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F?????Z )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102?~4???F?????Z102.4.8)"

Transcription

1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時 效, 因 承 認 重 行 起 算 沉 迷 賭 博, 身 敗 名 裂 P2 P5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防 貪 - 肅 貪 - 再 防 貪 機 制 暨 案 例 分 享 P8 反 詐 騙 宣 導 為 一 睹 偶 像 風 采 多 名 學 生 網 購 門 票 遭 詐 P10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案 例 宣 導 離 職 員 工 的 保 密 責 任 P12 P15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家 用 天 然 氣 將 有 範 本 可 循 P17 衛 生 健 康 輕 快 節 奏 的 音 樂 能 幫 助 減 緩 焦 慮 疲 憊 P19 抒 情 小 品 半 塊 餅 乾 P21 1

2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時 效, 因 承 認 重 行 起 算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日 前 有 新 聞 報 導 : 一 位 年 已 八 十 多 歲 的 張 姓 退 役 軍 官, 與 一 位 同 鄉 又 曾 在 同 一 單 位 工 作 過 的 王 姓 老 同 事 是 多 年 好 友, 十 八 年 前 王 某 以 妻 子 要 開 店 或 買 屋 缺 乏 資 金 諸 多 理 由, 開 口 向 張 某 借 錢 應 急, 張 某 基 於 雙 方 情 誼, 慨 然 相 助, 自 己 財 力 不 足 還 向 友 人 借 錢 支 應, 分 三 次 一 共 借 與 王 某 新 臺 幣 八 十 萬 元 王 某 後 來 前 往 大 陸, 音 訊 全 無 不 久 之 後 張 某 也 回 到 大 陸 娶 妻 定 居, 四 年 前 才 偕 同 妻 子 返 台 居 住 經 打 聽 到 王 某 也 從 大 陸 回 到 台 灣 定 居 便 前 往 王 某 住 處 向 他 討 債, 王 某 推 說 錢 都 在 老 婆 與 兒 子 手 中, 自 己 無 力 還 錢 在 張 某 的 低 聲 下 氣 要 求 下, 錢 雖 然 沒 有 拿 到, 但 得 到 王 某 書 寫 的 一 紙 欠 條, 上 面 記 載 : 欠 張 OO 的 錢, 我 來 親 自 還 八 十 萬 元, 謹 向 張 OO 致 歉 張 某 後 來 向 王 某 追 討 欠 款 多 次, 王 某 都 避 不 見 面, 還 被 王 某 的 兒 子 打 成 骨 折 只 好 憑 著 討 來 的 那 紙 欠 條, 到 法 院 裡 打 官 司 要 求 法 官 判 決 王 某 還 錢 王 某 在 法 庭 上 向 法 官 說, 債 務 發 生 在 十 八 年 前, 請 求 權 已 因 超 過 十 五 年 而 消 滅, 所 以 拒 絕 還 錢, 還 說 自 己 得 了 失 智 症, 欠 條 是 在 脅 迫 下 所 書 寫 總 而 言 之, 就 是 不 想 還 這 筆 錢! 法 官 對 這 些 賴 債 的 伎 倆 見 多 識 廣, 三 言 兩 言 便 駁 回 顯 然 不 成 為 理 由 的 理 由 針 對 請 求 權 時 效 已 經 消 滅 部 分, 駁 回 理 由 指 出 已 因 去 年 自 行 書 寫 欠 條 承 認 債 務 而 不 存 在 今 年 出 具 的 失 智 症 診 斷 書 無 法 證 明 書 寫 欠 條 當 時 處 在 失 智 狀 態 至 於 脅 迫 之 說, 寫 欠 條 的 時 候, 王 某 兒 子 也 在 現 場, 年 事 已 高 的 張 某 怎 敢 在 他 們 面 前 施 以 脅 迫? 這 些 抗 辯 理 由 都 無 法 成 立, 判 決 當 然 會 倒 向 原 告 是 理 所 當 然 只 是 到 目 前 為 止, 贏 到 的 還 只 是 一 紙 判 決, 如 何 使 判 決 內 容 實 現, 可 能 還 要 大 費 周 章! 由 張 王 的 討 債 經 過 來 看, 當 年 慷 慨 助 人 的 張 某 討 債 坎 坷 路, 委 實 讓 人 感 嘆! 還 好 手 中 握 有 的 那 紙 欠 條 救 回 他 的 八 十 萬 元, 否 則 這 場 民 事 官 司 就 別 打 了! 沾 到 法 律 好 處 的 王 某, 可 能 連 謝 都 不 會 向 他 說 一 聲, 感 恩 之 心 那 更 不 必 談 了! 2

3 造 成 張 某 討 債 那 麼 辛 苦 的 局 面, 怪 只 怪 張 某 只 知 道 睡 在 權 利 上, 卻 不 知 道 依 循 法 律 途 徑 保 護 自 己 的 權 利 張 某 借 錢 助 人, 說 什 麼 都 是 好 事 一 件 只 是 助 人 的 目 的 沒 有 弄 清 楚? 如 果 當 年 資 助 王 某 目 的 是 在 救 窮, 那 就 沒 有 什 麼 話 可 說, 反 正 這 錢 是 不 用 還 的, 拿 去 就 是 了! 這 種 送 錢 給 人 的 行 為, 在 民 法 上 稱 作 贈 與 贈 與 是 一 種 契 約 行 為, 只 要 一 方 有 贈 與 的 意 思, 另 一 方 表 示 接 受, 贈 與 契 約 就 成 立 了 借 錢 給 人 的 目 的 是 在 救 急, 一 段 時 間 以 後, 錢 還 是 要 歸 還 的 在 民 法 上 是 稱 作 消 費 借 貸 的 契 約 行 為, 因 為 錢 借 給 對 方 以 後 所 有 權 就 屬 於 對 方, 對 方 想 怎 麼 消 費 就 怎 麼 消 費 等 到 借 來 的 錢 或 代 替 物 消 費 完 了, 要 還 的 時 候 用 約 定 等 值 數 額 的 金 錢 或 其 他 代 替 原 物 歸 還 就 可 以 了! 這 種 契 約 名 稱 既 冠 上 借 貸 兩 字, 有 借 必 有 還, 這 是 天 經 地 義 的 事, 對 方 借 用 後 信 守 承 諾, 遵 時 歸 還, 什 麼 問 題 都 沒 有 如 果 耍 賴 不 願 還 錢, 勢 必 要 經 由 公 權 力 介 入 要 求 償 還, 也 就 是 到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由 法 院 用 判 決 令 對 方 償 還 打 官 司 講 求 的 是 證 據, 到 了 法 院 對 方 一 味 否 認 借 錢 的 事 實, 作 原 告 的 必 得 提 出 證 據, 證 明 被 告 有 借 錢 的 事 實 如 果 無 法 盡 舉 證 責 任, 民 事 官 司 採 的 是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缺 乏 證 據 法 院 憑 什 麼 判 決 原 告 勝 訴? 所 以 借 金 錢 或 其 他 代 替 物 給 人, 向 對 方 索 取 一 紙 字 據, 是 相 當 有 必 要 的, 把 借 用 金 錢 數 額, 歸 還 期 限, 有 利 息 的 還 要 記 載 利 息, 把 所 有 歸 還 條 件, 都 記 載 清 楚, 遇 到 對 方 不 守 承 諾, 就 憑 手 頭 這 紙 字 據, 就 可 以 證 明 自 己 的 權 利 存 在 為 人 千 萬 不 可 過 於 大 方, 連 字 據 都 不 要 就 將 錢 交 給 對 方, 到 頭 來 吃 虧 的 則 是 自 己 要 打 民 事 官 司, 除 了 要 證 明 自 己 的 權 利 存 在 以 外, 還 要 記 得 權 利 要 適 時 行 使, 不 可 讓 權 利 睡 著 了 卻 渾 然 不 覺 民 法 總 則 中 有 一 種 消 滅 時 效 的 制 度, 就 是 用 來 對 付 這 種 讓 權 利 睡 著, 不 去 積 極 行 使 的 懶 人 因 為 法 律 不 只 是 保 護 個 人 的 權 利, 還 肩 負 維 護 社 會 安 全 的 責 任 這 些 平 時 不 注 重 自 己 權 利, 在 事 隔 多 年 以 後 才 以 訴 訟 方 式 來 主 張 權 利, 這 時 人 事 已 非, 證 據 散 失, 縱 然 法 官 清 明, 也 無 法 作 出 令 兩 造 都 能 信 服 的 判 決, 若 仍 然 為 權 利 是 否 存 在 纏 訟 不 休, 只 是 浪 費 司 法 資 源 與 事 無 補 因 此 民 法 採 取 了 時 效 制 度, 以 時 效 替 代 證 據, 只 要 時 效 達 到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一 定 期 間, 權 利 人 的 權 利, 便 會 因 時 效 經 過 而 告 消 滅, 不 需 任 何 證 據 來 支 持, 就 可 使 權 利 之 爭 的 法 律 關 係 及 早 確 定 民 法 的 時 效 制 度 規 定 在 民 法 總 則 編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條 至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3

4 條 其 中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的 是 一 般 時 效 又 稱 長 期 時 效, 明 定 請 求 權, 因 十 五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但 法 律 所 定 期 間 較 短 者, 依 其 規 定 所 謂 法 律 所 定 期 間 較 短 者, 依 其 規 定, 便 是 特 別 時 效 又 稱 短 期 時 效, 民 法 將 這 部 分 成 五 年 的 短 期 時 效 與 二 年 的 短 期 時 效 兩 種 ; 五 年 的 短 期 消 滅 時 效 期 間, 依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 包 括 利 息 紅 利 租 金 贍 養 費 退 職 金 及 其 他 一 年 或 不 及 一 年 之 定 期 給 付 債 權, 其 各 期 給 付 請 求 權 二 年 的 短 期 消 滅 時 效 規 定 在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內, 規 定 旅 店 飲 食 店 及 娛 樂 場 之 住 宿 費 飲 食 費 座 費 消 費 物 之 代 價 及 其 墊 款, 等 等 另 外 民 事 特 別 法 也 有 時 效 的 規 定, 像 票 據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對 本 票 上 權 利, 三 年 間 不 行 使, 因 時 效 而 消 滅 ; 支 票 的 消 滅 時 效 則 為 一 年 時 效 的 期 間 進 行 中, 如 有 法 定 的 中 斷 時 效 的 事 由 發 生, 時 效 便 告 中 斷 出 具 字 據 承 認 債 務, 就 是 中 斷 時 效 的 法 定 事 由 之 一 辛 苦 要 債 的 張 某 打 贏 官 司, 靠 的 是 那 紙 王 某 承 認 債 務 的 欠 條!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2 年 4 月 2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4

5 沉 迷 賭 博, 身 敗 名 裂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日 前 有 新 聞 報 導 : 十 年 前 貴 為 美 國 加 州 聖 地 牙 哥 的 女 市 長, 一 度 擁 有 財 富 多 達 五 千 萬 美 元 的 富 婆 歐 康 納, 由 於 嗜 賭, 輸 光 所 有 家 當 不 說, 還 為 賭 債 背 負 了 侵 占 的 刑 事 官 司, 身 敗 名 裂, 莫 此 為 甚 世 人 應 該 深 以 為 鑑! 這 位 女 前 市 長 的 富 豪 丈 夫 彼 德 森 在 十 多 年 前 去 世, 爾 後 多 位 親 人 也 先 繼 離 她 而 去, 讓 女 富 豪 的 前 市 長 人 生 態 度 丕 變, 為 了 拋 開 心 中 悲 傷, 轉 而 在 賭 桌 上 尋 求 安 慰 從 此 沉 淪 賭 博, 經 常 流 連 在 美 國 的 聖 地 牙 哥 拉 斯 維 加 斯 及 大 西 洋 城 的 豪 華 賭 場 中, 在 家 也 非 常 喜 愛 撲 克 的 電 玩 美 國 國 稅 局 根 據 各 賭 場 彙 報 的 資 料, 統 計 出 這 位 女 富 豪 在 2000 年 至 2009 年 九 年 之 間, 從 賭 場 中 贏 得 的 美 金 高 達 十 億 元, 折 合 新 臺 幣 三 百 億 可 是 輸 去 的 數 字 卻 更 多, 不 只 是 將 贏 來 的 錢 全 數 還 給 賭 場 以 外, 輸 贏 相 抵, 還 淨 輸 1300 萬 美 元 為 了 償 還 賭 債, 名 下 的 房 屋 一 幢 接 一 幢 的 賣, 賣 到 只 剩 自 己 居 住 的 一 幢 不 能 再 賣 了, 還 設 定 一 胎 二 胎 甚 至 三 胎 的 房 屋 抵 押 權 來 借 款 賣 屋 的 錢 與 借 款, 除 了 償 還 賭 債 以 外, 餘 下 來 照 常 供 作 賭 本, 想 讓 自 己 翻 身, 結 果 是 愈 陷 愈 深, 終 至 無 法 自 拔 女 前 市 長 傾 盡 家 產 以 後, 仍 然 積 欠 賭 場 巨 額 賭 債 無 力 償 還 在 賭 場 極 力 追 討 的 壓 力 下, 竟 然 將 腦 筋 動 到 亡 夫 彼 德 森 所 設 立, 財 力 雄 厚 的 基 金 會 上, 自 2008 年 至 2009 年 兩 年 之 間 先 後 從 基 金 會 挪 走 二 百 萬 美 元 匯 到 自 己 的 帳 戶 中, 用 於 賭 博 與 還 債 惡 行 被 檢 察 官 查 出 後, 向 法 院 提 起 公 訴, 送 她 上 法 庭 接 受 審 判, 她 在 法 庭 竟 然 放 聲 痛 哭, 說 自 己 只 是 向 基 金 會 借 錢, 本 來 就 是 要 還 的! 因 此 在 法 庭 上 與 檢 方 達 成 協 議, 承 諾 在 兩 年 以 內 歸 還 挪 用 的 款 項 她 在 這 段 期 間 內 能 遵 守 諾 言, 履 行 歸 還 基 金 會 兩 百 萬 元 的 條 件, 訴 訟 便 不 會 繼 續, 甚 至 會 撤 銷 訴 訟 十 賭 九 輸, 幾 乎 是 盡 人 皆 知 很 有 古 早 味 的 一 句 諺 語, 可 是 有 許 多 人 只 要 遇 到 可 以 賭 的 機 會, 便 把 老 祖 宗 留 下 來 的 智 慧 叮 嚀, 忘 得 一 乾 二 淨, 奮 不 顧 身 像 飛 蛾 撲 火 般 往 五 花 八 門 的 賭 海 中 跳 除 了 一 些 自 制 能 力 較 強 的 人 士, 會 適 可 而 止 全 身 而 退 以 外, 賭 性 超 強 的 人 什 麼 都 要 賭, 從 此 沉 淪 賭 海 無 法 自 拔, 終 至 傾 家 蕩 產, 身 敗 名 裂, 毀 了 自 己 大 好 前 途 這 位 過 氣 的 美 國 女 富 豪, 便 是 一 個 值 得 我 們 警 惕 的 活 生 生 例 子! 5

6 賭 博 的 行 為, 如 果 沒 有 節 外 生 枝 的 話, 原 則 上 只 是 嗜 賭 的 人 與 自 己 過 不 去, 受 到 傷 害 的 是 他 自 己, 不 會 侵 害 到 他 人 的 權 益, 所 以 單 純 的 提 錢 到 賭 場 去 賭, 法 律 都 沒 有 處 罰 行 為 人 的 明 文 這 一 點 可 說 是 中 外 皆 然 這 位 縱 橫 賭 海 的 過 氣 女 富 豪 所 以 會 上 美 國 法 院 的 法 庭, 不 是 由 於 她 大 賭 特 賭 的 行 為, 而 是 她 自 己 所 說 的 借 用 了 丈 夫 設 立 的 基 金 會 的 錢 去 賭, 涉 及 侵 占 的 犯 罪 過 氣 女 富 豪 的 這 些 行 為, 如 果 發 生 在 我 國 境 內, 由 我 國 法 院 適 用 我 國 法 律 來 審 理, 也 會 讓 她 在 法 庭 上 出 現 痛 哭 流 涕 的 效 果 這 得 先 從 賭 博 的 行 為 說 起 : 我 國 的 刑 法, 對 於 賭 博 犯 罪 的 處 罰, 設 有 兩 條 條 文, 第 一 個 犯 罪 態 樣, 是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條 的 第 一 項, 條 文 是 這 樣 規 定 的 : 在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賭 博 財 物 者, 處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罰 金 部 分 現 已 提 高 為 三 十 倍, 貨 幣 單 位 改 為 新 臺 幣 ) 賭 博 的 場 所 如 果 不 是 公 共 場 所, 或 者 是 公 眾 得 出 入 的 地 方, 而 是 在 那 些 經 過 政 府 核 准, 合 法 經 營 氣 派 豪 華 的 賭 場 上 與 人 決 輸 贏 拚 高 下, 刑 法 對 之 也 只 有 無 可 奈 何 了! 另 外 一 種 的 犯 罪 態 樣, 是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八 條, 這 法 條 是 處 罰 意 圖 營 利 供 給 賭 博 場 所 以 及 聚 眾 賭 博 兩 種 行 為 供 給 賭 博 場 所 也 就 是 開 設 賭 場, 呼 朋 招 友 在 自 己 家 中 摸 上 幾 圈 衛 生 麻 將, 如 果 有 從 中 抽 頭 的 情 事, 便 成 立 這 法 條 的 犯 罪 法 定 本 刑 是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還 可 以 併 科 新 臺 幣 九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金 在 家 中 或 者 私 人 場 所 打 麻 將 或 者 其 他 賭 博 行 為, 目 的 是 在 消 遣 打 發 時 間, 沒 有 從 中 圖 利 的 意 圖, 是 不 能 按 刑 法 來 處 罰 不 過 在 非 公 共 場 所 或 非 公 眾 得 出 入 的 職 業 賭 博 場 所, 賭 博 財 物, 要 受 到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所 定 的 新 臺 幣 九 千 元 以 下 的 罰 鍰 行 政 處 罰 在 私 宅 與 好 友 相 聚 搓 搓 麻 將, 因 為 不 是 職 業 賭 場, 也 不 是 這 法 條 處 罰 的 對 象 被 過 氣 女 富 豪 挪 用 基 金 的 基 金 會, 在 我 國 通 常 都 是 以 財 團 法 人 的 形 態 出 現 什 麼 是 財 團 法 人? 財 團 法 人 在 民 法 上 是 指 一 種 財 產 的 集 合 體, 以 財 產 作 為 基 礎 的 公 益 法 人 財 團 法 人 是 由 財 力 雄 厚 的 富 豪 們 獨 力 或 集 合 多 人 捐 助 相 當 數 額 的 財 產 來 成 立, 從 事 特 定 的 公 益 事 業 成 立 財 團 的 捐 助 人 在 捐 助 之 前 先 要 訂 立 捐 助 章 程, 訂 明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的 目 的 及 所 捐 財 產 的 數 額,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以 後, 再 向 當 地 的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法 人 登 記 完 成 登 記 的 程 序 以 後, 就 具 有 法 律 創 設 的 人 格, 除 了 受 到 法 6

7 令 的 限 制 以 外, 與 自 然 人 一 樣, 成 為 權 利 及 義 務 的 主 體, 是 一 個 有 獨 立 人 格 的 團 體 雖 然 構 成 這 團 體 的 財 產 源 自 捐 助 人, 但 一 旦 辦 妥 法 人 登 記, 就 與 捐 助 人 脫 離 關 係 縱 然 捐 助 人 在 捐 助 財 產 成 立 的 新 團 體 中 擁 有 實 權, 可 以 左 右 這 團 體, 但 捐 助 人 此 際 是 為 成 立 的 法 人 而 工 作, 不 是 為 他 自 己 工 作, 如 果 有 損 害 法 人 的 行 為, 有 時 就 要 負 起 刑 法 上 的 背 信 刑 責 過 氣 的 富 婆 可 能 承 受 逝 世 老 公 餘 蔭, 在 法 人 的 基 金 會 擁 有 實 權, 抱 著 基 金 會 的 財 產 是 老 公 所 捐 贈, 想 怎 麼 做 就 可 以 怎 麼 做 的 錯 誤 想 法, 將 基 金 會 的 資 金 當 作 自 己 的 資 金, 匯 到 自 己 的 帳 戶 中, 當 然 是 一 種 侵 占 行 為, 要 成 立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的 業 務 上 侵 占 的 罪 名, 要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並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九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金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2 年 3 月 12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7

8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防 貪 - 肅 貪 - 再 防 貪 機 制 暨 案 例 分 享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網 站 壹 概 念 說 明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持 續 整 合 反 貪 防 貪 肅 貪 業 務, 推 動 防 貪 肅 貪 再 防 貪 的 機 制, 並 督 導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落 實 內 控 管 理, 建 立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資 料, 計 畫 性 實 施 風 險 業 務 稽 核, 並 擴 大 鎖 定 重 大 結 構 性 的 高 風 險 業 務 執 行 聯 合 性 專 案 稽 核, 適 時 導 正 缺 失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編 撰 防 貪 指 引, 建 構 完 善 防 貪 機 制 另 於 啟 動 肅 貪 案 件 調 查 過 程 中, 如 發 現 有 人 員 行 政 違 失 或 制 度 面 缺 失 事 項, 認 有 即 時 處 理 之 必 要 者, 立 即 懲 處 調 整 職 務 發 動 專 案 清 查 稽 核 等, 在 不 影 響 後 續 偵 辦 情 況 下, 即 時 將 違 失 態 樣 及 建 議 辦 理 方 式 通 報 權 責 單 位 處 理, 透 過 擴 大 稽 核 面 向 清 查 弊 失 風 險 等 再 防 貪 作 為, 達 到 肅 貪 與 防 貪 工 作 結 合 之 目 標 貳 案 例 分 享 - 勞 委 會 政 風 單 位 積 極 提 供 廉 政 興 革 建 議, 節 省 公 帑 達 4,600 餘 萬 元 勞 委 會 所 屬 某 機 關 單 位 政 風 主 任 於 97 年 12 月 到 任 後, 發 現 該 關 各 項 研 究 實 驗 用 物 品 耗 材 採 購 均 通 案 授 權 由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決 行, 直 接 採 購 後 檢 據 辦 理 核 銷, 權 責 分 工 未 臻 恰 當, 所 購 入 物 品 耗 材 的 後 續 登 帳 領 用 及 管 理, 均 無 完 整 記 錄, 極 可 能 衍 生 弊 端 政 風 室 遂 與 會 計 室 研 究 採 取 集 中 採 購 的 可 行 性, 再 運 用 機 關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明 確 分 析 分 散 採 購 不 符 政 府 採 購 法 的 精 神, 獲 首 長 支 持 後, 即 進 行 機 關 小 額 採 購 案 件 專 案 清 查, 清 查 後 提 出 修 訂 內 部 採 購 作 業 規 定 的 建 議, 將 實 驗 用 物 品 耗 材 的 小 額 採 購 改 由 採 購 單 位 秘 書 室 辦 理, 同 質 性 物 品 彙 整 集 中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此 一 興 革 措 施 在 機 關 同 仁 協 力 推 動 下 達 成 顯 著 節 省 公 帑 成 效,100 年 度 物 品 預 算 6,943 萬 2,000 元, 在 不 影 響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下, 全 年 僅 支 用 2,284 萬 7,202 元, 節 餘 多 達 4,678 萬 0,798 元 ( 約 占 67.1%), 平 均 每 位 研 究 人 員 ( 含 組 館 長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助 理 研 究 員 計 46 人 ) 節 餘 耗 材 逾 100 萬 元 政 風 室 在 101 年 5 月 又 針 對 該 機 關 各 實 驗 室 歷 年 來 花 費 數 億 元 採 購 的 儀 8

9 器 設 備 及 實 驗 物 品 領 用 管 理 進 行 稽 核, 就 稽 核 結 果 提 報 廉 政 會 報, 並 提 案 討 論 如 何 健 全 研 究 計 畫 實 驗 模 組 等 採 購 暨 財 產 管 理, 經 機 關 首 長 裁 示 : 限 一 星 期 內 完 成 實 驗 室 儀 器 設 備 財 物 清 理 與 處 理, 實 驗 物 品 耗 材 採 購 領 用 盤 點 表 等, 請 主 任 秘 書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研 商 修 正 101 年 7 月 該 機 關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實 驗 物 品 耗 材 採 購 驗 收 領 用 盤 點 及 實 驗 所 需 物 品 耗 材, 如 何 建 立 驗 收 領 用 控 管 機 制 等 事 項, 採 納 政 風 室 建 議, 自 101 年 8 月 31 日 起 從 嚴 管 控 實 驗 物 品 耗 材 的 請 購 採 購 驗 收 領 用 盤 點 及 廢 品 處 理, 經 查 該 機 關 101 年 度 物 品 預 算 編 列 6,170 萬 8,000 元, 統 計 截 至 101 年 8 月 31 日 止, 僅 支 用 502 萬 6,066 元, 節 省 公 帑 績 效 卓 著, 顯 示 首 長 的 重 視 與 機 關 全 體 同 仁 的 支 持 與 配 合, 絕 對 是 促 進 機 關 廉 能 與 內 控 強 化 的 關 鍵 所 在 9

10 反 詐 騙 宣 導 摘 錄 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網 站 為 一 睹 偶 像 風 采 多 名 學 生 網 購 門 票 遭 詐 有 首 席 型 男 樂 團 之 稱 之 韓 國 演 唱 團 體 將 於 下 個 月 在 臺 灣 開 唱, 門 票 日 前 於 3 月 16 日 開 賣, 上 萬 張 門 票 隨 即 於 40 分 鐘 內 售 罄, 許 多 漏 夜 排 隊 的 歌 迷 們 仍 無 法 順 利 購 得, 紛 紛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尋 找 得 以 一 窺 偶 像 風 采 的 機 會, 在 知 名 拍 賣 平 臺 已 出 現 許 多 網 友 販 售 該 場 次 門 票, 歹 徒 也 伺 機 隱 身 其 中 準 備 行 騙 根 據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統 計, 從 票 券 販 售 日 起 不 到 4 天 時 間, 就 有 10 名 女 學 生 因 網 購 門 票 被 騙 之 案 例, 財 損 金 額 累 計 將 近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10 萬 元 桃 園 的 吳 同 學 於 門 票 開 賣 日 沒 能 買 到, 便 轉 往 拍 賣 網 站 上 尋 找, 她 找 到 一 位 自 稱 擁 有 兩 張 票 價 5,600 元 的 門 票, 因 故 無 法 前 往 觀 賞, 所 以 尋 求 轉 讓 的 黃 先 生, 最 後 談 妥 以 一 張 7,500 元 的 價 格 購 買, 被 害 人 想 要 一 次 購 買 2 張, 但 因 為 金 額 龐 大, 便 要 求 賣 家 是 否 可 以 面 交 或 貨 到 付 款, 但 遭 歹 徒 回 絕, 對 方 還 說 如 果 先 匯 款 可 享 折 扣 優 惠, 吳 同 學 只 好 乖 乖 配 合, 便 匯 款 11,500 元 至 對 方 提 供 帳 戶, 之 後 遲 遲 未 收 到 門 票, 欲 透 過 歹 徒 留 下 的 Line 通 訊 軟 體 聯 繫 對 方 時, 才 發 現 自 己 遭 到 封 鎖, 撥 打 聯 絡 號 碼 也 已 暫 停 使 用, 而 歹 徒 在 拍 賣 平 臺 上 的 賣 場 則 遭 停 權, 這 才 驚 現 自 己 誤 上 賊 船 受 騙, 遂 向 警 方 報 案 刑 事 警 察 局 呼 籲, 網 拍 購 物 除 了 比 價 外, 可 將 賣 家 過 去 交 易 評 價 列 入 參 考, 慎 選 優 良 賣 家, 惟 從 近 期 多 起 案 例 發 現, 許 多 遭 歹 徒 用 來 詐 騙 的 網 拍 帳 戶 都 曾 經 是 優 良 賣 家 或 有 許 多 良 好 評 價, 研 判 歹 徒 以 盜 取 良 好 帳 戶 的 方 式 來 取 信 買 家, 增 加 賣 場 可 信 度, 參 考 網 拍 評 價 已 不 能 成 為 確 保 網 購 交 易 安 全 之 唯 一 判 準, 另 外 也 不 要 因 為 賣 家 催 促 或 不 馬 上 付 錢 就 改 賣 他 人 先 匯 款 享 折 扣 等 話 術 伎 倆, 便 匆 促 匯 款 10

11 演 唱 會 和 劇 場 表 演 等 熱 門 門 票, 經 常 成 為 假 拍 賣 真 詐 財 犯 罪 標 的, 建 議 民 眾 應 循 官 方 系 統 訂 購 票 券, 避 免 自 網 路 拍 賣 管 道, 若 真 的 一 定 要 透 過 網 拍 購 買, 也 務 必 堅 持 使 用 面 交 或 貨 到 付 款 方 式 交 易, 以 免 成 為 歹 徒 眼 中 的 肥 羊 11

12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案 例 宣 導 由 本 處 政 風 室 編 撰 案 情 摘 要 某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員 受 理 民 眾 要 求 保 密 身 分 之 大 廈 管 理 維 護 公 司 ( 下 稱 公 司 ) 違 反 勞 動 條 件 之 申 訴 案 件, 檢 查 員 為 查 明 該 公 司 有 無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等 相 關 情 事, 至 申 訴 人 任 職 之 公 司 實 施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並 向 雇 主 調 閱 員 工 名 冊, 請 其 提 供 包 含 申 訴 人 在 內 之 2 名 員 工 出 勤 及 薪 資 資 料, 但 疏 未 注 意 公 司 員 工 總 數 僅 7 人, 且 調 閱 之 員 工 資 料 均 係 在 同 棟 大 樓 任 職 管 理 員 之 人 員 檢 查 員 翌 日 接 獲 雇 主 來 電 訛 稱 其 知 悉 何 人 為 申 訴 人, 並 表 示 該 員 同 意 撤 回 申 訴 案 承 辦 檢 查 員 因 辨 識 申 訴 人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錯 誤, 致 無 法 聯 繫 到 申 訴 人 確 認 其 真 實 意 思 表 示, 亦 遲 未 接 獲 申 訴 人 與 之 聯 絡 及 表 示 撤 案, 因 此 竟 直 接 傳 真 申 訴 撤 案 單 至 公 司 予 雇 主, 讓 雇 主 得 親 持 該 撤 案 單 要 求 其 懷 疑 為 申 訴 人 之 員 工 撤 案, 致 申 訴 人 質 疑 承 辦 檢 查 員 有 洩 漏 其 身 分 之 情 事 公 務 員 保 密 義 務 之 相 關 規 定 一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4 條 : 公 務 員 有 絕 對 保 守 政 府 機 關 機 密 之 義 務, 對 於 機 密 事 件 無 論 是 否 主 管 事 務, 均 不 得 洩 漏, 退 職 後 亦 同 二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70 條 第 2 項 規 定 : 人 民 之 陳 情 有 保 密 必 要 者, 受 理 機 關 處 理 時, 應 不 予 公 開 三 高 雄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要 點 第 19 點 規 定 :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有 保 密 必 要 者, 受 理 機 關 應 予 保 密 四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勞 動 檢 查 員 不 得 有 左 列 行 為 : 三 處 理 秘 密 申 訴 案 件, 洩 漏 其 申 訴 來 源 檢 討 分 析 12

13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對 於 申 訴 人 所 留 可 供 聯 絡 之 電 話 地 址 等 資 料, 未 詳 加 確 認, 致 電 話 號 碼 辨 識 錯 誤, 無 法 與 申 訴 人 聯 繫 確 認 案 件 相 關 程 序 檢 查 員 至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檢 查, 該 事 業 單 位 員 工 人 數 總 數 7 人, 僅 調 閱 其 中 2 人 ( 含 申 訴 人 ) 資 料, 抽 樣 比 例 太 低 ; 另 未 顧 慮 空 間 上 之 關 連, 所 調 閱 之 2 人 均 為 在 同 一 棟 大 樓 任 職 管 理 員 之 員 工 從 抽 樣 比 例 及 空 間 關 連 上, 極 易 遭 雇 主 臆 測 出 申 訴 人 身 份 檢 查 員 遭 雇 主 訛 詐, 誤 認 申 訴 人 有 將 申 訴 案 撤 案 之 意 思, 因 無 法 聯 絡 上 申 訴 人, 未 直 接 與 申 訴 人 對 口 聯 絡, 逕 自 傳 真 申 訴 案 撤 案 單 至 遭 申 訴 之 事 業 單 位, 導 致 雇 主 得 持 該 撤 案 單 據 以 要 求 其 懷 疑 為 申 訴 人 之 員 工 撤 案 檢 查 員 因 資 淺 無 經 驗, 尚 無 堅 強 之 監 督 份 際 界 線 及 保 密 觀 念, 對 於 事 業 單 位 雇 主 單 方 表 示 知 悉 何 人 為 申 訴 人 並 告 以 該 人 有 撤 案 之 意 思, 輕 率 誤 信, 未 循 正 式 管 道 通 知 申 訴 人, 逕 將 撤 案 單 傳 真 予 雇 主 策 進 作 為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對 於 申 訴 人 所 留 可 供 聯 絡 之 電 話 地 址 等 資 料, 應 詳 加 確 認, 俾 將 來 公 ( 文 ) 務 往 返 聯 絡 無 誤 執 行 檢 查 有 關 受 檢 場 所 抽 調 員 工 資 料 人 數 應 具 有 廣 泛 性 及 不 特 定 性, 避 免 因 取 樣 比 例 過 低 及 時 間 空 間 關 連 因 素, 而 使 受 檢 查 之 雇 主 易 於 臆 測 出 申 訴 人 身 分, 間 接 造 成 申 訴 人 身 分 之 曝 光 申 訴 案 撤 案 程 序 應 由 申 訴 人 主 動 向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提 出, 並 由 該 案 承 辦 檢 查 員 直 接 對 口 聯 絡, 由 承 辦 檢 查 員 確 認 申 訴 人 之 真 實 意 思 並 提 供 撤 案 單 憑 辦, 不 得 透 過 申 訴 人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以 確 保 撤 案 表 示 之 真 實, 並 避 免 雇 主 藉 此 方 式 誘 ( 威 ) 騙 申 訴 人 身 份 持 續 教 育 檢 查 員 辦 理 申 訴 案 之 執 法 技 巧, 另 加 強 宣 導 深 化 檢 查 員 行 政 倫 理 意 識 及 公 務 保 密 觀 念, 將 公 務 機 密 教 育 列 為 新 13

14 進 檢 查 員 之 訓 練 課 程, 杜 絕 對 於 任 何 可 能 洩 漏 申 訴 人 身 份 之 管 道 及 避 免 任 何 可 能 滋 生 洩 密 爭 議 之 方 式 14

15 離 職 員 工 的 保 密 責 任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2 年 3 月 號 ( 作 者 魯 明 德,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講 師 ) 山 中 傳 奇 是 一 家 貿 易 公 司, 因 能 掌 握 關 鍵 客 戶, 所 以 在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市 占 率 很 高 但 該 公 司 最 近 發 現 業 績 嚴 重 衰 退, 經 公 司 內 部 調 查 發 現, 原 來 是 去 年 底 由 於 業 務 人 員 的 離 職, 致 使 隔 年 客 戶 流 失 很 多 ; 再 經 派 員 訪 查, 發 現 那 些 流 失 的 客 戶, 都 轉 移 到 去 年 離 職 那 位 業 務 員 所 任 職 的 公 司 小 潘 看 到 這 則 報 導 後, 心 想 這 個 現 象 顯 然 是 那 位 離 職 員 工 把 客 戶 資 料 攜 出, 進 而 讓 這 些 客 戶 到 自 己 新 任 職 的 公 司 然 而, 員 工 離 職 是 企 業 常 態, 要 如 何 確 保 員 工 的 流 動, 不 會 造 成 公 司 機 密 資 料 的 外 洩 呢? 趁 著 下 午 茶 的 約 會, 小 潘 把 這 個 問 題 提 出 來, 司 馬 特 老 師 喝 口 咖 啡, 把 問 題 分 成 2 個 部 分 來 說 明 員 工 離 職 把 機 密 資 料 帶 走, 是 不 容 易 防 範 的 ; 但 是, 企 業 不 能 因 為 不 易 防 範 而 不 作 為, 任 由 洩 密 事 件 造 成 公 司 的 危 機 業 務 員 在 離 職 時 所 攜 出 的 客 戶 資 料, 可 分 為 自 然 人 的 資 料 及 法 人 的 資 料, 自 然 人 的 資 料 洩 漏, 除 涉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的 問 題 外, 由 於 這 是 公 司 營 運 上 的 資 訊, 不 是 一 般 人 可 輕 易 獲 得, 因 此, 也 有 侵 害 營 業 秘 密 的 問 題 ; 法 人 的 資 料 遭 洩 漏, 則 是 侵 害 營 業 秘 密 的 行 為, 該 行 為 在 營 業 秘 密 法 修 法 後, 已 有 刑 責, 不 可 不 慎! 自 然 人 的 資 料 外 洩 涉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的 問 題, 容 易 理 解, 但 自 然 人 的 資 料 也 是 營 業 秘 密, 小 潘 就 感 到 迷 惑 了 司 馬 特 老 師 接 著 從 法 律 面 加 以 說 明, 指 出 營 業 秘 密 所 保 護 的 標 的, 係 指 方 法 技 術 製 程 配 方 程 式 設 計, 或 其 他 可 用 於 生 產 銷 售 或 經 營 之 資 訊 ;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顯 然 屬 於 可 用 於 銷 售 或 經 營 之 資 訊, 如 果 這 個 資 訊 符 合 : 非 一 般 涉 及 該 類 資 訊 之 人 所 知 因 其 秘 密 性 而 具 有 實 際 或 潛 在 之 經 濟 價 值, 以 及 已 採 取 合 理 之 保 密 措 施 等 要 件, 就 成 了 營 業 秘 密 法 所 保 護 的 對 象 小 潘 聽 完 後 恍 然 大 悟, 但 他 又 想 到 : 如 果 客 戶 的 資 料, 是 該 業 務 員 所 開 發 來 的, 這 個 資 料 業 務 員 為 何 不 能 帶 走 到 新 公 司 運 用? 司 馬 特 老 師 喝 口 咖 啡, 問 了 個 問 題 : 公 司 業 務 員 的 工 作 是 什 麼? 小 潘 心 想 老 師 問 這 問 題 實 在 太 簡 單 了, 業 務 員 的 工 作 當 然 是 找 到 客 戶 銷 售 產 品 15

16 司 馬 特 老 師 聽 了 點 點 頭, 開 發 客 戶 銷 售 產 品 所 得 到 的 資 訊, 顯 然 是 可 用 於 銷 售 的 資 訊, 即 係 營 業 秘 密 保 護 的 標 的, 而 受 僱 人 於 職 務 上 研 究 或 開 發 之 營 業 秘 密, 依 營 業 秘 密 法 規 定, 是 歸 僱 用 人 所 有 ; 因 此, 業 務 人 員 開 發 來 的 客 戶 資 料, 當 然 是 公 司 的 財 產 小 潘 聽 完 司 馬 特 老 師 的 分 析, 對 於 銷 售 資 料 洩 漏 的 問 題, 已 有 初 步 認 識 接 著 又 問 老 師, 企 業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防 止 這 類 機 密 資 料 的 外 洩? 司 馬 特 老 師 把 問 題 分 成 3 個 部 分 繼 續 說 明 第 一 在 人 員 到 職 時,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應 該 跟 員 工 簽 訂 一 份 保 密 合 約, 合 約 中 除 了 明 確 定 義 公 司 的 營 業 秘 密 範 圍 外, 也 要 把 保 密 責 任 與 違 約 罰 則 條 列 在 合 約 中, 要 求 員 工 除 在 任 職 期 間 要 遵 守 外, 離 職 後 亦 需 負 擔 保 密 責 任 第 二 企 業 的 管 理 部 門, 應 該 要 對 機 密 資 料 的 產 生 保 管 借 閱 等, 訂 定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並 定 期 清 點, 以 免 遺 失 對 於 屬 於 營 業 秘 密 的 資 料, 除 了 要 律 定 標 示 符 號, 要 求 保 管 人 員 確 實 標 示 外, 保 管 的 地 方 也 要 特 別 規 劃, 有 一 定 的 門 禁 管 制 措 施, 以 防 閒 雜 人 等 接 觸 另 外, 現 今 企 業 許 多 機 密 資 料 都 是 數 位 資 訊, 自 然 不 能 忽 略 數 位 資 訊 安 全, 所 以 企 業 的 資 訊 部 門 在 規 劃 網 路 安 全 時, 除 要 防 止 外 部 駭 客 入 侵 外, 也 要 管 制 內 部 人 員 的 使 用, 避 免 機 密 資 料 經 由 內 部 管 道 外 洩 第 三 離 職 面 談 一 向 被 大 家 忽 視, 卻 是 資 訊 安 全 重 要 的 防 線 當 人 員 離 職 時,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一 定 要 做 好 離 職 面 談, 除 了 要 求 離 職 員 工 遵 守 到 職 時 所 簽 訂 的 保 密 合 約 外, 也 要 提 醒 不 得 把 本 公 司 的 客 戶 資 料 運 用 到 新 公 司 如 有 可 能, 最 好 列 出 客 戶 清 單, 以 免 對 簿 公 堂 時 各 說 各 話 小 潘 聽 完 司 馬 特 老 師 一 席 話, 發 現 不 只 資 訊 安 全 涉 及 的 層 面 廣 泛, 連 客 戶 資 料 都 是 企 業 的 營 業 秘 密 離 職 員 工 的 洩 密 不 是 不 能 防 止, 只 要 妥 善 利 用 法 律 規 範 搭 配 管 理 措 施, 即 能 防 患 於 未 然 16

17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家 用 天 然 氣 將 有 範 本 可 循 摘 錄 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102 年 3 月 20 日 新 聞 稿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討 論 通 過 經 濟 部 研 擬 之 家 用 天 然 氣 供 氣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草 案, 未 來 公 用 天 然 氣 事 業 因 進 行 設 備 保 養 而 停 止 供 氣, 一 個 月 內 總 計 6 小 時 以 上 者, 應 依 比 例 扣 減 基 本 費 ; 業 者 派 員 檢 查 管 線 時, 不 得 進 行 推 廣 銷 售 商 品 或 其 他 類 似 行 為 ; 消 費 者 逾 繳 費 期 限 繳 交 天 然 氣 費, 逾 期 在 七 日 以 內 者, 免 收 違 約 金 ; 逾 七 日 起 加 收 之 違 約 金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四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表 示, 本 範 本 實 施 後, 公 用 天 然 氣 事 業 應 依 本 範 本 修 正 其 營 業 章 程 內 容, 提 供 消 費 者 更 完 善 之 保 障 本 範 本 規 範 之 重 要 內 容 如 下 : 一 計 量 表 類 型 : 消 費 者 得 依 需 要 選 用 機 械 表 ( 每 月 基 本 費 : 新 台 幣 60 元 ) 或 微 電 腦 瓦 斯 表 ( 每 月 基 本 費 : 新 台 幣 100 元 ) 天 然 氣 事 業 應 告 知 消 費 者 機 械 表 及 微 電 腦 瓦 斯 表 之 差 異, 即 機 械 表 僅 有 計 量 功 能, 微 電 腦 瓦 斯 表 除 具 有 計 量 功 能 外, 於 下 列 情 形, 尚 有 自 動 遮 斷 保 障 用 氣 安 全 功 能 : ( 一 ) 瓦 斯 供 應 壓 力 在 三 十 毫 米 水 柱 以 下 時 ( 二 ) 發 生 五 級 以 上 地 震 時 ( 三 ) 瓦 斯 流 量 超 過 表 設 計 流 量 二 倍 時 ( 第 一 條 ) 二 停 止 供 氣 之 通 知 及 基 本 費 之 扣 減 : 天 然 氣 事 業 停 止 供 氣, 除 有 不 可 抗 力 或 緊 急 事 故 外, 應 事 先 通 知 因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緊 急 事 故 停 止 供 氣, 在 同 一 個 月 內 總 計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者, 應 按 日 數 比 例 扣 減 基 本 費, 以 二 十 四 小 時 折 算 一 日, 其 未 滿 二 十 四 小 時, 亦 以 一 日 計 因 進 行 設 備 保 養 修 繕 或 其 他 工 程 而 停 止 供 氣, 一 個 月 內 總 計 6 小 時 以 上 者, 即 應 依 比 例 扣 減 基 本 費 ( 第 三 條 ) 17

18 三 管 線 檢 查 : 天 然 氣 事 業 應 定 期 派 員 為 消 費 者 檢 查 管 線, 不 收 取 費 用 從 事 檢 查 時, 不 得 進 行 推 廣 銷 售 商 品 或 其 他 類 似 行 為 ( 第 八 條 ) 四 計 量 表 失 準 之 處 理 : 消 費 者 或 天 然 氣 事 業 如 認 為 計 量 表 有 失 準 確 時, 由 天 然 氣 事 業 現 場 勘 查, 勘 查 結 果 其 準 確 度 超 出 法 定 公 差 時, 即 由 天 然 氣 事 業 免 費 更 換 計 量 表, 並 按 勘 查 結 果 重 新 核 算 至 少 最 近 三 期 氣 費 ( 第 十 條 ) 五 計 量 表 故 障 時 天 然 氣 費 之 推 計 : 計 量 表 無 法 正 確 計 算 天 然 氣 使 用 量 時, 天 然 氣 事 業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最 低 者 推 計 之 : ( 一 ) 前 一 年 度 同 期 用 氣 度 數 ( 二 ) 前 三 期 平 均 用 氣 度 數 ( 三 ) 前 六 期 平 均 用 氣 度 數 ( 第 十 五 條 ) 六 逾 期 繳 費 違 約 金 : 消 費 者 逾 繳 費 期 限 繳 交 天 然 氣 費, 逾 期 在 七 日 以 內 者, 免 收 違 約 金 ; 逾 七 日 起 至 第 十 四 日 止, 依 應 繳 天 然 氣 費 加 收 百 分 之 一 之 違 約 金 ; 逾 十 四 日 者, 依 應 繳 天 然 氣 費 加 收 百 分 之 二 之 違 約 金 應 繳 天 然 氣 費 達 二 期 以 上 且 經 催 收 程 序 仍 未 繳 納 者, 依 應 繳 天 然 氣 費 加 收 百 分 之 四 之 違 約 金 ( 第 十 七 條 ) 18

19 衛 生 健 康 輕 快 節 奏 的 音 樂 能 幫 助 減 緩 焦 慮 疲 憊 摘 錄 自 中 時 健 康 網 102 年 4 月 1 號 編 譯 組 / 外 電 報 導 你 相 信 嗎? 音 樂 可 以 幫 助 運 動 員 有 更 好 的 表 現 美 國 田 徑 部 曾 以 保 證 安 全 與 避 免 部 分 運 動 員 更 具 競 爭 優 勢 為 由, 一 度 規 定 禁 止 運 動 員 在 比 賽 時 聆 聽 音 樂, 雖 然 這 項 規 定 最 後 修 正 為 牽 涉 到 爭 奪 獎 項 及 獎 金 的 比 賽 時, 禁 止 攜 帶 音 樂 撥 放 器, 但 由 此 可 見 音 樂 的 確 能 影 響 運 動 員 表 現 這 個 現 象 或 許 與 一 份 刊 登 在 美 國 科 學 人 (Scientific American) 期 刊 的 研 究 有 關, 研 究 指 出, 音 樂 對 於 人 們 的 生 理 和 心 理 影 響, 遠 遠 超 乎 一 般 人 想 像 研 究 人 員 發 現, 聽 音 樂 可 以 分 散 人 們 對 痛 苦 與 疲 勞 的 注 意 力, 進 而 提 升 情 緒 增 加 耐 力, 並 且 降 低 疲 累 和 焦 慮 感, 甚 至 可 以 促 進 新 陳 代 謝 所 以, 藉 由 音 樂 的 幫 助, 人 們 可 以 跑 得 更 遠, 騎 乘 單 車 者 也 能 騎 得 更 久, 甚 至 游 泳 選 手 都 可 能 創 造 出 更 好 的 成 績 這 是 因 為 音 樂 讓 運 動 者 保 持 一 定 的 運 動 速 率, 並 且 降 低 運 動 者 使 用 肢 體 運 動 時 產 生 的 疲 憊 感, 如 此 便 能 有 效 提 升 運 動 表 現 至 於 為 什 麼 音 樂 可 以 有 這 樣 的 功 效? 研 究 者 表 示, 每 一 種 音 樂 都 有 不 同 的 節 奏 和 頻 率, 研 究 認 為 人 體 也 有 類 似 的 規 律 性 振 動 系 統 這 就 像 是 人 的 心 跳 脈 搏 大 腦 的 電 波, 甚 至 是 腸 胃 的 蠕 動 等, 都 呈 現 有 一 定 頻 率 的 節 奏 因 此, 當 你 所 聽 的 音 樂 與 你 身 體 內 部 的 振 動 頻 率 一 致 時, 身 心 就 會 產 生 一 種 快 感, 這 種 同 步 的 頻 率 感 受 就 可 以 舒 緩 緊 張 疲 憊 及 焦 慮 感, 讓 你 身 心 舒 暢 其 實 許 多 人 在 生 活 當 中, 都 曾 不 自 覺 使 用 音 樂 療 法 就 像 是 在 不 同 情 緒 下, 人 們 會 選 擇 聆 聽 不 同 型 態 的 音 樂, 以 便 讓 自 己 心 情 放 鬆 至 於 要 聽 哪 種 類 型 的 音 樂 呢? 研 究 建 議 以 輕 快 節 奏 的 音 樂 最 適 合, 研 究 者 解 釋, 音 樂 的 種 類 對 應 出 的 效 果 因 人 而 異, 這 其 中 牽 涉 到 文 化 差 異 影 響, 因 此 只 要 適 合 當 下 心 情 的 音 樂, 讓 人 聽 起 來 感 覺 很 舒 適 的, 就 是 適 合 的 音 樂 19

20 研 究 同 時 提 醒, 要 注 意 別 在 交 通 繁 忙 的 地 點 聽 音 樂, 避 免 因 為 知 覺 不 靈 敏 而 造 成 危 險 也 許 下 回 當 你 想 挑 戰 更 好 的 運 動 成 績 時, 也 可 以 試 一 試 戴 上 耳 機, 請 音 樂 助 你 一 臂 之 力 20

21 抒 情 小 品 半 塊 餅 乾 摘 錄 自 網 路 文 章 記 得 大 四 那 一 年, 我 滿 腦 子 想 的 都 是 怎 麼 樣 進 入 大 公 司 領 高 月 薪 ; 如 何 在 短 期 內 還 清 家 中 債 務 出 人 頭 地 等 很 幸 運 的, 我 後 來 進 入 了 國 內 某 知 名 集 團 工 作, 擔 任 外 籍 主 管 的 翻 譯 兼 特 助 由 於 職 務 的 關 係, 我 得 以 參 加 很 多 高 階 主 管 聚 集 的 決 策 性 會 議, 讓 我 這 個 念 應 用 外 語 出 身 的 社 會 新 鮮 人, 得 以 比 其 他 同 輩 更 快 學 到 很 多 關 於 零 售 採 購 談 判 技 巧 利 潤 分 配 業 績 追 蹤 行 銷 企 劃 等 專 業 知 識 那 時 候, 我 以 為 這 就 是 我 要 的 人 生 隨 著 工 作 時 間 增 長 工 作 量 增 多, 我 變 得 早 出 晚 歸, 常 常 大 清 早 還 就 進 入 地 下 道 內 搭 捷 運, 步 出 公 司 時 已 是 晚 上, 一 整 天 都 沒 看 到 陽 光 因 為 加 班, 我 常 挨 餓 到 晚 上 九 點 多, 滿 腦 子 想 的 都 是 毛 利 與 業 績, 邊 吃 泡 麵 邊 打 隔 天 要 用 的 報 告 我 忘 了 要 打 電 話 回 家 關 心 家 人, 錯 過 了 和 朋 友 們 的 聚 餐, 割 捨 了 我 最 愛 的 籃 球 和 閱 讀, 忽 略 了 四 季 的 更 迭, 更 嚴 重 的 是, 我 漸 漸 忘 了 曾 有 的 夢 想, 也 越 來 越 不 認 識 鏡 子 裡 面 的 那 一 個 人 是 誰 於 是 我 毅 然 決 然 遞 出 辭 呈, 並 在 一 週 內 訂 好 機 票 和 簽 證, 一 個 人 獨 自 飛 往 印 度, 展 開 了 我 人 生 目 前 以 來 最 有 意 義 的 旅 程 在 這 趟 旅 程 中, 我 沒 有 事 先 訂 任 何 飯 店 或 做 任 何 行 程 規 劃, 甚 至, 我 連 旅 遊 導 覽 都 沒 帶 就 出 門 了 我 體 驗 了 流 浪 的 滋 味, 更 重 要 的 是, 我 透 過 與 當 地 人 民 的 接 觸, 了 解 了 生 命 真 正 的 意 義 在 窮 苦 的 印 度, 連 喝 一 杯 乾 淨 的 水 都 是 祝 福, 我 不 再 汲 汲 營 營, 每 天 清 晨, 我 划 著 一 艘 小 船, 在 恆 河 上 慢 慢 的 渡 著, 當 時 間 空 間 都 被 抽 離 後, 人 就 會 很 自 然 地 回 想 自 己 的 過 去, 遙 想 自 己 的 未 來 當 我 開 始 領 悟 到 生 命 的 價 值 並 不 是 取 決 於 薪 水 位 階 財 產 等 等 這 些 物 化 的 東 西 後, 我 整 個 人 豁 然 開 朗, 開 始 想 要 多 接 觸 當 地 人 民 的 生 活 於 是 我 在 恆 河 畔 召 集 那 些 向 觀 光 客 兜 售 香 菸 蠟 燭 與 紀 念 品 的 小 孩, 他 們 年 紀 都 很 小, 有 的 才 三 四 歲 就 出 來 做 生 意 每 天 黃 昏, 我 們 相 約 在 一 個 階 梯 式 廣 場, 由 我 免 費 教 他 們 英 文, 在 夕 照 下, 我 們 圍 成 一 個 圈 圈, 有 時 唱 21

22 歌, 有 時 這 些 印 度 小 孩 會 拉 著 我 的 手 寫 印 度 文 給 我 看, 然 後 我 們 在 夕 陽 餘 暉 中 各 自 漫 步 回 家 離 開 印 度 的 前 夕, 我 買 了 包 餅 乾, 目 的 是 要 分 給 我 的 學 生 們 只 見 他 們 自 然 形 成 一 列, 一 個 個 乖 巧 的 排 隊 等 著 領 餅 乾, 我 心 中 感 到 非 常 欣 慰 就 在 這 時 候, 我 發 現 我 的 餅 乾 發 光 了, 卻 還 剩 下 最 後 一 個 小 女 孩 沒 有 領 到 我 想 起 身 再 去 買 一 包, 卻 看 到 她 失 望 地 流 下 了 眼 淚, 心 急 的 我 想 辦 法 用 簡 單 的 英 文 告 訴 她 我 沒 有 忘 記 她, 但 因 為 語 言 上 的 障 礙 使 得 她 難 過 的 放 聲 大 哭 就 在 我 不 知 所 措 的 時 候, 一 個 大 約 七 八 歲 的 小 男 孩 走 了 過 來, 將 他 手 中 的 餅 乾 剝 一 半 遞 給 了 小 女 孩, 接 著 其 他 小 朋 友 跟 著 重 複 同 樣 的 動 作, 一 眨 眼, 原 本 淚 汪 汪 的 小 女 孩 手 中 已 有 三 四 片 餅 乾, 一 群 小 朋 友 碰 碰 跳 跳 的 笑 著 跑 開 了 親 眼 目 擊 這 一 幕 的 我 不 禁 紅 了 眼 框 原 來, 幸 福 就 是 這 麼 簡 單 ; 原 來, 分 享 是 那 麼 樣 的 快 樂 而 且 最 令 我 動 容 的, 是 這 位 小 男 孩 發 自 內 心 的 舉 動, 並 沒 有 來 自 任 何 人 的 指 令 或 後 天 的 教 導, 全 是 他 發 自 內 心 的 行 為 舉 止 那 一 晚 在 恆 河 畔, 我 想 了 很 多, 為 何 物 質 生 活 享 受 遠 超 過 印 度 人 的 我 們, 在 精 神 層 面 上 卻 不 一 定 能 像 他 們 一 樣 快 樂? 人 民 所 得 提 高 後, 是 否 生 活 就 能 夠 變 得 更 幸 福? 沸 沸 騰 騰 的 教 改, 究 竟 改 了 些 什 麼? 又 教 會 了 我 們 的 孩 子 些 什 麼? 現 代 的 小 孩 子 不 需 要 排 隊 領 餅 乾, 究 竟 是 禍 是 福? 他 們 如 果 不 知 道 挨 餓 為 何 物, 將 來 樣 怎 麼 懂 得 惜 福 感 恩? 如 果 我 們 的 教 育 社 會 的 價 值 觀 乃 至 評 斷 人 的 標 準, 都 不 斷 的 強 調 名 次 位 階 與 年 收 入, 扣 掉 有 幸 能 夠 符 合 這 些 標 準 的 人, 剩 下 的 芸 芸 眾 生 如 何 平 衡 人 生 本 來 就 會 有 的 不 完 美? 如 何 接 受 餅 乾 發 到 你 時 剛 好 沒 了? 有 幸 拿 到 餅 乾 的 人 如 何 回 過 頭 來 幫 助 沒 拿 到 餅 乾 的 人? 回 國 後, 我 一 直 記 得 這 一 幕, 並 與 週 遭 親 朋 好 友 分 享 這 個 難 得 的 經 驗 希 望 這 半 餅 乾 能 夠 激 發 更 多 人 的 愛 心 與 善 心, 讓 這 樣 的 善 行 一 直 傳 下 去, 讓 我 們 的 社 會 更 加 溫 馨 ; 也 藉 由 這 半 塊 餅 乾, 激 發 更 多 人 去 思 考 更 多 與 我 們 切 身 相 關 的 問 題, 包 括 教 育 社 會 價 值 觀 團 體 與 個 人 的 平 衡 貧 富 差 距 等 22

23 身 處 人 們 越 來 越 趨 向 於 私 己 的 時 代 洪 流, 我 想 我 們 所 需 要 的, 應 是 跨 越 種 族 紛 爭 黨 派 色 彩 與 階 級 差 別 的 一 種 互 助 精 神 或 許, 目 前 台 灣 社 會 最 欠 缺 的, 是 這 半 塊 餅 乾 吧! 23

24 廉 能 是 政 府 的 核 心 價 值, 貪 腐 足 以 摧 毀 政 府 的 形 象, 公 務 員 應 堅 持 廉 潔, 拒 絕 貪 腐,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檢 舉 專 線 廉 政 建 設 人 人 有 責 檢 舉 貪 污,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獎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方 式 多 元 管 道 熱 忱 服 務 一 親 身 舉 報 方 式 : 署 本 部 成 立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由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事 項 二 電 話 舉 報 方 式 : 設 置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為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三 投 函 舉 報 方 式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為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四 其 他 方 式 : ( 一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為 ( 二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為 gechief gechief-p@mail.moj.gov.tw p@mail.moj.gov.tw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檢 舉 專 線 :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政 風 室 廉 政 服 務 專 線 :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sle cover 1

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摘 要 魔 術 師 讀 心 術 背 後 到 底 藏 了 多 少 祕 密? 一 般 觀 眾 心 裡 常 有 著 這 句 話 本 研 究 我 們 破 解 了 魔 術 師 透 過 數 學 規 律 加 上 置 中 手 法 完 成 一 連 串 騙 人 撲 克 牌 遊 戲, 也 學 會 了 如 何 透 過 整 理 表 格 方 式, 來 找 出 數 學 規 律, 也 更 懂 得 如 何 把 簡 單 數 學 技 巧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何 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以 追 蹤 證 券 交 易 所 設 計 或 同 意 編 製 之 標 的 指 數,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ETF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 及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職能基準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