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12 102 2013 12 ii"

Transcription

1 前 言 i

2 ii

3 增 訂 序 ~ iii

4 封 面 故 事 ClubHouse youtube iv

5 本 教 材 使 用 說 明 v

6 總 目 錄 就 醫 篇 一 認 識 疾 病 面 對 疾 病 該 如 何 確 定 自 己 已 經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而 確 定 自 己 或 家 人 生 病 之 後, 該 如 何 面 對? 二 就 診 教 戰 守 則 要 去 看 精 神 科 醫 生 好 像 很 可 怕, 要 如 何 面 對 醫 生 呢? 三 用 藥 知 識 吃 精 神 疾 病 的 藥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項? 會 有 很 難 受 的 副 作 用 嗎? 患 者 不 吃 藥 怎 麼 辦? 四 精 神 醫 療 權 精 神 病 患 者 什 麼 狀 況 下 會 被 強 制 送 醫 治 療? 強 制 治 療 的 形 式 有 哪 些? 五 健 康 管 理 要 維 持 康 復 者 的 身 體 健 康, 有 哪 些 事 情 應 該 是 要 注 意 的? 六 聯 繫 窗 口 :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與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資 源 vi

7 就 養 篇 一 社 區 復 健 服 務 簡 介 要 讓 康 復 者 就 近 在 社 區 接 受 復 健 治 療, 有 哪 些 選 擇? 二 社 會 福 利 介 紹 康 復 者 有 哪 些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可 以 使 用? 三 生 活 重 建 : 參 與 活 動 康 復 者 如 果 一 直 不 願 意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封 閉 自 己, 該 如 何 處 理? 四 自 立 生 活 支 持 服 務 : 同 儕 支 持 服 務 康 復 者 可 以 尋 求 其 他 康 復 者 協 助 嗎? 康 復 者 如 何 協 助 其 他 康 復 者? 五 住 宿 式 照 顧 :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康 復 者 已 不 必 住 院, 但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還 沒 復 原, 可 以 選 擇 什 麼 照 顧 機 構? 六 社 區 居 住 : 住 宅 資 源 精 神 康 復 者 離 開 機 構, 回 到 社 區 之 後, 除 了 返 家 之 外, 還 有 其 他 居 住 選 擇 嗎? 七 性 婚 姻 及 生 育 精 神 康 復 者 可 以 交 往 異 性 朋 友 結 婚 生 育 後 代 嗎? 八 家 屬 服 務 內 容 有 哪 些 資 源 可 以 協 助 照 顧 康 復 者 的 家 屬? 九 金 錢 與 財 務 管 理 康 復 者 收 入 不 穩 定, 經 濟 狀 況 普 遍 拮 据, 該 如 何 管 理 自 己 的 金 錢 和 財 務? 十 連 繫 窗 口 : 就 養 服 務 相 關 資 源 vii

8 就 學 篇 一 求 學 階 段 康 復 者 的 教 育 選 項 為 了 讓 康 復 者 走 更 長 遠 的 路, 您 知 道 求 學 中 的 康 復 者 除 了 就 學 外, 還 有 哪 些 選 擇 嗎? 二 特 殊 教 育 法 規 簡 介 以 特 殊 教 育 法 為 主 您 知 道 特 殊 教 育 法 規 定 了 哪 些 康 復 者 接 受 教 育 應 有 的 服 務 與 保 障 嗎? 三 學 校 資 源 除 了 學 校 老 師 的 協 助, 學 校 還 可 以 提 供 什 麼 服 務? 四 各 就 學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轉 銜 輔 導 工 作 您 知 道 轉 銜 輔 導 工 作 可 協 助 康 復 者 銜 接 各 就 學 階 段, 使 就 學 更 順 利 嗎? 五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對 康 復 者 教 育 權 益 保 障 相 關 條 文 您 知 道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對 康 復 者 教 育 也 有 相 關 權 益 保 障 嗎? 六 聯 繫 窗 口 : 陳 列 就 學 相 關 資 源 服 務 窗 口 viii

9 就 業 篇 一 就 業 前 應 該 有 的 準 備 心 理 生 理 技 能 康 復 者 在 就 業 前 應 該 在 身 心 和 工 作 技 能 上 有 些 什 麼 準 備? 二 職 業 重 建 康 復 者 在 準 備 就 業 時, 有 哪 些 服 務 資 源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三 求 職 技 巧 康 復 者 撰 寫 履 歷 求 職 面 試 有 什 麼 需 要 注 意 的 地 方? 四 職 場 適 應 康 復 者 順 利 找 到 工 作 之 後, 要 如 何 適 應 職 場 的 工 作 環 境? 如 何 與 主 管 同 事 溝 通? 五 就 業 法 規 介 紹 國 內 有 哪 些 法 規 可 以 保 障 康 復 者 就 業 權 益? 六 康 復 者 就 業 權 益 保 障 康 復 者 如 何 避 免 就 業 歧 視? 如 何 申 請 經 營 公 益 彩 券?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有 哪 些 協 助 康 復 者 就 業 的 規 定? 七 一 般 職 場 資 源 介 紹 :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勞 動 權 益 申 訴 窗 口 ix

10 法 規 篇 一 一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您 知 道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對 康 復 者 有 權 益 保 障 的 規 定 嗎? 二 精 神 衛 生 法 您 知 道 精 神 衛 生 法 對 康 復 者 的 權 益 保 障 嗎? 三 國 際 公 約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您 知 道 104(2015) 年 由 立 法 院 通 過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和 康 復 者 的 權 益 保 障 也 有 關 係 嗎? 四 聯 繫 窗 口 x

11 法 規 篇 二 一 刑 事 法 律 權 益 保 障 康 復 者 如 果 觸 犯 法 律 或 被 控 告, 應 該 如 何 保 障 自 己 法 定 權 益? 二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簡 介 如 何 申 請 監 護 宣 告 或 輔 助 宣 告 以 避 免 康 復 者 做 出 侵 害 己 身 法 律 財 產 權 益 的 行 為? 三 財 產 權 保 障 如 何 避 免 康 復 者 因 疾 病 而 不 當 使 用 金 錢, 或 申 辦 信 用 卡 行 動 電 話? 四 康 復 者 可 利 用 的 社 會 保 險 資 源 康 復 者 如 何 利 用 目 前 的 國 民 年 金 勞 工 保 險 來 確 保 自 己 的 經 濟 安 全? 五 康 復 者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康 復 者 可 以 買 商 業 保 險 嗎? 有 哪 些 保 險 商 品 可 以 購 買? 有 保 險 問 題 可 以 向 誰 詢 問? 六 法 律 協 助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有 法 律 上 的 問 題, 有 哪 些 管 道 或 機 構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七 聯 繫 窗 口 xi

12 法 規 篇 二 目 錄 一 刑 事 法 律 權 益 保 障 康 復 者 如 果 觸 犯 法 律 或 被 控 告, 應 該 如 何 保 障 自 己 法 定 權 益? 1 ( ) 1 ( ) 2 ( ) 3 ( ) 4 二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簡 介 如 何 申 請 監 護 宣 告 或 輔 助 宣 告 以 避 免 康 復 者 做 出 侵 害 己 身 法 律 財 產 權 益 的 行 為? 6 ( ) 11 ( ) 三 財 產 權 保 障 如 何 避 免 康 復 者 因 疾 病 而 不 當 使 用 金 錢, 或 申 辦 信 用 卡 行 動 電 話? 17 ( ) 21 ( ) 26 ( ) 29 四 康 復 者 可 利 用 的 社 會 保 險 資 源 康 復 者 如 何 利 用 目 前 的 國 民 年 金 勞 工 保 險 來 確 保 自 己 的 經 濟 安 全? 31 ( ) 32 ( ) 37 ( ) xii

13 五 康 復 者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康 復 者 可 以 買 商 業 保 險 嗎? 有 哪 些 保 險 商 品 可 以 購 買? 有 保 險 問 題 可 以 向 誰 詢 問? 43 ( ) 43 ( ) 45 ( ) 六 法 律 協 助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有 法 律 上 的 問 題, 有 哪 些 管 道 或 機 構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47 ( ) 48 ( ) 49 ( ) 七 聯 繫 窗 口 52 ( ) 56 ( ) 58 ( ) 59 ( ) 64 xiii

14 xiv

15 除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與 精神衛生法 之外 許多我國現 行刑事 民事及各類法規 都有許多針對精神康復者權益的規範 本章介 紹刑事 民事 財產 保險 社會福利等法規對於精神康復者的規範 最 後提供目前法律諮詢的管道 供精神康復者參考 康復者如果觸犯法律或被控告 應該如何保障自己法定權益 一 刑事法律權益保障 本節介紹康復者因為疾病觸犯法律 在審判 量刑時可向法院爭取權 益的相關條文 (一) 因精神障礙因素免除或減輕刑罰 我國 刑法 第 19 條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行為時因 前項之原因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者 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 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不適用之 康復者觸法後 在審判時能向法院證明或者請求法院進行精神鑑定 若是在觸法時因精神疾病而無法分辨自己行為是否違法 法官得引用 刑 法 第 19 條判處無罪 如果分辨行為的能力因為精神疾病減低 但是沒 有完全失能 可以減輕其刑 但 刑法 第 19 條沒有強制規定法官 必須援用這條規定讓被告免 除或減輕刑罰 法官可以拒絕被告精神鑑定 即使精神鑑定認定被告有精 神疾病 判決時仍可以逕自認定被告觸法時仍有判斷能力 並判處有罪 (二) 向法院爭取考慮各種因素量刑 刑法 規定法院量刑時 應該考慮犯罪時各種狀況 並非犯同樣的 罪 均科一樣的刑罰 刑法 第 57 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 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法規篇二 1

16 指法院已判處被告有罪 但在科刑時必須考慮以下犯罪時的各種狀況 1. 犯罪之動機 目的 2.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 犯罪之手段 4.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雖然法律有精神鑑定或量刑 考慮上的規範 但目前我國的司法 體系對於精神康復者還是不盡公 平 法官拒絕精神鑑定或不採信精 神鑑定結果的案例還是時有所聞 9.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0. 犯罪後之態度 以上條文內容指出 犯罪人的智識程度也要列入量刑時的考慮因素 中 法官可援引此條文減輕康復者的刑責 但僅能減刑 不能判處無罪 (三) 依 刑法 判定其犯行輕微者 減輕或免除刑責的條件 刑法 第 59 條規定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 認科以最低度刑仍 嫌過重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 就是犯罪動機或原因有值得同情 可以減 輕刑罰 但同樣的 這項條文僅授權法官減輕刑罰 無法判處無罪 若犯罪動機 情狀值得同情 又觸犯行屬較輕微者 法院可以完全免 除其刑 依 刑法 第 61 條規定 犯下列各罪之一 情節輕微 顯可憫恕 認為依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 得免除其刑 這些可因犯行 輕微得以免除刑責的罪行包括 1.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專科罰金罪 但第 132 條第 1 項 公務員洩密罪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人收賄罪 第 145 條 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罪 第 186 條 製造槍砲爆裂物 罪 第 272 條第 3 項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預備犯 及第 276 條第 1 項 過失致人於死罪 不在此限 2. 第 條竊盜罪 3. 第 條第 2 項侵占罪 4. 第 條詐欺罪 2 如何幫助精神康復者回歸社會資源手冊

17 5. 第 342 條背信罪 6. 第 346 條恐嚇罪 7. 第 349 條第 2 項贓物罪 (四) 犯罪後自首 減輕或免除刑責的條件 如果精神康復者觸法 最好馬上向警察或司法機關自首 不要逃避或 湮滅犯罪證據 意圖脫罪 這樣往往只會一錯再錯 得不償失 刑法 第 62 條規定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 得減輕 其刑 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 也就是說 如果要符合自首減輕刑 責的要件 必須在警察或司法機關還沒有發現犯罪事件的狀況下自首 才 能符合減輕刑責的條件 如果犯罪行為已經被發現 才向警 察或司法機關承認罪行 一般稱為 投 案 雖然 刑法 沒有規範投案可以 減輕刑責 但是不慎觸法 立刻向警察 或司法機關承認罪行才是明智的決定 如果擔心自首或投案之後警察 檢察官辦案方向與您的認知有落差 例如不承認是自首或投案 或者用不 適當方式偵訊 可以和法律扶助基金 會聯絡 請律師陪同自首或投案 因為未來在審判時 仍可以以此證明有悔意 爭取減輕刑度 法規篇二 3

18 案 例 討 論 小 玉 是 一 位 思 覺 失 調 症 患 者, 有 時 一 發 病 就 會 四 處 遊 走 不 見 人 影 有 一 天, 她 突 然 從 家 中 不 見 了, 家 人 四 處 找 都 找 不 到, 直 到 警 察 局 打 來 電 話, 說 小 玉 在 警 察 局 裡, 原 來 是 她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逛 到 某 間 百 貨 公 司, 順 手 就 拿 走 了 一 件 高 價 的 名 牌 皮 包, 而 被 當 成 竊 賊 抓 了 起 來, 並 且 送 到 派 出 所, 店 家 非 常 堅 持 要 控 告, 並 且 要 求 民 事 賠 償 小 玉 的 家 人 應 如 何 向 法 院 主 張, 請 求 考 量 小 玉 的 精 神 狀 況 審 判? 4

19 MEMO 5

20 如何申請 監護宣告 或 輔助宣告 以避免康復者做出 侵害己身法律 財產權益的行為 二 監護或輔助宣告 簡介 精神康復者常因疾病影響思考 判斷能力 而不當購物 投資 開立 票據 賤賣自己和家屬的財產 簽定不利自己的商業契約等 給自己與家 屬的生活都帶來相當大的困擾 過去家屬可以依 民法 宣告 禁治產 暫時中止康復者對自己財 產的管理權 自民國 年起 民法 的 禁治產 規定修正為 監 護宣告 與 輔助宣告 家屬可依法向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近年來 越來越多老年人 失智症患者及精神康復者家屬 為保障己 身或家人的權益 向法院提出聲請 根據司法院統計 我國各級地方法院 監護宣告 與 輔助宣告 聲請通過案件數 民國 年有 4,530 件 年 4,485 件 年有 4,714 件 本節介紹相關 規定與流程 以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權益受限制之處 (一) 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1. 監護宣告 (1) 受監護宣告的條件 民法 第 14 條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 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 護之宣告 精神康復者如果完全不能表達意見 或不能理解他 人意見 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可以提出監護宣告 聲請 (2) 管轄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 6 如何幫助精神康復者回歸社會資源手冊

21 (3) (4) 1,000 (5) (6) 7

22 tw/work/work08.asp#family 2. (1)

23 請 為輔助之宣告 精神康復者若而表達意見或理解他人意見 能力不足 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可以提出輔助宣 告聲請 (2) 管轄法院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 (3) 輔助宣告的對象 只能是成年人及未成年已結婚者 因未成年未 結婚者 本身就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 因此不必再以 輔助宣告方式去限制行為能力 (4) 輔助宣告聲請應表明其原因 已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 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 足者 事實及證據 並提出診斷書 受輔助宣告之本人及聲請 權人之戶籍謄本 (5) 聲請輔助宣告依 民事訴訟法 規定繳納 1,000 元 (6) 聲請人聲請後 法院會安排鑑定時間 以受輔助宣告之人所在之 醫院或由聲請人偕同受輔助宣告之人至指定醫院配合鑑定 聲請 人並應依醫院之通知繳納鑑定費用 詳細流程可見下頁圖 (7) 裁定 輔助人之資格 ① 法院為輔助宣告裁定時 會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親屬 最 近一年就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② 如果照護受輔助宣告之人或法人 機構及其代表人 負責人 或與該法人或機構 有利害關係 像是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 關係 就不得擔任輔助人 ③ 法院對於輔助宣告聲請 認為 有監護必要 應向聲請人曉喻 變更為監護宣告聲請 若聲請 人不願變更 則可駁回聲請 有監護與輔助宣告的相關問 題 可以向各法院法律諮詢櫃台詢 問 或參考本篇 七 聯繫窗口 中法律諮詢管道 向相關單位洽詢 ④ 受輔助宣告人 法院認有監護 必要 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法規篇二 9

24 - work/work08.asp#family 10

25 (二) 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後康復者生活上的限制 1. 生活限制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精神康復者 許多行為都會受到限制 必 須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表達意見 或者需監護人 輔 助人書面同意才能為表示意思 民法 第 15 條規定 受監護 宣告之人 無行為能力 也就是說受到監護宣告的康復者 其生 活上的許多行為 都須仰賴監護人的協助 民法 第 15-2 條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 應經輔助人同意 但純獲法律上 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這些 行為包括 (1) 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 消費寄託 保證 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 調解 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 船舶 航空器 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 擔 買賣 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 遺贈 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除了上述行為之外 尚有許多生活受限之處 例如 不得購置 使用魚槍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參與人體 研究 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人體研究法 第 12 條 施行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 優生 保健法 第 9 10 條 總而言之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精神康復者若要實施影響其身 體 財產 權益重大的行為 應該先查閱相關規定 是否可以執行 或者需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執行 或取得其書面同意才能執行 2. 專業人員證照或執業資格取消 被註記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不 能執行某些專業人員業務 已取得 的執業證照或開業證書 將被取消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康復者 只是被限制部份行為能力 但還是 我國公民 享有各種公民權利 不 應該因為康復者有精神疾病 任意 剝奪他們的政治或公民權利 法規篇二 11

26

27

28

29

30 16 MEMO

31 如 何 避 免 康 復 者 因 疾 病 而 不 當 使 用 金 錢, 或 申 辦 信 用 卡 行 動 電 話? 三 財 產 權 保 障 ( 一 ) 防 止 康 復 者 因 疾 病 無 節 制 使 用 信 用 卡 (1) 17

32 1. 2. (1) (2) (3) (3)

33 (2) (3) (4) 9 00~ #

34 2. (1) (2) (3) 20

35 3. ( 二 ) 防 止 康 復 者 因 疾 病 影 響 無 節 制 撥 打 手 機 (1) (2) (3) (4) 21

36 22

37 表格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 - 身心障礙者服務 網頁 taipei.gov.tw/i/i0300.asp?l1_code=05&l2_code=16&fix_code= &group_type=1 法規篇二 23

38 2. (1) (2) 3. (1) 家 屬 在 幫 康 復 者 辦 理 限 辦 行 動 電 話 或 金 融 機 構 註 記 時, 要 和 康 復 者 妥 善 溝 通, 因 為 部 份 康 復 者 可 能 會 因 為 權 利 被 限 制 而 抗 拒, 所 以 要 讓 康 復 者 理 解 這 麼 作 的 用 意, 必 要 時 可 請 醫 師 社 工 或 其 他 康 復 者 協 助 (2) 4. 3G 020 X 5. (1) 3G 020 X (2) 24

39 6. (1) (2) (3) (4)

40 ( 三 ) 財 產 信 託 (1) (2) (3) (4) 目 前 國 內 康 復 者 家 屬 辦 理 財 產 信 託 的 案 例 還 不 多, 現 階 段 辦 理 信 託 較 多 的 是 心 智 障 礙 者, 有 相 關 問 題 可 以 參 考 本 篇 七 聯 繫 窗 口 向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銀 行 洽 詢 26

41 3. (1) (2) (1) (2) 27

42 (3) 220 (4) (5) 5. (1) (2) (3) (4)

43 案 例 討 論 阿 傑 是 一 位 躁 鬱 症 患 者, 並 有 輕 微 的 智 能 障 礙 他 的 父 母 擔 心 未 來 自 己 過 世 之 後, 其 他 兄 弟 姊 妹 不 照 顧 他, 打 算 將 一 部 份 財 產 信 託, 指 定 將 這 部 份 財 產 留 下 來 照 顧 阿 傑 當 他 們 開 始 尋 覓 妥 善 的 銀 行 辦 理 信 託, 才 發 現 困 難 重 重, 光 是 各 銀 行 眼 花 繚 亂 的 方 案, 就 讓 他 們 暈 頭 轉 向, 就 算 找 到 合 適 的 銀 行 承 辦, 也 沒 有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或 精 神 障 礙 服 務 機 構 願 意 擔 任 監 察 人, 以 監 督 財 產 的 使 用 阿 傑 的 父 母 心 急 如 焚, 有 什 麼 樣 的 方 法 可 以 解 決 他 們 的 困 難? 或 者 除 了 財 產 信 託 之 外, 還 有 什 麼 其 他 方 法 可 以 照 顧 阿 傑 的? 29

44 30 MEMO

45 康復者如何利用目前的國民年金 勞工保險來 確保自己的經濟安全 四 康復者可利用的社會保險資源 精神康復者或家屬若已有投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 凡是自己或 身為康復者的家人符合各類給付的領取條件時 均可申領相關給付 以下 介紹國民年金 勞工保險與軍公教相關保險撫卹資源 關於勞工保險與國 民年金問題 均可洽詢各地勞工保險局辦事處 聯絡資訊請見本篇 七 聯繫窗口 頁 56 (一) 康復者沒有職業 無任何社會保險 最好投保國民年金 並按時繳費 如果康復者目前沒有工作 因此沒有參加勞工保險 也不具有農民 軍公教保險等身份 因此沒有參加任何社會保險 最好能參加國民年金保 險 這樣在生 老 死 失能等人生事故發生時 還能得到國民年金給付 得以協助 要申請國民年金給付前 必須繳納過一定年數的保費 只要您目前沒 有工作 沒有參加勞工保險 勞保局會主動寄繳費單給您 而身心障礙或 低收入戶 保費則有相當的減免 民國 104 年 2015 年 起 月投保金 額 18,282 元 費率 8% 計算國民年金保險保費總額 1,463 元 但如依身 心障礙身份或低收入戶減免之後 費用變化見下表 國民年金保費計算表 身分 一般民眾 低收入戶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40% 60% 元 878 元 直轄市 100% 0 1,463 元 0 35% 縣市 65% 512 元 951 元 法規篇二 31

46 身分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未達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 1.5 倍 達當年度最低生 活費 1.5 倍 未 達2倍 極重度及重度 身 心 中度 障 礙 輕度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直轄市 70% 0 1,024 元 30% 439 元 35% 縣市 35% 512 元 512 元 直轄市 55% 元 45% 658 元 27.5% 縣市 27.5% 403 元 402 元 100% 0 0 1,463 元 70% 30% 0 1,024 元 439 元 27.5% 27.5% 45% 403 元 402 元 658 元 (二) 康復者國民年金給付保障 國民年金目前給付有五類 以下分別介紹 1. 老年年金 (1) 老年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 於年滿 65 歲時 不論國保年資有幾年 均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自符 合條件 即年滿 65 歲 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給付 計算方式 則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計給 ① 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 再乘以 0.65% 所得數額 加新臺 幣 3,000 元 ② 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 再乘以 1.3% 數額 但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 已領取相關社會福利 津貼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不得選擇前項①的計給方式 (2)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2008 年 10 月 1 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 已年滿 65 歲之國民 即民國 1943 年 10 月 1 日 含當日 以前出生之國民 在國內設 有戶籍 且最近 3 年內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 得請領老年基本保 32 如何幫助精神康復者回歸社會資源手冊

47 3, ,000 3, , (3) 55 3, ,000 3,

48 (1) (2) , (1) 1.3% 4,

49 4, ,000 4, % 4 4,700 (2) , ,000 4,

50 (3) (4) ,280 18,282 18, , (1) 65 (2)

51 55 2 ( 三 )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1. (1) (2) 勞 工 保 險 還 有 生 育 傷 病 老 年 死 亡 職 災 醫 療 失 蹤 津 貼 等 給 付, 限 於 篇 幅, 在 這 裡 介 紹 較 與 康 復 者 相 關 且 較 被 忽 略 的 失 能 津 貼, 欲 了 解 其 他 給 付 規 定, 可 上 勞 保 局 網 站 了 解 37

52 (1) (2) (1) 60 (2) 6 30 (3) (1) 1.55% 1.55% 4,000 4, % 38

53 1.3% 4,000 4, % 50% (2) 1 1, ,

54 MMSE WAIS CDR

55 6. (1) (2) 5 (3) (4) (5) 41

56 42 MEMO

57 康 復 者 可 以 買 商 業 保 險 嗎? 有 哪 些 保 險 商 品 可 以 購 買? 有 保 險 問 題 可 以 向 誰 詢 問? 五 康 復 者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 一 ) 精 神 康 復 者 的 投 保 資 格 ( 二 ) 微 型 保 險 (1) 350,000 (2) 700,000 (3) 43

58 (4) (5) (6) (7) (8) (9) (10) 2. (1) 500,000 (2) 500,000 (3) 30,000 44

59 ( 三 ) 注 意 事 項 微 型 保 險 的 保 障 期 只 有 一 年, 保 險 到 期 之 後, 要 記 得 和 保 險 公 司 續 約,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權 益 和 保 障 45

60 46 MEMO

61 有 法 律 上 的 問 題, 有 哪 些 管 道 或 機 構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六 法 律 協 助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60 ( 一 ) 申 請 扶 助 1. (1) (2) (3)

62 ( 二 ) 受 理 扶 助 1. (1) (2) (3) (4) (1) (2) (3) 4. (1) 30 (2) (3) (4) 5. (1) 48

63 (2) (3) (1) (2) (1) (2) (3) (4) (5) ( 三 ) 檢 警 第 一 次 偵 訊, 律 師 到 場 陪 訊 (1) (2) (3) (4) 49

64 (5) (6) 3. (1) (2)

65 MEMO 51

66 七 聯繫窗口 (一) 康復者財產權保障相關機構 單位 諮詢聯絡資訊 1.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絡方式 (1) 服務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6 樓 (2) 服務電話 #232 (3) 網址 (4) 各類服務申辦方式 (5) 各類服務申辦文件下載 2. 電信業者申請限辦 單位 電話 中華電信 威寶電信 遠傳電信 亞太電信 台灣大哥大 大眾電信 取消註記聯絡資訊 地址 台北市愛國東路 35 號六樓 中華電信客服中心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99 號 10 樓風險管理部 申請人 新北市中和區新民街 101 號 遠傳客戶手機直撥 內湖郵政 631 號信箱 三重郵政 3-70 號信箱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649 號 8 樓客 戶管理處 3. 財產信託諮詢聯絡資訊 資訊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融智慧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銀行局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 業同業公會 52 電話 總機 (02) 網址 moneywise.fsc.gov.tw 總機 (02) 申訴專線 (02) (02) 金融服務專線 1998 總機 (02) 聽語障消費者諮詢或申訴手機 簡訊專線 如何幫助精神康復者回歸社會資源手冊

67 , , , ,000 1,000 3, ~0.5 36, %~1% 0.3%~0.5% 1. 5, ,000 1,

68 % 1, %~0.5% 1, ,000~5, ,000 7, , %~0.5% , %~0.5% 1. 3, ~ , , % 2,

69 , %~0.5% 3, % 3. 3, , % 0.6% , , % 1 0.4~0.6% 55

70 會員名稱 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 商品名稱 信託財產 種類 承作門檻 身心障礙者 150 萬元 信託 金錢 瑞士商瑞士 無特定商品 請個案洽 銀行台北分 名稱之金錢 金錢 詢 行 信託 相關費用 1. 手續費 10,000~30,000 元 視規劃內容而定 2. 管理費 0.3%~0.6% 每 月最低 600 元 3. 修約費 每次 1,000 元 請個案洽詢 資料來源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相關資訊 index.asp?pno=127 (二) 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聯絡資料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聯絡方式 (1) 地址 ① 總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 4 號 ② 國民年金業務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 42 號 (2) 電話 ① 總機 ② 語音答詢 (02) (02) 轉 123# ③國民年金電話 納保計費 (02) (02) 給付 (02) (02) (3) 網站 (4) 勞工保險局各縣市分區辦事處 辦事處別 基隆 臺北市 56 地址 基隆市中正區正義路 40 號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號 如何幫助精神康復者回歸社會資源手冊 代表號碼 傳真

71

72 (三) 康復者商業保險服務 諮詢聯絡資料 1. 保險知識諮詢管道 資訊來源 金管會保險局官方網站 保險知識庫 行政 院金 風險管理與保險 融監 教育推廣入口網 督管 金融服務專線 理委 可詢問銀行開戶 保險 證 員會 券 期貨等金融服務問題 服務時間 星期一 ~ 五 8:30 ~17:30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 104 網 保險商場 - 保險商品比較平台 電話 (02) 富邦人壽 台銀人壽 國泰人壽 南山人壽 全球人壽 國寶人壽 遠雄人壽 兆豐產物保險 泰安產物保險 台灣產物保險 華南產物保險 三商美邦人壽 58 erm.ib.gov.tw 1998 (02) (02) 微型保險各家公司網路資訊 或電話 保險公司 網址 krm.ib.gov.tw 網站 / 電話 prod_ _043320/mtl pdf insurance/micro/data/0600_xx.html GE MRG&i=PDT GYV&sf=Y a0bb &mid=71&lid=ListItem_Function_121&cid=5288 如何幫助精神康復者回歸社會資源手冊

73 保險公司 台灣人壽 新光人壽 網站 / 電話 免付費電話 (四) 法律諮詢 1. 法扶會各服務處 (1) 總會聯絡方式 ①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 189 號 5 樓 ② 電話 (02) ③ 電子信箱 legalaid@laf.org.tw ④ 網址 (2) 分會聯絡方式一覽表 分會 地址 基隆 基隆市忠一路 14 號 11 樓 士林 台北市文林路 338 號 7 樓之 2 臺北 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 200 號 6 樓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268 號 板橋 10 樓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332 號 桃園 12 樓 新竹 新竹市北大路 180 號 6 樓 A 室 苗栗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 號 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 497 號 臺中 7樓 彰化縣員林鎮萬年路三段 236 號 1 彰化 樓 南投 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 76 號 雲林縣虎尾鎮新興路 116 號 雲林 6樓 嘉義 嘉義市中山路 107 號 2 樓 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二段 14 號 8 臺南 樓 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 29 號 26 樓 高雄 之2 電話 (02) (02) (02) 電子信箱 keelung@laf.org.tw shilin@laf.org.tw taipei@laf.org.tw (02) banciao@laf.org.tw (03) taoyuan@laf.org.tw (03) (037) hsinchu@laf.org.tw miaoli@laf.org.tw (04) taichung@laf.org.tw (04) changhua@laf.org.tw (049) nantou@laf.org.tw (05) yunlin@laf.org.tw (05) chiayi@laf.org.tw (06) tainan@laf.org.tw (07) kaohsiung@laf.org.tw 法規篇二 59

74 (07) kaohsiung@laf.org.tw (03) yilan@laf.org.tw 12-1 (03) hualien@laf.org.tw 71 (089) taitung@laf.org.tw 100 (06) penghu@laf.org.tw 198 (082) kinmen@laf.org.tw 14 2 (0836) matsu@laf.org.tw 2. / (02) (02) (04) (0) (02) (02) (02) org.tw tahr@seed.net.tw humanright@cahr. org.tw twnafi@gmail. com 60

75 / (02) B (02) (02) (02) (02) info@savepoor. org contact@jrf.org. tw org.tw service@ newwomen.org.tw (02) (02) (02) org.tw (02) (02) ( 30 ) ~ 61

76 / () 62 (02) (02) (02) (02) tw (02) (07) (07) (02) (07) web.syinlu.org.tw thrh2008.pixnet. net

77 3. (1) law.moj.gov.tw/index.aspx (2) 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3) /index_assist.asp 63

78 參 考 文 獻 ~ : :

79 MEMO 65

80 精 神 康 復 者 及 家 屬 充 權 教 育 資 源 手 冊 (02) (02) (02) tamiroc@tamiroc.org.tw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66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sle cover 1

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16920323030382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16920323030382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勞 動 關 係 法 第 7/2008 號 法 律 工 作 時 間 休 假 與 缺 勤 勞 動 關 係 法 的 應 用 範 圍 勞 動 關 係 法 原 則 上 適 用 於 各 行 各 業, 但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況 : 賦 予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工 作 人 員 身 份 的 公 職 僱 傭 關 係 ; 與 配 偶 或 處 於 事 實 婚 狀 況 的 人 ( 同 居 滿 兩 年 ), 或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Solargiga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陽 光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757) 主 要 及 關 連 交 易 及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收 購 13.09 3.7 835,200,000 1.92 435,000,000 24.07% 19.40% 1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一 般 事 項 (i)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20140630.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20140630.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1 7 1 1 7 7 10 102 1 ( 1 11 1 103 ) 1 12 13 1 19 27 28 32 20 2010 2009-2011 9 14 19 36 39 21 2010-2012 2011-2013 - 十 三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是 否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2 3 4 5 第 二 章 回 顧 與 前 瞻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一 集 居 環 境 規 劃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9.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As at 28

(As at 28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安 排 ) 常 見 問 答 個 別 行 業 : 法 律 服 務 法 律 服 務 (18) 最 後 更 新 : 2015 年 1 月 I 受 聘 於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1 II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駐 內 地 代 表 機 構 2 III 最 低 居 留 條 件 3 I V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組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