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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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一 服 務 貿 易 特 定 承 諾 表 臺 灣 方 面 非 金 融 服 務 部 門 的 開 放 承 諾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一 商 業 服 務 業 B. 電 腦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業 (a) 與 電 腦 硬 體 安 裝 有 關 之 諮 詢 服 務 (CPC841) (b) 軟 體 執 行 服 務 (CPC842) (c) 資 料 處 理 服 務 (CPC843) (d) 資 料 庫 服 務 (CPC844) (e) 其 他 (CPC ) 供 電 腦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4) 除 有 關 下 列 各 類 自 然 人 之 進 入 臺 灣 及 短 期 停 留 措 施 外, 不 予 承 諾 : i. 商 業 訪 客 進 入 臺 灣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三 個 月 ( 商 業 訪 客 係 指 為 參 加 商 務 會 議 商 務 談 判 籌 建 商 業 據 點 或 其 他 類 似 活 動, 而 在 臺 灣 停 留 的 自 然 人, 且 停 留 期 間 未 接 受 來 自 臺 灣 方 面 支 付 的 酬 勞, 亦 未 對 大 眾 從 事 直 接 銷 售 的 活 動 ) ii. 跨 國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人 員 進 入 臺 灣 初 次 停 留 期 間 為 三 年, 惟 可 申 請 展 延, 每 次 不 得 逾 三 年, 且 展 延 次 數 無 限 制 ( 跨 國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人 員 係 指 被 其 他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會 員 的 法 人 僱 用 滿 一 年, 透 過 在 臺 灣 設 立 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或 分 支 機 構, 以 負 責 人 高 級 經 理 人 員 或 專 家 身 分, 短 期 進 入 臺 灣 以 提 供 服 務 的 自 然 人 負 責 人 係 指 董 事 總 經 理 分 公 司 經 理 或 經 董 事 會 授 權 得 代 表 公 司 的 部 門 負 責 人 1 1 服 務 部 門 的 分 類 使 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服 務 部 門 分 類 (GNS/W/120), 服 務 部 門 的 內 容 參 照 聯 合 國 中 央 產 品 分 類 暫 行 版 (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T/ESA/STAT/SER.M/77) 第 12 頁, 共 51 頁

2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E. 未 附 操 作 員 之 租 賃 服 務 業 (b) 航 空 器 租 賃 ( 涉 及 航 空 權 者 除 外 ) (CPC83104**) (c) 自 用 小 客 車 租 高 級 經 理 人 員 係 指 有 權 任 免 或 推 薦 公 司 人 員, 且 對 日 常 業 務 有 決 策 權 的 部 門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人 員 專 家 係 指 組 織 內 擁 有 先 進 的 專 業 技 術, 且 對 該 組 織 的 服 務 研 發 設 備 技 術 或 管 理 擁 有 專 門 知 識 的 人 員 專 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取 得 專 門 職 業 證 照 者 ) iii. 在 臺 灣 無 商 業 據 點 的 大 陸 企 業 所 僱 用 的 人 員 得 依 下 列 條 件 進 入 臺 灣 及 停 留 : (i) 該 大 陸 企 業 已 與 在 臺 灣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的 企 業 簽 訂 驗 貨 售 後 服 務 技 術 指 導 等, 及 其 他 與 左 列 服 務 相 關 的 服 務 契 約 (ii) 此 類 人 員 應 符 合 前 述 專 家 的 定 義 (iii) 此 類 人 員 在 臺 灣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其 他 與 服 務 契 約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iv) 本 項 承 諾 僅 限 於 契 約 所 定 的 服 務 行 為 並 未 給 予 此 類 人 員 以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的 身 分, 在 臺 灣 廣 泛 執 業 的 資 格 每 次 停 留 的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三 個 月 或 契 約 期 間,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此 類 進 入 許 可 的 有 效 期 間 自 核 發 的 翌 日 起 算 為 三 個 月 至 三 年 符 合 條 件 者 可 在 許 可 有 效 期 間 內 多 次 進 入 臺 灣 供 航 空 器 租 賃 服 務 第 13 頁, 共 51 頁

3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賃 (CPC83101**) 供 自 用 小 客 車 租 賃 服 務 (d) 其 它 機 器 與 設 備 租 賃 (CPC )( 電 信 設 備 及 電 力 設 備 租 賃 供 其 它 機 器 與 設 備 租 賃 服 務 除 外 )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業 (a) 廣 告 服 務 業 (CPC871**)( 廣 播 電 視 廣 告 業 除 外 ) 供 廣 告 服 務 (b) 市 場 研 究 服 務 業 (CPC86401**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設 立 合 資 合 夥, 限 於 市 場 分 企 業, 提 供 市 場 研 究 服 務 析 消 費 者 態 度 和 偏 好 的 分 析 ) (c)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業 (CPC865) (e) 技 術 檢 測 與 分 析 服 務 業 (CPC8676) 供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3)i.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獨 資 合 第 14 頁, 共 51 頁

4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車 輛 機 械 電 資 合 夥 及 設 立 分 公 司 等 形 式 設 立 商 業 據 機 電 子 化 點, 提 供 技 術 檢 測 與 分 析 服 務 工 度 量 衡 酒 ii. 在 互 信 互 利 的 基 礎 上, 允 許 在 大 陸 的 檢 測 類 產 品 及 環 境 驗 證 機 構 與 臺 灣 檢 測 驗 證 機 構 展 開 檢 測 數 檢 測 的 技 術 檢 據 ( 結 果 ) 的 接 受 合 作 具 體 合 作 安 排 另 行 商 測 及 分 析 服 務 定 (e) 技 術 檢 測 與 分 析 服 務 業 (CPC8676) 醫 療 器 材 的 非 臨 床 試 驗 檢 驗 的 技 術 檢 測 及 分 析 服 務 (f) 附 帶 於 畜 牧 業 之 顧 問 服 務 業 ( 非 涉 及 家 禽 孵 育 及 家 畜 禽 配 種 者 ) (CPC88120**) 供 非 強 制 性 檢 驗 的 技 術 檢 測 與 分 析 服 務 供 附 帶 於 畜 牧 業 之 顧 問 服 務 (h) 附 帶 於 礦 業 之 服 務 業 (CPC ) 供 附 帶 於 礦 業 之 服 務 (m) 與 科 學 技 術 有 關 之 顧 問 服 務 業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合 資 形 式 設 限 地 質 礦 物 及 立 商 業 據 點, 且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擁 有 多 其 他 科 學 勘 察 數 股 權, 提 供 與 科 學 技 術 有 關 之 顧 問 服 務 服 務 (CPC86751) 第 15 頁, 共 51 頁

5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n) 設 備 維 修 服 務 業 (CPC )( 海 運 船 隻 航 空 器 及 其 他 運 輸 設 供 設 備 維 修 服 務 備 除 外 ) (o) 建 築 物 清 理 服 務 業 (CPC874) (p) 攝 影 服 務 業 (CPC875) (q) 包 裝 服 務 業 (CPC876) (r) 印 刷 及 其 輔 助 服 務 業 (CPC88442**) (s) 展 覽 服 務 業 (CPC87909**)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供 建 築 物 清 理 服 務 供 攝 影 服 務 供 包 裝 服 務 (1) 不 予 承 諾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提 供 印 刷 及 其 輔 助 服 務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限 投 資 臺 灣 現 有 事 業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總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50% (1) 不 予 承 諾, 但 與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附 件 四 的 開 放 承 諾 有 關 者 除 外 第 16 頁, 共 51 頁

6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t) 其 他 ii. 複 製 服 務 業 (CPC87904) iii. 翻 譯 及 傳 譯 服 務 業 (CPC87905) iv. 郵 寄 名 單 編 輯 服 務 業 (CPC87906**) 二 通 訊 服 務 業 B. 快 遞 服 務 陸 地 運 送 部 分 ( 現 行 由 臺 灣 郵 政 主 管 部 門 依 規 定 保 留 之 服 務 除 外 ) C. 電 信 服 務 業 (1) 見 模 式 (3) 合 夥 及 設 立 分 公 司 等 形 式 設 立 商 業 據 點, 與 臺 灣 會 展 產 業 的 企 業 或 公 會 商 會 協 會 等 團 體 合 辦 展 覽 供 複 製 服 務 供 翻 譯 及 傳 譯 服 務 供 郵 寄 名 單 編 輯 服 務 供 包 裹 等 物 品 的 快 遞 服 務 第 17 頁, 共 51 頁

7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第 二 類 電 信 事 業 特 殊 業 務 (1) 存 轉 網 路 服 務 (2) 存 取 網 路 服 務 (3) 數 據 交 換 通 信 服 務 D. 視 聽 服 務 業 (a) 電 影 或 錄 影 帶 之 行 銷 服 務 業 進 口 大 陸 電 影 片 (CPC96113) 三 營 造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業 A. 建 築 物 的 一 般 建 築 工 作 (CPC512) B. 土 木 工 程 的 一 般 建 築 工 作 (CPC513) C. 安 裝 和 組 裝 工 作 (CPC ) D. 建 築 物 竣 工 和 最 後 修 整 工 作 (CPC517)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投 資 左 列 業 務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須 為 在 海 外 或 大 陸 上 市 之 電 信 業 者 ;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總 持 股 比 例 不 超 過 50%, 不 具 控 制 力 (1) 除 與 其 他 承 諾 有 關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3) 除 與 其 他 承 諾 有 關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4) 除 與 其 他 承 諾 有 關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合 資 形 式 設 立 商 業 據 點, 提 供 營 造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總 持 股 比 例 不 超 過 12%, 不 具 控 制 力 第 18 頁, 共 51 頁 根 據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設 立 的 製 片 單 位 所 拍 攝 符 合 臺 灣 相 關 規 定 所 定 義 之 大 陸 電 影 片, 經 臺 灣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通 過 後, 每 年 以 15 部 為 限, 可 在 臺 灣 商 業 發 行 映 演, 並 應 符 合 大 陸 電 影 片 進 入 臺 灣 發 行 映 演 之 相 關 規 定

8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E. 其 他 (CPC ) 四 配 銷 服 務 業 B. 批 發 交 易 服 務 業 (CPC622, 武 器 警 械 及 軍 事 用 品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所 稱 供 批 發 交 易 服 務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除 外 ) C. 零 售 服 務 業 (CPC , 武 器 警 械 軍 事 用 供 零 售 交 易 服 務 品 藥 局 及 藥 房 除 外 ) D. 經 銷 (CPC8929) 供 經 銷 服 務 六 環 境 服 務 業 A.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業 (CPC9401) B. 廢 棄 物 處 理 服 務 業 (CPC9402) D. 其 他 廢 氣 清 理 服 務 業 (CPC9404) 噪 音 與 振 動 防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供 環 境 服 務 第 19 頁, 共 51 頁

9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制 服 務 業 (CPC9405)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服 務 業 (CPC9409**) 八 健 康 與 社 會 服 務 業 A. 醫 院 服 務 業 (CPC9311) 其 他 無 操 作 員 醫 療 設 備 之 出 租 或 租 賃 服 務 業 C. 社 會 服 務 業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機 構 九 觀 光 及 旅 遊 服 務 業 A. 旅 館 及 餐 廳 (a) 旅 館 ( 限 於 觀 光 旅 館 )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合 資 形 式 捐 助 設 立 非 營 利 的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提 供 醫 院 服 務 此 外 :(i) 未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擔 任 董 事 會 董 事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全 體 董 事 的 三 分 之 一 ;(ii) 全 體 董 事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必 須 具 有 臺 灣 醫 事 人 員 資 格 (4) 除 模 式 (3) 所 列 內 容 外, 不 予 承 諾 供 無 操 作 員 醫 療 設 備 租 賃 服 務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合 夥 形 式 設 立 小 型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出 資 比 例 須 低 於 50%, 不 具 控 制 力 第 20 頁, 共 51 頁

10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CPC64110**) 供 觀 光 旅 館 服 務 (c) 提 供 食 物 服 務 (CPC642) ( 包 括 提 供 相 關 飲 料 服 務 ) 供 餐 館 服 務 B. 旅 行 社 及 旅 遊 服 務 業 (CPC7471) 十 娛 樂 文 化 及 運 動 服 務 業 ( 視 聽 服 務 業 除 外 ) A. 娛 樂 服 務 業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D. 運 動 及 其 他 娛 樂 服 務 業 運 動 場 館 營 運 (CPC96413) 供 旅 行 社 及 旅 遊 服 務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設 立 的 商 業 據 點 總 計 以 3 家 為 限 經 營 範 圍 限 居 住 於 臺 灣 的 自 然 人 在 臺 灣 的 旅 遊 活 動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合 資 合 夥 形 式 設 立 劇 場 音 樂 廳 演 出 場 所 的 經 營 單 位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總 持 股 比 例 須 低 於 50%, 不 具 控 制 力 第 21 頁, 共 51 頁

11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E. 其 他 遊 樂 園 及 主 題 樂 園 ( 非 屬 森 林 遊 樂 區 者 ) 十 一 運 輸 服 務 業 供 運 動 場 館 營 運 服 務 ( 高 爾 夫 球 場 除 外 ) 供 遊 樂 園 及 主 題 樂 園 服 務 A. 海 運 服 務 業 (f) 海 運 輔 助 性 服 務 業 (CPC745)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合 資 形 式 設 港 埠 業 立 商 業 據 點, 提 供 海 運 輔 助 性 服 務 2 大 陸 服 其 他 水 上 運 輸 輔 務 提 供 者 總 持 股 比 例 須 低 於 50% 助 業 ( 船 舶 貨 物 裝 卸 承 攬 業 拖 駁 船 業 ) 貨 櫃 集 散 站 經 營 業 船 舶 理 貨 業 船 舶 小 修 業 C. 空 運 服 務 業 (b) 空 運 服 務 之 銷 3 售 及 行 銷 航 空 貨 物 集 散 站 經 營 業 2 3 (3) 允 許 經 雙 方 民 航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營 運 之 大 陸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者, 在 臺 灣 設 立 商 業 據 點 銷 售 及 行 銷 其 空 運 服 務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合 資 形 式 設 立 商 營 運 區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限 依 據 臺 灣 有 關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適 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空 運 服 務 業 附 則 的 定 義 第 22 頁, 共 51 頁

12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F. 公 路 運 輸 服 務 業 (a) 旅 客 運 輸 ( 限 於 小 客 車 租 賃 業 ) 業 據 點, 提 供 航 空 貨 物 集 散 站 經 營 服 務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總 持 股 比 例 不 超 過 10%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供 旅 客 運 輸 服 務 (b) 貨 物 運 輸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供 貨 物 運 輸 服 務 (d) 公 路 運 輸 設 備 維 修 (CPC ) (e) 公 路 運 輸 支 援 服 務 業 (CPC7441) 限 公 路 客 運 的 轉 運 站 車 站 調 度 站 (e) 公 路 運 輸 支 援 服 務 業 供 公 路 運 輸 設 備 維 修 服 務 4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供 公 路 客 運 的 轉 運 站 車 站 調 度 站 服 務 5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4 5 營 運 區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限 依 據 臺 灣 有 關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或 係 投 資 汽 車 製 造 業 汽 車 批 發 業 所 附 帶 經 營 同 註 2 第 23 頁, 共 51 頁

13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CPC7442) 限 公 路 橋 樑 及 隧 道 管 理 (e) 公 路 運 輸 支 援 服 務 業 (CPC7443) 限 停 車 場 業 空 中 纜 車 運 輸 服 務 (CPC71219**) H. 各 類 運 輸 之 輔 助 性 服 務 業 (b) 倉 儲 服 務 業 (CPC742) (c) 貨 運 承 攬 服 務 業 (CPC7480) 6 7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合 資 形 式 設 立 商 業 據 點, 提 供 公 路 橋 樑 及 隧 道 管 理 服 務 6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總 持 股 比 例 須 低 於 50%, 不 具 控 制 力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供 停 車 場 服 務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供 空 中 纜 車 運 輸 服 務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合 資 形 式 設 立 商 業 據 點, 提 供 倉 儲 服 務 7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總 持 股 比 例 須 低 於 50%, 不 具 控 制 力 其 中 屬 保 稅 倉 儲 者 僅 限 位 於 港 區 內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合 資 形 式 設 立 商 業 據 點, 提 供 貨 運 承 攬 服 務, 投 資 航 空 海 運 貨 運 承 攬 業 總 持 股 比 例 須 低 於 同 註 2 港 區 內 倉 儲 的 營 運 區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限 依 據 臺 灣 有 關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24 頁, 共 51 頁

14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十 二 其 他 洗 衣 及 染 色 服 務 業 (CPC9701) 美 髮 和 其 他 美 容 服 務 業 (CPC9702) 50%, 不 具 控 制 力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供 洗 衣 及 染 色 服 務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供 美 髮 和 其 他 美 容 服 務 殯 儀 館 及 火 化 場 (1)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3) 允 許 大 陸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獨 資 及 合 資 形 式 設 立 殯 儀 館 及 火 化 場 線 上 遊 戲 業 限 製 作 與 研 發 服 務 (1) 不 予 承 諾 供 線 上 遊 戲 製 作 與 研 發 服 務 第 25 頁, 共 51 頁

15 臺 灣 方 面 金 融 服 務 部 門 的 開 放 承 諾 部 門 名 稱 保 險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 不 包 括 證 券 期 貨 和 保 險 ) 證 券 期 貨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具 體 承 諾 積 極 審 慎 修 正 有 關 大 陸 保 險 業 在 臺 灣 設 立 代 表 處 及 參 股 評 等 之 規 定 1. 儘 速 取 消 大 陸 的 銀 行 來 臺 灣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及 參 股 投 資 的 OECD 條 件 2. 已 在 臺 灣 設 有 分 行 的 大 陸 的 銀 行 符 合 條 件 者, 可 申 請 增 設 分 行 3. 單 一 大 陸 的 銀 行 得 申 請 投 資 臺 灣 上 市 ( 櫃 ) 銀 行 金 控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率 提 高 至 10%( 如 加 計 大 陸 合 格 境 內 機 構 投 資 者 為 15%); 投 資 未 上 市 ( 櫃 ) 銀 行 金 控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率 提 高 至 15%; 參 股 投 資 金 控 公 司 子 銀 行 的 持 股 比 率 可 達 20% 參 股 投 資 金 控 公 司 或 其 子 銀 行, 維 持 現 行 二 者 擇 一 規 定 4. 大 陸 的 銀 聯 公 司 得 申 請 來 臺 灣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1. 大 陸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按 照 臺 灣 有 關 規 定 申 請 在 臺 灣 設 立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須 具 備 的 海 外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經 驗 為 2 年 以 上, 且 包 括 香 港 及 澳 門 2. 循 序 放 寬 大 陸 合 格 境 內 機 構 投 資 者 投 資 臺 灣 證 券 之 限 額, 初 期 可 考 慮 由 5 億 美 元 提 高 至 10 億 美 元 3. 積 極 研 議 放 寬 大 陸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參 股 投 資 臺 灣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的 有 關 限 制 4. 積 極 研 議 大 陸 合 格 境 內 個 人 投 資 者 投 資 臺 灣 資 本 市 場 第 26 頁, 共 51 頁

16 大 陸 方 面 非 金 融 服 務 部 門 的 開 放 承 諾 8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交 付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存 在 (4) 自 然 人 流 動 1 商 業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b. 會 計 審 計 和 簿 記 服 務 (CPC862)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1)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2)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3) (1) 沒 有 限 制 (3) 允 許 臺 灣 會 計 師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符 合 大 陸 代 理 記 帳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的 中 介 機 構 從 事 代 理 記 帳 業 務 從 事 代 理 記 帳 業 務 的 臺 灣 會 計 師 應 取 得 大 陸 會 計 從 業 資 格, 主 管 代 理 記 帳 業 務 的 負 責 人 應 當 具 有 大 陸 會 計 師 以 上 ( 含 會 計 師 )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4) 除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水 平 承 諾 中 內 容 外, 不 作 承 諾 (1) 對 於 方 案 設 計 沒 有 限 制 要 求 與 大 陸 專 業 機 構 進 行 合 作, 方 案 設 計 除 外 (3) 1.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對 於 個 人 業 績, 其 在 臺 灣 和 大 陸 的 業 績 1. 對 已 持 有 大 陸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業 資 格 並 在 大 陸 執 業 的 臺 灣 會 計 師 ( 包 括 合 夥 人 ) 每 年 在 大 陸 的 工 作 時 間 要 求 比 照 大 陸 註 冊 會 計 師 實 行 2. 臺 灣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大 陸 臨 時 開 展 審 計 業 務 時 申 請 的 臨 時 執 行 審 計 業 務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為 2 年 ; 適 當 簡 化 對 臺 灣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大 陸 臨 時 執 業 的 申 報 材 料 要 求 1. 註 冊 建 築 師 繼 續 教 育 中 選 修 課 部 分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在 臺 灣 完 成 或 由 大 陸 派 師 資 授 課, 選 修 課 繼 續 教 育 方 案 須 8 部 門 分 類 使 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服 務 部 門 分 類 (GNS/W/120), 部 門 的 內 容 參 考 相 應 的 聯 合 國 臨 時 中 央 產 品 分 類 (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T/ESA/STAT/SER.M/77) 第 27 頁, 共 51 頁

17 B. 計 算 機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b. 軟 件 實 施 服 務 (CPC842) 可 共 同 作 為 評 定 依 據, 但 在 臺 灣 完 成 的 業 績 經 大 陸 認 可 規 模 標 準 應 符 合 大 陸 建 設 項 目 規 模 劃 分 標 2. 允 許 符 合 相 關 規 準 定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2.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建 設 工 程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設 計 企 業 聘 用 臺 灣 註 冊 建 築 師 註 冊 工 程 的 自 然 人 參 加 大 師, 並 將 其 作 為 本 企 業 申 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資 陸 監 理 工 程 師 資 質 的 主 要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在 資 質 審 查 時 不 考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核 其 專 業 技 術 職 稱 條 件, 只 考 核 其 學 歷 從 格 者, 發 給 資 格 事 工 程 設 計 實 踐 年 限 在 臺 灣 的 註 冊 資 格 證 書 工 程 設 計 業 績 及 信 譽 3. 允 許 取 得 大 陸 監 3.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理 工 程 師 資 格 的 企 業 中, 出 任 主 要 技 術 人 員 且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臺 灣 專 業 人 士 在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不 受 每 人 每 年 在 大 福 建 省 註 冊 執 陸 累 計 居 住 時 間 應 當 不 少 於 6 個 月 的 限 制 業, 不 受 在 臺 灣 4.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以 合 資 合 作 形 式 設 註 冊 執 業 與 否 的 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時, 其 大 陸 合 營 者 出 資 限 制 額 占 註 冊 資 本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沒 有 限 制 允 許 在 臺 灣 註 冊 的 企 業 法 人 按 照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獨 資 合 資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參 企 業, 提 供 軟 件 實 施 服 務 加 大 陸 計 算 機 信 第 28 頁, 共 51 頁

18 D. 房 地 產 服 務 b. 以 收 費 或 合 同 為 基 礎 的 房 地 產 服 務 (CPC822) 息 系 統 集 成 企 業 資 質 認 定 申 請 大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陸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統 集 成 企 業 資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質, 按 照 下 列 條 件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進 行 評 定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a. 不 考 核 職 稱 要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求, 但 應 考 核 相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關 學 歷 及 從 業 經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歷 ;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b. 系 統 集 成 的 業 績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包 括 在 大 陸 和 臺 灣 從 事 的 項 目 ; c. 應 在 大 陸 設 立 相 應 的 分 支 機 構 其 他 評 定 條 件 按 照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執 行 (1) 沒 有 限 制 (3)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獨 資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在 申 請 企 業 資 質 時, 可 以 將 在 臺 灣 和 大 陸 承 接 的 物 業 建 築 面 積 共 同 作 為 評 定 依 據, 但 在 大 陸 承 接 的 面 積 不 得 低 於 50%, 在 臺 灣 承 接 的 面 積 不 得 用 於 其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多 家 企 業 申 請 資 質 時 重 複 計 算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第 29 頁, 共 51 頁

19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1) 不 作 承 諾 b. 市 場 調 研 服 務 (2) 不 作 承 諾 (CPC86401**, 限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於 市 場 分 析 消 費 企 業, 提 供 市 場 調 研 服 務 者 態 度 和 偏 好 的 (4) 除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水 平 承 諾 中 內 容 外, 不 分 析 ) 作 承 諾, 且 須 設 立 商 業 存 在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1) 沒 有 限 制 e. 技 術 測 試 和 分 析 服 務 (CPC8676) 及 (3) CPC749 涵 蓋 的 貨 1.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與 獨 資 物 檢 驗 服 務, 不 包 認 證 機 構 檢 查 機 構 和 實 驗 室, 並 提 供 內 外 括 貨 物 檢 驗 服 務 銷 和 當 地 檢 測 服 務 中 的 法 定 檢 驗 服 2. 在 參 與 認 證 檢 測 活 動 中 比 照 大 陸 認 證 機 構 務 檢 查 機 構 和 實 驗 室 給 予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合 資 與 獨 資 認 證 機 構 檢 查 機 構 和 實 驗 室 同 等 待 遇 3. 在 互 信 互 利 的 基 礎 上, 允 許 在 臺 灣 的 認 證 檢 測 機 構 與 大 陸 認 證 檢 測 機 構 開 展 檢 測 數 據 ( 結 果 ) 的 接 受 合 作 具 體 合 作 安 排 另 行 商 定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第 30 頁, 共 51 頁

20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o. 建 築 物 清 潔 服 務 (CPC874)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p. 攝 影 服 務 (CPC875)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9 (1) 不 作 承 諾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建 築 物 清 潔 服 務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沒 有 限 制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攝 影 服 務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9 由 於 缺 乏 技 術 可 行 性, 因 此 不 作 承 諾 第 31 頁, 共 51 頁

21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r. 印 刷 及 其 輔 助 服 務 (CPC88442**)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s. 會 議 服 務 和 展 覽 服 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不 作 承 諾 簡 化 臺 灣 圖 書 進 (2) 不 作 承 諾 口 審 批 程 序, 建 立 (3) 臺 灣 圖 書 進 口 綠 1.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色 通 道 企 業, 從 事 出 版 物 和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業 務, 大 陸 方 投 資 者 應 當 控 股 或 占 主 導 地 位 2.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從 事 包 裝 裝 潢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業 務 3.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包 裝 裝 潢 印 刷 品 印 刷 企 業 的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大 陸 企 業 實 行 4.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從 事 圖 書 的 校 對 設 計 排 版 等 印 前 工 作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會 議 服 務 沒 有 限 制 展 覽 服 務 除 與 本 部 門 其 他 承 諾 有 關 者 外, 不 作 承 諾 第 32 頁, 共 51 頁 1.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在 上 海

22 (CPC87909**)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t. 其 他 複 製 服 務 (CPC87904)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以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形 式 設 立 會 議 展 覽 公 司, 依 規 定 提 供 會 議 服 務 和 展 覽 服 務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不 作 承 諾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複 製 服 務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市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試 點 舉 辦 展 覽 2. 委 託 江 蘇 省 浙 江 省 福 建 省 山 東 省 廣 東 省 重 慶 市 四 川 省 商 務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在 當 地 舉 辦 的 涉 臺 經 濟 技 術 展 覽 會, 但 須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第 33 頁, 共 51 頁

23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t. 其 他 筆 譯 和 口 譯 服 務 (CPC87905) (1) 沒 有 限 制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筆 譯 和 口 譯 服 務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2 通 訊 服 務 (1) 見 模 式 (3) C. 電 信 服 務 增 值 電 信 服 務, 包 (3) 括 : 1.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因 特 網 接 入 服 提 供 因 特 網 接 入 服 務 業 務 呼 叫 中 心 業 務, 務 無 地 域 限 制, 臺 資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50% 呼 叫 中 心 2. 新 增 福 州 市 作 為 試 點 城 市,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離 岸 呼 叫 中 心 供 者 設 立 獨 資 或 合 資 企 業, 經 營 離 岸 呼 叫 中 心 業 務, 臺 資 股 權 比 例 不 設 限 制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第 34 頁, 共 51 頁

24 C. 電 信 服 務 增 值 電 信 服 務 在 線 數 據 處 理 與 交 易 處 理 ( 僅 限 於 經 營 性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 D. 視 聽 服 務 電 影 或 錄 像 帶 製 作 服 務 (CPC96112)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見 模 式 (3)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福 建 省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提 供 在 線 數 據 處 理 與 交 易 處 理 業 務, 臺 資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55%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不 作 承 諾 允 許 臺 灣 影 片 因 (2) 除 下 列 內 劇 情 需 要, 在 影 片 允 許 大 陸 電 影 片 及 合 拍 片 在 臺 灣 進 行 後 期 製 中 如 有 方 言, 可 以 作 及 沖 印 作 業 原 音 呈 現, 但 須 加 (3) 不 作 承 諾 註 標 準 漢 語 字 幕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第 35 頁, 共 51 頁

25 D. 視 聽 服 務 (1) 沒 有 限 制 錄 像 的 分 銷 服 務, 包 括 娛 樂 軟 件 及 (CPC83202) 錄 音 製 品 分 銷 服 務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從 事 音 像 製 品 的 分 銷 服 務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2 3 建 築 和 相 關 的 (1) 不 作 承 諾 工 程 服 務 (CPC511,512, (3),514,515, 1.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可 516,517, ) 以 聘 用 臺 灣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作 為 企 業 經 理, 但 須 具 有 相 應 的 從 事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經 歷 可 以 聘 用 臺 灣 營 造 業 專 業 人 員 作 為 工 程 技 術 和 經 濟 管 理 人 員, 但 須 滿 足 相 應 的 技 術 職 稱 要 求 1. 允 許 臺 灣 與 大 陸 合 拍 影 片 的 方 言 話 版 本, 經 大 陸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在 大 陸 發 行 放 映 2. 允 許 臺 灣 影 片 的 方 言 話 版 本, 經 大 陸 主 管 部 門 審 查 批 准 通 過 後, 由 中 影 集 團 進 出 口 公 司 統 一 進 口, 在 大 陸 發 行 放 映, 但 均 須 加 註 標 準 漢 語 字 幕 10 包 括 與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有 關 的 疏 浚 服 務 11 CPC518 的 涵 蓋 範 圍 僅 限 於 為 臺 資 建 築 企 業 在 其 提 供 服 務 過 程 中 所 擁 有 和 所 使 用 的 配 有 操 作 人 員 的 12 建 築 和 / 或 拆 除 機 器 的 租 賃 服 務 由 於 缺 乏 技 術 可 行 性, 因 此 不 作 承 諾 第 36 頁, 共 51 頁

26 2.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投 資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申 報 資 質 應 按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凡 取 得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的, 可 依 規 定 在 大 陸 參 加 工 程 投 標 3.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投 資 設 立 的 獨 資 建 築 業 企 業 按 照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承 諾 承 攬 合 營 建 設 項 目 時, 不 受 建 設 項 目 的 合 營 方 投 資 比 例 限 制 4.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中, 出 任 工 程 技 術 人 員 和 經 濟 管 理 人 員 且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不 受 每 人 每 年 在 大 陸 累 計 居 住 時 間 應 當 不 少 於 3 個 月 的 限 制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4 分 銷 服 務 (1) 批 發 服 務 不 作 承 諾 13 B. 批 發 服 務 零 售 服 務 除 郵 購 外, 不 作 承 諾 (CPC622, 不 包 括 鹽 和 菸 草 ) (3) C. 零 售 服 務 1. 對 於 同 一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累 計 開 設 店 (CPC 鋪 超 過 30 家 的, 如 經 營 商 品 包 括 農 藥 農 膜 , 不 化 肥 糧 食 植 物 油 食 糖 棉 花 等 商 品, 13 對 模 式 (1) 下 的 限 制 不 應 損 害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在 大 陸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議 定 書 第 5 條 中 規 定 的 貿 易 權 第 37 頁, 共 51 頁

27 包 括 菸 草 ) 且 上 述 商 品 屬 於 不 同 品 牌, 來 自 不 同 供 應 商 的,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出 資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65% 2. 對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出 版 物 分 銷 企 業 的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大 陸 企 業 實 行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6 環 境 服 務 (1) 除 環 境 諮 詢 服 務 外, 不 作 承 諾 ( 不 包 括 環 境 質 量 監 測 和 污 染 源 檢 (3) 查 ) 1.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和 大 陸 從 事 環 境 污 染 A. 排 污 服 務 治 理 設 施 運 營 的 實 踐 時 間, 可 共 同 作 為 評 定 (CPC9401) 其 在 大 陸 申 請 企 業 環 境 污 染 治 理 設 施 運 營 資 B. 固 體 廢 物 處 理 質 的 依 據 服 務 (CPC9402) 2.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C. 廢 氣 清 理 服 務 或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環 保 服 務 (CPC9404) D. 降 低 噪 音 服 務 (CPC9405)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E. 自 然 和 風 景 保 護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服 務 (CPC9406)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F. 其 他 環 境 保 護 服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第 38 頁, 共 51 頁

28 務 (CPC9409) G. 衛 生 服 務 (CPC9403) 8 與 健 康 相 關 的 服 務 和 社 會 服 務 ( 除 專 業 服 務 中 所 列 以 外 ) A. 醫 院 服 務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沒 有 限 制 (3) 1.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可 以 與 大 陸 的 醫 療 機 構 公 司 企 業 和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以 合 資 合 作 形 式, 或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設 置 醫 療 機 構 2.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置 獨 資 醫 院 療 養 院 的, 其 設 置 地 點 限 於 省 會 城 市 和 直 轄 市, 由 大 陸 衛 生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3.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置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以 及 除 獨 資 醫 院 獨 資 療 養 院 外 其 他 獨 資 醫 療 機 構 的, 其 設 置 的 標 準 和 要 求 按 照 大 陸 單 位 或 個 人 設 置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4.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置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以 及 除 獨 資 醫 院 獨 資 療 養 院 外 其 他 獨 資 醫 療 機 構 的, 由 省 級 衛 生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第 39 頁, 共 51 頁

29 C. 社 會 服 務 通 過 住 宅 機 構 向 老 年 人 和 殘 疾 人 提 供 的 社 會 福 利 (CPC93311) 非 通 過 住 宅 機 構 提 供 的 社 會 福 利 (CPC93323) 9 旅 遊 和 與 旅 遊 相 關 的 服 務 B. 旅 行 社 和 旅 遊 經 營 者 (CPC7471)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4 (1) 不 作 承 諾 (3) 1.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以 獨 資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形 式 舉 辦 養 老 機 構 2.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以 獨 資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形 式 舉 辦 殘 疾 人 福 利 機 構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沒 有 限 制 (3) 1.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投 資 設 立 旅 行 社, 無 年 旅 遊 經 營 總 額 的 限 制 2. 對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旅 行 社 的 經 營 場 所 要 求 營 業 設 施 要 求 和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大 陸 企 業 實 行 14 由 於 缺 乏 技 術 可 行 性, 因 此 不 作 承 諾 第 40 頁, 共 51 頁

30 10 娛 樂 文 化 和 體 育 服 務 A. 文 娛 服 務 ( 除 視 聽 服 務 以 外 ) (CPC9619**) D. 體 育 和 其 他 娛 樂 服 務 (CPC96411, 96412, 96413)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大 陸 承 認 的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不 作 承 諾 (2) 不 作 承 諾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由 臺 方 控 股 或 占 主 導 地 位 的 合 資 合 作 音 樂 廳 劇 場 等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審 查 ) 的 工 作 時 限 為 2 個 月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沒 有 限 制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體 育 活 動 的 推 廣 組 織 和 體 育 設 施 ( 高 爾 夫 球 場 除 外 ) 的 經 營 服 務 第 41 頁, 共 51 頁 在 申 請 材 料 齊 全 的 情 況 下, 對 進 口 臺 灣 研 發 的 網 絡 遊 戲 產 品 進 行 內 容 審 查 ( 包 括 專 家

31 11 運 輸 服 務 A. 海 洋 運 輸 服 務 貨 物 裝 卸 服 務 (CPC741) 集 裝 箱 堆 場 服 務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5 (1) 不 作 承 諾 (3) 1.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福 建 省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經 營 港 口 裝 卸 堆 場 業 務 2.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投 資 建 設 港 埠 設 施 並 經 營 港 口 裝 卸 堆 場 和 倉 儲 業 務, 其 資 本 額 和 設 立 分 公 司 的 條 件 比 照 大 陸 企 業 實 行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5 由 於 缺 乏 技 術 可 行 性, 因 此 不 作 承 諾 第 42 頁, 共 51 頁

32 C. 航 空 運 輸 服 務 空 運 服 務 的 銷 16 售 和 營 銷 服 務 ( 僅 限 於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 F. 公 路 運 輸 服 務 b. 公 路 卡 車 和 汽 車 貨 運 (CPC7123) (1) 沒 有 限 制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以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形 式 設 立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企 業,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大 陸 企 業 實 行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沒 有 限 制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公 路 卡 車 和 汽 車 貨 運 服 務 對 在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投 資 的 生 產 型 企 業 從 事 貨 運 方 面 的 道 路 運 輸 業 務 立 項 和 變 更 的 申 請, 分 別 委 託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省 級 交 通 運 輸 主 管 部 門 進 行 審 核 或 審 批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16 適 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關 於 空 運 服 務 的 附 件 的 定 義 第 43 頁, 共 51 頁

33 F. 公 路 運 輸 服 務 城 市 間 定 期 旅 客 服 務 (CPC71213) 道 路 客 貨 運 站 ( 場 ) H. 所 有 運 輸 方 式 的 輔 助 服 務 c.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服 務 17 由 於 缺 乏 技 術 可 行 性, 因 此 不 作 承 諾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7 (1) 不 作 承 諾 (3) 1.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提 供 城 市 間 定 期 旅 客 運 輸 服 務 2.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 臺 資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49%) 或 合 作 道 路 客 貨 運 站 ( 場 ) 和 獨 資 貨 運 站 ( 場 ) 對 在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設 立 道 路 客 貨 運 站 ( 場 ) 項 目 和 變 更 的 申 請, 分 別 委 託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省 級 交 通 運 輸 主 管 部 門 進 行 審 核 或 審 批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沒 有 限 制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企 業 在 繳 齊 全 部 註 第 44 頁, 共 51 頁

34 (CPC748, 749, 不 包 括 貨 檢 服 務 ) 12 其 他 地 方 沒 有 包 括 的 服 務 商 標 代 理 18 殯 葬 設 施 (1) 不 作 承 諾 冊 資 本 後 設 立 分 公 司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 不 作 承 諾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登 記 並 取 得 法 定 經 營 主 體 資 格 後, 在 大 陸 從 事 商 標 代 理 業 務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18 由 於 缺 乏 技 術 可 行 性, 因 此 不 作 承 諾 第 45 頁, 共 51 頁

35 (3) 允 許 臺 灣 殯 葬 業 者 在 大 陸 以 獨 資 或 合 資 等 方 式 投 資 並 經 營 除 具 有 火 化 功 能 的 殯 儀 館 以 外 的 殯 儀 悼 念 和 骨 灰 安 葬 設 施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履 行 雇 主 從 大 陸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大 陸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雇 主 為 在 大 陸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臺 灣 的 公 司 / 合 夥 人 / 企 業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外 期 間 報 酬 由 雇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每 次 可 申 請 不 超 過 兩 年 多 次 有 效 來 往 大 陸 簽 註 ;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期 在 大 陸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第 46 頁, 共 51 頁

36 大 陸 方 面 金 融 服 務 部 門 的 開 放 承 諾 部 門 名 稱 保 險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 不 包 括 證 券 期 貨 和 保 險 ) 證 券 期 貨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具 體 承 諾 積 極 支 持 符 合 資 格 的 臺 灣 保 險 業 者 經 營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業 務, 對 臺 灣 保 險 業 者 提 出 的 申 請, 將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積 極 考 慮, 並 提 供 便 利 1. 大 陸 的 商 業 銀 行 從 事 代 客 境 外 理 財 業 務 時, 可 以 投 資 符 合 條 件 的 臺 灣 金 融 產 品 2. 符 合 條 件 的 臺 灣 的 銀 行 可 以 按 照 現 行 規 定 申 請 在 大 陸 發 起 設 立 村 鎮 銀 行 3. 臺 灣 的 銀 行 在 福 建 省 設 立 的 分 行 可 以 參 照 大 陸 關 於 申 請 設 立 支 行 的 規 定 提 出 在 福 建 省 設 立 異 地 ( 不 同 於 分 行 所 在 城 市 ) 支 行 的 申 請 4. 若 臺 灣 的 銀 行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法 人 銀 行 已 在 福 建 省 設 立 分 行, 則 該 分 行 可 以 參 照 大 陸 關 於 申 請 設 立 支 行 的 規 定 提 出 在 福 建 省 設 立 異 地 ( 不 同 於 分 行 所 在 城 市 ) 支 行 的 申 請 5. 在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支 持 兩 岸 銀 行 業 進 行 相 關 股 權 投 資 合 作 6. 臺 灣 的 銀 行 在 大 陸 的 營 業 性 機 構, 經 批 准 經 營 臺 資 企 業 人 民 幣 業 務 時, 服 務 對 象 可 包 括 依 規 定 被 認 定 為 視 同 臺 灣 投 資 者 的 第 三 地 投 資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企 業 1. 允 許 臺 資 金 融 機 構 以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方 式 投 資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2. 為 臺 資 證 券 公 司 申 請 大 陸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資 格 進 一 步 提 供 便 利, 允 許 臺 資 證 券 公 司 申 請 QFII 資 格 時, 按 照 集 團 管 理 的 證 券 資 產 規 模 計 算 3.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臺 資 金 融 機 構 按 照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臺 資 持 股 比 例 可 達 50% 以 上 4. 允 許 符 合 設 立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條 件 的 臺 資 金 融 機 構 按 照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在 上 海 市 福 建 省 深 圳 市 各 設 立 1 家 兩 岸 合 資 的 全 牌 照 證 券 公 司, 臺 資 合 併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51%, 大 陸 股 東 不 限 於 證 券 公 司 5. 允 許 符 合 設 立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條 件 的 臺 資 金 融 機 構 按 照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在 大 陸 批 准 的 在 金 融 改 革 方 面 先 行 先 試 的 若 干 改 革 試 驗 區 內, 各 新 設 1 家 兩 岸 合 資 全 牌 照 證 券 公 司, 大 陸 股 東 不 限 於 證 券 公 司, 臺 資 合 併 持 股 比 例 不 超 過 49%, 且 取 消 大 陸 單 一 股 東 須 持 股 49% 的 限 制 第 47 頁, 共 51 頁

37 部 門 名 稱 具 體 承 諾 6. 允 許 符 合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境 外 股 東 資 質 條 件 的 臺 資 證 券 公 司 與 大 陸 具 備 設 立 子 公 司 條 件 的 證 券 公 司,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作 為 大 陸 證 券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專 門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業 務, 臺 資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49% 7. 在 大 陸 批 准 的 在 金 融 改 革 方 面 先 行 先 試 的 若 干 改 革 試 驗 區 內, 允 許 臺 資 證 券 公 司 在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中 的 持 股 比 例 達 50% 以 上 8.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臺 資 期 貨 中 介 機 構 按 照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在 大 陸 申 請 設 立 合 資 期 貨 公 司, 臺 資 合 併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49% 第 48 頁, 共 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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