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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章 喪葬禮儀與多元文化價值 第一章 喪葬禮儀與多元文化價值 (陳美華 陳繼成撰) 禮儀 etiquette 一詞 由 禮 和 儀 二字所組成 禮 有禮貌 禮節的 意涵 代表人與人之間相處的一種規則和互動模式 儀 有儀態和儀表的意思 代表外在行為的呈現 禮儀 整體而簡要的解釋 可說是具有規範的外在行為 這是 在當時代以人為本的概念 原本無關乎性別的差異 不過 在歷經全球經濟結構的變 革過程中 歐美婦女運動一波波的踵續努力 倡導男女平等 爭取女性地位的提升 並於20世紀中期的1960年代之後席捲歐美 不僅改變了多個世紀以來視為理所當然的 男尊女卑現象 也造成婦女研究在歐美的蓬勃發展 進而影響地球村其他洲際和國家 的跟進 全面提升性別意識 臺灣社會也逐步受此浪潮影響 而邁向落實性平的世 紀 本手冊的推出 即是為了符應21世紀臺灣社會新紀元 堂堂進入第二個建國百年 的時代需求 特別針對性別平等的精神和原則 所調整的現代國民喪葬禮儀手冊 在諸多禮儀中 喪葬禮儀是其中最受到各方重視的指標性禮儀之一 喪葬禮儀 是規範殯葬過程中 每一位參與者所應具備的合理的行為 固然華人喪葬禮儀 傳襲 了老祖宗數千年以來的儀式和規範 這當中涵蓋了孔孟傳統思想的融合 而這些融合 所展現出來的現象 也讓 禮俗 的每一個過程或者步驟 都有其可以被解讀的象徵 意涵 不過 隨著時代的演變 縱使行之千百年的禮儀智慧 仍不免有些不合時宜 不符合時代情境與需求的地方 應契時 契機做合於情 理 法的調整 以在前人的 智慧基礎上 更融入現代的精神與意涵 展現新時代的意義 功能和價值 第一節 喪葬禮儀的意義與功能 (陳美華撰) 喪 葬 是華人禮儀的其中一個部分 在整個過程中 活著的人需要被安慰 而活著的人更希望死去的人可以在另一個未知的世界裡 得到更好的 生活 一般 佛道教或民間信仰 深信死後的靈魂需要被超度 以便投生到另一個更好的未知世 界 基督宗教則希望蒙主寵召的亡者 可以順利進入天國 在主的世界裡安息於主 懷 從孔子所說的 生 事之以禮 死 葬之以禮 祭之以禮 的孝道規述中 可以彰顯出 喪 葬 禮儀的最根本精神 是一種盡孝的表現 以下將立基在此根本 精神上 敘述喪葬禮儀所呈現的意義 並從當代臺灣社會的角度 探述其 既有的 和 應有的 功能 一 喪葬禮儀的意義 一個寶貴生命的逝去 對於周遭的人而言 往往是種強烈的衝擊和震撼 以 往國內缺乏生命教育 在傳統華人社會情境之下的喪葬禮儀 無論是為了展現個 人財力 或者是擔心淪為 不孝 的人言可畏 往往成為生者表現的舞台 也不 免流於鋪張浪費 近年來 國內生命教育和性別意識的普及 民眾對於喪葬禮儀 的進行 已有需要更符合當代社會情境所需的認知 以在強調環保 節約 不鋪 張的前提之下 進一步調整和淡化傳統喪葬儀式中看似有性別差異所造成的不平 1-1

8 喪 禮 儀 節 手 冊 ( 書 名 暫 定 ) 座 談 會 等 待 遇, 以 符 應 當 代 社 會 的 情 境 需 求 而 產 生 新 的 意 義 基 本 上, 一 個 喪 葬 禮 儀 的 發 生 過 程 和 完 成, 是 否 產 生 意 義? 對 誰 產 生 意 義? 產 生 何 意 義? 就 臺 灣 現 今 多 元 族 群 宗 教 和 文 化 的 情 況 而 言, 不 易 訂 出 普 遍 通 則 的 意 義 內 涵 比 如 有 人 認 為 是 孝 道 的 延 續, 這 對 華 人 或 是 一 般 無 特 別 宗 教 信 仰 者, 可 能 是 如 此, 但 對 其 他 族 群 或 有 其 他 特 定 宗 教 信 仰 者 而 言, 就 未 必 竟 然 是 如 此 也 有 人 認 為, 一 般 民 間 喪 禮 的 意 義 是 哀 悼 亡 者 安 慰 生 者 ; 佛 教 喪 禮 的 意 義 則 是 對 亡 者 的 終 極 關 懷 ; 等 等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肯 定 會 對 某 些 活 人 產 生 某 些 意 義, 只 是 這 個 意 義 的 內 涵 和 深 淺, 是 整 個 儀 禮 每 個 過 程 和 每 個 環 節 共 構 交 織 出 來 的, 也 有 賴 於 某 個 個 人 在 這 場 儀 禮 中, 是 否 扮 演 了 適 切 的 角 色, 盡 了 應 盡 的 行 為 而 定 故 而, 在 21 世 紀 這 個 尊 重 個 體 強 調 性 別 平 等 兩 性 平 權 的 時 代, 要 讓 喪 葬 禮 儀 的 意 義 蘊 含 時 代 精 神, 就 應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的 禮 儀 實 踐 二 喪 葬 禮 儀 的 功 能 簡 要 而 言, 一 場 喪 葬 禮 儀 的 全 過 程, 除 了 眾 所 周 知 的 慎 終 追 遠 或 追 思 的 功 能 外, 尚 可 綜 歸 為 以 下 四 方 面 的 功 能, 而 每 一 功 能 間 又 互 相 依 扣 : ( 一 ) 安 死 喪 葬, 是 人 類 身 為 萬 物 之 靈 有 別 於 其 他 動 物 的 行 為 和 文 化 表 現 人 一 旦 去 世, 不 僅 只 是 生 命 的 落 幕, 亦 是 所 有 人 際 關 係 社 會 義 務 的 終 結 此 時 亡 者 便 進 入 了 脫 離 階 段, 從 此 生 此 世 為 人 的 種 種, 過 渡 到 一 個 可 能 有 的 未 知 世 界 喪 葬 儀 式 的 其 中 一 個 功 能, 即 是 安 頓 亡 者, 並 且 藉 此 儀 式 宣 告 亡 者 社 會 義 務 和 所 有 關 係 的 終 結 然 而, 在 此 過 渡 的 階 段 中, 誰 最 能 達 到 安 死 的 送 行 作 用, 誰 又 在 此 過 程 中, 最 需 要 得 到 安 頓, 恐 怕 已 經 不 是 傳 統 喪 葬 禮 儀 中, 一 些 忽 略 女 性 固 化 的 習 俗 所 能 滿 足 的 而 是 應 該 尊 重 亡 者 與 其 實 際 情 份 深 淺 關 係 遠 近 的 生 者, 來 適 當 的 安 排 送 行 者 角 色, 而 不 是 一 昧 的 沿 襲 已 經 不 完 全 符 應 時 代 需 求 缺 乏 性 別 平 等 的 慣 俗, 方 能 達 到 生 死 兩 相 安 的 最 大 作 用 ( 二 ) 慰 生 對 生 者 而 言,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生 命 的 逝 去, 除 了 哀 傷 以 外, 同 時 也 存 有 恐 懼 感 因 為 有 失 去 至 親 至 愛 所 產 生 的 不 捨 ; 同 時, 對 於 冰 冷 的 遺 體 束 手 無 策, 因 此, 生 者 哀 傷 的 情 緒 和 恐 懼 的 心 理 需 要 被 安 撫 在 現 代 社 會 來 說, 喪 葬 禮 儀 過 程 中 對 於 生 者 產 生 的 情 緒 衝 擊 約 可 分 為 三 個 部 分 :1 死 亡 的 呈 現 時 ; 2 告 別 式 ;3 棺 木 進 入 火 化 爐 或 入 墓 穴 時 因 此, 喪 葬 禮 儀 的 功 能 不 僅 僅 在 於 一 場 莊 嚴 隆 重 的 告 別 式, 在 告 別 式 之 前 的 所 有 過 程 都 是 一 種 悲 傷 輔 導 的 療 程 和 功 能 同 時, 在 喪 葬 期 間 親 朋 好 友 的 陸 續 慰 問, 以 及 告 別 式 上 的 齊 聚 一 堂, 都 可 以 讓 亡 者 親 屬 的 悲 傷 情 緒 得 到 安 慰 舒 緩, 感 到 有 人 共 同 分 擔 這 份 悲 傷 和 不 捨, 並 且 得 到 精 神 和 心 靈 的 鼓 勵 和 支 持 力 量 除 了 悲 傷 輔 導 的 功 能 外, 喪 葬 禮 儀 同 時 也 有 祈 福 的 功 能 死 亡 對 任 何 人 來 說, 都 是 不 吉 利 的 凶 事 因 此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除 了 撫 慰 生 者 的 哀 慟 消 弭 恐 懼 1-2

9 第 一 章 喪 葬 禮 儀 與 多 元 文 化 價 值 外, 還 有 為 亡 者 祈 祝 為 生 者 祈 福 的 功 能 比 如 基 督 宗 教 的 真 誠 禱 告, 希 望 藉 由 上 帝 的 愛, 讓 亡 者 可 以 得 到 永 生 禱 告 過 程 中 的 字 句, 卻 也 同 時 安 慰 著 生 者 的 心 殯 葬 彌 撒, 為 亡 者 畫 下 人 世 間 完 美 的 句 點, 在 天 國, 則 依 舊 有 上 帝 的 愛 包 圍 著 逝 去 的 親 人, 也 讓 生 者 感 到 有 所 慰 藉 悲 傷 的 能 量, 透 過 禱 告 得 以 被 合 理 的 宣 洩 又 如 佛 道 教 的 助 念 作 七 功 德 儀 式, 透 過 每 一 次 的 儀 式 進 行, 逐 漸 緩 和 生 者 不 安 且 激 動 的 情 緒 ; 每 一 炷 香, 在 生 者 心 中, 傳 達 了 陰 陽 之 間 的 交 流 對 話, 減 少 情 緒 壓 抑 的 可 能 性 每 一 次 七 的 進 行, 也 讓 生 者 有 時 間 可 以 調 適 自 己 的 情 緒 在 進 塔 或 入 穴 之 後, 基 督 宗 教 的 儀 式 就 此 結 束 ; 傳 統 及 佛 道 教 則 還 有 百 日 對 年 和 三 年, 或 者 其 他 佛 事 的 進 行, 延 長 生 者 有 懷 念 亡 者 曾 經 存 在 的 儀 式 時 間 和 空 間 畢 竟 逝 者 已 矣, 活 著 的 人 的 往 後 人 生 如 何 在 失 去 親 人 的 現 實 中 繼 續 走 下 去 更 形 重 要 當 生 者 在 儀 式 的 過 程 中 被 祝 福, 一 方 面 也 彌 補 和 安 慰 了 生 者 失 去 親 人 的 失 落 之 痛 ( 三 ) 繫 關 係 雖 然 對 亡 者 而 言, 死 亡 是 宣 告 人 世 間 一 切 有 形 實 質 關 係 的 終 結, 是 曲 終 人 散 的 告 別 時 刻, 不 過 對 活 人 來 說, 喪 葬 禮 儀 則 是 建 立 不 同 關 係 和 延 續 調 整 原 有 家 族 社 會 關 係 的 起 點, 有 維 繫 關 係 的 功 能 綜 合 起 來, 可 以 有 人 與 亡 者 人 與 他 人 以 及 人 與 他 世 界 這 三 大 方 面 的 關 係, 透 過 喪 葬 禮 儀 來 繫 牽 就 人 與 亡 者 而 言, 從 亡 者 生 前 有 形 實 質 的 關 係 轉 化 為 無 形 超 越 不 離 不 棄 的 關 係 也 因 此 產 生 了 人 們 對 死 後 的 另 一 種 生 命 形 式 的 信 仰, 相 信 有 另 一 個 相 對 於 現 世 此 界 的 世 界 的 存 在, 而 形 構 了 人 與 他 世 界 的 想 像 互 動 和 溝 通 關 係 不 過, 更 為 重 要 的 是 牽 繫 人 與 他 人 關 係 的 功 能 在 人 與 他 人 的 關 係 來 說, 又 可 簡 單 分 為 宗 族 和 社 會 兩 方 面, 其 實 也 就 是 涵 蓋 各 種 人 倫 關 係 喪 葬 禮 對 世 界 各 民 族 大 多 具 有 團 結 群 體 整 合 社 會 和 維 繫 調 理 人 際 關 係 的 功 能 在 現 代 每 個 年 齡 層 幾 乎 都 忙 碌 無 暇 的 生 活 型 態 中, 平 日 缺 少 聯 繫, 唯 有 在 此 種 生 死 大 事 的 情 況 時, 才 能 聚 合 家 庭 成 員 宗 族 親 屬 和 朋 友 同 事, 使 得 人 倫 親 情 得 以 有 效 交 流, 和 諧 親 密 的 人 際 關 係 得 以 充 分 展 現 ( 四 ) 傳 教 化 喪 葬 禮 儀 是 生 死 教 育 的 場 所, 可 形 成 正 面 生 死 教 育 的 效 果, 亦 可 傳 達 移 風 易 俗 的 教 化 功 能 在 喪 葬 禮 儀 的 處 理 過 程 中, 當 生 者 整 理 和 回 顧 亡 者 生 前 所 曾 經 有 過 的 正 面 價 值 時, 其 功 能 在 於 教 育 生 者 對 於 生 命 的 積 極 態 度, 對 逝 去 的 生 命 有 所 尊 重, 且 讓 人 們 對 於 生 命 的 意 義 和 深 厚 度 有 所 省 思 順 應 社 會 現 實 的 需 求, 性 別 平 等 的 精 神 和 原 則, 在 喪 葬 禮 儀 的 進 行 過 程 中, 需 要 與 時 俱 進 的 呈 現 出 來 這 是 一 種 家 庭 成 員 兩 性 平 權 分 工 合 作 的 效 能, 可 以 讓 喪 葬 禮 儀 得 以 完 整 生 死 兩 無 憾 的 進 行, 並 且 達 到 緬 懷 尊 重 亡 者 的 教 育 功 能 跳 脫 由 性 別 意 識 所 產 生 的 差 別 待 遇, 並 不 代 表 失 去 了 數 千 年 以 來 喪 葬 禮 儀 的 意 涵, 而 是 在 傳 統 和 現 代 變 遷 中, 找 到 合 理 的 平 衡 點 特 別 是 應 有 殯 葬 1-3

10 喪 禮 儀 節 手 冊 ( 書 名 暫 定 ) 座 談 會 自 主 與 多 元 尊 重 的 時 代 精 神 之 養 成 第 二 節 殯 葬 自 主 與 多 元 尊 重 喪 葬 禮 俗 的 儀 式 流 程 不 只 是 一 種 行 為 的 禮 儀, 而 是 社 會 各 種 價 值 系 統 的 全 體 朗 現, 含 括 各 種 宗 教 信 仰 象 徵 體 系 與 文 化 體 系 之 宇 宙 觀 價 值 取 向 集 體 精 神 面 貌 的 呈 現, 可 說 是 民 族 集 體 生 存 智 慧 的 集 大 成 喪 葬 禮 俗 的 流 程 是 多 元 且 豐 富 的 體 系, 其 運 作 也 是 需 要 集 眾 人 之 力 方 得 完 成 殯 葬, 這 場 人 生 的 告 別 式, 需 要 許 多 人 參 與 演 出, 也 需 要 許 多 道 具 背 景 等 等 的 配 合 不 過, 由 於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喪 葬 文 化 的 不 瞭 解, 以 及 自 古 至 今 往 往 都 將 最 重 要 的 演 出 交 代 給 別 人, 亡 者 和 喪 家 往 往 無 法 擁 有 殯 葬 的 自 主 權, 甚 至 還 要 任 由 殯 葬 業 者 擺 佈, 真 是 死 的 沒 有 尊 嚴 要 如 何 在 現 今 21 世 紀 強 調 性 別 平 等 尊 重 多 元 族 群 與 文 化 的 精 神 氛 圍 中, 有 一 個 辦 一 場 有 尊 嚴 的 人 生 落 幕 式, 突 顯 殯 葬 自 主 與 多 元 尊 重 的 價 值, 應 是 由 亡 者 家 屬 和 殯 葬 從 業 人 員 三 者 所 共 同 營 造 出 來 的 換 言 之, 要 如 何 死 的 尊 嚴 有 一 場 尊 嚴 的 人 生 落 幕 式, 有 賴 家 屬 與 殯 葬 從 業 人 員 辦 一 場 尊 嚴 的 喪 葬 儀 式 而 每 個 個 人, 又 是 性 別 族 群 宗 教 與 文 化 的 集 合 體, 只 要 秉 持 尊 重 個 體 亡 者 為 大 的 原 則, 一 場 蘊 含 時 代 精 神 和 意 義 的 尊 嚴 閉 幕 禮 是 可 以 預 見 的 以 下 將 從 亡 者 家 屬 和 殯 葬 業 者 三 方 面, 提 出 展 演 一 場 含 有 性 別 平 等 殯 葬 自 主 與 多 元 尊 重 的 原 則 方 向 一 亡 人 人 皆 會 成 為 亡 為 自 己 預 定 一 個 有 自 主 尊 嚴 的 告 別 場 在 人 生 最 後 送 行 的 喪 葬 禮 儀 式 中, 最 主 要 的 角 色 是 亡 者 然 而, 一 般 而 言 主 導 者 卻 是 生 者, 且 主 要 的 主 導 權 經 常 是 掌 握 在 殯 葬 業 者 換 句 話 說, 通 常 亡 者 是 個 無 聲 的 演 出 者, 生 前 沒 有 或 來 不 及 交 代 身 後 事 ; 家 屬 則 是 失 了 頭 緒 和 方 寸 的 配 合 演 出 者, 殯 葬 業 者 反 而 是 主 要 的 導 演 在 生 死 教 育 日 漸 普 及 大 家 越 來 越 能 正 面 對 待 和 接 受 死 亡 這 一 必 然 的 結 局 和 事 實, 並 且 人 人 皆 會 成 為 亡 者 的 必 然 前 提 下, 為 自 己 預 定 預 導 一 場 有 自 主 尊 嚴 的 人 生 畢 業 典 禮, 無 論 是 財 產 的 分 配 醫 囑 的 部 分 告 別 的 做 法, 等 等, 皆 可 在 預 立 遺 囑 中 交 代 清 楚, 如 此 也 可 減 少 生 者 許 多 不 必 要 的 爭 執, 影 響 彼 此 之 間 的 和 諧 關 係 二 家 ( 親 ) 尊 重 亡 者 家 ( 宗 ) 族 協 商 亡 者 的 家 族 親 屬, 則 是 這 場 人 生 畢 業 典 禮 的 最 主 要 執 行 者 和 演 出 者 要 讓 亡 者 安 心 離 去, 無 憾 於 身 後 事 的 處 理, 首 要 尊 重 亡 者 個 人 的 生 前 意 願 若 有 預 立 遺 囑, 宜 遵 從 照 辦 ; 如 果 沒 有, 宜 考 量 亡 者 生 前 的 意 願 喜 好, 由 家 族 成 員 或 是 親 族 之 間, 共 同 協 商 如 何 為 亡 者 辦 一 場 可 能 是 亡 者 希 望 的 送 行 儀 禮 如 果 亡 者 生 前 不 及 表 示 任 何 意 願, 或 是 無 任 何 表 示, 或 者 就 是 表 明 由 後 人 全 權 處 理 又 無 指 定 何 人 為 全 權 負 責 者 的 情 況 時, 則 可 協 商 考 慮 首 先 尊 重 亡 者 的 最 親 最 摯 愛 者 的 1-4

11 第 一 章 喪 葬 禮 儀 與 多 元 文 化 價 值 想 法, 無 論 是 他 或 是 她, 宜 跳 脫 傳 統 多 數 以 男 性 為 主 角 的 框 架, 建 立 更 為 平 等 的 價 值 原 則 三 殯 葬 業 尊 重 亡 者 尊 重 家 ( 親 ) 搭 起 諮 詢 協 商 與 溝 通 執 行 的 橋 提 升 服 務 的 層 次 為 自 己 博 取 具 有 社 會 尊 嚴 的 專 業 形 象 殯 葬 從 業 人 員 雖 然 不 是 最 主 要 的 演 出 者, 但 其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多 重 而 重 要 的, 兼 具 專 業 諮 詢 協 助 場 佈 和 執 行 導 演 等 等 已 經 設 定, 或 是 其 他 可 能 還 未 制 式 化 的 角 色, 隨 時 可 能 因 為 亡 者 或 是 家 屬 的 服 務 需 求 而 需 擔 綱 出 任 而 是 否 能 夠 實 際 舉 辦 一 場 有 尊 嚴 的 閉 幕 禮, 從 業 人 員 的 服 務 素 質 佔 有 關 鍵 性 的 作 用 從 業 人 員 需 要 具 備 的 服 務 素 養 是, 應 首 先 尊 重 亡 者 的 遺 願, 以 及 家 族 親 屬 的 想 法 和 感 受 在 尊 重 亡 者 殯 葬 自 主 權 家 族 親 屬 辦 理 喪 葬 儀 禮 的 自 主 性 前 提 下, 全 面 瞭 解 一 場 人 生 閉 幕 式 所 需 提 供 的 最 適 當 服 務 內 容 甚 至, 在 家 族 親 屬 間 無 法 達 到 共 識 時, 適 時 提 供 專 業 的 資 訊 協 商 的 機 制, 搭 建 起 溝 通 的 橋 梁 ; 並 且, 把 金 錢 利 潤 和 業 績 擺 一 邊 服 務 放 中 間, 這 樣 不 僅 可 以 提 升 服 務 的 層 次, 也 可 以 為 自 己 的 職 業 博 取 具 有 社 會 尊 嚴 的 專 業 形 象 換 句 話 說, 要 達 到 建 立 喪 葬 禮 儀 的 自 主 和 多 元 尊 重 的 實 質 目 標, 除 了 一 般 民 眾 的 生 命 教 育 需 要 加 強 以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從 業 人 員 的 服 務 精 神 和 專 業 能 力 如 此, 才 能 真 正 為 喪 家 提 供 一 個 亡 者 專 屬 的 生 命 告 別 式 站 在 以 客 為 尊 的 服 務 業 經 營 態 度, 在 不 違 背 亡 者 的 意 願 之 前 提 下, 生 者 的 自 主 性 在 喪 葬 禮 儀 的 執 行 過 程 中 必 需 被 完 全 的 考 量 和 接 納 然 而, 如 果 從 業 人 員 提 供 的 資 訊 只 是 停 留 在 傳 統 喪 葬 禮 儀 的 個 案, 那 麼 對 於 生 者 而 言 是 不 公 平 的 因 此, 比 較 好 的 做 法 和 態 度, 是 告 知 可 以 怎 麼 做 有 哪 些 做 法, 並 非 要 怎 麼 做 要 做 哪 些 政 府 為 了 提 升 從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於 民 國 97 年, 首 次 舉 辦 喪 禮 服 務 職 類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 學 科 ) 檢 定 考 試, 為 的 就 是 要 使 殯 葬 從 業 人 員 更 能 具 備 專 業 內 涵 ; 也 藉 由 證 照 考 試 的 誘 因, 使 其 能 夠 更 多 元 的 了 解 各 種 喪 葬 禮 儀 的 專 業 智 能, 而 不 只 停 留 在 單 一 文 化 和 某 個 特 定 傳 統 的 模 式 階 段, 可 以 跟 得 上 時 代 的 腳 步 和 脈 動, 與 時 俱 進 不 過, 就 現 階 段 來 說, 從 業 人 員 在 生 計 考 量 和 業 績 壓 力 的 計 較 下, 一 些 陋 習 與 弊 病 仍 有 待 矯 正 和 改 良 而 這 又 牽 涉 到 喪 家 殯 葬 自 主 意 識 的 強 弱 和 相 關 知 識 的 充 分 與 否, 才 足 以 判 斷 從 業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內 容, 是 否 適 時 恰 當, 而 不 至 於 被 某 些 較 為 惡 質 的 從 業 人 員 牽 著 鼻 子 走 以 下 略 舉 數 種 情 況 來 稍 作 討 論 和 說 明 通 常 喪 家 開 銷 的 多 寡, 象 徵 業 者 的 收 入 優 厚 與 否, 儀 式 的 繁 瑣 有 助 於 提 高 業 者 的 經 濟 來 源 在 喪 家 對 於 傳 統 禮 俗 一 知 半 解 的 前 提 之 下, 相 信 專 業 的 心 態, 成 為 利 弊 參 半 的 結 果 另 外, 或 許 業 者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有 正 確 提 供 不 同 的 資 訊 1-5

12 喪 禮 儀 節 手 冊 ( 書 名 暫 定 ) 座 談 會 給 予 喪 家 參 考 衡 量 的 空 間 ; 可 是, 建 議 卻 是 帶 有 期 待 性, 往 往 落 於 祈 使 的 立 場 再 者, 比 較 容 易 產 生 多 元 尊 重 問 題 的 是, 臺 灣 既 有 的 華 人 傳 統 喪 葬 禮 儀 的 某 些 儀 節 或 內 容, 往 往 與 宗 教 信 仰 有 所 差 異 甚 至 產 生 衝 突 以 眾 所 周 知 的 佛 教 和 基 督 教 虔 誠 信 仰 者 來 說, 擇 日 的 習 俗 是 可 以 省 略 的 然 而, 就 華 人 傳 統 習 俗 而 言, 無 論 是 出 殯 晉 塔 安 葬 需 要 擇 定 良 辰 吉 時 ; 又 或 者 是 沖 煞 問 題, 都 根 深 蒂 固 的 存 在 於 一 般 民 眾 的 心 目 中 業 者 在 這 種 狀 況 下, 會 尊 重 喪 家 真 正 的 需 要, 還 是 會 假 借 執 業 者 的 權 威 而 行 賺 取 較 大 利 潤 之 實, 就 有 待 業 者 的 良 心 自 證, 和 喪 家 的 自 我 把 關 了 此 外, 不 僅 是 各 種 宗 教 之 間 存 有 差 異, 連 同 源 的 宗 教 之 間 也 常 有 大 不 相 同 的 禮 儀 現 象 殯 葬 從 業 人 員 需 要 對 各 種 宗 教 信 仰, 有 客 觀 且 正 確 的 認 知, 這 也 是 一 種 尊 重 主 角 的 正 確 態 度 比 如 對 亡 者 或 者 喪 家 的 宗 教 信 仰 應 先 有 所 確 認, 縱 使 佛 教 和 道 教 或 者 一 般 民 間 信 仰 者 都 持 香, 但 不 該 被 混 為 一 類, 做 七 的 看 法 和 方 式 更 不 應 被 混 為 一 談 基 督 教 和 天 主 教 徒, 在 臺 灣 的 信 仰 模 式, 亦 不 能 視 為 一 體 而 對 於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而 言, 或 許 需 要 的 是 一 種 家 族 式 的 溫 馨 感, 乃 至 於 是 一 種 屬 於 個 性 化 個 人 化 的 殯 葬 儀 式 的 呈 現, 要 淡 化 哀 傷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羈 絆, 此 時, 從 業 人 員 是 否 可 以 除 去 自 我 的 利 益 需 求, 省 去 不 必 要 的 宗 教 儀 式 建 議, 亦 有 待 社 會 教 育 和 喪 家 自 我 意 識 的 抬 頭 來 權 衡 近 年 來 確 實 可 以 發 現, 國 人 對 於 殯 葬 禮 儀 認 知 的 自 我 意 識 已 經 逐 漸 抬 頭, 殯 葬 業 者 也 一 步 步 的 推 出 個 人 化 商 品, 或 者 強 調 喪 家 社 會 地 位 的 硬 體 或 軟 體 服 務, 開 拓 出 另 一 條 經 濟 發 展 的 管 道 這 些 往 往 都 是 高 單 價 產 品, 喪 家 被 半 強 迫 式 的 接 受 這 些 接 近 傳 統 的 喪 葬 儀 式, 比 如 在 基 督 教 徒 的 喪 葬 儀 式 中, 不 乏 見 到 佛 道 教 或 傳 統 習 俗 的 牌 位 ; 而 強 調 念 佛 回 向 的 佛 教 徒, 也 可 以 看 到 出 家 眾 領 著 家 屬 焚 燒 紙 錢 或 紙 札 用 品 這 些 現 象 是 喪 家 對 殯 葬 自 主 要 求 的 展 現? 還 是 從 業 人 員 的 建 議? 又 或 者 這 是 一 種 多 元 的 融 合? 答 案 不 外 乎 是 一 二 三, 或 者 是 綜 合, 或 以 上 皆 有 可 能 要 改 善 此 等 現 象 的 發 生, 最 主 要 的 關 鍵 點 還 是 落 在 業 者 的 專 業 素 養 和 服 務 精 神 的 提 升 上 種 種 的 殯 葬 禮 俗, 代 表 著 各 式 的 規 範 但 是 在 符 合 社 會 道 德 的 前 提 下, 似 乎 沒 有 那 個 部 分 被 強 調 是 一 定 的 必 須 的 步 驟 或 儀 式 社 會 的 多 元 發 展 和 道 德 價 值 觀 念 的 現 代 化 氛 圍 中, 突 顯 殯 葬 自 主 與 多 元 尊 重 的 時 代 精 神 原 則, 特 別 值 得 點 出 來 的 是, 向 來 男 尊 女 卑 以 男 性 為 傳 宗 接 代 的 傳 統, 在 現 代 強 調 性 別 平 等 的 臺 灣 社 會, 已 經 不 是 一 種 合 乎 時 宜 的 做 法, 尤 其 需 要 適 時 改 善 本 章 第 三 節 將 會 針 對 目 前 尚 存 看 似 有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禮 俗, 提 出 建 設 性 的 改 善 做 法 其 他 各 章, 也 將 在 殯 葬 自 主 多 元 尊 重 和 性 別 平 等 的 精 神 原 則 下, 針 對 喪 葬 禮 俗 的 不 同 階 段, 各 有 偏 重 的 提 出 合 乎 時 宜 的 現 代 參 考 做 法 1-6

13 第 一 章 喪 葬 禮 儀 與 多 元 文 化 價 值 第 三 節 傳 統 喪 葬 禮 俗 順 應 社 會 變 遷 及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之 建 議 作 法 ( 陳 繼 成 撰 ) 臺 灣 傳 統 喪 葬 禮 俗 源 自 < 周 禮 > < 儀 禮 > < 禮 記 > < 朱 子 家 禮 > < 家 禮 大 成 > 等 書 之 記 載, 且 擁 有 許 多 善 良 風 俗 及 性 別 平 等 之 精 神, 例 如 為 保 障 婦 女 之 人 身 安 全, 避 免 被 夫 家 虐 待 或 傷 害 致 死 母 親 過 世, 孝 男 須 立 刻 前 往 母 親 娘 家 報 告 死 訊, 稱 報 白, 待 外 家 代 表 ( 母 親 娘 家 之 親 人 如 : 父 母 或 兄 弟, 父 母 兄 弟 歿 者 由 內 姪 代 表 ) 到 場 檢 驗 遺 體, 死 因 無 疑 才 准 夫 家 將 遺 體 入 殮, 大 殮 蓋 棺 後 由 外 家 代 表 釘 第 一 根 棺 釘, 俗 稱 封 釘 然 因 傳 承 時 間 久 遠 加 上 父 系 社 會, 男 尊 女 卑 之 傳 統 觀 念 融 入 喪 葬 禮 俗 因 此,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難 免 雜 有 性 別 歧 視 或 兩 性 不 平 等 之 現 象, 本 節 特 將 不 合 時 宜 及 不 符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之 禮 俗 或 儀 節, 歸 納 背 景 緣 由 調 整 作 法 及 理 由, 以 列 表 呈 現 以 便 讀 者 閱 覽 表 1-1: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順 應 社 會 變 遷 及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之 建 議 作 法 項 目 傳 統 喪 禮 禮 俗 背 景 緣 由 調 整 作 法 理 由 入 殮 轉 柩 1. 喪 事 重 忌 諱, 擇 日 由 家 屬 依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1. 女 性 也 是 家 族 安 葬 火 化 以 避 開 沖 煞 等 問 辦 理 : 成 員 之 一, 傳 等, 均 需 選 題 1. 依 歿 者 配 偶 子 女 承 相 同 的 血 擇 吉 日 良 辰, 2. 以 前 生 養 眾 多, 若 媳 婿 長 孫 ( 女 ) 生 肖 緣 應 提 供 亡 者 所 有 孫 子 之 生 肖 都 為 擇 日 參 考 基 礎 2. 現 代 女 婿 常 負 擇 日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長 孫 媳 肖 之 生 肖 以 供 納 入 擇 日 之 參 考, 將 無 法 找 出 適 合 歿 者 出 殯 之 日 子, 因 2. 由 子 女 協 商 3. 參 考 未 來 負 責 祭 祀 者 生 肖 擔 治 喪 工 作, 其 生 肖 也 應 納 參 考 賦 予 長 孫 的 責 任 較 3. 孫 輩 如 由 女 性 重, 故 孫 輩 僅 考 慮 排 行 第 一, 則 長 孫 生 肖 直 接 參 考 長 孫 女 之 生 肖, 不 再 參 考 長 孫 生 肖 1-7

14 喪 禮 儀 節 手 冊 ( 書 名 暫 定 ) 座 談 會 項 目 傳 統 喪 禮 禮 俗 背 景 緣 由 調 整 作 法 理 由 父 ( 母 ) 去 世, 早 年 交 通 不 便, 且 婦 1. 經 常 與 家 人 保 持 聯 繫, 1. 不 分 男 女 皆 應 出 嫁 女 聞 耗 奔 女 工 作 繁 重, 除 養 兒 接 到 病 危 通 知 時, 就 立 表 達 孝 心, 哭 喪 進 家 門 時, 育 女 外, 仍 需 幫 忙 刻 返 回 娘 家 等 候 送 終 路 頭 只 針 對 女 必 須 嚎 哭, 匍 農 事, 蓄 養 牲 畜 2. 現 代 醫 療 發 達, 交 通 便 性, 有 性 別 歧 哭 路 頭 匐 入 門 因 此, 娘 家 父 母 臨 終 時, 大 都 無 法 隨 侍 在 側 所 以 聞 惡 耗 返 家 捷, 可 請 醫 院 待 子 女 到 齊 後 再 宣 告 死 亡, 以 免 除 哭 路 頭 之 必 要 視 2. 現 代 社 會 交 通 便 捷 資 訊 發 奔 喪, 入 村 莊 或 家 門 3. 遠 居 海 外 之 子 女, 於 父 達, 女 兒 即 使 前, 需 匍 匐 ( 手 腳 並 母 斷 氣 後 才 返 家 奔 喪, 出 嫁 仍 可 經 常 用 伏 地 而 行 ), 同 時 可 在 父 母 靈 前 稟 告 實 情 回 娘 家 關 心 父 哭 喊 亡 者 之 稱 謂, 以 即 可 母 彌 補 未 能 送 終 之 憾 由 長 ( 兒 ) 子 以 1. 表 示 歿 者 有 男 丁 傳 由 家 屬 依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女 性 也 是 家 族 成 子 孫 釘 牙 將 釘 在 靈 柩 上 的 子 孫 釘 咬 起 承 2. 拔 起 動 作 象 徵 歿 者 後 代 連 綿 不 絕 ( 男 性 辦 理 : 1. 依 出 生 別, 由 家 中 最 長 之 子 女 負 責 咬 起 子 孫 員 之 一, 傳 承 相 同 的 血 緣, 應 以 子 女 平 等 之 觀 家 族 的 繁 衍 昌 盛 ) 釘 念 視 之 2. 依 子 女 協 商 結 果 處 理 神 主 牌 原 則 上 孝 子 孝 孫 是 家 族 及 1. 有 子 有 女 者, 由 子 女 依 照 民 法 之 規 由 長 孫 捧, 祭 祀 制 度 的 繼 承 人, 協 商 推 選 一 人 或 輪 流 持 定, 子 女 皆 可 捧 神 主 牌 無 孫 者 由 孝 男 捧, 無 子 有 女 者 由 孝 侄 代 捧 且 出 嫁 女 兒 及 外 孫, 需 負 責 傳 承 女 婿 家 族 之 香 火 因 此, 神 主 牌 由 孝 子 孫 負 責 持 捧 2. 無 子 有 女 者 由 女 兒 捧 3. 無 男 孫 者 由 孫 女 捧 4. 無 內 孫 者 由 外 孫 或 外 孫 依 其 意 願 從 父 姓 或 母 姓, 也 應 共 同 奉 養 父 母 平 均 繼 承 父 母 之 遺 捧 女 捧 產 因 此, 應 以 子 女 平 等 之 觀 念 視 之 1-8

15 第 一 章 喪 葬 禮 儀 與 多 元 文 化 價 值 項 目 傳 統 喪 禮 禮 俗 背 景 緣 由 調 整 作 法 理 由 子 孫 為 求 吉 1. 歿 者 不 用 擔 心 自 己 主 持 者 不 分 性 別, 有 官 傳 統 社 會 有 官 位 運, 請 有 官 位 死 後 無 人 祭 祀 位 者 或 地 方 賢 達 擔 任 者 皆 為 男 性, 現 的 男 性 用 硃 砂 2. 子 孫 傳 承 在 台 灣 有 官 位 或 點 主 筆 將 神 主 牌 位 上 的 王 字 加 上 一 點 成 為 高 社 會 地 位 的 女 性 甚 多, 不 需 再 限 制 性 別 主 字, 表 示 歿 者 的 魂 已 寄 託 在 神 主 牌 位 上 點 主 儀 式 中, 兒 子 是 家 族 的 繼 承 由 家 屬 依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女 性 也 是 家 族 成 背 神 主 牌 由 兒 子 或 男 性 晚 輩 背 負 神 主 牌 位 人, 確 保 家 族 祭 祀 制 度 的 傳 承 辦 理 : 1. 依 出 生 別, 由 家 中 最 長 之 子 或 女 負 責 員 之 一, 傳 承 相 同 的 血 緣, 應 以 子 女 平 等 之 觀 2. 子 女 協 商 或 由 最 親 近 之 念 視 之 晚 輩 負 責 魂 幡 簡 稱 幡 孝 子 是 家 族 的 繼 承 子 女 協 商 或 由 最 親 近 之 女 性 也 是 家 族 成 仔, 用 長 約 4 人, 確 保 家 族 祭 祀 制 晚 輩 執 持 員 之 一, 傳 承 相 尺 寬 約 7 吋 的 度 的 傳 承 同 的 血 緣, 應 以 白 或 黃 色 的 布 子 女 平 等 製, 上 面 書 寫 之 觀 念 視 之 亡 者 姓 名 生 執 幡 歿 日 期 其 功 能 在 於 引 導 往 生 者 的 靈 魂 回 到 軀 體 或 到 他 應 該 去 的 地 方 通 常 由 長 子 或 男 性 晚 輩 持 之 1-9

16 喪 禮 儀 節 手 冊 ( 書 名 暫 定 ) 座 談 會 項 目 傳 統 喪 禮 禮 俗 背 景 緣 由 調 整 作 法 理 由 返 主 儀 式 歿 者 靈 柩 埋 葬 或 火 化 後, 神 主 牌 位 由 長 孫 恭 捧 回 家 家 族 祭 祀 制 度 的 傳 承, 歿 者 死 後 有 後 代 祭 祀 由 家 屬 依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辦 理 : 1. 由 長 孫 ( 女 ) 負 責, 如 無 孫 輩 者, 由 家 中 子 女 負 責 2. 如 經 協 商 依 協 商 結 果 處 理 3. 由 未 來 負 責 祭 祀 者 擔 任 女 性 也 是 家 族 成 員 之 一, 傳 承 相 同 的 血 緣, 應 以 子 女 平 等 之 觀 念 視 之 碑 文 銘 文 主 奠 祭 者 ( ) 拜 飯 碑 文 銘 文 的 基 本 功 能 是 記 錄 往 生 者 的 燈 號 稱 謂 姓 名 生 歿 日 期 及 繁 衍 的 子 孫 人 數, 以 免 遺 失 或 錯 認 有 子 有 女 不 論 長 幼, 由 兒 子 擔 任 喪 主 無 子 有 女 侄 子 擔 任 媳 婦 要 擔 任 早 晚 二 次 的 拜 飯 出 嫁 女 兒 及 外 孫, 負 責 祭 拜 夫 家 ( 女 婿 ) 之 祖 先 陵 墓 因 此, 娘 家 父 母 之 碑 文 銘 文 只 刻 孝 男 名 字 或 刻 男 大 房 1. 父 母 隨 兒 子 居 住, 家 族 祭 祀 制 度 的 傳 承 2. 傳 統 社 會 由 有 經 濟 能 力 者 通 常 為 男 性, 擔 任 主 奠 者 並 負 擔 喪 葬 經 費 3. 女 性 不 是 家 族 的 繼 承 者 傳 統 社 會 由 媳 婦 烹 煮 三 餐 侍 奉 公 婆 孝 男 孝 女 名 字 並 列 或 女 性 也 是 家 族 成 男 大 房 女 大 房 並 員 之 一, 傳 承 相 列 同 的 血 緣, 應 以 平 等 之 觀 念 視 之 1. 有 子 有 女 子 女 協 商 或 1. 現 代 女 性 亦 有 不 論 性 別, 由 出 生 排 行 經 濟 能 力 可 共 之 最 長 者 擔 任 同 負 擔 喪 禮 費 2. 無 子 有 女 女 兒 擔 任 用 2. 女 性 也 是 家 族 成 員 之 一, 傳 承 相 同 的 血 緣 3. 面 臨 少 子 化 社 會, 如 僅 有 女 兒, 站 在 人 性 親 情 之 立 場, 應 以 最 親 近 的 女 兒 擔 任 喪 主 由 家 屬 依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應 以 子 女 平 等 辦 理 : 之 觀 念 視 之, 男 1. 由 治 喪 家 屬 拜 飯 性 成 員 也 應 負 責 2. 子 女 協 商, 自 行 分 工 拜 飯 1-10

17 第 一 章 喪 葬 禮 儀 與 多 元 文 化 價 值 項 目 傳 統 喪 禮 禮 俗 背 景 緣 由 調 整 作 法 理 由 頭 七 滿 七 兒 1. 作 七 是 為 歿 者 消 災 1. 原 則 由 子 女 協 商, 合 力 過 去 的 頭 七 滿 子 負 責, 其 他 祈 福, 以 期 早 日 投 辦 理 或 自 行 分 工 七 是 考 量 女 性 沒 作 七 七 分 別 由 媳 婦 出 嫁 女 兒 等 負 責 胎 轉 世 2. 考 量 子 女 的 經 濟 能 力, 傳 統 女 性 沒 有 2. 頭 七 滿 七 由 長 子 女 主 導, 其 他 七 由 子 女 共 同 辦 理 有 業, 無 經 濟 能 力 現 代 女 性 普 遍 就 業, 女 兒 也 經 濟 能 力, 因 此 花 有 能 力 負 擔 費 大 重 要 的 七 由 兒 子 擔 任 習 俗 上, 夫 妻 夫 妻 互 不 相 送, 是 避 配 偶 一 方 可 依 自 己 意 願 1. 妻 是 否 願 意 為 互 不 相 送 免 其 中 一 方 過 於 哀 決 定 是 否 送 行 夫 送 行 應 是 自 傷, 而 隨 著 死 去 配 偶 由 表 達 情 感 之 一 起 埋 葬 另 有 夫 方 式, 不 需 與 歿, 妻 子 送 行 表 示 改 嫁 混 為 一 妻 不 可 送 葬 還 想 再 嫁, 而 不 能 送 行 談 2. 依 民 法 規 定, 配 偶 死 亡 婚 姻 關 係 即 不 存 在 再 婚 已 否 乃 妻 之 權 利 且 是 否 再 婚, 全 憑 未 來 之 姻 緣, 與 是 否 送 葬 無 關 妻 死 夫 欲 再 避 免 亡 妻 靈 魂 返 家, 不 必 急 於 守 喪 期 間 表 依 民 法 規 定, 配 娶, 由 夫 手 拿 干 擾 鰥 夫 再 娶 態, 待 再 婚 時 間 確 定 偶 死 亡 婚 姻 關 雨 傘 肩 背 包 後, 再 攜 未 婚 續 絃 妻 到 係 即 不 存 在 過 番 袱, 從 亡 妻 靈 柩 上 跨 過, 同 時 告 訴 亡 妻, 先 室 靈 前 稟 告 即 可 再 婚 已 否 乃 夫 之 權 利 且 是 否 再 婚, 全 憑 未 來 之 出 殯 後 夫 將 到 姻 緣, 與 過 番 與 海 外 打 拼, 亡 否 無 關 靈 不 必 ( 可 ) 再 返 家 1-11

18 項 目 傳 統 喪 禮 禮 俗 背 景 緣 由 調 整 作 法 理 由 不 分 長 幼, 兒 1. 傳 統 社 會 有 經 濟 1. 子 女 協 商 為 主 女 性 也 是 家 族 成 訃 聞 順 序 子 排 前, 女 性 再 依 出 生 別 排 序 能 力 者 通 常 為 男 性, 由 其 擔 任 主 奠 ( 祭 ) 者 負 擔 喪 葬 費 用 2. 由 最 長 之 性 別 開 始, 男 女 分 列 若 最 長 者 為 女 性, 孝 女 ( 及 女 婿 ) 排 前, 孝 子 ( 及 媳 婦 ) 排 員 之 一, 傳 承 相 同 的 血 緣, 應 以 子 女 平 等 之 觀 念 視 之 2. 家 族 祭 祀 制 度 的 傳 後 反 之, 亦 然 承 1. 妻 歿 夫 稱 1. 杖 與 不 杖 1. 妻 歿 夫 稱 夫 或 護 喪 係 指 夫 杖 期 差 別 需 視 夫 的 父 護 喪 夫 或 妻 本 身 年 事 已 夫 不 母 在 世 與 否, 如 仍 2. 夫 歿 妻 稱 妻 或 高, 退 居 第 二 杖 期 夫 在 世, 夫 不 可 傷 心 護 喪 妻 線, 配 偶 之 喪 事 配 偶 歿, 訃 聞 自 稱 2. 夫 歿 妻 稱 未 亡 人 到 要 撐 拐 杖, 稱 不 杖 期 夫 反 之, 若 夫 之 父 母 皆 已 過 世, 夫 可 盡 情 悲 傷, 甚 至 要 撐 拐 杖, 稱 之 杖 期 已 委 由 子 女 負 責 操 辦 如 未 冠 上 護 喪 則 表 示 自 己 還 是 家 中 的 掌 權 者 夫 2. 未 亡 人 表 示 夫 死, 妻 子 應 隨 同 死 亡, 但 為 照 顧 子 女 而 苟 活 下 去

19 第三章 現代化的喪葬禮儀實務 第三章 現代化的喪葬禮儀實務 (黃芝勤撰) 第一節 預立遺囑 一 法律規範 (一)意義 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6歲並且未被法院宣告禁治產的人 都可預立遺囑 而 遺囑需聲明是出於自己的意願 從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 (二)種類與撰寫要件 遺囑的種類包括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等 5種 分別說明如下 1.自書遺囑 (1)要件 ①遺囑人必須自書遺囑全文 ②遺囑人必須記明年 月 日 ③遺囑人必須親自簽名 (2)增減 塗改 應註明增減 塗改之處所及字數 並另行簽名 (3)優點 ①自主性高 隱密性高 不須見證人 ②親自書寫即合法成立 十分方便 (4)缺點 ①不得用影印或打字之方式 但可以用複寫之方式增加份數 而且簽名需 逐張親自簽名 ②易發生偽造與變造情形 2.公證遺囑 (1)要件 ①有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場見證 ②立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說明其遺囑內容 ③由公證人逐一筆記 宣讀 講解 ④經遺囑人確認許可 ⑤記明年 月 日 ⑥由公證人 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2)優點 ①適合不識字或不熟悉法律的人使用 ②經合法確認 其內容 證據力的真實性強 ③有法院及民間的公證人可選擇 當遺囑人在意識清楚且能口述意旨的情 況下 因病無法親自前往公證 可請公證人至家中辦理公證 3-1

20 喪 禮 儀 節 手 冊 ( 書 名 暫 定 ) 座 談 會 (3) 缺 點 : 1 無 隱 密 性, 因 需 由 公 證 人 見 證 人 及 遺 囑 人 同 行 簽 名 2 公 證 費 用 高,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公 證 法 第 109 條 規 定 3 非 各 地 均 有 公 證 處 或 期 分 處, 故 遺 囑 作 成 的 便 利 性 不 一 3. 密 封 遺 囑 : (1) 要 件 : 情 況 一 : 遺 囑 人 自 寫 遺 囑 1 遺 囑 人 在 遺 囑 上 簽 名 後, 將 其 密 封 2 遺 囑 人 在 封 縫 處 簽 名 3 遺 囑 人 指 定 二 人 以 上 之 見 證 人 4 遺 囑 人 向 公 證 人 提 出, 陳 述 其 為 自 己 之 遺 囑 5 由 公 證 人 於 封 面 記 明 該 遺 囑 提 出 之 年 月 日 及 遺 囑 人 所 為 之 陳 述 6 由 公 證 人 遺 囑 人 及 見 證 人 同 行 簽 名 情 況 二 : 非 遺 囑 人 自 寫 遺 囑 1 陳 述 繕 寫 人 之 姓 名 住 所 2 由 公 證 人 於 封 面 記 明 該 遺 囑 提 出 之 年 月 日 及 遺 囑 人 所 為 之 陳 述 3 由 公 證 人 遺 囑 人 及 見 證 人 同 行 簽 名 (2) 轉 換 : 若 遺 囑 人 自 寫 遺 囑, 未 符 合 密 封 遺 囑 的 要 件, 但 符 合 自 書 遺 囑 的 要 件, 仍 具 有 自 書 遺 囑 的 效 力 (3) 優 點 : 1 由 遺 囑 人 自 寫 之 遺 囑, 兼 具 自 書 遺 囑 及 公 證 遺 囑 的 優 點 2 可 請 他 人 代 筆 擅 寫 遺 囑 內 容 (4) 缺 點 : 1 遺 囑 人 自 寫 遺 囑 的 缺 點 如 同 自 書 遺 囑 一 樣 2 須 在 親 屬 會 議 當 場 或 法 院 公 證 處 才 得 開 視 3 未 開 視 前, 密 封 不 完 全, 則 視 為 無 效 之 密 封 遺 囑 4 須 負 擔 公 證 費 用 5 遺 囑 人 須 在 遺 囑 上 封 縫 處 及 封 面 等 3 處 簽 名, 缺 少 一 處 即 視 為 無 效 遺 囑 4. 代 筆 遺 囑 : (1) 要 件 : 1 由 遺 囑 人 指 定 三 人 以 上 之 見 證 人 2 由 遺 囑 人 口 述 遺 囑 意 旨 3 見 證 人 中 之 一 人 筆 記 宣 讀 講 解 4 遺 囑 人 認 可 遺 囑 內 容 5 記 明 年 月 日 及 代 筆 人 之 姓 名 6 由 見 證 人 全 體 及 遺 囑 人 同 行 簽 名 ; 遺 囑 人 不 能 簽 名 時, 應 按 捺 指 印 代 之 3-2

21 第 三 章 現 代 化 的 喪 葬 禮 儀 實 務 (2) 優 點 : 適 合 不 識 字 或 無 法 書 寫 的 人 使 用 (3) 缺 點 : 1 因 需 口 述 遺 囑 內 容, 故 不 適 合 瘖 啞 人 士 使 用 2 代 筆 人 親 自 書 寫, 不 得 用 影 印 或 打 字 之 方 式, 但 可 以 用 複 寫 之 方 式 增 加 份 數, 而 且 簽 名 需 逐 張 親 自 簽 名 3 代 筆 見 證 人 易 左 右 遺 囑 人 之 意 旨 4 常 發 生 以 打 字 代 手 寫 未 記 載 立 遺 囑 的 日 期 以 蓋 章 代 替 簽 名 見 證 人 不 足 3 人 等 情 事, 造 成 遺 囑 不 能 生 效 5 完 全 公 開, 無 隱 密 性 5. 口 授 遺 囑 : (1) 要 件 : 情 況 一 : 筆 記 口 授 遺 囑 1 遺 囑 人 指 定 二 人 以 上 之 見 證 人 2 遺 囑 人 口 授 遺 囑 意 旨 3 由 見 證 人 中 之 一 人, 將 該 遺 囑 意 旨, 據 實 作 成 筆 記 4 記 明 年 月 日 5 由 公 證 人 遺 囑 人 及 見 證 人 同 行 簽 名 情 況 二 : 錄 音 口 授 遺 囑 1 遺 囑 人 指 定 二 人 以 上 之 見 證 人 2 遺 囑 人 口 述 遺 囑 意 旨 3 記 明 遺 囑 人 姓 名 及 年 月 日 4 由 見 證 人 全 體 口 述 遺 囑 之 為 真 正 及 見 證 人 姓 名 5 全 部 予 以 錄 音 6 錄 音 帶 當 場 密 封 並 記 明 年 月 日 7 由 見 證 人 全 體 在 封 縫 處 同 行 簽 名 (2) 優 點 : 1 因 生 命 危 急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依 其 他 方 式 為 遺 囑 者, 才 用 口 授 遺 囑 2 口 授 遺 囑 符 合 代 筆 遺 囑 的 要 件, 仍 具 有 代 筆 遺 囑 的 效 力 (3) 缺 點 : 1 口 授 遺 囑 自 遺 囑 人 能 依 其 他 方 式 為 遺 囑 之 時 起, 經 過 三 個 月 而 失 其 效 力 2 由 見 證 人 中 之 一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於 遺 囑 人 死 亡 後 三 個 月 內, 提 經 親 屬 會 議 認 定 其 真 偽, 對 於 親 屬 會 議 之 認 定 如 有 異 議, 得 聲 請 法 院 判 定 之 ( 三 ) 注 意 事 項 1. 撤 回 或 變 更 : 遺 囑 可 隨 時 變 更 或 撤 回, 前 後 遺 囑 相 互 牴 觸 時, 以 最 後 的 遺 囑 為 主 3-3

22 喪 禮 儀 節 手 冊 ( 書 名 暫 定 ) 座 談 會 2. 遺 囑 人 不 能 簽 名 者, 由 公 證 人 將 其 事 由 記 明, 使 按 捺 指 印 代 之 3. 遺 囑 人 有 言 語 障 礙 不 能 發 聲 者, 因 不 能 有 口 述 遺 囑 內 容 之 過 程, 故 其 口 授 代 筆 公 證 遺 囑 均 為 無 效 4. 見 證 人 : 未 成 年 人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之 人 繼 承 人 及 其 配 偶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受 遺 贈 人 及 其 配 偶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為 公 證 人 或 代 行 公 證 職 務 人 之 同 居 人 助 理 人 或 受 僱 人 等 人, 不 得 為 遺 囑 見 證 人 5. 公 證 人 的 替 代 : 如 果 在 沒 有 公 證 人 的 地 方, 可 由 地 方 法 院 的 書 記 官 來 做 公 證 在 國 外 可 由 我 國 領 事 駐 在 地 的 領 事 做 公 證 人 6. 資 產 與 負 債 的 處 理 (1) 繼 承 順 位 : 生 存 配 偶 是 當 然 繼 承 死 亡 配 偶 遺 產 的 當 然 繼 承 人, 須 遵 守 應 繼 分 與 特 留 分 的 規 定, 依 繼 承 順 序 與 其 他 繼 承 人 來 繼 承 財 產 第 一 順 位 :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第 二 順 位 : 父 母 第 三 順 位 : 兄 弟 姊 妹 第 四 順 位 : 祖 父 母 當 第 一 順 位 的 繼 承 人, 有 於 繼 承 開 始 前 死 亡 或 喪 失 繼 承 權 者, 可 由 其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代 位 繼 承 其 應 繼 分 而 在 第 一 順 位 所 指 的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中, 女 兒 遺 腹 子 經 認 領 之 非 婚 生 子 女 對 其 父 母 的 遺 產 皆 有 繼 承 權 還 有 養 子 女 對 其 養 父 母 的 遺 產 繼 承, 其 權 利 義 務 是 與 婚 生 子 女 相 同 (2) 拋 棄 繼 承 : 繼 承 人 得 拋 棄 其 繼 承 權 拋 棄 應 於 知 悉 其 得 繼 承 之 時 起 三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向 法 院 為 之 拋 棄 繼 承 後,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因 其 拋 棄 而 應 為 繼 承 之 人 但 不 能 通 知 者, 不 在 此 限 受 遺 贈 人 在 遺 囑 人 死 亡 後, 得 拋 棄 遺 贈 遺 贈 之 拋 棄, 溯 及 遺 囑 人 死 亡 時 發 生 效 力 (3) 限 定 繼 承 : 繼 承 人 自 繼 承 開 始 時, 除 民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承 受 被 繼 承 人 財 產 上 之 一 切 權 利 義 務 但 權 利 義 務 專 屬 於 被 繼 承 人 本 身 者, 不 在 此 限 繼 承 人 對 於 被 繼 承 人 之 債 務, 以 因 繼 承 所 得 遺 產 為 限, 負 清 償 責 任 繼 承 人 違 反 民 法 第 條 規 定 者, 被 繼 承 人 之 債 權 人 得 就 應 受 清 償 而 未 受 償 之 部 分, 對 該 繼 承 人 行 使 權 利 繼 承 人 對 於 前 項 債 權 人 應 受 清 償 而 未 受 償 部 分 之 清 償 責 任, 不 以 所 得 遺 產 為 限 但 繼 承 人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不 在 此 限 繼 承 人 違 反 民 法 第 規 定, 致 被 繼 承 人 之 債 權 人 受 有 損 害 者, 亦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前 項 受 有 損 害 之 人, 對 於 不 當 受 領 之 債 權 人 或 受 遺 贈 人, 得 請 求 返 還 其 不 當 受 領 之 數 額 繼 承 人 對 於 不 3-4

23 第 三 章 現 代 化 的 喪 葬 禮 儀 實 務 當 受 領 之 債 權 人 或 受 遺 贈 人, 不 得 請 求 返 還 其 不 當 受 領 之 數 額 7. 財 產 分 配 的 合 法 : 昔 日 多 有 重 男 輕 女 的 觀 念, 牽 涉 到 女 性 的 繼 承, 就 依 社 會 的 習 慣 法 來 作 繼 承 事 實, 要 求 女 兒 媳 婦 透 過 現 代 法 律 拋 棄 繼 承 在 此, 必 須 強 調 依 現 今 法 令 規 定, 女 兒 與 兒 子 皆 可 繼 承 遺 產, 不 宜 有 性 別 差 異 (1) 應 繼 分 : 各 繼 承 人 對 於 遺 產 上 的 一 切 權 利 義 務, 所 應 分 得 的 比 例, 比 例 依 關 係 的 親 疏 遠 近 而 有 不 同 (2) 特 留 分 : 法 律 保 障 法 定 繼 承 人 可 以 分 到 的 最 少 財 產 額 度, 為 保 障 繼 承 人 生 活 所 需 的 特 留 財 產 (3) 案 例 : 以 先 生 的 遺 產 總 額 為 900 萬 元 為 例, 在 表 3-1 中 有 五 個 繼 承 情 形 的 應 繼 分 特 留 分 之 分 配 在 第 一 個 案 例 中, 配 偶 長 子 長 女 次 女 四 個 人 都 可 以 平 均 繼 承 先 生 的 遺 產 900 萬, 依 法 律 的 處 理 方 式, 每 人 可 得 225 萬 的 應 繼 分 ; 但 依 保 障 的 作 法, 每 人 最 少 繼 承 萬 元 為 其 特 留 分 也 就 是 說 長 女 及 次 女 一 樣 有 繼 承 權, 並 不 需 有 女 兒 拋 棄 繼 承 的 觀 念, 而 放 棄 自 己 權 利 先 生 在 不 違 反 特 留 分 的 規 定 範 圍, 是 可 以 遺 囑 來 自 由 處 分 遺 產 以 案 例 一 來 說, 先 生 的 遺 產 有 450 萬 屬 於 特 留 分 的 部 分, 須 由 配 偶 及 子 女 繼 承 剩 餘 的 450 萬, 先 生 可 依 個 人 意 願 將 遺 產 分 給 親 人 朋 友 或 機 關 團 體 表 3-1 各 種 案 例 繼 承 情 形 的 應 繼 分 特 留 分 之 分 配 表 案 例 繼 承 的 情 形 應 繼 分 特 留 分 一 二 三 四 五 配 偶 長 子 長 女 次 女 長 子 長 女 次 女 配 偶 先 生 的 父 母 配 偶 先 生 的 兄 弟 姊 妹 配 偶 先 生 的 祖 父 母 均 分 每 人 得 225 萬 元 均 分 每 人 得 300 萬 元 遺 產 二 分 之 一 得 450 萬 元 遺 產 二 分 之 一 得 450 萬 元 遺 產 二 分 之 一 得 450 萬 元 遺 產 二 分 之 一 得 450 萬 元 遺 產 三 分 之 二 得 600 萬 元 遺 產 三 分 之 一 得 300 萬 元 為 其 應 繼 分 的 二 分 之 一 每 人 最 少 繼 承 萬 元 為 其 應 繼 分 二 分 之 一 每 人 最 少 繼 承 150 萬 元 為 其 應 繼 分 二 分 之 一 得 225 萬 元 為 其 應 繼 分 二 分 之 一 得 225 萬 元 為 其 應 繼 分 二 分 之 一 得 225 萬 元 為 其 應 繼 分 二 分 之 一 得 225 萬 元 為 其 應 繼 分 二 分 之 一 得 300 萬 元 為 其 應 繼 分 三 分 之 一 得 100 萬 元 3-5

24 喪 禮 儀 節 手 冊 ( 書 名 暫 定 ) 座 談 會 8. 醫 囑 的 預 立 預 立 醫 囑 是 表 達 病 人 自 主 權 與 意 願, 並 非 對 於 病 人 宣 布 放 棄 或 不 予 理 會, 主 要 減 少 病 人 的 痛 苦 免 去 無 效 的 治 療 與 維 持 生 活 品 質, 讓 病 人 有 尊 嚴 的 死 亡 二 意 願 表 達 範 例 罹 患 嚴 重 傷 病,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為 不 可 治 癒, 且 有 醫 學 上 之 證 據, 近 期 內 病 程 進 行 至 死 亡 已 不 可 避 免 的 末 期 病 人 得 立 意 願 書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而 二 十 歲 以 上 具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得 預 立 意 願 書 99 年 8 月 12 日 衛 生 署 公 告 修 正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相 關 表 單, 包 括 表 單 一 定 為 本 人 親 自 書 寫, 以 表 達 疾 病 末 期 選 擇 不 急 救 之 意 願 填 寫 完 成 意 願 人 二 位 見 證 人 資 料 後, 將 第 一 聯 正 本 寄 回 臺 灣 安 寧 照 顧 協 會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民 生 路 45 號 ), 當 寄 出 20 個 工 作 天 後, 即 可 至 醫 院 批 價 掛 號 櫃 檯 進 行 健 保 卡 資 料 更 新, 安 寧 意 願 就 可 註 記 於 個 人 健 保 IC 晶 片 卡 上 醫 囑 的 意 願 書 包 括 預 立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預 立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意 願 書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意 願 書 預 立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委 任 書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同 意 書 器 官 捐 贈 遺 體 捐 贈 等 可 向 臺 灣 安 寧 照 顧 協 會 或 逕 自 臺 灣 安 寧 照 顧 協 會 網 站 下 載 ( tw) 或 向 中 華 民 國 器 官 捐 贈 協 會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四 段 26 號 3 樓 ), 也 可 向 各 醫 療 機 構 安 寧 療 護 單 位 服 務 台 或 衛 生 相 關 單 位 索 取 遺 立 遺 囑 人,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A 本 人 依 法 定 立 本 遺 囑, 各 繼 承 人 均 應 遵 守, 內 容 如 下 : 一 財 產 的 分 配 ( 一 ) 不 動 產 ( 二 ) 動 產 ( 三 ) 書 籍 珍 藏 物 寵 物 等 二 醫 囑 的 預 立 ( 一 )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 二 )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意 願 ( 三 ) 器 官 捐 贈 ( 四 ) 遺 體 捐 贈 三 告 別 的 做 法 ( 一 ) 我 的 遺 容 : 髮 型 容 顏 壽 衣 鞋 子 配 件 飾 品 等 ( 二 ) 宗 教 儀 式 : 教 ( 三 ) 遺 像 : 使 用 年 月 日 所 拍 的 相 片 ( 四 ) 訃 聞 : 顏 色 材 質 樣 式 內 容 ( 五 ) 參 加 喪 禮 的 名 單 : 親 戚 同 學 同 事 朋 友 囑 3-6

25 第 三 章 現 代 化 的 喪 葬 禮 儀 實 務 ( 六 ) 告 別 儀 式 的 佈 置 : 用 色 的 鮮 花 輓 聯 及 輓 額 懸 掛 與 否 等 ( 七 ) 告 別 儀 式 的 方 式 : 1. 奠 祭 式 : 家 奠 生 平 回 憶 公 奠 瞻 仰 遺 容 2. 音 樂 演 奏 會 式 3. 親 友 追 思 會 式 4. 聚 餐 式 ( 八 ) 告 別 儀 式 的 音 樂 : 播 放 我 最 愛 的 音 樂 ( 例 如 : 童 話 家 後 心 肝 寶 貝 等 ) ( 九 ) 埋 葬 的 方 式 : 1. 火 化 後 進 塔 2. 火 化 後 環 保 自 然 葬 3. 火 化 後 土 葬 4. 土 葬 ( 十 ) 後 人 紀 念 的 方 式 : 每 年 的 月 日 聚 集 在 地 點, 用 祭 拜 追 思 等 方 式 來 紀 念 ( 例 如 : 全 部 的 家 人 聚 集 在 祖 厝, 對 著 我 的 遺 像 追 思 懷 念 後, 全 家 做 伙 吃 大 餐 ) 四 心 內 的 話 ( 一 ) 再 見 : 想 要 與 哪 些 人 告 別 ( 二 ) 謝 謝 對 不 起 : 想 要 對 哪 些 人 表 達 感 謝 及 歉 意 ( 三 ) 勉 勵 心 願 生 平 回 憶 : 對 子 孫 的 勉 勵 交 代, 想 要 完 成 的 心 願, 以 及 對 自 己 一 生 的 回 顧 立 遺 囑 人 : ( 親 筆 簽 名 ) 見 證 人 : ( 親 筆 簽 名 ) 見 證 人 : ( 親 筆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若 是 自 書 遺 囑 則 不 須 見 證 人 3-7

26 喪禮儀節手冊(書名暫定)座談會 第二節 治喪流程 治喪流程共可分為六個時期 包括臨終關懷期 遺體安置期 治喪規劃與協調 期 告別儀事前準備期 奠禮與葬日期 後續關懷期 說明如下 圖3-1 治喪流程圖 一 臨終關懷期 (一)關懷輔導 家人與親友的陪伴是給臨終者最大的精神來源 子孫隨侍在側 與臨終者 3-8

27 第 三 章 現 代 化 的 喪 葬 禮 儀 實 務 做 最 後 的 告 別 ( 二 ) 遺 願 分 手 尾 錢 交 代 治 喪 事 宜 臨 終 者 藉 由 醫 囑 意 願 表 達 自 己 的 醫 療 意 願 與 自 主 權 藉 由 遺 囑 的 預 立 或 告 知, 將 未 完 成 的 遺 願 財 產 分 配 治 喪 事 宜 等 告 訴 親 人 甚 至 是 心 中 想 說 再 見 謝 謝 對 不 起 勉 勵 子 孫 的 話 ( 三 ) 殯 葬 禮 儀 諮 詢 詢 問 合 法 的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或 親 友 關 於 殯 葬 禮 儀 的 相 關 事 宜 若 家 屬 確 定 承 辦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時, 可 填 送 殯 葬 服 務 通 知 書, 並 簽 訂 殯 葬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 範 本 請 見 附 錄 一 ) ( 四 ) 成 立 治 喪 委 員 會 視 家 屬 需 求 或 治 喪 規 模 決 定 是 否 成 立 治 喪 委 員 會 雖 然 治 喪 委 員 會 幫 助 家 屬 完 成 殯 葬 禮 儀 相 關 事 宜, 但 仍 須 尊 重 喪 家 的 意 見 ( 五 ) 安 排 治 喪 場 地 治 喪 場 地 的 安 排 選 項 有 殯 儀 館 喪 宅 道 路 搭 棚 等 需 考 慮 交 通 安 全 參 加 治 喪 人 數 多 寡 殯 葬 消 費 經 費 等 因 素 來 安 排 適 當 的 治 喪 場 地 ( 六 ) 申 辦 死 亡 證 明 死 亡 證 明 書 通 常 建 議 開 立 10 份, 用 途 包 括 : 申 請 使 用 殯 葬 設 施 火 化 或 埋 葬 許 可 除 戶 手 續 相 關 喪 葬 補 助 申 請 等 若 因 意 外 過 世 者, 請 檢 察 官 開 立 相 驗 證 明 ; 若 因 病 在 醫 院 過 世 者, 請 醫 師 開 立 死 亡 證 明 ; 若 在 家 中 過 世 者, 則 請 衛 生 單 位 開 立 死 亡 證 明 二 遺 體 安 置 期 ( 一 ) 遺 體 接 運 與 安 置 1. 接 運 遺 體 至 殯 儀 館 或 喪 宅 : 業 者 收 受 家 屬 所 填 寫 的 遺 體 接 運 切 結 書 ( 請 見 附 錄 一 之 附 件 三 ), 由 家 屬 陪 伴 亡 者, 將 遺 體 運 至 殯 儀 館 或 喪 宅 此 時 應 尊 重 遺 體 的 尊 嚴 與 隱 私 權, 遺 體 服 務 人 員 依 亡 者 性 別 而 有 所 區 別, 男 性 遺 體 應 由 男 性 服 務 人 員 進 行 接 運 洗 身 穿 衣 化 妝 及 入 殮 等 服 務, 女 性 遺 體 則 應 由 女 性 服 務 人 員 服 務 2. 遺 體 修 補 防 腐 : 視 遺 體 狀 況 與 冰 存 方 式, 委 請 專 人 進 行 遺 體 修 補 或 防 腐 3. 遺 體 冰 存 : 將 遺 體 送 至 殯 儀 館 的 冰 櫃 冰 存, 或 是 由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代 訂 或 提 供 家 庭 式 冰 櫃 基 於 公 共 衛 生 考 量, 遺 體 送 至 冰 櫃 冰 存 前, 務 必 先 將 遺 體 放 入 遺 體 袋 中, 以 表 示 對 遺 體 的 尊 重 與 衛 生 ( 二 ) 靈 堂 設 置 1. 靈 位 佈 置 : 依 亡 者 宗 教 信 仰 佈 置 靈 位, 設 立 適 宜 的 靈 堂 2. 拜 飯 : 由 家 屬 準 備 祭 品 按 時 祭 拜, 或 委 請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代 為 祭 拜 三 治 喪 規 劃 與 協 調 期 ( 一 ) 禮 儀 諮 詢 詢 問 合 法 的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或 親 友 關 於 治 喪 的 相 關 事 宜 包 括 相 關 治 喪 3-9

28 喪 禮 儀 節 手 冊 ( 書 名 暫 定 ) 座 談 會 申 請 手 續 治 喪 流 程 規 劃 殯 葬 文 書 環 保 自 然 葬 居 喪 應 遵 守 的 禮 俗 或 禁 忌 相 關 喪 葬 補 助 申 請 等 ( 二 ) 擇 日 與 擇 定 時 辰 入 殮 出 殯 進 塔 安 厝 或 入 土 安 葬 等 時 日 大 多 會 擇 定 時 辰, 但 在 火 化 時 辰 則 不 建 議 選 擇 特 定 時 辰, 須 配 合 當 地 火 化 場 的 火 化 時 間 來 安 排 在 工 商 社 會 的 現 在, 良 辰 吉 日 在 喪 禮 中 的 重 要 性 逐 漸 減 弱 目 前 大 多 選 擇 例 假 日 來 舉 行 告 別 的 儀 式, 或 是 選 擇 殯 儀 館 的 殯 葬 設 施 淡 日 使 用 價 格 優 惠, 另 有 聯 合 奠 祭 的 參 與 可 作 為 出 殯 日 的 選 擇 之 一 ( 三 ) 遺 像 準 備 由 家 屬 選 定 亡 者 最 自 然 親 切 的 相 片 當 作 遺 像, 以 供 參 加 告 別 儀 式 的 人 員 追 思 亡 者, 在 出 殯 後 供 子 孫 緬 懷 ( 四 ) 祭 文 家 祭 文 公 祭 文 生 平 事 略 致 謝 詞 等 相 關 祭 文 的 撰 擬, 可 由 家 屬 專 人 或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來 撰 擬 ( 五 ) 代 辦 申 請 事 項 1. 申 請 奠 禮 場 地 租 借 (1) 殯 儀 館 禮 廳 : 依 參 加 告 別 儀 式 的 人 員 多 寡 來 訂 定 殯 儀 館 的 禮 廳 (2) 戶 外 搭 棚 ( 申 請 搭 棚 許 可 ): 在 不 影 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可 搭 設 棚 架 為 禮 廳 但 應 擬 具 使 用 計 畫 並 經 當 地 警 察 機 關 核 准 使 用 期 限 為 二 日 (3) 其 他 場 地 : 如 在 教 堂 活 動 中 心 飯 店 等 地 舉 辦 告 別 儀 式, 須 考 量 合 法 性 公 眾 安 寧 善 良 風 俗 等 情 事 2. 申 請 火 化 ( 埋 葬 ) 許 可 3. 辦 理 除 戶 手 續 4. 報 備 出 殯 路 線 : 須 報 請 辦 理 殯 葬 事 宜 所 在 地 警 察 機 關 備 查 四 告 別 儀 式 前 準 備 期 ( 一 ) 發 喪 1. 訃 聞 印 製 : 送 印 製 前 須 確 認 印 製 的 張 數 紙 張 顏 色 樣 式 訃 聞 初 稿 須 由 家 屬 核 對 無 誤, 方 可 送 印, 避 免 印 製 錯 誤 的 爭 議 2. 發 送 訃 聞 : 有 郵 寄 親 自 送 達 委 託 他 人 代 送 等 方 式 但 郵 寄 時 不 得 以 訂 書 機 裝 訂, 此 外 也 可 以 用 電 話 聯 絡 或 是 以 電 子 郵 件 來 告 知 治 喪 事 宜 ( 二 ) 埋 葬 或 存 放 設 施 安 排 由 家 屬 自 行 尋 找, 或 由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代 訂 ( 提 供 ) 合 法 的 殯 葬 設 施, 需 在 買 賣 契 約 中 詳 述 墓 基 塔 位 其 他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之 標 的 位 置 面 積 規 格 等 ( 三 ) 奠 禮 場 地 準 備 1. 禮 堂 佈 置 : 包 括 花 牌 鮮 花 佈 置 色 布 縵 尺 花 山 ( 或 三 寶 架 祭 壇 ) 尺 鮮 花 十 字 架 地 毯 指 路 牌 組 觀 禮 座 椅 張 燈 光 講 台 音 響 設 3-10

29 第 三 章 現 代 化 的 喪 葬 禮 儀 實 務 備 鋼 琴 或 電 子 琴 等 佈 置 2. 觀 禮 者 席 位 安 排 : 家 屬 席 來 賓 席 樂 隊 席 親 友 席 等 席 次 的 安 排 3. 奠 禮 儀 式 用 品 準 備 (1) 一 般 中 式 用 品 包 括 : 胸 花 枚 簽 名 簿 本 禮 簿 本 謝 簿 本 公 祭 單 本 簽 字 筆 枝 奠 儀 袋 毛 巾 份 回 禮 用 品 份 香 燭 份 紙 錢 ( 種 類 與 數 量 ) 牲 禮 付 水 果 樣 水 酒 菜 碗 碗 孝 服 骨 灰 罐 (2) 西 式 基 督 宗 教 用 品 包 括 : 十 字 胸 花 枚 簽 名 簿 本 禮 簿 本 謝 簿 本 公 祭 單 本 簽 字 筆 枝 程 序 單 份 鮮 花 4. 運 輸 工 具 車 位 安 排 : 靈 車 部 家 屬 車 輛 人 座 部 陣 頭 車 輛 部 ( 四 ) 出 殯 前 之 宗 教 法 事 例 如 作 七 出 山 功 德 入 殮 禮 等 各 宗 教 法 事 五 奠 日 與 葬 日 期 ( 一 ) 入 殮 移 柩 1. 入 殮 (1) 遺 體 清 洗 著 裝 化 妝 : 家 屬 準 備 壽 衣, 可 由 家 屬 或 委 請 合 法 的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來 為 亡 者 服 務 為 維 護 亡 者 隱 私 權 與 尊 嚴, 應 請 與 亡 者 同 性 別 的 人 員 為 亡 者 進 行 洗 身 穿 衣 化 妝 的 服 務 (2) 遺 體 移 至 禮 堂 (3) 入 殮 用 品 準 備 : 包 括 棺 木 棺 內 用 品 ( 蓮 花 被 蓮 花 枕 庫 錢 亦 或 是 十 字 被 十 字 枕 棉 紙 ) 辭 生 用 品 放 手 尾 用 品 (4) 入 殮 : 將 遺 體 移 入 棺 木 在 入 殮 前, 習 俗 上 會 請 福 壽 雙 全 的 好 命 人 或 是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代 替 子 孫 餵 亡 者 最 者 後 一 餐 的 辭 生 儀 式 ( 僅 凌 空 筆 畫, 做 出 餵 食 的 動 作 ), 以 及 放 手 尾 儀 式 2. 移 柩 : 又 稱 轉 柩 或 請 棺, 係 指 將 靈 柩 由 家 中 廳 堂 移 至 告 別 禮 堂 內 或 門 外, 現 今 多 在 原 停 殯 處 稍 微 移 動, 象 徵 轉 柩 3. 移 靈 : 將 靈 位 由 家 中 廳 堂 移 至 告 別 禮 堂 內 在 殯 儀 館 治 喪 者, 乃 將 靈 位 從 靈 堂 區 移 至 告 別 禮 堂 內 ( 二 ) 奠 禮 儀 式 :( 詳 見 第 四 章 ) 1. 奠 禮 指 導 與 諮 詢 (1) 工 作 人 員 分 派 (2) 喪 葬 禮 儀 指 導 (3) 孝 服 穿 戴 指 導 (4) 場 地 善 後 安 排 2. 宗 教 法 事 ( 家 奠 法 事 ) 3. 家 奠 4. 公 奠 5. 拈 香 與 瞻 仰 遺 容 3-11

30 喪禮儀節手冊(書名暫定)座談會 6.啟靈 7.送葬隊伍 8.辭客 (三)發引安葬 (詳見第五章) 1.土葬 2.火化後晉塔 3.火化後以其他方式處理(環保自然葬) 六 後續關懷期 (一)關懷輔導 1.慰問關懷 悲傷輔導與慰問 陪伴家屬 回憶與省思告別式的優缺點 2.輔導後續相關申請事宜 包括相關喪葬補助 除戶手續 退健保手續等事項 申請 (二)後續祭祀 1.百日 係指亡者死後一百日的祭拜 2.對年 指亡者死亡滿一年之日的祭拜 3.三年合爐 將亡者的名字 生歿寫入 公媽牌 之中 象徵新亡者與祖先共 同生活 4.過節 在春節 清明節 端午節 中秋節等節日的祭拜 第三節 喪期及喪服 一 喪期 (一)治喪時間的總規劃 1.平均治喪總天數 根據 臺閩地區殯葬消費行為調查研究 調查研究報告指 出 治喪期間(從接體至安葬)的合理總天數平均為13.27天 中位數為10天 換句話說 目前國人平均的治喪總天數約在10天 2.月與閏月 喪事的時間計算多以農曆為主 國曆為輔 當遇到閏月時 祭祀 的時間須提前一個月 也就是俗諺云 死人無閏月 之意 之後仍維持 原祭祀的月份 3.時辰 良辰吉日是國人喪禮所重視的一環 但喪禮中僅建議對於入殮 進塔 安厝或是入土安葬的時間宜選擇良辰吉時 其餘的喪禮儀式則順其自然不必 強求吉日或吉時 另外 需要特別注意 子時 是一天開始的時刻 並非以 24時為一天的開始 以下是鐘錶時間和命理擇日時刻的換算方式 子時 23 00 00 59 丑時 01 00 02 59 寅時 03 00 04 59 卯時 05 00 06 59 3-12

31 第 三 章 現 代 化 的 喪 葬 禮 儀 實 務 辰 時 07:00-08:59 巳 時 09:00-10:59 午 時 11:00-12:59 未 時 13:00-14:59 申 時 15:00-16:59 酉 時 17:00-18:59 戌 時 19:00-20:59 亥 時 21:00-22:59 ( 二 ) 作 七 ( 旬 ) 時 間 1. 作 七 : 有 些 地 區 稱 為 作 旬, 作 七 可 分 為 頭 七 二 七 三 七 四 七 五 七 六 七 滿 七 等 七 個, 也 就 是 每 七 天 準 備 牲 禮 菜 碗 祭 拜 亡 者, 共 七 次 計 有 四 十 九 天 其 中, 頭 七 三 七 五 七 滿 七 可 統 稱 為 大 七, 其 餘 則 為 小 七 在 繁 忙 的 工 商 社 會 中, 可 選 擇 僅 作 大 七, 而 省 略 小 七 或 從 簡 祭 拜 2. 頭 七 : 做 頭 七 時 間 為 死 亡 後 的 第 六 天 至 第 七 天 的 第 一 個 時 辰 子 時 例 如 : 先 生 於 100 年 5 月 8 日 下 午 3 點 過 世, 頭 七 祭 拜 儀 式 通 常 會 從 5 月 13 日 晚 上 做 到 5 月 13 日 23 時 15 分 過 後 由 於 治 喪 時 間 殯 葬 設 施 空 間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與 限 制, 作 七 時 間 的 變 通 方 法, 可 選 擇 在 第 七 天 的 上 午 或 中 午 進 行 3. 女 兒 七 : 河 洛 人 稱 三 七 為 女 兒 七, 當 天 由 女 兒 準 備 祭 拜 物 品 與 宗 教 儀 式 ; 桃 竹 苗 客 家 人 則 以 四 七 為 女 兒 七 或 是 妹 子 七 喪 禮 中, 女 兒 也 是 有 報 答 父 母 養 育 之 恩 的 時 機 雖 然 現 在 交 通 電 信 方 便, 但 出 嫁 的 女 兒 不 一 定 常 有 機 會 回 娘 家, 在 父 ( 母 ) 親 剛 過 世 時, 女 兒 雖 回 娘 家 奔 喪, 但 由 於 夫 家 也 有 家 庭 需 照 顧, 不 能 一 直 在 娘 家 守 孝, 只 能 在 女 兒 七 時, 再 回 家 祭 拜 父 ( 母 ) 親, 接 著 在 出 殯 時, 回 來 與 父 ( 母 ) 親 告 別 ( 三 ) 出 殯 時 間 1. 入 殮 : 昔 日 入 殮 約 在 死 後 的 第 二 天 進 行, 今 日 的 入 殮 多 在 出 殯 前 一 日 或 當 日 出 殯 儀 式 前 為 亡 者 洗 身 穿 衣 化 妝 大 約 需 要 30 至 60 分 鐘, 入 木 則 約 需 20 至 40 分 鐘 左 右 2. 移 柩 移 靈 : 將 靈 柩 靈 位 由 家 中 廳 堂 移 至 告 別 禮 堂 內 所 花 費 時 間 極 短, 約 3 至 5 分 鐘 3. 家 奠 : 可 分 為 隆 重 方 式 及 簡 單 方 式 進 行, 前 者 依 照 親 疏 遠 近 的 關 係 每 人 一 一 向 亡 者 奠 酒 祭 拜 ; 後 者 為 依 輩 份, 同 一 輩 為 一 個 家 奠 單 位 由 一 人 代 表 祭 拜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視 子 孫 人 數 多 寡 而 定, 以 三 至 五 代 的 家 庭 一 百 個 親 人 為 例, 隆 重 方 式 總 時 間 約 為 1 小 時, 簡 單 方 式 約 30 分 鐘 4. 公 奠 : 依 弔 奠 者 的 社 會 地 位 及 亡 者 喪 家 的 關 係 來 排 列 公 奠 單 位 順 序 每 個 公 奠 單 位 的 時 間 約 為 3 分 鐘,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視 公 奠 單 位 數 量 而 定 同 一 個 職 銜 ( 例 如 : 立 法 委 員 市 民 代 表 等 ) 可 合 併 為 一 個 單 位, 理 想 的 公 奠 總 時 間 為 30 分 鐘 至 2.5 小 時 為 宜, 避 免 儀 式 過 於 冗 長, 讓 來 賓 等 待 或 喪 家 站 立 時 間 過 久 3-13

32 喪禮儀節手冊(書名暫定)座談會 5.拈香與瞻仰遺容 通常以10至15分鐘為宜 若參加人數較多 可增加拈香爐 的數量 一次由二人同時拈香(人多時可為三至五人) 瞻仰遺容是由告別式 場的左邊進入瞻仰 依序由式場右邊出來 6.啟靈 需估計至火化場火化或墓地安葬的車程時間 啟靈後的送殯隊伍及辭 (謝)客儀式所需花費時間約3至5分鐘 7.火化 大體的火化時間約為60至90分鐘 8.安葬或進塔 安葬或進塔儀式的約為30至50分鐘 (四)後續祭祀時間 1.百日 原為亡者死後一百日的祭拜 今日多為擇日舉行 2.對年 指亡者死亡滿一年之日的祭拜 當遭逢農曆閏月時 祭祀的時間則須 提前一個月 之後祭祀(忌日)仍維持原月份 3.三年合爐(合火) 通常在作三年當天同時舉行 隨即除靈 表示喪期已滿 多採擇日進行 也有上午作 對年 下午作 三年 的情形 5.過節 新亡者喪期中逢年過節的祭拜需提前一日為亡者過節 到正日時才祭 拜祖先 二 喪服 (一)意義 居喪者於喪期中應穿用的衣服 居喪者涵蓋之範圍包括家族 內親 外 戚 尊認或結拜等 依照居喪者與亡者的親疏遠近的關係(如圖3-2) 近年來用 麻布 苧布 藍布 黃布 紅布來區分其所穿的喪服 玄祖父母 紅 堂妹 苧 高祖姑 紅 高祖父母 黃 高伯叔祖父母 紅 曾祖姑 黃 曾祖父母 藍 曾伯叔祖父母 黃 祖姑 祖父母 藍 苧 藍 姑母 苧 父母 麻 伯叔父母 苧 姐妹 苧 本身 伯 兄弟及其配偶 堂兄弟及其配偶 苧 苧 圖3-2 晚近臺灣本宗孝服圖 3-14 祖父母 叔

33 第三章 現代化的喪葬禮儀實務 由圖3-2可歸納出現代喪服的穿著原則 子 輩用麻布 孫輩用苧布 曾孫輩用藍布 玄孫 布用黃布 來孫輩用紅布 昔日有 假五代 或 充五代 來象徵亡 者福壽雙全 而將黃布改用紅布 因為根據正 統算法 第五代來孫的孝服才是紅布做成 (二)種類 圖3-3 披麻帶孝 圖3-4 黑長袍外加臂圈孝誌 喪服種類包括變服 孝服 孝誌 的孝服 的孝服 孝杖 說明如下 1.變服 變換素服 當親人過世時 親屬隨即換上白色(或黑色或藍色)的素色衣服 近年來有些喪家會統一變服 的形式 顏色 甚至設計圖案或文字來製作具有紀念 追思亡者等意義的變 服 2.孝服 孝服包括頭上男性帶麻帽或頭帛 女性帶崁頭(以下簡稱首服) 身上 穿的衣服(以下簡稱身服) 腳上穿的鞋子(以下簡稱足服) 有些個案地區會外 加臂圈 基督教 天主教則穿著黑長袍 有些則外加佩帶十字架或臂圈 在喪禮儀式時 所穿披麻帶孝的衣服(如圖3-3) 近年來出現改良式的孝 服 以黑長袍外加臂圈孝誌來替代(如圖3-4) 在附錄二有範例相片的詳細對 照說明 以下就改進說明及現代化部分來說明 (1)改進說明--披麻帶孝的孝服 首服部分 今日多以雙連毛巾材質來取代昔日布質的崁頭或頭帛 而使用 過後的雙連毛巾 可響應環保移作其他用途來使用 身服部分 除了子女輩所穿的麻衣 出嫁女所穿的苧衣外 其他的身服 (如藍衣 黃衣 紅衣) 今日多省略身服 僅佩帶首服 部分輩份則以白 雙連毛巾綴紅布綁手臂來替代 足服部分 今日足服的盛重做法是以白布鞋外加草鞋來替代昔日的草鞋 目前孝男(媳) 未嫁孝女 長孫(媳)等輩份多以白(黑)布鞋 鞋頭綴方形孝 誌來替代 其餘輩份的足服則無限制其形式 (2)現代化部分--改良式的孝服--黑長袍外加臂圈孝誌 披麻帶孝的孝服改良式孝服是省略昔日的首服 以黑長袍替代昔日的身服 (如麻衣 苧衣 藍衣 黃衣 紅衣) 並以臂圈孝誌來表示居喪者與亡者 的親疏遠近關係 足服部分可由喪家自行選擇統一穿著黑布鞋或是不限制 鞋子的樣式 3.孝誌 俗稱帶孝 別於手臂或髮上的孝誌 其形制有臂圈 長方形 蝴蝶形 正方形 扇形等五種 家族依照與亡者親疏遠近的關係佩帶孝誌 詳細說明 請見附錄二 而內親 外戚 尊認或結拜的居喪者皆無帶孝誌 內親的平輩中 由 3-15

34 喪禮儀節手冊(書名暫定)座談會 於國人 同輩無孝 的觀念普遍 所以有服無孝 侄男女(甥男女)以下皆廢 除帶孝的制度 僅於儀式中穿著孝服 然而女婿雖名為半子 但因是異性姻 親 所以其孝服自古不重 大多有服而無孝 亦有女婿帶孝是 看人心意 非強制性一說 4.孝杖 孝杖原意是父母親死亡時 兒子要比女兒更 悲傷 悲傷到站不起來 要撐拐杖 所以昔日孝 1 2 杖的長度與胸口齊 今日失去其實用功能 不論 3 河洛人或客家人均以一尺二寸左右為多 亦或是 4 省略不用 今日多在土葬的喪禮中 仍可看見孝 圖3-5 孝杖圖 杖的出現 由於現今多是火化 都會地區已省略 等 而這種改變不見得是進步 (1)材料 父喪用竹(如圖3-5的③與④) 其用意為竹子有節 圓形象天 歲寒 不凋 以象徵父親之德 母喪用梧桐(如圖3-5的①與②) 苦苓 刺菖 其 原因為思念母親生兒 育兒之辛苦 故以心苦的苦苓 或是表皮有刺會扎 手的刺菖 刺桐 或是鋸斷會流出紅汁的血桐來象徵母親生產所的血 亦 有母德同於父德 而使用梧桐為杖的說法 圖3-5的①與③為孝男所持之孝杖 杖頭以麻布為最外層 ②與④為長孫 所持之孝杖 杖頭以紅布為最外層 杖頭所包覆之五色布 依各地習俗不 同而略有差異 (2)數量 為孝男的人數加上長孫一人 俗諺云 大孫頂尾子 這是過去 中國嫡系社會下的產物 加上長孫有傳承祭祀祖先 報答祖父母養育之恩 的職責所在 所以需要加上長孫 (三)注意事項 1.晚輩的頭帛披肩或平輩將頭帛綁手臂 亦須符合以 亡者 為主的 男左女 右 原則 2.居喪者若已經結婚 其身上穿的麻衣 苧衣 白衣 藍衣 紅衣 等孝服為 有袖子 若未婚則其袖子為無袖 3.身穿孝服者 進入廁所前 須將孝服孝帽脫下 以示對亡者的尊重 (四)常見犯錯之處及改進作法 1.孝誌佩帶方向 (1)錯誤實例說明 依照居喪者的性別(男左女右)來佩帶 (2)改進作法 依照亡者性別 來佩帶孝誌 如亡者是男性 居喪者則將孝誌 別在左手臂 反之 別右手 帶孝須符合以 亡者 為主的 男左女右 原則 2.首服-崁頭的長短 (1)錯誤實例說明 不論亡者性別一律左短右長或右短左長 亦或是同一場喪 禮中出現不統一長短的崁頭 3-16

35 第 三 章 現 代 化 的 喪 葬 禮 儀 實 務 (2) 改 進 作 法 : 崁 頭 尾 巴 的 長 短 的 情 形 有 三 種 : 一 是 左 短 右 長, 表 示 母 親 健 在, 父 親 過 世 ; 二 是 右 短 左 長, 表 示 父 親 健 在, 母 親 過 世 ; 三 是 左 右 齊 長, 表 示 父 親 ( 母 親 ) 已 經 先 死, 母 親 ( 父 親 ) 如 今 過 世 3. 披 麻 帶 孝 的 孝 服 與 改 良 式 孝 服 的 綜 合 搭 配 : (1) 錯 誤 實 例 說 明 : 首 服 依 照 披 麻 帶 孝 的 孝 服, 身 服 則 選 擇 改 良 式 孝 服, 以 黑 長 袍 外 加 臂 圈 孝 誌, 足 服 則 全 部 無 限 制 (2) 改 進 作 法 : 謹 慎 擇 一 種 類 來 穿 著 若 選 擇 披 麻 帶 孝 的 孝 服, 則 依 親 疏 遠 近 的 關 係 來 穿 帶 麻 苧 藍 黃 紅 的 孝 服 反 之, 以 黑 長 袍 外 加 臂 圈 孝 誌 來 穿 著, 以 免 呈 現 出 新 舊 融 合 的 喪 服, 貽 笑 大 方 其 實, 只 要 孝 服 統 一 即 可, 例 如 可 穿 黑 色 或 深 色 的 套 裝, 以 不 暴 露 為 原 則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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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第四章 告別追思會 第四章 告別追思會 (李慧仁撰) 第一節 意義 一 緣由 當親人逝去 透過殮 殯的階段 以時間換取空間 調適喪親者的情感 讓 人們重拾理智 體認死亡是人生必經的過程 於是告別的時刻到了 出殯開啟了 亡者的不歸之路 儀禮 既夕禮 記錄了葬前二日到葬後的諸項事宜 主要的內涵包含朝祖 辭行 以聯繫世代的親情 設祖道餞行 祈禱亡者一路順風 讀賵 讀遣傳達賓 客與孝子備物盡禮之心意 執引 執紼傳達了生者對亡者間的依依不捨 但也透 過了棺內 棺外的陰陽兩隔 從此亡者非以軀體顯現於前 而是深植於生者心裡 最溫暖之處 因此從 殯 的 賓以待之 顯現死亡的真實性 但透過真誠的 心意流露人與人之間的情感 也體現了人的生命意義與價值 傳統的 既夕禮 在現代社會體現出各種形式的告別追思會 除傳統 儀 禮 中維繫宗族人倫的觀念需要關注 從悲傷輔導的角度來看 告別追思會具備 紓解悲傷的功能 因為其(1)加強失落的真實性 (2)提供表達對死者想法與感受 的機會 (3) 對死者過去生活的回想 (4) 提供家屬社會支持網絡 因此 告別追 思會 不僅僅提供人們說再見的機會 也是在生命歷程中協助人們過關的重要儀 式 二 做法 告別追思會為亡者提供了向親人告別的機會 也讓生者得以表達情感及祝 福之意 如同家人或朋友即將出國遠行 在其即將出發之際 能大夥兒聚聚 找一個地方共同話別 或是時間緊迫 親友共同在機場送行 因此親人面對生死 交關 若是預知時至 可以舉辦 生前告別會 或是事屬突然 安葬前的告別 禮是常見的告別追思方式 也有跨越時空的藩籬 在安葬儀式圓滿後 或是為安 息於他鄉者 雖無靈柩或遺骸現前 卻有諸親友共聚一堂 表達最深與誠摯的追 思情 因此現代的告別追思會 實際做法可依不同的人 時 地 物做不同的安 排 (一)舉行時間 現代告別追思會舉行的時間 可以選在生前 火化或土葬前 安葬或進塔 後 如圖4-1所示 包含生前告別追思會 傳統的家公奠禮 現代式的告別追 思 或是將家奠 入殮與公奠追思區隔辦理 以及安葬或進塔後紀念追思都可 列為現代人的選擇 無論如何其重點都在於親友相聚向亡者告別 每個人的生命誕生都屬奇蹟 無關於他/她的性別 存活過的時間 賺多 少錢 處於何種身分地位 他/她就是他/她 是獨一無二且珍貴的 在家人與 所在團體成員心目中的地位是被尊重的 更要緊的他/她也是如此看重他/她自 4-1

38 喪 禮 儀 節 手 冊 ( 書 名 暫 定 ) 座 談 會 己 的 所 以, 當 其 生 命 殞 落, 他 / 她 的 親 朋 好 友 必 須 向 他 / 她 告 別, 他 / 她 自 己 也 有 這 樣 的 權 利 跟 這 個 世 間 與 其 所 愛 或 有 緣 的 人 說 再 見, 所 以, 現 代 人 為 了 從 容 不 迫 有 尊 嚴, 不 留 遺 憾 的 瀟 灑 離 去, 可 以 選 擇 在 生 前 意 識 與 體 力 尚 可 時, 在 一 般 集 會 場 所 舉 行 面 對 面 的 生 前 告 別, 如 此 不 拘 泥 於 傳 統 喪 禮 告 別 流 程, 而 就 往 常 為 家 人 或 朋 友 餞 行 一 樣, 這 是 現 代 人 在 面 對 生 命 畫 下 休 止 符 前, 為 完 整 掌 握 生 命 自 我 的 一 種 做 法 圖 4-1: 現 代 告 別 追 思 的 規 劃 選 擇 4-2

39 第 四 章 告 別 追 思 會 ( 二 ) 舉 行 地 點 : 告 別 追 思 會 舉 行 的 地 點, 應 當 以 合 法 之 公 私 立 殯 儀 館 設 施 為 優 先 考 量 地 點, 或 是 選 擇 依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設 置 之 禮 廳 或 靈 堂, 但 禮 廳 靈 堂 除 提 供 出 殯 日 舉 行 奠 祭 儀 式 外, 其 餘 時 間 不 得 停 放 屍 體 棺 柩, 亦 不 在 該 場 所 進 行 屍 體 處 理 若 所 在 區 域 因 合 法 殯 儀 館 設 施 不 敷 使 用 時, 才 可 以 選 擇 不 妨 礙 交 通 安 全 之 道 路 搭 棚 辦 理, 然 而 在 儀 式 前 應 提 早 擬 具 使 用 計 畫, 報 經 當 地 警 察 機 關 核 准 後 再 舉 辦, 且 搭 棚 以 二 日 為 限 若 是 選 擇 將 家 公 奠 禮 分 別 選 擇 不 同 的 時 間 辦 理, 會 場 上 僅 佈 置 遺 照, 或 是 安 奉 或 安 葬 後 的 紀 念 追 思 會, 無 遺 體 遺 骸 或 神 主 牌 為 迎 請 現 場 者, 舉 行 的 地 點 可 在 安 檢 合 格 的 禮 堂 儀 式 廳 宴 會 廳 集 會 場 所 等, 也 是 現 代 告 別 追 思 的 突 破 做 法 ( 三 ) 參 加 人 員 : 為 亡 者 舉 辦 的 告 別 追 思 會, 參 加 者 只 要 是 其 生 命 曾 經 與 亡 者 交 會 過, 或 是 被 影 響 過, 當 亡 者 肉 體 生 命 結 束, 想 要 告 別 追 思 或 懷 念, 欲 將 彼 此 關 係 做 另 一 種 轉 換 者, 在 不 妨 礙 儀 式 之 情 理 法 前 提 下, 皆 可 出 席 參 加 因 此, 就 傳 統 禮 俗, 白 髮 人 不 得 送 黑 髮 人 配 偶 不 得 出 現 於 告 別 奠 禮 排 除 年 幼 子 女 出 席, 或 是 拒 絕 同 性 親 密 伴 侶 現 身 等, 皆 非 適 宜 的 做 法 另 外, 濫 發 訃 聞 給 不 認 識 的 政 商 人 士, 只 是 為 了 顯 現 排 場, 亦 是 不 當 的 做 法 ; 然 而, 對 於 與 亡 者 真 正 有 過 生 命 交 集 與 關 係 深 遠 者, 若 因 為 從 簡 而 不 通 知, 亦 是 不 妥, 或 許 可 遵 循 亡 者 遺 願 不 發 訃 聞, 儀 式 從 簡, 但 是 透 過 登 報 或 是 電 話 網 路 工 具 的 方 式 通 知 與 事 者 有 關 係 者, 無 論 接 獲 噩 耗 後, 是 否 參 加 公 開 追 思 典 禮, 或 是 只 到 停 殯 處 行 禮 默 哀, 也 不 至 於 剝 奪 其 告 別 追 思 的 權 利 參 加 人 員 包 含 至 親 眷 屬 親 戚 誼 親 同 事 朋 友 同 儕 師 長 等, 但 是 在 告 別 追 思 會 流 程 中, 若 區 分 為 家 奠 與 公 奠 團 祭 的 不 同 屬 性, 為 顧 及 不 同 身 份 者 的 需 求, 就 應 當 以 該 階 段 之 參 與 者 為 主, 譬 如 家 奠 就 應 當 以 至 親 及 親 戚 為 主, 使 其 在 不 受 干 擾 的 氛 圍 中 向 親 人 告 別, 此 時 即 使 有 政 府 官 員 民 意 代 表 或 是 其 他 非 親 屬 身 份 者 出 席, 不 應 以 趕 場 或 是 其 它 要 事 在 身 而 插 隊 追 思 ( 四 ) 分 流 舉 辦 : 告 別 追 思 會 可 以 依 傳 統 模 式, 在 預 備 火 化 或 安 葬 前 舉 辦 以 目 前 講 究 時 間 效 率 的 世 代, 一 般 民 眾 大 多 選 擇 在 同 一 天 內 完 成 告 別 追 思 及 安 葬 或 火 化 事 宜, 但 是 現 代 人 仍 相 信 擇 吉 日 良 辰, 為 亡 者 入 殮 動 棺 安 葬 或 火 化 進 塔 方 能 生 亡 兩 利, 造 成 所 謂 旺 日 時, 殯 葬 設 施 人 滿 為 患, 於 是 家 公 奠 禮, 因 為 時 間 限 制, 讓 親 人 無 法 好 好 向 亡 者 告 別 ; 也 因 空 間 有 限, 儀 式 進 行 中 也 只 好 無 奈 遷 就 於 是, 殯 葬 設 施 永 遠 不 夠, 亡 者 的 死 亡 尊 嚴 也 無 法 圓 滿 彰 顯 過 去 因 為 交 通 不 便, 傳 統 治 喪 儀 式 中 的 告 別 禮, 集 中 辦 理 現 代 人 喪 假 可 以 彈 性 調 整, 失 去 至 親, 不 應 當 匆 促 告 別, 畢 竟 家 人 與 亡 者 的 關 係 最 為 密 切, 也 為 了 能 心 無 旁 騖 不 受 干 擾 的 向 摯 愛 說 再 見, 同 時 因 應 淡 旺 日 的 需 求, 家 奠 4-3

40 喪 禮 儀 節 手 冊 ( 書 名 暫 定 ) 座 談 會 禮 與 公 奠 禮 或 是 告 別 追 思 會 可 以 分 流 舉 辦, 入 殮 家 奠 或 火 化 可 以 依 是 當 時 辰 辦 理, 公 奠 公 祭 或 是 追 思 會 不 受 時 辰 所 限 者, 則 能 另 行 選 平 常 日 或 是 其 他 親 友 的 方 便 時 間 辦 理, 以 日 本 為 例, 告 別 式 與 通 夜 分 開 辦 理, 通 夜 一 般 安 排 在 告 別 式 前 一 晚, 親 友 同 事 長 官 朋 友 等 出 席 拈 香 行 禮, 情 誼 深 者, 當 晚 可 再 作 停 留, 陪 伴 家 屬 守 靈 促 膝 相 談 而 懷 念 亡 者 行 誼 ; 第 二 日, 告 別 式 時, 同 時 舉 行 入 殮 再 由 至 親 行 告 別 禮, 提 供 家 屬 不 受 干 擾 並 呈 現 出 莊 嚴 而 肅 穆 的 氛 圍 然 而 就 悲 傷 輔 導 的 理 論 而 言, 告 別 追 思 會 是 完 成 悲 傷 任 務 的 關 鍵 性 儀 式, 依 據 統 計, 喪 親 者 最 快 必 須 半 年 到 二 年 方 能 邁 向 重 組 期, 回 到 原 本 的 生 活 軌 道, 所 以, 現 代 人 無 論 宗 教 信 仰 或 地 方 風 俗, 守 喪 三 年 在 現 代 生 活 確 實 有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但 是 在 告 別 奠 禮 圓 滿 將 亡 者 安 葬 或 進 塔 安 奉 後, 在 特 定 的 時 間, 可 以 是 49 日 百 日 對 年 冥 誕 忌 日, 或 是 父 親 節 母 親 節 等, 舉 辦 後 續 的 追 思 會, 表 達 對 亡 者 的 綿 綿 懷 念, 其 形 式 不 一 定 要 依 宗 教 儀 軌, 或 是 特 定 佈 置 的 流 程 安 排, 只 要 是 想 念 亡 者 的 家 屬 親 友 共 聚 一 堂, 無 論 是 相 聚 談 論, 或 是 整 理 遺 物 生 前 照 片 言 行 著 作, 甚 至 是 舉 辦 團 聚 餐 會, 對 於 喪 親 者 都 將 產 生 功 能 與 意 義 第 二 節 類 型 一 傳 統 型 傳 統 的 告 別 追 思 會, 主 要 舉 行 於 葬 日 當 天 的 儀 式 活 動, 一 般 可 區 分 為 喪 主 與 親 戚 致 奠 的 家 奠 禮, 以 及 提 供 公 私 立 機 關 團 體 代 表 或 是 朋 友 鄰 居 等 非 親 屬 人 員 致 意 的 公 奠 禮 以 下 就 臺 灣 現 今 民 間 者 常 見 的 形 式 進 行 說 明, 本 文 分 別 針 對 在 喪 宅 舉 行 告 別 追 思 的 傳 統 民 間 告 別 儀 式, 以 及 把 中 國 儒 家 喪 禮 保 留 部 分 原 貌 的 客 家 傳 統 喪 禮 儀 式 一 併 提 出 說 明, 同 時 也 因 應 現 代 都 會 地 區 必 須 在 殯 儀 館 治 喪 的 需 求 而 擬 定 的 告 別 儀 式 也 做 一 介 紹, 的 確, 傳 統 儀 式 呈 現 視 亡 如 存 的 莊 嚴 性, 但 是 產 生 於 傳 統 農 業 社 會 的 喪 禮 告 別 儀 式, 在 過 去 崇 尚 生 產 力, 並 且 為 了 鞏 固 以 血 緣 為 主 的 宗 族 制 度, 所 以, 儀 式 內 容 上 呈 現 部 份 男 尊 女 卑 的 狀 況, 但 在 現 代 的 社 會, 男 女 皆 能 為 家 庭 為 社 會 有 同 樣 的 貢 獻, 因 此, 如 封 釘 點 主 外 家 代 表 不 應 只 限 由 男 性 親 屬 來 執 行, 譬 如 母 親 過 世, 舅 舅 也 早 已 不 在 人 世, 若 阿 姨 健 在 仍 應 遵 為 外 家, 亦 可 執 行 封 釘 的 儀 軌 同 樣 的 客 籍 告 別 禮 中, 行 告 靈 告 祖 告 天 地 的 儀 式 時, 過 去 只 由 長 男 與 長 孫 負 責 執 行, 其 餘 子 孫 人 等 只 能 觀 禮, 現 代 的 社 會 應 當 由 所 有 子 女, 無 論 性 別 已 婚 或 未 婚 者 皆 共 同 參 與, 方 是 真 正 讓 生 死 兩 安 的 做 法 4-4

41 第 四 章 告 別 追 思 會 表 4-1 傳 統 民 間 自 宅 治 喪 的 告 別 儀 式 1. 移 柩 : 家 屬 手 撫 靈 柩 哀 哭 後, 由 與 亡 者 同 姓 人 員 將 靈 柩 抬 至 告 別 會 場 2. 起 柴 頭 : 擺 放 喪 家 女 婿 及 親 戚 奠 品, 由 喪 家 及 親 戚 等 行 禮, 即 所 謂 家 奠 3. 點 主 : 將 神 主 牌 點 王 成 主, 盼 望 三 魂 七 魄 歸 神 主 ; 土 葬 時 則 在 墓 地 點 主 4. 宗 教 儀 式 : 延 請 道 士 或 法 師 僧 侶 誦 經, 有 安 排 在 公 奠 後 封 釘 前 舉 行 者 5. 公 奠 : 由 喪 家 認 識 有 交 情 的 機 關 團 體 代 表 前 來 靈 前 致 奠 或 拈 香 行 禮 6. 封 釘 : 延 請 與 亡 者 有 血 緣 關 係 之 同 輩 封 釘 以 蓋 棺 論 定, 並 佑 子 嗣 昌 盛 7. 旋 柩 : 宗 教 人 員 帶 領 喪 家 家 眷 旋 繞 棺 木, 代 表 依 依 不 捨 之 情 8. 啟 靈 : 喪 家 家 屬 尾 隨 於 靈 柩 後 方, 依 序 抬 棺 啟 靈 出 殯 發 引 前 往 墓 地 或 火 化 場 9. 辭 客 : 於 出 殯 發 引 途 中, 由 喪 家 家 屬 跪 謝 外 家 與 親 友, 不 敢 勞 其 遠 送 表 4-2 客 籍 傳 統 自 宅 治 喪 的 告 別 儀 式 * 告 別 儀 式 之 前 1. 成 服 點 主 : 遺 族 代 表 跪 接 與 亡 者 有 血 緣 關 係 之 同 輩 尊 長 遞 交 的 孝 服, 之 後 再 進 行 點 主 儀 式 * 告 別 儀 式 當 日 1. 迎 接 長 輩 : 與 亡 者 有 血 緣 關 係 之 同 輩 尊 長 抵 達 喪 宅 前, 遺 族 於 會 場 或 喪 宅 外 跪 請 迎 接 2. 告 靈 告 祖 告 天 地 : 由 遺 眷 代 持 香 向 亡 者 祖 先 及 天 地 神 祈 稟 告 3. 家 奠 三 獻 禮 : 奏 哀 樂 相 關 人 員 就 位 盥 洗 舉 哀 參 靈 鞠 躬 四 俯 伏 酌 酒 焚 香 初 獻 進 酒 進 饌 恭 讀 哀 章 亞 獻 奉 酒 奉 饌 三 獻 獻 酒 獻 饌 獻 其 餘 牲 禮 等 奉 財 化 帛 焚 哀 章 孝 媳 進 羹 飯 外 家 與 親 戚 上 香 望 燎 辭 靈 4. 鳴 炮 5. 奏 樂 6. 遺 族 上 香 7. 法 師 誦 經 8. 公 奠 三 獻 : 宗 親 代 表 外 家 及 民 意 代 表 分 別 行 獻 花 獻 果 獻 酒 9. 故 人 生 平 事 略 介 紹 10. 宗 親 代 表 讀 哀 章 11. 公 奠 : 機 關 團 體 公 司 行 號 公 奠 12. 弔 詞 弔 電 13. 遺 族 致 答 謝 詞 14. 一 般 以 個 人 身 份, 如 鄰 居 友 人 行 拈 香 禮 15. 封 釘 禮 : 延 請 與 亡 者 有 血 緣 關 係 之 同 輩 封 釘 以 蓋 棺 論 定, 並 佑 子 嗣 昌 盛 16. 啟 靈 發 引 : 出 殯 發 引 至 火 化 場 或 墓 地 17. 辭 外 家 與 辭 謝 賓 客 4-5

42 喪禮儀節手冊(書名暫定)座談會 表4-3 殯儀館內治喪的告別儀式 1.移靈禮 迎請神主牌位或者同時也移請亡者大體或靈柩進入會場 2.遺族告靈 由喪家家屬持香或點燈 獻花恭請亡者正魂登堂 3.小殮入棺 若遺體先行以完成入殮儀式則免 4.迎接外家 若亡者為女性 由其子女於會場外跪請亡者娘家眷屬代表蒞臨 5.靈前誦經 由宗教人士帶領喪家家屬於靈前誦經超渡亡者 6.家奠禮 依序以家屬 族宗親 外家 姻親 誼義親致奠 亡者為女性時外家優先 於族宗親致奠 7.靈前誦經 可於公奠前再安排一次誦經 時間以5至10分鐘為妥 8.故人生平事略介紹與遺族致答謝詞 9.公奠禮 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公奠 10.拈香禮 一般以個人身份 如鄰居 友人行拈香禮 11.瞻仰遺容 由家屬及親友自由入內堂之停柩處 序由繞棺木向亡者告別 12.大殮蓋棺 依實際狀況安排 13.封釘禮 延請與亡者有血緣關係之同輩封子孫釘以蓋棺論定 並佑子嗣昌盛 14.啟靈發引 出殯發引至火化場或墓地 15.辭外家與辭謝賓客 傳統的告別儀式 主要提供遺族與親友向亡者告別的機會 雖然將遺體移 離居所 但透儀式轉換存藏對亡者愛與懷念 傳統告別儀式 透過血緣與親屬關 係 鞏固傳統家庭倫理與宗族制度 也讓遺族在行禮致奠之餘 學習適應因死亡 而引起之家庭結構和角色扮演的變動 但隨著時代演變 源於農業社會的傳統禮 俗 相對於經濟發展的現代 基於儀式的意義與功能 傳統告別在執行上需要因 應現代環境檢討 (一)迎請尊長 過去主要針對女性過世時 遺族為尊重及禮遇亡者的娘家親屬 如此的禮 制 有助於保障婚嫁至夫家的女性權益 因此流傳至今 在傳統告別儀式前 由遺族代表於告別式場門口進行迎請外家的儀式 現行禮儀 不論亡者性別及 身份 一律皆迎請外家實有違其意涵 另深受宗族制度影響的傳統喪禮 一向 以男性血緣的傳承為主 所以 傳統當父親過世時 其子女對於父系的伯叔父 長輩前來弔唁時 視為同宗族 同一家的人 故未設有迎請父系長輩的儀節 但就現代社會以核心家庭的形式居多 現今的子女也突破過去僅能從父姓的限 制 因此父系與母系的長輩不應當有內外之分 對於遺族晚輩來說都屬尊長 故建議在告別儀式時 應當依據亡者性別及身份 在性別平等的原則下 父親 過世迎請父系的叔 伯與姑姑等長輩 母親過世迎請舅舅 阿姨等親屬 方合 乎現代社會的需求 (二)尊重主角 告別儀式的主角畢竟還是亡者 但受到世俗沖煞的心理壓力下 參與儀式 4-6

43 第 四 章 告 別 追 思 會 者, 當 見 遺 體 或 靈 柩 進 出 場 時, 常 常 轉 身 背 對 亡 者 ; 或 是 恭 請 神 主 登 堂 入 場, 也 不 見 在 場 的 親 友 來 賓 起 立 恭 迎, 甚 至 親 臨 致 奠 的 親 友 來 賓 其 心 意 實 讓 遺 族 欣 慰, 但 常 見 穿 拖 鞋 短 褲, 或 是 大 聲 喧 嘩 接 聽 手 機, 甚 至 因 為 行 程 緊 湊 公 務 繁 忙 的 政 治 人 物, 堅 持 要 在 家 奠 禮 插 隊 公 奠, 這 都 是 不 尊 重 亡 者 的 行 為, 實 需 改 善 主 持 告 別 儀 式 者 應 於 移 靈 及 移 柩 時, 提 醒 邀 請 在 場 觀 禮 者 共 同 起 立, 可 行 注 目 禮 或 鞠 躬 禮 ; 親 臨 致 奠 的 親 友 穿 著 整 齊 且 為 素 色 的 套 裝, 儀 式 進 行 時 配 合 司 儀 的 提 醒 : 關 機 保 持 肅 靜 依 身 份 或 輩 份 行 禮 ( 三 ) 誰 當 主 喪 : 過 去 農 業 社 會 崇 尚 生 產 力, 男 性 因 此 在 宗 族 社 會 為 尊 為 主, 現 代 的 社 會 不 論 性 別, 只 要 有 心 用 心 皆 能 承 擔 起 家 庭 傳 承 之 責, 因 此 在 傳 統 及 客 家 喪 禮 中, 依 於 長 幼 有 序 原 則, 從 小 長 輩 的 訓 示 與 權 力 下 放, 身 為 家 庭 中 的 第 一 個 誕 生 的 子 女, 無 論 男 女, 應 當 都 能 讓 父 母 安 心 託 付, 因 此, 告 別 儀 式 中, 主 奠 者 及 主 喪 者 不 一 定 要 由 男 性 負 責, 甚 至 捧 斗 捧 持 靈 骨 進 塔, 甚 至 客 家 禮 俗 的 三 告 禮, 都 應 該 依 各 個 家 庭 的 實 際 狀 況 進 行 協 調, 只 要 是 家 中 最 為 被 仰 賴 與 尊 重 的 子 女 皆 能 擔 綱 而 成 為 主 喪 者 然 而 就 亡 者 的 配 偶, 在 傳 統 禮 俗 中 常 被 排 除 在 外, 實 有 違 悲 傷 輔 導 之 理 論, 所 以, 家 奠 禮 時 應 就 配 偶 個 人 的 意 願 安 排 在 靈 前 行 告 別 禮 另 外 配 偶 是 否 能 陪 伴 亡 者 到 火 化 場 或 是 墓 地, 乃 因 過 去 社 會 考 量 喪 偶 之 痛 的 不 可 承 受, 故 設 有 夫 妻 不 相 送 的 喪 葬 禮 俗, 而 非 現 今 所 認 知 的 配 偶 參 與 出 殯 送 行 即 代 表 再 婚 的 意 涵, 如 此 的 誤 解, 剝 奪 了 夫 妻 間 的 告 別 機 會, 有 必 要 重 新 認 知 與 省 思 同 樣 的 若 為 白 髮 人 送 別 黑 髮 人 的 狀 況, 亡 者 最 能 依 賴 就 是 他 的 父 母 親, 如 此 不 讓 父 母 擔 任 主 辦 喪 葬 事 宜 者, 或 者 不 讓 其 陪 伴 至 火 化 場 墓 地, 也 不 合 乎 現 代 小 家 庭 為 主 社 會 的 需 求 ( 四 ) 生 死 皆 大 : 亡 者 的 告 別 儀 式, 當 然 一 切 以 能 為 亡 者 舉 辦 一 個 莊 嚴 隆 重 的 典 禮 為 主 要 訴 求, 但 為 了 尊 重 亡 者 與 社 會 大 眾 的 權 益, 利 用 馬 路 空 地 搭 棚 治 喪 必 須 向 當 地 警 局 或 派 出 所 提 出 申 請 核 准, 使 用 天 數 並 以 二 天 為 限 ; 若 需 使 用 擴 音 機 播 送 儀 式 實 況 也 僅 限 於 在 上 午 七 點 後 及 晚 上 二 十 一 點 前 使 用 ; 出 殯 路 線 也 必 須 事 先 申 請, 陣 頭 及 出 殯 行 列 不 得 導 致 道 路 封 閉 或 使 交 通 打 結 ; 另 外 遺 族 不 得 濫 發 訃 聞 或 要 求 親 友 致 贈 輓 聯 罐 頭 塔 等, 在 告 別 儀 式 必 須 妥 善 處 置 廢 棄 物, 雖 是 亡 者 為 大, 但 是 遺 族 的 行 徑 若 違 反 社 會 其 他 民 眾 的 權 益 時, 相 信 亡 者 在 天 之 靈 也 會 蒙 羞 ( 五 ) 性 別 平 等 : 傳 統 喪 禮 以 父 系 男 權 為 中 心 之 宗 法 倫 理 為 準 則, 故 告 別 儀 式 中 的 主 奠 者 皆 以 男 性 擔 綱, 奠 文 亦 多 以 男 性 主 人 的 身 分 為 之, 女 兒 孫 女 或 主 婦 不 僅 不 能 身 為 主 奠, 亦 無 從 藉 以 哀 章 告 其 感 念 之 情, 但 現 今 社 會, 女 性 在 家 庭 中 的 貢 獻, 不 但 外 出 謀 職 回 饋 家 中 經 濟 所 需, 對 於 長 輩 的 照 料 臨 終 看 護, 包 含 4-7

44 喪禮儀節手冊(書名暫定)座談會 所有養生送死之事 每多賴以兩性子女 甚至媳婦 女婿相互敬勤任勞以為 之 故現代傳統喪禮獨尊男性 實有違夫妻一體共奉及性別平等同行之義理 因此 現今告別追思儀式中 建議主奠者的安排 若子女中以女兒為長 成長過程中 長女如母 提攜照顧弟妹 父母過世 長女應當足以擔任主奠之 責 或是已婚長男奠祭時 可安排夫妻同列於主奠者席 共同上香後 繼而由 子獻花 媳再獻果 若為獨生女致奠時 同樣由女兒及女婿共就主奠者席 夫 妻齊上香後 繼而女兒先行獻花 女婿再行獻果 奠文 哀章之格式內容亦當 由夫婦分陳而合著 此亦古代先賢亦認同之 禮之正變 二 宗教型 喪禮妥善處理安置亡者的遺體 協助生者重新適應亡者不在的生活與角色 扮演 更重要的還安頓了亡者的靈魂 亡者靈魂的何去何從 以宗教的生死觀建 構的藍圖作為嚮導 因此告別儀式正如一個即將遠行的人們 面對死後生命的去 向 主要還是憑藉其宗教信仰 在臺灣宗教蓬勃發展的現代 不同宗教的告別追 思會也有不同的流程及安排 表4-4 佛教信仰者繫念(讚頌)法會 1.大眾禮佛三拜 所有遺族 親友和蓮友先向佛像禮佛三拜 2.引請蓮友出班 引導依分工執掌就位 3.主喪者執香案 其餘家屬出班 依男女分班面對面站好 4.迎請法師 執香案之主喪者及家屬代表共同至法師休息室迎請法師入場 此時其餘 人等在原位共同念誦佛號 主喪者及家屬代表道法師休息室後 至誠頂 禮法師三拜後 遺族長跪供養法師 再起立 引領法師進入會場 5.恭請法師誦經 超薦或開示 遺族於法師身後站立 6.頂禮法師 至誠頂禮主法和尚三拜 7.主法開示 主法和尚向往生者開示佛法 8.恭送法師 眾人合掌念佛恭送法師離場 9.家奠禮 依序以家屬 族宗親 外家 姻親 誼義親致奠 亡者為女性時外家優先 於族宗親致奠 10.公奠禮 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公奠 11.一般以個人身份 如鄰居 友人行拈香禮 12.法師說法 出殯發引前由法師再度向往生者開示說法 13.啟靈 依序由供香 西方三聖佛像 佛幡 法師 燈 花 果 遺照 靈柩 牌 位 遺族 親友 4-8

45 第 四 章 告 別 追 思 會 表 4-5 一 貫 道 道 親 告 別 儀 式 1. 遷 棺 : 遷 棺 到 會 場 2. 遺 族 拜 奠 3. 族 親 拜 奠 4. 親 戚 拜 奠 5. 恭 讀 哀 章 - 唱 思 親 人 ( 天 倫 夢 ) 6. 道 場 追 思 : 獻 供 禮 恭 誦 彌 勒 救 苦 真 經 證 道 - 唱 證 道 歌 ( 依 實 際 需 要 ) 7. 生 平 介 紹 8. 遺 族 代 表 致 謝 詞 9. 治 喪 委 員 會 公 奠 -( 依 實 際 需 要 ) 10. 各 機 關 團 體 公 奠 11. 道 場 公 奠 - 唱 送 別 歌 12. 自 由 拈 香 13. 瞻 仰 遺 容 14. 大 殮 蓋 棺 15. 封 釘 禮 16. 出 殯 發 引 表 4-6 基 督 徒 教 友 安 息 禮 拜 1 宣 召 :... 司 理 2 唱 詩 :... 耶 穌 恩 友 ( 琳 289)... 會 眾 3 禱 告 :... 教 士 4 讀 經 :... 書 章 節... 弟 兄 或 姊 妹 5 獻 詩 :... 上 天 惟 有 十 架 路 ( 救 186)... 召 會 6 證 道 :... 人 死 後 去 哪 裡... 牧 師 7 獻 詩 : 追 思 :...( 靜 默 追 思 )... 會 眾 9 獻 詩 : 啟 應 文 :... 儆 醒 預 備... 會 眾 11 家 屬 致 謝 :... 家 屬 代 表 12 唱 詩 :... 同 聚 在 美 地 ( 琳 144)... 會 眾 13 祝 禱 :

46 喪禮儀節手冊(書名暫定)座談會 表4-7 天主教教友殯葬彌撒 1.堂詠 2.懺悔詞 3.求主垂憐 4.集禱經 5.聖道禮儀 包含讀經 答唱詠 福音 信友禱詞 6.聖祭禮儀 準備祭品 獻讀經 頌謝詞 感恩禮 7.領聖體禮 天主經 平安禮 羔羊讀 領聖體 領主詠 8.領聖體後經 9.禮成 祝福禮 10.家祭儀式 可 隨禮俗安排遺族及親戚等上香或灑聖水(三次) 獻祭品(獻花 獻 果 獻酒) 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主祭者與全體家族向遺像及靈位 行禮(三次鞠躬或跪拜) 11.公祭儀式 上 香(或灑聖水) 獻祭品(獻花 獻果 獻酒) 讀祭文(不用祭文者 略) 向遺像(或遺體或靈位)行三鞠躬禮 12.啟靈禮 13.發引 以上列舉國內幾種宗教團體或關心生命禮儀之社團 協會等 所公開宣導以 宗教生死觀為核心而制定的告別追思儀式 每種宗教儀式彙整同屬性但不同團體 的流程內容 以全面包含羅列而呈現 但實際執行時 因應各宗教 不同團體所 遵循的核心宗旨與環境差異 細項流程也隨之有所變化 但在臺灣除了以上列出的宗教制定告別追思會程序 另有天帝教 創價學 會 伊斯蘭教等等 也透過儀軌的制定 讓信徒及教友們在告別追思會中落實了 對宗教的認同 但反思宗教存在的意義與價值 乃提供信仰者在面對生死議題時 的依靠 更重要應當是帶給人們心靈上的平安及社會的淨化 面對現代殯葬禮儀 多元化的發展 大部份的宗教的確依其的力量推動環保潔葬以及減碳節葬 而不 是以宗教權勢加重生者的愧疚及不安 徒增喪禮中金錢的浪費或大環境的破壞 實為可喜 三 聯合奠禮 現代人可以選擇集團結婚 以資源的共同利用 分享共結連理的喜悅 然而 部分縣市政府 也基於資源共享 基於同是喪親哀傷人 推動舉辦聯合奠祭 讓 民眾在共同扶持與慰藉下 面對喪親之痛 舉辦聯合奠祭的縣市政府 為持續提昇優質殯葬文化 端正善良禮俗 本 著日日是好日的觀念 在簡約 隆重 莊嚴的氣氛下詳和的完成人生最後告別儀 式 更希望藉此活動嘉惠弱勢貧困民眾 並期許作為爾後民眾在籌辦殯儀奠祭時 的示範標竿 因此各地方聯合奠祭儀式 節約民眾辦理殯葬之費用 嘉惠低收入 4-10

47 第 四 章 告 別 追 思 會 戶, 並 提 供 部 分 免 費 服 務 項 目 : 如 禮 堂 ( 含 冷 氣 ) 之 租 賃 奠 禮 會 場 佈 置 公 奠 司 儀 等 部 份 縣 市 政 府 訂 定 聯 合 奠 祭 計 畫, 於 每 月 或 每 週 之 固 定 日 期 舉 辦 奠 禮 內 容 一 般 包 含 1) 家 屬 代 表 聯 合 上 香 及 師 父 誦 經 2) 主 辦 單 位 團 祭 3) 單 位 個 人 弔 祭 4) 拈 香 及 瞻 仰 儀 容 5) 啟 靈 發 引 等, 保 留 傳 統 喪 禮 儀 式 中 宗 教 儀 式, 也 突 顯 往 生 者 尊 榮, 由 地 方 首 長 縣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首 長 或 指 派 之 代 表 擔 任 主 奠, 並 函 請 亡 故 市 / 縣 民 設 籍 之 區 公 所 派 員 與 祭, 另 外 就 遺 族 及 其 親 友 的 奠 弔 權 亦 予 以 尊 重, 最 後 在 拈 香 與 瞻 仰 遺 容 後 啟 靈 發 引, 這 樣 的 儀 式 安 排, 為 現 代 小 家 庭 趨 勢 的 民 眾 們 開 闢 另 一 條 生 安 歿 榮 的 莊 嚴 之 路 第 三 節 範 例 現 代 人 要 如 何 在 人 生 的 盡 頭 說 再 見, 比 起 過 往 的 人 多 了 很 多 選 擇, 但 是 告 別 畢 竟 是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事, 影 響 非 單 純 個 人 而 已, 雖 是 以 亡 者 為 主, 除 非 是 生 前 告 別, 大 多 數 生 後 的 告 別, 還 是 得 依 賴 其 他 人 的 協 助 執 行, 因 此, 如 何 協 助 他 人 向 人 生 告 別, 就 現 代 的 社 會 講 究 尊 重 和 諧 的 前 提 下, 針 對 殯 葬 主 性 別 平 等 及 多 元 尊 重 議 題 的 可 行 告 別 追 思 會 範 例 提 出 建 議 與 討 論 一 性 別 平 等 與 多 元 尊 重 女 士 的 母 親 在 2002 年 9 月 被 診 斷 為 肺 癌 後, 交 待 子 女 要 尊 嚴 的 走, 更 勇 敢 面 對 死 亡, 體 力 稍 好 時 邀 子 女 四 處 看 身 後 的 歸 身 處 子 女 們, 深 覺 為 母 親 籌 劃 一 個 溫 馨 的 告 別 儀 式, 讓 她 風 光 尊 嚴 的 告 別 人 間, 是 子 女 回 報 母 親 的 最 後 機 會 女 士 家 中 共 有 六 個 兄 弟 姊 妹, 女 士 排 行 第 五, 當 其 覺 悟 到 要 提 早 為 母 親 身 後 事 謹 慎 規 劃 的 必 要 性 時, 聯 絡 大 哥 是 否 先 與 禮 儀 公 司 洽 談 諮 詢, 但 大 哥 認 為 言 之 過 早, 不 肯 討 論, 於 她 是 求 助 大 姊, 大 姊 認 為 只 是 聽 聽 專 家 意 見, 免 得 到 時 候 大 家 都 在 上 班 又 忙 又 無 經 驗 又 傷 心, 慌 成 一 團, 所 以 答 應 與 禮 儀 公 司 的 人 先 見 面 之 後, 老 夫 人 情 況 惡 化, 女 士 再 次 召 集 所 有 兄 弟 姊 妹, 請 禮 儀 師 再 次 說 明, 兄 弟 提 出 許 多 忌 禁 問 題, 禮 儀 師 均 耐 心 回 應 告 知 禁 忌 由 來, 並 以 時 代 背 景 及 社 會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部 份 傳 統 禮 儀 與 現 代 工 商 社 會 生 活 已 經 脫 節, 治 喪 禮 儀 應 當 依 循 精 神 但 以 現 代 人 的 立 場 重 新 詮 釋 所 以, 大 哥 深 刻 了 解, 故 對 排 行 老 五 的 女 士 說 : 妳 跟 媽 媽 最 親, 妳 最 知 道 媽 媽 要 什 麼, 一 個 原 則 就 是 莊 嚴 溫 馨 肅 穆 因 為 事 前 的 諮 詢 與 溝 通, 家 兄 弟 姊 妹 取 得 共 識, 面 臨 母 親 臨 終 時, 也 仿 如 吃 了 定 心 丸, 即 使 心 情 不 捨, 猶 能 按 部 就 班, 不 慌 不 忙, 平 和 的 面 對 母 親 臨 終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就 治 喪 事 宜 中 創 新 的 作 法 如 下 : ( 一 ) 平 常 服 做 壽 衣 老 夫 人 臨 終 時 的 衣 服, 究 竟 要 穿 什 麼? 傳 統 習 俗 應 準 備 壽 衣, 但 尤 律 師 以 母 親 平 時 最 喜 歡 穿 的 衣 服 為 主, 沒 有 刻 意 購 置, 在 母 親 衣 櫃 裡 挑 了 兩 套 她 最 喜 歡 但 捨 不 得 穿 的 新 衣 ( 自 內 到 外 ), 先 準 備 好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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