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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聚 落 信 仰 與 地 方 精 英 : 以 美 濃 二 月 戲 為 例 Villages, Belief and Local Elites: The Example of February Ritual in Meinong. 研 究 生 : 黃 美 珍 指 導 教 授 : 連 瑞 枝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2 聚 落 信 仰 與 地 方 精 英 : 以 美 濃 二 月 戲 為 例 Villages, Belief and Local Elites: The Example of February Ritual in Meinong. 研 究 生 : 黃 美 珍 指 導 教 授 : 連 瑞 枝 Student:Mei-Chen Huang Advisor:Dr. Jui-Chih Lien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gree Program of Hakka Society and Culture College of Hakka Studies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In Degree Program of Hakka Society and Culture November 2008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3 聚 落 信 仰 與 地 方 精 英 : 以 美 濃 二 月 戲 為 例 學 生 : 黃 美 珍 指 導 教 授 : 連 瑞 枝 博 士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摘 要 伯 公 信 仰 承 自 古 代 對 土 地 崇 拜 的 意 念, 是 為 台 灣 各 地 普 遍 的 信 仰 本 文 以 美 濃 舊 聚 落 瀰 濃 庄 的 伯 公 信 仰 為 核 心, 探 討 瀰 濃 庄 在 地 形 水 文 雨 量 與 氣 候 等 地 理 結 構 下, 發 展 出 特 有 的 二 月 祭 與 二 月 戲 活 動, 地 方 精 英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與 地 方 組 織 的 結 合,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本 文 並 以 日 治 末 期 的 政 治 局 勢 變 動 為 分 界, 探 討 地 方 精 英 如 何 在 伯 公 信 仰 國 家 認 同 與 社 群 認 同 之 間 尋 求 平 衡 點, 投 入 伯 公 信 仰 的 推 動 及 地 方 公 眾 事 務 的 參 與 瀰 濃 庄 建 於 溪 流 環 繞 的 區 域, 即 注 定 了 瀰 濃 庄 的 聚 落 長 期 地 理 結 構, 也 注 定 了 瀰 濃 庄 民 世 代 為 解 決 水 患 問 題 而 產 生 的 聚 落 結 構 自 清 代 以 來, 透 過 家 族 性 嘗 會 與 團 練 的 扶 植, 提 供 瀰 濃 庄 拓 墾 土 地 的 資 金 與 武 力 後 盾,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進 行 拓 墾, 家 族 單 位 成 為 社 會 運 作 的 基 本 單 位 在 此 穩 定 的 社 會 結 構 中, 伯 公 信 仰 成 為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實 踐, 而 二 月 戲 成 為 凝 聚 人 群 的 重 要 緣 由 二 月 祭 不 但 傳 達 了 瀰 濃 庄 對 水 的 依 賴 和 恐 懼 感, 其 界 定 地 理 界 標 的 歷 史 記 憶 與 嚴 謹 的 祭 祀 組 織, 劃 分 了 瀰 濃 庄 集 體 社 會 的 界 線 ; 二 月 祭 同 時 也 是 居 民 對 抗 自 然 界 中 不 可 知 力 量 的 方 式, 並 祈 盼 透 過 一 次 又 一 次 祭 典 的 呈 現, 達 到 對 人 與 對 自 然 秩 序 的 重 整 ; 瀰 濃 庄 人 強 調 了 二 月 祭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祭 祀, 也 建 構 出 瀰 濃 庄 內 的 公 共 代 表 性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地 方 精 英 在 光 復 後 紛 紛 投 入 伯 公 信 仰 的 推 動 與 實 踐,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參 與 地 方 公 眾 事 務, 並 建 立 地 方 網 絡 關 係, 將 個 人 在 時 代 轉 折 產 生 的 失 落 感, 化 為 對 社 群 服 務 的 形 式 關 鍵 字 : 美 濃 伯 公 信 仰 二 月 祭 二 月 戲 地 方 精 英 I

4 Villages, Belief and Local Elites: The Example of February Ritual in Meinong. Student:Mei-Chen Huang Advisor:Dr. Jui-Chih Lien Collage of Hakka Studies Degree Program of Hakka Society and Culture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Originated from worship for earth, the belief of Bo Gong is widespread in Taiwan. Based on the belief of Bo Gong in old villages of Meinong, this thesis discuss the unique February Ritual and February Drama which formed and developed under the geographical structure such as landscape, hydrology, rain and climate. Local gentries participate in public affairs through the belief of Bo Gong and local organizations. How these gentries tried to seek the balance of Bo Gong belief, recognition of nationalities and societies in political situation and riots by the end of the period of Japanese Colonization is also discussed. Meinong village is built in an area surrounded by rivers. This predestined the long term structure that villagers have to confront the floods in their daily lives. Since the Ching Dynasty, family societies and legions have nurtured the fund and arm forces as props to develop the land. So, the basic units of development are families, which are also basic units of social operations. Under the structure, villagers have practiced their daily lives through the belief of Bo Gong, and the February Ritual has become the medium to agglomerate people. The February Ritual transmits villagers rely and fear toward water. It represents not only historical memories to define landmark, the exact ritual organization also demarcates the societies of Meinong. Besides, the Ritual has been a way for villagers to defy the unknown nature. Through participating in the Ritual, gentries rebuild local community network and transform their losses in times into a way to serve the publics. Key Words: Meinong, Bo Gong Belief, February Ritual, February Drama, Local Gentries. II

5 謝 誌 感 謝 這 一 路 以 來 所 有 曾 經 關 心 過 我 鼓 勵 我 的 人 論 文 能 順 利 產 生, 首 先 要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連 瑞 枝 老 師, 連 老 師 像 是 論 文 寫 作 隧 道 中 的 一 盞 燈, 明 確 的 指 引 我 論 文 寫 作 方 向, 又 給 予 我 寫 作 上 充 分 的 自 由 度 ; 特 別 感 謝 口 試 委 員 羅 烈 師 老 師 及 李 翹 宏 老 師 給 予 論 文 的 諸 多 指 導 與 建 議, 也 讓 我 對 研 究 主 題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啟 發 會 選 定 伯 公 為 論 文 主 題, 除 了 受 到 祖 父 影 響 之 外, 也 與 研 一 上 的 台 灣 史 專 題 課 程 有 關 當 時, 連 老 師 要 我 們 做 家 族 史 的 調 查, 我 將 祖 父 與 伯 公 之 間 的 連 結 寫 成 期 末 報 告, 之 後, 便 展 開 一 連 串 對 於 聚 落 發 展 家 族 史 及 伯 公 信 仰 的 探 索 連 老 師 鼓 勵 我 將 祖 父 的 故 事, 寫 成 論 文 她 常 說 : 寫 作 很 苦, 唯 有 帶 著 情 感, 才 能 全 力 以 赴 我 很 慶 幸 站 在 學 術 語 言 的 基 礎 上, 我 能 把 我 對 家 鄉 的 情 感 投 入 其 中 除 此 之 外, 也 要 特 別 感 謝 玫 妏 助 教 在 寫 作 過 程 中 耐 心 的 引 導 和 協 助 書 寫 論 文 的 過 程, 像 是 一 步 一 步 重 新 認 識 自 己 的 家 鄉 的 過 程, 同 時 也 將 自 己 從 小 熟 悉 的 伯 公 記 憶 書 寫 出 來, 總 覺 得 伯 公 與 自 己 的 心 靈 是 最 親 近 的, 好 幾 次 在 書 寫 過 程 受 阻 時, 第 一 個 想 到 的 就 是 去 拜 伯 公, 祈 求 伯 公 給 我 好 靈 感 論 文 訪 談 過 程 中, 要 特 別 感 謝 邱 錦 輝 謝 錦 來 邱 國 源 老 師 和 貴 鍾 沐 卿 羅 德 新 敏 昌 仁 昌 榮 接 興 上 何 辛 順 陳 玉 鳳 玉 輝 邱 添 潤 以 及 謝 宜 文 老 師, 為 我 拼 湊 組 合 了 瀰 濃 庄 許 多 不 同 世 代 間 的 記 憶, 他 們 大 多 是 祖 父 的 舊 識 及 好 友, 尤 其 是 邱 錦 輝 阿 伯, 是 祖 父 的 忘 年 之 交, 他 提 供 許 多 一 手 資 料 給 我, 特 別 感 謝 感 謝 專 班 同 學 研 究 所 期 間 一 路 相 挺, 與 妳 們 同 車 共 學 相 互 扶 持 的 日 子 特 別 難 忘 ; 尤 其 是 瑞 霞, 她 組 織 能 力 特 強 又 熱 心 的 特 質, 常 讓 我 覺 得 感 動 又 溫 暖 唸 書 的 期 間, 除 了 醞 釀 論 文 的 產 生 之 外, 我 也 孕 育 了 另 一 個 真 實 美 好 的 生 命 幸 好, 論 文 的 進 度 總 算 比 我 即 將 出 世 的 孩 子 早 一 個 月 誕 生, 在 這 過 程 中, 我 似 乎 已 經 覺 得 自 己 已 經 生 完 一 個 小 孩 此 外, 對 於 家 人 與 好 友 的 協 助, 更 是 點 滴 在 心 頭 感 謝 好 友 陳 怡 安 鍾 仁 嫻 的 協 助 論 文 修 正 與 建 議 感 謝 大 伯 黃 煥 文 二 伯 黃 光 雄 爸 爸 黃 安 雄 媽 媽 梁 玉 梅 公 公 李 進 棟 婆 婆 張 瑞 蘭 等 家 族 長 輩, 動 用 人 際 關 係 幫 忙 蒐 集 資 料 ; 最 後 感 謝 李 慶 麟 協 助 論 文 中 所 有 地 圖 的 繪 製 謹 以 此 篇 論 文 獻 給 在 台 灣 土 地 上 生 活 九 十 餘 年 的 祖 父 黃 錫 春 與 祖 母 鍾 千 禮 III

6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問 題 意 識 4 第 三 節 文 獻 回 顧 6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13 第 二 章 美 濃 的 開 發 歷 史 與 聚 落 形 態..15 第 一 節 自 然 環 境 與 水 利 開 發 第 二 節 拓 墾 歷 史...23 第 三 節 族 群 關 係 37 第 四 節 瀰 濃 庄 聚 落 與 信 仰 43 第 五 節 小 結..46 第 三 章 瀰 濃 庄 的 伯 公 信 仰 與 實 踐..47 第 一 節 伯 公 信 仰 與 象 徵..47 第 二 節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的 實 踐..53 第 三 節 人 群 的 互 動 與 伯 公 會 組 織 62 第 四 節 小 結 78 第 四 章 二 月 祭 與 二 月 戲 79 第 一 節 瀰 濃 庄 與 二 月 戲..79 第 二 節 祭 典 儀 式 與 作 大 戲.. 87 第 三 節 二 月 戲 的 意 義 與 分 析..98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五 章 日 治 末 期 以 來 地 方 精 英 的 社 會 參 與 第 一 節 日 治 末 期 的 轉 折.107 第 二 節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人 與 伯 公..112 第 三 節 地 方 精 英 的 網 絡 關 係.118 第 四 節 人 神 互 通 與 社 群 認 同 128 第 五 節 社 會 變 遷 與 地 方 公 共 領 域 的 轉 變 132 第 六 節 小 結.136 第 六 章 結 論 參 考 文 獻 142 附 錄 2-1 邱 夢 龍 二 世 嘗 典 買 田 契 列 147 附 錄 2-2 黃 日 新 二 世 祖 嘗 彙 簿..148 附 錄 2-3 柚 仔 莊 福 德 祠 暨 中 山 堂 修 建 序. 150 附 錄 2-4 廣 興 庄 開 庄 伯 公 紀 念 碑 文 151 附 錄 3-1 重 豎 開 基 碑 文 序 151 IV

7 附 錄 3-2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序 152 附 錄 3-3 美 濃 各 里 伯 公 型 制 比 例 表 153 附 錄 4-1 民 國 97 年 (2008) 作 二 月 戲 祈 安 集 福 疏 文..154 附 錄 5-1 坑 仔 底 伯 公 沿 革 156 附 錄 5-2 共 和 橋 福 德 祠 沿 革 附 錄 5-3 旗 山 鎮 廣 福 里 福 德 祠 沿 革. 157 附 錄 5-4 聖 君 宮 建 宮 前 後 誌 錄 附 錄 5-5 永 安 庄 伯 公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序 附 錄 5-6 二 月 戲 福 首 名 單..160 附 錄 5-7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福 首 名 單 ( 部 分 節 錄 ) 163 附 錄 5-8 邱 錦 輝 手 稿 照 片 164 V

8 表 目 錄 表 1: 美 濃 地 區 各 月 雨 量 分 布 表 18 表 2: 瀰 濃 庄 行 政 區 域 變 革 表 32 表 3: 瀰 濃 庄 各 聚 落 舉 辦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活 動 地 點..64 表 4: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各 區 吃 伯 公 福 時 間 表.65 表 5: 柚 仔 伯 公 會 記 附 美 濃 庄 的 財 產 細 目...67 表 6: 下 庄 仔 歷 年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登 席 人 數 及 費 用 表 73 表 7: 二 月 祭 邀 請 伯 公 順 序 及 行 政 區 域 與 舊 庄 名 對 照 表 80 表 8: 參 與 二 月 祭 伯 公 與 美 濃 河 關 係 一 覽 表 83 表 9: 民 國 97 年 (2008 年 ) 二 月 祭 祭 典 活 動 行 程 表..88 表 10: 參 與 二 月 祭 伯 公 與 新 年 福 拜 請 伯 公 對 照 表..104 表 11: 日 治 時 期 瀰 濃 庄 保 正 一 覽 表 113 表 12: 瀰 濃 庄 五 里 各 屆 里 長 一 覽 表 表 13: 柚 仔 伯 公 會 光 復 後 歷 任 管 理 人 120 表 14: 二 月 戲 歷 年 所 餘 戲 金 捐 助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一 覽 表.122 VI

9 圖 目 錄 圖 1: 美 濃 山 河 湖 泊 圖. 17 圖 2: 美 濃 年 ( ) 竹 子 門 測 量 站 雨 量 記 錄 統 計 表...18 圖 3: 炳 文 美 濃 簡 史 手 稿..22 圖 4: 六 堆 分 布 圖 27 圖 5: 右 堆 移 墾 路 線 圖.28 圖 6: 瀰 濃 庄 聚 落 分 布 圖.. 31 圖 7: 瀰 濃 庄 伯 公 分 布 圖.. 57 圖 8: 瀰 濃 庄 伯 公 壇 與 聚 落 對 應 圖 58 圖 9: 瀰 濃 庄 開 庄 伯 公 外 圓 內 方 的 型 制 圖 10: 南 柵 門 施 渡 碑 67 圖 11: 柚 仔 伯 公 福 德 正 神 香 座 位 69 圖 12: 瀰 濃 庄 下 庄 仔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伯 公 場 空 間 配 置.. 72 圖 13: 永 安 庄 滿 年 福 經 費 結 算 彙 整...74 圖 14: 伯 公 屋 前 的 樂 捐 芳 名 碑. 77 圖 15: 下 庄 仔 伯 公 屋 外 貌 圖 16: 二 月 戲 彙 簿 顯 示 福 首 分 攤 祭 典 不 足 經 費. 85 圖 17: 二 月 祭 邀 請 伯 公 路 線 圖..90 圖 18: 禮 生 及 福 首 進 行 祭 河 江 儀 式..91 圖 19: 祭 河 江 儀 式 中 焚 燒 祝 文 及 堆 成 環 狀 的 金 紙.. 91 圖 20: 二 月 祭 祭 典 空 間 配 置 圖 92 圖 21: 二 月 戲 吸 引 人 群 示 意 圖 97 圖 22: 廣 善 堂 宣 講 師 一 覽 表 121 圖 23: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碑 文 所 記 載 地 方 精 英 參 與 者 127 圖 24: 以 黃 錫 春 為 主 任 委 員 所 修 復 的 其 中 一 所 伯 公 壇 圖 25: 九 十 七 年 下 庄 伯 公 滿 年 福 祝 文 134 VII

10 第 一 章 緒 論 每 年 農 曆 二 月, 美 濃 地 區 在 瀰 濃 河 畔 舉 行 以 伯 公 為 名 的 二 月 祭, 邀 請 境 內 各 個 聚 落 代 表 的 伯 公 舉 行 聯 合 祭 祀 儀 式 二 月 祭 祭 祀 組 織 多 由 具 有 地 方 精 英 地 位 的 里 長 擔 任 召 集 本 文 以 二 月 祭 作 為 核 心, 探 討 祭 祀 組 織 中 人 群 的 互 動 關 係, 其 與 地 方 組 織 之 間 的 重 疊 性, 以 及 信 仰 活 動 在 不 同 世 代 的 表 現 藉 此 針 對 日 治 時 期 至 現 今 美 濃 社 會 特 性 的 變 遷, 提 出 新 的 理 解 與 詮 釋 在 一 般 人 心 目 中 土 地 公 是 專 司 土 地 與 水 的 地 方 神, 祂 所 管 轄 的 範 圍 通 常 是 田 頭 田 尾 庄 頭 庄 尾 街 頭 街 尾 等, 一 般 視 土 地 公 為 地 方 性 神 明, 祂 與 地 方 居 民 生 活 關 係 密 切, 舉 凡 節 日 慶 典 迎 親 嫁 娶 升 學 就 業 升 官 或 喬 遷 等, 都 要 祭 拜 土 地 公, 以 祈 求 平 安 順 利 尤 其 客 家 人 稱 土 地 公 為 伯 公, 與 家 族 系 譜 中 的 親 屬 稱 謂 相 同, 自 然 有 一 種 親 切 的 感 覺 且 伯 公 與 日 常 生 活 的 密 切 關 係, 使 得 伯 公 信 仰 成 為 美 濃 地 區 一 種 最 為 普 遍 與 生 活 結 合 的 信 仰 活 動 里 長 是 地 方 自 治 結 構 中 最 基 層 的 一 員, 與 社 區 居 民 互 動 最 高 的 人, 從 社 區 環 境 到 家 戶 糾 紛 排 解 都 是 里 長 工 作 的 範 圍 里 長 角 色 大 抵 沿 襲 了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甲 制 度 中 保 正 一 職, 是 國 家 管 理 層 級 與 一 般 民 眾 最 直 接 的 溝 通 媒 介 里 長 在 真 實 世 界 中 從 事 里 民 服 務, 而 人 們 心 靈 世 界 中 的 意 念, 則 透 過 信 仰 方 式, 祈 求 土 地 公 的 保 佑 土 地 公 的 祭 祀 組 織 多 由 里 長 擔 任 召 集, 里 長 與 土 地 公 於 是 有 了 交 集, 如 此 看 來, 里 長 和 土 地 公 的 角 色 確 實 有 重 疊 之 處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二 Ο Ο 五 年, 在 醫 院 病 床 上 躺 著 的 阿 公, 口 口 聲 聲 喊 著 : 我 找 到 位 置 了, 我 要 去 當 伯 公 了 果 然, 廿 天 後, 我 的 祖 父 離 開 人 世 雖 然, 家 族 成 員 無 法 得 知 阿 公 是 否 真 的 去 當 伯 公 了, 但 這 句 話 卻 觸 發 了 我 對 於 由 人 轉 世 成 為 伯 公 這 種 意 念 的 探 究, 並 開 始 關 注 伯 公 在 一 般 人 生 活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而 人 心 中 最 真 誠 的 意 念, 是 如 何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來 傳 達 祖 父 生 在 日 治 時 期 ( ), 日 治 時 期 在 旗 尾 糖 廠 ( 今 旗 山 糖 廠 ) 做 過 甘 蔗 秤 重 事 務 員 的 工 作, 也 做 過 國 民 黨 政 府 下 的 基 層 里 長, 在 里 長 任 內 他 曾 參 與 許 多 伯 公 廟 的 1

11 修 建 工 作 伯 公 會 的 福 首 1 他 在 臨 終 前 所 說 要 去 當 伯 公 一 事, 與 他 之 前 擔 任 福 首 成 為 伯 公 代 理 人 的 工 作, 其 間 有 相 當 的 關 連 伯 公 信 仰 組 織 和 里 長 所 處 的 地 方 組 織 之 間 有 種 默 契, 一 個 是 存 乎 於 人 民 心 中, 在 鄉 里 村 落 角 落 都 可 以 看 到 的 土 地 公 廟, 另 一 個 是 對 管 轄 區 內 對 家 戶 人 民 瞭 若 指 掌 的 里 長, 國 家 政 權 來 來 去 去, 在 面 對 國 家 轉 折 時 代 變 遷 之 際, 各 有 各 要 面 對 的 課 題 保 正 與 里 長 伯 公 與 地 方 精 英 等, 其 間 的 連 結 性 與 象 徵, 在 歷 經 日 治 時 期 的 轉 折, 特 別 能 突 顯 時 代 的 意 義 尤 其 是 成 長 於 日 治 時 期 的 人, 透 過 公 學 校 所 傳 授 的 道 德 感 國 家 觀 念 歷 史 意 識 及 價 值 觀, 對 學 童 產 生 了 相 當 深 遠 的 影 響 2 在 戰 亂 之 際, 台 灣 人 和 日 本 人 曾 經 團 結 一 氣 的 共 同 度 過 戰 爭, 共 同 體 驗 了 生 死 的 交 關, 這 也 使 得 台 灣 人 日 本 人 之 間 民 族 的 分 際 變 得 模 糊 了 但 是, 一 九 四 五 年 日 本 宣 布 戰 敗, 台 灣 無 條 件 歸 還 中 國, 在 這 歷 史 轉 折 之 際, 許 多 人 的 國 家 認 同 感 頓 時 產 生 錯 亂 周 婉 窈 將 一 九 二 Ο 年 至 一 九 三 Ο 年 出 生, 成 長 於 戰 爭 期 的 台 灣 年 輕 人 稱 為 失 落 的 世 代, 這 個 世 代 的 成 員 包 括 前 後 的 一 些 人, 因 為 受 戰 事 的 損 耗, 在 戰 後 的 競 爭 力 不 如 其 他 世 代, 因 為 日 治 時 期 的 結 束, 而 喪 失 辛 苦 學 得 的 語 文 教 育 等 資 產, 使 得 失 落 的 世 代 對 自 己 的 過 去 與 群 體 的 過 去 保 持 近 乎 絕 對 的 沉 默 3 失 落 的 世 代 代 表 了 一 個 時 代 的 集 體 特 徵, 但 其 中 是 否 有 人 不 願 意 只 是 沉 默 到 底, 在 國 家 認 同 失 落 與 個 人 安 身 立 命 之 間, 尋 找 一 個 出 口, 並 投 入 鄉 里 間 基 層 里 民 服 務 及 為 伯 公 代 言 的 活 動, 也 正 是 失 落 的 世 代 參 與 社 會 的 一 種 途 徑 傳 統 歷 史 研 究 中, 對 於 官 方 階 層 及 知 識 份 子, 總 是 不 吝 惜 的 為 其 保 留 一 個 歷 史 地 位, 且 又 因 為 其 本 身 具 有 駕 馭 文 字 的 能 力, 使 得 官 方 階 層 及 知 識 份 子 之 意 識 形 態 一 直 穩 居 大 歷 史 大 傳 統 架 構 中 但 是, 在 大 歷 史 架 構 下, 對 於 地 方 社 會 中 與 一 般 民 眾 多 所 互 動 的 地 方 頭 人 地 方 精 英 卻 鮮 少 有 更 深 入 的 描 述, 這 些 人 可 能 是 地 主 耆 老 地 方 公 廟 與 慶 典 活 動 中 的 爐 主 總 理 董 事 緣 首 福 首 等 等 尤 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地 方 頭 人 地 方 精 英 不 一 定 具 有 官 方 色 彩, 但 對 於 地 方 上 之 公 共 事 務 多 有 影 響 伯 公 會 中 擔 任 祭 祀 活 動 的 代 表 人, 伯 公 祭 祀 費 用 的 來 源 由 該 伯 公 的 福 首 負 責 募 款, 若 有 不 足 的 部 份 則 由 福 首 繳 墊, 為 一 種 義 務 性 的 服 務 工 作 有 些 伯 公 有 吃 福 活 動, 福 首 也 會 負 責 問 名, 有 意 願 參 加 伯 公 福 的 人, 要 繳 交 二 百 至 三 百 不 等 的 費 用, 即 可 參 加 祭 典 完 後 登 席 吃 桌 日 治 期 間, 日 本 人 與 台 灣 人 的 學 校 有 所 區 別, 日 本 人 就 讀 小 學 校, 台 灣 人 所 唸 的 學 校 稱 為 公 學 校 周 婉 窈, 世 代 概 念 和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時 期 台 灣 史 的 研 究 ( 代 序 ), 海 行 兮 的 年 代,( 台 北 : 允 晨 出 版 社, 2004), 頁

12 力, 而 其 所 建 立 的 組 織 網 絡 關 係 常 是 國 家 政 權 變 革 之 際 穩 定 社 會 之 力 量 4 透 過 地 方 精 英 的 在 地 觀 點, 我 們 可 以 更 深 入 了 解 地 方 社 會 的 運 作 及 與 時 代 的 關 連, 一 種 由 下 而 上 的 視 野, 提 供 了 後 人 對 歷 史 變 化 的 理 解 這 些 曾 經 在 地 方 社 會 努 力 參 與 的 地 方 精 英, 能 否 透 過 他 們 自 己 的 故 事 為 其 在 歷 史 中 保 留 位 置 ; 對 失 落 的 世 代 而 言, 沉 默 不 再 是 唯 一 面 對 變 局 的 方 式, 而 這 也 成 為 本 文 研 究 的 主 要 動 機 4 陳 世 榮, 國 家 與 地 方 社 會 的 互 動 --- 近 代 社 會 菁 英 的 研 究 典 範 與 未 來 的 研 究 趨 勢,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54 期 (2007):

13 第 二 節 問 題 意 識 本 文 以 里 長 保 正 等 基 層 政 治 及 地 方 精 英 人 物 為 主, 探 討 他 們 在 面 對 歷 史 劇 變 的 轉 折 期, 如 何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組 織 活 動 與 地 方 組 織 的 結 合, 建 立 地 方 社 會 網 絡 而 他 們 又 如 何 透 過 參 與 伯 公 信 仰 的 活 動, 在 信 仰 與 國 家 認 同 上 找 到 平 衡 點 最 後 本 文 提 出 人 神 互 通 的 觀 念, 探 討 並 解 析 地 方 精 英 在 地 信 仰 與 國 家 政 策 之 間 所 交 織 出 的 社 會 意 義 年 鑑 學 派 歷 史 學 家 布 勞 岱 ( Fernand Braudel ) 將 時 間 分 成 長 期 中 期 及 短 期 來 思 考, 分 別 代 表 了 結 構 (structure) 局 勢 (conjoncture) 和 事 件 (event) 布 勞 岱 的 長 時 期 代 表 的 是 地 理 的 時 間, 地 理 環 境 之 山 川 河 流 與 人 文 環 境 交 織 而 成 的 地 理 條 件, 構 成 一 種 長 期 結 構, 具 有 歷 史 的 支 配 意 義 5 中 期 時 間 代 表 的 是 社 會 的 時 間, 指 的 是 一 種 社 會 氛 圍 現 象 布 勞 岱 不 重 短 時 間 的 偶 發 事 件, 認 為 唯 有 對 結 構 局 勢 造 成 改 變 的 才 算 是 事 件, 否 則 都 是 結 構 或 局 勢 的 一 部 份 布 勞 岱 也 指 出 事 件 只 不 過 是 一 些 泡 沫 英 雄 人 物 等 等 皆 然 布 勞 岱 也 給 後 人 一 個 啟 示 : 若 只 注 重 事 件 而 不 顧 及 空 間 與 時 間 這 兩 個 面 向, 無 法 做 出 有 意 義 的 歷 史 理 解 布 勞 岱 對 時 間 的 分 野, 提 醒 了 世 人 以 多 元 角 度 來 深 化 人 和 歷 史 的 關 係, 不 能 再 以 一 種 論 述 來 說 明 歷 史 事 件 本 文 以 一 九 四 五 年 為 分 野, 即 日 治 時 期 與 國 民 政 府 執 政 時 期 的 分 界, 分 別 探 討 日 治 時 期 保 甲 制 度 下 的 基 層 人 員 --- 保 正 的 角 色,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所 突 顯 的 結 構 意 義, 與 一 般 民 眾 的 互 動 關 係, 及 其 社 會 參 與 的 程 度 等 ; 接 著 論 說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里 長 作 為 國 家 和 一 般 民 眾 的 中 介, 其 所 代 表 的 社 會 意 義, 以 及 社 會 參 與 的 程 度, 並 與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正 一 職 作 比 較 在 不 同 局 勢 下, 基 層 政 治 中 的 執 行 者, 面 對 不 同 國 家 架 構,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和 任 務 有 何 差 別, 以 及 如 何 透 過 其 所 建 立 的 人 脈 關 係 參 與 伯 公 信 仰 組 織 工 作, 而 其 所 處 的 社 會 環 境 背 景, 其 實 是 由 一 個 長 期 架 構 所 支 持 本 文 的 另 一 個 主 軸 為 伯 公 信 仰 的 相 關 探 討 美 濃 地 區 伯 公 信 仰 在 長 期 結 構 運 作 下, 表 現 出 相 當 程 度 的 地 方 特 色 例 如 : 具 有 強 烈 的 聚 落 代 表 性 具 有 強 烈 的 水 性 及 與 自 然 環 境 結 合 等 而 美 濃 地 區 特 殊 的 二 月 祭 活 動, 就 是 以 水 為 主 的 祭 典 透 過 對 江 河 神 及 伯 公 的 祭 拜, 傳 達 美 濃 人 對 水 的 依 賴 和 恐 懼 感 同 樣 的, 在 不 同 局 勢 下, 伯 公 也 有 不 同 的 難 題 要 面 對, 以 日 治 末 期 為 例, 皇 民 化 運 動 對 傳 統 宗 教 信 仰 的 箝 制, 造 成 伯 公 5 高 成 恕, 布 勞 岱 與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 一 份 個 人 筆 記, 收 入 於 地 方 社 會,( 台 北 : 聯 經 出 版 社,1997), 頁

14 廟 石 碑 神 像 伯 公 壇 的 損 毀, 一 直 到 日 治 結 束 後 才 停 止 6 歷 經 日 治 末 期 的 伯 公 信 仰, 更 深 化 了 人 與 信 仰 的 關 係, 傳 達 了 深 刻 的 歷 史 意 義 由 二 月 祭 所 串 起 的 伯 公 會 組 織 關 係, 就 是 居 民 與 水 的 關 係, 其 實 也 就 是 人 群 的 關 係 尤 其 二 月 祭 中 參 與 祭 祀 組 織 的 人 物, 多 為 地 方 自 治 組 織 的 里 長, 在 里 長 投 入 伯 公 祭 祀 活 動 中, 也 開 始 鋪 陳 了 參 與 地 方 公 廟 慈 善 團 體 等 的 人 脈 及 網 絡 本 文 承 續 布 勞 岱 對 歷 史 分 期 的 觀 點, 導 引 出 一 個 從 結 構 中 走 出 來 的 人, 如 何 面 對 日 治 末 期 以 來 的 政 治 情 勢 改 變 局 勢 的 變 化, 而 每 一 個 事 件 都 構 成 個 人 生 命 的 完 整 性, 透 過 事 件 的 延 續, 更 彰 顯 出 整 體 結 構 與 局 勢 對 人 的 影 響, 這 也 是 本 文 理 解 歷 史 的 觀 點 及 論 述 章 節 安 排 如 下 :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主 要 論 述 瀰 濃 庄 的 長 期 結 構, 由 拓 墾 歷 史 聚 落 的 架 構 以 及 聚 落 中 人 與 水 的 關 係, 決 定 了 瀰 濃 庄 社 會 運 作 的 模 式 以 及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特 殊 性, 這 種 長 期 性 的 地 理 結 構 具 有 支 配 性 第 四 章 談 及 瀰 濃 庄 每 年 按 時 序 登 場 的 事 件, 即 每 年 重 複 的 水 患 問 題 以 及 二 月 戲 活 動, 成 為 結 構 中 例 行 性 的 事 件 第 五 章 討 論 的 局 勢 變 化, 探 討 日 治 末 期 至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政 權 替 換 時, 由 於 瀰 濃 庄 社 會 長 期 結 構 性 的 影 響, 使 政 治 局 勢 的 變 動 並 未 改 變 社 會 的 運 作 模 式, 地 方 精 英 在 此 局 勢 中 積 極 恢 復 伯 公 信 仰 並 投 入 參 與 社 會 的 行 列 6 日 治 時 期 推 行 皇 民 化 運 動, 日 本 政 府 推 行 大 麻 神 祭 祀, 並 禁 止 民 眾 祭 拜 傳 統 神 衹 見 蔡 錦 堂 < 日 據 時 期 台 灣 的 宗 教 政 策 >, 台 灣 風 物 42 卷 4 期 (1992), 頁 ; 張 二 文, 美 濃 土 地 伯 公 的 故 事,( 台 南 : 翰 出 版 社,2004), 頁 116 5

15 第 三 節 文 獻 回 顧 地 方 精 英 參 與 地 方 自 治 基 層 工 作, 透 過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並 建 立 起 社 會 網 絡 人 脈 關 係 伯 公 信 仰 中 的 伯 公 祭 典, 及 每 年 例 行 舉 辦 的 伯 公 聯 合 祭 典 --- 二 月 祭 等, 也 是 地 方 精 英 社 會 參 與 的 場 域 以 下 將 由 地 方 社 會 中 的 保 甲 制 度 談 起, 分 述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甲 役 員 到 現 今 村 里 組 織 的 里 長 沿 革, 再 論 述 地 方 精 英 在 不 同 局 勢 中 的 角 色 伯 公 信 仰 部 分 則 從 伯 公 與 人 群 關 係 談 起, 延 伸 至 二 月 祭 的 相 關 探 討, 再 回 到 人 神 互 通 的 脈 絡 一 從 保 甲 制 度 到 村 里 制 度 保 甲 制 度 原 是 中 國 的 鄰 保 制 度, 通 常 是 官 方 用 以 控 管 地 方 社 會 中 的 人 民, 同 時 兼 具 治 安 維 護 及 防 範 人 民 反 抗 的 效 用 保 甲 制 度 也 是 一 種 戶 口 登 記 檢 查 制 度, 可 用 以 控 制 盜 賊 之 源 在 許 多 官 方 保 護 力 無 法 到 達 的 農 村, 一 般 村 民 也 會 以 自 發 編 排 保 甲 的 方 式, 將 地 方 居 民 納 為 保 甲 組 織 的 成 員, 以 防 止 盜 匪 猖 獗, 達 到 自 治 自 衛 功 能 7 台 灣 保 甲 制 的 實 施, 一 般 認 定 始 設 於 鄭 氏 時 代 而 清 代 治 台 之 初, 亦 實 施 保 甲 制, 康 熙 年 間 採 保 甲 二 級 制, 十 戶 為 一 甲, 十 甲 為 一 保 乾 隆 以 後 則 大 抵 採 三 級 制, 即 十 家 為 一 牌, 設 牌 頭 或 牌 長 ; 十 牌 為 一 甲, 設 甲 長 ; 十 甲 為 一 保, 設 保 正 ( 或 保 長 ) 一 名 8 保 甲 在 清 治 初 期 並 未 普 及 於 全 台, 僅 侷 限 在 台 灣 南 部 盜 匪 騷 擾 較 多 的 一 些 重 要 城 市, 一 旦 治 安 趨 於 平 緩, 保 甲 實 施 又 鬆 懈 下 來, 但 由 於 弛 張 興 廢 無 常, 終 至 有 名 無 實 道 光 年 間 官 府 對 保 甲 的 實 施 比 以 往 積 極, 諭 令 各 地 舉 辦 清 庄 聯 甲, 簡 稱 聯 庄 或 聯 甲 清 庄 指 的 是 消 極 的 肅 清 庄 內 的 不 良 分 子, 清 庄 聯 甲 即 改 以 庄 為 編 制 的 單 位, 一 庄 為 一 甲, 小 庄 附 於 大 庄, 聯 絡 各 街 庄 互 相 救 援 聯 庄 通 常 以 清 庄 和 團 練 來 加 強 其 組 織 的 防 衛 力 量, 可 說 是 保 甲 制 的 改 良 和 擴 充 9 同 治 十 三 年 (1874) 光 緒 十 三 年 (1887), 沈 葆 楨 和 銘 傳 為 強 化 保 甲 設 置 保 甲 局, 但 實 施 的 範 圍 僅 限 於 官 府 內 外 或 台 北 城 內 一 些 區 域, 一 段 時 間 後, 礙 於 經 費 支 出 困 難, 而 無 法 繼 續 實 施 可 以 說 直 到 日 本 治 理 台 灣 之 前, 在 台 灣 實 施 的 保 甲 制 度 大 抵 都 是 組 織 洪 秋 芬, 日 據 初 期 台 灣 的 保 甲 制 度 (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21 期,1992 年 6 月, 頁 戴 炎 輝, 清 代 台 灣 的 鄉 治,( 台 北 : 聯 經 出 版 社,1979), 頁 戴 炎 輝, 清 代 台 灣 的 鄉 治, 頁

16 鬆 散 的 形 式, 從 未 具 體 而 嚴 密 的 實 施 過 10 日 治 初 期, 日 本 當 局 實 施 專 橫 的 軍 隊 統 治, 許 多 民 間 自 治 自 衛 性 的 保 甲 組 織, 紛 紛 加 入 反 抗 日 軍 陣 營, 成 為 一 股 反 抗 勢 力, 也 成 為 統 治 者 眼 中 的 土 匪 11 為 消 滅 土 匪,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乃 恢 復 清 代 的 保 甲 制 度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1898) 總 督 府 頒 布 保 甲 條 例, 正 式 採 用 保 甲 作 為 警 察 補 助 機 關 內 容 以 參 酌 舊 習, 設 保 甲 制, 以 維 持 地 方 安 寧 為 主 保 甲 編 制 不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而 是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以 家 長 為 代 表, 家 中 成 員 不 管 男 女 老 幼, 均 以 保 甲 民 的 身 分 納 入 保 甲 體 系 以 十 戶 編 為 一 甲, 設 一 甲 長, 十 甲 編 為 一 保, 設 一 保 正 12 保 正 甲 長 執 行 保 甲 職 務, 分 別 支 配 保 和 甲, 聯 繫 保 甲 民 和 維 持 轄 內 的 治 安 甲 長 是 由 甲 內 之 家 長 選 舉 產 生, 保 正 則 由 甲 長 選 出 保 正 甲 長 之 任 期 均 為 二 年, 但 連 選 得 連 任 除 保 正 甲 長 等 保 甲 役 員 外, 保 甲 制 度 也 另 外 成 立 保 甲 壯 丁 團, 以 對 抗 土 匪 強 盜 等, 並 對 風 災 火 災 水 災 等 自 然 災 害 發 揮 預 防 警 戒 及 排 除 等 功 能 由 於 保 甲 役 員 或 是 壯 丁 團 皆 為 無 給 榮 譽 職, 其 所 需 費 用 必 須 由 保 甲 內 各 戶 分 擔, 按 各 家 貧 富 狀 況, 訂 定 負 擔 金 額, 由 保 正 於 每 年 一 月 收 取 整 年 費 用, 而 保 正 收 支 也 都 要 經 過 警 察 官 的 檢 核 ; 無 論 是 保 甲 或 壯 丁 團, 都 在 警 察 嚴 密 的 指 揮 及 監 督 下 活 動 日 本 當 局 藉 助 保 甲 制 度 來 消 滅 土 匪, 同 時 也 是 利 用 台 灣 村 莊 組 織 中 的 舊 勢 力 來 達 到 控 管 的 目 的 名 義 上, 保 正 甲 長 都 是 透 過 互 選 制 度 產 生, 但 實 際 上, 大 多 由 警 察 指 定 保 甲 內 較 有 名 望 者, 且 具 有 相 當 常 識, 並 通 曉 國 語 ( 日 語 ) 者 擔 任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大 家 族, 其 家 族 成 員, 也 通 常 成 為 日 本 警 察 挑 選 保 正 甲 長 的 合 適 人 選 重 新 編 制 強 化 後 的 保 甲 制, 使 得 警 察 直 接 監 督 保 正, 保 正 監 督 指 揮 甲 長, 甲 長 負 責 監 督 指 揮 甲 內 的 家 長, 家 長 則 約 束 家 人, 而 保 正 以 下 負 有 連 坐 責 任, 形 成 極 為 嚴 密 的 組 織 系 統, 而 保 甲 役 員 等 也 成 為 日 本 警 察 與 台 灣 民 眾 的 溝 通 中 介, 使 得 警 察 保 甲 役 員 及 一 般 民 眾 的 組 織 結 構 具 體 成 型 日 本 政 府 除 了 以 警 察 強 力 監 控 保 甲 組 織 外, 也 開 始 將 其 觸 角 伸 展 至 台 灣 民 間 基 層 組 織 中 台 灣 漢 人 社 會 的 核 心 是 村 廟 祭 祀 圈 ( 地 緣 組 織 ) 和 宗 祠 ( 血 緣 組 織 ), 若 能 控 制 村 廟 團 體 等 組 織, 就 可 統 御 大 部 分 臺 民 在 日 本 當 局 經 營 下, 村 廟 幹 事 或 村 庄 內 的 傳 洪 秋 芬, 日 據 初 期 台 灣 的 保 甲 制 度 ( ), 頁 日 本 當 局 眼 中 的 土 匪, 除 少 數 為 盜 賊 外, 其 餘 大 多 數 是 因 日 本 統 治 初 期, 日 軍 警 憲 的 暴 行, 或 殖 民 當 局 的 失 政 所 造 成 的, 其 中 不 乏 反 對 日 本 佔 領 台 灣 的 抗 日 分 子 江 廷 遠, 保 甲 制 度 叢 書,( 台 北 : 保 甲 制 度 叢 書 普 及 所,1937), 頁

17 統 民 間 重 要 組 織 的 核 心 人 物, 逐 漸 被 保 甲 役 員 所 取 代, 日 本 殖 民 勢 力 經 由 密 實 的 保 甲 網, 完 全 控 制 了 台 灣 社 會 的 底 層 洪 秋 芬 認 為 這 是 日 本 政 府 可 以 成 功 統 治 台 灣 長 達 五 十 年 之 久, 且 能 在 必 要 時 刻 迅 速 有 效 動 員 台 灣 民 眾 的 重 要 關 鍵 13 一 九 四 五 年, 日 治 結 束 後, 國 民 政 府 頒 布 台 灣 省 各 縣 鄉 鎮 組 織 暫 行 條 例, 依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甲 制 度 規 模 改 保 為 村 里, 改 甲 為 鄰, 並 設 立 村 里 辦 公 室, 置 正 副 村 里 長 一 人, 均 為 無 給 職, 由 村 里 民 大 會 中 選 舉 產 生, 任 期 二 年 此 時 期 的 村 里 制 度, 在 戰 事 剛 結 束 之 際, 國 民 政 府 剛 接 收 台 灣, 因 環 境 動 盪 之 故, 村 里 還 必 須 配 合 軍 事 動 員, 於 村 里 中 設 置 國 民 部 隊, 由 村 里 長 兼 任 隊 長, 村 里 幹 事 任 隊 附, 並 設 置 戶 籍 員, 強 化 戶 籍 工 作 14 自 一 九 四 九 年 開 始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開 放 縣 市 長 選 舉 一 九 五 Ο 年 頒 布 之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以 及 之 後 陸 續 的 修 訂 辦 法 中, 對 村 里 制 度 的 相 關 細 節 規 定 村 里 設 村 里 辦 公 室, 置 村 長 一 人, 村 里 長 由 村 里 選 舉 人 選 舉 之, 任 期 為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村 里 長 受 鄉 鎮 長 的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村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等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的 頒 布 為 村 里 制 度 奠 定 較 完 整 的 型 態 村 里 長 一 職, 一 直 都 是 無 給 職, 直 到 二 ΟΟΟ 年 立 法 院 通 過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後, 明 定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編 列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標 準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四 萬 五 千 元 15 村 里 組 織 在 地 方 自 治 的 體 系 中, 一 直 是 最 基 層 的 位 置, 村 里 管 轄 的 範 圍 雖 然 不 大, 但 多 與 居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密 切 相 關, 且 包 含 居 民 生 活 的 各 種 面 向 二 地 方 精 英 在 有 關 國 家 權 力 與 地 方 社 會 互 動 的 研 究 中, 社 會 菁 英 在 地 方 上 或 在 國 家 權 力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常 成 為 研 究 的 焦 點 以 社 會 菁 英 與 官 方 的 關 係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 即 具 有 官 方 承 認 或 具 特 殊 身 分 地 位 的 士 紳 官 方 在 地 方 上 的 鄉 治 代 理 人 以 及 地 方 頭 人 等 16 其 中, 官 方 在 地 方 上 的 鄉 治 代 理 人 即 指 在 地 方 行 政 體 系 中 居 廳 縣 制 度 以 下, 原 則 上 不 支 領 政 府 薪 水,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維 持 地 方 行 政 體 系 的 運 作, 同 時 也 是 國 家 政 策 的 實 際 執 行 者 至 於 地 方 頭 人 則 是 指 在 民 間 團 體 組 織 中 被 推 舉 為 領 導 者, 對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洪 秋 芬, 一 九 二 年 代 台 灣 保 甲 制 度 和 社 會 運 動 關 係 初 探, 中 國 歷 史 學 會 史 學 集 刊 第 26 期 (1994 年 9 月 ), 頁 呂 育 誠, 台 灣 村 里 制 度 定 位 與 功 能 之 研 究,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報, 第 34 期 (2002), 頁 呂 育 誠, 台 灣 村 里 制 度 定 位 與 功 能 之 研 究, 頁 陳 世 榮, 國 家 與 地 方 社 會 的 互 動 --- 近 代 社 會 菁 英 的 研 究 典 範 與 未 來 的 研 究 趨 勢, 頁

18 具 有 影 響 力, 卻 比 較 不 具 官 方 色 彩 者 17 吳 文 星 研 究 日 治 時 期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與 殖 民 統 治 者 間 的 關 係, 指 出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社 會 因 為 殖 民 體 制 而 被 分 為 統 治 者 與 被 統 治 者, 領 導 階 層 常 成 為 統 治 階 級 執 行 政 策 的 輔 助 工 具, 而 始 終 欠 缺 自 主 性 18 吳 文 星 注 意 到 領 導 階 層 與 殖 民 統 治 者 的 關 係, 但 未 觀 照 到 領 導 階 層 與 一 般 民 眾 的 關 係, 而 形 成 難 窺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地 方 社 會 的 現 象 陳 世 榮 認 為 吳 文 星 已 經 注 意 到 研 究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時, 在 權 力 聲 望 財 富 之 外, 更 應 重 視 菁 英 份 子 在 公 共 事 務 中 的 領 導 能 力, 以 及 他 們 對 殖 民 統 治 或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的 影 響 力 19 吳 乃 德 陳 明 通 以 一 九 四 五 年 為 界, 探 討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流 動 的 現 象, 並 指 出 台 灣 歷 經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的 統 治, 中 央 的 統 治 菁 英 都 由 來 自 社 會 外 部 的 統 治 團 體 組 成, 而 本 土 的 政 治 菁 英 一 直 停 留 在 地 方 的 層 次, 而 且 雖 然 他 們 的 權 力 內 容 由 中 央 的 統 治 菁 英 所 界 定, 但 地 方 菁 英 是 唯 一 和 基 層 民 眾 有 接 觸 的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在 新 舊 政 權 交 替 時, 仍 然 活 躍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直 到 二 二 八 事 件 之 後, 才 有 大 規 模 的 變 動 20 傳 統 對 社 會 菁 英 的 研 究, 常 以 士 紳 用 來 強 調 對 象 的 教 育 與 功 名 ; 以 鄉 紳 強 調 地 方 性 的 支 配 勢 力, 而 地 方 菁 英 則 涵 括 以 上 兩 者, 指 個 人 或 是 家 族 在 地 方 上 所 運 作 的 一 種 支 配, 並 強 調 在 文 化 關 係 上 的 支 配 性 地 方 菁 英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具 有 支 配 社 會 資 源 的 能 力, 包 括 物 質 性 的 土 地 或 財 力 及 社 會 性 的 人 際 關 係 個 人 的 領 導 能 力 及 象 徵 性 的 地 位 或 生 活 方 式 等 等 21 本 文 所 關 注 的 焦 點 則 以 官 方 在 地 方 上 的 鄉 治 代 理 人 地 方 頭 人 為 主, 並 分 析 其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的 資 源 支 配 性, 以 地 方 精 英 一 詞 界 定 之 本 文 所 指 地 方 精 英 的 組 成 除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正 甲 長 壯 丁 團 長 及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的 里 長 鄰 長 之 外, 還 包 含 地 方 公 廟 祭 祀 醮 儀 與 慶 典 活 動 的 爐 主 福 首 慈 善 團 體 推 動 者 神 明 會 管 理 人 及 二 月 戲 的 福 首 等 地 方 精 英 的 組 成 以 熱 心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並 且 擔 任 義 務 榮 譽 職 者, 同 時 他 們 也 參 與 伯 公 信 仰 的 祭 典 或 擔 任 福 首 ; 尤 其 是 走 過 日 治 末 期 及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兩 個 不 同 時 局 具 有 不 同 時 代 具 體 生 活 經 驗 者, 並 且 對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具 有 相 當 影 響 力 者 戴 炎 輝, 清 代 台 灣 的 鄉 治, 頁 吳 文 星, 日 據 時 期 台 灣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之 研 究,(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1992), 頁 71 陳 世 榮, 國 家 與 地 方 社 會 的 互 動 --- 近 代 社 會 菁 英 的 研 究 典 範 與 未 來 的 研 究 趨 勢, 頁 吳 乃 德 陳 明 通, 台 灣 地 方 政 治 精 英 的 歷 史 形 成, 收 錄 於 張 炎 憲 等 主 編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 下 ),( 台 北 : 玉 山 出 版 社,1996), 頁 連 瑞 枝, 從 鄉 紳 到 地 方 精 英 (From Gentry to Local Elite), 史 匯 第 三 期 (1999), 頁

19 三 二 月 祭 與 伯 公 信 仰 土 地 公 信 仰 是 一 種 人 民 對 土 地 崇 拜 最 直 接 的 表 達 方 式, 最 早 起 源 於 自 然 崇 拜, 後 來 發 展 成 具 有 授 與 人 福 德 的 神 明, 具 有 人 文 神 格 之 屬 性, 成 為 地 方 的 守 護 神 22 台 灣 早 期 開 發 過 程 中, 常 有 以 土 塊 石 塊 堆 疊 而 成 的 土 地 公 廟, 後 來 才 發 展 成 石 刻 牌 位, 以 及 神 像 供 奉 等, 但 並 不 是 所 有 的 土 地 公 廟 都 歷 經 此 一 轉 換 的 過 程 由 於 土 地 公 信 仰 介 乎 於 自 然 崇 拜 與 神 像 崇 拜 之 間, 使 得 土 地 公 造 型 土 地 公 廟 呈 現 多 元 形 式 土 地 公 的 信 仰, 代 表 人 群 開 發 的 痕 跡, 因 此 有 強 烈 的 聚 落 指 標 意 味 美 容 以 草 屯 土 地 公 廟 為 例 探 討 聚 落 與 土 地 公 的 關 係 她 指 出 土 地 公 常 是 聚 落 的 指 標, 土 地 公 祭 祀 圈 的 組 織 不 僅 是 信 仰 組 織, 也 是 一 種 地 方 組 織 此 外, 美 容 也 指 出 土 地 公 通 常 設 於 庄 後, 所 謂 庄 前 庄 後 係 就 水 流 所 經 前 後 而 論, 水 道 蜿 蜒 通 過 聚 落, 而 水 代 表 著 聚 落 的 財 富, 土 地 公 廟 座 落 方 位 必 須 與 水 流 方 向 相 逆 ( 垂 直 亦 可 ), 土 地 公 守 在 庄 後 把 水 尾, 反 映 出 肥 水 不 落 外 人 田 的 心 理 23 張 二 文 認 為 伯 公 因 管 轄 範 圍 大 小 或 職 能 的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名 稱, 例 如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橋 頭 伯 公 后 土 開 基 伯 公 等, 但 在 性 質 和 屬 性 上, 都 屬 於 土 地 公 信 仰 的 範 疇 24 但 張 二 文 未 能 進 一 步 將 伯 公 信 仰 屬 性 加 以 分 析, 或 細 究 不 同 伯 公 名 稱 背 後 的 意 涵 雖 說 不 同 名 稱 的 伯 公, 同 屬 伯 公 信 仰 系 統, 但 種 類 繁 多 的 伯 公 名 稱, 實 際 上 多 少 反 映 了 不 同 人 群 信 仰 上 的 需 求, 如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之 專 司 水 口, 和 人 們 對 水 的 依 賴 多 少 有 關 係 李 允 斐 提 出 瀰 濃 聚 落 在 空 間 結 構 中, 選 擇 溪 流 環 繞 之 處, 是 為 了 取 水 用 水 方 便, 也 有 天 然 防 禦 的 功 能, 此 乃 對 水 的 依 賴 感 ; 但 因 水 性 無 常 容 易 氾 災, 也 使 居 民 產 生 對 水 的 恐 懼 感 25 但 李 允 斐 只 說 明 了 居 民 對 水 依 賴 恐 懼 的 心 理 與 空 間 建 構 的 關 係, 未 能 討 論 居 民 集 體 對 水 的 依 賴 感 和 恐 懼 感 如 何 轉 化 為 伯 公 信 仰 的 內 涵, 並 反 映 在 二 月 祭 的 舉 行 上 本 文 所 探 討 的 二 月 祭 活 動, 即 是 美 濃 舊 聚 落 境 內 的 伯 公 會 活 動 張 二 文 指 出 : 22 潘 朝 陽, 台 灣 傳 統 漢 文 化 區 域 構 成 及 其 空 間 性 --- 以 貓 裏 區 域 為 例 的 文 化 歷 史 地 理 詮 釋,( 台 北 :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系 博 士 論 文,1994),p 美 容, 土 地 公 廟 聚 落 聚 落 的 指 標 : 以 草 屯 鎮 為 例, 台 灣 風 物,37. 1(1987), 頁 張 二 文, 美 濃 土 地 伯 公 的 故 事, 頁 李 允 斐, < 清 末 至 日 至 時 期 美 濃 聚 落 人 為 環 境 之 研 究,( 桃 園 :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89), 頁 63 10

20 參 與 二 月 祭 的 伯 公 廟, 皆 為 拓 墾 初 期 的 老 伯 公 廟, 可 視 為 各 個 聚 落 的 代 表 但 對 二 月 祭 的 特 殊 意 涵, 張 二 文 未 能 依 各 個 伯 公 的 特 性, 以 及 伯 公 所 在 位 置 的 關 係, 對 應 瀰 濃 庄 特 殊 的 地 理 水 文 環 境, 做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本 文 針 對 此 一 對 應 關 係 進 行 闡 述, 同 時 關 注 二 月 祭 祭 祀 組 織 中 人 群 互 動 所 表 徵 的 關 係 與 意 義 四 人 神 互 通 傳 統 民 間 信 仰 中, 對 於 神 明 的 崇 拜 有 神 格 高 低 之 分, 如 統 領 眾 神 的 玉 皇 大 帝 被 視 為 位 階 最 高 的 神 衹, 以 及 神 格 較 低 的 如 灶 君 爺 土 地 神 等 神 格 較 低 的 地 方 神 衹 只 能 管 轄 一 固 定 的 小 區 域, 長 駐 民 間 並 負 責 看 管 一 般 民 眾 的 日 常 生 活 而 民 眾 向 玉 皇 大 帝 的 祈 願, 也 要 透 過 地 方 神 衹 的 傳 達 與 溝 通 同 樣 的, 最 高 層 級 的 神 旨, 也 必 須 透 過 層 層 關 係 下 達 對 於 一 般 民 眾 而 言, 與 地 方 性 神 衹 互 動 最 多, 也 最 為 信 賴, 更 常 是 信 仰 的 重 心 Arthur Wolf 認 為 這 種 階 級 分 明 階 序 井 然 的 萬 神 殿 觀 念, 其 實 是 現 實 世 界 官 僚 體 制 的 翻 版 26 Arthur Wolf 認 為 神 鬼 祖 先 三 者 個 別 的 意 義, 乃 是 相 對 取 決 於 崇 拜 者 對 自 己 生 活 其 中 的 社 會 的 觀 感 27 莊 英 章 許 書 怡 認 為 Arthur Wolf 所 謂 相 對 性 的 基 礎, 可 以 被 理 解 為 費 孝 通 差 序 格 局 以 個 人 為 中 心, 將 人 際 之 間 親 疏 遠 近 的 看 法 投 射 到 神 靈 的 世 界, 而 產 生 三 種 不 同 的 崇 拜 態 度 和 行 為 28 莊 英 章 許 書 怡 並 以 新 竹 六 家 朱 羅 伯 公 的 崇 拜 為 例, 認 為 不 同 身 分 的 人 對 朱 阿 羅 的 生 平 事 蹟 有 不 同 的 傳 說, 同 時 也 對 朱 羅 伯 公 的 性 質 採 取 不 同 的 歸 類 方 式 朱 羅 伯 公 的 地 位, 乃 是 經 過 信 仰 的 行 動 者 主 觀 詮 釋 的 結 果 29 Stevan Harrell 認 為 人 與 超 自 然 有 一 種 互 動 關 係, 在 漢 人 民 間 信 仰 裡 的 超 自 然 存 有 (supernatural beings) 均 源 自 死 者 的 靈 魂 觀 念 : 神 是 那 些 特 別 有 力 量 或 是 對 人 有 益 的 靈 魂 ; 祖 先 是 與 自 己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死 靈 ; 鬼 是 凶 死 或 沒 有 子 嗣 傳 承 的 死 靈 Stevan Harrell 對 漢 人 社 會 民 間 信 仰 的 分 類 神 鬼 祖 先, 也 正 是 目 前 普 遍 為 人 們 所 接 受 的 三 26 Wolf, Arthur P. Gods, Ghosts, and Ancestors, in Religion and Ritual in Chinese Society. Arthur. P Wolf, ed.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pp , pp Wolf, Arthur P. Gods, Ghosts, and Ancestors, in Religion and Ritual in Chinese Society. Arthur P. Wolf, ed., pp 費 孝 通 以 差 序 格 局 說 明 社 會 中 的 人 際 關 係 以 個 人 為 中 心, 按 親 疏 遠 近 向 外 產 生 層 層 關 係, 如 同 心 圓 般 向 外 擴 散 參 閱 費 孝 通, 鄉 土 中 國,( 上 海 : 觀 察 社,1948), 頁 莊 英 章 許 書 怡, 神 鬼 與 祖 先 的 再 思 考 : 以 新 竹 六 家 朱 羅 伯 公 的 崇 拜 為 例, 刊 於 台 灣 與 福 建 社 會 文 化 研 究 論 文 集 ( 二 ), 莊 英 章 潘 英 海 合 編,( 台 北,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1995), 頁

21 種 神 靈 分 類 30 除 了 信 仰 的 行 動 者 主 觀 的 詮 釋 外, 人 神 互 通 也 以 另 一 種 形 式 呈 現 : 人 可 以 憑 著 他 在 世 間 的 修 行 公 德 而 受 上 天 神 明 的 封 賜, 成 為 一 個 廟 或 一 個 家 庭 所 供 奉 的 某 一 尊 神 明, 接 受 香 花 水 果 的 供 奉 31 本 文 所 關 注 的 焦 點 是 個 人 努 力 修 行 的 成 果, 也 關 係 著 由 人 轉 神 後 的 神 靈 位 階 30 Stevan Harrell, The Concept of Soul in Chinese folk Religion.(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79)38(3): 宋 光 宇, 宗 教 與 社 會,( 台 北 : 東 大 書 局,1995), 頁 30 12

22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 本 文 使 用 文 獻 分 析 與 田 野 調 查 方 法, 並 以 口 述 訪 談 補 足 文 獻 資 料 不 足 的 部 份 保 甲 制 度 沿 革 村 里 長 制 度 沿 革 地 方 仕 紳 的 角 色 與 伯 公 信 仰 的 探 討 等 將 蒐 集 文 獻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並 以 書 信 照 片 地 圖 碑 記 美 濃 地 區 性 報 紙 --- 月 光 山 雜 誌 伯 公 會 祭 祀 彙 簿 二 月 戲 彙 簿 家 族 嘗 簿 及 族 譜 等 資 料, 配 合 地 方 志 加 以 佐 證 透 過 家 族 性 的 嘗 簿 族 譜 等 資 料, 提 供 一 個 觀 察 聚 落 結 構 與 家 族 宗 族 關 係 的 視 野, 分 析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對 公 共 事 務 的 參 與 度, 或 於 公 共 場 域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尤 其 在 伯 公 信 仰 的 具 體 實 踐 中, 由 各 家 族 輪 流 出 任 的 福 首, 對 伯 公 事 務 的 推 動 與 家 族 的 力 量 產 生 連 結, 使 得 參 與 伯 公 事 務 為 參 與 公 眾 領 域 的 一 環 瞭 解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社 會 結 構, 將 有 助 於 理 解 長 期 結 構 下 的 歷 史 對 家 族 及 個 人 的 支 配 意 義 家 族 性 的 材 料 以 各 家 族 的 公 嘗 彙 簿 及 家 族 族 譜 為 主 嘗 簿 有 : 黃 五 六 公 嘗 彙 簿 黃 日 新 二 世 祖 嘗 彙 簿 邱 烋 公 嘗 及 邱 夢 龍 嘗 等 等 ; 家 族 族 譜 有 黃 氏 族 譜 宋 乃 揚 派 下 族 譜 達 峰 公 嘗 派 下 員 系 統 表 等 保 正 與 里 長 在 地 方 社 會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及 其 所 建 立 的 人 際 網 絡 及 互 動 關 係 是 本 文 關 注 的 焦 點 在 探 討 保 正 與 里 長 所 建 立 的 社 會 網 絡 方 面, 探 訪 在 日 治 時 期 曾 擔 任 保 甲 役 員 的 家 人 及 後 代, 並 與 史 料 及 民 間 口 傳 資 料 相 互 呼 應 里 長 的 部 分, 朝 深 度 訪 談 與 蒐 集 民 間 口 傳 資 料 兩 個 方 向 著 手, 以 戰 爭 期 世 代 中 曾 完 成 公 學 校 教 育 之 後 曾 擔 任 里 長 和 伯 公 祭 祀 組 織 工 作 者 為 主 要 訪 談 對 象 訪 談 主 題 聚 焦 於 國 家 認 同 伯 公 信 仰 局 勢 變 化 後 的 個 人 經 歷 及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活 動 場 域 中 的 人 脈 網 絡 關 係 在 伯 公 信 仰 與 二 月 祭 方 面, 由 永 安 庄 伯 公 新 年 福 彙 中 圳 伯 公 會 簿 柚 仔 伯 公 會 彙 簿 及 二 月 戲 彙 簿 等 著 手, 相 關 伯 公 廟 之 沿 革 伯 公 會 運 作 組 織 活 動 資 料 等, 可 提 供 鄉 紳 與 伯 公 信 仰 活 動 連 結 的 關 係 此 外, 本 文 採 田 野 調 查 方 式, 進 行 祭 典 儀 式 觀 察 繪 製 拜 請 伯 公 路 線 圖 記 錄 福 首 工 作 及 蒐 集 祭 祀 組 織 的 資 料, 描 繪 出 參 與 伯 公 福 的 人 群 地 緣 關 係, 以 建 構 出 伯 公 會 網 絡 組 織 尤 其, 美 濃 地 區 於 六 七 十 年 代 間, 興 起 一 股 翻 修 伯 公 廟 熱 潮, 除 與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外, 也 表 現 出 人 群 組 織 旺 盛 的 活 動 力, 再 由 伯 公 重 建 委 員 會 名 單 分 析 地 方 社 會 的 人 際 網 絡 關 係 地 方 組 織 與 伯 公 信 仰 組 織 的 網 絡 建 立 後, 則 進 行 比 較 與 分 析 此 部 份 可 由 二 月 戲 彙 簿 臚 列 伯 公 會 歷 任 福 首 名 單 及 各 伯 公 廟 的 重 建 委 員, 對 照 美 濃 庄 行 政 區 域 歷 屆 里 長 13

23 名 單, 並 配 合 美 濃 庄 役 場 美 濃 鎮 誌, 相 互 印 證 其 間 的 相 關 性 在 地 方 組 織 與 信 仰 組 織 兩 個 軸 線 間, 二 月 祭 是 兩 個 領 域 的 交 集 不 管 是 地 方 組 織 或 是 信 仰 組 織 的 探 討, 都 必 須 緊 扣 與 時 代 脈 絡 的 關 連, 以 帶 出 局 勢 中 的 變 化, 並 理 解 人 在 局 勢 變 化 中 的 意 義 本 文 研 究 架 構 如 下 研 究 架 構 領 導 階 層 日 治 時 期 1945 地 方 社 會 伯 公 信 仰 伯 公 信 仰 伯 公 祭 典 ( 二 月 祭 ) 保 正 里 長 14

24 第 二 章 美 濃 的 開 發 歷 史 與 聚 落 形 態 美 濃, 最 早 稱 瀰 濃, 即 今 高 雄 縣 美 濃 鎮, 位 於 屏 東 平 原 的 北 端 美 濃 在 文 獻 上 的 記 載 皆 以 瀰 濃 一 詞 出 現 在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中 對 美 濃 的 地 理 環 境 描 述 如 下 : 瀰 濃 山, 在 港 西 里, 縣 東 北 六 十 里, 近 生 番 界, 不 甚 大 尖 山 溪, 在 港 西 里, 縣 東 北 六 十 里 源 出 內 尖 山, 通 瀰 濃 溪, 會 淡 水 溪, 河 流 入 海 32 其 中 瀰 濃 溪 即 是 流 經 美 濃 的 主 要 溪 流, 匯 流 成 下 淡 水 溪 後 流 入 海 本 文 主 要 討 論 的 地 點 以 美 濃 最 早 開 發 的 舊 聚 落 為 主, 並 以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上 使 用 名 稱 最 早 的 瀰 濃 稱 之, 至 於 美 濃 則 是 日 治 時 期 大 正 九 年 (1920) 街 庄 制 度 改 制 後, 瀰 濃 庄 與 竹 頭 角 龍 肚 中 壇 等 庄 合 併 一 個 大 範 圍 的 區 域, 形 成 美 濃 庄, 美 濃 一 詞 才 開 始 使 用 並 沿 用 至 今 33 瀰 濃 庄 為 美 濃 平 原 中 最 早 建 立 的 聚 落, 屬 於 六 堆 客 家 組 織 的 右 堆, 也 是 右 堆 之 統 御 中 心 34 在 瀰 濃 庄 聚 落 舉 行 的 二 月 祭 活 動, 實 揉 合 了 美 濃 地 區 與 周 邊 聚 落 的 共 同 歷 史 地 理 記 憶, 其 與 自 然 環 境 聚 落 形 態 有 相 當 密 切 關 係, 本 章 以 美 濃 地 理 環 境 位 置 土 地 拓 墾 歷 史 族 群 關 係 及 聚 落 居 民 信 仰 等 等 做 扼 要 說 明 與 釐 清, 作 為 理 解 二 月 祭 的 基 礎 第 一 節 自 然 環 境 與 水 利 開 發 一 山 系 與 水 系 美 濃 三 面 環 山, 位 於 屏 東 沖 積 扇 平 原 最 北 端, 其 中 瀰 濃 山 系 包 含 月 光 山 雙 峰 山 靈 山 金 字 面 山 等 綿 延 成 一 線, 成 為 美 濃 與 杉 鄉 的 分 界 ; 東 以 茶 頂 山 與 六 龜 鄉 為 鄰, 西 北 延 伸 至 東 北 處, 以 美 濃 山 系 與 杉 鄉 為 界, 西 至 楠 梓 仙 溪 鄰 旗 山 鎮, 南 至 荖 濃 溪 與 屏 東 高 樹 鄉 相 望 全 境 由 東 北 向 西 南 緩 緩 傾 斜, 除 中 央 偏 右 有 橫 山 山 系, 海 拔 高 度 僅 數 32 王 瑛 曾, 重 修 鳳 山 縣 治,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一 四 六 種,(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7), 頁 年 的 街 庄 改 制, 將 瀰 濃 竹 頭 角 龍 肚 中 壇 金 瓜 寮 吉 洋 等 六 庄 列 為 美 濃 庄, 形 成 一 個 較 大 範 圍 的 美 濃 參 閱 美 濃 庄 要 覽,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美 濃 : 美 濃 庄 役 場,1938), 頁 六 堆 團 練 組 織 共 分 六 個 區 域, 分 別 是 高 樹 美 濃 杉 六 龜 的 一 部 分 或 大 部 分 區 域 為 右 堆, 新 埤 佳 冬 鄉 的 左 堆, 萬 巒 鄉 的 先 鋒 堆, 內 埔 鄉 的 後 堆, 竹 田 鄉 的 中 堆, 以 及 長 治 麟 洛 鄉 的 前 堆 15

25 十 公 尺 至 一 百 五 十 公 尺 左 右 外, 其 餘 為 平 緩 的 山 麓 平 原 35 美 濃 地 區 三 面 環 山 地 屬 於 四 周 較 高 中 間 低 平 的 地 勢, 而 溪 流 自 山 區 匯 流 後 穿 越 庄 中 平 原 ( 圖 1) 瀰 濃 庄 平 原 中 有 瀰 濃 河 羌 子 寮 溪 及 柚 仔 三 溪 中 穿 聚 落 後, 會 合 於 三 洽 水 流 經 聚 落 的 瀰 濃 河 發 源 於 雙 溪, 經 過 竹 頭 角, 會 合 成 美 濃 河 後, 下 游 流 經 中 壇 及 金 瓜 寮 北 部 後, 與 楠 梓 仙 溪 會 合 羌 子 寮 溪 是 發 源 於 竹 頭 角 的 大 坑, 流 經 瀰 濃 庄 東 北 角 田 園 土 壤 較 鬆 軟 處, 而 逐 漸 沖 刷 成 水 塘, 後 經 修 築 形 成 中 圳 埤, 成 為 瀰 濃 庄 農 田 灌 溉 的 水 源 羌 子 寮 上 游 溪 水 在 注 入 中 圳 埤 後, 其 下 游 成 為 中 圳 埤 的 排 水 道, 稱 為 橫 溝, 橫 越 瀰 濃 庄 農 田 由 瀰 濃 河 羌 子 寮 溪 以 及 柚 仔 溪 所 組 成 的 美 濃 水 系, 形 成 一 個 封 閉 的 網 絡 系 統, 居 民 依 賴 溪 流 也 與 溪 流 共 生, 尤 其 美 濃 河 水 系 更 是 瀰 濃 庄 農 田 灌 溉 的 主 要 來 源, 溪 流 流 經 的 聚 落 居 民 發 展 出 共 同 的 信 仰 與 經 濟 體 系, 以 此 水 系 為 主, 孕 育 出 瀰 濃 庄 民 共 同 的 信 仰 活 動 ---- 二 月 祭 35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美 濃 : 美 濃 鎮 公 所,1996), 頁

26 圖 1: 美 濃 山 河 湖 泊 圖 資 料 來 源 :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27 二 氣 候 環 境 美 濃 因 位 於 西 南 氣 流 之 迎 風 面, 在 三 四 月 間 之 春 雨 雨 量 逐 漸 增 多, 五 六 月 間 開 始 下 梅 雨, 再 加 上 七 八 九 月 是 颱 風 季 節, 以 及 颱 風 過 後 引 進 的 西 南 氣 流 豪 雨, 使 得 雨 量 甚 為 豐 沛, 六 --- 九 月 之 最 大 月 雨 量 可 達 1000 公 厘 以 上 ( 表 1, 圖 2) 年 代 / 月 份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百 分 比 % % % % % % % % % % % % % 百 分 比 % % 1.8 % 0.7 % 4.2 % 8.35 % 25 % 表 1: 美 濃 地 區 各 月 雨 量 分 布 表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美 濃 庄 要 覽 及 美 濃 鎮 誌 數 據 資 料 整 理 參 閱 美 濃 庄 役 場, 美 濃 庄 要 覽, 頁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617 註 : 其 百 分 比 % 的 比 例 表 示 該 月 雨 量 佔 1-12 月 總 雨 量 的 百 分 比 24.5 % 24.8 % 8.4 % 0.7 % 0.15 % 0.5 % 圖 2: 美 濃 年 ( ) 竹 子 門 測 量 站 雨 量 記 錄 統 計 表 註 : 雨 量 單 位 為 公 厘, 美 濃 各 月 雨 量 分 布 表, 表 中 顯 示 雨 量 多 集 中 在 五 九 月 間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223 如 ( 表 1) 及 ( 圖 2) 顯 示, 年 年 以 及 年 間 的 統 18

28 計 資 料 呈 現 相 當 一 致 性 的 結 果, 雨 量 集 中 夏 秋 兩 季 的 情 形 相 當 明 顯, 尤 其 是 五 月 到 九 月 的 雨 量 總 數 達 全 年 度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左 右 由 於 美 濃 地 區 特 殊 的 雨 量 分 布, 再 加 上 地 形 氣 候 的 作 用, 使 得 瀰 濃 庄 於 夏 秋 之 際 常 有 水 患 之 虞, 一 時 間 過 多 而 無 法 宣 洩 的 雨 量, 造 成 水 淹 瀰 濃 庄 的 情 形, 居 民 飽 受 水 災 之 苦 三 水 利 與 水 患 瀰 濃 庄 居 民 在 清 代 開 始 開 發 水 利 以 灌 溉 農 田, 其 中 以 羌 子 寮 溪 而 形 成 的 中 圳 埤, 提 供 瀰 濃 庄 大 部 分 的 田 地 所 需 的 水 源, 此 與 庄 民 之 生 活 大 計 有 關, 因 此, 中 圳 埤 的 經 營 管 理 成 為 庄 中 大 事, 而 中 圳 埤 的 開 發 也 牽 動 著 瀰 濃 聚 落 的 發 展 中 圳 埤 原 是 由 羌 子 寮 溪 而 來, 位 於 瀰 濃 庄 東 北 側, 其 中 有 一 較 為 低 漥 之 地, 稱 之 為 大 坑, 此 地 為 羌 子 寮 溪 流 域, 並 與 附 近 小 溪 流 形 成 水 流 匯 集 之 處 如 前 清 秀 才 炳 文 所 述 : 位 於 瀰 濃 竹 頭 角 接 壤 之 山 谷, 名 曰 大 坑, 歷 來 山 水 聚 會, 不 過 從 一 小 溝 渠 流 出, 農 人 築 堤 蓄 之, 以 灌 溉 附 近 田 園, 清 道 光 八 年 夏, 天 降 大 雨, 水 勢 驟 漲, 竹 頭 角 京 仔 寮 之 水, 非 常 溢 起, 逐 變 其 長 道, 橫 流 於 近 地 之 低 下 處, 衝 破 田 園, 捲 成 河 路, 適 與 大 坑 水 會, 激 浪 洪 波, 互 肆 其 害, 當 地 田 園, 逐 至 無 一 完 全 者, 而 坡 湖 之 氣 象 儼 然 也, 迨 水 落 以 後, 各 以 其 崩 塌 當 分 之 故 址, 種 植 番 薯, 有 出 贌 他 人 者, 則 收 其 贌 穀, 謂 之 收 陰 田 穀, 次 年 業 主 集 議 鳩 工 疊 土 築 堤 貯 水, 大 施 灌 溉, 永 以 為 利, 但 依 田 地 之 多 寡 篙 數, 計 算 出 金, 逐 年 如 是, 雖 然 年 月 遞 增, 兩 邊 田 腳, 愈 益 沉 浸 崩 塌, 中 圳 坡 之 位 置 遂 爾 今 日 如 此 之 廣 大 也 36 中 圳 埤 原 為 農 人 為 蓄 集 小 山 溝 匯 流 至 低 漥 地 區 的 水 而 築 成, 到 了 道 光 八 年 (1828), 因 連 日 豪 雨, 造 成 山 洪 爆 發, 沖 毀 了 大 坑 原 有 的 堤 防, 也 沖 毀 了 附 近 的 田 園, 水 退 之 後, 土 地 地 面 凹 陷, 土 壤 流 失, 無 法 種 植 水 稻 於 是 在 地 方 精 英 提 議 下, 由 附 近 幾 個 家 族 集 資 共 築 堤 防 貯 水, 作 為 灌 溉 埤 塘 之 用, 並 依 據 原 有 被 沖 刷 的 田 地 多 寡 分 配 灌 溉 權 利 金 築 堤 工 程 完 工 後, 圳 埤 邊 坡 的 田 腳 受 水 浸 蝕, 土 壤 流 失, 使 得 湖 面 越 來 越 大, 並 發 展 成 36 炳 文 手 稿, 美 濃 鎮 簡 史 記,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29 為 瀰 濃 庄 第 一 大 湖, 湖 泊 定 名 為 中 圳 埤 中 圳 埤 提 供 了 田 地 灌 溉 的 水 源, 其 蓄 水 功 能 影 響 了 瀰 濃 庄 的 水 稻 耕 作, 但 因 埤 圳 常 潰 堤, 而 每 每 造 成 瀰 濃 庄 水 患, 且 僅 以 泥 土 築 堤, 每 到 雨 季 則 須 將 坡 堤 打 開 缺 口, 以 利 水 洩 洪, 避 免 湖 水 沖 刷 而 氾 濫 成 災, 稱 為 掘 埤 頭 每 年 雨 季 過 後, 又 重 新 築 埤 頭 以 堵 填 缺 口, 以 恢 復 蓄 水 功 能, 如 此 反 覆 不 已 37 中 圳 埤 形 成 後, 中 圳 邊 坡 的 業 主 鳩 工 疊 土 築 堤 貯 水 以 供 應 灌 溉, 所 需 資 金 依 田 地 的 多 寡 比 例 出 資, 於 道 光 九 年 (1829)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38 此 一 組 織 由 三 十 六 人 組 成, 負 責 每 年 雨 季 來 臨 時 的 掘 埤 頭 與 雨 季 過 後 的 築 埤 頭, 並 在 洩 洪 期 以 敲 鑼 打 鼓 通 知 用 水 灌 溉 的 農 民 及 庄 內 的 居 民, 注 意 因 洩 洪 而 帶 來 的 大 水 量 39 水 利 灌 溉 系 統 的 開 發 通 常 需 要 沿 圳 聚 落 的 分 工 合 作, 埤 圳 發 展 甚 至 是 跨 村 際 性, 同 時 也 需 要 彼 此 之 間 高 度 的 協 調 與 合 作 當 時 以 開 埤 作 圳, 人 人 有 份 來 形 容 中 圳 灌 溉 網 絡 的 開 發 情 景, 而 中 圳 埤 及 灌 溉 網 的 完 成, 也 造 福 了 瀰 濃 庄 至 月 光 山 之 間 一 百 三 十 餘 甲 的 土 地, 獲 得 水 源 的 滋 養, 從 此 雙 冬 稻 作 的 收 成 也 漸 趨 穩 定 40 由 此 也 顯 示, 中 圳 埤 自 形 成 以 來, 由 於 雨 季 影 響 水 量 的 不 確 定, 使 得 瀰 濃 庄 居 民 自 清 代 開 始 就 已 懂 得 透 過 組 織 力 量 來 管 理 水 源, 並 影 響 著 瀰 濃 庄 的 農 業 生 計 到 大 正 年 間, 日 本 人 治 理 台 灣 後, 中 圳 埤 被 認 定 為 公 共 埤 圳, 做 為 公 共 灌 溉 之 用, 開 始 修 築 混 凝 土 排 洪 道, 其 後 逐 次 改 善 施 設 大 正 五 年 (1916) 中 圳 正 式 納 入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大 正 六 年 (1917), 阿 猴 廳 廳 長 向 勸 業 銀 行 借 貸 一 萬 六 千 四 百 零 三 元, 進 行 堤 閘 興 建 工 程,; 直 到 大 正 十 三 年 (1924), 正 式 納 入 獅 子 頭 水 利 組 合 41 中 圳 埤 的 貯 水 及 灌 溉 功 能, 在 納 入 獅 子 頭 水 利 組 合 後, 雖 然 更 加 提 升, 但 因 每 年 的 雨 季 之 時 帶 來 的 豪 雨, 造 成 中 圳 埤 的 潰 堤, 而 引 發 水 災, 生 命 財 產 的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日 治 時 期 的 大 正 十 年 (1921) 中 圳 埤 潰 堤, 花 費 九 千 一 百 圓 修 復 42 雖 然 到 日 治 時 期 中 圳 埤 已 改 用 水 泥 築 堤, 但 是 仍 阻 擋 不 了 因 雨 季 而 暴 增 的 水 量, 昭 和 九 年 (1934) 七 月 豪 37 徐 正 光 編, 美 濃 客 家 族 群 建 構 的 空 間 歷 史 與 社 會, 高 雄 縣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高 雄 縣 文 叢 刊 9,( 高 雄 : 高 雄 縣 政 府,1997), 頁 由 於 瀰 濃 庄 拓 墾 的 田 地, 多 為 各 姓 家 族 嘗 會 所 持 有, 此 處 所 指 的 業 主 出 資 人, 應 為 各 家 族 的 嘗 會 參 閱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4 39 李 允 斐, 清 末 至 日 至 時 期 美 濃 聚 落 人 為 環 境 之 研 究, 頁 雙 冬 稻 作 指 經 由 水 圳 開 發 後, 水 稻 可 一 年 有 兩 穫 稻 作 的 收 成 參 閱 美 濃 庄 役 場, 美 濃 庄 要 覽, 頁 日 治 時 期 之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至 大 正 九 年 ( ) 瀰 濃 庄 隸 屬 於 阿 猴 廳 蕃 薯 寮 支 廳 瀰 濃 區 參 閱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8 20

30 雨, 造 成 瀰 濃 庄 內 二 百 多 戶 人 家 泡 在 水 中 43 除 了 由 中 圳 埤 所 帶 來 的 水 患 虞 慮 外, 環 繞 瀰 濃 庄 的 溪 流 也 是 造 成 庄 民 水 災 的 來 源, 雖 然 臨 水 而 居 有 其 便 利 性, 但 也 免 不 了 農 田 房 舍 淹 沒 在 水 患 中 的 擔 憂, 且 交 通 往 來 也 常 受 洪 水 阻 隔 中 圳 埤 以 下 的 橫 溝, 穿 越 中 庄 和 下 庄 之 間, 洪 水 來 臨 之 際, 常 造 成 兩 庄 之 間 交 通 阻 隔 瀰 濃 第 三 保 四 保 之 交, 有 橫 溝 流 出, 地 勢 遂 分 為 兩 界, 開 闢 百 餘 年, 巨 流 沖 刷, 頓 成 河 川, 平 常 以 竹 筏 架 作 橋 道, 大 水 則 以 竹 筏 撐 渡 行 人 來 去, 組 織 橋 會, 藉 以 維 持, 由 來 久 矣, 然 時 際 洪 水, 常 至 交 通 杜 絕, 甚 為 不 便 44 瀰 濃 庄 位 於 三 水 交 會 之 處, 中 庄 和 下 庄 有 橫 溝 穿 越 而 分 為 兩 地, 瀰 濃 與 柚 仔 有 瀰 濃 溪 阻 隔, 南 柵 門 遂 為 中 庄 與 柚 仔 庄 兩 庄 居 民 的 出 入 通 道 夏 初 之 交, 河 水 驟 漲, 有 橋 處 固 為 利 便, 若 或 限 以 力 而 不 能 架 橋 者, 須 用 舟 筏, 始 堪 來 去, 如 瀰 濃 南 柵 門 之 河 流 是 也, 夫 南 柵 門 之 河 流, 適 當 停 潭 蓄 水 處, 通 道 於 柚 仔 林, 日 夕 往 還, 行 人 不 絕, 有 前 輩 林 寶 淑 君, 存 心 慈 善, 歲 捐 榖 三 十 餘 石, 漲 水 時, 則 令 人 守 候 撐 渡 竹 筏, 行 客 德 之, 小 水 即 架 竹 筏, 通 常 進 止 隨 意 45 為 解 決 中 庄 與 柚 仔 庄 之 交 通 問 題, 在 冬 日 枯 水 期 時, 居 民 便 搭 設 竹 橋 便 道 以 利 通 行 ; 一 旦 到 了 夏 秋 水 漲 之 際, 則 有 專 人 撐 排 筏 渡 河, 隨 意 不 得 自 開 庄 以 來, 瀰 濃 庄 居 民 不 斷 學 習 與 水 的 關 係, 從 中 圳 埤 水 資 源 開 發 到 溪 流 環 繞 所 帶 來 的 水 利 之 便, 從 中 圳 埤 不 定 期 氾 濫 到 夏 秋 之 際 溪 流 的 暴 漲, 瀰 濃 庄 居 民 一 方 面 存 著 對 水 的 依 賴, 而 另 一 方 面 也 心 存 對 水 患 的 憂 慮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9 日 治 時 期, 中 庄 為 瀰 濃 庄 第 三 保, 下 庄 則 為 第 四 保 第 五 保 炳 文 手 稿, 參 見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炳 文 美 濃 簡 史 手 稿,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31 圖 3: 炳 文 美 濃 簡 史 手 稿 註 : 炳 文 手 稿 美 濃 簡 史 記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1221~

32 第 二 節 拓 墾 歷 史 探 討 瀰 濃 庄 聚 落 開 發 歷 史, 則 須 先 從 瀰 濃 與 六 堆 的 關 係 談 起 在 六 堆 的 開 發 歷 程 中, 瀰 濃 庄 隸 屬 於 六 堆 中 的 右 堆, 是 六 堆 中 最 晚 開 發 的 一 部 分, 但 也 最 具 開 拓 成 效 與 六 堆 淵 源 頗 深 的 嘗 會 及 團 練 組 織, 提 供 了 開 發 瀰 濃 的 資 金 與 自 衛 性 武 力, 也 是 瀰 濃 庄 民 不 斷 向 外 擴 散 的 力 量 本 節 透 過 六 堆 開 發 歷 史 以 及 瀰 濃 庄 的 墾 拓 背 景, 瞭 解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社 會 運 作 模 式, 在 歷 史 與 地 理 交 互 作 用 下, 所 構 成 的 瀰 濃 庄 社 會 長 期 結 構 透 過 美 濃 地 區 的 家 族 與 組 織 運 作 方 式, 說 明 瀰 濃 庄 拓 墾 歷 程 及 家 族 成 員 向 外 擴 散 的 情 形, 將 有 助 於 理 解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及 二 月 戲 凝 聚 人 群 的 意 義 一 開 拓 瀰 濃 庄 的 背 景 客 家 移 民 於 屏 東 平 原 的 拓 墾 始 於 康 熙 年 間, 屏 東 平 原 在 清 代 稱 為 下 淡 水 關 於 客 家 人 入 墾 下 淡 水 地 區 的 時 間, 主 要 有 四 種 說 法 : 一 是 從 軍 戍 臺 解 甲 墾 荒 說 鍾 壬 壽 認 為 康 熙 二 十 七 年 (1688), 隨 施 琅 攻 台 的 續 遣 部 隊, 有 部 分 程 鄉 及 鎮 平 的 士 兵 先 屯 田 於 台 南 東 門, 而 後 轉 至 阿 公 店 ( 今 高 雄 縣 岡 山 鎮 ), 康 熙 三 十 一 年 (1692) 部 隊 解 散 後, 士 兵 被 安 置 於 濫 濫 庄 墾 荒 ; 但 此 說 不 僅 不 見 於 史, 且 與 清 初 之 班 兵 制 相 矛 盾 二 是 客 家 人 於 施 琅 死 後 才 入 墾 台 灣 因 在 此 之 前, 福 建 水 師 提 督 施 琅 以 嚴 禁 粵 中 惠 潮 之 民, 不 許 渡 臺, 蓋 惡 惠 潮 之 地, 素 為 海 盜 淵 藪, 而 積 習 未 忘 也 46 為 由, 嚴 禁 客 家 人 移 墾 台 灣 直 到 施 琅 去 逝 後 漸 弛 其 禁, 惠 潮 民 乃 得 越 渡 47 但 此 種 說 法 未 注 意 到 同 屬 客 家 語 系 的 汀 州 府 移 民 的 入 台, 同 時 也 忽 略 了 移 民 偷 渡 來 台 的 可 能 性 第 三 種 說 法 是 客 家 移 民 於 康 熙 二 十 年 代 末 期, 即 入 墾 東 港 溪 沿 岸, 但 此 種 說 法 無 法 解 釋 為 何 在 康 熙 年 間, 客 家 人 在 東 港 溪 下 游 未 能 形 成 聚 落, 而 以 中 上 游 為 發 展 重 心 第 四 種 為 目 前 較 接 近 歷 史 事 實 的 一 種 說 法, 伊 能 嘉 矩 認 為, 廣 東 鎮 平 平 遠 興 寧 長 樂 各 縣 人 氏, 於 康 熙 二 十 五 六 年 間 ( ) 渡 海 來 台, 欲 於 府 治 附 近 墾 殖, 但 台 南 府 城 附 近 之 田 園, 早 已 為 漳 泉 州 人 所 佔 墾, 客 家 籍 墾 民 乃 於 府 城 東 門 外 開 闢 菜 園, 種 菜 維 生 後 發 現 下 淡 水 溪 入 墾 下 淡 水 溪 的 客 家 人 以 廣 東 嘉 應 州 籍 為 多, 在 雍 正 十 二 年 以 前 隸 屬 於 潮 州 和 惠 州 兩 府 黃 淑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台 銀 文 叢 本 第 四 種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7), 頁 92 23

33 以 東 地 區 尚 有 未 拓 墾 的 荒 地, 遂 轉 往 下 淡 水 河 開 墾 48 總 而 言 之, 客 家 人 入 墾 下 淡 水 地 區 應 始 於 康 熙 三 十 年 代, 入 墾 之 初, 閩 人 於 下 淡 水 地 區 的 開 墾 已 頗 具 規 模, 自 府 城 一 帶 南 下 的 客 家 人, 先 集 結 於 萬 丹 西 方 河 川 地, 墾 成 濫 濫 庄 ( 今 萬 丹 鄉 四 維 村 ) 客 家 人 以 濫 濫 庄 為 據, 先 後 開 拓 了 下 淡 水 溪 以 東 的 土 地, 墾 殖 的 路 線 分 為 中 南 北 三 條, 主 要 分 布 於 下 淡 水 溪, 東 港 溪, 及 邊 溪 三 大 流 域, 即 現 今 武 洛 長 治 麟 洛 內 埔 竹 田 萬 巒 新 埤 及 佳 冬 等 地 區, 包 含 今 屏 東 縣 全 部 及 高 雄 縣 美 濃 杉 等 鄉 鎮 ( 圖 4) 這 些 新 開 墾 的 土 地, 在 客 家 人 入 墾 前 是 傀 儡 番 以 及 包 含 鳳 山 八 社 的 平 埔 番 出 沒 遊 耕 遊 獵 地 其 中 傀 儡 番 即 是 排 灣 魯 凱 族 鳳 山 八 社 即 平 埔 番, 包 含 搭 樓 武 洛 阿 猴 上 淡 水 下 淡 水 力 力 放 鎍 及 茄 藤 等 八 社 49 在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中 有 一 段 關 於 武 洛 社 的 描 寫.. 武 洛 社, 八 社 中 最 小, 性 騭 悍, 逼 近 傀 儡 先 是, 傀 儡 生 番 欺 其 社 小 人 微, 欲 滅 之 土 官 糾 集 社 番 往 鬥, 大 敗 生 番, 戮 其 眾 無 數 由 是 傀 儡 懾 服, 不 敢 窺 境, 其 子 孫 作 歌 以 誦 祖 功 冬 春 捕 鹿 採 薪, 群 歌 相 和, 音 極 亢 烈 生 番 聞 之, 知 為 武 洛 社 番, 無 敢 出 以 攖 其 鋒 者 50 不 管 是 平 埔 番 或 是 傀 儡 番, 都 以 強 悍 著 稱, 而 武 洛 社 番 的 騭 悍 在 下 淡 水 溪 流 域 更 是 眾 所 周 知 對 客 家 墾 民 而 言, 下 淡 水 河 溪 以 西, 已 經 為 漳 泉 州 人 所 開 發, 面 對 下 淡 水 河 東 側 又 是 個 性 剽 悍 的 傀 儡 番 及 平 埔 番, 如 何 在 漳 泉 州 人 與 傀 儡 番 平 埔 番 夾 縫 中 開 闢 土 地 呢? 客 家 移 民 遂 利 用 集 資 方 式 向 鳳 山 八 社 平 埔 番 租 地 或 購 買 土 地 開 墾, 再 回 原 鄉 召 集 同 鄉 之 人 來 台 協 助 墾 殖, 此 種 集 資 方 式, 即 是 移 植 了 大 陸 原 鄉 嘗 會 組 織 的 模 式 51 客 家 墾 民 即 以 此 模 式 開 墾 六 堆 地 區 以 瀰 濃 庄 的 邱 姓 家 族 為 例, 客 家 墾 民 利 用 同 姓 宗 族 集 資 的 方 式, 先 成 立 邱 夢 龍 公 嘗, 在 屏 東 平 原 的 火 燒 庄 ( 今 屏 東 長 治 鄉 ) 開 闢 土 地 後, 又 利 用 嘗 會 運 作 產 生 多 餘 的 資 金, 購 買 或 承 租 六 堆 各 區 包 含 瀰 濃 庄 中 壇 庄 等 的 土 地, 並 佃 租 給 同 姓 族 人 開 墾 邱 夢 龍 公 嘗 又 名 邱 二 世 嘗, 其 成 立 年 代 已 不 48 正 慧, 清 代 客 家 人 之 拓 墾 屏 東 平 原 與 六 堆 客 庄 之 演 變,(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997), 頁 石 萬 壽, 乾 隆 以 前 台 灣 南 部 客 家 人 的 墾 殖, 台 灣 文 獻 37-4(1986):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台 銀 文 叢 本 第 4 種, 頁 莊 英 章 陳 運 棟, 清 代 頭 份 的 宗 族 與 社 會 發 展 史, 刊 於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報 10(1981): p

34 可 考, 不 過 從 會 份 簿 中 所 記 載 的 一 份 計 開 嘗 內 典 買 田 契 列 中 可 看 出, 邱 二 世 嘗 經 年 累 月 的 累 積 財 富, 從 乾 隆 到 道 光 年 間 持 續 進 行 典 買 土 地 之 舉, 其 範 圍 遍 及 了 遍 及 火 燒 庄 瀰 濃 庄 中 壇 庄 及 新 民 庄 等 村 庄 的 土 地 : 乾 隆 三 十 一 年 買 得 瀰 濃 庄 水 田 一 甲 五 分, 時 值 買 價 銀 四 百 四 十 大 員 正, 其 園 地 場 屋 及 檳 榔 竹 木 等 項 俱, 一 直 均 分 嘗 內 係 在 西 北 乾 隆 三 十 二 年 經 眾 買 得 中 壇 庄 水 田 一 甲 三 分 一 厘 又 兼 屋 宇 一 座, 時 價 銀 共 三 百 一 十 大 員 正 乾 隆 五 十 五 年 二 月 經 眾 買 得 火 燒 庄 中 水 田 一 甲 二 分 三 厘 五 毫 時 價 銀 二 百 五 十 大 員 正 道 光 拾 壹 年 經 眾 買 得 瀰 濃 庄 劉 姓 水 田 一 過 一 甲 五 分 年 代 納 大 租 谷 一 十 三 石 二 斗 時 價 銀 四 百 五 十 大 員 正, 又 另 酒 席 中 金 花 押 共 用 去 銀 二 十 九 大 員 又 兩 處 田 稅 契 共 用 去 佛 銀 八 十 二 大 員 一 皮,.. 又 家 買 劉 家 上 手 水 圳 銀 二 員 二 皮 五 毫 正, 此 二 處 田 吳 家 劉 家 契 劵 及 硃 契 等 項 俱 交 在 于 旺 承 手 收 存 道 光 十 六 年 丙 申 二 月 初 五 日 經 眾 買 得 火 燒 庄 新 屋 背 邱 興 鳳 水 田 一 過 田 一 甲 四 分 時 值 田 價 銀 叁 百 肆 拾 大 員 正 又 加 辦 酒 席 中 金 花 押 共 用 去 銀 壹 拾 柒 大 員 正 52 擁 有 大 批 土 地 的 邱 二 世 嘗, 將 田 佃 租 給 族 人 耕 作, 每 年 依 約 繳 交 榖 租, 嘗 會 將 所 收 得 的 榖 租 變 賣, 所 得 的 收 入 再 投 入 土 地 典 買, 如 此 不 斷 循 環, 到 了 日 治 時 期 昭 和 年 間, 邱 二 世 嘗 在 美 濃 地 區 包 含 瀰 濃 庄 和 中 壇 庄 的 土 地 已 多 達 二 十 六 筆, 每 年 所 收 地 租 高 達 一 萬 七 千 六 百 六 十 九 元 之 多 53 邱 二 世 嘗 的 投 資 活 動, 即 是 典 型 的 土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模 式, 為 邱 姓 族 人 在 六 堆 地 區 的 拓 墾 開 闢 了 許 多 有 利 的 契 機, 並 奠 定 土 地 開 發 的 基 礎 參 閱 附 錄 2-1 邱 夢 龍 二 世 嘗 典 買 田 契 列 自 昭 和 年 間 邱 夢 龍 二 世 嘗 彙 簿 所 有 土 地 番 號 甲 數 及 地 租 列 表 中 統 計 所 得 鍾 壬 壽 認 為 嘗 的 功 能 類 似 土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參 閱 鍾 壬 壽, 六 堆 客 家 鄉 土 誌,( 屏 東 : 長 青 出 版 社, 1973), 頁 82 25

35 此 外, 為 開 埤 作 圳 及 爭 奪 灌 溉 水 源, 客 家 人 常 與 位 在 河 川 上 游 的 鳳 山 八 社 平 埔 族 以 及 下 游 的 漳 泉 籍 移 民 產 生 衝 突, 在 分 類 械 鬥 及 爭 求 墾 拓 資 源 的 年 代, 客 家 移 民 超 越 親 族 血 緣 關 係 的 界 線, 為 自 保 自 發 性 組 成 了 六 堆 團 練 組 織 到 了 康 熙 六 十 年 (1721) 時, 屏 東 平 原 上 的 客 家 聚 落 已 有 十 三 大 庄, 六 十 四 小 庄 55 是 年, 藉 著 朱 一 貴 事 件, 客 家 人 將 這 十 三 大 庄 六 十 四 小 庄 組 織 成 自 衛 武 力 團, 是 為 六 堆 團 練 的 開 始 在 亂 事 結 束 後, 以 常 備 性 的 鄉 團 組 織 形 式 繼 續 維 持, 形 成 一 種 自 衛 性 的 鄉 團 組 織 六 堆 即 六 隊 或 六 營, 意 為 六 隊 區 域 性 民 間 團 練, 各 堆 公 推 總 理 副 總 理, 再 從 各 堆 總 理 推 選 出 大 總 理 大 副 總 理 各 堆 又 分 六 旗, 每 旗 壯 丁 五 十 名, 居 民 平 時 各 自 為 農, 以 耕 作 田 地 ; 遇 有 戰 事, 則 從 軍 作 戰, 各 堆 互 相 支 援 以 鞏 固 墾 殖 的 據 點, 形 成 一 種 獨 立 自 主 的 鄉 團 組 織 56 由 各 堆 三 百 人 的 勢 力, 集 結 之 後 形 成 一 千 八 百 人 的 組 織, 對 客 家 墾 民 而 言, 實 為 六 堆 各 庄 的 武 力 後 盾 在 團 練 及 嘗 會 組 織 為 後 盾 的 支 持 下, 客 家 鄉 民 持 續 在 高 屏 沖 積 平 原 靠 山 區 的 區 域, 在 以 西 為 漳 泉 州 人 聚 居, 以 東 為 平 埔 族 所 居 住 的 區 域 中, 拓 墾 出 一 個 長 約 七 十 公 里 的 狹 長 型 土 地 ( 圖 4) 乾 隆 年 間, 居 住 於 武 洛 的 客 家 人, 由 於 飽 受 洪 水 氾 濫 之 苦, 開 始 向 荖 濃 溪 瀰 濃 及 隘 寮 溪 等 三 個 水 系 沿 岸 拓 墾, 建 立 起 以 瀰 濃 大 路 關 及 東 振 新 等 三 個 庄 為 墾 殖 據 點 57 其 中 一 支 由 武 洛 往 東 開 墾, 到 大 路 關 後 橫 渡 荖 濃 溪 北 上 者, 成 為 墾 殖 龍 渡 的 先 鋒, 即 今 美 濃 東 半 部 --- 龍 肚 區 此 外, 另 一 支 由 武 洛 假 道 土 庫 手 巾 寮 牛 埔 等 地 到 入 墾 美 濃 靈 山, 則 為 客 家 人 拓 墾 瀰 濃 的 開 始 ( 圖 5) 石 萬 壽, 乾 隆 以 前 台 灣 南 部 客 家 人 的 墾 殖, 頁 徐 正 光 編, 美 濃 客 家 族 群 建 構 的 空 間 歷 史 與 社 會, 高 雄 縣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高 雄 縣 文 叢 刊 9,( 高 雄 : 高 雄 縣 政 府,1997), 頁 16 石 萬 壽, 乾 隆 以 前 台 灣 南 部 客 家 人 的 墾 殖, 頁

36 圖 4: 六 堆 分 布 圖 註 : 參 閱 陳 其 南, 台 灣 的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台 北 : 允 晨 出 版 社,1987), 頁 100 部 份 改 繪 27

37 圖 5: 右 堆 移 墾 路 線 圖 28

38 二 瀰 濃 庄 的 拓 墾 乾 隆 元 年 (1736), 原 居 武 洛 庄 的 六 堆 之 右 堆 總 理 豐 山 桂 山 昆 仲, 帶 領 張 徐 黃 曾 鍾 陳 余 李 廖 何 邱 左 盧 及 宋 等 十 六 姓 氏 人 等, 共 約 四 十 餘 人, 離 開 飽 受 洪 水 之 苦 的 武 洛 庄, 入 墾 靈 山 月 光 山 雙 峰 山 山 麓 來 到 瀰 濃 的 墾 戶 們 並 建 立 開 庄 伯 公 壇 於 靈 山 山 下 前 清 秀 才 炳 文 記 載 : 惟 瀰 濃 之 開 闢, 自 阿 里 港 武 洛 駐 所 之 地, 來 墾 於 瀰 濃 界 上, 開 庄 福 壇, 至 今 猶 在, 當 時 披 榛 斬 棘, 鋤 雨 犁 雲, 為 懼 番 害, 故 一 時 未 敢 住 家, 日 夕 往 還, 終 年 如 故, 迨 阡 陌 告 成, 粒 食 有 賴, 始 架 搭 草 廬, 以 禦 風 雨, 居 無 何 相 地 卜 築, 群 相 謀 以 為 永 久 安 居 計, 因 命 名 永 安, 由 是 置 立 家 室, 泉 庄 籌 劃 建 造 二 十 四 座 伙 房, 聯 絡 上 中 下, 居 然 成 一 部 落, 時 在 清 乾 隆 元 年 間 事 也 58 移 墾 之 初, 仍 不 敢 夜 宿 新 開 墾 之 地, 每 日 往 返 於 武 洛 和 耕 作 地 之 間, 如 此 數 年 之 後, 漸 有 成 就, 其 中 有 二 十 四 戶 人 家, 為 求 安 定 久 居, 先 建 立 較 具 規 模 的 夥 房 59 墾 民 將 沿 著 瀰 濃 河 畔 建 立 之 聚 落, 定 名 為 瀰 濃, 取 自 於 開 庄 伯 公 碑 文 末 所 記 載 : 墾 上 蒼, 此 地 可 大 亦 因 可 久, 將 弈 世 而 瀰 濃 成 為 美 濃 地 區 最 早 形 成 的 聚 落 瀰 濃 庒 聚 落 最 早 形 成 的 街 路, 就 稱 為 永 安 路, 分 成 上 庒 仔 中 庒 仔 及 下 庒 仔 三 個 部 份 入 墾 的 十 六 大 姓, 所 建 立 的 二 十 四 座 夥 房, 由 上 庄 到 下 庄 的 姓 氏 及 家 族 堂 號 分 別 是 : 上 庄 仔 :(1) 張 屋 --- 清 河 堂,(2) 徐 屋 --- 東 海 堂,(3) 屋 --- 彭 城 堂,(4) 黃 屋 --- 江 夏 堂,(5) 屋 --- 彭 城 堂,(6) 曾 屋 --- 三 省 堂,(7) 鍾 屋 --- 穎 川 堂,(8) 曾 屋 --- 三 省 堂 中 庄 仔 (9) 陳 屋 --- 穎 川 堂,(10) 余 屋 --- 下 丕 堂,(11) 李 屋 --- 隴 西 堂,(12) 屋 --- 西 河 堂,(13) 屋 --- 濟 南 堂,(14) 廖 屋 --- 武 威 堂,(15) 屋 --- 濟 南 堂,(16) 何 屋 --- 盧 江 堂,(17) 邱 屋 --- 河 南 堂,(18) 左 屋 --- 濟 陽 堂 下 庄 仔 :(19) 盧 屋 --- 范 陽 堂,(20) 陳 屋 --- 穎 川 堂,(21) 李 屋 --- 隴 西 堂,(22) 鍾 屋 --- 穎 川 堂,(23) 宋 屋 --- 京 兆 堂,(24) 屋 --- 西 河 堂 炳 文 手 稿 美 濃 簡 史 記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1221~1244 客 家 人 稱 三 合 院 為 夥 房 參 見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39 李 允 斐, 清 末 至 日 至 時 期 美 濃 聚 落 人 為 環 境 之 研 究, 頁 58 29

39 建 庄 之 後, 墾 民 仍 不 斷 湧 入, 並 陸 續 向 原 地 主 購 買 田 產 興 建 夥 房 ; 若 無 力 獨 資 興 建 者, 便 兩 姓 家 族 共 同 興 建 共 居 房 舍 如 上 庄 之 黃 兩 姓 家 族, 兩 姓 人 家 祖 先 為 同 年 好 友, 為 求 共 居 互 保, 而 合 建 三 合 院, 訂 為 慶 餘 堂, 一 同 侍 奉 兩 家 祖 先, 從 此 兩 家 一 直 世 居 共 處 61 由 原 有 的 廿 四 座 夥 房 及 陸 續 建 立 之 三 合 院, 鋪 陳 了 瀰 濃 庄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人 際 網 絡 關 係 在 聚 落 之 外, 則 聚 落 居 民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耕 作 田 地 移 墾 先 民 將 月 光 山 雙 峰 山 及 靈 山 以 南 至 永 安 街 之 間 平 坦 的 土 地, 分 割 成 長 條 型, 一 個 長 條 型 即 為 一 過, 每 個 家 族 擁 有 一 到 二 過 不 等 的 田 產, 各 家 族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由 嘗 會 所 持 有, 意 即 每 一 過 的 土 地 則 分 屬 於 各 家 族 的 嘗 嘗 會 主 導 了 瀰 濃 庄 的 土 地 拓 墾, 家 族 內 成 員 可 向 嘗 會 承 租 土 地 耕 種 其 分 屬 情 形 大 致 如 下 ( 圖 6): 在 上 庄 仔 的 (3) 屋 --- 彭 城 堂 則 屬 於 開 七 公 嘗 系 統 ;(4) 黃 屋 --- 江 夏 堂 的 黃 日 新 二 世 祖 嘗 ;(7) 鍾 屋 --- 穎 川 堂 則 有 鍾 南 山 嘗 中 庄 仔 (12) 屋 --- 西 河 堂 則 有 瑞 源 公 嘗 偉 麟 公 嘗 ;(13) 屋 --- 濟 南 堂 有 評 事 公 嘗 支 持 ;(17) 邱 屋 --- 河 南 堂 有 邱 烋 公 嘗 邱 夢 龍 公 嘗 下 庄 仔 的 (21) 李 屋 --- 隴 西 堂 則 屬 李 火 德 公 嘗 ;(23) 宋 屋 --- 京 兆 堂 則 屬 宋 乃 揚 嘗 至 於 後 來 遷 入 上 庄 仔 慶 餘 堂 的 黃 姓 族 人 也 在 黃 五 六 公 嘗 運 作 下, 購 買 土 地 並 擁 有 了 瀰 濃 庄 其 中 一 過 的 土 地 ; 各 家 族 間 的 土 地 移 轉 的 情 形 也 頗 為 普 遍 瀰 濃 庄 建 立 之 初, 從 上 庒 仔 到 下 庄 仔 都 設 立 伯 公 壇, 並 以 伯 公 壇 為 各 聚 落 分 界, 分 別 是 庄 頭 伯 公 到 花 樹 下 伯 公 之 間 的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則 介 於 花 樹 下 伯 公 到 坑 仔 底 伯 公 之 間, 坑 仔 底 伯 公 到 德 勝 公 壇 之 間 則 為 下 庄 仔 庄 民 並 在 聚 落 的 最 西 端 瀰 濃 河 水 口 處 建 立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壇, 以 為 鎮 水 之 神 ( 圖 6) 62 建 庄 之 後 又 形 成 另 一 條 與 永 安 街 垂 直 的 橫 街 ( 今 美 興 街 ), 聚 落 形 成 一 丁 字 形 的 街 庄 形 態 慶 餘 堂 由 黃 兩 姓 人 家 共 同 興 建, 至 今 仍 維 持 共 居 共 處 之 形 式 逢 年 過 節 祭 拜 祖 先 時, 為 免 人 數 過 多, 黃 姓 家 族 在 上 午 祭 拜, 姓 家 族 則 在 下 午 時 間 祭 拜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38 30

40 圖 6: 瀰 濃 庄 聚 落 分 布 圖 註 : 數 字 標 號 為 伯 公 壇 1. 庄 頭 伯 公 2. 花 樹 下 伯 公 3. 坑 仔 底 伯 公 4. 德 勝 公 壇 5.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由 羌 仔 寮 溪 瀰 濃 河 及 柚 仔 溪 等 溪 流 所 形 成 的 天 然 防 衛 功 能, 也 提 供 居 民 建 立 聚 落 的 選 擇, 沿 著 聚 落 四 周 種 植 莿 竹, 河 流 成 為 天 然 壕 溝 除 防 禦 功 能 外, 也 考 慮 用 水 的 方 便 性, 舉 凡 飲 用 灌 溉 洗 滌 等 均 仰 賴 瀰 濃 河, 溪 流 流 經 聚 落, 成 為 居 民 生 活 所 需 用 水 居 民 也 仰 賴 河 流 的 運 輸 功 能, 瀰 濃 庄 在 清 代 時 期 也 利 用 瀰 濃 河 將 此 區 的 穀 物 載 至 屏 東 郡 里 港 銷 售 63 由 建 庄 之 初 所 建 立 的 二 十 四 座 夥 房, 及 陸 續 入 墾 的 居 民, 使 得 瀰 濃 庄 聚 落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原 有 居 住 地 顯 得 侷 促, 居 民 只 得 向 外 拓 墾, 也 促 使 各 家 族 成 員 開 始 往 外 拓 墾 由 永 安 路 的 主 要 聚 落 為 中 心 點, 向 聚 落 四 周 展 開 進 一 步 墾 拓, 呈 輻 射 圓 狀 展 開 64 庄 民 渡 過 瀰 濃 河 到 南 岸 建 立 柚 仔 聚 落, 南 柵 門 為 上 庄 仔 柚 仔 兩 地 居 民 的 出 入 通 道 ; 墾 首 豐 山 家 族 成 員 也 在 中 圳 埤 畔 興 建 夥 房 並 逐 漸 形 成 埤 頭 下 聚 落 包 含 以 永 安 路 為 主 的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下 庄 仔 以 及 陸 續 建 立 之 柚 仔 埤 頭 下 聚 落, 一 個 大 範 圍 的 瀰 清 代 時, 仰 賴 瀰 濃 河 的 水, 將 美 濃 的 物 資 運 往 屏 東 里 港 甚 至 到 東 港 參 閱 美 濃 庄 役 場, 美 濃 庄 要 覽, 頁 36 李 允 斐 認 為 美 濃 平 原 上 的 村 莊, 以 美 濃 庄 為 中 心, 各 以 1.5 公 里 為 單 位 的 規 模, 呈 輻 射 圓 狀 展 開, 並 依 開 發 先 後, 可 分 為 四 道 環, 各 環 包 含 各 庄 社 及 地 景 中 的 山, 各 庄 社 之 間 相 呼 應 參 閱 李 允 斐, 清 末 至 日 至 時 期 美 濃 聚 落 人 為 環 境 之 研 究, 頁

41 濃 庄 於 是 形 成 其 所 在 區 域 與 現 今 行 政 區 域 的 東 門 里 泰 安 里 瀰 濃 里 中 圳 里 及 合 和 里 相 符 合 在 開 庄 之 初 所 形 成 的 範 圍, 即 為 羌 子 寮 溪 瀰 濃 河 及 柚 子 溪 所 流 經 的 區 域, 而 參 加 二 月 祭 的 伯 公 壇 也 都 坐 落 於 此 階 段 的 庄 界 範 圍 內 表 2: 瀰 濃 庄 行 政 區 域 變 革 表 年 代 隸 屬 行 政 區 乾 隆 17 年 間 (1752) 開 庄 之 初 瀰 濃 庄 地 名 載 入 重 修 台 灣 縣 治 疆 域 圖 清 代 日 治 時 期 光 復 後 迄 今 光 緒 13 年 明 治 28 年 大 正 九 年 (1920) (1887) (1895) 台 南 府 鳳 山 縣 港 西 上 里 瀰 濃 庄 台 南 縣 鳳 山 支 廳 瀰 濃 庄 高 雄 州 旗 山 郡 美 濃 庄 民 國 34 年 -73 年 高 雄 縣 旗 山 區 美 濃 鎮 民 國 73 年 迄 今 (1984 迄 今 ) 高 雄 縣 美 濃 鎮 名 稱 瀰 濃 庄 瀰 濃 庄 瀰 濃 庄 美 濃 庄 美 濃 鎮 美 濃 鎮 上 庄 仔 上 庄 仔 上 庄 仔 瀰 濃 庄 東 門 里 上 安 里 東 門 里 包 含 區 域 中 庄 仔 中 庄 仔 中 庄 仔 泰 安 里 泰 安 里 下 庄 仔 下 庄 仔 下 庄 仔 永 平 里 瀰 濃 里 瀰 濃 里 埤 頭 下 埤 頭 下 埤 頭 下 牛 埔 牛 埔 柚 仔 柚 仔 柚 仔 中 圳 里 中 圳 里 福 安 里 福 安 里 柚 仔 畫 入 中 壇 庄 合 和 里 合 和 里 龍 肚 庄 吉 洋 庄 其 他 十 四 其 他 十 四 中 壇 庄 竹 頭 角 里 里 庄 金 瓜 寮 庄 備 註 原 瀰 濃 庄 竹 頭 角 庄 龍 肚 庄 中 壇 庄 金 瓜 寮 庄 及 吉 洋 庄 合 併 為 美 濃 庄 昭 和 18 年 ( ) 升 格 為 美 濃 街 共 分 廿 一 里 共 分 十 九 里, 其 中 上 安 里 併 入 東 門 里, 永 平 里 併 入 瀰 濃 里 註 : 日 治 時 期 行 政 區 域 多 次 變 革, 上 表 所 列 以 瀰 濃 庄 區 域 範 圍 變 動 才 納 入, 日 治 時 期 行 政 區 域 變 革 參 見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92 32

42 三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社 會 運 作 模 式 瀰 濃 庄 在 拓 墾 過 程 中, 雖 是 六 堆 中 最 晚 成 型 的 一 堆, 但 瀰 濃 庄 的 拓 墾 實 集 結 了 六 堆 客 籍 墾 民 在 資 金 及 武 力 方 面 的 實 力, 透 過 六 堆 團 練 組 織 與 家 族 性 嘗 會 的 扶 植, 瀰 濃 庄 的 開 拓 大 有 進 展 瀰 濃 庄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社 會 運 作 模 式, 充 分 表 現 在 經 濟 社 會 組 織 文 化 與 信 仰 等 各 層 面 中 瀰 濃 庄 建 庄 後 成 為 六 堆 團 練 組 織 中 的 一 環, 居 民 平 時 為 農 民, 並 編 列 巡 守 庄 園 的 組 織, 遇 有 戰 事, 則 奉 命 集 合 出 兵, 六 堆 之 間 互 相 守 望 相 助 炳 文 手 稿 中 也 記 載 著 : 凡 遇 各 處 土 匪 擾 亂, 粵 族 設 六 堆 助 官 剿 逆, 即 以 彌 濃 為 右 堆 之 總, 築 營 瀰 濃 洋, 供 奉 聖 旨, 豎 立 義 旗, 其 堆 之 組 織 法, 依 庄 人 中 十 二 大 姓, 推 選 總 理 旗 手 先 鋒 計 算 田 園 甲 數, 派 出 軍 需, 呼 集 壯 丁, 從 事 行 伍, 另 以 小 姓 知 不 能 獨 立 者, 則 選 其 丁 壯, 別 為 組 織, 謂 之 壯 丁 旗 事 急 警 戒 於 庄 之 四 周, 必 每 夜 巡 更, 不 敢 少 怠, 若 有 官 令 到 時, 則 集 眾 人 於 大 營, 申 明 號 令, 聽 總 理 指 揮 如 龍 肚 竹 頭 角 中 壇 等 處, 亦 各 以 其 法 組 織, 出 入 相 友, 守 望 相 助, 設 機 關, 通 六 堆 氣 脈 65 團 練 組 織 由 庄 內 的 十 二 大 姓 的 家 族 所 領 導, 並 以 田 園 甲 數 多 寡 為 據, 派 出 軍 備 所 需, 若 為 小 姓 家 族 無 法 成 軍 伍 者, 則 另 組 成 壯 丁 旗 由 六 堆 團 練 組 織 所 組 成 的 巡 守 隊, 則 提 供 瀰 濃 庄 的 武 力 奧 援 由 於 瀰 濃 建 庄 成 功, 規 模 也 是 六 堆 勢 力 中 最 大, 於 是 瀰 濃 庄 取 代 武 洛 庄 成 為 右 堆 的 統 御 中 心, 並 由 豐 山 桂 山 兄 弟 擔 任 大 總 理 副 總 理 職 務 開 庄 初 建 廿 四 座 夥 房 中, 第 十 三 座 濟 南 堂 則 為 聚 落 的 中 心 點, 夥 房 宅 院 都 位 於 全 庄 中 央, 右 堆 總 理 的 公 署 也 設 在 屋 夥 房 內, 稱 為 公 館, 亦 為 團 練 指 揮 訓 練 的 行 政 中 心 家 共 擔 任 五 任 右 堆 總 理 及 三 任 管 事, 成 為 瀰 濃 庄 最 大 家 族 66 在 右 堆 歷 任 團 練 總 理 中, 除 了 豐 山 楫 芳 長 熾 向 選 及 日 錢, 為 濟 南 堂 家 家 族 成 員 外, 其 他 各 任 總 理 也 都 是 瀰 濃 庄 內 的 大 家 族 成 員, 包 含 上 庄 仔 的 玉 泉 傅 同 周 黃 奎 光 張 銘 旗 曾 阿 慶 曾 榮 祥, 以 及 下 庄 仔 的 宋 九 明 等 ; 主 要 出 自 瀰 濃 庄 內 上 中 下 三 個 區 域 的 炳 文 手 稿 美 濃 簡 史 記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1221~1244 右 堆 團 練 中 心 後 被 日 本 政 府 徵 收 為 美 濃 公 學 校, 在 校 園 內 遺 有 豐 山 公 館 石 碑 以 及 六 堆 統 御 中 心 紀 念 碑 管 事 一 職 原 以 徵 收 田 賦 為 其 專 職, 後 亦 處 理 庄 內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詳 見 戴 炎 輝, 清 代 台 灣 之 鄉 治, ( 台 北 : 聯 經,19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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