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來 關 注 您 來 專 注 Our strengths to address your needs 為 您 提 供 全 球 市 場 前 瞻 觀 點 及 領 先 議 題 最 即 時 的 焦 點 議 題, 讓 您 掌 握 重 要 趨 勢 勤 業 眾 信 官 方 網 站 勤 業 眾 信 官 方 粉 絲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我 來 關 注 您 來 專 注 Our strengths to address your needs 為 您 提 供 全 球 市 場 前 瞻 觀 點 及 領 先 議 題 最 即 時 的 焦 點 議 題, 讓 您 掌 握 重 要 趨 勢 勤 業 眾 信 官 方 網 站 勤 業 眾 信 官 方 粉 絲"

Transcription

1 2015 年 5 月 號 國 際 議 題 產 業 趨 勢 財 會 稅 務 月 刊 BEPS 潮 流 下 之 企 業 風 險 從 第 三 方 支 付 談 企 業 如 何 面 對 數 位 商 業 的 發 展 與 挑 戰 歡 迎 訂 閱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電 子 月 刊 管 理 顧 問 專 欄 應 用 數 據 分 析 提 升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價 值 焦 點 報 導 德 勤 財 顧 剖 析 歐 洲 各 國 海 外 投 資 布 局 趨 勢

2 我 來 關 注 您 來 專 注 Our strengths to address your needs 為 您 提 供 全 球 市 場 前 瞻 觀 點 及 領 先 議 題 最 即 時 的 焦 點 議 題, 讓 您 掌 握 重 要 趨 勢 勤 業 眾 信 官 方 網 站 勤 業 眾 信 官 方 粉 絲 專 頁 勤 業 眾 信 秉 持 誠 正 篤 實 提 供 客 戶 卓 越 的 價 值 對 彼 此 的 承 諾 來 自 多 元 文 化 的 優 勢 的 主 要 信 念, 追 求 達 成 客 戶 的 期 望 與 目 標, 透 過 Deloitte 之 網 絡, 積 極 為 客 戶 提 供 全 球 化 的 專 業 服 務, 機 密 資 訊 嚴 格 保 密, 提 供 應 對 最 複 雜 業 務 挑 戰 所 需 的 深 入 見 解

3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出 版 每 月 10 號 出 刊 發 行 人 : 陳 清 祥 編 輯 顧 問 : 郭 政 弘 張 豐 淦 萬 幼 筠 李 學 澄 范 有 偉 龔 俊 吉 賴 冠 仲 陳 慧 銘 郭 俐 雯 洪 惠 玲 法 律 顧 問 : 林 瑞 彬 葉 光 章 總 編 輯 : 洪 國 田 責 任 編 輯 : 簡 秀 芬 吳 品 儀 薛 新 樺 美 編 : 林 淑 琴 戴 文 珮 編 輯 組 : 林 佳 怡 范 麗 君 彭 為 德 楊 怡 芳 祁 靜 芬 黃 麗 珊 徐 郁 琄 陳 玉 玲 周 惠 珍 劉 珮 甄 郭 卉 玹 謝 佩 紋 歡 迎 各 界 投 稿 :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歡 迎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投 稿, 與 讀 者 分 享 會 計 稅 務 法 務 財 務 與 企 業 管 理 等 相 關 內 容 ; 惟 作 品 必 須 未 曾 發 表 於 任 何 報 章 雜 誌 及 網 路 平 台 投 稿 文 章 字 數 限 5000 字 以 內, 並 在 每 月 20 號 截 稿 前 將 文 章 回 傳 至 勤 業 眾 信 編 輯 組 編 輯 組 保 留 是 否 刊 登 之 決 定 權 編 輯 聯 絡 人 : 吳 品 儀 小 姐 elawu@deloitte.com.tw ; (02) #2691 薛 新 樺 小 姐 jahsueh@deloitte.com.tw ; (02) #2676

4 Cover Story Content BEPS 潮 流 下 之 企 業 風 險 從 第 三 方 支 付 談 企 業 如 何 面 對 數 位 商 業 的 發 展 與 挑 戰 封 面 故 事 6 BEPS 潮 流 下 之 企 業 風 險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周 宗 慶 協 理 11 從 第 三 方 支 付 談 企 業 如 何 面 對 數 位 商 業 的 發 展 與 挑 戰 柯 志 賢 會 計 師 陳 惠 明 會 計 師 萬 幼 筠 營 運 長 稅 務 面 面 觀 16 BEPS 深 入 解 析 - 國 內 消 息 財 政 部 3 月 召 開 BEPS 研 討 會 對 第 一 二 及 十 三 項 行 動 方 案 進 行 討 論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20 BEPS 深 入 解 析 - 國 際 動 態 國 際 動 態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周 宗 慶 協 理 22 跨 國 稅 務 新 動 向 英 國 / 德 國 陳 光 宇 會 計 師 洪 于 婷 協 理 節 譯 25 跨 國 人 力 調 派 新 知 韓 國 年 稅 務 法 令 修 正 廖 哲 莉 會 計 師 呂 逸 雯 經 理 管 理 顧 問 專 欄 26 Know Your Customer, 應 用 數 據 分 析 提 升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價 值 鄭 興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莊 浩 智 協 理 戴 為 森 顧 問 專 家 觀 點 30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證 所 稅 申 報 留 意 成 本 舉 證 賴 永 發 會 計 師

5 32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從 周 董 古 堡 婚 禮 看 客 製 化 合 約 江 美 艷 會 計 師 朱 應 舞 協 理 34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員 工 變 股 東 留 才 留 心 江 美 艷 會 計 師 王 茹 慧 經 理 36 律 師 看 時 事 盤 點 競 業 規 範 保 護 營 業 祕 密 林 瑞 彬 主 持 律 師 38 五 月 報 稅 季 - 報 稅 一 點 靈 莊 瑜 敏 會 計 師 吳 懷 真 協 理 47 勤 業 眾 信 F 股 市 佔 過 半 總 裁 陳 清 祥 按 讚 法 規 輯 要 49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50 金 融 保 險 管 理 法 規 51 稅 務 法 規 53 投 資 管 理 法 規 56 中 國 稅 法 40 理 仁 公 司 法 新 修 草 案 重 點 概 觀 理 仁 法 律 事 務 所 58 財 稅 行 事 曆 65 稅 務 工 作 行 事 曆 43 併 購 心 法 - 企 業 面 對 併 購 眾 達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 陳 泰 明 資 深 顧 問 66 勤 業 眾 信 講 座 出 版 焦 點 報 導 45 全 球 不 動 產 商 機 多 頭 綻 放 德 勤 財 顧 剖 析 歐 洲 各 國 海 外 投 資 布 局 趨 勢 訂 閱 電 子 報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月 刊, 掌 握 時 下 財 會 及 稅 務 議 題, 提 供 專 家 之 精 闢 見 解, 並 同 時 提 供 即 時 法 規 予 各 界 供 參, 談 論 之 議 題 涵 蓋 產 業 趨 勢 公 司 管 理 會 計 稅 務 財 務 管 理 及 跨 國 議 題 等 等, 實 為 公 司 財 會 人 員 不 可 不 讀 之 一 份 刊 物 欲 免 費 訂 閱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電 子 報, 請 至 勤 業 眾 信 網 站 點 選 聯 絡 我 們, 於 主 題 下 選 擇 訂 閱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電 子 月 刊, 並 填 寫 資 料 後 送 出, 即 完 成 電 子 報 訂 閱 之 程 序 版 權 所 有, 非 經 同 意 不 得 轉 載

6 06 封 面 故 事 Cover Story BEPS 潮 流 下 之 企 業 風 險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周 宗 慶 協 理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於 2013 年 2 月 發 布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 報 告, 並 於 同 年 7 月 發 布 該 報 告 之 15 項 行 動 方 案,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消 除 各 國 稅 制 的 隔 閡, 避 免 跨 國 企 業 利 用 各 國 稅 制 的 差 異 進 行 不 適 當 的 租 稅 規 劃, 將 利 潤 移 轉 至 集 團 成 員 所 在 低 稅 率 或 是 免 稅 國 家 而 導 致 雙 重 不 課 稅 之 結 果, 以 及 將 以 往 較 不 明 確 的 議 題 提 出 具 體 的 定 義 及 移 轉 訂 價 (Transfer Pricing,TP) 方 法 建 議, 並 要 求 增 加 跨 國 企 業 之 資 訊 透 明 度, 以 判 定 集 團 成 員 實 質 營 運 與 其 利 潤 分 配 的 合 理 性 無 論 是 否 身 為 OECD 會 員 國,BEPS 行 動 方 案 已 成 為 各 國 稅 務 機 關 聚 焦 的 重 點, 世 界 各 國 已 陸 續 開 始 研 擬 修 法 草 案, 勢 必 會 為 跨 國 企 業 的 經 營 模 式 以 及 稅 務 規 劃 帶 來 莫 大 的 挑 戰 可 能 面 臨 的 風 險 本 文 從 下 列 四 個 面 向 出 發, 提 出 在 BEPS 潮 流 下, 企 業 可 能 面 臨 到 的 風 險 : 一 集 團 資 訊 透 明 化 在 BEPS 第 13 項 行 動 方 案 中 提 到, 跨 國 企 業 應 提 交 三 層 架 構 之 TP 文 據, 除 了 集 團 各 成 員 與 關 係 企 業 間 受 控 交 易 之 當 地 國 檔 案 (Local File) 外, 還 須 另 行 提 供 以 集 團 整 體 角 度 所 編 製 的 全 球 檔 案 (Master File), 以 及 集 團 按 國 家 別 提 供 詳 細 各 營 運 個 體 財 務 狀 況 及 營 運 資 訊 之 國 別 報 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 集 團 在 這 三 層 架 構 TP 文 據 中 將 揭 露 比 以 往 TP 報 告 更 多 的 財 務 稅 務 及 營 運 等 訊 息, 使 得 集 團 資 訊 透 明 化 除 此 之 外,BEPS 第 12 項 行 動 方 案 要 求 企 業 在 一 定 條 件 下 揭 露 集 團 所 採 用 之 積 極 租 稅 規 劃 (Aggressive Tax Planning Arrangements), 並 研 議 透 過 租 稅 協 定 的 資 訊 交 換 機 制 取 得 相 關 資 料, 將 導 致 集 團 的 稅 務 資 訊 暴 露 二 TP 稅 務 遵 循 成 本 遽 增 由 於 BEPS 第 13 項 行 動 方 案 要 求 集 團 必 須 提 供 TP 三 層 架 構 文 據, 另 BEPS 強 調 TP 的 結 果 應 與 集 團 成 員 所 創 造 的 價 值 相 匹 配, 集 團 成 員 的 實 質 營 運 與 利 潤 分 配 的 結 果 應 具 一 致 性 如 :BEPS 第 8 項 行 動 方 案 已 明 確 定 義 集 團 的 無 形 資 產, 另 提 出 建 議 之 TP 分 析 方 法, 納 入 雙 向 檢 測 法 之 概 念, 將 取 代 過 去 僅 以 一 種 TP 方 法 進 行 分 析 ; BEPS 第 10 項 行 動 方 案 亦 提 及 以 利 潤 分 割 法 作 為 集 團 供 應 鏈 利 潤 分 析 之 建 議 方 案 集 團 必 須 耗 費 更 多 時 間 金 錢 人 力 以 及 資 源 來 蒐 集 TP 文 據 所 需 的 資 訊, 因 此 集 團 TP 稅 務 遵 循 成 本 將 大 幅 提 高 三 跨 國 網 路 交 易 風 險 提 高 隨 著 網 路 普 及 化, 電 子 商 務 及 數 位 經 濟 等 新 興 商 業 領 域 日 益 盛 行, 世 界 各 地 的 跨 國 集 團 皆 掀 起 跨 境 網 路 交 易 的 浪 潮, 以 往 針 對 此 領 域 的 稅 收 及 課 稅 權 不 明 確 且 具 有 爭 議,BEPS 第 1 號 行 動 方 案 則 對 數 位 經 濟 所 面 臨 的 稅 收 挑 戰 詳 細 闡 述, 目 前 已 有 些 國 家 的 稅 務 機 關 針 對 跨 國 網 路 交 易 之 營 業 稅 (Value-Added Tax,VAT) 2015 May

7 封 面 故 事 07 扣 繳 稅 款 (Withholding Tax) 以 及 常 設 機 構 (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 等 議 題 準 備 進 行 修 法, 使 得 跨 國 企 業 於 進 行 網 路 交 易 時 稅 負 風 險 提 高 四 集 團 租 稅 規 劃 空 間 銳 減 以 往 集 團 可 以 利 用 各 國 稅 制 的 差 異 安 排 租 稅 規 劃,OECD 提 出 了 數 項 BEPS 行 動 方 案, 縮 減 集 團 租 稅 規 劃 的 空 間 舉 例 來 說, 由 於 各 國 稅 務 機 關 的 看 法 不 同,BEPS 第 4 項 行 動 方 案 針 對 集 團 內 部 利 用 資 金 借 貸 之 利 息 費 用 以 及 其 他 財 務 費 用, 造 成 稅 基 侵 蝕 的 情 形 予 以 消 除 另,BEPS 第 3 項 行 動 方 案 將 使 外 國 受 控 公 司 (CFC) 的 規 範 更 為 嚴 格, 此 方 案 將 擴 大 CFC 定 義, 如 : 合 夥 組 織 信 託 及 常 設 機 構 等 非 公 司 組 織 / 實 體, 另 建 議 以 母 公 司 所 在 國 之 法 定 稅 率 之 75% 或 更 低 來 定 義 何 者 為 低 稅 率 國 家 此 外,BEPS 第 6 項 行 動 方 案 針 對 企 業 濫 用 租 稅 協 定 的 情 況 予 以 限 制 未 來 企 業 進 行 任 何 形 態 之 租 稅 規 劃 都 將 受 到 稅 務 機 關 嚴 格 檢 視, 使 得 集 團 租 稅 規 劃 的 空 間 銳 減 財 政 部 的 觀 點 我 國 財 政 部 於 2015 年 3 月 分 別 召 開 BEPS 第 1 2 及 13 項 行 動 方 案 研 討 會, 討 論 BEPS 相 關 規 範 及 我 國 稅 法 之 未 來 修 改 方 向 BEPS 第 13 項 行 動 方 案 TP 文 據 及 國 別 報 告 指 導 原 則 ( 以 下 簡 稱 TP 文 據 指 導 原 則 ) 1. TP 文 據 的 三 層 架 構 2. 避 風 港 法 則 的 檢 討 3. 是 否 將 國 別 報 告 納 入 結 算 申 報 書 4. 罰 則 財 政 部 擬 參 考 TP 文 據 指 導 原 則 之 規 範 設 計 TP 文 據 三 層 架 構 ( 全 球 檔 案 當 地 國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 根 據 現 行 避 風 港 法 則,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營 利 事 業 得 免 編 製 當 地 國 檔 案, 但 對 於 全 球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則 無 此 規 定, 財 政 部 正 針 對 TP 文 據 三 層 架 構 研 擬 新 避 風 港 法 則 我 國 現 行 結 算 申 報 書 已 涵 蓋 國 別 報 告 部 分 資 料, 財 政 部 研 擬 是 否 修 改 現 行 結 算 申 報 書 格 式, 將 國 別 報 告 納 入 結 算 申 報 書 中 為 確 保 納 稅 義 務 人 有 效 落 實 備 妥 TP 文 據 要 求, 財 政 部 擬 將 全 球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納 入 TP 查 準 之 罰 則 中 BEPS 第 1 項 行 動 方 案 解 決 數 位 經 濟 時 代 之 租 稅 挑 戰 1. 營 業 稅 2. 所 得 稅 檢 討 進 口 低 價 貨 物 營 業 稅 之 免 稅 門 檻 要 求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於 所 得 來 源 地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解 決 網 路 交 易 造 成 我 國 所 得 稅 稅 基 流 失 問 題 建 立 電 子 交 易 之 扣 繳 稅 款 制 度 之 可 行 性 引 進 頻 寬 稅 或 位 元 稅 之 可 能 性 BEPS 第 2 項 行 動 方 案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之 影 響 1. 國 內 法 2. 租 稅 協 定 說 明 運 用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混 合 個 體 或 具 有 雙 重 居 住 者 身 分 之 個 體 等 安 排, 而 產 生 一 方 可 作 費 用 扣 除, 另 一 方 不 計 入 所 得 (D/NI) 或 雙 重 扣 除 (DD) 等 錯 配 結 果 之 情 形, 並 進 一 步 針 對 各 種 情 形 提 出 國 內 法 之 設 計 建 議 與 因 應 規 則 針 對 租 稅 協 定 如 何 修 訂, 可 有 助 於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結 果 提 出 建 議, 並 說 明 國 內 法 與 租 稅 協 定 間 如 何 交 互 影 響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8 08 封 面 故 事 BEPS 衝 擊 評 估 工 具 有 鑑 於 此,Deloitte Global 發 展 出 BEPS 衝 擊 評 估 工 具, 透 過 問 卷 評 估 BEPS 行 動 方 案 對 企 業 各 方 面 所 帶 來 之 潛 在 影 響, 並 產 生 熱 圖 (Heat Map), 協 助 企 業 了 解 自 身 的 風 險, 以 找 出 因 應 之 道 BEPS 衝 擊 評 估 工 具 包 含 下 列 二 項 : 1.BEPS 總 體 衝 擊 評 估 : 著 重 於 15 項 行 動 方 案 對 集 團 各 方 面 帶 來 之 整 體 影 響, 分 成 以 下 領 域 評 估 企 業 之 潛 在 衝 擊 : 營 運 模 式 面 : 包 含 與 數 位 經 濟 高 風 險 TP 交 易 集 團 PE 情 形 無 形 資 產 相 關 之 TP 風 險 與 資 本 TP 以 及 防 止 租 稅 協 定 濫 用 議 題 相 關 之 行 動 方 案 財 務 面 : 集 團 利 用 各 國 稅 制 差 異 的 混 合 錯 配 CFC 以 及 利 息 費 用 減 除 等 方 式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的 空 間 可 能 會 被 限 縮 法 令 遵 循 面 : 與 稅 務 機 關 之 爭 端 的 解 決 方 法 準 備 TP 文 據 以 及 積 極 稅 務 規 劃 的 揭 露 對 集 團 造 成 的 衝 擊 財 政 法 規 面 : 主 要 為 政 府 財 政 法 規 修 改 後 對 集 團 的 影 響, 包 含 BEPS 資 料 的 蒐 集 有 害 的 稅 收 實 務 作 法 及 多 邊 工 具 圖 1 BEPS 總 體 衝 擊 評 估 熱 圖 圖 1 BEPS 總 體 衝 擊 評 估 熱 圖 2015 May

9 封 面 故 事 國 別 報 告 評 估 : 著 重 於 集 團 因 BEPS 行 動 方 案 中 與 TP 議 題 相 關 的 要 求 而 增 加 的 負 擔 ( 包 含 資 料 蒐 集 成 本 以 及 資 訊 揭 露 的 衝 擊 ), 讓 集 團 更 清 楚 了 解 為 遵 循 BEPS 對 於 TP 文 據 的 要 求 所 需 做 的 準 備 : TP 文 據 : 了 解 集 團 內 部 現 有 資 源 對 於 準 備 新 增 的 TP 文 據 是 否 造 成 巨 大 衝 擊 國 別 報 告 範 本 : 為 編 製 國 別 報 告 應 調 節 各 國 財 稅 相 關 法 令 差 異 所 需 之 負 擔 企 業 規 模 及 複 雜 程 度 : 當 集 團 規 模 越 大, 組 織 架 構 複 雜 程 度 越 高 時, 企 業 準 備 新 增 的 TP 文 據 成 本 將 大 幅 提 升 成 本 及 資 源 : 集 團 依 據 新 準 則 準 備 TP 文 據 時, 所 需 投 入 之 成 本 人 力 資 源 以 及 時 間 等, 是 否 對 集 團 造 成 影 響 商 業 敏 感 度 :TP 文 據 需 揭 露 之 資 訊 增 加, 其 中 可 能 包 含 具 高 敏 感 度 的 資 訊, 是 否 可 能 造 成 洩 漏 商 業 機 密 的 問 題 圖 2 國 別 報 告 評 估 熱 圖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0 10 封 面 故 事 因 應 BEPS 潮 流 已 成 國 際 趨 勢, 銳 不 可 擋, 我 國 雖 非 屬 OECD 會 員 國, 與 我 國 貿 易 頻 繁 的 國 家 已 緊 鑼 密 鼓 展 開 修 法 準 備, 我 國 財 政 部 也 舉 辦 多 場 研 討 會 探 討 BEPS 帶 來 的 影 響, 並 研 擬 未 來 修 法 的 方 向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集 團 應 從 下 列 觀 點 為 之 因 應 : 集 團 內 部 重 新 檢 視 集 團 組 織 及 交 易 架 構 盤 點 集 團 租 稅 規 劃 及 租 稅 優 惠 適 用 情 況 重 新 思 考 集 團 TP 文 據 策 略 資 訊 系 統 測 試 集 團 外 部 持 續 追 蹤 BEPS 行 動 方 案 的 最 新 發 展 掌 握 我 國 BEPS 立 法 動 態 了 解 各 國 BEPS 修 法 進 度 諮 詢 專 業 且 有 經 驗 的 稅 務 顧 問 2015 May

11 封 面 故 事 11 Cover Story 從 第 三 方 支 付 談 企 業 如 何 面 對 數 位 商 業 的 發 展 與 挑 戰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柯 志 賢 會 計 師 陳 惠 明 會 計 師 企 業 風 險 服 務 部 門 萬 幼 筠 營 運 長 從 2014 年 開 始,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議 題 炒 熱 整 個 虛 擬 金 融 商 務 發 展, 九 月 底 行 政 院 加 速 通 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的 制 定, 立 法 院 也 於 今 年 一 月 三 讀 通 過 完 成 立 法, 整 個 過 程 對 於 我 們 的 啟 示 是, 法 律 ( 行 政 管 理 ) 面 對 科 技 發 展 與 新 型 態 的 商 業 變 化 時, 若 以 舊 有 的 思 考 模 式, 無 法 達 到 管 理 成 效 與 符 合 產 業 期 待 有 鑑 於 此, 行 政 院 於 去 年 12 月 通 過 虛 擬 世 界 發 展 法 規 調 適 規 劃 方 案 並 啟 用 vtaiwan.tw 平 台, 希 望 能 更 深 入 的 理 解 未 來 可 能 的 應 用 模 式 與 挑 戰, 以 做 好 數 位 商 業 衍 生 的 管 理 與 輔 導 發 展 工 作 因 此, 第 三 方 支 付 可 說 是 數 位 商 業 發 展 的 序 曲, 從 與 消 費 者 最 直 接 相 關 的 金 融 支 付 觸 點 開 始, 利 用 科 技 串 聯 線 下 線 上 活 動 與 實 體 虛 擬 環 境 未 來, 數 位 商 業 模 式 創 新 將 持 續 實 現 在 網 路 金 融 智 慧 城 市 物 聯 網 應 用 網 路 開 放 資 料 等 不 同 方 向, 數 位 環 境 將 使 得 商 業 活 動 的 整 合 性 更 強, 跨 界 與 跨 業 的 發 展 更 多 元 因 此, 電 子 支 付 業 者 在 面 對 未 來 的 商 業 模 式, 會 由 代 收 代 付 儲 值 無 實 質 交 易 資 金 移 轉 (P2P) 線 上 線 下 虛 實 整 合 (O2O) 與 跨 境 商 務 等 各 式 業 務 型 態, 將 支 付 以 金 流 的 角 色 配 搭 各 種 跨 業 發 展 的 機 會, 把 金 流 資 訊 流 物 流 等 商 業 元 素 整 合, 以 發 揮 商 業 模 式 的 最 大 效 益, 由 於 虛 擬 實 體 環 境 與 科 技 應 用 多 元, 業 者 必 須 要 縝 密 地 進 行 商 業 模 式 分 析 與 價 值 定 位, 以 落 實 成 具 體 實 施 的 策 略 與 經 營 要 件, 這 些 商 業 模 式 分 析 除 了 考 量 市 場 發 展 與 業 者 的 核 心 能 力 外, 也 須 同 時 針 對 法 規 遵 循 財 務 稅 務 與 營 運 管 理 等 方 向 進 行 評 估, 才 能 有 效 地 將 商 業 模 式 規 劃 與 實 踐 企 業 策 略 規 劃 分 析 架 構 企 業 願 景 市 場 分 析 企 業 定 位 行 業 法 規 財 稅 分 析 經 營 模 式 業 務 組 合 核 心 能 力 能 力 分 析 企 業 策 略 ( 範 例 ) 品 牌 與 社 群 管 理 提 升 客 戶 關 係 多 業 態 發 展 整 合 企 業 經 營 元 素 控 管 模 式 人 力 資 本 業 務 流 程 企 業 法 規 組 織 架 構 財 務 結 構 資 訊 服 務 設 備 設 施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2 12 封 面 故 事 第 三 方 支 付 在 法 律 遵 循 面 向 的 考 量 第 三 方 支 付 專 法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通 過 後, 業 者 在 進 行 業 務 時, 將 有 法 可 循, 並 協 助 業 者 從 各 種 方 向 檢 視 從 業 相 關 的 各 種 狀 況, 從 政 府 監 理 的 角 度 出 發, 主 管 機 關 將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視 為 金 融 產 業, 因 此 對 於 從 安 全 控 管 ( 含 身 分 認 證 ) 反 洗 錢 內 稽 內 控 與 業 務 管 理 等, 都 大 幅 增 強 了 管 理 強 度, 同 時 在 涉 及 客 戶 資 料 與 消 費 者 保 護 議 題 時, 由 於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為 金 融 服 務 業, 應 遵 循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而 業 者 也 應 該 要 強 化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的 相 關 遵 循, 上 述 種 種 遵 法 要 求, 都 是 業 者 在 思 考 承 辦 第 三 方 支 付 相 關 業 務 時 需 要 納 入 考 量 的 重 點 於 申 請 許 可 時, 提 醒 公 司 不 得 有 累 積 虧 損, 且 於 準 備 送 件 資 料 時, 除 公 司 自 行 編 製 部 分 外, 尚 須 取 得 經 會 計 師 認 證 文 件 有 以 下 三 項 : (1) 得 以 滿 足 未 來 五 年 資 訊 系 統 及 業 務 適 當 營 運 之 預 算 評 估 ; (2)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業 務 交 易 之 結 算 及 清 算 機 制 說 明 ; (3) 支 付 款 項 保 障 機 制 說 明 及 信 託 契 約 履 約 保 證 契 約 或 其 範 本 另 於 取 得 許 可 後 六 個 月 內, 申 請 核 發 營 業 執 照 時 須 檢 具 會 計 師 資 本 繳 足 查 核 報 告 書 此 外, 在 商 業 模 式 發 展 上,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規 範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得 經 營 代 收 代 付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間 款 項 移 轉 以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業 務, 其 中, 規 範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業 務 之 目 的 是 保 留 主 管 機 關 開 放 其 他 相 關 支 付 服 務 之 空 間, 以 因 應 未 來 業 務 的 可 能 發 展 及 鼓 勵 業 者 積 極 創 新 然 而, 由 於 實 體 與 虛 擬 環 境 的 應 用 界 線 逐 漸 模 糊 使 得 服 務 模 式 不 易 明 確 定 義, 業 者 在 發 展 商 業 模 式 時 ( 如 遊 戲 點 數 電 子 禮 券 紅 利 積 點 折 價 券 的 可 能 應 用, 甚 至 是 其 他 網 路 金 融 服 務 ), 應 該 要 考 量 欲 發 展 的 商 業 模 式 所 可 能 涉 及 的 法 律 內 涵 ( 如 電 子 禮 券 應 遵 循 零 售 業 等 商 品 ( 服 務 ) 禮 券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 充 分 理 解 商 業 模 型 的 遵 法 情 形, 並 將 其 服 務 的 範 疇 與 影 響 ( 尤 其 是 業 務 風 險 如 洗 錢 套 現 或 詐 欺 等 ) 盡 可 能 的 明 確 定 義, 與 主 管 機 關 溝 通 其 實 作 的 可 能 方 法 與 模 式, 以 達 到 監 管 與 創 新 的 雙 贏 第 三 方 支 付 在 財 務 會 計 面 向 的 考 量 就 目 前 已 知 之 母 子 法 內 容, 針 對 未 來 有 興 趣 申 請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之 公 司, 在 申 請 許 可 及 營 運 階 段 就 財 務 會 計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彙 列 如 下 : 一 專 營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申 請 許 可 階 段 : 二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營 運 階 段 : 取 得 營 業 執 照 後, 未 來 公 司 定 期 執 行 事 項 分 別 為 : (1) 每 季 : 對 於 儲 值 款 項 扣 除 應 提 列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併 同 代 理 收 付 款 項 之 金 額, 應 全 部 交 付 信 託 或 取 得 銀 行 十 足 之 履 約 保 證, 並 於 每 季 終 了 後 一 個 月 內, 將 會 計 師 查 核 情 形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2) 每 半 年 : 對 於 支 付 款 項 之 動 用 代 理 收 付 及 儲 值 款 項 之 運 用 運 用 支 付 款 項 所 得 之 孳 息 或 其 他 收 益 計 提 比 率 及 運 用 支 付 款 項 購 買 金 融 商 品 之 評 價, 應 於 每 半 營 業 年 度 終 了 後 二 個 月 內, 將 會 計 師 查 核 情 形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另 提 醒 公 司 關 於 儲 值 款 項 之 運 用 比 率 不 得 逾 百 分 之 六 十, 且 運 用 支 付 款 項 所 得 之 孳 息 或 其 他 收 益, 回 饋 使 用 者 或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用 途 使 用 之 計 提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3) 每 年 : 於 每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四 個 月 內, 編 製 營 業 報 告 書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告 或 製 作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財 務 文 件, 及 出 具 上 一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之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書 2015 May

13 封 面 故 事 13 此 外, 其 他 財 務 會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茲 列 如 下 : (1) 累 積 虧 損 逾 實 收 資 本 額 二 分 之 一 之 相 關 處 理 : 依 母 法 規 定, 未 來 營 運 後 若 累 積 虧 損 逾 實 收 資 本 額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立 即 將 財 務 報 表 及 虧 損 原 因, 函 報 主 管 機 關 (2)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不 得 鼓 勵 會 員 儲 值 : 未 來 若 申 請 成 功 取 得 牌 照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鼓 勵 會 員 儲 值, 惟 若 提 供 誘 因 而 讓 會 員 消 費, 則 相 關 會 計 處 理 應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解 釋 第 13 號 客 戶 忠 誠 計 畫 之 規 定 進 行 第 三 方 支 付 在 稅 務 管 理 面 向 的 考 量 在 金 流 支 付 模 式 型 態 趨 於 多 元 化 下, 消 費 者 已 不 必 然 需 透 過 如 信 用 卡 轉 帳 等 銀 行 機 制 進 行 付 款, 惟 在 目 前 銀 行 機 制 普 及 化 下, 除 非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能 有 如 便 利 超 商 等 實 體 通 路, 否 則 實 際 上 在 提 供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時, 銀 行 仍 扮 演 重 要 參 與 者 的 角 色, 也 因 交 易 流 程 中 有 了 銀 行 這 類 型 非 加 值 營 業 人 的 參 與,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務 稅 務 管 理 面 向 以 營 業 稅 首 當 其 衝, 舉 例 而 言,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在 從 事 代 理 收 付 業 務 時, 如 消 費 者 是 以 信 用 卡 下, 則 自 商 家 所 賺 取 之 交 易 手 續 費 收 入 需 再 轉 付 予 銀 行 服 務 費 用, 惟 因 銀 行 屬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人, 收 取 該 服 務 費 用 並 不 開 立 加 值 型 發 票, 也 因 此 原 本 商 家 與 銀 行 間 之 交 易, 因 增 加 了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中 間 階 段 的 服 務 加 值, 而 額 外 增 加 商 家 原 本 銀 行 端 服 務 加 值 之 營 業 稅 負 擔, 如 有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吸 收,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薄 利 環 境, 將 明 顯 不 利 於 該 產 業 的 發 展 針 對 上 述 營 業 稅 議 題 無 店 面 零 售 公 會 所 屬 之 電 子 支 付 委 員 會 成 員 邀 請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銀 行 公 會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及 業 者 進 行 討 論, 會 中 財 政 部 雖 釋 放 善 意 認 為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如 能 與 收 款 方 ( 商 家 ) 合 約 中 有 載 明 手 續 費 中 包 含 銀 行 服 務 手 續 費 代 收 付 之 行 為, 或 可 以 在 發 票 備 註 欄 中 載 明 代 銀 行 體 系 收 付 的 金 額, 業 者 則 可 針 對 實 際 提 供 服 務 金 額 開 立 發 票, 免 除 營 業 稅 重 複 課 徵 之 情 事 發 生 申 言 之, 財 政 部 係 比 照 101 年 10 月 15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營 業 人 經 營 信 用 卡 收 單 業 務 向 特 約 商 店 收 取 轉 付 各 發 卡 機 構 手 續 費 報 繳 營 業 稅 規 定 之 精 神, 在 一 定 前 提 下, 業 者 可 就 實 際 提 供 服 務 加 值 金 額 開 立 發 票, 以 解 決 重 複 課 徵 營 業 稅 問 題, 惟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之 競 爭 環 境 與 信 用 卡 業 不 同, 其 代 收 付 手 續 費 費 率 亦 非 一 致, 因 此 不 論 在 合 約 中 載 明 或 於 發 票 備 註 欄 註 明 之 做 法, 實 務 上 仍 有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建 議 為 能 更 促 進 該 產 業 發 展, 財 政 部 能 以 更 宏 觀 的 角 度, 針 對 營 利 事 業 取 得 銀 行 非 專 屬 本 業 仍 適 用 5% 營 業 稅 的 銷 售 憑 證 能 有 一 套 完 善 合 理 之 扣 抵 機 制 此 外, 未 來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 含 代 收 轉 付 業 者 ) 從 事 跨 境 代 理 收 付 業 務 時, 其 所 收 付 予 境 外 第 三 方 支 付 機 構 之 交 易 手 續 費, 其 所 衍 生 營 業 稅 零 稅 率 及 免 稅 適 用, 以 及 所 得 稅 有 關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之 認 定 亦 亟 待 財 政 部 能 研 議 相 關 明 確 合 理 之 規 定, 以 便 納 稅 義 務 人 有 所 遵 循 第 三 方 支 付 在 營 運 管 理 面 向 的 考 量 電 子 支 付 業 者 在 面 對 未 來 的 商 業 模 式, 除 了 要 遵 循 法 規 要 求 與 進 行 財 務 稅 務 規 劃 外, 在 在 商 業 模 式 落 實 到 企 業 營 運 模 式 時, 業 者 需 要 注 意 下 列 規 劃 重 點 : 一 客 戶 通 路 與 產 品 : 須 考 量 其 產 品 定 位 與 其 所 專 注 的 客 群, 將 透 過 那 些 平 台 社 群 或 其 他 虛 擬 或 實 體 通 路 吸 引 客 群, 如 何 利 用 營 運 資 料 的 分 析, 在 既 有 產 品 與 服 務 上 持 續 創 新 加 值 二 業 務 流 程 : 須 考 量 因 應 新 型 的 商 業 模 式, 目 前 的 業 務 流 程 與 角 色 權 責 需 要 進 行 哪 些 變 化? 尤 其 是 新 興 科 技 導 入 與 虛 實 整 合 情 境 整 合, 將 顛 覆 很 多 既 定 的 服 務 流 程, 如 何 有 效 規 劃 流 程 活 動 並 提 升 效 率, 是 營 運 發 展 的 重 點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4 勤 業 眾 信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14 封 面 故 事 三 資 訊 科 技 : 支 付 業 者 首 重 的 是 安 全, 除 了 符 合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資 訊 系 統 標 準 及 安 全 控 管 作 業 基 準 外, 也 必 須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持 續 掌 控 營 運 風 險 ( 如 洗 錢 詐 欺 資 料 保 密 與 隱 私 防 護 ) 並 強 化 安 控 能 量, 此 外, 支 付 業 者 也 須 持 續 思 考 如 何 導 入 新 技 術 來 協 助 實 現 商 業 模 式, 增 加 客 戶 黏 性 四 組 織 與 人 員 : 因 應 未 來 的 營 運 需 要, 需 思 考 組 織 架 構 與 人 員 能 力, 有 計 劃 地 培 養 與 發 展 同 時 因 為 商 業 模 式 的 多 元, 增 加 許 多 跨 業 整 合 的 可 能 性, 業 者 也 需 要 思 考 委 外 與 合 作 管 理 等 議 題 五 公 司 治 理 與 內 部 控 管 : 除 了 因 應 法 規 要 求 外, 支 付 業 者 也 需 要 持 續 強 化 其 內 部 控 制 與 風 險 管 理 的 能 力, 新 型 商 業 會 帶 來 嶄 新 的 效 益 但 也 伴 隨 著 未 知 的 風 險, 支 付 業 者 除 了 強 化 內 部 管 理 機 制 外, 也 需 要 持 續 強 化 風 險 管 理 的 能 力 營 運 模 式 涵 蓋 層 面 客 戶 對 應 的 內 部 管 理 與 控 管 機 制 通 路 產 品 業 務 流 程 資 訊 技 術 組 織 結 構 人 員 能 力 2015 May

15 封 面 故 事 15 未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與 結 語 誠 如 前 文 所 言, 第 三 方 支 付 只 是 整 個 數 位 商 業 發 展 的 序 曲, 除 了 目 前 常 談 到 的 線 上 線 下 虛 實 整 合 (O2O) 跨 境 商 務 與 數 據 分 析 外, 未 來 業 者 勢 必 遇 到 更 多 的 發 展 機 遇 與 挑 戰, 以 下 是 勤 業 眾 信 預 見 未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趨 勢 與 挑 戰 : 一 由 於 網 路 環 境 與 行 動 裝 置 已 經 改 變 消 費 習 慣, 支 付 業 者 將 與 線 上 線 下 的 商 家 緊 密 連 動, 依 據 消 費 者 的 行 為 軌 跡, 利 用 掃 碼 或 其 他 資 訊 科 技 讓 消 費 者 的 購 物 車 無 所 不 在 ( 儲 存 消 費 機 會 ), 支 付 功 能 簡 易 內 嵌 並 隨 時 連 動, 擴 大 消 費 場 景 此 外, 業 者 也 會 依 據 個 別 行 業 的 需 要, 把 支 付 功 能 專 業 化 與 行 業 化 二 數 位 經 濟 的 發 展 將 會 配 合 虛 擬 世 界 與 物 聯 網 呈 現 倍 速 發 展, 支 付 業 者 將 緊 緊 跟 隨 數 位 發 展 趨 勢, 把 支 付 嵌 入 未 來 網 路 金 融 ( 如 P2P 貸 款 與 群 眾 募 資 ) 與 物 聯 網 ( 如 穿 戴 設 備 結 合 支 付 功 能 ) 的 發 展 中, 跟 同 業 與 異 業 持 續 競 合 三 配 合 科 技 的 發 展, 業 者 會 持 續 採 用 新 型 科 技 ( 如 各 式 的 身 分 辨 識 技 術 ) 使 支 付 方 式 更 便 捷 有 效, 以 期 支 付 活 動 能 與 消 費 者 的 生 活 習 慣 融 合, 同 時 支 付 業 者 也 會 持 續 發 展 資 訊 安 全 ( 交 易 安 全 ) 的 相 關 服 務, 並 適 度 地 向 消 費 者 收 取 費 用 四 未 來 支 付 的 功 能 將 會 被 大 量 應 用, 配 合 網 路 金 融 的 持 續 發 展,P2P(Peer to Peer) 貸 款 群 眾 募 資 已 經 是 可 以 見 到 的 下 一 步, 未 來 支 付 業 者 必 須 針 對 網 路 金 融 可 能 產 生 的 風 險 進 行 分 析, 並 配 合 計 量 模 型 與 統 計 分 析 技 術, 以 有 效 地 進 行 控 管 從 基 礎 支 付 功 能 發 展 專 業 服 務 功 能 在 數 位 經 濟 的 發 展 上 持 續 競 合 行 業 別 業 支 付 領 域 支 付 延 伸 的 應 用 功 能 支 付 API( 生 態 系 ) 在 消 費 循 環 裡 讓 支 付 無 所 不 在 基 礎 支 付 功 能 ( 占 份 額 ) 從 安 全 與 便 捷 的 角 度 提 升 科 技 應 用 聲 紋 電 子 支 付 產 業 網 路 金 融 持 續 發 展 支 付 與 物 聯 網 結 合 支 付 隨 著 智 能 設 備 將 無 所 不 在, 達 到 個 性 化 網 路 金 融 風 險 控 制 計 量 化 虹 膜 指 紋 人 臉 科 技 提 升 支 付 便 捷 1 支 付 業 者 因 應 業 務 發 展 需 要, 提 供 資 安 服 務 以 保 障 交 易 安 全 網 路 金 融 衍 伸 出 來 的 資 金 交 易 與 信 用 風 險 需 要 建 模 分 析 與 管 理 勤 業 眾 信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6 16 稅 務 面 面 觀 BEPS 深 入 解 析 - 國 內 消 息 財 政 部 3 月 召 開 BEPS 研 討 會 對 第 一 二 及 十 三 項 行 動 方 案 進 行 討 論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BEPS Action 13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周 宗 慶 協 理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已 於 2014 年 9 月 16 日 公 布 了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EPS) 第 13 項 行 動 方 案 成 果 報 告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及 國 別 報 告 指 導 原 則 ( 以 下 簡 稱 TP 文 據 指 導 原 則 ), 揭 示 全 球 檔 案 國 別 報 告 及 當 地 國 檔 案 三 層 架 構 文 據 為 符 合 國 際 潮 流 並 因 應 TP 文 據 指 導 原 則 規 範, 我 國 財 政 部 爰 於 2015 年 3 月 12 日 召 開 BEPS 第 13 項 行 動 方 案 研 討 會, 邀 請 各 大 事 務 所 學 者 及 五 區 國 稅 局 等 產 官 學 界 代 表, 共 同 討 論 現 行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規 範 之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的 三 層 架 構 我 國 現 行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TP 查 準 ) 規 定 已 包 含 全 球 檔 案 及 當 地 國 檔 案 之 部 分 內 容, 營 所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第 21 頁 亦 涵 蓋 國 別 報 告 部 分 資 料, 惟 我 國 之 規 定 與 TP 文 據 指 導 原 則 間 仍 有 部 分 差 異 需 要 修 改 或 補 充 財 政 部 擬 參 考 TP 文 據 指 導 原 則 之 規 範 修 改 TP 查 準, 未 來 納 稅 義 務 人 將 備 妥 全 球 檔 案 國 別 報 告 及 當 地 國 檔 案 另 外, 其 他 相 關 討 論 議 題 包 括 : 1. 誰 應 備 妥 全 球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集 團 母 公 司 在 台 灣 之 營 利 事 業 且 規 模 達 一 定 程 度 以 上 應 備 妥 全 球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而 外 商 在 台 子 / 分 公 司 擬 應 考 量 集 團 母 公 司 當 地 國 是 否 立 法 要 求 準 備 全 球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財 政 部 正 蒐 集 各 方 意 見 研 議 中 2. 集 團 成 員 的 定 義 :TP 文 據 指 導 原 則 對 於 集 團 企 業 成 員 之 認 定 標 準 並 無 明 確 規 範, 與 我 國 TP 查 準 規 定 之 控 制 及 從 屬 關 係 不 同, 針 對 全 球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應 採 用 何 種 認 定 標 準, 財 政 部 尚 未 定 案 3. 應 備 妥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之 期 限 : 目 前 我 國 規 定 應 於 結 算 申 報 時 備 妥 當 地 國 報 告, 但 是 由 於 各 國 關 係 企 業 之 會 計 年 度 截 止 日 可 能 不 同, 我 國 結 算 申 報 截 止 時 其 他 國 家 之 財 報 可 能 尚 未 2015 May

17 稅 務 面 面 觀 17 定 稿 因 此, 財 政 部 傾 向 給 予 全 球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較 長 的 期 限, 可 能 參 考 TP 文 據 指 導 原 則 規 定, 延 長 至 該 公 司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日 後 12 個 月 內 提 交 避 風 港 法 則 的 檢 討 根 據 現 行 避 風 港 法 則,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營 利 事 業 得 免 編 製 當 地 國 檔 案, 但 對 於 全 球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則 無 此 規 定, 財 政 部 草 擬 三 個 方 案 進 行 討 論 與 會 者 建 議 針 對 全 球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訂 定 一 個 或 個 別 避 風 港 法 則, 且 應 明 確 定 義 報 告 製 作 人, 同 時 設 定 集 團 營 收 門 檻, 搭 配 國 內 受 控 交 易 達 到 一 定 金 額, 或 交 易 類 型 及 交 易 國 別 達 到 一 定 標 準 當 地 國 檔 案 則 維 持 目 前 水 準 是 否 將 國 別 報 告 納 入 結 算 申 報 書 依 TP 文 據 指 導 原 則 國 別 報 告 係 以 表 格 化 方 式 呈 現, 我 國 現 行 結 算 申 報 書 已 涵 蓋 國 別 報 告 部 分 資 料, 財 政 部 研 擬 是 否 修 改 現 行 結 算 申 報 書 格 式, 將 國 別 報 告 納 入 結 算 申 報 書 中 惟 因 結 算 申 報 書 資 訊 揭 露 有 即 時 性 及 完 整 性 的 問 題, 若 將 國 別 報 告 納 入 結 算 申 報 書 中, 未 來 稅 簽 會 計 師 將 難 以 驗 證 資 料 正 確 性 罰 則 為 確 保 納 稅 義 務 人 有 效 落 實 備 妥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要 求, 財 政 部 擬 將 全 球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納 入 TP 查 準 之 罰 則 中 惟 TP 文 據 指 導 原 則 已 說 明 稅 務 機 關 不 得 逕 以 國 別 報 告 做 為 營 利 事 業 移 轉 訂 價 之 調 整 依 據, 因 此, 是 否 將 全 球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納 入 罰 則 目 前 尚 不 明 確 綜 上, 目 前 財 政 部 就 上 述 BEPS 第 13 項 行 動 方 案 成 果 報 告 之 建 議 方 案 尚 處 研 議 階 段, 但 可 相 較 確 定 的 是 未 來 納 稅 義 務 人 將 被 要 求 備 妥 全 球 檔 案 國 別 報 告 及 當 地 國 檔 案, 包 括 全 球 關 係 企 業 地 理 位 置 經 營 狀 況 無 形 資 產 以 及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等 實 務 上, 目 前 財 政 部 針 對 TP 專 審 案 件 均 要 求 企 業 提 供 上 開 資 料, 此 一 趨 勢 已 是 無 可 避 免 且 刻 不 容 緩, 企 業 應 及 早 檢 視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是 否 合 理, 並 確 認 公 司 之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能 及 時 且 正 確 的 提 供 全 球 關 係 企 業 的 財 務 資 料, 以 因 應 未 來 的 挑 戰 BEPS Action 1 解 決 數 位 經 濟 時 代 之 租 稅 挑 戰 林 宜 信 會 計 師 胡 雅 晴 經 理 OECD 於 BEPS 第 1 項 行 動 方 案 解 決 數 位 經 濟 時 代 之 租 稅 挑 戰 之 成 果 報 告 中 初 步 提 出 解 決 數 位 經 濟 BEPS 之 可 能 方 案, 財 政 部 已 於 2015 年 3 月 23 日 召 開 研 討 會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討 論, 茲 就 當 日 討 論 議 題 及 財 政 部 目 前 見 解, 按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分 述 如 下 :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8 18 稅 務 面 面 觀 營 業 稅 議 題 1. 進 口 低 價 貨 物 營 業 稅 免 稅 門 檻 之 檢 討 2. 要 求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於 所 得 來 源 地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之 可 行 性 財 政 部 目 前 見 解 目 前 各 國 對 於 進 口 低 價 貨 物 營 業 稅 免 稅 之 門 檻 不 盡 相 同, 台 灣 目 前 門 檻 為 新 台 幣 3,000 元, 並 不 算 高, 為 兼 顧 通 關 效 率 與 稽 徵 成 本 擬 維 持 現 行 作 法, 但 將 適 度 修 正 門 檻 之 適 用 條 件, 以 減 少 高 價 低 報 化 整 為 零 之 情 形 銷 售 貨 物 交 易, 擬 維 持 現 狀, 即 進 口 營 業 稅 由 海 關 代 徵 ; 銷 售 勞 務 交 易, 如 買 受 人 為 營 業 人 時, 則 由 買 受 人 申 報 購 買 國 外 勞 務 之 營 業 稅 ; 如 買 受 人 為 非 營 業 人 時, 應 規 範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及 報 繳 營 業 稅 所 得 稅 1. 解 決 網 路 交 易 造 成 我 國 所 得 稅 稅 基 流 失 問 題 擬 就 下 述 二 方 案 徵 詢 各 方 意 見 : (1) 參 考 OECD 建 議, 將 從 事 完 全 無 紙 化 數 位 活 動 且 具 有 數 位 交 易 存 在 之 外 國 企 業 視 為 在 我 國 境 內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 (2) 配 合 營 業 稅 強 制 外 國 網 路 業 者 應 於 所 得 來 源 地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及 報 繳 政 策, 建 立 稅 務 代 理 人 制 度, 併 同 處 理 所 得 稅 報 繳 問 題 2. 建 立 電 子 交 易 之 扣 繳 稅 款 制 度 之 可 行 性 僅 徵 詢 各 方 意 見, 尚 未 定 案 3. 引 進 頻 寬 稅 或 位 元 稅 之 可 能 性 僅 徵 詢 各 方 意 見, 尚 未 定 案 針 對 上 開 討 論 議 題 與 財 政 部 見 解, 就 其 中 要 求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於 所 得 來 源 地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建 立 電 子 交 易 之 扣 繳 稅 款 制 度 及 引 進 頻 寬 稅 或 位 元 稅 制 度 所 可 能 引 發 之 爭 議 及 困 難, 說 明 如 下 : 1. 要 求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於 所 得 來 源 地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 就 銷 售 勞 務 交 易, 若 僅 要 求 買 受 人 為 非 營 業 人 之 情 形 下 始 有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之 必 要, 將 因 買 受 人 身 分 屬 營 業 人 或 非 營 業 人 而 致 該 等 供 應 商 適 用 不 同 課 稅 原 則 之 爭 議, 且 造 成 其 稅 務 遵 循 成 本 ; 另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是 否 應 辦 理 在 台 營 業 登 記, 與 其 是 否 有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而 須 申 報 繳 納 所 得 稅, 係 屬 二 事, 不 應 構 成 連 動 關 係 2. 建 立 電 子 交 易 之 扣 繳 稅 款 制 度 : 因 金 融 機 構 或 電 信 業 者 於 交 易 中 僅 經 手 金 流, 如 要 求 其 於 支 付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款 項 時 扣 繳 稅 款, 對 其 責 成 扣 繳 義 務, 似 不 符 比 例 原 則 ; 且 亦 賦 予 金 融 機 構 或 電 信 業 者 須 就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是 否 有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之 判 斷 責 任, 恐 衍 生 其 他 爭 議 3. 引 進 頻 寬 稅 或 位 元 稅 制 度 : 針 對 年 度 頻 寬 使 用 量 超 過 一 定 門 檻 以 上 予 以 課 稅, 輔 以 採 結 算 申 報 時 可 予 以 扣 抵 之 規 定, 將 不 失 為 維 持 稅 收 之 措 施, 似 可 再 考 慮 其 可 行 性 ; 惟 就 設 定 頻 寬 使 用 門 檻 及 判 定 頻 寬 使 用 量 與 稅 捐 核 課 之 成 本 效 益 如 何 兼 顧, 恐 需 進 一 步 衡 量 綜 上, 目 前 財 政 部 就 上 述 BEPS 第 1 項 行 動 方 案 成 果 報 告 之 建 議 方 案 雖 尚 處 研 議 階 段 而 未 定 案, 惟 仍 應 持 續 觀 察 財 政 部 是 否 就 進 口 免 稅 門 檻 之 適 用 條 件 提 出 修 正 及 相 關 國 內 法 之 修 法 方 向 後, 再 作 因 應 2015 May

19 稅 務 面 面 觀 19 BEPS Action 2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之 影 響 袁 金 蘭 會 計 師 李 惠 先 副 總 經 理 有 鑑 於 部 份 跨 國 企 業 利 用 各 國 稅 制 差 異 進 行 稅 務 規 劃, 產 生 一 筆 費 用 可 重 複 於 不 同 國 家 扣 除 或 是 支 付 方 可 扣 除 但 收 取 方 不 計 入 所 得 之 混 合 錯 配 現 象, 而 造 成 整 體 稅 負 之 減 少,OECD 爰 於 2014 年 9 月 發 布 BEPS 第 2 項 行 動 方 案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之 影 響 成 果 報 告, 提 供 各 國 政 府 修 訂 國 內 稅 法 及 國 際 稅 制 之 參 考 依 據, 財 政 部 已 於 2015 年 3 月 25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研 討 會 進 行 討 論 該 BEPS 第 2 項 行 動 方 案 主 要 分 為 兩 部 份, 第 一 部 份 為 國 內 法 之 設 計 建 議 第 二 部 份 為 針 對 租 稅 協 定 相 關 議 題 之 建 議 第 一 部 份 的 內 容 主 要 係 透 過 各 種 釋 例, 呈 現 並 說 明 運 用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混 合 個 體 或 具 有 雙 重 居 住 者 身 分 之 個 體 等 安 排, 而 產 生 一 方 可 作 費 用 扣 除, 另 一 方 不 計 入 所 得 (D/NI) 或 雙 重 扣 除 (DD) 等 錯 配 結 果 之 情 形, 並 進 一 步 針 對 各 種 情 形 提 出 國 內 法 之 設 計 建 議 與 因 應 規 則 ; 該 行 動 計 畫 建 議 之 主 要 規 則, 通 常 是 否 准 支 付 方 列 報 扣 除, 次 要 ( 防 禦 性 ) 規 則 才 是 要 求 收 取 方 須 計 入 其 所 得, 且 大 多 係 針 對 關 係 企 業 同 一 控 制 集 團 以 及 刻 意 安 排 的 情 況, 始 為 建 議 規 則 之 適 用 範 圍 至 於 該 行 動 計 畫 的 第 二 部 份, 則 是 針 對 租 稅 協 定 如 何 修 訂, 可 有 助 於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結 果, 提 出 建 議, 並 說 明 第 一 部 份 與 第 二 部 份 間 如 何 交 互 影 響, 該 行 動 計 畫 認 為 光 靠 租 稅 協 定 之 修 正 並 無 法 有 效 解 決 混 合 錯 配 的 問 題, 因 為 縱 使 在 不 依 靠 租 稅 協 定 的 情 況 下, 仍 可 透 過 刻 意 之 安 排 而 產 生 混 合 錯 配 情 形, 因 此 國 內 法 的 設 計 與 修 訂 實 屬 重 要 據 悉, 我 國 財 政 部 針 對 前 述 BEPS 第 2 項 行 動 方 案, 已 積 極 投 入 研 究 並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瞭 解, 其 亦 刻 正 針 對 該 行 動 計 畫 中 所 提 出 之 國 內 法 修 正 建 議 審 慎 研 擬 中 因 此, 我 國 稅 務 法 規 是 否 將 因 應 BEPS 第 2 項 行 動 方 案 而 進 行 修 正 暨 其 修 正 方 向 與 可 能 之 影 響, 尚 須 密 切 觀 察 然 而, 由 於 防 止 刻 意 避 稅 規 劃 所 造 成 之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避 免 稅 務 優 惠 濫 用 等, 本 為 OECD 所 有 行 動 計 畫 之 基 本 精 神, 預 計 世 界 各 國 之 稅 務 法 規 租 稅 協 定 資 訊 交 換 等 機 制, 將 呼 應 此 基 本 精 神 及 OECD 行 動 計 畫 之 建 議 予 以 調 整, 建 議 納 稅 義 務 人 除 密 切 觀 望 我 國 及 集 團 所 涉 國 家 之 法 令 修 正 以 外, 宜 適 時 檢 視 集 團 架 構 交 易 安 排 及 相 關 稅 負 處 理, 尤 其 須 避 免 無 經 濟 實 質 之 集 團 個 體 交 易 安 排, 以 為 必 要 之 因 應 並 降 低 租 稅 風 險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0 20 稅 務 面 面 觀 張 宗 銘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BEPS 深 入 解 析 - 國 際 動 態 國 際 動 態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周 宗 慶 協 理 西 班 牙 發 佈 新 的 移 轉 訂 價 資 訊 揭 露 法 案 西 班 牙 財 政 部 近 期 將 此 項 建 議 納 入 該 國 公 司 所 得 稅 法 中, 分 別 敘 述 如 下 : 國 別 報 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 西 班 牙 財 政 部 規 定 當 集 團 母 公 司 註 冊 於 西 班 牙, 且 集 團 營 收 在 7 億 5 仟 萬 歐 元 以 上 者, 需 繳 交 國 別 報 告 給 西 班 牙 稅 局, 以 利 稅 局 能 通 盤 了 解 集 團 在 各 個 國 家 的 營 運 活 動 及 稅 負 繳 納 情 形, 茲 解 釋 國 別 報 告 內 容 如 下 : 1. 收 入 ( 含 受 控 交 易 及 非 受 控 交 易 ); 2. 稅 前 淨 利 ; 3. 所 得 稅 費 用 ( 含 扣 繳 稅 款 ); 4. 當 年 度 應 付 所 得 稅 ( 含 扣 繳 稅 款 ); 5. 資 本 與 少 數 股 權 投 資 ; 6. 員 工 人 數 ; 7. 有 形 資 產 及 不 動 產 投 資 ; 8. 全 球 各 國 家 企 業 與 常 設 機 構 名 單, 以 及 所 執 行 之 主 要 營 運 活 動 ; 9.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全 球 檔 案 (Master File) 1. 集 團 全 球 營 運 活 動 ; 2. 集 團 組 織 重 組 交 易 (restructuring transactions), 相 關 收 購 或 撤 資 (acquisition and divestment); 3. 集 團 組 織 發 展 策 略 與 擁 有 之 無 形 資 產 ; 4. 集 團 融 資 方 式, 包 括 與 非 關 係 企 業 間 貸 款 之 融 資 安 排 ; 5. 辦 別 集 團 中 哪 些 企 業 執 行 融 資 功 能, 包 括 上 述 成 員 依 據 哪 些 國 法 律 成 立 及 其 實 際 管 理 所 在 地 ; 6. 針 對 特 別 區 域, 企 業 須 列 舉 及 簡 短 述 敘 可 應 用 的 單 邊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與 其 他 所 得 分 配 相 關 的 稅 務 解 釋 函 令 當 地 國 檔 案 (Local file) 此 次 西 班 牙 財 政 部 新 增 法 案 也 增 加 下 列 資 訊 在 當 地 國 檔 案 中 : 1. 集 團 組 織 管 理 策 略 ; 2. 集 團 組 織 的 商 業 活 動 與 調 整 政 策 之 描 述 以 及 集 團 無 形 資 產 移 轉 ; 3. 主 要 競 爭 者 ; 4. 所 有 單 邊 雙 邊 與 多 邊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或 其 他 稅 務 函 令 ; 5. 財 務 報 告 中 因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所 調 整 之 財 務 資 訊 2015 May

21 稅 務 面 面 觀 21 日 本 南 韓 及 南 非 之 非 居 住 者 數 位 經 濟 供 應 商 應 進 行 營 業 稅 (VAT) 登 記 BEPS 第 1 項 行 動 方 案 將 數 位 經 濟 商 品 與 服 務 之 發 生 地 由 供 應 地 改 為 接 受 地, 要 求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在 消 費 者 所 在 地 進 行 營 業 稅 登 記, 計 算 並 繳 納 營 業 稅 日 本 實 施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1 日 登 記 要 求 :B2C( 企 業 對 客 戶 ) 的 交 易 才 要 求 進 行 登 記, 沒 有 最 低 限 額 之 規 範 法 規 要 求 : 若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需 要 登 記 但 未 進 行 登 記, 就 日 本 而 言 目 前 沒 有 任 何 適 當 執 行 機 制 當 地 代 理 人 : 需 任 命 當 地 代 理 人 進 行 營 業 稅 申 報 B2B/B2C 分 類 : 根 據 提 供 服 務 的 性 質 或 者 合 約 條 款 來 區 分 B2B( 企 業 對 企 業 ) 與 B2C 如 提 供 商 業 軟 體 服 務 是 屬 於 B2B; 線 上 新 聞 的 訂 閱 則 屬 於 B2C, 外 國 供 應 商 有 責 任 自 行 分 類 南 韓 實 施 日 期 :2015 年 7 月 1 日 登 記 要 求 :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首 次 向 韓 國 提 供 數 位 經 濟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B2B 或 B2C) 時 就 要 進 行 登 記, 沒 有 最 低 限 額 之 規 範 法 規 要 求 : 登 記 之 後,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將 有 責 任 對 B2B 或 B2C 下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務 申 報 營 業 稅, 而 目 前 韓 國 沒 有 對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開 具 發 票 之 要 求 當 地 代 理 人 : 無 規 定 目 的 地 原 則 :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需 能 夠 透 過 消 費 者 的 信 用 卡 與 銀 行 帳 戶 詳 細 資 訊 來 識 別 消 費 者 是 否 在 南 韓 使 用 服 務 南 非 實 施 日 期 :2014 年 6 月 1 日 登 記 要 求 : 在 南 非 的 數 位 經 濟 商 品 或 服 務 金 額 大 於 每 月 四 千 美 元, 則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就 要 進 行 營 業 稅 登 記, 其 B2B 或 B2C 所 供 應 的 金 額 都 要 計 算 在 內 法 規 要 求 : 登 記 之 後,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就 要 遵 守 南 非 營 業 稅 要 求, 如 開 立 發 票 營 業 稅 申 報 及 向 南 非 稅 局 支 付 營 業 稅 稅 款 當 地 代 理 人 :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無 需 指 定 當 地 代 理 人 目 的 地 原 則 : 外 國 供 應 商 需 能 夠 在 以 下 三 項 條 件, 並 滿 足 其 中 二 項 條 件 來 判 斷 其 消 費 者 是 否 在 南 非 使 用 服 務 : 1. 消 費 者 係 為 南 非 稅 收 居 住 者 ; 2. 支 付 款 項 來 源 係 從 南 非 銀 行 帳 戶 ; 3. 帳 單 地 址 或 實 際 地 址 在 南 非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2 22 稅 務 面 面 觀 陳 光 宇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國 人 力 調 派 新 知 跨 國 稅 務 新 動 向 - 英 國 / 德 國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陳 光 宇 會 計 師 洪 于 婷 協 理 節 譯 英 國 稅 務 機 關 對 於 總 公 司 增 值 稅 扣 抵 方 式 提 出 質 疑 近 期 幾 個 重 大 案 件 發 展 影 響 英 國 稅 務 及 海 關 總 署 (HM Revenue & Customs, 以 下 簡 稱 HMRC ) 對 於 英 國 總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予 其 所 屬 關 係 企 業, 其 相 關 成 本 費 用 所 產 生 之 進 項 稅 額 是 否 可 以 扣 抵 銷 項 稅 額 提 出 質 疑 HMRC 主 動 檢 視 增 值 稅 扣 抵 之 安 排, 尤 其 是 在 採 礦 業, 預 期 未 來 亦 將 檢 視 其 他 產 業 總 公 司 增 值 稅 扣 抵 許 多 總 公 司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提 供 服 務 予 其 集 團 關 係 企 業 就 增 值 稅 之 角 度 而 言, 服 務 之 提 供 本 質 上 被 視 為 一 種 應 稅 交 易, 總 公 司 有 權 將 因 提 供 服 務 予 關 係 企 業 所 產 生 相 關 費 用 而 支 付 之 增 值 稅 ( 進 項 稅 額 ) 用 以 扣 抵 其 銷 項 稅 額 更 有 甚 者, 許 多 英 國 總 公 司 隸 屬 於 增 值 稅 集 團 之 一 員, 而 這 些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本 身 係 從 事 增 值 稅 應 稅 交 易 因 此, 即 使 總 公 司 本 身 所 從 事 之 交 易 非 為 增 值 稅 認 定 的 銷 售 活 動, 進 項 稅 額 仍 可 能 全 額 扣 抵 HMRC 質 疑 上 述 扣 抵 方 式, 並 主 動 檢 視 在 過 去 四 年 ( 於 核 課 期 間 內 ) 發 生 增 值 稅 超 額 扣 抵 之 公 司 近 期 判 例 HMRC 會 重 新 檢 視 英 國 第 一 級 法 庭 (UK First-tier Tribunal, 以 下 簡 稱 FTT) 近 期 對 於 Norseman Gold Plc 與 African Consolidated Resources Plc 的 兩 個 判 決 這 兩 個 案 件 都 涉 及 英 國 總 公 司 提 供 其 集 團 子 公 司 管 理 服 務 之 合 約 是 否 能 有 效 地 佐 證 其 確 實 曾 經 提 供 子 公 司 管 理 服 務 之 事 證 若 是, 則 總 公 司 服 務 成 本 之 進 項 稅 額 可 以 扣 抵 FTT 綜 合 下 列 因 素, 認 為 總 公 司 難 以 證 實 其 確 實 提 供 子 公 司 相 關 管 理 服 務 : 缺 乏 管 理 服 務 合 約 或 其 不 夠 充 份 ; 管 理 服 務 合 約 提 及 之 服 務 是 否 已 確 實 提 供 ; 對 於 服 務 提 供 後 何 時 須 支 付 款 項 及 / 或 所 提 供 服 務 之 確 切 性 質 均 含 糊 不 清 ; 對 於 所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之 價 值 與 所 支 付 服 務 費 用 之 價 值 缺 乏 清 楚 的 關 聯 FTT 認 定 這 兩 案 之 英 國 總 公 司 皆 不 能 證 實 其 提 供 服 務 予 子 公 司, 因 而 不 符 合 增 值 稅 目 的, 故 相 關 進 項 稅 額 無 法 扣 抵 2015 May

23 稅 務 面 面 觀 23 另 一 個 重 要 判 例 是 在 2013 年 關 於 英 國 上 訴 法 院 (Court of Appeal) 對 於 BAA Limited 的 判 決 在 此 判 例 中, 上 訴 法 院 認 為 此 公 司 成 立 之 原 因 係 為 了 進 行 併 購, 該 公 司 產 生 進 項 稅 額 之 期 間, 本 身 未 從 事 任 何 經 濟 活 動, 同 期 間 亦 無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而 且 沒 有 足 夠 證 據 去 證 明 此 公 司 未 來 會 有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的 意 圖 因 此, 該 公 司 所 負 擔 之 進 項 稅 額 被 視 為 從 事 非 商 業 活 動 ( 也 就 是 消 極 性 的 投 資 控 股 ) 之 相 關 成 本, 因 此 其 增 值 稅 不 可 扣 抵 如 提 供 服 務 予 非 關 係 企 業 時 準 備 相 對 充 足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是 收 取 相 當 之 報 酬 總 公 司 應 採 取 行 動 並 備 妥 清 楚 之 文 件 資 料 以 佐 證 增 值 稅 之 扣 抵, 並 應 藉 此 機 會 檢 視 集 團 內 部 之 長 期 服 務 合 約 ( 包 括 : 檢 視 集 團 架 構 總 公 司 本 身 之 成 本 以 及 提 供 給 集 團 子 公 司 之 服 務 ), 以 讓 HMRC 否 准 Norseman Gold Plc 與 African Consolidated Resources Plc 兩 案 所 持 之 理 由 不 復 存 在 雖 然 此 類 案 件 仍 持 續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 例 如 在 Norseman Gold 乙 案, 納 稅 義 務 人 提 起 上 訴 ), 未 有 定 案, 然 HMRC 已 經 著 手 調 查 許 多 總 公 司 之 增 值 稅 扣 抵 安 排, 並 且 對 於 增 值 稅 超 額 扣 抵 做 出 核 定 HMRC 預 期 在 核 課 期 間 內 執 行 上 述 調 查 將 增 加 超 過 200 萬 英 鎊 之 增 值 稅 稅 收 成 本 組 成 的 概 念 即 使 管 理 服 務 已 確 實 提 供 且 有 已 簽 署 之 管 理 服 務 合 約 佐 證,HMRC 仍 會 著 眼 於 管 理 服 務 成 本 產 生 之 進 項 稅 額 與 其 銷 項 稅 額 相 比 是 否 相 對 過 高 若 總 公 司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所 發 生 之 成 本 並 不 能 構 成 成 本 組 成 (cost component),hmrc 將 認 定 該 成 本 所 產 生 之 進 項 稅 額 不 能 扣 抵 ( 因 為 該 成 本 與 應 課 稅 項 目 無 直 接 相 關 ) 因 此, 公 司 若 有 下 列 風 險 因 素, 則 可 能 引 起 HMRC 之 調 查 : 英 國 增 值 稅 大 部 分 由 總 公 司 支 付, 相 對 較 低 之 相 關 成 本 轉 嫁 至 集 團 其 他 子 公 司 ; 或 總 公 司 認 列 提 供 集 團 其 他 子 公 司 之 服 務 成 本, 相 關 服 務 成 本 並 未 轉 嫁 向 集 團 所 有 子 公 司 收 取 對 於 目 前 有 風 險 的 公 司, 應 決 定 其 未 來 增 值 稅 之 扣 抵 方 式 以 及 評 估 過 去 已 扣 抵 增 值 稅 之 風 險 若 情 況 允 許, 公 司 應 在 HMRC 提 出 質 疑 前, 及 早 檢 視 並 調 整 相 關 作 法 以 降 低 增 值 稅 風 險 雖 然 目 前 僅 有 HMRC 提 出 此 項 質 疑, 然 公 司 應 考 慮 其 控 股 公 司 在 各 歐 盟 國 家 之 增 值 稅 扣 抵 情 況, 以 因 應 可 能 之 衝 擊 德 國 地 方 稅 務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集 團 內 組 織 重 組 豁 免 不 動 產 轉 讓 稅 2014 年 5 月 7 日, 杜 塞 道 夫 (Düsseldorf) 稅 務 法 院 判 決, 若 集 團 內 子 公 司 係 於 組 織 重 組 過 程 中 成 立, 因 而 無 法 滿 足 組 織 重 組 前 之 五 年 持 有 期 規 定, 在 此 情 況 下, 因 組 織 重 組 而 產 生 之 不 動 產 轉 讓 交 易, 仍 可 適 用 集 團 內 重 組 豁 免 不 動 產 轉 讓 稅 (real estate transfer tax, RETT) 之 規 定 有 以 上 風 險 因 素 的 公 司 應 考 量 其 目 前 及 過 去 四 年 的 增 值 稅 扣 抵 情 況 降 低 風 險 之 可 能 方 案 許 多 總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予 其 集 團 子 公 司 時, 並 非 一 般 而 言, 若 甲 方 於 首 次 收 購 交 易 或 合 併 股 權 交 易 而 導 致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至 少 95% 乙 公 司 / 合 夥 組 織 之 股 權, 而 乙 公 司 / 合 夥 組 織 本 身 持 有 不 動 產, 則 此 項 股 權 交 易 將 需 課 徵 不 動 產 轉 讓 稅 因 此, 集 團 內 股 權 轉 換 或 重 組 亦 可 能 課 徵 不 動 產 轉 讓 稅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4 24 稅 務 面 面 觀 但 組 織 重 組 若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則 可 豁 免 課 徵 不 動 產 轉 讓 稅 : 依 德 國 企 業 重 組 稅 法 (Germany s Reorganization Tax Code) 中 之 特 定 條 款 ( 例 如 : 合 併 反 向 合 併 或 分 割 ) 或 其 他 歐 盟 / 歐 洲 經 濟 區 國 家 之 類 似 規 範 進 行 交 易, 或 依 德 國 公 司 法 及 其 他 歐 盟 / 歐 洲 經 濟 區 國 家 之 類 似 規 範 進 行 交 易 則 可 適 用 豁 免 規 定 ; 但 其 他 類 型 之 交 易 ( 例 如 : 直 接 出 售 集 團 內 之 股 份 ) 則 不 適 用 ; 雖 然 杜 塞 道 夫 稅 務 法 院 對 於 集 團 重 組 豁 免 不 動 產 轉 讓 稅 之 規 定 做 出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有 利 之 判 決, 且 預 期 此 舉 可 能 為 企 業 重 組 帶 來 更 多 的 彈 性 然 而, 稅 務 當 局 可 能 對 此 判 決 不 服, 繼 而 向 聯 邦 稅 務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納 稅 義 務 人 仍 須 觀 察 此 案 後 續 發 展 組 織 重 組 涉 及 具 控 制 力 之 實 體 和 其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95% 股 權 之 子 公 司 ; 執 行 組 織 重 組 前, 被 轉 讓 企 業 之 95% 股 權 已 直 接 或 間 接 被 持 有 五 年, 重 組 後 之 未 來 五 年 該 股 權 亦 仍 會 持 續 被 持 有 由 於 稅 務 當 局 限 縮 解 釋 重 組 前 及 重 組 後 五 年 持 有 期 之 規 定, 因 此, 在 過 去 僅 有 少 數 案 例 可 適 用 不 動 產 轉 讓 稅 豁 免 之 規 定 此 案 緣 由 在 於 某 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GmbH) 將 其 事 業 單 位 ( 包 括 不 動 產 ) 分 割 至 一 新 設 子 公 司, 該 新 設 子 公 司 並 發 行 新 股 給 該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作 為 對 價, 在 案 件 尚 未 送 達 杜 塞 道 夫 法 院 前, 稅 局 認 為 因 該 子 公 司 於 重 組 過 程 中 成 立, 故 此 案 並 不 滿 足 重 組 前 該 子 公 司 股 權 被 持 有 五 年 之 條 件, 因 而 須 課 徵 不 動 產 轉 讓 稅 稅 務 法 院 否 決 稅 局 之 立 場, 並 判 決 若 該 子 公 司 於 重 組 過 程 中 成 立, 企 業 重 組 前 之 五 年 持 有 期 不 須 滿 足 此 判 決 與 過 去 紐 倫 堡 (Nürnberg) 之 當 地 稅 務 法 院 之 判 決 一 致 雖 然 紐 倫 堡 案 件 之 情 況 為 該 子 公 司 成 立 於 重 組 前 五 年, 與 此 案 不 同, 但 當 時 法 院 仍 質 疑 稅 局 對 於 集 團 內 重 組 之 不 動 產 轉 讓 稅 豁 免 規 定 所 作 之 限 縮 解 釋 2015 May

25 稅 務 面 面 觀 25 廖 哲 莉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國 人 力 調 派 新 知 韓 國 年 稅 務 法 令 修 正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廖 哲 莉 會 計 師 呂 逸 雯 經 理 前 言 韓 國 國 會 於 2014 年 12 月 2 日 通 過 幾 項 2015 年 稅 務 法 令 修 正 案 以 下 是 有 關 個 人 所 得 稅 之 稅 法 修 正 之 摘 要 針 對 外 國 人 個 人 所 得 稅 之 單 一 稅 率 優 惠 根 據 稅 務 優 惠 限 制 法 案 (Tax Incentives Limitation Law;TILL) 規 定, 外 國 人 計 算 勞 力 所 得 之 應 納 稅 額 時, 可 選 擇 單 一 稅 率 或 累 進 稅 率 若 選 擇 單 一 稅 率, 則 無 扣 除 額 所 得 免 稅 額 或 是 稅 額 扣 抵 之 適 用 擬 適 用 前 述 三 項 者, 則 須 選 擇 累 進 稅 率 算, 其 稅 率 自 6% 至 38%( 若 加 計 當 地 附 加 稅 則 為 6.6% 至 41.8%)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單 一 稅 率 優 惠 僅 可 適 用 於 外 籍 員 工 於 韓 國 聘 雇 日 起 算 之 五 年 內 2. 若 外 籍 員 工 與 其 雇 主 具 有 特 殊 關 係, 則 該 優 惠 無 法 適 用 特 殊 關 係 係 指 該 員 工 或 其 家 庭 成 員 ( 如 配 偶 堂 表 兄 弟 姐 妹 或 近 親 ) 對 於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具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力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單 一 稅 率 優 惠 將 展 延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 若 為 符 合 營 運 總 部 資 格 之 公 司, 可 永 久 適 用 該 優 惠 條 件 為 該 跨 國 企 業 之 營 運 總 部 設 立 於 韓 國 境 內 並 提 供 核 心 業 務 相 關 支 援, 如 經 營 管 理 商 業 策 略 及 研 發 等 稅 務 居 民 之 定 義 若 個 人 於 韓 國 居 留 達 12 個 月, 即 視 為 稅 務 居 民 ( 嚴 格 來 說, 係 以 連 續 兩 個 稅 務 年 度 是 否 居 留 超 過 365 天 計 算 ) 此 外, 若 該 個 人 依 據 相 關 資 訊 確 定 將 在 韓 國 居 留 達 12 個 月, 則 自 其 入 境 韓 國 起 即 被 視 為 稅 務 居 民 舉 例 而 言, 若 聘 僱 契 約 已 明 確 指 出 在 韓 應 聘 期 間 為 12 個 月 或 以 上, 則 該 外 籍 員 工 應 自 應 聘 起 始 日 視 為 稅 務 居 民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前 述 稅 務 居 民 定 義 之 居 留 期 間 自 12 個 月 調 降 至 183 天 重 點 提 醒 此 修 改 法 案 並 未 帶 來 實 質 性 影 響, 因 個 人 所 得 稅 法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IITL) 第 3 條 規 定, 若 外 籍 稅 務 居 民 於 過 去 10 年 內 在 韓 國 居 留 期 間 少 於 5 年, 則 境 外 來 源 所 得 僅 就 匯 入 韓 國 或 於 韓 國 支 付 之 款 項 課 稅 ( 常 見 於 短 期 外 籍 稅 務 居 民 狀 況 ) 因 此, 來 韓 之 外 籍 員 工 若 被 視 為 短 期 外 籍 稅 務 居 民, 於 多 數 情 況 下, 僅 就 韓 國 來 源 所 得 課 稅, 此 部 分 與 韓 國 非 稅 務 居 民 之 處 理 方 式 相 同 此 外, 韓 國 非 稅 務 居 民 僅 可 扣 除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個 人 免 稅 額, 不 可 適 用 其 他 扣 除 額, 然 而 韓 國 稅 務 居 民 ( 包 含 短 期 外 籍 稅 務 居 民 ) 可 使 用 所 有 扣 除 額 項 目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6 26 管 理 顧 問 服 企 務 業 專 風 險 欄 服 務 專 欄 Know Your Customer 應 用 數 據 分 析 提 升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價 值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利 用 大 數 據 提 升 服 務 效 率 及 完 善 顧 客 體 驗 勤 業 眾 信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 鄭 興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莊 浩 智 協 理 戴 為 森 顧 問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是 顧 客 尋 求 協 助 的 主 要 管 道, 多 數 企 業 往 往 相 當 重 視 客 服 中 心 的 服 務 品 質, 因 而 客 服 人 員 與 顧 客 互 動 過 程 中, 會 留 下 各 種 不 同 的 顧 客 服 務 資 訊 來 作 為 改 善 服 務 水 準 及 處 理 效 率 之 依 據 例 如 : 透 過 系 統 紀 錄 回 應 時 間 來 電 放 棄 率 及 顧 客 問 題 類 型 等, 這 些 資 訊 的 確 有 助 於 維 持 客 服 中 心 的 品 質, 對 於 前 端 業 務 也 扮 演 著 舉 足 輕 重 之 角 色 但 是, 在 變 化 越 來 越 快 且 劇 烈 的 智 慧 時 代, 顧 客 會 透 過 各 種 服 務 通 路 與 企 業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不 能 僅 被 動 地 處 理 及 記 錄 問 題, 必 須 要 主 動 整 合 不 同 的 數 據 來 源, 包 含 內 部 結 構 化 的 顧 客 資 訊 非 結 構 化 的 申 訴 紀 錄 客 服 人 員 記 錄 的 處 理 歷 程 及 外 部 社 群 媒 體 或 論 壇 等 資 訊, 結 合 數 據 分 析 模 型, 透 析 顧 客 行 為 模 式 並 傾 聽 顧 客 心 聲, 轉 型 為 數 據 導 向 之 客 服 中 心, 才 能 創 造 出 獨 一 無 二 的 價 值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之 發 展 趨 勢 目 前 大 多 數 客 服 中 心 仍 維 持 傳 統 服 務 模 式, 對 於 企 業 內 部 數 據 整 合 及 分 析 尚 未 有 明 確 的 方 向, 但 數 據 分 析 是 一 股 擋 不 住 的 趨 勢 浪 潮, 企 業 必 須 意 識 到 客 服 中 心 轉 型 的 必 要 性 就 目 前 市 場 情 況 來 看, 客 服 中 心 之 發 展 有 以 下 三 大 趨 勢 : 建 立 數 據 導 向 的 服 務 模 式 部 分 客 服 中 心 開 始 建 立 數 據 分 析 團 隊, 以 科 學 化 的 數 據 制 定 出 更 有 效 益 之 分 析 及 決 策, 例 如 : 結 合 業 務 部 門 之 顧 客 資 訊 將 顧 客 分 群, 找 出 優 質 潛 在 顧 客 進 而 提 供 優 先 進 線 服 務, 避 免 因 客 服 人 員 忙 線 而 流 失 重 要 顧 客 ; 或 是 整 合 外 部 社 群 媒 體 動 態, 預 測 來 電 量 及 來 電 放 棄 率 以 優 化 客 服 人 員 之 排 班 模 式, 避 免 人 力 配 置 不 足 或 過 多 之 情 形 發 生 強 化 不 同 通 路 之 顧 客 體 驗 近 年 來 隨 著 科 技 發 展 網 路 及 智 慧 型 裝 置 的 普 及 化, 顧 客 服 務 的 管 道 不 再 受 限 於 客 服 中 心, 隨 之 而 來 的 是 更 多 元 的 顧 客 接 觸 點 (touch point) 及 大 量 的 顧 客 互 動 機 會, 因 此 居 於 領 先 地 位 之 客 服 中 心 亦 逐 漸 重 視 不 同 通 路 間 之 服 務 品 質, 希 望 透 過 數 據 分 析 之 方 式, 將 實 體 及 數 位 服 務 進 行 有 效 的 整 合, 洞 悉 顧 客 在 各 種 通 路 之 行 為 模 式, 進 而 打 造 具 一 致 性 的 完 美 顧 客 體 驗 投 資 資 訊 技 術 在 雲 端 科 技 的 發 展 下, 企 業 對 於 數 據 管 理 及 分 析 的 成 本 顯 著 地 降 低, 且 複 雜 的 數 據 分 析 可 以 變 得 更 快 且 即 時, 對 於 重 視 服 務 即 時 性 卻 資 源 有 限 的 客 服 中 心 來 說, 投 資 意 願 也 隨 著 成 本 降 低 而 逐 漸 上 升 2015 May

27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27 loitte drawing guides: click on slide and select nd Guides... Display drawing guides een OK 建 立 數 據 導 向 的 客 服 中 心 順 應 前 述 之 發 展 趨 勢, 客 服 中 心 未 來 應 從 數 據 出 發, 事 前 以 數 據 建 構 服 務 流 程, 事 中 以 數 據 改 善 服 務 效 率, 事 後 以 數 據 管 理 服 務 品 質, 但 實 際 上 如 何 打 造 數 據 導 向 之 客 服 中 心, 企 業 並 沒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方 向 Deloitte 整 理 過 去 輔 導 企 業 優 化 客 服 中 心 的 經 驗, 我 們 發 現 居 於 領 先 地 位 之 客 服 中 心 在 數 據 蒐 集 數 據 整 合 數 據 分 析 及 視 覺 化 分 析 決 策 等 四 個 重 要 面 向 皆 具 有 相 當 之 成 熟 度, 以 下 就 此 四 個 面 向 作 一 簡 單 說 明 : 7.40 cm 2.91 Inches Technology Elements 6.00 cm 2.36 Inches Data Aggregation Layer Data Integration Layer Analytics Layer Visualization Layer To view Deloitte drawing guides: 1. Right-click on slide and select Grid and Guides Check Display drawing guides on screen 3. Select OK 數 據 蒐 集 : 8.00 cm 3.15 Inches ers indicate position itte Drawing Guides 數 據 蒐 集 包 含 選 擇 分 析 主 題, 7.40 cm 2.91 Inches 關 鍵 變 數 及 數 據 蒐 集 來 源 之 釐 6.00 cm 2.36 Inches 清 數 據 蒐 集 計 畫 之 訂 定 等, 對 於 資 源 較 受 限 之 客 服 中 心 來 說, 分 析 主 題 是 第 一 步 必 須 確 2015 勤 業 眾 信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認 的 事 項, 若 沒 有 釐 清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或 是 分 析 的 方 向, 往 往 cm 4.61 inches 會 投 入 過 多 的 資 源, 最 終 還 是 0.50 cm 0.2 inches 0.50 cm 0.2 inches cm 4.61 inches 無 法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其 次 是 數 據 蒐 集 來 源 及 品 質 之 確 認, 客 服 中 心 之 數 據 源 自 於 外 部 社 群 媒 體 抑 或 是 內 部 申 訴 紀 錄 等, 成 熟 之 數 據 分 析 團 隊 必 須 確 保 8.00 cm 客 服 中 心 具 有 良 好 之 3.15 數 Inches 據 來 源 品 質, 避 免 進 行 數 據 分 析 時 出 White markers indicate position of Deloitte Drawing Guides 2015 勤 業 眾 信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現 GIGO(Garbage in, garbage out) 之 情 形 最 cm 4.61 inches 後, 則 根 據 主 題 及 數 據 釐 清 之 結 果, 訂 定 未 來 定 期 數 據 蒐 集 之 計 畫 cm 0.2 inches 0.50 cm 0.2 inches cm 4.61 inches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8 28 管 理 顧 問 服 企 務 業 專 風 險 欄 服 務 專 欄 To view Deloitte drawing guides: 1. Right-click on slide and select Grid and Guides Check Display drawing guides on screen 3. Select OK 數 據 整 合 : 過 去 整 合 資 訊 系 統 或 相 關 技 術 之 投 入 成 本 過 高, 內 部 之 資 訊 往 往 散 落 在 各 部 門, 客 服 中 心 也 難 以 整 合 並 應 用 於 更 細 部 之 數 據 分 析, 而 整 合 數 據 平 台 是 成 熟 的 客 服 中 心 必 備 條 件, 整 合 數 據 平 台 不 但 是 客 服 人 員 了 解 顧 客 現 況 的 關 鍵, 亦 是 數 據 分 析 的 基 礎 建 設 之 一, 近 年 來 在 雲 端 計 算 的 發 展 及 儲 存 設 備 之 進 步 下, 企 業 對 於 數 據 整 合 及 管 理 的 成 本 大 大 的 降 低, 因 此 傳 統 客 服 中 心 能 夠 在 有 限 之 資 源 下, 輕 易 地 將 內 部 數 據 整 合 成 單 一 系 統, 甚 至 兼 容 外 部 數 據, 作 為 數 據 分 析 之 基 礎 數 據 分 析 : 居 於 領 先 地 位 之 客 服 中 心 大 多 具 有 成 熟 之 數 據 分 析 團 隊, 結 合 內 外 部 數 據, 發 展 出 具 有 應 用 價 值 且 切 合 管 理 營 運 目 標 之 分 析 模 型, 解 決 營 運 上 實 際 遇 到 之 難 題 實 務 上, 客 服 中 心 面 對 大 多 屬 服 務 面 之 議 題,Deloitte 建 議 可 從 以 下 數 據 分 析 應 用 方 向 著 手 : - 顧 客 價 值 分 析 (Customer Value Analytics) 顧 客 價 值 分 析 之 目 的 在 於 預 測 顧 客 能 為 公 司 帶 來 之 價 值, 對 於 行 銷 部 門 來 說, 可 透 過 顧 客 價 值 之 計 算 進 而 找 出 目 標 客 群, 為 企 業 帶 來 更 多 的 利 潤, 同 樣 地, 對 於 客 服 部 門 來 說, 計 算 顧 客 價 值 能 夠 排 定 服 務 之 優 先 順 序, 避 免 既 有 重 要 顧 客 或 潛 在 優 質 顧 客 進 線 客 服 時 無 法 得 到 應 有 之 服 務, 降 低 顧 客 流 失 率 進 而 提 升 企 業 獲 利 - 顧 客 心 聲 (Voice of Customer/Complaint Analytics) 顧 客 心 聲 分 析 之 目 的 在 於 了 解 顧 客 正 面 / 負 面 感 受 及 想 法, 透 過 文 字 探 勘 (Text Mining) 之 方 式, 解 析 社 群 媒 體 資 訊 網 頁 留 言 電 訪 紀 錄 顧 客 回 饋 意 見, 甚 至 利 用 語 音 辨 識 技 術, 將 客 服 人 員 與 顧 客 互 動 過 程 之 記 錄 轉 換 為 文 字 資 訊, 辨 識 改 善 機 會 點 並 主 動 回 饋 分 析 結 果 作 為 其 他 單 位 之 參 考, 全 面 改 善 顧 客 體 驗, 更 甚 者 可 建 立 即 時 預 警 評 分 機 制, 避 免 問 題 擴 大 造 成 商 譽 損 失 - 預 測 分 析 (Predictive Analytics) 預 測 分 析 之 應 用 方 式 較 為 廣 泛, 舉 例 來 說, 一 般 客 服 中 心 會 依 據 各 時 段 之 歷 史 來 電 量 及 放 棄 率 作 為 安 排 班 次 之 標 準, 但 來 電 量 波 動 幅 度 大, 僅 透 過 簡 易 的 來 電 量 報 表 並 無 法 有 效 評 估 7.40 cm 2.91 Inches 6.00 cm 2.36 Inches IVR Self Service or Agent Issue Resolution Post Call Survey Issue Escalation CRM KMS CTI Analytics Engine KPIs Analysis Agent Desktop Components External & Internal Data Sources Reporting Analytics Driven Contact Center Operations 8.00 cm 3.15 Inches White markers indicate position of Deloitte Drawing Guides 2015 勤 業 眾 信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May cm 4.61 inches 0.50 cm 0.2 inches 0.50 cm 0.2 inches cm 4.61 inches

29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29 各 時 段 所 需 人 力, 造 成 人 力 閒 置 或 無 法 負 荷 之 情 形, 若 能 夠 辨 識 影 響 來 電 量 或 放 棄 率 之 關 鍵 內 / 外 部 因 素, 建 立 預 測 模 型, 模 擬 各 情 境 下 之 來 電 情 形, 便 能 有 效 地 解 決 客 服 中 心 人 力 調 整 彈 性 不 足 之 問 題, 顯 著 降 低 放 棄 率, 提 升 顧 客 滿 意 度 - 其 他 數 據 分 析 應 用 包 含 服 務 品 質 分 析 (Quality Assurance Analytics) - 透 過 內 外 部 資 訊 建 立 各 單 位 之 服 務 評 分 制 度 系 統 使 用 率 分 析 (Desktop Analytics) 評 估 各 項 客 服 系 統 之 效 度, 消 弭 不 必 要 之 成 本 支 出 IVR 語 音 互 動 系 統 分 析 (IVR Analytics) 透 過 數 據 分 析 動 態 調 整 IVR 架 構 以 提 升 分 流 效 果 視 覺 化 分 析 決 策 將 結 果 做 有 效 化 的 圖 像 呈 現, 讓 高 階 管 理 者 一 目 瞭 然 並 分 析 重 點, 也 是 成 熟 數 據 導 向 之 客 服 中 心 必 備 條 件 之 一 客 服 中 心 數 據 量 往 往 相 當 龐 大, 建 立 數 據 分 析 模 型 也 相 對 複 雜, 如 何 和 視 覺 化 分 析 報 表 相 輔 相 成, 展 現 數 據 分 析 最 大 的 價 值, 是 數 據 分 析 團 隊 必 須 具 備 的 能 力 之 一 結 語 總 的 來 說, 數 據 分 析 必 定 是 客 服 中 心 未 來 之 重 點 發 展 項 目, 但 須 考 量 的 是, 建 立 數 據 導 向 之 客 服 中 心 並 非 一 蹴 可 幾, 必 須 深 謀 遠 慮 地 從 數 據 蒐 集 數 據 整 合 數 據 分 析 及 決 策 流 程 中 思 考, 才 能 逐 步 琢 磨 出 適 合 自 己 企 業 的 數 據 分 析 模 式 大 數 據 時 代, 也 讓 各 行 各 業 發 現 許 多 數 據 分 析 帶 來 的 新 機 會, 企 業 必 須 正 視 客 服 中 心 之 重 要 地 位, 從 過 去 被 動 的 後 援 角 色, 走 向 主 動 整 合 分 析 之 數 據 導 向 客 服 中 心, 強 化 企 業 與 顧 客 間 連 結 提 升 服 務 效 率 及 顧 客 滿 意 度, 如 此 企 業 才 能 在 現 今 競 爭 激 烈 的 微 利 市 場 突 圍 而 出, 立 於 不 敗 之 地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30 30 專 家 觀 點 賴 永 發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證 所 稅 申 報 留 意 成 本 舉 證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賴 永 發 會 計 師 自 農 曆 春 節 以 來, 歐 美 股 市 續 創 新 高, 台 股 也 逼 近 萬 點 大 關, 報 章 雜 誌 的 標 題 寫 著 史 上 最 強 的 資 金 潮 來 了, 熱 錢 在 各 金 融 市 場 流 動, 據 統 計 過 去 幾 年 來, 投 資 股 票 的 報 酬 率 遠 高 於 債 券 及 定 存 據 報 載 近 期 許 多 股 票 投 資 人 接 獲 各 地 國 稅 局 發 出 之 102 年 度 證 所 稅 申 報 通 知 函, 要 求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十 日 內 辦 理 申 報 一 般 投 資 人 直 覺 反 應, 證 所 稅 不 是 只 對 首 次 上 市 ( 櫃 ) 之 原 始 股 東 及 所 謂 大 戶 投 資 人 課 稅, 對 於 一 般 投 資 人 於 交 易 市 場 買 賣 股 票 為 何 要 申 報 證 所 稅? 個 人 證 所 稅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開 徵, 除 未 上 市 ( 櫃 ) 股 票 由 以 往 課 徵 最 低 稅 負 改 為 課 徵 證 所 稅 外, 對 於 部 分 上 市 ( 櫃 ) 及 興 櫃 股 票 也 列 入 課 稅 範 圍, 包 括 :(1) 當 年 度 出 售 興 櫃 股 票 數 量 合 計 在 10 萬 股 以 上 者 (2) 初 次 上 市 上 櫃 前 取 得 之 股 票, 於 上 市 上 櫃 以 後 出 售 者 ( 但 不 包 括 屬 10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初 次 上 市 上 櫃 之 股 票 以 及 個 人 每 年 所 持 有 該 年 度 各 該 初 次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屬 承 銷 取 得 數 量 在 1 萬 股 以 下 ) 股 票 ( 承 銷 認 購 取 得 1 萬 股 以 下 除 外 ), 公 司 掛 牌 後 於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將 其 掛 牌 前 取 得 之 股 票 出 售 者, 皆 須 申 報 證 所 稅 舉 例 說 明 如 下 : 假 設 王 小 明 經 由 朋 友 介 紹 於 100 年 度 以 每 股 20 元 購 買 一 家 未 上 市 ( 櫃 )A 公 司 股 票 5 萬 股, 合 計 100 萬 元,A 公 司 於 101 年 度 興 櫃, 王 小 明 認 為 其 前 景 可 期, 繼 續 加 碼 於 101 年 6 月 於 興 櫃 市 場 以 每 股 35 元 之 價 格 購 買 2 萬 股, 合 計 70 萬 元,A 公 司 於 102 年 2 月 上 市, 上 市 後 王 小 明 繼 續 於 102 年 6 月 以 每 股 40 元 購 買 3 萬 股, 合 計 120 萬 元,102 年 10 月 A 公 司 股 價 漲 至 每 股 50 元 時, 王 小 明 將 其 中 5 萬 股 出 售, 合 計 取 得 價 款 250 萬 元 依 上 例, 由 於 A 公 司 係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掛 牌 上 市 之 公 司, 王 小 明 出 售 之 5 萬 股, 依 稅 法 之 規 定 以 先 進 先 出 法 認 定, 係 出 售 上 市 前 取 得 之 股 份, 係 屬 證 所 稅 課 稅 範 圍, 其 交 易 所 得 計 算 如 下 :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 售 價 250 萬 元 - 成 本 145 萬 元 ( 註 )=105 萬 元 因 此, 一 般 投 資 人 若 單 純 於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買 賣 股 票, 其 交 易 所 得 是 不 需 申 報 證 所 稅, 惟 若 一 年 度 內 有 出 售 興 櫃 股 票 10 萬 股 (100 張 ) 以 上 或 曾 經 持 有 102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掛 牌 上 市 ( 櫃 ) 之 公 司 證 所 稅 額 =105 萬 元 *7.5%=7.875 萬 元 ( 證 所 稅 稅 率 為 15%, 出 售 持 有 一 年 以 上 之 股 票 稅 率 降 為 7.5%) 2015 May

31 專 家 觀 點 31 有 關 出 售 成 本 之 舉 證, 一 般 於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購 買 之 上 市 ( 櫃 ) 或 興 櫃 股 票, 由 於 透 過 券 商 交 易 完 成, 成 本 資 料 可 由 券 商 取 得, 惟 對 於 未 上 市 ( 櫃 ) 股 票 之 取 得, 時 常 未 保 留 相 關 憑 證 ( 包 括 資 金 付 款 證 明 及 證 券 交 易 稅 單 等 ) 上 例 中, 若 王 小 明 無 法 舉 證 自 朋 友 購 入 之 5 萬 股 之 取 得 成 本, 國 稅 局 得 以 股 票 售 價 之 50%, 即 125 萬 元 核 定 所 得 額, 如 此 將 較 實 際 之 所 得 額 105 萬 元 為 高 證 所 稅 係 採 核 實 申 報 制 (107 年 實 施 之 大 戶 條 款 兼 採 扣 繳 制 除 外 ), 納 稅 義 務 人 年 度 中 有 屬 課 稅 範 圍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需 於 隔 年 5 月 自 行 申 報 納 稅,102 年 度 由 於 考 量 證 所 稅 首 次 實 施, 因 此 通 知 輔 導 納 稅 義 務 人 補 申 報, 以 後 年 度 投 資 人 漏 未 申 報 除 補 稅 外, 尚 會 被 課 處 罰 款, 無 法 主 張 不 懂 法 令 而 免 除, 不 可 不 慎! 註 : 成 本 依 稅 法 規 定 採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加 權 平 均 每 股 成 本 =(100 萬 元 +70 萬 元 +120 萬 元 )/(5 萬 股 +2 萬 股 +3 萬 股 )=29 元, 出 售 成 本 =5 萬 股 *29 元 =145 萬 元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經 濟 日 報 A22 經 營 管 理 版 )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32 32 專 家 觀 點 江 美 艷 IFRS 專 業 服 務 團 隊 負 責 人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由 周 董 古 堡 婚 禮 看 客 製 化 合 約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江 美 艷 會 計 師 朱 應 舞 協 理 羊 年 真 是 喜 氣 洋 洋! 日 前 演 藝 界 有 件 大 喜 事, 就 是 身 價 有 夠 高 的 音 樂 才 子 周 杰 倫 ( 周 董 ) 和 澳 臺 韓 混 血 昆 凌 在 英 國 某 小 鎮 教 堂 舉 行 婚 禮 從 曝 光 的 短 片, 看 到 新 娘 穿 著 美 麗 白 紗, 由 父 親 牽 引 著 走 上 紅 毯, 一 旁 受 邀 的 五 十 名 親 友 之 祝 福 聲, 加 上 當 地 20 人 組 成 之 管 弦 樂 團 演 奏 著 周 董 親 自 編 寫 的 音 樂, 柔 美 中 帶 磅 礡, 像 極 了 王 子 與 公 主 的 婚 禮, 羨 煞 了 許 多 已 婚 和 未 婚 的 男 女 就 在 影 片 曝 光 12 小 時 內, 有 超 過 126 萬 人 次 的 點 閱 這 場 傳 說 耗 資 2,300 萬 的 世 紀 古 堡 婚 禮, 從 租 借 教 堂 現 場 佈 置 邀 請 卡 設 計 演 奏 的 音 樂, 到 新 娘 要 價 不 菲 的 歐 洲 復 古 蕾 絲 禮 服 和 鑽 飾 等, 都 是 為 這 對 新 人 特 別 量 身 訂 作, 匠 心 獨 具, 可 稱 得 上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客 製 化 (Customized) 婚 禮 什 麼 是 客 製 化? 客 製 化 就 是 因 應 客 戶 個 別 特 殊 需 求 而 特 別 製 作 近 些 年, 許 多 企 業 為 創 造 營 收, 從 以 往 統 一 大 量 生 產 標 準 化 商 品 的 模 式, 轉 向 生 產 客 製 化 合 約 究 竟 企 業 對 於 客 製 化 與 非 客 製 化 合 約 收 入 認 列 是 否 不 同? 投 資 人 該 了 解 哪 些 呢? 依 最 新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註 之 規 定, 企 業 應 在 將 所 承 諾 之 資 產 ( 商 品 或 服 務 ) 移 轉 給 客 戶 而 滿 足 履 約 義 務 時 認 列 收 入 移 轉, 是 指 客 戶 取 得 資 產 的 控 制, 即 有 能 力 防 止 他 人 使 用 這 項 資 產 及 取 得 其 效 益 履 約 義 務 是 指 合 約 中 答 應 移 轉 給 客 戶 資 產 的 承 諾 而 滿 足 履 約 義 務 有 兩 種, 一 是 隨 時 間 認 列 ( 類 似 以 往 之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 一 是 隨 某 一 特 定 時 點 認 列 ( 類 似 以 往 之 商 品 銷 售 ), 企 業 須 進 行 判 斷, 以 決 定 收 入 認 列 之 時 點 一 般 來 說, 在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至 少 一 項 時, 可 判 斷 係 隨 時 間 經 過 滿 足 履 約 義 務 且 以 類 似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認 列 收 入 : 一 隨 著 企 業 的 履 約, 客 戶 同 時 取 得 並 耗 用 到 效 益 ( 例 : 某 企 業 依 約 提 供 清 潔 打 掃 服 務, 隨 著 清 潔 工 序 依 序 進 行, 公 司 的 員 工 就 能 逐 漸 享 受 到 窗 明 几 淨 空 氣 清 新 的 好 處 ) 二 隨 企 業 履 約 製 造 一 項 在 製 資 產 之 同 時, 客 戶 即 取 得 控 制 ( 例 : 幫 客 戶 在 客 戶 自 有 土 地 上 興 建 大 樓 ) 2015 May

33 專 家 觀 點 33 三 企 業 履 約 的 結 果 ( 無 論 是 商 品 或 勞 務 ), 除 對 此 客 戶 外, 並 無 法 創 造 具 有 其 他 用 途 之 資 產, 且 企 業 對 已 完 成 履 約 之 款 項 具 有 可 收 回 的 權 利 拿 周 董 的 婚 禮 來 說, 周 董 和 昆 凌 赴 德 國 天 鵝 堡 等 地 拍 攝 的 婚 紗 照, 絕 不 可 能 做 為 你 婚 禮 上 婚 紗 照 ( 因 為 男 女 主 角 不 同 ), 昆 凌 後 背 心 型 鏤 空 特 製 白 紗, 也 不 可 能 成 為 你 的 婚 紗 ( 因 為 你 和 女 主 角 三 圍 和 喜 好 可 能 不 同, 要 穿 也 可 能 需 要 重 大 的 修 改 ) 所 以, 婚 紗 攝 影 及 白 紗 製 作 廠 商, 將 該 婚 紗 照 與 白 紗 銷 售 與 他 人 殊 不 可 能, 符 合 了 上 述 隨 時 間 經 過 滿 足 履 約 義 務 第 三 點 前 段 所 提 未 創 造 具 有 其 他 用 途 之 資 產 又 若, 周 董 在 婚 禮 籌 備 過 程 中 若 因 好 萊 塢 大 製 片 商 突 然 再 次 邀 約 拍 攝 影 集 等 因 素, 而 須 將 婚 禮 後 延 並 終 止 相 關 籌 備 事 宜, 婚 禮 配 合 廠 商 也 應 有 權 依 合 約 條 款, 向 周 董 取 得 至 少 能 補 償 截 至 當 時 已 投 入 成 本 加 一 合 理 利 潤 之 金 額, 即 符 合 上 述 第 三 點 後 段 所 提 對 已 完 成 履 約 之 款 項 具 有 可 收 回 的 權 利 據 此, 該 客 製 化 合 約, 應 屬 隨 時 間 經 過 滿 足 履 約 義 務, 並 按 完 工 百 分 比 認 列 收 入 若 判 斷 非 屬 隨 時 間 經 過 認 列, 則 屬 於 某 一 時 點 於 完 全 滿 足 履 約 時 才 能 認 列 收 入 因 此, 收 入 認 列 之 時 間 先 後, 於 履 約 期 間 較 長 時, 對 企 業 各 期 營 收 勢 必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閱 讀 財 報 者 可 就 產 業 異 同 性, 深 入 了 解 這 個 滋 養 企 業 生 存 的 心 臟 - 收 入 IFRS 15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將 於 2017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我 國 何 時 開 始 適 用, 尚 待 金 管 會 決 定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經 濟 日 報 A16 經 營 管 理 版 )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34 34 專 題 探 討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員 工 變 股 東 留 才 留 心 江 美 艷 IFRS 專 業 服 務 團 隊 負 責 人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江 美 艷 會 計 師 王 茹 慧 經 理 我 國 教 育 普 及, 人 才 素 質 佳, 但 由 於 薪 資 競 爭 力 低 落, 造 成 人 才 外 流 的 情 況 愈 來 愈 嚴 重 隨 著 景 氣 復 甦, 調 高 伙 食 費 免 稅 額 政 府 是 否 應 透 過 幫 公 務 人 員 加 薪 來 激 勵 民 間 企 業 為 員 工 調 高 薪 資 抑 或 是 否 要 透 過 加 薪 四 法 來 強 制 規 範 企 業 有 盈 餘 應 分 紅 給 員 工, 又 成 了 外 界 討 論 焦 點 除 了 加 薪 發 放 獎 金 外, 為 維 持 競 爭 力, 企 業 往 往 希 望 在 獎 酬 員 工 的 同 時, 同 時 能 達 成 留 住 人 才 的 效 果 因 此, 企 業 常 常 透 過 讓 員 工 當 股 東 的 方 式 來 激 勵 員 工 常 見 的 方 式 包 括 : 1. 員 工 分 紅 配 股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在 進 行 盈 餘 分 配 時, 可 能 決 定 以 發 放 股 票 的 方 式 取 代 發 放 現 金 給 員 工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章 程 應 訂 明 員 工 分 配 紅 利 之 成 數 由 於 員 工 分 紅 係 依 公 司 章 程 所 訂 一 定 比 率 提 列, 為 定 額 的 概 念 當 公 司 決 定 以 股 票 方 式 發 放 員 工 分 紅 時, 在 會 計 上 會 將 此 定 額 依 照 股 東 會 決 議 日 前 一 日 的 收 盤 價 或 市 價, 來 反 推 計 算 應 發 放 的 股 數 由 於 員 工 分 紅 係 因 員 工 提 供 勞 務 給 公 司 而 換 取 的 報 酬, 因 此 我 國 在 97 年 後 開 始 將 員 工 分 紅 認 列 為 費 用, 而 造 成 公 司 減 少 以 這 種 方 式 來 獎 勵 員 工 由 於 公 司 必 須 有 盈 餘 才 能 以 此 方 式 獎 酬 員 工, 且 員 工 可 能 領 完 股 票 就 跳 巢 到 別 家 公 司, 故 可 能 無 法 有 效 達 成 留 住 人 才 之 目 的 2. 員 工 認 股 權 為 了 避 免 員 工 領 取 獎 金 後 馬 上 跳 巢, 許 多 公 司 透 過 給 與 員 工 認 股 權 的 方 式 來 激 勵 員 工 所 謂 的 員 工 認 股 權, 是 指 員 工 可 以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以 約 定 認 購 價 格 認 購 特 定 數 量 公 司 之 股 份 的 權 利 公 司 給 與 員 工 認 股 權 時, 可 能 會 跟 員 工 約 定 要 達 成 特 定 條 件,( 例 如 服 務 滿 一 定 年 限, 或 公 司 之 盈 餘 目 標 需 達 到 特 定 指 標 ), 員 工 才 能 獲 得 該 認 股 的 權 利 公 司 績 效 好, 股 票 價 值 就 愈 高, 員 工 能 用 較 低 的 約 定 價 格 認 購, 產 生 較 高 的 個 人 股 票 獲 利, 因 此 較 能 激 勵 員 工 努 力 衝 刺 業 績 ; 反 之 一 旦 公 司 的 股 價 低 於 認 股 權 的 約 定 認 購 價 格, 則 認 股 權 憑 證 形 同 廢 紙, 可 就 讓 員 工 捶 心 肝 了 會 計 上, 由 於 給 與 員 工 認 股 權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換 取 員 工 提 供 勞 務, 因 此 公 司 必 須 要 在 給 與 員 工 認 股 權 時, 計 算 所 給 與 的 員 工 認 股 權 之 市 價, 並 估 計 員 工 可 能 的 服 務 情 況 ( 例 如 是 否 符 合 服 務 滿 一 定 年 限 ), 在 約 定 之 服 務 期 間 內 平 均 認 列 薪 酬 費 用, 以 及 相 對 認 列 資 本 公 積 2014 Sep

35 專 題 探 討 限 制 型 股 票 一 旦 公 司 股 價 下 跌 低 於 約 定 認 購 價 格, 則 員 工 所 取 得 的 認 股 權 價 值 形 同 廢 紙, 對 員 工 就 不 再 有 任 何 激 勵 效 果 因 此, 參 考 美 國 制 度, 我 國 在 101 年 開 放 公 司 發 行 限 制 型 股 票 來 獎 酬 員 工 限 制 型 股 票 跟 員 工 認 股 權 的 不 同 點 在 於, 員 工 一 開 始 就 可 以 取 得 股 票, 但 被 限 制 一 定 年 限 不 得 轉 讓 由 於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員 工 取 得 限 制 型 股 票 可 享 有 的 權 利, 給 與 企 業 相 當 的 彈 性 來 規 畫, 因 此 公 司 可 自 行 研 擬 相 關 辦 法, 決 定 員 工 在 完 成 約 定 的 服 務 年 限 前, 是 否 可 享 有 盈 餘 分 配 權 及 表 決 權 等 會 計 處 理 上 與 員 工 認 股 權 類 似, 公 司 必 須 在 員 工 服 務 期 間 認 列 費 用 及 資 本 公 積, 不 同 的 是, 由 於 公 司 一 開 始 就 發 放 股 票, 因 此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上 會 表 達 出 股 本 已 流 通 在 外 投 資 人 閱 讀 財 務 報 表 時 可 了 解 公 司 所 發 放 的 限 制 型 股 票 是 否 有 投 票 權 股 利 抑 或 其 他 權 利 讓 員 工 當 股 東 的 方 式 來 獎 勵 員 工, 可 增 加 員 工 對 公 司 的 向 心 力 投 資 人 或 可 透 過 了 解 公 司 對 員 工 獎 酬 制 度 的 規 畫, 間 接 了 解 該 公 司 之 勞 資 關 係 能 夠 留 住 人 才 的 公 司, 未 來 前 途 自 然 不 可 限 量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經 濟 日 報 A22 經 營 管 理 版 )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36 36 專 家 觀 點 林 瑞 彬 主 持 律 師 德 勤 商 務 法 律 事 務 所 律 師 看 時 事 盤 點 競 業 規 範 保 護 營 業 祕 密 德 勤 商 務 法 律 事 務 所 / 林 瑞 彬 主 持 律 師 近 來 新 聞 報 導 一 再 出 現 企 業 營 業 秘 密 外 洩 的 相 關 司 法 案 件, 眾 所 周 知, 商 業 機 密 就 是 企 業 命 脈, 無 論 大 小 企 業, 一 個 企 業 秘 密 外 洩 幾 乎 可 以 使 企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喪 失 殆 盡 企 業 如 何 防 止 營 業 秘 密 外 洩? 又 如 何 運 用 目 前 的 法 令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實 為 企 業 最 需 注 意 的 課 題 營 業 秘 密 法 修 正 案 已 經 在 103 年 2 月 1 日 施 行, 增 訂 刑 事 責 任, 侵 害 營 業 秘 密 者, 刑 期 最 高 到 10 年, 罰 金 則 到 5 千 萬 元, 如 果 所 得 利 益 超 過 5 千 萬 元, 罰 金 更 可 達 5 億 元, 而 且 不 僅 是 洩 漏 企 業 秘 密 的 人, 甚 至 對 惡 意 挖 角 的 企 業 主, 都 可 視 同 侵 害 營 業 秘 密 者 予 以 處 罰 然 而 企 業 是 否 因 由 營 業 秘 密 法 的 修 正 就 可 高 枕 無 憂? 以 後 懷 疑 員 工 或 前 員 工 洩 密 就 可 直 接 提 告? 甚 至 可 以 讓 挖 角 的 企 業 主 去 坐 牢? 顯 然 不 是, 直 接 講 結 論, 如 果 沒 有 建 立 有 效 的 營 業 秘 密 管 理 制 度, 非 但 無 法 遏 阻 自 己 的 營 業 祕 密 被 洩 漏, 甚 至 可 能 因 單 純 的 聘 僱 有 經 驗 員 工, 而 讓 自 己 身 陷 囹 圄? 危 言 聳 聽? 請 讀 者 看 下 去 首 先, 請 各 位 找 到 營 業 秘 密 法 第 2 條, 對 於 不 具 秘 密 性, 不 具 經 濟 價 值 或 未 採 取 保 護 措 施 之 企 業 資 訊, 法 律 是 不 保 護 的, 舉 例 而 言, 公 司 當 然 認 為 客 戶 名 單 是 公 司 的 重 要 秘 密, 但 據 媒 體 報 導, 本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被 問 到 此 問 題 時 表 示," 實 務 上 仍 須 由 法 院 依 個 案 情 況 予 以 認 定, 沒 有 一 定 之 標 準, 但 依 據 實 務 見 解, 建 議 公 司 可 以 針 對 這 類 資 訊 進 行 整 理 分 析, 以 提 升 這 類 資 訊 的 獨 特 性, 並 應 建 立 並 落 實 一 套 可 行 的 營 業 秘 密 管 理 機 制, 如 此 可 以 增 加 法 院 確 認 這 些 資 訊 為 營 業 秘 密 的 機 率 " 其 實 以 白 話 文 來 說 明, 就 是 企 業 仍 應 將 其 客 戶 名 單 進 行 盤 點 分 析, 對 於 已 不 是 秘 密 的 客 戶 名 單 ( 如 新 聞 或 公 開 資 料 已 知 者 ) 或 不 具 經 濟 價 值 ( 如 已 無 契 約 關 係 者 ), 應 將 其 排 除, 對 於 其 他 應 秘 密 的 客 戶 名 單, 則 應 採 取 有 效 的 保 護 措 施 ( 放 在 全 體 員 工 可 以 取 得 的 地 方 就 不 是 ), 複 雜 吧! 由 此 可 知, 一 個 企 業 在 提 起 營 業 秘 密 保 護 的 訴 訟 前, 自 己 要 先 做 好 多 少 盤 點 及 管 理 規 章 的 制 定 工 作 及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否 則, 賠 了 夫 人 ( 訴 訟 告 不 贏 ) 又 折 兵 ( 律 師 費 ) 的 機 會 多 些 其 次, 企 業 在 求 才 時, 經 常 樂 意 錄 取 有 同 業 經 驗 的 員 工, 而 如 該 員 工 為 求 表 現 或 省 事, 將 過 去 工 作 經 驗 所 獲 得 之 營 業 秘 密 運 用 其 新 工 作 中, 其 雇 主 如 對 新 雇 主 提 告, 將 使 新 雇 主 遭 受 無 妄 之 災, 因 此 筆 者 建 議 企 業 需 馬 上 設 計 一 套 " 反 向 保 護 " 措 施, 也 就 是 在 僱 用 有 經 驗 員 工 時, 讓 該 員 工 在 就 職 前 瞭 解 本 企 業 不 欲 使 用 其 他 企 業 的 營 業 秘 密 並 有 效 舉 證 及 稽 核, 否 則 當 營 業 秘 密 法 第 May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及 業 務 人 員 所 推 介 銷 售 之 基 金, 容 或 與 台 端 個 人 投 資 組 合 之 利 益 不 相 一 致, 請 台 端 依 個 人 投 資 目 標 及 基 金 風 險 屬 性,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註 :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之 明 細 表 台 新 主 流 台 新

及 業 務 人 員 所 推 介 銷 售 之 基 金, 容 或 與 台 端 個 人 投 資 組 合 之 利 益 不 相 一 致, 請 台 端 依 個 人 投 資 目 標 及 基 金 風 險 屬 性,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註 :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之 明 細 表 台 新 主 流 台 新 本 公 司 銷 售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所 收 取 之 通 路 報 酬 如 下 : ㄧ 投 資 人 支 付 申 購 手 續 費 分 成 (%) 台 端 支 付 的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為 0 %~ 2.0 %, 本 公 司 收 取 0%~2.0% ( 依 台 端 申 購 金 額 ) 二 基 金 公 司 ( 或 總 代 理 人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 支 付 經 理 費 分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目 錄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票...2 二 台 灣 期 貨...4 三 台 灣 選 擇 權...5 四 台 灣 上 市 / 櫃 權 證...7 五 投 組 清 單...8 六 現 金 帳 戶 轉 移...9 七 掛 單 追 蹤... 11 八 歷 史 交 易 記 錄...13 九 投 組 分 析...15 十 新 舊 版 本 差 異...16 1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宣 道 會 鄭 榮 之 中 學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學 進 度 表 2015-16 級 別 : 中 ( 六 ) 級 編 寫 人 姓 名 : 黃 志 偉 老 師 其 他 任 教 老 師 : 黃 愛 敏 老 師 譚 活 幹 老 師 顏 燕 玲 老 師 教 科 書 : 1. 雅 集 新 高 中 通 識 教 育 現 代 中 國 (2012 年 更 新 版 ) 2. 採 用 校 本 教 材 全

More information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 882 2014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董 事 會 公 司 秘 書 授 權 代 表 註 冊 辦 事 處 168 200 36 7 13 (852) 2162 8888 (852) 2311 0896 ir@tianjindev.com www.tianjindev.com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183 22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職能基準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20140630.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20140630.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1 7 1 1 7 7 10 102 1 ( 1 11 1 103 ) 1 12 13 1 19 27 28 32 20 2010 2009-2011 9 14 19 36 39 21 2010-2012 2011-2013 - 十 三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是 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參、計畫目標及內容

參、計畫目標及內容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計 畫 方 案 目 錄 壹 計 畫 緣 起 1 貳 計 畫 目 標 內 容 及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1 5 參 專 案 小 組 組 成 6 8 肆 計 畫 執 行 及 控 管 9 附 件 A: 專 案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圖 10 附 件 B: 工 作 項 目 及 分 工 11-13 1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計 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何 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以 追 蹤 證 券 交 易 所 設 計 或 同 意 編 製 之 標 的 指 數,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ETF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 及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智慧財產創新推廣模式會議_電子邀請函

智慧財產創新推廣模式會議_電子邀請函 The innovative promotion mod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sharing-patent pledge and financing Pledge. Patent. Sep. 9 Wednesday. 15:00 16:30 (485) THE COLLE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UDIES () 20092013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