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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氏 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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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 南 律 師 通 訊 第 199 期 發 行 人 : 張 文 嘉 出 版 者 : 台 南 律 師 通 訊 雜 誌 社 地 址 :708 台 南 市 健 康 路 三 段 三 0 八 號 ( 台 南 地 方 法 院 內 ) 電 話 :(06) 傳 真 :(06)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本 刊 訊 台 南 高 分 院 鄭 玉 山 院 長 拜 訪 本 會 資 深 會 員 本 會 於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上 午, 由 張 文 嘉 理 事 長 吳 信 賢 常 務 理 事 翁 瑞 昌 顧 問 及 林 仲 豪 副 秘 書 長 等 人, 陪 同 台 南 高 分 院 鄭 玉 山 院 長, 拜 訪 本 會 資 深 會 員 林 華 生 律 師 林 聯 輝 律 師 謝 碧 連 律 師 劉 德 福 律 師 該 次 拜 訪 乃 鄭 院 長 主 動 聯 繫 本 會, 希 望 能 安 排 拜 訪 本 會 資 深 會 員 退 而 不 休 的 友 善 長 者 首 先 到 林 華 生 律 師 之 住 家, 林 華 生 律 師 表 示, 因 為 年 紀 大 了, 擔 心 會 因 精 力 不 足, 辜 負 當 事 人 的 委 託, 所 以 在 年 滿 70 歲 之 後, 就 毅 然 自 律 師 這 個 工 作 退 休, 不 過 還 是 繼 續 在 平 民 法 律 服 務 中 心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服 務, 繼 續 為 司 法 努 力 鄭 院 長 也 表 示, 雖 然 律 師 這 個 工 作 會 有 退 休 的 問 題, 不 過 司 法 這 個 工 作 則 是 需 要 所 有 法 律 人 持 續 努 力 另 外 林 華 生 律 師 也 與 大 家 分 享 早 期 擔 任 律 師 時, 因 為 法 庭 設 施 不 佳, 例 如 律 師 之 座 椅 就 發 生 過 有 突 出 的 釘 子, 勾 破 律 師 的 衣 物, 甚 至 還 發 生 座 位 的 椅 腳 斷 掉, 律 師 差 點 摔 倒 的 糗 事 平 民 法 律 服 務 的 推 手 接 著 一 行 人 來 到 林 聯 輝 律 師 的 事 務 所, 林 聯 輝 律 師 與 大 家 分 享 平 民 法 律 服 務 中 心 成 立 的 歷 史 民 國 63 年 間, 林 聯 輝 律 師 有 感 於 律 師 能 為 社 會 大 眾 提 供 的 服 務 就 是 法 律 知 識, 特 別 是 對 於 一 般 民 眾 而 言, 故 當 年 四 處 募 款, 並 獲 當 時 台 南 高 分 院 洪 壽 南 院 長 支 持, 提 供 了 法 院 的 空 間, 得 以 順 利 設 置 中 心, 當 時 甚 至 以 籌 措 得 來 的 基 金 聘 請 專 責 律 師, 在 平 民 法 律 扶 助 中 心 為 民 眾 提 供 服 務 林 聯 輝 律 師 在 擔 任 立 法 委 員 期 間, 也 要 求 當 時 法 務 部 長 施 啟 揚, 爭 取 相 關 經 費 的 補 助, 鼓 勵 各 地 方 公 會 也 設 置 平 民 法 律 扶 助 中 心 而 在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成 立 後,
2 現 在 只 剩 下 本 會 平 民 法 律 扶 助 中 心 還 在 持 續 獨 立 運 作, 其 他 地 區 不 是 已 經 停 止 運 作, 就 是 與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合 作 鄭 院 長 則 表 示, 平 民 法 律 扶 助 中 心 與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功 能 與 性 質 並 不 相 同, 平 民 法 律 扶 助 中 心 有 其 存 在 的 意 義 致 力 府 城 文 史 研 究 的 智 慧 之 寶 隨 後, 在 前 往 本 會 在 台 南 地 區 最 資 深 的 謝 碧 連 律 師 住 家 高 齡 91 歲 的 謝 律 師 除 了 精 神 奕 奕 的 在 門 口 等 待 眾 人 外, 甚 至 帶 領 眾 人 迅 速 地 走 上 三 樓 的 客 廳 謝 律 師 除 讓 眾 人 觀 賞 清 朝 貢 生 林 朝 英 先 生 之 珍 貴 墨 寶, 也 與 眾 人 分 享 他 多 年 研 究 府 城 文 史 並 由 台 南 市 文 化 局 出 版 的 八 本 著 作 其 中 有 著 作 為 日 本 學 者 在 撰 寫 以 台 灣 作 家 黃 靈 芝 先 生 為 主 題 的 博 士 論 文 中 加 以 引 述, 真 可 稱 上 府 城 之 寶 臨 走 前, 謝 律 師 除 了 致 贈 蜂 蜜 蛋 糕 外, 並 贈 送 部 分 著 作 給 來 訪 眾 人 劉 德 福 律 師 藏 書 豐 富 眾 人 大 開 眼 界 最 後 來 到 劉 德 福 律 師 的 事 務 所, 劉 德 福 律 師 與 眾 人 分 享 他 多 年 的 藏 書, 除 了 近 期 所 購 買 大 陸 出 版 的 法 制 史 書 籍 外, 還 有 像 早 期 日 本 人 離 開 台 灣 時, 未 能 帶 走 而 留 下 來 的 諸 多 書 籍, 如 公 法 學 者 美 濃 布 達 吉 民 事 訴 訟 法 大 家 兼 子 一 等 著 名 日 本 學 者 的 絕 版 著 作, 也 讓 眾 人 大 開 眼 界 鄭 院 長 在 本 次 拜 訪 本 會 資 深 會 員 過 程 中, 除 了 感 謝 林 華 生 律 師 林 聯 輝 律 師 謝 碧 連 律 師 劉 德 福 律 師 等 資 深 道 長 們 對 司 法 的 貢 獻 外, 也 邀 請 這 些 前 輩 有 機 會 能 夠 來 台 南 高 分 院 坐 坐, 並 且 一 再 強 調 如 果 對 於 法 院 有 任 何 指 教 或 意 見, 希 望 大 家 能 盡 量 提 出 另 外 張 理 事 長 也 順 便 邀 請 資 深 道 長 們, 在 三 月 份 台 南 高 分 院 再 次 邀 請 井 上 正 仁 教 授 演 講 時, 能 夠 一 同 參 與 本 刊 訊 民 主 基 礎 系 列 課 程 少 年 版 種 子 講 師 培 訓 本 會 於 101 年 2 月 1 日 2 日, 與 全 國 教 師 會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務 處 教 育 推 廣 組 蔚 華 教 育 基 金 會 及 民 間 公 民 與 法 治 教 育 基 金 會, 在 台 南 大 學 舉 辦 民 主 基 礎 系 列 課 程 種 子 講 師 培 訓 本 次 主 要 以 少 年 版 之 教 材 為 主, 亦 即 是 讓 學 員 能 夠 成 為 教 導 國 小 5 年 級 以 上 及 國 高 中 的 學 生 此 套 民 主 基 礎 系 列 課 程 的 講 師 為 期 2 天 的 研 習 首 日 由 陳 麟 祥 老 師 主 講, 本 會 宋 金 比 陳 琪 苗 2 位 律 師 協 助 說 明 權 威 的 概 念 講 師 先 講 解 權 威 的 核 心 意 涵, 除 了 要 讓 學 生 瞭 解 權 威 的 重 要 性, 也 要 讓 學 生 知 道 如 何 分 辨 合 法 的 權 威 和 非 法 的 權 威, 進 而 知 道 是 否 要 服 從 該 項 權 威 之 後 是 學 習 評 估 候 選 人, 並 運 用 評 估 候 選 人 的 思 考
3 工 具 評 估 規 則 與 法 律 的 思 考 工 具, 也 了 解 運 用 權 威 的 利 弊 得 失, 及 其 應 用 範 圍 及 限 制 講 師 以 活 潑 的 小 組 討 論 方 式, 讓 小 組 內 的 每 個 學 員 輪 流 擔 任 主 席 報 告 者 計 時 者 紀 錄 者 提 問 者 及 歸 納 者 等, 各 組 成 員 都 很 踴 躍 發 表 意 見 次 日 由 蕭 玉 芬 老 師 主 講 責 任 的 概 念, 本 會 黃 雅 萍 李 慧 千 2 位 律 師 協 助 講 解 講 師 先 說 明 責 任 的 來 源, 此 部 分 是 要 讓 學 生 瞭 解 為 何 要 負 責 任 及 負 責 任 的 結 果, 也 要 讓 學 生 運 用 決 定 是 否 要 負 責 的 思 考 工 具, 並 了 解 在 無 法 兼 顧 的 責 任 間 作 選 擇 及 運 用 決 定 誰 該 負 責 的 思 考 工 具 講 師 表 示 負 責 任 的 結 果, 肯 定 有 利 有 弊, 作 出 的 決 定 就 是 個 人 的 選 擇, 她 運 用 此 套 溝 通 方 式, 在 家 中 與 小 孩 溝 通, 在 工 作 上 與 學 生 的 家 長 溝 通, 的 確 能 有 效 地 避 免 了 許 多 爭 執 的 場 面 出 現 除 了 各 小 組 討 論 及 報 告 外, 講 師 還 播 了 有 趣 且 發 人 深 省 的 小 短 片, 讓 課 程 更 加 精 彩 此 系 列 課 程 重 在 培 養 國 民 之 公 民 素 養 與 法 治 精 神, 法 治 精 神 是 以 人 權 保 障 為 核 心, 重 在 講 理 及 批 判 性 思 考, 而 公 民 素 養 除 了 知 識 外, 也 希 望 公 民 具 備 相 關 的 技 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這 套 教 材 尚 有 兒 童 版 及 公 民 版, 民 間 公 民 與 法 治 教 育 基 金 會 等 單 位 也 仍 在 繼 續 推 動 種 子 講 師 之 課 程 有 興 趣 的 道 長 可 以 報 名 後 續 開 辦 的 課 程, 來 習 得 與 非 法 律 人 溝 通 法 律 觀 念 的 新 技 巧 喜 訊 本 會 會 員 徐 立 信 律 師 與 張 桂 琳 小 姐 結 婚, 於 101 年 2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中 午 12 時, 席 設 台 北 華 港 城 婚 宴 會 館 舉 行 結 婚 典 禮 徐 立 信 律 師 並 發 揮 創 意, 將 喜 帖 設 計 成 臺 灣 臺 北 幸 福 法 院 檢 察 署 傳 票, 新 郎 及 新 娘 的 摯 友 都 被 傳 喚 於 當 日 出 場 為 證 人, 待 證 事 實 則 為 新 郎 與 新 娘 之 結 婚 誓 言, 實 饒 富 趣 味 相 信 徐 律 師 的 摯 友 們 收 到 此 傳 票 定 會 準 時 到 場 作 證, 一 起 見 證 新 郎 與 新 娘 的 幸 福 時 刻! 本 刊 訊 金 龍 年 首 場 學 術 研 討 會 柯 耀 程 教 授 主 講 論 瑕 疵 醫 療 行 為 之 過 失
4 101 年 首 場 學 術 研 討 會 於 101 年 2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假 國 立 台 南 生 活 美 學 館 3 樓 中 型 會 議 室 舉 行 邀 請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柯 耀 程 教 授 主 講 論 瑕 疵 醫 療 行 為 之 過 失 研 討 會 由 張 文 嘉 理 事 長 主 持, 除 了 本 會 會 員 外, 尚 有 多 位 法 院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蒞 臨, 與 會 人 士 80 餘 人, 現 場 座 無 虛 席 講 座 首 先 以 醫 療 瑕 疵 行 為 是 否 應 含 括 故 意 及 過 失 兩 種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類 型, 作 為 本 次 研 討 會 之 問 題 意 識 暨 開 場 白 議 題 就 此, 講 座 認 為 故 意 不 宜 作 為 醫 療 行 為 的 評 價 類 型 例 如 : 醫 生 殺 人 與 一 般 人 殺 人, 在 刑 法 上 的 評 價 並 不 會 因 醫 生 具 有 醫 學 專 業 而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所 謂 瑕 疵 醫 療 行 為 應 僅 限 於 過 失 行 為 所 謂 瑕 疵 的 醫 療 行 為 舉 凡 未 符 合 規 定 所 為 的 醫 療 行 為 均 屬 之, 其 類 型 有 下 列 數 種 : 違 反 診 療 義 務, 未 確 實 遵 守 醫 生 的 醫 療 規 則, 違 反 醫 療 行 為 的 告 知 義 務 及 忽 略 病 人 因 等 待 診 療 所 生 的 變 化 等 一 般 而 言, 瑕 疵 的 醫 療 行 為 與 正 常 的 醫 療 行 為 二 者 之 差 異 在 於 是 否 依 SOP 流 程 操 作 然 而, 若 以 結 果 論, 在 依 SOP 流 程 操 作 之 情 況 下, 亦 有 可 能 產 生 負 面 之 結 果 某 些 特 殊 情 況 下, 若 能 信 賴 醫 師 之 專 業 判 斷, 實 施 跳 級 的 醫 療 行 為, 有 時 反 而 會 出 現 正 面 的 結 果 然 而 面 對 醫 療 科 學 存 有 人 類 知 識 未 及 知 的 風 險, 要 求 醫 師 就 未 依 SOP 流 程 操 作 的 醫 療 行 為 保 證 百 分 之 百 的 有 效 果, 亦 是 強 人 所 難, 在 此 情 況 下, 一 旦 出 現 負 面 的 結 果, 究 竟 應 如 何 釐 清 責 任? 恐 將 是 法 律 關 係 爭 議 的 根 源 所 在 就 此, 講 座 分 享 其 親 身 經 歷 : 某 次 因 病 毒 感 染, 經 醫 院 一 方 面 依 SOP 流 程 依 序 執 行 第 一 級 用 藥 之 醫 療 行 為, 另 方 面 培 養 細 菌 病 毒, 發 現 該 細 菌 已 具 抗 藥 性, 非 施 以 第 三 級 用 藥 恐 無 法 達 到 治 療 效 果 然 而, 此 跳 級 用 藥 是 違 反 SOP 流 程 的 瑕 疵 醫 療 行 為, 且 醫 生 僅 有 6 7 成 把 握, 面 對 此 情 況 應 如 何 決 擇? 講 座 選 擇 信 醫 者 得 永 生 因 此, 若 從 醫 學 發 展 的 角 度 來 看, 不 論 任 何 病 況, 限 制 醫 生 一 定 要 依 SOP 流 程 實 施 醫 療 行 為, 恐 非 病 友 之 福, 且 無 法 提 昇 醫 學 的 進 步 就 告 知 義 務 與 醫 療 瑕 疵 之 主 題 而 言, 告 知 義 務 之 形 成 基 礎 源 於 病 患 的 自 主 決 定 權 對 醫 療 行 為 知 的 權 利 及 接 受 醫 療 的 權 利, 因 此 醫 生 必 須 將 傷 病 情 況 醫 療 行 為 及 醫 藥 內 容 告 知 病 患 在 告 知 內 容 的 具 體 化 方 面, 對 於 傷 病 具 體 情 況 醫 療 行 為 與 替 代 形 式 醫 療 與 否 的 可 能 性 評 估 具 體 醫 療 行 為 的 方 式 正 負 面 效 果 的 預 估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等 均 應 含 括 在 其 內 容 上 且 應 以 受 告 知 對 象 得 以 理 解 的 方 式 作 為 具 體 告 知 內 容 的 表 述, 儘 量 以 通 俗 化 的 說 明 代 替 專 業 的 術 語 此 外, 講 座 提 醒 告 知 義 務 的 違 反 並 非 引 起 責 任 判 斷 的 主 因, 責 任 的 形 成, 仍 須 以 醫 療 行 為 作 為 判 斷 基 準 告 知 僅 是 一 種 責 任 認 定 的 佐 證 罷 了 最 後, 講 座 表 達 其 個 人 對 於 醫 事 刑 法 之 期 許 : 醫 療 是 對 生 命 的 救 贖, 而 法 學 對 於 醫 學 的 態 度, 也 應 站 在 促 進 與 救 贖 的 期 許, 不 應 是 一 種 單 純 的 約 制, 如 何 使 得 法 學 ( 特 別 是 刑 事 法 學 ) 與 醫 學 間 達 到 一 個 最 和 諧 的 救 贖 的 關 係, 是 習 法 之 人 必 須 深 思 之 事 此 次 研 討 會 在 講 座 精 闢 的 解 說 下, 於 中 午 12 時 許 圓 滿 地 結 束
5 本 刊 訊 北 中 南 管 弦 樂 團 長 齊 聚 台 中 談 琴 說 樂 今 年 全 國 律 師 節 晚 會 於 台 北 首 次 合 作 本 會 張 文 嘉 理 事 長 於 2 月 4 日 早 上, 率 領 本 會 前 理 事 長 李 孟 哲 律 師 法 扶 基 金 會 台 南 分 會 長 林 瑞 成 律 師 等 一 行 八 人, 前 往 台 中 與 台 中 臺 北 高 雄 律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及 各 公 會 管 絃 樂 團 長 齊 聚 一 堂, 討 論 各 公 會 管 弦 樂 團 將 來 合 作 巡 迴 演 出 之 方 式 當 天 中 午 係 由 台 中 律 師 公 會 李 慶 松 理 事 長 夫 婦 作 東, 請 大 家 吃 美 味 的 日 本 料 理, 嗣 由 各 公 會 理 事 長 輪 流 自 行 介 紹 各 公 會 管 樂 團 弦 樂 團 團 長 及 成 員 們, 而 台 中 后 里 之 張 連 昌 薩 克 斯 風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王 彩 蕊 女 士 亦 應 邀 出 席 四 公 會 中, 臺 中 律 師 公 會 管 樂 團 成 立 最 久, 最 初 乃 李 慶 松 理 事 長 夫 婦 共 同 規 劃 成 立 四 年 來, 每 年 均 舉 辦 公 開 演 出, 已 是 小 有 名 氣 之 樂 團, 目 前 團 長 是 年 輕 貌 美 的 洪 曉 菁 律 師, 副 團 長 陳 漢 洲 律 師 戲 稱, 團 長 就 是 要 找 這 麼 美 麗 的, 才 能 吸 引 台 下 目 光 洪 曉 菁 律 師 表 示, 由 於 該 管 樂 團 成 員 較 多, 故 公 會 聘 請 三 位 老 師 分 別 教 學, 而 大 部 分 成 員 還 會 另 外 找 老 師 一 對 一 學 習, 增 進 吹 奏 功 力, 公 開 演 出 時, 男 士 一 律 穿 黑 襯 衫 及 黑 長 褲, 並 戴 黑 色 紳 士 帽, 女 士 穿 著 則 不 拘 有 關 共 同 合 作 巡 迴 演 出 事 宜, 李 慶 松 理 事 長 建 議 以 各 該 場 次 主 辦 公 會 樂 團 為 主, 主 辦 公 會 負 責 演 奏 45 分 鐘, 協 辦 公 會 則 各 演 奏 15 分 鐘, 獲 得 在 場 眾 人 贊 同 ; 而 首 次 合 作 演 出 時 間, 可 能 安 排 在 今 年 9 月 份 台 北 律 師 公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律 師 節 晚 會 會 後, 本 會 一 行 人 由 王 彩 蕊 女 士 引 領 下, 前 往 台 中 后 里 張 連 昌 薩 克 斯 風 紀 念 館, 王 女 士 表 示, 其 夫 張 宗 瑤 乃 張 連 昌 之 孫, 張 連 昌 先 生 自 幼 跟 隨 大 陸 唐 山 師 傅 學 習 國 畫, 因 醉 心 樂 器 演 奏, 與 當 地 士 紳 成 立 樂 團, 在 偶 然 機 會, 獲 得 一 把 燒 燬 的 薩 克 斯 風 經 研 究 後, 逐 一 將 所 有 零 件 精 準 地 繪 成 製 作 圖, 再 以 手 工 方 式 自 行 摸 索 研 發, 完 成 第 一 把 台 製 薩 克 斯 風, 成 為 全 國 西 洋 樂 器 製 造 先 驅, 也 讓 后 里 鄉 成 為 製 造 薩 克 斯 風 重 鎮 紀 念 館 大 門 外 設 有 一 把 超 大 銅 製 低 音 薩 克 斯 風, 館 內 設 有 音 樂 廳, 例 假 日 均 有 樂 手 進 駐 表 演 工 廠 則 開 放 民 眾 參 觀 薩 克 斯 風 製 作 流 程, 也 提 供 民 眾 自 行 以 薩 克 斯 風 零 件 ( 按 鍵 等 ) 噴 砂 製 作 鑰 鎖 圈 或 項 鍊 等 紀 念 品 ; 館 內 的 洗 手 間 令 人 耳 目 一 新, 以 現 代 風 黑 白 色 瓷 磚 為 主 色, 鏡 子 上 方 設 置 五 線 譜 及 彩 色 音 符, 洗 手 台 及 水 龍 頭 均 是 以 銅 製 薩 克 斯 風 製 成, 充 分 展 現 薩 克 斯 風 紀 念 館 特 色 解 說 完 畢, 王 女 士 還 帶 眾 人 參 觀 精 美 的 薩 克 斯 風 成 品, 並 請 眾 人 在 音 樂 廳 喝 咖 啡 小 憩 一 番 李 孟 哲 律 師 建 議 下 次 公 會 辦 中 部 旅 遊 時, 可 將 薩 克 斯 風 紀 念 館 列 入 旅 遊 行 程 中, 一 行 人 在 夕 陽 餘 暉 下 踏 上 歸 途, 留 下 了 美 好 的 回 憶
6 焦 點 話 題 由 藝 人 Makiyo 及 友 寄 隆 輝 案, 對 律 師 倫 理 的 省 思 日 前 藝 人 Makiyo 與 日 本 人 友 寄 隆 輝 毆 打 司 機 致 重 傷 案, 目 前 檢 方 已 迅 速 偵 結 起 訴, 重 傷 部 分 雖 告 一 段 落, 惟 本 案 發 生 過 程 中, 另 有 律 師 是 否 涉 及 教 唆 偽 證 罪 嫌 部 分 仍 餘 波 盪 漾, 尚 待 檢 察 機 關 釐 清 先 前 律 師 界 曾 有 律 師 執 行 業 務 涉 及 教 唆 偽 證 罪 遭 受 起 訴 及 判 刑, 因 此 律 師 執 行 業 務 應 注 意 律 師 倫 理, 以 免 惹 上 無 妄 之 災 本 案 後 續 效 應 所 以 擴 大, 除 涉 案 者 為 知 名 藝 人 及 外 國 人 外, 其 等 行 為 誇 張 離 譜, 是 引 起 社 會 矚 目 的 原 因 按 本 案 事 發 後, 涉 案 人 為 淡 化 本 案 案 情, 減 輕 自 己 責 任, 與 律 師 共 同 召 開 記 者 會, 在 無 任 何 證 據 佐 證 之 下, 竟 稱 被 害 司 機 有 傷 害 涉 案 人 暨 襲 胸 行 為, 渠 等 二 人 將 保 留 法 律 追 訴 權 云 云, 不 料 事 與 願 違, 反 而 點 燃 了 全 民 的 怒 火, 連 帶 使 陪 同 律 師 併 受 民 意 及 輿 論 的 攻 擊, 涉 案 人 雖 迅 速 解 除 律 師 委 任, 仍 使 新 聞 媒 體 瘋 狂 追 蹤, 網 路 及 政 論 節 目 更 是 全 面 聲 討, 舉 國 上 下 陷 於 一 片 敵 愾 同 仇, 友 寄 隆 輝 雖 經 安 排 參 與 政 論 節 目 欲 自 清, 反 而 引 發 更 深 的 爭 議 嗣 涉 案 人 表 示 係 經 紀 公 司 主 導 答 辯 方 向, 媒 體 亦 傳 出 涉 案 人 曾 與 經 紀 公 司 之 法 律 顧 問 ( 即 指 某 知 名 律 師 ) 討 論, 檢 方 因 此 分 案 偵 查 律 師 有 無 涉 及 教 唆 偽 證 罪 嫌, 原 委 任 律 師 暨 經 紀 公 司 法 律 顧 問 無 端 捲 入 本 案 風 暴 之 內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前 言, 明 示 律 師 以 保 障 人 權 實 現 社 會 正 義 及 促 進 民 主 法 治 為 使 命, 並 應 基 於 倫 理 自 覺, 實 踐 律 師 自 治, 維 護 律 師 職 業 尊 嚴 與 榮 譽 此 外,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第 6 條 第 39 條 分 別 明 定 律 師 應 體 認 律 師 職 務 為 公 共 職 務,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應 兼 顧 當 事 人 合 法 權 益 及 公 共 利 益 律 師 就 受 任 事 件 維 護 當 事 人 之 合 法 權 益 時 不 得 故 為 詆 譭 中 傷 或 其 他 有 損 相 對 人 之 不 當 行 為, 已 明 示 律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遵 守 之 規 範 按 本 案 事 發 後, 涉 案 人 律 師 於 記 者 會 時 就 被 害 司 機 涉 及 傷 害 部 分 聲 明 保 留 法 律 追 訴 權, 此 為 律 師 於 當 事 人 危 機 處 理 時 所 慣 用 以 戰 逼 和 之 訴 訟 策 略, 一 般 而 言, 並 無 違 反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但 此 項 訴 訟 策 略 如 運 用 不 當, 反 而 會 引 起 不 當 後 果 本 案 涉 案 人 未 慮 及 被 害 司 機 無 故 被 毆 打 成 重 傷 之 事 實, 反 而 聲 明 保 留 法 律 追 訴 權, 此 項 聲 明 內 容, 與 社 會 道 德 標 準 與 期 待 本 有 嚴 重 之 落 差, 加 上 媒 體 反 覆 報 導 涉 案 人 加 害 之 過 程 暨 被 害 司 機 無 故 被 毆 打 成 重 傷 之 經 過, 終 於 激 起 民 眾 公 憤, 此 項 律 師 辯 護 策 略 運 用 雖 屬 不 當, 惟 並 無 違 反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本 案 涉 案 人 Makiyo 友 寄 隆 輝 表 示 於 記 者 會 前, 曾 由 經 紀 公 司 事 先 提 供 Q&A, 伊 等 依 Q&A 內 容 為 發 言, 該 Q&A 係 由 何 人 製 作, 目 前 並 不 清 楚, 惟 原 受 任 律 師 表 示 僅 與 友 寄 隆 輝 討 論 內 容, 對 該 Q&A 係 由 何 人 製 作 毫 無 所 悉 ; 至 於 經 紀 公 司 之 法 律 顧 問 則 表 示 一 切 不 知 情, 事 件 演 變 結 果, 涉 案 人 同 伴 有 無 偽 證 及 律 師 有 無 教 唆 偽 證 的 罪 嫌, 將 成 為 檢 方 下 一 波 偵 查 的 對 象, 為 釐 清 案 情, 相 關 人 員 可 能 被 傳 訊 到 庭 調 查, 無 端 成 為 受 偵 查 的 對 象 又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第 11 條 第 16 條 及 第 23 條 第 1 項 明 示 律 師 不 應 拘 泥 於 訴 訟 勝 敗 而 忽 略 真 實 之 發 現 律 師 不 得 自 行 或 教 唆 幫 助 他 人 使 證 人 於 受 傳
7 喚 時 不 出 庭 作 證, 或 使 證 人 出 庭 作 證 時 不 為 真 實 完 整 之 陳 述 律 師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不 得 有 故 為 矇 蔽 欺 罔 之 行 為, 亦 不 得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教 唆 偽 證 或 為 其 他 刻 意 阻 礙 真 實 發 現 之 行 為, 此 項 律 師 應 遵 守 之 規 範, 與 刑 事 訴 訟 係 以 發 現 真 實 之 目 的 同 一 本 案 經 紀 公 司 於 記 者 會 前 提 供 Q&A, 提 示 涉 案 人 於 媒 體 前 如 何 應 對 使 用, 是 否 涉 嫌 教 唆 偽 證 罪 責? 在 實 務 上, 涉 案 人 於 媒 體 發 言 內 容 如 與 事 實 不 符, 雖 廣 為 社 會 所 責 難, 但 記 者 會 並 非 偵 查 或 審 判 程 序, 且 未 經 依 法 具 結, 屬 當 事 人 於 審 判 外 之 陳 述, 與 刑 法 所 定 偽 證 罪 構 成 要 件 有 間, 至 為 顯 然 惟 涉 案 人 於 偵 查 或 審 判 程 序 中, 以 證 人 身 分 依 法 具 結 後, 對 於 案 情 有 重 要 關 係 之 事 項, 仍 依 上 開 Q&A 內 容 故 為 不 實 之 陳 述, 依 法 應 負 偽 證 責 任 此 際, 倘 該 不 實 Q&A 內 容 係 由 律 師 製 作, 律 師 且 曾 指 導 涉 案 人 應 依 Q&A 內 容 為 陳 述, 可 能 違 反 上 開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暨 刑 事 教 唆 偽 證 罪 責 任, 應 可 肯 認 根 據 過 去 的 實 例, 發 生 社 會 矚 目 的 重 大 案 件 時, 如 輿 論 民 意 已 對 某 案 涉 案 人 已 有 強 烈 的 負 面 評 價 時, 律 師 如 接 受 該 涉 案 人 委 任, 常 會 遭 受 民 眾 無 妄 的 批 判, 嚴 重 影 響 受 任 律 師 本 人 的 信 譽 與 人 格 尊 嚴, 雖 保 障 人 權 係 律 師 天 職, 且 被 告 縱 然 惡 性 重 大, 依 現 今 刑 事 思 潮, 仍 享 有 受 辯 護 之 權 利, 在 當 事 人 權 利 與 律 師 天 職 難 以 兩 全 情 況 下, 此 時 律 師 選 擇 繼 續 委 任 面 對 千 夫 所 指 的 罵 名, 抑 或 終 止 委 任 關 係 以 明 哲 保 身, 端 視 律 師 個 人 的 智 慧 與 判 斷, 此 為 社 會 學 的 範 疇, 難 認 與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有 關 夜 讀 隨 筆 流 浪 是 追 尋 奶 奶 的 味 道 書 名 : 留 味 行 她 的 流 亡 是 我 的 流 浪 奶 奶 的 十 一 道 菜 作 者 : 瞿 筱 葳 出 版 者 : 啟 動 文 化 留 味 行 讀 後 逸 思 這 是 1 套 很 特 別 的 書, 漂 亮 的 書 套 裡 有 大 小 兩 本 書, 大 本 的 書 副 標 題 是 她 的 流 亡 是 我 的 流 浪, 小 本 的 書 副 標 題 是 奶 奶 的 十 一 道 菜 兩 本 書 的 封 面 有 點 樸 素, 內 容 則 很 精 采 大 本 的 書 是 作 者 在 奶 奶 去 世 之 後, 重 新 走 一 趟 抗 戰 時 期, 奶 奶 從 上 海 逃 難 到 四 川 及 復 原 後 回 鄉 之 路, 書 中 回 憶 奶 奶 的 生 前 瑣 事, 也 記 載 旅 途 之 中 發 生 的 事 情 小 本 的 書 是 回 味 奶 奶 生 前 做 的 菜, 重 新 做 一 次 奶 奶 的 味 道, 除 了 詳 細 的 食 譜 之 外, 還 回 憶 和 這 些 菜 餚 有 關 的 人 事 物, 兩 本 書 資 料
8 齊 全, 照 片 精 采 作 者 尤 其 擅 長 說 故 事, 一 些 平 凡 的 家 常 小 事, 也 說 得 生 動 有 趣 作 者 是 從 事 影 像 的 工 作 者, 文 筆 極 佳, 也 許 影 像 工 作 需 要 在 極 短 時 間 吸 引 觀 眾 的 注 目, 必 須 撰 寫 動 人 的 文 案, 因 此 本 書 有 許 多 精 采 的 文 句 如 : 旅 行 就 是 重 新 定 義 骯 髒 的 過 程 你 總 是 髒 的, 臉 上 有 油 褲 子 有 灰, 你 卻 有 種 乾 淨 的 氣 質, 在 原 處 沒 有 出 口 了, 都 想 要 找 個 機 會 衝 出 去, 到 哪 裡 都 好, 只 要 心 放 得 開, 你 就 可 以 放 下 一 切 出 去, 練 習 吃 飯 就 吃 飯, 發 呆 就 發 呆, 心 永 遠 不 比 身 大, 反 之 亦 然, 這 些 文 字 很 有 禪 宗 的 味 道, 旅 行 能 有 這 般 體 會, 真 是 不 虛 此 行 了 作 者 有 1 位 出 名 的 爸 爸, 她 的 爸 爸 是 瞿 海 源,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作 者 的 祖 母 就 是 本 書 的 主 角 徐 留 雲, 從 小 作 者 就 和 奶 奶 共 同 生 活, 作 者 剛 出 生 父 親 就 到 美 國 留 學, 後 來 母 親 也 去 了, 一 直 到 四 歲 父 母 親 才 回 國, 但 作 者 還 是 和 奶 奶 共 同 生 活, 一 直 到 奶 奶 過 世, 因 此 奶 奶 做 的 菜 成 為 作 者 最 深 沉 的 思 念 在 奶 奶 晚 年, 作 者 的 父 親 曾 著 手 做 口 述 歷 史 訪 談 錄 音, 其 中 部 分 被 收 入 烽 火 歲 月 下 的 中 國 婦 女 1 書, 奶 奶 的 口 述 歷 史, 成 為 作 者 此 次 追 尋 奶 奶 逃 難 路 線 的 地 圖 奶 奶 的 口 述 歷 史, 可 上 作 者 的 ipaway.org 網 站, 有 5 段 精 采 的 文 字 檔 可 供 瀏 覽 作 者 這 次 旅 行 的 背 後 還 有 個 推 手, 就 是 參 加 雲 門 舞 集 的 流 浪 者 計 畫 的 評 選, 作 者 向 評 審 老 師 說, 要 去 考 察 奶 奶 的 食 譜 故 事, 要 去 走 一 趟 奶 奶 抗 戰 時 期 的 逃 難 路 線, 想 要 弄 清 楚 奶 奶 煮 的 菜 是 什 麼 地 方 的 口 味? 誰 會 在 意 1 位 默 默 無 名 的 老 太 太, 在 70 年 前 的 逃 難 路 線 嗎? 誰 會 在 意 1 位 平 凡 的 老 太 太, 在 家 裡 煮 什 麼 家 常 菜? 林 懷 民 老 師 最 後 說 了 意 味 深 長 的 話 : 如 果 妳 去, 妳 就 放 空, 什 麼 都 不 要 想, 不 久 獲 得 准 許 補 助, 開 始 既 要 流 浪 又 要 計 劃 的 行 程 作 者 的 奶 奶 是 上 海 人,1937 年 七 七 事 變 前 1 週, 奶 奶 已 訂 親 的 未 婚 夫 作 者 的 爺 爺 離 開 上 海 外 出 去 找 工 作, 一 出 門 抗 日 戰 爭 就 爆 發 了, 奶 奶 在 兩 年 後 接 到 爺 爺 的 信, 信 中 附 了 50 元, 還 寫 道 : 妳 如 果 還 沒 結 婚, 我 也 還 沒 結 婚, 現 在 可 以 來 了 妳 願 意 來, 就 用 這 筆 錢 做 路 費 不 願 意, 就 把 錢 退 回 來, 原 來 爺 爺 逃 難 到 四 川, 還 在 空 軍 任 職 個 性 堅 強 的 奶 奶 決 定 到 四 川 尋 夫! 當 時 上 海 早 已 淪 陷, 奶 奶 要 去 四 川 要 出 國 繞 道 越 南, 再 進 入 中 國, 經 由 雲 南 貴 州 到 四 川, 千 里 尋 夫, 同 行 的 是 未 婚 夫 的 同 事 的 太 太 于 月 寶, 在 雲 南 昆 明 遇 到 好 心 的 司 機, 走 過 驚 心 動 魄 的 公 路, 經 由 貴 州 終 於 來 到 重 慶, 終 於 見 到 了 未 婚 夫 沒 想 到 未 婚 夫 太 帥 了, 喜 歡 他 的 當 地 女 子 還 不 只 一 位, 不 過 上 海 來 的 奶 奶 也 不 是 省 油 的 燈, 面 對 四 川 姑 娘 毫 無 懼 色, 且 又 有 已 訂 親 的 優 勢, 沒 多 久 一 個 個 都 退 出 了, 兩 人 終 於 在 重 慶 成 婚 抗 戰 期 間 爺 爺 奶 奶 住 在 宜 賓, 一 住 就 是 6 年, 大 江 南 北 各 種 口 味 的 菜 餚, 可 能 都 在 這 期 間 學 來 的, 抗 戰 勝 利 全 家 4 口 ( 在 四 川 生 了 2 個 兒 子 ) 終 於 搭 飛 機 回 到 上 海 沒 幾 年, 戰 亂 再 起,1949 年 底 在 軍 中 任 職 的 爺 爺, 奉 命 攜 眷 全 家 乘 船 到 台 灣, 此 後 在 台 灣 安 家 落 戶, 總 共 奶 奶 在 大 陸 和 台 灣 育 有 5 子, 一 直 住 在 眷 村, 奶 奶 的 菜 口 味 更 多 了, 除 了 南 北 各 地 美 食 之 外, 台 灣 口 味 也 加 進 來 了
9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奶 奶 還 到 大 陸 探 親 10 次, 還 可 探 視 留 在 上 海 的 親 姐 妹 作 者 照 著 奶 奶 口 述 歷 史 的 內 容, 重 新 走 一 次 奶 奶 千 里 尋 夫 的 路, 奶 奶 不 太 識 字, 過 了 約 60 年 的 歲 月, 老 人 家 記 憶 難 免 不 清, 有 些 路 線 已 沒 有 當 年 的 交 通 工 具, 例 如 當 年 上 海 到 香 港 再 由 香 港 到 越 南 都 是 乘 輪 船, 現 在 只 能 搭 飛 機 ; 抗 戰 時 翻 越 雲 貴 高 原 到 四 川 的 公 路 真 是 危 險 萬 狀, 現 在 作 者 是 由 昆 明 乘 火 車 到 貴 州 ; 抗 戰 勝 利 奶 奶 從 四 川 搭 飛 機 回 上 海, 作 者 反 而 是 坐 火 車 當 然 一 路 走 來, 落 腳 附 近 的 景 點 也 要 去 走 走 看 看, 作 者 曾 與 友 人 騎 機 車 到 河 內 附 近 的 山 區 旅 遊, 也 曾 到 滇 西 的 騰 沖 和 順 古 鎮, 在 昆 明 還 去 古 城 大 理 和 麗 江, 在 貴 陽 去 苗 寨 看 鬥 牛 本 書 作 者 走 過 奶 奶 當 年 上 海 到 四 川 的 路 線, 書 中 又 穿 插 奶 奶 口 述 沿 途 的 遭 遇, 作 者 從 小 聽 奶 奶 回 憶 的 往 事, 於 是 本 書 展 現 出 祖 孫 3 代 不 同 的 行 程 作 者 一 路 上 遇 到 很 多 有 趣 的 人, 尤 其 是 青 年 旅 社 的 年 輕 人 背 包 客, 每 個 人 背 後 都 有 一 篇 故 事, 有 人 是 卡 奴, 正 在 逃 避 銀 行 的 追 討, 有 人 婚 姻 破 裂, 出 來 走 走 散 散 心, 還 有 一 碰 面 就 拉 人 一 起 去 吃 麻 辣 鍋 的 熱 情 女 孩 其 實 奶 奶 的 足 跡 經 過 70 年 歲 月 的 變 遷, 已 經 不 容 易 追 尋, 作 者 的 苦 心 更 令 人 佩 服 到 四 川 重 慶 找 中 山 堂, 因 為 爺 爺 奶 奶 是 在 那 裡 結 婚 的, 可 惜 現 在 已 經 沒 有 中 山 堂, 現 在 成 為 煉 鋼 廠 奶 奶 提 過 的 宜 賓 弔 黃 樓 現 在 還 存 在, 這 是 當 年 奶 奶 躲 避 日 本 軍 機 空 襲 的 地 點, 現 在 什 麼 也 沒 有 留 下 思 念 奶 奶, 開 始 追 尋 奶 奶 當 年 的 足 跡, 終 於 回 到 朝 思 暮 想 的 地 方, 以 為 還 可 以 喚 回 過 去, 沒 想 到 來 到 現 場, 才 知 什 麼 都 沒 留 下 作 者 寫 道 : 我 看 到 了 想 看 的 土 地 建 築 江 水 山 丘, 卻 什 麼 也 沒 看 到 我 很 高 興, 同 時 也 很 悲 傷, 在 這 裡 接 近 年 輕 時 的 爺 爺 奶 奶, 又 再 下 一 秒 的 現 實 中 遠 離 他 們 也 許 追 尋 先 人 的 足 跡, 本 來 就 是 如 此 時 光 是 無 情 的 河 流, 只 要 流 過 去 就 不 能 回 頭, 再 去 追 尋 仍 不 能 回 到 原 來 的 場 景 本 書 是 我 在 元 宵 節 回 到 大 陸 故 鄉 的 行 程 之 中 讀 完 的, 我 的 祖 先 來 台 160 多 年, 所 幸 兩 岸 開 放, 還 可 以 回 到 祖 籍 的 故 里, 只 是 一 切 都 轉 變 的 太 快, 先 人 的 足 跡 已 難 追 尋 這 次 回 去 故 鄉 的 宗 祠 正 在 迎 接 63 年 來 才 碰 到 1 次 的 祭 典, 族 人 鬧 哄 哄 地 辦 喜 事, 全 村 男 女 都 穿 上 紅 衣, 鞭 炮 喧 天, 我 卻 獨 自 走 在 村 裡 的 道 路 上, 這 條 小 路 我 的 老 祖 公 不 知 走 過 幾 回? 他 住 的 的 泉 州 石 老 屋 究 竟 是 哪 一 間? 是 什 麼 原 因 逼 迫 安 土 重 遷 的 人, 乘 風 破 浪 越 過 黑 水 溝, 到 遙 遠 又 陌 生 的 海 島 去 謀 生? 他 臨 走 前 有 無 到 宗 祠 祭 拜, 請 祖 先 保 佑 他 一 路 平 安? 故 鄉 早 年 窮 困, 以 前 路 邊 都 是 臭 氣 沖 天 的 廁 所, 第 一 次 回 去, 我 兒 子 誇 張 的 捏 鼻 而 過, 我 還 對 他 說 這 些 廁 所 一 定 有 老 祖 公 用 過 的, 沒 想 到 這 次 回 來 路 邊 的 廁 所 全 都 不 見 了, 面 對 一 間 一 間 嶄 新 的 樓 房, 新 鋪 的 水 泥 村 路, 迅 速 變 遷 的 街 景, 連 宗 祠 都 被 拆 掉 蓋 新 的, 何 處 才 能 追 尋 祖 先 的 足 跡? 失 落 的 我, 迷 失 在 故 鄉 的 路 邊 也 許 孩 童 時 代 的 味 覺, 成 為 追 尋 故 人 最 後 的 回 憶 了 這 也 是 作 者 苦 心 追 循 奶 奶 的 家 鄉 菜 的 一 番 苦 心 了, 這 次 尋 根 之 旅, 剛 開 始 一 直 找 不 到 奶 奶 口 味 的 菜 餚, 奶 奶 逃 難 到 四 川, 並 沒 有 學 到 道 地 四 川 口 味 的 菜, 一 直 走 了 70 多 天 來 到 杭
10 州, 在 1 家 家 常 餐 廳, 奶 奶 的 味 道 終 於 出 現 了! 此 後 越 接 近 奶 奶 生 長 的 地 方, 奶 奶 的 味 道 越 明 顯 於 是 作 者 回 憶 奶 奶 的 11 到 著 名 家 常 菜, 又 完 成 另 1 本 小 書 奶 奶 的 十 一 道 菜 這 是 1 本 有 故 事 有 味 道 的 食 譜, 而 且 還 是 彩 色 印 刷 的 不 過 奶 奶 年 輕 時 走 過 四 川 雲 南, 中 年 後 到 台 灣, 難 免 受 到 當 地 食 物 口 味 的 影 響, 因 此 食 譜 中 有 四 川 的 辣 油, 也 有 台 灣 的 肉 粽, 不 過 還 是 以 上 海 菜 為 主 流 先 看 看 菜 名 : 雪 菜 肉 絲 煨 麵 酸 辣 醋 溜 高 麗 菜 手 工 蛋 餃 爛 糊 肉 絲 上 海 菜 飯 豆 腐 香 蔥 扣 餃 醃 篤 鮮 最 重 要 的 是 和 這 些 菜 相 關 的 種 種 回 憶, 有 快 樂 的 除 夕 的 蛋 餃 小 孩 生 日 的 雪 菜 肉 絲 煨 麵, 也 有 英 年 早 逝 的 三 叔 最 喜 歡 的 酸 辣 醋 溜 高 麗 菜, 爺 爺 蹲 在 煤 爐 前 一 個 一 個 精 心 製 作 的 蛋 餃, 醃 篤 鮮 則 是 從 除 夕 一 大 早 就 開 始 燉 煮, 才 能 在 除 夕 夜 端 上 桌, 整 個 除 夕 的 回 憶 就 從 這 鍋 湯 的 味 道 開 始 的! 這 是 1 本 有 味 道 有 摯 情 的 書 律 師 擔 任 獨 立 董 事 對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有 之 認 識 林 國 明 律 師 前 言 : 律 師 以 其 法 律 專 業, 擔 任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在 審 計 委 員 會 內 發 揮 監 督 之 功 能, 對 於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有 相 當 之 瞭 解, 始 能 克 盡 獨 立 董 事 之 職 責 一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法 源 : 依 據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14 條 之 1 規 定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證 券 交 易 所 證 券 商 及 第 十 八 條 所 定 之 事 業 應 建 立 財 務 業 務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主 管 機 關 得 訂 定 前 項 公 司 或 事 業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準 則 第 一 項 之 公 司 或 事 業, 除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外, 應 於 每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四 個 月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內 部 控 制 聲 明 書, 故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乃 依 上 開 法 條 規 定 訂 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上 開 準 則 第 3 條 規 定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係 由 經 理 人 所 設 計, 董 事 會 通 過, 並 由 董 事 會 經 理 人 及 其 他 員 工 執 行 之 管 理 過 程, 其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公 司 之 健 全 經 營, 以 合 理 確 保 下 列 目 標 之 達 成 : 一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二 財 務 報 導 之 可 靠 性 三 相 關 法 令 之 遵 循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目 標, 包 括 獲 利 績 效 及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等 目 標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財 務 報 導 之 可 靠 性 目 標, 包 括 確 保 對 外 之 財 務 報 表 係 依 照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交 易 經 適 當 核 准 等 目 標
11 二 方 式 及 程 序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應 以 書 面 訂 定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含 內 部 稽 核 實 施 細 則, 並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如 有 董 事 表 示 異 議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 公 司 應 將 異 議 意 見 連 同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送 各 監 察 人 ; 修 正 時, 亦 同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已 設 置 獨 立 董 事 者, 依 前 項 規 定 將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提 報 董 事 會 討 論 時, 應 充 分 考 量 各 獨 立 董 事 之 意 見, 並 將 其 同 意 或 反 對 之 明 確 意 見 及 反 對 之 理 由 列 入 董 事 會 紀 錄 三 設 計 及 執 行 :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係 由 公 司 董 事 會 及 經 理 人 所 設 計, 公 司 應 考 量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整 體 之 營 運 活 動, 建 立 有 效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應 隨 時 檢 討, 以 因 應 內 外 在 環 境 變 遷, 確 保 制 度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持 續 有 效 四 組 成 要 素 : ( 一 ) 控 制 環 境 : 係 指 塑 造 組 織 文 化 影 響 員 工 控 制 意 識 之 綜 合 因 素 影 響 控 制 環 境 之 因 素, 包 括 員 工 之 操 守 價 值 觀 及 能 力 ; 董 事 會 及 經 理 人 之 管 理 哲 學 經 營 風 格 ; 聘 僱 訓 練 組 織 員 工 與 指 派 權 責 之 方 式 :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之 關 注 及 指 導 等 控 制 環 境 係 其 他 組 成 要 素 之 基 礎 ( 二 ) 風 險 評 估 : 係 指 公 司 辨 認 其 目 標 不 能 達 成 之 內 外 在 因 素, 並 評 估 其 影 響 程 度 及 可 能 性 之 過 程 其 評 估 結 果, 可 協 助 公 司 及 時 設 計 修 正 及 執 行 必 要 之 控 制 作 業 ( 三 ) 控 制 作 業 ; 係 指 設 立 完 善 之 控 制 架 構 及 訂 定 各 層 級 之 控 制 程 序, 以 幫 助 董 事 會 及 經 理 人 確 保 其 指 令 已 被 執 行, 包 括 核 准 授 權 驗 證 調 節 覆 核 定 期 盤 點 記 錄 核 對 職 能 分 工 保 障 資 產 實 體 安 全 與 計 畫 預 算 或 前 期 績 效 之 比 較 及 對 子 公 司 之 監 督 與 管 理 等 之 政 策 及 程 序 ( 四 ) 資 訊 及 溝 通 : 所 稱 資 訊, 係 指 資 訊 系 統 所 辨 認 衡 量 處 理 及 報 導 之 標 的, 包 括 與 營 運 財 務 報 導 或 遵 循 法 令 等 目 標 有 關 之 財 務 或 非 財 務 資 訊 所 稱 溝 通, 係 指 把 資 訊 告 知 相 關 人 員, 包 括 公 司 內 外 部 溝 通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須 具 備 產 生 規 劃 監 督 等 所 需 資 訊 及 提 供 資 訊 需 求 者 適 時 取 得 資 訊 之 機 制 ( 五 ) 監 督 : 係 指 自 行 檢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品 質 之 過 程, 包 括 評 估 控 制 環 境 是 否 良 好, 風 險 評 估 是 否 及 時 確 實, 控 制 作 業 是 否 適 當 確 實, 資 訊 及 溝 通 系 統 是 否 良 好 等 監 督 可 分 持 續 性 監 督 及 個 別 評 估, 前 者 謂 營 運 過 程 中 之 例 行 監 督, 後 者 係 由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監 察 人 或 董 事 會 等 其 他 人 員 進 行 評 估 五 達 成 內 部 控 制 目 標 之 要 素 : ( 一 ) 內 部 控 制 設 計 之 良 窳 ( 二 ) 管 理 階 層 之 有 效 監 督 : 管 理 階 層 適 時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指
12 出 問 題 之 所 在, 俾 採 取 必 要 之 修 正 措 施 ( 三 ) 員 工 之 有 效 執 行 六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審 核 : 內 部 審 核 包 含 事 前 審 核 及 事 後 覆 核, 著 重 在 收 支 之 控 制, 憑 證 帳 表 之 覆 核 及 工 作 績 效 之 查 核, 範 圍 則 及 於 計 畫 預 算 之 執 行 與 控 制 現 金 及 其 他 財 務 處 理 程 序 及 成 本 之 審 核 等 ; 而 內 部 控 制 範 圍 較 廣, 它 係 一 種 管 理 過 程, 用 以 合 理 達 成 資 訊 之 可 靠 性 與 完 整 性, 政 策 計 畫 程 序 法 令 及 規 章 之 遵 偱, 資 產 之 保 全, 資 源 之 經 濟 及 有 效 使 用, 營 運 或 專 案 計 畫 目 標 之 達 成, 而 非 僅 只 內 部 審 核 故 內 部 審 核 係 協 助 內 控 發 揮 功 能 之 重 要 機 制 之 一 七 管 理 控 制 與 會 計 控 制 : 企 業 內 部 控 制 可 分 為 管 理 控 制 與 會 計 控 制 管 理 控 制 著 重 目 標 的 達 成, 會 計 控 制 著 重 會 計 原 則 之 遵 守, 前 者 具 有 攻 擊 性, 後 者 在 於 防 弊 公 司 控 制 其 所 有 的 人 力 物 力 資 源, 達 成 公 司 經 營 的 目 標, 此 為 管 理 控 制 的 目 的 而 會 計 控 制 要 確 保 確 實 依 權 責 批 准 執 行 交 易 及 控 制 資 產, 並 確 實 記 錄 資 產 狀 況 及 變 動 過 程, 會 計 資 訊 確 實 遵 守 GAAP 編 制 財 務 報 表 總 而 言 之, 內 部 控 制 有 六 個 基 本 要 素 :( 一 ) 適 當 的 職 能 區 分 ( 二 ) 重 視 人 員 的 素 質 ( 三 ) 管 制 侵 近 資 產 ( 四 ) 勾 稽 比 較 資 產 紀 錄 ( 五 ) 執 行 權 限 內 之 交 易 ( 六 ) 確 保 交 易 紀 錄 的 適 當 性 八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之 精 神 : ( 一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提 報 董 事 會 討 論 前, 應 考 量 各 獨 立 董 事 之 意 見, 並 將 其 同 意 或 反 對 之 明 確 意 見 及 反 對 理 由, 列 入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 二 )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發 現 重 大 違 規 情 事 或 公 司 有 重 大 損 害 之 虞 時, 應 立 即 作 成 報 告 陳 核, 並 通 知 監 察 人 ( 三 ) 公 司 應 於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訂 定 經 理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違 反 處 理 準 則 或 本 身 所 訂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規 定 時 之 處 罰 九 違 反 之 法 律 效 果 : ( 一 ) 違 反 上 開 處 理 準 則 以 及 該 準 則 所 訂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得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處 分 公 司 ( 二 ) 公 司 應 於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訂 定 經 理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違 反 規 定 之 罰 責 如 公 司 未 依 規 定 處 分 相 關 人 員, 則 視 為 其 未 依 所 定 之 制 度 執 行, 得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一 七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處 分 公 司 ( 三 ) 公 司 應 隨 時 檢 查 內 稽 人 員 有 無 違 反 禁 止 行 為 規 範, 並 應 於 發 現 日 起 一 個 月 調 整 其 職 務 如 公 司 未 依 限 調 整 其 職 務, 則 以 其 違 反 本 準 則 規 定, 得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一 七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處 分 公 司 ( 四 ) 公 司 申 報 內 稽 人 員 資 料 時, 應 檢 查 其 是 否 符 合 進 修 之 規 定, 違 反 者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改 善, 逾 期 未 改 善 者 應 調 整 其 職 務
13 ( 五 ) 公 告 申 報 之 內 控 制 度 內 容 有 虛 偽 之 記 載, 得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一 七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移 送 偵 辦 另 內 控 聲 明 書 應 刊 載 於 公 司 年 報 或 公 開 說 明 書,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尚 得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一 七 一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一 七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移 送 偵 辦 內 控 設 計 及 執 行 有 重 大 缺 失, 依 發 行 人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處 理 準 則 第 八 條 第 十 三 款, 得 退 回 公 司 之 申 報 ( 請 ) 案 件 帝 王 思 維 蔡 信 泰 律 師 任 何 國 家 均 有 神 話 和 傳 說, 中 國 亦 不 例 外 盤 古 氏 的 開 闢 天 地 是 神 話, 三 皇 五 帝 的 功 業 是 傳 說, 所 以 神 話 和 傳 說 只 能 當 消 遣 話 題, 不 要 自 認 為 是 最 優 秀 的 族 群 中 國 歷 史 所 記 載 夏 商 周 三 代, 乃 是 部 落 族 群 討 伐 而 已, 那 時 部 落 族 群 為 了 強 大 而 消 滅 其 他 族 群 部 落 族 群 之 領 導 者, 廣 收 強 兵 富 國 之 建 言, 形 成 九 流 十 家 的 思 想, 其 中 法 家 主 張 修 明 法 制, 信 償 必 罰, 立 主 威 一 號 令 使 中 央 政 府 的 命 令 得 以 貫 徹 實 施, 致 秦 始 皇 兼 併 六 國, 統 一 天 下, 亦 是 家 天 下 之 開 始, 帝 王 思 維 已 深 植 民 心 本 人 亦 不 例 外, 在 小 學 生 時 作 文 題 目 我 的 志 願 時 不 知 天 高 地 厚, 立 志 當 總 統 然 而 隨 著 年 紀 增 長, 現 在 則 認 為 能 當 個 凡 夫 心 滿 意 足 中 國 人 為 什 麼 要 當 帝 王? 帝 王 可 隨 心 所 欲, 如 秦 始 皇 專 講 法 術 權 勢, 不 重 輿 情, 不 恤 民 力, 雖 然 一 統 天 下, 前 後 卻 不 足 十 五 年 即 被 漢 高 祖 劉 邦 消 滅, 但 漢 高 祖 將 暴 秦 的 苛 法 去 除, 漢 武 帝 採 納 董 仲 舒 的 獻 策, 以 儒 家 的 思 想 作 為 立 國 最 高 指 導 惟 中 國 人 有 表 裡 不 一 致 之 習 性, 尤 其 官 愈 大 愈 嚴 重, 導 致 中 國 史 上 賣 官 鬻 爵 的 開 始, 吏 治 司 法 和 社 會 風 氣 貽 害 甚 大 最 終 漢 朝 還 是 滅 亡 中 國 的 四 千 餘 年 歷 史 中, 聖 明 的 帝 王 鮮 見, 庸 主 多, 昏 君 亦 不 少 國 父 領 導 革 命, 推 翻 滿 清, 建 立 民 國, 力 行 民 主, 但 深 植 人 心 之 帝 王 思 維 作 祟 袁 世 凱 背 叛 民 國, 自 稱 洪 憲 皇 帝, 皇 帝 命 很 短, 不 久 又 被 軍 閥 消 滅, 每 個 軍 閥 領 導 者 一 心 一 意 都 想 當 皇 帝, 以 家 天 下 作 為 已 任, 蔣 介 石 亦 不 例 外, 所 以 自 民 國 成 立 至 今 仍 然 紛 爭 不 止, 衹 是 無 自 稱 皇 帝, 而 轉 為 一 黨 專 政, 中 國 天 下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所 有, 中 國 國 民 黨 亦 再 爭 中 國 共 產 黨 技 高 一 籌,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十 月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北 京 成 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國 國 民 黨 由 蔣 介 石 領 導 退 據 台 灣 金 馬 等 島 嶼 以 反 共 抗 俄 作 為 總 號 召, 力 行 威 權 統 治, 蔣 經 國 接 任 總 統 後, 悟 到 家 天 下 已 不 可 為, 對 外 宣 示 蔣 家 後 代 不 可 爭 總 統 位 子, 台 灣 漸 漸 有 民 主 制 度, 可 是 帝 王 思 維 仍 然 存 在, 雖 無 自 稱 皇 帝, 而 有 一 黨 專 政 獨 裁 事 實, 最 可 怕 是 以 前 漢 賊 不 兩 立 之 意 識 形 態 已 不 存 在, 一 心 一 意 將 台 灣 推 至 中 國 共 產 黨 體 制
14 內, 若 中 國 共 產 黨 統 治 中 國 是 合 乎 人 性, 民 主 制 度, 那 麼 本 人 亦 贊 同 但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如 何 統 治 中 國, 應 該 有 人 性 的 人 絕 對 反 對, 所 以 帝 王 思 維 阻 礙 中 國 民 主 化 愛 的 淚 珠 - 泰 姬 瑪 哈 陵 林 國 明 律 師 印 度 詩 人 泰 戈 爾 描 述 泰 姬 瑪 哈 陵 是 一 滴 愛 的 淚 珠, 沙 賈 汗, 你 知 道, 生 命 和 青 春, 財 富 和 榮 耀, 都 會 隨 光 陰 流 逝... 只 有 這 一 顆 淚 珠, 泰 姬 瑪 哈 陵, 在 歲 月 長 河 的 流 淌 裏, 光 彩 奪 目, 永 遠, 永 遠 泰 姬 是 TAJ 的 音 譯, 為 皇 冠 之 意 泰 姬 瑪 哈 陵 是 埋 葬 皇 后 姬 蔓. 芭 奴 之 處, 是 印 度 最 偉 大 最 完 美 的 建 築 其 建 築 藝 術 令 人 激 賞, 而 堅 貞 永 恒 的 愛 情 故 事, 更 是 傳 頌 千 古 姬 蔓. 芭 奴 於 西 元 1612 年 與 當 時 還 是 庫 拉 穆 王 子 的 沙 賈 汗 結 婚, 被 賜 予 慕 塔 芝 瑪 哈 的 封 號, 是 沙 賈 汗 的 第 20 個 妻 子 入 宮 19 年, 生 有 八 男 六 女, 姬 蔓. 芭 奴 於 第 14 次 分 娩 時, 死 於 沙 賈 汗 南 征 的 軍 營 中 臨 終 之 前, 請 求 沙 賈 汗 國 王 為 她 建 造 一 座 美 麗 的 陵 寢, 並 且 承 諾 終 生 不 娶 皇 后 死 後, 沙 賈 汗 國 王 傷 心 欲 絕, 於 西 元 1633 年 動 用 二 萬 名 工 匠, 耗 時 22 年 之 久, 以 愛 建 造 世 上 最 美 麗 的 陵 寢 白 色 的 大 理 石 外 觀, 象 徵 純 潔 堅 貞 的 愛 情, 並 且 終 生 不 娶, 至 死 不 渝 泰 姬 瑪 哈 陵 坐 落 在 印 度 北 部 亞 穆 納 河 畔, 高 76 公 尺, 左 右 對 稱, 頂 部 為 高 26 公 尺, 直 徑 18 公 尺 寬 的 圓 頂 融 合 中 亞 波 斯 和 印 度 本 土 風 格, 建 築 材 料 除 大 理 石 外, 尚 有 來 自 西 藏 之 綠 松 石, 來 自 阿 富 汗 之 青 金 石, 來 自 中 國 之 玉 和 水 晶, 來 自 旁 遮 普 邦 之 碧 玉, 來 自 斯 里 蘭 卡 之 藍 寶 石, 來 自 阿 拉 伯 之 瑪 瑙, 共 有 28 種 寶 石 鑲 嵌 入 白 色 大 理 石 中, 占 地 廣 達 17 萬 平 方 公 尺, 南 北 長 580 公 尺, 寬 305 公 尺 有 前 庭 正 門 蒙 兀 兒 花 園 清 真 寺 及 陵 墓 主 體 花 園 中 間 有 一 座 大 理 石 水 池, 兩 旁 種 植 成 列 的 柏 樹 陵 墓 主 體 四 角 各 有 40 公 尺 高 的 圓 柱 形 高 塔, 沙 賈 汗 國 王 要 求 每 座 圓 柱 均 須 向 外 傾 斜 12 度, 避 免 萬 一 遭 受 地 震 傾 倒 時, 壓 壞 愛 妻 的 陵 墓 陵 墓 的 每 一 面 各 有 33 公 尺 高 的 拱 門, 陵 前 水 池 中 的 倒 影, 看 似 兩 座 泰 姬 瑪 哈 陵 西 元 1657 年, 沙 賈 汗 國 王 的 兒 子 奧 朗 則 布 篡 位, 沙 賈 汗 國 王 被 軟 禁 於 附 近 的 阿 格 拉 城 堡 阿 格 拉 城 堡 係 由 紅 色 的 的 砂 岩 所 建 造, 故 又 稱 紅 堡 城 堡 四 週 有 護 城 河, 長 2.5 公 里, 牆 高 20 餘 公 尺 沙 賈 汗 晚 年 由 最 小 的 女 兒 照 顧 飲 食, 每 天 只 能 透 過 被 軟 禁 的 八 角 房 小 窗 眺 望 遠 方 相 隔 15 公 里 的 泰 姬 瑪 哈 陵, 七 年 後 抑 鬱 而 終, 亦 埋 葬 於 愛 妻 身 旁 西 元 1983 年 泰 姬 瑪 哈 陵 與 阿 格 拉 城 堡 同 時 被 聯
15 合 國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組 織 列 入 為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泰 姬 瑪 哈 陵 之 外 觀, 由 四 方 形 圓 頂 與 三 角 形 拱 門 建 構 而 成, 佈 局 平 衡, 左 右 對 稱, 且 比 例 完 美, 流 露 回 教 藝 術 的 簡 約 雄 偉, 而 其 細 緻 內 涵, 精 雕 細 琢, 鑲 金 嵌 玉, 另 散 發 印 度 文 化 藝 術 之 風 格, 二 者 融 合 為 一 體, 完 美 而 和 諧, 成 為 舉 世 讚 嘆 的 建 築 藝 術 極 品, 被 譽 為 世 界 七 大 奇 觀 之 一 而 其 背 後, 流 傳 千 古 的 愛 情 傳 奇, 更 是 吸 引 後 人 前 來 瞻 仰 遊 客 模 擬 沙 賈 汗 國 王 從 被 軟 禁 的 阿 格 拉 紅 堡 寢 室 窗 格 孔 中 眺 望 15 公 里 之 遙 的 泰 姬 瑪 哈 陵, 心 中 緬 懷 沙 賈 汗 國 王 對 其 妻 堅 貞 永 恒 的 愛 情 故 事, 必 定 憾 動 你 的 心 弦 八 十 五 歲 的 陸 游 為 追 悼 已 去 世 55 年 的 至 愛 唐 琬, 生 前 最 後 作 了 一 首 沈 園 情 詩 : 沈 家 園 裡 花 如 錦, 半 是 當 年 識 放 翁 ; 也 信 美 人 終 作 土, 不 堪 幽 夢 太 匆 匆 應 能 描 述 沙 賈 汗 國 王 的 心 境 陸 游 在 其 妻 唐 琬 死 後, 長 達 55 年 之 久, 仍 應 法 忘 懷, 懷 念 之 情 流 露 於 情 詩, 而 沙 賈 汗 對 其 妻 的 愛 情, 則 展 現 於 泰 姬 瑪 哈 陵, 同 屬 永 恒 不 朽 小 人 物 為 權 利 而 奮 鬥 蔡 文 斌 律 師 為 權 利 而 奮 鬥, 是 很 有 名 的 法 諺 大 人 物 本 來 就 比 較 會 為 權 利 ( 甚 至 權 力!) 而 奮 鬥 可 是, 小 人 物 因 奮 鬥 而 爭 取 到 的 權 利, 大 人 物 往 往 望 塵 莫 及 先 提 國 內 的 小 人 物, 我 要 講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43 號 ( 役 男 出 境 案 ) 及 第 546 號 解 釋 ( 學 生 參 選 案 ) 這 兩 號 解 釋 的 聲 請 人 都 是 彭 天 豪 彭 天 豪 在 1993 年, 是 學 生, 也 是 役 男 他 申 請 出 境,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依 役 男 出 境 管 理 辦 法, 否 決 其 申 請 他 遂 以 該 行 政 命 令 違 憲,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遞 遭 駁 回 後, 聲 請 大 法 官 釋 憲 1997 年 12 月 26 日, 大 法 官 在 第 443 號 解 釋 指 出, 行 政 院 依 兵 役 法 施 行 法 發 布 之 徵 兵 規 則, 委 由 內 政 部 訂 定 役 男 出 境 管 理 辦 法, 欠 缺 法 律 授 權 之 依 據, 有 違 憲 法 意 旨, 限 期 6 個 月 失 效 這 一 號 解 釋, 公 法 學 者 肯 認 之 處 在 於, 建 立 層 級 化 的 法 律 保 留 體 系 因 為 彭 天 豪 有 意 無 意 的 衝 撞, 讓 台 灣 的 公 法 學, 躍 進 一 大 步 後 來,1998 年 10 月, 彭 天 豪 是 台 大 三 民 主 義 研 究 所 ( 已 改 名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 學 生, 申 請 登 記 參 選 第 4 屆 立 委, 遭 以 在 校 肄 業 學 生 否 准 嗣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行 政 法 院 以 選 舉 已 結 束, 無 訴 訟 實 益, 駁 回 確 定 彭 天 豪 再 接 再 厲, 聲 請 釋 憲 2002 年 5 月 31 日, 釋 字 第 546 號 解 釋 認 為, 行 政 爭 訟 程 序, 就 得 反 覆 行 使 的 參 政 權, 應 為 實 質 審 查 至 此, 學 生 可 否 參 選, 若 非 2005 年 1 月 立 法 解 禁, 大 法 官 有 可 能 被 動 進 一 步 表 態 彭 天 豪 一 介 書 生, 小 人 物 衝 撞 制 度, 功 勞 不 小
16 其 次 提 外 國 的 小 人 物 2005 年 11 月, 外 電 報 導, 美 國 的 一 個 小 人 物 死 了 她 是 羅 沙 帕 克 斯 (Rosa Parks), 她 可 是 美 國 最 受 尊 敬 的 黑 人 婦 女! 她 的 遺 體 被 運 到 華 盛 頓 的 國 會 大 廈, 安 放 在 大 廳 中 供 全 美 民 眾 瞻 仰 包 括 總 統 布 希 在 內 的 美 國 政 治 領 袖 與 數 千 民 眾 一 起 參 加 了 安 放 儀 式, 她 是 美 國 歷 史 上 第 一 位 獲 得 遺 體 被 安 放 在 國 會 供 民 眾 瞻 仰 的 殊 榮 的 女 性 這 位 黑 人 老 太 太 得 到 這 樣 的 尊 敬, 只 因 為 她 說 的 一 句 話 1955 年 的 美 國, 社 會 種 族 歧 視 依 舊 合 法, 按 照 規 定, 黑 人 在 公 共 汽 車 上 要 讓 座 給 白 人 12 月 1 日 這 天, 在 阿 拉 巴 馬 州 蒙 哥 馬 利 市, 這 位 看 上 去 和 譪 慈 祥 的 老 太 太 在 公 車 上 面 對 要 求 她 讓 座 的 白 人 駕 駛 員, 堅 定 地 表 示 : 我 受 夠 了 讓 出 座 位! 然 後 拒 絕 站 起 來, 一 直 到 被 警 察 逮 捕 這 一 句 話 改 變 了 美 國 帕 克 斯 的 教 區 牧 師, 就 是 著 名 的 美 國 民 權 領 袖 金 恩 博 士 (Martin Luther King, Jr.) 牧 師, 立 即 回 應 帕 克 斯 的 非 暴 力 不 合 作 原 則, 引 發 轟 轟 烈 烈 的 民 權 運 動 次 年 11 月 13 日,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裁 決 種 族 隔 離 違 憲, 美 國 的 種 族 歧 視 制 度 被 正 式 廢 除 帕 克 斯 也 因 此 被 美 國 國 會 命 名 為 民 權 之 母 再 談 最 近 國 內 的 一 個 小 人 物 2011 年 12 月 30 日 公 布 的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94 號 解 釋, 也 是 一 個 小 人 物 為 權 利 奮 鬥 的 故 事 原 來, 工 廠 女 工 郭 燕 娥, 自 幼 喪 父, 哥 哥 意 外 身 亡,1 人 得 扶 養 70 多 歲 的 中 風 母 親 小 兒 麻 痺 且 精 神 狀 況 不 佳 的 嫂 嫂 與 未 成 年 的 2 位 侄 子 女 2003 年 至 2007 年, 郭 女 申 報 所 得 稅 時, 將 4 人 列 為 扶 養 親 屬, 大 嫂 部 份 遭 剔 除 郭 女 不 服, 遞 經 復 查 訴 願 與 行 政 訴 訟 程 序 均 遭 駁 回 後, 聲 請 大 法 官 解 釋 大 法 官 在 釋 字 第 694 號 解 釋 宣 告, 所 得 稅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關 於 年 齡 限 制 要 件, 牴 觸 憲 法 平 等 原 則, 至 遲 1 年 失 效 其 實, 與 釋 字 第 694 號 有 關 的, 先 前 有 釋 字 第 415 號 解 釋 緣 大 法 官 在 1996 年 11 月 8 日, 曾 作 成 釋 字 第 415 號 解 釋, 宣 告 所 得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1 條 之 2 關 於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以 同 一 戶 籍 為 限, 係 增 加 母 法 所 無 之 限 制, 應 不 予 援 用 釋 字 第 415 號 解 釋 的 聲 請 人 郭 榮 室 也 是 一 個 小 人 物, 他 實 際 扶 養 同 住 的 孫 女 郭 雅 方, 卻 因 尚 未 同 一 戶 籍 而 無 法 列 報 1992 年 度 免 稅 額 6 萬 元, 一 路 奮 鬥 到 底, 爭 取 到 自 己 與 眾 人 的 權 利 101 年 1 月 份 新 進 書 籍 書 籍 出 版 日 期 作 者 & 出 版 社 全 國 律 師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17 司 法 周 刊 NO 司 法 院 秘 書 處 彰 化 律 師 會 訊 第 22 期 第 1 版 彰 化 律 師 公 會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 刑 事 裁 判 書 彙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編 99 年 1-12 月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 民 事 裁 判 書 彙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編 99 年 1-12 月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 行 政 裁 判 書 彙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編 99 年 1-12 月 ( 上 冊 )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 行 政 裁 判 書 彙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編 99 年 1-12 月 ( 下 冊 ) 雲 嘉 南 地 區 檢 察 機 關 參 與 建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台 南 分 院 檢 察 署. 國 百 年 法 務 新 象 獄 政 及 檢 察 台 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文 物 特 展 紀 實 嘉 義 地 院 檢 察 署. 雲 林 地 院 檢 察 署 府 城 臺 南 青 樓 物 語 ( 一 ) 謝 碧 連 律 師 楔 子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六 六 六 號 解 釋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司 法 院 公 布 大 法 官 議 決 釋 字 第 六 六 六 號 解 釋 文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八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就 意 圖 得 利 與 人 姦 宿 者, 處 三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之 規 定, 與 憲 法 第 七 條 之 平 等 原 則 有 違, 應 自 本 解 釋 公 布 之 日 起 至 遲 於 二 年 屆 滿 時 失 其 效 力 理 由 指 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八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立 法 目 的, 旨 在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與 善 良 風 俗 性 交 易 乃 由 意 圖 得 利 之 一 方 與 支 付 對 價 之 相 對 人 共 同 完 成, 雖 意 圖 得 利 而 為 性 交 易 之 一 方 可 能 連 續 為 之, 致 其 性 行 為 對 象 與 範 圍 廣 泛 且 不 確 定, 固 與 交 付 對 價 之 相 對 人 有 別, 鑑 諸 性 交 易 圖 利 之 一 方 多 為 女 性 之 現 況, 此 無 異 僅 針 對 參 與 性 交 易 之 女 性 而 為 管 制 處 罰, 自 違 憲 法 第 七 條 之 平 等 原 則 則 俗 稱 罰 娼 不 罰 嫖 此 解 釋 一 公 布, 引 起 侃 侃 諤 諤 之 讜 論 是 否 促 成 立 法 雙 方 處 罰, 全 面 禁 止 性 交 易? 抑 或 開 放 成 年 人 之 性 自 主 交 易 行 為, 而 為 登 記 制 設 專 區, 或 單 幹 戶 之 適 當 管 制? 議 論 又 紛 紛 性 交 易 是 人 類 有 文 明 以 來 最 原 始 的 買 賣 行 為, 不 僅 限 於 女 性, 男 性 亦 有 之 筆 者 由 此 想 起 豬 哥 仙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臺 南 文 化 第 四 十 七 期 載 拙 文 農 村 昔 景 牽 豬 哥,
18 --- 閹 豬 --- 撿 豬 屎 --- 補 鐤, 補 雨 傘, 砧 皮 鞋,--- 賣 雜 細, 爰 轉 介 其 一 節 牽 豬 哥 豬 哥 仙 ( 牽 豬 哥 ) 農 業 社 會 時 代, 在 鄉 下 農 村, 幾 乎 家 戶 都 有 養 豬, 有 建 豬 舍 ( 稱 豬 椆 ) 飼 養 的, 但 多 為 放 養 豬 的 食 物 為 甘 藷 甘 藷 莖 葉 菜 葉 米 糠 及 廚 餘 不 必 投 太 多 資 本, 由 是 養 豬 殆 為 家 庭 主 婦 的 副 業, 賣 豬 收 入 為 私 房 錢 也 有 為 兒 子 結 婚 時 屠 宰 祭 拜 天 公 而 養 為 豬 公 的 昔 時 鄉 村 習 俗, 兒 子 長 大 成 婚 時 要 宰 豬 羊 各 一 隻, 祭 拜 天 公, 以 謝 保 佑 成 人 并 祈 婚 後 之 幸 福, 早 日 傳 宗 接 代 光 宗 耀 祖 豬 羊 各 為 牡 的 ( 雄 性, 公 kang 1 ) 恆 養 數 年, 豬 長 牙 稱 豬 公 kong 1 羊 長 角 稱 羊 公 kang 1 為 繁 殖 豬 隻, 須 種 豬 之 公 豬, 稱 豬 哥 日 治 時 代 日 人 輔 導 利 用 農 地 副 產 物, 則 甘 藷 甘 藷 莖 葉 菜 葉 碾 稻 穀 產 生 之 米 糠 等 加 廚 餘 飼 養 豬 隻, 且 輸 入 中 國 大 陸 東 北 地 區 出 產 黃 豆 製 造 豆 餅 為 養 豬 的 營 養 飼 料, 并 引 進 原 產 英 國 的 黑 毛 盤 克 夏 種 公 豬 與 本 地 種 桃 園 母 豬 交 配, 提 高 生 產 改 良 肉 質 初 期 由 日 政 府 核 配 地 方 保 正 ( 保 正 等 於 今 村 里 長, 由 地 方 警 察 機 關 派 任 ) 養 飼, 以 應 保 內 住 戶 飼 養 母 豬 配 種 之 需 要 筆 者 伯 父 謝 漾,1920 年 代 任 保 正 十 五 年, 亦 獲 配 一 隻 體 軀 強 壯 的 盤 克 夏 公 豬, 由 於 擁 有 十 餘 甲 ( 一 甲 為 公 頃 ) 耕 地, 飼 養 二 十 餘 隻 豬, 宅 邊 建 一 豬 舍, 隔 一 間 獨 養 該 公 豬, 豬 舍 上 蓋 練 瓦 屋 頂, 四 周 只 圍 高 一 公 尺 餘 磚 壁, 舖 磗 地 板, 豬 舍 一 角 有 小 池, 洗 豬 舍 地 板 之 豬 屎, 尿 流 蓄 池 內 池 的 另 一 邊 堆 甘 蔗 枯 葉 其 他 雜 穀 枯 葉 及 家 庭 垃 圾, 定 時 汲 池 內 豬 尿 澆 此 垃 圾 堆, 使 其 加 速 腐 爛, 稱 為 堆 肥, 為 耕 地 之 重 要 有 機 肥 料 家 裡 有 兩 長 工 ( 傭 人 ) 保 內 住 戶 飼 養 母 豬 需 配 種, 一 次 收 費 五 角, 如 未 受 孕, 母 豬 於 二 十 四 日 後 再 發 情, 得 再 牽 往 交 配, 至 配 種 成 功 才 得 收 錢 公 豬 俗 稱 豬 哥, 初 期 的 豬 哥 兩 耳 被 穿 孔 繫 索 以 便 牽 走 未 久 有 專 養 盤 克 夏 公 豬 以 應 配 種 的 行 業 出 現, 而 有 牽 公 豬 去 交 配 母 豬 的 專 職 人 員, 稱 牽 豬 哥 一 九 四 二 年 ( 日 治 昭 和 十 八 年 ) 統 計 當 時 全 臺 灣 飼 養 一 百 三 十 五 萬 頭 豬 隻, 帶 有 盤 克 夏 血 統 的 占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多 牽 豬 哥 一 手 執 細 竹 枝, 一 手 執 水 壺, 因 豬 哥 走 幾 步 習 性 地 用 嘴 挖 路 土 邊 草, 須 用 竹 枝 扣 打 其 頭 使 其 轉 身 走 路 又 豬 哥 體 碩, 走 一 段 路 即 氣 喘 流 涎, 須 用 壺 水 澆 其 頭 背 所 以 牽 豬 哥 費 時 間, 要 有 耐 心 交 配 後 即 拍 拍 母 豬 背 後 或 澆 潑 冷 水, 使 母 豬 子 宮 收 縮 以 防 精 液 留 出 以 確 保 受 孕, 稱 固 精 豬 哥 配 種 後, 享 有 豐 富 的 營 養 餐, 是 餵 以 豆 餅, 稱 補 精 一 九 七 年 代 毛 豬 外 銷 旺 盛, 養 豬 成 企 業, 業 者 自 進 口 藍 瑞 斯 杜 洛
19 克 約 克 夏 等 多 品 種 種 豬 一 九 七 四 年 (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 政 府 成 立 臺 灣 養 豬 科 學 研 究 所, 并 於 苗 栗 竹 南 設 種 豬 性 能 檢 定 北 站, 提 供 優 良 品 種 予 養 豬 業 者, 以 改 良 生 產 及 肉 質 由 養 豬 業 者 自 選 生 後 五 日 之 公 豬 送 檢 定 站 統 一 飼 養, 至 三 十 公 斤 開 始 作 統 計, 至 體 重 一 百 十 公 斤 止 其 間 每 四 星 期 稱 量 一 次 及 作 性 能 統 計, 包 括 吃 多 少 飼 料 長 多 少 肉 和 背 脂 厚 度 等 性 能 檢 定 則 有 生 殖 器 外 觀 及 爬 上 母 豬 的 本 能 等 合 格 後 便 參 加 每 月 一 次 的 種 豬 拍 賣 買 家 則 手 拿 每 隻 被 拍 賣 公 豬 的 統 計 記 錄 表, 目 視 公 豬 的 生 殖 器 官 并 審 視 其 外 觀 及 行 走 體 態 等 而 喊 買 價 曾 有 最 高 拍 定 價 達 新 臺 幣 二 十 七 萬 八 千 五 百 元 的 記 錄, 豬 哥 身 價 非 凡 豬 種 的 交 配 收 費 亦 曾 達 一 次 一 千 二 百 元, 普 遍 是 五 百 至 八 百 元 之 間, 是 豬 哥 的 黃 金 時 代 一 九 八 年 代, 由 於 社 區 建 設, 環 保 意 識 提 高, 農 業 亦 進 機 械 化, 化 學 肥 料 取 代 堆 肥, 農 戶 已 不 再 於 自 宅 飼 養 豬 隻, 小 規 模 養 豬 場 母 豬 配 種 則 由 養 豬 哥 之 養 豬 場 以 小 貨 車 載 往 交 配, 豬 哥 坐 車, 不 再 有 牽 豬 哥 情 景 大 規 模 養 豬 場 都 以 人 工 授 精 使 母 豬 受 孕, 母 豬 是 否 發 情 至 可 接 受 人 工 授 精 之 狀 態? 先 放 進 豬 哥, 如 母 豬 嗅 到 豬 哥 體 味, 即 擺 出 接 受 交 配 姿 態, 則 確 定 可 以 人 工 授 精, 稱 試 情, 而 注 入 豬 精 液 家 兄 連 續 字 丁 詡, 曾 被 選 任 里 長 十 六 年, 告 筆 者 昔 時 農 村 有 豬 哥 的 打 油 詩 豬 哥, 你 是 豬 哥 仙, 兩 耳 穿 索 被 人 牽, 人 無 貪 花 為 花 死, 獨 你 貪 花 又 賺 錢 又 一 俚 語 云 身 穿 烏 袈 裟, 攀 山 過 領 去 揣 妻, 生 囝 別 人 个 以 臺 灣 閩 南 語 念 sin 1 ching 7 oo 1 ka 1 se 1,phan 1 suann 1 kue 3 nia 2 khi 3 chue 7 che 1,senn 1 kiann 2 pat 8 lang 5 e 5 有 押 韻 的 意 思 說 身 穿 烏 袈 裟 ( 是 黑 毛 的 公 豬 ), 翻 山 越 嶺 去 尋 妻, 生 子 卻 是 別 人 的 豬 哥 堪 稱 為 現 代 版 牛 郎 的 元 祖 又 謂 性 交 易 之 女 性 為 雞, 男 性 為 鴨 男 性 雖 不 可 能 連 續 之 性 行 為, 但 不 能 否 定 其 不 能 為 性 交 易 之 工 作 則 性 販 售 不 限 於 女 性, 男 性 亦 可 為 之 市 場 原 則 有 求 必 有 應 有 需 求 者 必 有 供 應 者 職 業 自 由 之 保 障 為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定 如 何 為 國 民 健 康 與 善 良 風 俗 取 得 平 衡 點, 有 待 立 法 者 之 智 慧 倡 娼 妓 煙 花
20 自 古 以 來, 性 工 作 者, 以 女 性 占 多 數 因 娼 妓, 從 女 旁 其 實 依 字 書, 娼 為 倡 之 俗 字 而 倡 者 其 義 是 樂 又 優 其 義 為 調 戲 是 樂 人 叫 倡, 演 戲 的 人 叫 優 清 代 卑 視 倡 優, 其 皇 朝 通 典 十 八 定 明 倡 優 之 家, 不 許 應 鄉 試 按 鄉 試 考 中 為 舉 人, 始 得 參 加 會 試 中 式 為 貢 士, 始 得 參 加 殿 試 殿 試 考 中, 第 一 名 為 狀 元, 第 二 名 為 榜 眼, 第 三 名 為 探 花, 餘 為 進 士 則 不 許 應 鄉 試 是 剝 奪 科 舉 之 資 格 倡, 俗 字 娼 俗 指 為 賣 淫 的 女 子, 如 娼 妓 宿 娼 妓 本 義 是 美 女 是 女 樂, 如 歌 妓 藝 妓 妓 通 伎, 通 技, 如 才 能 技 藝 後 俗 專 謂 賣 淫 婦 女 為 妓 杜 甫 清 明 詩 秦 城 樓 閣 煙 花 裡, 漢 主 山 河 錦 繡 中 元 典 紅 梨 花 當 初 你 寄 來 書, 要 見 謝 金 蓮, 元 來 是 個 妓 女, 我 怕 你 迷 戀 煙 花, 墮 了 你 進 取 之 志 是 我 吩 吋 張 千 則 說 謝 金 蓮 嫁 了 人 也 後 來 稱 娼 妓 為 煙 花 因 性 的 販 售 者 不 限 女 性, 男 性 亦 有 之, 近 聞 內 政 部 草 案 立 法 以 性 販 售 者 擬 統 稱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云 教 坊 勾 闌 楚 館 秦 樓 狹 斜 花 柳 青 樓 教 坊 : 唐 高 祖 武 德 年 間 置 內 教 坊 於 禁 中, 掌 教 習 音 樂 典 倡 優 ( 樂 人 叫 倡, 演 戲 的 人 叫 優 ) 其 官 隸 屬 太 常, 太 常 為 九 卿 之 一, 掌 宗 廟 禮 儀, 則 教 坊 於 創 設 之 初, 其 位 高 旨 潔 玄 宗 開 元 二 年 ( 公 元 七 一 四 年 ) 又 置 內 教 坊 於 蓬 萊 宮 側 蓬 萊 宮 本 名 大 明 宮, 皇 帝 行 樂 之 宮 京 都 置 左 右 教 坊, 以 中 官 為 教 坊 使, 自 是 不 隸 太 常 宋 史 禮 志 中 官 外 官 眾 星 總 六 百 八 十 七 位, 則 中 官 是 京 官 後 漢 書 朱 穆 傳 當 今 中 官 近 習, 竊 持 國 權, 是 中 官 為 宦 官 從 玄 宗 開 元 二 年, 教 坊 為 宦 官 所 掌 右 教 坊 在 光 宅 坊 多 善 歌, 左 教 坊 在 延 政 坊 多 工 舞 教 坊 有 飲 妓, 依 唐 代 李 嚴 之 僖 宗 中 和 四 年 ( 八 八 四 年 ) 翰 林 學 士 孫 棨 所 撰 北 里 誌 載 京 中 飲 妓 籍 屬 教 坊, 凡 朝 士 宴 聚 須 假 諸 曹 署 行 牒, 然 後 能 致 於 他 處 其 中 諸 妓 多 能 談 吐 頗 有 知 書 言 話 者, 自 公 卿 以 降 皆 以 表 德 呼 之 ( 表 德 言 : 儀 容 之 著 於 外 者 ) 則 教 坊 除 藝 妓, 亦 有 飲 妓 宮 中 有 宜 春 院, 妓 女 被 選 入 宜 春 院 稱 內 人, 以 常 在 上 前 頭 亦 稱 前 頭 人 內 人 是 獲 皇 帝 之 寵 幸 宜 春 院 人 少 即 由 宮 中 所 設 雲 韶 院 添 平 民 女 容 色 者 入 內, 稱 宮 人 則 宮 女 教 習 琵 琶 三 弦 箜 篌 箏 等 稱 搊 彈 家 開 元 二 十 一 年 ( 七 二 三 年 ) 初 製 聖 壽 樂, 令 內 人 宮 人 諸 女, 著 五 方 色 衣 演 歌 舞, 衣 襟 各 繡 一 大 窠 ( 大 空 ), 樂 舞 至 第 二 曲, 當 場 換 衣 唐 代 崔 令 欽 撰 教 坊 記 一 卷 記 唐 開 元 天 寶 間 教 坊 猥 雜 事 就 其 後 記 之
21 一 篇 可 窺 出 當 代 教 坊 之 淫 靡 云 有 悅 其 妻 而 圖 其 夫, 前 固 多 矣 是 違 仁 也 納 異 寵 而 薄 糟 糠, 凡 今 眾 矣 是 忘 義 也 重 袵 席 之 虞 而 輕 宗 祀 之 敬 是 廢 禮 也 貪 耳 目 之 玩 而 忽 禍 敗 之 端 是 無 智 也 心 有 所 愛 則 靦 冒 苟 得 不 顧 宿 諾 是 棄 信 也 教 諭 履 仁 蹈 義 修 禮 任 智 而 信 以 成 之 嗚 呼 國 君 保 之 則 比 堯 舜, 士 庶 由 之 則 齊 周 孔 矣 然 此 書 以 其 後 記 亦 知 為 後 示 戒 其 又 云 一 殉 嗜 慾, 近 情 忘 性 命 大 節, 施 之 於 國, 國 風 敗, 行 之 於 家 則 家 法 壞 敗 諄 諄 於 聲 色 之 亡 國, 且 列 三 百 二 十 五 名 曲 調, 足 供 詞 家 之 參 證, 非 可 視 同 坊 間 風 花 雪 月, 鄙 穢 之 事 而 以 為 教 坊 為 色 藝 之 淵 藪 唐 玄 宗 李 隆 基 登 基 年 號 開 元 ( 七 四 二 年 ), 二 十 九 年 改 元 天 寶 寵 幸 楊 貴 妃, 引 楊 國 忠 入 朝, 天 寶 十 五 年 ( 七 五 六 年 ) 安 祿 山 反, 稱 帝 為 大 燕 皇 帝 玄 宗 奔 蜀, 殺 楊 貴 妃 楊 國 忠, 七 月 ( 七 五 六 年 ) 其 子 李 亨 登 基 為 肅 宗, 改 元 為 至 德 勾 闌 : 勾 闌, 亦 作 勾 欄 鉤 欄 明 代 方 以 智 撰 著 通 雅 載 吐 谷 渾 於 河 上 作 橋, 長 一 百 五 十 步, 勾 闌 甚 嚴 飾 ( 筆 者 註 : 嚴 飾 則 莊 嚴 ), 勾 闌 之 名, 始 見 於 此 吐 谷 渾 於 隋 代, 楊 廣 之 大 業 三 年 ( 六 七 年 ) 曾 入 質 於 隋 橋 稱 河 厲 則 勾 闌 本 意 為 扶 手 之 欄 干 明 代 陶 宗 儀 撰 著 輟 耕 錄 其 勾 闌 壓 載 有 沈 氏 子, 以 摶 銀 為 業, 亦 夢 與 顧 同, 鬱 鬱 不 樂, 家 人 無 以 為 紓 之, 勸 入 勾 闌, 觀 排 戲, 獨 顧 以 宵 夢 匪 貞, 不 敢 出 門, 有 女 宮 奴 習 嘔 唱, 每 聞 勾 闌 鼓 鳴 則 入 段 國 沙 州 記 河 厲 勾 闌 最 嚴 飾, 王 建 宮 詞, 李 長 吉 館 娃 歌,, 俱 用 為 宮 禁 華 飾 自 晚 唐 李 商 隱 輩, 用 之 倡 家 情 詞, 如 簾 輕 幕 重 金 勾 闌 之 類 據 漢 書 注 賣 隸 妾 納 闌 中, 則 以 為 麗 飾 稱, 可 以 為 寓 簡 賤 意 ( 筆 者 註 : 西 施 至 吳, 吳 王 夫 差 以 館 西 施 而 幸, 此 館 稱 館 娃 宮 ) 元 代 至 正 年 間 ( 一 三 六 六 年 間 ) 黃 雪 簑 之 青 樓 集 有 魏 道 道 勾 欄 內 獨 舞 鷓 鴣 四 篇, 打 散, 自 國 初 以 來 無 能 繼 者, 妝 旦 色 有 不 及 焉 小 春 宴 姓 張 氏, 自 武 昌 來 浙 西, 天 性 聰 慧, 記 性 最 高, 勾 欄 中 作 場, 常 寫 其 名 目, 貼 於 四 周, 遭 梁 上 任 看, 官 揀 選 需 索, 近 世 廣 記 者, 少 有 其 比 等 記 載 書 言 故 事 俳 優 棚 曰 鉤 欄 後 以 勾 闌 為 娼 女 俳 優 之 居 處 妓 樓 有 以 勾 闌 為 色 藝 之 艷 窟 楚 館 秦 樓 : 陳 鶴 詩 洛 川 立 處 花 橫 水, 楚 館 歌 時 聲 在 梁
22 元 代 高 明 所 撰 劇 琵 琶 記, 臨 粧 感 歎 楚 館 雲 閒, 秦 樓 月 冷 其 三 十 敢 只 是 楚 館 秦 樓 有 箇 得 意 人 兒 也, 悶 懨 懨, 常 掛 懷 楚 館 秦 樓 俱 是 歌 舞 場 所, 為 妓 女 所 居 狹 斜 : 狹 斜, 本 意 為 狹 路 曲 巷, 古 稱 巷 居 之 人 為 狹 斜 子 樂 府 有 長 安 有 狹 斜 行 一 篇, 其 詩 首 句 相 逢 狹 路 間, 道 隘 不 容 車, 其 中 又 有 堂 上 置 尊 酒, 作 使 邯 鄲 倡 之 句, 敘 當 時 豪 貴 家 通 常 行 樂 之 事 樂 府 為 古 詩 詞 譜 入 管 絃 之 總 稱, 有 多 人 之 作 五 代 王 定 保 撰 唐 摭 言 有 杜 牧 為 狹 斜 遊, 無 虛 夕 之 句 唐 代 翰 林 學 士 孫 棨 撰 北 里 誌 之 平 康 里 入 北 門 回 三 曲 即 諸 妓 所 居 之 聚 也, 妓 中 有 錚 錚 者 多 在 南 曲 中 曲, 其 循 牆 一 曲 卑 屑 妓 所 居 則 古 狹 路 曲 巷 之 狹 斜 為 妓 女 所 居, 自 唐 代 謂 狎 妓 曰 狹 斜 遊 花 柳 : 李 白 詩 昔 在 長 安 醉 花 柳, 五 侯 七 貴 同 杯 酒, 是 泛 指 豪 華 遊 賞 之 地, 今 稱 狹 斜 曰 花 柳 狎 妓 之 性 病, 淋 病 梅 毒 性 下 疳 等 稱 花 柳 病 青 樓 : 青 樓 有 四 義 南 史 齊 廢 帝 東 昏 侯 記, 武 帝 興 光 樓, 上 施 青 色, 世 人 謂 之 青 樓 則 青 色 高 樓 晉 書 麴 允 傳 允 金 城 人 也, 與 遊 氏 世 為 豪 族, 西 周 為 之 語 曰, 麴 與 遊, 牛 羊 不 數 頭, 南 開 朱 門, 北 望 青 樓 則 謂 富 貴 人 家 魏, 曹 植, 美 女 篇 借 問 女 安 居, 乃 在 城 南 端, 青 樓 臨 大 路, 高 門 結 重 關 廋 肩 吾, 春 日 觀 草 朝 詩, 繡 衣 年 少 朝 欲 歸, 美 人 猶 在 青 樓 夢 古 樂 府 大 路 起 青 樓 則 謂 美 人 所 居 之 樓 李 白 在 水 軍 宴 司 馬 樓 船 觀 妓 詩 對 舞 青 樓 妓, 雙 鬟 白 玉 童 杜 牧 遣 懷 詩 十 年 一 覺 楊 州 夢, 贏 得 青 樓 薄 倖 名 劉 邈 採 桑 行 倡 女 不 勝 愁, 結 束 下 青 樓 則 謂 青 樓 為 妓 院 元 代 黃 雪 簑 撰 錄 俳 優 之 小 傳, 書 名 青 樓 集 俳 優 為 雜 戲 名, 為 諧 戲 觀 夢 道 人 朱 經 題 序 云 揚 州 舊 夢 尚 奚 憶 哉, 今 雪 簑 之 為 是 集 也 殆 亦 夢 之 覺 也, 不 然 歷 歷 青 樓 歌 舞 之 妓 而 成 一 代 之 艷 史 傳 之 也, 黃 雪 簑 之 青 樓 集 列 當 代 青 樓 名 妓 百 餘 人, 地 蓋 京 師 湖 廣 金 陵 江 浙 維 揚 山 東 淮 浙 江 湘 她 們 多 有 奇 異 的 藝 名, 如 解 語 花 天 然 秀 王 金 帶 國 玉 第 李 真 童
23 天 錫 秀 王 奔 兒 顧 山 山 劉 婆 惜 金 獸 頭 時 小 童 平 陽 奴 連 枝 秀 小 玉 梅 賽 天 香 司 燕 奴 真 鳳 歌 大 都 秀 一 分 兒 殷 殷 醜 小 春 宴 事 事 宜, 云 俱 是 善 歌 舞, 其 藝 絕 勝 教 坊 勾 闌 之 流 能 詩 書 琴 色 藝 才 俱 全, 多 嫁 為 高 官 富 賈 名 人 為 妻 妾 如 王 金 帶 為 鄧 州, 王 同 知 之 妻 國 玉 第 為 教 坊 副 使 童 閣 高 之 妻 李 真 童 為 暨 州 達 同 知 之 妻, 天 錫 秀 為 侯 總 管 之 妻, 王 奔 兒 為 金 玉 府 張 總 管 側 室, 顧 山 山 為 華 享 縣 長 哈 剌 側 室, 劉 婆 惜 為 贛 州 全 普 菴 監 郡 之 側 室 曲 巷 青 樓 俱 是 豪 宅, 孫 棨 之 北 里 誌 載 二 曲 中 居 者, 皆 堂 宇 寬 靜, 各 有 三 數 廳 事 ( 筆 者 註 : 官 府 治 事 之 所 曰 廳 事 私 宅 中 庭 亦 稱 廳 事 ) 前 後 植 花 卉 或 有 怪 石 盆 池, 左 右 對 設 小 堂 垂 簾, 茵 榻 幃 幌 之 類, 是 諸 妓 所 有, 所 指 占 廳 事 皆 彩 版 又 云 妓 女 之 母 皆 假 母 也, 亦 妓 之 衰 退 者 為 之 諸 女 自 幼 丐 有 或 傭 其 下 里 貧 家 初 教 之 歌 令 而 責 之, 其 賦 甚 急, 微 涉 退 志 則 鞭 朴 備 至, 皆 冒 假 母 姓 則 妓 女 自 幼 由 養 母 收 養, 教 歌 舞, 授 課 甚 嚴, 稍 有 怠 惰 即 鞭 打, 而 收 之 女 皆 以 養 母 姓 為 姓 養 母 多 原 妓 女 之 老 退 者 妓 女 青 樓 之 曲 巷 中 亦 有 樂 工 聚 居 其 側, 或 呼 召 立 至 以 配 合 妓 女 之 倡 優 陪 宴 席 北 里 誌 云 每 飲 率 以 三 鍰, 繼 燭 即 加 倍 之 筆 者 按 : 每 小 時 為 一 燭 光, 六 兩 為 一 鍰, 一 兩 為 十 錢, 則 一 小 時 十 八 兩, 二 小 時 三 十 六 兩, 妓 女 身 價 非 凡 101 年 度 雲 林 嘉 義 台 南 律 師 公 會 聯 合 座 談 會 議 記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6 時 30 分 地 點 : 新 葡 苑 港 式 餐 廳 出 席 : 雲 林 律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李 建 忠 嘉 義 律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洪 千 雅 張 文 嘉 李 合 法 宋 金 比 陳 琪 苗 吳 信 賢 楊 淑 惠 蔡 雪 苓 林 媗 琪 李 家 鳳 康 文 彬 趙 培 皓 林 金 宗 黃 雅 萍 黃 厚 誠 吳 健 安 蔡 信 泰 主 席 : 張 理 事 長 文 嘉 記 錄 : 李 育 禹 壹 討 論 事 項 : 一 案 由 : 台 南 高 分 院 律 師 休 息 室 100 年 度 財 務 收 支 決 算 審 核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決 算 表 詳 附 件 一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二 案 由 : 台 南 高 分 院 律 師 休 息 室 101 年 度 財 務 收 支 預 算 審 核 案, 請 討 論
24 說 明 : 預 算 表 詳 附 件 二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有 關 收 入 預 算 表 內 全 年 分 攤 費, 建 議 每 人 每 月 改 為 20 元 貳 臨 時 動 議 參 自 由 發 言 肆 散 會 登 北 大 武 山 活 動 簡 訊 名 稱 : 登 北 大 武 山 3 日 行 日 期 : ( 星 期 五 )~ ( 星 期 日 ) 行 程 : 第 一 天 (3/16) 早 上 6:00 出 發 檜 谷 山 莊 ( 宿 ) 第 二 天 (3/17) 檜 谷 山 莊 北 大 武 山 登 頂 檜 谷 山 莊 ( 宿 ) 第 三 天 (3/18) 檜 谷 山 莊 回 程 嚮 導 : 由 長 虹 登 山 社 王 明 章 嚮 導 ( ) 擔 任, 並 安 排 2 部 車 接 送 裝 備 : 輕 裝, 免 背 睡 袋 公 糧 如 個 人 物 品 擬 自 費 委 請 山 青 背 負, 行 前 一 星 期 統 計 後, 再 告 知 個 人 所 需 費 用 費 用 :1. 每 人 5,000 元 ( 含 車 資 300 萬 保 險 嚮 導 睡 袋 公 糧 ) 2. 本 次 活 動 補 助 總 額 為 16,000 元, 由 參 加 會 員 平 均 分 配 高 雄 屏 東 律 師 公 會 會 員 之 補 助 等 相 關 事 宜, 依 高 雄 屏 東 律 師 公 會 規 定 辦 理 報 名 :101 年 2 月 15 日 前 向 本 會 鄭 季 峰 小 姐 報 名, 額 滿 為 止 備 註 :1. 此 活 動 為 高 山 登 山 活 動, 請 參 加 者 即 早 從 事 體 力 訓 練, 並 評 估 體 力 及 健 康 狀 況 後 報 名 參 加,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將 另 行 通 知 2.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本 會 保 有 活 動 變 更 權 訊 息 公 告 緣 司 法 院 就 雲 林 縣 之 地 理 位 置 人 口 分 布 交 通 條 件 應 訴 便 利 性 等 因 素 綜 合 評 估 後, 認 為 雲 林 縣 以 劃 歸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之 管 轄 範 圍 為 宜, 乃 於 100 年 12 月 1 日, 以 院 台 廳 司 一 字 第 號 公 告 雲 林 縣 自 101 年 3 月 1 日 起, 由 現 行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轄 區, 改 劃 歸 為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轄 區 司 法 院 並 於 民
25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以 院 台 廳 一 字 第 號 函, 函 請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將 此 訊 息 轉 知 全 國 各 公 會 本 會 業 將 此 訊 息 張 貼 於 網 站 上,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公 會 網 站 ( 網 址 : 台 南 律 師 公 會 第 29 屆 101 年 度 2 月 份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記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6 時 30 分 地 點 : 新 葡 苑 港 式 餐 廳 出 席 : 張 文 嘉 李 合 法 宋 金 比 陳 琪 苗 吳 信 賢 楊 淑 惠 蔡 雪 苓 林 媗 琪 李 家 鳳 康 文 彬 趙 培 皓 林 金 宗 黃 雅 萍 黃 厚 誠 吳 健 安 蔡 信 泰 列 席 : 林 國 明 李 孟 哲 許 雅 芬 李 育 禹 主 席 : 張 理 事 長 文 嘉 記 錄 : 李 育 禹 壹 報 告 出 席 人 數 : 應 到 20 人, 實 到 16 人 貳 主 席 宣 布 開 會 參 通 過 本 次 會 議 議 程 肆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記 錄 參 見 第 198 期 台 南 律 師 通 訊 伍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報 告 案 由 :100 年 12 月 份 施 竣 中 等 18 名 新 會 員 入 會 同 意 追 認 案 執 行 報 告 : 同 意 入 會, 並 已 於 辦 妥 團 體 意 外 險 加 保 手 續 及 核 發 會 員 證 陸 報 告 事 項 : 一 主 席 報 告 : ( 一 ) 本 會 於 今 年 農 曆 過 年 前 舉 辦 音 樂 會, 音 樂 家 以 長 笛 鋼 琴 大 提 琴 等 樂 器 進 行 演 奏, 音 樂 素 養 甚 佳, 獲 與 會 道 長 高 度 讚 賞, 本 次 音 樂 會 出 席 人 數 100 人, 倘 人 數 可 達 150 人, 將 可 更 熱 絡, 本 會 希 望 有 機 會 能 再 舉 辦 ( 二 ) 農 曆 過 年 前, 臺 南 高 分 院 鄭 院 長 在 本 人 與 翁 瑞 昌 吳 信 賢 林 仲 豪 等 道 長 陪 同 下, 拜 訪 林 華 生 林 聯 輝 謝 碧 蓮 與 劉 德 福 等 資 深 道 長, 過 程 順 利 圓 滿 ( 三 ) 農 曆 過 年 前, 臺 南 高 分 院 鄭 院 長 邀 請 本 會 道 長 於 臺 南 高 分 院 圖 書 室 餐 敘, 本 會 出 席 道 長 有 本 人 林 瑞 成 李 育 禹 李 合 法 等 人, 成 大 法 律 系 方 面 有 許 育 典 主 任 等 三 位 教 授, 席 間 鄭 院 長 並 頒 獎 狀 予 本 會, 對 本 會 贈 書 表 示 感 謝 另 鄭 院 長 將 於 101 年 2 月 22 日 再 次 邀 請 本 會 道 長 與 成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前 往 臺 南 高 分 院 餐 敘, 主 要 係 要 討 論 日 本 東 京 大 學 刑 事 訴 訟 法 泰 斗 井 上 正 仁 教 授 來 台 參 訪 事 宜 ( 四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教 授 柯 耀 程 應 本 會 邀 請 於 101 年 2 月 11 日 在 臺 南 生 活 美 學 館 講 授 論 瑕 疵 醫 療 行 為 之 過 失, 本 會 道 長 出 席 踴 躍, 含 台 南 高 分 院 董 庭 長 李 庭 長 高 庭 長 及 地 檢 署 曲 檢 察 官, 大 約 八 十 人 出 席, 活
26 動 圓 滿 另 有 學 生 前 往 上 課, 本 會 對 此 再 次 表 示 歡 迎 二 監 事 會 報 告 : 帳 務 正 常, 各 項 開 支 均 在 預 算 之 內 三 各 委 員 會 組 報 告 : ( 一 ) 學 術 進 修 委 員 會 ( 李 育 禹 副 秘 書 長 報 告 ) 本 會 將 於 3 月 17 日 邀 請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黃 淑 芬 公 證 人 講 授 有 關 公 證 實 務 之 課 程, 於 3 月 31 日 由 全 聯 會 安 排 林 明 昕 教 授 講 授 行 政 訴 訟 三 級 二 審 新 制, 於 4 月 28 日 邀 請 臺 南 高 分 院 鄭 院 長 講 課, 於 5 月 5 日 邀 請 董 武 全 庭 長 講 授 論 刑 事 證 據 之 鑑 定, 於 5 月 12 日 邀 請 政 大 陳 洸 岳 教 授 講 授 有 關 新 訂 之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課 程 ( 二 ) 平 民 法 律 服 務 中 心 ( 主 任 委 員 陳 琪 苗 常 務 理 事 報 告 ) 1 月 份 財 務 報 告 表 詳 附 件 一 : 本 月 收 支 平 衡 ( 三 ) 司 法 改 革 委 員 會 ( 李 慧 千 理 事 請 假, 由 秘 書 長 代 為 報 告 ) 李 慧 千 理 事 於 101 年 2 月 13 日 代 表 本 會 出 席 司 法 院 刑 事 廳 在 台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大 禮 堂 舉 辦 之 人 民 觀 審 試 行 條 例 草 案 初 稿 說 明 會, 與 會 者 為 雲 嘉 南 高 屏 律 師 公 會 代 表 雲 嘉 南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檢 方 及 臺 南 高 分 院 院 方 及 檢 方 代 表 此 次 說 明 今 之 主 要 目 的 是 讓 與 會 者 瞭 解 觀 審 條 例 是 欲 讓 參 與 觀 審 國 民 瞭 解 法 院 審 理 之 情 況, 藉 此 提 高 人 民 對 於 司 法 之 信 賴 程 度, 該 草 案 目 前 剛 送 進 立 法 院, 內 容 是 否 會 修 正? 何 時 通 過? 並 無 時 間 表 司 法 院 刑 事 廳 歡 迎 對 於 該 草 案 有 意 見 者, 可 以 直 接 到 司 法 院 刑 事 廳 之 網 站 提 出 意 見 ( 四 ) 秘 書 處 ( 許 雅 芬 秘 書 長 報 告 ) 年 度 1 月 份 退 會 之 會 員 : ㄋ ㄧ ㄢˊ 景 熙 焱 程 弘 模 李 師 榮 劉 康 身 粘 怡 華 吳 光 中 葉 美 利 ( 以 上 7 名 月 費 均 繳 清 ); 林 鳳 秋 ( 月 費 繳 至 100 年 11 月 ); 曾 國 龍 ( 月 費 繳 至 99 年 6 月 ) 等 9 人 2. 截 至 1 月 底 會 員 總 數 1024 人 柒 討 論 事 項 : 一 案 由 :101 年 1 月 份 加 入 本 會 為 會 員 之 律 師 : 施 一 帆 方 鳴 濤 林 添 進 ㄨ ㄟˇ 曾 增 銘 黃 韡 誠 李 鳳 翱 ㄠˊ 陳 柏 均 林 建 宏 等 8 名 律 師, 請 追 認 說 明 :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於 會 議 時 提 交 辦 法 : 請 同 意 追 認 入 會, 並 由 秘 書 處 辦 理 加 保 公 會 意 外 險 團 保 及 核 發 會 員 證 書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二 案 由 : 本 會 101 年 1 月 份 財 務 收 支 報 告 表 審 核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惠 請 財 務 長 趙 理 事 培 皓 作 說 明 ( 詳 附 件 二 ) 辦 法 : 請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三 案 由 : 本 會 平 民 法 律 服 務 中 心 100 年 度 財 務 收 支 決 算 審 核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決 算 表 詳 附 件 三 辦 法 : 請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四 案 由 : 本 會 平 民 法 律 服 務 中 心 101 年 度 財 務 收 支 預 算 審 核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預 算 表 詳 附 件 四 辦 法 : 請 審 議 通 過
27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五 案 由 : 本 會 100 年 度 財 務 收 支 決 算 審 核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決 算 表 詳 附 件 五 辦 法 : 請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六 案 由 : 本 會 101 年 度 財 務 收 支 預 算 審 核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預 算 表 詳 附 件 六 辦 法 : 請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七 案 由 : 本 會 101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表 審 核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計 畫 表 詳 附 件 七 辦 法 : 請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八 案 由 : 本 會 第 29 屆 第 2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舉 行 時 間 及 地 點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本 會 秘 書 處 已 預 定 於 101 年 4 月 28 日 假 大 億 麗 緻 酒 店 舉 行 第 29 屆 第 2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辦 法 : 請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九 案 由 : 為 本 會 101 年 承 辦 全 國 律 師 盃 慢 速 壘 球 賽, 成 立 籌 備 規 劃 團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全 國 理 事 長 會 議 於 開 會 決 議 相 關 全 國 律 師 球 類 比 賽 事 項, 其 中 慢 速 壘 球 賽 部 分 由 本 公 會 承 辦, 比 賽 日 期 預 定 為 為 辦 理 相 關 籌 備 事 務, 請 討 論 是 否 設 籌 備 規 劃 團, 集 思 廣 義 分 工 合 作, 俾 使 承 辦 任 務 圓 滿 達 成 另 請 於 籌 備 團 設 組 時, 不 僅 為 規 劃 承 辦 工 作 之 設 組, 並 應 為 如 何 強 化 本 公 會 壘 球 隊 戰 力 特 別 設 組, 以 爭 取 佳 積, 為 主 辦 公 會 爭 光 辦 法 : 請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由 吳 信 賢 律 師 擔 任 召 集 人, 理 事 長 張 文 嘉 律 師 擔 任 榮 譽 總 召 集 人 十 案 由 :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邀 請 本 會 於 今 年 度 6 月 份 合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活 動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本 會 與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合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活 動, 於 99 年 度 起 至 迄 今, 共 計 兩 場, 每 場 活 動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詳 附 件 八 辦 法 : 同 意 合 辦 由 學 術 進 修 委 員 會 李 主 委 育 禹 洽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籌 劃 研 討 會 相 關 事 宜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捌 臨 時 動 議 玖 自 由 發 言 拾 散 會 :101 年 2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8 時 30 分
28 悼 本 會 資 深 道 長 王 添 智 律 師, 不 幸 於 101 年 2 月 5 日 上 午 七 時 五 十 五 分 壽 終 正 寢, 享 壽 78 歲 於 101 年 2 月 11 日 星 期 六 中 午 12 時 於 台 南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崇 德 廳 舉 行 家 祭, 並 於 12 時 30 分 舉 行 公 祭 告 別 式, 本 會 除 悼 贈 花 籃 外, 張 文 嘉 理 事 長 及 多 位 與 王 律 師 生 前 友 好 之 資 深 道 長 均 親 臨 致 意, 郭 俊 廷 律 師 並 於 現 場 介 紹 王 律 師 生 平, 場 面 肅 穆 哀 戚 本 會 道 長 賴 監 星 律 師 之 母 賴 羅 運 妹 老 夫 人, 不 幸 於 101 年 2 月 17 日 上 午 6 時 辭 世, 享 壽 88 歲, 於 101 年 2 月 27 日 星 期 一 上 午 8 時 於 苗 栗 縣 喪 宅 設 奠 家 祭, 並 於 9 時 舉 行 公 祭 告 別 式, 場 面 肅 穆 哀 戚 本 會 道 長 陶 靜 芳 律 師 之 母 陶 吳 金 花 老 夫 人, 不 幸 於 101 年 2 月 19 日 上 午 10 時 8 分 辭 世, 享 壽 74 歲, 於 101 年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上 午 9 時 50 分 於 台 南 市 立 殯 葬 管 理 所 懷 恩 廳 設 奠 家 祭, 並 於 10 時 30 分 舉 行 公 祭 告 別 式, 本 會 除 悼 贈 花 籃 外, 張 文 嘉 理 事 長 並 親 自 到 場 致 意, 場 面 肅 穆 哀 戚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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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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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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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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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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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6 月 12 日 於 市 政 會 議 上 頒 發 感 謝 狀 給 海 洋 團 隊 成 員, 本 公
企 業 動 態 台 塑 園 地 得 獎 與 榮 耀 台 塑 林 園 廠 榮 獲 100 年 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五 星 獎 (98 99 100 ) 100 101 7 3 54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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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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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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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icrosoft Word - 稱謂表-v4.doc
稱 謂 表 目 錄 一 父 系 家 族 長 輩 稱 謂... 2 二 母 系 家 族 長 輩 稱 謂... 3 三 父 母 稱 謂... 3 四 家 族 同 輩 稱 謂... 3 五 夫 婦 及 子 女 稱 謂... 3 六 妻 外 家 家 族 稱 謂... 3 七 夫 家 家 族 稱 謂... 3 八 姻 親 家 族 稱 謂 因 結 婚 而 形 成 的 親 屬 關 係... 3 九 其 他 稱 謂...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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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02 動 機 205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4 4 155 130 313 247 02 動 機 2029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12 12 125 100 300 242 02 動 機 209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機
02 動 機 200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15 15 385 355 641 601 02 動 機 200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智 慧 自 動 化 組 2 2 365 355 592 587 02 動 機 209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車 輛 技 術 組 14 14 375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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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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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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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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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海 空 軍 服 制 條 例 附 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6769 號 附 件 附 圖 一 : 軍 常 服 制 式 圖 附 圖 一 之 一 : 陸 軍 男 性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軍 常 服 一 茶 綠 色 大 盤 帽, 淺 茶 綠 色 襯 衣, 黑 色 領 帶 二 茶 綠 色 上 下 裝, 上 裝 為 翻 領 對 襟 式, 衣 襟 上 下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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