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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 度 牙 醫 PGY 計 畫 申 請 說 明 會 計 畫 公 告 及 申 請 程 序 說 明 指 導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協 辦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雙 和 醫 院 高 雄 榮 民 醫 院 104 年 9 月 10 日 11 日 1

2 大 綱 計 畫 公 告 與 申 請 程 序 說 明 計 畫 書 填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常 見 問 題 2

3 醫 學 教 育 承 先 啟 後 Medical school Foundation programme General Practice Training 1-5 年 Program 6 年 級 ( 臨 床 實 習 ) / 負 責 醫 師 PGY 專 科 訓 練 / 負 責 醫 師

4 法 源 文 號 公 告 事 項 公 告 內 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公 告 醫 療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供 訓 練 負 責 醫 師 之 醫 院 診 所, 並 自 公 告 日 生 效 負 責 醫 師 為 牙 醫 師 者 :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得 辦 理 二 年 期 牙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之 醫 院 或 牙 醫 診 所 4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令 第 二 條 第 二 條 之 一 醫 師 依 本 辦 法 所 定 之 分 科 完 成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或 領 有 外 國 之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者, 得 參 加 各 該 分 科 之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醫 師 於 接 受 前 項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前, 應 先 完 成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 以 下 稱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 國 內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領 有 醫 師 牙 醫 師 證 書 前, 得 先 接 受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如 於 畢 業 年 度 之 12 月 31 日 以 前 未 通 過 醫 師 牙 醫 師 考 試 或 分 試 考 試 第 二 試 時, 應 即 中 止 接 受 訓 練, 其 訓 練 資 歷 至 多 採 計 六 個 月 4

5 以受訓人員為中心之權責分工 政策方向 法規修訂 公告計畫 訂正 核定訓練機構 相關諮詢 衛生福利部 申請計畫 執行訓練課程 掌握 進度 參與師資培訓課程 評估 輔導學員 行政作業 系統登錄 及完訓登錄 結訓證 明列印 5 訓 練 機 構 受訓 人員 醫 策 會 專案小組 研擬課程草案 計畫審查 評估機構執行成 辦理師資培育課程 意見收集與諮詢

6 專 家 委 員 庫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案 小 組 學 協 會 中 華 牙 醫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醫 院 牙 科 協 會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委 員 專 家 庫 醫 學 兒 周 病 醫 學 會 家 庭 牙 牙 學 會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會 會 童 科 學 相 牙 齒 科 會 關 髓 顎 醫 病 牙 矯 正 學 贗 會 復 學 體 復 形 學 學 會 腔 病 理 學 會 口 制 度 規 劃 小 組 課 程 工 作 小 組 基 準 研 修 小 組 成 效 指 標 小 組 訓 練 機 構 之 課 程 負 責 人 實 際 教 學 師 資 牙 醫 醫 學 院 院 長 或 牙 醫 學 系 主 任 6

7 評 估 訓 練 機 構 教 學 環 境 書 面 審 查 牙 醫 院 所 計 畫 申 請 計 畫 審 查 醫 策 會 計 畫 核 定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學 醫 院 牙 醫 職 類 無 牙 醫 職 類 非 教 學 醫 院 診 所 成 效 指 標 問 卷 調 查 實 地 訪 查 ( 學 習 成 效 & 滿 意 度 ) 座 談 會 外 部 稽 核 - 實 地 查 證 1.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2. 追 蹤 輔 導 訪 查 1. 實 地 訪 查 2. 追 蹤 輔 導 訪 查

8 外 部 稽 核 - 實 地 查 證 診 所 及 非 教 學 醫 院 - 訪 查 章 一 二 三 四 實 地 訪 查 評 量 項 目 教 學 資 源 與 管 理 師 資 培 育 聯 合 訓 練 機 制 與 研 究 及 學 術 交 流 訓 練 計 畫 執 行 與 成 果 97 至 98 年 機 構 實 地 輔 導 訪 視 99 年 訂 定 99 年 實 地 訪 查 基 準 100 年 訂 定 101 年 實 地 訪 查 項 目 年 持 續 修 正 訪 查 基 準 章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評 鑑 基 準 教 學 資 源 與 管 理 師 資 培 育 跨 領 域 教 學 與 學 術 交 流 研 究 教 學 與 成 果 醫 師 教 學 訓 練 與 成 果 1. 實 習 醫 學 生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 西 中 牙 ) 2. 新 進 醫 師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 西 醫 PGY 牙 醫 PGY 中 醫 新 進 人 員 ) 3. 住 院 醫 師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之 訓 練 與 成 果 8

9 105 年 改 變 重 點 簡 化 優 化 日 常 化 朝 向 簡 化 計 畫 填 寫 申 請 流 程 精 實 化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強 化 主 訓 機 構 能 力 規 劃 及 執 行 師 資 培 育 能 力 具 收 訓 評 估 學 員 及 協 調 安 排 至 合 作 機 構 能 力 合 作 機 構 以 特 色 教 學 配 合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安 排 進 行 學 員 短 期 訓 練 成 效 指 標 填 報 內 化 為 日 常 作 業 強 化 成 效 指 標 與 計 畫 執 行 之 連 結, 減 少 行 政 人 員 負 擔 9

10 計 畫 公 告 與 申 請 程 序 說 明 10

11 訓 練 計 畫 簡 介 目 的 申 請 資 格 計 畫 內 容 與 訓 練 項 目 申 請 與 辦 理 方 式 執 行 相 關 人 員 評 量 考 核 核 定 程 序 計 畫 評 值 104 年 9 月 2 日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內 容

12 計 畫 目 的 為 建 立 系 統 性 的 牙 醫 師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制 度, 銜 接 學 校 教 育 與 臨 床 服 務, 加 強 一 般 牙 科 全 人 治 療 之 能 力, 進 而 提 升 全 國 牙 醫 師 畢 業 後 之 訓 練 品 質 及 成 果, 培 育 優 秀 牙 醫 人 才, 增 進 醫 療 品 質 12

13 計 畫 內 容 申 請 資 格 牙 醫 醫 院 牙 醫 診 所 及 設 有 牙 醫 部 門 之 醫 院 備 註 : 年 連 續 二 年 實 地 訪 查 不 合 格 之 訓 練 機 構 不 具 申 請 資 格 受 訓 人 員 國 內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牙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證 書 者 國 內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牙 醫 學 系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領 有 牙 醫 師 證 書 前, 得 先 接 受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但 於 畢 業 年 度 之 12 月 31 日 前 未 通 過 牙 醫 師 考 試 或 分 試 考 試 第 二 試 時, 應 即 中 止 接 受 訓 練, 其 訓 練 資 歷 至 多 採 計 6 個 月 國 外 牙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證 書 者

14 訓 練 項 目 一 覽 表 項 目 時 間 訓 練 項 目 基 本 訓 練 項 目 50 小 時 (2 年 內 修 畢 ) 1. 醫 學 倫 理 法 律 與 醫 療 爭 議 2. 實 證 醫 學 3. 感 染 管 制 4. 急 救 訓 練 (ACLS) 5. 醫 療 品 質 病 人 安 全 及 口 腔 醫 務 管 理 6. 病 歷 寫 作 7. 衛 生 政 策 8. 健 康 保 險 健 保 事 務 及 轉 診 處 理 9. 口 腔 病 理 診 斷 必 修 訓 練 項 目 18 個 月 1. 一 般 牙 科 全 人 治 療 訓 練 2. 社 區 牙 醫 訓 練 3.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及 牙 科 急 症 處 理 訓 練 選 修 訓 練 項 目 6 個 月 ( 選 修 1-3 項 ; 每 項 至 少 2 個 月 ) 1.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訓 練 2. 牙 髓 病 訓 練 3. 牙 周 病 訓 練 4. 補 綴 訓 練 / 贗 復 牙 科 訓 練 5. 兒 童 牙 科 訓 練 6. 齒 顎 矯 正 訓 練 7. 牙 體 復 形 訓 練 8. 口 腔 病 理 訓 練 9. 一 般 牙 科 精 進 訓 練 / 家 庭 牙 醫 訓 練 14 若 為 聯 合 訓 練, 有 關 感 染 管 制 醫 療 品 質 與 病 人 安 全 口 腔 醫 務 管 理 與 轉 診 處 理 等 單 元, 應 包 含 不 同 屬 性 機 構 之 訓 練 內 容 14

15 訓 練 項 目 安 排 原 則 (1/2) 各 項 訓 練 項 目, 可 分 開 或 連 續 進 行, 次 序 由 訓 練 機 構 依 訓 練 目 的 安 排 必 修 訓 練 項 目 須 至 少 訓 練 12 個 月 後, 始 能 安 排 選 修 訓 練 項 目 受 訓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應 選 修 1 至 3 門 選 修 訓 練 項 目 每 項 目 訓 練 時 間 至 少 至 少 2 個 月 個 月, 選 修 訓 練 時 間 共 計 6 個 月 必 修 訓 練 項 目 及 選 修 訓 練 項 目 個 月 各 項 訓 練 項 目 為 核 算 單 位, 須 完 成 各 項 訓 練 項 目 要 求 之 所 有 單 元 內 容, 並 經 評 核 通 過, 方 能 採 計 15

16 訓 練 項 目 安 排 原 則 (2/2) 受 訓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若 轉 換 至 其 他 訓 練 計 畫 已 完 成 且 評 核 通 過 之 訓 練 項 目, 以 訓 練 項 目 為 單 位 採 計 受 訓 期 間 平 均 每 週 看 診 診 次 不 得 低 於 9 診 次 或 高 於 12 診 次 每 診 次 時 間 以 3 至 4 小 時 為 原 則 ; 有 值 班 訓 練 之 科 別, 值 班 訓 練 平 均 不 超 過 3 天 1 班 16

17 計 畫 組 成 方 式 單 一 機 構 聯 合 群 組 組 成 單 一 醫 院 單 一 診 所 同 時 包 含 醫 院 及 診 所 一 個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及 一 個 以 上 合 作 訓 練 機 構 申 請 機 構 單 一 醫 院 單 一 診 所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17

18 申 請 與 辦 理 方 式 (1/5) 申 請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所 有 訓 練 機 構 各 提 出 一 份 訓 練 計 畫 書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整 合 提 出 申 請 計 畫 組 成 與 要 求 單 一 訓 練 訓 練 機 構 應 具 有 符 合 執 業 年 資 計 算 至 計 畫 公 告 日 104 年 9 月 2 日 年 資 5 年 以 上 之 專 任 牙 醫 師 3 名 以 上 同 時 申 請 並 取 得 基 本 訓 練 項 目 一 般 牙 科 全 人 治 療 訓 練 社 區 牙 醫 訓 練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及 牙 科 急 症 處 理 訓 練 及 選 修 項 目 至 少 一 門 之 訓 練 資 格 受 訓 人 員 由 訓 練 機 構 負 責 督 導 及 監 測 學 員 學 習 進 度 學 習 狀 況 追 蹤 完 訓 情 形 並 列 印 結 訓 證 書

19 申 請 與 辦 理 方 式 (2/5)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2 個 以 上 不 同 屬 性 ( 醫 院 與 診 所 ) 之 訓 練 機 構 組 成 群 組 家 數 上 限 30 家, 並 共 同 簽 訂 合 作 契 約 ( 宜 包 含 明 確 訂 定 訓 練 機 構 之 訓 練 範 圍 及 權 責 與 義 務 ) 各 訓 練 機 構 至 多 可 參 與 三 個 計 畫, 惟 僅 可 申 請 為 其 中 一 個 計 畫 之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20 申 請 與 辦 理 方 式 (3/5)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應 具 有 符 合 年 資 5 年 以 上 之 專 任 牙 醫 師 3 名 以 上 同 時 申 請 並 取 得 基 本 訓 練 項 目 一 般 牙 科 全 人 治 療 訓 練 社 區 牙 醫 訓 練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及 牙 科 急 症 處 理 訓 練 與 選 修 項 目 至 少 一 門 之 訓 練 資 格 合 作 訓 練 機 構 執 業 年 資 計 算 至 計 畫 公 告 日 104 年 9 月 2 日 符 合 年 資 5 年 以 上 之 專 任 牙 醫 師 2 名 以 上 如 僅 有 1 名, 在 該 訓 練 機 構 至 多 接 受 18 個 月 訓 練

21 申 請 與 辦 理 方 式 (4/5) 機 構 類 別 單 一 及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角 色 與 職 責 (1) 主 辦 或 安 排 受 訓 人 員 參 加 基 本 訓 練 項 目 相 關 訓 練 (2) 負 責 計 畫 之 執 行 與 合 作 機 構 之 溝 通 協 調 包 含 受 訓 人 員 訓 練 安 排 與 執 行 學 習 進 度 學 習 狀 況 的 督 導 教 學 資 源 規 劃 網 路 教 學 資 源 提 供 計 畫 訓 練 成 效 評 估 及 品 質 提 升 等 聯 合 群 組 之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於 訓 練 期 間 內 須 安 排 合 計 至 少 2 個 月 至 計 畫 內 不 同 屬 性 ( 註 1) 之 訓 練 機 構 接 受 訓 練 (3)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負 責 受 訓 人 員 督 導 及 監 測 學 員 學 習 進 度 學 習 狀 況 追 蹤 完 訓 情 形 列 印 結 訓 證 書 (4) 須 有 專 任 行 政 人 員 負 責 計 畫 執 行 相 關 事 宜 (5) 定 期 由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與 合 作 機 構 共 同 召 開 教 學 討 論 會 議 ( 每 季 至 少 一 次 ), 持 續 檢 討 改 善 執 行 成 效

22 申 請 與 辦 理 方 式 (5/5) 機 構 類 別 角 色 與 職 責 (1) 參 加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之 基 本 訓 練 項 目 相 關 訓 練 合 作 訓 練 機 構 (2) 與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溝 通 協 調, 參 與 訓 練 計 畫 之 擬 定 並 配 合 執 行 (3) 回 饋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受 訓 人 員 訓 練 狀 況 (4) 參 加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召 開 之 教 學 相 關 討 論 會 議, 持 續 檢 討 改 善 執 行 成 效 ( 註 1) 不 同 屬 性 係 指 醫 院 和 診 所

23 評 量 考 核 實 地 訪 查 查 證 受 訓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應 依 各 訓 練 項 目 之 特 性, 選 擇 合 適 評 核 方 式 頻 率 及 標 準 等 進 行 評 核, 並 有 回 饋 及 輔 導 機 制 受 訓 人 員 於 各 訓 練 項 目 訓 練 結 束 後 該 訓 練 項 目 師 資 培 育 完 訓 資 格 之 教 學 師 資, 依 本 計 畫 之 評 核 方 式 及 評 核 標 準 予 以 評 核 認 定 登 入 衛 生 福 利 部 二 年 期 牙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網 頁 ( 以 下 簡 稱 線 上 系 統 ) 註 記 完 訓 評 核 結 果 應 留 存 於 各 訓 練 機 構 以 供 衛 生 福 利 部 查 核 受 訓 人 員 完 成 本 計 畫 訓 練 後, 由 主 要 ( 單 一 ) 訓 練 機 構 於 線 上 系 統 列 印 計 畫 結 訓 證 明 23

24 計 畫 執 行 相 關 人 員 計 畫 主 持 人 主 要 ( 單 一 ) 訓 練 機 構 指 定 機 構 內 專 任 醫 師 一 名, 擔 任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負 責 協 調 及 安 排 本 計 畫 相 關 師 資, 並 統 籌 訓 練 計 畫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成 果 評 估 教 學 負 責 人 合 作 訓 練 機 構 聯 絡 人 指 定 負 責 機 構 內 執 行 計 畫 之 醫 師 一 名 擔 任 教 學 負 責 人, 負 責 機 構 內 訓 練 計 畫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成 果 評 估 指 定 負 責 機 構 內 行 政 事 務 之 聯 絡 人 一 名 執 行 計 畫 相 關 庶 務 及 機 構 內 外 部 聯 繫 工 作

25 教 學 師 資 (1/3) 必 修 選 修 訓 練 項 目 ( 一 ) 一 般 牙 科 全 人 治 療 訓 練 ( 二 ) 社 區 牙 醫 訓 練 ( 三 )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及 牙 科 急 症 處 理 訓 練 ( 一 )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訓 練 ( 六 ) 齒 顎 矯 正 訓 練 ( 八 ) 口 腔 病 理 訓 練 ( 二 ) 牙 髓 病 訓 練 ( 三 ) 牙 周 病 訓 練 ( 四 ) 補 綴 訓 練 / 贋 復 牙 科 訓 練 ( 五 ) 兒 童 牙 科 訓 練 ( 七 ) 牙 體 復 形 訓 練 ( 九 ) 一 般 牙 科 精 進 訓 練 / 家 庭 牙 醫 訓 練 師 培 要 點 請 見 附 件 三 師 資 資 格 領 有 牙 醫 師 證 書 且 執 業 5 年 以 上 經 訓 練 機 構 確 認 無 重 大 違 規 紀 錄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要 點, 具 備 必 修 訓 練 項 目 之 師 資 培 育 完 訓 資 格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認 定 之 專 科 醫 師 依 據 本 計 畫 師 資 培 育 要 點, 具 備 該 選 修 訓 練 項 目 之 師 資 培 育 完 訓 資 格 領 有 牙 醫 師 證 書 且 執 業 5 年 以 上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要 點, 具 備 該 選 修 訓 練 項 目 之 師 資 培 育 完 訓 資 格 25

26 教 學 師 資 (2/3) 教 師 應 為 專 任 牙 醫 師, 並 負 責 規 劃 及 評 核 該 受 訓 人 員 之 訓 練 項 目 活 動 與 成 果, 教 師 與 受 訓 人 員 之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一 比 一 惟 受 訓 人 員 執 行 臨 床 訓 練 或 活 動 時, 並 不 限 制 其 師 生 比, 以 及 只 由 該 位 教 師 負 責 訓 練 之 規 範 備 註 : 專 任 牙 醫 師 係 指 執 業 登 記 於 該 機 構, 且 每 週 診 次 ( 含 教 學 診 ) 4 診 以 上 訓 練 機 構 之 專 任 教 師 在 2 名 ( 含 ) 以 下 者, 訓 練 項 目 數 以 3 門 為 上 限 備 註 : 每 位 教 師 教 授 訓 練 項 目 數 之 計 算 如 下 : 必 修 一 般 牙 科 全 人 治 療 訓 練 + 社 區 牙 醫 訓 練 =1 門 必 修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及 牙 科 急 症 處 理 訓 練 =1 門 選 修 共 有 9 項 學 門 =9 門 受 訓 人 員 二 年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皆 由 同 一 位 教 師 指 導

27 計 畫 核 定 程 序 圖 年 度 連 續 二 年 實 地 訪 查 不 合 格 之 訓 練 機 構 不 具 申 請 資 格 ( 系 統 ) 年 度 實 地 訪 查 為 連 續 二 年 訪 查 不 合 格 之 者 計 畫 核 定 結 果 將 為 不 通 過 公 告 計 畫 徵 求 完 成 計 畫 申 請 行 政 審 查 ( 醫 策 會 ) 符 合 書 面 專 業 審 查 ( 審 查 委 員 ) 符 合 醫 策 會 衛 生 福 利 部 計 畫 核 定 通 過 9 月 2 日 10 月 15 日 中 午 12 時 00 分 止 機 構 於 公 告 日 後 逕 至 線 上 系 統 查 詢 牙 醫 PGY 系 統 公 告 27

28 計 畫 執 行 配 合 事 項 各 訓 練 機 構 至 線 上 系 統 每 月 1 日 至 10 日 確 認 教 師 相 關 資 料 每 月 17 日 至 月 底 由 主 要 ( 單 一 ) 訓 練 機 構 確 認 受 訓 人 員 相 關 資 料 經 衛 福 部 公 告 之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如 因 故 歇 業, 由 另 位 負 責 醫 師 於 原 址 重 新 申 請 開 業 者 ( 俗 稱 變 更 負 責 醫 師 ), 應 於 變 更 負 責 醫 師 後 一 個 月 內, 重 新 提 出 計 畫 申 請 28

29 計 畫 評 值 (1/3) 教 學 醫 院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效 期 屆 滿, 應 通 過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牙 醫 師 PGY 訓 練 評 核 項 目 ;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效 期 內 衛 福 部 得 依 需 要 辦 理 追 蹤 輔 導 教 學 醫 院 但 尚 未 評 定 為 牙 醫 師 PGY 訓 練 評 核 項 目 與 非 教 學 醫 院 之 訓 練 機 構 訓 練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衛 福 部 得 依 需 要 辦 理 實 地 訪 查 或 追 蹤 輔 導 定 期 提 報 相 關 成 效 指 標

30 計 畫 評 值 (2/3) 訓 練 機 構 評 值 方 式 訓 練 效 期 評 值 結 果 不 合 格 教 學 醫 院 牙 醫 職 類 無 牙 醫 職 類 非 教 學 醫 院 診 所 1)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牙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相 關 評 核 項 目 2) 追 蹤 輔 導 ( 視 需 要 ) 1) 實 地 訪 查 2) 追 蹤 輔 導 ( 視 需 要 ) 併 同 原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效 期 屆 滿 失 效 衛 福 部 函 知 訓 練 機 構 之 當 月 月 底, 為 其 原 訓 練 機 構 合 格 效 期 截 止 日 不 得 再 收 訓 新 受 訓 人 員 於 本 訓 練 計 畫 資 格 效 期 內, 已 收 訓 人 員 得 按 原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或 由 該 機 構 安 排 受 訓 人 員 轉 至 其 他 合 格 訓 練 機 構 繼 續 接 受 訓 練 30

31 計 畫 評 值 (3/3)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實 地 訪 查 不 合 格 者, 群 組 所 有 訓 練 機 構 同 時 失 去 資 格 或 合 作 機 構 不 合 格, 致 使 訓 練 群 組 無 法 完 整 安 排 2 年 期 訓 練 課 程 時, 該 群 組 所 有 訓 練 機 構 將 同 時 失 去 資 格 一 個 計 畫 須 通 過 二 年 訓 練 計 畫 最 低 課 程 要 求 門 檻 : 基 本 訓 練 項 目 + 必 修 訓 練 項 目 1~3+ 至 少 1 項 選 修 訓 練 項 目 牙 醫 PGY 系 統 偵 測 經 衛 福 部 不 定 期 查 核 發 現 有 不 符 合 規 定 之 情 事, 得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未 改 善, 應 立 即 停 止 訓 練 計 畫 執 行 本 計 畫 訓 練 機 構 需 具 備 專 任 牙 醫 師 人 數 及 年 資 如 該 機 構 為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則 該 群 組 內 所 有 訓 練 機 構 將 同 時 失 去 訓 練 資 格

32 計 畫 申 請 與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32

33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主 要 / 單 一 機 構 設 定 群 組 主 要 / 單 一 機 構 填 寫 計 畫 合 作 機 構 填 寫 計 畫 主 要 / 單 一 機 構 確 認 計 畫 填 寫 皆 已 完 成 合 作 機 構 計 畫 送 出 主 訓 / 單 一 機 構 計 畫 送 審 ( 線 上 送 出 後 無 法 更 改 ) 機 構 至 牙 醫 PGY 系 統 查 看 審 查 意 見 衛 福 部 核 定 結 果 通 知 醫 策 會 行 政 / 專 業 審 查 33

34 注 意 事 項 (1/3) 申 請 網 頁 及 日 期 線 上 系 統 網 址 : 線 上 系 統 開 放 申 請 日 期 : 104 年 9 月 14 日 至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 午 12:00 止 諮 詢 專 線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問 題 請 於 平 日 AM9:30-PM6:00 電 洽 (02) 客 服 人 員 ( 緯 創 資 訊 ) 計 畫 填 寫 問 題 請 於 平 日 AM9:00-PM5:30 電 洽 (02) # ( 醫 策 會 ) 34

35 注 意 事 項 (2/3) 作 業 系 統 : 請 使 用 windows 作 業 系 統, 本 系 統 目 前 尚 不 支 援 MAC 作 業 系 統 瀏 覽 器 : 本 系 統 以 IE 6 以 上 版 本 為 參 考 設 計, 請 勿 以 其 他 瀏 覽 器 開 啟 網 頁, 以 免 部 分 欄 位 無 法 顯 示, 例 如 Chrome Safari Firefox 或 Opera 等 晶 片 讀 卡 機 : 請 使 用 市 面 上 一 般 USB 讀 卡 機, 非 健 保 藍 色 讀 卡 機 醫 事 機 構 憑 證 IC 卡 : 請 向 醫 事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申 請, 自 中 心 接 獲 申 請 日 起 約 需 七 個 工 作 天 可 完 成 醫 事 憑 證 IC 卡 之 核 發, 相 關 資 訊 請 上 醫 事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查 詢 ( 網 址 : 敬 請 及 早 確 認 醫 事 機 構 憑 證 IC 卡 功 能 正 常!! 35

36 注 意 事 項 (3/3) 申 請 時 應 先 完 成 群 組 設 定, 使 用 HCA 機 構 卡 送 出 後, 始 可 填 寫 計 畫 書 ; 若 選 擇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應 由 醫 院 及 診 所 組 成 群 組 初 次 使 用 牙 醫 PGY 系 統, 先 申 請 帳 號 ( 經 衛 福 部 審 核 ) 為 避 免 截 止 時 間 網 路 壅 塞 影 響 計 畫 送 出, 建 議 提 早 作 業 36

37 申 請 書 格 式 衛 生 福 利 部 計 畫 申 請 書 請 依 據 訓 練 計 畫 選 擇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或 單 一 機 構 之 計 畫 書 格 式 注 意 : 請 務 必 依 據 計 畫 申 請 書 內 之 填 寫 說 明 進 行 書 寫! 所 有 填 寫 說 明 註 明 之 項 目 皆 為 必 填 內 容, 各 欄 位 皆 不 可 輸 入 圖 片 表 格 37 37

38 計 畫 申 請 書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暨 檢 查 表 計 畫 書 項 目 壹 綜 合 資 料 一 覽 表 貳 基 本 資 料 叁 計 畫 目 的 肆 任 務 分 工 注 意 事 項 訓 練 機 構 與 申 請 訓 練 項 目 對 照 吻 合 (1) 基 本 資 料 內 容 填 寫 完 整 ; (2) 訓 練 機 構 資 格 符 合 規 定 ; (3)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成 員 符 合 規 定 (1) 訓 練 目 標 : 訓 練 目 標 具 體 且 符 合 計 畫 精 神 (2)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及 規 劃 具 體, 得 以 達 成 訓 練 目 標 單 一 機 構 : 計 畫 人 員 任 務 分 工 完 備, 可 妥 善 執 行 計 畫 查 檢 項 目 此 項 系 統 會 自 動 帶 出, 請 確 認 內 容 無 誤 每 一 項 皆 有 填 寫 無 缺 漏 避 免 使 用 免 費 信 箱 作 為 聯 絡 E- mail, 以 免 系 統 擋 信 退 信 而 遺 漏 訊 息 分 點 具 體 列 述 本 計 畫 所 要 達 成 之 目 標 分 點 列 述 預 計 訓 練 之 項 目 摘 要 及 工 作 項 目 分 點 具 體 敘 述 計 畫 人 員 配 置 狀 況, 人 員 包 含 :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學 負 責 人 行 政 事 務 聯 絡 人 等 分 點 具 體 敘 述 各 計 畫 人 員 之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項 目 及 範 圍 具 體 列 述 執 行 架 構 及 溝 通 機 制 38

39 計 畫 書 項 目 肆 任 務 分 工 伍 整 體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注 意 事 項 聯 合 群 組 : 群 組 內 各 機 構 分 工 明 確, 且 溝 通 協 調 機 制 完 善, 可 妥 善 執 行 計 畫 整 體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完 善, 可 確 保 計 畫 執 行 品 質 陸 訓 練 機 構 依 訓 練 機 構 規 模 或 所 在 地 特 特 色 ( 各 訓 練 性, 具 體 說 明 訓 練 機 構 與 訓 機 構 皆 須 填 寫 ) 練 計 畫 之 特 色 柒 機 構 標 準 化 作 業 規 範 ( 各 訓 練 機 構 皆 須 填 寫 ) 具 體 分 項 敘 述 各 作 業 項 目 之 相 關 規 範 摘 要, 包 含 : (1) 感 染 管 控 及 環 境 清 潔 作 業 規 範 (2) 病 歷 記 載 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3) 病 人 安 全 作 業 規 範 (4) 會 診 轉 診 機 制 規 範 每 項 1,000 字 限 制 查 檢 項 目 分 點 具 體 敘 述 群 組 內 各 機 構 擔 任 之 任 務, 包 含 : 主 要 訓 練 機 構 合 作 訓 練 機 構, 每 一 機 構 皆 有 其 任 務 分 點 具 體 敘 述 各 機 構 之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項 目 及 範 圍 具 體 列 述 執 行 架 構 及 溝 通 機 制 分 點 具 體 敍 述 評 估 受 訓 人 員 教 師 訓 練 項 目 安 排 及 訓 練 成 效 之 方 法 內 容 及 實 施 頻 率 具 體 列 述 經 上 述 計 畫 評 估 後, 若 有 缺 失 應 如 何 改 善 具 體 說 明 訓 練 機 構 特 色 ( 如 地 域 性 ) 與 訓 練 計 畫 之 特 色 (1) 感 染 管 控 及 環 境 清 潔 作 業 規 範 : 請 摘 要 描 述 機 構 對 此 規 範 的 執 行 要 求 (2) 病 歷 記 載 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 請 摘 要 描 述 機 構 對 此 規 範 的 執 行 要 求 (3) 病 人 安 全 作 業 規 範 : 請 摘 要 描 述 機 構 對 此 規 範 的 執 行 要 求 (4) 會 診 轉 診 機 制 : 請 摘 要 描 述 機 構 對 此 規 範 的 執 行 要 求 39

40 教 學 訓 練 項 目 (1/2) 依 各 訓 練 項 目 分 別 繕 寫 訓 練 內 容, 包 含 訓 練 內 容 評 核 方 式 教 學 設 備 項 目 編 號 訓 練 項 目 名 稱 項 目 編 號 訓 練 項 目 名 稱 ( 一 ) 基 本 訓 練 項 目 ( 三 )- 4 補 綴 訓 練 / 贋 復 牙 科 訓 練 ( 二 )- 1 一 般 牙 科 全 人 治 療 訓 練 ( 三 )- 5 兒 童 牙 科 訓 練 ( 二 )- 2 社 區 牙 醫 訓 練 ( 三 )- 6 齒 顎 矯 正 訓 練 ( 二 )- 3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及 牙 科 急 症 處 理 訓 練 ( 三 )- 7 牙 體 復 形 訓 練 ( 三 )- 1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訓 練 ( 三 )- 8 口 腔 病 理 訓 練 ( 三 )- 2 牙 髓 病 訓 練 ( 三 )- 9 ( 三 )- 3 牙 周 病 訓 練 一 般 牙 科 精 進 訓 練 / 家 庭 牙 醫 訓 練 40

41 教 學 訓 練 項 目 (2/2) 計 畫 書 項 目 捌 教 學 訓 練 項 目 一 訓 練 目 標 二 訓 練 內 容 三 評 核 方 式 四 教 學 設 備 注 意 事 項 此 項 系 統 會 自 動 帶 出, 請 確 認 內 容 無 誤 依 指 定 訓 練 內 容 分 項 敘 述 訓 練 方 式 及 教 學 時 間 安 排 等 依 訓 練 內 容 及 訓 練 方 式 分 項 敘 述 評 核 方 式 頻 率 及 標 準 等 請 確 認 機 構 內 之 教 學 訓 練 皆 符 合 該 項 訓 練 項 目 規 定 41

42 範 例 - 計 畫 申 請 書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暨 查 檢 表 系 統 代 入, 請 確 認 內 容 無 誤 建 議 依 據 查 檢 表 項 目 內 容, 逐 項 確 認 計 畫 書 項 目 42

43 申 請 常 見 問 題 (1/3) Q: 在 計 畫 申 請 時, 機 構 尚 未 有 符 合 完 訓 資 格 之 教 學 師 資 怎 麼 辦? A: 不 影 響 今 年 計 畫 申 請, 但 105 年 7 月 開 始 收 訓 受 訓 人 員 時, 教 學 師 資 即 須 符 合 師 培 完 訓 資 格 Q: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是 否 僅 限 定 醫 策 會 所 開 辦 的 師 培 課 程? A: 目 前 僅 認 定 衛 福 部 委 託 醫 策 會 開 辦 的 師 培 課 程

44 申 請 常 見 問 題 (2/3) Q: 醫 院 體 系 內 有 許 多 層 級 不 同 的 分 院, 是 否 可 由 總 院 與 分 院 組 成 群 組, 進 行 聯 合 訓 練 計 畫 申 請? A : 不 算, 不 同 屬 性 係 指 醫 院 與 診 所 Q: 安 排 受 訓 人 員 在 體 系 間 不 同 分 院 訓 練 是 否 可 以 算 接 受 是 不 同 屬 性 訓 練 機 構 之 訓 練? A : 不 算, 不 同 屬 性 係 指 醫 院 與 診 所

45 申 請 常 見 問 題 (3/3) Q: 我 們 想 申 請 單 一 訓 練 機 構, 但 目 前 符 合 年 資 要 求 之 專 任 牙 醫 師 僅 有 2 位, 是 否 可 以 先 進 行 105 年 度 計 畫 申 請, 等 明 年 計 畫 執 行 前 再 補 齊 專 任 牙 醫 師 就 好? A: 不 行, 依 據 105 年 度 計 畫 公 告 內 容, 於 計 畫 申 請 公 告 日, 申 請 即 須 符 合 具 有 年 資 5 年 以 上 之 專 任 牙 醫 師 3 名 以 上 之 要 求 注 意 : 執 業 年 資 計 算 至 104 年 9 月 2 日!!

46 衛 生 福 利 部 相 關 公 告 內 容! 衛 生 福 利 部 首 頁 \ 本 部 簡 介 \ 本 部 單 位 及 所 機 關 \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 口 腔 醫 療 照 護 及 牙 醫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 二 年 期 牙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公 告 訓 練 計 畫 核 定 訓 練 機 構

47 系 統 網 址 參 考 資 料 下 載 區 : 可 下 載 教 師 手 冊 訓 練 教 案 於 教 學 上 參 考 47

48 牙 醫 PGY 系 統 登 錄 後 可 使 用 功 能 年 度 計 畫 申 請 教 學 師 資 填 報 ( 每 月 1~10 日 ) 受 訓 人 員 填 報 ( 每 月 17 日 後 ) 學 員 完 訓 登 錄 結 訓 證 明 列 印 師 培 名 單 查 詢 容 額 填 報 成 效 指 標 招 生 平 台 影 片 教 材 下 載 48

49 相 關 資 源 下 載 醫 策 會 醫 學 教 育 牙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公 告 內 容 計 畫 申 請 說 明 暨 查 檢 表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活 動 課 程 師 培 課 程 報 名 上 課 紀 錄 查 詢 亦 可 由 本 會 網 站 / 醫 學 教 育 / 牙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專 區 進 入 49

50 感 謝 聆 聽 敬 請 指 教 ~ 對 於 本 計 畫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洽 詢 ~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三 民 路 二 段 31 號 5 樓 Tel: (02) 轉 Fax: (02) dentalpgy@jct.org.tw 牙 醫 PGY 系 統 網 址 牙 醫 PGY 系 統 客 服 :(02)

51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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