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林常智-法學研究報告.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005-46072-林常智-法學研究報告.doc"

Transcription

1 160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指 導 老 師 : 洪 家 殷 撰 寫 學 員 : 林 常 智 壹 緒 論 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二 案 例 事 實 三 研 究 方 法 與 範 圍 價 值 觀 研 究 取 向 貳 現 行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相 關 規 範 一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十 一 條 二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臺 灣 地 區 一 般 人 民 欲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欲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何 謂 國 家 機 密? 何 謂 國 家 安 全? 三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參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定 之 合 憲 性 探 討 一 相 關 規 定 可 能 侵 害 之 基 本 權 利 - 人 民 之 遷 徙 自 由 權 利 二 相 關 規 定 之 合 憲 性 探 討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授 權 明 確 性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三 小 結 肆 最 近 發 展 伍 結 語

2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61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壹 緒 論 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人 民 有 居 住 及 遷 徙 之 自 由 而 依 學 說 1 2 及 實 務 見 解 認 為, 其 旨 在 保 障 人 民 有 自 由 設 定 住 居 所 遷 徙 旅 行, 包 括 入 出 國 境 之 權 利 意 即, 人 民 乃 概 括 地 享 有 自 由 行 動 之 權 利, 並 應 受 到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之 保 障, 無 庸 置 疑 惟, 於 特 定 事 由 中, 經 由 立 法 機 關 以 制 定 法 律 之 方 式, 在 合 乎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 以 上 各 條 列 舉 之 自 由 權 利, 除 為 防 止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所 必 要 者 外, 不 得 以 法 律 限 制 之 ) 所 揭 示 之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之 規 範 檢 視 下, 得 以 規 制 人 民 遷 徙 之 自 由, 而 不 與 首 揭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十 條 所 保 障 之 遷 徙 自 由 相 違 背 按 海 峽 兩 岸 關 係 穩 定, 乃 係 近 年 來 政 府 執 政 之 首 要 目 標 回 顧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政 府 開 放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前 往 大 陸 地 區 探 親, 嗣 後, 又 許 可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探 病 奔 喪 或 訪 問 至 今, 海 峽 兩 岸 人 民 接 觸 日 趨 頻 繁,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亦 日 益 密 切, 其 所 涉 及 之 法 律 事 件 繁 多, 既 有 之 一 般 法 制 規 範, 已 不 足 因 應 兩 岸 之 情 勢 需 要, 而 且 由 於 兩 岸 在 制 度 與 生 活 方 式 存 在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在 地 緣 上 又 必 須 面 對 如 此 密 切 的 交 流, 如 何 建 構 符 合 市 場 經 濟 與 民 主 化 的 交 流 秩 序, 建 立 完 備 且 符 合 實 際 需 求 的 法 律 規 範, 才 能 使 臺 灣 未 來 面 對 大 陸 時, 有 充 分 的 信 心 及 安 全 1 2 請 參 閱 : 吳 庚, 憲 法 的 解 釋 與 適 用, 頁 二 零 三 以 下, 三 版,2004 年 6 月 ; 陳 新 民,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釋 論, 頁 二 二 零 以 下, 修 訂 二 版,1998 年 10 月 ; 陳 新 民,< 人 民 旅 行 權 之 保 障 與 限 制 >,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論 ( 下 ), 頁 四 五 五 以 下, 元 照 出 版,2002 年 7 月 亦 有 將 憲 法 上 遷 徙 自 由 權 利 稱 之 為 行 動 自 由 者, 請 參 閱 : 李 惠 宗, 憲 法 要 義, 頁 一 四 五 以 下, 元 照 出 版,2004 年 9 月 關 於 人 民 有 居 住 遷 徙 之 自 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曾 多 次 闡 述 其 為 憲 法 保 障 之 基 本 人 權, 詳 請 參 閱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四 四 三 號 第 四 五 四 號 第 四 九 七 號 第 五 五 八 號 解 釋 文 暨 解 釋 理 由 書

3 162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感, 並 利 於 兩 岸 關 係 的 正 常 化 發 展, 職 是 之 故, 政 府 制 定 公 布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作 為 兩 岸 人 民 往 來 遵 循 之 法 律 基 礎, 在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上, 具 有 歷 史 里 程 碑 之 意 義, 對 於 兩 岸 良 性 互 動 關 係 的 建 立 及 推 展, 已 發 揮 奠 定 基 石 之 作 用 又, 為 配 合 新 階 段 兩 岸 整 體 互 動 情 勢, 由 過 去 對 抗 敵 對 狀 態, 至 現 今 建 構 長 期 穩 定 之 互 動 關 係, 政 府 乃 開 始 研 修 相 關 法 令, 以 追 求 建 立 海 峽 兩 岸 交 流 可 長 可 久 之 新 秩 序, 並 期 許 以 善 意 和 解 積 極 合 作 永 久 和 平 為 基 本 原 則, 在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尊 嚴 之 前 提 下, 以 前 瞻 之 觀 點, 為 通 盤 之 考 量, 擬 具 制 度 設 計, 期 望 能 配 合 新 階 段 兩 岸 整 體 互 動 情 勢, 建 構 合 理 開 放 有 效 管 理 及 落 實 執 行 的 法 律 新 機 制, 落 實 兩 岸 交 流 秩 序 之 法 制 化 在 歷 經 多 次 修 法 之 岐 見 與 紛 擾, 終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初,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新 修 正 之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並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底, 由 總 統 公 布 之 3 其 中, 此 次 修 法 之 重 心, 乃 係 關 於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與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相 關 規 範 對 於 我 國 臺 灣 地 區 一 般 人 民 欲 赴 大 陸 地 區, 原 本 係 採 行 所 謂 許 可 制, 但 隨 著 兩 岸 人 民 往 來 日 趨 密 切, 對 於 許 可 制 之 實 施 對 象, 須 因 應 作 一 檢 討 調 整, 尤 其, 對 一 般 人 民 改 採 一 般 出 境 查 驗 程 序, 並 配 合 修 正 簡 化 相 關 流 程, 以 符 合 一 般 人 民 往 來 之 需 求 惟, 對 於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規 範, 卻 依 然 採 取 高 度 管 制 措 施, 原 則 上 乃 限 制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係 對 於 公 務 員 遷 徙 自 由 之 限 制 此 既 涉 及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十 條 所 保 障 之 人 民 有 遷 徙 自 由 之 基 本 權 利, 準 此, 自 應 有 合 憲 性 探 討 之 空 間 至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一 次 臨 時 會 召 開 最 後 一 次 會 議, 則 大 幅 度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放 寬 限 制, 惟 其 作 業 要 點, 仍 授 權 於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修 正 後 三 個 月 內, 由 內 政 部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擬 訂,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是 以, 相 關 法 規 命 令 以 及 詳 細 作 業 性 行 政 規 則 尚 未 出 爐 個 人 於 本 篇 報 告 之 研 究 目 的, 即 係 針 對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底, 由 總 3 雖 然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已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九 日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同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由 總 統 公 布, 惟, 按 該 條 例 第 第 九 十 六 條 規 定, 其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4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63 統 公 布 之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研 析, 由 人 民 有 遷 徙 自 由 之 基 本 權 利 出 發, 將 該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與 否, 由 立 法 目 的 及 政 策 考 量, 一 併 探 討 之 二 案 例 事 實 案 例 一 4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分 局 ( 以 下 簡 稱 : 該 局 ) 派 出 所 警 員 丁 與 警 員 詹, 因 受 該 所 義 警 民 防 力 邀, 參 加 本 年 舉 辦 前 往 大 陸 地 區 雲 南 省 昆 明 境 內 八 日 遊 之 自 強 活 動, 乃 未 經 申 請 預 訂 利 用 輪 休 及 請 休 假 機 會 自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至 同 年 月 二 十 一 日 擅 赴 大 陸 旅 遊, 並 於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出 境 嗣 經 該 局 於 四 月 十 三 日 夜 間 接 獲 此 訊 息 並 查 證 確 認 丁 詹 二 員 已 在 大 陸 雲 南 省 昆 明 境 內, 即 命 渠 等 即 刻 返 回 丁 詹 二 員 排 除 困 難 於 同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晚 間 返 抵 該 局 接 受 調 查 按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應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 該 條 例 )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及 內 政 部 依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九 項 訂 定 之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甚 明 丁 詹 二 員 等 未 經 申 請 許 可, 擅 赴 大 陸 地 區, 違 反 上 開 規 定, 內 政 部 依 該 條 例 第 九 十 一 條 規 定, 處 分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罰 鍰 再 按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違 法 失 職 情 事, 爰 依 同 法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移 請 司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審 議 案 例 二 羅 為 臺 南 縣 東 山 鄉 公 所 課 員, 應 大 陸 地 區 海 峽 兩 岸 關 係 協 會 邀 請 至 北 京 參 加 兩 岸 行 政 實 務 研 討 會 及 文 教 經 貿 參 訪, 於 民 國 九 十 年 七 月 一 日 出 境 時, 未 依 規 定 以 公 務 員 身 分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即 擅 自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違 反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之 規 定, 內 政 部 乃 依 該 條 例 第 九 十 一 條, 處 以 罰 鍰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三 研 究 方 法 與 範 圍 價 值 觀 4 相 類 似 案 例 事 實 甚 多, 個 人 僅 節 錄 兩 案 例 詳 細 可 參 閱 :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94 鑑 字 號 93 鑑 字 號 等 等

5 164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學 生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相 關 規 範, 基 本 上 之 價 值 觀, 係 以 干 預 主 義 為 出 發 點, 即 認 為 政 府 介 入 市 場 或 私 人 生 活 領 域 為 常 態, 但 係 為 追 求 公 益 所 必 要 5 再 者, 學 生 於 本 報 告 中, 欲 探 討 司 法 審 查 該 相 關 規 範 時, 將 以 牽 涉 事 物 領 域 性 質 特 色 法 院 作 成 充 分 判 斷 可 能 性 牽 涉 法 益 重 要 性 以 及 侵 害 權 利 程 度, 綜 合 判 斷 於 個 案 中, 究 竟 以 司 法 優 位 或 行 政 優 位 為 主 要 價 值 觀, 以 分 析 個 案 有 無 由 司 法 機 關 救 濟 之 必 要 性 最 後,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相 關 規 範, 係 應 由 行 政 機 關 之 專 業 取 向 出 發, 亦 或 尊 重 立 法 機 關 之 公 眾 取 向, 學 生 則 將 以 該 相 關 規 範 之 制 定 有 無 涉 及 人 民 權 益 與 行 政 程 序 之 公 開 透 明 和 民 眾 參 與, 作 為 判 斷 方 式 研 究 取 向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相 關 規 範, 學 生 認 為, 應 傾 向 支 持 立 法 授 權, 並 合 理 限 制 司 法 審 查 6 ; 更 進 一 步, 對 於 人 民 權 益 之 保 障, 除 了 立 法 機 關 之 監 督 與 司 法 機 關 之 審 查 外, 更 繫 諸 於 行 政 內 部 之 控 制 與 合 理 制 度 設 計 執 行 又, 除 了 應 尊 重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相 關 規 範 既 有 之 存 在 與 規 範 架 構, 也 應 考 量 追 求 效 率 公 共 利 益 之 實 現 與 相 關 當 事 人 對 於 該 管 制 之 信 服, 合 先 敘 明 之 貳 現 行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相 關 規 範 一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十 一 條 按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修 正 之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自 由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間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及 其 他 事 務 之 處 理, 得 以 法 律 為 特 別 之 規 定 準 以 言 之,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允 許 對 於 自 由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間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此 一 特 殊 情 形, 以 憲 法 5 6 在 此 一 價 值 觀 之 下, 具 有 侵 害 性 之 管 制 措 施, 原 則 上 被 認 為 合 法 或 正 當 請 參 閱 葉 俊 榮, 行 政 法 案 例 分 析 與 研 究 方 法, 頁 二 八, 三 民, 初 版 二 刷,2003 年 10 月 有 論 者 稱 之 為 所 謂 綠 燈 理 論 請 參 閱 葉 俊 榮 著, 行 政 法 案 例 分 析 與 研 究 方 法, 頁 三 零, 三 民, 初 版 二 刷,2003 年 10 月

6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65 委 託 之 方 式, 授 權 立 法 機 關 規 範 之 二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依 據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初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並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底, 由 總 統 公 布 之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為 我 國 臺 灣 地 區 一 般 人 民 與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律 位 階 規 範 其 詳 細 內 容 分 列 如 下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一 般 出 境 查 驗 程 序 主 管 機 關 得 要 求 航 空 公 司 或 旅 行 相 關 業 者 辦 理 前 項 出 境 申 報 程 序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防 部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其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未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人 員, 應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具 有 下 列 身 分 者,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申 請, 並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國 家 安 全 局 法 務 部 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組 成 之 審 查 會 審 查 許 可 : 一 政 務 人 員 直 轄 市 長 二 於 國 防 外 交 科 技 情 治 大 陸 事 務 或 其 他 經 核 定 與 國 家 安 全 相 關 機 關 從 事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業 務 之 人 員 三 受 前 款 機 關 委 託 從 事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公 務 之 個 人 或 民 間 團 體 機 構 成 員 四 前 三 款 退 離 職 未 滿 三 年 之 人 員 五 縣 ( 市 ) 長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所 列 人 員, 其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之 認 定, 由 ( 原 ) 服 務 機 關 委 託 機 關 或 受 託 團 體 機 構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業 務 性 質 辦 理 第 四 項 第 四 款 所 定 退 離 職 人 員 退 離 職 後, 應 經 審 查 會 審 查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期 間, 原 服 務 機 關 委 託 機 關 或 受 託 團 體 機 構 得 依 其 所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及 業 務 性 質 增 減 之 遇 有 重 大 突 發 事 件 影 響 臺 灣 地 區 重 大 利 益 或 於 兩 岸 互 動 有 重 大 危 害 情 形 者, 得 經 立 法 院 議 決 由 行 政 院 公 告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對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採 行 禁 止 限 制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立 法 院 如 於 會 期 內 一 個 月 未 為 決 議, 視 為 同 意 ; 但 情 況 急 迫 者, 得 於 事 後 追 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者, 不 得 從 事 妨 害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之 活 動 第 二 項 申 報 程 序 及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許 可 辦 法, 由 內 政 部 擬 訂, 報 請 行 政

7 166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院 核 定 之 最 後, 按 該 條 例 第 九 十 一 條 規 定,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或 第 七 項 行 政 院 公 告 之 處 置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是 以, 關 於 我 國 臺 灣 地 區 一 般 人 民 與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律 位 階 規 範, 得 區 分 為 : 臺 灣 地 區 一 般 人 民 欲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我 國 現 行 針 對 臺 灣 地 區 一 般 人 民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原 則 上 係 採 取 開 放 態 度, 經 一 般 出 境 查 驗 程 序 即 可, 例 外 始 採 取 許 可 制, 於 遇 有 重 大 突 發 事 件 影 響 臺 灣 地 區 重 大 利 益 或 於 兩 岸 互 動 有 重 大 危 害 情 形 者, 得 經 立 法 院 議 決, 由 行 政 院 公 告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對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採 行 禁 止 限 制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欲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依 據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防 部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其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未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人 員, 應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該 條 第 四 項 復 規 定, 臺 灣 地 區 現 任 或 退 離 職 未 滿 三 年 之 政 務 人 員, 直 轄 市 長, 或 於 國 防 外 交 科 技 情 治 大 陸 事 務 或 其 他 經 核 定 與 國 家 安 全 相 關 機 關 從 事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業 務 之 人 員 或 受 上 述 機 關 委 託 從 事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公 務 之 個 人 或 民 間 團 體 機 構 成 員, 以 及 縣 市 長,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申 請, 並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國 家 安 全 局 法 務 部 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組 成 之 審 查 會 審 查 許 可 準 此, 關 於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欲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程 序, 則 仍 舊 維 持 原 則 禁 止 例 外 許 可 之 立 法 模 式 何 謂 國 家 機 密? 附 帶 一 提, 於 上 述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中, 關 於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業 務 之 人 員, 其 國 家 機 密 如 何 核 定? 不 無 疑 問 按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二 月 六 日 公 布 施 行 之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第 二

8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67 條, 所 謂 國 家 機 密, 指 為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而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對 政 府 機 關 持 有 或 保 管 之 資 訊, 經 依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核 定 機 密 等 級 者 而 該 法 第 七 條 以 下 則 規 範 了 國 家 機 密 之 核 定 權 責 及 核 定 人 再 者, 行 政 院 依 據 該 法 第 四 十 條 (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 之 授 權, 發 布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其 定 義 國 家 機 密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軍 事 計 畫 武 器 系 統 或 軍 事 行 動 ; 二 外 國 政 府 之 國 防 政 治 或 經 濟 資 訊 ; 三 情 報 組 織 及 其 活 動 ; 四 政 府 通 信 資 訊 之 保 密 技 術 設 備 或 設 施 ; 五 外 交 或 大 陸 事 務 ; 六 科 技 或 經 濟 事 務 ; 七 其 他 為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而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7 最 後, 依 據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以 下, 規 範 對 於 洩 漏 或 交 付 經 依 法 核 定 之 國 家 機 密 者, 科 以 嚴 峻 之 刑 罰 制 裁 準 此,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中 關 於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業 務 之 人 員, 其 國 家 機 密 之 核 定, 自 可 參 照 上 述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與 其 相 關 規 範, 加 以 定 義, 方 符 合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何 謂 國 家 安 全? 由 於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之 立 法 目 的 提 及 國 家 安 全 之 維 護 準 此, 有 必 要 瞭 解 國 家 安 全 之 相 關 概 念 1. 國 家 安 全 之 概 念 古 有 明 訓 8 : 無 敵 國 外 患 者, 國 恆 亡 若 一 國 上 下 均 居 安 而 不 思 危, 則 終 將 遭 致 覆 亡, 意 即, 國 家 安 全 為 國 家 生 存 之 保 障, 該 言 正 突 顯 其 重 要 性 國 家 安 全 在 一 般 認 知 下, 多 數 人 均 肯 定 其 為 非 常 重 要 的 議 題, 然 此 涉 及 的 內 容 極 為 廣 泛, 是 複 雜 而 難 以 明 確 界 定 之 概 念 (1) 學 者 見 解 按 國 家 安 全 是 由 國 家 及 安 全 兩 個 成 分 組 成 由 學 7 又, 依 據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國 家 機 密 之 核 定, 應 於 必 要 之 最 小 範 圍 內 為 之 核 定 國 家 機 密, 不 得 基 於 下 列 目 的 為 之 : 一 為 隱 瞞 違 法 或 行 政 疏 失 二 為 限 制 或 妨 礙 事 業 之 公 平 競 爭 三 為 掩 飾 特 定 之 自 然 人 法 人 團 體 或 機 關 ( 構 ) 之 不 名 譽 行 為 四 為 拒 絕 或 遲 延 提 供 應 公 開 之 政 府 資 訊 8 孟 子 告 子 篇

9 168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者 見 解 觀 之, 對 於 國 家 的 概 念 比 較 有 共 識, 對 於 安 全 則 不 然 基 本 上, 安 全 即 是 個 模 糊 的 符 號 一 般 人 習 於 將 安 全 分 為 客 觀 的 物 質 條 件 ( 防 止 物 質 上 的 的 威 脅 ) 以 及 主 觀 的 心 理 狀 態 ( 感 到 安 心 不 用 擔 心 威 脅 ) 其 實 安 全 此 概 念 會 隨 著 環 境 因 素 及 詮 釋 角 度 的 不 同 而 變 化 9, 從 國 家 安 全 到 國 際 安 全 進 而 到 全 球 安 全 的 變 遷, 每 個 階 段 都 有 不 同 的 理 論 與 政 治 前 提 為 基 10 礎, 且 與 國 際 體 系 的 歷 史 變 遷 及 理 論 知 識 形 成 密 切 的 關 聯, 不 過 大 多 數 係 認 為 此 議 題 與 國 防 直 接 相 關 事 實 上, 早 在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以 前, 各 國 在 國 家 安 全 事 務 上 的 相 關 制 度 均 有 所 欠 缺 ; 二 次 大 戰 後, 先 進 國 家 開 始 有 較 完 備 的 制 度 來 規 範 國 家 安 全 實 務, 並 由 高 度 的 機 密 等 級, 轉 而 可 以 部 分 公 開, 接 受 民 意 機 關 監 督 現 今 國 際 新 現 實 主 義 下 的 國 家 安 全 概 念, 主 要 是 指 國 家 免 於 外 來 的 軍 事 入 侵, 並 免 於 經 濟 性 和 政 治 性 的 壓 制 和 脅 迫, 及 關 切 領 土 完 整 和 政 治 獨 立 自 主 等 議 題 11 有 學 者 認 為, 國 家 安 全 是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致 力 於 生 存 發 展 利 益 與 價 值 維 護, 以 及 保 障 國 民 免 於 威 脅 所 必 須 面 對 的 嚴 肅 課 題 伴 隨 後 冷 戰 時 代 的 來 臨, 以 及 資 訊 科 技 革 命 與 全 球 化 形 成 之 趨 勢, 所 造 成 安 全 威 脅 多 元 化 的 現 象, 從 而 相 當 程 度 改 變 了 國 家 安 全 的 本 質 就 國 家 而 言, 在 綜 合 安 全 的 概 念 架 構 下, 國 家 安 全 不 再 是 單 純 的 軍 事 問 題, 它 涵 蓋 了 所 有 可 能 涉 及 國 家 生 存 的 問 題 12 9 安 全 概 念 的 發 展, 大 致 是 沿 著 威 脅 的 來 源 以 及 安 全 的 主 體 ( 或 威 脅 的 對 象 ) 兩 個 層 面 在 發 展 ; 前 者 是 指 由 政 治 軍 事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層 面 在 作 概 念 的 延 伸, 後 者 則 由 國 家 安 全 擴 及 到 國 際 安 全 及 人 類 的 安 全 引 述 自 施 正 鋒,< 國 家 認 同 與 國 家 安 全 >, 全 民 國 防 與 國 家 安 全 學 術 研 討 會 實 錄, 台 灣 國 家 和 平 安 全 研 究 協 會 台 安 會 出 版,1999 年 10 月 10 國 家 安 全 研 究 的 發 展, 大 致 是 跟 隨 國 際 關 係 學 內 的 所 謂 三 大 辯 論 以 及 四 個 時 期 遞 嬗 而 來 學 者 McSweeny 分 別 稱 為 安 全 研 究 的 政 治 理 論 政 治 科 學 政 治 經 濟 以 及 社 會 學 四 個 時 期 11 引 述 自 施 正 鋒,< 國 家 認 同 與 國 家 安 全 >, 全 民 國 防 與 國 家 安 全 學 術 研 討 會 實 錄, 台 灣 國 家 和 平 安 全 研 究 協 會 台 安 會 出 版,1999 年 10 月 12 其 甚 至 包 含 國 防 安 全 經 濟 安 全 環 境 安 全 黑 道 政 治 與 國 家 安 全 傳 染 性 疾 病 與 國 家 安 全 等 等 議 題 詳 請 參 閱 林 吉 郎,< 我 國 國 家 安 全 與 危 機 管 理 >, 全 民 國 防 與 國 家 安 全 學 術 研 討 會 實 錄, 台 灣 國 家 和 平 安 全 研 究 協 會 台 安 會 出 版,1999 年 10 月

10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69 (2) 我 國 實 務 見 解 按 國 家 安 全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其 法 條 內 容 皆 未 對 於 國 家 安 全 加 以 定 義 自 前 至 今, 依 據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之 多 號 解 釋 文 13, 皆 曾 提 及 國 家 安 全 此 一 名 詞, 惟, 十 分 可 惜 地, 亦 未 曾 明 確 指 明 其 定 義 為 何 2. 國 家 安 全 之 定 義 與 功 能 為 了 因 應 後 冷 戰 時 期 安 全 研 究 內 涵 的 擴 大, 並 避 免 將 國 家 安 全 等 同 於 軍 事 安 全, 對 於 國 家 安 全 簡 單 定 義 可 得 之 如 下 : 為 維 持 國 家 長 久 生 存 發 展 與 傳 統 生 活 方 式, 確 保 領 土 主 權 與 國 家 利 益, 並 提 升 國 家 在 國 際 上 的 地 位, 保 障 國 民 福 祉, 所 採 取 對 抗 不 安 全 的 措 施 意 即, 國 家 保 護 其 重 要 的 價 值 免 受 內 外 威 脅 的 能 力 準 此, 國 家 安 全 的 功 能 在 於 抵 抗 威 脅 目 的 在 於 保 護 價 值 以 及 增 強 國 家 應 付 威 脅 與 危 機 之 能 力 三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又, 依 據 上 述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九 項 規 定 之 立 法 授 權, 內 政 部 於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一 日 修 正 發 布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 此 乃 一 法 規 命 令 ), 以 規 範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許 可 程 序 與 方 式 按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本 辦 法 所 稱 公 務 員, 指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之 人 員 ; 而 本 辦 法 所 稱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指 下 列 各 款 人 員 :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防 部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其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未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人 員, 以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所 定 人 員 又, 按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前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人 員, 符 合 第 五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者,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例 外 情 形, 始 有 不 受 到 此 辦 法 ( 法 規 命 令 ) 審 查 之 人 員 例 如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一 九 四 二 六 五 四 四 五 四 五 四 四 六 一 四 七 六 四 九 零 五 一 七 五 五 八 號 解 釋 文 暨 解 釋 理 由 書 等 又, 按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四 條 但 書 規 定,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助 教 職 員 ( 含 人 事 主 計 及 約 聘 僱 人 員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研 究

11 170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再 者, 按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五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亦 詳 加 列 舉 行 為 規 範 下 :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得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探 親 ( 第 五 條 ) 探 病 或 奔 喪 ( 第 六 條 ) 經 所 屬 機 關 遴 派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訪 問 或 處 理 相 關 重 大 事 務 ( 第 七 條 ) 或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與 其 業 務 相 關 之 講 學 訪 問 觀 摩 演 講 會 議 表 演 展 覽 比 賽 拍 片 製 作 節 目 等 活 動 ( 第 八 條 ) 或 經 所 屬 機 關 遴 派 或 同 意 者 而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或 活 動 ( 第 九 條 ) 或 從 事 特 定 商 務 活 動 15 或 從 事 採 訪 活 動 ( 第 十 一 條 ), 以 及 擔 任 中 央 機 關 行 政 職 務 之 政 務 人 員 及 直 轄 市 市 長 縣 ( 市 ) 長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參 加 國 際 組 織 所 舉 辦 之 國 際 會 議 或 活 動 ( 第 十 二 條 ) 等 規 範 參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定 之 合 憲 性 探 討 臺 灣 地 區 之 公 務 員, 以 及 具 有 特 定 身 分 之 人 員, 欲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時, 仍 舊 維 持 原 則 禁 止 例 外 許 可 之 立 法 模 式, 已 如 前 述 16 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九 項 規 定, 此 等 由 立 法 授 權 內 政 部 擬 訂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許 可 辦 法, 究 屬 合 憲 與 否, 不 無 討 論 之 空 間 17 一 相 關 規 定 可 能 侵 害 之 基 本 權 利 - 人 民 之 遷 徙 自 由 權 利 回 顧 前 述 案 例, 案 例 一 中, 警 員 丁 與 詹 參 加 前 往 大 陸 地 區 雲 南 省 昆 明 境 內 八 日 遊 之 自 強 活 動, 乃 利 用 輪 休 機 會 赴 大 陸 旅 遊 人 員 無 軍 籍 軍 訓 教 官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聘 任 之 專 業 人 員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聘 任 之 研 究 人 員 及 中 央 研 究 院 之 行 政 及 技 術 人 員 ( 含 約 聘 僱 人 員 ),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人 員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所 屬 機 關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授 權 機 關 或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申 請 許 可 但 經 有 關 機 關 認 有 特 殊 考 量 必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15 例 如 : 商 務 考 察 訪 問 商 務 會 議 蒐 集 資 料 間 接 貿 易 等 等, 詳 請 參 閱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16 請 參 閱 前 述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17 再 者, 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十 一 條 規 定,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足 以 見 得,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違 反 原 則 禁 止 例 外 許 可 之 立 法 模 式, 係 有 其 裁 罰 效 果

12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按 憲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人 民 有 居 住 遷 徙 之 自 由 有 學 說 及 實 務 見 19 解 認 為, 其 旨 在 保 障 人 民 有 自 由 設 定 住 居 所 遷 徙 旅 行, 包 括 入 出 國 境 之 權 利 即, 人 民 概 括 地 享 有 自 由 行 動 之 權 利 亦 有 論 者 認 為 20, 憲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人 民 有 居 住 遷 徙 之 自 由, 在 現 今 國 際 交 通 發 達, 國 際 貿 易 鼎 盛 之 全 球 化 時 代, 遷 徙 自 由 之 外 延 亦 兼 及 保 障 人 性 尊 嚴 一 般 人 格 發 展 自 由 言 論 講 學 自 由 婚 姻 家 庭 團 聚 權 以 及 其 他 諸 如 工 作 權 等 基 本 權, 因 此, 遷 徙 自 由 對 人 權 保 障 之 實 踐 實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而 依 據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符 合 該 許 可 辦 法 第 五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者,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質 言 之, 案 例 一 中, 警 員 丁 與 詹 雖 係 利 用 輪 休 機 會 赴 大 陸 旅 遊, 依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不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又, 案 例 二 中, 鄉 公 所 課 員 羅 應 邀 至 北 京 參 加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文 教 經 貿 參 訪, 未 依 規 定 以 公 務 員 身 分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依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仍 不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準 以 此 言, 該 等 規 範, 即 係 有 侵 害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自 由 入 出 境 權 利 之 虞 二 相 關 規 定 之 合 憲 性 探 討 個 人 欲 由 授 權 明 確 性 原 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揭 示 之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及 比 例 原 則 等 三 方 面 出 發, 對 於 相 關 規 範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作 一 合 憲 性 審 查, 合 先 敘 明 之 18 請 參 閱 : 吳 庚, 憲 法 的 解 釋 與 適 用, 頁 二 零 三 以 下, 三 版,2004 年 6 月 ; 法 治 斌 董 保 城, 憲 法 新 論, 頁 二 二 零, 元 照 出 版,2004 年 9 月 ; 陳 新 民,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釋 論, 頁 二 二 一, 修 訂 二 版,1998 年 10 月 ; 陳 新 民,< 人 民 旅 行 權 之 保 障 與 限 制 >,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論 ( 下 ), 頁 四 九 四 以 下, 元 照 出 版,2002 年 7 月 ; 廖 元 豪,< 海 納 百 川 或 非 我 族 類 的 國 家 圖 像? >, 法 治 與 現 代 行 政 法 學 法 治 斌 教 授 紀 念 論 文 集, 頁 二 八 一 以 下, 元 照 出 版,2004 年 5 月 19 請 參 閱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四 四 三 號 第 四 五 四 號 第 四 九 七 號 第 五 五 八 號 解 釋 文 暨 解 釋 理 由 書 多 所 闡 釋 另 外, 提 及 遷 徙 自 由 一 詞, 尚 有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二 六 五 號 第 三 四 五 號 第 三 九 八 號 第 五 四 二 號 等 解 釋 文 20 請 參 閱 司 法 院 劉 鐵 錚 大 法 官 於 釋 字 第 五 五 八 號 解 釋 中 所 提 之 不 同 意 見 書

13 172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所 謂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係 指 沒 有 法 律 授 權 行 政 機 關 即 不 能 合 法 作 成 行 政 行 為, 蓋 憲 法 已 將 某 些 事 項 保 留 予 立 法 機 關, 須 由 立 法 機 關 以 法 律 加 以 規 定 21 而 有 論 者 22, 更 提 出 層 級 化 法 律 保 留 之 概 念, 按 憲 法 所 定 人 民 之 自 由 及 權 利 範 圍 甚 廣, 凡 不 妨 害 社 會 秩 序 公 共 利 益 者, 均 受 保 障 惟 並 非 一 切 自 由 及 權 利 均 無 分 軒 輊 受 憲 法 毫 無 差 別 之 保 障 憲 法 第 七 條 第 九 條 至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及 第 二 十 二 條 之 各 種 自 由 及 權 利, 則 於 符 合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條 件 下, 得 以 法 律 限 制 之 至 何 種 事 項 應 以 法 律 直 接 規 範 或 得 委 由 命 令 予 以 規 定, 與 所 謂 規 範 密 度 有 關, 應 視 規 範 對 象 內 容 或 法 益 本 身 及 其 所 受 限 制 之 輕 重 而 容 許 合 理 之 差 異 除 了 諸 如 剝 奪 人 民 生 命 或 限 制 人 民 身 體 自 由 者, 必 須 遵 守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以 制 定 法 律 之 絕 對 法 律 保 留 為 之 外, 在 涉 及 人 民 其 他 自 由 權 利 之 限 制 者, 亦 應 由 法 律 加 以 規 定, 如 以 法 律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命 令 為 補 充 規 定 時, 其 授 權 應 符 合 具 體 明 確 之 原 則, 此 等 事 項 即 乃 相 對 法 律 保 留 事 項 在 此, 憲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人 民 有 遷 徙 之 自 由, 係 指 人 民 有 得 依 個 人 意 願 自 由 遷 徙 或 旅 居 各 地 之 權 利 準 此, 行 政 機 關 ( 內 政 部 ) 訂 定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規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原 則 上 禁 止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例 外 採 取 許 可 制 ( 符 合 該 許 可 辦 法 第 五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此 等 限 制, 乃 涉 及 人 民 其 他 自 由 權 利 之 限 制 者, 依 前 所 述, 乃 相 對 法 律 保 留 事 項, 得 由 法 律 加 以 規 定, 亦 得 以 法 律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命 令 為 補 充 規 定 按 行 政 機 關 ( 內 政 部 ) 訂 定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引 述 自 吳 庚, 行 政 法 之 理 論 與 實 用, 頁 八 四 以 下, 增 訂 六 版,2000 年 9 月 ; 另 可 參 閱 : 李 建 良, < 失 去 證 照 的 運 將 法 規 命 令 與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3) 公 法 學 篇, 頁 一 一 四 以 下, 元 照 出 版,2002 年 9 月 ; 林 明 鏘,< 行 政 法 上 之 原 理 原 則 >,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3) 公 法 學 篇, 頁 一 一 二 以 下, 元 照 出 版,2002 年 9 月 請 參 閱 吳 庚, 行 政 法 之 理 論 與 實 用, 頁 一 零 八 以 下, 增 訂 六 版,2000 年 9 月 ; 另 可 參 閱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四 四 三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14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73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乃 得 立 法 院 之 法 律 明 文 授 權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九 項 ), 準 此, 該 行 政 行 為 ( 許 可 辦 法 ) 係 符 合 相 對 法 律 保 留, 其 所 涉 及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與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限 制, 自 為 合 憲 授 權 明 確 性 原 則 依 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九 項 規 定,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許 可 辦 法, 由 內 政 部 擬 訂,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係 屬 於 學 理 之 特 定 授 權 23, 由 於 法 律 之 授 權 涉 及 人 民 自 由 及 權 利 之 限 制, 其 授 權 目 的 須 特 定 內 容 須 具 體 範 圍 須 明 確, 此 即 授 權 明 確 性 原 則 而 如 何 判 斷 授 權 目 的 內 容 範 圍 已 達 具 體 明 確, 實 務 見 解 有 認 為 固 應 就 法 律 整 體 所 表 現 之 關 聯 意 義 為 判 斷, 而 非 拘 泥 於 特 定 法 條 文 字 比 例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被 視 為 與 憲 法 同 樣 位 階 之 一 般 法 律 原 則, 國 家 為 各 種 行 政 行 為 皆 必 須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26 比 例 原 則 可 分 為 廣 狹 兩 義, 廣 義 之 比 例 原 則 包 括 適 當 性 必 要 性 以 及 狹 義 比 例 原 則 : I 適 當 性 : 是 指 管 制 行 為 應 適 合 於 管 制 目 的 之 達 成 ; II 必 要 性 : 則 是 指 為 達 成 目 的 之 管 制 行 為, 不 超 越 實 現 目 的 之 必 要 程 度, 亦 即 達 成 目 的 之 手 段, 須 採 對 於 人 民 影 響 最 輕 微 之 手 段 ( 最 小 侵 害 相 同 有 效 手 段 27 ) 23 請 參 閱 吳 庚, 行 政 法 之 理 論 與 實 用, 頁 二 六 九, 增 訂 六 版,2000 年 9 月 24 我 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三 四 六 號 解 釋 文 首 次 提 及 授 權 明 確 性 原 則 之 三 要 件 ( 授 權 目 的 須 特 定 內 容 須 具 體 範 圍 須 明 確 ), 其 實 係 受 德 國 基 本 法 第 八 十 條 之 影 響 25 請 參 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三 九 四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26 國 內 對 於 比 例 原 則 闡 述 之 論 著 頗 豐, 得 參 閱 : 吳 庚, 行 政 法 之 理 論 與 實 用, 頁 五 七 以 下, 增 訂 六 版,2000 年 9 月 ; 陳 新 民,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釋 論, 頁 一 七 四 以 下, 修 訂 二 版,1998 年 10 月 另 可 參 閱 : 盛 子 龍 撰, 比 例 原 則 作 為 規 範 違 憲 審 查 之 準 則,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 吳 信 華,< 比 例 原 則 >,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3) 公 法 學 篇, 頁 一 十 以 下, 元 照 出 版,2002 年 9 月 ; 蔡 茂 寅,< 比 例 原 則 的 界 限 與 問 題 性 >,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3) 公 法 學 篇, 頁 一 一 六 以 下, 元 照 出 版,2002 年 9 月 27 相 同 有 效 手 段, 首 次 出 現 於 我 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五 七 七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中, 該 號 解 釋 係 為 處 理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菸 品 所 含 之 尼 古 丁 及 焦 油 含 量, 應 以 中 文 標 示 於 菸 品 容 器 上 )

15 174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III 狹 義 比 例 原 則 : 則 指 該 手 段 應 按 管 制 目 的 加 以 衡 量, 任 何 干 涉 措 施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應 輕 於 達 成 目 的 所 獲 致 之 利 益 此 又 稱 為 衡 平 性 以 下, 學 生 欲 一 一 檢 視 關 於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至 第 六 項 規 定 與 相 關 許 可 辦 法,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 1. 管 制 目 的 與 適 當 性 (1) 關 於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及 其 辦 法 之 管 制 目 的 與 手 段 適 當 性 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防 部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其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未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人 員, 應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A 管 制 目 的 : 依 其 立 法 理 由 28, 乃 為 維 護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建 立 兩 岸 交 流 秩 序, 對 於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情 治 單 位 機 關 未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人 員, 及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之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政 府 認 為 仍 應 採 行 許 可 機 制 予 以 規 範 B 管 制 手 段 適 當 性 : 該 條 例 要 求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或 國 家 安 全 局 等 情 治 單 位 之 具 有 或 未 具 有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特 定 人 員, 原 則 禁 止 其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例 外 應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為 之, 自 能 達 成 立 於 為 維 護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之 立 場 防 範 國 家 機 密 外 流 與 要 求 國 防 安 全 之 目 的 至 於 內 政 部 依 據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以 下 規 定 所 訂 定 之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三 條, 乃 係 針 對 各 項 名 詞 之 定 義, 故 與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一 樣, 為 達 成 維 護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之 目 的, 所 為 之 管 制 手 段 簡 言 之, 該 管 制 手 段 是 能 達 成 其 管 制 目 的, 故 符 合 適 當 性 原 則 合 憲 否 大 法 官 多 數 意 見 認 為, 相 較 課 予 菸 品 業 者 標 示 義 務, 責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菸 害 防 制 教 育, 固 屬 對 於 人 民 較 小 侵 害 手 段, 但 於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目 的 之 達 成, 尚 非 屬 相 同 有 效 手 段, 故 課 予 標 示 義 務 並 未 違 反 必 要 性 原 則 大 法 官 以 此 闡 述 必 要 性 原 則 中, 其 侵 害 手 段 雖 被 要 求 須 是 最 小, 卻 仍 須 有 效 達 其 目 的, 始 可 稱 為 最 小 侵 害 手 段 學 生 併 此 敘 明 之! 28 引 述 自 立 法 院 第 五 屆 第 二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院 總 字 第 一 五 五 四 號, 頁 二 一

16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75 (2) 關 於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至 六 項 及 其 辦 法 之 管 制 目 的 與 手 段 適 當 性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具 有 : 一 政 務 人 員 直 轄 市 長 ; 二 於 國 防 外 交 科 技 情 治 大 陸 事 務 或 其 他 經 核 定 與 國 家 安 全 相 關 機 關 從 事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業 務 之 人 員 ; 三 受 前 款 機 關 委 託 從 事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公 務 之 個 人 或 民 間 團 體 機 構 成 員 ; 四 前 三 款 退 離 職 未 滿 三 年 之 人 員 ; 五 縣 ( 市 ) 長 身 分 者,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申 請, 並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國 家 安 全 局 法 務 部 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組 成 之 審 查 會 審 查 許 可 至 於 何 謂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之 認 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由 ( 原 ) 服 務 機 關 委 託 機 關 或 受 託 團 體 機 構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業 務 性 質 辦 理 在 此, 所 謂 依 相 關 規 定, 應 係 指 包 含 前 述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暨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對 於 國 家 機 密 之 定 義 最 後, 對 於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期 間, 於 該 條 例 第 六 項 復 規 範 : 第 四 項 第 四 款 所 定 退 離 職 人 員 退 離 職 後, 應 經 審 查 會 審 查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期 間, 原 服 務 機 關 委 託 機 關 或 受 託 團 體 機 構 得 依 其 所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及 業 務 性 質 增 減 之 A 管 制 目 的 : 依 該 條 例 之 修 正 理 由 乃 認 為,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具 有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特 殊 身 分 者, 其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許 可 機 制 仍 宜 維 持, 惟 為 符 合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及 明 確 性 原 則, 爰 將 現 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之 一 規 定, 由 內 政 部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組 成 審 查 會, 就 個 案 作 實 質 客 觀 審 查 之 機 制 B 管 制 手 段 適 當 性 : 依 上 所 述, 將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具 有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特 殊 身 分 者, 其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許 可 機 制 仍 予 維 持, 以 達 成 維 護 臺 灣 地 區 國 防 安 全 ; 而 又 為 求 能 達 成 能 就 個 案 作 實 質 客 觀 審 查 機 制 之 目 的, 所 以 法 律 授 權 內 政 部 會 同 各 情 治 機 關 組 成 審 查 會, 審 查 其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特 殊

17 176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身 分 者, 是 否 真 的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能 否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以 及 其 許 可 進 入 期 間 由 於 讓 行 政 機 關 組 成 專 業 審 查 委 員 會, 較 之 於 法 律 條 文 抽 象 規 範, 是 更 加 具 體 明 確, 準 此, 該 管 制 手 段 是 能 達 成 其 管 制 目 的 ( 求 其 能 達 成 能 就 個 案 作 實 質 客 觀 審 查 機 制 ), 故 符 合 適 當 性 原 則 至 於 內 政 部 依 據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以 下 規 定 所 訂 定 之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至 第 十 七 條, 乃 係 就 詳 細 程 序 之 明 確 規 定, 並 無 逾 越 該 29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所 為 之 管 制 手 段, 且 係 為 符 合 明 確 性 原 則 要 求 ( 同 該 條 例 之 修 正 理 由 ) 2. 管 制 手 段 必 要 性 (1) 關 於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及 其 辦 法 之 管 制 手 段 必 要 性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要 求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或 國 家 安 全 局 等 情 治 單 位 之 具 有 或 未 具 有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特 定 人 員, 原 則 禁 止 其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例 外 應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為 之, 自 能 達 成 立 於 為 維 護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之 立 場 防 範 國 家 機 密 外 流 與 要 求 國 防 安 全 之 目 的 在 此, 必 須 檢 視 該 等 規 範, 是 否 符 合 侵 害 最 小 之 管 制 手 段, 容 個 人 予 此 作 以 下 探 討 A 未 加 區 分 受 管 制 對 象 : 首 先, 顯 而 易 見 地, 該 規 範 對 於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或 國 家 安 全 局 等 情 治 單 位 之 具 有 或 未 具 有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特 定 人 員, 一 律 原 則 禁 止 其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例 外 應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按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之 立 法 目 的, 乃 鑑 於 我 國 與 中 共 仍 處 於 敵 對 狀 態 下, 為 維 護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之 立 場 防 範 國 家 機 密 外 流 與 要 求 國 防 安 全 準 此, 倘 若 欲 探 究 是 否 有 其 它 侵 害 較 小 之 管 制 手 段, 得 由 受 管 制 對 象 之 區 分 為 斷 29 明 確 性 原 則, 係 指 對 於 構 成 要 件, 法 律 以 抽 象 概 念 表 示 者, 其 意 義 須 非 難 以 理 解, 且 為 一 般 受 規 範 者 所 得 預 見, 並 可 經 由 司 法 審 查 加 以 確 認 請 參 閱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四 三 二 號 第 四 九 一 號 解 釋 文 暨 解 釋 理 由 書

18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77 舉 例 而 言, 得 將 受 管 制 對 象 設 定 於 與 國 家 機 密 或 國 防 安 全 之 相 關 程 度 較 高 之 人 員, 始 須 有 接 受 管 制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義 務, 以 縮 小 受 管 制 對 象 之 範 圍 至 於, 與 國 家 機 密 或 國 防 安 全 之 相 關 程 度 較 低 或 根 本 無 關 之 人 員,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之 傾 覆 為 害 可 能 性 低, 國 家 機 密 外 流 程 度 甚 微, 自 應 排 除 於 該 等 規 範 之 限 制 範 疇, 始 為 合 理 查 前 述 案 例 一 之 丁 姓 與 詹 姓 員 警 與 案 例 二 之 羅 姓 鄉 公 所 課 員, 由 其 任 職 機 關 職 系 與 職 別, 甚 難 認 定 其 職 務 與 國 家 機 密 或 國 防 安 全 之 相 關 程 度 較 高 ; 再 者, 倘 論 其 工 作 性 質, 其 或 為 基 層 員 警 或 為 基 層 公 務 員, 甚 難 認 為 其 從 事 與 國 家 機 密 或 國 防 安 全 之 相 關 程 度 高 之 執 行 工 作, 更 殊 難 想 像 其 職 權 有 決 策 與 國 家 機 密 或 國 防 安 全 之 事 項 質 言 之, 未 加 區 分 受 管 制 對 象, 一 律 原 則 禁 止 其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例 外 應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即 非 侵 害 最 小 之 管 制 手 段 B 管 制 方 式 之 替 代 可 能 性 : 再 者, 個 人 認 為, 是 否 有 其 它 侵 害 較 小 之 管 制 手 段, 可 由 是 否 有 其 它 替 代 可 能 性 之 管 制 方 式 為 斷 舉 例 而 言, 在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防 部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其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未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前, 事 先 要 求 行 政 機 關 對 該 等 人 員 做 好 保 密 防 諜 或 隔 牆 有 耳 ( 小 心 匪 諜 就 在 你 身 邊 ) 之 行 前 教 育 意 即, 該 公 務 員 或 國 家 安 全 局 等 情 治 人 員, 不 必 被 禁 止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而 只 須 花 費 些 許 時 間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以 達 成 防 範 國 家 機 密 外 流 與 要 求 國 防 安 全 之 目 的 惟, 相 較 於 規 範 其 原 則 禁 止 其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例 外 應 申 請 許 可 之 方 式 而 言, 對 於 我 國 與 中 共 仍 處 於 敵 對 狀 態 下, 為 求 維 護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之 立 場, 達 成 防 範 國 家 機 密 外 流 與 要 求 國 防 安 全 之 目 的, 單 純 之 行 前 教 育 顯 然 不 能 達 成 維 護 國 防 安 全 之 目 的 又, 或 許 由 法 條 規 範 目 的 而 得 認 為, 對 於 洩 露 國 防 機 密 或

19 178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危 害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者, 倘 僅 採 取 重 罰 方 式, 畢 竟 是 亡 羊 補 牢, 並 非 達 成 維 護 國 防 安 全 目 的 之 最 有 效 方 式, 蓋 因 倘 若 其 已 洩 露 國 防 機 密 或 危 害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就 算 對 該 違 反 規 範 之 公 務 員 或 國 家 安 全 局 等 情 治 人 員 予 以 嚴 厲 處 罰, 仍 挽 救 不 了 已 失 去 之 國 防 安 全 與 造 成 之 重 大 弊 端 惟, 個 人 認 為, 對 於 倘 若 採 取 事 後 之 嚴 厲 懲 罰 30, 即 得 以 收 嚇 阻 犯 罪 之 效, 自 不 須 一 律 對 於 該 公 務 員 或 國 家 安 全 局 等 情 治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事, 採 取 原 則 禁 止 例 外 許 可 之 嚴 苛 管 制 手 段 其 管 制 手 段 較 輕 微, 又 可 以 達 成 管 制 目 的, 顯 然 可 知, 一 律 對 於 該 公 務 員 限 制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並 非 最 小 侵 害 手 段 準 以 此 言, 個 人 認 為,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防 部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其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未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人 員, 應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規 定, 並 不 符 合 必 要 性 原 則! (2) 關 於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至 六 項 及 其 辦 法 之 管 制 手 段 必 要 性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以 下 規 定,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現 任 或 退 離 職 未 滿 三 年 之 經 核 定 與 國 家 安 全 相 關 機 關 從 事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業 務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申 請, 並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國 家 安 全 局 法 務 部 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組 成 之 審 查 會 審 查 許 可 其 為 求 能 達 成 能 就 個 案 作 實 質 客 觀 審 查 機 制 之 目 的, 所 以 法 律 授 權 內 政 部 會 同 各 情 治 機 關 組 成 審 查 會, 審 查 其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特 殊 身 分 者, 是 否 真 的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能 否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以 及 其 許 可 進 入 期 間 該 管 制 手 段 確 實 能 達 成 就 個 案 作 實 質 客 觀 審 查 機 制 之 目 的, 惟, 或 許 有 論 者 認 為, 為 何 一 定 要 由 內 政 部 會 同 國 家 安 全 局 法 務 部 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組 成 之 審 查 會 審 查 惟, 30 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十 一 條 已 規 定,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或 第 七 項 行 政 院 公 告 之 處 置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20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79 就 本 篇 報 告 之 壹 緒 論 中 所 言,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相 關 規 範, 傾 向 支 持 立 法 授 權 並 合 理 限 制 司 法 審 查 在 衡 量 牽 涉 事 物 領 域 性 質 之 專 業 性 特 色 ( 涉 及 國 防 安 全 機 密 事 項 之 專 門 認 定 ) 法 院 作 成 充 分 判 斷 可 能 性 較 低 牽 涉 法 益 重 要 性 與 侵 害 權 利 程 度 尚 非 強 烈 ( 僅 侷 限 於 對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遷 徙 自 由 須 經 許 可, 該 等 人 員 仍 可 自 由 遷 徙 至 其 他 地 區 ), 綜 合 判 斷 之 結 果, 個 人 認 為 應 尊 重 行 政 機 關 之 判 斷 準 此, 內 政 部 依 據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以 下 規 定 所 訂 定 之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五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之 詳 加 列 舉 行 為 規 範, 和 同 辦 法 中 之 第 十 六 條 及 第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基 於 法 院 作 成 充 分 判 斷 可 能 性 較 低 等 上 述 理 由, 應 認 為 尊 重 行 政 機 關 之 判 斷, 故 符 合 必 要 性 原 則 3. 衡 平 性 (1) 法 益 權 衡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與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須 經 許 可, 其 遷 徙 自 由 是 受 拘 束, 但 相 對 於 為 維 護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或 國 防 安 全 與 機 密 維 護 之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該 等 人 員 之 遷 徙 自 由 僅 係 受 到 較 小 之 限 制, 且 仍 可 擁 有 自 由 遷 徙 至 其 他 地 區 之 權 利, 其 遷 徙 自 由 並 非 被 完 全 剝 奪 或 有 受 完 全 剝 奪 之 可 能 惟, 國 家 機 密 須 依 法 經 由 有 權 機 關 詳 細 審 查 並 加 以 定 義, 已 如 前 述 ; 而 國 防 安 全 亦 不 能 被 無 限 擴 張, 隨 意 成 為 限 制 人 民 自 由 權 利 之 工 具 與 藉 口 31 本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所 定 各 款 人 員,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國 家 安 全 局 法 務 部 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組 成 之 審 查 會 ( 以 下 簡 稱 內 政 部 審 查 會 ) 審 查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本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人 員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於 預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日 三 週 前, 向 境 管 局 提 出 申 請 第 一 項 內 政 部 審 查 會, 必 要 時 得 邀 集 申 請 人 ( 原 ) 服 務 機 關 所 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委 託 機 關 列 席 本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及 第 五 款 現 職 人 員, 由 服 務 機 關 審 核 其 事 由 並 附 註 意 見 後, 轉 送 內 政 部 審 查 會 審 查 ; 第 四 項 第 三 款 人 員, 由 委 託 機 關 或 受 託 團 體 機 構 造 具 名 冊 函 送 境 管 局 備 查, 並 副 知 當 事 人 ; 第 四 項 第 四 款 人 員, 原 服 務 機 關 委 託 機 關 或 受 託 團 體 機 構 應 於 退 離 職 人 員 退 離 職 二 週 前, 造 具 名 冊 函 送 境 管 局, 並 副 知 當 事 人 但 臨 時 提 出 退 離 職 情 形, 應 於 退 離 職 人 員 退 離 職 前 送 達 境 管 局 32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依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個 月 但 因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所 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構 )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21 180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在 權 衡 公 共 利 益 ( 國 家 安 全 ) 與 私 益 ( 遷 徙 自 由 之 限 制 ) 之 中, 首 先, 必 須 先 針 對 國 家 安 全 之 範 疇 加 以 定 義 但, 如 前 所 述, 國 家 安 全 之 定 義 不 易, 所 有 為 維 持 國 家 長 久 生 存 發 展 與 傳 統 生 活 方 式 或 確 保 領 土 主 權 與 國 家 利 益 等 所 採 取 對 抗 不 安 全 之 措 施, 皆 可 被 認 為 是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之 手 段 在 此 抽 象 而 模 糊 之 概 念 下, 欲 限 制 該 等 人 員 之 遷 徙 自 由 以 達 成 公 共 利 益 ( 國 家 安 全 ), 該 公 共 利 益 自 有 被 無 限 擴 張 之 可 能 (2) 外 國 立 法 例 之 參 考 33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於 西 元 一 九 六 五 年 之 Zemel v. Rusk 案 中, 多 數 意 見 認 為, 人 民 旅 行 權 (right to travel; 遷 徙 自 由 ) 雖 受 憲 法 保 障, 惟 於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之 下, 可 予 以 限 制 34 本 案 事 實 緣 起 於 Zemel 乃 一 欲 赴 古 巴 旅 行 之 美 國 公 民, 而 美 國 政 府 於 西 元 一 九 六 二 年 十 月 爆 發 古 巴 危 機 後, 禁 止 美 國 公 民 前 往 古 巴 及 其 它 一 些 西 半 球 地 區 Zemel 非 共 產 黨 黨 員, 其 欲 赴 古 巴 旅 行 之 理 由, 在 於 除 好 奇 心 外, 並 要 親 身 體 驗 古 巴 之 情 形 是 否 如 美 國 政 府 所 宣 稱 之 情 形 一 樣, 藉 此 使 自 己 成 為 擁 有 良 好 資 訊 來 源 的 公 民 (a good informed citizen)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認 為, 美 國 政 府 認 為 古 巴 及 其 它 一 些 西 半 球 國 家 會 傳 播 顛 覆 思 想 予 美 國 公 民, 並 且, 美 國 政 府 亦 不 願 人 民 旅 行 至 該 處, 以 免 涉 入 危 險 性 國 際 事 件, 準 此, 不 違 反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之 規 定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人 民 旅 行 權 並 非 不 可 限 制, 例 如 欲 旅 行 至 水 災 火 災 癘 疫 流 行 地 區, 由 於 會 直 接 且 實 質 影 響 整 體 國 家 安 全, 則 人 民 旅 行 權 就 不 復 存 在 準 此, 在 本 案 中, 基 於 最 優 勢 國 家 利 益 ( weightiest considerations of national security) 考 量 下, 美 國 政 府 限 制 Zemel 赴 古 巴 旅 行, 並 不 違 憲 多 數 意 見 甚 至 認 為, 本 案 相 較 於 以 往 不 得 出 國 的 案 例 35, 乃 是 侵 害 較 小 的 手 段, 其 准 許 原 告 Zemel U.S. 1, 85 S. Ct. 1271, 14 L. Ed. 2d 179 (1965) 34 引 述 自 陳 新 民,< 人 民 旅 行 權 之 保 障 與 限 制 >,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論 ( 下 ), 頁 四 七 二 以 下, 元 照 出 版,2002 年 7 月 35 見 Kent v. Dullus 案,357 U.S. 116, 2L. Ed. 2d. 1204, 78 S. Ct (1958) 請 參 閱 陳 新 民,< 人 民

22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81 出 國, 只 是 限 制 少 數 地 區 不 得 前 往, 侵 害 人 權 之 效 果 甚 低 惟, 亦 有 反 對 見 解 認 為 36, 本 案 原 告 被 限 制 赴 古 巴 地 區 旅 行, 美 國 政 府 並 非 基 於 最 優 勢 國 家 利 益, 僅 僅 因 古 巴 乃 一 共 產 國 家 而 世 界 上 充 滿 共 產 國 家, 為 了 充 分 瞭 解 這 些 國 家 的 實 際 情 況, 更 應 鼓 勵 美 國 公 民 前 往 該 等 地 區, 以 免 自 閉 耳 目 準 此, 除 非 有 更 清 楚 明 確 的 國 家 利 益 存 在 時, 不 可 逕 自 限 制 人 民 前 往 該 等 地 區 旅 行 意 即, 僅 有 在 戰 時 或 明 確 的 國 家 利 益 等 前 提 存 在 時, 才 可 以 限 制 人 民 旅 行 權 (right to travel; 遷 徙 自 由 ) 或 旅 行 至 何 地 (3) 我 國 法 制 之 缺 失 由 於 我 國 法 制 及 實 務 見 解 均 未 明 確 定 義 國 家 安 全 已 如 前 述, 觀 諸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之 見 解, 唯 有 在 符 合 清 楚 明 確 而 最 優 勢 國 家 利 益 (weightiest considerations of national security) 之 考 量 下, 始 能 合 憲 地 限 制 人 民 旅 行 權 或 旅 行 至 何 地, 準 此,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與 依 其 條 例 授 權 訂 定 之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皆 未 有 清 楚 明 確 的 說 明, 何 以 限 制 前 述 案 例 一 之 丁 姓 與 詹 姓 員 警 與 案 例 二 之 羅 姓 鄉 公 所 課 員 等 基 層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係 為 我 國 最 優 勢 國 家 利 益 之 追 求 有 何 明 顯 具 體 之 關 係, 質 言 之, 該 等 規 範 難 謂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三 小 結 經 由 上 述 一 連 串 分 析 (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授 權 明 確 性 原 則 及 比 例 原 則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與 依 其 條 例 授 權 訂 定 之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其 難 謂 合 憲 蓋 因 於 比 例 原 則 之 檢 視 中, 該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及 其 辦 法 之 管 制 手 段, 並 不 符 合 必 要 性 原 則 ; 再 者, 其 所 欲 追 求 之 公 共 利 益 ( 國 家 安 全 ), 旅 行 權 之 保 障 與 限 制 >,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論 ( 下 ), 頁 四 七 二 以 下, 元 照 出 版,2002 年 7 月 36 J. Douglas & J. Goldberg Dissenting 引 述 自 陳 新 民,< 人 民 旅 行 權 之 保 障 與 限 制 >,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論 ( 下 ), 頁 四 七 三, 元 照 出 版,2002 年 7 月

23 182 限 制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規 範 之 合 憲 性 初 探 有 被 無 限 擴 張 之 虞, 在 權 衡 公 共 利 益 ( 國 家 安 全 ) 與 私 益 ( 遷 徙 自 由 之 限 制 ) 之 中, 亦 有 不 當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遷 徙 自 由 之 疑 義 肆 最 近 發 展 為 維 護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建 立 兩 岸 交 流 秩 序, 對 於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情 治 單 位 機 關 未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人 員, 及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之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政 府 認 為 仍 應 採 行 許 可 機 制 予 以 規 範 ; 更 進 一 步, 立 法 機 關 與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現 任 或 退 離 職 未 滿 三 年 之 經 核 定 與 國 家 安 全 相 關 機 關 從 事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業 務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申 請, 並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國 家 安 全 局 法 務 部 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組 成 之 審 查 會 審 查 許 可, 訂 立 條 例 與 辦 法, 以 達 成 能 就 個 案 作 實 質 客 觀 審 查 機 制 之 政 策 目 的 查 其 立 法 目 的, 乃 因 其 政 治 環 境 背 景 係 為 在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尊 嚴 之 前 提 下, 落 實 兩 岸 交 流 秩 序 法 制 化, 則 對 於 公 務 員 與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管 制 行 為, 勢 必 在 所 難 免 ; 至 於 一 般 身 分 之 人 民, 則 開 放 不 經 許 可 即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以 配 合 新 階 段 兩 岸 整 體 互 動 情 勢 就 其 衝 擊 評 估 而 言, 整 體 觀 之, 放 寬 一 般 人 民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限 制, 自 對 於 人 民 遷 徙 自 由 之 尊 重, 值 得 鼓 舞 ; 而 對 於 公 務 員 與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則 係 將 舊 日 之 管 制 行 為, 原 先 規 定 於 許 可 辦 法, 改 變 為 明 文 規 定 於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一 次 臨 時 會 召 開 最 後 一 次 會 議, 則 大 幅 度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放 寬 限 制 37, 其 中, 對 於 公 務 員 應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但 簡 任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則 不 在 此 限 簡 言 之, 最 新 修 法 之 意 旨, 似 已 朝 向 區 分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及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之 分 類 管 制, 也 呼 應 了 本 篇 報 告 於 前 揭 所 述 倘 由 該 37 新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防 部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其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未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人 員, 應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但 簡 任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不 在 此 限, 其 作 業 要 點, 於 本 法 修 正 後 三 個 月 內, 由 內 政 部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擬 訂,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24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83 公 務 員 任 職 機 關 職 系 與 職 別, 甚 難 認 定 其 職 務 與 國 家 機 密 或 國 防 安 全 之 相 關 程 度 較 高 ; 而 論 其 工 作 性 質, 或 為 基 層 員 警 或 為 基 層 公 務 員, 甚 難 認 為 其 從 事 與 國 家 機 密 或 國 防 安 全 之 相 關 程 度 高 之 執 行 工 作, 更 殊 難 想 像 其 職 權 有 決 策 與 國 家 機 密 或 國 防 安 全 之 事 項, 則 未 加 區 分 受 管 制 對 象, 一 律 禁 止 其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即 非 侵 害 最 小 之 管 制 手 段 是 以, 最 新 修 法 思 考 方 向 令 人 讚 揚! 則, 依 據 新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案 例 一 中, 警 員 丁 與 詹 利 用 輪 休 機 會 赴 大 陸 旅 遊, 係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警 員, 即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惟, 依 據 新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其 作 業 要 點, 仍 授 權 於 修 正 後 三 個 月 內, 由 內 政 部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擬 訂,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是 故, 後 續 發 展 仍 有 待 觀 察 畢 竟, 如 何 細 緻 化 管 制 內 容, 行 政 機 關 仍 有 莫 大 裁 量 權 限 伍 結 語 個 人 認 為, 維 護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或 國 防 安 全 與 機 密 維 護, 並 不 能 無 限 上 綱, 而 造 成 漫 無 止 盡 地 管 制 行 為, 侵 害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基 本 人 權 在 此, 並 非 毫 無 限 制 地 解 除 管 制 或 去 規 範 化, 惟, 為 達 保 障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及 非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遷 徙 自 由, 確 有 必 要 依 序 檢 討 該 等 規 範 之 限 制 合 憲 性 我 們 雖 能 正 視 目 前 兩 岸 隨 時 箭 拔 弩 張 之 緊 張 關 係, 但 仍 心 存 期 盼,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之 間 敵 對 狀 態, 有 解 消 之 日 質 言 之, 對 於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之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其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時, 必 要 性 管 制 行 為 仍 須 存 在, 惟, 對 於 其 它 公 務 人 員, 其 如 何 管 制 管 制 流 程 及 管 制 期 間, 自 應 符 合 授 權 明 確 性 原 則 與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揭 示 之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及 比 例 原 則 等 合 憲 性 檢 驗, 才 能 限 制 其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遷 徙 自 由, 如 此 為 之, 始 有 別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共 產 專 制 政 體, 而 為 民 主 法 治 國 家 之 體 現

最新监狱管理执法全书(二百零五)

最新监狱管理执法全书(二百零五) .............................. I ........................... II ................................. III 1996 1994 5 16 1 2 1997 12 29 84 1996 1994 5 16

More information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 2010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52 2 2010...55 I 3 2010...56 4 2010...57 5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社 会 保 障 权 是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是 保 障 公 民 在 年 老 患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情 况 下 依 法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是 现 代 国 家 最 基 本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More information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大 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 修 订 ) (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苏 州 街 18 号 院 长 远 天 地 大 厦 4 号 楼 1707 室 ) 主 办 券 商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10 层 )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I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緒 論... 2 貳 明 時 代 背 景 一 明 代 禮 教 之 於 女 性? 母 德 婦 德... 2 二 明 代 婦 女 之 於 士 人? 經 濟 支 柱... 4 參 歸 有 光 一 仕 途... 7 二 家 庭... 7 肆 歸 有 光 文 學 裡 的 女 性 比 較 一 < 項

目 錄 壹 緒 論... 2 貳 明 時 代 背 景 一 明 代 禮 教 之 於 女 性? 母 德 婦 德... 2 二 明 代 婦 女 之 於 士 人? 經 濟 支 柱... 4 參 歸 有 光 一 仕 途... 7 二 家 庭... 7 肆 歸 有 光 文 學 裡 的 女 性 比 較 一 < 項 淺 談 歸 有 光 的 女 性 側 寫 以 項 籍 軒 志 葬 寒 花 志 及 先 妣 事 略 世 美 堂 後 記 為 例 指 導 教 授 : 陳 慶 元 撰 寫 學 生 : 亷 千 儀 目 錄 壹 緒 論... 2 貳 明 時 代 背 景 一 明 代 禮 教 之 於 女 性? 母 德 婦 德... 2 二 明 代 婦 女 之 於 士 人? 經 濟 支 柱... 4 參 歸 有 光 一 仕 途...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长安大学.doc

Microsoft Word - 长安大学.doc 长 安 大 学 805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长 安 大 学 803 道 路 工 程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长 安 大 学 802 结 构 设 计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3 长 安 大 学 806 汽 车 理 论 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EA1B6BDCCCAA6D7CAB8F1CCF5C0FDA1B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EA1B6BDCCCAA6D7CAB8F1CCF5C0FDA1B72E646F63>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资 料 汇 编 目 录 1. 教 师 资 格 条 例...1 2.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5 3.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9 4.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13 5.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 试 行 )...16 6.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附件 附 件 晋 陕 豫 黄 河 金 三 角 区 域 合 作 规 划 2014 年 4 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合 作 背 景... 2 第 一 节 发 展 基 础... 2 第 二 节 重 大 意 义... 3 第 二 章 总 体 思 路... 3 第 一 节 指 导 思 想... 3 第 二 节 基 本 原 则... 4 第 三 节 战 略 定 位... 5 第 四 节 发 展 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三選科指南 2014 subject

Microsoft Word - 中三選科指南 2014 subject 必 修 科 目 簡 介 < < < 1. 中 文 > > > 本 科 的 公 開 評 核 以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聯 合 編 訂 的 中 國 語 文 科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為 根 據 目 標 本 科 主 要 評 核 考 生 : (1) 讀 寫 聽 說 能 力 思 維 能 力 審 美 能 力 和 自 學 能 力 ; (2)

More information

(i) (ii) 97/99/M

(i) (ii) 97/99/M 1,400,000 700,000 2,000,000 216,000 382,000 531,000 17.1% 82.9% 13.8% 86.2% (i) (ii) 97/99/M 20,500 35 50,000 13 (i) (ii) (iii) [ ] 6,000 14,000 20,500 46.1% 44.9% 45.9% 16 5 16 30,000,000 34,500,000 41,700,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0教学管理手册2011-12-11mo.doc

Microsoft Word - 00教学管理手册2011-12-11mo.doc 目 录 工 作 职 责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务 处 工 作 职 责 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工 作 职 责 8 教 学 组 织 管 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委 员 会 章 程 1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1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20 广 西 医 科 大

More information

(\244j\257d\276\307\274\351_201508021-C.indd_70%.pdf)

(\244j\257d\276\307\274\351_201508021-C.indd_70%.pdf) 1847-1852 1872 20 1 1896 8000 20 1896 1950 1 1896 1896 13 1900 1900 3 20 2 4 1910 1950 3 1911 1 2 3 4 1927 4 20 300 6 1906 1930 7 1911 5 1919 8 1914 9 1920 10 11 1902 200 6 12 1930 7 " # #! $! 14 15! "!

More information

文 每 由 充 羊 * 亚 就 N 有 达 品 周 成 虽 驰 水 拟 希 公 下 它 当 上 希 仿 上 潘 注 可 当 缪 歇 传 湖 也 也 对 多 生 古 反 或 只 牛 分 可 妙 西 4 期 杨 宏 芹 发 展 之 源 与 流 7 e < x ; > u 0 V 转 义 可 表 示 短

文 每 由 充 羊 * 亚 就 N 有 达 品 周 成 虽 驰 水 拟 希 公 下 它 当 上 希 仿 上 潘 注 可 当 缪 歇 传 湖 也 也 对 多 生 古 反 或 只 牛 分 可 妙 西 4 期 杨 宏 芹 发 展 之 源 与 流 7 e < x ; > u 0 V 转 义 可 表 示 短 N 古 不 讲 结 仅 湖 独 桑 A : 兼 社 a 北 e 现 古 编 M 4 卷 4 期 同 济 大 学 学 报 会 科 学 版 V 0 L 4 N 0 4 0 3 8 月 o n g j U n v e r s t y J o u r n a o c c n c e e c t o A u n g 0 3 发 展 之 源 与 流 西 方 文 学 中 的 个 悠 久 的 文 学 传 统 杨 法

More information

天主教永年高級中學綜合高中課程手冊目錄

天主教永年高級中學綜合高中課程手冊目錄 天 主 教 永 年 高 級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手 冊 目 錄 壹 學 校 背 景. 貳 教 育 理 念 與 教 育 目 標. 3 一 規 劃 理 念...3 二 教 育 目 標...3 參 畢 業 要 求. 5 一 總 學 分 數...5 二 必 選 修 學 分 數...5 三 必 須 參 加 活 動...9 四 成 績 評 量 方 式...9 肆 課 程 概 述.. 9 一 課 程

More information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9 机 械 设 计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8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10 机 械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9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机 械 原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9 机 械 设 计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8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10 机 械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9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机 械 原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25 西 方 经 济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西 方 经 济 学 (825) 全 套 考 研 资 料...3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理 论 力 学 (8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3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1 理 论 力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More information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一 十 六 日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2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2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國 文 科 教 師 章 正 忠 摘 要 本 文 嘗 試 以 章 法 學 的 角 度 切 入, 探 析 丘 遲 < 與 陳 伯 之 書 > 的 文 學 內 涵 章 法 學 對 文 章 結 構 的 分 析 方 式, 較 傳 統 偏 重 於 段 落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2012 版 ) 前 言 为 便 于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了 解 掌 握 销 售 管 理 环 节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素 质,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身 保 险 销 售 误 导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切 实 保 护 保 险 消 费 者 合 法

More information

042-

042- < 篇 名 > 雷 公 炮 製 藥 性 解 書 名 : 雷 公 炮 製 藥 性 解 作 者 : 李 士 材 朝 代 : 明 年 份 : 西 元 1588~1655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序 內 容 : 余 讀 仲 景 之 敘 醫, 輒 為 之 掩 卷, 蓋 其 感 生 死 之 芒 忽, 篤 君 父 之 危 殆 賤 名 利 之 浮 榮, 冀 年 壽 以 沒 世 傷 哉 其 言, 焉 得

More information

019-

019- < 篇 名 > 本 經 逢 原 書 名 : 本 經 逢 原 作 者 : 張 璐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17-1700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小 引 內 容 : 醫 之 有 本 經 也, 猶 匠 氏 之 有 繩 墨 也 有 繩 墨 而 後 有 規 矩, 有 規 矩 而 後 能 變 通 變 通 生 乎 智 巧, 又 必 本 諸 繩 墨 也 原 夫 炎 帝 本 經, 繩 墨

More information

关于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通知(2012-06-18)

关于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通知(2012-06-18) 关 于 标 的 证 券 权 益 的 通 知 日 期 :2016-05-05 市 场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名 称 信 息 类 型 信 息 内 容 深 圳 000543 皖 能 电 力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深 圳 000905 厦 门 港 务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深 圳 000917 电 广 传 媒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深 圳 000960 锡 业 股

More information

027-

027- < 篇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書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作 者 : 楊 時 泰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武 進 陽 湖 合 志 內 容 : 楊 時 泰 字 穆 如 嘉 慶 己 卯 舉 人 工 醫 事 自 明 以 來 江 南 言 醫 者 類 宗 周 慎 齋 慎 齋 善 以 五 行 制 化 陰 陽 升 降 推 人 髒 氣 而

More information

ttian

ttian 3 3 3 3 3 3 3 3 3 1917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1923 3 3 1923 5 6 3 3 3 < >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3 3 3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ook 2 月下行.doc

Microsoft Word - Book 2 月下行.doc 宇 宙 生 灵 学 修 行 者 第 二 部 月 下 行 ( 注 第 10 一 18 篇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前 言 这 是 一 本 什 幺 书? 它 是 讲 人 有 没 有 灵 魂? 灵 魂 的 属 性 和 特 征 : 是 光 音 色 三 种 能 量 的 组 成 进 而 论 述 修 行 修 炼 的 本 质 : 是 提 高 大 灵 的 能 量 并 传 出 绝 世 功 法,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国家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保障 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 是指依照本 条例取得使用许可 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 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

More information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真 题 2012-2014, 历 年 真 题 主 要 用 来 研 究 考 研 的 考 点, 重 点 和 出 题 思 路, 为 考 研 最 重 要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真 题 2012-2014, 历 年 真 题 主 要 用 来 研 究 考 研 的 考 点, 重 点 和 出 题 思 路, 为 考 研 最 重 要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15 水 分 析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9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3 苏 州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本 套 资 料 没 真 题 注 : 若 考 前 收 集 到 最 新 考 研 真 题, 我 们 将 免 费 邮 件 发 送 给 购 买 资 料 的 考 生, 若 考 生 自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本 套 资 料 没 真 题 注 : 若 考 前 收 集 到 最 新 考 研 真 题, 我 们 将 免 费 邮 件 发 送 给 购 买 资 料 的 考 生, 若 考 生 自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36 运 筹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35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3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612

More information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 1-1 数 据 结 构 2007, 暂 无 答 案 2-1 考 研 复 习 规 划 指 导 全 年 专 业 课 复 习 计 划, 指 导 考 生 科 学 时 间 分 配, 提 高 备 考 效 率, 免 费 赠 送 2-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 1-1 数 据 结 构 2007, 暂 无 答 案 2-1 考 研 复 习 规 划 指 导 全 年 专 业 课 复 习 计 划, 指 导 考 生 科 学 时 间 分 配, 提 高 备 考 效 率, 免 费 赠 送 2-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803 计 算 机 网 络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计 算 机 网 络 (803 803) 考 研 内 部 精 华 资 料...3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816 运 筹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More information

3 3 3 3 3 3 3 3 3 1917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1923 3 3 1923 5 6 3 3 3 < >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3 3 3 < >

More information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国 际 收 支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一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2 ( 一 ) 银 行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2 ( 二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指 南... 3 ( 三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5 ( 四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More information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5 1 各 項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認 列 [6-2] 購 買 擴 建 廠 房 之 建 地 及 機 器 設 備, 相 關 的 各 項 支 出 如 下, 試 計 算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與 機 器 設 備 之 成 本 支 出 內 容 土 地 成 本 房 屋 及 建 築 成 本 機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91 统 计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21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统 计 学 89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数 学 6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3 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91 统 计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21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统 计 学 89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数 学 6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3 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22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管 理 学 (822) 全 套 考 研 资 料...3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671 法 学 综 合 一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4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综 合 一 ( 法 理 学 宪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893 证券简称:航空动力 公告编号:2011临-【】

证券代码:600893   证券简称:航空动力  公告编号:2011临-【】 证 券 代 码 :600038 证 券 简 称 : 哈 飞 股 份 临 :2012-33 哈 飞 航 空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召 开 201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董 事 公 会 司 及 董 全 事 体 董 会 事 及 保 全 证 体 本 董 公 告 事 内 保 容 证 不 本 存 公 在 任 告 何 内 虚 容 假 不 记 存 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ook 11 人道行.doc

Microsoft Word - Book 11 人道行.doc 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十 一 部 人 道 行 ( 疏 第 二 十 七 篇 二 三 五 集 二 四 三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理 整 目 錄 第 二 三 五 集 人 類 天 敵 第 二 三 六 集 唯 我 獨 尊 第 二 三 七 集 人 天 合 第 二 三 八 集 天 羅 地 網 第 二 三 九 集 安 居 度 日 第 二 四 0 集 風 流 一 代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預官_士_考選歷屆試題86~100】.doc

Microsoft Word - 【預官_士_考選歷屆試題86~100】.doc 預 官 ( 士 ) 考 選 歷 屆 試 題 86~100 以 下 資 料料 均 為 網 路 上 搜 尋 整 理 的, 若若 有 錯 誤 之 處, 煩 請 告 知, 謝 謝! 86 ( )1. 下 列列 何 者 非 孫 子 兵 法 的 戰 略略 原 則? A 兵 者, 詭 道 也 B 兵 貴 勝, 不不 貴 久 C 勝 兵 先 戰, 而 後 求 勝 D 上 兵 伐 謀, 其 下 攻 城 ( )4. 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二_-1-2D研習講義-孫藝玨.doc

Microsoft Word - _二_-1-2D研習講義-孫藝玨.doc 子 魚 作 文 教 學 流 程 與 實 務 文 / 子 魚 1 第 一 節 寫 日 記 一 說 明 : ( 一 ) 日 記 要 領 : 一 日 只 寫 一 件 事, 範 圍 縮 小, 比 較 好 回 想 切 割 生 活, 從 一 天 當 中 設 定 一 個 地 點 時 間, 將 發 生 的 事 情 寫 下 來 印 象 深 刻 做 記 錄 一 件 小 事, 都 值 得 寫 因 為 細 微 末 節 能

More information

盐 田 区 2015 年 社 会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谋 划 之 年 结 合 省 市 年 度 社 会 工 作

盐 田 区 2015 年 社 会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谋 划 之 年 结 合 省 市 年 度 社 会 工 作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盐办 2015 3 号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盐田区 2015 年 社会建设行动计划 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 办事处 区委各部委办 区直各单位 区各人 民团体 驻盐各单位 区属各企业 现将 盐田区 2015 年社会建设行动计划 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More information

025-

025- < 篇 名 > 本 草 求 真 書 名 : 本 草 求 真 作 者 : 黃 宮 繡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凡 例 內 容 : 一 本 草 一 書 首 宜 分 其 形 質 氣 味 次 宜 辨 其 經 絡 臟 腑 終 宜 表 其 證 治 功 能 曆 觀 諸 書 無 不 備 載 然 理 道 不 明 意 義 不 疏 徒 將 治 效 彰 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1司仲敖.doc

Microsoft Word - 27-1司仲敖.doc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2007 年 10 月 第 三 屆 中 國 文 哲 之 當 代 詮 釋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前 論 文 集 第 1~24 頁 葉 榮 鐘 先 生 早 年 文 集 析 探 : 葉 氏 之 文 學 觀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司 仲 敖 摘 要 葉 榮 鐘 先 生 是 日 治 前 後 出 生 的 二 世 文 人, 漢 文 日 文 俱 佳 因 自 幼 接

More information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金 融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2-3 金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金 融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2-3 金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802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714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概 论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ook 3 巫山行.doc

Microsoft Word - Book 3 巫山行.doc 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三 部 巫 山 行 ( 第 十 九 篇 一 六 三 集 至 一 七 一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目 錄 第 一 六 三 集 神 女 無 恙 第 一 六 四 集 旅 途 人 生 第 一 六 五 集 天 蒼 野 茫 第 一 六 六 集 虛 空 碧 影 第 一 六 七 集 青 潭 連 天 第 一 六 八 集 碧 霞 擁 日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親鸞和懺悔道的哲學

親鸞和懺悔道的哲學 輔 仁 宗 教 研 究 第 二 十 期 (2010 年 春 )127-177 頁 台 灣 宗 教 行 政 研 究 的 回 顧 鄭 志 明 輔 仁 大 學 宗 教 學 系 教 授 提 要 有 關 宗 教 行 政 的 學 術 研 究, 大 約 是 最 近 十 年 來 才 逐 漸 地 發 展, 獲 到 學 者 們 的 關 注 與 重 視, 可 是 成 果 仍 相 當 有 限 本 文 將 對 既 有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有 机 化 学 笔 记, 此 笔 记 为 高 分 研 究 生 复 习 所 用,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效 率, 把 握 报 考 院 校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有 机 化 学 笔 记, 此 笔 记 为 高 分 研 究 生 复 习 所 用,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效 率, 把 握 报 考 院 校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4 自 动 控 制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6 理 论 力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BEC7A67E2DB5A7B8D52DBB79A4E5AFE0A44FB4FAC5E7BEE3A658A5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BEC7A67E2DB5A7B8D52DBB79A4E5AFE0A44FB4FAC5E7BEE3A658A5FE2E646F63> 第 1 頁, 共 5 頁 一 基 本 能 力 :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合 計 5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請 於 答 案 卷 ( 卡 ) 上 依 題 號 作 答 1. 甲 晉 乘 楚 杌 :ㄔㄥˊ; 乙 贗 品 :ㄧㄢˋ; 丙 侷 促 一 隅 :ㄡˇ; 丁 裨 海 紀 遊 :ㄅㄞˋ 上 列 中 字 詞 的 讀 音, 何 者 正 確?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More information

zt

zt 10 257 61 292 15 25 90 266 274 75 182 1 16 182 173 172 1 4243 253 61 94 63 185 9 245 348 7 323437 173 100 4 1 176 273 173 17 3 17 10 9 35 59 63 163164197 1959 1 1980 5 4 189 13 4 5 30 76 6 36 274 21

More information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普 通 心 理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普 通 心 理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鲁 东 大 学 813 量 子 力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鲁 东 大 学 816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More information

(8) () (8) () (15) () (19) () (28) (36) () (36) () (43) () (49) (57) () (57) () (66) () (75) (86) () (86) () (94) () (99) ( 104) () ( 104) () ( 114) ( 121) () ( 121) ( 1) 1 ) ( 129) () ( 135) ( 142)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台 東 縣 文 學 研 究 96472010 台 文 碩 一 李 詩 瑩 台 東 縣 簡 介 清 光 緒 元 年 (1875) 於 後 山 番 界 設 卑 南 廳, 廳 治 在 寶 桑 ( 即 今 之 台 東 ) 光 緒 13 年 台 灣 建 省, 因 台 東 地 理 位 置 位 於 台 灣 東 部, 遂 改 卑 南 廳 為 台 東 直 隸 州 日 治 時 期 隸 台 南 縣 設 台 東 支 廳,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2(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2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More information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 轍 黃 州 快 哉 亭 記 析 論 撰 寫 人 : 程 美 珍 老 師 壹 前 言 翻 閱 中 國 古 典 文 學 之 散 文 史, 宋 代 文 學 可 謂 最 為 燦 爛 之 扉 頁 ; 而 論 及 古 代 散 文 之 雋, 必 提 唐 宋 古 文 八 大 家 此 八 大 家 中, 除 了 韓 愈 柳 宗 元 為 唐 代 文 人, 餘 者 皆 宋 朝 文 人, 而 蘇 氏 父 子 三 人 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C8CBA1B232303130A1B3313338BAC5B8BDBC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C8CBA1B232303130A1B3313338BAC5B8BDBCFE2E646F63> 松 江 区 教 育 系 统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根 据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沪 委 办 发 2009 40 号 )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沪 松 人 社 2010 56 号 ) 以 及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C97131(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研 究 用 試 卷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40 分 鐘 ( 本 卷 未 含 非 選 擇 題 )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祝 考 試 順 利 本 試 卷

More information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2011 年 传 播 学 理 论 前 沿 概 述 石 雅 洁 李 志 强 ( 新 闻 系 袁 上 海 201499) 揖 摘 要 铱 本 文 通 过 对 2011 年 中 国 传 播 学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基 本 状 况 的 考 察 袁 梳 理 了 从 控 制 论 传 统 尧 话 语 和 符 号 尧 社 会 心 理 学 尧 社 会 文 化 学 视 角 下 的 传 播 学 理 论 研 究 到 象

More information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洪 州 禪 法 之 思 想 略 探 以 馬 祖 道 一 與 百 丈 懷 海 為 主 黃 姵 馨 圓 光 佛 學 研 究 所 三 年 級 摘 要 洪 州 禪 由 唐 代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禪 師 所 創, 其 禪 法 特 色 是 禪 師 在 接 引 參 禪 者 時 運 用 活 潑 又 富 有 教 育 義 涵 的 動 作, 讓 他 們 當 下 有 所 體 悟,

More information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附 件 5: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问 题 解 答 第 11 号 会 计 估 计 ( 征 求 意 见 稿 ) 问 题 清 单 : 一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审 计 会 计 估 计 时, 哪 些 迹 象 表 明 可 能 存 在 管 理 层 偏 向? 二 针 对 基 于 重 大 假 设 作 出 的 会 计 估 计,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从 哪 些 方 面 考 虑 相 关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630303538325F32303134303832385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630303538325F32303134303832385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证 券 代 码 :600582 证 券 简 称 : 天 地 科 技 编 号 : 临 2014-026 号 天 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带 责 任

More information

< > 1978 6 1958 3 1963 11 1960 1961 4 1974 1 1972 1 1959 1959 6 1959 10 103 1961 5 1961 11 1973 7 1990 1 1974 5 1972 3 1990 1 1991 5 1985 6 1980 4 1986 5 1964 1 1985 3 1977 3 1961

More information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武 汉 农 尚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红 塔 证 券 保 荐 机

More information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我 院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相 关 政 策 研 究 ( 成 都 文 献 情 报 中 心 综 合 办 公 室 魏 尉 )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工 ) 是 新 中 国 劳 动 用 工 史 上 的 一 个 特 殊 的 群 体, 出 现 在 上 世 纪 80 年 代 在 合 同 工 出 现 之 前,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没 有 与 员 工 签 合 同 的

More information

206 1 1 1913 3 19 1913 12 22 1981 2 1 1 1 1 1 6 1 5 1 6 2 1 2 6 27 1 3 1 1 1 1 1 2 1 3 2 1 1 3 7 8 4 3 4 < > 8 4 5 5 1919 6 14 16 2 15 1 4 1991 5 1984 5 1 1981 6 3 1 3 1 3 1 1922

More information

CIC 2016-280_Appendix

CIC 2016-280_Appendix ( 以 下 附 錄 節 錄 自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的 網 站, 全 文 可 參 閱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43931/content.html) 附 錄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 2016 36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中国档案学会副理事长!福建省档案局局长丁志隆致辞 龙岩市政府副市长郭丽珍致辞 福建省档案学会理事长雷乃明作主题发言 福建省科协第十五届学术年会档案分会场暨推进依法治 档学术研讨会在龙岩召开 与会代表 与会代表会后到龙岩市档案馆参观 林永忠 摄影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微信3月(3)

2016年微信3月(3) 2016 年 微 信 3 月 (3) 1 秒 懂! 2 分 钟 动 画 读 懂 营 改 增 ( 略 ) 2. 营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3. 改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4. 增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5. 新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More information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党 宣 字 2016 2 号 云 南 大 学 2016 年 校 院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安 排 意 见 各 院 各 单 位 党 委 党 总 支 : 2016 年 是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决 胜 阶 段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推 进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攻 坚 之 年, 同 时 也 是 学 校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More information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附 件 1 鲤 城 区 保 留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116 项 ) 序 号 事 项 名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1 选 址 意 见 书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2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区 发 改 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 用 海 ) 预 审 意 见 前 置 审 批 实 施 设 定 前 置 审 批 的 法 定 依 据 备 注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 海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37 2016 2016 2000 137 < >2011 439 1 2 2016 2016 1 2 3 4 5 6 1 2 3 1 2 3 4 5 6 6 24 17 4 6 1 19 2 34 20 14 5 6 25 6 26 ( 8:30 12:00 1:00 6:00) 6 2 6 26 6 27 1 6 2006 2001 1 1996 8 < > 2004 13 6 25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华 师 人 2012 17 号 关 于 印 发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建 设, 做 好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22DB6C0B752A5AD5FA16DBDD7BB79B5A7B8D1A16EAF75B0B0A6D2B8C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22DB6C0B752A5AD5FA16DBDD7BB79B5A7B8D1A16EAF75B0B0A6D2B8C92E646F63> 2007 年 7 月 頁 15~20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論 語 筆 解 真 偽 考 補 * 黃 愛 平 摘 要 關 於 論 語 筆 解 的 真 偽 問 題, 查 屏 球 先 生 的 韓 愈 < 論 語 筆 解 > 真 偽 考 論 證 十 分 詳 實 1, 結 論 為 論 語 筆 解 就 是 韓 愈 李 翱 所 作 筆 者 同 意 查 先 生 的 觀 點, 同 時 從 分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决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1(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1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第 一 期 主 体 班 教 学 安 排 允 陨 粤 韵 载 哉 耘 粤 晕 孕 粤 陨 中 共 株 洲 市 委 党 校 株 洲 行 政 学 院 2016 年 第 一 期 县 处 级 干 部 进 修 班 教 学 日 程 表 日 期 星 期 教 学 内 容 负 责 人 3 月 7 日 一 全 天 报 到 3 月 8 日 二 上 午 院 开 学 典 礼 尧 入 学 教 育 下 午 院 班

More information

湖 南 省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策 读 本 湖 南 省 残 疾 人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编 印 2015 年 7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政 策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摘 要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 号 ) 1 2.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 摘 要 )

More information

1 4 1475 4 1481 1945 1 41 42 1950 1950 4 1470 1471 1986 10 5 1986 10 34 1958 9 2 2 21 22 1984 1 1978 9 9 1 1984 1 1984 1 2 3 198 18 855 1969 1990 5 1 448 1917 19241968 116 5 12 374

More information

彰化縣九十一年運動大會目錄

彰化縣九十一年運動大會目錄 彰 化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103 年 度 員 工 運 動 會 及 親 子 園 遊 會 技 術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舊 館 國 民 小 學 比 賽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10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 彰 化 縣 立 體 育 場 目 錄 1. 運 動 會 會 場 平 面 圖 園 遊 會 場 地 配 置

More information

1 1992 1988 5 1995 2 1992 2 1995 9 1966 1988 5 1995 9 1988 4 1995 9 1988 4 1988 5 1995 9 1995 4 1995 4 199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A1B0CAA6A8AA47B3F8A769AED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A1B0CAA6A8AA47B3F8A769AED1> 復 旦 高 級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書 服 務 日 期 : 103 年 5 月 30 日 服 務 單 位 : 伊 甸 基 金 會 服 務 時 數 :2 小 時 服 務 人 數 :40 人 預 期 受 益 人 數 : 一 服 務 單 位 簡 介 (150 ~300 字 ) 伊 甸 秉 持 服 務 弱 勢 見 證 基 督 推 動 雙 福 領

More information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病 原 生 物 学 研 究 所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2012.05)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印 发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6]70 号 ) 关 于 印 发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 国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E1E9C7F8C8CBC0CDB9ABA1B232303130A1B3313433BAC5B9D8D3DAD3A1B7A2A1B6E1E9BDADC7F8CAC2D2B5B5A5CEBBB8DACEBBC9E8D6C3B9DCC0EDCAB5CAA9B7BDB0B8A1B7B5C4CDA8D6AA>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E1E9C7F8C8CBC0CDB9ABA1B232303130A1B3313433BAC5B9D8D3DAD3A1B7A2A1B6E1E9BDADC7F8CAC2D2B5B5A5CEBBB8DACEBBC9E8D6C3B9DCC0EDCAB5CAA9B7BDB0B8A1B7B5C4CDA8D6AA> 中 共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委 组 织 部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衢 区 人 劳 公 2010 143 号 中 共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委 组 织 部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衢 江 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乡 镇 ( 街 道 ), 区 级 有

More information

一 本 所 新 闻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本 所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该 司 法 解

一 本 所 新 闻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本 所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该 司 法 解 诉 讼 与 仲 裁 简 讯 目 录 一 本 所 新 闻 中 伦 文 德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二 立 法 动 态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More information

76 宣 城 年 鉴 种 权 专 项 执 法 行 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执 法 年 活 动 ) 组 织 开 展 了 自 查 自 纠 和 集 中 整 治 活 动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2009 年 放 心 农 资 下 乡 进 村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通 知, 组 织 开 展 第 五

76 宣 城 年 鉴 种 权 专 项 执 法 行 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执 法 年 活 动 ) 组 织 开 展 了 自 查 自 纠 和 集 中 整 治 活 动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2009 年 放 心 农 资 下 乡 进 村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通 知, 组 织 开 展 第 五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能 力 及 农 民 收 入 稳 定 性 得 到 加 强 综 述 概 况 2009 年, 全 市 实 现 农 业 增 加 值 78.2 亿 元, 一 二 三 产 业 结 构 由 上 年 的 18.9 42.5 38.6 变 为 18.1 43.5 38.4 全 市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5632 元, 增 长 10.3%, 高 于 全 省 1100 元, 超 过 增

More information

語文學習領域─本國語文(國語文)

語文學習領域─本國語文(國語文)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 ( 一 ) 理 念 1. 培 養 學 生 正 確 理 解 和 靈 活 應 用 本 國 語 言 文 字 的 以 使 學 生 具 備 良 好 的 聽 說 讀 寫 作 等, 並 能 使 用 語 文, 充 分 表 情 達 意, 陶 冶 性 情, 啟 發 心 智, 解 決 問 題 2. 培 養 學 生 有 效 應 用 華

More information

目 次 序 1 法 法 皆 通, 本 來 如 是! 13 解 行 都 要 和 菩 提 心 相 應 19 2011. 05. 09 第 一 天 開 示 之 一 1.1 丟 掉 包 袱, 發 心 修 行 1.2 真 放 下 有 智 慧 大 慈 悲 2 發 精 進 心, 沒 有 成 不 了 的 道 業 27 2011. 05. 09 第 一 天 開 示 之 二 2.1 不 要 認 為 自 己 不 是 一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