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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姓 名 : 王 志 仁 就 讀 學 校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二 年 級 聯 絡 電 話 : ~ ~ 地 址 :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三 誠 路 108 號 7 樓 wcj1967@yahoo.com.tw 論 文 摘 要 : 本 篇 小 論 以 討 論 平 埔 族 西 拉 雅 語 言 消 失 與 大 傑 顛 社 族 群 關 係 為 討 論 主 軸 希 望 藉 由 文 獻 資 料 實 地 訪 談, 找 出 西 拉 雅 群 生 活 空 間 與 鄰 近 地 區 族 群 關 係, 為 何 西 拉 雅 文 化 的 群 體 會 消 失 在 漢 人 社 會, 是 否 可 以 透 過 田 調 找 尋 他 們 的 足 跡, 在 漢 人 強 大 文 化 背 後 他 們 還 留 下 多 少 文 化 遺 跡 從 大 傑 顛 社 群 相 關 的 古 文 書, 在 比 對 當 地 拓 墾 情 形, 勾 勒 出 遷 徙 的 時 間 與 可 能 路 線, 以 及 漢 人 移 墾 對 大 傑 顛 社 群 文 化 的 衝 擊 與 關 係, 試 圖 對 該 社 群 做 個 初 步 瞭 解 文 獻 是 瞭 解 一 個 民 族 與 另 一 個 民 族 同 化 的 痕 跡, 文 獻 除 了 官 方 的 文 獻 外, 如 方 志 鎮 志 縣 志 也 是 考 據 的 重 點 而 族 譜 也 是 一 種 重 要 資 料 來 源, 可 以 瞭 解 北 客 六 堆 及 閩 南 對 當 地 影 響 另 外, 訪 談 西 拉 雅 耆 老 從 他 們 所 知 語 言 風 俗 及 習 慣, 瞭 解 西 拉 雅 及 大 傑 顛 社 關 係, 在 這 狹 小 河 谷 台 地, 這 兩 支 民 族 與 北 客 六 堆 及 閩 南 民 族 融 合 產 生 何 種 影 響, 為 何 大 傑 顛 社 會 消 失 在 歷 史 舞 台, 他 們 是 真 的 消 失, 還 是 ( 後 代 ) 不 知? 平 埔 族 群 消 失 和 體 型 文 化 語 言 的 關 係 有 著 密 切 關 係, 透 過 族 群 彼 此 學 習 與 通 婚, 讓 一 個 族 群 文 化 弱 勢 會 被 另 一 個 文 化 強 勢 所 同 化, 而 同 化 的 過 程 往 往 藉 由 政 治 力 達 到 族 群 同 化 融 合 的 效 果 關 鍵 詞 : 大 傑 顛 社 西 拉 雅 族 群 關 係 體 型 遷 徙 融 合 風 俗 1

2 消 失 的 平 埔 以 西 拉 雅 大 傑 顛 社 為 例 王 志 仁 十 八 世 紀 中 葉 之 後 正 值 清 朝 的 乾 隆 時 期 ( ), 臺 灣 的 拓 墾 開 始 變 得 非 常 劇 烈 不 但 漢 番 之 間 衝 突 增 加, 漢 人 社 會 也 是 民 變 不 斷, 最 有 名 的 就 是 林 爽 文 之 變, 對 當 時 整 個 社 會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臺 灣 的 理 番 同 知 ( 當 時 管 理 原 住 民 的 機 構 ) 就 在 一 七 六 六 年 設 立 的 在 林 爽 文 之 亂 以 後, 即 一 七 八 六 年, 清 朝 就 設 立 了 番 屯 的 制 度, 以 期 利 用 臺 灣 的 原 住 民 控 制 漢 人 移 民 的 動 亂 並 利 用 平 埔 族 人 守 隘 口, 達 到 以 番 治 番 的 目 的 四 百 年 前, 早 在 漢 人 來 到 臺 灣 拓 墾 定 居 之 前, 臺 灣 西 海 岸 的 平 原 地 帶, 從 宜 蘭 基 隆 到 恆 春, 已 經 有 許 多 不 同 文 化 不 同 語 言 不 同 部 落 認 同 的 人 群 居 住 臺 灣, 在 漫 長 的 中 國 歷 史 文 獻 中 一 直 備 受 忽 略, 當 這 個 名 詞 出 現 在 歷 史 的 時 候, 就 與 平 埔 族 群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然 而 平 埔 族 人 不 論 是 大 傑 顛 社 或 是 鳳 山 八 社 等 群 體, 平 埔 文 化 的 群 體 會 消 失 在 漢 人 社 會, 是 否 可 以 透 過 田 調 體 型 膚 色 語 言 及 生 活 習 慣 找 尋 他 們 的 足 跡, 在 漢 人 強 大 文 化 背 後 他 們 還 留 下 多 少 文 化 遺 跡 從 大 傑 顛 社 群 西 拉 雅 社 群 相 關 的 古 文 書 語 言, 在 比 對 當 地 拓 墾 情 形, 勾 勒 出 遷 徙 的 時 間 與 可 能 路 線, 以 及 漢 人 移 墾 對 大 傑 顛 社 群 文 化 的 衝 擊 與 關 係, 試 圖 能 對 該 社 群 做 個 初 步 瞭 解 一 前 言 清 治 時 期, 現 今 旗 山 地 區 ( 包 括 內 門 ) 稱 為 羅 漢 內 外 門, 其 中 內 門 為 指 現 今 高 雄 縣 內 門 鄉, 而 外 門 則 指 現 今 旗 山 鎮 康 熙 六 十 一 年 (1722), 清 治 時 期 曾 在 沿 台 灣 山 脈 西 麓 緩 坡 丘 陵 或 沖 積 扇 以 西 畫 一 條 番 界 線, 現 今 美 濃 甲 仙 杉 林 六 龜 三 民 桃 源 以 及 茂 林 等 鄉, 皆 位 於 番 界 線 內, 屬 於 番 地 高 雄 地 區 在 地 的 平 埔 族, 除 了 分 佈 於 高 雄 平 原 南 部 到 屏 東 平 原 的 馬 卡 道 系 ( 塔 樓 系 ) 的 平 埔 族 外, 還 有 就 是 生 活 在 內 門 鄉 旗 山 鎮 的 大 傑 顛 社 清 乾 隆 十 六 年 (1751) 重 修 的 臺 灣 縣 志 記 載 者, 大 傑 巔 番 社 番 丁 ( 男 人 ) 有 一 百 二 十 丁, 甚 至 經 過 了 四 十 六 2

3 年, 到 了 清 嘉 慶 十 二 年 (1807) 的 時 候, 謝 金 鑾 續 修 台 灣 縣 志, 大 傑 巔 番 社 人 口 一 直 沒 有 增 減 在 滿 清 統 治 臺 灣 時 期, 臺 灣 的 戶 口 非 常 混 亂, 尤 其 原 住 民 ( 在 此 指 平 埔 族 ) 當 時 戶 口 是 根 據 保 甲 長 向 官 方 申 報, 原 住 民 ( 平 埔 族 ) 的 戶 口 則 由 通 事 董 事 申 報 因 為 平 埔 族 人 自 古 生 活 自 在, 不 懂 蓄 財, 自 從 外 來 政 權 進 入 後, 要 向 外 來 政 權 繳 稅, 更 是 惡 夢 的 開 始 沒 存 款 當 然 無 法 繳 稅, 從 荷 蘭 人 進 來 之 後 開 始, 經 明 鄭 至 滿 清 止, 官 方 就 將 平 埔 族 社 當 商 品 來 公 開 拍 賣,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瞨 社 商 人 出 價 標 得 平 埔 族 社, 必 須 負 責 代 繳 該 社 應 向 政 府 繳 的 稅 金 ; 這 個 社 的 貿 易 活 動 土 地 墾 殖 土 官 任 用, 標 得 商 人 擁 有 與 該 社 人 民 協 調 獲 利 之 優 先 掌 控 權, 商 人 等 於 二 房 東 因 此 官 商 勾 結 將 戶 口 墾 殖 土 地 面 積 向 中 央 低 報, 當 時 是 常 態, 所 以 實 際 人 口 最 少 絕 對 超 過 乾 隆 32 年 1767, 奏 報 查 過 府 廳 縣 各 倉 庫 銀 穀 與 番 社 情 形 摺 提 到 旗 山 地 區 平 埔 族 人 活 動 情 形 : 巡 視 臺 灣 給 事 中 臣 覺 羅 明 善 臣 朱 丕 烈 跪 奏 為 奏 聞 事, 竊 臣 等 前 於 十 月 中, 往 臺 灣 府 北 巡 視 一 廳 二 縣 地 方, 併 查 過 倉 庫 營 伍 業 經 恭 摺 具 奏 在 案, 茲 於 十 二 月 初 一 日 由 府 城 起 程 巡 視 府 南 一 帶 地 方, 自 二 層 溪 抵 鳳 山 縣 治, 皆 係 迤 南 近 海 之 地, 由 縣 屬 阿 猴 社 搭 樓 社 以 達 羅 漢 門, 回 至 府 城 皆 係 迤 東 近 山 之 地, 臣 等 順 道 閱 看 南 路 參 將 營 及 下 淡 水 都 司 營 弁 兵 操 演, 陣 式 弓 箭 鎗 炮 藤 牌 等 技 俱 熟 習 可 觀, 一 切 軍 裝 器 械 鮮 明 整 齊, 其 都 司 營 之 排 鎗 手 尤 覺 出 色, 沿 海 沿 山 處 所 各 有 弁 兵 分 守 汛 防 查 閱 所 經 並 無 弛 懈, 鳳 山 縣 庫 貯 正 集 款 項 銀 四 千 二 百 一 十 一 兩 有 零 倉 榖, 現 存 九 萬 八 千 四 十 六 石 有 零 臣 等 親 詣 查 驗, 皆 係 實 貯 與 冊 報 數 目 相 符, 至 鳳 山 縣 屬 熟 番 阿 猴 等 八 社, 臺 灣 縣 屬 大 傑 巔 等 三 社, 其 番 眾 務 農 力 作, 謹 愿 守 法 早 與 民 人 無 二, 經 過 社 地 各 該 通 事 土 目 率 眾 出 接 臣 等, 宣 揚 皇 仁, 賞 以 布 疋 食 物, 莫 不 感 悅, 此 外 山 豬 毛 傀 儡 山 瑯 喬 卑 南 覓 等 社 歸 化 生 番, 皆 山 居 不 入 內 地, 現 在 各 山 隘 口 築 有 瞭 樓, 撥 定 丁 夫 巡 邏 防 範, 並 無 滋 事 再 鳳 山 地 氣 甚 煖, 此 際 季 冬 時 候, 近 東 山 田 現 已 栽 種 禾 秧, 一 望 青 蔥 不 殊, 春 仲 其 米 榖 糧 價 俱 屬 平 減, 民 番 安 樂, 地 方 寧 謐 臣 等 於 十 二 月 初 七 日, 回 駐 府 城 巡 察 諸 事, 將 次 辦 竣, 擬 於 開 春 風 順 之 候, 渡 海 回 閩, 所 有 臣 等 抵 臺 後 查 過 府 廳 縣 各 倉 庫 銀 榖 印 冊 併 辦 理, 一 切 文 卷 應 於 回 省 之 日 移 送 督 撫 衙 門 存 貯 備 查 理, 合 繕 摺 奏 聞 伏 祈 皇 上 睿 鑒 為 此 謹 奏 ( 皇 批 : 知 道 了 ) 乾 隆 三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十 日 可 知 當 時 平 埔 族 人 ( 大 傑 顛 社 ) 在 旗 山 地 區 相 當 活 絡, 可 說 整 個 旗 山 內 門 杉 林 及 美 濃 都 是 他 們 活 動 區 域, 並 與 鳳 山 八 社 及 高 山 族 密 切 ( 衝 突 ) 往 來 二 平 埔 與 移 民 概 述 目 前 旗 山 鎮 的 領 域, 地 形 狹 長, 南 北 長 約 三 十 公 里, 東 西 最 寬 約 十 公 里 里 港 往 甲 3

4 仙 看, 地 位 於 屏 東 平 原 最 北 端 山 角, 大 部 分 平 原 地 區 為 山 下 丘 陵 地 由 空 中 鳥 瞰 三 面 群 山 環 抱, 南 臺 灣 母 河 楠 梓 仙 溪 有 如 掛 在 大 地 上 的 玉 帶, 由 玉 山 婉 延 下 來, 至 此 趨 近 平 緩 流 過 山 的 土 壤 以 帶 石 塊 的 壤 土 為 主, 平 原 則 屬 黏 質 壤 土, 河 川 兩 岸 屬 砂 質 土 壤 早 期 未 開 發 前 的 旗 山, 可 以 說 是 山 河 封 鎖, 加 上 亞 熱 帶 植 物 雨 林 生 長 茂 盛, 外 人 不 易 進 入 地 區 ; 但 是 它, 可 是 臺 灣 原 住 民 ( 含 平 埔 族 ) 生 活 的 天 堂 歷 史 上 可 看 到 的 文 字 記 載, 旗 山 最 早 的 人 類 活 動 就 是 平 埔 族 大 傑 顛 人 : 清 乾 隆 十 六 年 (1751) 重 修 的 臺 灣 縣 志 記 載 者, 大 傑 巔 番 社 番 丁 ( 男 人 ) 有 一 百 二 十 丁, 甚 至 經 過 了 四 十 六 年, 到 了 清 嘉 慶 十 二 年 (1807) 的 時 候, 謝 金 鑾 續 修 台 灣 縣 志, 大 傑 巔 番 社 人 口 一 直 沒 有 增 減 在 滿 清 統 治 臺 灣 時 期, 臺 灣 的 戶 口 非 常 混 亂, 尤 其 原 住 民 ( 在 此 指 平 埔 族 ) 清 乾 隆 二 十 年 (1755) 時, 羅 漢 門 里 的 內 埔 中 埔 觀 音 亭 腳 帛 寮 蕃 薯 寮 庄 等 五 庄, 為 大 傑 巔 社 新 港 社 及 漢 移 民 混 合 居 住 地, 其 他 內 門 之 頭 二 三 重 埔 及 龍 潭 口 金 交 椅 內 門 新 興 莊 之 北, 與 頭 重 埔 接 壤 等 地 方, 外 門 大 崎 腳 莊 之 北 六 張 犁 山 頂 蕃 薯 莊 之 附 近 淡 水 溪, 鳳 邑 之 旗 尾 山 下, 仍 被 官 方 列 為 禁 地, 禁 止 漢 人 平 埔 族 人 進 入, 因 為 這 些 地 方 還 尚 屬 未 投 降 生 番 ( 現 在 的 原 住 民 ) 活 動 範 圍, 也 是 清 朝 官 方 力 量 所 不 及 的 地 方 清 乾 隆 廿 一 年 (1756 年 ) 的 時 候, 巡 臺 御 史 李 友 棠 奉 旨 到 臺 灣 視 察, 南 部 是 由 鳳 山 縣 衙 門 出 發, 到 阿 里 港 ( 里 港 ) 搭 樓 ( 里 港 ), 然 後 武 洛 ( 里 港 ) 阿 猴 ( 屏 東 2 ) 等 番 社, 再 到 山 地 門 隘 寮, 循 傀 儡 山 ( 大 武 山 ) 而 北 ( 高 樹 鄉 ) 至 臺 灣 縣 屬 之 大 傑 巔 羅 漢 門 ( 旗 山 內 門 ) 等 處 這 條 北 高 屏 沿 山 路 線, 就 是 當 時 防 番 路 線, 負 責 這 條 隔 開 投 降 不 投 降 族 群 的 防 火 巷 工 作 任 務, 就 是 投 降 而 且 被 同 化 的 平 埔 族 人 清 乾 隆 二 十 五 年 (1760), 當 時 的 旗 山, 記 載 由 內 門 崎 到 大 傑 巔 社 十 二 里 ( 四 公 里, 大 傑 巔 社 約 在 現 在 的 旗 山 市 中 心 一 堡 ), 而 且 當 時, 施 里 莊 1 北 勢 莊 還 是 大 傑 巔 社 的 社 地 記 載 者, 之 前 曾 經 有 漢 人 代 向 官 方 納 社 餉 ( 瞨 社 ), 並 招 來 佃 農 開 墾 耕 種 ; 臺 灣 熟 番 可 以 接 受, 但 山 上 的 生 番 不 喜 歡, 於 是 經 常 乘 隙 下 山 殺 漢 人 承 租 的 富 商 被 召 來 開 墾 的 佃 農 畏 懼, 隨 著 跑 掉 了, 開 墾 過 的 土 地 也 就 任 由 荒 廢, 而 雜 草 樹 木 又 長 出 來 了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旗 山 於 康 熙 末 年 或 乾 隆 一 年, 蔡 鄭 氏 入 墾 旗 山 始 有 漢 人 進 入 墾 耕 乙 事, 是 沒 有 成 功 的, 因 為 被 現 在 的 原 住 民 打 跑 了 所 以 說, 旗 山 漢 人 真 正 進 入 墾 殖 定 居, 應 該 是 在 清 乾 隆 二 十 五 年 (1760) 之 後 的 事, 清 乾 隆 二 十 五 年 時, 旗 山 還 是 平 埔 族 居 多 的 社 會 大 傑 顛 社 群 首 次 出 現 在 歷 史 文 獻 上, 應 推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1684) 蔣 毓 英 所 修 纂 的 臺 1 現 2 現 灣 府 志 該 書 坊 里 條 ( 社 ) 就 曾 記 載 : 大 傑 顛 社 離 府 治 八 十 里, 並 將 該 社 列 為 諸 今 旗 山 鎮 市 溪 區 洲 附 地 近 區 附 近 羅 縣 管 轄, 而 康 熙 五 十 五 年 (1716) 修 纂 的 諸 羅 縣 志, 在 封 域 志 山 川 條, 更 描 述 大 傑 顛 社 的 地 理 位 置 為 : 羅 漢 內 外 門 山 ( 內 有 大 傑 顛 社 ) 4

5 大 傑 顛 社 附 近 的 形 勢 為, 相 近 者 為 木 岡 武 洛 大 澤 機, 遠 之 為 內 幽 諸 社, 生 番 環 聚, 顯 示 該 社 社 群 西 與 木 岡 社 ( 台 南 玉 井 的 大 武 壠 諸 社 群 ) 比 鄰, 東 則 與 武 洛 大 澤 機 等 社 ( 下 淡 水 溪 東 岸 的 鳳 山 八 社 群 ) 隔 河 相 望, 而 東 北 更 遠 則 是 內 幽 諸 社, 生 番 環 聚 羅 漢 內 外 門 山 皆 為 大 傑 顛 社, 而 其 主 社 則 位 於 旗 山 鎮 三 協 里 與 上 洲 里 交 界 的 武 鹿 坑 朱 一 貴 事 件 後, 移 往 龍 崎 關 廟 的 新 港 社, 因 漢 人 侵 耕 該 地 區 而 被 迫 移 入 二 層 行 溪 西 岸 的 羅 漢 內 門 地 區, 對 南 部 的 大 傑 顛 社 群 造 成 極 大 的 壓 力, 迫 使 他 們 退 出 羅 漢 內 門, 進 入 羅 漢 外 門 地 區 除 了 歷 經 朱 一 貴 事 件 後, 移 往 龍 崎 關 廟 的 新 港 社 外, 閩 客 移 民 的 拓 墾 也 佔 了 重 要 5 因 素 如 北 客 及 來 自 六 堆 的 四 縣 客 的 移 墾, 在 圓 潭 地 區 可 看 到 蛛 絲 馬 跡 圓 潭 平 原 東 半 部 的 桂 柔 腳 的 口 隘 中 隘 3 尾 庄, 為 平 埔 族 大 傑 顛 社 開 墾 建 立 的 村 落, 又 光 復 以 後 口 隘 設 立 有 軍 營 4, 變 遷 較 大, 因 此 漢 人 的 家 庭 組 織 不 發 達 大 林 公 館 一 帶, 因 光 復 後 土 地 改 革 的 措 施, 溝 坪 木 柵 等 地 山 區 居 民 逐 漸 遷 入, 部 分 為 新 港 社 平 埔 族 後 裔 大 林 以 閩 客 籍 為 主 圓 潭 子 約 為 三 成 五 至 四 成 間, 有 清 代 開 墾 的 客 家 村 ( 桂 油 腳 埔 羌 林 ), 也 有 中 北 部 的 客 家 人 ( 埤 仔 底 等 ) 旗 尾 約 有 ㄧ 成 二, 主 要 分 布 於 崙 仔 頂 一 帶 旗 山 約 有 百 分 之 五 上 下, 應 為 福 佬 化 的 客 家 人 或 日 據 時 代 遷 入 的 清 代 旗 山 鎮 一 帶, 閩 南 人 與 客 家 人 時 有 緊 張 關 係, 旗 山 鎮 的 客 家 人 應 該 主 要 分 佈 在 客 家 人 墾 拓 的 客 家 村 日 據 時 代 以 來, 族 群 的 對 立 關 係 逐 漸 消 失, 因 旗 山 街 的 人 口 遷 入 的 吸 引 力, 客 家 人 與 閩 南 人 一 樣, 逐 漸 搬 牽 至 旗 山 鎮, 因 此 顯 示 在 手 巾 寮 圓 潭 子 旗 山 旗 尾 等 地 廣 東 系 人 口 的 消 長 上, 無 形 中 間 接 影 響 該 地 區 拓 墾 土 著 業 主 和 漢 佃 的 租 佃 關 係, 具 有 複 雜 的 歷 史 背 景 在 清 朝 統 一 台 灣 初 期, 即 有 相 3 現 4 現 5 也 當 多 的 漢 人 占 墾 土 著 的 草 埔 鹿 場 稍 後, 由 於 漢 人 大 量 濫 墾, 引 發 若 干 部 落 的 武 裝 抗 爭, 造 成 地 方 動 亂 事 件 清 廷 基 於 安 定 重 於 開 發 的 原 則, 數 度 下 令 禁 止 漢 人 侵 墾 或 購 買 土 著 仰 今 有, 旗 為 部 公 山 陸 分 廨 鎮 軍 西 多 中 八 拉 改 正 軍 雅 為 里 團 族 土 所 地 在 哆 公 囉 信 國 仰 族 及 大 傑 顛 族, 不 過 已 漢 化 可 由 信 仰 上 瞭 解, 多 為 濟 公 菩 薩 及 媽 祖 為 居 多 信 5

6 地 塊 然 而, 土 著 部 落 和 業 主 卻 因 本 身 的 困 難 而 無 法 拒 絕 漢 人 的 佃 墾 一 方 面, 土 著 部 落 的 地 界 相 當 遼 闊, 很 難 防 止 漢 人 的 侵 墾 另 一 方 面, 依 照 清 朝 對 待 土 著 的 政 策, 歸 化 部 落 每 年 需 按 成 年 人 口 數 額, 繳 納 一 定 的 人 頭 稅 餉 ( 最 先 以 鹿 皮 張 數 計 算, 稍 後 則 准 予 折 納 銀 兩 ), 並 向 地 方 衙 門 提 供 各 種 勞 役 ; 遇 到 地 方 發 生 反 亂 事 件, 他 們 亦 需 接 受 官 方 徵 召, 率 領 族 壯 助 軍 平 亂 康 熙 末 年, 高 雄 縣 人 口 壓 力 也 日 趨 嚴 重, 於 是 部 分 漳 州 人 則 由 嶺 口 庄 北 上, 拓 墾 番 薯 藔 地 區, 分 別 建 立 北 勢 庄 及 施 里 庄, 為 漢 人 開 發 旗 山 地 區 的 第 二 波 移 民 潮 因 此 一 個 地 方 的 開 發, 則 視 該 地 區 與 鄰 近 人 口 壓 力 大 的 地 區 地 理 位 置 比 鄰 的 程 度 而 定, 並 時 常 會 催 促 其 鄰 近 地 區 聚 落 的 形 成 ; 又 該 地 區 過 度 開 發 之 後, 將 會 造 成 該 地 區 的 人 口 壓 力, 則 必 須 移 往 鄰 近 地 區, 始 得 予 抒 解, 進 而 帶 動 鄰 近 地 區 的 開 發 清 廷 基 於 平 埔 族 部 落 既 和 漢 人 業 戶 一 般 繳 納 稅 賦, 亦 具 有 平 衡 地 方 勢 力 的 作 用, 為 此 不 願 見 到 土 著 地 權 流 失, 造 成 生 活 的 困 難 經 過 中 央 與 地 方 官 員 的 討 論 之 後, 清 廷 擬 訂 一 套 保 護 土 著 地 權 的 辦 法 一 方 面, 訓 令 地 方 官 員 劃 分 土 著 和 漢 人 聚 落 的 界 線, 並 禁 止 漢 人 越 界 占 墾 濫 耕 或 買 賣 土 著 田 塊 另 一 方 面, 為 防 止 漢 人 私 下 向 土 著 業 主 買 賣 田 塊, 官 方 亦 規 定 任 何 土 漢 之 間 的 租 佃 契 約, 必 需 由 部 落 領 袖 ( 土 目 或 通 事 ) 簽 字 認 可, 方 屬 有 效 然 而, 這 些 保 護 土 著 地 權 的 措 施, 並 無 法 有 效 制 止 土 著 業 主 與 漢 佃 的 買 賣 及 典 當 地 權 許 多 漢 人 仍 然 以 佃 農 的 名 義, 繼 續 管 理 買 賣 土 著 的 田 園 許 多 土 著 業 主 遇 到 乏 錢 使 用 的 場 合, 也 經 常 將 田 園 的 收 租 權 利 長 期 出 典 給 漢 人 銀 主, 造 成 空 有 田 產 而 無 租 粟 可 收 的 局 面 到 十 九 世 紀 中 業 以 後, 大 量 土 著 地 權 經 由 典 當 買 賣 過 程, 早 已 外 流 到 漢 佃 銀 主 手 裡, 導 致 土 著 生 活 的 普 遍 貧 困 化 在 描 述 旗 山 圓 潭 地 區 開 發 與 大 傑 顛 社 關 係 可 參 閱 福 建 通 誌 臺 灣 府 關 隘 : 臺 灣 縣, 六 張 犁 隘 在 羅 漢 門 外, 四 面 環 山, 為 鳳 嘉 交 界, 逼 近 內 優 生 番, 最 扼 要 地 乾 隆 三 十 一 年, 知 縣 趙 愛 議 詳 : 向 來 羅 漢 內 門 牛 稠 崙 更 寮 崙 及 外 門 土 地 祠 崎 頂 並 六 張 犁 山 腳, 共 設 望 樓 四 處, 今 於 牛 稠 崙 更 寮 崙 適 中 之 石 門 坑 添 建 火 磚 望 樓 一 座, 又 將 六 張 犁 土 地 祠 原 築 望 樓 二 座 改 築 火 磚, 仍 派 大 傑 巔 社 番 丁 帶 眷 種 地, 駐 守 巡 防 6

7 三 文 化 的 認 同 在 旗 山 圓 潭 地 區 的 地 方 公 廟 當 中, 以 濟 公 禪 寺 居 多, 其 中 頗 具 規 模 的 有 兩 座 ; 王 爺 廟 有 2 座 ; 媽 祖 廟 2 座 但 是 因 王 爺 的 種 類 與 姓 氏 不 一, 以 單 一 神 靈 而 論, 以 濟 公 為 主 神 的 廟 宇 可 說 最 多, 其 次 媽 祖 廟 濟 公 禪 寺 可 說 是 旗 山 圓 潭 地 區 最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地 方 公 廟 以 探 討 圓 潭 地 區 信 仰 的 實 況 及 其 與 地 方 社 區 的 關 係, 可 由 高 雄 縣 媽 祖 廟 的 祭 祀 範 圍 之 地 域 層 次 來 分 析 媽 祖 廟 的 類 型, 也 將 由 媽 祖 之 香 火 緣 起 的 類 型 分 析, 與 媽 祖 之 祭 祀 活 動, 來 說 明 旗 山 圓 潭 地 區 媽 祖 信 仰 及 濟 公 的 特 色 可 以 說 以 這 兩 大 信 仰 為 中 心, 並 散 佈 在 旗 山 鎮 中 心 向 外 擴 散, 而 且 家 庭 式 祭 拜 不 計 其 數 由 此 可 見, 旗 山 地 區 文 化 認 同 以 閩 南 文 化 為 首 要, 而 語 言 生 活 習 慣 以 閩 南 語 為 主 另 外, 在 旗 甲 路 往 月 眉 杉 林 路 上 可 以 發 現 許 多 土 地 公 廟, 與 美 濃 六 堆 的 土 地 公 廟 設 置 地 點 有 所 不 同, 祂 設 置 於 馬 路 兩 旁, 我 懷 疑 是 平 埔 族 公 廨 演 化 而 來, 詢 問 在 地 人 士 也 不 知 所 云 因 此, 旗 山 圓 潭 地 區 廟 宇 祭 祀 大 多 分 佈 在 半 山 腰, 但 在 中 正 區 6( 雞 油 樹 下 ) 的 六 堆 客 家 人 的 聚 落, 維 持 庄 前 有 土 地 公 神 祇 西 拉 雅 族, 為 新 港 ( 新 市 ) 麻 豆 蕭 龍 ( 佳 里 ) 目 加 溜 灣 ( 善 化 ) 等 四 社, 馬 卡 道 亞 族 分 佈 在 下 淡 水 溪 ( 現 高 屏 溪 ) 沿 岸, 一 般 稱 之 為 鳳 山 八 社, 有 祈 雨 跳 戲 特 殊 習 俗 西 拉 雅 族 與 其 他 平 埔 族 較 為 不 同 的 就 是 他 的 信 仰, 西 拉 雅 族 信 奉 阿 立 祖, 民 間 俗 稱 : 太 祖, 視 阿 立 祖 為 守 護 神 阿 立 祖 以 下 有 老 君 ( 男 性 ) 太 祖 ( 女 性 ), 老 君 掌 天 兵 七 十 二 營, 太 祖 管 兵 馬 三 十 六 營 古 代 阿 立 祖 老 君 太 祖 並 沒 有 神 廟 及 偶 像, 他 們 在 平 埔 族 人 心 中 是 無 所 不 在 的 守 護 神, 只 有 逢 年 過 節 才 以 隆 重 儀 式 向 天 迎 祭 漢 人 進 入 臺 灣 後, 仿 漢 人 建 公 廨 祭 祀 或 自 宅 內 祭 祀, 至 於 祭 祀 壺 甕, 在 平 埔 族 認 為 壺 甕 可 讓 良 善 遊 魂 居 住, 因 此 6 以 前 設 為 中 隘 壺 口 甕 神 座, 壺 甕 中 裝 清 水, 上 插 澤 蘭 菅 芒 葉 7

8 旗 山 舊 稱 : 施 里 庄, 施 里 平 埔 族 語 : 祭 地, 就 是 羅 漢 內 外 門 大 傑 巔 社 散 居 各 聚 落 先 民 集 合 祭 祀 之 地 旗 山 地 區 的 西 拉 雅 族 與 大 傑 巔 社 族 群 經 過 了 二 百 多 年, 除 了 內 門 鄉 境 內 仍 可 由 一 些 神 廟 殘 跡 可 以 去 印 證 老 住 民 足 跡 外, 旗 山 地 區 因 生 活 環 境 優 於 附 近 鄉 鎮, 地 形 完 整, 投 資 開 墾 回 收 快, 因 此 府 城 大 墾 戶 墾 首 比 較 喜 愛, 早 期 大 傑 巔 社 族 群 把 此 地 做 為 祭 祀 地, 沒 有 遊 牧 墾 殖, 大 墾 戶 墾 首 不 知 如 何 向 官 方 取 得 墾 殖 權, 因 此 旗 山 很 早 就 變 成 漢 人 天 下, 沒 有 平 埔 族 遺 跡 可 尋, 充 其 量 勉 強 以 保 留 臺 灣 特 有 神 祇 ( 地 基 主 ) 來 解 釋 旗 山 地 區 曾 是 大 傑 巔 社 族 群 居 地 現 今 旗 山 地 區, 很 難 看 到 原 大 傑 顛 社 公 廨 大 多 以 公 王 濟 公 及 媽 祖 為 信 仰 的 神 祇 居 多, 若 要 尋 找 原 大 傑 顛 社 公 廨 或 西 拉 雅 公 廨 遺 址 必 須 要 往 溝 坪 木 柵 等 地 區 靠 進 台 南 烏 山 山 脈 附 近 詢 問 可 找 到 大 多 拆 除 或 改 祀 漢 人 土 地 公 僅 存 幾 間 祭 拜 太 祖 的 廟 寺, 其 格 局 如 漢 人 的 土 地 公 廟 卻 祭 祀 阿 立 祖, 而 古 代 阿 立 祖 老 君 太 祖 並 沒 有 神 廟 及 偶 像, 他 們 在 平 埔 族 人 心 中 是 無 所 不 在 的 守 護 神, 只 有 逢 年 過 節 才 以 隆 重 儀 式 向 天 迎 祭 因 此, 在 圓 潭 溝 坪 的 土 地 公 設 置 與 漢 人 開 墾 村 莊 土 地 公 有 所 不 同, 若 認 真 去 探 討 就 會 發 現 有 些 相 異 四 體 態 的 相 似 與 語 言 的 消 失 ( 一 ) 體 態 的 相 似 對 於 平 埔 體 態 研 究, 在 日 據 時 期 日 人 學 者 以 投 入 人 力 研 究 如 森 於 菟 金 關 丈 夫 國 分 直 一 等 都 投 入 心 血 其 中 台 灣 學 者 以 沈 乃 霖 醫 師 著 名 一 九 三 六 年, 台 北 帝 國 大 學 設 立 後, 開 始 有 系 統 並 且 大 規 模 的 進 行 台 灣 體 質 人 類 學 的 研 究 在 台 的 日 籍 教 授 如 森 於 菟 金 關 丈 夫 國 分 直 一 等 都 投 入 心 血, 採 集 資 料 深 入 研 究, 親 自 記 錄 並 加 以 分 類 研 究, 奠 定 平 埔 族 研 究 的 基 礎 台 南 縣 新 營 市 沈 乃 霖 醫 師 在 森 於 菟 教 授 金 關 丈 夫 教 授 指 導 下, 對 於 台 灣 地 方 研 究 上, 特 別 針 對 台 南 縣 平 8

9 埔 族 的 研 究, 相 當 用 心 雖 然 台 灣 為 日 本 殖 民 地, 日 人 治 理 台 灣 也 費 了 一 些 功 夫 如 醫 藥 下 水 道 及 衛 生 工 作, 都 不 虞 餘 力 使 台 灣 能 在 二 十 世 紀 初 與 世 界 接 軌, 脫 離 蠻 荒 瘴 痢 之 氣, 並 在 原 住 民 研 究 上 獲 得 可 觀 資 料, 為 往 後 學 者 建 立 研 究 足 跡 在 日 本 統 治 台 灣 初 期 對 台 灣 原 住 民 的 工 作 比 較 傾 向 語 言 學 民 族 學 一 九 三 六 年, 台 北 帝 國 大 學 新 設 醫 學 部, 至 此 台 灣 體 質 人 類 學 才 得 以 有 系 統 有 計 劃 且 大 規 模 的 進 行 研 究 並 且 由 日 本 國 內 著 名 大 學 聘 請 教 授 來 台 開 設 解 剖 學 教 室, 在 醫 學 部 設 有 兩 個 講 座 ; 森 於 菟 教 授 擔 任 第 一 講 座 主 任, 金 關 丈 夫 教 授 則 擔 任 第 二 講 座 主 任 森 教 授 主 要 從 事 臺 灣 各 種 族 之 皮 膚 色 調 及 蒙 古 斑 兒 斑 等 的 研 究, 金 關 丈 夫 教 授 則 以 測 量 及 觀 察 兩 種 方 式 進 行 人 體 測 量 因 此 森 教 授 的 門 生 以 調 查 台 灣 各 種 族 之 皮 膚 為 主, 特 別 於 膚 色 毛 髮 兒 斑 方 面 金 關 丈 夫 教 授 有 感 於 平 埔 族 漢 化 迅 速, 認 為 如 果 不 趕 快 調 查 整 理 平 埔 族 的 資 料, 平 埔 族 固 有 的 特 徵 會 完 全 消 失 因 此 他 認 為 平 埔 族 田 野 的 調 查 工 作, 要 儘 速 的 展 開 而 森 於 菟 教 授 對 於 金 關 教 授 的 主 張 亦 有 同 感 沈 乃 霖 醫 師 對 平 埔 族 的 研 究, 主 要 是 針 對 體 質 人 類 學 方 面, 其 指 導 教 授 金 關 丈 夫 博 士 被 學 界 喻 為 台 灣 體 質 人 類 學 的 開 拓 者 沈 乃 霖 博 士 的 主 要 論 文 是 研 究 台 南 縣 頭 社 平 埔 族 的 體 質, 他 以 大 內 鄉 頭 社 嗚 頭 兩 村 為 主, 展 開 生 體 觀 察 生 體 計 測, 論 文 中 各 並 廣 泛 的 比 較 本 省 內 及 省 外 之 近 接 諸 民 族 的 體 質 血 型 手 掌 理 紋 等 項 目 沈 乃 霖 對 於 前 去 大 內 鄉 頭 社 嗚 頭 ( 現 名 環 湖 村 ) 兩 村 的 調 查 研 究 曾 用 日 記 的 方 式 記 錄 下 來 在 嗚 頭 調 查 約 五 十 名 的 平 埔 族 人, 據 沈 乃 霖 的 回 憶, 嗚 頭 部 落 原 住 民, 幾 乎 都 忘 了 平 埔 族 的 古 語, 在 當 時 與 平 埔 族 進 行 調 查 所 交 談 的 語 言 則 以 臺 灣 話 及 日 語 為 主, 不 過 平 埔 族 人 仍 使 用 古 語 唱 著 自 古 以 來 9

10 的 傳 統 歌 謠 沈 乃 霖 的 論 文 中 關 於 生 計 的 調 查 比 較 對 象 為 福 建 系 及 客 家 系 臺 灣 人 及 羅 東 地 區 大 社 烏 牛 欄 新 港 頭 社 左 鎮 萬 鑾 等 地 方 之 平 埔 族 並 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中 國 人 及 日 本 人 朝 鮮 人 均 列 表 統 計 分 析 根 據 沈 乃 霖 及 大 家 的 調 查 發 現 : 台 灣 漢 族 中 福 建 系 與 中 國 大 陸 中 部 及 南 部 之 漢 族 無 多 大 差 別, 唯 客 家 人 中 卻 有 類 似 高 山 族 的 體 質, 就 平 埔 族 而 言, 體 質 上 有 類 似 台 灣 漢 族 也 有 類 似 高 山 族, 然 大 抵 較 接 近 漢 族 光 復 後, 體 質 人 類 學 的 研 究 漸 漸 沈 寂, 主 要 是 發 現 人 類 的 體 質 容 易 受 到 外 來 因 素, 包 括 生 態 文 化 或 風 俗 習 慣 的 影 響 其 次, 因 為 社 會 環 境 及 自 然 環 境 的 變 遷 加 上 人 口 外 移 等 因 素, 平 埔 族 人 不 願 意 表 露 血 統 來 源 及 身 分, 使 得 研 究 者 較 無 從 判 斷 族 別, 也 不 易 蒐 集 調 查 的 資 料, 產 生 文 化 斷 層, 最 後 失 去 歷 史 舞 台, 也 就 是 平 埔 在 文 化 上 弱 勢 外, 體 態 又 與 漢 人 移 民 雷 同, 自 然 產 生 同 化 消 失 在 時 間 洪 流 裡, 成 了 另 一 個 會 消 失 的 族 群 上 揭 論 述 節 錄 南 瀛 學 電 子 報 第 41 期 [ 學 術 文 摘, 說 明 平 埔 族 群 會 逐 漸 消 失 的 遠 因 其 中, 體 態 與 來 台 拓 墾 的 漢 人 有 著 類 似 的 臉 孔 孔, 若 再 加 上 文 化 入 侵 與 同 化, 很 快 平 埔 族 群 將 成 為 一 個 歷 史 名 詞 與 文 化 傳 說, 平 埔 族 人 後 代 都 忘 了 自 己 是 誰 過 著 漢 人 的 節 慶 說 著 漢 人 語 言 用 著 漢 人 的 文 字 ; 卻 有 著 深 邃 美 麗 的 眼 眸 與 輪 廓, 健 壯 的 體 魄 與 黝 黑 的 膚 色, 讓 人 覺 得 平 埔 族 人 的 樂 天 知 命 與 文 化 消 失 是 一 種 遺 憾, 要 瞭 解 他 們 的 文 化 語 言 可 能 只 剩 下 傳 說 了 ( 二 ) 語 言 的 消 失 中 國 地 大 物 博 種 族 繁 多, 相 對 各 族 所 使 用 的 語 言 千 百 種 而 中 國 語 言 學 界 調 查, 逐 漸 式 微 的 民 族 語 言 包 括 赫 哲 語, 目 前 能 以 此 語 交 談 的 只 有 十 多 人 ; 滿 語, 只 有 約 一 百 人 能 夠 聽 懂, 約 五 十 位 老 人 還 可 以 說 ; 塔 塔 爾 語, 使 用 人 口 不 足 一 千 人 ; 還 有 仙 島 語, 是 阿 昌 族 一 個 支 系 使 用 的 語 言, 使 用 人 數 約 一 百 人 左 右 調 查 指 出, 10

11 這 些 瀕 臨 消 失 的 語 言 大 多 沒 有 相 應 的 文 字, 僅 僅 保 留 在 山 歌 傳 說 等 口 頭 語 言 形 式 中, 靠 口 耳 相 傳 由 此 可 見, 語 言 的 消 失 文 字 佔 了 很 重 要 比 例 而 台 灣 平 埔 族 語 除 了 新 港 文 字 外, 大 多 數 的 平 埔 族 群 只 有 語 言 無 文 字, 大 部 分 流 傳 下 來 僅 僅 保 留 在 祝 詞 咒 語 及 傳 說 等 口 頭 語 言 形 式 中, 靠 口 耳 相 傳 一 個 民 族 的 文 化 若 沒 有 文 字 的 記 錄, 那 麼 文 化 很 容 易 會 消 失 或 變 質 時 下 台 灣 的 平 埔 文 化 正 是 如 此, 經 過 四 百 年 來 的 演 變, 不 但 文 化 內 函 已 有 所 改 變, 甚 至 連 生 活 語 言 等 皆 已 漢 化, 除 了 些 許 的 臉 龐 外 觀 外, 已 很 難 分 出 誰 是 平 埔 子 民 了 ; 除 此, 平 埔 族 人 四 百 年 來 流 浪 遷 徙, 如 今 的 故 鄉 已 不 知 是 第 幾 個 故 鄉 了 西 拉 雅 族 群 除 了 新 港 社 有 文 字 外, 其 他 族 ( 社 ) 群 也 只 有 語 言 下 列 資 料 為 內 門 鄉 溝 坪 村, 水 泉 農 場 朱 原 順 先 生 提 供 : 平 埔 族 母 語 之 香 蕉 白 話 ( 台 語 發 音 ) 我 賴 語 你 哩 語 伊 哩 依 你 好 哩 語 老 喜 謝 謝 捩 喜 捩 喜 多 謝 嘮 弟 冽 是 歡 迎 光 臨 鑾 興 龍 銀 農 跟 寧 瑩 ( 吃 ) 唊 冽 舌 飯 蛋 編 睏 倫 勤 n 老 爸 老 依 磊 比 老 母 老 依 ㄌ 米 阿 姐 依 ㄚ 累 弟 小 弟 溜 係 累 弟 大 兄 賴 弟 娘 哼 * 頭 流 提 目 啁 六 味 溜 之 嘴 疊 刺 手 溜 鼠 腳 啦 欺 八 肚 力 嗶 嘍 弟 聖 經 能 信 龍 今 教 會 烙 距 內 熙 聖 詩 能 信 留 詩 平 安 能 憑 喃 恩 再 會 賴 姐 內 熙 青 山 原 不 老 能 親 難 新 鑾 銀 律 筆 老 思 因 雪 白 頭 鄰 恩 擂 系 例 嗶 流 提 憑 良 心 做 事, 省 得 拜 佛 念 經 能 平 龍 吟 能 新 老 志 呂 是, 冷 信 烈 的 賴 嗶 律 嘻 念 嗯 龍 今 1 率 壹 2 蛋 麵 3 拿 生 4 疊 肆 5 路 字 6 六 壹 7 率 柒 8 淚 嗶 9 咾 距 10 喇 集 11 喇 集 率 壹 12 喇 集 蛋 麵 20 利 義 喇 集 30 拿 生 喇 集 40 疊 肆 喇 集 50 路 字 喇 集 100 率 壹 啦 筆 千 連 清 萬 喃 面 五 聚 落 的 重 疊 臺 灣 平 埔 族 土 地 之 生 產, 自 古 即 屬 於 共 同 族 產, 各 戶 並 沒 有 屬 於 私 有 之 土 地, 平 埔 族 之 有 私 人 土 地 制 度, 始 於 滿 清 據 臺 道 光 年 間, 由 統 治 者 制 定 又 說, 明 鄭 據 臺 之 前, 11

12 大 傑 顛 社 人 已 開 墾 到 現 高 雄 縣 路 竹 鄉 的 大 社 下 社 當 時, 鄭 成 功 進 入 臺 灣, 降 鄭 者 做 順 民 就 地 漢 化, 不 降 者, 先 遷 明 鄭 尚 鞭 長 莫 及 的 燕 巢 鄉 尖 山 一 帶 開 墾 一 二 十 年 後, 又 感 受 漢 化 的 壓 力, 不 願 接 受 漢 化 者, 再 往 田 寮 羅 漢 門 蕃 薯 寮 移 動 開 墾 歷 史 上 可 看 到 的 文 字 記 載, 旗 山 最 早 的 人 類 活 動 就 是 平 埔 族 大 傑 顛 人 而 東 北 方 即 是 魯 凱 排 灣 布 農 鄒 族 領 地, 當 然 旗 山 也 曾 是 魯 凱 排 灣 布 農 鄒 族 極 西 極 南 的 獵 場, 活 動 場 所 研 究 旗 山 大 傑 顛 人 人 類 史 史 家, 將 它 歸 屬 平 埔 族 西 拉 雅 族 馬 卡 道 支 族 有 人 說, 旗 山 大 傑 顛 社 原 居 於 現 高 雄 縣 沿 海, 後 向 東 拓 展, 進 入 沿 山, 復 往 內 山 遷 移, 以 群 居 生 活 方 式 為 主 本 鎮 約 在 清 康 熙 末 年 雍 正 年 間 以 後 始 有 漢 人 逐 漸 墾 拓 與 定 居 其 後 隸 屬 之 行 政 建 置 歷 有 變 遷, 大 致 上 旗 山 圓 潭 溪 洲 等 地 隸 屬 於 台 灣 縣 ( 安 平 縣 ) 羅 漢 外 門 庄, 旗 尾 手 巾 寮 等 地 隸 屬 於 鳳 山 縣 港 西 里 ( 港 西 上 里 ) 清 代 有 台 灣 縣 全 縣 戶 口 之 統 計, 但 未 見 羅 漢 外 門 庄 的 戶 口 紀 錄, 且 本 鎮 偏 處 近 山 地 區, 有 無 編 入 全 縣 戶 口 有 待 考 證 因 此 本 鎮 戶 口 於 清 代 方 志 僅 有 平 埔 族 大 傑 顛 社 戶 口 之 紀 錄 當 年 大 傑 顛 社 活 動 範 圍, 以 現 在 行 政 區 來 講 大 約 為 : 三 協 里 圓 富 里 中 正 里 大 林 里 上 洲 里 鯤 洲 里 大 山 里 中 洲 里 南 洲 里 新 光 里 中 寮 里 南 勝 里 等 十 三 個 行 政 區 其 中 圓 富 里 中 正 里 為 大 傑 顛 社 防 守 的 口 隘 ( 現 地 名 為 六 張 犁 ) 及 囤 墾 區 域 平 埔 族 在 日 據 時 代 早 期 稱 為 熟 番 日 據 時 代 分 布 於 羅 漢 外 門 里 或 旗 山 街 的 平 埔 族, 主 要 為 大 傑 顛 社 溪 洲 磱 碡 坑 在 清 中 葉 以 前 元 為 大 傑 顛 社 的 主 要 分 布 地 區, 到 了 日 據 時 代 的 人 口 資 料 顯 示, 兩 地 的 平 埔 族 人 數 已 經 非 常 少, 分 布 地 區 不 詳, 而 人 數 的 增 減 變 化 迅 述 根 據 相 關 文 獻 記 載, 內 門 地 方 先 有 從 路 竹 大 社 地 方 遷 來 的 馬 卡 道 平 埔 族 大 傑 巔 社 (Taburian) 所 開 墾, 後 來 被 台 南 縣 境 內, 因 不 堪 漢 人 競 爭, 而 遷 移 至 新 舊 木 柵 的 西 拉 雅 (Siraya) 平 埔 族 新 港 社 (Sincan) 大 目 降 社 (Tavacan) 人 逐 出 ; 大 目 降 社 (Tavacan) 12

13 7 8 麻 豆 社 (Mattau) 及 洪 雅 (Hoanya) 平 埔 族 之 哆 囉 嘓 (Dorcko) 社 人 遷 入 猴 坪 ( 今 日 溝 坪 地 區 ) 根 據 伊 能 嘉 矩 的 調 查, 明 治 三 十 年 (1897), 大 傑 顛 社 族 人 最 後 移 往 至 住 地 的 口 隘 中 隘 尾 隘 等 三 庄, 就 只 剩 下 75 戶 280 人 ; 又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1910) 台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警 察 署 的 調 查, 高 雄 縣 境 內 的 大 傑 顛 社 族 人 總 人 口 數 才 只 有 2278 人 分 散 於 溝 坪 庄 ( 內 門 鄉 溝 坪 金 竹 二 村 374 人 ), 萊 仔 坑 庄 ( 內 門 鄉 永 富 永 吉 永 興 三 村? 人 ), 圓 潭 庄 ( 旗 山 鎮 永 和 圓 富 大 林 中 正 等 里 728 人 ), 蕃 薯 寮 街 ( 旗 山 鎮 旗 山 區 67 人 ),( 石 勞 ) 碡 坑 庄 ( 旗 山 鎮 新 光 里 74 人 ), 以 及 瀰 濃 庄 ( 美 濃 鎮 3 人 ) 康 熙 末 年, 高 雄 縣 人 口 壓 力 也 日 趨 嚴 重, 於 是 部 分 漳 州 人 則 由 嶺 口 庄 北 上, 拓 墾 番 薯 藔 地 區, 分 別 建 立 北 勢 庄 及 施 里 庄, 為 漢 人 開 發 旗 山 地 區 的 第 二 波 移 民 潮 因 此 一 個 地 方 的 開 發, 則 視 該 地 區 與 鄰 近 人 口 壓 力 大 的 地 區 地 理 位 置 比 鄰 的 程 度 而 定, 並 時 常 會 催 促 其 鄰 近 地 區 聚 落 的 形 成 ; 又 該 地 區 過 度 開 發 之 後, 將 會 造 成 該 地 區 的 人 口 壓 力, 則 必 須 移 往 鄰 近 地 區, 始 得 予 抒 解, 進 而 帶 動 鄰 近 地 區 的 開 發 六 結 論 7 經 8 參 有 關 大 傑 顛 社 的 遷 移 羅 漢 內 外 門 的 路 線, 只 初 步 描 述 原 住 地 及 其 遷 移 的 路 線, 而 本 論 的 主 要 方 向 討 論, 為 何 大 傑 顛 社 西 拉 雅 文 化 的 群 體 會 消 失 在 漢 人 社 會, 是 否 可 以 透 過 信 仰 文 獻 找 尋 他 們 的 足 跡, 在 漢 人 強 大 文 化 背 後 他 們 還 留 下 多 少 文 化 遺 跡 從 大 傑 顛 社 群 相 關 的 古 文 獻 尋 找, 並 在 比 對 當 地 拓 墾 情 形, 勾 勒 出 遷 徙 的 時 間 與 可 能 路 線, 以 及 漢 人 移 墾 對 大 傑 顛 社 群 文 化 的 衝 擊 與 關 係, 試 圖 對 該 社 群 做 個 初 步 瞭 解 以 文 獻 資 料 為 輔, 實 地 訪 談 為 主, 將 有 關 大 傑 顛 社 相 關 史 料 分 析 後, 實 地 訪 談 在 地 耆 訪 老 閱 查 伊 談 及 能 水 人 嘉 泉 士 矩 農, 場 對 台 力 灣 村 在 踏 珀 地 查 先 相 日 生 關 記 開 上, 得 知 墾 下 溝 坪 移 及 地 民 區 能 鳳 山, 進 縣 靠 一 采 近 步 訪 河 瞭 冊 谷 解 上 地 區 曾 下 經 在 是 哆 囉 國 族 群 居 住 地 這 數 百 年 之 間 發 生 了 何 事, 造 成 現 今 種 族 融 合 還 是 同 化, 而 閩 客 移 民 又 扮 演 何 種 重 要 腳 色 文 獻 是 瞭 解 一 個 民 族 與 另 一 個 民 族 13

14 同 化 的 痕 跡, 文 獻 除 了 官 方 的 文 獻 外, 如 方 志 鎮 志 縣 志 也 是 考 據 的 重 點 而 族 譜 也 是 一 種 重 要 資 料 來 源, 可 以 瞭 解 北 客 六 堆 及 閩 南 對 當 地 影 響 早 期 的 台 灣 歷 史 教 育, 只 著 重 中 國 史 世 界 史, 而 與 我 們 息 息 相 關 的 台 灣 史, 曾 經 是 人 們 所 禁 忌 的, 更 別 談 平 埔 族 的 歷 史 了 平 埔 族 這 個 弱 勢 族 群, 早 已 失 去 了 自 己 的 母 語 及 傳 統 文 化, 大 部 分 的 人 根 本 不 知 自 己 是 平 埔 族 人, 甚 至 不 承 認 自 己 就 是 平 埔 族 人 紛 紛 改 姓 漢 姓, 學 習 漢 人 生 活 習 慣, 以 致 於 平 埔 族 文 化 在 短 時 間 幾 乎 消 失, 已 經 沒 幾 個 人 知 道 台 灣 許 多 漢 人 身 上 流 著 平 埔 族 人 的 血 經 訪 查 內 門 溝 平 木 柵 的 居 民, 大 多 為 力 機 龔 鄂 等 姓 以 當 地 的 地 形 來 說, 符 合 上 揭 幾 章 所 述, 分 佈 於 內 門 杉 林 南 化 等 丘 陵 地 而 一 些 祭 祀 的 公 廨 大 多 已 損 毀 或 改 祀 漢 人 的 神 祇, 如 土 地 公 為 改 祀 的 大 多 數 若 要 找 尋 大 傑 顛 社 西 拉 雅 族 群 的 足 跡, 可 能 更 要 深 入 各 社 區, 取 得 各 家 庭 ( 族 ) 的 族 譜 去 研 判 方 可 找 出 端 倪 從 文 獻 上 瞭 解 是 不 夠, 只 能 從 上 揭 資 料 中 嗅 出 皮 毛 而 已 還 需 要 長 遠 時 間 深 入 訪 談 方 有 所 收 穫 這 些 資 料 所 得 的 結 果 只 是 一 個 初 探, 大 多 勾 勒 出 大 傑 顛 族 群 以 及 西 拉 雅 族 群 消 失 ( 隱 藏 ) 的 地 方, 進 一 步 探 訪 會 有 許 多 的 收 穫, 甚 至 有 人 願 意 提 供 資 料, 這 都 要 用 深 入 訪 談 的 方 式 比 較 容 易 獲 得 14

15 參 考 書 目 : 蔡 正 松 編,2006, 旗 山 鎮 誌 第 一 冊 高 雄 : 旗 山 鎮 公 所 美 濃 庄 役 場,1997, 美 濃 庄 要 覽 美 濃 鎮 編 輯 委 員 會 酒 井 邦 之 輔, 蕃 薯 寮 廳, 株 式 會 社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社, 明 治 39 年 酒 井 邦 之 輔, 蕃 薯 寮 廳, 株 式 會 社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社, 明 治 41 年 寺 川 喜 三 郎, 蕃 薯 寮 廳, 株 式 會 社 台 南 新 報 社, 明 治 42 年 簡 炯 仁, 高 雄 縣 旗 山 地 區 的 開 發 與 族 群 關 係, 高 雄 縣 政 府 編 印, 民 93 劉 炳 文, 美 濃 簡 史 記 美 濃 鎮 編 輯 委 員 會 1997 依 能 嘉 矩, 台 灣 文 化 志 ( 上 下 冊 ), 第 五 章 防 番 機 關,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1991 王 瑛 增,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台 灣 歷 史 文 獻 叢 刊,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1962 蔣 毓 英, 台 灣 府 志, 台 灣 歷 史 文 獻 叢 刊,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1973 王 必 昌, 重 修 台 灣 縣 志, 台 灣 歷 史 文 獻 叢 刊,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1973 盧 德 嘉 纂 輯, 鳳 山 縣 采 訪 冊 上 下, 台 灣 史 料 集 成, 清 代 台 灣 方 志 彙 刊 第 三 十 三 四 冊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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