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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鄉 郊 及 新 市 鎭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舉 行 的 第 次 會 議 記 錄 出 席 者 規 劃 署 署 長 梁 焯 輝 先 生 主 席 馬 錦 華 先 生 副 主 席 劉 智 鵬 博 士 邱 榮 光 博 士 符 展 成 先 生 黃 令 衡 先 生 梁 慶 豐 先 生 盧 偉 國 博 士 馬 詠 璋 女 士 鄒 桂 昌 教 授 黎 慧 雯 女 士 地 政 總 署 助 理 署 長 / 新 界 林 嘉 芬 女 士 環 境 保 護 署 首 席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策 略 評 估 ) 黃 漢 明 先 生

2 - 2 - 運 輸 署 總 工 程 師 / 交 通 工 程 ( 新 界 西 ) 陸 永 昌 先 生 規 劃 署 副 署 長 / 地 區 黃 婉 霜 女 士 秘 書 因 事 缺 席 陳 仲 尼 先 生 李 美 辰 女 士 陳 漢 雲 教 授 霍 偉 棟 博 士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總 工 程 師 ( 工 程 ) 曹 榮 平 先 生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助 理 署 長 ( 2 ) 許 國 新 先 生 列 席 者 規 劃 署 助 理 署 長 / 委 員 會 謝 建 菁 女 士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朱 慶 然 女 士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區 佩 瑜 女 士

3 - 3 - 議 程 項 目 1 通 過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七 日 第 次 會 議 記 錄 草 擬 本 [ 公 開 會 議 ] 1.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 下 稱 小 組 委 員 會 )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七 日 第 次 會 議 記 錄 草 擬 本 無 須 修 訂, 獲 得 通 過 議 程 項 目 2 續 議 事 項 [ 公 開 會 議 ] 2. 秘 書 報 告 並 無 續 議 事 項 沙 田 大 埔 及 北 區 議 程 項 目 3 第 1 2 A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Y / S T / 1 8 申 請 修 訂 沙 田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編 號 S / S T / 2 6, 把 位 於 沙 田 第 3 1 區 顯 田 街 近 嘉 田 苑 及 梁 文 燕 紀 念 中 學 的 政 府 土 地 的 申 請 地 點 由 住 宅 ( 甲 類 ) 地 帶 改 劃 為 綠 化 地 帶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Y / S T / 1 8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3. 秘 書 報 告, 由 於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下 稱 房 委 會 ) 是 提 出 在 申 請 地 點 進 行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下 稱 居 屋 ) 發 展 項 目 的 倡 議 者, 下 列 委 員 就 此 議 項 申 報 利 益 :

4 - 4 - 規 劃 署 署 長 梁 焯 輝 先 生 ( 主 席 ) - 為 房 委 會 策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委 員 盧 偉 國 博 士 陳 漢 雲 教 授 ] ] 為 房 委 會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委 員 梁 慶 豐 先 生 - 與 房 屋 署 有 業 務 往 來 4. 委 員 備 悉 陳 漢 雲 教 授 已 就 未 能 出 席 會 議 致 歉, 而 盧 偉 國 博 士 及 梁 慶 豐 先 生 暫 時 已 離 席 由 於 小 組 委 員 會 認 為 主 席 涉 及 直 接 利 益, 應 在 會 議 討 論 此 議 項 時 暫 時 離 席, 故 會 議 此 時 由 副 主 席 代 為 主 持 5. 規 劃 署 沙 田 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 錢 敏 儀 女 士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沙 田 彭 禮 輝 先 生 及 以 下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此 時 亦 獲 邀 到 席 上 朱 愛 恩 女 士 沙 田 區 議 員 吳 錦 雄 先 生 姜 頌 欣 女 士 梁 黃 慧 端 女 士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6. 副 主 席 歡 迎 上 述 各 人 出 席 會 議, 並 解 釋 聆 訊 的 程 序 他 繼 而 請 彭 禮 輝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的 背 景 彭 禮 輝 先 生 借 助 投 影 片,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作 出 簡 介, 要 點 如 下 :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 b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詳 載 於 文 件 第 9 段, 重 點 如 下 : ( i ) 房 屋 署 署 長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理 由 撮 述 如 下 : - 在 行 政 長 官 二 零 一 一 至 一 二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當 局 公 布 了 新 的 房 屋 措 施 為 了 回 應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置 業 訴 求, 當

5 - 5 - 局 提 出 復 建 居 屋 的 新 政 策 申 請 地 點 是 興 建 首 批 新 居 屋 單 位 的 六 個 選 址 之 一 ; - 申 請 地 點 自 一 九 七 八 年 起 已 劃 為 住 宅 ( 甲 類 ) 地 帶, 是 一 塊 空 置 土 地, 隨 時 可 用 來 興 建 住 宅 在 申 請 地 點 興 建 擬 議 的 新 居 屋, 既 符 合 該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也 可 善 用 附 有 基 礎 設 施 的 有 限 土 地 資 源 ; 以 及 - 其 中 一 幢 已 選 定 地 點 的 居 屋 擬 建 在 申 請 地 點 的 一 端, 以 盡 量 拉 遠 與 現 有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的 距 離, 使 區 內 居 民 所 享 景 觀 的 受 阻 程 度 減 至 最 低 視 覺 影 響 評 估 顯 示, 擬 建 的 居 屋 不 會 造 成 令 人 無 法 接 受 的 視 覺 影 響, 因 為 周 邊 地 區 亦 有 體 積 相 近 的 建 築 羣 擬 議 的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會 完 全 融 入 周 邊 環 境, 令 該 區 的 特 色 得 以 維 持 ; ( ii) 衞 生 署 署 長 表 示 備 悉 申 請 人 擔 心 日 後 人 口 密 度 增 加 可 能 造 成 衞 生 問 題 和 會 有 散 播 傳 染 病 的 風 險 她 認 為 擬 議 的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會 附 設 足 夠 的 基 礎 設 施, 盡 量 避 免 產 生 衞 生 問 題 至 於 仁 安 醫 院 ( 距 申 請 地 點 約 7 0 米 ) 散 播 傳 染 病 的 風 險, 該 院 醫 護 人 員 會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病 人 散 播 傳 染 病 本 港 其 他 所 有 公 私 營 醫 院 / 醫 護 機 構 都 會 這 樣 做 ; ( iii) 運 輸 署 署 長 對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意 見 他 先 前 確 認 從 交 通 工 程 的 角 度 而 言, 他 對 擬 議 的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沒 有 負 面 意 見, 並 認 為 不 須 進 行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 以 及 ( i v)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或 沒 有 負 面 意 見 公 眾 的 意 見

6 - 6 - ( c )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表 示, 沙 田 區 議 員 表 達 居 民 憂 慮 擬 議 的 發 展 對 交 通 通 風 和 康 樂 設 施 供 應 方 面 的 影 響 儘 管 如 此, 沙 田 區 議 會 通 過 了 一 項 動 議, 支 持 這 個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認 為 可 紓 解 市 民 對 公 共 房 屋 的 迫 切 需 求, 但 要 求 政 府 在 大 圍 增 建 設 施 ( 如 圖 書 館 康 樂 場 地 ) 和 改 善 交 通 服 務 ; ( d ) 當 局 共 接 獲 份 公 眾 意 見 書, 當 中 份 表 示 支 持 這 宗 改 劃 用 途 地 帶 的 申 請 表 示 支 持 的 意 見 主 要 由 聚 龍 居 及 名 家 匯 的 居 民 提 出, 他 們 的 意 見 撮 述 如 下 : ( i ) 擬 議 的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會 破 壞 申 請 地 點 現 有 的 樹 木 和 天 然 植 物, 對 區 內 交 通 及 環 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並 滋 擾 附 近 居 民 ; ( ii) 建 議 把 申 請 地 點 由 住 宅 地 帶 改 劃 為 綠 化 地 帶, 可 提 供 更 多 休 憩 用 地, 保 護 自 然 環 境, 令 周 邊 地 方 得 益 ; ( iii) 那 些 天 然 斜 坡 可 保 護 周 邊 地 區,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興 建 居 屋 會 破 壞 那 些 天 然 斜 坡, 危 害 附 近 的 發 展 項 目 ; ( i v) 綠 化 地 帶 會 為 附 近 居 民 帶 來 更 多 清 新 空 氣, 而 該 處 的 自 然 環 境 亦 會 吸 引 更 多 雀 鳥, 此 外, 也 可 防 止 傳 染 病 散 播 ; ( v ) 綠 化 地 帶 可 防 止 人 口 突 然 增 加, 不 會 令 基 礎 設 施 及 社 區 設 施 超 出 負 荷 ; ( v i) 興 建 居 屋 會 影 響 社 區 設 施 的 供 應 過 往 興 建 名 家 匯 已 用 去 不 少 地 方, 但 卻 沒 有 在 社 區 設 施 方 面 作 出 補 償 ; ( v ii) 興 建 居 屋 會 產 生 屏 風 效 應, 影 響 周 邊 地 區, 令 區 內 的 空 氣 質 素 變 差 當 人 口 密 度 增 加, 仁 安 醫 院 亦 會 較 易 散 播 傳 染 病 ; 以 及

7 - 7 - ( v iii) 申 請 地 點 可 用 作 興 建 四 至 五 層 高 的 圖 書 館, 頂 層 設 兒 童 遊 樂 區 或 社 區 中 心, 供 市 民 享 用 ( e ) 其 餘 三 份 公 眾 意 見 書, 一 份 來 自 沙 田 鄉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他 對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特 別 意 見 另 一 份 來 自 一 名 沙 田 區 議 員, 該 議 員 建 議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的 修 訂 亦 應 適 用 於 沙 田 另 外 兩 處 擬 建 居 屋 的 地 方, 即 美 滿 里 及 碧 田 街, 這 樣 對 這 三 處 的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才 能 一 視 同 仁 其 餘 一 份 意 見 書 則 由 聚 龍 居 一 名 居 民 提 交, 其 所 持 的 意 見 不 同, 認 為 在 申 請 地 點 興 建 擬 議 的 居 屋 不 會 影 響 四 周 環 境 ; 以 及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 f ) 根 據 文 件 第 1 1 段 所 述 的 評 估, 規 劃 署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有 關 評 估 撮 述 如 下 : ( i ) 自 一 九 七 八 年 起,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便 把 申 請 地 點 劃 為 住 宅 ( 甲 類 ) 地 帶 該 處 鄰 近 現 有 一 個 高 密 度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 嘉 田 苑 ), 該 屋 苑 最 接 近 申 請 地 點 的 一 幢 大 廈 距 申 請 地 點 約 4 5 米 擬 議 發 展 的 居 屋 是 這 個 鄰 近 的 住 宅 區 的 合 理 擴 展 部 分, 與 周 邊 的 建 築 環 境 相 容 繼 續 把 該 處 劃 為 住 宅 ( 甲 類 ) 地 帶, 可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 ( ii) 申 請 地 點 東 面 有 一 塊 狹 長 土 地 是 草 木 茂 生 的 天 然 斜 坡, 隔 開 了 申 請 地 點 與 斜 坡 上 的 住 宅 ( 乙 類 ) 1 地 帶 ( 名 家 匯 ), 對 附 近 居 民 來 說, 有 視 覺 調 劑 的 作 用 申 請 地 點 地 勢 較 平 坦, 周 邊 才 有 樹 木 由 於 申 請 地 點 沒 有 綠 化 地 帶 的 特 點, 將 之 改 劃 為 綠 化 地 帶 並 不 適 合 ; ( iii)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一 一 至 一 二 年 施 政 報 告 所 公 布 的 政 策 綱 領, 申 請 地 點 的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是 新 居 屋 計 劃 的 其 中 一 個 項 目, 以 回

8 - 8 - 應 市 民 對 資 助 房 屋 的 迫 切 需 求 居 屋 的 選 址 經 政 府 仔 細 研 究, 所 考 慮 的 問 題 包 括 土 地 用 途 是 否 協 調, 以 及 有 關 地 點 何 時 可 用 申 請 地 點 的 發 展 項 目 將 於 二 零 一 七 至 一 八 年 度 落 成, 令 政 府 能 達 到 於 該 年 度 推 出 首 批 居 屋 單 位 的 目 標 ; ( i v) 發 展 擬 議 的 居 屋 項 目, 是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增 加 房 屋 供 應, 以 回 應 市 民 的 訴 求 根 據 初 步 評 估 和 審 核 的 結 果, 擬 議 的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不 會 對 環 境 保 護 樹 木 健 康 交 通 視 覺 及 土 力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至 於 受 到 關 注 的 斜 坡 安 全 問 題, 據 悉 日 後 的 居 屋 會 建 於 平 地 而 非 鄰 近 的 斜 坡 上, 而 且 當 局 會 在 有 關 地 點 的 範 圍 內 建 造 圍 牆, 不 會 對 那 些 天 然 斜 坡 進 行 工 程, 因 此 那 些 天 然 斜 坡 的 環 境 所 受 到 的 影 響 應 該 可 減 至 最 低 申 請 地 點 東 面 的 天 然 斜 坡 對 附 近 居 民 來 說, 有 視 覺 調 劑 作 用 7. 副 主 席 繼 而 邀 請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闡 述 有 關 申 請 朱 愛 恩 女 士 借 助 投 影 片 及 已 提 交 會 議 席 上 的 資 料, 陳 述 下 列 要 點 : ( a ) 申 請 地 點 自 一 九 七 八 年 起 劃 為 住 宅 ( 甲 類 ) 地 帶, 但 把 該 處 劃 作 這 個 用 途 地 帶 已 不 合 時 宜, 因 為 在 過 去 3 4 年, 附 近 已 有 若 干 發 展 項 目 相 繼 落 成, 包 括 瑞 峰 花 園 名 家 匯 聚 龍 居 嘉 田 苑 ( 居 屋 ) 及 仁 安 醫 院, 但 該 區 卻 沒 有 社 區 設 施 配 合 人 口 增 長, 就 連 顯 泰 街 那 塊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也 用 作 興 建 住 宅 名 家 匯 該 區 的 住 宅 數 量 多, 但 沒 有 足 夠 的 社 區 設 施, 因 此 有 必 要 把 申 請 地 點 保 留 作 休 憩 用 地, 並 改 劃 為 綠 化 地 帶, 為 沙 田 第 3 1 區 的 居 民 提 供 一 個 綠 化 環 境 ; 以 及 ( b ) 在 申 請 地 點 發 展 居 屋, 並 不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因 為 該 處 可 發 展 的 土 地 面 積 小, 而 且 斜 坡 的 泥 土 鬆 散 房 屋 署 於 沙 田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會 議 上 提 交 的 初 步 土 力 評 估 報 告 已 證 實 申 請 地 點 的 斜 坡 並 不 穩 固, 故 房 屋 署 須 沿 申 請 地 點 的 邊 界 建 造 一 幅 護

9 - 9 - 土 牆, 而 且 只 可 興 建 一 幢 個 單 位 的 居 屋 既 要 建 造 護 土 牆, 建 牆 後 又 要 長 期 維 修 保 養, 是 浪 費 公 帑 申 請 地 點 內 的 斜 坡 與 聚 龍 居 相 連, 興 建 居 屋 所 涉 的 打 樁 工 程 會 影 響 聚 龍 居 的 結 構 安 全 附 近 那 幅 斜 坡 有 部 分 現 時 是 由 聚 龍 居 業 主 負 責 維 修 保 養, 若 要 該 屋 苑 的 居 民 承 擔 因 擬 議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而 額 外 增 加 的 斜 坡 維 修 保 養 費 用, 對 他 們 並 不 公 平 倘 聚 龍 居 的 居 民 要 支 付 額 外 的 維 修 保 養 費 用, 或 該 斜 坡 發 生 山 泥 傾 瀉 而 引 致 任 何 後 果, 他 們 保 留 索 償 權 利 8. 吳 錦 雄 先 生 陳 述 下 列 要 點 : ( a ) 規 劃 署 指 沙 田 區 議 會 支 持 在 申 請 地 點 發 展 居 屋 的 說 法 並 不 正 確 據 沙 田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會 議 記 錄 所 載, 沙 田 區 議 會 支 持 在 該 處 發 展 居 屋, 但 條 件 是 政 府 必 須 在 大 圍 提 供 更 多 設 施 ( 例 如 圖 書 館 及 康 樂 場 地 ) 和 改 善 公 共 交 通 設 施 ; ( b ) 申 請 人 認 為 申 請 地 點 的 景 觀 及 生 態 價 值 高 他 進 行 了 一 次 實 地 勘 查, 發 現 申 請 地 點 有 超 過 8 5 棵 逾 3 0 年 的 大 樹, 並 有 含 羞 草 科 豆 科 桃 金 娘 科 及 藻 類 等 超 過 1 0 種 不 同 品 種 的 植 物, 反 映 出 一 個 完 整 植 物 演 替 的 生 態 環 境 該 處 亦 有 不 同 種 類 的 生 物, 例 如 赤 腹 松 鼠 蜻 蛉 目 及 菜 粉 蝶 聚 龍 居 的 居 民 都 把 申 請 地 點 視 為 一 個 花 園, 珍 而 重 之 若 在 該 處 興 建 居 屋, 不 但 會 損 害 天 然 環 境, 亦 會 影 響 該 區 的 青 葱 環 境 及 持 續 發 展 鳳 園 及 沙 羅 洞 就 曾 出 現 住 宅 發 展 導 致 逾 七 成 蝴 蝶 及 八 成 蜻 蜓 死 亡 的 情 況 若 為 興 建 僅 有 少 量 單 位 的 居 屋 而 要 犧 牲 珍 貴 的 景 觀 及 生 態 資 源, 絕 不 合 理 更 重 要 的 是, 房 屋 署 在 居 屋 建 成 後 採 取 的 補 救 措 施, 只 可 粉 飾 和 美 化 申 請 地 點, 不 能 吸 引 雀 鳥 或 其 他 生 物 到 來, 不 符 合 環 境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原 則 ; ( c ) 以 插 針 方 式 興 建 該 幢 居 屋, 會 阻 擋 南 風, 造 成 屏 風 效 應, 影 響 附 近 地 區 的 空 氣 質 素 及 通 風, 但 房 屋 署 沒 有 進 行 任 何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此 外, 附 近 地 區 的 政

10 府 設 施 及 供 水 排 污 排 水 和 交 通 方 面 的 基 建 設 施, 亦 不 能 應 付 擬 議 的 居 屋 建 成 後 所 增 加 的 需 求 ; ( d ) 該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所 造 成 的 交 通 問 題, 不 是 單 靠 房 屋 署 建 議 的 小 型 道 路 工 程 或 顯 田 街 廻 旋 處 改 建 工 程 便 能 解 決 有 關 的 交 通 問 題 主 要 是 顯 田 街 現 時 的 容 車 量 已 達 飽 和, 無 法 承 受 新 增 的 名 居 民 所 帶 來 的 額 外 交 通 量 目 前, 每 天 往 來 顯 田 街 的 車 輛 錄 得 逾 部, 該 處 還 有 一 個 私 人 停 車 場 和 三 條 綠 色 小 巴 路 線 房 屋 署 沒 有 提 出 任 何 紓 減 影 響 措 施 去 解 決 顯 田 街 和 聚 龍 居 的 交 通 問 題, 也 沒 有 對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勘 查 結 果 及 公 眾 關 注 的 事 宜 作 出 回 應 此 外, 該 幅 居 屋 用 地 只 提 供 1 2 個 泊 車 位, 不 足 以 應 付 居 民 的 需 求, 他 們 可 能 會 因 此 而 使 用 附 近 地 區 的 泊 車 位 ; 以 及 ( e ) 該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是 否 如 房 屋 署 所 述, 能 與 該 區 的 其 他 地 方 融 為 一 體, 令 人 懷 疑 事 實 上, 以 該 區 現 有 基 建 設 施 的 承 受 力 交 通 量 及 天 然 環 境, 加 上 朱 女 士 就 該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提 出 的 問 題, 該 區 應 無 法 容 納 更 多 人 口 9. 朱 愛 恩 女 士 總 結 說, 申 請 人 大 力 反 對 以 插 針 方 式 在 申 請 地 點 興 建 居 屋, 因 為 這 樣 對 附 近 一 帶 的 居 民 ( 尤 其 是 聚 龍 居 的 居 民 ) 不 公 平 雖 然 政 府 興 建 擬 議 的 居 屋 是 為 增 加 住 宅 供 應, 以 回 應 市 民 的 訴 求, 但 也 不 應 損 害 該 區 其 他 居 民 的 利 益 政 府 的 房 屋 政 策 失 當, 卻 要 聚 龍 居 的 居 民 承 受 惡 果, 對 他 們 很 不 公 平 申 請 人 希 望 政 府 能 兼 顧 房 屋 需 求 和 該 區 居 民 的 權 利, 在 兩 者 之 間 作 出 平 衝 要 沙 田 第 3 1 區 的 居 民 承 受 擬 議 的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帶 來 的 不 良 影 響, 對 他 們 也 不 公 平 若 因 該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而 須 支 付 額 外 費 用, 申 請 人 保 留 索 償 權 利 1 0. 鑑 於 區 內 人 士 大 力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一 名 委 員 要 求 規 劃 署 解 釋 申 請 地 點 東 面 的 斜 坡 如 何 發 揮 視 覺 調 劑 的 作 用, 並 要 求 申 請 人 述 明 其 進 行 勘 查 的 範 圍

11 彭 禮 輝 先 生 回 應 時 解 釋, 申 請 地 點 東 面 的 天 然 斜 坡 對 附 近 居 民 而 言, 具 視 覺 調 劑 作 用, 擬 建 的 居 屋 不 會 造 成 不 良 的 視 覺 影 響 1 2. 吳 錦 雄 先 生 回 應 一 名 委 員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該 次 勘 查 是 由 他 本 人 進 行, 涵 蓋 申 請 地 點 的 範 圍 勘 查 結 果 顯 示, 申 請 地 點 有 各 種 各 樣 動 植 物, 包 括 松 鼠 1 3. 一 名 委 員 問 及 交 通 影 響 彭 禮 輝 先 生 回 應 說, 運 輸 署 認 為 該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無 須 進 行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該 區 現 有 的 公 共 交 通 設 施 已 可 應 付 新 增 人 口 的 需 求 陸 永 昌 先 生 補 充 說, 該 署 預 計 擬 建 的 居 屋 不 會 令 附 近 的 道 路 交 界 處 已 預 留 的 容 車 量 降 低 至 少 於 1 5 %, 故 從 交 通 的 角 度 而 言, 無 須 為 申 請 地 點 進 行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至 於 申 請 人 擔 心 每 日 往 來 顯 田 街 的 車 輛 已 超 過 個 小 客 車 單 位, 他 表 示 一 條 標 準 道 路 的 容 車 量 為 每 小 時 約 個 小 客 車 單 位, 因 此 顯 田 街 不 會 出 現 容 車 量 不 足 的 問 題 不 過, 吳 錦 雄 先 生 指 出, 曾 有 居 民 投 訴 等 候 綠 色 小 巴 的 時 間 長, 而 且 擔 心 顯 田 街 的 交 通 量 大, 會 引 起 道 路 安 全 問 題 顯 田 街 現 時 的 交 通 量 未 達 到 最 高 容 車 量 ( 每 小 時 約 小 客 車 架 次 ), 把 此 路 的 容 車 量 與 市 區 道 路 的 容 車 量 相 比, 做 法 並 不 恰 當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考 慮 顯 田 街 的 交 通 情 況 時, 應 以 實 際 情 況 而 非 數 據 記 錄 為 依 據 陸 先 生 續 說, 有 關 道 路 容 車 量 的 數 據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運 輸 署 無 意 把 市 區 和 申 請 地 點 兩 者 的 交 通 量 作 比 較 至 於 綠 色 小 巴 的 候 車 時 間 長 的 問 題, 小 巴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必 須 達 到 合 理 的 水 平 1 4. 一 名 委 員 問 到 斜 坡 的 狀 況 彭 禮 輝 先 生 解 釋 說, 房 屋 署 和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曾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確 定 申 請 地 點 的 天 然 斜 坡 無 須 進 行 鞏 固 工 程, 但 建 議 沿 申 請 地 點 的 邊 界 建 造 一 幅 護 土 牆, 確 保 該 幅 天 然 斜 坡 所 受 到 的 影 響 能 減 至 最 少 該 幅 毗 鄰 申 請 地 點 的 天 然 斜 坡 是 政 府 土 地, 由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負 責 管 理 1 5. 彭 禮 輝 先 生 回 應 一 名 委 員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申 請 地 點 東 面 東 南 面 及 南 面 的 地 方 均 劃 為 休 憩 用 地 地 帶 1 6. 姜 頌 欣 女 士 表 示, 該 幅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天 然 斜 坡 與 聚 龍 居 負 責 維 修 保 養 的 斜 坡 相 連, 聚 龍 居 的 居 民 擔 心 擬 議 居 屋 的

12 建 造 工 程 會 影 響 他 們 那 幅 斜 坡, 以 致 他 們 要 承 擔 額 外 的 維 修 保 養 費 用 1 7. 由 於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再 沒 有 論 點 要 提 出, 而 委 員 亦 再 沒 有 提 出 問 題, 副 主 席 告 知 他 們 這 宗 申 請 的 聆 訊 程 序 已 經 完 成, 小 組 委 員 會 將 在 他 們 離 席 後 商 議 這 宗 申 請, 稍 後 會 把 決 定 通 知 申 請 人 副 主 席 多 謝 申 請 人 其 代 表 和 規 劃 署 的 代 表 出 席 聆 訊 他 們 各 人 此 時 離 席 [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沙 田 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 錢 敏 儀 女 士 及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沙 田 彭 禮 輝 先 生 此 時 離 席 ] 商 議 部 分 1 8. 一 名 委 員 表 示 這 宗 第 1 2 A 條 申 請 是 提 出 把 申 請 地 點 改 劃 為 綠 化 地 帶,, 但 申 請 人 提 出 很 少 理 據 證 明 申 請 地 點 適 合 劃 作 綠 化 地 帶, 大 部 分 理 據 是 關 於 應 否 支 持 / 反 對 該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秘 書 說, 委 員 應 考 慮 把 申 請 地 點 所 在 的 住 宅 ( 甲 類 ) 地 帶 改 劃 為 綠 化 地 帶 的 建 議 是 否 恰 當 副 主 席 及 委 員 贊 同 委 員 應 集 中 討 論 申 請 人 就 其 把 申 請 地 點 改 劃 為 綠 化 地 帶 的 建 議 所 提 出 的 理 據 1 9. 一 名 委 員 表 示 這 項 改 劃 用 途 地 帶 建 議 並 沒 有 足 夠 理 據 支 持 另 一 名 委 員 表 示 同 意, 認 為 申 請 人 沒 有 提 出 清 晰 的 理 據, 支 持 把 申 請 地 點 劃 作 綠 化 地 帶 申 請 地 點 是 否 如 申 請 人 所 說, 具 有 綠 化 地 帶 的 特 點, 令 人 懷 疑 2 0. 另 一 名 委 員 表 示 關 注 該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對 周 邊 的 天 然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這 名 委 員 認 為 該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應 加 入 更 多 天 然 環 境, 才 能 與 周 邊 的 綠 化 及 美 化 環 境 設 施 融 合 得 更 好 委 員 同 意 向 房 屋 署 轉 達 這 名 委 員 關 注 的 問 題 2 1. 經 進 一 步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不 同 意 這 宗 申 請 委 員 繼 而 審 閱 文 件 第 段 所 載 的 理 由, 並 認 為 理 由 恰 當 有 關 的 理 由 是 :

13 ( a ) 申 請 地 點 地 勢 平 坦, 交 通 便 捷, 又 接 近 毗 鄰 的 現 有 住 宅, 適 合 用 作 發 展 住 宅 把 該 處 繼 續 劃 作 住 宅 ( 甲 類 ) 地 帶, 可 確 保 能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 ( b ) 申 請 地 點 東 面 的 天 然 斜 坡 對 附 近 的 居 民 來 說, 具 有 視 覺 調 劑 的 作 用 ; 以 及 ( c ) 發 展 擬 議 的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項 目, 是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增 加 房 屋 供 應, 以 回 應 市 民 的 訴 求 根 據 初 步 評 估 及 審 核 的 結 果, 擬 議 的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不 會 對 環 境 保 護 樹 木 健 康 交 通 視 覺 及 土 力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梁 焯 輝 先 生 盧 偉 國 先 生 及 梁 慶 豐 先 生 此 時 返 回 席 上 ] [ 馬 詠 璋 女 士 此 時 離 席 ] 西 貢 及 離 島 區 [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西 貢 及 離 島 任 志 輝 先 生 此 時 獲 邀 到 席 上 ] 議 程 項 目 4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 / S K - H C / 擬 在 劃 為 農 業 地 帶 的 西 貢 蠔 涌 第 約 地 段 第 號 B 分 段 及 第 號 B 分 段 興 建 屋 宇 (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 小 型 屋 宇 )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S K - H C /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14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西 貢 及 離 島 任 志 輝 先 生 借 助 投 影 片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擬 建 的 屋 宇 (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 小 型 屋 宇 )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載 於 文 件 第 9 段 及 附 件 I V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 下 稱 漁 護 署 署 長 )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因 為 申 請 地 點 的 復 耕 潛 力 高 其 他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對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反 對 或 負 面 意 見 ; ( d )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的 首 三 個 星 期 內, 當 局 收 到 一 份 由 嘉 道 理 農 場 暨 植 物 園 公 司 提 交 的 公 眾 意 見 書, 表 示 擔 心 這 宗 申 請 會 令 到 農 地 流 失, 以 及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西 貢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沒 有 收 到 區 內 人 士 的 反 對 / 意 見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詳 載 於 文 件 第 1 1 段 的 評 估, 規 劃 署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雖 然 從 農 業 的 角 度 而 言, 漁 護 署 署 長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但 是 申 請 地 點 和 附 近 都 沒 有 農 業 活 動, 而 擬 議 的 小 型 屋 宇 與 四 周 環 境 亦 非 不 協 調 此 外, 申 請 地 點 附 近 亦 曾 有 同 類 的 小 型 屋 宇 申 請 獲 批 准 2 3. 委 員 並 無 就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問 題 商 議 部 分 2 4.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照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這 項 規 劃 許 可 的 有 效 期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止 除 非 在 該 日 期 前, 所 批 准 的 發 展 已 經 展 開 或 這 項 許 可 已 續 期, 否 則 這 項 許 可 會 於 該 日 期 後 停 止 生 效 這 項 許 可 須 附 加 以 下 條 件 : ( a ) 提 交 並 落 實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而 有 關 建 議 及 落 實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以 及

15 ( b ) 設 置 消 防 通 道 滅 火 水 源 和 消 防 裝 置, 而 有 關 設 施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2 5.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下 述 事 宜 : ( a ) 留 意 水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發 展 ( 2 ) 的 意 見, 為 向 發 展 項 目 供 應 食 水, 申 請 人 或 須 把 其 項 目 的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伸 延, 以 接 駁 至 最 接 近 的 合 適 政 府 總 水 管 申 請 人 須 解 決 與 供 水 相 關 的 任 何 土 地 問 題 ( 例 如 私 人 地 段 問 題 ), 並 須 負 責 私 人 地 段 內 的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的 建 造 運 作 及 維 修 保 養,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水 務 署 所 訂 標 準 ; ( b ) 留 意 消 防 處 處 長 的 意 見, 消 防 處 收 到 地 政 總 署 轉 介 的 正 式 申 請 後, 便 會 制 訂 詳 細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 ( c ) 留 意 渠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新 界 南 的 意 見, 申 請 地 點 所 在 的 地 區 附 近, 現 時 並 沒 有 渠 務 署 的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可 供 接 駁 ; 以 及 ( d ) 留 意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的 意 見, 由 於 申 請 地 點 位 於 蠔 涌 具 考 古 研 究 價 值 地 點 的 範 圍 內, 申 請 人 展 開 建 築 工 程 前, 必 須 給 予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充 足 的 時 間, 讓 該 辦 事 處 的 人 員 進 入 申 請 地 點 進 行 考 古 調 查 議 程 項 目 5 第 1 2 A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Y / S K - P K / 2 把 位 於 西 貢 孟 公 窩 第 約 地 段 第 號 A 分 段 第 號 B 分 段 第 號 A 分 段 ( 部 分 ) 第 號 餘 段 第 號 A 分 段 餘 段 ( 部 分 ) 第 號 B 分 段 第 1 小 分 段 ( 部 分 ) 及

16 毗 連 政 府 土 地 的 申 請 地 點 由 住 宅 ( 丙 類 ) 2 地 帶 農 業 地 帶 及 綠 化 地 帶 改 劃 為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註 明 靈 灰 安 置 所 地 帶 及 綠 化 地 帶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Y / S K - P K / 2 A 號 ) 2 6. 秘 書 報 告, 符 展 成 先 生 已 就 此 議 項 申 報 利 益, 表 示 他 現 時 與 申 請 人 的 顧 問 英 環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弘 達 交 通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由 於 符 先 生 沒 有 直 接 參 與 這 宗 申 請,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符 先 生 可 留 在 席 上 2 7. 秘 書 報 告,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要 求 小 組 委 員 會 延 期 兩 個 月 才 考 慮 這 宗 申 請, 讓 申 請 人 有 時 間 回 應 政 府 部 門 就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的 意 見 2 8.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申 請 人 的 要 求, 延 期 就 這 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 以 待 申 請 人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這 宗 申 請 須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當 日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再 有 兩 個 月 時 間 準 備 將 要 提 交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而 由 於 小 組 委 員 會 已 批 准 延 期 共 四 個 月, 因 此, 除 非 情 況 極 為 特 殊, 否 則 小 組 委 員 會 不 會 批 准 再 次 延 期 [ 主 席 多 謝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西 貢 及 離 島 任 志 輝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解 答 委 員 的 提 問 任 先 生 此 時 離 席 ] 沙 田 大 埔 及 北 區 [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沙 田 大 埔 及 北 區 吳 育 民 先 生 陳 冠 昌 先 生 錢 敏 儀 女 士 及 劉 志 庭 先 生 此 時 獲 邀 到 席 上 ]

17 議 程 項 目 6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 / D P A / N E - H H / 2 4 擬 在 劃 為 非 指 定 用 途 地 帶 的 西 貢 北 約 海 下 村 第 約 政 府 土 地 興 建 屋 宇 (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 小 型 屋 宇 )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D P A / N E - H H / 2 4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2 9.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沙 田 大 埔 及 北 區 吳 育 民 先 生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擬 建 的 屋 宇 (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 小 型 屋 宇 )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對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反 對 或 負 面 意 見, 詳 見 文 件 第 9 段 及 附 錄 I V ; ( d )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的 首 三 個 星 期 內, 當 局 收 到 八 份 公 眾 意 見 書, 分 別 由 嘉 道 理 農 場 暨 植 物 園 公 司 創 建 香 港 及 市 民 提 交, 他 們 均 表 示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沒 有 收 到 區 內 人 士 的 反 對 / 意 見 八 名 提 意 見 人 對 擬 建 小 型 屋 宇 的 主 要 意 見 撮 錄 如 下 : ( i ) 擬 建 的 小 型 屋 宇 會 阻 塞 一 條 雨 水 渠, 影 響 居 民 安 全 ; ( i i ) 再 增 加 海 下 村 的 小 型 屋 宇 數 目, 可 能 會 令 區 內 的 滲 水 井 系 統 不 勝 負 荷 廢 水 溢 流 或 地 下 水 受 到 污 染, 會 影 響 海 下 灣 海 岸 公 園 的 水 質 及 海 洋 生 物 ; ( i i i ) 擬 建 的 小 型 屋 宇 會 阻 塞 通 往 毗 鄰 小 型 屋 宇 的 現 有 車 輛 通 道, 亦 奪 去 居 民 泊 車 的 地 方, 而

18 且 擬 建 的 小 型 屋 宇 本 身 亦 沒 有 泊 車 位 泊 車 位 及 通 道 不 足, 會 導 致 居 民 不 和, 居 民 亦 會 因 此 而 把 政 府 土 地 用 作 泊 車 及 通 道, 更 會 有 刑 事 恐 嚇 和 暴 力 情 況 出 現 ; ( i v ) 擬 建 的 小 型 屋 宇 會 破 壞 一 棵 受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第 章 ) 保 護 的 土 尋 香 樹 ; ( v ) 這 宗 申 請 基 本 上 與 編 號 A / D P A / N E - H H / 1 5 的 申 請 相 同, 該 宗 申 請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獲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延 期 考 慮 ; ( v i ) 申 請 人 沒 有 提 交 任 何 報 告, 證 明 這 項 發 展 不 會 影 響 環 境 交 通 ( 車 輛 及 行 人 ) 視 覺 景 觀 土 力 排 污 及 風 險 ; ( v i i ) 海 下 周 圍 均 是 環 境 易 受 影 響 的 地 區, 應 避 免 在 該 區 進 行 發 展 ; ( v i i i ) 當 局 不 應 零 零 碎 碎 地 逐 宗 申 請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 以 及 ( i x ) 當 局 正 就 海 下 日 後 的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向 居 民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進 行 諮 詢 現 階 段 批 准 任 何 申 請, 都 會 令 城 規 會 有 先 入 之 見, 影 響 其 決 定 申 請 人 究 竟 是 否 真 正 的 原 居 民, 合 資 格 申 請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下 的 小 型 屋 宇, 實 在 令 人 懷 疑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詳 載 於 文 件 第 1 1 段 的 評 估, 規 劃 署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關 於 公 眾 對 排 水 問 題 的 意 見, 渠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新 界 北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並 表 示 擬 議 的 發 展 應 不 會 影 響 現 有 的 渠 道 對 於 公 眾 就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的 關 注 問 題, 運 輸 署 署 長 的 回 應 是, 這 宗 申 請 只 涉 及 興 建 一 幢 小 型 屋 宇, 亦 不 需 要 興 建 車 輛 通 道, 所 以 認 為 這 宗 申 請 可 予 容 忍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亦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19 請, 理 由 是 預 料 擬 建 的 屋 宇 不 會 對 景 觀 造 成 嚴 重 的 影 響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 下 稱 漁 護 署 署 長 ) 對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意 見, 並 表 示 申 請 地 點 並 不 直 接 影 響 位 於 其 東 北 角 的 土 尋 香 樹 至 於 環 境 方 面 的 問 題,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下 稱 環 保 署 署 長 ) 表 示 沒 有 特 別 意 見, 理 由 是 這 宗 申 請 只 涉 及 一 幢 小 型 屋 宇, 而 且 申 請 地 點 又 位 於 遠 離 受 保 護 地 區 的 已 建 設 區 內 至 於 其 他 關 於 申 請 人 沒 有 提 交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的 公 眾 意 見,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地 政 總 署 運 輸 署 渠 務 署 環 保 署, 以 及 漁 護 署, 對 這 宗 申 請 均 沒 有 負 面 或 反 對 意 見 至 於 申 請 人 是 否 有 資 格 在 海 下 申 請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大 埔 地 政 專 員 表 示, 海 下 的 原 居 民 代 表 已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證 實 申 請 人 為 海 下 的 原 居 村 民 3 0. 委 員 並 無 就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問 題 商 議 部 分 3 1. 黃 漢 明 先 生 詢 問 委 員 會 否 考 慮 把 文 件 第 ( b ) 段 的 指 引 性 質 條 款 改 為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監 察 申 請 人 履 行 環 保 署 的 要 求 的 情 況 該 條 款 訂 明, 環 保 署 要 求 申 請 人 須 取 得 由 認 可 人 士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證 明 化 糞 池 及 滲 水 井 系 統 的 設 計 和 建 造 符 合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第 5 / 9 3 號 ( 下 稱 專 業 守 則 第 5 / 9 3 號 ) 的 規 定 就 此, 秘 書 表 示 可 要 求 該 認 可 人 士 提 交 符 合 環 保 署 署 長 要 求 的 化 糞 池 及 滲 水 井 系 統 設 計 及 建 造 的 建 議 黃 漢 明 先 生 表 示, 專 業 守 則 第 5 / 9 3 號 已 清 楚 列 明 環 保 署 的 要 求, 而 由 認 可 人 士 發 出 證 明 書, 則 可 有 多 一 重 保 證, 不 過, 未 必 有 需 要 要 求 申 請 人 另 外 提 交 資 料 予 環 保 署 審 核 3 2. 主 席 表 示, 此 類 要 求 通 常 會 載 於 豁 免 證 明 書 而 不 是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內 林 嘉 芬 女 士 詢 問, 就 位 於 河 溪 附 近 的 小 型 屋 宇 而 言, 有 關 的 要 求 是 否 正 常 及 屬 於 有 關 符 合 專 業 守 則 第 5 / 9 3 號 的 證 明 書 的 規 定 黃 漢 明 先 生 解 釋, 凡 小 型 屋 宇 採 用 化 糞 池 及 滲 水 井 系 統, 不 論 該 屋 宇 是 否 位 於 河 溪 附 近, 一 律 須 符 合 專 業 守 則 第 5 / 9 3 號 有 關 這 類 系 統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的 規 定 林 嘉 芬 女 士 指 出,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項 目 的 渠 務 工 程 ( 包 括 設 置

20 化 糞 池 及 滲 水 井 系 統 ) 必 須 符 合 指 明 的 渠 務 當 局 的 要 求, 地 政 總 署 才 會 就 有 關 的 工 程 向 小 型 屋 宇 簽 發 豁 免 證 明 書 3 3. 一 名 委 員 詢 問 小 型 屋 宇 的 化 糞 池 及 滲 水 井 系 統 是 否 必 須 由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建 造 林 嘉 芬 女 士 表 示, 一 般 而 言, 此 類 工 程 會 由 承 建 商 而 不 是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理 由 是 聘 用 認 可 人 士 的 費 用 會 較 昂 貴 黃 漢 明 先 生 表 示,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環 保 署 不 會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證 明 小 型 屋 宇 是 否 符 合 專 業 守 則 第 5 / 9 3 號 的 規 定 不 過, 由 於 這 項 擬 建 小 型 屋 宇 的 位 置 接 近 海 下 灣 海 岸 公 園, 他 建 議 對 擬 議 的 發 展 訂 立 更 嚴 格 的 要 求 林 嘉 芬 女 士 表 示 要 於 會 議 後 研 究 有 關 的 可 能 性, 但 她 不 保 證 地 政 總 署 會 訂 立 環 保 署 的 要 求 3 4. 秘 書 表 示, 按 照 一 般 做 法, 豁 免 證 明 書 會 載 明 小 型 屋 宇 設 置 化 糞 池 及 滲 水 井 系 統 的 事 宜, 以 及 有 關 系 統 必 須 符 合 環 保 署 的 要 求 因 此, 以 指 引 性 質 的 條 款 提 醒 申 請 人 有 關 的 規 定 是 較 合 宜 的 做 法 委 員 表 示 贊 同, 並 同 意 環 保 署 規 劃 署 和 地 政 總 署 要 於 會 議 後 討 論 並 跟 進 有 關 事 宜 3 5.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照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這 項 規 劃 許 可 的 有 效 期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止 ; 除 非 在 該 日 期 前, 所 批 准 的 發 展 已 經 展 開 或 這 項 許 可 已 續 期, 否 則 這 項 許 可 會 於 該 日 期 後 停 止 生 效 這 項 許 可 並 須 附 加 下 列 條 件 : ( a ) 提 交 並 落 實 排 水 建 議, 包 括 能 確 保 擬 建 的 小 型 屋 宇 既 不 會 阻 礙 地 面 水 流 亦 不 會 對 現 有 的 天 然 河 溪 鄉 村 排 水 渠 溝 渠 及 鄰 近 地 區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建 議, 而 有 關 建 議 及 落 實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渠 務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以 及 ( b ) 設 置 消 防 通 道 滅 火 水 源 和 消 防 裝 置, 而 有 關 設 施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21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下 述 事 宜 : ( a ) 留 意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的 意 見, 申 請 人 應 採 取 良 好 的 地 盤 施 工 方 法, 以 免 影 響 附 近 的 樹 木, 包 括 申 請 地 點 東 北 鄰 的 土 尋 香 樹 ; ( b ) 留 意 環 境 保 署 署 長 的 意 見, 申 請 人 須 取 得 由 認 可 人 士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證 明 化 糞 池 及 滲 水 井 系 統 的 設 計 和 建 造 符 合 專 業 守 則 第 5 / 9 3 號 的 規 定 ; ( c ) 留 意 渠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新 界 北 的 意 見, 該 區 現 時 沒 有 由 渠 務 署 負 責 維 修 保 養 的 公 共 雨 水 渠 可 供 接 駁 擬 議 的 發 展 須 自 設 雨 水 收 集 和 排 放 系 統, 以 排 走 該 申 請 地 點 產 生 的 徑 流 和 附 近 地 區 的 地 面 水 流, 例 如 沿 申 請 地 點 的 外 圍 鋪 設 尺 寸 夠 大 的 明 渠 ; 如 設 圍 牆 / 圍 欄, 則 須 在 圍 牆 / 圍 欄 底 部 建 造 足 夠 的 排 水 口, 使 地 面 徑 流 可 以 穿 越 申 請 地 點 排 走 此 外, 亦 須 重 新 設 置 受 影 響 的 現 有 流 徑 申 請 人 / 擁 有 人 須 妥 善 維 修 保 養 排 水 系 統, 如 在 系 統 運 作 期 間, 發 現 系 統 不 足 或 欠 妥, 須 作 出 補 救 如 因 系 統 故 障 而 造 成 損 害 或 滋 擾, 申 請 人 / 擁 有 人 亦 須 就 所 引 致 的 申 索 及 要 求, 承 擔 責 任 及 作 出 彌 償 ; ( d ) 留 意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的 意 見, 申 請 人 須 向 供 電 商 索 取 電 纜 圖 則, 以 找 出 申 請 地 點 內 或 附 近 是 否 設 有 地 下 電 纜 ( 及 / 或 架 空 電 纜 ) 根 據 所 取 得 的 電 纜 圖 則, 倘 申 請 地 點 內 或 附 近 設 有 地 下 電 纜 ( 及 / 或 架 空 電 纜 ), 申 請 人 / 承 建 商 便 須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 ( i ) 若 申 請 地 點 位 於 規 劃 署 編 訂 的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所 訂 輸 電 電 壓 水 平 在 千 伏 特 或 以 上 的 高 壓 架 空 電 纜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內, 申 請 人 須 先 諮 詢 供 電 商 並 與 供 電 商 作 出 安 排 ; ( i i ) 申 請 人 及 / 或 其 承 建 商 在 申 請 地 點 範 圍 內 搭 建 任 何 構 築 物 前, 必 須 與 供 電 商 聯 絡, 如 有

22 需 要, 應 要 求 供 電 商 遷 移 地 下 電 纜 ( 及 / 或 架 空 電 纜 ), 使 電 纜 遠 離 擬 建 的 構 築 物 ; 以 及 ( i i i ) 申 請 人 及 其 承 建 商 在 供 電 電 纜 附 近 進 行 工 程 時, 必 須 遵 守 根 據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訂 立 的 有 關 在 供 電 電 纜 附 近 工 作 的 實 務 守 則 ; ( e ) 留 意 消 防 處 處 長 的 意 見, 該 處 收 到 地 政 總 署 轉 介 的 正 式 申 請 後, 便 會 制 訂 詳 細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 ( f ) 留 意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土 力 工 程 處 的 意 見, 申 請 人 須 向 地 政 總 署 大 埔 地 政 專 員 提 交 所 需 的 資 料, 以 便 核 實 申 請 地 點 是 否 符 合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第 A P P 號 所 訂 的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豁 免 準 則 如 不 獲 豁 免, 申 請 人 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向 屋 宇 署 提 交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圖 則 ; ( g ) 留 意 路 政 署 總 工 程 師 / 新 界 東 的 意 見, 由 海 下 路 通 往 申 請 地 點 的 通 道 不 是 由 路 政 署 維 修 保 養 ; ( h ) 留 意 大 埔 地 政 處 的 意 見, 倘 城 規 會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該 處 隨 後 便 會 處 理 有 關 的 小 型 屋 宇 申 請 倘 地 政 總 署 以 業 主 的 身 分, 酌 情 批 准 有 關 申 請, 可 能 會 附 加 條 款 和 條 件 ; 以 及 ( i ) 留 意 水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發 展 ( 2 ) 的 意 見, 為 向 發 展 項 目 供 應 食 水, 申 請 人 或 須 把 其 項 目 的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伸 延, 以 接 駁 至 最 接 近 的 合 適 政 府 總 水 管 申 請 人 須 解 決 與 供 水 相 關 的 任 何 土 地 問 題 ( 例 如 私 人 地 段 問 題 ), 並 須 負 責 私 人 地 段 內 的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的 建 造 運 作 及 維 修 保 養,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水 務 署 所 訂 標 準 此 外, 申 請 地 點 附 近 的 水 管 不 能 裝 置 標 準 的 柱 形 消 防 栓 3 7. 另 外, 關 於 環 保 署 署 長 要 求 申 請 人 須 取 得 由 認 可 人 士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證 明 化 糞 池 及 滲 水 井 系 統 的 設 計 和 建 造 符 合 專

23 業 守 則 第 5 / 9 3 號 的 規 定,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要 求 環 保 署 規 劃 署 及 地 政 總 署 跟 進 這 方 面 的 事 宜 議 程 項 目 7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 / DP A/ NE-S TK/5 擬 在 劃 為 農 業 地 帶 的 沙 頭 角 水 坑 村 第 4 0 約 地 段 第 號 B 分 段 餘 段 ( 部 分 ) 闢 設 臨 時 公 眾 停 車 場 ( 私 家 車 ) ( 為 期 三 年 )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DP A/ N E -STK/5A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3 8.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沙 田 大 埔 及 北 區 陳 冠 昌 先 生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擬 闢 設 臨 時 公 眾 停 車 場 ( 私 家 車 ) ( 為 期 三 年 ) 的 建 議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載 於 文 件 第 9 段, 現 撮 述 如 下.. ( i ) 運 輸 署 署 長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因 為 申 請 人 未 能 證 明 擬 議 的 出 入 口 安 排 不 會 對 沙 頭 角 公 路 現 時 的 交 通 及 該 公 路 的 行 人 徑 的 行 人 往 來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合 比 例 的 圖 則, 最 好 透 過 車 輛 迴 轉 範 圍 分 析, 顯 示 申 請 地 點 內 泊 車 上 落 客 貨 安 排 及 車 輛 廻 轉 空 間 由 於 沒 有 足 夠 資 料 評 估 擬 議 的 發 展 會 否 對 交 通 造 成 任 何 影 響, 故 他 在 現 階 段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

24 ( i i ) 從 景 觀 規 劃 的 角 度 而 言,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他 表 示, 根 據 香 港 具 景 觀 價 值 地 點 的 資 料, 申 請 地 點 位 於 鄉 郊 沿 岸 平 原, 其 作 為 景 觀 特 色 區 的 整 體 景 觀 價 值 被 列 為 高 ( 具 備 條 件 ) 擬 議 的 停 車 場 大 部 分 鋪 上 硬 地 面, 與 周 邊 的 鄉 郊 特 色 並 不 協 調 從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拍 下 的 航 攝 照 片 可 見, 申 請 地 點 本 來 滿 布 樹 木 和 植 物, 但 這 些 樹 木 和 植 物 已 被 清 除, 景 觀 資 源 和 特 色 已 受 嚴 重 干 擾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導 致 鄉 郊 環 境 變 差 ; ( i i i ) 從 農 業 發 展 的 角 度 而 言,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 漁 護 署 署 長 )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因 為 申 請 地 點 位 於 農 業 地 帶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可 能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鼓 勵 人 們 在 發 展 計 劃 / 規 劃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前 違 例 清 除 土 地 的 植 物 / 進 行 填 土 ; 以 及 ( i v ) 警 務 處 處 長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因 為 沙 頭 角 公 路 是 通 往 沙 頭 角 管 制 站 及 沙 頭 角 邨 的 唯 一 車 輛 通 道, 該 公 路 現 時 的 交 通 已 十 分 繁 忙, 周 末 期 間 尤 甚 若 闢 設 擬 議 的 公 眾 停 車 場, 當 進 出 申 請 地 點 的 車 輛 廻 轉 時, 難 免 會 造 成 更 嚴 重 阻 塞, 加 上 沙 頭 角 公 路 近 申 請 地 點 的 路 段 兩 旁 的 行 人 道 的 遊 人 騎 單 車 人 士 或 遠 足 人 士 數 目 增 加, 更 會 影 響 行 人 安 全 ( d )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的 首 三 個 星 期 內, 當 局 收 到 七 份 公 眾 意 見 書, 其 中 兩 份 由 北 區 區 議 員 提 交, 他 們 及 一 名 市 民 表 示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認 為 擬 議 的 臨 時 公 眾 停 車 場 ( 私 家 車 ) 有 利 於 該 區 的 居 民 及 遊 人, 並 有 助 解 決 該 區 交 通 擠 塞 的 問 題 不 過, 提 交 另 外 幾 份 意 見 書 的 木 棉 村 村 民 代 表 嘉 道 理 農 場 暨 植 物 園 公 司 世 界 自 然 基 金 會 香 港 分 會 及 創 建 香 港 則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主 要 理 由 是 擬 議 的 用 途 並 不 符 合 農 業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若 予 批 准,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而 且 該 用 途 對 周 邊 地 區 的 交 通 和 環 境 亦 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25 北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表 示, 沙 頭 角 區 鄉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現 任 區 議 員 及 担 水 坑 三 名 村 代 表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而 另 一 名 担 水 坑 村 代 表 及 兩 名 木 棉 頭 和 蕉 坑 的 村 代 表 則 對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意 見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詳 載 於 文 件 第 1 1 段 的 評 估, 規 劃 署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發 展 的 用 途 並 不 符 合 農 業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有 關 意 向 是 保 存 和 保 護 良 好 的 農 地 / 農 場 / 魚 塘, 以 便 作 農 業 用 途, 以 及 保 存 在 復 耕 和 作 其 他 農 業 用 途 方 面 具 有 良 好 潛 力 的 休 耕 農 地 這 宗 申 請 並 無 有 力 的 規 劃 理 據, 以 支 持 偏 離 此 規 劃 意 向, 即 使 僅 屬 臨 時 性 質 亦 然 申 請 地 點 鄰 近 兩 個 大 魚 塘, 附 近 是 沙 頭 角 海 擬 議 的 臨 時 停 車 場 大 部 分 鋪 上 硬 地 面, 與 周 邊 的 鄉 郊 特 色 並 不 協 調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鼓 勵 人 們 在 附 近 地 區 闢 設 更 多 臨 時 停 車 場, 令 鄉 郊 環 境 變 差 因 此, 從 景 觀 的 角 度 而 言,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至 於 農 業 景 觀 及 交 通 方 面, 漁 護 署 署 長 運 輸 署 署 長 及 警 務 處 處 長 對 這 宗 申 請 也 有 負 面 意 見 此 外, 亦 有 公 眾 意 見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3 9. 委 員 沒 有 就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問 題 商 議 部 分 4 0.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拒 絕 這 宗 申 請 委 員 繼 而 審 閱 文 件 第 段 所 載 的 拒 絕 理 由, 並 認 為 理 由 恰 當 有 關 理 由 是.. ( a )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的 發 展 不 符 合 農 業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有 關 意 向 主 要 是 保 存 和 保 護 良 好 的 農 地 / 農 場 / 魚 塘, 以 便 作 農 業 用 途, 以 及 保 存 在 復 耕 和 作 其 他 農 業 用 途 方 面 具 有 良 好 潛 力 的 休 耕 農 地 這 宗 申 請 並 無 有 力 的 規 劃 理 據, 以 支 持 偏 離 農 業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即 使 僅 屬 臨 時 性 質 亦 然 ;

26 ( b ) 沒 有 足 夠 資 料 證 明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的 發 展 不 會 對 附 近 地 區 的 交 通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以 及 不 會 危 及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 包 括 踏 單 車 人 士 及 行 人 ) 的 安 全 ; 以 及 ( c ) 沒 有 足 夠 資 料 證 明 擬 議 的 發 展 不 會 對 周 邊 地 區 的 景 觀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擬 議 的 臨 時 公 眾 停 車 場 ( 私 家 車 ) 與 附 近 的 鄉 郊 特 色 並 不 協 調, 若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鼓 勵 人 們 在 附 近 地 區 闢 設 更 多 臨 時 停 車 場, 令 農 業 地 帶 及 鄉 郊 環 境 變 差 議 程 項 目 8 及 9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A / DP A/ NE-TKP /19 擬 在 劃 為 非 指 定 用 途 地 帶 的 西 貢 北 約 土 瓜 坪 第 293 約 地 段 第 8 26 號 A 分 段 及 毗 連 政 府 土 地 翻 建 屋 宇 (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DP A/ N E -T KP/19 及 2 0 號 ) A / DP A/ NE-TKP /20 擬 在 劃 為 非 指 定 用 途 地 帶 的 西 貢 北 約 土 瓜 坪 第 293 約 地 段 第 826 號 餘 段 及 毗 連 政 府 土 地 翻 建 屋 宇 (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DP A/ N E -T KP/19 及 2 0 號 ) 4 1. 小 組 委 員 會 知 道 這 兩 宗 申 請 的 性 質 類 似, 而 且 兩 個 申 請 地 點 非 常 接 近, 因 此 同 意 可 一 併 考 慮 這 兩 宗 申 請 4 2. 秘 書 報 告,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要 求 小 組 委 員 會 延 期 兩 個 月 才 考 慮 這 兩 宗 申 請, 讓 申 請 人 有 時 間 回 應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27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申 請 人 的 要 求, 延 期 就 這 兩 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 以 待 申 請 人 提 交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這 兩 宗 申 請 須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當 日 起 計 兩 個 月 內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有 兩 個 月 時 間 準 備 將 要 提 交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除 非 情 況 極 為 特 殊, 否 則 小 組 委 員 會 不 會 批 准 再 次 延 期 議 程 項 目 1 0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NE-FTA/114 擬 在 劃 為 農 業 地 帶 及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註 明 港 口 後 勤 用 途 地 帶 的 上 水 虎 地 坳 第 52 約 地 段 第 152 號 ( 部 分 ) 第 153 號 餘 段 ( 部 分 ) 第 154 號 B 分 段 餘 段 ( 部 分 ) 第 159 號 C 分 段 餘 段 ( 部 分 ) 作 臨 時 散 貨 場 及 貯 物 用 途 連 附 屬 停 車 場 ( 為 期 三 年 )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NE-FTA/114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4 4.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沙 田 大 埔 及 北 區 錢 敏 儀 女 士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擬 作 臨 時 散 貨 場 及 貯 物 用 途 連 附 屬 停 車 場 ( 為 期 三 年 ) 的 建 議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載 於 文 件 第 1 0 段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理 由 是 申 請 地 點 附 近 有 易 受 影 響 的 設 施 ( 住 用 構 築 物 ), 預 計 環 境 會 受 到 滋 擾 其 他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對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反 對 或 負 面 意 見 ;

28 ( d )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的 首 三 個 星 期 內, 當 局 收 到 一 份 公 眾 意 見 書 提 意 見 人 表 示 要 視 乎 居 民 所 作 的 考 慮, 他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意 見 北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表 示, 現 任 北 區 區 議 員 上 水 鄉 的 兩 名 原 居 民 代 表, 以 及 華 山 村 的 原 居 民 代 表 和 居 民 代 表 對 這 宗 申 請 都 沒 有 意 見 上 水 區 鄉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則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理 由 是 申 請 地 點 沒 有 車 輛 通 道 直 達, 而 且 文 錦 渡 路 的 交 通 繁 忙, 已 經 十 分 擠 塞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詳 載 於 文 件 第 1 2 段 的 評 估, 規 劃 署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雖 然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下 稱 環 保 署 署 長 )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但 申 請 地 點 已 設 置 邊 界 圍 欄 減 低 對 環 境 的 潛 在 影 響, 而 且 過 去 三 年 也 沒 有 收 到 涉 及 申 請 地 點 的 任 何 關 於 污 染 的 投 訴 規 劃 署 建 議 在 規 劃 許 可 加 入 相 關 的 附 帶 條 件, 規 定 申 請 人 須 保 養 邊 界 圍 欄 及 限 制 擬 議 發 展 項 目 的 作 業 時 間 另 外, 亦 會 告 知 申 請 人 須 採 取 經 修 訂 的 處 理 臨 時 用 途 及 露 天 貯 存 用 地 的 環 境 問 題 作 業 指 引 所 載 的 紓 減 環 境 影 響 措 施 雖 然 有 地 區 人 士 表 示 文 錦 渡 路 的 交 通 會 受 影 響, 但 運 輸 署 署 長 並 無 提 出 反 對, 並 認 為 擬 議 的 發 展 對 文 錦 渡 路 的 交 通 不 會 有 很 大 影 響 鑑 於 上 次 批 給 兩 宗 有 關 散 貨 場 及 貯 物 用 途 和 公 眾 停 車 場 ( 貨 櫃 車 ) 的 申 請 ( 編 號 A / N E - F T A / 和 ) 的 規 劃 許 可 都 因 申 請 人 沒 有 履 行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而 被 撤 銷, 因 此, 這 次 建 議 設 定 較 短 的 履 行 附 帶 條 件 期 限, 以 監 察 申 請 人 履 行 附 帶 條 件 的 進 度 4 5. 委 員 沒 有 就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問 題 商 議 部 分 4 6.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照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這 項 規 劃 許 可 屬 臨 時 性 質,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止, 並 須 附 加 下 列 條 件 :

29 ( a ) 如 申 請 人 所 建 議,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不 得 於 晚 上 十 一 時 至 早 上 七 時 在 申 請 地 點 進 行 作 業 ; ( b ) 如 申 請 人 所 建 議,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不 得 於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在 申 請 地 點 作 業 ; ( c )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必 須 保 養 申 請 地 點 的 邊 界 圍 欄, 使 之 時 刻 保 持 良 好 狀 況 ; ( d )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提 交 排 水 建 議, 而 有 關 建 議 必 須 符 合 渠 務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e ) 就 上 文 ( d ) 項 條 件 而 言, 必 須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落 實 排 水 建 議, 而 落 實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渠 務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f )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六 個 星 期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或 之 前 ), 設 置 滅 火 筒, 而 有 關 裝 置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g )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提 交 消 防 裝 置 和 滅 火 水 源 建 議, 而 有 關 建 議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h ) 就 上 文 ( g ) 項 條 件 而 言, 必 須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設 置 提 供 消 防 裝 置 和 滅 火 水 源, 而 有 關 設 施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i )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提 交 美 化 環 境 和 保 護 樹 木 建 議, 而 有 關 建 議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30 ( j ) 就 上 文 ( i ) 項 條 件 而 言, 必 須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落 實 保 護 樹 木 和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k ) 如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沒 有 履 行 上 述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 a ) ( b ) 或 ( c ) 項 的 任 何 一 項, 現 時 批 給 的 許 可 即 會 停 止 生 效, 並 會 即 時 撤 銷,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以 及 ( l ) 如 在 指 明 日 期 當 日 仍 未 履 行 上 述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 d ) ( e ) ( f ) ( g ) ( h ) ( i ) 或 ( j ) 項 的 任 何 一 項, 現 時 批 給 的 許 可 即 會 停 止 生 效, 並 會 於 同 日 撤 銷,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4 7.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下 述 事 宜 : ( a ) 申 請 人 倘 再 次 未 能 履 行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以 致 規 劃 許 可 被 撤 銷, 其 再 提 出 的 申 請 未 必 會 獲 小 組 委 員 會 從 寬 考 慮 ; ( b ) 與 申 請 地 點 的 相 關 擁 有 人 解 決 這 項 發 展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土 地 問 題 ; ( c ) 留 意 地 政 總 署 北 區 地 政 專 員 的 意 見, 應 告 知 有 關 地 段 的 擁 有 人 須 就 擬 議 及 現 有 的 構 築 物 向 北 區 地 政 處 申 請 短 期 豁 免 書, 以 及 就 所 涉 及 的 政 府 土 地 申 請 短 期 租 約, 但 該 處 不 保 證 會 向 申 請 人 批 出 短 期 豁 免 書 及 短 期 租 約 倘 該 處 批 出 短 期 豁 免 書 及 短 期 租 約, 或 會 附 加 政 府 認 為 合 適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包 括 規 定 申 請 人 繳 付 短 期 豁 免 書 的 費 用 及 短 期 租 約 的 租 金 ; ( d ) 留 意 屋 宇 署 總 屋 宇 測 量 師 / 新 界 西 的 意 見 : ( i ) 申 請 人 若 擬 在 申 請 地 點 進 行 任 何 新 的 建 築 工 程, 必 須 先 取 得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許 可 和 同 意, 否 則 有 關 工 程 即 屬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申 請

31 人 須 按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委 聘 認 可 人 士 統 籌 擬 議 的 建 築 工 程 ; ( i i ) 用 作 地 盤 辦 公 室 或 貯 物 室 的 可 移 動 貨 櫃 屬 於 臨 時 建 築 物, 須 受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V I I 部 規 管 ; 以 及 ( i i i ) 關 於 上 文 ( i ) 項 和 ( i i ) 項, 根 據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5 條, 申 請 地 點 須 設 有 從 街 道 通 往 申 請 地 點 的 途 徑, 而 根 據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4 1 D 條, 亦 須 設 有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e ) 留 意 水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發 展 ( 2 ) 的 意 見 : ( i ) 為 向 發 展 項 目 供 水, 申 請 人 或 須 把 其 項 目 的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伸 延, 以 接 駁 至 最 接 近 的 合 適 政 府 總 水 管 申 請 人 須 解 決 與 供 水 相 關 的 任 何 土 地 問 題 ( 例 如 私 人 地 段 問 題 ), 並 須 負 責 私 人 地 段 內 的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的 建 造 運 作 及 維 修 保 養,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水 務 署 所 訂 標 準 ; ( i i ) 申 請 地 點 位 於 抽 洪 集 水 區 內 ; 以 及 ( i i i ) 申 請 地 點 位 於 上 水 濾 水 廠 這 個 屬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裝 置 的 諮 詢 區 範 圍 內 ( f ) 遵 行 最 新 的 處 理 臨 時 用 途 及 露 天 貯 存 用 地 的 環 境 問 題 作 業 指 引 所 建 議 的 紓 減 環 境 影 響 措 施, 以 盡 量 減 低 對 附 近 地 區 的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滋 擾 ; ( g ) 留 意 消 防 處 處 長 以 下 的 意 見 : ( i ) 倘 沒 有 建 築 圖 則 經 屋 宇 署 的 中 央 處 理 系 統 送 交 消 防 處, 而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地 點 內 搭 建 有 蓋 構 築 物 ( 例 如 由 貨 櫃 改 裝 而 成 的 辦 公 室 臨 時 貨 倉 和 用 作 工 場 的 臨 時 屋 棚 ), 則 須 把 附 有 消

32 防 裝 置 建 議 的 相 關 平 面 圖 提 交 消 防 處 處 長 審 批, 然 後 按 經 核 准 的 建 議 設 置 消 防 裝 置 申 請 人 在 擬 備 要 提 交 消 防 署 署 長 審 批 的 消 防 裝 置 平 面 圖 時, 須 留 意 以 下 事 項 : ( a ) 平 面 圖 須 按 比 例 繪 製, 並 註 明 尺 寸 和 佔 用 性 質 ; 以 及 ( b ) 平 面 圖 上 須 清 楚 標 示 擬 設 消 防 裝 置 和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位 置 ; ( i i ) 消 防 處 收 到 申 請 人 正 式 提 交 的 一 般 建 築 圖 則 後, 便 會 制 訂 詳 細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 以 及 ( i i i ) 此 外, 為 履 行 設 置 滅 火 筒 的 條 件, 申 請 人 須 根 據 消 防 ( 裝 置 及 設 備 ) 規 例 ( 第 9 5 B 章 ) 第 9 ( 1 ) 條 向 消 防 處 提 交 有 關 的 證 明 書 ; ( h ) 留 意 運 輸 署 署 長 的 意 見, 申 請 人 須 向 地 政 監 督 查 核 通 往 申 請 地 點 的 通 道 所 在 土 地 的 類 別, 並 與 有 關 的 地 政 和 維 修 保 養 當 局 釐 清 該 通 道 的 管 理 和 維 修 保 養 責 任 誰 屬 ; ( i ) 留 意 渠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新 界 北 的 意 見, 申 請 地 點 所 在 的 地 區 並 沒 有 公 共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可 供 接 駁 申 請 人 須 就 擬 議 發 展 項 目 的 污 水 處 理 / 排 放 設 施, 徵 詢 環 境 保 護 署 的 意 見 ; 以 及 ( j ) 留 意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的 意 見 : ( i ) 觀 察 所 見, 那 被 剪 去 頂 部 的 樹 和 受 攀 緣 植 物 影 響 的 樹, 其 狀 況 差 劣, 須 種 植 新 樹 把 之 替 換 ; 以 及 ( i i )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美 化 環 境 和 保 護 樹 木 建 議 書 所 示 的 現 有 樹 木 數 量 及 位 置 與 規 劃 署 的 實 地 記

33 錄 有 出 入 因 此,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經 更 新 的 建 議 議 程 項 目 1 1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A / N E - T K L / 在 劃 為 露 天 貯 物 地 帶 及 顯 示 為 道 路 用 地 的 粉 嶺 軍 地 北 村 第 7 6 約 地 段 第 號 餘 段 ( 部 分 ) 及 毗 連 政 府 土 地 臨 時 露 天 存 放 五 金 製 品 及 物 料 和 存 放 五 金 鋼 鐵 配 件 製 品 連 附 屬 工 場 ( 為 期 三 年 )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N E - T K L / 號 ) 4 8. 秘 書 報 告,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要 求 小 組 委 員 會 延 期 兩 個 月 才 考 慮 這 宗 申 請, 讓 申 請 人 有 時 間 回 應 水 務 署 和 運 輸 署 的 意 見 4 9.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申 請 人 的 要 求, 延 期 就 這 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 以 待 申 請 人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這 宗 申 請 須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當 日 起 計 兩 個 月 內,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有 兩 個 月 時 間 準 備 將 要 提 交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除 非 情 況 極 為 特 殊, 否 則 小 組 委 員 會 不 會 批 准 再 次 延 期 議 程 項 目 1 2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 / N E - T K L / 在 劃 為 農 業 地 帶 的 粉 嶺 坪 輋 第 8 2 約 地 段 第 號 A 分 段 ( 部 分 ) 第 號 ( 部 分 ) 及 第 號 ( 部 分 )

34 臨 時 露 天 存 放 及 貯 存 貨 物 ( 鋁 質 工 作 台 及 電 動 升 降 台 ) ( 為 期 三 年 )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N E - T L K /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5 0.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沙 田 大 埔 及 北 區 錢 敏 儀 女 士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臨 時 露 天 存 放 及 貯 存 貨 物 ( 鋁 質 工 作 台 及 電 動 升 降 台 ), 為 期 三 年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對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反 對 或 負 面 意 見, 詳 見 文 件 第 1 0 段 ; ( d )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的 首 三 個 星 期 內, 當 局 收 到 兩 份 公 眾 意 見 書 一 名 北 區 區 議 員 表 示 只 要 當 局 諮 詢 過 居 民, 他 對 這 宗 申 請 便 沒 有 意 見 另 一 名 提 意 見 人 則 表 示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理 由 是 申 請 的 用 途 不 符 合 農 業 地 帶 的 的 規 劃 意 向, 而 且 會 對 該 區 的 交 通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北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表 示, 一 名 現 任 區 議 員 打 古 嶺 區 鄉 事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李 屋 的 原 居 民 代 表, 以 及 大 埔 田 的 原 居 民 代 表 和 居 民 代 表 對 這 宗 申 請 均 沒 有 意 見 塘 坊 的 居 民 代 表 及 原 居 民 代 表 則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理 由 是 申 請 地 點 曾 用 作 拆 卸 電 腦 零 件, 被 村 民 投 訴 造 成 噪 音 滋 擾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詳 載 於 文 件 第 1 2 段 的 評 估, 規 劃 署 認 為 這 個 臨 時 用 途 可 予 容 忍 三 年 雖 然 有 區 內 人 士 及 公 眾 提 出 意 見, 反 對 申 請 的 用 途, 但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運 輸 署 署 長 及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下 稱 環 保 署 署 長 ), 對 這 宗 申 請 均 沒 有 負 面 意 見 為 了 回 應 區 內 人 士 關 注 申 請 的 用 途 會 影 響 環 境 這 個 問 題, 建 議 在 規 劃 許 可 加 入 附 帶 條 件, 限 制 作 業 時

35 間 並 禁 止 在 申 請 地 點 進 行 拆 件 及 工 場 活 動 此 外, 亦 會 告 知 申 請 人 要 遵 守 最 新 的 處 理 臨 時 用 途 及 露 天 貯 存 用 地 的 環 境 問 題 作 業 指 引, 以 盡 量 減 低 對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滋 擾 5 1. 主 席 詢 問 申 請 地 點 現 時 的 用 途 錢 敏 儀 女 士 答 稱 從 實 地 視 察 所 見, 申 請 地 點 放 有 電 動 升 降 台 商 議 部 分 5 2.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照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這 項 規 劃 許 可 屬 臨 時 性 質,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止, 並 須 附 加 下 列 條 件 : ( a ) 如 申 請 人 所 建 議,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不 得 於 下 午 六 時 至 早 上 八 時 在 申 請 地 點 進 行 夜 間 作 業 ; ( b ) 如 申 請 人 所 建 議,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不 得 於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在 申 請 地 點 作 業 ; ( c )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不 得 在 申 請 地 點 進 行 拆 件 及 工 場 活 動 ; ( d )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提 交 排 水 建 議, 而 有 關 建 議 必 須 符 合 渠 務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e ) 就 上 文 ( d ) 項 條 件 而 言, 必 須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九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設 置 排 水 設 施, 而 有 關 設 施 必 須 符 合 渠 務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f )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六 個 星 期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或 之 前 ), 設 置 滅 火 筒, 而 有 關 的 滅 火 筒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36 ( g )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提 交 滅 火 水 源 和 消 防 裝 置 的 建 議, 而 有 關 建 議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h ) 就 上 文 ( g ) 項 條 件 而 言, 必 須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九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設 置 滅 火 水 源 和 消 防 裝 置, 而 有 關 設 施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i )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提 交 保 護 樹 木 和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而 有 關 建 議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j ) 就 上 文 ( i ) 項 條 件 而 言, 必 須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九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落 實 保 護 樹 木 和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而 落 實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k ) 如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沒 有 履 行 上 述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 a ) ( b ) 或 ( c ) 項 的 任 何 一 項, 現 時 批 給 的 許 可 即 會 停 止 生 效, 並 會 即 時 撤 銷,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以 及 ( l ) 如 在 指 明 日 期 當 日 仍 未 履 行 上 述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 d ) ( e ) ( f ) ( g ) ( h ) ( i ) 或 ( j ) 項 的 任 何 一 項, 現 時 批 給 的 許 可 即 會 停 止 生 效, 並 會 於 同 日 撤 銷,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5 3.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下 述 事 宜 : ( a ) 這 項 規 劃 許 可 是 批 給 申 請 的 用 途, 並 不 表 示 當 局 會 容 忍 現 於 申 請 地 點 內 但 非 這 宗 申 請 所 涵 蓋 的 其 他 用 途 申 請 人 須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中 止 這 些 未 獲 規 劃 許 可 的 用 途 ;

37 ( b ) 留 意 地 政 總 署 北 區 地 政 專 員 的 意 見, 有 關 地 段 的 擁 有 人 須 向 北 區 地 政 處 申 請 短 期 豁 免 書, 以 便 把 已 搭 建 的 構 築 物 納 入 規 範, 但 該 處 不 保 證 會 向 申 請 人 批 出 短 期 豁 免 書 倘 該 處 批 出 豁 免 書, 或 會 附 加 政 府 認 為 合 適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包 括 規 定 申 請 人 繳 付 短 期 豁 免 書 的 費 用 ; ( c ) 留 意 消 防 處 處 長 以 下 意 見 : ( i ) 倘 沒 有 建 築 圖 則 經 屋 宇 署 的 中 央 處 理 系 統 送 交 消 防 處, 而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地 點 內 搭 建 有 蓋 構 築 物 ( 例 如 由 貨 櫃 改 裝 的 辦 公 室 臨 時 貨 倉 和 用 作 工 場 的 臨 時 屋 棚 ), 則 須 把 附 有 消 防 裝 置 建 議 的 相 關 平 面 圖 提 交 消 防 處 處 長 審 批, 然 後 按 經 核 准 的 建 議 設 置 消 防 裝 置 申 請 人 在 擬 備 交 予 消 防 處 處 長 審 批 的 消 防 裝 置 平 面 圖 時 須 留 意 : ( a ) 平 面 圖 須 按 比 例 繪 製, 並 註 明 尺 寸 和 佔 用 性 質 ; 以 及 ( b ) 平 面 圖 上 須 清 楚 標 示 擬 設 消 防 裝 置 和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位 置 ; ( ii) 消 防 處 收 到 申 請 人 正 式 提 交 的 一 般 建 築 圖 則 後, 便 會 制 訂 詳 細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 以 及 ( iii) 此 外, 為 履 行 設 置 滅 火 筒 的 條 件, 申 請 人 須 根 據 消 防 ( 裝 置 及 設 備 ) 規 例 ( 第 9 5 B 章 ) 第 9 ( 1 ) 條 向 消 防 處 提 交 有 關 的 證 明 書 ; ( d ) 留 意 水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發 展 ( 2 ) 的 意 見, 申 請 地 點 位 於 抽 洪 集 水 區 內 ; ( e ) 留 意 屋 宇 署 總 屋 宇 測 量 師 / 新 界 西 的 意 見 : ( i ) 倘 那 些 現 時 在 已 批 租 土 地 上 的 構 築 物 是 未 經 屋 宇 署 批 准 而 搭 建 的,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38 例, 乃 屬 違 例 構 築 物, 不 得 指 定 作 這 宗 申 請 獲 批 准 的 用 途 ; 以 及 ( i i ) 對 於 在 已 批 租 土 地 上 搭 建 的 違 例 建 築 物, 如 有 需 要, 屋 宇 署 可 根 據 該 署 針 對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的 政 策,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予 以 清 拆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不 應 視 作 當 局 認 可 申 請 地 點 現 有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違 反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 ( f ) 遵 行 最 新 的 處 理 臨 時 用 途 及 露 天 貯 存 用 地 的 環 境 問 題 作 業 指 引 所 建 議 的 紓 減 環 境 影 響 措 施, 以 盡 量 減 低 對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滋 擾 ; 以 及 ( g ) 留 意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的 意 見 : ( i ) 申 請 人 須 護 理 現 有 樹 木, 使 之 時 刻 保 持 良 好 狀 況 ; 以 及 ( i i ) 申 請 地 點 的 南 面 北 面 及 西 面 邊 界 有 地 方 可 種 植 樹 木 議 程 項 目 1 3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 / N E - T K / 擬 在 劃 為 綠 化 地 帶 的 大 埔 大 美 督 第 2 8 約 地 段 第 號 A 分 段 及 餘 段 和 毗 連 政 府 土 地 興 建 兩 幢 屋 宇 (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 小 型 屋 宇 )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N E - T K /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39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沙 田 大 埔 及 北 區 劉 志 庭 先 生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擬 建 的 兩 幢 屋 宇 (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 小 型 屋 宇 )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載 於 文 件 第 1 1 段 及 附 錄 I V 從 自 然 保 育 的 角 度 而 言,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 下 稱 漁 護 署 署 長 ) 對 於 擬 建 的 小 型 屋 宇 有 所 保 留, 因 為 倘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將 須 砍 伐 毗 連 的 政 府 土 地 上 現 有 的 樹 木 從 景 觀 規 劃 的 角 度 而 言,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對 這 宗 申 請 有 很 大 保 留 他 認 為 申 請 地 點 鄰 近 現 有 一 片 具 高 景 觀 價 值 的 茂 密 林 地 邊 緣, 倘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會 產 生 鼓 勵 作 用, 使 該 區 出 現 更 多 同 類 申 請, 在 這 類 發 展 的 累 積 影 響 之 下, 市 區 範 圍 會 擴 展, 令 景 觀 質 素 下 降, 而 該 區 的 風 貌 亦 會 因 此 而 改 變, 由 林 地 會 變 成 建 有 村 屋 的 半 鄉 郊 區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土 力 工 程 處 處 長 表 示, 擬 議 的 發 展 會 影 響 現 有 的 斜 坡 編 號 3 S E - D / F 4 8 和 3 S E - D / D T 7 由 於 申 請 地 點 曾 進 行 違 例 填 土 工 程, 該 處 的 情 況 已 有 重 大 改 變, 因 此 當 局 並 不 知 道 這 兩 幅 斜 坡 的 穩 定 性 ; ( d )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的 首 三 個 星 期 內, 當 局 收 到 四 份 公 眾 意 見 書, 分 別 由 創 建 香 港 世 界 自 然 基 金 會 香 港 分 會 嘉 道 理 農 場 暨 植 物 園 公 司 和 一 名 個 別 人 士 提 交 他 們 都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主 要 理 由 包 括 擬 議 的 發 展 並 不 符 合 綠 化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 擬 建 的 小 型 屋 宇 會 對 林 地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亦 會 損 害 該 區 的 生 態 ; 進 行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所 產 生 的 地 面 徑 流, 加 上 化 糞 池 所 產 生 的 家 居 污 水 溢 流, 會 污 染 申 請 地 點 毗 鄰 的 池 塘 ; 會 為 日 後 的 申 請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 以 及 申 請 地 點 涉 及 違 例 填 土 工 程, 當 局 必 須 先 解 決 執 法 問 題, 才 考 慮 批 准 擬 議 的 發 展 大 埔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沒 有 收 到 區 內 人 士 的 反 對 / 意 見 ; 以 及

40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詳 載 於 文 件 第 1 3 段 的 評 估, 規 劃 署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擬 議 的 發 展 並 不 符 合 綠 化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有 關 的 規 劃 意 向 主 要 是 利 用 天 然 地 理 環 境 作 為 市 區 和 近 郊 的 發 展 區 的 界 限, 以 抑 制 市 區 範 圍 的 擴 展, 並 提 供 土 地 作 靜 態 康 樂 場 地 根 據 一 般 推 定, 此 地 帶 不 宜 進 行 發 展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土 力 工 程 處 處 長 表 示, 申 請 書 內 並 無 提 供 資 料, 證 明 擬 議 的 發 展 不 會 對 周 邊 地 區 的 斜 坡 的 穩 定 性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申 請 書 內 亦 無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如 何 處 理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和 漁 護 署 署 長 所 關 注 的 景 觀 問 題 雖 然 龍 尾 大 美 督 和 黃 竹 村 都 位 於 鄉 村 範 圍 內, 而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內 可 供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的 土 地 亦 普 遍 供 不 應 求, 但 擬 議 的 發 展 會 對 周 邊 地 區 的 景 觀 和 土 力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因 此 並 不 符 合 臨 時 準 則 此 外, 擬 議 的 發 展 亦 會 對 該 區 現 有 的 天 然 景 觀 和 斜 坡 穩 定 性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因 此 亦 不 符 合 有 關 擬 在 綠 化 地 帶 進 行 發 展 的 城 規 會 規 劃 指 引 編 號 1 0 此 外, 有 公 眾 意 見 表 示 擔 心 擬 議 的 發 展 會 對 有 關 的 綠 化 地 帶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5 5. 委 員 沒 有 就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問 題 商 議 部 分 5 6.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拒 絕 這 宗 申 請 委 員 繼 而 審 閱 文 件 第 段 所 載 的 拒 絕 理 由, 並 認 為 理 由 恰 當 有 關 理 由 是 : ( a ) 擬 議 的 發 展 會 對 周 邊 地 區 的 景 觀 和 土 力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並 不 符 合 評 審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規 劃 申 請 的 臨 時 準 則 ; ( b ) 擬 議 的 發 展 會 對 該 區 現 有 的 天 然 景 觀 和 斜 坡 穩 定 性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並 不 符 合 有 關 擬 在 綠 化 地 帶 進 行 發 展 而 按 照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第 1 6 條 提 出 的 規 劃 申 請 的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規 劃 指 引 編 號 1 0 ; 以 及

41 ( c ) 申 請 書 內 並 無 提 供 資 料, 證 明 擬 議 的 發 展 不 會 對 周 邊 地 區 的 景 觀 和 土 力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主 席 多 謝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沙 田 大 埔 及 北 區 吳 育 民 先 生 陳 冠 昌 先 生 錢 敏 儀 女 士 和 劉 志 庭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解 答 委 員 的 提 問 吳 先 生 陳 先 生 錢 女 士 和 劉 先 生 此 時 離 席 ] 屯 門 及 元 朗 區 [ 屯 門 及 元 朗 規 劃 專 員 陳 永 榮 先 生 及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屯 門 及 元 朗 馮 智 文 先 生 此 時 獲 邀 到 席 上 ] 議 程 項 目 1 4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YL-PS/390 在 劃 為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的 元 朗 屏 山 上 章 圍 第 122 約 地 段 第 390 號 ( 部 分 ) 第 392 號 ( 部 分 ) 第 403 號 餘 段 ( 部 分 ) 第 404 號 ( 部 分 ) 及 毗 連 政 府 土 地 闢 設 臨 時 公 眾 私 家 車 及 輕 型 貨 車 停 車 場 ( 為 期 三 年 )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YL-PS/390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5 7.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屯 門 及 元 朗 馮 智 文 先 生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闢 設 臨 時 公 眾 私 家 車 及 輕 型 貨 車 停 車 場 ( 為 期 三 年 ) 的 建 議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載 於 文 件 第 9 段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下 稱 環 保 署 署 長 ) 表 示,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和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至 六 月 收 到 投 訴,

42 分 別 指 申 請 地 點 涉 及 水 質 污 染 和 空 氣 污 染, 但 兩 宗 投 訴 都 不 成 立 其 他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對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反 對 或 負 面 意 見 ; ( d )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的 首 三 個 星 期 內, 當 局 收 到 一 班 屏 山 村 村 民 提 交 的 一 份 公 眾 意 見 書, 表 示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理 由 是 有 關 的 停 車 場 涉 及 大 型 車 輛, 會 產 生 噪 音 和 塵 埃, 滋 擾 附 近 居 民, 亦 會 對 行 人 構 成 交 通 風 險 元 朗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沒 有 收 到 區 內 人 士 的 反 對 / 意 見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詳 載 於 文 件 第 1 1 段 的 評 估, 規 劃 署 認 為 有 關 的 臨 時 用 途 可 予 容 忍 三 年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和 二 零 一 二 年 收 到 的 有 關 申 請 地 點 涉 及 水 質 污 染 和 空 氣 污 染 的 投 訴 並 不 成 立, 而 且 環 保 署 署 長 對 這 宗 申 請 亦 沒 有 負 面 意 見 雖 然 有 公 眾 意 見 以 環 境 交 通 和 安 全 問 題 為 理 由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但 在 這 幾 方 面, 環 保 署 署 長 和 運 輸 署 署 長 對 這 宗 申 請 都 沒 有 負 面 意 見 為 了 紓 減 對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規 劃 署 建 議 在 規 劃 許 可 加 入 附 帶 條 件, 限 制 作 業 時 間 和 該 停 車 場 可 停 泊 的 車 輛 種 類 ( 僅 限 私 家 車 和 輕 型 貨 車 ) 5 8. 委 員 並 無 就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問 題 商 議 部 分 5 9.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照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這 項 規 劃 許 可 屬 臨 時 性 質,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止, 並 須 附 加 下 列 條 件 : ( a ) 如 申 請 人 所 建 議,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不 得 於 晚 上 十 一 時 至 早 上 七 時 在 申 請 地 點 進 行 夜 間 作 業 ; ( b ) 如 申 請 人 所 建 議,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不 得 有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所 界 定 重 量 超 過 5. 5

43 公 噸 的 中 型 或 重 型 貨 車 ( 包 括 貨 櫃 車 拖 頭 / 拖 架 ) 停 泊 在 申 請 地 點 ; ( c )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不 得 有 未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獲 發 有 效 牌 照 的 車 輛 停 泊 / 存 放 在 申 請 地 點 ; ( d ) 在 申 請 地 點 的 當 眼 位 置 張 貼 告 示, 說 明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不 得 有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所 界 定 重 量 超 過 5. 5 公 噸 的 中 型 或 重 型 貨 車 ( 包 括 貨 櫃 車 拖 頭 / 拖 架 ) 停 泊 在 申 請 地 點 ; ( e ) 在 申 請 地 點 的 當 眼 位 置 張 貼 告 示, 提 醒 司 機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要 時 刻 注 意 通 往 申 請 地 點 通 道 上 的 行 人 安 全 ; ( f )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必 須 保 養 在 申 請 地 點 設 置 的 排 水 設 施, 使 之 時 刻 保 持 良 好 狀 況 ; ( g )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設 置 邊 界 圍 欄,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h )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提 交 申 請 地 點 現 有 排 水 設 施 的 狀 況 記 錄, 而 有 關 記 錄 必 須 符 合 渠 務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i )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提 交 保 護 樹 木 和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而 有 關 建 議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j ) 就 上 述 ( i ) 項 條 件 而 言, 必 須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九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落 實 保 護 樹 木 和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而 落 實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44 ( k )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提 交 消 防 裝 置 建 議, 而 有 關 建 議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l ) 就 上 述 ( k ) 項 條 件 而 言, 必 須 在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之 日 起 計 九 個 月 內 ( 即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落 實 消 防 裝 置 建 議, 而 落 實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m ) 如 在 規 劃 許 可 有 效 期 內 沒 有 履 行 上 述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 a ) ( b ) ( c ) ( d ) ( e ) 或 ( f ) 項 的 任 何 一 項, 現 時 批 給 的 許 可 即 會 停 止 生 效, 並 會 即 時 撤 銷,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 n ) 如 在 指 明 日 期 當 日 仍 未 履 行 上 述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 g ) ( h ) ( i ) ( j ) ( k ) 或 ( l ) 項 的 任 何 一 項, 現 時 批 給 的 許 可 即 會 停 止 生 效, 並 會 於 同 日 撤 銷,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以 及 ( o ) 在 這 項 規 劃 許 可 的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須 把 申 請 地 點 恢 復 為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而 有 關 狀 況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6 0.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下 列 事 宜 : ( a ) 在 申 請 地 點 展 開 申 請 的 用 途 前, 必 須 先 取 得 規 劃 許 可 ; ( b ) 與 申 請 地 點 的 其 他 擁 有 人 解 決 這 項 發 展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土 地 問 題 ; ( c ) 留 意 元 朗 地 政 專 員 的 意 見, 當 局 並 無 批 准 在 申 請 地 點 搭 建 構 築 物 ( 包 括 用 作 廁 所 的 經 改 裝 貨 櫃 露 天 屋 棚 和 用 作 地 盤 辦 公 室 的 經 改 裝 貨 櫃 ), 亦 沒 有 批 准 佔 用 申 請 地 點 內 的 政 府 土 地 申 請 地 點 須 經 一 條 非 正 式 的 路 徑 才 能 到 達, 該 路 徑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及 由 聚 星 路 延 伸 出 來 的 其 他 私 人 土 地 上, 元 朗 地 政 處 不 會 維 修 保 養 該 路 徑, 亦 不 保 證 申 請 人 會 有 通 行 權 即 使

45 這 宗 申 請 獲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相 關 地 段 的 擁 有 人 和 政 府 土 地 的 佔 用 人 仍 須 向 元 朗 地 政 處 提 出 申 請, 請 准 在 申 請 地 點 搭 建 構 築 物 或 把 申 請 地 點 上 的 違 規 事 項 納 入 規 範 地 政 總 署 會 以 業 主 身 分 全 權 酌 情 考 慮 有 關 申 請, 倘 予 批 准, 或 會 附 加 條 款 和 條 件, 包 括 規 定 申 請 人 繳 付 地 價 或 費 用 ; ( d ) 採 取 環 境 保 護 署 發 出 的 處 理 臨 時 用 途 及 露 天 貯 存 用 地 的 環 境 問 題 作 業 指 引 所 載 的 紓 減 環 境 影 響 措 施, 以 盡 量 減 低 對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滋 擾 ; ( e ) 留 意 運 輸 署 署 長 的 意 見, 申 請 地 點 內 須 有 足 夠 空 間 讓 車 輛 迴 轉, 而 等 候 入 內 的 車 輛 不 得 排 隊 至 公 共 道 路 或 倒 車 進 出 公 共 道 路 通 往 申 請 地 點 的 區 內 路 徑 並 非 由 運 輸 署 負 責 管 轄, 申 請 人 須 向 地 政 監 督 查 核 該 路 徑 所 在 土 地 的 類 別, 並 與 有 關 的 地 政 和 維 修 保 養 當 局 釐 清 該 道 路 / 小 路 / 路 徑 的 管 理 和 維 修 保 養 責 任 誰 屬 ; ( f ) 留 意 路 政 署 總 工 程 師 / 新 界 西 的 意 見, 由 屏 廈 路 通 往 申 請 地 點 的 擬 議 通 道 安 排 須 得 運 輸 署 批 准 申 請 人 須 採 取 足 夠 的 排 水 措 施, 防 止 地 面 水 由 申 請 地 點 流 入 鄰 近 的 公 共 道 路 和 排 水 渠 路 政 署 並 不 負 責 維 修 保 養 任 何 連 接 申 請 地 點 和 屏 廈 路 的 通 道 ; ( g ) 留 意 屋 宇 署 總 屋 宇 測 量 師 / 新 界 西 的 意 見, 該 署 沒 有 任 何 記 錄 顯 示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曾 批 准 現 於 申 請 地 點 的 構 築 物 申 請 人 須 留 意 下 列 各 點.. ( i ) 倘 那 些 現 時 在 已 批 租 土 地 上 的 構 築 物 是 未 經 屋 宇 署 批 准 而 搭 建 的,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乃 屬 違 例 構 築 物, 不 得 指 定 作 這 宗 申 請 獲 批 准 的 用 途 ; ( i i ) 若 擬 在 申 請 地 點 進 行 任 何 新 的 建 築 工 程, 必 須 先 取 得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批 准 和 同 意, 否 則 有 關 工 程 即 屬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根 據 建 築 物

46 條 例, 申 請 人 須 委 聘 認 可 人 士 統 籌 擬 議 的 建 築 工 程 ; ( i i i ) 對 於 在 已 批 租 土 地 上 搭 建 的 違 例 建 築 物, 如 有 需 要,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根 據 該 署 針 對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的 政 策,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予 以 清 拆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不 應 視 作 當 局 認 可 申 請 地 點 現 有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違 反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 ( i v ) 關 於 上 述 ( i i ) 項, 根 據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5 條, 申 請 地 點 須 設 有 由 街 道 通 往 申 請 地 點 的 通 道, 而 根 據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4 1 D 條, 亦 須 設 有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以 及 ( v ) 倘 申 請 地 點 並 非 緊 連 一 條 至 少 闊 4. 5 米 的 指 定 街 道, 根 據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1 9 ( 3 ) 條, 必 須 在 提 交 建 築 圖 則 的 階 段 釐 定 准 許 的 發 展 密 度 ; ( h ) 留 意 消 防 處 處 長 的 意 見, 他 預 計 須 設 置 消 防 裝 置, 因 此, 申 請 人 須 把 附 有 消 防 裝 置 建 議 的 相 關 平 面 圖 提 交 他 審 批 申 請 人 亦 要 留 意, 平 面 圖 須 按 比 例 繪 製, 並 註 明 尺 寸 和 佔 用 性 質, 以 及 清 楚 標 示 擬 設 消 防 裝 置 的 位 置 消 防 處 收 到 申 請 人 正 式 提 交 的 一 般 建 築 圖 則 及 相 關 發 牌 當 局 的 轉 介 後, 便 會 制 訂 詳 細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申 請 人 若 擬 申 請 豁 免 設 置 消 防 處 規 定 的 某 些 消 防 裝 置, 必 須 提 出 理 據 予 他 考 慮 ; ( i ) 留 意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的 意 見, 申 請 地 點 位 於 上 璋 圍 具 考 古 價 值 地 點 申 請 人 進 行 工 程 期 間, 如 發 現 古 物 或 假 定 古 物, 須 知 會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 ( j ) 留 意 水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發 展 ( 2 ) 的 意 見, 申 請 地 點 附 近 的 水 管 不 能 裝 設 標 準 的 柱 形 消 防 栓 ; 以 及

47 ( k ) 留 意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的 意 見, 申 請 人 須 向 供 電 商 索 取 電 纜 圖 則, 以 找 出 申 請 地 點 內 或 附 近 是 否 設 有 地 下 電 纜 ( 及 / 或 架 空 電 纜 ) 根 據 所 取 得 的 電 纜 圖 則, 倘 若 申 請 地 點 內 或 附 近 設 有 地 下 電 纜 ( 及 / 或 架 空 電 纜 ), 申 請 人 須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 i ) 倘 申 請 地 點 位 於 規 劃 署 編 訂 的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所 訂 輸 電 電 壓 水 平 在 千 伏 特 或 以 上 的 高 壓 架 空 電 纜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內, 申 請 人 須 先 諮 詢 供 電 商 並 與 供 電 商 作 出 安 排 ; ( i i ) 申 請 人 及 / 或 其 承 建 商 在 申 請 地 點 範 圍 內 搭 建 任 何 構 築 物 前, 必 須 與 供 電 商 聯 絡, 如 有 需 要, 應 要 求 供 電 商 遷 移 地 下 電 纜 ( 及 / 或 架 空 電 纜 ), 使 電 纜 遠 離 擬 建 的 構 築 物 ; 以 及 ( i i i ) 申 請 人 及 其 承 建 商 在 供 電 電 纜 附 近 進 行 工 程 時, 必 須 遵 守 根 據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訂 立 的 有 關 在 供 電 電 纜 附 近 工 作 的 實 務 守 則 議 程 項 目 1 5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A/YL-ST/419 在 劃 為 住 宅 ( 丁 類 ) 地 帶 的 元 朗 新 田 第 105 約 地 段 第 149 號 餘 段 第 150 號 餘 段 第 151 號 第 152 號 餘 段 第 153 號 餘 段 第 154 號 第 155 號 ( 部 分 ) 第 156 號 B 分 段 餘 段 ( 部 分 ) 第 162 號 餘 段 ( 部 分 ) 第 164 號 餘 段 ( 部 分 ) 第 375 號 餘 段 ( 部 分 ) 及 毗 連 政 府 土 地 作 臨 時 露 天 存 放 循 環 再 造 物 料 連 附 屬 地 盤 辦 公 室 ( 為 期 三 年 ) (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YL-ST/4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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