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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編 修 修 正 於 民 雄 鄉 101 年 度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101 年 05 月 02 日 會 議 核 定 修 正 通 過

2 目 錄 第 一 編 總 則 7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7 第 一 節 依 據 與 編 修 程 序 7 第 二 節 目 的 7 第 三 節 目 標 與 方 針 7 第 四 節 架 構 與 內 容 8 第 五 節 使 用 原 則 8 第 二 章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8 第 一 節 自 然 條 件 8 第 二 節 社 會 條 件 11 第 三 節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13 第 三 章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14 第 一 節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14 第 二 節 災 害 防 救 機 制 17 第 二 編 風 災 與 水 災 災 害 19 第 一 章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19 第 一 節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19 第 二 節 淹 水 災 例 概 述 23 第 二 章 平 時 減 災 25 第 一 節 加 強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25 第 二 節 防 災 教 育 25 第 三 節 防 災 社 區 26 第 三 章 災 前 整 備 26 第 一 節 應 變 機 制 之 建 立 26 第 二 節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26 第 三 節 避 難 收 容 與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26 第 四 節 建 置 危 險 地 區 保 全 資 料 庫 27 第 五 節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與 調 度 供 應 27 第 六 節 障 礙 物 清 除 27 第 七 節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訓 練 27 第 四 章 災 中 應 變 27 第 一 節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27 第 二 節 災 害 預 報 及 警 戒 資 訊 發 佈 傳 遞 28 第 三 節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28 1

3 第 四 節 避 難 收 容 與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28 第 五 節 救 災 物 資 之 調 度 供 應 28 第 六 節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28 第 七 節 搜 救 滅 火 緊 急 運 送 及 醫 療 救 護 28 第 八 節 衛 生 保 健 防 疫 及 罹 難 者 屍 體 處 理 29 第 五 章 災 後 復 原 30 第 一 節 災 情 勘 查 與 緊 急 處 理 30 第 二 節 協 助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訂 定 實 施 30 第 三 節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之 支 援 30 第 四 節 損 毀 設 施 之 修 復 31 第 五 節 災 區 環 境 復 原 31 第 六 節 災 民 安 置 31 第 三 編 地 震 災 害 32 第 一 章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32 第 一 節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32 第 二 節 地 震 災 例 概 述 48 第 二 章 平 時 減 災 48 第 一 節 加 強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48 第 二 節 防 災 教 育 49 第 三 節 防 災 社 區 49 第 三 章 災 前 整 備 49 第 一 節 應 變 機 制 之 建 立 49 第 二 節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49 第 三 節 避 難 收 容 與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50 第 四 節 建 置 危 險 地 區 保 全 資 料 庫 50 第 五 節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與 調 度 供 應 50 第 六 節 障 礙 物 清 除 50 第 七 節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訓 練 51 第 四 章 災 中 應 變 51 第 一 節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51 第 二 節 災 害 預 報 及 警 戒 資 訊 發 佈 傳 遞 51 第 三 節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51 第 四 節 避 難 收 容 與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51 第 五 節 救 災 物 資 之 調 度 供 應 51 第 六 節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52 第 七 節 搜 救 滅 火 緊 急 運 送 及 醫 療 救 護 52 第 八 節 衛 生 保 健 防 疫 及 罹 難 者 屍 體 處 理 53 2

4 第 五 章 災 後 復 原 53 第 一 節 災 情 勘 查 與 緊 急 處 理 53 第 二 節 協 助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訂 定 實 施 54 第 三 節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之 支 援 54 第 四 節 損 毀 設 施 之 修 復 55 第 五 節 災 區 環 境 復 原 55 第 六 節 災 民 安 置 55 第 四 編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57 第 一 章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57 第 一 節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57 第 二 節 加 強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62 第 二 章 平 時 減 災 62 第 一 節 加 強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62 第 二 節 防 災 教 育 63 第 三 章 災 前 整 備 63 第 一 節 應 變 機 制 之 建 立 63 第 二 節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63 第 三 節 避 難 收 容 與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63 第 四 章 災 中 應 變 64 第 一 節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64 第 二 節 災 害 預 報 及 警 戒 資 訊 發 佈 傳 遞 64 第 三 節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64 第 四 節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64 第 五 節 搜 救 滅 火 緊 急 運 送 及 醫 療 救 護 64 第 六 節 衛 生 保 健 防 疫 及 罹 難 者 屍 體 處 理 66 第 五 章 災 後 復 原 66 第 一 節 災 情 勘 查 與 緊 急 處 理 66 第 二 節 協 助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訂 定 實 施 67 第 三 節 災 區 環 境 復 原 67 第 五 編 重 大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68 第 一 章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68 第 二 章 平 時 減 災 69 第 一 節 加 強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69 第 二 節 防 災 教 育 69 第 三 章 災 前 整 備 70 第 一 節 應 變 機 制 之 建 立 70 3

5 第 二 節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70 第 四 章 災 中 應 變 70 第 一 節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70 第 二 節 災 害 警 戒 資 訊 發 佈 傳 遞 70 第 三 節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70 第 四 節 搜 救 滅 火 緊 急 運 送 及 醫 療 救 護 71 第 五 節 衛 生 保 健 防 疫 及 罹 難 者 屍 體 處 理 72 第 五 章 災 後 復 原 72 第 一 節 災 情 勘 查 與 緊 急 處 理 72 第 二 節 協 助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訂 定 實 施 72 第 三 節 損 毀 設 施 之 修 復 73 第 六 編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74 第 一 章 災 害 規 模 與 特 性 74 第 二 章 災 害 預 防 階 段 74 第 一 節 減 災 對 策 74 第 二 節 整 備 對 策 75 第 三 章 災 害 應 變 階 段 75 第 四 章 災 害 復 原 階 段 76 第 七 編 公 用 氣 體 油 料 管 線 與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77 第 一 章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與 特 性 77 第 二 章 災 害 預 防 階 段 78 第 一 節 減 災 對 策 78 第 二 節 整 備 對 策 78 第 三 章 災 害 應 變 階 段 79 第 四 章 災 害 復 原 階 段 79 第 八 編 其 他 災 害 防 救 共 通 對 策 81 第 一 章 災 害 規 模 與 特 性 81 第 二 章 災 害 預 防 階 段 82 第 一 節 減 災 對 策 82 第 二 節 整 備 對 策 83 第 三 章 災 害 應 變 階 段 83 第 四 章 災 害 復 原 階 段 85 第 九 編 執 行 與 評 估 86 第 一 章 民 雄 鄉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86 4

6 第 一 節 水 災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86 第 二 節 地 震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87 第 三 節 人 為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88 第 二 章 短 中 長 期 防 救 災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89 第 一 節 水 災 災 害 防 救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89 第 二 節 地 震 災 害 防 救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90 第 三 節 人 為 災 害 防 救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91 第 三 章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實 施 之 執 行 經 費 93 第 四 章 執 行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93 參 考 書 目 9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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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 一 編 總 則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第 一 節 依 據 與 編 修 程 序 壹 法 源 民 雄 鄉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係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擬 訂, 並 依 據 該 法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加 以 修 訂 之 貳 與 其 他 計 畫 間 之 關 係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 行 政 院 96 年 3 月 30 日 院 授 災 防 字 第 號 函 頒 ) 與 嘉 義 縣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嘉 義 縣 政 府 99 年 5 月 訂 定 ) 係 本 計 畫 上 位 指 導 計 畫, 本 計 畫 依 據 且 不 牴 觸 上 述 兩 計 畫, 並 參 考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擬 訂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參 編 修 程 序 本 計 畫 由 民 雄 鄉 公 所 依 上 位 指 導 計 畫 及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特 性 擬 訂, 經 民 雄 鄉 ( 以 下 簡 稱 本 鄉 )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報 嘉 義 縣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計 畫 每 兩 年 定 期 檢 討 修 正 一 次, 但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各 組 成 單 位 認 為 本 計 畫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於 每 年 3 月 1 日 前 提 案 送 交 鄉 公 所 民 政 課 彙 整, 並 於 每 年 4 月 第 4 週 召 開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時 討 論, 通 過 後 修 正 第 二 節 目 的 本 計 畫 為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施 政 之 整 體 性 計 畫, 內 容 揭 示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相 關 事 項, 主 要 目 的 為 : 一 建 立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 二 強 化 各 種 災 害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災 害 防 救 能 力 並 完 善 相 關 措 施, 有 效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 三 加 強 災 害 防 救 觀 念, 以 提 升 鄉 民 災 害 預 防 意 識 與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保 障 鄉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減 輕 災 害 損 失 第 三 節 目 標 與 方 針 壹 目 標 本 計 畫 現 階 段 主 要 目 標 為 : 一 整 合 資 源 強 化 體 制 : 整 合 全 鄉 防 救 災 資 源, 明 確 各 機 關 單 位 之 任 務 與 分 工 二 向 災 害 學 習 : 建 立 防 災 資 訊 分 享 與 學 習 平 台, 納 入 本 鄉 重 大 災 例 檢 討, 厚 植 防 災 觀 念 三 深 耕 基 層 : 加 強 社 區 防 災 觀 念, 推 動 各 村 深 入 瞭 解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脆 弱 之 處, 以 及 可 動 員 之 災 害 防 救 資 源 貳 基 本 方 針 為 達 到 上 述 目 標, 辦 理 現 階 段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事 項 之 基 本 方 針 為 : 一 重 視 減 災 工 作 : 推 動 各 階 層 地 區 機 關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訓 練 與 演 練, 並 建 立 有 效 之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與 指 揮 系 統, 以 提 升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與 應 變 能 力 二 建 構 夥 伴 關 係 : 建 構 與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之 防 救 災 夥 伴 關 係, 充 分 發 揮 鄉 公 所 與 民 間 7

9 整 體 防 救 災 能 量 三 照 護 防 災 弱 勢 族 群 : 調 查 並 持 續 更 新 老 弱 孕 婦 幼 兒 身 心 障 礙 等 弱 勢 族 群 之 群 聚 與 個 別 資 料, 規 劃 防 救 災 相 關 措 施 四 從 經 驗 中 吸 取 教 訓 : 檢 討 分 析 本 鄉 近 年 重 大 災 例, 將 建 議 反 映 於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第 四 節 架 構 與 內 容 本 計 畫 由 兩 大 部 分 共 九 編 構 成 第 一 部 份 係 計 畫 之 基 本 觀 點 與 條 件, 包 含 第 一 編 總 則 第 二 部 份 為 各 種 災 害 具 體 可 行 之 防 救 對 策, 包 含 第 二 編 至 第 九 編, 其 中, 第 二 編 至 第 七 編 係 依 據 本 鄉 災 害 特 性, 將 發 生 機 率 較 高 影 響 範 圍 較 廣, 以 及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損 失 之 災 害 各 訂 專 編 ; 第 八 編 則 納 入 發 生 機 率 較 低 影 響 範 圍 較 小 之 其 他 類 型 災 害 就 內 容 而 言, 第 一 編 總 則 說 明 本 計 畫 之 緣 起 與 依 據 目 標 與 方 針 架 構 與 內 容 擬 訂 與 使 用 原 則 等, 以 利 計 畫 使 用 者 得 以 迅 速 瞭 解 本 計 畫 之 整 體 概 況 與 基 本 精 神 第 二 編 至 第 八 編 分 別 為 風 災 與 水 災 ( 第 二 編 ) 地 震 災 害 ( 第 三 編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 第 四 編 ) 重 大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 第 五 編 )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 第 六 編 ) 公 用 氣 體 油 料 管 線 與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 第 七 編 ) 其 他 災 害 ( 第 八 編 ) 之 災 害 防 救 共 通 對 策, 各 編 均 按 照 平 時 減 災 災 前 整 備 災 中 應 變 災 後 復 原 等 各 階 段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與 措 施 撰 寫, 以 供 相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民 間 機 構 與 團 體 各 村 村 長 遵 循 或 參 考 使 用 第 九 編 執 行 與 評 估 為 訂 定 本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第 五 節 使 用 原 則 本 計 畫 之 使 用 原 則 如 下 : 一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與 單 位 應 依 據 本 計 畫 各 項 內 容, 就 其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積 極 推 動 落 實 執 行 二 為 有 效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與 單 位 應 就 本 計 畫 所 列 災 害 防 救 事 項 加 強 協 調 聯 繫, 確 實 辦 理 各 項 業 務 第 二 章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第 一 節 自 然 條 件 壹 地 區 狀 況 一 地 理 位 置 本 鄉 位 於 嘉 義 縣 中 心, 東 接 竹 崎 鄉 梅 山 鄉, 南 隔 牛 稠 溪 與 嘉 義 市 連 接, 西 與 新 港 鄉 太 保 市 毗 連, 北 鄰 大 林 鎮 與 溪 口 鄉, 東 西 橫 跨 16 公 里, 南 北 縱 長 12 公 里 極 東 為 東 興 村 葉 子 寮 東 端, 於 東 經 120 度 30 分 35 秒 ; 極 西 為 西 昌 村 竹 子 腳 西 端, 東 經 120 度 21 分 50 秒 ; 極 南 為 福 興 村 牛 稠 溪 南 端, 位 於 北 緯 23 度 30 分 01 秒 ; 極 北 為 鎮 北 村 崙 子 頂 段 之 北 端, 位 於 北 緯 23 度 35 分 08 秒 ( 嘉 義 縣 政 府,2009:024) 二 面 積 本 鄉 土 地 總 面 積 平 方 公 里, 占 嘉 義 縣 總 面 積 之 4.50%( 嘉 義 縣 政 府,2009:024); 在 嘉 義 縣 18 個 鄉 鎮 市 中, 本 鄉 面 積 第 七 大 三 地 形 本 鄉 地 處 嘉 南 平 原 之 中, 海 拔 25 公 尺, 地 形 單 純 平 緩 就 海 拔 高 度 而 言, 本 鄉 屬 平 原 區 ; 就 地 形 而 言, 屬 低 山 地 形 ( 民 雄 鄉 公 所,2010; 嘉 義 縣 政 府,2009:024) 8

10 四 河 川 嘉 義 縣 境 內 主 要 河 川 皆 源 自 東 側 高 山, 向 西 流 入 台 灣 海 峽, 自 北 至 南 依 序 為 北 港 溪 朴 子 溪 及 八 掌 溪, 由 於 受 地 形 地 勢 限 制, 河 川 流 向 皆 呈 現 坡 陡 流 短 現 象, 使 此 地 區 豐 枯 水 期 之 流 量 比 例 高 達 9:1, 致 洪 旱 災 發 生 頻 率 極 為 頻 繁 上 述 三 條 河 川 均 流 經 本 鄉, 其 中, 朴 子 溪 原 名 牛 稠 溪, 流 經 本 鄉 境 內 之 河 段 仍 沿 用 牛 稠 溪, 此 溪 發 源 於 阿 里 山 的 芋 菜 坑, 發 源 地 高 約 1,421 公 尺, 向 西 注 入 台 灣 海 峽 ( 嘉 義 縣 政 府,2009: ; 嘉 義 縣 政 府,2010:50-51) 牛 稠 溪 水 流 量 隨 降 雨 量 多 寡 而 升 降 起 伏, 春 冬 屬 枯 水 期, 流 量 極 小, 常 有 乾 涸 現 象, 而 夏 季 又 因 山 洪 暴 雨 河 川 暴 漲, 且 洪 水 自 上 游 挾 帶 大 量 泥 沙, 造 成 下 游 淤 積, 使 蓄 容 量 大 為 減 低, 在 本 鄉 境 內 極 易 氾 濫 成 災 貳 氣 象 狀 況 一 春 季 春 季 氣 溫 逐 漸 回 暖, 但 初 春 尚 有 可 能 出 現 10 度 以 下 之 低 溫 春 雨 雨 勢 較 緩, 但 亦 有 大 雨 之 機 會, 春 末 夏 初 (5 6 月 ) 為 梅 雨 季 春 季 可 能 發 生 之 天 然 災 害 為 寒 害 及 豪 雨 災 害 二 夏 季 夏 季 炎 熱 高 溫, 常 有 午 後 雷 陣 雨, 颱 風 期 間 為 4 至 11 月, 而 以 7 至 9 月 侵 襲 本 鄉 之 機 率 最 大, 夏 季 可 能 發 生 之 天 然 災 害 為 颱 風 與 豪 雨 災 害 三 秋 季 秋 季 氣 溫 持 續 偏 高, 主 要 降 雨 型 態 為 午 後 雷 陣 雨 以 及 颱 風, 與 夏 季 類 似 ; 秋 季 可 能 發 生 之 天 然 災 害 為 颱 風 與 豪 雨 災 害 四 冬 季 冬 季 進 入 乾 旱 季 節, 氣 溫 逐 漸 下 降, 偶 有 鋒 面 過 境, 易 造 成 鋒 面 雨 冬 季 可 能 發 生 之 天 然 災 害 為 寒 害 及 乾 旱 災 害 五 氣 象 資 料 本 鄉 轄 區 屬 熱 帶 氣 候 區, 常 年 溫 暖 且 冬 季 少 雨, 依 據 中 央 氣 象 局 嘉 義 測 候 站 近 10 年 ( 民 國 89 年 至 98 年 ) 記 錄 所 得 氣 象 資 料 如 下 ( 中 央 氣 象 局,2010): 1. 溫 度 : 月 平 均 溫 度 介 於 攝 氏 16.9 至 28.9 度 之 間, 平 均 年 溫 度 23.6 度, 以 各 月 平 均 溫 度 分 析, 則 以 1 月 份 平 均 溫 度 最 低,7 月 份 最 高 2. 雨 量 :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1,977 公 厘, 雨 量 之 分 配 大 多 集 中 於 夏 季, 且 乾 濕 雨 季 分 明 雨 季 自 每 年 4 月 迄 9 月, 而 以 6-9 月 降 雨 量 最 多, 約 占 全 年 降 雨 量 80%, 此 乃 由 於 6-9 之 西 南 季 風, 熱 雷 與 西 北 雨 颱 風 雨 盛 行 之 故,10 月 以 則 因 東 北 季 風 盛 行 而 進 入 乾 旱 期, 甚 至 有 月 零 降 雨 之 現 象 參 地 質 狀 況 按 何 春 蓀 (1986) 之 分 類, 嘉 義 地 區 之 地 質 分 區 由 西 向 東 隸 屬 於 濱 海 平 原 區 西 部 麓 山 帶 地 質 區 以 及 東 部 第 三 紀 變 質 岩 區 為 主 的 中 央 山 脈 西 翼 區 之 雪 山 山 脈 區 ( 嘉 義 縣 政 府,2009: ) 以 第 三 紀 變 質 岩 區 為 主 的 山 地 區 與 西 部 麓 山 帶 地 質 區, 兩 者 之 地 質 構 造 以 荖 濃 溪 斷 層 為 界 斷 層 之 東 包 括 盧 山 層 與 新 高 層 之 千 枚 岩 板 岩 及 頁 岩 ; 斷 層 西 側 屬 於 三 峽 群 瑞 芳 群 之 地 層 主 要 山 脈 有 阿 里 山 山 脈 及 玉 山 山 脈, 玉 山 山 脈 主 要 為 始 新 世 之 石 英 岩 及 板 岩 與 一 部 分 上 新 世 之 砂 岩 頁 岩 所 組 成 肆 斷 層 由 於 菲 律 賓 海 板 塊 持 續 且 穩 定 地 向 西 北 方 擠 壓, 應 力 累 積 的 結 果 使 台 灣 西 部 麓 山 帶 與 平 原 地 區 存 在 許 多 斷 層, 這 些 斷 層 的 活 動 性 都 很 高 根 據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010) 的 活 9

11 動 斷 層 分 類 標 準, 活 動 斷 層 可 分 為 兩 類 : 第 一 類 活 動 斷 層 為 全 新 世 活 動 斷 層 ; 第 二 類 活 動 斷 層 為 更 新 世 晚 期 活 動 斷 層 此 外 尚 有 存 疑 性 活 動 斷 層, 為 有 可 能 為 活 動 斷 層 的 斷 層, 包 括 對 斷 層 的 存 在 性 活 動 時 代 及 再 活 動 性 存 疑 者 ( 參 見 表 1-1): 表 1-1 活 動 斷 層 分 類 標 準 分 類 第 一 類 活 動 斷 層 第 二 類 活 動 斷 層 標 準 1. 全 新 世 ( 距 今 10,000 年 內 ) 以 來 曾 經 發 生 錯 移 之 斷 層 2. 錯 移 ( 或 潛 移 ) 現 代 結 構 物 之 斷 層 3. 與 地 震 相 伴 發 生 之 斷 層 ( 地 震 斷 層 ) 4. 錯 移 現 代 沖 積 層 之 斷 層 5. 地 形 監 測 證 實 具 潛 移 活 動 性 之 斷 層 1. 更 新 世 晚 期 ( 距 今 約 100,000 年 內 ) 以 來 曾 經 發 生 錯 移 之 斷 層 2. 錯 移 階 地 堆 積 物 或 台 地 堆 積 層 之 斷 層 存 疑 性 活 動 斷 層 1. 將 第 四 紀 岩 層 錯 移 之 斷 層 2. 將 紅 土 緩 起 伏 面 錯 移 之 斷 層 3. 地 形 呈 現 活 動 斷 層 特 徵, 但 缺 乏 地 質 資 料 佐 證 者 分 佈 於 台 灣 西 南 部 的 活 動 斷 層 中, 對 民 雄 鄉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威 脅 最 大 者 有 五 條 : 北 邊 的 梅 山 斷 層 東 邊 的 九 芎 坑 斷 層 大 尖 山 斷 層 與 觸 口 斷 層 以 及 較 南 邊 的 木 屐 寮 斷 層 ( 參 見 表 1-2) 表 1-2 威 脅 民 雄 鄉 之 五 條 斷 層 名 稱 分 類 性 質 梅 山 斷 層 第 一 類 右 移 斷 層 大 尖 山 斷 層 第 一 類 逆 移 斷 層 兼 具 右 移 性 質 觸 口 斷 層 第 一 類 逆 移 斷 層 九 芎 坑 斷 層 存 疑 性 第 二 類 逆 移 斷 層 木 屐 寮 斷 層 存 疑 性 第 二 類 逆 移 斷 層 以 下 分 別 將 各 斷 層 特 性 加 以 描 述 ( 嘉 義 縣 政 府,2009:54-57): 一 梅 山 斷 層 梅 山 斷 層 為 1906 年 的 梅 山 地 震 所 引 發 的 地 震 斷 層, 為 一 右 移 之 走 向 滑 移 斷 層, 呈 東 北 東 走 向 日 本 地 震 學 家 大 森 房 吉 (Fusakichi Omori) 認 為, 此 斷 層 包 括 主 斷 層 梅 子 坑 斷 層 及 支 斷 層 陳 厝 寮 斷 層 兩 部 份, 從 梅 山 至 民 雄 約 13 公 里 ; 梅 子 坑 斷 層 為 一 右 移 斷 層, 在 山 子 腳 附 近 與 陳 厝 寮 地 震 斷 層 相 會, 而 陳 厝 寮 斷 層 為 一 東 西 走 向 的 右 移 斷 層, 至 民 雄 附 近 即 消 失 不 見 葉 永 田 和 鄭 世 楠 依 歷 史 地 震 資 料 認 為 其 範 圍 由 梅 山 大 坑 至 大 客 潭 仔 漧, 全 長 約 25 公 里 林 啟 文 等 人 認 為, 其 由 嘉 義 縣 梅 山 延 伸 至 民 雄, 長 約 有 13 公 里, 而 自 民 雄 向 西 可 能 以 潛 伏 斷 層 形 式 延 伸 至 新 港 附 近 石 瑞 銓 等 人 利 用 淺 層 震 測 調 查 的 結 果 顯 示, 梅 山 斷 層 造 成 多 處 地 點 的 破 裂 或 錯 動, 尤 其 是 開 元 後 與 中 坑 之 間 的 梅 山 斷 層 帶, 其 地 層 錯 動 極 為 明 顯, 影 響 寬 度 達 750 公 尺, 而 中 坑 以 西 的 斷 層 帶 寬 度 則 縮 減 此 外, 梅 山 斷 層 被 認 為 係 舊 有 斷 裂, 有 可 能 在 下 一 次 大 地 震 時 再 次 滑 動, 復 發 週 期 約 為 10

12 110 年 二 大 尖 山 斷 層 大 尖 山 斷 層 被 認 為 是 大 尖 山 - 觸 口 斷 層 系 統 的 一 部 份, 此 為 台 灣 西 南 部 重 要 構 造 線 之 一, 地 質 上 兩 側 構 造 形 式 有 顯 著 不 同, 地 形 上 為 東 側 覆 瓦 狀 逆 衝 斷 層 山 地 與 西 側 丘 陵 平 原 間 之 分 界 一 般 所 稱 的 大 尖 山 斷 層 主 要 分 布 在 牛 稠 溪 北 段, 牛 稠 溪 以 南 至 曾 文 溪 為 觸 口 斷 層 大 尖 山 斷 層 為 一 逆 移 斷 層 兼 具 右 移 性 質, 自 南 投 縣 竹 山 鎮 的 嶺 腳 附 近 呈 西 南 走 向 經 桶 頭 至 柿 子 寮 後 轉 為 東 南 走 向 延 伸 至 嘉 義 縣 竹 崎 鄉 的 金 獅 寮 附 近, 全 長 約 有 25 公 里 其 北 端 被 草 嶺 斷 層 截 切, 再 往 北 接 車 籠 埔 斷 層 ; 而 其 南 端 被 水 社 寮 斷 層 截 切, 再 往 南 接 觸 口 斷 層 三 觸 口 斷 層 觸 口 斷 層 為 一 自 東 向 西 逆 衝 的 斷 層, 北 端 連 接 大 尖 山 斷 層, 自 牛 稠 溪 北 側 的 金 獅 寮 呈 南 北 走 向, 向 南 延 伸 至 觸 口, 後 轉 為 西 南 走 向 延 伸 至 菜 寮 溪 北 岸, 全 長 約 有 67 公 里 楊 耿 明 等 人 由 震 測 剖 面 資 料 認 為 其 為 一 高 角 度 逆 斷 層, 至 地 下 6-10 公 里 處 轉 為 低 角 度 逆 斷 層 四 九 芎 坑 斷 層 九 芎 坑 斷 層 起 初 被 列 為 存 疑 性 斷 層, 近 年 來 學 者 認 為, 其 應 具 有 觸 發 災 害 性 地 震 潛 能 的 活 動 斷 層, 可 能 為 第 二 類 斷 層 許 晉 耀 根 據 九 芎 坑 斷 層 截 切 現 代 河 床 堆 積 物, 推 知 其 範 圍 自 古 坑 荷 苞 山 的 南 側 順 著 平 原 和 麓 山 帶 的 交 界 往 南 延 伸 至 嘉 義 竹 崎 的 北 側, 全 長 約 有 15 公 里, 而 該 斷 層 的 活 動 使 地 貌 發 生 改 變 及 河 流 改 道 等 現 象, 為 一 具 觸 發 災 害 性 地 震 的 活 動 斷 層 陳 彥 傑 和 宋 國 城 指 出, 九 芎 坑 斷 層 附 近 河 流 坡 降 指 標 變 化 較 觸 口 斷 層 高, 可 能 顯 示 九 芎 坑 斷 層 較 觸 口 斷 層 活 動 性 高 五 木 屐 寮 斷 層 目 前 木 屐 寮 斷 層 僅 見 斷 層 線 崖, 並 無 野 外 直 接 證 據, 故 被 暫 列 為 存 疑 性 活 動 斷 層, 並 有 可 能 為 第 二 類 斷 層 此 斷 層 位 在 台 南 縣 白 河 東 方, 呈 北 北 東 走 向, 長 約 7 公 里 由 淺 層 震 測 資 料 顯 示, 在 木 屐 寮 以 西 約 100 公 尺 處 可 能 有 岩 層 擾 動 第 二 節 社 會 條 件 壹 人 口 分 布 與 密 度 截 至 民 國 101 年 4 月, 本 鄉 總 人 口 數 為 72,411 人 ( 男 37,161 人, 女 35,250 人 ), 人 口 密 度 每 平 方 公 里 約 850 人 ( 民 雄 鄉 戶 政 事 務 所,2011) 鄉 內 分 為 28 村, 計 有 東 榮 村 中 樂 村 西 安 村 寮 頂 村 福 權 村 東 湖 村 頂 崙 村 菁 埔 村 中 和 村 平 和 村 西 昌 村 豐 收 村 三 興 村 東 興 村 鎮 北 村 北 斗 村 雙 福 村 福 樂 村 大 崎 村 秀 林 村 松 山 村 興 中 村 興 南 村 金 興 村 福 興 村 文 隆 村 山 中 村 及 中 央 村 等 村 落 ( 圖 1-1) 其 中, 人 口 在 4,000 人 以 上 的 村 落 有 福 樂 村 (7,037 人 ) 北 斗 村 (5,999 人 ) 山 中 村 (4,478 人 ) 西 安 村 (4,192 人 ) 等 四 個 村, 人 口 在 1,000 人 以 下 的 村 落 有 平 和 村 (922 人 ) 與 東 興 村 (674 人 ) 二 個 村 ( 表 1-3) 由 於 本 鄉 境 內 有 中 正 大 學 嘉 義 大 學 ( 民 雄 校 區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等 三 所 大 專 院 校, 許 多 學 生 並 未 設 籍 本 鄉, 估 計 平 日 流 動 人 口 約 有 10,000 人 之 譜 表 1-3 民 雄 鄉 人 口 統 計 表 村 里 鄰 數 戶 數 男 女 合 計 公 民 數 總 計 ,266 37,161 35,250 56,638 72,411 三 興 村 ,063 1,429 大 崎 村 ,411 1,259 2,231 2,670 山 中 村 30 1,305 2,355 2,123 3,502 4,478 11

13 中 央 村 ,295 1,631 中 和 村 中 樂 村 ,050 1,062 1,620 2,112 文 隆 村 ,469 1,396 2,237 2,865 北 斗 村 36 1,960 3,050 2,949 4,537 5,999 平 和 村 西 安 村 26 1,308 2,131 2,061 3,168 4,192 西 昌 村 ,026 秀 林 村 ,508 1,360 2,375 2,868 東 湖 村 ,160 1,083 1,805 2,243 東 榮 村 ,365 1,383 2,166 2,748 東 興 村 松 山 村 , ,708 2,129 金 興 村 22 1,221 1,777 1,762 2,864 3,539 頂 崙 村 ,383 1,740 菁 埔 村 , ,670 2,082 福 樂 村 39 2,325 3,540 3,497 5,223 7,037 福 興 村 ,216 1,139 1,908 2,355 福 權 村 , ,466 1,989 寮 頂 村 ,360 1,398 2,122 2,758 興 中 村 ,178 1,101 1,813 2,279 興 南 村 24 1,035 1,577 1,522 2,499 3,099 鎮 北 村 ,210 豊 收 村 ,286 1,197 1,987 2,483 双 福 村 ,468 1,387 2,150 2,855 資 料 來 源 :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101 年 04 月 12

14 圖 1-1 民 雄 鄉 各 村 分 布 貳 交 通 狀 況 一 公 路 ( 一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 國 道 一 號 ) 本 鄉 境 內 有 國 道 1 號 民 雄 交 流 道, 通 車 路 段 係 由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縣 道 164 延 伸 線 ( 民 新 路 ) 銜 接 民 雄 交 流 道 上 下 匝 岔 道 進 出 ( 二 ) 南 二 高 速 公 路 ( 國 道 三 號 ) 南 二 高 速 公 路 交 流 道 自 竹 崎 鄉 南 下, 由 本 鄉 大 崎 村 進 入 本 鄉 聯 絡 道 路 ( 三 ) 台 一 線 公 路 台 一 線 公 路 係 本 鄉 南 北 交 通 動 脈, 其 路 線 與 縱 貫 線 鐵 路 約 略 平 行, 行 經 寮 頂 東 榮 雙 福 文 隆 興 南 等 村 二 鐵 路 台 鐵 縱 貫 線 北 由 大 林 鎮 進 入 本 鄉, 沿 途 只 設 民 雄 一 站, 為 重 要 的 大 眾 運 輸 動 脈 第 三 節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本 鄉 位 處 嘉 南 平 原 之 上, 東 為 丘 陵 地 帶, 向 西 逐 漸 平 緩 而 至 平 原 丘 陵 地 帶 約 佔 全 鄉 四 分 之 一, 但 亦 有 許 多 地 勢 低 窪 地 區, 導 致 排 水 不 易, 每 逢 颱 風 季 節 所 造 成 之 淹 水 情 形 亦 常 使 都 市 交 通 堵 塞 財 物 損 失 及 相 關 民 生 問 題 本 鄉 由 於 頭 橋 工 業 區 及 民 雄 工 業 區 的 進 駐, 轄 內 使 用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總 數 為 26 家, 危 險 物 品 場 所 總 數 為 32 家, 為 本 縣 家 數 最 多 之 鄉 鎮, 相 關 產 業 使 用 之 化 學 物 質 品 項 眾 多, 若 不 慎 引 起 火 警 意 外, 則 恐 造 成 爆 炸 及 毒 化 物 外 洩, 影 響 周 遭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另 本 鄉 位 於 梅 山 斷 層 之 活 動 地 層 帶 上, 具 有 相 當 大 之 地 震 潛 在 危 機 存 在, 加 上 人 口 稠 密 其 影 響 亦 不 可 謂 不 大, 屬 於 高 地 震 危 險 區 域, 當 地 震 發 生 時, 除 地 層 劇 烈 搖 動 形 成 強 烈 地 震 波 使 13

15 建 築 物 毀 損 外, 更 伴 隨 許 多 二 次 災 害 發 生 第 三 章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第 一 節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壹 各 類 災 害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各 種 災 害 之 預 防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以 下 列 機 關 與 單 位 為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 一 風 災 震 災 : 民 政 課 二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 民 雄 消 防 分 隊 三 水 災 旱 災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 建 設 課 四 寒 害 : 農 經 課 五 空 難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 民 雄 分 局 六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 民 雄 鄉 清 潔 隊 七 傳 染 病 疫 災 : 民 雄 鄉 衛 生 所 八 動 物 疫 災 : 農 經 課 九 其 他 災 害 : 依 法 律 規 定 或 由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指 定 之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便 於 與 中 央 嘉 義 縣 相 關 災 害 預 防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與 單 位 之 縱 向 聯 繫 與 協 調, 表 1-4 呈 現 三 個 層 級 各 種 災 害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與 單 位 表 1-4 中 央 嘉 義 縣 及 民 雄 鄉 災 害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暨 單 位 權 責 劃 分 災 害 種 類 嘉 義 縣 主 管 機 關 與 單 民 雄 鄉 主 管 機 關 與 中 央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位 單 位 風 災 內 政 部 消 防 局 民 政 課 震 災 內 政 部 消 防 局 民 政 課 火 災 內 政 部 消 防 局 民 雄 消 防 分 隊 爆 炸 災 害 內 政 部 消 防 局 民 雄 消 防 分 隊 水 災 經 濟 部 水 利 處 建 設 課 旱 災 經 濟 部 水 利 處 建 設 課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經 濟 部 建 設 處 建 設 課 災 害 寒 害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處 農 經 課 空 難 交 通 部 建 設 處 民 雄 分 局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交 通 部 建 設 處 民 雄 分 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保 局 民 雄 鄉 清 潔 隊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衛 生 署 衛 生 局 民 雄 鄉 衛 生 所 傳 染 病 疫 災 衛 生 署 衛 生 局 民 雄 鄉 衛 生 所 動 物 疫 災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處 農 經 課 14

16 其 他 災 害 依 法 律 規 定 或 由 各 級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指 定 之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貳 民 雄 鄉 公 所 及 所 屬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業 務 權 責 民 政 課 1. 辦 理 風 災 震 災 等 災 害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之 幕 僚 作 業 事 項 2. 辦 理 災 情 蒐 集 處 理 及 損 失 查 報 3.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措 施 之 策 劃 災 害 警 報 之 傳 遞 4. 辦 理 罹 難 者 屍 體 處 置 殯 葬 等 相 關 事 項 5. 辦 理 古 蹟 教 育 防 災 有 關 事 項 6. 協 調 國 軍 兵 力 支 援 及 動 員 後 備 軍 人 協 調 事 項 7. 辦 理 征 屬 災 害 特 別 救 濟 事 項 8. 其 他 有 關 民 政 事 項 社 會 課 1. 辦 理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人 員 傷 亡 慰 問 救 濟 物 資 之 採 購 及 發 放 住 屋 倒 塌 毀 損 水 淹 等 救 助 事 宜 2. 辦 理 災 民 之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3. 辦 理 受 災 勞 工 之 相 關 事 項 建 設 課 1. 辦 理 因 水 災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等 災 害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之 幕 僚 作 業 事 項 2. 辦 理 有 關 營 建 工 程 災 害 搶 救 有 關 事 項 3. 處 理 對 受 災 建 築 物 及 其 他 設 施 之 處 理 有 關 事 項 4. 辦 理 動 員 各 類 專 家 技 術 人 員 及 營 繕 機 械 協 助 救 災 有 關 事 項 5. 辦 理 其 他 有 關 營 建 水 利 工 程 設 施 防 護 搶 救 災 情 查 報 災 後 復 原 等 事 項 6. 辦 理 其 他 有 關 經 濟 建 設 災 情 查 報 災 後 復 原 等 事 項 7. 辦 理 其 他 有 關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防 護 搶 救 災 情 查 報 及 災 後 復 原 等 事 項 農 經 課 1. 推 動 農 林 業 負 責 寒 害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或 撤 除 事 宜 2. 災 區 病 蟲 害 防 治 與 動 物 及 飼 料 衛 生 管 理 3. 本 鄉 寒 災 災 害 處 理 中 心 成 立 及 撤 除 事 項, 農 林 牧 業 災 害 緊 急 搶 救 及 災 情 查 報 災 後 復 原 事 項 清 潔 隊 1. 負 責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處 理 中 心 成 立 或 撤 除 事 宜 及 理 消 毒 藥 品 器 材 之 支 援 供 應 2. 辦 理 災 區 消 毒 廢 棄 物 清 理 及 污 泥 之 清 除 排 水 溝 垃 圾 場 戶 外 環 境 之 消 毒 3. 支 援 救 災 及 其 他 有 關 環 保 事 項 行 政 室 1. 應 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加 強 防 災 宣 導, 並 普 及 民 眾 防 災 常 識 2. 有 關 各 單 位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事 項 暨 救 災 新 聞 發 布, 防 災 宣 導 事 宜 15

17 單 位 業 務 權 責 財 政 課 1. 辦 理 災 害 期 間 救 災 及 災 後 復 建 經 費 之 策 劃 籌 措 及 支 應 事 項 2. 辦 理 有 關 災 害 稅 捐 減 免 事 項 3. 辦 理 有 關 工 商 業 資 金 融 通 事 項 4. 辦 理 其 他 有 關 財 政 事 項 主 計 室 1. 辦 理 災 害 搶 救 緊 急 應 變 相 關 經 費 編 列 核 付 事 項 民 雄 鄉 衛 生 所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民 雄 分 隊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民 雄 分 局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民 雄 服 務 所 自 來 水 公 司 民 雄 營 運 所 鐵 路 局 民 雄 火 車 站 中 華 電 信 民 雄 服 務 中 心 欣 嘉 石 油 氣 公 司 嘉 惠 電 廠 台 灣 中 油 供 油 中 心 台 灣 中 油 供 氣 中 心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民 雄 工 作 站 興 中 工 作 站 嘉 義 後 備 指 揮 部 2. 辦 理 災 情 統 計 之 規 劃 執 行 事 項 1.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事 項 2. 辦 理 災 後 家 戶 防 疫 衛 生 改 善 之 輔 導 及 傳 染 病 之 防 治 及 其 他 有 關 衛 生 事 項 1. 辦 理 因 重 大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等 災 害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之 幕 僚 作 業 事 項 2. 執 行 災 害 搶 救 人 命 救 助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之 執 行 3. 蒐 集 彙 整 及 通 報 災 情, 並 執 行 緊 急 疏 散 事 項 1. 辦 理 因 空 難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等 災 害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之 幕 僚 作 業 事 項 2. 辦 理 災 區 民 眾 傷 亡 查 報 相 關 事 項 3. 執 行 災 區 警 戒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管 制 緊 急 疏 散 事 項 1. 辦 理 變 電 所 電 力 管 線 系 統 搶 修 維 護 有 關 事 項 2. 辦 理 電 力 線 路 防 護 搶 修 災 情 查 報 災 後 復 原 事 宜 1. 辦 理 自 來 水 工 程 防 護 搶 修 有 關 事 項 2. 辦 理 自 來 水 管 管 線 系 統 搶 修 維 護 災 情 查 報 災 後 復 原 事 項 辦 理 鐵 路 工 程 防 護 搶 修 災 情 查 報 災 後 復 原 事 項 辦 理 電 訊 線 路 系 統 防 護 搶 修 災 情 查 報 災 後 復 原 事 項 辦 理 瓦 斯 管 線 防 護 搶 修 災 情 查 報 災 後 復 原 事 項 辦 理 石 油 管 線 防 護 搶 修 災 情 查 報 災 後 復 原 事 項 辦 理 灌 溉 系 統 堤 岸 防 護 搶 修, 適 時 開 水 閘, 保 持 排 水 暢 通 瞭 解 狀 況, 即 時 向 國 軍 災 害 應 變 單 位 通 報 災 情, 並 辦 理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提 出 申 請 國 軍 支 援 事 項 16

18 第 二 節 災 害 防 救 機 制 壹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係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政 策 之 決 策 機 制, 其 任 務 組 成 召 開 說 明 如 下,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請 參 閱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一 任 務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之 任 務 為 : ( 一 ) 核 定 本 鄉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二 ) 核 定 本 鄉 重 要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對 策 ( 三 ) 推 動 本 鄉 疏 散 收 容 安 置 災 情 通 報 災 後 緊 急 搶 通 環 境 清 理 等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及 整 備 措 施 ( 四 ) 推 動 本 鄉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事 宜 ( 五 )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事 項 二 組 成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置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一 人, 委 員 若 干 人 召 集 人 由 鄉 長 擔 任 ; 副 召 集 人 由 鄉 公 所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 委 員 由 鄉 長 指 定 各 相 關 單 位 代 表 派 兼 或 聘 兼 本 鄉 設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事 務 三 召 開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開 時 機 如 下 : ( 一 ) 每 年 4 月 第 4 週 召 開, 以 落 實 及 宣 達 中 央 及 嘉 義 縣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指 示 事 項 ( 二 ) 鄉 長 召 集 時 ( 災 害 來 臨 前 準 備 或 災 後 檢 討 ) ( 三 ) 需 制 定 修 正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時 貳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本 鄉 於 轄 內 全 部 或 部 分 地 區, 有 發 生 災 害 之 虞 或 發 生 災 害 時, 為 採 取 災 害 預 防 或 應 變 措 施, 成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任 務 成 立 時 機 組 成 開 設 說 明 如 下,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請 參 閱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一 任 務 本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加 強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之 縱 向 指 揮 督 導 及 橫 向 協 調 聯 繫 事 宜, 處 理 各 項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二 ) 掌 握 各 項 災 害 狀 況, 即 時 傳 遞 災 情, 並 通 報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應 變 處 理 ( 三 ) 災 情 之 蒐 集 評 估 處 理 彙 整 及 報 告 事 項 ( 四 ) 緊 急 救 災 人 力 物 資 之 調 度 支 援 事 項 ( 五 ) 其 他 有 關 防 救 災 事 項 二 成 立 時 機 當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應 即 以 書 面 報 告 本 鄉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集 人 ( 即 鄉 長 ) 有 關 災 害 規 模 與 災 情,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會 報 召 集 人 視 災 害 規 模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並 擔 任 指 揮 官 後, 立 即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機 關 進 駐 作 業 ; 但 災 害 情 況 緊 急 時, 災 害 防 救 業 17

19 務 主 管 單 位 得 以 口 頭 報 告 該 會 報 召 集 人 三 組 成 應 變 中 心 置 指 揮 官 一 人, 由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集 人 ( 即 鄉 長 ) 擔 任, 綜 理 災 害 應 變 事 項 ; 副 指 揮 官 一 人, 由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副 召 集 人 ( 即 主 任 秘 書 ) 擔 任, 襄 助 指 揮 官 處 理 災 害 應 變 事 項 應 變 中 心 任 務 編 組 由 本 鄉 各 課 室 及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機 關 ( 構 ) 等 單 位 組 成 四 開 設 應 變 中 心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所 列 各 類 災 害 種 類, 視 災 害 狀 況 分 級 開 設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後, 各 該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即 為 該 中 心 執 行 秘 書 單 位, 承 正 副 指 揮 官 之 命, 負 責 通 知 災 害 相 關 單 位 與 機 關 進 駐, 並 處 理 相 關 行 政 事 項 參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為 處 理 災 害 防 救 事 宜 或 配 合 本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及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指 定 之 機 關 單 位 或 公 共 事 業, 應 設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執 行 各 項 應 變 措 施 18

20 第 二 編 風 災 與 水 災 災 害 第 一 章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第 一 節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壹 現 況 水 災 災 情 颱 風 豪 雨 是 臺 灣 地 區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成 因 之 一, 由 於 臺 灣 地 處 西 太 平 洋 亞 熱 帶 地 區, 受 北 太 平 洋 西 部 及 中 國 南 海 地 區 生 成 的 颱 風 影 響 最 多 也 最 大, 此 地 區 每 年 約 會 生 成 二 十 八 個 颱 風, 其 中 三 至 四 個 會 影 響 臺 灣, 而 由 於 颱 風 行 經 的 路 徑 不 同, 也 會 造 成 各 地 不 同 的 影 響, 再 加 上 臺 灣 位 於 颱 風 之 要 衝, 每 年 受 颱 風 侵 襲 大 多 集 中 在 月, 尤 以 8 月 為 甚, 強 烈 的 風 勢 挾 帶 大 量 的 雨 水 直 撲 臺 灣, 往 往 會 發 生 嚴 重 的 後 果 颱 風 侵 襲 台 灣 本 島 時, 由 於 暴 風 豪 雨 侵 襲, 可 能 發 生 風 災 水 災 及 海 水 倒 灌 等 災 害, 並 造 成 下 列 之 各 種 禍 害 : 一 毀 壞 房 屋 建 築 物 交 通 訊 號 標 誌 廣 告 招 牌 電 信 及 高 壓 線 路, 損 壞 農 作 物 二 山 區 暴 雨 而 引 起 河 水 高 漲 河 堤 破 裂, 吹 毀 房 屋 建 築 物, 並 毀 壞 農 田 三 暴 雨 沖 刷 山 石, 以 致 山 石 崩 落, 使 沿 山 公 路 坍 方, 造 成 交 通 阻 礙 四 連 日 豪 雨 成 災, 低 窪 地 區 淹 水, 鐵 公 路 多 處 阻 斷 五 暴 風 使 海 面 傾 斜, 同 時 氣 壓 低 降, 吸 引 海 面 升 高, 而 使 沿 海 發 生 水 災 六 颱 風 豪 雨 形 成 水 患 後, 常 發 生 病 蟲 害, 發 生 傳 染 病, 如 痢 疾 霍 亂 等 七 其 他 禍 害 嘉 義 縣 地 形 特 殊, 東 高 西 低, 每 逢 颱 風 或 豪 雨 往 往 會 造 成 平 原 低 窪 地 區 及 沿 海 地 區 積 水 情 形 因 此, 水 患 問 題 一 直 是 嘉 義 縣 長 期 以 來 所 面 臨 的 難 題 尤 其 是 梅 雨 季 颱 風 期 間, 常 因 為 鋒 面 過 境 帶 來 豐 沛 雨 量, 造 成 山 區 坍 方 山 洪 爆 發, 沿 海 地 區 因 海 水 倒 灌 造 成 嚴 重 積 水 等 災 情, 使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受 到 威 脅 因 此, 表 2-1 所 示 為 近 年 民 雄 鄉 轄 區 水 災 易 淹 水 地 區 及 原 因 表 2-1 民 雄 鄉 轄 區 水 災 易 淹 水 地 區 鄉 ( 鎮 市 ) 易 淹 水 地 點 淹 水 原 因 民 雄 鄉 東 湖 村 台 一 線 257k+500~257k+900 溝 渠 淤 塞 民 雄 鄉 福 樂 興 南 村 台 一 線 260k+500~261k+300 溝 渠 淤 塞 瞬 間 雨 量 過 大 民 雄 鄉 大 崎 村 彩 虹 及 鳳 凰 社 區 地 勢 低 漥 民 雄 鄉 秀 林 村 溪 底 寮 地 勢 低 漥 民 雄 鄉 西 昌 村 地 勢 低 漥 19

21 貳 水災災害規模設定 針對本鄉淹水潛勢做一評估及擬定嘉義縣災害防救計畫 均需設定災害防護規模 才能依 據災害規模大小 進行各項因應措施 而災害規模設定選取原則係依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NCDR)製作之淹水潛勢圖 作為分析之主要依據 假設嘉義縣空間均勻分布之一日降雨量 350 公厘 450 公厘 600 公厘 因此 本計畫以日降雨量 450 公厘 做為本縣水災災害防護規模設 定之標準 參 水災災害潛勢分析 水災災害潛勢分析 依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NCDR)模擬之民雄鄉淹水潛勢圖 分別模擬一日累積降雨量為 350 公厘 450 公厘 600 公厘 圖 2-1 為模擬民雄鄉一日累積降雨量 350 公厘之淹水潛勢圖 福權村 菁埔村 西昌村 平和村 中央村 山中村和福興村 其淹水深度為 0.3 公尺~1.0 公尺 圖2-1 民雄鄉淹水潛勢圖(模擬一日累積降雨量為350公厘) 圖 2-2 為模擬民雄鄉一日累積降雨量 450 公厘之淹水潛勢圖 顯示寮頂村 福權村 西安 村 西昌村 中樂村 東榮村 東湖村 中和村 雙福村 文隆村 興中村 平和村 菁埔村 中央村 山中村 福興村 金興村 秀林村 其淹水深度為 0.3 公尺~1.0 公尺 甚至在西安 村 西昌村 雙福村 福興村 金興村和山中村有部份地區淹水深度高達 1.0 公尺~2.0 公尺 20

22 圖2-2 民雄鄉淹水潛勢圖(模擬一日累積降雨量為450公厘) 圖 2-3 為模擬民雄鄉一日累積降雨量 600 公厘之淹水潛勢圖 顯示寮頂村 福權村 西安 村 西昌村 中樂村 東榮村 東湖村 中和村 雙福村 文隆村 興中村 平和村 菁埔村 中央村 山中村 福興村 金興村 秀林村 鎮北村 頂崙村 豐收村 大崎村和北斗村 其 淹水深度為 0.3 公尺~1.0 公尺 甚至在西安村 西昌村 中樂村 東榮村 東湖村 中和村 菁埔村 雙福村 文隆村 興中村 平和村 中央村 山中村 福興村 金興村 秀林村 頂 崙村和豐收村有部份地區淹水深度高達 1.0 公尺~2.0 公尺 21

23 圖2-3 民雄鄉淹水潛勢圖(模擬一日累積降雨量為600公厘) 肆 各村村 各村村危險度分析 依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NCDR)製作之淹水潛勢圖製作的 350 公厘 450 公厘 600 公 厘 降雨量淹水潛勢資料 民雄鄉具有淹水潛勢區 基於安全及快速疏散避難考量 其必須避 開水災高潛勢區域 也就是需要避開水災危害程度較嚴重區域 民雄鄉水災避難收容地點安全 度分級原則 係以該避難收容地點所在之淹水村里危險度分級來劃設 而本鄉淹水村里危險度 以模擬淹水深度 0~0.3 公尺分級列為第一級之村里 即為水災避難收容地點評估安全度為第五 級(較安全) 因此 若其所在之淹水村里危險度以模擬淹水深度 0.3~1 公尺分級列為第二級 者 即為水災避難收容地點評估安全度為第四級 若其所在之淹水村里危險度以模擬淹水深度 1~2 公尺分級列為第三級者 即為水災避難收容地點評估安全度為第三級 依此類推 若其所 在之淹水村里危險度以模擬淹水深度 2~3 公尺分級列為第五級者 即為水災避難收容地點評估 安全度為第一級 評估安全度為第一級者為最安全 評估安全度為第五級者為較不安全 由本 項避難收容地點安全度分級結果 評估列為最安全(安全第一級)者將建議優先作為水災避難收 容場所 其餘安全度第二 三 四級分別依序列入水災避難收容場所 評估列為較不安全(安 全度第五級)者將建議避免作為水災避難收容場所 或是作為水災備用之避難收容場所 備用 之避難收容場所必須是 2 層樓以上之建築物 22

24 淹 水 深 度 ( 單 位 : 公 尺 ) 表 2-2 村 里 危 險 度 分 析 表 淹 水 村 里 危 險 度 分 級 水 災 避 難 收 容 地 點 評 估 安 全 度 0~0.3 第 一 級 第 五 級 ( 最 安 全 ) 0.3~1 第 二 級 第 四 級 1~2 第 三 級 第 三 級 2~3 第 四 級 第 二 級 >3 以 上 第 五 級 第 一 級 ( 較 不 安 全 ) 伍 民 雄 鄉 各 村 村 危 險 度 分 析 依 據 上 述 之 分 析 過 程, 分 析 出 民 雄 鄉 危 險 村 里, 如 表 2-3 所 示 表 2-3 民 雄 鄉 村 里 危 險 度 分 級 淹 水 深 度 淹 水 各 村 里 危 險 村 里 寮 頂 村 福 權 村 中 樂 村 東 榮 村 0.3~1( 公 尺 ) 東 湖 村 中 和 村 菁 埔 村 文 隆 村 第 二 級 興 中 村 平 和 村 中 央 村 秀 林 村 1~2( 公 尺 ) 西 安 村 西 昌 村 雙 福 村 福 興 村 第 三 級 金 興 村 山 中 村 民 雄 鄉 以 日 降 雨 量 450 公 厘 可 能 淹 水 深 度 為 0.3~1 公 尺, 其 淹 水 村 里 為 寮 頂 村 福 權 村 中 樂 村 東 榮 村 東 湖 村 中 和 村 菁 埔 村 文 隆 村 興 中 村 平 和 村 中 央 村 秀 林 村, 這 些 淹 水 村 里 危 險 度 為 第 二 級 ; 日 降 雨 量 600 公 厘 可 能 淹 水 深 度 為 1~2 公 尺, 其 淹 水 村 里 為 西 安 村 西 昌 村 雙 福 村 福 興 村 金 興 村 山 中 村, 這 些 淹 水 村 里 危 險 度 為 第 三 級 第 二 節 淹 水 災 例 概 述 壹 七 二 水 災 2004 年, 敏 督 利 颱 風 先 於 6 月 30 日 及 7 月 1 日 為 東 部 地 區 帶 來 豐 沛 雨 量, 其 後 因 引 進 旺 盛 的 西 南 氣 流 影 響 之 下, 自 7 月 2 日 起 於 中 南 部 地 區 降 下 強 烈 豪 雨, 造 成 災 情 頻 傳, 損 失 逾 新 台 幣 10 億 元 以 上 本 次 暴 雨 中 心 共 有 二 處, 分 別 位 於 南 投 縣 及 高 雄 縣, 中 部 地 區 與 南 部 地 區 之 降 雨 特 性 是 略 有 差 異, 中 部 地 區 之 降 雨 特 性 為 高 強 度 降 雨, 其 中 以 南 投 縣 每 小 時 公 厘 為 最 大 雨 量, 其 值 高 於 89 年 桃 芝 颱 風 於 花 蓮 縣 所 造 成 的 每 小 時 公 厘 以 及 90 年 納 莉 颱 風 降 於 宜 蘭 縣 的 每 小 時 142 公 厘 等 歷 次 颱 風 所 降 下 的 高 降 雨 量 不 同 於 中 部 地 區 之 降 雨 情 形, 南 部 地 區 之 降 雨 特 性 為 累 積 雨 量 過 大, 且 雨 量 集 中 於 高 雄 縣, 其 累 積 雨 量 達 2,142.5 公 厘, 已 佔 台 灣 地 區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2,510 公 厘 的 90%, 其 值 高 於 85 年 賀 伯 颱 風 降 於 嘉 義 縣 之 累 積 雨 量 1,994 公 厘 及 90 年 納 莉 颱 風 降 於 宜 蘭 縣 之 累 積 雨 量 1,462 公 厘, 為 歷 年 來 最 高 的 累 積 降 雨 量 23

25 七 二 水 災 總 計 於 苗 栗 台 中 南 投 彰 化 雲 林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台 東 及 花 蓮 等 地 區 造 成 居 民 嚴 重 的 生 命 與 財 產 損 失, 嘉 義 縣 共 有 66 處 不 同 程 度 之 淹 水 災 害, 而 經 由 嘉 義 縣 政 府 統 計 民 雄 鄉 有 2 處 淹 水 地 點, 淹 水 總 面 積 為 270 公 頃, 淹 水 平 均 深 度 68 公 分 民 雄 鄉 淹 水 地 點 面 積 及 淹 水 深 度 統 計 表 如 下 : 表 2-4 七 二 水 災 淹 水 災 情 統 計 表 淹 水 地 點 淹 水 面 積 ( 公 頃 ) 淹 水 深 度 (cm) 大 崎 村 西 昌 村 貳 0612 水 災 2005 年, 0612 連 日 豪 雨 造 成 嘉 雲 南 等 縣 沿 海 地 區 水 患 成 災, 根 據 災 變 中 心 統 計 共 造 成 10 人 死 亡 2 人 失 蹤 的 不 幸, 而 單 農 業 損 失 金 額 已 飆 破 20 億 元 沿 海 地 區 以 鰲 鼓 站 為 例,4 天 累 積 雨 量 達 895 毫 米, 已 超 過 自 然 宣 洩 容 許 量, 亦 造 成 嘉 義 縣 沿 海 地 區 各 鄉 鎮 淹 水 災 情 頻 傳, 尤 其 以 東 石 鄉 布 袋 鎮 義 竹 鄉 為 最 嚴 重, 東 石 鄉 甚 至 還 有 些 村 落 面 臨 遷 村 之 苦 各 地 區 現 地 勘 查 資 料 及 淹 水 範 圍, 嘉 義 縣 共 76 處 淹 水 而 經 由 嘉 義 縣 政 府 統 計 民 雄 鄉 有 7 處 淹 水 地 點, 淹 水 總 面 積 為 300 公 頃, 淹 水 深 度 40 至 100 公 分 民 雄 鄉 淹 水 地 點 面 積 及 淹 水 深 度 統 計 表 如 下 : 表 水 災 淹 水 災 情 統 計 表 淹 水 地 點 淹 水 面 積 ( 公 頃 ) 淹 水 深 度 (cm) 西 昌 村 125 公 頃 100cm 中 央 村 125 公 頃 40cm 平 和 村 50 公 頃 40cm 大 崎 村 14 甲 612 等 18 戶 100cm 叁 八 八 水 災 2009 年,8 月 8 日 至 9 日, 台 灣 受 莫 拉 克 颱 風 影 響, 嘉 義 及 高 屏 山 區 自 動 雨 量 站 8 日 單 日 累 積 雨 量 破 千, 氣 象 站 中 台 南 8 日 雨 量 毫 米 及 玉 山 9 日 毫 米, 均 創 下 該 站 單 日 降 雨 的 最 大 紀 錄 ; 阿 里 山 站 在 8 日 降 下 毫 米,9 日 更 降 下 毫 米 屏 東 尾 寮 山 公 厘, 創 台 灣 所 有 氣 象 站 中 單 日 最 大 雨 量 紀 錄 人 命 傷 亡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619 死 肢 體 74 件 76 失 蹤, 死 傷 人 數 多 集 中 在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南 投 等 地 區 另 外, 此 次 災 害 導 致 全 台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以 及 民 間 設 施 損 害 將 近 165 億 元, 公 路 則 有 橋 樑 遭 河 水 沖 斷 約 20 座, 其 中 省 道 級 橋 樑 有 八 座, 鐵 路 以 屏 東 線 台 東 線 南 迴 線 受 災 最 嚴 重 24

26 八 八 水 災 重 創 台 灣, 嘉 義 縣 共 有 122 處 淹 水 地 區, 而 經 由 嘉 義 縣 政 府 統 計 民 雄 鄉 有 4 處 淹 水 地 點, 淹 水 總 面 積 為 400 公 頃, 淹 水 平 均 深 度 公 分 民 雄 鄉 淹 水 地 點 面 積 及 淹 水 深 度 統 計 表 如 下 : 表 2-6 八 八 風 災 淹 水 災 情 統 計 表 淹 水 地 點 淹 水 面 積 ( 公 頃 ) 淹 水 深 度 (cm) 淹 水 時 間 ( 小 時 ) 金 興 村 秀 林 村 ( 林 子 尾 ) 大 崎 村 ( 十 四 甲 ) 西 昌 村 第 二 章 平 時 減 災 第 一 節 加 強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本 鄉 應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巡 察 監 測 及 檢 測 各 項 減 災 措 施, 確 實 知 悉 縣 府 所 規 劃 與 進 行 之 重 要 計 畫 以 及 例 行 性 安 全 防 護 工 作,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並 與 縣 府 保 持 良 好 互 動 本 計 畫 減 災 防 救 對 策 應 符 合 本 縣 防 救 災 業 務 相 關 計 畫 及 發 展 計 畫, 平 時 減 災 策 略 包 含 : 壹 主 要 交 通 及 通 訊 機 能 確 保 ( 建 設 課 民 政 課 各 公 共 事 業 ) 應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巡 察 監 測 交 通 設 施 與 通 訊 設 施 狀 況, 並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貳 土 地 使 用 管 理 ( 建 設 課 農 經 課 ) 一 應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巡 察 與 監 測 山 坡 地 及 各 類 土 地 違 法 使 用 情 形, 並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二 應 主 動 向 上 級 與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呈 報 土 地 利 用 更 迭 或 異 常 情 形 參 建 築 及 設 施 確 保 ( 建 設 課 ) 應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巡 察 與 檢 測 建 築 物 耐 風 災 水 災 等 狀 況, 並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肆 維 生 管 線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 各 公 共 事 業 ) 一 應 配 合 縣 府 及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機 關 ( 構 ) 監 測 與 檢 測 維 生 管 線 設 施 安 全 狀 況, 並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二 應 主 動 向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機 關 ( 構 ) 通 報 維 生 管 線 安 全 狀 況 第 二 節 防 災 教 育 本 鄉 應 確 實 知 悉 縣 府 相 關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與 施 行 策 略, 並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相 關 教 育 單 位 透 過 學 校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及 社 區 教 育 宣 導 與 教 授 民 眾 基 本 防 救 災 觀 念, 使 民 眾 熟 悉 災 害 預 防 措 施 及 避 難 方 法 等 (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建 設 課 ) 25

27 第 三 節 防 災 社 區 為 提 升 本 鄉 社 區 抗 災 自 救 的 能 力, 應 訂 定 民 雄 鄉 防 災 社 區 實 施 計 畫, 並 配 合 編 列 計 畫 實 施 經 費, 規 劃 社 區 參 與 (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建 設 課 ) 第 三 章 災 前 整 備 第 一 節 應 變 機 制 之 建 立 壹 為 於 災 時 能 立 即 展 開 應 變 程 序, 有 效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本 鄉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訂 定 民 雄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機 程 序 及 編 組 作 業 要 點, 該 作 業 要 點 應 明 訂 : 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等 級 與 成 立 時 機, 各 單 位 之 任 務 編 組 與 任 務 內 容, 以 及 應 變 機 制 運 作 之 流 程, 包 括 本 鄉 內 部 單 位 以 及 與 中 央 和 縣 府 之 聯 絡 協 調 機 制 (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 二 每 年 定 期 更 新 任 務 編 組 名 冊 與 聯 絡 方 式 ( 民 政 課 ) 貳 明 訂 申 請 縣 府 或 上 級 單 位 救 災 支 援 相 關 規 定 ( 程 序 ) 第 二 節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壹 平 時 應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調 查 巡 察 易 致 災 地 區 之 狀 況 或 變 化, 更 新 民 雄 鄉 易 致 災 區 域 調 查 表, 並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 民 政 課 建 設 課 農 經 課 ) 貳 依 照 民 雄 鄉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流 程 暨 作 業 方 式, 便 於 災 時 進 行 災 情 蒐 集, 有 效 傳 遞 災 情, 並 將 災 情 通 報 至 上 級 單 位 進 行 分 析 研 判 作 業, 以 利 採 取 相 關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 第 三 節 避 難 收 容 與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為 有 效 緊 急 疏 散 收 容 安 置 災 民, 應 訂 定 民 雄 鄉 緊 急 疏 散 避 難 收 容 計 畫, 該 計 畫 需 涵 蓋 : ( 社 會 課 民 政 課 建 設 課 ) 一 避 難 疏 散 路 線 規 劃, 包 含 : ( 一 ) 緊 急 道 路 : 指 定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及 市 區 內 20 公 尺 以 上, 可 通 達 全 鄉 主 要 防 救 指 揮 中 心 醫 療 救 護 中 心 及 外 部 支 援 大 型 集 散 中 心 之 道 路, 作 為 緊 急 道 路 ( 二 ) 救 援 輸 送 道 路 : 指 定 市 區 內 15 公 尺 以 上 道 路, 連 接 緊 急 道 路, 此 層 級 道 路 主 要 作 為 災 害 發 生 時 消 防 救 災 及 援 助 物 資 前 往 各 災 害 發 生 地 點 及 各 防 災 據 點 道 路 ( 三 ) 避 難 輔 助 道 路 : 供 避 難 人 員 前 往 臨 時 避 難 場 所, 及 做 為 輔 助 性 道 路, 供 避 難 場 所 及 防 救 據 點 等 設 施, 為 鄰 接 緊 急 道 路 及 救 援 輸 送 道 路 之 用, 以 構 成 完 整 路 網 二 避 難 收 容 地 點 規 劃 與 調 查, 包 含 : ( 一 ) 短 期 避 難 收 容 所 : 運 用 學 校 教 會 廟 宇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等 符 合 安 全 檢 查 之 公 共 設 施, 可 以 提 供 半 年 內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的 場 所 ( 二 ) 長 期 避 難 收 容 場 地 : 可 以 提 供 半 年 以 上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場 所 或 適 合 搭 建 組 合 屋 之 大 型 場 地 26

28 ( 三 ) 調 查 避 難 收 容 所 基 本 資 料 :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收 容 面 積 可 收 容 人 數 維 持 民 生 所 需 設 備 及 物 資 儲 備 三 規 劃 避 難 收 容 所 開 設 時 機 作 業 程 序 四 建 立 並 每 年 更 新 弱 勢 族 群 調 查 清 冊 第 四 節 建 置 危 險 地 區 保 全 資 料 庫 壹 配 合 縣 府 及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調 查 提 供 危 險 地 區 保 全 對 象 戶 數 人 數 ( 包 括 弱 勢 族 群, 含 疾 病 慢 性 病 加 入 等 居 家 療 養 者 ) 清 冊 以 及 緊 急 聯 絡 方 式 ( 社 會 課 民 政 課 ) 貳 配 合 本 縣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提 供 在 地 性 協 助 制 訂 民 雄 鄉 水 災 危 險 潛 地 區 保 全 計 畫 ( 建 設 課 ) 第 五 節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與 調 度 供 應 為 預 防 災 時 災 民 糧 食 及 民 生 用 品 供 應 斷 絕, 應 建 立 救 濟 物 資 儲 存 作 業 機 制, 訂 定 民 雄 鄉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與 調 度 計 畫, 該 計 畫 需 包 含 :( 社 會 課 ) 一 規 劃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 運 用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或 符 合 安 全 檢 查 之 公 共 設 施, 配 合 民 雄 鄉 防 救 災 設 備 清 冊, 建 立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基 本 資 訊 二 規 劃 糧 食 飲 用 水 及 民 生 必 需 品 安 全 儲 備 量 三 救 災 物 資 配 發 使 用 程 序 四 鄰 近 區 域 供 應 物 資 廠 商 開 口 合 約 之 制 訂 第 六 節 障 礙 物 清 除 壹 應 對 本 所 處 理 路 樹 招 牌 倒 塌 等 障 礙 物 清 除 之 救 災 機 具 車 輛 進 行 保 養 維 護 ( 清 潔 隊 ) 貳 每 年 應 定 期 訂 定 本 鄉 道 路 災 害 搶 險 搶 通 及 復 原 工 程 開 口 合 約 ( 建 設 課 ) 第 七 節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訓 練 壹 本 鄉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防 救 災 業 務 單 位 定 期 進 行 防 救 災 宣 導 訓 練 與 演 習 (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建 設 課 農 經 課 ) 貳 配 合 民 雄 鄉 防 災 社 區 實 施 計 畫,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防 救 災 基 本 訓 練 (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建 設 課 ) 第 四 章 災 中 應 變 第 一 節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本 鄉 應 在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災 害 發 生 之 虞 時, 依 據 民 雄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機 程 序 及 編 組 作 業 要 點, 開 設 民 雄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本 鄉 應 變 體 制 主 要 是 作 為 地 方 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的 橋 梁, 在 緊 急 應 變 中 協 助 蒐 集 災 情, 小 規 模 災 情 處 理 以 及 大 規 模 災 情 通 報 給 縣 或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作 最 優 先 的 處 理 27

29 第 二 節 災 害 預 報 及 警 戒 資 訊 發 佈 傳 遞 壹 應 接 收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所 發 佈 之 本 鄉 相 關 災 害 警 戒 資 訊, 並 透 過 會 議 簡 訊 傳 真 電 話 等 傳 達 方 式, 在 第 一 時 間 發 送 到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手 中 ( 民 政 課 建 設 課 ) 貳 本 鄉 相 關 災 害 警 戒 資 訊 及 經 查 通 報 之 災 情 資 訊 應 第 一 時 間 透 過 網 路 電 話 廣 播 等 方 式 發 佈 給 民 眾, 使 民 眾 有 所 防 範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第 三 節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當 接 收 中 央 縣 府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或 本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研 判 下 達 之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應 立 即 透 過 電 話 廣 播 等 方 式 傳 達 疏 散 避 難 訊 息 給 村 里 長 及 民 眾, 並 調 派 人 員 進 行 疏 散 避 難 勸 告 或 強 制 勸 離 ( 民 政 課 消 防 分 隊 民 雄 分 局 ) 第 四 節 避 難 收 容 與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壹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確 定 後, 應 依 民 雄 鄉 緊 急 疏 散 避 難 收 容 計 畫, 開 設 避 難 收 容 所, 需 特 別 注 意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並 進 行 災 民 安 置 作 業 ( 社 會 課 ) 貳 依 民 雄 鄉 災 害 情 報 蒐 集 及 傳 達 計 畫, 將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情 形 通 報 至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以 利 採 取 相 關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社 會 課 ) 第 五 節 救 災 物 資 之 調 度 供 應 壹 應 依 民 雄 鄉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與 調 度 計 畫 調 度 供 應 災 區 民 眾 及 避 難 收 容 所 糧 食 飲 用 水 及 維 持 民 生 必 需 品 ( 社 會 課 ) 貳 遇 物 資 不 足 需 調 度 情 況 下, 得 視 災 情 規 模 大 小 及 所 需 資 源 請 求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 社 會 課 ) 第 六 節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應 依 照 民 雄 鄉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流 程 暨 作 業 方 式, 將 災 害 狀 況 及 緊 急 處 置 情 形 通 報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民 政 課 建 設 課 農 經 課 清 潔 隊 ) 第 七 節 搜 救 滅 火 緊 急 運 送 及 醫 療 救 護 應 視 災 害 規 模, 考 量 本 鄉 處 理 能 力, 依 民 雄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機 程 序 及 編 組 作 業 要 點, 進 行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壹 搜 救 ( 消 防 分 隊 民 政 課 ) 一 應 依 消 防 搜 救 搶 救 相 關 方 法 程 序 進 行 災 民 搜 救 二 應 研 判 災 害 規 模, 請 求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或 發 動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團 體 及 民 間 災 害 防 救 志 願 組 識 協 助 有 關 機 關 進 行 災 民 搜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貳 滅 火 ( 消 防 分 隊 ) 一 應 依 消 防 滅 火 相 關 方 法 程 序 進 行 災 區 滅 火 救 援 28

30 二 應 研 判 災 害 規 模, 請 求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統 一 調 派 未 受 災 區 之 消 防 機 關 協 助 災 區 滅 火 行 動, 並 整 合 協 調 滅 火 事 宜 參 緊 急 運 送 ( 建 設 課 民 雄 分 局 民 政 課 ) 一 緊 急 運 送 之 原 則 ( 一 ) 應 考 量 災 害 規 模 緊 急 程 度 及 重 要 性 等 因 素, 實 施 局 部 或 區 域 性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並 緊 急 修 復 毀 損 之 交 通 設 施, 以 利 緊 急 運 送 ( 民 雄 分 局 建 設 課 ) ( 二 ) 緊 急 運 送 對 象 之 設 定 ( 衛 生 所 消 防 分 隊 社 會 課 ) 1 第 一 階 段 (1) 從 事 搜 救 與 醫 療 救 護 等 人 命 救 助 所 需 之 人 員 與 物 資 (2) 消 防 搶 救 活 動 等 防 止 災 害 擴 大 所 需 之 人 員 與 物 資 (3) 各 災 害 防 救 機 關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電 信 電 子 瓦 斯 及 自 來 水 等 設 施 確 保 所 需 之 人 員 (4) 緊 急 運 送 所 需 設 備 緊 急 修 復 及 交 通 管 制 所 需 之 人 員 與 物 資 2 第 二 階 段 (1) 持 續 上 述 第 一 階 段 (2) 食 物 及 飲 用 水 等 維 持 生 命 所 需 之 物 資 3 第 三 階 段 (1) 持 續 上 述 第 二 階 段 (2) 災 後 復 原 所 需 之 人 員 及 物 資 (3) 生 活 必 需 品 二 緊 急 運 送 暢 通 之 確 保 ( 一 ) 道 路 交 通 之 管 制 ( 民 雄 分 局 ) 1 警 察 機 構 除 蒐 集 來 自 災 害 現 場 之 交 通 路 況 與 有 關 災 害 資 訊 外, 應 迅 速 掌 握 防 汛 搶 險 所 需 的 道 路 或 交 通 狀 況 2 為 確 保 緊 急 活 動, 警 察 機 關 得 採 取 禁 止 一 般 車 輛 通 行 之 交 通 管 制, 並 在 災 區 外 周 邊 警 察 或 義 交 協 助 下, 實 施 全 面 性 之 交 通 管 制 3 警 察 機 關 實 施 交 通 管 制, 應 使 民 眾 周 知 4 為 確 保 緊 急 運 送, 警 察 機 關 得 採 取 拖 吊 阻 礙 車 輛 或 利 用 警 車 引 導 等 措 施 三 於 必 要 時 請 求 上 級 政 府 運 用 具 有 機 動 性 之 直 昇 機 實 施 緊 急 運 送 相 關 事 宜 肆 醫 療 救 護 ( 消 防 分 隊 衛 生 所 ) 一 應 依 消 防 救 護 相 關 程 序 進 行 災 區 醫 療 救 護, 通 知 轄 區 醫 療 機 關 待 命 收 治 傷 患 二 應 研 判 災 情, 請 求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醫 療 機 構 派 遣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人 員 對 其 他 受 災 區 提 供 協 助 第 八 節 衛 生 保 健 防 疫 及 罹 難 者 屍 體 處 理 應 視 災 害 規 模, 考 量 本 鄉 處 理 能 力, 依 民 雄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機 程 序 及 編 組 作 業 要 點, 進 行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壹 衛 生 保 健 29

31 一 應 供 應 災 區 藥 品 醫 材 需 求,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 衛 生 所 ) 二 應 提 供 或 協 調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災 區 巡 迴 保 健 服 務 ( 衛 生 所 ) 貳 防 疫 ( 衛 生 所 清 潔 隊 ) 應 採 取 室 內 外 的 消 毒 防 疫 措 施, 以 防 止 疫 情 孳 生 ; 至 於 防 疫 人 員 之 派 遣 及 防 疫 藥 品 之 供 應,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參 罹 難 者 屍 體 處 理 ( 民 雄 分 局 民 政 課 ) 應 及 時 協 調 地 檢 署 儘 速 進 行 罹 難 者 屍 體 相 驗 工 作, 並 協 助 家 屬 協 調 殯 葬 業 者 進 行 遺 體 殯 葬 事 宜,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助 第 五 章 災 後 復 原 第 一 節 災 情 勘 查 與 緊 急 處 理 應 就 受 災 狀 況 進 行 全 面 性 勘 查 與 緊 急 處 理, 並 將 受 災 情 況 整 理 回 報 至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並 視 災 情 需 要 考 量 地 區 特 性 災 區 受 損 情 形 有 關 公 共 設 施 所 屬 機 關 的 權 責 與 居 民 的 願 景 等 因 素 訂 定 或 申 請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壹 災 害 發 生 後, 在 確 保 勘 查 人 員 安 全 條 件 下, 依 民 雄 鄉 災 情 勘 查 計 畫 進 行 災 情 蒐 集 勘 查 與 統 計 包 含 :( 消 防 分 隊 民 雄 分 局 民 政 課 建 設 課 農 經 課 社 會 課 ) 一 受 災 情 況 描 述 二 人 員 傷 亡 統 計 三 產 業 損 失 統 計 四 道 路 公 共 設 施 損 失 統 計 五 私 人 建 物 財 產 損 失 統 計 貳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縣 府 或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協 助 勘 災 作 業 第 二 節 協 助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訂 定 實 施 應 依 本 鄉 道 路 災 害 搶 險 搶 通 及 復 原 工 程 開 口 合 約 進 行 復 原 措 施, 或 視 災 害 規 模 請 求 縣 府 協 助 訂 定 復 原 重 建 申 請 計 畫, 並 與 縣 府 協 商 重 建 經 費 來 源 與 分 配 ; 計 畫 通 過 後, 根 據 計 畫 所 規 劃 之 時 程 儘 快 完 成 重 建 復 原 之 工 作 項 目 ( 建 設 課 ) 第 三 節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之 支 援 壹 應 配 合 縣 府 公 開 說 明 相 關 重 建 救 助 補 助 辦 法 及 管 道, 並 代 收 ( 代 辦 ) 申 請 手 續 相 關 事 宜, 進 行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 社 會 課 民 政 課 ) 貳 受 災 證 明 書 之 核 發 ( 建 設 課 民 政 課 農 經 課 ) 關 於 下 列 各 項 救 助, 應 於 災 害 發 生 起 3 個 月 內,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各 村 辦 公 處 或 本 所 各 承 辦 課 室 提 出 申 請 但 遇 有 不 可 預 料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得 延 展 之 前 項 之 延 展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逾 兩 週 一 災 害 證 明 30

32 ( 一 ) 受 災 證 明 書 : 檢 具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印 章 村 長 證 明 書 ( 二 )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證 明 : 檢 具 身 分 證 印 章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災 害 照 片 ( 三 ) 其 他 災 情 勘 查 鑑 定 : 關 於 專 業 技 術 之 鑑 定, 得 經 本 所 依 業 管 權 責 向 縣 政 府 有 關 機 關 或 建 築 師 公 會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申 請 調 查 二 災 害 救 助 金 ( 一 ) 災 害 救 助 勘 查 : 應 備 災 害 救 助 勘 查 表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災 害 照 片, 經 村 幹 事 村 長 查 報 後, 由 本 所 社 會 課 轉 呈 縣 政 府 核 定 ( 二 )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 身 分 證 印 章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農 會 帳 戶 災 害 照 片 三 災 害 減 免 ( 一 ) 教 育 費 用 : 逕 向 就 讀 之 學 校 領 取 天 然 災 害 證 明 書, 本 所 核 定 後 由 各 該 學 校 辦 理 之 ( 二 ) 稅 捐 減 免 : 應 備 身 分 證 印 章 災 害 照 片 至 本 所 財 政 課 或 逕 向 稅 捐 單 位 辦 理 ( 三 ) 健 保 費 用 : 應 視 狀 況, 由 本 所 社 會 課 向 主 管 單 位 統 一 申 請 延 期 繳 納 優 惠 或 分 期 繳 納 參 災 民 救 助 金 之 核 發 ( 社 會 課 民 政 課 ) 應 對 受 災 區 居 民 受 災 情 形 逐 一 清 查 登 錄,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發 予 災 害 救 助 金 肆 災 民 生 活 之 安 置 ( 社 會 課 ) 伍 財 源 之 籌 措 ( 財 政 課 ) 為 有 效 推 動 受 災 區 綜 合 性 復 原 與 重 建, 應 確 實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43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本 移 緩 濟 急 原 則 籌 措 財 源 因 應 陸 災 後 重 建 對 策 之 宣 導 對 受 災 區 實 施 之 災 後 重 建 對 策 等 相 關 措 施, 應 廣 為 宣 導 使 災 民 周 知 ; 必 要 時 建 立 綜 合 性 諮 詢 窗 口 第 四 節 損 毀 設 施 之 修 復 壹 應 依 本 鄉 道 路 災 害 搶 險 搶 通 及 復 原 工 程 開 口 合 約 進 行 復 原 措 施 ( 建 設 課 ) 貳 應 聯 繫 公 共 事 業 依 其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進 行 公 共 事 業 設 施 之 修 復 ( 各 公 共 事 業 ) 第 五 節 災 區 環 境 復 原 應 調 派 清 潔 單 位 處 理 災 區 廢 棄 物 垃 圾, 視 災 害 規 模 請 求 縣 府 支 援 協 助 ( 清 潔 隊 ) 第 六 節 災 民 安 置 應 協 助 暫 時 無 法 返 家 居 民 或 因 居 住 場 所 毀 損 且 無 力 重 建 者, 依 民 雄 鄉 緊 急 疏 散 避 難 收 容 計 畫, 協 助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31

33 第 三 編 地 震 災 害 第 一 章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第 一 節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壹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之 目 的 及 其 用 途 擬 定 地 區 地 震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時, 應 針 對 鄰 近 地 區 的 活 斷 層 分 布, 以 及 歷 史 性 的 地 震 資 料, 推 估 影 響 該 地 區 的 可 能 地 震 而 在 民 雄 鄉 則 正 好 為 梅 山 斷 層 所 經 過 ( 圖 3-1), 其 中 西 安 村 寮 頂 村 東 榮 村 頂 崙 村 豐 收 村 為 梅 山 斷 層 所 通 過 之 村 里, 屬 於 民 雄 鄉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較 高 之 區 域 圖 3-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村 里 分 佈 圖 而 可 能 地 震 發 生 的 推 估 即 地 震 規 模 之 設 定, 地 震 規 模 設 定 即 假 設 震 源 參 數, 包 括 地 震 的 震 源 發 生 位 置 及 規 模, 依 據 震 源 參 數 進 行 後 續 之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危 險 度 與 境 況 模 擬 之 推 估 地 震 規 模 設 定 應 考 量 地 震 發 生 的 可 能 機 率, 若 規 模 設 定 過 大, 所 造 成 的 災 害 規 模 將 大 到 無 法 進 行 後 續 計 畫 的 擬 定 及 推 動, 但 該 地 震 發 生 的 機 率 可 能 很 小, 因 此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是 否 有 必 要 規 劃 應 付 如 此 大 的 地 震, 需 考 量 實 際 的 經 濟 效 益 及 可 行 性, 才 是 合 理 可 行 的 地 震 規 模 設 定 針 對 嘉 義 縣 地 區 曾 經 發 生 過 的 一 些 歷 史 地 震 事 件 (1906 梅 山 地 震,ML= 中 埔 地 震, ML= 白 河 地 震,ML=6.3), 依 民 雄 鄉 相 鄰 的 活 動 斷 層 附 近 為 可 能 發 生 地 震 的 位 置, 以 及 嘉 義 地 區 屬 於 地 震 密 集 帶 的 區 域 設 定 一 可 能 發 生 地 震 的 地 震 事 件, 選 取 五 個 不 同 震 央 的 位 置 32

34 地 震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完 成 後, 即 可 進 行 後 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危 險 度 與 境 況 模 擬 等 相 關 分 析, 有 關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危 險 度 與 境 況 模 擬 之 定 義 敘 述 如 下 : ( 一 ) 災 害 潛 勢 : 依 各 地 之 自 然 環 境 所 具 有 潛 在 致 災 條 件, 所 作 之 災 害 可 能 性 評 估, 如 評 估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等 ( 二 ) 危 害 度 : 根 據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結 果 各 地 區 工 程 結 構 物 分 布 和 人 口 在 不 同 時 段 的 分 佈 等, 推 估 各 地 區 災 害 的 程 度 數 量 及 人 數 等 ( 三 ) 境 況 模 擬 : 根 據 歷 史 性 地 震 活 斷 層 的 分 布 等 資 料, 擬 定 可 能 發 生 的 震 央 位 置 規 模 和 深 度, 並 進 行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和 危 險 度 評 估 貳 地 震 災 害 模 擬 事 件 選 定 地 震 規 模 設 定 考 慮 地 震 發 生 之 不 確 定 性, 依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法 主 要 有 兩 種 方 式, 分 別 為 定 量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Deterministic Seismic Hazard Analysis, 以 下 簡 稱 DSHA) 和 機 率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Probabilistic Seismic Hazard Analysis, 以 下 簡 稱 PSHA), 可 根 據 不 同 的 分 析 方 法 來 設 定 不 同 型 式 的 地 震 規 模 依 據 DSHA 分 析, 震 央 位 於 梅 山 斷 層 九 芎 坑 斷 層 觸 口 斷 層 以 及 嘉 義 地 震 密 帶 ( 介 於 梅 山 斷 層 及 觸 口 斷 層 之 間 的 區 域 ), 分 別 選 定 芮 氏 地 震 規 模 7.3 的 模 擬 地 震 事 件, 另 考 慮 淺 層 地 震 對 工 址 所 造 成 之 危 害 較 大, 震 源 深 度 設 定 為 10km 叁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利 用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所 研 發 之 臺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ELES), 輸 入 規 模 設 定 之 震 源 參 數 假 設 ( 包 括 地 震 震 源 發 生 位 置 及 規 模 ) 進 行 相 關 後 續 模 擬 分 析, 以 供 作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擬 定 之 參 考 以 下 分 別 根 據 五 種 條 件 ( 地 表 最 大 加 速 度 PGA 中 度 以 上 損 壞 建 物 數 量 日 間 傷 亡 人 數 夜 間 傷 亡 人 數 建 物 總 經 濟 損 失 ) 進 行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之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 Case1: 震 央 位 於 梅 山 斷 層 上 且 約 在 民 雄 鄉 頂 崙 村 附 近 ( 一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PGA: 地 表 之 地 震 動 大 小 常 以 加 速 度 反 應 表 示, 而 在 地 震 發 生 時, 其 地 震 儀 所 記 錄 到 最 大 的 加 速 度 值 即 為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一 般 單 位 則 常 用 cm/sec 2 或 gal 若 其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愈 大, 或 地 表 震 動 之 時 間 愈 長, 則 引 起 的 結 構 物 損 壞 程 度 則 愈 大 如 圖 3-2 所 示 為 一 位 於 梅 山 斷 層 上 模 擬 一 震 央 位 置 在 頂 崙 村 的 地 震, 芮 氏 規 模 設 定 為 7.3 其 PGA 值 分 佈 約 在 0.6g~0.8g ( 二 ) 中 度 以 上 損 壞 建 物 數 量 : 利 用 TELES 分 析 的 結 果, 損 壞 建 物 數 量 分 為 輕 微 損 害 中 度 損 害 嚴 重 損 害 及 完 全 損 害, 而 在 此 針 對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所 分 析 係 使 用 中 度 以 上 損 壞, 表 示 分 析 的 結 果 顯 示 為 中 度 損 害 + 嚴 重 損 害 + 完 全 損 害 之 總 數 如 圖 3-3 所 示, 當 該 地 區 發 生 芮 氏 規 模 7.3 的 地 震, 則 將 會 造 成 上 百 棟 建 物 損 壞 倒 塌, 其 中 又 以 震 央 附 近 北 斗 村 及 興 南 村 最 為 嚴 重 利 用 TELES 分 析 的 結 果 顯 示, 在 社 會 衝 擊 與 經 濟 損 失 方 面, 有 一 般 建 築 物 損 害 所 引 致 的 人 員 傷 亡 評 估, 而 對 於 民 雄 鄉 而 言, 屬 於 人 口 密 度 較 都 市 地 區 為 低 的 區 域, 因 此 在 這 裡 只 針 對 : ( 三 ) 日 間 傷 亡 人 數 ( 四 ) 夜 間 傷 亡 人 數 分 析 如 圖 3-4 圖 3-5 所 示, 當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時, 於 日 間 傷 亡 人 數 部 份 以 三 興 村 東 榮 村 文 榮 村 將 會 有 較 高 的 比 例, 而 在 夜 間 傷 亡 的 部 份, 則 以 三 興 村 豐 收 村 東 榮 村 文 榮 村 北 斗 村 佔 多 數 比 例 ( 五 ) 建 物 總 經 濟 損 失 : 利 用 TELES 分 析 的 結 果, 對 於 建 築 物 損 害 之 直 接 經 濟 損 失 估 算, 單 位 為 百 萬 元 如 圖 3-6 所 示, 當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時, 若 震 央 在 民 雄 鄉 區 域, 且 芮 氏 規 模 達

35 時, 對 於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皆 會 造 成 嚴 重 的 建 物 經 濟 損 失, 其 中 以 三 興 村 文 榮 村 北 斗 村 福 樂 村 最 為 嚴 重 圖 3-2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 圖 3-3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中 度 以 上 損 壞 建 物 ) 34

36 圖 3-4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日 間 傷 亡 ) 圖 3-5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夜 間 傷 亡 ) 35

37 圖 3-6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建 物 總 經 濟 損 失 ) Case2: 震 央 位 於 梅 山 斷 層 上 且 約 在 民 雄 鄉 東 北 方 附 近 ( 一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PGA: 如 圖 3-7 所 示 位 於 民 雄 鄉 東 北 方 模 擬 地 震 事 件, 其 芮 氏 規 模 為 7.3, 利 用 TELES 分 析 的 結 果, 其 PGA 值 分 佈 約 在 0.6g~0.7g 之 間, 其 中 又 以 西 安 村 為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較 高 之 區 域, 約 在 0.68g~0.7g 之 間 ( 二 ) 中 度 以 上 損 壞 建 物 數 量 : 如 圖 3-8 所 示, 當 芮 氏 規 模 7.3 之 地 震 發 生 於 民 雄 鄉 東 北 方, 利 用 TELES 分 析 的 結 果, 則 大 部 份 村 里 皆 會 有 約 200~400 棟 建 物 遭 受 損 壞 倒 塌, 其 中 又 以 北 斗 村 興 南 村 為 較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較 高 之 村 里, 會 有 約 600~1000 棟 建 物 遭 受 損 壞 利 用 TELES 分 析 的 結 果, 如 圖 3-9 圖 3-10 所 示, 於 ( 三 ) 日 間 傷 亡 部 份 則 會 造 成 約 至 少 20 人 以 上 的 傷 亡, 而 在 ( 四 ) 夜 間 傷 亡 的 部 份 則 會 造 成 較 嚴 重 的 傷 亡, 其 中 以 豐 收 村 三 興 村 東 榮 村 文 隆 村 北 斗 村 為 最 嚴 重, 皆 有 可 能 造 成 約 100~200 人 的 傷 亡 ( 五 ) 建 物 總 經 濟 損 失 : 如 圖 3-11 所 示, 當 地 震 發 生 位 在 民 雄 鄉 東 北 方, 其 芮 氏 規 模 為 7.3 時, 則 會 造 成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至 少 約 700 百 萬 元 的 建 物 經 濟 損 失 36

38 圖 3-7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 圖 3-8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中 度 以 上 損 壞 建 物 ) 37

39 圖 3-9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日 間 傷 亡 ) 圖 3-10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夜 間 傷 亡 ) 38

40 圖 3-11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建 物 總 經 濟 損 失 ) Case3: 震 央 位 於 九 芎 坑 斷 層 上, 約 在 民 雄 鄉 東 方 ( 一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PGA: 如 圖 3-12 所 示 因 震 央 位 置 位 於 民 雄 鄉 東 方 的 九 芎 坑 斷 層 附 近, 因 此 可 以 發 現 利 用 TELES 分 析 的 結 果 顯 示 民 雄 鄉 東 部 的 村 里 PGA 值 約 在 0.52g~0.56g, 而 在 中 部 至 西 部 的 村 里 則 約 為 0.36g~0.48g ( 二 ) 中 度 以 上 損 壞 建 物 數 量 : 由 TELES 分 析 的 結 果 可 以 發 現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皆 會 有 至 少 約 40 棟 以 上 的 建 物 損 壞, 其 中 以 北 斗 村 秀 林 村 為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較 高 之 村 里 ( 圖 3-13) 由 圖 3-14 圖 3-15 可 以 得 知, 位 於 九 芎 坑 斷 層 附 近 模 擬 一 個 地 震 事 件, 芮 氏 規 模 為 7.3, 於 白 天 發 生 時, 各 村 里 大 約 會 造 成 至 多 50 人 傷 亡, 而 在 夜 晚 發 生 時, 則 會 造 成 大 約 至 多 8 人 傷 亡 ( 五 ) 建 物 總 經 濟 損 失 : 由 圖 3-16 可 知, 當 模 擬 地 震 事 件 發 生 於 九 芎 坑 斷 層 附 近, 且 芮 氏 規 模 為 7.3, 則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皆 有 可 能 遭 受 約 200 百 萬 元 以 下 的 建 物 經 濟 損 失 其 中 以 福 樂 村 及 北 斗 村 所 遭 受 的 經 濟 損 失 可 能 最 為 嚴 重, 約 500~700 百 萬 元 39

41 圖 3-12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 圖 3-13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中 度 以 上 損 壞 建 物 ) 40

42 圖 3-14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日 間 傷 亡 ) 圖 3-15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夜 間 傷 亡 ) 41

43 圖 3-16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建 物 總 經 濟 損 失 ) Case4: 震 央 位 於 觸 口 斷 層 上, 約 位 於 民 雄 鄉 東 方 ( 一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PGA: 如 圖 3-17 所 示, 因 距 離 民 雄 鄉 較 九 芎 坑 斷 層 較 遠 一 些, 因 此 造 成 民 雄 鄉 受 到 該 模 擬 地 震 事 件 ( 芮 氏 規 模 7.3) 其 PGA 值 也 較 為 小 一 些, 以 距 離 該 模 擬 地 震 事 件 最 近 的 東 興 村 為 例, 其 PGA 值 約 為 0.48g~0.51g, 而 其 它 民 雄 鄉 的 村 里 的 PGA 大 約 為 0.3g~0.45g ( 二 ) 中 度 以 上 損 壞 建 物 數 量 : 利 用 TELES 分 析 的 結 果 可 以 得 到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皆 會 因 地 震 災 害 而 導 致 120 棟 以 下 的 建 物 損 壞 倒 塌, 其 中 以 北 斗 村 秀 林 村 屬 於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較 高 之 村 里, 可 能 導 致 100~120 棟 的 建 物 損 壞 ( 圖 3-18) 由 圖 3-19 圖 3-20 可 以 得 知, 位 於 觸 口 斷 層 內 模 擬 芮 氏 規 模 7.3 的 地 震, 於 白 天 發 生 時 則 會 造 成 各 村 里 至 多 10 人 傷 亡, 若 於 夜 晚 發 生 時, 則 會 造 成 各 村 里 至 多 3 人 傷 亡 ( 五 ) 建 物 總 經 濟 損 失 : 利 用 TELES 分 析 所 得 的 結 果, 可 以 得 到 民 雄 鄉 因 觸 口 斷 層 模 擬 地 震 事 件 其 芮 氏 規 模 7.3, 各 村 里 至 少 會 遭 受 約 至 少 70 百 萬 元 的 建 物 經 濟 損 失, 其 中 又 以 福 樂 村 北 斗 村 三 興 村 損 失 可 能 最 為 嚴 重, 約 280~420 百 萬 元 ( 圖 3-21) 42

44 圖 3-17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 圖 3-18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中 度 以 上 損 壞 建 物 ) 43

45 圖 3-19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日 間 傷 亡 ) 圖 3-20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夜 間 傷 亡 ) 44

46 圖 3-21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建 物 總 經 濟 損 失 ) Case5: 震 央 位 於 嘉 義 地 震 密 集 帶 上, 約 在 梅 山 斷 層 與 觸 口 斷 層 之 間 ( 一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 因 嘉 義 地 震 密 集 帶 鄰 近 民 雄 鄉, 因 此 位 於 附 近 之 村 里, 如 東 興 村 三 興 村 松 山 村 大 崎 村 秀 林 村 則 有 較 高 的 PGA 值, 約 為 0.55g~0.65g, 而 其 它 的 村 里 其 PGA 約 為 0.4g~0.55g( 圖 3-22) ( 二 ) 中 度 以 上 損 壞 建 物 數 量 : 由 TELES 分 析 的 結 果 顯 示, 位 於 嘉 義 地 震 密 集 帶 附 近 的 村 里, 以 北 斗 村 為 較 高 的 潛 勢 區 域, 當 該 模 擬 地 震 事 件 發 生 時, 可 能 會 造 成 300 棟 以 下 的 建 物 損 壞, 而 其 它 村 里 則 約 莫 會 有 50~250 棟 的 建 物 損 壞 ( 圖 3-23) 由 圖 3-24 圖 3-25 可 以 得 知, 於 嘉 義 地 震 密 集 帶 附 近 發 生 一 芮 氏 規 模 7.3 的 地 震, 若 於 白 天 發 生, 則 會 造 成 至 多 50 人 以 下 傷 亡, 而 在 夜 晚 發 生, 則 會 造 成 至 多 10 人 以 下 傷 亡 ( 五 ) 建 物 總 經 濟 損 失 : 由 圖 3-26 所 示, 該 地 震 事 件 若 發 生 於 民 雄 鄉 附 近 ( 嘉 義 地 震 密 集 帶 ), 則 會 造 成 各 村 里 約 100~300 百 萬 元 的 建 物 經 濟 損 失 而 以 北 斗 村 福 樂 村 三 興 村 為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較 高 之 村 里, 可 能 會 遭 受 約 500~700 百 萬 元 的 建 物 經 濟 損 失 45

47 圖 3-22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 圖 3-23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中 度 以 上 損 壞 建 物 ) 46

48 圖 3-24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日 間 傷 亡 ) 圖 3-25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夜 間 傷 亡 ) 47

49 圖 3-26 民 雄 鄉 各 村 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佈 圖 ( 建 物 總 經 濟 損 失 ) 第 二 節 地 震 災 例 概 述 壹 1999 年 9 月 21 日 1 點 47 分, 臺 灣 地 區 發 生 規 模 7.3 的 地 震, 造 成 嘉 義 縣 2 人 死 亡, 受 傷 2 人, 失 蹤 4 人, 房 屋 全 倒 31 戶, 半 倒 89 戶, 而 對 於 民 雄 鄉 並 無 顯 著 傷 亡 貳 1999 年 10 月 22 日 10 點 19 分 發 生 規 模 6.4 的 地 震, 造 成 嘉 義 縣 受 傷 133 人, 房 屋 全 倒 130 戶 半 倒 327 戶, 其 中 造 成 民 雄 鄉 房 屋 全 倒 58 戶, 房 屋 半 倒 52 戶 此 次 地 震 對 民 雄 鄉 地 區 房 屋 毀 損 之 災 情 較 921 地 震 嚴 重 第 二 章 平 時 減 災 第 一 節 加 強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本 鄉 應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巡 察 監 測 及 檢 測 各 項 減 災 措 施, 確 實 知 悉 縣 府 所 規 劃 與 進 行 之 重 要 計 畫 以 及 例 行 性 安 全 防 護 工 作,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並 與 縣 府 保 持 良 好 互 動 本 計 畫 減 災 防 救 對 策 應 符 合 本 縣 防 救 災 業 務 相 關 計 畫 及 發 展 計 畫, 平 時 減 災 策 略 包 含 : 參 主 要 交 通 及 通 訊 機 能 確 保 ( 建 設 課 民 政 課 各 公 共 事 業 ) 應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巡 察 監 測 交 通 設 施 與 通 訊 設 施 狀 況, 並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肆 土 地 使 用 管 理 ( 民 政 課 農 經 課 ) 一 應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巡 察 與 監 測 山 坡 地 及 各 類 土 地 違 法 使 用 48

50 情 形, 並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二 應 主 動 向 上 級 與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呈 報 土 地 利 用 更 迭 或 異 常 情 形 伍 建 築 及 設 施 確 保 ( 建 設 課 ) 應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巡 察 與 檢 測 建 築 物 耐 震 等 狀 況, 並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陸 維 生 管 線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 建 設 課 各 公 共 事 業 ) 一 應 配 合 縣 府 及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機 關 ( 構 ) 監 測 與 檢 測 維 生 管 線 設 施 安 全 狀 況, 並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二 應 主 動 向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機 關 ( 構 ) 通 報 維 生 管 線 安 全 狀 況 第 二 節 防 災 教 育 本 鄉 應 確 實 知 悉 縣 府 相 關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與 施 行 策 略, 並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相 關 教 育 單 位 透 過 學 校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及 社 區 教 育 宣 導 與 教 授 民 眾 基 本 防 救 災 觀 念, 使 民 眾 熟 悉 災 害 預 防 措 施 及 避 難 方 法 等 (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 第 三 節 防 災 社 區 為 提 升 本 鄉 社 區 抗 災 自 救 的 能 力, 得 定 訂 民 雄 鄉 防 災 社 區 實 施 計 畫, 並 配 合 編 列 計 畫 實 施 經 費, 規 劃 社 區 參 與 (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 第 三 章 災 前 整 備 第 一 節 應 變 機 制 之 建 立 壹 為 於 災 時 能 立 即 展 開 應 變 程 序, 有 效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本 鄉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訂 定 民 雄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機 程 序 及 編 組 作 業 要 點, 該 作 業 要 點 應 明 訂 : 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等 級 與 成 立 時 機, 各 單 位 之 任 務 編 組 與 任 務 內 容, 以 及 應 變 機 制 運 作 之 流 程, 包 括 本 鄉 內 部 單 位 以 及 與 中 央 和 縣 府 之 聯 絡 協 調 機 制 (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 二 每 年 定 期 更 新 任 務 編 組 名 冊 與 聯 絡 方 式 ( 民 政 課 ) 貳 明 訂 申 請 縣 府 或 上 級 單 位 救 災 支 援 相 關 規 定 ( 程 序 ) 第 二 節 災 情 蒐 集 通 報 壹 平 時 應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調 查 巡 察 易 致 災 地 區 之 狀 況 或 變 化, 更 新 民 雄 鄉 易 致 災 區 域 調 查 表, 並 提 供 在 地 性 之 相 關 協 助 ( 民 政 課 建 設 課 農 經 課 民 政 課 清 潔 隊 ) 貳 依 照 民 雄 鄉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流 程 暨 作 業 方 式, 便 於 災 時 進 行 災 情 蒐 集, 有 效 傳 遞 災 情, 並 將 災 情 通 報 至 上 級 單 位 進 行 分 析 研 判 作 業, 以 利 採 取 相 關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 49

51 第 三 節 避 難 收 容 與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為 有 效 緊 急 疏 散 收 容 安 置 災 民, 應 訂 定 民 雄 鄉 緊 急 疏 散 避 難 收 容 計 畫, 該 計 畫 需 涵 蓋 : ( 社 會 課 民 政 課 建 設 課 ) 一 避 難 疏 散 路 線 規 劃, 包 含 : ( 一 ) 緊 急 道 路 : 指 定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及 市 區 內 20 公 尺 以 上, 可 通 達 全 鄉 主 要 防 救 指 揮 中 心 醫 療 救 護 中 心 及 外 部 支 援 大 型 集 散 中 心 之 道 路, 作 為 緊 急 道 路 ( 二 ) 救 援 輸 送 道 路 : 指 定 市 區 內 15 公 尺 以 上 道 路, 連 接 緊 急 道 路, 此 層 級 道 路 主 要 作 為 災 害 發 生 時 消 防 救 災 及 援 助 物 資 前 往 各 災 害 發 生 地 點 及 各 防 災 據 點 道 路 ( 三 ) 避 難 輔 助 道 路 : 供 避 難 人 員 前 往 臨 時 避 難 場 所, 及 做 為 輔 助 性 道 路, 供 避 難 場 所 及 防 救 據 點 等 設 施, 為 鄰 接 緊 急 道 路 及 救 援 輸 送 道 路 之 用, 以 構 成 完 整 路 網 二 避 難 收 容 地 點 規 劃 與 調 查, 包 含 : ( 一 ) 短 期 避 難 收 容 所 : 運 用 學 校 教 會 廟 宇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等 符 合 安 全 檢 查 之 公 共 設 施, 可 以 提 供 半 年 內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的 場 所 ( 二 ) 長 期 避 難 收 容 場 地 : 可 以 提 供 半 年 以 上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場 所 或 適 合 搭 建 組 合 屋 之 大 型 場 地 ( 三 ) 調 查 避 難 收 容 所 基 本 資 料 :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收 容 面 積 可 收 容 人 數 維 持 民 生 所 需 設 備 及 物 資 儲 備 三 規 劃 避 難 收 容 所 開 設 時 機 作 業 程 序 四 建 立 並 每 年 更 新 弱 勢 族 群 調 查 清 冊 第 四 節 建 置 危 險 地 區 保 全 資 料 庫 配 合 縣 府 及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調 查 提 供 老 舊 建 築 物 等 地 震 危 險 地 區 保 全 對 象 戶 數 人 數 ( 包 括 弱 勢 族 群, 含 獨 居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行 動 不 便 等 居 家 療 養 者 ) 清 冊 以 及 緊 急 聯 絡 方 式 ( 社 會 課 民 政 課 ) 第 五 節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與 調 度 供 應 為 預 防 災 時 災 民 糧 食 及 民 生 用 品 供 應 斷 絕, 應 建 立 救 濟 物 資 儲 存 作 業 機 制, 訂 定 民 雄 鄉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與 調 度 計 畫, 該 計 畫 需 包 含 :( 社 會 課 ) 一 規 劃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 運 用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或 符 合 安 全 檢 查 之 公 共 設 施, 配 合 民 雄 鄉 防 救 災 設 備 清 冊, 建 立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基 本 資 訊 二 規 劃 糧 食 飲 用 水 及 民 生 必 需 品 安 全 儲 備 量 三 救 災 物 資 配 發 使 用 程 序 四 鄰 近 區 域 供 應 物 資 廠 商 開 口 合 約 之 制 訂 第 六 節 障 礙 物 清 除 壹 應 對 本 所 處 理 路 樹 招 牌 倒 塌 等 障 礙 物 清 除 之 救 災 機 具 車 輛 進 行 保 養 維 護 ( 清 潔 隊 50

52 農 經 課 ) 貳 每 年 應 定 期 訂 定 本 鄉 道 路 災 害 搶 險 搶 通 及 復 原 工 程 開 口 合 約 ( 建 設 課 ) 第 七 節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訓 練 壹 本 鄉 配 合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防 救 災 業 務 單 位 定 期 進 行 防 救 災 宣 導 訓 練 與 演 習 (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建 設 課 農 經 課 ) 貳 配 合 民 雄 鄉 防 災 社 區 實 施 計 畫,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防 救 災 基 本 訓 練 (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 第 四 章 災 中 應 變 第 一 節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本 鄉 應 在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災 害 發 生 之 虞 時, 依 據 民 雄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機 程 序 及 編 組 作 業 要 點, 開 設 民 雄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本 鄉 應 變 體 制 主 要 是 作 為 地 方 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的 橋 梁, 在 緊 急 應 變 中 協 助 蒐 集 災 情, 小 規 模 災 情 處 理 以 及 大 規 模 災 情 通 報 給 縣 或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作 最 優 先 的 處 理 第 二 節 災 害 預 報 及 警 戒 資 訊 發 佈 傳 遞 壹 應 接 收 中 央 縣 府 及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所 發 佈 之 本 鄉 相 關 災 害 警 戒 資 訊, 並 透 過 會 議 簡 訊 傳 真 電 話 等 傳 達 方 式, 在 第 一 時 間 發 送 到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手 中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貳 本 鄉 相 關 災 害 警 戒 資 訊 及 經 查 通 報 之 災 情 資 訊 應 第 一 時 間 透 過 網 路 電 話 廣 播 等 方 式 發 佈 給 民 眾, 使 民 眾 有 所 防 範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第 三 節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當 接 收 中 央 縣 府 相 關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或 本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研 判 下 達 之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應 立 即 透 過 電 話 廣 播 等 方 式 傳 達 疏 散 避 難 訊 息 給 村 里 長 及 民 眾, 並 調 派 人 員 進 行 疏 散 避 難 勸 告 或 強 制 勸 離 ( 民 政 課 消 防 分 隊 民 雄 分 局 ) 第 四 節 避 難 收 容 與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壹 疏 散 避 難 指 示 確 定 後, 應 依 民 雄 鄉 緊 急 疏 散 避 難 收 容 計 畫, 開 設 避 難 收 容 所, 需 特 別 注 意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並 進 行 災 民 安 置 作 業 ( 社 會 課 ) 貳 依 照 民 雄 鄉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流 程 暨 作 業 方 式, 將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情 形 通 報 至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以 利 採 取 相 關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社 會 課 ) 第 五 節 救 災 物 資 之 調 度 供 應 壹 應 依 民 雄 鄉 救 災 物 資 儲 備 與 調 度 計 畫 調 度 供 應 災 區 民 眾 及 避 難 收 容 所 糧 食 飲 用 水 及 維 持 民 生 必 需 品 ( 社 會 課 ) 貳 遇 物 資 不 足 需 調 度 情 況 下, 得 視 災 情 規 模 大 小 及 所 需 資 源 請 求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協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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