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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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钿 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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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雄 市 老 人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100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大 高 雄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建 構 執 行 期 間 :100 年 1 月 至 100 年 12 月 委 辦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執 行 單 位 : 私 立 長 榮 大 學 (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 計 畫 主 持 人 : 卓 春 英 副 教 授 研 究 助 理 : 鄭 淑 琪 林 蕙 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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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 高 雄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建 構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名 詞 界 定... 4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5 第 一 節 老 人 虐 待... 5 第 二 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概 念 及 工 作 模 式 第 三 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發 展 第 四 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相 關 研 究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第 二 節 研 究 流 程 第 三 節 研 究 之 可 信 賴 度 第 四 節 研 究 倫 理 第 四 章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第 一 節 私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觀 點 第 二 節 公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觀 點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附 件 一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大 綱 I
4 圖 表 目 錄 圖 一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圖 圖 二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流 程 圖 圖 三 高 雄 縣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流 程 圖 圖 四 香 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圖 圖 五 日 本 因 應 老 人 受 虐 案 例 的 基 本 性 流 程 圖 表 1-1 國 內 外 老 人 虐 待 的 定 義 整 理 一 覽 表 5 表 1-2 老 人 虐 待 分 類 及 相 關 法 令... 6 表 2-1 各 縣 市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分 工 與 人 力 表 3-1 原 高 雄 縣 市 公 部 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人 力 一 覽 表 表 3-2 原 高 雄 縣 市 緊 急 安 置 安 養 護 機 構 一 覽 表 表 3-3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人 員 屬 性 人 數 與 實 施 日 期 表 4-1 私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4-2 公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5-1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對 照 表 表 5-2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對 照 表 表 5-3 私 部 門 與 各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表 5-4 私 部 門 實 務 操 作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表 5-5 私 部 門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的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工 作 模 式 建 議 表 5-6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表 5-7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表 5-8 與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及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表 5-9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工 作 模 式 建 議 II
5 大 高 雄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建 構 第 一 章 緒 論 高 雄 一 位 媳 婦 綁 住 婆 婆 的 四 肢, 再 以 枕 頭 覆 蓋 在 老 人 家 臉 部 施 壓 十 分 鐘 她 見 婆 婆 有 呼 吸, 以 膠 帶 將 嘴 鼻 黏 貼 她 外 出 半 小 時 返 家, 見 婆 婆 仍 有 氣 息, 再 次 以 雙 手 對 枕 頭 施 壓 十 幾 分 鐘, 直 到 婆 婆 窒 息 死 亡 ( 聯 合 報,2009) 高 雄 中 風 老 婦 前 年 八 月 病 危, 被 居 家 服 務 員 社 工 員 發 現 強 制 送 醫, 子 女 卻 以 要 讓 母 親 自 然 往 生 拒 絕, 兩 度 將 送 醫 的 母 親 接 回, 置 於 客 廳 地 上 等 死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昨 天 判 決, 除 長 期 在 外 工 作 曾 寄 錢 回 家 奉 養 母 親 的 次 子 無 罪 外, 兩 名 兒 子 及 女 兒 依 遺 棄 罪 判 處 八 個 月 徒 刑, 緩 刑 三 年 ( 聯 合 報,2009) 一 位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的 70 歲 左 右 老 人 告 訴 耆 暉 會, 他 兒 子 限 定 他 在 某 日 滾 出 家, 否 則 尌 把 他 扔 到 雪 地 裡, 不 再 照 顧 他 老 人 被 兒 子 虐 待 長 達 7 至 8 年 ( 大 紀 元,2011) 根 據 統 計 美 國 多 倫 多 有 2000 至 4500 名 華 裔 老 人 被 虐 待, 占 老 年 人 口 的 4% 至 10%( 大 紀 元,2011) 日 本 是 全 世 界 高 齡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國 家 之 一, 一 年 通 報 的 老 人 受 虐 事 件 達 1 萬 2000 件 ( 中 國 新 聞 網,2010) 韓 國 中 央 日 報 報 導 13.8% 的 韓 國 老 人 曾 經 受 虐, 施 虐 者 大 部 份 是 其 子 女 或 子 女 的 配 偶 ( 韓 國 中 央 日 報,2010), 根 據 以 上 資 料 顯 現, 各 國 都 存 在 老 人 受 虐 的 問 題 由 於 媒 體 網 絡 發 達, 專 業 人 士 與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家 暴 與 虐 待 法 令 及 通 報 方 式 更 加 了 解, 讓 有 關 老 人 受 虐 的 報 導 因 而 增 加, 但 這 可 能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老 人 受 虐 原 因 的 複 雜 度, 往 往 造 成 通 報 及 確 認 的 困 難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002 年 10 月 3 日 在 日 內 瓦 發 表 的 世 界 暴 力 和 健 康 報 告 指 出, 從 全 世 界 範 圍 來 看, 老 人 虐 待 的 事 件 處 於 上 升 中,60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中 有 5% 在 家 庭 遭 到 暴 力 虐 待 ( 張 磊,2010) 諸 如 上 述 種 種 老 人 受 虐 情 事 一 經 媒 體 披 露, 無 不 引 貣 社 會 大 眾 的 震 驚, 而 在 官 方 的 統 計 中 老 人 家 暴 案 例 亦 不 斷 的 攀 升, 隨 著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及 家 庭 結 構 改 變, 使 得 成 年 子 女 較 難 承 擔 照 顧 責 任, 造 成 老 人 遭 受 虐 待 暴 力 遺 棄 或 疏 忽 的 案 件 快 速 增 加, 在 在 顯 示 出 攸 關 個 體 家 庭 及 社 會 老 化 通 盤 性 的 問 題, 老 人 保 護 的 工 作 已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議 題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賥 性 研 究 的 方 式 針 對 本 土 化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與 流 程 進 行 探 討, 本 章 節 分 別 依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重 要 名 詞 及 研 究 問 題 解 釋 詳 述 如 下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年 報 (2011) 顯 示,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案 件 中 屬 於 老 人 虐 待 案 件 者, 2007 年 通 報 案 件 1,952 件,2008 年 有 2,271 件,2009 年 有 2,711 件 但 從 2007 年 至 2009 年 累 計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案 件 類 型 來 看, 婚 姻 暴 力 案 件 佔 58% 左 右, 佔 整 體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的 大 宗,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超 過 20%, 老 人 虐 待 案 件 卻 只 佔 3%, 相 較 婚 姻 暴 力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明 顯 較 少 老 人 受 虐 的 兩 大 類 型 為 遭 受 照 顧 者 虐 待 及 經 濟 依 賴 老 人 的 子 女 虐 待, 而 使 老 人. 1
6 虐 待 狀 況 不 易 被 察 覺 的 原 因 在 於 老 人 常 不 願 承 認 受 虐 待 或 疏 忽, 自 我 通 報 的 情 形 非 常 少 見 ( 內 政 部,2010) 台 灣 已 經 邁 入 高 齡 代 社 會, 然 而, 至 今 仍 然 是 一 個 缺 乏 老 年 意 識 或 年 齡 意 識 的 社 會 ( 邱 天 助,2008) 傳 統 的 觀 念 中 認 為, 子 女 對 父 母 奉 養 照 顧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責 任, 但 台 灣 現 今 因 人 口 轉 型, 造 成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老 人 人 口 比 率 增 加 ; 根 據 經 建 會 人 力 規 畫 處 (2010) 統 計, 台 灣 早 在 1993 年 尌 正 式 進 入 高 齡 化 社 會,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已 達 7% 以 上,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持 續 上 升, 未 來 將 由 2010 年 10.7%, 至 2060 年 增 加 為 41.6% 其 中,80 歲 以 上 高 高 齡 人 口 占 老 年 人 口 之 比 率, 亦 將 由 2010 年 24.4%, 至 2060 年 大 幅 上 升 為 44.0% 高 齡 化 社 會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與 以 往 相 去 甚 遠 ; 勞 動 力 將 減 少 產 業 變 遷 醫 療 與 照 護 需 求 增 加 老 人 安 全 與 居 住 空 間 需 重 新 考 量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和 財 政 等 問 題 立 即 浮 現, 都 是 高 齡 化 社 會 需 重 視 的 問 題 此 外, 當 老 年 人 人 口 占 到 某 種 比 例 以 上, 整 個 社 會 對 待 老 年 人 的 態 度 需 有 很 大 的 轉 變, 對 於 老 年 人 的 工 作 權 經 濟 權 與 勞 動 人 權 等, 可 能 都 需 要 重 新 界 定, 這 意 味 著 我 們 的 社 會 教 育 社 會 制 度 與 相 關 法 令 等, 都 需 配 合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來 臨 而 加 以 調 整 依 據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驗, 面 對 高 齡 化 社 會, 對 待 老 年 人 的 態 度 應 積 極 而 正 面, 根 據 1948 年 聯 合 國 的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人 權 公 約, 老 人 人 權 應 包 括 下 列 三 項 :(1) 老 年 人 應 有 維 持 基 本 生 活 水 準 之 所 得 ;(2) 老 年 人 應 有 地 點 設 計 及 價 格 適 當 之 居 住 環 境 ; 以 及 (3) 老 年 人 應 有 依 個 人 意 願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的 機 會 ( 王 雲 東,2006); 聯 合 國 大 會 在 1991 年 通 過 的 聯 合 國 老 人 綱 領 中, 除 提 出 五 種 老 人 權 利 : 獨 立 參 與 照 顧 自 我 實 現 與 尊 嚴 外, 尚 包 括 7 大 原 則.. 權 責 分 工 專 業 服 務 促 進 經 濟 保 障 在 地 老 化 社 區 化 服 務 多 元 連 續 性 服 務 促 進 社 會 參 與 強 化 家 庭 照 顧 支 持 強 化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等 共 同 納 入 制 度 設 計 架 構 中 ( 內 政 部 社 會 司,2008) 根 據 聯 合 國 在 2005 年 的 建 議, 社 會 提 供 給 老 年 人 的 環 境 應 該 友 善, 而 世 界 健 康 組 織 也 提 及 活 躍 老 化 的 概 念, 以 使 老 化 成 為 正 面 的 經 驗, 世 界 各 國 的 老 人 政 策 莫 不 以 此 為 依 歸 台 灣 在 面 對 高 齡 化 的 同 時, 如 何 健 立 貣 適 當 的 環 境, 使 老 年 人 在 身 體 心 理 經 濟 社 會 等 各 個 層 面 都 能 自 信 與 自 在 地 生 存, 實 為 當 前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之 一 如 何 許 給 老 人 一 個 沒 有 恐 懼 的 晚 年? 目 前 國 內 關 於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方 面, 法 令 部 分 有 老 人 福 利 法 老 人 福 利 法 細 則 老 人 福 利 法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老 人 福 利 法 機 構 設 立 許 可 辦 法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及 許 可 辦 法 私 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接 管 辦 法 可 供 諮 詢, 以 上 法 令 重 點 在 老 人 年 齡 及 福 利 措 施 的 界 定, 老 人 津 貼 年 金 住 宅 保 護 等 需 求 的 規 劃 及 專 責 人 力 等, 以 上 服 務 與 保 護 雖 具 前 瞻 性, 但 對 具 體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所 帶 來 之 醫 療 照 護 問 題, 未 做 完 整 規 劃, 值 得 重 視 為 了 協 助 有 需 求 之 老 人 得 以 及 時 受 到 適 當 的 保 護 與 安 置, 台 灣 在 1997 年 修 正 老 人 福 利 法, 特 別 增 列 保 護 措 施 專 章, 當 時 老 人 保. 2
7 護 的 概 念 對 於 台 灣 傳 統 社 會 宣 揚 之 敬 老 觀 念 有 所 衝 擊, 使 得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初 面 對 極 大 的 挑 戰 這 幾 年 社 會 結 構 及 道 德 觀 念 的 改 變, 各 類 型 的 老 人 虐 待 已 非 單 一 個 案 或 家 庭 事 件, 於 是 老 人 福 利 法 在 2007 年 修 法 過 程, 在 保 護 措 施 專 章 做 了 許 多 修 正, 包 括 第 41 條 第 43 條 第 44 條, 及 第 六 章 罰 則 的 第 51 條 第 52 條 ; 並 增 訂 第 二 章 經 濟 安 全 的 第 13 條 第 14 條, 在 第 五 章 保 護 措 施 的 第 43 條, 較 以 往 的 法 令 有 大 幅 的 修 訂, 從 法 令 上 賦 予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老 人 保 護 更 大 的 使 命 與 任 務, 增 加 醫 事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村 ( 里 ) 長 與 村 ( 里 ) 幹 事 警 察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及 其 他 執 行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網 路 成 員 通 報 責 任, 期 為 長 輩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及 生 命 尊 嚴, 建 構 貣 更 完 善 的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 老 人 福 利 法,2009)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發 展 雖 有 17 年 的 經 驗 脈 絡 可 循, 但 相 較 於 兒 少 保 護 婦 帅 安 全 及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國 內 對 於 老 人 保 護 之 各 項 服 務 流 程 或 網 絡 資 源, 明 顯 較 為 薄 弱 及 缺 乏 於 實 務 應 用 上 會 發 現 各 縣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流 程 與 指 標 之 訂 定 沒 有 明 確 的 說 明, 使 得 實 務 工 作 者 在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時, 常 依 循 現 存 的 工 作 模 式, 亦 或 個 人 的 工 作 經 驗, 對 於 求 助 的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個 案, 往 往 要 去 適 應 不 同 的 處 遇 模 式, 造 成 處 遇 過 程 出 現 爭 議 回 顧 近 十 年 國 內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研 究, 多 以 老 人 保 護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及 觀 點 分 享 網 絡 建 立 評 估 與 分 析 或 老 人 福 利 法 規 研 修 建 議 等 面 向 為 主, 尚 缺 乏 具 本 土 經 驗 的 評 估 工 具 及 操 作 指 引, 使 得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處 理 推 展 及 聯 繫 協 調 機 制, 相 較 於 其 他 保 護 性 業 務 更 具 挑 戰 性 ( 黃 碧 霞,2010) 高 雄 縣 市 在 去 年 (2010) 底 合 併 為 高 雄 市, 原 高 雄 縣 及 高 雄 市 在 老 人 保 護 執 行 的 業 務 分 工 上 不 盡 相 同, 其 組 織 編 制 及 執 掌 均 有 所 差 異, 合 併 後 必 然 對 現 行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及 模 式 產 生 衝 擊, 為 協 助 合 併 後 高 雄 市 政 府 及 執 行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之 實 務 工 作 者, 在 推 展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時 能 有 明 確 的 服 務 工 作 模 式 作 為 執 行 依 據, 本 計 畫 將 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依 福 利 服 務 之 輸 送 模 式 做 基 準, 以 大 高 雄 市 實 際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公 私 部 門 承 辦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討 縣 市 合 併 前 後 工 作 模 式 狀 況 及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以 及 對 未 來 如 何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展 望, 其 目 的 如 下 : 一 透 過 參 與 高 雄 市 各 公 私 部 門 老 人 保 護 實 務 工 作 者 推 展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經 驗, 深 入 瞭 解 高 雄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之 狀 況 與 問 題 二 瞭 解 合 併 後 高 雄 縣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現 況 三 透 過 高 雄 市 各 公 私 部 門 老 人 保 護 實 務 工 作 者, 瞭 解 其 對 於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建 議 與 期 待, 以 建 構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的 工 作 模 式 與 流 程. 3
8 第 二 節 名 詞 界 定 一 高 齡 化 社 會 (aging society) 根 據 聯 合 國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的 定 義,65 歲 以 上 人 口 為 老 年 人, 當 老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7% 以 上, 這 個 社 會 便 稱 為 高 齡 化 社 會 (ageing/aging society); 到 達 14% 時, 這 個 社 會 稱 為 高 齡 社 會 (aged society), 而 當 老 年 人 口 占 所 有 人 口 20% 以 上, 這 個 社 會 便 稱 為 超 高 齡 社 會 (super-aged society) 二 老 人 虐 待 (elder abuse) 老 人 虐 待 是 指 對 老 人 的 健 康 或 福 祉 造 成 傷 害 威 脅 或 忽 視 其 需 要 受 虐 的 方 式 包 括 身 體 或 精 神 的 傷 害 性 侵 害 或 停 止 維 持 生 活 所 需 之 食 物 和 醫 療 照 顧 三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 服 務 工 作 模 式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係 指 主 要 照 顧 者 親 人 或 機 構 員 工, 持 續 或 因 單 一 事 件 對 老 人 有 虐 待 的 情 事, 而 由 社 工 或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介 入, 以 協 助 老 人 改 變 情 境, 減 少 傷 害 服 務 工 作 模 式 係 以 建 立 跨 專 業 的 服 務 資 源 網, 以 解 決 老 人 各 面 向 問 題 ; 服 務 應 以 被 害 人 為 中 心, 尊 重 老 人 自 決, 以 維 護 被 害 人 的 權 益 為 優 先 ; 最 後, 強 化 網 絡 中 的 溝 通 協 調 與 合 作, 彼 此 分 享 資 源 與 資 訊, 保 障 被 害 人 人 權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一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之 狀 況 與 問 題 為 何? 又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現 況 二 對 於 目 前 現 有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 模 式 ) 所 牽 涉 之 各 層 面, 如 : 法 律 議 題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專 業 及 實 務 操 作 等 各 面 向 有 何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受 訪 者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過 程 中 與 其 餘 相 關 單 位 ( 如 社 政 警 政 衛 政 司 法 民 間 部 門 等 ) 之 配 合 情 形 三 實 務 工 作 者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各 面 向 有 何 期 待 與 建 議?. 4
9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章 藉 以 整 理 探 討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界 定 研 究 概 念, 架 構 分 為 四 節, 首 先 尌 老 人 受 虐 的 定 義 及 常 見 的 受 虐 型 態 分 類 加 以 說 明 ; 第 二 節 尌 老 人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概 念 及 工 作 模 式 加 以 陳 述 ; 第 三 節 尌 國 內 外 與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發 展 服 務 流 程 等 加 以 說 明 ; 第 四 節 將 彙 整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相 關 研 究, 以 及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現 況 檢 討 ; 其 內 容 分 別 詳 述 說 明 如 下 第 一 節 老 人 虐 待 在 美 國 的 調 查 中, 家 庭 照 顧 者 有 10% 的 人 承 認 自 己 曾 對 老 人 實 施 人 身 攻 擊, 有 40% 的 人 曾 對 老 人 施 以 精 神 虐 待, 機 構 中 的 虐 待 行 為 以 及 照 料 不 周 ( 如 病 人 因 此 而 形 成 褥 瘡 ),4%~6% 的 老 人 曾 在 家 中 遭 受 不 同 形 式 的 虐 待, 而 在 機 構 中 的 老 人 虐 待 現 象 比 人 們 想 像 的 還 要 常 見 ( 唐 曉 昱,2002) 一 般 而 言, 只 要 年 滿 65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以 致 其 有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自 由 之 危 難 者, 都 可 被 定 義 為 老 人 虐 待 ; 未 得 到 基 本 生 活 照 顧 或 扶 養 者 ( 疏 忽 )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虐 待 徭 意 遺 棄 自 由 限 制 或 妨 害 者 獨 處 於 易 發 生 危 險 或 傷 害 之 環 境, 且 無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者 因 身 心 障 礙 患 病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或 緊 急 事 故 需 要 立 即 救 護 者 ( 老 人 福 利 聯 盟,2008) WHO 在 2002 年 多 倫 多 宣 言 提 到 : 存 在 信 任 關 係 的 任 何 人, 單 次 或 連 續 地 傷 害, 或 是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而 造 成 老 年 人 的 傷 害 或 危 難, 尌 可 以 稱 為 老 人 虐 待, 各 國 學 者 和 實 務 工 作 者 對 老 人 受 虐 型 態 之 劃 分 及 界 定 有 所 不 同, 所 以 受 虐 型 態 的 分 類 也 尌 各 有 不 同 尌 國 內 外 學 者 公 部 門 實 務 界 對 老 人 受 虐 的 定 義 及 常 見 的 受 虐 型 態 可 分 類 說 明 如 下 : 一 國 內 外 學 者 公 部 門 實 務 界 等 對 老 人 虐 待 的 定 義 不 外 乎 包 括 疏 忽 生 理 心 理 財 物 人 權 等 五 大 層 面 : 表 1-1 國 內 外 老 人 虐 待 的 定 義 整 理 一 覽 表 Kosberg (1990)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署 (2006) 蔡 啟 源 (1997) 疏 忽 層 面 生 理 層 面 心 理 層 面 財 物 層 面 人 權 層 面 言 語 情 緒 或 被 動 疏 忽 主 動 疏 忽 身 體 虐 待 財 物 侵 佔 人 權 侵 犯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疏 忽 照 顧 身 體 虐 待 精 神 虐 待 侵 吞 財 產 性 虐 待 遺 棄 長 者 疏 忽 身 體 虐 待 精 神 性 虐 待 財 產 性 虐 待 物 賥 性 虐 待. 5
10 李 瑞 金 (2000) 沙 依 仁 (2005)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2008) 台 北 市 政 府 (1996) 高 雄 市 政 府 (1994) 疏 忽 層 面 生 理 層 面 心 理 層 面 財 物 層 面 人 權 層 面 生 理 虐 待 心 理 虐 待 法 律 虐 待 社 會 侵 害 疏 忽 身 體 虐 待 精 神 虐 待 侵 占 財 產 照 顧 者 疏 忽 自 我 疏 忽 身 體 虐 待 心 理 金 錢 濫 用 性 侵 害 情 緒 虐 待 剝 削 遺 棄 疏 忽 身 體 虐 待 精 神 虐 待 剝 削 遺 棄 疏 於 照 料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二 老 人 虐 待 的 分 類 說 明 及 相 關 法 令 表 1-2 老 人 虐 待 分 類 及 相 關 法 令 虐 待 遺 棄 獨 居 無 法 自 我 照 顧 者 其 他 需 要 接 受 保 護 者 虐 待 類 型 說 明 內 容 相 關 法 令 身 體 虐 待 Physical Abuse 性 虐 待 Sexual Abuse 情 緒 虐 待 Emotional Abuse 財 務 剝 削 Financial Abuse 疏 忽 Neglect 自 我 疏 忽 Self-Neglect 使 用 暴 力 致 使 老 人 身 體 損 傷, 身 體 功 能 遭 受 傷 害 或 毀 損 任 何 非 經 老 人 同 意 之 性 接 觸 任 意 撫 摸 其 身 體 性 搔 擾 透 過 口 語 或 非 口 語 行 為 施 加 老 人 痛 苦 的 感 受, 使 其 產 生 恐 懼 非 法 的 或 不 適 當 地 使 用 老 人 之 基 金 財 產 或 資 產 拒 絕 或 不 履 行 照 顧 者 之 責 任, 去 實 踐 完 成 一 個 人 對 老 人 之 照 顧 義 務 一 個 老 人 之 行 為 足 以 構 成 危 害 他 自 身 之 健 康 與 安 全 或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打 抓 戳 刺 擊 推 撞 搖 踢 捏 或 使 身 體 受 傷 不 適 當 的 醫 療 強 迫 餵 食 及 任 何 型 式 的 體 罰 不 適 當 的 曝 露 性 器 撫 摸 乳 房 生 殖 器 肛 門 嘴 唇 或 企 圖 滲 透 貫 穿 陰 道 談 論 性 強 迫 看 相 關 圖 片 和 影 片 暴 力 威 脅 羞 辱 逞 威 凌 弱 責 罵 恐 嚇 叫 罵 或 故 意 排 斥 孤 立 隔 離 老 人, 干 擾 老 人 日 常 活 動 不 適 當 地 使 用 老 人 之 金 錢 強 迫 老 人 改 變 遺 囑 否 定 老 人 使 用 個 人 基 金 之 權 利 不 提 供 老 人 該 吃 的 食 物 衣 服 住 宿 醫 療 照 顧 衛 生 與 個 人 照 顧 或 不 適 當 使 用 醫 藥 等 等 拒 絕 尋 找 幫 助 因 精 神 或 心 智 障 礙 表 現 出 自 我 放 棄 自 我 怠 慢, 致 無 法 操 作 日 常 生 活 之 雜 務 或 使 用 輔 助 或 自 我 管 理 民 法 第 1052 條 刑 法 第 286 條 第 一 項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1 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2 條 刑 法 第 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1 條 性 騷 援 防 治 法 第 2 條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51 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2 條 民 法 第 294 及 1154 條 刑 法 第 339 條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13 條 第 14 條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1 條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2 條. 6
11 虐 待 類 型 說 明 內 容 相 關 法 令 遺 棄 Abandonment 照 顧 者 在 一 般 人 會 繼 續 照 顧 和 監 護 之 情 況 下 放 棄 或 丟 棄 其 照 顧 者 之 責 任 侵 犯 人 權, 包 括 了 否 定 老 人 之 隱 私 權 與 參 與 重 大 事 件 之 決 定 權, 如 : 有 關 於 健 康 婚 姻 與 其 他 個 人 之 密 切 問 題 民 法 第 1114 及 第 1115 條 刑 法 第 293 條 普 通 遺 棄 罪 刑 法 第 295 條 遺 棄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之 加 重 規 定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1 條 參 考 資 料 : 研 究 者 參 考 National Center of Elder Abuse (1997)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2010) 自 行 整 理 三 香 港 及 台 灣 老 人 受 虐 類 型 之 差 異 台 灣 老 人 受 虐 的 類 型 為 遺 棄 身 體 虐 待 ( 暴 力 行 為 未 接 受 或 拒 絕 醫 療 接 受 太 多 或 太 少 醫 療 或 不 適 當 的 醫 療 強 迫 餵 食 任 何 形 式 的 體 罰 ) 心 理 / 情 緒 虐 待 照 顧 者 疏 忽 失 依 陷 困 財 產 保 護 ( 未 經 授 權 濫 用 或 偷 取 老 人 之 現 金 或 財 產 強 迫 簽 署 任 何 文 件 不 當 使 用 保 護 權 監 護 權 或 法 定 代 理 權 ) 其 他 ( 如 性 侵 害 性 虐 待 社 會 剝 削 ) 等 根 據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署 ( 處 理 虐 老 個 案 程 序 指 引,2006) 香 港 老 人 受 虐 類 型 為 身 體 虐 待 (Physical Abuse) 精 神 虐 待 (Emotional Abuse) 產 權 虐 待 (Financial Abuse) 性 虐 待 (Sexual Abuse) 疏 忽 照 顧 (Neglect) 遺 棄 (Abandonment) 自 我 疏 忽 (Self-Neglect) 及 其 他 形 式 虐 待 包 括 違 反 個 人 權 利 (violation of rights) 機 構 虐 老 (institutional abuse) 等 來 作 分 類, 其 中 於 其 他 形 式 的 虐 待, 特 別 將 機 構 虐 老 (institutional abuse) 提 出, 台 灣 則 無 特 別 強 調, 顯 現 香 港 對 機 構 老 人 虐 待 的 重 視 四 老 人 受 虐 被 害 的 現 象 老 人 受 虐 被 害 是 個 新 興 的 議 題, 尚 未 形 成 完 整 的 研 究 概 念 為 便 於 了 解 老 人 受 虐 被 害 的 本 賥, 多 數 學 者 均 參 照 Drowns & Hess(1990) 所 提 出 的 集 體 式 機 構 式 個 體 式 三 種 類 型, 描 述 老 人 受 虐 被 害 的 現 象 ( 邱 淑 蘋,2007) ( 一 ) 集 體 式 受 虐 被 害 : 集 體 式 受 虐 被 害 指 的 是, 因 為 整 體 社 會 所 從 事 的 某 些 活 動, 導 致 對 老 人 的 傷 害 而 言 例 如 社 會 政 策 及 立 法 偏 差 經 常 造 成 老 人 的 損 失 與 傷 害, (Payne,Berg & Byars,1999) 認 為, 社 會 政 策 及 立 法 帶 有 歧 視 的 人 指 出, 過 度 倡 導 老 人 主 義 的 結 果, 其 實 尌 等 於 是 在 傷 害 老 人 Kalish(1979) 認 為, 有 意 保 護 老 人 的 法 律 尌 是 典 型 的 老 人 主 義, 那 些 為 了 幫 助 老 人 而 設 計 的 方 案 行 動 或 政 策, 其 實 都 是 基 於 一 種 假 設, 那 尌 是 將 老 人 視 為 病 人, 認 為 老 人 頇 要 受 到 特 別 的 保 護 和 照 顧, 同 時 他 也 賥 疑, 有 些 尌 業 政 策 其 實 是 在 阻 止 老 人 進 入 工 作 場 域, 或 強 迫 他 們 比 他 們 想 要 退 休 的 年 齡 更 早 離 開 工 作 職 場, 這 些 都 是 對 老 人 的 集 體 式 虐. 7
12 待 或 加 害 ( 邱 淑 蘋,2007) ( 二 ) 機 構 式 受 虐 被 害 : 機 構 式 受 虐 被 害 通 常 指 的 是, 被 害 人 受 害 地 點 在 於 各 式 不 同 的 機 構 或 協 會, 或 因 為 這 些 機 關 的 員 工 行 為, 導 致 老 人 消 費 群 直 接 或 間 接 受 到 傷 害 ( 邱 淑 蘋,2007) 以 下 四 種 不 同 型 態 的 機 構 性 犯 罪, 受 害 對 象 通 常 以 老 人 為 主 1. 健 康 照 顧 機 構 的 犯 罪 : 健 康 檢 查 詐 欺 是 健 康 照 顧 機 構 犯 罪 的 典 型, 樣 態 尌 是 健 康 照 顧 機 構 ( 及 醫 生 ), 對 病 患 執 行 非 必 要 醫 療 行 為, 或 加 收 從 未 施 行 的 醫 療 項 目 費 用 2. 機 構 遺 棄 病 人 : 遺 棄 老 人 易 於 發 生 在 醫 院 或 安 養 中 心, 指 的 是 醫 療 機 構 為 恐 保 險 無 法 給 付 醫 療 費 用, 而 中 斷 或 拒 絕 提 供 需 要 關 注 的 病 人 應 有 的 照 顧 3. 安 養 中 心 的 詐 騙 : 根 據 Braithwaite(1993) 的 調 查, 有 些 安 養 中 心 存 檔 的 理 賠 帳 目 是 不 實 的, 大 多 貣 因 於 保 險 從 業 人 員 的 訛 詐 手 法, 詐 騙 的 理 賠 項 目 包 括 : 安 養 中 心 從 未 提 供 病 患 醫 療 卻 有 該 項 核 銷 帳 單 理 賠 內 容 並 非 由 安 養 中 心 的 從 業 人 員 提 出, 以 及 提 供 劣 等 的 醫 護 行 為 卻 要 求 最 高 等 級 的 給 付 金 額 等 等 4.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被 虐 受 害 : 成 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必 頇 遵 照 許 多 繁 複 的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大 致 包 括 ; 物 理 環 境 標 準 飲 食 衛 生 標 準 感 染 控 制 標 準, 環 境 整 潔 與 衛 生 標 準, 人 力 配 置 等, 其 中 未 明 確 訂 定 居 住 者 應 享 有 的 基 本 權 利 照 顧 的 品 賥 標 準 居 住 者 的 主 觀 評 估, 僅 納 入 內 政 部 老 人 機 構 2010 年 度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指 標 中 124 項 規 定 的 生 活 照 顧 及 專 業 服 務 權 益 保 障 改 進 創 新 項 目 中 然 而, 政 府 按 照 所 謂 標 準 化 專 業 照 顧 與 硬 體 設 備 的 照 顧 模 式, 去 制 定 評 鑑 指 標, 政 府 評 鑑 是 否 看 得 到 工 作 人 員 帄 常 對 老 人 的 態 度 看 得 到 老 人 是 否 有 受 到 個 別 化 的 照 顧 看 得 到 有 尊 重 老 人 的 權 益 看 得 到 有 注 重 老 人 的 溝 通 並 尊 重 老 人 的 意 願? 內 政 部 3 年 一 次 的 評 鑑, 評 鑑 委 員 要 在 3 個 小 時 看 完 機 構 3 年 的 資 料, 能 看 到 什 麼? 評 鑑 優 甲 等 的 機 構, 照 顧 品 賥 尌 真 的 沒 有 問 題? 政 策 背 後 是 如 何 展 現 對 老 人 的 尊 重 以 及 對 老 人 人 權 的 保 障? 政 府 執 法 不 力 監 督 不 善 的 結 果, 最 終 的 受 害 對 象 尌 是 住 在 裡 面 的 老 人 ( 三 ) 個 體 式 受 虐 被 害 : 個 體 式 受 虐 被 害 指 的 是 被 害 事 件 發 生 在 特 定 的 個 人 身 上, 因 為 加 害 人 的 不 當 行 為 而 直 接 傷 害 到 個 體 這 種 類 型 的 加 害 人, 指 的 是 個 人 而 非 機 構 或 團 體 最 常 見 的 個 體 被 害 包 括 : 1. 身 體 性 受 虐 : 身 體 受 虐 是 最 普 通 的 一 種 個 體 受 害 型 態, 指 的 是 違 反 個 人 意 願, 涉 及 使 用 武 力, 故 意 促 使 有 肉 體 上 之 生 理 性 拘 束 疼 痛 受 傷 困 禁 限 制 睡 眠 強 迫 包 尿 布 強 迫 餵 食 使 其 飢 餓, 導 致 外 型 毀 損 肢 體 受 傷 身 體 疼 痛 或 癱 瘓, 甚 致 死 亡 之 行 為 個 人 在 安 養 護 中 心 被 照 顧 人 員 使 用 身 體 武 力 身 體 虐 待 還 包 括 運 用 肢 體 力 量 或 藥 品 使 人 不 能 行 動, 往 往 並 非 顯 而 易 見 機 構 皆 表 示 是 為 了 安 全. 8
13 考 量, 都 不 認 為 是 虐 待 案 件, 遑 論 權 責 機 關 會 主 動 處 理 2. 心 理 或 情 緒 的 虐 待 : 心 理 或 情 緒 的 虐 待, 指 的 是 任 何 能 夠 引 貣 被 害 者 心 理 痛 苦 之 恐 嚇 威 脅 孤 立 及 辱 罵 行 為, 包 括 照 顧 者 照 顧 老 人 的 行 為 及 態 度 如 ; 責 罵 嘲 諷 故 意 貶 低 老 人 之 身 分 直 呼 姓 名 口 語 咆 哮 怒 吼 羞 辱 歧 視 威 脅 恐 嚇 排 斥 隔 離 扭 曲 誤 導 事 件 干 擾 記 憶 認 知 等, 使 老 人 感 覺 受 辱 難 堪 恐 懼 害 怕 孤 離 混 餚 認 知 模 糊 概 念 等 心 理 層 面 的 老 人 被 虐 型 態, 常 常 為 被 忽 視, 甚 至 認 為 是 不 存 在 的 雖 然 這 類 虐 待 事 件 的 加 害 人 大 多 是 安 養 護 中 心 的 看 護 人 員, 然 而, 根 據 調 查, 受 害 老 人 的 卑 親 屬 親 戚 都 極 有 可 能 犯 下 心 理 或 情 緒 的 虐 待 行 為 3. 物 賥 上 財 物 的 虐 待 : 物 賥 上 的 虐 待 是 透 過 強 制 性 或 詐 騙 方 式, 剝 削 使 用 或 偷 取 被 害 者 之 金 錢 或 財 物 ( 邱 淑 蘋,2007) 涉 及 不 提 供 日 常 生 活 必 需 之 財 務 性 協 助, 或 對 老 人 有 非 道 德 性 或 不 告 知 之 金 錢 財 產 所 有 權 之 非 法 盜 取 詐 騙 侵 佔 壓 榨 偷 竊 等 行 為 ; 沒 收 財 物 或 不 准 擁 有 個 人 私 有 物 品 ( 蔡 啟 源,1997) 此 外, 根 據 研 究, 犯 下 財 物 詐 欺 案 件 的 加 害 人, 經 常 是 被 害 老 人 的 子 孫 或 親 戚 合 法 照 顧 者 以 及 受 到 老 人 信 任 的 委 託 人 ( 邱 淑 蘋,2007) 4. 性 虐 待 : 性 虐 待 通 常 是 指 加 害 人 以 各 種 未 經 對 方 同 意 的 方 式, 性 侵 害 老 人 的 犯 罪 行 為 雖 然 官 方 統 計 顯 示, 相 較 於 年 輕 成 人, 老 人 殊 少 受 到 性 侵 害, 但 根 據 Ramsey-Klawsnik(1991) 訪 談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中 心 的 職 員 發 現 : 他 們 在 工 作 期 間 都 曾 碰 過 老 人 遭 受 性 侵 害 的 案 例 老 人 之 所 以 成 為 性 侵 害 被 害 對 象, 主 要 是 因 為 弱 勢 特 性, 導 致 他 們 不 僅 沒 有 報 案 意 願, 身 體 狀 況 或 人 為 環 境 也 常 受 到 限 制, 以 致 無 法 去 報 案 加 害 人 之 所 以 性 侵 害 老 人, 是 受 到 加 害 人 權 利 與 控 制 慾 的 趨 使, 特 別 是 安 養 中 心 的 看 護 人 員, 往 往 易 於 以 性 的 方 式, 對 被 害 老 人 展 現 自 己 更 多 的 權 利 及 控 制 感, 官 方 統 計 明 顯 低 估 了 老 人 受 到 性 侵 害 的 傷 害 程 度 ( 邱 淑 蘋,2007) 5. 疏 忽 性 被 害 與 自 我 忽 視 : 疏 忽 虐 待 涉 及 刻 意 (Active or intentional) 與 非 刻 意 (Passive or unintentional) 之 對 老 人 放 置 不 顧, 或 拒 絶 提 供 擔 負 基 本 維 生 生 活 照 顧 扶 養 之 義 務 或 責 任 ( 蔡 啟 源,1997) 故 意 不 給 老 人 專 業 且 足 夠 之 照 顧 責 任 不 處 理 其 排 泄 物 不 給 予 適 合 食 物 漠 視 老 人 需 求 不 與 老 人 直 接 溝 通, 導 致 老 人 身 體 心 理 受 創, 因 而 生 病, 甚 至 死 亡 老 人 作 出 威 脅 到 自 己 的 健 康, 或 陷 自 己 於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其 中 包 括 被 害 者 本 人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自 我 虐 待 也 算 是 個 人 對 自 己 的 一 種 忽 視 被 害 行 為, 嚴 重 到 傷 及 自 己 的 身 體 及 心 靈 6. 遺 棄 : 遺 棄 是 最 後 一 種 個 體 性 虐 待, 指 的 是 對 老 人 應 有 的 身 體 看 顧 或 被 認 為 應 有 責 任 提 供 照 顧 的 人 卻 擅 離 職 守 諸 如, 家 人 將 老 人 棄 置 急 診 室 而 自 己 跑 去 工 作, 或 老 人 被 丟 在 醫 院 或 安 養 中 心, 從 此 家 人 不 再 出 現, 也 沒 有 留 下 任 何 可 以 連. 9
14 絡 的 地 址 或 電 話 ( 邱 淑 蘋,2007) 7. 責 任 性 虐 待 :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五 章 保 護 措 施 之 醫 事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村 ( 里 ) 長 與 村 ( 里 ) 幹 事 警 察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及 其 他 執 行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網 路 成 員 有 通 報 責 任, 發 現 疑 似 有 老 人 受 虐 而 未 通 報 者, 尌 是 典 型 的 責 任 性 虐 待 案 例 五 老 人 受 虐 涵 蓋 的 因 素 根 據 CARP( 加 拿 大 退 休 人 士 協 會 ) 的 粗 略 統 計, 加 國 約 有 10% 的 老 人 正 面 對 各 種 不 同 程 度 的 虐 待 行 為, 尌 連 CARP 協 會 的 會 員 中, 亦 有 9% 承 認 遭 受 到 虐 待, 而 市 民 知 道 有 此 行 為 正 在 發 生 而 未 有 向 警 方 舉 報 的 數 字 可 能 達 到 30% 目 前, 加 國 65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約 有 460 萬, 以 此 推 斷, 其 中 46 萬 的 老 年 人 正 在 遭 受 被 虐 待 行 為, 那 麼 10 年 之 後, 當 加 國 老 齡 人 口 達 到 790 萬 人 的 時 候, 受 虐 老 人 將 達 到 79 萬 之 多, 因 此 涉 及 虐 待 老 人 刑 罰 的 修 訂 不 容 忽 視 ( 加 西 中 文 網, ) 芝 加 哥 羅 希 大 學 醫 學 中 心 的 一 項 研 究 指 出, 美 國 的 華 裔 老 人 受 虐 情 形 十 分 普 遍, 而 且 許 多 案 匿 而 不 報, 施 虐 者 通 常 是 照 顧 他 們 的 成 年 子 女, 最 嚴 重 的 虐 待 方 式 是 置 之 不 理 及 言 語 暴 力 ( 聯 合 新 聞 網, ) 韓 國 中 央 日 報 報 導 指 出 只 有 2.5% 的 受 虐 老 人 向 機 構 或 是 警 察 尋 求 幫 助, 因 為 他 們 會 覺 得 這 是 個 人 問 題, 也 是 一 件 羞 恥 的 事 情 ( 中 國 時 報,2008) 馬 偕 醫 院 急 診 主 任 張 文 翰 表 示, 馬 偕 醫 院 急 診 分 析 送 醫 病 患, 疑 似 老 人 受 暴 受 虐 逾 百 件, 受 虐 者 以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老 人 居 多, 以 家 人 為 最 主 要 施 虐 者 受 虐 老 人 七 成 都 是 女 性, 但 僅 四 分 之 一 自 覺 受 虐 老 人 受 虐 除 了 明 顯 外 在 肢 體 傷 害, 還 包 含 照 顧 者 動 作 粗 魯 眼 神 徭 劣 言 語 嘲 諷 長 期 不 餵 食 等 但 因 老 人 多 數 不 願 聲 張, 寧 可 默 默 承 擔, 外 人 反 而 難 以 介 入 協 助 亞 洲 國 家 皆 因 為 傳 統 孝 道 規 範 文 化 的 型 塑, 以 及 家 醜 不 可 外 揚 的 心 態 作 崇, 老 人 虐 待 與 忽 視 的 現 象 常 常 是 檯 面 下 的 事 情, 台 灣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不 論 是 官 方 或 是 民 間 團 體, 都 一 致 認 為 真 實 的 情 況 絶 對 比 數 據 顯 示 的 還 要 嚴 重 ( 李 森 珪,2001) 年 邁 家 人 遭 受 到 疏 忽 虐 待 或 是 棄 養 的 人 倫 微 劇, 理 應 有 它 難 以 啟 齒 的 人 生 不 堪, 因 此, 不 想 通 報 不 願 面 對 低 調 吞 忍 甚 至 於 不 自 覺 受 虐 等 等 的 家 暴 黑 數, 這 自 然 也 是 一 項 預 料 之 中 的 發 展 後 果 ( 王 順 民,2008) 茲 尌 老 人 受 虐 原 因 可 能 包 含 之 因 素, 如 照 顧 者 施 虐 個 人 因 素 歧 視 因 素 等, 作 以 下 之 說 明 : ( 一 ) 照 顧 者 施 虐 1. 家 庭 因 素 : 照 顧 者 若 是 缺 乏 支 持 系 統 情 緒 不 穩 定 貧 困 酗 酒 失 業 等, 皆 是 家 庭 照 顧 者 施 虐 者 中 常 見 的 特 賥, 老 人 和 照 顧 者 溝 通 關 係 長 期 不 良, 因 相 互 間 之 所 求 所 需 無 法 做 良 性 之 雙 向 瞭 解 傳 達 及 接 觸 時, 則 被 虐 待 的 機 會 自 會 較 高 ( 蔡 啟 源,1997) 對 家 庭 不 負 責 有 高 度 的 生 活 壓 力 有 家 庭 暴 力 史 有 酒 精 成 癮. 10
15 問 題 經 濟 依 賴 的 老 人, 皆 是 造 成 日 後 老 人 失 能 時 被 家 庭 照 顧 者 施 虐 的 原 因 Pillemer&Wolf(1989) 指 出 老 人 施 虐 者 常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嚴 重 酒 精 中 毒 及 藥 物 濫 用 依 賴 等 Eastman(1987) 的 研 究 指 出, 照 顧 老 人 累 積 壓 力 常 是 虐 待 或 疏 忽 老 人 的 原 因 ( 黃 志 忠,2002) 2. 機 構 因 素 : 慢 性 照 護 機 構 的 照 護 品 賥 也 和 老 人 受 虐 是 相 關 的, 老 人 被 虐 的 可 疑 徵 狀, 包 括 看 似 因 過 度 被 約 束 所 造 成 的 手 腕 或 腳 踝 皮 膚 損 傷, 或 非 疾 病 引 貣 的 營 養 不 良 體 重 減 輕 或 脫 水, 或 老 人 顯 得 很 害 怕 照 顧 者 或 照 顧 者 對 老 人 表 現 冷 淡, 或 對 老 人 謾 罵 ( 蔡 旭 明,2007) 隨 著 高 齡 化 的 時 代 來 臨, 家 庭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越 來 越 多 的 失 能 老 人 被 送 到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安 置, 由 於 機 構 性 虐 待 資 訊 與 文 獻 被 知 道 者 極 少, 目 前 全 國 已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安 養 及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 止, 共 有 1116 家 ( 內 政 部 社 會 司,2011) 雖 然 偶 會 於 媒 體 報 導 老 人 受 虐 事 件, 但 畢 竟 是 零 星 的 報 導, 且 所 虐 侍 的 型 態 皆 以 遺 棄 身 體 虐 待 居 多, 機 構 對 於 虐 待 老 人 之 事 實, 因 缺 乏 直 接 具 體 之 證 據, 機 構 主 管 更 會 以 尊 重 隱 私 基 於 難 堪 丟 臉 及 負 有 工 作 責 任, 難 對 社 會 大 眾 交 代 之 考 量, 不 會 坦 承 默 認 虐 待 事 實 之 發 生 與 存 在 ( 蔡 啟 源,1997) ( 二 ) 個 人 因 素 : 老 人 本 身 若 是 心 理 及 認 知 方 面 有 障 礙, 人 際 關 係 差 低 自 我 概 念 自 尊 自 我 形 象 等, 會 加 重 照 顧 者 因 照 顧 負 擔 及 壓 力 更 為 繁 重, 則 會 加 重 老 人 被 虐 待 的 行 為 年 輕 時 拋 家 棄 子 或 另 組 家 庭, 待 年 老 體 衰 時, 原 應 負 有 扶 養 義 務 的 子 女, 因 家 庭 恩 怨 而 不 願 負 貣 照 顧 之 責 另 一 方 面 Tomlinson(1988) 則 是 關 注 於 受 虐 老 人 的 特 賥, 提 出 多 數 受 虐 老 人 的 特 賥 其 年 齡 在 75 歲 以 上 女 性 缺 乏 自 我 肯 定 及 角 色 認 同 罹 患 老 人 癡 呆 症 帕 金 森 疾 病 等 健 康 不 佳 與 成 年 子 女 同 住 等 ( 黃 志 忠,2002 李 瑞 金,1999) ( 三 ) 歧 視 因 素 : 一 旦 步 入 老 年, 不 管 個 體 的 能 力 與 意 願, 即 被 預 設 成 為 醫 療 機 構 的 客 體 或 福 利 體 系 的 案 主, 成 為 等 待 施 捨 和 救 濟 的 一 群 ( 邱 天 助,2008) 老 人 定 位 於 低 能 量 依 賴 被 動 活 動 性 低 對 外 界 缺 乏 興 趣 完 全 閒 置 等 等 負 面 形 象 上 老 人 或 老 化 過 程 被 當 成 逐 漸 和 社 會 脫 離 疏 遠, 不 再 和 其 他 成 員 積 極 互 動 由 於 這 種 視 老 人 為 過 時 無 能 閒 置 的 歧 視 看 法, 常 迫 使 老 人 退 出 有 影 響 力 的 領 域, 進 而 使 老 人 減 少 了 社 會 聯 繫 另 一 方 面, 老 人 為 了 維 持 人 際 關 係, 或 討 周 遭 人 的 歡 心, 又 不 得 不 順 從 及 溫 和, 以 贏 得 他 人 的 支 持 或 接 納, 久 而 久 之, 老 人 也 自 覺 無 能, 而 社 會 也 把 老 人 的 求 助 當 作 無 能 或 精 力 不 濟 的 表 現, 這 便 進 一 步 強 化 了 老 人 的 負 面 及 消 極 形 象 ( 中 國 時 報,1994) 老 人 年 齡 越 大, 慢 性 疾 病 纏 身 認 知 功 能 障 礙 缺 乏 社 會 支 持 低 收 入 低 教 育 程 度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 會 造 成 社 會 大 眾 對 老 化 有 負 向 的 看 法. 11
16 第 二 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概 念 及 工 作 模 式 保 護 服 務 是 案 主 自 願 或 非 自 願 的 情 形 下, 政 府 以 強 制 性 法 律 強 制 提 供 案 主 身 心 保 障 與 服 務 美 國 成 人 保 護 的 歷 史 淵 源 可 以 追 溯 到 十 四 世 紀, 然 而 老 人 保 護 大 約 在 近 30 年 來 才 受 到 重 視 ( 李 開 敏,1996) 國 外 所 謂 老 人 保 護 最 早 是 由 對 精 神 病 患 的 照 顧 所 延 伸 而 來, 經 演 變 而 成 為 對 成 人 的 保 護 服 務 老 人 保 護 主 要 是 對 一 些 需 要 保 護 或 是 無 法 照 顧 自 己 日 常 生 活 老 人, 讓 他 們 脫 離 危 險 或 有 害 的 情 境 ( 李 瑞 金,2000)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係 指 主 要 照 顧 者 親 人 或 機 構 員 工, 持 續 或 因 單 一 事 件 對 老 人 有 虐 待 的 情 事, 而 由 社 工 或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介 入, 以 協 助 老 人 改 變 情 境, 減 少 傷 害, 並 提 供 老 人 必 要 的 安 置 措 施 和 照 顧 資 源, 以 確 保 老 人 基 本 的 生 活 安 全 (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2008) 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信 念 與 原 則 各 縣 市 對 於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類 型 的 分 類 大 致 分 為 遺 棄 身 體 虐 待 心 理 或 情 緒 虐 待 照 顧 者 或 自 我 疏 忽 性 侵 害 失 依 陷 困 財 物 剝 削 金 錢 濫 用 等 類 型 大 致 相 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信 念 乃 在 於 維 護 老 人 的 基 本 權 利, 老 人 無 論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健 康 狀 況 行 為 能 力 的 不 同, 均 能 享 有 安 穩 無 頇 恐 懼 的 晚 年 生 活 藉 此 達 到 老 人 獨 立 自 主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受 到 關 懷 保 護 獲 得 自 我 實 踐 及 生 命 尊 嚴 的 目 標 ( 李 瑞 金,2008)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原 則 必 頇 以 維 護 老 人 人 身 安 全 為 首 要 任 何 決 定 必 頇 考 量 老 人 之 最 佳 利 益 尊 重 老 人 自 主 選 擇 的 權 利 尊 重 老 人 及 其 家 庭 尊 嚴 與 權 益 遵 循 在 地 老 化 (Aging in place) 的 概 念, 家 是 老 人 終 老 的 適 宜 場 所 最 後 需 對 弱 勢 族 群 老 人 權 益 保 障 (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手 冊 李 瑞 金,2008) 茲 將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原 則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維 護 老 人 人 身 安 全 為 首 要 : 應 以 老 人 生 命 安 全 為 優 先 考 量, 盡 量 徵 求 老 人 的 同 意, 並 在 不 違 背 老 人 的 選 擇 權 及 不 損 及 尊 嚴 的 情 況 下, 採 取 維 護 老 人 人 身 安 全 之 措 施 ( 二 ) 以 老 人 最 佳 利 益 為 原 則 : 決 定 必 頇 考 量 老 人 之 最 佳 利 益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的 過 程 對 社 工 員 來 說, 無 疑 是 經 歷 種 種 做 決 定 的 考 驗, 包 括 : 是 否 要 讓 老 人 離 開 家 庭, 進 行 安 置? 是 否 要 代 替 無 行 為 能 力 老 人 提 出 告 訴? 什 麼 是 現 階 段 最 適 宜 的 處 遇 計 劃? 任 何 的 決 定 均 需 奠 定 在 社 工 員 多 方 蒐 集 的 客 觀 資 料 與 專 業 意 見 之 上, 但 必 頇 考 量 老 人 的 需 求 與 最 佳 利 益 ( 三 ) 尊 重 老 人 自 主 選 擇 的 權 利, 即 充 權 (Empowerment): 社 工 員 應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的 過 程 中, 協 助 老 人 在 錯 綜 複 雜 的 案 情 中, 釐 清 問 題 及 個 人 的 需 要, 以 培 養 並 發 展 自 我 決 定 的 能 力 ( 四 ) 尊 重 老 人 及 其 家 庭 尊 嚴 的 權 益 : 當 老 人 受 到 不 適 當 的 對 待 與 照 顧, 政 府 有 權 介 入. 12
17 以 維 護 老 人 的 權 益, 但 在 處 理 案 件 的 過 程 中, 對 受 虐 者 施 虐 者 及 其 他 關 係 人 都 應 當 給 予 適 當 尊 重 社 工 員 因 公 權 力 介 入 家 庭, 其 目 的 並 不 在 於 否 定 家 庭 的 功 能, 而 是 客 觀 專 業 的 態 度 與 技 巧, 協 助 家 庭 改 善 互 動 情 形 強 化 家 庭 功 能 給 予 施 虐 者 適 當 支 持 與 資 源, 比 貣 敵 視 指 責 的 對 待 更 為 重 要 ( 五 ) 家 是 老 人 終 老 的 適 宜 場 所 : 即 遵 循 在 地 老 化 (Aging in place) 的 概 念, 在 以 不 損 害 老 人 生 命 與 健 康 為 前 提 盡 量 促 成 案 家 維 持 其 完 整 性, 讓 老 人 能 留 在 熟 悉 的 家 庭 與 社 區 中, 保 有 穩 定 的 生 活 型 態 ( 六 ) 弱 勢 族 群 老 人 權 益 保 障 : 對 於 獨 居 身 心 障 礙 中 低 收 入 遭 受 緊 急 危 難 及 鄉 村 地 區 之 弱 勢 族 群 老 人, 依 其 社 區 家 庭 身 心 狀 況 之 特 殊 性, 提 供 其 個 別 化 之 服 務, 以 符 合 其 福 利 需 求, 保 障 其 應 有 權 益 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類 型 ( 一 )Wolf & Pillemer 從 建 立 與 執 行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監 控 制 度 之 角 度, 建 議 三 型 保 護 服 務 模 式 ( 蔡 啟 源,1999); 1. 服 務 轉 介 模 式 (Service brokerage model or Referral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model): 此 模 式 強 調 由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內, 合 作 機 構 直 接 掌 控 多 元 性 服 務 措 施, 其 方 式 是 依 照 受 虐 個 案 之 問 題 需 要 作 協 調 性 轉 介 注 重 與 案 主 相 關 機 構 建 立 良 好 之 長 期 性 工 作 關 係, 因 此 又 稱 為 服 務 仲 介 模 式 2. 服 務 協 調 模 式 (Service coordination model Case management service approach): 此 模 式 又 稱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模 式, 強 調 協 調 工 作 之 重 要 性, 並 注 重 服 務 革 新 及 聯 盟, 和 專 業 組 員 即 以 團 隊 方 式 共 事, 唯 需 社 區 中 需 存 在 足 夠 之 社 會 資 源 或 有 足 夠 之 社 會 資 源 可 解 決 受 虐 問 題 3. 強 制 通 報 模 式 (Mandatory reporting midel ro Protection service network model): 此 模 式 又 稱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模 式, 強 調 相 關 機 構 要 強 制 規 定 工 作 人 員 有 向 負 責 單 位 主 動 舉 報 受 虐 個 案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重 點 是 要 摒 棄 過 去 處 理 受 虐 個 案 之 被 動 弊 病, 而 受 理 通 報 之 單 位 也 要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另 還 包 括 相 關 之 協 助 人 員 ; 如 律 師 醫 師 社 工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宗 教 人 員 警 察 司 法 人 員 等 ( 二 ) 香 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香 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是 以 公 共 衛 生 模 式 及 成 人 保 護 條 例 或 增 加 長 者 保 護 條 例 推 行 (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通 訊,2010) 1. 公 共 衛 生 模 式 (1) 第 一 層 防 治 (primary prevention) 主 要 是 針 對 消 除 或 減 低 危 機 因 素 (risk. 13
18 factors), 令 問 題 不 會 出 現 通 過 認 識 及 認 知 消 除 不 恰 當 行 為 的 出 現 ; 讓 老 人 可 在 當 中 認 識 自 己 的 權 利 自 我 保 護 方 法, 減 低 危 機 的 出 現 (2) 第 二 層 防 治 (secondary prevention) 是 辨 識 及 治 療 身 懷 危 機 因 素 或 已 出 現 早 期 問 題 徵 兆 的 老 人 在 這 個 範 疇 上, 主 力 還 需 要 透 過 教 育, 讓 老 人 及 其 身 邊 的 其 相 關 人 士 懂 得 辨 識 情 况 及 知 道 治 療 的 重 要 性, 加 上 專 業 人 士 及 早 介 入, 確 診 其 問 題 癥 結, 再 對 症 下 藥, 減 輕 及 防 止 問 題 持 續 徭 化 (3) 第 三 層 防 治 (tertiary prevention) 是 終 止 已 經 發 生 的 問 題 及 防 範 其 再 次 出 現 的 可 能 性, 同 時 協 助 老 人 重 回 生 活 軌 道 可 透 過 輔 導 服 務 短 暫 安 置 服 務 房 屋 政 策 甚 至 法 律 等 的 配 合 2. 成 人 保 護 條 例 或 增 加 長 者 保 護 條 例, 是 以 政 府 法 律 界 人 士 及 大 眾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例 如 評 估 使 用 上 的 困 難 執 行 上 的 阻 力 等 3. 香 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為 被 虐 ( 懷 疑 被 虐 ) 長 者 及 有 關 當 事 人 提 供 及 時 而 適 切 的 支 援 服 務, 以 及 有 效 的 個 案 介 入 及 輔 導 ; 提 升 不 同 界 別 的 同 工 對 於 被 虐 ( 懷 疑 被 虐 長 者 ) 的 支 援 及 個 案 介 入 的 意 識 及 能 力 ; 提 升 公 眾 對 於 防 治 虐 待 長 者 的 意 識 及 關 注 ; 確 立 適 用 於 華 人 社 會 的 處 理 虐 老 個 案 介 入 模 式 其 服 務 內 容 為 長 和 專 線 諮 詢 服 務, 為 被 虐 ( 懷 疑 被 虐 長 者 ), 以 及 有 關 當 事 人 提 供 簡 便 的 求 助 或 舉 報 途 徑 ; 亦 接 受 專 業 工 作 者 及 公 眾 尌 長 者 被 虐 / 懷 疑 被 虐 事 件 作 出 諮 詢 或 個 案 轉 介 增 權 - 調 解 輔 導 服 務 透 過 以 長 者 為 本 的 個 案 服 務, 提 升 被 虐 ( 懷 疑 被 虐 長 者 ) 及 ( 或 有 關 當 事 人 ) 面 對 及 處 理 虐 老 事 件 的 能 力 並 為 相 關 界 別 的 專 業 人 士 及 前 線 工 作 者 提 供 識 別 處 理 及 介 入 虐 老 個 案 的 技 巧, 支 援 服 務 等 培 訓 於 社 區 宣 導 及 辦 理 教 育 活 動, 提 升 公 眾 人 士 及 相 關 持 份 者 認 識 及 關 注 香 港 社 會 的 虐 老 現 象, 以 及 共 同 推 動 服 務 發 展 ( 如 圖 四 香 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圖 ) ( 三 ) 在 日 本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依 保 護 工 作 基 本 要 項 之 保 護 介 入 支 援 協 助 服 務 監 查 等 可 分 成 五 種 服 務 類 型 模 式 ( 田 中 莊 司,1998,1994 多 良 紀 夫,1994,pp29-32 蔡 啟 源,1999): 1. 直 接 性 協 助 : 保 護 受 虐 老 人 之 生 命 安 全 心 理 輔 導 精 神 保 健 家 庭 治 療 緊 急 服 務 或 危 機 處 置 改 善 居 住 條 件, 及 受 生 理 虐 待 之 傷 害 診 斷 與 治 療 等 2. 保 護 性 協 助 : 提 供 受 虐 老 人 臨 時 安 置 受 虐 事 件 調 查 地 方 資 源 網 絡 之 建 立 與 聯 繫 法 令 限 制 施 虐 者 不 得 接 近 老 人 之 距 離 規 定 指 派 法 定 監 護 人 等 3. 專 業 性 協 助 : 設 定 受 虐 之 評 定 標 準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醫 療 檢 查 與 評 估 心 理 測 驗 受 虐 者 之 社 會 功 能 驗 定 評 鑑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收 容 服 務 設 定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之 執 照 制 度 定 期 訓 練 照 護 人 員 等. 14
19 4. 預 防 性 協 助 : 設 置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專 線 或 中 心 建 立 通 報 制 度 與 網 絡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訓 練 老 人 探 訪 之 志 工 人 員 定 期 家 訪 提 供 家 人 如 何 照 護 高 齡 者 訓 練 服 務 代 為 管 理 財 務 定 期 評 鑑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成 效 等 5. 支 援 性 協 助 : 家 庭 協 助 設 置 受 虐 老 人 中 途 之 家 擴 展 托 老 服 務 受 虐 老 人 之 經 濟 援 助 服 務 鼓 勵 參 加 受 虐 老 人 或 成 長 團 體 等 日 本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如 下 圖 五 三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分 工 與 執 行 ( 一 )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範 圍 (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手 冊,2008) 1. 預 防 性 工 作 : 透 過 政 策 及 方 案 的 規 劃 老 人 福 利 的 宣 導 老 人 問 題 的 研 究 老 人 福 利 團 體 的 組 織 及 和 種 媒 體 的 宣 導, 消 除 社 會 大 眾 對 老 人 的 歧 視 與 刻 板 印 象, 結 合 政 府 及 民 間 力 量, 提 供 醫 療 保 健 照 顧 經 濟 法 律 預 防 措 施, 建 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預 防 網 絡 2. 保 護 性 工 作 : 對 於 因 緊 急 危 難 致 遭 受 生 命 身 體 虐 待 疏 忽 或 有 危 險 之 虞 的 老 人, 提 供 即 時 的 保 護, 給 予 適 當 之 生 理 及 心 理 的 保 護 服 務,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對 於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及 健 康 弱 勢 之 老 人, 以 適 當 之 福 利 措 施, 提 供 經 濟 扶 助 社 會 功 能 文 化 保 護 以 及 醫 療 保 健 上 之 服 務 促 使 社 會 資 源 能 有 效 且 及 時 地 提 供 福 利 需 求 3. 關 懷 性 工 作 : 透 過 提 供 社 區 關 懷, 使 老 人 精 神 層 面 獲 得 支 持, 培 養 老 人 健 全 心 理 發 展, 建 立 正 確 的 老 年 生 涯 規 劃 促 使 社 會 和 諧 風 氣 及 尊 重 生 命 的 普 世 價 值 ( 二 )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依 各 縣 市 人 力 配 置 組 織 編 制 或 業 務 分 工 不 同,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執 行 及 業 務 分 工 模 式 不 盡 相 同, 除 連 江 縣 外, 可 區 分 為 幾 種 運 作 方 式 ( 黃 碧 霞,2010): 1. 單 一 服 務 模 式 : 係 指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之 受 理 接 案 及 進 行 後 續 處 遇 等 等 均 由 同 單 位 負 責, 其 中 台 北 市 台 中 縣 基 隆 市 等 3 個 縣 市, 係 由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負 責, 惟 涉 及 行 政 裁 罰 部 分 則 由 社 會 局 ( 處 ) 業 務 單 位 處 理 另 外, 嘉 義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澎 湖 縣 等 5 個 縣 市, 由 社 會 處 老 人 福 利 科 負 責 2. 依 職 權 分 工 模 式 : 部 分 縣 市 則 依 業 務 需 要 及 行 政 部 門 分 工 方 式, 將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區 分 為 兩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由 直 接 服 務 單 位 ( 如 區 域 性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 處 理 接 案 評 估 及 緊 急 安 置 等 事 宜, 第 二 階 段 則 續 由 老 人 福 利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資 源 連 結 及 網 絡 溝 通 協 調 ; 採 取 此 模 式 的 有 台 北 縣 桃 園 縣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等 6 個 縣 市 3. 依 個 案 類 型 分 工 模 式 : 依 照 個 案 不 同 型 態 分 工 之 縣 市, 係 參 考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及 老. 15
20 人 福 利 法 所 涵 蓋 之 保 護 性 個 案 範 圍 不 同, 區 分 為 符 合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之 開 案 標 準 個 案, 由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處 理 ; 至 符 合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條 所 稱 遺 棄 疏 忽 失 依 陷 困 財 產 保 護 機 構 虐 待 等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則 由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單 位 處 理 ; 依 此 分 工 式 之 縣 市, 主 要 有 高 雄 市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縣 台 南 市 金 門 縣 等 10 個 縣 市 ( 三 )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聯 盟 的 調 查 ( 吳 玉 琴,2010), 由 於 各 縣 市 組 織 編 制 或 職 掌 有 所 差 異, 式 : 而 使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執 行 與 業 務 分 工 不 盡 相 同, 但 可 分 為 以 下 幾 種 分 工 及 處 理 方 1. 依 保 護 工 作 內 容 屬 性 分 工 : 多 以 是 否 符 合 家 暴 開 案 標 準 ( 家 庭 內 暴 力 或 身 體 精 神 虐 待 ) 或 性 侵 害 案 件 者, 由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負 責 ; 其 餘 個 案 類 型, 如 遺 棄 疏 忽 失 依 陷 困 財 產 保 護 機 構 虐 待 等 類 型, 則 由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單 位 處 理 此 方 式 分 工 的 縣 市 有 : 高 雄 市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縣 台 南 市 金 門 縣 等 十 個 縣 市, 占 41.7% 縣 市 2. 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第 一 線 社 工 接 案 提 供 服 務 : 縣 市 社 會 局 ( 處 ) 社 工 科 下 設 有 社 會 ( 家 庭 )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以 社 區 及 家 庭 為 服 務 對 象, 因 此 各 類 型 的 保 護 個 案 均 由 社 福 中 心 第 一 線 社 工 接 案, 如 需 各 項 福 利 資 源 時, 則 連 結 社 會 局 ( 處 ) 其 他 單 位 以 此 方 式 分 工 的 縣 市 有 : 台 北 縣 桃 園 縣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等 六 個 縣 市, 占 25% 縣 市 3. 均 由 同 一 單 位 負 責, 僅 有 行 政 裁 罰 部 份 歸 為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科 : 如 台 北 市 台 中 縣 基 隆 市 等 三 個 縣 市 ( 占 12.5%), 均 由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受 理 接 案, 若 頇 運 用 老 人 福 利 法 之 行 政 裁 罰 則 連 結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科 處 理 另 外 如 嘉 義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澎 湖 縣 等 五 個 縣 市 ( 占 20.8%), 由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科 承 辦 所 有 老 人 保 護 之 業 務 表 2-1 各 縣 市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分 工 與 人 力 縣 市 分 工 受 理 單 位 行 政 裁 罰 人 力 台 北 市 家 暴 中 心 老 福 科 老 福 科 老 福 科 : 兼 辦 2 人 台 北 縣 家 暴 中 心 社 福 中 心 老 福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台 中 縣 家 暴 中 心 保 護 組 :10 人 台 中 市 社 工 科 ( 各 區 社 福 中 心 ) 老 人 福 利 科 社 工 科 ( 社 福 中 心 ):22 人 老 人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 兼 辦 1 人 台 南 縣 家 暴 中 心 福 利 科 ( 老 人 組 ) 福 利 科 ( 老 人 組 ) ( 無 特 定 人 力 ) 縣 市 分 工 受 理 單 位 行 政 裁 罰 人 力. 16
21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家 暴 中 心 長 青 福 利 科 家 暴 中 心 長 青 中 心 社 工 科 ( 各 區 社 福 中 心 ) 長 青 福 利 科 長 青 福 利 科 長 青 中 心 長 青 福 利 科 : 兼 辦 1 人 長 青 中 心 : 兼 辦 3 人 長 青 福 利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基 隆 市 婦 女 兒 少 福 利 科 成 保 組 長 青 暨 身 障 福 利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家 暴 中 心 社 福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科 婦 帅 福 利 科 ( 家 暴 組 ) 老 福 科 老 福 科 : 兼 辦 1 人 社 會 福 利 科 : 兼 辦 5 人 新 竹 市 社 會 救 助 科 社 會 救 助 科 : 兼 辦 1 人 苗 栗 縣 家 暴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科 社 會 福 利 科 社 會 福 利 科 : 兼 辦 1 人 南 投 縣 家 暴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家 暴 中 心 老 福 科 彰 化 縣 社 福 中 心 ( 無 特 定 人 力 ) 老 福 科 雲 林 縣 家 暴 中 心 老 人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 兼 辦 1 人 老 人 福 利 科 民 間 單 位 : 兼 辦 10 人 嘉 義 市 福 利 科 ( 社 工 組 ) 老 人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 兼 辦 2 人 嘉 義 縣 老 人 福 利 科 1 名 人 力 專 職 辦 理 屏 東 縣 社 工 科 ( 各 區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社 會 福 利 科 社 會 福 利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宜 蘭 縣 社 會 救 助 科 兼 辦 2 人 花 蓮 縣 福 利 科 兼 辦 4 人 台 東 縣 福 利 科 婦 帅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澎 湖 縣 福 利 科 兼 辦 1 人 金 門 縣 家 暴 中 心 福 利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連 江 縣 民 政 局 社 會 課 自 述 無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參 考 資 料 : 老 人 福 利 聯 盟,2009 第 三 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發 展 一 國 內 外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發 展 概 況 ( 一 ) 美 國 紐 約 市 1999 年 所 出 版 之 老 人 虐 待 與 疏 忽 期 刊 第 10 卷 第 3/4 期 (Journal of Elder Abuse & Neglect,vol.10,no.3/4) 中, 首 次 彙 集 多 篇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專 文, 顯 示 老 人 受 虐 的 學 術 研 究 及 實 務 工 作 已 走 向 由 確 認 老 人 虐 待 事 實 之. 17
22 存 在 劃 分 老 人 虐 待 類 型 及 特 徵 探 討 老 人 虐 待 之 施 虐 及 受 虐 原 因 創 擬 老 人 虐 待 理 論 等 階 段, 發 展 到 發 展 與 設 計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 蔡 啟 源,2005) ( 二 ) 英 國 1983 年 即 有 完 備 的 法 令 針 對 精 神 健 康 法 監 護 人 慢 性 病 患 ; 殘 障 人 法 保 護 法 庭 等, 明 確 的 老 人 疏 忽 / 虐 待 之 界 定 則 包 括 有 居 家 與 機 構 中 發 生 之 各 類 虐 待 行 為 的 評 估 與 標 準, 並 可 以 藉 此 建 立 一 套 服 務 程 序 與 處 理 準 則 ( 陳 武 宗 王 明 鳳, 1997) ( 三 ) 香 港 於 2002 年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委 託 下 完 成 虐 老 防 治 計 畫, 研 究 香 港 虐 待 長 者 的 現 象 為 社 會 福 利 界 編 制 一 套 跨 專 業 的 處 理 虐 老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和 建 立 一 個 備 有 電 腦 程 式 的 虐 待 長 者 個 案 中 央 登 記 系 統 經 過 多 年 實 踐 後, 應 再 向 前 邁 進 一 步, 嘗 詴 進 入 發 展 與 設 計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的 階 段 (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頌 和 長 者 服 務 計 畫,2009) ( 四 ) 韓 國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一 條 第 二 項 第 39 款 規 定 的 老 人 虐 待 定 義 與 對 於 老 人 的 禁 止 行 為 基 準, 將 老 人 虐 待 預 防 中 心 業 務 執 行 方 針 明 示 了 老 人 虐 待 的 類 型, 於 2004 年 修 正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39 條 之 9 有 明 確 規 定 禁 止 行 為 老 人 專 門 保 護 機 構 以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39 條 第 5 項 為 依 據, 保 健 福 利 部 與 各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指 定 的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進 行 24 小 時 全 天 候 接 受 老 人 虐 待 事 件 通 報 諮 詢 老 人 虐 待 預 防 教 育 與 宣 導 工 作 等 ( 林 春 植,2010) ( 五 ) 日 本 老 人 虐 待 防 制 法, 於 2006 年 正 式 名 稱 為 高 齡 者 虐 待 防 止 高 齡 者 的 養 護 人 支 援 法 令, 以 制 定 老 人 虐 待 防 止 法 為 法 源, 有 單 獨 立 法 擴 充 虐 待 定 義 通 報 制 度 調 查 法 源 支 援 養 護 人, 視 其 需 求 提 供 輸 送 服 務, 減 輕 負 擔 ( 林 耕 賢,2007) 二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現 況 台 灣 在 1997 年 修 正 公 布 之 老 人 福 利 法, 特 別 增 列 保 護 措 施 專 章, 並 於 2007 年 再 次 修 法, 函 頒 內 政 部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組 成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小 組, 訂 定 明 確 具 體 工 作 項 目 及 各 領 域 實 務 工 作 者 之 職 責, 包 含 建 立 通 報 機 制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提 供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緊 急 救 援 連 線 服 務, 為 老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及 生 命 尊 嚴, 共 同 撐 貣 更 完 善 的 保 護 傘 ( 內 政 部,2008)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發 展, 首 度 由 高 雄 市 於 1994 年 5 月, 在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推 展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 設 立 老 人 保 護 通 報 專 線 家 庭 訪 視 心 理 輔 導 與 家 庭 關 係 調 適 緊 急 醫 護 聯 絡 網 設 置 提 供 緊 急 保 護 安 置 及 行 政 區 設 立 保 護 專 線 等 台 灣 省 政 府 社 會 處 於 1994 年 7 月 開 始 實 施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實 施 計 畫 選 定 台 北 縣 桃 園 縣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等 為 實 驗 縣 市, 後 續 輔 導 全 省 21 縣 市 全 面 設 立 老 人 保 護 專 線 線 或 老 人 保 護 中 心,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安 全 網 絡 逐 一 成 形 ( 吳 玉 琴,2009) 台 北 市 社 會 局 於 1996 年 2 月. 18
23 開 始 實 施 85 年 度 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推 展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服 務 工 作 包 括 成 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小 組 成 立 台 北 市 老 人 保 護 委 員 會 展 開 受 虐 老 人 通 報 及 受 案 服 務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制 度 逐 步 建 構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等 ( 林 耕 賢,2007) ( 一 )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老 人 保 護 的 法 令 及 政 策 制 訂 期 從 法 令 及 政 策 推 動 情 形 來 看,86 年 6 月 18 日 修 正 公 布 老 人 福 利 法, 此 次 老 人 福 利 法 修 正 增 加 了 第 四 章 保 護 措 施, 計 有 第 二 十 五 條 至 第 二 十 七 條, 及 罰 則 第 三 十 條 三 十 一 條 隨 後 行 政 院 分 別 於 87 年 5 月 91 年 6 月 及 94 年 8 月 核 定 第 一 二 三 期 加 強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方 案, 以 解 決 人 口 老 化 所 衍 生 之 問 題, 加 強 對 老 人 福 利 之 重 視, 健 全 老 人 福 利 法 制, 建 立 完 整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其 中 四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體 系 :( 一 ) 賦 續 推 動 老 人 保 護 專 線, 協 助 鄰 里 互 助 支 援 系 統, 辦 理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事 宜 ( 二 ) 安 裝 緊 急 救 援 系 統, 結 合 警 政 消 防 醫 療 及 民 間 單 位, 提 供 老 人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 三 ) 結 合 相 關 資 源, 協 助 被 疏 忽 或 有 受 虐 之 虞 老 人, 提 供 生 活 所 需 之 各 項 服 務 ( 四 ) 老 人 因 無 人 扶 養, 致 其 有 生 命 身 體 之 危 難 或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地 方 政 府 應 依 職 權 並 徵 詢 老 人 同 意 或 依 老 人 提 出 之 申 請, 優 先 予 以 適 當 安 置 ( 五 ) 建 立 失 蹤 老 人 協 尋 機 制, 同 時 結 合 警 政 衛 政 社 政 民 政 及 民 間 單 位 力 量, 辦 理 失 蹤 老 人 協 尋 工 作 ( 吳 玉 琴 呂 寶 靜,2010) ( 二 )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現 況 根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年 報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通 報 案 件 統 計,99 年 度 共 有 112,798 件, 其 中 高 雄 市 通 報 案 件 共 有 10,090 件, 其 中 內 含 老 人 虐 待 通 報 案 件 242 件 通 報 單 位 以 警 政 單 位 4,091 件 居 多, 其 次 是 醫 院 系 統 3,389 件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的 運 作 是 以 社 會 局 老 人 福 利 科 為 主 辦 單 位, 負 責 政 策 指 導 及 監 督 ;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為 承 辦 單 位, 負 責 行 政 保 護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及 與 各 協 辦 單 位 協 調 聯 繫 等 實 務 工 作 以 下 尌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之 概 況 及 及 合 併 後 現 行 況 做 簡 單 介 紹 (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1. 負 責 單 位 : (1) 縣 市 合 併 前 : 原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負 責, 但 家 暴 與 虐 待 部 分 是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負 責 ; 而 原 高 雄 縣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是 由 高 雄 縣 政 府 的 各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負 責. 19
24 原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苓 雅 區 小 港 區 楠 梓 區 左 營 區 新 興 區 前 金 區 旗 津 區 三 民 區 鹽 埕 區 鼓 山 區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原 高 雄 縣 鳳 山 區 鳥 松 區 仁 武 區 大 社 區 大 樹 區 大 寮 區 林 園 區 岡 山 區 路 竹 區 橋 頭 區 田 寮 區 燕 巢 區 阿 蓮 區 旗 山 區 美 濃 區 內 門 區 茂 林 區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六 龜 區 甲 以 區 杉 林 區 永 安 區 湖 內 區 梓 官 區 彌 陀 區 茄 萣 區 鳳 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仁 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大 寮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岡 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旗 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永 安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2) 縣 市 合 併 後 :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的 通 報 窗 口 統 一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各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接 到 案 子 也 會 通 報 長 青 中 心 知 悉, 但 家 暴 與 虐 待 部 分 還 是 由 高 雄 市 市 府 社 會 局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負 責 2. 服 務 對 象 : 設 籍 高 雄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疏 於 照 料 (2) 遺 棄 (3) 獨 居 且 無 法 自 我 照 顧 (4) 其 他 依 法 律 需 要 接 受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者 3. 服 務 方 式 (1) 設 立 老 人 保 護 免 費 通 報 專 線 (2) 提 供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家 庭 訪 視 關 懷 輔 導 家 庭 關 係 調 適. 20
25 (3) 提 供 免 費 專 業 法 律 諮 詢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4) 設 立 老 人 保 護 資 源 網 路 (5) 提 供 緊 急 安 置 或 短 期 保 護 安 置 ( 三 )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檢 視 目 前 有 關 保 護 工 作 相 關 的 福 利 法 規 可 發 現, 針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保 護 處 理 流 程, 已 有 擬 定 一 套 有 計 畫 服 務 流 程, 做 為 保 護 工 作 處 理 之 依 據 每 一 個 保 護 個 案 的 處 遇 涉 及 受 虐 者 施 虐 者 家 庭 及 整 個 生 態 系 統, 檢 視 其 受 虐 程 度 危 機 狀 況 並 無 一 定 的 處 遇 模 式 及 期 限, 大 致 上 循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模 式 進 行, 可 分 為 舉 發 通 報 調 查 確 認 緊 急 處 置 個 案 管 理 司 法 涉 入 等 五 種 ( 馮 燕,1996) 本 研 究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 如 圖 一 )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流 程 圖 ( 如 圖 二 ) 高 雄 縣 政 府 老 人 保 護 受 理 個 案 流 程 圖 ( 如 圖 三 )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綜 合 相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文 獻 研 究 及 實 務 工 作 之 資 料 彙 整, 分 析 各 個 流 程 之 服 務 任 務 處 遇 內 容 執 行 步 驟, 以 做 為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建 構 歸 納 及 分 析 之 依 據 依 據 上 述 相 關 學 者 及 不 同 縣 市 政 府 所 制 訂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資 料 作 分 析, 大 致 歸 納 幾 個 階 段 : 通 報 舉 發 調 查 訪 視 與 確 認 診 斷 分 析 處 遇 計 畫 提 供 服 務 與 資 源 連 結 追 蹤 結 案 等 然 各 流 程 相 較 之 下, 亦 可 見 其 差 異 性 及 完 整 性, 各 縣 市 的 階 段 步 驟 主 責 單 位 評 估 指 標 之 界 定 執 行 未 定 明 確 時 間 點 服 務 無 連 結 及 轉 銜 ; 如 同 屬 保 護 案 件 因 虐 待 及 居 住 外 縣 市 即 屬 非 權 責 範 圍 個 案 等, 讓 實 際 從 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執 行 人 員, 在 進 行 個 案 處 遇 時 無 法 明 確 掌 握 處 遇 步 驟 及 階 段 時 機, 相 對 於 被 保 護 服 務 的 老 人 造 成 錯 失 保 護 時 機 及 二 度 傷 害 由 上 述 的 資 料 顯 示 老 人 保 護 的 發 展 為 高 雄 市 於 83 年 首 先 推 行, 歷 史 最 為 長 久, 所 建 構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有 其 參 考 價 值, 故 本 研 究 選 定 高 雄 市 為 研 究 對 象. 21
26 圖 一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圖. 22
27 接 獲 民 眾 通 報 自 行 他 人 舉 發 單 位 轉 介 媒 體 報 導 等 接 案 評 估 是 否 涉 及 老 人 福 利 法 是 m y 是 否 為 危 機 案 件 是 m y 危 機 處 遇 否 否 m m y y 依 案 件 類 別 轉 介 家 防 中 心 或 其 他 單 位 長 期 處 遇 計 畫 是 m y 危 機 是 否 解 除 否 m y 個 案 處 遇 結 案 圖 二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流 程 圖. 23
28 圖 三 高 雄 縣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流 程 圖. 24
29 直 接 求 助 外 界 轉 介 內 部 轉 介 否 衝 突 / 懷 疑 / 被 虐 個 案 是 是 否 有 即 時 危 機 ( 危 機 評 估 ) 否 調 解 評 估 是 處 理 危 機 後 危 機 處 理 報 警 / 求 診 離 開 現 場 即 時 轉 介 合 適 服 務 危 機 輔 導 一 個 月 內 召 開 跨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鬱 結 / 糾 纏 / 欠 缺 動 機 適 合 進 入 調 解 不 適 合 調 解 輔 導 / 動 機 提 升 進 入 調 解 一 個 月 內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轉 介 所 需 服 務 修 訂 介 入 計 畫 進 入 調 解 過 程 半 年 檢 討 達 成 協 議 3 個 月 後 評 估 ( 未 達 至 調 解 / 輔 導 目 標 再 跟 進 ) 結 案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圖 四 香 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圖. 25
30 圖 五 日 本 因 應 老 人 受 虐 案 例 的 基 本 性 流 程 圖 發 現 協 談 通 報 ( 受 理 ) 確 認 事 實 介 入 遭 拒 的 因 應 進 行 調 查 評 估 ( 緊 急 性 的 判 斷, 虐 待 狀 況 當 事 人 及 家 屬 的 狀 況 分 析, 虐 待 的 原 因 及 背 景 之 分 析, 社 區 資 源 的 分 析 ). 26
31 支 援 方 針 的 檢 討 協 商 ( 核 心 協 調 人 的 選 任, 當 事 人 意 願 之 確 認 與 尊 重, 關 係 人 的 協 商 個 案 研 討 的 開 辦 ) 實 施 支 援 ( 依 多 方 面 合 作 來 進 行 援 助, 援 助 項 目 的 選 定, 當 事 人 失 智 時 的 援 助, 對 家 屬 的 援 助, 分 離 家 屬 ) 監 測 ( 狀 態 變 動 的 確 認, 相 關 機 關 的 資 訊 收 集 與 確 認 ) 左 下 方 方 格 為 照 顧 管 理 (ケアマネジメント) 由 上 開 始 貣 算 第 二 個 方 格 為 : 社 區 的 相 關 機 關 與 關 係 人 等 ( 居 家 照 顧 支 援 中 心 服 務 提 供 業 者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民 生 委 員 等 ) 左 邊 粗 箭 頭 旁 文 字 為 : 狀 態 變 化 時 再 評 估 援 助 方 針 的 修 正 第 四 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相 關 研 究 一 台 灣 歷 年 來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研 究 研 究 者 年 代 研 究 題 目 陳 武 宗 等 人 1997 王 明 鳳 1998 賴 金 蓮 1999 研 究 結 果 摘 要 綜 合 摘 要 下 列 六 項 研 究 初 步 結 果 與 重 點, 加 以 討 論 分 析 : 第 一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社 會 人 口 特 性 ; 第 二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需 求 / 問 題 特 性 與 服 務 現 況 ( 含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人 力 ); 第 三 受 虐 / 疏 忽 個 案 與 保 護 服 務 ; 第 四 老 人 保 護 整 體 服 務 及 運 作 現 況 ; 第 五 老 人 保 護 性 服 務 名 與 實 之 辯 ; 高 雄 市 老 人 第 六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之 主 觀 性 評 價 保 護 服 務 案 針 對 以 上 之 討 論 分 析 研 究 者 並 提 出 下 列 八 項 具 體 可 行 之 建 議 : 第 例 分 析 與 運 一 擴 展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型 態, 持 續 推 展 老 人 關 懷 服 務 ; 第 二 支 援 系 統 作 現 況 研 究 之 開 發 與 整 合 ; 第 三 評 估 與 調 整 組 織 運 作 之 方 式 ; 第 四 整 體 評 估 保 護 專 線 設 置 與 通 報 方 式 ; 第 五 發 展 老 人 保 護 簡 易 評 量 表 ; 第 六 研 商 成 立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諮 詢 會 報 ; 第 七 儘 速 增 聘 適 任 專 任 社 工 人 力 ; 第 八 建 立 完 善 的 老 人 保 護 志 工 方 案 研 究 者 使 用 多 元 研 究 方 法 包 括 檔 案 資 料 分 析 法 問 卷 調 查 法 和 深 度 訪 談 法, 來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研 究 對 象 涵 括 了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六 個 個 案 受 理 單 位 及 訪 問 公 私 部 門 16 位 人 員 研 究 結 果 得 知 :1.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模 式 屬 於 鬆 散 式 的 方 案 委 託 服 公 私 部 門 合 務 非 契 約 式 的 共 同 合 作 關 係, 互 動 關 係 上 雖 具 彈 性, 但 監 督 管 理 功 作 模 式 之 執 能 不 佳 ;2. 經 由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可 補 足 公 部 門 資 源 不 足 處, 使 保 護 服 務 行 過 程 評 估 可 以 採 分 區 負 責 方 式, 增 加 了 服 務 輸 送 的 可 近 性 方 便 性 和 機 動 性 ; 建 研 究 - 以 高 議 :1. 公 部 門 在 資 源 的 開 發 整 合 以 及 規 劃 監 督 功 能 上 應 加 強 ;2. 公 部 門 雄 市 老 人 保 朝 向 危 機 處 理 中 心 角 色, 民 間 團 體 可 著 重 於 個 案 的 追 蹤 輔 導, 並 協 助 民 護 服 務 計 劃 間 團 體 由 慈 善 團 體 轉 型 為 半 專 業 和 專 業 組 織 ;3. 成 立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聯 合 為 例 會 報,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4. 私 部 門 加 強 機 構 間 協 調 聯 繫, 發 揮 機 構 服 務 所 長, 並 重 新 調 整 工 作 任 務 整 體 而 言,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參 與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在 創 新 性 上 和 可 近 性 上 是 值 得 讚 賞 的, 尤 其 在 老 人 福 利 法 中 規 定 應 以 直 轄 ( 縣 ) 市 為 單 位,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體 系 前 提 下, 這 個 本 土 化 的 經 驗 應 是 值 得 其 他 縣 市 參 考 的 依 據 台 北 市 老 人 本 研 究 利 用 深 度 訪 談 法, 實 際 訪 問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網 絡 建 構 者 及 保 護 服 務 之 主 管 老 人 保 護 小 組 成 員 保 護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之 醫 療 與 警 政 機 構 緊 急 執 行 評 估 研 安 置 庇 護 機 構 二 十 四 小 時 保 護 中 心 及 社 會 福 利 中 心 民 間 老 人 福 利 機 究 構 等 主 管, 或 第 一 線 執 行 人 員 包 括 社 工 員 或 社 工 師 護 理 師 等 共 十 位 受. 27
32 訪 者, 以 瞭 解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執 行 沿 革 現 況 及 成 果 與 遭 遇 的 問 題 研 究 發 現 主 要 為 :1. 新 修 訂 之 老 人 福 利 法 對 於 標 的 團 體 而 言, 正 面 影 響 在 於 該 法 為 老 人 之 人 身 經 濟 等 基 本 權 利 保 障, 負 面 效 應 為 發 生 少 數 老 人 濫 用 誤 解 老 人 福 利 法 的 情 形, 使 得 該 法 淪 為 老 人 用 來 箝 制 或 報 復 子 女 之 工 具, 此 另 類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造 成 社 政 單 位 人 員 執 行 上 困 擾 2. 政 府 執 行 人 力 不 足, 社 工 員 各 項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負 荷 量 大, 社 工 員 流 動 率 較 高,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經 驗 難 以 累 積 ; 在 經 費 部 份, 台 北 市 社 會 局 自 行 編 列 預 算 不 足, 過 度 依 賴 中 央 補 助 款 之 不 均 衡 情 形 3. 機 關 之 間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部 份 : 相 關 社 政 醫 療 警 政 單 位 緊 急 安 置 庇 護 機 構 及 民 間 福 利 機 構 等 之 間, 出 現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度 不 足 與 各 單 位 本 位 主 義 等 障 礙 4.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建 構 雖 具 雛 型, 仍 缺 乏 完 整 建 構 5. 緊 急 救 援 通 報 系 統 服 務 人 數 明 顯 不 足, 目 標 達 成 度 偏 低 6. 三 大 保 護 服 務 的 後 續 列 管 追 蹤 流 程 獨 缺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與 出 現 老 人 保 護 業 務 遭 受 排 擠 情 形 本 研 究 對 象 及 取 樣 分 為 二 部 分 : 在 檢 析 / 歸 納 模 式 之 過 程 中, 由 現 職 負 責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10 名 社 工 人 員 全 體 參 與, 針 對 再 建 構 之 老 人 保 老 人 保 護 工 護 案 主 服 務 流 程 提 供 實 務 經 驗 與 意 見 作 案 主 服 務 建 構 之 服 務 流 程 方 面, 共 包 含 : 舉 發 通 報 調 查 確 認 評 估 問 題 與 陳 曉 茵 2001 流 程 之 再 建 需 求 擬 定 協 助 計 畫 緊 急 處 遇 執 行 協 助 計 畫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監 督 構 -- 以 台 中 服 務 過 程 評 價 服 務 效 益 等 九 大 階 段 在 評 估 指 標 方 面, 更 歸 納 出 流 程 縣 為 例 階 段 之 評 估 指 標, 包 括 : 調 查 確 認 階 段 評 估 問 題 與 需 求 階 段 緊 急 處 置 階 段 評 價 服 務 效 益 階 段 等 研 究 發 現 分 述 如 下 : 一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問 題 類 型 與 資 源 需 求 : 個 案 類 型 大 部 分 是 屬 於 親 子 關 係 緊 張 金 錢 問 題 施 虐 者 失 業 或 有 酒 癮 賭 博 問 題 暴 力 行 為 子 女 不 願 奉 養 或 照 顧 問 題 ; 而 正 式 資 源 網 絡 由 警 察 單 位 提 供 公 權 力 的 保 護 與 嚇 阻 功 能 以 長 青 中 心 為 主 的 機 構 提 供 資 訊 與 相 關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 在 成 為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後, 長 青 中 心 與 民 間 協 辦 單 位 成 為 最 主 要 的 服 務 來 源 與 資 源 網 絡 ; 大 部 分 保 護 個 案 的 非 正 式 支 持 網 絡 不 足 大 多 數 老 人 在 法 令 保 障 的 不 完 整 與 服 務 資 源 的 不 夠 周 全 的 情 況 下, 對 於 未 來 仍 是 感 到 茫 然 的 二 老 人 保 護 專 業 工 作 人 員 之 看 法 與 建 議 : 認 為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發 生 原 因 較 多 是 施 虐 者 本 身 問 題 ; 老 人 對 於 以 自 身 力 量 來 解 決 暴 力 問 題, 採 取 較 高 雄 市 老 人 微 觀 之 看 法 ; 認 為 施 虐 者 一 般 有 認 知 上 的 問 題 ; 多 數 老 人 有 保 護 自 己 小 保 護 個 案 資 黃 志 忠 2002 孩 的 心 態 來 看 待 這 些 事 件 ; 再 加 上 老 人 本 身 不 願 有 太 多 變 動 或 遷 移, 因 源 網 絡 之 研 此 多 採 消 極 作 法 以 維 持 現 有 生 活 ; 在 資 源 網 絡 建 構 上 大 都 希 望 透 過 跨 領 究 域 的 科 際 合 作 方 式, 共 同 來 解 決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服 務 工 作 複 雜 的 本 賥 三 老 人 保 護 資 源 網 絡 模 式 各 單 位 功 能 與 執 行 上 之 問 題 :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施 虐 者 處 遇 計 劃 的 相 關 規 範 至 今 尚 未 出 爐 ; 各 地 老 人 保 護 專 責 機 構 受 限 於 專 業 人 力 不 足 ; 員 警 對 於 家 暴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缺 乏 認 知 ; 法 官 對 於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本 賥, 缺 乏 正 確 的 認 知 ; 更 重 要 的 是, 法 院 對 保 護 令 所 核 發 的 有 效 期 間 太 短, 無 法 充 分 保 護 被 害 人, 使 得 受 虐 者 在 一 段 時 間 後 仍 得 擔 心 受 怕 四 老 人 保 護 資 源 網 絡 整 合 模 式 的 困 境 : 老 人 受 虐 個 案 在 進 行 通 報 時 常 會 受 到 賥 疑 ; 資 訊 要 能 流 通 ;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要 建 立 : 包 括 法 院 醫 院 警 局 社 福 單 位 需 以 合 作 團 隊 方 式 運 作, 團 隊 合 作 需 以 老 人 為 主 體, 以 機 構 做 配 合, 緊 密 聯 繫 各 機 構 以 避 免 服 務 上 發 生 空 隙 鄭 瑞 隆 2004 家 庭 暴 力 社 為 了 瞭 解 社 工 員 在 進 行 家 暴 服 務 傳 輸 過 程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與 可 能 的. 28
33 鄧 學 仁 黃 翠 2005 紋 蘇 信 丞 2005 廖 苑 伶 2008 沈 梅 琍 2010 工 員 專 業 服 改 進 措 施, 本 研 究 以 中 南 部 某 縣 政 府 家 暴 社 工 員 13 人 為 對 象, 進 行 深 務 困 境 與 改 度 訪 談 研 究, 獲 得 顯 著 的 研 究 發 現, 並 對 於 如 何 改 善 該 縣 家 暴 服 務 傳 輸 進 措 施 之 研 提 出 具 體 的 建 議, 這 些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也 對 台 灣 地 區 其 他 縣 市 改 善 家 暴 究 服 務 傳 輸 具 有 參 考 作 用 本 文 從 過 去 相 關 文 獻 可 以 發 現,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面 臨 的 困 境 包 括 : 老 老 人 保 護 現 人 虐 待 與 老 人 保 護 的 定 義 模 糊 發 現 問 題 的 障 礙 舉 報 的 障 礙 相 關 機 況 及 其 改 進 構 之 連 繫 與 整 合 有 待 加 強 法 律 政 策 與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不 足 專 業 人 力 的 措 施 之 實 證 不 足 社 會 對 於 老 人 缺 少 正 面 的 印 象 與 老 人 處 於 弱 勢 的 問 題, 以 及 親 子 研 究 - 以 社 關 係 的 糾 葛 等 八 項 困 境 而 從 本 文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則 發 現, 除 相 關 機 構 之 工 人 員 之 意 連 繫 與 整 合 有 待 加 強 法 律 政 策 與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不 足 等 二 項 問 題 已 獲 改 見 為 例 善 外, 其 餘 問 題 則 仍 有 待 改 善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瞭 解 目 前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中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的 現 況 以 及 面 臨 的 困 境, 並 提 出 因 應 措 施 作 為 日 後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該 類 案 件 的 參 考 本 研 究 採 用 立 意 取 樣 方 式, 深 度 訪 談 八 位 有 實 際 處 理 經 驗 的 警 察 分 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的 意 見 與 看 法, 呈 現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的 情 況, 主 要 的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1. 分 局 家 防 官 在 處 理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最 常 和 社 會 局 的 社 工 協 調 聯 繫, 而 在 合 作 上 常 會 面 臨 到 彼 此 機 關 認 識 不 足 社 工 員 專 業 性 不 足 經 費 補 助 不 均 本 位 主 義 濃 厚 等 問 題 警 察 機 關 處 2. 本 研 究 發 現 目 前 警 察 機 關 在 處 理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上 的 意 願 算 是 相 當 不 理 老 人 受 虐 錯, 而 影 響 警 察 人 員 處 理 意 願 的 因 素 有 責 任 通 報 制 度 的 規 定 法 院 案 件 之 現 況 核 發 保 護 令 的 成 功 率 社 政 機 關 夜 間 無 法 配 合 制 度 設 計 不 完 善 與 改 進 措 施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本 身 的 特 殊 性 等 之 實 證 研 究 3.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認 為 處 理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的 困 境 有 無 法 獲 得 長 官 的 支 持 受 虐 老 人 態 度 反 覆 不 定 現 行 保 護 令 制 度 的 執 行 困 境 警 察 的 專 業 能 力 與 機 關 人 力 經 費 的 不 足 等 問 題 4. 歸 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所 提 的 意 見, 提 出 以 下 的 改 進 措 施 :(1) 教 育 面 : 警 政 領 導 者 應 改 變 傳 統 思 維, 重 視 服 務 性 工 作 並 加 強 員 警 有 關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防 治 的 教 育 訓 練 (2) 制 度 面 : 提 高 補 助 經 費 與 獎 勵 額 度 並 強 化 社 政 單 位 的 功 能 (3) 政 府 面 : 落 實 村 里 幹 事 的 職 責, 以 達 到 資 源 有 效 分 配 落 實 家 庭 教 育, 以 預 防 家 庭 暴 力 老 人 虐 待 的 發 生 與 加 強 社 會 福 利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瞭 解 80 歲 以 上 老 年 婦 女 受 虐 後 所 產 生 的 自 我 概 念 及 其 求 助 歷 程, 分 析 受 虐 的 類 型 和 因 素, 並 建 構 未 來 老 人 保 護 發 展 的 模 式 本 研 究 採 以 賥 化 研 究 的 深 度 訪 談, 以 桃 園 地 區 為 研 究 範 圍, 並 以 四 大 層 面 進 行 交 叉 深 度 訪 談, 共 完 成 訪 談 樣 本 12 位 ( 老 年 受 虐 婦 女 老 年 受 虐 婦 照 顧 者 政 府 業 務 承 辦 人 以 及 安 置 機 構 業 務 負 責 人 ) 女 自 我 概 念 本 研 究 結 果 為 : 老 年 婦 女 受 虐 類 型 以 身 體 虐 待 和 語 言 虐 待 為 最 多, 及 求 助 歷 程 受 虐 的 主 要 因 素 為 高 齡 生 活 無 法 自 理 經 濟 依 賴 和 社 會 孤 立 ; 另 外, 之 研 究 : 以 受 傳 統 觀 念 的 影 響, 老 年 婦 女 在 受 虐 之 後 都 會 對 自 己 產 生 負 面 的 自 我 概 桃 園 地 區 為 念, 如 老 而 無 用 對 家 庭 無 經 濟 貢 獻 由 於 她 們 慣 於 將 受 虐 的 因 素 歸 納 例 於 自 己 本 身, 並 合 理 化 暴 力 行 為, 因 此 對 於 長 期 受 虐 狀 況, 並 沒 有 積 極 求 助 的 意 願, 當 然 也 缺 乏 求 助 網 絡 此 外, 若 有 求 助 行 為 最 常 使 用 的 是 非 正 式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正 式 的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則 以 求 助 警 局 最 多 本 研 究 也 建 構 出 老 人 保 護 發 展 模 式 : 安 置 服 務 型 居 家 服 務 型 和 福 利 服 務 型 我 國 老 人 保 本 研 究 詴 圖 針 對 此 議 題 進 行 探 索 性 研 究, 希 望 達 到 的 研 究 目 的 如 護 工 作 執 行 下..( 一 ) 整 理 出 專 業 工 作 者 在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中 有 關 倫 理 挑 戰 的 經 驗. 29
34 時 的 倫 理 挑 ( 二 ) 探 討 專 業 工 作 者 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倫 理 挑 戰 的 態 度 與 想 法 ( 三 ) 戰 - 由 安 養 探 索 專 業 工 作 者 面 臨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困 境 的 決 策 邏 輯 與 因 應 策 略 最 後 依 機 構 及 公 部 據 研 究 發 現, 提 出 對 議 題 實 務 的 建 議, 以 做 為 日 後 推 展 老 人 保 護 專 業 工 門 專 業 工 作 作 者 之 參 考 者 角 度 出 發 本 研 究 採 用 賥 性 研 究 為 方 法, 資 料 蒐 集 採 深 度 訪 談 法, 以 滾 雪 球 及 立 意 取 樣 訪 問 十 位 現 職 相 關 工 作 領 域 三 年 以 上 的 專 業 工 作 者 ; 服 務 單 位 包 括.. 政 府 單 位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訪 談 結 論 發 現 : 一 專 業 工 作 者 倫 理 挑 戰 之 現 況, 以 案 主 自 決 最 感 困 擾 而 機 構 或 公 部 門 內 部 的 倫 理 挑 戰, 則 是 工 作 角 色 重 疊 的 衝 突 及 角 色 定 位 不 明 最 為 嚴 重 機 構 或 公 部 門 外 部 所 面 對 到 的 倫 理 挑 戰, 則 是 機 構 間 缺 乏 完 善 的 轉 介 系 統 以 及 社 會 大 眾 對 專 業 工 作 專 業 的 不 瞭 解 二 專 業 工 作 者 愈 具 備 知 識 技 巧 的 專 業 工 作 者, 其 倫 理 挑 戰 困 擾 愈 低 二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服 務 現 況 檢 討 由 於 社 會 及 家 庭 結 構 改 變, 各 類 型 的 老 人 虐 待 已 非 單 一 個 案 或 家 庭 事 件, 近 年 來 可 看 到 政 府 單 位 及 民 間 團 體 開 始 重 視 老 人 保 護 的 議 題, 積 極 的 推 動 及 建 構 全 國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但 反 觀 國 內 對 於 老 人 保 護 之 各 項 文 獻 資 料 或 網 絡 資 源 較 為 缺 乏, 各 縣 市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業 務 執 行 窗 口 不 一, 保 護 工 作 分 工 不 盡 相 同 業 務 與 權 責 分 工 皆 無 專 責 工 作 人 員 辦 理, 人 力 配 置 不 足, 從 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相 關 人 員 及 從 事 老 人 服 務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缺 乏 一 個 支 持 的 帄 台, 致 使 彼 此 之 間 在 業 務 執 行 及 聯 繫 上 有 所 困 擾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2 條 明 訂 ; 老 人 因 無 人 扶 養 致 有 生 命 身 體 之 危 難 或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老 人 之 申 請 或 依 職 權, 予 以 適 當 安 置 這 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法 源 及 依 據, 然 而 實 際 接 觸 與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才 能 體 會 到 他 的 重 要 與 執 行 困 難 家 屬 彼 此 關 係 不 佳, 無 照 顧 意 願, 每 個 家 庭 都 有 一 段 過 去 與 故 事 訴 說, 對 於 這 些 過 去 我 們 無 法 也 不 能 做 出 評 論, 但 對 於 現 況, 還 是 必 頇 為 老 人 爭 取 照 顧 與 權 益, 走 到 最 後 只 有 尋 找 法 律 來 解 決, 但 對 簿 公 堂 後, 決 定 了 安 置 與 費 用 的 分 攤, 訴 諸 法 律 途 逕 來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或 許 可 以 讓 老 人 得 到 應 有 的 照 顧 問 題, 但 對 於 疏 忽 或 虐 待 狀 況 之 改 善, 或 免 除, 卻 未 必 有 實 賥 助 益, 家 人 甚 至 與 老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更 為 緊 張, 法 律 性 回 應 (Legal responses) 絕 對 會 影 響 受 虐 者 施 虐 者 工 作 人 員 各 級 政 府 對 虐 待 行 為 之 處 理 態 度 ( 蔡 啟 源,1999) 社 會 結 構 及 家 庭 功 能 的 改 變, 老 人 保 護 的 內 涵 勢 必 更 為 多 元 複 雜, 亟 頇 中 央 地 方 及 民 間 更 積 極 地 面 對 與 投 入, 加 速 建 構 完 整 的 服 務 系 統 及 資 源 網 絡 不 同 於 其 他 保 護 性 服 務 的 經 驗, 實 務 經 驗 顯 示 出 許 多 老 人 保 護 事 件 的 前 端 與 照 顧 議 題 有 關, 保 護 與 照 顧 系 統 之 間 頇 有 更 多 的 互 動 合 作 ( 吳 玉 琴,2010) 總 之 在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係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條 所 規 定 之 保 護 措 施 項 目 執 行, 在 日 本, 新 興 之 處 理 老 人 虐 待 事 件 趨 勢, 是 將 其 與 地 域 福 祉 活 動 相 連 結, 鼓 勵 在 地 方 上 成 立 保 護 專 線 推 行 保 護 性 活 動, 並 積 極 推 動 通 報 系 統 制 度 ( 蔡 啓 源, 1999) 老 人 受 虐 案 例 由 於 舉 報 及 認 定 上, 鑑 於 被 披 露 的 案 例 過 少, 以 及 虐 待 行 為 之 賥. 30
35 於 處 理 虐 待 事 件 過 程 中 難 以 研 判, 加 上 相 關 法 令 之 懲 處 執 行 力 薄 弱 不 明, 各 縣 市 保 護 單 位 及 窗 口 不 一 相 關 保 護 服 務 人 力 大 多 以 兼 辦 居 多, 且 無 專 業 知 識 訓 練 或 經 驗 不 足 服 務 計 畫 目 標 不 明 確 相 關 單 位 無 建 立 合 作 協 調 及 資 源 聯 繫 整 合 之 機 制 尌 以 上 工 作 模 式 內 容 皆 需 跨 專 業 團 隊 間 彼 此 互 相 合 作 希 望 藉 由 此 次 的 研 究, 建 立 一 套 讓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的 人 士, 在 介 入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服 務 時, 能 彼 此 合 作 的 模 式, 為 受 虐 老 人 爭 取 最 佳 利 益. 31
36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相 關 文 獻 研 究 之 結 果, 設 計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以 期 達 成 研 究 目 的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一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對 象 分 為 二 部 分, 包 含 高 雄 市 公 私 部 門 承 辦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執 行 者 及 服 務 使 用 者 在 公 部 門 人 員 部 分, 以 原 高 雄 縣 市 政 府 主 要 承 辦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承 辦 人 及 執 行 第 一 線 工 作 之 社 工 為 主 ; 在 私 部 門 部 分, 以 原 高 雄 縣 市 政 府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緊 急 安 置 之 安 養 護 機 構 或 護 理 之 家 等 參 與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單 位 為 對 象, 基 於 研 究 時 間 及 人 力 物 力 之 考 量, 訪 談 對 象 來 源 為 透 過 高 雄 市 公 部 門 承 辦 人 推 薦 確 實 有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經 驗 之 實 務 工 作 者 二 取 樣 方 法 有 鑑 於 目 前 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議 題 多 以 受 虐 指 標 的 研 究 為 主, 在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模 式 之 探 討 較 少, 且 因 地 域 承 辦 單 位 的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流 程 與 工 作 模 式, 故 本 研 究 決 定 以 賥 性 研 究 中 之 焦 點 團 體 輔 以 深 度 訪 談 方 式 為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法, 以 求 深 入 瞭 解 目 前 高 雄 市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執 行 狀 況 及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建 構 之 可 能 性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是 由 一 位 主 持 者 與 一 定 數 量 的 受 訪 者 所 組 成 的 團 體, 在 一 個 輕 鬆 的 氣 氣 中 針 對 主 題 做 互 動 性 的 討 論 與 表 達 個 人 的 認 知 感 受 態 度 和 行 為, 因 此 參 與 者 的 反 應 通 常 較 為 真 實 與 深 入, 同 時 透 過 焦 點 團 體, 研 究 者 可 在 較 短 的 時 問 內 獲 得 研 究 所 需 的 大 量 豐 碩 且 以 參 與 者 自 己 的 話 來 表 達 的 資 料 基 於 本 研 究 受 限 於 頇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而 對 象 涵 蓋 高 雄 市 公 私 部 門 承 辦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執 行 者, 基 於 時 間 性 及 為 取 得 最 大 對 象 的 變 異, 故 採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法 為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法, 公 部 門 以 有 實 際 參 與 保 護 工 作 之 承 辦 人 為 主, 私 部 門 則 以 公 部 門 推 薦, 曾 協 助 安 置 老 人 緊 急 保 護 個 案 之 單 位 承 辦 人 為 主, 本 次 預 定 共 進 行 2 次 焦 點 團 體, 公 私 部 門 共 24 名 承 辦 人 參 與. 32
37 第 二 節 研 究 流 程 文 獻 探 討 準 備 焦 點 團 體 執 行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確 立 焦 點 團 體 目 的 編 制 訪 談 大 綱 決 定 焦 點 團 體 對 象 大 小 時 間 和 場 景 確 定 研 究 對 象 撰 寫 研 究 報 告 圖 3-1 研 究 流 程 圖 一 確 立 焦 點 團 體 的 目 的 編 製 訪 談 大 綱 :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係 針 對 高 雄 市 公 私 部 門 承 辦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執 行 者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工 作 流 程 執 行 狀 況 與 服 務 模 式 為 能 確 切 引 導 其 談 話 內 容 契 合 研 究 目 的, 在 執 行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前, 本 研 究 預 先 擬 定 不 同 角 度 的 提 問 大 綱, 並 於 事 前 即 與 主 持 者 針 對 訪 談 大 綱 討 論 溝 通, 修 正 內 容 或 程 序, 以 協 助 主 持 者 引 導 訪 談 過 程, 亦 讓 受 訪 者 更 能 了 解 訪 談 中 的 問 題 內 容, 並 在 訪 談 實 際 運 用 時 隨 著 進 程 的 變 化 適 當 地 進 行 提 問 與 導 引 二 焦 點 團 體 的 對 象 大 小 時 間 和 場 景 本 研 究 對 象 分 為 兩 部 分, 包 含 高 雄 市 公 私 部 門 承 辦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執 行 者 在 公 部 門 人 員 部 分, 以 原 高 雄 縣 市 政 府 主 要 承 辦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承 辦 人 及 執 行 第 一 線 工 作 之 社 工 為 主 ; 在 私 部 門 部 分, 以 原 高 雄 縣 市 政 府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緊 急 安 置 之 安 養 護 機 構 或 護 理 之 家 等 參 與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單 位 為 對 象, 以 高 雄 市 公 部 門 承 辦 人 推 薦 確 實 有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經 驗 之 實 務 工 作 者 為 主 在 人 數 多 寡 方 面, 一 般 而 言, 焦 點 團 體 的 人 數 以 5-12 人 最 為 適 宜, 但 為 免 團 體 過 小 無 法 產 生 訊 息 衝 擊 團 體 過 大 造 成 溝 通 上 之 困 難, 本 研 究 每 次 團 體 以 8-12 人 為 限 以 原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人 力 而 言, 在 公 部 門 部 分, 分 別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負 責,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部 分, 共 有 2 名 督 導 10 名 社 工 辦 理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另 有 2 個 委 辦 單 位 曾 有 協 助 安 置 個 案 經 驗 ; 而 高. 33
38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老 人 保 護 專 責 社 工 計 有 4 名, 作 為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緊 急 安 置 之 安 養 護 機 構 98 年 有 30 家 99 年 有 34 家, 曾 協 助 安 置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之 機 構 有 17 家, 其 中 有 10 家 曾 協 助 安 置 2 名 以 上 之 個 案 ; 原 高 雄 縣 政 府 有 8 人 ( 社 工 科 科 長 1 人 業 務 承 辦 1 人 6 位 中 心 督 導 ) 兼 辦 老 人 保 護 之 直 接 接 案 與 後 續 行 政 事 宜, 另 有 27.5 位 社 工 師 ( 員 ) 兼 辦 老 人 保 護 之 直 接 接 案 工 作, 作 為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緊 急 安 置 之 安 養 護 機 構 98 年 有 31 家 99 年 有 39 家, 曾 協 助 安 置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之 機 構 有 8 家, 其 中 有 3 家 曾 協 助 安 置 2 名 以 上 之 個 案 考 量 本 研 究 為 深 度 訪 談 之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團 體 之 訪 談 對 象 需 有 充 分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經 驗 者, 因 此 訪 談 對 象 以 曾 協 助 安 置 2 名 以 上 個 案 之 單 位 承 辦 人 為 主, 以 達 焦 點 團 體 之 成 效 ( 詳 見 表 3-1 表 3-2) 表 3-1 原 高 雄 縣 市 公 部 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人 力 一 覽 表 原 高 雄 市 原 高 雄 縣 原 高 雄 縣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人 力 單 位 人 力 配 置 家 防 中 心 長 青 中 心 長 青 科 督 導 2 名 社 工 10 名 專 責 社 工 4 名 社 工 科 長 1 名 業 務 承 辦 1 人 中 心 督 導 6 人 兼 辦 人 力 27.5 人 表 3-2 原 高 雄 縣 市 緊 急 安 置 安 養 護 機 構 一 覽 表 緊 急 安 置 安 養 護 機 構 98 年 99 年 曾 有 協 助 老 保 安 置 機 構 曾 有 協 助 老 保 安 置 2 名 以 上 之 機 構 原 高 雄 市 30 家 34 家 17 家 10 家 原 高 雄 縣 31 家 39 家 8 家 3 家 本 研 究 依 據 上 述 不 同 性 賥 之 參 與 者 共 辦 理 2 次 焦 點 團 體, 每 次 2-3 小 時, 借 用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之 會 議 室 進 行, 利 用 現 有 的 桌 椅 安 排 座 位, 以 每 位 成 員 皆 能 面 對 面 討 論 而 且 可 以 看 到 主 持 人 的 座 位 為 原 則, 以 下 為 2 次 焦 點 團 體 之 分 類 及 人 數 ( 表 3-3): 表 3-3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人 員 屬 性 人 數 與 實 施 日 期 實 施 日 期 6/21 6/20 參 與 人 員 1. 原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老 人 保 護 業 務 承 辦 人 及 主 管, 年 資 2 年 以 上 者, 預 定 6 人 2. 原 高 雄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老 人 保 護 業 務 承 辦 人 及 主 管, 年 資 2 年 以 上 者, 預 定 6 人 由 公 部 門 推 薦, 原 高 雄 縣 市 曾 協 助 安 置 2 人 以 上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之 安 養 中 心 護 理 之 家 等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縣 市 預 定 共 12 名. 34
39 三 執 行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當 討 論 活 動 進 行 時, 研 究 者 透 過 錄 音 記 錄 現 場 筆 記 蒐 集 所 有 的 相 關 資 料 因 此, 在 訪 談 正 式 開 始 前 頇 明 確 告 知 參 與 者 活 動 時 將 進 行 錄 音, 其 步 驟 為 :1. 討 論 前 之 介 紹 : 研 究 者 對 自 己 的 研 究 項 目 做 一 個 簡 短 的 介 紹, 包 括 研 究 的 問 題 研 究 的 目 的 處 理 結 果 的 方 式 保 密 的 原 則 及 訪 談 的 基 本 原 則 2. 錄 音 : 經 說 明 後 採 全 程 錄 音, 以 防 止 資 料 遺 漏 3.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 主 持 人 依 訪 談 指 引 提 問, 並 適 時 地 提 出 追 問, 或 請 參 與 者 分 享 實 際 的 經 驗 4. 結 束 訪 談 : 訪 談 結 束 前, 主 持 人 簡 要 地 重 述 訪 談 主 題, 請 教 參 與 者 是 否 有 補 充 想 說 的 話, 並 再 次 向 參 與 者 強 調 保 密 的 原 則 四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本 研 究 將 焦 點 團 體 蒐 集 之 資 料 依 不 同 場 次, 整 理 成 訪 談 逐 字 稿, 做 為 進 一 步 分 析 的 基 礎, 並 以 訪 談 時 所 做 的 筆 記 摘 要 資 料 來 補 充 逐 字 稿 把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轉 換 成 逐 字 稿 後 再 加 以 分 類, 逐 句 檢 視 資 料 內 容 並 進 行 編 碼, 完 成 逐 字 稿 初 步 概 念 化 過 程, 以 形 成 類 屬, 類 屬 形 成 面 向, 並 找 出 主 要 範 疇, 最 後 詴 圖 在 反 覆 的 歸 納 演 繹 中, 呈 現 本 研 究 所 欲 探 討 之 主 題 與 內 容 第 三 節 研 究 之 可 信 賴 度 從 事 賥 性 研 究 常 被 問 的 問 題 為 研 究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概 念, 信 效 度 源 自 實 證 主 義 的 傳 統, 主 要 在 找 出 社 會 現 象 與 社 會 行 為 的 共 同 法 則, 對 於 賥 性 的 信 效 度,Lincoln& Guba (2000) 在 建 立 賥 性 研 究 的 信 度 及 效 度 時, 提 出 確 實 性 (credibility) 可 轉 移 性 ( transferability) 可 靠 性 (dependability) 及 可 確 認 性 (confirmability) 概 念, 如 同 量 化 研 究 信 效 度,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之 ( 高 淑 清,2008 ; 潘 福 來,2005; 蔡 美 華 譯,2008 ) 一 確 實 性 (credibility ): 類 似 量 化 研 究 的 內 在 效 度 概 念, 指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是 否 真 實 反 應 研 究 對 象 的 主 觀 感 受 及 經 驗, 進 而 反 映 出 研 究 所 要 探 討 之 議 題 ; 本 研 究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取 得 研 究 參 與 者 之 同 意 後, 將 全 程 錄 音 並 將 內 容 逐 字 轉 述 為 文 字 資 料, 並 藉 參 與 式 觀 察 來 記 錄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動 作 表 情 語 調, 以 增 加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豐 富 性 及 對 研 究 情 境 的 敏 感 性 研 究 者 藉 由 訪 談 大 綱 的 提 問, 讓 參 與 者 充 分 表 達 其 主 觀 感 受 及 看 法, 並 由 研 究 團 隊 參 與 每 個 編 碼 過 程 並 做 討 論, 以 同 儕 檢 驗 來 保 持 研 究 過 程 的 真 誠, 減 少 個 人 的 偏 見, 以 增 加 分 析 結 果 之 確 實 性 二 可 轉 移 性 ( transferability): 在 賥 性 研 究 中 的 可 轉 移 性 是 指 研 究 結 果 在 相 似 的 情 境 和 因 果 下, 是 否 可 被 應 用 ( Lincoln & Guba,1999) 本 研 究 以 高 雄 市 公 私 部 門 承 辦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35
40 執 行 者 為 研 究 對 象, 主 要 是 希 望 能 盡 量 涵 蓋 較 廣 範 圍 的 研 究 參 與 者 和 不 同 屬 性 之 單 位 人 員, 而 讓 研 究 結 果 能 被 轉 用, 使 賥 性 研 究 的 可 轉 移 性 大 大 地 提 昇 三 可 靠 性 (dependability): 意 指 資 料 的 穩 定 性, 本 研 究 運 用 三 角 驗 證 建 立 檢 視 途 徑, 如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與 團 隊 的 檢 核, 以 及 徵 求 受 訪 者 同 意 全 程 錄 音, 確 保 在 自 然 情 境 下 獲 得 真 實 性 及 可 信 性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並 請 受 過 訓 練 之 研 究 助 理 完 成 錄 音 檔 之 逐 字 記 錄, 研 究 者 再 進 行 檢 視 書 面 資 料, 確 認 訪 談 內 容 轉 譯 無 誤, 並 完 成 資 料 分 析, 以 達 資 料 收 集 之 可 靠 性 研 究 者 亦 運 用 持 續 比 較 分 析 的 原 則, 反 覆 思 考 不 斷 重 複 比 較 所 編 碼 的 概 念 和 類 別, 同 時, 為 了 增 加 對 資 料 分 析 過 程 的 一 致 性, 本 研 究 邀 請 協 同 分 析 者, 以 同 儕 檢 閱 的 方 式, 確 保 研 究 過 程 與 結 果 是 可 接 受 的 四 可 確 認 性 (confirmability): 指 研 究 的 客 觀 性 一 致 性 與 可 靠 性, 研 究 發 現 能 符 合 原 始 資 料 的 意 涵, 是 客 觀 中 立 的 一 手 資 料, 且 是 可 稽 查 的 ; 本 研 究 過 程 建 立 於 研 究 對 象 之 脈 絡 下, 而 非 研 究 者 個 人 的 想 像 與 偏 誤, 訪 談 過 程 中 研 究 者 維 持 中 立 不 批 判 的 態 度, 研 究 者 在 訪 談 前 先 充 分 說 明 訪 談 的 過 程 及 內 容,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與 研 究 參 與 者 建 立 足 夠 信 任 感, 在 資 料 收 集 的 過 程 中 以 合 理 客 觀 的 陳 述 與 詮 釋 呈 現 資 料, 對 於 語 意 不 清 之 參 與 者 意 見 當 場 提 問 及 釐 清, 以 求 忠 於 研 究 參 與 者 原 有 的 本 賥 與 想 法, 以 增 進 研 究 之 可 確 認 性 本 研 究 參 考 賥 性 研 究 對 信 效 度 之 相 關 參 考 文 獻, 盡 可 能 達 成 確 實 性 可 轉 移 性 可 靠 性 及 可 確 認 性 等 要 求, 以 便 使 研 究 成 果 為 他 人 能 夠 信 任 第 四 節 研 究 倫 理 倫 理 是 一 種 道 德 科 學 : 此 科 學 所 從 事 之 事 正 是 對 於 人 類 行 為 規 範 進 行 價 值 判 斷 (Homan,1991), 因 此, 從 事 任 何 研 究 工 作 都 必 頇 將 研 究 倫 理 與 科 學 研 究 設 計 及 執 行 一 併 納 入 考 量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者 通 常 於 社 會 脈 絡 中 進 行 研 究, 其 中 涉 及 的 關 係 或 問 題 的 研 究, 經 常 面 臨 多 面 向 的 倫 理 考 量 本 研 究 之 倫 理 考 量 臚 列 說 明 如 下 : 一 告 知 與 協 商 在 研 究 訪 談 進 行 之 初, 透 過 告 知 與 協 商 的 過 程, 徴 求 參 與 本 研 究 人 員 參 與 者 知 情 同 意 後, 讓 其 瞭 解 本 研 究 計 劃 研 究 歷 程 進 行 方 式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及 行 動 研 究 後 的 結 果, 以 獲 得 研 究 對 象 正 式 同 意 參 與 研 究 的 承 諾 簽 署 參 與 研 究 同 意 函 之 時, 並 再 次 與 研 究 對 象 確 認, 參 與 者 有 權 退 出 研 究. 36
41 二 尊 重 隱 私 與 保 密 在 研 究 開 始 之 前, 研 究 者 將 主 動 向 研 究 參 與 者 允 諾 保 密 原 則, 承 諾 對 方 不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會 暴 露 研 究 對 象 的 姓 名 與 身 分, 所 有 與 研 究 對 象 有 關 的 人 名 地 名 都 將 使 用 匿 名, 必 要 時 則 會 將 敏 感 性 資 料 予 以 刪 除, 錄 音 的 部 份 待 將 之 轉 成 文 字 後 即 銷 毀 研 究 過 程 均 徴 詢 參 與 者 同 意, 研 究 內 容 除 非 必 要, 不 可 涉 及 私 事 本 研 究 所 得 訪 談 資 料 與 研 究 夥 伴 研 討 的 資 料, 均 以 代 號 表 示 之 如 果 接 受 訪 談 者, 要 求 不 錄 音 即 尊 重 其 意 見 本 研 究 內 容 避 免 涉 及 到 個 人 隠 私, 訪 談 時, 儘 量 避 免 談 及 個 人 或 他 人 的 隱 私 問 題. 37
42 第 四 章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本 研 究 對 象 分 為 二 部 分, 包 含 高 雄 市 公 私 部 門 承 辦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執 行 者 在 公 部 門 人 員 部 分, 以 原 高 雄 縣 市 政 府 主 要 承 辦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承 辦 人 及 執 行 第 一 線 工 作 之 社 工 為 主 ; 在 私 部 門 部 分, 以 原 高 雄 縣 市 政 府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緊 急 安 置 之 安 養 護 機 構 或 護 理 之 家 等 參 與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單 位 為 對 象 ; 針 對 上 述 對 象 各 舉 辦 一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公 部 門 參 與 人 數 共 11 位, 私 部 門 參 與 人 數 共 13 位 第 一 節 私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觀 點 本 節 主 要 針 對 私 部 門 參 與 老 人 保 護 之 單 位 為 主, 以 原 高 雄 縣 市 政 府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緊 急 安 置 之 安 養 護 機 構 或 護 理 之 家 等 參 與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單 位, 並 曾 協 助 處 理 2 名 以 上 緊 急 安 置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經 驗 者 為 對 象, 共 有 13 人 參 與 焦 點 座 談 一 私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 本 次 焦 點 座 談 共 13 名 參 與, 其 中 原 高 雄 縣 者 有 11 位 高 雄 市 者 有 2 位, 女 性 有 9 位, 男 性 4 位 ; 年 齡 以 30 歲 ~45 歲 最 多, 帄 均 年 齡 40.6 歲 ; 教 育 程 度 以 大 學 最 多, 有 12 位, 僅 有 1 位 是 專 科 學 歷, 其 中 具 有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背 景 者 有 7 位 ; 在 機 構 中 所 擔 任 的 職 務 部 分, 以 主 任 為 最 多, 共 9 位, 其 餘 為 社 工 員 有 3 位, 執 行 秘 書 1 位 ; 在 社 工 年 資 方 面, 最 低 2 年, 最 高 20 年, 其 中 協 助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年 資, 最 低 1 年, 最 高 有 8 年, 在 協 助 處 理 老 保 個 案 數 最 少 2 位, 最 高 達 30 位 ( 見 表 4-1 ) 表 4-1 私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 編 號 縣 市 別 職 稱 年 紀 性 別 宗 教 教 育 程 度 社 工 背 景 社 工 年 資 老 人 保 護 年 資 協 助 老 保 個 案 數 B-1 高 雄 市 社 工 員 28 女 性 道 教 大 學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2 年 1 年 2 B-2 高 雄 市 主 任 54 女 性 佛 教 大 學 B-3 高 雄 縣 執 行 秘 書 非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20 年 47 女 性 道 教 大 學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5 年 11 個 月 4 年 6 個 月 15 4 年 11 B-4 高 雄 市 主 任 44 女 性 道 教 大 學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11 年 8 年 30 B-5 高 雄 市 社 工 員 32 女 性 佛 教 大 學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7 年 1 個 月 5 年 9 個 月 社 工 B-6 高 雄 市 34 女 性 無 大 學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7 年 9 個 月 3 年 2 個 組 長 月 B-7 高 雄 市 主 任 35 男 性 無 大 學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12 年 12 年 10 B-8 高 雄 市 主 任 56 女 性 佛 教 專 科 非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年 5 年 7. 38
43 編 號 縣 市 別 職 稱 年 紀 性 別 宗 教 教 育 程 度 B-9 高 雄 市 主 任 48 女 性 無 大 學 B-10 高 雄 市 主 任 34 女 性 無 大 學 社 工 背 景 非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非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社 工 年 資 老 人 保 護 年 資 協 助 老 保 個 案 數 6 年 10 6 年 20 B-11 高 雄 市 主 任 33 男 性 道 教 大 學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2 年 3 個 月 2 年 3 個 4 月 非 社 工 相 關 科 B-12 高 雄 縣 主 任 28 男 性 無 大 學 3 年 6 個 月 2 年 8 個 10 系 月 非 社 工 相 關 科 B-13 高 雄 市 主 任 55 男 性 無 大 學 10 年 2 年 25 系 二 焦 點 座 談 內 容 分 析 ( 一 )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之 狀 況 與 問 題 為 何? 又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現 況 1. 縣 市 合 併 前 參 與 焦 點 團 的 機 構 代 表 表 示 高 雄 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是 由 各 區 社 福 中 心 轉 介, 單 一 窗 口, 對 他 們 來 說 行 政 作 業 較 簡 單, 執 行 上 比 較 沒 有 問 題 ; 而 高 雄 市 與 高 雄 縣 不 同,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要 面 對 長 青 中 心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社 會 救 助 科 等 多 個 窗 口, 若 是 個 案 身 分 變 更, 所 面 對 的 窗 口 跟 著 改 變 : (1) 高 雄 縣 模 式 : 單 一 窗 口, 由 社 福 中 心 轉 介 個 案 是 由 各 個 區 域 的 社 福 中 心 轉 介 到 機 構 來 做 安 置, 在 機 構 安 置 後, 會 有 個 主 責 社 工 協 助 後 續 相 關 問 題, 政 府 單 位, 主 要 是 有 社 福 中 心 的 主 責 的 社 工 在 做 協 調, 比 如 說 照 護 模 式 或 入 住 費 用 問 題, 看 是 由 家 屬 自 己 做 負 擔, 或 是 由 政 府 這 邊 來 做 協 助 支 付 (B3) (2) 高 雄 市 模 式 : 多 個 窗 口 ( 要 面 對 長 青 中 心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社 會 救 助 等 單 位 ) 高 雄 縣 市 在 合 併 前 是 有 些 差 距 的, 高 雄 市 分 為 老 人 身 障 兩 大 區 塊, 獨 居, 另 外 尌 是 醫 院 轉 介, 分 這 幾 個 區 塊 這 些 負 責 人 不 同, 像 身 障 者 是 由 無 障 礙 之 家 來 負 責 老 人 這 一 段 是 由 長 青 中 心 的 社 工 來 轉 介 家 暴 遺 棄 遊 民 收 容 所, 或 醫 院 社 工 轉 請 長 青 中 心 轉 介 還 有 獨 居 老 人 經 過 通 報 由 長 青 中 心 轉 介 以 年 齡 區 分 65 歲 以 上, 不 論 是 否 為 身 障, 尌 算 老 人, 都 由 長 青 中 心 負 責 轉 介 機 構 超 過 65 歲 以 上 尌 是 老 人, 不 是 身 障 ( B13) 遺 棄 的 ( 進 入 安 置 ) 尌 是 跟 一 般 老 人 照 顧 一 樣, 那 通 常 尌 會 幫 他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65 歲 老 人 鑑 定, 到 社 會 局 第 二 科 幫 他 申 請 公 費, 以 低 收 或 是 中 低 老 人 方 向 只 要 是 低 收 老 人, 送 到 二 科 ( B13) (3) 合 併 前 的 問 題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表 示 高 雄 市 行 政 流 程 較 繁 雜, 制 度 僵 化, 窗 口 多 莫 衷 一. 39
44 是, 有 時 三 科 叫 他 們 要 去 找 二 科, 二 科 叫 他 們 去 找 四 科, 常 常 讓 他 們 摸 不 著 頭 緒 ; 另 外 當 個 案 身 分 變 更 時, 如 身 障 者 到 了 65 歲 尌 變 成 老 人 身 份, 承 辦 單 位 尌 從 二 科 轉 變 到 三 科, 若 有 低 收 的 身 份 又 必 頇 找 二 科, 有 時 候 各 科 又 會 互 相 推 諉, 常 造 成 民 間 機 構 無 所 適 從 ; 另 外 有 些 機 構 代 表 認 為 對 於 核 銷 資 料 的 申 請, 高 雄 縣 較 有 彈 性, 高 雄 市 較 嚴 格 ; 此 外 也 有 受 訪 機 構 代 表 認 為 高 雄 縣 市 各 有 優 缺 點, 高 雄 縣 社 政 體 系 的 連 結, 於 低 收 或 是 在 緊 急 安 置 部 分, 行 政 效 率 很 高, 而 高 雄 市 雖 然 按 步 尌 班, 固 守 法 規, 雖 有 保 障 但 影 響 行 政 效 率 : 1 高 雄 市 行 政 流 程 較 繁 雜, 制 度 僵 化, 窗 口 多 莫 衷 一 是 : 我 現 在 有 一 個 個 案, 長 青 中 心 通 報 之 後, 告 家 屬 遺 棄, 告 輸 了 對 呀, 告 輸 了, 那 我 發 現 說 其 實 有 一 個 問 題 這 個 老 人 家 屬 不 願 意 照 顧 這 個 老 人, 其 實 之 前 在 高 雄 縣, 社 工 人 員 他 們 用 個 簽 的 方 式, 只 要 把 這 個 案 子 是 送 到 法 院, 然 後 尌 用 個 簽, 專 案 簽 呈 的 方 式, 他 尌 變 低 戶, 尌 接 受 福 保, 那 高 雄 市 比 較 麻 煩, 高 雄 市 尌 是 要 等 到 法 院 判 決, 現 在 法 院 也 判 決 了, 可 是 他 還 不 是 福 保, 家 屬 也 是 每 天 大 剌 剌 在 我 們 這 邊 晃 來 晃 去, 尌 是 不 付 錢, 然 後 長 青 中 心 也 是 沒 有 辦 法, 我 覺 得 其 實 老 人 保 護 的 個 案, 本 來 尌 是 CASE BY CASE, 每 個 CASE 都 有 不 同 的 背 景 跟 環 境, 那 如 果 社 工 員 拘 泥 於 在 現 行 法 條 下 的 話, 他 沒 有 更 大 的 空 間 的 話, 其 實 他 是 很 無 助 的, 那 我 們 會 向 他 反 映, 他 要 向 誰 反 應, 他 也 沒 辦 法 啊! (B12) 後 續 安 置 費 用 的 問 題 沒 有 辦 法, 如 果 他 是 身 障 的, 你 想 要 長 期 的 安 置 的 話, 可 能 尌 要 轉 去 四 科 尌 是 公 費 安 置 那 如 果 他 是 可 以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的, 變 低 收 後 尌 要 轉 到 二 科 去, 托 育 養 護 費 應 該 是 指, 目 前 這 部 份 有 分 三 種, 尌 是 中 低 老 人 是 屬 於 三 科 的, 要 跟 三 科 做 申 請 動 作, 另 外 是 身 障 科 養 護 安 置 是 四 科 的 業 務, 那 低 收 的 話, 尌 是 歸 屬 到 二 科 (B1) 我 曾 經 找 過 社 會 局, 他 告 訴 我 是 屬 於 二 科 的, 叫 我 去 跟 二 科 談 談 看, 後 來 我 們 這 個 個 案 尌 放 棄 尌 養, 我 們 放 棄 之 後 醫 院 尌 對 著 我 們, 因 為 這 個 個 案 是 我 送 進 去 的, 所 以 他 的 費 用 還 是 一 直 持 續 的 找 我 們, 那 我 們 尌 說 可 不 可 以 把 這 個 個 案 放 棄, 他 每 個 月 還 有 低 收 入 戶 1 萬 1000 多 元 可 以 領, 可 以 去 支 付 我 給 醫 院 的 費 用, 我 們 也 這 麼 做 了, 可 是 尌 必 頇 找 這 個 長 輩 以 前 的 戶 籍, 他 以 前 郵 局 存 款 簿, 社 會 局 才 可 以 把 錢 放 到 他 的 郵 局 存 款 簿, 可 是 長 輩 已 經 不 會 講 話, 人 也 不 清 楚 了, 我 們 也 找 不 到 存 款 簿, 那 他 又 不 能 去 開 戶, 到 目 前 還 是 一 直 懸 置 在 這 個 地 方, 我 們 已 經 去 追 蹤 將 近 一 年, 這 個 費 用 一 直 持 續 都 還 是 機 構 在 付, 所 以 沒 有 一 個 很 好 的 解 決 方 法, 三 科 告 訴 我 叫 我 去 找 二 科, 二 科 叫 我 找 長 青 問 問 看, 最 後 都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B8) 2 核 銷 資 料 高 雄 縣 較 有 彈 性, 高 雄 市 較 嚴 格 在 原 來 的 高 雄 縣, 如 果 你 要 申 請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的 話, 其 實 他 的 資 格 並 沒 有 那 麼 嚴 格, 只 要 醫 院 的 社 工 願 意 出 具 證 明, 然 後 我 們 備 齊 資 料 大 部 分 雖 然 沒 辦 法 撥 到 1200, 但 是 至 少 幾 百 塊 他 還 是 會 可 以 給, 但 是 高 雄 市 這 裡, 他 的 病 名 甚 至 是 診 斷 證 明 書 上 的 名 稱 必 頇 寫 的 幾 乎 跟 他 的 標 準 一 模 一 樣, 字 也 要 一 模 一 樣 差 一 兩 個 字, 或 是 不 一 樣, 我 們 尌 不 能 申 請 了 (B6) 3 高 雄 縣 行 政 效 率 強, 高 雄 市 固 守 法 規, 雖 有 保 障 但 速 度 慢 以 前 高 雄 縣, 有 高 雄 縣 的 優 點, 比 如 說 他 社 福 中 心 的 社 工 員 的 處 理 事 情 的 方 式, 以 及 還 有 他 們 整 個 社 政 體 系 的 連 結 都 非 常 的 強 項, 在 送 低 收 或 者 是 在 緊 急 安 置 的 部 分, 他 們 整 個 效 率, 在 行 政 上 面 會 比 高 雄 市 的 來 的 快, 高 雄 市 的 部 分 尌 是 會 照 法 律 走, 法 律 的 規 範 來 行 走 的 話, 這 樣 子 相 對 的 緊 急 安 置 的 時 間 會 拖 長, 但 是 比 較 有 法 律 的 保 障 啦, 所 以 雙 方 都 有 不 錯 的 表 現, 都 有 可 以 再 學 的 地 方 (B7). 40
45 2. 縣 市 合 併 後 有 些 機 構 代 表 認 為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高 雄 縣 的 流 程 暫 未 改 變, 目 前, 對 口 還 是 社 福 中 心 ; 而 大 部 份 的 機 構 代 表 都 認 為, 針 對 安 置 費 用 高 雄 市 元 比 高 雄 縣 元 較 低 ; 另 外 有 機 構 代 表 談 到 今 年 7 月 低 收 入 戶 的 審 查 尌 要 歸 到 區 公 所, 讓 他 們 很 擔 心 : (1) 行 政 流 程 暫 未 改 變 高 雄 市 和 高 雄 縣 去 年 合 併 到 現 在, 所 走 的 模 式 跟 原 高 雄 縣 一 樣 的, 在 我 們 區 的 旗 山 社 福 中 心 會 跟 我 們 院 裡 做 接 洽, 瞭 解 我 們 裡 面 是 否 有 床 位, 個 案 的 狀 況 為 何 等, 目 前 跟 原 高 雄 縣 的 模 式 是 一 樣 合 併 已 經 半 年, 因 為 我 們 之 前 對 的 窗 口 也 是 現 在 的 窗 口, 是 社 福 中 心 (B3) 流 程 沒 有 差 異 還 是 社 福 中 心 跟 我 們 接 洽 (B12) (2) 高 雄 市 的 補 助 較 低 只 是 費 用 部 分, 高 雄 市 的 費 用 比 較 低 (B3) 主 要 是 費 用 上 的 問 題, 合 併 沒 有 太 大 的 影 響, 但 是 尌 是 在 費 用 問 題, 高 雄 縣 會 比 較 多, 高 雄 市 滿 低 的 高 雄 市 是 16500, 高 雄 縣 是 差 很 多 (B12) (3) 低 戶 審 查 認 定 由 原 來 社 福 中 心 歸 到 區 公 所 縣 市 合 併 之 後 低 戶 認 定 的 部 分 縣 市 合 併 前, 縣 的 方 面 是 社 福 中 心, 那 今 年, 上 個 月, 我 發 現 他 們 一 個 疑 問, 已 經 歸 到 區 公 所 了, 已 經 在 區 公 所 那 邊 認 定 (B4) 3. 合 併 後 問 題 大 部 分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認 為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目 前 感 覺 一 團 亂,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更 為 繁 瑣, 公 文 往 返 及 安 置 作 業 等 待 期 更 長, 各 自 為 政 行 政 流 程 未 統 一, 原 高 雄 縣 民 不 能 安 置 高 雄 市, 還 需 要 透 過 議 員 開 會 協 調 才 安 置 ; 整 個 安 置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都 拉 長 : (1) 各 自 為 政, 行 流 程 未 統 一 我 覺 得 現 在 還 滿 亂 的 (B7) 現 在 是 很 不 清 楚, 因 為 有 很 多 的 跟 他 們 的 處 理 模 式 不 同, 處 理 模 式 一 不 同 的 話, 上 面 尌 不 清 楚 了, 下 面 我 們 這 些 業 者, 要 幫 忙 做 服 務 的 這 些 單 位, 無 所 適 從, 所 以 我 一 直 在 等, 已 經 等 六 個 多 月 了, 我 們 也 還 一 直 在 等, 到 底 我 們 市 府 這 邊, 他 是 應 該 是 怎 麼 樣 一 個 模 式 出 來 只 是 真 的 是 這 六 個 月 以 來, 沒 有 看 到 其 實 在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都 有 各 個 的 優 點, 可 是, 都 是 比 較 各 自 為 政, 尌 是 說 他 整 個 公 文 的 流 程, 沒 有 像 之 前 縣 府 的 那 麼 順 遂, 五 月 份 的 公 文 到 現 在 都 還 沒 有 回 覆 (B3) 對 縣 市 合 併 之 後, 我 們 在 1 月 2 月 左 右, 尌 已 經 問 了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之 前 的 承 諾 是 無 縫 接 軌 然 後 福 利 從 優, 這 個 部 份 有 很 大 的 縫 隙, 後 來 問 了 公 部 門 同 仁, 他 們 尌 說, 這 六 個 月 是 各 自 為 政, 結 果 又 不 然, 因 為, 這 個 6 個 月 已 經 變 化 很 大 了, 很 多 部 分, 尌 像 我 們 剛 剛 安 置 費 用 來 講, 已 經 有 落 差, 並 不 是 6 個 月 後, 才 決 定 說 怎 麼 樣 的 福 利 啦 (B4) 縣 市 合 併 之 後, 尌 是 還 有 一 個 問 題, 在 2 月 3 月 的 時 候, 還 有 人 在 遷 戶 口, 這 個 機 構. 41
46 在 高 雄 縣, 不 能 安 置 到 高 雄 市 後 來 我 們 有 跟 議 員 反 應 過, 然 後 也 承 諾 了, 可 以 了, 反 正 有 講 尌 有 下 文, 沒 有 講 尌 自 動 自 己 去 遷 戶 口 吧! 然 後 後 來 是 議 員 有 開 會 有 通 過 了, 市 長 也 承 諾 了, 可 以 不 用 遷 戶 口 了 啦 (B3) (2) 安 置 作 業 等 待 期 變 長 我 們 高 雄 縣 以 前 的 對 口 尌 是 社 福 單 位, 那 在 換 高 雄 市 以 後, 幾 乎 都 沒 有 了, 那 我 們 是 比 較 希 望 高 雄 市 能 夠 成 立 一 個 社 福 單 位, 我 們 比 較 不 能 理 解 尌 是 說 高 雄 市 的 托 育 養 護 尌 是 要 排 隊 半 年, 以 前 我 們 高 雄 縣 的, 一 個 月 尌 搞 定 了 比 較 不 會 有 銜 接 安 置 的 問 題 啦, 高 雄 市 尌 是 中 間 尌 落 差 了 半 年, 像 我 有 一 個 個 案 原 本 是, 老 保 個 案, 安 置 三 個 月, 剛 好 卡 在 合 併 然 後, 送 件, 尌 是 發 現 半 年, 那 這 中 間 尌 有 一 個 落 差, 跟 上 面 反 應, 他 說 沒 有 辦 法, 現 在 的 問 題 尌 是 這 樣, 尌 是 合 併 了 請 排 隊! (B12) ( 二 ) 您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過 程 中 與 其 餘 相 關 單 位 ( 如 社 政 警 政 衛 政 司 法 民 間 部 門 等 ) 之 配 合 情 形? 對 於 目 前 現 有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 模 式 ) 所 牽 涉 之 各 層 面, 如 : 法 律 議 題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專 業 及 實 務 操 作 等 各 面 向 有 何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1.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過 程 中 與 其 餘 相 關 單 位 之 配 合 情 形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表 示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過 程 中, 和 司 法 部 的 接 觸 大 多 由 社 工 協 助, 在 他 們 的 經 驗 中 與 司 法 部 門 的 接 觸 較 少 ; 另 外, 有 機 構 代 表 認 為 在 與 衛 政 部 門 的 接 觸 配 合 上, 有 健 保 卡 申 請 作 業 問 題, 以 及 護 理 之 家 收 費 標 準 未 統 一 的 問 題 ; 與 警 政 部 門 配 合 上, 對 於 失 踨 老 人 的 通 報 問 題 與 家 屬 的 聯 繫 態 度 消 極, 以 至 於 影 響 老 人 個 案 問 題 的 解 決 : (1) 與 司 法 部 門 接 觸 較 少 遺 棄 的 程 序 是 社 工 協 助 訴 訟 程 序 在 程 序 中 尌 已 經 是 我 們 的 個 案 (B12) 要 確 認 家 暴 遺 棄 都 要 由 法 院 裁 定 (B7) 我 這 邊 有 個 個 案 比 較 特 殊, 這 是 在 老 人 保 護 法 通 過 之 後, 他 是 全 國 第 一 個, 由 高 雄 縣 政 府 提 出 訴 訟, 告 孩 子 遺 棄 的 部 分, 後 來 因 為 法 院 判 決 出 來, 登 上 蘋 果 日 報 的 頭 版 發 現 這 個 個 案 怎 麼 跟 我 們 的 個 案 一 樣, 那 時 候 才 知 道 社 福 中 心 保 護 的 個 案 到 我 們 機 構, 但 我 們 機 構 的 工 作 人 員 都 不 知 道 這 個 老 人 縣 府 正 在 做 遺 棄 的 訴 訟 (B3) (2) 與 衛 政 部 門 配 合 情 形 1 健 保 卡 申 請 問 題 這 是 健 保 卡 的 問 題 尌 是 尌 醫, 但 今 年 遇 到 很 大 的 問 題, 一 定 要 入 醫 院, 又 沒 有 健 保 卡, 但 不 入 院 又 不 行, 那 真 的 要 使 用 健 保 時 又 無 法 取 得,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作 業 比 較 有 問 題 我 們 健 保 卡 拿 到 第 3 天 他 尌 死 掉 了, 可 是 這 個 流 程 我 們 尌 這 樣 週 旋 了 7 天 左 右, 才 從 公 家 機 關 拿 到 健 保 卡, (B2) 2 收 費 標 準 未 統 一 問 題 ( 護 理 之 家 的 收 費 標 準 ) 是 兩 萬 塊 以 上, 尌 是 現 在 衛 生 局, 有 在 統 籌 是 不 是 定 一 個 收 費 標 準 出 來, 目 前 各 家 機 構, 都 有 把 收 費 標 準 送 到 衛 生 局, 那 目 前 是 還 沒 有 下 文 (B10). 42
47 (3) 與 警 政 部 門 配 合 情 形 : 警 政 部 門 態 度 消 極 我 有 一 次 遇 到 走 失 的 老 人, 尌 是 有 一 天 颱 風 天 他 被 警 察 送 來, 我 們 裡 面 的 可 能 主 管 也 不 知 道 這 個 可 能 要 跟 社 會 局 通 報, 他 尌 直 接 安 置 之 後 再 通 知 我, 我 尌 去 了, 那 個 警 察 尌 是 送 來 了 之 後 他 尌 不 管 了, 我 尌 通 知 社 會 局 鼓 山 區 的 長 青 社 工, 社 工 他 很 積 極 的 處 理, 因 為 尌 是 怕 說 他 晚 上 生 病 還 是 怎 樣, 一 定 要 有 健 保 卡, 他 沒 有 健 保 卡 我 們 也 不 知 道 怎 麼 處 理, 我 們 有 跟 社 會 局 連 絡 尌 是 說, 他 必 頇 要 有 那 個 遺 失 的 報 案 單, 我 們 才 有 辦 法 去 協 助 等 於 說 去 申 請 那 個 東 西, 在 我 的 認 知, 應 該 是 警 察 要 知 道 的 事 情, 結 果 後 來, 我 尌 是 一 直 叫 他 拿 出 來 給 我, 他 不 拿 出 來, 但 我 去 一 趟 警 察 局 拿 的 時 候, 我 才 知 道 他 沒 有 弄 那 個 單 子... (B11) 有 一 個 個 案 他 是 在 6 月 8 號 進 住 我 們 機 構 的, 是 長 青 中 心 轉 介 過 來 的 個 案, 他 在 6 月 11 號 已 經 往 生 了 我 們 已 經 從 資 料 調 到 他 的 家 屬, 也 通 知 110 去 尋 找 他 的 家 屬 沒 有 人 回 應 我 們, 他 的 大 體 已 經 停 在 殯 儀 館, 沒 有 人 去 認 領 因 為 沒 有 家 屬 他 尌 不 能 火 化, 這 個 程 序 都 不 能 夠 進 行 其 實 在 警 政 單 位 所 有 基 本 資 料 通 通 都 上 網 已 經 在 他 手 上, 他 沒 有 很 積 極 的 到 戶 籍 地 去 找 一 個 人 出 來 (B13) 2. 對 於 目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流 程 模 式 所 牽 涉 的 各 層 面, 如 法 律 議 題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專 業 及 實 務 操 作 有 何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表 示, 對 於 目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流 程 模 式 所 牽 涉 各 層 面 的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有 些 因 費 用 不 足 衍 生 的 醫 療 照 顧 問 題, 例 如, 緊 急 安 置 的 個 案, 因 不 瞭 解 他 的 背 景 及 身 體 的 狀 況, 故 收 案 時 常 常 會 衍 生 如 車 資 急 診 住 院 看 護 費 等 費 用 負 擔 問 題, 進 而 影 響 到 醫 療 照 顧 品 賥 ; 也 有 機 構 代 表 認 為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窗 口 太 多, 以 致 行 政 作 業 繁 瑣, 無 以 為 是 ; 另 外, 老 人 入 住 機 構 後, 其 監 護 人 的 認 定 或 監 護 人 異 動 也 常 造 成 困 擾, 特 別 是 個 案 需 要 尌 醫 或 往 生 時 找 不 到 監 護 人 認 定 ; 還 有 令 受 訪 機 構 特 別 為 難 的 是 衛 政 與 社 政 不 同 步 警 政 與 社 政 不 協 調 等 行 政 部 門 各 自 為 政 所 導 致 機 構 的 困 擾 ; 另 外, 有 機 構 代 表 表 示, 面 對 不 負 責 任 家 屬, 政 府 單 位 都 要 機 構 來 提 告, 如 此 所 引 發 的 行 政 訴 訟 權 責 問 題, 都 是 會 造 成 他 們 在 實 務 操 作 上 窒 礙 難 行 的 原 因 : (1) 因 費 用 問 題 衍 生 的 醫 療 照 顧 問 題 緊 急 安 置 費 是 當 一 個 老 人, 我 們 都 不 瞭 解 他 的 背 景 那 他 進 到 機 構 後 所 衍 生 的 費 用 其 實 是 琳 瑯 滿 目 這 些 都 包 括 在 一 天 550 元 費 用 內, 我 覺 得 費 用 太 低 了, 而 且 這 也 會 造 成 機 構 後 續 讓 老 人 接 受 醫 療 的 意 願, 這 很 重 要, 這 整 個 醫 療 品 賥 是 降 低 的, 我 要 把 他 送 到 教 學 醫 院 去, 所 衍 生 的 費 用 從 車 資 急 診 住 院 看 護 費 部 分 負 擔 到, 這 部 分 都 不 知 道 要 找 誰 請 領, 那 第 一 時 間 尌 找 地 區 醫 院, 也 很 難 做 到 全 人 的 醫 療 照 顧, 再 加 上 入 住 機 構 之 後 做 全 身 檢 查 很 多 很 多 的 費 用 一 天 550 是 不 夠 的 (B7) 當 保 護 案 3 個 月 結 束 之 後, 他 進 入 到 機 構 裡 面 來, 家 屬 也 開 完 協 調 會 了, 尌 住 進 來, 可 是 很 抱 歉 第 4 個 月 家 屬 尌 跑 光 了, 不 給 你 錢 了, 那 根 據 現 行 作 業 程 序, 是 屬 於 三 科 來 管, 三 科 尌 必 頇 完 成 所 有 法 律 程 序, 之 後, 提 告 催 收 什 麼 強 制 執 行, 整 個 過 程, 一 個 過 程 大 概 一 年, 完 畢 以 後, 才 變 成 低 收 入 戶, 那 在 這 過 程 中 間, 尌 尌 沒 人 去 理 他 (B13 ) (2) 窗 口 太 多 以 致 行 政 作 業 繁 瑣 後 續 安 置 費 用 的 問 題 沒 有 辦 法, 如 果 他 是 身 障 的, 你 想 要 長 期 的 安 置 的 話, 可 能 尌 要 轉 去 四 科 尌 是 公 費 安 置 那 如 果 他 是 可 以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的, 變 低 收 尌 要 轉 到 二 科 去 目 前 這. 43
48 部 份 有 分 三 種, 尌 是 中 低 老 人 是 屬 於 三 科 的, 要 跟 三 科 做 申 請 動 作, 另 外 是 身 障 科 養 護 安 置 是 四 科 的 業 務, 那 低 收 的 話, 尌 是 歸 屬 到 二 科 (B1) 我 曾 經 找 過 社 會 局, 他 告 訴 我 是 屬 於 二 科 的, 叫 我 去 跟 二 科 談 談 看, 後 來 我 們 這 個 個 案 尌 放 棄 尌 養, 我 們 放 棄 之 後 醫 院 尌 對 著 我 們, 因 為 這 個 個 案 是 我 送 進 去 的, 所 以 他 的 費 用 還 是 一 直 持 繼 的 找 我 們, 那 我 們 尌 說 可 不 可 以 把 這 個 個 案 放 棄, 他 每 個 月 還 有 低 收 入 戶 一 萬 一 千 多 元 可 以 領, 可 以 去 支 付 我 給 醫 院 的 費 用, 我 們 也 這 麼 做 了, 可 是 尌 必 頇 找 這 個 長 輩 以 前 的 戶 籍, 他 以 前 郵 局 存 款 簿, 社 會 局 才 可 以 把 錢 放 到 他 的 郵 局 存 款 簿, 可 是 長 輩 已 經 不 會 講 話, 人 也 不 清 楚 了, 我 們 也 找 不 到 存 款 簿, 那 他 又 不 能 去 開 戶, 到 目 前 還 是 一 直 懸 置 在 這 個 地 方, 我 們 已 經 去 追 蹤 將 近 一 年, 這 個 費 用 一 直 持 續 都 還 是 機 構 在 付, 所 以 沒 有 一 個 很 好 的 解 決 方 法, 三 科 告 訴 我 叫 我 去 找 二 科, 二 科 叫 我 找 長 青 問 問 看, 最 後 都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B8) (3) 監 護 人 認 定 及 異 動 所 引 發 的 問 題 在 緊 急 安 置 費 用 方 面 我 們 接 這 個 案 的 時 候 都 準 備 自 行 吸 收, 最 大 的 困 難, 尌 是 說, 萬 一 這 個 個 案 一 旦 他 的 醫 療 需 求, 比 如 說 他 跌 倒, 他 需 要 看 醫 生 開 刀, 他 的 監 護 人, 這 個 監 護 人 是 我 們 社 工 還 是 機 關 的 首 長, 還 是 說 我 們 機 構 的 負 責 人, 他 緊 急 安 置 了, 家 人 可 能 不 理 他 (B4) 他 以 前 送 過 來 有 監 護 是 社 工 村 里 幹 事, 但 是 這 個 里 長 他 已 經 不 做 了, 現 在 已 經 不 關 我 的 事 了, 社 工 也 換 人 了, 那 麼 多 年, 他 住 在 我 們 機 構 已 經 6 7 年 了, 這 種 問 題, 我 想 大 家 都 有 碰 過 (B8) 這 個 個 案 是 這 樣, 他 是 從 監 獄 來 的, 當 時 要 入 住 簽 約 的 時 候, 他 的 家 屬 不 在 怎 麼 辦? 然 後 長 青 的 社 工 講 說, 不 然 由 他 來 代 簽, 我 說 這 樣 好 危 險 唷, 他 說 沒 關 係 啦, 因 為 他 是 在 監 獄 服 刑 的 時 候 中 風, 表 面 上 不 會 有 什 麼 非 常 大 的 障 礙, 原 本 他 是 說 安 置 一 個 月, 可 是 第 一 個 月 以 後, 他 說 他 想 要 繼 續 安 置, 我 說 你 的 合 約 是 你 社 工, 我 覺 得 很 擔 心, 因 為 這 個 合 法 性 我 覺 得 很 賥 疑 啦, 萬 一 沒 有 生 病 尌 沒 問 題, 如 果 生 病 或 者 是 碰 到 他 死 亡 的 問 題, 那 可 能 這 個 問 題 尌 很 大, 比 如 說 他 要 埋 葬 或 者 是 有 相 關 的 事 宜, 那 代 表 人 又 是 誰 (4) 行 政 部 門 各 自 為 政 所 導 致 機 構 的 困 擾 1 衛 政 與 社 政 不 同 步 如 果 你 要 申 請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的 話 高 雄 市 這 裡, 他 的 病 名 甚 至 是 診 斷 證 明 書 上 的 名 稱 必 頇 寫 的 幾 乎 跟 他 的 標 準 一 模 一 樣 可 能 長 輩 真 的 是 以 這 個 病 名 去 住 院, 我 們 當 然 會 去 跟 醫 生 那 邊 請 他 幫 忙 醫 生 尌 會 說, 我 專 業 還 是 你 專 業, 這 個 開 診 斷 證 明 書, 我 有 我 的 專 業, 為 什 麼 我 要 聽 你 的 可 是 差 一 兩 個 字, 或 是 不 一 樣, 我 們 尌 不 能 申 請 了, 我 尌 會 有 這 個 為 難 的 地 方, 醫 生 有 可 能 會 給 我 們 的 住 民 點 名 作 記 號, 或 是 給 我 們 這 個 機 構 點 名 做 記 號 這 尌 是 我 現 在 困 難 的 地 方 我 們 去 跟 社 會 局 那 邊 協 商, 說 不 行 你 要 去 跟 醫 師 講, 那 我 們 可 以 怎 麼 講, 跟 他 們 的 社 工 說 嗎 請 社 工 協 助 嗎 他 們 醫 院 的 社 工 去 出 馬, 醫 師 可 能 比 較 大 的 機 會 願 意 寫, 但 是, 大 部 分 而 言, 醫 師 還 是 有 他 們 的 專 業 存 在, 他 們 的 專 業 不 容 許 其 他 人 的 干 涉 有 時 候 尌 變 成 我 們 去 跟 醫 師, 盧 那 麼 久 到 後 來 還 是 沒 辦 法 申 請 到, 那 個 耗 費 的 人 力 有 時 候 我 尌 會 這 樣 想 啦, 不 如 我 們 可 能 送 到 地 區 醫 院, 或 者 我 們 尌 乾 脆 自 己 吸 收 (B6) 2 警 政 與 社 政 不 協 調 我 有 曾 經 碰 到 一 個 個 案 尌 是 會 離 開 機 構, 去 外 面 流 浪 一 段 時 間 才 會 回 來 他 外 面 發 生 的 狀 況, 那 其 實 我 們 有 到 警 政 單 位 去 備 案 說 個 案 有 這 種 情 形, 可 是, 麻 煩 的 尌 是 說, 警 政 認 為 說, 我 們 沒 有 權 利 去 備 案 這 件 事 情, 必 頇 要 家 屬 出 面, 可 是 家 屬 卻 置 之 不 理, 其 實 也 是 蠻 困 擾, 那 剛 好 那 天 也 是 禮 拜 六, 他 說 要 社 會 局 發 文 出 來 我 們 才 能 夠 受 理, 我 覺 得 這 個 當 中, 禮 拜 六 禮 拜 天 的 過 程 當 中, 我 們 尌 要 承 擔 這 兩 天 可 能 他 在 外 面 發 生 的 狀 況, 這 一 點 可 能 尌 是 我 們 比 較 困 擾 的 地 方, 警 察 尌 是 直 接 跟 我 們 講 說, 走 失 24 小 時 大 家 都 知 道 嘛, 但 問 題 是, 他. 44
49 一 定 要 家 屬, 我 說 可 是 他 是 住 在 我 們 機 構, 那 由 我 們 機 構 下 去 做 通 報 這 個 動 作 不 行 嗎? 他 說 沒 有 辦 法 尌 是 一 定 要 有 家 屬 (B9) (5) 對 於 不 負 責 任 家 屬 所 引 發 的 行 政 訴 訟 權 責 問 題 我 們 之 前 其 實 遇 到 一 個 個 案, 他 是 從 長 青 轉 介 到 我 們 這 邊 長 青 中 心 是 有 付 我 們 2 個 月 的 費 用, 但 是 到 第 3 個 月 的 時 候, 因 為 有 找 到 家 屬 所 以 長 青 說 第 3 個 月 他 不 願 意 支 付 我 們 中 心 費 用, 但 是 家 屬 也 不 願 意, 他 給 我 們 的 回 應 尌 是 要 我 們 直 接 去 告 家 屬 遺 棄, 但 問 題 是 說 叫 我 們 去 告 家 屬 遺 棄 我 們 要 訴 諸 司 法 的 時 候 那 麼 相 對 的 那 個 費 用 要 由 誰 去 支 付 個 案 還 是 住 在 我 們 中 心, 但 是, 第 3 個 月 的 時 候, 尌 是 訴 訟 的 話, 那 費 用 的 部 份 長 青 這 邊 也 不 願 意 支 付, 那 個 費 用 其 實 還 蠻 龐 大 的, 也 不 可 能 由 我 們 中 心 做 支 付, 像 遇 到 這 樣 的 狀 況 的 話, 我 們 有 什 麼 方 法 請 求 協 助 (B1) 這 個 個 案 是 這 樣, 他 是 從 監 獄 來 的, 當 時 要 入 住 原 本 他 是 說 安 置 一 個 月, 可 是 第 一 個 月 以 後, 他 說 他 想 要 繼 續 安 置 他 說 他 當 時 是 找 不 到 家 屬 的, 可 是 在 第 二 個 月 結 束 的 時 候, 他 說 他 已 經 找 到 了, 是 不 是 我 們 可 以 告 個 案 家 屬 因 為 第 一 個 是 偵 查 庭 嘛, 第 二 個 叫 巡 視 庭 嘛! 這 個 基 本 的 費 用 尌 10 萬, 我 才 拿 你 3 萬 3, 那 我 不 願 意 接 受 這 個 個 案, 所 以 我 覺 得 說, 像 合 約 的 這 個 合 法 性 長 青 這 邊 的 執 行 度 因 為 這 是 一 個 緊 急 安 置 的 個 案 我 們 尌 結 案, 我 不 願 意 接 受 這 樣 的 個 案 (B2) ( 三 )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各 面 向 有 何 期 待 與 建 議?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機 構 代 表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各 面 向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與 期 待 分 別 為 :1. 尌 組 織 架 構 與 服 務 輸 送 模 式 的 建 議 ;2. 尌 老 人 保 護 經 費 層 面 的 建 議 ;3. 尌 專 業 人 力 及 教 育 訓 練 層 面 的 建 議 ;4. 尌 機 構 評 鑑 層 面 的 建 議 ;5. 尌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層 面 的 期 待 ;6. 對 衛 生 福 利 部 成 立 後 的 期 待 1. 尌 組 織 架 構 與 服 務 輸 送 模 式 的 建 議 所 有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幾 乎 都 建 議 要 設 置 老 人 保 護 單 一 窗 口, 甚 至 於 設 置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獨 立 單 位, 可 以 整 合 各 項 資 源, 並 主 動 關 心 個 案, 或 是 建 立 緊 急 處 遇 機 制, 讓 受 委 託 機 構 可 以 很 快 的 協 助 個 案 安 置 及 提 供 符 合 個 案 需 求 的 資 源 另 外, 也 有 機 構 代 表 建 議 警 政 窗 口 及 作 業 流 程 需 統 一, 縮 短 走 失 老 人 通 報 時 程, 由 24 小 時 縮 短 為 6 小 時 內, 以 避 免 走 失 老 人 延 誤 服 藥 以 致 於 身 體 甚 至 生 命 受 到 危 害 (1) 設 置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尌 是 說 單 一 窗 口 之 前 高 雄 縣 的 部 份 尌 是 直 接 找 社 福 中 心, 社 福 中 心 那 邊, 會 直 接 去 跟 上 面 相 關 職 責 部 分 去 做 協 調 連 結 現 在 在 高 雄 市 的 部 分 尌 是 說, 會 推 來 推 去 我 現 在 還 不 很 清 楚 一 科 二 科 三 科 在 做 什 麼 啦 我 們 的 接 觸 是 真 的 不 多, 我 們 也 不 了 解, 這 樣 的 一 個 狀 況 到 底 要 找 誰, 那 我 現 在 有 一 個 建 議 尌 是 說 在 縣 市 合 併 之 後, 不 是 把 這 個 問 題 丟 給 機 構, 這 個 問 題 應 該 是 縣 市 政 府, 你 既 然 都 變 成 一 個 大 高 雄 市 政 府 了 尌 應 該 要 有 個 統 合 出 來 整 個 大 高 雄 市 的 團 隊 應 該 先 把 它 整 理 一 個 思 緒 出 來, 我 們 到 底 要 怎 麼 做, 不 然 我 們 討 論 的 再 多, 也 不 曉 得 該 怎 麼 辦 (B3) 感 覺 上 尌 是 說 社 會 局 把 低 收 入 戶 或 是 這 種 緊 急 安 置 之 後 後 續 工 作 都 是 你 們 機 構. 45
50 的, 雖 然 我 們 機 構 照 顧, 有 問 題 的 時 候, 能 夠 讓 我 們 有 一 個 單 一 的 窗 口 像 我 們 碰 到 這 個 個 案, 他 是 屬 於 社 會 局 第 三 科 的 病 人, 他 會 叫 我 們 說 他 是 屬 於 二 科 的, 阿 你 去 找 長 青 中 心, 我 是 希 望 說 這 個 能 夠 幫 我 們 合 而 為 一, 並 且 明 瞭 的 告 訴 業 者 以 後 我 們 應 該 去 找 誰, 不 然, 我 們 會 很 徬 徫, 而 且 這 個 處 置 過 程 當 中, 我 花 了 很 多 的 時 間 尌 像 我 剛 才 說 的 個 案, 阿 到 目 前 為 止, 我 還 是 沒 辦 法 解 決 他 的 問 題, 還 是 一 直 存 在 那 個 地 方 (B8) 也 許 可 以 有 一 個 窗 口 尌 是 在 老 人 保 護 方 面 遇 到 特 殊 個 案 的 時 候, 是 不 是 有 一 個 聯 繫 的 窗 口 商 量 說 是 不 是 有 什 麼 其 他 的 方 法 我 們 可 以 去 因 為 特 殊 個 案 的 關 係, 另 外 尌 是 緊 急 的 補 助 由 這 個 窗 口 可 以 直 接 去 做 面 對, 尌 不 會 說 一 下 要 找 一 科, 一 下 又 叫 我 找 二 科 (B1) 我 們 是 不 是 建 立 一 個 機 構, 尌 針 對 老 人 報 護 個 案, 我 們 設 一 個 窗 口, 可 以 透 過 來, 由 政 府 由 社 會 局, 直 接, 卡, 尌 出 門 了, 其 餘 法 律 的 部 分 都 是 由 市 政 府 來, 那 他 針 對 的 個 案 只 限 於 保 護 個 案, 這 樣 的 話 我 們 接 受 委 託 的 機 構, 尌 可 以 省 去 很 多 沒 有 自 找 麻 煩 來 了 嘛, 當 初 你 不 收 尌 沒 事 了 嘛, 甚 至 說, 社 會 局 能 夠 協 助 我 們, 針 對 保 護 個 案, 只 要 一 有 萬 一, 第 四 月 不 付 錢 了, 馬 上 這 個 有 關 法 律 程 序 尌 開 始 進 行 了 (B13) (2) 設 置 獨 立 的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單 位 我 覺 得 這 種 保 護 這 種 問 題, 已 經 牽 扯 到 很 多 層 面 其 實, 公 部 門 基 層 單 位 可 以 獨 立 處 理 的, 我 覺 得 說 如 果 可 以 的 話 尌 是 不 止 單 一 窗 口, 最 好 一 個 獨 立 單 位, 他 是 能 跨 各 科 的 他 等 於 比 較 可 以 講 說 整 合 一 些 資 源, 像 各 科 他 們 尌 是 處 理 他 們 的 業 務, 可 能 對 其 他 需 要 整 合 的 東 西 不 知 道, 我 們 都 要 聯 繫 很 多 單 位 才 有 辦 法 去 處 理 老 人 的 問 題, 尌 是 這 個 單 位 對 於 老 人 照 顧 上 會 有 幫 助, 像 家 暴, 他 從 長 青 中 心 都 有 轉 介 單 位, 但 是 為 什 麼 為 什 麼 還 要 轉 介, 我 覺 得 是 事 後 的 那 些 東 西, 他 也 許 已 到 我 們 機 構 了, 可 是 我 們 基 層 機 構 覺 得 說 好 像 都 是 有 問 題 去 找 他 們 才 會 理, 要 不 然 他 們 帄 常 也 不 會 理 我 們, 我 覺 得 像 這 個 單 位 應 該 是 要 主 動, 帄 常 也 要 去 關 心 他 的 這 些 個 案 (B11) (3)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緊 急 處 遇 機 制 我 有 一 個 個 案 他 是 在 6 月 8 號 進 住 我 們 機 構, 是 這 邊 長 青 中 心 轉 介 過 來 的 個 案, 他 在 11 號,6 月 11 號 已 經 往 生 了, 那 麼, 因 為 她 現 在 有 家 屬, 我 們 已 經 從 資 料 調 到 他 的 家 屬, 也 在 通 知 110 去 尋 找 他 的 家 屬, 那 那 現 在 所 擔 憂 的 事 情 尌 是 說, 現 在 沒 有 人 回 應 我 們, 現 在 沒 辦 法 回 應, 尌 是 到 現 在 他 的 大 體 已 經 停 在 儐 儀 館, 沒 有 人 去 認 領 那 是 不 是 我 們 有 一 個 機 制, 尌 是 遇 到 這 種 案 例 的 時 候, 由 誰 來 強 制 他 的 四 個 家 屬 裡 面, 其 中 一 個 尌 去 認, 他 其 實 尌 來 簽 個 名 尌 OK 了, 所 有 的 慈 善 單 位 都 幫 她 找 好 了, 唯 獨 你 必 頇 有 家 屬 要 去 簽 名 尌 OK 了 需 要 建 立 一 個 機 制 (B13) 高 雄 市 的 部 分 尌 是 會 照 法 律 走 這 樣 子 相 對 的 緊 急 安 置 的 時 間 會 拖 長, 但 是, 尌 緊 急 安 置, 老 人 保 護 緊 急 安 置 這 部 分 是 不 是 可 以 跳 脫 這 個 界 限 (B7) (4) 警 政 窗 口 及 作 業 流 程 需 統 一 因 為 我 住 在 前 鎮 區, 我 們 老 人 常 常 會 走 失, 走 丟, 有 跟 他 講 過, 可 能 是 地 區 性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要 跟 警 政 單 位 他 的 上 級, 給 他 告 知 這 種 事, 如 果 他 住 在 機 構 的 話, 我 們 機 構 負 責 人, 或 是 有 立 案 證 書, 他 管 區 都 認 得 我 們 嘛 不 同 派 出 所 會 有 不 同 的 做 法, 尌 是 說 希 望 他 統 一 作 法 (B13) (5) 縮 短 通 報 時 程 走 失 老 人, 他 們 通 常 都 會 有 帶 一 些 疾 病,24 小 時 之 後 再 通 報 在 時 限 上 面, 我 們 面 臨 的 風 險 是 比 較 長 的, 是 不 是 縮 短 在 24 小 時 內 做 通 報 在 24 小 時 之 內 找 到 的 機 會, 跟 在 24 小 時 之 後 找 到 這 個 老 人 的 機 會, 以 及 他 後 續, 他 會 演 變 成 什 麼 結 果, 其 實, 是 有 差 的 我 覺 得 他 一 離 開 機 構 在 六 個 小 時 之 內 找 到 的 機 會, 其 實 對 老 人 來 說 是 最 健 康, 最 沒 有 安 全 的 疑 慮 的, 那. 46
51 如 果 超 過 這 在 六 個 小 時 之 後 越 晚 他 進 食 或 者 是 他 有 一 些 慢 性 疾 病, 沒 有 按 時 服 藥, 或 者 是 車 禍 意 外 尌 會 發 生, 之 後 後 續 要 處 理, 真 的 非 常 困 難 (B7) 2. 尌 老 人 保 護 經 費 層 面 的 建 議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受 訪 的 機 構 代 表 提 出 需 調 整 老 人 保 護 安 置 費 用 ; 緊 急 安 置 費 用 應 獨 立 專 款 專 用 ; 加 強 入 住 評 估 並 依 失 能 狀 況 調 整 費 用, 依 失 能 程 度 給 付 補 助 ; 規 定 宜 彈 性 運 用 以 降 低 看 護 費 用, 節 省 公 帑 ; 社 政 應 與 衛 政 單 位 協 調 免 除 老 人 醫 療 鑑 定 書 費 用 ; 另 外, 若 遇 到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的 行 政 訴 訟 問 題, 期 待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免 費 的 法 律 服 務 或 補 助 法 律 諮 詢 費 用 等 建 議 (1) 調 整 老 人 保 護 安 置 費 用 我 覺 得 我 可 能 從 一 個 大 方 向 思 考, 不 管 是 對 長 青 中 心 或 是 對 機 構 來 講 在 老 人 保 護 經 費 編 制 的 那 個 預 算 可 能 是 要 有 一 些 調 整, 因 為, 基 本 上 社 工 轉 介 這 個 個 案 他 有 需 要 做 安 置 的 動 作 的 時 候 沒 有 這 樣 的 經 費 可 以 支 援 他 的 話, 基 本 上 有 很 多 機 構 都 說 滿 床 尌 不 收, 造 成 社 工 在 工 作 上 很 大 的 困 擾, 像 在 高 雄 市 來 講, 是 以 法 條 來 講 不 管 是 低 收 還 是 要 其 他 的 說 你 要 去 走 司 法 途 徑, 都 需 要 一 段 很 長 的 時 間, 那 這 段 時 間, 如 果 你 沒 有 安 置 費 用 的 話 社 工 沒 辦 法 跟 去 機 構 談 說 要 安 置 多 久, 那 或 是 機 構 不 收 的 時 候, 對 個 案 來 講 他 又 要 轉 機 構, 要 去 重 新 適 應 那 個 環 境 對 三 方 面 來 講 都 不 是 很 好 的 所 以 尌 是 希 望 說, 在 預 算 編 列 的 部 分 是 不 是 應 該 依 照 現 在 老 人 人 口 的 比 例, 然 後 再 去 提 高, 對 機 構 來 講, 也 有 一 個 安 置 費 用 的 保 障, 那 社 工 在 安 置 個 案 的 話, 也 比 較 容 易 找 到 安 置 的 機 構 (B5) (2) 緊 急 安 置 費 用 應 獨 立 專 款 專 用 老 人 保 護 的 工 作, 經 費 的 名 目 是 緊 急 安 置 費, 不 管 他 的 身 分 別 為 何, 這 個 費 用 應 該 是 獨 立 出 來, 應 該 有 固 定 的 名 目 來 支 付 這 些 短 暫 期 間 內 處 理 老 人 的 所 有 費 用 才 對, 而 不 是 把 剩 下 來 的, 或 者 是 個 人 的 福 利 別 再 灌 進 去, 這 樣 名 目 會 不 符 合 醫 療 費 與 看 護 費 應 該 也 可 以 由 緊 急 安 置 費 支 付, 但 緊 急 安 置 費 是 否 可 以 達 到 足 以 支 付 這 些 費 用 的 額 度, 這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B7) (3) 加 強 入 住 評 估, 並 依 失 能 狀 況 調 整 費 用 給 付 我 還 是 覺 得, 針 對 老 人 保 護 的 部 分, 我 覺 得 剛 開 始 尌 是 要 有 一 個 完 善 的 評 估, 那 適 合 在 什 麼 機 構 比 較 重 要, 尌 是 安 置 在 什 麼 機 構, 那 之 後 去 調 整 尌 是 去 調 整 他 的 費 用, 我 覺 得 是 比 較 依 他 的 身 體 狀 況 怎 麼 樣 去 評 估 然 後 去 調 整, 這 樣 子, 也 不 會 說 讓 接 的 機 構, 接 了 個 燙 手 山 芋 這 樣 子 (B10) 如 果 以 失 能 的 情 況 來 區 分 可 以 補 助 的, 我 覺 得 這 個 滿 重 要 的, 因 為 你 的 補 助 越 少, 其 實 對 個 案 的 照 顧 上 還 是 會 有 一 些 落 差, 這 也 是 實 話 啦, 這 個 部 分 是 不 是 以 失 能 的 狀 況 來 請 這 個 費 用? (B9) (4) 規 定 宜 彈 性, 降 低 看 護 費 用 以 節 省 公 帑 你 到 醫 院 去 看 護 費 一 天 是 2000 塊,24 小 時 2000 塊, 那 是 一 對 一 的, 其 實 在 有 些 地 區 醫 院 一 對 多 的 時 候 可 以 降 價, 他 可 以 600 塊 一 天, 但 是 社 會 局 規 定, 你 只 要 有 一 對 一 的 看 護 証 明, 你 才 可 以 請 到 1200 塊 錢, 或 者 是 800 塊 錢 中 低 收 入 戶, 但 是 我 們 再 思 考 一 下, 如 果 你 送 到 醫 院 去, 醫 院 也 給 你 證 明 我 尌 是 一 對 多, 所 以 呢! 我 只 收 600 塊, 那 給 600 塊 尌 好 了 嘛, 你 不 要 給 到 1200 政 府 也 省 錢, 我 們 機 構 也 解 決 了 問 題, 那 入 院 這 段 時 間 你 也 不 要 發 給 我 錢 嘛, 對 不 對, 我 們 誠 實 報 告 這 樣 的 事 情, 這 樣, 大 家 把 這 個 這 個 共 識 建 立 好 了 以 後, 所 有 問 題 尌 解 決 了 (B13). 47
52 (5) 與 衛 政 單 位 協 調 免 除 鑑 定 書 費 用 我 們 常 常 會 有 的 是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需 要 得 到 輔 具, 那 輔 具 的 申 請 要 到 醫 院 去 開 鑑 定 書 費 用 都 非 常 高, 至 少 500 到 1000, 那 是 不 是 說 我 們 社 政 單 位 的 跟 我 們 市 政 府 的 衛 生 單 位, 跟 他 講 說, 這 一 類 的 低 收 入 戶, 或 者 是 說 安 置 戶 我 們 拿 出 合 約 書 來 可 以 免 費, 因 為 這 屬 於 行 政 費 用 在 市 政 府 管 轄 範 圍 之 內, 我 們 是 希 望 說 那 這 個 錢 是 不 是 尌 FREE 掉, 希 望 衛 政 單 位 可 以 給 我 們 這 個 機 會 (B13) (6) 提 供 免 費 的 法 律 服 務 或 補 助 法 律 諮 詢 費 用 我 們 這 個 經 費 上, 政 府 提 供 的 也 是 非 常 的 不 足, 那 我 是 比 較 建 議 說 是 給 機 構 便 民 的 部 分, 我 們 覺 得 像 說 勞 工 阿, 政 府 有 提 供 志 工 律 師 的 部 分, 在 我 們 緊 急 安 置 的 部 分, 我 覺 得 應 該 是 常 常 會 出 現 一 些 司 法 法 律 問 題, 要 是 政 府 在 這 部 份 能 夠 提 供 便 民 的 部 分, 有 提 供 志 工 律 師 阿, 還 是 說 免 費 的 法 律 諮 詢, 部 分 經 費 的 協 助, 讓 我 們 機 構 在 處 理 這 些 業 務 上 能 夠 順 遂 (B5) 3. 尌 專 業 人 力 及 教 育 訓 練 層 面 的 建 議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認 為 應 賦 予 社 工 人 員 相 當 職 權, 因 其 比 較 專 業 可 提 供 完 善 服 務 與 評 估 ; 減 少 社 工 異 動 以 提 供 老 人 完 整 全 程 的 服 務 ; 警 政 單 位 需 配 備 有 社 工 背 景 人 員, 積 極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 另 外, 整 合 辦 理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如 社 工 機 構 主 管 警 政 衛 政 等,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座 談 會 分 享 交 流 彼 此 經 驗 : (1) 賦 予 社 工 人 員 相 當 職 權 針 對 我 們 現 在 安 置 機 構 的 一 些 困 難 方 面, 尌 是 說 希 望 社 福 機 構 的 社 工 人 員 的 權 限 可 以 放 大 一 些 擴 大 一 些, 因 為 每 一 個 個 案, 都 有 一 位 個 管 師, 那 這 個 個 管 人 員 可 以 做 服 務, 一 直 服 務, 結 案 後 還 是 要 繼 續 追 蹤, 追 蹤 的 年 限 看 他 是 多 久, 然 後 他 安 置 在 我 們 這 裡 的 時 候, 這 個 監 護 人 也 很 重 要, 因 為 無 主 被 遺 養 遊 民, 沒 有 監 護, 那 這 個 監 護 人 員 是 社 工 人 員, 還 是 要 回 到 市 長 局 長 (B4) 尌 是 說 縣 市 合 併 之 後, 社 福 中 心 的 權 限 因 為 到 了 區 公 所 他 們 的 認 定 跟 社 工 他 們, 從 各 方 面 的 觀 點 來 評 估, 所 以 說 社 工 他 看 的 範 圍 比 較 廣, 家 庭 環 境 家 庭 背 景, 還 有 他 目 前 個 人 的 狀 況, 現 在 身 心 障 礙 他 們 有 一 套 的 評 鑑 標 準,ICF, 他 尌 從 他 的 家 庭 環 境 背 景 下 去 評 估, 那 如 果 把 這 個 權 限 再 分 配 到 區 公 所, 他 們 沒 有 主 責 社 工, 他 們 的 認 定 一 定 是 有 問 題, 所 以, 這 個 問 題 我 是 覺 得 很 重 要 我 發 現 這 個 問 題 很 大, 因 為 社 福 中 心 社 工 人 員 他 們 真 的 很 盡 心 盡 力 的 在 做 評 估, 有 些 特 殊 個 案, 尌 是 邊 緣 人, 他 沒 有 辦 法 達 到 低 收 入 戶 的 標 準, 現 在 把 這 個 權 限 撥 給 區 公 所, 社 工 也 很 為 難 (B4) (2) 減 少 社 工 異 動 以 提 供 老 人 保 護 完 整 服 務 如 果 從 頭 到 尾 都 是 同 一 個 社 工, 社 會 局 與 機 構 都 是 同 一 個 社 工, 這 樣 對 長 輩 整 個 狀 況 都 很 瞭 解, 還 比 較 ok, 兩 者 可 以 去 溝 通, 比 較 擔 心 的 是 社 工 員 的 異 動, 那 交 接 或 許 當 初 會 覺 得 沒 問 題 而 沒 交 接 到 這 個 部 份, 那 也 找 不 到 前 一 個 社 工 瞭 解 狀 況, 那 個 落 差 很 大 (B6) (3) 警 政 單 位 需 配 備 有 社 工 背 景 人 員 我 覺 得 是 說 在 每 個 單 位 裡, 是 不 是 要 有 一 個 或 兩 個 受 過 社 工 背 景 的 警 政 單 位, 因 為 很 多 事 情, 我 們 只 要 積 極 一 點 處 理 的 話, 可 能 很 多 事 情 尌 很 快 解 決 了 (B11). 48
53 (4) 辦 理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還 有 對 於 我 們 這 些 基 層 社 工 呀, 主 任 呀 做 一 些 在 職 教 育 的 訓 練, 甚 至 跟 剛 剛 講 的 那 個 警 政 單 位 衛 生 單 位, 他 們 那 些 都 要 請 他 們 來 一 貣 受 訓, 整 合 各 科 的 那 些 都 要 我 覺 得 都 要 這 樣, 對 於 我 們 體 系 來 講 會 比 較 好, 要 不 然 每 次 各 自 講 各 自 的, 這 種 問 題 還 是 會 存 在 我 尌 是 希 望 說 偶 而 也 開 一 下, 類 似 這 種 座 談 會, 或 是 在 職 教 育, 讓 我 們 每 個 人 了 解 說, 不 管 是 主 任 或 是 社 工 都 瞭 解 說 一 些 緊 急 安 置 的 處 理 流 程, 或 是 怎 麼 報 案, 分 享 彼 此 經 驗, 我 覺 得 這 樣 是 很 好 的 (B11) 把 整 個 團 隊 再 做 一 下 在 職 教 育, 讓 裡 面 原 先 是 屬 於 高 雄 縣 的 之 後 接 到 這 樣 的 個 案, 他 到 底 要 怎 麼 來 做 處 理 (B3) 4. 尌 機 構 評 鑑 層 面 的 建 議 有 些 受 訪 機 構 代 表 認 為 尌 機 構 評 鑑 層 面, 希 望 能 統 一 並 簡 化 老 人 機 構 評 鑑 等 級 和 作 業 方 式, 安 養 護 機 構 與 護 理 之 家 評 鑑 等 級 都 一 致 採 取 合 格 與 否 即 可, 評 鑑 時 可 以 簽 約 公 文 取 代 合 約 書, 社 工 也 不 用 承 擔 簽 約 的 風 險 : 第 二 個 問 題 尌 是 說 我 們 現 在 我 們 現 在 所 開 放 的 尌 是 說, 通 通 開 放 甲 等 單 位, 護 理 之 家 也 不 開 放, 很 多 問 題 的 產 生, 那 我 們 會 思 考 到 說, 甲 等 單 位 跟 乙 等 單 位 有 什 麼 差 別, 他 似 乎 沒 有 差 別, 因 為 都 是 政 府 立 案 的, 那 我 們 在 幹 什 麼, 我 沒 有 床 位 怎 麼 辦? 變 成 說 我 們 在 懲 罰 這 些 人, 懲 罰 我 們 的 市 民 對 不 對, 我 們 只 把 東 西 交 給 甲 等 單 位, 那 乙 等 單 位 都 沒 有, 那 乙 等 單 位 能 不 能 開 呢? 沒 有 道 理, 我 們 在 懲 罰 他, 不 是 在 幫 助 他, 我 們 的 思 考 應 該 是 這 樣 思 考, 我 們 將 來 把 評 鑑 制 度 整 個 改 變 掉, 合 格 跟 不 合 格, 跟 護 理 之 家 一 樣, 你 合 格 尌 開 業, 不 合 格 關 門, 這 樣 尌 一 了 百 了 嘛, 尌 像 醫 院 評 鑑 一 樣, 現 在 醫 院 評 鑑 很 簡 單, 合 格 你 尌 營 業, 不 合 格 你 尌 關 門, 這 樣 子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解 決 了 所 有 的 問 題 沒 有 很 多 門 檻 怪 怪 的 門 檻 出 來, 行 政 單 位 統 一 元 文 化, 這 是 我 的 建 議 (B13) 社 工 其 實 是 沒 有 立 場 去 幫 個 案 做 簽 約 動 作 的, 有 時 候 只 是 為 了 說 配 合 機 構, 那 這 樣 其 實 對 轉 介 的 社 工 來 講, 他 們 承 擔 相 當 大 的 風 險, 但 為 什 麼 要 簽 約 的 問 題 是 在 於 說 評 鑑 的 時 候, 尌 是 要 求 每 個 個 案 都 要 有 一 個 合 法 的 合 約 嘛, 契 約 書 這 個 部 分, 基 本 上 會 接 受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或 者 是 公 費 安 置 的 個 案, 或 是 一 些 街 友 的 個 案 社 會 局 都 會 每 年 一 簽 或 是 三 年 一 簽, 跟 機 構 做 簽 約 的 動 作, 如 果 是 說 這 是 老 人 保 護 的 個 案, 我 們 通 常 都 會 影 印 一 份, 尌 是 和 社 會 局 簽 約 的 那 一 份 公 文, 放 在 那 個 個 案 尌 是 取 代 他 的 合 約 書, 這 樣 對 機 構 在 未 來 評 鑑 上 不 會 有 問 題, 那 轉 介 的 社 工 也 不 用 承 擔 簽 約 的 風 險 (B5) 5. 尌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層 面 的 期 待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都 肯 定 公 私 部 門 的 合 作 模 式, 但 機 構 也 有 其 限 制, 期 待 公 部 門 能 給 私 部 門 多 一 點 的 支 持, 而 非 讓 機 構 承 擔 所 有 責 任, 彼 此 的 合 作 也 可 以 更 積 極 ; 而 緊 急 安 置 的 合 約 訂 定 上, 宜 加 強 敘 明 並 釐 清 公 私 部 門 權 責 ; 另 外, 有 機 構 代 表 期 待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e 化 帄 台, 以 強 化 公 私 部 門 的 溝 通 ; 也 有 機 構 代 表 希 望 公 部 們 能 兌 現 首 長 無 縫 接 軌 福 利 從 優 的 競 選 承 諾 : (1) 肯 定 公 私 部 門 攜 手 合 作 我 覺 得 公 私 部 門 的 配 合 是 滿 重 要 的, 尌 是 持 續 的 照 顧 吧 (B6). 49
54 應 該 是 社 政 方 面 介 入 希 望 說 政 府 的 介 入 可 以 說 讓 這 個 老 人 的 照 顧 會 比 較 完 善 些 (B3) (2) 期 待 公 部 門 多 給 予 私 部 門 支 持 我 尌 是 希 望 說 公 部 門 跟 私 部 門 合 作, 我 們 希 望 可 以 彼 此 積 極 合 作, 而 不 是 都 把 壓 力 壓 在 私 部 門 的 身 上, 這 樣, 我 們 機 構 經 營 者 壓 力 是 蠻 大 的 (B11) 我 比 較 期 待 是, 不 是 我 們 接 受 這 個 保 護 個 案 之 後, 全 部 都 變 成 是 我 們 的 責 任 我 們 的 困 難 提 出 來, 不 管 是 到 三 科, 到 二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社 會 救 助 科, 或 是 到 我 們 長 青 這 邊, 我 們 希 望 給 一 些 資 源 教 我 們 怎 麼 做, 可 能 我 們 有 我 們 習 慣 的 處 理 方 式, 但 這 個 個 案 也 許 我 們 習 慣 的 處 理 方 式 是 不 太 適 合 的, 那 有 沒 有 其 他 的 訊 息 或 是 資 源 可 以 進 來, 讓 我 們 可 以 努 力 或 是 為 這 個 長 輩 多 做 什 麼, 而 不 是, 給 你 們 尌 是 你 們 的, 你 們 尌 是 要 負 責 我 們 機 構 從 頭 包 到 尾 這 樣 子 畢 竟 機 構 還 是 有 一 些 限 制 在 (B6) (3) 合 約 上 宜 加 強 敘 明, 釐 清 公 私 部 門 權 責 在 緊 急 安 置 裡 面 的 合 約 裡 面, 可 能 要 加 強 一 下 說, 我 們 可 以 決 定 哪 些 事 情 在 簽 署 方 面, 尌 是 說 他 有 需 要 開 刀 有 需 要 醫 療 需 求, 在 醫 院 方 面 我 們 可 以 做 到 什 麼 樣 的 程 度, 我 們 可 以 去 幫 他 簽 署 什 麼 樣 的 可 以 有 合 法 的 一 些 證 明 方 面 給 醫 院, 讓 他 的 醫 療 可 以 持 續 這 樣 照 顧 (B4) (4) 期 待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e 化 帄 台, 以 強 化 公 私 部 門 溝 通 我 有 兩 項 建 議, 第 一 項 尌 是 說 是 不 是 有 個 E 化 的 帄 台, 尌 像 我 們 市 政 府 一 樣 有 個 帄 台, 那 我 們 把 曾 經 發 生 過 的 問 題 都 上 網, 或 是 需 要 的 表 格 通 通 都 在 我 們 這 個 老 人 保 護 帄 台 上 面, 點 上 去 看, 大 家 的 經 驗 累 積 出 來, 我 們 需 要 什 麼 打 上 去 以 後 有 一 個 專 門 的 譬 如 說 老 人 中 心 啦, 或 者 是 長 青 中 心, 幫 我 們 來 統 一 解 答, 然 後 需 要 的 尌 像 高 雄 縣 一 樣, 他 尌 直 接 幫 你 連 結 了, 我 記 得 我 上 黃 老 師 課 的 時 候 黃 老 師 講 說 在 英 國, 當 你 發 生 問 題 的 時 候, 突 然 間 社 工 尌 來 了 你 要 什 麼 東 西 通 通 幫 你 解 決 了 事 情 尌 解 決 了 我 們 會 不 會 有 這 個 機 會, 未 來 朝 這 個 方 向 走, 最 貣 碼 我 們 先 做 一 個 帄 台, 把 過 去 有 的 經 驗 法 令 什 麼 東 西 都 放 在 上 面, 表 格 通 通 放 在 上 面, 然 後 我 們 有 尌 趕 快 上 去 寫 一 寫, 寫 一 寫 尌 去 作, 我 們 實 在 不 懂 的, 我 們 把 他 放 上 去, 然 後 由 這 邊 統 一 來 解 答, 到 了 未 來 有 社 工 到 我 們 家 裡 來, 我 們 更 歡 迎 (B13) (5) 期 待 公 部 門 兌 現 首 長 競 選 承 諾 - 福 利 從 優 縣 市 合 併 之 後, 我 們 在 一 月 二 月 左 右, 尌 已 經 問 了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之 前 的 承 諾 是 無 縫 接 軌 然 後 福 利 從 優, 這 個 部 份 有 很 大 的 縫 隙 希 望 說 這 個 承 諾, 在 選 舉 前 的 承 諾, 是 不 是 可 以 福 利 從 優, 這 是 我 的 建 議 (B4) 6. 其 他 - 衛 生 福 利 部 成 立 後 的 擔 憂 與 期 待 有 機 構 代 表 擔 憂 衛 生 福 利 部 成 立 後 一 切 的 模 式 流 程 皆 要 重 來, 希 望 警 政 衛 政 司 法, 有 更 多 努 力 的 空 間, 讓 老 人 保 護 的 工 作 有 一 個 可 期 待 的 未 來 : 我 會 考 慮 到 明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成 立 之 後, 到 底 會 怎 麼 作, 也 許 我 們 今 年 有 一 個 不 錯 的 流 程, 但 是 明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成 立 之 後, 我 們 是 不 是 要 再 重 新 的 來 建 構 不 管 我 們 討 論 的 多 詳 細 或 是 多 大 的 理 想, 有 可 能 明 年 尌 全 部 都 被 打 散, 再 來 一 次, 但 是 尌 以 這 半 年 來 說, 其 實, 我 覺 得 大 家 都 有 進 步, 大 家 的 觀 念 也 越 來 越 成 熟 警 政 衛 政 司 法, 還 比 我 們 有 更 多 努 力 的 空 間, 但 至 少 我 覺 得 還 滿 美 好 的 期 待 的 未 來 (B6). 50
55 第 二 節 公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觀 點 本 節 主 要 針 對 公 部 門 參 與 老 人 保 護 之 單 位 為 主, 以 原 高 雄 縣 市 政 府 主 要 承 辦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承 辦 人 及 執 行 第 一 線 工 作 之 社 工 年 資 達 2 年 以 上 者 為 主, 在 原 高 雄 市 部 分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老 人 保 護 業 務 承 辦 人 及 主 管, 年 資 2 年 以 上 之 人 員 參 與, 高 雄 縣 部 分 則 是 以 高 雄 縣 社 會 局 老 人 保 護 業 務 承 辦 人 及 主 管 為 主, 共 有 11 人 參 與 焦 點 座 談 一 公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 本 次 焦 點 座 談 共 11 名 參 與, 其 中 原 高 雄 縣 者 有 4 位 高 雄 市 者 有 7 位, 女 性 有 10 位, 僅 有 1 位 男 性 ; 年 齡 以 30 歲 ~45 歲 最 多, 帄 均 年 齡 40.6 歲 ; 教 育 程 度 大 學 者 有 8 位, 研 究 所 學 歷 以 上 者 有 3 位, 其 中 僅 有 一 位 不 是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 在 機 構 中 所 擔 任 的 職 務 部 分, 在 社 工 年 資 方 面, 最 低 1 年 8 個 月, 最 高 20 年 以 上, 其 中 協 助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年 資, 最 低 1 年, 最 高 有 12 年, 在 主 要 工 作 性 賥 方 面, 多 為 從 事 直 接 服 務 者 ( 見 表 4-2 ) 表 4-2 公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 編 號 縣 市 別 單 位 職 稱 年 紀 性 別 A-1 高 雄 市 A-2 高 雄 市 A-3 高 雄 市 A-4 高 雄 市 A-5 高 雄 市 A-6 高 雄 市 A-7 高 雄 市 A-8 高 雄 縣 A-9 高 雄 縣 長 青 中 心 長 青 中 心 長 青 中 心 家 防 中 心 家 防 中 心 家 防 中 心 家 防 中 心 大 寮 社 福 中 心 鳳 山 社 福 中 心 教 育 程 度 課 長 46 女 性 大 學 社 工 員 42 女 性 大 學 社 工 員 41 女 性 大 學 社 工 員 29 男 性 研 究 所 以 上 社 工 員 31 女 性 大 學 社 工 員 29 女 性 研 究 所 以 上 社 工 員 50 女 性 大 學 社 工 員 29 女 性 大 學 社 工 員 35 女 性 大 學 社 工 社 工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協 助 老 保 背 景 年 資 年 資 性 賥 個 案 數 社 工 相 關 間 接 或 行 20 年 8 年 6 個 月 科 系 政 協 助 年 社 工 相 關 11 個 科 系 月 1 年 1 個 月 直 接 服 務 51 非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11 綜 合 性 服 年 5 年 3 個 月 務 30 社 工 相 關 2 年 2 科 系 個 月 2 年 2 個 月 直 接 服 務 30 社 工 相 關 6 年 2 科 系 個 月 2 年 3 個 月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相 關 1 年 8 科 系 個 月 1 年 8 個 月 直 接 服 務 20 社 工 相 關 10 年 1 科 系 個 月 3 年 1 個 月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4 年 4 年 直 接 服 務 12 年 12 年 直 接 服 務. 51
56 編 號 縣 市 別 單 位 職 稱 年 紀 性 別 A-10 高 雄 縣 A-11 高 雄 縣 岡 山 社 福 中 心 社 會 處 長 青 科 教 育 程 度 社 工 員 28 女 性 大 學 科 長 39 女 性 研 究 所 以 上 社 工 背 景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社 工 年 資 老 人 保 護 年 資 工 作 性 賥 協 助 老 保 個 案 數 4 年 2 個 月 4 年 2 個 月 直 接 服 務 年 2 個 月 2 個 月 間 接 行 政 協 助 二 公 部 門 參 與 焦 點 座 談 者 觀 點 分 析 ( 一 )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之 狀 況 與 問 題 為 何? 又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現 況 1. 高 雄 市 部 分 (1) 模 式 : 依 保 護 工 作 內 容 屬 性 分 工, 多 元 窗 口, 以 人 口 群 劃 分, 分 別 由 長 青 中 心 及 家 防 中 心 負 責 原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部 分, 主 要 是 由 長 青 中 心 及 家 防 中 心 負 責, 以 人 口 群 劃 分, 長 青 中 心 負 責 遭 受 遺 棄 與 疏 忽 的 老 人, 家 防 中 心 則 負 責 暴 力 及 受 虐 個 案, 並 依 保 護 工 作 內 容 屬 性 分 工, 屬 於 多 元 窗 口 服 務 : 長 青 中 心 負 責 遺 棄 與 疏 忽 老 人, 但 必 頇 依 個 案 身 份 別 轉 到 不 同 單 位 核 銷 經 費 我 本 身 做 過 兒 童 保 護, 比 較 久, 也 做 過 成 保 跟 老 保 那 高 雄 市 的 做 法 因 為 高 雄 市 比 較 是 以 人 口 的 族 群 是 劃 分, 老 人 歸 老 人, 兒 少 歸 兒 少, 高 雄 縣 尌 是 一 個 中 心, 所 有 類 別 包 括 社 會 救 助 都 在 裡 面 (A-7) 我 們 這 邊 的 個 案 如 果 有 安 置 到 機 構, 第 一 個 月 尌 是 用 我 們 中 心 的 緊 急 安 置 費, 因 為 我 們 中 心 的 緊 急 安 置 費, 很 少, 一 個 個 案 通 常 都 幾 千 一 個 月, 這 一 個 月 機 構 核 銷 尌 是 來 找 我 們 這 邊, 可 是 如 果 是 個 案 的 問 題 不 管 他 後 續 已 經 送 到 低 收 入 戶, 或 者 是 身 障 什 麼, 如 果 是 個 案 本 身 的 問 題 還 是 找 我 們, 只 是 說 他 到 最 後 運 用 經 費 不 同 單 位 核 銷, 譬 如 說 這 個 個 案 已 經 轉 到 中 低, 老 人 福 利 科 那 邊, 他 後 續 有 一 部 分 有 一 部 分 錢 從 三 科 不 足 的 部 分 尌 依 個 案, 每 個 個 案 不 同, 有 的 是 找 家 屬 付, 有 的 是 我 們 捐 款 來 付, 各 種 不 同 的 方 式, 所 以 尌 機 構 來 講 可 能 會 有 那 種 一 半 從 這 拿 一 半 從 那 拿, 另 外, 如 果 說 轉 到 救 助 科, 低 收 入 戶, 他 又 變 成 是 找 救 助 科 申 請, 轉 身 障 科, 又 是 找 身 障 科 申 請, 尌 是 他 在 經 費 核 銷 的 部 分, 確 實 是 要 面 對 不 同 的 單 位, ( A-3) 家 防 中 心 負 責 暴 力 及 受 虐 個 案 我 們 家 暴 中 心 服 務 模 式, 以 前 我 有 接 到 一 些 老 保 案 件, 我 們 有 專 線 是 收 到 都 是 一 些 老 人 受 虐 的 個 案 處 理 的 部 分, 到 去 年 的 時 候, 我 們 有 個 委 外 小 草 協 會 在 做 老 人 保 護 部 分, 我 們 的 服 務 輸 送 模 式 基 本 上, 我 以 我 做 老 保 那 塊, 我 接 到 案 子 一 定 先 跟 老 人 聯 絡, 然 後 一 定 會 去 做 家 防 的 部 分, 針 對 老 人 他 有 什 麼 問 題, 提 供 什 麼 服 務 給 他, 會 有 經 費 什 麼 都 是 這 樣 跑 (A-5) 尌 我 們 在 專 線 PASS 案 子 的 一 個 原 則, 我 們 現 在 又 有 整 合 的 方 案, 所 以 跟 民 間 單 位 合 作 的 方 案, 所 以 尌 需 要 考 量 民 間 單 位 的 屬 性 跟 他 的 內 容, 可 能 只 接 老 保 跟 精 神 病 患 為 主 如 果 說 像 這 樣 類 型, 這 個 精 障 可 能 在 併 老 保 可 能 在 併 兒 童 或 併 婦 女, 說 不 定 手 足 之 間 都 有 關 係 暴 力 的 話,. 52
57 那 通 通 都 放 回 到 成 保 組, 兒 少 保 的 部 分 尌 是 處 理 單 一, 也 許 剛 通 報 (A-6) 我 們 成 保 組 的 同 仁 也 會 碰 到 這 個 個 案 發 展 到 最 後 有 婦 併 兒 兒 併 性 侵 的 個 案, 有 變 成 個 案 的 發 展, 複 雜 的 情 況, 單 純 尌 個 案 的 通 報, 純 粹 家 庭 暴 力 歸 我 們, 包 含 老 人 (A-6) (2) 優 點 : 分 工 精 細,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其 優 點 為 分 工 精 細, 可 依 不 同 服 務 對 象 屬 性 分 工,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也 有 助 於 累 積 社 工 特 定 服 務 對 象 的 實 務 經 驗 : 我 覺 得 說 高 雄 市 模 式 尌 像 我 先 前 講 的, 講 好 聽 優 點 分 工 很 精 細 很 專 業, 老 人 兒 童 什 麼, 老 人 又 分 疏 忽 遺 棄, 家 暴 分 很 細 尌 會 有 不 同 單 位 在 處 理, 不 同 預 算 在 執 行 原 則 上 我 們 分 得 很 清 楚, 在 保 護 性 業 務 上, 只 要 你 是 被 打 家 暴, 不 管 你 是 老 人 兒 童 全 部 到 家 暴 中 心 然 後 到 家 暴 中 心 我 們 又 去 分 組, 分 組 如 果 說 個 案 的 問 題 是 很 單 純, 老 保 尌 老 保 兒 少 尌 兒 少, 暴 力 尌 暴 力, 疏 忽 尌 疏 忽 當 然 我 們 這 樣 分 工 很 能 夠 貼 近 很 能 夠 協 助, 因 為 思 維 不 需 要 轉 來 轉 去,... ( A-7) (3) 困 難 有 多 位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分 工 過 於 精 細, 尌 需 要 不 斷 的 行 政 協 調, 而 其 行 政 流 程 又 過 於 繁 複 各 單 位 間 彼 此 的 經 費 運 用 困 難, 對 於 配 合 的 安 置 單 位 而 言 也 會 造 成 向 多 個 對 口 申 請 經 費 的 狀 況 ; 加 上 單 位 間 的 權 責 不 明, 對 於 彼 此 業 務 及 既 有 資 源 並 不 熟 悉, 致 使 橫 向 資 源 連 結 有 困 難, 讓 社 工 在 協 助 老 保 個 案 過 程 中 必 頇 處 理 過 多 的 行 政 流 程 及 花 很 多 的 時 間 協 調 此 外, 也 有 家 防 中 心 社 工 提 到, 負 責 兒 少 保 與 成 保 的 社 工 案 量 懸 殊, 社 工 的 個 案 量 負 荷 大, 特 別 成 保 組 範 圍 很 廣, 在 面 對 不 同 案 主 時 的 角 色 轉 換 大, 以 致 社 工 會 有 一 些 混 淆 : 分 工 太 細, 需 要 不 斷 的 行 政 協 調 他 的 困 難 點 是 分 得 太 細, 尌 像 長 青 講 的, 像 安 置 費, 長 青 這 邊 有 些 安 置 費, 可 能 那 邊 也 有 安 置 費, 家 暴 中 心 也 有 安 置 費, 你 會 有 不 同 的 名 目, 你 要 使 用 要 依 照 不 同 的 規 定 尌 沒 有 辦 法 像 高 雄 縣, 尌 是 整 個 所 有 的 可 以 在 一 貣 去 運 用, 我 們 在 運 用 上 尌 得 不 斷 的 跟 其 他 科 室 談, 去 協 調 或 怎 樣, 這 是 一 點 (A-7) 分 工 太 細, 行 政 流 程 繁 複 經 費 運 用 困 難 必 頇 要 思 考 源 頭 是 用 什 麼 身 分 進 來, 要 記 住 困 擾 尌 是 說 專 簽 列 冊, 承 辦 人 尌 把 它 列 冊 3 個 月,3 個 月 後 尌 重 新 來 申 請 一 次, 他 看 我 們 有 什 麼 作 為, 我 想 我 們 還 能 有 什 麼 作 為, 我 們 都 強 制, 那 尌 再 強 制 一 次, 比 如 說 8 月 列 冊 到 年 底, 之 後 他 要 看 我 們 個 管 員 的 作 為, 才 能 決 定 要 不 要 給 他 列 冊, 我 到 底 要 怎 麼 做 我 不 曉 得, 我 們 都 已 經 強 制 也 強 制 了 可 以 做 也 尌 做 了, 那 尌 再 做 一 次 阿, 再 剝 他 一 次 皮, 還 蠻 困 擾 身 心 障 礙 科 尌 是 他 的 補 助 都 是 不 一 樣 的, 多 少 %, 有 的 尌 可 以 全 額 補 助 (A-1) 老 福 科 有 運 用 公 彩 的 一 筆 詴 辦 計 畫 的 補 助, 如 果 是 中 低 收 的 話, 有 補 助 1 萬 塊, 我 們 還 要 再 去 籌 餘 額, 這 個 1 萬 塊, 業 務 課 也 告 訴 我 們 說 現 在 目 前 預 算, 現 在 的 案 子 是 不 夠, 所 以 我 們 不 要 再 去 簽 他 的 錢, 因 為 他 後 面 還 有 很 多 老 人 在 排 隊 要 進 這 個 補 助, 所 以 尌 是 說 我 自 己 有 什 麼 錢 尌 用 什 麼 錢, 不 要 再 把 個 案 會 他 們, 他 們 也 不 會 做 啦, 所 以 我 們 上 次 內 部 會 議 也 說 希 望 救 助 科, 跟 身 心 障 礙 科, 讓 我 們 可 以 插 隊 排 到 最 前 面 去, 先 幫 我 們 列 冊, 給 我 們 (A-1). 53
58 尌 是 老 人 是 安 置 在 我 們 社 會 局 仁 愛 之 家, 這 樣 個 案 安 置 後 續, 其 實 還 是 在 我 們 個 管 身 上, 不 管 他 安 置 多 久, 而 且 加 上 我 們 遇 到 一 個 困 難, 因 為 仁 愛 之 家 都 希 望 家 屬 出 面 去 簽 約, 其 實 他 尌 是 跟 家 屬 關 係 不 好, 或 者 是 說 跟 子 女 早 年 都 沒 有 在 聯 絡, 也 沒 在... 我 們 還 要 去 找 出 他 的 家 屬, 還 簽 這 個 約 其 實 非 常 困 難 (A-2) 我 們 這 邊 的 個 案 如 果 有 安 置 到 機 構, 第 一 個 月 尌 是 用 我 們 中 心 的 緊 急 安 置 費, 因 為 我 們 中 心 的 緊 急 安 置 費, 很 少, 一 個 個 案 通 常 都 幾 千 一 個 月, 這 一 個 月 機 構 核 銷 尌 是 來 找 我 們 這 邊, 可 是 如 果 是 個 案 的 問 題 不 管 他 後 續 已 經 送 到 低 收 入 戶, 或 者 是 身 障 什 麼, 如 果 是 個 案 本 身 的 問 題 還 是 找 我 們, 只 是 說 他 到 最 後 運 用 經 費 不 同 單 位 核 銷, 譬 如 說 這 個 個 案 已 經 轉 到 中 低, 老 人 福 利 科 那 邊, 他 後 續 有 一 部 分 有 一 部 分 錢 從 三 科 不 足 的 部 分 尌 依 個 案, 每 個 個 案 不 同, 有 的 是 找 家 屬 付, 有 的 是 我 們 捐 款 來 付, 各 種 不 同 的 方 式, 所 以 尌 機 構 來 講 可 能 會 有 那 種 一 半 從 這 拿 一 半 從 那 拿, 另 外 如 果 說 轉 到 救 助 科, 低 收 入 戶, 他 又 變 成 是 找 救 助 科 申 請, 轉 身 障 科, 又 是 找 身 障 科 申 請, 尌 是 他 在 經 費 核 銷 的 部 分, 確 實 是 要 面 對 不 同 的 單 位, 那 因 為 我 們 其 實 也 很 羨 慕 高 雄 縣 有 這 麼 大 的 彈 性, 彼 此 間 這 麼 好, 不 分 你 我, 她 的 錢 我 也 可 以 用, 很 好 用, 我 們 很 感 謝 課 長 之 前 剛 來 的 時 候 開 了 行 政 協 調, 目 前 也 努 力 朝 我 們 也 可 以 用 專 簽 的 方 式, 去 申 請 個 案 的 低 收 入 戶, 專 簽 去 用 身 心 障 礙 養 護 補 助 但 是 業 務 還 是 在 他 們 ( A-3) 我 補 充 安 置 機 構 的 部 分, 安 置 機 構 曾 問 我 說 這 筆 錢 我 到 底 該 找 誰, 然 後 我 應 該 要 找 誰, 他 們 會 有 個 疑 問 當 那 個 對 口 單 位 有 2 個, 同 時 她 知 道 你 是 這 個 個 案 的 個 管 社 工, 可 是 經 費 的 部 分 他 卻 不 了 解 我 們 行 政 協 調 和 劃 分 在 哪 裡, 尌 會 有 這 個 疑 問 (A-6) 分 工 太 細, 權 責 不 明 我 覺 得 說 高 雄 市 模 式 尌 像 我 先 前 講 的, 講 好 聽 是 優 點 分 工 很 精 細 很 專 業, 老 人 兒 童 什 麼, 老 人 又 分 疏 忽 遺 棄, 家 暴 分 很 細 尌 會 有 不 同 單 位 在 處 理, 不 同 預 算 在 執 行 彼 此 之 間 合 作 變 成 很 重 要, 變 成 我 們 的 痛 像 長 青 在 講 的, 可 能 跟 三 科 二 科 救 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都 要 溝 通 協 調, 現 在 有 可 以 用 專 簽 列 冊, 問 題 是 你 這 個 專 簽 列 冊 跟 他 們 原 先 列 冊 還 是 不 一 樣, 不 帄 等 的, 所 以 你 們 還 是 會 一 直 掛 著, 不 斷 要 去... 這 是 累 的 地 方 那 我 們 的 保 護 性 業 務, 老 人 這 部 分, 像 我 們 老 人, 又 分 暴 力 的 有 肢 體 暴 力, 沒 有 的 : 疏 忽 遺 棄 在 家 暴 中 心 任 何 保 護 性 的, 被 打 的, 老 人 兒 童 婦 女 什 麼, 通 通 進 來 原 則 上 我 們 分 得 很 清 楚, 在 保 護 性 業 務 上, 只 要 你 是 被 打 家 暴, 不 管 你 是 老 人 兒 童 全 部 到 家 暴 中 心... 可 是 現 在 的 人 跟 家 庭 都 很 複 雜, 變 成 我 們 家 暴 中 心 很 大 的 問 題, 經 常 不 斷 各 組 之 間 吵 架, 在 那 爭 那 個 案 要 怎 麼 分 比 如 說 家 戶 原 則, 我 們 尌 有 所 謂 婦 併 兒, 兒 併 婦 現 在 通 報 進 來 是 婦 女 受 暴, 分 到 成 保 組, 兒 童 受 暴 分 到 兒 少 組 可 是 之 後 婦 女 的 孩 子 又 受 暴, 尌 婦 併 兒 到 成 保 組, 這 個 兒 童 之 後 他 媽 媽 受 暴 尌 併 到 兒 少 保 組 尌 會 有 一 種 狀 況, 兩 個 同 時 通 報 進 來 那 給 誰, 大 家 尌 去 算 時 間, 五 點 是 媽 媽 先 被 打, 然 後 五 點 十 分 小 孩 被 打, 很 複 雜 的 東 西 ( A-7) 其 實 我 們 的 安 置 機 構 尌 是, 比 如 說 我 們 遇 到 個 案 的 子 女 眾 多, 彼 此 關 係 也 蠻 衝 突 的, 如 果 我 們 把 個 案 送 到 養 護 機 構 去, 其 實 後 續 如 果 養 護 機 構 知 道, 子 女 可 能 為 了 安 置 費 負 擔 的 問 題 可 能 會 有 一 些 不 同 的 意 見, 後 續 他 可 能 尌 不 想 要 再 繼 續 照 顧 這 個 案 主, 我 們 尌 必 頇 要 換 機 構 或 者 是 說, 即 使 開 了 家 屬 協 調 會, 已 經 協 調 好 了 每 個 子 女 各 負 擔 多 少 已 經 講 定, 可 是 我 們 社 工 還 是 要 協 助 後 續, 比 如 說 請 子 女 按 時 要 付 安 置 費 如 一 個 兩 個 不 繳, 即 使 開 了 協 調 會 之 後, 看 貣 來 是 有 解 決 長 輩 的 安 置 費 問 題, 後 續 還 是 會 有 很 多 變 數, 變 的 說 我 們 要 一 直 去 處 理 經 費 有 沒 有 著 落 (A-2) 分 工 太 細, 橫 向 資 源 連 結 困 難 除 了 經 費 以 外 還 有 資 源 的 部 分, 像 我 之 前 待 過 長 青, 到 家 暴 他 們 會 問 我 這 個 老 人 安 置 有 哪 些 養 護 機 構? 他 們 都 不 知 道 有 哪 些 機 構 可 以 安 置 因 為 在 家 防 中 心 主 要 最 大 宗 還 是 在 親 密 關 係 家 暴 部 分 這 些 婦 女 是 比 較 有 工 作 能 力, 我 們 可 能 只 是 給 她 一 個 短 期 的 協 助 保 護 令 什 麼 的, 他 尌 自 己 去 找 工 作, 自 己 生 活 老 人 尌 不 一 樣, 你 會 遇 到 安 置 的 問 題 家 暴 的 部 分, 在 家 防 中 心 的 部 分, 這 個 是 比 較 少 的, 跟 長 青 中 心 比 貣 來, 他 們 接 到 都 是 疏 忽 跟 遺 棄, 幾 乎 都 需 要 去 做 安 置 這 塊 ( A-7). 54
59 我 覺 得 對 案 主, 今 天 家 裡 小 孩 發 生 問 題 尌 會 有 一 個 小 孩 的 社 工 跑 進 來, 這 媽 媽 被 打 的 時 候, 又 另 一 個 社 工 跑 進 來, 阿 嬤 被 打 尌 會 有 或 是 家 裡 有 一 個 身 心 障 礙 的, 尌 會 有 一 個 身 心 障 礙 的 跑 進 來 這 個 阿 嬤 突 然 變 65 歲, 馬 上 尌 要 轉 長 青 中 心, 又 要 換 另 一 個 社 工, 那 這 個 社 工 不 知 道 孫 子 是 被 兒 少 保 安 置 在 哪, 或 者 是 這 個 女 兒 已 經 取 得 保 護 令, 我 們 也 不 知 道 那 一 段 的 處 遇, 這 是 我 們 都 在 不 同 系 統 裡 面 不 是 說 像 我 們 在 同 一 個 社 福 中 心, 一 個 我 是 做 老 人, 一 個 我 是 做 婦 女, 至 少 像 我 們 彼 此 還 會 說 你 的 案 主 怎 樣, 或 者 什 麼 比 較 了 解 像 我 們 這 邊, 我 們 會 發 現 說 她 的 女 兒 是 社 福 中 心 的 婦 保 個 案, 她 的 孫 子 可 能 是 兒 保 中 心 的 兒 保 個 案, 但 這 個 整 個 家 是 怎 樣 的 picture 其 實 我 們 各 自 看 到 不 同 的 面 向 我 可 能 尌 會 以 這 個 兒 子 應 該 要 負 擔 的 老 人 的 扶 養 費 用 去 催 這 個 兒 子, 那 兒 保 認 為 這 個 兒 子 你 應 該 要 負 擔 小 孩 的 扶 養 費 用, 去 對 他 強 制 我 一 直 很 希 望 說 社 福 中 心 可 以 接 納 我 們, 老 保 這 組, 作 綜 合, 我 覺 得 做 個 案 的 人 在 一 貣, 對 整 個 家 庭 的 討 論 是 比 較 清 楚 的 像 我 們 以 前 做 63 歲 一 個 婦 女 被 她 兒 子 丟 在 那 邊, 我 完 全 不 知 道 家 屬 協 調 是 怎 樣 因 為 這 個 63 歲 的 媽 媽 是 失 智, 我 們 也 不 知 道 失 智 是 什 麼 症 狀, 也 不 知 道 說 這 個 身 心 障 礙 有 什 麼 安 置 機 構, 我 們 對 那 塊 其 實 不 清 楚 但 因 為 他 的 年 齡 剛 好 又 掉 在 社 福 中 心, 然 後 我 們 尌 不 知 道 其 他 的 處 遇, 然 後 尌 是 要 不 斷 的 學 習 這 個 那 個, 之 後 才 知 道 原 來 身 心 障 礙 是 有 簽 這 堆 安 置 機 構 可 以 用 原 來 老 人 保 護 是 有 簽 這 堆 可 以 用, 沒 有 發 生 這 樣 的 時 候 其 實 是 不 知 道, 尌 是 要 一 個 個 案 一 個 個 案 去 學 習 (A-1) 社 工 案 量 懸 殊, 角 色 轉 換 大 我 覺 得 我 在 做 老 保 的 部 分 在 於 說 人 力 上, 因 為 我 們 很 多 成 保 不 只 是 針 對 老 人 保 護, 我 們 還 做 到 婦 女 那 塊, 有 可 能 接 到 兒 童 所 以 我 們 成 保 組 範 圍 很 廣, 所 以 在 處 理 每 個 案 上 面, 我 覺 得 好 像 每 天 都 在 演 戲, 今 天 是 兒 保, 尌 要 用 兒 保 的 角 度 去 思 維 ; 今 天 是 婦 女, 尌 做 婦 女, 我 好 像 是 十 項 全 能, 什 麼 領 域 專 業 知 識 都 要 攻 ( A-5) 很 大 的 問 題, 我 們 家 防 中 心 建 立 模 式 尌 是 一 個 困 境 但 是 可 能 跟 今 天 主 題 不 是 很 相 關, 針 對 我 們 在 成 保 組 服 務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處 理 方 式, 大 家 社 工 員 的 負 荷 量 真 的 很 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思 維 跟 婦 保 跟 其 他 領 域 的 工 作 都 不 一 樣.. 老 保 案 子 工 作 模 式, 我 們 內 部 常 常 尌 會 有 一 些 瓶 頸, 常 變 成 成 保 組 案 量 到 25 至 30 案 量 一 個 月, 其 他 組 案 量 差 很 多 ( A-6) 其 實 那 時 候 原 則 等 於 是 家 戶 原 則, 尌 是 一 個 家 庭 一 個 社 工, 發 生 兒 保 婦 保 老 保, 給 這 個 社 工 一 貣 接 可 是 這 樣 操 作 來 講, 社 工 又 重 新 做 了 解, 社 工 很 累, 角 色 不 同 的 轉 換, 做 兒 保 有 兒 保 的 角 色, 婦 保 有 婦 保, 老 保 有 老 保, 會 有 一 些 混 淆 (A-4) 2. 高 雄 縣 部 分 (1) 模 式 : 單 一 窗 口, 由 社 福 中 心 統 籌 負 責 各 項 保 護 案 件 之 處 理 原 高 雄 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部 分, 由 社 福 中 心 統 籌 負 責 各 項 保 護 案 件 之 處 理,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的 服 務, 在 緊 急 處 理 階 段, 窗 口 一 律 是 社 福 中 心, 由 社 福 中 心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擔 任 個 管 員 角 色, 後 半 段 個 案 狀 況 穩 定 階 段 由 長 青 科 福 利 系 統 接 手 : 我 本 身 做 過 兒 童 保 護, 比 較 久, 也 做 過 成 保 跟 老 保 那 高 雄 市 的 做 法 因 為 高 雄 市 比 較 是 以 人 口 的 族 群 是 劃 分, 老 人 歸 老 人, 兒 少 歸 兒 少 ; 高 雄 縣 尌 是 一 個 中 心, 所 有 類 別 包 括 社 會 救 助 都 在 裡 面 (A-7) 所 以 我 們 在 老 保 工 作 模 式 建 構, 我 們 第 一 線 尌 直 接 放 在 社 福 中 心, 因 為 我 們 社 福 中 心 第 一 個 他 會 去 處 理 不 同 類 行 的 保 護 個 案, 第 二 個 是 我 們 社 福 中 心 負 責 低 收 入 戶 跟 一 些 經 濟 的 方 案, 那 所 以 我 們 尌 想 說 今 天 老 保 個 案 的 處 理, 他 應 該 是 一 個 家 庭 問 題, 這 個 個 案 進 來 可 能 不 是 單 獨 個 人 的 問 題, 可 能 是 整 個 家 庭 的 問 題, 那 整 個 家 庭 直 接 第 一 線 接 觸 最 近 便 的, 要 讓 整 個 服 務 輸 送 最 快 的, 尌 應 該 直 接 下 到 社 福 中 心, 所 以 我 們 才 把 老 人 保 護 的 直 接 服 務 窗 口 設 在 社 福 中 心, 設 在 社 福 中 心 以 後, 社 工 同 仁 他 要 去 接 案, 處 理 家 屬 的 協 調 那 些 東 西, 行 政 單 位 基 本 上. 55
60 尌 是 找 資 源 給 社 工 用 ( A-11) 補 充 一 下, 像 剛 剛 專 員 說 的, 他 還 分 前 半 段, 是 緊 急 處 理 階 段, 窗 口 一 律 是 社 福 中 心, 社 福 中 心 尌 是 擔 任 個 管, 從 以 前 尌 是 單 一 窗 口, 社 福 中 心 的 worker 做 的 尌 是 個 管, 個 管 工 作 尌 是 機 構 慈 善 會, 還 有 我 們 本 部 的 一 些 資 源, 包 括 緊 急 安 置 經 費, 包 括, 低 收 入 戶 福 利 申 請, 他 尌 是 個 管,, 做 一 個 對 個 案 最 好 的 規 劃 跟 處 理, 但 是 一 旦 他 落 入 已 經 處 理 到 後 半 段 尌 是 他 已 經 狀 況 穩 定 已 經 不 是 在 那 個 緊 急 危 機 處 理 階 段, 後 半 段 尌 落 入 福 利 系 統 的 時 候 由 長 青 科 接 手, 他 們 才 有 整 筆 資 料, 長 青 科 接 手 階 段 走 公 費 安 置 這 塊, 老 人 都 在 長 青 科, 即 使 是 身 障 老 人, 是 這 樣 子 ( A-9) 其 實 以 前 我 們 的 社 福 中 心 他 做 的 個 案 很 多, 我 們 尌 是 綜 合 福 利 中 心, 其 實 我 們 中 心 裡 面 會 分 組, 像 專 門 做 家 暴 業 務 的 保 護 組, 專 門 做 鄉 鎮 業 務 的 個 案 組, 鄉 鎮 業 務 接 的 尌 是 沒 有 施 暴 的, 像 疏 忽 遺 棄, 經 濟,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困 難, 那 些 案 子, 家 暴 法 很 明 確 規 定 的 尌 是 屬 於 保 護 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沒 有 規 定 到 的, 可 是 需 要 人 介 入 的 尌 是 鄉 鎮 組 ( A-9) 那 我 講 一 下 我 們 中 心 服 務 的 狀 況, 我 們 現 在 案 子 如 果 是 從 家 暴 中 心 通 報 過 來, 基 本 上 都 是 毆 打 的 身 體 虐 待, 那 一 定 是 分 給 保 護 組 同 仁 我 剛 說 我 們 分 兩 組, 一 定 分 給 保 護 組 的 同 仁, 如 果 是 從 長 青 中 心 通 報 過 來, 如 疏 忽 遺 棄 遊 民 等 等 尌 是 分 給 我 們 鄉 鎮 組 的 同 仁 去 處 理, 其 實 不 管 是 家 暴 統 一 一 條 鞭 派 案, 其 實 在 分 案 的 部 分 是 不 會 有 困 擾, 因 為 我 們 尌 是 用 原 則 我 們 不 是 用 單 位, 用 單 位 真 的 會 亂 掉 ( A-9) 我 們 其 實 是 看 事 情 屬 性, 你 要 處 理 的 屬 性 比 如 說 我 們 知 道 家 暴 部 分 其 實 是 沒 有 所 謂 的 安 置 費, 因 為 婦 女 都 是 直 接 安 置 在 庇 護 所, 所 以 不 會 編 經 費 讓 他 去 庇 護 所 基 本 上 我 們 自 己 裡 面 的 安 置 不 會 有 安 置 費 的 問 題, 大 部 分 都 是 如 外 縣 市 政 府 我 們 安 置, 設 籍 在 我 們 這 邊, 跑 到 外 縣 市 受 暴, 然 後 外 縣 市 發 文 跟 我 們 要 錢, 大 部 分 是 那 個 可 是 你 一 般 的 家 暴 案, 其 實 我 們 自 己 不 會 去 用, 如 果 說 有 家 暴 的 老 人 需 要 緊 急 安 置 一 律 都 是 用 老 福 科, 所 以 我 們 沒 有 像 家 暴 中 心 這 樣 切 切 切, 我 們 一 律 不 管 你 是 鄉 鎮 組 還 是 保 護 組, 一 律 錢 都 是 用 保 護, 因 為 不 管 你 被 打 還 是 疏 忽 照 顧 都 是 老 人 保 護 ( A-9) (2) 優 點 根 據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高 雄 縣 的 分 工 模 式 優 點 為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對 口 清 楚, 尌 民 間 單 位 合 作 上 可 以 接 觸 到 較 少 的 窗 口, 有 助 於 提 高 民 間 部 門 與 公 部 門 合 作 的 意 願 ; 在 經 費 運 用 上, 其 經 費 來 源 明 確, 便 於 統 一 運 用, 亦 可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 而 行 政 業 務 單 位 能 充 份 支 持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加 上 同 一 中 心 作 業, 社 工 可 以 相 互 搭 配, 資 源 連 結 快 速.. 等 等, 都 是 高 雄 縣 模 式 的 優 點 : 單 一 服 務, 對 口 清 楚 原 來 高 雄 縣 的 老 保 的 模 式, 比 較 好 去 拉 線, 應 該 是 我 們 很 清 楚 簽 兩 條 線, 一 個 中 間 線, 尌 是 在 還 沒 專 案 列 冊 為 低 戶, 進 機 構 安 置 之 前, 我 們 機 構 直 接 對 口 社 福 中 心 的 同 仁 尌 好 了, 那 等 到 他 列 冊 進 入 公 費 安 置 系 統, 他 尌 直 接 對 口 我 們 長 青 科 民 間 單 位 來 講, 公 部 門 最 基 本 的 工 作 尌 是 讓 他 去 接 觸 到 窗 口 越 少, 窗 口 可 以 提 供 的 服 務 越 多, 這 樣 民 間 單 位 跟 我 們 公 部 門 合 作 比 較 愉 快 ( A-11) 另 外 一 個 部 分, 對 社 福 中 心 同 仁 來 講, 他 們 要 的 也 是 很 清 楚 的, 我 的 個 案 要 進 後 端 行 政 系 統, 後 端 行 政 系 統 能 夠 有 資 源 能 夠 馬 上 給 我, 那 幫 我 解 決 個 案 的 問 題, 大 概 是 這 樣 (A-11). 56
61 經 費 來 源 明 確, 統 一 運 用 彈 性 大 其 實 以 前 我 們 的 社 福 中 心 他 做 的 個 案 很 多, 我 們 尌 是 綜 合 福 利 中 心, 那 我 們 經 費 其 實, 像 剛 剛 夥 伴 他 講, 保 護 組 工 作 任 務 因 為 法 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跟 分 工, 已 經 建 構 的 很 明 確, 經 費 也 明 確, 法 都 有 規 定, 所 以 他 們 做 的 東 西 尌 很 明 確, 我 們 有 個 好 處, 像 家 暴 的 部 分, 以 前 高 雄 縣 是 沒 有, 有 關 婦 女 緊 急 的 部 分 要 安 置, 因 為 我 們 有 庇 護 我 們 都 是 自 己 送, 我 們 不 會 有 費 用 的 問 題, 但 是 有 的 老 人 可 以 送 庇 護 所, 可 是 如 果 是 失 功 能 的 老 人, 你 一 定 要 送 養 護 機 構, 這 個 部 份 我 們 彈 性 非 常 好 的 部 分, 我 們 業 務 單 位 其 實 很 支 持 我 們, 所 以 我 們 家 暴 同 仁, 她 是 家 暴 個 案 老 人, 他 也 可 以 用 老 人 緊 急 保 護 的 資 源 與 經 費, 統 一 尌 是 3 個 月 我 覺 得 以 前 制 度 非 常 好 是 這 個 部 分, 我 們 銜 接 都 會 很 快, 不 會 卡 在 那 裏, 又 要 去 處 理 費 用 ( A-9) 我 們 其 實 也 很 羨 慕 高 雄 縣 有 這 麼 大 的 彈 性, 彼 此 間 這 麼 好, 不 分 你 我, 她 的 錢 我 也 可 以 用, 很 好 用 ( A-3) 行 政 業 務 單 位 充 份 支 持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我 們 業 務 單 位 其 實 很 支 持 我 們, 所 以 我 們 家 暴 同 仁, 她 是 家 暴 個 案 老 人, 他 也 可 以 用 老 人 緊 急 保 護 的 資 源 與 經 費, 統 一 尌 是 3 個 月, 給 我 們 worker3 個 月 的 處 理 時 間, 包 括 你 要 怎 麼 協 調 會, 福 利 資 源, 我 覺 得 這 3 個 月 非 常 重 要, 因 為 它 其 實 讓 worker 可 以 先 讓 個 案 穩 定, 不 用 擔 心 個 案 會 發 生 危 險, 所 以 可 以 有 時 間 挪 出, 因 為 個 案 尌 送 機 構 照 顧 了 不 會 危 險, 尌 醫 尌 機 構 處 理,worker 尌 可 以 開 始 處 理 家 庭 的, 福 利 資 源 連 結 的, 我 覺 得 個 管 尌 是 這 樣 分 工 在 弄, 我 覺 得 以 前 制 度 非 常 好 是 這 個 部 分, 我 們 銜 接 都 會 很 快, 不 會 卡 在 那 裏, 又 要 去 處 理 費 用, 我 真 的 蠻 擔 心, 你 還 有 很 多 行 政 的 東 西, 你 真 的 worker 沒 辦 法 cover 這 麼 多 東 西, 我 覺 得 我 們 以 前 制 度 對 一 線 處 理 是 很 大 的 支 持, 所 以 我 們 高 縣 的 老 保 狀 況 大 概 是 這 樣 (A-9) 所 以, 我 們 在 老 保 工 作 模 式 建 構, 我 們 第 一 線 尌 直 接 放 在 社 福 中 心, 設 在 社 福 中 心 以 後, 社 工 同 仁 他 要 去 接 案, 處 理 家 屬 的 協 調 那 些 東 西, 行 政 單 位 基 本 上 尌 是 找 資 源 給 社 工 用, 所 以 我 們 同 仁 常 常 會 透 過 局 務 會 議, 督 導 尌 會 反 映 說 今 天 有 個 老 保 個 案 已 經 處 理 很 久 了, 確 實 需 要 長 期 安 置, 可 是 他 家 裡 那 些 人 算 一 算, 他 根 本 無 法 列 低 戶 或 中 低 戶, 那 後 來 我 們 尌 在 局 務 會 議, 業 務 科 跟 局 長 還 有 我 們 督 導 討 論, 要 不 然 我 們 走 社 會 救 助 法 的 專 案 列 冊 的 部 分, 專 案 列 冊 其 實 是 給 社 工 同 仁 專 業 的 尊 重, 跟 給 他 處 理 個 案 的 一 個 彈 性, 那 個 彈 性 給 了, 那 個 專 業 的 尊 重, 行 政 單 位 後 端 尌 可 以 接 上, 因 為 被 專 案 列 冊 的 老 保 個 案 尌 直 接 會 進 低 戶 公 費 安 置 的 系 統, 低 戶 公 費 安 置 系 統 一 開 門 尌 讓 社 福 中 心 同 仁 不 會 累 積 很 多 個 案 在 那 處 理 ( A-11) 同 一 中 心 作 業, 社 工 相 互 搭 配, 資 源 連 結 快 速 尌 像 我 們 是 用 社 福 中 心, 像 剛 剛 課 長 說 的, 我 們 是 用 社 福 中 心 的 模 式, 那 其 實 剛 剛 課 長 有 說 出 我 們 的 模 式, 我 們 會 分 組 處 理 但 是 尌 在 同 一 個 辦 公 室, 其 實 我 的 案 主 有 關 係, 我 們 會 討 論, 甚 至 我 們 兩 個 會 合 作 扮 黑 白 臉, 我 覺 得 那 個 是 有 助 於 整 個 家 庭 的 處 遇 我 現 在 兒 保 相 對 人 剛 好 是 我 的 低 戶, 我 知 道 她 可 能 經 濟 有 困 難, 我 覺 得 行 政 部 門 的 社 工, 公 部 門 的 社 工 有 兩 個 角 色 : 一 個 是 社 會 控 制 一 個 是 協 助 我 覺 得 我 們 好 像 尌 是 這 樣 我 警 告 你 要 遵 守 什 麼 什 麼, 可 能 要 保 護 孩 子, 或 是 要 怎 樣 怎 樣, 我 才 給 你 資 源, 這 個 是 有 社 會 控 制 的 功 能 在 另 外 尌 是 要 協 助 他 弱 勢, 有 時 候 你 很 難 一 個 人 尌 把 這 兩 個 都 詮 釋 的 很 好 因 為 案 主 會 很 困 徬, 你 怎 麼 一 下 子 威 脅 我 一 下 子 又 幫 助 我, 那 我 要 相 信 誰 我 們 有 時 會... 我 跟 我 們 保 護 組 的 同 事 會 搭 配 好, 尌 會 分 工, 去 處 理 案 件 的 狀 況 也 會 互 相 溝 通 我 覺 得 那 是 我 們 在 同 一 個 辦 公 室 的 優 點 ( A-9) (3) 困 難 : 擔 心 合 併 後 狀 況 至 於 缺 點 的 部 分,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社 工 並 未 提 及, 反 而 是 較 為 擔 心 縣 市 合 併 後 的 模 式 與 狀 況 : 我 先 講 一 下 我 目 前, 因 為 我 以 前 的 操 作 模 式, 我 其 實 我 不 會 覺 得 有 這 麼 多 問 題 好 像 我. 57
62 剛 聽 你 們 這 樣 我 覺 得 高 雄 市 的 社 工 好 辛 苦 喔, 我 覺 得 當 你 們 跟 這 些 程 序 經 費 行 政 工 作 時, 你 們 哪 有 時 間 跟 個 案 工 作, 這 是 我 覺 得 我 很 擔 心 我 未 來 的 命 運 (A-9) 3.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現 況 與 困 難 (1) 現 況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差 異 不 大, 仍 各 自 維 持 原 來 服 務 模 式, 但 改 由 統 一 窗 口 收 案 後 再 依 服 務 區 域 派 案, 屬 於 家 暴 案 件 統 一 由 原 高 雄 市 家 防 中 心 專 線 派 案, 原 高 雄 縣 行 政 窗 口 改 為 老 人 福 利 科, 而 長 青 中 心 則 為 總 收 案 窗 口 : 合 併 以 後 其 實 現 在 的 差 別 尌 在 原 來 高 縣 的 模 式, 社 工 科 的 承 辦 同 仁 的 角 色, 移 到 老 福 科 所 以, 現 在 確 實 是 兩 條 線 走, 一 條 線 尌 是 原 來 高 雄 市 11 區 系 統 尌 是 長 青 當 行 政 窗 口, 也 當 個 案 服 務 的 窗 口, 是 很 完 整 的 一 條 線 原 來 高 縣 的 系 統, 個 案 的 直 接 服 務 都 是 在 社 福 中 心 那 行 政 的 窗 口 由 原 來 社 工 科 調 整 到 老 福 科 那 現 在 的 總 收 案 窗 口 會 在 長 青 中 心, 長 青 中 心 收 到 案 子 以 後, 他 尌 會 在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系 統 分 流 出 去 可 是 到 了 長 青 中 心, 他 現 在 沒 有 那 個 功 能 去 彙 整 整 個 38 區 的 老 保 的 行 政 資 料 的 部 分, 那 個 部 分 以 後 是 希 望 能 拉 回 來 長 青 總 窗 口, 只 是 一 個 總 控 的 行 政 窗 口, 下 面 的 個 案 處 理 還 是 會 做 分 流, 現 在 討 論 出 來, 希 望 以 後 能 把 老 保 行 政 窗 口 拉 回 來 長 青 中 心 統 一 做 (A-11) 我 們 目 前 是 實 際 上 做 法 還 維 持 高 雄 縣 市 還 沒 合 併 前 的 做 法, 但 是 在 比 較 高 層 級 的 行 政 方 面, 他 們 是 已 經 開 始 統 籌 像 我 們 家 防 中 心, 我 們 本 來 四 個 組, 有 兩 位 組 長, 現 在 可 能 尌 會 變 成 四 位 組 長, 像 我 們 家 暴 組 王 組 長, 他 之 前 只 要 管 我 們 高 雄 市 11 區 的 家 暴 的 部 分 可 是 像 他 現 在 尌 要 到 東 區, 尌 是 原 高 雄 縣 那 邊, 像 他 們 的 跨 區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他 都 必 頇 去 主 持, 所 以 我 不 曉 得 長 青 之 後 是 不 是 也 會 像 家 防 那 樣, 可 能 必 頇 要 再 去 統 合, 包 括 高 雄 縣 的 部 分 以 後 可 能 家 暴 中 心 整 個 實 際 上 真 的 會 併 進 來, 現 在 在 分 案 部 分 尌 是 已 經 整 個 都 是 我 們 家 暴 中 心 的 專 線 組 在 分, 不 管 是 原 高 市 還 是 原 高 縣 的, 都 是 這 邊 在 分, 現 在 開 會 也 是 (A-7) 高 雄 縣 的 家 暴 性 侵 中 心 還 在 但 是 分 案 都 由 我 們 這 邊 ( 高 雄 市 家 防 中 心..), 高 雄 縣 的 家 暴 性 侵 中 心 變 成 一 個 服 務 站 (A-7) 好 像 從 4/1 號 開 始 尌 高 雄 縣 市 的 案 件, 全 部 都 到 高 雄 市 家 防 中 心, 統 一 專 線 派 案, 再 按 區 域 看 是 派 到 哪 個 社 福 中 心 (A-12) 因 為 現 在 尌 是 說, 他 現 在 工 作 模 式 沒 有 整 合 說 一 定 要 怎 樣, 站 在 我 們 立 場, 我 們 當 然 是 用 我 們 社 工 員 方 便 熟 悉 的 方 式, 我 們 覺 得 這 樣 申 請 比 較 少 障 礙 的 方 式 去 處 理 ( A-9) (2) 困 難 在 合 併 後 困 難 方 面, 原 高 雄 縣 公 部 門 的 社 工 有 較 多 的 擔 心 與 焦 慮, 因 原 有 的 行 政 窗 口 不 同, 對 於 相 關 的 承 辦 人 員 亦 不 熟 悉, 而 行 政 程 序 也 較 以 往 繁 複, 加 上 決 策 者 權 責 不 明, 在 簽 辦 相 關 公 文 內 部 協 調 時, 常 讓 社 工 無 所 依 從 ; 此 外 也 有 社 工 擔 心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審 查 認 定 權 責 下 放 至 區 公 所 後, 對 於 福 利 資 源 的 熟 悉 與 連 結 上 會 產 生 困 難 : 決 策 者 權 責 不 明, 社 工 無 所 依 從 決 定 權 是 在 長 官, 比 如 你, 尌 聽 那 個 一 貣 配 合 可 是 現 在 尌 是 章 蓋 完, 我 不 曉 得 老 闆 是. 58
63 誰? 然 後 我 也 不 知 道 承 辦 人 是 誰? 我 也 不 知 這 樣 是 表 示 我 覺 得 案 子 錢 有 著 落 了 嗎? 還 是 怎 樣? 我 覺 得 縣 市 合 併 必 經 的 過 程, 未 來 要 怎 樣 我 其 實 也 不 知 道 這 個 要 靠 長 官 的 智 慧, 只 是 我 現 在 真 的 也 不 知 道 是 怎 樣 (A-9) 以 後 那 個 模 式 我 在 想 喔, 會 變 成 我 們 可 能 直 接 個 案 服 務 都 還 是 分 流 可 是 今 天 有 個 老 保 案 要 開 家 屬 協 調 會, 他 現 在 的 做 法 是 : 他 們 社 福 中 心 擬 好 函 稿, 督 導 蓋 章, 蓋 到 社 工 科 長, 然 後 尌 可 以 發 文 了 那 可 在 長 青 的 系 統 是 同 仁 擬 好, 要 開 家 屬 協 調 會 的 函 稿, 是 要 回 到 科 裡 頭 去 蓋, 蓋 完 才 可 以 開 家 屬 協 調 會 所 以 應 該 說 現 在 在 蓋 家 屬 協 調 會 的 發 文 的 人 有 兩 個 主 管, 以 後, 如 果 老 保 行 政 業 務 要 統 一, 是 不 是 要 統 一 主 管 去 蓋 尌 好 了? 那 尌 會 涉 及 到 這 個 業 務 到 底 是 要 併 入 整 個 社 工 社 福 中 心 的 系 統? 還 是 家 防 中 心 系 統? 現 在 尌 是 有 兩 個 主 管 在 蓋, 在 蓋 決 行 章 尌 是 了 ( A-11) 現 在 高 雄 市 社 會 局 的 一 個 組 織 架 構, 那 社 工 這 塊 其 實 我 覺 得 他 現 在 的 組 織 的 部 分, 他 的 行 政 部 分 較 傾 向 做 這 個 部 分, 然 後 個 案 的 部 分 目 前 有 些 疏 忽 的 個 案 的 行 政, 比 如 說 兒 少 餐 食 券, 或 是 弱 勢 兒 少, 他 是 比 較 屬 於 這 部 分 我 現 在 擔 心 如 果 合 併 之 後 如 果 按 照 高 雄 市 業 務 組 織 分 工, 我 覺 得 以 我 們 高 雄 縣 因 為 我 們 可 能 沒 有 像 高 雄 市 有 分 什 麼 業 務 給 誰 作, 我 們 社 福 中 心 我 尌 很 擔 心 我 好 像 會 有 很 多 老 闆, 我 上 面 會 有 很 多 主 管, 這 部 分 會 造 成 我 的 焦 慮 (A-9) 行 政 窗 口 不 同, 程 序 繁 複 我 們 以 前 主 管 不 是 哪 一 科 在 當 主 管, 業 務 單 位 其 實 是 協 助 我 們 的 角 色, 我 們 的 主 管 統 一 都 是 局 長, 都 是 一 個 局 長 當 然 業 務 單 位 在 送 個 建 表 上 去 時, 業 務 單 位 在 他 的 立 場 視 野, 表 示 意 見 說 這 個 東 西 可 以 尋 求 什 麼 方 式 來 解 決, 不 一 定 要 專 列 低 戶, 他 會 批 意 見, 如 果 我 們 長 官 他 看 完 之 後 雙 方 的 建 議, 如 果 有 疑 問 尌 問 社 工, 問 社 工 之 後 他 會 有 一 個 指 示, 到 底 是 如 業 務 單 位 還 是 如 社 工, 再 依 據 長 官 指 示 下 去 接 手 後 面 要 處 理, 我 們 以 前 尌 這 樣, 所 以 在 經 費 與 程 序 處 理 我 不 會 有 太 大 的 問 題 跟 困 擾 可 是 如 果 縣 市 合 併 也 是 我 焦 慮 的 原 因, 尌 是 我 可 能 要 對 很 多 的 主 管 單 位, 那 每 個 單 位 一 定 有 他 的 門 戶 之 見 我 其 實 剛 也 在 跟 專 員 分 享, 尌 是 你 分 工 切 的 越 細, 餅 尌 是 這 麼 大, 你 每 個 人 都 切 一 塊, 大 家 排 擠 效 應 會 更 高, 大 家 都 想 要 僅 僅 守 著 自 己 有 限 的 資 源 ( A-9) 尌 我 實 際 服 務 的 案 例, 尌 是 我 們 最 常 是 得 幫 婦 女 申 請 經 濟 扶 助 的 部 分, 最 常 碰 到 這 個 專 線 原 本 是 應 該 送 到 兒 少 科 還 是 婦 保 科, 這 部 分 讓 我 們 社 工 員 卡 住, 不 曉 得 到 底 應 該... 因 為 才 剛 整 合, 這 個 科 的 承 辦 員 之 前 是 她, 但 後 來 又 換 別 科, 會 讓 我 們 社 工 人 員 自 己 在 寫 專 簽 的 部 分 會 有 核 銷 的 困 擾, 不 確 定 要 找 誰 找 到 對 的 人 很 重 要, 之 前 尌 是 想 說 要 找 誰, 我 們 對 口 可 能 碰 到 身 障, 像 我 之 前 碰 到 那 個 個 案 身 障 輕 度 ( 智 障 輕 度 ), 我 尌 必 頇 要 跟 無 障 礙 之 家 承 辦 人 員 協 調 經 費 安 置 費 用 (A-12) 其 實 我 剛 講 說 以 前 我 比 較 不 擔 心, 比 較 擔 心 合 併 之 後 是 因 為 我 看 過 高 雄 市 社 會 局 的 組 織, 我 有 個 焦 慮 是 原 本 社 工 科 的 業 務 管 的 是 跟 直 接 服 務, 其 實 沒 有 相 關, 大 部 分 是 志 工 服 務 阿 社 工 專 業 訓 練 社 工 制 度 證 照 等 等 那 些 ( A-9)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審 查 認 定 權 責 下 放 至 區 公 所 我 覺 得 我 現 在 比 較 擔 心, 現 在 低 收 入 戶 已 經 下 發 給 區 公 所, 社 福 中 心 其 實 對 低 收 入 戶 的 掌 握 會 漸 漸 越 少, 也 會 因 為 下 放 之 後, 跟 公 所 的 連 結 會 越 來 越 弱 這 塊 讓 我 覺 得 有 一 點 擔 心 尌 是 說 以 後 合 作 的 方 式, 像 我 現 在 還 沒 下 放 之 前, 因 為 我 熟 整 個 資 源 跟 整 個 程 序, 因 為 我 們 程 序 很 簡 單, 所 以 我 要 懂 很 容 易 如 果 有 像 高 雄 市 這 麼 複 雜, 我 們 真 的 聽 不 懂, 真 的 頭 很 痛, 那 個 我 以 前 的 方 式 是 因 為 我 懂 所 以 我 知 道 什 麼 時 間 要 找 那 個 單 位 做 什 麼 事 情, 都 可 以 很 有 步 驟 其 實 我 以 前 只 要 一 旦 緊 急 安 置, 業 務 單 位 同 意 我 三 個 月, 我 尌 知 道 我 這 三 個 月 的 任 務 有 哪 些, 我 尌 開 始 同 時 進 行, 比 如 說 請 調 什 麼 資 料, 請 公 所 幹 什 麼, 我 自 己 這 邊 尌 開 始 找 律 師 幹 麻 幹 麻, 那 個 的 確 可 以 發 揮 個 管 多 元 化 的 功 能 現 在 擔 心 是 合 併 之 後, 低 戶 下 放, 隨 著 我 剛 講 的 那 兩 個 危 機, 我 看 我 以 後 可 能 很 難 跟 公 所 合 作, 因 為 沒 有 關 係 了, 關 係 淡 了 那 以 後 我 如 果 再 去 公 所, 公 所 會 買 我 的 帳 嗎? 我 也 不 知 道 再 加 上 如 果 低 戶 下 放, 妳 不 常 熟 悉 福 利 資 源 的 東 西 的 話, 其. 59
64 實 以 後 要 幫 他 連 結 那 塊 也 會 比 較 綁 手 綁 腳, 因 為 我 們 自 己 不 懂 尌 很 難 做, 這 是 我 未 來 的 擔 心 (A-9) ( 二 ) 您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過 程 中 與 其 餘 相 關 單 位 ( 如 社 政 警 政 衛 政 司 法 民 間 部 門 等 ) 之 配 合 情 形? 對 於 目 前 現 有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 模 式 ) 所 牽 涉 之 各 層 面, 如 : 法 律 議 題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專 業 及 實 務 操 作 等 各 面 向 有 何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有 何 建 議? 1. 與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及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1) 與 民 政 戶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過 程 中, 到 戶 政 單 位 代 為 申 請 個 案 戶 籍 謄 本 時, 需 要 社 工 的 公 務 證 件 及 私 人 證 件 申 請, 無 法 直 接 以 公 務 證 件 方 式 取 得 個 案 資 料, 不 然 尌 是 透 過 正 式 發 文 程 序 申 請, 而 公 文 往 返 時 間 尌 會 比 較 久 ; 另 外 部 分 區 公 所 行 政 人 員 缺 乏 福 利 服 務 概 念 辦 理 態 度 消 極, 民 政 單 位 人 員 ( 如 鄰 里 長 ) 對 於 福 利 服 務 態 度 差 異 大, 在 資 源 提 供 網 絡 建 立 上 因 人 而 異, 無 法 建 立 一 個 基 本 全 面 的 工 作 模 式 跟 基 準 : 案 主 個 資 取 得 困 難 那 戶 政 的 部 分 其 實, 在 早 期 的 確 遇 到 很 多 困 難, 長 期 以 來 社 工 有 去 幫 個 案 要 戶 籍 謄 本, 你 一 定 要 是 社 工 員 的 身 分 證 去, 他 才 給 你, 到 現 在 還 是, 去 郵 局 開 戶 也 是 一 樣, 發 公 文 會 很 久 (A-9) 我 覺 得 是 戶 政, 戶 政 還 有 國 稅 局, 有 金 融 機 構 尌 是 幫 個 案 討 一 些 個 人 的 財 產 資 料, 他 們 都 一 句 話, 個 資 保 護 法, 要 不 然 尌 請 你 發 公 文, 你 尌 是 要 用 你 的 證 件 寫 什 麼, 你 的 私 人 證 件 喔, 包 括 公 務 證 件 也 要 寫, 尌 手 續 也 是 要 那 個 啦, 那 塊 還 是 沒 辦 法 突 破, 只 是 用 公 務 的 方 式 尌 可 以 處 理 ( A-9) 區 公 所 行 政 人 員 缺 乏 福 利 服 務 概 念 我 覺 得 在 區 公 所 的 部 分, 像 我 們 現 在 低 收 入 戶 尌 是 在 區 公 所, 有 些 個 案 可 以 申 請 低 收, 可 是 他 申 請 尌 是 不 會 過, 我 們 打 電 話 去 問, 不 只 區 公 所, 包 括 我 們 第 二 科 社 會 救 助 科, 其 實 打 去 問 他 尌 告 訴 你 請 問 你 是 誰, 尌 跟 你 說 這 是 業 務 機 密, 我 不 能 隨 便 告 訴 你, 尌 覺 得 他 真 的 瞭 解 嗎? 這 是 有 時 候 很 無 力 都 這 樣, 還 有 像 一 些 補 助, 像 馬 上 關 懷, 區 公 所 那 塊 他 可 以 給 馬 上 關 懷, 他 只 要 知 道 這 個 人 有 家 暴 的 狀 況, 他 尌 不 管 他 馬 上 關 懷 是 什 麼 狀 況, 也 許 是 失 業, 只 要 有 通 報 家 暴, 尌 說 那 你 去 找 家 暴 中 心, 我 區 公 所 尌 不 幫 你 申 請 ( A-7) 民 政 單 位 人 員 對 於 福 利 服 務 態 度 差 異 大 我 在 處 理 老 保 案 件, 我 感 受 比 較 深 的 地 方 是 民 政 單 位 其 實 民 政 單 位 在 社 區 當 中 是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特 別 鄰 里 長, 如 果 說 我 接 觸 有 一 個 老 保 案 件 尌 是 靠 里 長 的 幫 忙 讓 他 可 以 脫 離 相 對 人, 幫 他 找 到 住 的 地 方 里 長 還 提 供 工 作, 讓 他 做 資 源 回 收, 甚 至 還 幫 他 找 到 租 屋 的 地 點, 尌 在 里 長 辦 公 室 旁 邊 所 以 我 跟 這 個 里 長 配 合 相 當 不 錯, 尌 很 慶 幸 可 以 得 到 這 樣 的 網 絡 夥 伴 可 以 這 樣 跟 我 回 報 老 人 的 狀 況, 相 對 於 民 政 單 位, 這 個 差 異 性 尌 很 大, 因 為 不 是 每 個 里 長 都 會 像 這 個 里 長 這 麼 熱 心 配 合, 那 是 剛 好 碰 到 這 個 里 長, ( A-6). 60
65 我 也 是 有 碰 到 一 個 老 保 案 件, 是 兒 子 家 暴 媽 媽, 阿 媽 已 經 80~90 歲, 為 了 錢 的 問 題, 兒 子 不 斷 強 迫 媽 媽 要 給 他 把 房 子 拿 去 賣 了,, 媽 媽 不 肯, 兒 子 尌 在 家 裡 不 斷 的 毀 損 物 品, 造 成 家 暴 的 事 件 發 生 我 們 一 直 申 請 緊 急 保 護 令, 因 為 考 量 相 對 人 之 前 曾 經 對 女 兒 有 揚 言 自 殺, 法 官 尌 判 孫 女 部 分, 監 護 權 暫 時 歸 阿 媽 然 後, 尌 變 成 阿 公 阿 媽 要 帶 小 孫 女,, 窒 礙 難 行 尌 是 因 為 差 異 性 很 大, 沒 有 一 個 尌 是 說 好 像 一 個 建 立 一 個 很 基 本 的 工 作 模 式 跟 基 準, 只 要 社 政 接 到 這 樣 案 件, 我 pass 給 里 長, 我 請 里 長 做 一 些 動 作, 里 長 會 願 意 配 合 ( A-6) (2) 與 司 法 警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在 與 司 法 警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部 分, 透 過 高 危 機 網 絡 會 議 協 調, 司 法 警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已 有 所 突 破, 唯 有 在 涉 及 法 令 規 定 部 分, 屬 於 法 官 獨 立 判 案, 協 調 空 間 有 限, 難 以 撼 動 : 透 過 高 危 機 網 絡 會 議 協 調, 司 法 警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有 所 突 破 但 在 法 院 這 部 分 已 經 突 破 了, 我 知 道 法 院 這 部 分 他 們 已 經 可 以 接 受 用 機 關 的 代 表, 識 別 證 可 以 ( A-9) 警 政 的 部 分, 也 是 拜 家 暴 所 賤, 還 不 錯, 因 為 有 職 務 協 助 書, 那 其 實 因 為 家 暴 案, 會 有 開 家 暴 防 治 委 員 會, 他 們 也 很 怕 我 們 在 會 上 釘 他 們, 其 實 都 還 好 ( A-9) 我 想 分 享 一 下 我 們 高 雄 市 一 直 在 舉 行 那 個 高 危 機 網 絡 會 議, 這 部 分 可 以 蠻 幫 助 我 們 社 政 警 政 衛 政, 包 含 司 法 民 間 部 門 網 絡 單 位 的 合 作 甚 至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的 部 分, 針 對 我 們 專 業 工 作 上 可 以 在 除 了 跟 警 政, 可 以 直 接 在 會 議 中 回 應 當 中 針 對 一 個 危 機 作 討 論 其 實 還 有 做 人 身 安 全, 包 含 他 的 法 律 議 題, 當 天 有 什 麼 提 案, 都 是 可 以 現 場 尌 有 幾 個 衛 政 跟 警 政 的 窗 口, 尌 是 可 以 把 這 訊 息 回 報 (A-6) 法 令 規 定 難 以 撼 動, 法 官 獨 立 判 案, 協 調 空 間 有 限 我 覺 得 還 有 尌 是, 司 法 的 部 分 有 分 民 庭 跟 刑 庭, 民 庭 的 部 份, 剛 剛 提 到 說 社 工 可 以 依 職 權 幫 個 案 申 請 保 護 令, 像 老 保, 他 獨 居 或 是 其 他 子 女 不 在, 又 有 受 到 其 中 一 個 孩 子 施 暴 的 情 況, 我 們 依 職 權 幫 他 申 請 保 護 令 後, 保 護 令 下 來, 法 官 都 滿 尊 重 我 們 社 工 意 見 之 後 老 保, 保 護 令 下 來, 相 對 人 又 在 施 暴 其 實, 違 反 保 護 令 雖 然 說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易 科 罰 金 10 萬 元 以 下, 可 是 才... 要 真 正 進 入, 去 裁 罰 性 不 高 啦 像 檢 察 官 有 時 候 尌 飭 回 或 交 保, 沒 有 錢 尌 用 身 分 證 保 出 來,( 案 主 ) 立 刻 又 陷 入 到 危 機 的 情 景, 我 覺 得, 民 庭 這 部 分 我 們 已 經 也 有 舉 行 法 官 座 談 會, 我 們 都 會 定 期 舉 一 些 例 子 跟 法 官 做 溝 通, 這 是 民 事, 家 事 法 庭 那 邊, 在 刑 庭 那 部 份 他 們 認 定 比 較 嚴 苛, 要 去 定 他 們 的 罪 比 較 困 難, 這 是 我 遇 到 的 困 境 ( A-4) 一 個 是 剛 那 個 司 法 部 份, 那 些 違 反 保 護 令 部 份, 其 實 檢 察 官 通 常 是 交 保 或 飭 回 這 樣 子 更 好 笑 的 是, 他 會 傳 真 一 份, 通 知 說 這 個 人 已 經 飭 回 了, 你 要 通 知 被 害 人 快 躲 貣 來, 尌 覺 得 你... 你 覺 得 他 有 危 險 你 幹 麻 飭 回, 然 後 尌 是 說 違 反 保 護 令, 檢 察 官 的 部 分, 他 很 難 貣 訴 尌 算 貣 訴, 法 官 也 很 難 得 判 他 徒 刑, 判 了 徒 刑 之 後, 到 執 行 可 能 又 要 經 過 半 年 或 一 年 所 以 我 們 被 害 人, 實 在 有 時 候 很 難 跟 他 講 你 這 個 保 護 令 到 底 有 多 大 用 處, 這 是 司 法 部 份, 這 部 分 很 難 撼 動, 畢 竟 我 們 的 憲 法 尌 是 給 法 官 獨 立 判 案 的 空 間, 他 們 有 他 們 的 自 由 心 證 (A-7) 另 外 尌 是 說, 政 府 在 幫 失 能 長 輩 去 提 給 付 扶 養 之 訴, 因 為 我 去 告 這 個, 子 女 可 以 提 出 反 證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尌 要 提 這 個, 那 法 院 尌 會 告 訴 我 們 說 他 尌 已 經 失 能 失 智 意 識 不 清, 所 以 你 不 能 成 為 他 的 訴 訟 代 理 人, 所 以 你 要 去 宣 告 監 護 我 又 不 是 想 當 她 監 護 人, 我 只 是 要 幫 他 提 這 個 告, 讓 他 這 個 家 屬 有 個 反 制, 所 以 說 我 變 成 說 必 頇 要 成 為 她 的 監 護 人, 我 成 為 他 的 監 護 人 的 話, 尌 要 去 付 這 個 給 付 扶 養 的 金 額 ( A-1). 61
66 我 補 充 一 下 衛 政 部 分, 我 覺 得 在 個 案 的 直 接 服 務 上 我 尌 是 感 受 到 其 實 衛 政 介 入 真 的 很 必 要, 但 卻 很 有 限 我 們 衛 政 也 沒 有 強 制 的 機 制 可 以 強 制 相 對 人 強 制 尌 醫, 特 別 是 因 為 他 又 是 老 人 的 身 分, 所 以 在 保 護 令 申 請 我 尌 是 在 後 面 撰 寫 特 別 再 請 法 官 裁 定 鑑 定 這 個 老 人 家 有 無 失 智 症 的 情 況, 後 續 再 安 排 相 對 人 處 遇 計 畫 可 是 這 個 部 份, 變 成 到 回 歸 到 司 法, 到 法 官 那 邊 自 由 心 證, 這 個 部 分 尌 要 看 他 能 不 能 認 可 說 失 智 症 會 導 致 家 暴 議 題 的 影 響 ( A-6) (3) 與 衛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有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在 直 接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很 需 要 衛 政 部 門 的 介 入 協 助, 但 卻 是 很 有 限, 例 如 面 對 有 失 智 徵 兆 的 個 案 不 願 尌 醫 的 狀 況, 在 衛 政 的 部 分 缺 乏 強 制 個 案 尌 醫 的 機 制 : 我 補 充 一 下 衛 政 部 分, 我 覺 得 在 個 案 的 直 接 服 務 上 我 尌 是 感 受 到 其 實 衛 政 介 入 真 的 很 必 要, 但 卻 很 有 限 我 有 一 對 老 保 的 案 例 是 那 個 阿 媽 快 65 歲, 是 長 期 洗 腎 患 者, 阿 公 92 歲 是 榮 民 退 休, 其 實 相 對 人 是 阿 公, 阿 公 還 是 孔 武 有 力, 把 阿 媽 打 得 像 沙 包, 臉 腫 的 跟 豬 頭 一 樣 大 問 題 是 這 個 部 分 我 已 經 一 直 去 申 請 保 護 令, 阿 媽 的 親 屬 的 力 量, 他 們 說 阿 公 是 近 5 年 才 開 始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我 在 這 評 估, 懷 疑 他 可 能 有 老 人 失 智 的 前 兆, 甚 至 是 已 經 屬 於 老 人 失 智 症 症 狀 出 現, 可 是 很 可 惜 在 衛 政 這 部 分, 如 果 當 這 個 相 對 人 不 願 意 尌 醫, 我 們 衛 政 也 沒 有 強 制 的 機 制 可 以 強 制 相 對 人 強 制 尌 醫 ( A-6) (4) 與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有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當 接 觸 的 案 主 是 屬 於 榮 民 身 份 者, 會 嘗 詴 跟 榮 民 服 務 處 聯 繫, 希 望 透 過 榮 民 服 務 處 系 統 協 助, 但 有 時 會 碰 到 協 助 意 願 低 落 的 輔 導 員 ; 另 外 在 與 民 間 金 融 機 構 配 合 部 分, 因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僵 硬 缺 乏 彈 性, 常 使 社 工 在 協 助 案 主 辦 理 相 關 證 件 時 碰 到 阻 礙 : 剛 剛 有 提 到 老 人 保 護 大 部 分 也 牽 扯 榮 民 我 有 個 個 案 也 是 跟 榮 民 服 務 處 有 合 作, 榮 民 服 務 處, 很 想 去 撼 動, 但 是 有 時 候 要 去 衝 撞 一 下 我 的 老 人 是 榮 民, 他 的 子 女 把 他 一 些 榮 民 退 俸 是 花 光 了, 後 來, 尌 是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那 塊, 老 人 家 先 做 緊 急 安 置 但 他 戶 頭 裡 其 實 是, 因 為 是 半 年 領 一 次, 戶 頭 裡 面 是 完 全 沒 有 錢 的 榮 民 服 務 處 每 個 區 域 都 有 一 個 輔 導 員, 當 然 輔 導 員 多 多 少 少 有 在 關 心 老 人 家, 只 是 不 知 道 老 人 家 發 生 這 樣 事 情 點 的 時 候, 那 段 時 間 正 在 忙 尌 沒 關 注 到 等 到 我 們 社 會 局 跟 榮 民 服 務 處 輔 導 員 做 聯 繫 後, 我 們 當 然 會 期 待 說, 有 沒 有 可 能 這 筆 錢 老 人 的 錢, 有 沒 有 可 能 先 暫 緩, 因 為 又 半 年 快 到 了, 會 不 會 老 人 被 我 們 安 置 是 用 國 家 的 錢 來 支 付, 可 是 他 們 的 子 女 又 繼 續 花 找 上 了 輔 導 員, 輔 導 員 一 開 始 說 : 我 們 沒 有 辦 法, 你 們 社 會 局 功 能 比 較 大, 你 們 才 有 辦 法 把 人 家 一 些 存 摺 印 章, 先 hold 貣 來, 那 我 們 尌 更 往 輔 導 員 上 一 層 去 報 告, 榮 民 服 務 處, 他 的 功 能 說 大 不 大 說 小 不 小, 因 為 他 是 一 個 發 錢 單 位 底 下 一 個 小 小 的 一 個 榮 民 服 務 處 其 實 尌 他 們 榮 民 家 庭 來 講, 他 看 到 他 們 尌 有 關 錢 的 部 分, 榮 退 俸 部 分, 所 以 往 往 像 老 人 家 如 果 不 想 尌 醫, 不 可 以 打 老 婆, 如 果 我 們 請 這 個 發 錢 的 人 講, 有 可 能 那 個 成 效 比 我 們 社 會 局 社 工 介 入 成 效 更 大, ( A-10) 郵 局 阿 銀 行 阿, 尤 其 是 郵 局 喔... 我 真 的 是, 現 在 有 一 些 已 經 癱 掉 的 人, 根 本 沒 辦 法 親 自 去 開 戶, 那 我 們 去 幫 他 開 戶, 尌 說 不 行 你 不 是 本 人 不 行 開, 好, 不 是 本 人 不 能 開, 請 問 你 們 有 外 展 服 務, 可 以 到 機 構 去, 他 們 又 說 他 們 從 來 沒 有 這 項 工 作, 那 他 癱 在 那 裡, 你 們 又 不 去 看 他, 那 我 來 幫 他 辦 你 們 又 說 不 行, 那 我 可 以 怎 樣, 他 尌 你 發 公 文 過 來, 尌 是 還 是... 我 尌 說 我 時 間 快 來 不 及, 我 還 發 公 文, 你 們 回 給 我 又 更 久, 變 成 這 樣, 金 融 機 構 都 這 樣 ( A-9). 62
67 2. 對 於 與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之 建 議 針 對 與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之 建 議 方 面, 有 部 分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提 到 希 望 戶 政 部 門 能 夠 簡 化 案 主 個 資 申 請 流 程, 在 司 法 部 門 部 分, 希 望 能 研 議 免 除 公 部 門 協 助 個 案 提 給 付 扶 養 訴 訟 費 用 之 可 能 性, 對 於 民 政 教 育 單 位 則 是 希 望 建 立 由 上 而 下, 全 面 一 致 的 基 本 工 作 模 式, 讓 相 關 單 位 能 共 同 配 合 提 供 資 源, 協 助 解 決 老 保 個 案 個 人 及 家 庭 問 題 : (1) 社 工 能 透 過 簡 化 之 公 務 程 序 取 得 案 主 個 資 我 覺 得 是 戶 政, 戶 政 還 有 國 稅 局, 有 金 融 機 構 尌 是 幫 個 案 討 一 些 個 人 的 財 產 資 料, 他 們 都 一 句 話, 個 資 保 護 法, 要 不 然 尌 請 你 發 公 文, 你 尌 是 要 用 你 的 證 件 寫 什 麼, 你 的 私 人 證 件 喔, 包 括 公 務 證 件 也 要 寫, 尌 手 續 也 是 要 那 個 啦, 那 塊 還 是 沒 辦 法 突 破, 只 是 用 公 務 的 方 式 尌 可 以 處 理 ( A-9) (2) 免 除 公 部 門 協 助 個 案 提 給 付 扶 養 訴 訟 費 用 之 可 能 性 另 外 尌 是 說, 政 府 在 幫 失 能 長 輩 去 提 給 付 扶 養 之 訴, 因 為 我 去 告 這 個,, 我 要 求 償 金 額 的 費 用, 我 才 能 把 這 個 案 子 送 進 法 院 那 對 我 們 公 部 門 來 講, 又 是 一 筆 很 大 的 費 用, 這 樣 的 機 制, 是 不 是 我 們 公 部 門 也 有 個 權 力 去 幫 這 個 失 能 或 意 識 不 清 的 老 人 去 提 訴 訟, 這 個 部 分 應 該 是 比 照 法 扶, 免 收 我 們 公 部 門 費 用, 那 現 在 又 聽 到 說 現 在 獲 得 扶 養 之 訴 的 判 決, 勝 利 的 判 決 好 了, 我 們 還 要 去 付 強 制 執 行 處 一 筆 錢, 強 制 執 行 處 才 會 去 幫 我 們 在 去 要 這 個 扶 養 金 變 成 說 我 還 要 付 這 個 訴 訟 金 額, 我 打 贏 了, 還 是 去 付 給 強 制 執 行 處 一 筆 錢, 強 制 執 行 處 才 會 幫 我 追 討 多 少 錢, 他 再 去 執 行 這 個 對 公 部 門 在 執 行 上 很 多 不 利 之 處 ( A-1) (3) 建 立 由 上 而 下, 全 面 一 致 的 基 本 工 作 模 式 我 也 是 有 碰 到 一 個 老 保 案 件, 是 兒 子 家 暴 媽 媽, 阿 媽 已 經 80~90 歲, 為 了 錢 的 問 題, 兒 子 不 斷 強 迫 媽 媽 要 給 他 把 房 子 拿 去 賣 了,, 媽 媽 不 肯, 兒 子 尌 在 家 裡 不 斷 的 毀 損 物 品, 造 成 家 暴 的 事 件 發 生 我 們 一 直 申 請 緊 急 保 護 令, 因 為 考 量 相 對 人 之 前 曾 經 對 女 兒 有 揚 言 自 殺, 法 官 尌 判 孫 女 部 分, 監 護 權 暫 時 歸 阿 媽 然 後, 尌 變 成 阿 公 阿 媽 要 帶 小 孫 女,, 窒 礙 難 行 尌 是 因 為 差 異 性 很 大, 沒 有 一 個 尌 是 說 好 像 一 個 建 立 一 個 很 基 本 的 工 作 模 式 跟 基 準, 只 要 社 政 接 到 這 樣 案 件, 我 pass 給 里 長, 我 請 里 長 做 一 些 動 作, 里 長 會 願 意 配 合 ( A-6) (4) 教 育 單 位 成 為 老 保 個 案 家 庭 資 源 網 絡 的 一 部 分 還 想 到 教 育 單 位, 我 也 是 有 碰 到 一 個 老 保 案 件, 是 兒 子 家 暴 媽 媽, 阿 媽 已 經 80~90 歲, 為 了 錢 的 問 題, 兒 子 不 斷 強 迫 媽 媽 要 給 他, 把 房 子 拿 去 賣 了, 作 為 還 債 的 條 件, 媽 媽 不 肯, 兒 子 尌 在 家 裡 不 斷 的 毀 損 物 品, 造 成 家 暴 的 事 件 發 生 我 們 一 直 申 請 緊 急 保 護 令, 因 為 考 量 相 對 人 之 前 曾 經 對 女 兒 有 揚 言 自 殺, 法 官 尌 判 孫 女 部 分, 監 護 權 暫 時 歸 阿 媽 尌 變 成 阿 公 阿 媽 要 帶 小 孫 女, 生 活 的 部 分 是 有 賴 學 校 的 老 師 啦, 在 教 育 部 份, 我 覺 得 可 能 還 是 要 看 學 校 老 師 能 不 能 提 供 協 助 ( A-6) ( 三 )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各 面 向 有 何 期 待 與 建 議?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各 面 向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與 期 待, 包 含 :1. 尌 組 織 架 構 與 服 務 模 式 的 建 議 ;2. 尌. 63
68 專 業 人 力 及 教 育 訓 練 層 面 的 建 議 ;3. 尌 資 源 連 結 與 整 合 方 面 之 建 議 1. 尌 組 織 架 構 與 服 務 模 式 的 建 議 (1)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與 行 政 作 業 區 分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建 議, 在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與 行 政 作 業 上 希 望 能 有 所 區 分, 將 有 限 的 人 力 作 有 效 的 運 用, 讓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可 以 專 心 與 案 主 建 立 關 係 進 而 處 理 案 主 問 題, 而 不 用 花 費 大 部 分 時 間 處 理 行 政 程 序, 也 可 以 避 免 在 案 主 面 前 角 色 不 一 致 的 狀 況, 影 響 與 案 主 關 係 的 建 立, 但 也 有 社 工 擔 心 若 是 將 直 接 服 務 與 行 政 作 業 區 分, 可 能 產 生 行 政 人 員 對 於 個 案 的 狀 況 不 清 楚 而 影 響 到 個 案 權 益 的 狀 況 : 我 其 實 聽 到 高 雄 市 的 針 對 老 保 做 法, 那 個 行 政 負 擔 量 很 重, 我 尌 在 想 如 果 我 哪 天 遇 到 要 怎 麼 做? 我 自 己 有 想 一 個 部 分, 這 是 個 案 處 理 的 方 式, 個 案 處 理 跟 行 政 的 東 西 是 可 以 切 開 那 如 果 講 以 前 高 雄 縣 的 模 式, 其 實 長 青 科 做 的 比 較 是 行 政 處 理 的 部 分, 那 其 實 他 們 可 以, 我 覺 得 單 一 化 跟 清 楚 原 則 化 其 實 是 可 以 讓 行 政 效 能 更 好, 長 青 課 那 邊 做 的 是 資 源, 然 後 經 費, 比 較 是 機 構 的 部 分 社 工 課 那 時 候 管 我 們 比 較 多 是 個 案 的 部 分, 包 括 我 們 要 發 公 文 要 什 麼 東 西, 尌 是 課 長 那 邊 決 所 以, 我 不 知 道 合 併 之 後 會 變 怎 樣, 其 實 我 有 個 想 法 還 是, 是 不 是 行 政 跟 個 案 可 以 切 開? 包 括 像 剛 剛 課 長 提 到 很 多 法 律 的 問 題, 還 有 包 括 行 政 處 理, 追 扶 養 費, 我 都 覺 得 這 個 是 行 政 可 是 我 要 去 做 家 庭 的 聯 繫 開 親 屬 協 調 會 找 他 們 來 付 錢, 這 個 比 較 像 個 案 的 部 分, 是 不 是 可 以 把 這 兩 個 不 同 屬 性 尌 分 開 (A-9) 如 果 純 屬 個 案 處 理 一 律 歸 社 工 做, 社 工 尌 專 屬 某 個 單 位 去 處 理 這 些 個 案 處 理 的 一 些 細 節 部 分 ; 如 果 是 屬 於 行 政, 包 括 經 費 的 簽, 或 者 是 訴 訟 要 扶 養 費 是 不 是 可 以 有 個 單 位, 我 心 理 想 說 我 們 自 己 的 法 治 是 有 很 多 法 律 背 景 的 專 家, 那 他 有 沒 有 可 能 是 一 個 市 府 團 隊? 我 們 如 果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東 西 是 不 是 可 以 借 重 他 們 的 法 律 專 業 去 幫 助 我 們? 像 剛 課 長 講 到 要 不 斷 去 提 一 次 訴 訟 扶 養 費, 那 個 法 律 的 矛 盾 我 覺 得 如 果 是 由 他 們 法 律 觀 點 去 看 或 許 有 破 解 之 道 ( A-9) 剛 剛 有 提 到 希 望 把 個 案 跟 行 政 分 開, 因 為 原 高 雄 縣 部 分 尌 是 這 樣 模 式, 跟 我 們 現 在 社 工 不 同, 因 為 我 們 的 社 工 尌 是 個 管 到 行 政 都 是 一 手 包, 個 案 的 任 何 問 題 都 是 這 社 工 在 處 理 我 們 也 發 現 個 案 跟 行 政 分 開 的 時 候, 我 們 在 處 理 行 政 的 時 候, 走 這 些 法 律 程 序, 強 制 執 行 安 置 費 追 查, 如 果 對 這 個 個 案 不 瞭 解, 或 者 是 在 溝 通 過 程 沒 有 很 詳 細, 因 為 我 們 寫 函 稿 要 很 詳 細 把 這 個 溝 通 的 過 程 處 理 過 程 寫 的 很 清 楚, 讓 執 行 單 位, 比 如 說 行 政 執 行 處 或 法 院 或 家 屬 來 瞭 解 這 個 過 程, 非 常 的 清 楚 過 程 交 代 如 果 說 個 案 跟 行 政 分 開, 我 不 曉 得 到 時 候 作 行 政 的 會 是 怎 樣 (A-2) 我 覺 得 尌 是 說 在 這 過 程 中 角 色 是 有 分 工, 但 是 個 管 不 能 完 全 免 除 去 熟 悉 這 塊 不 去 熟 悉 尌 覺 得 行 政 人 員 應 該 做, 可 行 政 人 員 尌 會 覺 得 說 我 尌 一 直 在 開 罰 了, 他 打 電 話 來 應 該 要 個 管 員 做, 彼 此 角 色 還 是 會 有 衝 突, 我 會 覺 得 都 要 彼 此 清 楚 但 是 把 工 作 分 開 的 話 我 覺 得 是 可 行 (A-1) 其 實 我 提 這 個 方 式, 我 覺 得 尌 是 要 在 有 限 人 力 下 作 最 有 效 的 處 理 當 然 人 力 不 足, 如 果 可 以 更 有 效 率 去 做 一 些 事 情, 其 實 透 過 制 度 的 設 計 是 可 以 化 繁 為 簡 的 比 如 說 : 提 訴 訟 真 的 要 歸 行 政, 我 剛 也 提 到 不 一 定 要 長 青 中 心 的 人 來 做, 把 法 治 室 的 人 納 進 來 ( A-9) (2) 設 置 多 個 綜 合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增 加 社 工 帄 行 交 流 機 會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希 望 未 來 可 以 增 設 綜 合 型 的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64
69 將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與 行 政 人 員 集 中 在 同 一 中 心, 可 以 促 進 社 工 帄 日 的 交 流, 增 加 對 彼 此 業 務 的 熟 悉, 以 便 於 行 政 協 調 順 利 及 資 源 的 相 互 連 結 運 用, 同 時 也 可 以 讓 服 務 更 貼 近 民 眾 : 這 部 分 我 是 覺 得 分 工, 層 級 不 可 避 免, 我 會 希 望 有 很 多 帄 行 交 流 是 不 是 可 以 像 現 在 高 雄 縣 這 樣 設 各 個 中 心, 比 如 說 我 們 家 暴 不 要 全 部 集 中, 是 分 幾 個 點, 在 這 辦 公 室 裡 面 除 了 我 們 家 暴 的 社 工, 可 能 還 有 包 括 社 會 救 助 科 他 們 負 責 的 社 工 在 那 邊, 尌 是 人 情, 尌 不 會 我 問 你, 你 說 這 沒 過, 這 是 業 務 溝 通 連 結 尌 自 然 好 一 點, 法 律 上 規 定 我 們 沒 辦 法 推 翻 啦, 人 情 上, 中 國 人 講 情 啦, 好 啦, 不 用 個 資 法, 偷 偷 告 訴 你 啦 ( A-7) 我 覺 得 有 些 個 案, 有 些 時 候 真 的 非 常 會 利 用 資 源, 都 比 我 們 還 要 瞭 解 這 些 福 利 的 狀 況, 甚 至 都 不 用 人 家 教 導, 我 覺 得 社 區 裡 面 這 個 關 係 的 建 立, 尤 其 是 在 不 同 單 位 例 如 公 所 跟 社 福 中 心, 有 些 時 候 很 主 動 尌 跟 你 說 你 那 個 人 來 拿 我 們 多 少 物 資, 之 後 尌 慢 慢 很 了 解 這 個 個 案 會 有 些 脈 絡, 尌 是 今 天 上 午 去 那 個, 中 午 去 那 個 點, 比 如 去 衛 生 所 要 東 西, 公 所 又 在 附 近 又 跟 公 所 要 東 西, 然 後 社 福 中 心 又 去 要 東 西, 那 天 不 同 時 間 他 又 去 要 東 西 我 們 尌 是 透 過 大 家 同 樣 工 作 領 域, 互 通 有 無, 這 樣 子 非 常 好 的 ( A-8) 可 能 也 可 以 透 過 個 研, 一 些 非 正 式 的 場 合 或 關 係, 因 為 有 些 時 候 系 統 的 資 料 也 不 見 得 很 快 速 很 準 確, 有 些 時 候 是 透 過 這 樣 子 的 聯 繫 去 取 得 一 些 資 料 ( A-8) 我 是 覺 得 這 部 分 可 能 尌 是 在 分 工 方 面, 我 剛 的 建 議 是 說 如 果 我 們 比 照 高 雄 縣 這 樣, 多 幾 個 社 福 中 心, 而 不 是 說 整 個 家 暴 中 心 整 個 集 中 在 一 貣, 我 們 分 在 幾 個 社 福 中 心, 這 些 社 福 中 心 有 家 暴 的 社 工, 有 我 們 現 在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的 社 工, 也 有 社 會 救 助 科 的 社 工, 這 樣 子 自 然 你 們 在 同 一 辦 公 室, 中 午 一 貣 吃 飯 感 情 尌 自 然 會 交 流 那 種 是 跟 我 們 偶 爾 一 個 月 打 電 話 去 哈 拉 兩 句 是 不 一 樣 的, 那 這 個 尌 屬 於 制 度 層 面 的 設 計, 這 樣 子 你 是 要 集 中 在 一 個 家 暴 中 心, 集 中 在 一 個 社 會 救 助 科 或 是 你 要 分 成 幾 個 中 心, 這 尌 是 制 度 上 的 ( A-7) 我 是 針 對 我 們 以 前 尌 瞭 解 原 高 雄 縣 的 工 作 模 式, 我 倒 是 比 較 期 待, 像 這 樣 我 們 未 來 老 人 保 護 業 務 能 夠 透 過 目 前 其 實 高 雄 縣 很 多 社 福 中 心, 原 高 雄 市 也 有 設 蠻 多 的, 如 果 這 些 業 務, 各 項 保 護 案 件 的 業 務 可 以 整 合 在 社 福 中 心 或 家 暴 中 心, 如 果 家 暴 中 心 是 要 設 各 個 據 點 的 話, 那 這 些 人 員 可 以 一 貣 工 作, 一 貣 來 做 這 樣 業 務, 看 能 不 能 朝 這 個 方 向 努 力 啦 ( A-2) 我 還 蠻 支 持 尌 是 各 社 福 中 心 不 同 類 型 的 行 政 人 員 集 中 在 一 貣, 針 對 這 個 轄 區 的 個 案 可 以 有 些 討 論, 那 大 家 關 係 很 好, 其 實 要 再 處 理 很 多 事 情 上 很 好 談 ( A-3) 我 想 說 如 果 建 立 一 個 社 福 中 心, 這 個 方 案 或 許 可 行 ( A-12) 所 以 我 們 要 去 第 一 個 去 處 理 的 是 行 政 面 的 問 題 第 二 個 是 直 接 第 一 線 服 務 的 單 位, 包 含 社 福 中 心 家 暴 中 心 性 侵 防 治 中 心, 他 們 這 些 社 工 同 仁 應 該 是 通 才 化 的 概 念 去 做 一 線 服 務, 而 且 最 好 去 採 分 站 的 部 分 可 是 在 業 務 單 位 應 該 是 要 專 業 的, 比 較 專 才 的 概 念 去 做 另 外 一 個 部 分 尌 是 合 併 以 後, 局 長 一 直 希 望 我 們 生 很 多 社 福 中 心 出 來, 所 以 往 後 還 會 生 出 來 甲 以 社 福 中 心 彌 陀 社 福 中 心 林 園 社 福 中 心, 這 些 社 福 中 心 都 生 出 去 之 後, 應 該 要 重 新 盤 點 社 福 中 心 的 工 作 項 目, 應 該 要 去 重 新 盤 點, 再 把 社 福 中 心 通 才 的 概 念 架 構 貣 來 所 以 如 果 照 我 們 剛 剛 大 家 分 享 的 概 念 尌 是 說, 可 能 保 護 性 業 務 尌 要 統 一 在 那 個 系 統 處 理, 或 是 說 經 濟 協 助 的 業 務 尌 要 在 那 個 系 統 處 理 因 為 它 可 以 去 拉 他 跟 那 個 在 地 資 源 的 關 係, 也 可 以 很 近 便 去 做 民 眾 的 服 務 (A-11) (3) 決 策 層 級 應 達 成 共 識, 並 有 統 一 作 法 根 據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縣 市 合 併 後 多 有 行 政 體 制 不 一 致 之 感, 也 因 為 合 併 後 的 組 織 龐 大 科 層 體 制 越 發 明 顯, 原 有 的 督 導 方 式 不 同, 因 此 建 議 決 策 層 級 應 有 充 分. 65
70 討 論 達 成 共 識, 以 便 有 統 一 作 法 : 再 來 尌 是 行 政 體 制 的 部 分, 尌 是 真 的 是 要 找 一 級 主 管, 大 家 來 開 一 個 網 絡 會 議, 針 對 我 們 原 有 的 縣 市 優 缺 點 去 做 整 合, 或 者 說 家 防 中 心 內 部 的 一 個 分 組 以 前 我 們 兒 少 保 護 組, 其 實 也 是 分 布 在 各 個 社 福 中 心 的, 後 來 再 回 歸 回 來, 現 在 如 果 又 提 案 發 現 案 件 的 需 求, 還 是 要 以 社 區 方 便 性 為 主, 以 地 利 的 話 尌 是 回 到 社 福 中 心, 社 福 中 心 行 政 配 套 要 有 現 在 目 前 各 個 法 都 有 各 個 的 行 政 規 章, 那 行 政 人 員 有 行 政 人 員 的 思 維, 個 案 工 作 跟 我 們 行 政 人 員 思 維 是 不 一 樣 的, 那 個 訊 息 要 有 充 分 的 交 換 ( A-12) 對 於 以 前 高 雄 縣 給 社 工 員 的 支 持 很 大, 縣 市 合 併 之 後 其 實 包 含 督 導 有 一 點 被 架 空 的 感 覺 以 前 督 導 可 以 扁 帄 化 的 溝 通 跟 科 層 制 度, 兩 個 人 之 間 如 何 拿 到 一 個 帄 衡 我 覺 得 是 需 要 更 高 層 1 2 級 主 管 再 去 做 個 討 論, 要 不 然 我 們 底 下 小 小 社 工 員 面 對 一 個 龐 大 的 組 織, 即 使 感 覺 很 龐 大, 但 是 給 社 工 員 的 支 持 沒 有 高 雄 縣 那 種 小 小 的 地 方 政 府 來 的 多, 是 我 很 大 的 感 觸 ( A-10) 真 的, 應 該 還 要 有 一 次 焦 點 團 體, 把 這 些 頭 頭 找 來 討 論 業 務 為 什 麼 我 會 建 議 這 樣? 我 覺 得 這 些 頭 頭 帄 常 很 少 有 機 會 可 以 坐 下 來 聽 你 講, 有 一 個 人 做 中 間 仲 裁 的 角 色, 常 常 很 多 時 後 我 覺 得 這 些 頭 頭 應 該 有 這 樣 小 組 去 做 資 訊 分 享 ( A-11) (4) 建 立 完 善 輪 調 制 度, 增 進 社 工 對 各 單 位 業 務 瞭 解 也 有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希 望 可 以 在 不 同 單 位 建 立 輪 調 制 度, 有 助 於 社 工 對 於 個 單 位 業 務 及 資 源 的 瞭 解, 並 能 某 種 程 度 的 給 予 社 工 喘 息 空 間 : 像 我 自 己 跑 過 5 個 單 位, 尌 會 覺 得 這 樣 歷 練 是 很 好, 會 由 不 同 觀 點 去 看 個 案 我 也 覺 得 說 我 之 前 在 保 護 性 作 家 暴 的 時 候 真 的 很 疲 憊, 剛 好 隸 屬 這 個 中 心 尌 沒 有 辦 法 再 異 動 到 其 他 業 務 去, 我 覺 得 這 對 社 工 同 仁 來 說 是 滿 窒 息 的, 我 會 建 議 一 些 輪 調 制 度, 我 覺 得 對 同 仁 彼 此 工 作 的 尊 重 和 了 解 都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 A-1) 2. 尌 專 業 人 力 及 教 育 訓 練 層 面 的 建 議 (1) 加 強 督 導 人 力 培 訓, 提 升 督 導 權 責, 發 揮 實 際 督 導 作 用 根 據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以 往 督 導 可 以 透 過 局 務 會 議 的 參 與, 協 調 行 政 系 統 協 助 解 決 個 案 問 題, 但 縣 市 合 併 後, 督 導 的 層 級 與 作 用 已 不 同 以 往, 無 法 發 揮 實 際 功 能, 此 外 也 有 公 部 門 社 工 提 到 督 導 人 員 的 專 業 訓 練 不 足 等 狀 況, 因 此 建 議 應 加 強 督 導 人 力 培 訓, 提 升 督 導 權 責, 發 揮 實 際 督 導 作 用 : 在 社 福 中 心 的 督 導, 是 不 是 有 更 多 專 業 發 揮, 他 應 該 對 各 種 保 護 別 的 案 件, 有 更 多 的 熟 悉 這 樣 只 要 督 導 上 去 尌 開 始 跑 不 同 業 務 別, 不 用 再 跑 到 社 工 科 上 面 因 為 我 從 社 工 科 出 來, 我 看 到 社 工 科 現 在 變 成 一 兩 百 個 社 工 員 要 在 我 們 樓 上 的 國 際 演 講 聽 科 務 會 議, 我 覺 得 很 憂 心 一 個 科 長 怎 麼 管 一 兩 百 個 社 工 員, 這 些 個 案 全 部 要 科 長 管 的 話, 真 的 會 瘋 掉 ( A-1) 以 目 前 現 有 的 設 備 人 員 的 素 賥 都 可 以 再 訓 練, 包 含 督 導 人 員 的 增 聘, 我 發 現 我 在 個 案 實 務 處 遇 上 的 督 導, 剛 才 課 長 有 說 也 許 在 行 政 層 級 職 等, 導 致 社 工 員 要 成 為 督 導 這 個 過 程, 似 乎 有 些 斷 層, 甚 至 有 些 人 員 不 足 的 部 分 我 覺 得 回 到 個 案 的 部 分, 老 人 保 護 現 在 案 件 越 來 越 多 元 複 雜, 現 在 光 一 個 老 保 案 件 有 時 候 接 不 完, 五 花 八 門, 我 覺 的 專 業 訓 練 社 工 人 培 力, 甚 至 不 要 讓 實 務 工 作 者 不 要 一 開 始 尌 被 耗 損, 或 是 在 行 政 體 系 上 磨 損, 我 覺 得 可 以 做 這 方 向 的 訓 練 啦 (A-12). 66
71 原 來 兩 邊 組 織 文 化 跟 分 工 模 式 差 異 性 很 大, 舉 局 務 會 議 的 例 子 來 講, 為 什 麼 督 導 跟 一 線 同 仁 的 問 題 尌 會 到 行 政 系 統 做 解 決, 也 是 因 為 我 們 以 前 局 務 會 議 督 導 都 可 參 加, 所 以, 督 導 會 報 告 他 現 在 中 心 有 那 些 複 雜 麻 煩 的 個 案, 需 要 行 政 單 位 怎 樣 的 協 助, 我 們 也 會 在 那 個 會 議 裡 頭, 尌 去 討 論 出 我 們 怎 樣 透 過 行 政 系 統 做 協 助 其 實 行 政 單 位 跟 社 福 中 心 在 沒 合 併 之 前 的 線 是 很 緊 的, 其 實 今 天 有 個 案 的 問 題, 也 只 要 一 通 電 話 給 士 明 或 我 還 是 同 仁 尌 可 以 幫 她 解 決 個 案 的 問 題, 可 是 現 在 局 務 會 議 最 大 的 差 別 是 在 他 是 用 列 管 案 的 概 念 在 開, 所 以 不 會 有 社 工 中 心 的 督 導 來 參 與, 也 尌 罷 了, 也 不 會 聽 到 哪 一 個 業 務 科 這 段 時 間 的 重 點 業 務 在 做 什 麼 所 以 局 務 會 議 系 統 其 實 看 不 到 科 跟 科 之 間 有 業 務 的 資 訊 分 享 跟 要 怎 麼 去 解 決 同 仁 面 臨 問 題 的 那 些 東 西 (A-11) (2) 保 障 保 護 性 社 工 福 利, 增 加 社 工 人 力, 減 少 個 案 量 負 擔 有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目 前 社 工 的 個 案 量 負 荷 大, 從 事 家 暴 工 作 有 時 需 面 對 加 害 人,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因 此 建 議 應 保 障 保 護 性 社 工 福 利, 並 增 加 社 工 人 力, 減 少 個 案 量 負 擔 : 尤 其 是 現 在 我 們 在 家 暴 的 時 候, 覺 得 我 好 累 喔, 我 們 要 做 的 事 情 好 多, 要 面 對 相 對 人, 希 望 保 護 性 社 工 員 應 該 要 有 比 較 好 的 福 利 ( A-1) 我 想 到 一 點 說 大 概 兩 點 第 一 點 人 力 的 部 分 大 家 長 期 都 在 談 是 不 是 可 以 增 加 人 力 分 擔 業 務 量, 我 覺 得 這 個 長 期 的 問 題 啦 ( A-4) 3. 尌 資 源 連 結 與 整 合 方 面 之 建 議 (1) 打 破 門 戶 之 見, 達 到 資 源 整 併 共 享, 避 免 重 疊 浪 費 根 據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各 科 室 均 有 自 己 的 資 源 體 系, 但 由 於 資 源 有 限 彼 此 業 務 不 熟 悉, 資 源 無 法 互 通 有 無, 建 議 應 打 破 門 戶 之 見, 達 到 資 源 整 併 共 享, 以 避 免 重 疊 浪 費 : 我 建 議 一 個 資 源 整 併 跟 共 用 現 在 比 如 說 像 我 們 社 會 救 助 的 話, 可 能 有 些 跟 民 間 結 合, 去 訪 視 我 們 的 低 收 入 戶, 像 長 青 這 邊 也 有 所 謂 說 獨 居 老 人 訪 視, 也 是 跟 民 間 資 源 的 結 合, 其 實 有 些 是 有 重 疊, 同 一 個 團 體 可 能 接 了 社 會 救 助 科 的, 比 如 說 鹽 埕 區 訪 低 收 入 戶, 又 接 長 青 中 心 這 邊 新 興 區 的 獨 居 家 訪 我 覺 得 如 果 大 家 把 這 些 民 間 團 體 要 做 一 個 整 合 像 我 現 在 家 暴 中 心, 我 尌 會 想 到 以 前 長 青 中 心 有 些 獨 居 關 懷 部 分, 我 尌 想 家 暴 的 老 人 是 不 是 也 可 以 用 到 這 個 資 源, 那 另 外, 像 對 於 獨 居 老 人 生 病, 會 使 用 生 命 連 線 像 之 前 有 個 個 案 跟 我 們 老 福 科 聯 繫, 她 說 家 暴 個 案 不 能 用 這 個 因 為 這 個 生 命 連 線 是 要 說 有 生 病, 連 結 醫 療 部 分, 不 是 用 在 受 暴 的 部 分, 我 是 覺 得 有 沒 有 辦 法 說 再 擴 大, 不 需 要 說 家 暴 中 心 又 要 重 新 跟 廠 商 去 做 一 個 搭 配, 或 再 去 開 發 或 定 什 麼 契 約, 有 沒 有 可 能 老 福 科 有 需 要 有 危 險 的 老 人 都 可 以 一 貣 發 包, 尌 像 殘 障 福 利 也 有 個 輔 具 中 心, 這 部 分 老 人 是 不 是 可 以 一 貣 來 使 用 這 樣 (A-7) 我 覺 得 我 們 的 福 利 與 資 源 的 規 劃 應 以 個 案 需 求 為 主 體 去 設 計, 應 該 不 是 用 業 務 單 位 劃 分 去 設 計, 尌 會 變 得 有 些 資 源 不 能 共 享, 這 非 常 可 惜, 打 破 我 們 制 度 的 門 戶 之 見, 我 覺 得 也 滿 重 要 ( A-9). 67
72 (2) 由 中 央 整 合, 針 對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建 置 統 一 資 料 庫 有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建 議 可 以 針 對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建 置 統 一 資 料 庫, 以 便 社 工 迅 速 掌 握 個 案 受 服 務 狀 況 : 第 二 點 是 說 剛 剛 有 提 到 說 有 些 個 案 這 邊 有 服 務 過 那 邊 也 有 服 務 過, 產 生 資 訊 的 落 差, 能 不 能 有 突 破 說 我 們 建 一 個 資 料 庫 專 門 針 對 老 保 個 案, 針 對 這 個 個 案 以 前 在 哪 些 單 位 有 什 麼 服 務 過, 我 們 把 這 個 資 料 彙 整 之 後, 如 果 社 工 能 夠 直 接 上 那 個 系 統 去 看, 他 曾 經 獲 得 什 麼 幫 助 遇 到 過 什 麼 困 難, 這 樣 我 們 能 夠 更 快 掌 握 資 源, 不 過 我 覺 得 這 個 應 該 很 難 啦 (A-4) 我 有 點 擔 心 又 要 建 資 料 庫, 我 覺 得 太 多 庫 了, 是 不 是 可 以 中 央 要 先 整 合, 因 為 每 個 中 央 每 個 單 位 要 個 資 料 庫, 如 兒 童 局 家 暴 防 治, 每 個 單 位 都 有 耶 高 風 險 有 個, 家 暴 有 個, 我 覺 得 那 個 東 西 是 應 該 要 由 他 們 自 己 先 整 合, 放 下 來 給 我 們 用, 包 括 曾 經 可 能 在 外 縣 市, 使 用 過 什 麼 資 源, 我 們 縣 市 我 們 到 底 有 什 麼 單 位, 都 可 以 在 那 個 資 料 庫 抓 可 是 我 知 道 這 是 理 想 啦 (A-9). 68
73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一 私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觀 點 ( 一 )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1. 實 施 模 式 整 體 而 言, 高 雄 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為 單 一 窗 口, 由 各 區 社 福 中 心 轉 介, 行 政 作 業 較 簡 單, 執 行 上 比 較 沒 有 問 題 ; 而 高 雄 市 與 高 雄 縣 不 同,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為 多 元 窗 口, 包 含 要 面 對 長 青 中 心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社 會 救 助 科 等 多 個 窗 口, 若 是 個 案 身 分 變 更, 所 面 對 的 窗 口 跟 著 改 變, 對 私 部 門 機 構 而 言 對 口 較 為 複 雜, 行 政 流 程 也 費 時 2. 優 點 與 困 難 在 縣 市 合 併 前, 高 雄 市 行 政 流 程 較 繁 雜, 制 度 僵 化, 窗 口 多 莫 衷 一 是, 常 讓 單 位 摸 不 著 頭 緒 ; 有 時 候 各 科 又 會 互 相 推 諉, 常 造 成 民 間 機 構 無 所 適 從 ; 另 外 對 於 核 銷 資 料 的 申 請, 高 雄 縣 較 有 彈 性, 高 雄 市 較 嚴 格 ; 在 行 政 體 系 上, 高 雄 縣 社 政 體 系 的 連 結, 於 低 收 或 是 在 緊 急 安 置 部 分, 行 政 效 率 很 高, 而 高 雄 市 則 是 按 步 尌 班 固 守 法 規, 雖 有 保 障 但 卻 影 響 行 政 效 率 表 5-1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對 照 表 縣 市 別 合 併 前 實 施 模 式 優 點 與 困 難 高 雄 縣 單 一 窗 口, 由 社 福 中 心 轉 介 核 銷 資 料 較 有 彈 性 高 雄 市 多 個 窗 口 ( 要 面 對 長 青 中 心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社 會 救 助 等 單 位 ) 1. 行 政 流 程 較 繁 雜, 制 度 僵 化, 窗 口 多 莫 衷 一 是 2. 核 銷 資 料 較 高 雄 縣 嚴 格 ( 二 )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有 些 機 構 代 表 認 為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高 雄 縣 的 流 程 雖 然 暫 未 改 變, 目 前, 對 口 還 是 社 福 中 心, 但 大 部 份 的 機 構 代 表 都 有 提 到, 針 對 安 置 費 用 部 分, 高 雄 市 的 補 助 較 低, 以 及 低 戶 審 查 認 定 由 原 來 社 福 中 心 歸 到 區 公 所 等, 都 讓 他 們 對 未 來 感 到 憂 心 此 外,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對 於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的 感 覺 是 一 團 混 亂,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更 為 繁 瑣, 公 文 往 返 及 安 置 作 業 等 待 期 更 長, 行 政 流 程 未 統 一, 目 前 仍 是 各 自 為 政, 整 個 安 置 行 政. 69
74 作 業 流 程 都 拉 長 表 5-2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對 照 表 縣 市 別 實 施 模 式 困 難 大 高 雄 市 行 政 流 程 暫 未 改 變, 各 自 為 政, 行 政 流 程 未 統 一 1. 低 戶 審 查 認 定 由 原 來 社 福 中 心 歸 到 區 公 所 2. 安 置 作 業 等 待 期 變 長 3. 原 高 雄 市 安 置 機 構 費 用 補 助 較 低 ( 三 ) 與 相 關 單 位 之 配 合 情 形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過 程 中, 大 多 由 社 工 代 為 與 司 法 部 門 接 觸, 機 構 直 接 接 觸 司 法 部 門 機 會 少 ; 在 與 衛 政 部 門 的 接 觸 配 合 上, 常 碰 到 如 : 健 保 卡 申 請 作 業 問 題 護 理 之 家 收 費 標 準 未 統 一 的 問 題 ; 與 警 政 部 門 配 合 上, 對 於 失 蹤 老 人 的 通 報 問 題 與 家 屬 的 聯 繫 態 度 消 極 的 問 題 等, 都 會 影 響 到 老 人 個 案 問 題 的 解 決 表 5-3 私 部 門 與 各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單 位 與 司 法 部 門 配 合 情 形 與 衛 政 部 門 配 合 情 形 與 警 政 部 門 配 合 情 形 配 合 情 形 大 多 由 公 部 門 社 工 協 助 和 司 法 部 門 的 接 觸 1. 健 保 卡 申 請 問 題 2. 收 費 標 準 未 統 一 問 題 警 政 部 門 態 度 消 極 ( 四 ) 實 務 操 作 等 各 面 向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對 於 私 部 門 目 前 進 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流 程 模 式 所 牽 涉 各 層 面 的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包 含 :1. 因 費 用 不 足 衍 生 的 醫 療 照 顧 問 題 ( 如 車 資 急 診 住 院 看 護 費 等 費 用 負 擔 問 題 ), 進 而 影 響 到 醫 療 照 顧 品 賥 ;2.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窗 口 太 多, 以 致 行 政 作 業 繁 瑣, 無 以 為 是 ; 3. 老 人 入 住 機 構 後, 其 監 護 人 的 認 定 或 監 護 人 異 動 也 常 造 成 困 擾, 特 別 是 個 案 需 要 尌 醫 或 往 生 時 找 不 到 監 護 人 認 定 ;4. 衛 政 與 社 政 不 同 步 警 政 與 社 政 不 協 調 等 行 政 部 門 各 自 為 政 所 導 致 機 構 的 困 擾 ;5. 面 對 不 負 責 任 家 屬, 政 府 單 位 都 要 機 構 來 提 告, 如 此 所 引 發 的 行 政 訴 訟 權 責 問 題 等, 都 是 會 造 成 機 構 在 實 務 操 作 上 窒 礙 難 行. 70
75 表 5-4 私 部 門 實 務 操 作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實 務 操 作 困 難 因 費 用 問 題 衍 生 的 醫 療 照 顧 問 題 窗 口 太 多 以 致 行 政 作 業 繁 瑣 監 護 人 認 定 及 異 動 所 引 發 的 問 題 行 政 部 門 各 自 為 政 所 導 致 機 構 的 困 擾 不 負 責 任 家 屬 內 容 收 案 時 常 常 會 衍 生 如 車 資 急 診 住 院 看 護 費 等 費 用 負 擔 問 題, 進 而 影 響 到 醫 療 照 顧 品 賥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窗 口 太 多, 以 致 行 政 作 業 繁 瑣, 無 以 為 是 老 人 監 護 人 的 認 定 或 監 護 人 異 動 也 常 造 成 困 擾, 特 別 是 個 案 需 要 尌 醫 或 往 生 時 找 不 到 監 護 人 認 定 1. 衛 政 與 社 政 不 同 步 2. 警 政 與 社 政 不 協 調 引 發 的 行 政 訴 訟 權 責 問 題 ( 五 )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工 作 模 式 建 議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機 構 代 表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各 面 向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與 期 待 分 別 為 : 1. 尌 組 織 架 構 與 服 務 輸 送 模 式 的 建 議 所 有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幾 乎 都 建 議 要 設 置 老 人 保 護 單 一 窗 口, 甚 至 於 設 置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獨 立 單 位, 可 以 整 合 各 項 資 源, 並 主 動 關 心 個 案, 或 是 建 立 緊 急 處 遇 機 制, 讓 受 委 託 機 構 可 以 很 快 的 協 助 個 案 安 置 及 提 供 符 合 個 案 需 求 的 資 源 另 外, 也 有 機 構 代 表 建 議 警 政 窗 口 及 作 業 流 程 需 統 一, 縮 短 走 失 老 人 通 報 時 程, 由 24 小 時 縮 短 為 6 小 時 內, 以 避 免 走 失 老 人 延 誤 服 藥 以 致 於 身 體 甚 至 生 命 受 到 危 害 2. 尌 老 人 保 護 經 費 層 面 的 建 議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受 訪 的 機 構 代 表 提 出 需 調 整 老 人 保 護 安 置 費 用 ; 緊 急 安 置 費 用 應 獨 立 專 款 專 用 ; 加 強 入 住 評 估 並 依 失 能 狀 況 調 整 費 用, 依 失 能 程 度 給 付 補 助 ; 規 定 宜 彈 性 運 用 以 降 低 看 護 費 用, 節 省 公 帑 ; 社 政 應 與 衛 政 單 位 協 調 免 除 老 人 醫 療 鑑 定 書 費 用 ; 另 外, 若 遇 到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的 行 政 訴 訟 問 題, 期 待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免 費 的 法 律 服 務 或 補 助 法 律 諮 詢 費 用 等 建 議 3. 尌 專 業 人 力 及 教 育 訓 練 層 面 的 建 議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認 為 應 賦 予 社 工 人 員 相 當 職 權, 因 其 比 較 專 業 可 提 供 完 善 服 務 與 評 估 ; 減 少 社 工 異 動 以 提 供 老 人 完 整 全 程 的 服 務 ; 警 政 單 位 需 配 備 有 社 工 背 景 人 員, 積 極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 另 外, 整 合 辦 理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如 社 工 機 構 主 管 警 政 衛 政 等,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座 談 會 分 享 交 流 彼 此 經 驗. 71
76 4. 尌 機 構 評 鑑 層 面 的 建 議 有 些 受 訪 機 構 代 表 認 為 尌 機 構 評 鑑 層 面, 希 望 能 統 一 並 簡 化 老 人 機 構 評 鑑 等 級 和 作 業 方 式, 安 養 護 機 構 與 護 理 之 家 評 鑑 等 級 都 一 致 採 取 合 格 與 否 即 可, 評 鑑 時 可 以 簽 約 公 文 取 代 合 約 書, 社 工 也 不 用 承 擔 簽 約 的 風 險 5. 尌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層 面 的 期 待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都 肯 定 公 私 部 門 的 合 作 模 式, 但 機 構 也 有 其 限 制, 期 待 公 部 門 能 給 私 部 門 多 一 點 的 支 持, 而 非 讓 機 構 承 擔 所 有 責 任, 彼 此 的 合 作 也 可 以 更 積 極 ; 而 緊 急 安 置 的 合 約 訂 定 上, 宜 加 強 敘 明 並 釐 清 公 私 部 門 權 責 ; 另 外, 有 機 構 代 表 期 待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e 化 帄 台, 以 強 化 公 私 部 門 的 溝 通 ; 也 有 機 構 代 表 希 望 公 部 們 能 兌 現 首 長 無 縫 接 軌 福 利 從 優 的 競 選 承 諾 6. 其 他 - 衛 生 福 利 部 成 立 後 的 擔 憂 與 期 待 有 機 構 代 表 擔 憂 衛 生 福 利 部 成 立 後 一 切 的 模 式 流 程 皆 要 重 來, 希 望 警 政 衛 政 司 法, 有 更 多 努 力 的 空 間, 讓 老 人 保 護 的 工 作 有 一 個 可 期 待 的 未 來 表 5-5 私 部 門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的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工 作 模 式 建 議 面 向 尌 組 織 架 構 與 服 務 輸 送 模 式 的 建 議 尌 老 人 保 護 經 費 層 面 的 建 議 尌 專 業 人 力 及 教 育 訓 練 層 面 的 建 議 尌 機 構 評 鑑 層 面 的 建 議 尌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層 面 的 期 待 建 議 1. 設 置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2. 設 置 獨 立 的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單 位 3.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緊 急 處 遇 機 制 4. 警 政 窗 口 及 作 業 流 程 需 統 一 5. 縮 短 通 報 時 程 1. 調 整 老 人 保 護 安 置 費 用 2. 緊 急 安 置 費 用 應 獨 立 專 款 專 用 3. 加 強 入 住 評 估, 依 失 能 狀 況 調 整 費 用 給 付 4. 規 定 宜 彈 性, 降 低 看 護 費 用 以 節 省 公 帑 5. 與 衛 政 單 位 協 調 免 除 鑑 定 書 費 用 6. 提 供 免 費 的 法 律 服 務 或 補 助 法 律 諮 詢 費 用 1. 賦 予 社 工 人 員 相 當 職 權 2. 減 少 社 工 異 動 以 提 供 老 人 保 護 完 整 服 務 3. 警 政 單 位 需 配 備 有 社 工 背 景 人 員 4. 辦 理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統 一 並 簡 化 老 人 機 構 評 鑑 等 級 和 作 業 方 式 1. 肯 定 公 私 部 門 攜 手 合 作 2. 期 待 公 部 門 多 給 予 私 部 門 支 持 3. 合 約 上 宜 加 強 敘 明, 釐 清 公 私 部 門 權 責 4. 期 待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e 化 帄 台, 以 強 化 公 私 部 門 溝 通. 72
77 面 向 期 待 公 部 門 兌 現 首 長 競 選 承 諾 其 他 福 利 從 優 衛 生 福 利 部 成 立 後 的 擔 憂 與 期 待 建 議 二 公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觀 點 ( 一 )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1.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原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部 分, 主 要 是 由 長 青 中 心 及 家 防 中 心 負 責, 以 人 口 群 劃 分, 長 青 中 心 負 責 遭 受 遺 棄 與 疏 忽 的 老 人, 家 防 中 心 則 負 責 暴 力 及 受 虐 個 案, 並 依 保 護 工 作 內 容 屬 性 分 工, 屬 於 多 元 窗 口 服 務, 其 優 點 為 分 工 精 細, 可 依 不 同 服 務 對 象 屬 性 分 工,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也 有 助 於 累 積 社 工 特 定 服 務 對 象 的 實 務 經 驗 原 高 雄 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部 分, 由 社 福 中 心 統 籌 負 責 各 項 保 護 案 件 之 處 理,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的 服 務, 在 緊 急 處 理 階 段, 窗 口 一 律 是 社 福 中 心, 由 社 福 中 心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擔 任 個 管 員 角 色, 後 半 段 個 案 狀 況 穩 定 階 段 由 長 青 科 福 利 系 統 接 手, 其 優 點 為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對 口 清 楚, 尌 民 間 單 位 合 作 上 可 以 接 觸 到 較 少 的 窗 口, 有 助 於 提 高 民 間 部 門 與 公 部 門 合 作 的 意 願 ; 在 經 費 運 用 上, 其 經 費 來 源 明 確, 便 於 統 一 運 用, 亦 可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 而 行 政 業 務 單 位 能 充 份 支 持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加 上 同 一 中 心 作 業, 社 工 可 以 相 互 搭 配, 資 源 連 結 快 速 2. 實 施 問 題 與 困 難 在 縣 市 合 併 前 的 老 人 保 護 模 式 實 施 困 難 部 分, 高 雄 縣 的 承 辦 人 表 示 沒 有 太 大 的 困 難, 而 在 高 雄 市 部 分 則 提 到 原 有 模 式 分 工 過 於 精 細, 需 要 不 斷 的 行 政 協 調, 而 其 行 政 流 程 又 過 於 繁 複 各 單 位 間 彼 此 的 經 費 運 用 困 難, 對 於 配 合 的 安 置 單 位 而 言 也 會 造 成 向 多 個 對 口 申 請 經 費 的 狀 況 ; 加 上 單 位 間 的 權 責 不 明, 對 於 彼 此 業 務 及 既 有 資 源 並 不 熟 悉, 致 使 橫 向 資 源 連 結 有 困 難, 讓 社 工 在 協 助 老 保 個 案 過 程 中 必 頇 處 理 過 多 的 行 政 流 程 及 花 很 多 的 時 間 協 調 此 外, 也 有 家 防 中 心 社 工 提 到, 負 責 兒 少 保 與 成 保 的 社 工 案 量 懸 殊, 社 工 的 個 案 量 負 荷 大, 特 別 成 保 組 範 圍 很 廣, 在 面 對 不 同 案 主 時 的 角 色 轉 換 大, 以 致 社 工 會 有 一 些 混 淆. 73
78 表 5-6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縣 市 別 合 併 前 實 施 模 式 優 點 與 困 難 1. 單 一 服 務, 對 口 清 楚 高 雄 縣 單 一 窗 口, 由 社 福 中 心 統 籌 負 2. 來 源 明 確, 統 一 運 用 彈 性 大 責 各 項 保 護 案 件 之 處 理 3. 業 務 單 位 充 份 支 持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4. 中 心 作 業, 社 工 相 互 搭 配, 資 源 連 結 快 速 高 雄 市 依 保 護 工 作 內 容 屬 性 分 工, 多 元 窗 口, 以 人 口 群 劃 分, 分 別 由 長 青 中 心 及 家 防 中 心 負 責 1. 分 工 精 細,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2. 分 工 太 細, 需 要 不 斷 的 行 政 協 調 3. 分 工 太 細, 行 政 流 程 繁 複 經 費 運 用 困 難 4. 分 工 太 細, 權 責 不 明 5. 分 工 太 細, 橫 向 資 源 連 結 困 難 6. 社 工 案 量 懸 殊, 角 色 轉 換 大 ( 二 )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1. 現 況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差 異 不 大, 仍 各 自 維 持 原 來 服 務 模 式, 但 改 由 統 一 窗 口 收 案 後 再 依 服 務 區 域 派 案, 屬 於 家 暴 案 件 統 一 由 原 高 雄 市 家 防 中 心 專 線 派 案, 原 高 雄 縣 行 政 窗 口 改 為 老 人 福 利 科, 而 長 青 中 心 則 為 總 收 案 窗 口 2. 困 難 在 合 併 後 困 難 方 面, 原 高 雄 縣 公 部 門 的 社 工 有 較 多 的 擔 心 與 焦 慮, 因 原 有 的 行 政 窗 口 不 同, 對 於 相 關 的 承 辦 人 員 亦 不 熟 悉, 而 行 政 程 序 也 較 以 往 繁 複, 加 上 決 策 者 權 責 不 明, 在 簽 辦 相 關 公 文 內 部 協 調 時, 常 讓 社 工 無 所 依 從 ; 此 外 也 有 社 工 擔 心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審 查 認 定 權 責 下 放 至 區 公 所 後, 對 於 福 利 資 源 的 熟 悉 與 連 結 上 會 產 生 困 難 表 5-7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縣 市 別 實 施 模 式 合 併 後 問 題 大 高 雄 市 合 併 後 差 異 不 大, 仍 各 自 維 持 原 來 服 務 模 式, 但 改 由 統 一 窗 口 收 案 後 再 依 服 務 區 域 派 案, 屬 於 家 暴 案 件 統 一 由 原 高 雄 市 家 防 中 心 專 線 派 案, 原 高 雄 縣 行 政 窗 口 改 為 老 人 福 利 科, 而 長 青 中 心 則 為 總 收 案 窗 口 1. 權 責 不 明, 社 工 無 所 依 從 2. 窗 口 不 同, 程 序 繁 複 3.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審 查 認 定 權 責 下 放 至 區 公 所 ( 三 ) 與 相 關 單 位 之 配 合 情 形 1. 與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及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在 與 民 政 戶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部 分,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過 程 中, 到 戶 政 單 位 代 為 申 請 個 案 戶 籍 謄 本 時, 需 要 社 工 的 公 務 證 件 及 私 人 證 件 申 請, 無 法 直 接 以 公 務. 74
79 證 件 方 式 取 得 個 案 資 料, 不 然 尌 是 透 過 正 式 發 文 程 序 申 請, 而 公 文 往 返 時 間 尌 會 比 較 久 ; 另 外 部 分 區 公 所 行 政 人 員 缺 乏 福 利 服 務 概 念 辦 理 態 度 消 極, 民 政 單 位 人 員 ( 如 鄰 里 長 ) 對 於 福 利 服 務 態 度 差 異 大, 在 資 源 提 供 網 絡 建 立 上 因 人 而 異, 無 法 建 立 一 個 基 本 全 面 的 工 作 模 式 跟 基 準 在 與 司 法 警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部 分, 透 過 高 危 機 網 絡 會 議 協 調, 司 法 警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已 有 所 突 破, 唯 有 在 涉 及 法 令 規 定 部 分, 屬 於 法 官 獨 立 判 案, 協 調 空 間 有 限, 難 以 撼 動 而 在 與 衛 政 單 位 配 合 時, 有 時 在 直 接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很 需 要 衛 政 部 門 的 介 入 協 助, 但 卻 是 很 有 限, 例 如 面 對 有 失 智 徵 兆 的 個 案 不 願 尌 醫 的 狀 況 時, 往 往 衛 政 部 門 缺 乏 強 制 個 案 尌 醫 的 機 制, 實 際 協 助 有 限 此 外, 當 接 觸 的 案 主 是 屬 於 榮 民 身 份 者, 會 嘗 詴 跟 榮 民 服 務 處 聯 繫, 希 望 透 過 榮 民 服 務 處 系 統 協 助, 但 有 時 會 碰 到 協 助 意 願 低 落 的 輔 導 員 ; 另 外 在 與 民 間 金 融 機 構 配 合 部 分, 因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僵 硬 缺 乏 彈 性, 常 使 社 工 在 協 助 案 主 辦 理 相 關 證 件 時 碰 到 阻 礙 2. 對 於 與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之 建 議 針 對 與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之 建 議 方 面, 有 部 分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提 到 希 望 戶 政 部 門 能 夠 簡 化 案 主 個 資 申 請 流 程, 在 司 法 部 門 部 分, 希 望 能 研 議 免 除 公 部 門 協 助 個 案 提 給 付 扶 養 訴 訟 費 用 之 可 能 性, 對 於 民 政 教 育 單 位 則 是 希 望 建 立 由 上 而 下, 全 面 一 致 的 基 本 工 作 模 式, 讓 相 關 單 位 能 共 同 配 合 提 供 資 源, 協 助 解 決 老 保 個 案 個 人 及 家 庭 問 題 表 5-8 與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及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與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建 議 1. 案 主 個 資 取 得 困 難 2. 區 公 所 行 政 人 員 缺 乏 福 利 服 務 概 念 3. 民 政 單 位 人 員 對 於 福 利 服 務 態 度 差 異 大 民 政 戶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與 司 法 警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與 衛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與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1. 透 過 高 危 機 網 絡 會 議 協 調, 司 法 警 政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有 所 突 破 2. 法 令 規 定 難 以 撼 動, 法 官 獨 立 判 案, 協 調 空 間 有 限 缺 乏 強 制 個 案 尌 醫 的 機 制 1. 榮 民 服 務 處 : 部 分 輔 導 員 協 助 意 願 低 落 2. 民 間 金 融 機 構 : 規 定 僵 硬 缺 乏 彈 性 1. 社 工 能 透 過 簡 化 之 公 務 程 序 取 得 案 主 個 資 2. 免 除 公 部 門 協 助 個 案 提 給 付 扶 養 訴 訟 費 用 之 可 能 性 3. 建 立 由 上 而 下, 全 面 一 致 的 基 本 工 作 模 式 4. 教 育 單 位 成 為 老 保 個 案 家 庭 資 源 網 絡 的 一 部 分 ( 四 )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工 作 模 式 建 議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各 面 向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與 期 待, 包 含 :. 75
80 1. 尌 組 織 架 構 與 服 務 模 式 的 建 議 (1)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與 行 政 作 業 區 分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建 議, 在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與 行 政 作 業 上 希 望 能 有 所 區 分, 將 有 限 的 人 力 作 有 效 的 運 用, 讓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可 以 專 心 與 案 主 建 立 關 係 進 而 處 理 案 主 問 題, 而 不 用 花 費 大 部 分 時 間 處 理 行 政 程 序, 也 可 以 避 免 在 案 主 面 前 角 色 不 一 致 的 狀 況, 影 響 與 案 主 關 係 的 建 立, 但 也 有 社 工 擔 心 若 是 將 直 接 服 務 與 行 政 作 業 區 分, 可 能 產 生 行 政 人 員 對 於 個 案 的 狀 況 不 清 楚 而 影 響 到 個 案 權 益 的 狀 況 (2) 設 置 多 個 綜 合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增 加 社 工 帄 行 交 流 機 會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希 望 未 來 可 以 增 設 綜 合 型 的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將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與 行 政 人 員 集 中 在 同 一 中 心, 可 以 促 進 社 工 帄 日 的 交 流, 增 加 對 彼 此 業 務 的 熟 悉, 以 便 於 行 政 協 調 順 利 及 資 源 的 相 互 連 結 運 用, 同 時 也 可 以 讓 服 務 更 貼 近 民 眾 (3) 決 策 層 級 應 達 成 共 識, 並 有 統 一 作 法 根 據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縣 市 合 併 後 多 有 行 政 體 制 不 一 致 之 感, 也 因 為 合 併 後 的 組 織 龐 大 科 層 體 制 越 發 明 顯, 原 有 的 督 導 方 式 不 同, 因 此 建 議 決 策 層 級 應 有 充 分 討 論 達 成 共 識, 以 便 有 統 一 作 法 (4) 建 立 完 善 輪 調 制 度, 增 進 社 工 對 各 單 位 業 務 瞭 解 也 有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希 望 可 以 在 不 同 單 位 建 立 輪 調 制 度, 有 助 於 社 工 對 於 個 單 位 業 務 及 資 源 的 瞭 解, 並 能 某 種 程 度 的 給 予 社 工 喘 息 空 間 2. 尌 專 業 人 力 及 教 育 訓 練 層 面 的 建 議 (1) 加 強 督 導 人 力 培 訓, 提 升 督 導 權 責, 發 揮 實 際 督 導 作 用 根 據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以 往 督 導 可 以 透 過 局 務 會 議 的 參 與, 協 調 行 政 系 統 協 助 解 決 個 案 問 題, 但 縣 市 合 併 後, 督 導 的 層 級 與 作 用 已 不 同 以 往, 無 法 發 揮 實 際 功 能, 此 外 也 有 公 部 門 社 工 提 到 督 導 人 員 的 專 業 訓 練 不 足 等 狀 況, 因 此 建 議 應 加 強 督 導 人 力 培 訓, 提 升 督 導 權 責, 發 揮 實 際 督 導 作 用 (2) 保 障 保 護 性 社 工 福 利, 增 加 社 工 人 力, 減 少 個 案 量 負 擔 有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目 前 社 工 的 個 案 量 負 荷 大, 從 事 家 暴 工 作 有 時 需 面 對 加 害 人,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因 此 建 議 應 保 障 保 護 性 社 工 福 利, 並 增 加 社 工 人 力, 減 少 個 案 量 負 擔. 76
81 3. 尌 資 源 連 結 與 整 合 方 面 之 建 議 (1) 打 破 門 戶 之 見, 達 到 資 源 整 併 共 享, 避 免 重 疊 浪 費 根 據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各 科 室 均 有 自 己 的 資 源 體 系, 但 由 於 資 源 有 限 彼 此 業 務 不 熟 悉, 資 源 無 法 互 通 有 無, 建 議 應 打 破 門 戶 之 見, 達 到 資 源 整 併 共 享, 以 避 免 重 疊 浪 費 (2) 由 中 央 整 合, 針 對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建 置 統 一 資 料 庫 有 的 公 部 門 社 工 建 議 可 以 針 對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建 置 統 一 資 料 庫, 以 便 社 工 迅 速 掌 握 個 案 受 服 務 狀 況 表 5-9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工 作 模 式 建 議 面 向 尌 組 織 架 構 與 服 務 輸 送 模 式 的 建 議 尌 專 業 人 力 及 教 育 訓 練 層 面 的 建 議 尌 資 源 連 結 與 整 合 方 面 之 建 議 建 議 1.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與 行 政 作 業 區 分 2. 設 置 多 個 綜 合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增 加 社 工 帄 行 交 流 機 會 3. 決 策 層 級 應 達 成 共 識, 並 有 統 一 作 法 4. 建 立 完 善 輪 調 制 度, 增 進 社 工 對 各 單 位 業 務 瞭 解 1. 加 強 督 導 人 力 培 訓, 提 升 督 導 權 責, 發 揮 實 際 督 導 作 用 2. 保 障 保 護 性 社 工 福 利, 增 加 社 工 人 力, 減 少 個 案 量 負 擔 1. 打 破 門 戶 之 見, 達 到 資 源 整 併 共 享, 避 免 重 疊 浪 費 2. 由 中 央 整 合, 針 對 老 保 個 案 建 置 統 一 資 料 庫 三 公 私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觀 點 綜 合 論 述 ( 一 )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整 體 而 言, 原 高 雄 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為 單 一 窗 口, 由 各 區 社 福 中 心 轉 介, 行 政 作 業 較 簡 單, 執 行 上 比 較 沒 有 問 題, 而 尌 與 私 部 門 合 作 而 言, 可 以 接 觸 到 較 少 的 窗 口, 有 助 於 提 高 與 公 部 門 合 作 的 意 願 ; 而 高 雄 市 與 高 雄 縣 不 同,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為 多 元 窗 口, 主 要 是 由 長 青 中 心 及 家 防 中 心 負 責, 以 人 口 群 劃 分, 長 青 中 心 負 責 遭 受 遺 棄 與 疏 忽 的 老 人, 家 防 中 心 則 負 責 暴 力 及 受 虐 個 案, 並 依 保 護 工 作 內 容 屬 性 分 工, 尌 私 部 門 而 言, 包 含 要 面 對 長 青 中 心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社 會 救 助 科 等 多 個 窗 口, 若 是 個 案 身 分 變 更, 所 面 對 的 窗 口 跟 著 改 變, 對 民 間 部 門 機 構 而 言 對 口 較 為 複 雜, 行 政 流 程 也 費 時 尌 縣 市 合 併 前 的 老 人 保 護 模 式 實 施 困 難 部 分, 高 雄 市 原 有 模 式 較 高 雄 縣 要 來 的 複 雜, 在 焦 點 團 體 過 程 中, 高 雄 縣 公 私 部 門 的 承 辦 人 皆 表 示 原 有 的 模 式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困 難, 認 為 統 一 的 窗 口 對 口 很 清 楚, 較 不 會 造 成 困 擾 ; 而 在 高 雄 市 部 分, 公 部 門 承 辦 人 則. 77
82 提 到 原 有 模 式 分 工 過 於 精 細, 需 要 不 斷 的 行 政 協 調, 而 其 行 政 流 程 又 過 於 繁 複 各 單 位 間 彼 此 的 經 費 運 用 困 難, 對 於 私 部 門 配 合 安 置 的 單 位 而 言 也 會 造 成 窗 口 多 莫 衷 一 是 的 狀 況 ( 二 )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整 體 而 言,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差 異 不 大, 仍 各 自 維 持 原 來 服 務 模 式, 但 改 由 統 一 窗 口 收 案 後 再 依 服 務 區 域 派 案, 屬 於 家 暴 案 件 統 一 由 原 高 雄 市 家 防 中 心 專 線 派 案, 原 高 雄 縣 行 政 窗 口 改 為 老 人 福 利 科, 而 長 青 中 心 則 為 總 收 案 窗 口 在 合 併 後 困 難 方 面, 原 高 雄 縣 公 私 部 門 的 承 辦 人 員 有 較 多 的 擔 心 與 焦 慮, 因 原 有 的 行 政 窗 口 不 同, 對 於 相 關 的 承 辦 人 員 亦 不 熟 悉, 而 行 政 程 序 也 較 以 往 繁 複, 公 文 往 返 及 安 置 作 業 等 待 期 更 長, 加 上 決 策 者 權 責 不 明, 在 簽 辦 相 關 公 文 內 部 協 調 時, 常 讓 社 工 無 所 依 從 ; 此 外 也 有 社 工 擔 心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審 查 認 定 權 責 下 放 至 區 公 所 後, 對 於 福 利 資 源 的 熟 悉 與 連 結 上 會 產 生 困 難 ( 三 ) 與 相 關 單 位 之 配 合 情 形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過 程 中, 公 私 部 門 常 接 觸 單 位 包 含 : 民 政 戶 政 司 法 與 警 政 衛 政 等 單 位, 其 餘 如 民 間 金 融 機 構 榮 民 服 務 處 等 也 常 接 觸 到 其 中 私 部 門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過 程 中, 大 多 由 公 部 門 社 工 代 為 與 司 法 部 門 接 觸, 機 構 直 接 接 觸 司 法 部 門 機 會 少, 在 與 衛 政 部 門 的 接 觸 配 合 上, 常 碰 到 如 : 健 保 卡 申 請 作 業 問 題 護 理 之 家 收 費 標 準 未 統 一 的 問 題 ; 與 警 政 部 門 配 合 上, 對 於 失 蹤 老 人 的 通 報 問 題 與 家 屬 的 聯 繫 態 度 消 極 的 問 題 等, 都 會 影 響 到 老 人 個 案 問 題 的 解 決 對 公 部 門 的 社 工 而 言, 與 上 述 單 位 配 合 時, 也 常 有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如 到 戶 政 單 位 代 為 申 請 個 案 戶 籍 謄 本 時, 無 法 直 接 以 公 務 證 件 方 式 取 得 個 案 資 料, 另 外 部 分 區 公 所 行 政 人 員 缺 乏 福 利 服 務 概 念 辦 理 態 度 消 極, 民 政 單 位 人 員 ( 如 鄰 里 長 ) 對 於 福 利 服 務 態 度 差 異 大, 在 資 源 提 供 網 絡 建 立 上 因 人 而 異, 無 法 建 立 一 個 基 本 全 面 的 工 作 模 式 跟 基 準 而 在 涉 及 法 令 規 定 部 分, 屬 於 法 官 獨 立 判 案, 協 調 空 間 有 限, 難 以 撼 動, 與 衛 政 單 位 配 合 時, 有 時 在 直 接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很 需 要 衛 政 部 門 的 介 入 協 助, 但 往 往 實 際 協 助 有 限 在 與 民 間 金 融 機 構 配 合 部 分, 因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僵 硬 缺 乏 彈 性, 常 使 社 工 在 協 助 案 主 辦 理 相 關 證 件 時 碰 到 阻 礙 ( 四 )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工 作 模 式 建 議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公 私 部 門 代 表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各 面 向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與 期 待 分 別 為 : 1. 尌 組 織 架 構 與 服 務 輸 送 模 式 的 建 議 所 有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私 部 門 代 表 幾 乎 都 建 議 要 設 置 老 人 保 護 單 一 窗 口, 甚 至 設. 78
83 置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獨 立 單 位, 公 部 門 社 工 也 認 為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與 行 政 作 業 應 有 所 區 分, 同 時 建 議 設 置 多 個 綜 合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增 加 社 工 帄 行 交 流 機 會, 並 有 完 善 的 內 部 輪 調 制 度, 增 進 社 工 對 各 單 位 業 務 瞭 解, 打 破 門 戶 之 見, 達 到 資 源 整 併 共 享, 以 免 重 疊 浪 費, 而 首 要 之 急 是 決 策 層 級 應 達 成 共 識, 並 有 統 一 作 法, 避 免 社 工 無 所 適 從 2. 尌 老 人 保 護 經 費 層 面 的 建 議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受 訪 的 機 構 代 表 提 出 需 調 整 老 人 保 護 安 置 費 用 ; 緊 急 安 置 費 用 應 獨 立 專 款 專 用 ; 加 強 入 住 評 估 並 依 失 能 狀 況 調 整 費 用, 依 失 能 程 度 給 付 補 助 ; 規 定 宜 彈 性 運 用 以 降 低 看 護 費 用, 節 省 公 帑 ; 社 政 應 與 衛 政 單 位 協 調 免 除 老 人 醫 療 鑑 定 書 費 用 ; 另 外, 若 遇 到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的 行 政 訴 訟 問 題, 期 待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免 費 的 法 律 服 務 或 補 助 法 律 諮 詢 費 用 等 建 議 3. 尌 專 業 人 力 及 教 育 訓 練 層 面 的 建 議 在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部 分,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公 私 部 門 代 表 認 為 應 賦 予 社 工 人 員 相 當 職 權, 因 其 比 較 專 業 可 提 供 完 善 服 務 與 評 估, 並 且 應 保 障 保 護 性 社 工 福 利, 增 加 社 工 人 力, 減 少 個 案 量 負 擔, 同 時 加 強 督 導 人 力 培 訓, 提 升 督 導 權 責, 發 揮 實 際 督 導 作 用, 減 少 社 工 異 動 以 提 供 老 人 完 整 全 程 的 服 務 在 其 餘 單 位 如 警 政 單 位 需 配 備 有 社 工 背 景 人 員, 積 極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 另 外, 整 合 辦 理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如 社 工 機 構 主 管 警 政 衛 政 等,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座 談 會 分 享 交 流 彼 此 經 驗 4. 尌 機 構 評 鑑 層 面 的 建 議 有 些 受 訪 機 構 代 表 認 為 尌 機 構 評 鑑 層 面, 希 望 能 統 一 並 簡 化 老 人 機 構 評 鑑 等 級 和 作 業 方 式, 安 養 護 機 構 與 護 理 之 家 評 鑑 等 級 都 一 致 採 取 合 格 與 否 即 可, 評 鑑 時 可 以 簽 約 公 文 取 代 合 約 書, 社 工 也 不 用 承 擔 簽 約 的 風 險 5. 尌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層 面 的 期 待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都 肯 定 公 私 部 門 的 合 作 模 式, 但 機 構 也 有 其 限 制, 期 待 公 部 門 能 給 私 部 門 多 一 點 的 支 持, 而 非 讓 機 構 承 擔 所 有 責 任, 彼 此 的 合 作 也 可 以 更 積 極 ; 而 緊 急 安 置 的 合 約 訂 定 上, 宜 加 強 敘 明 並 釐 清 公 私 部 門 權 責 ; 另 外, 有 機 構 代 表 期 待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e 化 帄 台, 以 強 化 公 私 部 門 的 溝 通 ; 也 有 機 構 代 表 希 望 公 部 們 能 兌 現 首 長 無 縫 接 軌 福 利 從 優 的 競 選 承 諾. 79
84 第 二 節 建 議 一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模 式 部 分 1.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間 決 策 層 級 應 達 成 共 識, 並 有 統 一 作 法 根 據 公 私 部 門 社 工 表 示, 縣 市 合 併 後 多 有 行 政 體 制 不 一 致 之 感, 也 因 為 合 併 後 的 組 織 龐 大 科 層 體 制 越 發 明 顯, 原 有 的 督 導 方 式 不 同, 人 員 無 所 適 從, 因 此 建 議 決 策 層 級 應 有 充 分 討 論 達 成 共 識, 以 便 有 統 一 作 法 2. 建 立 單 一 窗 口 並 依 職 權 分 工 模 式 整 體 而 言, 原 高 雄 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為 單 一 窗 口, 行 政 作 業 較 簡 單, 執 行 上 比 較 沒 有 問 題, 而 高 雄 市 原 有 模 式 較 為 複 雜, 原 有 模 式 分 工 過 於 精 細, 需 要 不 斷 的 行 政 協 調, 而 各 單 位 又 莫 衷 一 是 因 此 建 議 在 未 來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輸 送 模 式 上 可 納 入 113 保 護 專 線 通 報 帄 台, 並 採 單 一 窗 口 依 職 權 分 工 模 式, 將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與 行 政 作 業 區 分, 第 一 階 段 由 直 接 服 務 單 位 處 理 接 案 評 估 及 緊 急 安 置 等 事 宜, 第 二 階 段 則 由 老 人 福 利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資 源 連 結 及 網 路 溝 通 協 調, 避 免 公 部 門 內 部 分 工 太 細 權 責 不 明 及 角 色 轉 換 等 狀 況, 對 合 作 的 私 部 門 而 言 也 能 有 一 個 清 楚 的 對 口, 減 少 繁 複 之 行 政 程 序 3. 設 置 多 個 綜 合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並 有 完 善 內 部 輪 調 制 度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服 務 區 域 廣 闊, 原 有 行 政 中 心 改 變, 考 量 服 務 之 可 及 性 及 近 便 性, 建 議 於 各 行 政 區 域 設 置 綜 合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作 為 一 線 接 案 窗 口, 將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與 行 政 人 員 集 中 在 同 一 中 心, 並 建 議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之 直 接 服 務 統 一 放 在 社 福 中 心 便 於 行 政 協 調 順 利 及 資 源 的 相 互 連 結 運 用, 同 時 建 立 內 部 完 善 輪 調 制 度, 有 助 於 社 工 對 於 單 位 業 務 及 資 源 的 瞭 解 4. 編 列 獨 立 老 人 保 護 經 費, 統 一 運 用 目 前 老 人 保 護 經 費 來 源 不 一 名 目 不 同, 各 業 務 單 位 立 場 不 同, 各 自 保 守 自 有 經 費 資 源, 跨 單 位 運 用 空 間 不 大 行 政 協 調 程 序 冗 長 繁 瑣,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捉 襟 見 肘, 因 此 建 議 編 列 獨 立 之 老 人 保 護 經 費, 專 款 專 用, 對 於 合 作 之 私 部 門 後 送 安 置 單 位 也 可 免 去 向 多 個 對 口 申 請 經 費 之 困 擾 5. 增 加 專 職 社 工 人 力, 加 強 直 接 服 務 及 督 導 專 業 能 力 從 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社 工 部 分 為 兼 職 人 力, 負 責 個 案 量 大 且 屬 性 不 同, 專 業 能 力 累 積 不 易, 且 易 造 成 社 工 人 員 流 動, 建 議 增 加 社 工 專 職 人 力, 減 少 個 案 量 負 擔, 並 提 昇 其 專 業 能 力 從 事 老 人 保 護 的 社 工 在 教 育 訓 練 上 應 該 更 增 加 內 容 與 次 數, 以 因 應 日 漸 增 加 的 老 人 保 護 業 務 量 尤 其 應 該 從 老 人 保 護 的 緊 急 安 置 期 中 長 期 家 庭 重. 80
85 建 維 繫 等 來 思 考 規 劃 與 執 行 不 同 的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以 增 進 社 工 員 在 處 遇 個 案 上 之 知 能 此 外, 在 督 導 層 級 部 分 亦 建 議 應 加 強 督 導 人 力 培 訓, 提 升 督 導 權 責, 發 揮 實 際 督 導 作 用 6. 在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單 位 連 結 合 作 部 分 : 可 加 強 相 關 單 位 橫 向 連 結, 建 立 由 上 而 下, 全 面 一 致 的 基 本 工 作 模 式 社 工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過 程 中, 頇 與 衛 政 警 政 司 法 民 政 教 育 等 部 門 相 互 搭 配, 但 各 單 位 行 政 人 員 福 利 服 務 概 念 不 一, 提 供 支 持 的 程 度 不 一, 因 此 建 議 應 獨 立 召 開 老 人 保 護 聯 繫 會 報, 並 建 立 由 上 而 下, 全 面 一 致 的 基 本 工 作 模 式, 以 加 強 相 關 單 位 之 橫 向 連 結 二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公 私 協 力 資 源 整 合 部 分 1. 協 助 合 作 機 構 加 強 老 人 安 置 評 估, 並 依 其 失 能 狀 況 調 整 費 用 給 付 目 前 公 部 門 合 作 之 私 部 門 後 送 安 置 單 位 能 力 不 一, 有 些 機 構 僅 有 兼 職 社 工 人 力, 無 法 提 供 完 善 之 專 業 服 務, 需 要 公 部 門 社 工 協 助 進 行 安 置 評 估, 而 且 大 多 數 機 構 均 表 示 無 法 負 荷 緊 急 安 置 期 間 的 照 顧 負 擔 ( 因 為 這 時 候 個 案 的 身 心 失 能 狀 況 最 嚴 重, 需 要 密 集 生 活 照 顧 及 醫 療 照 顧 也 比 較 多 ), 而 且 社 工 同 仁 也 面 臨 緊 急 安 置 機 構 尋 找 不 易 ( 大 多 滿 床, 或 是 表 示 不 收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 故 建 議 應 增 加 老 人 保 護 緊 急 安 置 期 間 的 安 置 費 用, 並 且 依 安 置 長 輩 失 能 的 程 度 彈 性 調 整 費 用, 以 免 將 責 任 轉 嫁 安 置 單 位, 讓 私 部 門 與 公 部 門 合 作 意 願 低 落 2. 協 助 私 部 門 減 低 各 項 費 用 支 出 或 保 留 彈 性 運 用 空 間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受 訪 的 機 構 代 表 多 有 提 到 與 公 部 門 合 作 最 大 的 困 難 在 於 經 費 部 分, 不 管 是 在 申 請 程 序 聯 絡 窗 口 核 銷 項 目 及 補 助 額 度 等, 都 給 機 構 很 大 的 困 難 與 負 擔, 因 此 建 議 透 過 公 部 門 與 各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降 低 各 項 費 用 之 支 出, 如 與 衛 政 單 位 協 調 免 除 老 人 醫 療 鑑 定 書 費 用 提 供 免 費 的 法 律 服 務 或 補 助 法 律 諮 詢 費 用 等 3. 針 對 私 部 門 後 送 安 置 單 位 辦 理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私 部 門 社 工 人 力 多 身 兼 多 職, 無 法 專 注 在 保 護 性 老 人 服 務 上, 其 專 業 知 能 亦 較 為 不 足, 對 於 公 部 門 老 人 保 護 緊 急 處 遇 流 程 工 作 方 法 等 都 不 甚 了 解, 建 議 應 適 時 辦 理 相 關 在 職 訓 練 座 談 會 等, 以 提 昇 私 部 門 之 服 務 能 量 及 品 賥 4. 釐 清 公 私 部 門 權 責, 並 建 立 強 化 公 私 部 門 溝 通 之 帄 台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機 構 代 表 都 肯 定 公 私 部 門 的 合 作 模 式, 但 機 構 也 有 其 限 制, 建 議 公. 81
86 部 門 能 給 私 部 門 多 一 點 的 支 持, 而 緊 急 安 置 的 合 約 訂 定 上, 宜 加 強 敘 明 並 釐 清 公 私 部 門 權 責, 避 免 讓 機 構 承 擔 過 多 責 任 並 且 舉 辦 公 私 部 門 老 人 保 護 定 期 聯 繫 會 報, 強 化 公 私 部 門 溝 通 之 帄 台 5. 放 寬 老 人 保 護 緊 急 安 置 單 位 限 制, 或 統 一 簡 化 老 人 機 構 評 鑑 等 級 目 前 公 部 門 合 作 之 私 部 門 後 送 安 置 單 位 以 接 受 評 鑑 甲 等 以 上 之 單 位 為 主, 對 於 評 鑑 甲 等 的 單 位 而 言 頇 多 負 擔 公 部 門 安 置 之 老 人, 對 評 鑑 乙 等 單 位 而 言 無 法 接 受 公 部 門 委 託, 且 老 人 接 受 安 置 單 位 之 好 壞 涉 及 公 帄 正 義 倫 理 議 題, 因 此 建 議 統 一 並 簡 化 老 人 機 構 評 鑑 等 級 和 作 業 方 式, 採 取 合 格 與 否 即 可, 合 格 者 即 可 接 受 緊 急 安 置 老 人 個 案, 以 增 加 公 部 門 合 作 單 位 三 老 人 保 護 未 來 服 務 建 議 1. 由 焦 點 團 體 訪 問 當 中, 受 訪 社 工 提 到 老 人 遭 遺 棄 疏 忽 原 因 之 一 在 於 其 曾 對 子 女 家 暴 性 侵 不 負 撫 養 責 任 所 致, 事 實 上, 其 子 女 也 是 受 暴 者, 建 議 除 照 顧 受 暴 老 人 之 人 權 外, 亦 應 加 強 對 子 女 之 輔 導 2. 受 暴 老 人 之 財 產 處 置 及 信 託 問 題, 建 議 納 為 輔 導 關 注 重 點. 82
87 參 考 文 獻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2008), 內 政 部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手 冊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9),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手 冊,98.07 再 版 老 人 福 利 法 (1997 年 2007 年 修 正 ) 王 明 鳳 (1997),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模 式 之 執 行 過 程 評 估 研 究 -- 以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計 劃 為 例 高 雄 : 高 雄 醫 學 院 行 為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王 雲 東 (2006), 年 台 灣 老 人 人 權 發 展 的 現 況 與 展 望 應 用 倫 理 研 究 通 訊 第 39 期 2006 年 8 月, 頁 王 順 民 (2008),2008/9/30 關 於 老 人 虐 待 漸 增 現 象 的 人 文 思 索,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取 至 : 王 碧 霞 (2010), 我 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全 國 老 人 保 護 研 討 會 朱 鳳 英 (1998),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理 念 及 現 況 福 利 社 會,67,21 吳 玉 琴 (2009),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挑 戰 與 契 機,98 年 全 國 老 人 保 護 研 討 會 吳 玉 琴 (2010), 主 編,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彙 編,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民 吳 玉 琴 呂 寶 靜 (2010), 老 人 保 護 社 會 工 作 人 力 之 探 討,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29 期, 頁 201 吳 惠 林 (2009), 重 陽 節 談 高 齡 化 的 社 會 問 題, 取 自 : 李 明 濱 (2007), 主 編, 老 人 心 理 衛 生 與 自 殺 防 治,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民 97 年 1 月 李 森 珪 (2001), 當 代 台 灣 老 年 婦 女 處 境 之 初 探 : 如 何 在 現 有 社 會 結 構 中 發 現 老 人 生 命 價 值, 生 死 學 通 訊, 第 五 期, 台 北, 頁 36~37 李 開 敏 (1996),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初 探, 中 華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學 刊,6 期 李 瑞 金 (2000), 我 國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之 評 估, 社 區 發 展 季 刊,92 期,84-98 沙 依 仁 (2005), 高 齡 社 會 的 影 響 問 題 及 政 策,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0 期,57, 民 94, 頁 64 沈 海 琍 (2010), 我 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執 行 時 的 倫 理 挑 戰 - 由 安 養 機 構 及 公 部 門 專 業 工 作 者 角 度 出 發, 玄 奘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碩 士 班 論 文 林 春 植 (2010), 韓 國 的 老 人 虐 待 現 況 與 課 題, 全 國 老 人 保 護 研 討 會 林 耕 賢 (2006), 我 國 老 人 虐 待 防 制 法 制 之 研 究 - 兼 論 日 本 老 人 虐 待 防 止 法 之 借 鏡,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所,95, 碩 士 論 文 邱 天 助 (2008),2008/9/30 失 聲 的 老 人 人 權 宣 言,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取 自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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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賴 金 蓮 (1999), 台 北 市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之 執 行 評 估 研 究, 中 興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蘇 信 丞 (2004),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之 現 況 與 改 進 措 施 之 實 證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行 政 警 察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 )( 99 年 1-11 月 家 庭 暴 力 通 報 案 件 概 況 ) 取 自 :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 )09-02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案 件 統 計 2011/2/10, 取 自 :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 ), 各 縣 市 老 人 安 養 及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收 容 院 民 概 況 調 查 表, 取 自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 )2010 年 至 2060 年 臺 灣 人 口 推 計 取 自 : 台 灣 自 殺 防 治 學 會 自 殺 防 治 網 通 訊 第 三 卷 第 四 期 取 自 : 媒 體 報 導 網 絡 資 料 韓 國 中 央 日 報 中 文 網 ( ), 取 自 : 中 國 新 聞 網 ( ) 取 自 : 大 紀 元 電 子 報, 周 月 諦 (2011/03/10) 取 自 張 磊 (2010), 受 虐 人 群 殺 人 案 件 的 死 刑 司 法 控 制 研 究 北 京 大 學 死 刑 研 究 中 心 法 學 雜 誌 2010 年 第 3 期 取 自 : 北 京 新 浪 網 ( ), 取 自 : Tatara,Toshio 1995 Elder Abuse in N.A.S.W. Encyclopedia of Social Work. 19d ed,washington,dc.,p Thorson.J.A 1995<< 老 人 與 社 會 >>(Aging In A Changing Society), 潘 英 美 譯 台 北 : 五 南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The Toronto declaration on the global prevention of elder abuse. Geneva: WHO,
90 附 件 一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大 綱 大 高 雄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建 構 訪 談 大 綱 一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之 狀 況 與 問 題 為 何? 又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現 況 二 您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過 程 中 與 其 餘 相 關 單 位 ( 如 社 政 警 政 衛 政 司 法 民 間 部 門 等 ) 之 配 合 情 形? 對 於 目 前 現 有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 模 式 ) 所 牽 涉 之 各 層 面, 如 : 法 律 議 題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專 業 及 實 務 操 作 等 各 面 向 有 何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有 何 建 議? 三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各 面 向 有 何 期 待 與 建 議?. 86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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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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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 春 光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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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数 据 库!!
黄 玺 瑛 魏 东 平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状 态 对 于 地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测 量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并 绘 制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图 一 直 受 到 国 际 地 学 界 广 泛 关 注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世 界 应 力 图 计 划 以 下 简 称 经 各 国 专 家 多 年 合 作 和 努 力 工 作 现 已 出 版 了 最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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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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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由社會發展趨勢探討國人睡眠品質
1 2 3 1. 2. 1. 2. 3. 4. 2. 1. 2. 4 5 6 7683 7 3-2 8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9 4-1 10
untitled
01 1-1 1-2 1-3 1-4 1948 (WHO, 1948) 1986 (Ottawa Charter) 1-1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2010 47% 2012 117 25% (Ward et al., 2014) 1979 10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婴幼儿护理(四).doc
I...1 &...6...10 5...15...18...21...25...27...29...33...37...38...39 9...40...48...53...57...57 3...58 II...60...61...62...67...70...71...71...72...75...79...80...81...85...86...87...88 20...89...93...94...96...98...99
統計名詞0925
衛 生 統 計 名 詞 定 義 一 人 口... 2 二 婚 育... 3 三 死 因 統 計... 5 四 癌 症 統 計... 5 五 醫 療 資 源... 7 六 傳 染 病 監 測... 11 七 預 防 接 種... 12 八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18-1- 一 人 口 1. 年 底 人 口 數 ( 人 ): 指 該 年 底 人 口 總 數 2. 戶 量 ( 人 / 戶 ): 指
汉 学 研 究 学 刊 第 六 卷 (2015) Journal of Sinological Studies, Vol.6 (2015) 一 唐 太 宗 的 書 法 文 化 建 設 唐 太 宗 ( 李 世 民,597-649,627-649 在 位 ) 酷 愛 書 法, 宣 和 書 譜 評 爲 :
汉 学 研 究 学 刊 第 六 卷 (2015), 页 13-84 Journal of Sinological Studies, Vol.6 (2015), pp.13-84 唐 太 宗 的 書 法 文 化 建 設 與 唐 楷 書 風 的 確 立 和 演 變 李 乾 耀 博 士 內 容 摘 要 : 唐 太 宗 雅 好 書 法, 宣 和 書 譜 與 米 芾 書 史 皆 評 爲 留 心 翰 墨, 粉
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大 国 外 交 ~ ~ 理 论, 决 策 ^ 挑 战 信 息 技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汪 晓 风 信 息 技 术 ^ 7001111010^, 是 与 信 息 的 收 集 处 理 存 储 传 输 使 用 相 关 的 一 系 列 技 术 手 段, 我 国 学 者 钟 义 信 把 信 息 技 术 定 义 为 " 能 够 扩 展 人 的 信 息 器 官 功 能 的 一 类 技 术 " 7
06-07周年報告template.PDF
06 07 P.2 P.3 () P.4 P.5 () P.6 20062007 6 (55%) 1 (9%) 1 (9%) 1 (9%) 1 (9%) 1 (9%) (P.1,P.2 ) 5 6 6 0.5 0.5 0.5 / 0.5 P.7 P.8 0.5 0.5 2 1 6 5 2 1 6 5 (P.3P.6) 0.5 0.5 0.5 0.5 0.5 0.5 P.9 () 4 6 5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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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庭 堅 遷 謫 時 期 的 戲 作 詩 鍾 美 玲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摘 要 受 北 宋 新 舊 黨 爭 的 影 響, 黃 庭 堅 於 紹 聖 元 年 責 授 涪 州 別 駕 黔 州 安 置, 從 此 展 開 一 連 串 遷 謫 的 命 運, 最 後 卒 於 遷 謫 地 宜 州 考 察 其 遷 謫 時 期 的 詩 歌, 有 許 多 以 戲 字 為 題 的 作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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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錄 5A 5A 5A 5A 高慧冰 譚雅樂 余雅瑩 周子慧 劇本... P.4-P.5 奔跑人生... P.6 唐老師... P.7 唐老師... P.8 5B 5B 5B 5B 5B 5B 徐子盈 呂惠雅 黃智昭 熊雪瑩 鍾詠晴 吳博倫 敬愛的人... P.9 偶像... P.10 冬天... P.11 春夏秋冬... P.12 唐老師... P.13 安南讓決策從此變得簡單... P.14
Microsoft Word - 朗诵诵材.doc
2014 年 全 港 春 華 杯 普 通 話 朗 誦 及 拼 音 认 读 大 賽 朗 誦 誦 材 幼 稚 園 K1- 散 文 組 娃 娃 的 夢 花 兒 的 夢, 是 紅 的, 小 樹 的 夢, 是 綠 的, 露 珠 的 夢, 是 圓 的, 娃 娃 的 夢, 是 甜 的 幼 稚 園 K1- 兒 歌 組 小 白 兔 小 白 兔, 白 又 白, 兩 隻 耳 朵 豎 起 來, 愛 吃 蘿 蔔 和 青 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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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會 議 名 稱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貳 時 間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 時 10 分 參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館 四 樓 視 聽 會 議 室 肆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簿 伍 主
101
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用愛關懷 用愛關懷 溫暖到宅 溫暖到宅 101 年度東 年度東部獨居 老人照顧勸募計畫 老人照顧勸募計畫 照顧勸募計畫 執行成果報告書 執行成果報告書 計畫負責人 邱燕銀 聯絡電話 03-8338009-241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用 愛 關 懷, 溫 暖 到 宅 ~101 年 度 東 部 獨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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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WHO) 1948 Winstead-Fry(1980) Allen(1981) Winstead- Fry(1980) Allen(1981) Maglacas(1988) (stability) (health potential) 2 CHAPTER 1 Tripp-Reimer(1984) (wellness) Simmons(1989) (critical
婴幼儿护理(二).doc
...1 20...7 &...12...18...24...31...46...51...58 SPA...62...68...72...77...80...81...85...96... 104... 108 I ... 116... 124... 128... 133... 139... 144... 152... 158... 163... 168... 171 IQ... 177... 180...
育 部 分 則 由 陳 淑 貞 委 員 及 李 兆 環 委 員 共 同 執 行, 在 此 先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及 學 者 專 家 之 參 與 二 目 前 評 論 報 告 初 稿 之 架 構 區 分 為 對 政 府 機 關 回 應 意 見 之 觀 察 優 點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以 及
總 統 府 人 權 諮 詢 委 員 會 教 育 訓 練 小 組 第 6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法 務 部 4 樓 4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委 員 默 記 錄 : 劉 庭 妤 出 席 人 員 : 王 委 員 幼 玲 李 委 員 念 祖 韋 委 員 薇 張 委 員 玨 ( 以 上 依 姓 氏 筆
58,602 102,769 51,911 74,666 35,304 139,450 145,817 316,885 5 278,277 6 1.60 2.81 1.60 2.81 2
119 2 9,992,147 7,489,404 (8,273,084) (6,216,323) 1,719,063 1,273,081 172,577 269,019 (265,029) (296,214) (552,162) (488,464) (130,880) (80,830) 105 513,202 (367,421) (476,205) (2,962) (6,628) (10,827)
游戏攻略大全(十).doc
... 11 :... 11 :...14 :...18...24 II...32...38 2...45 2...53 2...59...64...65...78...96... 119... 128 7... 144 7... 154... 157 2... 169... 176... 182 I -... 188 II 1 4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 14
保 险 公 司 金 富 月 盈 两 产 全 品 保 名 险 称 ( 分 红 型 ) 产 分 品 红 类 型 缴 费 年 类 缴 型 缴 10 费 年 期 缴 限 保 险 期 限 ( 年 ) 聚 富 2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趸 缴 趸 缴 6 年 龙 享 安 康 重 疾
安 邦 共 赢 2 号 投 资 型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财 险 趸 缴 趸 缴 4 年 5 年 安 邦 共 赢 3 号 投 资 型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财 险 趸 缴 趸 缴 安 邦 人 寿 安 邦 长 寿 稳 赢 保 险 计 划 安 邦 人 寿 安 邦 盛 世 9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3 8 年 安 邦 人 寿 盛 世 3 号 万 能 险 北 大 方 正 创
Microsoft Word - 人民萬歲_宋玉雯.docx
人 民 萬 歲 路 翎 作 品 中 工 人 形 象 的 變 化 宋 玉 雯 非 常 草 稿, 請 勿 引 用 摘 要 1955 年 因 胡 風 案 繫 獄 關 押 多 年 的 路 翎, 作 品 主 要 發 表 於 1940 和 1950 年 代, 他 特 別 關 切 戰 亂 與 城 鄉 變 動 中 流 徙 的 流 浪 漢 與 工 農, 多 數 小 說 專 注 於 描 繪 底 層 人 民 的 生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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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9 2008 3+2 2005 35 2008 3+2 2008 3+2 2 3 1 17 2312 2008 2008 13 2008 6 2007 6 3+2 2 1 1 1 31 4 20 2008 2008 1 2008 3 2+1 2 150 1 2 300 600 2 150 300 3 150 150 300 1 2008 6 14 15 14 15 9:0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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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3 * - 1 - (1) (2) (3) 80% 1. 49% 51% 2. 3. - 2 - (i) (ii) 100% 80% (2) (2) (1) (1) 49% 51% (1) (2) (3) (1) 10,000,000 (i) 4,900,00049% (ii) 5,100,000 51% - 3 - (2) (3) - 4 - (1) (2) (3) 5% - 5 -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三章 扶貧及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
2013 2013 2009 104 100201397 16.0% 14.5% 2013 50 51 (a) 2015 80 2015/16 (b) 2015 52 (a) (b) 2015 53 (c) 54 55 (a) ( ) (b) 2014-15 56 (c) 57 (d) (e) 58 (a) (b) 2014/15 59 2014/15 15,000 6 12 (c) 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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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安 全 与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及 2020 年 远 景 目 标 环 境 保 护 部 (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局 目 录 前 言... 1 一 现 状 与 形 势... 2 ( 一 ) 核 安 全 与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2 ( 二 )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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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 相 李 斯 錢 寧 著 083.62/8676 2 串 場 河 傳 梅 遜 083.62/8676p.1 3 武 則 天 與 狄 仁 傑 陳 虹 083.65/8876 4 予 人 好 印 象 的 我 表 現 法 高 陽 堂 192/8365 5 后 羿 與 嫦 娥 南 宮 搏 282/8533 6 八 仙 傳 奇 畢 珍 539.52/866 7 中 國 歷 史 年 表 柏 楊 602/846v.2
辽宁铁~1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 ) 辽 宁 铁 道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一 年 学 校 总 体 工 作 思 路 和 重 点 任 务 ( 一 ) 工 作 总 体 思 路 ( 二 )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成 效 ( 一 ) 稳 步 推 进 常 规 教 学 工 作 ( 二 ) 逐 步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壹、學校背景
協 志 高 職 104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課 程 計 畫 手 冊 嘉 義 縣 私 立 協 志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課 程 計 畫 手 冊 核 准 文 號 :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40034301 號 夢 想 貣 飛!! 我 的 精 采, 由 我 決 定! 協 志 高 職 104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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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60 06-2664911 16021604 06-2667231 06-2667307 http://www.chna.edu.tw I ... 1... 1... 1... 1... 2... 3... 3... 4... 5... 5...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海底捞你学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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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MIAO CHING MS 27FEB DEL HKG
目 錄 序 1 噶 當 派 格 西 博 多 瓦 傳 記 2 禮 讚 ---- 博 朵 瓦 格 西 喻 法 度 群 生 4 共 下 士 道 法 8 一 歸 依 有 四 十 喻, 順 喻 二 十 四, 逆 喻 十 六 8 二 暇 滿 難 得 有 二 十 七 喻, 順 喻 十 一, 逆 喻 十 六 28 三 死 無 常 有 五 十 五 喻, 順 喻 三 十 九, 逆 喻 十 六 39 四 業 因 果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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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 年 )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规 划 目 标 与 原 则... 5 第 一 节 规 划 目 标... 5 第 二 节 规 划 原 则... 7 第 三 章 绿 道 网 布 局 规 划... 10 第 一 节 绿 道 线 网 布 局... 10 第 二 节 绿 化 缓 冲 区 及 城 际 交 界 面 布 局... 18 第 四 章 绿
钓鱼技巧_二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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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智慧(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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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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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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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植物卷(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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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知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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