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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 辣 椒 水 噴 人 要 錢, 該 當 何 罪? P2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國 外 殺 人 服 刑, 回 國 還 要 受 罰 嗎? P5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實 務 探 討 公 務 機 關 篇 P8 反 詐 騙 宣 導 名 叫 星 星 的 你 竟 叫 我 到 廣 西 南 寧 投 資 老 鼠 會! P12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資 訊 系 統 的 安 全 設 計 P14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電 子 發 票 環 保 也 應 兼 顧 消 費 者 權 益! P16 衛 生 健 康 淺 談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P18 抒 情 小 品 伴 侶 P20 1

2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用 辣 椒 水 噴 人 要 錢, 該 當 何 罪?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去 年 的 十 二 月 底, 一 家 平 面 媒 體 用 大 標 題 報 導 : 家 住 桃 園 的 一 名 年 紀 輕 輕 的 楊 姓 男 子, 平 日 大 概 都 在 作 得 到 大 筆 不 法 錢 財 的 大 夢! 想 多 了 竟 讓 自 己 走 火 入 魔, 上 網 學 得 一 種 辣 椒 水 的 製 法, 依 照 配 方 購 買 酒 精 罐 裝 辣 椒 加 水 調 配 成 辣 椒 水, 這 樣 細 心 調 配 而 成 的 辣 椒 水, 並 不 是 為 了 自 己 要 享 用, 而 是 不 懷 好 意 地 想 隨 機 選 擇 一 位 身 懷 錢 財 的 衰 人 來 品 嚐 當 月 的 二 十 七 日 晚 間, 楊 姓 男 子 帶 著 自 己 製 作 的 辣 椒 水, 搭 車 來 到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鎖 定 當 地 四 川 路 二 段 的 八 甲 郵 局 的 提 款 人 作 為 舒 展 身 手 對 象 沒 多 久, 一 名 夠 衰 的 王 姓 男 子 進 入 郵 局 提 款, 就 被 他 鎖 定 為 目 標, 當 王 姓 男 子 自 提 款 機 上 拿 到 鈔 票, 他 就 衝 上 口 中 大 喊 我 要 錢! 同 時 將 辣 椒 水 直 接 朝 著 王 姓 男 子 的 臉 部 噴 去, 痛 得 王 某 本 能 地 用 手 去 護 臉 部, 手 中 剛 拿 到 的 二 萬 八 千 元 現 款 便 到 了 楊 姓 男 子 的 手 中, 楊 某 得 手 以 後 轉 身 就 往 郵 局 旁 邊 的 暗 巷 逃 走 失 去 錢 財 的 王 某 雖 然 疼 痛 難 當, 好 像 噴 的 辣 椒 水 辣 度 不 強, 痛 歸 痛, 眼 睛 還 是 可 以 睜 得 開, 睜 眼 後 看 到 歹 徒 朝 著 郵 局 旁 邊 的 暗 巷 狂 奔 逃 跑, 強 忍 著 被 噴 辣 椒 水 的 痛, 拚 命 在 後 追 趕, 口 中 大 喊 搶 劫! 這 情 形 被 兩 位 見 義 勇 為 的 路 人 看 到, 也 奮 不 顧 身 加 入 追 捕, 很 快 就 追 上 楊 男, 並 將 他 制 伏 在 地 這 時 候 在 附 近 巡 邏 的 警 網 聞 報, 也 及 時 趕 來 將 楊 男 逮 捕, 在 他 身 上 搜 出 一 大 疊 贓 物 的 鈔 票 與 那 瓶 楊 男 細 心 調 配 的 辣 椒 水 楊 男 是 當 場 被 逮 的 現 行 犯, 又 在 他 身 上 搜 出 贓 款 和 辣 椒 水, 確 鑿 的 證 據 擺 在 面 前, 讓 他 百 口 莫 辯, 除 了 認 裁 以 外 該 是 無 話 可 說 了! 不 過, 新 聞 報 導 提 到 楊 男 最 後 懊 惱 地 對 警 方 說 出 一 句 內 心 話 : 早 知 道 就 加 多 一 點 辣 椒, 似 乎 是 在 責 怪 自 己 出 手 不 夠 辣 也 不 夠 狠! 才 會 落 得 當 場 被 逮 的 淒 慘 下 場! 對 犯 下 的 罪 行, 卻 沒 有 半 點 悔 意! 用 辣 椒 水 大 面 積 地 噴 灑 在 被 害 人 的 臉 部, 會 使 被 害 人 臉 部 感 到 刺 痛, 2

3 眼 睛 粘 膜 受 到 莫 大 刺 激, 短 暫 失 去 睜 眼 觀 看 的 功 能, 利 用 被 害 人 無 法 張 開 眼 睛 的 剎 那 空 檔, 下 手 取 走 被 害 人 身 上 的 財 物, 這 種 行 徑 當 然 是 一 種 犯 罪 究 竟 犯 了 刑 法 上 的 什 麼 罪? 這 則 短 短 三 百 多 字 的 新 聞 報 導, 出 現 了 三 種 不 同 的 說 法 : 首 先 是 撰 寫 報 導 的 記 者 先 生, 一 開 頭 就 在 文 內 將 楊 某 定 位 為 搶 匪 ; 其 次 是 被 害 人 在 追 捕 嫌 犯 時, 口 中 叫 喊 的 是 搶 劫 ; 最 後 則 是 編 者 先 生 在 大 字 標 題 中 用 的 衰 賊 這 三 種 不 同 觀 點 描 述 的 犯 罪 行 為, 都 無 法 正 確 指 出 楊 男 犯 的 是 什 麼 罪! 首 先 要 說 明 的 是 記 者 先 生 將 楊 男 定 位 為 搶 匪, 所 用 的 搶 字, 在 刑 法 的 罪 名 中 可 以 找 得 到, 但 楊 男 實 施 的 犯 罪 行 為 卻 不 合 刑 法 罪 名 搶 的 要 件 刑 法 有 關 搶 的 罪 名 是 第 三 百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的 普 通 搶 奪 罪, 犯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依 法 條 的 內 容, 是 指 行 為 人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所 有, 而 搶 奪 他 人 之 動 產 搶 奪 這 兩 個 字 不 論 是 在 刑 法 的 法 理 上, 或 者 司 法 實 務 上 都 是 指 乘 人 不 備, 公 然 攫 奪 他 人 支 配 下 的 動 產, 將 其 移 轉 歸 由 自 己 來 支 配 像 在 人 來 人 往 的 馬 路 上, 公 然 拉 斷 他 人 佩 戴 在 頸 項 上 的 金 項 鍊, 便 是 適 切 的 例 子 與 楊 男 用 辣 椒 水 噴 人 的 犯 罪 手 段 並 不 相 同 被 害 人 手 中 鈔 票 被 奪 走 以 後, 拚 命 地 在 後 追 趕, 口 中 大 喊 的 搶 劫, 雖 然 意 義 與 刑 法 上 的 搶 奪 相 差 不 遠, 但 並 非 現 行 刑 法 所 規 定 的 罪 名 修 正 前 的 舊 陸 海 空 軍 刑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定 有 結 夥 搶 劫 這 個 罪 名, 而 且 刑 罰 甚 重, 不 分 首 從, 一 律 處 死 刑 在 宣 告 戒 嚴 的 地 區, 這 個 罪 名 不 只 是 用 在 現 役 軍 人 身 上, 一 般 民 眾 都 一 體 適 用 過 去, 臺 灣 地 區 曾 經 有 過 一 長 段 戒 嚴 時 期, 少 數 愍 不 畏 法 份 子, 故 意 與 法 律 挑 釁 犯 下 這 條 罪, 結 果 連 性 命 都 不 保 所 以 搶 劫 這 個 名 詞, 就 牢 牢 地 留 傳 在 人 們 的 記 憶 中! 緊 急 的 時 候, 不 知 不 覺 就 脫 口 喊 出 這 個 已 不 存 在 的 名 詞, 與 楊 男 的 犯 行 扯 不 上 任 何 關 連! 編 者 先 生 在 新 聞 的 標 題 會 用 上 衰 賊 兩 個 字, 該 是 要 增 加 閱 讀 人 想 要 了 解 這 個 賊 的 衰 運, 衰 到 什 麼 程 度? 進 一 步 去 閱 讀 新 聞 內 容 的 興 趣 與 新 聞 主 角 犯 的 是 什 麼 罪? 也 不 相 關 賊, 在 社 會 大 眾 的 心 目 中 便 是 小 偷, 賊 或 者 小 偷, 都 不 是 刑 法 所 用 的 法 律 名 詞, 刑 法 給 予 這 種 行 為 正 式 名 稱 是 竊 盜 普 通 竊 盜 罪 規 定 在 刑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犯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有 二 : 第 一 3

4 要 有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所 有 的 意 圖 ; 第 二 要 有 竊 取 他 人 之 動 產 的 行 為 竊 取 在 司 法 實 務 上 是 指 行 為 人 乘 人 不 知, 用 和 平 的 方 法, 將 他 人 支 配 中 的 動 產, 移 轉 給 自 己 支 配, 也 就 是 偷 偷 摸 摸 得 到 他 人 財 物 的 意 思 與 楊 男 犯 下 這 件 案 件, 是 大 剌 剌 地 給 人 噴 辣 椒 水, 再 取 走 被 害 人 財 物 的 手 法 並 不 一 樣, 當 然 不 是 犯 了 竊 盜 罪 那 楊 男 犯 的 究 竟 刑 法 上 那 種 罪 名? 刑 法 有 一 種 普 通 強 盜 罪 的 罪 名, 規 定 在 第 三 百 二 十 八 條 的 第 一 項, 犯 罪 的 要 件, 也 是 要 具 備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所 有 意 圖, 但 犯 罪 的 手 法 則 不 同 於 乘 人 不 備 的 搶 奪 罪 與 乘 人 不 知 的 竊 盜 罪, 而 是 以 強 暴 脅 迫 藥 劑 催 眠 術 或 他 法 作 為 犯 罪 的 手 段, 這 種 種 不 同 的 犯 罪 手 段, 都 要 達 到 使 不 能 抗 拒 的 程 度, 而 後 取 走 他 人 的 財 物 或 使 他 人 交 付 財 物 用 辣 椒 水 噴 人 臉 部 作 為 犯 罪 手 段, 雖 不 致 於 對 被 噴 部 位 的 器 官 造 成 永 久 性 傷 害, 但 也 會 使 人 受 到 痛 苦 暫 時 失 去 抗 拒 的 能 力, 所 以 是 一 種 強 暴 行 為, 行 為 人 犯 的 該 是 普 通 強 盜 罪, 要 受 到 法 定 本 刑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的 處 罰!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3 年 2 月 20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4

5 國 外 殺 人 服 刑, 回 國 還 要 受 罰 嗎?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一 位 在 國 內 很 有 名 氣 的 洪 姓 開 業 醫 師, 平 日 自 早 到 晚 都 在 診 所 裡 忙 著 為 病 患 看 病, 他 的 太 太 也 是 整 天 忙 進 忙 出, 從 事 她 自 己 的 事 業 與 一 堆 雜 務 兩 個 人 都 少 有 時 間 與 他 們 的 獨 生 兒 子 小 福 相 處 互 動, 更 談 不 上 抽 出 時 間 教 導 兒 子 一 些 為 人 處 事 生 活 上 的 基 本 道 理 十 多 年 前, 當 小 福 還 在 國 中 就 讀 時 期, 就 過 不 慣 放 學 後 一 個 人 在 冷 冰 冰 的 家 中 獨 處 的 生 活, 放 下 書 包 就 往 外 頭 跑, 與 幾 位 也 是 沒 人 管 的 鑰 匙 兒 結 為 死 黨, 到 處 遊 蕩 玩 樂, 非 到 天 黑 是 不 會 回 家 的 回 家 以 後 又 埋 頭 在 電 腦 前 玩 那 些 打 打 殺 殺 的 遊 戲, 功 課 連 碰 都 懶 得 去 碰! 國 三 那 年, 小 福 的 一 位 死 黨 為 了 走 得 近 的 女 同 學 不 想 跟 他 繼 續 往 來, 而 且 與 一 位 循 矩 蹈 規 很 會 念 書 的 男 同 學 走 得 很 近 這 可 惹 惱 了 那 位 死 黨, 誓 言 要 教 訓 搶 他 馬 子 的 同 學, 要 小 福 助 陣 為 他 壯 聲 勢 小 福 為 了 挺 死 黨, 也 跟 著 去 了, 把 那 位 善 良 的 好 學 生 揍 得 鼻 青 臉 腫 小 福 雖 然 沒 有 動 手 打 人, 只 是 在 一 旁 觀 看, 結 果 與 打 人 的 死 黨 一 同 被 警 方 移 送 少 年 法 庭 處 理 小 福 的 那 位 只 知 為 病 患 解 除 苦 痛 的 醫 生 父 親, 接 到 少 年 法 庭 的 傳 票 以 後, 才 知 道 不 長 進 的 兒 子 沒 有 像 自 己 當 年 那 樣 努 力 唸 書, 而 是 整 日 打 混 結 交 損 友, 不 免 暴 跳 如 雷, 大 聲 責 罵 兒 子 倒 是 小 福 的 母 親 深 深 地 覺 得 小 福 沒 有 把 書 唸 好, 與 缺 少 家 庭 溫 暖 大 有 關 係, 做 父 母 的 應 該 負 起 大 部 分 責 任, 不 是 出 了 事 責 怪 幾 句 就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當 下 除 了 勸 止 丈 夫 平 息 怒 氣 以 外, 也 好 言 相 勸 兒 子 重 回 書 桌 小 福 的 父 母 經 過 一 番 思 考, 覺 得 兒 子 沒 有 與 書 本 為 伍, 與 生 活 環 境 至 有 關 係, 如 能 徹 底 改 變 環 境, 必 定 可 以 激 勵 上 進 潛 能, 改 變 未 來 人 生 兒 子 是 當 年 洪 太 太 陪 同 洪 醫 師 留 美 習 醫 時 所 生, 依 照 美 國 法 律, 小 福 是 道 地 的 美 國 人 想 憑 這 點 可 以 在 美 國 立 足 的 優 勢, 將 兒 子 送 到 美 國, 做 一 名 小 留 學 生 雖 然 此 舉 要 耗 費 不 少 金 錢, 但 錢 對 他 們 來 說, 不 是 問 題! 經 過 一 番 安 排, 小 福 的 母 親 不 待 少 年 法 庭 的 處 理, 就 帶 著 兒 子 飛 往 美 國 的 西 雅 圖, 為 小 福 找 好 一 處 住 宿 家 庭, 再 讓 他 進 入 一 所 語 言 學 校 就 讀, 等 到 語 言 有 了 基 礎, 再 轉 入 普 通 學 校 就 讀 一 切 安 頓 就 緒, 拜 託 一 位 住 在 那 邊 的 親 戚 就 近 照 顧, 才 束 裝 回 臺, 留 小 福 獨 自 在 那 邊 生 活 5

6 照 理 說, 小 福 在 母 親 無 微 不 至 的 安 排 下, 應 該 可 以 安 心 學 好 語 言, 為 學 業 跨 出 大 步 他 卻 不 然, 在 臺 灣 染 上 的 不 良 習 氣, 讓 他 交 上 一 群 喜 歡 為 非 作 歹 移 民 第 二 代 的 新 朋 友 混 了 二 年 該 學 的 課 程 沒 有 進 級, 不 該 學 的 髒 話 卻 學 了 一 大 堆 還 與 人 爭 風 吃 醋, 演 成 群 毆 事 件 被 送 進 感 化 院 接 受 感 化 教 育 小 福 在 感 化 院 中 不 但 氣 質 沒 有 受 到 感 化, 反 而 染 上 暴 戾 之 氣, 在 院 中 生 活 二 年 以 後, 由 於 無 法 忍 受 一 位 在 院 內 混 老 大, 身 材 高 大 的 黑 小 子 欺 侮, 在 一 次 衝 突 中, 竟 然 用 一 柄 小 刀, 刺 進 了 黑 小 子 的 胸 膛, 讓 他 一 命 嗚 呼 在 法 治 文 明 國 家 鬧 出 人 命, 當 然 要 面 對 法 律 制 裁, 被 法 院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棲 身 的 處 所 也 由 感 化 院 升 級 為 監 獄 這 時 的 小 福 才 覺 悟 到 自 己 過 去 的 荒 唐 歲 月, 決 定 好 好 服 刑, 爭 取 提 早 出 獄 的 假 釋 機 會 由 於 他 在 美 國 獄 中 洗 心 革 面, 遵 守 獄 規, 乖 乖 地 挨 過 十 年 沒 有 自 由 的 日 子, 終 於 盼 到 假 釋 出 獄 這 時 候 的 他 英 文 雖 然 夠 溜, 但 在 美 國 已 無 立 足 之 地, 買 了 機 票 回 國 要 加 入 啃 爸 族, 下 一 步 則 另 作 打 算 小 福 在 國 外 的 殺 人 行 為, 警 方 早 已 掌 握 資 料, 一 下 飛 機 便 被 警 方 逮 捕, 並 用 殺 人 的 罪 名 移 送 檢 察 官 處 理, 當 天 由 他 父 親 具 保 回 到 家 中, 但 是 刑 事 官 司 未 了, 沒 多 久 就 被 檢 察 官 以 殺 人 罪 提 起 公 訴 在 美 國 殺 了 人, 也 被 美 國 法 院 判 了 罪, 又 在 美 國 監 獄 蹲 過 十 年 苦 牢 照 理 說, 殺 人 的 行 為, 已 經 受 到 美 國 法 律 的 懲 罰 而 告 一 段 落, 為 什 麼 回 到 國 內 又 會 因 為 同 一 殺 人 行 為, 被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請 法 院 追 究 他 的 刑 事 責 任 呢? 刑 罰 權 的 行 使, 是 國 家 主 權 的 一 種 作 用 國 家 為 了 具 體 行 使 刑 罰 權 所 制 定 的 刑 法 效 力, 原 則 上 只 能 及 於 本 國 的 領 域 以 內, 這 在 學 說 稱 作 屬 地 主 義 刑 法 第 三 條 所 定 : 本 法 於 在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犯 罪 者, 適 用 之 在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外 之 中 華 民 國 船 艦 或 航 空 器 內 犯 罪 者, 以 在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犯 罪 論 這 便 是 表 明 採 的 是 屬 地 主 義 嚴 格 遵 守 屬 地 主 義 的 結 果, 人 民 在 領 域 外 犯 了 罪, 刑 法 就 無 法 加 以 處 罰, 昭 顯 不 出 人 民 要 遵 守 國 家 法 律 的 義 務 因 此 又 在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至 第 七 條 中, 訂 定 人 民 在 我 國 領 域 外 犯 了 一 些 特 定 犯 罪 或 者 是 重 大 犯 罪, 也 可 以 適 用 屬 人 主 義 的 法 條, 用 來 彌 補 單 純 屬 地 主 義 的 缺 失 所 以 刑 法 在 適 用 方 面, 採 的 是 以 屬 地 主 義 為 主, 屬 人 主 義 為 輔 的 折 衷 主 義 6

7 我 國 人 民 在 領 域 外 犯 了 重 罪 要 適 用 刑 法 處 罰, 規 定 在 刑 法 第 七 條 上 段, 所 謂 重 罪 指 的 是 最 輕 本 刑 三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不 過, 這 只 是 原 則, 如 果 犯 罪 地 的 國 家 對 於 這 種 行 為, 不 認 為 是 犯 罪, 依 第 七 條 後 段 但 書 的 規 定, 就 不 能 適 用 刑 法 來 處 罰 了! 小 福 在 美 國 殺 了 人, 殺 人 罪 依 我 國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的 規 定, 是 要 判 處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的 重 罪 殺 人 行 為 在 美 國 也 是 一 種 應 加 處 罰 的 重 罪, 所 以 我 國 刑 法 對 於 小 福 在 領 域 外 犯 的 殺 人 罪, 仍 常 要 加 以 處 罰 因 此, 檢 察 官 才 會 對 他 的 殺 人 罪 提 起 公 訴 未 來 法 院 所 為 有 罪 判 決 的 刑 期, 依 刑 法 第 九 條 但 書 的 規 定, 他 在 外 國 已 經 受 到 執 行 的 刑 期, 是 可 以 用 來 扣 抵 的, 如 果 法 院 判 的 是 十 年 有 期 徒 刑 相 抵 以 後 就 不 必 再 坐 牢 了!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3 年 2 月 26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7

8 壹 前 言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實 務 探 討 公 務 機 關 篇 摘 錄 自 103 年 2 月 份 清 流 月 刊 ( 作 者 李 志 強,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科 長 ) 隨 著 電 子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打 開 電 腦 或 手 機,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幾 乎 可 以 輕 易 搜 尋 到 任 何 資 訊, 自 然 也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在 內 從 國 際 發 展 的 趨 勢 來 看, 這 也 是 為 何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亞 太 經 合 會 (APEC) 或 者 是 歐 盟,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越 趨 嚴 謹 之 主 因 公 務 機 關 擁 有 數 量 龐 大 的 個 人 資 料, 惟 恐 洩 漏 遭 致 責 任 追 究, 不 僅 公 文 書 使 用 許 多, 甚 至 不 問 原 由 一 律 拒 絕 提 供 所 持 有 之 個 人 資 料, 究 其 原 因 主 要 是 曲 解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簡 稱 個 資 法 ), 誤 以 為 個 人 資 料 只 能 保 管 而 不 能 合 理 利 用 為 避 免 發 生 上 述 情 事, 作 者 認 為 根 本 之 道, 即 是 公 務 機 關 應 清 楚 了 解 相 關 規 定 之 內 涵, 除 可 化 解 疑 慮 外, 並 達 到 保 護 人 格 權 免 受 侵 害, 以 及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合 理 利 用 等 多 重 目 的 有 感 於 此, 本 文 將 先 釐 清 重 要 概 念, 再 從 實 務 上 解 說 公 務 機 關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之 原 則 與 例 外 貳 概 念 釐 清 首 先 須 知 道, 不 論 是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凡 是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應 以 尊 重 當 事 人 權 益 為 原 則, 依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為 之, 且 不 得 逾 越 法 務 部 會 同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所 函 頒 總 計 182 項 特 定 目 的 之 範 圍 ; 公 務 機 關 在 一 般 業 務 上 較 常 用 者, 如 代 號 ( 下 同 )002 人 事 管 理 039 行 政 裁 罰 行 政 調 查 119 發 照 與 登 記, 若 查 無 符 合 項 目, 中 央 機 關 可 援 引 171 其 他 ( 內 部 單 位 管 理 公 共 事 務 監 督 行 政 協 助 及 相 關 業 務 ),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則 可 引 用 175 其 他 項 目 再 者, 個 人 資 料 的 三 種 行 為 態 樣 是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蒐 集 是 指 以 任 何 方 式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如 公 務 機 關 受 理 民 眾 填 具 之 申 請 文 件 即 為 直 接 蒐 集, 而 若 非 由 當 事 人 提 供 者 則 屬 間 接 蒐 集 ; 處 理 是 指 為 建 立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所 為 資 料 之 記 錄 輸 入 儲 存 編 輯 複 製 輸 出 連 結 或 內 部 傳 送, 如 影 印 民 眾 之 申 請 文 件 ; 利 用 是 指 將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為 處 理 以 外 之 使 用, 如 公 務 機 關 依 據 民 眾 之 申 請 核 發 證 明 書 8

9 參 實 務 探 討 本 於 為 民 服 務 之 精 神,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自 有 蒐 集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必 要,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處 理, 除 特 種 個 人 資 料 ( 指 醫 療 基 因 性 生 活 健 康 檢 查 及 犯 罪 前 科 ) 外,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 二 )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 三 ) 對 當 事 人 權 益 無 侵 害 為 釐 清 上 開 規 定, 以 下 重 點 說 明 法 務 部 相 關 解 釋 : 一 政 府 機 關 之 人 事 單 位, 基 於 人 事 管 理 或 公 務 聯 繫 業 務 推 動 之 目 的, 並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員 工 之 個 人 資 料, 無 須 再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二 財 政 部 為 發 給 統 一 發 票 中 獎 獎 金 而 蒐 集 中 獎 人 個 人 資 料, 係 為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並 基 於 稅 務 行 政 特 定 目 的 ; 又 利 用 註 冊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匯 入 統 一 發 票 中 獎 者 個 人 資 料, 屬 於 對 個 人 資 料 特 定 目 的 之 利 用 三 各 地 衛 生 局 為 進 行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及 死 因 統 計 完 整 性 與 正 確 性 而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係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且 屬 公 共 衛 生 之 特 定 目 的 四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向 交 通 部 臺 灣 區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 簡 稱 高 公 局 ) 蒐 集 個 人 車 行 紀 錄 資 料, 乃 基 於 刑 事 偵 查 之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要 件 五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所 屬 各 分 署 為 執 行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強 制 執 行 之 法 定 職 務, 因 義 務 人 遷 離 戶 籍 地 或 住 居 所 不 明, 致 使 執 行 人 員 無 從 掌 握 行 蹤, 故 向 醫 療 機 構 調 查 義 務 人 通 訊 地 址, 應 符 合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之 規 定 六 村 里 長 基 於 特 定 目 的 ( 如 民 政 社 會 行 政 政 令 宣 導 政 府 福 利 金 或 救 濟 金 給 付 行 政 選 舉 罷 免 及 公 民 投 票 行 政 ), 而 於 執 行 其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所 為 蒐 集 村 里 民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等 個 人 資 料 行 為, 並 設 置 村 里 聯 絡 電 話 簿, 乃 符 合 個 資 法 規 定 七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基 於 國 有 財 產 管 理 之 特 定 目 的, 執 行 國 有 財 產 法 相 關 法 規 之 法 定 標 售 業 務, 係 符 合 個 資 法 規 定 而 得 蒐 集 處 理 投 標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並 得 於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特 定 目 的 內 利 用 八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交 通 事 故 而 蒐 集 處 理 雙 方 當 事 人 個 人 資 料, 係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且 基 於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警 政 特 定 目 的, 故 得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予 他 9

10 方, 作 為 當 事 人 進 行 後 續 損 害 賠 償 和 解 調 解 鑑 定 及 訴 訟 從 上 述 說 明 可 知, 公 務 機 關 基 於 特 定 目 的, 並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蒐 集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無 須 再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在 此 必 須 說 明, 所 稱 法 定 職 務, 係 指 下 列 法 規 中 所 定 公 務 機 關 之 職 務 :( 一 ) 法 律 法 律 授 權 之 命 令 ( 二 ) 自 治 條 例 ( 三 ) 法 律 或 自 治 條 例 授 權 之 自 治 規 則 ( 四 ) 法 律 或 中 央 法 規 授 權 之 委 辦 規 則 此 外, 公 務 機 關 若 非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但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或 對 當 事 人 權 益 無 侵 害, 亦 屬 蒐 集 或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法 情 形 接 著 探 討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利 用 部 分,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應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並 與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相 符 然 最 易 滋 生 疑 義 者, 即 何 時 可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法 規 列 舉 下 列 情 形 得 為 之 :( 一 )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 二 )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 三 ) 為 免 除 當 事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上 之 危 險 ( 四 ) 為 防 止 他 人 權 益 之 重 大 危 害 ( 五 ) 公 務 機 關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而 有 必 要, 且 資 料 經 過 提 供 者 處 理 後 或 蒐 集 者 依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之 當 事 人 ( 六 )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權 益 ( 七 )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法 務 部 相 關 重 要 函 釋 如 下 : 一 縣 市 政 府 為 協 助 轄 區 內 慈 善 團 體 ( 如 廟 宇 ) 發 放 敬 老 金, 單 純 提 供 符 合 資 格 之 老 人 名 冊, 因 屬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或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權 益 之 情 形, 即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並 無 須 事 先 取 得 當 事 人 同 意 二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就 其 保 有 之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以 審 核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藉 之 促 進 國 家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之 合 理 分 配, 乃 符 合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及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之 情 形, 自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三 公 立 學 校 為 達 成 教 育 或 訓 練 行 政 目 的, 自 得 於 榮 譽 榜 揭 示 學 生 姓 名, 且 無 需 過 度 遮 掩 姓 名, 否 則 亦 有 違 個 資 法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理 利 用 意 旨 四 高 公 局 為 協 助 偵 查 犯 罪 需 要, 提 供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電 子 收 費 系 統 車 行 紀 錄 資 料 ( 含 車 號 經 過 時 間 經 過 地 點 等 ), 屬 符 合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之 情 形, 故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五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予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所 屬 各 分 署, 俾 以 執 行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可 認 符 合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10

11 且 非 屬 醫 療 法 所 定 無 故 洩 漏 之 情 形 六 村 里 長 如 於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村 里 民 聯 絡 資 料 時, 則 應 符 合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為 防 止 他 人 權 益 之 重 大 危 害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或 為 免 除 當 事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上 之 危 險 等 情 形 時, 始 得 為 之 七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基 於 人 事 管 理 之 特 定 目 的 所 蒐 集 之 加 班 資 料, 如 提 供 議 會 作 為 監 督 審 查 之 用, 係 屬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故 得 提 供 在 此 提 醒, 公 務 機 關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應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之, 且 不 得 逾 越 特 定 目 的 申 言 之, 公 務 機 關 所 採 取 之 方 法, 應 有 助 於 目 的 之 達 成 ( 適 當 性 ), 並 應 選 擇 對 人 民 權 益 損 害 最 少 ( 必 要 性 或 侵 害 最 小 性 ), 且 造 成 之 損 害 不 得 與 欲 達 成 目 的 之 利 益 顯 失 均 衡 ( 衡 量 性 或 狹 義 比 例 原 則 ), 亦 即 應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之 要 求 肆 結 語 個 資 法 修 法 將 第 四 章 更 名 為 損 害 賠 償 及 團 體 訴 訟, 主 要 變 革 為, 當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造 成 多 數 當 事 人 權 利 受 侵 害 時,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經 被 害 當 事 人 20 人 以 上 書 面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就 得 以 自 己 名 義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訴 訟 由 於 公 務 機 關 擁 有 大 量 個 人 資 料, 為 免 引 致 團 體 訴 訟 及 刑 事 追 究, 實 應 協 助 同 仁 建 立 風 險 意 識, 明 確 掌 握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原 則 與 例 外 並 落 實 執 行, 始 為 減 少 糾 紛 及 訟 源 之 上 策 11

12 反 詐 騙 宣 導 名 叫 星 星 的 你 竟 叫 我 到 廣 西 南 寧 投 資 老 鼠 會 摘 錄 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網 站 韓 劇 來 自 星 星 的 你 爆 紅 但 遇 到 名 叫 星 星 的 男 孩 可 未 必 是 好 事 新 北 市 一 名 女 子 千 千 化 名 就 透 過 朋 友 認 識 了 一 名 自 稱 星 星 的 男 子 沒 想 到 這 個 星 星 沒 有 超 能 力 卻 找 了 兩 個 朋 友 一 起 遊 說 她 投 資 廣 西 南 寧 的 老 鼠 會 還 說 連 郭 台 銘 也 都 有 投 資 千 千 禁 不 起 慫 恿 前 後 拿 出 百 萬 元 來 卻 彷 彿 投 資 到 火 星 般 有 去 無 回 直 到 星 星 跟 她 說 要 拉 下 線 一 起 投 資 才 能 獲 利 千 千 始 知 遭 詐 報 警 千 千 30 歲 高 中 畢 業 指 出 去 年 透 過 其 男 友 的 朋 友 星 星 認 識 了 有 錢 的 朋 友 小 曾 女 和 小 郭 男 3 人 邀 約 從 未 出 過 國 的 千 千 一 起 赴 中 國 大 陸 的 廣 西 省 南 寧 市 自 由 行 見 見 世 面 連 護 照 食 宿 機 票 都 安 排 妥 當 一 路 上 吃 好 住 好 途 中 還 參 觀 介 紹 廣 西 規 劃 館 香 港 企 業 家 李 嘉 誠 投 資 的 萬 象 城 東 盟 商 務 區 等 等 看 來 商 機 無 限 的 現 代 化 商 城 正 當 千 千 驚 嘆 該 城 市 經 濟 如 此 繁 榮 之 際 星 星 幫 趁 機 鼓 其 如 篁 之 舌 鼓 吹 千 千 一 起 參 與 投 資 還 說 連 郭 台 銘 亦 在 此 投 資 建 設 保 證 利 滾 利 馬 上 從 小 資 女 晉 升 包 租 婆 星 星 幫 告 訴 千 千 投 資 一 個 單 位 的 資 本 額 為 6 萬 9800 人 民 幣 等 重 大 建 設 一 完 成 馬 上 還 本 更 往 上 翻 數 倍 進 帳 千 千 聞 言 心 動 返 台 後 立 即 豪 邁 地 匯 出 三 個 資 本 額 約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至 小 曾 所 指 定 的 帳 戶 但 錢 砸 下 去 數 個 月 卻 毫 無 動 靜 忍 不 住 詢 問 小 曾 始 知 此 為 純 資 本 運 作 必 須 拉 下 線 進 來 才 能 夠 獲 利 千 千 方 恍 然 大 悟 所 謂 投 資 其 實 就 是 跨 境 吸 金 老 鼠 會 讓 她 忍 不 住 大 罵 根 本 就 是 來 自 星 星 的 吸 血 鬼 刑 事 警 察 局 指 出 警 方 屢 屢 破 獲 廣 西 南 寧 吸 金 詐 騙 集 團 例 如 今 年 2 月 10 日 就 在 高 雄 地 區 逮 捕 老 總 幹 部 和 車 手 等 共 16 人 然 而 仍 持 續 接 獲 民 眾 受 害 報 案 且 被 害 人 財 損 動 輒 數 十 至 數 百 萬 元 最 後 全 都 血 12

13 本 無 歸 痛 不 欲 生 刑 事 警 察 局 呼 籲 民 眾 這 類 假 投 資 全 都 是 非 法 的 吸 金 詐 騙 集 團 歹 徒 藉 由 招 待 至 廣 西 省 南 寧 市 旅 遊 為 餌 將 被 害 人 帶 往 該 市 各 重 大 建 設 商 城 呈 現 該 市 繁 榮 景 象 接 著 由 集 團 成 員 進 行 洗 腦 式 傳 銷 課 程 灌 輸 純 資 本 運 作 創 造 該 市 經 濟 奇 蹟 的 假 象 事 實 上 卻 是 利 用 拉 攏 親 友 下 線 來 避 免 自 己 血 本 無 歸 的 殘 酷 老 鼠 會 民 眾 切 勿 落 入 圈 套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撥 打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查 詢 13

14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資 訊 系 統 的 安 全 設 計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3 年 2 月 號 ( 作 者 魯 明 德,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講 師 ) 高 速 公 路 電 子 收 費 系 統 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ETC 喊 了 多 年 之 後 在 贊 成 與 反 對 聲 浪 的 糾 葛 中 終 於 在 今 103 年 上 路 了 原 先 報 導 ETC 系 統 才 上 路 即 在 第 一 天 的 三 個 半 小 時 內 遭 到 來 路 不 明 的 阻 斷 式 服 務 攻 擊 達 82 億 次 造 成 系 統 緩 慢 而 無 法 回 應 餘 額 查 詢 後 來 雖 證 實 純 屬 烏 龍 但 科 技 新 貴 小 潘 看 到 這 則 新 聞 後 想 起 以 前 在 上 課 時 好 像 也 沒 有 見 過 這 麼 密 集 的 攻 擊 方 式 設 想 如 果 自 己 公 司 的 系 統 遭 到 類 似 的 攻 擊 該 怎 麼 預 防 於 是 趁 著 農 曆 年 前 的 師 生 下 午 茶 約 會 趕 快 提 出 來 跟 老 師 討 論 司 馬 特 老 師 聽 完 小 潘 的 問 題 喝 口 咖 啡 表 示 網 路 越 來 越 普 及 人 們 對 網 路 的 依 賴 也 越 來 越 大 尤 其 在 雲 端 技 術 成 熟 後 當 大 量 的 資 料 都 透 過 網 路 存 取 時 資 訊 安 全 的 議 題 更 顯 重 要 早 期 的 觀 念 中 建 置 資 訊 系 統 的 目 的 是 資 料 共 享 所 以 在 設 計 資 訊 系 統 時 會 把 各 部 門 獨 自 存 取 管 理 的 資 料 放 到 資 料 庫 以 求 資 料 一 致 性 並 減 少 各 部 門 重 覆 建 置 的 工 作 但 是 之 後 的 資 訊 系 統 已 經 不 再 只 是 intranet 除 了 內 部 顧 客 外 還 要 把 供 應 商 經 銷 商 整 合 進 來 成 為 一 個 供 應 鏈 事 情 也 就 開 始 複 雜 直 到 B C Business to Consumer 的 電 子 商 務 興 起 使 用 者 已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資 訊 系 統 的 安 全 就 變 成 重 要 的 議 題 在 資 訊 共 享 的 時 代 因 為 系 統 環 境 是 intranet 外 部 威 脅 較 輕 在 規 劃 資 訊 系 統 時 可 以 允 許 應 用 程 式 直 接 存 取 資 料 庫 當 系 統 放 到 internet 上 讓 外 部 客 戶 使 用 時 直 接 存 取 資 料 庫 的 設 計 比 較 簡 單 但 相 對 地 系 統 的 風 險 就 會 變 高 因 為 我 們 不 知 道 會 有 哪 些 人 在 何 時 將 非 法 入 侵 系 統 也 無 法 預 期 他 們 入 侵 後 會 對 系 統 做 些 什 麼 事 為 了 增 加 系 統 的 安 全 性 在 系 統 設 計 時 開 始 把 以 往 二 層 式 -Tier 的 主 從 式 Client-Server 架 構 做 些 修 正 把 用 戶 端 及 伺 服 端 涉 及 商 業 邏 輯 的 部 分 單 獨 分 離 出 來 變 成 使 用 者 介 面 層 Presentation Tier 商 業 14

15 邏 輯 層 Business Logic Tier 以 及 資 料 服 務 層 Data Services Tier 的 三 層 式 -Tier 架 構 其 中 使 用 者 介 面 層 負 責 接 收 使 用 者 的 資 料 輸 入 並 將 結 果 顯 示 出 來 如 瀏 覽 器 或 其 他 用 戶 端 的 應 用 程 式 商 業 邏 輯 層 為 使 用 者 介 面 與 資 料 庫 的 橋 樑 負 責 商 業 法 則 與 業 務 有 關 的 資 料 處 理 網 站 伺 服 器 等 工 作 如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資 訊 服 務 IIS 的 網 站 伺 服 器 取 得 應 用 服 務 提 供 商 ASP 撰 寫 程 式 並 透 過 分 散 式 元 件 物 件 模 型 DCOM 與 MTS Microsoft Transaction Server 的 元 件 相 溝 通 再 透 過 開 放 資 料 庫 互 連 ODBC 與 各 種 支 援 ODBC 的 資 料 庫 相 連 接 資 料 服 務 層 負 責 資 料 庫 或 訊 息 的 處 理 譬 如 使 用 結 構 化 查 詢 語 言 SQL Server 資 料 庫 的 預 儲 程 序 或 使 用 微 軟 訊 息 陣 列 MSMQ 做 資 訊 處 理 等 這 樣 的 架 構 在 存 取 資 料 時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需 經 過 商 業 邏 輯 層 的 中 介 處 理 可 以 適 度 防 止 使 用 者 直 接 存 取 在 第 三 層 的 資 料 庫 也 減 少 危 安 事 件 發 生 的 機 率 小 潘 聽 到 這 裏 對 於 資 訊 系 統 的 設 計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認 識 也 發 現 在 學 與 用 之 間 的 知 識 落 差 小 潘 接 著 想 到 非 法 入 侵 可 能 造 成 個 人 資 料 洩 漏 的 問 題 司 馬 特 老 師 繼 續 說 明 資 訊 系 統 不 僅 是 資 訊 科 技 的 問 題 也 要 從 經 濟 學 的 角 度 去 思 考 駭 客 的 入 侵 其 實 也 有 其 成 本 效 益 的 考 量 如 果 入 侵 的 成 本 與 預 期 的 成 果 不 成 比 例 他 就 不 會 來 了 例 如 花 費 許 多 的 時 間 與 人 力 拿 到 的 卻 是 沒 有 價 值 的 資 料 或 是 不 能 造 成 對 方 系 統 的 損 失 他 就 不 會 再 發 動 攻 擊 基 於 這 樣 的 考 量 如 果 ETC 真 的 被 入 侵 那 麼 駭 客 想 拿 到 什 麼 不 外 乎 是 想 竊 取 車 主 的 個 人 資 料 或 竄 改 儲 值 餘 額 造 成 混 亂 如 果 把 系 統 中 的 車 號 與 儲 值 餘 額 等 資 料 單 獨 放 在 另 一 個 資 料 庫 中 使 用 者 查 詢 時 都 到 這 個 資 料 庫 去 查 當 駭 客 大 費 周 章 入 侵 後 便 無 法 達 到 他 的 目 的 小 潘 聽 到 這 裏 對 於 資 訊 系 統 的 規 劃 及 資 訊 安 全 的 作 為 有 新 的 認 識 原 來 資 訊 系 統 的 安 全 不 只 是 資 訊 科 技 的 議 題 也 跟 經 濟 學 有 關 他 對 司 馬 特 老 師 全 方 位 的 學 術 素 養 更 加 景 仰 本 次 的 師 生 下 午 茶 約 會 隨 著 華 燈 初 上 也 劃 下 休 止 符 15

16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電 子 發 票 環 保 也 應 兼 顧 消 費 者 權 益 摘 錄 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103 年 2 月 20 日 新 聞 稿 部 分 消 費 者 對 今 (103) 年 新 推 出 的 電 子 發 票 證 明 聯 措 施 存 有 疑 慮 因 此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下 稱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 請 財 政 部 研 議 在 營 業 商 家 各 地 方 戶 政 地 政 機 關 或 郵 局 等 場 地 增 置 設 備 俾 利 掃 描 查 詢 消 費 明 細 並 考 慮 將 電 子 發 票 交 易 紀 錄 從 7 年 延 長 為 15 年 有 利 消 費 者 求 償 同 時 也 應 廣 為 宣 導 及 說 明 却 除 消 費 者 疑 慮 財 政 部 宣 布 自 今 103 年 起 四 大 超 商 及 各 大 賣 場 發 行 之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改 為 電 子 發 票 證 明 聯 民 眾 可 以 手 機 條 碼 或 會 員 卡 等 載 具 索 取 電 子 發 票 亦 可 透 過 掃 瞄 電 子 發 票 證 明 聯 上 的 條 碼 或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 gov.tw 以 下 簡 稱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 查 詢 完 整 的 發 票 明 細 據 以 記 帳 或 兌 領 獎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提 供 6 個 月 內 電 子 發 票 交 易 紀 錄 如 消 費 者 需 取 得 超 過 6 個 月 以 上 之 交 易 資 訊 時 可 電 洽 電 子 發 票 客 服 專 線 辦 理 申 請 服 務 交 易 紀 錄 最 長 可 保 留 7 年 新 措 施 雖 然 符 合 節 能 減 紙 的 環 保 效 益 但 部 分 消 費 者 對 於 無 法 當 場 核 對 明 細 以 及 不 知 如 何 取 得 明 細 存 在 很 大 的 疑 慮 因 此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於 2 月 12 日 邀 集 財 政 部 及 相 關 消 保 團 體 開 會 研 商 請 主 管 機 關 財 政 部 研 議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因 應 一 研 議 在 營 業 商 家 各 地 方 戶 政 地 政 機 關 或 郵 局 等 場 地 增 置 設 備 俾 利 掃 描 查 詢 消 費 明 細 由 於 國 內 仍 存 在 數 位 落 差 部 分 消 費 者 沒 有 智 慧 型 手 機 或 者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明 細 如 果 統 一 發 票 要 朝 全 面 電 子 化 推 動 財 政 部 應 進 一 步 研 議 在 商 家 的 營 業 場 所 甚 至 在 戶 政 地 政 機 關 或 郵 局 等 公 共 場 所 增 置 相 關 16

17 設 備 讓 消 費 者 可 以 不 必 透 過 商 家 自 行 掃 描 發 票 證 明 聯 上 的 條 碼 查 詢 消 費 明 細 二 研 議 將 電 子 發 票 交 易 紀 錄 從 7 年 延 長 為 15 年 有 利 消 費 者 求 償 發 票 是 消 費 爭 議 發 生 時 重 要 的 退 換 貨 或 求 償 憑 證 相 信 國 內 消 費 者 對 於 食 安 事 件 發 生 卻 找 不 到 消 費 證 明 仍 心 有 餘 悸 未 來 電 子 發 票 將 是 求 償 的 利 器 但 現 行 電 子 發 票 交 易 紀 錄 僅 保 存 7 年 與 民 法 第 125 條 最 長 15 年 的 請 求 權 時 效 規 定 有 段 落 差 因 此 財 政 部 應 考 慮 將 保 存 期 限 延 長 為 15 年 三 應 加 強 宣 導 及 說 明 却 除 消 費 者 疑 慮 部 分 消 費 者 憂 心 到 大 賣 場 一 採 購 就 是 一 二 十 樣 的 商 品 如 何 沒 有 消 費 明 細 業 者 結 錯 帳 或 東 西 少 給 都 不 知 道 但 財 政 部 表 示 新 措 施 在 購 物 品 項 較 少 的 超 商 原 則 上 不 主 動 給 明 細 如 果 消 費 者 要 求 則 應 提 供 反 之 在 購 物 品 項 較 多 的 大 賣 場 原 則 上 應 主 動 給 明 細 只 有 消 費 者 表 示 不 需 明 細 時 才 不 提 供 與 一 般 消 費 者 的 認 知 不 同 因 此 請 財 政 部 應 加 強 新 措 施 的 宣 導 及 廣 為 說 明 以 却 除 消 費 者 疑 慮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表 示 將 持 續 督 導 財 政 部 研 議 改 善 情 形 以 維 護 消 費 權 益 並 提 醒 消 費 者 如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時 可 撥 打 1950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向 各 地 方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申 訴 或 至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進 行 線 上 申 訴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17

18 衛 生 健 康 淺 談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3 年 2 月 號 ( 作 者 陳 一 中 ) 隨 著 冬 季 時 令 氣 溫 持 續 降 低 腸 胃 炎 的 病 毒 蠢 蠢 欲 動 更 輕 易 地 襲 擊 社 會 大 眾 主 要 是 冬 天 的 溫 度 最 適 合 腸 胃 炎 病 毒 生 存 而 當 人 們 藉 由 接 觸 不 潔 的 食 物 或 帶 有 病 毒 飛 沫 的 散 播 便 易 使 一 般 民 眾 出 現 腸 胃 炎 的 症 狀 在 冬 季 最 易 引 起 腸 胃 炎 症 狀 的 病 毒 有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諾 羅 病 毒 及 輪 狀 病 毒 等 一 般 而 言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主 要 感 染 在 上 呼 吸 道 症 狀 多 是 鼻 塞 咳 嗽 流 鼻 水 頭 暈 及 頭 痛 但 也 有 部 分 會 侵 犯 腸 胃 道 引 起 腸 胃 炎 主 要 症 狀 是 反 覆 的 腹 瀉 嘔 吐 及 發 燒 等 大 約 需 要 至 天 症 狀 會 漸 漸 改 善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會 以 腸 胃 型 感 冒 稱 之 引 起 幼 童 腸 胃 炎 最 常 見 的 病 毒 屬 輪 狀 病 毒 根 據 作 者 在 長 庚 醫 院 實 習 的 經 驗 多 為 幼 稚 園 以 下 的 小 朋 友 以 嬰 幼 兒 症 狀 特 別 明 顯 主 要 症 狀 多 是 腹 瀉 嘔 吐 肚 子 痛 及 食 慾 不 振 居 多 在 嬰 幼 兒 方 面 由 於 言 語 表 達 能 力 尚 未 成 熟 多 以 哭 鬧 溢 奶 水 便 及 奶 量 減 少 表 現 一 般 家 長 會 帶 至 醫 院 尋 求 協 助 在 處 置 上 由 於 嬰 幼 兒 的 體 重 很 輕 約 略 10 公 斤 以 下 因 此 只 要 大 量 的 水 泄 及 嘔 吐 體 內 的 水 分 及 電 解 質 大 量 流 失 容 易 造 成 脫 水 及 電 解 質 不 平 衡 的 現 象 表 現 會 是 不 活 潑 安 靜 甚 至 是 嗜 睡 的 狀 態 由 於 嬰 幼 兒 的 靜 脈 特 別 細 護 理 人 員 很 難 放 置 靜 脈 導 管 為 嬰 幼 兒 補 充 水 分 因 此 常 常 會 發 現 試 了 一 針 又 一 針 父 母 在 旁 邊 碎 念 護 理 師 技 術 不 足 及 心 疼 孩 子 的 場 景 對 於 大 孩 子 比 較 好 放 置 靜 脈 導 管 也 比 較 容 易 適 時 地 給 予 點 滴 補 充 水 分 所 以 較 少 會 有 脫 水 的 情 況 此 外 大 孩 子 的 表 達 能 力 及 理 解 力 相 對 成 熟 比 較 能 理 解 及 表 達 自 身 的 感 受 不 論 是 醫 療 上 或 是 生 理 上 的 評 估 也 比 較 容 易 矯 正 最 近 諾 羅 病 毒 也 受 到 關 注 特 別 是 在 群 體 聚 集 處 像 是 安 養 中 心 護 理 之 家 醫 院 或 是 部 隊 諾 羅 病 毒 為 單 股 RNA 病 毒 特 徵 和 1968 年 先 發 現 的 同 族 Norwa1k virus 雷 同 以 前 被 稱 為 Norwa1k-1ike Viruses 潛 伏 期 約 為 至 天 可 傳 染 期 為 急 性 腹 瀉 時 期 及 停 止 後 48 小 時 內 仍 具 傳 18

19 染 性 對 人 類 具 高 感 染 力 病 毒 量 極 低 即 可 傳 染 發 病 且 可 在 室 溫 下 的 水 食 物 或 環 境 中 存 活 一 至 數 天 故 易 造 成 大 規 模 的 集 體 感 染 事 件 症 狀 主 要 也 是 以 腹 瀉 嘔 吐 及 發 燒 為 主 對 於 一 般 健 康 的 民 眾 並 不 會 造 成 特 別 大 的 危 害 但 對 於 老 年 人 嬰 幼 兒 慢 性 病 腎 或 心 臟 疾 病 患 者 則 較 易 發 生 嚴 重 的 病 例 在 臨 床 處 置 及 一 般 居 家 照 護 上 需 要 特 別 小 心 注 意 對 於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病 患 的 治 療 及 處 置 一 般 而 言 採 取 支 持 性 療 法 給 予 適 當 水 分 及 電 解 質 的 補 充 檢 查 患 者 的 腸 道 蠕 動 的 聲 音 及 腹 瀉 的 頻 率 與 份 量 給 予 腸 胃 蠕 動 抑 制 劑 及 大 便 成 形 劑 經 由 觀 察 病 人 的 生 命 跡 象 約 略 至 天 症 狀 應 會 漸 漸 改 善 一 般 民 眾 會 給 予 運 動 飲 料 藉 以 改 善 病 人 體 內 的 水 分 及 電 解 質 然 而 一 般 運 動 飲 料 含 糖 分 高 易 造 成 大 腸 內 液 體 的 滲 透 壓 提 高 一 般 來 說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屬 於 分 泌 型 腸 胃 炎 藉 由 病 毒 感 染 腸 道 細 胞 使 水 分 分 泌 出 腸 道 上 於 是 更 容 易 從 腸 道 細 胞 脫 出 水 分 如 此 一 來 可 能 會 造 成 狀 況 惡 化 因 此 建 議 補 充 運 動 飲 料 時 可 以 混 合 開 水 一 起 服 用 適 量 地 補 充 少 許 糖 分 可 以 使 人 恢 復 精 神 若 家 人 或 同 事 感 染 了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有 哪 些 生 活 上 需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呢 一 居 住 環 境 及 幼 童 常 碰 觸 的 玩 具 和 物 品 要 進 行 消 毒 漂 白 水 正 常 水 100 二 病 患 建 議 在 家 休 息 不 要 去 上 班 上 學 或 人 潮 聚 集 的 環 境 三 病 患 不 宜 為 家 人 準 備 食 物 在 完 全 沒 有 症 狀 後 天 才 可 以 為 家 人 準 備 四 染 病 的 幼 兒 不 要 和 其 他 健 康 的 幼 兒 或 是 老 年 人 接 觸 要 進 行 隔 離 在 完 全 沒 有 症 狀 的 天 後 才 可 以 接 觸 此 外 在 冬 季 預 防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的 有 效 方 法 便 是 勤 洗 手 掌 握 洗 手 五 步 驟 濕 搓 沖 捧 擦 唯 有 培 養 成 良 好 的 生 活 衛 生 習 慣 才 足 以 勇 敢 地 說 出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請 走 開 19

20 抒 情 小 品 伴 侶 摘 錄 自 讀 者 雜 誌 2014/02/05, 作 者 伊 伊 在 歐 洲 華 文 作 家 協 會 的 年 會 上, 我 認 識 了 一 對 來 自 美 國 的 夫 婦 那 天, 在 柏 林 一 家 中 餐 廳 用 餐, 這 對 夫 妻 剛 好 坐 在 我 身 旁 妻 子 笑 著 為 丈 夫 斟 茶 : 來, 我 敬 你 丈 夫 歡 歡 喜 喜 碰 杯 飲 茶, 然 後 很 自 然 地 幫 妻 子 夾 肉 選 菜, 恩 愛 極 了 忽 然, 那 位 妻 子 笑 咪 咪 地 向 我 伸 手, 問 : 可 以 握 個 手 嗎? 我 受 寵 若 驚 間 隔 不 到 兩 分 鐘 她 再 次 伸 手 : 可 以 握 個 手 嗎? 我 疑 惑 地 望 向 她 的 丈 夫 他 平 靜 溫 和, 帶 著 歉 意 說 : 對 不 起, 她 是 個 失 智 症 患 者 我 心 中 一 驚, 因 為 看 神 情 她 完 全 是 個 風 度 美 好 的 女 子 在 那 4 天 時 間 裡, 不 論 任 何 時 候, 丈 夫 都 自 在 地 牽 著 妻 子 的 手, 領 她 觀 賞 風 景, 為 她 拍 照, 帶 她 上 洗 手 間 有 些 地 方 丈 夫 不 便 陪 同, 便 央 求 女 性 同 行 者 協 助 由 於 要 搭 乘 長 途 巴 士 及 配 合 團 體 行 動, 不 能 自 由 行 動, 所 以 細 心 的 丈 夫 會 為 妻 子 準 備 紙 尿 片, 但 每 日 仍 會 尿 濕 兩 三 條 長 褲 晚 上 回 旅 館 後, 丈 夫 都 會 把 這 些 弄 髒 的 衣 褲 洗 乾 淨, 擰 乾 後 用 毛 巾 吸 水, 再 拿 吹 風 機 吹 乾, 然 後 晾 起 來 那 妻 子 原 本 事 業 成 功, 經 常 在 電 視 節 目 上 分 析 金 融 投 資 形 勢 可 是 3 年 前, 她 的 帳 目 突 然 連 續 出 錯 ; 應 邀 演 講, 她 說 著 說 著 就 會 不 知 所 云 ; 兩 個 住 在 外 地 的 兒 子 打 電 話 來, 母 親 講 兩 句 話 便 自 行 掛 斷, 不 再 耐 心 傾 聽 醫 生 診 斷 她 的 大 腦 部 分 鈣 化, 得 了 失 智 症 她 忘 記 了 過 往 的 一 切, 失 去 了 判 斷 力 和 她 說 事 情,10 秒 鐘 後 她 就 會 忘 記, 但 她 卻 能 清 晰 地 記 得 丈 夫 的 名 字 她 能 走 路, 卻 沒 有 方 向 感, 一 出 門 便 會 迷 路 警 察 送 回 3 次 後 建 議 丈 夫 反 鎖 家 門, 以 防 她 再 度 走 失 出 門 旅 行 時 丈 夫 必 須 緊 緊 牽 住 她 的 手, 即 便 如 此 麻 煩, 丈 夫 仍 決 定 帶 她 去 旅 行, 因 為 換 一 個 環 境, 能 刺 激 她 腦 波 的 運 動, 減 緩 病 情 惡 化 的 速 度 不 到 60 歲 便 罹 患 失 智 症, 醫 生 無 法 判 定 原 因, 丈 夫 認 為 可 能 是 金 融 風 暴 帶 來 的 壓 力 造 成 的 他 不 忍 心 把 妻 子 送 進 療 養 院, 於 是 放 棄 了 自 己 的 事 業, 專 心 照 顧 她 20

21 他 說 : 她 是 我 大 學 的 學 妹, 我 們 戀 愛 結 婚, 然 後 出 國 打 拚 她 為 我 生 了 兩 個 孩 子, 都 教 育 得 很 好 我 們 在 一 起 整 整 40 年, 現 在 她 能 依 靠 的 只 有 我 得 了 失 智 症 的 妻 子 不 會 生 氣, 總 是 笑 嘻 嘻 的, 很 快 樂, 完 全 沒 有 負 面 情 緒 病 後 善 良 本 性 流 露, 算 不 幸 中 的 大 幸 我 們 談 話 時, 那 位 妻 子 就 那 麼 靜 靜 地 坐 著, 深 情 地 望 著 丈 夫 問 她 : 說 誰? 笑 道 : 講 我 講 什 麼? 她 不 再 回 答, 只 是 一 個 勁 兒 地 笑 臨 別 時, 她 又 伸 出 手 來 : 可 以 握 個 手 嗎? 然 後 說, 來 我 家 玩, 我 先 生 人 很 好, 會 請 你 吃 飯 望 著 手 牽 手 逐 漸 走 遠 的 夫 妻, 我 失 神 呆 立, 恍 惚 中 手 被 握 住, 我 丈 夫 輕 聲 道 : 走 吧! 我 牢 牢 抓 住 他 的 手, 感 覺 到 從 未 有 過 的 溫 暖 21

22 廉 能 是 政 府 的 核 心 價 值, 貪 腐 足 以 摧 毀 政 府 的 形 象, 公 務 員 應 堅 持 廉 潔, 拒 絕 貪 腐,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檢 舉 專 線 廉 政 建 設 人 人 有 責 檢 舉 貪 污,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獎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方 式 多 元 管 道 熱 忱 服 務 一 親 身 舉 報 方 式 : 署 本 部 成 立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由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事 項 二 電 話 舉 報 方 式 : 設 置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為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三 投 函 舉 報 方 式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為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四 其 他 方 式 : ( 一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為 ( 二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為 gechief gechief-p@mail.moj.gov.tw p@mail.moj.gov.tw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檢 舉 專 線 :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政 風 室 廉 政 服 務 專 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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