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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頁 民 國 103 年 12 月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歐 素 瑛 摘 要 本 文 旨 在 探 討 各 縣 市 首 長 於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之 際, 如 何 看 待 民 眾 的 抗 爭? 事 件 期 間 作 了 什 麼 防 範 措 施? 扮 演 何 種 角 色? 事 件 後 又 是 如 何 自 處? 希 望 藉 此 對 戰 後 初 期 臺 灣 各 縣 市 首 長 在 二 二 八 事 件 中 的 角 色 與 因 應 態 度 有 更 適 切 而 周 延 的 了 解 戰 後 接 收 之 初,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延 用 日 治 時 期 的 行 政 區 劃, 將 5 州 3 廳 11 州 廳 轄 市 改 為 8 縣 9 市, 並 分 別 設 置 州 廳 接 管 委 員 會, 辦 理 各 項 接 管 事 宜 繼 於 1946 年 1 月 成 立 各 縣 市 政 府 派 定 縣 市 首 長 人 選, 次 第 推 動 各 項 地 方 行 政 事 務 這 些 縣 市 首 長 以 福 建 省 籍 者 居 多, 或 曾 留 學 日 本, 或 曾 在 中 國 國 民 黨 黨 政 班 臺 幹 班 受 訓, 甚 至 不 少 曾 任 縣 市 首 長, 就 學 歷 資 歷 而 言, 可 說 皆 是 一 時 之 選 惟 接 收 後 不 到 一 年 半, 即 因 查 緝 私 煙 而 爆 發 二 二 八 事 件 事 件 期 間, 抗 爭 民 眾 高 呼 打 倒 貪 官 污 吏 等 口 號, 攻 擊 詞 意 甚 劇, 可 見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暨 縣 市 首 長 的 施 政 作 為, 普 遍 未 得 到 民 眾 的 認 同 而 各 縣 市 首 長 或 積 極 折 衝 協 調, 或 訴 諸 軍 事 鎮 壓, 或 與 二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合 作, 或 與 處 理 委 員 會 相 對 抗, 以 致 各 地 受 創 情 況 差 距 頗 大 事 件 後, 部 分 縣 市 首 長 或 續 任, 或 調 任 他 職, 或 自 請 辭 職 等, 地 方 縣 市 首 長 人 事 再 度 大 幅 更 動, 對 地 方 政 務 之 推 動 實 影 響 頗 大 當 然, 集 軍 政 大 權 於 一 身 的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因 施 政 不 當 用 人 不 明, 造 成 社 會 亂 象, 應 負 起 更 大 的 責 任, 因 此 於 1947 年 4 月 請 辭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兼 警 備 總 司 令 儘 管 如 此, 從 行 政 長 官 到 各 縣 市 首 長, 並 無 一 人 因 為 二 二 八 事 件 的 爆 發 與 擴 大 受 到 懲 處, 亦 可 見 政 府 當 局 對 該 事 件 的 態 度 關 鍵 詞 : 二 二 八 事 件 縣 市 首 長 二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要 塞 司 令 部 本 文 初 稿 曾 以 二 二 八 事 件 中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應 對 為 題, 於 2013 年 11 月 29 日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主 辦 之 新 史 料 與 二 二 八 研 究 學 術 研 討 會 發 表, 感 謝 與 談 人 鄭 梓 教 授 惠 賜 諸 多 意 見 修 訂 稿 承 蒙 三 位 審 查 人 提 供 寶 貴 的 修 改 建 議, 特 此 敬 表 謝 忱 國 史 館 修 纂 處 纂 修 來 稿 日 期 :2014 年 5 月 28 日 ; 通 過 刊 登 :2014 年 12 月 16 日

2 58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一 前 言 二 二 二 八 事 件 前 的 各 縣 市 首 長 三 二 二 八 事 件 中 的 各 縣 市 首 長 四 二 二 八 事 件 後 的 各 縣 市 首 長 五 結 論 一 前 言 1945 年 8 月, 日 本 戰 敗 投 降, 結 束 在 臺 51 年 的 殖 民 統 治, 國 民 政 府 旋 即 成 立 特 殊 化 的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 以 下 簡 稱 長 官 公 署 ), 負 責 臺 灣 之 接 收 與 重 建 事 宜 按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組 織 條 例 之 規 定, 1 行 政 長 官 擁 有 綜 理 全 省 政 務 發 布 署 令 和 制 定 臺 灣 省 單 行 規 章 核 定 縣 市 及 區 鄉 鎮 行 政 區 劃 之 變 更 分 合 總 攬 全 省 人 事 受 中 央 委 託 辦 理 中 央 行 政 指 揮 監 督 在 臺 之 中 央 機 關 等 權 限, 為 全 臺 最 高 行 政 指 揮 監 督 接 收 之 初, 直 接 延 用 日 治 時 期 的 行 政 區 劃, 將 5 州 3 廳 11 州 廳 轄 市 改 為 8 縣 9 市, 並 分 別 設 置 州 廳 接 管 委 員 會, 辦 理 各 項 接 管 事 宜 繼 於 1946 年 1 月 成 立 各 縣 市 政 府 派 定 首 長 人 選, 次 第 推 動 各 項 地 方 行 政 事 務 這 些 縣 市 首 長 以 福 建 省 籍 者 居 多, 或 曾 為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之 舊 僚 屬, 或 曾 留 學 日 本, 或 曾 在 中 國 國 民 黨 ( 以 下 簡 稱 國 民 黨 ) 中 央 訓 練 團 黨 政 班 臺 幹 班 受 過 訓, 甚 至 不 少 人 曾 任 縣 市 首 長, 就 學 歷 資 歷 而 言, 可 說 皆 為 一 時 之 選 惟 接 收 後 不 到 一 年 半, 即 因 查 緝 私 煙 而 爆 發 二 二 八 事 件 事 件 期 間, 各 縣 市 首 長 之 因 應 處 置 方 式 不 盡 相 同, 或 積 極 折 衝 協 調, 或 訴 諸 軍 事 鎮 壓, 或 與 二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處 委 會 ) 合 作, 或 與 處 委 會 相 對 抗, 甚 至 避 居 山 區 鄉 間 轄 區 內 軍 事 機 關, 或 全 賴 處 委 會 維 持 者, 以 致 各 地 受 創 情 況 差 距 頗 大 事 件 後, 部 1 公 布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組 織 條 例,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公 報 1: 1(1945 年 12 月 1 日 ), 頁 1-2

3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59 分 縣 市 首 長 或 續 任 或 調 任 他 職 或 自 請 辭 職 等, 地 方 縣 市 首 長 人 事 再 度 大 幅 更 動, 對 地 方 政 務 之 推 動 實 影 響 頗 大, 值 得 進 一 步 探 究 其 次, 行 政 組 織 頒 布 後, 省 縣 市 高 級 人 員 任 用 臺 籍 者 過 少, 如 長 官 公 署 9 處 18 位 正 副 首 長 中, 僅 有 臺 籍 副 處 長 1 人 ;17 位 縣 市 首 長 中, 亦 僅 有 臺 籍 縣 市 長 2 人, 且 均 為 由 中 國 返 臺 的 半 山, 2 令 臺 人 甚 為 不 滿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的 理 由 是 臺 灣 人 不 諳 國 語 文, 且 並 無 有 經 驗 的 政 治 人 才, 甚 至 以 此 為 藉 口, 不 開 放 縣 市 長 民 選 光 復 的 結 果, 反 而 受 到 更 大 的 差 別 待 遇, 民 心 流 失, 乃 勢 所 必 然 尤 有 甚 者, 戰 後 接 收 亂 象 紛 呈, 官 員 貪 污 無 能 尤 令 民 眾 痛 恨, 並 多 次 向 長 官 公 署 提 出 省 縣 市 長 民 選 肅 清 貪 官 污 吏 等 政 治 改 革 要 求 迨 至 1947 年 2 月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抗 爭 民 眾 宣 稱 欲 檢 舉 貪 官 污 吏, 並 高 呼 打 倒 貪 官 污 吏 打 倒 外 省 人 等 口 號, 攻 擊 詞 意 甚 劇, 可 見 長 官 公 署 暨 縣 市 首 長 的 施 政 作 為, 普 遍 未 得 到 民 眾 的 認 同 3 月 6 日,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在 第 三 次 廣 播 時 指 出 : 縣 市 長 于 7 月 1 日 民 選 至 于 縣 市 長 未 民 選 以 前, 現 在 縣 市 長 之 中, 當 地 人 民 認 為 有 不 稱 職 的, 我 可 以 將 其 免 職 另 由 當 地 縣 市 參 議 會 共 同 推 舉 3 名 人 選, 由 我 圈 定 1 人, 充 任 縣 長 市 長 並 負 責 辦 理 民 選 縣 市 長 的 準 備 工 作 人 民 認 為 稱 職 的 現 任 縣 市 長, 則 繼 續 執 行 任 務 3 3 月 7 日, 處 委 會 提 出 三 十 二 條 處 理 大 綱, 要 求 縣 市 長 於 本 年 6 月 以 前 實 施 民 選, 因 此, 部 分 縣 市 處 委 會 即 按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推 選 3 名 縣 市 長 候 選 人, 送 請 長 官 圈 定 ; 部 分 縣 市 則 未 推 舉 縣 市 長 候 選 人 惟 3 月 10 日 處 委 會 被 認 定 為 非 法 組 織, 所 推 舉 之 縣 市 長 候 選 人 亦 大 多 因 此 獲 罪, 甚 至 遭 到 處 決 而 被 人 民 認 為 不 稱 職 的 縣 市 首 長, 則 於 事 件 後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似 乎 影 響 不 大, 亦 可 見 政 府 當 局 對 二 二 八 事 件 之 態 度 過 去 關 於 二 二 八 事 件 之 研 究, 大 多 由 政 府 或 民 眾 的 角 度 觀 察 事 件 發 展 及 因 應 策 略, 尤 其 是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的 因 應 和 處 置 ; 但 是 對 於 同 為 官 方 代 表, 且 亦 位 居 第 一 線 的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在 事 件 前 後 之 作 為 及 因 應, 則 似 乎 著 墨 不 多, 有 待 進 一 步 剖 析 有 鑑 於 此, 本 文 擬 以 戰 後 初 期 臺 灣 各 縣 市 首 長 為 核 心, 利 用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等 機 關 典 藏 之 政 2 3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人 事 室 編, 臺 灣 省 各 機 關 職 員 錄 ( 臺 北 : 該 室,1946), 頁 陳 儀 對 臺 灣 同 胞 第 三 次 廣 播 詞, 收 於 陳 興 唐 主 編, 戚 如 高 馬 振 犢 編, 黃 仁 元 審 校, 臺 灣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史 料 ( 臺 北 : 人 間 出 版 社,1992), 下 卷, 頁

4 60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府 公 文 書 報 章 雜 誌, 以 及 回 憶 性 文 字 等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探 討 各 縣 市 首 長 於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之 際, 如 何 看 待 民 眾 的 抗 爭 事 件? 事 件 期 間 做 了 什 麼 防 範 措 施? 扮 演 何 種 角 色? 事 件 後 又 是 如 何 自 處? 希 望 藉 此 對 戰 後 初 期 臺 灣 各 縣 市 首 長 在 二 二 八 事 件 中 的 角 色 與 因 應 態 度 有 更 適 切 而 周 延 的 了 解 二 二 二 八 事 件 前 的 各 縣 市 首 長 1945 年 10 月 25 日, 舉 行 中 國 戰 區 臺 灣 省 受 降 典 禮 後, 長 官 公 署 為 處 理 臺 省 各 級 地 方 行 政 工 作 及 籌 設 縣 市 政 府 組 織,11 月 7 日 公 布 臺 灣 省 州 廳 接 管 委 員 會 組 織 通 則, 4 於 8 日 起 開 始 接 管 各 地 方 機 關, 由 省 民 政 處 主 持, 就 臺 北 新 竹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5 州 及 臺 東 花 蓮 港 澎 湖 3 廳, 組 織 8 個 州 廳 接 管 委 員 會, 其 主 任 委 員 分 別 為 臺 北 州 連 震 東 新 竹 州 郭 紹 宗 臺 中 州 劉 存 忠 臺 南 州 韓 聯 和 高 雄 州 謝 東 閔 臺 東 廳 謝 真 花 蓮 港 廳 張 文 成 澎 湖 廳 陳 松 堅, 並 陸 續 派 定 各 接 管 委 員 會 委 員 幹 事 等, 5 受 長 官 公 署 及 臺 灣 省 接 收 委 員 會 指 揮 監 督, 6 辦 理 各 項 接 管 工 作 但 臺 北 市 的 接 管 工 作, 由 該 市 市 政 府 直 接 辦 理 各 州 廳 接 管 委 員 會 得 照 州 廳 原 有 組 織 分 科 辦 事, 每 星 期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開 臨 時 會 7 迄 1946 年 1 月 間, 各 州 廳 接 管 工 作 先 後 辦 理 竣 事, 接 管 委 員 會 即 予 撤 銷, 8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同 時 正 式 成 立 公 布 臺 灣 省 州 廳 接 管 委 員 會 組 織 通 則,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公 報 1: 4(1945 年 12 月 12 日 ), 頁 4-5; 臺 灣 省 地 方 自 治 誌 要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臺 灣 省 地 方 自 治 誌 要 ( 臺 北 : 該 會,1965), 頁 各 州 接 管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連 震 東 等 八 員 任 用 案, 州 廳 接 管 委 員 會 人 員 任 免,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 南 投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藏 ), 典 藏 號 : 臺 灣 省 接 收 委 員 會 於 1945 年 11 月 1 日 成 立, 由 臺 灣 省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司 令 陳 儀 參 謀 長 柯 遠 芬 兼 任 正 副 主 任 委 員, 負 責 辦 理 接 收 法 令 之 執 行 事 項 ; 接 收 手 續 及 相 互 有 關 事 項 之 商 討 擬 議 審 核 事 項 ; 統 一 發 給 接 收 證 件 及 封 條 事 項 ; 接 收 表 冊 之 查 核 匯 報 事 項 ; 接 收 營 建 物 資 之 運 輸 保 管 事 項 ; 接 收 人 員 部 隊 之 考 核 糾 正 事 項, 以 及 其 他 有 關 接 收 事 項 參 見 臺 灣 省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接 收 委 員 會 編, 臺 灣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軍 事 接 收 總 報 告 ( 臺 北 : 該 會,1946), 頁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民 政 處 編, 臺 灣 民 政 ( 臺 北 : 該 處,1946), 第 1 輯, 頁 新 竹 州 接 管 委 員 會 結 束 日 期, 各 州 廳 接 管 會 報 告 結 束 情 形,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5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61 接 收 之 初, 長 官 公 署 即 依 據 修 正 市 組 織 法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於 1945 年 12 月 6 日 公 布 臺 灣 省 省 轄 市 組 織 暫 行 規 程, 9 並 於 12 月 11 日 公 布 臺 灣 省 縣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根 據 中 國 各 省 行 政 制 度 且 斟 酌 臺 灣 各 地 自 然 環 境 經 濟 狀 況 人 口 分 布, 將 日 治 時 期 原 有 5 州 3 廳 11 州 廳 轄 市 改 設 為 8 縣 9 省 轄 市 及 2 縣 轄 市, 其 區 域 各 依 現 有 區 域, 縣 設 縣 政 府, 市 設 市 政 府 8 縣 為 臺 北 新 竹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臺 東 花 蓮 澎 湖 ;9 省 轄 市 為 臺 北 基 隆 新 竹 臺 中 彰 化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屏 東 其 中, 臺 北 市 為 一 等 市 ; 高 雄 臺 中 臺 南 基 隆 市 為 二 等 市 ; 新 竹 嘉 義 市 為 三 等 市 ; 彰 化 屏 東 市 為 四 等 市, 編 制 及 員 額 以 一 等 市 最 高, 四 等 市 最 低 2 縣 轄 市 為 宜 蘭 花 蓮 縣 市 之 下 設 區, 係 就 原 有 郡 或 支 廳 區 域 改 設, 為 縣 政 府 輔 助 機 關, 以 沿 用 原 有 名 稱 為 原 則 區 下 設 鄉 鎮, 除 山 地 鄉 係 新 設 立 者 外, 其 餘 均 係 改 設 原 有 街 庄 而 成 市 轄 區 及 鄉 鎮 之 下 設 村 里 鄰, 在 鄉 為 村, 在 市 區 及 鎮 為 里, 以 150 戶 為 原 則 ; 村 里 之 下 編 組 為 鄰, 以 10 戶 為 原 則 10 表 一 全 臺 各 縣 市 所 轄 鄉 鎮 一 覽 表 縣 市 別 成 立 日 期 所 轄 鄉 鎮 區 縣 治 宜 蘭 市 及 七 星 淡 水 基 隆 宜 蘭 羅 東 蘇 澳 文 山 臺 北 市 城 中 區 樺 山, 臺 北 縣 海 山 新 庄 等 9 區, 計 轄 25 鄉 12 鎮 1946 年 底 遷 至 板 橋 鎮 桃 園 中 壢 大 溪 新 竹 竹 東 竹 南 苗 栗 大 湖 等 8 新 竹 縣 區, 計 轄 29 鄉 11 鎮 桃 園 鎮 彰 化 大 屯 豐 原 東 勢 大 甲 員 林 北 斗 南 投 新 臺 中 縣 高 能 高 竹 山 等 11 區, 計 轄 28 鄉 18 鎮 員 林 鎮 嘉 義 新 豐 新 化 曾 文 北 門 新 營 斗 六 虎 尾 北 臺 南 縣 港 東 石 等 10 區, 計 轄 50 鄉 15 鎮 新 營 鎮 屏 東 岡 山 鳳 山 旗 山 潮 州 東 港 恒 春 等 7 區, 計 高 雄 縣 轄 34 鄉 7 鎮 鳳 山 鎮 臺 東 縣 臺 東 關 山 新 港 等 3 區, 計 轄 9 鄉 1 鎮 臺 東 鎮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及 花 蓮 鳳 林 玉 里 等 3 區, 計 轄 6 鄉 2 鎮 花 蓮 市 澎 湖 縣 馬 公 望 安 2 區, 計 轄 5 鄉 1 鎮 馬 公 鎮 臺 北 市 松 山 大 安 古 亭 雙 園 龍 山 城 中 建 成 延 平 大 同 中 山 等 10 區 建 成 區 基 隆 市 中 正 信 義 仁 愛 安 樂 中 山 等 5 區 中 正 區 新 竹 市 東 西 南 北 寶 山 香 山 等 6 區 北 區 9 10 臺 灣 省 省 轄 市 組 織 暫 行 規 程 函 送 財 政 處 案, 省 級 機 關 組 織 規 程,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臺 灣 省 地 方 自 治 誌 要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臺 灣 省 地 方 自 治 誌 要, 頁

6 62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臺 中 市 東 西 南 北 中 等 5 區 中 區 彰 化 市 彰 西 彰 南 彰 北 大 竹 等 4 區 彰 南 區 嘉 義 市 新 東 新 西 新 南 新 北 水 上 太 保 等 6 區 新 北 區 臺 南 市 東 西 南 北 中 安 南 安 順 等 7 區 南 區 高 雄 市 旗 津 前 鎮 連 雅 前 金 新 興 三 民 鹽 埕 鼓 山 左 營 楠 梓 等 10 區 鹽 埕 區 屏 東 市 東 南 北 中 長 治 萬 丹 九 如 等 7 區 中 區 資 料 來 源 : 現 任 縣 長 月 報 表 格 式 檢 送 並 請 補 填 卅 五 年 一 至 五 月 月 報 表 送 核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2),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 臺 灣 省 行 政 區 域 名 稱 及 所 在 地 一 覽 表,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公 報 2: 3(1946 年 1 月 25 日 ), 頁 8-13; 臺 灣 省 地 方 自 治 誌 要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臺 灣 省 地 方 自 治 誌 要, 頁 由 表 一 可 見, 各 級 地 方 行 政 組 織 的 接 收 與 重 建, 幾 乎 全 盤 承 襲 日 治 末 期 的 遺 規, 除 將 每 一 行 政 層 級 名 稱 予 以 變 更 外, 其 中 唯 有 最 基 層 的 保 甲 制 度, 因 臺 灣 總 督 府 於 大 戰 結 束 之 1945 年 6 月 已 予 廢 止, 因 此 長 官 公 署 亦 未 再 恢 復, 並 改 實 施 村 里 鄰 編 制, 由 公 民 直 接 選 舉 村 里 長 1946 年 1 月 5 日 長 官 公 署 通 令 各 州 廳 接 管 委 員 會 立 即 辦 理 結 束, 各 縣 市 政 府 成 立 後,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即 分 別 遴 派 縣 市 首 長 人 選, 包 括 臺 北 市 長 黃 朝 琴 高 雄 市 長 連 謀 11 臺 中 市 長 黃 克 立 12 臺 南 市 長 韓 聯 和 13 基 隆 市 長 石 延 漢 14 新 竹 市 長 郭 紹 宗 嘉 義 市 長 陳 東 生 15 彰 化 市 長 王 一 麐 屏 東 市 長 龔 履 端 16 臺 北 縣 長 陸 桂 祥 新 竹 縣 長 劉 啟 光 臺 中 縣 長 劉 存 忠 17 臺 南 縣 長 袁 國 欽 高 雄 縣 長 謝 高 雄 市 市 長 連 謀 派 代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0),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臺 中 市 市 長 黃 克 立 派 代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0),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臺 南 市 市 長 韓 聯 和 派 令, 縣 市 長 任 免 (770),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基 隆 市 市 長 石 延 漢 派 代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0),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嘉 義 市 市 長 陳 東 生 派 代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0),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屏 東 市 市 長 龔 履 端 派 代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0),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劉 存 忠 ( ), 遼 寧 鐵 嶺 人 黃 埔 軍 校 第 四 期 政 治 科 北 平 新 民 大 學 經 濟 系 肄 業 歷 任 國 民 革 命 軍 總 部 侍 從 副 官 委 員 長 南 昌 行 營 科 長 陸 軍 第 七 十 五 師 參 謀 長 駐 閩 綏 靖 主 任 公 署 軍 糧 局 長 軍 委 會 高 級 參 謀 等 職 1945 年 來 臺, 任 臺 中 州 接 管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首 任 臺 中 市 市 長 及 臺 中 縣 縣 長 參 見 劉 存 忠, 人 事 登 記 卷, 軍 事 委 員 會 委 員 長 侍 從 室 檔 案 ( 臺 北 : 國 史 館 藏 ), 典 藏 號 : A; 臺 中 縣 縣 長 劉 存 忠 到 職 呈 報 案, 臺 中 縣 區 人 事 任 免,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7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63 東 閔 花 蓮 縣 長 張 文 成 臺 東 縣 長 謝 真 澎 湖 縣 長 傅 緯 武 18 原 接 管 委 員 會 8 位 主 任 委 員 中, 除 連 震 東 陳 松 堅 外, 其 餘 6 位 皆 獲 真 除 為 縣 市 首 長, 延 續 性 頗 高, 對 縣 市 政 務 之 推 動, 頗 有 助 益 按 臺 灣 省 省 轄 市 組 織 暫 行 規 程 之 規 定, 市 政 府 置 市 長 1 人, 薦 任 或 簡 任, 綜 理 全 市 事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職 員 又, 按 臺 灣 省 縣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縣 為 地 方 自 治 單 位, 縣 政 府 在 不 牴 觸 中 央 及 省 之 法 令 範 圍 內, 得 發 布 縣 令 ; 縣 政 府 置 縣 長 1 人, 簡 任 或 薦 任 其 職 掌 如 下 :( 一 ) 受 長 官 公 署 監 督, 綜 理 全 縣 自 治 事 項 ;( 二 ) 執 行 縣 預 算 開 支 事 項 ;( 三 ) 提 出 應 經 縣 參 議 會 縣 政 會 議 議 決 之 案 件 ;( 四 ) 管 理 財 產 及 營 造 物, 設 有 管 理 機 構 者, 監 督 其 事 務 ;( 五 ) 頒 發 收 支 命 令 及 監 督 會 計 事 項 ;( 六 ) 依 法 令 及 縣 參 議 會 之 議 決, 征 收 使 用 費 手 續 費 縣 稅 及 勞 役 實 物 事 項 ;( 七 ) 受 長 官 公 署 指 揮, 執 行 中 央 及 省 委 辦 事 項 ;( 八 ) 其 他 依 法 令 屬 縣 長 職 權 事 項 各 縣 政 府 設 置 秘 書 室 總 務 科 民 政 局 財 政 科 教 育 科 建 設 局 及 警 察 局, 分 掌 各 項 事 務 19 同 時,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縣 長 及 地 方 行 政 長 官 兼 理 軍 法 暫 行 辦 法 之 規 定, 縣 長 及 地 方 行 政 長 官 兼 理 軍 法 業 務, 迄 1947 年 5 月 才 撤 銷 兼 理 20 亦 即 縣 市 長 兼 具 行 政 司 法 兩 權 ; 惟 臺 灣 自 日 治 時 期 以 來 即 建 立 完 整 的 司 法 審 判 制 度, 故 接 收 後 之 司 法 案 件 概 由 法 院 審 理 各 縣 市 政 府 成 立 後 3 個 月 內 重 大 事 務 之 處 理 程 序, 分 別 為 第 一 個 月 辦 理 接 收 事 務 籌 設 縣 治 宣 揚 政 府 方 針 編 擬 工 作 計 畫 及 預 算 繼 續 執 行 政 務 設 置 區 署 與 鄉 鎮 公 所 更 改 街 道 商 店 等 名 稱 建 立 警 政 編 印 服 務 手 冊 ; 第 二 個 月 繼 續 執 行 政 務 擬 訂 個 別 事 業 實 施 辦 法 接 管 戶 政 整 理 人 民 團 體 扶 助 合 作 事 業 辦 理 救 濟 開 展 地 政 事 務 整 理 稅 收 調 整 及 指 導 各 級 重 要 幹 部 舉 辦 公 民 宣 誓 公 職 候 選 人 檢 覈 督 導 村 里 民 大 會 舉 辦 工 作 講 習 會 整 理 學 校 及 推 行 國 語 召 臺 北 等 八 縣 縣 長 派 任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0),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各 處 會 室 暨 所 屬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人 員 一 覽 表 (1946 年 1 月 15 日 ),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公 報 2: 4(1946 年 1 月 27 日 ), 頁 8-10 省 轄 市 組 織 暫 行 規 程 函 送 案, 各 縣 市 府 組 織 規 程,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 縣 府 組 織 規 程 函 送 案, 各 縣 市 府 組 織 規 程,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法 制 委 員 會 編, 臺 灣 省 單 行 法 令 彙 編 ( 臺 北 : 該 會,1946), 第 1 輯, 頁 縣 長 及 地 方 行 政 長 官 兼 理 軍 法 業 務 結 束 辦 法 抄 發 案, 警 察 機 關 審 理 辦 法,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8 64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開 縣 行 政 會 議 編 印 縣 政 府 公 報 ; 第 三 個 月 繼 續 執 行 政 務 開 始 成 立 鄉 鎮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縣 政 督 導 團 等 21 未 久, 各 縣 市 首 長 人 事 即 出 現 異 動, 包 括 黃 朝 琴 於 1946 年 2 月 18 日 辭 去 臺 北 市 長 一 職, 由 游 彌 堅 繼 任 ; 22 同 年 10 月 謝 東 閔 因 調 任 省 民 政 處 副 處 長 一 職, 由 黃 達 平 繼 任 高 雄 縣 長 ; 23 其 他 如 臺 中 縣 長 由 宋 增 榘 繼 任 24 嘉 義 市 長 由 孫 志 俊 繼 任 25 新 竹 縣 長 由 朱 文 伯 繼 任 26 臺 南 市 長 由 卓 高 煊 繼 任 27 高 雄 市 長 由 黃 仲 圖 繼 任, 28 異 動 人 數 不 少, 達 4 成 之 多 異 動 原 因, 或 因 另 有 新 職 ( 如 : 臺 北 市 長 黃 朝 琴 新 竹 縣 長 劉 啟 光 高 雄 縣 長 謝 東 閔 臺 南 市 長 韓 聯 和 高 雄 市 長 連 謀 ), 29 或 因 自 請 辭 職 ( 如 : 嘉 義 市 長 陳 東 生 ), 30 甚 至 是 因 爆 發 貪 污 弊 案 ( 如 : 臺 中 縣 長 劉 存 忠 ) 等 31 短 期 間 內, 縣 市 首 長 即 數 度 更 動, 在 社 會 觀 感 及 縣 市 政 務 之 推 動 上, 均 有 不 良 影 響 至 1947 年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前, 各 縣 市 首 長 如 表 二 縣 政 府 成 立 後 三 個 月 內 重 大 事 務 處 理 程 序,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公 報 2: 4(1946 年 1 月 27 日 ), 頁 5-7 調 派 特 派 員 游 彌 堅 代 理 臺 北 市 市 長 電 報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2),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謝 東 閔 黃 達 平 高 良 佐 等 三 員 任 免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2),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核 定 臺 中 縣 長 宋 增 榘 薪 額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3072),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嘉 義 市 長 孫 志 俊 視 事 日 期 呈 報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3072),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新 竹 縣 長 劉 啟 光 卸 任 通 知, 縣 市 長 任 免 (3072),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臺 南 市 市 長 任 免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2),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高 雄 市 市 長 連 謀 另 有 任 用 免 職 及 派 黃 仲 圖 接 充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2),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新 竹 縣 縣 長 劉 啟 光 請 辭 及 派 朱 文 伯 接 充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3),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 高 雄 縣 縣 長 黃 達 平 接 事 日 期 呈 報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2),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嘉 義 市 市 長 陳 東 生 請 辭 及 派 孫 志 俊 接 充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3),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臺 中 縣 縣 長 劉 存 忠 另 有 任 用 免 職 及 派 宋 增 榘 接 充 案, 縣 市 長 任 免 (773),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9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65 表 二 二 二 八 事 件 前 各 縣 市 首 長 學 經 歷 一 覽 表 縣 市 別 姓 名 籍 貫 學 歷 經 歷 任 期 歷 任 國 民 政 府 交 通 部 電 政 司 科 長 交 通 部 電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信 機 械 製 造 廠 廠 長 交 通 部 國 際 電 信 局 局 1946 年 2 月 16 無 線 電 信 科 臺 北 縣 陸 桂 祥 江 蘇 松 江 長 浙 江 省 政 府 視 察 兼 省 主 席 辦 公 室 秘 書 日, 派 任 臺 北 北 京 大 學 文 學 浙 江 省 黃 巖 縣 縣 長 上 虞 縣 縣 長 紹 興 縣 縣 縣 縣 長 院 中 文 系 畢 業 長 福 建 省 政 府 委 員 兼 建 設 廳 長 等 職 新 竹 縣 朱 文 伯 江 蘇 泰 興 臺 中 縣 宋 增 榘 湖 南 湘 潭 臺 南 縣 袁 國 欽 福 建 上 杭 高 雄 縣 黃 達 平 福 建 南 安 上 海 大 夏 大 學 日 本 陸 軍 士 官 學 校 畢 業 日 本 九 州 帝 國 大 學 農 學 部 農 學 科 畢 業 日 本 中 央 大 學 法 科 畢 業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訓 練 團 黨 政 班 結 業 廣 西 大 學 林 學 系 畢 業 日 本 陸 軍 士 官 學 校 畢 業 歷 任 軍 政 部 兵 工 署 科 員 陸 軍 砲 兵 學 校 教 官 福 建 省 保 安 處 保 衛 科 編 練 股 股 長 第 一 科 科 長 第 五 團 團 長 軍 管 區 司 令 部 少 將 參 謀 長 軍 政 部 海 永 泉 師 管 區 司 令 福 建 省 保 安 處 副 處 長 等 職 1946 年 2 月, 調 任 臺 灣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少 將 高 級 參 謀 歷 任 國 民 政 府 農 礦 部 視 察 員 中 央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教 官 山 東 省 政 府 農 礦 廳 視 導 員 實 業 廳 視 察 員 建 設 廳 技 士 福 建 農 林 改 良 總 場 技 師 福 建 省 政 府 技 術 員 農 民 教 育 師 資 訓 練 所 所 長 浦 城 縣 縣 長 農 業 改 進 處 處 長 農 業 建 設 協 會 理 事 長 等 職 歷 任 福 建 上 杭 縣 黨 務 指 導 員 福 建 晉 江 縣 黨 部 執 行 委 員 福 建 省 立 晉 江 鄉 村 師 範 教 員 北 平 外 交 研 究 會 專 任 編 輯 福 建 省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所 教 師 兼 班 主 任 福 建 省 政 府 民 政 廳 第 三 科 科 長 地 方 行 政 幹 部 訓 練 團 班 主 任 長 樂 縣 縣 長 教 育 廳 第 二 科 科 長 邵 武 縣 縣 長 省 政 府 參 事 等 職 1945 年 來 臺 後, 先 任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民 政 處 科 長 歷 任 福 建 省 軍 管 區 參 謀 第 28 集 團 軍 總 部 參 謀 陸 軍 第 80 師 主 教 育 作 戰 情 報 主 任 等 職 1945 年 10 月 任 陸 軍 第 28 軍 附 員 時, 奉 調 來 臺 同 年 11 月 改 調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農 政 設 計 參 議 1947 年 1 月 1 日, 派 任 新 竹 縣 縣 長 1947 年 1 月 1 日, 派 任 臺 中 縣 縣 長 1946 年 1 月 派 任 臺 南 縣 縣 長 1946 年 10 月 1 日, 派 任 高 雄 縣 縣 長 1945 年 12 月, 派 任 臺 東 福 建 私 立 黎 明 歷 任 福 建 省 同 安 縣 第 七 區 公 所 區 長 南 安 縣 臺 東 縣 謝 真 福 建 龍 巖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第 三 區 署 第 一 區 署 區 長 羅 源 縣 縣 長 連 科 畢 業 江 縣 縣 長 等 職 縣 縣 長 上 海 中 華 法 政 1945 年 12 月 來 臺 後, 任 花 蓮 港 廳 接 管 委 員 花 蓮 縣 張 文 成 福 建 龍 巖 大 學 畢 業 會 主 任 委 員 1946 年 1 月 派 任 花 蓮 縣 縣 長 上 海 大 學 社 會 歷 任 東 路 討 賊 軍 第 一 軍 特 務 特 派 員 辦 事 處 幹 系 畢 業 事 軍 餉 督 辦 公 署 科 員 國 民 革 命 軍 第 十 七 1946 年 1 月 22 澎 湖 縣 傅 緯 武 福 建 上 杭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軍 特 務 團 書 記 立 法 院 副 院 長 林 子 超 隨 從 書 日, 派 任 澎 湖 央 訓 練 團 黨 政 記 國 民 政 府 文 官 處 科 員 文 書 局 第 三 科 科 班 結 業 長 等 職 縣 縣 長 歷 任 中 央 軍 校 少 校 政 治 教 官 財 政 部 稅 警 總 1946 年 3 月 1 日 本 大 學 經 濟 臺 北 市 游 彌 堅 臺 灣 臺 北 團 處 長 臺 灣 設 計 委 員 會 委 員 財 政 部 臺 灣 日, 派 任 臺 北 系 畢 業 區 財 政 金 融 特 派 員 等 職 市 市 長

10 66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基 隆 市 石 延 漢 安 徽 績 溪 新 竹 市 郭 紹 宗 河 南 開 封 臺 中 市 黃 克 立 福 建 晉 江 彰 化 市 王 一 麐 江 蘇 阜 寧 嘉 義 市 孫 志 俊 江 蘇 青 浦 臺 南 市 卓 高 煊 福 建 閩 侯 高 雄 市 黃 仲 圖 臺 灣 臺 中 屏 東 市 龔 履 端 福 建 南 平 日 本 東 京 帝 國 大 學 畢 業 日 本 東 京 工 業 學 校 畢 業 廈 門 大 學 經 濟 系 畢 業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訓 練 團 黨 政 班 結 業 江 蘇 省 立 教 育 學 院 畢 業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訓 練 團 黨 政 班 臺 灣 行 政 幹 部 訓 練 班 民 政 組 結 業 復 旦 大 學 商 科 畢 業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訓 練 團 黨 政 班 結 業 上 海 震 旦 大 學 畢 業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訓 練 團 黨 政 班 結 業 日 本 東 洋 大 學 倫 理 學 教 育 學 科 畢 業 國 立 暨 南 大 學 教 育 系 畢 業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訓 練 團 黨 政 班 結 業 歷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氣 象 研 究 所 副 研 究 員 福 建 省 政 府 參 議 建 設 廳 技 正 氣 象 局 局 長 建 設 廳 主 任 秘 書 等 職 陸 軍 少 將 1945 年 10 月 來 臺, 奉 派 出 任 新 竹 州 接 管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並 於 11 月 8 日 成 立 新 竹 州 接 管 委 員 會,11 月 17 日 新 竹 市 政 府 成 立 後, 以 新 竹 州 接 管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兼 任 市 長 歷 任 福 建 省 長 汀 縣 政 府 科 長 福 建 第 四 行 政 專 員 公 署 科 長 福 建 直 接 稅 局 晉 江 分 局 局 長 福 州 市 稅 務 局 局 長 福 建 泉 州 直 接 稅 局 局 長 福 建 同 安 縣 縣 長 等 職 高 考 普 通 行 政 及 格 歷 任 浙 江 紹 興 縣 政 府 秘 書 教 育 科 長 紹 興 南 池 區 署 區 長 四 川 省 成 都 縣 縣 長 中 央 政 治 學 校 畢 業 生 指 導 部 第 四 組 組 長 中 央 訓 練 團 臺 灣 行 政 幹 部 訓 練 班 研 究 部 研 究 員 等 職 1945 年 12 月 來 臺, 任 新 竹 州 接 管 委 員 會 委 員 歷 任 中 法 東 方 銀 公 司 滬 行 經 理 江 蘇 省 農 民 銀 行 分 行 經 理 軍 政 部 兵 工 署 軍 械 司 股 長 兵 工 研 究 委 員 軍 械 司 科 長 等 職 來 臺 後, 先 任 嘉 義 市 政 府 主 任 秘 書 歷 任 福 建 省 南 平 晉 江 德 化 仙 遊 縣 縣 長 等 職 1946 年 8 月 15 日 代 理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民 政 處 視 察 歷 任 中 華 書 局 編 輯 浙 江 省 民 教 館 分 部 主 任 抗 敵 後 援 會 宣 傳 工 作 團 團 長 抗 日 自 衛 團 政 訓 主 任 軍 委 會 政 治 部 巡 視 員 國 立 浙 江 大 學 講 師 軍 訓 部 軍 官 外 語 班 教 官 陸 軍 大 學 教 官 八 戰 區 幹 訓 團 政 治 教 官 等 職 歷 任 國 立 暨 南 大 學 助 教 江 西 省 政 府 秘 書 處 秘 書 江 西 省 保 安 司 令 部 秘 書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秘 書 江 西 省 政 府 主 席 熊 式 輝 辦 公 室 秘 書 福 建 省 臨 時 參 議 會 第 二 屆 參 議 員 中 央 設 計 局 第 三 科 科 長 交 通 部 驛 運 總 管 理 處 組 長 中 央 設 計 局 人 事 室 主 任 等 職 1945 年 11 月, 派 任 基 隆 市 市 長 兼 臺 灣 省 氣 象 局 局 長 1946 年 1 月, 派 任 新 竹 市 市 長 1946 年 1 月 21 日, 派 任 臺 中 市 市 長 1946 年 1 月, 派 任 彰 化 市 市 長 1947 年 1 月 1 日, 派 任 嘉 義 市 市 長 1946 年 8 月 26 日, 派 任 臺 南 市 市 長 1946 年 5 月, 派 任 高 雄 市 市 長 1946 年 1 月, 派 任 屏 東 市 市 長 資 料 來 源 : 人 事 登 記 卷, 軍 事 委 員 會 委 員 長 侍 從 室 檔 案 ; 縣 市 長 任 免 各 機 關 主 管 接 篆 視 事,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人 事 室 編, 臺 灣 省 各 機 關 職 員 錄, 頁

11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67 由 表 二 可 見, 戰 後 二 二 八 事 件 前 臺 灣 17 位 縣 市 首 長 大 致 具 有 以 下 幾 項 特 色 : 一 各 縣 市 首 長 中 除 游 彌 堅 黃 仲 圖 2 位 係 具 有 中 國 經 驗 的 臺 灣 人, 即 所 謂 半 山 外, 概 皆 係 外 省 籍 人 士, 比 率 高 達 88% 其 中 又 以 福 建 省 籍 8 人 最 多, 約 占 47%, 雖 然 在 語 言 上 無 法 和 大 半 說 閩 南 語 的 臺 灣 人 溝 通 ; 但 因 福 建 在 語 言 風 俗 民 情 各 方 面 與 臺 灣 較 為 相 近, 以 福 建 人 士 主 政 臺 灣 各 縣 市, 應 較 能 了 解 民 瘼 二 各 縣 市 首 長 的 學 歷 中, 具 留 日 經 驗 者 有 8 人, 對 理 解 曾 被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51 年 的 臺 灣 社 會 頗 所 助 益, 也 有 助 其 縣 市 政 之 推 動 三 各 縣 市 首 長 中, 以 曾 任 職 福 建 省 政 府 者 占 多 數, 由 於 原 福 建 省 政 府 主 席 陳 儀 調 任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故 所 延 攬 者 概 以 其 過 去 之 舊 僚 屬 居 多, 將 其 過 去 治 閩 之 經 驗 運 用 到 臺 灣 來 四 各 縣 市 首 長 之 黨 籍, 以 國 民 黨 籍 者 居 多, 且 多 曾 在 國 民 黨 中 央 訓 練 團 黨 政 班 受 訓, 彰 化 市 長 王 一 麐 不 但 在 黨 政 班 受 訓, 也 曾 在 臺 灣 行 政 幹 部 訓 練 班 受 訓, 黨 政 經 歷 均 頗 豐 富 五 各 縣 市 首 長 中, 有 7 位 曾 任 縣 市 首 長, 約 占 41%, 對 縣 市 政 之 各 項 行 政 事 務 並 不 陌 生, 應 該 也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使 縣 市 政 步 上 軌 道 六 各 縣 市 長 之 任 期, 長 者 於 1945 年 底 來 臺 任 職 ; 短 者 於 1947 年 1 月 才 到 任, 任 期 皆 不 長, 對 其 投 入 縣 市 政, 實 不 無 影 響 整 體 而 言,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前, 臺 灣 17 位 縣 市 首 長 不 論 就 籍 貫 學 識 經 歷 而 言, 可 說 皆 為 一 時 之 選, 面 對 甫 脫 離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百 廢 待 舉 的 臺 灣, 應 大 有 揮 灑 的 空 間, 可 有 一 番 作 為 然 而 或 因 臺 人 對 他 們 期 望 太 高, 或 因 人 事 調 動 頻 頻 且 尚 無 具 體 政 績 ; 或 因 施 政 不 盡 理 想, 甚 至 不 少 縣 市 長 竟 身 陷 貪 污 弊 案, 最 著 名 的 例 子 即 臺 北 縣 長 陸 桂 祥 他 在 任 內 遭 報 紙 披 露 5 億 元 之 重 大 貪 污 案, 縣 參 議 會 及 人 民 皆 提 出 檢 舉, 長 官 公 署 會 計 處 特 派 員 前 往 查 帳, 正 準 備 澈 查 之 際, 臺 北 縣 政 府 突 然 發 生 大 怪 火,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原 始 清 冊 帳 冊 單 據 被 燒 得 一 乾 二 淨, 轟 動 全 臺 32 此 事 在 民 間 傳 言 甚 廣, 為 民 眾 印 象 深 刻 的 貪 官 典 型 之 一 亦 即, 這 些 縣 市 首 長 的 施 政 表 現, 不 但 影 響 民 眾 對 其 評 價, 更 及 於 長 官 公 署 外 省 人, 甚 至 是 半 山 在 臺 灣 人 心 目 中 的 印 象 與 評 價, 也 成 為 引 發 二 二 八 事 件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32 唐 賢 龍, 臺 灣 事 變 的 主 因, 收 於 陳 芳 明 編, 臺 灣 戰 後 史 資 料 選 : 二 二 八 事 件 專 輯 ( 臺 北 : 二 二 八 和 平 日 促 進 會,1991), 頁 55-56

12 68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三 二 二 八 事 件 中 的 各 縣 市 首 長 1947 年 2 月 27 日 晚 間, 臺 灣 省 專 賣 局 查 緝 員 與 警 察 在 臺 北 市 延 平 北 路 附 近 查 緝 私 煙 時, 與 煙 販 林 江 邁 發 生 拉 扯, 查 緝 員 以 槍 管 擊 傷 林 江 邁, 引 起 民 眾 不 滿, 慌 亂 中 查 緝 員 傅 學 通 以 槍 誤 擊 市 民 陳 文 溪, 導 致 其 傷 重 身 亡, 群 情 更 加 激 憤, 除 將 查 緝 員 的 卡 車 搗 毀 外, 並 包 圍 警 察 局 憲 兵 隊, 要 求 立 刻 懲 處 兇 犯 在 得 不 到 滿 意 答 覆 的 情 況 下, 群 眾 久 聚 不 散 翌 日, 臺 北 市 出 現 罷 工 罷 課 及 休 市, 各 機 關 員 工 紛 紛 走 避, 全 市 形 同 癱 瘓 群 眾 先 聚 集 在 延 平 北 路 警 察 局 一 帶, 要 求 懲 辦 涉 案 人 員 接 著, 包 圍 攻 擊 專 賣 局 門 市 部 貿 易 局 的 新 臺 公 司 正 華 旅 社 等 官 辦 機 構, 將 煙 酒 百 貨 家 具 腳 踏 車 卡 車 等 堆 置 在 馬 路 中 央, 放 火 燒 燬 33 下 午 1 時 許, 群 眾 前 往 長 官 公 署 抗 議, 在 廣 場 前 遭 士 兵 以 機 槍 掃 射, 造 成 多 人 死 傷, 亂 事 益 發 不 可 收 拾 34 激 憤 的 群 眾 隨 後 進 占 位 在 中 山 公 園 ( 即 臺 北 新 公 園, 今 二 二 八 和 平 紀 念 公 園 ) 內 的 廣 播 電 臺, 向 全 省 廣 播, 呼 籲 各 地 動 員 支 援 臺 北 市 的 抗 爭 事 件 從 此 擴 大, 星 星 之 火 遂 成 燎 原 之 災 35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後, 很 快 地 蔓 延 全 臺 各 縣 市 其 中, 鄰 近 臺 北 市 的 臺 北 縣 基 隆 市 新 竹 縣 在 2 月 28 日 即 爆 發 抗 爭 事 件 ;3 月 2 日 新 竹 市 臺 中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市 臺 南 縣 嘉 義 市 臺 東 縣 ;3 月 3 日 臺 南 市 高 雄 縣 高 雄 市, 以 及 3 月 4 日 屏 東 市 花 蓮 市, 皆 爆 發 不 同 程 度 的 抗 爭 事 件 各 地 抗 爭 情 形 不 盡 相 同, 大 致 皆 為 民 眾 攻 擊 官 署 警 察 局 接 收 武 器 遷 怒 毆 辱 外 省 人 等 情 形 ; 而 政 府 官 員 軍 警 等 則 多 棄 職 逃 躲,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官 營 機 構 無 法 行 使 職 權, 只 能 仰 賴 處 委 會 各 縣 市 分 會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進 而 提 出 政 治 改 革 訴 求 溝 通 官 民, 以 及 協 助 維 持 治 安 等 期 間, 各 縣 市 首 長 可 說 首 當 其 衝, 面 對 事 件 蔓 延 擴 大, 他 們 或 逃 避 躲 藏 或 居 間 折 衝 或 調 派 軍 憲 警 鎮 壓 或 與 處 委 會 合 作, 或 與 處 委 會 激 烈 對 抗 等, 因 應 處 置 方 式 不 盡 相 同 茲 分 別 敘 述 如 下 : 唐 賢 龍, 臺 灣 事 變 內 幕 記, 收 於 鄧 孔 昭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資 料 集 ( 臺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1991), 頁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 臺 北 : 時 報 文 化 出 版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4), 頁 52 戴 國 煇 葉 芸 芸, 愛 憎 2,28 神 話 與 史 實 : 解 開 歷 史 之 謎 ( 臺 北 : 遠 流 出 版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2), 頁 205

13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69 ( 一 ) 與 長 官 公 署 配 合 者 1. 臺 北 縣 長 陸 桂 祥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後,2 月 28 日 下 午, 抗 爭 民 眾 群 聚 板 橋 車 站, 毆 打 車 內 及 站 上 之 外 省 人 ; 當 天, 縣 長 警 察 局 長 及 各 科 室 主 管 仍 坐 鎮 縣 府, 籌 劃 聯 絡 地 方 人 士 保 衛 地 方, 並 號 召 勸 撫 青 年 3 月 1 日, 群 眾 衝 入 縣 政 府, 毆 打 職 員, 部 分 民 眾 甚 至 攻 入 供 應 局 板 橋 倉 庫 空 軍 站 宜 蘭 倉 庫, 並 搜 繳 羅 東 蘇 澳 宜 蘭 等 地 軍 警 機 關 武 器 等, 36 情 勢 頗 為 混 亂 6 日, 板 橋 鎮 民 代 表 正 副 里 長 青 年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地 方 有 志 人 士 等 約 200 餘 人, 在 中 山 堂 開 會, 決 定 成 立 處 委 會 板 橋 鎮 支 會, 37 由 王 以 文 任 會 長, 其 餘 各 地 均 未 開 始 組 織 期 間, 陸 縣 長 並 未 出 面 主 持, 行 踪 不 明 據 情 治 人 員 指 出, 陸 縣 長 以 下 之 縣 府 公 務 人 員 多 數 集 中 躲 避 於 林 本 源 邸 內, 由 江 子 翠 地 區 民 眾 予 以 保 護 38 惟 又 據 3 月 9 日 軍 統 局 臺 灣 站 長 林 頂 立 向 臺 灣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 以 下 簡 稱 警 備 總 部 ) 參 謀 長 柯 遠 芬 密 報, 指 出 林 宗 賢 為 保 護 林 家 財 產, 僱 用 鄉 人 2 名, 負 責 板 橋 林 家 花 園 之 安 全, 且 公 開 收 容 附 近 流 氓 60 餘 名, 齊 集 林 家 花 園 內 以 此 推 斷, 陸 縣 長 應 不 可 能 躲 藏 於 林 家 園 邸 內 39 3 月 8 日, 國 府 軍 隊 抵 達 後, 公 務 人 員 即 配 合 清 查 戶 口 拘 捕 抗 爭 民 眾, 並 設 法 籌 措 民 食, 恢 復 治 安 13 日 起, 陸 縣 長 偕 民 政 警 察 兩 局 長 巡 視 各 衝 要 區 署 鄉 鎮, 並 指 示 處 理 要 項 後, 各 區 署 鄉 鎮 長 亦 皆 出 發 撫 慰,4 月 1 日 並 召 開 縣 政 會 議, 聽 取 各 區 署 報 告, 研 討 善 後 對 策, 並 著 手 辦 理 清 查 戶 口 實 施 連 坐 收 繳 武 器 嚴 明 懲 獎 恢 復 稅 收 改 善 教 育 等, 全 境 秩 序 漸 告 恢 復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編 制 二 二 八 事 件 各 縣 市 暴 動 情 形 簡 表, 收 於 陳 興 唐 主 編, 戚 如 高 馬 振 犢 編, 黃 仁 元 審 校, 臺 灣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史 料, 上 卷, 頁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張 秉 承 致 電 言 普 誠 報 告 臺 民 散 發 傳 單 打 倒 參 政 員 林 宗 賢 情 形,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檔 案 館 藏 ), 典 藏 號 :A_01_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資 料 選 輯 ( 一 ) ( 臺 北 : 該 所,1992), 頁 270 簡 笙 簧 主 編, 歐 素 瑛 李 文 玉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彙 編 ( 十 一 ): 臺 北 縣 政 府 檔 案 ( 臺 北 : 國 史 館,2002), 頁

14 70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2. 臺 南 縣 長 袁 國 欽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後, 袁 縣 長 即 以 電 話 囑 各 區 署 區 長 妥 慎 應 付 3 月 2 日 起, 陸 續 發 生 民 眾 圍 搗 斗 六 虎 尾 東 石 區 署 事 件, 縣 長 即 邀 集 臺 南 縣 士 紳 二 三 十 人 到 縣 府 開 會 商 討 對 策, 未 獲 具 體 結 論 3 日 上 午, 北 門 曾 文 兩 區 發 生 事 故 同 時, 因 風 聞 有 民 眾 要 入 新 營 鎮, 攻 打 縣 政 府, 縣 長 乃 召 集 各 科 局 長 會 議, 決 定 縣 長 暫 避 至 吳 鳳 鄉, 職 務 交 臺 籍 財 政 科 長 高 錦 德 代 行, 並 囑 地 方 人 士 維 持 自 衛 41 4 日 上 午, 縣 府 建 設 局 長 莊 維 藩 教 育 科 長 胡 丙 申 總 務 科 人 事 股 長 葉 都 事 務 股 長 林 石 柱 總 務 科 員 高 金 江 鄭 克 堂 人 事 股 員 梁 耀 鐘 民 政 局 行 政 課 長 王 連 芳 社 會 課 長 吳 仁 地 社 會 課 員 許 秋 田 建 設 局 工 商 金 融 課 長 簡 溪 圳 農 林 水 課 技 士 蔡 功 名 陳 先 進 周 慶 章 林 華 昌 葉 耀 炫 蔡 明 知 吳 永 遠 邱 德 雄 李 双 瑞 郭 登 基 蔡 石 埤 郭 水 木 耕 地 課 技 士 郭 格 春 建 設 局 技 士 莊 天 進, 以 及 興 臺 日 報 社 長 沈 瑞 慶 等 召 集 民 眾 數 百 人 在 縣 府 大 禮 堂 開 會, 決 議 罷 免 縣 長 袁 國 欽, 並 選 出 莊 維 藩 胡 丙 申 簡 溪 圳 3 人 代 理 縣 務 42 7 日 上 午, 人 事 股 長 葉 都 率 眾 示 威, 高 呼 打 倒 縣 長 以 下 外 省 人, 打 倒 貪 官 污 吏 打 倒 不 良 政 府 等 口 號, 並 四 處 接 收 物 資, 計 在 縣 府 倉 庫 取 得 汽 車 2 輛 布 148 疋 電 油 甚 多 43 3 月 8 日 下 午, 臺 南 縣 參 議 會 議 長 陳 華 宗 假 縣 府 大 禮 堂 組 織 處 委 會 臺 南 縣 分 會, 推 舉 陳 華 宗 為 主 任 委 員, 陳 端 明 沈 乃 霖 楊 瑞 雲 為 委 員, 參 加 民 眾 約 2 千 人, 44 決 議 罷 免 袁 縣 長 以 下 47 名 官 員 對 省 處 委 會 提 出 之 32 條 要 求 以 外 加 添 建 議 增 設 貪 官 污 吏 肅 清 委 員 會 本 省 法 律 政 令 須 一 元 化 政 治 普 選 改 組 等 10 條, 並 將 日 前 臨 時 調 解 委 員 會 選 舉 莊 維 藩 胡 丙 申 簡 溪 圳 3 人 代 行 縣 長 職 務 送 省 核 准 代 行 日, 高 雄 要 塞 司 令 部 司 令 彭 孟 緝 派 兵 向 臺 南 挺 進 12 日, 袁 縣 長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112 呈 報 新 營 暴 動 首 要 份 子 莊 維 藩 等 不 法 罪 証 由,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 A_02_ 呈 報 新 營 暴 動 首 要 份 子 莊 維 藩 等 不 法 罪 証 由,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 A_02_ ; 續 報 臺 南 縣 暴 首 簡 溪 圳 及 其 爪 牙 林 植 法 等 現 有 私 藏 武 器 由,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2_ ~012 臺 南 縣 二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發 起 人 名 冊 壹 份,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2_ ~026 南 縣 開 各 代 表 大 會, 縣 議 員 暨 地 方 士 紳 熱 烈 討 論 建 議 有 三 十 二 條,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2_

15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71 仍 未 敢 返 縣 府 辦 公 迄 13 日, 臺 南 縣 政 府 恢 復 辦 公, 縣 府 諸 多 單 位 之 主 管 人 員 皆 被 列 入 臺 灣 二 二 八 臺 民 叛 亂 臺 南 區 叛 逆 名 冊 中, 並 遭 到 撤 職 46 至 於 吳 鳳 鄉 的 原 住 民 則 因 保 護 縣 長 有 功, 獲 縣 長 加 以 宣 慰 47 ( 二 ) 與 地 方 駐 軍 配 合 者 1. 基 隆 市 長 石 延 漢 基 隆 市 鄰 近 臺 北 市,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後 旋 遭 波 及 2 月 28 日 傍 晚, 消 息 已 傳 到 基 隆 石 市 長 立 刻 邀 集 市 內 若 干 機 關 首 長 參 議 員 及 警 局 人 員 召 開 緊 急 會 議, 48 商 討 萬 一 臺 北 之 騷 動 波 及 基 隆 時 應 如 何 防 止 問 題 會 後, 由 民 政 科 長 葉 慈 福 同 議 長 黃 樹 水 及 議 員 等 分 赴 各 區 公 所, 責 成 各 區 長 勸 導 民 眾 防 遏 動 亂 當 晚, 市 內 出 現 毆 打 外 省 人 攻 擊 政 府 機 關 及 接 收 武 器 等 抗 爭 行 動, 情 勢 頗 為 緊 張 3 月 1 日 上 午, 宣 布 全 市 戒 嚴, 基 隆 要 塞 司 令 部 於 9 時 召 集 各 機 關 首 長 區 長 參 議 員 等 在 該 部 開 會, 史 宏 熹 司 令 即 席 宣 布 戒 嚴 令 內 容, 表 示 政 府 嚴 正 之 決 心 且 以 寬 大 和 平 方 式 處 理 之 態 度 午 後, 基 隆 市 參 議 會 舉 行 臨 時 大 會, 由 副 議 長 楊 元 丁 主 持, 參 加 者 有 參 議 員 民 眾 代 表 等, 發 言 十 分 熱 烈, 痛 責 陳 儀 施 政, 並 提 出 政 治 經 濟 改 革 案 等 ; 而 碼 頭 一 帶 槍 聲 時 起, 情 勢 頗 呈 緊 張 2 日, 聞 臺 北 解 嚴 後 復 發 生 流 血 事 件, 死 數 10 人, 情 勢 仍 甚 嚴 重, 故 仍 維 持 戒 嚴 狀 態, 通 衢 槍 刺 林 立, 店 門 緊 閉, 行 人 稀 少 3 日, 因 臺 北 已 解 嚴, 基 隆 亦 順 市 參 議 會 之 請 求, 自 上 午 起 解 嚴, 惟 仍 在 重 要 地 點 放 哨 設 防, 一 面 遵 照 長 官 公 署 指 示 成 立 處 委 會 基 隆 分 會, 由 基 隆 市 16 個 人 民 團 體 共 同 組 成, 並 推 舉 黃 樹 水 楊 元 丁 為 正 副 主 任 委 會 員 49 4 日, 秩 序 已 漸 恢 復, 各 商 店 多 已 照 常 營 業, 市 府 照 常 辦 公, 大 部 分 職 員 張 秉 承 呈 報 臺 灣 二 二 八 事 變 報 告 書, 收 於 簡 笙 簧 主 編, 侯 坤 宏 許 進 發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彙 編 ( 十 六 ): 國 家 安 全 局 檔 案 ( 臺 北 : 國 史 館,2004), 頁 152 北 門 區 匪 徒 王 土 地 之 口 供,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3_ 基 隆 市 政 府 民 政 科 科 長 葉 慈 福 改 支 薪 案, 基 隆 市 政 府 人 員 任 免 卷 (890),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典 藏 號 : 林 風 上 柯 復 興 代 電 報 告 基 隆 事 件 後 情 況 及 基 隆 處 理 委 員 會 組 織 狀 況,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1_ 要 塞 司 令 部 直 屬 於 國 防 部, 不 論 人 事 機 密 等 事 務 都 必 須 向 其 請 示, 並 不 管 理 地 方 事 務 臺 灣 的 要 塞 司 令 部 臨 時 歸 屬 臺 灣 省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所 以 陳 儀 以 警 備 總 司 令 身 分 對 要 塞 司 令 部 有 作 戰 方 面 的 指 揮 權

16 72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均 出 席 處 委 會 積 極 展 開 工 作, 市 府 並 向 省 農 林 處 撥 墊 麵 粉 5 千 袋 以 濟 民 食 5 日, 處 委 會 要 求 成 立 治 安 維 持 隊, 同 時 請 求 軍 憲 警 外 出 不 得 攜 帶 槍 械 6 日 下 午, 青 年 學 生 及 省 籍 公 務 員 假 中 央 戲 院 召 開 大 會, 成 立 青 年 同 盟 7 日 夜, 群 眾 企 圖 占 領 港 務 局 市 政 府, 經 守 衛 哨 兵 開 槍 示 威 鎮 壓, 不 久 即 告 平 定 50 期 間, 除 賴 基 隆 要 塞 司 令 部 及 處 委 會 維 持 秩 序 外, 市 長 石 延 漢 仍 繼 續 辦 公, 維 持 秩 序, 不 離 職 守, 並 有 市 參 議 員 黃 樹 水 汪 榮 振 紀 秋 水 葉 松 濤 極 力 支 持, 與 市 政 府 密 切 連 繫, 一 切 仍 極 良 好 51 3 月 8 日 午 後, 有 群 眾 試 圖 襲 擊 要 塞 司 令 部, 槍 聲 歷 10 餘 分 鐘, 經 鎮 壓 後, 漸 告 平 靜 夜 間, 國 府 陸 軍 整 編 第 廿 一 師 登 陸 基 隆, 即 時 宣 布 戒 嚴, 厲 行 搜 查, 始 得 順 利 登 陸 9 日 凌 晨, 警 備 總 部 參 謀 長 柯 遠 芬 透 過 廣 播, 宣 布 自 當 天 凌 晨 6 時 起, 臺 北 基 隆 一 律 戒 嚴, 但 學 校 照 常 上 課 工 廠 照 常 開 工 商 店 照 常 開 店 下 午, 國 府 軍 隊 陸 續 開 到, 均 順 利 登 陸, 轉 赴 臺 北 各 地 10 日, 全 市 繼 續 警 戒, 基 隆 要 塞 司 令 部 召 集 各 機 關 開 綏 靖 會 議, 決 議 勸 告 民 眾 自 動 將 槍 彈 繳 交 政 府 今 後 不 准 採 取 報 復 行 動, 否 則 依 連 坐 法 究 辦 市 政 府 亦 召 集 各 區 長 會 議, 決 定 加 強 地 方 基 層 組 織 及 政 令 宣 傳 教 育 等 工 作 等 日 起, 基 隆 秩 序 已 告 安 定, 商 店 均 陸 續 開 市, 行 人 漸 多, 市 政 府 開 始 辦 公 新 竹 縣 長 朱 文 伯 新 竹 縣 長 朱 文 伯 於 1947 年 1 月 甫 就 任 縣 長, 不 到 2 個 月 即 爆 發 二 二 八 事 件 朱 縣 長 於 2 月 28 日 下 午 因 公 前 往 臺 北 市, 座 車 抵 達 民 生 路 口 時, 遭 民 眾 攔 車, 被 打 受 重 傷, 幸 得 1 名 臺 籍 男 子 吳 森 潭 帶 到 其 友 人 林 水 火 ( 剛 郎 ) 家 中 躲 避 3 月 1 日, 吳 森 潭 帶 朱 縣 長 到 迪 化 街 家 中 繼 續 躲 避,4 日 又 轉 往 林 水 火 在 北 投 開 設 的 華 泉 旅 社 5 日, 林 水 火 開 車 載 他 到 省 教 育 處 會 見 新 竹 縣 政 府 職 員 及 其 家 屬, 基 隆 市 二 二 八 事 變 日 誌, 收 於 簡 笙 簧 主 編, 侯 坤 宏 許 進 發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彙 編 ( 二 ): 國 家 安 全 局 檔 案 ( 臺 北 : 國 史 館,2002), 頁 張 秉 承 致 電 南 京 言 普 誠 報 告 基 隆 市 處 置 情 形,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 A_01_ ; 林 風 上 柯 復 興 代 電 報 告 基 隆 二 二 八 事 件 情 況 及 處 置 情 形,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1_ ; 張 秉 承 上 言 普 誠 代 電 呈 報 基 隆 市 處 置 暴 動 及 善 後 處 理 建 議 事 宜, 收 於 簡 笙 簧 主 編, 侯 坤 宏 許 進 發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彙 編 ( 二 ): 國 家 安 全 局 檔 案, 頁 146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編 制 二 二 八 事 件 各 縣 市 暴 動 情 形 簡 表, 頁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141

17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73 再 到 長 官 公 署 晉 見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54 期 間, 皆 滯 留 臺 北 市 內, 未 返 回 所 治 縣 市 朱 縣 長 不 在 縣 府 期 間, 新 竹 縣 並 不 平 靜 3 月 1 日 晨, 由 臺 北 開 到 桃 園 之 火 車 載 來 青 年 學 生 30 餘 人, 與 當 地 民 眾 結 合, 毆 打 外 省 人, 並 聚 集 火 車 站, 攔 截 經 過 桃 園 的 乘 客 是 日 晚, 抗 爭 民 眾 圍 攻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職 員 宿 舍, 毆 打 外 省 人, 搗 毀 其 住 宅 和 衣 物 器 具 4 日, 長 官 公 署 派 警 備 總 部 第 一 處 處 長 蘇 紹 文 擔 任 新 竹 縣 防 衛 司 令 兼 代 理 新 竹 縣 長, 55 旋 宣 布 實 施 戒 嚴 7 日, 處 委 會 新 竹 分 會 成 立, 由 黃 運 金 朱 盛 淇 分 任 正 副 主 任 委 員, 致 力 於 維 持 地 方 秩 序 8 日, 秩 序 恢 復 正 常, 新 竹 縣 議 會 議 長 黃 運 金 曾 代 表 縣 民 到 臺 北 慰 問 朱 縣 長, 並 希 望 他 早 日 回 縣 辦 理 善 後, 但 遭 朱 縣 長 拒 絕 56 迨 13 日 下 午, 國 府 陸 軍 整 編 第 廿 一 師 抵 達 新 竹, 於 15 日 展 開 清 鄉 行 動 憲 警 方 面 自 4 月 下 旬 起 加 強 清 鄉 作 業,5 月 1 日 又 捕 獲 嫌 犯 13 人 這 種 嚴 密 的 清 鄉 工 作 一 直 持 續 至 6 月 初 才 告 一 段 落 嘉 義 市 長 孫 志 俊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後,3 月 2 日 上 午 有 來 自 臺 中 彰 化 民 眾 數 十 人 號 召 民 眾 包 圍 警 察 局 燒 毀 市 長 官 邸 等, 市 長 孫 志 俊 見 情 勢 不 佳, 乃 偕 同 主 任 秘 書 周 國 驥 等 自 後 門 翻 牆 逃 出, 欲 前 往 憲 兵 隊 躲 避, 民 眾 緊 追 不 捨, 幸 遇 市 參 議 員 林 文 樹 林 抱 協 助, 才 安 抵 憲 兵 隊 ; 下 午, 一 面 電 話 與 駐 軍 聯 絡, 一 面 請 市 參 議 會 議 長 鍾 家 成 出 面 維 持 秩 序 3 日, 處 委 會 嘉 義 市 分 會 成 立, 由 三 民 主 義 青 年 團 ( 以 下 簡 稱 三 青 團 ) 嘉 義 分 團 主 任 陳 復 志 為 主 任 委 員, 市 參 議 員 代 表 並 至 憲 兵 隊 與 孫 市 長 洽 商 和 平 解 決 辦 法, 因 雙 方 歧 見 過 大,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時 駐 守 東 門 町 的 廿 一 師 獨 立 團 第 一 營 營 長 羅 迪 光, 應 市 長 要 求 進 入 市 區 鎮 壓 ; 當 晚, 市 政 府 被 接 收 4 日, 憲 兵 隊 接 獲 陳 復 志 的 電 話, 聞 有 學 生 3 千 名 將 進 攻 該 隊 部, 遂 將 在 該 隊 之 外 省 公 朱 文 伯, 七 十 回 憶 ( 臺 北 : 民 主 潮 社,1973), 頁 蘇 紹 文 ( ), 字 天 行, 新 竹 市 人 日 本 陸 軍 砲 工 學 校 高 等 科 畢 業 1924 年 加 入 中 國 國 民 黨 歷 任 中 央 軍 校 教 官 中 央 航 空 學 校 高 射 砲 班 訓 練 員 陸 軍 砲 兵 學 校 教 官 軍 委 會 軍 事 交 通 研 究 所 教 官 軍 政 部 兵 工 署 軍 械 司 股 長 軍 政 部 第 二 軍 械 總 庫 庫 長 中 央 訓 練 團 教 育 委 員 會 教 官 等 職 1945 年 10 月 出 任 臺 灣 省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少 將 副 參 謀 長 ;1947 年 11 月, 當 選 新 竹 地 區 第 一 屆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此 後 歷 任 臺 灣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第 四 處 處 長 東 南 軍 政 長 官 公 署 監 察 處 處 長 國 防 部 參 事 等 軍 職,1962 年 11 月 借 調 為 臺 灣 省 政 府 委 員, 至 1972 年 7 月, 在 臺 灣 省 政 府 委 員 任 內 退 休 參 見 蘇 紹 文, 人 事 登 記 卷, 軍 事 委 員 會 委 員 長 侍 從 室 檔 案, 典 藏 號 : A 朱 文 伯, 朱 文 伯 回 憶 錄 ( 臺 北 : 民 主 潮 社,1985), 頁 141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18 74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教 人 員 護 送 至 機 場 ; 58 憲 兵 隊 長 李 士 榮 孫 市 長 及 羅 營 長 則 退 至 嘉 義 中 學 所 在 的 山 仔 頂, 羅 營 長 一 度 砲 擊 市 區, 造 成 多 位 市 民 傷 亡, 經 處 委 會 廣 播 喊 話 後 停 火 之 後, 羅 營 長 退 駐 紅 毛 埤 旁 的 空 軍 第 十 九 軍 械 庫, 孫 市 長 與 憲 兵 隊 長 李 士 榮 則 偕 同 避 難 之 外 省 籍 公 教 人 員 撤 退 至 水 上 機 埸 59 6 日, 長 官 公 署 派 陳 漢 平 少 將 到 嘉 義 調 停, 在 地 方 士 紳 劉 傳 能 主 導 下, 孫 市 長 答 應 與 處 委 會 談 判, 該 會 則 同 意 恢 復 機 場 供 應 水 電, 並 由 劉 傳 能 致 送 20 包 白 米 蔬 菜 豬 肉 到 機 場 ; 但 處 委 會 要 求 守 軍 和 警 察 繳 械 之 條 件 遭 孫 市 長 拒 絕, 致 遭 民 軍 圍 攻, 60 雙 方 邊 打 邊 談 7 日, 羅 營 長 和 其 他 軍 警 人 員 由 紅 毛 埤 退 至 機 場, 民 軍 繼 攻 之 8 日, 孫 市 長 偕 劉 傳 能 入 市, 與 處 委 會 陳 復 志 等 商 談, 仍 無 結 果 ;9 日, 市 長 因 談 判 未 果, 復 返 機 場 同 時, 市 長 亦 請 省 立 嘉 義 女 中 校 長 杜 宇 飛 赴 臺 北 晉 見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面 陳 有 關 嘉 義 市 事 變 發 生 經 過 11 日, 處 委 會 派 8 名 代 表 前 往 機 場 與 市 長 談 判, 因 國 府 整 編 第 廿 一 師 援 軍 一 營 抵 達 嘉 義, 代 表 陳 復 志 陳 澄 波 潘 木 枝 柯 麟 林 文 樹 等 人 被 扣 押, 後 除 林 文 樹 以 錢 贖 命 外, 其 餘 皆 被 處 死 61 孫 市 長 因 轄 區 內 有 軍 隊 為 後 盾, 故 始 終 與 民 眾 採 取 對 峙 立 場, 甚 至 要 求 駐 軍 進 入 市 區 鎮 壓, 62 終 使 嘉 義 市 爆 發 激 烈 衝 突, 較 其 他 縣 市 尤 為 嚴 重, 正 如 他 在 事 件 後 提 出 之 三 二 事 件 報 告 書 中 所 言 : 其 間 戰 事 進 行 之 激 烈, 與 公 教 人 員 損 害 之 慘 重, 堪 稱 為 全 省 之 冠 63 3 月 12 日 下 午, 羅 營 長 攻 入 市 區, 同 時 開 始 收 繳 武 器 清 查 戶 口 13 日, 國 府 軍 隊 進 駐 市 區, 孫 市 長 亦 返 回 市 府, 局 面 底 定 ; 接 著, 與 軍 憲 警 等 單 位 參 議 會 區 里 鄰 長 會 議, 決 定 收 繳 武 器 清 查 戶 口 等 辦 法, 並 下 令 各 縣 市 到 嘉 義 參 加 抗 爭 行 動 者 必 須 於 17 日 以 前 放 下 武 器, 離 開 嘉 義 市 18 日 以 後, 公 開 槍 決 陳 復 志 等 20 人 續 報 嘉 義 市 叛 亂 情 形,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4_ 嘉 義 市 三 二 事 件 報 告 書, 收 於 陳 興 唐 主 編, 戚 如 高 馬 振 犢 編, 黃 仁 元 審 校, 臺 灣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史 料, 下 卷, 頁 續 報 臺 南 嘉 義 暴 動 情 形,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4_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報 臺 南 嘉 義 等 地 暴 動 情 形 由,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4_ 嘉 義 市 三 二 事 件 報 告 書, 頁 437 呈 報 陳 總 司 令 及 柯 參 謀 長 國 軍 於 三 月 十 二 日 抵 達 市 區 維 持 治 安 後 匪 徒 動 態,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2_

19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臺 南 市 長 卓 高 煊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後,3 月 2 日 晚 間, 抗 爭 民 眾 衝 占 警 察 派 出 所 3 處, 接 收 槍 械 卓 市 長 邀 請 主 任 秘 書 王 維 梁 警 察 局 長 陳 懷 讓 市 參 議 會 議 長 黃 百 祿 三 青 團 臺 南 分 團 主 任 莊 孟 侯 省 參 議 員 韓 石 泉 高 雄 要 塞 司 令 部 駐 臺 南 第 三 總 臺 部 臺 長 項 克 恭 該 部 參 謀 主 任 李 蘊 石 空 軍 地 勤 中 隊 長 陳 金 水, 以 及 各 重 要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等 至 市 長 官 舍 討 論 因 應 對 策,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3 日 凌 晨, 應 卓 市 長 之 請, 市 參 議 會 召 集 各 參 議 員 及 人 民 團 體 討 論 臺 北 事 件 和 治 安 問 題, 卓 市 長 與 警 察 局 長 憲 兵 營 長 廖 駿 業 亦 前 往 參 加, 議 決 成 立 臨 時 治 安 協 助 委 員 會, 推 卓 市 長 黃 百 祿 為 主 任 委 員 當 天 上 午 6 時, 已 有 市 區 警 察 局 槍 械 被 搶 之 消 息 傳 來, 市 長 即 往 市 府 指 示 各 單 位 將 重 要 文 卷 票 據 憑 證 等 加 以 整 理, 妥 為 包 扎, 以 便 緊 急 時 移 置 安 全 處 所 ;8 時, 市 府 舉 行 國 父 紀 念 週, 市 長 指 示 同 仁 沉 著 應 變 及 注 意 事 項 ;9 時, 復 請 項 總 臺 長 廖 營 長 陳 警 察 局 長 在 市 府 繼 續 商 討 應 付 辦 法, 決 定 於 事 態 惡 化 時 將 外 省 人 集 中 保 護 等 其 後, 因 情 勢 益 為 混 亂, 卓 市 長 遂 令 外 省 人 向 國 民 道 場 高 雄 要 塞 司 令 部 第 三 總 臺 部 集 中, 重 要 文 卷 等 派 員 送 往 憲 兵 隊, 市 府 所 有 公 有 財 物 指 定 本 省 籍 人 員 保 管, 並 令 警 察 局 長 派 督 察 長 及 武 裝 警 察 守 衛 市 府 ; 市 長 等 即 往 憲 兵 營 部, 並 繼 續 與 參 議 會 及 黨 團 人 士 保 持 接 觸, 冀 挽 危 局 4 日, 卓 市 長 遷 避 高 雄 要 塞 司 令 部 第 三 總 臺 部 65 5 日 上 午, 卓 市 長 以 電 話 邀 請 韓 石 泉 黃 百 祿 莊 孟 侯 憲 兵 營 廖 營 長 警 察 局 陳 局 長, 到 高 雄 要 塞 司 令 部 第 三 總 臺 部 商 談, 由 項 總 臺 長 和 卓 市 長 主 持, 決 定 處 理 事 件 4 大 原 則 : 不 擴 大 不 流 血 不 否 認 現 有 行 政 機 構 政 治 問 題 用 政 治 方 法 解 決, 並 於 下 午 前 往 廣 播 電 臺 對 市 民 廣 播, 呼 籲 市 民 恢 復 秩 序 後 又 親 至 市 府 巡 視, 指 示 本 省 籍 人 員 輪 值 保 管 公 有 財 物 辦 法 後, 再 返 國 民 道 場 晚 間, 處 委 會 臺 南 市 分 會 成 立, 推 選 韓 石 泉 為 主 任 委 員, 黃 百 祿 莊 孟 侯 為 副 主 任 委 員, 湯 德 章 任 治 安 組 組 長, 侯 全 成 任 宣 傳 組 組 長 66 6 日, 卓 市 長 派 王 主 任 秘 書 前 往 市 府 處 理 重 要 公 務, 並 與 各 方 聯 絡, 市 區 情 況 稍 趨 安 定 7 日, 韓 石 泉 與 黃 百 祿 侯 全 成 廖 營 長 陳 局 長 等 到 第 三 總 臺 部 報 告 市 續 報 臺 南 市 叛 亂 經 過 情 形,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3_ 臺 南 市 韓 石 泉 事 變 中 動 態,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2_ ; 簡 笙 簧 主 編, 侯 坤 宏 許 進 發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彙 編 ( 十 六 ): 國 家 安 全 局 檔 案, 頁 370

20 76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區 糧 食 恐 慌, 希 望 市 長 返 回 市 府 解 決 糧 食 問 題 市 長 遂 於 下 午 率 同 主 任 秘 書 陳 局 長 及 韓 石 泉 黃 百 祿 侯 全 成 等 返 府 召 開 糧 食 會 議, 決 定 以 處 委 會 名 義 向 金 融 界 借 款 2 千 萬 元, 由 市 府 擔 保, 採 購 糧 食 解 決 糧 荒 67 3 月 8 日, 經 市 參 議 會 商 請 市 長 照 常 辦 公, 但 卓 市 長 仍 不 敢 出 面 ; 各 機 關 少 數 職 員 已 陸 續 恢 復 辦 公, 下 午 市 府 重 要 職 員 亦 經 復 職, 各 學 校 及 商 店 均 照 常 上 課 及 營 業 68 9 日 下 午, 奉 長 官 公 署 之 命, 處 委 會 臺 南 市 分 會 一 致 通 過 否 決 卓 高 煊 留 任 案, 再 投 票 選 出 黃 百 祿 侯 全 成 湯 德 章 3 人 為 市 長 候 選 人 日,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宣 布 戒 嚴 並 撤 銷 處 委 會 後,11 日, 高 雄 要 塞 司 令 部 司 令 彭 孟 緝 派 上 校 參 謀 楊 俊 率 軍 進 駐 臺 南 市, 實 施 戒 嚴, 人 民 保 障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湯 德 章 被 捕 槍 決, 臺 南 工 學 院 師 生 及 市 民 等 200 餘 名 亦 被 捕, 卓 市 長 始 出 主 政 日, 臺 南 防 衛 司 令 部 召 集 全 市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校 長 會 議, 卓 市 長 亦 發 表 訓 詞, 凡 有 武 器 之 學 生 應 速 向 憲 警 報 告, 繳 轉 指 揮 部, 並 限 學 生 於 17 日 以 前 返 回 原 校 上 課, 否 則 開 除 學 籍 花 蓮 縣 長 張 文 成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後,3 月 2 日 下 午, 張 縣 長 即 邀 集 地 方 人 士 及 機 關 首 長 商 討 安 定 花 蓮 地 方 秩 序 之 辦 法, 並 囑 各 里 長 代 表 應 採 取 鎮 靜 態 度 3 日 下 午, 縣 長 召 集 青 年 團 幹 事 馬 有 岳 書 記 郭 穆 堂 憲 兵 隊 連 長 王 輝 黨 務 指 導 員 李 蔚 臣 縣 參 議 會 副 議 長 馬 鶴 天 等, 在 縣 長 室 討 論 如 何 防 止 波 及 等 問 題, 馬 有 岳 郭 穆 堂 以 青 年 憤 慨 異 常, 欲 召 開 青 年 團 團 員 會 議, 以 安 撫 其 情 緒, 但 未 獲 張 縣 長 同 意 詎 青 年 團 仍 於 4 日 上 午 召 開 團 員 大 會, 決 定 下 午 舉 行 市 民 大 會, 馬 有 岳 並 到 縣 府, 要 求 勿 派 憲 警 干 涉 下 午, 花 蓮 市 民 假 花 崗 山 召 開 市 民 大 會, 推 馬 有 岳 為 主 席, 並 組 織 地 方 處 理 委 員 會 嗣 由 馬 有 岳 送 來 實 施 臺 灣 自 治 政 府 運 糧 救 濟 糧 荒 貪 臺 南 市 政 府 等 關 于 二 二 八 事 件 的 報 告 書, 收 於 陳 興 唐 主 編, 戚 如 高 馬 振 犢 編, 黃 仁 元 審 校, 臺 灣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史 料, 下 卷, 頁 報 臺 南 嘉 義 等 地 暴 動 情 形 由,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4_ 報 告,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3_ 韓 石 泉, 六 十 回 憶 ( 臺 南 : 自 刊 本,1956); 臺 南 市 韓 石 泉 事 變 中 動 態,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2_ 續 報 臺 南 市 叛 亂 經 過 情 形,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3_

21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77 官 污 吏 迅 速 遣 送 回 鄉 軍 憲 警 不 可 用 武 器 撤 廢 海 關 等 6 項 條 件 72 上 述 要 求, 被 張 縣 長 視 為 暴 徒 叛 亂, 準 備 派 憲 兵 隊 鎮 壓 ; 73 當 晚, 張 縣 長 及 部 分 外 省 籍 官 員 留 宿 花 蓮 兵 營, 並 命 警 察 局 將 庫 存 槍 械 悉 數 移 至 兵 營 內 3 月 5 日 上 午, 地 方 處 理 委 員 會 復 開 市 民 大 會, 決 議 治 安 由 青 年 團 學 生 陸 海 空 軍 人 消 防 隊 警 察 等 共 同 負 責 等 12 條 提 案 張 縣 長 以 事 態 擴 大, 為 集 中 力 量 維 持 治 安, 並 保 護 外 省 人 安 全 計, 即 往 憲 兵 隊 商 請 王 連 長 同 意, 通 知 各 機 關 及 縣 府 內 外 省 籍 人 員, 遷 往 米 侖 山 營 房 ; 下 午, 處 委 會 主 任 委 員 馬 有 岳 鄭 根 井 黃 生 財 等 到 兵 營 說 明 上 午 開 會 議 決 12 條, 請 縣 長 接 受 並 至 電 臺 廣 播 74 6 日, 張 縣 長 派 員 往 各 鄉 遊 說 原 住 民 族, 勿 為 利 用, 勿 附 和 ; 海 外 歸 來 臺 人 代 表 王 明 進 李 炎 鄭 財 旺 等 代 表 處 委 會 至 兵 營 要 求 接 收 憲 警 武 器, 遭 張 縣 長 拒 絕 而 返 同 日, 處 委 會 改 組, 馬 有 岳 仍 任 主 任 委 員, 並 增 設 副 主 任 委 員 鄭 根 井 鄭 東 辛 許 聰 敏 等 3 人, 下 設 總 務 宣 傳 交 通 會 計 治 安 募 捐 糧 食 調 查 交 涉 等 9 部 7 日 上 午, 馬 有 岳 鄭 根 井 王 明 進 等 再 赴 花 蓮 兵 營 視 察, 要 求 王 連 長 外 出 向 青 年 訓 話, 王 連 長 有 允 意, 張 縣 長 恐 其 不 懷 好 意, 阻 止 之 ; 傍 晚, 王 明 進 許 錫 謙 李 炎 等 到 營 房, 要 求 解 除 軍 警 武 裝, 張 縣 長 再 予 拒 絕 75 8 日, 處 委 會 由 馬 有 岳 主 持 開 會, 並 更 名 為 處 委 會 花 蓮 分 會, 決 議 增 設 政 務 組, 推 鄭 根 井 等 3 人 為 政 務 委 員 9 日, 處 委 會 由 馬 有 岳 主 持 開 會, 依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之 指 示, 推 舉 張 七 郎 馬 有 岳 賴 耿 松 3 人 為 縣 長 候 選 人, 但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推 事 賴 耿 松 致 電 陳 儀 辭 當 76 事 實 上,3 位 縣 長 候 選 人 中, 除 馬 有 岳 積 極 參 與 事 件 外, 賴 耿 松 張 七 郎 2 人 皆 未 參 與, 亦 未 參 與 處 委 會, 但 事 件 後 3 人 皆 獲 罪, 張 七 郎 父 子 3 人 甚 至 因 此 殞 命 10 日, 國 府 援 軍 抵 達 臺 北, 陳 長 官 廣 播 各 縣 市 處 委 會 應 即 撤 銷, 處 委 會 即 召 開 緊 急 會 議, 決 議 解 散 該 分 會 11 日, 張 縣 長 向 市 民 廣 播 呼 籲 安 居 樂 業,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143 東 部 綏 靖 區 花 蓮 縣 通 緝 暴 徒 主 犯 名 冊, 收 於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資 料 選 輯 ( 六 ) ( 臺 北 : 該 所,1997), 頁 林 貴 泰 呈 報 二 二 八 事 件 花 蓮 港 地 方 處 理 委 員 會 成 立 及 活 動 情 形, 收 於 簡 笙 簧 主 編, 侯 坤 宏 許 進 發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彙 編 ( 二 ): 國 家 安 全 局 檔 案, 頁 花 蓮 縣 二 二 八 事 件 報 告 書, 收 於 陳 興 唐 主 編, 戚 如 高 馬 振 犢 編, 黃 仁 元 審 校, 臺 灣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史 料, 下 卷, 頁 張 秉 承 上 言 普 誠 代 電 呈 報 花 蓮 市 暴 動 經 過 情 形, 收 於 簡 笙 簧 主 編, 侯 坤 宏 許 進 發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彙 編 ( 二 ): 國 家 安 全 局 檔 案, 頁 140

22 78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並 派 憲 兵 維 持 市 內 秩 序, 各 機 關 均 照 常 辦 公, 各 學 校 各 工 廠 均 照 常 上 課 工 作 17 日, 國 府 軍 隊 抵 花 蓮 後, 地 方 秩 序 均 已 恢 復 澎 湖 縣 長 傅 緯 武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後, 澎 湖 因 獨 處 海 洋, 交 通 不 便, 對 情 況 雖 未 明 瞭, 但 人 民 頗 為 惶 惑 3 月 1 日, 縣 府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緊 急 應 變 會 議, 組 成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6 日, 該 縣 參 議 會 為 響 應 臺 北 事 件, 成 立 處 委 會 澎 湖 分 會, 推 許 整 景 為 主 任 委 員 兼 治 安 組 組 長, 並 由 王 財 清 趙 文 邦 等 組 織 青 年 自 治 同 盟, 負 責 維 持 地 方 治 安 期 間, 因 臺 北 每 日 廣 播, 民 眾 頗 為 浮 囂, 有 海 外 歸 臺 青 年 數 百 人 企 圖 攻 擊 警 察 局 並 接 收 武 器, 傅 縣 長 知 情 後, 漏 夜 將 警 察 局 所 有 槍 彈 全 部 收 繳 縣 長 則 一 仍 往 常 地 到 縣 府 辦 公, 隻 身 東 跑 西 走, 與 民 眾 更 加 接 近, 縣 府 除 部 分 臺 籍 人 員 不 來 辦 公 外, 外 省 籍 人 員 因 感 恐 慌, 即 予 集 中 一 處 以 防 意 外 7 日, 澎 湖 開 會, 選 舉 許 整 景 為 縣 長 候 選 人 8 日 晚, 哨 兵 槍 傷 一 女 紀 淑, 其 夫 為 澎 湖 水 產 學 校 教 員 許 普, 曾 引 起 民 眾 激 憤, 經 史 文 桂 司 令 親 往 慰 問 傷 者 並 籌 鉅 款 慰 撫, 情 勢 乃 轉 和 緩 史 司 令 為 恐 士 兵 滋 事 嚴 禁 外 出, 一 方 面 派 隊 巡 邏, 一 方 面 令 繳 警 局 及 倉 庫 之 武 器 防 止 群 眾 劫 奪, 至 該 部 臺 籍 官 兵 亦 另 行 集 中 管 理, 故 至 10 日 止 均 未 生 亂 事 78 事 件 之 初,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曾 電 史 文 桂, 要 求 派 兵 二 營 到 臺 灣 救 援, 因 傅 縣 長 縣 參 議 員 許 整 景 等 極 力 反 對 而 作 罷 ; 由 於 縣 長 和 要 塞 司 令 防 範 末 然, 處 置 得 當, 澎 湖 係 全 臺 唯 一 未 發 生 嚴 重 衝 突 的 地 區 11 日, 處 委 會 宣 布 撤 銷, 青 年 自 治 同 盟 亦 隨 之 解 散, 各 機 關 皆 恢 復 辦 公 17 日, 國 防 部 長 白 崇 禧 來 臺 視 察, 以 馬 公 要 塞 司 令 史 文 桂 先 將 警 察 繳 械, 防 範 未 然 為 由, 簽 請 獎 勵 史 文 桂, 但 蔣 介 石 侍 從 室 幕 僚 簽 註 意 見, 指 史 文 桂 未 奉 陳 儀 之 命 派 兵 來 臺, 對 臺 變 無 甚 貢 獻, 且 有 人 則 以 按 兵 不 動 者, 似 可 不 獎, 故 未 得 論 功 受 獎 當 局 最 後 以 澎 湖 無 事, 頒 發 獎 金 給 澎 湖 民 眾 以 示 嘉 勉 勉 之, 花 蓮 紛 擾 紀 實, 收 於 鄧 孔 昭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資 料 集, 頁 鄭 哲 夫, 安 靜 的 澎 湖, 收 於 鄧 孔 昭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資 料 集, 頁 張 秉 承 上 言 普 誠 代 電 呈 報 澎 湖 縣 二 二 八 事 件 發 生 經 過 及 澎 湖 要 塞 處 置 情 形, 收 於 簡 笙 簧 主 編, 侯 坤 宏 許 進 發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彙 編 ( 二 ): 國 家 安 全 局 檔 案, 頁

23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79 ( 三 ) 與 處 委 會 配 合 者 1. 臺 北 市 長 游 彌 堅 臺 北 市 為 二 二 八 事 件 的 爆 發 地, 受 事 件 衝 擊 之 大, 實 不 難 想 見 事 件 期 間, 主 要 賴 各 界 組 成 之 處 委 會 與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折 衝 協 調, 臺 北 市 長 游 彌 堅 曾 於 3 月 2 日 下 午 與 長 官 公 署 官 員 周 一 鶚 胡 福 相 趙 連 芳 包 可 永 任 顯 群 等 一 同 出 席 處 委 會 召 開 之 會 議, 會 中 決 議 擴 大 處 委 會 組 織, 由 商 會 工 會 學 生 民 眾 臺 灣 省 政 治 建 設 協 會 等 方 面 選 出 之 代 表 參 與 外, 並 納 入 省 參 議 員 國 大 代 表 80 3 日 下 午, 為 恢 復 臺 北 市 治 安 起 見, 處 委 會 組 織 臺 北 市 臨 時 治 安 委 員 會, 由 處 委 會 委 員 兼 治 安 組 組 長 黃 朝 生 為 召 集 人, 重 要 負 責 人 及 與 會 人 士 有 市 長 游 彌 堅 市 警 察 局 長 陳 松 堅, 以 及 陳 春 金 黃 火 定 陳 海 沙 陳 屋 林 水 田 周 百 鍊 許 德 輝 劉 明 學 生 代 表 10 餘 人, 決 議 以 忠 義 服 務 隊 為 執 行 機 關, 總 隊 長 許 德 輝, 隊 員 為 延 平 學 院 臺 北 商 職 開 南 商 工 及 臺 北 工 職 等 校 學 生, 負 責 維 持 治 安 81 游 市 長 並 要 求 蔣 渭 川 對 民 眾 廣 播 成 立 忠 義 服 務 隊 之 事 ; 下 午 6 時, 蔣 渭 川 依 約 廣 播 82 5 日, 長 官 公 署 派 民 政 處 長 周 一 鶚 臺 北 游 市 長 彌 堅 等 赴 各 醫 院 慰 問 被 毆 傷 者 83 9 日, 國 府 軍 隊 進 駐 臺 北 10 日, 警 備 總 部 再 度 宣 布 臺 北 市 戒 嚴, 長 官 公 署 則 宣 布 處 委 會 為 非 法 組 織, 下 令 解 散 各 地 處 委 會, 並 以 叛 亂 罪 名 懲 治 其 成 員 84 旋 進 行 綏 靖 清 鄉, 事 件 迅 速 落 幕 2. 臺 中 市 長 黃 克 立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後, 臺 中 市 參 議 會 即 於 3 月 1 日 假 該 會 召 開 緊 急 會 議, 決 議 響 應 臺 北 事 件 要 求 縣 市 長 民 選 派 林 連 宗 北 上 調 查 事 件 真 相 2 日 上 午, 民 眾 集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58; 戴 國 煇 葉 芸 芸, 愛 憎 2,28 神 話 與 史 實 : 解 開 歷 史 之 謎, 頁 236 簡 笙 簧 主 編, 侯 坤 宏 許 進 發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彙 編 ( 一 ): 立 法 院 國 家 安 全 局 檔 案 ( 臺 北 : 國 史 館,2002), 頁 ; 簡 笙 簧 主 編, 侯 坤 宏 許 進 發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彙 編 ( 二 ): 國 家 安 全 局 檔 案, 頁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63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編 制 二 二 八 事 件 各 縣 市 暴 動 情 形 簡 表, 頁 薛 月 順 曾 品 滄 許 瑞 浩 主 編, 戰 後 臺 灣 民 主 運 動 史 料 彙 編 ( 一 ): 從 戒 嚴 到 解 嚴 ( 臺 北 : 國 史 館,2000), 頁 40-43

24 80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結 在 臺 中 戲 院 召 開 市 民 大 會, 推 舉 謝 雪 紅 為 主 席 ; 繼 有 學 生 青 年 及 海 外 歸 來 臺 人 代 表 相 繼 登 臺 演 講 抨 擊 時 政, 於 是 群 情 激 憤, 乃 分 隊 遊 行 示 威, 其 中 一 隊 逕 往 警 察 局 繳 械, 一 隊 往 專 賣 分 局, 將 庫 存 貨 盡 數 搬 出 焚 毀 又, 專 賣 局 臺 中 分 局 長 趙 誠 臺 中 法 院 院 長 池 滮 檢 察 長 陳 亟 哉 之 宿 舍 等 亦 遭 民 眾 擁 至 包 圍, 所 有 傢 俬 雜 具 悉 被 搗 毀 ; 前 臺 中 縣 長 劉 存 忠 因 任 內 貪 污 重 重, 素 為 眾 怒 之 的, 其 宿 舍 亦 被 民 眾 包 圍, 劉 前 縣 長 及 其 家 人 自 內 開 槍, 導 致 1 名 學 生 負 傷 於 是 群 情 益 憤, 擬 以 汽 油 將 宿 舍 付 之 一 炬, 後 經 謝 雪 紅 冒 險 入 內 將 其 帶 出, 擬 送 往 消 防 隊 關 閉 查 辦, 詎 料 在 途 中 遭 民 眾 毆 打 成 重 傷, 衣 物 用 品 全 部 被 毀 ; 下 午, 民 眾 圍 攻 供 應 局 倉 庫 及 第 八 部 隊, 至 是 夜 相 繼 被 迫 繳 械 3 日 下 午, 民 眾 圍 攻 第 卅 六 部 隊, 一 度 陷 入 苦 戰, 後 因 自 員 林 彰 化 埔 里 豐 原 等 地 支 援 隊 及 原 住 民 部 隊 趕 到, 至 4 日 晨 終 被 攻 陷, 臺 中 附 近 外 省 人 全 被 集 中 保 護, 市 內 治 安 由 青 年 學 生 共 同 維 持 8 日, 市 參 議 員 及 地 方 士 紳 等 共 同 組 織 臺 中 地 區 時 局 處 委 會, 主 席 洪 元 煌, 執 行 委 員 黃 朝 清 賴 通 堯 林 糊 洪 元 煌 謝 雪 紅 吳 振 武 林 兌 莊 垂 勝 林 連 宗 林 獻 堂 等 15 人, 分 組 工 作, 秩 序 尚 稱 良 好 85 期 間, 黃 市 長 於 2 月 28 日 參 加 彰 化 銀 行 成 立 大 會 及 第 一 屆 董 事 會, 獲 選 為 公 股 董 事, 會 後 與 省 財 政 處 長 嚴 家 淦 科 長 劉 長 寧 等 同 遊 日 月 潭, 待 嚴 劉 兩 人 欲 返 回 臺 北 時, 公 路 已 不 通, 黃 市 長 遂 與 嚴 家 淦 及 其 他 外 省 人 士 一 同 前 往 霧 峰 林 家 求 救 當 時 林 獻 堂 不 在, 其 夫 人 予 以 收 留, 然 因 家 中 傭 人 洩 露 有 阿 山 在 林 家, 遭 霧 峰 附 近 流 氓 和 看 熱 鬧 的 群 眾 約 2 千 多 人 圍 住, 要 求 交 出 阿 山, 又 將 嚴 等 乘 坐 的 轎 車 翻 倒 敲 打 黃 市 長 等 人 見 狀, 乃 在 林 家 安 排 下 由 後 門 逃 往 後 山, 當 日 夜 半 到 醫 師 陳 茂 堤 處 求 援 被 拒, 只 好 化 裝 為 乞 丐, 步 行 山 間 達 兩 晝 夜, 挖 紅 藷 維 生 3 月 5 日, 因 天 冷 下 山, 於 返 回 臺 中 市 之 時, 遭 學 生 巡 邏 隊 查 獲, 送 往 民 眾 旅 社 安 置 86 6 日, 警 防 團 副 團 長 林 克 繩 至 林 獻 堂 處, 起 出 黃 市 長 藏 在 後 樓 的 3 枝 手 銃, 使 林 獻 堂 如 釋 重 負 10 日, 臺 中 地 區 時 局 處 委 會 召 開 會 議, 林 獻 堂 即 建 議 選 一 有 才 幹 之 人 為 市 長, 將 警 察 權 消 防 隊 自 衛 隊 等 交 付 指 揮, 方 能 確 保 治 安 獲 委 員 同 意 後, 即 勸 莊 垂 勝 出 為 市 長, 莊 躇 躊 不 敢 即 決, 次 到 處 委 會 開 續 報 臺 南 嘉 義 暴 動 情 形,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4_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91;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資 料 選 輯 ( 二 ) ( 臺 北 : 該 所,1992), 頁

25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81 會, 林 獻 堂 將 選 舉 市 長 之 事 告 訴 各 委 員, 皆 甚 贊 成, 決 定 13 日 午 後 2 時 召 集 各 界 選 舉 11 日, 臺 中 市 參 議 會 決 議 請 市 長 黃 克 立 出 面 維 持 治 安 ; 對 此, 林 獻 堂 認 為 因 市 中 無 人 敢 負 此 重 任, 再 用 黃 亦 是 不 得 已 87 顯 示 對 其 任 事 早 有 不 滿 13 日, 國 府 軍 隊 開 到, 黃 市 長 出 而 任 事, 並 與 林 獻 堂 黃 朝 清 林 金 標 等 赴 車 站 迎 接 國 府 軍 隊 ; 地 方 秩 序 漸 告 恢 復 3. 臺 中 縣 長 宋 增 榘 臺 中 縣 長 宋 增 榘 於 1947 年 1 月 就 任 縣 長, 未 及 2 個 月 即 爆 發 事 件 2 月 28 日, 宋 縣 長 即 接 獲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急 電, 飭 知 防 範 於 是 漏 夜 召 集 地 方 人 士 座 談, 勉 以 宣 慰 人 民 鎮 靜, 勿 為 奸 黨 利 用, 一 面 電 話 通 知 各 區 署 各 警 局 嚴 密 防 範 3 月 2 日, 獲 知 臺 中 彰 化 已 有 衝 突 發 生, 縣 內 情 勢 亦 漸 不 穩, 宋 縣 長 即 召 集 縣 警 察 局 長 呂 之 亮 員 林 鎮 長 張 清 柳 鎮 民 代 表 主 席 詹 國 共 商 防 範 對 策 ; 午 後, 縣 長 官 舍 遭 擾 亂, 市 街 秩 序 漸 紊, 乃 應 士 紳 之 請, 命 警 局 將 槍 械 公 物 交 員 林 鎮 長 張 清 柳 會 同 地 方 士 紳 保 管 縣 府 交 縣 建 設 局 長 張 水 蒼 負 責 維 持 後, 即 率 外 省 籍 職 員 避 至 員 林 七 里 許 之 瓦 窯 厝 同 時, 與 本 省 籍 各 主 管 暗 中 聯 繫, 一 面 通 知 縣 參 議 會, 依 行 政 長 官 廣 播 昭 示, 定 期 推 選 縣 長 候 選 人 3 名, 報 請 圈 定 ; 88 期 間, 員 林 鎮 長 張 清 柳 與 縣 警 察 局 督 察 長 黃 瑞 文 等, 商 議 保 護 縣 長 及 警 察 局 長 以 下 外 省 人 相 關 事 宜 3 日, 員 林 鎮 公 所 緊 急 召 集 地 方 人 士 組 織 處 委 會, 共 推 鎮 長 張 清 柳 為 主 任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前 副 鎮 長 林 朝 業, 並 即 成 立 自 衛 隊, 以 維 持 地 方 治 安 7 日, 員 林 鎮 公 所 召 開 各 機 關 首 長 里 長 鎮 民 代 表 會 議 迄 8 日, 張 清 柳 及 鎮 民 張 清 泉 等 人, 以 數 輛 汽 車 迎 請 縣 長 以 下 各 官 員 及 外 省 籍 人 士, 全 部 返 回 縣 府 辦 公 宋 縣 長 並 將 之 前 地 方 臨 時 組 織 維 持 治 安 的 保 安 隊 警 備 隊 青 年 隊 自 衛 隊 等 改 組 為 義 務 警 察 隊, 令 與 警 察 負 責 維 持 治 安, 由 縣 長 自 兼 大 隊 長, 警 察 局 長 呂 之 亮 兼 大 隊 附, 各 區 長 兼 中 隊 長 林 獻 堂 著 許 雪 姬 主 編, 灌 園 先 生 日 記 ( 十 九 ) 一 九 四 七 年 (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近 代 史 研 究 所,2011), 頁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98 臺 中 縣 政 府 編 本 縣 事 件 經 過 及 處 理 意 見 書, 收 於 陳 興 唐 主 編, 戚 如 高 馬 振 犢 編, 黃 仁 元 審 校, 臺 灣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史 料, 下 卷, 頁

26 82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4. 彰 化 市 長 王 一 麐 二 二 八 事 件 發 生 後,3 月 1 日 下 午 彰 化 火 車 站 有 抗 爭 民 眾 毆 打 士 兵, 並 包 圍 警 局, 要 求 繳 械 情 事 2 日 下 午, 彰 化 市 參 議 會 召 開 會 議, 決 議 支 持 臺 北 市 的 要 求 當 天, 群 眾 湧 至 王 市 長 官 舍, 將 其 擁 至 市 參 議 會 會 場, 由 地 方 士 紳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省 參 議 員 及 市 參 議 員 等 召 開 緊 急 聯 席 會 議, 共 商 應 付 辦 法, 王 市 長 同 意 接 受 民 眾 所 提 要 求, 並 決 議 將 全 部 武 器 封 存 倉 庫, 其 鎖 匙 由 市 參 議 員 呂 世 明 負 責 保 管, 市 區 治 安 由 警 察 學 生 共 同 維 持 同 時, 王 市 長 以 市 民 眾 多, 群 龍 無 首, 無 法 應 付, 建 議 推 舉 代 表 組 織 委 員 會, 當 經 同 意 仿 各 縣 市 之 例 組 織 處 委 會 3 日 上 午, 彰 化 市 各 界 成 立 彰 化 市 善 後 處 委 會, 由 吳 蘅 秋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成 員 包 括 王 市 長 警 察 局 長 王 厚 才 及 市 參 議 員 李 君 曜 賴 通 堯 等, 對 群 眾 所 提 各 種 問 題 方 逐 一 解 決 ; 突 有 卡 車 2 輛 自 臺 中 駛 來, 並 以 槍 威 脅 呂 世 明, 結 果 警 察 局 所 存 槍 枝 彈 藥 大 多 數 為 來 人 劫 去 4 日, 王 市 長 終 日 與 處 委 會 應 付, 群 眾 仍 不 肯 各 回 家 中 ;5 日, 群 眾 不 願 市 長 參 加 善 後 處 委 會, 市 長 乃 回 市 府 處 理 公 務 6 日, 處 委 會 議 決 設 置 行 政 等 8 部, 由 王 市 長 負 責 與 長 官 公 署 的 聯 絡 工 作 迄 10 日, 市 參 議 會 聯 合 地 方 團 體 代 表 開 會, 對 市 長 一 致 表 示 信 任 擁 戴 並 請 繼 續 執 行 職 務 日, 處 委 會 解 散, 王 市 長 將 辦 理 中 之 事 務, 移 交 市 參 議 會 繼 續 辦 理 ; 當 時 曾 有 少 數 持 槍 人 士 避 入 八 卦 山, 經 其 派 員 勸 導, 於 12 日 中 午 下 山 繳 械 自 首 13 日, 市 府 布 告 安 民, 各 機 關 學 校 恢 復 正 常 作 業 高 雄 市 長 黃 仲 圖 二 二 八 事 件 發 生 後,3 月 3 日 由 臺 北 臺 南 等 處 抵 達 高 雄 市 的 學 生 及 群 眾 等 聚 集 高 雄 中 學 為 大 本 營, 晚 間 四 出 攻 擊 軍 警 機 關 接 收 武 器 等, 軍 民 衝 突 不 斷 至 4 日 晨, 警 察 局 以 電 話 線 路 多 被 割 斷, 員 警 武 器 亦 多 被 劫 去, 本 省 籍 警 員 復 有 少 數 參 加 抗 爭 行 動, 事 態 益 形 擴 大 黃 市 長 為 阻 遏 亂 勢, 下 令 所 屬 冷 靜 處 理, 儘 量 避 免 軍 民 衝 突, 並 拋 售 糧 食 以 安 定 民 生 同 時, 召 集 各 界 人 士 商 籌 對 策, 分 別 進 行 治 安 糧 食 交 通 聯 絡 宣 傳 救 護 等 項 工 作, 並 曉 諭 市 民 應 遵 守 法 紀,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97 彰 化 市 三 二 事 件 經 過 報 告 書, 收 於 陳 興 唐 主 編, 戚 如 高 馬 振 犢 編, 黃 仁 元 審 校, 臺 灣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史 料, 下 卷, 頁

27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縣 市 首 長 的 角 色 與 肆 應 83 不 准 打 人 劫 物 5 日, 市 參 議 會 依 照 臺 北 組 織 處 委 會 高 雄 分 會, 由 議 長 彭 清 靠 副 議 長 林 建 論 分 別 兼 任 正 副 主 任 委 員, 市 府 已 無 法 執 行 職 務, 應 變 困 難 92 此 時, 高 雄 要 塞 司 令 部 司 令 彭 孟 緝 向 市 區 砲 擊 示 威, 並 派 兵 出 營 掃 射 制 壓 ; 下 午, 黃 市 長 與 議 長 彭 清 靠 凃 光 明 范 滄 榕 曾 豐 明 等 前 往 壽 山 高 雄 要 塞 司 令 部 談 判, 要 求 要 塞 撤 去 守 兵 地 方 治 安 交 由 學 生 負 責 維 持, 彭 司 令 為 能 暗 中 加 緊 準 備, 故 意 虛 予 敷 衍 遷 延, 表 示 可 考 慮 所 提 要 求, 要 他 們 回 去 再 徵 求 大 家 意 見, 進 一 步 商 討 具 體 可 行 的 辦 法, 相 約 次 日 再 行 商 談 6 日 上 午, 黃 市 長 再 與 彭 清 靠 李 佛 續 林 界 曾 豐 明 凃 光 明 范 滄 榕 等 7 人 同 上 壽 山, 與 彭 司 令 談 判, 希 望 他 不 必 過 問 高 雄 市 的 治 安, 並 要 求 軍 隊 退 回 營 區, 不 要 射 擊 封 鎖 道 路 橋 樑 ; 但 遭 斷 然 拒 絕, 並 以 凃 光 明 企 圖 拔 槍 向 他 射 擊 為 由, 扣 押 談 判 代 表 93 由 於 彭 孟 緝 主 觀 認 定 此 一 事 件 乃 共 產 黨 匪 諜 陰 謀 作 亂, 決 心 派 兵 鎮 壓, 約 定 談 判 不 過 緩 兵 之 計, 故 一 面 扣 留 談 判 代 表, 一 面 於 當 天 中 午 兵 分 三 路 下 山 鎮 壓, 迅 速 控 制 市 區 及 火 車 站, 當 時 市 府 內 多 人 在 無 預 警 情 況 下 遭 槍 殺 斃 命, 死 傷 慘 重 94 7 日 下 午, 談 判 代 表 黃 市 長 彭 議 長 李 佛 續 林 界 獲 釋, 其 餘 幾 位 皆 罹 難 8 日 起, 市 內 趨 向 安 定, 隨 即 展 開 善 後 工 作 事 件 中, 黃 市 長 雖 積 極 居 間 調 停, 仍 阻 止 不 了 彭 孟 緝 派 兵 進 入 市 區 鎮 壓, 造 成 不 少 無 辜 百 姓 傷 亡, 彭 因 此 有 高 雄 屠 夫 之 惡 名 事 件 平 息 後, 國 防 部 長 白 崇 禧 對 彭 孟 緝 在 國 府 援 軍 未 到 之 前, 率 先 發 動 軍 事 鎮 壓, 深 為 讚 賞, 上 簽 呈 請 蔣 介 石 加 以 表 揚, 並 推 薦 其 升 任 臺 灣 全 省 警 備 司 令 6. 高 雄 縣 長 黃 達 平 二 二 八 事 件 發 生 後,3 月 3 日 已 蔓 延 至 南 部, 黃 縣 長 為 防 患 未 然, 即 指 示 警 察 局 長 配 置 警 戒 並 控 制 部 分 警 力 機 動 使 用 由 警 局 刑 事 人 員 控 制 部 分 得 力 民 眾 對 付 外 來 群 眾 召 集 地 方 各 級 人 物 代 表 曉 以 大 義 由 警 察 局 連 絡 山 地 鄉 頭 目 防 制 原 住 高 雄 市 二 二 八 事 件 報 告 書, 收 於 陳 興 唐 主 編, 戚 如 高 馬 振 犢 編, 黃 仁 元 審 校, 臺 灣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史 料, 下 卷, 頁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117; 彭 孟 緝, 臺 灣 省 二 二 八 事 件 回 憶 錄, 收 於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編, 二 二 八 事 件 資 料 選 輯 ( 一 ), 頁 沈 堅 強 上 林 頂 立 代 電 報 告 臺 灣 二 二 八 事 件 發 生 後 各 地 情 形,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相 關 檔 案, 典 藏 號 :A_01_

28 84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民 下 山 參 加 通 知 各 區 互 相 密 切 聯 絡 沉 著 準 備 曉 諭 民 眾 冷 靜, 將 情 況 通 報 駐 軍 並 取 得 聯 絡 晚 間 8 時, 警 察 局 長 陳 友 欽 向 黃 縣 長 報 告 高 雄 市 區 已 發 生 抗 爭 行 動, 遙 聞 有 稀 疏 槍 聲 繼 有 地 方 人 士 30 餘 人 先 後 到 縣 長 宿 舍, 勸 縣 長 暫 時 離 開, 黃 縣 長 均 予 婉 拒 由 於 他 是 軍 人 出 身, 歷 任 軍 政 要 職 ; 且 鳳 山 有 全 臺 最 大 的 軍 械 火 藥 庫, 頗 有 自 信 可 控 制 情 勢 ; 加 上 警 察 局 長 陳 友 欽 半 山 身 分, 更 有 合 作 的 空 間 11 時, 黃 縣 長 令 防 守 警 察 局 之 外 省 員 警 改 作 機 動, 其 任 務 交 由 本 省 籍 員 警 負 責 4 日 上 午, 黃 縣 長 照 常 到 縣 府 辦 公, 地 方 人 士 再 度 前 來 要 求 他 暫 時 迴 避 ; 惟 縣 長 不 但 不 肯 離 開, 還 親 往 參 加 在 中 山 堂 召 開 之 青 年 大 會 並 講 演, 其 指 出 : 本 縣 如 有 政 治 問 題, 希 望 提 出 意 見 並 選 派 委 員 或 代 表, 在 縣 長 職 權 內 能 辦 者 當 完 全 接 納, 一 切 事 情 皆 可 用 政 治 方 式 完 滿 處 理 詞 畢, 即 選 舉 委 員 負 責 處 理, 並 派 青 年 協 助 治 安, 統 由 警 察 局 長 指 揮 ; 而 群 眾 要 求 縣 長 速 往 部 隊 聯 絡, 免 生 誤 會, 於 是 縣 長 到 鳳 山 營 房 與 駐 軍 獨 立 團 戴 副 團 長 商 議, 要 求 駐 軍 全 部 撤 入 營 房, 民 眾 則 不 得 擾 亂, 調 解 軍 民 雙 方 歧 見, 故 縣 內 未 發 生 重 大 動 亂 6 日, 鳳 山 鎮 內 秩 序 完 全 恢 復, 但 高 雄 市 局 面 未 獲 解 決, 頗 受 威 脅, 午 後 乃 派 員 赴 高 雄, 與 要 塞 司 令 彭 孟 緝 和 市 長 黃 仲 圖 聯 絡 7 日 下 午 3 時, 省 參 議 員 郭 國 基 代 表 高 雄 市 民 前 來 請 黃 縣 長 陪 赴 高 雄 要 塞 司 令 部 面 見 彭 司 令, 要 求 停 止 軍 事 行 動 ;4 時, 縣 長 返 回 鳳 山 巡 視 大 小 街 道, 並 集 合 民 眾 約 3,000 人 談 話 8 日, 縣 府 照 常 辦 公 臺 東 縣 長 謝 真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後, 臺 東 地 區 於 3 月 2 日 開 始 響 應 3 日 上 午, 謝 縣 長 特 召 集 地 方 人 士 談 話, 希 望 大 家 不 要 輕 信 謠 言, 勿 將 事 端 擴 大, 讓 奸 黨 有 機 可 趁,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以 政 治 解 決 但 此 時 民 眾 攻 入 縣 政 府, 縣 長 和 外 省 籍 官 員 倉 皇 逃 往 初 鹿 部 落 卑 南 族 頭 目 馬 智 禮 處 尋 求 庇 護, 民 眾 則 包 圍 糧 食 倉 庫 縣 長 宿 舍 4 日, 臺 東 情 勢 更 加 混 亂, 民 眾 攻 下 憲 兵 隊 警 察 局 測 候 站 及 車 站, 並 接 收 武 器 ; 當 天, 臺 東 縣 時 局 處 委 會 成 立, 南 志 信 馬 智 禮 獲 推 舉 為 正 副 主 任 委 員, 不 但 保 護 縣 長 等 外 省 籍 官 員, 且 在 原 住 民 部 落 宣 導, 勿 受 外 界 訊 息 煽 動, 協 助 政 府, 穩 95 高 雄 縣 處 理 二 二 八 事 件 及 損 失 調 查 報 告 書, 收 於 陳 興 唐 主 編, 戚 如 高 馬 振 犢 編, 黃 仁 元 審 校, 臺 灣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史 料, 下 卷, 頁 ; 賴 澤 涵 等 人 主 筆, 二 二 八 事 件 研 究 報 告,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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