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97學年度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嘉義市97學年度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Transcription

1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公 告 期 間 :102 年 12 月 14 日 至 102 年 12 月 19 日 三 勞 動 基 準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貳 報 考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備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 上 ) ( 二 ) 無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二 報 名 資 格 :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 一 ) 具 備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3 條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或 取 得 其 輔 系 證 書 者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 與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相 同 者 免 附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修 畢 幼 稚 園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或 取 得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繳 交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修 畢 學 分 證 明 書 或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3 高 中 ( 職 ) 學 校 畢 業,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93 年 12 月 23 日 ), 已 修 畢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乙 類 丙 類 訓 練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起 十 年 內, 得 遴 用 為 教 保 人 員 繳 交 政 府 機 關 所 開 立 之 結 業 證 書 4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及 格, 或 具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以 上 任 用 資 格 者, 取 得 該 教 保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繳 交 銓 敘 部 銓 審 合 格 實 授 函 及 政 府 機 關 所 開 立 之 結 業 證 書 ( 二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依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要 點 取 得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且 現 任 並 繼 續 於 同 一 職 位 之 人 員, 視 同 本 辦 法 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者 繳 交 縣 ( 市 ) 政 府 開 立 之 在 同 一 園 所 服 務 證 明 ( 三 ) 具 備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57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資 格 者 : 本 法 施 行 (101 年 1 月 1 日 ) 前 已 修 畢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具 保 育 人 員 資 格 或 已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規 定 修 畢 教 保 核 心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得 取 得 教 保 員 資 格 參 甄 選 名 額 : 正 取 9 名, 備 取 18 名 一 錄 取 順 序 依 總 成 績 排 列 二 另 依 序 擇 優 備 取 18 名, 備 取 資 格 保 留 至 103 年 4 月 30 日 止 三 如 學 期 中 有 教 保 員 缺 額 時, 得 逕 依 列 冊 優 先 次 序 通 知 聘 任 肆 簡 章 公 告 : 甄 選 簡 章 於 102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於 本 所 網 站 公 告 ( 請 自 行 下 載 伍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報 名 日 期 / 地 點 : ( 一 ) 報 名 時 間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止 ( 二 ) 報 名 地 點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3 樓 大 禮 堂 ( 地 址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正 路 210 號 ) 二 報 名 方 式 : 1

2 項 目 基 本 證 件 其 他 證 件 ( 一 ) 報 名 方 式 : 採 現 場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資 格 審 查 : 報 名 應 檢 附 下 列 表 件 及 證 件 進 行 審 查, 證 件 繳 交 影 本, 以 A4 大 小 影 印 並 序 號 依 序 排 列 裝 訂,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檢 附 證 件 名 稱 1 准 考 證 ( 附 件 一 ) 2 報 名 表 ( 附 件 二 ) 3 新 式 身 分 證 ( 附 件 三 ) 4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四 ) 5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6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說 明 請 自 行 填 妥 並 貼 上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證 件 照 片 ( 與 報 名 表 上 照 片 相 同 ) 上 請 照 以 片 電 相 腦 同 登 ) 打 並 貼 上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證 件 照 片 ( 與 准 考 證 上 照 片 相 同 ) 上 含 照 正 片 本 相 及 同 影 ) 印 本 ( 雙 面 影 印 並 黏 貼 於 資 料 表 上 ) 應 考 人 應 具 結 1. 含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2. 如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專 科 以 上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相 關 證 書 者, 須 檢 附 蓋 有 最 後 一 學 期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3. 如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之 正 影 本 與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入 境 日 期 紀 錄 與 護 照 影 印 本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含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2. 尚 未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者 請 檢 附 複 檢 證 明 書 教 師 證 申 請 中 之 佐 證 文 件 ; 尚 未 取 得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請 檢 附 結 業 證 書 申 請 中 之 佐 證 文 件 7 實 作 手 冊 個 人 檔 案 及 試 教 詳 案 一 式 六 份, 最 多 不 可 超 過 50 頁 8 報 名 委 託 書 ( 附 件 五 ) 9 現 職 學 生 暫 准 應 考 相 關 證 件 10 基 本 救 命 術 訓 練 研 習 證 明 如 委 託 他 人 報 名, 須 檢 附 報 名 委 託 書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應 試 者, 請 檢 附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檢 附 基 本 救 命 術 8 小 時 以 上 訓 練 研 習 證 明 文 件, 倘 尚 未 取 得 者 請 檢 具 切 結 書 備 註 1. 上 述 證 件 應 於 資 格 審 查 時 備 齊, 並 依 序 排 列 成 冊, 身 分 證 ( 雙 面 ) 畢 業 證 書 及 相 關 證 書 ( 教 師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書 ) 等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以 A4 紙 張 影 印, 並 加 蓋 或 書 寫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應 考 人 簽 名 ( 或 蓋 章 ), 逾 時 不 受 理 補 件 2. 經 錄 取 後, 以 暫 准 報 名 方 式 應 考 者, 如 未 能 於 103 年 2 月 12 日 前 取 得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教 師 證 書 或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等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與 基 本 救 命 術 8 小 時 以 上 訓 練 研 習 證 明 文 件, 則 取 消 公 立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資 格 3. 如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明 文 件 虛 偽 不 實 者, 一 律 予 以 取 消 其 資 格,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2

3 3 ( 三 ) 其 它 注 意 事 項 : 1. 符 合 資 格 之 專 科 以 上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應 屆 修 畢 輔 系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者, 於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或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其 暫 准 報 名 規 定 如 下 : (1) 請 檢 附 蓋 有 最 後 一 學 期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申 請 中 或 專 業 訓 練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繳 交 備 查 ), 並 檢 具 切 結 書 於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至 龍 潭 鄉 公 所 3 樓 大 禮 堂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2) 經 審 查 通 過 暫 准 報 名 且 經 錄 取 者, 須 將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或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於 103 年 2 月 12 日 前 繳 驗 至 本 鄉 立 幼 兒 園,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之 證 書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3)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教 師 證 書 或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或 取 得 資 格 日 期 須 於 103 年 2 月 12 日 前, 始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 經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者, 如 未 能 於 103 年 2 月 12 日 前 取 得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則 取 消 合 格 公 立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資 格 2. 凡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需 繳 驗 下 列 證 件, 始 得 依 規 定 受 理 報 名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1 份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1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修 業 期 間 出 入 境 日 期 紀 錄 證 明 (4) 以 上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準 用 教 育 部 新 修 正 之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查 證, 若 經 查 證 不 符 或 不 具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資 格 3. 准 考 證 於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後 當 場 發 放 ( 不 接 受 補 件 ) 4.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明 文 件 虛 偽 不 實 者, 縱 因 甄 選 前 未 能 察 覺 而 錄 取, 仍 應 予 無 條 件 取 消 資 格 或 解 僱,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5.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或 疑 義, 請 洽 承 辦 人 員 吳 詩 儀 TEL: #287 傳 真 : 陸 甄 選 方 式 : 分 為 初 試 及 複 試 一 初 試 : 採 實 作 及 試 教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遴 選 前 27 名 參 加 複 試 ( 一 ) 實 作 : 依 應 考 人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個 人 檔 案 手 冊 審 查 ( 包 含 同 試 教 主 題 之 詳 細 教 案 ) 1. 自 傳 : 家 庭 背 景 求 學 過 程 個 人 專 長 人 格 特 質 及 未 來 抱 負 2. 經 歷 與 事 蹟 : 各 種 經 歷 心 得 分 享 與 啟 發 及 績 優 事 蹟 心 得 分 享 與 啟 發 3. 理 念 與 承 擔 : 對 龍 潭 鄉 立 幼 兒 園 未 來 發 展 的 規 劃 藍 圖 認 知 及 如 何 與 個 人 教 學 理 念 結 合 如 何 與 龍 潭 鄉 立 幼 兒 園 一 同 學 習 成 長 並 付 出 所 長 4. 詳 細 教 案 : 運 用 新 課 綱 精 神 教 案 之 多 元 性 及 豐 富 度 及 編 輯 內 容 掌 握 ( 二 ) 試 教 : 1. 試 教 教 學 主 題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 應 考 生 請 自 行 下 載 ),102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 時 於 本 所 網 站 公 告 2. 考 生 應 使 用 甄 選 單 位 提 供 之 教 案 封 面 ( 附 件 七 ) 3. 請 考 生 自 備 教 具, 現 場 僅 提 供 白 板 4. 依 考 場 公 布 之 試 教 順 序, 於 試 教 時 間 前 依 序 至 指 定 教 室 報 到 及 抽 題 後, 準 備 上 台 試 教 試 教 前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不 得 異 議 每 人 試 教 時 間 以 10 分 鐘 3

4 為 限 ( 上 台 即 開 始 計 時,8 分 鐘 按 鈴 一 聲,10 分 鐘 按 鈴 二 聲 停 止 試 教 ) 5. 試 教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須 轉 換 為 標 準 化 分 數 (70+5z) 二 複 試 為 口 試 口 試 前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異 議 口 試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資 料 進 場, 每 人 口 試 以 10 分 鐘 為 限 柒 甄 選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初 試 ( 一 ) 初 試 日 期 :102 年 12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辦 理 ( 二 ) 初 試 地 點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幼 兒 園 ( 地 址 : 龍 潭 鄉 聖 亭 路 八 德 段 66 號 ) 應 考 人 之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7 時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二 複 試 ( 一 ) 複 試 日 期 :102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起 辦 理 ( 二 ) 複 試 地 點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幼 兒 園 ( 地 址 : 龍 潭 鄉 聖 亭 路 八 德 段 66 號 ) 應 考 人 之 複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口 試 時 間 於 102 年 12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7 時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捌 甄 試 成 績 計 算 : 一 初 試 : ( 一 ) 實 作 ( 個 人 檔 案 手 冊 暨 試 教 教 案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佔 初 試 總 成 績 40% ( 二 ) 試 教 成 績 滿 分 100 分, 轉 換 為 標 準 化 分 數 (70+5z) 後, 佔 初 試 總 成 績 60% ( 三 ) 實 作 及 試 教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 口 試 成 績 滿 分 100 分, 佔 複 試 成 績 100%, 口 試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計 分 方 式 : 初 複 試 總 分 合 計 滿 分 為 100 分, 其 中 初 試 成 績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65%, 複 試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35% 四 總 成 績 同 分 錄 取 方 式 : 依 照 試 教 口 試 實 作 ( 個 人 檔 案 手 冊 暨 試 教 教 案 審 查 ) 之 原 始 成 績 高 低 次 序 錄 取, 若 再 同 分 者, 由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以 公 開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之 玖 錄 取 公 告 及 複 查 : 一 初 試 ( 一 ) 放 榜 日 期 :102 年 12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7 時 ( 二 ) 放 榜 公 告 :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成 績 複 查 :102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至 9 時 持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書 面 申 請 書 ( 附 件 八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人 及 委 託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 至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 地 址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聖 亭 路 八 德 段 66 號 ) ( 四 )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 依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遴 選 27 名 二 複 試 ( 一 ) 放 榜 日 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0 時 ( 二 ) 放 榜 公 告 :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成 績 複 查 :102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 時 至 3 時 持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書 面 申 請 書 ( 附 件 4

5 八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人 及 委 託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 至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 地 址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正 路 210 號 2 樓 人 事 室 ) 拾 報 到 : 經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於 103 年 1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前 攜 帶 報 到 通 知 單 及 相 關 證 件 正 影 本 至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報 到 簽 約 應 聘 手 續,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簽 訂 契 約 並 以 契 約 進 用,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取 消 資 格, 將 再 依 序 通 知 其 他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因 分 娩 重 病 或 因 重 大 事 故 者 得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委 託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拾 壹 附 則 : 一 經 錄 取 之 教 保 員 自 103 年 2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起 進 用 二 應 考 人 之 基 本 條 件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等, 如 於 錄 取 進 用 後 發 現 偽 造 不 實, 均 需 無 條 件 自 到 職 日 起 註 銷 其 資 格 及 職 務 三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32 條 第 2 項 規 定, 幼 兒 園 新 進 用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應 於 任 職 前 最 近 1 年 內 接 受 基 本 救 命 術 8 小 時 以 上 訓 練 研 習, 經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之 合 格 教 保 員 若 於 103 年 2 月 12 日 前 仍 未 能 提 出 前 開 訓 練 證 明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四 經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X 光 透 視 證 明 A 型 肝 炎 血 液 檢 查 證 明 等 ) 如 體 檢 不 合 格 或 未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表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五 經 甄 選 錄 取 進 用 後, 若 有 涉 及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依 各 該 規 定 辦 理 免 職 解 聘 或 解 僱 等 六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以 切 結 同 意 報 名 參 加 甄 試, 錄 取 後, 如 未 能 於 103 年 2 月 12 日 前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書, 則 取 消 公 立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資 格 七 經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進 用 之 教 保 員,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辦 理, 簽 訂 不 定 期 契 約 八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導 致 報 名 甄 選 報 到 日 程 及 地 點 需 變 更 時, 將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九 申 訴 專 線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人 事 室 電 話 : 分 機 282 十 報 名 本 次 甄 試 之 應 考 人 員, 即 同 意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將 個 人 所 屬 基 本 資 料 作 為 相 關 試 務 作 業 使 用, 資 料 除 提 供 試 務 相 關 單 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簡 章 經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報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定 後 實 施, 若 有 修 正 時 亦 同 ; 未 盡 事 宜 皆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如 有 補 充 及 修 正 事 項,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5

6 附 錄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節 錄 ) 第 27 條 :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在 幼 兒 園 服 務 : 一 曾 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虐 待 兒 童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行 為 不 檢 損 害 兒 童 權 益, 其 情 節 重 大,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不 能 勝 任 教 保 工 作 四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擔 任 各 該 人 員 之 情 事 第 32 條 : 幼 兒 園 應 依 第 八 條 第 五 項 之 基 本 設 施 設 備 標 準 設 置 保 健 設 施, 作 為 健 康 管 理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衛 生 保 健 營 養 諮 詢 及 協 助 健 康 教 學 之 資 源 幼 兒 園 新 進 用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應 於 任 職 前 最 近 一 年 內 接 受 基 本 救 命 術 訓 練 八 小 時 以 上 ; 任 職 後 每 二 年 應 接 受 基 本 救 命 術 訓 練 八 小 時 以 上 安 全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三 小 時 以 上 及 緊 急 救 護 情 境 演 習 一 次 以 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或 演 習 時, 幼 兒 園 應 予 協 助 前 項 任 職 後 每 二 年 之 訓 練 時 數, 得 併 入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時 數 計 算 幼 兒 園 為 適 當 處 理 幼 兒 緊 急 傷 病, 應 訂 定 施 救 步 驟 護 送 就 醫 地 點, 呼 叫 緊 急 救 護 專 線 支 援 之 注 意 事 項 及 家 長 未 到 達 前 之 處 理 措 施 等 規 定 第 57 條 :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具 下 列 條 件, 於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未 在 職, 而 自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十 年 內 任 職 幼 兒 園 者, 得 由 服 務 之 幼 兒 園 檢 具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名 冊 及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之 結 業 證 書,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分 別 取 得 園 長 教 保 員 助 理 教 保 員 資 格, 不 受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及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 一 業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法 核 定 在 案 之 幼 稚 園 園 長 托 兒 所 所 長 已 修 畢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戊 類 訓 練 課 程, 或 已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規 定 修 畢 托 育 機 構 主 管 核 心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得 取 得 園 長 資 格 二 已 修 畢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具 保 育 人 員 資 格 或 已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規 定 修 畢 教 保 核 心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得 取 得 教 保 員 資 格 三 已 修 畢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具 助 理 保 育 人 員 或 已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規 定 修 畢 教 保 核 心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得 取 得 助 理 教 保 員 資 格 6

7 附 錄 二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 節 錄 ) 第 3 條 :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或 取 得 其 輔 系 證 書 者 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修 畢 幼 稚 園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或 取 得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三 高 中 ( 職 ) 學 校 畢 業,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修 畢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乙 類 丙 類 訓 練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起 十 年 內, 得 遴 用 為 教 保 人 員 四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及 格, 或 具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以 上 任 用 資 格 者 第 27 條 :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依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要 點 取 得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且 現 任 並 繼 續 於 同 一 職 位 之 人 員, 視 同 本 辦 法 之 專 業 人 員 前 項 人 員 轉 任 其 他 機 構 職 位 者, 應 符 合 本 辦 法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7

8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作 業 日 程 表 編 號 日 期 項 目 內 容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公 告 甄 選 簡 章 當 日 上 午 9 時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公 告 試 教 單 元 名 稱 及 相 關 說 明 當 日 上 午 8 時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年 12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初 試 報 名 1. 時 間 : 當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2. 地 點 : 龍 潭 鄉 公 所 三 樓 大 禮 堂 年 12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分 配 表 當 日 下 午 7 時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年 12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初 試 甄 試 1. 時 間 : 當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開 始 辦 理 2. 地 點 : 龍 潭 鄉 立 幼 兒 園 年 12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公 告 初 試 錄 取 名 單 當 日 下 午 7 時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年 12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公 告 應 考 人 複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口 試 時 間 當 日 下 午 7 時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 時 間 : 當 日 上 午 8 時 至 9 時 2. 地 點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聖 亭 路 八 德 段 66 號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複 試 甄 試 1. 時 間 : 當 日 上 午 9 時 起 開 始 辦 理 2. 地 點 : 龍 潭 鄉 立 幼 兒 園 及 其 教 室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甄 選 正 取 及 備 取 名 單 當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 時 間 : 當 日 下 午 1 時 至 3 時 2. 地 點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正 路 210 號 2 樓 人 事 室 年 12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年 1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正 取 人 員 報 到 作 業 1. 時 間 : 當 日 上 午 12 時 前 2. 地 點 : 龍 潭 鄉 立 幼 兒 園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報 到 作 業 以 電 話 及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年 2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錄 取 人 員 到 職 作 業 1. 時 間 : 當 日 上 午 9 時 2. 地 點 : 龍 潭 鄉 公 所 2 樓 人 事 室 8

9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簡 章 附 件 目 錄 附 件 一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准 考 證 10 附 件 二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報 名 表 11 附 件 三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12 附 件 四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報 名 切 結 書 13 附 件 五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報 考 委 託 書 14 附 件 六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15 附 件 七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試 教 封 面 16 附 件 八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17 9

10 附 件 一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號 碼 ( 由 本 所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貼 相 片 處 身 分 證 字 號 日 期 預 備 時 間 考 試 時 間 甄 試 科 目 試 務 人 員 簽 章 初 試 102 年 12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依 網 路 公 告 時 間 報 到 應 試 實 作 試 教 複 試 102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依 網 路 公 告 時 間 報 到 應 試 口 試 附 註 : 1. 請 自 行 填 妥 並 貼 上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證 件 照 片 ( 與 報 名 表 上 照 片 相 同 ) 2. 初 試 及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公 布 3. 試 場 規 則 詳 如 簡 章 附 件 六, 請 應 考 人 員 確 實 遵 守 10

11 附 件 二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現 職 ( 日 ) 行 動 電 話 ( 夜 ) 電 子 信 箱 服 務 單 位 貼 相 片 處 ( 與 准 考 證 同 式 之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證 件 照 片 ) 項 目 序 號 證 明 文 件 檢 核 資 料 ( 請 於 空 格 內 勾 選 及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 審 查 1 准 考 證 自 行 填 妥 2 報 名 表 3 身 分 證 4 報 考 切 結 正 本 書 5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畢 業 證 書 6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或 取 得 其 輔 系 證 書 資 格 者 :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畢 幼 教 幼 保 輔 系 證 明 書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並 修 畢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者 : --- 繳 交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證 書 或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結 業 證 書 (3)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取 得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資 格 者 : --- 繳 交 由 內 政 部 或 地 方 政 府 所 開 立 之 乙 丙 類 保 育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結 業 證 書 教 保 核 心 課 程 或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結 業 證 書 (4) 高 中 ( 職 ) 學 校 畢 業, 於 93 年 12 月 23 日 前 已 修 畢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乙 類 丙 類 訓 練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 --- 繳 交 由 政 府 所 開 立 之 乙 丙 類 保 育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結 業 證 書 (5) 具 公 務 人 員 資 格 且 取 得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證 書 者 : --- 銓 敘 部 銓 審 合 格 實 授 函 或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及 由 政 府 所 開 立 之 專 業 結 業 證 書 (6) 具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者 : --- 在 同 一 園 所 之 服 務 證 明 及 相 關 畢 業 或 結 業 證 書 7 實 作 手 冊 個 人 檔 案 及 試 教 詳 案 一 式 六 份 備 註 8 報 名 委 託 書 9 現 職 學 生 暫 准 應 考 相 關 證 件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相 關 證 明 10 基 本 救 命 術 8 小 時 以 上 訓 練 研 習 證 明 或 切 結 書 以 上 證 件 請 備 齊 正 本 及 影 本, 影 本 請 依 序 排 列, 並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1. 發 還 基 本 證 件 及 資 格 證 書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2. 發 還 准 考 證 報 考 人 簽 收 : 11

12 附 件 三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面 )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 背 面 ) 黏 貼 處 備 註 : 1. 請 將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於 本 表 上 2. 另 若 因 更 名 致 證 件 與 身 分 證 不 符 者, 請 檢 附 有 更 名 記 事 之 3 個 月 內 現 戶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12

13 附 件 四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名 參 加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已 詳 閱 甄 選 簡 章 內 容, 茲 切 結 下 列 事 項 : 一 本 人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如 無 法 繳 交 原 服 務 單 位 之 離 職 證 明 書, 所 造 成 個 人 權 益 受 損 時, 願 自 行 負 責 二 本 人 切 結 無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三 如 有 不 符 合 教 保 員 資 格 條 件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虛 偽 不 實 者, 經 查 證 屬 實,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已 聘 任 者, 亦 應 無 條 件 解 約 並 繳 回 已 領 薪 資 四 本 人 若 無 法 在 103 年 2 月 12 日 前 取 得 並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合 格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證 書 或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等 教 保 員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願 依 本 簡 章 附 則 第 6 條 規 定 處 置,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五 本 人 如 未 能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32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於 任 職 前 取 得 最 近 1 年 內 接 受 基 本 救 命 術 8 小 時 以 上 訓 練 研 習 之 證 明 者,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切 結 人 : ( 簽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14 附 件 五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事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報 名 作 業, 特 全 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相 關 報 名 手 續 此 致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名 ) ( 應 為 成 年 人 且 具 行 為 能 力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驗 明 身 分,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 本 申 請 表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教 保 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它 用 途 14

15 附 件 六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應 考 人 必 須 準 時 入 場, 並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供 試 務 人 員 查 驗 二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考 人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試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三 應 試 期 間 請 勿 離 開 等 候 區, 以 免 錯 過 唱 號, 錯 過 後 即 喪 失 應 考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行 應 試 四 試 場 內 嚴 禁 談 話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五 試 務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即 停 止 應 試 六 應 試 結 束 後, 請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請 勿 在 走 廊 逗 留, 避 免 影 響 其 他 應 試 人 員 七 請 勿 在 試 場 內 外 高 聲 喧 嘩, 或 有 擾 亂 秩 序 之 行 為 八 如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突 發 事 件, 應 遵 照 試 務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九 本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應 考 人 權 益 之 事 項, 以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15

16 附 件 七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作 業 教 案 專 用 封 面 請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裝 訂 准 考 證 號 碼 : 注 意 事 項 : 1. 應 考 生 自 編 寫 之 教 案 不 得 使 用 非 本 幼 兒 園 甄 選 簡 章 提 供 之 封 面 2. 考 生 繳 交 之 教 案 需 同 試 教 之 主 題 及 試 教 之 課 程 內 容 3. 考 生 在 繳 交 之 教 案 上 書 畫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做 任 何 圖 片 標 記 等,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份 者, 繳 交 之 教 案 不 予 記 分 4. 考 生 繳 交 之 教 案 書 寫 格 式 及 頁 數 不 拘, 但 應 使 用 A4 橫 式 書 寫, 標 楷 體,14 號 字 體 並 裝 訂 完 整 16

17 附 件 八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鄉 立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員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應 考 類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編 號 連 絡 電 話 ( 可 連 絡 至 本 人 電 話 ) 教 保 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複 查 項 目 ( 請 打 ) 複 查 前 成 績 ( 考 生 勿 填 ) 複 查 後 成 績 ( 考 生 勿 填 )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實 作 試 教 口 試 總 成 績 注 意 事 項 : ㄧ 甄 試 成 績,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之 複 查 期 限 內, 持 准 考 證 及 本 書 面 申 請 書 向 簡 章 規 定 指 定 地 點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核 評 及 要 求 影 印, 亦 不 得 複 查 評 核 標 準 申 請 人 簽 章 : 複 查 結 果 ( 本 欄 由 複 查 單 位 填 寫, 應 考 人 請 勿 填 寫 ) 17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臺 北 市 立 中 崙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經 本 校 105 年 4 月 18 日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一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教 育 部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臺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南 投 縣 立 國 姓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試 簡 章 ( 一 次 公 告 分 次 招 考 ) 一 依 據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二 簡 章 及 報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傷 害 防 護 研 習 課 程, 並 與 區 域 輔 導 中 心 辦 理 基 本 防 護 教 育 工 作 與 相 關 運 動 傷 害 座 談 會, 並 提 升 鄰 近 醫 療 院 所 共 同 照 護 體 育 班 學 生 健 康 之 合 作 意 願, 建 構 區 域 醫 療 服 務 資 源 網 ( 四

傷 害 防 護 研 習 課 程, 並 與 區 域 輔 導 中 心 辦 理 基 本 防 護 教 育 工 作 與 相 關 運 動 傷 害 座 談 會, 並 提 升 鄰 近 醫 療 院 所 共 同 照 護 體 育 班 學 生 健 康 之 合 作 意 願, 建 構 區 域 醫 療 服 務 資 源 網 ( 四 新 竹 市 立 成 德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約 用 運 動 防 護 員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下 體 育 班 設 立 辦 法 第 11 條 二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 教 體 署 學 ( 一 ) 字 第 1040014893 號 函 核 定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補 助 各 級 學 校 約 用 運 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附 三 清 雲 科 大 99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姓 身 分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別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失 業 戶 子 女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同 繳 交 相 關 明 文 ; 見 簡 章 9 頁 聯 絡 電 話 H 手 機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遞 區 號 寫 寫 99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之 地 址 牢 貼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0601 -

0601 -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高 中 部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二 甄 選 科 別 與 名 額 : 甄 選 科 別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國 文 科 15 3 生 物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CA4C6BFA4313032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C70A475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CA4C6BFA4313032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C70A475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彰 化 縣 102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幼 兒 園 行 政 組 織 及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三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貳 辦 理 單 位 : 一 主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二 委 辦 單 位 : 彰 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A5AEA8E0B6E9B2C4A440A6B8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62E30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A5AEA8E0B6E9B2C4A440A6B8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62E3038>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依 規 定 成 立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由 本 校 教 師 暨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簡章

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北 門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及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辦 理 二 科 別 及 名 額 : 名 額

More information

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中 央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諮 詢 教 師 團 隊 出 國 考 察 計 畫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強 化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與 中 央 輔 導 團 組 織 運 作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觀 摩 其 他 教 育 先 進 國 家 優 良 教 學 典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95年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

95年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 105 年 臺 中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簡 章 指 導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主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址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 地 址 :420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承 辦 人 員 :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3130B2C4A440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62E303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3130B2C4A440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62E3031>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依 規 定 成 立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由 本 校 教 師 暨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業 事 宜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313035B2C4A454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72E303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313035B2C4A454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72E3037>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依 規 定 成 立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由 本 校 教 師 暨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業 事 宜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臺北縣立清水高級中學95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臺北縣立清水高級中學95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領 表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至 報 名 日 止,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或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下 載 列 印 (A4 格 式 ) 網 址 :http://www.cssh.ntpc.edu.tw(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環境教育人員(經歷)認證申請書及附表0801

環境教育人員(經歷)認證申請書及附表0801 注 意 : 粗 線 框 各 欄, 如 留 空 或 填 寫 不 全 或 證 件 不 齊 備, 不 予 受 理 環 境 教 育 ( 教 學 ) 人 員 ( 經 歷 )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1030530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國 立 岡 山 高 級 中 學 103 年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國 民 體 育 法 及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二 甄 選 種 類 級 別 額 及 聘 期 : ( 一 ) 種 類 : 舉 重 ( 二 ) 級 別 : 中 級 ( 三 ) 甄 選 額 : 正 取 1 ( 四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