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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逾 期 居 留 與 冒 名 打 工 的 刑 責? P2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婚 約 訂 有 婚 期, 故 違 要 負 賠 償 責 任 P5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偽 造 講 座 簽 名, 詐 領 鐘 點 費 P8 反 詐 騙 宣 導 全 臺 行 騙! 惡 質 少 年 團 假 冒 書 記 官 專 騙 耆 耄!! P10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Line 來 Line 去, 資 安 別 賴 掉 P12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家 有 幼 兒 者 購 買 和 使 用 洗 衣 丸 商 品 請 小 心! P14 衛 生 健 康 甜 食 難 以 抗 拒? 可 以 其 他 食 物 替 代 加 工 食 品 P16 抒 情 小 品 點 亮 心 中 的 燈 P18 1

2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逾 期 居 留 與 冒 名 打 工 的 刑 責?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前 幾 天 有 新 聞 報 導 : 一 名 大 陸 福 建 籍 外 號 阿 信 的 池 姓 男 子, 十 二 年 前 在 大 陸 地 區 透 過 管 道, 花 費 了 三 萬 元 人 民 幣 ( 約 新 臺 幣 十 五 萬 元 ) 的 代 價, 利 用 買 來 的 全 套 假 探 親 證 明 文 件 順 利 進 入 臺 灣, 假 文 件 的 內 容 是 探 視 有 病 的 外 公 正 常 的 探 親 居 留, 一 般 期 間 只 有 十 四 天, 他 卻 逾 期 居 留 長 達 十 二 年 原 來 阿 信 有 一 姊 姊, 早 年 就 嫁 來 臺 灣, 在 姊 姊 安 排 下, 阿 信 冒 用 年 齡 只 相 差 一 歲 的 姊 姊 小 叔 阿 驊 的 身 分, 冒 名 應 徵 工 作 憑 著 阿 驊 的 身 分 證 影 本 瞞 騙 過 徵 人 公 司 的 人 事 單 位, 以 阿 驊 名 義 被 桃 園 一 家 大 規 模 的 電 子 工 廠 錄 取 為 作 業 員 由 於 阿 信 自 知 冒 用 他 人 身 分, 得 來 工 作 不 易, 處 處 保 持 低 調, 別 人 不 想 幹 的 工 作, 他 卻 任 勞 任 怨 搶 著 去 做, 每 天 上 夜 班 並 加 班, 一 幹 就 是 十 二 小 時 勤 奮 工 作 的 態 度, 獲 得 廠 內 同 事 一 致 好 評, 多 年 來 努 力 工 作 結 果, 他 的 職 務 由 作 業 員 升 遷 至 課 長, 每 月 工 資 有 四 萬 多 元 除 了 以 阿 驊 名 義 繳 納 勞 健 保 費 用 以 外, 還 為 阿 驊 扣 繳 積 欠 銀 行 的 債 務 八 千 元, 匯 給 在 大 陸 自 己 的 女 兒 八 千 元 作 為 生 活 費, 還 可 以 剩 下 二 萬 多 元 生 活 雖 苦, 一 天 一 天 還 是 可 以 過 得 下 去 只 是 提 心 吊 膽, 深 怕 冒 用 身 分 一 旦 被 人 識 破, 安 穩 的 日 子 便 再 也 無 法 度 下 去! 今 年 的 四 月 間, 阿 信 日 夜 擔 心 身 分 被 識 破 的 事 終 於 發 生 了 他 在 路 上 遇 到 警 方 盤 查 身 分, 雖 然 可 以 背 出 熟 記 的 阿 驊 身 分 證 字 號, 但 警 員 一 打 開 查 詢 的 電 腦, 眼 前 站 的 人 輪 廓 竟 與 電 腦 秀 出 所 儲 存 的 阿 驊 照 片 大 不 相 同 隱 藏 了 十 二 年 的 秘 密 終 於 在 細 心 的 員 警 追 查 下 被 戳 破, 人 被 送 到 處 理 逾 期 居 留 的 移 民 署 所 屬 單 位 去, 隱 身 人 的 身 分 再 也 無 法 扮 演 下 去! 此 外, 還 要 被 追 究 這 多 年 來 冒 用 他 人 身 分 的 相 關 責 任 阿 信 當 年 是 以 探 親 名 義 經 有 關 機 構 核 准 前 來 臺 灣, 表 面 上 看 來 似 乎 合 於 規 定, 但 實 際 上 向 這 些 有 關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是 花 錢 買 來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盡 相 符 的 文 件, 只 是 用 於 矇 蔽 審 核 單 位 的 通 過, 讓 阿 信 得 以 進 2

3 入 臺 灣 地 區 這 種 在 形 式 上 看 起 來 是 合 法 來 臺, 實 質 上 仍 是 非 法 來 臺, 依 照 規 範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往 來 的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 兩 岸 條 例 )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的 規 定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非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不 得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同 條 第 二 項 又 規 定 :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不 得 從 事 與 許 可 目 的 不 符 之 活 動 阿 信 既 不 是 循 著 合 法 途 徑 申 請 來 臺, 祇 是 利 用 不 實 的 證 件, 欺 矇 相 關 單 位 核 准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來 臺 以 後 旋 即 冒 用 他 姊 夫 的 弟 弟, 也 就 是 姊 姊 的 小 叔 阿 驊 名 義 到 工 廠 應 徵 獲 得 到 錄 取 從 此 以 後 工 廠 是 雇 用 阿 驊 作 為 作 業 員, 實 際 擔 任 工 作 者, 卻 是 非 法 居 留 的 阿 信 阿 信 的 身 分 就 此 神 隱 不 見, 竟 長 達 十 二 年 之 久 現 在 假 冒 阿 驊 名 義 的 身 分 被 查 獲 戳 穿, 便 產 生 阿 信 冒 用 阿 驊 工 作 多 年 來 的 一 連 串 須 要 面 對 的 法 律 問 題 首 先 要 談 的 是 阿 信 能 不 能 扛 著 課 長 的 頭 銜, 繼 續 在 臺 灣 立 足? 這 一 點 答 案 該 是 否 定 的 因 為 上 述 的 兩 岸 條 例 的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列 有 五 款 治 安 機 關 可 以 令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的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逕 行 強 制 出 境 的 事 由 除 了 另 涉 有 刑 事 案 件 已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者, 應 先 經 過 司 法 機 關 的 同 意 這 五 種 事 由 分 別 是 : 一 未 經 許 可 入 境 二 經 許 可 入 境, 已 逾 停 留 居 留 期 限 三 從 事 與 許 可 目 的 不 符 之 活 動 或 工 作 四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犯 罪 行 為 五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或 社 會 安 定 之 虞 仔 細 觀 察 阿 信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的 行 為, 上 述 的 五 種 強 制 出 境 的 事 由 就 具 備 了 四 種, 除 了 第 五 種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或 社 會 安 定 之 虞 者 的 規 定 用 在 他 身 上 或 許 有 些 牽 強 以 外, 其 他 四 種 事 由, 每 一 種 都 可 以 強 制 他 出 境 像 第 一 款 所 定 的 未 經 許 可 入 境, 阿 信 就 有 這 種 情 形, 原 因 是 從 表 面 上 來 看, 阿 信 是 經 過 正 式 核 准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但 他 的 核 准 憑 的 是 花 錢 買 來 與 事 實 不 符 的 文 件, 所 以 不 算 是 確 確 實 實 經 過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第 二 款 所 定 就 算 阿 信 是 經 過 正 式 核 准 來 臺, 一 般 核 准 停 留 期 間, 通 常 只 有 十 四 天, 他 卻 居 住 了 十 二 年, 當 然 符 合 第 二 款 所 定 逾 期 居 留 的 事 由, 應 該 強 制 出 境 第 三, 是 從 事 與 許 可 目 的 不 符 的 活 動 或 工 作 阿 信 原 先 申 請 前 來 臺 灣 的 事 由, 是 探 視 外 公 的 病 但 他 進 入 3

4 臺 灣 以 後, 卻 冒 用 阿 驊 的 名 義 去 應 徵 作 業 員, 賴 著 不 走, 即 是 從 事 與 許 可 目 的 不 符 的 工 作 所 以 用 第 三 款 的 事 由, 也 可 以 強 制 出 境 第 四 款 規 定 的 是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犯 罪 行 為 阿 信 來 到 臺 灣 以 後, 只 是 單 純 地 賴 著 不 走, 就 現 行 法 來 說, 還 不 能 說 是 已 經 有 了 犯 罪 行 為, 但 他 使 用 阿 驊 的 身 分 證 影 本, 冒 用 阿 驊 名 義 應 徵 工 廠 作 業 員, 工 廠 是 私 人 單 位, 也 不 算 是 犯 罪 行 為 但 進 入 工 廠 擔 任 作 業 員 以 後, 必 須 由 工 廠 以 阿 驊 的 名 義 加 入 那 些 法 令 上 必 須 強 制 加 入 的 的 勞 工 保 險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阿 信 自 知 他 自 己 並 不 是 阿 驊, 卻 任 由 工 廠 的 承 辦 人 員 為 他 以 阿 驊 名 義 加 入 這 些 保 險 辦 理 這 些 強 制 保 險 事 務 都 是 公 務 機 關, 在 公 務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都 是 公 務 員 我 國 刑 法 分 則 第 二 百 十 四 條 規 定 有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的 犯 罪, 有 這 種 行 為 者 要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的 罰 金 ( 罰 金 部 分 已 修 正 為 新 臺 幣 一 萬 五 千 元 以 下 ) 從 此 方 面 觀 察, 阿 信 也 有 假 藉 工 廠 承 辦 人 員 的 手, 使 公 務 員 為 不 實 登 載 的 犯 罪 行 為, 也 構 成 強 制 出 境 的 理 由 至 於 阿 信 的 姊 姊, 以 及 提 交 身 分 證 影 本 給 阿 信 使 用 的 人, 顯 然 有 兩 岸 條 例 第 十 五 條 第 三 款 所 定 的 情 形 不 過 這 些 行 為, 依 這 條 例 第 八 十 七 條 規 定, 只 處 違 反 者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還 不 算 是 犯 罪 若 從 刑 法 角 度 來 看, 仍 然 有 成 立 幫 助 犯 的 犯 罪 可 能!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4 年 5 月 27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4

5 婚 約 訂 有 婚 期, 故 違 要 負 賠 償 責 任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前 幾 天 有 新 聞 報 導 : 一 對 在 民 國 一 百 年 八 月 間 結 識 的 男 女 情 侶, 經 過 一 段 短 時 間 的 交 往, 雙 方 情 投 意 合, 很 快 進 入 非 君 不 嫁, 非 伊 不 娶 的 難 解 難 分 地 步 在 徵 得 男 女 雙 方 家 長 的 同 意 與 親 友 的 見 證 下, 在 次 年 的 七 月 間 舉 行 訂 婚 儀 式, 並 約 定 一 年 內 舉 行 結 婚 盛 典 訂 婚 後 不 久, 男 主 角 王 姓 男 子 就 返 回 位 於 大 陸 的 公 司 工 廠 工 作, 並 介 紹 陳 姓 女 主 角 進 入 大 陸 的 工 廠 擔 任 職 務, 月 薪 高 達 80K 就 這 對 情 侶 來 說, 是 可 以 朝 夕 相 處, 不 必 分 隔 兩 地 相 思 之 苦 的 好 事! 但 是, 嬌 生 慣 養 的 陳 女 後 來 因 為 無 法 適 應 當 地 生 活, 堅 決 要 離 職 回 到 臺 灣, 回 台 後 並 暫 時 住 在 男 方 在 高 雄 的 父 母 處 一 年 的 結 婚 期 限 很 快 來 到, 但 男 方 竟 然 沒 有 露 出 半 點 要 籌 辦 婚 禮 的 動 靜 原 來 是 男 方 的 父 母 發 覺 未 來 的 兒 媳 太 會 花 錢, 不 同 意 兒 子 將 這 位 愛 揮 霍 的 兒 媳 娶 進 門 身 處 在 父 母 與 未 婚 妻 之 間 的 兒 子 只 好 一 拖 再 拖, 將 約 定 的 婚 期 延 擱 下 來 這 時 陳 女 也 感 覺 到 約 定 的 婚 期 受 到 延 誤, 她 的 未 婚 夫 又 不 願 攤 開 原 因 說 明 白, 吞 吞 吐 吐 引 起 陳 女 的 不 滿, 因 此 與 未 婚 夫 發 生 多 次 爭 執 最 令 陳 女 無 法 忍 受 的 是, 她 得 知 未 婚 夫 曾 經 帶 著 大 陸 工 廠 裡 的 女 同 事 一 同 回 到 臺 灣 至 公 司 洽 公, 在 臺 期 間, 二 人 曾 共 處 一 室 陳 女 因 此 為 之 心 碎, 決 定 要 與 王 男 分 手, 不 再 共 步 紅 毯 另 外 還 寫 黑 函 給 公 司, 指 摘 王 男 亂 搞 男 女 關 係, 並 準 備 跳 槽 另 覓 高 就, 導 致 王 男 因 此 被 公 司 開 除 陳 女 並 出 面 委 請 律 師 對 王 男 發 出 解 除 婚 約 的 信 函, 另 向 民 事 法 院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訴 訟, 請 求 法 院 判 決 王 男 賠 償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王 男 在 接 到 陳 女 的 起 訴 狀 副 本 以 後, 也 不 甘 示 弱, 便 以 自 己 與 大 陸 女 同 事 一 清 二 白, 只 是 帶 她 來 臺 洽 公, 陳 女 卻 以 黑 函 指 稱 其 亂 搞 男 女 關 係, 使 他 失 去 工 作, 也 對 陳 女 提 起 反 訴, 請 求 法 院 判 決, 命 陳 女 賠 償 一 百 萬 元 法 院 在 審 理 後 對 這 件 打 翻 醋 罈 子 歡 喜 冤 家 變 為 仇 家 所 引 發 的 損 害 賠 償 事 件, 作 出 的 判 決 認 為 兩 造 對 這 件 解 除 婚 約 事 件 都 負 有 過 失 責 任, 原 告 提 起 的 訴 訟, 與 被 告 提 起 的 反 訴 請 求 都 沒 有 理 由, 將 正 反 兩 訴 全 給 予 駁 回 的 判 決 這 裡 不 去 談 論 法 院 判 決 的 對 錯, 純 粹 只 聊 聊 想 要 結 婚 的 當 事 人, 在 歡 天 喜 地 訂 定 婚 約 以 後, 竟 然 無 法 履 行 婚 約 的 約 定, 終 於 走 上 解 除 婚 約 的 命 5

6 運 這 時 該 如 何 收 拾 殘 局? 就 民 法 上 的 相 關 規 定 來 說 婚 約 只 是 契 約 的 一 種, 一 般 契 約 所 約 定 都 是 民 事 商 事 上 權 利 與 義 務 的 事 項 婚 約 是 在 約 字 上 面 冠 了 一 個 婚 字, 可 見 婚 約 所 約 定 的 事 項, 是 以 雙 方 未 來 的 結 婚 作 為 目 的, 凡 是 與 結 婚 的 進 行 有 關 事 項, 都 可 以 在 婚 約 中 約 定, 像 結 婚 的 日 期, 舉 行 結 婚 的 方 式, 聘 金 聘 禮 的 種 類 與 數 額 等 等, 都 可 以 在 婚 約 內 訂 定 婚 約, 依 民 法 第 九 百 七 十 二 條 規 定, 應 由 訂 婚 的 男 女 當 事 人 自 行 訂 定 婚 約 既 是 結 婚 的 預 備 行 為, 結 婚 又 為 男 女 雙 方 的 終 身 大 事, 少 年 男 女 思 慮 未 周, 交 往 時 容 易 被 一 時 的 感 情 所 衝 動, 沒 有 經 過 大 腦 仔 細 思 考, 就 隨 隨 便 便 決 定 訂 婚, 日 後 覺 得 不 妥 再 來 反 悔, 不 只 是 衍 生 枝 節, 也 會 影 響 到 訂 婚 當 事 人 終 身 的 幸 福 與 社 會 的 活 動 所 以 訂 婚 的 當 事 人 的 年 齡 不 宜 過 低, 至 少 要 具 備 思 考 的 能 力, 明 白 訂 婚 不 是 兒 戲, 訂 了 婚 以 後, 在 法 律 上 就 要 受 到 婚 約 的 限 制 故 現 行 民 法 在 第 九 百 七 十 三 條 中 明 定 : 男 未 滿 十 七 歲, 女 未 滿 十 五 歲 者, 不 得 訂 定 婚 約 違 反 這 法 條 的 規 定, 訂 定 的 婚 約 在 解 釋 上 應 該 是 無 效, 不 生 任 何 法 律 上 效 力 同 時 又 在 第 九 百 七 十 四 條 中 規 定 : 未 成 年 人 訂 定 婚 約,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用 來 彌 補 少 男 少 女 草 率 決 定 的 婚 約 這 裡 所 稱 的 未 成 年 人, 依 民 法 總 則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指 的 是 未 滿 二 十 歲 的 人 滿 了 二 十 的 成 年 人 就 有 獨 立 自 主 的 權 利, 他 們 所 訂 的 婚 約, 無 須 經 過 任 何 人 的 同 意 未 成 年 人 未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所 訂 的 婚 約, 民 法 學 者 間 的 意 見, 認 為 這 是 一 種 得 撤 銷 的 行 為, 身 為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人, 可 以 準 用 民 法 第 九 百 九 十 條 所 定, 未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的 未 成 年 人 結 婚, 法 定 代 理 人 可 以 撤 銷 結 婚 的 規 定, 起 訴 請 求 法 院 用 判 決 撤 銷 所 訂 婚 約 婚 約 訂 定 以 後, 任 何 一 方 的 當 事 人 心 生 反 悔, 依 民 法 第 九 百 七 十 五 條 的 規 定, 均 不 得 強 迫 請 求 他 方 履 行 婚 約, 唯 有 當 婚 約 當 事 人 的 一 方, 具 有 民 法 第 九 百 七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的 事 由 時, 他 方 才 可 以 解 除 婚 約 該 條 文 所 列 可 以 解 除 婚 約 的 情 形, 共 有 下 列 九 種 : 一 婚 約 訂 定 後, 再 與 他 人 訂 定 婚 約 或 結 婚 者 二 故 違 結 婚 期 約 者 三 生 死 不 明 已 滿 一 年 者 6

7 四 有 重 大 不 治 之 病 者 五 有 花 柳 病 或 其 他 惡 疾 者 六 婚 約 訂 定 後 成 為 殘 廢 者 七 婚 約 訂 定 後 與 人 通 姦 者 八 婚 約 訂 定 後 受 徒 刑 之 宣 告 者 九 有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者 陳 女 與 王 男 所 訂 婚 約, 原 已 定 有 一 年 內 要 結 婚 的 期 限, 王 男 超 過 期 限 遲 不 與 陳 女 結 婚, 顯 已 違 背 這 法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的 規 定, 陳 女 理 直 氣 壯 通 知 王 男 解 除 婚 約, 即 屬 正 當 行 為 婚 約 解 除 時, 依 民 法 第 九 百 七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的 規 定, 無 過 失 之 一 方, 得 向 有 過 失 之 他 方, 請 求 賠 償 其 因 此 所 受 之 損 害 賠 償 的 範 圍, 受 害 人 不 只 是 限 於 積 極 上 的 財 產 損 害, 連 精 神 上 受 到 的 痛 苦, 也 可 以 依 同 條 第 二 項 的 規 定, 得 請 求 對 方 賠 償 相 當 的 金 額 這 種 請 求 當 事 人 間 如 無 法 自 行 協 調 解 決, 那 只 能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與 對 方 法 庭 相 見, 由 法 院 用 裁 判 來 解 決!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4 年 6 月 5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7

8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偽 造 講 座 簽 名, 詐 領 鐘 點 費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宣 導 案 例 壹 案 情 摘 要 某 市 衛 生 所 護 士 小 馮, 負 責 跟 診 注 射 預 防 針 一 般 護 理 宣 導 傳 染 病 訪 視 等 工 作, 於 101 年 9 月 底 意 圖 為 自 己 不 法 之 所 有, 利 用 負 責 辦 理 疾 病 防 治 宣 導 講 座 之 機 會, 明 知 未 聘 請 講 師 不 得 請 領 講 師 費, 卻 仍 虛 偽 製 作 講 師 鐘 點 費 領 據, 並 偽 造 醫 師 簽 名, 致 不 知 情 之 驗 收 人 員 會 計 人 員 及 主 管 均 陷 於 錯 誤, 從 而 詐 得 講 師 費 新 臺 幣 8,000 元 貳 偵 處 情 形 一 小 馮 對 於 被 檢 舉 事 項 坦 承 不 諱, 政 風 機 構 爰 策 動 其 至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辦 理 自 首 二 案 經 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認 小 馮 涉 犯 刑 法 第 213 條 第 216 條 之 行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文 書 第 217 條 偽 造 署 押 及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利 用 職 務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等 罪, 爰 提 起 公 訴 三 小 馮 經 該 機 關 考 績 委 員 會 決 議 核 予 記 過 2 次 處 分 參 弊 端 癥 結 一 審 核 作 業 未 臻 嚴 謹 本 案 肇 因 衛 生 所 組 織 編 制 人 員 不 足, 且 業 務 繁 重, 大 部 分 業 務 係 各 承 辦 人 獨 立 完 成, 於 辦 理 計 畫 業 務 項 目 前, 無 需 簽 陳 主 管 核 定, 僅 需 於 活 動 完 成 後 檢 據 核 銷 即 可, 致 使 業 務 承 辦 人 利 用 此 一 機 會 舞 弊 二 主 管 未 善 盡 督 導 管 理 8

9 主 管 人 員 未 到 場 監 督 活 動 辦 理 過 程, 亦 未 要 求 需 檢 附 活 動 照 片 及 參 加 人 員 簽 到 表 ( 簿 ) 等 資 料 始 得 核 銷, 終 使 小 馮 有 機 可 趁 三 員 工 法 紀 觀 念 薄 弱 小 馮 以 偽 造 講 師 簽 名 之 方 式 詐 領 鐘 點 費, 實 係 法 紀 觀 念 薄 弱 所 致 肆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或 建 議 一 完 善 核 銷 之 作 業 規 定 機 關 應 將 核 銷 經 費 應 檢 附 之 佐 證 資 料 予 以 具 體 化 標 準 化, 例 如 規 定 佐 證 資 料 除 包 括 講 師 費 領 據 課 ( 議 ) 程 表 外, 亦 應 檢 附 活 動 照 片 若 干 張 及 參 加 人 員 簽 到 表 ( 簿 ) 等 資 料 以 資 證 明, 否 則 不 予 核 銷, 藉 此 提 高 造 假 之 困 難 度, 以 降 低 冒 領 之 機 率 二 加 強 廉 政 法 治 教 育 利 用 各 種 公 開 集 會 場 合 及 多 元 宣 導 方 式, 向 員 工 灌 輸 正 確 法 治 觀 念, 並 將 實 際 案 例 納 入 宣 導 教 材 以 加 深 同 仁 印 象, 提 昇 宣 導 效 益 9

10 反 詐 騙 宣 導 全 臺 行 騙! 惡 質 少 年 團 假 冒 書 記 官 專 騙 耆 耄!! 摘 錄 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網 站 為 打 擊 日 益 猖 獗 之 假 冒 官 署 電 信 詐 騙 集 團, 本 局 偵 查 第 七 大 隊 再 查 出 由 綽 號 ㄚ 揚 巧 克 力 等 人 為 首 之 假 冒 檢 察 官 集 團, 於 大 陸 架 設 詐 欺 話 務 機 房, 以 電 話 假 冒 健 保 局 人 員 刑 警 大 隊 檢 察 官 等 名 義, 專 門 向 國 內 眾 多 高 齡 被 害 人 騙 稱 證 件 遭 人 偽 造 盜 用, 且 名 下 帳 戶 涉 及 刑 案 等 方 式, 要 求 被 害 人 交 付 公 證 金, 由 臺 灣 年 輕 車 手 假 冒 書 記 官 身 分, 前 往 向 被 害 人 詐 欺 取 款 調 查 發 現 該 集 團 自 103 年 12 月 至 104 年 4 月 間 前 往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基 隆 市 臺 南 市 等 地 區 向 年 老 被 害 人 詐 騙 收 取 現 金, 其 中 為 稱 地 檢 署 少 年 成 員 多 達 7 名 涉 案, 初 步 估 計 詐 騙 金 額 高 達 新 臺 幣 上 仟 萬 元 全 案 調 查 竣 事 認 時 機 成 熟, 由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劉 玉 媛 檢 察 官 指 揮 本 局 偵 查 第 七 大 隊 等 專 案 小 組, 於 今 (2) 日 上 午 7 時 起 同 步 執 行 拘 提 及 搜 索 11 處, 拘 提 逮 捕 集 團 主 嫌 幹 部 及 車 手 蔡 麟 謝 宗 陳 誠 及 少 年 7 名 等 共 10 人, 並 搜 索 查 扣 詐 騙 用 手 機 隨 身 碟 及 電 話 卡 等 贓 證 物 ; 案 經 偵 訊 後, 依 刑 法 詐 欺 偽 造 文 書 等 罪 嫌 將 蔡 嫌 等 人 移 送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及 少 年 法 庭 偵 辦, 並 將 持 續 擴 大 追 查 相 關 共 犯 本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調 查 發 現 多 起 詐 騙 集 團 以 工 作 高 薪 輕 鬆 為 由, 吸 引 仍 在 學 之 未 成 年 學 子 加 入 詐 欺 集 團 ; 因 此 警 方 藉 此 呼 籲 父 母 多 注 意 子 女 最 近 生 活 作 息 是 否 有 所 異 常, 有 無 流 連 網 咖 KTV 等 場 所, 關 心 孩 子 去 向, 而 因 小 失 大 另 詐 欺 犯 罪 危 害 民 眾 財 產 安 全 甚 鉅, 詐 騙 手 法 不 斷 推 陳 出 新, 如 有 民 眾 收 到 假 冒 官 署 及 不 明 資 訊 等 異 常 訊 息, 務 必 提 高 警 覺, 預 防 成 為 詐 欺 受 害 人, 有 任 何 疑 問 10

11 可 撥 打 警 政 署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查 詢 或 向 鄰 近 派 出 所 諮 詢, 以 防 止 被 騙 11

12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Line 來 Line 去, 資 安 別 賴 掉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4 年 6 月 號 ( 作 者 魯 明 德,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資 通 實 驗 研 究 室 研 究 員 ) 由 於 行 動 通 訊 的 發 展, 智 慧 型 手 機 的 普 及 率 越 來 越 高, 根 據 臺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所 公 布 的 2014 年 臺 灣 寬 頻 網 路 使 用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國 內 行 動 上 網 人 數 已 達 1,260 萬 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創 新 應 用 服 務 研 究 所 FIND 團 隊 的 調 查, 推 估 全 臺 行 動 族 群 計 有 1,432 萬 人, 且 同 時 持 有 智 慧 型 手 機 及 平 板 電 腦 的 人 口 則 有 527 萬 人 近 年 間 Line 變 成 國 人 手 持 式 行 動 裝 置 上 首 選 的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它 不 僅 是 年 輕 人 溝 通 的 工 具, 甚 至 變 成 政 治 人 物 親 民 愛 民 戮 力 政 務 的 象 徵, 任 何 政 府 機 關 好 像 沒 有 用 Line, 就 是 落 伍 不 認 真 但 是 Line 用 於 公 務 上 真 的 安 全 嗎? 以 往 發 生 在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上 的 詐 騙 案 就 已 層 出 不 窮, 小 到 如 前 往 超 商 買 遊 戲 點 數, 大 到 要 對 方 去 銀 行 轉 帳, 詐 騙 手 法 不 斷 翻 新 先 前 又 發 現 某 刑 大 大 隊 長 的 Line 帳 號 遭 盜 用, 被 拿 來 要 求 朋 友 買 遊 戲 點 數 ; 也 有 人 誤 把 色 情 影 片 或 個 人 行 程 傳 到 公 務 群 組 使 用 Line 多 年 經 驗 的 小 潘 也 看 到 這 則 新 聞, 於 是 就 在 師 生 下 午 茶 約 會 中 跟 司 馬 特 老 師 討 論 這 個 議 題 司 馬 特 老 師 聽 完 小 潘 的 問 題, 喝 口 咖 啡 表 示, 使 用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所 面 臨 的 資 訊 安 全 問 題, 可 分 成 幾 個 層 面 來 看, 包 括 帳 號 身 分 認 證 以 及 訊 息 內 容 所 有 開 放 式 系 統 為 了 讓 使 用 者 能 為 它 編 寫 應 用 程 式, 都 會 將 它 的 系 統 架 構 功 能 開 放 出 來 ; 既 然 把 門 打 開, 有 心 人 士 難 免 就 會 進 來, 這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宿 命, 尤 其 在 網 路 世 界, 門 禁 幾 乎 是 不 設 防 的 狀 態, 即 使 像 微 軟 這 麼 大 的 公 司, 它 的 Windows 系 統 也 是 經 常 有 病 毒 駭 客 出 沒 目 前 市 面 上 的 智 慧 型 手 機, 除 了 Apple 是 自 己 專 屬 的 作 業 系 統 外, 其 餘 的 手 機 廠 商, 不 管 是 Android 系 統 或 者 是 Windows Phone 系 統, 都 屬 於 開 放 式 架 構, 因 此, 手 機 業 者 一 旦 選 上 它, 就 已 具 備 被 入 侵 的 缺 陷, 這 是 它 先 天 上 的 不 足 12

13 既 然 先 天 已 經 不 足, 後 天 就 不 能 再 失 調,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的 訊 息 係 透 過 網 路 傳 送, 而 病 毒 駭 客 都 會 經 由 網 路 進 來, 所 以 帳 號 密 碼 要 選 用 複 雜 度 高 的, 而 且 要 定 期 更 換 才 不 容 易 被 破 解 若 遇 有 異 常 對 話, 應 先 做 身 分 認 證, 身 分 認 證 若 在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上 無 法 確 認, 就 應 透 過 電 話 的 方 式 進 行 Line 來 Line 去 的 資 訊 安 全 議 題, 應 該 置 重 點 於 內 容 上 ; 內 容 包 括 了 群 組 成 員 的 對 話 及 傳 遞 的 資 訊 內 容 無 線 通 訊 是 透 過 訊 息 在 空 氣 中 傳 遞, 既 然 以 空 氣 為 介 質, 當 然 無 法 避 免 有 心 人 士 的 非 法 截 取 試 想, 如 果 警 方 在 攻 堅 時, 用 Line 公 告 攻 擊 發 起 的 時 間, 萬 一 訊 息 被 歹 徒 接 收 了, 會 有 什 麼 後 果? 每 個 人 在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上 可 能 擁 有 很 多 群 組, 這 麼 多 的 群 組, 如 果 把 機 密 訊 息 發 錯 群 組, 又 會 造 成 什 麼 後 果 呢? 這 可 不 像 我 們 在 聊 天 時, 發 現 講 錯 地 方, 補 一 句 打 錯 了 就 沒 事 的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一 旦 發 出 就 收 不 回, 機 密 資 訊 一 旦 發 錯 群 組, 就 被 看 光 光 了 最 重 要 的 是 傳 送 檔 案 的 問 題, 由 於 Line 是 日 本 公 司 發 展 的 軟 體, 伺 服 器 在 國 外, 所 以 我 們 不 知 道 傳 送 檔 案 的 路 徑 是 什 麼, 在 這 麼 遠 的 過 程 中, 萬 一 被 有 心 人 士 從 某 個 伺 服 器 中 截 取, 而 這 個 檔 案 又 具 機 密 性, 則 對 國 家 造 成 的 損 失, 可 能 難 以 估 計 小 潘 聽 到 這 裏, 又 有 了 新 的 問 題, 效 率 跟 安 全 可 不 可 以 兼 得 呢? 司 馬 特 老 師 表 示, 效 率 跟 安 全 當 然 要 同 時 考 量, 為 了 避 免 檔 案 遭 洩 漏, 政 府 機 關 在 使 用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傳 送 檔 案 時, 應 訂 定 機 密 等 級, 限 制 沒 有 機 密 等 級 的 資 料 才 能 透 過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來 傳 送, 具 有 機 密 性 的 檔 案 本 來 就 要 依 規 定 傳 送, 資 訊 安 全 還 是 高 於 一 切 小 潘 這 時 恍 然 大 悟, 政 府 跟 企 業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它 處 理 的 事 務, 很 多 都 跟 國 家 人 民 的 安 全 有 關 ; 行 政 的 效 率 固 然 重 要, 但 是, 不 能 只 為 了 追 求 效 率 而 忽 略 安 全, 畢 竟, 沒 有 了 資 訊 安 全, 再 高 的 效 率 都 沒 有 用 13

14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家 有 幼 兒 者 購 買 和 使 用 洗 衣 丸 商 品 請 小 心! 摘 錄 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104 年 6 月 6 日 新 聞 稿 色 彩 鮮 豔 形 狀 如 糖 果 的 洗 衣 丸, 在 2012 年 及 2013 年 間, 造 成 美 國 769 名 孩 童 誤 吞 而 住 院 治 療, 甚 至 在 去 年 8 月 間 還 發 生 幼 兒 誤 食 死 亡 案 例,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下 稱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 呼 籲 家 有 幼 童 者, 購 買 洗 衣 丸 商 品 應 謹 慎, 抑 或 小 心 使 用 並 放 置 在 孩 童 拿 不 到 的 地 方, 以 免 發 生 中 毒 意 外 事 件 洗 衣 丸 使 用 方 便, 投 入 洗 衣 機 後 遇 水 即 化, 自 2010 年 在 美 國 上 市 後 大 受 歡 迎, 然 而 根 據 美 國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在 2012 年 和 2013 年 間, 共 接 獲 1.7 萬 多 起 6 歲 以 下 兒 童 誤 食 洗 衣 丸 報 告, 其 中 有 769 名 孩 童 因 此 住 院 治 療, 亦 即 平 均 每 天 都 有 一 名 兒 童 因 誤 食 洗 衣 丸 而 住 院, 洗 衣 丸 帶 給 兒 童 的 嚴 重 中 毒 風 險, 讓 美 國 及 歐 盟 等 國 家 紛 紛 發 出 警 訊, 呼 籲 各 界 注 意 該 產 品 安 全, 甚 而 請 有 幼 童 的 家 庭 不 要 使 用 洗 衣 丸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表 示, 有 關 歐 美 國 家 對 洗 衣 丸 產 品 發 出 的 警 訊, 該 處 相 當 重 視, 除 立 即 搜 尋 瞭 解 國 內 是 否 有 是 類 產 品 的 販 售 外, 也 請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督 促 相 關 業 者 加 強 洗 衣 清 潔 劑 商 品 標 示, 以 確 保 我 國 孩 童 安 全 據 瞭 解, 洗 衣 丸 商 品 目 前 在 國 內 實 體 店 面 並 不 常 見, 然 而 網 路 商 店 卻 有 強 調 天 然 無 毒 無 香 精, 專 用 於 清 洗 幼 童 衣 物 的 洗 衣 丸 商 品 販 售, 查 該 款 洗 衣 丸 為 白 色, 雖 不 若 歐 美 國 家 所 販 售 的 產 品 色 彩 鮮 艷, 但 狀 似 棉 花 糖, 對 孩 童 仍 有 相 當 的 吸 引 力, 故 該 處 呼 籲 家 有 幼 兒 者 購 買 使 用 時 應 小 心 謹 慎 由 於 洗 衣 丸 本 身 並 非 屬 危 險 物 品, 無 法 強 制 業 者 下 架 或 禁 止 販 售, 探 究 歐 美 國 家 孩 童 意 外 發 生 的 主 因 為 家 長 保 存 或 使 用 不 慎 致 使 幼 童 誤 食 而 中 毒, 為 保 障 兒 童 安 全,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業 請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促 請 業 者 強 化 警 告 標 示, 並 整 理 出 相 關 洗 衣 丸 產 品 對 孩 童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及 安 全 保 存 措 14

15 施 ( 如 附 件 ), 以 提 醒 民 眾 留 意 產 品 使 用 安 全 事 宜, 不 要 因 為 一 時 的 新 奇 或 貪 圖 使 用 的 便 利, 而 忽 略 產 品 可 能 為 孩 童 帶 來 的 危 險 15

16 衛 生 健 康 甜 食 難 以 抗 拒? 可 以 其 他 食 物 替 代 加 工 食 品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4 年 6 月 號 ( 作 者 陳 愉 捷, 為 童 綜 合 醫 院 營 養 師 ) 對 許 多 人 來 說, 吃 甜 點 是 另 外 一 個 胃, 不 管 正 餐 是 否 已 經 吃 到 肚 子 凸 出 來, 只 要 看 到 甜 點 那 令 人 垂 涎 的 樣 子, 要 吃 幾 份 都 不 成 問 題 然 而 在 現 今 的 社 會 中 甜 食 無 所 不 在, 街 上 各 式 各 樣 的 巧 克 力 店 糕 餅 店 冰 品 店 手 搖 飲 料 店 甜 點 店, 想 吃 什 麼 就 有 什 麼, 甚 至 幾 步 路 就 會 遇 到 一 家 便 利 商 店, 店 內 也 都 提 供 著 各 式 各 樣 的 糖 果 餅 乾 零 食 及 飲 料 生 活 在 誘 惑 如 此 多 的 地 方, 即 使 意 志 力 再 好 的 人 也 難 以 抗 拒 這 些 令 人 上 癮 的 甜 食 中 最 主 要 的 成 分 精 製 糖, 其 實 是 一 種 空 熱 量 (empty calories) 的 食 物, 雖 然 它 與 飯 麵 等 主 食 類 食 物 都 屬 於 碳 水 化 合 物, 但 無 論 是 紅 糖 黑 糖 還 是 冰 糖, 在 精 緻 化 的 過 程 中, 營 養 成 分 都 已 流 失, 導 致 糖 變 得 只 含 有 熱 量, 卻 沒 有 其 他 的 營 養 價 值, 所 以 攝 取 越 多 不 僅 體 重 會 不 斷 增 加, 還 會 影 響 血 糖 三 酸 甘 油 脂 的 代 謝, 進 而 增 加 代 謝 症 候 群 糖 尿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的 發 生 風 險 想 吃 甜 又 要 吃 得 健 康,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選 擇 天 然 的 食 材 天 然 食 物 中 有 三 大 類 含 有 醣 份, 第 一 類 為 全 穀 根 莖 類 所 含 的 澱 粉, 包 含 了 米 及 米 製 品 ( 如 五 穀 米 糙 米 等 ) 麵 粉 製 品 ( 如 麵 包 饅 頭 麵 線 等 ) 根 莖 類 ( 如 南 瓜 地 瓜 芋 頭 玉 米 山 藥 等 ) 種 子 類 ( 如 紅 豆 綠 豆 薏 仁 蓮 子 等 ) 和 麥 類 ( 如 燕 麥 麥 片 等 ); 第 二 類 為 水 果 中 的 果 糖, 所 有 的 水 果 皆 含 有 果 糖, 即 使 檸 檬 也 不 例 外 ; 第 三 類 為 低 脂 乳 品 類 中 的 乳 糖, 像 是 鮮 奶 奶 粉 起 司 優 酪 乳 等 我 們 可 以 選 擇 低 脂 牛 奶 當 成 基 底, 再 加 入 蒸 熟 或 煮 熟 的 全 穀 根 莖 類 食 物 ( 例 如 : 地 瓜 芋 頭 紅 豆 大 豆 綠 豆 等 ) 及 冰 塊 一 起 攪 打, 就 可 以 得 到 一 杯 冰 涼 卻 又 天 然 的 調 味 牛 奶 ; 牛 奶 的 量 約 為 240 cc, 全 穀 根 莖 類 食 材 大 約 四 分 之 一 至 二 分 之 一 碗, 重 口 味 的 人, 可 再 加 入 少 許 蜂 蜜 以 取 代 精 製 糖 來 提 升 風 味 如 果 覺 得 要 準 備 這 些 五 穀 根 莖 類 食 物 很 麻 煩, 也 可 以 改 加 入 水 果, 成 為 果 汁 牛 奶 ; 水 果 一 次 的 量 大 約 二 分 之 一 至 四 分 之 三 碗 自 16

17 製 攪 打 蔬 果 汁 也 是 不 錯 的 選 擇, 例 如 將 蘆 筍 (100 公 克 ) 芹 菜 (50 公 克 ) 蘋 果 (50 公 克 ) 及 白 開 水 (150 至 200 毫 升 ) 放 入 榨 汁 機 內 榨 汁, 完 成 後 加 入 半 顆 檸 檬 汁 兩 茶 匙 蜂 蜜 調 味, 即 成 為 健 康 蔬 果 汁 ( 食 材 部 分 可 自 行 改 以 其 他 個 人 喜 愛 的 蔬 果 代 替 ), 其 熱 量 每 杯 僅 約 大 卡 除 了 選 擇 天 然 食 材, 也 可 以 多 使 用 愛 玉 仙 草 蒟 蒻 等 低 熱 量 的 食 物, 再 加 點 代 糖 來 製 備 甜 食, 像 是 自 行 買 愛 玉 籽 回 家 包 入 布 中 在 礦 泉 水 裡 搓 揉, 等 水 成 黏 稠 狀 後 放 入 冰 箱 冷 藏 兩 小 時, 即 可 成 為 安 全 無 糖 的 愛 玉 ; 切 成 小 塊 後 加 入 蜂 蜜 檸 檬 水 就 成 為 冰 涼 的 午 後 甜 點 也 可 利 用 果 凍 粉 或 洋 菜 條 來 製 作 無 糖 的 果 凍 或 茶 凍 其 做 法 :1. 吉 利 T(5 公 克 ) 加 少 許 水 拌 勻 溶 解 備 用 ;2. 紅 茶 包 ( 也 可 改 成 綠 茶 烏 龍 茶 黑 咖 啡 粉 等 ) 用 熱 水 沖 泡 2 至 3 分 鐘 ;3. 取 出 茶 包, 加 入 吉 利 T 少 許 代 糖 拌 勻 ;4. 等 待 稍 微 冷 卻 後 放 入 模 型 中, 置 於 冰 箱 冷 藏 至 冰 涼 即 可 食 用, 且 幾 乎 沒 有 熱 量 市 售 甜 食 的 熱 量 及 含 糖 量 都 很 高, 當 在 炎 熱 的 夏 天, 各 式 的 冰 品 飲 料 令 人 無 法 拒 絕, 因 此 外 食 時 品 嚐 甜 食 一 定 要 格 外 小 心, 像 是 飲 料 的 部 分 盡 量 選 用 無 糖 飲 料 或 微 糖 來 取 代 全 糖 飲 料, 或 改 點 小 杯 取 代 大 杯 來 減 少 飲 料 的 量, 最 好 的 方 式 還 是 喝 白 開 水 最 健 康 冰 品 的 部 分 就 盡 量 以 清 冰 取 代 冰 淇 淋, 冰 淇 淋 雖 然 吃 起 來 口 感 綿 密 滑 順, 這 是 因 為 裡 面 含 了 大 量 油 脂, 吃 了 一 份 蛋 捲 冰 淇 淋 相 當 於 吃 了 半 碗 飯 的 熱 量, 所 以 吃 冰 可 選 擇 刨 冰, 但 要 注 意, 避 免 添 加 煉 乳 糖 水 這 種 精 緻 糖 的 配 料 如 果 家 中 有 糖 尿 病 的 人, 上 述 的 全 榖 根 莖 類 水 果 類 低 脂 奶 類 都 須 注 意 其 食 用 量, 一 定 要 依 照 營 養 師 給 的 建 議 量 吃, 若 吃 太 多 一 定 會 影 響 血 糖 的 控 制,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避 免 攝 取 含 精 緻 糖 的 食 品, 必 要 時 可 用 代 糖 來 取 代 17

18 抒 情 小 品 點 亮 心 中 的 燈 摘 錄 自 網 路 文 章 有 一 個 小 男 孩 因 為 車 禍 失 去 了 雙 腿, 巨 大 的 災 難 壓 在 了 他 身 上, 他 覺 得 世 界 一 片 黑 暗, 從 此, 他 意 志 消 沉, 常 常 隔 著 玻 璃 窗 看 見 別 的 孩 子 在 跑 來 跑 去, 而 他 只 能 痛 苦 地 坐 在 裡 面 他 有 一 個 當 教 師 的 姐 姐, 用 許 多 話 語 勸 導 他, 安 慰 他, 可 對 他 一 點 用 處 也 沒 有, 拿 來 許 多 的 書 讓 他 看, 讓 他 學 習, 想 讓 他 能 從 學 習 中 忘 掉 痛 苦, 可 對 他 也 毫 無 用 處, 他 討 厭 地 把 書 都 扔 了 下 去, 他 姐 姐 看 在 眼 裡, 急 在 心 裡 有 一 天 晚 上, 姐 姐 滿 臉 興 奮 地 對 他 說 : 看 對 面 的 房 子 弟 弟 不 解 地 看 著 : 不 過 有 一 盞 燈 你 要 知 道 裡 面 住 的 是 誰 嗎? 不 知 道 姐 姐 說 : 是 一 個 已 癱 瘓 的 小 女 孩, 可 是 她 一 點 都 不 消 沉, 她 非 常 珍 惜 自 己 的 時 間 ; 努 力 地 學 習 各 種 東 西, 寫 的 文 章 也 常 常 發 表 呢! 一 直 到 晚 上 十 一 點 才 關 燈 聽 了 姐 姐 的 話, 弟 弟 感 到 羞 愧, 要 向 小 女 孩 學 習 從 此, 他 立 志 努 力 學 習, 每 當 他 累 了 的 時 候, 只 要 望 見 對 面 的 燈 光, 就 有 了 力 量, 對 面 的 小 女 孩 還 沒 睡 呢! 於 是 他 就 繼 續 學 習 直 到 有 一 天, 他 姐 姐 因 為 救 一 個 落 水 的 學 生, 而 失 去 了 自 己 的 生 命, 他 感 到 無 比 地 痛 苦, 姐 姐, 一 個 曾 幫 助 他 重 新 站 起 來 的 姐 姐, 竟 然 離 他 而 去 了, 還 有 那 個 小 女 孩, 我 一 定 要 去 看 看 她! 第 二 天, 他 坐 著 輪 椅 到 了 對 面, 當 找 到 那 間 房 子 時, 他 激 動 地 敲 了 門, 卻 沒 有 人 開 門, 過 了 一 會 兒, 從 隔 壁 出 來 一 個 老 奶 奶 : 你 找 誰? 找 裡 面 的 小 女 孩! 小 女 孩? 啥! 你 找 錯 了 吧! 這 裡 從 來 沒 住 人! 那 怎 麼 每 天 晚 上 都 有 燈 光? 噢! 那 是 有 一 個 姑 娘 曾 經 租 下 了 房 子, 卻 說 不 住 人, 只 叫 我 每 天 晚 上 開 了 燈, 十 一 點 再 關 燈! 18

19 他 聽 了 這 話, 不 由 地 流 下 了 眼 淚, 喃 喃 地 說 : 姐 姐, 是 你 在 黑 夜 裡 為 我 點 亮 了 心 中 的 燈! 是 啊! 每 個 人 心 中 都 有 這 樣 的 一 盞 燈, 特 別 是 那 些 軟 弱 的, 不 幸 的, 生 活 在 痛 苦 的 陰 影 下 的 人, 更 需 要 有 人 憑 愛 心 在 他 們 黑 暗 迷 茫 的 時 候 點 亮 一 盞 希 望 的 燈 19

20 廉 政 建 設 人 人 有 責 檢 舉 貪 污,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獎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方 式 多 元 管 道 熱 忱 服 務 一 親 身 舉 報 方 式 : 署 本 部 成 立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由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事 項 二 電 話 舉 報 方 式 : 設 置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為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三 投 函 舉 報 方 式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為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四 其 他 方 式 : ( 一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為 ( 二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為 gechief gechief-p@mail.moj.gov.tw p@mail.moj.gov.tw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檢 舉 專 線 :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政 風 室 廉 政 服 務 專 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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