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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1. 專 屬 精 采 禮 遇 2. 全 球 安 心 支 援 服 務 3. 用 卡 須 知 4. 附 件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1. 專 屬 精 采 禮 遇 不 預 先 設 定 簽 帳 額 度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是 沒 有 預 先 設 定 消 費 額 度 的 簽 帳 卡, 您 的 簽 帳 額 度 是 以 您 的 經 濟 狀 況 過 往 消 費 及 付 款 紀 錄 作 為 衡 量 標 準 您 每 一 次 簽 帳 消 費 時, 我 們 都 會 依 照 您 過 去 的 繳 款 紀 錄 和 消 費 習 慣 核 准 您 的 簽 帳 消 費 您 只 要 每 月 按 時 繳 付 帳 款, 在 絕 大 多 數 的 情 況 下, 您 的 消 費 會 自 動 被 核 准 u 如 您 於 近 期 將 支 付 較 平 時 為 高 之 帳 款, 為 了 保 障 消 費 安 全 並 有 效 控 管 風 險, 提 醒 您 事 先 一 或 二 個 工 作 天 之 前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美 國 運 通 將 依 當 時 情 況 可 能 會 請 您 提 供 其 他 財 力 證 明 或 預 付 款 項, 以 確 保 交 易 順 利 完 成 u 例 外 狀 況 的 發 生, 通 常 因 過 去 繳 款 記 錄 欠 佳 或 簽 帳 消 費 和 您 一 般 的 消 費 習 慣 有 些 不 符 所 致 獨 立 公 私 帳 戶, 與 家 人 共 享 權 益 成 為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您 只 需 要 繳 付 主 卡 年 費, 即 可 選 擇 在 您 的 名 下 擁 有 多 張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包 括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主 卡 及 副 卡 各 一 張, 分 別 提 供 您 作 為 私 人 與 商 務 簽 帳 消 費 之 用 ; 以 及 多 達 四 張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附 屬 卡, 讓 您 的 親 屬 ( 須 為 您 的 父 母 配 偶 16 歲 以 上 子 女 兄 弟 姊 妹 或 配 偶 父 母 ) 與 您 同 享 尊 貴 權 益 上 述 所 有 簽 帳 消 費 金 額, 將 在 您 每 月 的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月 結 單 上 按 主 卡 副 卡 及 附 屬 卡 個 別 分 頁 詳 列, 讓 您 方 便 核 對 帳 款 請 款 與 理 財 同 時 您 的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附 屬 卡 簽 帳 消 費 的 金 額, 均 可 轉 換 成 美 國 運 通 會 員 酬 賓 積 分 並 累 積 在 您 的 帳 戶 下, 讓 您 更 快 獲 享 豐 富 的 酬 賓 獎 項 如 欲 申 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附 屬 卡, 請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第 1 頁, 共 43 頁

2 全 年 無 休 白 金 秘 書 服 務 忙 碌 的 您, 可 將 生 活 瑣 事 交 給 美 國 運 通, 由 白 金 秘 書 為 您 全 權 打 理! 舉 凡 排 隊 代 購 熱 門 商 品 表 演 節 目 或 經 典 賽 事 門 票 企 劃 活 動 與 私 人 派 對 等 各 種 服 務 項 目, 只 要 一 通 電 話, 美 國 運 通 白 金 秘 書 將 竭 盡 所 能 的 協 助 您 尊 享 美 食 殿 堂 貼 心 款 待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不 僅 為 您 優 選 各 式 饕 客 美 食 人 氣 餐 廳, 更 以 二 人 以 上 同 行 用 餐, 其 中 一 人 免 費 的 貼 心 款 待, 給 您 有 如 置 身 於 美 食 殿 堂 般 的 尊 享 禮 遇 ; 讓 您 無 論 是 家 庭 聚 餐 或 宴 請 賓 客, 都 能 享 有 實 惠 無 比 的 專 屬 優 惠, 更 開 心 地 享 受 珍 貴 的 歡 聚 時 光 會 員 獨 享 專 屬 活 動 為 豐 富 您 的 白 金 生 活, 美 國 運 通 將 不 定 期 與 世 界 各 式 頂 級 品 牌 合 作, 邀 約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參 加 各 項 派 對 時 尚 名 品 優 先 鑑 賞 預 購 名 牌 新 裝 發 表 會 佳 釀 品 酒 會 等 活 動, 享 受 不 同 於 一 般 人 的 禮 遇 兩 廳 院 典 藏 卡 免 費 會 籍 禮 遇 兩 廳 院 主 辦 之 節 目 於 售 票 前 七 天, 享 8 折 預 購 優 惠 購 買 兩 廳 院 主 辦 節 目 票 券, 可 享 購 票 9 折 優 惠 當 月 壽 星 可 獲 贈 8 折 購 票 優 惠 券 2 張 享 傳 真 訂 票 服 務 免 費 贈 送 PAR 表 演 藝 術 雜 誌 半 年, 增 訂 可 享 9 折 優 惠 參 加 兩 廳 院 導 覽, 以 及 於 兩 廳 院 內 的 誠 品 書 店 ( 劇 場 生 活 店 ) 摩 斯 漢 堡 音 樂 生 活 廣 場 及 福 華 劇 院 軒 和 兩 廳 院 禮 品 店 消 費, 均 享 9 折 優 惠 免 費 寄 贈 每 月 節 目 資 訊 月 刊 免 費 享 用 兩 廳 院 表 演 藝 術 圖 書 館 影 音 圖 書 樂 譜 等 表 演 藝 術 資 料 庫, 會 員 最 愛 之 DVD CD 每 次 最 多 可 借 閱 8 件 查 詢 詳 情, 請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附 註 : 1. 本 優 惠 僅 適 用 於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主 卡 會 員 本 人 享 有, 恕 不 得 轉 讓 2. 兩 廳 院 主 辦 節 目 開 放 會 員 享 一 般 票 券 售 票 前 7 天, 享 8 折 預 購 服 務, 讓 您 可 以 優 先 選 擇 節 目 場 次 及 最 適 合 的 觀 賞 座 位 ( 兩 廳 院 之 友 生 日 券 於 預 購 期 恕 不 適 用 ) 3. 兩 廳 院 將 於 會 員 生 日 當 月, 寄 贈 購 票 優 惠 券 生 日 禮, 可 享 有 購 票 優 待 之 折 扣, 兩 廳 院 之 友 生 日 券 於 預 購 期 恕 不 適 用, 優 惠 券 使 用 方 式 依 兩 廳 院 規 定 為 準 第 2 頁, 共 43 頁

3 4. 美 國 運 通 已 為 您 支 付 NT$1,500 年 費, 故 您 的 會 員 權 益 不 包 含 兩 廳 院 之 友 會 員 權 益 之 累 積 點 數 抵 年 費 活 動 服 務 5. 兩 廳 院 之 友 典 藏 卡 相 關 會 員 優 惠 使 用 方 式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依 兩 廳 院 之 友 規 定 為 準 兩 廳 院 售 票 網 國 內 優 質 高 爾 夫 球 場 優 惠 精 選 北 中 南 各 地 深 具 特 色 之 優 質 高 爾 夫 球 球 場, 除 了 提 供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極 為 禮 遇 之 平 假 日 專 屬 擊 球 優 惠 價 外, 同 行 球 友 一 樣 享 有 球 場 給 予 特 別 優 待 之 擊 球 優 惠 價, 讓 您 與 知 交 摰 友 事 業 夥 伴 間 的 球 敘, 更 顯 賓 主 盡 歡 專 屬 會 員 酬 賓 計 劃 美 國 運 通 會 員 酬 賓 計 劃, 是 一 項 讓 您 刷 卡 消 費 累 積 積 分 的 會 員 回 饋 活 動 您 只 要 以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簽 帳 消 費, 單 筆 消 費 每 滿 新 台 幣 30 元 即 可 為 您 累 積 會 員 酬 賓 積 分 1 分, 輕 輕 鬆 鬆 兌 換 包 括 餐 飲 休 閒 積 分 折 抵 刷 卡 金 積 分 轉 換 慈 善 捐 贈 及 各 項 獎 項 u 免 費 自 動 加 入 優 遊 常 客 計 劃 美 國 運 通 已 自 動 為 您 免 費 加 入 會 員 酬 賓 計 劃 中 的 優 遊 常 客 計 劃, 並 且 不 須 繳 交 該 計 劃 之 年 費 新 台 幣 1,500 元 您 除 了 可 以 累 積 積 分 兌 換 各 式 各 樣 會 員 酬 賓 獎 項, 還 可 選 擇 將 積 分 轉 至 參 與 本 計 劃 之 航 空 公 司 飛 行 哩 程 計 劃 及 指 定 國 際 知 名 酒 店 獎 勵 計 劃, 換 取 免 費 獎 勵 機 票 及 酒 店 住 宿 線 上 會 員 服 務 美 國 運 通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的 線 上 服 務, 讓 您 隨 時 隨 地 查 詢 您 的 最 新 消 費 記 錄 變 更 個 人 資 料 或 兌 換 美 國 運 通 會 員 酬 賓 計 劃 獎 項 立 即 上 台 灣 美 國 運 通 網 站 並 註 冊 美 國 運 通 網 路 服 務, 即 刻 享 有 下 列 便 利 服 務 u 掌 握 美 國 運 通 最 新 訊 息 最 新 的 會 員 權 益 各 項 會 員 獨 享 消 費 禮 遇, 請 立 即 上 網 查 詢 u 線 上 管 理 您 的 美 國 運 通 帳 戶 線 上 立 即 查 閱 帳 戶 : 不 論 是 主 卡 或 附 屬 卡 會 員 皆 可 透 過 美 國 運 通 網 站, 立 即 查 閱 您 最 近 3 個 月 的 消 費 紀 錄, 隨 時 隨 地 管 理 您 的 帳 戶 線 上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 主 卡 會 員 可 透 過 線 上 服 務 直 接 變 更 您 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輕 鬆 方 便 u 美 國 運 通 提 醒 服 務 您 可 以 透 過 美 國 運 通 線 上 服 務, 自 由 選 擇 透 過 手 機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接 收 消 費 提 醒 服 務, 包 括 消 費 累 計 提 醒 最 新 帳 戶 結 餘 繳 款 到 期 提 醒 等 服 務, 讓 您 更 有 效 地 掌 握 消 費 狀 況 第 3 頁, 共 43 頁

4 白 金 會 員 專 屬 網 站 美 國 運 通 提 供 只 有 您 能 享 受 的 白 金 會 員 線 上 服 務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專 屬 網 站! 只 要 以 持 卡 會 員 專 屬 的 美 國 運 通 網 路 服 務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即 可 瀏 覽 您 所 需 的 旅 遊 交 通 禮 遇 精 選 生 活 優 惠 和 專 屬 會 員 服 務 等, 全 球 遍 及, 一 覽 無 遺! 現 在 登 入, 立 即 瀏 覽 您 的 專 屬 權 益 : 全 年 簽 帳 彙 總 報 表 美 國 運 通 特 別 於 年 度 結 束 後, 詳 細 而 有 系 統 地 將 您 過 去 一 年 內 的 每 月 每 項 開 支, 列 入 全 年 簽 帳 彙 總 報 表 中, 供 您 記 錄 並 作 來 年 財 務 預 算 如 您 需 要 收 到 全 年 簽 帳 彙 總 報 表, 請 您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告 知 卡 片 到 期 如 何 換 卡 美 國 運 通 一 般 將 會 在 您 的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到 期 前, 主 動 為 您 寄 上 新 卡, 供 您 繼 續 使 用 u 美 國 運 通 保 留 是 否 續 卡 之 權 利 會 員 專 屬 旅 遊 服 務 全 年 無 休 旅 遊 服 務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提 供 全 年 無 休 的 旅 遊 服 務, 如 您 有 任 何 出 國 洽 公 或 觀 光 旅 遊 計 劃, 即 使 在 下 班 之 後 或 假 日 緊 急 需 要 安 排 出 國 行 程, 只 要 一 通 電 話, 白 金 秘 書 就 能 即 時 為 您 提 供 訂 機 票 訂 房 等 旅 遊 服 務 國 際 航 線 專 屬 票 價 優 惠 成 為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您 可 享 國 際 航 線 貴 賓 優 惠, 提 供 您 多 家 航 空 公 司 商 務 艙 優 惠 票 價 出 國 差 旅 只 要 透 過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訂 購 提 供 優 惠 票 價 之 各 家 航 空 公 司 指 定 航 線 艙 等 機 票, 全 年 不 限 次 數 均 可 享 有 票 價 優 惠 郵 輪 之 旅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透 過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訂 購 指 定 頂 級 郵 輪 或 自 組 郵 輪 行 程, 可 享 精 選 郵 輪 貴 賓 禮 遇 無 論 是 參 加 團 體 套 裝 行 程 機 票 + 郵 輪 行 程 + 岸 上 觀 光 行 程, 或 是 自 組 郵 輪 行 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均 可 為 您 全 程 規 劃 訂 購 預 訂 或 查 詢 詳 細 優 惠 內 容, 請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第 4 頁, 共 43 頁

5 知 名 酒 店 集 團 旅 遊 會 籍 美 國 運 通 特 別 與 喜 達 屋 酒 店 (Starwood Hotels & Resorts Worldwide,inc.) 與 卡 爾 森 酒 店 集 團 (Carlson Hotels) 合 作, 提 供 集 團 旗 下 Sheraton Westin 及 W Hotels 等 知 名 飯 店 的 旅 遊 會 籍 禮 遇, 讓 您 享 有 住 房 升 等 迎 賓 好 禮 延 遲 退 房 等 專 屬 優 惠 u 酒 店 集 團 免 費 會 籍 喜 達 屋 酒 店 與 度 假 村 國 際 集 團 Starwood Hotels & Resorts Worldwide,inc. 卡 爾 森 酒 店 集 團 Carlson Hotels 希 爾 頓 榮 譽 客 會 Hilton Hhonors * 本 會 籍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開 放 申 請 喜 來 登 (Sheraton) 威 斯 汀 酒 店 (Westin) 艾 美 (Le Méridien) 瑞 吉 (St. Regis) W 飯 店 (W Hotels) 源 宿 (Element) SPG 俱 樂 部 金 會 籍 資 格 (Starwood Preferred Guest Program Gold Membership) 1. 登 記 入 住 時 升 級 至 首 選 客 房 ( 如 更 高 樓 層 ; 更 佳 景 觀 等, 優 惠 需 依 適 用 酒 店 之 訂 房 條 件 適 用 房 型 及 當 時 住 房 情 況 而 定 ) Radisson Blu Radisson Park Plaza Park Inn by Radisson Country Inns & Suites By Carlson 卡 爾 森 俱 樂 部 金 卡 會 籍 (Club Carlson Gold Elite status) 1. 於 入 住 時 可 享 免 費 住 房 升 等 ( 需 視 當 時 住 房 情 況 而 定 ) 希 爾 頓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Hilton Hotels & Resorts) 華 爾 道 夫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Waldorf Astoria Hotels & Resorts) 康 萊 德 酒 店 及 度 假 酒 店 (Conrad Hotels & Resorts) 希 爾 頓 逸 林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DoubleTree by Hilton) 希 爾 頓 尊 盛 酒 店 (Embassy Suites by Hilton) 希 爾 頓 花 園 酒 店 (Hilton Garden Inn) 希 爾 頓 歡 朋 酒 店 (Hampton Inn by Hilton) 希 爾 頓 欣 庭 酒 店 (Homewood Suites by Hilton) 希 爾 頓 惠 庭 酒 店 (Home2 Suites by Hilton) Canopy by Hilton Curio Collection by Hilton 希 爾 頓 榮 譽 客 會 金 會 籍 (Hilton Hhonors Gold Membership) 1. 額 外 獲 得 25% 希 爾 頓 榮 譽 客 會 獎 勵 積 分 第 5 頁, 共 43 頁

6 2. 每 一 美 元 符 合 條 件 的 消 費, 可 獲 3 點 Starpoints 積 分 3. 登 記 入 住 時, 免 費 獲 得 一 份 迎 賓 禮 遇 2. 可 提 前 辦 理 入 住 手 續 及 延 遲 退 房 ( 需 視 當 時 住 房 情 況 而 定 ) 2. 個 別 酒 店 禮 遇 : 如 提 供 房 型 升 等 ( 需 視 當 時 住 房 情 況 而 定, 部 分 酒 店 不 適 用 ), 或 其 他 禮 遇 3. 免 費 客 房 網 路 服 務 ( 部 份 酒 店 不 適 用 ) 主 附 屬 卡 會 員 主 附 屬 卡 會 員 主 附 屬 卡 會 員 填 妥 附 件 申 請 書 填 妥 附 件 申 請 書 至 白 金 會 員 專 屬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詳 細 優 惠 內 容 依 各 酒 店 集 團 公 告 之 會 員 權 益 為 準 如 需 本 項 優 惠, 請 填 妥 酒 店 集 團 免 費 會 籍 申 請 書, 當 我 們 收 到 您 的 申 請 表 格 約 4~8 週 後, 申 請 之 酒 店 集 團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發 您 的 會 員 編 號 至 會 員 填 寫 之 信 箱 全 球 豪 華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住 宿 優 惠 精 選 全 球 900 多 家 五 星 級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提 供 各 項 住 宿 禮 遇 ; u 中 午 登 記 住 房 ( 需 視 住 房 當 時 客 房 供 應 情 況 而 定 ) u 客 房 升 等 ( 需 視 適 用 房 型 住 房 當 時 客 房 供 應 情 況 而 定, 部 份 房 型 不 適 用 客 房 升 等 優 惠 ) u 每 日 早 餐 ( 至 多 2 人 ) u u 延 遲 下 午 四 點 退 房 個 別 酒 店 特 別 禮 遇, 例 如 US$100 酒 店 餐 飲 消 費 抵 扣 額 或 免 費 雙 人 SPA 療 程 等 u 客 房 免 費 Wi-Fi 服 務 ( 須 視 酒 店 設 備 供 應 情 況 及 規 定 ) 注 意 事 項 : 1. 本 全 球 豪 華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住 宿 優 惠 必 須 透 過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訂 購 精 選 酒 店 或 度 假 村 之 適 用 房 型 及 指 定 房 價, 只 適 用 於 全 新 之 客 房 預 訂, 並 於 結 帳 時 以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本 人 名 下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刷 卡 付 款, 方 可 享 用 本 優 惠 方 案 之 各 項 住 宿 優 惠 禮 遇 2. 中 午 登 記 住 房 及 客 房 升 等 優 惠 需 視 適 用 房 型 住 房 當 時 客 房 供 應 情 況 而 定, 但 部 分 特 定 的 房 型 不 提 供 客 房 升 等 優 惠, 詳 情 請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查 詢 3. 早 餐 類 型 會 依 各 間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所 提 供 而 有 不 同, 但 至 少 會 提 供 歐 陸 式 早 餐 4. 客 房 免 費 Wi-Fi 網 路 服 務 須 視 酒 店 設 備 供 應 情 況 而 定, 如 部 份 酒 店 無 客 房 Wi-Fi 設 備 或 部 份 酒 店 房 客 之 服 務 稅 金 ( 如 Resort Fee) 其 費 用 含 Wi-Fi 服 務 則 不 可 以 此 優 惠 禮 遇 抵 扣 此 費 用, 於 此 情 況 免 費 Wi-Fi 服 務 會 於 酒 店 之 公 共 空 間 提 供 使 用 限 制 及 條 款 或 每 房 至 多 電 子 設 備 (Device) 數 量 可 登 記 享 用 免 費 Wi-Fi 服 務 等 事 項 依 各 間 酒 店 規 定 為 準 5. 本 優 惠 限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本 人 住 房 使 用, 於 相 同 住 宿 期 間 每 次 最 多 可 訂 三 間 客 房 享 住 宿 禮 遇 6. 各 間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提 供 的 住 宿 優 惠 禮 遇 內 容 條 款 限 制 及 使 用 方 式 或 有 不 同, 須 依 各 間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規 定 為 準, 且 不 能 兌 換 現 金 或 轉 讓 除 非 另 有 說 明, 否 則 不 得 與 其 他 優 惠 合 併 使 用 各 項 住 宿 優 惠 禮 遇 需 於 住 宿 期 間 使 用 並 於 結 帳 退 房 時 結 算 7. 每 間 客 房 住 宿 禮 遇 於 住 宿 期 間 限 享 用 一 次 於 24 小 時 內 再 次 入 住 同 一 間 酒 店 或 度 假 村 將 被 視 為 同 一 住 宿 期 間 8. 我 們 備 有 全 球 豪 華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住 宿 優 惠 手 冊, 詳 細 列 出 各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所 提 供 的 優 惠 內 容, 歡 迎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索 取 詳 細 優 惠 內 容 或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合 作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公 告 為 準 第 6 頁, 共 43 頁

7 全 球 租 車 優 惠 您 可 免 費 加 入 HERTZ Gold Plus Rewards 以 及 AVIS Preferred 會 員, 首 年 免 會 員 費, 讓 您 每 次 租 賃 汽 車, 均 可 獲 享 升 等 優 惠 及 快 捷 取 車 服 務 租 車 公 司 會 籍 優 惠 內 容 使 用 Hertz 1. 車 種 免 費 升 級 ( 須 視 現 場 情 況 而 定 ) HERTZ Gold 2. 快 捷 取 車 主 卡 附 屬 卡 會 員 Plus Rewards 3. 最 高 15% 的 租 車 優 惠 折 扣 AVIS Avis Preferred 1. 車 種 免 費 升 級 ( 須 視 現 場 情 況 而 定 ) 主 卡 附 屬 卡 會 員 2. 最 高 15% 的 租 車 優 惠 折 扣 u 詳 細 優 惠 內 容 或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合 作 廠 商 公 告 為 準 u 更 進 一 步 的 資 訊 及 優 惠, 請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瞭 解 詳 情 u 如 需 本 項 優 惠, 請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US$300 香 格 里 拉 住 宿 折 扣 於 您 繳 交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年 費 後, 即 可 於 指 定 優 惠 期 間 透 過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以 最 優 房 價 預 訂 下 列 擇 其 一 間 精 選 酒 店, 如 曼 谷 上 海 北 京 杜 拜 馬 爾 地 夫 等 地 的 香 格 里 拉 集 團 所 屬 酒 店 或 度 假 酒 店, 享 有 一 年 單 次 US$300 的 住 宿 折 扣 禮 遇 u 精 選 參 與 酒 店 US$300 折 抵 優 惠 適 用 於 預 訂 以 下 各 酒 店 的 豪 華 閣 客 房 或 更 高 等 級 客 房 中 國 北 京 中 國 大 飯 店 / 北 京 嘉 里 大 酒 店 / 成 都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 大 連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 桂 林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 寧 波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 上 海 浦 東 嘉 里 大 酒 店 / 上 海 浦 東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 上 海 靜 安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 廣 州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 西 安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菲 律 賓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泰 國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馬 尼 拉 麥 卡 蒂 香 格 里 拉 酒 店 雅 加 達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吉 隆 坡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曼 谷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迪 拜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第 7 頁, 共 43 頁

8 US$300 折 抵 優 惠 適 用 於 預 訂 以 下 各 酒 店 的 指 定 等 級 客 房 中 國 北 京 香 格 里 拉 大 飯 店 ( 新 閣 客 房 )/ 北 京 國 貿 大 酒 店 ( 特 選 超 豪 華 客 房 )/ 青 島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 盛 世 閣 客 房 ) 馬 爾 代 夫 馬 爾 代 夫 香 格 里 拉 度 假 酒 店 ( 泳 池 別 墅 ) 阿 曼 香 格 里 拉 Barr AI Jissah 度 假 酒 店 (AI Husn 酒 店 客 房 )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阿 布 扎 比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 豪 華 閣 豪 華 客 房 ) 注 意 事 項 : 1. 優 惠 活 動 期 間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 每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帳 戶 優 惠 使 用 期 限 不 同, 依 各 別 通 知 信 函 為 準 ) 2. 本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主 卡 會 員, 且 需 於 通 知 信 函 上 所 載 之 期 限 內 入 住 完 畢, 期 限 內 限 享 優 惠 一 次, 若 於 期 限 內 未 使 用,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遞 延 至 次 年 度 3. 使 用 本 優 惠 於 酒 店 退 房 時, 需 持 有 效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結 清 剩 餘 款 項 ; 若 退 房 時, 未 持 有 效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結 清 餘 款, 則 無 法 享 有 該 優 惠 禮 遇 並 需 支 付 全 額 4. 本 優 惠 須 透 過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於 指 定 優 惠 期 間 訂 購 適 用 房 型 及 房 價, 依 香 格 里 拉 國 際 飯 店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規 定 為 準, 優 惠 有 不 適 用 期 且 訂 房 需 視 當 時 房 間 供 應 情 況 5. 前 述 最 優 房 價 Best Available Rate 為 業 界 的 房 費 計 價, 意 指 相 同 房 型 的 房 價 可 能 依 訂 房 時 間 及 住 宿 日 期 而 有 所 不 同 且 無 既 定 標 準 房 價 並 不 包 括 折 扣 或 飯 店 會 員 企 業 機 關 團 體 或 於 促 銷 活 動 套 裝 行 程 非 公 關 預 付 房 費 限 制 使 用 條 件 及 網 路 競 標 專 用 房 價 6.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指 定 日 期 及 須 受 有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限 制, 更 進 一 步 的 資 訊 及 優 惠, 請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瞭 解 詳 情 本 優 惠 須 透 過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預 訂 全 年 不 限 次 數 天 數 國 際 機 場 免 費 停 車 禮 遇 您 可 享 有 桃 園 機 場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台 中 清 泉 崗 機 場 外 圍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2 站 東 航 吉 泰, 以 及 大 鵬 國 際 停 車 場, 全 年 不 限 次 數 不 限 天 數 免 費 停 車 優 惠 第 8 頁, 共 43 頁

9 免 費 國 際 機 場 接 或 送 機 服 務 出 國 商 旅, 當 您 以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付 當 次 出 國 團 費 或 付 費 全 額 機 票, 即 可 享 有 全 年 最 多 四 趟 國 際 機 場 接 或 送 機 服 務 提 供 接 或 送 機 服 務 的 台 灣 本 島 縣 市 如 下 : 接 / 送 機 場 抵 達 / 出 發 縣 市 趟 次 松 山 機 場 基 隆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4 次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1 次 桃 園 機 場 基 隆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4 次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2 次 小 港 機 場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4 次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2 次 u 特 殊 地 區 如 下 列 將 不 提 供 免 費 接 或 送 機 服 務 ; 預 約 或 查 詢, 請 洽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新 北 市 : 九 份 雙 溪 平 溪 三 芝 金 山 石 門 坪 林 八 里 烏 來 萬 里 野 柳 瑞 芳 貢 寮 雙 溪 2. 屏 東 縣 : 林 邊 ( 含 ) 以 南 區 域, 含 林 邊 佳 冬 枋 寮 春 日 枋 山 獅 子 牡 丹 車 城 恆 春 滿 州 u 本 優 惠 僅 限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主 卡 會 員 享 有, 或 附 屬 卡 會 員 經 主 卡 會 員 授 權 同 意 後 享 用, 主 卡 附 屬 卡 會 員 權 益 使 用 次 數 合 併 計 算 u 預 約 時 間 : 請 於 使 用 接 或 送 機 服 務 二 個 工 作 天 前 ( 不 含 預 約 當 日 和 接 或 送 機 當 日 ) 以 電 話 預 約 u 取 消 預 約 / 變 更 接 或 送 機 時 間 : 若 需 取 消 預 約 或 是 變 更 接 或 送 機 時 間, 須 在 預 訂 搭 車 時 間 4 小 時 前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否 則 將 以 使 用 一 次 計 算 u 每 次 服 務 以 一 車 為 限, 每 車 最 多 可 搭 載 四 人, 並 須 留 意 行 李 大 小 以 能 載 入 車 內 為 限 ( 若 人 數 或 行 李 較 多, 則 須 改 以 箱 型 車 提 供 服 務 ) u 接 或 送 機 等 待 乘 客 時 間 : 預 訂 送 機 時 間 前 一 天, 提 供 機 場 接 送 服 務 之 廠 商 將 會 以 簡 訊 通 知 乘 客 服 務 司 機 姓 氏 電 話 與 車 號 如 乘 客 超 過 原 預 訂 接 或 送 機 時 間 30 分 鐘 以 上 未 到 達 約 定 地 點, 提 供 機 場 接 送 服 務 之 廠 商 有 權 先 行 撤 離 送 機 司 機 及 車 輛, 將 以 使 用 一 次 計 算 乘 車 抵 達 目 的 地 時, 乘 客 須 簽 署 美 國 運 通 接 送 服 務 預 約 單, 以 證 明 確 實 搭 乘 第 9 頁, 共 43 頁

10 u 額 外 收 費 部 份 : 如 接 或 送 機 途 中 於 同 一 市 區 內 多 停 一 定 點 則 加 收 200 元, 乘 車 的 會 員 於 車 內 以 現 金 支 付 給 司 機, 同 一 市 區 之 認 定 及 最 多 加 停 點 依 提 供 機 場 接 送 服 務 之 廠 商 規 範 為 準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超 過 免 費 接 或 送 機 服 務 趟 次 限 額 而 自 費 乘 車 者, 若 預 訂 行 程 在 11:00PM~06:00AM 期 間 之 附 駕 服 務, 每 小 時 加 收 費 用 200 元 整 ( 接 或 送 機 ) 如 遇 行 程 變 更 後 產 生 的 附 駕 費 用, 美 國 運 通 將 於 事 後 向 會 員 補 收 該 筆 費 用 u 年 度 權 益 以 年 度 1/1~12/31 為 一 年 計 算, 若 於 權 益 期 間 內 未 使 用,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遞 延 至 次 年 度 惟 新 辦 卡 之 卡 會 員, 首 年 度 可 獲 權 益 趟 次 依 年 費 之 月 份 再 按 季 計 算 提 供 例 如 : 年 費 月 份 1~3 月, 享 免 費 機 場 接 送 4 趟 次 ; 年 費 月 份 4~6 月, 享 免 費 機 場 接 送 3 趟 次, 以 此 類 推 u 預 約 或 查 詢 內 容, 請 洽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部 u 美 國 運 通 保 留 調 整 修 改 此 項 優 惠 之 權 利 接 送 機 配 合 之 廠 商 依 當 時 簽 約 為 準, 若 有 變 更 則 另 行 公 告 全 球 會 員 旅 遊 服 務 美 國 運 通 在 全 球 超 過 140 個 國 家, 設 有 2,200 間 以 上 的 旅 遊 服 務 處 ( 包 括 美 國 運 通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及 其 代 理 機 構 ), 隨 時 為 您 提 供 完 善 周 全 的 旅 遊 服 務 協 助 您 旅 遊 上 各 項 需 要, 包 括 策 劃 及 安 排 旅 程, 辦 理 護 照 簽 證 安 排 出 入 境 手 續 代 訂 機 票 船 票 補 發 新 卡 兌 現 出 售 或 補 發 美 國 運 通 旅 行 支 票 等 u 因 各 國 法 令 規 定 不 同, 部 份 旅 遊 服 務 處 恕 不 提 供 旅 行 支 票 服 務 免 費 使 用 Priority Pass 全 球 機 場 貴 賓 室 您 與 您 名 下 的 一 位 附 屬 卡 會 員, 將 可 免 費 同 享 Priority Pass 會 籍, 在 世 界 各 地 機 場 貴 賓 室, 您 與 附 屬 卡 會 員 只 需 出 示 Priority Pass 會 員 證, 即 可 免 費 使 用 全 球 Priority Pass 機 場 貴 賓 室, 讓 您 在 轉 機 候 機 過 程 中, 獲 得 充 分 休 息 u 如 需 本 項 優 惠, 請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當 我 們 收 到 您 的 申 請 表 格 14 個 工 作 天 後, 即 會 寄 上 您 的 Priority Pass 會 員 卡 以 及 一 份 候 機 室 指 南, 如 有 需 求, 請 盡 早 申 請, 以 免 Priority Pass 會 員 卡 無 法 在 您 欲 使 用 時 送 達 u Priority Pass 機 場 貴 賓 室 僅 適 用 於 主 卡 會 員 及 一 位 附 屬 卡 會 員 享 有, 不 得 轉 讓 u 同 行 親 友 之 攜 伴 費 用 須 自 行 支 付, 費 用 將 自 您 的 簽 帳 白 金 卡 扣 除, 攜 伴 費 用 請 參 照 各 貴 賓 室 攜 伴 費 用 說 明 第 10 頁, 共 43 頁

11 龍 騰 卡 機 場 貴 賓 室 免 費 會 籍 您 與 您 名 下 的 一 位 附 屬 卡 會 員, 將 可 免 費 申 請 龍 騰 卡 會 籍, 享 受 台 灣 主 要 機 場 如 桃 園 台 北 松 山 高 雄 小 港, 與 北 京 上 海 浦 東 上 海 虹 橋 廣 州 深 圳 等 中 國 主 要 城 市 以 及 歐 美 各 地, 全 球 超 過 800 間 的 機 場 貴 賓 室 舒 適 候 機 禮 遇 u u u u 如 需 本 項 優 惠, 請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當 我 們 收 到 您 的 申 請 表 格 14 個 工 作 天 以 內, 即 會 寄 上 您 的 龍 騰 會 員 卡 以 及 機 場 貴 賓 室 使 用 指 南, 如 有 需 求, 請 盡 早 申 請, 以 免 龍 騰 會 員 卡 無 法 在 您 欲 使 用 時 送 達 同 行 親 友 之 攜 伴 費 用 須 自 行 支 付, 費 用 將 自 您 的 簽 帳 白 金 卡 扣 除, 攜 伴 費 用 請 參 照 各 貴 賓 室 攜 伴 費 用 說 明 各 地 機 場 貴 賓 室 之 經 營 權 及 維 護 作 業 均 由 各 機 場 貴 賓 室 負 責, 美 國 運 通 無 經 營 管 理 權, 如 各 地 機 場 貴 賓 室 所 提 供 之 設 備 攜 伴 人 數 及 年 齡 限 制 開 放 時 間 或 免 費 使 用 規 定 變 動, 請 依 現 場 規 定 為 準 查 詢 最 新 適 用 之 龍 騰 卡 機 場 貴 賓 室 地 點 設 施 及 服 務 細 節 與 限 制 條 件, 請 至 查 詢 環 亞 機 場 貴 賓 室 禮 遇 主 卡 會 員 出 示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及 當 日 之 登 機 證, 即 可 免 費 享 用 環 亞 機 場 貴 賓 室 (Plaza Premium Lounge) 候 機 室 服 務 除 此 之 外, 您 還 可 享 用 位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Wellness SPA & Salon 免 費 享 用 15 分 鐘 肩 背 按 摩 服 務 或 洗 頭 服 務, 或 於 新 加 坡 樟 宜 機 場 的 Wellness SPA 享 用 有 機 15 分 鐘 肩 背 按 摩 服 務 u 本 優 惠 僅 限 主 卡 會 員 享 有 使 用 貴 賓 室 或 服 務 時, 請 向 貴 賓 室 服 務 人 員 出 示 您 本 人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及 當 日 之 登 機 證 u 同 行 親 友 ( 含 附 屬 卡 會 員 ) 之 攜 伴 費 用 須 自 行 支 付, 攜 伴 費 用 請 參 照 各 貴 賓 室 攜 伴 費 用 說 明 第 11 頁, 共 43 頁

12 u 各 地 機 場 貴 賓 室 之 經 營 權 及 維 護 作 業 均 由 各 機 場 貴 賓 室 負 責, 美 國 運 通 無 經 營 管 理 權, 如 各 地 機 場 貴 賓 室 所 提 供 之 設 備 攜 伴 人 數 及 年 齡 限 制 開 放 時 間 或 免 費 使 用 規 定 變 動, 請 依 現 場 規 定 為 準 u 美 國 運 通 保 留 調 整 修 改 此 項 優 惠 之 權 利 u 查 詢 最 新 適 用 之 環 亞 機 場 貴 賓 室 及 貴 賓 室 服 務 和 設 施, 請 瀏 覽 免 費 享 用 國 際 機 場 休 息 室 當 您 旅 遊 世 界 各 地 時, 身 為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您 與 您 的 附 屬 卡 會 員 只 需 出 示 簽 帳 白 金 卡 護 照 及 登 機 證 或 機 票, 即 可 免 費 使 用 以 下 國 際 機 場 休 息 室 : u 達 美 航 空 (Delta Sky Club )( 須 出 示 達 美 航 空 之 登 機 證 或 機 票 ) u 美 國 運 通 自 營 機 場 貴 賓 室 u 上 述 免 費 使 用 指 定 國 際 機 場 休 息 室 禮 遇 適 用 於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本 人 u 美 國 運 通 自 營 機 場 貴 賓 室 據 點 包 含 : 北 美 地 區 : 拉 斯 維 加 斯 達 拉 斯 紐 約 (LGA) 舊 金 山 其 他 國 家 及 城 市 : 印 度 ( 孟 買 新 德 里 ) 阿 根 廷 ( 布 宜 諾 艾 利 斯 ) 巴 西 ( 聖 保 羅 里 約 熱 內 盧 ) 墨 西 哥 (Estado de Mexico Mexico City Monterrey) 瀏 覽 最 新 適 用 地 點 設 施 服 務 細 節 與 限 制 條 件, 請 至 美 國 運 通 白 金 會 員 專 屬 網 站 查 詢 u 各 國 際 機 場 休 息 室 所 提 供 之 設 備 攜 伴 人 數 及 年 齡 限 制 開 放 時 間 或 使 用 規 定, 請 依 各 現 場 規 定 為 準 u 其 他 詳 細 優 惠 內 容 及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詢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第 12 頁, 共 43 頁

13 國 內 外 消 費 禮 遇 國 內 專 享 消 費 禮 遇 無 論 是 重 要 的 商 務 餐 會 與 家 人 歡 樂 的 聚 餐 還 是 結 婚 週 年 時 給 另 一 半 的 驚 喜, 我 們 持 續 不 斷 推 出 精 彩 豐 富 禮 遇, 讓 您 在 每 個 重 要 時 刻 增 添 風 采 這 份 尊 榮 禮 遇 包 含 : 五 星 級 飯 店 用 餐 折 扣 住 宿 優 惠 國 內 頂 級 高 爾 夫 球 場 擊 球 優 惠 名 店 折 扣 及 百 貨 購 物 免 費 停 車 等 u 詳 細 優 惠 內 容, 請 參 閱 當 年 度 之 美 國 運 通 年 度 優 惠 手 冊 或 免 費 下 載 美 國 運 通 會 員 禮 遇 賞 APP 應 用 程 式, 或 請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查 詢 輕 鬆 掌 握 最 新 活 動 訊 息, 下 載 會 員 禮 遇 賞 優 惠 自 動 找 到 您! 1. 請 至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商 店 2. 搜 尋 關 鍵 字 會 員 禮 遇 賞, 即 可 免 費 下 載 全 球 美 食 休 閒 會 員 禮 讚 美 國 運 通 為 您 精 心 搜 羅 全 球 各 大 城 市 精 緻 美 饌 住 宿 等 休 閒 優 惠, 任 您 縱 橫 全 球 皆 享 有 貴 賓 禮 遇 詳 細 優 惠 內 容 及 使 用 條 件 或 注 意 事 項, 請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或 上 網 查 詢 :offers.amexnetwork.com/selects/tw 指 定 通 路 刷 卡 免 簽 名 至 部 份 美 食 街 電 影 院 大 賣 場 或 加 油 站 等 特 約 商 店, 單 筆 消 費 金 額 NT$3,000( 含 ) 以 下 之 簽 單, 可 以 免 簽 名 方 式 結 帳, 讓 您 結 帳 更 方 便 快 速 u 實 際 適 用 免 簽 名 方 式 結 帳 之 特 約 商, 依 美 國 運 通 公 告 為 準 國 內 貴 賓 醫 療 服 務 健 康 是 您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因 此 美 國 運 通 提 供 24 小 時 的 專 業 醫 療 顧 問, 並 與 國 內 多 家 特 別 門 診 醫 療 網 路 合 作, 享 專 人 替 您 特 別 預 約 主 任 級 與 各 科 知 名 權 威 醫 生 看 診 專 屬 的 看 診 室, 您 可 一 對 一 與 醫 生 進 行 診 療 互 動, 擁 有 完 整 的 看 診 隱 私 第 13 頁, 共 43 頁

14 24 小 時 健 康 諮 詢 與 就 診 建 議 服 務 u 不 明 健 康 狀 況 的 立 即 諮 詢 為 您 解 答 有 關 身 體 的 各 種 異 狀 與 症 狀, 解 除 健 康 上 的 疑 慮, 或 是 建 議 您 進 行 更 進 一 步 的 診 療 u 緊 急 狀 況 的 就 診 建 議 服 務 當 您 需 要 緊 急 醫 療 服 務 時, 即 時 提 供 完 整 的 醫 療 資 源 諮 詢 及 專 科 醫 師 的 推 薦, 快 速 地 找 到 最 適 切 的 專 業 醫 療 支 援 專 科 權 威 醫 師 約 診 服 務 除 了 一 般 約 診 服 務 之 外, 同 時 提 供 專 科 特 約 門 診 服 務 美 國 運 通 特 別 與 全 省 多 家 VIP 門 診 醫 療 網 路 合 作, 讓 您 可 預 約 主 任 級 與 各 科 知 名 權 威 醫 師 看 診 服 務, 並 享 受 如 下 更 多 的 貴 賓 禮 遇 : u 高 隱 密 性 在 優 質 的 專 屬 看 診 室 裡, 您 可 以 一 對 一 與 醫 生 進 行 診 療 互 動, 獨 立 的 看 診 空 間 中 不 會 有 其 他 的 候 診 者 在 一 旁 等 候, 讓 您 擁 有 完 整 的 個 人 看 診 隱 私 權 u 預 約 制 採 約 診 方 式, 以 您 的 行 程 為 主 預 約 看 診 時 間 縮 短 門 診 等 待 時 間, 可 省 去 漫 長 的 等 待 及 排 號, 節 省 您 寶 貴 的 時 間 u 專 業 問 診 在 專 屬 的 看 診 時 間, 您 可 擁 有 充 分 詳 盡 的 醫 師 問 診, 有 關 病 情 治 療 方 法 與 保 健 等 相 關 問 題, 皆 可 現 場 諮 詢 醫 師 並 且 與 醫 師 溝 通 討 論, 以 掌 握 完 整 健 康 資 訊 u 當 日 檢 報 不 需 另 外 安 排 門 診 時 間 看 檢 查 報 告, 初 步 檢 查 報 告 當 日 即 可 得 知, 免 除 您 多 次 往 返 於 醫 院 的 勞 頓 又 省 時 u 全 程 陪 同 您 可 以 在 專 人 陪 同 的 檢 驗 下, 接 受 看 診 檢 查 批 價 付 費 與 領 藥 程 序 上 流 暢 的 安 排, 輕 鬆 完 成 診 療 流 程 u 上 述 優 惠 適 用 於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主 卡 及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附 屬 卡 會 員 本 人 u 本 項 服 務 由 美 國 運 通 合 作 夥 伴 全 球 知 名 醫 療 風 險 管 理 公 司 國 際 SOS 提 供 預 約 或 查 詢, 請 洽 詢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第 14 頁, 共 43 頁

15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當 您 在 中 國 大 陸 有 醫 療 需 求 時, 美 國 運 通 可 協 助 您 取 得 國 際 SOS 之 醫 療 服 務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醫 院 之 貴 賓 / 外 賓 門 診 就 診 美 國 運 通 協 助 您 取 得 的 服 務 包 括 : 門 診 預 約 旅 遊 保 健 諮 詢 安 排 就 診 專 人 陪 診 等 等 若 有 住 院 的 需 求, 亦 可 協 助 安 排 住 院 事 宜, 並 代 墊 必 要 的 住 院 保 證 金 u 貴 賓 門 診 提 供 醫 療 院 所 及 醫 師 等 相 關 資 訊 以 外, 還 可 為 您 安 排 旅 遊 保 健 諮 詢 至 醫 療 及 服 務 品 質 兼 具 一 定 水 準 之 醫 院 就 醫, 並 由 醫 院 專 人 陪 同, 安 心 享 有 貴 賓 禮 遇 之 看 診 服 務 u 貴 賓 門 診 服 務 地 區 :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崑 山 蘇 州 杭 州 深 圳 東 莞 廣 州 等 城 市 之 優 質 醫 院 u 貴 賓 門 診 服 務 電 話 醫 療 諮 詢 門 診 預 約 由 安 排 就 診 之 醫 院 專 人 陪 診 貴 賓 門 診 流 程 會 員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要 求 貴 賓 門 診 服 務 安 排 會 員 身 分 經 確 認 為 有 效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會 員 於 約 定 時 間 前 往 醫 院 報 到 醫 院 安 排 導 服 人 員 陪 同 看 診 看 診 結 束 貴 賓 住 院 需 求 安 排 會 員 若 有 住 院 需 求 時, 透 過 美 國 運 通 的 支 援 服 務 安 排 住 院 相 關 事 宜, 將 享 有 免 繳 保 證 金 之 特 殊 禮 遇, 提 供 您 當 地 醫 療 品 質 及 服 務 的 評 估 與 監 控 u 貴 賓 住 院 服 務 地 區 : 中 國 大 陸 各 城 市 約 140 家 之 優 質 醫 院 第 15 頁, 共 43 頁

16 貴 賓 住 院 安 排 u 住 院 安 排 u 免 繳 住 院 保 證 金 u 醫 療 品 質 及 服 務 的 評 估 及 監 控 貴 賓 住 院 流 程 會 員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要 求 中 國 大 陸 貴 賓 住 院 服 務 安 排 會 員 身 分 經 確 認 為 有 效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會 員 告 知 (1) 台 胞 證 上 之 中 文 姓 名 (2) 號 碼 (3) 有 效 日 期 (4) 簽 證 號 碼 (5) 所 在 城 市 / 地 址 (6) 聯 絡 電 話 會 員 前 往 醫 院 就 診 住 院 完 成 住 院 手 續 當 地 醫 療 品 質 及 服 務 的 評 估 與 監 控 附 註 : u 上 述 優 惠 適 用 於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主 卡 及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附 屬 卡 會 員 本 人, 詳 細 提 供 服 務 之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請 洽 詢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u 美 國 運 通 / 國 際 SOS 提 供 門 診 及 住 院 協 助, 但 不 為 該 醫 院 及 其 服 務 品 質 保 證, 選 擇 醫 院 權 利 在 於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u 出 院 時, 須 由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逕 行 與 醫 院 結 算 實 際 產 生 之 醫 療 費 用 u 本 項 服 務 由 美 國 運 通 合 作 夥 伴 - 全 球 知 名 醫 療 風 險 管 理 公 司 國 際 SOS 所 提 供 u 若 會 員 在 入 院 時 遇 到 任 何 困 難, 可 隨 時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或 國 際 SOS 24 小 時 服 務 電 話, 立 即 獲 得 協 助 u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小 組 將 會 採 取 任 何 合 理 的 步 驟 為 會 員 之 治 療 進 行 醫 療 評 估 及 協 助, 並 於 國 際 SOS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之 專 屬 治 療 師 ( 下 稱 專 屬 治 療 師 )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監 督 當 地 治 療 過 程 直 到 會 員 停 止 當 地 治 療 為 止, 這 些 步 驟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各 項 : 專 屬 治 療 師 應 與 當 地 治 療 師 接 洽 討 論 初 步 診 斷 結 果 並 根 據 其 所 獲 得 之 資 訊 評 估 當 地 醫 療 師 建 議 採 取 之 療 程 第 16 頁, 共 43 頁

17 於 醫 療 上 有 必 要 時, 專 屬 治 療 師 應 於 醫 療 過 程 中 全 程 保 持 與 當 地 醫 療 師 之 聯 繫, 以 監 督 會 員 之 復 原 過 程, 並 決 定 會 員 所 受 醫 療 之 適 當 性 與 必 要 性 當 專 屬 治 療 師 認 為 無 須 每 48 小 時 或 更 頻 繁 地 與 當 地 治 療 師 聯 繫, 而 會 員 仍 在 住 院 時, 國 際 SOS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視 情 形 決 定 是 否 派 遣 一 位 代 表 至 少 每 48 小 時 與 會 員 聯 絡, 以 瞭 解 會 員 之 病 情 發 展 如 有 醫 療 上 之 必 要, 需 進 行 其 他 不 在 本 服 務 範 圍 之 醫 療 服 務 時,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醫 療 轉 送 或 轉 送 回 國, 如 會 員 需 要, 國 際 SOS 將 另 行 提 供 報 價 給 會 員 會 員 因 使 用 國 際 SOS 服 務 如 需 支 付 費 用 時, 國 際 SOS 會 事 先 徵 得 會 員 之 同 意 u 國 際 SOS( 香 港 商 國 際 思 奧 思 有 限 公 司 ) 是 全 球 知 名 醫 療 服 務 與 風 險 管 理 公 司, 該 公 司 及 該 公 司 推 介 之 醫 事 相 關 服 務 業 者 與 美 國 運 通 間 均 無 代 理 合 夥 保 證 及 類 似 關 係 u 若 想 進 一 步 瞭 解 國 際 SOS 之 服 務 內 容, 請 參 見 國 際 SOS 網 站 u 預 約 或 查 詢, 請 洽 詢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全 球 安 心 支 援 服 務 座 車 故 障 支 援 無 論 是 您 或 您 的 附 屬 卡 會 員 所 搭 乘 之 車 輛 在 國 內 行 駛 途 中 發 生 故 障, 不 限 自 有 或 他 人 所 有 之 座 車, 更 無 須 事 前 登 記 車 號 限 定 座 車, 任 何 時 刻 皆 能 獲 得 道 路 救 援, 包 含 全 年 不 限 次 數 急 修 及 拖 吊 服 務 u 詳 細 內 容 及 限 制, 請 參 閱 本 手 冊 第 18 頁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約 定 事 項 海 外 及 國 內 支 援 若 您 在 海 外 遺 失 了 您 的 錢 包 或 護 照, 只 需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可 立 即 獲 得 應 急 現 金 我 們 也 將 樂 意 協 助 您 申 請 補 辦 護 照 或 簽 證, 及 提 供 相 關 的 後 續 服 務 此 外, 若 您 在 國 內 因 意 外 或 突 發 性 疾 病 住 院 達 三 天 以 上, 但 該 醫 院 無 法 提 供 適 當 之 治 療 時, 我 們 還 能 免 費 為 您 安 排 國 內 轉 診 接 送 服 務 您 或 您 的 家 人 可 代 您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並 告 知 當 時 就 診 及 欲 轉 往 之 醫 院, 我 們 將 會 為 您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協 助 轉 診 全 球 失 卡 零 風 險 補 卡 零 費 用 為 了 提 升 您 在 外 使 用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的 安 全 與 方 便 無 論 您 身 處 國 內 或 國 外, 萬 一 您 的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遺 失 或 被 竊, 請 即 致 電 就 近 的 美 國 運 通 旅 遊 服 務 處 申 報 全 球 大 多 數 的 美 國 運 通 旅 遊 服 務 處, 都 設 有 免 費 緊 急 補 領 新 卡 服 務, 通 常 第 二 個 工 作 天 即 可 完 成 補 製, 並 儘 速 送 交 給 您 自 您 辦 理 掛 失 起, 包 含 失 卡 後 所 產 生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之 一 切 責 任 均 由 美 國 運 通 承 擔, 讓 您 享 有 真 正 的 失 卡 零 風 險 u 報 失 補 領 專 線 國 內 : (24 小 時 ) 國 外 : 可 向 當 地 美 國 運 通 旅 遊 服 務 處 申 請 報 失 及 補 領 新 卡 第 17 頁, 共 43 頁

18 海 外 旅 遊 緊 急 支 援 服 務 在 您 整 個 旅 程 中, 可 享 有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的 全 面 照 顧, 包 括 : u u 如 您 身 在 海 外 急 需 法 律 援 助, 我 們 可 為 您 尋 找 當 地 律 師, 甚 至 提 供 高 達 美 金 10,000 元 的 現 金 預 支, 讓 您 支 付 相 關 法 律 服 務 費 用 萬 一 您 有 醫 護 上 的 需 要, 我 們 隨 時 可 為 您 提 供 相 關 的 醫 療 護 送 服 務, 將 您 護 送 回 國 或 送 至 設 備 更 完 善 的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另 外, 我 們 也 可 為 您 的 隨 行 家 人 提 供 緊 急 護 送 回 國 服 務 u 如 您 需 要 購 買 醫 療 用 品 尋 找 當 地 醫 師 或 翻 譯 人 員, 我 們 都 可 提 供 適 切 的 協 助 u 倘 若 需 要 接 受 緊 急 治 療, 我 們 可 為 您 直 接 代 付 醫 院 開 支 或 將 現 款 轉 至 您 指 定 的 銀 行 帳 戶, 讓 您 應 付 急 需, 預 支 現 款 金 額 最 高 可 達 美 金 8,000 元 u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第 18 頁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約 定 事 項 高 額 完 善 的 旅 遊 保 障 凡 以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為 您 個 人 配 偶 及 23 歲 以 下 未 婚 子 女 簽 付 旅 遊 上 的 全 額 公 共 交 通 費 用 或 80% 以 上 的 團 費 ( 需 含 全 額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 即 可 個 別 自 動 享 有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旅 遊 意 外 險 及 保 障 期 間 最 長 180 天 之 海 外 旅 遊 全 程 意 外 險 ; 因 班 機 延 誤 或 取 消 錯 失 轉 機 行 李 延 誤 或 遺 失 所 引 致 的 不 便 或 損 失, 將 可 獲 得 酌 情 補 償 u 最 高 新 台 幣 3,000 萬 元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旅 遊 意 外 險 u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海 外 旅 遊 全 程 意 外 險, 保 障 期 間 最 長 為 180 天 u u u u 班 機 延 誤 或 取 消 保 險 延 誤 超 過 4 小 時 或 班 機 被 取 消, 可 獲 得 最 高 新 台 幣 2 萬 元 以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付 的 旅 館 住 宿 及 餐 點 飲 料 費 用 錯 失 轉 機 保 險 延 誤 超 過 4 小 時, 可 獲 得 最 高 新 台 幣 2 萬 元 以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付 的 旅 館 住 宿 及 餐 點 飲 料 費 用 行 李 延 誤 行 李 延 誤 超 過 6 小 時, 可 獲 得 最 高 新 台 幣 2 萬 元 以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購 買 的 必 要 之 衣 著 及 必 需 品 費 用 行 李 遺 失 行 李 遺 失 超 過 48 小 時, 可 獲 得 最 高 新 台 幣 5 萬 元 以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購 買 的 必 要 之 衣 著 及 必 需 品 費 用 u 詳 細 保 障 內 容 請 見 第 31 頁 旅 遊 意 外 及 誤 失 保 障 計 劃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約 定 事 項 壹 名 詞 定 義 ( 一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內 容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於 每 週 7 天, 每 天 24 小 時 提 供, 並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支 援 服 務 : 第 18 頁, 共 43 頁

19 1.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2. 緊 急 法 律 支 援 服 務 3. 國 內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4. 國 內 醫 療 轉 送 服 務 5. 全 球 支 援 服 務 ( 二 ) 服 務 提 供 者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係 屬 該 卡 具 有 之 一 項 優 惠 服 務 台 灣 美 國 運 通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由 信 譽 良 好 之 第 三 人, 提 供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以 下 各 項 支 援 服 務 美 國 運 通 與 各 服 務 提 供 者 間 並 無 代 理 合 夥 保 證 及 類 似 關 係, 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與 各 服 務 提 供 者 發 生 爭 議, 均 由 各 服 務 提 供 者 自 行 負 責, 與 美 國 運 通 無 關, 但 美 國 運 通 會 協 助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與 各 服 務 提 供 者 溝 通 ( 三 ) 權 益 受 享 者 : 1. 關 於 ( 一 ) 1 項 之 服 務, 權 益 受 享 者 係 指 : 1) 台 灣 美 國 運 通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行 以 新 台 幣 計 價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2) 與 持 卡 人 居 住 於 同 一 地 址 之 配 偶 與 未 滿 18 歲 之 受 扶 養 子 女, 無 論 其 是 否 與 持 卡 人 一 同 旅 行 若 權 益 受 享 者 非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主 卡 持 卡 人 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有 相 關 費 用 應 由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持 卡 人 之 簽 帳 白 金 卡 帳 戶 支 付 ; 且 應 由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主 卡 持 卡 人 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提 出 支 援 服 務 之 請 求 2. 關 於 ( 一 ) 2~5 項 之 服 務, 權 益 受 享 者 係 指 台 灣 美 國 運 通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行 以 新 台 幣 計 價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 四 ) 適 用 範 圍 : 1. ( 一 ) 1 及 2 項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僅 限 於 台 灣 以 外 地 區 最 長 達 90 天 之 旅 程 中 所 發 生 之 任 何 意 外 或 緊 急 事 故 2. ( 一 ) 3 及 4 項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僅 限 於 台 灣 本 地 3. ( 一 ) 5 項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及 於 全 球 各 地 4. 除 美 國 運 通 已 載 明 公 告 或 通 知 持 卡 人 其 適 用 期 間 及 條 件 之 相 關 權 益 優 惠 及 服 務 外, 美 國 運 通 將 按 簽 帳 卡 總 約 定 條 款 約 定 定 期 調 整 其 他 權 益 優 惠 或 服 務 之 適 用 期 間 或 條 件, 並 依 約 通 知 持 卡 人 第 19 頁, 共 43 頁

20 貳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 一 ) 包 含 範 圍 : 1. 重 要 但 無 法 立 即 在 當 地 取 得 之 醫 療 藥 品 的 送 遞 如 果 醫 療 補 給 對 某 項 不 可 預 見 之 疾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之 醫 治 相 當 重 要 且 無 法 在 當 地 立 即 取 得 者,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由 國 際 SOS 盡 其 所 能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為 權 益 受 享 者 取 得 並 送 遞 此 項 醫 療 補 給 而 此 項 藥 品 之 價 格 關 稅 及 稅 金 將 由 權 益 受 享 者 負 擔, 包 括 任 何 已 墊 付 之 關 稅 及 稅 金 這 筆 費 用 將 在 本 服 務 提 供 日 起 30 天 內 入 帳 於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帳 戶 2. 當 地 醫 療 品 質 及 服 務 的 評 估 與 監 控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小 組 將 由 國 際 SOS 採 取 任 何 合 理 的 步 驟 為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治 療 進 行 醫 療 評 估 及 協 助, 並 於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由 國 際 SOS 之 專 屬 治 療 師 ( 下 稱 專 屬 治 療 師 ) 認 為 醫 療 上 有 必 要 時, 監 督 當 地 治 療 過 程 直 到 權 益 受 享 者 結 束 治 療 或 返 家 為 止 這 些 步 驟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各 項 : 1) 專 屬 治 療 師 應 與 當 地 治 療 師 接 洽 討 論 初 步 診 斷 結 果 並 根 據 其 所 獲 得 之 資 訊 評 估 當 地 治 療 師 建 議 採 取 之 療 程 2) 於 醫 療 上 有 必 要 時, 專 屬 治 療 師 應 於 醫 療 過 程 中 全 程 與 當 地 治 療 師 保 持 聯 繫, 以 監 督 權 益 受 享 者 復 原 過 程, 並 決 定 權 益 受 享 者 所 受 醫 療 之 適 當 性 與 必 要 性 當 專 屬 治 療 師 認 為 無 須 每 48 小 時 或 更 頻 繁 地 與 當 地 治 療 師 聯 繫, 而 權 益 受 享 者 仍 在 住 院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推 介 一 位 代 表 至 少 每 48 小 時 與 權 益 受 享 者 聯 絡, 並 於 無 法 為 前 述 聯 絡 之 情 況 下, 與 當 地 治 療 師 聯 絡 以 瞭 解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病 情 進 展 3. 醫 療 評 估 與 返 國 如 果 專 屬 治 療 師 認 為 權 益 受 享 者 在 當 地 並 未 獲 得 適 當 醫 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由 國 際 SOS 為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安 排 轉 院 至 更 合 適 之 醫 院 如 有 必 要, 將 衡 量 受 傷 或 病 情 程 度 並 根 據 醫 療 專 業 建 議, 將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送 回 離 住 家 最 近 之 醫 療 處 所 如 果 需 要 運 輸 工 具,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由 國 際 SOS 安 排 下 列 任 一 種 運 輸 工 具 : 火 車 頭 等 艙 火 車 之 臥 舖 車 廂 或 臥 車 計 程 車 救 護 車 飛 機 ( 頭 等 艙 ) 醫 療 專 機 或 其 他 當 地 適 用 的 運 輸 工 具 但 對 於 在 當 地 即 可 獲 得 醫 療 且 不 阻 礙 權 益 受 享 者 繼 續 其 行 程 之 輕 微 傷 害 及 疾 病,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不 會 提 供 返 國 服 務 第 20 頁, 共 43 頁

21 4. 緊 急 支 援 基 金 1) 當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獲 悉 權 益 受 享 者 已 投 保 含 括 相 關 服 務 內 容 之 醫 療 險, 或 因 權 益 受 享 者 無 法 安 排 醫 療 費 用, 故 當 地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拒 絕 提 供 必 要 之 醫 療 服 務 予 權 益 受 享 者 或 拒 絕 其 辦 理 出 院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會 先 要 求 當 地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向 保 險 公 司 請 求 付 款, 如 果 當 地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拒 絕 時, 再 協 調 當 地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讓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以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付 款, 而 非 立 即 付 現 2) 如 因 權 益 受 享 者 未 預 先 付 款 或 提 供 保 證, 導 致 當 地 醫 師 或 醫 療 機 構 拒 絕 對 其 提 供 必 要 之 醫 療 服 務 時, 於 權 利 受 享 者 提 出 請 求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便 會 為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提 出 保 證, 如 有 必 要, 並 預 付 最 高 達 美 金 8,000 元 之 醫 藥 費 用 如 果 權 益 受 享 者 已 無 知 覺, 而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判 定 有 必 要 提 供 保 證 或 付 款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於 無 法 與 權 益 受 享 者 家 屬 取 得 聯 絡 之 情 形 下 為 權 益 受 享 者 提 供 保 證 或 付 款 所 有 前 述 付 款 將 由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帳 戶 支 付 之 5. 權 益 受 享 者 近 親 之 探 病 服 務 當 下 列 情 況 發 生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推 介 國 際 SOS 安 排 並 支 付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供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一 位 家 庭 成 員 前 往 醫 療 處 所 : 1) 當 權 益 受 享 者 為 獨 自 一 人 旅 行 或 帶 領 未 滿 16 歲 之 受 扶 養 子 女 一 起 旅 行, 或 雖 有 同 伴 但 非 其 家 庭 成 員 並 且 此 同 伴 已 被 要 求 離 開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2) 若 專 屬 治 療 師 經 與 當 地 治 療 師 諮 詢 後, 合 理 預 期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將 住 院 超 過 10 天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為 該 家 庭 成 員 安 排 住 宿 事 宜, 但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應 負 擔 一 切 住 宿 餐 飲 及 其 他 費 用 6. 孩 童 之 返 國 程 序 當 未 滿 16 歲 以 下 之 受 扶 養 孩 童 與 權 益 受 享 者 一 同 旅 行, 但 權 益 受 享 者 因 受 傷 或 疾 病 而 無 法 照 顧 未 滿 16 歲 以 下 孩 童,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為 孩 童 安 排 並 支 付 單 程 經 濟 艙 機 票 回 到 其 主 要 住 所 地 如 孩 童 需 要 一 名 看 護 伴 隨,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會 支 付 費 用 予 合 適 之 看 護 以 陪 伴 該 孩 童 如 果 此 孩 童 或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要 求 返 回 不 同 於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主 要 住 所 地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安 排 所 有 行 程, 購 買 機 票 並 支 付 旅 行 費 用, 然 旅 行 費 用 最 高 不 超 過 返 回 權 益 受 享 者 住 所 地 之 費 用 任 何 超 出 之 費 用 將 由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帳 戶 支 付 第 21 頁, 共 43 頁

22 7. 旅 行 同 伴 之 交 通 相 關 事 宜 當 決 定 權 益 受 享 者 應 轉 院 或 轉 送 其 他 治 療 機 構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提 供 亦 為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一 位 旅 行 同 伴 一 張 單 程 經 濟 艙 機 票 回 到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住 所 地 ; 但 限 於 以 下 情 形 發 生 者 : 1) 該 旅 行 同 伴 原 訂 票 券 因 權 益 受 享 者 生 病 或 受 傷 造 成 延 誤 而 無 法 使 用 ( 如 可 能, 機 票 等 級 應 與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旅 行 同 伴 原 機 票 等 級 相 同 ); 或 2) 此 同 伴 要 求 返 回 不 同 於 權 益 受 享 者 住 所 地 之 地 點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為 其 安 排 行 程 購 買 交 通 票 券 並 支 付 旅 行 費 用, 但 旅 行 費 用 最 高 不 超 過 返 回 權 益 受 享 者 住 所 地 之 費 用 任 何 超 出 之 費 用 將 由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帳 戶 支 付 8. 傳 遞 緊 急 訊 息 當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接 獲 通 知 有 一 權 益 受 享 者 已 送 入 醫 療 機 構 時, 在 48 小 時 內 或 是 當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能 以 電 話 聯 絡 上 時 ( 以 二 者 中 較 遲 者 為 準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應 詢 問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是 否 要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服 務 聯 絡 其 近 親 子 女 或 同 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應 盡 其 所 能 依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要 求 完 成 聯 絡 只 要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已 盡 其 注 意 能 力 並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傳 遞 訊 息, 則 傳 遞 訊 息 的 過 程 中 有 任 何 損 害,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且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應 對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負 賠 償 責 任 9. 運 送 旅 行 同 伴 至 新 的 醫 療 處 所 當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權 益 受 享 者 轉 院 至 非 靠 近 權 益 受 享 者 經 常 居 住 地 之 另 一 醫 療 機 構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應 安 排 及 負 擔 一 位 旅 行 同 伴, 或 一 位 與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同 行 之 家 庭 成 員 ( 但 非 兩 者 ) 抵 達 新 的 醫 療 處 所 如 情 況 可 行, 該 旅 行 同 伴 將 與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使 用 相 同 形 態 及 等 級 之 交 通 工 具 10. 緊 急 旅 館 費 用 如 權 益 受 享 者 因 緊 急 醫 療 或 進 一 步 檢 查, 並 在 美 國 運 通 專 屬 治 療 師 監 督 及 同 意 下, 必 須 停 留 在 其 旅 行 國 家, 且 此 一 治 療 將 延 長 權 益 受 享 者 旅 行 期 間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協 助 安 排 並 支 付 最 多 5 天 每 晚 最 高 美 金 200 元 之 旅 館 住 宿 費 第 22 頁, 共 43 頁

23 11. 遺 體 運 返 當 權 益 受 享 者 死 亡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協 助 安 排 立 即 將 遺 體 運 送 回 其 主 要 居 住 地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包 括 最 高 美 金 700 元 之 棺 木 或 其 他 為 運 送 需 要 裝 納 遺 體 之 物,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儀 式 或 葬 禮 費 用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得 自 行 選 擇 棺 木 或 用 以 裝 納 之 物 12. 因 摯 親 死 亡 而 返 家 權 益 受 享 者 於 下 列 任 一 居 住 於 台 灣 之 親 屬 : 父 親 母 親 岳 父 母 公 婆 法 定 配 偶 子 女 及 兄 弟 姊 妹 死 亡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為 權 益 受 享 者 作 旅 程 安 排, 並 支 付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購 買 經 濟 艙 機 票 之 費 用, 以 使 權 益 受 享 者 得 儘 快 返 回 其 經 常 居 住 地 參 加 死 者 葬 禮 ; 但 以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交 通 票 券 不 得 使 用 於 提 前 返 回 經 常 居 住 地 為 限 13. 重 配 眼 鏡 / 隱 型 眼 鏡 / 處 方 藥 於 權 益 受 享 者 須 重 配 眼 鏡 / 隱 型 眼 鏡 ( 在 忘 記 攜 帶 或 遺 失 之 情 況 下 ), 或 權 益 受 享 者 緊 急 需 要 處 方 藥, 但 此 藥 無 法 立 即 在 權 益 受 享 者 旅 行 的 國 家 取 得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安 排 運 送 事 宜, 但 權 益 受 享 者 須 能 提 供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支 付 所 有 運 輸 包 裝 等 相 關 資 訊 之 搜 尋 費 用 眼 鏡 隱 型 眼 鏡 或 藥 品 之 費 用 及 任 何 進 口 關 稅 及 稅 捐 等 費 用, 將 於 運 送 日 起 30 天 內 入 帳 於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帳 戶 ( 二 )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限 制 : 1. 在 某 些 國 家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可 能 無 法 提 供, 或 是 服 務 能 力 可 能 受 到 限 制 下 列 幾 種 狀 況 將 會 限 制 提 供 標 準 支 援 服 務 能 力 : 戰 爭 / 內 戰 / 入 侵 天 然 災 害 暴 動 / 恐 怖 行 動 / 敵 對 狀 態 罷 工 或 工 業 界 行 動 有 爆 炸 / 核 能 外 洩 / 經 濟 制 裁 之 虞 等 情 形 2. 在 緊 急 醫 療 事 件 發 生 時, 如 果 美 國 運 通 專 屬 治 療 師 經 與 當 地 醫 生 諮 詢 後, 決 定 醫 療 上 有 必 要 將 權 益 受 享 者 轉 院 或 遣 送 回 其 經 常 居 住 地 之 國 家 以 取 得 適 當 醫 療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將 安 排 並 支 付 於 適 當 醫 療 監 護 下 運 送 之 費 用 所 有 基 於 醫 療 需 求 所 為 之 轉 院 或 遣 送 回 國 轉 院 或 遣 送 回 國 之 方 式 及 時 間 使 用 醫 療 設 備 及 醫 護 人 員 及 最 終 抵 達 地 點, 都 是 經 美 國 運 通 專 屬 治 療 師 與 當 地 醫 生 就 醫 療 因 素 諮 詢 後 所 為 之 醫 療 決 定, 其 決 定 就 該 服 務 之 必 要 性 將 為 最 終 決 定 3. 除 了 美 國 運 通 專 屬 治 療 師 之 外, 健 診 中 心 的 專 家 或 其 他 提 供 本 條 款 所 列 舉 之 服 務 的 專 家 都 是 獨 立 於 美 國 運 通 以 外 之 承 包 人,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不 應 為 該 健 診 中 心 專 家 之 任 何 過 失 不 當 行 為 或 疏 失 負 責 第 23 頁, 共 43 頁

24 ( 三 ) 除 外 條 款 : 1. 既 有 之 醫 療 狀 況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無 義 務 就 下 列 需 要 醫 護 之 疾 病 提 供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 1) 在 旅 程 前 就 已 經 存 在 的 疾 病 ( 除 非 主 治 醫 生 在 行 前 已 就 旅 行 之 適 宜 性 出 具 特 別 書 面 證 明 ); 2) 由 使 用 藥 物 企 圖 自 殺 或 精 神 疾 病 所 引 發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 3) 預 產 期 在 3 個 月 內 之 早 產 及 流 產 2. 人 員 返 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並 無 義 務 在 下 列 情 況 發 生 時 送 權 益 受 享 者 回 國 : 可 於 當 地 治 療 且 不 妨 礙 權 益 受 享 者 繼 續 旅 程 之 輕 微 疾 病 或 受 傷, 輕 微 骨 折 及 扭 傷 慢 性 病 懷 孕 ( 除 非 有 不 可 預 知 之 併 發 症 僅 限 於 懷 孕 6 個 月 內 者 ) 墮 胎 旅 程 前 已 發 生 疾 病 之 復 原 期 ( 除 非 主 治 醫 生 在 行 前 已 就 旅 行 之 適 宜 性 出 具 特 別 書 面 證 明 ) 企 圖 自 殺 權 益 受 享 者 參 加 任 何 運 動 競 賽 時 發 生 之 意 外 或 任 何 於 前 述 含 括 之 傷 害 或 疾 病 發 生 後 180 天 內 之 傷 害 或 意 外 ( 四 ) 保 證 之 限 制 : 當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安 排 返 國 或 其 他 運 輸, 而 相 關 要 求 不 使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須 變 更 權 益 受 享 者 原 計 劃 返 家 日 期 者 ; 或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交 通 票 券 得 變 更 者,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應 要 求 權 益 受 享 者 使 用 其 票 券 若 美 國 運 通 已 支 付 權 益 受 享 者 返 家 運 輸 費 用, 則 權 益 受 享 者 必 須 將 其 未 使 用 之 交 通 票 券 寄 給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或 賠 償 美 國 運 通 已 支 付 其 返 家 之 運 輸 費 用 參 緊 急 法 律 支 援 服 務 ( 一 ) 引 介 及 預 付 律 師 費 用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法 律 支 援 服 務 可 提 供 權 益 受 享 者 當 地 律 師 之 姓 名 地 址 與 聯 絡 電 話 若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法 律 支 援 服 務 擁 有 充 分 資 訊, 則 應 為 權 益 受 享 者 引 介 兩 位 以 上 當 地 律 師 雖 然 權 益 受 享 者 應 負 責 最 後 選 任 律 師,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法 律 支 援 服 務 仍 保 證 所 引 介 給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任 一 位 律 師 皆 依 相 關 管 轄 區 域 內 之 法 律 執 業, 有 良 好 聲 譽 且 未 受 任 何 懲 戒 或 被 訴 有 業 務 過 失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法 律 支 援 服 務 應 預 支 一 筆 最 高 可 達 美 金 1 萬 元 之 緊 急 基 金, 供 權 益 受 享 者 支 付 前 述 代 理 費 用 及 相 關 花 費 而 該 筆 款 項, 將 在 預 支 法 律 費 用 日 起 30 天 內, 入 帳 於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帳 戶 第 24 頁, 共 43 頁

25 ( 二 ) 預 支 保 釋 金 : 權 益 受 享 者 因 交 通 事 故 或 行 政 責 任 而 被 監 禁 時,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法 律 支 援 服 務 於 可 能 情 形 下 應 試 圖 提 供 保 證 並 繳 納 不 超 過 美 金 1 萬 元 之 保 釋 金 但 該 權 益 受 享 者 應 負 擔 全 額 保 釋 金, 該 筆 款 項 之 帳 單 將 自 繳 納 保 釋 金 之 日 起 30 天 內, 入 帳 於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帳 戶 上 ( 三 ) 條 件 : 法 律 服 務 費 用 及 保 釋 金 之 預 支 總 額, 就 每 單 一 事 件 不 得 超 過 美 金 1 萬 元 整 如 權 益 受 享 者 未 出 席 預 訂 日 期 之 法 院 聽 證 會, 則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法 律 支 援 服 務 得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回 復 保 釋 金 之 損 失 並 向 權 益 受 享 者 要 求 立 即 償 還 肆 國 內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 一 ) 道 路 援 助 服 務 內 容 : 1. 平 面 拖 吊 權 益 受 享 者 駕 駛 或 搭 乘 之 汽 車 故 障 或 發 生 事 故 而 無 法 行 駛 時, 可 通 知 美 國 運 通 推 介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業 者 將 該 汽 車 免 費 拖 吊 至 權 益 受 享 者 指 定 地 點, 拖 吊 費 用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3,200 元 為 限 2. 急 修 服 務 ( 依 交 通 部 台 灣 區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規 定, 高 速 公 路 上 不 得 提 供 急 修 服 務 ) 1) 接 電 啟 動 :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車 輛 因 電 瓶 電 力 不 足 而 無 法 啟 動 時, 到 現 場 協 助 接 電 啟 動 服 務 2) 更 換 備 胎 : 車 輛 爆 胎 致 無 法 行 駛 或 行 駛 可 能 致 危 險 時, 協 助 更 換 備 胎 ( 備 胎 由 權 益 受 享 者 自 備 ) 如 果 沒 有 備 胎, 將 以 拖 吊 方 式 拖 至 權 益 受 享 者 指 定 地 點 3) 開 鎖 :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車 輛 車 門 反 鎖 時, 提 供 開 鎖 服 務, 但 特 殊 門 鎖 ( 如 密 碼 鎖 或 需 以 原 廠 特 殊 技 術 方 能 開 啟 者 ) 不 在 此 服 務 範 圍 內 權 益 受 享 者 必 須 在 現 場 出 示 行 車 執 照 及 身 份 證, 經 服 務 人 員 核 對 無 誤 後 立 即 提 供 協 助 4) 代 送 汽 油 : 車 輛 行 駛 中 發 生 油 箱 缺 油 狀 況 時, 代 送 3 公 升 汽 油, 油 資 由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負 擔 5) 代 送 水 : 車 輛 行 駛 中 發 生 水 箱 缺 水 時, 提 供 送 水 服 務 3. 全 載 權 益 受 享 者 車 輛 係 四 輪 傳 動 車 或 依 現 場 情 況 必 須 使 用 全 載 方 能 拖 吊 者, 可 通 知 美 國 運 通 推 介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業 者 提 供 免 費 全 載 服 務, 拖 吊 費 用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3,200 元 為 限 第 25 頁, 共 43 頁

26 4. 繼 續 行 程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車 輛 於 請 求 拖 吊 服 務 後, 依 其 情 況 於 48 小 時 內 無 法 修 復 者,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將 補 助 權 益 受 享 者 繼 續 前 往 其 原 訂 目 的 地 之 交 通 費 用 ( 憑 車 票 或 費 用 單 據 實 報 實 付 ), 但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4,800 元 為 限 前 項 服 務 需 待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與 權 益 受 享 者 車 輛 所 在 之 修 車 廠 聯 繫 後, 經 該 修 護 廠 提 供 當 次 維 修 估 價 單 影 本 及 修 理 費 用 發 票 影 本, 並 由 權 益 受 享 者 填 具 理 賠 申 請 單 後,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方 依 前 項 規 定 給 付 交 通 費 用 補 助 予 權 益 受 享 者 5. 旅 館 住 宿 補 助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車 輛 於 請 求 拖 吊 服 務 後, 依 其 情 況 於 48 小 時 內 無 法 修 復 者,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將 補 助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旅 館 住 宿 費 用 ( 憑 發 票 實 報 實 付 ), 但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4,800 元 為 限 前 項 服 務 須 待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與 權 益 受 享 者 車 輛 所 在 之 維 修 廠 聯 繫 後, 經 該 維 修 廠 提 供 當 次 維 修 估 價 單 影 本 及 修 理 費 用 發 票 影 本, 並 由 權 益 受 享 者 填 具 理 賠 申 請 單 後, 依 前 項 規 定 給 付 旅 館 住 宿 費 用 補 助 予 權 益 受 享 者 第 4 第 5 項 服 務 僅 能 擇 一 使 用 6. 協 助 報 備 車 險 理 賠 權 益 受 享 者 發 生 汽 車 意 外 事 故 時,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將 協 助 權 益 受 享 者 向 其 保 險 公 司 辦 理 車 險 理 賠 報 備, 但 本 服 務 不 包 括 代 權 益 受 享 者 報 請 警 方 處 理 7. 返 家 服 務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車 輛 經 拖 吊 至 維 修 場 後,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將 補 助 其 返 家 之 交 通 費 用 ( 憑 車 票 或 費 用 單 據 實 報 實 付 ), 但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2,000 元 為 限 8. 取 車 服 務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車 輛 經 拖 吊 服 務 至 維 修 廠 後,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將 補 助 權 益 受 享 者 由 其 住 所 地 前 往 維 修 廠 取 車 之 交 通 費 用 ( 憑 車 票 或 費 用 單 據 實 報 付 ), 但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2,000 元 為 限 ( 二 ) 注 意 事 項 : 1. 國 內 拖 吊 及 急 修 服 務 全 年 不 限 次 數, 惟 同 一 事 故 限 用 一 次 2. 現 場 服 務 以 認 卡 認 人 ( 不 認 單 ) 為 原 則, 即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除 與 台 灣 美 國 運 通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確 認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身 分 資 料 ( 含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住 所 地 卡 號 有 效 期 限 ) 外, 權 益 受 享 者 尚 須 於 現 場 出 示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方 能 提 供 以 上 服 務, 若 權 益 受 享 者 現 場 無 法 出 示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者, 除 可 出 示 身 分 證 或 其 它 足 以 證 明 其 身 分 之 文 件 外, 一 律 依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之 一 般 收 費 標 準 於 現 場 自 行 付 費 第 26 頁, 共 43 頁

27 3. 權 益 受 享 者 來 電 請 求 拖 吊 或 急 修 服 務 時, 應 告 知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人 員 其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車 型 車 色 詳 細 事 故 地 點 事 故 狀 況 現 場 及 平 時 聯 絡 電 話 等 資 料, 以 便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能 即 時 提 供 服 務 4. 至 事 故 地 點 所 需 最 長 時 間 1) 高 速 公 路 1 小 時 2) 一 般 市 區 及 道 路 1 小 時 3) 二 級 以 上 鄉 鎮 市 區 2 小 時 4) 偏 遠 鄉 鎮 市 區 3 小 時 5) 其 他 郊 區 4 小 時 6) 特 殊 地 區 8 小 時 但 因 不 可 預 料 或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例 如 颱 風 地 震 坍 方, 或 示 威 暴 動 車 禍 所 造 成 之 交 通 癱 瘓 等 所 致 耽 誤 者 不 在 此 限 拖 吊 案 件 服 務 範 圍 與 時 間, 將 視 此 服 務 提 供 者 實 際 執 行 狀 況 而 有 所 差 異 二 級 以 上 鄉 鎮 市 區 郊 區 特 殊 地 區 區 域 一 覽 表 萬 里 區 深 坑 區 瑞 芳 鎮 八 里 區 淡 水 區 三 峽 區 林 口 區 二 級 以 上 蘇 澳 鎮 芎 林 鎮 寶 山 鄉 新 埔 鄉 關 西 鎮 卓 蘭 鎮 東 勢 區 鄉 鎮 市 區 梧 棲 鎮 大 甲 鎮 田 中 鎮 北 斗 鎮 竹 山 鎮 布 袋 鎮 北 港 鎮 大 樹 區 萬 巒 鄉 金 山 區 石 碇 區 平 溪 區 雙 溪 區 貢 寮 區 坪 林 區 烏 來 區 三 芝 區 石 門 區 頭 城 鎮 員 山 鄉 三 星 鄉 大 同 鄉 南 澳 鄉 峨 眉 鄉 五 峰 鄉 橫 山 鄉 尖 石 鄉 北 埔 鄉 觀 音 鄉 復 興 鄉 三 灣 鄉 南 庄 鄉 獅 潭 鄉 銅 鑼 鄉 西 湖 鄉 大 湖 鄉 泰 安 鄉 外 埔 鄉 大 安 區 和 平 區 新 社 區 龍 井 區 福 興 鄉 線 西 鄉 伸 港 鄉 社 頭 鄉 竹 塘 鄉 二 林 鎮 大 城 鄉 二 水 鄉 芳 苑 鄉 溪 州 鄉 鹿 谷 鄉 國 姓 鄉 埔 里 鎮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水 里 鄉 偏 遠 郊 區 魚 池 鄉 梅 山 鄉 竹 崎 鄉 阿 里 山 中 埔 鄉 大 埔 鄉 鹿 草 鄉 東 石 鄉 六 腳 鄉 溪 口 鄉 義 竹 鄉 番 路 鄉 新 港 鄉 大 埤 鄉 土 庫 鄉 褒 忠 鄉 東 勢 鄉 臺 西 鄉 崙 背 鄉 麥 寮 鄉 元 長 鄉 古 坑 鄉 ( 草 嶺 ) 二 崙 鄉 水 林 鄉 口 湖 鄉 四 湖 鄉 左 鎮 區 玉 井 區 南 化 區 楠 西 區 龍 崎 區 大 內 區 東 山 區 將 軍 區 學 甲 區 北 門 區 後 壁 區 西 港 區 六 龜 區 茂 林 區 杉 林 區 甲 仙 區 桃 源 區 三 民 區 三 地 鄉 霧 臺 鄉 瑪 家 鄉 竹 田 鄉 泰 武 鄉 高 樹 鄉 鹽 埔 鄉 來 義 鄉 滿 州 鄉 南 州 鄉 林 邊 鄉 第 27 頁, 共 43 頁

28 牡 丹 鄉 佳 冬 鄉 新 園 鄉 枋 寮 鄉 枋 山 鄉 春 日 鄉 獅 子 鄉 車 城 鄉 延 平 鄉 卑 南 鄉 ( 山 區 ) 關 山 鄉 海 端 鄉 池 上 鄉 東 河 鄉 成 功 鎮 長 濱 鄉 鹿 野 鄉 金 峰 鄉 大 武 鄉 達 仁 鄉 秀 林 鄉 壽 豐 鄉 鳳 林 鄉 光 復 鄉 豐 濱 鄉 瑞 穗 鄉 萬 榮 鄉 玉 里 鎮 卓 溪 鄉 富 里 鄉 A. 各 縣 市 山 區 B. 濱 海 公 路 其 他 郊 區 C. 花 東 公 路 D. 外 島 E. 離 島 1. 管 制 山 區 2. 各 橫 貫 公 路 含 支 線 特 殊 郊 區 3. 蘇 花 公 路 4. 北 宜 公 路 5. 國 家 公 園 5. 聯 絡 方 式 1) 一 般 道 路 聯 絡 方 式 (1) 當 車 子 拋 錨 時, 請 立 即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專 線 (2) 接 通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後, 請 告 知 前 述 第 ( 二 ) 3 項 所 列 事 項, 10 分 鐘 後 再 次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由 服 務 人 員 告 知 權 益 受 享 者 提 供 援 助 車 輛 之 車 號 援 助 人 員 姓 名 及 預 訂 到 達 時 間 如 有 聯 絡 電 話 者,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將 於 10 分 鐘 後 致 電 權 益 受 享 者 告 知 援 助 車 輛 車 號 援 助 人 員 姓 名 及 預 訂 到 達 時 間 2) 高 速 公 路 上 之 聯 絡 方 式 車 子 於 高 速 公 路 上 拋 錨 時, 可 利 用 行 動 電 話 與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聯 絡 或 利 用 高 速 公 路 上 紅 色 電 話, 請 高 速 公 路 局 交 控 中 心 人 員 撥 , 並 告 知 所 在 地 點 為 北 上 或 南 下 幾 公 里 處 及 車 子 故 障 情 形 在 等 待 救 援 期 間 請 將 三 角 形 車 輛 故 障 警 示 標 誌 放 在 故 障 車 輛 後 方 50 至 100 公 尺 處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接 獲 高 速 公 路 局 交 控 人 員 電 話 通 知 後, 將 立 即 派 車 援 助 6. 權 益 受 享 者 於 來 電 請 求 服 務 後, 一 旦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確 認 派 出 救 援 車 輛 後, 為 免 損 及 權 益 受 享 者 自 身 之 權 益, 請 務 必 等 待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告 知 之 援 助 人 員 到 場 處 理, 如 持 卡 人 未 等 待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之 援 助 人 員 到 達 即 行 離 去, 或 轉 由 其 它 人 員 處 理 者, 事 後 不 得 向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緊 急 道 路 支 援 服 務 請 求 任 何 補 助 或 費 用 7. 車 險 理 賠 報 備 程 序 依 保 險 公 司 之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 即 權 益 受 享 者 ) 於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時, 應 立 即 報 請 警 方 處 理, 並 於 48 小 時 內 電 話 報 備, 五 個 工 作 日 內 攜 帶 行 照 駕 照 保 險 卡 及 印 章 至 各 保 險 公 司 分 公 司 或 通 訊 處 向 理 賠 人 員 辦 理 理 賠 程 序 第 28 頁, 共 43 頁

29 伍 國 內 醫 療 轉 送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權 益 受 享 者 於 居 住 地 150 公 里 之 外 旅 行 不 超 過 連 續 90 天 時, 因 意 外 或 突 發 性 疾 病 住 院 達 3 天 以 上 但 該 醫 院 無 法 提 供 持 卡 人 適 當 治 療 時, 國 內 醫 療 轉 送 服 務 將 以 道 路 救 護 車 轉 送 權 益 受 享 者 至 距 其 住 所 地 較 近 醫 療 設 備 適 當 且 有 病 床 之 醫 療 院 所, 但 權 益 受 享 者 須 於 24 小 時 前 通 知 國 內 醫 療 轉 送 服 務 本 項 醫 療 轉 送 服 務 須 經 權 益 受 享 者 原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及 國 內 醫 療 轉 送 服 務 專 屬 醫 師 同 意, 及 權 益 受 享 者 或 其 家 屬 書 面 同 意 後, 國 內 醫 療 轉 送 服 務 方 提 供 本 項 服 務 權 益 受 享 者 因 原 有 病 症 或 精 神 疾 病 住 院, 或 權 益 受 享 者 在 訴 訟 程 序 或 司 法 程 序 調 查 中 者, 不 在 本 服 務 範 圍 內 原 有 病 症 係 指 權 益 受 享 者 於 請 求 服 務 前 6 個 月 內 曾 因 該 項 疾 病 住 院 者 陸 全 球 支 援 服 務 ( 一 ) 一 般 條 件 : 在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代 持 卡 人 預 訂 或 為 購 買 前, 如 有 可 能, 費 用 與 所 有 選 擇 將 知 會 權 益 受 享 者 在 未 取 得 權 益 受 享 者 同 意 前,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將 不 會 代 權 益 受 享 者 支 付 任 何 費 用 任 何 票 券 之 購 買 一 旦 經 權 益 受 享 者 授 權 並 已 確 認, 將 視 為 不 得 退 票 或 更 換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全 球 支 援 服 務 僅 依 權 益 受 享 者 指 示 提 供 預 訂 商 品 或 服 務 訊 息 及 代 為 安 排 購 買 運 送 事 宜 美 國 運 通 並 非 設 計 生 產 製 造 輸 入 經 銷 商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之 企 業 經 營 者 ( 二 ) 費 用 支 付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將 不 會 向 權 益 受 享 者 索 取 因 搜 尋 及 / 或 協 助 性 服 務 產 生 之 費 用 所 有 運 送 費 用 則 將 知 會 權 益 受 享 者, 並 向 其 收 取 之 所 有 為 取 得 產 品 或 服 務 必 需 之 訂 金 將 由 權 益 受 享 者 負 擔, 並 以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付 之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權 益 受 享 者 所 取 得 之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費 用, 將 直 接 透 過 特 約 商 向 權 益 受 享 者 的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帳 戶 請 款 如 果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曾 為 取 得 此 項 服 務 或 產 品 而 預 付 款 項, 則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將 直 接 向 權 益 受 享 者 的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帳 戶 收 取 費 用 如 果 相 關 交 易 非 以 新 台 幣 計 算, 則 該 款 項 將 換 算 成 新 台 幣 並 加 收 2% 的 手 續 費 第 29 頁, 共 43 頁

30 ( 三 ) 搜 尋 物 品 之 除 外 規 定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不 搜 尋 為 大 規 模 商 業 用 途 之 貨 品, 或 者 是 海 關 規 定 禁 止 運 送 予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國 外 貨 品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無 法 搜 尋 該 國 法 律 禁 止 或 與 公 序 良 俗 衝 突 之 物 品 所 有 運 送 物 品 必 須 投 保 全 險 若 權 益 受 享 者 不 同 意 為 該 物 品 投 保 全 險, 其 將 被 直 接 引 介 予 運 送 人 以 進 行 必 要 之 安 排 ( 四 ) 採 購 與 運 輸 限 制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得 代 權 益 受 享 者 搜 尋 購 買 並 運 送 昂 貴 物 品 或 禮 品, 但 以 該 物 品 僅 為 權 益 受 享 者 個 人 使 用 並 已 找 到 能 運 送 該 物 品 所 需 數 量 及 為 該 物 品 提 供 全 額 保 險 之 運 送 人 為 限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將 不 安 排 任 何 商 業 寄 售 之 採 購 或 運 送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將 根 據 國 際 運 送 法 規 採 購 及 運 送 物 品, 並 遵 守 現 行 關 稅 及 進 口 稅 之 限 制 規 定 若 有 任 何 關 稅 進 口 稅 及 加 值 稅, 權 益 受 享 者 將 被 知 會, 並 負 擔 該 相 關 稅 款 ( 五 ) 旅 行 時 緊 急 預 支 現 金 : 遇 權 益 受 享 者 因 必 要 旅 行 文 件 遺 失 或 遭 竊 之 緊 急 狀 況,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將 安 排 最 高 美 金 1,000 元 之 預 支 現 金 送 達 予 權 益 受 享 者, 以 為 換 發 行 政 上 文 件 之 用 而 這 筆 費 用 將 在 預 支 日 起 30 天 內 入 帳 於 權 益 受 享 者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帳 戶 ( 六 ) 除 外 規 定 : 凡 涉 及 非 法 管 道 之 使 用 且 / 或 不 道 德 ( 例 如 侵 害 隱 私 ) 或 與 該 國 現 行 法 律 衝 突 之 請 求 皆 不 予 受 理 柒 一 般 性 條 件 及 除 外 規 定 ( 一 ) 當 權 益 受 享 者 有 任 何 詐 欺 偽 造 或 偽 證 等 不 法 情 事 時, 對 權 益 受 享 者 就 該 特 定 狀 況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之 義 務 將 自 動 終 止 ( 二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應 使 用 各 種 可 能 之 方 法 提 供 持 卡 人 手 冊 上 記 載 之 所 有 支 援 服 務 但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因 非 其 得 合 理 控 制 之 因 素 或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天 災 戰 爭 外 國 軍 事 行 動 革 命 內 戰 叛 亂 武 裝 叛 變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干 擾 或 暴 動 ( 暴 動 一 詞 係 指 因 某 團 體 或 數 團 體 之 集 體 行 為 而 使 該 國 或 當 地 秩 序 受 到 嚴 重 干 擾, 或 對 和 平 及 秩 序 已 存 在 嚴 重 威 脅 之 事 件 ) 罷 工 抵 制 性 停 工 或 其 他 勞 工 騷 動 有 關 當 局 拒 絕 准 許 提 供 該 服 務 所 有 集 團 破 壞 或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幅 射 效 應 及 所 有 使 本 約 定 事 項 履 行 成 為 不 可 能 之 不 可 抗 力 行 為, 所 導 致 之 無 法 履 行 或 遲 延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第 30 頁, 共 43 頁

31 ( 三 ) 一 般 而 言, 權 益 受 享 者 就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援 服 務, 對 未 依 本 條 款 約 定 被 事 先 知 會 之 費 用 不 須 支 付 之 旅 遊 意 外 及 誤 失 保 障 計 劃 壹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旅 遊 意 外 保 險 ( 一 ) 保 險 金 給 付 表 : 相 關 全 殘 及 死 亡 保 障 含 : 死 亡 雙 手 或 雙 足 缺 失 一 手 及 一 足 缺 失 雙 目 失 明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手 缺 失 或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足 缺 失 NT$30,000,000 NT$30,000,000 NT$30,000,000 NT$30,000,000 NT$30,000,000 相 關 殘 廢 保 障 含 : 一 手 或 一 足 缺 失 一 目 失 明 NT$15,000,000 NT$15,000,000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無 論 是 否 擁 有 兩 張 或 多 張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保 險 公 司 對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因 一 次 意 外 所 遭 受 之 任 一 項 損 失, 均 以 保 險 金 給 付 表 所 列 該 項 損 失 之 理 賠 金 額 為 限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依 99 年 2 月 1 日 公 告 修 正 之 保 險 法 第 107 條 規 定, 未 滿 15 足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投 保 之 保 險, 其 死 亡 給 付 於 被 保 險 人 滿 15 歲 之 日 起 發 生 效 力 保 險 公 司 對 於 未 滿 15 足 歲 者 僅 提 供 意 外 殘 廢 之 保 險 保 障, 意 外 殘 廢 之 保 險 金 額 以 新 台 幣 200 萬 元 為 上 限 ( 一 手 或 一 腳 殘 廢 以 及 一 眼 殘 廢 僅 賠 付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 且 如 被 保 險 人 向 二 家 以 上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其 保 險 契 約 可 依 要 保 時 間 區 分 先 後 者, 將 依 其 喪 葬 費 用 金 額 扣 除 要 保 時 間 在 先 之 保 險 公 司 應 理 賠 之 金 額 後 所 餘 之 限 額 比 例 分 擔 賠 償 責 任 否 則, 各 保 險 公 司 將 以 平 均 金 額 分 擔 賠 償 責 任 ( 二 ) 被 保 險 人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其 配 偶 以 及 未 滿 23 歲 之 受 扶 養 子 女, 凡 搭 乘 領 有 營 業 執 照 經 營 旅 客 運 輸 之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 出 租 車 除 外 ) 旅 行, 且 其 全 額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或 80% 以 上 的 團 費 ( 需 含 全 額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 已 由 美 國 運 通 新 台 幣 結 帳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簽 付 者, 皆 為 本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若 會 員 於 搭 乘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時 已 不 具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身 份 時 則 不 適 用 第 31 頁, 共 43 頁

32 ( 三 ) 意 外 事 件 之 說 明 : 公 共 運 輸 被 保 險 人 於 購 票 日 或 之 後 旅 行 ( 單 程 或 往 返 ) 於 出 發 地 與 目 的 地 之 間 時 ( 兩 地 點 均 為 被 保 險 人 機 票 所 指 定 者 ), 凡 因 意 外 事 故 而 遭 受 傷 害 時 ( 以 下 簡 稱 該 傷 害 ), 將 可 取 得 前 述 保 險 金 給 付 ; 惟 該 傷 害 應 為 下 列 1. 或 2. 項 所 述 之 情 況 下 發 生 者 : 1. 當 時 係 以 旅 客 之 身 份, 而 非 駕 駛 員 或 機 員 之 身 份, 乘 坐 或 離 開 領 有 營 業 執 照 經 營 旅 客 運 輸 之 海 陸 空 運 輸 工 具 ( 出 租 車 除 外 ) 航 空 公 司 所 頒 佈 之 航 行 於 固 定 機 場 之 時 刻 表 之 班 機 以 及 行 駛 於 經 常 性 路 線 之 加 班 機 包 機 等 商 用 客 機 所 受 之 傷 害, 或 受 該 等 運 輸 工 具 碰 撞 所 受 之 傷 害 ; 惟 此 項 旅 費 應 已 由 美 國 運 通 新 台 幣 結 帳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支 付 2. 當 時 係 以 旅 客 之 身 份 搭 乘 ( 領 有 營 業 執 照 運 送 旅 客 之 ) 出 租 運 輸 工 具 時 所 受 之 傷 害 ; 但 限 於 以 下 情 形 所 發 生 者 : a) 為 搭 乘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範 圍 內 之 預 訂 班 機 航 空 運 輸 工 具 直 接 赴 機 場 時 ; 或 b) 從 前 述 之 航 空 運 輸 工 具 下 機 而 欲 離 開 機 場 時 ( 四 ) 預 訂 班 機 : 預 訂 班 機 係 指 搭 乘 某 一 航 空 公 司 經 營 之 飛 機 所 飛 行 之 一 航 次, 惟 : 該 航 空 公 司 應 持 有 由 其 飛 機 登 記 國 家 有 關 機 關 發 給 之 有 關 定 期 航 空 之 運 輸 證 明 執 照 或 類 似 之 許 可 證 件, 且 依 該 等 許 可 證 件 定 期 及 在 特 定 時 間 維 持 並 公 佈 其 在 列 名 之 各 機 場 間 提 供 旅 客 服 務 之 時 間 與 費 用, 及 該 班 機 定 期 並 持 續 飛 行 於 既 定 之 路 線 或 依 隨 時 修 訂 之 ABC 世 界 航 線 指 南 所 刊 登 之 路 線 飛 行 起 飛 時 間, 轉 機 及 終 點 將 參 考 被 保 險 人 所 持 搭 乘 預 訂 班 機 之 機 票 決 定 ( 五 ) 意 外 死 亡 之 賠 償 : 被 保 險 人 在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日 起 100 天 內 因 意 外 事 故 所 受 傷 害 而 死 亡 時, 保 險 公 司 將 按 保 險 金 給 付 表 支 付 意 外 事 故 死 亡 賠 償 金 ( 六 ) 特 殊 意 外 傷 害 之 賠 償 : 被 保 險 人 並 未 在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日 起 100 天 內 因 意 外 發 生 而 死 亡, 但 確 實 在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後 100 天 內 發 生 前 述 之 任 何 一 項 損 傷 時, 保 險 公 司 將 給 付 相 當 於 該 損 傷 應 賠 償 之 金 額, 但 其 款 數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金 給 付 表 所 列 之 特 殊 意 外 傷 害 賠 償 金 一 次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一 項 以 上 之 損 傷 時, 僅 給 付 一 項 損 傷 ( 最 嚴 重 者 ) 之 應 付 款 第 32 頁, 共 43 頁

33 ( 七 ) 每 位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之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無 論 是 否 擁 有 兩 張 或 多 張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保 險 公 司 對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因 本 保 險 規 定 之 任 何 一 意 外 所 遭 受 之 任 一 損 失, 均 以 保 險 金 給 付 表 所 列 該 項 損 失 之 理 賠 金 額 為 限 ( 八 ) 危 險 事 故 及 失 蹤 案 件 : 被 保 險 人 因 本 保 險 範 圍 內 之 任 一 項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並 因 而 遭 受 本 保 險 規 定 得 予 賠 償 之 損 傷 時, 屬 本 保 險 之 承 保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之 屍 體 於 其 搭 乘 之 運 輸 工 具 失 蹤 沈 沒 或 毀 損 之 一 年 內 未 被 尋 獲 時, 該 被 保 險 人 將 被 視 為 在 該 運 輸 工 具 失 蹤 沈 沒 或 毀 損 發 生 時 死 亡 ( 九 ) 除 外 條 款 : 本 保 險 不 包 括 下 列 因 素 所 造 成 之 任 何 致 命 或 非 致 命 之 損 傷 : 1. 神 智 清 楚 時 自 殺 或 任 何 自 殺 意 圖, 或 神 智 不 清 時 之 自 毀 行 為 或 任 何 自 毀 意 圖 ; 2. 經 宣 佈 或 未 經 宣 佈 之 戰 爭 或 相 關 戰 事 ; 3.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益 人 遺 囑 執 行 人 或 管 理 人, 或 法 定 繼 承 人, 或 個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不 法 行 為 ; 4. 若 被 保 險 人 本 身 為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之 駕 駛 人 或 工 作 人 員 ; 5.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確 實 的 或 宣 稱 的 或 可 能 發 生 的 有 害 生 物, 化 學 或 核 子 或 放 射 物 料 質 或 氣 體 或 物 質 或 污 染 物 之 排 放 散 布 滲 出 移 動 溢 出 釋 放 等 ; 或 者 曝 露 於 有 害 生 物 化 學 核 子 或 放 射 性 生 物 料 及 氣 體 物 質 或 污 染 物 下 所 致 者 ( 十 ) 保 險 費 : 本 項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由 台 灣 美 國 運 通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繳 付, 保 障 由 美 商 安 達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所 承 保 ( 十 一 ) 受 益 人 : 1. 殘 廢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2. 死 亡 保 險 金 將 按 以 下 順 位 依 序 給 付 其 生 存 之 受 益 人 : 配 偶 ; 子 女, 含 合 法 收 養 子 女 ; 父 母 ; 兄 弟 姐 妹 ; 第 33 頁, 共 43 頁

34 當 同 一 順 位 之 受 益 人 可 能 超 過 一 人 時, 保 險 公 司 得 根 據 該 順 位 任 一 受 益 人 所 提 出 之 聲 明 以 決 定 受 益 人 保 險 公 司 根 據 上 述 聲 明 給 付 後, 視 為 已 按 照 本 保 險 之 規 定 完 成 全 部 給 付 義 務, 除 非 保 險 公 司 在 實 際 付 款 前, 另 有 他 人 以 書 面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其 亦 為 受 益 人 倘 有 權 接 受 賠 償 之 受 益 人 超 過 兩 人 以 上 時, 保 險 金 由 彼 等 均 分 3. 保 險 公 司 不 受 理 受 益 人 變 更 ( 十 二 ) 理 賠 : 1. 理 賠 證 明 : 理 賠 申 請 所 需 之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自 費 提 供, 並 應 符 合 保 險 公 司 指 定 之 格 式 與 內 容 2. 理 賠 程 序 : 2-1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 索 取 理 賠 申 請 表 格 2-2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必 須 在 得 請 求 之 日 30 天 內, 將 相 關 書 面 文 件 送 交 美 商 安 達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其 地 址 為 : 台 北 市 110 信 義 路 五 段 8 號 10 樓, 服 務 電 話 , 上 班 時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 如 有 其 他 查 詢 事 宜, 請 致 電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服 務 部 貳 旅 遊 不 便 險 ( 一 ) 保 險 金 給 付 表 : 項 目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配 偶 23 歲 以 下 受 扶 養 子 女 最 高 金 額 / 家 庭 班 機 延 誤 或 取 消 NT$20,000 NT$40,000 錯 過 轉 搭 班 機 NT$20,000 NT$40,000 行 李 延 誤 NT$20,000 NT$40,000 行 李 遺 失 NT$50,000 NT$100,000 ( 二 ) 被 保 險 人 :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其 配 偶 以 及 未 滿 23 歲 之 受 扶 養 子 女, 凡 搭 乘 領 有 營 業 執 照 經 營 旅 客 運 輸 之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 出 租 車 除 外 ) 旅 行, 且 其 全 額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或 80% 以 上 的 團 費 ( 需 含 全 額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 已 由 美 國 運 通 新 台 幣 結 帳 之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簽 付 者, 皆 為 本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若 會 員 於 搭 乘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時 已 不 具 美 國 運 通 簽 帳 白 金 卡 會 員 身 份 時 則 不 適 用 第 34 頁, 共 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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