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所業務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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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南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業 務 常 見 Q&A 104 年 5 月 1

2 目 錄 衛 生 所 醫 療 服 務... 1 預 防 注 射 諮 詢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諮 詢 成 人 健 檢 癌 症 篩 檢 歲 以 上 老 人 假 牙 補 助 申 請 菸 害 防 制 醫 療 補 助 傳 染 病 防 治 心 理 健 康 業 務 諮 詢 志 工 業 務 諮 詢 行 政 相 驗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II

3 衛 生 所 醫 療 服 務 Q1: 請 問 衛 生 所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有 那 些? 本 所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 1. 一 般 醫 療 門 診 ;2. 體 格 檢 查 ;3. 預 防 保 健 ;4. 預 防 接 種 ;5. 各 項 診 斷 書 證 明 書 ;6. 行 政 相 驗 Q2: 請 問 衛 生 所 門 診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臺 南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門 診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表 -( 修 訂 103/2/25)- 遇 醫 師 公 差 休 假 時, 以 各 區 衛 生 所 公 告 為 準 序 號 區 別 看 診 日 期 門 診 時 間 預 注 門 診 日 期 時 間 1 歸 仁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30-11:40 每 週 二 下 午 2:00-4:00 週 ㄧ 週 五 下 午 4:00-5:00 週 二 週 四 下 午 2:00-5:00 週 六 上 午 8:20-11:20 2 學 甲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11:30 每 週 四 上 午 下 午 1:30-4:30 3 新 市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11:30 每 週 二 上 午 9:00~ 下 午 2:00-4:30 4 善 化 週 一 四 上 午 8:30-11:30 每 週 二 上 午 ( 全 天 ) 下 午 2:00-4:30 週 二 三 1 卡 介 苗 休 診 時 段 備 註 每 月 第 二 週 三 下 午 1. 週 一 及 週 五 下 四 個 週 二 休 診 午 大 潭 巡 診 下 午 (2:00-3:30) 2:00-2. 體 檢 時 間 週 二 4:00 至 週 五 早 上 毎 月 第 二 週 二 四 1. 員 工 雙 月 會 議 個 週 四 上 下 午 休 診 該 週 三 下 午 休 午 9:00- 診 2. 卡 介 苗 接 種 時 間 以 本 所 網 站 公 告 日 期 為 主 每 月 第 一 週 四 下 午 1. 員 工 雙 月 會 議 個 週 二 上 休 診 該 週 三 下 午 休 午 9:00- 診 2. 體 檢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三 五 下 午 門 診 時 間 毎 月 第 二 週 二 周 卡 介 苗 接 種 時 間 個 週 二 上 三 週 五 為 每 個 月 第 二 周 午 9:00- 下 午 休 診 星 期 二 上 午

4 臺 南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門 診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表 -( 修 訂 103/2/25)- 遇 醫 師 公 差 休 假 時, 以 各 區 衛 生 所 公 告 為 準 序 號 區 別 看 診 日 期 門 診 時 間 預 注 門 診 日 期 時 間 五 六 ( 上 午 ) 5 將 軍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11:30 每 週 二 上 午 下 午 2:00-4:30 6 * 佳 里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30-11:30 週 二 上 午 7 * 西 港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30- 每 週 二 下 午 下 午 2:00-4:00 2:00-4:00 8 安 定 週 一 二 ( 全 上 午 8:00-11:30 每 週 二 下 午 天 ) 週 三 下 午 2:00~4:00 2:00-4:00 四 五 ( 上 午 ) 9 白 河 週 一 ~ 週 六 上 午 8:30-11:30 ( 週 六 上 午 8:30-10:30 下 午 休 診 ) 每 週 二 下 午 2:00-4:00 卡 介 苗 休 診 時 段 備 註 每 月 第 一 無 1. 員 工 雙 月 會 議 個 週 二 上 該 週 三 下 午 休 午 9:00- 診 2. 下 午 欲 就 醫 民 眾 請 先 來 電 約 診 TEL: 每 月 15 日 週 一 至 五 下 午 下 午 休 診 2:00-4:00 遇 假 日 順 延 ㄧ 天 每 月 第 一 週 三 下 午 體 檢 : 週 一 至 週 個 週 二 下 休 診 五 上 午 8:00- 午 2:00-12:00 4:00 週 一 四 五 下 午 2:00-4:00 每 月 第 四 週 三 四 體 檢 : 週 一 至 週 個 週 二 下 五 下 午 五 上 午 8:00 午 2:00- 休 診 -11:30 4:00 毎 月 第 一 週 三 及 週 體 檢 : 週 一 至 週 個 週 二 上 六 下 午 休 五 上 午 8:30- 午 9:00- 診 11:30 2

5 臺 南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門 診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表 -( 修 訂 103/2/25)- 遇 醫 師 公 差 休 假 時, 以 各 區 衛 生 所 公 告 為 準 序 號 區 別 看 診 日 期 門 診 時 間 預 注 門 診 日 期 時 間 10 玉 井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12:00 每 月 第 二 週 週 二 下 午 2:30-4:00 第 四 週 的 週 二 下 午 週 六 上 午 8:00-10:30 11 永 康 每 週 二 及 週 四 上 午 每 週 二 下 午 2:00-4:00 12 左 鎮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每 月 第 四 週 的 週 四 上 午 13 北 門 週 三 上 午 每 個 月 第 二 下 午 2:00-4:00 四 個 月 下 午 2:00-4:00 14 * 六 甲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12:00 每 週 四 上 午 下 午 2:30-5:00 卡 介 苗 休 診 時 段 備 註 每 月 第 二 除 週 二 下 1. 每 月 第 二 週 第 週 第 四 週 午 配 合 預 四 週 的 週 三 的 星 期 二 注 門 診 外 下 午 為 肝 炎 特 下 午, 其 他 下 別 門 診 ( 長 庚 肝 午 皆 休 診 膽 科 醫 師 ) 2. 每 月 第 二 週 星 期 五 下 午 為 TB 特 別 門 診 ( 胸 腔 病 院 醫 師 ) 3. 每 週 四 為 糖 尿 病 試 辦 計 畫 衛 教 門 診 4. 體 檢 : 門 診 時 間 皆 可, 可 做 X 光 檢 查 每 月 第 二 其 餘 時 間 每 週 二 及 週 四 上 個 第 四 個 休 診 午 進 的 星 期 二 行 勞 工 體 檢, 費 下 午 2:00- 用 80 元 4:00 每 月 第 四 週 一 ~ 週 個 週 四 上 五 下 午 休 午 9:00- 診 每 個 月 第 國 定 假 日 二 週 星 期 及 其 餘 時 四 下 午 2: 間 休 診 00-4:00 每 月 10 日 每 週 三 下 體 檢 : 每 週 一 至 上 午 9:00- 午 休 診 五 上 午 8:00- ( 假 12:00 3

6 臺 南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門 診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表 -( 修 訂 103/2/25)- 遇 醫 師 公 差 休 假 時, 以 各 區 衛 生 所 公 告 為 準 序 號 區 別 看 診 日 期 門 診 時 間 預 注 門 診 日 期 時 間 卡 介 苗 休 診 時 段 備 註 日 順 延 ) 15 * 仁 德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30-11:30 每 週 二 下 午 每 月 第 2 及 每 週 一 週 二 四 上 午 一 2:00~4:00 4 週, 週 二 三 四 般 體 檢 下 午 2: 五 下 午 休 00-4:00 診 16 山 上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每 月 第 1 週 及 每 月 第 一 每 週 一 週 二 四 上 午 一 週 二 下 午 2:00-4:00 第 3 週 星 期 二 下 午 週 的 週 二 2:00- 三 四 五 下 午 休 般 體 檢 2:00~4:00 4:00 診 17 * 大 內 週 四 下 午 下 午 2:00-4:00 每 週 二 上 午 每 月 第 二 其 餘 時 間 每 週 二 上 午 週 週 的 週 二 休 診 四 下 午 一 般 體 檢 上 午 9: * 下 營 週 一 ~ 週 四 上 午 8:30-11:50 每 週 一 上 午 毎 月 第 三 週 五 下 午 ( 全 天 ) 週 五 ( 上 午 ) 下 午 2:00-4:30 個 週 二 上 午 9:00- 休 診 19 七 股 週 一 二 上 午 8:30-11:30 週 二 上 午 每 月 第 二 週 三 下 午 體 檢 : 每 週 一 五 ( 全 天 ) 週 三 ( 上 午 ) 下 午 1:30-4:30 週 週 二 上 午 及 週 四 上 午 休 診 二 四 五 下 午 2:00-4:00 每 週 週 四 ( 下 午 ) 週 六 日 全 三 上 午 9:00- 日 休 診 20 * 後 壁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30-11:30 每 週 二 上 午 每 月 第 二 無 員 工 雙 月 會 議 該 下 午 2:00-4:00 個 週 二 上 週 三 下 午 休 診 午 9:00-21 新 化 週 二 ~ 週 五 上 午 8:45- 每 週 二 下 午 每 月 第 二 週 一 ( 上 一 般 體 檢 時 間 : 週 一 下 午 2:00-4:00 2:00-4:00 四 週 的 週 二 下 午 午 休 診 ) 二 三 週 三 及 週 五 上 午 2:00- 四 五 ( 4:00 下 午 休 診 4

7 臺 南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門 診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表 -( 修 訂 103/2/25)- 遇 醫 師 公 差 休 假 時, 以 各 區 衛 生 所 公 告 為 準 序 號 區 別 看 診 日 期 門 診 時 間 預 注 門 診 日 期 時 間 22 * 關 廟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11:30 每 週 二 上 午 下 午 2:00-4:30 ( 含 健 兒 門 診 ) 23 鹽 水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11:30 每 週 二 上 午 週 一 ~ 週 五 下 午 2:00-4:30 24 楠 西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 每 月 第 2 週 及 第 4 週 週 二 上 午 9:00-25 東 山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11:30 每 週 二 上 午 下 午 2:00-4:00 卡 介 苗 休 診 時 段 備 註 ) 週 六 日 全 日 休 診 每 月 第 二. 每 週 二 下 四 週 週 二 午 休 診 上 午 9:00- 每 月 最 後 每 週 三 下 一 個 週 二 午 休 診 上 午 9:00- 每 月 第 4 週 週 一 ~ 週 週 二 上 午 9 五 下 午 休 :00- 診 每 月 第 三 週 三 下 午 個 週 二 休 診 上 午 9:00-1. 已 無 週 二 中 午 (12:00-13: 00) 偏 遠 地 區 巡 迴 醫 療 2. 體 檢 為 每 日 門 診 時 間 3. 3 歲 以 上 的 疫 苗 接 種 對 象, 施 打 流 感 門 診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三 四 及 五, 早 上 8:30-1. 體 檢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30-2. 週 六 門 診 (8:00-10:00) 不 定 期, 煩 請 事 先 來 電 詢 問 1. 每 月 第 四 個 週 四 下 午 3:00 後 偏 遠 地 區 巡 迴 醫 療 2. 每 週 六 上 午 8:00- 東 河 5

8 臺 南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門 診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表 -( 修 訂 103/2/25)- 遇 醫 師 公 差 休 假 時, 以 各 區 衛 生 所 公 告 為 準 序 號 區 別 看 診 日 期 門 診 時 間 預 注 門 診 日 期 時 間 卡 介 苗 休 診 時 段 備 註 里 關 懷 中 心 巡 迴 醫 療 26 * 官 田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12:00 每 週 二 上 午 每 月 5 日 上 週 三 下 午 每 週 六 上 午 9: 下 午 2:00-5:00 午 9:00- ( 假 日 休 診 00-12:00 偏 遠 地 區 巡 迴 醫 療 順 延 ) 27 麻 豆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20-11:30 每 週 二 下 午 毎 月 第 二 週 一 三 一 般 體 檢 時 間 : ( 上 午 ) 2:00-4:00 個 週 五 上 四 五 ( 每 週 二 ~ 五 上 午 週 二 ( 下 午 ) 下 午 2:00-4:30 午 9:00- 下 午 ) 8:20-11:30 28 南 化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12:00 每 月 第 二 四 每 月 第 四 週 三 下 午 每 月 第 四 個 星 期 下 午 2:00-5:00 週 的 週 二 上 午 9:00- 週 週 二 上 午 9:00- 休 診 二 上 午 9:00 後 -- 關 山 偏 遠 地 區 巡 迴 醫 療 29 新 營 週 一 及 週 上 午 8:30- 每 週 二 下 午 每 月 最 後 其 餘 時 間 超 音 波 約 診 時 段 三 至 週 五 2:00-4:00 一 週 的 週 休 診 由 本 所 醫 師 提 供 週 二 超 音 二 下 午 服 務 波 約 診 2:00- 週 一 及 週 下 午 2:00-4:00 4:00 三 至 週 五 超 音 波 約 診 30 龍 崎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11:30 健 兒 門 診 每 月 第 二 週 三 下 午 偏 遠 地 區 巡 迴 醫 ( 巡 診 時 間 所 內 無 看 下 午 1:30-3:00 每 週 四 下 午 2:00~4:00 週 的 週 四 下 午 2:00- 休 診 療 : 每 月 第 1 3 週 三 上 午 牛 埔 關 診 ) 4:00 懷 中 心 ; 每 月 第 1 週 四 上 午 大 坪 里 活 動 中 心 ; 每 月 第 2 週 四 上 午 龍 船 里 紫 竹 寺 6

9 臺 南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門 診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表 -( 修 訂 103/2/25)- 遇 醫 師 公 差 休 假 時, 以 各 區 衛 生 所 公 告 為 準 序 號 區 別 看 診 日 期 門 診 時 間 預 注 門 診 日 期 時 間 31 柳 營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30-11:30 每 週 二 上 午 下 午 2:00-4:30 32 東 區 慢 性 病 門 上 午 每 週 四 下 午 診 週 二 2:00-4:00 週 四 體 檢 門 診 上 午 週 五 33 * 北 區 週 二 ( 慢 性 病 門 診 及 體 檢 ) 上 午 下 午 無 每 週 四 下 午 2:00~4:00 34 * 安 平 週 三 上 午 8:30- 每 週 四 下 午 2:00-4:00 35 南 區 體 檢 門 診 上 午 8:30-11:30 每 週 四 下 午 週 四 下 午 無 2:00-4:00 36 * 中 西 慢 性 病 門 上 午 每 週 四 下 午 診 及 體 檢 14:00-16:00 週 三 37 * 安 南 慢 性 病 體 上 午 8:30- 每 週 四 下 午 診 門 診 週 2:00~4:00 一 卡 介 苗 休 診 時 段 備 註 每 月 最 後 無 1. 每 月 第 一 週 週 一 個 週 二 五 偏 遠 地 區 巡 上 午 9:00- 迴 醫 療 ( 尖 山 大 農 ) 2. 員 工 雙 月 會 議 該 週 三 下 午 休 診 每 月 第 二 其 餘 時 間 每 週 三 下 午 支 援 四 個 週 四 休 診 市 府 兵 役 體 檢 2:00-4:00 每 月 第 二 其 餘 時 間 由 安 南 區 周 所 長 四 個 週 四 休 診 或 支 援 師 看 診 2:00-4: 00 每 月 第 2 週 其 餘 時 間 週 四 下 午 休 診 2:00-4:00 每 月 第 二 其 餘 時 間 四 個 週 四 休 診 2:00-4: 00 每 月 第 一 其 餘 時 間 週 週 四 2: 休 診 00-4:00 每 月 第 二 其 餘 時 間 四 個 週 四 休 診 2:00-4: 00 (15:00 前 7

10 臺 南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門 診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表 -( 修 訂 103/2/25)- 遇 醫 師 公 差 休 假 時, 以 各 區 衛 生 所 公 告 為 準 序 號 區 別 看 診 日 期 門 診 時 間 預 注 門 診 日 期 時 間 卡 介 苗 休 診 時 段 備 註 需 完 成 報 到 ) 以 上 資 訊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 快 捷 便 民 服 務 區 -> 衛 生 資 訊 網 頁 Q3: 請 問 衛 生 所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收 費 情 形? 為 反 應 服 務 成 本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已 訂 定 臺 南 市 衛 生 所 各 項 門 診 收 費 標 準 包 括 掛 號 費 30 元 體 格 檢 查 表 ( 一 般 用 )50 元. 等 ( 詳 如 下 表 ) 臺 南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門 診 收 費 基 準 表 (101 年 10 月 31 日 府 法 規 字 第 A 號 令 ) 項 次 收 費 項 目 數 額 ( 新 臺 幣 ) 備 註 1 掛 號 費 三 十 元 2 體 格 檢 查 表 ( 一 般 用 ) 五 十 元 3 體 格 檢 查 表 ( 考 試 用 ) 一 百 元 4 預 防 注 射 接 種 表 補 發 五 十 元 5 預 防 注 射 證 明 書 五 十 元 每 增 一 份 加 收 十 元 6 英 文 預 防 注 射 證 明 書 一 百 元 7 普 通 診 斷 書 一 百 元 8 就 醫 證 明 書 五 十 元 9 英 文 死 亡 證 明 書 一 百 元 10 病 歷 影 本 一 百 五 十 元 每 份 頁 數 逾 十 張 者, 每 張 加 收 五 元 11 病 歷 摘 要 一 百 五 十 元 12 行 政 相 驗 費 一 千 元 費 用 含 發 給 死 亡 證 明 書 十 份, 其 申 請 加 發 者, 每 份 加 收 十 元 說 明 : 有 未 列 項 目 之 收 費, 比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Q4: 請 問 免 收 費 項 目 及 其 條 件 為 何? 公 告 免 收 掛 號 費 之 適 用 對 象? 1. 依 照 收 費 標 準 第 四 條 規 定 : 本 市 市 民 具 有 低 收 入 戶 成 員 身 分 者, 免 收 取 本 標 準 之 各 項 費 用 另 外, 公 告 訂 定 免 收 掛 號 費 之 適 用 對 象 8

11 2. 除 本 市 市 民 具 有 低 收 入 戶 成 員 身 分 者, 免 收 取 本 標 準 之 各 項 費 用 外,(1) 本 市 65 歲 以 上 長 者 ;(2) 本 市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3) 接 受 預 防 注 射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 包 括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癌 症 篩 檢 等 ) 藥 癮 替 代 療 法 治 療 者 等 衛 生 保 健 之 民 眾, 都 屬 免 收 掛 號 費 之 適 用 對 象 ( 請 參 閱 臺 南 政 府 衛 生 局 101 年 11 月 6 日 南 市 衛 企 字 第 號 公 告 ) Q5: 請 問 衛 生 所 體 檢 時 間? 需 帶 什 麼 證 件? 收 費? 衛 生 所 僅 作 一 般 體 檢, 未 進 行 抽 血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請 攜 帶 身 份 證 正 本 健 保 卡 及 最 近 三 個 月 的 2 吋 照 片 二 張 ; 收 取 費 用 為 : 一 份 50 元, 每 加 一 份 增 收 10 元 Q6: 掛 號 忘 了 帶 健 保 卡 怎 麼 辦? 就 診 當 天 先 欠 卡 繳 押 金 300 元, 於 7 日 內 持 健 保 卡 辦 理 退 費 Q7: 健 保 卡 遺 失, 衛 生 所 可 不 可 以 辦 理 申 請 新 卡? 不 能, 必 須 到 健 保 局 或 郵 局 櫃 臺 辦 理, 請 攜 帶 身 份 證 正 本 及 正 反 兩 面 影 印 本 及 一 張 照 片, 若 委 託 其 他 人 辦 理, 須 出 示 申 請 人 及 委 託 人 的 身 份 證 正 本, 繳 工 本 費 200 元 Q8: 何 時 可 以 看 門 診 檢 驗 的 結 果? 一 般 檢 驗 項 目 3 天 後 可 以 知 道 檢 驗 結 果, 特 別 檢 查 項 目 會 另 行 告 知 檢 驗 結 果 時 間 Q9: 請 問 家 裡 有 3 歲 小 孩, 在 語 言 與 反 應 學 習 上, 好 像 比 同 齡 的 小 孩 慢, 請 問 會 是 發 展 遲 緩 兒 嗎? 您 可 以 於 衛 生 所 上 班 時 間 帶 小 孩 至 本 所, 由 本 所 先 作 初 步 評 估 後, 若 需 進 一 步 確 診, 會 先 協 助 轉 介 至 兒 童 早 期 發 展 服 務 管 理 中 心 進 一 步 評 估 後, 再 依 需 求 進 行 後 續 服 務 Q10: 若 擔 心 家 人 疑 似 有 失 智 症 該 如 何 處 理? 失 智 症 的 症 狀 並 非 同 時 一 起 發 生, 而 是 在 生 活 中 一 點 一 點 慢 慢 地 出 現, 初 期 若 非 特 別 留 意, 很 容 易 被 誤 認 為 一 般 老 化 而 延 誤 就 醫 臨 床 上 大 多 數 失 智 患 者 是 自 己 本 身 或 是 身 邊 的 親 友 先 發 現 的, 若 社 會 大 眾 能 透 過 AD-8 極 早 期 失 智 症 篩 檢 量 表, 熟 知 失 智 症 的 早 期 症 狀, 即 可 讓 更 多 病 患 在 極 早 期 就 獲 得 治 療 與 幫 助 或 亦 可 洽 詢 台 灣 失 智 症 協 會 尋 求 幫 助 9

12 預 防 注 射 諮 詢 Q1: 目 前 幼 童 由 政 府 免 費 提 供 的 預 防 接 種 項 目 有 哪 些? 疫 苗 接 種 項 目 及 接 種 時 程 劑 次 如 下 : 1. 卡 介 苗 (1 劑 ): 出 生 24 小 時 後 2. B 型 肝 炎 疫 苗 (3 劑 ): 出 生 24 小 時 內 儘 速 接 種 - 出 生 1M- 出 生 6M 3.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4 劑 ): 出 生 2M - 出 生 4M- 出 生 6M- 出 生 27M 4. 水 痘 疫 苗 (1 劑 ): 出 生 12M 5.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2 劑 ):12M- 滿 5 歲 至 小 學 前 6.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4 劑 ): 出 生 滿 15M- 前 者 隔 2 週 - 出 生 滿 27M- 滿 5 歲 至 入 小 學 前 7.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 滿 5 歲 至 入 小 學 前 8. HBIG:e 抗 原 陽 性 之 媽 媽 新 生 兒 出 生 24 小 時 內 接 種 9. A 肝 疫 苗 : 非 全 面 實 施, 中 央 訂 有 特 定 對 象 10. 結 合 型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 出 生 2M- 出 生 4M- 出 生 12M 至 15M Q2: 請 問 嬰 幼 兒 預 防 注 射 要 帶 什 麼 證 件? 1. 如 果 還 沒 報 戶 口, 要 帶 媽 媽 的 證 件 ( 身 分 證 或 者 是 戶 口 名 簿 ) 2. 如 果 已 報 戶 口, 已 有 健 保 的 話, 帶 嬰 幼 兒 手 冊 及 健 保 卡 即 可 3. 如 為 首 次 前 來 接 種 另 需 帶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小 孩 如 因 生 病 超 過 了 施 打 疫 苗 時 間, 生 病 過 後 於 各 衛 生 所 預 防 接 種 時 間 趕 快 帶 小 孩 前 來, 經 醫 師 評 估 過 後 施 打 Q3: 嬰 幼 兒 接 種 完 預 防 針 後 有 發 燒 與 注 射 部 位 腫 痛? 您 好, 請 問 嬰 幼 兒 發 燒 到 幾 度? 食 慾 與 活 動 力 如 何? 是 接 種 那 種 疫 苗? 如 果 只 有 輕 微 發 燒, 食 慾 與 活 動 力 都 正 常, 可 多 補 充 水 份 觀 察 體 溫 變 化, 洗 溫 水 澡 勿 包 裹 太 多 衣 物 並 保 持 室 內 通 風 以 利 降 溫 但 是 發 高 燒 應 立 刻 帶 嬰 幼 兒 到 小 兒 科 給 醫 師 看 診 注 射 部 位 腫 痛 可 於 接 種 後 48 小 時 內 予 接 種 部 位 冷 敷, 可 減 少 局 部 腫 痛 ; 10

13 接 種 後 48 小 時 以 後 予 接 種 部 位 熱 敷, 可 加 速 局 部 腫 塊 吸 收 消 退 Q4: 目 前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免 費 接 種 對 象 有 哪 些? 有 沒 有 副 作 用? 13 價 結 合 型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PCV13)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納 入 幼 兒 常 規 接 種 項 目 : 1. 接 種 對 象 : (1) 1 歲 以 下 幼 兒 常 規 接 種 :104 年 出 生, 滿 2 個 月 4 個 月 分 別 接 種 第 一 劑 及 第 二 劑, 年 滿 個 月 接 種 第 三 劑 ( 與 前 一 劑 至 少 隔 8 週 ), 總 共 可 以 免 費 施 打 3 劑 (2) 5 歲 以 下 幼 童 補 接 種 : 年 出 生 未 曾 接 種 或 尚 未 完 成 PCV13 接 種 之 幼 童, 可 以 補 施 打 ( 攜 帶 手 冊 至 衛 生 所 確 認 需 補 打 劑 次 ) A. 103 年 出 生 從 未 接 種 過 PCV 疫 苗 之 幼 童, 於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應 依 其 目 前 年 齡 判 斷 應 接 種 PCV13 之 劑 次, 舉 例 如 下 : a. 103 年 1 月 1 日 出 生, 從 未 接 種 過 PCV 疫 苗 之 幼 童, 至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已 年 滿 12 個 月, 依 其 年 齡 應 接 種 2 劑 公 費 PCV13,2 劑 間 隔 8 週 b. 103 年 7 月 1 日 出 生 從 未 接 種 過 PCV 疫 苗 幼 童, 至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年 滿 6 個 月, 則 該 幼 童 亦 可 開 始 接 種 第 1 劑 PCV13, 間 隔 8 週 接 種 第 2 劑, 至 104 年 7 月 1 日 年 滿 12 個 月 可 再 接 種 1 劑 PCV13, 共 接 種 3 劑 B. 99 年 出 生 幼 童 的 公 費 PCV13 僅 提 供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3) 罹 患 六 大 類 疾 病 ( 脾 臟 功 能 缺 損 先 天 或 後 天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人 工 耳 植 入 者 慢 性 疾 病 腦 脊 髓 液 滲 漏 接 受 免 疫 抑 制 劑 或 放 射 治 療 的 惡 性 腫 瘤 及 器 官 移 植 者 ) 之 5 歲 以 下 高 危 險 群 幼 兒 則 可 公 費 接 種 4 劑 結 合 型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2. 副 作 用 : 接 種 後 少 數 人 可 能 會 發 生 注 射 部 位 疼 痛 紅 腫 的 反 應, 一 般 於 接 種 2 天 內 恢 復, 發 燒 倦 怠 等 嚴 重 副 作 用 則 極 少 發 生 幼 童 接 種 後 如 有 高 燒 不 退 或 特 殊 不 良 反 應, 請 儘 速 就 醫 Q5: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自 費 的 時 候 要 打 4 劑, 現 在 公 費 的 為 什 麼 只 打 3 劑? 這 樣 有 效 果 嗎? 依 據 國 際 研 究 顯 示, 實 施 2+1 之 3 劑 接 種 時 程, 在 高 接 種 完 成 率 下, 其 整 體 接 種 效 益 與 4 劑 時 程 相 近, 且 現 今 亦 有 英 法 加 拿 大 瑞 士 比 利 時 及 瑞 典 等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及 新 加 坡 等 目 前 均 採 用 3 劑 時 程 進 行 接 種, 此 亦 11

14 經 我 國 傳 染 病 防 治 諮 詢 會 預 防 接 種 組 (ACIP) 就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我 國 疾 病 流 行 趨 勢 接 種 完 成 率 等 審 慎 研 議, 決 議 幼 兒 PCV13 常 規 接 種 以 2+1 時 程 推 行 Q6: 請 問 免 費 施 打 流 感 疫 苗 資 格? 優 先 施 打 對 象 為 : 歲 以 上 老 人 2. 滿 6 個 月 以 上 至 3 歲 以 下 的 幼 兒 3. 三 歲 以 上 至 國 小 六 年 級 學 童 4. 罕 見 疾 病 患 者 重 大 傷 病 患 者 歲 且 經 醫 師 評 估 符 合 或 具 有 曾 因 糖 尿 病 慢 性 肝 病 ( 含 肝 硬 化 ) 心 肺 血 管 疾 病 ( 不 含 單 純 高 血 壓 ) 及 腎 臟 等 疾 病 門 住 診 紀 錄 者 6. 自 103 年 10 月 1 日 起 開 放 懷 孕 婦 女 ( 我 國 國 民 領 有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發 行 的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 7.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開 放 未 滿 50 歲 且 經 醫 師 評 估 符 合 或 具 有 曾 因 糖 尿 病 慢 性 肝 病 ( 含 肝 硬 化 ) 心 肺 血 管 疾 病 ( 不 含 單 純 高 血 壓 ) 及 腎 臟 等 疾 病 門 住 診 紀 錄 者 於 每 年 10 月 1 日 開 始 接 種, 接 種 至 疫 苗 用 完 為 止 請 攜 帶 健 保 卡 及 身 分 證 ; 若 為 重 大 傷 病 者 請 加 帶 重 大 傷 病 卡 ( 大 部 分 已 註 記 健 保 卡 內 ); 若 為 罕 見 疾 病 者 請 加 帶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Q7: 請 問 衛 生 所 有 在 打 老 人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嗎? 目 前 衛 生 所 有 提 供 設 籍 於 臺 南 市 65 歲 以 上 長 者 可 施 打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或 75 歲 以 上 長 者 亦 可 施 打 一 劑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於 各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至 衛 生 所 施 打 Q8 : 國 小 入 學 前 幼 童 需 接 種 疫 苗 有 哪 些?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2 劑 )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 第 4 劑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 四 合 一 疫 苗 ) Q9: 育 鹷 婦 女 (15~49 歲 )MMR 施 打 條 件? 1. 本 國 育 鹷 婦 女 :60 年 9 月 以 後 出 生 者, 應 出 示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陰 性 證 明, 才 可 公 費 施 打 1 劑 MMR 12

15 2. 外 籍 配 偶 育 鹷 婦 女 : 針 對 首 次 來 臺 申 請 居 留 而 無 接 種 證 明 或 檢 測 後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呈 陰 性 者, 可 公 費 施 打 1 劑 MMR ( 備 妥 結 婚 或 居 留 證 明 ) Q10: 英 文 版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書 如 何 申 請? 1. 民 眾 可 就 近 於 居 住 地 衛 生 所 提 出 申 請 ( 利 用 NIIS 子 系 統, 依 戶 政 查 詢 ), 或 可 於 戶 籍 地 衛 生 所 提 出 申 請 ( 利 用 NIIS 系 統 NIIS 子 系 統 均 可 ) 2. 申 請 程 序 為 申 請 人 出 示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或 護 照 影 本 及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的 預 防 接 種 紀 錄 表,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者, 除 出 示 個 案 證 件, 另 需 同 時 出 示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填 妥 預 防 接 種 紀 錄 申 請 書 NIIS( 子 ) 系 統 列 印 衛 生 所 蓋 章 繳 費 3. 開 立 證 明 需 工 作 天 3 天 及 申 請 費 用 100( 每 增 加 1 份 加 收 10 元 ) 4. 服 務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3:30-17:30 13

16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諮 詢 Q1: 參 加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活 動 的 資 格? 設 籍 於 臺 南 市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於 本 市 37 區 辦 理 的 時 間 皆 可 參 加 : 1. 年 滿 歲 最 近 三 年 內 未 接 受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者 (104 年 可 檢 查 者 為 年 未 曾 受 檢 者 ) 2.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今 年 未 接 受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者 歲 女 性 且 3 年 以 上 未 做 過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並 未 曾 參 加 過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者, 可 送 全 身 健 康 檢 查 1 次 4. 如 個 人 健 保 卡 已 註 記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當 天 則 無 法 參 加 全 程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但 如 資 格 符 合 者, 可 單 作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 限 女 性 )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ifobt( 糞 便 潛 血 ) 檢 查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 限 現 場 有 乳 攝 車 之 場 次 ) 5. 在 醫 療 院 所 已 作 過 成 人 健 檢 項 目, 但 未 做 過 胸 部 X 光 骨 質 密 度 檢 查, 在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活 動, 無 法 單 作 胸 部 X 光 或 骨 質 密 度 檢 查 Q2: 請 問 如 何 報 名 參 加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只 要 符 合 成 人 健 檢 資 格 者 於 當 天 掛 號 時 間 ( 上 午 7:00-9:00) 攜 帶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至 會 場 即 可, 檢 查 完 掛 號 民 眾 為 止, 費 用 全 部 免 費 提 醒 您 : 1. 當 日 早 晨 請 空 腹 8 小 時, 抽 血 後 贈 送 營 養 早 餐 1 份 2. 若 不 確 定 是 否 可 以 檢 查, 請 事 前 帶 健 保 卡 至 衛 生 所 讀 卡, 確 定 資 格 3. 上 衣 避 免 有 金 屬 亮 片 鈕 扣 以 免 影 響 胸 部 X 光 影 像 判 讀 4. 女 性 若 要 接 受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前 一 天 避 免 陰 道 灌 洗 及 性 行 為, 並 請 著 裙 裝 ; 若 要 接 受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請 勿 著 連 身 衣 物 不 要 塗 抹 痱 子 粉 或 乳 液 Q3: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檢 查 項 目 為 何? 1. 抽 血 及 驗 尿 : 血 糖 肝 功 能 腎 功 能 尿 酸 血 脂 胎 兒 球 蛋 白 BC 肝 炎 及 尿 蛋 白 等 2. 癌 症 篩 檢 : 14

17 (1) 口 腔 癌 -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2) 大 腸 直 腸 癌 篩 檢 -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3)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4) 乳 癌 -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之 排 檢 3. 醫 師 理 學 檢 查 胸 部 X 光 骨 質 密 度 血 壓 及 視 力 測 量 極 早 期 失 智 症 篩 檢 憂 鬱 量 表 篩 檢 4. 於 1 週 後 領 取 檢 查 報 告, 並 由 醫 師 負 責 解 說, 提 供 異 常 之 轉 介 及 相 關 飲 食 及 運 動 之 衛 教, 肝 功 能 異 常 者 進 行 肝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Q4: 請 問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舉 辦 日 期? 本 市 每 年 3 月 至 10 月 開 辦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在 每 年 2 月 與 臺 南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排 定 時 程 表 後, 會 以 明 信 片 通 知 各 區 可 執 行 檢 查 的 民 眾, 也 會 將 相 關 資 訊 公 告 於 衛 生 局 及 衛 生 所 網 頁 上 公 告 供 查 詢 若 不 方 便 使 用 網 路 查 詢, 可 在 3 月 份 撥 打 電 話 至 鄰 近 衛 生 所 詢 問 Q5: 民 眾 有 接 到 衛 生 所 的 行 動 醫 院 通 知 單, 也 曾 在 醫 療 院 所 抽 血 檢 查 過, 所 以 不 確 定 是 否 還 能 再 參 加 行 動 醫 院, 該 如 何 查 詢? 可 攜 帶 健 保 卡 至 鄰 近 各 區 衛 生 所 讀 健 保 卡 查 詢 注 意 : 若 為 歲, 先 詢 問 近 三 年 健 保 卡 是 否 曾 更 換 過 ; 若 為 65 歲 以 上, 則 詢 問 近 1 年 內 健 保 卡 是 否 更 換 過 提 醒 民 眾 若 有 更 換 過 健 保 卡, 會 因 無 法 得 知 之 前 的 篩 檢 資 料, 雖 經 讀 卡 仍 會 有 誤 差 情 形 15

18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癌 症 篩 檢 Q1: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對 象 為 何? 1. 滿 65 歲 一 般 民 眾 / 或 滿 55 歲 原 住 民 / 或 滿 35 歲 小 兒 麻 痺 患 者, 每 年 補 助 一 次 2. 滿 40 歲 至 未 滿 65 歲 民 眾, 每 三 年 補 助 一 次 成 人 健 檢 的 年 齡 限 制 僅 年 次 符 合 即 可, 不 須 足 歲 例 如 今 天 為 104 年 3 月 30 日, 而 您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為 64 年 10 月 20 日, 看 年 次 已 滿 40 歲, 所 以 已 可 作 成 人 健 檢, 不 須 待 104 年 10 月 20 日 後 才 能 作 可 就 近 只 要 設 籍 於 臺 南 市 的 市 民, 可 到 附 近 醫 療 院 所 持 健 保 卡 身 份 證 就 醫 做 檢 查 Q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1. 受 檢 當 天 請 務 必 攜 帶 健 保 卡 前 往 2. 請 於 門 診 時 段 前 來 受 檢 3.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報 告 須 由 本 人 攜 帶 健 保 卡 ( 或 委 託 家 屬 攜 帶 受 檢 者 健 保 卡 ), 約 一 週 後 ( 由 於 各 衛 生 所 作 業 時 間 可 能 不 一, 請 先 向 衛 生 所 確 認 ) 於 門 診 時 間 前 來, 將 由 醫 師 向 您 解 釋 報 告 內 容 並 作 相 關 衛 教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報 告 為 一 式 兩 聯, 一 份 會 交 由 您 帶 回, 一 份 則 由 衛 生 所 留 存 Q5: 請 問 什 麼 時 候 有 癌 症 篩 檢? 癌 症 篩 檢 包 含 : 乳 癌 檢 查 ( 乳 房 攝 影 )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 子 宮 頸 癌 )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 大 腸 癌 檢 查 )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 口 腔 癌 ) 等,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及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請 先 來 電 詢 問, 先 了 解 您 方 便 檢 查 的 時 間, 我 會 幫 您 預 約, 避 免 您 現 場 等 候 多 時, 請 您 記 得 要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健 保 卡 依 您 的 需 求 排 定 檢 查 時 段, 以 免 久 候 耗 時,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只 要 衛 生 所 上 班 時 間 皆 可 以 前 來 衛 生 所 拿 取 試 管, 再 留 取 糞 便 後 送 至 衛 生 所 送 檢, 後 續 報 告 會 寄 到 您 家 中! 16

19 Q6: 為 何 衛 生 所 一 直 通 知 癌 症 篩 檢, 很 擾 民? 全 面 推 動 早 期 癌 症 篩 檢, 可 以 及 早 篩 出 個 癌 症 個 案, 將 醫 療 資 源 運 用 於 處 理 早 期 癌 症 或 癌 前 病 變, 而 且 癌 症 早 期 發 現 與 晚 期 發 現 存 活 率 差 很 多, 也 能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Q7: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陽 性 就 是 大 腸 癌 嗎? 不 一 定, 此 檢 查 主 要 是 在 發 現 糞 便 表 面 有 無 肉 眼 看 不 出 來 的 血 液 由 於 大 腸 癌 的 腫 瘤 或 息 肉 會 受 到 糞 便 摩 擦 而 流 血, 血 液 因 而 附 著 在 糞 便 表 面 排 出, 所 以 透 過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能 早 期 發 現 大 腸 癌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經 一 步 診 斷, 約 有 4-5 成 為 大 腸 息 肉,4% 為 大 腸 癌, 因 此, 如 果 檢 查 結 果 是 陽 性, 一 定 要 接 受 大 腸 鏡 檢 查, 以 免 錯 失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的 機 會 Q8: 目 前 政 府 提 供 免 費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的 年 齡 層? 50 歲 至 未 滿 75 歲, 每 2 年 補 助 1 次 Q9: 女 性 乳 房 攝 影 適 用 之 對 象? 1. 45~69 歲 每 二 年 可 受 檢 一 次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45 歲 婦 女 有 二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 即 外 祖 母 媽 媽 媽 媽 的 姐 妹 及 自 己 的 姐 妹 ) 曾 患 有 乳 癌 之 診 斷 證 明 者 3. 若 您 還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在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班 時 段 ( 早 上 八 點 半 至 下 午 五 點 半 ) 撥 打 免 付 費 電 話

20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假 牙 補 助 申 請 Q1: 請 問 假 牙 裝 置 補 助 要 去 哪 裡 申 請? 年 滿 65 歲 的 市 民 只 要 帶 健 保 卡 及 身 分 證 至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經 專 業 牙 科 醫 師 評 估 符 合 補 助 要 件, 醫 療 院 所 就 會 向 衛 生 局 提 出 申 請 本 市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本 市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免 費 裝 置 假 牙 專 區, 歡 迎 上 網 查 詢 Q2: 請 問 假 牙 裝 置 補 助 申 請 資 格? 1. 年 滿 65 歲, 且 103 年 12 月 25 日 前 ( 含 當 日 ) 已 設 籍 臺 南 縣 市 目 前 仍 在 籍 者 2. 3 年 內 (102 年 -104 年 ) 未 申 請 過 內 政 部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免 費 假 牙 裝 置 補 助 或 未 申 請 過 本 市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免 費 裝 置 全 口 假 牙 者, 在 市 長 任 內 皆 可 提 出 1 次 申 請 3. 目 前 的 補 助 對 象 為 上 顎 或 下 顎 牙 齒 各 存 3 顆 以 內, 建 議 仍 先 至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由 醫 師 評 估 為 佳 4. 裝 置 態 樣 與 裝 置 假 牙 之 費 用 如 下, 包 含 調 整 適 合 及 一 年 之 保 固 裝 置 態 樣 裝 置 假 牙 類 別 裝 置 假 牙 之 費 用 ( 新 台 幣 ) 全 口 活 動 假 牙 上 下 顎 假 牙 上 限 4 萬 元 上 顎 活 動 假 牙 上 顎 假 牙 上 限 2 萬 元 下 顎 活 動 假 牙 下 顎 假 牙 上 限 2 萬 元 Q4: 我 裝 新 假 牙 後 已 經 調 整 好 幾 次 了, 還 是 覺 得 不 太 適 應? 一 般 裝 置 假 牙 後 較 常 見 的 不 舒 服 包 括 : 牙 床 受 傷 吞 嚥 不 便 咀 嚼 不 順 暢 及 發 音 不 清 等 等, 所 以 要 請 長 者 多 多 練 習 及 適 應, 也 可 能 需 要 多 次 的 調 整, 特 別 是 第 一 次 裝 置 假 牙 的 長 者, 可 能 需 要 至 少 2 星 期 至 1 個 月 的 適 應 時 間 18

21 菸 害 防 制 Q1: 我 想 要 戒 菸, 衛 生 所 可 以 提 供 我 那 些 戒 菸 的 幫 助? 1. 提 供 戒 菸 諮 詢 服 務, 協 助 戒 菸 者 擬 訂 戒 菸 方 式 2. 設 有 門 診 戒 菸 之 衛 生 所, 有 專 業 醫 師 提 供 二 代 戒 菸 治 療 與 諮 詢 服 務 3. 提 供 吸 菸 者 免 費 一 氧 化 碳 檢 測 及 肺 功 能 檢 測 4. 提 供 免 費 菸 害 相 關 衛 教 資 料 Q2: 禁 菸 標 示 如 何 索 取? 可 至 鄰 近 衛 生 所 或 衛 生 局 免 費 索 取 19

22 醫 療 補 助 Q1: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計 畫 的 醫 療 補 助 金 哪 些 人 可 以 申 請? 醫 療 補 助 項 目 有 那 些? 1. 具 有 健 保 身 分 者, 符 合 下 列 其 一 資 格 者 : (1) 設 籍 於 臺 南 市, 並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2) 設 籍 於 臺 南 市, 並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2. 須 攜 帶 以 下 資 料 到 本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或 本 市 各 大 醫 院 洽 詢 : (1) 醫 療 費 用 正 本 收 據 ( 需 蓋 醫 院 或 診 所 章 )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正 / 影 本 ) (3) 申 請 人 /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4 歲 ~) (4) 無 身 分 證 者 提 供 健 保 卡 正 反 面 影 本 ( 出 生 6 個 月 ~14 歲 ) (5) 最 近 3 個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正 / 影 本 ) (6) 金 融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7) 申 請 人 / 受 託 人 私 章 第 項 請 民 眾 攜 帶 正 本, 以 利 初 審 單 位 審 核 3. 醫 療 補 助 項 目 : (1) 掛 號 費 (2) 健 保 部 分 負 擔 (3) 住 院 膳 食 費 (4) 救 護 車 費 用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可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3 萬 元, 需 檢 附 收 據 正 本, 但 救 護 車 費 用 最 高 補 助 上 限 為 6 千 元, 且 需 附 院 間 轉 診 證 明 或 緊 急 就 醫 證 明 或 強 制 救 醫 證 明 申 請 日 期 於 104 年 3 月 23 日 開 始 至 經 費 用 完 為 止 Q2: 若 懷 孕 婦 女 為 未 納 健 保 新 住 民 ( 外 國 籍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尚 未 設 籍 者, 可 否 接 受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補 助? 可 以 上 述 對 象, 符 合 本 方 案 之 補 助 資 格 1. 有 關 補 助 對 象, 為 新 住 民 ( 外 國 籍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尚 未 設 籍 者, 以 其 20

23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配 偶 之 戶 籍 地 為 準 ; 接 受 本 方 案 之 補 助 費 用 之 申 報 事 宜, 則 參 照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補 助 計 畫 方 式 申 辦 2.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 備 齊 戶 口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及 居 留 證 或 旅 行 證 正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至 所 在 地 之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提 出 申 請 3. 衛 生 所 (1) 經 各 區 衛 生 所 人 員 查 驗 個 案 檢 附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確 認 無 誤 後 留 存 影 印 ; 並 交 付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乙 張 備 註 : 在 國 民 健 康 署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庫 系 統 列 印, 並 蓋 職 章 後, 核 發 給 個 案 作 為 就 醫 憑 證 使 用 (2) 該 項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於 懷 孕 婦 女 懷 孕 滿 35 週 至 未 達 38 週 前, 提 供 1 次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使 用, 遺 失 不 再 補 發 Q3: 請 問 我 是 外 籍 配 偶, 還 沒 有 健 保 什 麼 時 候 才 可 以 加 入 健 保, 我 現 在 懷 孕 了 要 怎 麼 產 檢? 1. 產 前 檢 查 是 很 重 要 的, 因 為 您 目 前 還 沒 有 健 保 卡, 政 府 提 供 未 納 入 健 保 前 新 住 民 婦 女 之 產 前 檢 查, 比 照 國 人 孕 婦 產 檢 補 助 標 準 辦 理 2. 請 您 準 備 您 的 :(1) 戶 口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2) 居 留 證 或 旅 行 證 正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至 所 在 地 衛 生 所 提 出 申 請 3. 查 驗 資 料 無 誤 後, 會 發 給 您 產 前 檢 查 紀 錄 聯 10 份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紀 錄 聯 1 份 與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查 記 錄 表 1 份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2 份, 共 計 14 份 4. 產 檢 時 請 持 上 述 單 張 及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至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 (1) 每 次 產 前 檢 查 使 用 乙 張 產 前 檢 查 紀 錄 聯 (2)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在 第 17 週 前 及 第 29 週 ~ 第 40 週 各 使 用 乙 張 (3)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於 懷 孕 第 週 執 行 請 您 注 意 ~~ 以 上 檢 查 單 張 一 定 要 申 請 後 才 有 補 助, 不 可 事 後 申 請, 申 請 後 也 請 您 保 管 好, 若 遺 失 是 不 得 補 發 的 Q4: 身 心 障 礙 者 醫 療 復 健 所 需 醫 療 費 用 及 醫 療 輔 具 補 助 至 何 處 辦 理 申 請? 可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區 公 所 辦 理 申 請 21

24 Q5: 臺 南 市 政 府 新 制 鑑 定 與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與 服 務 需 求 評 估 流 程 步 驟? 1. 至 區 公 所 申 請 領 取 相 關 資 料 2. 接 受 醫 師 及 鑑 定 人 員 評 估 3. 衛 生 局 審 查 4. 社 會 局 需 求 評 估 訪 談 Q6: 有 關 兒 童 窩 溝 封 填 劑 補 助 對 象 及 內 容 為 何? 1. 補 助 對 象 :103 年 9 月 起 入 學 國 小 一 年 級 學 童 2.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山 地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國 小 二 年 級 學 童 3. 補 助 內 容 : (1)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窩 溝 封 填 一 般 口 腔 檢 查 及 口 腔 保 健 衛 教 指 導 (2)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窩 溝 封 填 評 估 或 脫 落 補 施 作 ( 於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窩 溝 封 填 施 作 後 六 個 月 ( 含 ) 及 十 二 個 月 ( 含 ) 評 估, 每 人 同 一 牙 位 限 各 申 報 一 次 ) Q7: 兒 童 免 費 牙 齒 塗 氟 適 用 之 年 齡 為 何? 1. 未 滿 六 歲 兒 童, 每 半 年 可 免 費 牙 齒 塗 氟 一 次 2. 未 滿 十 二 歲 之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設 籍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兒 童, 每 三 個 月 補 助 一 次 22

25 傳 染 病 防 治 Q1: 愛 滋 病 匿 名 篩 檢 該 怎 麼 做? 1. 匿 名 篩 檢 : 是 指 不 需 掛 號 不 用 任 何 證 件 不 必 提 供 真 實 姓 名, 檢 驗 結 果 只 會 告 知 本 人, 但 麻 煩 請 留 可 聯 絡 的 電 話 或 親 自 至 衛 生 所 看 報 告 2. 費 用 : 完 全 免 費 3.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13:30-17:30 4. 諮 詢 專 線 : 1922 或 各 轄 區 衛 生 所 Q2: 請 問 衛 生 所 有 提 供 避 孕 藥 及 保 險 套 嗎? 衛 生 所 有 代 售 保 險 套, 每 打 25 元 ; 避 孕 藥 須 攜 帶 健 保 卡 掛 號 由 醫 師 開 立 處 方 籤 方 可 領 取 Q3: 得 了 腸 病 毒 會 有 什 麼 症 狀? 腸 病 毒 感 染 後 一 般 3~5 天 會 出 現 症 狀, 但 是 大 多 數 感 染 者, 沒 有 臨 床 症 狀 或 臨 床 症 狀 極 為 輕 微, 而 大 部 分 病 例 過 了 幾 天 之 後 就 會 自 然 痊 癒 典 型 症 狀 為 口 腔 手 掌 腳 掌 出 現 水 泡 潰 瘍, 可 能 合 併 發 燒 病 程 為 七 至 十 天 極 少 數 個 案, 有 可 能 發 生 無 菌 性 腦 膜 炎 腦 炎 心 肌 炎 心 包 膜 炎 肺 炎 麻 痺 等 併 發 症 Q4: 住 家 附 近 蚊 蟲 多, 趕 快 派 人 來 噴 藥 消 毒? 蚊 蟲 多, 大 多 是 周 圍 環 境 有 孳 生 源 導 致, 一 般 多 是 附 近 有 積 水 容 器 未 清 除 或 是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 如 地 下 室 積 水 水 溝 淤 積 等 請 先 自 行 查 看 住 家 附 近 是 否 有 積 水 容 器, 尤 其 是 每 次 下 雨 過 後, 更 應 重 新 檢 查 一 次, 倒 除 積 水, 避 免 蚊 蟲 孳 生 亦 可 電 話 聯 繫 ( 蚊 子 多 專 線 ) 或 1922 專 線, 由 衛 生 所 人 員 協 助 勘 查 了 解 其 蚊 蟲 的 類 型 若 是 一 般 家 蚊, 則 請 注 意 住 家 環 境 清 潔, 若 是 登 革 熱 斑 蚊 或 孑 孓, 應 先 清 除 並 刷 洗 積 水 容 器, 難 以 立 即 清 除 者, 會 由 衛 生 局 所 人 員 先 予 以 投 藥, 但 無 法 噴 藥 消 毒 ; 噴 藥 消 毒 是 因 應 登 革 熱 緊 急 疫 情, 一 般 是 家 戶 社 區 有 登 革 熱 確 診 個 案 才 會 噴 藥, 過 度 環 境 噴 藥 易 讓 蚊 蟲 產 生 抗 藥 性, 且 會 影 響 環 境 生 態 23

26 Q5: 我 家 附 近 有 一 戶 為 棄 置 空 屋 古 舊 破 損, 屋 內 髒 亂 不 堪 積 水 孳 生 蚊 蟲, 要 怎 麼 辦? 麻 煩 您 留 下 聯 絡 電 話 及 住 址, 我 們 會 請 衛 生 所 派 相 關 人 員 至 現 場 實 地 勘 查, 將 會 視 勘 查 狀 況 進 一 步 處 理, 並 向 您 回 覆 24

27 心 理 健 康 業 務 諮 詢 Q1: 如 果 我 的 家 人 因 為 情 緒 低 落, 有 憂 鬱 傾 向 想 要 就 醫, 我 可 以 就 近 到 哪 個 醫 院? 臺 南 市 有 精 神 科 醫 院, 如 下 表, 可 就 近 或 依 個 人 需 要 前 往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臺 南 市 北 區 勝 利 路 138 號 (06)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南 醫 院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中 山 路 125 號 (06) 臺 南 市 立 醫 院 臺 南 市 東 區 崇 德 路 670 號 (06)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南 新 樓 醫 院 臺 南 市 東 區 東 門 路 一 段 57 號 (06)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南 市 南 區 樹 林 街 二 段 442 號 (06) 郭 綜 合 醫 院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民 生 路 二 段 22 號 (06) 衛 生 福 利 部 嘉 南 療 養 院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中 山 路 870 巷 80 號 (06) 衛 生 福 利 部 新 營 醫 院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信 義 街 73 號 (06) 衛 生 福 利 部 新 營 醫 院 北 門 分 院 臺 南 市 北 門 區 中 樞 里 溪 底 寮 56 之 3 號 (06)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私 立 臺 南 仁 愛 之 家 附 設 精 神 療 養 院 臺 南 市 新 化 區 那 拔 里 牧 場 72 號 (06)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中 華 路 901 號 (06)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麻 豆 新 樓 醫 院 臺 南 市 麻 豆 區 小 埤 里 苓 子 林 20 號 (06)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永 康 榮 民 醫 院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復 興 路 427 號 (06)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太 康 里 201 號 (06) 臺 南 市 安 南 醫 院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長 和 路 2 段 66 號 (06) Q2: 疑 似 精 神 狀 況 不 穩 有 滋 擾 社 區 案 之 處 理 依 據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心 理 健 康 科 精 神 病 人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送 醫 作 業 流 程 流 程 說 明 : 作 業 流 程 1. 民 眾 發 現 精 神 病 人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有 自 傷 傷 人 或 傷 害 疑 慮 時 步 驟 說 明 社 區 民 眾 發 現 精 神 病 人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出 現 傷 害 自 己 傷 害 別 人 或 有 傷 害 之 疑 慮 時 2. 通 報 民 眾 應 立 即 撥 打 119 或 上 班 時 間 由 警 察 消 防 及 衛 生 單 位 依 個 案, 共 同 護 送 至 就 近 醫 療 機 構 或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 簡 稱 指 定 機 構 ), 由 衛 生 所 公 衛 護 士 25

28 3.2 非 上 班 時 間 4.1 是 否 符 合 護 送 就 醫 要 件 前 往 現 場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緊 急 護 送 就 醫 要 件 及 協 處 非 上 班 時 間, 由 警 察 消 防 撥 打 非 上 班 時 間 精 神 及 自 殺 個 案 緊 急 醫 療 處 置 專 線 委 辦 計 畫 之 醫 院 醫 療 人 員 諮 詢, 符 合 緊 急 護 送 就 醫 要 件 可 逕 送 遇 到 困 難 評 估 或 有 爭 議 性 需 現 場 評 估 確 認, 必 要 時 通 知 轄 區 衛 生 所 護 理 人 員 出 勤 協 助 個 案 為 精 神 病 人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研 判 其 行 為 是 否 達 到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32 條 : 有 自 傷 傷 人 或 傷 害 疑 慮 符 合 護 送 就 醫 標 準 4.2 輔 導 就 醫 鑑 定 個 案 未 符 合 護 送 就 醫 標 準, 提 供 相 關 衛 教 並 規 勸 就 醫 鑑 定 5. 警 消 衛 生 單 位 護 送 至 適 當 醫 療 機 構 由 警 察 消 防 及 衛 生 單 位 依 個 案 有 無 外 傷, 共 同 護 送 至 就 近 醫 療 機 構 或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 簡 稱 指 定 機 構 ) Q3: 民 眾 發 現 社 區 有 精 神 病 患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患 出 現 傷 害 他 人 或 自 己 時 該 怎 麼 辦? 什 麼 情 況 下 才 可 以 啟 動 強 制 護 送 就 醫? 依 精 神 衛 生 法 32 條 : 民 眾 發 現 精 神 病 患 有 脫 離 現 實 妄 想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患 有 傷 害 他 人 或 自 己 或 有 傷 害 之 虞 者, 應 立 即 通 知 當 地 警 察 或 消 防 機 關, 由 警 消 人 員 護 送 該 員 前 往 就 近 之 適 當 醫 療 機 構 就 醫, 或 視 需 要 要 求 衛 生 單 位 協 助 處 理 或 共 同 處 理 Q4: 我 可 以 到 衛 生 所 服 用 美 沙 冬 嗎? 有 藥 癮 者 需 先 在 指 定 藥 癮 戒 治 醫 院 服 用 美 沙 冬 戒 治, 服 藥 情 形 穩 定 後, 持 該 醫 院 醫 師 開 立 之 轉 診 單 及 身 份 證 件 帶 至 本 所 美 沙 冬 窗 口 ( 本 市 共 8 所 ) 辦 理 Q5: 我 父 親 現 在 喝 酒 後 一 直 在 家 摔 東 西, 說 要 打 我 們, 我 沒 辦 法 帶 他 就 醫, 可 以 請 求 協 助 送 醫 嗎? 1. 請 您 先 留 下 您 的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及 您 父 親 的 基 本 資 料 2. 能 否 詳 述 他 的 情 況? 目 前 出 現 什 麼 症 狀? 這 樣 反 常 的 行 為 多 久 了? 3. 請 問 您 父 親 有 沒 有 精 神 科 病 史? 您 父 親 酗 酒 的 狀 況, 請 家 屬 先 協 助 父 親 前 往 醫 療 機 構 就 醫, 若 酒 後 出 現 暴 力 攻 擊 行 為 時, 請 家 屬 撥 打 113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或 110 報 警, 由 警 察 單 位 依 權 責 處 理 4. 如 果 您 父 親 有 出 現 疑 似 精 神 症 狀 出 現 自 傷 或 傷 人 行 為, 則 可 向 或 衛 生 所 通 報 緊 急 護 送 就 醫 26

29 志 工 業 務 諮 詢 Q1: 請 問 衛 生 所 的 學 生 志 工 招 募 資 訊 要 從 哪 裡 看 到? 有 限 定 條 件? 您 好 ~ 可 從 衛 生 局 網 頁 或 衛 生 所 網 頁, 志 工 招 募 訊 息 進 入 即 有 招 募 相 關 資 訊 或 也 可 到 衛 生 所 報 名 並 填 寫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名 表 並 張 貼 照 片, 若 未 滿 18 歲 須 填 寫 家 長 同 意 書 Q2: 我 要 申 請 志 工 服 務 手 冊, 請 問 如 何 申 請? 您 好 ~ 要 先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接 受 基 礎 培 訓 ( 最 少 4 小 時 ) 及 特 殊 培 訓 ( 最 少 12 小 時 ) 兩 者 皆 完 成 ( 運 用 單 位 才 能 代 為 申 請 並 發 予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 Q3: 我 的 小 孩 臨 時 有 事 無 法 當 日 去 當 志 工 服 務, 該 如 何 處 理? 如 貴 子 女 在 服 務 期 間 內, 如 某 一 天 臨 時 有 事 無 法 來 局 服 務, 可 先 電 洽 衛 生 所 並 先 以 口 頭 方 式 請 假, 如 想 補 志 工 服 務 時 數 的 話, 可 與 衛 生 所 商 量 後 續 可 服 務 的 時 間, 來 補 齊 缺 席 的 時 數 Q4: 詢 問 請 問 xx 學 校 林 老 師 在 嗎? 想 請 問 問 題 學 生 家 長 1. ( 狀 況 一 ) 您 好!xx 學 校 林 老 師 現 在 不 在 辦 公 室 喔!xx 學 校 林 老 師 現 在 不 在 辦 公 室, 他 的 分 機 為 xx, 請 您 稍 後, 我 現 在 幫 您 轉 接, 謝 謝 2. ( 狀 況 二 ) 您 好!xx 學 校 林 老 師 現 在 不 在 辦 公 室, 可 能 帶 學 生 出 去 訪 視, 請 問 您 方 便 留 下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或 是 需 轉 達 的 事 宜 嗎? 待 xx 學 校 林 老 師 進 入 辦 公 室 或 是 聯 絡 上 xx 學 校 林 老 師 時, 我 再 告 知 xx 學 校 林 老 師 請 他 回 電 給 您, 謝 謝 Q5: 我 想 請 問 衛 生 所 志 工 榮 譽 卡 何 時 申 請? 臺 南 市 政 府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申 請 需 要 有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且 服 務 3 年 滿 300 小 時 以 上 才 能 到 運 用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且 不 能 重 複 申 請, 謝 謝 27

30 行 政 相 驗 Q1: 這 裡 有 往 生 者, 需 要 麻 煩 醫 生 來 開 立 死 亡 證 明 書? 請 值 機 人 員 填 寫 行 政 相 驗 紀 錄 單 1. 請 問 你 貴 姓? 往 生 者 是 你 的 什 麼 人? 2. 請 問 往 生 者, 是 什 麼 原 因 往 生? 有 無 外 傷? 是 否 有 醫 院 的 診 斷 證 明? 大 體 停 放 地 址? 3. 一 般 因 疾 病 死 亡 可 以 申 請, 但 如 為 非 病 死 意 外 事 件 身 分 不 明 之 死 亡 者, 應 向 轄 區 派 出 所 報 請 司 法 相 驗, 衛 生 所 無 法 提 供 行 政 相 驗 4. 自 然 死 亡 ( 老 化 ) 或 因 病 死 亡 準 備 申 請 人 死 者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疾 病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生 前 就 診 病 歷 摘 要, 我 們 會 聯 繫 衛 生 所 醫 師 與 您 電 話 相 約 前 往 行 政 相 驗,, 民 眾 僅 需 負 擔 費 用 1,000 元 ( 含 發 給 死 亡 證 明 書 10 份, 其 申 請 加 發 者, 每 份 加 收 10 元 ) 5. 若 人 不 在 轄 區 再 轉 知 負 責 轄 區 之 醫 師 處 理 後 續 情 形 6. 若 人 住 本 轄 區 無 外 傷 且 具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即 通 知 本 所 醫 師 相 驗 並 開 立 死 亡 證 明 Q2: 家 屬 往 生 要 辦 理 死 亡 證 明 書, 需 要 準 備 什 麼? 如 果 是 住 院 留 一 口 氣 回 家, 要 準 備 往 生 者 身 分 證 及 醫 院 診 斷 書, 等 到 往 生 者 過 世 後, 再 打 電 話 給 衛 生 所, 和 醫 師 約 行 政 相 驗 時 間 在 家 死 亡 者, 若 屬 於 意 外 他 殺 自 殺 等 非 病 死 原 因, 要 報 請 司 法 相 驗 ; 若 屬 於 病 死 者, 同 樣 要 準 備 死 者 身 分 證, 長 期 看 病 之 醫 院 診 斷 書 或 平 時 服 用 之 藥 物, 再 打 電 話 和 衛 生 所 醫 師 約 行 政 相 驗 時 間 Q3: 家 屬 殯 葬 業 者 或 相 關 人 員 在 晚 上 8 點 以 後 來 電, 說 明 需 要 行 政 相 驗 時? 1. 先 記 錄 家 屬 或 相 關 人 員 資 料 ( 行 政 相 驗 紀 錄 單 ), 告 知 服 務 時 間 為 8 時 至 20 時, 表 示 隔 日 早 上 8 時 立 刻 連 絡 值 班 醫 師 行 政 相 驗 2. 於 隔 日 連 絡 轄 區 醫 師 後, 再 回 覆 來 電 者 或 其 家 屬, 告 知 已 與 醫 師 取 得 聯 繫, 醫 師 會 安 排 時 間 前 往 行 政 相 驗 28

31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Q1: 食 品 業 者 為 什 麼 要 進 行 業 者 登 錄? 如 何 登 錄? 1. 登 錄 制 度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解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及 產 品 資 訊, 以 有 效 落 實 對 業 者 之 輔 導 與 稽 查 管 理, 對 業 者 而 言 可 強 化 自 主 管 理, 對 整 體 產 業 而 言 可 提 升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品 質, 進 而 帶 動 產 業 發 展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制 度 將 會 強 制 實 施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辦 法 已 於 102 年 12 月 3 日 公 告, 並 於 103 年 4 月 24 日 公 告 食 品 添 加 物 相 關 業 者 須 依 法 登 錄 未 來 將 依 風 險 管 理, 陸 續 公 告 須 強 制 登 錄 之 業 別 2. 具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業 者, 應 以 工 商 憑 證 辦 理 登 錄,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將 會 自 動 介 接 工 商 登 記 之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只 需 確 認 基 本 資 料 即 可, 不 需 再 重 複 登 打 農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等 申 請 憑 證 種 類 為 組 織 及 團 體 憑 證, 可 以 組 織 及 團 體 憑 證 登 入 登 錄 平 台, 惟 業 者 需 自 行 填 入 基 本 資 料, 但 仍 可 進 行 登 錄 未 具 工 廠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之 業 者, 可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錄 另 使 用 工 商 憑 證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等 電 子 憑 證 時, 請 配 合 使 用 讀 卡 機, 部 分 讀 卡 機 需 於 電 腦 中 安 裝 驅 動 程 式 後 才 可 讀 卡, 業 者 使 用 時, 若 無 法 讀 卡, 可 先 行 檢 查 是 否 確 實 完 成 安 裝 程 式 倘 若 尚 有 問 題 可 撥 打 免 付 費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 登 錄 制 度 ) 或 ( 系 統 操 作 ) Q2: 若 業 者 沒 有 電 腦, 或 尚 未 申 請 工 商 憑 證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要 如 何 申 請 登 錄? 請 盡 快 申 請 工 商 憑 證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後, 持 卡 至 衛 生 局 或 衛 生 所 申 辦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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