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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扶 輪 基 金 會 地 區 獎 助 金 與 全 球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2013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扶 輪 基 金 會 可 以 在 任 何 時 間 修 改 本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對 於 本 約 定 與 條 件 的 更 新 可 以 在 找 到, 或 是 於 futurevision@rotary.org 索 取 對 於 包 裹 式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可 以 在 網 站 上 找 到 I. 我 們 資 助 些 什 麼 扶 輪 基 金 會 資 助 地 區 獎 助 金 與 全 球 獎 助 金 地 區 獎 助 金 為 授 與 地 區 的 整 筆 式 獎 助 金, 資 助 與 扶 輪 基 金 會 使 命 一 致 的 獎 學 金 專 案 以 及 旅 行 全 球 獎 助 金 資 助 六 大 焦 點 領 域 內 永 續 性 可 衡 量 以 及 由 地 主 社 區 所 推 動 的 獎 學 金 專 案 職 業 訓 練 團 隊 以 及 某 些 旅 行 II. 合 格 性 規 範 所 有 基 金 會 獎 助 金 活 動 必 須 : 1. 與 扶 輪 基 金 會 的 使 命 有 相 關 2. 納 入 扶 輪 社 友 的 積 極 參 與 3. 排 除 獎 助 金 的 資 助 金 額 之 外 對 於 扶 輪 基 金 會 或 國 際 扶 輪 的 任 何 責 任 4. 恪 遵 美 國 以 及 活 動 進 行 所 在 地 區 域 之 管 轄 法 律, 並 且 不 危 害 到 任 何 個 人 或 實 體 5. 只 資 助 那 些 在 執 行 以 前 已 經 被 審 查 且 核 准 的 活 動 獎 助 金 不 會 被 核 准 來 補 償 扶 輪 社 或 地 區 已 經 完 成 或 進 行 中 的 活 動 與 支 出 鼓 勵 在 核 准 以 前 就 先 為 獎 助 金 活 動 做 規 劃, 但 是 不 可 以 有 支 出 發 生 6. 要 展 現 出 對 於 地 主 區 域 的 傳 統 與 文 化 的 敏 感 度 7. 遵 守 扶 輪 基 金 會 政 策 彙 編 節 所 列 舉 的 獎 助 金 參 與 者 利 益 衝 突 政 策 8. 遵 守 扶 輪 基 金 會 政 策 彙 編 節 所 列 舉 的 有 關 扶 輪 標 誌 使 用 的 政 策 扶 輪 基 金 會 地 區 獎 助 金 與 全 球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2013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1

2 地 區 獎 助 金 1. 支 援 當 地 性 與 國 際 性 的 人 道 性 與 服 務 性 專 案 獎 學 金 職 業 訓 練 團 隊 以 及 相 關 旅 行 2. 最 多 可 以 分 配 授 與 獎 助 金 的 3% 用 於 獎 助 金 相 關 的 行 政 管 理 支 出, 像 是 銀 行 手 續 費 郵 資 軟 體 以 及 獨 立 的 財 務 評 估 全 球 獎 助 金 1. 與 扶 輪 的 六 大 焦 點 領 域 中 之 一 項 或 多 項 一 致 2. 為 永 續 性 的 地 主 社 區 必 須 在 扶 輪 社 或 地 區 完 成 它 的 工 作 後 能 夠 處 理 它 們 自 己 的 需 求 3. 為 可 衡 量 的 贊 助 者 們 由 全 球 獎 助 金 監 督 與 評 鑑 計 劃 補 篇 中 選 取 幾 項 標 準 量 尺, 也 可 以 加 入 他 們 自 己 的 量 尺 用 於 它 們 給 基 金 會 報 告 中 衡 量 專 案 成 果 的 支 出 以 10% 為 上 限 4. 為 地 主 社 區 所 推 動 的 地 主 社 區 根 據 他 們 所 發 現 的 當 地 需 求 設 計 獎 助 金 5. 最 高 可 以 納 入 專 案 預 算 的 10% 給 專 案 經 理 人 用 6. 支 援 人 道 性 與 教 育 性 專 案 7. 提 供 獎 學 金 資 助 1 至 4 個 學 年 的 研 究 生 層 級 或 是 其 相 等 程 度 的 課 程 或 是 研 究 8. 支 援 那 些 藉 由 提 供 或 接 受 專 業 訓 練 來 處 理 一 項 人 道 需 求 的 職 業 訓 練 團 隊 9. 支 援 最 多 兩 個 人 的 旅 行 以 作 為 一 件 人 道 專 案 的 一 部 分 這 些 個 人 提 供 訓 練 或 執 行 專 案, 如 果 地 主 扶 輪 社 證 實 他 們 當 地 還 未 能 提 供 這 項 技 術 的 話 10. 支 援 在 扶 輪 的 國 家 或 地 理 區 域 內 的 社 區 11. 由 獎 助 金 專 案 將 要 進 行 的 國 家 或 地 理 區 域 內 至 少 一 個 扶 輪 社 或 地 區 ( 主 要 地 主 贊 助 者 ) 以 及 一 個 或 多 個 該 國 家 或 地 理 區 域 以 外 的 扶 輪 社 或 地 區 ( 主 要 國 際 贊 助 者 ) 所 贊 助 III. 限 制 獎 助 金 不 能 用 來 不 公 平 的 歧 視 任 何 團 體 ; 宣 揚 某 一 特 別 的 政 治 或 宗 教 觀 點 ; 支 援 純 粹 的 宗 教 儀 式 ; 支 援 涉 及 墮 胎 或 是 純 粹 為 分 辨 性 別 而 進 行 的 活 動 ; 資 助 武 器 或 彈 藥 的 購 買 ; 支 援 扶 輪 青 少 年 交 換 RYLA 扶 輪 友 誼 交 換 扶 青 團 或 扶 少 團 ; 或 是 作 為 對 基 金 會 或 是 另 一 個 扶 輪 基 金 會 獎 助 金 的 新 的 捐 獻 此 外, 獎 助 金 不 能 資 助 1. 持 續 的 或 是 過 度 的 支 援 任 何 一 個 受 益 者 實 體 或 是 社 區 2. 設 立 一 個 基 金 會 永 久 性 信 託 戶 或 是 長 期 的 孳 息 帳 戶 獎 助 資 金 可 以 用 來 設 立 一 個 微 型 信 貸 基 金, 如 果 贊 助 者 們 遵 守 第 X 節 所 詳 述 的 規 定 的 話 3. 購 置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4. 新 建 任 何 個 人 可 以 在 其 內 生 活 工 作 或 是 從 事 任 何 可 以 獲 利 的 活 動 的 結 構 物, 像 是 建 築 物 ( 學 校 住 家 / 低 價 避 難 所 以 及 醫 院 ) 貨 櫃 屋 以 及 活 動 房 屋, 或 是 個 人 可 以 在 其 中 從 事 生 產 或 處 理 活 動 的 結 構 物 對 於 已 經 存 在 的 結 構 物 的 增 建 是 可 接 受 的 扶 輪 基 金 會 地 區 獎 助 金 與 全 球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2013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2

3 IV. 5. 募 款 活 動 6. 與 扶 輪 大 型 場 合 有 關 的 支 出, 像 地 區 年 會 國 際 年 會 ( 地 帶 ) 扶 輪 研 習 會 週 年 慶 或 是 娛 樂 性 活 動 7. 與 人 道 性 或 教 育 性 活 動 無 直 接 關 係 的 公 共 關 係 行 動 8. 超 過 $500 的 專 案 廣 告 招 牌 9. 另 一 個 機 構 的 營 運 行 政 管 理 或 非 直 接 的 計 畫 開 支 10. 對 於 一 個 受 益 者 或 是 合 作 機 構 毫 無 限 制 的 現 金 捐 獻 11. 一 個 涉 及 某 一 人 道 專 案 的 合 作 機 構 的 職 員 的 旅 行 12. 完 全 由 個 人 的 旅 行 支 出 構 成 的 全 球 獎 助 金 人 道 專 案 13. 進 行 中 或 是 已 經 完 成 的 活 動 與 支 出 14. 主 要 是 由 非 扶 輪 組 織 執 行 的 活 動 15. 以 人 力 運 送 疫 苗 超 越 國 界 16. 旅 行 去 參 加 全 國 免 疫 日 (NIDs) 17. 只 包 含 小 兒 麻 痺 疫 苗 的 免 疫 接 種 活 動 歲 以 下 青 少 年 的 國 際 旅 行, 除 非 是 由 他 們 的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陪 伴 19. 在 某 一 扶 輪 和 平 中 心 夥 伴 大 學 中 的 與 扶 輪 和 平 研 究 員 所 從 事 的 同 樣 或 類 似 的 學 術 課 程 研 習 如 何 申 請 透 過 會 員 入 口 Member Access 線 上 申 請 獎 助 金 為 了 由 扶 輪 基 金 會 接 受 一 件 全 球 獎 助 金, 所 有 涉 及 的 地 區 必 須 通 過 扶 輪 基 金 會 的 認 證, 並 且 在 全 球 獎 助 金, 所 有 涉 及 扶 輪 社 必 須 由 它 們 地 區 認 證 此 外, 各 地 區 扶 輪 社 以 及 所 有 獎 助 金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須 在 國 際 扶 輪 以 及 扶 輪 基 金 會 信 譽 良 好 被 禁 止 在 一 個 獎 助 金 委 員 會 任 職 的 個 人 包 括 RI 財 務 特 派 員 全 國 性 財 務 主 管 以 及 某 一 與 本 獎 助 金 關 聯 的 合 作 或 受 益 機 構 的 職 員 或 受 薪 雇 員 當 擔 任 為 主 要 贊 助 者 時, 所 有 地 區 與 扶 輪 社 被 限 制 在 同 一 時 間 最 多 只 能 有 10 件 獎 助 金 對 於 地 區 獎 助 金, 各 地 區 每 一 扶 輪 年 度 可 以 提 交 一 次 申 請 書, 並 且 此 申 請 書 必 須 包 含 一 份 支 出 計 劃 任 何 增 加 獎 助 金 金 額 的 申 請 必 須 在 基 金 會 已 經 撥 付 本 獎 助 金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之 前 為 之 地 區 最 多 可 以 預 留 它 們 地 區 指 定 基 金 的 20% 以 作 為 年 度 當 中 可 能 發 生 的 偶 發 開 支 ; 請 在 支 出 計 劃 上 註 明 此 偶 發 基 金, 並 且 在 提 交 您 的 最 終 報 告 時 逐 項 列 舉 偶 發 開 支 的 細 項 所 有 地 區 獎 助 金 的 申 請 書 必 須 在 這 些 資 金 所 要 申 請 使 用 的 扶 輪 年 度 的 5 月 15 日 以 前 接 到 ( 例 如, 地 區 獎 助 金 的 申 請 書 必 須 在 2014 年 5 月 15 日 以 前 接 到 ) 對 於 全 球 獎 助 金, 受 獎 生 與 職 業 訓 練 團 隊 成 員 必 須 提 交 個 別 的 申 請 書 以 補 充 整 體 的 獎 助 金 申 請 書 申 請 書 在 整 個 扶 輪 年 度 中 以 隨 到 隨 辦 的 方 式 接 受 ; 不 過, 涉 及 旅 行 支 出 的 申 請 書 必 須 在 旅 行 之 日 90 天 前 提 出 請 注 意 : 1. 如 果 獎 助 金 申 請 書 未 能 在 提 交 後 6 個 月 內 完 成 並 且 被 核 准, 該 申 請 書 將 被 撤 回 扶 輪 基 金 會 地 區 獎 助 金 與 全 球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2013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3

4 2. 如 果 未 能 在 核 准 後 6 個 月 內 達 成 撥 款 的 規 定, 該 獎 助 金 將 被 取 消 3. 如 果 獎 助 金 未 能 在 撥 款 後 12 個 月 內 執 行, 該 獎 助 金 將 被 取 消, 並 且 贊 助 者 們 將 被 要 求 歸 還 這 筆 資 金 地 區 獎 助 金 地 區 必 須 設 立 一 個 由 三 位 扶 輪 社 友 組 成 的 獎 助 金 委 員 會, 包 括 執 行 年 度 的 地 區 總 監 地 區 扶 輪 基 金 委 員 會 主 委 以 及 地 區 獎 助 金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委 全 球 獎 助 金 主 要 地 主 以 及 國 際 贊 助 者 們 必 須 各 自 為 每 一 件 全 球 獎 助 金 案 設 立 一 個 由 三 位 扶 輪 社 友 組 成 的 獎 助 金 委 員 會 該 獎 助 金 委 員 會 的 所 有 成 員 必 須 來 自 主 要 贊 助 扶 輪 社 ( 若 該 獎 助 金 是 扶 輪 社 所 贊 助 的 ) 或 地 區 ( 若 該 獎 助 金 是 地 區 所 贊 助 的 ) 對 於 扶 輪 社 所 贊 助 的 獎 助 金 申 請 書, 地 區 扶 輪 基 金 主 委 必 須 證 實 這 些 扶 輪 社 通 過 認 證 獎 學 金 的 申 請 必 須 : 1. 在 申 請 獎 助 金 時 提 供 大 學 的 研 究 生 層 級 學 程 的 入 學 許 可 證 明, 或 是 進 行 後 研 究 生 層 級 研 究 的 邀 請 函 規 定 要 有 財 務 支 援 的 保 證 書 的 入 學 許 可 是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職 業 訓 練 團 隊 的 申 請 必 須 : 1. 支 援 由 至 少 二 位 具 有 在 該 焦 點 領 域 至 少 兩 年 工 作 經 驗 的 成 員 以 及 一 位 具 有 一 般 程 度 扶 輪 知 識 國 際 經 驗 領 導 技 巧 以 及 在 該 焦 點 領 域 有 某 些 專 門 知 識 的 扶 輪 社 友 領 隊 所 組 成 的 團 隊 非 扶 輪 社 友 們 可 以 擔 任 領 隊, 只 要 是 贊 助 者 們 在 獎 助 金 申 請 書 上 確 定 此 一 需 求 的 話 2. 確 認 如 果 在 單 一 獎 助 金 下 有 一 個 以 上 的 團 隊 旅 行, 這 些 團 隊 必 須 共 享 同 樣 的 兩 個 主 要 贊 助 者, 並 且 彼 此 要 在 相 隔 一 年 內 開 始 他 們 的 旅 行 3. 所 有 團 隊 成 員 必 須 在 旅 行 前 由 扶 輪 基 金 會 核 准 對 於 團 隊 組 成 的 任 何 變 更 必 趨 項 扶 輪 基 金 會 報 告 並 被 核 准 V. 旅 行 的 政 策 根 據 已 經 確 立 的 旅 行 政 策, 由 扶 輪 基 金 會 獎 助 金 所 贊 助 的 任 何 旅 行 的 航 空 費 用 必 須 透 過 扶 輪 國 際 旅 行 處 (RITS) 訂 購 扶 輪 基 金 會 獎 助 金 將 涵 蓋 下 列 與 旅 行 相 關 的 預 算 性 支 出 : 1. 經 濟 艙 機 票 2. 來 回 機 場 的 交 通 以 及 與 獎 助 金 執 行 相 關 的 當 地 旅 行 3. 預 防 接 種 / 免 疫 接 種 簽 證 以 及 出 境 稅 等 費 用 4. 保 險 費 用 扶 輪 基 金 會 地 區 獎 助 金 與 全 球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2013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4

5 5. 正 常 並 且 合 理 的 行 李 費 用 扶 輪 基 金 會 獎 助 金 將 不 涵 蓋 下 列 與 旅 行 相 關 的 預 算 性 支 出 : 1. 在 事 先 核 准 的 旅 行 前 後 非 必 要 性 的 停 留 的 相 關 支 出 2. 由 於 個 人 旅 行 安 排 的 變 更, 包 括 非 必 要 性 的 停 留, 而 導 致 的 懲 罰 性 費 用 3. 行 李 超 重 費 裝 船 費 以 及 航 班 取 消 保 險 贊 助 本 獎 助 金 的 扶 輪 社 或 地 區 要 負 責 保 管 所 有 以 獎 助 資 金 旅 行 的 獎 助 金 接 受 者 的 緊 急 聯 絡 資 訊 以 及 旅 行 行 程 這 些 資 訊 必 須 應 要 求 提 供 給 扶 輪 基 金 會 獎 助 金 贊 助 者 要 負 責 : 1. 透 過 RITS 做 旅 行 安 排 未 能 迅 速 的 安 排 旅 行 可 能 會 增 加 旅 行 支 出 或 導 致 獎 助 金 被 取 消 2. 任 何 超 出 核 准 的 旅 行 預 算 的 支 出, 除 非 經 基 金 會 核 准 3. 達 成 國 際 旅 行 的 所 有 醫 療 規 定 4. 安 排 以 及 資 助 任 何 個 人 的 旅 行 這 種 旅 行 可 以 在 獎 助 金 活 動 結 束 後 最 多 進 行 4 星 期, 在 此 之 後 獎 助 金 接 受 者 就 被 期 待 回 到 家 5. 遵 守 RI 的 旅 行 國 家 限 制 6. 在 旅 行 之 前 取 得 下 列 最 低 限 度 的 保 險 涵 蓋 : a. US$250,000 或 等 值 的 醫 療 照 護 與 住 院 保 險 以 涵 蓋 基 本 重 大 醫 療 支 出, 包 括 意 外 與 疾 病 支 出 住 院 以 及 相 關 的 費 用 b. US$50,000 或 等 值 的 緊 急 疏 散 保 險 c. US$50,000 或 等 值 的 遺 體 遣 返 保 險 d. US$500,000 的 適 用 於 專 業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的 專 業 責 任 險 ( 別 名 錯 誤 與 疏 失 責 任 險 ) ( 這 僅 適 用 於 將 要 提 供 服 務 以 作 為 獎 助 金 活 動 的 一 部 分 的 健 康 照 護 專 業 人 員, 並 且 是 指 由 於 參 與 者 的 專 業 行 為 或 疏 失 而 導 致 傷 害 到 他 人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責 任 的 保 險 涵 蓋 ) 保 險 的 涵 蓋 範 圍 必 須 是 全 世 界 的, 而 非 限 於 接 待 國 家, 但 對 本 國 的 涵 蓋 可 以 被 排 除 保 險 必 須 自 出 發 之 日 起 生 效 直 到 返 家 之 日 為 止, 並 且 必 須 在 受 到 要 求 時 提 供 保 單 的 副 本 給 基 金 會 基 金 會 不 負 責 對 於 任 何 種 類 的 獎 助 金 接 受 者 提 供 保 險 涵 蓋 接 受 獎 助 資 金 以 作 為 獎 學 金 參 與 職 業 訓 練 團 隊 或 旅 行 去 執 行 一 件 人 道 專 案 的 非 扶 輪 社 友 們 被 期 待 要 : 1. 展 現 對 於 扶 輪 的 知 識 2. 在 出 發 以 前 參 與 訓 練 課 程 3. 應 他 們 贊 助 者 的 要 求 參 與 扶 輪 社 與 地 區 的 活 動 4. 須 經 通 地 主 國 家 的 語 言 扶 輪 基 金 會 地 區 獎 助 金 與 全 球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2013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5

6 此 外 : 1. 一 個 職 業 訓 練 團 隊 成 員 的 親 屬 可 以 參 與 同 一 團 隊, 如 果 他 們 符 合 合 格 性 規 定 的 話 2. 獎 學 金 接 受 者 必 須 居 住 於 他 們 的 接 待 地 區 內 VI. 地 區 獎 助 金 獎 助 金 是 如 何 被 資 助 的 地 區 獎 助 金 是 扶 輪 基 金 會 完 全 以 來 自 地 區 指 定 基 金 (DDF) 的 分 配 額 所 資 助 一 個 地 區 每 年 可 以 申 請 單 一 筆 獎 助 金 以 支 援 一 件 或 多 件 專 案, 最 多 使 用 達 它 的 分 享 制 度 分 配 額 的 50%, 而 此 分 享 制 度 分 配 額 代 表 該 地 區 3 年 前 年 度 捐 獻 加 上 任 何 永 久 基 - 分 享 收 益 的 50% 全 球 獎 助 金 全 球 獎 助 金 是 扶 輪 基 金 會 由 世 界 基 金 所 資 助, 授 予 範 圍 自 US$15,000 到 $200,000 基 金 會 對 於 扶 輪 社 與 地 區 的 現 金 捐 獻 以 50% 配 合, 而 對 於 DDF 捐 獻 以 100% 配 合 基 金 會 將 配 合 非 扶 輪 社 友 對 於 一 件 獎 助 金 的 捐 獻, 只 要 它 們 不 是 來 自 這 件 專 案 的 一 個 合 作 機 構 或 是 一 個 受 益 者 的 話 人 道 性 專 案 的 國 際 贊 助 者 被 要 求 提 供 總 贊 助 資 金 的 至 少 30% 而 人 道 性 專 案 的 地 主 贊 助 者 被 鼓 勵 對 本 獎 助 金 的 資 金 籌 募 作 捐 獻 在 核 准 以 後, 獎 助 金 的 資 金 來 源 不 能 變 更 保 羅 哈 里 斯 之 友 表 彰 績 點 只 會 授 予 捐 到 扶 輪 基 金 會 的 贊 助 者 捐 獻, 而 不 會 授 予 直 接 捐 到 專 案 的 捐 獻 在 獎 助 金 被 核 准 以 前 送 出 去 的 捐 款 不 能 讓 該 特 定 獎 助 金 使 用 捐 到 扶 輪 基 金 會 的 贊 助 者 捐 獻 如 果 多 於 獎 助 金 申 請 書 所 明 列 的 金 額, 超 出 的 部 份 將 歸 到 年 度 基 金 而 不 會 轉 到 該 專 案 VII. 合 作 機 構 合 作 機 構 是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基 礎 建 設 倡 議 訓 練 教 育 或 是 對 於 獎 助 金 作 其 他 支 援 的 聲 譽 良 好 的 非 扶 輪 組 織 或 是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合 作 機 構 必 須 同 意 遵 守 扶 輪 基 金 會 所 規 定 的 報 告 以 及 稽 核 工 作, 並 且 應 要 求 提 供 收 據 與 採 購 證 明 在 一 個 扶 輪 年 度 內, 對 涉 及 單 一 個 合 作 機 構 的 專 案 不 能 核 准 超 過 5 件 全 球 獎 助 金 惟 接 待 受 獎 學 生 的 大 學 不 被 認 為 是 合 作 機 構 地 區 獎 助 金 所 有 提 供 給 合 作 機 構 的 資 金 必 須 使 用 於 具 體 的 專 案 活 動 贊 助 地 區 必 須 保 存 一 份 這 類 支 出 的 分 項 列 舉 的 報 告 扶 輪 基 金 會 地 區 獎 助 金 與 全 球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2013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6

7 全 球 獎 助 金 獎 助 金 贊 助 者 必 須 在 申 請 時 提 供 一 份 由 主 要 贊 助 者 雙 方 以 及 合 作 機 構 所 簽 署 的 備 忘 錄 (MOU) 該 MOU 必 須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1. 由 主 要 贊 助 者 雙 方 證 實 此 獎 助 金 是 由 參 與 的 扶 輪 社 或 地 區 所 發 起 控 制 以 及 管 理 2. 來 自 兩 主 要 贊 助 者 背 書 確 認 該 合 作 機 構 聲 譽 良 好 且 負 責 任, 並 且 在 所 有 管 轄 法 律 範 圍 內 行 事 3. 明 確 界 定 涉 及 各 方 面 的 活 動 的 獎 助 金 執 行 計 劃 4. 來 自 合 作 機 構 的 同 意 參 與 任 何 扶 輪 基 金 會 對 於 與 獎 助 金 有 關 聯 的 活 動 的 財 務 審 查 VIII. 撥 付 地 區 獎 助 金 獎 助 資 金 將 只 撥 付 給 地 區 在 認 證 過 程 當 中 所 確 認 的 地 區 銀 行 帳 戶 地 區 獎 助 資 金 在 前 一 扶 輪 年 度 的 地 區 獎 助 金 結 案 以 前 不 會 被 釋 出 在 執 行 年 度 結 束 後 資 金 就 不 再 供 使 用 ; 如 果 贊 助 者 在 執 行 年 度 的 5 月 15 日 以 前 無 法 達 成 撥 付 的 各 項 要 求, 該 獎 助 金 將 會 被 取 消 全 球 獎 助 金 除 非 所 有 贊 助 捐 獻 已 經 提 交 扶 輪 基 金 會, 而 且 任 何 撥 款 的 條 件 都 已 符 合, 獎 助 資 金 不 會 被 釋 出 獎 助 資 金 將 被 撥 付 給 申 請 書 中 所 提 供 的 帳 戶 獎 助 資 金 將 撥 付 到 申 請 書 中 所 提 供 的 帳 戶 帳 戶 簽 署 人 必 須 是 贊 助 扶 輪 社 或 地 區 的 成 員 如 果 某 一 獎 助 金 專 案 在 專 案 贊 助 者 收 到 撥 款 後 被 取 消, 所 有 剩 餘 的 獎 助 資 金 必 須 退 還 扶 輪 基 金 會, 這 些 退 還 的 資 金 將 被 歸 到 世 界 基 金 IX. 報 告 的 規 定 與 憑 證 獎 助 金 接 受 者 負 有 向 扶 輪 基 金 會 報 告 獎 助 資 金 的 使 用 的 責 任 進 度 與 最 終 報 告 必 須 透 過 會 員 入 口 (Member Access) 提 交, 而 且 所 有 表 單 必 須 以 該 報 告 完 整 的 形 式 撰 寫 才 會 被 基 金 會 接 受 如 果 獎 助 金 的 贊 助 者 對 於 任 何 基 金 會 獎 助 金 有 逾 期 報 告 時, 新 的 獎 助 金 申 請 將 不 會 被 基 金 會 接 受 基 金 會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間 審 查 獎 助 金, 進 行 稽 核, 派 遣 一 位 監 察 員, 要 求 提 交 額 外 的 憑 證, 以 及 終 止 任 何 或 所 有 撥 款 的 權 利 下 列 的 報 告 標 準 也 適 用 於 獎 助 金 接 受 者 : 1. 未 使 用 的 獎 助 資 金 必 須 迅 速 退 還 扶 輪 基 金 會 2. 地 區 必 須 遵 照 認 證 的 條 款 向 他 們 的 成 員 扶 輪 社 報 告 獎 助 資 金 的 使 用 3. 獎 助 金 贊 助 者 必 須 遵 照 認 證 的 條 款 以 及 任 何 適 用 的 當 地 與 國 際 法 律 保 存 所 有 與 獎 助 金 所 資 助 的 開 支 相 關 的 收 據 以 及 銀 行 對 帳 單 的 副 本 扶 輪 基 金 會 地 區 獎 助 金 與 全 球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2013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7

8 4. 在 執 行 以 及 籌 措 專 案 資 金 時 未 能 恪 遵 基 金 會 政 策 與 規 範 之 獎 助 金 贊 助 者 們 必 須 以 全 額 退 還 獎 助 資 金, 並 可 能 會 被 禁 止 在 最 長 未 來 5 年 的 期 間 內 接 受 獎 助 金 地 區 獎 助 金 這 些 額 外 的 標 準 適 用 於 地 區 獎 助 金 : 1. 為 資 金 的 支 出 提 出 文 件 證 明 的 最 終 報 告 必 須 在 收 到 撥 款 後 12 個 月 內 提 交 基 金 會, 或 是 在 獎 助 資 金 的 完 全 支 出 後 的 2 個 月 內 2. 所 有 由 地 區 獎 助 金 所 資 助 的 獎 助 金 專 案 與 活 動 必 須 在 由 基 金 會 或 是 當 地 地 區 撥 付 給 扶 輪 社 或 專 案 所 在 地 後 24 個 月 內 完 成 3. 未 使 用 的 獎 助 資 金 必 須 迅 速 退 還 扶 輪 基 金 會, 並 會 被 歸 到 該 地 區 的 DDF 全 球 獎 助 金 這 些 額 外 的 標 準 適 用 於 全 球 獎 助 金 : 1. 必 須 在 收 到 第 一 筆 獎 助 金 撥 款 後 12 個 月 內 提 交 進 度 報 告, 以 後 每 12 個 月 提 交 一 次 2. 最 終 報 告 必 須 在 專 案 完 成 後 2 個 月 內 提 交 3. 超 過 US$200 未 使 用 的 獎 助 資 金 必 須 退 還 扶 輪 基 金 會, 並 將 歸 到 世 界 基 金 如 果 一 件 專 案 完 成 後 有 獎 助 資 金 留 下, 基 金 會 可 以 核 准 他 們 使 用 於 專 案 相 關 的 開 支, 像 是 更 多 的 專 案 補 給 品 可 被 接 受 的 報 告 包 含 本 專 案 執 行 的 細 節, 包 括 : 1. 說 明 本 專 案 如 何 促 進 焦 點 領 域 的 目 標 2. 對 於 本 專 案 如 何 達 成 申 請 書 中 所 列 舉 的 具 體 目 標 的 說 明, 包 括 相 關 的 量 尺 以 及 所 蒐 集 的 數 據 3. 解 釋 本 專 案 的 成 果 將 如 何 永 續 一 段 時 間 4. 描 述 地 主 與 國 際 夥 伴 雙 方 以 及 任 何 與 本 獎 助 金 有 關 聯 的 合 作 機 構 的 參 與 情 形 5. 本 報 告 必 須 包 含 專 案 支 出 的 詳 細 帳 簿 以 及 專 案 帳 戶 的 銀 行 對 帳 單 贊 助 者 們 必 須 在 最 終 報 告 中 解 釋 任 何 預 算 的 異 動 此 外, 基 金 會 可 以 要 求 贊 助 者 們 提 交 收 據 以 支 持 本 報 告 一 旦 專 案 執 行 已 經 完 成 並 且 贊 助 者 們 已 經 展 現 了 永 續 性 措 施 已 經 備 好 已 保 證 當 地 社 區 將 延 續 此 專 案 時, 基 金 會 將 會 將 此 獎 助 金 結 案 X. 微 型 信 貸 扶 輪 基 金 會 致 力 於 利 用 微 型 信 貸 計 畫 以 助 長 小 型 自 助 的 企 業 申 請 全 球 獎 助 金 的 扶 輪 社 與 地 扶 輪 基 金 會 地 區 獎 助 金 與 全 球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2013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8

9 區 被 鼓 勵 與 信 譽 良 好 而 且 已 經 地 位 穩 固 的 合 作 機 構 / 微 型 貸 款 機 構 合 夥 執 行 貸 款 計 畫 以 作 為 一 種 辦 理 永 續 發 展 專 案 的 方 式 不 過, 由 基 金 會 所 資 助 的 微 型 信 貸 計 畫 必 須 納 入 一 項 可 以 持 續 超 越 貸 款 資 金 管 理 期 限 的 成 份, 像 是 訓 練 此 外 : 1. 希 望 使 用 全 球 獎 助 資 金 來 資 助 一 項 微 型 信 貸 專 案 的 扶 輪 社 與 地 區 必 須 隨 獎 助 金 申 請 書 提 交 微 型 信 貸 補 充 說 明 表 單 2. 微 型 貸 款 活 動 必 須 由 贊 助 扶 輪 社 或 地 區 督 導 並 且 掌 控 3. 由 於 來 自 扶 輪 基 金 會 的 微 型 信 貸 母 金 所 產 生 的 利 息 或 手 續 費 可 以 用 於 直 接 支 持 本 專 案 的 行 政 管 理 支 出 4. 獎 助 金 贊 助 者 們 必 須 隨 獎 助 金 報 告 提 交 一 份 微 型 信 貸 補 充 說 明 表 單 5. 如 果 一 件 微 型 貸 款 專 案 在 基 金 會 的 報 告 規 定 被 達 成 以 前 就 終 止, 獎 助 資 金 必 須 歸 還 給 扶 輪 基 金 會 6. 扶 輪 基 金 會 不 資 助 融 資 擔 保 制 度 XI. 扶 輪 基 金 會 的 特 殊 考 量 ( 印 度 ) 扶 輪 基 金 會 與 印 度 扶 輪 基 金 會 鼓 勵 印 度 的 所 有 扶 輪 社 與 地 區 根 據 國 外 捐 獻 管 理 法 案 (FCRA) 向 印 度 政 府 (GOI) 註 冊 有 關 FCRA 的 一 般 資 訊, 請 上 網 要 取 得 註 冊 表 單, 請 到 除 了 其 他 所 有 約 定 與 條 件 之 外, 全 額 或 部 分 撥 付 到 印 度 的 扶 輪 社 或 地 區 的 獎 助 金 必 須 遵 循 下 列 撥 付 與 報 告 的 程 序 以 遵 守 GOI 的 法 律 以 及 FCRA: 1. 獎 助 資 金 將 不 會 被 釋 出 到 印 度 銀 行 的 帳 戶, 除 非 第 VII 節 所 列 的 一 般 性 撥 付 規 定 全 部 都 已 符 合, 並 且 或 者 是 贊 助 者 們 提 供 文 件 證 明 該 銀 行 帳 戶 已 經 根 據 FCRA 註 冊, 或 者 是 幕 僚 確 定 可 以 由 印 度 國 內 的 捐 獻 得 到 足 夠 的 資 金 否 則, 該 項 撥 付 將 會 放 入 排 隊 行 列, 並 且 只 有 當 作 了 更 多 的 捐 獻 而 有 足 夠 的 資 金 可 用 時, 才 以 先 到 先 處 理 的 方 式 撥 付 獎 助 金 贊 助 者 必 須 確 定 資 金 不 會 相 混 雜 a. 地 區 獎 助 金 撥 款 要 取 決 於 一 份 包 含 每 一 件 列 舉 的 專 案 或 活 動 逐 項 列 舉 的 預 算 的 詳 細 支 出 計 劃 的 核 准 與 否 獎 助 資 金 只 能 撥 付 給 地 區 的 銀 行 帳 戶 這 個 地 區 銀 行 帳 戶 的 命 名 必 須 能 很 容 易 辨 認 為 此 地 區 以 及 此 專 案 ( 一 個 恰 當 的 命 名 例 子 為 扶 輪 0000 地 區 地 區 獎 助 金 12345Rotary District 0000 District Grant 12345) 地 區 獎 助 資 金 先 前 一 個 扶 輪 年 度 的 地 區 僅 助 金 已 經 結 案 以 前 不 會 被 釋 出 在 執 行 年 度 結 束 後 資 金 就 無 法 取 得 ; 如 果 贊 助 者 在 執 行 年 度 的 5 月 15 日 以 前 無 法 達 成 撥 款 規 定, 這 筆 獎 助 金 將 會 被 取 消 b. 全 球 獎 助 金 扶 輪 基 金 會 地 區 獎 助 金 與 全 球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2013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9

10 除 非 所 有 贊 助 者 的 捐 獻 都 已 經 提 交 給 扶 輪 基 金 會, 並 且 任 何 撥 款 的 條 件 都 已 經 達 成, 獎 助 資 金 不 會 被 釋 出 獎 助 資 金 會 被 撥 付 到 獎 助 金 贊 助 者 所 提 供 的 帳 戶 2. 在 每 年 3 月 31 日 以 前 釋 出 給 印 度 的 獎 助 金 的 進 度 報 告 在 同 年 5 月 31 日 到 期 最 終 報 告 在 獎 助 金 完 成 後 2 個 月 到 期 獎 助 金 贊 助 者 必 須 確 保 由 FCRA 註 冊 的 銀 行 帳 戶 所 收 到 的 資 金 不 能 與 當 地 的 資 金 相 混 雜 3. 所 有 進 度 報 告 必 須 包 含 : a. 第 IX 節 所 列 的 所 有 一 般 性 報 告 規 定 b. 顯 示 經 由 會 員 入 口 Member Access 提 交 的 進 度 報 告 已 經 有 一 份 副 本 提 交 給 南 亞 辦 公 室 c. 如 果 獎 助 金 額 的 一 部 份 已 經 被 使 用 時, 需 要 包 含 使 用 證 明, 連 同 該 筆 獎 助 金 額 的 收 支 報 表, 由 註 冊 會 計 師 簽 證 ( 附 上 會 員 號 碼 ) d. 如 果 獎 助 資 金 因 為 任 何 理 由 尚 未 使 用, 請 附 一 份 顯 示 獎 助 金 額 入 帳 的 日 期 的 原 始 銀 行 結 單 或 是 銀 行 存 摺 ( 或 是 一 份 由 銀 行 經 理 / 註 冊 會 計 師 證 明 的 影 印 本 ), 以 及 一 份 聲 明 說 明 為 何 該 筆 獎 助 金 額 尚 未 動 用, 雖 然 該 獎 助 金 額 在 3 月 以 前 就 收 到 4. 所 有 最 終 報 告 必 須 : a. 符 合 第 IX 節 所 列 舉 的 所 有 一 般 性 報 告 規 定 b. 顯 示 經 由 會 員 入 口 提 交 的 最 終 報 告 已 經 有 一 份 副 本 交 給 南 亞 辦 公 室 c. 包 含 下 列 事 項 : i. 使 用 證 明, 連 同 該 筆 獎 助 金 額 的 收 支 報 表, 由 有 照 會 計 師 簽 證 ( 包 括 會 員 號 碼 ) ii. 一 份 原 始 銀 行 結 單 或 是 銀 行 存 摺 ( 或 是 一 份 由 銀 行 經 理 / 註 冊 會 計 師 證 明 為 真 正 副 本 的 影 印 本 ) iii. 一 份 銀 行 調 節 報 表, 如 果 有 多 筆 獎 助 金 撥 付 到 單 一 FCRA 帳 戶 的 話 iv. 撥 付 帳 單 / 費 用 憑 證 正 本 或 影 印 本, 以 及 ( 如 果 只 提 供 影 印 本 的 話 ) 一 份 手 寫 保 證 所 有 正 本 將 會 保 存 8 年, 並 且 當 印 度 扶 輪 基 金 會 要 求 時 會 被 出 示 v. 受 益 者 資 訊 ( 例 如, 相 片 新 聞 簡 報 來 自 受 益 者 的 感 謝 函 ) d. 將 任 何 金 額 的 任 何 剩 餘 資 金 退 還 印 度 扶 輪 基 金 會 5. 一 個 向 FCRA 註 冊 的 扶 輪 社 或 地 區 必 須 負 責 及 時 提 交 FC 3 申 報 連 同 財 務 報 表 給 新 德 里 的 內 政 部 扶 輪 基 金 會 地 區 獎 助 金 與 全 球 獎 助 金 的 約 定 與 條 件 (2013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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