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點 工 作 報 告 暨 主 席 裁 示 教 務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學 生 事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究 發 展 處 圖 書 館 教 育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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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nload "重 點 工 作 報 告 暨 主 席 裁 示 87 1. 教 務 處 88 2.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97 3.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99 4. 學 生 事 務 處 100 5. 總 務 處 110 6. 研 究 發 展 處 120 7. 圖 書 館 124 8. 教 育 學 院 13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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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記 錄 目 次 一 時 間 :103 年 11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二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605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張 校 長 新 仁 四 出 席 人 員 : 學 術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暨 附 小 校 長 五 會 議 程 序 : 記 錄 : 張 婉 慈 致 送 本 校 少 校 教 官 沈 貽 娟 退 休 紀 念 牌 及 紀 念 品 表 揚 畢 業 滿 1 年 (101 學 年 度 ) 學 生 流 向 追 蹤 問 卷 調 查 作 業 績 效 卓 著 系 所 ( 一 ) 主 席 致 詞 1 ( 二 ) 上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2 ( 三 )12 月 份 重 要 行 事 曆 報 告 3 ( 四 ) 報 告 案 1. 傳 ~119 周 年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報 告 案 ( 學 生 事 務 處 ) 6 ( 五 ) 提 案 討 論 1. 研 擬 修 訂 本 校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實 施 要 點, 請 討 論 ( 學 生 事 務 處 )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事 室 ) 有 關 各 單 位 協 助 國 際 事 務 組 法 規 更 名 案, 提 請 討 論 ( 研 究 發 展 處 )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 秘 書 室 ) 擬 修 正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 擬 修 正 本 校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及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 68 ( 六 ) 工 作 報 告

2 重 點 工 作 報 告 暨 主 席 裁 示 教 務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學 生 事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究 發 展 處 圖 書 館 教 育 學 院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理 學 院 進 修 推 廣 處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秘 書 室 北 師 美 術 館 附 屬 實 驗 小 學 163 ( 七 ) 臨 時 動 議 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國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討 論 案 (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 建 請 增 加 本 校 二 級 主 管 獎 勵 方 案 ( 體 育 系 ) 245 六 散 會 :12:20

3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記 錄 一 時 間 :103 年 11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二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605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張 校 長 新 仁 四 出 席 人 員 : 學 術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暨 附 小 校 長 五 會 議 程 序 : 記 錄 : 張 婉 慈 致 送 本 校 中 校 教 官 沈 貽 娟 退 休 紀 念 牌 及 紀 念 品 表 揚 畢 業 滿 1 年 (101 學 年 度 ) 學 生 流 向 追 蹤 問 卷 調 查 作 業 績 效 卓 著 系 所 ( 一 ) 主 席 致 詞 1. 感 謝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同 仁 及 所 有 師 長 的 共 同 努 力, 本 校 榮 獲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精 進 師 資 素 質 計 畫 補 助 450 萬 及 精 緻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補 助 600 萬, 且 公 費 生 爭 取 名 額 亦 逐 年 增 加 2. 請 大 家 共 同 協 助 下 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3. 有 關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三 大 項 之 教 學 評 量, 根 據 分 析 結 果 整 體 表 現 提 昇 ; 部 份 學 系 亦 請 於 本 學 期 持 續 努 力, 並 請 各 系 所 多 加 協 助, 本 次 仍 有 獎 勵 機 制 -1-

4 ( 二 ) 上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1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表 提 案 案 由 決 議 1 2 教 育 學 院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中 心, 相 關 設 置 規 範, 提 請 討 論 建 請 於 篤 行 樓 各 教 室 冷 氣 出 風 口 加 貼 紙 條, 以 方 便 辨 識 冷 氣 是 否 關 閉 一 法 規 修 訂 建 議 如 下 : 1. 原 條 次 請 統 一 修 訂 為 點 次 2. 各 條 次 括 弧 之 摘 要 說 明 應 刪 除 3.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建 議 修 訂 為 本 中 心 與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合 作, 每 二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配 合 本 校 辦 理 職 前 培 育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及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4. 第 七 條 條 文 刪 除 網 址 5. 第 八 條 修 訂 為 本 章 程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二 修 正 通 過 執 行 單 位 教 育 學 院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總 務 處 業 已 聘 請 工 讀 生 協 助 相 總 務 處 關 事 宜, 將 於 近 期 儘 速 完 成 執 行 情 形 依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營 繕 組 於 11 月 7 日 前 完 成 -2-

5 日 期 星 期 工 作 要 項 負 責 單 位 實 施 說 明 11 月 4 日 -12 月 9 日 二 謝 春 德 老 師 MV 拍 攝 製 作 工 作 坊 藝 設 系 工 作 坊 11 月 17 日 -12 月 5 日 一 - 五 本 學 期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畢 業 初 審 教 務 處 11 月 20 日 -12 月 5 日 四 - 五 藝 文 活 動 展 演 規 劃 第 一 組 展 覽 (wlab) 文 創 系 地 點 : 臥 龍 月 24 日 -12 月 6 日 一 - 六 詩 意 海 報 設 計 工 作 坊 成 果 展 藝 設 系 展 演 活 動 通 知 各 開 課 單 位 開 始 輸 入 下 學 期 排 課 資 料 教 務 處 11 月 24 日 -12 月 8 日 一 -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夜 間 暨 週 末 假 日 班 各 系 所 開 排 課 作 業 進 修 推 廣 處 12 月 1 日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2 月 份 重 要 行 事 曆 12 月 1 日 -12 月 2 日 一 - 二 通 識 教 育 再 評 鑑 公 民 放 送 系 列 講 座 2( 講 題 未 定 ), 講 者 : 蔡 雅 婷 ( 臺 灣 同 志 遊 行 聯 盟 總 召 )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文 創 系 教 務 處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受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研 究 所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12 月 1 日 -12 月 26 日 一 - 五 班 學 生 申 請 就 學 優 待 受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夜 間 暨 週 末 假 日 班 休 學 生 辦 理 復 學 手 續 至 104 年 1 月 16 日 截 止 進 修 推 廣 處 12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一 -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夜 間 暨 週 末 假 日 班 申 請 休 退 學 手 續 至 104 年 1 月 5 日 截 止 辦 理 2015 冬 令 營 動 靜 態 課 程 網 路 公 告 與 招 生 事 宜 英 文 板 書 基 本 能 力 鑑 定 試 測 兒 英 系 12 月 2 日 二 台 灣 文 化 課 程 設 計 與 創 意 教 學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第 二 場, 主 講 人 : 何 信 翰 ; 講 題 : 新 世 代 的 台 文 所 本 土 語 言 運 動 與 台 灣 語 文 系 所 的 未 來 10:00-12:00 公 民 放 送 系 列 講 座 3( 講 題 未 定 ), 講 者 : 彭 筱 婷 ( 新 聞 e 論 壇 發 言 人 )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文 創 系 12 月 3 日 三 13:30-15:30 公 民 放 送 系 列 講 座 4 善 的 循 環 : 從 人 文 藝 術 學 部 落 關 懷 到 部 落 經 濟, 講 者 : 盧 志 山 ( 中 華 數 院 文 創 系 位 人 文 關 懷 協 會 )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文 教 法 律 碩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教 務 處 教 經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追 蹤 評 鑑 系 教 育 系 12 月 4 日 四 辦 理 推 介 實 習 說 明 會 暨 教 育 學 程 檢 核 學 分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說 明 會 ( 語 創 系 暨 特 教 系 ) 業 輔 導 中 心 關 渡 國 小 數 學 科 教 學 訪 視 12 月 5 日 五 校 慶 公 益 音 樂 會 學 務 處 12 月 5 日 -12 月 6 日 五 - 六 104 級 體 育 表 演 會 體 育 系 12 月 6 日 六 12 月 8 日 一 地 點 : 藝 術 館 405 國 際 會 議 廳 地 點 : 北 師 美 術 館 一 樓 演 講 廳 地 點 : 北 師 美 術 館 一 樓 演 講 廳 永 齡 希 望 小 學 時 間 :19:00 地 點 : 體 育 館 校 慶 公 益 園 遊 會 學 務 處 第 十 三 屆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麋 研 齋 全 國 硬 筆 書 法 比 賽 頒 獎 典 禮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與 麋 研 齋 合 辦 所 友 回 娘 家 台 文 所 甜 點 工 作 坊 文 創 系 地 點 : 臥 龍 29 預 計 於 12 月 8 日 發 送 予 系 所 協 助 轉 發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夜 間 班 註 冊 通 知 第 21 次 進 修 事 務 會 議 進 修 推 廣 處 -3-

6 12 月 8 日 一 公 民 放 送 系 列 講 座 5 從 關 心 議 題 到 設 計 實 踐 : 人 文 藝 術 學 改 變 流 浪 狗 一 生 的 桌 遊, 講 者 : 極 熊 設 計 團 隊 院 文 創 系 12 月 8 日 -12 月 9 日 一 - 二 103 學 年 度 協 奏 曲 比 賽 音 樂 系 第 二 次 學 生 幹 部 座 談 會 學 務 處 台 灣 文 化 課 程 設 計 與 創 意 教 學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12 月 9 日 二 社 群 第 三 場, 主 講 人 : 陳 昭 銘 ; 講 題 : 世 界 第 一 台 文 所 顆 肉 丸 之 謎 校 慶 影 展 ( 另 有 12 月 日 之 場 次 ) 地 點 : 臥 龍 29 文 創 系 12 月 9 日 -12 月 29 日 二 - 六 以 生 活 作 為 抵 抗 藝 術 展 地 點 : 臥 龍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教 務 處 12 月 10 日 三 公 民 放 送 系 列 講 座 6 搭 建 傳 播 橋 樑 : 社 群 網 絡 與 數 位 媒 體 經 營, 講 者 : 鄭 國 威 ( 台 灣 數 位 文 化 協 會 理 事 ) 合 唱 嘉 年 華 研 擬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12 月 10 日 -12 月 31 日 三 - 三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 草 案 ) 送 各 招 生 系 所 確 認 辦 理 推 介 實 習 說 明 會 暨 教 育 學 程 檢 核 學 分 12 月 11 日 四 說 明 會 ( 兒 英 系 ) 辦 理 專 題 演 講 : 閱 讀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作 關 渡 國 小 數 學 科 教 學 訪 視 回 饋 會 議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審 查 會 議 12 月 12 日 五 公 民 放 送 系 列 講 座 7 太 陽 不 遠 太 陽 花 學 運 影 像 紀 錄 片 放 映 與 映 後 座 談 策 展 論 壇 系 列 講 座 4( 講 題 未 定 ), 講 者 : 陳 明 惠 ( 成 大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文 創 系 音 樂 系 進 修 推 廣 處 教 務 處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文 創 系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藝 設 系 12 月 13 日 六 我 是 原 住 民 原 創 音 樂 劇 音 樂 系 12 月 14 日 日 12 月 15 日 一 地 點 : 未 來 教 室 Y603 地 點 : 未 來 教 室 Y603 永 齡 希 望 小 學 與 電 影 社 合 辦, 地 點 :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405 地 點 : 藝 術 館 405 國 際 會 議 廳 兩 場 時 間 : 14:30 及 19:30 地 點 : 雨 賢 廳 多 益 校 園 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失 落 島 工 作 坊 - 紙 刺 繡 文 創 系 地 點 : 臥 龍 29 公 告 本 學 期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繳 交 成 績 時 間 第 3 次 學 生 學 習 預 警 名 單 匯 整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教 務 處 請 授 課 師 長 於 15 日 前 將 學 生 曠 課 資 料 登 錄 於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第 四 次 社 團 幹 部 會 議 學 務 處 如 何 指 導 大 專 生 申 請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驗 分 研 發 處 享 說 明 會 12 月 16 日 二 英 語 演 講 比 賽 兒 英 系 日 期 暫 定 台 灣 文 化 課 程 設 計 與 創 意 教 學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第 四 場, 主 講 人 : 巴 白 山 台 文 所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教 務 處 12 月 17 日 三 兩 岸 女 性 文 學 發 展 與 交 流 研 討 會 暨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文 學 筆 會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12 月 18 日 四 赴 中 正 高 中 進 行 大 學 入 學 招 生 宣 傳 教 務 處 12 月 19 日 五 社 課 結 束 學 務 處 與 中 國 婦 女 寫 作 協 會 合 辦 -4-

7 12 月 19 日 五 大 稻 埕 戲 苑 戲 世 代, 新 劇 點 校 園 講 座 劉 亮 延 主 講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12 月 22 日 一 119 周 年 校 慶 音 樂 會 音 樂 系 12 月 23 日 二 日 本 東 京 / 橫 濱 及 大 阪 三 僑 校 理 事 暨 教 職 員 返 國 參 訪 團 蒞 校 訪 問 研 發 處 10:15, 行 政 大 樓 304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週 會 林 藝 演 講 暨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學 習 攻 略 講 座 12 月 23 日 二 院 心 輔 組 ZaoKa 冬 季 廚 房 文 創 系 地 點 : 臥 龍 月 25 日 四 大 陸 地 區 廣 州 大 學 蒞 校 訪 問 簽 約 研 發 處 社 團 活 動 結 束 學 務 處 12 月 26 日 五 日 本 姐 妹 校 大 阪 教 育 大 學 國 際 中 心 城 地 茂 教 授 來 研 發 處 策 展 論 壇 系 列 講 座 5( 講 題 未 定 ), 講 者 : 姚 瑞 中 人 文 藝 術 學 ( 藝 術 家 師 大 美 術 系 兼 任 教 師 ) 院 藝 設 系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12 月 26 日 -12 月 28 日 五 - 日 第 十 一 屆 世 界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討 會 系 華 語 文 中 心 12 月 27 日 六 12 月 29 日 一 15:30 至 善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地 點 : 藝 術 館 405 國 際 會 議 廳 與 世 界 華 語 文 教 育 協 會 聯 合 主 辦 103 學 年 度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增 能 學 分 班 開 課 進 修 推 廣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本 所 統 一 論 文 口 試 台 文 所 失 落 島 工 作 坊 紙 刺 繡 2 文 創 系 地 點 : 臥 龍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開 始 學 生 扣 考 名 單 匯 整 教 務 處 12 月 30 日 二 公 告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表 12 月 31 日 三 103 學 年 度 精 進 師 資 素 質 計 畫 第 3 次 定 期 工 作 會 議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暨 期 中 成 效 評 估 會 議 業 輔 導 中 心 彙 整 本 學 期 各 類 學 生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學 雜 費 人 數 金 額 陳 教 育 部 備 查 教 務 處 12 月 中 旬 大 陸 地 區 湖 南 師 範 大 學 副 校 長 一 行 5 人 來 訪 日 本 京 都 產 業 大 學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教 授 來 訪 辦 理 進 修 教 育 中 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工 讀 生 甄 選 作 業 研 發 處 進 修 推 廣 處 12 月 下 旬 公 告 本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注 意 事 項 教 務 處 1. 請 授 課 師 長 於 29 日 前 將 學 生 曠 課 資 料 登 錄 於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2.12/31 發 送 扣 考 名 單 3.12/31 郵 寄 扣 考 通 知 書 給 家 長 -5-

8 報 告 案 編 號 :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報 告 案 案 由 傳 ~119 周 年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報 告 案 說 明 一 本 年 為 本 校 119 周 年 校 慶, 預 計 明 年 120 周 年 將 擴 大 辦 理, 因 此 嘗 試 擴 大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內 容, 讓 校 慶 整 體 更 為 熱 鬧, 也 希 望 藉 由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讓 校 慶 能 夠 結 合 校 內 各 系 社 團 行 政 單 位 與 校 外 商 家 周 邊 國 小 鄰 里 等, 建 立 與 經 營 良 好 社 區 關 係, 讓 彼 此 的 關 係 內 容 更 緊 密 希 望 未 來 本 校 校 慶, 能 成 為 大 安 區 一 年 一 度 的 重 要 盛 事 二 活 動 內 容 : 本 年 度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結 合 公 益 活 動, 期 讓 校 慶 更 有 意 義 整 個 系 列 活 動 共 分 為 六 大 項 目 ( 一 ) < 鳴 鐘! 傳 好 球 開 幕 儀 式 > ( 二 ) ~ < 傳 好 球, 傳 愛 至 偏 鄉 > ( 三 ) < 校 慶 電 影 節 開 幕 > 露 天 電 影 院,< 暑 假 作 業 > ( 四 ) ~ < 校 慶 體 育 表 演 會 > ( 五 ) < 校 慶 公 益 音 樂 會 > ( 六 ) < 校 慶 公 益 園 遊 會 > 三 檢 附 活 動 企 劃 書 如 附 件 主 席 裁 示 一 請 將 六 項 活 動 公 告 於 校 首 頁 校 園 新 聞 欄 位, 並 附 上 活 動 相 關 圖 檔 二 有 關 校 慶 相 關 活 動 詳 情, 歡 迎 各 位 參 閱 校 首 頁 校 慶 活 動 專 區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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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19 周 年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一 主 旨 : 今 年 為 本 校 119 周 年 校 慶, 預 計 明 年 120 周 年 將 擴 大 辦 理, 因 此 今 年 也 嘗 試 擴 大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之 內 容, 讓 校 慶 整 體 更 為 熱 鬧, 也 希 望 藉 由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讓 校 慶 能 夠 結 合 校 內 各 系 社 團 行 政 單 位 與 校 外 商 家 周 邊 國 小 鄰 里 等, 建 立 與 經 營 良 好 社 區 關 係, 讓 彼 此 的 關 係 內 容 更 緊 密 希 望 未 來 本 校 校 慶, 能 成 為 大 安 區 一 年 一 度 的 重 要 盛 事 二 活 動 內 容 : 今 年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的 安 排 很 密 集 緊 湊, 並 結 合 公 益 活 動, 希 望 讓 校 慶 更 有 意 義 整 個 系 列 活 動 共 分 為 六 大 項 目 ( 一 ) < 鳴 鐘! 傳 好 球 開 幕 儀 式 > ( 二 ) ~ < 傳 好 球, 傳 愛 至 偏 鄉 > ( 三 ) < 校 慶 電 影 節 開 幕 > 露 天 電 影 院,< 暑 假 作 業 > ( 四 ) ~ < 校 慶 體 育 表 演 會 > ( 五 ) < 校 慶 公 益 音 樂 會 > ( 六 ) < 校 慶 公 益 園 遊 會 > 以 下 將 就 各 項 目 的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作 個 別 說 明 三 各 項 活 動 簡 介 說 明 ( 一 ) < 鳴 鐘! 傳 好 球 開 幕 儀 式 > 1. 時 間 :103 年 11 月 26 日, 早 上 7 點 30 分 2. 地 點 : 本 校 鐘 樓 與 阿 波 羅 廣 場 3. 活 動 內 容 說 明 : 本 活 動 結 合 校 慶 運 動 會, 於 校 慶 運 動 會 開 幕 前, 邀 請 校 長 教 育 部 部 長 與 記 者 媒 體, 至 本 校 鐘 樓 進 行 傳 好 球 開 球 儀 式, 由 芝 山 大 使 主 持, 並 由 詞 曲 創 作 社 演 唱 傳 好 球 的 主 題 曲 傳 一 顆 好 球 ( 傳 好 球 音 樂 主 題 曲 甄 選 第 一 名 ) 並 由 校 長 開 球, 傳 給 第 一 位 同 學, 接 著 16 個 系 學 會 的 會 長 將 穿 著 系 籃 球 隊 的 隊 服, 繼 續 將 球 接 續 傳 出, 象 徵 傳 好 球 系 列 活 動 的 開 始, 也 把 愛 與 感 謝 傳 遞 出 去 ( 二 ) < 傳 好 球, 傳 愛 至 偏 鄉 > 1. 時 間 :103 年 11 月 26 日 ~103 年 12 月 6 日, 每 日 中 午 12:20~13:30 2. 地 點 : 本 校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前 廣 場 3. 活 動 內 容 說 明 : 有 感 於 林 書 豪 (Jeremy Lin) 今 年 暑 假 發 起 的 傳 好 球, 一 起 加 油 的 公 益 活 動, 本 校 學 生 延 續 該 活 動 的 精 神, 繼 續 一 個 微 笑 一 句 讚 美 一 個 擁 抱 都 是 好 球 的 概 念, 希 望 將 愛 傳 至 偏 鄉, 因 此, 發 起 傳 好 球 傳 愛 至 偏 鄉 的 活 動, 希 望 藉 有 三 個 子 活 動 的 辦 理 校 園 傳 好 球 傳 好 球 公 益 音 樂 會 與 傳 好 球 校 慶 活 動, 來 進 行 公 益 募 款, 為 偏 鄉 的 小 朋 友 爭 取 更 多 的 教 育 資 源 藉 由 校 園 傳 好 球 的 校 內 募 款 傳 好 球 公 益 音 樂 會 的 校 外 募 款 與 傳 好 球 校 慶 活 動 的 校 友 募 款, 來 募 得 1190 顆 籃 球, 經 由 國 北 教 大 的 服 務 梯 隊, 將 這 些 籃 球 送 給 偏 鄉 的 小 朋 友 -8-

11 於 每 日 學 餐 前, 由 學 生 社 團 擺 攤 承 接 Jeremy 傳 好 球, 一 起 加 油 公 益 活 動 的 概 念, 於 校 內 發 起 校 內 傳 好 球 的 活 動, 邀 請 全 校 學 生 參 與 寫 一 句 讚 美 或 感 動 的 話 於 卡 片 上, 卡 片 將 由 主 辦 社 團 傳 至 指 定 人 物, 並 獲 得 巧 克 力 棉 花 糖 與 感 謝 卡 ( 黏 貼 於 國 北 教 大 最 顯 眼 的 排 球 場 測 邊 網 子, 並 排 成 愛 心 ), 傳 卡 片 的 收 益 將 歸 於 該 活 動 ( 三 ) < 校 慶 電 影 節 開 幕 > 露 天 電 影 院, 片 名 < 暑 假 作 業 > 1. 時 間 :103 年 12 月 3 日, 晚 上 18:00~21:00 2. 地 點 : 北 美 館 至 篤 行 樓 間 木 板 走 廊 與 草 皮 3. 活 動 內 容 說 明 : 校 慶 電 影 節 為 本 校 電 影 社 每 年 皆 配 合 校 慶 所 辦 理 的 一 系 列 電 影 放 映 活 動, 今 年 為 配 合 傳 好 球 系 列 活 動, 特 別 選 擇 了 暑 假 作 業 這 部 溫 馨 的 小 品 國 片 來 做 為 今 年 校 慶 電 影 節 的 開 幕 片, 並 於 撥 映 後, 邀 請 知 名 影 評 人 膝 關 節 ( 也 是 電 影 社 的 指 導 老 師 ), 來 做 精 采 的 電 影 分 析, 並 同 時 公 布 今 年 校 慶 電 影 節 的 選 片 指 南, 以 及 整 個 電 影 節 安 排 的 系 列 大 片 與 時 間 ( 四 ) < 校 慶 體 育 表 演 會 > 1. 時 間 :103 年 12 月 5 日 ~103 年 12 月 6 日, 晚 上 18:00~21:00 2. 地 點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館 3. 活 動 內 容 說 明 : 今 年 體 育 表 演 會 配 合 校 慶 活 動 進 行 展 演, 也 配 合 傳 好 球 活 動 的 宣 傳, 預 計 在 表 演 會 上 協 助 宣 傳 傳 好 球 活 動 ( 五 ) < 校 慶 公 益 音 樂 會 > 1. 時 間 :103 年 12 月 5 日, 晚 上 18:00~21:00 2. 地 點 : 北 美 館 至 篤 行 樓 間 木 板 走 廊 與 草 皮 3. 活 動 內 容 說 明 : 為 配 合 傳 好 球 的 募 款 活 動, 因 此 在 校 慶 前 一 天 辦 理 公 益 音 樂 會 活 動, 內 容 分 為 幾 大 區 域, 分 別 詳 述 如 下 : 1. 靜 態 市 集 區 : 由 畢 業 生 聯 合 會 招 集 的 20 個 攤 位, 販 賣 文 創 與 手 工 製 品 2. 動 態 跑 酷 區 : 邀 請 專 業 跑 酷 團 體 帶 領 小 朋 友 體 驗 跑 酷 活 動 3. 美 食 區 : 販 賣 簡 單 的 輕 食 飲 品 4. 舞 台 區 : 邀 請 本 校 音 樂 性 社 團 參 與 演 出, 坐 三 小 時 的 持 續 接 力 展 演 ( 六 ) < 校 慶 公 益 園 遊 會 > 1. 時 間 :103 年 12 月 6 日,09:00~16:00 2. 地 點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操 場 3. 活 動 內 容 說 明 : 為 一 年 一 度 的 校 慶 園 遊 會, 今 年 園 遊 會 共 計 有 50 個 攤 位,8 個 社 團 表 演, 分 為 靜 態 市 集 區 動 態 體 驗 區 美 食 區 以 及 舞 台 區, 將 邀 請 附 近 小 學 鄰 里 前 來 共 襄 盛 舉 攤 位 位 置 如 下 圖 -9-

12 舞 台 區 於 面 對 司 令 台 左 側, 攤 位 設 置 將 於 操 場 草 皮 -10-

13 提 案 編 號 :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提 案 單 案 由 研 擬 修 訂 本 校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實 施 要 點 ( 如 附 件 ), 請 討 論 一 依 據 103 年 9 月 24 日 第 110 次 行 政 會 議 案 由 3 附 帶 決 議, 修 正 本 校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實 施 要 點 說 明 二 本 次 之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配 合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及 研 究 生 生 涯 輔 導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於 本 校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實 施 要 點 中 增 列 研 究 生 生 涯 導 師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獎 勵 事 宜 三 檢 附 本 校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附 件 1) 修 正 後 條 文 ( 附 件 2) 四 本 案 業 經 行 政 主 管 協 調 會 議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審 議 辦 法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決 議 撤 案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11-

14 附 件 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暨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要 點 名 稱 增 列 研 究 生 生 涯 導 師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之 獎 勵 事 宜 一 為 鼓 勵 本 校 導 師 參 與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落 實 導 師 制 度, 表 彰 優 良 導 師 及 研 究 生 生 涯 輔 導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特 依 據 本 校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第 16 條, 訂 定 本 要 點 一 為 鼓 勵 本 校 導 師 參 與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落 實 導 師 制 度, 表 彰 優 良 導 師, 特 依 據 本 校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第 18 條, 訂 定 本 要 點 增 列 獎 勵 對 象 本 校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於 修 正, 配 合 更 改 法 源 依 據 條 次 二 優 良 導 師 之 評 選 每 學 年 辦 理 1 次, 本 要 點 之 獎 勵 對 象 為 本 校 擔 任 班 級 導 師 ( 不 含 進 修 暨 推 廣 班 別 ) 累 積 3 年 ( 含 ) 以 上 近 2 學 年 度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出 席 次 數 達 3 次 輔 導 知 能 進 修 研 習 達 2 次 班 會 召 開 次 數 及 紀 錄 繳 交 達 10 次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師 優 良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之 評 選 與 前 項 優 良 導 師 評 選 同 時 辦 理, 獎 勵 對 象 以 擔 任 研 究 生 二 優 良 導 師 之 評 選 每 學 年 辦 理 1 次, 本 要 點 之 獎 勵 對 象 為 本 校 擔 任 班 級 導 師 ( 不 含 進 修 暨 推 廣 班 別 ) 累 積 3 年 ( 含 ) 以 上 近 2 學 年 度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出 席 次 數 達 3 次 輔 導 知 能 進 修 研 習 達 2 次 班 會 召 開 次 數 達 10 次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師 增 列 研 究 生 生 涯 導 師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之 評 選 條 件 生 涯 輔 導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累 積 3 年 ( 含 ) 以 上 近 2 學 年 度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出 席 次 數 達 3 次 輔 導 知 能 進 修 研 習 達 2 次 社 群 活 動 紀 錄 繳 交 數 達 10 次 以 上 之 指 導 教 師 三 評 選 方 式 : 學 生 事 務 處 每 年 5 月 份 實 施 班 級 導 師 與 學 生 互 動 問 卷 評 量 ( 如 附 件 1) ( 一 ) 第 一 階 段 : 各 系 所 於 每 學 年 度 開 學 後 1 個 三 評 選 方 式 : 學 生 事 務 處 每 年 5 月 份 實 施 班 級 導 師 與 學 生 互 動 問 卷 評 量 ( 如 附 件 1) ( 一 ) 第 一 階 段 : 各 系 所 於 每 學 年 度 開 學 後 1 個 增 列 研 究 生 生 涯 導 師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之 評 選 方 式, 並 修 訂 獎 勵 員 額 -12-

1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月 內 完 成 該 系 所 優 良 導 師 之 推 薦, 並 將 推 薦 表 ( 如 附 件 2) 送 交 學 生 事 務 處 人 選 之 推 薦 由 各 系 所 經 系 所 級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後 辦 理 之, 人 數 以 1 名 為 限 月 內 完 成 該 系 所 優 良 導 師 之 推 薦, 並 將 推 薦 表 ( 如 附 件 2) 送 交 學 生 事 務 處 人 選 之 推 薦 由 各 系 所 經 系 所 級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後 辦 理 之, 人 數 以 1 名 為 限 ( 二 ) 第 二 階 段 : 學 生 事 務 處 完 成 基 本 資 料 彙 整 與 統 計 工 作 後 ( 如 附 件 3), 送 各 學 院 各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應 於 每 年 11 月 初 前 評 選 出 優 良 導 師, 推 薦 程 序 及 標 準 由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 三 ) 第 三 階 段 : 校 級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於 11 月 底 前 就 各 學 院 評 選 出 之 優 良 導 師 名 單 及 優 良 事 蹟 進 行 審 核 確 認 並 公 告 校 級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及 各 學 院 院 長 擔 任 遴 選 委 員 ( 二 ) 第 二 階 段 : 學 生 事 務 處 完 成 基 本 資 料 彙 整 與 統 計 工 作 後 ( 如 附 件 3), 送 各 學 院 各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應 於 每 年 11 月 初 前 評 選 出 優 良 導 師, 每 學 院 以 1 至 3 名 為 限 推 薦 程 序 及 標 準 由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 三 ) 第 三 階 段 : 校 級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於 11 月 底 前 就 各 學 院 評 選 出 之 優 良 導 師 名 單 及 優 良 事 蹟 進 行 審 核 確 認 並 公 告 校 級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及 各 學 院 院 長 擔 任 遴 選 委 員 ( 四 ) 獲 選 之 優 良 導 師,3 年 ( 含 ) 內 不 得 再 接 受 該 系 所 之 推 薦 各 學 院 推 薦 優 良 導 師 員 額 數 與 優 良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員 額 數 合 計 為 1 至 3 名, 置 於 本 點 第 二 項 取 消 獲 選 優 良 導 師,3 年 內 不 得 再 受 推 薦 之 限 制 優 良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之 評 選 方 式, 比 照 前 項 辦 理, 唯 學 院 連 同 優 良 導 師 之 推 薦 合 計 以 3 名 為 限 -13-

1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 評 選 參 考 項 目 : 四 評 選 參 考 項 目 : 優 良 導 師 評 選 項 目 : ( 一 ) 能 充 分 瞭 解 班 級 學 生 之 姓 名 性 向 特 長 等 基 本 狀 況 ( 二 ) 落 實 各 項 導 師 工 作 如 : 學 生 個 別 訪 談 召 開 班 會 師 生 聯 誼 等 ( 三 ) 積 極 輔 導 學 生 學 習 並 熱 心 參 與 學 生 課 外 活 動 ( 四 ) 能 引 導 學 生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 五 ) 積 極 協 助 處 理 學 生 校 內 外 緊 急 事 件 ( 六 ) 能 積 極 配 合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宣 導 與 防 範 工 作 ( 七 ) 積 極 與 心 理 輔 導 組 研 討 學 生 問 題 及 尋 求 資 源 ( 八 ) 出 席 全 校 及 系 導 師 會 議 ( 九 ) 按 時 繳 送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 十 )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之 進 修 或 研 習 優 良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評 選 項 目 : ( 一 ) 檢 視 研 究 生 學 習 情 形 並 協 助 擬 定 學 習 計 畫 ( 二 ) 協 助 推 薦 指 導 教 授 ( 三 ) 適 時 提 供 生 涯 發 展 建 議 及 輔 導 ( 四 ) 提 供 履 歷 撰 寫 與 職 涯 規 劃 之 諮 詢 ( 五 ) 社 群 活 動 結 束 後, 填 寫 社 群 活 動 紀 錄, 送 交 相 關 單 位 存 參 ( 六 )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生 涯 輔 導 知 能 之 進 修 與 研 習 ( 一 ) 能 充 分 瞭 解 班 級 學 生 之 姓 名 性 向 特 長 等 基 本 狀 況 ( 二 ) 落 實 各 項 導 師 工 作 如 : 學 生 個 別 訪 談 召 開 班 會 師 生 聯 誼 等 ( 三 ) 積 極 輔 導 學 生 學 習 並 熱 心 參 與 學 生 課 外 活 動 ( 四 ) 能 引 導 學 生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 五 ) 積 極 協 助 處 理 學 生 校 內 外 緊 急 事 件 ( 六 ) 能 積 極 配 合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宣 導 與 防 範 工 作 ( 七 ) 積 極 與 心 理 輔 導 組 研 討 學 生 問 題 及 尋 求 資 源 ( 八 ) 出 席 全 校 及 系 導 師 會 議 ( 九 ) 按 時 繳 送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 十 )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之 進 修 或 研 習 分 列 優 良 導 師 與 研 究 生 生 涯 導 師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之 評 選 參 考 項 目 -14-

1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五 獲 獎 導 師 及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應 配 合 導 師 會 議 或 相 關 研 習 會 五 獲 獎 導 師 應 配 合 導 師 會 議 或 相 關 研 習 會 或 研 討 會 撰 寫 或 請 獲 獎 教 師 分 享 輔 導 經 驗 或 研 討 會 撰 寫 或 分 享 輔 導 技 巧 及 班 級 經 營 實 務 分 享 輔 導 技 巧 及 班 級 經 營 實 務 六 獎 勵 方 式 ( 一 ) 獲 獎 導 師 及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每 名 頒 發 壹 萬 元 獎 金 暨 獎 狀 乙 幀, 由 校 長 於 公 開 集 會 表 揚, 並 於 校 刊 中 登 載, 以 為 表 彰 ( 二 ) 優 良 導 師 及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名 單 送 人 事 室, 列 入 教 師 個 人 服 務 記 錄 六 獎 勵 方 式 ( 一 ) 獲 獎 導 師 每 名 頒 發 壹 萬 元 獎 金 暨 獎 狀 乙 幀, 由 校 長 於 公 開 集 會 表 揚, 並 於 校 刊 中 登 載, 以 為 表 彰 ( 二 ) 優 良 導 師 名 單 送 人 事 室, 列 入 教 師 個 人 服 務 記 錄 列 示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之 獎 勵 方 式 -15-

18 附 件 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暨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第 14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3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0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本 校 導 師 參 與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落 實 導 師 制 度, 表 彰 優 良 導 師 及 研 究 生 生 涯 輔 導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特 依 據 本 校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第 16 條,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優 良 導 師 之 評 選 每 學 年 辦 理 1 次, 本 要 點 之 獎 勵 對 象 為 本 校 擔 任 班 級 導 師 ( 不 含 進 修 暨 推 廣 班 別 ) 累 積 3 年 ( 含 ) 以 上 近 2 學 年 度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出 席 次 數 達 3 次 輔 導 知 能 進 修 研 習 達 2 次 班 會 召 開 次 數 及 記 錄 繳 交 達 10 次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師 優 良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之 評 選 與 前 項 優 良 導 師 評 選 同 時 辦 理, 獎 勵 對 象 以 擔 任 研 究 生 生 涯 輔 導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累 積 3 年 ( 含 ) 以 上 近 2 學 年 度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出 席 次 數 達 3 次 輔 導 知 能 進 修 研 習 達 2 次 社 群 活 動 紀 錄 繳 交 數 達 10 次 以 上 之 指 導 教 師 三 評 選 方 式 : 學 生 事 務 處 每 年 5 月 份 實 施 班 級 導 師 與 學 生 互 動 問 卷 評 量 ( 如 附 件 1) ( 一 ) 第 一 階 段 : 各 系 所 於 每 學 年 度 開 學 後 1 個 月 內 完 成 該 系 所 優 良 導 師 之 推 薦, 並 將 推 薦 表 ( 如 附 件 2) 送 交 學 生 事 務 處 人 選 之 推 薦 由 各 系 所 經 系 所 級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後 辦 理 之, 人 數 以 1 名 為 限 ( 二 ) 第 二 階 段 : 學 生 事 務 處 完 成 基 本 資 料 彙 整 與 統 計 工 作 後 ( 如 附 件 3), 送 各 學 院 各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應 於 每 年 11 月 初 前 評 選 出 優 良 導 師, 每 學 院 以 1 至 3 名 為 限 推 薦 程 序 及 標 準 由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 三 ) 第 三 階 段 : 校 級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於 11 月 底 前 就 各 學 院 評 選 出 之 優 良 導 師 名 單 及 優 良 事 蹟 進 行 審 核 確 認 並 公 告 校 級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及 各 學 院 院 長 擔 任 遴 選 委 員 ( 四 ) 獲 選 之 優 良 導 師,3 年 ( 含 ) 內 不 得 再 接 受 該 系 所 之 推 薦 優 良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之 評 選 方 式, 比 照 前 項 辦 理, 唯 學 院 連 同 優 良 導 師 之 推 薦 合 計 以 3 名 為 限 四 評 選 參 考 項 目 : 優 良 導 師 評 選 項 目 : ( 一 ) 能 充 分 瞭 解 班 級 學 生 之 姓 名 性 向 特 長 等 基 本 狀 況 ( 二 ) 落 實 各 項 導 師 工 作 如 : 學 生 個 別 訪 談 召 開 班 會 師 生 聯 誼 等 ( 三 ) 積 極 輔 導 學 生 學 習 並 熱 心 參 與 學 生 課 外 活 動 ( 四 ) 能 引 導 學 生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 五 ) 積 極 協 助 處 理 學 生 校 內 外 緊 急 事 件 ( 六 ) 能 積 極 配 合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宣 導 與 防 範 工 作 ( 七 ) 積 極 與 心 理 輔 導 組 研 討 學 生 問 題 及 尋 求 資 源 -16-

19 ( 八 ) 出 席 全 校 及 系 導 師 會 議 ( 九 ) 按 時 繳 送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 十 )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之 進 修 或 研 習 優 良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評 選 項 目 : ( 一 ) 檢 視 研 究 生 學 習 情 形 並 協 助 擬 定 學 習 計 畫 ( 二 ) 協 助 推 薦 指 導 教 授 ( 三 ) 適 時 提 供 生 涯 發 展 建 議 及 輔 導 ( 四 ) 提 供 履 歷 撰 寫 與 職 涯 規 劃 之 諮 詢 ( 五 ) 社 群 活 動 結 束 後, 填 寫 社 群 活 動 紀 錄, 送 交 相 關 單 位 存 參 ( 六 )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生 涯 輔 導 知 能 之 進 修 與 研 習 五 獲 獎 導 師 及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應 配 合 導 師 會 議 或 相 關 研 習 會 或 研 討 會 撰 寫 或 分 享 輔 導 技 巧 及 班 級 經 營 實 務 六 獎 勵 方 式 ( 一 ) 獲 獎 導 師 及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每 名 頒 發 壹 萬 元 獎 金 暨 獎 狀 乙 幀, 由 校 長 於 公 開 集 會 表 揚, 並 於 校 刊 中 登 載, 以 為 表 彰 ( 二 ) 優 良 導 師 及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名 單 送 人 事 室, 列 入 教 師 個 人 服 務 記 錄 七 本 要 點 所 需 費 用 由 學 校 自 籌 經 費 支 應 八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7-

20 提 案 編 號 :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提 案 單 案 由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本 次 修 正 係 將 教 師 員 額 分 列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以 資 明 確, 並 擬 建 立 約 聘 教 師 分 軌 新 聘 及 續 聘 機 制, 並 增 訂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得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減 授 時 數, 及 增 訂 轉 任 與 合 聘 規 定 二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 一 ) 第 三 點 : 增 列 第 二 項 將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分 列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 二 ) 第 四 點 : 参 酌 各 校 規 定, 於 本 點 第 二 項 增 加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減 授 時 數 規 定 ( 三 ) 第 五 點 : 為 建 立 約 聘 教 師 分 軌 新 聘 及 續 聘 機 制, 凡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系 ( 所 中 心 ) 得 新 聘 及 續 聘 員 額 數, 由 本 校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主 動 核 定, 並 增 加 該 類 約 聘 教 師 轉 任 及 合 聘 規 定 另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其 新 聘 及 續 聘 員 額 數, 得 經 系 ( 所 ) 務 或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辦 理 並 新 增 第 三 項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 四 ) 第 八 點 : 配 合 教 師 員 額 分 列, 修 正 部 分 文 字 ( 五 ) 第 九 點 : 配 合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分 列 及 約 聘 教 師 分 軌 續 聘 機 制, 修 正 約 聘 教 師 辦 理 評 鑑 之 程 序, 並 分 列 於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 另 原 條 文 部 分 內 容 修 正, 並 分 列 於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 增 列 第 四 項 前 二 項 評 鑑 辦 法 另 訂 之, 賦 予 約 聘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法 源 ( 六 )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契 約 書 : 配 合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之 三 檢 附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及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契 約 書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條 文 ( 如 附 件 ) 供 參 辦 法 通 過 後 實 施 決 議 一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契 約 書 第 十 三 點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誤 植, 修 訂 為 校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二 第 五 點 召 開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管 控 會 議 時 間 修 訂 為 四 月 及 十 月 三 修 正 通 過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18-

2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 各 系 ( 所 中 心 ) 如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延 聘 約 聘 教 師.. ( 一 ) 有 教 師 缺 額, 以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者 ( 二 ) 單 位 因 業 務 需 要 且 有 相 關 經 費 支 援 者 ( 三 ) 支 援 全 校 性 跨 領 域 之 課 程 或 學 校 重 點 發 展 系 所, 經 簽 准 有 案 者 ( 四 ) 因 應 學 校 國 際 化, 延 聘 之 外 籍 教 師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之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四 約 聘 教 師 分 為 約 聘 教 授 約 聘 副 教 授 約 聘 助 理 教 授 約 聘 講 師 約 聘 教 師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其 報 酬 標 準,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待 遇 標 準 支 給 其 兼 任 行 政 單 位 或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者, 得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支 給 主 管 職 務 工 作 費 及 減 授 時 數 五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由 本 校 於 每 年 五 月 及 十 一 月 前 召 開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依 財 務 狀 況 及 考 量 教 學 需 要 核 定 各 系 ( 所 中 心 ) 得 新 聘 及 續 聘 之 員 額 數, 並 通 知 系 ( 所 中 心 ) 依 規 定 辦 理 聘 任 或 續 聘 評 鑑 程 序 約 聘 教 師 並 得 配 合 整 體 員 額 之 運 用, 經 轉 入 系 ( 所 中 心 ) 教 評 會 通 過 並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後, 適 時 轉 任 至 其 他 系 ( 所 中 心 ), 或 與 各 系 ( 所 中 心 ) 合 聘 三 各 系 ( 所 中 心 ) 如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延 聘 約 聘 教 師 ( 一 ) 有 教 師 缺 額, 以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者 ( 二 ) 單 位 因 業 務 需 要 且 有 相 關 經 費 支 援 者 ( 三 ) 支 援 全 校 性 跨 領 域 之 課 程 或 學 校 重 點 發 展 系 所, 經 簽 准 有 案 者 ( 四 ) 因 應 學 校 國 際 化, 延 聘 之 外 籍 教 師 四 約 聘 教 師 分 為 約 聘 教 授 約 聘 副 教 授 約 聘 助 理 教 授 約 聘 講 師 約 聘 教 師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其 報 酬 標 準,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待 遇 標 準 支 給 其 兼 任 行 政 或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者, 得 支 給 主 管 職 務 工 作 費 五 本 校 得 新 聘 及 續 聘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數, 依 本 校 財 務 狀 況 及 考 量 各 系 ( 所 中 心 ) 教 學 需 要 核 定 之 一 增 列 第 二 項 將 教 師 員 額 分 列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以 資 明 確 二 餘 未 修 正 一 参 酌 臺 師 大 彰 師 大 高 師 大 中 教 大 等 校 規 定,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約 聘 教 師 得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減 授 時 數, 爰 於 本 點 第 二 項 增 加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減 授 時 數 規 定 ( 臺 大 約 聘 教 師 不 得 兼 任 編 制 內 主 管 職 務 ; 竹 教 大 未 有 約 聘 教 師 兼 行 政 職 務, 授 課 時 數 由 系 所 與 教 師 訂 於 契 約 中 ; 屏 ( 教 ) 大 支 給 主 管 職 務 工 作 費, 但 不 減 授 時 數 ) 二 餘 未 修 正 一 為 建 立 約 聘 教 師 分 軌 新 聘 及 續 聘 機 制, 凡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系 ( 所 中 心 ) 得 新 聘 及 續 聘 員 額 數, 由 本 校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主 動 核 定, 並 增 加 該 類 約 聘 教 師 轉 任 及 合 聘 規 定 另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其 新 聘 及 續 聘 員 額 數, 得 經 系 ( 所 ) 務 或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辦 理 二 將 約 聘 教 師 分 軌 新 聘 及 續 聘 機 制 分 列 於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並 新 增 第 三 項 約 聘 教 師 -19-

22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其 新 聘 及 續 聘 員 額 數, 得 經 系 ( 所 ) 務 或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依 聘 任 或 續 聘 評 鑑 程 序 辦 理 本 點 第 一 項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人 事 室 主 任 及 主 計 室 主 任 組 成 之 八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者 每 週 授 課 十 六 小 時,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之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者,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比 照 同 等 級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並 應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前 項 人 員 超 支 鐘 點 費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約 聘 教 師 應 參 與 輔 導 及 指 導 學 生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及 撰 寫 計 畫 但 各 系 ( 所 中 心 ) 如 有 教 師 缺 額, 擬 以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聘 任 者, 得 簽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依 聘 用 程 序 辦 理 八 約 聘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十 六 小 時,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之 各 系 ( 所 中 心 ) 有 教 師 缺 額, 以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聘 任 者,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比 照 同 等 級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並 應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前 項 人 員 超 支 鐘 點 費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約 聘 教 師 應 參 與 輔 導 及 指 導 學 生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及 撰 寫 計 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一 配 合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分 列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修 正 部 分 文 字 二 餘 未 修 正 九 約 聘 教 師 之 聘 期, 配 合 學 期 制, 以 一 學 年 一 聘 為 原 則, 聘 期 屆 滿 如 未 獲 續 聘, 應 無 條 件 離 職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經 本 校 通 知 系 ( 所 中 心 ) 辦 理 續 聘 評 鑑 後, 應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教 學 輔 導 及 服 務 評 鑑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經 系 ( 所 ) 務 或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准 續 聘 後, 應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務 評 鑑 前 二 項 評 鑑 辦 法 另 訂 之 評 鑑 結 果 作 為 續 聘 與 否 之 參 據, 評 鑑 結 果 不 通 過 者 不 予 續 聘 九 約 聘 教 師 之 聘 期, 配 合 學 期 制, 以 一 學 年 一 聘 為 原 則 每 學 年 聘 期 屆 滿 前, 如 擬 續 聘 時 應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教 學 服 務 及 輔 導 評 鑑 ; 但 各 系 ( 所 中 心 ) 有 教 師 缺 額, 以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聘 任 者, 另 須 辦 理 研 究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為 續 聘 與 晉 薪 之 依 據, 聘 期 屆 滿 如 未 經 用 人 單 位 簽 請 續 聘 者, 視 同 不 續 聘, 應 無 條 件 離 職 一 配 合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分 列 及 約 聘 教 師 分 軌 續 聘 機 制, 修 正 約 聘 教 師 辦 理 評 鑑 之 程 序, 並 分 列 於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二 修 正 第 一 項 文 字 為 聘 期 及 聘 期 屆 滿 如 未 獲 續 聘, 應 無 條 件 離 職 三 增 列 第 四 項 前 二 項 評 鑑 辦 法 另 訂 之, 賦 予 約 聘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法 源 四 修 正 第 五 項 文 字 為 評 鑑 結 果 作 為 續 聘 與 否 之 參 據 -20-

23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修 正 通 過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 各 系 ( 所 中 心 ) 如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延 聘 約 聘 教 師.. ( 一 ) 有 教 師 缺 額, 以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者 ( 二 ) 單 位 因 業 務 需 要 且 有 相 關 經 費 支 援 者 ( 三 ) 支 援 全 校 性 跨 領 域 之 課 程 或 學 校 重 點 發 展 系 所, 經 簽 准 有 案 者 ( 四 ) 因 應 學 校 國 際 化, 延 聘 之 外 籍 教 師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之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四 約 聘 教 師 分 為 約 聘 教 授 約 聘 副 教 授 約 聘 助 理 教 授 約 聘 講 師 約 聘 教 師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其 報 酬 標 準,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待 遇 標 準 支 給 其 兼 任 行 政 單 位 或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者, 得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支 給 主 管 職 務 工 作 費 及 減 授 時 數 五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由 本 校 於 每 年 四 月 及 十 月 前 召 開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依 財 務 狀 況 及 考 量 教 學 需 要 核 定 各 系 ( 所 中 心 ) 得 新 聘 及 續 聘 之 員 額 數, 並 通 知 系 ( 所 中 心 ) 依 規 定 辦 理 聘 任 或 續 聘 評 鑑 程 序 約 聘 教 師 並 得 配 合 整 體 員 額 之 運 用, 經 轉 入 系 ( 所 中 心 ) 教 評 會 通 過 並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後, 適 時 轉 任 至 其 他 系 ( 所 中 心 ), 或 與 各 系 ( 所 中 心 ) 合 聘 三 各 系 ( 所 中 心 ) 如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延 聘 約 聘 教 師 ( 一 ) 有 教 師 缺 額, 以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者 ( 二 ) 單 位 因 業 務 需 要 且 有 相 關 經 費 支 援 者 ( 三 ) 支 援 全 校 性 跨 領 域 之 課 程 或 學 校 重 點 發 展 系 所, 經 簽 准 有 案 者 ( 四 ) 因 應 學 校 國 際 化, 延 聘 之 外 籍 教 師 四 約 聘 教 師 分 為 約 聘 教 授 約 聘 副 教 授 約 聘 助 理 教 授 約 聘 講 師 約 聘 教 師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其 報 酬 標 準,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待 遇 標 準 支 給 其 兼 任 行 政 或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者, 得 支 給 主 管 職 務 工 作 費 五 本 校 得 新 聘 及 續 聘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數, 依 本 校 財 務 狀 況 及 考 量 各 系 ( 所 中 心 ) 教 學 需 要 核 定 之 一 增 列 第 二 項 將 教 師 員 額 分 列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以 資 明 確 二 餘 未 修 正 一 参 酌 臺 師 大 彰 師 大 高 師 大 中 教 大 等 校 規 定,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約 聘 教 師 得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減 授 時 數, 爰 於 本 點 第 二 項 增 加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減 授 時 數 規 定 ( 臺 大 約 聘 教 師 不 得 兼 任 編 制 內 主 管 職 務 ; 竹 教 大 未 有 約 聘 教 師 兼 行 政 職 務, 授 課 時 數 由 系 所 與 教 師 訂 於 契 約 中 ; 屏 ( 教 ) 大 支 給 主 管 職 務 工 作 費, 但 不 減 授 時 數 ) 二 餘 未 修 正 一 為 建 立 約 聘 教 師 分 軌 新 聘 及 續 聘 機 制, 凡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系 ( 所 中 心 ) 得 新 聘 及 續 聘 員 額 數, 由 本 校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主 動 核 定, 並 增 加 該 類 約 聘 教 師 轉 任 及 合 聘 規 定 另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其 新 聘 及 續 聘 員 額 數, 得 經 系 ( 所 ) 務 或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辦 理 二 將 約 聘 教 師 分 軌 新 聘 及 續 聘 機 制 分 列 於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並 新 增 第 三 項 約 聘 教 師 -21-

24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其 新 聘 及 續 聘 員 額 數, 得 經 系 ( 所 ) 務 或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依 聘 任 或 續 聘 評 鑑 程 序 辦 理 本 點 第 一 項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人 事 室 主 任 及 主 計 室 主 任 組 成 之 八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者 每 週 授 課 十 六 小 時,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之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者,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比 照 同 等 級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並 應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前 項 人 員 超 支 鐘 點 費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約 聘 教 師 應 參 與 輔 導 及 指 導 學 生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及 撰 寫 計 畫 但 各 系 ( 所 中 心 ) 如 有 教 師 缺 額, 擬 以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聘 任 者, 得 簽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依 聘 用 程 序 辦 理 八 約 聘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十 六 小 時,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之 各 系 ( 所 中 心 ) 有 教 師 缺 額, 以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聘 任 者,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比 照 同 等 級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並 應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前 項 人 員 超 支 鐘 點 費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約 聘 教 師 應 參 與 輔 導 及 指 導 學 生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及 撰 寫 計 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一 配 合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分 列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修 正 部 分 文 字 二 餘 未 修 正 九 約 聘 教 師 之 聘 期, 配 合 學 期 制, 以 一 學 年 一 聘 為 原 則, 聘 期 屆 滿 如 未 獲 續 聘, 應 無 條 件 離 職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經 本 校 通 知 系 ( 所 中 心 ) 辦 理 續 聘 評 鑑 後, 應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教 學 輔 導 及 服 務 評 鑑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經 系 ( 所 ) 務 或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准 續 聘 後, 應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務 評 鑑 前 二 項 評 鑑 辦 法 另 訂 之 評 鑑 結 果 作 為 續 聘 與 否 之 參 據, 評 鑑 結 果 不 通 過 者 不 予 續 聘 九 約 聘 教 師 之 聘 期, 配 合 學 期 制, 以 一 學 年 一 聘 為 原 則 每 學 年 聘 期 屆 滿 前, 如 擬 續 聘 時 應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教 學 服 務 及 輔 導 評 鑑 ; 但 各 系 ( 所 中 心 ) 有 教 師 缺 額, 以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聘 任 者, 另 須 辦 理 研 究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為 續 聘 與 晉 薪 之 依 據, 聘 期 屆 滿 如 未 經 用 人 單 位 簽 請 續 聘 者, 視 同 不 續 聘, 應 無 條 件 離 職 一 配 合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分 列 及 約 聘 教 師 分 軌 續 聘 機 制, 修 正 約 聘 教 師 辦 理 評 鑑 之 程 序, 並 分 列 於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二 修 正 第 一 項 文 字 為 聘 期 及 聘 期 屆 滿 如 未 獲 續 聘, 應 無 條 件 離 職 三 增 列 第 四 項 前 二 項 評 鑑 辦 法 另 訂 之, 賦 予 約 聘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法 源 四 修 正 第 五 項 文 字 為 評 鑑 結 果 作 為 續 聘 與 否 之 參 據 -22-

25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契 約 書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聘 期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聘 期 屆 滿, 除 經 甲 方 通 知 續 聘 外, 視 同 不 續 聘, 乙 方 應 無 條 件 離 職, 不 得 異 議 三 工 作 報 酬 : 比 照 甲 方 編 制 內 專 任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 敘 薪 額, 每 月 支 新 台 幣 元 並 自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支 給 報 酬 乙 方 如 兼 任 行 政 單 位 或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者, 得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支 給 主 管 職 務 工 作 費 及 減 授 時 數 五 授 課 時 數 : A 式..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乙 方 每 週 授 課 十 六 小 時,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之 有 關 超 支 鐘 點 費 比 照 甲 方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B 式..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乙 方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比 照 甲 方 同 等 級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有 關 超 支 鐘 點 費 比 照 甲 方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一 聘 期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聘 期 屆 滿, 除 經 甲 方 通 知 續 聘 外, 視 同 不 續 聘, 乙 方 應 無 條 件 離 職, 不 得 異 議 三 工 作 報 酬 : 比 照 甲 方 編 制 內 專 任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 敘 薪 額, 每 月 支 新 台 幣 元 並 自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支 給 報 酬 乙 方 如 兼 任 行 政 或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者, 得 支 給 主 管 職 務 工 作 費 五 授 課 時 數 : 乙 方 每 週 授 課 十 六 小 時,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之 乙 方 若 為 甲 方 有 教 師 缺 額 之 ( 單 位 ), 以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聘 任 者,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比 照 甲 方 同 等 級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有 關 超 支 鐘 點 費 比 照 甲 方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配 合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第 九 點 內 容 刪 除 視 同 不 續 聘, 文 字 配 合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第 四 點 內 容 修 正 之 一 配 合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點 內 容 修 正 之 二 依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分 列 兩 式 授 課 時 數, 屆 時 依 類 別 僅 敘 明 乙 式 於 契 約 書 內, 另 一 式 不 呈 現 (A 式..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十 六 小 時 / B 式..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比 照 同 等 級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時 數 ) -23-

26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 修 正 後 草 案 全 條 文 ) 102 年 3 月 27 日 第 9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4 月 30 日 第 10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1 月 0 日 第 000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因 應 教 學 服 務 之 需 要, 依 教 育 部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原 則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約 聘 教 師, 係 指 在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範 圍 內, 以 約 聘 方 式 進 用 之 編 制 外 人 員 三 各 系 ( 所 中 心 ) 如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延 聘 約 聘 教 師 ( 一 ) 有 教 師 缺 額, 以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者 ( 二 ) 單 位 因 業 務 需 要 且 有 相 關 經 費 支 援 者 ( 三 ) 支 援 全 校 性 跨 領 域 之 課 程 或 學 校 重 點 發 展 系 所, 經 簽 准 有 案 者 ( 四 ) 因 應 學 校 國 際 化, 延 聘 之 外 籍 教 師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之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四 約 聘 教 師 分 為 約 聘 教 授 約 聘 副 教 授 約 聘 助 理 教 授 約 聘 講 師 約 聘 教 師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其 報 酬 標 準,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待 遇 標 準 支 給 其 兼 任 行 政 單 位 或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者, 得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支 給 主 管 職 務 工 作 費 及 減 授 時 數 五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由 本 校 於 每 年 五 月 及 十 一 月 前 召 開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依 財 務 狀 況 及 考 量 教 學 需 要 核 定 各 系 ( 所 中 心 ) 得 新 聘 及 續 聘 之 員 額 數, 並 通 知 系 ( 所 中 心 ) 依 規 定 辦 理 聘 任 或 續 聘 評 鑑 程 序 約 聘 教 師 並 得 配 合 整 體 員 額 之 運 用, 經 轉 入 系 ( 所 中 心 ) 教 評 會 通 過 並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後, 適 時 轉 任 至 其 他 系 ( 所 中 心 ), 或 與 各 系 ( 所 中 心 ) 合 聘 但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其 新 聘 及 續 聘 員 額 數, 得 經 系 ( 所 ) 務 或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依 聘 任 或 續 聘 評 鑑 程 序 辦 理 本 點 第 一 項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人 事 室 主 任 及 主 計 室 主 任 組 成 之 六 約 聘 教 師 進 用 應 本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其 聘 任 資 格 及 審 查 程 序,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之 規 定 辦 理 約 聘 教 師 進 用 應 受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及 運 用 要 點 第 十 一 點 第 一 項 :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進 用 為 本 機 關 或 所 屬 機 關 之 臨 時 人 員 對 於 本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長 官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中 應 迴 避 進 用 之 限 制 七 本 校 各 單 位 進 用 之 約 聘 教 師, 不 得 有 教 師 法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不 得 聘 任 之 情 形 -24-

27 八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者 每 週 授 課 十 六 小 時,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之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者,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比 照 同 等 級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並 應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前 項 人 員 超 支 鐘 點 費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約 聘 教 師 應 參 與 輔 導 及 指 導 學 生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及 撰 寫 計 畫 九 約 聘 教 師 之 聘 期, 配 合 學 期 制, 以 一 學 年 一 聘 為 原 則, 聘 期 屆 滿 如 未 獲 續 聘, 應 無 條 件 離 職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經 本 校 通 知 系 ( 所 中 心 ) 辦 理 續 聘 評 鑑 後, 應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教 學 輔 導 及 服 務 評 鑑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經 系 ( 所 ) 務 或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准 續 聘 後, 應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務 評 鑑 前 二 項 評 鑑 辦 法 另 訂 之 評 鑑 結 果 作 為 續 聘 與 否 之 參 據, 評 鑑 結 果 不 通 過 者 不 予 續 聘 十 約 聘 教 師 得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規 定 辦 理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發 給 教 師 證 書 其 符 合 升 等 條 件 者, 亦 得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升 等 審 查 十 一 約 聘 教 師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如 因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契 約 應 履 行 義 務, 或 有 其 他 不 當 行 為, 經 有 關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經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終 止 契 約 並 予 解 聘 十 二 約 聘 教 師 轉 任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時, 應 依 新 聘 教 師 聘 任 程 序 重 新 審 查 其 曾 任 與 擬 任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之 教 師 年 資,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在 本 職 最 高 薪 範 圍 內 按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 其 資 格 經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頒 授 教 師 證 書 後 之 服 務 年 資, 得 比 照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計 算 辦 理 升 等, 惟 不 得 採 計 為 退 休 撫 卹 之 年 資 十 三 約 聘 教 師 得 列 席 各 系 ( 所 中 心 ) 相 關 會 議, 但 不 得 代 表 系 ( 所 中 心 ) 參 加 校 院 級 各 項 會 議 ; 惟 兼 任 行 政 或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者, 得 以 其 主 管 身 分 出 席 相 關 會 議 本 校 各 委 員 會 及 學 術 主 管 選 舉, 約 聘 教 師 皆 無 選 舉 權 及 被 選 舉 權 十 四 約 聘 教 師 請 假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 請 假 代 課 比 照 本 校 教 師 請 假 支 給 代 課 鐘 點 費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十 五 約 聘 教 師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職 兼 課 十 六 約 聘 教 師 因 故 須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先 行 離 職 時, 應 於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本 校 同 意 後 始 得 離 職 ; 離 職 時, 應 依 規 定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後, 始 得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十 七 約 聘 教 師 之 聘 期 工 作 內 容 報 酬 服 務 時 間 授 課 時 數 差 假 兼 職 兼 課 福 利 工 作 成 果 歸 屬 保 險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權 利 義 務 等 事 項 以 契 約 書 ( 如 附 件 ) 明 定 -25-

28 十 八 約 聘 教 師 應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加 入 勞 保 全 民 健 保 ; 並 參 照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 外 國 籍 人 士 比 照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提 撥 離 職 儲 金 ); 資 格 不 符 加 入 勞 保 之 規 定 者, 可 選 擇 加 入 國 際 技 術 合 作 人 員 綜 合 保 險, 保 險 費 由 約 聘 教 師 自 付 35%, 本 校 負 擔 65% 如 受 聘 者 不 擬 參 加 此 項 保 險, 應 以 親 筆 簽 名 函 向 本 校 聲 明 十 九 約 聘 教 師 在 聘 用 期 間 不 適 用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國 外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獎 勵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授 休 假 進 修 研 究 要 點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學 校 教 職 員 撫 卹 條 例 及 婚 喪 生 育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等 規 定 但 福 利 事 項 比 照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辦 理 二 十 約 聘 教 師 於 聘 用 期 間 之 工 作 成 果, 如 係 本 校 企 劃 或 執 行 工 作 期 間 完 成 者, 其 所 有 權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歸 屬 本 校 所 有, 因 前 開 著 作 或 工 作 成 果 所 生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應 依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一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原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26-

29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 修 正 通 過 ) 102 年 3 月 27 日 第 9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4 月 30 日 第 10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因 應 教 學 服 務 之 需 要, 依 教 育 部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原 則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約 聘 教 師, 係 指 在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範 圍 內, 以 約 聘 方 式 進 用 之 編 制 外 人 員 三 各 系 ( 所 中 心 ) 如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延 聘 約 聘 教 師 ( 一 ) 有 教 師 缺 額, 以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者 ( 二 ) 單 位 因 業 務 需 要 且 有 相 關 經 費 支 援 者 ( 三 ) 支 援 全 校 性 跨 領 域 之 課 程 或 學 校 重 點 發 展 系 所, 經 簽 准 有 案 者 ( 四 ) 因 應 學 校 國 際 化, 延 聘 之 外 籍 教 師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之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四 約 聘 教 師 分 為 約 聘 教 授 約 聘 副 教 授 約 聘 助 理 教 授 約 聘 講 師 約 聘 教 師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其 報 酬 標 準,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待 遇 標 準 支 給 其 兼 任 行 政 單 位 或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者, 得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支 給 主 管 職 務 工 作 費 及 減 授 時 數 五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由 本 校 於 每 年 四 月 及 十 月 前 召 開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依 財 務 狀 況 及 考 量 教 學 需 要 核 定 各 系 ( 所 中 心 ) 得 新 聘 及 續 聘 之 員 額 數, 並 通 知 系 ( 所 中 心 ) 依 規 定 辦 理 聘 任 或 續 聘 評 鑑 程 序 約 聘 教 師 並 得 配 合 整 體 員 額 之 運 用, 經 轉 入 系 ( 所 中 心 ) 教 評 會 通 過 並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後, 適 時 轉 任 至 其 他 系 ( 所 中 心 ), 或 與 各 系 ( 所 中 心 ) 合 聘 但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其 新 聘 及 續 聘 員 額 數, 得 經 系 ( 所 ) 務 或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依 聘 任 或 續 聘 評 鑑 程 序 辦 理 本 點 第 一 項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人 事 室 主 任 及 主 計 室 主 任 組 成 之 六 約 聘 教 師 進 用 應 本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其 聘 任 資 格 及 審 查 程 序,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之 規 定 辦 理 約 聘 教 師 進 用 應 受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及 運 用 要 點 第 十 一 點 第 一 項 :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進 用 為 本 機 關 或 所 屬 機 關 之 臨 時 人 員 對 於 本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長 官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中 應 迴 避 進 用 之 限 制 七 本 校 各 單 位 進 用 之 約 聘 教 師, 不 得 有 教 師 法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不 得 聘 任 之 情 形 -27-

30 八 約 聘 教 師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者 每 週 授 課 十 六 小 時,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之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者,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比 照 同 等 級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並 應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前 項 人 員 超 支 鐘 點 費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約 聘 教 師 應 參 與 輔 導 及 指 導 學 生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及 撰 寫 計 畫 九 約 聘 教 師 之 聘 期, 配 合 學 期 制, 以 一 學 年 一 聘 為 原 則, 聘 期 屆 滿 如 未 獲 續 聘, 應 無 條 件 離 職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經 本 校 通 知 系 ( 所 中 心 ) 辦 理 續 聘 評 鑑 後, 應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教 學 輔 導 及 服 務 評 鑑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經 系 ( 所 ) 務 或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准 續 聘 後, 應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務 評 鑑 前 二 項 評 鑑 辦 法 另 訂 之 評 鑑 結 果 作 為 續 聘 與 否 之 參 據, 評 鑑 結 果 不 通 過 者 不 予 續 聘 十 約 聘 教 師 得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規 定 辦 理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發 給 教 師 證 書 其 符 合 升 等 條 件 者, 亦 得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升 等 審 查 十 一 約 聘 教 師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如 因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契 約 應 履 行 義 務, 或 有 其 他 不 當 行 為, 經 有 關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經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終 止 契 約 並 予 解 聘 十 二 約 聘 教 師 轉 任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時, 應 依 新 聘 教 師 聘 任 程 序 重 新 審 查 其 曾 任 與 擬 任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之 教 師 年 資,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在 本 職 最 高 薪 範 圍 內 按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 其 資 格 經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頒 授 教 師 證 書 後 之 服 務 年 資, 得 比 照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計 算 辦 理 升 等, 惟 不 得 採 計 為 退 休 撫 卹 之 年 資 十 三 約 聘 教 師 得 列 席 各 系 ( 所 中 心 ) 相 關 會 議, 但 不 得 代 表 系 ( 所 中 心 ) 參 加 校 院 級 各 項 會 議 ; 惟 兼 任 行 政 或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者, 得 以 其 主 管 身 分 出 席 相 關 會 議 本 校 各 委 員 會 及 學 術 主 管 選 舉, 約 聘 教 師 皆 無 選 舉 權 及 被 選 舉 權 十 四 約 聘 教 師 請 假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 請 假 代 課 比 照 本 校 教 師 請 假 支 給 代 課 鐘 點 費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十 五 約 聘 教 師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職 兼 課 十 六 約 聘 教 師 因 故 須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先 行 離 職 時, 應 於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本 校 同 意 後 始 得 離 職 ; 離 職 時, 應 依 規 定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後, 始 得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十 七 約 聘 教 師 之 聘 期 工 作 內 容 報 酬 服 務 時 間 授 課 時 數 差 假 兼 職 兼 課 福 利 工 作 成 果 歸 屬 保 險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權 利 義 務 等 事 項 以 契 約 書 ( 如 附 件 ) 明 定 -28-

31 十 八 約 聘 教 師 應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加 入 勞 保 全 民 健 保 ; 並 參 照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 外 國 籍 人 士 比 照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提 撥 離 職 儲 金 ); 資 格 不 符 加 入 勞 保 之 規 定 者, 可 選 擇 加 入 國 際 技 術 合 作 人 員 綜 合 保 險, 保 險 費 由 約 聘 教 師 自 付 35%, 本 校 負 擔 65% 如 受 聘 者 不 擬 參 加 此 項 保 險, 應 以 親 筆 簽 名 函 向 本 校 聲 明 十 九 約 聘 教 師 在 聘 用 期 間 不 適 用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國 外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獎 勵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授 休 假 進 修 研 究 要 點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學 校 教 職 員 撫 卹 條 例 及 婚 喪 生 育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等 規 定 但 福 利 事 項 比 照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辦 理 二 十 約 聘 教 師 於 聘 用 期 間 之 工 作 成 果, 如 係 本 校 企 劃 或 執 行 工 作 期 間 完 成 者, 其 所 有 權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歸 屬 本 校 所 有, 因 前 開 著 作 或 工 作 成 果 所 生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應 依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一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原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29-

3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契 約 書 ( 修 正 版 ) 附 件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為 應 教 學 服 務 需 要, 聘 任 先 生 / 女 士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為 約 聘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 經 雙 方 同 意 訂 立 條 款 如 次 : 一 聘 期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聘 期 屆 滿, 除 經 甲 方 通 知 續 聘 外, 視 同 不 續 聘, 乙 方 應 無 條 件 離 職, 不 得 異 議 二 工 作 內 容 : 擔 任 甲 方 ( 單 位 ) 授 課 教 師, 並 須 參 與 輔 導 及 指 導 學 生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及 撰 寫 計 畫 三 工 作 報 酬 : 比 照 甲 方 編 制 內 專 任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 敘 薪 額, 每 月 支 新 台 幣 元 並 自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支 給 報 酬 乙 方 如 兼 任 行 政 單 位 或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者, 得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支 給 主 管 職 務 工 作 費 及 減 授 時 數 四 服 務 時 間 : 除 依 照 排 課 時 間 上 課 外, 其 餘 上 班 時 間 比 照 甲 方 行 政 人 員 留 校 服 務 五 授 課 時 數 : A 式.. 員 額 歸 屬 學 校 之 約 聘 教 師 乙 方 每 週 授 課 十 六 小 時,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之 有 關 超 支 鐘 點 費 比 照 甲 方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B 式.. 員 額 配 置 於 系 ( 所 中 心 ) 之 約 聘 教 師 乙 方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比 照 甲 方 同 等 級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有 關 超 支 鐘 點 費 比 照 甲 方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六 差 假 : 乙 方 比 照 甲 方 專 任 教 師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 請 假 代 課 比 照 甲 方 教 師 請 假 支 給 代 課 鐘 點 費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七 兼 職 兼 課 : 乙 方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職 兼 課 八 福 利 : 比 照 甲 方 校 務 基 金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辦 理 九 工 作 成 果 歸 屬 : 乙 方 於 聘 用 期 間 之 工 作 成 果, 如 係 甲 方 企 劃 或 執 行 工 作 期 間 完 成 者, 其 所 有 權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歸 屬 甲 方 所 有, 因 前 開 著 作 或 工 作 成 果 所 生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應 依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到 ( 離 ) 職 :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聘 任 通 知 後,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到 職 手 續 聘 期 屆 滿, 乙 方 即 需 離 職, 不 得 異 議 乙 方 於 聘 約 期 滿 前 因 故 須 先 行 離 職 時, 應 於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甲 方 同 意 後 始 得 離 職 乙 方 離 職 時, 應 依 規 定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後 始 得 離 職, 如 有 違 反, 除 不 予 出 具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外, 因 而 致 甲 方 發 生 之 損 害,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十 一 保 險 : ( 一 ) 乙 方 若 符 合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之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者, 應 於 到 職 時, 由 甲 方 辦 理 加 保 手 續 ; 聘 約 期 滿 或 中 途 離 職 應 辦 理 退 保 -30-

33 ( 二 ) 乙 方 來 自 國 外 未 具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投 保 資 格 者, 可 請 甲 方 協 助 委 託 中 央 信 託 局 人 壽 保 險 處 辦 理 國 際 技 術 合 作 人 員 綜 合 保 險 保 險 費 由 乙 方 自 付 35%, 甲 方 負 擔 65% 如 乙 方 不 擬 參 加 此 項 保 險, 應 以 親 筆 簽 名 之 書 函 向 甲 方 聲 明 十 二 勞 退 金 : 由 甲 方 以 乙 方 工 作 報 酬 之 6% 按 月 提 繳 公 提 退 休 金 至 勞 保 局 個 人 退 休 專 戶, 乙 方 得 在 其 每 月 酬 金 6% 範 圍 內, 自 願 另 行 提 繳 退 休 金 十 三 違 約 責 任 : ( 一 ) 乙 方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應 遵 守 甲 方 之 一 切 規 定, 如 因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契 約 應 履 行 義 務, 或 有 其 他 不 當 行 為, 經 有 關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經 校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終 止 契 約 並 予 解 聘 若 致 甲 方 受 損 害, 乙 方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二 ) 乙 方 於 聘 約 有 效 期 間 發 生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事 由 之 一 時, 視 同 違 約 十 四 乙 方 不 適 用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國 外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獎 勵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授 休 假 進 修 研 究 要 點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學 校 教 職 員 撫 卹 條 例 及 婚 喪 生 育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等 規 定 十 五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原 則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約 聘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六 乙 方 於 聘 用 期 間 應 遵 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十 七 如 因 本 契 約 相 關 事 項 涉 訟 時, 雙 方 同 意 以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管 轄 法 院 十 八 本 契 約 書 一 式 三 份, 甲 方 乙 方 甲 方 聘 任 單 位 各 執 一 份 十 九 完 成 契 約 書 簽 訂 手 續 後 再 行 致 聘 立 契 約 人 甲 方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地 址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134 號 代 表 人 : ( 簽 章 ) 聘 任 單 位 主 管 : ( 簽 章 ) 乙 方 : ( 簽 章 ) 地 址 : 身 分 證 字 號 : ( 無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者 請 填 護 照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1-

34 提 案 編 號 :3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提 案 單 案 由 有 關 各 單 位 協 助 國 際 事 務 組 法 規 更 名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依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號 來 函 辦 理 ( 詳 如 附 件 1) 二 本 處 學 術 發 展 與 合 作 組 已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正 式 更 名 為 國 際 事 務 組, 敬 請 各 單 位 檢 視 所 屬 或 管 理 法 規 後, 一 併 依 現 行 名 稱 進 行 修 訂 三 本 處 亦 將 同 步 檢 視 處 內 相 關 法 規, 一 併 依 現 行 名 稱 更 名 為 國 際 事 務 組 辦 法 本 案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附 帶 說 明 : 本 案 通 過 後 請 各 單 位 各 自 檢 視 法 規 依 本 次 會 議 決 議 逕 行 修 訂, 無 須 另 外 提 案 修 正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32-

35 -33- 附 件 1

36 -34-

37 提 案 編 號 :4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提 案 單 案 由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為 完 備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選 舉 規 範, 增 訂 不 得 擔 任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候 補 委 員 任 期 之 規 定 二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說 明 如 附 件 一, 修 正 條 文 草 案 如 附 件 二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35-

38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附 件 一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說 明 三 本 委 員 會 設 委 員 17 至 21 人, 任 期 2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以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各 院 院 長 及 人 事 室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教 師 委 員 4 至 6 名 職 工 委 員 及 學 生 委 員 各 2 至 3 名, 其 中 女 性 委 員 應 佔 委 員 總 數 1/2 以 上 教 師 委 員 及 職 工 委 員 各 由 系 所 及 處 室 推 舉 1 人, 並 互 選 之 學 生 委 員 由 本 校 學 生 自 治 會 推 選 休 假 研 究 國 外 研 究 ( 含 講 學 或 進 修 ) 全 時 進 修 借 調 及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者, 不 得 擔 任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委 員 因 故 於 聘 期 中 出 缺 時, 按 前 揭 票 選 原 則 及 性 別 比 例 規 定, 依 票 數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繼 任 委 員 之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本 委 員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1 人, 由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綜 理 本 委 員 會 每 年 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之 各 工 作 小 組 彙 整 與 聯 繫 事 項 及 本 委 員 會 會 務 相 關 行 政 事 務 三 本 委 員 會 設 委 員 17 至 21 人, 任 期 2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以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各 院 院 長 及 人 事 室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教 師 委 員 4 至 6 名 職 工 委 員 及 學 生 委 員 各 2 至 3 名, 其 中 女 性 委 員 應 佔 委 員 總 數 1/2 以 上 教 師 委 員 及 職 工 委 員 各 由 系 所 及 處 室 推 舉 1 人, 並 互 選 之 學 生 委 員 由 本 校 學 生 自 治 會 推 選 本 委 員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1 人, 由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綜 理 本 委 員 會 每 年 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之 各 工 作 小 組 彙 整 與 聯 繫 事 項 及 本 委 員 會 會 務 相 關 行 政 事 務 一 增 訂 不 得 擔 任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繼 任 委 員 任 期 之 規 定 二 調 整 項 次 -36-

39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修 正 通 過 ) 94 年 4 月 6 日 第 15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4 年 10 月 5 日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3 月 1 日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5 月 3 日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1 月 9 日 第 3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3 月 3 日 第 5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2 月 29 日 第 7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二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統 整 學 校 各 單 位 相 關 資 源, 擬 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落 實 並 檢 視 其 實 施 成 果 ( 二 ) 規 劃 或 辦 理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家 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 三 ) 研 發 並 推 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學 及 評 量 ( 四 )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規 定, 建 立 機 制, 並 協 調 及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 五 ) 調 查 及 處 理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有 關 之 案 件 ( 六 ) 規 劃 及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安 全 校 園 空 間 ( 七 ) 推 動 社 區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之 家 庭 教 育 與 社 會 教 育 ( 八 ) 其 他 關 於 學 校 或 社 區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事 務 三 本 委 員 會 設 委 員 17 至 21 人, 任 期 2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以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各 院 院 長 及 人 事 室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教 師 委 員 4 至 6 名 職 工 委 員 及 學 生 委 員 各 2 至 3 名, 其 中 女 性 委 員 應 佔 委 員 總 數 1/2 以 上 教 師 委 員 及 職 工 委 員 各 由 系 所 及 處 室 推 舉 1 人, 並 互 選 之 學 生 委 員 由 本 校 學 生 自 治 會 推 選 休 假 研 究 國 外 研 究 ( 含 講 學 或 進 修 ) 全 時 進 修 借 調 及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者, 不 得 擔 任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委 員 因 故 於 聘 期 中 出 缺 時, 按 前 揭 票 選 原 則 及 性 別 比 例 規 定, 依 票 數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繼 任 委 員 之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本 委 員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1 人, 由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綜 理 本 委 員 會 每 年 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之 各 工 作 小 組 彙 整 與 聯 繫 事 項 及 本 委 員 會 會 務 相 關 行 政 事 務 四 本 委 員 會 設 工 作 小 組 5 組, 負 責 擬 定 每 年 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及 進 行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 -37-

40 ( 一 ) 性 別 教 育 課 程 小 組,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規 劃 與 執 行 性 別 教 育 課 程 設 立 之 相 關 事 項 ( 二 ) 性 別 圖 書 資 料 建 置 小 組, 由 圖 書 館 採 編 組 負 責 規 劃 與 執 行 性 別 議 題 圖 書 資 料 建 構 之 相 關 事 項 ( 三 ) 友 善 與 安 全 校 園 空 間 建 構 小 組, 由 總 務 處 負 責 規 劃 與 執 行 校 園 空 間 設 施 配 置 之 相 關 事 項 ( 四 )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小 組, 由 學 務 處 軍 訓 室 負 責 校 園 人 身 安 全 之 維 護 與 防 治 事 項 ( 五 )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推 廣 小 組, 由 學 務 處 心 理 輔 導 組 負 責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之 推 廣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觀 念 之 宣 導 五 本 委 員 會 由 性 平 委 員 組 成 輪 值 小 組 針 對 性 平 事 件 進 行 初 審 本 委 員 會 於 處 理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得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5 人,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或 委 員 會 推 舉 召 集 人, 並 視 事 件 樣 態 及 雙 方 當 事 人 身 分 指 定 由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或 人 事 室 負 責 事 件 調 查 相 關 協 調 聯 繫 工 作 其 餘 成 員, 由 召 集 人 核 聘, 聘 期 至 該 事 件 處 理 結 束 為 止 前 項 小 組 成 員 女 性 人 數 比 例 應 佔 成 員 總 數 1/2 以 上, 必 要 時, 部 分 成 員 得 外 聘 成 員 中 具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調 查 專 業 素 養 之 專 家 學 者 之 人 數 應 佔 成 員 總 數 1/3 以 上 ; 事 件 雙 方 當 事 人 分 屬 不 同 學 校 時, 並 應 有 申 請 人 學 校 代 表 六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1 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七 本 校 每 年 應 參 考 本 委 員 會 所 擬 各 項 實 施 方 案 編 列 經 費 預 算 八 本 委 員 會 得 建 議 或 委 請 相 關 單 位 系 所 或 個 人 舉 辦 宣 導 活 動 開 設 相 關 課 程 發 展 教 材 或 進 行 研 究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38-

41 提 案 編 號 :5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提 案 單 案 由 擬 修 正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一 教 育 部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 修 正 規 定, 請 各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依 該 作 業 原 則 修 正 規 定, 於 104 年 2 月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開 始 前, 完 備 相 關 規 定 說 明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上 開 修 正 規 定, 修 正 條 文 第 1 條 第 19 條 及 第 21 條 條 文 內 容, 第 22 條 第 23 條 及 第 24 條 條 文 內 容 不 變 條 次 遞 增 三 本 辦 法 ( 草 案 ) 業 經 103 年 11 月 3 日 行 政 主 管 協 調 會 及 11 月 10 日 主 管 會 報 照 案 通 過 四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之 修 正 草 案 及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一 至 二, 教 育 部 來 文 及 法 規 如 附 件 三 至 四, 另 檢 附 教 育 部 函 釋 境 外 教 育 實 習 公 文 如 附 件 五 提 供 參 考 辦 法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39-

42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 修 正 通 過 ) 全 國 師 範 校 院 研 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第 141 次 行 政 會 議 追 認 通 過 本 校 第 143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第 161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本 校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第 3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第 4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第 6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第 7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第 8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細 則 ) 第 11 條 暨 教 育 部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 修 正 規 定 訂 定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係 指 師 資 培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8 條 及 其 細 則 第 3 條 第 4 款 所 稱 之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第 3 條 實 習 學 生 應 於 實 習 開 始 前 向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除 因 重 大 疾 病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外, 應 在 同 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半 年, 上 學 期 自 8 月 1 日 至 翌 年 1 月 31 日 止 ( 每 年 3 月 前 申 請 ); 下 學 期 自 2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止 ( 前 1 年 10 月 前 申 請 ) 一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 向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二 非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 繳 交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出 具 已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証 明, 向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三 持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者 : 繳 交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已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証 明, 向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第 3 條 之 一 本 校 學 生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列 為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之 師 資 生, 依 規 定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始 得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一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取 得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並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非 第 二 款 之 在 校 生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之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於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修 畢 碩 博 士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三 大 學 畢 業 後,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第 4 條 本 校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之 遴 選 原 則 如 下 : 一 具 教 育 實 習 專 業 素 養 者 二 有 能 力 指 導 教 育 實 習 者 三 有 意 願 指 導 教 育 實 習 者 四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1 年 以 上 之 教 學 經 驗 者 ( 含 臨 床 教 學 ) 第 5 條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職 責 如 下 : 一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擬 定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二 轉 達 實 習 學 生 之 意 見 予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三 對 每 位 實 習 學 生 進 行 到 校 輔 導 至 少 一 次 -40-

43 四 主 持 或 參 與 實 習 學 生 返 校 座 談 五 評 閱 實 習 學 生 之 作 業 及 報 告 六 評 閱 實 習 學 生 之 教 育 實 習 檔 案 七 評 定 實 習 學 生 之 實 習 成 績 八 其 他 有 關 實 習 學 生 之 輔 導 事 項 第 6 條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每 人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12 人 為 原 則, 指 導 實 習 之 輔 導 費, 以 每 週 輔 導 6 位 學 生 為 1 小 時 計, 最 多 以 2 小 時 計, 其 輔 導 費 採 外 加 方 式 核 發, 核 發 標 準 另 定 之, 並 得 酌 情 報 支 差 旅 費 第 7 條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之 條 件 如 下 : 一 地 理 位 置 便 於 本 校 輔 導 者 二 行 政 組 織 健 全, 軟 硬 體 設 施 齊 備, 足 以 提 供 充 分 教 育 實 習 環 境 者 三 該 校 曾 獲 主 管 機 關 校 務 評 鑑 評 定 優 良 者 四 合 格 正 式 教 師 占 全 校 教 師 員 額 80% 以 上, 經 本 校 主 動 推 薦 公 私 立 學 校 ( 園 ) 第 7 條 之 1 公 費 生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限 制 如 下 : 一 本 校 合 作 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二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推 薦 之 學 校 第 8 條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以 輔 導 1 位 實 習 學 生 為 原 則, 其 遴 選 原 則 如 下 : 一 教 學 成 績 優 良, 具 教 育 實 習 指 導 熱 忱 及 能 力 二 具 3 年 以 上 教 學 經 驗 之 合 格 教 師, 並 具 學 科 或 領 域 專 長 者 但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主 動 推 薦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9 條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職 責 及 獎 勵 如 下 : 一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擬 訂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二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從 事 教 學 實 習 及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三 協 調 提 供 實 習 學 生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四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心 理 調 適 問 題 五 評 閱 實 習 學 生 之 作 業 或 報 告 六 評 量 實 習 學 生 之 教 學 演 示 及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七 對 實 習 學 生 有 關 之 其 他 協 助 及 輔 導 八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相 關 活 動 九 任 滿 半 年 以 上, 輔 導 績 效 良 好,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獎 勵 第 10 條 教 育 實 習 之 輔 導 方 式 如 下 : 一 到 校 輔 導 :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前 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指 導, 並 與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首 長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及 學 生 訪 談 二 研 習 活 動 : 辦 理 返 校 座 談 或 研 習 活 動, 並 以 每 個 月 一 次 為 原 則 三 通 訊 輔 導 : 編 輯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刊 物 供 實 習 學 生 參 閱 四 諮 詢 輔 導 : 設 置 專 線 電 話 網 路 等, 提 供 教 育 實 習 諮 詢 服 務 五 成 果 分 享 : 辦 理 實 習 學 生 教 育 實 習 成 果 發 表 及 心 得 分 享 活 動 六 實 習 行 前 說 明 會 : 說 明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與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等 相 關 事 項 第 11 條 實 習 學 生 應 於 實 習 開 始 前, 與 本 校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之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研 商 訂 後, 定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其 內 容 包 括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概 況 實 習 目 標 實 習 活 動 預 定 進 度 及 評 量 事 宜, 以 作 為 輔 導 及 評 量 之 依 據 第 11 條 之 1 實 習 學 生 應 於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繳 交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或 報 告, 並 於 期 末 整 理 成 個 人 實 習 -41-

44 檔 案, 繳 交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及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評 閱 第 12 條 實 習 學 生 應 全 時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規 劃 之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等 活 動 第 13 條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之 評 量 由 本 校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為 之, 雙 方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總 成 績 60 分 為 及 格, 成 績 及 格 者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不 及 格 者, 以 重 修 處 理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得 經 原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同 意 後 在 原 校 重 新 實 習, 或 由 本 校 輔 導 至 其 他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重 新 實 習 在 原 機 構 重 新 實 習 者 以 1 次 為 限 第 13 條 之 1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 相 關 人 員, 其 評 量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等 行 為, 應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32 條 迴 避 第 14 條 實 習 學 生 教 育 實 習 事 項 及 比 率 如 下 : 一 實 習 學 生 參 與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事 項 包 括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研 習 活 動 以 教 學 實 習 及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為 主,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為 輔 二 教 學 實 習 ( 含 至 少 1 次 教 學 演 示 ) 以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行 政 實 習 占 百 分 之 十 五 研 習 活 動 占 百 分 之 十 為 原 則 第 15 條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之 評 量 於 實 習 結 束 當 月 完 成, 評 量 項 目 及 比 率 如 下 : 一 教 學 實 習 ( 含 至 少 一 次 教 學 演 示 ) 成 績 占 教 育 實 習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二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成 績 占 教 育 實 習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行 政 實 習 成 績 占 教 育 實 習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十 五 四 研 習 活 動 成 績 占 教 育 實 習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十 第 16 條 實 習 生 之 各 項 教 育 實 習 活 動 應 有 正 式 教 師 在 場 指 導 實 習 生 不 得 從 事 下 列 事 項 : 一 單 獨 擔 任 交 通 導 護 二 單 獨 帶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三 單 獨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學 四 代 理 導 師 職 務 及 行 政 職 務 五 擔 任 專 職 工 作 或 進 修 學 位 第 17 條 實 習 學 生 之 教 學 實 習, 應 以 循 序 漸 進 為 原 則 開 學 後 第 1 週 至 第 3 週 以 見 習 為 主, 第 4 週 起 實 習 學 生 每 週 教 學 實 習 時 間 如 下 : 一 中 等 學 校 : 不 得 超 過 編 制 內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二 國 民 小 學 : 不 得 超 過 12 節 三 幼 稚 園 : 不 得 超 過 12 小 時 四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 依 前 3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8 條 實 習 學 生 之 請 假,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公 假 : 因 參 加 本 校 主 辦 之 實 習 座 談 及 相 關 研 習 等, 核 給 公 假 ; 其 他 單 位 之 研 習 活 動, 則 比 照 實 習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之 規 定 核 給 公 假 二 事 假 :3 個 上 班 日 三 病 假 :7 個 上 班 日 ( 連 續 2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應 檢 附 醫 生 證 明 ) 四 婚 假 :10 個 上 班 日 五 娩 假 : 參 考 教 師 請 假 規 定, 依 不 同 情 形 給 假 六 流 產 假 : 參 考 教 師 請 假 規 定, 依 不 同 情 形 給 假 -42-

45 七 喪 假 : 參 考 教 師 請 假 規 定, 依 不 同 情 形 給 假 八 其 他 特 別 之 假 別 及 日 數, 必 要 時, 則 由 實 習 學 校 依 權 責 核 給 之, 惟 本 項 特 別 假 別 請 假 總 日 數 依 第 18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9 條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8 小 時 以 1 日 計 算, 應 請 而 未 請 假 者, 以 雙 倍 計 算 請 假 累 計 超 過 40 個 上 班 日 者, 應 停 止 教 育 實 習 且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請 產 假 ( 包 括 : 產 前 假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 累 計 超 過 四 十 日,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比 賽 等 活 動 請 假 累 計 超 過 十 日 者, 應 依 超 過 請 假 日 數 補 足 教 育 實 習, 至 多 不 超 過 三 十 日 ; 超 過 者, 本 校 得 命 其 終 止 教 育 實 習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應 通 知 本 校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情 形, 俾 據 以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評 量 及 追 蹤 輔 導 第 20 條 實 習 學 生 全 勤 者, 其 成 績 得 酌 予 加 分 請 假 日 數 超 過 10 個 上 班 日 者, 其 實 習 成 績 不 得 超 過 80 分 ; 請 假 日 數 超 過 20 個 上 班 日 者, 其 實 習 成 績 不 得 超 過 70 分 第 21 條 實 習 學 生 於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前, 有 不 適 合 實 習, 或 實 習 期 間 未 按 規 定 從 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習 表 現 不 佳, 經 本 校 召 開 教 育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不 受 理 其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或 命 其 終 止 教 育 實 習 ; 未 輔 導 改 善 前, 得 不 受 理 申 請 或 回 復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第 22 條 本 校 應 與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共 同 會 商 擬 訂 實 習 學 生 應 享 之 權 利 及 應 盡 之 義 務, 以 為 簽 訂 實 習 契 約 之 準 據 第 23 條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應 於 申 請 時 繳 交 相 當 於 4 學 分 之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費 中 途 中 止 實 習 者,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第 24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43-

46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細 則 ) 第 11 條 暨 教 育 部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 修 正 規 定 訂 定 第 19 條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8 小 時 以 1 日 計 算, 應 請 而 未 請 假 者, 以 雙 倍 計 算 請 假 累 計 超 過 40 個 上 班 日 者, 應 停 止 教 育 實 習 且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請 產 假 ( 包 括 : 產 前 假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 累 計 超 過 四 十 日,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比 賽 等 活 動 請 假 累 計 超 過 十 日 者, 應 依 超 過 請 假 日 數 補 足 教 育 實 習, 至 多 不 超 過 三 十 日 ; 超 過 者, 本 校 得 命 其 終 止 教 育 實 習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應 通 知 本 校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情 形, 俾 據 以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評 量 及 追 蹤 輔 導 第 21 條 實 習 學 生 於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前, 有 不 適 合 實 習, 或 實 習 期 間 未 按 規 定 從 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習 表 現 不 佳, 經 本 校 召 開 教 育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不 受 理 其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或 命 其 終 止 教 育 實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細 則 ) 第 11 條 暨 教 育 部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 訂 定 第 19 條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8 小 時 以 1 日 計 算, 應 請 而 未 請 假 者, 以 雙 倍 計 算 請 假 累 計 超 過 40 個 上 班 日 者, 應 停 止 教 育 實 習 且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請 產 假 ( 包 括 : 產 前 假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 累 計 超 過 四 十 日,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比 賽 等 活 動 請 假 累 計 超 過 十 日 者, 應 依 超 過 請 假 日 數 補 足 教 育 實 習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應 通 知 本 校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情 形, 俾 據 以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評 量 及 追 蹤 輔 導 本 辦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來 文 修 正 相 關 規 定 本 條 第 二 項 修 正 明 定 實 習 學 生 超 過 請 假 日 數 補 足 教 育 實 習 之 上 限, 至 多 不 超 過 三 十 日 新 增 條 款, 增 列 本 校 得 不 予 受 理 實 習 學 生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及 終 止 教 育 實 習 之 條 件, 且 未 於 輔 導 改 善 前, 得 不 予 受 理 再 次 申 請 實 習 之 規 範 -44-

4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習 ; 未 輔 導 改 善 前, 得 不 受 理 申 請 或 回 復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第 22 條 本 校 應 與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共 同 會 商 擬 訂 實 習 學 生 應 享 之 權 利 及 應 盡 之 義 務, 以 為 簽 訂 實 習 契 約 之 準 據 第 23 條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應 於 申 請 時 繳 交 相 當 於 4 學 分 之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費 中 途 中 止 實 習 者,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第 24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21 條 本 校 應 與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共 同 會 商 擬 訂 實 習 學 生 應 享 之 權 利 及 應 盡 之 義 務, 以 為 簽 訂 實 習 契 約 之 準 據 第 22 條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應 於 申 請 時 繳 交 相 當 於 4 學 分 之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費 中 途 中 止 實 習 者,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第 23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條 次 遞 增 條 次 遞 增 條 次 遞 增 -45-

48 附 件 三 -46-

49 -47-

50 附 件 四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執 行 師 資 培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十 六 條 所 定 之 督 導 事 宜 及 提 升 師 資 培 育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品 質, 增 進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之 效 能, 特 訂 定 本 原 則 二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之 目 的 為 提 升 下 列 知 能 : ( 一 ) 瞭 解 班 級 教 學 情 境, 演 練 教 學 知 能 ( 二 ) 瞭 解 教 育 對 象, 演 練 班 級 經 營 管 理 知 能 ( 三 ) 見 習 並 參 與 學 校 行 政 工 作, 瞭 解 學 校 運 作 ( 四 ) 體 認 教 師 職 責 及 角 色, 培 養 專 業 精 神 三 本 原 則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 指 師 範 校 院 設 有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或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大 學 ( 二 )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 指 經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遴 選 供 教 育 實 習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 三 )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業 務 單 位 : 指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負 責 教 育 實 習 業 務 之 單 位 ( 四 )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 指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教 師 受 聘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者 ( 五 )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 指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教 師, 由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向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推 薦,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之 教 師 四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為 審 議 教 育 實 習 相 關 議 題, 應 成 立 教 育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其 任 務 由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自 定 前 項 小 組, 得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或 一 級 主 管 兼 任, 幕 僚 作 業 由 教 育 實 習 業 務 單 位 負 責 ; 其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代 表 相 關 院 系 所 主 管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主 管 機 關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代 表 列 席 前 項 成 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之 五 實 習 學 生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為 半 年, 以 每 年 八 月 起 至 翌 年 一 月 止, 或 二 月 起 至 七 月 止 ; 其 向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日 期,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定 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訂 定 實 習 學 生 於 實 習 期 間 回 校 使 用 校 內 相 關 資 源 之 規 定 六 實 習 學 生 參 加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期 間, 得 比 照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之 訓 練,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實 習 學 生 中 途 因 故 停 止 實 習,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輔 導 其 儘 速 通 知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役 政 單 位 七 實 習 學 生 教 育 實 習 事 項 及 比 率 如 下 : ( 一 ) 實 習 學 生 參 與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事 項 包 括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研 習 活 動 ; 其 以 教 學 實 習 與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為 主,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為 輔 -48-

51 ( 二 ) 教 學 實 習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行 政 實 習 占 百 分 之 十 五 研 習 活 動 占 百 分 之 十 為 原 則 各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實 習 表 現 指 標 如 附 表 一 至 附 表 四,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得 依 發 展 特 色 自 行 調 整 第 二 章 實 習 學 生 之 資 格 及 審 核 八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訂 定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申 請 及 審 查 實 習 資 格 之 規 定 九 申 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學 生, 得 自 行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或 其 他 開 設 有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受 理 輔 導 他 校 實 習 學 生, 應 與 原 就 讀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確 認 實 習 學 生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事 項, 始 得 進 行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第 三 章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實 習 輔 導 十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為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應 訂 定 實 施 規 定,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 一 ) 規 劃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內 涵 ( 二 ) 規 劃 教 育 實 習 評 量 項 目 及 方 式 ( 三 ) 編 印 教 育 實 習 手 冊 ( 四 ) 舉 辦 教 育 實 習 行 前 說 明 會, 說 明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與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等 相 關 事 項 ( 五 ) 實 習 學 生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資 格 及 未 按 規 定 從 事 教 育 實 習 之 議 處 機 制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到 校 輔 導 :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前 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指 導, 並 與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首 長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及 學 生 訪 談 ( 二 ) 研 習 活 動 :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返 校 座 談 或 研 習 活 動, 並 以 每 個 月 一 次 為 原 則 ( 三 ) 通 訊 輔 導 :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編 輯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刊 物, 寄 發 實 習 學 生 參 閱 ( 四 ) 諮 詢 輔 導 :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設 置 專 線 電 話 網 路 等, 提 供 教 育 實 習 諮 詢 服 務 ( 五 ) 成 果 分 享 :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實 習 學 生 教 育 實 習 成 果 發 表 及 心 得 分 享 活 動 十 一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遴 選 具 有 能 力 且 有 意 願 之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具 有 在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兒 園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一 年 以 上 之 教 學 經 驗 者, 得 優 先 遴 選 為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辦 理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及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以 提 升 教 育 實 習 歷 程 品 質 十 二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職 責 如 下 : ( 一 )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擬 訂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 二 ) 溝 通 協 調 實 習 學 生 與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間 之 意 見 ( 三 ) 對 每 位 實 習 學 生 進 行 到 校 輔 導 至 少 一 次 ( 四 ) 觀 察 實 習 學 生 教 學 實 習, 並 給 予 回 饋 意 見 ( 五 ) 主 持 或 參 與 實 習 學 生 返 校 座 談 -49-

52 ( 六 ) 評 閱 實 習 學 生 之 作 業 及 報 告 ( 七 ) 評 閱 實 習 學 生 之 教 育 實 習 檔 案 ( 八 ) 評 定 實 習 學 生 之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 九 ) 其 他 有 關 實 習 學 生 之 輔 導 事 項 十 三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每 人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十 二 人 為 原 則, 得 酌 計 授 課 時 數 一 小 時 至 三 小 時, 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由 教 育 專 業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與 學 科 專 業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前 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輔 導 時,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酌 予 支 給 差 旅 費 前 項 指 導 學 生 人 數, 因 特 殊 情 形 專 案 報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有 關 酌 計 授 課 時 數 方 式 採 內 含 或 外 加, 由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定 之 第 四 章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之 遴 定 及 職 責 十 四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每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於 全 國 教 育 實 習 資 訊 平 臺 公 告 所 轄 適 宜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及 願 意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之 機 構 名 單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之 遴 選 條 件 如 下 : ( 一 ) 地 理 位 置 便 於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輔 導 者 ( 二 ) 行 政 組 織 健 全 合 格 師 資 充 足 及 軟 硬 體 設 施 齊 備, 足 以 提 供 充 分 教 育 實 習 環 境 者 ( 三 ) 曾 獲 主 管 機 關 校 務 評 鑑 評 定 優 良 或 通 過 基 礎 評 鑑 者 為 優 先 ( 四 ) 經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主 動 推 薦 者 ( 五 ) 近 三 年 無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經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而 未 改 善 者 十 五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應 具 有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但 新 增 類 科 或 稀 少 性 類 科 無 足 夠 合 格 師 資 可 供 遴 選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六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由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遴 選, 薦 送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有 能 力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者 ( 二 ) 有 意 願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者 ( 三 ) 具 有 教 學 三 年 以 上 經 驗 及 服 務 熱 忱 之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主 動 推 薦, 並 經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七 每 一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以 輔 導 一 位 實 習 學 生 為 原 則, 並 得 視 需 要 實 施 團 體 輔 導 十 八 為 順 利 推 展 實 習 輔 導 工 作,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應 成 立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小 組, 擬 訂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計 畫, 推 動 相 關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工 作 ;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並 應 主 動 提 供 必 要 之 指 導 及 協 助 十 九 主 管 機 關 應 就 下 列 教 育 實 習 有 關 事 項 予 以 督 導 協 助 及 經 費 補 助 : ( 一 ) 督 導 所 轄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訂 定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 二 ) 協 助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遴 選 優 良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 三 ) 給 予 所 轄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必 要 之 經 費 補 助 ( 四 ) 派 員 訪 視 所 轄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情 形 二 十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對 實 習 學 生 輔 導 計 畫 周 延, 符 合 師 資 培 育 實 習 相 關 規 定, 輔 導 績 效 良 好 -50-

53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前 點 第 四 款 訪 視 結 果 核 實 給 予 該 機 構 首 長 及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小 組 相 關 人 員 獎 勵 第 五 章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職 責 及 獎 勵 二 十 一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職 責 如 下 : ( 一 )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擬 訂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 二 )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從 事 教 學 實 習 及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 三 ) 協 調 提 供 實 習 學 生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 四 )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心 理 調 適 問 題 ( 五 ) 評 閱 實 習 學 生 之 作 業 或 報 告 ( 六 ) 評 量 實 習 學 生 之 教 學 演 示 及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 七 ) 對 實 習 學 生 有 關 之 其 他 協 助 及 輔 導 ( 八 )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相 關 活 動 二 十 二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得 減 少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一 節 至 二 節 二 十 三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得 發 給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聘 書 或 感 謝 狀 二 十 四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任 滿 半 年 以 上, 輔 導 績 效 良 好,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獎 勵 第 六 章 實 習 學 生 之 職 責 二 十 五 實 習 學 生 應 全 時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與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規 劃 之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等 活 動 二 十 六 實 習 學 生 應 於 教 育 實 習 開 始 前, 與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研 商 後, 擬 訂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包 括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概 況 實 習 目 標 實 習 活 動 預 定 進 度 及 評 量 事 宜, 以 作 為 輔 導 及 評 量 之 依 據 二 十 七 實 習 學 生 之 教 學 實 習, 應 以 循 序 漸 進 為 原 則 開 學 後 第 一 週 至 第 三 週 以 見 習 為 主, 第 四 週 起, 實 習 學 生 每 週 教 學 實 習 時 間 如 下 : ( 一 ) 中 等 學 校 : 不 得 超 過 編 制 內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 二 ) 國 民 小 學 :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節 ( 三 ) 幼 稚 園 :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小 時 ( 四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 依 前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八 中 等 學 校 教 學 實 習 內 容 應 涵 蓋 主 修 之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教 學 實 習 內 容 應 涵 蓋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 幼 稚 園 教 學 實 習 內 容 應 涵 蓋 六 大 課 程 領 域 ;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實 習 內 容 應 涵 蓋 不 同 學 習 領 域 二 十 九 實 習 學 生 應 參 加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安 排 之 座 談 或 研 習 ; 參 加 座 談 或 研 習 者 給 予 公 假 三 十 實 習 學 生 應 於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繳 交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規 定 之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或 報 告, 並 於 期 末 整 理 成 個 人 實 習 檔 案, 繳 交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及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評 閱 三 十 一 實 習 學 生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參 加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 已 辦 理 其 他 保 險 拒 絕 加 保 者, 師 資 培 育 -51-

54 之 大 學 應 盡 告 知 義 務, 並 請 實 習 學 生 簽 署 切 結 書, 同 時 以 書 面 通 知 學 生 家 屬 三 十 二 實 習 學 生 之 各 項 教 育 實 習 活 動 應 有 正 式 教 師 在 場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不 得 從 事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單 獨 擔 任 交 通 導 護 ( 二 ) 單 獨 帶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 三 ) 單 獨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四 ) 代 理 導 師 職 務 及 行 政 職 務 ( 五 ) 擔 任 專 職 工 作 或 進 修 學 位 實 習 學 生 於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課 後 打 工 兼 差, 應 經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依 教 育 實 習 實 施 規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審 慎 評 估, 並 取 得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同 意 三 十 三 實 習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除 因 重 大 疾 病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外, 應 在 同 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半 年 第 七 章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評 量 及 請 假 規 定 三 十 四 實 習 學 生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評 量,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共 同 評 定 之, 採 百 分 法,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評 量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評 量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三 十 五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對 實 習 學 生 之 評 量 項 目 及 比 率 如 下 : ( 一 ) 教 學 實 習 ( 包 括 至 少 一 次 教 學 演 示 ) 成 績 占 教 育 實 習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 二 )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成 績 占 教 育 實 習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 三 ) 行 政 實 習 成 績 占 教 育 實 習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十 五 ( 四 ) 研 習 活 動 成 績 占 教 育 實 習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十 實 習 學 生 於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前, 有 不 適 合 實 習, 或 實 習 期 間 未 按 規 定 從 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習 表 現 不 佳, 經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召 開 教 育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不 受 理 其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或 命 其 終 止 教 育 實 習 ; 未 輔 導 改 善 前, 得 不 受 理 申 請 或 回 復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三 十 六 實 習 學 生 於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表 現 良 好 者,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得 給 予 獎 狀 三 十 七 實 習 學 生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之 請 假 別 及 日 數, 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規 定 辦 理 實 習 學 生 協 助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於 夜 間 及 假 日 辦 理 活 動,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應 核 實 給 予 補 休 假 三 十 八 實 習 學 生 全 勤 者, 其 成 績 得 酌 予 加 分 請 假 日 數 超 過 十 日 者, 其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不 得 超 過 八 十 分 ; 請 假 日 數 超 過 二 十 日 者, 其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不 得 超 過 七 十 分 三 十 九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八 小 時 以 一 日 計 算, 應 請 假 而 未 請 假 者, 以 二 倍 計 算 請 假 累 計 超 過 四 十 日, 應 停 止 教 育 實 習 且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請 產 假 ( 包 括 : 產 前 假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 累 計 超 過 四 十 日,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比 賽 等 活 動 請 假 累 計 超 過 十 日 者, 應 依 超 過 請 假 日 數 補 足 教 育 實 習, 至 多 不 超 過 三 十 日 ; 超 過 者,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得 命 其 終 止 教 育 實 習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應 通 知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其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情 形,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據 以 -52-

55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評 量 及 追 蹤 輔 導 四 十 因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重 大 疾 病 或 事 故 停 止 教 育 實 習 之 實 習 學 生, 得 向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重 新 申 請 教 育 實 習 及 繳 費 但 在 原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重 新 實 習 者, 以 一 次 為 限 前 項 因 重 大 疾 病 或 事 故 停 止 教 育 實 習 之 實 習 學 生, 重 新 申 請 教 育 實 習 時,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審 慎 輔 導 及 評 估 其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環 境, 必 要 時 應 召 開 教 育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審 議 四 十 一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及 實 習 學 生, 應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成 績 評 量 相 關 事 項 -53-

56 附 表 一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實 習 表 現 指 標 表 現 指 標 指 標 細 項 1. 為 學 生 規 劃 教 學 和 學 習 2. 發 展 適 切 的 教 學 與 評 量 1-1 了 解 課 程 目 標 1-2 設 計 適 切 的 教 學 方 案 1-3 選 編 適 合 教 材 2-1 掌 握 教 學 重 點 2-2 熟 悉 並 善 用 教 學 技 巧 了 解 國 家 所 訂 立 之 中 學 課 程 目 標 課 程 內 容 課 程 綱 要 等 內 涵 了 解 教 師 與 學 生 特 質 社 區 特 性 以 及 相 關 資 源 等 推 動 校 務 條 件 依 能 力 指 標 及 目 標 研 擬 教 學 計 畫 能 依 據 學 生 學 習 特 性 和 教 材 性 質 選 擇 適 切 的 教 學 方 法 教 學 活 動 能 結 合 學 生 的 生 活 經 驗 適 切 分 配 教 學 活 動 時 間 能 設 計 多 元 適 切 的 評 量 方 式 選 擇 適 切 及 有 利 於 學 習 的 教 材 善 用 各 種 教 學 資 源, 編 撰 課 程 所 需 教 材 運 用 資 訊 溝 通 科 技 (ICT) 能 力 豐 富 課 程 教 材 熟 悉 任 教 科 目 或 領 域 之 專 業 知 識 適 時 提 示 重 點 概 念 清 楚 講 解 教 學 內 容, 並 能 維 持 教 學 流 暢 性 與 邏 輯 性 引 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善 用 問 答 技 巧 音 量 足 夠 發 音 咬 字 清 楚 適 當 運 用 肢 體 語 言 表 達 教 學 內 容 有 效 應 變 處 理 教 學 進 行 中 之 偶 發 狀 況 2-3 適 切 實 施 學 習 評 量 能 實 施 多 元 且 適 切 的 評 量 方 式 -54-

57 表 現 指 標 指 標 細 項 適 時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狀 況 與 學 生 共 同 檢 討 評 量 成 果, 並 從 中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困 難, 並 給 予 回 饋 與 指 導 運 用 評 量 的 結 果, 進 行 教 學 檢 討 與 反 思 2-4 善 用 評 量 結 果 透 過 師 生 互 動 改 進 教 學 方 法 態 度 及 教 材 3. 營 造 正 向 積 極 的 學 習 環 境 3-1 輔 導 個 別 學 生 3-2 適 當 處 理 班 級 偶 發 事 件 3-3 建 立 有 助 於 學 習 的 情 境 能 與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討 論 方 法 之 適 切 性 了 解 學 生 特 殊 行 為 的 種 類, 並 能 察 覺 異 常 行 為 的 出 現 秉 持 尊 重 的 態 度, 願 意 協 助 與 輔 導 學 生 發 展 尊 重 並 保 護 學 生 之 隱 私 權 輔 導 學 生 了 解 與 處 理 性 別 相 關 議 題 了 解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原 則 及 通 報 流 程 及 時 向 教 師 和 學 校 行 政 單 位 通 報 班 級 偶 發 事 件 過 程 記 錄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處 理 偶 發 事 件 之 過 程 協 助 學 生 布 置 適 當 的 學 習 環 境 了 解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情 形 與 個 別 差 異, 並 給 予 適 當 的 期 許 和 支 持 具 備 制 訂 與 維 護 班 級 團 體 規 約 的 技 巧 3-4 積 極 參 與 班 級 親 師 生 活 動 了 解 中 學 生 次 文 化 及 其 特 性, 並 能 適 切 的 加 以 輔 導 能 與 實 習 班 級 導 師 討 論 班 務 及 學 生 狀 況, 並 有 效 協 助 處 理 班 務 了 解 親 師 座 談 會 的 流 程 與 規 劃 方 式 參 與 班 級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並 隨 時 利 用 機 會 學 習 有 效 的 親 師 溝 通 技 巧 3-5 了 解 學 校 行 政 之 運 了 解 各 處 室 工 作 內 容 -55-

58 表 現 指 標 指 標 細 項 作 了 解 行 政 活 動 辦 理 流 程 協 助 支 援 各 處 室 行 政 工 作 4. 發 展 教 師 專 業 態 度 4-1 累 積 專 業 知 能 與 自 信 4-2 學 習 成 為 學 校 社 群 的 一 份 子 4-3 遵 守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與 規 範 4-4 熱 誠 務 實 投 入 教 職 工 作 4-5 陶 冶 優 勢 能 量 根 據 教 學 需 求,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與 學 習 理 解 和 分 析 重 要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適 切 應 用 研 究 與 研 習 進 修 成 果 於 教 育 工 作 把 握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的 管 道, 與 校 內 同 儕 分 享 學 習 心 得 學 習 各 種 情 境 之 人 際 互 動 技 巧 觀 摩 其 他 教 師 的 教 學 技 巧 與 經 驗, 虛 心 領 受 學 習 了 解 各 單 位 之 教 學 資 源 熟 悉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了 解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了 解 及 遵 守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之 規 範 了 解 及 遵 守 實 習 機 構 之 規 範 注 意 個 人 言 行 舉 止, 以 立 身 教 抱 持 主 動 積 極 的 實 習 態 度 展 現 教 育 熱 情 與 執 著 嘗 試 各 種 解 決 之 道, 從 中 學 習 新 經 驗 從 做 中 學, 培 養 積 極 的 態 度 尋 找 自 己 的 優 劣 勢, 並 加 強 鍛 鍊 對 教 育 情 境 保 持 檢 討 反 省 及 學 習 的 態 度 -56-

59 附 表 二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實 習 表 現 指 標 表 現 指 標 指 標 細 項 1. 為 學 生 規 劃 教 學 和 學 習 1-1 了 解 課 程 目 標 1-2 設 計 適 切 的 教 學 方 案 1-3 選 編 適 合 教 材 了 解 國 家 所 訂 立 之 課 程 目 標 實 施 要 點 各 學 習 領 域 綱 要 等 內 涵 了 解 教 師 與 學 生 特 質 社 區 特 性 以 及 相 關 資 源 等 推 動 校 務 條 件 依 能 力 指 標 及 目 標 研 擬 教 學 計 畫 能 依 據 學 生 學 習 特 性 和 教 材 性 質 選 擇 適 切 的 教 學 方 法 教 學 活 動 能 結 合 學 生 的 生 活 經 驗 適 切 分 配 教 學 活 動 時 間 能 設 計 多 元 適 切 的 評 量 方 式 選 擇 適 切 及 有 利 於 學 習 的 教 材 善 用 各 種 教 學 資 源, 編 撰 課 程 所 需 教 材 運 用 資 訊 溝 通 科 技 (ICT) 能 力 豐 富 課 程 教 材 2. 發 展 適 切 的 教 學 與 評 量 全 盤 了 解 與 掌 握 任 教 學 習 領 域 之 內 容 2-1 掌 握 教 學 重 點 教 學 過 程 中 適 時 歸 納 與 引 導 重 要 概 念 清 楚 講 解 教 學 內 容, 並 能 維 持 教 學 流 暢 性 引 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善 用 問 答 技 巧 2-2 熟 悉 並 善 用 教 學 技 語 速 及 音 量 適 中 發 音 咬 字 清 楚 巧 適 當 運 用 肢 體 語 言 表 達 教 學 內 容 有 效 應 變 處 理 教 學 進 行 中 之 偶 發 狀 況 2-3 適 切 實 施 學 習 評 量 能 實 施 多 元 且 適 切 的 評 量 方 式 -57-

60 表 現 指 標 指 標 細 項 適 時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狀 況 2-4 善 用 評 量 結 果 3-1 了 解 學 生 同 儕 文 化 與 學 生 共 同 檢 討 評 量 成 果, 從 中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困 難, 並 給 予 回 饋 與 指 導 透 過 評 量 結 果 檢 討 與 反 省 教 學 實 施 運 用 評 量 的 結 果, 改 進 教 學 設 計 了 解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令 並 知 悉 處 理 原 則 了 解 學 生 次 文 化 及 其 特 性 了 解 學 生 特 殊 行 為 的 種 類, 並 能 察 覺 異 常 行 為 的 出 現 3. 營 造 正 向 積 極 的 學 習 環 境 3-2 輔 導 個 別 學 生 3-3 適 當 處 理 班 級 偶 發 事 件 3-4 建 立 有 助 於 學 習 的 情 境 3-5 積 極 參 與 班 級 親 師 生 活 動 秉 持 尊 重 的 態 度, 願 意 協 助 與 輔 導 學 生 發 展 了 解 弱 勢 學 生 的 學 習 輔 導 策 略 尊 重 並 保 護 學 生 之 隱 私 權 了 解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原 則 及 通 報 流 程 及 時 向 教 師 和 學 校 行 政 單 位 通 報 班 級 偶 發 事 件 過 程 記 錄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處 理 偶 發 事 件 之 過 程 協 助 教 師 或 學 生 布 置 適 當 的 學 習 環 境 了 解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情 形 與 個 別 差 異, 並 給 予 適 當 的 期 許 和 支 持 熟 悉 制 訂 與 維 護 班 級 團 體 規 約 的 技 巧 能 與 實 習 班 級 導 師 討 論 班 務 及 學 生 狀 況, 並 有 效 協 助 處 理 班 務 了 解 親 師 座 談 會 的 流 程 與 規 劃 方 式 能 參 與 班 級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並 隨 時 利 用 機 會 加 強 學 習 有 效 的 親 師 溝 通 技 巧 3-6 了 解 行 政 規 劃 與 了 解 各 處 室 行 政 工 作 內 容 -58-

61 表 現 指 標 指 標 細 項 流 程 參 與 學 校 例 行 事 項 及 活 動 展 現 積 極 的 行 政 服 務 熱 忱 4. 發 展 教 師 專 業 態 度 4-1 累 積 專 業 知 能 與 自 信 4-2 學 習 成 為 學 校 社 群 的 一 份 子 4-3 遵 守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與 規 範 4-4 熱 誠 務 實 投 入 教 職 工 作 4-5 陶 冶 優 勢 能 量 持 續 進 行 專 業 進 修 與 跨 領 域 學 習 關 心 各 項 教 育 時 事 與 議 題 適 切 應 用 研 究 與 研 習 進 修 成 果 於 教 育 工 作 把 握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的 管 道, 與 校 內 同 儕 分 享 交 換 學 習 心 得 運 用 人 際 互 動 技 巧, 融 入 學 校 社 群 觀 摩 跨 學 科 資 深 教 師 的 教 學 技 巧 與 經 驗, 虛 心 領 受 學 習 熟 悉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了 解 教 師 之 權 利 義 務 考 量 學 生 的 權 益, 以 良 師 為 職 志 抱 持 主 動 積 極 的 實 習 態 度 展 現 教 育 熱 情 與 執 著 嘗 試 各 種 解 決 之 道, 從 中 學 習 新 經 驗 從 做 中 學, 培 養 積 極 的 態 度 尋 找 自 己 的 優 劣 勢, 並 加 強 鍛 鍊 對 教 育 情 境 保 持 檢 討 反 省 及 學 習 的 態 度 -59-

62 附 表 三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實 習 表 現 指 標 表 現 指 標 指 標 細 項 1. 為 幼 兒 規 劃 統 整 性 課 程 和 學 習 活 動 2. 發 展 適 切 的 教 學 與 評 量 方 了 解 國 家 所 訂 立 之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大 綱 之 內 涵 1-1 了 解 課 程 目 標 考 量 幼 兒 園 發 展 目 標 課 程 取 向 幼 兒 特 性 及 相 關 資 源 1-2 安 排 有 效 的 教 依 幼 兒 學 習 特 性 和 教 材 性 質 選 擇 適 切 的 教 學 型 態 學 型 態 教 學 活 動 能 結 合 幼 兒 的 生 活 經 驗 依 課 程 目 標 與 學 習 指 標, 以 統 整 方 式 研 擬 教 學 計 畫 1-3 設 計 適 切 的 教 適 切 分 配 教 學 活 動 時 間 學 方 案 能 設 計 多 元 適 切 的 評 量 方 式 依 據 幼 兒 發 展 狀 況 與 學 習 需 求, 規 劃 合 宜 的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善 用 各 種 教 學 資 源, 在 地 選 材, 編 撰 課 程 所 需 教 材 1-4 選 編 適 合 教 材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輔 助 教 學 全 盤 掌 握 與 了 解 任 教 之 教 學 內 容 2-1 掌 握 教 學 重 點 適 時 歸 納 與 提 示 重 點 概 念 清 楚 講 解 教 學 內 容, 並 能 維 持 教 學 流 暢 性 引 起 幼 兒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善 用 問 答 技 巧 2-2 熟 悉 並 善 用 教 音 量 足 夠 發 音 咬 字 清 楚 學 技 巧 適 當 運 用 肢 體 語 言 表 達 教 學 內 容 應 變 處 理 教 學 進 行 中 之 偶 發 狀 況 2-3 適 切 實 施 教 學 能 實 施 多 元 且 適 切 的 評 量 方 式 -60-

63 表 現 指 標 指 標 細 項 法 與 學 習 評 量 適 時 了 解 教 學 過 程 中 幼 兒 的 學 習 狀 況 依 據 學 習 評 量 成 果, 從 中 了 解 幼 兒 學 習 困 難 適 時 對 幼 兒 回 應 與 指 導 課 程 活 動 結 束 後, 依 據 教 學 過 程 書 寫 課 程 記 錄 運 用 教 學 與 學 習 評 量 的 結 果, 進 行 教 學 檢 討 與 反 思 2-4 善 用 評 量 結 果 透 過 師 生 互 動 改 進 教 學 方 法 態 度 及 教 材 3. 營 造 支 持 幼 兒 學 習 的 環 境 3-1 輔 導 個 別 幼 兒 3-2 適 當 處 理 班 級 偶 發 事 件 能 與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討 論 方 法 之 適 切 性 秉 持 尊 重 幼 兒 的 態 度, 輔 導 與 協 助 幼 兒 發 展 了 解 幼 兒 特 殊 行 為 的 種 類, 並 能 察 覺 異 常 行 為 的 出 現 了 解 並 輔 導 弱 勢 幼 兒 的 學 習 保 護 幼 兒 及 其 家 庭 之 隱 私 權 了 解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令 並 知 悉 處 理 原 則 了 解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原 則 及 通 報 流 程 及 時 向 教 師 或 幼 兒 園 行 政 單 位 通 報 偶 發 事 件 過 程 學 習 並 記 錄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處 理 偶 發 事 件 之 過 程 了 解 並 協 助 類 似 偶 發 事 件 之 處 理 過 程 3-3 建 立 有 助 於 學 習 的 情 境 師 生 共 同 布 置 適 當 的 學 習 環 境 了 解 幼 兒 身 心 發 展 情 形 與 個 別 差 異, 並 給 予 適 當 的 期 許 和 支 持 學 習 制 訂 與 維 護 班 級 團 體 規 約 的 技 巧 3-4 積 極 參 與 班 級 親 師 生 活 動 了 解 親 師 座 談 會 的 流 程 與 規 劃 方 式 能 與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討 論 班 務 及 幼 生 狀 況, 並 有 效 協 助 處 理 班 級 事 務 -61-

64 表 現 指 標 指 標 細 項 嘗 試 與 家 長 溝 通, 增 進 親 師 溝 通 能 力 參 與 班 級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學 習 有 效 的 親 師 溝 通 技 巧 4. 發 展 教 師 專 業 態 度 3-5 了 解 行 政 規 劃 與 流 程 4-1 累 積 專 業 知 能 與 建 立 自 信 4-2 積 極 投 入 幼 兒 園 社 群 的 一 份 子 4-3 遵 守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與 規 範 4-4 熱 誠 務 實 投 入 教 職 工 作 4-5 陶 冶 優 勢 能 量 了 解 園 務 行 政 工 作 內 容 參 與 幼 兒 園 行 事 及 各 項 活 動 持 續 進 行 專 業 進 修 與 學 習 關 心 各 項 教 育 時 事 與 議 題 對 教 育 情 境 保 持 檢 討 反 省 及 學 習 的 態 度 適 切 應 用 研 究 與 研 習 進 修 成 果 於 教 育 工 作 藉 由 各 種 管 道, 與 園 內 同 儕 教 師 或 實 習 教 師 分 享 交 換 學 習 心 得 學 習 建 立 各 種 情 境 之 人 際 互 動 關 係 觀 摩 資 深 教 師 的 教 學 技 巧 與 經 驗, 虛 心 領 受 學 習 熟 悉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了 解 教 師 之 權 利 義 務 遵 守 教 保 人 員 倫 理 規 範 優 先 考 量 幼 兒 的 權 益, 以 良 師 為 職 志 抱 持 主 動 積 極 的 實 習 態 度 展 現 教 育 熱 情 與 執 著 嘗 試 各 種 解 決 之 道, 從 中 學 習 新 經 驗 察 覺 與 了 解 自 己 的 優 劣 勢 與 限 制, 並 加 強 鍛 鍊 -62-

65 附 表 四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實 習 表 現 指 標 表 現 指 標 指 標 細 項 1. 為 學 生 規 劃 教 學 和 學 習 1-1 了 解 課 程 目 標 1-2 設 計 適 切 的 教 學 方 案 了 解 普 通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課 程 目 標 課 程 內 容 等 內 涵 了 解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課 程 目 標 課 程 內 容 等 內 涵 熟 悉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之 專 業 知 識 能 依 據 學 生 的 特 質 與 需 求 進 行 必 要 的 課 程 調 整 能 依 學 生 需 求 設 計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或 個 別 輔 導 計 畫 在 教 學 時 能 分 析 學 生 能 力 與 教 學 內 容, 必 要 時 進 行 分 組 教 學 能 設 計 合 乎 邏 輯 性 之 教 學 流 程 能 設 計 多 元 適 切 的 評 量 方 式 2. 發 展 適 切 的 教 學 與 評 量 1-3 選 編 適 合 教 材 2-1 了 解 特 殊 學 生 之 評 量 方 式 與 鑑 定 流 程 2-2 運 用 有 效 的 教 學 方 法 依 據 學 生 特 性 及 學 習 需 求, 選 擇 適 切 的 教 材 善 用 各 種 教 學 資 源, 編 製 課 程 所 需 教 材 運 用 多 元 媒 介 與 學 習 輔 助 科 技 豐 富 課 程 教 材 了 解 特 殊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之 基 本 知 識 ( 如 篩 選 鑑 定 流 程 轉 介 前 介 入 等 ) 具 備 各 種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評 量 之 方 法 能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鑑 定 評 量 工 作 依 學 生 學 習 特 性 和 教 材 性 質, 運 用 適 切 的 教 學 方 法 和 策 略 能 清 楚 講 解 教 學 內 容, 並 維 持 教 學 流 暢 性 與 邏 輯 性 教 學 活 動 能 結 合 學 生 的 生 活 經 驗 能 展 現 生 動 教 學 技 巧 ( 如 音 量 足 夠 發 音 咬 字 清 楚 適 當 運 用 肢 體 語 言 及 教 具 ) 2-3 適 切 實 施 學 習 評 能 實 施 多 元 且 適 切 的 評 量 方 式 -63-

66 表 現 指 標 指 標 細 項 量 能 適 時 從 評 量 結 果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困 難 能 依 學 生 需 要 調 整 評 量 方 式 及 評 量 標 準, 使 其 展 現 真 正 實 力 能 運 用 評 量 的 結 果, 進 行 教 學 檢 討 與 調 整 2-4 善 用 評 量 結 果 能 適 時 地 對 學 生 回 饋 與 指 導 3. 營 造 正 向 積 極 的 學 習 環 境 3-1 輔 導 個 別 學 生 3-2 適 當 處 理 班 級 偶 發 事 件 3-3 建 立 有 助 於 學 習 的 情 境 3-4 積 極 參 與 班 級 親 師 生 活 動 3-5 了 解 學 校 行 政 之 運 作 能 參 與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及 其 他 教 師 溝 通 學 生 之 評 量 結 果 秉 持 尊 重 的 態 度, 願 意 輔 導 與 協 助 學 生 發 展 充 分 掌 握 學 生 特 殊 行 為 的 種 類, 並 能 保 護 學 生 隱 私, 積 極 輔 導 與 協 助 學 生 發 展 了 解 校 園 安 全 事 件 ( 如 性 別 平 等 霸 凌 藥 物 濫 用 等 ) 通 報 原 則 及 通 報 流 程, 並 及 時 向 教 師 和 學 校 行 政 單 位 通 報 學 習 並 記 錄 教 師 處 理 偶 發 事 件 之 過 程 了 解 並 協 助 班 級 偶 發 事 件 之 處 理 針 對 特 殊 個 案, 能 在 教 師 協 助 下 有 效 處 理 學 生 問 題 行 為 能 配 合 教 學 需 要, 規 劃 與 協 助 布 置 適 當 的 學 習 環 境 建 立 正 向 支 持 的 環 境, 以 健 全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具 備 制 訂 與 維 護 班 級 團 體 規 約 的 技 巧, 促 進 同 儕 合 作 了 解 學 生 次 文 化 及 其 特 性, 並 能 適 切 的 加 以 輔 導 能 與 實 習 班 級 導 師 討 論 班 務 及 學 生 狀 況, 並 有 效 協 助 處 理 班 務 了 解 親 師 座 談 會 的 流 程 與 規 劃 方 式 能 參 與 班 級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並 隨 時 利 用 機 會 加 強 學 習 有 效 的 親 師 溝 通 技 巧 了 解 各 處 室 工 作 特 性, 及 其 與 特 殊 教 育 之 關 聯 協 助 支 援 各 處 室 行 政 工 作, 並 推 動 落 實 融 合 教 育 -64-

67 表 現 指 標 指 標 細 項 4. 發 展 教 師 專 業 態 度 4-1 累 積 專 業 知 能 與 自 信 4-2 參 與 學 校 社 群 4-3 遵 守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與 規 範 了 解 各 單 位 與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之 資 源, 並 能 規 劃 管 理 與 統 整 應 用 根 據 教 學 需 求,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與 學 習 重 視 教 學 品 質 與 效 能 的 提 升 關 心 重 要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適 切 應 用 研 究 與 研 習 進 修 成 果 於 教 育 工 作 把 握 各 種 機 會, 與 校 內 同 儕 分 享 教 學 與 研 習 心 得 學 習 建 立 各 種 情 境 之 人 際 互 動 技 巧 觀 摩 與 學 習 教 師 的 教 學 技 巧 與 經 驗, 虛 心 領 受 學 習 學 習 各 種 情 境 之 人 際 互 動 技 巧 了 解 相 關 法 規 ( 如 教 師 法 特 殊 教 育 法 ) 所 規 範 之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了 解 並 遵 守 相 關 機 構 ( 如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實 習 機 構 ) 所 規 範 之 實 習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維 護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尊 重 並 保 護 學 生 之 隱 私 權 注 意 個 人 言 行 舉 止, 以 立 身 教 對 教 育 情 境 保 持 檢 討 反 省 及 學 習 的 態 度 4-4 陶 冶 優 勢 能 量 嘗 試 各 種 解 決 之 道, 從 中 學 習 新 經 驗 對 教 育 懷 抱 熱 情 與 執 著, 抱 持 主 動 積 極 的 實 習 態 度 -65-

68 附 件 五 -66-

69 -67-

70 提 案 編 號 :6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提 案 單 案 由 擬 修 正 本 校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及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一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12 月 25 日 第 10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並 於 103 年 9 月 17 日 召 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會 議 說 明 二 依 據 與 會 委 員 之 建 議, 修 正 本 要 點 名 稱 要 點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第 三 點 第 四 點 及 第 八 點 本 要 點 附 件 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申 請 表 文 字 內 容 三 本 要 點 ( 草 案 ) 業 經 103 年 11 月 3 日 行 政 主 管 協 調 會 及 11 月 10 日 主 管 會 報 修 正 通 過 四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要 點 之 修 正 草 案 及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一 至 二 辦 法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決 議 一 第 六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修 訂 為 依 據 本 校 圖 書 館 閱 覽 及 借 書 規 則 提 供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圖 書 二 修 正 通 過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68-

71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及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第 10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促 進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與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之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致 力 於 雙 方 教 學 改 革 提 供 專 業 學 習 環 境 協 同 進 行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以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並 建 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機 制,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及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係 指 本 校 契 約 實 習 學 校 及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區 內 之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三 申 請 學 校 需 與 本 校 建 立 之 長 期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 如 : 提 供 集 中 教 學 實 習 或 教 育 實 習 本 校 教 師 到 校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等 ),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始 具 遴 選 及 認 證 條 件 : ( 一 ) 通 過 優 質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機 構 認 證 ( 二 ) 通 過 優 質 學 校 / 卓 越 學 校 / 創 新 經 營 學 校 認 證 ( 三 ) 校 務 評 鑑 表 現 績 優 ( 四 )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取 得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初 階 證 書 ( 五 )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參 與 教 育 部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處 補 助 之 全 校 性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 六 ) 其 他 優 良 事 蹟 四 遴 選 程 序 : ( 一 ) 自 我 檢 核 階 段 : 由 參 與 遴 選 之 學 校 填 具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表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自 我 檢 核 表 及 佐 證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至 少 10 頁 以 上, 並 於 7 月 底 前 備 文 至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二 ) 書 面 審 查 : 本 校 組 成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 三 ) 結 果 公 告 : 俟 本 校 遴 選 程 序 完 成 後, 公 告 本 校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名 單 五 遴 選 標 準 : 依 據 本 校 所 訂 定 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標 準, 包 括 : 結 構 資 源 與 角 色 協 同 合 作 學 習 社 群 績 效 責 任 與 品 質 保 證 及 多 樣 性 與 公 平 等 五 大 向 度 進 行 遴 選 依 據 六 經 認 證 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其 獎 勵 權 益 及 義 務 如 下 : ( 一 ) 獎 勵 : 1. 由 本 校 頒 給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特 約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掛 牌 1 面 2. 由 本 校 在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經 費 項 下 編 列 經 費 3 萬 元 經 常 門 費 用 供 學 校 規 劃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計 畫 ( 計 畫 須 說 明 與 本 校 建 立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之 具 體 規 劃, 並 經 本 校 師 培 暨 就 輔 中 心 審 核 ), 以 發 展 校 院 ( 小 學 幼 兒 園 與 大 學 )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3. 提 供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進 行 三 週 集 中 駐 校 教 學 實 習 者, 本 校 提 撥 2 萬 5 千 元 之 行 政 與 水 電 等 補 助 費 ; 未 駐 校 者, 提 撥 1 萬 2 千 元 之 行 政 與 水 電 等 補 助 費 ( 二 ) 權 益 : 1. 本 校 優 先 提 供 進 修 研 習 工 作 坊 及 師 培 課 程 協 同 教 學 之 機 會 -69-

72 2. 依 據 本 校 圖 書 館 管 理 規 則 提 供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圖 書 資 訊 之 借 閱 與 利 用 3. 教 師 得 以 自 費 方 式 經 與 相 關 單 位 協 商 後 參 與 本 校 所 辦 理 的 國 際 參 訪 或 國 際 志 工 等 活 動 ( 三 ) 義 務 : 1. 參 與 本 校 所 舉 辦 之 師 培 課 程 臨 床 教 學 研 習 或 工 作 坊 2.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場 域, 包 括 參 觀 見 習 試 教 集 中 教 學 實 習 或 教 育 實 習 3. 安 排 專 業 且 具 服 務 熱 忱 之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並 參 與 本 校 相 關 研 習 研 究 或 協 同 教 學 4. 提 供 臨 床 教 學 及 藝 文 展 演 等 機 會 七 本 校 所 頒 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掛 牌 與 認 證 有 效 期 間 為 4 年 八 執 行 本 要 點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0-

73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及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 修 正 通 過 ) 第 10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促 進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與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之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致 力 於 雙 方 教 學 改 革 提 供 專 業 學 習 環 境 協 同 進 行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以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並 建 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機 制,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及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係 指 本 校 契 約 實 習 學 校 及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區 內 之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三 申 請 學 校 需 與 本 校 建 立 之 長 期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 如 : 提 供 集 中 教 學 實 習 或 教 育 實 習 本 校 教 師 到 校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等 ),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始 具 遴 選 及 認 證 條 件 : ( 一 ) 通 過 優 質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機 構 認 證 ( 二 ) 通 過 優 質 學 校 / 卓 越 學 校 / 創 新 經 營 學 校 認 證 ( 三 ) 校 務 評 鑑 表 現 績 優 ( 四 )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取 得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初 階 證 書 ( 五 )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參 與 教 育 部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處 補 助 之 全 校 性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 六 ) 其 他 優 良 事 蹟 四 遴 選 程 序 : ( 一 ) 自 我 檢 核 階 段 : 由 參 與 遴 選 之 學 校 填 具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表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自 我 檢 核 表 及 佐 證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至 少 10 頁 以 上, 並 於 7 月 底 前 備 文 至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二 ) 書 面 審 查 : 本 校 組 成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 三 ) 結 果 公 告 : 俟 本 校 遴 選 程 序 完 成 後, 公 告 本 校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名 單 五 遴 選 標 準 : 依 據 本 校 所 訂 定 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標 準, 包 括 : 結 構 資 源 與 角 色 協 同 合 作 學 習 社 群 績 效 責 任 與 品 質 保 證 及 多 樣 性 與 公 平 等 五 大 向 度 進 行 遴 選 依 據 六 經 認 證 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其 獎 勵 權 益 及 義 務 如 下 : ( 一 ) 獎 勵 : 1. 由 本 校 頒 給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特 約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掛 牌 1 面 2. 由 本 校 在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經 費 項 下 編 列 經 費 3 萬 元 經 常 門 費 用 供 學 校 規 劃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計 畫 ( 計 畫 須 說 明 與 本 校 建 立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之 具 體 規 劃, 並 經 本 校 師 培 暨 就 輔 中 心 審 核 ), 以 發 展 校 院 ( 小 學 幼 兒 園 與 大 學 )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3. 提 供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進 行 三 週 集 中 駐 校 教 學 實 習 者, 本 校 提 撥 2 萬 5 千 元 之 行 政 與 水 電 等 補 助 費 ; 未 駐 校 者, 提 撥 1 萬 2 千 元 之 行 政 與 水 電 等 補 助 費 ( 二 ) 權 益 : 1. 本 校 優 先 提 供 進 修 研 習 工 作 坊 及 師 培 課 程 協 同 教 學 之 機 會 -71-

74 2. 依 據 本 校 圖 書 館 閱 覽 及 借 書 規 則 提 供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圖 書 資 訊 之 借 閱 與 利 用 3. 教 師 得 以 自 費 方 式 經 與 相 關 單 位 協 商 後 參 與 本 校 所 辦 理 的 國 際 參 訪 或 國 際 志 工 等 活 動 ( 三 ) 義 務 : 1. 參 與 本 校 所 舉 辦 之 師 培 課 程 臨 床 教 學 研 習 或 工 作 坊 2.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場 域, 包 括 參 觀 見 習 試 教 集 中 教 學 實 習 或 教 育 實 習 3. 安 排 專 業 且 具 服 務 熱 忱 之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並 參 與 本 校 相 關 研 習 研 究 或 協 同 教 學 4. 提 供 臨 床 教 學 及 藝 文 展 演 等 機 會 七 本 校 所 頒 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掛 牌 與 認 證 有 效 期 間 為 4 年 八 執 行 本 要 點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2-

75 附 件 一 申 請 書 封 面 學 年 度 機 構 全 銜 申 請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辦 理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申 請 書 申 請 師 資 類 科 : 幼 兒 園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申 請 學 校 : 負 責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3-

76 附 件 二 申 請 書 目 錄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申 請 書 目 錄 壹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申 請 表 貳 申 請 學 校 與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之 說 明 與 規 則 參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標 準 自 我 檢 核 表 標 準 一 : 結 構 資 源 與 角 色 標 準 二 : 協 同 合 作 標 準 三 : 學 習 社 群 標 準 四 : 績 效 責 任 與 品 質 保 證 標 準 五 : 多 樣 性 與 公 平 肆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標 準 之 執 行 成 效 伍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 請 依 實 際 檢 附 情 形 自 行 條 列 並 編 號 ) -74-

77 壹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申 請 表 學 年 度 < 學 校 全 銜 > 辦 理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申 請 表 申 請 類 科 幼 兒 園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申 請 學 校 電 話 校 址 申 請 學 年 度 申 請 機 構 需 符 合 右 欄 條 件 之 一 ( 需 附 證 明 ) 通 過 優 質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機 構 認 證 通 過 優 質 學 校 / 卓 越 學 校 / 創 新 經 營 學 校 認 證 校 務 評 鑑 表 現 績 優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取 得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初 階 證 書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參 與 教 育 部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處 補 助 之 全 校 性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其 他 優 良 事 蹟 推 薦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推 薦 人 ( 簽 章 ) 推 薦 理 由 承 辦 主 任 : 校 長 : -75-

78 貳 申 請 學 校 與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之 說 明 與 規 則 學 年 度 < 學 校 全 銜 > 與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說 明 表 是 否 曾 提 供 國 立 臺 倘 前 述 勾 選 是, 請 詳 述 說 明 北 教 育 大 學 學 生 三 週 集 中 實 習 是 否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是 否 其 他 服 務 學 習 是 否 -76-

79 參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標 準 自 我 檢 核 表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辦 理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標 準 自 我 檢 核 表 自 我 檢 核 標 準 參 考 指 標 完 全 符 合 多 數 符 合 少 數 符 合 不 符 合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結 構 資 源 與 角 色 1. 學 校 組 織 結 構 能 支 持 教 師 的 教 學 與 學 生 的 學 習 2. 學 校 成 員 能 瞭 解 學 校 任 務 並 善 盡 職 責 3. 學 校 能 提 供 足 夠 資 源 協 助 教 師 從 事 專 業 發 展 活 動 4. 學 校 成 員 願 意 嘗 試 新 想 法 與 新 方 法 並 超 越 既 有 的 工 作 模 式 (4 分 ) (3 分 ) (2 分 ) (1 分 ) 協 同 合 作 學 習 社 群 5. 學 校 能 採 取 有 效 的 溝 通, 確 保 各 項 活 動 與 目 標 的 達 成 1.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促 進 夥 伴 關 係 的 發 展 2. 學 校 成 員 瞭 解 夥 伴 關 係 的 本 質 與 目 的 3. 學 校 成 員 對 於 夥 伴 關 係 的 發 展 有 所 承 諾 4. 學 校 成 員 願 意 參 與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規 劃 及 實 施 5. 學 校 成 員 願 意 分 擔 輔 導 實 習 教 師 及 初 任 教 師 的 責 任 1. 學 校 成 員 組 成 學 習 社 群, 從 事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探 究 2. 學 校 成 員 透 過 探 究 與 實 踐, 協 助 學 生 的 學 習 與 發 展 3. 學 校 成 員 能 不 斷 學 習, 追 求 專 業 成 長 與 發 展 -77-

80 自 我 檢 核 標 準 參 考 指 標 完 全 符 合 多 數 符 合 少 數 符 合 不 符 合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4. 學 校 能 發 展 開 放 民 主 平 等 信 任 的 文 化 (4 分 ) (3 分 ) (2 分 ) (1 分 ) 5. 學 校 能 擴 展 學 習 社 群, 建 立 專 業 實 踐 與 創 新 機 制 1. 學 校 能 建 立 教 育 績 效 責 任 制 度 績 效 責 任 與 品 質 保 證 多 樣 性 與 公 平 2. 學 校 能 利 用 證 據 檢 視 辦 學 績 效 及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3. 實 習 教 師 能 展 現 初 任 教 師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4. 在 職 教 師 具 有 一 定 水 準 的 專 業 表 現 5. 學 校 能 持 續 改 進 教 師 的 教 學 與 學 生 的 學 習 1. 學 校 能 確 保 每 一 位 成 員 都 有 公 平 的 學 習 機 會 2. 學 校 成 員 能 瞭 解 多 樣 性 和 公 平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3. 學 校 對 多 樣 性 與 公 平 議 題 有 所 承 諾 並 付 諸 行 動 4. 學 校 能 支 持 學 生 的 多 元 學 習 與 表 現 5. 學 校 有 適 切 的 計 畫 或 策 略 來 實 踐 多 樣 性 和 公 平 議 題 -78-

81 肆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標 準 之 執 行 成 效 標 準 參 考 指 標 請 詳 述 執 行 成 效 1. 學 校 組 織 結 構 能 支 持 教 師 的 教 學 與 學 生 的 學 習 結 構 資 源 與 角 色 2. 學 校 成 員 能 瞭 解 學 校 任 務 並 善 盡 職 責 3. 學 校 能 提 供 足 夠 資 源 協 助 教 師 從 事 專 業 發 展 活 動 4. 學 校 成 員 願 意 嘗 試 新 想 法 與 新 方 法 並 超 越 既 有 的 工 作 模 式 5. 學 校 能 採 取 有 效 的 溝 通, 確 保 各 項 活 動 與 目 標 的 達 成 1.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促 進 夥 伴 關 係 的 發 展 2. 學 校 成 員 瞭 解 夥 伴 關 係 的 本 質 與 目 的 協 同 合 作 3. 學 校 成 員 對 於 夥 伴 關 係 的 發 展 有 所 承 諾 4. 學 校 成 員 願 意 參 與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規 劃 及 實 施 5. 學 校 成 員 願 意 分 擔 輔 導 實 習 教 師 及 初 任 教 師 的 責 任 學 習 社 群 1. 學 校 成 員 組 成 學 習 社 群, 從 事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探 究 2. 學 校 成 員 透 過 探 究 與 實 踐, 協 助 學 生 的 學 習 與 發 展 3. 學 校 成 員 能 不 斷 學 習, 追 求 專 業 成 長 與 發 展 -79-

82 標 準 參 考 指 標 請 詳 述 執 行 成 效 4. 學 校 能 發 展 開 放 民 主 平 等 信 任 的 文 化 5. 學 校 能 擴 展 學 習 社 群, 建 立 專 業 實 踐 與 創 新 機 制 1. 學 校 能 建 立 教 育 績 效 責 任 制 度 績 效 責 任 與 品 質 保 證 2. 學 校 能 利 用 證 據 檢 視 辦 學 績 效 及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3. 實 習 教 師 能 展 現 初 任 教 師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4. 在 職 教 師 具 有 一 定 水 準 的 專 業 表 現 5. 學 校 能 持 續 改 進 教 師 的 教 學 與 學 生 的 學 習 多 樣 性 與 公 平 1. 學 校 能 確 保 每 一 位 成 員 都 有 公 平 的 學 習 機 會 2. 學 校 成 員 能 瞭 解 多 樣 性 和 公 平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3. 學 校 對 多 樣 性 與 公 平 議 題 有 所 承 諾 並 付 諸 行 動 4. 學 校 能 支 持 學 生 的 多 元 學 習 與 表 現 5. 學 校 有 適 切 的 計 畫 或 策 略 來 實 踐 多 樣 性 和 公 平 議 題 伍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 請 依 實 際 檢 附 情 形 自 行 條 列 並 編 號 ) -80-

83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及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為 促 進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與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之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致 力 於 雙 方 教 學 改 革 提 供 專 業 學 習 環 境 協 同 進 行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以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並 建 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機 制,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及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係 指 本 校 契 約 實 習 學 校 及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區 內 之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一 為 促 進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與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之 夥 伴 關 係, 致 力 於 教 學 改 革 提 供 專 業 學 習 環 境 協 同 進 行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以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並 建 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機 制, 茲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及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係 以 本 校 契 約 實 習 學 校 為 主, 並 擴 展 至 其 他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三 申 請 學 校 需 與 本 校 建 立 之 長 三 申 請 學 校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期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 如 : 提 供 之 一, 始 具 遴 選 及 認 證 條 集 中 教 學 實 習 或 教 育 實 習 件 : 本 校 教 師 到 校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 一 ) 通 過 優 質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機 構 等 ),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認 證 始 具 遴 選 及 認 證 條 件 : ( 二 ) 通 過 優 質 學 校 / 卓 越 學 校 / 創 ( 一 ) 通 過 優 質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機 構 新 經 營 學 校 認 證 認 證 ( 三 ) 校 務 評 鑑 表 現 績 優 ( 二 ) 通 過 優 質 學 校 / 卓 越 學 校 / 創 ( 四 )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取 得 教 新 經 營 學 校 認 證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初 階 證 書 ( 三 ) 校 務 評 鑑 表 現 績 優 ( 五 )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參 與 教 ( 四 )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取 得 教 育 部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初 階 證 書 教 育 局 處 補 助 之 全 校 性 教 師 ( 五 )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參 與 教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育 部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六 ) 其 他 優 良 事 蹟 教 育 局 處 補 助 之 全 校 性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 七 ) 其 他 優 良 事 蹟 文 字 修 正 : 1. 將 夥 伴 關 係 修 正 為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2. 教 學 改 革 修 正 為 雙 方 教 學 改 革 3. 茲 修 正 為 特 將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限 縮 至 輔 導 區 之 學 校 第 三 點 新 增 與 本 校 建 立 之 長 期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 如 : 提 供 集 中 教 學 實 習 或 教 育 實 習 本 校 教 師 到 校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等 ), 以 了 解 申 請 學 校 與 本 校 的 夥 伴 協 作 程 度 -81-

8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 遴 選 程 序 : ( 一 ) 自 我 檢 核 階 段 : 由 參 與 遴 選 之 學 校 填 具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表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自 我 檢 核 表 及 佐 證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至 少 10 頁 以 上, 並 於 7 月 底 前 備 文 至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二 ) 書 面 審 查 : 本 校 組 成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必 要 時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 三 ) 結 果 公 告 : 俟 本 校 遴 選 程 序 完 成 後, 公 告 並 認 證 本 校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名 單 六 經 認 證 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其 獎 勵 權 益 及 義 務 如 下 : ( 一 ) 獎 勵 : 1. 由 本 校 頒 給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特 約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掛 牌 1 面 2. 由 本 校 在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經 費 項 下 編 列 經 費 3 萬 元 經 常 門 費 用 供 學 校 規 劃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計 畫 ( 計 畫 須 說 明 與 本 校 建 立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之 具 體 規 劃, 並 經 本 校 師 培 暨 就 輔 中 心 審 核 ), 以 發 展 校 院 ( 小 學 幼 兒 園 與 大 學 )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3. 提 供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進 行 三 週 集 中 駐 校 教 學 實 習 者, 本 校 提 撥 2 萬 5 千 元 之 行 政 與 水 電 等 補 助 費 ; 未 駐 校 者, 提 撥 1 萬 2 千 元 之 行 政 與 水 電 等 補 助 費 4. 提 供 本 校 師 資 生 進 行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者, 本 校 提 撥 每 位 學 生 1 千 元 之 補 助 費 四 遴 選 程 序 : ( 一 ) 自 我 檢 核 階 段 : 由 參 與 遴 選 之 學 校 填 具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表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自 我 檢 核 表, 並 於 7 月 底 前 備 文 至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二 ) 書 面 審 查 : 本 校 組 成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必 要 時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 三 ) 公 告 認 證 : 於 九 月 底 前 公 告 並 認 證 本 校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名 單 六 經 認 證 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其 獎 勵 權 益 及 義 務 如 下 : ( 一 ) 獎 勵 : 1. 由 本 校 頒 給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特 約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掛 牌 1 面 2. 由 本 校 提 撥 經 費 3 萬 元 經 常 門 費 用 供 學 校 規 劃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計 畫 ( 計 畫 須 經 本 校 師 培 暨 就 輔 中 心 進 行 審 核 ), 以 發 展 校 院 ( 小 學 幼 兒 園 與 大 學 )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3. 提 供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進 行 三 週 集 中 駐 校 教 學 實 習 者, 本 校 提 撥 2 萬 5 千 元 之 行 政 與 水 電 等 補 助 費 ; 未 駐 校 者, 提 撥 1 萬 2 千 元 之 行 政 與 水 電 等 補 助 費 4. 提 供 本 校 師 資 生 進 行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者, 本 校 提 撥 每 位 學 生 1 千 元 之 補 助 費 ( 二 ) 權 益 : 1. 本 校 優 先 提 供 進 修 研 習 工 作 坊 及 師 培 課 程 協 同 教 1. 第 一 項 新 增 書 面 資 料 規 範, 以 維 學 校 送 審 資 料 品 質 2. 第 三 項 標 題 由 公 告 認 證 改 為 結 果 公 告, 並 將 公 告 時 程 改 為 俟 本 校 遴 選 程 序 完 成 後, 刪 除 認 證 文 字 1.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說 明 經 費 來 源 係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經 費, 另 新 增 學 校 計 畫 須 說 明 與 本 校 建 立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之 具 體 規 劃, 並 做 文 字 修 正 2. 考 量 本 校 經 費 額 度, 刪 除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3.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文 字 修 正 為 提 供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借 閱 與 利 用 圖 書, 與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契 約 書 文 字 一 致 4.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文 字 刪 除,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遞 移 至 第 三 款 5.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新 增 文 字 研 習 或 工 作 坊 -82-

8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二 ) 權 益 : 1. 本 校 優 先 提 供 進 修 研 習 工 作 坊 及 師 培 課 程 協 同 教 學 之 機 會 2. 依 據 本 校 圖 書 館 管 理 規 則 提 供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圖 書 資 訊 之 借 閱 與 利 用 3. 提 供 本 校 貴 賓 臨 時 停 車 優 惠 4. 教 師 得 以 自 費 方 式 經 與 相 關 單 位 協 商 後 參 與 本 校 所 辦 理 的 國 際 參 訪 或 國 際 志 ( 三 ) 義 務 : 1. 參 與 本 校 所 舉 辦 之 師 培 課 程 臨 床 教 學 研 習 或 工 作 坊 2.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場 域, 包 括 參 觀 見 習 試 教 集 中 教 學 實 習 或 教 育 實 習 3. 安 排 專 業 且 具 服 務 熱 忱 之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並 參 與 本 校 相 關 研 習 研 究 或 協 同 教 學 4. 提 供 臨 床 教 學 及 藝 文 展 演 等 機 會 等 活 動 八 執 行 本 要 點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學 之 機 會 2. 依 據 本 校 圖 書 館 借 書 規 則, 享 有 使 用 本 校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之 權 益 3. 提 供 本 校 貴 賓 臨 時 停 車 優 惠 4. 教 師 得 以 自 費 方 式 經 與 相 關 單 位 協 商 後 參 與 本 校 所 辦 理 的 國 際 參 訪 或 國 際 志 工 等 活 動 ( 三 ) 義 務 : 1. 參 與 本 校 所 舉 辦 之 師 培 課 程 臨 床 教 學 2.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場 域, 包 括 參 觀 見 習 試 教 集 中 教 學 實 習 或 教 育 實 習 3. 安 排 專 業 且 具 服 務 熱 忱 之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並 參 與 本 校 相 關 研 習 研 究 或 協 同 教 學 4. 提 供 臨 床 教 學 及 藝 文 展 演 等 機 會 等 活 動 八 本 要 點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將 本 案 業 務 經 費 修 正 為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經 費 支 應 -83-

86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及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修 正 通 過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為 促 進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與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之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致 力 於 雙 方 教 學 改 革 提 供 專 業 學 習 環 境 協 同 進 行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以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並 建 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機 制,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及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係 指 本 校 契 約 實 習 學 校 及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區 內 之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一 為 促 進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與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之 夥 伴 關 係, 致 力 於 教 學 改 革 提 供 專 業 學 習 環 境 協 同 進 行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以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並 建 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認 證 機 制, 茲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遴 選 及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係 以 本 校 契 約 實 習 學 校 為 主, 並 擴 展 至 其 他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三 申 請 學 校 需 與 本 校 建 立 之 長 三 申 請 學 校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期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 如 : 提 供 之 一, 始 具 遴 選 及 認 證 條 集 中 教 學 實 習 或 教 育 實 習 件 : 本 校 教 師 到 校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 一 ) 通 過 優 質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機 構 等 ),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認 證 始 具 遴 選 及 認 證 條 件 : ( 二 ) 通 過 優 質 學 校 / 卓 越 學 校 / 創 ( 一 ) 通 過 優 質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機 構 新 經 營 學 校 認 證 認 證 ( 三 ) 校 務 評 鑑 表 現 績 優 ( 二 ) 通 過 優 質 學 校 / 卓 越 學 校 / 創 ( 四 )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取 得 教 新 經 營 學 校 認 證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初 階 證 書 ( 三 ) 校 務 評 鑑 表 現 績 優 ( 五 )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參 與 教 ( 四 )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取 得 教 育 部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初 階 證 書 教 育 局 處 補 助 之 全 校 性 教 師 ( 五 ) 全 校 有 1/2 以 上 教 師 參 與 教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育 部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六 ) 其 他 優 良 事 蹟 教 育 局 處 補 助 之 全 校 性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 七 ) 其 他 優 良 事 蹟 文 字 修 正 : 1. 將 夥 伴 關 係 修 正 為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2. 教 學 改 革 修 正 為 雙 方 教 學 改 革 3. 茲 修 正 為 特 將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限 縮 至 輔 導 區 之 學 校 第 三 點 新 增 與 本 校 建 立 之 長 期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 如 : 提 供 集 中 教 學 實 習 或 教 育 實 習 本 校 教 師 到 校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等 ), 以 了 解 申 請 學 校 與 本 校 的 夥 伴 協 作 程 度 -84-

8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 遴 選 程 序 : ( 一 ) 自 我 檢 核 階 段 : 由 參 與 遴 選 之 學 校 填 具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表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自 我 檢 核 表 及 佐 證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至 少 10 頁 以 上, 並 於 7 月 底 前 備 文 至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二 ) 書 面 審 查 : 本 校 組 成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必 要 時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 三 ) 結 果 公 告 : 俟 本 校 遴 選 程 序 完 成 後, 公 告 並 認 證 本 校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名 單 六 經 認 證 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其 獎 勵 權 益 及 義 務 如 下 : ( 一 ) 獎 勵 : 1. 由 本 校 頒 給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特 約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掛 牌 1 面 2. 由 本 校 在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經 費 項 下 編 列 經 費 3 萬 元 經 常 門 費 用 供 學 校 規 劃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計 畫 ( 計 畫 須 說 明 與 本 校 建 立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之 具 體 規 劃, 並 經 本 校 師 培 暨 就 輔 中 心 審 核 ), 以 發 展 校 院 ( 小 學 幼 兒 園 與 大 學 )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3. 提 供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進 行 三 週 集 中 駐 校 教 學 實 習 者, 本 校 提 撥 2 萬 5 千 元 之 行 政 與 水 電 等 補 助 費 ; 未 駐 校 者, 提 撥 1 萬 2 千 元 之 行 政 與 水 電 等 補 助 費 4. 提 供 本 校 師 資 生 進 行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者, 本 校 提 撥 每 位 學 生 1 千 元 之 補 助 費 四 遴 選 程 序 : ( 一 ) 自 我 檢 核 階 段 : 由 參 與 遴 選 之 學 校 填 具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表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自 我 檢 核 表, 並 於 7 月 底 前 備 文 至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二 ) 書 面 審 查 : 本 校 組 成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必 要 時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 三 ) 公 告 認 證 : 於 九 月 底 前 公 告 並 認 證 本 校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名 單 六 經 認 證 之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其 獎 勵 權 益 及 義 務 如 下 : ( 一 ) 獎 勵 : 1. 由 本 校 頒 給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特 約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掛 牌 1 面 2. 由 本 校 提 撥 經 費 3 萬 元 經 常 門 費 用 供 學 校 規 劃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計 畫 ( 計 畫 須 經 本 校 師 培 暨 就 輔 中 心 進 行 審 核 ), 以 發 展 校 院 ( 小 學 幼 兒 園 與 大 學 )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3. 提 供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進 行 三 週 集 中 駐 校 教 學 實 習 者, 本 校 提 撥 2 萬 5 千 元 之 行 政 與 水 電 等 補 助 費 ; 未 駐 校 者, 提 撥 1 萬 2 千 元 之 行 政 與 水 電 等 補 助 費 4. 提 供 本 校 師 資 生 進 行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者, 本 校 提 撥 每 位 學 生 1 千 元 之 補 助 費 ( 二 ) 權 益 : 1. 本 校 優 先 提 供 進 修 研 習 工 作 坊 及 師 培 課 程 協 同 教 1. 第 一 項 新 增 書 面 資 料 規 範, 以 維 學 校 送 審 資 料 品 質 2. 第 三 項 標 題 由 公 告 認 證 改 為 結 果 公 告, 並 將 公 告 時 程 改 為 俟 本 校 遴 選 程 序 完 成 後, 刪 除 認 證 文 字 1.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說 明 經 費 來 源 係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經 費, 另 新 增 學 校 計 畫 須 說 明 與 本 校 建 立 夥 伴 協 作 關 係 之 具 體 規 劃, 並 做 文 字 修 正 2. 考 量 本 校 經 費 額 度, 刪 除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3.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文 字 修 正 為 提 供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借 閱 與 利 用 圖 書, 與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契 約 書 文 字 一 致 4.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文 字 刪 除,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遞 移 至 第 三 款 5.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新 增 文 字 研 習 或 工 作 坊 -85-

8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二 ) 權 益 : 1. 本 校 優 先 提 供 進 修 研 習 工 作 坊 及 師 培 課 程 協 同 教 學 之 機 會 2. 依 據 本 校 圖 書 館 閱 覽 及 借 書 規 則 提 供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圖 書 資 訊 之 借 閱 與 利 用 3. 提 供 本 校 貴 賓 臨 時 停 車 優 惠 4. 教 師 得 以 自 費 方 式 經 與 相 關 單 位 協 商 後 參 與 本 校 所 辦 理 的 國 際 參 訪 或 國 際 志 ( 三 ) 義 務 : 1. 參 與 本 校 所 舉 辦 之 師 培 課 程 臨 床 教 學 研 習 或 工 作 坊 2.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場 域, 包 括 參 觀 見 習 試 教 集 中 教 學 實 習 或 教 育 實 習 3. 安 排 專 業 且 具 服 務 熱 忱 之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並 參 與 本 校 相 關 研 習 研 究 或 協 同 教 學 4. 提 供 臨 床 教 學 及 藝 文 展 演 等 機 會 等 活 動 八 執 行 本 要 點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學 之 機 會 2. 依 據 本 校 圖 書 館 借 書 規 則, 享 有 使 用 本 校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之 權 益 3. 提 供 本 校 貴 賓 臨 時 停 車 優 惠 4. 教 師 得 以 自 費 方 式 經 與 相 關 單 位 協 商 後 參 與 本 校 所 辦 理 的 國 際 參 訪 或 國 際 志 工 等 活 動 ( 三 ) 義 務 : 1. 參 與 本 校 所 舉 辦 之 師 培 課 程 臨 床 教 學 2.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場 域, 包 括 參 觀 見 習 試 教 集 中 教 學 實 習 或 教 育 實 習 3. 安 排 專 業 且 具 服 務 熱 忱 之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並 參 與 本 校 相 關 研 習 研 究 或 協 同 教 學 4. 提 供 臨 床 教 學 及 藝 文 展 演 等 機 會 等 活 動 八 本 要 點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將 本 案 業 務 經 費 修 正 為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經 費 支 應 -86-

89 重 點 工 作 報 告 暨 主 席 裁 示 一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將 於 下 週 辦 理 評 鑑,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協 助 請 助 教 通 知 各 授 課 教 師 與 學 生 手 機 務 必 開 機 以 利 聯 繫 訪 談 事 宜, 如 有 疑 義 歡 迎 聯 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二 請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課 程 架 構 綱 要 予 各 系 所 主 管 參 考 三 有 關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辦 理 評 鑑 事 宜, 煩 請 以 下 各 系 所 協 助 於 今 日 (11/26)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與 101 年 度 迄 今 學 生 多 元 活 動 參 與 或 辦 理 之 辦 法 或 計 畫 摘 要 成 果 與 紀 錄 ( 含 海 報 影 片 及 照 片 ): 1. 學 務 處 : 星 光 大 道 歌 唱 比 賽 辦 理 成 果 與 紀 錄 ( 含 海 報 影 片 及 照 片 ) 服 務 學 習 辦 理 成 果 2. 師 培 中 心 : 永 齡 希 望 小 學 辦 理 成 果 ( 含 照 片 ) 3. 自 然 系 : 植 物 圖 鑑 海 外 志 工 得 獎 相 關 記 錄 4. 體 育 系 : 體 育 表 演 會 影 像 紀 錄 ( 含 影 片 及 照 片 ) 5. 音 樂 系 : 校 慶 音 樂 會 影 像 紀 錄 ( 含 影 片 及 照 片 ) 6. 兒 英 系 : 英 語 比 賽 相 關 成 果 7. 藝 設 系 : 新 一 代 展 畢 業 展 辦 理 成 果 8. 幼 家 系 : 兒 童 戲 劇 教 育 工 作 室 魔 鏡 魔 境 相 關 成 果 ( 含 海 報 影 片 及 照 片 ) 9. 社 發 系 : 學 生 相 關 活 動 辦 理 成 果 10. 教 經 系 : 教 育 創 業 與 行 銷 企 劃 書 比 賽 計 畫 詳 細 內 容 ( 含 競 賽 辦 法 及 得 獎 記 錄 ) 11. 資 科 系 : 機 器 人 比 賽 獲 獎 記 錄 ( 含 照 片 ) 12. 語 創 系 : 全 國 國 語 文 競 賽 文 學 競 賽 13. 教 育 系 : 田 耐 青 教 授 海 外 實 地 學 習 相 關 成 果 及 出 版 書 籍 ( 含 照 片 ) 14. 數 資 系 : 偏 鄉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成 果 數 位 學 伴 線 上 課 程 課 業 輔 導 服 務 計 畫 ( 含 照 片 ) 四 請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增 加 通 識 教 育 優 良 教 師 陳 葆 文 及 魏 郁 禎 老 師 之 採 訪 五 建 請 各 位 師 長 多 點 閱 TAEBDC 聯 盟 之 電 子 書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以 增 加 聯 盟 購 買 本 校 教 師 所 需 類 型 之 書 籍 -87-

90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教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註 冊 組 一 104 學 年 度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及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訂 於 11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起 開 始 發 售, 考 生 可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指 定 代 售 地 點 購 買, 或 以 網 路 訂 購 方 式 購 買 二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簡 章 已 於 11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起 開 始 販 售, 考 生 可 向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網 站 訂 購, 或 至 全 省 代 售 大 學 現 場 購 買 三 104 學 年 度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保 送 甄 試 簡 章 已 於 11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請 考 生 連 結 聯 合 保 送 甄 試 委 員 會 網 頁 下 載 簡 章, 紙 本 不 另 販 售 四 104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第 2 階 段 考 試 訂 於 11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辦 理 五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簡 章 及 重 要 日 程 六 有 關 辦 理 本 (103) 年 度 前 進 高 中 招 生 宣 傳 說 明 會 乙 案, 已 訂 於 10 月 至 12 月 間 親 赴 11 所 高 中 進 行 座 談 會 ( 場 次 如 下 表 所 示 ) 本 次 座 談 會 已 邀 請 相 關 學 系 暨 所 屬 學 院 教 師 配 合 前 往, 期 能 加 強 宣 傳 效 益 日 期 學 校 名 稱 主 講 學 系 10 月 21 日 ( 二 ) 基 隆 高 中 音 樂 系 11 月 10 日 ( 一 ) 11 月 11 日 ( 二 ) 11 月 12 日 ( 三 ) 11 月 21 日 ( 五 ) 明 倫 高 中 / 景 美 女 中 華 江 高 中 / 西 松 高 中 中 山 女 高 / 新 莊 高 中 陽 明 高 中 / 松 山 高 中 數 位 系 / 特 教 系 教 育 學 院 /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心 諮 系 / 教 育 學 院 心 諮 系 + 教 育 系 / 藝 設 系 11 月 27 日 ( 四 ) 南 湖 高 中 藝 設 系 12 月 18 日 ( 四 ) 中 正 高 中 數 位 系 七 大 學 部 學 生 畢 業 初 審 受 理 期 程 為 11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至 11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研 究 所 學 生 畢 業 初 審 受 理 期 程 為 11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至 12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八 受 理 學 分 費 改 單 補 單 業 務, 並 於 11 月 中 旬 起, 辦 理 學 分 費 催 繳 作 業 九 本 組 近 期 修 正 通 過 之 各 項 法 規 ( 如 下 表 ), 皆 已 同 步 放 置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本 組 法 規 網 頁 供 參 編 號 法 規 名 稱 審 議 機 制 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教 務 會 議 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教 務 會 議 3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學 生 成 績 管 理 辦 法 教 務 會 議 -88-

91 課 務 組 4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轉 換 與 排 名 原 則 簽 奉 核 定 5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學 生 請 領 學 籍 類 證 件 規 則 簽 奉 核 定 6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行 政 會 議 一 為 提 高 教 室 使 用 效 能, 使 各 種 容 量 及 設 備 之 教 室 均 能 充 分 利 用, 並 解 決 校 經 管 教 室 不 足 問 題, 擬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實 施 排 課 新 制 ( 如 附 件 一 ), 強 制 規 定 開 課 課 程 應 依 修 課 人 數 優 先 排 入 系 經 管 教 室 ( 包 括 本 系 經 管 教 室 優 先, 他 系 經 管 教 室 其 次 ), 均 無 法 排 入 者 始 排 至 校 經 管 教 室 此 排 課 原 則 業 於 103 年 11 月 6 日 ( 星 期 四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排 課 協 調 會 議 中 討 論, 並 於 103 年 11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主 管 會 報 報 告 排 課 作 業 流 程 及 選 課 作 業 時 程 表 如 附 件 一 二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總 開 課 數 1,340 科, 尚 未 完 成 課 程 大 綱 上 網 之 科 目 數 共 9 科 ( 詳 如 下 表, 統 計 時 間 :103 年 11 月 13 日 ), 上 網 率 99.3% 開 課 單 位 課 程 大 綱 未 上 網 數 備 註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3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1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1 音 樂 學 系 1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2 體 育 學 系 1 四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開 課 單 位 必 修 課 程 大 綱 外 審 情 形 如 下, 敬 請 尚 未 完 成 送 審 之 開 課 單 位 儘 速 將 課 程 大 綱 送 審 ; 已 完 成 送 審 者, 請 將 回 饋 表 回 饋 意 見 追 蹤 表 及 修 正 前 後 之 課 程 大 綱 影 本, 送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依 本 校 課 程 大 綱 外 審 作 業 要 點 第 三 點 規 定, 至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各 開 課 單 位 須 完 成 所 有 必 修 課 程 大 綱 外 審 ( 統 計 時 間 :103 年 11 月 13 日 )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單 位 科 目 總 數 (A) 前 學 期 已 送 審 科 目 數 (B) 申 請 送 審 科 目 數 (C) 科 目 數 (B+C) 小 計 百 分 比 科 目 (B+C)/A 數 (D) 完 成 送 審 百 分 比 (D/C) 已 完 成 追 蹤 科 目 數 (E) 百 分 比 (E/C)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 % %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 % %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 % % 教 育 學 系 % % % -89-

92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 % %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 % %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 % 0 0.0% 臺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 人 文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 % % 藝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 % % 術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 % 0 0.0% 學 音 樂 學 系 % % % 院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 % 0 0.0% 理 學 院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 % %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 % 0 0.0% 資 訊 科 學 系 % % 0 0.0% 體 育 學 系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 %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 % % 合 計 % % % 五 本 學 期 第 2 次 學 生 缺 曠 課 預 警 通 知 已 發 送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師 長 及 相 關 單 位, 請 師 長 協 助 輔 導 所 屬 學 生 另 據 教 官 室 反 應, 本 校 曾 有 獲 准 兵 役 緩 徵 學 生 於 註 冊 後 擅 自 未 於 本 校 上 課, 而 至 大 陸 學 校 就 讀 情 事 前 述 狀 況 已 違 反 緩 徵 要 件, 為 免 再 次 發 生, 敬 請 各 授 課 教 師 確 實 登 錄 學 生 缺 曠 課, 以 利 異 常 追 蹤 及 即 時 輔 導 本 校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可 登 錄 期 限 為 2 週, 敬 請 授 課 師 長 於 期 限 內 登 錄, 以 達 追 蹤 輔 導 效 果 因 彈 性 休 假, 本 學 期 期 末 扣 考 名 單 將 於 提 前 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 匯 整, 敬 請 各 授 課 師 長 於 12/29 前 將 本 學 期 學 生 曠 課 登 錄 完 畢, 以 利 後 續 匯 整 及 通 知 寄 送 作 業 六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增 設 之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因 未 能 於 104 學 年 度 辦 理 招 生, 已 函 報 教 育 部 撤 銷 該 學 程 之 增 設 七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10 月 29 日 發 佈 修 正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來 函 已 於 103 年 11 月 4 日 影 送 各 系 所 周 知 -90-

93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系 所 排 課 流 程 8 週 10 週 11 週 12 週 週 14 週 各 系 所 開 課 需 求 調 查 系 所 召 開 課 程 委 員 會 1. 各 系 所 提 送 開 課 需 求 2. 完 成 大 班 開 課 科 目 及 電 腦 教 室 調 查 安 排 教 師 開 課 表 輸 入 排 課 資 料 1.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排 課 2. 各 開 課 單 位 調 整 教 室 各 系 所 調 查 次 學 期 大 多 數 同 學 欲 修 習 之 選 修 課 程 各 系 所 開 列 次 學 期 各 班 開 課 表, 並 召 集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確 認 本 系 所 各 班 次 學 期 開 課 科 目 及 任 課 教 師 各 系 所 將 次 學 期 各 班 級 開 課 表 送 開 課 系 所 ( 單 位 ) 供 開 課 參 考 請 各 系 所 於 11 月 28 日 ( 五 ) 前 繳 交 大 班 排 課 表 及 計 中 電 腦 教 室 調 查, 以 安 排 大 班 教 室 及 電 腦 教 室 開 課 單 位 依 據 各 系 所 送 來 之 開 課 科 目, 安 排 次 學 期 教 師 開 課 表, 並 開 會 討 論 教 師 個 人 上 課 科 目 各 系 所 可 開 始 將 排 課 資 料 輸 入 排 課 系 統 各 開 課 單 位 確 認 排 課 系 統 內 之 103 學 年 度 核 心 能 力 系 統 輸 入 開 放 日 期 :11 月 24 日 ( 一 ) ~12 月 8 日 ( 一 ) 教 室 請 依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室 排 課 原 則 安 排 排 課 教 室 結 果 公 告 日 期 :12 月 15 日 ( 一 ) 請 依 需 求 上 網 調 整 排 課 教 室, 更 改 教 室 之 權 限 開 放 期 間 :12 月 15 日 ( 一 ) ~12 月 19 日 ( 五 ) 教 室 請 依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室 排 課 原 則 安 排 -91-

94 16 週 週 寒 假 1. 系 所 發 送 教 師 個 人 課 表 2. 網 路 公 佈 下 學 期 課 表 3. 檢 查 必 修 課 程 帶 入 情 形 學 生 第 一 階 段 登 記 選 課 學 生 第 二 階 段 即 時 選 課 各 系 所 單 位 發 送 教 師 個 人 課 表, 請 授 課 老 師 於 選 課 前 上 網 輸 入 教 學 大 綱 公 告 全 校 課 表 日 期 :12 月 30 日 ( 二 ) 公 告 課 表 前 之 課 程 調 整, 請 敘 明 需 求 以 通 知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進 行 調 整 ; 課 表 一 經 公 佈 即 不 能 更 動, 未 開 始 選 課 前 如 須 調 整, 請 上 簽 呈 奉 核 憑 辦 ; 選 課 開 始 後, 任 何 調 整 請 經 該 課 程 全 部 師 生 同 意 且 無 衝 堂, 方 得 調 整 課 表 公 告 後 請 各 開 課 單 位 於 選 課 前 上 網 檢 查 必 修 課 程 帶 入 情 形, 如 帶 入 有 誤 請 務 必 儘 速 通 知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全 校 學 生 一 起 登 記 選 課 第 一 階 段 選 課 時 間 :1 月 7 日 ( 三 )~1 月 12 日 ( 一 ) 第 二 階 段 選 課 時 間 :1 月 19 日 ( 一 )~1 月 27 日 ( 二 ) 第 二 階 段 選 課 結 束, 人 數 未 達 開 課 下 限 之 科 目, 即 予 停 開 若 需 課 程 保 留 至 第 三 階 段, 請 於 1 月 27 日 ( 二 )~2 月 9 日 ( 一 ) 期 間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依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室 排 課 原 則 檢 視 選 課 狀 況, 未 依 原 則 安 排 教 室 者, 通 知 開 課 單 位 進 行 調 整 -92-

95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日 間 學 制 選 課 作 業 時 程 表 時 間 工 作 事 項 備 註 12/30( 二 ) 公 告 全 校 課 表 1/5( 一 )~1/12( 一 ) 填 寫 期 末 教 學 問 卷 1/7( 三 )~1/12( 一 ) 1/15( 四 ) 1/19( 一 )~1/27( 二 ) 2/11( 三 ) 第 一 階 段 選 課 ( 登 記 選 課 ) ( 全 校 同 學 一 起 登 記, 含 碩 博 班 生 重 修 生 輔 系 生 延 畢 生 ) 第 一 階 段 選 課 結 果 公 佈 請 進 入 教 務 學 務 師 培 系 統 公 開 資 訊 查 詢 網 址 : 期 末 教 學 問 卷 填 寫 完 畢 後, 方 得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登 記 選 課 1. 選 課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1/7( 三 )12:00 ~ 1/12( 一 )12:00 止 2. 必 修 課 將 由 系 統 先 行 帶 入, 請 再 行 確 認 3. 大 三 體 育 興 趣 選 項 填 志 願 及 一 般 選 修 課 程 登 記 請 進 入 教 務 學 務 師 培 系 統 查 閱 第 二 階 段 選 課 ( 即 時 選 課,1/19 12:00~1/23 11:00 大 學 部 各 年 級 選 課 僅 能 加 選 該 年 級 課 程 ) 1/19 12:00 ~ 1/20 11:00 全 校 大 四 以 上 日 間 碩 博 士 班 選 課 1/20 12:00 ~ 1/21 11:00 全 校 大 三 選 課 1/21 12:00 ~ 1/22 11:00 全 校 大 二 選 課 1/22 12:00 ~ 1/23 11:00 全 校 大 一 選 課 1/23 12:00 ~ 1/27 11:00 全 校 學 生 ( 含 碩 博 士 班 ) 跨 選 修 外 系 所 課 程 第 二 階 段 選 課 結 果 公 佈 2/25( 三 ) 正 式 上 課 2/25( 三 )~3/11( 三 ) 3/3( 二 )~3/9( 一 ) 加 退 選 課 受 理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 日 間 學 制 大 學 部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 特 殊 情 形 人 工 加 簽 申 請 3/17( 二 ) 發 送 選 課 清 單 附 件 二 師 生 可 進 入 教 務 學 務 師 培 系 統 查 詢 選 課 結 果 選 課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2/25( 三 )12:00 起 至 3/11( 三 )18:00 止 日 間 學 制 學 生 ( 含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跨 選 進 修 學 制 課 程 ) 應 依 前 述 規 定 時 間 上 網 加 退 選 課, 逾 期 不 予 補 辦 逕 洽 各 欲 加 簽 課 程 之 開 課 單 位 填 寫 申 請 單, 先 經 開 課 單 位 依 申 請 條 件 審 核 加 簽 資 格 通 過, 再 經 任 課 教 師 及 開 課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同 意, 於 期 限 內 繳 回 開 課 單 位, 始 完 成 申 請 -93-

96 3/24( 二 ) 3/25( 三 ) 選 課 清 單 簽 名 繳 回 截 止 日 教 師 可 自 行 列 印 正 式 點 名 條 ( 成 績 記 載 表 ) 各 系 所 依 班 級 學 號 排 序 後, 於 3/24( 二 ) 下 午 5:00 前 送 回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逾 時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請 進 入 教 務 學 務 師 培 系 統 中 列 印 成 績 記 載 表 之 正 式 點 名 條 出 版 組 一 教 育 實 踐 與 研 究 線 上 投 稿 截 至 11 月 上 旬 計 104 篇, 每 篇 悉 依 隨 到 隨 審 原 則, 循 序 辦 理 格 式 審 查 預 審 初 ( 外 ) 審 等 作 業 二 處 理 北 教 大 校 訊 第 176 期 紙 本 及 電 子 報 均 已 出 刊 發 送, 重 要 訊 息 並 上 傳 本 校 首 頁 校 園 新 聞 ; 第 177 期 徵 稿 中, 敬 請 各 系 所 單 位 踴 躍 提 供 活 動 新 聞 稿 相 片 及 師 生 榮 譽 榜 三 處 理 本 校 單 張 摺 頁 式 中 文 簡 介 修 訂 重 印 相 關 事 宜 四 本 組 定 期 摘 要 各 大 專 院 校 或 學 術 單 位 之 學 術 期 刊 及 研 討 會 徵 稿 來 函, 彙 列 於 本 組 網 頁 並 e 送 全 校 教 師, 以 提 供 立 即 而 扼 要 之 學 術 交 流 或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資 訊, 敬 請 多 加 利 用 五 敬 請 各 系 所 單 位 於 出 版 刊 物 時 配 合 加 強 (1) 出 版 品 基 本 形 制 要 求,(2) 定 價 統 籌 展 售 並 提 供 寄 存 圖 書 館 典 藏, 及 (3) 釐 清 著 作 權 歸 屬 並 爭 取 充 分 授 權 辦 理 電 子 檔 繳 交 作 業 ; 出 刊 後 並 請 填 寫 檢 核 表 擲 送 本 組 存 查 六 為 配 合 文 化 部 推 動 政 府 出 版 品 授 權 利 用 之 政 策, 各 系 所 單 位 如 有 以 學 校 經 費 出 版 之 刊 物 及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請 申 請 GPN( 政 府 出 版 品 統 一 編 號 ), 且 於 邀 稿 時 即 取 得 作 者 授 權 其 作 品 再 利 用 之 權 利 ( 相 關 表 單 授 權 書 圖 書 之 利 用 清 單 可 於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網 頁 下 載 ) 華 語 文 中 心 一 開 課 資 訊 : ( 一 )103 年 11 月 份 華 語 課 程 在 籍 學 員 共 82 人 ( 含 季 班 及 扶 輪 社 學 生 ) ( 二 )2014 華 語 秋 季 班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3 年 11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開 課 ( 三 ) 華 語 文 中 心 接 受 企 業 委 託 外 派 華 語 教 師 授 課, 目 前 本 中 心 已 派 遣 教 師 於 菱 光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佳 能 CANON 及 FIME 飛 碼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授 課 中 二 業 務 報 告 : ( 一 )103 學 年 度 至 本 中 心 學 習 華 語 文 之 臺 灣 獎 學 金 先 修 華 語 及 華 語 獎 學 金 受 獎 學 員 共 計 25 位 名 單 如 下 : 1. 墨 西 哥 籍 學 員 : (1) PAMELA WILSON SOTO:2014/ /02 2. 法 國 籍 學 員 : -94-

97 (1) ADRIEN SANCHIS ( 胡 芝 龍 ): 2014/ /05 (2) FLORENT SCHWARTZ ( 福 樂 ): 2014/ /02 3. 匈 牙 利 籍 學 員 : (1) NORBERT LUKACS ( 盧 小 北 ): 2014/ /08 4. 比 利 時 籍 學 員 : (1) MAITE HOLVOET ( 霍 麦 蒂 ):2014/09-11 (2) LAURA JULIA GERDA VAN HIMBEECK ( 劳 拉 ) : 2014/ /02 (3) GEORGES JEAN LORRE ( 盧 喬 治 ) : 2014/ /02 5. 越 南 籍 學 員 : (1) KHIET PHOI TRAN ( 陳 佩 潔 ): 2014/09-11 (2) PHUONG LAN THI PHAM ( 范 氏 芳 蘭 ): 2014/09-11 (3) HUE AI HO ( 胡 愛 惠 ): 2014/ 印 度 籍 學 員 : (1) AMIT KUMAR ( 無 限 ): 2014/ /02 (2) SUMEET SHARMA ( 舒 明 ): 2014/ /02 7. 馬 來 西 亞 籍 學 員 : (1) BEE CHUEN SIEW ( 蕭 美 君 ): 2014/ /08 8. 愛 爾 蘭 籍 學 員 : (1) DAVID HEGARTY ( 大 偉 ): 2014/09-11 (2) MICHAEL GERARD MCKINNEY ( 麥 政 輝 ): 2014/ 祕 魯 籍 學 員 : (1) MARTIN KOURI FATULE ( 阿 龍 索 ): 2014/ / 巴 拿 馬 籍 學 員 : (1) ANA ELIZA PENNA VASQUEZ ( 彭 安 娜 ): 2014/ /08 (2) TONY WU ZHANG ( 吳 飛 帆 ): 2014/ / 貝 里 斯 籍 學 員 : (1) GIOVANNI ISMAEL KAY ( 吉 凡 尼 ): 2014/ / 帛 琉 籍 學 員 : (1) EMILY VICTORIA LOUGHLIN ( 艾 蜜 莉 ): 2014/ /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及 尼 維 斯 籍 學 員 : (1) KYLE SYLVESTER BODDIE ( 巴 凱 爾 ): 2014/ /08 (2) KALIA KILMA HUGGINS ( 卡 莉 雅 ): 2014/ /08 (3) TIFFANI ELMANDA JEFFERS ( 蒂 芙 妮 ): 2014/ / 智 利 籍 學 員 : (1) ANDRES IGNACIO GOMEZ GARCIA ( 哥 梅 斯 ): 2014/ / 義 大 利 籍 學 員 : (1) LUCA ABBRUZZESE ( 盧 卡 ): 2014/ /05 ( 二 ) 本 校 外 籍 交 換 生 至 華 語 文 中 心 學 習 華 語 文, 學 費 一 律 免 費, 修 習 學 位 之 學 生 學 費 以 6 折 優 惠, 未 來 各 系 所 外 籍 學 生 入 學 後, 請 鼓 勵 學 員 報 名 華 語 課 程, 增 進 華 語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以 縮 短 在 台 學 習 及 生 活 之 適 應 期 ( 三 ) 中 心 協 助 教 育 部 青 年 署 推 廣 青 年 旅 遊 卡, 加 入 青 年 旅 遊 卡 發 卡 據 點, 發 卡 對 象 -95-

98 為 國 內 外 15 至 30 歲 青 年, 凡 持 卡 青 年 皆 可 享 有 臺 灣 部 分 公 部 門 及 旅 遊 相 關 業 者 景 點 門 票 住 宿 交 通 美 食 及 購 物 等 900 多 項 優 惠 折 扣, 歡 迎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協 助 推 廣, 並 踴 躍 至 華 語 文 中 心 申 辦, 相 關 訊 息 可 參 閱 華 語 文 中 心 網 頁 ( 四 ) 中 心 代 辦 青 年 旅 遊 卡,99 年 12 月 15 日 至 今 103 年 10 月 31 日 已 發 卡 約 880 張, 103 年 度 持 續 推 廣 並 代 理 發 卡 中 -96-

99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工 作 報 告 第 三 期 獎 勵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業 務 : 一 子 計 畫 一 : 各 項 皆 於 規 劃 中 二 子 計 畫 二 : 各 項 皆 於 規 劃 中 三 子 計 畫 三 : 各 項 皆 於 規 劃 中 四 子 計 畫 四 : 策 展 學 程 課 程, 藝 設 與 文 創 兩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已 開 設 7 門 課 14 學 分, 含 文 創 系 的 主 題 文 化 商 業 空 間 規 劃 活 動 管 理 概 論 管 理 學 商 展 型 展 覽 規 劃 實 務 ; 藝 設 系 : 國 際 美 術 館 教 育 比 較 博 物 館 學 理 論 探 討 博 物 館 / 美 術 館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 二 ) 五 子 計 畫 五 : 數 位 系 預 計 7 月 中 參 加 科 教 館 2014 科 學 玩 意 節, 展 出 計 畫 相 關 教 材 及 成 果 六 子 計 畫 六 : 各 項 皆 於 規 劃 中 七 子 計 畫 七 : 北 教 大 就 業 媒 合 平 台 及 ntue 就 業 媒 合 APP 已 建 置 完 成, 預 訂 於 11 月 19 日 辦 理 驗 收 事 宜 綜 合 業 務 : 一 本 校 教 育 學 院 申 請 之 102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課 程 分 流 計 畫 須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星 期 五 前, 將 第 一 年 成 果 報 告 送 達 教 育 部, 以 供 考 評 及 核 發 第 二 期 經 費 二 第 三 期 獎 勵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第 十 六 次 管 考 會 議 預 訂 於 11 月 20 日 ( 四 ) 下 午 13:30 召 開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各 組 業 務 : 一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採 訪 已 完 成 出 版 書 籍 事 宜, 並 已 將 成 品 敬 送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卓 參 二 教 學 實 務 或 教 材 教 法 研 發 補 助 103 學 年 度 共 19 案 申 請, 校 內 審 查 已 完 成, 並 以 各 別 通 知 各 申 請 教 師 結 果, 本 次 共 有 17 案 申 請 通 過 102 學 年 度 共 12 案 陸 續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 已 回 收 10 組 )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導 向 問 卷 之 教 師 勾 選 題 目 期 限 訂 於 12 月 10 日 ( 三 ) 截 止 目 前 各 學 系 勾 選 情 形, 茲 詳 列 如 下 : 學 系 未 勾 選 課 程 數 學 系 未 勾 選 課 程 數 教 育 學 系 34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49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30 音 樂 學 系 185*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26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36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27 台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3-97-

100 學 系 未 勾 選 課 程 數 學 系 未 勾 選 課 程 數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42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26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23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16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8 體 育 學 系 43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47 資 訊 科 學 系 14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31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28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領 域 ) 59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51 註 :1. 以 開 課 系 所 與 未 勾 選 詳 列 資 料 2. * 表 有 多 堂 一 對 一 課 程 四 本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共 計 100 名, 本 中 心 於 10 月 21 日 辦 理 教 學 助 理 認 證 研 習 會, 參 與 人 數 共 78 名, 未 參 與 者 已 寄 發 通 知 進 行 補 課 五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多 益 校 園 考 考 試 時 間 訂 為 12 月 14 日 ( 日 ) 上 午, 共 140 人 報 名 六 本 中 心 已 於 11 月 4 日 ( 二 ) 下 午 15:30 辦 理 教 學 科 技 大 師 講 座, 邀 請 台 灣 大 學 葉 丙 成 教 授 蒞 校 分 享 MOOC 翻 轉 浪 潮 下, 如 何 重 尋 教 師 新 價 值 主 題, 演 講 影 片 預 計 放 置 於 本 中 心 雲 端 教 材 共 享 平 台 供 全 校 參 考 -98-

10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工 作 報 告 一 已 於 103 年 10 月 23 日 召 開 通 識 課 程 領 域 召 集 人 會 議 103 年 11 月 13 日 下 午 召 開 通 識 教 育 諮 詢 暨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中 討 論 104 學 年 度 建 議 新 增 通 識 領 域 課 程 項 目 二 本 學 期 通 識 講 座, 已 於 103 年 10 月 6 日 辦 理 如 何 拍 好 生 活 照? ( 配 合 創 意 數 位 影 像 通 識 課 程 ) 103 年 10 月 14 日 辦 理 為 福 爾 摩 沙 留 下 完 整 海 岸 ( 配 合 台 灣 自 然 環 境 與 生 態 保 育 通 識 課 程 ) 103 年 10 月 20 日 辦 理 微 型 工 藝 文 創 分 享 ( 配 合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概 論 通 識 課 程 ) 創 意 可 以 穿 上 的 法 律 衣 服 有 哪 些 ( 配 合 用 法 律 保 護 我 的 創 意 通 識 課 程 ) 103 年 10 月 21 日 辦 理 電 器 安 全 講 座 ( 配 合 環 境 安 全 與 衛 生 防 護 通 識 課 程 ) 103 年 10 月 27 日 辦 理 好 天 氣 從 不 為 誰 停 留 --- 談 詩 與 攝 影 創 作 ( 配 合 閱 讀 與 寫 作 通 識 課 程 ) 103 年 10 月 27 日 辦 理 你 我 都 是 大 記 者 公 民 行 動 影 音 紀 錄 ( 配 合 數 位 影 音 創 作 通 識 課 程 ) 三 已 於 103 年 11 月 3 號 下 午 召 開 通 識 中 心 教 評 會, 審 議 林 于 仙 老 師 合 聘 案 等 事 宜, 合 聘 案 後 續 送 教 育 學 系 審 議 四 本 學 期 文 學 大 師 講 座 課 程 演 講 李 昂 : 新 政 治 小 說 的 可 能 李 瑞 騰 : 黃 春 明 及 其 小 說 席 慕 蓉 : 我 的 原 鄉 書 寫 等 三 場 演 講 已 分 別 於 103 年 10 月 6 日 10 月 20 日 11 月 3 日 假 篤 行 樓 601 會 議 廳 圓 滿 舉 辦 完 成 五 已 分 別 於 103 年 11 月 3 日 103 年 11 月 12 日 召 開 通 識 評 鑑 準 備 進 度 會 議, 檢 討 目 前 評 鑑 準 備 與 規 劃 情 形 六 學 期 通 識 臺 灣 自 然 環 境 與 生 態 保 育 課 程 校 外 教 學, 已 於 103 年 11 月 2 日 由 蕭 世 輝 老 師 帶 領 前 往 新 北 市 石 門 鄉 麟 山 鼻 ( 藻 礁 地 質 公 園 ) / 新 北 市 金 山 鄉 水 尾 漁 港, 並 於 事 前 替 同 學 辦 理 保 險 -99-

10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學 生 事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生 活 輔 導 組 一 學 生 請 假 ( 一 ) 本 學 期 截 至 第 八 週 學 生 被 記 曠 課 達 16 小 時 ( 含 ) 以 上 人 數 有 20 名, 與 請 假 紀 錄 沖 銷 後 仍 有 14 名, 本 組 業 於 11 月 7 日 mail 通 知 班 導 師 系 主 任 輔 導 教 官 及 掛 號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共 同 協 助 加 強 輔 導 ( 二 )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業 已 通 過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辦 法 修 正 案, 已 將 碩 士 班 以 上 之 學 生 的 請 假 程 序 規 範 其 中, 學 生 線 上 請 假 系 統 於 104 年 2 月 1 日 正 式 上 線 學 生 請 假 流 程 已 置 於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網 頁, 歡 迎 上 網 瀏 覽 二 導 師 制 相 關 事 務 ( 一 ) 本 學 年 度 優 良 導 師 評 選, 現 已 進 入 校 級 遴 選 最 後 階 段, 於 11 月 25 日 召 開 校 級 遴 選 會 議 做 最 後 審 核 與 確 認 ( 二 ) 大 學 部 各 班 班 會 活 動 結 束 後, 敬 請 指 導 貴 班 幹 部 或 會 議 紀 錄 同 學, 於 教 務 學 務 師 培 系 統 之 線 上 查 詢 項, 登 錄 班 會 活 動 紀 錄 同 學 記 得 確 認 無 誤 存 檔 後, 應 按 上 傳 資 料, 如 此 導 師 方 能 進 行 批 閱 ( 三 ) 本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涯 輔 導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名 單 業 已 確 定, 業 務 費 業 已 授 權 給 教 育 學 院 與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所 屬 系 所,9 月 及 10 月 的 指 導 費 業 已 匯 入 各 指 導 教 師 的 帳 戶 ;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之 聘 書 亦 已 繕 轉 各 系 所 主 管 轉 發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 四 ) 依 研 究 生 生 涯 輔 導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 指 導 教 師 的 職 責 之 一, 應 指 導 學 生 於 社 群 活 動 結 束 後, 填 寫 社 群 活 動 紀 錄, 並 送 交 本 組 或 進 修 推 廣 處 進 修 教 育 中 心 存 查, 本 組 也 將 按 月 mail 提 醒 各 社 群 指 導 教 師 ( 五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3 科 以 上 成 績 不 及 格 第 1 次 1/2 及 第 1 次 2/3 的 學 生 合 計 35 班 105 位, 本 組 於 函 請 導 師 於 10 月 9 日 前 填 覆 輔 導 狀 況, 截 至 11 月 12 日 僅 有 13 班 導 師 填 覆 輔 導 40 位 學 生 之 狀 況 三 學 生 工 讀 金 ( 一 ) 明 年 度 (104 年 ) 使 用 工 讀 生, 請 各 需 求 單 位 遵 循 勞 基 法 辦 理, 並 確 認 同 學 是 否 符 合 無 專 職 工 作 之 規 定 及 簽 署 其 證 明 書 ; 另 需 確 認 學 生 帳 戶 有 無 登 記 於 本 校 資 料 庫 內, 如 無 則 需 請 學 生 填 寫 新 增 帳 戶 資 料 並 附 上 轉 帳 帳 戶 存 摺 影 本, 以 利 後 續 協 助 學 生 轉 匯 事 宜 ( 二 ) 本 年 度 研 究 生 碩 博 班 獎 學 金 已 於 10 月 15 日 完 成 各 學 術 單 位 申 報, 並 於 10 月 底 彙 整 請 款, 估 計 11 月 中 旬 匯 入 學 生 戶 頭, 再 請 各 單 位 轉 知 學 生 四 獎 助 學 金 ( 一 ) 大 一 清 寒 助 學 金 及 傑 出 表 現 獎 學 金 於 10 月 31 日 截 止 申 請, 收 件 數 共 27 件 ( 二 ) 教 育 部 弱 勢 助 學 金 於 10 月 20 日 截 止, 經 教 育 部 審 核, 預 計 11 月 底 公 告 獲 獎 助 學 生 名 單 -100-

103 ( 三 ) 研 究 所 僑 生 優 秀 獎 學 金 及 清 寒 僑 生 助 學 金 預 計 於 本 月 中 旬 公 告 獲 獎 同 學 名 單, 後 續 協 助 學 生 申 領 獎 學 金 相 關 事 宜 ( 四 ) 人 才 培 育 常 依 福 智 獎 學 金 : 申 請 時 間 為 11 月 1 日 至 11 月 15 日 至 11 月 13 日 收 件 數 9 件,11 月 24 日 審 查 會 議 通 過 後, 於 校 慶 典 禮 中 頒 發 ( 五 ) 近 期 相 關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獲 獎 名 單, 詳 細 內 容 均 公 告 於 本 校 學 校 首 頁 及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獎 助 學 金 專 區 五 團 體 保 險 本 學 期 截 至 第 九 週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金 申 請 案 計 有 27 件, 其 中 車 禍 5 件 運 動 意 外 傷 害 8 件 疾 病 住 院 醫 療 14 件 六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本 學 期 申 請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人 數 共 389 人, 經 上 傳 就 學 貸 款 彙 報 系 統,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查 調 家 庭 年 收 入 結 果, 有 23 名 同 學 必 須 自 行 負 擔 全 額 利 息,3 名 同 學 自 行 負 擔 半 額 利 息, 其 餘 363 人, 其 就 學 期 間 之 貸 款 利 息, 由 政 府 全 額 補 貼 現 正 辦 理 學 生 負 擔 利 息 相 關 手 續 七 僑 生 及 陸 生 輔 導 於 11 月 1 日 ( 星 期 六 ) 舉 辦 僑 陸 生 迎 新 一 日 遊, 活 動 地 點 為 宜 蘭 縣 蘭 陽 博 物 館 幾 米 公 園 員 山 鄉 望 龍 埤 宜 蘭 酒 廠 等 地, 期 藉 由 此 活 動 增 進 學 生 之 間 的 互 動 與 情 誼, 並 促 進 僑 陸 生 對 臺 灣 風 土 文 化 的 認 識, 參 加 學 生 共 計 54 名 八 學 生 宿 舍 ( 一 )9/9~10/31 冷 氣 費, 經 調 查 及 幹 部 會 會 議 通 過, 一 度 電 單 價 以 3.69 元 計 算 收 取 ( 二 ) 二 舍 大 門 預 訂 11 月 日 施 工, 預 計 11 月 17 日 起 測 試 使 用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一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本 年 校 慶 園 遊 會, 課 指 組 將 辦 理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並 結 合 公 益, 希 望 讓 校 慶 不 但 熱 鬧 且 更 具 意 義, 活 動 時 間 與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 一 ) < 鳴 鐘! 傳 好 球 開 幕 儀 式 > ( 二 ) ~ < 傳 好 球, 傳 愛 至 偏 鄉 > ( 三 ) < 校 慶 電 影 節 開 幕 > 露 天 電 影 院,< 暑 假 作 業 > ( 四 ) ~ < 校 慶 體 育 表 演 會 > ( 五 ) < 校 慶 公 益 音 樂 會 > ( 六 ) < 校 慶 公 益 園 遊 會 > 二 海 報 牆 管 理 學 務 會 議 已 提 案 討 論 通 過, 未 來 將 公 告 欄 與 民 主 牆 分 離, 未 來 宣 傳 海 報 僅 可 張 貼 於 公 布 欄 區 域, 由 課 指 組 管 理 負 責, 民 主 牆 區 域 則 由 學 生 會 負 責 衛 生 保 健 組 一 健 康 服 務 ( 一 ) 衛 保 組 每 日 提 供 外 傷 處 理 保 健 諮 詢 營 養 諮 詢 及 復 健 治 療 -101-

104 ~ 保 健 服 務 人 數 統 計 如 下 :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合 計 科 別 人 次 % 人 次 % 人 次 % 外 傷 處 理 % % % 保 健 諮 詢 % 5 1.3% % 營 養 諮 詢 2 0.5% 2 0.5% 4 1.0% 復 健 治 療 3 0.8% 3 0.8% 6 1.5% 總 計 % % % ( 二 )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 1. 大 學 部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已 於 103 年 9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順 利 辦 理 完 成, 共 有 825 人 接 受 檢 查, 檢 查 結 果 已 發 給 學 生 個 人 並 寄 送 給 家 長 ; 其 結 果 有 異 常 者, 亦 通 知 該 班 導 師 2. 參 與 健 康 檢 查 學 生 當 中, 屬 於 嚴 重 異 常 須 複 檢 者 有 285 人, 已 於 103 年 11 月 6 日 由 健 檢 醫 院 派 醫 護 人 員 至 本 校 提 供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免 費 複 檢 當 日 參 加 複 檢 人 數 共 有 166 人, 另 有 12 人 已 自 行 在 外 完 成 檢 查, 複 檢 比 率 達 62.5%, 較 去 年 增 加 2.5%, 複 檢 結 果 預 計 3 週 內 告 知 當 日 未 參 加 複 檢 學 生, 須 自 行 至 校 外 合 格 醫 療 院 所 複 檢 並 繳 交 回 條, 將 持 續 追 蹤 輔 導 3. 除 嚴 重 異 常 者 由 健 檢 醫 院 派 員 至 本 校 進 行 複 檢 外, 其 他 項 目 異 常 者, 如 視 力 口 腔 牙 齒 X 光 等 異 常 者, 須 至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再 追 蹤 ; 若 是 血 壓 脈 搏 BMI 異 常 者, 則 由 衛 保 組 提 供 衛 教 指 導, 目 前 已 有 221 人 完 成 複 檢 並 繳 交 回 條, 完 成 率 為 30.3%, 將 持 續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二 健 康 教 育 為 防 範 依 波 拉 病 毒 感 染, 保 障 全 校 師 生 健 康 安 全, 相 關 措 施 如 下 : ( 一 ) 已 調 查 目 前 學 校 未 有 來 自 疫 區 或 自 疫 區 旅 遊 返 台 之 學 生 ( 二 ) 檢 附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所 定 自 伊 波 拉 病 毒 感 染 疫 情 流 行 地 區 來 臺 學 生 建 議 事 項 在 臺 學 生 返 回 伊 波 拉 病 毒 感 染 疫 情 流 行 地 區 注 意 事 項 及 病 毒 出 血 熱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通 知 書 ( 中 英 文 版 ) 發 送 至 全 校 師 生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宣 導 最 近 21 天 內 曾 經 到 過 這 些 國 家 之 師 生 請 至 衛 保 組 填 寫 病 毒 出 血 熱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通 知 書, 做 好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包 含 早 晚 監 測 體 溫 必 要 時 就 醫 等 ( 三 ) 再 次 提 醒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 目 前 在 非 洲 的 幾 內 亞 賴 比 瑞 亞 獅 子 山 共 和 國 奈 及 利 亞 等 國 家, 正 在 流 行 伊 波 拉 病 毒 感 染, 其 症 狀 有 : 發 燒 嘔 吐 腹 瀉 皮 膚 出 疹 等 感 染 途 徑 為 接 觸 傳 染, 是 藉 由 直 接 接 觸 到 被 感 染 者 或 其 屍 體 之 血 液 分 泌 物 器 官 精 液, 或 是 間 接 接 觸 被 感 染 者 體 液 污 染 的 環 境 而 感 染, 病 人 於 潛 伏 期 時 不 具 傳 染 力, 出 現 症 狀 後 才 具 有 傳 染 力 ; 返 國 後, 如 出 現 發 燒 等 相 關 症 狀, 請 立 即 戴 口 罩, 並 於 就 醫 時 告 知 旅 遊 史 三 健 康 環 境 -102-

105 ( 一 ) 有 關 黑 心 油 事 件, 本 校 各 攤 商 在 烹 調 用 油 部 分, 皆 未 曾 使 用 公 告 之 不 合 格 油 品 下 游 廠 商 所 製 作 之 問 題 商 品, 本 組 已 逐 一 檢 核 清 查, 並 依 規 定 下 架 自 黑 心 油 發 生 迄 今, 本 校 餐 廳 下 架 商 品 清 單 如 下 : 商 家 下 架 商 品 下 架 日 期 7-11 冷 凍 三 鮮 燒 賣 103/09/ 維 力 一 度 贊 老 甕 蒜 香 雞 汁 排 骨 麵 103/09/ 五 香 乖 乖 103/09/ 孔 雀 香 酥 脆 ( 魚 香 口 味 ) 103/09/ 統 一 麵 蔥 燒 牛 肉 風 味 碗 90G*12 入 103/10/ 滿 漢 大 餐 蔥 燒 牛 肉 風 味 碗 192G*6 入 103/10/ 滿 漢 大 餐 珍 味 牛 肉 碗 187G*6 入 103/10/ 阿 Q 桶 麵 紅 椒 牛 肉 風 味 桶 101G*12 入 103/10/ 來 一 客 牛 肉 蔬 菜 風 味 杯 65G*12 入 103/10/ 來 一 客 川 辣 牛 肉 風 味 杯 67G*12 入 103/10/ 麻 辣 關 東 煮 組 合 包 / 包 103/10/ 麻 辣 關 東 煮 補 充 包 (60 入 )/ 箱 103/10/ 手 工 高 麗 菜 捲 103/11/ 苦 瓜 封 103/11/04 自 助 餐 立 大 冷 凍 雞 塊 3Kg 103/11/05 New 呆 熊 立 大 黑 胡 椒 雞 塊 1Kg 103/11/05 將 持 續 掌 握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公 告 之 最 新 消 息, 若 有 新 增 問 題 商 品 名 單, 將 立 即 要 求 下 架, 敬 請 師 生 於 學 校 餐 廳 安 心 用 餐 ( 二 )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訂 定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辦 法 要 求 食 品 業 者 應 上 網 登 錄, 已 持 續 督 導 並 協 助 校 內 委 外 食 品 販 售 業 者 依 規 定 進 行 登 錄, 預 定 於 11 月 底 前 所 有 業 者 都 能 完 成 登 錄 作 業 ( 三 ) 教 育 部 推 動 校 園 食 材 登 錄 計 畫, 明 訂 大 專 校 院 於 104 年 2 月 底 前, 各 校 至 少 有 一 家 業 者 完 成 上 線 衛 保 組 營 養 師 已 參 加 食 材 登 錄 平 臺 示 範 教 學 課 程, 將 輔 導 業 者 進 行 資 料 登 錄 唯 該 網 頁 平 臺 前 置 作 業 所 需 登 錄 資 料 極 為 繁 複, 且 業 者 日 後 須 每 日 上 網 更 新 食 材 資 料, 將 協 調 有 能 力 上 線 登 錄 之 業 者 執 行 此 業 務 ( 四 ) 自 95 學 年 度 起, 由 軍 訓 室 執 行 服 務 課 程 及 成 績 考 核, 衛 保 組 負 責 檢 查 非 系 所 館 之 共 用 教 室 ( 如 明 德 樓 篤 行 樓 至 善 樓 ), 提 供 軍 訓 室 教 官 督 考 察 核 公 共 區 域 由 軍 訓 室 負 責 下 學 期 自 103 年 9 月 22 日 開 始, 每 日 檢 查 明 德 樓 篤 行 樓 及 至 善 樓 教 室, 至 104 年 1 月 16 日 期 末 考 結 束 止 其 中 若 有 清 掃 不 佳 之 教 室, 則 建 請 軍 訓 室 協 助 督 促 輪 值 同 學 改 善, 以 維 護 教 室 清 潔 ( 五 ) 鑑 於 目 前 正 值 登 革 熱 疫 情 流 行 高 峰 期, 本 組 相 關 措 施 如 下 : 1. 疾 管 局 呼 籲 豪 雨 過 後 務 必 澈 底 清 除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登 革 熱 尚 無 有 效 的 疫 苗 或 藥 物 可 以 預 防 或 治 療, 目 前 公 認 最 有 效 的 防 治 方 法 為 落 實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清 除, 呼 籲 全 校 師 生 應 定 期 且 主 動 檢 視 住 家 戶 內 外 環 境, 回 收 處 理 不 需 要 的 容 器, 以 降 低 登 革 熱 於 社 -103-

106 區 傳 播 之 風 險 2. 依 據 教 育 部 學 校 清 除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自 我 檢 查 表, 每 週 檢 查 乙 次 (1) 校 園 中 若 有 堆 置 廢 棄 的 容 器 或 雜 物 及 阻 塞 水 溝, 建 請 總 務 處 繼 續 加 強 清 除 若 已 有 孑 孓, 亦 請 總 務 處 協 助 噴 灑 生 物 藥 劑, 以 避 免 病 媒 蚊 孳 生 (2) 藝 術 館 3 樓 音 樂 系 辦 公 室 外 栽 種 之 花 盆 花 瓶 插 水 生 植 物 容 器 等, 已 加 強 宣 導 請 一 週 換 水 一 次, 並 洗 刷 乾 淨, 花 盆 底 盤 或 盆 栽 植 物 底 盤 不 可 積 水, 否 則 底 盤 需 移 除 (3) 操 場 沙 地 上 覆 蓋 之 帆 布 常 有 積 水, 務 必 將 帆 布 面 鋪 平, 勿 產 生 凹 陷, 以 避 免 積 水 留 滯, 導 致 病 媒 蚊 孳 生 心 理 輔 導 組 一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統 計 期 間 :103 年 10 月 22 日 ~11 月 17 日 ( 單 位 : 小 時 ) 項 目 人 數 人 次 使 用 率 一 個 別 諮 商 % 二 高 風 險 與 危 機 個 案 晤 談 與 管 理 % 三 初 步 晤 談 評 估 說 明 : 1. 本 學 期 初 步 晤 談 預 約 至 11 月 17 日 共 77 人 ( 含 新 生 高 關 懷 經 電 話 追 蹤 進 一 步 面 談 評 估 者 ) 此 期 間 處 理 個 案 類 型, 除 了 人 際 關 係 與 情 感 議 題 為 主 要 族 群, 特 殊 精 神 疾 患 之 個 案, 包 括 憂 鬱 症 高 功 能 自 閉 症 躁 鬱 症 自 傷 風 險 家 庭 會 談 之 個 案 處 理, 為 此 期 間 花 最 多 人 力 與 心 力 協 助 之 類 型 2. 於 10 月 23 日 舉 辦 組 內 的 專 兼 任 心 理 師 個 案 督 導 會 議, 邀 請 兼 任 心 理 師 報 告 其 處 遇 之 人 際 退 縮 個 案, 並 進 行 團 體 性 的 個 案 討 論, 以 協 助 該 心 理 師 有 效 處 理 該 個 案 之 狀 況 二 大 一 新 生 高 關 懷 群 篩 檢 已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本 校 大 一 新 生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 一 ) 共 761 人 到 測 ( 含 補 測 ), 平 均 到 測 率 為 93% 篩 檢 高 關 懷 人 數 共 51 人 統 計 各 系 實 施 狀 況 如 下 表 所 示 ( 二 ) 此 次 身 心 健 康 篩 檢 採 取 新 的 量 表 大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不 僅 著 重 焦 慮 憂 鬱 等 高 自 傷 危 險 族 群, 也 強 調 具 有 高 風 險 精 神 症 狀 或 潛 在 攻 擊 危 險 之 類 型, 更 能 篩 選 出 具 有 適 應 困 難 之 新 生 ( 三 ) 入 選 高 關 懷 之 新 生 名 單, 已 轉 發 給 各 系 主 任 與 班 導 師, 共 同 協 助 學 生 適 應, 並 且 逐 步 以 電 話 與 邀 請 至 心 輔 組 方 式, 提 供 該 新 生 直 接 性 的 諮 商 輔 導 協 助, 確 實 也 從 此 邀 約 晤 談 當 中, 發 現 需 要 接 受 心 理 健 康 協 助 之 學 生, 並 安 排 其 接 受 更 進 一 步 的 諮 商 專 業 或 精 神 科 醫 師 協 助 學 系 到 測 率 班 級 高 關 懷 人 數 教 育 學 系 100%

107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98% 5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63% 0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98% 1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100% 1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100% 4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 創 作 組 88% 2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 師 資 組 100% 0 音 樂 學 系 54% 0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98% 4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 藝 術 組 100% 5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 設 計 組 100% 2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100% 3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 數 學 組 98% 2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 資 訊 組 94% 8 體 育 學 系 90% 1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96% 3 資 訊 科 學 系 88% 4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100% 4 三 大 一 新 生 學 習 與 讀 書 策 略 量 表 已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本 校 大 一 學 習 與 讀 書 策 略 量 表, 共 634 人 線 上 到 測, 平 均 到 測 率 為 78% 統 計 各 系 實 施 狀 況 如 下 表 另 訂 上 機 補 測 時 間 為 12/3( 三 )12:00-13:30, 地 點 於 視 聽 館 電 腦 教 室 F506 學 系 到 測 率 未 施 測 人 數 教 育 學 系 88% 5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76% 14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73% 11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74% 12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82% 8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94% 3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 創 作 組 38% 30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 師 資 組 67% 14 音 樂 學 系 51% 19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72% 13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 藝 術 組 100% 0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 設 計 組 62% 15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96% 2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 數 學 組 73%

108 三 學 院 學 習 攻 略 講 座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 資 訊 組 98% 1 體 育 學 系 80% 6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75% 7 資 訊 科 學 系 95% 2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84% 7 ( 一 ) 共 計 辦 理 2 場 學 習 攻 略 講 座 暨 讀 書 與 學 習 量 表 解 測, 共 計 122 人 出 席 1.10/7 完 成 理 學 院 學 習 攻 略 講 座, 由 數 資 系 伍 柏 翰 老 師 以 個 人 求 學 經 驗, 對 學 習 上 做 每 個 階 段 性 的 目 標 設 定, 學 生 反 應 熱 烈 2.10/14 完 成 教 育 學 院 學 習 攻 略 講 座, 由 教 經 系 林 曜 聖 老 師 針 對 教 育 學 院 的 課 業 學 習 就 業 準 備 人 際 互 動 與 心 態 調 整, 做 教 育 領 域 上 生 活 與 學 業 全 面 的 學 習, 講 座 內 容 精 彩 ( 二 )12/23( 二 )3 點 30 分 至 5 點 20 分 將 於 至 善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人 文 與 藝 術 學 院 學 習 攻 四 心 理 衛 生 活 動 略 講 座, 由 林 藝 老 師 針 對 學 習 行 動 與 未 來 規 劃 做 生 活 與 學 業 全 面 的 學 習 已 敦 請 學 院 通 知 學 生 準 時 參 與 ( 一 ) 辦 理 夢 想 起 飛 - 學 習 逐 夢 計 畫 徵 稿 活 動, 收 件 並 評 選 中 預 定 12/23 中 午 舉 辦 頒 獎 典 禮 ( 二 ) 配 合 小 教 卓 計 畫 辦 理 各 學 院 學 習 攻 略 講 座 : 規 劃 教 育 人 文 藝 術 理 學 院 之 攻 略 講 座, 針 對 大 一 新 生 提 供 對 該 學 系 之 讀 書 學 習 策 略 及 生 涯 規 劃 之 啟 發 與 思 考, 目 前 累 計 參 與 人 數 共 122 人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預 定 於 12/23 舉 辦 五 團 體 / 工 作 坊 系 列 本 學 期 團 體 / 工 作 坊 活 動 : 時 間 主 題 帶 領 者 參 與 人 次 10/28~11/25( 二 ) 15:30~18:00 12/9~1/6( 二 ) 18:00~20:30 五 爆 米 花 義 工 團 做 自 己 生 命 的 貴 人 ~ 重 拾 蛻 變 的 意 義 新 生 自 我 照 顧 團 體 ~ 自 己 的 人 際, 鬥 陣 ㄒ 一 ㄡ 救 人 際 經 驗 團 體 蘇 貞 心 理 師 21 林 怡 秀 陳 立 強 實 習 心 理 師 招 募 中 ( 一 ) 暑 假 持 續 與 台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防 治 中 心 仁 愛 醫 院 社 工 室 等 機 構 合 作 外 展 出 隊 服 務 及 課 輔 陪 伴, 期 初 累 計 至 11/15 出 隊 服 務 79 人 次 ( 每 週 南 家 扶 8 人 伯 大 尼 4 人 東 區 8 人 家 防 1 人 德 蓓 4 人 出 隊 服 務 ) ( 二 ) 維 持 每 週 四 中 午 進 行 出 隊 團 體 督 導 會 議, 期 初 至 今 11/6 累 計 人 次 147 人 次 ( 三 )103(1) 學 期 爆 米 花 義 工 團 行 事 曆 培 訓 課 程 內 容 及 講 師 新 義 工 招 募 說 明 會 等 各 項 活 動 相 關 時 程 如 下 : 六 其 他 103 年 度 辦 理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特 色 主 題 計 畫 之 成 果 展,10 月 -106-

109 25 日 於 北 師 美 術 館 演 出 跨 校 / 社 區 經 驗 交 流 成 果 發 表 會 暨 大 手 牽 小 手, 擁 愛 向 前 走 行 動 劇 當 日 有 校 內 及 社 福 機 構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敘 說 也 見 證 讓 愛 化 為 行 動 的 故 事, 現 場 引 人 啟 發 的 感 動 交 集, 共 有 51 人 參 與 體 育 室 一 校 內 體 育 活 動 ( 一 ) 新 生 盃 球 賽 成 績 報 告 : 項 目 名 次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男 子 籃 球 資 科 一 數 資 一 混 合 籃 球 數 位 一 文 產 一 自 然 一 混 合 排 球 數 資 一 社 發 一 幼 教 一 自 然 一 羽 球 個 人 賽 男 子 組 藝 一 乙 陳 弘 武 心 諮 一 謝 鎮 吉 教 經 一 范 俊 瑋 心 諮 一 王 誠 羽 球 個 人 賽 女 子 組 心 諮 一 鄭 安 穎 文 產 一 黃 辰 甄 教 育 一 姬 雅 綸 藝 一 乙 張 婷 雯 桌 球 個 人 賽 男 子 組 資 科 一 呂 學 任 數 位 一 林 彥 辰 心 諮 一 林 俊 廷 資 科 一 林 宣 佑 桌 球 個 人 賽 女 子 組 數 資 一 王 瑞 琪 語 一 乙 馬 心 恬 幼 教 一 陶 映 蓉 語 一 乙 季 怡 斈 1. 混 籃 明 星 隊 球 員 : 張 宗 化 ( 數 位 一 ) 許 菀 庭 ( 文 產 一 ) 林 卓 安 ( 文 產 一 ) 林 妙 蓉 ( 自 然 一 ) 王 韋 傑 ( 教 育 一 ) 2. 男 籃 明 星 隊 球 員 : 孫 佳 軍 ( 社 發 一 ) 陳 顥 ( 資 科 一 ) 蔡 東 恩 ( 資 科 一 ) 黃 太 坤 ( 數 資 一 ) 3. 混 排 明 星 隊 球 員 : 林 辰 政 ( 數 資 一 ) 林 翰 瑜 ( 自 然 一 ) 周 俊 庭 ( 社 發 一 ) 陶 映 蓉 ( 幼 教 一 ) 陳 璿 卉 ( 社 發 一 ) 陳 思 妤 ( 幼 教 一 ) ( 二 ) 教 職 員 工 羽 球 競 賽 成 績 報 告 : 舉 行 日 期 :11 月 4 日 總 成 績 第 一 名 : 理 學 院 第 二 名 : 國 北 教 大 實 小 第 三 名 :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 三 ) 校 運 實 習 裁 判 講 習 : 103 年 11 月 12 日 週 二 第 七 八 節 舉 行, 地 點 : 體 育 館 3 樓 綜 合 球 場, 參 加 人 數 約 有 183 位 ( 四 ) 校 運 會 開 幕 典 禮 預 演 : 103 年 11 月 18 日 週 二 下 午 舉 行, 地 點 : 田 徑 場, 出 席 人 員 : 大 學 部 各 班 5 人 各 系 學 會 5 人 ( 五 ) 校 運 會 會 前 賽 : 103 年 11 月 25 日 12:00-18:30 於 田 徑 場 舉 行 ( 六 ) 校 運 會 開 幕 典 禮 : 103 年 11 月 26 日 07:50-10:00 於 田 徑 場 舉 行 -107-

110 ( 七 ) 校 運 會 : 103 年 11 月 日 計 2 日 於 田 徑 場 舉 行 二 校 際 體 育 成 績 報 告 ( 一 ) 第 十 二 屆 淡 大 盃 桌 球 邀 請 賽 : 淡 江 大 學 紹 謨 紀 念 體 育 館 7F 榮 獲 : 女 子 團 體 組 亞 軍 教 練 : 吳 忠 誼 隊 員 : 陳 佳 吟 郭 芝 妤 楊 君 玉 林 孟 慧 陳 俐 言 楊 婕 吳 姿 燕 莫 涵 清 吳 帝 葦 ( 二 )103 全 國 競 技 體 操 錦 標 賽 : 新 北 市 厚 德 國 民 小 學 羅 玉 如 榮 獲 大 專 社 會 女 子 組 個 人 全 能 第 七 名 個 人 項 目 跳 馬 第 一 名 個 人 項 目 地 板 第 二 名 個 人 項 目 平 衡 木 第 二 名 李 依 儒 榮 獲 大 專 社 會 女 子 組 個 人 全 能 第 八 名 個 人 項 目 平 衡 木 第 八 名 個 人 項 目 跳 馬 第 八 名 三 場 地 及 器 材 管 理 部 份 ( 一 ) 場 地 及 器 材 管 理 紀 要 1. 簽 辦 展 延 教 育 部 改 善 學 校 運 動 訓 練 環 境 補 助 本 校 興 建 多 功 能 球 場 完 工 期 限 2. 檢 修 舞 蹈 教 室 音 響 系 統 汰 購 DVD 播 放 機 3. 更 換 檢 修 籃 球 網 及 桌 球 拍 等 器 材 ( 二 )10 月 份 運 動 場 地 使 用 次 數 統 計 表 ( 非 上 課 時 段 ) 場 地 月 份 10 月 份 舞 蹈 教 室 69 體 操 教 室 73 桌 球 教 室 92 綜 合 球 場 127 室 外 籃 球 場 273 室 外 排 球 場 235 田 徑 場 7 合 計 876 ( 三 )10 月 份 假 日 外 借 運 動 場 地 一 覽 表 日 期 借 用 單 位 及 辦 理 活 動 地 點 10/5-6 麗 嬰 房 幼 兒 運 動 會 體 育 館 及 籃 排 球 場 等 10/25 日 盛 金 控 集 團 桌 球 賽 體 育 館 綜 合 球 場 10/26 台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狗 份 有 限 公 司 桌 球 賽 體 育 館 綜 合 球 場 -108-

111 軍 訓 室 一 校 安 中 心 ( 一 )103 年 教 育 部 訪 視 本 校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缺 失, 李 文 正 委 員 針 對 災 害 防 救 提 出 有 關 校 安 中 心 二 項 : 第 一 : 疏 散 演 練 應 作 到 全 校 性 疏 散 演 練 第 二 : 學 校 應 成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擬 研 議 訂 定 本 校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組 織 委 員 會 推 動 相 關 事 宜 ( 二 ) 已 完 成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安 分 局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支 援 約 定 書 ( 三 ) 語 創 二 乙 林 00 同 學 反 應 :10 月 27 日 晚 間 11 時 左 右 獨 自 一 人 從 宿 舍 到 學 餐 7~11 購 買 東 西 途 中, 遇 見 一 陌 生 人 前 來 搭 訕 ( 該 男 生 學 生 模 樣 ), 要 求 給 予 LINE 帳 號, 並 有 毛 手 毛 腳 之 舉 動, 林 生 當 下 因 害 怕 給 予 帳 號 後 隨 即 離 開 ( 隨 後 男 子 有 以 LINE 互 動, 林 同 學 沒 有 回 應 ) 除 口 頭 叮 嚀 林 生 不 應 將 帳 號 隨 意 給 他 人 外, 並 請 她 立 刻 將 該 男 生 帳 號 封 鎖, 提 醒 林 生 近 日 晚 間 不 可 單 獨 一 人 外 出, 已 告 知 本 校 保 全 宿 舍 舍 監 值 勤 教 官 知 悉, 請 師 長 共 同 留 意, 防 止 學 生 受 到 傷 害 二 預 官 兵 役 ( 一 ) 本 室 宣 導 研 究 生 申 請 研 發 替 代 役, 除 媒 合 至 政 府 合 作 之 研 發 相 關 單 位 服 務 外, 亦 可 支 領 月 薪 $20000 至 $25000; 意 者 可 參 與 全 省 5 處 舉 辦 之 研 習 外 或 於 內 政 部 役 役 政 署 網 站 瞭 解 相 關 訊 息 ( 二 ) 同 學 年 滿 19 歲 之 年, 兵 役 稱 為 接 近 役 男, 滿 20 歲 稱 為 役 男, 在 學 念 書 期 間 依 規 定 須 申 辦 兵 役 緩 徵, 以 避 免 在 學 接 到 徵 集 令 ( 即 兵 單 ), 期 間 同 學 如 果 出 國 ( 或 觀 光 旅 遊 ) 可 自 行 攜 帶 護 照 至 戶 役 ( 政 ) 區 公 所 申 辦 出 國 手 續, 或 直 接 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網 站 線 上 提 出 申 請, 核 准 後, 即 可 通 關 出 國 三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辦 理 本 學 期 服 務 學 習 第 3 次 公 告, 已 將 同 學 前 5 週 執 行 情 形 紀 錄 公 告 於 本 室 服 務 學 習 網 頁 中 四 賃 居 輔 導 ( 一 )103 學 年 度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統 計 表 已 於 點 閱 校 安 中 心 網 站 造 報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 二 ) 軍 訓 室 同 仁 已 陸 續 依 下 述 規 定 實 施 年 度 賃 居 訪 視 : 1. 邀 請 輔 導 系 所 班 級 導 師 協 同 前 往 學 生 賃 居 處 訪 視 2. 訪 視 前 可 依 學 生 空 堂 時 間 電 話 邀 約, 當 日 持 訪 視 單 安 全 評 核 表 防 針 孔 及 一 氧 化 碳 偵 測 器 紀 念 品 禮 盒 前 往 3. 訪 視 結 果 如 不 符 合 評 核 要 項, 依 規 定 不 發 予 安 全 標 章, 並 需 將 改 善 之 處 以 掛 號 信 函 郵 寄 家 長 知 悉 -109-

11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總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保 管 組 一 本 校 與 台 灣 省 教 育 會 間 有 關 泉 州 街 宿 舍 占 用 拆 屋 還 地 案,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經 審 理 後 認 定 本 案 建 物 係 臺 灣 省 所 有 撥 由 省 教 育 會 管 理, 判 決 原 判 決 除 確 定 部 分 外 廢 棄 被 上 訴 人 在 第 一 審 之 訴 及 假 執 行 之 聲 請 均 駁 回 第 一 審 ( 除 確 定 部 分 外 ), 及 第 二 審 訴 訟 費 用, 由 被 上 訴 人 負 擔 經 洽 周 立 仁 律 師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按 上 訴 第 三 審 法 院, 非 以 原 判 決 違 背 法 令 為 理 由, 不 得 為 之, 此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467 條 訂 有 明 文, 本 件 判 決 已 查 明 相 關 證 據 資 料,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為 事 實 之 認 定, 尚 無 違 背 法 令 之 處, 顯 無 上 訴 最 高 法 院 之 理 由 及 實 益, 建 議 不 上 訴 為 宜 並 請 貴 校 於 本 判 決 確 定 後, 再 依 判 決 系 爭 土 地 及 系 爭 建 物 於 87 年 間 均 移 轉 為 國 有 之 事 實, 函 請 國 有 財 產 局 是 否 將 系 爭 建 物 交 由 貴 校 管 理 已 依 周 律 師 意 見 於 102 年 10 月 8 日 函 洽 國 有 財 產 署 撥 用 本 案 建 物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則 以 102 年 11 月 26 日 台 財 產 署 公 字 第 號 函 請 先 釐 清 是 否 屬 教 育 部 或 所 屬 機 關 應 接 管 之 國 有 建 物, 倘 是, 應 俟 相 關 機 關 完 成 接 管 後, 本 校 再 依 規 定 循 序 申 請 撥 用 本 校 已 以 102 年 12 月 4 日 函 請 教 育 部 釐 清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21 日 函 示 確 為 教 育 部 應 接 管 學 產 建 物, 並 請 國 有 財 產 署 告 知 接 管 程 序 另 教 育 部 103 年 2 月 17 日 函 請 本 校 說 明 撥 用 目 的, 已 於 103 年 3 月 5 日 函 復 係 為 供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之 教 學 研 究 與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所 需 教 育 部 又 於 103 年 4 月 15 日 函 請 本 校 澄 清 是 否 有 使 用 該 2 建 物 之 需 要 目 的 及 計 畫, 本 校 於 103 年 4 月 29 日 函 復 均 有 教 學 研 究 等 校 務 發 展 需 求 教 育 部 已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函 終 止 與 省 教 育 會 委 任 管 理 建 物 關 係, 並 於 103 年 9 月 10 日 點 交 教 育 部 管 理,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31 日 函 復 本 校 同 意 無 償 撥 用 二 有 關 本 校 管 有 中 正 區 南 海 段 五 小 段 312 地 號 ( 道 路 用 地 ) 及 地 號 ( 住 宅 用 地 ) 等 2 筆 土 地, 於 辦 理 不 動 產 盤 點 時 發 現 遭 寧 波 西 街 122 巷 5 號 及 泉 州 街 8 巷 14 號 (1~3 樓 ) 之 私 有 房 屋 占 用, 經 函 請 占 用 人 拆 屋 還 地 未 果, 業 簽 奉 核 准 委 託 律 師 辦 理 訴 訟 事 宜, 已 於 103 年 5 月 7 日 遞 狀 訴 請 拆 屋 還 地,103 年 7 月 14 日 開 準 備 庭, 103 年 8 月 14 日 現 場 測 量 完 畢,103 年 9 月 25 日 依 法 院 通 知 至 古 亭 地 政 補 繳 測 量 規 費,103 年 11 月 10 日 開 庭 三 本 校 管 有 大 安 區 學 府 段 一 小 段 及 地 號 等 3 筆 土 地 面 積 349 平 方 公 尺, 因 地 形 狹 長 不 規 則 且 囿 於 國 有 財 產 法 之 規 定 無 法 與 鄰 地 私 有 土 地 以 合 建 方 式 共 同 開 發, 本 校 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 函 復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同 意 參 加 都 市 更 新 臺 北 市 政 府 於 101 年 8 月 27 日 核 准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學 府 一 小 段 地 號 等 16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本 校 分 回 樓 層 及 位 置 業 經 本 校 101 年 10 月 16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101 年 11 月 20 日 第 29 次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1 2 樓 為 一 般 事 務 所 供 教 學 空 間 使 用,3 樓 作 為 學 人 宿 舍 3 樓 學 人 宿 舍 之 單 元 大 小 業 提 102 年 1 月 30 日 空 間 規 劃 委 員 會 討 論 本 校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開 發 校 地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於 102 年 3 月 20 日 召 開 會 議, 決 議 選 定 巨 秉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聯 合 事 務 所 推 薦 予 實 施 者 委 託 辦 理 估 價 作 業 實 施 者 事 宜 實 施 者 申 請 事 業 計 畫 展 期 至 103 年 2 月 27 日, 業 獲 臺 北 市 政 府 102 年 10 月 18 日 核 准 實 施 者 於 102 年 12 月 3 日 舉 行 事 業 計 畫 公 聽 會, 本 校 由 總 務 處 出 席 表 達 實 施 者 應 先 與 本 校 協 商 之 意 見 實 施 者 旋 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 提 送 事 業 計 畫 至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103 年 2 月 7 日 函 請 本 校 提 供 意 見, 本 校 已 於 103 年 3 月 24 日 召 開 本 校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開 發 校 地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審 議, 與 會 委 -110-

113 員 專 家 意 見 已 於 103 年 3 月 27 日 函 送 臺 北 市 政 府 並 請 務 必 列 入 爾 後 相 關 公 聽 會 及 相 關 審 查 會 議 討 論 議 案 並 分 送 與 會 人 員, 以 維 本 校 與 國 產 利 益 本 案 事 業 計 畫 臺 北 市 政 府 自 103 年 9 月 19 日 起 公 開 展 覽 30 日, 實 施 者 已 就 本 校 103 年 3 月 27 日 函 意 見 回 應, 本 校 於 103 年 9 月 23 日 召 開 本 校 專 案 小 組 討 論 回 應 內 容, 經 彙 整 與 會 委 員 專 家 意 見 後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 函 送 臺 北 市 政 府 本 校 並 副 知 實 施 者 知 照 四 103 年 6 月 4 日 召 開 校 地 規 劃 專 案 小 組 103 年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本 校 空 地 短 期 利 用 活 化 案 之 計 劃 構 想 書 說 明 文 件 及 構 想 書 評 選 須 知, 開 放 附 小 對 面 空 地 校 總 區 外 西 南 方 學 府 段 一 段 632 地 號 空 地 校 總 區 明 德 樓 南 側 三 處 空 地 供 各 單 位 申 請 短 期 使 用, 成 功 國 宅 附 近 校 地 採 委 外 經 營 方 式 辦 理 活 化, 如 無 法 委 外 經 營 時 再 納 入 本 校 校 空 地 短 期 利 用 活 化 案 辦 理 截 至 103 年 7 月 14 日 明 德 樓 南 側 空 地 有 2 件 提 案, 附 小 對 面 空 地 有 1 件 提 案,103 年 7 月 22 日 召 開 校 地 規 劃 專 案 小 組 審 議 明 德 樓 南 側 空 地 經 評 選 學 務 處 體 育 室 所 提 多 功 能 運 動 練 習 場 興 建 計 畫 構 想 書 為 第 1 序 位, 北 師 美 術 館 暨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所 提 新 型 態 教 研 空 間 - 再 生 X 設 計 X 創 新 三 角 研 究 基 地 為 第 2 序 位, 附 小 對 面 空 地 則 無 合 格 提 案 103 年 9 月 10 日 再 就 附 小 對 面 空 地 校 總 區 外 西 南 方 學 府 段 一 段 632 地 號 空 地 二 處 空 地 公 告 徵 求 構 想 書, 於 10 月 13 日 公 告 期 滿 無 單 位 送 件 五 與 主 計 單 位 核 對 10 月 份 財 產 增 減 帳 務, 並 提 列 財 產 折 舊 總 表 及 成 本 攤 提 總 表 呈 核 六 陳 報 10 月 國 有 財 產 ( 含 珍 貴 不 動 產 ) 公 務 預 算 及 校 務 基 金 增 減 結 存 表 各 2 份 暨 財 產 增 減 表 1 份 至 教 育 部 七 配 合 主 計 單 位 104 年 度 電 腦 設 備 預 算 分 配 初 審 經 費 參 考, 調 查 以 校 務 基 金 購 置 行 政 上 使 用 電 腦 設 備 汰 換, 各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共 計 32 台, 巳 完 成 審 核 使 用 年 限 及 是 否 各 單 位 間 移 動 財 產 等 相 關 業 務 八 完 成 已 退 休 李 乙 明 教 授 研 究 財 物 點 收 及 帳 務 移 轉 等 相 關 事 宜 九 提 供 主 計 室 男 女 生 宿 舍 10 月 份 財 產 設 備 監 視 系 統 電 話 建 置 各 項 折 舊 明 細 資 料 及 編 製 分 攤 明 細 表 十 辦 理 本 校 已 退 休 林 炎 旦 教 授 繼 續 執 行 科 技 部 專 案 財 產 贈 與 撥 出 至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等 相 關 事 宜 十 一 更 新 線 上 財 物 查 詢 系 統 資 料 庫, 以 提 供 保 管 人 即 時 掌 握 所 經 管 財 物 明 細 資 料 十 二 辦 理 10 月 份 財 物 增 加 帳 務 建 檔 及 各 單 位 財 物 請 購, 其 中 財 產 增 加 部 分 1,281 筆 ( 含 圖 書 1,169 筆 ) 及 非 消 耗 品 172 筆, 並 分 別 列 印 增 加 單 及 標 籤 分 送 各 保 管 人 確 認 十 三 10 月 份 財 產 及 非 消 耗 品 減 損 案 件 計 346 筆, 解 除 帳 務 及 經 管 責 任 十 四 10 月 份 財 產 及 非 消 耗 品 移 動 帳 務 計 339 筆, 帳 務 移 動 並 列 印 新 移 動 單 及 標 籤 分 送 各 單 位 保 管 人 重 貼 十 五 辦 理 堪 用 財 物 流 通 身 分 確 認 暨 協 助 公 告 等 事 宜 十 六 依 財 物 減 損 單 辦 理 報 廢 財 物 確 認 收 取 聯 繫 及 廢 碳 粉 匣 回 收 等 事 宜 十 七 辦 理 報 廢 財 物 回 收 變 賣,10 月 份 計 為 校 務 基 金 增 加 159,915 元 收 入 十 八 辦 理 庫 房 消 耗 品 領 用 10 月 份 計 119 件 422 項 及 表 列 10 月 份 消 耗 品 收 發 月 報 表 十 九 整 理 消 耗 品 庫 房 及 採 購 庫 房 消 耗 品 等 事 宜 二 十 提 供 各 教 學 及 行 政 單 位 辦 理 活 動 各 項 什 物 借 用 及 歸 還 等 事 宜 -111-

114 營 繕 組 一 本 校 各 棟 大 樓 污 水 系 統 銜 接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目 前 辦 理 教 育 部 結 報 作 業 中 二 學 生 宿 舍 及 行 政 大 樓 衛 浴 室 整 修 工 程, 第 一 宿 舍 衛 浴 整 修 工 程 已 於 102 年 3 月 26 日 決 標, 已 完 工, 正 辦 理 結 案 後 續 事 宜 中 第 二 宿 舍 衛 所 浴 整 修 工 程 (103 年 度 西 側 工 程 ), 已 於 103 年 6 月 26 日 開 工, 目 前 已 完 工,103 年 10 月 8 日 驗 收 完 成 ;104 年 暑 假 預 定 施 作 二 舍 東 側 另 行 政 大 樓 廁 所 整 修 工 程 已 完 工 結 案 三 科 學 館 增 設 無 障 礙 電 梯 工 程 於 102 年 12 月 23 日 開 工, 103 年 7 月 15 日 竣 工, 目 前 辦 理 結 算 驗 收 程 序 及 使 用 執 照 申 領 四 103 年 度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於 103 年 6 月 5 日 決 標,103 年 6 月 21 日 開 工,103 年 10 月 1 日 驗 收 完 成, 目 前 已 結 案 五 藝 術 館 一 樓 104 鍵 盤 樂 器 室 整 修 工 程 已 於 103 年 11 月 4 日 決 標, 目 前 尚 未 開 工 六 藝 術 館 屋 頂 防 水 整 修 工 程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決 標,103 年 7 月 30 日 開 工, 已 於 10 月 15 日 完 工, 目 前 已 辦 理 結 案 七 科 學 館 屋 頂 防 水 整 修 工 程 103 年 7 月 24 日 決 標,103 年 7 月 31 日 開 工, 目 前 施 工 中 八 科 學 館 修 復 補 強 工 程 103 年 7 月 24 日 決 標,103 年 7 月 31 日 開 工,103 年 9 月 9 日 竣 工,103 年 10 月 22 日 驗 收, 預 計 103 年 11 月 20 日 辦 理 複 驗 九 藝 術 館 電 力 系 統 改 善 案 於 103 年 6 月 18 日 開 工,8 月 7 日 竣 工,8 月 27 日 完 成 驗 收, 目 前 已 辦 理 結 案 十 學 生 第 二 宿 舍 大 門 整 修 工 程 已 於 10 月 21 日 決 標,10 月 27 日 開 工, 目 前 施 工 中, 預 訂 11 月 26 日 完 工, 十 一 103 年 11 月 份 完 成 如 下 項 目 : 1. 高 壓 電 設 備 保 養 發 電 機 例 行 維 護 保 養 2. 各 棟 建 築 物 昇 降 機 設 備 定 期 保 養 作 業 3. 藝 術 館 體 育 舘 至 善 樓 及 圖 書 館 中 央 空 調 定 期 保 養 作 業 中 4. 至 善 樓 藝 術 館 體 育 館 中 央 空 調 保 養 進 行 中 5. 全 校 抽 水 馬 達 巡 檢 事 務 組 一 採 購 案 件 ( 自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至 103 年 11 月 17 日 間 ): ( 一 )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案 件 : 本 月 執 行 採 購 案 件 共 42 件, 其 中 規 劃 階 段 0 件 會 簽 階 段 2 件 招 標 公 告 階 段 4 件 議 價 / 評 選 階 段 3 件 決 標 履 約 階 段 21 件 驗 收 付 款 階 段 12 件, 相 關 內 容 如 下 :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需 求 單 位 1 兒 英 系 案 名 語 言 教 室 建 置 案 規 劃 階 段 會 簽 階 段 招 標 公 告 階 段 V 議 價 / 評 選 階 段 決 標 履 約 階 段 驗 收 付 款 階 段 其 他 ( 請 敘 明 ) 適 用 最 有 利 標 -112-

115 2 教 務 處 3 台 文 所 104 年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 後 台 管 理 系 統 及 主 機 硬 體 維 護 案 人 權 講 堂 系 列 活 動 暨 專 書 出 版 4 北 美 館 蔡 明 亮 先 生 來 美 術 館 郊 V 遊 創 作 特 展 5 北 美 館 校 外 倉 儲 一 式 V V V 公 開 取 得 企 畫 書 第 1 次 委 員 會 召 開 中 教 學 發 6 雲 端 媒 合 平 台 第 2 期 驗 展 中 心 採 購 V 收 中 分 期 驗 收, 第 2 教 務 學 務 師 培 計 網 中 期 維 護 7 系 統 升 極 功 心 能 新 增 及 維 護 V 及 系 統 案 升 級 第 2 期 履 約 中 104 年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公 開 取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得 企 畫 8 教 務 處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V 書 入 闈 租 賃 設 第 1 次 委 備 案 員 會 召 開 中 9 體 育 系 啦 啦 隊 體 操 墊 一 批 V 申 請 驗 收 中 udn 數 位 閱 10 圖 書 館 讀 館 中 文 電 子 V 書 138 冊 11 圖 書 館 104 年 度 西 文 期 刊 乙 批 V 自 動 化 系 統 12 圖 書 館 V 分 期 付 維 護 合 約 款 102 年 度 西 13 圖 書 館 V 文 期 刊 乙 批 年 全 校 KAWAI 14 音 樂 系 鋼 琴 調 律 V 分 期 履 保 養 及 維 護 約 15 教 務 處 電 腦. 螢 幕 液 V 驗 收 付 -113-

116 16 文 書 組 17 學 務 處 18 出 版 組 19 圖 書 館 20 課 研 所 21 教 務 處 22 圖 書 館 23 出 版 組 24 主 計 室 25 教 傳 所 計 網 中 心 計 網 中 心 28 總 務 處 29 總 務 處 30 教 傳 所 晶 電 視 螢 幕 等 相 關 設 備 一 批 設 備 103 年 度 線 上 簽 核 暨 公 文 系 統 整 合 建 置 與 導 入 專 案 維 護 102 學 年 度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103 年 度 北 教 大 校 訊 雙 月 刊 教 育 與 實 踐 半 年 刊 103 年 購 置 西 文 期 刊 分 組 合 作 學 習 教 學 成 果 影 片 製 作 教 室 桌 椅 白 板 等 設 備 103 年 購 置 中 文 圖 書 104 年 度 北 教 大 校 訊 ( 雙 月 刊 ) 及 教 育 實 踐 與 研 究 ( 半 年 刊 ) 印 刷 寄 送 會 計 出 納 帳 務 系 統 線 上 同 步 軟 體 一 套 民 國 103 年 資 訊 機 房 設 備 校 園 網 路 暨 教 學 行 政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合 約 案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ISMS) 換 證 重 審 及 續 評 維 護 案 103 年 校 區 廢 棄 物 清 運 案 103 年 校 區 廁 所 及 盥 洗 室 清 潔 外 包 電 腦 繪 圖 軟 體 一 批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款 中 分 期 付 款 續 約 2 年 議 價 驗 收 付 款 中 分 期 驗 收, 第 3 期 驗 收 付 款 分 期 付 款 分 期 付 款 驗 收 付 款 中 -114-

117 31 教 傳 所 網 站 教 學 平 台 建 置 V 科 研 採 購 32 體 育 系 33 台 文 所 34 註 冊 組 35 生 活 輔 導 組 36 數 位 系 37 課 研 所 體 育 表 演 會 燈 光 特 效 服 務 企 劃 白 色 年 代 的 盜 火 者 人 權 講 堂 系 列 專 書 出 版 暨 專 書 發 表 會 相 關 活 動 數 位 學 生 證 半 成 品 卡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行 動 載 具 乙 批 活 化 教 學 印 製 手 冊 乙 批 38 教 經 系 2014 南 島 民 族 國 際 會 議 39 師 培 中 心 40 體 育 室 41 圖 書 館 42 總 務 處 伺 服 器 運 動 代 表 隊 服 裝 相 關 用 品 104 年 租 訂 PsyARTICLES 心 理 學 全 文 資 料 庫 104 年 校 區 廢 棄 物 清 運 案 V V V V V V V V V V V 第 2 次 評 審 會 分 2 批 交 貨,2 次 付 款 驗 收 付 款 中 招 標 文 件 簽 核 中 ( 二 ) 其 他 1. 各 行 政 及 教 學 單 位 以 共 同 供 應 採 購 契 約 採 購 案 2. 其 他 1 萬 元 以 上 設 備 及 5 萬 元 以 上 經 常 門 採 購 案 件 3. 機 關 綠 色 採 購 小 額 採 購 優 先 採 購 ( 身 障 團 體 ) 申 報 登 錄 作 業 二 招 租 案 件 : -115-

118 項 次 需 求 單 位 1 總 務 處 2 總 務 處 3 總 務 處 4 總 務 處 5 總 務 處 6 總 務 處 7 總 務 處 案 名 影 印 中 心 公 開 招 商 中 圖 書 文 具 部 議 約 學 生 餐 廳 續 留 櫃 位 廠 商 ( 含 自 助 餐 A1-A6, A3 除 外 ) 簽 約 學 生 餐 廳 品 飲 區 學 生 餐 廳 便 利 商 店 議 約 學 生 餐 廳 A3 櫃 位 公 開 標 租 簽 約 學 生 餐 廳 A6 櫃 位 違 約 私 轉, 發 文 依 契 約 規 定 終 止 合 約 ; 重 新 公 告 公 開 標 租 規 劃 階 段 會 簽 階 段 招 租 階 段 辦 理 情 形 履 約 階 段 履 約 期 限 V V V 其 他 ( 請 敘 明 ) 1. 第 1 次 公 告 結 果,1 家 廠 商 投 標, 資 格 不 符, 流 標 2. 第 2 次 公 告 結 果 無 廠 商 投 標, 流 標 將 進 行 3 次 公 告 3. 第 3 次 公 告 無 廠 商 投 標, 流 標 擬 俟 簽 准 調 整 公 告 內 容 後 進 行 第 4 次 公 告 A3 櫃 位 另 案 公 開 標 租 V 公 開 標 租 V V 公 開 標 租 V 總 務 處 好 日 鬆 餅 V 三 事 務 業 務 : 第 3 次 公 開 標 租 9 月 11 日 決 標 得 標 廠 商 租 金 自 決 標 後 15 日 起 算 存 證 信 函 催 繳 清 潔 費 及 公 電 費 -116-

119 ( 一 ) 場 地 管 理 : 1. 全 校 場 地 租 借 ( 自 103 年 11 月 01 日 起 至 11 月 30 日 止 租 金 收 入 概 估 為 $901,015 元 ) 2. 本 校 校 內 停 車 場 臨 時 停 車 收 入 $374,810 元 ( 自 103 年 10 月 11 日 至 103 年 11 月 10 日 間 ) ( 二 ) 校 園 環 境 及 植 栽 : 全 校 區 草 皮 修 剪 及 環 境 整 理 ( 含 水 溝 清 淤 ) 委 請 廠 商 修 剪 校 內 樹 木 等 作 業 ( 三 )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業 務 : 1.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 勞 工 退 休 金 : (1) 簽 辦 繳 交 103 年 11 月 舊 制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 技 工 工 友 部 分 ) 98,951 元 (2) 簽 辦 繳 交 103 年 9 月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 包 括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國 科 會 等 計 畫 助 理 兼 任 教 師 及 臨 時 人 員 等 )459,788 元 ( 雇 主 提 繳 407,313 元 個 人 提 繳 52,475 元 ) 2. 辦 理 新 進 離 職 兼 任 教 師 研 究 助 理 及 臨 時 人 員 等 加 ( 退 ) 勞 健 保 案 : (1)103 年 9 月 學 校 負 擔 勞 保 費 498,167 元 ( 含 預 算 內 282,388 元 預 算 外 215,779 元 ), 其 中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提 繳 1,610 元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費 6,585 元, 及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 就 業 保 險 489,972 元 ; 自 負 勞 保 費 132,595 元 ( 含 預 算 內 73,033 元 預 算 外 59,562 元 ) (2)103 年 9 月 學 校 負 擔 健 保 費 374,191 元 ( 含 預 算 內 213,734 元 預 算 外 160,457 元 ); 自 負 健 保 費 153,195 元 ( 預 算 內 91,032 元 預 算 外 62,163 元 ) (3)103 年 9 月 華 語 文 中 心 負 擔 之 所 屬 老 師 勞 保 費 24,332 元 健 保 費 11,002 元 ( 四 ) 其 他 : 1. 學 生 餐 廳 工 作 說 明 : (1) 抄 電 表 並 核 算 各 攤 商 103 年 10 月 分 攤 之 電 費 中 (2) 回 應 學 務 處 幹 部 座 談 會 反 應 事 項 等 各 類 疑 惑 問 題 (3) 洽 請 不 同 廠 商 偕 同 圖 書 館 評 估, 於 該 館 需 求 影 印 機 樓 層 單 獨 設 置 機 台 可 行 性, 俾 規 劃 續 辦 影 印 中 心 第 4 次 公 開 標 租 事 宜 (4) 學 生 餐 廳 A5 櫃 位 廠 商 調 整 營 業 品 項, 目 前 櫃 位 整 修 暫 停 供 餐, 廠 商 預 計 於 11 月 完 工 後 重 新 營 運 (5) 學 生 餐 廳 A6 櫃 位 新 得 標 廠 商, 目 前 櫃 位 整 修 中, 已 多 次 催 促 儘 快 營 運 供 餐 2. 消 防 設 備 檢 查 更 新 保 養 及 缺 失 改 善 3. 各 單 位 專 線 分 機 移 機 新 增 專 線 分 機 申 請 受 理, 並 進 行 全 校 分 機 資 料 異 動 管 理 及 專 線 分 機 報 修 處 理 4. 全 校 各 項 水 電 瓦 斯 電 話 費 用 核 銷 5. 多 媒 體 資 料 刊 登 及 維 護 出 納 組 : 一 本 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 與 上 期 (103 年 9 月 10 日 )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現 金 結 存 額 增 減 情 形 如 下 : -117-

120 類 別 本 期 ( ) 上 期 ( ) 增 ( 減 ) 額 度 現 金 結 存 額 312,942,078 元 134,612,834 元 +178,329,244 元 定 存 結 餘 額 1,080,800,000 元 1,080,800,000 元 0 元 備 註 二 本 校 目 前 委 託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代 收 共 2 項 : (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進 修 推 廣 處 學 分 費, 繳 費 期 限 :103 年 10 月 24 日 起 至 103 年 11 月 7 日 止 ( 信 用 卡 :103 年 10 月 24 日 起 至 103 年 11 月 4 日 止 ) ( 二 )104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費, 第 2 階 段 繳 費 期 限 :103 年 11 月 3 日 9:00 至 103 年 11 月 8 日 17:00 止 三 本 校 目 前 委 託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代 收 完 成 共 2 項 : (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自 治 費 繳 費, 繳 費 期 限 :103 年 9 月 25 日 起 至 103 年 10 月 16 日 止 ( 信 用 卡 :103 年 9 月 25 日 起 至 103 年 10 月 14 日 止 ) 本 案 共 代 收 586 人, 金 額 共 351,600 元 ( 二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學 分 費, 繳 費 期 限 :103 年 10 月 20 日 起 至 103 年 10 月 31 日 止 ( 信 用 卡 :103 年 10 月 20 日 起 至 103 年 10 月 28 日 止 ) 本 案 共 代 收 881 人, 金 額 共 10,229,840 元 四 電 子 支 付 作 業 103 年 10 月 共 支 付 28 筆, 金 額 共 2,417,697 元 整 五 零 用 金 (1 萬 元 以 下 ) 支 付 作 業, 截 至 10 月 底, 總 計 支 付 5459 筆, 金 額 共 計 11,967,804 元 整 六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統 一 收 據 ( 收 費 及 請 款 ), 截 至 10 月 底, 總 計 開 立 收 據 計 6282 張, 協 助 各 單 位 辦 理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住 宿 費 及 停 車 費 等 相 關 業 務 七 辦 理 本 國 人 所 得 稅 繳 納 作 業 共 7 件, 稅 額 合 計 867,689 元 及 外 國 人 所 得 稅 繳 納 及 申 報 作 業 共 2 件, 稅 額 598 元 整 八 10 月 份 支 付 新 制 實 習 實 習 大 五 導 師 費 夜 碩 班 等 鐘 點 費 造 冊 共 116 筆 總 金 額 519,997 元 九 依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 人 ( 三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劃 帳 發 薪 後, 將 11 月 教 職 員 工 10 月 約 用 人 員 行 政 助 理 及 職 務 代 理 人 薪 資 轉 帳 媒 體 檔 及 紙 本 轉 交 人 事 室,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功 能 十 10 月 份 新 增 的 受 款 人, 經 由 本 組 複 查 表 單, 建 檔 總 筆 數 共 448 筆 十 一 10 月 份 原 封 保 管 品 結 存 總 金 額 3,582,104 元, 露 封 保 管 品 結 存 總 金 額 1,086,035,385 元 十 二 辦 理 103 年 11 月 23 日 即 將 到 期 之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續 存 十 三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報 告 本 校 資 金 調 度 情 形 文 書 組 : 一 積 極 辦 理 檔 案 數 位 化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 ( 一 )102 年 度 公 文 都 已 掃 瞄 完 畢, 刻 正 繼 續 向 前 掃 瞄 91 年 度 以 前 公 文 ( 二 )103 年 度 公 文 皆 於 存 查 歸 檔 後 立 即 掃 瞄, 及 時 提 供 業 務 單 位 線 上 查 詢 二 本 校 收 發 文 作 業,103 年 9 月 暨 103 年 10 月 執 行 情 形 : -118-

121 ( 一 )103 年 9 月 份 收 文 : 電 子 收 文 計 962 件, 紙 本 收 文 計 104 件, 共 計 1,066 件 9 月 份 發 文 : 電 子 發 文 計 175 件, 紙 本 發 文 計 59 件, 共 計 234 件 ( 二 )103 年 10 月 份 收 文 : 電 子 收 文 計 1,124 件, 紙 本 收 文 計 111 件, 共 計 1,235 件 10 月 份 發 文 : 電 子 發 文 計 227 件, 紙 本 發 文 計 89 件, 共 計 316 件 三 依 研 考 會 公 文 電 子 化 績 效 指 標 計 算 : 本 校 103 年 10 月 份 線 上 簽 核 比 率 為 79.69% 線 上 簽 核 比 率 = 線 上 簽 核 數 /( 電 子 收 文 + 紙 本 轉 線 上 簽 核 數 + 自 創 簽 稿 數 ) 79.69% = 1,193 / 1, 四 辦 理 12 月 4 日 教 育 部 檔 案 管 理 訪 視 相 關 工 作 環 安 組 : 一 協 同 本 校 附 小 辦 理 金 秋 環 境 季 二 手 市 集 珍 惜 物 資 活 動 二 填 報 本 校 103 年 節 電 措 施 及 目 標 計 劃 表 三 參 加 教 育 部 辦 理 推 動 校 園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暨 學 校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 草 案 ) 研 商 公 聽 會 四 繳 交 金 秋 環 境 季 北 師 嘉 年 華 環 境 教 育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海 報 及 簡 報 檔 五 參 加 環 保 署 103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成 果 發 表 會 六 依 限 回 覆 教 育 部 說 明 本 校 103 年 1-6 月 較 102 年 同 期 用 水 增 加 原 因 七 彙 整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訪 視 本 校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表 八 編 列 104 年 預 算 需 求 九 修 訂 本 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要 點 及 環 安 衛 管 理 委 員 會 管 理 要 點 十 舉 辦 藝 設 系 木 工 教 室 安 全 講 習 與 測 驗 十 一 提 交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要 求 之 毒 災 聯 防 小 組 本 校 資 料 十 二 填 報 本 校 103 年 10 月 份 廢 食 用 油 回 收 量 十 三 依 限 填 報 本 校 103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用 水 安 全 調 查 -119-

12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研 究 發 展 處 工 作 報 告 綜 合 企 劃 組 一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單 位 計 畫 1.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1) 持 續 確 認 各 院 修 訂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審 查 準 則 教 師 評 鑑 準 則 情 形 (2) 蒐 集 各 校 評 鑑 辦 法, 研 議 調 整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中 須 覆 評 之 條 件 (3) 提 請 行 政 主 管 協 調 會 研 議 本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意 見 表 ( 甲 乙 表 ) 辦 理 以 著 作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以 及 評 鑑 辦 法 (4) 持 續 修 正 調 整 本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意 見 表 ( 甲 乙 表 ) 辦 理 以 著 作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以 及 評 鑑 辦 法, 並 諮 詢 相 關 學 系 系 主 任 之 修 改 建 議 且 續 提 行 政 主 管 會 報 審 議 (5) 與 人 事 室 研 議 有 關 本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意 見 表 ( 甲 乙 表 )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並 續 提 11 月 行 政 主 管 會 報 審 議 (6) 依 教 育 部 審 查 意 見 修 訂 103 學 年 度 推 動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制 度 試 辦 學 校 計 畫 書 及 經 費 明 細 表 之 內 容, 並 於 103 年 11 月 10 日 前 檢 送 修 正 後 計 畫 書 及 辦 理 經 費 核 撥 事 宜 年 10 月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填 報 業 務 (1) 彙 整 各 系 所 蒐 集 之 學 9 學 學 22 職 6 研 6-8 校 等 11 張 表 冊 資 料 (2) 校 內 填 報 截 止 日 已 於 103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截 止, 各 單 位 業 已 於 103 年 10 月 底 前 將 核 章 之 紙 本 資 料 送 交 研 究 發 展 處 (3) 已 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 前 完 成 103 年 10 月 校 庫 表 冊 線 上 填 報 及 檢 核 作 業 (4) 本 校 教 1 學 24 資 料, 已 於 103 年 11 月 14 日 完 成 表 冊 線 上 申 請 修 正 及 資 料 修 改 作 業 (5) 訂 於 103 年 12 月 22 日 前, 函 送 103 年 10 月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核 核 表, 並 完 成 報 部 作 業 3. 教 育 部 彈 性 薪 資 業 務 (1) 持 續 修 正 本 校 彈 性 薪 資 作 業 要 點, 惠 請 本 校 教 師 協 助 檢 視, 並 於 103 年 11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17:00 前, 提 供 修 正 暨 回 饋 意 見 (2) 彙 整 教 師 回 饋 意 見 後 研 議 後 續 法 規 修 正 方 向, 並 續 提 相 關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3) 填 報 本 校 102 學 年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方 案 現 況 調 查, 擬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函 復 教 育 部 彈 性 薪 資 專 案 辦 公 室 二 科 技 部 計 畫 1. 配 合 辦 理 科 技 部 103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薪 資 造 冊 作 業 2. 配 合 辦 理 102 年 教 師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結 報 作 業 -120-

123 3. 辦 理 科 技 部 103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造 冊 事 宜 4. 辦 理 科 技 部 補 助 國 內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申 請 事 宜 5. 辦 理 科 技 部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博 士 候 選 人 撰 寫 博 士 論 文 造 冊 事 宜 6. 辦 理 科 技 部 補 助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事 宜 7. 辦 理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變 更 線 上 作 業 8. 辦 理 科 技 部 第 53 屆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簽 約 請 款 事 宜 9. 公 告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各 單 位 申 請 計 畫 來 函 及 申 請 作 業 10. 辦 理 及 公 告 臺 灣 大 學 學 術 倫 理 保 護 研 究 者 北 區 聯 盟 相 關 活 動 事 宜 及 教 師 計 畫 申 請 研 究 倫 理 審 查 事 宜 三 綜 合 業 務 1. 校 務 中 長 程 計 畫 (1) 惠 請 各 單 位 於 103 年 11 月 7 日 中 午 前 提 供 校 務 中 長 程 計 畫 之 修 改 建 議 (2) 已 於 103 年 11 月 11 日 舉 辦 結 果 與 績 效 管 理 之 探 討 - 以 本 校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為 例 研 習, 敬 邀 本 校 陳 慶 和 教 授 主 講 (3)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假 行 政 大 樓 A605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審 議 本 校 中 長 程 計 晝 (4) 訂 於 104 年 01 月 06 日 提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2. 辦 理 103 年 度 學 校 重 點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核 銷 事 宜, 本 年 度 通 過 計 畫 共 4 件 3. 辦 理 104 年 度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外 審 送 件 回 收 彙 整 事 宜,104 年 度 申 請 案 共 15 件 ( 教 育 學 院 7 件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5 件 理 學 院 3 件 ) 4. 辦 理 104 年 度 學 校 重 點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外 審 事 宜,104 年 度 申 請 案 共 5 件 ( 教 育 學 院 0 件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2 件 理 學 院 3 件 )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假 北 師 美 術 館 辦 理 教 師 申 請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驗 分 享 研 習 會 6. 回 覆 校 內 各 類 計 畫 相 關 助 理 核 銷 計 畫 變 更 等 各 式 諮 詢 7. 檢 視 本 組 內 部 控 制 手 冊 內 容, 並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自 行 檢 查 作 業 事 宜 8. 彙 整 並 填 報 本 處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評 鑑 項 目 處 理 進 度 國 際 事 務 組 : 一 國 際 交 流 1. 聯 繫 辦 理 姐 妹 校 大 陸 湖 南 師 範 大 學 於 12 月 10 日 至 12 月 18 日 蒞 校 參 訪 相 關 事 宜 2. 聯 繫 辦 理 姐 妹 校 韓 國 仁 德 大 學 簽 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續 約 事 宜 3. 聯 繫 辦 理 大 陸 廣 州 大 學 於 12 月 25 日 蒞 校 參 加 兩 校 學 術 兩 校 合 作 交 流 簽 約 儀 式 相 關 事 宜 4. 聯 繫 辦 理 日 本 京 都 產 業 大 學 於 12 月 中 旬 蒞 校 參 訪 相 關 事 宜 5. 聯 繫 辦 理 僑 委 會 陪 同 日 本 東 京 橫 濱 及 大 阪 三 僑 校 理 事 暨 教 職 員 參 訪 團 於 12 月 23 日 上 午 蒞 校 參 訪 相 關 事 宜 -121-

124 6. 聯 繫 辦 理 日 本 大 阪 教 育 大 學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城 地 茂 教 授 於 12 月 26 日 蒞 校 洽 談 兩 校 合 作 交 流 事 宜 7. 辦 理 本 校 與 大 陸 湖 北 文 理 學 院 簽 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相 關 事 宜 8. 辦 理 本 校 與 日 本 千 葉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簽 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相 關 事 宜 9. 聯 繫 法 國 社 會 科 學 高 等 學 院 有 關 兩 校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相 關 事 宜 10. 聯 繫 辦 理 本 校 與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大 學 簽 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相 關 事 宜 11. 聯 繫 辦 理 本 校 與 美 國 Midwestern State University 簽 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相 關 事 宜 12. 聯 繫 辦 理 本 校 與 大 陸 廣 州 大 學 簽 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相 關 事 宜 13. 聯 繫 辦 理 本 校 與 大 陸 廣 東 暨 南 大 學 簽 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相 關 事 宜 14. 聯 繫 辦 理 大 陸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簽 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相 關 事 宜 15. 辦 理 大 陸 湖 州 師 範 學 院 簽 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相 關 事 宜 16. 聯 繫 辦 理 大 陸 太 原 理 工 大 學 簽 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相 關 事 宜 17. 聯 繫 辦 理 本 校 與 土 耳 其 Istanbul Aydin University 大 學 簽 署 兩 校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相 關 事 宜 18. 聯 繫 美 國 阿 帕 拉 契 州 立 大 學 有 關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續 約 事 宜 19. 聯 繫 美 國 北 科 羅 拉 多 大 學 有 關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續 約 事 宜 20. 聯 繫 美 國 羅 倫 斯 科 技 大 學 有 關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續 約 事 宜 21. 聯 繫 英 國 里 茲 大 學 有 關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續 約 事 宜 22. 聯 繫 日 本 東 京 國 際 大 學 有 關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續 約 事 宜 23. 受 理 103 學 年 度 ( 春 季 班 ) 第 二 學 期 海 外 姐 妹 校 大 學 交 換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就 讀 收 件 事 宜 24. 聯 繫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 春 季 班 ) 第 二 學 期 本 校 赴 海 外 姐 妹 校 大 學 交 換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相 關 事 宜 25. 聯 繫 辦 理 2015 年 1 月 份 韓 國 姐 妹 校 首 爾 教 育 大 學 師 生 來 臺 華 語 與 文 化 體 驗 研 習 活 動 事 宜 26. 聯 繫 辦 理 2015 年 3 月 份 日 本 姐 妹 校 大 學 師 生 來 臺 華 語 與 文 化 體 驗 研 習 活 動 事 宜 二 行 政 業 務 1. 辦 理 本 校 104 年 1-6 月 因 公 出 國 申 請 案 收 件 事 宜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獎 學 金 審 核 委 員 會 業 於 10 月 30 日 召 開, 刻 正 辦 理 會 議 紀 錄 呈 核 事 宜 3. 規 劃 擬 定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海 外 大 學 交 換 學 生 甄 選 簡 章 事 宜 4. 協 助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辦 理 工 作 許 可 證 相 關 事 宜 5. 辦 理 本 校 教 師 102 年 度 學 術 研 究 獎 助 要 點 申 請 案 複 審 作 業 6. 辦 理 補 助 本 校 教 師 103 年 度 出 國 參 加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申 請 案 7. 辦 理 本 校 教 師 申 請 102 年 度 外 文 論 文 潤 飾 補 助 案 件 -122-

125 8. 辦 理 本 校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補 助 要 點 申 請 案 9. 辦 理 本 校 系 所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海 外 實 地 學 習 課 程 補 助 案 10. 辦 理 本 校 教 師 教 材 與 教 學 著 作 奬 勵 要 點 業 務 移 交 教 發 中 心 11. 辦 理 本 校 103 年 度 學 海 飛 颺 優 秀 學 生 出 國 進 修 奬 助 申 請 案 12. 協 助 本 校 師 生 辦 理 教 育 部 年 度 學 海 系 列 計 畫 案 經 費 核 銷 相 關 事 宜 產 學 合 作 暨 育 成 中 心 1. 育 成 中 心 B1 至 2 樓 第 8 次 招 租 公 告 於 10 月 31 日 公 布, 本 次 招 租 標 的 為 B1 與 1 樓 空 間 四 組 標 的 2. 持 續 與 史 代 納 教 育 推 廣 協 會 ( 華 德 福 教 育 共 學 團 體 ) 臺 灣 好 夥 伴 志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洽 談 進 駐 育 成 中 心 空 間 以 及 與 本 校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事 宜, 待 雙 方 提 出 合 作 互 惠 方 式 之 後, 進 一 步 進 行 洽 談 3. 辦 理 世 界 華 語 文 教 育 基 金 會 華 語 文 教 育 學 會 退 租 相 關 事 宜 4. 為 因 應 育 成 中 心 場 地 公 共 安 全 之 需 求 以 及 法 令 規 範, 刻 正 進 行 建 築 以 及 消 防 安 檢, 目 前 正 進 行 檢 測 廠 商 遴 選, 待 遴 選 完 畢 後 將 進 行 查 作 業 5. 辦 理 本 處 網 站 重 新 建 構 事 宜, 將 委 由 大 傳 數 位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網 站 建 構 工 程, 預 計 將 於 12 月 底 前 完 成 6. 刻 正 研 擬 育 成 中 心 104 年 度 活 動, 預 計 除 持 續 辦 理 校 園 創 業 競 賽 外, 將 新 辦 理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資 料 庫 調 查 與 建 立 業 務, 擬 建 立 線 上 產 學 合 作 資 料 庫, 以 利 於 拓 產 業 界 合 作 關 係 ; 並 配 合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辦 理 創 業 CAFÉ 創 新 創 業 營 活 動 7. 檢 視 育 成 中 心 所 需 之 軟 硬 體 需 求, 編 纂 104 年 度 育 成 中 心 經 費 預 算 -123-

126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圖 書 館 工 作 報 告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至 103 年 11 月 16 日 ) 圖 書 館 重 要 行 事 暨 近 期 活 動 預 告 : 一 Elsevier 電 子 書 全 文 免 費 看,TAEBDC 聯 盟 幫 您 買! 歡 迎 各 系 所 師 生 於 103/12/31 以 前 踴 躍 連 線 或 TAEBDC 聯 盟 電 子 書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免 費 線 上 閱 讀 Elsevier ebooks on ScienceDirect 4219 筆 / 4670 冊 全 文, 以 提 高 採 購 到 符 合 本 校 師 生 需 求 電 子 書 的 機 率 二 本 館 將 於 119 周 年 校 慶 時 推 出 放 書 漂 流 共 享 書 趣 漂 書 活 動, 歡 迎 校 內 師 生 將 您 已 閱 讀 過, 願 意 與 他 人 分 享 的 圖 書 ( 適 合 大 眾 閱 讀 的 無 版 權 問 題 或 無 破 損 圖 書 皆 可, 但 教 科 書 雜 誌 廣 告 文 宣 特 定 宗 教 及 限 制 級 書 籍 不 納 入 漂 書 範 圍 ) 交 至 圖 書 館 1 樓 櫃 台, 館 方 整 理 後 將 於 校 慶 當 日 放 漂, 讓 書 籍 遇 見 更 多 知 音! 各 組 重 要 工 作 事 項 : 採 編 組 一 103 年 度 圖 書 / 視 聽 經 費 執 行 : ( 一 ) 截 至 11/13 圖 書 費 動 支 率 為 93.16% 教 經 / 文 法 所 課 傳 幼 家 特 教 / 早 療 所 社 發 語 創 兒 英 藝 設 台 文 文 產 / 藝 文 數 資 體 育 數 位 等 系, 及 師 培 暨 就 輔 中 心 之 圖 書 費 執 行 率 已 達 80% 以 上 ( 二 ) 圖 書 館 每 月 初 定 期 公 佈 各 系 所 圖 書 費 執 行 分 析 表, 請 各 系 所 自 行 連 上 圖 書 館 業 務 統 計 網 頁 查 閱, 以 掌 握 經 費 運 用 情 形 (11/3) ( 三 ) 由 於 國 外 出 版 資 料 徵 集 需 時, 請 各 系 所 單 位 儘 早 提 送 推 薦 書 單, 以 利 圖 書 如 期 交 貨, 並 免 因 絕 版 缺 書 延 後 出 版 等 情 形, 影 響 經 費 執 行 率 ( 四 ) 視 聽 資 料 業 務 費 644,000 元, 請 購 影 片 267 片, 支 出 644,916 元 (11/11) 二 臺 灣 學 術 電 子 書 暨 資 料 庫 聯 盟 (TAEBDC) 相 關 業 務 : 年 度 聯 盟 採 購 模 式 包 括 Collection ( 合 集 ) Pick & Choose ( 挑 選 Titles) 及 PDA( 讀 者 使 用 量 需 求 導 向 選 購 ) 三 類 : ( 一 ) 本 年 度 新 增 電 子 書 Emerald 137 種 Springer 2014 版 權 年 5,004 種 OSO Oxford Univ. Press 1,352 種 Palgrave Connect ebooks 1,213 種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 其 他 出 版 社 中 外 文 電 子 書 161 冊 2014 L&B 數 位 圖 書 館 中 外 文 電 子 書 319 種 (323 冊 ) TAO 中 文 電 子 書 53 種 HyRead ebook 中 文 電 子 書 436 種 (440 冊 ), 歡 迎 透 過 TAEBDC 聯 盟 電 子 書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或 本 館 館 藏 查 詢 網 頁 查 閱 利 用 (11/12) ( 二 )PDA: 讀 者 可 先 使 用, 再 依 使 用 量 來 決 定 採 購 書 單 103 年 度 聯 盟 採 用 此 模 式 擬 購 之 電 子 書 為 Elsevier ebooks on ScienceDirect, 本 次 提 供 試 用 西 文 電 子 書 4219 種 / 4670 冊,103/12/31 以 前 皆 可 免 費 線 上 閱 讀 全 文, 請 各 系 所 師 生 踴 躍 連 線 至 Science Direct PDA 專 屬 網 站 TAEBDC 電 子 書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使 用, 以 提 高 採 購 到 符 合 本 校 師 生 需 求 電 子 書 的 機 率 三 圖 書 推 薦 優 先 預 約 服 務 : 凡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持 有 本 館 借 書 證 之 讀 者 ( 不 含 館 際 合 作 借 書 證 ) 均 可 透 過 本 館 書 刊 推 -124-

127 薦 網 頁 推 薦 圖 書 8 月 起, 推 薦 時 若 於 是 否 優 先 預 約 此 書 畫 面 勾 選 是, 且 該 書 獲 本 館 經 費 訂 購, 本 館 將 主 動 為 首 位 薦 購 成 功 之 讀 者 辦 理 預 約, 並 於 圖 書 到 館 完 成 處 理 後 發 送 通 知, 屆 時 請 於 通 知 5 日 內 來 館 借 書 四 繼 續 參 加 臺 灣 OCLC 管 理 成 員 館 聯 盟, 與 全 球 圖 書 館 共 建 共 享 書 目 資 訊 五 中 華 數 字 書 苑 超 過 19 萬 冊 華 文 電 子 書 於 103/12/31 前 提 供 免 費 試 用, 請 善 加 利 用 六 圖 書 資 料 徵 集 :(10/1-10/31) 配 合 電 影 社 舉 辦 校 慶 影 片 欣 賞 活 動 及 教 師 推 薦, 請 購 公 播 視 聽 影 片 9 種 ; 請 購 圖 書 中 文 909 冊 西 文 330 冊 日 文 110 冊 ; 收 受 贈 送 資 料 : 圖 書 114 種 125 種 (154 冊 ) 視 聽 資 料 11 種 (15 件 ) 發 送 感 謝 函 2 件 處 理 傳 真 3 件 七 圖 書 資 料 分 編 及 加 工 :(10/1-10/31) 中 文 489 冊 學 位 論 文 194 冊 大 陸 與 贈 書 185 冊 國 內 教 科 書 48 冊 美 國 教 科 書 含 手 冊 120 冊 西 文 292 冊 視 聽 資 料 172 件 隨 書 附 件 104 件 ; 修 改 館 藏 書 目 / 重 印 書 標 257 冊 ( 件 ) 八 其 他 行 政 業 務 ( 一 ) 配 合 104 年 度 華 語 文 教 學 評 鑑, 於 10 月 下 旬 起 陸 續 協 助 其 中 外 文 推 薦 圖 書 徵 集 作 業 典 閱 組 (10/22) ( 二 ) 參 加 圖 書 館 服 務 再 進 化 研 討 會, 並 於 會 中 提 請 飛 資 得 系 統 科 技 公 司 協 助 訂 戶, 統 一 設 定 Aleph 採 編 模 組 RDA 編 目 相 關 參 數 (10/24) ( 三 ) 提 列 104 年 度 採 編 組 預 算 調 查 需 求 (10/31) ( 四 ) 提 報 1-10 月 圖 書 費 執 行 情 形, 由 事 務 組 彙 送 主 計 室 (11/3) ( 五 ) 提 交 10 月 新 到 館 中 文 大 陸 西 文 及 贈 送 圖 書 視 聽 資 料 清 單, 及 電 子 書 訊 息 二 則, 供 刊 於 11 月 電 子 報 (11/3) ( 六 ) 於 圖 書 館 Facebook 公 告 訊 息, 輔 助 推 廣 電 子 書 利 用 : 生 活 旅 遊 藝 文 學 術 好 多 好 多 的 中 外 文 電 子 書 隨 你 看 (11/12) ( 七 ) 提 送 103 年 度 ( 下 ) 採 編 組 職 員 獎 懲 建 議 表 (11/14) ( 八 ) 請 購 圖 書 加 工 耗 材 ( 磁 條 圖 書 附 件 光 碟 盒 條 碼 護 膜 書 標 護 膜 ) (11/3) ( 九 ) 報 廢 辦 公 椅 1 張 移 入 辦 公 椅 1 張 (10/31) 一 設 備 維 護 保 養 : ( 一 ) 辦 理 圖 書 安 全 系 統 門 禁 管 理 系 統 館 員 工 作 站 及 特 藏 室 消 防 設 備 104 年 度 維 護 合 約 簽 訂 案 (10/20~11/3) ( 二 ) 10/27 簽 辦 特 藏 室 除 濕 系 統 本 年 度 保 養 案, 已 奉 核 准, 廠 商 排 定 於 11 月 底 到 館 保 養 (10/27~ ) ( 三 ) 特 藏 室 密 集 書 架 傳 動 系 統 更 新 案, 業 於 11/9 完 成 二 館 合 借 書 證 辦 理 : ( 一 ) 為 擴 增 師 生 可 用 圖 書 資 源, 於 10/22 日 分 別 致 電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及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圖 書 館, 詢 問 館 際 合 作 互 換 借 書 證 意 願, 獲 得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圖 書 館 口 頭 初 步 同 意, 遂 於 -125-

128 當 日 承 辦 人 員, 表 達 本 館 希 望 與 該 館 簽 約 互 換 借 書 證 10/31 臺 科 大 圖 書 館 已 回 覆 同 意 與 我 方 簽 約 11/10 草 約 內 容 雙 方 同 意 後, 辦 理 後 續 正 式 簽 約 程 序 ( 二 ) 10/29 接 獲 中 研 院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 因 為 原 簽 訂 館 合 合 約 將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到 期, 希 望 與 本 館 續 約, 本 組 已 回 覆 首 肯, 合 約 將 由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準 備, 該 館 館 長 簽 妥 後, 寄 發 本 館, 本 館 於 館 長 簽 妥 後, 寄 回 其 中 2 份 即 完 成 續 約 三 籌 辦 校 慶 漂 書 活 動, 相 關 業 務 與 工 作 進 度 : 蒐 集 漂 書 相 關 資 料, 請 教 已 辦 理 之 世 新 及 師 範 大 學 圖 書 館 辦 理 經 驗 與 心 得 ; 規 劃 本 館 漂 書 辦 理 方 式 漂 書 站 地 點 形 式, 採 購 製 作 漂 書 站 相 關 設 備 ; 找 藝 設 系 工 讀 同 學 設 計 漂 書 貼 紙 樣 式, 請 全 館 同 仁 票 選, 延 商 印 製 於 11/12 完 成 ; 於 圖 書 館 網 頁 FB 館 內 外 發 佈 募 集 放 漂 圖 書 訊 息 ; 於 圖 書 館 首 頁 刊 登 活 動 快 訊 訊 息 (10/15~ ) 四 電 子 書 網 頁 更 新 : ( 一 ) 新 增 Palgrave 西 文 電 子 書 1,216 冊, 更 新 本 館 網 頁 中 該 電 子 書 書 目 清 單 連 結 檔 案 ( 二 ) 採 編 組 轉 知 : 由 於 Emerald 西 文 電 子 書 進 行 全 球 性 更 換 新 平 台, 本 年 度 8 月 份 購 入 的 137 筆 電 子 書 連 結 更 新, 故 重 整 該 電 子 書 書 目 清 單 檔 案, 請 資 訊 組 更 新 電 子 書 網 頁 連 結 (10/16) 次 日 採 編 組 再 度 告 知, 廠 商 作 業 疏 失, 前 日 檔 案 內 容 有 誤, 故 重 新 彙 整 正 確 檔 案, 也 麻 煩 資 訊 組 再 作 業 一 次 (10/17) ( 三 ) 採 編 組 新 購 入 iglibrary 電 子 書 161 冊 係 以 使 用 平 台 為 購 買 標 的 其 中 含 括 以 往 以 購 入 的 CUP 電 子 書 及 其 他 出 版 社 電 子 書, 故 除 新 增 iglibrary 電 子 書 網 頁 資 訊 外, 也 更 新 同 平 台 CUP SIAM Springer Publishing 等 電 子 書 網 頁 資 訊 或 連 結 檔 案 (11/4) ( 四 ) 配 合 採 編 組 新 購 入 TAO 中 文 電 子 書 55 冊, 由 於 為 本 館 首 次 購 入 之 電 子 書, 故 新 增 TAO 電 子 書 簡 介 使 用 說 明 書 目 連 結 檔 案 等 網 頁 資 訊 (11/12) ( 五 ) 新 增 L&B 圖 書 館 中 西 文 電 子 書 188 冊 McGraw-Hill 西 文 電 子 書 135 冊 及 HyRead ebook 中 文 電 子 書 440 冊, 分 別 更 新 本 館 網 頁 中 各 項 電 子 書 書 目 清 單 連 結 檔 案 (11/13~14) 五 協 助 推 廣 組 辦 理 校 慶 人 權 主 題 資 料 展 活 動, 辦 理 展 出 圖 書 下 架 彙 整 館 藏 紀 錄 單 冊 狀 態 更 新 OPAC 與 流 通 備 註 註 記 等 作 業, 於 11/6 及 11/7 分 別 移 送 展 出 館 藏 圖 書 52 冊 國 家 人 權 博 物 館 籌 備 處 出 版 品 13 冊 予 推 廣 組 (11/3~7) 六 為 因 應 採 編 組 新 購 圖 書 隨 書 附 件 量 增 加, 原 存 放 附 件 的 6 抽 鐵 櫃 空 間 已 不 敷 使 用, 遂 調 整 辦 公 區 與 電 腦 室 空 間 ( 感 謝 資 訊 組 協 助 ), 新 購 1 座 6 抽 櫃, 以 典 藏 新 增 隨 書 附 件 (10/24~11/6 ) 七 行 政 業 務 : ( 一 ) 盛 美 雲 組 長 出 席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學 生 自 治 幹 部 座 談 會 (10/28) ( 二 ) 編 列 104 年 度 預 算 需 求 調 查 表 ( 典 閱 組 部 分 ) (11/4~5) ( 三 ) 研 提 北 教 大 簡 介 內 容 修 正 意 見 (11/7) ( 四 ) 聯 繫 處 理 華 語 文 中 心 擬 專 簽 要 求 自 行 典 藏 管 理 教 育 部 經 費 所 購 圖 書 事 宜 (10/29~11/4) -126-

129 ( 五 ) 研 提 典 閱 組 同 仁 103 年 下 半 年 度 獎 懲 資 料 (11/12) ( 六 ) 提 供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本 館 圖 書 盤 點 計 畫 以 及 102 年 暑 假 103 年 寒 假 圖 書 盤 點 結 果 報 告 共 4 份 (11/12) ( 七 ) 每 月 例 行 業 務 : 提 供 電 子 報 內 容, 包 括 圖 書 童 書 視 聽 資 料 借 閱 排 行 榜 預 約 書 排 行 榜 電 子 書 使 用 統 計 入 館 人 次 統 計 八 公 告 事 項 : ( 一 ) 新 增 Palgrave 西 文 電 子 書 1,216 冊 iglibrary 西 文 電 子 書 161 冊 TAO 中 文 電 子 書 55 冊 L &B 圖 書 館 中 西 文 電 子 書 188 冊 McGraw-Hill 西 文 電 子 書 135 冊 及 HyRead ebook 中 文 電 子 書 440 冊, 分 別 於 本 館 網 頁 及 Facebook 發 布 消 息, 請 師 生 多 加 利 用 (10/16 11/4 12~14) ( 二 ) 漂 書 活 動 募 書 公 告 (10/22) ( 三 ) 篤 行 樓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期 中 考 期 間 開 放 自 習 教 室 及 時 間 表 (10/28) ( 四 ) 新 增 iglibrary 西 文 電 子 書 161 冊, 請 師 生 多 加 利 用 (11/4) 九 10 月 份 櫃 臺 流 通 業 務 統 計 : ( 一 ) 辦 理 圖 書 借 閱 11,814 冊 隨 書 附 件 借 閱 573 件 圖 書 續 借 582 冊 隨 書 附 件 續 借 37 件 ; 服 務 借 閱 5,593 人 次 ; ( 二 ) 辦 理 開 通 校 友 圖 書 借 閱 權 利 兼 任 教 師 借 書 證 件 眷 屬 借 書 證 件 館 際 合 作 借 書 證 件, 共 計 22 件, 退 借 書 證 3 件 ; ( 三 ) 收 逾 期 還 書 滯 還 金 計 344 人 次,803 筆 新 台 幣 23,270 元 整 期 刊 組 一 處 理 103 年 10 月 份 到 館 中 日 大 陸 西 文 期 刊 計 402 冊 (10/1-10/31) 二 進 行 中 文 期 刊 103 年 9 月 應 到 而 未 到 期 刊 之 催 缺 作 業 (10/31) 三 102 年 西 文 期 刊 履 約 期 限 已 到, 計 罰 NT$58,469, 經 與 廠 商 確 認 後, 將 依 程 序 辦 理 第 二 次 驗 收 後, 即 可 結 案 (10/21-) 四 104 年 度 期 刊 增 刪 調 查 回 收 彙 整 後, 彙 整 結 果 共 212 筆, 初 估 約 需 期 刊 費 NT$4,327,740, 採 購 招 標 簽 案 已 簽 准, 並 和 事 務 組 完 成 檢 視 及 討 論 西 文 期 刊 規 範 說 明 書 之 文 字 內 容, 已 上 網 公 告, 預 計 11/19 日 開 標 ( 全 月 ) 五 期 刊 組 與 推 廣 組 共 同 討 論 104 年 擬 訂 資 料 庫 清 單, 約 需 NT$3,561,082 已 簽 准 部 份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之 資 料 庫 可 先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先 下 單 (10/13) 六 期 刊 組 擬 於 校 慶 園 遊 會 時 申 請 攤 位 販 售 過 期 不 裝 訂 期 刊, 所 得 將 全 數 繳 交 校 務 基 金, 經 提 案 於 10/14 組 長 會 議 討 論 同 意 施 行, 期 刊 組 上 網 蒐 集 它 館 相 關 經 驗 後 訂 出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圖 書 館 過 期 不 裝 訂 期 刊 販 售 說 明, 本 年 校 慶 園 遊 會 第 一 次 販 售 後 再 行 檢 討 修 正 (10/14-17) 七 檢 討 本 館 所 訂 Elsevier 出 版 社 期 刊 24 種 (SDOL 資 料 庫 ), 因 該 出 版 社 有 期 刊 訂 價 高 昂 綁 刊 等 不 合 理 之 規 定, 為 全 球 學 界 及 圖 書 館 界 所 詬 病, 故 先 以 信 件 向 各 系 所 溝 通 後 再 依 訂 費 及 使 用 次 數 作 為 刪 刊 參 考, 計 刪 10 刊, 約 可 省 期 刊 費 約 50 萬 元 (10/14-17) 八 研 習 與 會 議 : ( 一 ) 期 刊 組 戴 筱 蓁 小 姐 至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參 加 EBSCO 全 方 位 服 務 講 座 議 程 (10/23) -127-

130 ( 二 ) 吳 麗 麗 組 長 至 世 新 大 學 參 加 ALEPH 的 圖 書 館 服 務 再 進 化 研 討 會 (10/24) 九 其 它 : 推 廣 組 ( 一 )10 月 行 政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10/20) 11 月 份 組 長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11/6) ( 二 ) 編 列 104 度 預 算 需 求 調 查 表 (10/29) ( 三 ) 辦 理 Acer Walking Library 高 等 教 育 知 識 庫 資 料 庫 訂 購 確 認 單 (10/31) ( 四 ) 辦 理 103 年 ( 下 半 年 ) 度 職 員 獎 懲 建 議 表 (11/5) ( 五 ) 日 文 期 刊 請 購 核 准, 已 通 知 代 理 商 紀 伊 國 屋 下 單 (11/4-7) 一 月 辦 理 新 生 認 識 圖 書 館 活 動 及 如 何 查 找 各 類 型 資 料 講 習 包 含 上 下 午 和 晚 間 共 11 場 21 小 時, 共 354 人 參 加 二 辦 理 當 作 家 遇 見 電 子 書 電 子 書 利 用 推 廣 系 列 活 動, 製 作 活 動 海 報, 並 請 資 訊 資 源 組 世 明 製 作 活 動 網 頁, 包 括 : 活 動 海 報 設 計 比 賽 作 家 開 講 : 當 郝 作 家 遇 到 電 子 書 及 電 子 書 操 作 真 EASY! 等 活 動 辦 理 完 畢 ( 一 ) 活 動 海 報 設 計 比 賽 : 1. 9 月 12 日 公 布 此 活 動 海 報 設 計 比 賽 辦 法, 收 件 至 10 月 9 日, 共 計 15 件 作 品 月 14 日 下 午 由 本 校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楊 孟 哲 老 師 及 台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兼 本 館 館 長 林 淇 瀁 ( 筆 名 : 向 陽 ) 選 出 前 三 3 名 及 佳 作 2 名, 第 一 名 作 品 成 為 本 活 動 作 家 開 講 之 活 動 宣 傳 海 報 3. 獲 選 者 各 獲 頒 獎 狀 一 只 及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元 商 品 禮 物 卡, 第 一 名 25 張 共 2,500 元, 第 二 名 15 張 共 1,500 元, 第 三 名 10 張 共 1,000 元, 佳 作 各 獲 5 張 各 500 元, 於 10 月 21 日 作 家 開 講 演 講 活 動 結 束 時 頒 贈 ( 二 ) 作 家 開 講 : 103 年 10 月 21 日 ( 二 ) 下 午 3:30-5:00 由 本 校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郝 譽 翔 老 師 演 講, 講 題 : 當 郝 作 家 遇 到 電 子 書, 由 圖 書 館 林 淇 瀁 館 長 ( 向 陽 老 師 ) 主 持 開 場 及 結 語, 並 與 郝 老 師 共 同 頒 贈 海 報 設 計 比 賽 獲 選 者 獎 狀 及 商 品 卡, 共 計 60 人 參 加 ( 三 ) 電 子 書 操 作 真 EASY! 1. 製 作 電 子 書 簡 易 操 作 說 明 圖 檔 予 以 公 告 推 廣 月 日 週 三 各 推 出 3 個 電 子 書 使 用 有 獎 徵 答 題 目 月 28 日 抽 出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答 對 者, 混 合 抽 出 25 名, 各 得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元 商 品 禮 物 卡 1 張 月 28 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得 獎 者 持 身 分 證 件 於 11 月 4 日 前 至 圖 書 館 4 樓 服 務 台 簽 領 商 品 禮 物 卡 ( 四 )10 月 30 日 完 成 成 果 報 告 及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並 經 主 計 室 核 章, 已 於 11 月 3 日 寄 送 本 案 承 辦 學 校 中 興 大 學 圖 書 館 三 籌 備 103 年 12 月 本 校 119 周 年 校 慶 暨 圖 書 館 週 慶 祝 活 動, 設 計 編 製 慶 祝 系 列 活 動 總 海 報, 共 包 括 三 種 類 型 活 動 : -128-

131 ( 一 ) 音 樂 欣 賞 活 動 三 場, 由 音 樂 系 學 生 演 奏, 日 期 訂 為 12/3( 弦 樂 四 重 奏 ) 12/10( 弦 樂 四 重 奏 吉 他 小 提 琴 二 重 奏 ) 及 12/17( 弦 樂 四 重 奏 人 聲 ), 均 為 週 三 中 午 12:30-13:00 在 圖 書 館 一 樓 大 廳 舉 行 : ( 二 ) 人 權 主 題 影 展 : 運 動 會 二 天 的 上 午 和 下 午 假 4 樓 資 源 推 廣 室 播 映 103/11/26( 三 )10:00 不 能 沒 有 你 103/11/26( 三 )14:00 悲 慘 世 界 103/11/27( 四 )10:00 自 由 之 心 103/11/27( 四 )14:00 以 愛 之 名 : 翁 山 蘇 姬 ( 三 ) 人 權 主 題 資 料 展 :103/12/1-12/12 在 圖 書 館 4 樓 課 程 討 論 區 展 出 人 權 博 物 館 贈 書 13 冊 及 DVD2 件, 和 本 館 人 權 相 關 館 藏 資 料 57 冊 四 參 加 教 育 與 訓 練 以 精 進 專 業 能 力 和 業 務 執 行 力 : ( 一 )10/24 推 廣 組 陳 美 蓉 組 長 俞 怡 珍 小 姐 及 謝 瓊 文 小 姐 參 加 大 數 據 時 代 圖 書 館 的 發 展 與 機 會 研 習 會 ( 二 )10/28 推 廣 組 陳 美 蓉 組 長 參 加 校 內 主 計 室 主 辦 經 費 報 支 講 習 ( 三 )11/5 推 廣 組 陳 美 蓉 組 長 及 俞 怡 珍 小 姐 參 加 CONCERT 與 Wiely 合 辦 之 洞 察 科 研 發 展 趨 勢, 探 討 圖 書 館 服 務 之 新 路 研 討 會 ( 四 ) 為 本 館 需 借 用 計 中 電 腦 教 室 辦 理 圖 書 館 資 源 利 用 教 育 訓 練 之 需, 組 長 及 3 位 館 員 分 別 參 加 11/10 及 11/14 計 中 舉 辦 的 F503 高 互 動 教 室 教 學 錄 影 廣 播 系 統 (TRBS10.0) 教 育 訓 練 五 11 月 4 日 下 午 2:45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副 校 長 等 一 行 5 人 由 本 校 研 發 處 蔡 老 師 陪 同 參 觀 本 館, 11 月 6 日 下 午 3:40 湖 州 師 範 學 院 校 長 等 一 行 6 人 由 本 校 楊 志 強 副 校 長 及 幼 家 系 郭 葉 珍 老 師 陪 同 參 觀 本 館, 均 由 推 廣 組 陳 美 蓉 組 長 導 覽 參 觀 六 配 合 修 改 本 校 中 文 書 面 簡 介 有 關 圖 書 館 部 分 七 彙 整 103 學 年 上 學 期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本 館 各 項 研 習 之 時 數 表 單 送 人 事 室 登 錄 八 辦 理 2014 年 PsycArticle 資 料 庫 租 用 案 簽 請 辦 理 招 標 九 103 年 7/30-11/11 本 組 收 受 研 究 生 紙 本 論 文 計 243 位 一 式 二 冊, 檢 附 清 單 分 別 函 送 國 家 圖 書 館 典 藏 供 閱 十 公 告 : ( 一 ) 圖 書 館 又 有 獎 品 等 你 來 拿 ~~ Reaxys 多 彩 手 機 殼 材 質 也 能 應 用 在 再 生 能 源 中?! (10/20) ( 二 ) 圖 書 館 本 次 活 動 最 後 再 發 百 元 商 品 卡 等 你 來 拿 ~ 歡 迎 參 加 電 子 書 操 作 真 EASY! 活 動!(10/22) ( 三 ) 圖 書 館 將 於 10/28( 二 )15:30-17:30 於 圖 書 館 4F 資 源 推 廣 室 播 放 真 愛 每 一 天, 歡 迎 蒞 臨 觀 賞!(10/22) ( 四 ) 圖 書 館 有 獎 徵 答 送 好 禮 又 來 囉! 歡 迎 參 加 T&F 2014 下 半 年 有 獎 徵 答 活 動!(10/29) ( 五 ) 歡 迎 點 閱 [ 臺 灣 學 術 電 子 書 暨 資 料 庫 聯 盟 ] 電 子 報 (10/29) ( 六 ) 圖 書 館 當 郝 作 家 遇 到 電 子 書 演 講 海 報 設 計 比 賽 結 果 公 告 (10/30) ( 七 ) 歡 迎 享 受 2014 年 閱 讀 無 所 不 在 的 幸 福!(10/31) -129-

132 ( 八 ) 本 館 本 學 期 最 後 2 場 研 習 活 動, 鼓 勵 師 生 把 握 機 會 踴 躍 報 名 (11 月 份 電 子 報 ) ( 九 ) 填 問 卷 即 可 參 加 抽 獎 : 歡 迎 參 加 臺 灣 學 術 電 子 書 暨 資 料 庫 聯 盟 使 用 情 況 及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11/3) ( 十 ) 試 用 及 填 問 卷 即 可 抽 好 禮 : 歡 迎 點 閱 [ 華 文 雜 誌 知 識 庫 ( 海 外 精 華 版 )] (11/3) ( 十 一 ) 歡 迎 參 加 圖 書 館 最 後 3 場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 11/7 由 助 教 轉 知 研 究 生 ) ( 十 二 ) 趕 快 參 加 華 藝 電 子 書 [ 最 i 讀 書, 非 看 Book] 活 動 拿 ipad~~(11/10) ( 十 三 ) 歡 迎 參 加 T&F 2014 下 半 年 有 獎 徵 答 活 動!(11/13) ( 十 四 ) 歡 迎 參 加 圖 書 館 又 一 個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ScienceDirect 背 景 音 樂 的 重 要 性!(11/13) ( 十 五 )2014 諾 貝 爾 獎 - 得 獎 者 相 關 ScienceDirect 文 章 免 費 下 載!(11/13) 十 一 103/10 月 份 各 項 例 行 業 務 統 計 : ( 一 ) 推 廣 活 動 :9 場,17 時,307 人 ( 二 )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123 次 ( 三 ) 收 受 並 檢 查 學 位 論 文 電 子 檔 :17 筆 ( 四 ) 館 際 合 作 及 文 獻 傳 遞 : 1. 對 外 申 請 共 23 件 ( 文 獻 複 印 13 件, 圖 書 借 閱 共 10 件 ) 2. 本 館 被 申 請 共 38 件 ( 文 獻 複 印 32 件, 圖 書 借 閱 共 6 件 ) ( 五 ) 影 片 欣 賞 活 動 :4 場,43 人 次 ( 六 ) 視 聽 資 料 加 工 業 務 : 1. 檢 查 新 片 及 問 題 片 :8 件 2. 加 工 :171 件 3. 新 到 館 藏 展 示 :175 件 ( 七 ) 多 媒 體 資 源 區 使 用 統 計 : 1. 卡 座 :2,864 人 次 2. 資 源 推 廣 室 :20 次,606 人 3. 影 片 欣 賞 室 :16 次,98 人 4. 研 討 室 :22 次,152 人 資 訊 資 源 組 一 維 護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 ( 一 ) 處 理 館 藏 書 目 資 訊 QR code 無 法 顯 示 事 宜 並 進 行 系 統 相 關 參 數 設 定 修 改 作 業 (10/22) ( 二 ) 處 理 期 刊 模 組 有 關 期 刊 電 子 書 目 檔 案 鏈 結 系 統 設 定 相 關 事 宜 (10/30) ( 三 ) 進 行 系 統 閉 館 日 參 數 設 定 修 改 作 業 (11/3) ( 四 ) 進 行 已 外 借 圖 書 到 期 日 批 次 變 更 作 業 及 pc server 重 啟 作 業 (11/3) ( 五 ) 檢 視 系 統 排 程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以 利 處 理 系 統 未 自 動 發 送 各 式 通 知 單 事 宜, 並 重 新 啟 動 系 統 批 次 發 送 通 知 單 作 業 (11/6 10) ( 六 ) 處 理 流 通 模 組 無 法 列 印 每 日 罰 款 報 表 問 題 (11/7) ( 七 ) 處 理 執 行 編 目 模 組 之 查 核 複 本 作 業 時, 產 生 錯 誤 檔 案 問 題 並 進 行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檢 核 事 宜 (11/10) -130-

133 ( 八 ) 每 日 定 期 執 行 ALEPH 系 統 資 料 庫 備 份 作 業 二 更 新 維 護 圖 書 館 web 網 站 資 訊 :(10/20~) ( 一 ) 即 時 發 布 最 新 消 息 及 活 動 快 訊 ( 二 ) 編 輯 發 送 第 128 期 圖 書 館 電 子 報 ( 三 ) 更 新 圖 書 館 服 務 網 頁 更 新 館 際 合 作 網 頁 資 訊 ( 四 ) 更 新 關 於 圖 書 館 網 頁 業 務 統 計 更 新 102 年 12 月 至 103 年 9 月 之 每 月 圖 書 及 視 聽 流 通 量 統 計 資 料 ( 五 ) 更 新 國 北 教 大 視 聽 天 地 網 頁 視 聽 資 料 精 選 推 薦 新 增 2014 年 10 視 聽 資 料 精 選 推 薦 -- 生 命 教 育 ( 六 ) 更 新 國 北 教 大 視 聽 天 地 網 頁 新 進 館 藏 新 增 2014 年 10 月 資 料 ( 七 ) 更 新 國 北 教 大 視 聽 天 地 網 頁 視 聽 資 料 熱 門 排 行 榜 新 增 103 年 9 月 資 料 ( 八 ) 更 新 中 小 學 教 科 書 特 藏 網 頁 國 外 教 科 書 更 新 美 國 教 科 書 檔 案 ( 九 ) 更 新 中 小 學 教 科 書 特 藏 網 頁 國 內 教 科 書 更 新 英 語 教 科 書 檔 案 ( 十 ) 更 新 資 料 查 詢 網 頁 資 料 庫 西 文 人 文 藝 術 類 其 他 修 改 Oxford Music Online 資 料 庫 網 頁 資 訊 ( 十 一 ) 更 新 資 料 查 詢 網 頁 資 料 庫 西 文 社 會 科 學 法 規 移 除 Beck Online 法 學 資 料 庫 及 Dalloz 法 學 資 料 庫 ( 十 二 ) 更 新 資 料 查 詢 網 頁 電 子 書 更 新 T & F 電 子 書 網 頁 資 訊 及 Emerald ebook Series 書 目 清 單 檔 案 ( 十 三 ) 維 護 圖 書 館 Facebook 粉 絲 專 頁 及 更 新 數 位 相 框 電 子 檔 案 資 料 三 維 護 管 理 本 館 伺 服 器 個 人 電 腦 週 邊 設 備 及 網 路 環 境 :(10/20~) ( 一 ) 協 助 典 閱 組 設 定 個 人 電 腦 有 關 系 統 登 入 密 碼 設 定 事 宜 ( 二 ) 進 行 HP 主 機 硬 碟 及 不 斷 電 系 統 電 池 更 換 作 業 ( 三 ) 檢 測 4 樓 流 通 櫃 台 網 路 無 法 連 線 事 宜 ( 四 ) 處 理 4 樓 檢 索 區 讀 者 無 法 開 啟 壓 縮 檔 問 題 並 協 助 讀 者 下 載 解 壓 縮 軟 體 進 行 安 裝 及 解 壓 檔 案 等 作 業 ( 五 ) 處 理 2 4 樓 檢 索 區 電 腦 無 法 登 入 讀 者 管 理 系 統 問 題 ( 六 ) 協 助 讀 者 處 理 有 關 google 瀏 覽 器 無 法 檢 索 EBSCO 資 料 庫 事 宜 四 行 政 業 務 及 其 他 : ( 一 ) 協 助 電 子 書 利 用 推 廣 系 列 活 動 問 卷 填 答 統 計 作 業 (10/20) ( 二 ) 辦 理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第 3 期 軟 硬 體 維 護 核 銷 相 關 事 宜 (10/20 30) ( 三 ) 協 助 當 作 家 遇 見 電 子 書 電 子 書 利 用 推 廣 系 列 活 動 作 家 開 講 郝 譽 翔 老 師 演 講 拍 攝 事 宜 (10/21) ( 四 ) 分 別 進 行 102 年 12 月 至 103 年 9 月 圖 書 及 視 聽 資 料 每 月 流 通 量 統 計 作 業 (10/21) ( 五 ) 進 行 SpringerLink 電 子 書 4 月 份 新 增 書 目 及 UMI 數 位 化 論 文 典 藏 聯 盟 電 子 書 目 資 料 轉 檔 作 業 計 490 筆, 並 新 增 每 筆 書 目 856 段 url 連 結 及 館 藏 紀 錄, 俾 利 校 外 連 線 使 用 電 子 書 (10/22 27) ( 六 ) 與 自 動 化 系 統 廠 商 人 員 討 論 有 關 系 統 升 級 報 價 及 作 業 相 關 事 宜 (10/30) ( 七 ) 協 助 進 行 上 架 新 書 封 面 拍 攝 作 業, 以 利 貼 圖 至 圖 書 館 臉 書 供 讀 者 參 考 借 閱 -131-

134 (10/31) ( 八 ) 編 列 104 年 度 預 算 需 求 調 查 表 (11/3~4) ( 九 ) 辦 理 物 品 財 產 報 廢 事 宜 及 處 理 讀 者 管 理 系 統 統 計 相 關 問 題 (11/3) ( 十 ) 辦 理 不 斷 電 系 統 電 池 及 HP 主 機 硬 碟 請 購 核 銷 事 宜 (11/6) ( 十 一 ) 處 理 台 灣 文 獻 匯 刊 及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資 料 庫 無 法 連 線 使 用 事 宜 並 進 行 網 域 IP 設 定 作 業 (11/6) ( 十 二 ) 辦 理 印 表 機 請 購 相 關 事 宜 (11/7) ( 十 三 ) 無 硬 碟 系 統 廠 商 工 程 人 員 到 館 進 行 系 統 功 能 教 育 訓 練 (11/12) -132-

135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教 育 學 院 工 作 報 告 調 查 時 間 10/16~11/18 性 質 院 務 相 關 其 他 活 動 行 政 事 務 院 務 工 作 工 作 內 容 大 要 1. 修 訂 教 育 學 院 教 學 優 良 獎 候 選 人 遴 薦 辦 法 2. 討 論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研 究 生 生 涯 輔 導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本 院 各 系 所 業 務 費 統 一 使 用 方 式 3. 修 訂 教 育 學 院 教 師 評 鑑 準 則 4. 課 傳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更 名, 將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教 育 傳 播 與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 夜 間 班 ) 更 名 為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教 育 傳 播 與 科 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 教 育 學 院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考 察 訪 問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競 賽 及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計 畫 ( 含 赴 大 陸 地 區 ) 申 請 案 件, 本 院 各 系 所 教 師 共 提 出 4 案 申 請 案, 優 先 順 序 為 : 順 位 1: 至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洛 杉 磯 分 校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UCLA) 並 與 Paulo Freire Institute 研 商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簽 訂 MOU 事 宜 ( 業 務 洽 談 ) 順 位 2: 愛 在 非 揚 ( 業 務 洽 談 ) 順 位 3:2015 世 界 博 覽 會 ( 訪 問 考 察 ) 順 位 4: 美 國 紐 澤 西 William Paterson University 參 訪 活 動 ( 訪 問 考 察 ) 1. 舉 行 103 年 度 整 合 型 視 覺 形 式 美 感 教 育 實 驗 計 畫 研 究 調 查 計 畫 訪 視 交 流 2. 教 育 學 院 與 社 發 系 心 諮 系 幼 教 系 教 經 系 將 於 舉 辦 深 植 與 拓 展 - 教 育 專 業 學 院 課 程 分 流 計 畫 之 成 果 展 3. 院 長 連 任 選 舉 4. 湖 州 師 範 學 院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座 談 5. 彙 整 本 院 彈 性 薪 資 作 業 要 點 6. 彙 整 本 院 師 培 排 課 7. 撰 寫 本 院 中 長 程 計 畫 年 度 院 及 各 系 所 預 算 編 列 彙 整 9. 申 請 下 一 年 度 深 植 與 拓 展 - 教 育 專 業 學 院 課 程 分 流 計 畫 學 術 活 動 主 題 主 持 / 主 講 / 參 與 人 日 期 教 育 學 系 ( 含 教 育 創 新 與 評 鑑 碩 士 班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班 ) 數 位 時 代 中, 教 育 工 作 者 必 須 思 考 的 幾 件 事 專 題 演 講 劉 子 鍵 教 授 學 年 度 芝 山 新 秀 學 術 研 討 會 張 郁 雯 主 任 從 餿 水 飼 料 油 案 談 食 品 安 全 專 題 演 講 陳 漢 瑛 教 授 主 持 文 長 安 教 授 主 講 專 注 大 大 腦 與 學 習 專 題 演 講 連 韻 文 教 授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實 施 新 課 綱 的 歷 程 經 驗 與 反 思 : 以 北 港 國 小 附 幼 為 例 翁 巧 玲 主 任 初 任 教 師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設 計 經 驗 分 享 陳 欣 怡 老 師 健 康 促 進 幼 兒 園 的 推 動 經 驗 陳 翠 螢 主 任 實 施 新 課 綱 的 歷 程 經 驗 與 反 思 : 以 插 角 國 小 附 幼 為 例 邱 俐 貞 主 任 準 備 教 檢 考 試 讀 書 會 經 驗 分 享 高 子 卿 老 師 繪 本 的 圖 像 語 言 何 香 儒 總 監 圖 畫 書 編 輯 郭 妙 芳 老 師 同 村 共 養 精 神 的 實 踐 : 五 甲 社 區 自 治 幼 兒 園 簡 瑞 連 老 師 幼 兒 園 新 課 綱 認 知 領 域 之 簡 介 與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設 計 實 例 分 享 丘 嘉 慧 老 師 兒 童 休 閒 產 業 中 的 教 育 觀 翁 倖 惠 經 理 11.4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設 計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 一 ) 張 育 慈 園 長 11.5 多 元 文 化 社 區 的 教 保 服 務 與 親 師 溝 通 陳 淑 妙 老 師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 含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碩 士 班 文 教 法 律 碩 士 班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博 士 班 ) -133-

136 本 系 進 行 大 學 部 學 習 力 與 就 業 力 自 我 評 估 調 查 孫 志 麟 主 任 本 系 與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張 珍 瑋 研 究 員 討 論 UCLA Summer Program 相 關 事 宜, 搭 建 跨 校 選 課 機 制 孫 志 麟 主 任 本 系 辦 理 教 育 部 課 程 分 流 補 助 計 畫 -- 教 育 管 理 人 才 培 育 與 課 程 實 踐 成 果 展, 並 邀 請 林 海 清 教 授 和 陳 玟 妤 課 長 擔 孫 志 麟 主 任 任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順 利 完 成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本 系 辦 理 教 育 相 對 論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臺 灣 大 學 符 碧 真 教 授 蒞 臨 演 講, 主 題 : 回 首 來 時 路, 柳 暗 花 明 又 一 村 : 華 人 符 碧 真 教 授 教 育 觀 之 研 究 系 務 會 議 邀 請 魏 郁 禎 教 師 分 享 擔 任 大 學 部 導 師 之 經 驗 與 做 法 魏 郁 禎 教 授 11.3 本 系 辦 理 教 育 相 對 論 講 座 邀 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劉 美 慧 教 授 蒞 臨 演 講 劉 美 慧 教 授 本 系 與 功 文 文 教 基 金 會 共 同 辦 理 培 育 學 習 超 強 出 類 拔 萃 兒 童 研 討 會 孫 志 麟 主 任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 含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教 學 傳 播 與 科 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 主 講 人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多 媒 體 辦 理 數 位 遊 戲 製 作 與 企 劃 講 座 與 遊 戲 發 展 科 學 系 張 循 鋰 助 理 教 授 辦 理 你 我 都 是 大 記 者 - 公 民 行 動 影 音 紀 錄 講 座 主 講 人 : 公 庫 專 任 記 者 楊 鵑 如 小 姐 陳 家 豐 先 生 辦 理 使 用 者 經 驗 設 計 講 座, 主 持 人 : 悠 識 數 位 創 新 策 略 總 監 蔡 志 浩 博 士 辦 理 回 應 學 生 差 異 之 教 學 模 式 與 實 踐 工 作 坊 主 持 人 : 林 佩 璇 教 授 鄒 小 蘭 教 授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大 陸 現 行 心 理 諮 商 之 專 業 發 展 講 座 中 國 浙 江 湖 州 師 範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心 理 系 陳 漢 英 教 授 家 庭 介 入 與 家 族 治 療 講 座 陳 孟 吟 ( 美 國 家 族 治 療 師 ) 做 為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的 心 路 歷 程 與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推 展 講 座 陳 郁 忻 ( 北 教 大 實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11.4 學 生 活 動 內 容 日 期 教 育 學 系 ( 含 教 育 創 新 與 評 鑑 碩 士 班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班 ) 辦 理 2014 愛 在 紐 西 蘭 海 外 實 地 學 習 成 果 發 表 動 態 發 表 辦 理 2014 愛 在 紐 西 蘭 海 外 實 地 學 習 成 果 發 表 靜 態 展 出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大 三 學 生 實 習 課 程 說 明 會 暨 大 四 實 習 課 程 心 得 分 享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 含 特 殊 教 育 碩 士 班 早 期 療 育 碩 士 班 ) 103 年 大 一 新 生 家 長 座 談 會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幼 教 無 極 線 -103 學 年 度 兒 童 產 業 實 習 成 果 展 (104 級 ) 幼 兒 園 兒 童 戲 劇 的 敘 事 能 量 與 教 育 潛 力 暨 兒 童 劇 團 示 範 演 出 (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義 盛 國 小 )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 含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碩 士 班 文 教 法 律 碩 士 班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博 士 班 ) 教 經 盃 運 動 競 賽 11.3~11.6 教 師 動 態 ( 學 術 活 動 研 究 發 表 社 群 服 務 ) 教 師 姓 名 內 容 日 期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陳 慶 和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環 境 講 習 - 環 境 倫 理 課 程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 含 特 殊 教 育 碩 士 班 早 期 療 育 碩 士 班 ) 錡 寶 香 研 究 生 生 涯 輔 導 社 群 活 動 小 組 討 論 鄒 小 蘭 研 究 生 生 涯 輔 導 社 群 活 動 小 組 討 論

137 林 秀 錦 研 究 生 生 涯 輔 導 社 群 活 動 小 組 討 論 11.5 錡 寶 香 宜 蘭 縣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鑑 定 會 議 鑑 輔 委 員 陳 佩 玉 宜 蘭 縣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鑑 定 會 議 鑑 輔 委 員 林 秀 錦 宜 蘭 縣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鑑 定 會 議 鑑 輔 委 員 李 淑 玲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視 導 - 雙 溪 國 小 林 秀 錦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專 業 進 修 - 個 案 研 討 11.5 會 指 導 教 授 : 新 莊 區 域 ( 成 州 國 小 ) 柯 秋 雪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專 業 進 修 - 個 案 研 討 11.5 會 指 導 教 授 : 雙 和 區 ( 北 新 國 小 )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吳 君 黎 郭 葉 珍 深 植 與 拓 展 - 教 育 專 業 學 院 課 程 分 流 計 畫 之 成 果 展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陳 淑 芬 梁 培 勇 新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 成 人 保 護 ) 議 題 督 導 靖 娟 兒 童 安 全 文 教 基 金 會 創 傷 兒 童 事 故 傷 害 處 理 專 題 講 座 臺 北 市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安 心 服 務 進 階 督 導 新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 成 人 保 護 ) 議 題 督 導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專 業 督 導 期 初 會 議 心 靈 教 育 與 環 境 永 續 學 術 研 討 會 ( 福 智 文 教 基 金 會 ) 臺 北 市 東 區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個 別 督 導 11.5 恒 逸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性 別 主 流 化 專 題 講 座 11.7 臺 北 市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醫 療 院 所 危 機 知 能 訓 練 課 程 臺 北 市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醫 療 院 所 危 機 知 能 訓 練 課 程 新 北 市 專 任 輔 導 老 師 督 導 遊 戲 治 療 學 會 年 會 迷 你 工 作 坊

138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工 作 報 告 院 務 一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 ( 一 ) 11 月 6 日 召 開 第 11 屆 華 語 文 教 育 國 際 研 討 會 籌 備 會 議 ( 二 ) 11 月 12 日 召 開 103 年 度 第 四 任 院 長 候 選 人 治 院 理 念 說 明 會 ( 三 ) 11 月 18 日 至 20 日 103 年 度 第 四 任 院 長 投 開 票 作 業 ( 四 ) 11 月 20 日 召 開 第 11 屆 華 語 文 教 育 國 際 研 討 會 籌 備 會 議 ( 五 ) 11 月 24 日 召 開 第 3 次 第 四 任 院 長 選 任 委 員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 六 ) 11 月 25 日 召 開 第 3 次 院 教 評 會 議 二 執 行 中 計 畫 : ( 一 )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 子 計 畫 4: 專 業 內 容 策 展 人 才 計 畫 : 持 續 規 劃 與 辦 理 策 展 學 程 相 關 講 座 活 動, 包 含 與 藝 設 系 合 辦 之 策 展 論 壇 系 列 講 座 及 與 文 創 系 合 辦 之 公 民 放 送 系 列 講 座 1.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 (1) 8 月 4 日 至 11 月 4 日 第 十 三 屆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麋 研 齋 全 國 硬 筆 書 法 比 賽 作 品 徵 集 (2) 11 月 7 日 策 展 論 壇 系 列 講 座 2: 新 媒 體 藝 術 的 全 球 化 與 地 方 性 講 者 : 羅 禾 淋 ( 新 媒 體 藝 術 創 作 者 獨 立 策 展 人 ), 地 點 : 藝 術 館 405 國 際 會 議 廳 (3) 11 月 21 日 策 展 論 壇 系 列 講 座 3: 不 舒 適 的 明 日 : 袁 廣 鳴 錄 像 藝 術 講 者 : 袁 廣 鳴 ( 北 藝 大 新 媒 體 藝 術 學 系 系 主 任 ), 地 點 : 藝 術 館 405 國 際 會 議 廳 (4) 11 月 24 日 公 民 放 送 系 列 講 座 1: 公 民 不 冷 血 : 台 灣 另 類 媒 體 與 社 會 運 動 講 者 : 管 中 祥 ( 中 正 大 學 傳 播 學 系 暨 電 訊 傳 播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 地 點 : 篤 行 樓 601 (5) 11 月 28 日 元 和 劇 子 扮 戲 講 堂 講 座 活 動, 地 點 : 至 善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2.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 (1) 10 月 31 日 至 11 月 21 日 邀 請 自 由 落 體 設 計 公 司 陳 俊 良 總 經 理 辦 理 第 13 屆 國 際 詩 歌 雙 年 展 詩 意 海 報 設 計 工 作 坊 (2) 11 月 24 日 ~12 月 6 日 於 M201 展 覽 廳 舉 辦 詩 意 海 報 設 計 工 作 坊 成 果 展 (3) 11 月 4 日 ~12 月 9 日 邀 請 藝 術 創 作 者 謝 春 德 辦 理 MV 拍 攝 製 作 工 作 坊, 地 點 : M403 M207 (4) 11 月 14 日 邀 請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大 學 劉 千 美 教 授 幽 蘭 ( 法 國 國 家 科 學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法 國 高 等 社 會 科 學 院 藝 術 與 語 言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指 導 ) Emmanuelle Olivier(CRAL -136-

139 研 究 團 隊 成 員, 民 族 音 樂 學 者 ) 於 M405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國 際 期 刊 主 編 綜 合 經 驗 座 談 (5) 11 月 15 日 ~16 日 辦 理 國 際 藝 術 與 美 學 研 究 群 IPAA 學 術 討 論 會, 主 題 為 藝 術 的 視 見 性 可 互 譯 性 : 作 者 性 問 題, 地 點 :M507A (6) 11 月 17 日 ~11 月 22 日 邀 請 加 拿 大 藝 術 家 娜 汀 芭 希 朵 於 M201 展 覽 廳 辦 理 現 在 與 未 來 創 作 觀 摩 展 (7) 本 系 藝 術 跨 域 整 合 博 士 班 客 座 教 授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大 學 劉 千 美 教 授 辦 理 系 列 講 學,11 月 22 日 課 程 廢 墟 無 題 與 作 者 匿 名, 地 點 :M507A (8) 11 月 28 日 專 題 演 講 日 本 における 特 別 支 援 教 育, 演 講 者 : 日 本 形 象 派 美 術 協 會 仁 宇 曉 子 老 師, 地 點 :M405 國 際 會 議 廳 3. 音 樂 學 系 : (1)11 月 6 日 協 奏 曲 音 樂 會, 地 點 : 創 意 館 雨 賢 廳 (2)11 月 9 日 波 蘭 國 際 蕭 邦 鋼 琴 大 賽 首 獎 - 鄧 泰 山 大 師 講 座 (3)11 月 13 日 鍵 盤 和 聲 與 即 興 演 奏 大 師 班, 主 講 人 : 李 未 明 教 授 (4)11 月 19 日 文 創 音 樂 之 展 現 大 師 班, 主 講 人 : 陳 明 虔 教 授 (5)11 月 24 日 鋼 琴 演 奏 講 座, 主 講 人 :Victor Rosenbaum( 美 國 新 英 格 蘭 學 院 院 長 ) 4.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 (1) 11 月 18 日 至 20 日 103 年 度 國 語 文 能 力 分 級 鑑 定 (2) 11 月 20 日 邀 請 林 德 俊 先 生 演 講, 講 題 : 創 作 從 玩 詩 開 始, 地 點 : 篤 行 樓 Y501 教 室 5.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11 月 11 日 專 題 演 講 The Artful Interpretation of Science through Picture Books, 主 講 人 : 澳 洲 昆 士 蘭 科 技 大 學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Dr. Kerry Mallan 6.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 (1) 10 月 21 日 至 11 月 8 日, 解 黑 盒 子 劇 場 成 果 展 ( 臥 龍 29) (2) 10 月 21 日 至 11 月 8 日, 解 黑 盒 子 劇 場 成 果 展 ( 臥 龍 29) (3) 11 月 1 日, 甜 點 工 作 坊 ( 臥 龍 29) (4) 11 月 4 日, 畢 業 專 題 阿 卡 分 享 會 ( 臥 龍 29) (5) 11 月 6 日, 失 落 島 工 作 坊 - 編 織 ( 臥 龍 29) (6) 11 月 18 日, 失 落 島 工 作 坊 - 芳 客 廳 ( 臥 龍 29) (7) 11 月 18 日 11 月 25 日 ( 每 周 二 ), 蚊 香 戲 院 2.0( 臥 龍 29) (8) 11 月 20 日, 小 晨 星 電 台 校 園 巡 演 ( 陽 光 空 氣 柳 橙 汁 ) (9) 11 月 20 日 至 12 月 5 日, 藝 文 活 動 展 演 規 劃 第 一 組 展 覽 (wlab) (10) 11 月 21 日, 性 別 月 脫 口 秀 (11) 11 月 25 日, 藝 文 活 動 展 演 規 劃 第 一 組 展 覽 (wlab) 茶 會 -137-

140 (12) 11 月 26 日, 禪 繞 工 作 坊 ( 大 四 畢 製 ) (13) 11 月 26 日, 甜 點 工 作 坊 試 做 ( 和 室 廚 房 ) (14) 11 月 26 日, 小 調 詩 人 吉 他 課 (15) 11 月 24 日, 放 送 Hold Sound 系 列 講 座 : 公 民 不 冷 血 : 台 灣 另 類 媒 體 與 社 會 運 動, 主 講 人 : 管 中 祥 (16) 11 月 29 日, 失 落 島 X 小 朋 友 年 代 工 作 客 廳 7. 台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 (1) 11 月 5 日 邀 請 紀 榮 達 先 生 ( 滬 尾 文 史 工 作 室 田 野 組 長 ) 演 講, 講 題 : 從 淡 水 的 河 南 勇 仔 談 起 (2) 11 月 6 日 文 史 台 灣 學 術 講 座 第 一 場 從 蔡 明 亮 " 河 流 " 看 台 灣 電 影 與 社 會 變 遷, 主 講 人 : 詹 正 德 老 師 (3) 11 月 10 日 文 史 台 灣 學 術 講 座 第 二 場 從 體 感 衛 生 看 台 灣 人 意 識 在 日 本 時 代 的 轉 化, 主 講 人 : 沈 佳 姍 老 師 (4) 11 月 12 日 文 史 台 灣 學 術 講 座 第 三 場 從 清 初 臺 灣 方 志 的 山 脈 書 寫 與 帝 國 意 識 型 態, 主 講 人 : 李 文 良 教 授 (5) 11 月 18 日 台 灣 文 化 課 程 設 計 與 創 意 教 學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第 一 場, 主 講 人 : 楊 孟 哲 老 師 (6) 11 月 26 日 文 史 台 灣 學 術 講 座 第 四 場 從 阿 立 祖 牽 引 我 走 上 的 田 野 歲 月, 主 講 人 : 劉 還 月 先 生 -138-

141 院 務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理 學 院 工 作 報 告 1.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院 級 相 關 會 議 : (1) 召 開 第 2 次 院 教 評 會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 (1) 因 應 行 政 會 議 無 紙 化 會 議 之 試 行, 本 院 配 合 由 學 院 經 費 申 請 經 資 門 交 換 調 整 運 用, 以 協 助 購 置 本 院 ( 含 學 系 ) 主 管 之 平 版 電 腦 經 費 (2) 辦 理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師 升 等 申 請 案 ( 含 著 作 外 審 ) 相 關 業 務 (3) 辦 理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師 評 鑑 申 請 案 ( 含 當 次 免 評 鑑 ) 相 關 業 務 (4) 配 合 師 培 中 心 通 知,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育 學 程 開 課 案 (5) 依 本 校 103 年 度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作 業, 本 院 配 合 召 開 院 教 評 會 遴 薦 優 良 導 師 候 選 人 3. 本 校 校 園 樹 木 保 護 小 組 重 要 工 作 : (1) 因 應 總 務 處 配 合 校 慶 活 動 之 修 剪 校 園 樹 木 計 畫, 校 樹 小 組 召 集 人 協 助 提 供 修 剪 花 木 之 建 議 學 術 活 動 ( 研 討 會 / 演 講 ) 1. 本 院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日 期 地 點 題 目 主 講 人 備 註 ( 星 期 三 ) 科 學 館 207 教 室 STEM education and research in Australia Monash University Senior Lecturer and Graduate Research Coordinator (HDR progress) Dr Wee Tiong Seah ( 星 期 二 ) 科 學 館 207 教 室 中 小 學 資 訊 教 師 應 試 策 略 分 享 大 安 國 小 陳 永 偉 老 師 2. 本 院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 含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 日 期 地 點 題 目 主 講 人 備 註 科 學 館 國 內 外 動 物 園 內 的 野 生 動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昆 蟲 館 ( 星 期 三 ) 101 階 梯 教 室 物 保 育 與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吳 怡 欣 館 長 ( 星 期 三 ) 科 學 館 101 階 梯 教 室 視 聽 障 生 的 科 學 教 育 推 廣 之 經 驗 談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物 理 系 遠 哲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彰 化 辦 公 室 主 任 吳 仲 卿 教 授 ( 星 期 三 ) 科 學 館 101 階 梯 教 室 創 造 力 相 關 主 題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洪 榮 昭 教 授 ( 星 期 三 ) 科 學 館 101 階 梯 教 室 科 學 教 育 相 關 主 題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科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學 系 特 聘 教 授 靳 知 勤 教 授 -139-

142 ( 星 期 三 ) 科 學 館 101 階 梯 教 室 數 位 評 量 的 數 理 教 學 應 用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系 主 任 王 子 華 教 授 3. 本 院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日 期 地 點 題 目 主 講 人 備 註 ( 一 ) 18:00-20:30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實 驗 室 肌 電 圖 EMG 專 題 研 究 張 博 涵 老 師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系 博 士 生 ( 三 ) 13:30-15:00 創 意 館 一 樓 電 腦 教 室 課 室 觀 察 電 腦 系 統 之 介 紹 與 應 用 周 禾 程 老 師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三 ) 13:30-15:00 創 意 館 一 樓 電 腦 教 室 資 訊 化 課 室 觀 察 工 具 介 紹 黃 泰 源 老 師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富 岡 國 小 ( 三 ) 15:30-17:30 體 育 館 2 樓 205 視 廳 教 室 職 場 核 心 能 力 之 養 成 - 以 運 動 傳 播 媒 體 業 為 例 文 大 培 先 生 緯 來 體 育 台 台 長 4. 本 院 資 訊 科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日 期 地 點 題 目 主 講 人 備 註 ( 星 期 二 ) 視 聽 館 F408 智 慧 型 學 習 科 技 研 究 成 果 與 展 望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資 訊 與 測 驗 統 計 研 究 所 李 政 軒 教 授 ( 星 期 二 ) 視 聽 館 F408 感 情 該 學 的 事 國 防 部 心 輔 官 訓 練 研 究 班 約 聘 講 師 王 淑 芬 ( 星 期 二 ) 視 聽 館 F408 活 用 線 上 資 訊 研 究 計 劃 連 結 寰 宇 的 經 緯 度 灣 色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崔 紘 嘉 5. 本 院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 含 玩 具 與 遊 戲 設 計 碩 士 班 ) 日 期 地 點 題 目 主 講 人 備 註 ( 星 期 二 ) 篤 行 樓 Y701 教 室 Processing 數 位 互 動 應 用 翰 尼 斯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曾 吉 弘 經 理 ( 星 期 二 ) 篤 行 樓 Y701 教 室 穿 戴 式 產 品 設 計 悠 識 數 位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戴 士 斌 講 師 篤 行 樓 line 貼 圖 設 計, 日 薪 萬 元 不 多 媒 體 設 計 師 ( 星 期 二 ) Y701 教 室 是 夢! 吳 雨 涵 小 姐 系 所 其 他 活 動 1. 本 院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 本 系 鍾 靜 教 授 於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10/03 10/24 11/14 12/05 12/26 01/16 及 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03/06 03/27 04/24 05/15, 共 計 10 次, 假 科 學 館 B207 教 室 辦 理 數 學 課 室 形 性 評 量 之 實 踐 工 作 坊 辦 理, 共 計 37 位 小 學 教 師 報 名 參 加 (2) 本 系 陳 光 勳 教 授 執 行 本 校 103 年 度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於 103 年 9 月 13 日 至

143 月 22 日, 每 週 六 9:00~12:30 及 13:20~16:2 0, 共 計 10 天, 每 天 6 小 時, 假 視 聽 館 F401B 電 腦 教 室 辦 理 數 學 數 位 教 材 設 計 與 實 作 工 作 坊, 共 計 14 位 中 小 學 幼 稚 園 教 師 報 名 參 加 2. 本 院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 含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 (1) 於 11 月 3 日 ( 一 ) 至 11 月 17 日 ( 一 ) 辦 理 李 毓 進 教 授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作 業 (2) 訂 於 11 月 24 日 ( 一 ) 至 11 月 28 日 ( 五 ) 止 辦 理 本 系 研 究 生 正 式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作 業 (3) 訂 於 11 月 24 日 ( 一 ) 至 12 月 5 日 ( 五 ) 止 辦 理 本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申 請 作 業 (4) 訂 於 11 月 29 日 ( 六 ) 及 12 月 6 日 ( 六 )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高 中 生 自 然 科 學 研 習 營 (5) 訂 於 12 月 1 日 ( 一 ) 至 12 月 5 日 ( 五 ) 止 辦 理 研 究 生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第 2 次 申 請 作 業 (6) 訂 於 12 月 3 日 ( 三 ) 下 午 3 時 30 分 召 開 本 學 期 專 題 演 講 暨 全 系 師 生 交 流 座 談 會 (7) 訂 於 12 月 6 日 ( 六 ) 校 慶 園 遊 會 當 日 舉 辦 科 學 變 變 變 之 趣 味 科 學 研 習 活 動 系 友 會 會 員 大 會 3. 本 院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 於 11 月 1-2 日 舉 行 30 周 年 排 球 校 友 盃 活 動 (2) 於 11/8 舉 行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考 試 (3) 於 11/11 舉 行 運 動 會 實 習 裁 判 講 習 會 (4) 訂 於 11/16 舉 辦 教 檢 摸 擬 考 試 (5) 訂 於 11/18 舉 辦 校 運 會 開 幕 預 演 (6) 訂 於 11/30 舉 辦 教 甄 模 擬 考 試 4. 本 院 資 訊 科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 訂 於 104 年 3 月 7 日 ( 六 )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資 訊 科 基 本 能 力 分 級 鑑 定 考 試, 自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至 104 年 1 月 15 日 止 辦 理 報 名 活 動 5. 本 院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 含 玩 具 與 遊 戲 設 計 碩 士 班 ) (1) 於 10 月 24 日 10 月 31 日 11 月 7 日 及 11 月 14 日 舉 辦 103 基 礎 設 計 素 描 營 (2) 於 10 月 27 日 10 月 30 日 11 月 3 日 及 11 月 6 日 舉 辦 103 前 端 網 頁 基 礎 設 計 營 (3) 訂 於 11 月 21 日 11 月 28 日 12 月 5 日 及 12 月 12 日 舉 辦 103 創 意 素 描 營 (4) 訂 於 12 月 30 日 ( 二 ) 假 篤 行 樓 一 樓 川 堂 舉 辦 數 位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展 演 (5) 訂 於 12 月 31 日 ( 三 ) 假 北 師 美 術 館 舉 辦 數 位 系 色 彩 學 課 程 師 生 聯 展 學 生 活 動 1. 本 院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 含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 (1) 系 學 會 於 11 月 20 日 ( 四 ) 舉 辦 自 然 系 卡 拉 OK 大 賽 (2) 系 學 會 於 12 月 28 日 ( 日 ) 協 助 遠 哲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舉 辦 第 二 十 屆 遠 哲 科 學 趣 味 競 賽 全 國 總 錦 賽 2. 本 院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 本 系 將 於 11 月 1-2( 六 - 日 ) 日 前 往 淡 水 農 場 舉 辦 今 年 的 迎 新 露 營 活 動 (2) 本 系 11/9 於 體 育 館 3 樓 舉 辦 浪 漫 晚 會 ( 體 表 前 全 系 凝 聚 向 心 力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 -141-

144 (3) 訂 於 11/20 舉 辦 104 級 體 育 表 演 會 第 三 次 預 演 活 動 3. 本 院 資 訊 科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 本 系 系 學 會 訂 於 11 月 9 日 起 舉 辦 資 科 盃 球 類 競 賽 活 動 榮 譽 榜 1. 本 院 優 良 事 蹟 (1) 本 院 數 位 系 陳 友 倫 教 授, 以 發 明 作 品 數 位 式 上 肢 復 健 訓 練 系 統, 參 加 2014 第 八 屆 波 蘭 華 沙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大 會 頒 發 銀 牌 獎 (2) 本 院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教 職 員 工 羽 球 賽, 榮 獲 第 一 名 佳 績, 參 賽 成 員 包 括 領 隊 : 賴 院 長 慶 三, 隊 員 : 莊 淇 銘 老 師 范 丙 林 老 師 何 慧 瑩 老 師 許 一 珍 老 師 蕭 世 輝 老 師 林 松 江 老 師 陳 鈺 芳 助 教 等 2. 本 院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 含 玩 具 與 遊 戲 設 計 碩 士 班 ) (1) 巴 白 山 教 授 指 導 玩 遊 在 職 一 年 級 梁 鐵 耀 同 學 參 加 2014 第 一 屆 AFC 產 品 創 意 大 賽, 以 作 品 加 熱 暖 暖 兩 用 墊 榮 獲 特 別 獎 3. 本 院 資 訊 科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 本 系 王 鄭 慈 教 授 指 導 學 生 蔡 奕 敏 宋 玟 霖 洪 家 琪 蔡 雅 如, 參 加 2014 第 19 屆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創 新 競 賽, 榮 獲 IBM 智 慧 好 生 活 創 新 應 用 組 第 三 名 -142-

145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進 修 推 廣 處 工 作 報 告 進 修 教 育 中 心 一 規 劃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二 研 擬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 草 案 ) 送 各 招 生 系 所 確 認 三 受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夜 間 暨 週 末 假 日 班 休 學 生 辦 理 復 學 手 續 至 104 年 1 月 16 日 截 止 四 受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夜 間 暨 週 末 假 日 班 申 請 休 退 學 手 續 至 104 年 1 月 5 日 截 止 五 清 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修 業 屆 滿 學 生 資 料, 並 以 雙 掛 號 寄 送 修 業 屆 滿 通 知 六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逾 期 未 註 冊 繳 費 之 學 生, 依 規 定 發 文 勒 退 並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七 11 月 25 日 ~12 月 20 日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夜 間 暨 週 末 假 日 班 各 系 所 開 排 課 作 業 八 規 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夜 間 班 行 事 曆 九 預 擬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夜 間 班 註 冊 通 知, 預 計 於 12 月 8 日 發 送 予 系 所 協 助 轉 發 十 彙 整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夜 間 班 預 估 畢 業 生 名 單, 及 製 作 畢 業 證 書 十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夜 間 暨 週 末 假 日 班 學 分 費 代 收 至 11 月 7 日 ( 五 ) 截 止, 補 繳 作 業 於 11 月 19 日 ( 三 ) 前 辦 理 補 繳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一 2015 兒 童 冬 令 營 (104 年 1 月 28 日 至 2 月 13 日 ) 課 程 規 劃 中 並 預 訂 12 月 公 告 於 中 心 網 頁 及 開 放 線 上 報 名, 感 謝 開 班 系 所 指 導 教 師 的 協 助 與 幫 忙 二 聯 合 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擬 與 本 校 合 作 辦 理 文 創 產 業 企 劃 營 寒 假 班, 相 關 課 程 規 劃 事 宜 洽 談 中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推 廣 教 育 審 查 小 組 委 員 會 開 班 意 願 調 查 已 於 10 月 3 日 發 送, 各 系 所 於 10 月 31 日 交 件, 彙 整 後 預 訂 於 11 月 28 日 召 開 第 2 次 推 廣 教 育 審 查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四 103 學 年 度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增 能 學 分 班 三 班, 報 名 日 期 自 10 月 5 日 至 12 月 8 日 止, 預 訂 於 12 月 15 日 公 告 正 取 12 月 17 日 公 告 備 取 名 單, 第 一 班 於 12 月 27 日 開 課, 感 謝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師 長 協 助 與 幫 忙 五 持 續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 第 1 期 ) 幼 兒 園 園 長 專 業 訓 練 班 課 務 及 各 項 經 費 核 銷 六 2014 年 秋 季 課 程 招 生 報 名 中 : ( 一 ) 兒 童 課 程 : 1. 兒 童 硬 筆 書 法 (2014/11/ /02/07) 2. 阿 基 米 德 科 學 人 (2014/12/ /01/11) 3. 創 意 有 趣 的 能 源 科 學 大 探 索 (2014/12/ /02/15) 4. 雜 誌 編 輯 坊 (2014/12/ /12/14) 5. 樂 高 動 力 機 械 基 礎 班 (SPM)(2014/12/ /12/14) 6. 桌 上 遊 戲 與 多 元 智 能 開 發 學 習 營 (2014/12/ /01/24) 7. 多 元 兒 童 美 術 營 (2014/12/ /01/24) 8. 兒 童 藝 術 創 作 班 ( 彩 繪 黏 土 )(2014/12/ /03/14) -143-

146 9. 兒 童 毛 筆 書 法 (2014/12/ /03/28) 10. 繪 本 故 事 魔 法 班 (2015/03/ /06/27) 11. 閱 讀 寫 作 達 人 班 (2015/03/ /06/27) ( 二 ) 成 人 課 程 : 1. 瑜 珈 提 斯 週 六 班 (2014/08/ /12/13) 2. 台 語 認 證 研 習 班 (2014/11/ /03/28) 3. 台 語 讀 寫 基 礎 班 (2014/11/ /03/03) 4. 蝶 谷 巴 特 黏 土 拼 貼 藝 術 (2014/12/ /04/13) 5. 行 銷 企 劃 理 論 與 實 作 班 (2014/12/ /02/25) 6. 策 略 規 劃 與 產 業 分 析 班 (2014/10/ /01/15) 7. 北 師 文 創 學 堂 (2014/12/13 及 2014/12/20) 8. 國 際 博 物 館 教 育 比 較 : 批 判 觀 點 (2015/03/ /06/15) 9. 策 展 趨 勢 解 析 (2014/11/ /12/20) 10. 旅 遊 日 本 (2015/03/ /05/23) -144-

147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人 事 室 工 作 報 告 一 本 校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自 本 (103) 年 10 月 24 日 起 公 告 至 11 月 21 日 截 止, 將 視 收 件 情 形, 決 定 辦 理 延 長 公 告 否 二 通 知 有 關 申 請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考 察 訪 問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競 賽 及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計 畫 ( 含 赴 大 陸 地 區 ) 案 件, 自 即 日 起 至 11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止 受 理 申 請 三 通 知 各 單 位 辦 理 本 校 職 員 ( 含 助 教 約 用 工 作 人 員 )103 年 下 半 年 度 獎 懲 案, 依 本 校 職 員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等 規 定, 由 各 單 位 對 所 屬 同 仁 簽 辦 獎 懲, 建 議 表 依 說 明 事 項 填 寫, 於 103 年 11 月 14 日 前 由 各 單 位 彙 整 後 送 本 室 辦 理 四 為 預 為 辦 理 103 年 研 究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年 終 獎 金 發 放 作 業,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各 補 助 機 關 規 定 或 契 約 約 定 下, 視 經 費 狀 況 衡 酌 發 給 年 終 獎 金 發 放 月 數 及 發 放 基 準, 於 即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 日 前 填 寫 專 任 助 理 年 終 獎 金 申 請 表 送 本 室 彙 整 五 轉 知 銓 敘 部 對 於 勞 動 部 函 轉 多 胞 胎 之 哺 乳 時 間 計 算 疑 義 案, 重 點 謂 公 務 人 員 撫 育 未 滿 1 歲 之 多 胞 胎 子 女 之 哺 乳 時 間 每 日 仍 以 1 小 時 為 限 另 教 師 類 此 情 形 與 公 務 人 員 並 無 不 同 六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之 1 第 7 條, 業 經 勞 動 部 於 103 年 10 月 6 日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即 性 平 法 規 定 之 3 日 陪 產 假, 受 僱 者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之 當 日 及 其 前 後 合 計 15 日 期 間 內, 擇 其 中 之 3 日 請 假, 另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修 正 發 布 前, 得 依 性 平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規 定 期 間 請 陪 產 假 七 轉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要 點,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145-

148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主 計 室 工 作 報 告 一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及 補 助 收 入 103 年 10 月 22 日 ~103 年 11 月 17 日 入 帳 之 計 畫 : ( 一 ) 建 教 合 作 部 分 ( 明 細 如 詳 表 1): 1. 國 科 會 入 帳 計 畫 :2 個 計 畫 2.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機 關 入 帳 計 畫 :4 個 計 畫 ( 二 ) 補 助 收 入 部 分 : 1.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計 畫 補 助 收 入 :8 個 計 畫 ( 明 細 詳 如 表 2) 月 國 立 學 校 教 學 與 研 究 輔 助 分 配 款 3,975 萬 元 3. 校 務 基 金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各 單 位 執 行 狀 況 ( 明 細 詳 如 表 3) 另 103 年 10 月 22 日 以 前 入 帳 之 計 畫 請 詳 各 次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或 洽 詢 主 計 室 三 103 年 10 月 主 要 財 務 報 告 ( 明 細 詳 如 表 4~5) ( 一 ) 收 支 餘 絀 表 ( 二 )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四 年 校 務 基 金 主 要 收 入 同 期 (10 月 ) 比 較 表 ( 如 附 圖 6) 五 年 校 務 基 金 主 要 支 出 同 期 (10 月 ) 比 較 表 ( 如 附 圖 7) -146-

149 表 1 計 畫 代 碼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單 位 委 託 單 位 執 行 期 限 核 定 金 額 核 定 10/22-11/17 管 理 費 核 撥 數 102B129-1 Amartya Sen 能 力 取 向 理 論 研 究 與 林 俊 斌 教 傳 所 ,871 46, , B129-2 市 場 社 會 之 教 育 正 義 問 題 探 究 : 效 益 倫 理, 先 驗 公 平 與 能 力 施 為 (2/3) 103B501 銀 髮 族 之 體 能 促 進 與 科 技 活 用 - 銀 髮 族 之 體 能 促 進 與 科 技 活 用 (3/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復 健 科 賴 金 鑫 老 師 轉 撥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03 年 度 10 月 22 至 11 月 17 日 計 畫 執 行 明 細 表 國 科 會 計 畫 陳 友 倫 數 位 系 ,340 70, ,000 合 計 : 共 2 個 計 畫 0 1,307, , ,871 已 撥 款 金 額 401, ,000 表 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03 年 度 10 月 22 至 11 月 17 日 計 畫 執 行 明 細 表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機 關 委 辦 計 畫 計 畫 代 碼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單 位 委 託 單 位 執 行 期 限 核 定 金 額 核 定 管 理 費 9/13-10/21 核 撥 數 已 撥 款 金 額 102A114-2 教 育 部 / 委 託 辦 理 整 合 型 視 覺 形 式 美 感 教 育 實 驗 計 畫 - 北 區 美 感 教 育 大 學 基 地 學 校 計 畫 第 2 年 ( 行 政 協 助 ) 北 師 美 術 館 北 師 美 術 館 教 育 部 - 委 託 ,100, ,209 2,130,000 7,100, A124 教 育 部 /103 年 度 幼 兒 園 防 災 教 育 實 驗 示 範 園 試 行 計 畫 翁 麗 芳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部 - 委 託 ,000,000 58, , , C C403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2014 年 南 島 民 族 國 際 會 議 勞 務 採 購 案 ( 案 號 : ) 台 塑 網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度 供 應 鏈 重 整 之 物 流 推 動 計 畫 蔡 志 偉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103, ,171 1,051,800 1,472, ,000 12, , ,000 合 計 : 共 4 個 計 畫 10,423, ,645 4,091,800 9,592,

150 表 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03 年 度 10 月 22 至 11 月 17 日 計 畫 執 行 明 細 表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專 案 計 畫 補 助 案 計 畫 代 碼 計 畫 名 稱 103A247-1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補 助 103 學 年 度 9-12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增 能 學 分 班 - 幼 兒 發 展 與 觀 察 實 務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單 位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委 託 單 位 教 育 部 - 補 助 執 行 期 限 核 定 金 額 核 定 管 理 費 9/13-10/21 核 撥 數 已 撥 款 金 額 181, , ,694 備 註 103A247-2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補 助 103 學 年 度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增 能 學 分 班 - 幼 兒 園 教 保 課 程 設 計 與 實 作 103A247-3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補 助 103 學 年 度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增 能 學 分 班 - 幼 兒 園 學 習 環 境 設 計 與 實 作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部 - 補 助 教 育 部 - 補 助 A252 體 育 署 /103 年 改 善 運 動 訓 練 環 境 體 育 室 體 育 室 C215- 財 團 法 人 世 界 和 平 會 課 外 活 動 組 課 外 活 動 組 C C C276 財 團 法 人 金 門 酒 廠 胡 璉 文 化 藝 術 課 外 活 動 組 課 外 活 動 組..-. 基 金 會 - 音 樂 反 斗 城 歡 樂 體 驗 營 70,000 元 及 103 年 暑 假 金 門 多 年 生 活 育 樂 營 69,000 元.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人 壽 慈 善 基 金 會 課 外 活 動 組 課 外 活 動 組..-.. 財 團 法 人 云 辰 文 化 基 金 會 / 補 助 辦 理 迪 數 尼 樂 園 數 學 益 智 成 長 營 數 資 系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 , , , , , , , ,000 資 本 門 - 500,000 5, ,500 5, , , ,188 30, ,334 27,334 50, ,000 50,000 合 計 : 共 8 個 計 畫 1,268, ,156,940 1,263,

151 表 年 度 部 門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表 止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代 碼 單 位 代 碼 單 位 動 支 率 動 支 率 經 常 門 動 支 率 資 本 門 動 支 率 T001 教 務 長 保 留 款 49.72% % T009 教 育 學 院 ( 院 長 室 ) 94.17% T002 學 務 長 保 留 款 92.48% % T014 教 育 學 院 ( 院 長 室 保 留 款 ) 9.37% % T003 總 務 長 保 留 款 42.32% % 3100 教 育 學 系 82.25% % T006 研 發 長 保 留 款 31.62% % 5800 生 命 教 育 與 健 康 促 進 研 究 所 38.12% 1000 秘 書 室 ( 含 校 友 中 心 ) 77.47% 9.87% 3300 社 發 系 59.24% % 1010 副 校 長 室 48.69% 3700 特 教 系 70.79% 1110 教 務 長 室 16.95% 7200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1120 註 冊 組 76.49% % 3900 幼 家 教 系 38.92% % 1190 課 務 組 84.93% % 4000 心 諮 系 97.81% % 1140 出 版 組 56.61% 4400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72.60% % 1170 華 語 文 中 心 5900 文 教 法 律 研 究 所 79.84% 7930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93.06% 5200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74.19% % 1210 學 務 長 室 76.28% % 5400 教 育 傳 播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54.66% 1220 生 輔 組 73.70% % T010 人 文 學 院 ( 院 長 室 ) 64.24% % 1230 課 指 組 64.27% % T015 人 文 學 院 ( 院 長 室 保 留 款 ) 40.00% % 1240 衛 保 組 73.39% % 3200 語 創 系 53.77% % 1250 心 輔 組 56.25% % 3600 音 樂 系 64.79% % 2000 軍 訓 室 99.98% % 3800 藝 設 系 58.94% % 1900 體 育 室 74.85% % 7600 視 覺 藝 術 教 育 中 心 - 南 海 藝 廊 1301 總 務 長 室 77.95% % 4200 兒 英 系 82.61% % 1310 事 務 組 93.00% 4500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63.57% % 1320 文 書 組 83.11% % 5500 台 灣 文 學 研 究 所 74.95% % 1330 營 繕 組 96.84% 90.35% T011 理 學 院 ( 院 長 室 ) 59.81% 1340 出 納 組 90.82% T016 理 學 院 ( 院 長 室 保 留 款 ) 64.83% % 1350 保 管 組 94.66% 3400 數 資 系 71.40% % 1360 環 安 組 93.26% 3500 自 然 系 55.63% % 1500 主 計 室 98.15% % 4100 體 育 學 系 65.76% % 1600 人 事 室 98.07% % 4600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學 系 暨 玩 遊 所 89.53% % 1700 圖 書 館 96.54% 93.56% 5700 資 科 系 90.37% % 7400 計 網 中 心 89.63% % T013 進 修 推 廣 處 處 長 室 41.09% 1130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50.49% 1800 進 修 教 育 中 心 60.68% % 7950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810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1410 師 培 中 心 - 實 習 輔 導 49.28% % T018 研 發 處 處 長 室 88.73% 1420 師 培 中 心 -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33.95% 1150 國 際 事 務 組 34.27% % T019 北 師 美 術 館 92.34% 1160 推 動 科 技 50.84% 1180 綜 合 企 劃 組 35.47% 7960 產 學 育 成 中 心 77.35% 全 校 68.65% 95.46% -149-

152 表 4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大 學 ) 收 支 餘 絀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份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科 目 名 稱 本 月 份 本 年 度 截 至 本 月 份 累 計 數 本 年 度 比 較 增 減 ( 一 ) 比 較 增 減 (-) 法 定 預 算 數 實 際 數 預 算 數 實 際 數 預 算 數 金 額 % 金 額 % 業 務 收 入 925,690,000 78,808, ,721,000 42,087, ,620, ,981,000 43,639, 教 學 收 入 376,348,000 35,138, ,750,000 3,388, ,991, ,131,000 9,860, 學 雜 費 收 入 268,204,000 19,460, ,350,000-2,889, ,887, ,500,000-19,612, 學 雜 費 減 免 (-) -12,267, ,656, ,000, ,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94,011,000 14,281, ,400,000 6,881, ,969, ,159,000 37,810,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26,400,000 1,396, ,000, , ,791, ,472,000-8,680, 租 金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0 22, , , , 權 利 金 收 入 0 22, , , , 其 他 業 務 收 入 549,342,000 43,648, ,971,000 38,677, ,509, ,850,000 33,659, 學 校 教 學 研 究 補 助 收 入 489,587,000 39,750, ,750, ,461, ,711,000 39,750, 其 他 補 助 收 入 53,000,000 3,884, ,416, , ,279, ,584,000-4,304, 雜 項 業 務 收 入 6,755,000 13, , , ,768, ,555,000-1,786,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948,148,000 67,039, ,402,000-8,362, ,515, ,278, , 教 學 成 本 763,101,000 57,353, ,230,000-2,876, ,889, ,241,000 15,648,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成 本 647,570,000 45,488, ,890,000-5,401, ,771, ,840,000-14,068,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92,131,000 10,572, ,465,000 3,107, ,323, ,673,000 36,650, 推 廣 教 育 成 本 23,400,000 1,292, ,875, , ,794, ,728,000-6,933, 其 他 業 務 成 本 42,200,000 1,184, ,516,000-2,331, ,890, ,160,000-7,269,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勵 金 42,200,000 1,184, ,516,000-2,331, ,890, ,160,000-7,269,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137,344,000 8,500, ,203,000-2,702, ,951, ,385,000-7,433, 管 理 費 用 及 總 務 費 用 137,344,000 8,500, ,203,000-2,702, ,951, ,385,000-7,433,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0-12, , , ,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0-12, , , , 其 他 業 務 費 用 5,503,000 13, , , ,768, ,492, , 雜 項 業 務 費 用 5,503,000 13, , , ,768, ,492, , 業 務 賸 餘 ( 短 絀 -) -22,458,000 11,769, ,681,000 50,450, ,105, ,297,000 43,402, 業 務 外 收 入 52,361,000 7,235, ,045,000 3,190, ,734, ,250,000 13,484, 財 務 收 入 12,407,000 1,213, ,033, , ,296, ,330,000 1,966, 利 息 收 入 12,407,000 1,213, ,033, , ,296, ,330,000 1,966, 其 他 業 務 外 收 入 39,954,000 6,021, ,012,000 3,009, ,437, ,920,000 11,517, 資 產 使 用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36,154,000 4,021, ,012,000 1,009, ,845, ,120,000 7,725, 受 贈 收 入 1,200,000 1,794, ,794, ,864, ,200,000 1,664, 賠 ( 補 ) 償 收 入 , , 違 規 罰 款 收 入 600,000 28, , ,449, ,000 1,849, 雜 項 收 入 2,000, , , ,134, ,000, , 業 務 外 費 用 28,830,000 2,048, ,277, , ,906, ,685,000-7,778, 其 他 業 務 外 費 用 28,830,000 2,048, ,277, , ,906, ,685,000-7,778, 雜 項 費 用 28,830,000 2,048, ,277, , ,906, ,685,000-7,778, 業 務 外 賸 餘 ( 短 絀 -) 23,531,000 5,186, ,768,000 3,418, ,827, ,565,000 21,262,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1,073,000 16,956, ,913,000 53,869, ,932, ,732,000 64,664,

153 表 5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大 學 )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份 本 年 度 可 用 預 算 數 執 行 情 形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累 計 預 算 分 實 際 執 行 數 比 較 增 減 (-) 差 異 或 計 畫 名 稱 以 前 年 度 法 定 奉 准 先 行 調 整 數 合 計 (1) 配 數 (2) 應 付 未 %(3)/(2 金 額 %(4)/(2 落 後 原 因 保 留 數 實 支 數 合 計 (3) 預 算 數 辦 理 數 付 數 ) (4)=(3)-(2) )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0 38,949, ,949,000 29,905,000 27,751, ,751, ,153, 畫 房 屋 及 建 築 0 1,875, ,215,354 4,090,354 2,330,000 2,791, ,791, , 係 以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污 水 系 統 銜 接 公 共 下 水 道 工 程 78 萬 5,004 元 房 屋 及 建 築 0 375, ,000 1,330,000 1,430, ,430,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未 完 工 程 - 房 屋 0 1,500, ,500,000 1,000,000 1,361, ,361, , 及 建 築 機 械 及 設 備 0 21,464, ,464,000 14,222,000 12,656, ,656, ,565, 自 然 系 3D 列 印 教 學 設 備 一 批 $131,568 元 核 銷 中 2. 教 務 處 電 腦 主 機 一 批 $121,700 驗 收 中 3. 教 務 處 購 置 教 室 投 影 機 一 批 $147,370 元 驗 收 中 4. 建 置 高 互 動 教 室 辦 理 採 購 中 約 186 萬 元 擬 請 承 辦 單 位 積 極 辦 理 改 進 措 施 機 械 及 設 備 0 21,464, ,464,000 14,222,000 11,817, ,817, ,404, 訂 購 機 件 - 機 械 , , ,002 及 設 備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0 1,150, ,150, , , , ,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0 1,150, ,150, , , , , 什 項 設 備 0 14,460, ,215,354 12,244,646 12,363,000 11,341, ,341, ,021, 教 務 處 購 置 教 室 液 晶 電 視 一 批 $605,000 元 驗 收 中 2. 教 務 處 教 室 玻 璃 白 板 一 批 $938,972 元 履 約 中 3. 營 繕 組 全 校 冷 氣 汰 換 $1,303,307 核 銷 中 ; $395,836 履 約 中 ;$731,749 購 置 中 什 項 設 備 0 14,460, ,460,000 12,363,000 7,850, ,850, ,512, 訂 購 機 件 - 什 項 ,491, ,491,516 3,491,516 設 備 總 計 0 38,949, ,949,000 29,905,000 27,751, ,751, ,153, 教 務 處 購 置 教 室 液 晶 電 視 一 批 $605,000 元 驗 收 中 2. 教 務 處 教 室 玻 璃 白 板 一 批 $938,972 元 履 約 中 3. 營 繕 組 全 校 冷 氣 汰 換 $1,303,307 核 銷 中 ; $395,836 履 約 中 ;$731,749 購 置 中 房 屋 及 建 築 0 1,875, ,215,354 4,090,354 2,330,000 2,791, ,791, , 機 械 及 設 備 0 21,464, ,464,000 14,222,000 12,656, ,656, ,565,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0 1,150, ,150, , , , , 什 項 設 備 0 14,460, ,215,354 12,244,646 12,363,000 11,341, ,341, ,021, 總 計 0 38,949, ,949,000 29,905,000 27,751, ,751, ,153, 擬 請 承 辦 單 位 積 極 辦 理 擬 請 承 辦 單 位 積 極 辦 理

154 圖 6 450, , ,000 ( 千 元 ) 校 務 基 金 主 要 收 入 同 期 (10 月 ) 比 較 圖 405, , 年 103 年 300, , , , , , , , ,000 50, ,176 35,929 43,260 44,137 16,661 13,791 40,280 35,118 5,475 3,769 28,371 37,

155 圖 7 ( 千 元 ) 年 校 務 基 金 主 要 支 出 同 期 (10 月 ) 比 較 圖 600, , , , 年 103 年 400, , , , , , , ,000 14,500 12,795 25,740 27,890 3,836 3,769 14,107 15,

156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會 議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工 作 報 告 課 務 組 一 國 小 學 程 排 課 進 度 : 已 完 成 中 心 專 任 及 合 聘 老 師 之 授 課 意 願 調 查, 目 前 請 各 學 院 彙 整 系 所 安 排 授 課 師 資, 預 計 第 9 週 (11 月 12 日 前 ) 各 系 所 回 報 安 排 進 度, 彙 整 後 釋 出 之 科 目 將 依 排 課 流 程 公 告 全 校 教 師 並 尋 找 兼 任 教 師 二 11 月 17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師 培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抵 免 案 三 規 劃 草 擬 建 置 師 資 生 檢 核 機 制 系 統 需 求 說 明 四 11 月 4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公 費 生 輔 導 說 明 會 五 申 請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因 公 出 國 計 畫 案 (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海 外 參 訪 ) 六 11 月 12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會 議 七 11 月 14 日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核 定 之 乙 案 公 費 生 甄 選 說 明 會 實 習 組 一 推 介 實 習 說 明 會 暨 教 育 學 程 檢 核 學 分 說 明 會 :11 月 份 共 5 場 說 明 會 ( 一 ) 11 月 10 日 ( 一 ): 教 程 生 ( 二 ) 11 月 13 日 ( 四 ): 心 諮 系 / 音 樂 系 ( 三 ) 11 月 19 日 ( 三 ): 體 育 系 ( 四 ) 11 月 20 日 ( 四 ): 教 育 系 ( 五 ) 11 月 21 日 ( 五 ): 自 然 系 二 大 四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專 題 演 講 :103 年 11 月 6 日 及 12 月 11 日, 共 計 2 場 次 三 辦 理 103 年 度 史 懷 哲 服 務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及 結 案 報 告 四 103 年 11 月 28 日 辦 理 103 年 模 擬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五 彙 整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五 實 習 學 輔 導 教 師 名 冊, 製 作 輔 導 教 師 聘 書 寄 送 至 各 學 校 六 國 民 教 育 季 刊 : ( 一 ) 第 54 卷 第 5 期 電 子 報 已 於 10 月 20 日 試 發 至 輔 導 區 學 校 ( 二 ) 第 54 卷 第 6 期 主 題 : 諮 商 輔 導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收 校 稿 中, 訂 於 12 月 底 出 刊 七 續 辦 理 103 年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工 作 : ( 一 ) 到 校 輔 導 :11 月 份 計 有 6 場 次 ( 二 ) 工 作 坊 :10 月 3 日 及 10 月 24 日 數 學 課 室 形 成 性 評 量 之 實 踐 工 作 坊 10 月 25 輔 導 組 ( 含 永 齡 ) 日 至 10 月 26 日 鋼 琴 教 學 學 術 研 討 暨 論 文 發 表 會 一 教 育 部 103 學 年 精 緻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每 月 定 期 追 蹤 各 子 計 畫 進 度, 賡 續 進 行 二 第 三 期 獎 勵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子 計 畫 六, 於 10 月 9 日 召 開 審 核 會 議, 並 公 告 通 過 單 位 於 中 心 網 頁 及 通 知 系 所 申 請 數 量 目 前 已 達 到 評 核 指 標 之 八 成 五, 其 餘 活 動 經 已 加 強 宣 傳 三 畢 業 生 流 向 追 蹤 問 卷 系 統 教 育 部 延 長 至 103 年 11 月 14 日, 截 至 103 年 10 月 31 日 已 填 答 人 數 計 1,080 人, 調 查 率 78.49% -154-

157 四 賡 續 公 告 職 缺 訊 息 於 中 心 網 頁 及 Facebook 五 永 齡 希 望 小 學 弱 勢 學 童 課 後 輔 導 計 畫 ( 一 ) 課 輔 學 童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至 11 月 21 日 進 行 十 一 月 份 檢 測 評 量 考 試 學 校 學 童 數 插 班 生 結 案 生 學 校 學 童 數 插 班 生 結 案 生 平 等 國 小 木 柵 國 小 劍 潭 國 小 辛 亥 國 小 陽 明 山 國 小 興 隆 國 小 文 昌 國 小 志 清 國 小 百 齡 國 小 萬 芳 國 小 0 0 哈 利 路 亞 社 區 關 懷 協 關 渡 國 小 會 古 亭 國 小 立 農 國 小 銘 傳 國 小 明 德 國 小 河 堤 國 小 總 計 ( 二 ) 課 輔 老 師 與 卓 獎 生 服 務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 年 10 月 15 日 於 至 善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B-1 舉 行 十 一 月 份 教 學 檢 討 會 議 月 份 關 渡 國 小 教 學 訪 視 時 間 及 會 議 如 下 :11 月 6 日 11 月 10 日 11 月 13 日 11 月 21 日 11 月 25 日 11 月 28 日 月 23 日 辦 理 課 輔 老 師 卓 獎 生 培 訓, 培 訓 課 程 如 下 : (1) 班 級 經 營 與 管 理 : 郭 淑 惠 老 師 (2) 數 學 科 課 程 研 習 II: 凌 金 環 老 師 ( 三 ) 其 他 工 作 內 容 1. 十 月 底 進 行 永 齡 教 育 基 金 會 與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合 作 TASA 檢 測, 檢 測 資 料 將 於 103 年 11 月 14 日 前 完 成 並 寄 出 年 11 月 8 日 永 齡 希 望 小 學 總 校 於 中 正 大 學 辦 理 數 學 指 導 員 培 訓, 由 數 學 指 導 員 關 渡 國 小 凌 金 環 老 師 與 教 育 專 員 楊 佳 榮 和 社 工 專 員 陳 怡 安 出 席 -155-

158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12 次 行 政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工 作 報 告 設 備 暨 網 路 組 : 一 本 中 心 建 置 之 教 職 員 郵 件 系 統 Nopam 信 件 統 計 資 料 如 下 : 二 本 中 心 維 修 全 校 個 人 電 腦 統 計 資 料 如 下 : 數 量 項 目 行 政 單 位 個 人 電 腦 10 月 維 修 明 細 表 : 總 計 69 次 無 法 開 機 無 法 列 印 無 法 掃 瞄 無 法 上 網 郵 件 問 題 螢 幕 電 腦 變 慢 當 機 新 增 軟 體 移 機 中 毒 系 統 安 裝 軟 體 問 題 週 邊 問 題 鍵 盤 滑 鼠 新 增 硬 體 無 線 網 路 硬 體 問 題 數 量 項 目 數 量 其 他 數 量 5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10 月 份 維 修 數 量 : 總 計 18 次 數 量 項 目 宿 舍 數 量

159 三 對 外 網 路 流 量 分 析 四 資 訊 安 全 事 件 報 告 編 號 發 生 日 期 發 生 地 點 資 安 事 件 說 明 影 響 等 級 事 件 分 類 破 壞 程 度 1 無 五 教 職 員 工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網 路 設 定 暨 固 定 IP 資 料 無 線 網 路 臨 時 帳 號 申 請 管 理 統 計 教 職 員 郵 件 帳 號 編 號 申 請 人 單 位 管 理 動 作 備 註 01 謝 宜 秀 進 修 推 廣 處 新 增 02 王 馨 華 語 文 中 心 新 增 03 吳 韋 伶 文 產 系 新 增 04 王 紀 淳 數 資 系 新 增 05 曾 巧 蓉 課 外 活 動 組 新 增 05 詹 雅 涵 華 語 文 中 心 新 增 05 許 化 霖 營 繕 組 新 增 網 路 設 定 暨 固 定 IP 申 請 01 陳 郁 菁 教 育 系 新 增 無 線 網 路 臨 時 申 請 帳 號 01 何 佳 雯 校 長 助 理 新 增 02 曹 瀞 方 校 長 助 理 六 網 路 組 填 報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業 務 103 年 資 訊 機 房 設 備 校 園 網 路 暨 教 學 行 政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成 效 表 104 年 資 訊 機 房 設 備 校 園 網 路 暨 教 學 行 政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提 案 七 網 路 組 擬 辦 理 104 年 資 訊 機 房 設 備 校 園 網 路 暨 教 學 行 政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案 續 約, 目 前 已 完 成 維 護 標 的 物 確 認 廠 商 詢 價 等, 預 計 11 月 完 成 內 部 檢 討 小 組 會 議 議 價 程 序, 確 保 於 12 月 能 簽 約 完 成 順 利 接 軌 明 年 維 護 時 程 八 於 10/31 順 利 完 成 103 年 度 ISO 續 評 稽 核 驗 證, 順 利 延 長 ISO 資 格 證 書 時 效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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