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 於 國 家 圖 書 館 臺 灣 記 憶 系 統 資 料 庫 及 羅 景 輝 藏 羅 家 古 文 書, 置 重 點 於 定 居 湖 口 與 第 三 代 分 家, 以 勾 勒 出 湖 口 羅 家 初 期 宗 族 史 ( ) 二 來 臺 與 關 西 羅 屋 十 二 世 祖 先 羅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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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前 言 定 居 到 分 家 : 新 竹 湖 口 羅 家 初 期 宗 族 史 研 究 ( ) 羅 烈 師 交 大 客 院 臺 灣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係 宗 族 為 基 本 單 位 的 地 方 社 會, 重 要 的 宗 族 包 含 陳 羅 戴 張 黃 等, 解 讀 這 些 宗 族 史, 也 就 能 解 讀 湖 口 地 方 史 1 羅 仁 道 1980 年 自 述 改 寫 臺 灣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糞 箕 窩 羅 屋 的 故 事 ( 以 下 簡 稱 羅 屋 故 事 ) 一 文, 為 羅 家 宗 族 史 重 要 的 口 傳 資 料 羅 屋 故 事 始 於 渡 臺, 終 於 清 末 坪 頂 埔 事 件 ( ), 全 文 參 見 附 錄 依 羅 屋 故 事, 羅 氏 來 臺 祖 上 威 公 於 乾 隆 三 十 五 年 (1770) 時, 自 廣 東 陸 豐 來 臺, 先 在 桃 園 龜 山 一 帶 落 腳, 後 至 關 西 墾 耕, 第 二 代 羅 宏 陞 大 約 於 道 光 3 年 到 10 年 間 ( ) 遷 來 大 窩 口, 至 第 三 代 羅 春 廣 ( ), 中 年 至 新 埔 街 上 經 商, 累 積 了 可 觀 的 財 富 又 於 道 光 二 十 七 年 (1847) 時, 代 表 大 湖 口 輪 值 經 理 枋 寮 義 民 廟 的 廟 產, 也 因 此 藉 由 義 民 廟 這 一 公 共 事 務, 成 為 竹 塹 地 區 粵 人 的 地 方 領 袖 之 一 春 廣 五 十 七 歲 時 (1872), 因 與 子 中 夜 緝 盜, 不 幸 被 子 誤 殺, 喪 葬 耗 費 了 甚 多 家 貲 ; 十 餘 年 後 ( ), 羅 家 又 因 糞 箕 窩 旁 坪 頂 埔 的 地 權 問 題, 與 新 埔 街 上 張 劉 范 等 宗 族 組 成 的 金 六 成 商 號, 發 生 非 常 嚴 重 的 茶 葉 種 植 衝 突 這 一 衝 突 最 後 鬧 出 人 命, 引 來 官 府 調 查, 雙 方 纏 訟 多 時, 耗 費 財 物 無 數, 羅 家 榮 景 因 而 中 落 筆 者 將 羅 屋 故 事 分 成 渡 臺 關 西 暫 居 定 居 湖 口 羅 春 廣 之 發 跡 與 猝 逝 志 旺 公 中 武 秀 才 與 坪 頂 埔 事 件, 本 文 以 此 為 基 礎, 並 進 一 步 綜 合 梳 理 收 1 參 考 羅 烈 師, 大 湖 口 的 歷 史 人 類 學 探 討, 新 竹 縣 文 化 局,2001

2 錄 於 國 家 圖 書 館 臺 灣 記 憶 系 統 資 料 庫 及 羅 景 輝 藏 羅 家 古 文 書, 置 重 點 於 定 居 湖 口 與 第 三 代 分 家, 以 勾 勒 出 湖 口 羅 家 初 期 宗 族 史 ( ) 二 來 臺 與 關 西 羅 屋 十 二 世 祖 先 羅 上 威 於 乾 隆 35 年 (1770) 年 自 廣 東 省 惠 州 府 陸 豐 縣 吉 康 都 許 山 下 石 禾 埕 遷 渡 台 灣, 依 羅 家 口 述 當 時 先 落 腳 於 龜 崙, 可 能 是 現 在 桃 園 南 崁 一 帶 隨 後, 前 往 新 竹 關 西 拓 墾 這 一 段 關 西 的 生 活 口 述 只 留 傳 一 項 窨 坟 之 爭, 亦 即 預 先 挖 置 的 先 人 墓 穴, 很 可 能 行 假 葬 的 手 段, 表 明 土 地 的 所 有 權 2 這 一 故 事 牽 涉 到 先 到 開 墾 者 藉 由 與 平 埔 原 住 民 之 間 的 密 切 關 係, 抵 制 後 期 羅 家 入 墾 者 儘 管 對 於 這 一 事 件, 口 傳 對 時 間 言 之 鑿 鑿, 謂 其 發 生 於 第 三 代 羅 春 秀 ( ) 出 生 前 前 一 兩 年, 即 嘉 慶 五 年 (1800); 但 實 際 上, 對 於 這 一 段 關 西 時 期 的 家 族 史, 資 料 極 缺, 羅 家 甚 至 無 法 確 定 其 來 臺 祖 羅 上 威 是 否 真 的 來 臺 不 過, 這 一 史 實 的 重 要 性 在 於 忠 實 地 呈 現 了 粵 籍 移 民 先 往 拓 墾 最 前 線 冒 險, 再 向 西 退 回 相 對 安 全 聚 落 之 移 民 方 向 同 時, 更 重 要 的 是, 羅 上 威 的 四 個 兒 子 在 這 前 線 顯 然 賺 到 了 一 筆 錢, 才 使 得 這 家 族 足 以 退 至 已 安 居 無 虞 的 湖 口 地 區 三 遷 居 湖 口 羅 屋 故 事 關 於 遷 居 湖 口 糞 箕 窩 所 知 有 限, 不 知 羅 家 何 時 到 湖 口, 但 說 明 宏 陞 四 兄 弟 各 奔 東 西 外, 還 提 供 了 羅 宏 陞 之 子, 即 來 臺 第 三 代 春 字 輩 的 出 生 年 代, 同 時 長 子 春 秀 逐 漸 成 了 操 持 家 務 的 新 生 代 2 窨 字 原 文 誤 寫 為 同 音 的 印 字

3 關 於 遷 居 湖 口 的 年 代, 羅 家 已 無 記 憶, 但 現 存 三 份 古 文 書 提 供 了 線 索, 分 別 為 道 光 三 年 羅 宏 珍 宏 龍 宏 陞 兄 弟 三 人 同 置 田 園 合 約, 道 光 十 年 的 立 杜 賣 田 園 盡 根 絕 契 與 道 光 十 一 年 的 立 歸 管 水 田 契 字 ( 以 上 請 參 見 附 錄 ) 道 光 三 年 羅 宏 珍 宏 龍 宏 陞 兄 弟 三 人 立 合 約 主 要 的 目 的 言 明 兄 弟 三 人 對 宏 珍 具 名 購 買 大 窩 尾 等 處 土 地, 有 共 同 均 分 的 權 利 ; 同 時 紀 錄 相 關 契 紙 兄 弟 分 存 的 情 形 立 合 約 兄 弟 宏 珍 宏 龍 宏 陞 兄 弟 三 人, 先 年 同 置 買 斷 截 有 山 場 埔 園 水 田 壹 處, 土 名 大 窩 尾 等 處, 價 銀 界 址 俱 載 立 契 內 今 有 印 契 壹 紙 交 與 兄 宏 珍 收 存, 又 有 斷 截 洗 契 四 紙 交 與 宏 陞 收 存 日 後 不 知 何 人 自 己 鬮 分 之 田 要 退 與 人, 印 契 並 無 隔 帶, 收 印 契 分 項 之 田 退 下 印 契, 要 交 弟 姪 收 存, 不 得 執 據 再 批 明 正 契 係 宏 珍 兄 一 人 俱 名 係 兄 弟 三 人 同 置 三 人 均 分 各 分 照 鬮 管 炤 代 筆 姪 鵬 申 在 場 兄 俊 生 道 光 三 年 癸 未 冬 九 月 日 立 合 約 宏 龍 宏 珍 宏 陞 糞 箕 窩 土 地 顯 示 兩 件 事 實, 羅 宏 陞 四 兄 弟 ( 真 龍 高 陞 ) 並 非 自 關 西 分 別 離 開 前 往 四 處 發 展, 而 是 共 同 行 動, 只 是 令 人 不 解 的 是 為 何 老 三 宏 高 並 未 列 名 ; 其 次 糞 箕 窩 羅 家 應 該 在 道 光 三 年 前 不 久 購 得 糞 箕 窩 窩 尾 之 土 地, 此 時 很 可 能 尚 在 關 西 居 住, 並 未 遷 來 湖 口 道 光 十 年 楊 思 等 兄 弟 叔 侄 與 宏 陞 簽 訂 的 杜 賣 田 園 盡 根 絕 契 是 羅 家 遷 居 糞 箕 窩 的 最 直 接 史 料, 依 原 文 旨 意, 逐 條 照 列 並 說 明 如 下 : 立 杜 賣 田 園 盡 根 絕 契 字 人 楊 思 楊 香 ( 思 ) 等 有 承 父 兄 遺 下 田 園 一 處 坐 落 土 名 多 老 粉 大 窩 內 庄 東 至 石 壆 透 至 崩 崗 潭 與 羅 家 田 南 北 毗 連 隔 坑 為 界, 西 至 伯 公 背 橫 窩 老 坑 為 界, 南 至 坪 頂 分 水 為 界, 北 至 山 分 水 為 界, 四 至 界 至 面 踏 分 明, 併 帶 本 坑 坡 圳 通 流 灌 溉, 又 帶 第 屋 壹 座 風 圍 竹 木 禾 埕 菜 園, 壹 應 在 內, 年 納 本 社 番 租 粟 肆 石 正, 給 出 完 单

4 本 段 說 明 土 地 座 落, 所 謂 多 老 粉 歷 來 亦 稱 婆 老 粉 或 波 羅 汶 等, 大 窩 內 庄 應 即 大 窩 庄, 即 糞 箕 窩 庄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四 至 之 東 至 石 壆 透 至 崩 崗 潭 與 羅 家 田 南 北 毗 連 隔 坑 為 界, 由 此 條 可 以 推 知 羅 宏 陞 兄 弟 係 先 取 得 糞 箕 窩 窩 尾 之 土 地, 之 後 才 再 購 得 糞 箕 窩 窩 內 之 地 何 以 知 之? 兩 項 線 索, 其 一, 糞 箕 窩 之 地 形 大 致 上 為 東 西 走 向, 窩 尾 在 東, 開 口 向 西, 南 北 為 山, 而 南 面 山 即 四 至 之 南 至 所 言 之 坪 頂 ; 其 二, 依 前 述 道 光 三 年 之 羅 宏 珍 宏 龍 宏 陞 兄 弟 三 人 立 合 約, 宏 陞 已 取 得 這 窩 尾 土 地, 故 楊 思 兄 弟 所 賣 本 土 地 之 東 至 確 係 與 羅 家 土 地 毗 連 此 外, 由 約 中 年 納 本 社 番 租 粟 肆 石 正, 給 出 完 單 等 語, 可 知 糞 箕 窩 土 地 係 竹 塹 社 地 此 業 前 既 典 與 羅 宏 陞 掌 管 因 思 屢 欲 為 兄 立 嗣, 商 議 不 成, 乏 銀 凑 用 茲 思 等 議 將 此 業 出 賣, 以 為 立 嗣 房 內 人 等 俱 各 無 力 承 買, 托 仝 原 中 踏 明 四 址, 引 就 羅 宏 陞 出 首 承 買 如 前 契 所 顯 示, 宏 陞 已 取 得 窩 尾 土 地, 又 取 得 窩 內 楊 思 兄 弟 叔 侄 所 共 同 持 有 土 地 之 典 當 權 至 這 一 年 (1830) 楊 氏 無 力 贖 回 價 金, 最 終 只 得 把 田 地 正 式 賣 給 宏 陞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楊 家 出 賣 土 地 的 原 因 是 為 長 兄 立 嗣, 似 乎 指 的 是 要 以 賣 地 獲 得 的 資 金, 為 兄 取 得 子 嗣 即 日 凴 中 當 面 言 定, 時 值 價 銀 陸 佰 捌 拾 大 員 正 即 日 銀 契 两 交 明 白, 其 業 任 听 買 主 照 界 管 業, 中 間 並 無 貨 準 短 拆, 亦 無 重 張 典 掛 他 人 情 事 如 有 不 明 情 事, 係 思 等 抵 當 一 賣 千 休, 求 斷 葛 藤, 寸 土 不? 自 賣 之 後, 思 等? 不 敢 言 贈, 亦 不 敢 言 贖, 生 端 滋 事 保 此 業 委 係 思 香 承 兄 父 遺 下 之 業, 與 房 親 人 等 無 干 此 係 二 比 甘 愿, 两 無 迫 勒 恐 口 無 凴, 立 杜 賣 田 園 盡 根 絕 契 字 壹 紙, 併 帶 上 手 合 約 字 壹 紙, 共 弍 紙 付 执 為 照 即 批 明 思 ( 香 ) 等 親 收 過 契 面 佛 銀 陸 佰 捌 拾 大 員 正, 足 訖, 再 照

5 本 段 文 字 大 抵 皆 為 常 見 的 契 約 文 書 用 語, 無 須 多 做 解 釋 倒 是 土 地 價 金 計 680 大 圓, 顯 示 宏 陞 財 力 頗 佳 尤 其 是 再 考 量 宏 陞 另 外 尚 獨 力 購 買 土 地 一 筆, 與 兄 弟 合 購 一 筆, 更 表 現 宏 陞 在 關 西 拓 墾 應 該 相 當 成 功 再 批 明 當 日 思 之 堂 兄 楊 君 正 與 紀 兄 賴 才 及 香 父 楊 秦 秀 叁 人, 合 夥 與 黃 來 同 置 伍 份 得 壹 之 業, 是 以 合 約 內 僅 寫 賴 才 之 名, 昔 年 作 為 拾 份 均 分, 賴 才 淂 叁 份 半, 思 堂 兄 淂 叁 份 半, 香 父 淂 叁 份 而 賴 才 又 將 叁 份 半 之 額, 立 字 歸 與 思 之 堂 兄 自 管, 奈 賴 才 所 立 字 據, 現 在 遺 失, 莫 從 交 执, 現 賴 才 父 子 到 場 花 押, 以 後 均 不 得 異 言 滋 事, 再 照 本 批 明 字 條 十 分 重 要, 在 此 可 以 分 析 出 楊 思 家 族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的 過 程 楊 思 所 屬 家 族 係 以 合 夥 的 方 式, 取 得 糞 箕 窩 的 土 地 墾 權 楊 君 正 賴 才 與 楊 香 三 人 合 夥 成 五 份 之 一 份, 並 由 賴 才 具 名, 與 黃 來 共 同 開 墾 糞 箕 窩 賴 才 具 名 這 份 又 再 分 成 十 份, 其 中 賴 才 佔 三 份 半, 楊 君 正 佔 三 份 半, 楊 秦 秀 佔 三 份 賴 才 把 自 己 的 三 份 半 賣 給 楊 君 正, 可 是 楊 君 正 卻 遺 失 了 賴 才 的 字 據, 因 此 賴 子 父 子 親 現 場 簽 名 花 押 再 批 明, 此 業 思 等 合 議 立 契 賣 予 羅 宏 陞, 思 等 銀 收 足 訖, 照 份 均 份, 再 照 再 批 明, 上 手 總 墾 係 黃 來 收 存, 而 黃 來 之 業, 賣 在 余 姓, 其 總 墾 現 在 余 姓 收 执, 思 等 並 無 別 有 凴 匿 廢 紙, 再 照 業 主 依 口 中 人 楊 新 貴 在 場 知 見 賴 才 黃 阿 喜 代 筆 人 賴 双 鳳 場 見 楊 興 吉 道 光 拾 年 叁 月 日 立 杜 賣 田 園 契 字 楊 君 正 堂 弟 楊 思 楊 秦 秀 男 楊 香 楊 清 本 契 字 最 後 透 露 了 另 一 項 重 要 的 線 索 : 上 手 總 墾 係 黃 來 收 存, 而 黃 來 之 業, 賣 在 余 姓, 其 總 墾 現 在 余 姓 收 执 可 知 黃 來 應 該 是 向 竹 塹 社 取 得 墾 權 的 第 一 批 人, 而 招 墾 字 就 在 黃 來 之 手 只 是 黃 來 把 自 己 的 土 地 賣 給 余 姓 後, 招

6 墾 字 就 交 給 余 姓 了 目 前 余 姓 仍 居 住 於 糞 箕 窩, 至 於 招 墾 字 是 否 仍 在 余 姓 之 後, 尚 不 得 而 知 宏 陞 向 楊 姓 購 得 糞 箕 窩 土 地 後, 隔 年 與 姪 林 養 簽 下 歸 管 水 田 契 字, 將 兩 人 合 買 也 在 糞 箕 窩 的 土 地, 讓 售 給 林 養 原 文 如 下 : 立 歸 管 水 田 契 字, 叔 羅 宏 陞 先 年 與 姪 林 養 各 出 本 銀 弍 佰 肆 拾 大 員 正, 合 本 承 買 ( 招 財 )( 貴 招 )( 亞 祥 ) 等 有 水 田 壹 處, 座 落 土 名 大 窝 內 庄, 其 四 至 界 址 俱 註 原 買 契 內 分 明, 共 價 銀 肆 佰 捌 拾 大 員 正 併 帶 大 坑 坡 圳 水 通 流 灌 溉, 又 帶 茅 屋 壹 座 風 圍 竹 木 雜 樹 等 項, 一 應 在 內 遞 年 帶 納 大 租 粟 壹 碩 肆 斗 叁 升 叁 合 叁 今 因 乏 銀 別 創, 愿 將 此 該 業 應 得 一 半 之 份, 立 字 付 姪 林 養 歸 管, 永 遠 收 租 即 日 仝 中 係 養 寔 俻 出 佛 銀 弍 佰 肆 拾 大 員 正, 交 陞 父 子 親 收 足 訖, 中 間 並 無 準 折 短 少 等 情 其 承 買 貴 招 兄 弟 之 田 園, 任 憑 養 永 遠 管 業 此 乃 叔 姪 相 遜, 各 無 異 言 口 恐 無 憑, 立 歸 管 字 壹 紙, 付 執 為 照 批 明 : 即 日 係 陞 父 子 寔 取 到 應 份 銀 弍 佰 肆 拾 大 員 正, 足 訖, 再 照 再 批 明 添 寫 林 養 弍 字 立 批 再 照 為 中 人 兄 俊 生 公 正 代 書 姪 春 芳 在 場 男 春 秀 道 光 拾 壹 年 辛 卯 歲 玖 月 日 立 歸 管 田 園 契 字 叔 羅 宏 陞 本 契 字 透 露 了 幾 項 訊 息, 這 塊 土 地 是 帶 著 家 屋 與 圳 路 水 田 的 完 整 居 址, 且 依 併 帶 大 坑 坡 圳 水 通 流 灌 溉 一 語, 這 片 田 園 很 可 能 是 比 較 靠 近 糞 箕 窩 口 又 從 價 金 可 推 知 土 地 只 比 宏 陞 所 買 略 小, 但 宏 陞 只 佔 半 份, 宏 陞 既 已 買 下 自 己 的 家 屋, 且 準 備 移 居 來 此, 繼 續 保 有 土 地 的 意 願 相 對 降 低 契 字 表 示 宏 陞 今 因 乏 銀 別 創, 愿 將 此 該 業 應 得 一 半 之 份, 立 字 付 姪 林 養 歸 管, 永 遠 收 租 這 有 兩 個 重 要 的 意 義, 從 永 遠 收 租 一 語, 吾 人 可 知, 林 養 並 未 居 住 於 本 田 園 ; 而 且, 當 初 兩 人 買 下 本 田 園, 應 該 仍 都 住 在 關 西, 這 筆 湖 口 的 土 地 只 是 投 資 收 租 而 已 那 麼 宏 陞 所 以 遜 讓 土 地, 欲 創 為 何? 筆 者 推 測, 就 是 為 了 支 應 遷 居 湖 口 所 需 費 用

7 這 一 推 測 牽 涉 到 口 傳 歷 史 線 索, 那 就 是 宏 陞 長 子 春 秀 的 地 位 訂 定 本 約 時,32 歲 的 春 秀 正 值 壯 年, 宏 陞 與 姪 兒 簽 定 本 歸 管 字 時, 春 秀 在 場 知 見, 而 且 字 約 內 文 也 明 言 春 秀 與 父 共 同 收 取 240 大 元 遜 讓 土 地, 取 得 資 金, 為 了 就 是 離 開 關 西, 遷 居 湖 口, 必 須 新 築 房 屋, 而 主 其 事 者 正 是 長 子 春 秀, 下 文 再 詳 道 光 3 年 的 ( 羅 ) 林 養 與 ( 羅 ) 木 貴 兄 弟 分 界 字 係 道 光 11 年 宏 陞 與 林 養 歸 管 字 之 上 手 契 : 立 合 約 字 人 ( 伯 )( 叔 ) 兄 弟 ( 林 養 )( 木 貴 ), 先 年 承 父 遺 下 有 水 田 併 戴 生 埔 一 處, 上 手 做 有 分 单, 內 不 明 今 因 請 得 公 親 徐 亞 恩 司 彭 亞 來 叔, 前 來 踏 明 界 址, 東 至 埤 塘 面 小 壢 直 透 私 頭 山 為 界, 埤 塘 下 坎 面 為 界, 熟 田 係 林 養 自 己 田 業 掌 管, 併 戴 埤 塘 水 係 林 養 自 己 權 蔭 之 田, 不 得 相 增 東 至 伯 公 背 生 埔, 係 貴 招 自 己 之 業, 伯 公 背 熟 田 大 小 五 零 過, 界 址 分 明, 係 林 養 之 業 東 至 有 生 埔, 係 貴 招 分 下 自 己 之 埔, 各 执 一 紙 守 分 日 后 叔 侄 兄 弟 不 得 分 占, 相 增 之 人 平 公 理 論 即 罰 等 情 如 有 此 情, 係 二 比 甘 愿, 永 無 反 悔 口 恐 無 凴, 立 合 約 字 一 紙 付 执 為 照 再 批 明, 日 后 埤 塘 陞 高 作 深, 任 林 養 移 粵 在 場 人 徐 亞 恩 批 明 埤 塘 下 熟 田 坎 為 界 係 林 養 物 業 知 見 彭 亞 來 劉 亞 勇 在 見 叔 宏 陞 代 筆 人 彭 學 耕 在 場 伯 覌 生 亞 富 貴 招 道 光 三 年 十 一 月 日 立 合 約 字 人 ( 伯 )( 叔 ) 兄 弟 ( 林 養 )( 木 貴 ) 這 一 分 界 字 顯 示, 宏 陞 在 道 光 3 年 即 以 現 場 知 見 人 的 身 份, 參 與 了 林 養 叔 姪 兄 弟 分 界 之 事 ; 此 後, 宏 陞 與 林 養 共 同 出 資 買 下 了 木 貴 土 地, 但 在 道 光 11 年 宏 陞 又 把 這 塊 與 林 養 共 買 的 土 地, 以 原 價 讓 渡 給 林 養 作 為 平 埔 保 留 區 的 竹 塹 社 地, 湖 口 地 區 的 漢 人 歷 史 顯 得 展 開 地 頗 為 晚 近 3 先 前 關 於 湖 口 開 庄 的 討 論, 以 嘉 慶 二 年 為 始 4 這 一 討 論 的 起 點 是 竹 塹 社 七 姓 3 關 於 竹 塹 社 保 留 地 之 相 關 學 理 與 史 實 討 論, 可 參 考 施 添 福, 清 代 臺 灣 的 地 域 社 會 竹 塹 地 區 的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新 竹 : 新 竹 縣 政 府, 參 考 羅 烈 師, 大 湖 口 的 歷 史 人 類 學 探 討, 頁 , 新 竹 縣 文 化 局,2001

8 在 湖 口 社 地 的 分 界 字, 然 而, 各 姓 宗 族 到 底 如 何 及 何 時 進 墾 湖 口, 全 無 第 一 手 資 料 可 為 論 據, 以 上 口 傳 歷 史 及 史 料 略 補 缺 憾 依 這 些 古 文 書 看 來, 羅 姓 並 非 湖 口 首 墾 家 族, 首 墾 家 族 係 以 合 夥 購 地 的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而 從 糞 箕 窩 的 例 子 看 來, 首 墾 家 族 最 後 的 竸 爭 力 不 如 再 移 民 家 族, 特 定 宗 族 能 否 順 利 地 建 立 地 域 社 會, 存 在 的 變 數 甚 多 同 時, 血 緣 或 擬 血 緣 關 係 在 共 同 拓 墾 階 段, 十 分 重 要 四 分 家 羅 家 遷 居 湖 口 之 後, 重 要 的 家 族 事 務 是 興 建 家 屋 關 於 建 屋 之 事, 羅 屋 故 事 的 紀 錄 如 下 : 遷 台 第 三 代 五 兄 弟 認 真 協 力 工 作, 事 業 稍 稍 有 成 就 不 久 就 在 糞 箕 窩 現 在 之 第 二 區 柑 園 內 建 造 一 相 當 規 模 之 大 屋 建 大 屋 之 際, 邀 請 地 理 師 阿 片 王 勘 查 位 置, 那 時 候, 宏 陞 公 已 年 紀 大, 長 子 春 秀 公 代 為 辦 理 阿 片 王 羅 盤 排 起 說, 地 理 雖 然 不 錯, 可 惜 非 常 虧 一 房 春 秀 公 問 會 不 會 發, 答 包 您 會 發, 再 問 人 丁 如 何, 答 包 您 旺 盛, 春 秀 公 說 既 然 如 此 有 何 不 可, 阿 片 王 說 您 不 知, 將 此 地 建 起 來, 以 後 大 房 將 會 絕 房 春 秀 公 答 有 人 會 發, 人 丁 旺 盛, 虧 大 房 有 何 妨, 不 要 緊 斷 然 立 定 在 此 地 建 起 大 屋 到 現 在 來 看, 地 理 師 的 說 法 果 然 說 對 這 段 故 事 的 重 點 在 於 建 築 家 屋 與 風 水, 相 似 的 故 事 在 臺 灣 各 地 廣 為 流 傳, 所 牽 涉 到 的 風 水 議 題 不 外 乎 財 丁 房 三 者, 亦 即 財 產 人 丁 與 兄 弟 各 房 關 係 就 本 文 而 言, 這 故 事 的 意 義 在 於 描 述 了 兄 弟 漸 長, 各 房 發 展 不 一, 分 戶 乃 至 分 家 的 壓 力 漸 增 的 過 程 第 二 代 宏 陞 於 道 光 十 年 (1830) 所 購 得 楊 思 家 族 之 土 地 係 一 包 含 田 園 屋 圳 乃 至 風 圍 的 完 整 居 所, 可 以 推 測 起 初 遷 居 之 初, 應 該 是 以 修 繕 為 主, 且 第 三 代 五 兄 弟 共 同 居 住 當 時 長 兄 春 秀 30 歲, 屘 弟 則 僅 年 14, 未 婚 兄 弟 同 榻 共 眠,

9 家 屋 尚 可 容 受 但 隨 著 兄 弟 成 長 結 婚, 分 房 間 乃 自 分 戶 的 壓 力 必 然 漸 增, 而 宏 陞 漸 老, 築 屋 之 事 便 落 在 長 子 春 秀 身 上 簡 言 之, 一 個 以 宏 陞 為 家 長 的 核 心 家 庭, 隨 諸 子 之 成 長, 至 此 先 變 成 擴 展 家 庭, 並 隱 涵 就 要 分 散 成 更 多 核 心 家 庭 各 房 兄 弟 在 家 庭 擴 展 的 過 程 中, 充 滿 了 偶 然 而 不 均 質 的 狀 況 長 兄 春 秀 之 絕 嗣 就 是 這 種 不 均 質 現 象 的 極 端 ; 對 比 之 下, 屘 弟 春 廣 後 來 的 發 跡, 則 是 另 一 個 極 端 ; 風 水 之 說, 其 實 正 是 對 於 這 種 差 異 現 象 投 射 的 結 果 關 於 春 廣 發 跡, 羅 屋 故 事 著 墨 頗 多 : 大 屋 既 然 建 竣, 事 業 也 有 所 成, 兄 弟 等 想 再 進 一 步 發 展 事 業, 但 個 個 沒 讀 書, 不 識 字, 如 何 是 好, 大 家 商 量 結 果, 將 最 年 青 之 小 弟 春 廣 公 送 去 讀 書, 請 老 師 來 教 算 盤 但 春 廣 公 非 常 遲 鈍, 學 不 會 算 盤, 反 而 被 新 雇 之 牧 童 羅 來 錦 先 學 會, 教 算 盤 的 老 師, 不 教 而 去 了, 故 不 得 不 邀 牧 童 互 相 研 究, 然 後 略 學 會 一 些 春 廣 公 人 雖 然 不 聰 明, 但 非 常 忠 厚, 對 外 有 信 用, 對 內 愛 護, 上 上 下 下 對 他 非 常 欽 佩, 從 此 以 後 內 內 外 外 之 事 委 任 他 處 理 本 段 關 於 青 年 春 廣 的 描 寫, 側 重 於 其 忠 厚 德 性, 對 照 後 文 之 經 商 發 跡, 顯 示 春 廣 之 成 功, 實 機 遇 所 致 故 事 中 的 羅 來 錦 ( ) 小 春 廣 10 歲, 十 分 符 合 故 事 中 的 鮮 活 印 象 來 錦 其 實 就 是 羅 鵬 申 ( ) 之 孫, 鵬 申 與 宏 陞 同 姓 同 鄉, 叔 姪 相 稱, 略 晚 於 宏 陞 來 臺 前 文 所 提 及 道 光 三 年 羅 宏 珍 宏 龍 宏 陞 兄 弟 三 人 同 置 田 園 合 約, 即 為 鵬 申 所 代 筆, 可 見 兩 家 維 持 長 期 密 切 關 係 又 依 義 民 廟 總 嘗 簿, 來 錦 於 同 治 4 年 (1865) 與 春 廣 等 六 人 同 同 擔 任 新 竹 枋 寮 義 民 廟 的 廟 產 經 理 如 前 所 述, 宏 陞 擴 展 家 庭 內 各 兄 弟 不 均 質 發 展 引 致 的 宗 族 內 部 緊 張 關 係, 直 接 投 射 到 羅 屋 故 事 的 風 水 傳 說 中 :

10 但 是 如 此 情 形, 二 哥 春 章 公 對 他 非 常 不 滿, 家 族 事 業 將 有 眉 目 之 某 一 年, 突 然 發 生 大 不 幸 之 事 情, 因 六 月 收 成 欲 禾 草 屋 後 面,, 犯 九 龍 生, 足 足 前 後 死 了 九 個 人, 即 宏 陞 公 宏 陞 婆 春 秀 公 春 輝 公 等 相 繼 逝 世, 此 不 幸 事 情 發 生 後, 家 族 非 常 混 亂 目 前 我 們 自 然 無 從 得 知 春 秀 五 兄 弟 之 間 的 情 感 如 何, 究 竟 春 章 ( ??) 對 春 廣 是 否 心 存 不 滿, 也 無 從 追 問, 畢 竟 這 只 是 傳 說 ; 不 過, 擴 展 家 庭 終 究 會 分 散 為 幾 個 核 心 家 庭 此 時 老 二 的 春 章 公 時 常 鬧 要 分 家, 眾 房 準 備 分 家 之 際, 春 秀 婆 啼 啼 哭 哭, 春 廣 公 問 大 嫂 今 日 大 家 要 分 火, 要 歡 歡 喜 喜 才 對, 何 必 哭 呢! 大 嫂 答 滿 叔, 您 有 所 不 知, 我 的 孩 子 還 年 幼 無 知, 滿 叔 我 想 跟 您, 您 想 如 何 春 廣 公 答 大 嫂 您 既 然 如 此 想, 豈 有 不 可 之 理, 三 嫂 春 輝 婆 聞 之 消 息 也 一 樣, 大 嫂 跟 滿 叔, 我 也 要 跟 滿 叔! 四 哥 春 蘭 公 說, 既 然 大 嫂 三 嫂 跟 小 弟, 我 也 不 分 了, 二 哥 春 章 要 分, 他 自 己 分 出 去 好 了 關 於 這 場 分 家 往 事, 羅 屋 故 事 呈 現 的 狀 況 是 某 一 房 主 張 分 家, 其 他 房 不 打 算 分 家, 亦 即 分 與 合 是 並 存 的 這 種 分 與 合 之 並 存, 其 實 也 存 在 於 先 前 春 秀 的 故 事 中 故 事 裡 的 大 哥, 挑 起 建 築 家 屋 之 重 擔, 明 知 風 水 不 利 自 己 後 嗣, 仍 以 有 利 整 個 家 慨 然 決 意 座 向, 分 中 有 合 的 宗 族 原 則 關 於 這 一 分 家 歷 史, 我 們 找 到 道 光 23 年 (1843) 五 房 叔 姪 的 分 鬮 字, 全 文 照 例 如 下 : 仝 立 分 鬮 字 兄 弟 羅 春 章 鑾 章 廣 仝 侄 阿 傳 坤 生 等, 竊 思 祖 宗 有 振 作 之 業, 子 孫 有 繼 述 之 策, 周 禮 所 載 由 來 尚 矣 昔 裴 公 九 世 同 居, 宋 君 灼 艾 而 分 痛 觀 古 人 之 相 愛 如 此, 離 百 世 之 遠 不 可 得 而 分 也 然 而 樹 大 枝 分, 水 流 派 別, 勢 所 必 然, 情 所 難 免 也 是 以 筵 請 族 戚 到 場 妥 議, 將 祖 父 創 置 田 業 先 抽 出 新 埔 榮 和 號 生 理 在 本 銀 肆 佰 玖 拾 大 元, 又 抽 出 大 窩 肚 老 屋 正 屋 叁 間, 又 抽 出 楊 梅 壢 老 坑 承 買 郭 龍 明 水 田 房 屋 一 處, 作 為 五 房 香 燈 公 屋 嘗 業 又 抽 出 新 埔 田 心 庄 承 買 陳 阿 相 水 田 一 處, 以 為 阿 傳 長 孫 之 田 其 餘 各 處 田 業 牛 隻 家 器 谷 石 等 項, 開 明 條 款, 配 搭 均 勻, 作 為 五 房 均 分 在 祖 前 焚 香 捻 鬮 定 額, 各 守 各 業 異 日 倘

11 有 榮 枯 得 失, 人 各 命 運 發 福, 毋 得 糊 塗 紊 爭, 致 傷 兄 弟 叔 姪 之 情 惟 愿 兄 弟 叔 姪 等, 各 各 日 後 有 強 祖 勝 父 者, 豈 不 盈 門 吉 慶 之 欣 幸 也 口 恐 無 憑, 仝 立 鬮 書 字 五 紙, 各 執 壹 紙 為 照 春 鑾 捻 得 第 弍 鬮, 應 淂 大 窩 肚 承 買 錢 阿 天 水 田 貳 段, 第 一 段 東 至 屋 前 崁 為 界, 西 至 溪 為 界, 南 至 溪 為 界, 北 至 牛 路 為 界 第 弍 段 水 田 山 埔, 東 至 溪 為 界, 西 至 旱 溝 壢 透 上 西 南 小 壢 直 透 山 頂 為 界, 南 至 山 頂 為 界, 北 至 溪 為 界 又 帶 坡 塘 面 水 田 一 坵, 又 帶 陂 塘 圳 水 與 三 鬮 章 兄 相 共 通 流 灌 蔭, 每 年 配 納 大 租 谷 壹 石 當 日 憑 公 議 定, 此 份 田 業 要 貼 出 田 底 佛 銀 弍 拾 大 元, 補 貼 第 四 五 鬮 均 收 又 屋 背 山 排 竹 木 樹 山 作 六 份 均 分, 首 份 抽 為 公 山, 東 至 林 養 兄 毗 連 為 界, 西 至 春 廣 鬮 分 埋 石 為 界 鑾 應 得 第 三 份, 東 至 廣 弟 鬮 分 埋 石 為 界, 西 至 章 兄 鬮 份 埋 石 為 界 又 帶 公 屋 左 片 尾 屋 五 間, 又 帶 禾 埕 菜 園 谷 倉 牛 欄 與 章 兄 對 半 均 分 此 係 鑾 憑 鬮 應 得 之 業, 永 為 己 額, 其 契 卷 交 鑾 收 存, 批 再 批 明, 其 新 供 田 尾 承 買 王 阿 水 田 房 屋 一 處, 日 後 作 為 五 房 均 分, 所 贌 租 谷 加 減 每 年 六 月 五 房 均 分, 其 契 卷 係 春 鑾 收 存, 批 照 在 場 母 舅 吳 立 旺 在 場 兄 春 祥 春 榮 春 瑞 春 富 代 筆 人 劉 顯 榮 道 光 弍 拾 叁 年 癸 卯 閏 柒 月 日 仝 立 鬮 書 字 兄 弟 春 鑾 春 章 春 廣 姪 阿 傳 坤 生 從 本 分 鬮 字 看 來, 並 非 如 口 傳 故 事 所 言, 僅 有 二 哥 分 出, 其 餘 兄 弟 未 分 ; 實 際 上, 所 有 產 業 大 致 上 由 五 房 均 分 ; 即 如 字 書 所 言 : 口 恐 無 憑, 仝 立 鬮 書 字 五 紙, 各 執 壹 紙 為 照 由 於 本 分 鬮 字 係 老 三 春 鑾 ( ??) 之 份, 可 知 春 鑾 所 分 財 產 包 含 : 獨 自 獲 得 兩 筆 土 地 ; 一 筆 土 地, 但 與 春 章 共 享 水 源 ; 家 屋 後 山 的 五 分 之 一 與 春 章 均 分 公 屋 左 片 尾 屋 五 間, 又 帶 禾 埕 菜 園 谷 倉 牛 欄 又 因 各 鬮 應 有 不 均 之 處, 另 外 支 付 第 四 與 五 兩 房 兄 弟 20 大 元 這 就 是 宗 族 分 原 則, 核 心 家 庭 擴 展 之 後, 終 究 要 再 分 成 幾 個 核 心 家 庭 然 而, 也 應 該 注 意 的 是, 對 於 這 種 無 可 避 免 之 分, 兄 弟 間 的 態 度 十 分 為 難, 所 以 分 鬮 字 才 以 竊 思 祖 宗 有 振 作 之 業, 子 孫 有 繼 述 之 策, 周 禮 所 載 由 來 尚 矣 昔 裴 公 九 世 同 居, 宋 君 灼 艾 而 分 痛 觀 古 人 之 相 愛 如 此, 離 百 世 之 遠 不 可 得 而 分 也 然 而 樹 大 枝 分, 水 流 派 別, 勢 所 必 然, 情 所 難 免 也 同 時, 更 進 一 步

12 把 這 種 不 捨 的 心 情, 轉 化 為 積 極 態 度 : 惟 愿 兄 弟 叔 姪 等, 各 各 日 後 有 強 祖 勝 父 者, 豈 不 盈 門 吉 慶 之 欣 幸 也 而 且, 這 種 態 度 不 是 說 說 而 已, 實 際 上 表 現 在 財 產 的 處 分 上 五 房 分 家 之 時, 為 了 確 保 宗 族 合 的 原 則, 是 以 筵 請 族 戚 到 場 妥 議, 將 祖 父 創 置 田 業 先 抽 出, 留 下 了 共 同 財 產, 作 為 五 房 香 燈 公 屋 嘗 業 : 新 埔 榮 和 號 生 理 在 本 銀 肆 佰 玖 拾 大 元 ; 大 窩 肚 老 屋 正 屋 叁 間 ; 楊 梅 壢 老 坑 承 買 郭 龍 明 水 田 房 屋 一 處 新 埔 田 心 庄 承 買 陳 阿 相 水 田 一 處, 以 為 阿 傳 長 孫 之 田 換 言 之, 老 屋 的 正 身 三 間 被 保 留 為 宗 族 公 廳, 一 處 水 田 及 一 間 店 號 資 本 則 為 祭 祀 產 業 ; 另 外, 長 孫 之 田 意 謂 著 對 成 年 子 嗣 的 支 持, 對 應 於 留 給 祖 先 的 共 同 財 產, 象 徵 宗 族 之 繼 往 開 來, 也 等 同 於 香 燈 嘗 業 之 意 涵 五 結 語 透 過 羅 屋 故 事 這 一 口 傳 敘 事 及 古 文 書, 本 文 勾 勒 了 1770 年 到 1843 年 約 70 年 間, 糞 箕 窩 羅 家 來 臺 第 二 代 之 羅 宏 陞 兄 弟 四 人, 先 在 關 西 參 與 危 險 的 拓 墾 事 業 ; 後 來 置 產 移 居 湖 口 相 對 安 全 的 環 境, 第 三 代 隨 之 樹 大 分 枝, 分 鬮 家 產, 建 立 宗 族 的 歷 史 這 一 研 究 成 果 在 地 方 史 的 層 次 上, 一 方 面 補 充 了 我 們 對 於 湖 口 早 期 拓 墾 史 的 空 白, 也 對 在 宗 族 之 形 成 有 比 較 明 確 的 圖 象 至 於 在 漢 學 人 類 學 之 家 族 與 宗 族 研 究 的 層 次 上, 關 於 宗 族 構 成 原 理 的 分 與 合 二 者, 這 一 個 案 顯 示, 宗 族 之 分 係 滿 足 各 核 心 家 庭 的 生 活 機 能, 而 其 合, 則 在 確 保 共 同 祭 祀 的 象 徵 ; 但 無 論 分 或 合, 都 表 現 在 財 產 的 鬮 分 中

13 附 錄 台 灣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糞 箕 窩 羅 家 的 故 事 追 溯 我 們 的 祖 先 係 春 秋 戰 國 時 代 楚 人 也 ( 今 湖 南 ), 因 戰 亂 及 天 災, 部 份 族 人 遷 往 東 北, 部 份 南 下 福 建 廣 東, 即 所 謂 的 客 家 人 我 們 高 祖 遷 代 十 二 世 上 威 公 自 廣 東 省 惠 州 府 陸 豐 縣 吉 康 都 火 山 下 石 禾 埕 遷 渡 台 灣 龜 崙 ( 現 在 的 台 北 縣 新 莊 鎮 ), 年 代 係 西 元 一 七 七 0 年 ( 清 乾 隆 三 十 五 年 ) 正 月 初 九 日 上 威 公 當 時 三 十 八 歲, 上 威 婆 二 十 九 歲, 攜 眷 來 台 但 另 有 一 說, 當 時 渡 台 來 的 第 十 三 世 宏 貞 公 宏 龍 公 宏 高 公 宏 陞 公 四 兄 弟, 把 上 威 公 上 威 婆 的 骨 骸 帶 來, 先 葬 於 龜 崙, 後 來 改 葬 於 現 在 的 關 西 鎮 茅 埔 上 威 公 之 墓 ( 現 每 年 農 曆 二 月 初 十 為 掃 墓 日 ) 遷 台 後 先 在 龜 崙 落 腳 安 頓, 住 了 一 段 時 期 後 遷 移 鹹 菜 甕 ( 現 在 之 關 西 定 居, 燒 碱 為 業 據 傳 說 現 在 上 威 公 之 墓 的 地 址, 原 係 他 人 新 做 的 印 磊 ( 股 葬 ), 宏 貞 公 等 四 兄 弟 偷 偷 的 把 上 威 公 之 骨 骸 由 龜 崙 搬 來 葬 於 該 印 磊 為 己 有, 後 來 被 做 印 磊 者 發 現, 他 們 非 常 憤 怒, 依 當 時 之 習 慣 官 法, 坟 墓 占 江 山, 雖 係 自 己 之 土 地 已 被 人 占 去 做 墓, 亦 無 可 奈 何 他 們 恨 意 難 消, 立 即 商 議 擬 將 使 生 蕃 ( 高 山 族 ) 收 拾 四 兄 弟 此 消 息 終 被 四 弟 宏 陞 公 之 未 婚 妻 家 之 婆 婆 所 聞, 婆 婆 密 告 其 四 兄 弟, 並 命 他 們 馬 上 逃 開 暫 避 風 頭 然 後 照 婆 婆 之 安 排, 請 公 親 辦 禮 物 酒 豬 腿 等 ) 向 做 印 磊 者 道 歉, 結 果 他 們 終 於 接 納 溝 和, 同 時 立 山 毗 留 傳 至 今 之 關 西 蛇 仔 地, 該 墓 至 十 六 世 志 鼎 公 等 族 親 重 新 整 修 至 今 這 故 事 之 年 代, 可 能 係 遷 台 後 三 十 年 內, 大 約 二 十 八 九 年 之 事, 因 為 遷 台 係 乾 隆 三 十 五 年, 西 元 一 七 七 0 年, 而 宏 陞 公 之 長 子 十 四 世 春 秀 公 生 於 嘉 慶 五 年, 即 一 八 00 年, 相 距 三 十 年 也 四 兄 弟 在 鹹 菜 甕 ( 關 西 ) 不 知 住 多 久, 以 後 各 人 各 有 志, 各 奔 前 程, 宏 陞 公 遷 至 湖 口 鄉 糞 箕 窩 開 墾 居 住 宏 陞 公 乳 名 羅 阿 福, 非 常 高 大 有 力, 他 所 用 農 具 一 般 人 搬 不 動, 所 以 被 稱 大 漢 福 人 雖 然 高 大, 但 非 常 懶 惰, 故 每 每 出 門 工 作 都 要 吳 婆 太 帶 頭 始 能 出 門 宏 陞 公 有 五 男, 長 曰 春 秀 公, 生 於 嘉 慶 五 年 ( 西 元 一 八 00 年 ), 次 曰 春 章 公, 生 於 嘉 慶 十 年 ( 西 一 八 0 五 年 ), 三 曰 春 輝 公, 生 於 嘉 慶 十 二 年 ( 西 元 一 八 0 七 年 ), 四 曰 春 蘭 公 生 於 嘉 慶 十 五 年 ( 西 元 一 八 一 0 年 ), 五 曰 春 廣 公 生 於 嘉 慶 二 十 一 年 ( 西 元 一 八 一 六 年 ) 遷 台 第 三 代 五 兄 弟 認 真 協 力 工 作, 事 業 稍 稍 有 成 就 不 久 就 在 糞 箕 窩 現 在 之 第 二 區 柑 園 內 建 造 一 相 當 規 模 之 大 屋 建 大 屋 之 際, 邀 請 地 理 師 阿 片 王 勘 查 位 置, 那 時 候, 宏 陞 公 已 年 紀 大, 長 子 春 秀 公 代 為 辦 理 阿 片 王 羅 盤 排 起 一 看, 說 地 理 雖 然 不 錯, 可 惜 非 常 虧 房 春 秀 公 問 會 不 會 發, 答 包 您 會 發, 再 問 人 丁 如 何, 答 包 您 旺 盛, 春 秀 公 說 既 然 如 此 有 何 不 可, 阿 片 王 說 您 不 知, 將 此 地 建 起 來, 以 後 大 房 將 會 絕 房 春 秀 公 答 有 人 會 發, 人 丁 旺 盛, 虧 大 房 有 何 妨, 不 要 緊, 斷 然 立 定 在 此 地 建 起 大 屋 到 現 在 來 看, 地 理 師 的 說 法 果 然 說 對 大 屋 既 然 建 竣, 事 業 也 有 所 成, 兄 弟 等 想 再 進 一 步 發 展 事 業, 但 個 個 沒 讀 書, 不 識 字, 如 何 是 好, 大 家 商 量 結 果, 將 最 年 青 之 小 弟 春 廣 公 送 去 讀 書, 請 老 師 來 教 算 盤 但 春 廣 公 非 常 遲 鈍, 學 不 會 算 盤, 反 而 被 新 雇 之 牧 童 羅 來 錦 先 學 會 教 算 盤 的 老 師, 不 教 而 去 了, 故 不 得 不 邀 牧 童 互 相 研 究, 然 後 略 學 會 一 些 春 廣 公 人 雖 然 不 聰 明, 但 非 常 忠 厚, 對 外 有 信 用, 對 內 愛 護, 上 上 下 下 對 他 非 常 欽 佩, 從 此 以 後 內 內 外 外 之 事 委 任 他 處 理 但 是 如 此 情 形, 二 哥 春 章 公 對 他 非 常 不 滿 家 族 事 業 將 有 眉 目 之 某 一 年, 突 然 發 生 大 不 幸 之 事 情, 因 六 月

14 收 成 欲 磊 禾 草 屋 後 面, 堅 柱 心 磊 草, 犯 九 龍 生, 足 足 前 後 死 了 九 個 人, 即 宏 陞 公 宏 陞 婆 春 秀 公 春 輝 公 等 相 繼 逝 世 此 不 幸 事 情 發 生 後, 家 族 非 常 混 亂 此 時 老 二 的 春 章 公 時 常 鬧 要 分 家, 眾 房 準 備 分 家 之 際, 春 秀 婆 啼 啼 哭 哭, 春 廣 公 問 大 嫂 今 日 大 家 要 分 火, 要 歡 歡 喜 喜 才 對, 何 必 哭 呢! 大 嫂 答 滿 叔, 您 有 所 不 知, 我 的 孩 子 還 年 幼 無 知, 滿 叔 我 想 跟 您, 您 想 如 何 春 廣 公 答 大 嫂 您 既 然 如 此 想, 豈 有 不 可 之 理, 三 嫂 春 輝 婆 聞 之 消 息 也 一 樣, 大 嫂 跟 滿 叔, 我 也 要 跟 滿 叔! 四 哥 春 蘭 公 說, 既 然 大 嫂 三 嫂 跟 小 弟, 我 也 不 分 了, 二 哥 春 章 要 分, 他 自 己 分 出 去 好 了 從 此 以 後 四 房 合 做 一 家, 春 廣 公 想 大 家 都 擁 戴 他, 感 覺 責 任 盡 大, 照 現 在 情 況 將 不 能 維 持 下 去, 想 做 一 點 事 業, 將 所 有 儲 蓄 拿 去 與 人 合 股 做 花 生 粕 生 意 ( 在 新 埔 ) 萬 萬 沒 想 到, 不 久 油 車 行 倒 閉, 真 是 屋 漏 遭 夜 雨, 想 要 賺 一 點 反 而 賠 本, 股 東 們 看 春 廣 公 可 憐 兮 兮, 都 說 豆 油 其 他 值 錢 之 東 西 已 被 人 拿 走, 現 在 只 存 不 太 值 錢 的 花 生 粕 給 春 廣 公 運 用 去, 可 當 作 多 少 本 錢, 春 廣 公 無 可 奈 何, 將 所 有 的 花 生 粕 運 回 天 無 絕 人 之 路, 到 次 年, 本 地 方 要 蒔 田 之 際, 南 部 之 牛 骨 花 生 粕 ( 可 以 肥 料 使 用 ) 還 不 到, 因 為 當 時 交 通 不 發 達, 沒 有 火 車 也 沒 有 汽 車, 全 靠 帆 船 搬 運, 船 靠 風, 無 南 風, 南 部 之 貨 就 運 不 到, 要 蒔 田 之 際, 無 肥 料 可 施, 農 友 們 急 的 要 命 時, 大 家 說 羅 家 有 花 生 粕, 就 這 樣 以 三 倍 之 價 質 搶 購 一 空, 無 意 之 中 賺 一 批 大 錢 剛 賺 到 了 一 批 錢 後, 台 灣 南 部 戴 萬 生 造 反, 人 心 非 常 惶 恐, 有 人 說 將 錢 要 埋 在 偏 僻 之 地 方, 又 有 人 說 將 錢 拿 到 別 的 地 方 去 春 廣 公 總 不 贊 成 這 樣 的 做 法, 就 因 機 立 斷 將 錢 全 部 買 稻 谷, 歹 徒 知 道 我 們 無 錢, 也 較 不 會 打 我 們 的 主 意 穀 子 是 粗 俗 東 西, 幾 佰 台 斤, 磧 到 其 半 死, 拿 又 不 會 拿 得 空, 所 以 錢 全 部 買 稻 谷 在 各 處 分 藏 起 來 到 了 一 年, 動 亂 平 靜, 農 民 無 心 生 產, 糧 食 減 產, 穀 價 大 漲, 漲 價 三 四 倍, 這 樣 三 年 之 間, 藉 藉 無 名 之 一 個 農 夫, 變 成 地 方 上 之 富 翁 了 春 廣 公 所 賺 的 錢 全 部 置 產, 當 時 買 有 山 崎 頭 股 中 央 股 尾 股 等 壹 佰 多 甲, 坡 子 豉 ( 現 新 豐 ) 土 地 公 埔 ( 新 埔 ) 外 公 館 等 田 及 山 一 共 有 三 百 多 甲, 於 一 八 六 九 年 ( 同 治 八 年 ) 在 糞 箕 窩 貳 伍 番 地, 建 造 一 座 侖 美 奐 之 大 屋 春 廣 公 生 于 一 八 一 六 年 ( 嘉 慶 廿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己 時 ), 卒 于 一 八 七 二 年 ( 同 治 十 一 年 ) 享 壽 五 十 七 歲 乳 名 羅 阿 水, 初 時 勤 操 稼 嗇, 繼 展 經 商, 因 而 起 家, 成 為 鄉 中 富 豪, 且 榮 登 貢 元 之 職, 葬 在 湖 口 鄉 湖 口 山 楚 羅 姓 祖 塔 內 自 古 道 衣 食 足, 知 禮 義 春 廣 公 就 想 教 育 子 弟, 隨 即 請 老 師 羅 學 人 羅 萬 生 來 教 書 但 是 上 一 輩 之 人, 個 個 人 高 馬 大, 魯 莽 浮 躁, 不 是 讀 書 之 料, 老 師 看 這 樣 情 形, 勸 春 廣 公 說, 您 的 子 弟, 乃 是 武 人, 不 是 讀 書 之 料, 改 為 練 武 好 了 武 也 能 治 天 下, 也 能 出 人 頭 地, 春 廣 公 接 納 其 勸, 請 武 導 師 來 練 武, 後 來 終 於 得 一 名 武 秀 才 功 名 二 字 論 起 來 也 是 命 哉, 當 時 在 家 練 武 之 時 無 人 不 知, 無 人 不 曉, 志 鼎 公 在 地 方 上, 第 一 能 手, 武 術 高 強, 為 何 考 不 上, 而 被 藉 藉 無 聞 之 二 弟 幼 童 僅 僅 十 五 歲 之 朝 昇, 志 旺 公 考 上 武 秀 才 當 時 考 秀 才 是 這 樣 的, 第 一 步 箭, 即 五 十 步 前 連 射 三 支, 箭 射 中 靶 子 中 心 為 及 格, 次 為 舉 石 耍 刀 及 馬 箭, 各 項 及 格 為 當 年 之 武 秀 才 志 鼎 公, 步 箭 舉 石 耍 刀 樣 樣 都 精 彩, 觀 眾 都 喝 彩 叫 好, 但 在 馬 箭 之 時 過 於 緊 張, 手 上 之 矢 掉 下 一 支, 如 此 失 格 丟 了 秀 才 馬 箭 是 這 樣 的, 即 五 十 步 中 間 有 三 個 靶 子, 人 騎 在 馬 上, 手 拿 弓 矢, 弓 上 按 一 支, 馬 要 跑 快, 五 十 步 中 間 要 射 中 三 個 靶 子 才 及 格

15 當 時 志 鼎 公 失 格, 導 師 非 常 難 過, 苦 苦 哀 求 考 官 補 朝 昇 志 旺 公 考 幼 童, 考 幼 童 比 一 般 簡 略 多, 所 以 志 旺 公 幼 童 及 格 春 廣 公 逝 世 原 因 樹 大 招 風, 當 時 春 廣 公, 算 得 上 富 貴 雙 全, 地 方 歹 徒 鼠 輩 等 嫉 妒, 每 每 有 風 聲 要 搶 要 劫 羅 家, 羅 家 要 準 備 隨 時 應 付 於 一 八 七 二 年 ( 同 治 十 一 年 ) 某 一 夜, 家 附 近 有 怪 聲, 春 廣 公 邀 長 子 如 賜 公 共 同 巡 邏 春 廣 公 對 如 賜 公 說, 我 抄 過 去, 你 抄 過 來, 千 萬 勿 上 花 台 上, 我 們 在 花 台 下, 花 台 上 如 有 人 即 是 賊, 開 槍 無 妨 如 賜 公 抄 過 去, 果 然 看 見 花 台 上 有 黑 影, 他 認 為 是 賊, 就 開 槍, 槍 響 人 倒 地, 靠 前 一 看, 非 別 人 是 親 生 父 親, 大 叫 三 聲 阿 爸, 但 父 親 魂 已 歸 天 國, 任 叫 不 回 如 此 嗚 呼! 哀 哉! 福 無 雙 至, 禍 不 單 行, 春 廣 公 逝 世 後, 沒 幾 年, 在 坪 頂 埔 發 生 范 吉 生 命 案, 案 情 是 這 樣 的 : 按 當 時, 坪 頂 埔 原 名 牛 寮 埔, 為 十 四 大 庄 牧 牛 所 用 地 當 時 眾 庄 有 默 約, 任 何 人 不 得 侵 占 開 墾, 若 有 人 違 約 眾 人 來 拒 之 但 立 約 不 久, 新 埔 有 張 拐 海 劉 秀 才 范 吉 生 組 織 金 六 成 毀 約 開 墾 我 們 羅 家 第 二 房 之 如 員 公, 順 風 便 船 他 也 想 開 墾, 他 們 種 茶, 我 也 未 種 茶, 競 爭 開 墾 後 來 互 相 阻 擋, 你 種 我 廢, 我 種 他 廢 范 吉 生 自 稱 拳 頭 師 傅, 如 員 公 也 是, 不 是 省 油 之 燈, 斯 道 之 高 手 范 吉 生 想 用 武 力, 無 可 奈 何, 靈 機 一 變, 廣 邀 徒 弟 想 用 眾 來 壓 寡, 如 員 公 也 想 用 眾 約 來 拒 之 用 智 用 武, 反 反 復 復, 後 來 終 於 有 一 天 發 生 衝 突 了 如 員 公 響 起 炮 號, 眾 人 雖 然 無 意 帶 忙, 總 想 看 看 究 竟 前 往 現 場, 果 然, 范 吉 生 頭 纏 紅 布 巾 打 赤 膊 赤 腳, 手 執 洗 馬 刀 來, 如 員 公 之 弟 弟 如 山 公 也 在 現 場, 范 吉 生 大 踏 步 殺, 將 過 來 如 山 公 文 身 之 人, 且 身 上 有 病, 走 不 快, 如 山 公 看 情 形 不 妙, 翻 身 就 走 時, 范 吉 生 之 刀 將 會 斬 到 之 際, 余 春 富 用 散 彈 掃 射 去, 范 吉 生 將 手 一 掃, 膊 膊 胸 膛, 好 漢 盡 打 來 再 逼, 最 後 刀 起, 如 山 公 之 頭 將 落 地 之 時, 說 時 遲, 此 時 快, 余 春 富 用 實 彈 射 出 去, 槍 響 人 翻, 嗚 呼, 哀 哉, 范 吉 生 一 命 歸 天 余 春 富 原 來 不 是 誠 心 幫 助 如 山 公 的, 因 為, 余 春 富 與 范 吉 生 是 死 對 頭, 是 報 仇 之 舉 因 為 有 一 次 余 春 富 之 童 養 媳 婦 牧 牛 不 慎, 踏 壞 范 吉 生 之 茶 圈, 范 吉 生 將 其 三 巴 二 掌 打, 情 有 可 原 但 是 他 把 只 有 十 歲 的 童 養 媳 婦 女 孩 灌 砂, 女 孩 哭 哭 啼, 回 家 告 訴 余 春 富, 余 春 富 怒 火 沖 天, 想 與 他 拼 命 一 場, 但 想 起 他 們 人 多 勢 眾, 無 可 奈 何, 忍 下 此 氣, 尋 找 機 會 報 仇 對 他 說, 如 員 公 與 范 吉 生 之 衝 突 洽 巧 他 的 好 機 會, 久 等 的 宿 願, 終 於 達 到 了 但 是 這 事 件, 對 我 們 春 廣 公 派 下 的 滿 房 人 是 一 大 災 難 之 禍 源 因 為 這 殺 人 事 件 係 第 二 房 之 如 員 公 與 范 吉 生 之 衝 突, 而 真 真 之 兇 手 是 余 春 富 但 是 當 時 之 滿 清 政 府 沒 有 深 度 的 調 查, 而 且 認 為 羅 如 員 余 春 富 無 油 水 可 榨, 就 讓 張 另 海 劉 秀 才 等 與 官 員 勾 結, 總 賴 我 們 羅 家 打 死 人, 要 抓 羅 家 之 人 劉 秀 才 是 志 鼎 婆 之 娘 家 人, 當 時 使 人 來 講, 要 我 們 拿 出 貳 佰 銀 圓, 將 我 們 之 名 字 削 除 無 事 但 當 時 春 廣 公 逝 世 無 久, 如 字 輩 的 人 等 涉 世 不 深, 不 知 利 害, 總 想 我 們 與 這 事 件 無 關, 不 是 我 們 打 死 人 與 我 們 有 何 干 沒 想 到 當 時 滿 清 政 府 之 腐 敗, 與 地 方 光 棍 勾 結, 魚 肉 鄉 民, 不 辨 虛 實, 看 有 油 就 想 盡 百 計 來 搾, 他 們 想 耍 貳 佰 銀 圓, 我 們 不 答 應 之 後, 隨 即 使 差 役 來 捉 人 總 說 要 捉 兇 手, 人 命 關 天, 不 講 兇 首 是 誰, 看 到 人 就 愛 捉 抓 不 到 人, 雞 鴨 豬 畜 家 裡 所 有 值 錢 不 值 錢 之 東 西, 都 要 拿 去 有 識 人 士 教 我 們, 男 丁 絕 不 可 被 抓 去, 若 被 他 們 抓 去 就 會 傾 家 倒 產, 故 所 有 男 丁 都 逃 避 只 有 獨 獨 我 們 的 武 秀 才 志 旺 公, 不 聽 家 人 之 勸, 他 不 逃, 要 與

16 他 們 相 論, 說 我 武 秀 才 有 二 條 命 我 不 怕, 就 出 去 與 他 們 爭 論 他 們 說 不 必 爭 論, 到 衙 門 再 說, 就 這 樣 被 他 們 抓 去 志 旺 公 被 捉 去 以 後 使 人 來 要 錢, 說 錢 來 放 人, 但 錢 去 人 仍 不 放 又 有 人 說, 張 某 有 勢, 要 多 少 錢, 就 會 放 人, 又 有 來 說, 李 某 某 有 如 何 之 方 法 等, 錢 去 仍 無 效 光 棍 等 換 湯 換 味, 用 盡 方 法 來 敲 搾, 贖 一 位 武 秀 才, 搾 得 羅 家 一 遍 之 江 山 搾 光 了 光 棍 等 看 已 經 無 財 產 可 搾 了, 才 使 人 來 說, 某 月 某 日, 大 老 爺 ( 縣 官 ) 某 某 地 方 巡 視, 你 們 到 某 地 方 攔 路 直 訴 就 會 有 結 果 春 廣 婆 太 聽 此 消 息, 親 身 引 領 五 男 如 興 公 到 所 指 之 地 方 做 攔 路 訴 願 大 老 爺 看 春 廣 婆 太 如 興 公 相 貌 堂 堂, 問 起 姓 名, 始 知 冤 情 而 釋 放 人, 如 此 志 旺 公 才 得 回 來 ( 註 ): 這 事 件 之 年 代 可 能 條 光 緒 九 年, 西 元 一 八 八 三 年, 明 治 十 六 年 志 鼎 公 二 十 二 歲, 志 旺 公 十 七 歲, 春 廣 婆 太 六 十 七 歲, 逝 世 之 前 一 年 以 上 係 來 台 祖, 十 二 世 上 威 公 於 西 元 一 七 七 0 年 遷 台 後, 先 在 龜 崙 ( 現 台 北 縣 新 莊 鎮 ) 暫 住 後, 十 三 世 宏 貞 公 宏 龍 公 宏 高 公 宏 陞 公 四 兄 弟 在 鹹 菜 甕 ( 現 新 竹 縣 關 西 鎮 ) 落 腳 不 久, 四 兄 弟 各 奔 前 程, 而 滿 房, 宏 陞 公 來 到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糞 糞 窩 開 墾, 現 一 般 所 稱 糞 糞 窩 羅 家 就 是 宏 陞 公 之 子 孫 宏 陞 公 有 五 子 即 十 四 世, 春 秀 公 春 章 公 春 輝 公 春 蘭 公 春 廣 公, 而 滿 房 春 廣 公 人 丁 最 旺, 有 六 子, 即 十 五 世 如 賜 公 如 亮 公 如 喜 公 如 會 公 如 興 公 如 嚴 公 等 前 述 志 鼎 公 志 旺 公 係 如 亮 公 之 長 子 次 子 這 史 蹟 記 述 至 志 鼎 公 二 十 二 歲, 即 西 元 一 八 八 三 年, 明 治 十 六 年, 日 本 領 台 前 十 二 年 止, 從 現 在 一 九 八 0 年 算 即 九 七 年 以 前 之 糞 箕 窩 羅 家 之 歷 史 現 在, 湖 口 糞 箕 窩 羅 家 人 丁, 大 約 一 千 多 人, 各 向 外 發 展, 雖 然 的 住 在 糞 箕 窩 者 人 數 不 多, 分 散 在 湖 口 鄉 新 豐 鄉 新 屋 鄉 占 大 多 數, 而 台 灣 光 復 後, 遷 徙 至 台 北 市 者 甚 多 羅 家 一 向 重 視 子 弟 之 教 育, 負 笈 重 洋, 留 學 美 國 日 本 之 人 數 在 湖 口 鄉 與 他 姓 相 比, 可 算 最 多 為 了 糞 箕 窩 羅 家 之 年 青 一 代, 雖 然 生 於 斯, 長 於 斯, 或 者 在 國 外 長 大 的, 往 往 無 法 了 解 祖 先 之 一 些 事 蹟, 更 無 法 體 會 先 人 之 艱 辛 奮 門 之 情 形, 而 寫 此 由 現 年 七 十 五 歲 之 仁 勳 兄, 從 上 代 口 述 之 史 蹟, 寫 草 稿, 由 我 仁 道, 參 考 族 譜 及 其 他 資 料, 附 年 代 等 撰 寫 以 上 記 述 來 台 祖 至 日 本 占 領 台 灣 以 前 之 學 蹟 為 遷 台 第 一 期 日 本 占 領 台 灣 後, 志 鼎 公 派 下 之 奮 鬥 史 為 第 二 期, 未 撰 寫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十 七 世 仁 道 仁 勳 撰 書

17 編 號 備 註 1 同 治 十 一 年 羅 如 雙 如 對 立 典 水 田 山 林 字 2 同 治 十 一 年 (1872) 羅 如 雙 等 仝 立 承 父 撥 定 分 鬮 字 3 同 治 十 一 年 聖 母 嘗 羅 春 章 同 立 夥 買 田 業 分 執 文 約 契 卷 合 約 字 4 光 緒 四 年 羅 如 對 立 杜 賣 歸 管 水 田 山 林 埔 地 屋 字 契 字 5 光 緒 元 年 (1875) 羅 如 滿 偕 姪 羅 志 協 羅 志 業 立 鬮 書 字 6 光 緒 十 一 年 羅 如 仁 立 增 找 洗 盡 根 田 價 字 7 光 緒 三 年 羅 如 宗 立 起 耕 典 水 田 山 林 埔 園 屋 宇 字 8 光 緒 弍 年 羅 如 雙 立 歸 管 水 田 山 埔 屋 宇 菜 園 字 9 道 光 拾 壹 年 羅 宏 陞 立 歸 管 田 園 契 字 10 道 光 三 年 林 養 木 貴 立 合 約 字 11 光 緒 十 三 年 羅 如 員 如 武 如 山 立 胎 對 佃 借 銀 字 12 光 緒 十 六 年 羅 如 武 羅 如 山 立 歸 管 盡 根 山 田 水 林 埔 地 茶 園 字 13 光 緒 十 五 年 (1889) 如 勝 同 姪 雲 月 志 墻 志 湧 仝 立 鬮 書 字 14 光 緒 九 年 余 華 陞 立 招 墾 埔 園 永 耕 字 15 道 光 二 十 三 年 (1843) 羅 春 鑾 等 仝 立 分 鬮 字 16 光 緒 拾 叁 羅 志 揚 志 鼎 仝 立 合 約 字 17 同 治 十 一 年 (1872) 羅 如 雙 等 仝 立 承 父 撥 定 分 鬮 字 18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羅 志 良 立 杜 賣 盡 根 水 田 山 林 茶 園 屋 宇 契 字 19 明 治 三 十 四 年 羅 如 勝 羅 如 武 羅 如 嚴 羅 如 園 羅 志 業 羅 志 通 仝 立 合 約 字 20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羅 志 良 立 杜 賣 盡 根 水 田 山 園 屋 宇 契 字 21 光 緒 伍 年 羅 如 宗 如 來 立 杜 賣 盡 斷 根 屋 宇 地 基 契 字 22 光 緒 十 三 年 羅 和 勝 即 羅 如 員 如 武 如 山 立 杜 賣 盡 根 水 田 山 林 茶 樹 埔 園 業 契 字 23 光 緒 四 年 羅 如 仁 立 杜 賣 盡 根 水 田 屋 宇 山 林 埔 園 契 字 24 同 治 十 一 年 (1872) 羅 如 雙 等 仝 立 承 父 撥 定 分 鬮 字 25 同 治 十 一 年 (1872) 羅 如 雙 等 仝 立 承 父 撥 定 分 鬮 字 26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羅 志 業 如 員 立 分 執 契 卷 合 約 字 27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羅 志 業 如 員 立 分 執 契 卷 合 約 字 28 明 治 叁 拾 肆 年 羅 如 武 如 山 立 盡 根 增 找 字 29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羅 雲 月 立 杜 賣 盡 根 水 田 山 林 埔 地 契 字 30 光 緒 拾 伍 年 羅 勝 武 羅 阿 員 阿 山 立 借 銀 字 31 光 緒 二 十 年 十 一 月 羅 如 對 立 杜 賣 盡 根 水 田 山 林 埔 地 屋 宇 契 字 32 道 光 十 年 (1830) 三 月 楊 思 楊 香 等 立 杜 賣 田 園 契 字 33 光 緒 五 年 十 一 月 羅 如 宗 羅 如 來 立 杜 賣 盡 斷 根 水 田 屋 宇 山 林 埔 地 契 字 34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周 阿 灶 立 承 贌 耕 茶 園 屋 宇 字 35 明 治 叁 拾 肆 年 羅 如 武 如 山 立 歸 管 盡 根 字 36 道 光 三 年 (1823) 九 月 羅 宏 珍 宏 龍 宏 陞 兄 弟 三 人 立 合 約 37 光 緒 十 三 年 羅 和 勝 立 胎 借 銀 字 38 光 緒 陸 年 羅 志 協 志 業 立 胎 對 佃 借 銀 字 39 光 緒 拾 一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羅 如 武 員 山 立 胎 借 銀 字 40 光 緒 十 六 年 羅 如 來 定 山 立 賣 窨 坟 字

18 41 光 緒 十 年 十 一 月 羅 和 勝 立 借 銀 字 42 光 緒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羅 如 武 員 山 立 對 佃 借 銀 字 43 光 緒 十 三 年 拾 月 人 羅 如 來 立 杜 賣 盡 根 水 田 埔 地 契 字 44 明 治 三 十 四 年 范 茂 琳 承 立 承 耕 水 田 字

19 No.9 cca od n 立 歸 管 水 田 契 字, 叔 羅 宏 陞 先 年 與 姪 林 養 各 出 本 銀 弍 佰 肆 拾 大 員 正, 合 本 承 買 ( 招 財 )( 貴 招 )( 亞 祥 ) 等 有 水 田 壹 處, 座 落 土 名 大 窝 內 庄, 其 四 至 界 址 俱 註 原 買 契 內 分 明, 共 價 銀 肆 佰 捌 拾 大 員 正 併 帶 大 坑 坡 圳 水 通 流 灌 溉, 又 帶 茅 屋 壹 座 風 圍 竹 木 雜 樹 等 項, 一 應 在 內 遞 年 帶 納 大 租 粟 壹 碩 肆 斗 叁 升 叁 合 叁 今 回 乏 銀 別 創, 愿 將 此 該 業 應 得 一 半 之 份, 立 字 付 姪 林 養 歸 管, 永 遠 收 租 即 日 仝 中 係 養 寔 俻 出 佛 銀 弍 佰 肆 拾 大 員 正, 交 陞 父 子 親 收 足 訖, 中 間 並 無 準 折 短 少 等 情 其 承 買 貴 招 兄 弟 之 田 園, 任 憑 養 永 遠 管 業 此 乃 叔 姪 相 遜, 各 無 異 言 口 恐 無 憑, 立 歸 管 字 壹 紙, 付 執 為 照 批 明 : 即 日 係 陞 父 子 寔 取 到 應 份 銀 弍 佰 肆 拾 大 員 正, 足 訖, 再 照 再 批 明 添 寫 林 養 弍 字 立 批 再 照 為 中 人 兄 俊 生 公 正 代 書 姪 春 芳 在 場 男 春 秀

20 道 光 拾 壹 年 辛 卯 歲 玖 月 日 立 歸 管 田 園 契 字 叔 羅 宏 陞

21 No.10 cca od n 立 合 約 字 人 ( 伯 )( 叔 ) 兄 弟 ( 林 養 )( 木 貴 ), 先 年 承 父 遺 下 有 水 田 併 戴 生 埔 一 處, 上 手 做 有 分 单, 內 不 明 今 因 請 得 公 親 徐 亞 恩 司 彭 亞 來 叔, 前 來 踏 明 界 址, 東 至 埤 塘 面 小 壢 直 透 私 頭 山 為 界, 埤 塘 下 坎 面 為 界, 熟 田 係 林 養 自 己 田 業 掌 管, 併 戴 埤 塘 水 係 林 養 自 己 權 蔭 之 田, 不 得 相 增 東 至 伯 公 背 生 埔, 係 貴 招 自 己 之 業, 伯 公 背 熟 田 大 小 五 零 過, 界 址 分 明, 係 林 養 之 業 東 至 有 生 埔, 係 貴 招 分 下 自 己 之 埔, 各 执 一 紙 守 分 日 后 叔 侄 兄 弟 不 得 分 占, 相 增 之 人 平 公 理 論 即 罰 等 情 如 有 此 情, 係 二 比 甘 愿, 永 無 反 悔 口 恐 無 凴, 立 合 約 字 一 紙 付 执 為 照 再 批 明, 日 后 埤 塘 陞 高 作 深, 任 林 養 移 粵 在 場 人 徐 亞 恩 知 見 彭 亞 來 在 見 叔 宏 陞 代 筆 人 彭 學 耕 批 明 埤 塘 下 熟 田 坎 為 界 係 林 養 物 業 劉 亞 勇 在 場 伯 覌 生 亞 富 貴 招 道 光 三 年 十 一 月 日 立 合 約 字 人 ( 伯 )( 叔 ) 兄 弟 ( 林 養 )( 木 貴 )

22 NO.15 cca od n 仝 立 分 鬮 字 兄 弟 羅 春 章 鑾 章 廣 仝 侄 阿 傳 坤 生 等, 竊 思 祖 宗 有 振 作 之 業, 子 孫 有 繼 述 之 策, 周 禮 所 載 由 來 尚 矣 昔 裴 公 九 世 同 居, 宋 君 灼 艾 而 分 痛 觀 古 人 之 相 愛 如 此, 離 百 世 之 遠 不 可 得 而 分 也 然 而 樹 大 枝 分, 水 流 派 別, 勢 所 必 然, 情 所 難 免 也 是 以 筵 請 族 戚 到 場 妥 議, 將 祖 父 創 置 田 業 先 抽 出 新 埔 榮 和 號 生 理 在 本 銀 肆 佰 玖 拾 大 元, 又 抽 出 大 窩 肚 老 屋 正 屋 叁 間, 又 抽 出 楊 梅 壢 老 坑 承 買 郭 龍 明 水 田 房 屋 一 處, 作 為 五 房 香 燈 公 屋 嘗 業 又 抽 出 新 埔 田 心 庄 承 買 陳 阿 相 水 田 一 處, 以 為 阿 傳 長 孫 之 田 其 餘 各 處 田 業 牛 隻 家 器 谷 石 等 項, 開 明 條 款, 配 搭 均 勻, 作 為 五 房 均 分 在 祖 前 焚 香 捻 鬮 定 額, 各 守 各 業 異 日 倘 有 榮 枯 得 失, 人 各 命 運 發 福, 毋 得 糊 塗 紊 爭, 致 傷 兄 弟 叔 姪 之 情 惟 愿 兄 弟 叔 姪 等, 各 各 日 後 有 強 祖 勝 父 者, 豈 不 盈 門 吉 慶 之 欣 幸 也 口 恐 無 憑, 仝 立 鬮 書 字 五 紙, 各 執 壹 紙 為 照 春 鑾 捻 得 第 弍 鬮, 應 得 大 窩 肚 承 買 錢 阿 天 水 田 貳 段, 第 一 段 東 至 屋 前 崁 為 界, 西 至 溪 為 界, 南 至 溪 為 界, 北 至 牛 路 為 界 第 弍 段 水 田 山 埔, 東 至 溪 為 界, 西 至 旱 溝 壢 透 上 西 南 小 壢 直 透 山 頂 為 界, 南 至 山 頂 為 界, 北 至 溪 為 界 又 帶 坡 塘 面 水 田 一 坵, 又 帶 陂 塘 圳 水 與 三 鬮 章 兄 相 共 通 流 灌 蔭, 每 年 配 納 大 租 谷 壹 石 當 日 憑 公 議 定, 此 份 田 業 要 貼 出 田 底 佛 銀 弍 拾 大 元, 補 貼 第 四 五 鬮 均 收 又 屋 背 山 排 竹 木 樹 山 作 六 份 均 分, 首 份 抽 為 公 山, 東 至 林 養 兄 毗 連 為 界, 西 至 春 廣 鬮 分 埋 石 為 界 鑾 應 得 第 三 份, 東 至 廣 弟 鬮 分 埋 石 為 界, 西 至 章 兄 鬮 份 埋 石

23 為 界 又 帶 公 屋 左 片 尾 屋 五 間, 又 帶 禾 埕 菜 園 谷 倉 牛 欄 與 章 兄 對 半 均 分 此 係 鑾 憑 鬮 應 得 之 業, 永 為 己 額, 其 契 卷 交 鑾 收 存, 批 再 批 明, 其 新 供 田 尾 承 買 王 阿 水 田 房 屋 一 處, 日 後 作 為 五 房 均 分, 所 贌 租 谷 加 減 每 年 六 月 五 房 均 分, 其 契 卷 係 春 鑾 收 存, 批 照 在 場 母 舅 吳 立 旺 在 場 兄 春 祥 春 榮 春 瑞 春 富 代 筆 人 劉 顯 榮 道 光 弍 拾 叁 年 癸 卯 閏 柒 月 日 仝 立 鬮 書 字 兄 弟 春 鑾 春 章 春 廣 姪 阿 傳 坤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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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立 杜 賣 田 園 盡 根 絕 契 字 人 楊 思 楊 香 ( 思 ) 等 有 承 父 兄 遺 下 田 園 一 處 坐 落 土 名 多 老 粉 大 窩 內 庄 東 至 石 壆 透 至 崩 崗 潭 與 羅 家 田 南 北 毗 連 隔 坑 為 界 西 至 伯 公 背 橫 窩 老 坑 為 界 南 至 坪 頂 分 水 為 界 北 至 山 分 水 為 界 四 至 界 至 面 踏 分 明 併 帶 本 坑 坡 圳 通 流 灌 溉 又 帶 第 屋 壹 座 風 圍 竹 木 禾 埕 菜 園 壹 應 在 內 年 納 本 社 番 租 粟 肆 石 正 給 出 完 单 此 業 前 既 典 與 羅 宏 陞 掌 管 因 思 屡 欲 為 兄 立 嗣 商 議 不 成 乏 銀 凑 用 茲 思 等 議 將 此 業 出 賣 以 為 立 嗣 房 內 人 等 俱 各 無 力 承 買 托 仝 原 中 踏 明 四 址 引 就 羅 宏 陞 出 首 承 買 即 日 凴 中 當 面 言 定 時 值 價 銀 陸 佰 捌 拾 大 員 正 即 日 銀 契 两 交 明 白 其 業 任 听 買 主 照 界 管 業 中 間 並 無 貨 準 短 拆 亦 無 重 張 典 掛 他 人 情 事 如 有 不 明 情 事 係 思 等 抵 當 一 賣 千 休 求 斷 葛 藤 寸 土 不? 自 賣 之 後 思 等? 不 敢 言 贈 亦 不 敢 言 贖 生 端 滋 事 保 此 業 委 係 思 香 承 兄 父 遺 下 之 業 與 房 親 人 等 無 干 此 係 二 比 甘 愿 两 無 迫 勒 恐 口 無 凴 立 杜 賣 田 園 盡 根 絕 契 字 壹 紙 併 帶 上 手 合 約 字 壹 紙 共 弍 紙 付 执 為 照 即 批 明 思 ( 香 ) 等 親 收 過 契 面 佛 銀 陸 佰 捌 拾 大 員 正 足 訖 再 照 再 批 明 當 日 思 之 堂 兄 楊 君 正 與 紀 兄 賴 才 及 香 父 楊 秦 秀 叁 人 合 夥 與 黃 來 同 置 伍 份 淂 壹 之 業 是 以 合 約 內 僅 寫 賴 才 之 名 昔 年 作 為 拾 份 均 分 賴 才 淂 叁 份 半 思 堂 兄 淂 叁 份 半 香 父 淂 叁 份 而 賴 才 又 將 叁 份 半 之 額 立 字 歸 與 思 之 堂 兄 自 管 奈 賴 才 所 立 字 據 現 在 遺 失 莫 從 交 执 現 賴 才 父 子 到 場 花 押 以 後 均 不 得 異 言 滋 事 再 照 再 批 明 此 業 思 等 合 議 立 契 賣 以 羅 宏 陞 思 等 銀 收 足 訖 照 份 均 份 再 照 再 批 明 上 手 總 墾 係 黃 來 收 存 而 黃 來 之 業 賣 在 余 姓 其 總 墾 現 在 余 姓 收 执 思 等 並 無 別 有 凴 匿 廢 紙 再 照 業 主 依 口 中 人 楊 新 貴 在 場 知 見 賴 才 黃 阿 喜 代 筆 人 賴 双 鳳 場 見 楊 興 吉 道 光 拾 年 叁 月 日 立 杜 賣 田 園 契 字 楊 君 正 堂 弟 楊 思 楊 秦 秀 男 楊 香 楊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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