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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函 受 文 者 : 臺 中 市 大 臺 中 醫 師 公 會 地 址 :10688 台 北 市 安 和 路 一 段 29 號 9 樓 承 辦 人 : 甘 莉 莉 電 話 :(02) #134 傳 真 :(02) 電 子 信 箱 :kan@tma.tw 裝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發 文 字 號 : 全 醫 聯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文 ( A00_ATTCH1.pdf A00_ATTCH2.pdf A00_ATTCH3.p df A00_ATTCH4.pdf) 主 旨 : 轉 知 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7 月 28 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有 關 10 6 學 年 度 訓 練 容 額 計 算 依 公 告 修 正 內 容 辦 理 ( 如 附 件 ), 訂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7 月 28 日 衛 部 醫 字 第 A 號 函 辦 理 正 本 :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副 本 : 理 事 長 邱 泰 源 線 第 1 頁, 共 1 頁 *0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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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壹 計 畫 緣 起 民 國 92 年 國 內 發 生 SARS 疫 情 暴 露 我 國 醫 療 體 系 及 醫 學 教 育 體 系 多 年 的 缺 失, 在 疫 情 趨 穩 之 後, 衛 生 福 利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提 出 重 整 臨 床 醫 師 養 成 訓 練 改 革 計 畫, 於 92 年 7 月 正 式 公 告 實 施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 因 應 SARS 疫 情 醫 師 人 力 儲 備 計 畫, 讓 每 位 新 進 第 一 年 住 院 醫 師 均 接 受 為 期 3 個 月 的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藉 此 逐 步 導 正 國 內 過 度 且 過 早 專 科 化 的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制 度 經 過 醫 院 及 各 界 的 支 持 與 努 力, 第 一 階 段 為 期 3 個 月 的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獲 致 改 善 國 內 教 學 醫 院 教 學 氣 氛 奠 立 一 般 醫 學 精 神 與 理 念 等 初 步 成 效 ; 第 二 階 段 於 95 年 度 起 以 原 3 個 月 訓 練 模 式 為 基 礎, 辦 理 6 個 月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培 育 一 般 醫 學 指 導 師 資, 並 建 立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模 式 及 客 觀 公 正 的 訪 查 評 估 制 度 等 綜 觀 國 際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為 因 應 新 世 紀 疾 病 型 態 改 變 的 挑 戰, 均 讓 醫 學 生 在 畢 業 後 接 受 1 至 2 年 的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臨 床 教 育, 使 畢 業 生 獲 得 獨 立 行 醫 的 能 力 ; 近 年 來 更 呼 籲 應 建 立 以 培 養 核 心 能 力 為 導 向 的 住 院 醫 師 培 訓 體 制, 包 括 :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跨 領 域 的 醫 療 團 隊 工 作 基 於 實 證 醫 學 的 專 業 執 行 醫 療 品 質 促 進 以 及 資 訊 技 術 利 用 爰 此, 本 部 自 100 年 7 月 起 實 施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期 達 到 提 升 受 訓 學 員 學 習 成 效, 培 養 新 進 醫 師 具 備 獨 立 醫 療 實 踐 能 力,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及 確 保 病 人 安 全 貳 計 畫 目 的 經 由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讓 受 訓 醫 師 在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指 導 下 學 習 各 種 常 見 一 般 性 疾 病 的 診 斷 治 療 與 照 護 能 力, 從 照 護 病 人 中 學 習 與 病 人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的 溝 通 能 力 重 視 醫 療 品 質 的 改 善 與 醫 療 資 源 的 最 佳 運 用, 養 成 對 專 業 的 敬 重 與 責 任 感, 進 而 配 合 政 府 衛 生 政 策, 提 供 民 眾 周 全 性 及 持 續 性 的 全 人 照 護 -1-

5 參 計 畫 申 請 資 格 一 申 請 醫 院 應 為 經 本 部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且 在 合 格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 自 100 年 度 起 申 請 且 通 過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者, 需 為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 二 本 分 院 ( 院 區 )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併 評 鑑 合 格 者, 得 合 併 申 請 本 計 畫 肆 計 畫 內 容 一 訓 練 學 員 學 員 資 格 依 據 本 部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第 2 條 及 第 2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二 訓 練 目 的 參 酌 美 國 IOM (Institute of Medicine) 以 核 心 能 力 為 導 向 的 住 院 醫 師 培 訓 制 度, 包 括 :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跨 領 域 的 醫 療 團 隊 工 作 基 於 實 證 醫 學 的 專 業 執 行 醫 療 品 質 促 進 以 及 資 訊 技 術 利 用 等 ; 及 ACGME (Accreditation Council for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 所 建 議 的 核 心 能 力, 包 括 : 病 人 照 顧 醫 學 知 識 臨 床 工 作 中 的 學 習 與 改 善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技 巧 醫 療 專 業 素 養 及 制 度 下 的 臨 床 工 作 等 三 訓 練 特 性 ( 一 ) 重 視 以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實 務 臨 床 訓 練 ( 二 ) 加 強 社 區 醫 療 保 健 的 理 念 及 參 與 社 區 現 場 實 作 的 經 驗 ( 三 ) 加 強 人 本 人 文 與 社 會 關 懷, 培 養 與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應 對 時, 應 具 備 的 舉 止 與 談 吐, 砥 礪 品 德 並 恪 守 醫 學 倫 理 ( 四 ) 培 養 實 證 臨 床 決 策 分 析 能 力, 並 造 就 自 我 學 習 能 力 四 訓 練 課 程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期 程 含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24 小 時 及 至 少 22 個 案 例 分 析 4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1 個 月 須 至 合 作 醫 院 訓 練 )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1 個 月 選 修 科 等 共 12 個 月 訓 練, 訓 練 內 容 及 評 值 如 下 : ( 一 )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24 小 時 及 至 少 22 個 案 例 分 析 課 程 內 容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時 數 6 至 8 小 時 -2-

6 實 證 醫 學 感 染 管 制 醫 療 品 質 ( 可 包 含 職 場 彈 力 (resilience) 相 關 訓 練 ) 病 歷 寫 作 死 亡 證 明 書 疾 病 診 斷 書 開 立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訓 練 3 至 6 小 時 4 至 6 小 時 3 至 6 小 時 2 至 4 小 時 至 少 2 小 時 議 題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實 證 醫 學 感 染 管 制 醫 療 品 質 性 別 與 健 康 基 本 課 程 中 與 社 區 相 關 議 題 報 告 案 例 數 至 少 4 例 至 少 4 例 至 少 4 例 : 醫 療 照 護 相 關 的 感 染 1 例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使 用 1 例 結 核 病 防 治 1 例 其 他 感 染 相 關 議 題 1 例 至 少 3 例 : 得 包 含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訓 練 相 關 議 題 至 少 1 例 至 少 6 個 ( 須 於 社 區 訓 練 完 成, 至 少 1 個 與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 1. 課 程 內 容 應 以 實 際 案 例 之 研 討 及 實 務 訓 練 為 主 2.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課 程 中 應 規 劃 2 小 時 ( 含 ) 以 上 之 性 別 與 健 康 相 關 議 題 之 課 程, 並 教 導 學 員 如 何 落 實 於 實 際 臨 床 照 護 中 3. 訓 練 醫 院 應 依 受 訓 學 員 學 習 背 景 安 排 適 當 課 程 內 容 4. 受 訓 學 員 須 完 成 基 本 課 程 中 與 社 區 相 關 議 題 報 告 至 少 6 個, 其 中 除 須 有 1 個 與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外, 另 須 至 少 有 1 個 選 擇 以 訓 練 所 在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報 告, 在 社 區 導 師 的 指 導 下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並 提 出 此 議 題 的 解 決 建 議 方 向 5. 撰 寫 個 案 分 析 之 目 的 係 為 加 強 學 員 實 際 運 用, 應 著 重 於 受 訓 學 員 本 身 臨 床 應 用 經 驗 心 得 或 省 思, 應 由 臨 床 教 師 帶 領 受 訓 學 員 討 論 各 項 議 題 之 深 度 與 廣 度 ( 二 )1 個 月 選 修 科 選 修 訓 練 課 程 為 本 部 指 定 之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外 科 兒 科 婦 產 科 骨 科 神 經 外 科 泌 尿 科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皮 膚 科 神 經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麻 醉 科 整 形 外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職 業 醫 學 科 放 射 診 斷 科 放 射 腫 瘤 科 解 剖 病 理 科 臨 床 病 理 科 核 子 醫 學 科 ( 三 ) 4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及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內 容 詳 如 附 件 一 ( 四 ) 訓 練 安 排 相 關 規 定 -3-

7 1. 各 訓 練 課 程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1 個 月 選 修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 須 至 合 作 醫 院 訓 練 ) 需 以 1 個 月 為 訓 練 單 位 ; 3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需 個 別 完 成 連 續 訓 練, 於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接 受 之 3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及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訓 練 課 程,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無 法 連 續 訓 練, 則 已 完 成 訓 練 之 部 分 月 份 是 否 得 予 採 認, 應 報 請 本 部 專 案 討 論 後 認 定 2.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規 劃 至 合 作 醫 院 訓 練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和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課 程 之 安 排, 應 至 少 有 50% 以 上 訓 練 人 月 數 至 不 同 體 系 之 合 作 醫 院 及 至 少 有 25% 以 上 訓 練 人 月 數 至 不 同 層 級 ( 依 健 保 給 付 層 級 認 定 ) 之 合 作 醫 院 訓 練,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之 合 作 醫 院 可 為 同 一 家 醫 院 3. 訓 練 期 間 需 完 成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24 小 時 至 少 6 個 社 區 相 關 議 題 報 告 及 至 少 16 個 案 例 分 析 4. 訓 練 執 行 以 訓 練 課 程 為 核 算 單 位, 須 完 成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及 課 程 之 要 求, 並 經 評 核 通 過, 方 能 採 計 訓 練 年 資 5. 訓 練 醫 院 申 請 之 訓 練 課 程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能 執 行 該 訓 練 課 程, 且 不 得 將 該 訓 練 課 程 再 委 託 其 他 訓 練 醫 院 執 行 6. 受 訓 學 員 若 於 訓 練 期 間 轉 換 至 其 他 訓 練 機 構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延 訓, 如 婚 假 產 假 病 假 或 其 他, 其 已 完 成 且 評 核 通 過 之 訓 練 課 程, 以 訓 練 課 程 為 單 位 予 以 採 計, 並 由 原 訓 練 機 構 發 給 證 明 五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本 訓 練 計 畫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和 合 作 醫 院 組 成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互 相 合 作 完 成 本 訓 練 計 畫, 訓 練 醫 院 應 擇 一 選 擇 擔 任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或 合 作 醫 院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內 各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及 任 務 分 工 如 下 : ( 一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1. 資 格 (1) 經 本 部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且 在 合 格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 自 100 年 度 起 申 請 且 通 過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者, 須 為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 (2) 須 同 時 具 備 內 科 及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並 另 具 備 至 少 兒 科 或 婦 產 科 其 中 一 科 之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且 均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3) 執 行 至 少 7 個 月 訓 練 課 程, 其 中 應 包 含 3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及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之 訓 練 課 程, 至 多 9 個 月 訓 練 課 程 ( 不 得 執 行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及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訓 練 -4-

8 課 程 ) (4) 執 行 訓 練 課 程 之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應 有 一 定 比 例 具 備 本 部 委 託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認 證 之 一 般 醫 學 師 資 完 訓 證 明 各 課 程 要 求 如 下 : 內 科 課 程 別 具 一 般 醫 學 師 資 資 格 比 例 提 報 之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須 至 少 30% 取 得 一 般 醫 學 師 資 完 訓 證 明 外 科 急 診 醫 學 提 報 之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須 至 少 各 20% 取 得 科 兒 科 婦 產 一 般 醫 學 師 資 完 訓 證 明 科 備 註 : I. 人 數 計 算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惟 各 科 提 報 之 專 任 醫 師 若 小 於 5 位 以 下, 則 須 至 少 1 名 須 取 得 一 般 醫 學 師 資 完 訓 證 明 II. 內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內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III.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外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IV. 急 診 醫 學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急 診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急 診 醫 學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V. 兒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兒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兒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VI.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婦 產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婦 產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2. 任 務 (1) 統 籌 計 畫 申 請 相 關 事 宜, 並 擔 任 本 計 畫 聯 絡 窗 口 (2) 整 合 所 有 合 作 醫 院 之 訓 練 課 程, 並 負 責 提 出 所 屬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之 訓 練 計 畫 (3) 統 整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內 所 有 訓 練 醫 院, 共 同 簽 訂 合 作 契 約, 作 為 計 畫 協 調 者, 掌 握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並 傳 達 計 畫 相 關 訊 息 (4) 統 籌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5) 負 責 受 訓 學 員 之 訓 練 期 程 規 劃, 並 確 認 整 體 訓 練 品 質 和 進 度 (6) 負 責 教 師 師 資 培 訓 教 材 研 發 評 估 方 法 等 訓 練 計 畫 相 關 之 教 學 資 源 規 劃 ( 二 ) 合 作 醫 院 1. 資 格 -5-

9 (1) 經 本 部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且 在 合 格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 自 100 年 度 起 申 請 且 通 過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者, 須 為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 惟 若 僅 執 行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課 程, 得 為 醫 事 人 員 類 ( 非 醫 師 ) 教 學 醫 院 或 100 學 年 度 經 本 部 核 定 並 執 行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社 區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之 非 教 學 醫 院 (2) 執 行 至 少 1 個 月 至 多 5 個 月 之 訓 練 課 程 (3) 欲 執 行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訓 練 課 程, 須 具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 依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認 定 基 準 認 定 者, 須 至 少 具 備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 且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4) 執 行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一 2. 任 務 般 醫 學 兒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及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課 程, 每 項 課 程 皆 須 至 少 1 名 臨 床 教 師 取 得 本 部 委 託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認 證 之 一 般 醫 學 師 資 完 訓 證 明 (1) 配 合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參 與 訓 練 計 畫 相 關 之 擬 定 及 配 合 執 行 (2) 掌 握 受 訓 學 員 訓 練 狀 況, 並 回 饋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 三 ) 除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或 合 作 醫 院 資 格 外, 欲 執 行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或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之 訓 練 醫 院, 須 具 備 至 少 5 名 取 得 該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於 該 院 該 科 之 專 任 專 科 醫 師 ( 四 ) 欲 執 行 1 個 月 選 修 科 訓 練 課 程, 應 具 該 選 修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之 資 格, 且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並 得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及 合 作 醫 院 共 同 開 設, 惟 同 一 專 科 應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或 合 作 醫 院 擇 一 執 行 六 訓 練 容 額 計 算 ( 一 )106 學 年 度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總 容 額 數, 依 105 年 度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志 願 表 登 記 送 出 人 數 加 成 20% 後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訂 定, 訂 為 1,570 名 ( 二 ) 個 別 醫 院 之 訓 練 容 額 以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內 科 外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人 數 (α) 及 該 院 前 三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及 105 學 年 度 ) 學 員 招 收 率 (β) 為 計 算 參 數 ;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每 年 度 提 報 內 科 外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名 單, 本 部 每 年 度 核 定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 α 值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內 科 (A)+ 外 科 (B)+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C) 加 總 考 量 各 訓 練 科 別 之 月 份 (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3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2 個 月 -6-

10 一 般 醫 學 急 診 醫 學 科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及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各 1 個 月 ), 以 師 生 比 1:1 換 算 : (1) 內 科 (A)= 內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3 (2) 外 科 (B)=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2 (3)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C)=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總 數 / 1 2 或 3 2. β 值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及 105 學 年 度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學 員 3 年 招 收 率 擇 優 取 2 年 之 平 均 值 及 105 學 年 度 3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擇 優 取 2 年 平 均 值 3. α 值 及 β 值 皆 換 算 為 相 對 值, 以 避 免 數 值 影 響 權 重 即 將 數 值 最 大 之 醫 院 值, 換 算 值 為 100, 其 餘 醫 院 數 值 再 等 比 例 推 算 如 : 所 有 主 訓 醫 院 中,A 醫 院 原 α 值 為 最 高 150,B 醫 院 原 α 值 100, 經 等 比 例 相 對 調 整 後,A 醫 院 調 整 為 100, B 醫 院 則 調 整 為 (100/150*100=66.67) β 值 同 運 算 邏 輯 4.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容 額 = 該 院 (α 值 50%+β 值 50%) 各 院 (α 值 50%+β 值 50%) 總 和 1,570 備 註 : 1. α 值 (1) 內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內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2)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外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3) 急 診 醫 學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急 診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急 診 醫 學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4) 兒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兒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兒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5)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婦 產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婦 產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6)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C): 視 該 院 有 核 定 之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課 程 之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作 為 分 子 加 總 數 ; 再 以 此 三 科 核 定 課 程 總 月 數 為 分 母 進 行 運 算 : I. 核 定 課 程 3 個 月, 分 母 為 3 II. 核 定 課 程 2 個 月, 分 母 為 2 III. 核 定 課 程 1 個 月, 分 母 為 1 2. β 值 (1) 103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103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成 功 人 數 ) (103 學 年 度 容 額 ) 100%;104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104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成 功 人 數 ) (104 學 年 度 容 額 ) 100%;105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105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成 功 人 數 ) (105 學 年 度 容 額 ) 100% -7-

11 (2) 3 年 招 收 率 擇 優 取 2 年 之 平 均 值 =( 取 103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及 105 學 年 度 中 招 收 率 較 高 之 2 年 招 收 率 ) 2 若 僅 有 近 2 年 招 收 率, 則 取 2 年 招 收 率 之 平 均 值 計 算 若 僅 有 近 1 年 招 收 率, 則 取 1 年 招 收 率 計 算 (3) 及 105 學 年 度 3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擇 優 取 2 年 平 均 值 = ( 取 103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及 105 學 年 度 中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較 高 之 2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 2 若 僅 有 近 2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則 取 2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之 平 均 值 計 算 若 僅 有 近 1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則 取 1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計 算 3. 東 部 地 區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及 當 年 度 新 申 請 醫 院 得 不 參 考 招 收 率 4. 如 公 告 之 總 容 額 大 於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加 計 20%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則 依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加 計 20%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調 整 ; 如 公 告 之 總 容 額 小 於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則 依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調 整 七 評 量 考 核 ( 一 ) 各 訓 練 醫 院 應 於 每 項 訓 練 課 程 之 訓 練 期 間 或 結 束 時, 評 核 受 訓 學 員 之 訓 練 成 效, 並 有 回 饋 及 輔 導 機 制 ( 二 ) 由 訓 練 醫 院 依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於 訓 練 結 束 後 依 本 部 公 布 之 評 核 方 式 ( 如 附 件 二 ) 予 以 評 核 認 定, 並 於 本 部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線 上 系 統 ( 註 記 完 訓 ( 三 ) 受 訓 學 員 完 成 訓 練 課 程 後, 即 可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於 線 上 系 統 列 印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結 訓 證 明 伍 執 行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一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凡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醫 院, 應 指 定 一 名 資 深 醫 師 負 責 全 院 接 受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醫 師 之 教 學, 擔 任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負 責 協 調 及 安 排 本 計 畫 相 關 師 資, 並 統 籌 訓 練 計 畫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成 果 評 估 二 導 師 及 社 區 導 師 ( 一 ) 導 師 : 訓 練 醫 院 皆 需 安 排 導 師, 負 責 輔 導 評 量 受 訓 學 員 之 學 習 情 形, 並 協 助 規 劃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 二 ) 每 位 導 師 及 社 區 導 師 每 梯 次 輔 導 之 訓 練 學 員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5 名 為 原 則 -8-

12 ( 三 ) 導 師 及 社 區 導 師 應 參 加 本 部 委 託 醫 策 會 辦 理 之 導 師 研 習 營, 方 能 符 合 導 師 資 格 三 臨 床 教 師 及 社 區 教 師 ( 一 ) 臨 床 教 師 : 係 指 實 際 從 事 內 外 兒 婦 產 急 診 醫 學 科 或 其 他 選 修 科 之 臨 床 指 導 者 ( 應 為 主 治 醫 師, 且 同 一 時 間 臨 床 教 師 及 受 訓 學 員 之 比 例 為 1:1 或 2:1) 及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講 師 ( 二 ) 社 區 教 師 : 係 指 實 際 從 事 社 區 醫 學 相 關 訓 練 之 指 導 者 ( 三 ) 各 訓 練 醫 院 應 負 責 遴 選 臨 床 教 師 及 社 區 教 師, 並 施 以 適 當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活 動, 以 建 立 其 對 本 計 畫 之 共 識 陸 計 畫 申 請 程 序 一 計 畫 申 請 ( 一 ) 本 計 畫 自 公 告 日 開 始 受 理 申 請 至 105 年 7 月 15 日 截 止, 其 申 請 方 式 應 至 本 部 線 上 系 統 填 寫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申 請 書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書 ), 並 以 醫 事 機 構 憑 證 IC 卡 線 上 送 出 後, 以 正 式 公 文 函 送 醫 策 會 進 行 初 審 作 業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如 有 疑 義, 得 請 訓 練 醫 院 口 頭 說 明 ( 二 ) 本 計 畫 申 請 經 本 部 核 定 後,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或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如 有 新 增 或 修 正, 應 於 下 一 年 度 公 告 之 申 請 期 間 內 至 線 上 系 統 填 寫, 提 出 申 請 ( 三 )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訓 練 醫 院 並 應 安 排 受 訓 學 員 於 計 畫 審 核 通 過 之 醫 院 接 受 訓 練 二 計 畫 審 查 由 醫 策 會 就 計 畫 內 容 於 線 上 系 統 進 行 行 政 審 查, 並 另 請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專 業 審 查 三 計 畫 核 定 ( 一 ) 由 本 部 公 告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並 通 知 審 查 意 見 ( 二 )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經 費 補 助, 另 依 本 部 臨 床 醫 事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訓 練 醫 院 及 受 訓 學 員 需 透 過 選 配 作 業 完 成 招 募 及 申 請 訓 練 容 額, 始 予 經 費 補 助 柒 計 畫 執 行 配 合 事 項 一 計 畫 經 本 部 核 定 後, 訓 練 醫 院 應 依 計 畫 內 容 確 實 執 行 教 學 訓 練 相 關 活 動 -9-

13 二 訓 練 醫 院 應 每 月 月 底 前 至 線 上 系 統 確 認 教 師 及 受 訓 人 員 之 相 關 資 料, 若 有 異 動, 應 即 時 更 新 ; 未 依 規 定 按 月 確 認 或 更 新 資 料, 致 影 響 補 助 經 費 計 算 結 果 者, 其 損 失 由 訓 練 醫 院 自 行 負 責 三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訓 練 醫 院 應 至 線 上 系 統 登 錄 教 學 醫 院 教 學 成 效 指 標 捌 計 畫 評 值 一 本 計 畫 之 輔 導 評 估 指 導 教 師 培 訓 及 訓 練 醫 院 訪 查 等 事 項, 由 本 部 委 託 醫 策 會 辦 理 二 凡 申 請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醫 院, 如 為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效 期 屆 滿, 必 須 接 受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 至 於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應 接 受 本 部 書 面 或 其 他 方 式 之 計 畫 評 值 三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如 經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不 合 格, 或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之 可 收 訓 職 類 不 包 含 西 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本 部 得 令 其 不 得 再 招 收 新 的 受 訓 學 員, 且 原 招 收 之 受 訓 學 員 完 成 訓 練 後, 應 立 即 停 止 訓 練 計 畫 四 合 作 醫 院 如 經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不 合 格, 或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之 可 收 訓 職 類 不 包 含 住 院 醫 師, 本 部 得 令 其 不 得 再 訓 練 學 員, 且 原 排 訓 學 員 完 成 訓 練 後, 應 立 即 停 止 訓 練 計 畫 ; 僅 執 行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課 程 之 合 作 醫 院 如 申 請 醫 事 人 員 類 ( 非 醫 師 )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不 合 格, 本 部 得 令 其 不 得 再 訓 練 學 員, 且 原 排 訓 學 員 完 成 訓 練 後, 應 立 即 停 止 訓 練 計 畫 五 本 計 畫 經 核 定 後,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如 喪 失 內 科 或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或 不 具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中 至 少 一 科 之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不 得 繼 續 執 行 本 訓 練 計 畫 ; 執 行 1 個 月 選 修 科 之 訓 練 醫 院 如 喪 失 該 選 修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不 得 繼 續 執 行 該 科 訓 練 課 程 ; 合 作 醫 院 如 喪 失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不 得 繼 續 執 行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訓 練 課 程 六 執 行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之 訓 練 醫 院 所 需 具 備 師 資 人 數 及 年 資, 如 經 本 部 不 定 期 查 核 發 現 有 不 符 合 規 定 之 情 事, 得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未 改 善 者, 應 立 即 停 止 該 科 訓 練 計 畫 玖 其 他 有 關 本 計 畫 申 請 之 疑 義, 請 逕 洽 詢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聯 絡 地 址 :22069 新 北 市 板 橋 市 區 三 民 路 二 段 31 號 5 樓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14 網 址 : -11-

15 附 件 一 4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訓 練 內 容 訓 練 內 容 1.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1) 熟 習 病 史 詢 問 理 學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之 技 巧 病 史 詢 問 : 不 但 能 針 對 疾 病 (disease) 詢 問 主 訴 現 在 病 史 過 去 病 史 個 人 史 過 敏 史 家 族 史 及 系 統 回 顧, 還 要 針 對 病 痛 (illness) 了 解 病 人 的 苦 楚 和 困 擾, 包 括 對 心 理 和 社 會 層 面 的 影 響 理 學 檢 查 技 巧 應 包 括 : 全 身 觀 察 生 命 徵 象 ( 含 血 壓 體 溫 脈 搏 呼 吸 速 率 ) 身 高 及 體 重 的 測 量 意 識 狀 態 的 評 量 皮 膚 檢 查 頭 部 及 顏 面 檢 查 眼 睛 檢 查 ( 含 眼 底 鏡 ) 耳 朵 鼻 口 咽 喉 檢 查 頸 部 檢 查 ( 含 甲 狀 腺 ) 淋 巴 結 檢 查 胸 肺 檢 查 心 臟 血 管 及 周 邊 脈 搏 檢 查 腹 部 檢 查 背 部 檢 查 男 性 泌 尿 生 殖 器 檢 查 直 腸 指 診 四 肢 檢 查 骨 骼 關 節 檢 查 神 經 學 檢 查 精 神 狀 態 檢 查 認 知 評 量 等 鑑 別 診 斷 是 指 應 能 對 下 列 症 狀 或 徵 候 進 行 鑑 別 診 斷 : 發 燒 呼 吸 困 難 胸 痛 頭 痛 排 便 異 常 體 重 減 輕 關 節 痛 下 背 痛 貧 血 全 身 倦 怠 心 悸 寡 尿 黃 疸 食 慾 不 振 皮 疹 焦 慮 憂 鬱 頭 暈 睡 眠 障 礙 等 (2) 熟 習 與 病 人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之 溝 通 技 巧 及 人 際 關 係 特 別 著 重 應 用 同 理 心 的 訓 練 (3) 落 實 醫 學 倫 理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課 程 須 包 括 常 見 之 臨 床 倫 理 問 題,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及 病 房 廻 診 教 學 (4) 落 實 實 證 醫 學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及 病 房 廻 診 教 學 (5) 瞭 解 醫 療 法 規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6) 學 習 分 析 醫 療 品 質 之 良 窳 及 改 進 之 道 安 排 專 家 介 紹 醫 療 品 質 之 相 關 內 容, 必 須 包 括 如 何 達 成 各 項 病 人 安 全 及 工 作 安 全 目 標 及 跌 倒 之 預 防 處 置 與 衛 教 (7) 學 習 照 會 轉 診 及 出 院 準 備 實 務 2. 病 人 照 顧 於 訓 練 完 畢 時 應 熟 悉 下 列 病 態 或 疾 病 的 處 理 : 敗 血 症 意 識 障 礙 / 譫 妄 症 腦 血 管 疾 病 慢 性 阻 塞 肺 病 下 呼 吸 道 感 染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病 瓣 膜 性 心 臟 病 心 臟 衰 竭 肝 炎 肝 硬 化 消 化 道 出 血 血 尿 呼 吸 衰 竭 氣 喘 尿 路 感 染 腎 衰 竭 結 核 病 蜂 窩 組 織 炎 / 丹 毒 褥 瘡 安 寧 照 護 ( 含 生 死 學 臨 終 照 護 ) 等 -12-

16 3. 臨 床 技 能 (1) 除 熟 習 上 述 疾 病 之 臨 床 症 狀 表 徵 診 斷 治 療 外, 亦 需 熟 習 高 齡 病 人 的 診 斷 治 療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2) 熟 習 上 述 疾 病 之 飲 食 指 導 及 衛 教 訓 練 內 容 基 本 要 求 備 註 (3) 醫 學 知 識 a. 上 述 疾 病 之 致 病 機 轉 及 治 療 原 則 b. 了 解 常 用 藥 物 之 藥 理 副 作 用 使 用 及 藥 物 對 腎 功 能 之 影 響 及 腎 功 能 不 全 時 之 使 用 方 法 c. 熟 悉 感 染 症 法 定 及 新 興 傳 染 病 之 基 本 概 念 及 學 識 及 法 定 傳 染 病 的 通 報 (4) 實 驗 室 檢 查 或 判 讀 及 執 行 血 液 培 養 a. 檢 查 : 血 液 抹 片 痰 液 胸 腔 積 液 腹 水 腦 脊 髓 液 / 關 節 液 分 泌 物 抹 片 染 色 及 鏡 檢 b. 判 讀 : 全 血 球 計 數 血 尿 糞 常 規 檢 查 酸 鹼 及 電 解 質 異 常 生 化 檢 查 動 脈 血 血 液 氣 體 分 析 心 臟 酶 檢 查 肝 炎 標 記 體 液 檢 查 (5) 心 電 圖 及 影 像 檢 查 判 讀 靜 態 心 電 圖 心 電 圖 監 測 胸 部 X- 光 腹 部 X- 光 骨 骼 關 節 X- 光 腦 部 電 腦 斷 層 (6) 特 殊 檢 查 及 技 能 a. 輸 血 反 應 之 判 讀 與 處 置 b. 呼 吸 道 照 護 ( 含 氣 管 內 管 插 入 及 照 護 ) c. 各 類 感 染 標 本 採 集 運 送 及 檢 查 方 法 d. 無 菌 技 術 養 成 ( 含 無 菌 衣 穿 戴 ) e. 其 他 技 能 : 高 級 心 肺 復 甦 術 腰 椎 穿 刺 中 央 靜 脈 導 管 置 入 與 照 護 等 腹 水 抽 吸 1. 每 月 至 少 1 例 相 關 醫 學 倫 理 討 論 實 證 醫 學 應 用 醫 療 品 質 或 感 染 管 制 討 論 事 項 2. 病 人 照 顧 以 每 日 平 均 照 顧 6~14 例 為 原 則 3. 安 排 課 程 有 60% 以 上 係 實 際 操 作 或 病 人 照 顧 4. 值 班 訓 練 應 兼 顧 病 人 安 全 且 值 勤 時 數 安 排 適 當, 並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住 院 醫 師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參 考 指 引 之 規 範 5. 訓 練 單 位 對 於 學 員 值 班 接 新 病 人 數 應 有 規 範 或 相 關 管 理 機 制 受 訓 學 員 需 參 加 內 科 學 術 活 動 包 括 : 晨 會 Grand round 住 診 教 學 (teaching round) 文 獻 研 讀 會 病 例 討 論 會 併 發 症 及 死 亡 病 例 討 論 會 (mortality and morbidity meeting) 跨 科 ( 外 科 病 理 科 放 射 線 科 等 ) 討 論 會 ( 由 各 訓 練 單 位 依 本 身 條 件 自 行 規 劃, 學 員 之 出 席 情 形 應 列 入 評 核 ) -13-

17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訓 練 內 容 訓 練 內 容 : 1.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 (1) 熟 習 病 史 詢 問 理 學 檢 查 及 常 見 外 科 問 題 進 行 鑑 別 診 斷 ( 如 : 術 後 發 燒 傷 口 滲 液 胸 痛 頭 痛 腹 痛 等 ) (2) 手 術 圖 之 繪 畫 及 記 錄 2. 熟 習 與 病 人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之 溝 通 技 巧 及 團 隊 關 係 訓 練 內 容 3. 落 實 醫 學 倫 理 及 實 施 醫 學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 (1) 瞭 解 醫 療 法 規 : 安 排 專 家 介 紹 醫 療 法 醫 師 法 及 其 他 與 行 醫 相 關 之 醫 療 法 規 (2) 課 程 須 包 括 常 見 之 臨 床 倫 理 問 題,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及 病 房 迴 診 教 學 (3) 學 習 分 析 醫 療 品 質 了 解 及 改 進 之 道 (4) 學 習 照 會 轉 診 及 出 院 準 備 實 務 4. 外 科 病 人 照 顧 : 於 訓 練 完 畢 時 應 熟 悉 下 列 病 態 或 疾 病 的 處 理 : 休 克 敗 血 症 意 識 障 礙 腦 血 管 疾 病 頭 部 外 傷 氣 胸 腹 部 急 症 消 化 道 出 血 骨 折 血 尿 慢 性 傷 口 照 護 蜂 窩 組 織 炎 / 丹 毒 燒 燙 傷 5. 臨 床 技 能 培 養 : (1) 了 解 常 用 藥 物 之 學 名 單 劑 量 藥 理 副 作 用 抗 藥 性 及 藥 物 對 肝 腎 功 能 之 影 響 及 肝 腎 功 能 不 全 時 之 使 用 方 法 (2) 熟 悉 感 染 症 及 傳 染 病 之 基 本 概 念 :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之 使 用 (3) 實 驗 室 數 據 之 整 合 與 判 讀 (4) 心 電 圖 及 影 像 檢 查 判 讀 (5) 特 殊 檢 查 及 技 能 : a. 外 科 相 關 技 術 : 外 科 疾 病 之 手 術 適 應 症 手 術 前 評 估 與 準 備 手 術 後 照 護 基 本 傷 口 縫 合 技 術 基 本 外 科 傷 口 照 料 石 膏 與 副 木 固 定 實 作 引 流 管 照 護 b. 管 路 之 安 全 照 護 c. 術 後 檢 體 確 認 封 存 及 記 錄 d. 無 菌 手 術 技 術 : 消 毒 及 無 菌 衣 穿 戴 -14-

18 基 本 要 求 備 註 1. 每 月 至 少 1 例 相 關 醫 學 倫 理 討 論 實 證 醫 學 應 用 醫 療 品 質 或 感 染 管 制 討 論 事 項 2. 病 人 照 顧 以 每 日 平 均 照 顧 6~14 例 為 原 則 3. 安 排 課 程 有 60% 以 上 係 實 際 操 作 或 病 人 照 顧 4. 值 班 訓 練 應 兼 顧 病 人 安 全 且 值 勤 時 數 安 排 適 當, 並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住 院 醫 師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參 考 指 引 之 規 範 5. 訓 練 單 位 對 於 學 員 值 班 接 新 病 人 數 應 有 規 範 或 相 關 管 理 機 制 受 訓 學 員 需 參 加 外 科 學 術 活 動 包 括 : 晨 會 Grand round 住 診 教 學 (teaching round) 文 獻 研 讀 會 病 例 討 論 會 併 發 症 及 死 亡 病 例 討 論 會 (mortality and morbidity meeting) 跨 科 ( 外 科 病 理 科 放 射 線 科 等 ) 討 論 會 ( 由 各 訓 練 單 位 依 本 身 條 件 自 行 規 劃, 學 員 之 出 席 情 形 應 列 入 評 核 ) -15-

19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訓 練 內 容 核 心 課 程 訓 練 內 容 一 般 常 見 急 症 如 頭 痛 暈 眩 意 識 障 礙 腦 血 管 疾 病 一 般 常 見 急 症 病 人 處 置 原 則 胸 痛 氣 喘 呼 吸 困 難 呼 吸 衰 竭 腹 痛 腹 部 急 症 消 化 道 出 血 發 燒 敗 血 症 休 克 等 之 處 理 原 則 1. 基 本 傷 口 縫 合 技 術 2. 緊 急 外 傷 評 估, 包 括 初 級 評 估 及 次 級 評 估 3. 穩 定 外 傷 病 人 生 命 徵 象 及 治 療 的 原 則 和 技 術 基 本 外 傷 病 人 處 置 原 則 4. 外 傷 機 轉 5. 頭 部 外 傷 6. 骨 折 1. 基 本 救 命 術 及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基 本 救 命 術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2. 氣 管 插 管 3. 急 診 常 用 急 救 設 備 及 急 救 用 藥 的 認 識 及 操 作 1. 到 院 前 的 初 步 處 置 與 急 診 檢 傷 2.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的 基 本 組 織 架 構 任 務 與 運 作 及 相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與 大 量 傷 患 關 法 律 的 認 識 基 本 處 置 原 則 3. 大 量 傷 患 處 置 的 基 本 概 念 檢 傷 分 類 啓 動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之 時 機 及 流 程 後 送 優 先 順 序 原 則 空 中 轉 送 等 之 適 應 症 及 原 則 1. 病 人 轉 送 流 程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急 重 症 病 人 轉 送 原 則 2. 學 習 照 會 轉 診 及 出 院 準 備 實 務 3. 救 護 車 的 急 救 設 備 之 操 作 及 藥 物 使 用 1. 如 何 從 詢 問 病 史 中 獲 取 中 毒 種 類 之 證 據 2 如 何 區 分 毒 性 症 候 群 (toxidrome) 急 診 常 見 毒 藥 物 中 毒 評 估 與 處 置 3. 如 何 連 絡 毒 藥 物 諮 詢 中 心 4. 如 何 做 適 當 之 除 污, 洗 胃 及 活 性 碳 使 用 之 適 應 症 5. 如 何 轉 介 病 人 至 適 當 處 理 之 醫 院 相 關 規 定 : 1. 同 一 時 間 臨 床 教 師 及 受 訓 學 員 比 例 為 1:1, 每 月 上 班 時 數 小 時, 每 月 夜 班 不 超 過 8 班, 每 次 上 班 時 數 不 超 過 12 小 時, 平 均 每 班 看 診 人 數 至 少 10 名 至 多 20 名 2. 安 排 課 程 有 50% 以 上 係 實 際 操 作 或 病 人 照 顧 3. 值 班 訓 練 應 兼 顧 病 人 安 全 且 值 勤 時 數 安 排 適 當, 並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住 院 醫 師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參 考 指 引 之 規 範 -16-

20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訓 練 內 容 ㄧ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1. 熟 習 兒 科 病 患 病 史 詢 問 身 體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之 技 巧 2. 熟 習 與 病 童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之 溝 通 技 巧 及 建 立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3. 落 實 醫 學 倫 理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瞭 解 兒 童 相 關 的 醫 療 法 規 與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熟 悉 常 見 之 兒 童 臨 床 倫 理 問 題 4. 能 應 用 實 證 醫 學 以 改 善 臨 床 照 護 品 質 熟 悉 兒 童 醫 療 的 實 證 醫 學, 並 應 用 於 病 人 照 顧 上 5. 學 習 照 會 轉 診 及 出 院 準 備 實 務 訓 練 內 容 二 病 人 照 顧 於 訓 練 完 畢 時 至 少 應 熟 悉 下 列 病 態 或 疾 病 的 處 理 : 1. 兒 童 及 嬰 幼 兒 發 燒 (1) 能 初 步 鑑 定 發 燒 原 因, 並 給 予 處 置 (2) 能 向 家 屬 說 明 需 要 進 ㄧ 步 檢 查 與 處 置 的 狀 況 2. 新 生 兒 黃 疸 (1) 能 鑑 別 病 理 性 黃 疸 的 原 因 (2) 能 對 母 乳 性 黃 疸 給 予 正 確 衛 教 (3) 能 夠 利 用 嬰 兒 大 便 卡 篩 檢 鑑 別 及 轉 介 3. 兒 童 常 見 腸 胃 症 狀 (1) 能 對 便 秘 腹 瀉 嘔 吐 做 正 確 診 斷 處 置 與 衛 教 (2) 能 辨 識 急 慢 性 腹 痛 及 其 主 要 原 因 (3) 能 鑑 定 需 要 進 ㄧ 步 檢 查 的 狀 況 4. 兒 童 及 嬰 幼 兒 脫 水 (1) 對 脫 水 兒 童 給 予 正 確 初 步 處 置 ( 包 括 口 服 輸 液 衛 教 住 院 病 童 一 日 所 需 的 靜 脈 輸 液 量 ) (2) 能 正 確 計 算 病 童 一 日 所 需 的 水 分 5. 兒 童 急 症 之 緊 急 處 置 ( 呼 吸 窘 迫 發 紺 抽 搐 ) (1) 能 辨 識 兒 童 急 性 病 容 及 判 斷 生 命 徵 象 (2) 能 暸 解 正 確 的 緊 急 初 步 處 置 6. 常 見 兒 童 呼 吸 道 疾 病 (1) 能 對 下 列 疾 病 正 確 診 斷 正 確 處 置 與 衛 教 (2) 至 少 要 經 驗 過 : 感 冒 中 耳 炎 肺 炎 細 支 氣 管 炎 氣 喘 哮 吼 7. 幼 兒 事 故 及 兒 童 虐 待 (1) 能 辨 識 兒 童 受 虐 線 索 / 篩 檢 危 險 因 子 (2) 能 對 被 虐 兒 童 做 初 步 處 置 及 通 報 (3) 可 以 衛 教 兒 童 常 見 意 外 傷 害 的 預 防 三 臨 床 技 能 1. 熟 習 上 述 疾 病 之 臨 床 症 狀 表 徵 診 斷 治 療 2. 熟 習 下 述 狀 況 之 衛 教 : -17-

21 訓 練 內 容 基 本 要 求 備 註 A. 嬰 幼 兒 及 兒 童 營 養 與 飲 食 衛 教 (1) 可 以 給 予 嬰 幼 兒 營 養 的 建 議 (2) 可 以 給 予 餵 食 技 巧 ( 母 乳 哺 育 副 食 品 添 加 ) 的 教 導 B. 兒 童 生 長 及 發 展 評 估 (1) 能 應 用 生 長 曲 線 圖 分 析 及 解 釋 其 生 長 狀 況 (2) 能 應 用 嬰 幼 兒 發 展 里 程 並 做 生 長 發 展 評 估 (3) 可 以 辨 識 青 春 期 的 生 理 變 化 C.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1) 可 以 衛 教 兒 童 保 健 的 重 點 正 常 新 生 兒 照 顧 新 生 兒 篩 檢 (2) 可 以 衛 教 現 行 之 疫 苗 注 射 行 程 並 解 釋 可 能 之 副 作 用 或 特 殊 狀 況 D. 兒 童 藥 物 之 使 用 (1) 能 對 家 屬 說 明 藥 物 投 予 途 徑 (2) 能 衛 教 兒 童 餵 藥 技 巧 與 用 藥 知 識 (3) 能 正 確 開 立 常 用 兒 童 藥 物 (4) 知 道 哺 乳 期 的 用 藥 原 則 3. 熟 習 實 驗 室 檢 查 或 判 讀 能 適 時 的 開 立 下 列 檢 驗 : 全 血 球 計 數 血 尿 或 糞 常 規 檢 查 電 解 質 檢 查 生 化 檢 查 血 液 氣 體 分 析 及 病 菌 培 養 ( 血 液 尿 液 糞 便 等 ), 並 能 針 對 不 同 年 齡 兒 童 正 確 判 讀 4. 熟 習 心 電 圖 及 影 像 檢 查 判 讀 能 適 時 的 開 立 下 列 檢 查 : 心 電 圖 心 電 圖 監 測 胸 部 X- 光 腹 部 X- 光, 並 做 初 步 判 讀 5. 能 獨 立 執 行 下 列 操 作 型 技 術 : 兒 童 基 礎 急 救 術 無 菌 技 術 放 置 鼻 胃 管 放 置 肛 管 拆 線 傷 口 換 藥 1. 每 月 至 少 1 例 相 關 醫 學 倫 理 討 論 實 證 醫 學 應 用 醫 療 品 質 或 感 染 控 制 討 論 事 項 2. 病 人 照 顧 以 每 日 平 均 照 顧 4~10 例 為 原 則 3. 安 排 課 程 有 50% 以 上 係 實 際 操 作 或 病 人 照 顧 4. 值 班 訓 練 應 兼 顧 病 人 安 全 且 值 勤 時 數 安 排 適 當, 並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住 院 醫 師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參 考 指 引 之 規 範 5. 訓 練 單 位 對 於 學 員 值 班 接 新 病 人 數 應 有 規 範 或 相 關 管 理 機 制 受 訓 學 員 需 參 加 兒 科 學 術 活 動 包 括 : 晨 會 住 診 教 學 (teaching round) 文 獻 研 讀 會 病 例 討 論 會 併 發 症 及 死 亡 病 例 討 論 會 (mortality and morbidity meeting) 跨 科 聯 合 討 論 會 ( 由 各 訓 練 單 位 依 本 身 條 件 自 行 規 劃, 學 員 之 出 席 情 形 應 列 入 評 核 ) -18-

22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訓 練 內 容 1.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1) 熟 習 病 史 詢 問 理 學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之 技 巧 病 史 詢 問 : 能 針 對 病 人 之 主 訴 及 臨 床 症 狀 詢 問 其 發 生 時 間 程 度 現 在 病 史 過 去 病 史 個 人 史 ( 尤 其 是 月 經 史 與 生 產 史 ) 過 敏 史 家 族 史 及 系 統 回 顧 等 等 以 於 正 確 診 斷 及 治 療, 還 要 針 對 病 痛 (illness) 了 解 病 人 的 苦 楚 和 困 擾, 包 括 對 心 理 家 庭 和 社 會 層 面 的 影 響 理 學 檢 查 技 巧 應 包 括 : 全 身 觀 察 生 命 徵 象 ( 含 血 壓 體 溫 脈 搏 呼 吸 速 率 ) 等 一 般 內 科 理 學 檢 查 之 外, 還 包 括 女 性 生 殖 器 官 檢 視 是 否 有 婦 科 常 見 感 染 及 性 傳 染 病 等, 內 診 及 窺 陰 器 擺 放 技 巧 也 應 具 備 初 階 乳 房 檢 查 訓 練 內 容 鑑 別 診 斷 是 指 應 能 對 下 列 症 狀 或 徵 候 進 行 鑑 別 診 斷 : 經 痛 及 陰 道 出 血 更 年 期 症 狀 月 經 週 期 異 常 下 腹 痛 陰 道 分 泌 物 增 加 腹 脹 及 懷 孕 期 間 可 能 發 生 之 內 外 科 疾 患 等 (2) 熟 習 與 病 人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之 溝 通 技 巧 及 人 際 關 係 特 別 著 重 應 用 同 理 心 的 訓 練 (3) 落 實 醫 學 倫 理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課 程 須 包 括 常 見 之 臨 床 倫 理 問 題,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及 病 房 廻 診 教 學, 尤 需 重 視 病 人 之 隱 私 (4) 加 強 實 證 醫 學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之 應 用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涵 蓋 實 證 醫 學 文 獻 搜 尋 證 據 強 度 檢 視 及 臨 床 案 例 實 際 應 用 (5) 瞭 解 醫 療 法 規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臨 床 案 例 實 際 應 用 或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6) 學 習 分 析 醫 療 品 質 之 良 窳 及 改 進 之 道 安 排 專 家 介 紹 醫 療 品 質 之 相 關 內 容, 必 須 包 括 如 何 達 成 各 項 病 人 安 全 及 工 作 安 全 目 標 (7) 學 習 照 會 轉 診 及 出 院 準 備 實 務 2. 病 人 照 顧 於 訓 練 完 畢 時 應 認 識 下 列 病 態 或 疾 病 的 處 理 原 則 : (1) 預 防 醫 學 a. 各 種 相 關 疫 苗 注 射 在 婦 女 施 打 之 目 的 時 機 及 副 作 用 b. 婚 前 檢 查 的 意 義 與 目 的 c.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及 其 他 婦 科 癌 症 篩 檢 方 式 (2) 急 性 病 之 處 置 經 痛 及 陰 道 出 血 月 經 週 期 異 常 下 腹 痛 陰 道 分 泌 物 增 加 腹 脹 生 殖 器 良 性 腫 瘤 的 診 斷 和 治 療 方 法 婦 科 手 術 後 常 見 併 發 症 及 其 處 理 以 及 懷 孕 期 間 可 能 發 生 之 內 外 科 疾 患 -19-

23 訓 練 內 容 基 本 要 求 備 註 (3) 慢 性 疾 病 或 症 狀 之 處 置 更 年 期 症 狀 骨 質 疏 鬆 症 之 評 估 及 預 防 避 孕 方 法 的 適 應 症 和 禁 忌 3. 臨 床 技 能 (1) 認 識 上 述 疾 病 之 臨 床 症 狀 表 徵 診 斷 治 療 (2) 熟 習 上 述 疾 病 之 衛 教 與 保 守 治 療 (3) 醫 學 知 識 a. 上 述 疾 病 之 致 病 機 轉 及 治 療 原 則 b. 了 解 常 用 藥 物 之 藥 理 副 作 用 與 對 孕 婦 胎 兒 與 新 生 兒 之 影 響 (4) 實 驗 室 檢 查 或 判 讀 a. 檢 查 : 子 宮 頸 抹 片 及 分 泌 物 抹 片 鏡 檢 b. 判 讀 : 全 血 球 計 數 血 尿 糞 常 規 檢 查 酸 鹼 及 電 解 質 異 常 生 化 檢 查 及 驗 孕 (5) 影 像 檢 查 判 讀 初 階 超 音 波 檢 查 結 果 判 讀 (6) 特 殊 檢 查 及 技 能 內 診 及 窺 陰 器 擺 放 技 巧 及 初 階 乳 房 檢 查 1. 每 月 至 少 1 例 相 關 醫 學 倫 理 討 論 實 證 醫 學 應 用 醫 療 品 質 或 感 染 控 制 討 論 事 項 2. 病 人 照 顧 以 每 日 平 均 照 顧 4~14 例 為 原 則 3. 安 排 課 程 有 50% 以 上 係 實 際 操 作 或 病 人 照 顧 4. 值 班 訓 練 應 兼 顧 病 人 安 全 且 值 勤 時 數 安 排 適 當, 並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住 院 醫 師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參 考 指 引 之 規 範 5. 訓 練 單 位 對 於 學 員 值 班 接 新 病 人 數 應 有 規 範 或 相 關 管 理 機 制 受 訓 學 員 需 參 加 婦 產 科 學 術 活 動 包 括 : 晨 會 Grand round 住 診 教 學 (teaching round) 文 獻 研 讀 會 病 例 討 論 會 併 發 症 及 死 亡 病 例 討 論 會 (mortality and morbidity meeting) 跨 科 ( 外 科 病 理 科 放 射 線 科 等 ) 聯 合 討 論 會 門 診 跟 診 子 宮 頸 抹 片 門 診 或 巡 迴 活 動 補 充 教 學 等 活 動 ( 由 各 訓 練 單 位 依 本 身 條 件 自 行 規 劃, 學 員 之 出 席 情 形 應 列 入 評 核 ) -20-

24 目 的 (aim)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內 容 經 由 社 區 實 務 訓 練, 激 發 主 動 關 懷 社 區 之 情 懷, 落 實 全 人 照 護 的 理 念, 瞭 解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獲 致 評 估 社 區 健 康 擬 定 及 執 行 健 康 計 畫 的 能 力 課 程 目 標 (goal) 藉 由 社 區 健 康 計 畫 核 心 議 題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特 殊 照 護 等 三 個 面 向 的 訓 練, 使 受 訓 學 員 獲 得 下 列 的 基 本 能 力 (key competence):1. 對 所 照 護 社 區 之 醫 療 相 關 體 系 有 完 整 的 概 念 2. 具 備 社 區 醫 療 健 康 照 護 的 技 能 及 3. 具 備 社 區 健 康 計 畫 之 基 本 規 劃 與 執 行 能 力 基 本 要 求 : 1. 除 下 列 必 修 課 程 外, 另 至 少 包 含 1 個 綜 合 型 單 元 訓 練 課 程, 宜 以 1 至 2 週 為 單 位, 將 有 關 聯 性 的 課 程 內 容 加 以 整 合 共 同 討 論 2. 受 訓 學 員 接 受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時, 不 須 回 原 醫 院 值 班 必 修 / 選 修 課 程 面 向 / 主 題 社 區 健 康 計 畫 核 心 議 題 學 習 目 的 (objective)/ 能 力 指 標 ( 各 訓 練 醫 院 可 以 依 醫 院 本 身 特 性 作 創 新 與 發 揮, 強 調 知 識 ( 認 知 ) 態 度 ( 情 意 ) 及 實 際 操 作 並 重 ) 必 修 必 修 必 修 社 區 健 康 診 斷 社 區 健 康 資 源 整 合 社 區 資 源 運 用 1. 能 夠 瞭 解 進 行 社 區 健 康 診 斷 的 方 法 與 步 驟 2. 能 執 行 社 區 衛 生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找 出 一 項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3. 認 同 並 積 極 進 行 社 區 診 斷 的 實 務 應 用 1. 能 夠 瞭 解 社 區 健 康 資 源 的 種 類 2. 能 針 對 特 定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擬 定 社 區 健 康 資 源 應 用 計 畫 3. 認 同 並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健 康 資 源 整 合 工 作 1. 瞭 解 社 政 相 關 資 源 2. 瞭 解 衛 政 與 社 政 資 源 連 結 運 用 3. 瞭 解 醫 事 人 員 依 社 福 法 令 應 配 合 的 相 關 職 責 4. 主 動 發 現 需 要 協 助 的 個 案 (Case finding)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必 修 生 物 心 理 社 會 模 式 在 基 層 醫 療 照 護 之 應 用 必 修 社 區 健 康 促 進 必 修 社 區 防 疫 1. 能 說 出 A+B+C+D=X 的 生 物 心 理 社 會 之 照 護 模 式 之 各 字 母 所 代 表 的 個 別 意 義 及 其 整 體 意 義 2. 能 說 出 自 己 對 生 物 心 理 社 會 模 式 與 生 物 醫 學 模 式 兩 者 在 照 護 病 人 層 面 之 體 驗 3. 能 實 際 以 生 物 心 理 社 會 照 護 看 診 模 式, 來 照 顧 社 區 基 層 醫 療 之 病 患, 例 如 基 層 診 所 或 衛 生 所 門 診 病 人 至 少 2 位 及 居 家 病 人 至 少 1 位 1. 能 夠 瞭 解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的 推 動 模 式 2. 參 與 社 區 運 動 健 康 飲 食 推 廣 工 作 3. 認 同 並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運 動 健 康 飲 食 推 廣 工 作 1. 能 夠 瞭 解 當 前 流 行 疫 病 之 分 級 制 度 及 通 報 系 統 2. 能 參 與 社 區 防 疫 工 作 的 執 行 3. 認 同 並 確 實 通 報 報 告 傳 染 病 -21-

25 必 修 / 選 修 課 程 面 向 / 主 題 必 修 必 修 必 修 選 修 特 殊 照 護 社 區 癌 症 篩 檢 預 防 醫 學 概 念 及 應 用 社 區 醫 療 群 之 組 織 與 運 作 家 庭 責 任 醫 師 制 度 與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學 習 目 的 (objective)/ 能 力 指 標 ( 各 訓 練 醫 院 可 以 依 醫 院 本 身 特 性 作 創 新 與 發 揮, 強 調 知 識 ( 認 知 ) 態 度 ( 情 意 ) 及 實 際 操 作 並 重 ) 1. 能 夠 瞭 解 台 灣 目 前 的 社 區 癌 症 篩 檢 現 況 2. 參 與 社 區 癌 症 篩 檢 計 畫 的 宣 導 工 作 3. 認 同 並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癌 症 篩 檢 活 動 1. 能 了 解 疾 病 自 然 史 的 五 個 階 段 及 初 段 次 段 及 末 段 預 防 的 定 義 2. 以 美 國 預 防 服 務 專 責 小 組 (USPSTF) 為 例, 說 出 臨 床 預 防 醫 學 所 涵 蓋 之 四 大 內 容 及 其 實 證 醫 學 的 三 個 依 據 原 則 3. 能 了 解 目 前 國 內 全 民 健 保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種 類 及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的 內 容 4. 能 說 出 您 對 目 前 國 內 全 民 健 保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看 法 與 建 議 5. 能 自 己 實 際 ( 或 協 助 ) 執 行 全 民 健 保 成 人 及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及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1. 瞭 解 社 區 醫 療 群 及 本 土 性 家 庭 醫 師 制 度 的 建 立 與 架 構 2. 瞭 解 社 區 共 同 照 護 網 及 共 同 照 護 門 診 的 規 劃 與 實 施 3. 瞭 解 學 習 並 熟 悉 水 平 與 垂 直 之 轉 診 業 務 4. 學 習 資 訊 系 統 在 社 區 醫 療 之 實 務 運 用 5. 瞭 解 社 區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之 策 略 6. 學 習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的 理 論 與 衛 教 技 巧 能 瞭 解 二 代 健 保 規 劃 之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照 護 計 畫 1. 了 解 論 人 計 酬 支 付 模 式 對 家 庭 醫 師 照 護 制 度 的 正 面 意 義 與 現 行 推 動 限 制 2. 於 論 人 計 酬 模 式 下, 如 何 落 實 民 眾 照 護 提 供 者 與 健 保 資 源 三 贏 的 推 動 策 略 ( 如 : 加 強 醫 病 關 係 重 視 衛 教 與 個 案 管 理 落 實 預 防 醫 學 與 雙 向 轉 診 等 ) 必 修 必 修 中 老 年 族 群 之 健 康 照 護 及 應 用 安 寧 照 護 ( 含 生 死 學 臨 終 照 護 ) 概 念 及 應 用 1. 能 瞭 解 國 內 中 老 年 族 群 前 十 大 死 因 及 前 五 大 癌 症 名 稱 2. 能 夠 自 己 執 行 至 少 三 種 中 老 年 族 群 常 見 慢 性 病 的 診 治 及 相 關 照 護 衛 教 諮 詢 3. 能 說 出 您 自 己 本 身 在 執 行 老 年 人 或 慢 性 病 人 作 個 別 衛 生 教 育 時 的 優 劣 勢 1. 能 瞭 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及 安 寧 照 護 之 目 標 對 象 及 照 護 內 容 2. 能 實 際 ( 或 協 助 ) 執 行 一 例 安 寧 照 護 居 家 或 病 房 病 人 之 評 估 及 照 護 3. 能 實 際 或 模 擬 執 行 一 例 安 寧 照 護 相 關 的 病 情 告 知, 包 括 病 人 及 家 屬 4. 能 說 出 自 己 對 於 安 寧 照 護 的 觀 感 或 困 難 點 -22-

26 必 修 / 選 修 課 程 面 向 / 主 題 選 修 選 修 必 修 必 修 必 修 選 修 婚 前 健 檢 與 婦 幼 衛 生 概 念 及 應 用 職 業 病 與 環 境 危 害 ( 職 業 醫 學 與 環 境 衛 生 ) 社 區 長 期 照 護 ( 含 在 地 老 化 之 長 期 照 護 理 念 ) 社 區 精 神 醫 學 精 神 醫 療 體 系 與 相 關 法 令 憂 鬱 症 與 自 殺 防 治 物 質 濫 用 疾 患 學 習 目 的 (objective)/ 能 力 指 標 ( 各 訓 練 醫 院 可 以 依 醫 院 本 身 特 性 作 創 新 與 發 揮, 強 調 知 識 ( 認 知 ) 態 度 ( 情 意 ) 及 實 際 操 作 並 重 ) 1. 能 了 解 國 內 婚 前 健 檢 優 生 保 健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及 婦 女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內 容 2. 能 自 己 實 際 或 協 助 執 行 婚 前 健 檢 及 優 生 保 健 服 務 之 臨 床 操 作 3. 能 自 己 實 際 ( 或 協 助 ) 執 行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及 婦 女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臨 床 操 作 1. 能 夠 瞭 解 職 場 環 境 對 工 作 人 員 健 康 的 重 要 性 2. 參 與 職 場 健 康 計 畫 的 推 動 工 作 3. 認 同 並 積 極 參 與 職 場 健 康 計 畫 的 推 動 工 作 1. 瞭 解 國 內 社 區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及 居 家 機 構 社 區 長 期 照 護 模 式 2. 瞭 解 國 內 各 種 長 照 機 構 之 特 性 長 照 病 人 之 收 案 標 準 及 其 應 用 3. 認 識 社 區 長 照 資 源 妥 適 連 結 與 應 用 4. 學 習 熟 悉 長 照 個 案 常 見 健 康 問 題 與 照 護 技 能 5. 能 熟 悉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及 制 定 照 護 計 畫 1. 瞭 解 精 神 醫 療 相 關 的 法 律 簡 介 2. 認 識 台 灣 精 神 醫 療 的 治 療 模 式 精 神 醫 療 體 系 與 精 神 醫 療 網 簡 介 3. 瞭 解 社 區 中 精 神 醫 療 之 轉 介 1. 瞭 解 憂 鬱 症 的 診 斷 與 治 療 處 置 2. 瞭 解 台 灣 的 自 殺 現 況 3. 認 識 自 殺 的 評 估 與 防 治 1. 認 識 成 癮 藥 物 相 關 法 令 2. 瞭 解 成 癮 疾 患 的 病 程 演 進 與 治 療 模 式 3. 瞭 解 成 癮 疾 患 常 見 的 合 併 症 4. 瞭 解 成 癮 疾 患 對 家 庭 與 社 會 的 影 響 -23-

27 附 件 二 各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時 必 要 評 估 項 目 如 下 : 評 估 方 式 Mini-CEX CbD DOPS 360 度 評 量 其 他 訓 練 課 程 3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至 少 3 次 至 少 1 個 - 至 少 1 次 ( 註 1) -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 至 少 1 個 至 少 2 次 至 少 1 次 ( 註 1) -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至 少 1 次 至 少 1 次 ( 註 3)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至 少 1 次 至 少 1 個 - 至 少 1 次 ( 註 2) -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 - 至 少 1 次 至 少 1 次 ( 註 2) -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科 口 試 ( 註 4)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至 少 1 次 至 少 1 個 - 至 少 1 次 ( 註 2) - 1 個 月 選 修 科 : 外 科 婦 產 科 骨 科 神 經 外 科 泌 尿 科 整 形 外 科 急 - - 至 少 1 次 至 少 1 次 ( 註 2) -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選 修 科 :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麻 醉 科 內 科 兒 科 皮 膚 科 神 經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職 業 醫 學 科 放 射 診 斷 科 放 射 腫 瘤 科 解 剖 病 理 科 臨 床 病 理 科 核 子 醫 學 科 至 少 1 次 至 少 1 個 ( 註 5) ( 註 5) - 至 少 1 次 ( 註 2) - 註 1:360 度 評 量 至 少 應 包 含 同 儕 護 理 人 員 臨 床 教 師 病 人 等 對 象 對 受 訓 學 員 之 評 估 註 2:360 度 評 量 至 少 應 包 含 臨 床 教 老 師 護 理 人 員 /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同 儕 等 對 象 對 受 訓 學 員 之 評 估 註 3: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對 受 訓 學 員 之 評 估 註 4: 每 位 受 訓 學 員 必 須 在 社 區 導 師 的 指 導 下, 選 擇 一 項 以 訓 練 所 在 社 區 為 基 礎 之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與 議 題 瞭 解, 並 提 出 及 報 告 此 議 題 的 解 決 建 議 方 向 註 5: 訓 練 醫 院 於 1 個 月 選 修 科 : 放 射 診 斷 科 放 射 腫 瘤 科 解 剖 病 理 科 臨 床 病 理 科 核 子 醫 學 科 之 評 估, 若 無 法 執 行 Mini-CEX 或 CbD 評 估, 則 可 以 DOPS 或 其 他 之 評 估 方 式 代 替 -24-

28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內 容 現 行 內 容 說 明 六 訓 練 容 額 計 算 六 訓 練 容 額 計 算 ( 一 )106 學 年 度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總 容 ( 一 )106 學 年 度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總 容 額 數, 依 105 年 度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志 願 表 登 記 額 數, 依 105 年 度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志 願 表 登 記 送 出 人 數 加 成 20% 後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訂 定, 送 出 人 數 加 成 20% 後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訂 定, 訂 為 1,570 名 訂 為 1,570 名 ( 二 ) 個 別 醫 院 之 訓 練 容 額 以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內 科 外 ( 二 ) 個 別 醫 院 之 訓 練 容 額 以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內 科 外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人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人 數 (α) 及 該 院 前 三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數 (α) 及 該 院 前 三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及 105 學 年 度 ) 學 員 招 收 率 (β) 為 計 算 參 數 ; 度 及 105 學 年 度 ) 學 員 招 收 率 (β) 為 計 算 參 數 ;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每 年 度 提 報 內 科 外 科 急 診 醫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每 年 度 提 報 內 科 外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名 單, 本 部 每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名 單, 本 部 每 年 度 核 定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年 度 核 定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 α 值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內 科 (A)+ 外 科 (B)+ 急 診 1. α 值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內 科 (A)+ 外 科 (B)+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C) 加 總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C) 加 總 考 量 各 訓 練 科 別 之 月 份 (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3 個 月 考 量 各 訓 練 科 別 之 月 份 (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3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急 診 醫 學 科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急 診 醫 學 科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及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各 1 個 月 ), 以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及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各 1 個 月 ), 以 師 生 比 1:1 換 算 : 師 生 比 1:1 換 算 : (1) 內 科 (A)= 內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3 (1) 內 科 (A)= 內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3 (2) 外 科 (B)=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2 (2) 外 科 (B)=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2 (3)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C)= 急 (3)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C)=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個 別 醫 院 訓 練 容 額 計 算 參 考 之 招 收 率 (β) 部 分, 修 正 為 採 103 至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成 功 人 數, 以 反 應 學 員 選 擇 意 願 另 以 3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擇 優 2 年 平 均 值 計 算, 以 避 免 個 別 醫 院 因 某 一 年 招 收 率 不 佳, 如 後 續 年 度 已 回 升, 惟 容 額 計 算 之 基 礎 僅 採 一 年 而 無 法 回 升 之 問 題 1

29 修 正 內 容 現 行 內 容 說 明 總 數 / 1 2 或 3 2.β 值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及 105 學 年 度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學 員 3 年 招 收 率 擇 優 取 2 年 之 平 均 值 及 105 學 年 度 3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擇 優 取 2 年 平 均 值 3. α 值 及 β 值 皆 換 算 為 相 對 值, 以 避 免 數 值 影 響 權 重 即 將 數 值 最 大 之 醫 院 值, 換 算 值 為 100, 其 餘 醫 院 數 值 再 等 比 例 推 算 如 : 所 有 主 訓 醫 院 中,A 醫 院 原 α 值 為 最 高 150,B 醫 院 原 α 值 100, 經 等 比 例 相 對 調 整 後,A 醫 院 調 整 為 100,B 醫 院 則 調 整 為 66.67(100/150*100=66.67) β 值 同 運 算 邏 輯 4.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容 額 = 總 數 / 1 2 或 3 2.β 值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及 105 學 年 度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學 員 3 年 招 收 率 擇 優 取 2 年 之 平 均 值 105 學 年 度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3. α 值 及 β 值 皆 換 算 為 相 對 值, 以 避 免 數 值 影 響 權 重 即 將 數 值 最 大 之 醫 院 值, 換 算 值 為 100, 其 餘 醫 院 數 值 再 等 比 例 推 算 如 : 所 有 主 訓 醫 院 中,A 醫 院 原 α 值 為 最 高 150,B 醫 院 原 α 值 100, 經 等 比 例 相 對 調 整 後,A 醫 院 調 整 為 100,B 醫 院 則 調 整 為 66.67(100/150*100=66.67) β 值 同 運 算 邏 輯 4.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容 額 = 該 院 ( α 值 50% + β 值 50%) 該 院 ( α 值 50% + β 值 50%) 1,570 1,570 Σ 各 院 ( α 值 50% + β 值 50%) Σ 各 院 ( α 值 50% + β 值 50%) 備 註 : 1. α 值 (1) 內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內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2)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外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3) 急 診 醫 學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急 診 醫 備 註 : 1. α 值 (1) 內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內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2)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外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3) 急 診 醫 學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急 診 醫 2

30 修 正 內 容 現 行 內 容 說 明 學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急 診 醫 學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4) 兒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兒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兒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5)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婦 產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婦 產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6)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C): 視 該 院 有 核 定 之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課 程 之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作 為 分 子 加 總 數 ; 再 以 此 三 科 核 定 課 程 總 月 數 為 分 母 進 行 運 算 : I. 核 定 課 程 3 個 月, 分 母 為 3 II. 核 定 課 程 2 個 月, 分 母 為 2 III. 核 定 課 程 1 個 月, 分 母 為 1 2. β 值 (1) 103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103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成 功 人 數 ) (103 學 年 度 容 額 ) 100%;104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104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成 功 人 數 ) (104 學 年 度 容 額 ) 100%;105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105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成 功 人 數 ) (105 學 年 度 容 額 ) 100% (2) 3 年 招 收 率 擇 優 取 2 年 之 平 均 值 =( 取 103 學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急 診 醫 學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4) 兒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兒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兒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5) 婦 產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婦 產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婦 產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6)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C): 視 該 院 有 核 定 之 急 診 醫 學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課 程 之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作 為 分 子 加 總 數 ; 再 以 此 三 科 核 定 課 程 總 月 數 為 分 母 進 行 運 算 : I. 核 定 課 程 3 個 月, 分 母 為 3 II. 核 定 課 程 2 個 月, 分 母 為 2 III. 核 定 課 程 1 個 月, 分 母 為 1 2. β 值 (1) 103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實 際 收 訓 學 員 人 數 ) (103 學 年 度 容 額 ) 100 %;104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105 年 6 月 30 日 止 實 際 收 訓 學 員 人 數 ) (104 學 年 度 容 額 ) 100%;105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105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成 功 人 數 ) (105 學 年 度 容 額 ) 100 % (2) 3 年 招 收 率 擇 優 取 2 年 之 平 均 值 =( 取 103 3

31 修 正 內 容 現 行 內 容 說 明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及 105 學 年 度 中 招 收 率 較 高 之 2 年 招 收 率 ) 2 若 僅 有 近 2 年 招 收 率, 則 取 2 年 招 收 率 之 平 均 值 計 算 若 僅 有 近 1 年 招 收 率, 則 取 1 年 招 收 率 計 算 (3) 及 105 學 年 度 3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擇 優 取 2 年 平 均 值 =( 取 103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及 105 學 年 度 中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較 高 之 2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 2 若 僅 有 近 2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則 取 2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之 平 均 值 計 算 若 僅 有 近 1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則 取 1 年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計 算 3. 東 部 地 區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及 當 年 度 新 申 請 醫 院 得 不 參 考 招 收 率 4. 如 公 告 之 總 容 額 大 於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加 計 20%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則 依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加 計 20%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調 整 ; 如 公 告 之 總 容 額 小 於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則 依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調 整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及 105 學 年 度 中 招 收 率 較 高 之 2 年 招 收 率 ) 2 若 僅 有 近 2 年 招 收 率, 則 取 2 年 招 收 率 之 平 均 值 計 算 若 僅 有 近 1 年 招 收 率, 則 取 1 年 招 收 率 計 算 3. 東 部 地 區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及 當 年 度 新 申 請 醫 院 得 不 參 考 招 收 率 4. 如 公 告 之 總 容 額 大 於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加 計 20%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則 依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加 計 20%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調 整 ; 如 公 告 之 總 容 額 小 於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則 依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調 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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