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錄 二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 世 新 大 學 入 學 考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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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 新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簡 章 封 面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壹 報 考 資 格 貳 修 業 年 限 及 學 分 參 報 名 手 續. 1~2 肆 報 名 應 繳 表 件.2~3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3~5 陸 報 考 證 明 柒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5 ~25 新 聞 傳 播 學 院 新 聞 學 系....6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7 公 共 關 係 暨 廣 告 學 系....8 口 語 傳 播 學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資 訊 傳 播 學 系.11 圖 文 傳 播 暨 數 位 出 版 學 系...12 傳 播 管 理 學 系...13 管 理 學 院 觀 光 學 系 經 濟 學 系.15 資 訊 管 理 學 系..16 行 政 管 理 學 系...17 財 務 金 融 學 系..18 企 業 管 理 學 系...19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所...20 社 會 心 理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22 性 別 研 究 所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24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律 研 究 所...25 捌 甄 作 業 玖 錄 取 拾 放 榜 ~27 拾 壹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 成 績 榜 單 ) 拾 貳 複 查 拾 參 報 到 ~29 拾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29 拾 伍 申 訴 處 理 ~30 拾 陸 學 雜 費 收 費 參 考 表...30 拾 柒 附 註 拾 捌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30

2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錄 二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 世 新 大 學 入 學 考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五 : 世 新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附 錄 六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七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附 錄 八 :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附 錄 九 : 郵 遞 區 號 一 覽 表 附 錄 十 : 校 園 平 面 圖 與 交 通 資 訊 附 表 一 :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 華 南 銀 行 存 款 憑 條 附 表 三 :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減 免 )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表 四 :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生 證 黏 貼 表 附 表 五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表 六 :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表 七 : 延 遲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切 結 書 附 表 八 :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 約 B4 規 格 ) 正 面 ) 附 表 九 :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封 面 請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 約 A4 規 格 ) 袋 面

3 依 103 年 9 月 25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世 新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招 生 簡 章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校 址 :11604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一 段 十 七 巷 一 號 網 址 : 電 話 :(02) 轉 2043 傳 真 :(02)

4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 自 行 下 載 )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2. 網 路 報 名 :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六 ) 3. 報 名 費 繳 交 :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七 ) 103 年 9 月 26 日 至 10 月 27 日 103 年 10 月 16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3 年 10 月 27 日 下 午 02:30 止 103 年 10 月 16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3 年 10 月 27 日 下 午 03:30 止 4.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日 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起 至 103 年 10 月 27 日 止 5. 報 名 表 件 郵 件 收 件 結 果 網 路 查 詢 103 年 10 月 20 日 起 6.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網 路 查 詢 ( 含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查 詢 及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審 核 結 果 查 詢 ) 103 年 11 月 11 日 起 7. 甄 系 所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103 年 11 月 24 日 8. 口 報 到 地 點 查 詢 : 103 年 12 月 1 日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9. 各 甄 系 所 口 日 期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各 系 所 口 通 知 書 為 準 103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五 )~12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10. 放 榜 ( 含 現 場 及 網 路 公 告 ) 1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3 年 12 月 12 日 2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11. 第 一 階 段 : 網 路 報 到 ( 遞 補 ) 意 願 登 記 1 正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103 年 12 月 22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26 日 止 2 備 取 生 網 路 遞 補 及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12.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期 104 年 1 月 15 日 13. 公 告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名 單 104 年 1 月 21 日 14. 第 二 階 段 : 通 訊 報 到 104 年 2 月 2 日 起 至 2 月 5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 報 到 方 式 二 選 一 ) 現 場 報 到 104 年 2 月 6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12: 公 告 完 成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名 單 104 年 2 月 12 日 備 註 : 相 關 資 訊 查 詢 一 單 位 : 1.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報 名 考 放 榜 報 到 及 相 關 招 生 問 題 電 話 : 轉 2043 專 線 : 傳 真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註 冊 相 關 問 題 電 話 : 轉 2032~2039 傳 真 : 二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1:30-5:00 三 網 址 :

5 世 新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招 生 簡 章 * 本 學 制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 壹 報 考 資 格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並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除 具 備 上 述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並 應 符 合 本 校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於 錄 取 後 辦 理 報 到 時, 需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繳 驗 ( 交 ) 所 需 文 件 貳 修 業 年 限 及 學 分 一 修 業 年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二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及 修 讀 規 定 悉 依 本 校 選 課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各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除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創 作 組 為 三 年 外, 其 餘 各 系 組 均 為 二 年 參 報 名 手 續 一 報 名 方 式 : 以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以 通 訊 方 式 ( 限 時 掛 號 ) 將 報 名 應 繳 各 項 資 料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未 寄 送 者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報 名 網 址 ( 二 選 一 ): 報 名 流 程 請 參 見 附 錄 六 1. 點 選 考 生 下 載 Adobe 軟 體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招 生 資 訊 網 報 名 入 口 點 選 考 生 下 載 Adobe 軟 體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三 報 名 日 期 : 自 103 年 10 月 16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3 年 10 月 27 日 下 午 02:30 止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103/10/16 及 10/27 除 外 ),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建 議 及 早 上 網 2.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程 序,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六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3. 網 路 報 名 之 學 歷 ( 力 ) 欄, 請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八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輸 入 學 校 名 稱 代 碼 ;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未 列 之 學 校, 學 歷 代 碼 請 填 0999, 畢 業 校 名 欄 位 直 接 輸 入 學 校 名 稱 四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1.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400 元 整 2. 繳 費 期 間 : 自 103 年 10 月 16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3 年 10 月 27 日 下 午 3:30 止 1ATM 轉 帳 服 務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103/10/16 及 10/27 除 外 ), 請 多 加 利 用 2103 年 10 月 27 日 當 天 ATM 轉 帳 及 華 南 銀 行 櫃 檯 服 務 僅 開 放 至 下 午 3:30, 逾 時 不 受 理 繳 費 3. 繳 費 方 式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七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1

6 4.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 ⑴. 凡 報 考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招 生 考 之 考 生 經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30% 考 生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或 減 免 須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檢 附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填 妥 簡 章 附 表 三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減 免 ) 優 待 申 請 表 申 請 退 費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與 附 件 (1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2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單 正 本 或 報 名 考 生 收 執 聯 正 本 ) 一 併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⑵. 審 核 結 果 開 放 查 詢 日 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⑶. 查 詢 網 址 :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報 考 資 格 結 果 查 詢 五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日 期 : 自 103 年 10 月 16 日 起 至 103 年 10 月 27 日 止 1. 郵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原 件 退 回, 不 予 受 理 2. 若 以 民 間 快 遞 業 務 如 宅 急 便 宅 配 通 寄 送 者, 請 於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當 日 下 午 5:00 前 送 達 本 校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報 名 表 件 郵 件 收 件 結 果 網 路 查 詢 日 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起 查 詢 網 址 :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郵 件 收 件 查 詢 肆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 請 先 將 簡 章 附 表 八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 約 B4 規 格 ) 正 面, 再 將 下 列 應 繳 表 件,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裝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寄 ( 送 ) 達 本 校 一 報 名 表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輸 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後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將 本 人 最 近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自 行 黏 貼 於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規 定 位 置 上 二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請 以 A4 規 格 影 印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學 歷 ( 力 ) 及 所 繳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認 定, 均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請 務 必 輸 入 正 確 1.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繳 交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繳 交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已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於 簡 章 附 表 四 )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依 簡 章 附 錄 一 之 規 定 辦 理, 並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 1 大 學 肄 業 生, 繳 交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 延 修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2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繳 交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考 驗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繳 交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高 特 考 2

7 成 績 通 知 單 繳 交 者, 不 予 受 理 ) 4.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畢 業 生 得 持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報 考 碩 士 班 甄,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5. 持 境 外 學 歷 ( 含 國 外 學 歷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香 港 或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 報 考 者, 應 填 具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連 同 報 名 文 件 一 併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寄 送, 同 意 其 所 持 學 歷 ( 力 ) 日 後 如 經 查 證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如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以 供 查 驗 : 以 國 外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之 規 定 繳 驗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言,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2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 但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之 規 定 繳 驗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香 港 澳 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等 相 關 文 件 6.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香 港 各 校 院 學 生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上 肄 業 證 明,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報 考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以 可 提 前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三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 如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減 免 ) 優 待 申 請 表 及 附 件 更 名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等 ) 四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 一 至 三 項 報 名 表 件 請 勿 裝 入 此 袋 中 ) 請 先 將 簡 章 附 表 九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 約 A4 規 格 ) 正 面, 將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依 序 排 列 裝 入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封 口 後, 再 裝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學 制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及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二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104 年 9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及 限 時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三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輸 入 學 校 英 文 名 稱, 並 須 註 明 所 屬 國 家 及 地 區 例 :LINCOLN UNIVERSITY (CA, USA) 四 列 印 出 之 網 路 報 名 表, 務 必 本 人 簽 名 五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及 格 者, 不 宜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研 3

8 究 所 入 學 考 六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及 格, 應 可 同 意 比 照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報 考 碩 士 班 七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上 傳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考 生 身 分 八 本 校 甄 招 生 不 限 報 考 系 所 數, 考 生 應 自 行 參 酌 各 系 所 口 日 期, 慎 重 考 慮 得 否 參 加 一 系 所 以 上 之 口 ; 如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得 依 此 要 求 系 所 更 換 口 時 間,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同 時 錄 取 二 個 ( 含 ) 以 上 系 所,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報 到 就 讀 ; 同 時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考 生 如 皆 獲 錄 取, 亦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報 到 就 讀 九 更 改 姓 名 之 考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與 身 分 證 姓 名 不 同 者, 需 附 繳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二 份, 分 別 置 入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十 請 將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連 同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分 別 平 放 裝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如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不 受 理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格 考 生 之 報 名 費,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二 個 月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全 數 退 還, 報 名 所 繳 表 件 及 系 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除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外, 概 不 退 費, 報 名 時 請 審 慎 考 慮 十 一 報 名 繳 交 之 文 件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於 考 前 發 覺 者, 取 消 其 應 資 格 ; 如 在 錄 取 後 發 覺,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十 二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完 成 後, 將 列 印 出 之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沿 線 裁 剪, 分 別 用 透 明 膠 帶 平 整 貼 於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及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封 面 上 之 規 定 位 置, 以 利 讀 碼 收 件 十 三 應 徵 役 男, 依 徵 兵 規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附 件 應 徵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第 十 類 規 定, 可 憑 報 考 證 明 向 役 政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104 年 11 月 15 日 止 但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緩 徵 十 四 依 據 教 育 部 96 年 9 月 29 日 台 僑 字 第 號 函 轉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函 釋 :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依 規 定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2 項 之 就 學 緩 徵 條 件, 不 得 緩 徵 ; 並 因 不 得 緩 徵, 倘 渠 等 在 台 居 住 屆 滿 一 年 時, 雖 在 學 仍 須 依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十 五 本 校 註 冊 入 學 ( 含 在 學 及 休 學 ) 或 獲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 組 )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錄 取 考 生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違 者, 無 論 已 否 實 際 取 得 不 當 利 益,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則 開 除 其 學 籍 十 六 肢 體 障 礙 或 腦 性 麻 痺 考 生 口 時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註 明 清 楚, 並 於 報 名 時 隨 同 報 名 表 附 繳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醫 院 證 明 影 本, 俾 利 安 排 有 電 梯 之 場 應 考 4

9 十 七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1)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作 業 (2)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3) 報 名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 方 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十 八 考 生 報 名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註 冊 入 學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九 考 生 報 考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相 關 事 宜,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五 世 新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陸 報 考 證 明 一 本 招 生 不 另 寄 發 報 考 證 明, 如 因 其 他 因 素 須 報 考 證 明 者, 請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列 印 ; 列 印 以 一 次 為 限 考 生 之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於 103 年 11 月 11 日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供 考 生 查 詢 二 考 生 應 考 時, 務 請 攜 帶 系 所 口 通 知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卡 等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取 消 應 資 格 三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方 式 :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補 發 柒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5

10 系 所 代 碼 510 系 所 組 別 新 聞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3 報 考 資 格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有 關 新 聞 行 政 人 員 國 際 新 聞 及 外 交 人 員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60%) 口 (40%) 一 自 傳 ( 必 須 包 括 報 考 動 機 與 未 來 就 業 目 標 ) 二 讀 書 / 研 究 計 畫 三 大 學 期 間 研 究 / 讀 書 報 告 / 代 表 作 品 等 四 推 薦 信 二 封 五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一 人 格 特 質 及 表 達 思 辨 及 論 述 之 能 力 二 對 新 聞 媒 介 關 懷 與 反 省 社 會 現 象 之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一 口 二 書 面 審 查 凡 經 正 式 錄 取 者, 本 系 得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 其 中 包 含 基 礎 新 聞 編 輯 報 刊 圖 文 設 計 進 階 採 訪 寫 作 特 稿 與 評 論 寫 作 )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e01@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6

11 系 所 代 碼 系 所 組 別 創 作 組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媒 體 應 用 組 甄 名 額 4 4 報 考 資 格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40%) 口 (60%) 一 自 傳 ( 含 求 學 動 機 與 目 標 ) 二 未 來 創 作 計 畫 三 個 人 代 表 作 品 及 創 作 自 述 四 推 薦 信 一 封 五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學 業 成 績 總 排 名 證 明 )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證 明 個 人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資 料 一 表 達 論 述 與 思 辨 能 力 二 影 音 美 學 相 關 知 識 與 創 作 潛 力 一 自 傳 ( 含 求 學 動 機 與 目 標 ) 二 未 來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三 大 學 期 間 撰 寫 之 論 文 或 讀 書 報 告 四 推 薦 信 一 封 五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學 業 成 績 總 排 名 證 明 )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證 明 個 人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資 料 一 表 達 論 述 與 思 辨 能 力 二 廣 電 學 理 相 關 知 識 與 研 究 潛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一 口 參 酌 順 序 二 書 面 審 查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一 本 學 系 之 分 組 係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學 系 一 本 學 系 之 分 組 係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學 系 學 籍 分 組 學 籍 分 組 二 書 面 資 料 依 序 整 理 裝 入 書 面 審 查 專 二 書 面 資 料 依 序 整 理 裝 入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用 袋 三 錄 取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三 錄 取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定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系 酌 定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四 本 系 碩 士 班 創 作 組 課 程 規 劃 為 三 年, 四 本 系 碩 士 班 媒 體 應 用 組 課 程 規 劃 為 二 就 學 期 間 一 二 三 年 級 全 額 收 費 年, 就 學 期 間 一 二 年 級 全 額 收 費 五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不 分 組 )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rtf@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五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不 分 組 ) 7

12 系 所 代 碼 530 系 所 組 別 公 共 關 係 暨 廣 告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5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資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格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50%) 口 (50%) 一 自 傳 ( 必 須 包 括 報 考 動 機 與 未 來 就 業 目 標 ) 二 讀 書 / 研 究 計 畫 三 個 人 學 習 研 究 能 力 或 成 就 證 明 文 件 ( 含 已 發 表 或 未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各 項 學 術 競 賽 之 作 品 及 獎 狀 等 ) 四 推 薦 信 1~2 封 五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一 人 格 特 質 及 表 達 思 辨 及 論 述 之 能 力 二 對 行 銷 傳 播 洞 察 與 研 究 訊 息 創 製 與 策 略 管 理 行 銷 傳 播 整 合 之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一 口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凡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二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pc@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8

13 系 所 代 碼 540 系 所 組 別 口 語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2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資 1. 大 學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格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申 請 條 件 1.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以 顯 示 口 語 表 達 及 辯 論 專 長 者 2.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以 顯 示 具 備 溝 通 協 調 及 傳 播 研 究 潛 能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50%) 口 (50%) 一 自 傳 ( 不 得 超 過 A4 五 頁, 必 須 包 括 報 考 動 機 ) 二 申 請 者 至 少 須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 1. 於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 含 二 專 三 專 及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 曾 獲 至 少 一 項 國 際 或 全 國 辯 論 競 賽 ( 如 為 全 國 性 質,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少 於 16 隊 ) 之 最 佳 辯 士 ( 辯 手 ) 獎 項, 並 曾 於 國 際 或 全 國 辯 論 競 賽 之 冠 亞 季 殿 賽 出 場, 並 檢 具 證 明 者 ( 獎 牌 獎 狀 影 本 或 照 片, 出 賽 照 片 或 主 辦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 2. 於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 含 二 專 三 專 及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 曾 獲 至 少 一 項 國 際 或 全 國 演 講 比 賽 ( 含 國 語 英 語 及 其 他 語 言 在 內, 但 參 賽 者 不 得 少 於 20 人 ) 之 前 三 名, 並 檢 具 證 明 者 ( 申 請 者 須 說 明 各 項 比 賽 之 主 辦 單 位 及 參 賽 人 數, 並 檢 附 獎 牌 獎 狀 影 本 或 照 片 ) 3. 於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 含 二 專 三 專 及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 或 大 學 畢 業 之 後, 曾 任 廣 播 電 視 媒 體 ( 含 大 學 電 台 ) 常 態 節 目 主 播 或 主 持 人 至 少 六 個 月, 並 能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者 4. 在 英 語 日 語 及 其 他 外 語 表 達 方 面 ( 例 如 口 譯 外 語 採 訪 對 談 等 各 種 外 語 應 用 場 合 ) 具 優 秀 表 現, 並 經 專 業 鑑 定 或 專 家 肯 定 者 ( 申 請 者 須 說 明 各 項 外 語 應 用 場 合 之 時 間 地 點 及 相 關 單 位, 若 能 檢 附 相 關 錄 音 檔 更 佳 ) 5. 於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 含 二 專 三 專 及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 或 大 學 畢 業 之 後, 曾 任 大 型 活 動 主 持 司 儀 或 口 語 表 演 ( 如 相 聲 說 唱 ) 五 次 以 上, 並 能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者 三 根 據 前 述 申 請 條 件 所 發 展 出 的 研 究 計 畫 一 份 四 推 薦 函 二 封 ( 能 證 明 該 生 口 語 表 達 專 長 者 ) 五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表 六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一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與 口 傳 進 階 養 成 契 合 程 度 二 即 席 演 講 與 即 席 辯 論 能 力 三 人 際 溝 通 與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一 口 參 酌 順 序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書 面 資 料 依 序 整 理 裝 入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其 他 規 定 二 錄 取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定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三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系 所 聯 絡 傳 真 電 話 :(02) 電 子 信 箱 :speech@cc.shu.edu.tw 方 式 系 所 網 址 : 9

14 系 所 代 碼 580 系 所 組 別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招 生 名 額 5 報 考 資 格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50%) 口 (50%) 一 自 傳 ( 含 報 考 動 機 與 目 標 ) 二 未 來 創 作 或 研 究 計 畫 三 作 品 集 ( 如 為 團 體 創 作, 須 註 明 考 生 在 作 品 中 負 責 的 部 分 職 務 或 貢 獻 ) 四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資 料 ( 如 獲 獎 證 明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實 習 工 作 經 驗 或 其 他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社 團 活 動 等 ) 一 研 究 能 力 表 達 論 述 及 思 辨 能 力 二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相 關 創 作 研 究 知 識 與 學 習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1. 口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審 查 其 他 規 定 書 面 資 料 依 序 整 理 裝 入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系 所 聯 絡 電 子 信 箱 :dma@cc.shu.edu.tw 方 式 系 所 網 址 : 10

15 系 所 代 碼 670 系 所 組 別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4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資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格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50%) 口 (50%) 一 自 傳 暨 讀 書 研 究 計 畫 ( 必 須 包 括 報 考 動 機 與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 二 大 學 期 間 代 表 作 品 ( 如 讀 書 報 告 ) 三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四 其 他 : 有 助 於 證 明 個 人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資 料 ( 如 專 題 論 文 或 系 統 作 品 等 ) 一 資 訊 傳 播 學 相 關 技 能 與 應 用 二 表 達 論 述 與 思 辨 的 能 力 三 一 分 鐘 英 語 自 我 介 紹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一 口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書 面 資 料 依 序 整 理 裝 入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二 錄 取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e07@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11

16 系 所 代 碼 690 系 所 組 別 圖 文 傳 播 暨 數 位 出 版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4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資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格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60%) 口 (40%) 一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一 式 三 份 ) 二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各 類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 一 式 三 份 ) 三 學 習 計 畫 ( 一 式 三 份 ) 四 自 傳 ( 一 式 三 份 ) 一 表 達 論 述 及 邏 輯 思 考 能 力 二 數 位 出 版 印 刷 及 經 營 管 理 等 相 關 知 識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一 口 二 書 面 審 查 其 他 規 定 1. 凡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2.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gc@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12

17 系 所 代 碼 700 系 所 組 別 傳 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3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資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格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一 自 傳 ( 包 括 求 學 動 機 與 未 來 目 標 ) 書 二 讀 書 / 研 究 計 畫 面 三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審 四 學 業 成 績 總 排 名 證 明 查 五 其 他 任 何 有 助 於 證 明 個 人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資 料 (50%) 口 一 傳 播 或 管 理 相 關 知 識 與 學 習 能 力 二 表 達 論 述 思 辨 的 能 力 (50%)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一 口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書 面 資 料 依 序 整 理 裝 入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二 凡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三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cm@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13

18 系 所 代 碼 630 系 所 組 別 觀 光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3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資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格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40%) 口 (60%) 一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含 報 考 動 機 與 目 標 ) 乙 份 二 讀 書 / 學 習 計 畫 (3,000 字 以 內, 含 研 究 主 題 與 構 想 初 步 蒐 集 之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 乙 份 三 推 薦 函 乙 封, 對 該 生 求 學 或 工 作 經 驗 熟 悉 者 ( 格 式 不 拘 ) 四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含 學 業 成 績 總 排 名 ) 乙 份 五 個 人 能 力 或 其 他 成 就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學 術 著 作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大 學 或 專 科 期 間 獲 獎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等 ) 一 觀 光 產 業 相 關 知 識 與 學 習 能 力 二 表 達 論 述 與 思 辨 之 能 力 三 英 語 表 達 及 理 解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一 口 二 書 面 審 查 其 他 規 定 1. 凡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2.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e25@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14

19 系 所 代 碼 640 系 所 組 別 經 濟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4 報 考 資 格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1. 大 學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100%) 一 自 傳 ( 含 報 考 動 機 與 目 標 ) 25% 二 讀 書 計 畫 35% 三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20% 四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推 薦 函 大 學 或 專 科 期 間 獲 獎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等 ) 20%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一 讀 書 計 畫 二 自 傳 三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一 書 面 資 料 依 序 整 理 裝 入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二 錄 取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定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三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econ@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15

20 系 所 代 碼 660 系 所 組 別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招 生 名 額 9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1. 大 學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資 2.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格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100%) 一 自 傳 ( 含 求 學 動 機 與 目 標 ) 30% 二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學 業 總 排 名 ) 正 本 一 份 20% 三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專 題 作 品 專 業 證 照 社 團 經 歷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獎 學 金 證 明 等 ) 30% 四 讀 書 計 畫 20% 錄 取 同 一 自 傳 分 二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參 酌 順 序 三 讀 書 計 畫 四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其 他 規 定 1. 凡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2.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im@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16

21 系 所 代 碼 680 系 所 組 別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5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資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格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50%) 口 (50%) 一 自 傳 二 成 績 單 ( 須 說 明 學 業 成 績 總 排 名 ) 正 本 乙 份 三 個 人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證 照 學 術 著 作 社 團 經 歷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獎 學 金 之 證 明 等 ) 一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知 識 與 學 習 能 力 二 表 達 論 述 與 思 辨 的 能 力 三 英 語 理 解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一 口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凡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其 他 規 定 目 二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系 所 聯 絡 傳 真 電 話 :(02) 方 式 電 子 信 箱 :ppm@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17

22 系 所 代 碼 720 系 所 組 別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5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資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格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60%) 口 (40%) 一 自 傳 ( 必 須 包 括 求 學 動 機 與 目 標 ) 二 推 薦 函 乙 封, 對 該 生 求 學 或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熟 悉 者 ( 推 薦 函 不 拘 格 式 ) 三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學 業 成 績 總 排 名 證 明 ) 四 個 人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證 照 學 術 著 作 社 團 經 歷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獎 學 金 科 技 部 計 畫 之 證 明 等 ) 一 財 務 金 融 相 關 知 識 與 學 習 能 力 二 表 達 論 述 思 辨 的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一 口 參 酌 順 序 二 書 面 審 查 其 他 規 定 1. 凡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2.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系 所 聯 絡 電 子 信 箱 :fin@cc.shu.edu.tw 方 式 系 所 網 址 : 18

23 系 所 代 碼 760 系 所 組 別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4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資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格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40%) 口 (60%) 一 自 傳 二 讀 書 計 畫 三 成 績 單 四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證 照 學 術 著 作 社 團 經 歷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獎 學 金 之 證 明 等 ) 一 企 業 管 理 相 關 知 識 廣 深 度 二 表 達 論 述 與 思 辨 的 能 力 三 英 語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一 口 參 酌 順 序 二 書 面 審 查 其 他 規 定 1. 凡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2.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系 所 聯 絡 電 子 信 箱 :ba@cc.shu.edu.tw 方 式 系 所 網 址 : 19

24 系 所 代 碼 620 系 所 組 別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4 報 考 資 格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有 關 社 會 行 政 人 員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申 請 條 件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以 顯 示 持 續 從 事 社 會 關 懷 工 作 者 ( 本 項 為 報 名 時 應 具 備 之 申 請 條 件, 不 符 者 為 資 格 不 合 )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50%) 口 (50%) 一 自 傳 一 份 ( 必 須 包 括 報 考 動 機 ) 二 從 事 社 會 關 懷 具 體 事 實 之 陳 述 ( 不 需 推 薦 函, 但 須 提 供 二 位 推 薦 人 之 聯 絡 方 式 以 利 查 考 ) 三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一 分 析 反 省 所 從 事 之 社 會 關 懷 工 作 之 能 力 二 團 隊 合 作 之 能 力 三 表 達 論 述 思 辨 的 能 力 四 溝 通 的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一 口 參 酌 順 序 二 書 面 審 查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一 本 所 課 程 規 劃 設 有 原 住 民 主 題 課 程, 以 原 住 民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本 所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 遇 總 分 相 同 時 本 所 得 優 先 錄 取 原 住 民 考 生 二 書 面 資 料 依 序 整 理 裝 入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三 錄 取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所 酌 定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四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傳 真 電 話 :(02) 電 子 信 箱 :e62@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20

25 系 所 代 碼 710 系 所 組 別 社 會 心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招 生 名 額 4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資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格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50%) 口 (50%) 一 自 傳 ( 必 須 包 括 求 學 動 機 與 目 標 ) 二 讀 書 研 究 計 畫 三 推 薦 函 乙 封, 對 該 生 求 學 或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熟 悉 者 ( 推 薦 函 不 拘 格 式 ) 四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學 業 成 績 總 排 名 證 明 ) 五 個 人 能 力 或 特 殊 成 就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證 照 學 術 著 作 社 團 經 歷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獎 學 金 之 證 明 等 ) 以 上 各 項 資 料 均 須 一 式 三 份 一 社 會 與 心 理 相 關 知 識 與 學 習 之 能 力 二 表 達 思 辨 的 能 力 三 英 語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一 口 參 酌 順 序 二 書 面 審 查 凡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及 專 業 背 景, 依 本 系 規 定 需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其 他 規 定 專 業 科 目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socpsy@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21

26 系 所 代 碼 730 系 所 組 別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5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資 1. 大 學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格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60%) 口 (40%) 一 自 傳 ( 含 求 學 動 機 與 目 標 ) 二 研 究 計 畫 三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個 人 學 習 研 究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證 明 文 件 ( 含 已 發 表 或 未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各 項 學 術 競 賽 之 作 品 及 獎 狀 等 ) 中 國 文 學 相 關 知 識 及 學 習 研 究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口 以 同 等 學 力 或 大 學 非 中 文 系 畢 業 而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系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系 所 電 話 :(0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chinese@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22

27 系 所 代 碼 740 系 所 組 別 性 別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甄 名 額 6 報 一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 考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資 1.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格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申 請 條 件 有 具 體 事 實 顯 示 曾 從 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之 社 會 運 動 或 實 踐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50%) 口 (50%) 一 自 傳 ( 須 含 括 報 考 動 機 ) 一 式 四 份 二 從 事 性 別 相 關 社 會 運 動 或 實 踐 之 具 體 事 實 陳 述 ( 不 需 推 薦 函, 但 須 提 供 推 薦 人 之 聯 絡 方 式 以 利 查 考 ) 一 式 四 份 三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表 ( 僅 供 參 考, 不 列 入 計 分 ) 一 式 四 份 四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一 式 四 份 1. 省 思 性 別 現 象 與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的 知 能 2. 表 達 論 述 與 思 辨 的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一 口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書 面 資 料 依 序 整 理 裝 入 書 面 審 查 專 用 袋 二 錄 取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由 本 所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系 所 電 話 :(02) 所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gndrshu@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23

28 系 所 代 碼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系 所 組 別 財 經 法 組 法 學 組 科 技 與 傳 播 法 組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一 大 學 法 律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1. 大 學 法 律 相 關 學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者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有 關 法 制 人 員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40%) 口 (60%) ㄧ 自 傳 ( 必 須 包 括 求 學 動 機 與 目 標 ) 二 論 文 大 綱 及 其 研 究 動 機 (Thesis Proposal) 三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例 如 : 外 語 能 力 認 證 一 法 律 相 關 知 識 與 學 習 能 力 二 表 達 論 述 思 辨 之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一 口 參 酌 順 序 二 書 面 審 查 1. 本 學 系 之 分 組 為 教 學 分 組 其 他 規 定 2. 欲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 凡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視 其 個 別 學 經 歷 背 景, 本 系 得 酌 訂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專 業 科 目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系 所 電 話 :(02) 陳 光 昀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law@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24

29 系 所 代 碼 系 所 組 別 甲 組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 乙 組 招 生 名 額 2 3 報 考 資 格 法 學 背 景 : 理 工 農 醫 相 關 科 系 背 景 尤 佳 : ( 一 ) 大 學 法 學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有 法 學 士 學 ( 一 )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業 生 ) ( 二 )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 二 )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簡 章 附 錄 一 ) 1. 大 學 法 學 相 關 科 系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1. 大 學 肄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專 科 學 校 法 學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2.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3.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之 特 種 考 有 關 法 制 人 員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者 甄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40%) 口 (60%) ㄧ 自 傳 ( 必 須 包 括 求 學 動 機 與 目 標 ) 二 論 文 大 綱 及 其 研 究 動 機 (Thesis Proposal) 三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例 如 : 外 語 能 力 認 證 一 智 慧 財 產 相 關 知 識 與 學 習 能 力 二 表 達 論 述 思 辨 之 能 力 三 英 語 能 力 1. 口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 口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所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一 口 參 酌 順 序 二 書 面 審 查 1. 本 所 之 分 組 為 教 學 分 組,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四 年 其 他 規 定 2. 乙 組 考 生 凡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需 依 入 學 年 度 之 課 程 計 畫 表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法 律 課 程 3. 在 職 人 員 欲 報 考, 請 報 考 本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系 所 電 話 :(02) 陳 光 昀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ipr@cc.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 25

30 捌 甄 作 業 一 各 招 生 系 所 自 書 面 審 查 或 口 中 擇 一 項 或 二 項 辦 理 甄 二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系 所 甄 審 查 委 員 依 考 生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 辦 理 口 系 所 之 口 通 知 預 計 於 11 月 24 日 寄 發 三 口 時 間 地 點 : 考 生 依 各 系 所 寄 發 口 通 知 書 參 加 口,12 月 1 日 前 未 接 獲 口 通 知 者 應 即 時 向 招 生 系 所 查 詢 四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變 更 排 定 之 口 時 程 ;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口 者, 口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至 各 系 所 應 時, 務 請 攜 帶 系 所 口 通 知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卡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考 資 料 不 符, 則 取 消 應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五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12 月 12 日 依 甄 總 成 績 高 低 議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成 績 單 考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或 因 特 殊 狀 況 需 更 改 考 時 間 地 點 時, 本 校 將 在 網 頁 或 電 視 台 等 新 聞 媒 體 發 布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玖 錄 取 一 招 生 系 所 依 簡 章 自 訂 甄 項 目 及 各 項 比 例 評 定 各 考 生 之 成 績, 各 系 所 考 成 績 獨 立 計 分, 不 互 相 採 計 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議 定 各 系 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不 足 額 錄 取 之 系 所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凡 甄 總 成 績 已 達 最 低 標 準 而 未 正 取 者,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各 系 所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 含 )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依 簡 章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序 後, 其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則 予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104 年 1 月 15 日 止, 未 獲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即 喪 失 備 取 遞 補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併 入 考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內 招 收 三 考 生 若 有 甄 項 目 ( 或 僅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系 所 之 各 項 審 查 資 料 )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即 使 總 成 績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錄 取 ; 總 成 績 如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四 各 甄 項 目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各 甄 項 目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五 正 備 取 生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或 第 二 階 段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後, 因 故 擬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六 )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放 棄 手 續 拾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各 甄 系 所 錄 取 名 單 二 公 告 方 式 : 1. 錄 取 名 單 ( 含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之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姓 名 及 名 次 序 號 ) 除 公 告 於 本 校 公 告 欄 及 本 校 網 頁 外, 並 以 平 信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2. 未 錄 取 者 以 平 信 函 寄 成 績 單 3.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及 本 校 網 頁, 請 考 生 多 利 用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 26

31 以 免 延 誤 入 學 報 到 日 期 4. 甄 成 績 單 於 放 榜 後 寄 發, 成 績 單 請 妥 善 保 存, 若 有 遺 失, 本 會 不 再 補 發 若 因 其 他 因 素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者, 請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查 詢 5. 錄 取 榜 單 以 本 校 之 公 告 為 準, 不 以 成 績 單 之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拾 壹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 成 績 榜 單 ) 一 成 績 查 詢 :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成 績 ( 初 / 複 ) 結 果 查 詢 二 榜 單 查 詢 : 1.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2.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拾 貳 複 查 )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合 格 及 錄 取 榜 單 資 料 查 詢 一 入 學 考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應 於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起 五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檢 具 成 績 單 影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簡 章 附 表 五 ) 郵 政 匯 票, 註 明 複 查 項 目 及 詳 細 姓 名 住 址 並 貼 足 限 時 回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不 按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二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各 系 所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各 項 成 績 亦 不 得 要 求 複 查 評 閱 標 準 ;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參 報 到 一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於 放 榜 時 寄 發, 考 生 於 103 年 12 月 18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請 向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致 逾 越 報 到 期 限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查 詢 電 話 : 分 機 2043) 二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未 按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 遞 補 ) 意 願 登 記 及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併 入 一 般 生 考 入 學 名 額 內 招 收 三 報 到 作 業 流 程 : 第 一 階 段 : 網 路 報 到 ( 遞 補 ) 意 願 登 記 正 取 生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 正 取 生 應 於 103/12/22 上 午 9:00 起 至 103/12/26 下 午 4:30 止 使 用 本 校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功 能, 登 錄 並 傳 送 正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意 願, 逾 期 未 成 功 傳 送 即 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正 取 生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網 址 :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正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27

32 完 成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次 日 上 午 10 時 可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查 詢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名 單 備 取 生 遞 補 及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 1.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 備 取 生 應 於 103/12/22 上 午 9:00 起 至 103/12/26 下 午 4:30 止 使 用 本 校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功 能, 登 錄 並 傳 送 備 取 生 網 路 遞 補 意 願 逾 期 未 成 功 傳 送 即 以 放 棄 備 取 遞 補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網 址 :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備 取 生 網 路 遞 補 登 記 完 成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次 日 上 午 10 時 可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查 詢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備 取 生 完 成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名 單 2. 接 獲 遞 補 通 知 之 備 取 生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或 完 成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後 又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之 缺 額, 依 已 完 成 上 述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通 知 辦 理 遞 補, 接 獲 通 知 之 備 取 生 應 依 通 知 規 定 時 間 上 網 完 成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備 取 生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網 址 :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備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完 成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次 日 上 午 10 時 可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查 詢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備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名 單 3.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至 104 年 1 月 15 日 截 止 公 告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名 單 : 104 年 1 月 21 日 招 生 組 公 告 完 成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之 正 備 取 生 名 單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名 單 公 告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名 單 第 二 階 段 :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1. 對 象 :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名 單 內 所 有 錄 取 生 2. 方 式 及 時 間 :( 通 訊 或 現 場 擇 一 方 式 辦 理 ) 1 通 訊 報 到 :104 年 2 月 2 日 起 至 2 月 5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將 應 繳 證 件 及 各 式 表 格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2 現 場 報 到 :104 年 2 月 6 日 上 午 9:00 至 12:00 將 應 繳 證 件 及 各 式 表 格 繳 交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28

33 3.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應 注 意 事 項 應 繳 證 件 及 各 式 表 格 請 於 104 年 1 月 21 日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及 列 印 查 詢 及 列 印 網 址 : 新 生 資 訊 網 碩 士 班 ( 甄 入 學 ) 四 完 成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名 單 104 年 2 月 12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完 成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名 單 五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 附 表 七 ),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切 結 日 期 仍 未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書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拾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經 本 項 甄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完 成 入 學 報 到 後, 仍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名 額 由 碩 士 班 考 入 學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二 錄 取 生 之 註 冊 入 學 相 關 資 料, 將 於 104 年 8 月 上 旬 另 行 寄 發, 本 校 預 計 9 月 中 旬 開 學 三 凡 經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除 確 因 重 病 住 院 等 特 殊 事 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四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政 人 員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悉 依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規 範,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考 生 須 依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入 學 就 讀 問 題,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五 經 本 項 甄 錄 取 之 考 生, 須 於 開 學 日 前 繳 驗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書, 否 則 依 法 不 能 入 學 六 錄 取 研 究 生 所 繳 交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記 載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不 合 入 學 資 格 入 學 考 舞 弊 者, 經 查 明 屬 實,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文 件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七 錄 取 研 究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系 所 另 有 補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者, 應 依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相 關 問 題, 請 逕 洽 各 錄 取 系 所 八 有 關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分 機 :2032~2039) 拾 伍 申 訴 處 理 一 本 校 為 確 保 各 項 招 生 入 學 考 考 生 之 權 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申 訴 事 件, 特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二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務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嚴 謹 之 原 則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務 認 有 不 當 並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按 簡 章 規 定 循 正 常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應 於 放 榜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申 訴 書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具 名 向 本 29

34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接 獲 申 訴 書 後, 應 依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即 時 交 付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作 成 處 理 說 明,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函 覆 申 訴 人 同 一 案 件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另 訂 之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1.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2. 逾 申 請 期 限 者 拾 陸 學 雜 費 收 費 參 考 表 系 所 別 新 聞 學 系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公 共 關 係 暨 廣 告 學 系 口 語 傳 播 學 系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圖 文 傳 播 暨 數 位 出 版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觀 光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傳 播 管 理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所 性 別 研 究 所 社 會 心 理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律 研 究 所 收 費 項 目 1. 學 費 2. 雜 費 合 計 1. 學 費 2. 雜 費 合 計 1. 學 費 2. 雜 費 收 費 金 額 ( 元 / 每 學 期 ) 42,432 14,482 56,914 40,363 8,889 49,252 40,178 8,105 48,283 合 計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理 論 組 104 學 年 度 更 名 為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媒 體 應 用 組 實 際 學 雜 費 以 會 計 室 公 告 為 準 網 址 : 拾 柒 附 註 一 錄 取 新 生 於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者, 本 校 所 能 提 供 的 協 助 請 洽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及 相 關 網 頁 二 有 關 本 校 所 提 供 之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 三 本 校 不 提 供 研 究 生 宿 舍 拾 捌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收 費 依 據 備 按 工 學 院 收 費 按 商 學 院 收 費 按 文 法 學 院 收 費 註 1. 除 廣 電 系 碩 士 班 創 作 組 外, 其 餘 碩 士 班 學 生 第 三 年 博 士 班 學 生 第 四 年 起 均 比 照 延 修 生 收 費 2. 廣 電 系 碩 士 班 創 作 組 收 取 三 年 全 額 學 雜 費, 第 四 年 起 比 照 延 修 生 收 費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廣 電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創 作 組 收 取 三 年 全 額 學 雜 費, 理 論 組 收 取 二 年 全 額 學 雜 費 30

35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教 育 部 95 年 12 月 28 日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5 日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 略 )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36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7 附 錄 二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95 年 10 月 2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101 年 4 月 3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3 年 8 月 5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38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39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40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86 年 10 月 22 日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6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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