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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斑 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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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 北 郵 局 許 可 證 第 521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第 231 期 都 市 發 展 法 規 類 目 錄 廢 止 臺 北 市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自 行 劃 定 更 新 單 元 ( 重 建 區 段 ) 作 業 須 知 並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3 消 防 訂 定 臺 北 市 經 營 滅 火 器 藥 劑 更 換 及 充 填 作 業 廠 商 設 立 申 請 須 知 4 政 令 類 民 政 公 示 送 達 謝 秀 麗 1 人 應 辦 理 撤 銷 遷 徙 登 記 催 告 書 8 公 示 送 達 鄭 安 倪 女 士 應 辦 理 未 成 年 人 陳 怡 婷 等 2 人 撤 銷 遷 徙 登 記 催 告 書 9 工 務 公 告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第 七 期 重 劃 區 支 管 及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工 程 污 水 下 水 道 公 告 使 用 區 範 圍 圖 等 事 項 9 都 市 發 展 公 告 變 更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段 一 小 段 374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為 同 小 段 374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更 新 單 元 12 公 告 蟒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吳 昆 達 建 築 師 開 業 證 書 14 公 告 谷 威 工 程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16 核 定 公 告 變 更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南 港 段 三 小 段 274 地 號 等 16 筆 土 地 第 三 種 住 宅 區 為 第 三 種 住 宅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計 畫 書 圖 19 公 示 送 達 陳 志 榮 君 等 7 人 申 請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案 臺 北 市 畸 零 地 調 處 會 議 第 9444 號 會 議 通 知 19 社 政 公 示 送 達 臺 北 市 社 會 局 101 年 11 月 2 日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號 函 2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出 版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發 行 臺 北 市 市 府 路 1 號
2 公 告 臺 北 市 週 末 志 工 協 會 未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召 開 法 定 會 議 依 法 註 銷 團 體 立 案 證 書 及 圖 記 21 醫 衛 公 告 註 銷 詹 發 森 等 13 人 醫 師 執 業 執 照 22 交 通 公 示 送 達 張 絲 君 等 25 名 違 規 未 懸 掛 號 牌 車 輛 經 舉 發 被 拖 吊 汽 車 逾 期 未 領 送 達 通 知 書 清 冊 22 公 告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5 段 路 邊 停 車 場 自 101 年 12 月 3 日 上 午 9 時 起 調 整 停 車 費 率 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採 戊 種 費 率 25 公 告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艋 舺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機 車 取 消 納 入 收 費 27
3 法 規 臺 北 市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地 址 :10074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一 段 8 號 9 樓 承 辦 人 : 陳 昱 如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新 字 第 號 主 旨 : 臺 北 市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自 行 劃 定 更 新 單 元 ( 重 建 區 段 ) 作 業 須 知, 業 經 本 府 101 年 11 月 15 日 以 府 都 新 字 第 號 令 廢 止, 茲 檢 附 廢 止 令 1 份, 請 查 照 正 本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建 築 開 發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臺 北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臺 北 市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公 會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公 會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學 會 社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地 政 士 公 會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副 本 : 臺 北 市 議 會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市 長 郝 龍 斌 3
4 臺 北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新 字 第 號 廢 止 臺 北 市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自 行 劃 定 更 新 單 元 ( 重 建 區 段 ) 作 業 須 知,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市 長 郝 龍 斌 臺 北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消 預 字 第 號 訂 定 臺 北 市 經 營 滅 火 器 藥 劑 更 換 及 充 填 作 業 廠 商 設 立 申 請 須 知 如 附 件, 並 自 101 年 11 月 12 日 生 效 市 長 郝 龍 斌 消 防 局 局 長 蕭 英 文 決 行 臺 北 市 經 營 滅 火 器 藥 劑 更 換 及 充 填 作 業 廠 商 設 立 申 請 須 知 一 申 請 廠 商 之 經 營 範 疇 人 員 設 備 器 具 場 地 作 業 方 式 相 關 表 件 等 應 符 合 內 政 部 滅 火 器 藥 劑 更 換 及 充 填 作 業 規 定 二 申 請 人 備 妥 相 關 書 件 向 臺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親 送 郵 寄 或 委 辦 ( 寄 :11073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1 號 ) 送 件 4
5 三 應 備 文 件 : ( 一 ) 申 請 書 1 份 ( 二 ) 公 司 商 業 或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三 )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雙 證 件 影 本 各 1 份 ( 四 ) 員 工 名 冊 1 份 ( 五 ) 所 屬 消 防 專 技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料 影 本 各 1 份 ( 六 ) 滅 火 器 藥 劑 更 換 及 充 填 作 業 流 程 圖 及 說 明 1 份 ( 七 ) 滅 火 器 藥 劑 更 換 及 充 填 之 設 備 及 器 具 清 冊 ( 含 校 正 紀 錄 ) 照 片 各 1 份 ( 照 片 可 黏 貼 或 彩 色 列 印 ) ( 八 ) 責 任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九 )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圖 說 1 份 ( 十 ) 設 立 場 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1 份 (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申 請 及 查 詢 系 統 www. zone.taipei.gov.tw, 可 臨 櫃 或 線 上 申 辦 ) ( 十 一 ) 如 委 託 代 理 人 申 請, 應 附 委 託 書 1 份 四 經 營 滅 火 器 藥 劑 更 換 及 充 填 作 業, 非 屬 製 造 業, 免 辦 工 廠 登 記 ; 另 如 從 事 滅 火 器 製 造 或 滅 火 劑 製 造, 應 依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定, 事 業 產 出 之 廢 乾 粉 應 以 自 行 共 同 或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等 方 式, 方 屬 合 法, 若 事 業 符 合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9 年 8 月 10 日 環 署 廢 字 第 號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公 告 事 項 一 ( 一 ) ( 三 ) ( 十 四 ) 或 ( 三 十 三 ) 及 公 告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廢 棄 物 之 產 出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輸 出 及 輸 入 情 形 之 事 業 公 告 事 項 一 ( 一 ) ( 三 ) ( 十 四 ) 或 ( 三 十 一 ) 規 定 時, 則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送 審 及 依 規 定 上 網 申 報 廢 棄 物 清 理 流 向 5
6 六 若 使 用 列 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 三 氯 甲 烷 全 氟 辛 烷 磺 酸 及 其 鹽 類 做 為 原 料 者 ) 須 先 向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提 出 申 請 七 滅 火 器 汰 換 之 廢 棄 乾 粉 若 已 過 期, 失 去 原 效 能, 則 屬 廢 棄 物 範 疇, 其 清 除 處 理 或 再 利 用 等 方 式 應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依 臺 北 市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項 目 歸 組 研 議 小 組 第 1 至 114 次 會 議 決 議, 滅 火 藥 劑 灌 充 包 裝 歸 屬 本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第 5 條 規 定 之 第 53 組 : 公 害 輕 微 之 工 業, 僅 得 允 許 於 本 市 第 二 種 第 三 種 工 業 區 設 置 九 滅 火 藥 劑 更 換 及 充 填 作 業 係 屬 C 類 ( 工 業 倉 儲 類 ): 供 儲 存 包 裝 檢 驗 製 造 研 發 組 裝 及 修 理 物 品 之 場 所, 依 建 築 法 第 73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建 築 物 應 依 核 定 之 使 用 類 組 使 用, 其 有 與 原 核 定 使 用 不 合 之 變 更 者, 應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但 建 築 物 在 一 定 規 模 以 下 之 使 用 變 更 不 在 此 限 ; 另 依 臺 北 市 一 定 規 模 以 下 建 築 物 免 辦 理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若 與 原 核 定 使 用 類 組 不 合 並 擬 變 更 為 C 類, 應 辦 理 建 築 物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若 涉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之 裝 修 行 為, 應 於 竣 工 現 勘 時 領 得 室 內 裝 修 合 格 證 明 十 依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規 定, 建 築 物 依 危 險 指 標 與 使 用 強 度 區 分 為 8 類 (A 至 H 類 )23 組, 滅 火 藥 劑 更 換 及 充 填 作 業 場 所 係 屬 C 類 ( 工 業 倉 儲 類 ), 該 組 別 之 申 報 規 模 頻 率 及 申 報 期 間 說 明 如 下 : ( 一 ) C1 類 組 : 樓 地 板 面 積 10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每 1 年 申 報 1 次 ; 樓 地 板 面 積 未 達 1000 平 方 公 尺, 每 2 年 1 次 ( 二 ) C2 類 組 : 樓 地 板 面 積 10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每 2 年 1 次 ; 樓 地 板 面 積 2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未 達 1000 平 方 公 尺, 每 4 年 1 次 ( 三 ) 申 報 期 間 為 每 年 的 7 月 1 日 起 至 9 月 30 日 止 十 一 實 地 審 查 6
7 ( 一 ) 審 查 項 目 依 序 如 下 : 1.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進 行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性 能 檢 測, 現 場 請 委 由 消 防 專 技 人 員 並 備 相 關 檢 測 器 具 配 合 辦 理 2. 更 換 充 填 滅 火 藥 劑 作 業 程 序 : 請 派 員 進 行 現 場 實 際 操 作 及 解 說 3. 設 備 及 器 具 : 檢 視 種 類 數 量 安 全 性 與 實 用 性 ( 二 ) 請 備 妥 設 備 及 器 具 之 出 廠 證 明 及 規 格 說 明 ( 三 ) 請 備 妥 審 查 人 員 之 安 全 帽 口 罩 等 適 當 防 護 器 具 經 營 滅 火 器 藥 劑 更 換 及 充 填 作 業 廠 商 設 立 審 查 流 程 圖 7
8 政 令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民 戶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謝 秀 麗 1 人 應 辦 理 撤 銷 遷 徙 登 記 之 催 告 書 依 據 : 戶 籍 法 第 48 條 第 4 項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查 謝 秀 麗 1 人 原 設 籍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林 泉 里 4 鄰 中 心 街 巷 號, 於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住 址 變 更 同 區 中 心 里 21 鄰 泉 源 路 號 地 下 層 案 經 查 渠 於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出 境, 前 揭 遷 徙 登 記 係 屬 虛 報 遷 徙, 經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書 面 催 告 辦 理 撤 銷 登 記, 惟 因 當 事 人 出 境 滿 2 年 未 入 境, 致 戶 籍 登 記 催 告 書 無 法 依 一 般 方 式 送 達, 遂 依 規 定 辦 理 公 示 送 達 二 旨 揭 催 告 書 存 放 於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催 告 人 得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向 該 戶 所 領 取 三 上 述 所 列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規 定, 以 公 示 送 達 方 式 於 刊 載 市 政 府 公 報 60 日 後 生 效, 並 於 生 效 後 由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依 戶 籍 法 第 48 條 第 4 項 規 定 辦 理 逕 為 撤 銷 登 記 局 長 黃 呂 錦 茹 8
9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民 戶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鄭 安 倪 女 士 應 辦 理 未 成 年 人 陳 怡 婷 陳 怡 蒨 等 2 人 撤 銷 遷 徙 登 記 之 催 告 書 依 據 : 戶 籍 法 第 48 條 第 4 項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查 陳 怡 婷 陳 怡 蒨 等 2 人 原 設 籍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振 華 里 22 鄰 懷 德 街 巷 號 樓, 於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住 址 變 更 同 區 振 華 里 22 鄰 懷 德 街 巷 號 案 經 查 渠 等 2 人 於 民 國 99 年 7 月 18 日 出 境, 前 揭 遷 徙 登 記 係 屬 虛 報 遷 徙, 經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書 面 催 告 其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人 鄭 安 倪 女 士 辦 理 撤 銷 登 記, 惟 鄭 女 士 因 出 境 致 戶 籍 登 記 催 告 書 無 法 依 一 般 方 式 送 達, 遂 依 規 定 辦 理 公 示 送 達 二 旨 揭 催 告 書 存 放 於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催 告 人 得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向 該 戶 所 領 取 三 上 述 所 列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規 定, 以 公 示 送 達 方 式 於 刊 載 市 政 府 公 報 60 日 後 生 效, 並 於 生 效 後 由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依 戶 籍 法 第 48 條 第 4 項 規 定 辦 理 逕 為 撤 銷 遷 徙 登 記 局 長 黃 呂 錦 茹 臺 北 市 政 府 函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市 府 路 1 號 承 辦 人 : 衛 工 處 黃 貴 子 電 話 : 轉 102 9
10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傳 真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發 文 字 號 : 府 授 工 衛 字 第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市 內 湖 區 第 七 期 重 劃 區 支 管 及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工 程 污 水 下 水 道 公 告 使 用 區 域 範 圍 圖 開 始 使 用 日 期 使 用 費 徵 收 管 理 維 護 權 責 新 建 房 屋 接 用 程 序 及 尚 未 配 合 接 管 住 戶 之 限 期 接 管 與 處 分 等 事 項 公 告, 請 查 照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公 所 副 本 :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大 湖 里 辦 公 處 ( 含 附 件 )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 含 附 件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 含 附 件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 含 附 件 ) 市 長 郝 龍 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工 衛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市 內 湖 區 第 七 期 重 劃 區 支 管 及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工 程 污 水 下 水 道 公 告 使 用 區 域 範 圍 圖 開 始 使 用 日 期 使 用 費 徵 收 管 理 維 護 權 責 新 建 房 屋 接 用 程 序 及 尚 未 配 合 接 管 住 戶 之 限 期 接 管 與 處 分 等 事 項 依 據 : 下 水 道 法 第 19 條 第 20 條 第 21 條 第 26 條 第 32 條 下 水 10
11 道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5 條 第 17 條 臺 北 市 下 水 道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16 條 及 臺 北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使 用 費 徵 收 自 治 條 例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處 理 違 反 下 水 道 法 污 水 下 水 道 部 分 案 件 執 行 要 點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公 告 污 水 下 水 道 使 用 區 域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開 始 使 用, 其 範 圍 如 附 湖 區 第 七 期 重 劃 區 支 管 及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工 程 污 水 下 水 道 公 告 使 用 區 域 範 圍 圖 ( 範 圍 位 於 本 市 大 湖 山 莊 街 以 東 大 湖 山 莊 街 151 巷 以 西 大 湖 山 莊 街 219 巷 以 南 及 大 湖 山 莊 街 以 北 附 近 區 域 ) 二 依 下 水 道 法 第 26 條 及 臺 北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使 用 費 徵 收 自 治 條 例, 下 水 道 用 戶 應 繳 納 污 水 下 水 道 使 用 費, 其 計 收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使 用 自 來 水 之 用 戶, 按 每 月 用 水 量 計 收 ( 二 ) 非 使 用 自 來 水 之 用 戶, 應 裝 置 水 表, 按 每 月 用 水 量 計 收 ( 三 ) 污 水 下 水 道 使 用 費 收 費 單 價 依 本 府 99 年 10 月 4 日 府 工 衛 字 第 號 公 告, 一 般 用 戶 及 事 業 用 戶 每 度 ( 立 方 公 尺 )5 元, 投 肥 用 戶 按 一 般 用 戶 使 用 費 16.7 倍 計 收, 為 每 公 噸 83.5 元 三 依 下 水 道 法 第 20 條 規 定,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之 管 理 維 護, 由 下 水 道 用 戶 自 行 負 責, 且 應 依 下 水 道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5 條 規 定 向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申 請 核 准 之 四 本 公 告 範 圍 區 域 內 未 接 管 之 住 戶, 應 依 下 水 道 法 第 19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17 條 規 定, 自 公 告 開 始 使 用 日 期 起 6 個 月 內, 依 下 水 道 法 第 21 條, 自 行 僱 用 登 記 合 格 之 承 裝 商, 向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酒 泉 街 235 號, 電 話 : 轉 ) 申 請 接 管, 完 成 與 污 水 下 水 道 聯 接 使 用 五 未 於 公 告 開 始 使 用 日 期 起 6 個 月 內 完 成 與 污 水 下 水 道 聯 接 使 用 者, 11
12 將 依 下 水 道 法 第 3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處 理 違 反 下 水 道 法 污 水 下 水 道 部 分 案 件 執 行 要 點 第 2 點 第 1 項 規 定 處 以 罰 款 新 臺 幣 6000 元, 如 仍 有 違 法 事 實, 得 依 次 連 續 處 罰 六 本 公 告 開 始 使 用 日 期 以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起 算 市 長 郝 龍 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新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變 更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段 一 小 段 374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為 同 小 段 374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更 新 單 元, 並 自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零 12
13 時 起 生 效 依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8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詳 如 變 更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段 一 小 段 374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為 同 小 段 374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更 新 單 元 計 畫 書 圖 二 張 貼 處 :1. 本 府 公 告 欄 ( 不 含 附 件, 計 畫 書 圖 置 於 市 政 大 樓 一 樓 東 區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提 供 閱 覽 ) 2.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3.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松 基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4.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公 告 欄 5.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A4 計 畫 圖 ) 市 長 郝 龍 斌 都 市 發 展 局 局 長 丁 育 群 決 行 變 更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段 一 小 段 374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為 同 小 段 374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更 新 單 元 計 畫 圖 13
14 臺 北 市 政 府 函 地 址 : 臺 北 市 市 府 路 1 號 南 區 1 樓 承 辦 人 : 陳 雅 惠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 轉 8405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建 字 第 號 主 旨 : 貴 建 築 師 申 請 開 業 登 記 乙 案, 符 合 規 定, 准 予 發 給 開 業 證 書, 復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貴 建 築 師 101 年 11 月 13 日 申 請 登 記 函 辦 理 二 建 築 師 開 業 登 記 資 料 : ( 一 ) 建 築 師 姓 名 : 吳 昆 達 ( 二 ) 身 分 證 字 號 :M12079**** ( 三 ) 開 業 證 字 號 : 工 師 業 字 第 B 號 ( 四 ) 事 務 所 名 稱 : 蟒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五 ) 事 務 所 所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239 號 4 樓 ( 六 ) 建 築 師 證 書 : 建 證 字 第 5885 號 ( 七 ) 備 註 : 開 業 登 記 三 請 貴 建 築 師 於 文 到 3 日 後 攜 帶 本 函 印 鑑 及 證 書 費 1500 元, 洽 本 市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營 建 科 辦 理 有 關 領 取 證 冊 手 續 四 貴 建 築 師 開 業 後, 依 內 政 部 91 年 8 月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如 有 從 業 建 築 師 與 技 術 人 員 受 聘 或 解 僱 時, 應 依 建 築 師 法 第 11 條 : 建 築 師 開 業 後, 其 事 務 所 地 址 變 更 及 其 從 業 建 築 師 與 技 術 人 員 受 聘 或 解 僱, 應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分 別 登 記 14
15 規 定 申 報 登 記, 如 違 反 上 開 規 定 者, 依 建 築 師 法 第 46 條 規 定 應 予 警 告 或 申 誡 五 依 94 年 6 月 15 日 修 正 建 築 師 法 第 9-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開 業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為 6 年, 領 有 開 業 證 書 之 建 築 師, 應 於 開 業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日 之 3 個 月 前, 檢 具 原 領 開 業 證 書 及 內 政 部 認 可 機 構 團 體 出 具 之 研 習 證 明 文 件, 向 所 在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換 發 開 業 證 書... 六 副 本 單 位 隨 函 檢 送 公 告 1 份 七 本 案 處 理 之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相 關 建 議, 歡 迎 至 臺 北 市 民 e 點 通 網 站 ( 網 址 : 左 上 角 填 寫 臺 北 市 政 府 非 臨 櫃 申 請 案 件 滿 意 度 意 見 調 查 表, 您 的 相 關 意 見 將 作 為 本 府 提 升 申 請 案 件 服 務 品 質 之 參 考 正 本 : 蟒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吳 昆 達 建 築 師 ( 工 師 業 字 第 B 號 ) 副 本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附 申 請 書 乙 份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機 要 組 花 蓮 縣 政 府 宜 蘭 縣 政 府 南 投 縣 政 府 屏 東 縣 政 府 苗 栗 縣 政 府 雲 林 縣 政 府 基 隆 市 政 府 新 竹 市 政 府 新 竹 縣 政 府 嘉 義 市 政 府 嘉 義 縣 政 府 彰 化 縣 政 府 臺 中 市 政 府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臺 東 縣 政 府 臺 南 市 政 府 澎 湖 縣 政 府 臺 北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大 安 分 處 臺 北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高 雄 市 政 府 桃 園 縣 政 府 ( 均 含 附 件 ) 市 長 郝 龍 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15
16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建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蟒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吳 昆 達 建 築 師 開 業 證 書 依 據 : 建 築 師 法 第 10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建 築 師 姓 名 : 吳 昆 達 二 身 分 證 字 號 :M12079**** 三 開 業 證 字 號 : 工 師 業 字 第 B 號 四 事 務 所 名 稱 : 蟒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五 事 務 所 所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239 號 4 樓 六 建 築 師 證 書 : 建 證 字 第 5885 號 七 備 註 : 開 業 登 記 市 長 郝 龍 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承 辦 人 : 營 建 科 黎 育 鑫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 轉 8405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建 字 第 號 16
17 主 旨 : 有 關 貴 公 司 申 請 土 木 包 工 業 設 立 登 記 乙 案, 符 合 規 定, 准 予 登 記,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貴 公 司 101 年 11 月 8 日 申 請 函 辦 理 二 廠 商 資 料 表 : ( 一 ) 廠 商 名 稱 : 谷 威 工 程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 二 ) 登 記 證 字 號 : 土 B 字 第 B 號 ( 三 ) 負 責 人 : 王 煥 濱 ( 四 ) 營 業 地 址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葫 蘆 街 80-1 號 1 樓 ( 五 ) 資 本 額 : 新 臺 幣 5,000,000 元 整 三 請 於 文 到 後 日, 攜 帶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本 函 及 審 查 費 證 照 費 新 臺 幣 4,000 元, 先 至 本 市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營 建 科 領 取 規 費 單 繳 費, 再 辦 理 有 關 領 土 木 包 工 業 登 記 證 書 與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手 續 四 副 本 機 關 均 隨 函 檢 送 公 告 1 份 五 依 營 造 業 法 第 36 條 規 定 : 土 木 包 工 業 負 責 人, 應 負 責 第 32 條 所 定 工 地 主 任 及 前 條 所 定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應 負 責 辦 理 之 工 作, 另 依 同 法 第 5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未 加 入 公 會 而 經 營 營 造 業 業 務 者 處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為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請 確 實 依 規 定 加 入 公 會 六 另 土 木 包 工 業 承 攬 工 程 時, 請 依 營 造 業 法 第 11 條 營 造 業 承 攬 工 程 造 價 限 額 工 程 規 模 範 圍 申 報 淨 值 及 一 定 期 間 承 攬 總 額 認 定 辦 法 第 2 條 及 第 3 條 臺 北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以 免 受 罰, 併 同 敘 明 七 本 案 處 理 之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相 關 建 議, 歡 迎 至 臺 北 市 民 e 點 通 網 站 ( 網 址 : 左 上 角 填 17
18 正 副 寫 臺 北 市 政 府 非 臨 櫃 申 請 案 件 滿 意 度 意 見 調 查 表, 您 的 相 關 意 見 將 作 為 本 府 提 升 申 請 案 件 服 務 品 質 之 參 考 本 : 谷 威 工 程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本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臺 北 市 商 業 處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機 要 組 臺 北 市 土 木 包 工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財 政 部 臺 北 市 國 稅 局 ( 均 含 附 件 ) 市 長 郝 龍 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建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谷 威 工 程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條 及 該 公 司 101 年 11 月 8 日 申 請 函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廠 商 名 稱 : 谷 威 工 程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二 登 記 證 字 號 : 土 B 字 第 B 號 三 負 責 人 : 王 煥 濱 四 營 業 地 址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葫 蘆 街 80-1 號 1 樓 五 資 本 額 : 新 臺 幣 5,000,000 元 整 市 長 郝 龍 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18
19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規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定 公 告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南 港 段 三 小 段 274 地 號 等 16 筆 土 地 第 三 種 住 宅 區 為 第 三 種 住 宅 區 ( 特 ) 細 部 計 畫 案 計 畫 書 圖, 並 自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0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依 據 : 一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101 年 9 月 5 日 北 市 畫 會 一 字 第 號 函 二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3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詳 如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二 公 告 地 點 : 本 府 公 告 欄 ( 無 附 件, 計 畫 書 圖 另 置 於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公 所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 無 附 件 ) 市 長 郝 龍 斌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都 建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陳 志 榮 君 等 7 人 申 請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案 ( 本 市 士 林 區 永 19
20 新 段 3 小 段 526 地 號 等 1 筆 土 地 申 請 與 同 地 段 同 小 段 地 號 等 5 筆 土 地 ), 本 市 畸 零 地 調 處 會 議 ( 編 號 :9444) 會 議 通 知 乙 份 依 據 :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期 間 : 六 十 日 ( 自 本 公 告 張 貼 日 起 算 ) 二 本 案 協 調 土 地 ( 如 旨 揭 ) 合 併 使 用 案, 部 分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潘 景 風 君 郭 登 峰 君 ) 聯 絡 地 址 不 詳, 以 上 應 受 送 達 人 得 於 公 告 期 間 內 於 辦 公 時 間, 親 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市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 臺 北 市 市 府 路 一 號 南 區 一 樓 建 照 科 ) 領 取, 或 於 本 公 告 日 起 60 日 內 洽 本 市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表 達 意 見, 以 維 權 益 局 長 丁 育 羣 請 假 兼 代 副 局 長 許 阿 雪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本 局 101 年 11 月 2 日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號 函 依 據 :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3 項 第 80 條 第 81 條 辦 理 20
21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期 間 :20 日 ( 自 公 告 張 貼 之 日 起 ) 二 本 案 經 本 局 依 代 表 人 之 戶 籍 地 址 以 雙 掛 號 郵 寄 無 法 送 達, 爰 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三 旨 揭 行 政 處 分 書 存 放 本 局 人 民 團 體 科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東 南 區 6 樓 ), 受 處 分 團 體 之 代 表 人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得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隨 時 前 往 領 取 局 長 江 綺 雯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號 主 旨 : 臺 北 市 週 末 志 工 協 會 未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召 開 法 定 會 議, 會 務 停 頓, 經 本 局 以 101 年 9 月 18 日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號 函 依 法 解 散, 並 註 銷 該 團 體 立 案 證 書 圖 記 依 據 :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58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解 散 團 體 名 稱 : 臺 北 市 週 末 志 工 協 會 二 解 散 團 體 字 號 : 北 市 社 會 字 第 2569 號 局 長 江 綺 雯 21
22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衛 醫 護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註 銷 詹 發 森 陳 神 傅 張 維 垣 陳 莉 萍 何 毓 丹 葉 佳 振 劉 書 傑 蔣 子 仿 黃 孟 麗 傅 國 鴻 陳 洞 生 陳 清 陸 及 楊 鴻 圖 等 13 人 醫 師 執 業 執 照 依 據 : 依 醫 師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略 以 : ( 歇 復 業 或 遷 移 死 亡 之 報 告 義 務 ) 醫 師 歇 業 或 停 業 時,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報 請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備 查 醫 師 變 更 執 業 處 所 或 復 業 者, 準 用 關 於 執 業 之 規 定 醫 師 死 亡 者, 由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註 銷 其 執 業 執 照 公 告 事 項 : 一 按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79 年 8 月 3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 有 關 醫 事 人 員 自 行 歇 業,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歇 業 登 記, 又 其 行 蹤 不 明, 無 法 查 明 其 動 態, 通 知 其 辦 理 歇 業 登 記 者, 得 予 逕 行 公 告 註 銷 其 開 業 執 業 執 照... 二 詹 發 森 陳 神 傅 張 維 垣 陳 莉 萍 何 毓 丹 葉 佳 振 劉 書 傑 蔣 子 仿 黃 孟 麗 傅 國 鴻 陳 洞 生 陳 清 陸 及 楊 鴻 圖 等,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停 ( 歇 ) 執 業 執 照 應 予 以 註 銷 局 長 林 竒 宏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交 停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張 絲 君 等 25 名 違 規 未 懸 掛 號 牌 車 輛, 經 舉 發 被 拖 吊 之 汽 22
23 車 逾 期 未 領 送 達 通 知 書 清 冊 1 份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暨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5-3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期 間 :3 個 月 ( 本 公 告 刊 登 之 日 起 ) 二 本 案 經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以 雙 掛 號 郵 寄 通 知 案 內 車 輛 所 有 人, 惟 尚 有 函 件 無 法 送 達, 爰 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三 清 冊 所 列 違 規 逾 期 未 領 車 輛, 目 前 仍 留 置 公 有 撫 遠 放 置 場 ( 電 話 : , 地 址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撫 遠 街 號 旁 ) 保 管 待 領, 請 各 權 利 關 係 人 自 公 告 日 起 3 個 月 內, 依 規 定 繳 納 拖 吊 移 置 費 及 保 管 費 後 領 取 車 輛, 逾 期 仍 未 認 領 者, 將 依 規 定 公 告 拍 賣 局 長 林 志 盈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處 長 張 哲 揚 決 行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未 懸 掛 號 牌 汽 車 逾 期 未 領 公 告 清 冊 ( ) 車 號 車 種 引 擎 號 碼 廠 牌 出 廠 年 號 通 知 日 期 號 碼 QJ 112 自 用 小 客 車 2C4GP25B8VR CHRYSLER /10/05/ JE 112 自 用 小 客 車 4G92D 中 華 /09/28/ YD 112 自 用 小 客 車 4G92L02082A 中 華 /09/05/ RH 116 自 用 小 客 貨 QR20Z 裕 隆 /09/05/ TJ 112 自 用 小 客 車 VM-AE03124 三 陽 /08/20/ G 自 用 小 客 車 Y X 福 特 六 和 /09/28/ QT 112 自 用 小 客 車 T V 馬 自 達 /07/08/
24 QH 112 自 用 小 客 車 VAAA13319 三 陽 /09/21/ E 自 用 小 客 車 4G63Z03096A 中 華 /09/28/ EM 112 自 用 小 客 車 4AK 國 瑞 /09/05/ RH 112 自 用 小 客 車 TK11GTA10329 裕 隆 /11/01/ F9 112 自 用 小 客 車 QG 日 產 /11/09/ BY 自 用 小 客 車 AA-AH05492 三 陽 /08/10/ CL 自 用 小 客 車 SAJJFAMG4BJ JAGUAR /09/05/ DJ 自 用 小 客 貨 4A31B 中 華 /09/17/ DS 自 用 小 客 車 X U 福 特 六 和 /07/08/ DW 自 用 小 客 車 3S* 國 瑞 /09/28/ ET 自 用 小 客 車 YV R VOLVO /09/28/ EU 自 用 小 客 車 WBAHB61040BM31277 BMW /08/24/ G 自 用 小 客 車 4T1GK13E7RU TOYOTA /09/21/ GF 自 用 小 客 車 AAE6402G BMW /09/05/ HN 自 用 小 客 車 YV1KS9619S VOLVO /08/10/ LE 自 用 小 客 車 1NXAE00B8RZ TOYOTA /07/08/ SQ 自 用 小 客 車 4G92D 中 華 /07/08/ VI 自 用 小 客 車 1SK12E3PU TOYOTA /09/28/67348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101 年 月 份 逾 期 未 領 專 案 無 牌 公 告 拍 賣 汽 車 車 主 名 單 姓 名 張 絲 江 坤 皇 黃 韻 縈 邱 河 陵 曾 曉 芬 林 谷 鍾 陳 泓 培 廖 尚 德 陳 世 昌 郭 文 華 江 明 翰 詹 建 隆 張 薪 宇 古 睿 霖 曹 賢 生 柯 惠 鈴 鄭 佳 芬 江 岳 澄 24
25 通 格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林 惠 珠 施 孟 齡 洪 維 澤 林 福 森 吳 姍 倪 馮 瑞 乾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函 地 址 :11086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德 路 300 號 6 樓 承 辦 人 : 陳 奐 宇 電 話 : #6312 傳 真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交 授 停 字 第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局 所 屬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轄 管 本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5 段 ( 大 湖 街 158 巷 - 成 功 路 5 段 420 巷 ) 路 邊 停 車 場, 自 101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改 採 戊 種 計 時 費 率 ( 每 小 時 20 元 ) 之 公 告 ( 詳 附 件,101 年 11 月 13 日 北 市 停 營 字 第 號 公 告 ), 請 查 照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金 湖 里 辦 公 處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秀 湖 里 辦 公 處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大 湖 里 辦 公 處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 含 附 件 ) 局 長 林 志 盈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處 長 張 哲 揚 決 行 25
26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停 營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5 段 ( 大 湖 街 158 巷 - 成 功 路 5 段 420 巷 ) 路 邊 停 車 場, 自 101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調 整 停 車 費 率 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採 戊 種 費 率 ( 每 小 時 20 元 ) 依 據 : 一 停 車 場 法 第 13 條 第 31 條 暨 臺 北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費 率 自 治 條 例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二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56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收 費 路 段 : 成 功 路 5 段 ( 大 湖 街 158 巷 - 成 功 路 5 段 420 巷 ) 路 邊 停 車 格 二 收 費 標 準 及 方 式 : 小 型 車 採 戊 種 計 時 費 率, 每 小 時 20 元 ( 另 為 提 升 停 車 轉 換 率, 停 車 計 費 單 位 採 以 半 小 時 計 算 ) 三 收 費 時 間 : 小 型 車 採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 四 實 施 日 期 :101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五 停 放 之 車 輛, 離 去 時 如 未 見 補 繳 費 通 知 單, 請 主 動 查 詢 ; 未 能 查 詢 繳 費 者, 請 至 遲 於 8 日 曆 天 內 處 理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繳 費 者, 將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56 條 書 面 通 知 於 7 日 內 補 繳 並 收 取 必 要 之 工 本 費 用, 逾 期 再 不 繳 納 者, 將 處 新 臺 幣 300 元 罰 鍰 並 追 繳 停 車 費 及 必 要 之 工 本 費 用 六 查 詢 電 話 : ; 網 址 : 處 長 張 哲 揚 26
27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地 址 :11086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德 路 300 號 6 樓 承 辦 人 : 邱 薰 論 電 話 : #6323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交 停 字 第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局 所 屬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轄 管 本 市 萬 華 區 艋 舺 公 園 地 下 機 車 停 車 場 自 101 年 11 月 1 日 零 時 取 消 納 入 收 費 公 告 1 份 ( 詳 附 件,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101 年 11 月 13 日 北 市 停 營 字 第 號 公 告 ), 請 查 照 正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富 民 里 辦 公 處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青 山 里 辦 公 處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富 福 里 辦 公 處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福 音 里 辦 公 處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糖 廍 里 辦 公 處 ( 均 含 附 件 ) 局 長 林 志 盈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處 長 張 哲 揚 決 行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停 營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市 萬 華 區 艋 舺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機 車 自 101 年 11 月 1 日 零 時 27
28 起 取 消 納 入 收 費 依 據 : 停 車 場 法 第 17 條 第 25 條 第 31 條 暨 臺 北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費 率 自 治 條 例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機 車 格 位 暫 緩 實 施 收 費 管 理, 未 來 持 續 觀 察 停 車 場 場 內 使 用 情 形 及 周 邊 停 車 秩 序, 再 行 評 估 收 費 事 宜 二 本 處 101 年 9 月 4 日 北 市 停 營 字 第 號 公 告 與 101 年 9 月 28 日 北 市 停 營 字 第 號 公 告 自 本 公 告 實 施 日 停 止 適 用 處 長 張 哲 揚 中 華 郵 政 臺 字 第 2371 號 執 照 登 記 為 新 聞 紙 類 郵 撥 訂 戶 依 照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62) 北 審 建 二 字 第 號 函 准 以 郵 局 收 據 辦 理 報 銷 統 一 編 號 單 行 本 全 年 2,400 元 訂 報 處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機 要 組 編 輯 股 訂 閱 公 報 : 每 季 600 元 洽 詢 電 話 :(02) 郵 撥 儲 金 帳 號 : 郵 撥 帳 戶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支 票 匯 款 抬 頭 書 寫 : 存 入 郵 政 劃 撥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帳 戶 網 址 為 28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簽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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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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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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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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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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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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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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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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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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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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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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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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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20140630.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1 7 1 1 7 7 10 102 1 ( 1 11 1 103 ) 1 12 13 1 19 27 28 32 20 2010 2009-2011 9 14 19 36 39 21 2010-2012 2011-2013 - 十 三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