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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DC-DSD (委託研究報告) 我國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 之研究 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印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 純屬研究小組意見 不代表本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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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DC-DSD (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單 位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組 織 發 展 協 會 研 究 主 持 人 : 王 秉 鈞 協 同 主 持 人 : 鄭 勝 分 研 究 員 : 吳 佳 霖 研 究 助 理 : 劉 育 欣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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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目 次 次 目 次 Ⅰ 表 次 Ⅴ 提 要 Ⅶ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 2 第三節 研究目的 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5 第一節 社會企業內涵 5 第二節 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問題與挑戰 27 第三節 各國的社會企業政策經驗與發展 35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59 第一節 研究方法 59 第二節 研究對象 61 第三節 資料蒐集與研究分析 65 第四章 研究發現 69 第一節 各國社會企業政策分析與發現 70 第二節 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的類型 77 第三節 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的看法 可行性與因素 81 第四節 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企業化的優勢 96 I

6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第 五 節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困 境 第 六 節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因 應 之 道 第 七 節 個 案 分 析 - 勝 利 身 心 障 礙 潛 能 發 展 中 心 社 企 化 歷 程 第 八 節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期 許 第 五 章. 研 究 結 論 第 一 節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第 二 節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第 三 節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政 府 角 色 與 定 位 第 四 節 我 國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期 待 第 六 章. 研 究 建 議 與 政 策 規 劃 第 一 節 非 營 利 組 織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之 建 議 第 二 節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第 三 節 政 策 建 議 第 四 節 政 策 發 展 規 劃 參 考 書 目 附 錄 一 501(c) 法 案 附 錄 二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討 論 題 綱 ( 政 府 部 門 ) 附 錄 三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討 論 題 綱 ( 非 營 利 組 織 ) 附 錄 四 深 度 訪 談 題 綱 附 錄 五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紀 錄 附 錄 六 深 入 訪 談 重 點 彙 整 II

7 表 次 附 錄 七 政 策 投 手 板 問 答 附 錄 八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彙 整 附 錄 九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彙 整 III

8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IV

9 表 表 次 次 表 2.1 我國 歐洲 美國社會企業定義與指標彙整表 11 表 2.2 東亞社會企業普遍模式 18 表 2.3 歐洲社會企業類型 19 表 2.4 社會企業基礎運作模式 23 表 2.5 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問題與挑戰 27 表 3.1 焦點團體座談參與單位與研究進行 62 表 3.2 深度訪談對象與進行 64 表 3.3 資料蒐集時程 65 表 4.1 我國與重要國家發展社會企業政策與做法 71 V

10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VI

11 提 要 提 要 關 鍵 詞 :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組 織 發 展 政 府 政 策 一 研 究 緣 起 近 年 來 隨 著 公 民 社 會 的 發 展,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亦 蓬 勃 發 展 各 類 型 的 服 務 然 而, 非 營 利 組 織 仍 受 限 於 各 種 資 源 如 : 人 力 營 運 制 度 與 財 務 的 影 響, 在 公 眾 捐 款 政 府 補 助 企 業 支 持 與 經 營 觀 念 與 制 度 上 都 顯 不 足 這 些 資 源 往 往 因 為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天 然 資 源 資 本 人 力 市 場 的 波 動, 而 造 成 中 斷 或 是 取 得 不 易, 以 致 深 深 影 響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使 命 推 動 與 服 務 提 供 九 二 一 地 震 後, 政 府 為 促 進 災 區 重 建 與 居 民 生 計 重 建 而 推 動 永 續 希 望 工 程, 透 過 以 工 代 賑 取 代 傳 統 福 利 救 濟, 協 助 災 區 民 眾 就 業 2002 年,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引 入 歐 陸 第 三 系 統 就 業 方 案 經 驗, 隔 年 轉 化 為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期 盼 進 一 步 帶 動 社 區 產 業 發 展 政 府 公 共 政 策 開 始 將 經 費 補 助 轉 為 促 進 人 力 運 用 與 發 展, 將 就 業 人 力 引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協 助 非 營 利 組 織 解 決 組 織 人 力 運 用 問 題, 同 時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這 樣 的 政 策 轉 化 推 動, 改 變 以 往 以 金 錢 補 助 的 救 助 模 式, 更 期 待 可 以 促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發 展 非 營 利 組 織 亦 開 始 嘗 試 發 展 創 新 的 服 務 模 式, 與 政 府 公 共 政 策 結 合, 將 單 純 的 社 會 問 題 解 決 模 式, 納 入 經 濟 產 能 與 組 織 發 展 的 創 新 經 營 模 式, 此 理 念 與 英 國 西 歐 美 國 為 因 應 社 會 問 題 而 運 用 社 會 企 業 的 模 式 異 曲 同 工 從 國 內 外 文 獻 中 可 以 發 現, 非 營 利 組 織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有 其 優 勢 與 劣 勢 社 會 企 業 採 取 企 業 經 營 模 式, 所 需 要 的 專 業 人 力 與 原 有 組 織 不 盡 相 同, 並 常 面 臨 公 益 使 命 與 經 濟 收 益 之 間 的 拉 扯 同 時, 非 營 利 組 織 基 本 的 財 源 多 為 社 會 大 眾 的 捐 款 或 政 府 補 助, 並 不 適 合 用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開 辦 經 費 另 外, 社 會 企 業 面 對 市 場 競 爭 也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不 同 因 此,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可 能 面 臨 專 業 人 力 召 募 財 務 運 作 純 熟 與 作 業 管 理 效 率 化 的 三 重 困 境, 復 以 社 會 企 業 公 私 益 的 混 合 特 質, 導 致 法 制 化 仍 莫 衷 一 是 在 缺 乏 法 制 基 礎 之 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過 程 並 非 如 外 界 想 像 的 容 易 目 前 雖 然 部 分 政 府 部 門 嘗 試 透 過 補 助 以 協 助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然 而, 一 旦 補 助 抽 離 或 退 場, VII

12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非 營 利 組 織 仍 要 面 對 市 場 挑 戰 資 源 不 足 的 經 營 困 境 因 此 對 非 營 利 組 織 而 言, 若 有 相 關 促 進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的 法 規 與 政 策, 可 以 對 於 其 長 期 發 展 具 有 指 引 與 輔 導 的 功 效 基 於 此, 本 研 究 在 於 探 討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的 問 題, 研 究 問 題 聚 焦 於 財 務 資 源 人 力 資 源 經 營 模 式 等 面 向 ; 透 過 檢 視 英 國 美 國 新 加 坡 等 國 家 社 會 企 業 政 策 發 展 經 驗, 對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政 策 方 向,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建 議 與 配 套 措 施, 冀 希 達 成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健 全 發 展, 促 進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與 政 府 政 策 落 實 歸 納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如 下 : ( 一 ) 從 財 務 資 源 人 力 資 源 經 營 模 式 面 向, 探 討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與 挑 戰 ( 二 ) 檢 視 我 國 政 府 對 社 會 企 業 重 要 政 策 介 入 相 關 作 為 與 配 套 法 規 等, 瞭 解 公 共 政 策 與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對 應 運 作 模 式 ( 三 ) 參 照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脈 絡, 及 國 外 推 動 相 關 經 驗, 提 出 促 進 我 國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創 新 平 台 之 具 體 政 策 建 議 與 配 套 二 研 究 方 法 及 流 程 本 研 究 以 文 獻 分 析 (literature review) 深 度 訪 談 (in-depth interviews) 焦 點 團 體 (focus groups) 為 主 要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對 象 擴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企 業 政 府 和 學 界 四 大 領 域, 並 廣 泛 徵 詢 各 界 意 見 增 進 研 究 信 度 與 效 度 整 體 研 究, 透 過 對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部 門 的 實 地 探 究, 並 參 考 國 內 外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的 問 題 困 境 與 挑 戰 相 關 文 獻 進 而 找 出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核 心 問 題, 並 針 對 核 心 問 題 與 挑 戰, 提 出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與 我 國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的 政 策 規 劃 建 議 本 研 究 同 時 針 對 美 國 英 國 新 加 坡 南 韓 與 中 國 大 陸 等 地 區 的 社 會 企 業 相 關 政 策 法 令 與 現 況 進 行 分 析 本 研 究 共 計 完 成 5 場 焦 點 團 體 會 議 與 訪 談 10 位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議 分 別 為 一 場 政 府 各 主 管 官 員 代 表 場 次, 及 四 場 在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與 東 區 非 營 利 組 織 場 次, 含 列 席 共 計 35 個 單 位 參 與, 總 人 數 達 37 人 ; 在 深 度 訪 談 方 面, 訪 談 對 象 包 含 6 位 本 地 學 者,2 位 政 府 二 級 部 門 主 管,1 位 香 港 學 者, 與 1 位 成 功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主 管 VIII

13 提 要 三 重 要 發 現 研 究 過 程 中 發 現 各 國 的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密 切 相 關, 而 社 會 企 業 的 相 關 政 策 也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法 令 政 策 相 關 而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發 展 環 境 與 政 策 已 相 當 成 熟, 在 面 對 社 會 問 題 與 創 新 發 展 上, 具 有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的 契 機 與 利 基 在 社 會 經 濟 的 發 展 上 顯 現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的 經 濟 產 能 但 不 可 否 認, 非 營 利 組 織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的 路 途 上 仍 具 有 困 境 與 挑 戰 本 研 究 透 過 分 析 各 國 社 會 企 業 政 策 探 討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之 可 行 性 羅 列 非 營 利 組 織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優 勢 與 困 境, 以 及 歸 納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重 要 發 現, 做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 一 ) 各 國 社 會 企 業 政 策 發 現 從 各 國 社 會 企 業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令 的 探 討 發 現, 美 國 英 國 新 加 坡 南 韓 與 大 陸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在 政 策 推 動 立 法 或 資 金 挹 注 方 面 各 有 差 異 而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在 政 治 經 濟 與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脈 絡 上 也 不 盡 相 同 因 此 在 探 討 其 他 國 家 政 策 經 驗 時, 勢 必 需 要 更 謹 慎 分 析 其 政 策 發 展 脈 絡 政 策 發 展 目 標 與 執 行 適 切 性 等 問 題, 避 免 產 生 囫 圇 吞 棗 適 應 不 良 情 況 就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政 策 面 社 會 企 業 立 法 可 行 性 與 社 會 企 業 資 金 支 持 等 三 面 向 進 行 說 明 1.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政 策 面 在 各 國 的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的 政 策 方 向 主 要 包 含 設 置 統 籌 或 是 主 管 單 位 建 立 適 合 的 支 持 系 統 社 會 企 業 相 關 人 才 培 育 等 方 向 分 述 如 下 : (1). 設 立 統 籌 或 主 管 單 位 英 國 設 有 的 公 民 社 會 辦 公 室 新 加 坡 為 社 會 與 家 庭 發 展 部 與 南 韓 的 社 會 企 業 振 興 院, 各 為 該 國 專 責 統 籌 規 劃 社 會 企 業 政 策 單 位, 目 的 在 於 主 導 社 會 企 業 政 策, 聯 繫 相 關 部 會 資 源, 以 及 推 廣 與 深 耕 社 會 企 業, 建 立 良 好 發 展 環 境 美 國 因 以 稅 務 做 為 管 理 方 式, 因 此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發 展 上 並 未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而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發 展 政 策 歸 於 社 會 組 織 的 發 展, 因 此 目 前 主 要 在 民 政 部 門 之 下 進 行 推 動 IX

14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我 國 在 各 部 會 陸 續 推 出 與 社 會 企 業 相 關 政 策, 但 因 各 部 會 推 動 的 面 向, 仍 以 各 部 會 業 務 所 負 責 相 關 領 域 為 主, 這 樣 的 情 況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過 程, 因 為 無 所 依 據, 而 無 法 進 行 因 此 就 目 前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較 為 多 元 與 逐 漸 蓬 勃 的 經 驗, 我 國 政 府 應 思 考 設 立 主 管 機 關 或 統 一 協 調 單 位, 以 做 為 我 國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之 核 心 (2). 建 立 適 切 的 支 持 系 統 在 美 國 英 國 新 加 坡 南 韓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發 展, 均 提 供 一 個 漸 進 式 的 支 持 系 統 與 明 確 的 發 展 目 標, 而 其 支 持 系 統 主 要 在 針 對 社 會 企 業 困 境 或 發 展 需 求 提 供 具 體 支 持 例 如 英 國 為 解 決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困 境, 營 造 各 種 創 新 模 式, 成 立 各 地 區 發 展 中 心 與 顧 問 培 育 系 統 方 式, 提 供 商 業 諮 詢 或 經 營 建 議, 協 助 社 會 企 業 度 過 難 關 ; 美 國 以 稅 法 優 惠 降 低 社 會 企 業 營 運 壓 力 ; 新 加 坡 則 提 供 創 業 基 金 與 經 營 服 務, 協 助 社 會 企 業 度 過 難 關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過 程, 除 欠 缺 資 金 外, 還 有 人 力 與 經 營 能 力 不 足 問 題 目 前 有 關 社 會 企 業 政 策, 在 勞 政 系 統 以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為 基 礎, 雖 有 部 分 經 費 補 助, 但 因 其 初 衷 在 於 解 決 中 高 齡 及 弱 勢 族 群 的 就 業 問 題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對 大 多 數 非 營 利 組 織 而 言, 僅 是 組 織 業 務 中 一 個 方 案, 並 非 組 織 的 整 體 運 作 方 向, 轉 往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實 有 其 困 境 文 化 部 的 加 強 投 資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實 施 方 案 內 政 部 平 民 銀 行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青 年 創 業 婦 女 創 業 鳳 凰 計 畫 農 委 會 的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客 委 會 客 家 青 年 創 業 輔 導 等, 均 有 提 供 各 類 型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的 補 助 貸 款 輔 導 等 措 施, 但 是 其 所 適 用 之 對 象 並 非 專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目 前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支 持 系 統 上, 主 要 為 部 分 方 案 的 經 費 補 助, 而 這 些 經 費 補 助 相 對 性 主 要 運 用 於 人 事 的 發 展, 對 於 整 體 社 會 企 業 化 過 程 是 不 足 的, 另 一 部 分 社 會 企 業 化 經 費 的 支 持 僅 是 一 部 分, 在 面 對 市 場 的 競 爭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能 力 組 織 內 部 治 理 產 品 的 行 銷 與 品 牌 等 等, 都 需 要 有 一 套 更 適 切 的 支 持 系 統, 與 明 確 的 發 展 政 策 目 標 (3). 社 會 企 業 相 關 人 才 培 育 目 前 英 國 新 加 坡 南 韓 有 具 體 人 才 培 育 政 策 英 國 強 調 透 過 調 查 社 會 X

15 提 要 企 業 發 展 需 求, 建 立 人 才 培 育 系 統 ; 新 加 坡 則 將 社 會 企 業 精 神 落 實 於 正 規 教 育 體 系, 積 極 培 育 未 來 社 會 企 業 菁 英 ; 南 韓 於 第 二 次 社 會 企 業 促 進 計 畫 中, 將 社 會 企 業 家 培 訓 計 畫 列 為 未 來 施 政 重 點 項 目 ; 中 國 大 陸 主 要 為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與 友 成 基 金 會 的 合 作 推 出 一 系 列 社 會 企 業 家 的 培 訓,2009 年 友 成 基 金 會 與 北 京 大 學 廣 州 中 山 大 學 等 幾 所 大 學 合 作 透 過 網 路 視 訊 方 式, 在 學 校 內 進 行 社 會 企 業 課 程 的 講 授 政 府 部 分 則 是 由 地 方 民 政 局 透 過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孵 化 育 成, 進 而 從 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孵 化 育 成, 以 提 供 資 金 專 家 諮 詢 專 業 團 隊 輔 導 等 方 式 相 對 於 我 國 在 社 會 企 業 相 關 人 才 培 育 上, 並 未 有 系 統 與 完 整 規 劃 最 早 於 青 輔 會 ( 目 前 青 年 署 ) 曾 在 非 營 利 組 織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中 放 入 社 會 企 業 的 課 程, 但 也 非 完 整 的 社 會 企 業 人 才 培 育 勞 委 會 雖 在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中 進 行 專 案 經 理 的 培 育, 但 專 案 經 理 是 否 具 有 社 會 企 業 所 需 的 人 才, 仍 待 觀 察 之 中 而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所 推 動 人 力 資 本 提 升 計 畫 與 中 小 企 業 人 力 提 升 計 畫 也 未 有 真 正 提 到 與 社 會 企 業 人 才 培 育 相 關 政 策 2. 社 會 企 業 立 法 可 行 性 目 前 美 國 英 國 新 加 坡 和 南 韓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立 法 部 分, 真 正 以 社 會 企 業 為 名 的 立 法, 僅 有 南 韓 而 其 法 案 主 要 在 於 促 進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但 也 因 當 初 立 法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認 定 範 圍, 較 侷 限 於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組 織, 因 此 也 產 生 對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的 侷 限, 正 在 重 新 討 論 與 修 正 法 條 的 過 程 而 我 國 目 前 也 正 面 臨 針 對 社 會 企 業 進 行 相 關 立 法 之 可 行 性, 但 從 幾 個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重 要 參 考 國 家 中, 可 以 發 現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發 展 仍 是 以 政 策 為 最 優 先 進 行, 專 法 部 分 僅 有 南 韓 部 分, 雖 然 初 期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有 助 益, 但 現 在 也 引 起 其 他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的 反 彈 聲 浪, 這 也 是 值 得 我 國 在 進 行 社 會 企 業 立 法 可 行 性, 進 行 思 考 與 學 習 之 處 而 就 各 國 經 驗 與 我 國 現 況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立 法 可 行 性 提 出 幾 點 發 現, 如 下 : (1). 社 會 企 業 共 識 與 認 同 的 缺 乏 目 前 除 中 國 大 陸 外, 英 國 美 國 新 加 坡 與 南 韓 皆 給 予 社 會 企 業 明 確 定 XI

16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位 社 會 企 業 在 我 國 已 發 展 若 干 年, 然 而 政 府 與 各 界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認 識 與 定 位 仍 未 有 共 識 從 公 益 公 司 法 與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條 例 兩 項 草 案 再 推 動 過 程 中 看 出 端 倪 就 公 益 公 司 法 而 言, 支 持 者 主 張 應 以 新 創 法 律 實 體 方 式, 賦 予 社 會 企 業 法 律 地 位, 將 社 會 企 業 視 為 公 司 的 延 伸 ; 而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條 例 則 試 圖 從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合 作 社 視 角 看 待 我 國 社 會 企 業 (2). 社 會 企 業 立 法 的 影 響 雖 然 立 法 有 助 於 賦 予 社 會 企 業 明 確 定 位, 但 也 必 須 思 考 此 舉 是 否 可 能 步 上 南 韓 社 會 企 業 促 進 法 後 塵, 為 保 障 社 會 企 業 而 扼 殺 多 元 發 展 空 間, 甚 至 導 致 變 相 資 源 依 賴 問 題 在 社 會 企 業 定 位 尚 未 明 朗 前, 應 審 慎 檢 視 立 法 對 我 國 社 會 企 業 利 弊, 不 宜 貿 然 進 行 (3). 公 共 採 購 的 衝 擊 在 立 法 議 題 中, 英 國 公 共 服 務 ( 社 會 價 值 ) 法 是 我 國 探 討 社 會 企 業 支 持 系 統 重 要 參 照 經 驗 探 究 公 共 服 務 ( 社 會 價 值 ) 法 立 法 宗 旨, 係 希 望 藉 由 公 共 採 購, 刺 激 社 會 企 業 達 到 社 會 經 濟 與 環 境 三 重 底 線 目 標 而 我 國 現 有 關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優 先 採 購 法, 主 要 係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場 獲 得 採 購 機 會 是 以, 在 社 會 企 業 定 位 與 立 法 未 見 明 顯 前, 宜 審 慎 思 考 此 舉 是 否 壓 縮 這 類 非 營 利 組 織 生 存 空 間 3. 社 會 企 業 資 金 支 持 目 前 各 國 在 社 會 企 業 的 推 動 上, 均 有 資 金 的 支 持 而 在 資 金 的 協 助 上, 除 了 採 用 補 助 外, 還 包 含 有 創 投 與 融 資 的 形 式 (1). 以 投 資 取 代 補 助 檢 視 各 國 相 關 政 策, 發 現 政 府 在 早 期 都 是 以 補 助 提 供 資 金 的 協 助, 但 近 年 趨 勢 傾 向 以 投 資 替 代 補 助 趨 勢, 例 如 英 國 社 會 成 效 債 券 美 國 社 會 創 新 基 金, 皆 屬 此 類 案 例 而 就 過 往 的 研 究 發 現, 非 營 利 組 織 容 易 對 於 政 府 補 助 產 生 依 賴 情 況, 而 造 成 政 府 無 法 完 全 依 政 策 目 標 進 行 補 助 的 調 整, 另 一 方 面 一 旦 補 助 抽 離, 也 造 成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生 存 問 題 因 此 在 促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在 資 金 的 協 助 上 應 避 免 持 續 性 的 補 助 模 式, 應 在 補 助 過 程 帶 入 投 資 的 概 念, 可 以 促 使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社 會 企 業 化 過 程, 開 始 有 自 我 營 運 的 能 力, 並 XII

17 提 要 提 升 組 織 自 身 的 能 力 同 時, 有 助 於 資 金 運 用 彈 性, 減 少 行 政 核 銷 程 序 困 擾 ; 另 一 方 面 可 促 進 政 府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有 利 於 具 體 創 造 社 會 價 值 (2). 融 資 管 道 開 放 各 國 在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之 初, 主 要 還 是 從 非 營 利 組 織 轉 型 而 成, 因 此 除 一 般 投 資 策 略 外, 為 因 應 初 創 期 或 中 小 型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的 資 金 缺 口, 皆 重 視 拓 展 社 會 企 業 融 資 管 道, 以 減 少 營 運 資 金 不 足 與 流 動 風 險 例 如 英 國 將 社 會 企 業 納 入 小 型 企 業 服 務, 提 供 必 要 的 貸 款 融 資 服 務 ; 新 加 坡 社 會 企 業 基 金 亦 提 供 融 資 貸 款 服 務, 協 助 社 會 企 業 取 得 資 金 ; 南 韓 亦 於 第 一 階 段 與 第 二 階 段 社 會 企 業 促 進 計 畫 中, 將 融 資 管 道 視 為 強 化 社 會 企 業 之 重 要 途 徑 就 我 國 而 言, 目 前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仍 然 缺 乏 相 對 應 措 施,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過 程 中, 僅 能 依 賴 政 策 資 源, 未 能 依 自 身 發 展 階 段 與 需 求 獲 得 合 適 融 資 服 務 雖 中 小 企 業 處 的 信 保 基 金 可 以 提 供 相 關 融 資 的 業 務, 但 仍 侷 限 於 以 公 司 型 態 成 立 的 組 織, 而 非 營 利 組 織 要 進 行 機 構 的 申 貸 與 融 資, 除 了 內 部 董 事 會 或 理 事 會 同 意 之 外, 還 要 呈 報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而 進 行 申 貸 所 需 的 抵 押 品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也 是 一 大 困 境 ( 二 )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可 行 性 與 發 展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是 否 可 行? 為 何 要 推 動 社 會 企 業 化? 本 研 究 發 現, 並 不 是 所 有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都 適 合 往 社 會 企 業 的 方 向 運 作 非 營 利 組 織 必 須 思 考 組 織 的 內 外 在 能 力, 是 否 具 備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條 件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不 論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專 家 學 者 與 政 府 部 門 都 是 樂 觀 其 成, 並 願 意 去 協 助 推 動 研 究 發 現 政 府 部 門 應 需 要 更 深 入 瞭 解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屬 性 與 能 力, 才 能 提 出 適 合 發 展 的 政 策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應 具 備 幾 個 條 件 :1. 決 策 層 ( 董 理 事 會 ) 支 持 2. 角 色 定 位 3. 合 理 的 經 營 模 式 4. 財 務 自 給 自 足 5. 財 務 制 度 健 全 性 6. 組 織 規 模 能 力 與 資 源 7. 組 織 方 案 適 合 服 務 對 象 8. 產 品 質 量 9.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看 法 與 認 同 10. 政 府 政 策 推 動 等 非 營 利 組 織 從 事 社 會 企 業 的 過 程, 不 同 的 組 織 有 其 不 同 的 發 展 因 素, 但 整 體 共 同 發 展 因 素, 則 是 與 組 織 的 服 務 對 象 發 展 及 組 織 自 主 性 發 展 為 主 非 營 利 組 織 從 事 社 會 企 業 的 過 程, 不 同 的 組 織 有 其 不 同 的 發 展 因 素, 但 共 同 發 XIII

18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展 因 素, 則 是 與 組 織 的 服 務 對 象 發 展 及 組 織 自 主 性 發 展 為 主,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遷 與 服 務 創 新 政 策 推 動 也 是 影 響 因 素 之 一 ( 三 ) 非 營 利 組 織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優 勢 與 困 境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有 其 優 勢 與 困 境 的 產 生, 而 在 促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過 程 中, 瞭 解 其 發 展 的 優 勢 以 及 困 境, 可 以 有 助 於 在 政 策 發 展 上 的 規 劃 在 本 研 究 中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化 優 勢 與 困 境 分 述 如 下 : 1. 非 營 利 組 織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優 勢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推 動 社 會 企 業 化 上 的 優 勢, 相 較 於 企 業 來 說, 是 屬 於 比 較 柔 性 的 優 勢, 非 營 利 組 織 不 像 企 業 具 有 高 度 的 資 金 和 資 源, 在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是 以 使 命 和 願 景 為 導 向, 其 優 勢 主 要 為 :(1) 組 織 本 質 和 組 織 型 態 (2) 社 會 使 命 的 達 成 (3) 盈 餘 的 不 分 配 性 (4) 社 會 認 同 度 從 組 織 本 質 和 組 織 型 態 上 來 看, 社 會 企 業 是 以 商 業 模 式 來 達 到 社 會 使 命 的 實 踐, 因 此 達 到 社 會 使 命 是 目 的, 商 業 模 式 或 是 行 為 只 是 一 個 過 程 手 段 企 業 是 以 追 求 組 織 本 身 或 是 個 人 利 潤 最 大 化 為 目 的 的 本 質 來 進 行 營 運, 而 非 營 利 組 織 使 用 各 種 方 法 來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並 以 使 命 和 願 景 來 進 行 驅 動, 因 此 商 業 模 式 也 可 視 作 是 其 中 一 種 方 法, 而 最 終 目 的 仍 然 是 要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從 社 會 使 命 的 達 成 來 看, 企 業 是 以 個 人 或 投 資 者 出 資 進 行 商 業 行 為, 包 含 交 易 和 買 賣, 最 大 的 需 求 就 是 要 獲 利, 並 回 饋 給 出 資 者, 因 此 並 不 特 別 重 視 社 會 使 命, 即 使 是 時 下 所 討 論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也 並 不 等 同 於 社 會 企 業 ; 社 會 企 業 在 是 為 了 達 成 某 個 社 會 使 命 而 進 行 商 業 行 為, 因 此 在 利 潤 獲 得 的 狀 況 下, 並 不 以 利 潤 最 大 化 來 考 量, 而 最 終 的 目 的 是 在 達 成 社 會 使 命, 這 點 跟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推 動 業 務 的 過 程 中 是 一 致 的 盈 餘 不 分 配 性 的 特 色,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一 直 以 來 的 特 色, 對 於 在 社 會 企 業 化 過 程 的 利 潤 追 求 上, 並 不 像 是 企 業 以 最 大 化 追 求, 而 是 以 獲 得 足 夠 的 經 費, 來 達 到 並 維 持 其 社 會 使 命 為 主, 即 使 有 盈 餘 的 部 分, 往 往 也 會 選 擇 再 投 入 創 造 更 多 的 服 務 和 產 業, 這 也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從 事 社 會 企 業 化 過 程 中, 較 容 易 被 社 會 公 眾 有 認 同 與 支 持 傳 統 上 社 會 認 同 度, 相 較 於 企 業 來 說, 一 般 社 會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是 較 具 有 情 感 性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業 務 推 動 和 資 金 的 運 用 中, 使 用 第 三 方 付 費 的 概 XIV

19 提 要 念, 其 資 金 很 大 一 部 分 是 從 大 眾 募 款 而 來, 募 款 來 的 經 費, 是 為 了 要 解 決 社 會 上 的 問 題, 例 如 偏 遠 地 區 兒 童 教 育 或 者 是 健 康 等 問 題, 在 這 些 社 會 大 眾 看 得 到 服 務 的 狀 況 下, 民 眾 很 容 易 對 其 產 生 認 同, 進 而 進 行 捐 款 的 動 作, 並 希 望 透 過 捐 贈 這 些 資 金 來 協 助 社 會 上 的 問 題, 而 在 企 業 部 分, 民 眾 會 認 為 他 是 花 錢 購 買 企 業 的 服 務, 因 此, 在 轉 型 成 社 會 企 業 的 過 程 中, 非 營 利 組 織 因 既 有 的 社 會 形 象, 而 在 社 會 認 同 度 上 較 具 有 優 勢 2. 非 營 利 組 織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困 境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過 程, 主 要 會 面 臨 的 困 境, 包 含 有 治 理 面 財 務 面 人 力 資 源 面 法 令 政 策 面 以 及 社 會 認 知 層 面 等 五 大 面 向 在 治 理 面 向 的 部 分, 主 要 為 組 織 決 策 層 管 理 服 務 與 產 品 和 行 銷 能 力 四 個 部 分 而 決 策 層 是 否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有 足 夠 的 概 念 與 知 識, 是 否 有 決 心 改 變, 且 意 見 是 否 具 有 一 致 性,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發 展 與 設 立 是 重 要 關 鍵, 決 策 層 之 間 想 法 與 意 見, 必 須 具 有 一 致 性, 組 織 決 策 才 能 延 續, 而 另 一 個 部 分 是 對 於 成 敗 的 責 任 歸 屬 釐 清, 社 會 企 業 才 能 真 正 運 作 得 起 來 社 會 企 業 能 否 運 作 順 利, 則 取 決 於 組 織 成 員 對 於 這 樣 的 改 變 是 否 能 瞭 解 並 認 同, 若 同 仁 之 間 產 生 諸 多 衝 突 與 矛 盾, 則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處 理 的 過 程, 會 耗 損 很 多 心 力 與 資 源, 造 成 組 織 的 另 一 場 浩 劫, 而 影 響 其 服 務 的 品 質 與 大 眾 認 同 由 於 社 會 企 業 是 進 入 一 般 市 場 與 企 業 競 爭, 持 續 性 的 愛 心 消 費 情 況 會 減 少, 非 營 利 組 織 會 面 臨 更 現 實, 也 更 嚴 苛 的 市 場 挑 戰 因 此 是 否 有 核 心 產 品 或 核 心 服 務, 對 非 營 利 組 織 來 說, 亦 是 至 關 重 要, 有 好 的 產 品 同 時 也 須 有 好 的 行 銷, 但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行 銷 上, 多 半 是 不 甚 成 熟 的, 因 此 也 成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困 境 之 一 社 會 企 業 擁 有 社 會 與 經 濟 雙 重 底 線, 顯 示 出 了 財 務 面 向 的 重 要 性, 但 非 營 利 組 織 過 去 社 會 使 命 至 上, 且 社 會 目 標 很 難 利 用 量 化 進 行 評 估, 因 此 組 織 內 部 容 易 缺 乏 專 業 的 財 務 管 理 能 力 另 外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社 會 企 業 化 過 程 容 易 面 臨 資 金 不 足 的 問 題, 且 目 前 融 資 管 道 並 不 暢 通, 這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來 說 十 分 艱 辛 財 務 面 的 另 一 困 境 在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必 須 將 母 組 織 與 社 會 企 業 的 財 務 進 行 分 割 與 控 管, 以 符 合 組 織 責 信 而 這 樣 財 務 管 理 的 過 程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也 一 項 挑 戰 與 困 境 XV

20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除 了 財 務 專 業 方 面 外, 管 理 資 訊 行 銷 等 專 業 人 才 亦 是 社 會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所 需, 對 非 營 利 組 織 來 說 這 些 類 別 的 專 業 人 才 都 十 分 的 缺 乏, 若 對 外 招 聘 則 容 易 產 生 組 織 認 同 度 的 問 題, 若 訓 練 組 織 內 部 的 成 員, 則 容 易 使 組 織 成 員 學 習 不 及, 負 荷 太 重, 而 導 致 挫 折 在 面 對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組 織 成 員 時 專 業 的 工 作 訓 練 及 工 作 制 度 的 建 立 則 成 為 重 點, 但 過 程 實 過 於 繁 瑣, 因 此 不 易 建 立 而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過 程, 工 作 團 隊 是 包 含 原 先 既 有 非 營 利 組 織 成 員 和 新 增 加 社 會 企 業 的 成 員, 兩 者 既 有 的 社 會 使 命 與 社 會 企 業 的 經 濟 目 標 之 下, 容 易 產 生 價 值 混 淆 與 衝 突 另 外 非 營 利 組 織 願 不 願 意 投 入 資 源 與 心 力, 以 促 進 組 織 內 部 人 力 資 源 的 發 展, 也 是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的 重 要 關 鍵 就 法 令 政 策 面 來 說, 法 令 散 落 各 章 節 內,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來 說 有 諸 多 限 制, 庇 護 工 場 相 關 法 令 須 做 更 符 合 庇 護 工 場 需 求 之 調 整, 設 立 社 會 企 業 法 則 需 要 做 更 嚴 謹 的 思 考 與 討 論 政 策 的 部 分, 政 府 補 助 造 成 組 織 依 賴, 且 規 定 限 制 多, 組 織 難 以 發 揮, 目 前 的 輔 導 或 評 估 單 位 須 被 質 疑, 而 行 政 管 理 的 部 分 則 缺 乏 跨 部 會 的 整 合, 造 成 許 多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窒 礙 難 行 的 情 況 因 此,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困 境, 包 含 著 非 營 利 組 織 內 部 因 素 與 外 部 環 境 因 素, 而 這 些 因 素 的 核 心 關 鍵 也 在 於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認 知 與 瞭 解, 同 時 非 營 利 組 織 因 必 須 兼 顧 既 有 的 捐 款 者 與 支 持 者, 及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看 法, 對 於 投 入 社 會 企 業 也 會 有 諸 多 疑 慮 與 擔 心 而 卻 步 面 對 內 部 與 外 部 困 境, 並 非 僅 有 非 營 利 組 織 所 能 克 服, 也 必 須 政 府 的 相 關 政 策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使 其 可 以 發 展 更 好 ( 四 )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期 許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需 要 多 方 面 的 合 作 與 促 進, 不 僅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要 自 行 有 意 願 發 展, 同 時 也 需 要 有 相 關 法 令 政 策 的 支 持, 去 建 構 一 個 適 合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空 間 與 環 境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的 期 許 上, 可 分 為 如 下 兩 點 所 述, 從 整 體 環 境 面 的 建 構 法 令 政 策 的 推 動 和 相 關 法 令 的 制 定 從 整 體 環 境 面 的 建 構 上, 希 望 能 夠 塑 造 出 一 個 友 善 的 環 境, 這 個 環 境 一 方 面 是 要 去 刺 激 非 營 利 組 織 可 往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發 展 ; 另 一 方 面 是 要 教 育 社 會 XVI

21 提 要 大 眾, 讓 大 眾 知 道 有 這 樣 類 型 的 組 織 存 在, 當 越 多 人 瞭 解 什 麼 是 社 會 企 業, 就 越 多 人 會 投 入 這 項 領 域, 而 這 個 領 域 也 更 能 夠 爭 取 資 源 和 留 住 人 才 從 法 令 政 策 的 推 動 和 相 關 法 令 的 制 定 來 看, 期 許 能 夠 保 持 既 有 狀 況 的 彈 性, 並 且 透 過 法 令 政 策 的 鼓 勵, 塑 造 出 適 合 其 發 展 的 空 間, 不 論 在 優 先 採 購 或 者 是 賦 稅 減 免 的 政 策, 這 些 都 是 在 轉 型 成 為 社 會 企 業 的 過 程 中 期 待 政 府 可 以 推 出 來 的, 唯 有 透 過 各 種 不 同 的 優 惠 政 策, 才 能 鼓 勵 非 營 利 組 織 轉 化 成 社 會 企 業 在 整 體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可 以 發 現 非 營 利 組 社 會 企 業 化 有 其 利 基 點, 但 也 由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本 身 的 特 性 與 發 展, 間 接 也 影 響 其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結 果 不 論 從 各 國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發 展 脈 絡 與 推 動, 及 其 所 發 展 的 過 程, 所 產 生 的 相 關 政 策 法 令, 都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過 程, 在 我 國 不 可 諱 言 一 直 都 有 政 府 的 相 關 政 策 介 入 與 支 持 在 現 有 的 政 策 支 持 下 所 發 展 較 為 有 成 效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化 未 來 有 更 多 期 許 與 期 待, 一 部 分 是 針 對 非 營 利 組 織 自 身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的 期 待, 一 部 分 來 自 對 於 政 府 政 策 的 期 待, 而 這 些 期 待 都 是 希 望 更 為 促 進 社 會 企 業 的 發 展 對 於 促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除 了 需 要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能 力 提 升 與 更 多 專 業 發 展 與 創 新 研 發, 然 而 政 府 在 擬 定 相 關 政 策 發 展 的 同 時, 若 能 更 深 入 理 解 各 類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特 性 與 運 作 模 式, 則 更 有 助 於 其 政 策 規 劃 與 推 動, 建 立 公 私 合 作, 促 進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創 造 多 贏 的 局 面 四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針 對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在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分 為 對 於 整 體 政 策 發 展 建 議, 以 及 政 策 發 展 規 劃 之 建 議 對 於 促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建 議 先 以 政 策 支 持 後 立 法 的 方 向 期 可 以 透 過 本 研 究 之 政 策 建 議 達 到 我 國 促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成 熟 發 展 之 目 標, 並 增 進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 一 ) 整 體 政 策 發 展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政 策 發 展 上, 還 是 以 政 策 推 動 為 優 先, 立 法 為 後 的 步 驟 與 思 維 因 此, 希 望 可 以 先 建 立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共 識 與 認 定 XVII

22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建 立 專 責 或 整 合 的 單 位 建 構 一 個 友 善 的 發 展 環 境 當 社 會 企 業 逐 漸 被 公 眾 有 認 同 與 瞭 解, 再 思 考 是 否 需 要 真 正 立 法 給 予 明 確 法 律 地 位, 或 是 以 政 策 持 續 推 動 對 於 政 策 建 議 相 關 敘 述 如 下 1. 建 立 社 會 企 業 共 識 與 認 定 在 本 研 究 中 發 現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認 識 與 界 定 上,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專 家 學 者 較 為 清 楚, 且 有 部 分 共 識 但 是 在 政 府 部 門 單 位 上 有 些 部 門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是 理 解 的, 有 些 部 門 仍 不 清 楚, 且 各 部 會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推 動 與 發 展 亦 無 共 識 而 這 種 現 象 會 造 成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推 動 上 困 境 因 此, 對 於 推 動 與 促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過 程, 應 該 從 使 各 部 會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有 初 步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進 而 產 生 推 動 與 發 展 的 共 識, 才 能 部 會 之 間 彼 此 協 調 與 分 工 另 外 還 需 對 社 會 大 眾 進 行 宣 傳, 讓 社 會 大 眾 認 識 與 瞭 解 社 會 企 業, 則 有 助 於 對 社 會 企 業 的 支 持, 同 時 參 與 社 會 企 業 的 發 展, 也 降 低 非 營 利 組 織 從 事 社 會 企 業 化 對 於 公 眾 的 認 知 與 支 持 的 擔 憂 2. 建 構 有 利 支 持 系 統 擁 有 一 個 有 利 的 支 持 系 統,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而 言, 更 願 意 往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因 為 若 是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是 困 難 重 重 浪 費 許 多 組 織 成 本,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而 言, 更 願 意 將 資 源 放 置 於 組 織 的 使 命 更 可 以 實 踐 的 方 向 運 用, 而 非 用 於 很 難 完 成 的 目 標 與 願 景 而 有 利 的 支 持 系 統, 需 要 有 一 個 清 楚 明 確 可 以 瞭 解 的 政 策 目 標 與 方 向, 同 時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政 府 是 一 個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而 非 上 下 關 係 非 營 利 組 織 從 事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資 源 取 得 與 資 金 運 用 應 給 予 更 多 的 便 利 性 與 可 行 性, 而 非 全 靠 非 營 利 組 織 自 身 獨 力 完 成 友 善 的 發 展 環 境 最 終 是 可 以 讓 社 會 大 眾 更 為 支 持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及 社 會 企 業 也 是 可 以 讓 更 多 組 織 與 人 願 意 投 入 社 會 企 業 的 發 展, 同 時 非 營 利 組 織 也 從 中 逐 步 實 踐 組 織 的 使 命, 降 低 社 會 問 題 的 產 生, 促 進 社 會 融 合 3. 建 立 專 責 或 整 合 單 位 ( 窗 口 )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因 其 發 展 的 形 式 是 多 樣 化 且 多 元, 而 目 前 的 政 策 法 令 都 是 只 協 助 到 片 面 的 社 會 企 業 形 式, 並 無 法 完 全 擴 及 再 加 上 研 究 中 受 XVIII

23 提 要 訪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專 家 學 者 也 認 為 目 前 與 社 會 企 業 有 關 的 政 策 法 令, 散 於 各 部 會 的 政 策 或 相 關 法 令 之 中,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進 行 過 程 中, 需 要 花 費 很 多 時 間 與 成 本 在 探 索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令 的 協 助, 再 加 上 若 是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人 員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不 清 楚 時, 更 容 易 造 成 錯 誤 訊 息 以 及 相 關 錯 誤 的 運 作, 使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在 政 府 相 關 的 行 政 過 程 中, 困 難 重 重 且 窒 礙 難 行, 或 是 不 斷 走 彎 路, 而 不 利 其 發 展 因 此 若 是 可 以 有 一 個 專 責 單 位 或 是 整 合 單 位,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將 有 更 大 的 誘 因 與 促 進 發 展 也 可 以 降 低 政 府 部 門 在 推 動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過 程 中 的 行 政 成 本 浪 費, 以 及 成 果 效 益 不 彰 現 象 4. 先 以 政 策 推 動, 再 思 索 立 法 就 此 研 究 的 探 討 發 現, 不 論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或 專 家 學 者,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推 動 均 認 為 應 先 以 政 策 推 動 為 主, 待 整 體 社 會 環 境 以 及 各 部 會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已 經 認 識 與 瞭 解, 且 具 有 共 識 之 後, 再 進 行 是 否 需 要 立 法 之 思 索 當 一 個 法 案 訂 立 下 去 之 後, 影 響 層 面 極 廣, 且 若 不 適 合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或 是 社 會 企 業 整 體 發 展, 所 訂 出 的 法 為 惡 法, 對 於 整 體 社 會 發 展 與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實 屬 危 害, 後 續 將 會 需 要 更 多 社 會 成 本 進 行 修 正 與 調 整, 若 是 造 成 整 體 社 會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誤 解 與 不 認 同, 這 樣 反 而 造 成 更 大 的 問 題 與 社 會 不 信 任 的 現 象 產 生 政 府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或 是 社 會 企 業 的 推 動, 在 立 法 上 要 審 慎 思 考 而 後 行, 千 萬 不 可 冒 然 而 行 因 此, 仍 以 政 策 規 劃 與 實 施 做 為 最 先 推 動 的 基 礎 並 逐 漸 發 展, 而 立 法 之 事 仍 須 審 慎 評 估 而 後 行 ( 二 ) 政 策 發 展 規 劃 依 據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本 計 畫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議 題, 提 出 短 中 長 期 三 階 段 的 政 策 發 展 規 劃 每 一 階 段 皆 考 慮 目 前 相 關 部 會 的 施 政 方 向, 提 出 整 體 性 的 建 議, 其 可 細 分 成 五 個 主 軸 規 劃 一 營 造 發 展 環 境 ; 二 建 構 有 利 支 持 系 統 ; 三 促 進 人 才 發 展 ; 四 建 立 行 銷 與 研 發 能 力 ; 五 整 合 產 業 網 絡 發 展 第 一 階 段 ( 短 程 ) 政 策 發 展 規 劃 上, 主 要 著 重 於 政 策 建 議 的 首 要 部 分 建 立 社 會 企 業 共 識 與 認 定, 因 為 當 對 社 會 企 業 具 有 其 共 識 與 認 定, 各 相 關 部 會 對 於 如 何 支 持 此 政 策 的 發 展, 可 以 具 有 一 致 性 與 統 合 性 政 策 XIX

24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產 生 與 執 行 方 向 ; 而 除 了 建 立 共 識 之 外, 也 需 要 有 促 進 社 會 企 業 的 發 展 空 間, 因 此 在 第 一 階 段 的 規 劃 上, 也 必 須 開 始 建 構 有 利 的 支 持 系 統 第 二 階 段 ( 中 程 ) 部 分 則 是 持 續 建 構 有 利 支 持 系 統 外, 也 開 始 進 行 建 立 專 責 或 是 整 合 單 位 ( 窗 口 ), 使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過 程 中, 可 以 有 統 一 的 窗 口 諮 詢 與 協 助, 也 減 少 因 為 分 散 於 各 部 會 的 相 關 政 策 與 支 持, 增 加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成 本 與 效 益, 同 時 也 造 成 各 部 會 間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成 本 之 增 加, 而 不 利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發 展 因 此, 在 第 二 階 段 的 政 策 規 劃 著 重 於 建 構 跨 部 會 支 持 機 制, 逐 漸 思 考 各 項 政 策 的 規 劃 與 運 作 ; 第 三 階 段 ( 長 程 ) 則 將 跨 出 行 政 部 門, 建 構 整 體 社 會 經 濟 的 效 益, 開 始 著 重 社 會 企 業 立 法 之 可 行 性 與 必 要 性, 但 也 持 續 性 的 宣 廣 社 會 企 業 的 認 識 與 促 進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的 有 利 環 境, 此 發 展 環 境 也 不 限 於 國 內, 更 希 望 可 以 推 廣 至 國 際 間 相 關 規 劃 重 點 分 述 如 下 : 1. 第 一 階 段 ( 短 程 ) 規 劃 在 短 期 規 劃 方 面, 依 據 研 究 建 議 的 方 向, 本 研 究 認 為 第 一 階 段 應 優 先 建 立 社 會 企 業 共 識 基 礎, 以 及 建 構 有 利 支 持 系 統 並 將 研 究 建 議 的 方 向, 放 入 政 策 發 展 規 劃 的 五 大 主 軸 方 向, 進 行 具 體 政 策 規 劃, 內 容 如 下 : (1). 營 造 發 展 環 境 解 決 資 金 及 排 除 法 規 限 制 是 第 一 年 發 展 政 策 的 核 心 重 點 首 先, 研 究 發 現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困 境 在 於 缺 乏 一 個 友 善 的 發 展 環 境 因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缺 乏 有 利 的 投 資 環 境, 以 及 可 以 進 行 借 貸 的 對 象, 尤 其 是 中 小 型 組 織 社 區 組 織 社 團 法 人 與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均 缺 乏 足 夠 資 金 支 持, 實 難 推 動 社 會 企 業 化 其 次, 因 為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規 的 限 制 及 政 府 部 門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認 知 不 清, 導 致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困 難 重 重, 無 法 順 利 發 展 因 此 在 第 一 階 段 的 環 境 建 構 的 建 議 如 下 : a. 建 立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相 關 共 識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本 研 究 發 現 目 前 在 各 相 關 部 會 如 經 濟 部 教 育 部 經 建 會 農 委 會 衛 福 部 環 保 署 文 化 部 等 相 關 部 會,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認 知 並 不 充 足 然 而, 其 所 主 管 的 許 多 非 營 利 組 織, 部 分 已 經 開 始 啟 動 社 會 企 業 化 當 面 臨 需 要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其 發 展 時, 常 因 主 管 機 關 認 知 不 足, 而 造 成 求 助 無 門 因 此 XX

25 提 要 在 促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上, 第 一 階 段 要 促 進 各 相 關 部 會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而 在 此 部 分 宜 透 過 勞 動 部 與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進 行 各 相 關 共 識 會 議 的 召 開, 增 進 對 社 會 企 業 的 認 識 與 共 識, 同 時 分 別 各 部 會 可 在 內 部 進 行 溝 通 會 議 課 程 及 宣 導 與 教 育 宣 導 b. 舉 辦 社 會 企 業 相 關 研 討 與 推 廣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相 關 研 討 與 推 廣 以 勞 動 部 為 主 軸 規 劃 與 溝 通 平 臺, 協 調 各 部 會 單 位 舉 辦 各 種 推 廣 活 動 可 以 避 免 因 大 家 同 時 舉 辦 同 議 題, 造 成 民 間 困 擾 以 及 資 源 浪 費 而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地 方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為 參 與 及 推 動 單 位 透 過 既 有 的 相 關 宣 傳 計 畫, 增 加 有 關 社 會 企 業 的 推 廣 宣 傳, 增 進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建 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友 善 環 境 同 時 所 舉 辦 的 各 式 研 討 會 當 中, 藉 機 將 社 會 企 業 的 議 題 帶 入, 因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是 多 元 與 多 樣 性, 且 在 各 部 會 都 有 跨 界 的 關 連, 因 此 可 以 透 過 這 樣 的 過 程, 增 進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若 有 活 動 或 接 待 外 賓, 則 可 以 將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產 品 做 為 贈 禮, 或 是 從 事 觀 光 旅 遊 時, 可 以 將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社 區 產 業 帶 入, 不 僅 協 助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同 時 也 可 增 進 外 賓 或 國 人 社 會 企 業 的 認 識 與 體 驗 c. 相 關 部 會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的 政 策 研 擬 與 推 動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勞 動 部 文 化 部 衛 福 部 內 政 部 ; 協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政 策 研 擬 與 推 動, 可 以 透 過 經 濟 部 勞 動 部 文 化 部 衛 福 部 內 政 部 共 同 進 行 跨 部 會 的 政 策 意 見 蒐 集 與 整 合, 同 時 整 合 現 今 在 各 部 中 所 執 行 與 社 會 企 業 相 關 的 政 策 與 執 行 計 畫, 有 利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發 展 而 教 育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與 上 述 部 會 之 間 可 以 透 過 現 有 的 各 項 施 政 計 畫 進 行 參 與 及 推 動 如 勞 動 部 在 其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與 培 力 計 畫 中, 持 續 推 動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業 務, 同 時 延 續 以 往 社 會 企 業 相 關 活 動 與 宣 傳 進 行 同 時 可 以 從 投 資 的 角 度 思 考 後 續 政 策 另 應 考 慮 XXI

26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各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能 力, 及 其 無 法 發 展 的 備 案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可 以 透 過 既 有 的 青 年 創 業 婦 女 創 業 的 計 畫 中, 進 行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推 動 透 過 接 觸 與 輔 導, 更 加 認 識 社 會 企 業 同 時, 可 以 與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勞 動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討 論 設 立 相 關 信 保 基 金 的 可 行 性 內 政 部 可 以 從 平 民 銀 行 的 推 動 經 驗 中, 將 儲 蓄 互 助 合 作 的 概 念, 逐 步 擴 展 到 對 於 社 會 團 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協 助 與 運 作 農 委 會 可 以 從 既 有 的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或 是 促 進 農 村 發 展 的 政 策 中, 協 助 農 村 社 區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 如 農 村 體 驗 ) 的 推 動 與 發 展 文 化 部 對 於 從 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可 以 從 既 有 文 創 的 相 關 經 費 提 供 相 關 組 織 發 展, 以 及 協 助 推 廣 d. 提 供 相 關 資 金 注 挹 主 辦 機 關 : 主 辦 機 關 : 財 政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資 金 不 足 往 往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困 境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費 多 來 自 於 社 會 大 眾 的 捐 贈, 其 中 用 在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投 資 時 有 不 足, 甚 至 影 響 其 服 務 品 質 因 此 第 一 桶 金 的 協 助 將 扮 演 關 鍵 的 角 色 目 前 僅 有 中 小 企 業 處 的 信 保 基 金 有 此 功 能, 但 信 保 基 金 會 的 協 助 對 象 主 要 為 設 立 公 司 行 號 單 位, 非 營 利 組 織 難 有 協 助 因 此, 以 財 政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透 過 公 益 彩 券 部 分 盈 餘 做 為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可 供 借 貸 與 補 助 之 用, 可 以 避 免 各 部 會 預 算 的 增 加 與 排 擠 效 應 而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信 保 基 金 各 參 與 單 位 可 以 從 既 有 的 施 政 計 畫 的 預 算, 部 分 做 為 推 動 社 會 企 業 的 資 金 協 助 (2). 建 構 有 利 支 持 系 統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過 程 中, 常 面 臨 組 織 治 理 與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不 足 的 挑 戰 這 種 對 於 組 織 內 部 的 衝 擊 與 挑 戰, 也 阻 礙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因 此 在 第 一 階 段, 提 升 社 會 企 業 化 能 力 的 規 劃 建 議 如 下 : a. 進 行 宣 導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地 方 政 府 XXII

27 提 要 透 過 初 步 的 宣 傳 使 參 與 人 員 更 認 識 與 瞭 解 社 會 企 業, 並 建 立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共 識 此 部 分 此 勞 動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因 勞 動 部 之 前 已 經 從 事 社 會 企 業 的 宣 導 業 務, 並 與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地 方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合 作, 一 起 進 行, 有 助 宣 導 效 益 b. 進 行 考 察 與 觀 摩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各 部 會 可 以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進 行 組 織 之 間 的 交 流 參 訪 與 考 察, 有 助 其 認 識 各 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型 態, 從 中 學 習 彼 此 經 驗 與 發 展 而 此 部 分 可 以 透 過 勞 動 部 做 為 主 責 單 位, 進 行 規 劃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共 同 參 與 及 推 動, 並 可 將 相 關 時 數 納 入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時 數 中, 鼓 勵 更 多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c. 管 理 系 統 的 研 發 與 設 置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需 要 有 效 的 管 理, 尤 其 是 財 務 管 理 因 此 若 是 有 一 套 管 理 系 統,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有 其 助 益 此 管 理 系 統 的 研 發 與 設 置 則 由 經 濟 部 做 為 主 責 單 位, 而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等 部 會 提 供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管 理 辦 法 或 機 制 的 修 正, 協 助 建 置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適 切 的 管 理 系 統 (3). 促 進 人 才 發 展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常 面 臨 到 人 才 缺 乏 或 是 人 員 不 適 任 的 問 題, 其 因 既 有 工 作 同 仁 欠 缺 面 對 市 場 與 經 營 管 理 的 能 力 ; 另 一 因 素 則 為 熟 悉 市 場 與 經 營 管 理 的 企 業 人 士, 欠 缺 非 營 利 組 織 相 關 知 識 薪 資 福 利 不 具 吸 引 力, 與 文 化 衝 突 而 無 法 留 任 上 述 情 形 造 成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過 程 人 才 雙 重 流 失 的 現 象 與 困 境 因 此 在 第 一 階 段 的 規 劃 上, 宜 先 建 立 相 關 人 才 的 資 料 庫, 及 建 構 各 組 織 人 力 培 養 的 基 礎, 以 做 為 後 續 發 展 之 有 力 後 盾 a. 開 辦 社 會 企 業 管 理 人 員 培 訓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XXIII

28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為 促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彌 補 管 理 人 才 的 不 足, 首 先 可 以 針 對 即 有 員 工 開 辦 相 關 管 理 課 程 培 訓 內 容 除 課 程 之 外, 還 包 含 案 例 研 討 角 色 扮 演 與 實 地 觀 摩 學 習 透 過 多 元 化 與 參 與 式 的 學 習, 增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認 識 與 相 關 管 理 知 能 的 提 升 而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可 以 由 經 濟 部 做 為 主 責 單 位,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等 部 會 參 與 並 執 行 b. 補 助 非 營 利 組 織 進 行 內 部 人 員 培 訓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管 理 人 才, 並 非 僅 受 過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就 可 以 勝 任 除 了 基 礎 管 理 課 程 之 外, 針 對 組 織 的 使 命 認 同 向 心 力 文 化 塑 造, 仍 須 透 過 內 部 訓 練 強 化 此 方 面, 可 由 勞 動 部 做 為 主 責 單 位, 協 助 提 供 在 職 訓 練 補 助 計 畫, 而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等 部 會 可 以 透 過 既 有 的 施 政 計 畫, 針 對 各 種 類 型 的 培 訓 計 畫 給 予 補 助 的 參 與 及 推 動, 將 有 助 其 內 部 人 員 的 提 升 與 留 用 c. 建 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管 理 人 才 資 料 庫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勞 動 部 ;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對 於 培 訓 的 人 員 應 建 立 個 人 資 料 庫, 以 做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人 才 的 重 要 管 道 建 立 人 才 庫 將 有 助 於 厚 實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此 部 分 可 以 透 過 經 濟 部 與 勞 動 部 共 同 進 行 主 責 規 劃, 而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在 既 有 的 預 算 資 源 中, 均 可 以 進 行 相 關 課 程 培 訓 業 務 並 將 參 與 培 訓 人 員 資 料 彙 整 至 經 濟 部 與 勞 動 部 共 同 規 劃 之 人 才 資 料 庫 中, 以 利 人 才 資 料 庫 之 建 立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尋 覓 人 才 重 要 資 源 d. 鼓 勵 企 業 人 士 參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工 作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在 香 港 美 國 社 會 企 業 化 經 驗 中, 多 數 由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投 入 推 動 與 實 際 參 與 擔 任 職 務 而 我 國 目 前 企 業 人 士 投 入 非 營 利 組 織 活 動 較 少, 其 因 素 包 含 企 業 人 士 不 知 如 何 投 入 另 一 部 分 不 清 楚 何 謂 社 會 企 業, 或 參 與 之 後 文 化 適 應 問 題 是 以, 由 經 濟 部 做 為 主 責 單 位 進 行 鼓 勵 企 業 人 才 參 與 同 時,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在 相 關 高 XXIV

29 提 要 階 人 才 交 流 計 畫 中, 鼓 勵 國 內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投 入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經 營 此 作 法 對 於 組 織 與 整 體 環 境 具 有 相 當 的 影 響, 也 解 決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管 理 人 才 問 題 (4). 建 立 行 銷 與 研 發 能 力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在 資 源 部 分 除 資 金 之 外, 還 有 其 他 相 關 資 源 的 不 足 研 究 發 現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可 以 生 產 許 多 產 品, 但 是 對 於 如 何 將 產 品 銷 售 出 去, 或 是 如 何 建 立 其 品 牌, 以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並 不 清 楚 故 如 何 建 構 相 關 資 源 的 運 用 與 整 合 機 制, 實 屬 重 要 故 第 一 階 段 也 宜 著 重 於 輔 導 協 助 建 立 資 源, 並 開 始 運 用 資 源 a. 協 助 輔 導 品 牌 建 立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另 一 困 境, 在 於 不 知 如 何 塑 造 品 牌 大 部 分 非 營 利 組 織 所 從 事 的 服 務, 並 不 重 視 服 務 品 牌 的 建 立, 對 於 品 牌 塑 造 也 不 瞭 解 故 社 會 企 業 化 後, 並 不 熟 悉 如 何 建 立 品 牌 與 產 銷 此 部 分 由 經 濟 部 做 為 主 責 單 位 協 助 成 立 輔 導 團 隊, 而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透 過 輔 導 團 隊, 有 助 於 品 牌 建 立 的 發 展 b. 協 助 產 品 研 發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產 品 常 相 互 學 習 模 仿, 除 社 區 產 業 有 某 些 地 區 性 差 異 外, 大 多 數 無 法 呈 現 產 品 特 色 與 競 爭 力 在 此 部 分, 經 濟 部 做 為 主 責 單 位,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透 過 既 有 的 相 關 施 政 計 畫 促 進 在 地 產 業 特 色 產 業 的 促 進 與 發 展, 提 撥 部 分 預 算 補 助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產 品 研 發 工 作 c. 協 助 建 立 行 銷 網 絡 與 通 路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交 通 部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產 品 一 直 缺 乏 適 切 的 行 銷 網 絡 與 通 路, 而 目 前 勞 動 部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大 力 推 動, 因 此 以 經 濟 部 做 為 主 責 單 位, 進 行 建 立 行 銷 網 絡 與 通 路, 同 時 整 合 各 部 會 現 有 的 通 路, 則 有 助 於 非 營 利 組 XXV

30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產 品 的 行 銷 由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交 通 部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聯 合 產 品 行 銷 網 站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也 可 以 透 過 對 於 我 國 觀 光 的 宣 廣 計 畫, 逐 步 將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組 織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放 入 給 予 國 際 人 士 來 台 觀 光 資 訊 此 舉 可 讓 國 際 人 士 來 台 觀 光 有 不 同 的 體 驗 與 選 擇, 更 深 入 認 識 臺 灣, 也 有 助 我 國 國 際 形 象 宣 傳 d. 協 助 發 展 異 業 交 流 與 合 作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目 前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組 織, 交 流 圈 較 侷 限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領 域, 對 於 其 他 市 場 往 往 無 太 多 交 流 機 會 是 以, 由 經 濟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參 與 及 推 動 單 位 協 助 認 識 其 他 市 場 的 企 業 組 織, 相 互 認 識 與 瞭 解, 並 形 成 合 作 關 係, 則 將 有 助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與 成 長 (5). 整 合 產 業 網 絡 發 展 a. 建 置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間 的 交 流 與 支 持 網 絡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目 前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組 織, 大 都 埋 首 於 自 身 工 作 之 中, 較 少 與 相 關 組 織 進 行 交 流 但 是 在 從 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過 程 中,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與 挫 折, 是 可 以 透 過 組 織 之 間 的 支 持 與 分 享, 找 到 繼 續 前 進 的 動 力 與 突 破 困 境 的 做 法 此 部 分 以 勞 動 部 為 主, 透 過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組 織 的 交 流 模 式 再 輔 以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等 部 會 擴 大 範 圍 以 及 地 區 界 線 的 破 除, 應 可 以 透 過 同 儕 之 間 支 持, 成 為 穩 定 發 展 的 力 量 b. 促 進 合 作 網 絡 建 立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困 境 與 問 題, 除 了 資 金 與 人 才 之 外, 當 屬 對 於 市 場 的 認 識 與 融 入 參 與, 而 對 市 場 最 認 識 與 瞭 解 則 為 企 業 組 織 因 此 如 何 建 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組 織 與 企 業 組 織 之 間 的 認 識, 進 而 建 立 合 作 網 絡, XXVI

31 提 要 共 同 推 動 社 會 企 業, 是 促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對 此 經 濟 部 可 以 擔 任 中 間 橋 樑 的 協 助 角 色, 協 助 搭 起 合 作 網 絡 時, 並 輔 以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等 部 會 參 與, 共 同 促 進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同 時 增 進 社 會 經 濟 的 產 生 2. 第 二 階 段 ( 中 程 ) 規 劃 中 期 執 行 部 分, 除 延 續 研 究 建 議 中, 持 續 建 立 有 利 支 持 系 統 外 更 重 要 的 發 展 規 劃 在 於 依 據 政 策 建 議 三 建 立 專 責 或 整 合 窗 口, 專 責 與 整 合 性 窗 口 的 建 立, 有 助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整 體 發 展, 同 時 可 以 避 免 在 促 進 社 會 企 業 化 發 展 過 程 的 資 源 重 疊 而 浪 費, 與 行 政 資 源 的 浪 費 與 效 益 不 彰, 同 時 也 降 低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過 程 的 資 源 浪 費 與 溝 通 成 本 也 建 立 立 法 可 行 性 評 估 與 需 求 的 基 礎 因 此, 第 二 階 段 政 策 規 畫 強 調 跨 部 會 支 持 機 制, 加 強 對 於 此 政 策 的 支 持 力 度, 同 時 延 續 第 一 階 段 持 續 建 立 有 利 支 持 系 統 具 體 政 策 規 畫 內 容 如 下 : (1). 營 造 發 展 環 境 第 二 階 段 聚 焦 建 立 跨 部 會 合 作, 以 符 合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多 元 性 發 展 a. 建 立 跨 部 會 整 合 平 台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由 於 涉 及 不 同 面 向 與 議 題, 故 並 非 單 一 部 會 就 可 以 建 構 完 成 鑑 於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面 貌 與 運 作 模 式 的 多 元 化, 涉 及 各 部 會 的 行 政 管 轄 範 圍, 因 此 需 要 透 過 跨 部 會 平 台 進 行 整 合, 而 其 層 級 可 以 仿 效 英 國 經 驗 設 於 行 政 院 內, 由 行 政 院 副 院 長 或 政 務 委 員 擔 任 召 集 人, 將 有 利 於 部 會 合 作 溝 通 此 跨 部 會 整 合 平 台 可 透 過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共 同 參 與 推 動 與 形 成 b. 建 立 發 展 專 案 小 組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跨 部 會 整 合 平 台 的 建 立, 應 有 單 一 窗 口, 可 以 降 低 與 減 少 溝 通 與 協 調 成 XXVII

32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本, 故 有 助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但 若 要 使 平 台 得 以 順 暢, 並 顧 及 到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多 樣 性, 則 可 以 思 考 再 設 立 推 動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專 案 小 組 專 案 小 組 由 具 有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社 會 企 業 之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的 主 要 協 助 跨 部 會 平 台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推 動, 同 時 也 可 以 協 助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與 輔 導 透 過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等 部 會, 共 同 建 立 發 展 專 案 小 組, 參 與 推 動 執 行 c. 建 立 相 關 教 育 推 廣 課 程 ( 大 專 院 校 )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一 個 優 良 發 展 環 境 的 建 構, 也 必 須 從 學 校 教 育 開 始, 透 過 大 專 院 校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培 育 與 宣 導, 可 以 促 進 組 織 人 才 的 建 立 與 發 展, 也 可 以 增 進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對 此, 由 教 育 部 單 位 主 責 單 位,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等 部 會 協 助 將 相 關 議 題 融 入 各 校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讓 大 學 生 進 一 步 瞭 解 社 會 實 踐 的 新 興 場 域 d. 建 立 資 金 來 源 與 投 資 管 道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資 金 來 源 除 政 府 補 助 外, 也 可 以 考 慮 公 益 創 投 ( 如 藝 文 社 會 企 業 模 式 ) 上 市 櫃 (IPO) 模 式 ( 如 多 扶 事 業 與 生 態 綠 的 模 式 ), 讓 資 金 來 源 更 加 多 元 化 由 經 濟 部 做 為 主 責 單 位,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共 同 參 與 及 協 助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金 e. 建 立 陪 伴 輔 導 團 隊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勞 委 會 培 力 計 畫 針 對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已 經 有 類 似 補 助 模 式, 但 是 對 於 如 何 真 正 面 對 市 場 競 爭 與 經 營 管 理 的 陪 伴 輔 導, 以 經 濟 部 做 為 主 責 單 位, 除 提 供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同 時 可 以 引 進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進 入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中, 而 再 輔 以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XXVIII

33 提 要 現 有 的 輔 導 團 隊, 則 有 助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組 織 發 展 (2). 建 立 有 利 支 持 系 統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對 於 第 二 階 段 開 始 加 深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投 入 社 會 企 業 的 治 理 能 力, 與 各 項 管 理 人 力 而 這 樣 工 作 是 持 續 發 展, 因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組 織 會 日 漸 增 長, 而 其 所 需 要 的 治 理 能 力 也 是 日 益 重 要 本 項 目 的 參 與 及 推 動 單 位 有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a. 進 行 組 織 治 理 能 力 培 訓 部 分, 以 勞 動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b. 進 行 財 務 能 力 培 訓, 以 經 濟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c. 建 立 顧 問 團, 以 經 濟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協 助 對 於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輔 導 d. 深 化 組 織 交 流 與 互 動 學 習, 以 勞 動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3). 促 進 人 才 發 展 與 運 用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人 才 發 展 上, 除 延 續 上 階 段 的 管 理 人 才 的 培 育 和 人 才 資 料 庫 的 持 續 建 置 外, 還 應 加 深 對 於 管 理 人 才 不 同 階 段 的 能 力 提 升 除 了 外 部 統 一 培 訓 外, 也 可 增 加 組 織 內 部 培 訓 機 制, 以 促 進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人 才 發 展 與 運 用 本 項 目 的 參 與 及 推 動 單 位 有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a. 開 辦 管 理 人 員 進 階 培 訓 課 程, 以 勞 動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b. 建 立 管 理 人 員 實 地 操 作 場 域, 以 經 濟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c. 人 才 交 流 與 國 際 學 習, 以 勞 動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d. 持 續 建 置 人 才 庫, 以 經 濟 部 和 勞 動 部 共 同 主 責 執 行 (4). 建 立 行 銷 與 研 發 能 力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外 交 部 交 通 部 XXIX

34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仍 延 續 上 階 段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資 源 建 立 與 運 用 外, 更 期 待 深 化 其 對 資 源 的 取 得 運 用 與 整 合, 同 時 建 立 其 整 體 行 銷 能 力 與 品 牌 建 立 本 項 目 的 參 與 及 推 動 單 位 有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外 交 部 交 通 部 a. 協 助 品 牌 行 銷, 以 經 濟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除 其 他 相 關 部 會 外, 外 交 部 與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更 是 對 外 與 國 際 重 要 推 動 單 位 b. 協 助 產 品 推 廣, 以 經 濟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除 其 他 相 關 部 會 外, 外 交 部 與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更 是 對 外 與 國 際 重 要 推 動 單 位 c. 建 立 商 品 供 應 鏈, 以 經 濟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d. 建 置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企 業 之 間 的 異 業 合 作 平 台, 以 經 濟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e. 建 置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間 的 合 作 平 台, 透 過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以 及 勞 動 部 共 同 合 作 建 置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合 作 平 台, 透 過 外 交 部 作 為 與 國 際 參 與 及 交 流 的 推 動 單 位 (5). 整 合 產 業 網 絡 發 展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外 交 部 此 階 段 延 續 上 階 段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組 織 之 間 的 支 持 網 絡 的 建 置 與 發 展, 同 時 延 展 至 國 際 參 與 及 交 流, 增 進 其 國 際 視 野, 進 而 提 升 其 國 際 合 作 網 絡 本 項 目 的 參 與 及 推 動 單 位 有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外 交 部 a. 深 化 交 流 互 動 與 合 作, 以 勞 動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b. 增 進 國 際 參 與 及 交 流, 以 勞 動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透 過 外 交 部 協 助 國 際 參 與 及 交 流 的 推 動 單 位 c. 協 助 建 立 社 群 媒 體, 以 經 濟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d. 建 立 網 絡 平 台, 以 經 濟 部 為 主 責 單 位 3. 第 三 階 段 ( 長 程 ) 規 劃 為 長 程 發 展 此 階 段 除 延 續 第 一 第 二 階 段 持 續 建 構 有 利 發 展 環 境 與 支 持 系 統 外, 可 以 思 考 社 會 企 業 化 立 法 之 法 律 位 階 性, 並 將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XXX

35 提 要 業 化 從 國 內 發 展, 開 始 擴 展 至 與 國 際 發 展 接 軌, 並 以 整 體 社 會 環 境 的 改 變 與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為 主 軸 發 展, 其 規 劃 內 容 如 下 : (1). 促 進 友 善 環 境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第 三 階 段 友 善 環 境 的 建 立, 重 點 在 於 促 進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同 時 思 考 社 會 企 業 是 否 需 要 具 有 法 律 位 階 此 階 段 的 推 動 策 略, 在 於 整 體 社 會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共 同 參 與 及 支 持 如 社 區 大 學 開 課 社 區 免 費 講 座 以 現 有 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為 單 位 進 行 全 民 的 推 動, 獲 得 整 體 社 會 的 認 識 與 共 識 之 後, 進 而 思 考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立 法 之 可 行 性 (2). 加 深 國 際 接 軌 與 連 結, 以 提 升 發 展 能 力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外 交 部 ; 協 辦 機 關 :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此 階 段 所 要 推 動 的 方 向, 除 延 續 既 有 組 織 能 力 不 斷 提 升 之 外, 還 可 延 伸 至 專 業 發 展 能 力 的 建 構,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加 深 連 結 與 合 作, 同 時 建 立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模 式 與 典 範 (3). 建 構 人 才 網 絡 與 發 展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 協 辦 機 關 : 衛 福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此 階 段 除 延 續 前 面 階 段 的 人 才 培 育 與 人 才 資 料 庫 建 立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發 展 方 向, 則 在 於 人 才 網 絡 的 建 構, 及 人 力 發 展 的 促 進 除 了 既 有 的 組 織 內 部 人 才 的 提 升 與 留 用, 對 於 青 年 的 投 入 也 需 列 入 人 力 發 展 的 範 疇 對 此, 教 育 部 ( 青 發 署 ) 可 以 思 考 將 青 年 創 業 與 社 會 企 業 化 結 合, 此 方 向 將 有 助 於 減 緩 青 年 失 業 的 問 題 (4). 形 塑 策 略 聯 盟 合 作 與 資 源 整 合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所 經 營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是 多 樣 化, 如 何 促 進 彼 此 之 間 的 串 聯 與 合 作, 形 成 一 個 產 業 鏈, 是 此 階 段 重 要 的 工 作 目 標 與 方 向 對 此, 經 濟 部 與 勞 委 會 可 以 思 考 如 何 共 構 產 業 鏈, 透 過 策 略 聯 盟 的 方 式, 將 原 先 微 XXXI

36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型 經 濟 規 模 體 擴 大, 同 時 也 降 低 彼 此 的 市 場 競 爭, 而 增 進 組 織 的 發 展 與 服 務 對 象 的 權 益 (5). 增 進 整 體 競 爭 力 與 社 會 經 濟 的 展 現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 協 辦 機 關 : 財 政 部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客 委 會 外 交 部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是 社 會 經 濟 的 展 現, 其 有 助 整 體 社 會 與 經 濟 的 發 展, 同 時 兼 顧 公 平 正 義 XXXII

37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我國非營利組織朝向社會企業化方向發展從身心障礙組織開始 以身心 障礙者的庇護或支持性就業型態為主 逐漸轉為強調經濟自主的社會企業化 型態 由此拓展到其他社會群體 最終發展出社會企業 著名的案例如協助 原住民有機農產業的建立與銷售的光原社會企業 協助身心障礙者從事二手 物品回收與銷售的綠天使社會企業 輔導視障者就業的黑暗對話社會企業 這些組織服務的對象包括特殊境遇婦女 弱勢族群或失業者 在地社區產業 原住民或藝術工作者 農民或原住民等多元面向 吳佳霖 2012 近年來 文化藝術團體也透過各項表演與活動的收費實踐組織使命 如 雲門舞集基 金會 紙風車文教基金會 臺北愛樂基金會等 非營利組織引進現代企業管 理的觀念以達成其原始公益目標成為一種新興可行的方法 本研究即在探討 其可行性與政策上的意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 Drucker(1990)認為非營利組織的產出既不是產品服務 不是監控制度 也不是法規 而是脫胎換骨後的個人 非營利組織是造福人類的媒介 余佩 珊 1996 Bantels(1974)認為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 其在社會中負擔 一種轉換的功能 它由環境中獲取自然資源 包括人力 科技與資訊 經由 轉換產生社會價值 Kolter 和 Andreasen(1987)提出非營利組織不但要謀求機 構本身的利益 同時也要追求目標群眾利益 其目的在造福整個社會 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呈現迅速成長與服務多元化 截至 2012 年 12 月 止 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數量已達到約 52,128 個組織1 其中包含基金會 社 團法人 各類社福機構 社區發展協會以及合作社 內政部年報 2013 而非營利組織經濟來源 早期主要來自捐款 會費與政府補助 這些經濟的 1 資料來源包含內政部年報 各主管機關所屬基金會名冊 以及本研究團隊以往收集各地基 金會名冊資料統計而成 1

38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來 源 往 往 會 受 到 外 部 環 境 的 影 響, 進 而 影 響 組 織 對 於 服 務 對 象 的 服 務 ; 另 一 部 分 因 為 服 務 對 象 的 多 元 化, 以 及 期 待 服 務 對 象 不 是 處 於 社 會 福 利 的 保 護 傘 之 下, 產 生 福 利 依 賴 與 自 我 封 閉, 進 而 造 成 與 社 會 隔 離 的 現 象 因 此 非 營 利 組 織 面 對 上 述 的 困 境 與 挑 戰, 透 過 社 會 企 業 的 形 式 嘗 試 進 行 創 新 的 服 務 模 式 自 90 年 代 以 降, 非 營 利 組 織 開 始 採 用 附 屬 事 業 單 位 庇 護 工 場 的 模 式,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從 基 本 生 活 自 理 的 訓 練 提 升 至 職 業 訓 練, 對 於 所 產 出 的 產 品 同 時 進 行 銷 售 行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逐 漸 開 始 產 生 商 業 化 的 現 象, 如 喜 憨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的 喜 憨 兒 烘 焙 屋 與 餐 廳 ; 陽 光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之 陽 光 加 油 站 洗 車 中 心 深 呼 吸 小 舖 ; 心 路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之 寬 寬 洗 衣 坊 ;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清 潔 大 隊 第 一 烘 焙 第 一 手 工 坊 等 等 1990 年 代 末, 為 因 應 九 二 一 地 震 後 的 重 建, 以 及 舒 緩 失 業 問 題, 政 府 陸 續 推 出 福 利 產 業 化 及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等 政 策, 許 多 非 營 利 組 織 開 始 在 社 區 從 事 經 濟 產 業 的 工 作, 協 助 鄉 村 農 村 的 中 高 齡 者 就 業 與 婦 女 二 度 就 業 的 方 案, 同 時 透 過 推 動 社 區 產 業 的 發 展, 逐 漸 形 成 社 區 經 濟, 進 而 促 進 災 區 重 建 與 社 會 連 結 第 二 節 研 究 問 題 70 至 90 年 代 歐 陸 與 美 國 因 經 濟 成 長 衰 退 導 致 失 業 率 逐 漸 攀 升, 復 以 政 府 稅 收 減 少, 社 會 福 利 無 法 應 付 龐 大 的 需 求, 產 生 嚴 重 社 會 問 題 (OECD, 1999; Borzaga & Santuari, 2003) 長 期 且 嚴 重 的 失 業 率 不 只 造 成 社 會 問 題, 更 加 重 政 府 福 利 負 擔 進 而 影 響 經 濟 發 展, 形 成 惡 性 循 環, 影 響 層 面 相 當 廣 泛 ( 辛 炳 隆,2002) 當 失 業 和 經 濟 問 題, 無 法 再 透 過 福 利 體 系 平 衡 後, 各 國 始 積 極 尋 找 出 路, 希 冀 藉 由 經 濟 活 動 與 公 共 投 資, 逐 漸 發 展 出 有 別 於 以 往 的 組 織 型 態 與 資 源 策 略, 解 決 嚴 重 的 社 會 與 經 濟 失 衡 問 題, 因 而 引 發 社 會 企 業 概 念 浮 現, 也 成 為 繼 社 會 主 義 和 資 本 主 義 之 後, 另 一 條 社 會 發 展 創 新 途 徑 (Westlund, 2003) 身 處 全 球 高 失 業 率 危 機, 社 會 企 業 的 出 現 扮 演 整 合 社 區 經 濟 和 政 策 之 關 鍵 角 色, 希 望 藉 工 作 整 合 機 制, 降 低 弱 勢 者 對 福 利 依 賴, 達 成 授 人 以 漁 2

39 第一章 緒論 之政策理念 社會企業雖提供非營利組織創造收益途徑 擴大社區就業機會 但對某些非營利組織來說 期待以社會企業達到弱勢就業之目標著實困難 對外不僅有市場開發問題 (Austin, Stevenson & Wei-Skillern, 2006; Peattie & Morley, 2008) 對內也常苦於專業人力 生產設備與營運資金不足等問題 導致社會企業發展不順 (Dees, 1998; Weerawardena & Mort, 2006) 在內外壓 力交互作用下 非營利組織創業過程舉步艱難 若缺乏具體可行創業模式 往往造成產品不具競爭力 或市場規模不足以平衡營收等情況 嚴重影響社 會企業營運和收益 社會企業的混合特質 hybrid 形成許多障礙 加上缺乏相關組織法規 使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企業後 又轉而思考成立公司(Shaw & Carter, 2007) 係由於非營利組織在金融方面 貸款或增資等 皆受到限制 復以非營利組 織為避免商業活動而侵害組織形象 以及可能引發的責信疑慮 故選擇另成 立公司 類似案例如勝利身心障礙潛能發展中心加盟全家便利商店 其缺乏 明確法律地位 缺乏相關法規結果 使非營利組織選擇拋開庇護性與支持性 就業組體系 以成立新公司為弱勢者創造利潤 穩定就業機會 另一方面從 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補助和民間捐贈 彌補收益不足部分 因此 在法制化 未明朗前 非營利組織如何面對社會企業化挑戰與問題 又政策如何因應非 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環境 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為何 乃本研究之核心問題 歸納本研究之問題 臚列於下 一 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面臨之財務 人力與經營問題為何 二 社會企業法制化前 公共政策介入 相關作為與配套法規為何 三 未來公共政策因應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趨勢 可行作為與配套為何 第三節 研究目的 針對上述困境 目前政府嘗試透過政策補助非營利組織 希望減少發展 社會企業的障礙 但對於缺乏創業模式的非營利組織而言 一旦政府補助抽 離後 仍可能面臨倒閉危機 吳明珠 鄭勝分 2012 在社會企業法規政策 尚未明朗狀況下 我國非營利組織如何成功社會企業化 實為目前政府應關 3

40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注 重 點 故 本 研 究 旨 在 從 財 務 資 源 人 力 資 源 經 營 模 式 等 面 向 探 討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與 挑 戰, 並 檢 視 政 府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重 要 政 策 介 入 相 關 作 為 與 配 套 法 規 等, 瞭 解 公 共 政 策 與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對 應 運 作 模 式, 並 參 照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脈 絡, 及 國 外 推 動 社 會 企 業 相 關 政 策 規 劃 與 運 作, 彙 整 出 可 做 為 我 國 借 鏡 之 政 策 內 容 與 措 施, 並 歸 納 研 究 所 得, 提 出 對 於 我 國 促 進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創 新 平 台 之 具 體 政 策 建 議 與 配 套 歸 納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臚 列 於 下 : 一 從 財 務 資 源 人 力 資 源 經 營 模 式 面 向, 探 討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與 挑 戰 二 檢 視 我 國 政 府 對 社 會 企 業 重 要 政 策 介 入 相 關 作 為 與 配 套 法 規 等, 瞭 解 公 共 政 策 與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對 應 運 作 模 式 三 參 照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脈 絡, 及 國 外 推 動 相 關 經 驗, 提 出 促 進 我 國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創 新 平 台 之 具 體 政 策 建 議 與 配 套 4

41 第二章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本研究旨在探究如何促進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的發展 以及如何解決 組織資源問題 進而達到組織使命及創造社會價值過程 因此第二章將梳理 非營利組織與社會企業相關文獻 以釐清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脈絡與重要 議題 文獻探討共分成三節 第一節為探究社會企業內涵 內容著重於分析 社會企業意義 並檢視理論途徑與組織型態 以做為後續理論基礎 第二節 處理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相關議題 關注於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的財務 人力與經營方面障礙 及其過程中可能面臨之問題與挑戰 第三節為重要國 家社會企業發展經驗 文中將列舉英國 美國 韓國 新加坡與中國大陸發 展社會企業之政策與做法 並檢視我國相關社會企業政策 以做為後續研究 之參酌 第一節 社會企業內涵 在社會企業的探究上將從我國 歐洲 美國與東亞相關文獻進行有關社 會企業各面向的探討 同時探究社會企業的問題與挑戰 期能對於社會企業 的發展與未來 有整體性的認識 做為我國發展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政策 研究相關參考依據 一 社會企業的意義 西方福利國家 welfare state 思潮式微 是非營利組織發展的至要趨力 自 40 年代西方國家開始思考福利與市場之間的關係 企圖以國家力量介入市 場經濟 提供強制性 集體性的福利 保障國民的基本需求 卻也隨著福利 國家壯大 政府必須負擔的公共服務日益沉重 稅收與福利之間開始產生緊 張關係 財政窘境使福利國家概念開始受質疑(Offe, 1984; Johnson, 1987) 當福利國家的危機逐漸浮出後 政府已無法回應快速變遷的社會 唯有 透過非營利組織力量以彌補公部門不足問題 非營利組織取而代之成為解決 政府失靈的重要關鍵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角色產生急劇變化 然而 70 年代 5

42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以 降, 隨 著 經 濟 衰 退 影 響 層 面 擴 大, 歐 美 政 府 普 遍 遭 遇 經 濟 停 滯 問 題 經 濟 危 機 出 現, 導 致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與 嚴 重 通 膨 問 題, 龐 大 的 社 福 預 算, 成 為 政 府 沉 重 負 荷, 以 致 福 利 國 家 系 統 日 漸 陷 入 困 境 面 對 日 趨 嚴 峻 的 財 政 困 境, 以 新 右 派 著 稱 的 雷 根 (Ronald Reagan) 和 柴 契 爾 (Margaret Thatcher) 政 府 展 開 一 連 串 改 革 政 策, 企 圖 以 新 公 共 管 理 政 策 思 維 (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 透 過 促 進 勞 動 與 減 少 福 利 支 出 等 做 法, 改 善 福 利 國 家 尾 大 不 掉 弊 病, 走 出 政 府 失 靈 困 境 在 這 股 經 濟 改 革 浪 潮 下, 遂 引 發 社 會 企 業 概 念 浮 現 ( 一 )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脈 絡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主 要 可 以 區 分 成 歐 陸 與 美 國 兩 種 脈 絡 就 歐 陸 地 區 而 言, 社 會 企 業 之 目 標 首 要 解 決 弱 勢 者 就 業 問 題, 強 調 藉 第 三 部 門 達 成 工 作 整 合 與 舒 緩 社 會 排 除 現 象 (Defourny, 2001; Bacchiega and Borzaga, 2001); 在 美 國 方 面, 由 於 財 政 危 機, 導 致 政 府 採 取 福 利 去 管 制 化 思 維, 致 使 非 營 利 組 織 面 臨 政 府 補 助 不 足 問 題, 財 務 缺 口 激 發 非 營 利 組 織 朝 向 市 場 化 活 動, 期 望 藉 商 業 活 動 穩 定 自 身 財 務, 故 商 業 化 成 為 美 國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重 要 概 念, 亦 使 美 國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營 利 組 織 呈 現 一 種 混 合 光 譜 狀 態 (hybrid spectrum), 社 會 企 業 具 備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營 利 組 織 特 色 (Dees, 1998) 至 於 我 國 方 面, 最 早 則 可 追 溯 到 合 作 經 濟 發 展, 爾 後 非 營 利 組 織 等 社 會 事 業 單 位, 特 別 是 促 進 弱 勢 者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非 營 利 組 織, 開 始 朝 向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 吳 佳 霖,2012) 以 下 就 歐 美 與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脈 絡 說 明 1. 歐 洲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70 年 代 末 持 續 到 90 年 代 的 經 濟 衰 退 和 失 業 增 加 2, 許 多 歐 洲 福 利 國 家 開 始 陷 入 危 機 這 場 危 機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預 算 有 效 性 和 合 法 性 限 制 (Borzaga & Defourny, 2001) 財 務 政 策 破 壞 了 原 有 的 失 業 政 策, 尤 其 對 長 期 性 失 業 ( 包 括 弱 勢 群 體 和 低 技 術 者 ) 而 言 更 為 嚴 重 (Borzaga & Defourny, 2001; Kerlin, 2006) 福 利 國 家 緊 縮 之 後 去 集 權 化 及 私 有 化 和 削 減 服 務 成 為 特 色, 但 沒 有 足 2 70 年 代 因 為 經 濟 的 蕭 條 與 失 業 率 不 斷 的 提 升, 迫 使 歐 洲 國 家 與 美 國 開 始 進 行 福 利 縮 減 的 政 策, 因 此 在 有 限 的 政 府 財 政 之 下, 也 縮 減 對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委 託 與 補 助 經 費, 但 另 一 部 分 為 因 應 經 濟 危 機 與 失 業 率 所 造 成 的 社 會 問 題, 也 讓 其 他 私 人 企 業 開 始 承 接 政 府 委 託 計 畫, 但 效 果 不 佳 6

4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夠的公共政策方案來滿足因福利縮減和失業成長所產生的社會需求(Kerlin, 2006) 這樣的結果導致更多的需求和多樣化服務提供 這樣的需求反映在第 三部門社會企業的產生(Borzaga & Defourny, 2001) 新的服務結合社會企業直 接運用在方案和應付福利國家無能力處理與撤退的特殊領域 長期失業人口 的就業方案 個人社會服務 (Kerlin, 2006) 歐洲國家為解決日漸嚴重的失 業問題 開始鼓勵民間創設小型企業針對農村 弱勢族群與失業人口提供就 業機會 解決失業問題 因此歐洲的社會企業所提供的面向包含 為邊緣團 體提供住宅問題解決方案 滿足因社會經濟變化衍生的托育服務需求 快速 高齡化和家庭結構變遷提供新服務及長期性失業的就業計畫等 歐洲各國政府希望藉由民間組織與非營利組織以工作整合方式 幫助遭 受勞動市場排除之弱勢族群與身心障礙者 重回職場以健全個人身 心和社 會發展 降低社會因失業所帶來的巨大衝擊 鄭勝分 美國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的發展 在美國方面 非營利組織商業化源於財務壓力日漸增加 造成財務壓力 的原因主要是服務成本遠高於收益 再者政府因預算平衡而壓縮對非營利組 織的補助 面臨收益減少與支出增加的困境 沉重的經濟負擔不僅影響組織 使命達成 更徹底威脅到組織生存 使非營利組織不得不師法企業營運模式 引入成本控制概念改善服務效率 或透過創造新的產品 服務和市場 拓展 組織收益和發展機會 以求能徹底解決財務問題 擴大組織社會影響力 達 到既有之社會使命 Dees & Elias,1998 美國社會企業的發展從 1970 年非營利組織為提供弱勢團體工作機會而 從事商業活動開始(Alter, 2006) Hodgkinson Salamon 和 Young 從 1992 到 2003 年之間分別提到美國在 1960 年大社會計畫開始 由政府投入資金在扶 貧 教育 衛生保健 社區發展 環境和藝術方面 透過非營利組織來運作 並創造出新興組織(引自 Kerlin, 2006) 而 Kerlin(2006)也提到在 1970 年代美 國面臨經濟危機 1980 年代福利緊縮 對非營利組織造成約 380 億美元的損 失 許多非營利組織為了填補之前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計畫的資金缺口 走 向社會企業開始從事商業活動 因此從上述的發展沿革中可以發現美國社會 企業的發展是非營利組織因應社會政策與福利的改變 建立創新的模式從事 7

44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之 研 究 商 業 行 為, 同 時 為 弱 勢 群 體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Dees(1998) 認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商 業 化 因 素 肇 因 於 :1. 全 球 資 本 主 義 風 行, 競 爭 與 進 步 成 同 義 詞 ;2. 避 免 服 務 使 用 者 過 度 依 賴, 非 營 利 組 織 從 資 源 輸 送 轉 變 成 協 助 自 立 ;3. 追 求 財 源 上 的 穩 定, 避 免 組 織 因 財 源 問 題 影 響 生 存 ;4. 捐 贈 環 境 的 改 變, 捐 贈 者 從 傳 統 慈 善 轉 變 成 新 型 態 捐 贈 者 (new donor), 此 類 型 捐 贈 者 希 望 非 營 利 組 織 不 僅 是 資 源 輸 送 單 位, 更 希 望 其 捐 贈 之 財 貨 能 創 造 更 高 價 值 ;5. 外 界 競 爭 風 氣, 促 使 非 營 利 組 織 希 望 改 變 原 有 經 營 方 式, 尋 求 擴 大 其 社 會 影 響 力 機 會 因 全 球 競 爭 風 氣 使 非 營 利 組 織 朝 向 商 業 化 邁 進, 不 僅 能 維 持 組 織 財 源 上 的 穩 定, 也 改 變 非 營 利 組 織 從 原 本 福 利 輸 送 者 角 色, 轉 型 成 為 協 助 者 角 色, 減 少 福 利 使 用 者 的 過 度 依 賴 情 況 在 運 作 方 面, 非 營 利 組 織 商 業 化 之 收 益 來 源 可 區 分 成 向 受 益 者 收 費 向 第 三 者 收 費,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來 源 等 三 種 形 式 (Dees, 1999) 向 受 益 者 收 費 例 如 藥 物 戒 斷 治 療 和 諮 商 服 務 等 ; 向 第 三 者 收 費 對 象 包 含 企 業 或 政 府, 例 如 醫 療 服 務 居 家 照 顧 或 托 育 服 務 等 ; 其 他 收 入 部 分, 例 如 非 營 利 組 織 藉 由 其 公 益 形 象 與 企 業 合 作, 收 取 廣 告 行 銷 之 權 利 金 3.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會 企 業 化 的 發 展 我 國 社 會 企 業 的 發 展 可 從 合 作 社 及 儲 蓄 互 助 社 的 發 展 開 始 追 溯 1910 年 在 臺 北 市 創 立 的 臺 北 信 用 組 合, 信 用 合 作 社 自 1913 年 日 本 政 府 頒 布 產 業 組 合 法 ( 綜 合 性 的 合 作 社 法 ) 以 後, 分 為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與 農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兩 種 形 態 1964 年 儲 蓄 互 助 社 開 始 正 式 產 生 運 作 ( 吳 佳 霖,2012) 1990 年 代,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為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走 出 家 門, 促 進 社 會 參 與 及 建 立 其 就 業 機 會, 開 始 從 事 相 關 職 業 的 培 訓 與 庇 護 工 場 的 運 作, 同 時 將 其 所 生 產 的 產 品 進 行 商 業 的 運 作 如 喜 憨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的 烘 焙 坊 與 餐 廳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的 輪 椅 事 業 陽 光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的 洗 車 中 心 與 加 油 站 環 境 類 型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為 促 進 環 境 保 護 也 推 出 相 關 產 品 進 行 販 售, 如 荒 野 保 護 協 會 販 售 保 護 荒 地 書 籍 卡 片 ; 生 態 旅 遊 協 會 推 出 付 費 的 生 態 之 旅 等 諸 多 實 例 官 有 垣 (2006a) 認 為 1990 年 末 迄 今, 政 府 部 門 為 舒 緩 失 業 率 帶 給 社 會 的 衝 擊, 陸 續 推 出 福 利 產 業 化 政 策 勞 委 會 的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與 經 建 會 衛 生 署 與 社 政 單 位 推 動 的 照 顧 服 務 產 業 等, 許 多 非 營 利 組 織 開 始 在 例 行 性 營 運 計 畫 加 入 營 利 的 商 業 行 為 而 針 對 社 會 企 業 的 研 究 提 到 我 8

4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國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的 因 素 包 含 有 :1. 因 應 社 會 的 需 求 2. 尋 求 財 源 的 穩 定 與 自 主 3. 社 會 福 利 民 營 化 與 購 買 服 務 的 促 使 4. 政 府 的 政 策 誘 發 與 補 助 5. 企 業 日 漸 重 視 社 會 責 任 的 實 踐 等 ( 官 有 垣,2006a) 因 此 我 國 的 社 會 企 業 是 從 非 營 利 組 織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中 逐 漸 發 展 形 成, 其 主 要 利 基 點 在 於 促 使 組 織 服 務 的 弱 勢 族 群, 可 以 從 自 助 到 助 人, 並 從 社 會 的 邊 緣 或 被 排 除 的 環 境 中, 參 與 社 會, 進 而 與 社 會 產 生 互 動, 促 進 其 社 會 融 合 ( 吳 佳 霖,2012) ( 二 ) 社 會 企 業 定 義 社 會 企 業 浮 現 雖 源 於 財 政 危 機 背 景, 但 由 於 各 國 政 經 環 境 差 異, 社 會 企 業 成 為 一 個 寬 廣 且 難 以 界 定 的 概 念, 各 國 對 社 會 企 業 之 定 義 也 不 盡 相 同, 我 國 也 無 統 一 的 定 義 不 同 環 境 脈 絡 各 自 引 導 不 同 社 會 企 業 視 野, 卻 也 導 致 定 義 模 糊 問 題, 長 久 以 來 成 為 爭 議 不 斷 議 題 為 解 決 此 社 會 企 業 定 義 模 糊 問 題, 國 際 重 要 組 織 與 相 關 研 究 社 群 競 相 為 社 會 企 業 尋 找 精 確 定 義 如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1999) 所 出 版 的 社 會 企 業 (Social Enterprises) 中 提 出, 社 會 企 業 是 指 任 何 能 產 生 公 共 利 益 的 私 人 活 動, 有 助 於 改 善 社 會 問 題, 以 達 到 特 定 經 濟 與 社 會 目 標, 特 別 是 社 會 排 除 與 失 業 現 象, 非 以 追 求 利 潤 極 大 化 為 目 的, 並 歸 納 社 會 企 業 具 備 11 項 特 質 :(1) 可 採 取 不 同 的 合 法 組 織 型 態 ( 例 如 合 作 社 或 社 團 ),(2) 富 含 企 業 精 神 的 組 織,(3) 有 利 潤 不 得 分 配 之 限 制, 但 重 新 投 入 企 業 的 社 會 目 標 不 在 此 限,(4) 強 調 利 害 關 係 人 而 非 股 東, 重 視 民 主 參 與 及 企 業 化 組 織,(5) 兼 具 經 濟 及 社 會 目 標,(6) 主 張 經 濟 及 社 會 創 新,(7) 參 與 市 場 法 則 運 作,(8) 具 備 經 濟 持 續 性 能 力,(9) 高 度 的 財 源 自 主 性,(10) 強 調 回 應 未 經 滿 足 的 社 會 需 求,(11) 勞 力 密 集 的 活 動 EMES 歐 洲 研 究 網 絡 3 (EMES European Research Network) 則 嘗 試 從 寬 廣 無 邊 範 圍 中 尋 找 理 論 定 位, 建 立 社 會 企 業 理 想 型 指 標 (ideal type) 檢 視 EMES 社 會 企 業 定 義, 共 具 備 社 會 經 濟 與 治 理 三 大 層 面 (Defourny, 2001; 3 EMES 歐 洲 研 究 網 絡 係 研 究 第 三 部 門 的 重 要 組 織, 成 員 包 含 大 學 研 究 中 心 以 及 學 術 社 群,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圍 繞 在 社 會 企 業 社 會 企 業 家 精 神 社 會 經 濟 與 團 結 經 濟 等 理 論 與 經 驗 性 研 究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見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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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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