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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路 加 福 音 第 四 章 一 開 始 即 描 述 耶 穌 被 聖 靈 充 滿, 從 約 但 河 回 來, 聖 靈 將 祂 引 到 曠 野, 四 十 天 受 魔 鬼 的 試 探 ( 路 4:1) 這 是 耶 穌 開 始 傳 道 生 涯 的 預 備 工 作, 在 這 試 探 之 後, 耶 穌 滿 有 聖 靈 的 能 力 回 到 加 利 利, 祂 的 名 聲 就 傳 遍 了 四 方 祂 在 各 會 堂 裡 教 訓 人, 眾 人 都 稱 讚 祂 ( 路 4:14-15) 會 堂 是 猶 太 教 主 要 的 機 構, 也 是 猶 太 社 會 宗 教 生 活 的 中 心 ; 會 堂 甚 至 比 猶 太 教 的 其 他 組 織 更 能 賦 予 猶 太 信 仰 其 獨 特 的 色 彩, 因 為 猶 太 教 徒 在 會 堂 裡 學 習 詮 釋 律 法 在 被 擄 巴 比 倫 之 前, 以 色 列 人 的 敬 拜 集 中 於 耶 路 撒 冷 聖 殿 ; 但 在 被 擄 期 間, 由 於 他 們 不 能 繼 續 在 聖 殿 敬 拜, 會 堂 因 而 興 起, 成 為 教 導 聖 經 與 禱 告 的 地 方 在 地 區 的 法 律 下, 會 堂 可 以 擁 有 自 己 的 行 政 管 理 機 構 信 徒 由 長 老 管 治, 長 老 有 權 施 行 紀 律 和 懲 罰 成 員 最 高 級 的 官 員 就 是 管 會 堂 的 人 ( 參 : 可 五 22; 徒 十 三 15, 十 八 8), 他 負 責 監 督 敬 拜 聚 會 的 進 行, 使 之 不 違 傳 統 執 事 ( 路 四 20) 負 責 從 約 櫃 取 出 聖 經 書 卷 交 給 讀 經 的 人, 讀 畢 後 又 將 它 放 回 約 櫃 中 1 因 此 會 堂 在 當 時 發 揮 了 敬 拜 教 育 和 管 理 公 眾 事 務 的 三 重 目 的 按 照 路 加 福 音 的 記 載, 耶 穌 的 傳 道 工 作 是 從 祂 的 家 鄉 拿 撒 勒 開 始 的 耶 穌 來 到 拿 撒 勒, 就 是 祂 長 大 的 地 方 在 安 息 日, 照 祂 平 常 的 規 矩, 進 了 會 堂, 站 起 來 要 念 聖 經, 有 人 把 先 知 以 賽 亞 的 書 交 給 祂 他 就 打 開, 找 到 一 處 寫 著 說 : 主 的 靈 在 我 身 上, 因 為 祂 用 膏 膏 我, 叫 我 傳 福 音 給 貧 窮 的 人 ; 差 遣 我 報 告 : 被 擄 的 得 釋 放, 瞎 眼 的 得 看 見, 叫 那 受 壓 制 的 得 自 由, 報 告 神 悅 納 人 的 禧 年 ( 路 加 福 音 4:16-19, 新 標 點 和 合 本 ) 1 吳 羅 瑜, 聖 經 新 辭 典, 下 冊 :K-Z( 香 港 : 天 道 書 樓,1996),652 1

2 耶 穌 在 此 所 宣 告 禧 年 的 信 息, 是 延 續 舊 約 先 知 的 信 息 以 及 以 色 列 在 歷 史 中 被 壓 迫 的 解 放 期 盼 而 來 雖 然 這 信 息 引 自 以 賽 亞 書 六 十 一 章 1-2 節 : 主 耶 和 華 的 靈 在 我 身 上 ; 因 為 耶 和 華 用 膏 膏 我, 叫 我 傳 好 信 息 給 謙 卑 的 人 或 譯 : 傳 福 音 給 貧 窮 的 人, 差 遣 我 醫 好 傷 心 的 人, 報 告 被 擄 的 得 釋 放, 被 囚 的 出 監 牢 ; 報 告 耶 和 華 的 恩 年, 和 我 們 神 報 仇 的 日 子 ( 新 標 點 和 合 本 ) 但 我 們 發 現 醫 好 傷 心 的 人 這 句 話, 耶 穌 沒 有 引 用 ; 另 外 瞎 眼 的 得 釋 放 這 句 話 是 以 賽 亞 書 所 沒 有 的 ; 而 且 耶 穌 省 略 了 第 2 節 後 半 段 中 上 帝 報 仇 的 日 子 在 此 耶 穌 想 強 調 上 帝 報 仇 的 日 子 尚 未 來 到, 要 留 下 日 子 給 他 的 子 民 悔 改? 2 還 是 祂 想 要 告 訴 這 些 人, 彌 賽 亞 的 使 命 與 任 務 不 是 在 政 治 上 向 敵 人 報 仇, 而 是 有 更 重 要 的 目 標? 亡 國 之 後, 猶 太 人 一 直 期 待 上 帝 親 自 介 入 人 類 的 歷 史, 建 立 新 的 彌 賽 亞 國 度 3 這 種 期 待, 較 偏 向 於 國 家 的 重 建 和 民 族 宗 教 的 復 興 ; 然 而 耶 穌 所 宣 揚 的, 卻 與 當 時 猶 太 人 政 治 性 的 概 念 不 同 4 耶 穌 宣 告 彌 賽 亞 國 度 的 降 臨, 是 禧 年 精 神 的 落 實 : 社 會 一 切 不 公 義 的 現 象 要 被 消 滅 被 擄 的 得 到 釋 放 瞎 眼 的 得 看 見 受 到 壓 迫 的 得 到 自 由, 而 實 現 公 義 成 了 彌 賽 亞 最 重 要 的 使 命 和 工 作 耶 穌 向 會 堂 的 群 眾 說 : 今 天 這 經 應 驗 在 你 們 耳 中 了 ( 路 4:21) 耶 穌 告 訴 那 些 人, 以 賽 亞 的 預 言 已 經 應 驗 在 祂 身 上, 而 我 就 是 彌 賽 亞, 先 知 應 許 之 言 就 是 我 要 去 完 成 的 工 作! 耶 穌 在 拿 撒 勒 會 堂 的 宣 講 刻 劃 出 彌 賽 亞 的 使 命, 重 新 詮 釋 了 舊 約 先 知 的 信 息, 並 且 將 當 時 猶 太 人 的 困 境 放 入 祂 彌 賽 亞 的 使 命 之 中 這 段 宣 講 可 以 說 是 耶 穌 在 世 上 所 有 事 工 的 縮 影, 對 於 接 下 來 將 發 生 之 事 具 有 提 綱 挈 領 的 作 用 5 如 此 重 要 的 一 段 話, 對 現 今 台 灣 有 什 麼 意 義? 當 時 人 民 所 遭 遇 的 苦 難 和 逼 迫, 是 否 也 正 反 映 出 台 灣 人 民 目 前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本 文 期 待 能 夠 運 用 社 會 批 判 法, 從 耶 穌 在 拿 撒 勒 會 堂 的 宣 講, 找 出 對 當 時 猶 太 人 解 放 的 信 息, 進 而 發 現 這 段 話 對 台 灣 人 民 的 意 義, 讓 台 灣 教 會 從 耶 穌 身 上 看 見 自 己 的 使 命 與 責 任 2 許 振 偉, 新 約 引 證 舊 約 集 解 ( 台 北 : 大 光,1989), William Barclay, 馬 可 福 音 注 釋, 每 日 研 經 叢 書 ( 文 國 偉 譯, 香 港 : 基 文,1982), 電 子 書 4 陳 尚 仁, 禧 年 之 研 究 道 學 碩 士 論 文, 台 灣 神 學 院, 台 北 :1994,42 5 I. Howard Marshall, 馬 歇 爾 新 約 神 學, 潘 秋 松 等 譯 ( 美 國 : 麥 種 傳 道 會,2006),122 2

3 第 二 節 方 法 論 社 會 學 是 研 究 社 會 形 成 過 程 中, 人 的 關 係 和 社 會 的 變 遷 採 用 現 代 社 會 學 方 法, 來 深 入 探 究 社 會 與 習 俗 對 聖 經 經 文 的 影 響, 已 經 成 為 流 行 趨 勢, 代 表 人 物 有 G. Theissen B. J. Malina S. C. Barton John Gager H. C. Kee Malherbe Tidball W. Meeks K. Berger Burridge J. H. Elliot 等 人 6 畢 斯 德 (T. F. Best) 說, 形 式 和 編 輯 批 判, 即 使 強 調 經 文 的 生 活 背 景, 也 未 能 描 寫 出 文 學 與 神 學 層 面 背 後 之 歷 史 或 社 會 情 境 ; 眾 人 的 期 望, 不 單 是 重 塑 經 文 的 思 想, 也 要 將 該 思 想 所 在 的 世 界 呈 現 出 來 迦 葛 (Gager) 則 是 將 社 會 批 判 法 分 成 兩 種 類 型 : 社 會 描 述 和 社 會 學 的 解 釋 7 社 會 描 述 主 要 在 處 理 經 文 的 如 何, 運 用 人 們 對 當 代 社 會 政 治 文 化 經 濟 社 會 結 構 和 生 活 方 式 等 方 面 的 知 識, 以 獲 得 對 新 約 時 代 的 社 會 更 深 入 的 理 解 ; 也 就 是 藉 著 當 時 的 背 景, 幫 助 我 們 辨 認 一 段 經 文 背 後 的 社 會 因 素 社 會 學 的 解 釋 則 是 研 究 經 文 背 後 的 為 何, 探 討 他 / 她 們 的 社 會 地 位 社 會 - 歷 史 特 徵 (Socio-historical characteristic) 社 會 定 位 (Social location), 及 這 些 特 徵 如 何 影 響 他 們 對 文 本 的 理 解, 並 運 用 現 代 的 社 會 學 理 論, 除 了 解 經 文 的 意 義, 還 要 重 塑 經 文 寫 作 的 社 會 動 力 8 社 會 學 的 解 釋 大 半 採 用 現 代 社 會 學 理 論, 例 如 韋 伯 (M. Weber) 或 馬 克 斯 (K. Marx) 的 理 論 等 等 9 將 各 種 社 會 學 理 論 和 人 類 學 的 模 式, 應 用 到 聖 經 歷 史 中, 以 判 斷 究 竟 所 發 生 的 是 什 麼 事 10 較 常 被 使 用 的 社 會 學 解 釋 之 一 是 馬 里 拿 (Malina) 的 三 種 主 要 模 式 : 6 麥 克 奈 特 (Scot McKnight), 新 約 詮 釋 導 介, 新 約 詮 釋 指 南 ( 麥 陳 惠 惠 麥 啟 新 等 譯, 香 港 : 天 道 書 樓 出 版 社,1999), Gager, Shall We Marry Our Enemies? Sociology and the NT. Interpretation 36:259. 引 自 : 格 蘭 奧 斯 邦 (Grant R. Osborne), 基 督 教 釋 經 學 手 冊 ( 劉 良 淑 譯, 台 北 : 校 園,1999),193 8 曾 昌 發, 耶 穌 比 喻 的 解 釋 史,37 9 哥 特 瓦 爾 德 (Gottwald) 即 參 考 韋 伯 (M.Weber) 馬 克 斯 (K. Marx) 的 理 論, 運 用 農 人 革 命 模 式, 來 主 張 迦 南 的 征 服 不 是 透 過 外 來 的 侵 略, 而 是 迦 南 內 部 低 階 層 因 不 滿 而 起 的 反 叛 Norman K. Gottwald, The tribes of Yahweh : a sociology of the religion of liberated Israel B.C.E.. London: SCM, Osborne, 基 督 教 釋 經 學 手 冊,194 3

4 第 一, 架 構 - 功 能 模 式, 認 為 社 會 是 由 可 預 期 的 互 動 模 式 ( 架 構 ) 組 成, 而 由 共 同 的 目 的 或 關 注 ( 功 能 ) 來 主 控 形 式 批 判 將 以 色 列 或 教 會 中 各 種 傳 統 分 開 來 看, 但 功 能 主 義 的 觀 點 則 認 為 這 兩 者 都 是 完 整 的 整 體, 並 要 判 斷 是 哪 些 重 大 因 素 造 成 這 些 運 動 第 二, 衝 突 模 式, 對 大 架 構, 各 種 團 體 的 爭 議 和 政 治 權 力 從 事 研 究, 這 種 方 法 的 任 務, 是 追 蹤 這 些 力 量 對 社 會 造 成 的 改 變 第 三, 象 徵 模 式, 從 深 層 的 價 值 體 系 來 研 究 社 會, 即 在 社 會 架 構 中, 人 事 物 有 何 意 義, 一 個 社 會 共 同 的 渴 望 與 期 待 決 定 了 它 的 架 構 11 社 會 描 述 性 的 研 究, 李 其 特 (Richter) 列 出 三 種 最 常 用 的 方 法 : 第 一, 是 研 究 以 色 列 或 教 會 發 展 的 社 會 環 境, 如 耶 利 米 亞 (Jeremias) 的 鉅 著, 描 述 第 一 世 紀 耶 路 撒 冷 的 經 濟 社 會 和 種 族 背 景 第 二, 是 對 團 體 的 社 會 歷 史 說 明, 即 講 述 其 遷 移 和 遭 遇, 如 馬 赫 比 (Malherbe) 所 寫, 保 羅 書 信 與 家 庭 教 會 運 動 背 後 的 社 會 環 境 第 三, 是 分 析 式 的 研 究, 追 蹤 一 個 階 級 或 派 別 的 社 會 歷 史 發 展, 如 針 對 早 期 基 督 徒 社 會 階 層 的 辯 論, 究 竟 他 們 滲 入 社 會 是 自 上 到 下 ( 有 錢 人 ), 還 是 自 下 到 上 ( 貧 窮 人 ) 12 運 用 社 會 批 判 法 解 經 有 許 多 好 處,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社 會 學 方 法 能 增 加 我 們 對 聖 經 世 界 的 認 識, 也 能 讓 我 們 更 準 確 和 清 楚 地 詮 釋 經 文 的 信 息 13 但 格 蘭 奧 斯 邦 (Grant R. Osborne) 也 提 醒 解 經 者, 在 運 用 社 會 批 判 法 時 需 要 注 意 一 些 問 題 14 因 多 數 解 經 者 並 非 11 Bruce J. Malina, The Social Sciences and Biblical Interpretation. Interpretation : 引 自 :Osborne, 基 督 教 釋 經 學 手 冊 Philip J. Richter, Recent Sociological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Religion :78~81. 引 自 :Osborne, 基 督 教 釋 經 學 手 冊, McKnight, 新 約 詮 釋 導 介, Osborne 提 出 九 個 社 會 學 批 判 法 可 能 產 生 的 問 題 : 模 式 的 誤 用 修 正 主 義 一 般 化 的 傾 向 資 料 的 貧 乏 改 變 體 系 範 疇 的 傾 向 簡 化 主 義 理 論 的 混 亂 決 定 主 義 分 化 理 論 的 傾 向 基 督 教 釋 經 學 手 冊,

5 社 會 學 家, 對 於 社 會 學 理 論 並 不 了 解, 在 模 式 運 用 上 可 能 會 產 生 錯 誤, 甚 至 忽 略 了 模 式 以 外 的 經 文 資 料 另 外, 聖 經 的 資 料 已 經 相 當 缺 乏, 若 是 沒 有 長 時 間 的 廣 泛 收 集 就 驟 下 結 論, 容 易 產 生 錯 誤 的 解 讀 因 筆 者 也 非 社 會 學 家, 為 了 要 避 免 模 式 誤 用 的 問 題, 本 文 將 採 用 社 會 描 述 法 來 解 釋 耶 穌 在 拿 撒 勒 會 堂 的 宣 講, 15 並 盡 力 收 集 相 關 背 景 資 料, 以 追 蹤 當 時 社 會 政 治 經 濟 階 級 所 造 成 的 壓 迫, 來 探 討 耶 穌 信 息 的 張 力, 以 及 對 當 前 台 灣 人 民 的 意 義 15 社 會 描 述 法 多 僅 針 對 新 約 世 界 資 料 作 品, 做 地 理 經 濟 生 活 宗 教 習 俗 政 治 環 境 上 的 描 述, 較 無 需 運 用 社 會 學 的 模 型 5

6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耶 穌 在 拿 撒 勒 會 堂 宣 講 的 信 息 ( 路 4:18-19) 引 自 先 知 以 賽 亞 的 預 言 從 以 賽 亞 到 耶 穌 的 時 代, 猶 太 人 經 歷 過 被 擄 歸 回 被 殖 民 馬 加 比 革 命 短 暫 復 國 再 次 亡 國 被 羅 馬 統 治 等 種 種 的 轉 變, 耶 穌 身 處 的 時 代, 許 多 社 會 環 境 已 經 不 同 於 以 賽 亞, 因 此 在 探 討 路 4:18-19 這 段 經 文 時, 信 息 已 經 隨 著 時 代 改 變 而 產 生 了 不 同 的 意 義 社 會 批 判 的 努 力 是 要 使 聖 經 能 活 在 他 原 初 的 環 境 中, 也 就 是 將 經 文 對 原 初 讀 者 的 活 力, 重 新 展 示 出 來 因 此 本 文 所 要 探 討 的 經 文 背 景, 將 著 重 在 新 約 時 代, 也 就 是 耶 穌 當 時 身 處 的 環 境 猶 太 民 族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和 逼 迫, 從 這 當 中 去 找 出 對 今 天 讀 者 的 信 息, 雖 然 可 能 會 觸 及 部 分 以 賽 亞 先 知 的 時 代 背 景, 但 僅 做 對 照 參 考 用, 並 不 在 本 文 的 探 討 範 圍 內 另 外, 耶 穌 在 路 加 福 音 中 採 取 許 多 行 動 闡 述 許 多 比 喻, 或 是 宣 講 許 多 關 於 彌 賽 亞 或 上 帝 國 的 信 息, 這 些 都 會 成 為 筆 者 在 詮 釋 耶 穌 在 拿 撒 勒 會 堂 宣 講 的 信 息 的 素 材, 但 是 礙 於 篇 幅 的 關 係, 筆 者 無 法 完 備 地 將 每 個 相 關 議 題 或 素 材 皆 引 用 至 本 文 中, 也 不 針 對 每 個 引 用 的 素 材 做 更 深 入 探 討, 僅 就 相 關 聯 的 部 份 做 意 義 上 的 連 結 而 關 於 路 加 團 體 的 背 景, 因 為 資 料 過 少, 且 臆 測 的 成 分 較 高, 也 不 在 本 文 的 研 究 範 圍 之 內 本 文 雖 採 用 社 會 描 述 法 來 詮 釋, 但 因 社 會 學 的 研 究 以 及 其 它 聖 經 詮 釋 學 倫 理 學 解 放 神 學 等 已 得 出 許 多 結 論, 因 此 本 文 將 會 引 用 部 分 學 者 之 研 究 成 果 作 為 補 充, 而 不 再 針 對 他 們 所 運 用 的 模 式 或 方 法 論 做 探 討 和 評 估 6

7 第 二 章 耶 穌 時 代 猶 太 社 會 背 景 之 探 討 第 一 節 社 會 經 濟 背 景 耶 穌 時 代 的 巴 勒 斯 坦 和 地 中 海 的 經 濟 型 態 是 進 步 的 農 業 社 會 (advanced agrarian societies), 絕 大 多 數 的 人 口 都 投 入 農 業 的 生 產, 農 業 非 常 發 達, 但 卻 是 一 個 未 開 發 的 前 工 業 化 社 會 (pre-industrial societies) 社 會 經 濟 可 以 分 成 兩 大 部 分 :(1) 農 村 的 農 業 經 濟, 和 (2) 城 市 的 商 業 及 剛 萌 芽 的 工 業 經 濟 16 一 農 村 的 經 濟 在 耶 穌 的 時 代, 羅 馬 帝 國 佔 領 了 環 繞 地 中 海 四 週 的 土 地, 當 時 沿 海 區 域 比 今 日 的 更 為 肥 沃 ; 今 日 多 為 沙 漠 的 北 非, 當 日 曾 是 廣 闊 的 田 地, 用 來 放 牧 牛 羊, 又 遍 植 水 果 和 蔬 菜 某 些 省 份 的 農 業 極 發 達, 有 些 農 田 更 由 政 府 負 責 灌 溉, 這 些 灌 溉 計 劃, 是 由 亞 古 士 督 所 建 立 的 17 一 般 而 言, 猶 太 人 從 事 各 行 各 業, 收 入 高 低 不 一, 而 以 農 業 的 人 口 最 多 猶 太 歷 史 學 家 約 瑟 夫, 於 公 元 66 年 成 為 這 地 區 的 省 長, 按 他 的 統 計, 加 利 利 有 204 個 城 鎮 與 村 莊, 人 口 相 當 稠 密 他 也 註 明, 該 地 區 的 土 壤 肥 沃, 大 部 分 的 人 都 住 在 鄉 下, 務 農 維 生 18 農 村 經 濟 的 主 要 來 源 為 農 作 物 畜 產 品, 和 漁 獲 雖 然 有 廣 大 的 土 地, 但 卻 由 少 數 地 主 所 擁 有, 因 此 農 村 裡 多 是 佃 農, 偶 爾 也 會 發 生 佃 農 與 地 主 的 衝 突, 由 於 稅 金 很 重, 這 種 情 況 更 加 惡 化 Ekkehard W. Stegemann and Wolfgang Stegemann, The Jesus movement A Social History of Its First Century. trans. by O. C. Dean, Jr. (Edinburgh: T&T Clark, 1999), pp.7,12. 引 自 : 曾 昌 發, 耶 穌 比 喻 的 背 景 17 Merrill C. Tenny, 新 約 綜 覽 ( 陳 偉 明 等 譯, 香 港 : 宣 道 出 版 社,1996, 十 版 ),60 18 約 翰 鮑 克 (John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 ( 劉 良 淑 蘇 茜 譯, 台 北 : 貓 頭 鷹,2000),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283 7

8 二 城 市 的 經 濟 與 商 業 活 動 巴 勒 斯 坦 人 大 部 分 住 在 小 鎮 和 村 落 中, 只 有 少 數 幾 座 大 城, 如 耶 路 撒 冷 西 弗 里 斯 提 比 哩 亞 該 撒 利 亞 等, 是 重 要 的 行 政 和 經 濟 中 心 新 約 時 代 的 富 人 利 用 希 臘 文 化 羅 馬 統 治 和 巴 勒 斯 坦 的 希 律 家 族, 過 著 大 都 會 式 的 生 活 ; 但 大 部 分 的 百 姓 卻 是 窮 苦 的 園 戶 和 佃 農, 因 為 貧 困, 許 多 人 來 到 城 市, 希 望 能 改 善 生 活 耶 穌 的 比 喻 所 反 映 出 來 的, 多 半 是 巴 勒 斯 坦 鄉 村 的 社 會 活 動 和 艱 難 的 經 濟 狀 況, 而 不 是 都 市 內 的 社 會 生 活 20 羅 馬 政 府 為 了 增 加 對 各 省 的 統 治, 興 建 許 多 交 通 要 道, 讓 來 自 帝 國 各 方 的 貨 物 都 能 進 行 交 易, 公 元 第 一 世 紀, 地 中 海 的 國 際 貿 易 已 完 全 掌 握 在 羅 馬 人 手 中 巴 勒 斯 坦 本 地 的 出 產 有 限 ( 主 要 的 輸 出 品 為 橄 欖 油, 和 來 自 死 海 的 鹽 ), 但 因 商 船 的 發 展 和 內 陸 的 暢 通, 全 國 各 地 和 國 外 的 貨 物 如 : 香 料 香 水 埃 及 的 穀 子 義 大 利 的 酒 棉 花 綢 緞 陶 器 等 商 品, 都 湧 了 進 來 21 商 業 性 的 運 輸 多 靠 水 路 而 非 陸 路, 地 中 海 有 許 多 良 好 的 港 口, 其 中 亞 歷 山 大 城 更 是 穀 類 貿 易 的 重 要 港 口 22 當 時 的 工 業 不 像 今 日 那 麼 發 達, 因 為 沒 有 機 械 工 具, 一 切 成 品 全 靠 人 工 來 製 造, 因 此 工 廠 充 其 量 只 能 稱 作 僱 用 奴 隸 的 私 人 事 業 而 已 常 見 的 小 型 工 業 有 : 織 布 陶 器 皮 革 玻 璃, 和 石 雕 23 許 多 貿 易 活 動 都 有 商 會 組 織, 大 部 分 都 由 外 邦 的 神 祇 作 守 護 神 ; 所 以 猶 太 人 和 早 期 的 基 督 徒 常 會 受 到 這 類 公 會 的 阻 撓, 因 為 他 們 的 信 仰 與 這 些 生 意 人 有 衝 突 24 帝 國 內 使 用 的 標 準 錢 幣 是 底 拿 流 (denarius) 和 金 幣 (aureus) 或 鎊 一 鎊 等 於 四 十 個 底 拿 流, 一 個 底 拿 流 換 算 成 今 天 的 幣 值 大 概 是 美 金 17 分 ( 約 台 幣 50 元 ), 這 卻 是 當 時 一 個 工 人 一 天 所 賺 的 工 錢 ( 太 廿 2), 可 見 當 時 工 人 的 收 入 是 極 少 的 帝 國 中 的 城 市 有 自 己 發 行 錢 幣 的 權 利, 而 被 征 服 的 國 家 所 用 的 錢 幣 仍 舊 通 用, 因 此 同 時 可 運 用 各 種 20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 Tenny, 新 約 綜 覽,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370 8

9 的 幣 制, 也 興 起 兌 換 銀 錢 的 行 業 ( 太 廿 一 12) 25 在 城 市 當 中, 銀 行 業 很 盛 行, 銀 行 沒 有 政 府 補 助, 通 常 是 由 私 人 公 司 所 組 成 有 些 商 業 機 構 與 外 國 有 聯 絡, 以 便 替 其 顧 客 融 通 資 金, 銀 行 從 事 各 種 借 貸, 票 據 貼 現 和 兌 換 外 國 錢 幣, 也 發 出 信 用 狀 普 通 的 利 率 是 由 4%~12% 不 等, 不 過 有 些 私 人 經 紀 人 可 能 索 取 更 多 26 三 經 濟 問 題 巴 勒 斯 坦 的 人 民 收 入 的 13% 要 繳 給 羅 馬 政 府 ( 有 官 員 專 門 到 巴 勒 斯 坦 各 地 巡 迴 收 取 )( 太 十 七 24),20% 要 繳 聖 殿 稅 ( 每 年 半 舍 客 勒 ), 換 言 之, 一 般 人 民 收 入 的 三 分 之 ㄧ 都 要 繳 出 去 27 除 了 羅 馬 之 外, 希 律 家 也 徵 稅 28 繁 重 的 稅 賦, 使 原 本 已 經 很 貧 困 的 百 姓, 生 活 得 越 來 越 艱 苦 也 因 為 第 一 世 紀 的 巴 勒 斯 坦 地 區, 經 濟 主 要 以 農 業 為 主, 因 此 天 災 最 容 易 造 成 經 濟 的 變 動 根 據 約 瑟 夫 紀 載, 主 前 一 世 紀 就 曾 發 生 旱 災 (65 BC) 暴 風 (64 BC) 地 震 (31 BC) 傳 染 病 (29 BC) 饑 荒 (25 BC) 等 等, 造 成 食 物 短 缺 以 及 社 會 經 濟 的 不 安 29 此 外, 人 口 過 剩 也 是 當 時 嚴 重 的 問 題, 加 利 利 地 區 的 人 口 密 度 比 起 鄰 近 北 部 和 東 部 的 地 區 高 出 許 多, 從 耕 地 佔 當 時 土 地 面 積 97% 可 以 看 出 人 口 的 稠 密 度 30 加 上 財 富 過 度 集 中, 31 使 得 城 市 中 的 少 數 統 治 階 級 掌 握 帝 國 大 部 分 的 財 富, 造 成 城 鄉 的 貧 富 差 距 非 常 巨 大 而 不 公 25 Tenny, 新 約 綜 覽,60 26 從 路 加 福 音 中 銀 子 的 比 喻 ( 路 十 九 11-27) 中 可 以 看 出, 將 錢 存 在 銀 行 可 能 是 獲 利 的 方 法 之 ㄧ Tenny, 新 約 綜 覽,61 27 Bart D. Ehrman, Jesus Apocalyptic Prophet of the New Millenniu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15. 引 自 : 曾 昌 發, 耶 穌 比 喻 的 背 景 28 根 據 一 份 統 計 資 料, 大 希 律 的 年 收 入 至 少 是 一 千 三 百 萬 底 拿, 這 是 個 天 文 數 字 他 的 財 富 來 源 包 括 : 抽 四 分 之 一 的 農 產 稅 三 分 之 一 的 麥 穀 稅, 以 及 最 高 可 達 二 分 之 一 的 果 物 稅 他 也 對 載 運 乳 香 沒 藥 等 香 料 到 猶 大 地 迦 薩 港 做 生 意 的 阿 拉 伯 商 人 課 稅, 甚 至 連 外 地 來 的 朝 聖 者, 都 是 希 律 課 稅 的 對 象 美 莉 安. 瓦 摩 許 (Miriam Feinberg Vamosh), 耶 穌 時 期 的 猶 太 風 土 ( 張 聖 佳 譯, 台 北 市 : 基 督 中 國 主 日, 2003), Theissen, Sociology of Early Palestinian Christianity, trans. J. Bowden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78), Theissen, Sociology of Early Palestinian Christianity, Theissen, Sociology of Early Palestinian Christianity,

10 第 二 節 政 治 與 宗 教 背 景 猶 太 社 會 本 質 上 是 一 個 神 權 政 治 (theocracy) 的 社 會, 也 就 是 上 帝 治 理 自 己 的 百 姓, 而 祭 司 和 貴 族 就 成 了 神 權 政 治 的 統 治 者 ; 32 然 而, 他 們 也 受 到 外 來 統 治 者 的 殖 民, 因 此 猶 太 人 實 際 上 是 生 活 在 貴 族 政 治 與 帝 國 統 治 的 張 力 中 因 大 祭 司 常 常 更 換, 33 加 上 羅 馬 當 局 與 希 律 王 朝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都 讓 當 時 的 人 民, 更 加 期 待 上 帝 統 治 的 臨 到 ( 上 帝 國 的 降 臨 ), 以 結 束 貴 族 政 治 和 帝 國 統 治 所 帶 來 的 衝 突 關 係 撒 都 該 人 可 說 是 貴 族 階 級, 他 們 與 羅 馬 統 治 當 局 是 妥 協 的 ; 但 是 法 利 賽 人 愛 色 尼 人 和 奮 銳 黨, 則 是 主 張 要 對 抗 外 來 政 權, 這 兩 股 勢 力, 成 了 左 右 猶 太 人 政 治 與 宗 教 的 力 量 一 哈 斯 摩 年 王 朝 的 衰 敗 與 羅 馬 的 殖 民 統 治 西 元 前 二 世 紀 至 前 一 世 紀 上 半 葉, 馬 加 比 (Maccabees) 家 族 建 立 了 哈 斯 摩 年 (Hasmonean) 王 朝, 當 時 羅 馬 政 府 與 該 王 朝 是 同 盟 的 關 係 約 翰 許 爾 堪 在 位 時, 因 戰 爭 而 忽 略 宗 教 上 祭 司 的 職 份, 使 得 馬 加 比 家 族 與 敬 虔 派 人 士 發 生 裂 痕, 這 些 素 稱 哈 西 典 (Hasidin) 的 敬 虔 派 人 士, 從 政 治 舞 台 上 退 出, 專 心 於 宗 教 事 務, 成 為 新 約 時 代 的 法 利 賽 人, 他 們 富 有 律 法 知 識 的 聲 望, 深 得 人 民 的 擁 護, 勢 力 非 常 雄 厚 許 爾 堪 雖 然 失 去 一 些 敬 虔 派 人 士 的 支 持, 卻 得 到 一 些 貴 族 以 及 中 上 階 級 人 士 支 持, 他 們 是 新 約 時 期 撒 督 該 人 的 前 身, 這 些 人 一 向 與 敬 虔 派 針 鋒 相 對 34 後 來 許 爾 堪 與 其 兄 弟 亞 利 多 布 為 了 爭 奪 大 祭 司 職 位 而 掀 起 內 戰, 許 爾 堪 向 人 在 敘 利 亞 的 羅 馬 將 軍 龐 貝 求 援 在 龐 貝 的 連 番 施 壓 後, 亞 利 多 布 同 意 交 出 耶 路 撒 冷 的 政 權, 但 當 龐 貝 的 副 將 加 比 紐 前 往 接 收 耶 路 撒 冷 時, 卻 被 亞 利 多 布 拒 於 門 外 結 果, 龐 貝 親 自 率 32 Theissen, Sociology of Early Palestinian Christianity, 背 後 涉 及 希 律 王 朝 的 干 預 及 教 職 的 買 賣 ; 自 6A.D.~66A.D. 大 祭 司 換 了 18 人 Theissen, Sociology of Early Palestinian Christianity, 陳 潤 棠, 新 約 背 景 ( 台 北 : 校 園 書 房,1986),

11 兵 圍 攻, 在 西 元 前 63 年 攻 克 耶 路 撒 冷, 並 屠 殺 了 一 萬 兩 千 人 之 後 龐 貝 將 猶 大 地 這 片 領 土 分 割 為 猶 太 撒 瑪 利 亞 加 利 利, 以 及 約 旦 河 東 岸 的 比 利 亞 等 行 政 區 35 後 來 羅 馬 發 生 龐 貝 凱 撒 與 克 拉 蘇 三 雄 的 爭 戰, 引 發 一 連 串 動 亂 時 大 希 律 的 父 親 小 安 提 帕, 擔 任 以 土 買 ( 俗 稱 以 東 ) 的 總 長, 他 透 過 鎮 壓 加 利 利 地 區 的 革 命 份 子 對 凱 撒 輸 誠, 並 建 議 許 爾 堪 與 埃 及 地 的 猶 太 人 一 起 支 持 凱 撒 36 凱 撒 為 了 酬 謝 小 安 提 帕, 便 任 命 他 為 猶 太 撒 瑪 利 亞 和 加 利 利 三 地 的 省 長, 全 猶 大 地 的 稅 收 都 任 憑 他 支 配, 並 且 宣 佈 大 祭 司 一 職 從 此 由 許 爾 堪 的 子 孫 世 襲 37 西 元 前 44 年, 凱 撒 遭 布 魯 托 及 卡 薩 斯 暗 殺, 安 東 尼 及 凱 撒 的 義 子 屋 大 維 成 為 政 壇 新 領 袖 小 安 提 帕 因 參 加 宴 席 時 遭 政 敵 毒 死, 因 此 由 許 爾 堪 代 表 猶 太 人 民, 偕 同 大 希 律 及 法 西 爾 一 起 到 安 提 阿 城 去 謁 見 羅 馬 的 新 領 袖 安 東 尼, 在 這 次 會 面 中, 安 東 尼 再 次 確 認 大 希 律 的 統 治 地 位, 讓 許 爾 堪 保 有 民 族 領 導 人 的 頭 銜, 並 冊 封 大 希 律 及 法 西 爾 為 分 封 王 ( 羅 馬 的 地 區 統 治 者 ) 38 二 希 律 家 族 的 統 治 大 希 律 統 治 初 期, 冷 酷 地 殲 滅 哈 斯 摩 年 的 遺 族 及 反 抗 份 子, 並 在 西 元 前 37 年 攻 下 耶 路 撒 冷, 掃 蕩 所 有 不 支 持 他 的 猶 太 貴 族 他 為 了 確 保 耶 路 撒 冷 的 安 全, 自 費 雇 了 一 個 羅 馬 軍 團 駐 紮 在 附 近, 並 下 令 要 求 所 有 臣 民 對 他 宣 誓 效 忠, 凡 是 拒 絕 的 人 都 要 受 罰 39 大 希 律 家 族 雖 然 皈 依 了 猶 太 教, 努 力 向 猶 太 統 治 階 層 示 好, 但 他 卻 無 法 成 為 猶 太 人 眼 中 的 合 法 統 治 者 因 此 他 用 盡 手 段, 企 圖 攏 絡 猶 太 上 流 階 層 的 人, 包 括 將 土 地 財 物 賞 給 地 主, 35 Vamosh, 耶 穌 時 期 的 猶 太 風 土,8 36 Vamosh, 耶 穌 時 期 的 猶 太 風 土,8 37 陳 潤 棠, 新 約 背 景,94 38 Vamosh, 耶 穌 時 期 的 猶 太 風 土,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278 11

12 以 及 地 位 較 低 的 貴 族, 這 群 受 到 大 希 律 提 拔 的 貴 族, 就 是 所 謂 的 希 律 黨 ( 可 三 6) 40 大 希 律 在 公 元 前 4 年 去 世 時, 將 統 治 的 領 地 分 給 三 個 兒 子 : 亞 基 老 腓 力 和 安 提 帕 亞 基 老 被 立 為 南 部 諸 省 的 王, 統 管 猶 太 地 撒 瑪 利 亞 和 以 東 地 ; 希 律 安 提 帕 被 立 為 比 利 亞 和 加 利 利 的 王, 是 新 約 聖 經 中 最 常 出 現 的 希 律 家 族 成 員, 在 他 掌 政 期 間, 施 洗 約 翰 開 始 出 來 傳 道 41 耶 穌 曾 斥 責 安 提 帕 為 那 狐 狸 ( 路 十 三 31~33), 受 審 時 他 也 曾 來 到 這 位 王 面 前 ( 路 廿 三 6~16) 而 腓 力 則 被 立 為 約 旦 河 東 北 部 分 封 的 王, 他 是 三 兄 弟 中 最 缺 乏 野 心 的 一 位 42 耶 穌 在 大 希 律 及 亞 基 老 權 力 交 替 的 時 期 出 生 於 伯 利 恆, 太 二 22 提 到 約 瑟 怕 亞 基 老, 因 為 亞 基 老 是 個 暴 君, 他 的 統 治 正 是 以 屠 殺 開 始 的 43 據 約 瑟 夫 記 載, 亞 基 老 罔 顧 猶 太 律 法 的 規 定, 休 掉 自 己 的 太 大, 娶 了 遭 處 決 的 哥 哥 亞 力 山 大 之 遺 孀 葛 拉 菲 拉 ; 為 了 控 制 聖 殿 的 運 作, 他 還 撤 換 了 兩 任 大 祭 司 所 以, 當 亞 基 老 遠 行 羅 馬 接 受 皇 帝 的 冊 封 時, 一 個 名 叫 猶 大 的 男 子 在 加 利 利 帶 頭 做 亂, 這 場 亂 事 被 敘 利 亞 總 督 瓦 魯 斯 的 殘 酷 鎮 壓, 耶 路 撒 冷 城 也 被 火 焚 44 事 後, 一 群 猶 太 代 表 到 羅 馬 去 向 奧 古 斯 都 陳 情, 由 於 猶 太 人 強 烈 的 請 求, 奧 古 斯 都 將 亞 基 老 革 職, 放 逐 到 法 蘭 西 去 大 希 律 的 孫 子 亞 基 帕, 被 任 命 統 管 前 分 封 王 腓 力 所 遺 留 之 北 巴 勒 斯 坦 領 土, 他 提 升 法 利 賽 人 的 地 位 ; 處 死 西 庇 太 的 兒 子 雅 各, 逼 迫 早 期 那 些 跟 從 這 道 的 人 45 亞 基 帕 40 Vamosh, 耶 穌 時 期 的 猶 太 風 土, 他 和 施 洗 約 翰 的 衝 突 最 為 出 名 : 他 迷 戀 兄 弟 的 妻 子 希 羅 底, 後 者 要 他 與 原 配 離 婚 來 娶 她 約 翰 責 備 安 提 帕, 說 他 娶 兄 弟 的 妻 子, 是 違 背 利 未 記 20:21 的 禁 令 後 來 約 翰 被 捕, 並 在 希 羅 底 女 兒 的 請 求 之 下 被 斬 首 42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 大 希 律 死 後, 亞 基 老 為 他 舉 行 隆 重 的 國 喪, 當 時 齊 聚 耶 路 撒 冷 過 逾 越 節 的 朝 聖 人 潮, 因 大 希 律 的 死 訊 歡 騰 不 已, 亞 基 老 擔 心 有 人 滋 事, 於 是 派 兵 維 持 秩 序, 此 舉 卻 反 而 激 起 暴 動, 被 殺 居 民 的 鮮 血 染 滿 了 耶 路 撒 冷 的 街 道 Vamosh, 耶 穌 時 期 的 猶 太 風 土,14 44 Vamosh, 耶 穌 時 期 的 猶 太 風 土,14 45 他 的 死 狀 是 惡 有 惡 報, 使 徒 行 傳 及 約 瑟 夫 的 猶 太 古 史 卷 十 九 第 八 章 二 段 都 有 記 載 : 希 律 在 所 定 的 日 子, 穿 上 朝 服, 坐 在 位 上, 對 他 們 講 論 一 番 百 姓 們 喊 著 說 : 這 是 上 帝 的 聲 音, 不 是 人 的 聲 音 希 律 不 歸 榮 耀 給 上 帝, 所 以 主 的 使 者 立 刻 罰 他, 他 被 蟲 所 咬, 氣 就 絕 了 ( 徒 十 二 21-23)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278 12

13 死 後, 他 的 兒 子 小 亞 基 帕 年 紀 還 小, 無 法 掌 理 政 務, 政 權 便 由 羅 馬 中 央 暫 代, 到 了 大 約 西 元 50 年, 猶 大 地 才 回 歸 小 亞 基 帕 統 治 三 猶 太 的 動 亂 與 耶 路 撒 冷 的 陷 落 奧 古 斯 都 將 亞 基 老 革 職 後, 將 猶 太 改 為 羅 馬 的 一 省, 由 羅 馬 巡 撫 執 行 政 務, 屬 敘 利 亞 總 督 管 轄 46 雖 然 敘 利 亞 的 省 長 統 轄 全 區, 但 卻 很 少 動 用 權 威, 因 此 猶 太 的 巡 撫 在 該 區 便 擁 有 軍 事 財 政, 和 法 治 的 權 力, 他 們 也 有 權 任 命 大 祭 司 47 西 元 26 年, 在 提 庇 留 皇 帝 任 內, 猶 大 地 換 了 一 個 新 總 督 本 丟 彼 拉 多, 性 情 十 分 殘 戾 而 貪 心, 濫 行 虐 政, 優 柔 寡 斷 48 他 不 按 法 律, 強 取 聖 殿 財 物 來 償 付 水 道 系 統 的 開 支, 在 猶 太 人 抗 議 的 時 候 殺 了 許 多 人 ( 路 加 十 三 1), 他 又 想 把 繡 有 羅 馬 神 祇 的 旌 旗 插 在 耶 路 撒 冷, 因 此 引 起 猶 太 人 極 大 的 反 彈, 他 於 公 元 36 年 被 撤 職 之 後, 猶 太 的 政 局 開 始 混 亂, 祭 司 階 級 分 成 暴 力 鬥 爭 的 兩 派, 奮 銳 黨 和 匕 首 黨 等 反 抗 團 體 也 趁 機 坐 大 起 來 49 在 小 亞 基 帕 任 內, 聖 殿 的 修 建 工 程 告 一 段 落, 但 是 因 著 聖 殿 完 工, 造 成 一 萬 八 千 名 工 人 失 業, 許 多 學 者 將 這 場 大 規 模 失 業 列 為 即 將 爆 發 之 猶 太 戰 爭 的 一 根 導 火 線 就 在 鐵 腕 總 督 佛 羅 斯 任 內 的 西 元 66 年, 猶 太 大 規 模 反 抗 正 式 引 爆 事 發 第 一 天, 佛 羅 斯 下 令 軍 隊 開 入 耶 路 撒 冷 上 城 的 市 集 裡, 挨 家 挨 戶 地 掠 奪, 並 殺 死 所 有 可 疑 的 居 民, 一 天 下 來, 總 計 三 千 六 百 人 被 鞭 笞 或 釘 上 十 字 架, 其 中 居 然 也 有 羅 馬 公 民 事 後 佛 羅 斯 害 怕 羅 馬 中 央 追 究, 於 是 主 動 將 大 部 份 軍 隊 從 耶 路 撒 冷 撤 到 凱 撒 利 亞 50 同 年 九 月, 加 利 利 人 猶 大 之 子 米 拿 現, 從 羅 馬 人 手 中 奪 下 馬 撒 大 要 寨, 以 君 王 的 姿 46 陳 潤 棠, 新 約 背 景, Bowke, 聖 經 的 世 界, Vincent Taylor, 耶 穌 的 生 平 與 使 命, 聖 經 考 釋 大 全 : 新 約 論 叢 (Robert H. Strachan 主 編, 謝 扶 雅 等 譯, 香 港 : 基 文,1982),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 Vamosh, 耶 穌 時 期 的 猶 太 風 土,17 13

14 態 返 回 耶 路 撒 冷, 並 且 把 在 他 看 來 太 屈 從 羅 馬 人 的 猶 太 大 祭 司 給 殺 了 51 之 後, 他 雖 然 被 已 故 大 祭 司 的 支 持 者 殺 了, 但 是 他 的 黨 羽 仍 退 守 馬 撒 大 繼 續 反 抗 羅 馬 中 央 開 始 與 猶 太 人 展 開 談 判, 羅 馬 人 要 求 作 亂 者 放 下 武 器 投 降, 但 支 持 新 任 大 祭 司 的 武 裝 份 子 殺 了 羅 馬 代 表, 從 此 引 發 日 益 激 烈 的 戰 事 羅 馬 將 領 蓋 魯 斯 率 軍 圍 攻 耶 路 撒 冷, 但 是 卻 在 城 西 北 方 的 戰 略 要 點 伯 和 崙 隘 口 被 猶 太 將 領 西 面 巴 喬 拉 擊 敗 隔 年, 維 斯 帕 先 接 替 蓋 魯 斯, 連 續 攻 克 加 利 利 海 沿 岸 提 比 哩 亞 迦 瑪 拉, 以 及 基 斯 卡 拉 等 地 52 西 元 68 年 尼 祿 駕 崩 之 後, 維 斯 帕 先 離 開 猶 太 戰 場, 返 回 羅 馬 鞏 固 權 位, 並 讓 提 多 留 下 來 繼 續 圍 攻 耶 路 撒 冷 在 耶 路 撒 冷 舊 內 牆 被 攻 破 之 後, 提 多 宣 佈 暫 時 休 兵, 給 猶 太 人 最 後 一 個 考 慮 的 機 會, 並 派 戰 俘 約 瑟 夫 勸 猶 太 人 投 降, 但 猶 太 人 始 終 不 肯 屈 服 提 多 在 挫 折 憤 怒 之 餘, 下 令 建 造 環 繞 全 城 的 攻 城 坡, 要 進 行 焦 土 戰 饑 餓 繼 續 吞 噬 著 這 座 煉 獄 之 城, 民 宅 與 巷 弄 盡 是 死 屍 最 後, 提 多 下 令 火 燒 聖 殿, 同 時 一 萬 名 被 捕 的 俘 虜 也 被 處 決 53 由 於 聖 殿 地 勢 較 高, 目 睹 此 景, 會 讓 人 誤 以 為 全 城 都 在 燃 燒 54 逃 離 耶 路 撒 冷 的 猶 太 人 在 異 鄉 重 建 家 園, 許 多 人 搬 到 約 旦 河 東 岸 低 加 波 利 一 帶, 有 些 則 被 羅 馬 人 遷 徒 到 加 利 利 及 其 以 北 的 異 邦 領 地 裡, 整 個 猶 太 人 的 反 抗 運 動 算 是 告 一 段 落 猶 太 戰 爭 卷 二 第 十 七 章 八 段 引 自 :Vamosh, 耶 穌 時 期 的 猶 太 風 土,18 52 Vamosh, 耶 穌 時 期 的 猶 太 風 土,18 53 約 瑟 夫 說 火 燒 聖 殿 這 並 非 提 多 的 本 意, 原 本 只 想 燒 聖 殿 門 而 已, 卻 引 發 全 面 的 大 火 54 猶 太 戰 爭 卷 六 第 五 章 一 段 引 至 :Vamosh, 耶 穌 時 期 的 猶 太 風 土,18 太 24:15-21 可 13:14-19 路 21:20 預 言 聖 殿 被 毀, 可 能 就 是 指 這 個 慘 景 55 Vamosh, 耶 穌 時 期 的 猶 太 風 土,18 14

15 第 三 節 社 會 階 層 及 奴 隸 制 度 羅 馬 的 統 治 帶 來 猶 太 社 會 經 濟 和 政 治 結 構 的 變 化, 許 多 人 找 到 可 以 擠 身 進 入 上 層 階 級 的 方 法 ( 例 如 與 希 律 家 族 建 立 關 係 ); 而 下 層 階 級 的 人 民 因 無 法 脫 離 原 本 的 困 境 反 而 更 加 困 苦 56 當 時 的 社 會 制 度 極 度 不 公 平, 佔 人 口 絕 大 多 數 的 農 民 和 奴 隸, 他 們 被 統 治 階 級 強 迫 去 供 給 城 市 經 濟 重 稅 加 上 宗 教 稅 及 不 斷 升 高 的 地 租 使 上 層 階 級 獲 利 ; 卻 使 得 農 村 人 民 負 債 累 累, 這 些 大 量 的 基 層 人 民 大 部 分 都 在 生 存 邊 緣 掙 扎 57 施 瓦 茨 (Schwartz) 指 出, 當 時 的 社 會 以 兩 種 地 位 衡 量 人 : 一 是 世 襲 地 位 (ascribed status), 另 一 是 爭 取 而 得 的 地 位 (perfonned status) 世 襲 的 地 位 與 生 俱 來, 如 一 般 的 祭 司 ; 爭 取 而 得 的 地 位, 是 透 過 個 人 努 力 成 就 而 得 的 社 會 地 位, 如 透 過 教 育 或 對 社 會 的 貢 獻 而 被 認 可 58 當 時 猶 太 與 加 利 利 的 有 錢 人 不 少, 許 多 有 錢 人 都 是 官 員, 財 富 的 主 要 來 源 是 土 地, 這 些 土 地 多 半 是 在 作 物 欠 收 乾 旱 的 荒 年 裡, 從 債 務 人 手 中 購 得 或 搶 來, 許 多 人 在 失 去 土 地 財 物 之 後, 淪 為 盜 寇, 但 在 人 民 的 眼 裡, 這 些 人 卻 是 英 雄 59 政 治 菁 英 是 統 治 階 級, 絕 大 部 分 的 土 地 掌 握 在 這 些 少 數 人 手 中, 城 鄉 的 貧 富 差 距 是 非 常 巨 大 而 不 公 的 一 猶 太 社 會 的 階 層 在 猶 太 社 會 裡, 貴 族 階 級 是 個 宗 教 團 體, 其 中 主 要 的 有 祭 司 和 著 名 拉 比 的 家 族 當 時 的 聖 殿 掌 握 在 撒 督 該 人 手 中, 成 員 為 大 祭 司 的 家 人 或 擁 有 土 地 的 貴 族, 以 及 個 別 的 有 錢 人 士 60 他 們 控 制 與 聖 殿 有 關 的 商 業 交 易, 藉 由 販 賣 獻 祭 的 牲 畜 而 得 到 收 入 ; 並 且 透 56 Theissen, Sociology of Early Palestinian Christianity, Stegemann, The Jesus movement A Social History of Its First Century, 12. 引 自 : 曾 昌 發, 耶 穌 比 喻 的 背 景 58 Howard Eilberg-Schwartz, Savage in Judaism : an anthropology of Israelite religion and ancient Judaism (Bloomington, Ind. :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0), 引 自 :Joel B. Green, The Theology of the Gospel of Luk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約 翰 福 音 十 八 章 提 到 的 強 盜 巴 拉 巴, 可 能 就 是 這 種 革 命 份 子 60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288 15

16 過 聖 殿 稅 以 及 銀 錢 兌 換 的 方 式 來 得 到 利 益 61 這 些 人 一 直 到 公 元 70 年 聖 殿 被 毀 後, 才 失 去 權 力 法 利 賽 人 是 拉 比 的 前 身, 當 猶 太 人 反 抗 羅 馬 失 敗 之 後, 這 一 派 人 使 猶 太 教 得 以 存 續 他 們 的 信 仰 的 中 心 是 家 庭 與 會 堂, 在 所 有 黨 派 中, 他 們 與 耶 穌 和 門 徒 的 關 係 最 密 切 他 們 傾 向 民 主, 常 為 保 護 百 姓 的 利 益 和 政 府 抗 爭 62 公 會 (Sanhedrin) 是 猶 太 社 會 的 高 等 議 會, 其 中 的 會 員, 如 尼 哥 底 母 和 亞 利 馬 太 的 約 瑟 都 是 相 當 富 有 的, 他 們 很 可 能 是 地 主, 把 農 田 出 租, 拿 部 份 收 成 獲 利 63 猶 太 人 因 為 信 仰 的 緣 故, 因 此 奴 隸 制 度 並 不 盛 行, 部 分 猶 太 人 是 自 由 民, 例 如 成 了 門 徒 的 漁 夫, 擁 有 小 型 的 獨 立 事 業, 足 夠 維 持 他 們 的 生 計 這 種 內 在 的 道 德 上 的 平 等, 能 使 這 些 少 數 的 統 治 者 不 至 過 分 專 橫 跋 扈 ; 但 外 邦 的 社 會 就 不 是 如 此 了, 在 羅 馬 帝 國 的 統 治 下, 階 級 劃 分 便 極 為 明 顯 64 二 羅 馬 社 會 的 階 層 羅 馬 的 社 會 由 幾 個 明 顯 的 階 級 組 成, 為 一 個 不 平 等 的 社 會, 並 以 保 護 制 度 為 基 礎, 讓 權 力 與 財 富 集 中 於 少 數 的 菁 英 分 子 手 中 社 會 的 最 上 層 是 議 會 的 議 員, 其 數 目 由 亞 古 士 督 定 為 600 人, 成 員 原 先 為 古 羅 馬 的 統 治 貴 族, 管 理 最 重 要 的 省 分, 他 們 在 宗 教 儀 式 和 公 眾 慶 典 中 地 位 顯 著 不 過, 在 猶 流 至 革 老 丟 朝 代 ( 提 庇 留 加 利 古 勒 革 老 丟 尼 祿 ), 權 力 越 來 越 集 中 在 皇 帝 身 上, 最 後 導 致 厲 害 的 衝 突, 因 而 使 得 舊 的 貴 族 議 員 數 目 大 大 減 少 在 議 員 層 次 之 下 是 騎 士, 這 個 階 層 的 數 目 沒 有 限 制, 從 歷 史 來 看, 成 員 大 都 為 地 主, 他 們 相 當 有 錢 倘 若 一 個 人 生 來 是 自 由 人, 收 入 固 定, 且 在 某 種 水 準 以 上, 也 可 以 成 為 騎 士 騎 士 階 層 屬 於 中 等 的 菁 英, 其 職 位 包 括 軍 隊 中 的 小 長 官, 負 責 管 理 財 務 的 官 職, 以 及 小 省 分 ( 如 猶 太 ) 的 省 長 在 各 省 之 中, 大 都 會 的 官 員 也 是 統 治 階 級 的 一 份 子, 這 些 人 因 有 地 位, 在 政 治 和 商 業 上 都 得 利 65 後 來 羅 馬 發 生 內 戰, 破 壞 了 國 內 整 61 Tenny, 新 約 綜 覽,51 62 當 時 的 政 黨 還 有 愛 色 尼 人 和 奮 銳 黨, 愛 色 尼 人 沒 有 出 現 在 聖 經, 但 是 在 長 老 皮 里 尼 斐 羅 和 約 瑟 夫 的 文 獻 中 可 以 找 到, 這 群 人 致 力 遵 守 聖 潔 的 命 令, 採 取 極 端 的 禁 慾 方 式, 避 免 也 上 的 污 穢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 Tenny, 新 約 綜 覽,52 65 Bowke, 聖 經 的 世 界,372 16

17 個 社 會 生 活 ; 以 往 擁 有 土 地 的 自 由 民 消 失 了 ; 許 多 早 期 的 元 老 院 家 族 在 黨 派 鬥 爭 下 也 滅 跡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一 個 新 興 的 貴 族 階 級, 由 地 主 組 成, 他 們 憑 勢 力 控 制 了 公 地, 並 用 低 價 收 買 那 些 因 戰 爭 而 破 產 的 人 的 地 產 66 羅 馬 以 戰 俘 為 奴 隸, 設 立 了 奴 隸 制 度, 使 得 中 產 階 級 幾 乎 在 帝 國 中 消 失 因 此 在 貴 族 以 下, 就 是 難 以 歸 類 的 大 批 自 由 公 民 (plebs), 或 稱 為 窮 苦 大 眾 這 一 階 層 的 人 收 入 有 限, 大 部 份 都 十 分 貧 窮 ; 他 們 沒 有 固 定 的 職 業, 甚 至 連 奴 隸 都 不 如, 因 為 即 使 當 奴 隸 也 有 衣 食 的 最 低 保 障 ; 許 多 人 在 戰 爭 及 流 放 中 死 亡, 也 有 些 人 因 無 法 與 奴 工 競 爭 而 變 賣 田 產 漸 漸 地, 他 們 成 了 無 家 可 歸 的 低 層 階 級, 擁 塞 著 大 都 市, 依 靠 國 家 救 濟 來 過 活 ; 他 們 出 賣 勞 力 在 財 主 家 工 作, 才 能 勉 強 餬 口 67 儘 管 他 們 生 來 是 自 由 人, 但 在 社 會 上 卻 毫 不 重 要 68 三 奴 隸 制 度 奴 隸 制 度 是 羅 馬 帝 國 重 要 的 體 系, 除 了 將 戰 俘 變 成 奴 隸 以 外, 帝 國 裡 也 有 職 業 化 的 奴 隸 販 賣 者 69 奴 隸 佔 羅 馬 帝 國 人 口 的 一 半 以 上, 地 中 海 沿 岸 的 大 城 中, 三 分 之 一 的 居 民 可 能 是 奴 隸 ; 在 羅 馬 和 義 大 利 數 字 可 能 高 達 人 口 的 80~90% 最 初 奴 隸 的 來 源 是 被 打 敗 的 敵 人, 到 了 公 元 第 一 世 紀, 主 要 的 來 源 則 為 奴 隸 所 生 的 兒 女 當 時 的 人 並 不 認 為 奴 隸 制 度 是 不 道 德 或 是 貶 低 人 性 的, 因 為 奴 隸 只 不 過 是 整 個 經 濟 階 梯 中 最 低 的 一 層 奴 隸 並 不 一 定 出 生 卑 微, 倘 若 某 個 高 階 層 的 人 欠 債 而 無 力 償 還, 最 後 的 辦 法 便 是 賣 身 為 奴 各 種 行 業 裡 都 有 奴 隸, 他 們 也 可 以 賺 錢, 甚 至 用 這 些 錢 來 買 贖 自 由 伊 比 德 圖 曾 說 過 : 66 Tenny, 新 約 綜 覽,52 67 Tenny, 新 約 綜 覽,52 68 這 些 失 業 的 平 民, 只 要 有 人 願 意 賑 濟 一 點 食 物 給 他 們 充 飢, 就 容 易 成 為 各 種 野 心 政 治 家 的 工 具, 因 此 當 時 羅 馬 的 社 會 上 也 盛 行 一 種 慈 善 工 作, 就 是 護 主 (patron) 和 門 客 (client) 的 制 度 換 言 之, 護 主 提 供 門 客 在 社 會 上 和 經 濟 上 的 需 要 ; 而 門 客 則 成 為 護 主 的 利 用 工 具 謝 任 生, 有 福 音 傳 給 貧 窮 人? ( 香 港 : 建 道 神 學 院,2001),34 69 基 利 家 和 革 哩 底 海 盜 充 斥, 他 們 的 生 計 就 是 掠 奪 敘 利 亞 與 希 臘 島 嶼 的 居 民, 將 他 們 出 售 為 奴 S. Vernon McCasland, 希 羅 文 化 的 世 界, 聖 經 考 釋 大 全 : 新 約 論 叢,235 17

18 奴 隸 的 祈 檮, 就 是 能 立 刻 得 釋 放 70 奴 隸 被 看 成 是 財 產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只 有 得 到 釋 放, 才 能 變 成 合 法 的 公 民 一 般 奴 隸 的 生 活 是 刻 苦 的, 農 業 區 中 大 多 數 的 工 作 都 由 奴 隸 來 做 ; 帝 國 中 許 多 公 共 建 設 也 都 由 奴 隸 來 做 但 他 們 並 非 全 都 沒 有 知 識, 有 些 奴 隸 在 家 中 作 僕 人 以 及 在 貿 易 所 當 書 記, 有 些 出 版 家 則 僱 請 奴 隸 做 抄 寫 員 ; 事 實 上, 其 中 有 很 多 醫 生 會 計 員 教 師 和 各 種 的 工 匠, 也 有 一 些 是 藝 術 家 和 哲 學 家 71 當 時 也 有 許 多 善 待 奴 隸 的 例 子, 主 人 可 能 會 因 年 青 奴 隸 的 才 華, 給 他 優 良 的 教 育 ; 有 些 奴 隸 可 以 藉 著 主 人 給 他 的 禮 物 積 蓄 成 小 小 財 產 贖 回 自 由 ; 也 有 一 些 奴 隸 在 主 人 過 世 時 獲 得 釋 放 然 而, 奴 隸 制 度 下 也 間 接 帶 來 社 會 腐 敗 的 現 象, 主 人 們 因 完 全 倚 靠 奴 隸 的 工 作 和 技 藝, 以 致 失 去 自 己 的 創 造 力 和 上 進 心, 加 上 奴 隸 要 從 主 人 得 到 自 己 想 要 的, 最 好 的 手 段 便 是 諂 媚 和 搖 尾 乞 憐 的 服 從, 因 此 當 許 多 家 庭 將 孩 子 們 交 給 這 些 奴 隸 來 照 顧 時, 孩 子 們 便 從 奴 隸 身 上 學 會 所 有 的 惡 習 和 狡 滑 的 詭 計, 如 此 循 環 下 來, 奴 隸 階 層 中 流 行 的 腐 敗, 延 展 到 他 們 的 主 人 階 級, 帝 國 也 因 奴 隸 制 度 而 腐 化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 著 名 的 斯 多 亞 派 哲 學 家 伊 比 克 德 (Epictetus) 就 是 一 位 奴 隸 72 Tenny, 新 約 綜 覽,52 18

19 第 四 節 其 它 一 跟 隨 耶 穌 的 群 眾 關 於 第 一 世 紀 基 督 徒 群 體 的 真 實 景 況 為 何, 學 術 界 一 直 存 在 兩 個 頗 為 不 同 的 討 論 : 一 個 是 關 於 在 巴 勒 斯 坦 的 基 督 徒 群 體, 另 一 個 則 是 關 於 保 羅 的 群 體 前 者 是 環 繞 著 耶 穌 的 聽 眾 門 徒, 以 及 耶 路 撒 冷 教 會, 透 過 福 音 書 做 為 主 要 根 據 後 者 的 討 論 則 集 中 於 哥 林 多 教 會, 主 要 的 根 據 由 聖 經 以 及 聖 經 以 外 的 文 獻, 加 上 考 古 資 料 組 成 73 到 底 那 些 跟 隨 耶 穌 的 群 眾 是 什 麼 樣 的 人?1908 年,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考 茨 基 (Kautsky) 在 其 著 作 中, 形 容 第 一 代 信 徒 是 無 知 和 被 壓 迫 的 無 產 階 級 的 一 份 子 74 格 蘭 特 (Grant) 在 其 權 威 著 作 中 更 詳 細 地 進 一 步 確 定 這 幅 畫 像 75 他 們 形 容 耶 穌 出 來 事 奉 期 間, 週 遭 環 境 充 斥 著 苛 稅 人 口 過 剩 自 然 災 禍 武 裝 衝 突 及 社 會 階 級 急 劇 極 化 76 較 近 期, 社 會 學 家 利 用 了 形 式 批 判 學 家 對 耶 穌 教 導 的 研 究, 得 出 同 樣 的 看 法 根 據 泰 森 (G. Theissen) 的 說 法, 早 期 信 徒 把 他 們 對 社 會 的 失 望 投 射 在 耶 穌 運 動 上 : 貧 窮 人 為 了 要 減 輕 對 富 有 人 的 敵 對 態 度, 便 以 逼 真 的 虛 構 圖 像, 描 繪 末 世 惡 人 的 可 怕 終 局 及 貧 窮 人 將 來 美 好 的 命 運 ( 路 十 六 19~31) 這 是 被 剝 削 者 安 慰 自 己 的 方 法, 而 且 貧 窮 不 再 只 是 一 種 命 運 而 已, 它 也 是 一 種 呼 召 (calling) 77 同 樣 地,J. Gager 也 認 為 : 從 早 期 基 督 教 著 作 中 的 經 濟 看 法, 可 以 顯 示 信 徒 的 經 濟 地 位, 73 McKnight, 新 約 詮 釋 導 介, 考 茨 基 (Kautsky) 這 樣 的 描 繪 對 後 來 的 學 者 影 響 深 遠 K. Kautsky, The Foundations of Christianity, trans. H. F. Mins (New York: Russell & Russell,1953), 引 自 : Knight, 新 約 詮 釋 導 介, F. C. Grant, The Economic Background of the Gospel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26). 引 自 : Knight, 新 約 詮 釋 導 介, Knight, 新 約 詮 釋 導 介, Theissen, Sociology of Early Palestinian Christianity,

20 因 此 他 主 張 早 期 信 徒 主 要 是 來 自 社 會 地 位 低 下 的 群 體 78 不 過 這 些 論 點, 到 了 1980 年 中 期 有 了 一 些 新 的 改 變,W. A. Meeks 從 經 文 的 脈 絡 推 論, 耶 穌 所 接 觸 的 群 眾 其 社 會 階 級 是 很 廣 泛 的, 雖 然 大 多 數 為 貧 困 的 人 民, 但 其 中 也 不 乏 出 身 尊 貴 的 和 有 權 勢 者 79 二 拿 撒 勒 本 段 經 文 的 背 景 是 耶 穌 的 家 鄉 拿 撒 勒, 這 是 祂 最 早 期 工 作 的 地 方 之 一 拿 撒 勒 並 不 只 是 一 個 村 莊, 而 是 一 個 Polis, 意 即 一 個 市 鎮 或 城 市 ; 通 常 人 口 可 達 二 萬 人 之 眾 它 位 於 加 利 利 群 山 斜 坡 下 一 低 陷 之 處, 靠 近 耶 斯 列 平 原 80 儘 管 有 人 根 據 聖 經 中 拿 但 業 曾 說 : 拿 撒 勒 還 能 出 甚 麼 好 的 嗎? ( 約 一 46) 來 主 張 拿 撒 勒 在 文 化 和 政 治 上 不 重 要 但 巴 克 萊 卻 認 為 拿 撒 勒 不 單 只 孕 育 了 以 色 列 的 歷 史 ; 81 更 是 通 往 世 界 各 地 的 門 戶 82 如 果 我 們 以 為 耶 穌 長 成 於 窮 鄉 僻 壤, 那 就 是 一 個 錯 誤 的 想 法 ; 相 反 的, 耶 穌 是 在 一 個 交 通 發 達 和 歷 史 地 位 極 重 要 的 城 鎮 中 成 長 83 小 結 : 總 結 來 說, 第 一 世 紀 的 巴 勒 斯 坦 社 會 系 統, 在 羅 馬 帝 國 及 其 他 宗 主 國 的 殖 民 統 治 下, 已 經 長 達 二 百 年 之 久, 殖 民 文 化 早 已 成 為 猶 太 人 生 活 的 一 部 份 因 此 在 耶 穌 出 來 傳 道 的 前 後 幾 十 年 間, 巴 勒 斯 坦 社 會 無 論 在 政 治 上 或 經 濟 上 都 是 相 對 穩 定 的, 但 是 我 們 也 看 到, 在 殖 民 帝 國 以 及 宗 教 階 層 的 統 治 下, 人 民 的 階 級 和 貧 富 差 距 越 來 越 大, 宗 教 也 成 了 J. Gager, Kingdom and Community: the social world of early Christianity, Prentice-Hall Studies in religion series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1975), 24. 參 考 :Wayne A. Meeks, The First urban Christians: the social world of the Apostle Paul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3). William Barclay, 路 加 福 音, 每 日 研 經 叢 書 ( 陸 中 石 譯, 香 港 : 基 督 教 文 藝 出 版 社,1993), 電 子 書 這 裡 的 以 斯 德 倫 (Esdraelon) 平 原 便 是 底 波 拉 和 巴 拉 爭 戰 之 所 ; 基 甸 在 這 裡 取 得 他 的 勝 利 ; 掃 羅 在 此 遭 遇 敗 亡 ; 約 西 亞 在 此 戰 死 沙 場 ; 這 裡 有 拿 伯 的 葡 萄 園, 有 耶 戶 殺 死 耶 洗 別 的 地 方 ; 有 以 利 沙 住 過 的 書 念 ; 有 以 利 亞 和 巴 力 的 先 知 爭 戰 的 迦 密 山 Barclay, 路 加 福 音 沿 著 山 勢 有 三 條 大 路, 其 中 一 條 從 南 方 伸 展 直 抵 耶 路 撒 冷, 是 朝 聖 者 必 經 之 路 ; 另 外 一 條 是 海 道, 由 埃 及 通 達 大 馬 士 革, 滿 載 貨 物 的 行 商 坐 賈, 穿 梭 往 來 其 間 ; 此 外, 有 一 條 大 路 向 東 伸 展, 成 為 亞 拉 伯 商 人 必 經 之 路 ; 而 羅 馬 的 軍 團 亦 由 此 而 邁 向 東 邊 的 疆 界 Barclay, 路 加 福 音 Barclay, 路 加 福 音 20

21 另 一 種 壓 迫 的 來 源 從 耶 穌 與 接 觸 的 群 眾 的 社 會 階 級 很 廣 泛 來 看, 我 們 知 道 祂 在 拿 撒 勒 會 堂 的 宣 講, 對 象 一 定 不 只 有 貧 窮 人, 當 中 也 包 含 了 各 種 階 層 的 人 彌 賽 亞 的 使 命 與 任 務 是 什 麼? 為 何 這 番 信 息 聽 在 會 眾 的 耳 裡, 會 讓 眾 人 都 稱 讚 他, 並 希 奇 他 口 中 所 出 的 恩 言 ( 四 22), 但 沒 多 久 卻 又 怒 氣 滿 胸 ( 四 28), 甚 至 要 把 耶 穌 攆 出 城, 帶 他 到 山 崖, 要 把 他 推 下 去 ( 四 29) 這 將 是 我 們 下 一 章 要 討 論 的 問 題 21

22 第 三 章 拿 撒 勒 會 堂 的 宣 講 第 一 節 脈 絡 與 前 後 經 段 分 析 耶 穌 在 拿 撒 勒 會 堂 宣 講 的 這 段 記 載 ( 路 四 16~30), 其 平 行 經 文 為 馬 可 福 音 六 1~6 和 馬 太 福 音 十 三 53~58 馬 可 和 路 加 的 記 載 比 較 相 近, 都 有 提 及 安 息 日 時 耶 穌 在 拿 撒 勒 會 堂 裡 講 道, 同 時 也 記 載 耶 穌 用 格 言 指 出 先 知 在 自 己 的 本 鄉 不 被 人 接 納 但 是 在 敘 事 編 排 上, 馬 可 在 拿 撒 勒 會 堂 宣 講 前, 用 大 篇 幅 記 載 耶 穌 在 加 利 利 地 區 的 事 工 ( 可 一 14~ 五 43); 但 路 加 卻 僅 用 短 短 兩 節 ( 路 四 14~15), 來 描 述 耶 穌 的 事 工 吸 引 不 少 人 注 意, 祂 的 名 聲 已 傳 遍 四 方 因 為 路 加 在 四 23 有 提 及 耶 穌 先 前 在 迦 百 農 所 行 的 神 蹟,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確 定 路 加 對 馬 可 的 敘 事 其 實 是 認 識 的, 但 路 加 刻 意 將 這 報 導 放 在 耶 穌 公 開 傳 道 的 開 始, 其 目 的 為 何 呢? G. Theissen 認 為, 路 加 試 圖 在 耶 穌 傳 道 的 一 開 始, 即 描 繪 出 猶 太 人 與 外 邦 人 分 道 揚 鑣 的 圖 畫 ; 而 造 成 猶 太 人 與 基 督 徒 分 開 的 原 因 不 是 因 為 向 外 邦 人 宣 教, 是 猶 太 人 自 己 拒 絕 接 受 信 息 的 結 果 ; 因 此 路 加 才 會 刻 意 將 耶 穌 在 拿 撒 勒 會 堂 與 猶 太 人 的 衝 突, 放 在 耶 穌 出 來 事 奉 的 最 開 端 84 路 加 想 向 他 的 會 眾 說 明 : 其 實 早 在 耶 穌 傳 道 的 時 候 就 曾 被 逐 出 會 堂 ; 現 在 他 們 面 臨 的 逼 迫, 主 耶 穌 已 經 都 遭 遇 過 了 Theissen 這 種 猜 想 似 乎 頗 符 合 後 來 情 勢 的 發 展, 不 過 也 有 學 者 認 為, 路 加 會 做 這 樣 的 編 輯 安 排, 其 目 的 就 是 要 以 這 段 經 文 作 為 耶 穌 早 期 事 奉 的 宣 言, 指 出 耶 穌 後 來 事 工 的 意 義 和 重 要 性 所 以 當 耶 穌 在 回 答 施 洗 約 翰 對 祂 身 分 的 疑 惑 時, 祂 也 用 類 似 的 話 來 說 明 他 的 工 作 : 你 們 去, 把 所 看 見 所 聽 見 的 事 告 訴 約 翰, 就 是 瞎 子 看 見, 瘸 子 行 走, 長 大 痲 瘋 的 潔 淨, 聾 子 聽 見, 死 人 復 活, 窮 人 有 福 音 傳 給 他 們 ( 七 22) 可 見 路 加 在 記 載 這 段 拿 撒 勒 會 堂 的 宣 講, 其 用 意 在 於 將 84 Gerd Theissen, 福 音 書 與 初 期 教 會 政 治 : 社 會 修 辭 的 研 究 進 路 ( 周 健 文 譯, 香 港 : 崇 基 神 學 院,2006),

23 耶 穌 一 生 的 工 作, 預 先 做 一 個 簡 短 的 摘 要, 因 此 這 段 經 文 對 整 個 路 加 福 音, 具 有 提 綱 挈 領 的 作 用 85 耶 穌 來 到 拿 撒 勒, 就 是 他 長 大 的 地 方 在 安 息 日, 照 他 平 常 的 規 矩 進 了 會 堂, 站 起 來 要 念 聖 經 ( 四 16) 這 裡 特 別 提 到 這 城 是 耶 穌 長 大 的 地 方, 清 楚 地 表 達 耶 穌 想 在 自 己 家 鄉 宣 告 上 帝 的 救 恩 計 劃 ; 祂 期 待 彌 賽 亞 的 事 工, 能 夠 從 祂 的 家 鄉 從 祂 身 邊 最 熟 悉 的 人 開 始 平 常 的 規 矩 指 的 應 該 是 平 常 他 在 會 堂 教 導 人 的 習 慣, 而 不 是 指 他 進 入 會 堂 參 加 禮 拜 的 習 慣, 因 為 耶 穌 在 公 開 傳 道 前, 就 已 經 開 始 他 會 堂 教 師 的 事 工 86 會 堂 的 禮 拜 包 括 了 一 連 串 的 祝 禱 律 法 書 的 選 讀 念 先 知 書 等 ; 87 任 何 到 訪 的 文 士 通 常 要 主 持 部 分 崇 拜 的 儀 式 88 耶 穌 在 安 息 日 宣 告 上 帝 的 救 恩 臨 近, 具 有 特 別 的 意 義, 因 為 安 息 日 的 設 立 是 為 了 要 記 念 上 帝 的 創 造 和 拯 救 的 工 作, 安 息 日 和 安 息 年 更 成 為 末 後 上 帝 新 的 創 造 與 救 贖 的 記 號 ( 利 廿 五 1 ~55 廿 六 34, 代 下 卅 六 21) 89 有 人 把 先 知 以 賽 亞 的 書 交 給 他, 他 就 打 開, 找 到 一 處 寫 著 說 : 主 的 靈 在 我 身 上, 因 為 他 用 膏 膏 我, 叫 我 傳 福 音 給 貧 窮 的 人 ; 差 遣 我 報 告 : 被 擄 的 得 釋 放, 瞎 眼 的 得 看 見, 叫 那 受 壓 制 的 得 自 由, 報 告 神 悅 納 人 的 禧 年 ( 四 17~19) 很 明 顯, 耶 穌 並 沒 有 刻 意 選 擇 以 賽 亞 書, 因 為 這 是 別 人 把 書 交 給 祂 的, 這 個 將 書 卷 交 給 耶 穌 的 人 應 該 就 是 會 堂 助 理 (attendant) 90 當 時 固 定 經 課 集 尚 未 成 形, 91 因 此 這 段 經 文 應 該 是 耶 穌 刻 意 挑 選 Green, The theology of the Gospel of Luke, 76. John Nolland, Luke 1-9:20,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35A (Dallas: Word Books,1989), 195. 我 們 對 這 種 敬 拜 禮 儀 的 認 識, 來 自 古 代 猶 太 教 的 資 料, 例 如 猶 太 教 的 口 傳 律 法 彙 編 米 示 拿 (Mishnah) 起 碼 要 有 10 個 男 人, 才 可 以 舉 行 禮 拜 儀 式 會 眾 背 誦 示 瑪 (Shema), 也 就 是 記 載 在 申 命 記 六 4~9 中 的 認 信 然 後 他 們 一 同 檮 告, 有 些 是 規 定 了 的 禱 文, 例 如 十 八 祝 禱 文 (Tephillah, 又 稱 Shemoneh Esreh) 跟 著 下 來 是 頌 讀 妥 拉 (Torah), 即 神 的 律 法, 然 後 是 先 知 書 這 些 經 文 都 是 以 希 伯 來 文 頌 讀 的, 再 翻 譯 為 當 地 的 主 要 語 言 亞 蘭 文 接 著 是 一 段 講 解, 通 常 是 討 論 剛 誦 讀 的 經 文, 最 後 以 祝 福 結 束 Darrell L. Bock, Luke, The NIV Application Commentary, 古 志 籲 蔡 錦 圖 譯 ( 香 港 : 漢 語 聖 經 協 會,2005, 初 版 ), 姬 迪 安 (V. E. Gideon), 路 加 福 音, 天 道 研 經 導 讀 ( 古 秀 明 譯, 香 港 : 天 道,1997),35-36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 天 道 聖 經 註 釋 ( 香 港 : 天 道 書 樓 出 版 社,2008), 負 責 保 管 會 堂 財 產 的 僕 人 Gideon, 路 加 福 音,36 較 後 期 的 會 堂 在 安 息 日 聚 會 時, 會 依 循 區 內 各 會 堂 所 共 用 的 經 課 集, 這 些 經 課 集 註 明 了 猶 太 人 在 不 同 的 安 息 日, 所 要 誦 讀 的 律 法 書 和 先 知 書 經 文 可 是, 根 據 現 有 的 歷 史 資 料, 在 耶 穌 時 代 的 加 利 利, 這 經 課 集 的 制 度 似 乎 仍 未 開 始 盛 行 Dirk Monshouwer, The Reading of the Prophet in the Synagogue of 23

24 的, 是 祂 主 動 選 讀 以 賽 亞 先 知 的 信 息 先 知 在 這 段 經 文 之 中, 用 禧 年 的 到 來 談 論 以 色 列 被 擄 巴 比 倫 的 釋 放 在 禧 年 中, 所 有 的 負 債 將 一 筆 勾 銷, 所 有 的 奴 隸 將 得 到 釋 放, 而 一 切 的 財 產 則 歸 還 原 來 的 擁 有 者 ( 利 廿 五 ) 92 於 是 把 書 捲 起 來, 交 還 執 事, 就 坐 下 會 堂 裡 的 人 都 定 睛 看 他 耶 穌 對 他 們 說 : 今 天 這 經 應 驗 在 你 們 耳 中 了 ( 四 20~21) 耶 穌 將 經 文 讀 畢, 將 書 捲 起 來, 交 還 給 會 堂 管 理 員, 然 後 坐 下 宣 講 經 段 的 意 義 坐 下 是 當 時 老 師 講 道 的 姿 勢, 表 明 祂 擁 有 詮 釋 聖 經 的 權 威 93 全 會 堂 的 人 都 盯 著 祂 表 示 他 們 對 耶 穌 懷 有 期 待, 這 個 期 待 的 背 後, 就 是 盼 望 祂 能 拯 救 百 姓 脫 離 羅 馬 人 的 統 治, 這 也 是 對 彌 賽 亞 的 渴 望 94 耶 穌 告 訴 他 們, 救 恩 在 今 天 的 宣 告 中 已 經 展 開 ; 祂 就 是 以 賽 亞 所 描 述 的 受 膏 者, 世 人 的 命 運 即 將 被 逆 轉 應 驗 一 詞 並 不 只 是 指 個 別 預 言 的 應 驗, 更 指 向 上 帝 對 祂 救 贖 計 劃 的 成 全 ; 以 賽 亞 的 應 許 已 經 應 驗, 而 現 在 正 是 救 恩 歷 史 的 高 潮 95 耶 穌 大 擔 地 將 自 己 與 這 將 來 的 時 代 相 結 連, 宣 告 祂 就 是 舊 約 的 實 現 者, 一 切 先 知 所 宣 告 猶 太 歷 史 所 預 表 的 事, 都 將 在 耶 穌 身 上 延 展 開 來, 祂 要 引 導 他 們 所 盼 望 的 時 代 來 臨 96 眾 人 都 稱 讚 他, 並 希 奇 他 口 中 所 出 的 恩 言 ; 又 說 : 這 不 是 約 瑟 的 兒 子 嗎? ( 四 22) 稱 讚 (doxazo) 一 詞 通 常 只 用 作 對 神 的 稱 頌 97 群 眾 所 希 奇 的 是 出 自 耶 穌 口 中 的 恩 言 (words of grace),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將 恩 言 翻 成 動 人 的 話, 表 示 這 段 信 息 讓 聽 眾 留 下 很 深 刻 的 印 象 98 但 是 Nolland 認 為 這 裡 的 恩 言 指 的 不 是 關 於 上 帝 憐 憫 或 恩 典 的 話 (words about God's mercy or grace), 而 是 被 賦 予 上 帝 恩 典 力 量 的 話 (words endued with the power of God's grace) 99 因 此 恩 言 指 的 就 是 有 上 帝 能 力 的 話 語 這 Nazara, Biblica 72(1991),91. 引 自 :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22 Miller, 路 加 福 音 注 釋, 平 信 徒 聖 經 注 釋 ( 林 鴻 祐 譯, 台 北 : 使 者,1990),76 Nolland, Luke 1-9:20, 198. Miller, 路 加 福 音 注 釋,76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26 Miller, 路 加 福 音 注 釋,77 Schiurmann, Das Lukasevangelium, 223. 引 自 :Bock, Luke, 142. Leon Morris, 路 加 福 音, 丁 道 爾 新 約 聖 經 註 釋 ( 潘 秋 松 譯, 台 北 : 校 園 出 版 社,1996),131 Nolland, Luke 1-9:20,

25 經 節 可 說 是 群 眾 反 應 的 轉 折 點, 一 開 始 群 眾 似 乎 對 耶 穌 有 正 面 的 回 應 ; 100 但 隨 後 就 因 耶 穌 的 家 世 背 景 而 輕 視 祂 : 這 不 是 約 瑟 的 兒 子 嗎? 這 節 經 文 從 三 個 角 度 去 描 述 群 眾 的 反 應 :(1) 稱 讚 ( 耶 穌 );(2) 希 奇 ( 祂 的 恩 言 );(3) 質 疑 ( 耶 穌 的 世 系 ) 這 三 種 反 應 成 了 上 帝 的 子 民 與 上 帝 交 往 的 一 個 縮 影 : 縱 然 上 帝 的 子 民 多 次 見 證 祂 大 能 的 彰 顯, 但 他 們 的 希 奇 仍 不 能 使 他 們 回 轉 歸 向 神 101 耶 穌 對 他 們 說 : 你 們 必 引 這 俗 語 向 我 說 : 醫 生, 你 醫 治 自 己 吧! 我 們 聽 見 你 在 迦 百 農 所 行 的 事, 也 當 行 在 你 自 己 家 鄉 裡 又 說 : 我 實 在 告 訴 你 們, 沒 有 先 知 在 自 己 家 鄉 被 人 悅 納 的 ( 四 23~24) 按 照 希 羅 傳 統 以 及 較 後 期 的 猶 太 拉 比 文 獻, 醫 生, 你 醫 治 自 己 吧! 這 諺 語 的 用 意 是 要 質 疑 一 個 人 的 權 柄 與 能 力 102 這 句 諺 語 表 達 了 一 個 要 求, 就 是 要 人 在 他 自 己 的 地 方 工 作, 以 證 明 他 所 宣 稱 的 ; 叫 醫 生 醫 治 自 己, 其 實 是 要 求 耶 穌 把 祂 在 其 他 地 方 做 過 的 事 再 做 出 來 103 這 些 群 眾 因 沒 有 親 眼 見 到 耶 穌 之 前 的 事 工, 因 此 對 耶 穌 的 能 力 提 出 質 疑 但 耶 穌 告 訴 他 們, 正 如 舊 約 中 許 多 先 知 都 不 受 歡 迎, 神 的 信 息 常 常 受 到 拒 絕 ; 因 此 耶 穌 在 自 己 家 鄉 也 不 會 受 尊 重 馬 太 和 馬 可 都 記 載, 耶 穌 被 拿 撒 勒 人 厭 棄, 是 因 為 祂 的 出 身 卑 微 ; 大 家 知 道 祂 是 木 匠 的 兒 子, 祂 的 母 親 和 兄 弟 姐 妹 都 是 大 家 所 熟 悉 的 人 ( 太 十 三 55~56 可 六 3), 因 此 他 們 不 相 信 耶 穌 有 如 此 的 智 慧 和 異 能 但 路 加 的 記 載 卻 完 全 不 同, 這 些 群 眾 厭 棄 耶 穌 是 因 為 祂 提 及 過 去 上 帝 拯 救 的 歷 史 裡, 以 利 亞 被 差 去 幫 助 一 位 寡 婦 - 不 是 猶 太 人 ; 以 利 沙 治 好 了 一 位 外 邦 長 大 痲 瘋 的 將 軍 - 而 且 還 是 敵 軍 的 元 帥 這 兩 個 故 事 都 是 猶 太 人 非 常 耳 熟 的 故 事, 耶 穌 特 別 挑 出 以 利 亞 及 以 利 沙 的 時 代, 那 是 以 色 列 歷 史 上 最 低 潮 與 最 背 逆 的 時 代 之 一 衪 提 醒 他 們, 那 時 候 先 知 沒 有 在 以 色 列 民 族 中 工 作, 卻 醫 治 了 幾 個 外 邦 人, 是 因 為 猶 太 人 棄 絕 了 上 帝 ; 而 真 正 會 聽 先 知 的 話 的 人, 乃 是 孤 苦 待 援 的 窮 人 或 寡 婦, 或 是 不 認 識 上 帝 的 外 邦 人 104 以 利 亞 和 以 利 沙 的 事 工 是 要 復 興 以 色 列, 但 他 們 卻 被 以 色 列 人 所 厭 棄 ; 同 樣 地, 耶 穌 宣 告 上 Fitzmyer 認 為 這 是 群 眾 對 耶 穌 的 欽 佩 Fitzmyer,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Luke, vols. 1-2, 1:535.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 Nolland, Luke 1-9:20, 199. Bock, Luke, 盧 俊 義, 路 加 福 音 的 信 息 ( 台 北 : 信 福 出 版 社,2002),97 25

26 帝 末 後 的 救 恩, 卻 被 上 帝 的 子 民 所 棄 絕 105 以 利 亞 和 以 利 沙 的 例 子 具 有 多 重 的 意 義 : 第 一, 猶 太 人 的 領 袖 拒 絕 耶 穌 基 督 的 事 工, 但 福 音 卻 被 外 邦 人 接 納 106 另 外, 耶 穌 在 這 裡 強 調 以 利 亞 是 奉 差 往 外 邦 人 那 裡, 說 明 了 外 邦 人 的 救 贖 也 是 救 恩 歷 史 的 一 部 分 107 最 後, 以 利 亞 和 以 利 沙 在 以 色 列 的 歷 史 中 是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先 知, 耶 穌 用 以 利 亞 和 以 利 沙 的 例 子, 再 次 強 調 祂 先 知 的 身 分 與 角 色 108 外 邦 人 能 夠 認 識 以 色 列 的 上 帝 和 祂 的 先 知, 但 以 色 列 的 領 袖 卻 未 能 相 信 和 接 受, 正 好 形 容 了 耶 穌 傳 道 的 處 境 和 遭 遇 109 會 堂 裡 的 人 聽 見 這 話 就 憤 怒 了 起 來, 因 為 耶 穌 侮 辱 了 他 們 的 祖 先, 同 時 也 不 相 信 他 們 的 神 會 將 拯 救 的 對 象 弄 錯 畢 竟 這 些 群 眾 在 等 候 的, 是 神 把 以 色 列 從 外 邦 仇 敵 中 解 救 出 來 盼 望 神 會 定 邪 惡 列 邦 的 罪, 將 怒 氣 和 毀 滅 傾 倒 在 他 們 身 上 豈 料 耶 穌 指 出 的, 卻 是 當 那 些 大 先 知 有 所 作 為 時, 蒙 福 受 益 的 並 不 是 以 色 列 而 是 外 邦 人 110 耶 穌 的 話 激 怒 了 群 眾, 他 們 要 除 掉 祂, 把 衪 推 下 山 崖 去 111 這 段 描 述 代 表 許 多 意 義 : 首 先, 耶 穌 在 這 裡 被 群 眾 所 迫 害, 證 明 了 祂 就 是 上 帝 所 立 定 的 先 知 其 次, 路 加 雖 沒 有 刻 意 形 容 耶 穌 得 以 脫 離 群 眾 的 迫 害 是 一 個 神 蹟, 但 這 裡 的 描 述 卻 反 映 了 上 帝 對 祂 兒 子 的 保 守 112 最 後, 過 去 (eporeueto) 一 詞 在 路 加 福 音 中 是 個 重 要 的 神 學 詞 彙, 多 次 用 於 形 容 耶 穌 往 耶 路 撒 冷 上 字 架 受 死 的 路 ( 九 51, 十 三 22) 113 因 此 路 加 記 述 耶 穌 被 帶 到 城 外, 也 預 表 耶 穌 將 要 被 猶 太 人 厭 棄, 並 在 耶 路 撒 冷 城 外 被 釘 在 十 字 架 上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30 Craig A. Evans, The Function of the Elijah/Elisha Narratives In Luke's Ethic of Election. in C. A. Evans and J. A. Sanders, Luke and Scripture. The Function, of Sacred Tradition in Luke-Acts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3), 74. 引 自 :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31 Rusam, Das Alte Testament bei Lukas 引 自 :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31 路 加 也 曾 多 次 形 容 耶 穌 是 末 後 的 先 知 ( 七 16 39, 十 三 33~34, 二 十 四 19; 徒 三 22~23, 七 37)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32 湯 姆 賴 特 (N. T. Wright,), 路 加 福 音. 真 是 這 樣?!,( 胡 仕 雄 譯, 台 北 : 友 友 出 版 社,2005),78-79 大 概 其 他 犯 了 誹 謗 家 鄉 或 褻 瀆 神 等 罪 的 人, 都 是 從 這 山 崖 被 推 下 去 的 Gideon, 路 加 福 音,36 Fitzmyer 否 認 這 是 一 個 神 蹟 記 述,Schurmann 則 認 為 這 是 在 回 應 先 前 撒 但 的 挑 戰 ( 四 10~ 11), 指 出 上 帝 會 保 護 祂 的 僕 人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33, 註 腳 50 F. Bovon, Luke 1: A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of Luke 1:1-9: 引 自 :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33 Fitzmyer,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Luke, vols. 1-2, 1:

27 第 二 節 以 社 會 批 判 法 詮 釋 一 為 何 要 使 用 社 會 批 判 法 詮 釋 從 教 父 時 期 開 始, 許 多 學 者 在 解 釋 耶 穌 在 拿 撒 勒 的 這 段 宣 言 時, 都 會 強 調 耶 穌 的 宣 告 是 屬 靈 上 的 釋 放, 是 要 處 理 靈 性 上 罪 的 問 題 優 西 比 烏 說 : 祂 宣 告 了 赦 免 那 些 受 邪 靈 牽 制, 並 且 像 奴 隸 一 樣 被 鬼 魔 捆 綁 許 久 的 人 祂 是 在 邀 請 所 有 的 人 成 為 自 由 的 人, 脫 離 罪 的 綑 綁 因 此, 瞎 眼 的 看 見 指 的 是 在 心 志 上 對 真 理 瞎 眼 的 人, 讓 他 們 可 以 看 見 真 正 信 仰 的 亮 光 亞 歷 山 大 區 羅 也 說 : 貧 窮 的 人 代 表 外 邦 人, 因 為 他 們 一 無 所 有 : 沒 有 上 帝 沒 有 律 法 沒 有 先 知 沒 有 公 義 和 其 他 的 美 德 因 此 耶 穌 的 使 命 是 要 將 福 音 傳 給 一 切 在 靈 性 上 貧 乏 的 人 俄 利 根 更 指 出 被 擄 的 得 釋 放, 指 的 是 撒 但 捆 綁 我 們 多 年, 把 我 們 擄 去, 要 我 們 服 從 牠 ; 耶 穌 來, 為 要 使 我 們 從 撒 旦 手 中 得 釋 放 115 近 代 也 有 部 分 多 學 者 延 續 這 種 看 法 來 解 釋 這 段 經 文 Donald G. Miller 認 為, 使 以 色 列 人 被 擄 至 巴 比 倫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罪, 而 先 知 提 及 彌 賽 亞 時 代 來 臨 之 時, 那 罪 的 問 題 將 得 解 決 如 今 羅 馬 人 的 管 轄 時 期, 百 姓 們 遭 到 更 烈 的 擄 掠, 更 嚴 重 的 壓 迫, 他 們 擁 有 更 深 刻 的 貧 窮 更 悲 的 盲 目, 這 一 切 是 撒 但 所 帶 來 的 因 此 這 位 更 有 能 力 者 來 了, 是 要 廢 止 撒 旦 的 統 治, 並 且 勝 過 它 116 C. F. Evans 認 為 這 段 信 息 中 的 釋 放, 應 該 指 精 神 上 的 釋 放, 也 就 是 罪 的 饒 恕 117 他 認 為 使 瞎 眼 得 看 見, 代 表 從 罪 惡 深 重 的 盲 目 到 神 聖 真 理 的 理 解 的 轉 化 (the conversion from sinful blindness to the perception of divine truth) 而 被 擄 的 得 釋 放 象 徵 從 邪 魔 的 監 禁 和 撒 旦 的 壓 迫 中 得 釋 放 賈 斯 特 (Arthur A. Just Jr.), 路 加 福 音, 古 代 基 督 信 仰 聖 經 註 釋 叢 書 - 新 約 篇 ( 李 安 琴 吳 軼 凡 曹 凱 合 譯, 台 北 : 校 園,2007), Miller, 路 加 福 音 注 釋,77 C. F. Evans, Saint Luke, TPI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London: SCM Press, 1990),

28 (deliverance through exorcism from the captivity and oppression of Satan) 118 盧 俊 義 也 認 為 耶 穌 所 說 的 已 經 應 驗 了 這 句 話, 與 先 知 以 賽 亞 的 預 言 中 被 擄 的, 得 釋 放, 被 囚 的, 得 自 由 的 意 義 不 同, 因 為 先 知 以 賽 亞 談 及 的 是 與 他 們 亡 國 及 復 國 運 動 有 關 ; 但 是, 耶 穌 卻 不 是 指 這 種 政 治 王 國 上 的 得 自 由, 他 強 調 的 是 真 理 會 使 你 們 得 自 由, 真 理 乃 是 指 上 帝 的 話 119 因 此 他 也 將 這 段 宣 講 解 釋 作 屬 靈 上 的 得 自 由 但 是 這 些 解 釋 似 乎 將 上 帝 的 能 力 侷 限 在 特 定 屬 靈 範 圍 內, 而 忽 略 了 耶 穌 是 站 在 邊 緣 人 貧 窮 人 被 壓 迫 者 當 中 的 彌 賽 亞 ; 祂 要 做 的 雖 然 不 是 政 治 上 的 革 命, 但 是 對 於 社 會 不 公 義 的 現 象 絕 對 不 會 姑 息 和 縱 容 解 放 神 學 (liberation theology) 家 將 這 段 經 文 視 為 解 放 神 學 的 中 心 經 文, 認 為 耶 穌 是 站 在 窮 人 的 一 方, 因 此 基 督 徒 必 須 去 促 使 當 權 者 放 棄 支 配 社 會 架 構, 使 貧 苦 大 眾 不 再 受 他 們 的 社 會 階 級 抑 制 120 David L. Tiede 認 為 : 耶 穌 這 裡 所 宣 告 而 且 要 帶 來 的 拯 救, 是 針 對 那 些 經 濟 貧 困 被 壓 迫 被 監 禁 甚 至 是 生 理 殘 障 的 人 的 ; 而 不 是 僅 是 精 神 上 的 支 持 或 是 一 段 鼓 勵 的 話 而 已 祂 現 在 所 宣 告 的 這 些, 正 是 以 後 耶 穌 將 進 行 的 彌 賽 亞 事 工 121 John Howard Yoder 認 為, 耶 穌 引 用 以 賽 亞 書 六 十 一 章 是 要 表 明 禧 年 是 上 帝 子 民 在 關 係 上 的 重 組, 是 社 會 方 面 政 治 方 面 和 經 濟 方 面 看 得 見 的 重 組 上 帝 藉 著 祂 的 受 膏 者 耶 穌 ( 祂 被 聖 靈 充 滿 ) 的 干 預, 完 成 這 種 關 係 的 重 組 工 作 122 因 為 禧 年 在 舊 約 時 代 具 一 定 的 社 會 公 義 含 義, 禧 年 的 最 終 意 義, 是 透 過 救 贖 的 釋 放, 使 人 在 上 帝 面 前 回 復 人 應 有 的 地 位 ; 而 禧 年 觀 念 的 重 點, 就 是 把 社 會 改 革 與 上 帝 的 救 贖 連 在 一 起 123 Fred B. Craddock 更 指 出, 透 過 宣 讀 以 賽 亞 書 六 十 一 1~2, 耶 穌 不 僅 宣 佈 舊 約 的 預 言 要 實 現, 同 時 也 定 義 他 彌 賽 亞 的 角 色 是 什 麼 : 他 是 上 帝 的 僕 人, 是 要 帶 給 貧 窮 人 被 壓 迫 者 和 被 監 禁 者 真 實 的 渴 望 及 Evans, Saint Luke, 271. 盧 俊 義, 路 加 福 音 的 信 息,96 Bock, Luke,143. David L. Tiede, Luke, Augsburg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Minneapolis: Augsburg, 1988), 106. John Howard Yoder, 耶 穌 政 治 ( 廖 湧 祥 譯, 香 港 : 信 生 出 版 社,1990),69 謝 任 生, 有 福 音 傳 給 貧 窮 人?,70 28

29 盼 望 的 那 位 ; 他 將 要 在 赦 免 的 行 動 中 帶 來 解 放, 並 要 宣 佈 禧 年 已 經 來 到 124 可 見, 耶 穌 要 帶 來 的 不 只 有 是 心 靈 上 的 自 由, 同 時 也 要 帶 來 社 會 層 面 的 解 放, 因 為 耶 穌 在 世 上 的 工 作, 很 明 顯 就 包 含 對 當 時 政 治 經 濟 以 及 宗 教 不 公 義 現 象 的 指 責 若 我 們 將 如 此 爆 發 性 的 宣 講, 當 成 是 在 解 決 屬 靈 的 問 題 而 已, 這 段 經 文 就 會 失 去 對 社 會 說 話 力 量 透 過 社 會 批 判 法 的 解 釋, 我 們 可 以 不 斷 找 出 這 段 經 文 的 時 代 信 息 ; 如 此 一 來, 上 帝 的 話 才 能 成 為 活 活 的 道, 為 每 個 時 代 都 帶 來 改 變 的 動 力 二 以 社 會 批 判 法 詮 釋 耶 穌 在 拿 撒 勒 會 堂 的 宣 講 ( 四 18~19) 主 的 靈 在 我 身 上, 因 為 他 用 膏 膏 我, 叫 我 傳 福 音 給 貧 窮 的 人 ; 差 遣 我 報 告 : 被 擄 的 得 釋 放, 瞎 眼 的 得 看 見, 叫 那 受 壓 制 的 得 自 由, 報 告 神 悅 納 人 的 禧 年 主 的 靈 在 我 身 上 這 個 宣 告, 讓 人 馬 上 想 起 路 三 22 四 1 四 14 聖 靈 降 臨 在 耶 穌 身 上 的 記 載 125 這 是 一 段 非 常 震 撼 人 心 的 話, 耶 穌 要 我 們 看 到, 聖 靈 降 臨 所 要 帶 來 的, 是 一 個 翻 轉 的 力 量 祂 明 白 的 指 出, 基 督 教 將 是 一 個 滿 有 活 力 的 運 動, 藉 由 聖 靈 的 能 力 推 動, 滲 透 整 個 社 會, 跨 越 界 限, 並 且 進 入 到 其 他 民 族 階 級 和 種 族 中 126 這 段 經 文 取 材 自 七 十 士 譯 本 的 以 賽 亞 書 六 十 一 1~2: 主 耶 和 華 的 靈 在 我 身 上 ; 因 為 耶 和 華 用 膏 膏 我, 叫 我 傳 好 信 息 給 謙 卑 的 人, 差 遣 我 醫 好 傷 心 的 人, 報 告 被 擄 的 得 釋 放, 被 囚 的 出 監 牢 報 告 耶 和 華 的 恩 年, 和 我 們 神 報 仇 的 日 子 但 是 路 加 的 引 文 卻 有 明 顯 的 修 改 : (1) 省 略 了 醫 好 傷 心 的 人 ( 賽 六 十 一 l) 一 句 (2) 插 入 了 一 句 取 自 以 賽 亞 書 五 十 八 6 的 句 子 : 叫 那 受 壓 制 的 得 自 由 Fred B. Craddock, Luke, Interpretation (Louisville: John Knox Press, 1990), 62. Nolland, Luke 1-9:20, 196. Theissen, 福 音 書 與 初 期 教 會 政 治 ( 周 健 文 譯, 香 港 : 崇 基 學 神 學 院,2006),105 29

30 (3) 路 加 的 引 文 在 報 告 上 帝 悅 納 人 的 禧 年 後 結 束, 沒 有 提 及 和 我 們 上 帝 報 仇 的 日 子 鮑 維 均 認 為, 路 加 在 此 省 略 了 醫 好 傷 心 的 人 這 一 句, 並 非 要 低 調 處 理 耶 穌 醫 治 的 能 力, 而 是 與 路 加 引 述 的 以 賽 亞 書 抄 本 有 關, 因 此 他 認 為 這 個 省 略 並 沒 有 重 要 的 神 學 意 義 127 至 於 路 加 在 引 文 中 增 加 了 以 賽 亞 書 五 十 八 6 中 叫 那 受 壓 制 的 得 自 由 一 句, 可 能 是 基 於 以 賽 亞 書 六 十 一 1 和 五 十 八 6 中 皆 有 的 釋 放 / 得 自 由 (aphesis) 這 個 詞, 在 路 加 著 作 中, 這 個 詞 代 表 末 世 福 音 所 帶 來 的 赦 免 ( 一 77, 三 3, 廿 四 47 ; 徒 二 38, 五 31, 十 43, 十 三 38, 廿 六 18) 128 然 而, 刪 去 以 賽 亞 書 六 十 一 2 的 後 段 上 帝 懲 罰 仇 敵 的 日 子 這 句 話, 對 那 些 熟 悉 以 賽 亞 書 經 文 的 聽 眾 來 說, 這 個 省 略 必 然 非 常 顯 著 J. Jeremias 主 張 這 個 省 略 是 在 拒 絕 猶 太 人 報 仇 的 觀 念, 並 有 意 把 上 帝 的 約 向 萬 國 開 放, 所 以 這 個 省 略 可 以 說 是 整 個 故 事 的 重 點 ; 這 種 故 意 中 斷 的 引 用 法, 跟 耶 穌 對 外 邦 人 的 開 放 態 度 不 謀 而 合 129 也 有 學 者 認 為 路 加 的 引 文 在 報 告 上 帝 悅 納 人 的 禧 年 這 句 後 結 束, 是 要 避 免 提 及 隨 後 以 賽 亞 所 宣 告 的 審 判 信 息 130 鮑 維 均 則 主 張, 路 加 以 報 告 上 帝 悅 納 人 的 禧 年 這 句 為 結 語, 目 的 是 要 強 調 悅 納 (dektos) 一 詞 因 為 在 原 文 中, 這 引 文 的 最 後 一 個 字 是 悅 納, 相 對 於 沒 有 先 知 在 自 己 家 鄉 被 人 悅 納 (dektos), 這 兩 個 強 烈 對 比, 路 加 想 傳 達 一 個 信 息 : 上 帝 差 祂 的 兒 子 到 世 上 來 傳 揚 祂 悅 納 人 的 好 消 息 ; 但 上 帝 的 子 民 卻 不 悅 納 這 救 恩 的 信 息 131 以 賽 亞 的 這 段 經 文 ( 六 十 一 1~2 五 十 八 6), 似 乎 是 在 描 述 以 色 列 在 禧 年 或 釋 放 之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23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24 J. Jeremias, Jesus Promise to the Nations (Naperville: Allenson, 1958), 44. 引 自 :Yoder, 耶 穌 政 治 ( 廖 湧 祥 譯, 香 港 : 信 生 出 版 社,1990),59 Fitzmyer,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Luke, vols. 1-2(Garden City : Doubleday & Comp,1981 ),1:533. 但 是 鮑 維 均 認 為, 這 看 法 忽 略 了 路 加 福 音 中 其 他 經 文 也 有 論 及 上 帝 對 以 色 列 的 審 判 ; 而 且 耶 穌 在 這 段 話 當 中 已 經 指 出 猶 太 人 對 祂 的 棄 絕 ( 四 24), 並 且 宣 稱 福 音 將 要 臨 到 外 邦 人 ( 四 25~27)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23 30

31 年 時 的 情 形, 所 根 據 的 是 利 未 記 廿 五 章 有 關 禧 年 或 安 息 年 的 規 定 包 括 四 項 :(1) 讓 土 地 休 耕,(2) 免 除 所 有 債 務,(3) 釋 放 所 有 奴 隸,(4) 歸 還 每 人 的 祖 產 132 Robert North 指 出, 禧 年 是 一 種 原 始 的 農 業 經 濟 制 度, 其 方 法 可 能 是 五 十 年 一 次 的 免 除 某 些 債 務, 或 是 一 種 全 面 性 的 經 濟 調 整, 重 新 分 配 所 有 的 財 產 他 提 出 一 個 重 要 的 觀 點, 就 是 禧 年 律 例 中 的 奴 隸 典 押 田 地 和 豁 免 債 務 都 和 家 族 制 度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133 因 此 禧 年 律 例 的 主 要 宗 旨 是 要 保 護 個 人 的 財 產 和 自 由 ( 不 論 這 個 人 是 值 得 或 不 值 得 保 護 ); 而 贖 例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維 持 家 族 的 延 續, 如 果 家 族 無 法 維 持 它 的 族 產, 則 這 個 家 族 將 會 衰 敗 134 有 些 學 者 認 為, 可 能 正 好 有 一 次 禧 年 才 過 不 久, 因 此 耶 穌 的 聽 眾 對 這 段 經 文 十 分 熟 稔, 認 為 耶 穌 這 講 章 的 重 點 在 於 末 後 禧 年 的 來 臨 135 Yoder 認 為 : 耶 穌 的 話 完 全 是 針 對 禧 年 的 一 種 命 令, 這 個 命 令 要 在 此 時 此 地 立 即 遵 行 ; 耶 穌 要 他 們 遵 守 禧 年 的 誡 命, 以 迎 接 上 帝 國 的 來 臨 136 因 此 初 代 的 信 徒 們 所 形 成 以 經 濟 互 相 幫 助 的 信 仰 團 體, 就 是 為 了 要 回 應 耶 穌 所 宣 布 的 恩 年 137 但 有 些 學 者 主 張, 在 主 流 的 猶 太 教 中, 這 種 禧 年 的 習 俗 是 否 仍 存 在 是 有 問 題 的 ; 因 為 這 時 的 巴 勒 斯 坦 是 在 羅 馬 的 統 治 下, 這 種 猶 太 人 的 律 例 不 可 能 實 行 因 此 陳 尚 仁 認 為 : 耶 穌 只 是 以 禧 年 的 景 象 作 為 一 種 象 徵 的 語 言, 要 求 人 們 以 仁 慈 的 行 為 來 回 應 即 將 來 臨 的 上 帝 國 138 舊 約 時 代 無 法 實 行 的 禧 年 律 例, 經 過 先 知 書 的 應 用, 轉 化 成 為 一 種 象 徵 的 語 言, 用 來 描 述 上 帝 在 未 來 的 日 子 裡 實 現 衪 的 主 權 ; 用 公 義 治 理 世 界, 使 世 界 回 歸 到 原 有 的 秩 序 139 鮑 維 均 則 指 出, 路 加 在 其 他 經 文 中 沒 有 再 提 及 關 於 禧 年 神 Yoder, 耶 穌 政 治,73 Robert North, S. J., Sociology of the Biblical Jubilee (Rome: Pontifical Biblical Institute, 1954). 引 自 : 陳 尚 仁, 禧 年 的 研 究,32 陳 尚 仁, 禧 年 的 研 究,31 季 納 (Keener, Craig), 新 約 聖 經 背 景 註 釋 ( 劉 良 淑 譯, 台 北 : 校 園,2006),212 Yoder, 耶 穌 政 治,73-83 徒 四 34~35 描 述 的 正 是 這 種 情 況 : 內 中 也 沒 有 一 個 缺 乏 的, 因 為 人 人 將 田 產 房 屋 都 賣 了, 把 所 賣 的 價 銀 拿 來, 放 在 使 徒 腳 前, 照 各 人 所 需 用 的, 分 給 各 人 陳 尚 仁, 禧 年 的 研 究,43 陳 尚 仁, 禧 年 的 研 究,44 31

32 學 中 的 一 些 突 出 主 題, 所 以 主 張 禧 年 不 是 這 段 經 文 的 重 心 140 不 過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禧 年 的 意 涵 在 於 : 所 有 過 去 累 積 下 來 的 不 平 等 現 象 要 被 取 消 ; 所 有 上 帝 的 百 姓 都 要 從 同 樣 的 立 足 點 重 新 開 始 因 此 耶 穌 雖 然 沒 有 照 眾 人 所 期 待 來 拯 救 巴 勒 斯 坦 脫 離 時 空 和 歷 史, 但 耶 穌 的 宣 告 卻 已 帶 來 禧 年 所 應 有 的 平 等 化 的 衝 擊 141 貧 窮 人 按 照 舊 約 的 背 景, 是 指 敬 虔 的 貧 窮 人 (anawim) 或 困 苦 人 ( 撒 下 廿 二 28; 詩 十 四 6, 廿 二 24, 廿 五 16, 卅 四 6, 四 十 17, 六 十 九 29; 賽 三 14~15; 摩 八 4) 142 但 路 加 福 音 中 貧 窮 的 範 圍 卻 涵 蓋 了 社 會 中 的 經 濟 水 平 家 族 遺 產 宗 教 純 正 健 康 職 業 等 等 即 使 富 有 如 撒 該, 他 也 是 一 個 貧 窮 人, 因 為 稅 吏 是 社 會 中 不 受 歡 迎 的 一 群, 他 是 個 罪 人 總 之, 只 要 是 在 社 會 邊 緣 掙 扎 求 存 的 人, 都 是 路 加 筆 下 的 貧 窮 人 143 瞎 眼 的 可 以 指 肉 體 上 的 瞎 眼 ( 七 22~23 十 四 13 十 八 35); 同 時 也 可 以 指 心 靈 上 的 瞎 眼 ( 六 :39 徒 26:18) 144 使 瞎 眼 的 得 看 見 在 路 加 的 脈 絡 中, 有 兩 種 義 涵, 字 面 上 來 說 就 是 指 耶 穌 的 醫 治 工 作 ; 但 也 象 徵 將 救 贖 揭 露 出 來 145 貧 窮 的 被 擄 的 瞎 眼 的, 以 及 受 壓 制 的 並 非 形 容 不 同 的 群 體, 而 是 指 被 欺 壓 的 上 帝 的 子 民 146 J. B. Green 在 分 析 這 兩 節 經 文 時, 發 現 兩 個 很 重 要 的 辭 彙 我 (me) 和 釋 放 (release) : 147 The Spirit of the Lord is upon me, for he has anointed me; To preach good news to the poor he has sent me: To proclaim for the captives release,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24 Yoder, 耶 穌 政 治,39 Bock, Luke,144. Paul J. Achtemeier, Joel B. Green, Thompson, 新 約 文 與 神 學 : 四 福 音 及 耶 穌 ( 伍 美 詩 譯, 香 港 : 天 道,2007),135 Nolland, Luke 1-9:20, 197. Tannehill, Luke, 93. 鮑 維 均, 路 加 福 音,225 Green, The theology of the Gospel of Luke,

33 and to the blind sight; To send forth the oppressed in release, To proclaim the year of the Lord's favor. 耶 穌 將 我 和 釋 放 放 在 這 個 宣 告 當 中,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義, 因 為 他 要 向 所 有 人 宣 告, 祂 就 是 要 帶 來 釋 放 的 那 一 位 148 釋 放 的 觀 念, 在 路 加 福 音 中 有 三 個 意 涵 : (1) 從 沉 重 的 債 務 中 得 釋 放 這 些 不 止 息 的 債 務 讓 那 些 地 位 崇 高 和 重 要 的 人, 控 制 那 些 缺 乏 力 量 和 優 勢 者 的 生 活 (2) 從 魔 鬼 勢 力 中 得 釋 放, 使 人 得 醫 治 ( 十 三 16; 徒 十 38) (3) 罪 (sins) 的 釋 放 或 饒 恕 ; 其 中 饒 恕 也 有 社 會 的 意 涵, 代 表 重 新 接 納 這 些 被 宗 教 團 體 排 除 的 人 們 149 路 加 記 載 了 一 個 特 別 的 故 事, 在 十 三 10~17 中, 耶 穌 在 安 息 日 醫 治 ㄧ 個 被 鬼 附 18 年 的 婦 人 時 說 : 這 女 人 本 是 亞 伯 拉 罕 的 後 裔, 被 撒 但 捆 綁 了 這 十 八 年, 不 當 在 安 息 日 解 開 她 的 綁 嗎? Green 認 為 : 耶 穌 的 傳 道 事 工 中, 祂 釋 放 能 力 的 重 要 性, 是 人 在 社 會 條 件 下 的 饒 恕 與 醫 治, 以 配 合 在 屬 靈 與 肉 體 上 所 有 的 暗 示 150 我 們 發 現, 耶 穌 想 要 強 調 真 正 的 釋 放, 不 僅 是 在 肉 體 或 精 神 上 得 治 癒 而 已, 也 應 該 要 在 社 會 和 宗 教 上 得 到 赦 免 和 醫 治 因 此 釋 放 包 含 了 除 掉 被 社 會 拒 絕 接 納 的 障 礙 及 界 線 ( 例 如 宗 教 上 的 隔 離 或 社 群 中 的 排 擠 等 等 ), 要 使 人 從 這 些 社 會 和 宗 教 的 綑 綁 中 得 自 由 151 這 段 經 文 中, 得 釋 放 與 得 自 由 的 信 息 非 常 明 顯 ; 耶 穌 向 這 些 人 宣 告, 他 們 將 要 得 釋 放 得 看 見, 也 要 從 壓 制 中 得 自 由, 而 禧 年 是 這 意 象 的 背 景 禧 年 原 先 的 用 意, 是 要 讓 窮 人 有 權 收 回 當 初 所 繼 承 的 土 地, 使 地 主 不 能 一 直 擁 有 土 地 ; 因 為 當 窮 人 重 獲 土 地 的 同 時, 就 能 擁 有 自 力 更 生 的 能 力 因 此, 禧 年 的 觀 念 正 是 要 以 制 度 化 的 結 構 機 制, 來 提 倡 社 會 公 義 152 Green 認 為, 要 實 現 禧 年, 就 必 須 要 先 讓 那 些 窮 人, 從 不 公 Green, The theology of the Gospel of Luke, Robert C. Tannehill, Luke, Abingdon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6), 92. Green, The theology of the Gospel of Luke, 79. Green, The theology of the Gospel of Luke, Ronald J. Sider, 神 子 民 的 經 濟 關 係, 校 園 1992 年 6 月 號,5 引 自 : 謝 任 生, 有 福 音 傳 給 貧 窮 人?,68 33

34 義 的 社 會 宗 教 制 度 所 造 成 的 貧 窮 與 罪 惡 中, 得 到 釋 放 153 很 明 顯, 當 時 社 會 結 構 和 機 制, 並 沒 有 達 到 上 帝 公 義 的 標 準, 許 多 人 在 政 治 上 受 壓 迫 在 社 會 與 宗 教 上 受 歧 視 在 經 濟 上 有 缺 乏 當 財 富 操 縱 在 統 治 的 菁 英 手 中, 這 些 佃 農 勞 工 和 奴 隸 只 得 被 迫 與 生 活 掙 扎 154 許 多 貧 窮 人 不 全 是 因 為 他 們 犯 了 甚 麼 社 會 或 宗 教 上 的 規 條, 只 因 為 他 們 的 物 質 貧 窮 而 被 標 籤 為 有 罪, 導 致 他 們 喪 失 某 些 宗 教 社 會 應 有 的 地 位 及 權 利 155 在 政 治 上, 宗 教 統 治 階 級 與 殖 民 統 治 官 僚 帶 給 人 民 雙 重 的 壓 迫, 社 會 階 級 的 區 分, 更 讓 這 些 低 階 層 的 民 眾 永 遠 處 在 極 為 弱 勢 的 地 位 就 算 是 自 由 人, 因 著 田 產 被 迫 變 賣, 而 落 得 無 家 可 歸 ; 奴 隸 雖 然 有 最 低 衣 食 的 保 障, 但 因 生 命 是 掌 握 在 主 人 的 手 中, 僅 被 看 成 是 財 產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耶 穌 藉 著 禧 年 意 象 的 宣 告, 再 次 挑 戰 當 時 整 個 社 會 問 題, 並 為 受 壓 迫 的 人 民, 帶 來 一 道 新 的 曙 光 正 如 禧 年 是 一 個 新 的 開 始, 耶 穌 也 要 宣 告 上 帝 將 要 藉 著 祂 帶 來 一 個 新 的 開 始, 祂 要 完 成 上 帝 子 民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關 係 上 的 重 組 156 祂 不 僅 宣 告 釋 放, 也 要 帶 來 真 正 的 自 由 ; 祂 要 帶 來 上 帝 的 救 恩, 釋 放 那 些 經 常 受 壓 迫 的 人 157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確 定, 路 加 對 於 記 載 耶 穌 在 拿 撒 勒 會 堂 的 宣 講, 想 傳 達 三 個 重 要 的 意 義 : (1) 耶 穌 是 彌 賽 亞 - 祂 被 聖 靈 膏 立 去 完 成 一 項 特 殊 的 職 事 (2) 耶 穌 是 先 知 - 祂 宣 告 新 時 代 即 將 來 臨 (3) 耶 穌 的 使 命 - 祂 要 帶 來 真 正 的 釋 放 而 釋 放 的 工 作 包 含 四 個 部 份 : (a) 傳 福 音 給 貧 窮 的 人 - 這 是 社 會 經 濟 上 的 釋 放 (b) 報 告 被 擄 的 得 釋 放 - 這 是 政 治 層 面 的 釋 放 158 (c) 瞎 眼 的 得 看 見 - 這 是 宗 教 與 心 靈 上 的 釋 放 Green, The theology of the Gospel of Luke, Bowker, 聖 經 的 世 界,285 謝 任 生, 有 福 音 傳 給 貧 窮 人?,52 Yoder, 耶 穌 政 治,95 Bock, Luke, Yoder 認 為 : 如 果 耶 穌 所 關 心 的 事 都 是 非 政 治 性 的, 為 甚 麼 他 被 誤 解 的 罪 名 正 是 政 治 性 的 罪 名, 而 非 其 他 罪 名? 為 何 一 般 人 無 法 避 免 對 耶 穌 的 意 向 有 如 此 嚴 重 的 誤 解? Yoder, 耶 穌 政 治,52 讓 瞎 眼 的 得 看 見, 可 以 指 耶 穌 開 了 瞎 子 眼 睛 的 神 蹟 ; 也 可 以 是 祂 從 宗 教 的 壓 迫 中, 拯 救 屬 靈 生 命 的 工 作, 因 為 耶 穌 為 那 些 在 黑 暗 中 的 人 帶 來 光 明 ( 路 一 78~79) Bock, L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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