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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十 一 世 紀 評 論 中 國 的 國 家 建 設 憲 政 民 主 主 義 的 國 家 建 設 觀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知 識 界 認 為 只 有 國 家 主 義 者 才 重 視 國 家 建 設, 而 憲 政 民 主 主 義 者 重 視 人 權 分 權 限 權, 忽 視 國 家 建 設 其 實 不 然, 國 家 主 義 者 與 憲 政 民 主 主 義 者 之 間 的 區 別, 並 不 在 於 是 否 重 視 國 家 建 設, 而 是 他 們 代 表 X 兩 種 國 家 建 設 的 思 路 國 家 建 設 ( 亦 稱 國 家 構 建, 其 英 文 是 state-building 和 nation-building ) 是 政 治 學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概 念, 在 有 關 政 治 發 展 的 研 究 領 域 更 顯 重 要 1 然 而, 對 於 這 個 概 念, 目 前 在 中 國 大 陸 知 識 界 存 在 X 一 些 誤 解, 其 中 之 一 是 認 為 只 有 國 家 主 義 者 才 重 視 國 家 建 設, 而 憲 政 民 主 主 義 者 重 視 人 權 分 權 限 權, 忽 視 國 家 建 設 其 實 不 然, 國 家 主 義 者 與 憲 政 民 主 主 義 者 之 間 的 區 別, 並 不 在 於 是 否 重 視 國 家 建 設, 而 是 他 們 代 表 X 兩 種 國 家 建 設 的 思 路 一 歷 史 演 進 : 國 家 建 設 的 兩 個 層 面 與 兩 種 模 式 即 便 在 英 文 文 獻 中, state-building 和 nation-building 這 兩 個 詞 有 時 也 會 混 用, 但 是 二 者 還 是 有 所 區 別 的 在 本 文 中, 筆 者 一 般 把 state-building 譯 為 國 家 建 設, 有 時 為 了 上 下 文 方 便, 採 用 國 制 建 設 這 個 譯 法 ; 而 把 nationbuilding 譯 為 國 族 建 設 ( 一 ) 國 制 建 設 和 國 族 建 設 國 制 建 設 側 重 於 國 家 制 度 建 設, 尤 其 側 重 於 政 權 建 置 或 建 制, 也 就 是 中 央 政 府 或 者 統 一 的 國 家 體 制 的 形 成 因 此, 國 制 建 設 的 核 心 內 容, 就 是 從 以 往 較 為 分 散 地 方 化 和 多 中 心 的 政 治 權 力, 轉 化 到 統 一 集 中 的 國 家 權 力 中 心 國 家 制 度 包 括 多 個 方 面 : 政 治 暴 力 壟 斷 方 面 包 括 國 家 統 一 的 軍 隊 和 警 察 制 度 ; 經 濟 一 體 化 方 面 包 括 近 代 金 融 財 稅 和 食 物 供 應 制 度 ; 公 共 行 政 建 設 方 面 包 括 公 務 員 的 錄 用 和 培 訓 制 度, 等 等

2 二 十 一 世 紀 評 論 5 在 西 方 學 界, 一 般 認 為 國 制 建 設 始 於 十 五 世 紀, 遠 早 於 國 族 建 設 前 者 的 X 眼 點 是 建 立 一 個 具 有 強 制 力 的 施 行 公 權 的 國 家 機 器 ; 而 到 了 十 八 世 紀 末 的 法 國 大 革 命, 才 開 始 出 現 所 謂 的 民 族 國 家 (nation-state) 在 對 歐 洲 國 家 建 設 的 歷 史 考 察 和 理 論 分 析 中, 韋 伯 特 別 強 調 理 性 化 和 合 理 性 的 概 念, 國 家 建 設 被 視 為 理 性 化 實 現 的 過 程, 而 理 性 化 實 現 的 程 度 決 定 了 國 家 構 建 的 成 敗 韋 伯 指 出, 理 性 的 國 家 有 五 個 基 本 特 徵 :(1) 對 暴 力 工 具 的 合 法 壟 斷, 這 成 為 國 家 有 效 地 維 護 社 會 政 治 秩 序 干 預 社 會 經 濟 生 活 的 後 盾 ;(2) 理 性 的 法 律, 即 強 調 程 序 的 法 律 ;(3) 政 治 與 行 政 的 分 工, 出 現 了 專 業 化 的 官 員 隊 伍 和 職 業 政 治 家, 而 且 政 治 活 動 的 組 織 化 程 度 也 在 不 斷 提 高 ;(4) 持 續 不 斷 而 且 有 始 有 終 的 經 濟 政 策 ;(5) 依 靠 合 法 性 的 統 治, 即 依 靠 相 信 合 法 的 章 程 和 通 過 合 理 制 訂 的 規 則 的 統 治 2 顯 然, 國 家 理 性 化 進 程 先 於 國 家 民 主 化 進 程, 而 且 後 者 要 以 前 者 為 基 礎 國 族 建 設 側 重 於 民 族 國 家 ( 或 者 說 國 家 民 族 ) 的 建 構, 側 重 於 在 領 土 範 圍 內 的 政 治 共 同 體 的 形 成 所 謂 國 族 的 形 成, 意 味 X:(1) 由 臣 民 住 民 身 份 向 主 權 在 民 的 公 民 身 份 的 轉 化 ;(2) 公 民 權 利 的 平 等 化 與 不 斷 擴 展 ; (3) 建 設 和 普 及 公 民 社 會 主 張 的 自 由 平 等 博 愛 的 核 心 價 值 觀 ;(4) 基 於 憲 法 愛 國 主 義 的 國 家 意 識 形 態, 既 包 容 又 超 越 基 於 血 緣 族 群 文 化 的 意 識 形 態 法 律 對 於 不 分 族 裔 和 階 級 的 公 民 權 利 平 等 的 保 障 以 及 公 民 直 接 選 舉 的 實 施, 是 國 族 建 設 的 關 鍵 環 節 韋 伯 認 為 : 現 代 政 治 的 基 本 任 務 即 在 於 如 何 創 造 一 種 政 治 過 程, 以 使 多 元 分 散 的 社 會 利 益 仍 能 凝 聚 為 民 族 整 體 的 政 治 意 志 和 政 治 向 心 力, 不 然 的 話, 整 個 民 族 將 出 現 只 有 社 會 離 心 力 而 無 政 治 向 心 力 只 有 地 方 和 集 團 利 益 而 無 民 族 利 益 的 危 險 局 面 3 由 於 現 代 經 濟 發 展 的 基 本 趨 勢 是 要 把 社 會 的 所 有 人 口 都 納 入 一 個 統 一 的 交 換 經 濟 過 程 之 中, 能 夠 適 應 這 種 大 眾 經 濟 過 程 的 唯 一 政 治 機 制 只 能 是 大 眾 民 主, 亦 即 被 納 入 一 個 統 一 經 濟 過 程 中 的 社 會 大 眾, 必 須 同 時 能 參 與 到 一 個 統 一 的 政 治 過 程 之 中 這 種 以 最 廣 泛 的 政 治 參 與 來 凝 聚 民 族 政 治 認 同 的 民 族, 就 是 現 代 政 治 民 族 這 種 適 應 現 代 經 濟 和 現 代 社 會 的 政 治 機 制 就 是 以 大 眾 政 黨 和 全 民 普 選 為 基 本 機 制 的 大 眾 民 主 大 眾 政 黨 的 特 點 在 於 它 的 政 治 活 動 不 是 局 限 於 某 一 特 定 集 團 之 內, 而 是 致 力 於 溝 通 不 同 階 層 不 同 集 團 不 同 地 區 的 局 部 利 益, 從 而 凝 聚 對 民 族 整 體 利 益 的 社 會 共 識 ; 而 定 期 性 的 全 國 大 選 機 制 則 為 利 益 千 差 萬 別 以 致 彼 此 衝 突 的 社 會 各 階 層, 提 供 了 相 互 了 解 謀 求 妥 協 的 機 會, 從 而 有 利 於 社 會 達 成 隨 時 調 整 的 共 識 選 舉 政 治 發 達 的 最 深 刻 政 治 意 義, 實 際 在 於 它 使 發 達 民 族 的 國 內 政 治 過 程 具 有 一 種 全 民 政 治 教 育 的 滲 透 力, 即 使 得 各 有 自 己 特 殊 利 益 的 階 層 集 團 和 地 區 同 時 具 有 對 全 國 性 政 治 的 基 本 意 識 正 是 由 於 這 種 特 殊 的 全 民 政 治 教 育 機 制, 經 濟 發 達 民 族 儘 管 社 會 利 益 高 度 分 化, 但 國 民 卻 具 有 責 任 共 擔 的 習 慣, 從 而 使 發 達 民 族 在 本 國 內 部 具 有 落 後 民 族 望 塵 莫 及 的 高 度 政 治 凝 聚 力 發 由 於 現 代 經 濟 發 展 的 基 本 趨 勢 是 要 把 社 會 的 所 有 人 口 都 納 入 一 個 統 一 的 交 換 經 濟 過 程 之 中, 能 夠 適 應 這 種 大 眾 經 濟 過 程 的 唯 一 政 治 機 制 只 能 是 大 眾 民 主, 亦 即 被 納 入 一 個 統 一 經 濟 過 程 中 的 社 會 大 眾, 必 須 同 時 能 參 與 到 一 個 統 一 的 政 治 過 程 之 中 二 十 一 世 紀 雙 月 刊 2012 年 8 月 號 總 第 一 三 二 期

3 6 二 十 一 世 紀 評 論 達 民 族 與 落 後 民 族 的 根 本 差 異, 並 不 僅 僅 在 於 前 者 外 在 強 盛, 即 經 濟 軍 事 的 發 達, 而 且 更 在 於 內 在 強 盛, 即 國 民 通 過 政 治 參 與 而 對 本 民 族 整 體 長 期 利 益 具 有 高 度 的 政 治 認 同 感 所 形 成 的 政 治 向 心 力 法 國 大 革 命 通 常 被 視 為 國 族 建 設 的 開 端, 到 十 九 世 紀 末, 歐 美 國 家 基 本 普 及 了 男 人 的 普 選 權, 到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婦 女 也 獲 得 了 選 舉 權 到 1960 年 代, 美 國 黑 人 獲 得 了 與 白 人 平 等 的 公 民 權 利, 至 此, 美 利 堅 國 族 的 建 設 才 算 是 基 本 告 成 ( 二 ) 英 國 模 式 與 德 國 模 式 歷 史 證 明 憲 政 主 義 國 家 不 僅 在 培 育 與 鞏 固 國 家 認 同 和 社 會 核 心 價 值 的 濡 化 能 力 將 民 眾 參 與 需 求 納 入 制 度 化 管 道 的 吸 納 能 力 和 協 調 不 同 利 益 形 成 公 共 政 策 的 整 合 能 力 等 方 面 強 於 絕 對 主 義 國 家, 而 且 在 動 員 與 調 度 社 會 資 源 的 汲 取 能 力 方 面 也 不 遜 色 埃 特 曼 (Thomas Ertman) 把 現 代 早 期 的 國 家 分 為 四 種 類 型 :(1) 拉 丁 歐 洲 ( 法 國 西 班 牙 等 ) 的 世 襲 絕 對 主 義 ;(2) 英 國 的 官 僚 憲 政 主 義 ;(3) 德 國 的 官 僚 絕 對 主 義 ;(4) 東 歐 ( 匈 牙 利 波 蘭 ) 北 歐 ( 丹 麥 瑞 典 ) 的 世 襲 憲 政 主 義 4 正 如 韋 伯 所 說, 官 員 制 度 的 科 層 化 ( 或 官 僚 化 ) 是 國 家 現 代 化 明 確 無 誤 的 尺 度 5 在 歷 史 進 程 中, 由 政 府 官 員 主 導 的 官 僚 制 淘 汰 了 世 襲 制, 拉 丁 歐 洲 的 世 襲 絕 對 主 義 和 東 歐 北 歐 的 世 襲 憲 政 主 義 均 告 終 結, 最 後 只 剩 下 兩 種 現 代 化 模 式 英 國 的 官 僚 憲 政 主 義 模 式 與 德 國 的 官 僚 絕 對 主 義 模 式 在 十 九 世 紀 發 展 起 來 的 美 國 與 法 國 的 民 主 共 和 制, 也 可 以 視 作 官 僚 憲 政 主 義 範 式 的 一 種 發 展 筆 者 曾 經 在 一 篇 論 述 現 代 性 並 兼 與 汪 暉 先 生 商 榷 的 文 章 中 指 出 6: 在 現 代 化 運 動 的 全 北 方 階 段 ( 十 九 世 紀 上 半 葉 至 二 十 世 紀 上 半 葉 ), 就 一 度 出 現 了 歷 史 的 分 流 : 一 方 面 是 英 美 法 所 代 表 的 原 生 型 態 的 現 代 化, 另 一 方 面 是 德 國 模 式 和 俄 國 模 式 的 現 代 化 意 大 利 統 一 和 日 本 明 治 維 新 可 視 為 德 國 模 式 的 衍 生 型 墨 索 里 尼 的 法 西 斯 意 大 利, 希 特 勒 的 納 粹 德 國 以 及 斯 大 林 的 蘇 維 埃 俄 國, 都 是 俄 國 模 式 的 變 種 德 國 模 式 的 兩 面 旗 幟 是 民 族 主 義 和 國 家 主 義, 旗 手 是 俾 斯 麥 德 國 模 式 中 的 政 府 不 再 滿 足 於 支 持 扶 植 社 會 精 英, 而 是 自 己 帶 頭 衝 鋒 陷 陣, 引 導 新 勢 力, 創 建 新 機 制 俄 國 模 式 是 德 國 模 式 在 趕 超 型 發 展 戰 略 集 權 政 治 和 統 制 經 濟 方 面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由 於 與 原 發 型 國 家 的 經 濟 差 距 更 大, 對 現 代 化 目 標 的 體 認 更 明 確 追 求 更 執 著, 於 是 便 嚮 往 更 強 有 力 的 社 會 進 步 加 速 器 人 們 不 再 滿 足 於 由 國 家 指 導 傳 統 統 治 階 層 帶 動 社 會 發 展 的 機 制, 而 採 取 了 一 杆 子 插 到 底 的 國 家 包 辦 體 制 現 代 化 導 向 的 官 僚 支 配 一 切 經 過 兩 次 世 界 大 戰 以 及 冷 戰 後 雅 爾 塔 體 制 的 崩 潰, 德 國 模 式 和 俄 國 模 式 先 後 被 歷 史 所 淘 汰 它 們 從 分 流 到 回 歸, 分 別 走 了 六 七 十 年 的 彎 路, 完 全 融 入 現 代 化 主 流, 則 需 要 更 多 的 時 間 當 然, 它 們 在 制 度 上 的 一 些 獨 創 也 被 原 發 型 國 家 汲 取 不 同 形 態 的 現 代 化 模 式 中 相 互 對 立 的 特 徵, 總 是 要 決 一 勝 負 的, 或 者 通 過 戰 爭, 或 者 通 過 經 濟 競 賽, 但 最 終 還 是 取 決 於 人 心 向 背

4 二 十 一 世 紀 評 論 7 兩 次 世 界 大 戰 和 四 十 年 冷 戰 的 歷 史 證 明, 憲 政 主 義 國 家 不 僅 在 培 育 與 鞏 固 國 家 認 同 和 社 會 核 心 價 值 的 濡 化 能 力 將 民 眾 參 與 需 求 納 入 制 度 化 管 道 的 吸 納 能 力 和 協 調 不 同 利 益 形 成 公 共 政 策 的 整 合 能 力 等 方 面 強 於 絕 對 主 義 國 家, 而 且 在 動 員 與 調 度 社 會 資 源 的 汲 取 能 力 方 面 也 不 遜 色 於 絕 對 主 義 國 家 絕 對 主 義 國 家 本 來 是 想 在 國 家 建 設 方 面 走 捷 徑, 結 果 是 進 了 死 胡 同, 繞 了 大 彎 子 當 實 行 大 眾 民 主 的 美 利 堅 國 族 乃 至 印 度 國 族 都 日 趨 鞏 固 的 時 候, 實 行 一 黨 專 政 的 蘇 維 埃 國 族 和 南 斯 拉 夫 國 族 卻 分 崩 離 析 了 到 二 十 一 世 紀 初, 德 國 意 大 利 日 本 俄 羅 斯 均 已 放 棄 官 僚 絕 對 主 義 模 式, 轉 向 英 美 法 的 官 僚 憲 政 主 義 模 式 唯 有 標 榜 中 國 模 式 的 一 些 中 國 政 客 和 學 者, 成 為 德 國 模 式 的 繼 承 者 二 中 國 國 家 建 設 的 若 干 重 要 維 度 筆 者 是 1978 年 以 後 中 國 大 陸 最 早 提 倡 憲 政 的 人 之 一 1980 年 夏, 筆 者 在 社 會 幻 想 小 說 闖 將 中 安 排 了 主 人 公 研 究 孫 中 山 軍 政 訓 政 憲 政 思 想 的 情 節 7 然 而, 除 了 關 注 與 憲 政 密 切 相 關 的 自 由 民 主 法 治 等 問 題 之 外, 筆 者 也 是 國 內 憲 政 民 主 主 義 者 中 談 論 國 家 建 設 課 題 較 多 的 人 之 一 在 筆 者 看 來, 如 下 兩 大 問 題 是 憲 政 民 主 主 義 者 無 法 迴 避 的 ( 一 ) 建 設 現 代 科 層 制 任 何 國 家 都 存 在 科 層 制 ( 即 官 僚 制 ), 而 科 層 制 的 完 善 是 行 政 體 制 正 常 運 轉 所 必 須 的, 無 論 是 民 主 國 家 還 是 非 民 主 國 家 筆 者 在 1980 年 大 學 學 生 會 競 選 運 動 中 提 出 了 逐 步 實 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與 國 家 領 導 人 均 由 選 民 直 接 選 舉 的 主 張 8 在 這 場 競 選 運 動 被 壓 制 下 去 後, 筆 者 的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轉 到 文 官 制 度 ( 行 政 幹 部 制 度 ) 領 域 筆 者 意 識 到 或 許 民 主 化 進 程 與 科 層 制 建 設 能 夠 在 時 間 和 進 度 上 分 開 在 1982 年 5 月 發 表 的 論 國 家 機 關 行 政 幹 部 考 任 制 度 一 文 中, 筆 者 指 出 9: 日 本 政 府 的 主 動 性 和 首 創 精 神, 在 相 當 大 的 程 度 上 來 源 於 通 過 考 任 制 選 拔 上 來 的 受 過 正 規 高 等 教 育 訓 練 才 智 優 秀 富 於 進 取 心 又 能 夠 兢 兢 業 業 地 從 事 機 關 工 作 的 文 官 階 層 因 此, 幹 部 制 度 尤 其 是 行 政 幹 部 制 度 的 改 革 應 當 優 先 於 整 個 社 會 政 治 結 構 的 民 主 化 從 日 本 明 治 維 新 後 實 現 國 家 現 代 化 的 歷 史 中, 可 以 最 明 顯 地 看 到 建 立 文 官 考 任 制 對 於 促 進 社 會 發 展 所 起 到 的 重 大 作 用 明 治 維 新 領 導 階 層 高 於 同 一 時 期 中 國 洋 務 運 動 倡 導 者 們 的 地 方 在 於 他 們 懂 得, 要 想 在 經 濟 上 軍 事 上 趕 上 西 方 先 進 國 家, 就 必 須 改 革 落 後 於 時 代 的 社 會 政 治 制 度 他 們 領 導 的 政 治 改 革 是 由 兩 個 方 面 構 成 的 : 整 個 社 會 的 結 構 性 改 革 包 括 促 進 憲 政 擴 大 民 權 建 立 代 議 制 政 府 等 和 官 吏 制 度 的 改 革 廣 開 才 路 刷 新 吏 制 建 立 考 任 制, 建 設 一 支 適 應 現 代 化 需 要 的 幹 部 隊 伍

5 8 二 十 一 世 紀 評 論 近 年 來 中 國 各 地 推 行 村 村 有 大 學 生 計 劃, 但 派 到 村 * 的 大 學 生 不 屬 於 地 方 公 務 員 系 列 其 實, 當 今 中 國 大 陸 已 經 成 為 GDP 總 量 世 界 第 二 大 國, 政 府 財 大 氣 粗, 已 經 完 全 沒 有 必 要 實 行 傳 統 的 胥 吏 制 或 羞 羞 答 答 的 準 公 務 員 制, 而 應 當 用 現 代 科 層 制 來 重 組 基 層 政 權 組 織 事 實 上, 前 一 方 面 的 改 革 速 度 即 便 是 在 當 時 的 日 本 也 相 當 緩 慢, 明 治 維 新 的 領 導 者 更 為 重 視 後 一 方 面 的 改 革 到 十 九 世 紀 末, 在 實 行 考 任 制 等 一 系 列 文 官 制 度 方 面, 日 本 已 超 越 沙 俄 等 國, 趕 上 了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從 1885 年 內 閣 制 建 立 到 1945 年 戰 敗 的 六 十 年 間, 日 本 一 共 產 生 三 十 位 首 相, 其 中 有 好 幾 位 還 曾 多 次 輪 番 擔 任 首 相, 政 府 首 腦 的 變 動 十 分 頻 繁 日 本 政 府 的 主 動 性 和 首 創 精 神, 在 相 當 大 的 程 度 上 來 源 於 通 過 考 任 制 選 拔 上 來 的 受 過 正 規 高 等 教 育 訓 練 才 智 優 秀 富 於 進 取 心 又 能 夠 兢 兢 業 業 地 從 事 機 關 工 作 的 文 官 階 層 因 此, 筆 者 得 出 結 論 : 幹 部 制 度 尤 其 是 行 政 幹 部 制 度 的 改 革 應 當 優 先 於 整 個 社 會 政 治 結 構 的 民 主 化, 儘 管 兩 者 不 可 能 截 然 分 開 1980 年 代 前 期, 筆 者 又 發 表 了 多 篇 文 章, 主 張 劃 分 政 務 幹 部 與 行 政 幹 部, 政 務 幹 部 實 行 選 任 制, 而 行 政 幹 部 則 實 行 考 任 制 在 此 期 間, 筆 者 與 楊 百 揆 等 學 者 合 著 了 西 方 文 官 系 統 一 書, 作 為 當 時 名 噪 一 時 的 走 向 未 來 叢 書 出 版 bk, 為 實 行 公 務 員 制 度 鳴 鑼 開 道 科 層 制 是 否 達 及 鄉 村, 這 是 中 國 社 會 現 代 化 的 一 個 標 竿 1997 至 2002 年, 處 於 保 外 就 醫 狀 態 的 筆 者, 撰 寫 了 五 十 多 萬 字 的 專 著 中 國 行 政 區 劃 改 革 與 地 方 自 治 bl, 其 中 最 長 的 一 章 題 為 村 政 芻 議 當 中 指 出 : 國 民 黨 與 共 產 黨 為 了 實 現 中 國 工 業 化 和 現 代 化, 都 致 力 於 在 全 國 上 下 普 遍 建 立 行 政 網, 結 果 是 : 前 者 替 新 中 國 創 造 一 個 高 層 機 構, 後 者 則 在 農 村 中 創 造 了 一 個 新 的 低 層 機 構 國 民 黨 雖 然 標 榜 黨 治, 但 它 只 在 部 分 省 份 建 立 了 縣 黨 部 和 區 分 部, 黨 的 組 織 基 本 上 沒 有 在 廣 大 的 鄉 村 扎 下 根 而 中 共 的 組 織 從 縣 到 區 再 到 鄉, 最 後 在 村 一 級 普 遍 建 立 了 黨 支 部, 形 成 了 比 第 一 行 政 網 ( 政 權 組 織 網 ) 更 稠 密 的 第 二 行 政 網 ( 黨 群 組 織 網 ) bm 在 筆 者 看 來, 毛 澤 東 之 所 以 匆 忙 地 推 行 農 業 合 作 化 與 人 民 公 社 化, 固 然 有 很 多 原 因, 但 一 個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要 用 政 社 合 一 制 度 來 鞏 固 和 強 化 第 二 行 政 網 由 此, 合 作 社 和 以 後 的 人 民 公 社 便 成 為 真 正 的 鄉 村 基 層 組 織 然 而, 問 題 在 於, 政 社 合 一 制 度 下 的 農 村 基 層 幹 部, 類 似 於 中 國 古 代 的 胥 吏, 其 人 員 不 屬 於 公 務 員 編 制, 其 開 支 不 納 入 國 家 財 政 近 年 來 中 國 各 地 推 行 的 村 村 有 大 學 生 計 劃, 雖 然 由 地 方 財 政 出 資, 但 派 到 村 è 的 大 學 生 不 屬 於 地 方 公 務 員 系 列, 仍 然 屬 於 打 補 丁 的 第 二 行 政 網, 而 不 是 正 式 的 科 層 制 組 織 成 員 其 實, 當 今 中 國 大 陸 已 經 成 為 GDP(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 總 量 世 界 第 二 大 國, 政 府 財 大 氣 粗, 已 經 完 全 沒 有 必 要 實 行 傳 統 的 胥 吏 制 或 羞 羞 答 答 的 準 公 務 員 制, 而 應 當 用 現 代 科 層 制 來 重 組 基 層 政 權 組 織 ( 二 ) 從 統 治 到 治 理 國 家 建 設 的 第 二 個 維 度, 就 是 從 統 治 到 治 理 在 筆 者 看 來, 從 毛 澤 東 到 鄧 小 平 彭 真, 作 為 馬 上 打 江 山 的 一 代 人, 關 注 的 重 心 始 終 是 統 治, 而 不 是 治 理 地 級 市 作 為 國 家 治 理 的 一 級 地 方 建 制, 至 今 沒 有 獲 得 憲 法 地 位 村 民

6 二 十 一 世 紀 評 論 9 自 治 這 種 四 不 像 的 東 西, 竟 然 堂 而 皇 之 地 立 了 法 現 在, 是 關 注 中 心 轉 移 的 時 候 了, 無 論 是 執 政 者 還 是 朝 野 專 家 和 媒 體, 都 應 當 多 考 慮 考 慮 國 家 治 理 的 改 造 和 建 設 問 題 了 bn 1989 年 底 至 1990 年 初, 筆 者 在 秦 城 監 獄 撰 寫 了 二 十 多 萬 字 的 十 年 改 革 反 思 一 書 此 書 的 核 心 觀 察 之 一 是, 組 織 創 新 是 人 類 社 會 中 最 活 躍 的 創 新 因 素, 其 進 步 之 快 作 用 之 大, 絕 不 亞 於 科 技 發 明 然 而, 中 共 在 打 敗 國 民 黨 後, 組 織 革 命 的 步 驟 就 停 滯 了 中 共 組 織 是 當 今 中 國 唯 一 完 整 的 一 個 組 織 系 統, 離 開 了 它, 現 有 政 權 組 織 在 經 過 充 實 和 強 化 之 前, 是 一 個 殘 缺 不 全 先 天 不 足 內 部 不 自 洽 的 系 統, 在 村 一 級 無 所 依 託, 在 省 和 中 央 之 間 法 律 關 係 曖 昧, 無 法 自 行 有 效 運 轉 面 對 這 一 國 情, 人 們 就 不 能 僅 根 據 黨 的 個 別 領 導 人 或 領 導 集 團 的 政 策 正 確 與 否 來 決 定 對 整 個 黨 組 織 的 態 度, 而 必 須 謹 慎 地 漸 進 地 改 變 現 有 的 黨 政 關 係 格 局, 讓 政 權 體 系 離 開 黨 組 織 的 懷 抱 獨 立 成 長 起 來 bo 現 在 中 國 大 陸 除 了 中 央 政 府 外, 還 有 省 地 縣 鄉 村 五 級 地 方 行 政 建 制 ; 在 新 疆 維 吾 爾 自 治 區, 還 有 一 個 下 轄 地 區 伊 犁 哈 薩 克 自 治 州 但 是, 這 並 不 意 味 X 國 家 建 設 在 地 方 層 次 上 已 經 完 成 事 實 上, 沒 有 任 何 一 級 地 方 建 制 是 真 正 意 義 上 的 地 方 政 府, 能 夠 脫 離 中 共 的 組 織 紐 帶 獨 立 有 效 地 運 轉 然 而, 筆 者 認 為, 放 眼 世 界, 減 少 行 政 區 劃 的 層 次, 普 及 地 方 自 治, 是 一 個 歷 史 性 的 潮 流 ; 立 足 中 國, 確 定 適 當 的 地 方 建 制 為 自 治 體 法 人, 是 城 市 化 市 場 化 民 主 化 的 現 實 而 又 迫 切 的 要 求 實 行 地 方 自 治 的 首 要 問 題, 是 把 各 級 地 方 行 政 建 制 劃 分 為 地 方 自 治 體 與 非 自 治 的 地 方 行 政 體 兩 種 類 型 bp 具 體 而 言, 筆 者 主 張 在 現 階 段 實 行 兩 級 地 方 自 治 : 第 一 級, 將 中 央 直 轄 市 計 劃 單 列 市 省 會 城 市 地 級 市 和 地 區 改 組 為 都 府 州, 確 定 為 上 級 地 方 自 治 單 位, 簡 稱 地 方 自 治 體 ; 第 二 級, 以 按 新 標 準 設 立 的 市 鎮 鄉 和 坊 ( 即 現 在 大 城 市 中 的 街 道 ) 為 下 級 地 方 自 治 單 位, 簡 稱 社 區 自 治 體 兩 級 自 治 體 均 應 制 訂 自 治 章 程, 自 治 機 構 和 行 政 首 長 均 應 由 居 民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自 治 機 構 均 應 享 有 地 方 立 法 權 兩 級 自 治 體 均 應 有 獨 立 的 財 政 來 源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大 部 分 作 為 中 央 財 政 的 收 入, 營 業 稅 ( 或 消 費 稅 ) 作 為 州 財 政 的 收 入, 財 產 稅 作 為 基 層 財 政 的 收 入, 同 時 也 可 對 某 些 收 入 來 源 實 行 分 成 制 憲 政 民 主 緩 行 論 的 支 持 理 由 之 一 就 是 中 國 民 族 國 家 建 設 的 過 程 尚 未 完 結, 貿 然 推 行 民 主 化 會 導 致 整 個 國 家 的 分 崩 離 析 然 而, 以 多 民 族 的 存 在 以 及 諸 多 民 族 在 國 家 認 同 上 依 然 存 在 一 些 問 題 為 由, 認 定 民 主 化 進 程 必 然 帶 來 國 家 崩 潰 並 沒 有 充 分 依 據 三 未 來 方 向 : 通 過 憲 政 民 主 建 設 中 華 國 族 有 些 國 人 以 國 家 建 設 程 度 的 不 足, 作 為 中 國 緩 行 憲 政 民 主 的 理 由 殊 不 知, 這 種 主 張 本 身 正 是 當 前 中 國 國 家 建 設 發 展 道 路 上 的 最 大 絆 腳 石 ( 一 ) 走 向 憲 政 民 主 : 中 國 國 家 建 設 的 坐 標 點 憲 政 民 主 緩 行 論 的 支 持 理 由 之 一 就 是 中 國 民 族 國 家 建 設 (nation-state building) 的 過 程 尚 未 完 結, 貿 然 推 行 民 主 化 會 導 致 整 個 國 家 的 分 崩 離 析 然 而,

7 10 二 十 一 世 紀 評 論 以 多 民 族 的 存 在 以 及 諸 多 民 族 在 國 家 認 同 上 依 然 存 在 一 些 問 題 為 由, 認 定 民 主 化 進 程 必 然 帶 來 國 家 崩 潰, 是 沒 有 充 分 依 據 的 印 度 有 十 六 種 官 方 語 言, 沒 有 一 個 民 族 的 人 口 超 過 全 國 人 口 的 半 數 ; 菲 律 賓 大 大 小 小 的 島 嶼 上 有 說 不 清 楚 的 語 言 和 民 族, 除 了 少 數 島 嶼 上 建 立 過 王 朝 外, 多 數 菲 律 賓 土 著 民 族 在 西 班 牙 人 殖 民 前 還 處 於 部 落 和 酋 邦 社 會 這 些 國 家 都 沒 有 因 為 引 進 西 方 民 主 而 崩 潰, 中 國 又 怎 麼 會 輕 易 崩 潰 呢 bq? 其 實, 民 族 認 同 的 問 題 即 便 存 在, 也 構 不 成 中 國 民 族 國 家 建 設 的 障 礙 梁 啟 超 一 百 年 前 對 此 就 有 樂 觀 的 認 知 br: 中 國 在 民 族 國 家 認 同 或 者 說 國 家 建 設 的 基 礎 點 並 不 很 低, 與 索 馬 里 阿 富 汗 乃 至 菲 律 賓 等 國 完 全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中 國 大 陸 完 全 有 可 能 像 同 一 文 化 區 的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和 台 灣 地 區 一 樣, 平 穩 地 實 現 憲 政 民 主 轉 型 蓋 形 成 國 民 之 一 大 事 業, 比 諸 任 何 事 業 皆 倍 極 艱 辛 我 國 古 代 固 有 民 族 之 複 雜, 不 下 歐 洲, 其 受 劣 等 民 族 之 侵 入 蹂 躪, 則 視 北 蠻 之 禍 羅 馬 為 尤 酷 吾 國 民 在 此 種 環 境 之 下, 以 三 四 千 年 間 不 斷 的 努 力, 始 能 使 此 世 界 中 永 遠 有 所 謂 中 華 國 民 者, 龐 然 屹 然, 為 人 類 一 重 鎮, 此 其 事 實 可 貴 而 至 難 能 人 類 進 化 大 勢, 皆 由 分 而 趨 合, 我 國 民 已 將 全 人 類 四 分 之 一 合 為 一 體, 為 將 來 大 同 世 界 預 築 一 極 強 之 基 礎, 其 價 值 一 也 凡 大 事 業 必 由 大 國 民 創 造, 取 精 用 宏, 理 有 固 然, 徵 諸 史 蹟, 未 始 或 忒 我 國 民 植 基 既 廣 厚, 將 來 發 攄 必 洪 大, 其 價 值 二 也 基 於 列 祖 列 宗 在 形 成 國 民 方 面 的 巨 大 成 就, 筆 者 進 而 指 出 : 十 九 世 紀 末 世 界 存 在 幾 個 多 民 族 多 宗 教 混 合 的 軍 事 帝 國 : 俄 羅 斯 帝 國 奧 匈 帝 國 奧 斯 曼 帝 國 印 度 帝 國 和 大 清 帝 國, 到 二 十 世 紀 末, 中 國 是 唯 一 在 原 有 疆 域 基 本 完 整 的 基 礎 上 實 現 現 代 轉 型 的 國 家 bs 以 上 引 文 都 是 要 說 明 一 點 : 中 國 在 民 族 國 家 認 同 或 者 說 國 家 建 設 的 基 礎 點 並 不 很 低, 與 索 馬 里 阿 富 汗 乃 至 菲 律 賓 等 國 完 全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中 國 大 陸 完 全 有 可 能 像 同 一 文 化 區 的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和 台 灣 地 區 一 樣, 平 穩 地 實 現 憲 政 民 主 轉 型 ( 二 ) 走 出 黨 國 制 與 邦 聯 制 的 纏 繞 政 體 如 前 所 述, 中 國 大 陸 在 國 制 建 設 方 面 與 發 達 國 家 還 有 很 大 差 距, 現 代 科 層 制 和 公 務 員 制 度 建 設 尚 未 完 善, 現 代 地 方 自 治 和 社 區 自 治 體 系 尚 未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和 稅 收 體 制 也 有 待 健 全 但 是, 更 大 的 問 題 和 隱 患 是 在 國 族 建 設 方 面 中 國 朝 野 缺 乏 政 治 共 識, 基 於 普 世 價 值 觀 的 中 華 價 值 觀 體 系 無 從 建 立 憲 法 愛 國 主 義 的 政 治 基 礎 和 文 化 基 礎 尚 未 奠 定, 難 以 想 像 民 主 的 台 灣 與 專 制 的 大 陸 能 夠 實 現 統 一, 而 且 不 能 完 全 排 除 中 國 大 陸 會 出 現 蘇 聯 南 斯 拉 夫 式 的 國 家 解 體 的 危 險 中 國 大 陸 的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脫 胎 於 蘇 維 埃 制 度 這 種 政 體 表 面 上 看 起 來 很 強 大, 卻 有 一 種 內 在 的 脆 弱 性, 是 一 種 玻 璃 桶 江 山 bt 根 據 蘇 聯 和 南 斯 拉

8 二 十 一 世 紀 評 論 11 夫 憲 法, 其 政 體 形 態 是 鬆 散 的 邦 聯 制, 它 們 之 所 以 能 夠 在 一 個 時 期 內 維 持 統 一 和 強 大, 靠 的 是 黨 國 制 與 邦 聯 制 的 纏 繞 政 體 邦 聯 制 是 表, 黨 國 制 是 è; 邦 聯 制 是 明 章 程, 黨 國 制 是 潛 規 則 列 寧 式 的 黨 是 實 行 鐵 的 紀 律 的 黨, 其 組 織 原 則 是 民 主 的 集 中 制 ( 原 俄 文 主 詞 是 集 中 制, 中 文 譯 為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不 對 的 ) 集 中 制 的 共 產 黨 一 旦 解 體, 蘇 維 埃 國 家 也 隨 即 解 體 中 國 雖 然 不 曾 在 憲 法 中 規 定 民 族 自 治 地 區 享 有 主 權 地 位 和 包 括 自 立 權 在 內 的 民 族 自 決 權, 但 在 制 度 安 排 上 仍 然 使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主 權 內 的 主 權 地 位, 因 而 其 政 體 帶 有 強 烈 的 邦 聯 制 色 彩 不 改 變 黨 國 制 就 無 法 實 行 民 主 化, 馬 上 廢 漢 密 爾 頓 (Alexander Hamilton) 在 聯 邦 黨 人 文 集 (The Federalist Papers) 中 除 黨 國 制 又 可 能 出 現 曾 指 出, 主 權 內 的 主 權 這 種 政 治 怪 物, 亦 即 以 地 方 政 府 攔 斷 中 央 政 府 與 個 體 地 方 主 義 泛 濫 甚 至 地 公 民 之 間 的 直 接 政 治 聯 繫 由 此 造 成 的 最 大 弊 病 就 是 國 家 的 主 權 不 是 直 接 來 自 方 分 立 的 局 面 打 破 僵 局 的 辦 法 是 首 先 進 於 人 民 而 是 來 自 於 地 方 主 權, 中 央 政 府 不 是 向 人 民 負 責 而 是 向 地 方 政 府 負 責, 行 清 除 邦 聯 制 痕 的 中 央 立 法 機 構 不 是 為 每 一 個 人 立 法 而 是 為 地 方 共 同 體 立 法 這 在 理 論 上 荒 謬 政 體 改 革, 實 行 全 國 不 通, 實 踐 上 足 以 顛 覆 綱 紀, 毀 壞 社 稷 聯 邦 黨 人 反 覆 強 調, 如 果 認 為 一 個 性 普 選 根 據 梁 啟 超 的 說 法, 大 選 是 最 好 全 國 性 政 府 必 不 可 少, 那 就 必 須 使 全 國 共 同 體 的 權 威 直 達 每 一 公 民, 因 為 政 府 的 國 民 政 治 教 育 和 愛 必 須 達 及 的 唯 一 真 正 對 象 乃 是 公 民 本 身 ck 美 國 聯 邦 憲 法 (The Constitution of 國 主 義 教 育 the United States) 的 首 句 我 們 美 國 人 民 (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 集 中 表 達 了 聯 邦 黨 人 的 基 本 政 治 理 念, 即 美 國 作 為 一 個 政 治 社 會, 不 再 是 由 各 地 方 權 威 當 局 所 組 成, 而 是 直 接 由 作 為 個 人 的 每 一 公 民 個 體 所 組 成 也 因 此, 中 央 政 府 乃 是 每 一 公 民 個 人 的 直 接 代 表, 而 非 地 方 共 同 體 當 局 的 僕 人 可 以 說, 以 人 民 主 權 克 制 主 權 內 的 主 權, 就 是 聯 邦 黨 人 力 圖 為 奠 定 美 國 長 治 久 安 之 道 所 作 的 最 大 努 力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現 行 憲 法, 最 高 權 力 機 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實 行 類 似 於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代 表 團 制, 除 了 基 層 外, 各 級 人 大 代 表 都 通 過 間 接 選 舉 產 生, 造 成 國 家 的 主 權 不 是 直 接 來 自 於 人 民 而 是 來 自 於 地 方 這 樣 一 種 纏 繞 政 體 所 造 成 的 政 改 難 題 是 : 不 改 變 黨 國 制 就 無 法 實 行 民 主 化, 馬 上 廢 除 黨 國 制 又 可 能 出 現 地 方 主 義 泛 濫 甚 至 地 方 分 立 的 局 面 打 破 僵 局 的 辦 法 是 首 先 進 行 清 除 邦 聯 制 痕 Ï 的 政 體 改 革, 實 行 使 全 國 共 同 體 的 權 威 直 達 每 一 公 民 的 全 國 性 普 選 根 據 梁 啟 超 的 說 法, 大 選 是 最 好 的 國 民 政 治 教 育, 也 是 最 好 的 愛 國 主 義 教 育 美 國 憲 法 起 草 人 之 一 漢 密 爾 頓

9 12 二 十 一 世 紀 評 論 中 國 並 不 是 地 方 主 義 和 民 族 問 題 最 嚴 重 的 國 家, 印 度 的 多 民 族 多 宗 教 多 官 方 語 言 問 題 就 遠 比 中 國 複 雜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的 辦 法 除 了 實 行 聯 邦 制 或 者 地 方 自 治, 還 需 要 在 選 舉 法 的 層 面 作 出 相 應 的 政 體 選 擇 許 多 國 家 實 行 比 例 代 表 制 議 會 最 低 門 檻 制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選 民 把 一 張 選 票 投 給 本 選 區 的 候 選 人, 另 一 張 選 票 投 給 政 黨 不 分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 等, 鼓 勵 形 成 少 數 全 國 性 大 黨 或 競 選 聯 盟, 削 弱 鼓 吹 地 方 主 義 或 民 族 主 義 勢 力 的 政 治 能 量 在 確 定 中 國 憲 政 民 主 的 漢 民 族 主 義 是 一 種 血 緣 民 族 主 義, 一 種 文 化 民 族 主 義 而 只 有 走 憲 政 主 義 和 憲 法 愛 國 主 義 的 道 路, 通 過 長 期 實 行 大 眾 民 主 的 直 接 選 舉 制 度, 由 每 一 公 民 個 體 直 接 面 對 中 央 政 府, 才 能 夠 最 終 形 成 中 華 國 族 大 方 向 後, 尚 需 學 者 和 政 治 家 仔 細 地 斟 酌 掂 量 和 選 擇 最 適 合 中 國 國 情 的 政 體 形 態 自 梁 啟 超 引 入 民 族 主 義 概 念 後, 中 國 一 直 存 在 X 兩 個 不 同 的 民 族 主 義 傳 統 cl 一 個 是 所 謂 大 民 族 主 義 : 大 民 族 主 義 者 何? 合 國 內 本 部 屬 部 之 諸 族 以 對 於 國 外 諸 族 是 也 合 漢 合 滿 合 蒙 合 回 合 苗 合 藏, 組 成 一 大 民 族 另 一 個 是 所 謂 小 民 族 主 義 : 小 民 族 主 義 者 何? 漢 族 對 於 國 內 他 族 是 也 cm 漢 民 族 主 義 是 一 種 血 緣 民 族 主 義, 一 種 文 化 民 族 主 義 而 只 有 走 憲 政 主 義 和 憲 法 愛 國 主 義 的 道 路, 通 過 長 期 實 行 大 眾 民 主 的 直 接 選 舉 制 度, 由 每 一 公 民 個 體 直 接 面 對 中 央 政 府, 才 能 夠 最 終 形 成 梁 啟 超 在 一 百 多 年 前 在 中 國 史 ê 論 中 所 說 的 中 國 民 族, 或 者 本 文 所 說 的 中 華 國 族 註 釋 1 參 見 瓦 爾 德 納 (David Waldner) 著, 劉 娟 鳳 包 剛 升 譯 : 國 家 構 建 與 後 發 展 ( 長 春 : 吉 林 出 版 集 團 有 限 責 任 公 司,2011) 25 參 見 韋 伯 (Max Weber) 著, 林 榮 遠 譯 : 經 濟 與 社 會, 下 卷 (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1998), 頁 ;736 3 參 見 韋 伯 (Max Weber): 民 族 國 家 與 經 濟 政 策, 載 拉 斯 曼 (Peter Lassman) 斯 佩 爾 斯 (Ronald Speirs) 編, 閻 克 文 譯 : 韋 伯 政 治 著 作 選 ( 北 京 : 東 方 出 版 社, 2009), 頁 埃 特 曼 (Thomas Ertman) 著, 郭 台 輝 譯 : 利 維 坦 的 誕 生 中 世 紀 及 現 代 歐 洲 早 期 的 國 家 與 政 權 建 設 (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2010) 6 王 思 睿 ( 當 時 署 名 ): 現 代 化 與 人 類 文 明 主 流, 戰 略 與 管 理,1999 年 第 2 期, 頁 1-12; 收 入 陳 子 明 : 三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思 潮 ( 陳 子 明 文 集, 第 二 卷 )( 香 港 : 世 界 華 文 傳 媒 出 版 機 構,2010), 頁 闖 將 是 筆 者 為 動 員 和 組 織 1980 年 北 京 高 校 競 選 運 動 而 撰 寫 的 四 萬 餘 字 的 中 篇 小 說, 曾 在 朋 友 中 傳 看 ; 該 小 說 收 入 陳 子 明 : 走 向 公 民 社 會 : 開 拓 的 十 年 ( 陳 子 明 文 集, 第 十 卷 )( 香 港 : 世 界 華 文 傳 媒 出 版 機 構,2010), 頁 參 見 陳 子 明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組 織 法 ( 建 議 草 案 ) 為 把 全 國 人 大 建 設 成 最 高 國 家 機 關 而 奮 鬥 關 於 建 議 草 案 的 幾 點 說 明, 此 二 件 曾 在 高 校 競 選 運 動 中 作 為 李 盛 平 王 軍 濤 陳 子 華 陳 子 明 等 人 的 競 選 文 宣 材 料 ; 後 者 收 入 陳 子 明 : 走 向 公 民 社 會 : 開 拓 的 十 年, 頁 論 國 家 機 關 行 政 幹 部 考 任 制 度 於 1982 年 5 月 由 中 國 勞 動 就 業 問 題 研 究 組 印 製 成 油 印 件, 鉛 印 件 首 載 政 治 學 研 究 通 訊,1984 年 第 4 期, 後 載 李 盛 平 陳 子 明

10 二 十 一 世 紀 評 論 13 編 著 : 職 位 分 類 與 人 事 管 理 ( 北 京 : 中 國 經 濟 出 版 社,1986), 頁 75-90; 另 收 入 陳 子 明 : 走 向 公 民 社 會 : 開 拓 的 十 年, 頁 bk 楊 百 揆 等 : 西 方 文 官 系 統 ( 成 都 : 四 川 人 民 出 版 社,1985), 其 中 由 筆 者 撰 寫 的 章 節 是 文 官 系 統 的 結 構 和 文 官 系 統 的 激 勵 機 制 ; 收 入 陳 子 明 : 走 向 公 民 社 會 : 開 拓 的 十 年, 頁 bl 全 書 共 十 章, 分 別 發 表 在 1997 至 2002 年 的 戰 略 與 管 理 中 國 方 域 等 刊 物, 署 名 華 偉 于 鳴 超 丁 超 沈 延 生 喻 希 來 等 ; 收 入 陳 子 明 : 中 國 行 政 區 劃 改 革 與 地 方 自 治 ( 陳 子 明 文 集, 第 七 卷 )( 香 港 : 世 界 華 文 傳 媒 出 版 機 構, 2010) bm 沈 延 生 ( 當 時 署 名 ): 村 政 的 興 衰 與 重 建, 戰 略 與 管 理,1998 年 第 6 期, 頁 1-34; 中 國 鄉 治 的 回 顧 與 展 望, 戰 略 與 管 理,2003 年 第 1 期, 頁 52-66; 收 入 陳 子 明 : 中 國 行 政 區 劃 改 革 與 地 方 自 治, 頁 bn 華 偉 ( 當 時 署 名 ): 改 造 國 家 治 理 結 構 : 劃 分 政 府 與 治 府, 領 導 者,2010 年 2 月 號, 頁 78-82; 收 入 陳 子 明 : 中 國 道 路 : 歷 史 與 未 來 內 政 與 外 交 ( 陳 子 明 文 集, 第 六 卷 )( 香 港 : 世 界 華 文 傳 媒 出 版 機 構,2010), 頁 bo 該 書 作 為 我 的 辯 護 書 的 附 件, 由 律 師 帶 出 秦 城, 載 陳 子 明 : 陳 子 明 反 思 十 年 改 革 ( 附 : 獄 中 自 辯 詞 ) ( 香 港 : 當 代 月 刊 出 版 社,1992); 收 入 陳 子 明 : 論 中 國 改 革 與 革 命 ( 陳 子 明 文 集, 第 一 卷 )( 香 港 : 世 界 華 文 傳 媒 出 版 機 構,2010), 頁 bp 華 偉 于 鳴 超 ( 當 時 署 名 ): 我 國 行 政 區 劃 改 革 的 初 步 構 想, 戰 略 與 管 理, 1997 年 第 6 期, 頁 1-10; 收 入 陳 子 明 : 中 國 行 政 區 劃 改 革 與 地 方 自 治, 頁 1-25 bq 陳 子 明 : 政 治 演 化 中 的 設 計, 首 發 於 筆 者 主 辦 的 改 造 與 建 設 北 京 社 會 經 濟 科 學 研 究 所 網 站, 該 網 站 已 被 取 締, 現 載 於 中 國 改 革 網, 2010/0310/13637.html; 收 入 陳 子 明 : 重 新 認 識 舊 社 會 ( 陳 子 明 文 集, 第 八 卷 )( 香 港 : 世 界 華 文 傳 媒 出 版 機 構,2010), 頁 br 梁 啟 超 : 歷 史 上 中 華 國 民 事 業 之 成 敗 及 今 後 革 進 之 機 運, 載 飲 冰 室 合 集. 文 集 之 三 十 六, 第 十 三 冊 ( 上 海 : 中 華 書 局,1936), 頁 bs 喻 希 來 吳 紫 辰 ( 當 時 署 名 ): 世 界 新 秩 序 與 新 興 大 國 的 歷 史 抉 擇, 戰 略 與 管 理,1998 年 第 2 期, 頁 1-13; 收 入 陳 子 明 : 中 國 道 路 : 歷 史 與 未 來 內 政 與 外 交, 頁 bt 參 見 王 思 睿 ( 當 時 署 名 ): 被 綁 架 的 憲 政 : 黨 國 與 邦 聯 的 纏 繞 政 體,2004 年 首 發 於 改 造 與 建 設 北 京 社 會 經 濟 科 學 研 究 所 網 站, 現 載 於 共 識 網, net/articles/zgyj/xzmj/article_ html; 收 入 陳 子 明 : 後 極 權 社 會 的 兩 種 前 景 ( 陳 子 明 文 集, 第 九 卷 )( 香 港 : 世 界 華 文 傳 媒 出 版 機 構,2010), 頁 ck 漢 密 爾 頓 (Alexander Hamilton) 杰 伊 (John Jay) 麥 迪 遜 (James Madison) 著, 程 逢 知 在 漢 舒 遜 譯 : 聯 邦 黨 人 文 集 (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1980), 頁 cl 陳 大 白 ( 當 時 署 名 ): 民 族 主 義 的 中 國 道 路 評 王 小 東 對 中 國 民 族 主 義 的 言 說, 戰 略 與 管 理,2000 年 第 3 期, 頁 ; 收 入 陳 子 明 : 三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思 潮, 頁 cm 梁 啟 超 : 政 治 學 大 家 伯 倫 知 理 之 學 說, 載 飲 冰 室 合 集. 文 集 之 十 三, 第 五 冊 ( 上 海 : 中 華 書 局,1936), 頁 陳 子 明 北 京 社 會 經 濟 科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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