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南 市 政 府 0206 地 震 災 情 專 案 工 作 報 告 編 輯 例 言 一 感 謝 0206 地 震 災 變 後 第 一 時 間 來 自 各 縣 市 的 警 消 義 消 特 搜 和 搜 救 大 隊 的 支 援, 讓 搜 救 行 動 迅 速 順 利 進 行, 並 感 謝 各 界 的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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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 南 市 議 會 第 2 屆 第 6 次 臨 時 會 0206 地 震 災 情 專 案 工 作 報 告 台 南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9 日 壹

2 臺 南 市 政 府 0206 地 震 災 情 專 案 工 作 報 告 編 輯 例 言 一 感 謝 0206 地 震 災 變 後 第 一 時 間 來 自 各 縣 市 的 警 消 義 消 特 搜 和 搜 救 大 隊 的 支 援, 讓 搜 救 行 動 迅 速 順 利 進 行, 並 感 謝 各 界 的 大 愛 關 懷 與 支 援, 協 助 各 項 救 災 撫 慰 人 心 物 資 整 備 等 工 作 二 感 謝 來 自 全 國 及 國 際 社 會 的 關 懷 致 意 及 愛 心 捐 助 本 府 已 訂 定 0206 地 震 災 害 捐 款 專 戶 設 置 管 理 及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並 成 立 捐 款 專 戶 設 置 管 理 及 監 督 委 員 會, 妥 善 運 用 每 一 筆 愛 心 善 款 三 本 工 作 報 告 係 彙 編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一 級 單 位 自 2 月 6 日 震 災 發 生 迄 3 月 11 日 之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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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次 壹 民 政 部 門 一 秘 書 處... 1 二 人 事 處... 2 三 政 風 處... 2 四 法 制 處... 2 五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4 六 勞 工 局... 6 七 社 會 局... 6 八 民 政 局 貳 財 經 部 門 一 財 政 處 二 稅 務 局 參 教 育 部 門 一 教 育 局 二 文 化 局 三 新 聞 及 國 際 關 係 處 肆 建 設 部 門 一 經 濟 發 展 局 二 農 業 局 三 衛 生 局 四 環 境 保 護 局 伍 保 安 部 門 一 警 察 局 二 消 防 局 ( 含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 三 交 通 局 四 觀 光 旅 遊 局 陸 工 務 部 門 一 工 務 局 二 水 利 局 三 地 政 局 四 都 市 發 展 局 柒 臺 南 市 0206 地 震 災 害 補 ( 協 ) 助 事 項 一 覽 表 捌 臺 南 市 0206 震 災 問 答 集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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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壹 民 政 部 門 一 秘 書 處 ( 一 ) 緊 急 支 援 情 形 : 人 力 及 機 具 支 援 : 人 力 支 援 共 145 人 次, 家 屬 接 駁 服 務 派 遣 計 程 車 共 183 趟 次 1. 人 力 支 援 共 145 人 次 : 永 康 維 冠 現 場 服 務 站 63 人 次 土 資 場 19 人 次 本 府 秘 書 處 司 機 43 人 次 警 專 學 生 20 人 次 2. 自 2 月 7 日 起 至 2 月 13 日 止 秘 書 處 派 用 公 務 車 9 台, 租 用 計 程 車 10 台, 於 永 大 路 及 殯 葬 所 接 送 家 屬 ; 計 136 趟 次 另 2 月 14 日 至 2 月 27 日 則 以 隨 call 隨 到 方 式 請 臺 灣 大 車 隊 於 殯 葬 所 持 續 家 屬 接 駁 服 務, 計 47 趟 次 總 計 家 屬 接 送 服 務 總 計 共 183 趟 次 ( 二 ) 災 害 統 計 及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 1. 永 華 市 政 中 心 : (1) 本 次 地 震 災 情 : A. 輕 鋼 架 天 花 板 損 毀 及 掉 落 :18 處 B. 磁 磚 剝 落 或 隆 起, 需 修 補 者 :2 樓 東 西 側 出 入 口 2 樓 公 共 空 間 走 道 永 華 大 樓 廁 所 多 處 共 27 處 C. 牆 壁 裂 縫 及 粉 刷 層 剝 落, 需 打 除 補 強 及 重 新 粉 刷 者 : 共 76 處 D. 接 合 處 毀 損 需 修 復 者 :6F 國 際 走 廊 與 大 樓 主 體 接 合 處 等 2 處 (2) 處 理 情 形 及 結 構 勘 查 : A.0206 震 災 本 府 永 華 市 政 大 樓 請 松 陽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張 文 隆 技 師 鑑 定 永 華 市 政 中 心 災 損 情 形, 檢 查 永 華 大 樓 結 構 本 體 無 慮 B. 永 華 大 樓 毀 損 除 派 員 現 勘 及 張 貼 警 語 外, 並 拍 照 列 管 (3) 經 費 : 提 報 本 府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災 害 準 備 金 共 計 203 萬 5,000 元 2. 民 治 市 政 中 心 : (1) 本 次 地 震 災 情 : A. 輕 鋼 架 天 花 板 掉 落 :83 處 B. 磁 磚 剝 落 或 隆 起, 須 重 新 修 補 者 : 南 瀛 大 樓 1-7 樓 走 道 壁 磚 世 紀 大 樓 外 牆 水 利 局 及 勞 工 局 陽 台 觀 光 旅 遊 局 地 板 共 50 處 C. 粉 刷 層 剝 落, 須 打 除 補 強 者 : 南 瀛 大 樓 1-7 樓 走 道 世 紀 大 樓 車 道 行 政 大 樓 AB 棟 交 接 處 行 政 大 樓 與 南 瀛 大 樓 交 接 處 行 政 大 樓 與 世 紀 大 樓 交 接 處 共 35 處 D. 牆 壁 龜 裂, 須 重 新 油 漆 者 :16 處 E. 柱 子 受 損, 須 除 鏽 補 強 者 : 世 紀 大 樓 地 下 室 1 處 F. 石 頭 漆 隆 起 須 重 新 噴 漆 者 :2 處 (2) 處 理 情 形 : 1

7 A. 通 報 各 機 關 提 報 災 損 情 形, 派 員 現 勘 受 損 狀 況 並 於 受 損 處 張 貼 標 記 及 警 告 標 示, 並 拍 照 登 錄 列 管 B. 於 2 月 6 日 及 2 月 19 日 請 結 構 技 師 現 勘 受 損 嚴 重 處, 經 評 估 非 結 構 性 破 壞, 不 影 響 安 全 問 題 C. 依 採 購 法 第 10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辦 理 緊 急 採 購 中 (3) 經 費 : 總 計 搶 修 經 費 資 本 門 約 100 萬 元 經 常 門 約 40 萬 元, 合 計 140 萬 元, 提 報 本 府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動 用 災 害 準 備 金 二 人 事 處 地 震 後 啟 動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EAP, 進 行 員 工 受 災 調 查 及 派 員 慰 問 : 0206 震 災 發 生 後, 本 府 即 透 過 人 事 主 管 LINE 群 組 清 查 員 工 受 災 情 形, 並 轉 知 震 災 補 ( 協 ) 助 資 訊 及 停 止 上 班 登 記 相 關 規 定, 主 動 關 懷 慰 問 同 仁, 包 括 訪 視 房 屋 倒 塌 員 工 1 名 因 公 受 傷 員 工 1 名 協 助 申 請 停 止 上 班 登 記 1 名 轉 介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12 名 三 政 風 處 ( 一 ) 派 員 進 駐 0206 地 震 臺 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永 康 區 維 冠 金 龍 大 樓 災 區 0206 地 震 災 害 臺 南 市 政 府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 本 府 0206 地 震 臺 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後, 本 府 政 風 處 隨 即 輪 派 主 管 人 員 進 駐, 按 既 定 任 務 : 協 助 處 理 群 眾 陳 情 請 願 事 件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政 風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辦 理 ; 並 配 合 本 府 於 本 市 永 康 區 維 冠 大 樓 倒 塌 現 場 成 立 之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支 援 人 力 負 責 服 務 中 心 維 護 現 場 秩 序 安 撫 家 屬 民 眾 及 協 處 民 眾 反 映 需 求 等 事 項 本 府 政 風 處 自 2 月 9 日 至 2 月 13 日 止 輪 值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計 有 20 人 次 ( 二 ) 辦 理 0206 臺 南 震 災 罹 難 者 聯 合 奠 祭 暨 追 思 會 專 案 維 護 工 作, 針 對 中 央 地 方 官 員 及 各 界 團 體 等 重 要 貴 賓 蒞 臨 執 行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本 府 政 風 處 配 合 總 統 府 維 安 人 員 負 責 會 場 出 入 口 進 出 管 制 及 巡 查 等 工 作 事 項 ( 三 ) 主 動 協 助 0206 震 災 維 冠 金 龍 大 樓 倒 塌 相 關 調 卷 事 宜 : 0206 震 災 導 致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維 冠 金 龍 大 樓 倒 塌, 造 成 本 市 市 民 重 大 的 生 命 身 體 與 財 產 損 失,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刻 正 釐 清 維 冠 金 龍 大 樓 從 申 請 建 照 流 程 建 照 變 更 及 使 照 核 發 等 過 程 究 否 涉 弊 端, 建 商 及 建 築 師 有 無 涉 偷 工 減 料 等, 本 府 政 風 處 及 本 府 工 務 局 政 風 室 全 力 協 助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相 關 調 卷 事 宜, 以 維 本 市 市 民 權 益 四 法 制 處 ( 一 ) 緊 急 啟 動 假 扣 押 保 全 程 序 : 1. 第 1 次 假 扣 押 保 全 : 2

8 本 府 於 105 年 2 月 11 日 協 助 受 災 民 眾 莊 OO 等 5 人 向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 下 稱 臺 南 地 院 ) 聲 請 假 扣 押 裁 定, 債 務 人 包 括 林 明 輝 陳 盈 汝 林 桂 鈴 林 萬 成 林 鄭 金 枝 ( 起 造 人 維 冠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股 東 ) 建 築 師 張 魁 寶 鄭 進 貴 及 林 妙 崇 ( 營 造 商 大 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主 任 技 師 黃 厚 民 等 9 人 惟 因 林 萬 成 林 鄭 金 枝 林 妙 崇 黃 厚 民 等 人 已 死 亡, 且 臺 南 地 院 認 為 有 限 公 司 之 股 東 僅 就 出 資 額 負 責 ( 陳 盈 汝 林 桂 鈴 部 份 ), 故 僅 於 105 年 2 月 12 日 裁 准 就 林 明 輝 張 魁 寶 鄭 進 貴 等 3 人 財 產 在 新 臺 幣 ( 下 同 )3,000 萬 元 之 範 圍 內 為 假 扣 押 其 後 本 府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提 存 50 萬 元 擔 保 金 及 繳 付 執 行 費 24 萬 2,500 元 後, 完 成 假 扣 押 執 行 程 序 另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臺 南 分 會 ( 下 稱 法 扶 基 金 會 臺 南 分 會 ) 亦 代 理 2 位 受 災 民 眾 提 出 假 扣 押 聲 請, 假 扣 押 金 額 為 1,000 萬 元 2. 第 2 次 假 扣 押 保 全 : 本 府 再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代 理 受 災 民 眾 及 罹 難 者 家 屬 劉 OO 等 79 人 提 出 假 扣 押 裁 定 聲 請, 並 經 臺 南 地 院 裁 定 於 提 供 擔 保 金 452 萬 元 後, 得 對 林 明 輝 等 3 人 財 產 於 2 億 7,104 萬 元 範 圍 內 予 以 假 扣 押 嗣 於 105 年 2 月 21 日 同 樣 以 第 二 預 備 金 動 支 擔 保 金 452 萬 元 後, 完 成 併 案 假 扣 押 執 行 程 序 總 計 假 扣 押 金 額 為 3 億 1,104 萬 元 同 日 並 就 假 扣 押 執 行 費 216 萬 8,320 元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救 助 聲 請 狀, 業 經 臺 南 地 院 105 年 3 月 8 日 105 年 度 司 執 救 字 第 12 號 裁 定 准 予 訴 訟 救 助 又 本 府 另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向 臺 南 地 院 提 民 事 聲 請 變 更 提 存 物, 現 仍 審 理 中 3. 假 扣 押 執 行 標 的 - 財 產 及 所 得 : 林 明 輝 : 土 地 30 筆 ( 惟 均 已 遭 他 債 權 人 查 封 ) 鄭 進 貴 :1 筆 土 地 ( 本 市 南 區 ) 2 筆 建 物 ( 本 市 南 區 鹽 水 區 ) 及 1 輛 汽 車 張 魁 寶 :1 筆 土 地 1 筆 建 物 ( 均 位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 上 開 3 人 之 存 款 薪 資 股 票 營 利 所 得 及 保 管 箱 保 險 單 等 等 ( 二 ) 震 災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 1. 本 府 法 制 處 自 105 年 2 月 8 日 起 設 年 節 期 間 震 災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 ), 並 自 105 年 2 月 10 日 起 在 市 立 殯 儀 館 景 行 廳 設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窗 口, 皆 由 本 府 法 制 處 及 消 保 官 辦 公 室 同 仁 輪 值 另 法 扶 基 金 會 臺 南 分 會 亦 自 105 年 2 月 11 日 起 在 市 立 殯 儀 館 景 行 廳 設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窗 口 2. 於 105 年 2 月 11 日 拜 會 臺 南 律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及 法 扶 基 金 會 臺 南 分 會 分 會 長, 商 談 律 師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及 後 續 假 扣 押 訴 訟 等 相 關 合 作 事 宜 並 自 105 年 2 月 15 日 起 由 本 市 律 師 公 會 及 法 扶 基 金 會 臺 南 分 會 義 務 律 師 進 駐 本 府 法 制 處 辦 公 室 提 供 震 災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同 日 並 由 本 府 法 制 處 同 仁 進 駐 本 府 0206 震 災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3

9 3. 本 府 法 制 處 自 105 年 2 月 15 日 起 截 至 105 年 3 月 14 日 止, 於 本 府 震 災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法 律 服 務 案 件 計 173 件 ( 三 ) 訂 定 震 災 捐 款 專 戶 管 理 及 災 害 慰 問 金 發 放 規 定 : 1. 協 助 業 務 機 關 ( 社 會 局 ) 辦 理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O 二 O 六 地 震 災 害 捐 款 專 戶 設 置 管 理 及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之 法 制 作 業, 自 105 年 2 月 6 日 生 效, 該 要 點 規 範 捐 款 之 運 用 範 圍 計 有 生 活 扶 助 醫 療 救 助 子 女 教 育 生 活 及 身 心 重 建 災 後 建 築 重 建 災 民 法 律 扶 助 執 行 救 災 費 用 及 其 他 必 要 等 8 種 費 用, 完 備 震 災 捐 款 專 戶 之 管 理 及 監 督 作 業 2. 協 助 業 務 機 關 ( 社 會 局 ) 辦 理 訂 定 臺 南 市 O 二 O 六 地 震 災 害 慰 問 金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之 法 制 作 業, 自 105 年 2 月 6 日 生 效, 該 要 點 規 範 慰 問 金 之 發 放 金 額, 包 括 : 死 亡 慰 問 金 200 萬 元, 重 傷 慰 問 金 50 萬 元 輕 傷 慰 問 金 20 萬 元 及 受 災 戶 慰 問 金 10 萬 元 ; 另 對 於 慰 問 金 具 領 人 資 格 及 領 取 順 序 等 亦 有 統 一 之 規 定, 周 全 慰 問 金 發 放 之 作 業 ( 四 ) 團 體 訴 訟 : 1. 本 府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辦 公 室 於 105 年 2 月 19 日 提 報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協 請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消 基 會 ) 提 團 體 訴 訟 並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消 基 會 彙 報 105 年 辦 理 臺 南 維 冠 倒 塌 案 團 體 訴 訟 費 用 預 算 表 所 需 費 用 295 萬 元 2.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於 105 年 3 月 7 日 召 開 研 商 0206 臺 南 地 震 協 助 受 害 消 費 者 提 起 訴 訟 協 調 會 議 會 議 結 論 由 消 基 會 南 區 分 會 協 助 受 災 民 眾 提 團 體 訴 訟, 相 關 費 用 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五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一 )1999 話 務 中 心 業 務 : 1. 啟 動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因 應 0206 地 震 湧 入 大 量 進 線 電 話,1999 話 務 中 心 立 即 調 派 備 援 人 力 值 機 ; 錄 製 進 線 自 動 語 音 (IVR), 減 少 民 眾 線 上 等 候 時 間 ; 定 時 更 新 傷 患 名 單 供 民 眾 進 線 查 詢 ; 並 於 OPEN 1999 網 站 公 布 地 震 通 報 案 件 資 料 ; 此 外, 1999 配 合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定 時 匯 報 案 件 資 料, 以 利 統 計 分 析 與 決 策 話 務 中 心 受 理 地 震 相 關 案 件 統 計 : (1)1999 接 獲 災 害 相 關 通 報 及 諮 詢 電 話 共 計 6,437 通, 尤 以 地 震 當 日 (2 月 6 日 )2,068 通 為 最 多 (2) 諮 詢 類 電 話 最 多 者 係 詢 問 自 來 水 相 關 問 題 (58.4%), 其 次 為 物 資 捐 贈 諮 詢 (11%) 傷 患 名 單 查 詢 (8.2%) (3) 通 報 類 案 件 最 多 者 係 反 應 自 來 水 及 水 管 問 題 (53.3%), 其 次 為 建 築 物 毀 損 傾 倒 (16.4%) 電 力 問 題 (12.2%) 4

10 ( 二 )0206 震 災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 1. 臺 南 巿 政 府 因 應 震 災 由 應 變 搜 救 轉 換 為 復 原 機 制,2 月 14 日 於 永 華 市 政 中 心 一 樓 成 立 0206 震 災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共 有 市 府 社 會 局 民 政 局 都 發 局 等 11 個 局 處 國 稅 局 監 理 站 及 永 康 區 公 所 等 16 個 單 一 窗 口, 提 供 15 個 扶 助 面 向 22 項 服 務 內 容, 受 理 受 災 市 民 申 請 各 項 救 助 金 房 屋 租 金 補 助 換 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房 屋 車 輛 毀 損 之 稅 捐 減 免 等 攸 關 個 人 權 益 之 保 障, 並 設 有 法 律 諮 詢 後 續 法 律 扶 助 窗 口 協 助 受 災 戶 追 償 及 訴 訟 等 事 宜, 並 彙 編 臺 南 市 0206 地 震 災 害 補 ( 協 ) 助 事 項 一 覽 表 及 0206 震 災 問 答 集, 提 供 受 災 民 眾 最 快 速 最 貼 心 的 資 訊 2. 截 至 3 月 15 日 止 累 積 服 務 民 眾 共 3,768 位, 各 項 服 務 總 計 4,173 人 次 其 中 以 捐 款 事 項 最 多 共 1,726 人 次, 建 物 損 壞 評 估 第 二 共 669 人 次, 稅 捐 事 項 第 三 共 290 人 次 ( 三 )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 為 加 速 復 原 重 建 的 效 率, 由 市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組 成 跨 局 處 及 結 合 區 公 所 的 0206 震 災 復 原 重 建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研 議 各 種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方 案, 截 至 3 月 15 日 已 召 開 1 次 規 劃 會 議 及 4 次 正 式 會 議 ( 四 ) 資 訊 中 心 業 務 : 年 2 月 6 日 : 設 立 災 害 應 變 告 示 網 0206 地 震 專 區, 提 供 即 時 資 訊 0206 地 震 專 區 一 級 開 設 時 間 :105 年 2 月 6 日 上 午 04:56:32, 截 至 3 月 11 日 共 發 布 480 筆 資 料,749,064 點 閱 數 ( 不 包 含 至 首 頁 及 迎 賓 頁 ) 年 2 月 6 日 : 彙 整 公 開 0206 地 震 專 區 事 件 相 關 資 訊, 於 本 市 資 料 開 放 平 台 截 至 3 月 11 日 下 午 5 時 已 開 放 17 筆 資 料, 外 部 瀏 覽 次 數 5,605 次 下 載 次 數 3,334 次, 民 間 應 用 相 關 資 料 開 發 傷 患 名 單 查 詢 維 冠 大 樓 設 籍 名 單 查 詢 地 震 災 情 地 圖 臨 時 供 水 站 地 圖 等 資 訊 系 統 ( 搜 集 於 hackfoldr 內, 協 助 市 民 瞭 解 本 次 地 震 災 情 等 相 關 資 訊 (1)105 年 2 月 6 日 : 於 資 料 開 放 平 台 上 新 增 最 新 消 息 一 則, 提 供 當 下 網 路 上 已 傳 出 災 情 的 永 康 區 新 化 區 東 區 等 地 區 的 防 災 避 難 地 圖, 並 藉 由 我 在 臺 南 臉 書 粉 絲 專 頁 散 布 出 去, 讓 災 區 市 民 知 道 該 往 何 處 疏 散 (2)105 年 2 月 7 日 : 開 放 臨 時 供 水 站 資 料 並 製 作 地 圖, 讓 市 民 更 清 楚 瞭 解 取 水 點 位 置 所 在 並 搜 集 網 路 熱 心 網 友 提 供 自 家 水 源 或 盥 洗 場 所 等 資 訊 ( 搜 集 自 ptt) 並 製 作 地 圖 開 放, 發 揮 公 民 互 助 的 精 神 (3)105 年 2 月 7 日 : 同 步 資 料 開 放 平 台 之 地 震 事 件 及 1999 市 民 通 報 彙 整 資 料 集 與 觀 光 旅 遊 局 臺 南 各 飯 店 旅 宿 業 送 暖 列 表 於 民 間 地 震 災 情 系 統 地 圖, 截 至 3 月 11 日 瀏 覽 次 數 已 達 150,022 次 (4)105 年 2 月 10 日 : 與 民 間 社 群 合 作, 建 置 臺 南 震 災 供 水 地 圖 (http: 5

11 //water.olc.tw/), 建 立 民 間 與 政 府 協 力 之 開 放 應 用 服 務 年 2 月 6 日 : 我 在 臺 南 臉 書 粉 絲 專 頁, 截 至 3 月 11 日 總 計 發 布 35 則 消 息, 觸 及 用 戶 數 達 2,064,489 次 年 2 月 6 日 : 聯 繫 臺 哥 大 遠 傳 中 華 電 等 電 信 業 者 協 助 透 過 基 地 台 定 位 協 尋 失 蹤 者 所 在 位 置 年 2 月 13 日 -105 年 2 月 14 日 : 協 助 0206 震 災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電 腦 及 週 邊 設 備 安 裝 及 連 線 年 2 月 15 日 : 配 合 0206 震 災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成 立, 已 於 線 上 申 辦 系 統 新 增 地 震 受 災 戶 重 建 整 建 意 向 調 查 地 震 受 災 戶 租 金 補 貼 申 請 地 震 受 災 戶 租 屋 服 務 需 求 調 查 等 三 項 申 辦 業 務, 以 增 進 震 災 相 關 補 ( 協 ) 助 業 務 辦 理 的 效 率 六 勞 工 局 ( 一 ) 就 業 促 進 業 務 : 為 協 助 失 業 災 民 迅 速 就 業, 本 府 勞 工 局 向 中 央 爭 取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人 力 補 助 案 ( 計 畫 名 稱 0206 震 災 家 園 重 建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 1. 核 定 人 數 :352 人 2. 期 程 : 自 人 員 核 定 上 工 日 起 算 3 個 月 (105 年 3-6 月 ) 3. 工 時 及 待 遇 : 每 日 工 作 8 小 時, 每 月 最 多 工 作 22 天, 每 小 時 120 元 4. 上 工 人 數 : 第 1 批 51 人, 於 3 月 8 日 完 成 上 工 ; 第 2 批 約 190 人, 預 計 於 3 月 22 日 上 工 ( 二 ) 結 合 專 業 志 工 人 力 資 源, 協 助 震 災 弱 勢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進 行 房 屋 修 繕 : 105 年 2 月 15 日 勞 工 局 召 集 大 臺 南 總 工 會 勞 工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及 木 工 泥 水 電 氣 油 漆 金 屬 等 各 職 業 工 會 專 業 志 工, 啟 動 協 助 震 災 弱 勢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房 屋 修 繕 機 制 ;2 月 16 日 水 利 局 都 發 局 勞 工 局 與 各 工 會 專 業 志 工 至 玉 井 會 勘 震 災 弱 勢 低 收 入 戶,2 月 17 日 隨 即 由 水 利 局 開 口 契 約 廠 商 進 行 壞 損 房 屋 壁 面 及 樓 梯 拆 除, 後 續 由 電 氣 泥 水 金 屬 木 工 油 漆 鋁 製 等 職 業 工 會 共 同 接 力 進 行 修 繕, 於 3 月 15 日 完 成 房 屋 修 繕 工 作, 並 於 3 月 16 日 連 結 勞 工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志 工 協 助 進 行 環 境 清 潔 整 理 ; 同 時 也 進 行 關 廟 區 2 戶 弱 勢 低 收 入 戶 房 屋 修 繕 ( 三 ) 有 關 0206 地 震 罹 災 之 印 尼 籍 外 籍 勞 工 1 名, 後 續 處 理 事 宜 說 明 : 罹 災 者 身 分 由 現 場 外 勞 之 證 件 與 相 關 人 員 確 認, 後 續 處 理 事 宜, 由 權 責 機 關 移 民 署 勞 動 部 及 臺 北 印 尼 辦 事 處 辦 理 七 社 會 局 ( 一 ) 緊 急 搶 救 階 段 : 6

12 1. 設 置 緊 急 避 難 所 : 截 至 2 月 13 日 止, 各 區 公 所 共 計 開 設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7 處, 累 計 總 收 容 202 人 2. 設 置 安 置 收 容 所 : 截 至 2 月 13 日 止, 本 市 共 計 開 設 安 置 處 所 18 處, 累 計 總 安 置 110 人 3. 啟 動 個 案 服 務 : 自 105 年 2 月 6 日 起 派 駐 社 工 人 員 於 永 康 崑 山 里 活 動 中 心 現 場 收 容 中 心 各 大 醫 院 市 立 殯 儀 館 等 處 提 供 諮 詢 及 橫 向 連 結 服 務, 確 認 受 災 戶 名 冊, 即 時 掌 握 個 案 及 家 屬 需 求, 協 助 依 親 短 期 收 容 並 提 供 情 緒 支 持 等 心 理 撫 慰 服 務, 截 至 2 月 27 日 服 務 2,972 人 次 4. 設 置 捐 款 帳 戶, 並 啟 動 四 大 超 商 小 額 捐 款 及 三 大 行 動 支 付 等 多 元 捐 款 管 道 : (1) 設 置 捐 款 帳 戶 : 臺 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銀 行 : 臺 灣 銀 行 臺 南 分 行 ( 銀 行 代 碼 :004 分 行 代 碼 0093) 帳 戶 : 臺 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帳 號 : 備 註 事 項 : 指 定 0206 震 災 (2) 多 元 捐 款 管 道 : A. 現 場 捐 款 : 於 永 華 市 政 中 心 震 災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民 治 市 政 中 心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及 社 會 局, 皆 設 有 捐 款 服 務 窗 口, 由 專 人 負 責 收 款 並 給 據 B. 提 供 匯 款 ATM 轉 帳 網 路 銀 行 及 四 大 超 商 ( 統 一 超 商 OK 全 家 萊 爾 富 ) 代 收, 並 開 放 line 行 動 支 付 (line pay) PC PI 錢 包 支 付 寶 等 多 元 捐 款 方 式 C.ATM 轉 帳 網 路 銀 行 及 四 大 超 商 ( 統 一 超 商 OK 全 家 萊 爾 富 ), 及 line 行 動 支 付 (line pay) PC PI 錢 包 支 付 寶 等 捐 款 管 道 受 理 期 限 至 105 年 2 月 29 日 止 D. 本 次 強 震 捐 款 均 免 收 跨 行 手 續 費, 匯 款 之 後 如 需 索 取 捐 款 收 據 者, 可 將 相 關 捐 款 證 明 ( 詳 註 - 收 據 抬 頭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郵 寄 地 址 ) 傳 真 (06) 或 電 郵 至 tainansocial@gmail.com, 由 社 會 局 寄 送 收 據 及 謝 卡 E. 捐 款 徵 信 部 分 持 續 於 社 會 局 網 站 公 布 5. 受 災 民 眾 慰 訪 : 截 至 2 月 14 日 止, 前 往 殯 儀 館 醫 院 收 容 所 發 放 死 亡 慰 問 金 共 24 人, 計 2,400 萬 元 受 傷 慰 問 金 共 66 人, 計 660 萬 元 受 災 戶 慰 問 金 共 79 人, 計 790 萬 元, 合 計 3,850 萬 元 7

13 6. 捐 贈 物 資 管 理 : 震 災 期 間 社 會 局 成 立 物 資 管 理 組 負 責 管 理 收 受 各 界 捐 贈 物 資 再 予 轉 送 受 災 民 眾, 各 階 段 工 作 內 容 如 下 : (1) 緊 急 災 變 階 段 : A. 成 立 4 處 物 資 收 受 窗 口 : 於 2 月 6 日 起 於 災 防 辦 公 室 社 會 局 辦 公 室 崑 山 里 活 動 中 心 及 社 會 褔 利 綜 合 大 樓 等 四 處 地 點 由 專 人 負 責 物 資 收 受 及 媒 合 之 工 作, 工 作 人 員 及 志 工 計 176 人 次 B. 受 理 民 眾 物 資 捐 贈 : 專 人 負 責 民 生 物 資 醫 療 用 品 救 災 用 品 等 捐 贈 物 資 存 放 管 理 及 物 資 出 入 點 收 工 作, 自 105 年 2 月 6 日 至 2 月 14 日 共 計 1,353 筆 (2) 物 資 後 撤 及 盤 點 階 段 : A. 物 資 後 撤 :2 月 13 日 起 現 場 救 援 行 動 結 束, 大 批 物 資 需 後 撤 回 社 會 局, 動 員 工 作 人 員 計 30 人 次, 志 工 人 力 100 人 次, 連 結 貨 運 車 資 源, 將 物 資 運 送 至 本 市 無 障 礙 褔 利 之 家, 共 計 10 趟 次 B. 物 資 總 盤 點 :2 月 16 日 社 會 局 動 員 工 作 人 員 10 人 及 志 工 115 人 至 無 障 礙 之 家 進 行 物 資 分 類 及 盤 點, 將 物 資 分 類 為 日 常 民 生 物 資 衣 物 及 棉 被 食 物 及 飲 用 水 救 災 物 資 及 醫 療 物 資 等 五 大 類, 品 項 約 200 餘 項 ( 如 下 表 ): 品 項 存 量 ( 個 ) 品 項 存 量 ( 個 ) 一 般 民 生 物 資 ( 清 潔 用 品 等 ) 21,130 飲 料 泡 麵 乾 糧 等 8,877 暖 暖 包 ( 包 ) 50,349 醫 療 用 品 7,500 衣 物 ( 件 ) 8,486 救 災 用 品 5,949 電 池 ( 顆 ) 182,239 礦 泉 水 32,520 C. 開 立 物 資 捐 贈 收 據 : 依 據 受 理 民 眾 物 資 捐 贈 登 入 表, 一 一 致 電 捐 贈 者, 除 表 達 感 謝 外 並 詢 問 開 立 收 據 事 宜, 總 計 聯 繫 1,426 筆 (3) 災 後 物 資 發 送 階 段 : A. 持 續 受 理 災 民 物 資 申 請 :2 月 16 日 起 透 過 與 本 府 社 會 局 災 民 服 務 組 社 工 合 作, 設 本 市 社 會 褔 利 綜 合 大 樓 為 物 資 站, 提 供 相 關 物 資 清 冊, 由 社 工 人 員 評 估 災 民 需 求, 提 供 災 民 各 項 物 資 媒 合 計 42 人, 媒 合 物 資 計 336 筆, 同 時 持 續 受 理 民 眾 物 資 捐 贈 並 提 供 電 話 諮 詢 計 220 人 次 B. 建 立 災 後 物 資 服 務 清 單 : 災 民 陸 續 離 開 安 置 場 所, 增 加 桌 椅 床 具 熱 水 器 抽 油 煙 機 等 傢 俱 需 求, 協 助 建 立 有 意 提 供 物 資 之 廠 商 名 單 計 26 家, 透 過 災 民 服 務 組 社 工 人 員 成 功 媒 合 熱 水 器 22 臺 抽 油 煙 機 23 臺 單 人 床 18 床 雙 人 床 24 床 及 1 桌 椅 傢 俱 組 24 組, 各 8

14 項 資 源 媒 合 及 物 資 盤 點 工 作 持 續 進 行 中, 每 日 投 入 人 力 約 20 人 次 C. 物 資 搬 運 及 運 送 :2 月 16 日 起 受 理 災 民 服 務 組 社 工 物 資 申 請, 並 協 助 安 排 車 輛 運 送 相 關 物 資 至 殯 葬 管 理 所 追 思 會 會 場 各 家 庭 褔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50 趟 次, 投 入 工 作 人 力 約 150 人 次 7. 各 縣 市 社 工 支 援 聯 結 : (1) 調 派 府 內 社 工 人 力 : 0206 地 震 發 生 後, 迅 即 指 派 社 工 人 力 進 駐 崑 山 里 活 動 中 心 大 智 里 活 動 中 心 仁 德 區 公 所 歸 仁 區 公 所 及 醫 院 等 處 所 協 助 傷 者 就 醫 及 受 災 家 戶 庇 護 安 置 事 宜 ; 後 續 並 由 社 工 人 員 連 結 資 源 協 助 家 戶 各 項 復 原 工 作, 計 調 派 157 名 社 工 人 力 (2) 發 動 全 國 性 社 工 組 織 : 洽 請 中 華 民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發 動 社 工 人 力 支 援, 於 2 月 6 日 當 天 即 透 過 網 路 召 集 社 工 前 進 崑 山 活 動 中 心 協 助 物 資 搬 運 災 民 陪 伴 及 相 關 協 助 等 ; 救 災 後 期 全 力 支 援 殯 葬 管 理 所 慰 訪 罹 難 者 家 屬 及 協 助 喪 葬 事 宜, 計 支 援 1,500 人 次 中 華 民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並 編 製 0206 震 災 災 後 社 工 支 援 團 工 作 手 冊 及 社 工 支 援 團 隊 須 知 供 社 工 人 員 參 考 (3) 連 結 在 地 社 福 機 構 ( 團 體 ) 社 工 人 力 或 個 人, 主 動 參 與 慰 訪 受 災 家 戶 工 作 : 伊 甸 社 福 基 金 會 世 界 展 望 會 社 工 人 力 進 駐 新 樓 醫 院 成 大 醫 院 及 永 康 奇 美 醫 院 等 醫 療 機 構 服 務 台, 協 助 傷 者 後 續 醫 療 事 宜, 並 提 供 各 項 福 利 資 源, 計 支 援 99 人 次 ;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臺 南 市 北 區 分 事 務 所 及 南 區 分 事 務 所 調 派 社 工 團 隊 進 駐 崑 山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及 殯 葬 管 理 所, 計 支 援 40 人 次 (4) 聯 結 外 縣 市 政 府 社 工 人 力 : 屏 東 縣 高 雄 市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彰 化 縣 等 縣 市 政 府 均 調 派 社 工 團 隊 分 別 協 助 電 訪 慰 訪 及 成 大 醫 院 崑 山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及 殯 葬 管 理 所 等 災 民 陪 伴 及 福 利 諮 詢 提 供 等 服 務, 計 支 援 171 人 次 8. 志 工 管 理 : (1) 結 合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提 供 關 懷 支 持 餐 食 服 務, 自 105 年 2 月 6 日 至 3 月 14 日 止, 估 計 動 員 14,473 人 (2) 動 員 本 市 社 團 法 人 世 界 和 平 會 等 6 個 祥 和 小 隊 志 工 隊 及 社 團 法 人 臺 南 市 勞 工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共 計 115 位 志 工, 於 臺 南 市 無 障 礙 福 利 之 家 協 助 整 理 物 資 ( 二 )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 1. 捐 款 管 理 : 9

15 (1) 捐 款 金 額 : A.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24 時 止 捐 款 實 收 金 額 38 億 2,934 萬 9,308 元 B. 收 款 情 形 : 現 金 捐 款 約 2,800 筆 7,094 萬 4,990 元 支 票 捐 款 約 600 筆 2 億 2,832 萬 7,965 元 外 幣 捐 款 約 90 筆 折 合 新 臺 幣 618 萬 8,279 元 電 匯 捐 款 約 5 萬 餘 筆 28 億 3,626 萬 7,585 元 代 收 捐 款 38 萬 餘 筆 6 億 1,261 萬 8,825 元 海 外 捐 款 約 150 筆 折 合 新 臺 幣 7,500 萬 1,664 元 小 計 10 實 收 38 億 2,934 萬 9,308 元 (2)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二 六 地 震 災 害 捐 款 專 戶 設 置 管 理 及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府 社 團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3) 臺 南 市 政 府 二 六 地 震 災 害 捐 款 專 戶 管 理 及 監 督 委 員 會 第 一 屆 第 一 次 會 議 訂 於 105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點 假 永 華 市 政 中 心 6 樓 北 側 A 會 議 室 召 開 2. 受 災 民 眾 救 助 金 及 慰 問 金 發 放 : (1) 訂 定 臺 南 市 0206 地 震 災 害 慰 問 金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於 105 年 3 月 3 日 以 府 社 助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 另 依 臺 南 市 災 害 救 助 辦 法 辦 理 法 定 救 助 (2) 發 放 標 準 : 項 目 臺 南 市 政 府 ( 法 定 救 助 ) 衛 生 福 利 部 賑 災 基 金 會 臺 南 市 政 府 死 亡 救 助 每 人 20 萬 元 每 人 20 萬 元 每 人 60 萬 元 每 人 200 萬 元 失 蹤 救 助 每 人 20 萬 元 每 人 20 萬 元 每 人 60 萬 元 重 傷 救 助 每 人 10 萬 元 每 人 5 萬 元 每 人 10 萬 元 重 傷 : 每 人 50 萬 元 輕 傷 : 每 人 20 萬 元 受 災 戶 無 無 無 每 戶 10 萬 元 ( 二 擇 一 ) 1. 安 遷 賑 助 : 每 人 1 萬 元, 每 戶 以 5 口 每 人 2 萬 元 為 限, 每 案 最 高 5 ( 每 戶 以 5 口 萬 元 安 遷 救 助 為 限, 每 案 無 2. 租 屋 賑 助 : 每 人 每 最 高 10 萬 月 3,000 元, 每 戶 元 ) 以 戶 內 實 際 居 住 人 口 3 口 為 限, 賑 助 期 間 為 半 年 (3) 目 前 發 放 統 計 : A.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18 時, 慰 問 金 發 放 情 形 如 下 : a. 死 亡 慰 問 金 : (a) 全 額 發 放 共 83 人, 計 1 億 6,600 萬 元

16 (b) 部 份 發 放 共 10 人, 計 1,000 萬 元 b. 受 傷 慰 問 金 : 發 放 共 67 人, 計 670 萬 元 c. 受 災 慰 問 金 : 發 放 共 306 戶, 計 3,060 萬 元 B.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18 時, 法 定 救 助 金 發 放 情 形 如 下 : a. 死 亡 救 助 金 : 發 放 共 83 人, 計 1,650 萬 元 b. 安 遷 救 助 金 : 發 放 共 578 戶, 計 1,156 萬 元 (4) 另 刻 正 修 訂 慰 問 金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增 列 未 符 輕 重 傷 標 準, 但 為 501 名 傷 者 且 持 續 回 診 者, 核 發 3 萬 元 慰 問 金 3. 受 災 民 眾 醫 療 補 助 : (1) 擬 訂 臺 南 市 0 二 0 六 地 震 受 傷 者 醫 療 照 顧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 草 案 ) 要 點 (2) 提 供 受 災 民 眾 住 院 看 護 醫 療 費 用 及 相 關 耗 材 輔 具 之 補 助 4. 受 災 民 眾 輔 導 措 施, 一 戶 一 社 工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 規 劃 受 災 戶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依 受 災 戶 個 別 需 求 連 結 相 應 服 務 資 源, 包 含 居 住 媒 合 生 活 扶 助 心 理 諮 商 團 體 治 療 居 家 復 健 就 學 輔 導 職 業 重 建 等 各 式 服 務 以 專 案 管 理 方 式, 持 續 追 蹤 家 戶 生 活 復 原 情 形, 長 期 關 懷 持 續 陪 伴, 協 助 受 災 戶 順 利 回 歸 生 活 常 軌 5. 提 供 受 災 民 眾 輔 具 租 用 優 惠 : (1) 災 民 在 受 傷 療 養 或 復 健 期 間, 有 各 項 生 活 輔 具 需 求 時, 只 要 提 供 區 公 所 或 里 長 開 出 本 次 震 災 的 受 災 證 明, 或 專 案 社 工 或 本 府 社 會 局 各 委 託 方 案 所 提 出 轉 介 單, 便 可 以 向 社 會 局 委 託 伊 甸 基 金 會 承 辦 的 臺 南 市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申 請 生 活 輔 具 租 借 優 惠 服 務 (2) 服 務 內 容 : 免 費 提 供 一 般 輪 椅 拐 杖 類 助 行 器 便 盆 椅 洗 澡 椅 及 餐 板 等 簡 單 的 生 活 輔 具 ; 如 果 租 借 病 床 及 氣 墊 床 等 其 他 生 活 輔 具, 則 只 需 繳 納 保 證 金, 免 除 月 租 金 (3) 本 市 輔 具 中 心 對 本 次 震 災 災 民, 提 供 輔 具 評 估 及 輔 具 訓 練 等 服 務, 原 則 上 以 一 年 為 限, 倘 有 延 長 之 必 要, 需 經 社 會 局 專 案 評 估 後 可 再 予 以 延 長 6.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 為 使 遭 受 0206 地 震 災 害 之 民 眾, 能 早 日 重 回 生 活 秩 序, 擺 脫 因 地 震 所 造 成 生 理 及 心 理 的 壓 力, 擬 設 置 心 理 暨 生 理 重 建 中 心, 運 用 社 工 專 業 人 力, 訂 定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簡 稱 IFSP) 並 整 合 公 部 門 及 私 部 門 之 資 源, 解 決 民 眾 之 問 題, 業 已 擬 具 計 畫 報 請 中 央 核 定 中 7.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及 安 置 處 所 (1)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 共 計 7 處 11

17 區 別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開 設 / 撤 除 時 間 關 廟 區 關 廟 區 公 所 2/7,17:00 開 設 2/8,18:00 撤 除 永 康 區 崑 山 里 活 動 中 心 2/6,08:25 開 設 2/7,04:00 撤 除 東 區 大 智 里 活 動 中 心 2/6,05:49 開 設 2/6,17:30 撤 除 仁 德 區 仁 德 區 公 所 2/6,05:50 開 設 2/6,19:00 撤 除 新 化 區 新 化 區 公 所 3 樓 演 藝 廳 2/6,06:43 開 設 2/6,17:10 撤 除 新 市 區 新 市 區 公 所 3 樓 2/6,20:00 開 設 2/7,12:00 撤 除 山 上 區 新 莊 里 大 庄 活 動 中 心 2/6,05:30 開 設 2/8,12:00 撤 除 (2) 安 置 處 所 : 共 計 18 處 區 別 安 置 處 所 備 註 香 格 里 拉 飯 店 2/6,17:00 開 設 3/2,12:00 撤 除 立 多 商 旅 2/8,12:00 開 設 2/10,17:00 撤 除 永 康 區 中 信 桂 田 飯 店 2/8,08:20 開 設 2/8,12:00 撤 除 富 驛 時 尚 酒 店 2/8,12:00 開 設 3/9,12:00 撤 除 吉 村 飯 店 2/11,10:50 開 設 2/18,12:00 撤 除 南 台 別 院 2/6,17:30 開 設 3/4,12:00 撤 除 東 區 台 南 榮 民 之 家 2/6,05:30 開 設 3/9,17:00 撤 除 台 邦 商 旅 2/6,17:00 開 設 2/8,12:00 撤 除 長 榮 酒 店 2/8,12:00 開 設 3/2,12:00 撤 除 仁 德 區 嘉 南 療 養 院 2/6,16:00 開 設 3/7,18:00 撤 除 新 化 區 大 億 麗 緻 飯 店 2/6,17:30 開 設 2/14,12:00 撤 除 富 驛 時 尚 酒 店 新 市 區 迎 嘉 花 園 酒 店 ( 新 市 區 大 2/7,12:00 開 設 3/2,12:00 撤 除 營 里 133 號 ) 關 廟 區 關 廟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2/8,18:00 開 設 2/23,18:00 撤 除 關 廟 區 新 埔 里 辦 公 室 關 懷 據 點 2/6,08:00 開 設 2/7,08:00 撤 除 歸 仁 區 紅 瓦 厝 民 宿 ( 崙 頂 2 街 74 號 ) 2/6,14:00 開 設 2/6,17:30 撤 除 安 南 區 台 江 民 宿 2/6,08:00 開 設 2/11,17:00 撤 除 首 相 飯 店 ( 北 區 ) 2/7,08:00 開 設 2/14,12:00 撤 除 中 西 區 富 華 飯 店 2/11,08:00 開 設 2/14,12:00 撤 除 八 民 政 局 ( 一 )0206 震 災 應 變 處 置 作 為 : 1.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1)2 月 6 日 上 午 5 時 本 府 民 政 局 進 駐 市 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民 政 局 災 害 應 變 12

18 小 組, 同 時 於 永 康 維 冠 大 樓 災 區 設 置 家 屬 服 務 區, 受 理 民 眾 及 家 屬 報 案, 提 供 最 新 即 時 資 訊, 供 消 防 局 救 災 使 用 (2)2 月 6 日 上 午 7 時 30 分 以 維 冠 大 樓 設 籍 之 住 戶 資 料 及 清 册 比 對 工 務 局 提 供 住 戶 分 區 ( 棟 ) 圖 說, 建 立 維 冠 大 樓 ( 含 設 籍 / 未 設 籍 及 來 訪 人 員 ) 分 棟 名 冊, 同 時 了 解 住 戶 當 晚 居 住 情 形 (3)2 月 6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6 時 彙 整 各 區 辦 公 廳 舍 活 動 中 心 戶 政 事 務 所 等 公 有 建 物 公 立 殯 葬 設 施 與 骨 罈 震 落 之 災 情, 迅 速 掌 握 各 區 公 所 建 物 與 納 骨 堂 受 損 情 形, 以 為 必 要 之 緊 急 處 置 (4)2 月 9 日 上 午 8 時 本 府 民 政 局 於 永 康 維 冠 大 樓 災 區 成 立 市 政 府 聯 合 服 務 站, 由 消 防 局 都 市 發 展 局 社 會 局 教 育 局 及 永 康 區 公 所 進 駐, 協 助 現 場 事 務 處 理 及 家 屬 諮 詢 (5)2 月 10 日 下 午 5 時 彙 整 本 府 民 政 局 0206 地 震 民 眾 問 答 集 2. 建 置 永 康 維 冠 大 樓 住 戶 資 料 : (1)2 月 6 日 上 午 7 時 30 分 依 戶 政 設 籍 之 戶 籍 資 料 及 家 屬 服 務 區 民 眾 報 案 的 訊 息 建 置 住 戶 資 料, 以 確 認 住 戶 人 數 (2)2 月 6 日 電 話 聯 繫 受 災 戶 或 家 屬 以 及 可 聯 繫 的 關 係 人, 確 認 各 棟 住 戶 居 住 資 訊, 即 時 更 新 住 戶 資 料 (3)2 月 6 日 下 午 5 時 22 分 協 請 中 華 電 信 提 供 維 冠 大 樓 住 戶 手 機 電 話, 並 於 同 日 完 成 電 話 查 詢 ;2 月 6 日 下 午 9 時 40 分 協 請 臺 灣 大 哥 大 及 遠 傳 電 信 公 司 查 詢 維 冠 大 樓 住 戶 手 機 電 話 ; 臺 灣 大 哥 大 於 2 月 7 日 凌 晨 完 成 名 單 定 位 電 話 查 詢 並 協 助 聯 絡 當 事 人 ; 遠 傳 電 信 公 司 於 2 月 7 日 下 午 完 成 電 話 查 詢 及 定 位 本 府 民 政 局 逐 一 電 話 查 詢, 以 確 認 住 戶 居 住 狀 況 (4) 即 時 依 救 災 搜 尋 情 形, 比 對 勾 稽 住 戶 現 況, 持 續 更 新 提 供 最 新 資 料 予 消 防 局 救 災 使 用 (5) 比 對 衛 生 局 受 傷 就 醫 資 料 及 社 會 局 訪 視 資 料, 更 新 維 冠 住 戶 情 形 (6) 永 康 區 維 冠 大 樓 設 籍 戶 數 計 99 戶, 設 籍 人 數 計 261 人 未 設 籍 人 數 計 141 人, 當 天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計 有 105 件 3. 永 康 維 冠 大 樓 待 指 認 大 體 之 處 置 : (1)2 月 10 日 下 午 12 時 建 置 雲 端 系 統 資 料, 即 時 將 殯 館 所 提 供 的 待 指 認 大 體 特 徵 資 料 及 相 片 彙 整 後, 上 傳 雲 端 資 料 庫, 供 南 北 兩 側 等 候 區 家 屬 指 認 (2) 為 避 免 家 屬 二 度 傷 害 及 情 緒 無 法 控 制, 公 布 待 指 認 大 體 文 字 特 徵 ( 性 別 穿 著 身 體 特 徵 等 ) 供 家 屬 初 步 確 認 後, 始 提 供 相 片 指 認, 並 請 社 工 師 心 理 師 或 慈 善 團 體 陪 同, 給 予 深 度 的 精 神 支 持 (3) 待 指 認 大 體 經 家 屬 指 認 確 定 或 家 屬 有 疑 惑 者, 即 安 排 交 通 接 駁 專 車 載 13

19 至 殯 館 所 進 行 確 認 (4)2 月 13 日 上 午 10 時 30 分 提 供 刑 事 鑑 定 組 待 指 認 大 體 資 料, 以 供 比 對 DNA 確 認 罹 難 者 身 分 4. 建 置 罹 難 者 清 冊 : (1) 即 時 依 據 殯 館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建 置 大 體 清 冊, 以 供 家 屬 或 民 眾 查 詢 (2) 後 續 提 供 勞 保 局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國 稅 局 稅 務 局 等 機 關 有 關 罹 難 者 資 料, 俾 利 辦 理 後 續 之 服 務 (3)0206 震 災 罹 難 者 計 共 117 人 ( 含 歸 仁 地 區 2 人 ), 經 統 計 資 料 如 下 : A. 設 籍 本 市 計 93 人 ; 非 設 籍 本 市 計 24 人 B. 男 生 罹 難 者 計 63 人 ; 女 生 罹 難 者 計 54 人 C. 未 滿 20 歲 罹 難 者 計 37 人 震 災 疏 散 撤 離 人 數 計 共 582 人 : (1) 山 上 區 撤 離 人 數 計 6 人 (2) 仁 德 區 撤 離 人 數 計 46 人 (3) 歸 仁 區 撤 離 人 數 計 36 人 (4) 東 區 撤 離 人 數 計 113 人 (5) 新 化 區 撤 離 人 數 計 8 人 (6) 安 南 區 撤 離 人 數 計 17 人 (7) 關 廟 區 撤 離 人 數 計 4 人 (8) 左 鎮 區 撤 離 人 數 計 1 人 (9) 永 康 區 撤 離 人 數 計 266 人 (10) 中 西 區 撤 離 人 數 計 78 人 (11) 玉 井 區 撤 離 人 數 計 6 人 6. 其 他 措 施 : (1)2 月 8 日 下 午 4 時 本 府 民 政 局 會 同 工 務 局 警 察 局 完 成 正 北 一 路 堆 置 場 現 場 貨 櫃 屋 監 視 器 及 照 明 燈 架 設, 並 有 國 軍 兵 力 及 警 察 鑑 識 人 員 進 駐 約 30 人 (2)2 月 11 日 中 午 12 時 40 分 日 本 提 供 汲 水 袋 (3,600 只 ) 協 助 分 配 缺 水 的 10 個 區 公 所 (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安 平 區 永 康 區 山 上 區 大 內 區 歸 仁 區 仁 德 區 善 化 區 ), 及 第 一 批 防 潮 布 40 只 先 行 分 配 東 區 及 永 康 區, 並 即 時 通 知 區 公 所 派 員 前 往 永 華 市 政 中 心 領 取, 於 當 日 下 午 5 時 28 分 全 數 領 畢 ( 另 永 康 區 防 潮 布 再 送 至 前 進 指 揮 所 使 用 ) (3)2 月 14 日 上 午 8 時 本 府 民 政 局 進 駐 市 府 0206 震 災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服 務 Q&A, 俾 利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彙 整, 協 助 災 民 諮 詢 ( 二 ) 本 市 各 區 建 物 損 壞 及 後 續 因 應 措 施 ( 區 公 所 辦 公 廳 舍 活 動 中 心 公 立 殯 葬 設 施 及 宗 教 團 體 建 物 ): 14

20 1. 區 公 所 辦 公 廳 舍 活 動 中 心 (1) 災 害 當 天 緊 急 處 置 作 為 : A. 災 害 情 形 調 查 : 於 105 年 2 月 6 日 第 一 時 間 通 報 各 區 公 所 針 對 轄 內 之 公 有 建 築 物 進 行 損 害 情 形 調 查 B. 災 害 控 制 : 請 各 區 公 所 針 對 有 立 即 性 危 險 之 公 有 建 築 物 先 行 施 作 安 全 警 示 措 施 人 員 疏 散 及 遷 移 ( 山 上 區 公 所 當 日 緊 急 遷 移 至 清 潔 隊 ; 南 化 區 公 所 當 日 緊 急 遷 移 至 老 人 文 康 中 心 ) C. 災 損 評 估 : 請 各 區 公 所 儘 速 針 對 有 安 全 性 疑 虞 之 公 有 建 築 物 完 成 初 步 評 估 (2) 災 後 處 置 作 為 : A. 持 續 追 蹤 各 區 公 所 災 後 復 建 情 形 B. 自 主 辦 理 災 害 現 地 會 勘 : 依 據 各 區 提 報 之 初 評 資 料, 逐 案 會 同 區 公 所 人 員 辦 理 現 地 勘 查, 協 助 評 估 後 續 復 建 之 方 案 C.3 月 10 日 配 合 營 建 署 至 各 復 建 計 畫 地 點 現 場 會 勘 (3) 災 後 復 建 計 畫 : A. 公 有 建 築 物 ( 區 公 所 辦 公 廳 舍 及 里 活 動 中 心 ) 興 建 工 程 3 案, 復 建 計 畫 申 請 經 費 計 約 1 億 894 萬 7,000 元 B. 其 餘 復 建 計 畫 申 請 共 計 19 案, 復 建 計 畫 申 請 經 費 計 約 3,422 萬 2,000 元 C. 綜 上, 合 計 申 請 計 畫 為 22 案, 預 計 申 請 經 費 約 1 億 4,316 萬 9,000 元 (4) 災 後 復 建 經 費 來 源 : A. 緊 急 搶 修 經 費 : 由 公 所 自 有 預 算 或 搶 險 搶 修 經 費 先 行 辦 理 ( 那 拔 羊 林 里 活 動 中 心 經 評 估, 因 損 壞 情 形 嚴 重, 有 立 即 危 險 性, 已 由 區 公 所 完 成 拆 除 ); 如 經 費 不 足, 則 向 市 府 提 報 災 害 準 備 金 需 求 或 專 案 申 請 補 助 B. 災 後 復 建 經 費 : 協 助 各 區 公 所 至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及 執 行 資 訊 系 統 提 報 復 建 計 畫, 申 請 中 央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補 助 復 建 經 費 共 計 1 億 4,316 萬 9,000 元 2. 公 立 殯 葬 設 施 復 建 規 劃 : (1) 派 員 分 赴 實 地 瞭 解 各 區 納 骨 塔 損 壞 情 形, 提 供 實 務 經 驗 協 助 各 區 規 劃 復 建 工 作 (2 月 6 日 -2 月 15 日 ) (2) 調 查 殯 葬 設 施 計 有 17 區 22 處 公 立 殯 葬 設 施 受 損, 包 括 20 座 納 骨 塔 及 2 處 公 墓 涼 亭 損 壞, 分 析 如 下 : A. 建 築 物 損 壞 : 計 有 山 上 白 河 南 化 永 康 仁 德 歸 仁 將 軍 六 甲 關 廟 後 壁 大 內 安 南 區 ( 青 草 崙 ) 等 12 座 納 骨 塔 及 左 鎮 2 15

21 處 公 墓 涼 亭 損 壞 B. 骨 灰 骸 罐 損 壞 : 計 有 山 上 白 河 安 定 南 化 永 康 仁 德 歸 仁 新 市 新 化 將 軍 六 甲 新 營 福 園 等 12 座 納 骨 塔 682 個 骨 灰 骸 罐 破 損 C. 納 骨 櫃 體 損 壞 : 計 有 山 上 白 河 安 定 南 化 永 康 仁 德 歸 仁 新 市 新 化 將 軍 六 甲 官 田 關 廟 新 營 福 園 等 14 座 納 骨 櫃 體 損 壞 (3) 彙 整 全 市 各 區 公 立 納 骨 塔 復 建 經 費 如 下 (2 月 15 日 -2 月 29 日 ): A. 建 築 物 修 繕 部 分 :1,408 萬 4,000 元 B. 櫃 體 移 位 及 櫃 門 修 繕 部 分 :1,576 萬 4,640 元 (4) 處 理 櫃 位 骨 灰 安 置 (2 月 6 日 -3 月 1 日 ): A. 督 導 各 區 公 所 對 於 骨 灰 罐 破 損 者 逐 一 確 實 通 知 家 屬, 並 拍 照 存 證, 協 助 家 屬 緊 急 安 置 事 宜 B. 出 席 各 區 先 人 骨 灰 安 置 說 明 會, 與 居 民 面 對 面 座 談, 瞭 解 他 們 對 先 人 骨 灰 罈 破 損 處 置 意 見, 再 提 供 適 切 的 幫 助 C. 輔 導 各 區 舉 辦 法 會 重 新 安 置 先 人 骨 灰 ( 骸 ) D. 規 劃 安 南 區 青 草 崙 公 墓 擇 選 適 當 地 點 辦 理 無 主 先 人 骨 灰 灑 葬 事 宜 (5)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2 月 29 日 -3 月 10 日 ): 提 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災 後 復 建 經 費 共 5 處 殯 葬 設 施 計 1,338 萬 9,000 元 3 月 10 日 會 同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現 勘 3. 迅 速 調 查 宗 教 團 體 建 物 受 損 情 形 : (1) 於 地 震 發 生 後 迅 速 調 查 了 解 轄 區 宗 教 團 體 災 損 狀 況, 經 統 計 共 58 處 廟 宇 建 物 受 損, 協 助 循 程 序 及 相 關 規 定 續 處 (2) 修 復 本 府 民 政 局 經 管 之 建 物 : 民 政 局 經 管 之 安 平 228 公 園 頂 端 圓 盤 下 方 水 泥 圓 球 掉 落 5 顆 新 化 忠 烈 祠 建 物 梁 柱 及 牆 壁 多 處 龜 裂, 除 先 做 安 全 防 護 外, 已 洽 商 進 行 修 復 ( 三 ) 罹 難 者 家 庭 治 喪 關 懷 協 助 : 年 2 月 6 日 殯 管 所 於 上 午 7 時 派 員 至 災 區 現 場 了 解 災 情, 上 午 8 時 於 南 區 殯 儀 館 緊 急 成 立 應 變 小 組, 依 應 變 計 畫 進 行 任 務 編 組 ( 資 料 處 理 組 遺 體 管 理 及 洗 化 組 家 屬 輔 導 組 遺 體 火 化 組 骨 灰 存 放 組 及 後 勤 支 援 組 等 ) 分 工, 以 因 應 大 量 罹 難 者 遺 體 陸 續 進 館 之 處 置 2. 另 為 解 決 遺 體 冰 存 空 間 不 足, 於 館 內 光 德 廳 崇 德 廳 設 置 移 動 獨 立 式 遺 體 冰 存 專 區, 長 榮 海 運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捐 贈 大 型 冷 凍 貨 櫃 3 台 供 罹 難 者 遺 體 冰 存, 景 行 廳 搭 設 追 思 靈 堂 為 震 災 罹 難 者 豎 靈 提 供 家 屬 祭 拜, 警 察 局 刑 事 鑑 識 組 及 地 檢 署 法 醫 於 崇 德 廳 設 置 家 屬 指 認 區, 供 罹 難 者 家 屬 儘 速 完 成 認 領 遺 體 16

22 3. 藉 由 應 變 小 組 各 組 分 工 努 力 及 本 市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與 中 華 民 國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等 等 團 體 與 善 心 人 士 慷 慨 協 助 下, 妥 善 圓 滿 處 置 震 災 大 量 罹 難 者 遺 體 冰 存 修 復 入 殮 火 化 裝 罐 及 骨 罐 進 塔 以 及 骨 灰 植 存 等 殮 葬 事 宜 4. 市 府 社 會 局 社 工 師 中 華 民 國 社 工 師 全 聯 會 衛 生 局 衛 福 部 嘉 南 療 養 院 職 能 治 療 師 公 會 慈 濟 功 德 會 等 公 部 門 及 民 間 單 位 人 力 與 資 源, 陸 續 進 駐 南 區 殯 儀 館 提 供 罹 難 者 家 屬 專 業 諮 商 輔 導 及 關 懷 協 助, 以 有 效 撫 慰 罹 難 家 屬 心 靈 創 痛, 分 擔 家 屬 處 理 罹 難 親 屬 喪 葬 事 宜 5.2 月 12 日 辦 理 頭 七 超 薦 法 會 2 月 19 日 辦 理 二 七 法 會 2 月 21 日 舉 行 現 場 引 魂 儀 式 2 月 25 日 辦 理 道 教 儀 式 超 渡 圓 滿 法 會 2 月 26 日 辦 理 佛 教 儀 式 超 渡 圓 滿 法 會 與 除 靈 儀 式,2 月 27 至 29 日 期 間 提 供 罹 難 者 骨 罐 進 塔 接 送 服 務 在 追 思 靈 堂 豎 靈 期 間, 除 公 辦 各 項 法 會 及 儀 程 外, 各 界 宗 教 團 體 亦 自 發 性 為 罹 難 者 誦 經 ( 禱 告 ) 助 唸 及 捐 助 大 型 法 會 活 動, 以 對 罹 難 者 表 尊 重 與 祝 福 6. 分 別 於 105 年 2 月 10 日 2 月 15 日 舉 行 震 災 罹 難 者 治 喪 說 明 會, 為 妥 善 處 理 本 次 震 災 罹 難 者 遺 體, 由 公 部 門 全 程 辦 理 殮 葬 事 宜 者, 使 用 本 市 公 立 殯 儀 館 火 化 場 各 區 公 立 納 骨 塔 未 禁 葬 之 公 墓 植 存 等 各 項 設 施, 均 免 收 規 費, 盡 可 能 滿 足 每 位 家 屬 喪 葬 需 求, 目 前 僅 剩 印 尼 籍 女 子 (ELLYSABET SAMI) 遺 體 尚 冰 存 於 南 區 殯 儀 館, 經 與 印 尼 代 表 處 協 調 討 論 後, 由 家 屬 授 權 由 印 尼 代 表 處 代 處 理 喪 葬 事 宜, 目 前 俟 地 檢 署 完 成 DNA 檢 驗 報 告 後 即 可 開 立 相 驗 證 明 書, 屆 時 印 尼 代 表 處 即 可 代 辦 後 續 喪 葬 事 宜 ( 四 ) 戶 政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暨 協 助 災 民 申 辦 戶 籍 資 料 : 1.2 月 6 日 列 印 永 康 區 維 冠 大 樓 設 籍 災 民 相 關 戶 籍 資 料 與 名 冊, 計 門 牌 編 釘 總 數 為 120 筆, 設 籍 總 戶 數 為 99 戶, 人 口 數 260 人 男 128 人 女 132 人 提 供 現 場 指 揮 中 心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永 康 區 公 所 作 為 搜 救 災 民 依 據 2. 由 於 維 冠 大 樓 整 棟 倒 塌, 災 民 無 法 進 入 其 屋 內 拿 取 任 何 物 品 及 證 件, 又 適 逢 年 假 期 間, 為 讓 災 民 於 假 期 間 處 理 任 何 事 物, 位 屬 災 區 永 康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於 2 月 7 日 年 初 一 上 年 11 時 30 分 開 始 受 理 補 發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死 亡 登 記 等 計 從 2 月 7 日 起 至 14 日 共 8 天, 於 年 假 期 間 受 理 補 發 國 民 身 分 證 89 件 戶 口 名 簿 53 件 戶 籍 謄 本 90 件 死 亡 登 記 23 件 影 像 檔 光 碟 3 件 代 申 請 健 保 卡 補 發 60 件, 總 受 理 災 民 數 135 人, 合 計 件 數 318 件 該 所 同 仁 計 值 班 人 數 31 人 次, 並 就 輕 重 傷 住 院 災 民, 辦 理 到 院 服 務 3. 隨 著 災 區 受 難 災 民 大 體 陸 續 挖 掘 尋 獲, 並 送 至 南 區 殯 葬 管 理 所, 考 量 地 緣 性, 讓 受 災 戶 更 便 利 申 辦 各 項 戶 籍 案 件, 於 年 假 期 間 2 月 13 日 至 14 日 計 2 天, 再 請 南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開 辦 受 理, 計 受 理 戶 口 名 簿 2 件 戶 籍 17

23 謄 本 13 件 死 亡 登 記 19 件 影 像 檔 光 碟 6 件 總 受 理 災 民 數 11 人, 合 計 件 數 40 件 該 所 同 仁 計 值 班 人 數 16 人 次 4. 上 述 永 康 區 南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除 受 理 災 民 申 辦 戶 籍 案 件 外, 同 時 亦 協 查 東 區 受 災 戶 名 單 地 震 傷 患 名 單 有 家 屬 認 領 大 體 清 冊, 並 就 設 籍 於 新 北 市 澎 湖 縣 災 民 先 行 收 件 處 理 年 假 期 間 該 2 縣 市 戶 政 系 統 未 開 啓 且 災 民 申 辦 任 何 戶 籍 案 件, 全 部 免 收 規 費 5. 內 政 部 亦 通 知 災 民 申 請 補 換 發 自 然 人 憑 證 也 免 收 費 用, 計 永 康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4 件 歸 仁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2 件, 共 6 件 6. 為 便 利 本 府 法 制 單 位 辦 理 假 扣 押 訴 訟 等 案 件, 查 詢 提 供 該 棟 大 樓 起 造 人 建 築 師 工 地 主 任 等 相 關 人 員 戶 籍 資 料 供 參 7. 於 0206 震 災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設 民 政 戶 政 窗 口, 置 專 責 人 員 1 名, 逐 日 由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派 員 輪 值, 協 助 災 民 處 理 申 辦 各 項 戶 籍 事 務 從 2 月 15 日 起 至 3 月 11 日 止, 受 理 總 件 數 含 非 災 民 158 件, 受 理 災 民 數 78 件, 免 費 核 發 戶 籍 謄 本 708 份, 電 話 諮 詢 247 件 另 市 府 法 制 處 申 辦 戶 籍 資 料 74 份 資 料 查 對 3 件 服 務 中 心 資 料 比 對 108 筆 ( 五 ) 積 極 救 災 與 關 心 役 男 服 役 : 1. 聯 絡 國 軍 主 動 投 入 救 災 : 自 2 月 6 日 清 晨 地 震 發 生 時 起, 國 軍 即 積 極 主 動 投 入 救 災, 配 合 支 援 災 區 搶 救 任 務 開 設 醫 療 站 消 毒 防 疫 等 工 作, 至 2 月 14 日 止 國 軍 第 四 作 戰 區 總 計 投 入 兵 力 5,776 人 次 ( 含 跨 區 支 援 504 人 次 ), 發 電 機 生 命 探 測 器 偵 蒐 球 等 各 類 車 機 25 類 1,228 輛 2. 關 心 災 區 役 男 服 役 : 積 極 報 請 中 央 關 心 本 市 災 區 役 男 服 役 權 益, 建 議 比 照 新 北 市 八 仙 火 燒 意 外 案, 讓 已 服 役 役 男 申 請 提 早 退 伍 未 入 營 役 男 得 申 請 服 補 充 兵 已 獲 內 政 部 2 月 19 日 內 授 役 徵 字 第 號 函 及 國 防 部 資 源 規 劃 司 2 月 15 日 國 資 人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配 合 辦 理 ( 六 ) 協 助 宗 教 團 體 進 行 捐 款 及 進 行 祈 福 關 懷 活 動 : 1. 彙 整 宗 教 團 體 捐 款 情 形, 並 協 助 有 意 願 之 團 體 進 行 捐 款 2. 針 對 不 願 公 開 之 寺 廟, 會 同 社 會 局 專 案 協 助 受 理 捐 款 3. 協 助 及 安 排 宗 教 團 體 進 行 祈 福 及 關 懷 活 動 (1) 協 助 各 宗 教 團 體 至 災 區 現 場 及 市 立 殯 儀 館 助 念 辦 理 法 會 追 思 音 樂 會 家 屬 關 懷 等 活 動, 讓 逝 者 安 息 並 撫 慰 家 屬 (2) 連 繫 及 安 排 各 宗 教 團 體 參 與 227 追 思 會 暨 聯 合 公 祭 活 動, 共 出 席 約 1,000 人, 並 有 11 宗 教 領 袖 獻 上 祝 福 安 慰 0206 地 震 災 害 所 致 本 市 區 公 所 辦 公 廳 舍 活 動 中 心 新 建 及 損 壞 復 建 工 程 一 覽 表 項 次 復 建 工 程 計 畫 ( 新 建 ) 預 估 經 費 備 註 1 山 上 區 辦 公 大 樓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40,225,000 新 建 2 南 化 區 公 所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56,032,000 新 建 3 新 化 區 那 拔 里 那 拔 羊 林 活 動 中 心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12,690,000 新 建 18

24 4 七 股 區 公 所 辦 公 廳 舍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3,840,000 5 大 內 區 公 所 耐 震 補 強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2,500,000 6 山 上 區 玉 峯 里 活 動 中 心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442,000 7 七 股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0206 地 震 建 物 柱 體 災 損 復 建 工 程 600,000 8 仁 德 區 里 活 動 中 心 等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300,000 9 仁 德 區 區 公 所 辦 公 大 樓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152, 北 區 公 園 里 活 動 中 心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240, 北 區 成 功 里 活 動 中 心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800, 北 區 新 勝 里 活 動 中 心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2,052, 左 鎮 區 公 所 辦 公 廳 舍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4,500, 永 康 區 西 橋 里 活 動 中 心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2,600, 安 南 區 海 西 里 活 動 中 心 災 害 復 健 工 程 400, 安 南 區 鳳 凰 里 活 動 中 心 災 害 復 健 工 程 600, 官 田 區 公 所 辦 公 廳 舍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7,525, 南 化 區 北 寮 里 活 動 中 心 災 害 建 工 程 412, 龍 崎 區 石 嘈 里 里 民 活 動 中 心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4,525, 龍 崎 區 崎 頂 里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1,730, 龍 崎 區 楠 坑 里 集 會 所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504, 鹽 水 區 公 所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500,000 合 計 143,169,000 19

25 20

26 貳 財 經 部 門 一 財 政 處 ( 一 )0206 地 震 發 生 時 處 置 作 為 : 1. 資 金 調 撥 :2 月 6 日 協 調 臺 灣 銀 行 年 假 期 間 開 放 公 庫 緊 急 提 款, 供 市 府 救 災 之 用 2. 捐 款 協 助 :2 月 6 日 主 動 聯 繫 臺 灣 銀 行 開 放 ATM 網 際 網 路 等 多 元 捐 款 通 路 及 協 助 海 外 捐 款 處 理 2 月 8 日 協 助 社 會 局 透 過 臺 灣 銀 行 網 路 銀 行 即 時 掌 握 捐 款 情 形 及 捐 款 金 額 統 計 2 月 10 日 提 供 金 庫 協 助 社 會 局 保 管 捐 款 3. 災 民 服 務 :2 月 10 日 協 調 財 團 法 人 地 震 保 險 基 金 進 駐 災 區, 即 時 提 供 災 害 保 險 理 賠 服 務 ( 二 )0206 震 災 金 融 協 助 措 施 : 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2 月 15 日 邀 集 本 府 及 金 融 機 構 召 開 0206 震 災 金 融 協 助 措 施 會 議, 協 助 受 災 戶 向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各 項 金 融 資 料 憑 證 之 補 發 掛 失 及 變 更 等, 免 收 手 續 費 ; 另 針 對 個 人 受 災 戶 的 房 屋 信 用 卡 及 現 金 卡 等 既 有 貸 款, 本 息 可 展 延 6 個 月 至 5 年 及 展 延 期 間 利 息 減 碼 等 優 惠 2. 本 府 於 2 月 16 日 行 政 院 召 開 之 0206 震 災 重 建 協 調 小 組 會 議, 建 議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協 調 金 融 機 構 協 助 借 款 人 已 死 亡 且 抵 押 物 滅 失 的 受 災 戶 能 免 除 房 貸 負 擔, 業 於 3 月 4 日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召 開 之 研 商 0206 震 災 金 融 機 構 有 關 承 受 之 協 助 措 施 會 議 中 決 議, 借 款 人 死 亡 無 配 偶 ( 或 配 偶 已 死 亡 ) 且 第 一 順 位 繼 承 人 均 為 未 成 年 子 女, 其 自 用 住 宅 房 屋 已 滅 失 者, 可 由 銀 行 承 受 抵 押 物 不 動 產 後, 不 再 追 償 既 有 房 貸, 倘 非 同 時 符 合 前 揭 條 件 者, 仍 請 金 融 機 構 基 於 協 助 受 災 戶 立 場, 衡 酌 其 貸 款 情 形 予 以 考 量 3. 由 本 府 財 政 處 財 團 法 人 地 震 保 險 基 金 銀 行 公 會 代 表 臺 灣 銀 行 進 駐 台 南 市 0206 震 災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協 助 受 災 戶 保 險 理 賠 貸 款 諮 詢 及 向 銀 行 公 會 壽 險 公 會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等 單 位 查 詢 受 災 戶 本 人 親 屬 之 銀 行 存 ( 放 ) 款 保 險 股 票 及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截 至 3 月 11 日 止 計 服 務 231 人 次 二 稅 務 局 ( 一 ) 緊 急 應 變 作 為 : 1.2 月 6 日 派 員 現 場 勘 查 房 屋 毀 損 情 形, 以 提 供 後 續 申 請 減 稅 之 必 要 協 助 於 網 站 建 置 災 損 專 區 一 級 主 管 24 小 時 輪 值 進 駐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發 佈 災 損 稅 捐 減 免 新 聞 稿 2.2 月 8 日 重 啟 稅 務 主 機, 供 查 調 稅 籍 資 料 製 作 0206 震 災 稅 捐 減 免 簡 要 21

27 Q&A, 提 供 市 府 1999 專 線 及 前 進 指 揮 所 輪 值 人 員 答 覆 參 用 3.2 月 日 配 合 市 府 向 臺 南 地 院 提 起 假 扣 押, 查 調 林 明 輝 等 所 得 財 產 資 料 4. 自 2 月 15 日 起 協 調 南 區 國 稅 局 共 同 進 駐 3 處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主 動 協 助 民 眾 辦 理 地 方 稅 ( 房 屋 稅 牌 照 稅 地 價 稅 娛 樂 稅 ) 及 國 稅 ( 所 得 稅 營 業 稅 貨 物 稅 菸 酒 稅 ) 等 災 損 稅 捐 減 免 事 項, 並 發 布 新 聞 稿 公 告 周 知 (1)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0206 震 災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計 受 理 285 件 稅 捐 減 免 聯 合 申 請 案 (2)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震 災 第 二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 永 康 區 公 所 ) 計 受 理 40 件 稅 捐 減 免 聯 合 申 請 案 (3)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玉 井 區 公 所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計 受 理 270 件 稅 捐 減 免 聯 合 申 請 案 5.2 月 14 日 完 成 臺 南 市 0206 地 震 災 害 補 ( 協 ) 助 事 項 一 覽 表 及 災 民 手 冊 Q&A 等 資 料 6.2 月 15 日 於 總 局 及 所 屬 4 分 局 成 立 地 震 災 損 稅 捐 減 免 專 櫃, 秉 持 從 速 從 寬 從 優 原 則 辦 理 災 損 稅 捐 減 免 作 業, 另 發 布 新 聞 稿 及 網 站 公 告 周 知 7. 派 員 參 加 各 地 受 災 戶 震 災 說 明 會, 協 助 辦 理 稅 捐 減 免 8. 賡 續 蒐 集 災 損 資 料, 積 極 辦 理 稅 捐 減 免 及 緩 徵 作 業 ( 二 ) 稅 捐 徵 免 及 法 令 依 據 : 1. 稅 捐 減 免 ( 依 法 得 減 免 之 稅 捐 ): (1) 房 屋 稅 ( 按 月 計 徵, 於 105 年 5 月 徵 收 104 年 7 月 至 105 年 6 月 之 房 屋 稅 ): A. 因 0206 震 災 工 務 局 張 貼 紅 單 者, 依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8 條 不 堪 居 住 程 度 或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之 規 定, 毀 損 面 積 佔 整 棟 面 積 5 成 以 上, 自 105 年 2 月 起 免 徵 房 屋 稅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辦 理 746 件, 減 免 稅 額 157 萬 3,882 元 B. 因 0206 震 災 工 務 局 張 貼 黃 單 者, 依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5 條 第 2 項 第 4 款 之 規 定, 毀 損 面 積 佔 整 棟 面 積 3 成 以 上, 自 105 年 2 月 起 減 半 徵 收 房 屋 稅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減 免 556 件, 減 免 稅 額 35 萬 9,140 元 (2) 使 用 牌 照 稅 ( 按 日 計 徵, 於 105 年 4 月 徵 收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之 自 用 車 輛 全 期 使 用 牌 照 稅 及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之 營 業 用 車 輛 上 期 使 用 牌 照 稅 ): A. 車 輛 因 0206 震 災 造 成 損 害, 已 完 全 毀 損 無 法 修 復, 依 使 用 牌 照 稅 法 第 13 條, 自 105 年 2 月 6 日 起 免 徵 使 用 牌 照 稅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辦 理 38 輛, 減 免 稅 額 27 萬 2,680 元 22

28 B. 車 輛 因 0206 震 災 造 成 損 害, 須 修 復 方 可 使 用, 依 使 用 牌 照 稅 法 第 13 條, 自 105 年 2 月 6 日 至 車 輛 修 復 出 廠 日 免 徵 使 用 牌 照 稅,105 年 度 使 用 牌 照 稅 並 予 緩 徵 至 105 年 7 月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辦 理 5 輛, 其 中 1 輛 已 修 復, 減 免 稅 額 582 元, 餘 4 輛 尚 未 修 復 完 成 (3) 娛 樂 稅 ( 每 月 填 發 上 月 繳 款 書 ): A. 依 娛 樂 稅 法 第 9 條, 因 0206 震 災 損 害 致 無 法 營 業 者, 當 月 娛 樂 稅 免 予 開 徵,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辦 理 1 家 商 號, 免 徵 稅 額 1,000 元 B. 依 娛 樂 稅 法 第 9 條, 因 0206 震 災 損 害 致 暫 停 營 業 者, 依 實 際 停 業 天 數 比 例 核 減,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辦 理 7 家 因 永 大 路 封 路 9 天 無 法 營 業 之 商 號, 減 免 稅 額 1 萬 6,210 元 (4) 地 價 稅 ( 於 105 年 11 月 徵 收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地 價 稅 ): A. 因 0206 震 災 建 物 毀 損, 其 基 地 座 落 之 建 物 經 工 務 局 張 貼 紅 單 認 定 須 拆 除 重 建 無 法 使 用, 依 土 地 稅 減 免 規 則 第 12 條, 其 土 地 於 技 術 上 無 法 使 用 期 間, 地 價 稅 全 年 度 免 徵 ; 並 依 同 法 第 24 條, 於 減 免 原 因 消 滅 次 年 恢 復 徵 收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辦 理 1,221 人, 估 計 減 免 稅 額 260 萬 9,019 元 B.0206 震 災 因 土 壤 液 化 加 重 建 物 毀 損 災 情, 經 工 務 局 張 貼 紅 單 其 座 落 土 地 依 土 地 稅 減 免 規 則 第 12 條 減 免 地 價 稅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辦 理 18 筆, 估 計 減 免 稅 額 1 萬 8,612 元 2. 稅 捐 補 助 ( 依 法 不 得 減 免 之 稅 捐 ): 為 協 助 災 區 居 民 災 後 重 建, 減 輕 租 稅 負 擔, 對 尚 未 開 徵 惟 依 法 不 得 減 免 之 稅 捐, 擬 運 用 中 央 賑 災 基 金 (0206 震 災 善 款 ) 給 予 補 助, 以 遂 行 開 徵 行 政 程 序 (1) 房 屋 稅 : 因 0206 震 災 完 全 毀 損 之 房 屋, 若 所 有 權 人 確 居 住 於 該 址 或 不 幸 罹 難, 其 104 年 7 月 至 105 年 1 月 之 稅 額 給 予 代 繳 補 助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有 191 件, 預 計 代 繳 稅 額 39 萬 1,723 元 (2) 使 用 牌 照 稅 : 因 0206 震 災 毀 損 無 法 使 用 或 須 修 復 方 可 使 用 之 車 輛, 其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2 月 5 日 之 稅 額 予 代 繳 補 助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有 43 輛, 預 計 代 繳 稅 額 3 萬 3,643 元 ( 三 ) 緩 徵 措 施 : 為 協 助 災 區 居 民 災 後 重 建, 根 據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10 條, 除 上 列 得 減 免 或 得 補 助 外 之 稅 捐, 延 長 105 年 4 5 月 開 徵 使 用 牌 照 稅 及 房 屋 稅 之 繳 納 期 限 3 個 月, 以 疏 民 困 (1) 房 屋 稅 ( 繳 納 期 間 展 延 為 105 年 8 月 1 日 至 同 年 月 31 日 ): A. 出 租 供 他 人 居 住 或 營 業 之 房 屋 因 0206 震 災 全 毀 損, 或 自 住 房 屋 毀 損 23

29 嚴 重, 有 重 大 安 全 疑 慮, 張 貼 紅 單 可 修 復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緩 徵 555 件 B. 房 屋 張 貼 黃 單 可 修 復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緩 徵 556 件 (2) 使 用 牌 照 稅 ( 繳 納 期 間 展 延 為 105 年 7 月 1 日 至 同 年 月 31 日 ): A. 車 主 為 罹 難 者 住 院 傷 者 維 冠 大 樓 受 災 戶 或 工 務 局 張 貼 紅 黃 單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B. 稅 單 發 單 地 址 在 工 務 局 張 貼 紅 黃 單 門 牌 地 址 C.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計 緩 徵 1,163 件 ( 四 ) 公 告 : 辦 理 各 項 減 免 及 緩 徵 措 施 公 告 ( 五 )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稅 務 局 0206 地 震 災 害 受 災 戶 稅 捐 徵 免 及 處 理 原 則 ( 草 案 ) 24

30 參 教 育 部 門 一 教 育 局 ( 一 ) 國 中 小 災 損 部 分 : 1. 應 變 作 為 : (1)105 年 2 月 6 日 中 午 起 至 2 月 7 日 止 分 多 組 人 員 至 文 元 國 小 等 提 報 災 損 金 額 較 高 學 校 計 19 校 進 行 瞭 解 並 提 示 處 理 方 向 (2)105 年 2 月 7 日 教 育 局 公 布 0206 地 震 臺 南 市 轄 屬 學 校 開 學 整 備 事 項, 緊 急 修 繕 項 目 以 各 行 業 別 皆 不 逾 10 萬 元, 且 可 以 在 開 學 前 緊 急 搶 修 者, 授 權 各 校 先 行 處 理 (3)105 年 2 月 10 日 公 告 請 各 校 提 送 緊 急 修 繕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其 他 修 繕 需 求, 並 要 求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務 於 2 月 16 日 前 至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及 執 行 資 訊 系 統 填 報 (4) 開 學 前 協 請 專 業 單 位 - 臺 灣 省 結 構 技 師 工 會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優 先 就 部 分 校 舍 進 行 結 構 鑑 定 ( 玉 井 國 中 北 門 國 小 歸 仁 國 中 ) (5)105 年 2 月 15 日 至 20 日 共 6 日, 就 提 報 工 程 會 案 件 由 7 位 技 師 7 位 教 育 局 人 員 進 行 逐 校 初 勘 ; 另 就 其 中 擬 重 建 或 補 強 案 件, 於 2 月 23 日 2 月 25 日 3 月 2 日 協 請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5 位 學 者 3 位 技 師 及 7 位 助 理, 進 一 步 會 勘,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2. 災 損 統 計 及 復 原 重 建 : (1) 緊 急 修 繕 : 共 119 校 提 出, 需 求 1,131 萬 元, 開 學 前 授 權 學 校 處 理, 已 提 報 本 府 災 害 準 備 金 (2) 復 建 工 程 : 共 70 校 提 出, 需 求 2 億 9,013 萬 元, 已 提 報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審 查, 行 政 院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10 日 11 日 等 3 日 派 員 分 組 到 校 進 行 複 勘 (3) 小 型 修 繕 及 設 備 損 壞 : 共 167 校 提 出, 需 求 2,446 萬 元, 其 中 小 型 修 繕 1,658 萬 元 已 提 報 本 府 災 害 準 備 金 ; 設 備 損 壞 788 萬 元 已 併 本 府 向 行 政 院 提 報 校 園 復 建 補 強 災 損 ( 二 ) 災 區 學 生 補 課 及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 1. 補 課 方 式 : 受 災 學 生 若 未 如 期 到 校 上 課 者, 學 校 得 評 估 學 生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求 進 行 安 置 點 教 學 ; 若 受 災 學 生 已 返 校 上 課, 其 課 業 有 落 後 情 形 或 有 其 他 生 活 照 顧 需 求 者, 學 校 得 依 實 際 需 求 規 劃 補 救 教 學 或 課 後 照 顧 協 助 之 2. 成 績 評 量 : 受 災 學 生 若 無 法 參 加 定 期 評 量, 得 依 臺 南 市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和 臺 南 市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進 行 補 考, 其 補 考 成 績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另 平 時 評 量 亦 得 採 彈 性 方 式 評 量 實 施 25

31 3. 未 如 期 在 開 學 當 日 返 校 上 課 之 學 生 計 有 12 人, 其 中 有 4 人 於 未 到 校 上 課 期 間, 學 校 已 安 排 進 行 安 置 點 教 學, 其 餘 8 人 則 是 學 生 返 校 後, 由 教 師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進 行 補 課 目 前 受 災 學 生 均 已 返 校 上 課 ( 三 ) 教 育 局 轄 屬 學 校 受 災 學 生 扶 助 處 置 作 為 : 1. 清 查 本 市 轄 屬 學 校 學 生 狀 況 : (1) 自 0206 凌 晨 3 時 57 分 地 震 發 生 後, 本 府 教 育 局 立 即 運 用 學 籍 系 統 清 查 戶 籍 設 於 維 冠 幸 福 大 樓 學 生 名 單, 亦 請 各 校 ( 含 幼 兒 園 ) 清 查 回 報, 並 請 學 區 學 校 立 即 動 員 與 學 生 家 屬 聯 繫 確 認 學 生 安 危 (2) 截 至 3 月 14 日 掌 握 受 災 學 生 計 127 人 ( 平 安 102 人, 死 亡 25 人 ), 其 中 曾 住 院 者 12 名, 已 於 2 月 25 日 全 數 出 院 2. 關 懷 受 傷 住 院 學 生 及 慰 問 往 生 學 生 家 屬 : (1) 自 0206 地 震 發 生 起, 與 災 區 學 校 通 力 合 作, 全 面 與 家 屬 取 得 聯 繫, 到 醫 院 殯 儀 館 及 安 置 地 點 慰 問 傷 亡 學 生 及 家 屬 (2) 結 合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市 府 相 關 局 處 及 海 基 會 等 單 位, 協 助 解 決 其 所 面 臨 就 ( 升 ) 學 安 置 ( 租 屋 ) 問 題 及 提 供 災 後 心 理 復 原 諮 商 輔 導 監 護 權 或 遺 產 繼 承 等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亦 協 助 家 屬 申 請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金 與 住 院 關 懷 金 發 放 等 事 宜 (3) 罹 難 學 童 之 平 安 保 險 理 賠, 由 承 保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完 成 身 故 理 賠 金 理 賠 事 宜 ( 發 放 身 故 保 險 金 各 100 萬 及 急 難 慰 問 金 2 萬 元 ) 公 司 針 對 住 院 學 生, 分 別 以 一 般 住 院 關 懷 金 1 萬 元 與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關 懷 金 3 萬 元 表 達 慰 問 之 意, 自 105 年 2 月 19 日 開 始 發 放 關 懷 金 予 12 位 受 傷 學 生 3. 災 後 心 理 復 原 輔 導 : (1) 本 府 教 育 局 於 震 災 發 生, 第 一 時 間 即 彙 集 受 災 學 生 名 單 其 現 況 安 置 地 點 及 照 顧 者 聯 繫 電 話 (2) 由 災 區 學 校 班 級 導 師 輔 導 教 師 及 本 市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專 業 輔 導 人 力 ( 社 工 師 及 心 理 師 )29 名 及 時 給 予 受 災 學 生 關 懷 輔 導, 提 供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減 壓 及 輔 導 諮 商 服 務 (3)2 月 15 日 開 學 是 日, 本 府 教 育 局 結 合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主 動 提 供 具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經 驗 之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於 各 災 區 學 校 全 面 啟 動 安 心 減 壓 服 務 班 級 團 體 輔 導 及 個 別 諮 商 工 作, 並 配 置 多 名 專 業 輔 導 人 力 於 傷 亡 學 生 數 較 多 之 學 校 駐 校 服 務 (4) 截 至 目 前 已 完 成 102 名 學 生 心 理 創 傷 輔 導 及 25 名 罹 難 學 生 家 庭 關 懷, 且 不 間 斷 持 續 中 (5) 為 避 免 資 源 重 複 投 入, 造 成 民 眾 困 擾, 本 市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與 嘉 療 心 理 師 公 會 協 調 後, 補 習 班 學 生 班 輔 及 教 師 減 壓 團 體 由 心 理 師 公 會 指 26

32 派 心 理 師 進 行 安 心 服 務, 輔 諮 中 心 心 理 師 國 教 署 駐 校 心 理 師 及 輔 導 老 師 協 助 4. 就 學 扶 助 及 安 心 就 學 : (1) 本 府 教 育 局 啟 動 就 學 扶 助 及 學 習 輔 助 計 畫, 針 對 教 科 書 午 餐 費 制 服 等 學 用 品 費 交 通 協 助 等 就 學 費 用 予 以 協 助, 亦 結 合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賑 濟 助 學 金 圖 書 及 電 腦 等 就 學 所 需 (2) 學 童 就 學 扶 助 方 面 : 本 次 受 災 學 童 計 127 名, 經 學 校 評 估 需 扶 助 79 名 學 童, 依 個 別 狀 況 提 供 代 收 代 辦 費 助 學 金 急 難 慰 問 金 並 啟 動 教 育 儲 蓄 戶 協 助 就 學 所 需 等 協 助 (3) 教 育 局 及 各 校 仍 會 以 專 案 來 追 蹤 各 學 童 需 求, 隨 時 啟 動 教 育 儲 蓄 戶 予 以 協 助 (4)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5 年 3 月 4 日 召 開 研 商 0206 震 災 受 災 學 生 之 就 學 貸 款 債 務 免 除 及 保 證 責 任 解 除 之 可 行 性 會 議 決 議 重 點 如 下 : A. 僑 委 會 曾 表 達 有 臺 商 欲 捐 款 協 助 解 決 0206 震 災 罹 難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建 議 僑 委 會 確 認 捐 助 者 之 意 願 後, 協 助 發 函 予 臺 南 市 政 府 表 達 本 捐 款 優 先 使 用 於 處 理 罹 難 學 生 之 就 學 貸 款, 以 利 協 處 B. 建 請 臺 灣 銀 行 就 0206 震 災 8 名 罹 難 學 生 之 就 學 貸 款 餘 額, 協 助 免 除 利 息, 同 意 以 本 金 共 約 175 萬 2,000 元 受 清 償, 並 開 立 收 據 予 臺 南 市 政 府, 及 開 立 清 償 證 明 予 提 出 申 請 之 罹 難 學 生 家 屬 (5) 對 於 暫 時 未 能 回 校 復 學 者, 安 排 床 邊 教 學 或 至 安 置 地 點 教 學 ; 已 復 學 者 審 視 其 學 習 狀 況, 給 予 補 救 教 學 或 課 後 照 顧 協 助 ; 學 習 和 輔 導 保 持 橫 向 連 繫 ; 成 績 評 量 則 採 從 寬 個 別 化 方 式 評 定 (6) 教 育 局 與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亦 就 協 助 國 三 及 高 三 受 災 學 生 升 學 議 題, 召 開 升 學 優 待 專 案 會 議 自 2 月 15 日 開 學 以 來, 本 市 受 災 學 生 127 人 ( 平 安 102 人, 死 亡 25 人 ), 皆 已 陸 續 返 校 上 課 (7) 截 至 105 年 3 月 14 日, 賑 濟 學 生 就 學 民 間 資 源 彙 整 有 : A. 已 進 行 賑 濟 學 生 民 間 資 源 計 有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等 4 單 位 B. 表 示 有 協 助 意 願 計 有 世 界 臺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等 8 單 位 C. 民 間 協 助 輔 導 資 源 計 有 臺 北 市 亞 裔 生 身 心 健 康 協 會 等 5 單 位 5. 本 府 教 育 局 進 駐 0206 震 災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接 受 民 眾 諮 詢 與 協 處 事 項 如 下 : (1) 震 災 罹 難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債 務 及 免 除 保 證 責 任 免 除 事 宜 : 參 加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5 年 3 月 4 日 研 商 0206 震 災 受 災 學 生 之 就 學 貸 款 債 務 免 除 及 保 證 責 任 解 除 之 可 行 性 會 議, 建 議 僑 委 會 確 認 捐 助 者 之 意 願 後, 協 助 發 函 予 臺 南 市 政 府 表 達 本 捐 款 優 先 使 用 於 處 理 罹 難 學 生 之 就 學 貸 款, 以 利 協 處 (2) 受 災 戶 學 生 或 家 長 尋 求 就 學 扶 助 者, 即 聯 繫 就 讀 學 校 瞭 解 個 案 家 庭 狀 27

33 況 並 酌 予 協 助 (3) 尋 求 學 產 急 難 慰 問 金 申 請 協 助 者, 回 復 學 生 部 分 教 育 部 已 先 行 核 發,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部 分, 由 就 讀 學 校 3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 另 維 冠 受 災 戶 專 案 免 附 財 稅 證 明 ( 四 ) 特 殊 生 安 置 服 務 情 況 : 1. 受 災 登 錄 在 案 具 特 教 身 分 學 生 共 8 位, 其 中 3 位 亡 故 移 除 特 教 身 分,1 位 僅 設 籍 在 維 冠 大 樓, 非 受 災 學 生 免 特 教 介 入 關 懷,4 位 需 進 行 特 教 課 程 調 整 及 關 懷 2. 特 教 課 程 調 整 及 關 懷 4 位 學 生, 有 些 實 施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同 時 由 資 源 班 老 師 介 入 課 程 關 懷, 有 些 特 教 課 程 增 加 二 次 / 週, 並 調 整 進 行 藝 術 ( 黏 土 ) 及 遊 戲 治 療 課 程, 目 前 均 已 回 學 校 上 課, 情 緒 穩 定, 與 同 學 互 動 良 好 本 府 教 育 局 將 持 續 觀 察 並 給 予 特 教 關 懷 ( 五 ) 幼 兒 安 置 服 務 情 況 : 1. 事 發 處 理 :2 月 6 日 當 即 全 面 調 查 永 康 區 仁 德 區 新 化 區 歸 仁 區 關 廟 區 等 災 情 較 為 嚴 重 區 域, 查 得 8 所 幼 兒 園 回 報 計 12 名 幼 兒 因 維 冠 大 樓 倒 塌 傷 亡, 搜 救 結 果 為 6 名 幼 兒 死 亡 6 名 幼 兒 獲 救 送 醫 2. 已 提 供 事 項 : (1) 持 續 透 過 幼 兒 園 與 家 長 或 家 屬 聯 繫, 提 供 關 懷 及 協 助, 目 前 6 名 受 傷 幼 兒 皆 已 出 院 並 返 回 幼 兒 園 就 讀 ( 輔 導 其 中 1 名 幼 兒 轉 學 進 入 國 小 附 幼 就 近 就 讀 ) (2) 於 2 月 15 日 開 學 日 當 天 派 員 並 會 同 輔 諮 中 心 人 員 到 9 所 幼 兒 園 ( 含 善 化 國 小 附 幼 ) 訪 視 並 提 供 0206 震 災 教 育 就 學 扶 助 事 項 一 覽 表 (3) 協 助 幼 兒 園 申 請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0206 南 臺 地 震 維 冠 金 龍 幸 福 大 樓 學 子 助 學 金 (4) 為 協 助 0206 震 災 受 災 戶 家 庭 之 幼 兒 就 學, 於 訂 定 本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新 生 入 園 注 意 事 項, 特 將 持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0206 受 災 戶 證 明 之 家 庭, 列 入 第 一 優 先 入 學 項 次 5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5) 因 應 災 後 校 園 及 家 庭 親 師 親 職 中 之 輔 導 與 諮 詢, 辦 理 心 靈 成 長 系 列 - 大 手 牽 小 手 安 心 陪 伴 講 座, 分 別 假 新 營 區 及 永 康 區 各 辦 理 一 場 (6) 個 案 協 助 維 冠 大 樓 受 災 戶 幼 兒 於 105 學 年 度 就 近 入 學 國 小 一 年 級 ( 六 ) 南 瀛 科 教 館 : 1. 地 震 災 後 搶 救 及 損 害 區 域 : (1) 相 關 災 損 情 況 : A. 天 文 觀 測 館 : 天 文 觀 測 館 位 於 山 坡 頂 端, 為 本 次 受 損 最 嚴 重 之 區 域 a. 圓 頂 觀 測 室 之 圓 頂 傾 斜 滑 落 建 築 體 位 移, 主 建 築 伸 縮 縫 錯 位 損 28

34 毀 b. 建 築 體 周 邊 護 坡 受 損 滑 落 土 石 流 失, 地 面 龜 裂 下 陷, 週 邊 戶 外 步 道 損 毀 c. 其 他 : 平 頂 觀 測 室 之 屋 頂 脫 軌 ; 大 廳 地 板 磁 磚 爆 裂, 消 防 蓄 水 池 磁 磚 爆 裂 ; 一 樓 電 腦 展 項 掉 落 毀 損 ; 屋 頂 水 塔 傾 斜, 水 管 破 裂 B. 天 文 展 示 館 : 與 星 象 館 之 連 接 空 橋 位 移, 部 分 牆 板 脫 落 玻 璃 破 損 ; 電 梯 變 形 損 壞 ; 戶 外 水 管 斷 裂 C. 星 象 館 : 電 梯 損 毀, 冷 氣 管 線 斷 裂 電 腦 機 房 伺 服 器 及 主 機 損 壞 (2) 災 後 搶 險 及 復 原 重 建 : 所 需 經 費 計 約 1,100 萬 元 ( 七 ) 體 育 處 災 損 情 形 : 1. 災 損 情 形 : 永 華 體 育 園 區 天 花 板 輕 鋼 架 剝 落 地 板 隆 起 水 塔 水 管 爆 裂 重 量 訓 練 室 牆 柱 剝 落 馬 術 場 牆 壁 門 窗 裂 損 市 立 游 泳 池 辦 公 室 鋼 門 毀 損 2. 災 後 復 原 : 初 步 估 算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為 73 萬 元 損 壞 部 分 已 進 行 結 構 補 強 工 程 ( 八 ) 震 災 社 區 大 學 協 處 事 項 : 1. 臺 南 社 區 大 學 : (1) 災 後 台 江 分 校 大 廟 興 學 志 工 幫 忙 安 南 區 受 災 戶 清 掃 (2) 推 動 台 江 震 後, 家 園 守 護 計 畫, 規 劃 安 南 區 土 壤 液 化 調 查, 並 與 相 關 單 位 構 築 共 學 平 台 創 發 各 項 災 後 重 建 的 學 習 與 教 育 2. 永 康 社 區 大 學 : (1) 組 織 志 工 團 於 2 月 7 日 凌 晨 進 駐 崑 山 里 收 容 中 心, 計 有 講 師 志 工 學 員 近 50 人 次 投 入 災 區 救 援, 直 到 2 月 14 日 始 撤 退 (2) 業 邀 請 日 本 兩 位 震 災 研 究 學 者 前 來 分 享 交 流 (3) 震 災 過 後 保 留 志 工 團 line 的 社 團, 後 續 會 持 續 做 災 變 教 育 訓 練 二 文 化 局 ( 一 ) 震 災 發 生 後 緊 急 處 置 : 1.2 月 6 日 清 晨 3 時 57 分 震 災 發 生 後, 本 府 文 化 局 4 時 24 分 旋 於 局 內 主 管 Line 群 組 內 通 告 立 即 啟 動 清 查 建 物 受 損 情 形 5 時 許 本 府 文 化 局 接 獲 市 定 古 蹟 風 神 廟 鐘 樓 倒 塌 訊 息, 文 資 處 立 刻 協 調 廟 方 進 行 緊 急 處 置 2. 同 日 上 午 11 時, 本 府 文 化 局 所 轄 各 中 心 園 區 館 所 委 外 經 營 點 孔 廟 以 及 文 資 處 主 管 之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聚 落 全 面 完 成 災 損 清 查, 並 於 中 午 12 時 30 分 主 動 對 外 發 布 受 災 資 訊 包 含 無 文 資 身 分 之 鶯 料 理 在 內, 總 計 本 市 187 處 國 市 定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聚 落 共 有 23 處 因 災 受 損 其 他 文 化 場 館, 則 以 蕭 壠 文 化 園 區 各 館 大 內 區 圖 書 館 及 山 上 區 圖 書 館 受 損 最 嚴 重 29

35 因 應 春 節 出 遊 人 潮 安 全, 本 府 文 化 局 提 供 民 眾 參 觀 之 建 物 輕 微 受 損 物 件 位 移 等 安 全 現 況, 概 於 下 午 3 時 完 成 初 步 排 除 3.2 月 19 日 經 市 府 文 化 局 文 資 處 再 次 訪 查 統 計, 共 有 43 處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聚 落 受 損, 並 同 步 通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文 化 部 地 震 災 情 ( 二 ) 災 害 統 計 : 1. 有 形 文 化 資 產 依 結 構 損 壞 程 度 區 分 : (1) 損 壞 程 度 中 級 以 上 : 國 定 古 蹟 原 臺 南 水 道 市 定 古 蹟 大 觀 音 亭 興 濟 宮 市 定 古 蹟 原 德 商 東 興 洋 行 市 定 古 蹟 黃 家 古 厝 國 定 古 蹟 臺 南 孔 子 廟 國 定 古 蹟 臺 南 祀 典 武 廟 國 定 古 蹟 大 天 后 宮 市 定 古 蹟 風 神 廟 市 定 古 蹟 陳 世 興 宅 市 定 古 蹟 鹽 水 八 角 樓 市 定 古 蹟 善 化 慶 安 宮 歷 史 建 築 鹿 陶 洋 江 家 古 厝 國 定 古 蹟 臺 灣 府 城 隍 廟 國 定 古 蹟 原 日 軍 步 兵 第 二 聯 隊 營 舍 ( 成 大 禮 賢 樓 ) (2) 損 壞 程 度 中 級 以 下 : 市 定 古 蹟 王 姓 大 宗 祠 市 定 古 蹟 原 臺 南 合 同 廳 舍 市 定 古 蹟 麻 豆 護 濟 宮 國 定 古 蹟 五 妃 廟 市 定 古 蹟 原 臺 南 武 德 殿 歷 史 建 築 新 化 武 德 殿 市 定 古 蹟 麻 豆 總 爺 糖 廠 廠 長 宿 舍 市 定 古 蹟 臺 南 石 鼎 美 古 宅 市 定 古 蹟 陳 德 聚 堂 市 定 古 蹟 德 化 堂 市 定 古 蹟 總 趕 宮 直 轄 市 定 古 蹟 新 營 太 子 宮 歷 史 建 築 佳 里 北 極 玄 天 宮 市 定 古 蹟 菁 寮 金 德 興 藥 鋪 鹿 陶 洋 江 家 古 厝 聚 落 市 定 古 蹟 開 基 靈 祐 宮 市 定 古 蹟 萬 福 庵 照 牆 市 定 古 蹟 新 化 鍾 家 古 厝 市 定 古 蹟 原 臺 南 長 老 教 中 學 校 講 堂 暨 校 長 宿 舍 市 定 古 蹟 佳 里 金 唐 殿 直 轄 市 定 古 蹟 鐵 線 橋 通 濟 宮 市 定 古 蹟 原 日 本 勸 業 銀 行 臺 南 支 店 市 定 古 蹟 原 嘉 南 大 圳 組 合 事 務 所 市 定 古 蹟 原 臺 南 運 河 海 關 歷 史 建 築 原 臺 南 陸 軍 偕 行 社 市 定 古 蹟 原 臺 南 州 立 第 二 中 學 校 校 舍 本 館 暨 講 堂 國 定 古 蹟 原 臺 南 測 候 所 國 定 古 蹟 原 臺 南 州 廳 市 定 古 蹟 原 臺 南 愛 國 婦 人 會 館 2. 公 共 圖 書 館 :2 月 6 日 完 成 清 查 各 區 圖 書 館 受 損 情 形 21 所 圖 書 館 受 損 情 形 為 圖 書 掉 落, 於 當 日 復 原 完 畢 ;20 所 圖 書 館 受 損 情 形 為 水 塔 天 花 板 等 設 備 損 壞, 於 當 日 進 行 緊 急 處 置 山 上 區 圖 書 館 多 處 受 損 及 局 部 倒 塌, 因 正 在 進 行 環 境 改 造 工 程 閉 館, 不 影 響 營 運, 已 請 廠 商 估 價 並 納 入 工 程 修 復 ; 大 內 區 圖 書 館 因 2 樓 書 架 倒 塌 損 壞, 目 前 僅 開 放 1 樓 兒 童 圖 書 年 度 新 書 借 閱 及 期 刊 閱 報 服 務 3. 文 化 設 施 及 園 區 : (1) 壞 程 度 中 級 : 蕭 壠 文 化 園 區 321 藝 術 聚 落 (2) 損 壞 程 度 輕 微 : 新 化 演 藝 廳 新 營 文 化 中 心 臺 南 文 化 中 心 歸 仁 文 化 中 心 藍 曬 圖 文 創 園 區 噍 吧 哖 紀 念 館 鶯 料 理 延 平 郡 王 祠 五 妃 廟 左 鎮 菜 寮 化 石 館 ( 三 ) 中 央 部 會 會 勘 : 30

36 1. 文 化 部 洪 部 長 關 心 本 市 文 資 受 損 情 形, 於 2 月 11 日 南 下, 偕 同 陳 亭 妃 委 員 文 化 局 葉 局 長 文 資 處 及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等 前 往 各 處 現 勘, 共 同 討 論 後 續 處 理 方 案, 洪 部 長 承 諾 全 力 協 助 本 市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回 復 原 有 風 貌 3 月 10 日 文 化 部 亦 再 次 南 下 會 勘 2. 營 建 署 3 月 10 日 針 對 不 具 文 資 身 分 之 受 損 建 物 會 勘, 本 府 文 化 局 於 3 月 17 日 前 往 營 建 署 說 明 以 爭 取 修 繕 補 助 ( 四 )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 1. 有 形 文 化 資 產 中 央 擬 補 助 2.3 億 修 復 經 費 : (1) 損 壞 程 度 中 級 以 上 : 依 文 資 法 規 定, 於 年 底 前 完 成 修 復 設 計 後, 再 發 包 修 復 工 程 之 方 式 辦 理 (2) 損 壞 程 度 中 級 以 下 :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加 速 復 原 工 作, 採 小 型 修 復 模 式 辦 理, 即 現 場 勘 查 討 論 復 建 方 法 之 後, 委 由 具 古 蹟 修 復 資 格 之 匠 師 團 隊 進 行 修 復, 今 年 底 前 完 成 2. 公 共 圖 書 館 : (1)2 月 17 日 彙 整 市 圖 育 樂 堂 大 內 山 上 北 門 東 區 林 森 南 化 南 區 喜 樹 新 市 新 營 楠 西 學 甲 歸 仁 安 南 佳 里 將 軍 永 康 玉 井 安 定 關 廟 共 19 館, 館 舍 暨 設 備 災 損 情 形, 統 一 彙 報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2) 針 對 館 舍 建 築 物 災 損 情 形, 另 行 填 報 行 政 院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系 統, 總 計 有 市 圖 育 樂 堂 大 內 山 上 北 門 東 區 林 森 南 化 南 區 喜 樹 新 市 新 營 楠 西 學 甲 歸 仁 共 12 館 填 報, 申 請 經 費 1,834 萬 2,000 元 營 建 署 已 於 3 月 10 日 派 員 到 各 館 完 成 現 勘 (3) 為 協 助 大 內 區 圖 書 館 盡 快 恢 復 營 運, 市 圖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先 補 助 121 萬 6,000 元, 協 助 更 新 2 樓 書 架 餘 將 俟 補 助 款 到 位 後, 立 起 開 啟 復 建 工 作 3. 文 化 設 施 及 園 區 : (1) 損 壞 程 度 中 級 : A. 蕭 壠 文 化 園 區 : 先 進 行 全 面 檢 測, 俾 利 確 認 結 構 補 強 方 式, 預 計 9 月 30 日 之 前 完 成 修 復 B.321 巷 藝 術 聚 落 : 圍 牆 倒 塌 已 請 廠 商 清 理 並 先 行 以 鐵 圍 籬 取 代, 預 計 6 月 完 成 修 復 (2) 損 壞 程 度 輕 微 : 藍 曬 圖 文 創 園 區 鶯 料 理 延 平 郡 王 祠 及 五 妃 廟 已 完 成 修 復 開 放 參 觀 餘 新 化 演 藝 廳 新 營 文 化 中 心 臺 南 文 化 中 心 歸 仁 文 化 中 心 噍 吧 哖 紀 念 館 左 鎮 菜 寮 化 石 館 陸 續 修 復 中, 預 計 4 月 底 完 成 修 復 4. 其 他 因 應 措 施 : 31

37 (1) 協 助 調 查 市 內 表 演 藝 術 團 體 及 藝 文 空 間 是 否 有 災 損, 俾 便 協 助 向 文 化 部 申 請 救 災 補 助, 協 助 本 市 表 演 團 隊 及 藝 術 經 營 者 迅 速 復 原 (2) 本 市 私 立 地 方 文 化 館 損 壞 情 形, 共 3 處 需 立 即 性 修 繕, 包 含 烏 腳 病 醫 療 紀 念 館 屋 頂 漏 水 葉 王 交 趾 陶 文 物 館 展 品 破 裂 及 臺 南 家 具 產 業 博 物 館 建 築 體 損 壞, 已 於 3 月 7 日 完 成 烏 腳 病 醫 療 紀 念 館 臺 南 家 具 產 業 博 物 館 修 復, 葉 王 交 趾 陶 文 物 館 預 計 3 月 31 日 前 全 數 復 原 三 新 聞 及 國 際 關 係 處 ( 一 ) 震 災 訊 息 發 布 與 新 聞 聯 繫 : 自 105 年 2 月 6 日 起 至 3 月 11 日 為 止, 本 府 新 聞 及 國 際 關 係 處 共 發 布 地 震 相 關 line 訊 息 64 則 新 聞 稿 82 則 臉 書 粉 絲 頁 貼 文 42 則 及 跑 馬 燈 持 續 宣 導 1.line 訊 息 : (1) 用 水 相 關 訊 息 17 則 (2) 物 資 捐 款 訊 息 相 關 10 則 (3) 交 通 訊 息 18 則 (4) 澄 清 訊 息 2 則 (5) 追 思 會 及 音 樂 會 訊 息 4 則 (6) 其 餘 訊 息 如 慰 問 金 房 屋 稅 減 免 等 訊 息 共 13 則 2. 新 聞 稿 : (1) 災 情 說 明 訊 息 10 則 (2) 前 進 指 揮 所 記 者 會 25 則 (3) 市 長 勘 災 行 程 9 則 (4) 市 長 探 視 與 慰 勞 行 程 7 則 (5) 各 界 捐 款 訊 息 16 則 (6) 法 會 及 紀 念 活 動 9 則 (7) 災 後 重 建 相 關 訊 息 6 則 3. 臉 書 粉 絲 頁 : 震 災 相 關 貼 文 計 發 布 42 則 4. 跑 馬 燈 宣 導 : (1)2 月 6 日 起 至 2 月 13 日 震 災 搜 救 期 間, 每 日 持 續 運 用 跑 馬 宣 導 物 資 募 集 捐 款 明 細 停 水 停 電 等 相 關 震 災 訊 息 (2) 搜 救 結 束 後, 依 各 局 處 跑 馬 託 播 申 請, 總 計 2 則 ( 二 ) 國 際 關 懷 0206 震 災 : 1. 國 際 友 誼 慰 問 : (1)0206 臺 南 震 災 後, 本 府 在 第 一 時 間 即 收 到 教 廷 美 國 日 本 韓 國 32

38 菲 律 賓 等 超 過 120 封 外 國 城 市 慰 問 信 (2) 其 他 如 吉 里 巴 斯 馬 紹 爾 群 島 諾 魯 等 22 個 邦 交 國 透 過 外 交 部 來 函 關 心 慰 問 2. 國 際 物 資 援 助 : (1) 尤 以 日 本 在 第 一 時 間 派 遣 預 備 調 查 隊, 隨 後 捐 助 3,600 個 汲 水 桶 200 捲 防 潮 布... 等 物 資 送 給 災 區 緊 急 運 用 (2) 日 本 捐 助 120 萬 美 金 善 款 (3) 來 自 日 本 各 地 方 小 額 捐 款 持 續 匯 入 本 府 社 會 局 帳 戶, 截 至 3 月 中 為 止, 已 經 超 過 1 億 日 幣 33

39 34

40 肆 建 設 部 門 一 經 濟 發 展 局 ( 一 ) 災 害 統 計 : 1. 全 市 自 來 水 電 力 瓦 斯 受 損 情 形 : (1) 自 來 水 設 施 毀 損 : 包 含 位 於 永 大 路 維 冠 金 龍 大 樓 倒 塌 位 置 正 下 方 的 管 線 及 新 化 區 忠 孝 路 部 分 幹 管 ( 約 1Km) 嚴 重 受 損, 影 響 約 40 萬 戶 (2) 電 力 設 施 毀 損 : 強 震 造 成 區 域 性 停 電, 主 要 供 電 線 路 未 受 影 響 根 據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統 計, 地 震 累 積 曾 經 停 電 戶 數 約 17 萬 戶 (3) 瓦 斯 天 然 氣 設 施 毀 損 : 強 震 尚 無 造 成 瓦 斯 設 備 損 壞, 道 路 管 線 因 地 震 漏 氣, 造 成 大 臺 南 瓦 斯 公 司 停 氣 631 戶 及 欣 南 瓦 斯 公 司 停 氣 641 戶, 影 響 共 計 約 1,272 戶 2. 公 私 有 市 場 受 損 情 形 : (1) 公 有 市 場 : A. 市 場 倒 塌 : 計 1 處, 為 山 上 購 物 中 心 B. 樑 柱 結 構 性 損 害 需 復 建 補 強 : 共 計 6 處, 為 玉 井 市 場 西 港 後 營 市 場 楠 西 市 場 第 一 小 康 市 場 北 門 市 場 歸 仁 市 場 C. 屬 水 電 設 施 及 零 星 裂 縫 損 害 : 共 計 30 處, 如 安 平 市 場 電 梯 受 震 故 障 新 市 市 場 輕 鋼 架 天 花 板 部 分 掉 落 崇 德 市 場 水 管 破 裂 新 營 太 子 宮 市 場 磁 磚 剝 落 等 (2) 私 有 市 場 : 市 場 倒 塌 計 3 處, 為 東 區 生 產 市 場 新 化 區 聯 興 市 場 善 化 區 大 成 市 場 ( 東 區 生 產 市 場 及 善 化 區 大 成 市 場 由 區 公 所 拆 除 完 畢, 新 化 區 聯 興 市 場 由 國 有 財 產 署 拆 除 完 畢 ) ( 二 )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 1. 全 市 自 來 水 電 力 瓦 斯 復 原 重 建 情 形 : (1) 自 來 水 設 施 : A. 自 來 水 搶 修 情 形 : a. 因 本 市 自 來 水 受 損 管 線 計 有 4,710 處, 分 為 戶 外 線 及 表 箱 另 件 等 設 備 4,542 處 配 水 及 幹 管 損 壞 168 處, 其 中 300mm 管 徑 以 上 管 線 優 先 派 員 立 即 進 行 搶 修, 其 他 較 小 管 線 亦 依 序 儘 速 搶 修 漏 b. 國 光 五 街 被 維 冠 大 樓 倒 塌 壓 損 之 2,000m/m 送 水 幹 管, 改 由 1,750m/m 備 援 幹 管 支 援 供 水, 並 於 2 月 13 日 完 成 緊 急 施 設 崑 大 路 ( 永 大 路 至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1,350mm 臨 時 明 管, 緊 急 架 設 明 管 解 決 供 水 問 題 因 管 徑 較 小 輸 水 量 少, 雖 經 調 配 供 水 後, 仍 影 響 停 水 戶 數 約 5 萬 戶 c. 永 康 區 永 大 路 ( 維 冠 大 樓 )2,000mm 送 水 幹 管 於 23 日 搶 修 完 成, 並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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