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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82 一 普 查 對 象 範 圍 ( 一 ) 農 牧 業 : 包 括 農 藝 及 園 藝 業 畜 牧 業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其 對 象 分 為 農 牧 戶 農 牧 場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單 位 1. 農 牧 戶 : 指 一 般 家 庭 有 農 牧 業 資 源 或 有 從 事 農 作 物 之 栽 培, 家 畜 家 禽 及 蜂 蠶 之 飼 養 等 生 產 事 業, 或 以 農 業 生 產 設 備 場 所 等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遊 樂 之 農 業 活 動 事 業, 且 符 合 下 列 普 查 標 準 之 一 者 : (1)99 年 底 經 營 ( 含 租 借 用 接 受 委 託 ) 之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在 0.05 公 頃 以 上 ( 不 論 是 否 種 植 農 作 物 均 包 括 在 內 ) (2)99 年 底 飼 養 1 頭 以 上 之 大 型 動 物 ( 如 牛 鹿 等 ) (3)99 年 底 飼 養 3 頭 以 上 之 中 型 動 物 ( 如 豬 羊 鴕 鳥 等 ) (4)99 年 底 飼 養 100 隻 以 上 之 小 型 動 物 ( 如 雞 鴨 鵝 兔 等 ) (5)99 年 全 年 自 營 農 畜 產 品 之 生 產 價 值 在 新 臺 幣 2 萬 元 以 上 2. 農 牧 場 : 指 農 牧 戶 以 外 之 農 業 生 產 單 位, 包 含 獨 資 合 夥 公 司 民 間 團 體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試 驗 農 牧 場 等, 有 農 牧 業 資 源 或 有 從 事 農 作 物 之 栽 培, 家 畜 家 禽 及 蜂 蠶 之 飼 養 等 生 產 試 驗 事 業, 或 以 農 業 生 產 設 備 場 所 等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遊 樂 之 農 業 活 動 事 業, 且 符 合 農 牧 戶 普 查 標 準 之 一 者 3.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單 位 : 係 指 以 按 次 收 費 或 依 合 約 計 酬 方 式, 接 受 農 家 委 託 或 專 門 提 供 農 作 物 栽 培 農 產 品 整 理 及 畜 牧 服 務 等 直 接 性 服 務 者, 包 括 農 業 產 銷 班 提 供 班 員 農 業 生 產 及 產 品 銷 售 前 之 服 務 活 動 事 業, 且 於 99 年 全 年 服 務 總 收 入 ( 未 扣 除 各 項 成 本 支 出 ) 在 新 臺 幣 2 萬 元 以 上 者 ( 二 ) 林 業 : 係 指 一 般 家 庭 或 企 業 從 事 林 木 竹 林 之 種 植 撫 育 及 管 理 等 經 營 生 產 事 業, 包 括 兼 有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遊 樂 之 林 業 活 動 事 業, 且 99 年 底 經 營 ( 含 租 借 用 接 受 委 託 ) 之 林 地 面 積 在 0.1 公 頃 以 上 ; 但 承 包 造 林 業 者 或 伐 木 業 者 不 得 將 承 包 作 業 中 之 林 地 視 為 其 經 營 之 林 地 ( 三 ) 漁 業 : 包 括 漁 撈 業 及 水 產 養 殖 業, 其 對 象 分 為 獨 資 漁 戶 及 非 獨 資 漁 戶 1. 獨 資 漁 戶 : 指 一 般 家 庭 有 漁 業 設 備 資 源 或 有 從 事 水 產 生 物 之 採 捕 養 殖 等 生 產 事 業, 或 以 漁 業 生 產 設 備 場 所 等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遊 樂 之 漁 業 活 動 事 業, 且 符 合 下 列 普 查 標 準 之 一 者 : (1)99 年 底 擁 有 使 用 權 ( 含 租 借 用 ; 但 不 含 出 租 借 ) 之 動 力 漁 船 舢 舨 漁 筏 等 設 備 ( 不 論 是 否 作 業 均 包 括 在 內 ) (2)99 年 底 經 營 ( 含 租 借 用 ; 但 不 含 出 租 借 ) 之 養 殖 水 產 生 物 面 積 在 0.05 公 頃 以 上 ( 不 論 是 否 養 殖 水 產 生 物 均 包 括 在 內 ) (3)99 年 全 年 從 事 採 捕 或 養 殖 水 產 生 物 之 生 產 價 值 在 新 臺 幣 2 萬 元 以 上 2. 非 獨 資 漁 戶 : 係 指 獨 資 漁 戶 以 外 之 漁 業 生 產 單 位, 包 含 合 夥 漁 戶 公 司 漁 會 試 驗 所 及 學 校 等, 有 漁 業 設 備 資 源 或 有 從 事 水 產 生 物 之 採 捕 或 養 殖 等 生 產 試 驗 事 業, 或 以 漁 業 生 產 設 備 場 所 等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遊 樂

2 383 之 漁 業 活 動 事 業, 且 符 合 獨 資 漁 戶 普 查 標 準 之 一 者 二 普 查 應 用 名 詞 解 釋 ( 一 ) 農 牧 業 1. 有 從 事 農 牧 業 : 係 指 有 從 事 農 作 物 之 栽 培, 家 畜 家 禽 及 蜂 蠶 之 飼 養 等 生 產 事 業, 或 以 農 業 生 產 設 備 場 所 等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遊 樂 之 農 業 活 動 事 業 2. 未 從 事 農 牧 業 : 係 指 擁 有 農 牧 業 資 源 卻 未 從 事 農 牧 業 生 產, 亦 無 提 供 任 何 農 牧 業 休 閒 活 動 事 業 3. 傳 統 經 營 : 係 指 農 牧 業 生 產 未 經 營 加 工 及 休 閒 者 4. 多 元 化 經 營 : 係 指 農 牧 業 生 產 有 經 營 加 工 或 休 閒 者, 並 包 含 轉 型 加 工 休 閒 者 5. 常 僱 員 工 : 係 指 主 要 以 該 單 位 農 牧 業 工 作 為 目 的, 而 以 契 約 ( 含 口 頭 約 定 ) 方 式 經 常 僱 用 達 6 個 月 以 上 且 支 領 酬 勞 者 惟 在 下 半 年 始 予 僱 用, 其 時 間 雖 尚 未 達 6 個 月, 但 預 期 僱 用 達 6 個 月 以 上 者, 仍 以 常 僱 員 工 視 之 名 義 上 為 臨 時 工, 實 際 上 經 常 僱 用 者, 仍 應 列 在 常 僱 員 工 6. 臨 時 員 工 : 係 指 以 從 事 該 單 位 農 牧 業 工 作 為 目 的, 而 以 契 約 ( 含 口 頭 約 定 ) 方 式 僱 用 未 達 6 個 月 且 支 領 酬 勞 者, 即 僱 用 性 質 屬 於 不 定 期 者 7. 不 支 薪 資 人 員 : 係 指 從 事 該 單 位 農 牧 業 工 作 而 未 支 領 酬 勞 者, 包 括 農 牧 戶 戶 內 15 歲 以 上 有 從 事 自 家 農 牧 業 工 作 者 和 農 牧 場 之 無 酬 業 主 及 家 屬 8. 主 要 經 營 種 類 : 係 指 該 單 位 農 畜 產 品 全 年 生 產 價 值 或 投 入 成 本 最 多 者, 其 中 轉 型 加 工 休 閒 業 係 指 未 從 事 農 牧 業 生 產, 而 以 自 家 農 畜 產 品 加 工 設 備 提 供 加 工 服 務, 或 以 農 業 生 產 設 備 場 所 等,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遊 樂 之 農 牧 業 活 動 事 業 9. 委 外 作 業 : 係 指 自 家 農 業 生 產 階 段 將 農 作 物 栽 培 農 產 品 整 理 或 畜 禽 飼 養 等 至 銷 售 前 之 農 事 作 業, 以 按 次 付 費 或 合 約 計 酬 方 式 委 託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者 10. 專 業 農 牧 戶 : 係 指 農 牧 戶 戶 內 人 口 中 只 專 門 從 事 自 家 農 牧 業 ( 含 農 牧 業 生 產 加 工 及 休 閒 ) 之 工 作 ; 或 雖 有 人 從 事 自 家 農 牧 業 以 外 工 作, 但 每 人 全 年 從 事 該 項 工 作 日 數 未 滿 30 日, 且 收 入 未 達 2 萬 元 之 家 庭 (1) 高 齡 農 牧 戶 : 係 指 戶 內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年 齡 均 為 65 歲 以 上 (2) 非 高 齡 農 牧 戶 : 係 指 戶 內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年 齡 至 少 有 1 人 65 歲 以 下 11. 兼 業 農 牧 戶 : 係 指 農 牧 戶 戶 內 人 口 中, 有 人 從 事 自 家 農 牧 業 以 外 工 作, 其 全 年 從 事 該 等 工 作 日 數 超 過 30 日, 或 收 入 超 出 2 萬 元 之 家 庭 (1) 以 農 牧 業 為 主 : 全 年 自 家 農 牧 業 淨 收 入 大 於 自 家 農 牧 業 以 外 工 作 淨 收 入 (2) 以 兼 業 為 主 : 全 年 自 家 農 牧 業 淨 收 入 小 於 自 家 農 牧 業 以 外 工 作 淨 收

3 384 入 1 自 家 農 牧 業 淨 收 入 : 係 指 農 牧 戶 生 產 之 農 畜 產 品 可 銷 售 收 入 ( 含 自 家 消 費 部 分 ), 及 農 畜 產 品 加 工 收 入 ( 含 自 行 加 工 委 外 加 工 ) 與 休 閒 農 業 服 務 收 入, 扣 除 現 金 支 付 之 生 產 費 用 ( 不 含 設 備 機 械 之 折 舊 費 用 ) 後 之 餘 額 2 自 家 農 牧 業 以 外 工 作 淨 收 入 : 係 指 農 牧 戶 戶 內 人 口 受 僱 於 他 人, 所 獲 得 之 薪 資 收 入, 以 及 農 牧 戶 本 身 經 營 農 牧 業 以 外 其 他 事 業 所 獲 得 之 盈 餘 ( 淨 收 入 ) 12. 優 勢 農 家 : 係 指 有 農 牧 業 收 入 者 之 非 高 齡 專 業 農 牧 戶 及 以 農 牧 業 為 主 之 兼 業 農 牧 戶 13.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 係 指 該 單 位 全 年 農 畜 產 品 之 銷 售 收 入, 不 扣 除 各 項 成 本 支 出, 包 括 民 眾 入 園 後 採 摘 購 買 部 分, 不 包 含 自 食 自 用 轉 投 入 加 工 部 分, 以 及 99 年 內 向 政 府 領 取 之 各 項 農 業 補 助 如 轉 作 休 耕 ( 含 種 籽 補 助 費 ) 平 地 造 林 (6 年 內 ) 天 然 災 害 進 口 損 害 等 收 入 14. 自 行 加 工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 係 指 以 自 家 設 備 從 事 自 家 及 非 自 家 農 畜 產 品 加 工 處 理 後 之 全 年 銷 售 收 入 ( 含 加 工 費 收 入 ) 15. 休 閒 農 業 服 務 收 入 : 係 指 該 單 位 全 年 提 供 觀 光 休 閒 服 務 收 入, 包 括 休 閒 體 驗 門 票 住 宿 餐 飲 商 品 販 賣 遊 憩 及 市 民 農 園 租 金 收 入 等 觀 光 農 園 入 園 時 若 收 取 門 票 ( 含 入 園 體 驗 品 嚐 費 ), 則 此 收 入 計 入 休 閒 服 務 收 入 ; 若 供 民 眾 入 園 後 購 買 帶 走 之 自 家 農 畜 產 品, 則 其 銷 售 金 額 須 計 入 自 家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16. 農 牧 業 收 入 : 包 括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加 工 及 休 閒 收 入 17. 無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者 : 包 括 以 農 業 資 源 轉 型 加 工 休 閒 者, 或 以 農 畜 產 品 轉 投 入 加 工 者, 或 自 食 自 用 者, 或 因 年 內 新 植 天 然 災 害 疾 病 等 致 無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者 18. 無 農 牧 業 收 入 者 : 係 指 領 有 政 策 性 休 耕 補 助 款 者, 或 自 食 自 用 者, 或 因 年 內 新 植 天 然 災 害 疾 病 等 致 無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者, 亦 包 括 無 加 工 休 閒 收 入 者 19. 戶 內 ( 家 庭 ) 人 口 : 原 則 上 係 指 99 年 底 在 該 戶 共 同 居 住, 並 營 共 同 生 活 之 人 口 ( 並 非 戶 籍 人 口 ) 數 總 和 (1) 下 列 人 口 亦 為 戶 內 人 口 : 1 暫 時 在 外 工 作 行 商 住 院 療 養 受 訓 等 短 期 離 家 之 人 口 2 在 戶 內 共 同 生 活 之 老 人 或 小 孩, 雖 與 戶 長 無 血 緣 或 親 戚 關 係, 但 長 久 共 同 居 住 並 共 同 生 活 者 3 由 於 就 學 經 常 居 住 在 外, 但 其 生 活 費 用 50% 以 上 由 該 戶 提 供 者 ; 或 由 於 就 業 ( 含 職 業 軍 人 ) 經 常 居 住 在 外 ( 未 另 組 織 家 庭 ), 但 提 供 本 人 所 得 50% 以 上 維 持 該 戶 家 庭 生 活 者 (2) 下 列 人 口 則 不 屬 戶 內 人 口 :

4 385 1 與 戶 內 人 口 共 同 居 住 之 僱 工 或 租 屋 者 2 經 親 友 介 紹 為 就 學 目 的, 而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在 該 戶 寄 膳 宿 者 3 雖 為 家 屬, 但 因 就 學 就 業 經 常 居 住 在 外 獨 立 自 謀 生 活 者 4 在 外 已 另 組 織 家 庭, 無 論 是 否 與 該 戶 有 經 濟 關 係 者 5 服 義 務 兵 役 人 口 監 管 人 口 及 失 蹤 人 口 6 非 居 住 於 本 普 查 地 域 範 圍 ( 臺 灣 地 區 及 金 門 連 江 兩 縣 ) 內 之 家 屬 ( 如 留 學 移 民 他 國 ), 無 論 是 否 與 該 戶 有 經 濟 關 係 者 20. 農 牧 業 經 營 管 理 者 : 係 指 農 牧 業 經 營 之 指 揮 者, 亦 即 主 要 負 責 該 單 位 農 牧 業 經 營 方 針 之 決 定 或 指 揮 管 理 各 種 農 事 作 業 者, 每 單 位 均 應 有 農 牧 業 工 作 指 揮 者 1 人, 而 且 只 有 1 人 未 經 營 農 牧 業 之 農 牧 戶, 以 作 此 決 定 者 為 農 牧 業 工 作 指 揮 者 21. 農 牧 業 工 作 承 接 者 : 係 指 自 家 農 牧 業 工 作 之 承 接 者, 不 是 可 耕 作 地 之 繼 承 者 一 般 而 言, 係 指 該 戶 15 歲 以 上 人 口 中 農 牧 業 工 作 指 揮 者 或 主 要 從 農 者 之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其 將 繼 續 從 農 者, 或 有 從 農 意 願, 將 來 可 承 接 該 戶 農 牧 業 工 作 者, 每 戶 不 限 人 數, 但 其 若 與 指 揮 者 為 夫 妻 關 係, 則 不 列 入 承 接 者 22. 自 家 農 牧 業 工 作 : 係 指 從 事 自 家 農 牧 業 生 產 ( 作 物 種 植 與 畜 禽 飼 養 ) 農 畜 產 品 加 工 或 休 閒 農 業 時, 投 入 與 農 業 相 關 之 作 業 或 活 動 事 業, 範 圍 如 下 : (1) 作 物 種 植 : 包 括 作 物 之 育 苗 犁 田 整 地 播 種 插 秧 中 耕 除 草 施 肥 施 藥 灌 溉 以 及 收 穫 物 之 處 理, 如 脫 穀 ( 粒 ) 乾 燥 茶 粗 製 選 洗 分 級 包 裝 搬 運 等 一 切 銷 售 前 之 工 作 在 內 (2) 畜 禽 飼 養 : 包 括 畜 禽 之 接 生 孵 育 接 種 飼 養 與 禽 蛋 之 選 洗 分 級 包 裝, 以 及 畜 禽 產 品 之 搬 運 等 一 切 銷 售 前 之 工 作 在 內 (3) 農 畜 產 品 加 工 : 包 括 自 行 從 事 農 畜 產 品 加 工 處 理 相 關 作 業, 如 碾 穀 製 茶 肉 類 水 果 及 蔬 菜 之 處 理 保 藏 動 植 物 油 脂 乳 製 品 及 磨 粉 製 品 等 工 作 在 內 (4) 休 閒 農 業 : 包 括 作 物 種 植 畜 禽 飼 養 等 教 育 生 態 解 說, 以 及 餐 飲 住 宿 展 示 銷 售 等 工 作 在 內 23. 自 家 農 牧 業 工 作 日 數 : 係 指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從 事 自 家 農 牧 業 工 作 之 標 準 工 作 日 數 (8 小 時 為 1 標 準 工 作 日 ), 包 括 換 工 日 數, 但 不 包 括 替 他 人 從 事 農 牧 業 工 作 日 數 1 天 工 作 8 小 時 以 上 者, 以 工 作 天 數 計 算,1 天 工 作 未 滿 8 小 時 者 應 予 折 算 24. 全 年 主 要 工 作 狀 況 : 本 問 項 係 詢 問 該 戶 成 員 99 年 全 年 主 要 在 做 什 麼 事, 請 按 表 列 1. 至 7. 項 全 年 分 配 時 間 最 長 者, 填 寫 一 項 代 號, 若 各 項 分 配 時 間 相 當 時, 主 要 工 作 狀 況 請 以 有 工 作 優 先 於 無 工 作 填 寫 ; 若 無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且 無 料 理 家 務 求 學 及 疾 病 狀 況, 但 年 滿 65 歲 者, 請 歸 7. 養 老, 如 未 滿 65 歲 者 則 列 入 8. 其 他

5 可 耕 作 地 : 係 指 地 面 上 之 土 壤 能 直 接 栽 培 農 作 物, 不 論 其 是 否 實 際 耕 種, 亦 即 指 可 栽 培 農 作 物, 且 99 年 未 全 年 移 作 其 他 用 途 ( 如 改 成 水 泥 鋪 面 做 為 房 舍 畜 禽 舍 魚 池 造 景 停 車 場 等 ) 之 土 地 在 認 定 上 須 注 意 下 列 幾 點 : (1) 可 耕 作 地 並 非 以 土 地 登 記 簿 或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上 所 登 載 者 為 準, 須 依 實 際 利 用 可 耕 作 地 情 形 查 記, 若 暫 時 休 耕 或 多 年 未 耕 而 有 復 耕 之 可 能 者, 應 視 為 可 耕 作 地 (2) 下 列 情 況 仍 視 為 可 耕 作 地 : 1 新 開 墾 之 土 地, 已 預 備 栽 培 農 作 物, 但 在 99 年 內 尚 未 栽 培 者 2 因 災 害 或 其 他 因 素, 在 99 年 內 無 栽 培 農 作 物, 但 仍 可 再 度 耕 作 者 ( 無 論 農 民 有 無 意 願 或 能 力 復 耕, 只 要 土 地 使 用 仍 可 恢 復 耕 作 ) 3 有 肥 培 管 理 之 人 工 牧 草 栽 培 地 及 園 藝 式 苗 木 栽 培 地 4 利 用 堤 防 與 河 川 間 之 浮 覆 地 或 新 生 地 等 公 有 地 栽 培 農 作 物 者 5 地 目 登 記 為 竹 林 地, 事 實 上 已 開 墾 種 植 農 作 物 者, 或 以 採 收 竹 筍 為 目 的 之 竹 林, 如 綠 竹 麻 竹 等 6 地 目 登 記 為 林 地 而 實 際 已 開 墾 種 植 香 茅 草 樹 薯 鳳 梨 果 樹, 或 已 栽 培 花 卉 苗 圃 者 7 林 地 上 林 木 尚 未 長 大, 利 用 其 空 間 種 植 農 作 物 者, 應 將 其 種 植 農 作 物 所 占 土 地 部 分 視 為 可 耕 作 地 8 田 旱 地 造 林, 其 所 種 植 林 木 樹 齡 在 6 年 以 內 者 9 溫 室 玻 璃 室 等 設 施 栽 培 之 基 地, 未 舖 設 混 凝 土, 可 直 接 栽 培 農 作 物 者 10 可 耕 作 地 一 期 種 植 農 作 物, 一 期 養 殖 水 產 生 物 者 11 可 耕 作 地 僅 暫 時 休 耕 或 多 年 未 耕 者 12 可 耕 作 地 暫 作 觀 光 休 閒 遊 憩 用 地 畜 禽 舍 等 用 途, 隨 時 可 恢 復 耕 作 者 (3) 下 列 情 況 則 不 視 為 可 耕 作 地 : 1 因 災 害 或 其 他 因 素, 使 土 地 流 失 崩 陷 或 毀 損, 已 不 能 耕 種, 且 不 可 能 復 耕 者 2 若 土 地 任 其 自 然 生 長 牧 草, 供 牲 畜 食 用 或 做 肥 料 者 3 以 採 收 竹 材 為 主 要 目 的 之 竹 林 地 4 為 保 護 農 作 物 而 種 植 有 林 木 或 竹 類 ( 如 防 風 林 或 防 砂 林 ) 之 土 地 5 可 耕 作 地 上 種 植 林 木 ( 非 果 樹 ) 並 已 長 大 成 林 者 6 溫 室 玻 璃 室 等 設 施 栽 培 之 基 地, 如 以 混 凝 土 等 鋪 裝 無 法 復 原 者 7 可 耕 作 地 已 築 成 長 久 性 魚 塭 者

6 387 8 若 可 耕 作 地 變 更 為 建 築 房 舍 停 車 場 畜 禽 舍 等 用 途, 且 不 可 復 耕 者 26. 具 有 使 用 權 之 可 耕 作 地 : 根 據 可 耕 作 地 認 定 標 準, 凡 普 查 標 準 日 實 際 使 用 或 具 有 使 用 權 ( 即 經 營 權 ) 之 可 栽 培 農 作 物 之 土 地, 包 括 自 有 自 用 租 ( 借 占 ) 用 或 接 受 委 託 經 營 者, 均 視 為 該 單 位 經 營 之 可 耕 作 地, 若 僅 在 99/100 年 裡 作 期 間, 暫 時 租 ( 借 ) 入 耕 作 者, 不 能 視 為 該 單 位 之 可 耕 作 地 ; 另 外, 接 受 委 託 代 耕 者, 亦 不 能 視 為 該 單 位 之 可 耕 作 地 27. 可 耕 作 地 之 所 有 權 屬 (1) 自 有 自 用 : 係 指 該 單 位 本 身 擁 有 且 自 己 使 用 之 可 耕 作 地 若 可 耕 作 地 為 親 屬 所 有, 而 該 單 位 有 繼 承 權 與 使 用 權, 且 不 必 支 付 租 金 者, 應 視 為 自 有 自 用 (2) 租 ( 借 占 ) 用 : 係 指 向 他 人 租 ( 借 ) 用 或 占 用 國 有 公 ( 私 ) 有 之 可 耕 作 地 包 括 退 輔 會 撥 給 榮 民 耕 作 者 ; 山 地 鄉 境 內 之 公 有 地 交 由 原 住 民 耕 作 者 ; 利 用 堤 防 與 河 川 間 之 浮 覆 地 或 新 生 地 等 公 有 地 栽 培 農 作 物 者, 均 屬 租 ( 借 占 ) 用 (3) 接 受 委 託 經 營 : 係 指 他 人 委 託 該 單 位 經 營 之 可 耕 作 地 28. 可 耕 作 地 主 要 利 用 目 的 (1) 開 放 參 觀 採 摘 ( 含 市 民 農 園 ): 從 事 農 產 品 生 產, 並 開 放 遊 客 欣 賞 採 摘 農 產 品, 以 及 以 分 租 方 式 提 供 可 耕 作 地 設 備 予 遊 客 從 事 播 種 施 肥 施 藥 及 收 穫 等 耕 種 作 業 及 體 驗 田 野 生 活 之 市 民 農 園 (2) 生 產 短 期 作 物 : 係 指 生 長 期 在 一 年 以 內 之 作 物, 如 稻 雜 糧 蔬 菜 等 若 係 種 植 用 於 土 壤 改 良 的 綠 肥 作 物, 請 填 寫 代 號 (3) 生 產 長 期 作 物 : 係 指 生 長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之 作 物, 包 含 採 收 後 需 重 新 種 植 或 以 宿 根 方 式 栽 培 者 ( 如 樹 薯 山 藥 香 蕉 木 瓜 生 食 用 甘 蔗 製 糖 甘 蔗 等 ), 以 及 多 年 生 可 重 複 採 收 之 作 物 ( 如 一 般 果 樹 茶 樹 桑 樹 瓊 麻 荖 花 ( 葉 ) 苦 茶 樹 破 布 子 木 本 花 卉 韭 竹 筍 蘆 筍 等 ) (4) 種 植 綠 肥 作 物 : 為 讓 土 地 休 養 生 息, 而 種 植 作 為 肥 料 用 之 綠 肥 作 物, 以 改 良 土 壤 性 質 或 增 加 土 讓 養 分 (5) 田 旱 地 造 林 : 以 田 旱 地 目 之 土 地 種 植 林 木, 若 樹 齡 在 6 年 以 內 者 屬 農 牧 業,6 年 以 上 者 屬 林 業 (6) 暫 作 栽 培 農 作 物 以 外 用 途 : 係 指 99 年 可 耕 作 地 暫 作 曬 場 畜 禽 舍 畜 禽 活 動 場 所 魚 池 ( 塭 ) 造 景 停 車 場 或 觀 光 休 閒 遊 憩 用 地 等 用 途, 隨 時 可 恢 復 耕 作 若 土 地 已 經 鋪 設 水 泥 致 無 法 復 耕 或 變 更 為 建 築 用 地, 則 不 能 視 為 可 耕 作 地 查 填 (7) 全 年 未 使 用 : 指 99 年 未 種 植 任 何 作 物, 亦 未 作 其 他 用 途, 包 括 因

7 388 天 然 災 害 暫 時 損 壞, 或 準 備 耕 種 但 因 不 可 預 期 的 因 素 而 沒 播 種 之 可 耕 作 地 29. 農 業 設 施 栽 培 : 係 指 利 用 隧 道 棚 水 平 棚 架 網 室 溫 室 及 菇 舍 等 設 施, 提 供 遮 蔭 防 止 雨 水 沖 刷 及 昆 蟲 的 侵 入 危 害, 改 善 農 作 物 之 生 長 條 件 ( 如 日 照 溫 度 水 分 空 氣 土 壤 介 質 等 ) 及 生 產 管 理 方 式, 以 較 佳 之 生 長 環 境, 達 經 濟 生 產 目 的 之 栽 培 方 式, 惟 簡 單 之 畦 面 覆 蓋 果 實 套 袋 及 簡 易 藤 架 等 不 視 為 使 用 農 業 設 施 30. 使 用 化 學 肥 料 或 農 藥 : 係 指 各 項 農 作 物 在 種 植 ( 栽 培 ) 期 間, 有 無 在 土 壤 上 施 用 化 學 肥 料, 或 在 農 作 物 生 長 期 間 噴 灑 農 藥 化 學 肥 料 包 括 土 壤 改 良 劑 植 物 生 長 激 素 等 ; 農 藥 包 括 在 農 業 上 用 以 防 治 或 去 除 作 物 之 病 害 蟲 害 及 鼠 害 等 各 種 藥 物, 如 殺 菌 劑 殺 蟲 劑 除 草 劑 滅 鼠 劑 等 31. 稻 作 栽 培 業 : 從 事 稻 作 之 栽 培, 包 括 實 際 種 稻 及 領 補 助 款 之 稻 作 休 耕 戶 在 內 32. 稻 作 休 耕 : 係 指 一 二 期 稻 作 均 休 耕, 且 除 綠 肥 外, 未 種 植 其 他 作 物 及 飼 養 家 畜 禽 者 33. 休 閒 農 業 用 地 面 積 : 包 括 提 供 休 閒 之 可 耕 作 地 草 生 地 農 舍 餐 廳 展 示 場 等, 以 及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活 動 之 場 所, 如 遊 客 休 憩 區 文 藝 DIY ( 如 陶 藝 竹 編 等 ) 教 室 遊 樂 體 驗 或 活 動 區 等 34. 年 底 畜 牧 用 地 面 積 : 係 指 該 單 位 99 年 底 飼 養 畜 禽 時 具 有 使 用 權 之 相 關 用 地, 如 草 生 地 畜 禽 舍 畜 禽 活 動 場 所 污 水 處 理 池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備 飼 料 調 配 場 等 35. 年 底 飼 養 數 量 : 係 指 年 底 尚 在 飼 養 中 之 各 種 家 畜 禽 數 量 ( 不 含 預 備 出 售 而 年 底 尚 未 出 售 者 ) 所 謂 預 備 出 售 係 指 已 經 接 單 尚 未 出 貨 者 ( 二 )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1. 專 營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 係 指 農 會 合 作 社 ( 農 場 ) 個 人 出 資 與 公 司 等 非 由 農 牧 戶 所 經 營 者 2. 組 織 型 態 (1) 獨 資 : 係 指 個 人 或 家 庭 單 獨 出 資 經 營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之 單 位 ( 包 含 農 牧 戶 兼 營 者 ) (2) 合 夥 : 係 指 由 2 人 以 上 共 同 出 資 ( 非 公 司 組 織 ) 經 營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事 業, 無 論 有 無 向 政 府 登 記 領 有 營 業 執 照 者 均 屬 之 (3) 公 司 : 係 指 依 公 司 法 向 政 府 機 關 登 記 設 立, 經 營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事 業 之 組 織 (4) 產 銷 班 : 係 由 地 域 相 近 生 產 同 類 農 畜 產 品 之 農 牧 戶 ( 場 ), 自 願 結 合 共 同 從 事 農 業 經 營 之 組 織 團 體 (5) 農 會 : 係 以 農 民 為 主 體 之 組 織, 為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依 農 會 法 之 規 定 而 成 立, 包 括 省 ( 市 ) 農 會 縣 ( 市 ) 農 會 及 鄉 ( 鎮 市 區 ) 農

8 389 會 等 (6) 合 作 社 合 作 農 場 : 係 指 按 合 作 社 法 之 規 定, 在 互 助 組 織 之 基 礎 上, 以 共 同 經 營 方 法, 謀 社 員 ( 場 ) 經 濟 利 益 與 生 活 改 善 而 成 立 之 團 體, 包 括 一 般 農 業 合 作 社 場 農 業 生 產 合 作 社 合 作 農 場 等 ; 至 農 產 運 銷 合 作 社 有 關 農 產 運 銷 業 務 因 非 本 次 普 查 範 圍, 故 不 予 調 查, 但 有 提 供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部 分 則 仍 需 查 填 (7) 其 他 : 凡 不 屬 以 上 所 列 舉 之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單 位, 均 歸 本 類 3. 經 營 管 理 者 : 係 指 該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實 際 負 責 經 營 方 針 之 決 定 或 指 揮 管 理 各 種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作 業 者 4. 服 務 項 目 (1) 水 稻 育 苗 : 指 培 育 水 稻 之 秧 苗 (2) 蔬 菜 花 卉 育 苗 : 指 培 育 蔬 菜 花 卉 之 種 苗 (3) 菇 菌 種 培 育 : 係 指 如 菇 類 香 菇 木 耳 等 菌 種 之 培 育 (4) 其 他 作 物 育 苗 : 指 培 育 水 稻 蔬 菜 及 菇 菌 種 以 外 其 他 作 物 之 種 苗 培 育 (5) 犁 田 整 地 : 從 事 犁 田 墾 土 翻 土 耙 平 作 畦 等 種 植 前 之 農 事 作 業 服 務 (6) 菇 菌 栽 培 材 料 製 包 ( 裝 瓶 ): 從 事 菇 菌 栽 培 材 料 的 製 包 裝 瓶 作 業 服 務 (7) 播 種 插 秧 定 植 ( 嫁 接 ): 從 事 播 種 插 秧 定 植 ( 嫁 接 ) 授 粉 等 之 農 事 作 業 服 務 (8) 中 耕 除 草 : 從 事 種 植 至 收 穫 期 間 之 一 切 農 事 作 業 服 務 如 除 草 修 枝 疏 果 施 肥 灌 溉 等 (9) 病 蟲 害 防 治 : 從 事 病 蟲 害 防 治 ( 含 套 袋 除 袋 ) 之 農 事 作 業 服 務 (10) 收 穫 : 從 事 作 物 之 收 割 採 收 等 之 農 事 作 業 服 務 (11) 乾 燥 : 從 事 穀 類 及 其 他 作 物 之 脫 水 乾 燥 等 服 務 (12) 分 級 包 裝 : 從 事 蔬 菜 青 果 等 之 選 洗 分 級 包 裝 等 之 農 事 作 業 服 務 (13) 配 種 : 指 對 畜 禽 類 提 供 育 種 之 服 務, 如 人 工 授 精 畜 禽 配 種 等 (14) 孵 育 : 將 禽 蛋 孵 化 成 雛 禽, 或 專 門 生 產 仔 畜 供 其 他 農 牧 戶 飼 養 之 服 務 蠶 之 孵 育 亦 屬 本 服 務 項 目 (15) 蛋 類 選 洗 包 裝 : 從 事 蛋 類 之 挑 選 清 洗 分 級 包 裝 等 之 農 事 作 業 服 務 5. 全 年 作 業 數 量 : 係 指 99 年 全 年 提 供 該 項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之 總 作 業 數 量 6. 主 要 服 務 農 畜 種 類 : 係 指 各 該 項 作 業 其 全 年 服 務 收 入 最 多 之 農 畜 種 類 (1) 稻 作 : 從 事 水 稻 之 育 苗 栽 培 及 稻 穀 之 處 理 服 務 者, 如 以 培 育 秧 苗 為 主 之 育 苗 中 心 (2) 雜 糧 : 從 事 麥 類 玉 蜀 黍 小 米 高 粱 豆 類 甘 藷 等 育 苗 栽 培 收 穫 物 之 處 理 服 務 者 (3) 特 用 作 物 : 從 事 各 種 特 用 作 物 如 纖 維 料 ( 棉 花 黃 麻 等 ) 油 料 ( 油 菜 芝 麻 等 ) 藥 材 ( 當 歸 枸 杞 等 ) 嗜 好 料 ( 菸 草 茶 咖 啡

9 390 ( 三 ) 林 業 等 ) 以 及 工 業 原 料 ( 薄 荷 香 茅 草 等 ) 等 育 苗 栽 培 收 穫 物 之 處 理 服 務 者 (4) 蔬 菜 : 從 事 食 用 葉 類 根 類 嫩 莖 類 芽 苗 類 莢 類 子 實 類 瓜 類 ( 絲 瓜 胡 瓜 西 瓜 香 瓜 哈 蜜 瓜 等 ) 等 各 種 蔬 菜 之 育 苗 栽 培 收 穫 物 之 處 理 服 務 者 (5) 果 樹 : 從 事 各 種 水 果 ( 柑 橘 荔 枝 龍 眼 木 瓜 等 ) 乾 果 ( 胡 桃 栗 等 ) 蔓 生 鮮 果 ( 葡 萄 等 ) 其 他 青 果 ( 鳳 梨 等 ) 檳 榔 等 育 苗 栽 培 採 收 收 穫 物 之 處 理 服 務 者 (6) 食 用 菇 菌 : 從 事 食 用 菇 菌 如 菇 類 香 菇 木 耳 等 菇 菌 種 之 培 育 栽 培 收 穫 物 之 處 理 服 務 者 (7) 甘 蔗 : 從 事 生 食 用 甘 蔗 及 製 糖 用 甘 蔗 之 育 苗 栽 培 採 收 服 務 者 (8) 花 卉 : 從 事 切 花 盆 花 球 根 類 等 花 卉 之 育 苗 栽 培 採 收 收 穫 物 之 處 理 服 務 者 (9) 其 他 農 作 物 : 從 事 上 述 各 類 作 物 以 外 之 其 他 農 藝 及 園 藝 作 物 之 育 苗 栽 培 收 穫 物 之 處 理 服 務 者, 均 歸 本 類 (10) 牛 : 從 事 乳 牛 肉 牛 之 繁 殖 飼 養 服 務 者 (11) 豬 : 從 事 毛 豬 之 繁 殖 飼 養 服 務 者 (12) 其 他 家 畜 : 從 事 牛 豬 以 外 其 他 家 畜 之 繁 殖 飼 養 服 務 者 (13) 雞 : 從 事 各 種 雞 之 孵 育 飼 養 雞 蛋 之 選 洗 包 裝 服 務 者 (14) 鴨 : 從 事 各 種 鴨 之 孵 育 飼 養 鴨 蛋 之 選 洗 包 裝 服 務 者 (15) 其 他 家 禽 : 從 事 雞 鴨 以 外 其 他 家 禽 之 孵 育 飼 養 禽 蛋 之 選 洗 包 裝 服 務 者 (16) 其 他 畜 牧 業 : 主 要 從 事 上 述 各 類 畜 禽 以 外, 如 蜂 蠶 等 之 孵 育 飼 養 服 務 者 1. 林 戶 : 係 指 從 事 林 木 竹 林 之 種 植 撫 育 管 理 等 經 營 林 業 之 家 庭 單 位 2. 林 場 : 係 指 從 事 林 木 竹 林 之 種 植 撫 育 管 理 等 經 營 林 業 之 非 家 庭 單 位 3. 林 地 面 積 : 簡 單 的 說 就 是 用 以 種 植 林 木 之 土 地 面 積, 不 論 係 自 有 租 ( 借 ) 用 或 接 受 委 託 經 營 者 均 包 含, 在 認 定 上 須 注 意 下 列 幾 點 : (1) 林 地 並 非 以 土 地 登 記 簿 或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上 所 登 載 者 為 準, 須 依 實 際 利 用 情 形 為 準 (2) 下 列 屬 於 林 地 範 圍 : 1 耕 地 防 風 林 海 岸 林 等 地 2 保 安 林 地 防 砂 造 林 地 3 樹 木 零 星 生 長, 但 枝 或 樹 葉 覆 蓋 土 地 ( 樹 冠 投 影 面 積 ) 達 3 成 以 上 之 土 地 4 林 地 之 伐 跡 地 ( 伐 採 後 尚 未 造 林 者 )

10 391 5 種 植 山 桑 山 茶 等, 多 年 未 施 肥 管 理 且 今 後 亦 無 管 理 意 願 之 土 地 6 雖 有 施 肥 管 理, 但 以 生 產 木 材 為 主 要 目 的 者, 均 視 為 林 地 7 新 開 墾 預 備 造 林 但 尚 未 種 植 林 木 者, 仍 視 為 林 地 8 農 ( 平 ) 地 造 林 之 田 旱 地, 其 種 植 林 木 樹 齡 超 過 6 年 者, 視 為 林 地 9 參 與 山 坡 地 造 林 獎 勵 之 土 地 (3) 下 列 不 屬 林 地 範 圍 : 1 岩 石 地 崩 壞 地 沼 澤 地 林 道 及 其 他 林 地 內 之 固 定 設 備 用 地 等 2 若 地 目 登 記 為 林 地, 事 實 上 用 以 栽 培 農 作 物 ( 以 耕 地 查 填 ) 或 林 業 苗 木 者 ( 以 林 業 附 屬 用 地 查 填 ), 不 視 為 林 地 3 若 種 植 竹 林, 事 實 上 以 生 產 竹 筍 為 目 的 者 ( 以 可 耕 作 地 查 填 ), 不 視 為 林 地 4 田 旱 地 種 植 林 木 樹 齡 在 6 年 以 內 者 ( 以 可 耕 作 地 查 填 ), 不 視 為 林 地 4. 林 業 附 屬 用 地 面 積 : 係 指 林 地 以 外 各 種 林 業 使 用 土 地, 包 含 林 道 用 地 儲 木 池 ( 地 ) 林 木 苗 圃 地 遊 憩 用 地, 及 其 他 如 岩 石 地 崩 壞 地 沼 澤 地 林 地 內 之 固 定 設 備 用 地 等 5. 林 業 土 地 面 積 : 係 指 上 述 林 地 及 林 業 附 屬 用 地 兩 者 面 積 之 合 計 6. 林 地 之 所 有 權 屬 (1) 自 有 林 地 : 係 指 該 單 位 本 身 擁 有 且 自 己 使 用 之 林 地 若 林 地 為 親 屬 所 有, 該 戶 雖 無 繼 承 登 記, 但 實 際 上 有 繼 承 權 與 使 用 權, 且 不 必 支 付 租 金 者, 仍 視 為 自 有 林 地 ; 已 購 入 之 林 地 或 分 產 所 得 之 林 地, 雖 尚 未 辦 理 登 記, 亦 視 為 自 有 林 地 (2) 租 借 國 有 林 地 : 係 指 該 單 位 租 借 林 務 局 代 管 之 國 有 林 地 或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代 管 之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者 (3) 租 借 公 有 林 地 : 係 指 該 單 位 租 借 直 轄 市 縣 ( 市 )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所 屬 公 有 林 地 者 (4) 租 借 私 有 林 地 : 係 指 該 單 位 向 私 人 或 人 民 團 體 租 借 林 地 者 但 若 租 借 之 林 地 係 私 人 或 人 民 團 體 轉 租 借 國 有 林 地 者, 應 視 為 租 借 國 有 林 地 ; 轉 租 借 公 有 林 地 者, 應 視 為 租 借 公 有 林 地 7. 林 地 之 功 能 用 途 (1) 國 土 保 安 : 以 國 土 保 安 之 公 益 效 能 為 重, 保 全 森 林 健 康 及 水 源 涵 養, 確 保 森 林 之 公 益 效 能 包 括 : 1 海 拔 高 大 於 2500 公 尺 或 坡 度 大 於 35 度 之 國 有 林 區 域 2 河 流 及 其 兩 岸 濱 水 保 護 區 3 森 林 法 編 入 之 保 安 林 4 國 家 公 園 法 劃 分 之 一 般 管 制 區 5 水 土 保 持 法 及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劃 定 與 廢 止 準 則 劃 設 之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11 392 6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劃 定 之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2) 自 然 保 護 : 以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為 主, 維 護 天 然 林 之 完 整 演 替 及 棲 息 地 內 野 生 動 植 物 資 源 之 繁 衍, 以 達 成 自 然 維 生 系 統 永 久 完 整 保 護 包 括 : 1 天 然 原 生 林 分 佈 區 域 2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指 定 之 自 然 保 留 區 3 森 林 法 劃 定 之 自 然 保 護 區 4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劃 定 之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公 告 之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5 國 家 公 園 法 劃 分 之 生 態 保 護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3) 森 林 遊 樂 : 以 森 林 遊 樂 服 務 功 能 者 為 主 之 林 地 (4) 生 產 林 木 : 係 指 經 濟 林 地, 以 生 產 ( 種 植 ) 林 木 為 主 要 目 的, 包 含 多 年 未 經 營 管 理 之 林 木 (5) 伐 跡 地 新 開 墾 地 : 伐 跡 地 係 指 伐 採 後 尚 未 造 林 之 土 地 ; 新 開 墾 地 係 指 田 旱 地 目 以 外 之 土 地, 新 開 墾 已 預 備 種 植 林 木, 但 在 99 年 內 尚 未 栽 種 者 (6) 其 他 : 非 上 述 所 列 之 林 地 均 歸 本 類 8. 林 業 收 入 : 包 括 各 項 林 產 品 ( 主 產 品 及 副 產 品 ) 之 銷 售 總 金 額 造 林 獎 勵 金 收 入 及 森 林 遊 樂 之 服 務 收 入 (1) 林 產 品 銷 售 總 金 額 : 1 各 項 林 產 品 包 括 木 材 竹 材 工 業 原 料 木 材 工 業 原 料 竹 材 等 2 凡 該 戶 ( 單 位 ) 全 年 銷 售 之 自 產 林 產 品 均 應 查 填 3 林 木 包 給 他 人 砍 伐 銷 售 部 分 亦 應 包 括 在 內 4 年 內 承 包 砍 伐 他 營 林 場 之 銷 售 部 分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2) 林 業 副 產 品 銷 售 總 金 額 : 係 指 上 述 主 產 品 以 外 之 產 品 銷 售 總 金 額 林 業 副 產 品 包 含 野 生 物 之 採 取, 如 愛 玉 子 黃 籐 藥 材 草 料 生 筍 乾 筍 蓪 草 月 桃 樹 實 樹 皮 菌 類 竹 皮 棕 櫚 姜 黃 等 (3) 造 林 獎 勵 金 收 入 : 係 指 政 府 為 鼓 勵 全 民 造 林 所 發 之 造 林 獎 勵 金 ( 含 新 植 撫 育 費 及 造 林 管 理 費 ) (4) 森 林 遊 樂 服 務 收 入 : 包 含 門 票 收 入 車 輛 停 放 收 入 遊 客 住 宿 收 入 餐 飲 收 入 等 9. 森 林 作 業 : 凡 99 年 內 有 從 事 造 林 撫 育 伐 木 等 各 項 森 林 作 業, 無 論 係 該 單 位 自 行 作 業 或 委 託 森 林 服 務 業 者 作 業, 均 包 含 之 (1) 新 植 補 植 : 新 植 係 指 99 年 內 以 人 工 方 式 種 植 林 木, 包 含 林 木 存 活 率 未 達 50%, 因 而 新 種 林 木 之 作 業 ; 補 植 係 指 人 工 造 林 地 之 林 木 自 然 枯 死, 但 林 木 存 活 率 達 50% 以 上, 為 保 障 成 林, 補 種 林 木 (2) 除 草 : 係 指 在 各 階 段 之 除 草 工 作 (3) 修 ( 打 ) 枝 : 係 指 自 造 林 至 伐 木 之 撫 育 期 間, 為 使 林 木 健 全 成 長, 而

12 393 將 枝 條 加 以 修 整 之 工 作 (4) 間 ( 擇 ) 伐 : 係 指 為 使 林 木 健 全 成 長, 對 過 於 密 集 之 樹 林, 砍 伐 其 中 成 長 較 差 之 林 木 此 外, 有 計 畫 之 帶 狀 砍 伐 作 業 及 竹 林 之 部 分 採 伐 作 業, 亦 包 括 在 內 (5) 砍 ( 採 ) 伐 : 砍 伐 係 指 當 樹 林 成 熟 時, 砍 伐 木 材 之 作 業 ; 採 伐 係 指 風 倒 木 障 礙 木 等 樹 木 移 ( 拔 ) 除 作 業 (6) 其 他 : 凡 不 屬 以 上 所 列 舉 之 森 林 作 業, 如 病 蟲 害 防 治 施 肥 除 蔓 副 產 品 採 收 等, 均 歸 本 類 10. 新 造 林 面 積 : 係 指 99 年 全 年 造 林 ( 不 含 補 植 改 植 ) 之 實 際 作 業 面 積, 包 含 委 託 他 人 作 業 之 面 積 11. 砍 ( 採 ) 伐 面 積 : 係 指 99 年 全 年 砍 ( 採 ) 伐 之 實 際 作 業 面 積 ( 不 含 間 ( 擇 ) 伐 面 積 ), 包 括 自 行 砍 ( 採 ) 伐 與 包 給 伐 木 業 者 作 業 之 面 積 12. 獎 勵 造 林 (1) 農 ( 平 ) 地 造 林 者 : 係 指 以 田 旱 地 參 與 農 ( 平 ) 地 造 林 獎 勵 政 策 ( 四 ) 漁 業 並 領 有 造 林 獎 勵 金 者, 依 種 植 樹 齡 分 別 歸 為 下 列 : 1 農 牧 業 平 地 造 林 者 : 種 植 林 木 樹 齡 未 達 6 年 者, 此 得 為 林 使 用 之 田 旱 地 歸 為 農 牧 業 之 可 作 耕 作 地, 該 面 積 為 農 牧 戶 或 農 牧 場 普 查 表 中, 可 耕 作 地 之 主 要 利 用 目 的 為 田 旱 地 造 林 者 2 林 業 農 ( 平 ) 地 造 林 者 : 種 植 林 木 樹 齡 超 過 6 年 者, 此 得 為 林 使 用 之 田 旱 地 歸 為 林 業 之 林 地, 該 面 積 為 林 業 普 查 表 中 填 計 農 ( 平 ) 地 造 林 面 積 者 (2) 山 坡 地 造 林 者 : 係 指 參 與 山 坡 地 造 林, 並 領 有 造 林 獎 勵 金 者 1. 有 從 事 漁 業 : 係 指 一 般 家 庭 有 從 事 水 產 生 物 之 採 捕 養 殖 等 生 產 事 業, 或 以 漁 業 生 產 設 備 場 所 等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遊 樂 之 漁 業 活 動 事 業 2. 未 從 事 漁 業 : 係 指 擁 有 漁 業 資 源 卻 未 從 事 漁 業 生 產, 亦 無 提 供 任 何 漁 業 休 閒 活 動 事 業 3. 組 織 型 態 (1) 獨 資 漁 戶 : 係 指 個 人 或 家 庭 單 獨 出 資 經 營 漁 業, 以 自 己 所 有 或 租 借 他 人 的 漁 船 漁 筏 魚 塭 等 生 產 設 備, 從 事 漁 業 生 產 者 (2) 合 夥 漁 戶 : 係 指 由 2 人 以 上 共 同 出 資 經 營 漁 業 生 產 事 業 者 本 普 查 係 以 登 記 經 營 代 表 人 為 查 填 對 象 (3) 公 司 : 係 指 依 公 司 法 向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設 立, 經 營 漁 業 生 產 事 業 者 (4) 漁 會 試 驗 所 學 校 : 包 括 漁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海 事 學 校 附 屬 實 習 場 及 其 附 屬 單 位 經 營 漁 業 生 產 事 業 者 雖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仍 列 為 普 查 對 象 4. 主 要 經 營 種 類 : 係 指 該 單 位 全 年 生 產 價 值 最 高 或 投 入 成 本 最 多 者

13 394 (1) 漁 撈 業 : 1 遠 洋 漁 業 : 指 使 用 動 力 漁 船 在 我 國 經 濟 海 域 外 從 事 漁 撈 作 業 者 2 近 海 漁 業 : 指 使 用 動 力 漁 船 在 我 國 經 濟 海 域 (l2 海 浬 ~200 海 浬 ) 內 從 事 漁 業 者 3 沿 岸 漁 業 : 指 使 用 船 筏 或 不 使 用 船 筏 在 我 國 領 海 (l2 海 浬 ) 內 從 事 漁 業 者 4 內 陸 漁 撈 業 : 凡 在 內 陸 水 域 如 湖 泊 江 河 溪 川 從 事 捕 捉 採 取 及 採 集 水 產 生 物 者 (2) 水 產 養 殖 業 : 1 海 面 養 殖 業 : 指 在 淺 海 從 事 水 產 生 物 之 養 育 或 畜 養 者 2 內 陸 鹹 水 養 殖 業 : 指 在 沿 海 地 區, 引 灌 海 水, 以 養 殖 水 產 生 物 者 3 淡 水 養 殖 業 : 凡 從 事 食 用 淡 水 魚 蝦 鱉 蛙 鰻 蜆 蚌 等 的 孵 育 飼 養 及 繁 殖, 包 括 專 業 養 殖 場 及 水 塘 稻 田 蓄 水 庫 等 放 養 的 行 業 (3) 轉 型 加 工 休 閒 業 : 係 指 未 從 事 漁 業 生 產, 而 以 自 家 漁 產 品 加 工 設 備 提 供 加 工 服 務, 或 以 漁 業 生 產 設 備 場 所 等,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遊 樂 之 漁 業 活 動 事 業 5. 傳 統 經 營 : 係 指 漁 業 生 產 未 經 營 加 工 及 休 閒 者 6. 多 元 化 經 營 : 係 指 漁 業 生 產 有 經 營 加 工 或 休 閒 者, 並 包 含 轉 型 加 工 休 閒 者 7. 專 業 漁 戶 : 係 指 本 戶 戶 內 15 歲 以 上 人 口 中, 只 專 門 從 事 自 家 漁 業 ( 含 漁 業 生 產 加 工 及 休 閒 ) 之 工 作 ; 或 雖 有 人 從 事 自 家 漁 業 以 外 工 作, 但 每 人 全 年 從 事 該 項 工 作 天 數 未 滿 30 日, 且 收 入 未 達 2 萬 元 之 家 庭 (1) 高 齡 漁 戶 : 戶 內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年 齡 全 為 65 歲 以 上 (2) 非 高 齡 漁 戶 : 戶 內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年 齡 至 少 有 1 人 65 歲 以 下 8. 兼 業 漁 戶 : 係 指 本 戶 戶 內 15 歲 以 上 人 口 中, 有 人 從 事 自 家 漁 業 ( 含 漁 業 生 產 加 工 及 休 閒 ) 以 外 工 作, 其 全 年 從 事 該 等 工 作 日 數 超 過 30 日, 或 收 入 超 出 2 萬 元 之 家 庭 (1) 以 漁 業 為 主 : 係 指 兼 業 漁 戶 家 庭, 其 全 年 自 家 漁 業 淨 收 入 大 於 自 家 漁 業 以 外 工 作 淨 收 入 (2) 以 兼 業 為 主 : 係 指 兼 業 漁 戶 家 庭, 其 全 年 自 家 漁 業 淨 收 入 小 於 自 家 漁 業 以 外 工 作 淨 收 入 9. 漁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 係 指 該 單 位 全 年 水 產 生 物 之 銷 售 收 入, 不 扣 除 各 項 成 本 支 出, 不 包 含 自 食 自 用 轉 投 入 漁 產 品 加 工 部 分, 以 及 各 項 漁 業 補 助 收 入 10. 自 行 加 工 漁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 係 指 以 自 家 設 備 從 事 自 家 及 非 自 家 漁 產 品 加 工 處 理 後 之 全 年 銷 售 收 入 ( 含 加 工 費 收 入 ) 11. 休 閒 漁 業 服 務 收 入 : 係 指 該 單 位 全 年 提 供 觀 光 休 閒 服 務 收 入, 包 括 休

14 395 閒 體 驗 門 票 住 宿 餐 飲 商 品 販 賣 遊 憩 及 租 金 收 入 等 12. 漁 業 收 入 : 係 指 漁 產 品 銷 售 加 工 及 休 閒 收 入 13. 無 漁 業 收 入 者 : 係 指 領 有 政 策 性 休 漁 獎 勵 金 者, 或 自 食 自 用 者, 或 因 年 內 剛 放 養 天 然 災 害 疾 病 等 致 無 漁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者, 亦 包 括 無 加 工 休 閒 收 入 者 14. 漁 業 經 營 管 理 者 : 係 指 漁 業 經 營 之 指 揮 者, 亦 即 主 要 負 責 該 單 位 漁 業 經 營 方 針 之 決 定 或 指 揮 管 理 各 種 漁 業 作 業 者 15. 漁 業 工 作 承 接 者 : 係 指 自 家 漁 業 工 作 之 承 接 者, 不 是 漁 業 資 源 之 繼 承 者 一 般 而 言, 係 指 該 戶 15 歲 以 上 人 口 中 漁 業 工 作 指 揮 者 或 主 要 工 作 者 之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其 將 繼 續 從 事 漁 業 者, 或 有 從 事 漁 業 之 意 願, 將 來 可 承 接 該 戶 漁 業 工 作 者, 每 戶 不 限 人 數, 但 其 若 與 指 揮 者 為 夫 妻 關 係, 則 不 列 入 承 接 者 若 該 戶 已 決 定 轉 業, 或 子 女 均 無 意 願 從 事 漁 業, 或 無 子 女, 或 子 女 幼 小 均 未 滿 15 歲 等 情 況, 可 無 工 作 承 接 者 16. 漁 業 工 作 : 係 指 從 事 漁 業 生 產 ( 漁 撈 與 養 繁 殖 水 產 生 物 ) 漁 產 品 加 工 或 休 閒 漁 業 時, 投 入 與 漁 業 相 關 之 作 業 或 活 動 事 業 範 圍 包 括 : (1) 漁 業 生 產 1 漁 撈 作 業 : 含 利 用 漁 船 出 海 作 業 及 處 理 漁 獲 物 漁 船 漁 網 等 生 產 資 材 之 修 護 運 搬 漁 獲 物 及 有 關 漁 業 之 管 理 業 務, 包 括 在 停 泊 中 之 漁 船 上 修 補 漁 網 在 內, 另 外 還 包 括 不 使 用 漁 船 從 事 撈 捕 魚 苗 岸 邊 垂 釣 撿 取 貝 類 及 採 取 藻 類 等 2 養 繁 殖 作 業 : 包 括 利 用 魚 塭 淺 海 河 川 湖 泊 從 事 水 產 生 物 的 孵 育 飼 養 繁 殖 等 (2) 漁 產 品 加 工 : 包 括 自 行 從 事 漁 產 品 加 工 處 理 相 關 作 業, 如 從 事 水 產 乾 製 醃 製 燻 製 鹽 漬 魚 油 製 造 調 味 品 製 造 水 產 罐 頭 製 造 及 魚 鬆 魚 丸 休 閒 食 品 等 製 造 工 作 在 內 (3) 休 閒 漁 業 : 係 指 以 自 家 漁 業 生 產 設 備 場 所 等 提 供 遊 客 從 事 採 捕 水 產 生 物 或 觀 賞 漁 撈 作 業 海 洋 生 態 及 生 物 之 遊 樂 事 業, 包 括 教 育 解 說, 以 及 餐 飲 住 宿 展 示 銷 售 等 工 作 在 內 17. 漁 業 工 作 日 數 : 係 指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從 事 自 家 漁 業 工 作 日 數 ( 不 含 替 他 人 從 事 漁 業 工 作 日 數 ) (1) 海 上 作 業 日 數 之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1 當 日 作 業, 無 論 出 海 多 少 次 均 以 1 日 計 2 出 海 1 夜 者,12 小 時 以 內 算 1 日, 如 晚 上 出 海 翌 日 早 上 回 港 者 3 出 海 1 夜 者,12 小 時 以 上 算 2 日, 如 早 上 出 海 翌 日 早 上 回 港, 或 晚 上 出 海 翌 日 晚 上 回 港 者 4 出 海 2 夜 以 上 者, 以 出 海 日 起 至 入 港 日 止 計 算 其 日 數 但 年 初 尚 未 入 港 者, 以 年 初 開 始 計 算 ; 年 底 尚 未 入 港 者, 則 算 至 年 底

15 396 為 止 (2) 陸 上 作 業 日 數 : 標 準 工 作 日 數 係 以 8 小 時 為 1 標 準 工 作 日,1 天 工 作 未 滿 8 小 時 者 應 予 折 算, 但 1 天 工 作 8 小 時 以 上 者, 則 仍 以 1 日 計 算 18. 僱 用 員 工 (1) 海 上 員 工 : 係 指 在 遠 洋 近 海 沿 岸 等 海 面 從 事 漁 撈 及 採 捕 的 人 員 (2) 陸 上 員 工 : 係 指 在 內 陸 湖 泊 河 川 等 內 陸 水 面 從 事 漁 撈 或 養 繁 殖 的 人 員, 並 包 括 陸 上 經 營 管 理 與 作 業 人 員 淺 海 養 殖 工 作 人 員 及 在 沿 岸 採 捕 魚 貝 苗 垂 釣 等 人 員 若 一 人 兼 有 海 陸 上 作 業 時, 則 歸 屬 海 上 作 業 人 員 (3) 常 僱 員 工 : 係 指 主 要 以 從 事 該 單 位 漁 業 工 作 為 目 的, 而 以 契 約 ( 含 口 頭 約 定 ) 方 式 經 常 僱 用 達 6 個 月 以 上 且 支 領 酬 勞 者 惟 在 下 半 年 始 予 僱 用, 其 時 間 雖 尚 未 達 6 個 月, 但 預 期 僱 用 達 6 個 月 以 上 者, 仍 以 常 僱 員 工 視 之 (4) 臨 時 員 工 : 係 指 以 從 事 該 單 位 漁 業 工 作 為 目 的, 而 以 契 約 ( 含 口 頭 約 定 ) 方 式 僱 用 未 達 6 個 月 且 支 領 酬 勞 者, 即 僱 用 性 質 屬 於 不 定 期 者 19. 不 使 用 漁 船 從 事 採 捕 作 業 : 係 指 不 使 用 漁 船 從 事 漁 撈 作 業, 如 撈 捕 魚 苗 岸 邊 垂 釣 撿 取 貝 類 及 採 取 藻 類 等 20. 漁 船 (1) 動 力 漁 船 : 係 指 漁 船 的 推 進 器 固 定 裝 置 在 船 體 內 者, 包 括 動 力 舢 舨 及 專 營 娛 樂 漁 船, 但 不 包 括 裝 設 有 船 外 機 的 漁 筏 與 舢 舨 (2) 無 動 力 舢 舨 : 係 指 船 體 內 無 裝 設 主 機 引 擎 的 舢 舨, 包 括 裝 有 船 外 機 ( 俗 稱 掛 舵 引 擎 ) 的 舢 舨 及 未 裝 有 船 外 機 的 舢 舨, 有 動 力 的 舢 舨 應 歸 動 力 漁 船 (3) 漁 筏 : 包 括 竹 筏 及 塑 膠 管 筏 兩 種, 並 包 括 裝 有 船 外 機 及 未 裝 有 船 外 機 的 漁 筏 21. 養 繁 殖 類 型 (1) 魚 塭 養 繁 殖 : 係 指 築 造 人 工 塭 池, 或 利 用 低 地 沿 岸 內 灣, 海 埔 新 生 地 等 圍 築 堤 防, 人 為 引 進 水 源 或 藉 潮 水 漲 落 引 入 海 水, 使 經 常 蓄 水 達 一 定 深 度, 以 集 約 方 式 養 繁 殖 水 產 生 物 者 ; 然 以 粗 放 方 式 如 利 用 湖 泊 水 庫 等 養 殖 者,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魚 塭 養 繁 殖 依 其 用 水 方 式 分 為 止 水 式 流 水 式 循 環 式 三 種 (2) 淺 海 養 繁 殖 : 係 指 利 用 潮 間 帶 及 低 潮 線 以 外 之 淺 海 區 域 進 行 養 繁 殖 者, 其 經 營 成 本 較 低, 且 無 需 投 餌 養 繁 殖 種 類 包 括 牡 蠣 文 蛤 九 孔 紫 菜 及 石 花 菜 等 (3) 箱 網 養 繁 殖 : 係 指 利 用 湖 泊 及 水 庫 等 較 大 水 面 或 沿 岸 淺 海 的 海 面 設 置 箱 網 以 養 繁 殖 水 產 生 物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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