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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錄 致 謝 1 復 健 緣 起 1 精 神 復 健 緣 起 3 去 機 構 化 的 影 響 7 精 神 復 健 的 範 疇 8 精 神 復 健 的 原 則 8 精 神 復 健 的 目 標 10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的 復 健 需 求 12 慢 性 精 神 病 個 案 常 見 的 功 能 缺 失 18 結 合 臨 床 治 療 與 復 健 19 精 神 復 健 治 療 的 內 容 19 精 神 復 健 的 叮 嚀 22 精 神 復 健 的 計 畫 及 執 行 模 式 22 惠 唯 德 旅 店 計 畫 26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27 職 業 復 健 27

3 職 前 訓 練 29 庇 護 性 就 業 31 庇 護 性 就 業 的 特 質 33 支 持 性 就 業 34 競 爭 性 就 業 36 其 他 37 計 劃 成 效 評 估 37 如 何 協 助 個 案 生 活 安 排 及 社 區 適 應 38 精 神 復 健 的 實 例 分 享 44 精 神 復 健 的 未 來 展 望 47 參 考 文 獻 49

4 致 謝 感 謝 衛 生 福 利 部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衛 生 福 利 部 桃 園 療 養 院 職 能 治 療 科 唐 士 芬 主 任 社 會 工 作 科 顏 鳳 茹 主 任 廖 書 儀 職 能 治 療 師 台 大 醫 院 謝 明 憲 醫 師 和 陳 宜 明 醫 師 等 人 提 供 本 章 節 的 相 關 資 料, 謝 謝 復 健 緣 起 俗 話 傷 筋 挫 骨 一 百 天, 指 的 是 如 果 筋 骨 受 到 損 傷, 需 要 休 養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在 過 去 還 沒 有 完 整 的 復 健 概 念 的 時 代, 人 們 就 發 現 有 些 創 傷 病 痛 除 了 急 性 病 症 之 外, 尚 須 要 長 期 療 養, 否 則 可 能 會 有 許 多 後 遺 症 直 到 了 世 界 大 戰 後, 由 於 殘 酷 的 戰 爭 造 成 許 多 士 兵 身 心 受 創 傷 殘, 大 家 發 現 這 些 受 傷 的 士 兵 後 來 儘 管 急 性 傷 痛 改 善, 卻 有 許 多 身 心 上 的 失 能, 嚴 重 影 響 到 他 們 的 生 活 和 職 業 功 能 當 時 美 國 醫 師 魯 斯 克 (Howard A. Rusk) 便 開 始 想 辦 法 改 善 這 狀 況, 他 發 現 復 健 不 僅 能 夠 改 善 個 案 身 心 狀 況, 也 能 促 進 生 活 品 質, 進 而 發 展 推 廣, 逐 漸 成 為 一 門 醫 學 專 科 1

5 復 健 (Rehabilitation) 一 字 源 自 拉 丁 文 habilitas, 意 思 是 讓 某 個 人 有 能 力 (To make able) 之 後 引 伸 為 如 果 一 個 人 本 來 能 力 因 某 種 原 因 喪 失, 使 其 再 恢 復 之 意, 隨 著 醫 學 進 展, 復 健 涵 蓋 的 範 圍 越 來 越 廣, 包 括 讓 2

6 個 案 將 殘 餘 功 能 充 分 運 用 使 其 潛 能 恢 復 至 最 大 限 度 讓 其 過 比 較 有 尊 嚴 的 生 活, 達 到 殘 而 不 廢 的 效 果 等 結 合 復 健 概 念 的 醫 療 不 再 只 侷 限 於 救 命 扶 傷, 而 是 尋 求 更 好 更 有 尊 嚴 的 生 活, 也 讓 人 類 對 於 身 心 健 康 的 定 義 及 照 護, 邁 入 了 新 的 領 域 精 神 復 健 緣 起 在 早 期,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常 被 視 為 中 邪 邪 靈 附 體 或 卡 到 陰, 他 們 在 世 界 各 個 角 落 都 受 到 歧 視 與 可 怕 的 對 待, 嚴 重 者 甚 至 如 同 中 古 世 紀 焚 燒 女 巫 活 動 般 遭 受 虐 打 酷 刑 到 了 後 來 發 現 部 分 個 案 其 實 是 罹 患 了 精 神 疾 患, 於 是 將 這 些 個 案 集 中 在 醫 院 或 是 機 構 統 一 管 理 與 世 隔 絕, 著 名 電 影 飛 躍 杜 鵑 窩 (One Flew Over the Cuckoo's Nest) 隔 離 島 (Shutter Island) 或 雨 人 (Rain Man) 等 劇 中 都 有 相 關 場 景, 那 時 候 關 於 精 神 復 健 的 概 念 尚 未 完 全 建 立 精 神 復 健 運 動 約 莫 始 於 20 世 紀 後 半,1960 年 代 抗 精 神 病 藥 物 研 發 問 世 後, 能 有 效 改 善 個 案 的 精 神 病 症 狀, 為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帶 來 人 生 曙 光 也 因 藥 物 的 進 步 讓 許 多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在 病 況 穩 定 狀 況 下, 可 以 離 開 醫 院 和 養 護 機 構, 3

7 重 新 回 歸 社 區 回 到 溫 暖 的 家 中, 因 此 在 西 元 1970 年 代,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的 人 權 再 度 受 到 大 家 關 注 與 檢 視, 因 此 有 了 精 神 醫 學 史 上 著 名 的 去 機 構 化 (deinstitutionalization) 活 動 去 機 構 化 活 動 是 希 望 能 減 少 醫 院 或 安 置 機 構 如 牢 籠 般 關 住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讓 個 案 回 歸 社 區 回 歸 家 中 當 初 目 標 是 希 望 尊 重 個 案 人 權, 讓 個 案 回 歸 社 區 行 使 相 關 社 會 職 業 功 能, 也 減 少 機 構 的 收 容 負 擔 當 時 開 始 為 慢 性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提 供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計 劃, 這 些 計 劃 目 的 是 讓 個 案 減 少 長 期 機 構 和 和 反 覆 住 院 的 問 題, 也 因 為 1970 年 代 的 去 機 構 化 運 動 後, 讓 精 神 復 健 受 到 社 會 更 多 的 重 視 而 為 了 符 合 這 些 需 求, 當 時 美 國 國 家 精 神 衛 生 研 究 院 (NIMH) 及 其 他 團 體 陸 續 提 出 許 多 社 區 支 持 系 統 的 觀 念 與 方 案 如 著 名 的 學 者 Stroul 在 1989 年 指 出 良 好 的 社 區 復 健 系 統 必 須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需 要 具 備 精 神 醫 療 單 位 危 機 處 理 服 務 衛 生 與 牙 齒 照 顧 住 宅 服 務 收 入 維 持 與 其 他 救 助 同 儕 支 持 方 案 家 庭 與 社 區 支 持 方 案 復 健 服 務 保 護 與 倡 導 服 務 及 個 案 外 展 服 務 等 另 外 精 神 復 健 先 驅 學 者 陸 特 曼 (Irving Rutman) 曾 在 1989 年 提 出 對 於 精 神 復 健 計 劃 的 定 義 : 4

8 精 神 復 健 是 指 為 一 位 長 期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計 畫, 而 這 些 計 畫 設 計 的 目 的 是 要 強 化 個 人 能 力 及 技 巧, 以 符 合 居 住 就 業 社 會 化 以 及 個 人 成 長 所 需 精 神 復 健 的 目 標 是 要 改 善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的 生 活 品 質, 協 助 他 們 儘 可 能 在 社 會 當 中 擔 負 起 主 動 以 及 獨 立 的 生 活 能 力 及 責 任 精 神 復 健 所 提 供 主 要 的 心 理 社 會 復 健 服 務 是 連 續 性 的, 包 括 了 社 會 化 娛 樂 治 療 個 人 及 家 庭 支 持 教 育 計 畫 居 住 服 務 職 能 訓 練 以 及 日 常 生 活 技 巧 訓 練 個 案 可 能 短 期 或 長 期 使 用 這 些 計 畫, 而 這 些 計 畫 也 都 在 社 區 不 受 歧 視 下 的 環 境 下 進 行, 精 神 復 健 強 調 個 案 的 正 常 人 角 色, 而 非 其 個 案 角 色 精 神 復 健 強 調 個 人 的 責 任 感 和 自 尊, 鼓 勵 復 健 的 主 動 性 而 這 些 復 健 治 療 服 務 通 常 會 與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與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緊 密 合 作 學 者 Barton 則 在 1999 年 的 研 究 中 指 出, 良 好 的 精 神 復 健 須 包 含 三 大 概 念 : 賦 權 (Empowerment) 能 力 (Competency) 復 元 (Recovery) 5

9 之 後 由 此 三 大 概 念 衍 伸, 社 區 精 神 復 健 內 容 需 有 下 列 四 大 主 軸 : 1. 技 巧 訓 練 : 從 基 本 的 認 知 技 巧 開 始 到 社 會 化 所 需 之 相 關 技 巧, 在 訓 練 的 過 程 中 促 進 個 案 學 習 與 自 我 效 能 許 多 研 究 顯 示, 此 類 治 療 可 明 顯 降 低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之 正 負 性 症 狀, 並 縮 短 復 原 時 間 2. 同 儕 支 持 : 包 括 個 案 的 社 交 俱 樂 部 自 助 網 絡 自 助 團 體 等 此 過 程 可 幫 助 個 案 發 展 正 向 之 自 我 概 念, 並 共 同 分 享 社 區 參 與 經 驗 3. 就 業 服 務 : 包 括 職 前 技 巧 訓 練 工 作 現 場 訓 練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等 許 多 研 究 亦 證 實 其 對 精 神 疾 患 有 長 期 維 持 效 益 4. 社 區 資 源 開 發 : 在 復 健 的 過 程 中, 協 助 個 案 開 發 社 區 資 源 是 使 其 可 長 期 適 應 社 區 之 重 要 因 素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家 屬 教 育 研 究 顯 示, 經 由 家 屬 教 育 與 社 區 資 源 開 發, 可 減 少 個 案 精 神 症 狀 提 升 自 我 效 能 降 低 再 復 發 率 而 近 年 來, 許 多 民 眾 因 為 心 智 疾 患 所 苦, 舉 凡 思 覺 失 調 症 憂 鬱 症 躁 鬱 症 焦 慮 症 酒 精 依 賴 或 毒 品 造 成 的 精 神 病 等, 都 造 成 個 案 家 庭 乃 至 於 整 個 社 會 體 系 承 受 重 大 壓 力 與 損 失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也 認 定 憂 鬱 症 6

10 與 愛 滋 病 癌 症 共 列 21 世 紀 三 大 疾 患, 突 顯 心 智 疾 患 為 現 代 社 會 帶 來 的 嚴 重 問 題, 許 多 罹 患 心 智 疾 患 的 個 案 儘 管 急 性 期 的 症 狀 改 善, 但 是 之 後 的 生 活 卻 沒 辦 法 回 到 發 病 前 的 樣 子, 容 易 慢 性 化, 導 致 工 作 或 是 家 庭 失 能 因 此 心 智 疾 患 個 案 的 精 神 復 健, 便 成 為 當 今 世 界 的 一 個 重 要 的 共 同 課 題 去 機 構 化 的 影 響 1970 年 代 美 國 進 行 的 大 規 模 去 機 構 化 運 動, 由 於 當 時 精 神 復 健 以 及 社 區 治 療 的 制 度 尚 未 完 整, 最 後 結 果 雖 不 盡 如 意, 許 多 個 案 離 開 醫 院 及 安 置 機 構 回 到 社 區 後, 讓 許 多 社 區 民 眾 和 醫 療 衛 生 人 員 措 手 不 及, 無 法 負 荷 及 妥 善 照 顧 這 群 個 案, 反 而 產 生 破 壞 社 區 安 寧 個 案 症 狀 惡 化 以 及 家 庭 成 員 痛 苦 的 相 關 問 題 另 外, 由 於 對 於 精 神 疾 患 的 不 了 解, 許 多 個 案 仍 飽 受 污 名 化 與 歧 視, 常 被 社 會 貼 標 籤 當 這 些 個 案 因 生 病 而 住 院 時, 被 視 為 病 人, 但 當 他 們 病 情 穩 定 改 善 出 院 回 到 社 區 後, 很 多 並 未 被 視 為 社 區 的 居 民, 這 些 個 案 的 心 理 往 往 背 負 著 沉 重 的 壓 力 以 及 飽 受 他 人 的 指 指 點 點 由 於 林 林 總 總 因 素, 導 致 許 多 個 案 去 機 構 化 後, 短 時 間 內 又 回 到 醫 院 或 機 構 治 療 或 安 置 7

11 儘 管 去 機 構 化 運 動 的 結 果 不 盡 理 想, 但 讓 全 世 界 重 視 到 精 神 復 健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讓 社 會 思 考 如 何 讓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能 夠 有 尊 嚴 有 品 質 的 回 歸 社 區 發 揮 個 人 價 值 以 及 實 踐 人 本 等 重 要 議 題 也 是 精 神 復 健 史 上 一 個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精 神 復 健 的 範 疇 精 神 復 健 主 要 可 以 包 括 三 大 領 域, 包 括 了 醫 療 復 健 社 區 復 健 以 及 職 業 復 健, 主 要 目 的 是 減 少 疾 患 造 成 個 案 的 失 能 或 痛 苦, 盡 量 讓 個 案 發 揮 功 能, 讓 個 案 對 於 疾 患 更 能 適 應 與 調 適 精 神 復 健 的 原 則 精 神 復 健 的 治 療 核 心, 目 標 在 加 強 個 人 功 能, 藉 由 教 導 個 案 因 應 技 巧, 以 及 提 供 支 持 性 環 境 來 強 化 個 案 的 能 力, 另 外 也 讓 個 案 順 利 調 適 生 活 以 及 改 善 因 疾 患 造 成 的 功 能 缺 損 精 神 復 健 的 一 個 重 要 核 心 概 念 是 賦 權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過 去 常 飽 受 被 社 會 汙 名 化 的 痛 苦, 不 管 是 生 活 或 是 就 業, 他 們 常 被 視 為 無 決 策 或 行 為 能 力, 讓 他 們 通 常 感 8

12 到 無 助 以 及 無 望 在 精 神 復 健 的 過 程 裡, 個 案 會 被 賦 權, 開 始 重 新 學 習 如 何 自 己 做 決 定, 並 接 受 相 關 行 為 的 責 任 與 後 果 而 在 學 習 及 適 應 的 過 程 中, 他 們 會 冒 險 和 犯 錯, 進 而 逐 漸 回 到 正 常 的 社 區 生 活 精 神 復 健 通 常 還 有 幾 項 原 則 如 下 : 1. 相 信 大 多 數 的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都 有 成 長 與 改 變 的 潛 力, 希 望 是 精 神 復 健 的 重 要 基 本 元 素 2. 精 神 復 健 的 焦 點 是 整 個 人 而 非 疾 患 或 症 狀, 重 點 是 強 化 個 案 的 正 常 人 角 色, 而 非 個 案 角 色 3. 治 療 的 核 心 是 行 為 和 功 能, 而 非 症 狀 重 點 是 健 康 導 引 而 非 是 症 狀 減 輕 4. 減 少 治 療 者 以 及 個 案 之 間 的 距 離, 強 化 彼 此 的 工 作 夥 伴 關 係 5. 精 神 復 健 主 要 是 針 對 每 位 個 案 日 常 生 活 的 實 際 需 要 6. 所 有 的 精 神 復 健 治 療 都 是 基 於 個 案 的 自 我 決 定, 所 以 各 種 的 活 動 或 治 療 都 希 望 個 案 能 夠 主 動 參 與 7. 精 神 復 健 服 務 盡 可 能 提 供 機 會, 讓 個 案 能 夠 在 社 區 過 正 常 人 的 生 活 8.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住 院 治 療 9. 精 神 復 健 計 畫 會 盡 可 能 去 符 合 每 位 個 案 的 需 求, 量 9

13 身 訂 做 10. 精 神 復 健 會 努 力 去 發 展 個 案 的 支 持 性 社 區 環 境 和 人 際 網 路 11. 發 展 因 應 技 巧 是 一 個 主 要 的 目 標 之 一 精 神 復 健 的 目 標 目 前 的 精 神 復 健 目 標, 取 代 過 去 傳 統 對 於 嚴 重 的 精 神 疾 患 無 望 且 消 極 的 做 法, 可 以 有 幾 項 目 標, 包 括 了 減 少 負 面 功 能, 降 低 人 際 交 往 障 礙 和 環 境 障 礙, 並 恢 復 獨 立 生 活 能 力, 提 升 社 會 化 程 度 和 有 效 生 命 管 理, 以 及 協 助 個 案 實 現 更 大 的 獨 立 性 和 更 好 的 生 活 水 平 現 代 的 精 神 復 健 計 劃, 可 以 包 含 以 下 六 大 層 面 : 藥 物 管 理 自 主 性 社 區 治 療 支 持 就 業 疾 患 管 理 和 復 原 教 育 家 屬 教 育 雙 重 障 礙 者 的 整 合 治 療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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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的 復 健 需 求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往 往 需 要 長 時 間 的 復 健 ; 使 其 發 揮 其 最 大 的 潛 能, 並 將 環 境 不 利 的 因 素 減 至 最 低, 以 減 少 精 神 病 導 致 的 腦 功 能 及 社 會 功 能 障 礙 故 復 健 治 療 是 慢 性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不 可 或 缺 的 治 療 我 們 由 不 同 的 面 相 提 供 協 助, 如 以 下 所 列 : 自 我 照 護 及 人 際 關 係 需 求 個 案 必 須 持 續 於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定 期 追 蹤 狀 況, 並 學 習 如 何 能 夠 將 自 我 照 顧 照 顧 好, 避 免 症 狀 惡 化, 以 及 學 習 在 社 區 及 家 庭 中 學 會 人 際 關 係 的 應 對 進 退, 其 中 包 括 了 如 果 自 己 有 症 狀 時 應 該 要 如 何 處 理 和 求 助? 而 當 自 己 有 任 何 症 狀 起 伏 時 該 如 何 跟 醫 療 人 員 反 應 另 外 個 案 盡 量 參 與 社 區 或 醫 療 院 所 舉 辦 的 課 程 和 活 動, 藉 由 團 體 的 關 係 師 長 的 教 導 與 同 儕 的 學 習 效 應, 促 進 個 案 的 生 活 能 力 以 及 學 會 如 何 人 際 互 動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行 為 治 療 的 原 則, 訓 練 其 自 我 照 顧 的 能 力, 並 利 用 社 交 技 巧 及 自 我 肯 定 訓 練, 來 訓 練 其 人 際 互 動 的 能 力 壓 力 管 理 需 求 人 在 遭 到 極 大 的 刺 激 或 挫 折 時, 可 能 會 發 生 暫 時 性 的 12

16 情 緒 或 精 神 反 應, 其 中 較 嚴 重 的 就 是 俗 稱 的 反 應 性 精 神 病, 如 果 個 案 學 會 深 呼 吸 肌 肉 放 鬆 法 轉 移 注 意 力 法 等 方 式, 都 能 改 善 應 付 壓 力 的 方 法 此 外 還 可 以 利 用 支 持 性 心 理 治 療 及 壓 力 因 應 策 略 等 技 巧, 增 進 個 案 處 理 壓 力 挫 折 的 能 力, 並 提 高 其 自 信 心 居 家 及 鄰 里 需 求 個 案 是 無 法 脫 離 家 庭 與 社 區 而 生 活 的, 所 以 需 要 靠 社 會 大 眾 與 家 人 的 支 持, 接 納 與 認 同 而 家 人 及 社 區 鄰 里 如 果 了 解 精 神 衛 生 的 相 關 知 識 與 議 題, 包 括 學 會 如 何 初 步 協 助 個 案 處 理 情 緒 及 症 狀, 會 有 很 大 的 幫 忙, 以 下 說 明 如 下 : 各 種 精 神 疾 患 症 狀 的 相 關 協 助 方 式 當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的 症 狀 急 性 發 作 時, 最 好 的 方 式 應 即 刻 與 精 神 科 醫 院 聯 繫, 如 果 個 案 本 人 感 覺 到 自 己 的 精 神 狀 態 開 始 發 生 變 化, 趕 快 請 求 您 的 親 友 或 醫 療 院 所 求 治, 如 果 生 病 的 是 您 的 親 人 或 朋 友, 應 盡 量 去 了 解 他 所 擔 心 害 怕 的 事, 嘗 試 去 了 解 他 及 陪 伴 他, 經 過 這 些 努 力 後 大 部 分 個 案 都 可 以 合 作 就 醫, 接 受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的 協 助, 以 防 止 症 狀 的 持 續 惡 化 13

17 一 有 幻 覺 妄 想 症 狀 及 怪 誕 行 為 的 個 案 該 怎 樣 幫 助? 對 個 案 的 幻 覺 妄 想 或 怪 誕 行 為 不 必 跟 他 爭 論 或 批 評, 應 該 採 中 立 的 態 度, 接 受 個 案 有 他 的 想 法 的 事 實, 但 不 要 對 個 案 對 於 幻 覺 妄 想 的 解 釋 起 共 鳴, 然 而 可 以 適 當 表 示 自 已 並 沒 有 這 種 感 覺, 且 要 關 心 個 案 有 這 種 幻 覺 時 的 感 受 儘 量 轉 移 個 案 的 注 意 力 於 活 動 上 如 個 案 深 受 幻 覺 妄 想 影 響, 而 有 怪 誕 或 自 傷 傷 人 行 為 時, 應 立 刻 送 醫 診 治 二 有 攻 擊 或 暴 力 行 為 的 個 案 該 怎 樣 幫 助? 有 些 個 案 在 情 緒 無 法 控 制 或 有 不 尋 常 想 法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攻 擊 或 暴 力 行 為, 盡 量 保 護 好 人 身 安 全, 並 試 著 傾 聽, 讓 個 案 將 心 中 的 想 法 不 舒 服 說 出, 或 者 提 供 一 個 發 洩 的 方 法, 另 外 可 以 做 某 些 活 動, 如 : 打 球 跳 繩 跳 舞 等, 來 達 到 宣 洩 情 緒 的 效 果 我 們 也 可 以 教 導 個 案, 讓 他 了 解 自 己 在 什 麼 情 境 之 下 情 緒 較 易 激 動 或 不 安, 而 利 用 前 述 方 法 給 予 幫 忙 但 若 是 個 案 已 經 出 現 了 嚴 重 的 攻 擊 或 暴 力 行 為, 應 儘 快 將 個 案 帶 到 醫 院 就 醫 三 有 情 緒 過 度 高 昂 的 個 案 該 怎 樣 幫 助? 當 你 覺 察 個 案 突 然 顯 得 過 度 樂 觀 自 誇 聯 想 力 豐 富 說 話 快 的 像 連 珠 砲 慷 慨 愛 打 扮 對 不 相 關 的 事 物 14

18 過 份 熱 心 有 時 候 個 案 也 會 變 得 敏 感 易 受 環 境 影 響 斤 斤 計 較 愛 批 評 易 怒 且 固 執, 甚 至 出 現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及 行 為 如 果 我 們 了 解 這 是 症 狀, 用 接 受 的 態 度 來 傾 聽 個 案 的 話, 但 不 需 要 立 刻 答 覆 其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假 使 個 案 無 法 接 受 勸 解 及 轉 移 注 意 力, 可 以 用 肯 定 堅 決 但 不 責 備 的 態 度 告 訴 個 案 : 這 是 不 可 以 的, 因 為 我 們 關 心 你 另 外 特 別 注 意 個 案 是 否 因 為 活 動 量 多, 注 意 力 分 散, 缺 少 耐 心 而 疏 忽 本 身 的 安 全 佈 置 一 個 簡 單 的 環 境, 減 少 危 險 物 品, 如 剪 刀 煙 灰 缸 的 擺 設, 預 防 出 現 危 險 攻 擊 的 發 洩 行 為 照 顧 日 常 生 活 維 護 安 全 補 充 個 案 耗 費 的 體 力 等 更 是 不 容 忽 視 四 有 拒 絕 態 度 的 個 案 該 怎 樣 幫 助? 拒 絕 態 度 可 以 出 現 在 許 多 方 面, 如 飲 食 治 療 與 外 界 溝 通 等, 當 發 覺 個 案 呈 現 這 些 情 況 時, 首 先 要 了 解 是 否 這 是 受 到 疾 患 症 狀 的 影 響 ( 如 妄 想 幻 覺 ), 而 在 個 案 週 遭 的 我 們 很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觀 察,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這 種 拒 絕 態 度 在 何 種 狀 況 下 最 為 明 顯 持 續 期 間 的 久 暫 個 案 的 反 應 等 等 當 個 案 的 拒 絕 對 生 理 功 能 有 不 良 影 響 時, 我 們 照 顧 個 案 的 目 標 則 放 在 滿 足 個 案 的 基 本 需 要 上, 如 讓 個 案 吃 夠 足 量 的 飲 食 以 減 少 體 能 的 耗 損 定 時 提 醒 個 案 上 廁 所 按 時 給 個 案 服 藥 以 避 免 症 狀 惡 化 ; 當 個 案 拒 絕 服 藥 時, 如 15

19 果 婉 言 相 勸 仍 然 無 法 改 善 個 案 拒 絕 的 現 象, 此 時 可 以 考 慮 尋 求 醫 療 照 顧 五 有 嚴 重 憂 鬱 的 個 案 該 怎 樣 幫 助? 我 們 常 會 有 心 情 不 好 的 經 驗, 大 多 時 候 我 們 可 以 自 已 找 到 使 心 情 恢 復 平 衡 的 方 法 但 在 嚴 重 憂 鬱 症 個 案 卻 會 呈 現 長 期 忱 溺 於 無 助 絕 望 的 感 覺 及 思 想 中, 覺 得 自 已 是 無 用 的 被 遺 棄 的, 甚 且 不 說 一 句 話 或 做 任 何 事, 活 動 減 少 而 緩 慢 此 外 還 會 伴 隨 著 睡 眠 差 食 慾 不 振 胃 口 差 等 狀 況 ; 這 些 表 現 都 會 讓 人 們 產 生 莫 大 的 困 惑, 家 屬 們 更 不 知 何 去 何 從 面 對 這 樣 的 個 案 我 們 該 如 何 協 助 呢? 可 從 幾 方 面 來 著 手 : 溝 通 方 面 : 應 以 簡 單 直 接 重 復 的 詞 句 溫 柔 的 語 調 來 接 近 個 案, 而 且 必 需 以 溫 暖 的 了 解 及 尊 重 對 方 的 態 度 來 鼓 勵 個 案, 在 嚴 重 的 情 緒 低 潮 下, 慢 慢 地 再 有 信 心 接 觸 外 面 的 事 物, 減 輕 不 被 瞭 解 孤 獨 沒 信 心 的 感 受 生 理 身 體 方 面 : 個 案 缺 乏 食 慾 胃 口 差, 所 以 注 意 個 案 進 食 情 形 是 很 重 要 的 採 少 量 多 餐 在 旁 陪 伴 協 助 進 餐 等 方 式 都 會 有 助 於 進 食 狀 況, 不 要 因 個 案 拒 絕 就 馬 上 拿 開 此 外 由 於 個 案 活 動 不 足 而 常 會 導 至 便 秘, 故 需 小 心 觀 察, 可 給 予 高 纖 維 的 食 物 及 水 果 16

20 幫 忙 改 善 便 秘 的 情 況 環 境 方 面 : 應 儘 量 減 少 嘈 雜 音 以 避 免 刺 激, 適 時 地 鼓 勵 活 動 和 人 接 觸 最 後 提 醒 家 屬 須 預 防 個 案 因 憂 鬱 而 產 生 的 自 殺 行 為, 避 免 讓 個 案 單 獨 居 處, 多 留 意 個 案 情 緒 及 言 行 舉 止, 防 止 意 外 在 門 診 治 療 時 應 遵 從 醫 生 指 示 按 時 確 實 給 藥, 接 受 治 療, 並 定 期 到 門 診 追 蹤 和 醫 師 保 持 聯 繫 六 有 自 殺 意 念 和 自 殺 行 為 的 個 案 該 怎 樣 幫 助? 注 意 個 案 自 殺 意 念 的 表 現, 因 為 60~80% 自 殺 個 案 都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到 過 想 死 的 事, 因 此 要 注 意 自 殺 的 人 示 警 的 訊 號 隨 時 陪 伴 個 案, 但 避 免 讓 個 案 有 被 監 視 的 感 覺, 以 免 加 速 個 案 自 殺 的 意 念 如 何 發 現 自 殺 前 的 預 兆 呢? 在 個 案 行 為 突 然 改 變 時, 如 嚴 重 憂 鬱 症 個 案 突 然 變 成 極 度 開 朗 活 躍 時, 也 要 特 別 小 心 自 殺 的 風 險 17

21 慢 性 精 神 病 個 案 常 見 的 功 能 缺 失 美 國 職 能 治 療 學 會 (The American Occupational Therapy Association, 縮 寫 AOTA) 在 西 元 1987 年 也 提 出 了 慢 性 精 神 病 個 案 常 見 的 功 能 缺 失, 包 括 了 : 1. 基 本 個 人 衛 生 和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的 缺 失 2. 缺 乏 與 人 談 話 或 社 交 的 動 機 3. 喪 失 尋 求 協 助 的 能 力 4. 缺 乏 對 於 休 閒 活 動 的 愉 悅 感 5. 無 法 找 到 工 作 6. 沒 有 能 力 去 處 理 壓 力 和 生 活 所 需 的 事 情 7. 不 能 有 效 的 利 用 時 間 8. 過 度 依 賴 他 人 可 能 會 導 致 復 健 困 難 的 問 題 : 1981 年 代 學 者 Wing 和 Morris 曾 經 舉 出 三 項 因 素 會 造 成 預 後 不 良 的 殘 障 : 1. 精 神 疾 患 的 症 狀 和 病 程, 造 成 長 期 的 功 能 缺 失 2. 不 利 的 社 會 條 件, 包 括 貧 窮 或 失 業 3. 對 疾 患 預 後 不 利 之 個 人 習 慣 和 反 應 18

22 結 合 臨 床 治 療 與 復 健 臨 床 治 療 與 復 健 兩 者 息 息 相 關, 而 臨 床 治 療 及 功 能 改 善 的 效 果 以 兩 者 同 時 結 合 為 最 好 最 有 名 的 例 子 是 1991 年 學 者 Hogarty 所 做 的 研 究, 他 隨 機 將 個 案 分 成 四 組 : 1. 單 獨 使 用 長 效 針 劑 治 療 2. 長 效 針 劑 加 上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3. 長 效 針 劑 加 上 家 庭 訓 練 4. 長 效 針 劑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以 及 加 上 家 庭 訓 練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同 時 結 合 臨 床 治 療 與 復 健 的 第 四 組, 疾 患 復 發 率 較 低 就 業 率 較 高 復 健 成 果 也 較 好, 因 此 如 何 兼 顧 臨 床 治 療 以 及 之 後 的 復 健 計 畫,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精 神 復 健 治 療 的 內 容 當 病 人 症 狀 趨 於 穩 定 而 進 入 復 健 階 段 時, 可 以 協 助 他 恢 復 工 作 或 復 學, 家 人 仍 需 隨 時 觀 察, 注 意 病 情 變 化 及 適 應 情 形 另 外 希 望 能 透 過 家 庭 與 里 鄰 的 關 懷 與 了 解, 進 一 步 減 少 誤 解 與 歧 視, 使 病 人 能 回 到 自 己 所 屬 的 社 區 而 精 神 復 健 包 含 的 內 容 非 常 廣 泛, 除 了 個 案 以 外, 家 庭 朋 19

23 友 雇 主 朋 友 醫 療 人 員 都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舉 凡 基 本 的 個 人 衛 生 和 生 活 自 理, 到 複 雜 的 就 業 訓 練 以 及 金 錢 管 理, 都 屬 於 精 神 復 健 的 範 疇 一 般 來 說 精 神 復 健 治 療 的 內 容 可 以 初 步 分 成 四 大 領 域 : 1. 自 我 獨 立 及 社 交 技 巧 : 包 括 了 自 我 照 顧 社 交 技 巧 個 人 衛 生 人 際 關 係 以 及 決 斷 力, 細 節 包 含 了 對 於 食 物 的 安 排 以 及 食 用 過 程 女 性 個 案 處 理 月 經 相 關 事 宜 個 人 儀 容 及 外 觀 打 扮 及 化 妝 使 用 電 梯 或 交 通 工 具 以 及 基 本 社 交 技 巧 等 2. 家 務 處 理 技 巧 : 包 括 了 煮 飯 洗 衣, 使 用 熱 水 器 微 波 爐 以 及 瓦 斯 爐 等 家 庭 器 具, 注 意 家 中 整 潔, 如 何 打 掃 和 倒 垃 圾, 採 購 居 家 用 品, 注 意 門 戶 安 全 以 及 回 應 外 來 訪 客 等 3. 休 閒 生 活 : 休 閒 活 動 對 於 個 案 來 說 相 當 重 要, 好 的 休 閒 活 動 可 以 讓 個 案 陶 冶 身 心 減 少 壓 力 增 進 自 信 心 學 習 人 際 互 動 及 交 到 朋 友, 常 見 的 休 閒 活 動 包 括 了 運 動 參 加 社 團 聚 餐 或 拜 訪 朋 友 等 4. 工 作 : 工 作 對 於 個 案 來 說 相 當 重 要, 但 是 也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挑 戰 性 一 般 來 說, 如 果 資 源 允 許, 可 以 先 請 職 能 治 療 師 進 行 職 能 評 估, 來 了 解 個 案 的 狀 況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期 待 以 及 是 否 做 好 相 關 準 備 職 能 20

24 治 療 師 會 依 據 個 案 的 狀 況 來 進 行 建 議 和 職 前 準 備 工 作 部 份 可 以 根 據 其 性 質 分 成 以 下 幾 種 : 1. 全 職 / 兼 職 2. 志 工 3. 庇 護 性 工 作 4. 支 持 性 工 作 5. 競 爭 性 工 作 6. 家 管 工 作 若 是 個 案 或 其 家 屬 不 了 解, 可 以 告 知 相 關 社 會 資 源 以 供 詢 問 或 了 解, 常 見 的 社 會 資 源 包 括 了 職 訓 中 心 以 及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等 學 者 Kramer 也 指 出 適 當 的 職 前 工 作 團 體, 能 分 享 知 識 練 習 工 作 技 巧 以 及 提 供 支 持 的 工 作 復 健 方 式, 也 是 個 好 的 復 健 模 式 精 神 復 健 可 視 為 連 通 醫 院 機 構 以 及 社 區 的 橋 樑, 在 醫 院 住 院 接 受 治 療 時 需 要 有 核 心 治 療 團 隊, 而 出 院 之 後 要 有 延 伸 至 社 區 的 治 療, 而 這 種 治 療 應 該 是 以 個 別 化 治 療 為 主, 因 為 每 位 個 案 的 特 性 病 情 以 及 病 程 變 化 上 具 有 高 度 的 異 質 性, 治 療 的 方 式 亦 因 人 而 異 且 隨 時 調 整 另 外 持 續 的 治 療 和 追 蹤 是 精 神 復 健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概 念, 為 了 使 個 案 有 充 分 的 機 會 和 足 夠 的 時 間 恢 復 其 功 能 並 繼 續 進 步, 也 必 須 要 有 持 續 且 長 期 的 治 療 和 復 健 服 務, 以 確 保 治 療 的 連 貫 21

25 性 精 神 復 健 的 叮 嚀 1. 用 心 傾 聽 個 案 想 法, 發 現 個 案 問 題 2. 知 道 社 會 資 源 所 在 並 鼓 勵 個 案 使 用 3. 注 意 個 案 生 活 細 節, 減 少 個 案 復 健 阻 礙 4. 注 意 世 界 不 停 在 改 變, 醫 療 團 隊 必 須 針 對 個 案 當 下 狀 況 以 及 現 實 環 境, 來 做 適 當 的 整 合 判 斷 及 處 置 精 神 復 健 的 計 畫 及 執 行 模 式 目 前 大 家 對 精 神 復 健 的 共 識 是, 精 神 復 健 對 於 降 低 再 住 院 率 提 升 病 識 感 提 升 社 區 適 應 功 能 等 都 是 有 效 的 但 由 於 精 神 復 健 治 療 的 包 涵 領 域 廣 泛 以 及 複 雜 度 很 高, 因 此 有 許 多 發 展 的 相 關 計 劃 與 模 式, 但 是 究 竟 哪 個 方 式 一 定 比 較 好, 或 是 個 案 一 定 適 合 哪 種 模 式? 目 前 沒 有 人 可 以 說 得 準, 需 要 醫 療 團 隊 詳 細 的 評 估 以 及 與 個 案 適 當 溝 通, 才 能 選 擇 比 較 適 合 個 案 的 模 式, 其 中 也 不 一 定 一 個 個 案 只 能 接 受 一 種 精 神 復 健 模 式, 以 下 略 舉 幾 個 範 例 : 22

26 俱 樂 部 會 所 俱 樂 部 會 所 (clubhouse) 是 最 常 被 模 仿 的 精 神 復 健 模 式 之 一, 最 早 1940 年 末 期 成 立 於 美 國 紐 約 市 的 活 泉 之 家 (fountain house) 便 是 一 個 著 名 的 例 子 一 般 來 說, 在 俱 樂 部 會 所 計 畫 下, 個 案 們 會 營 造 出 一 個 社 區, 其 中 的 成 員 有 機 會 在 同 儕 及 治 療 人 員 的 支 持 下, 擔 負 起 管 理 會 所 的 基 本 管 理 以 及 生 產 工 作, 也 不 會 被 排 除 在 任 何 活 動 以 外 任 何 對 工 作 有 興 趣 的 人, 不 論 其 功 能 高 低, 都 會 被 安 置 在 競 爭 性 工 作 的 兼 差 職 務 需 要 住 宿 的 成 員, 則 會 被 安 排 到 俱 樂 部 會 所 與 其 他 的 成 員 同 住 根 據 1982 年 學 者 Beard 的 研 究 發 現, 參 與 活 泉 之 家 計 畫 的 個 案, 有 較 低 的 再 住 院 率 住 院 天 數 較 短 以 及 在 社 區 有 較 高 的 功 能 表 現 高 期 望 模 式 有 許 多 早 期 的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使 用 高 期 望 模 式 計 畫 這 些 計 畫 比 俱 樂 部 會 所 模 式 更 加 結 構 化, 並 針 對 每 位 個 案 的 目 標 以 及 進 展 做 設 定 期 望 值 通 常 這 些 計 畫 會 為 個 案 設 定 一 系 列 有 順 序 的 步 驟, 依 序 遵 循 這 些 步 驟, 會 讓 個 案 變 得 更 加 獨 立 有 技 巧 以 及 有 競 爭 性 如 果 高 期 望 模 式 與 俱 樂 部 會 所 做 比 較, 俱 樂 部 會 所 就 像 是 提 供 寄 養 家 23

27 庭, 而 高 期 望 模 式 就 彷 彿 是 讓 個 案 就 學 個 案 必 須 上 課 或 學 習, 來 讓 自 己 有 更 好 的 發 展 以 符 合 期 望 值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Assertive community treatment, 簡 稱 ACT) 又 被 稱 為 沒 有 圍 牆 的 精 神 復 健 與 其 他 精 神 復 健 比 較 不 同 的 是,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的 個 案 不 一 定 是 主 動 加 入, 而 是 治 療 團 隊 把 臨 床 和 復 健 治 療 銜 接, 讓 個 案 能 夠 接 受 持 續 性 的 治 療 與 復 健 當 初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發 展 的 原 因 是 為 了 降 低 再 住 院 率, 改 善 病 識 感 以 及 提 升 需 長 期 藥 物 治 療 個 案 的 藥 物 遵 從 性, 此 模 式 把 社 區 當 成 治 療 場 所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最 早 是 由 學 者 Stein 和 Test 等 人 在 美 國 威 斯 康 新 州 發 展, 讓 原 本 只 能 在 醫 院 中 被 治 療 的 個 案, 能 夠 在 社 區 中 延 續 治 療 及 復 健, 減 少 社 區 及 家 庭 負 擔 因 為 顯 著 的 成 效,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在 1974 年 得 到 了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會 的 金 獎 (Gold Award) 一 般 來 說,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有 四 項 特 質 : 1. 核 心 服 務 團 隊 2. 持 續 延 伸 服 務 3. 個 別 化 治 療 24

28 4. 持 續 性 的 治 療 及 支 持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的 服 務 進 行 並 沒 有 一 定 的 時 間 表, 相 較 於 一 般 的 個 案 管 理 師,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的 個 管 師 照 顧 較 少 數 量 的 個 案, 提 供 更 精 緻 的 服 務 而 服 務 團 隊 提 供 的 服 務 是 每 天 24 小 時 1 週 7 天 號 稱 全 年 無 休 的 完 整 服 務 核 心 服 務 團 隊 係 由 精 神 科 醫 師 社 工 護 士 臨 床 心 理 師 和 職 能 治 療 師 等 多 種 專 業 組 成 的, 藉 由 多 元 化 的 專 業 服 務, 可 以 儘 量 避 免 將 個 案 轉 介 到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情 形 而 為 了 避 免 員 工 的 缺 席 或 調 動 造 成 服 務 中 斷, 團 隊 的 成 員 同 時 也 都 是 可 以 互 相 替 換 的 服 務 進 行 的 場 所 及 內 容 皆 具 有 相 當 的 彈 性, 機 動 選 擇 的 地 點 可 以 是 在 社 區 中 任 何 適 宜 的 角 落, 可 能 是 在 餐 廳 街 道 上, 或 是 住 家 而 治 療 的 計 畫 的 擬 定 與 執 行 也 都 可 以 依 循 個 案 的 需 求 與 意 願 進 行 調 整, 而 非 一 成 不 變 在 治 療 中, 團 隊 必 須 要 積 極 主 動 的 去 接 觸 個 案 也 是 其 特 色 之 一, 對 於 拒 絕 或 是 無 法 主 動 尋 求 治 療 的 個 案, 利 用 各 種 方 式 協 助 個 案 進 行 治 療, 但 是 否 同 意 服 務, 仍 須 依 照 個 案 的 意 願 來 作 出 主 要 決 定 由 於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所 服 務 的 多 為 嚴 重 精 神 疾 患 之 個 案, 恢 復 緩 慢, 因 此 服 務 必 須 要 長 期 提 供, 並 且 為 了 讓 個 案 能 夠 在 生 活 上 更 能 融 入 社 區, 團 隊 會 提 供 職 業 復 健, 協 25

29 助 個 案 在 社 區 中 就 業, 並 且 鼓 勵 其 多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減 少 社 交 孤 立 在 社 區 的 生 活 中, 個 案 周 遭 的 親 友 也 會 影 響 個 案 的 復 健 狀 況, 因 此 治 療 團 隊 也 會 著 眼 於 衛 教 個 案 的 親 友 給 予 心 理 支 持 此 外, 物 質 濫 用 精 神 衛 教 及 健 康 照 護 也 都 是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能 夠 提 供 的 相 關 協 助 和 其 他 社 區 精 神 復 健 模 式 相 比,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能 有 效 維 持 個 案 照 護 延 續 性, 在 時 間 及 地 點 上, 也 具 備 更 多 彈 性, 並 有 較 多 密 切 的 接 觸 在 進 行 延 續 性 的 照 護 上, 主 動 式 社 區 治 療 的 多 元 團 隊 可 以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或 住 所 安 置 等 服 務, 比 起 其 他 的 服 務 類 型 可 以 減 去 個 案 在 機 構 間 轉 換 所 造 成 的 不 便 以 及 治 療 銜 接 的 問 題 惠 唯 德 旅 店 計 畫 惠 唯 德 旅 店 計 劃 (Fairweather Lodge Program) 是 由 惠 唯 德 (George Fairweather) 最 早 提 出, 他 為 了 能 讓 個 案 從 醫 院 回 到 社 區, 他 設 計 讓 個 案 們 住 在 一 起, 訂 定 生 活 規 則 和 討 論 彼 此 的 期 望 他 們 通 常 也 會 投 資 小 型 商 業, 由 個 案 共 同 經 營 和 擁 有 在 此 模 式 之 中, 治 療 人 員 只 扮 演 推 動 者 或 諮 商 者 的 角 色 由 團 體 成 員 自 己 擔 負 解 決 問 題 以 及 設 定 目 標 的 責 任 惠 唯 德 旅 店 計 畫 通 常 26

30 會 發 展 成 高 度 向 心 力 工 作 取 向 的 團 體, 也 能 在 社 區 中 維 持 良 好 運 作 而 惠 唯 德 旅 店 計 畫 也 被 1988 年 的 研 究 證 實, 可 以 降 低 再 住 院 率 以 及 增 加 團 體 成 員 的 就 業 率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許 多 研 究 發 現,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經 過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可 以 改 善 個 案 的 行 為, 比 方 說 訓 練 眼 神 接 觸 講 話 音 量 聆 聽 技 巧 以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策 略 等 訓 練 方 式, 都 可 以 有 效 提 升 個 案 的 能 力 另 外 社 交 技 巧 也 能 改 善 個 案 的 臨 床 預 後 減 緩 精 神 症 狀 以 及 降 低 復 發 率, 但 是 成 果 是 否 能 普 及 化 以 及 持 續 下 去, 目 前 研 究 尚 沒 有 共 識 職 業 復 健 個 案 由 病 患 轉 換 成 居 民 後, 常 常 要 面 對 的 就 業 上 的 困 難 與 挑 戰, 因 為 精 神 疾 患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個 案 的 智 力 專 注 力 現 實 感 思 考 力 自 信 心 以 及 活 動 力, 因 此 若 是 個 案 仍 有 殘 餘 精 神 症 狀, 對 於 就 業 往 往 是 個 很 大 的 挑 戰 適 當 的 工 作 可 以 讓 個 案 找 回 成 就 感 自 信 心 提 升 責 任 感 與 判 斷 力 促 進 人 際 關 係 發 展 發 展 社 交 技 巧 與 社 會 27

31 功 能 避 免 社 交 退 縮 獨 自 在 家, 甚 至 可 以 讓 個 案 的 生 活 得 以 自 給 自 足, 因 此 若 能 穩 定 的 工 作, 對 於 個 案 和 社 會 來 說 都 是 利 多 於 弊 職 業 復 健 因 為 相 當 複 雜, 職 業 復 健 包 涵 了 各 種 計 畫 以 及 每 位 個 案 的 相 異 性 過 去 統 計 的 結 果 發 現,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的 就 業 率 很 低, 約 只 有 25% 而 各 領 域 的 研 究 對 於 職 業 28

32 復 健 尚 沒 有 完 整 共 識 一 般 來 說, 職 業 復 健 目 標 是 讓 個 案 能 夠 參 與 有 報 酬 或 薪 資 的 工 作, 讓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從 病 患 的 角 色 轉 變 為 工 作 生 產 者 廣 義 來 說, 職 業 復 健 包 括 的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也 有 程 度 上 的 差 別, 以 下 舉 幾 個 常 見 的 模 式 職 前 訓 練 醫 療 機 構 在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病 情 剛 穩 定 的 時 候, 希 望 透 過 工 作 的 方 式 來 協 助 個 案 恢 復 一 定 的 功 能, 會 藉 由 職 前 訓 練 來 恢 復 病 人 工 作 態 度 及 習 慣 工 作 訓 練 的 主 要 精 神 在 於 治 療 以 及 訓 練 為 主, 產 能 為 其 次 在 所 有 職 業 復 健 之 中, 職 前 訓 練 所 接 受 的 保 護 性 最 高, 個 案 也 最 為 仰 賴 他 人 的 協 助 及 指 導 在 職 前 訓 練 之 中, 個 案 工 作 所 獲 得 的 工 作 盈 餘 ( 或 稱 為 工 作 獎 勵 金 ) 金 額 較 少 而 在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需 要 職 能 治 療 師 比 較 密 集 的 協 助, 因 此 所 需 要 的 醫 療 成 本 較 高 以 衛 生 福 利 部 桃 園 療 養 院 為 例, 職 前 訓 練 包 括 了 工 作 坊 清 潔 隊 及 電 腦 課 程 等 治 療 活 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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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庇 護 性 就 業 庇 護 性 就 業 是 針 對 有 就 業 意 願, 但 無 法 進 入 競 爭 性 就 業 市 場 之 身 心 疾 患 個 案, 經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後, 來 提 供 長 期 的 就 業 支 持 有 別 於 競 爭 性 就 業 職 場, 庇 護 性 就 業 職 場 內, 多 有 專 業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暨 技 術 輔 導 人 員, 提 供 密 集 且 長 期 之 協 助 另 外 庇 護 性 就 業 人 員 與 雇 主 屬 勞 雇 關 係, 雇 主 應 為 其 投 勞 健 保 等 社 會 保 險, 以 保 障 其 權 益 庇 護 性 就 業 的 目 標 包 括 了 : 1. 提 升 工 作 能 力 不 足 之 身 心 疾 患 個 案 工 作 適 應 及 能 力 2. 提 供 工 作 能 力 不 足 之 身 心 疾 患 個 案 密 集 且 專 業 之 就 業 支 持 3. 積 極 協 助 工 作 能 力 不 足 之 身 心 疾 患 個 案 進 入 競 爭 性 就 業 職 場 4. 結 合 政 府 及 社 會 資 源 建 構 完 善 之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機 制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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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庇 護 性 就 業 的 特 質 1. 庇 護 性 就 業 屬 長 期 就 業 支 持 2. 庇 護 性 就 業 職 場 配 置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以 及 技 術 輔 導 人 33

37 員 3.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與 庇 護 工 場 屬 勞 雇 關 係, 除 薪 資 所 得 依 產 能 多 寡 核 發,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享 有 與 一 般 勞 工 相 同 之 權 益 以 衛 生 福 利 部 桃 園 療 養 院 為 例, 醫 院 個 案 若 經 過 職 能 評 估 職 能 訓 練 後 能 力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以 及 有 一 定 動 機 的 話, 可 以 轉 介 至 樂 桃 桃 美 食 坊 以 及 樂 桃 桃 洗 車 坊 進 行 庇 護 性 就 業, 並 與 醫 院 提 供 的 服 務 做 結 合 支 持 性 就 業 支 持 性 就 業 是 針 對 具 有 就 業 意 願 及 就 業 能 力 之 身 心 疾 患 個 案, 但 其 能 力 不 足 以 獨 立 在 競 爭 性 的 就 業 市 場 工 作, 依 其 工 作 能 力, 來 提 供 個 別 化 就 業 安 置 工 作 訓 練 以 及 其 他 工 作 協 助 等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支 持 性 就 業 的 工 作 環 境 強 調 在 融 合 的 工 作 環 境 與 一 般 員 工 一 起 工 作, 藉 由 就 業 服 務 員 專 業 的 支 持, 如 工 作 技 巧 訓 練 職 場 環 境 適 應 職 務 再 設 計 交 通 社 交 健 康 與 財 物 等, 使 其 能 獨 立 工 作, 且 薪 資 與 勞 動 條 件 均 符 合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規 定 美 國 因 應 去 機 構 化, 在 1986 年 通 過 了 復 健 法 修 正 案, 特 別 對 於 支 持 性 就 業 有 了 明 確 的 規 範 和 說 明, 一 般 來 說 支 34

38 持 性 就 業 有 下 列 四 項 基 本 特 質 : 1. 服 務 對 象 以 重 度 殘 障 者 為 優 先 考 慮 2. 工 作 性 質 有 競 爭 性, 且 每 週 至 少 要 工 作 20 小 時, 薪 資 給 付 要 符 合 勞 基 法 的 標 準 與 規 範 3. 須 在 有 與 一 般 民 眾 一 起 工 作 的 環 境 下, 讓 個 案 與 一 般 人 有 互 動 及 接 觸 的 機 會, 原 則 上 同 個 工 作 環 境 裡 面 不 超 過 八 位 個 案 4. 提 供 連 續 及 定 期 的 工 作 訓 練, 每 月 至 少 兩 次 35

39 支 持 性 就 業 的 型 態 包 括 了 幾 種 型 態 : 1. 一 對 一 的 個 別 安 置 2. 小 型 工 作 環 境 (4~8 人 一 組 ) 3. 機 動 性 工 作 團 隊 ( 一 組 人 承 包 工 作 到 不 同 地 方 工 作 ) 個 案 的 支 持 性 就 業 準 備 可 以 分 成 三 部 份 : 1. 就 業 前 的 準 備 : 訓 練 個 案 的 自 我 表 達 能 力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協 助 他 人 能 力 處 理 事 務 能 力 執 行 命 令 和 管 理 的 能 力 體 力 及 耐 力 影 響 力 和 說 服 力 2. 就 業 中 的 準 備 : 促 進 個 案 的 人 際 關 係 以 及 職 業 發 展, 人 際 關 係 的 促 進 包 括 加 強 個 案 人 際 溝 通 社 交 禮 節 以 及 維 持 身 心 健 康 職 業 發 展 則 包 括 了 職 業 能 力 的 增 強 提 升 和 就 業 安 排 3. 就 業 後 的 發 展 : 包 括 了 退 休 準 備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追 求 獨 立 生 活 的 能 力 培 養 良 好 休 閒 活 動 工 作 與 居 家 之 間 的 轉 換 與 聯 繫 競 爭 性 就 業 一 般 性 ( 競 爭 性 ) 就 業 服 務 : 對 象 為 15 歲 以 上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且 具 工 作 能 力 與 就 業 意 願 者 他 們 具 有 獨 立 36

40 工 作 的 能 力, 不 需 要 特 別 提 供 輔 導 員 支 持 或 協 助, 只 需 由 政 府 協 助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工 作 媒 合 推 介 工 作 適 應 與 追 縱 輔 導 或 轉 介 服 務 等, 協 助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身 心 疾 患 個 案 能 順 利 在 競 爭 市 場 就 業 其 他 其 他 尚 有 許 多 治 療 計 畫 及 模 式 逐 漸 發 展 出 來, 包 括 了 過 渡 性 就 業 方 案 居 住 以 及 教 育 方 案 等 計 劃 成 效 評 估 精 神 復 健 之 計 劃 成 效 可 以 由 以 下 幾 點 來 進 行 評 估 : 症 狀 改 善 降 低 住 院 率 減 少 發 病 競 爭 性 職 場 就 業 生 活 品 質 的 提 升 增 加 社 區 參 與 藥 物 濫 用 控 制 37

41 如 何 協 助 個 案 生 活 安 排 及 社 區 適 應 個 案 在 藥 物 協 助 下 症 狀 不 適 獲 得 一 定 程 度 改 善 下, 個 案 整 體 生 活 安 排 是 值 得 注 意 的 事 情 因 為 藥 物 並 不 能 將 人 生 病 伴 隨 的 社 會 心 理 生 活 問 題 解 決, 只 是 經 過 藥 物 治 療 後 讓 個 案 可 以 有 比 較 穩 定 的 情 緒 相 對 清 楚 的 思 緒 來 瞭 解 自 己 遇 到 的 困 難, 面 對 生 活 的 各 種 情 境 有 的 家 庭 可 能 因 為 家 內 資 源 的 充 足, 可 以 運 用 自 己 親 戚 朋 友 的 管 道 ( 例 如 當 成 年 的 個 案 病 情 穩 定 可 規 律 作 息 時, 到 親 戚 的 公 司 兼 差 一 起 做 家 庭 代 工 等 ), 或 是 就 近 安 排 個 案 運 動 可 以 吸 收 學 習 的 課 程, 協 助 讓 個 案 有 適 當 的 生 活 安 排 都 是 相 當 不 錯 的 ( 例 如 因 為 空 巢 期 有 憂 鬱 傾 向 的 家 庭 照 顧 者, 在 憂 鬱 狀 態 較 改 善 後, 除 了 原 本 家 庭 生 活 外, 安 排 參 加 社 區 唱 歌 班 義 工 活 動, 發 展 家 庭 外 其 他 的 活 動 ) 每 個 人 的 生 涯 發 展 不 同, 需 要 有 不 同 型 態 的 生 活 安 排, 下 述 針 對 幾 種 常 見 情 況 介 紹 個 案 與 家 屬 可 以 運 用 的 資 源 一 如 果 個 案 還 在 求 學, 可 以 獲 得 什 麼 協 助? 就 學 學 齡 期 的 個 案 可 能 會 面 臨 學 校 適 應 的 狀 況, 比 較 輕 微 的 個 案 可 以 在 門 診 治 療 後, 仍 然 維 持 學 校 生 活, 但 有 38

42 的 個 案 如 果 受 症 狀 干 擾 或 情 緒 困 擾 明 顯 影 響 學 習 吸 收 同 儕 間 人 際 互 動, 家 屬 需 要 適 時 地 跟 學 校 老 師 溝 通, 協 助 老 師 瞭 解 個 案 的 現 況, 有 一 些 學 校 內 的 專 業 人 員 如 輔 導 特 教 老 師, 可 以 作 為 個 案 適 應 的 幫 助 也 有 的 個 案 因 為 情 緒 困 擾 嚴 重 人 際 互 動 困 難 到 無 法 繼 續 在 一 般 學 校 環 境 內 學 習, 也 能 透 過 醫 療 與 教 育 結 合 的 方 案, 如 台 北 榮 總 向 日 葵 松 德 又 一 村, 讓 學 生 保 有 學 籍, 並 在 具 備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與 特 教 老 師 協 助 的 青 少 年 日 間 房 繼 續 學 習, 維 持 生 活 重 心 二 如 果 個 案 在 日 間 病 房, 可 以 獲 得 什 麼 協 助? 每 位 個 案 因 為 疾 患 症 狀 的 特 殊 性, 以 及 生 病 後 影 響 生 活 能 力 的 程 度 不 一, 需 要 依 照 個 案 康 復 的 程 度 協 助 個 案 逐 步 地 回 歸 社 區, 如 有 些 思 覺 障 礙 的 個 案, 在 藥 物 控 制 下 雖 然 可 以 減 緩 症 狀 干 擾, 但 因 為 認 知 功 能 受 影 響 下, 要 馬 上 回 歸 原 本 的 生 活 情 境 與 大 家 相 處 應 對, 有 時 候 會 有 困 難, 特 別 是 負 性 症 狀 及 認 知 缺 損 較 多 的 個 案, 很 難 透 過 藥 物 改 善 生 活 的 動 力, 因 此 需 要 透 過 醫 療 團 隊 的 協 助 在 日 間 病 房 復 健, 精 神 科 個 案 的 復 健 跟 一 般 肢 體 受 損 的 個 案 不 太 一 樣, 往 往 是 透 過 一 整 個 星 期 結 構 性 活 動 的 安 排, 來 帶 動 個 案 生 活 作 息 的 規 律 保 持 一 定 程 度 的 人 際 互 動 機 會 維 持 自 我 清 潔 照 顧 能 力 的 訓 練 人 際 應 對 的 技 巧 藥 物 規 則 服 39

43 用 訓 練 自 行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能 力 等, 讓 個 案 循 序 漸 進 地 融 入 一 般 生 活 三 如 果 個 案 在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工 作 坊 或 是 康 復 之 家, 可 以 獲 得 什 麼 協 助? 不 少 病 友 在 上 述 機 構 可 以 接 受 有 結 構 性 安 排 的 復 健 活 動, 想 要 繼 續 就 學 就 業 的 人, 也 能 夠 在 專 業 人 員 的 協 助 下 朝 自 己 的 目 標 邁 進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 工 作 坊 就 是 合 適 這 類 需 求 的 個 案, 當 他 們 藥 物 調 整 的 需 要 減 低, 可 以 不 用 那 麼 密 集 的 醫 療 介 入, 而 是 透 過 職 能 評 估 工 作 訓 練 及 工 作 模 擬, 讓 個 案 可 以 更 加 瞭 解 自 己 的 體 能 狀 態, 及 工 作 上 可 能 需 要 的 學 習 或 調 適 另 外 目 前 也 有 很 多 身 心 疾 患 個 案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多 樣 性 的 單 一 課 程, 讓 區 域 內 具 備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的 個 案 可 以 就 近 在 居 住 所 在 地 內 參 加 活 動 康 復 之 家 是 介 於 醫 院 與 家 庭 間, 提 供 一 個 半 保 護 性 暫 時 性 及 支 持 性 的 居 住 環 境, 在 專 業 人 員 的 協 助 下, 協 助 病 情 改 善 無 須 再 住 院 的 康 復 期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於 出 院 後 遷 入 康 復 之 家, 以 期 建 立 自 信 培 養 獨 立 之 生 活 能 力, 適 應 社 區 生 活, 對 有 居 住 的 問 題 的 個 案, 更 是 一 個 理 想 的 暫 時 去 處 康 復 之 家 一 般 是 由 個 案 共 同 生 活 的 住 處, 與 普 通 的 家 庭 生 活 方 式 一 樣, 可 視 為 個 案 的 宿 舍, 除 了 自 由 出 入 外, 週 末 假 日 時 亦 可 回 家 探 望 家 人 此 外, 每 名 個 案 都 40

44 有 安 排 輔 導 人 員 協 助 照 顧, 同 時 安 排 參 加 白 天 的 訓 練 或 就 業 上 述 機 構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的 資 源 均 可 以 參 考 衛 生 福 利 部 (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 網 站 的 全 國 心 理 衛 生 與 精 神 醫 療 服 務 資 源 手 冊, 裡 面 提 供 各 縣 市 的 訊 息, 並 註 明 各 家 醫 院 附 有 的 治 療 型 態 可 供 民 眾 參 考 四 如 果 個 案 在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可 以 獲 得 什 麼 協 助? 精 神 疾 患 當 中, 有 一 些 年 紀 比 較 大 的 長 輩 因 為 罹 患 失 智 症, 記 憶 力 的 減 退 讓 他 們 在 家 自 己 張 羅 三 餐 或 是 外 出 社 交 會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風 險, 但 若 讓 長 輩 自 行 待 在 家 中 缺 乏 其 他 人 際 連 結 的 機 會 活 動 的 安 排, 反 而 讓 他 們 更 容 易 退 化, 因 此 在 社 區 中 也 有 不 少 特 別 針 對 失 智 / 失 能 長 輩 日 間 活 動 安 排 的 場 所, 通 常 稱 為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有 專 門 的 交 通 接 送, 減 少 長 輩 及 家 屬 交 通 往 返 的 困 難, 也 有 特 別 針 對 長 輩 能 夠 參 與 的 活 動 設 計, 如 懷 舊 活 動 等, 讓 生 病 的 長 者 也 能 有 品 質 在 適 當 照 顧 與 活 動 提 供 下 享 受 生 活 五 如 果 個 案 想 要 工 作, 想 接 受 庇 護 性 及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或 是 職 業 訓 練, 該 如 何? 成 年 期 的 個 案 通 常 會 很 期 待 自 己 能 有 穩 定 的 工 作, 工 作 同 時 也 是 成 就 感 和 重 要 的 人 際 互 動 管 道 不 少 精 神 科 門 診 個 案 即 便 生 病 後, 仍 然 可 以 保 有 自 己 原 本 的 工 作, 有 的 41

45 人 則 在 病 情 穩 定 下 順 利 找 到 工 作, 但 進 入 一 般 性 職 場 工 作, 可 能 因 為 壓 力 因 應 人 際 敏 感 工 作 情 境 友 善 不 足 的 限 制 下, 工 作 不 久 病 情 會 惡 化 或 復 發, 那 麼 親 友 如 果 能 夠 協 助 個 案 適 時 接 受 自 己 的 狀 況, 選 擇 比 較 合 宜 於 自 己 的 工 作 情 境, 較 能 提 高 個 案 工 作 的 穩 定 性 目 前 縣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有 提 供 身 心 疾 患 個 案 就 業 輔 導 的 管 道, 提 供 包 括 庇 護 性 就 業 支 持 性 就 業 的 服 務 庇 護 性 與 支 持 性 就 業 均 針 對 有 就 業 意 願 與 能 力 的 身 心 疾 患 個 案, 故 精 神 科 的 個 案 如 果 具 備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但 在 競 爭 性 職 場 工 作 有 困 難,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服 務 就 能 提 供 另 外 的 管 道 可 以 在 網 路 或 各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窗 口 詢 問 身 心 疾 患 個 案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相 關 資 訊, 進 而 找 到 關 於 庇 護 性 與 支 持 性 就 業 的 相 關 資 訊 前 述 兩 者 的 差 異 在 於 庇 護 性 就 業, 是 透 過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後, 認 為 個 案 需 要 提 供 長 期 就 業 支 持 者, 庇 護 性 就 業 職 場 內 因 多 有 專 業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暨 技 術 輔 導 人 員, 提 供 密 集 且 長 期 之 協 助, 讓 個 案 可 以 持 續 穩 定 在 較 多 保 護 的 環 境 下 持 續 工 作 支 持 性 就 業 則 是 依 個 案 的 工 作 能 力, 提 供 個 別 化 就 業 安 置 訓 練 及 其 他 工 作 協 助, 就 業 服 務 員 會 帶 領 個 案 到 一 般 性 職 場, 強 調 在 融 合 的 工 作 環 境 與 一 般 員 工 一 起 工 作, 42

46 藉 由 就 業 服 務 員 專 業 支 持, 如 工 作 技 巧 訓 練 職 場 環 境 適 應 職 務 再 設 計 交 通 社 交 健 康 與 財 物 等, 使 其 能 獨 立 工 作, 且 薪 資 與 勞 動 條 件 均 符 合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規 定 隨 著 個 案 可 以 融 入 工 作 後, 就 業 服 務 員 也 會 漸 漸 退 出 經 常 有 個 案 家 屬 考 量 社 會 對 精 神 疾 患 的 汙 名 化 與 誤 解, 擔 心 個 案 會 因 為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就 會 讓 他 人 知 曉 自 己 有 罹 患 精 神 疾 患, 事 實 上 個 案 可 以 在 申 請 殘 障 手 冊 時, 辦 理 隱 藏 身 分 (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媒 體 資 訊 不 交 換 ), 這 樣 就 可 以 避 免 雇 主 得 知 其 身 心 疾 患 個 案 身 分, 又 同 時 取 得 適 合 的 社 會 資 源 協 助 當 然 如 果 選 擇 隱 藏 身 分 求 職, 雇 主 不 會 特 別 包 容, 個 案 會 面 臨 雇 主 對 工 作 原 本 的 要 求 與 期 待 相 反 地, 個 案 如 果 是 透 過 上 述 身 心 疾 患 個 案 就 業 輔 導 管 道, 提 供 的 庇 護 性 就 業 或 是 支 持 性 就 業, 基 本 上 雇 主 一 定 都 曉 得 你 的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雇 主 的 包 容 度 可 能 增 加, 且 在 遭 遇 困 難 時 支 持 性 就 服 員 也 比 較 能 夠 適 時 介 入 協 助 因 此 是 否 要 隱 藏 身 分, 除 了 個 案 主 觀 想 法 外, 也 可 以 斟 酌 自 己 整 體 的 狀 態 決 定 之 不 論 是 隱 藏 身 分 透 過 競 爭 性 管 道 或 者 透 過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輔 導 支 持 性 就 業, 只 要 個 案 與 家 人 考 量 過 自 己 的 狀 態, 能 夠 在 取 得 工 作 後 維 持 穩 定 的 就 業, 都 是 不 錯 的 安 排 若 個 案 的 病 情 經 醫 師 初 步 評 估 病 情 符 合 可 以 申 請 身 心 43

47 障 礙 手 冊, 家 屬 可 以 準 備 相 關 文 件, 包 括 1. 戶 口 名 簿 或 身 分 證 2. 一 吋 半 身 照 片 3 張 3. 印 章 4.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初 次 鑑 定 者 免 持 ) 5. 受 委 託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他 人 須 檢 附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受 委 託 之 他 人 另 應 檢 附 委 託 授 權 書 到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區 公 所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申 請 精 神 復 健 的 實 例 分 享 精 神 疾 患 是 可 以 復 元 的, 只 是 需 要 經 歷 較 長 時 間 的 治 療 與 復 健 過 程, 由 專 業 精 神 醫 療 團 隊 將 完 整 多 元 與 優 質 的 治 療 復 健 與 照 護 服 務, 從 醫 院 延 續 到 家 庭 社 區 與 職 場, 幫 助 不 同 年 齡 期 之 個 案 預 防 復 發 恢 復 功 能 重 新 適 應 社 會, 讓 許 許 多 多 為 疾 患 所 苦 的 個 案 與 家 庭, 能 重 新 看 見 生 命 與 生 活 的 希 望 與 曙 光 以 下 我 們 以 一 位 思 覺 失 調 症 個 案 小 芳 ( 化 名 ) 的 實 際 經 歷, 來 說 明 重 症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的 治 療 以 及 復 健 的 過 程 小 芳 的 母 親 早 年 罹 患 思 覺 失 調 症, 無 法 擔 負 家 庭 與 親 職 功 能, 雖 然 父 親 因 而 倍 加 疼 愛 小 芳, 卻 也 賦 予 了 同 樣 多 的 責 任 與 壓 力, 因 此 小 芳 從 小 就 十 分 努 力 認 真 地 學 著 照 顧 母 親 和 幫 忙 家 務, 也 許 是 基 因 遺 傳, 也 許 是 家 庭 與 課 業 44

48 的 多 重 壓 力 超 過 了 負 荷, 小 芳 在 國 中 時, 曾 因 幻 聽 症 狀 的 出 現 而 休 學 了 一 年, 好 不 容 易 重 新 調 整 好 步 伐, 考 上 高 商, 父 親 卻 中 風 病 倒 了, 小 芳 只 得 被 迫 休 學, 扛 起 照 顧 父 母 與 打 理 家 中 大 小 事 務 的 重 擔, 然 而 無 情 的 病 魔 仍 強 行 帶 走 了 父 親 小 芳 失 去 了 唯 一 的 支 柱, 精 神 疾 患 再 度 趁 虛 而 入, 幻 覺 妄 想 自 殘 行 為 等 症 狀 不 斷 地 侵 襲 小 芳 的 身 心 與 生 活, 彷 彿 墜 入 幽 暗 的 深 淵, 飽 受 折 磨, 直 到 小 芳 幻 想 自 己 的 雙 手 是 棉 花, 放 在 瓦 斯 爐 上 燒 產 生 嚴 重 的 燒 傷, 除 了 身 體 上 的 傷 害, 小 芳 也 因 為 長 期 思 覺 失 調 症 的 傷 害, 產 生 認 知 功 能 社 交 功 能 以 及 職 業 功 能 的 相 關 障 礙, 因 而 輾 轉 來 到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的 桃 園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接 受 全 人 全 程 的 精 神 醫 療 照 護, 小 芳 的 人 生 有 了 新 的 開 始 小 芳 一 開 始 接 受 急 性 病 房 的 治 療, 在 適 當 的 精 神 科 藥 物 的 治 療 之 下, 讓 小 芳 不 再 為 幻 聽 妄 想 等 症 狀 所 苦, 之 後 轉 到 復 健 病 房, 復 健 病 房 的 照 護 提 供 漸 進 式 的 功 能 訓 練, 讓 小 芳 先 接 受 自 我 照 顧, 如 洗 衣 自 我 清 潔 打 掃 環 境 等 基 本 訓 練, 並 且 於 病 房 中 接 受 人 際 互 動 的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來 改 善 社 交 功 能 小 芳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功 能 以 及 持 續 力 後, 接 下 來 開 始 轉 介 職 能 訓 練, 在 職 能 治 療 老 師 的 協 助 下, 來 接 受 簡 單 手 工 的 庇 護 性 工 作, 經 由 這 些 的 治 療 以 及 復 健 訓 練, 幫 助 小 芳 恢 復 生 活 功 能 在 準 備 出 院 之 前, 因 45

49 為 考 量 小 芳 的 家 庭 支 持 能 力 以 及 仍 有 繼 續 復 健 治 療 的 必 要, 治 療 團 隊 建 議 小 芳 入 住 醫 院 附 設 的 康 復 之 家, 由 精 神 科 醫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與 個 案 管 理 員 幫 助 小 芳 在 社 區 中 進 一 步 學 習, 增 進 其 自 我 照 顧 生 活 安 排 人 際 互 動 工 作 適 應 解 決 問 題 壓 力 調 適 等 能 力, 現 在 的 小 芳 不 必 再 獨 自 面 對 疾 患 與 生 活 壓 力, 周 遭 多 了 許 多 像 家 人 一 般 的 工 作 人 員 與 室 友 陪 伴 並 相 互 扶 持, 雖 然 雙 手 僅 剩 姆 指, 但 其 工 作 生 活 的 能 力 與 態 度, 絲 毫 不 受 影 響, 還 經 甄 選 錄 取 為 醫 院 清 潔 隊 的 一 員, 得 以 自 食 其 力, 然 而 小 芳 始 終 沒 有 忘 記 父 親 要 其 照 顧 媽 媽 的 叮 嚀, 經 常 至 復 健 病 房 探 視 母 親, 幫 忙 處 理 大 小 事 情, 也 常 帶 母 親 外 出 走 走, 令 人 感 到 溫 馨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在 社 會 上 很 容 易 遭 到 他 人 誤 解 與 排 拒, 他 們 需 要 社 會 大 眾 一 起 包 容 接 納 與 關 懷, 讓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能 夠 穩 定 接 受 醫 療 以 及 復 健 完 整 的 社 區 精 神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包 括 : 日 間 病 房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康 復 之 家 居 家 治 療 以 及 社 區 關 懷 計 畫 等, 以 強 化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在 家 庭 與 社 區 所 需 之 延 續 性 治 療 復 健 訓 練 與 照 護 服 務, 不 僅 有 助 於 減 少 個 案 因 反 覆 發 病 住 院, 為 個 人 家 庭 與 社 會 帶 來 的 負 擔, 更 有 許 多 個 案 可 以 像 小 芳 一 樣, 在 接 受 醫 療 照 顧 生 活 訓 練 社 交 功 能 訓 練 以 及 職 能 復 健 訓 練 後, 降 低 了 對 46

50 他 人 的 依 賴, 甚 至 能 有 所 回 饋 與 貢 獻, 讓 這 個 社 會 更 加 健 康 與 幸 福 精 神 復 健 的 未 來 展 望 在 民 間 團 體 的 敦 促 與 政 府 部 門 的 努 力 下, 台 灣 精 神 醫 療 與 照 護 體 系 的 發 展 持 續 在 進 步, 整 體 醫 療 與 照 護 服 務 的 水 準 也 明 顯 提 昇, 幫 助 了 許 許 多 多 的 個 案 擺 脫 精 神 疾 患 的 纏 擾, 重 新 回 到 正 常 生 活, 對 這 些 個 案 與 家 庭 來 說, 治 療 與 復 健 的 歷 程 是 十 分 漫 長 而 艱 辛 的, 雖 然 從 1950 年 代 起, 各 種 抗 精 神 病 藥 物 不 斷 地 被 研 發 與 改 良, 讓 愈 來 愈 多 的 精 神 症 狀 獲 得 緩 解 與 控 制, 但 是 這 種 疾 患 會 對 人 際 工 作 與 生 活 等 功 能 造 成 影 響, 也 會 對 個 案 的 自 我 認 同 產 生 衝 擊, 個 案 和 家 屬 還 常 常 必 須 承 受 他 人 觀 感 的 壓 力, 這 些 都 深 深 影 響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復 原 的 進 展, 所 以 即 使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讓 症 狀 穩 定 後, 仍 然 需 要 精 神 醫 療 團 隊 持 續 並 耐 心 地 提 供 維 持 性 治 療 和 精 神 復 健, 才 能 幫 助 個 案 預 防 復 發 恢 復 功 能 重 新 適 應 社 會 除 了 醫 療 人 員 的 用 心 治 療 以 及 復 健,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也 需 要 社 會 大 眾 的 包 容 與 關 懷, 認 同 精 神 疾 患 只 是 一 種 病 症, 以 相 同 的 態 度 期 待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得 到 良 好 的 醫 療 以 及 幸 福 的 人 生 47

51 精 神 復 健 對 罹 患 心 智 疾 患 的 個 案 來 說 相 當 重 要, 不 僅 可 以 改 善 個 案 的 身 心 狀 況 發 揮 個 案 的 功 能, 提 高 他 們 的 生 活 品 質, 以 及 維 持 他 們 身 為 人 的 尊 嚴, 這 也 符 合 48

52 全 人 治 療 的 社 會 趨 勢 而 一 個 良 好 的 精 神 復 健, 需 要 政 府 部 門 的 政 策 規 劃 與 行 政 支 持 外, 也 需 要 醫 院 社 區 民 眾 以 及 不 同 團 體 間 的 共 同 合 作, 更 需 要 個 案 和 家 屬 的 賦 權 與 參 與 目 前 台 灣 社 區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的 發 展 已 初 具 規 模, 但 許 多 人 力 物 力 和 措 施 復 健 的 內 容 及 精 緻 度, 都 還 有 很 多 可 以 改 善 的 空 間 我 們 希 望 提 升 的 不 僅 是 機 構 數 量 及 服 務 種 類, 更 需 要 提 升 個 案 的 生 活 機 能 以 及 生 活 品 質 在 此 與 各 專 業 團 體 和 服 務 提 供 者 彼 此 勉 勵, 一 起 為 弱 勢 的 精 神 疾 患 個 案 與 家 屬 的 權 益 和 更 好 的 生 活 品 質 來 共 同 努 力 參 考 文 獻 : 1. William R. Breakey(1996) 現 代 社 區 精 神 醫 療 - 整 合 式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體 系 ( 郭 峰 志 主 譯 胡 海 國 總 校 閱 )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 原 著 出 版 於 1992) 2. 黃 曼 聰 陳 威 勝 陳 芝 萍 (2010) 精 神 健 康 職 能 治 療 理 論 與 實 務 台 北 : 五 南 出 版 社 3. 黃 媛 齡 (2006) 傾 聽 曠 野 裡 的 聲 音 : 精 神 復 健 玉 里 模 式 聆 聽 曠 野 裡 的 聲 音 台 北 : 記 憶 工 程 出 版 社 49

53 精 神 病 人 復 健 之 路 溫 馨 陪 伴 篇 著 者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精 神 醫 學 部 主 筆 : 林 子 堯 詹 宏 裕 田 禮 瑋 校 訂 : 林 子 堯 詹 宏 裕 出 版 者 : 衛 生 福 利 部 地 址 :11558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忠 孝 東 路 六 段 488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版 次 : 第 一 版 第 一 刷 I S B N: G P 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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