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 一 ) 協 助 職 前 訓 練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四 本 計 畫 訓 練 單 位 或 事 業 單 位 任 務 如 下 : ( 一 ) 依 本 局 職 訓 中 心 公 告 之 作 業 方 式 及 時 程 提 報 訓 練 計 畫 ( 二 ) 協 助 職 訓 中 心 辦 理 學 員 資 格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 十 一 ) 協 助 職 前 訓 練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四 本 計 畫 訓 練 單 位 或 事 業 單 位 任 務 如 下 : ( 一 ) 依 本 局 職 訓 中 心 公 告 之 作 業 方 式 及 時 程 提 報 訓 練 計 畫 ( 二 ) 協 助 職 訓 中 心 辦 理 學 員 資 格"

Transcription

1 充 電 起 飛 計 畫 Multi-beneficiary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勞 職 訓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勞 職 訓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勞 職 訓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壹 總 則 一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輔 導 各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參 訓, 提 升 工 作 知 識 技 能 與 就 業 能 力, 並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發 展 人 力 資 本, 持 續 提 升 勞 工 職 場 能 力, 穩 定 就 業 及 促 進 再 就 業,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二 本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其 任 務 如 下 : ( 一 ) 本 計 畫 之 擬 訂 修 正 及 解 釋 事 項 ( 二 ) 本 計 畫 協 調 督 導 及 經 費 調 控 事 宜 ( 三 ) 公 告 在 職 訓 練 受 理 期 間 ( 四 ) 辦 理 訓 練 單 位 訓 練 品 質 評 核 及 公 告 評 核 結 果 ( 五 ) 督 導 彙 整 執 行 績 效 統 計 及 檢 討 三 本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為 本 局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職 訓 中 心 ), 其 任 務 如 下 : ( 一 )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 二 ) 提 供 訓 練 單 位 運 用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辦 訓 所 需 帳 號 及 密 碼 ( 三 ) 受 理 訓 練 單 位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訓 練 單 位 資 格 審 查 及 課 程 評 選 ( 四 ) 辦 理 計 畫 說 明 會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地 區 性 之 行 銷 規 劃 及 結 案 說 明 會 等 ( 五 ) 督 導 訓 練 單 位 落 實 職 前 訓 練 招 生 甄 選 錄 訓 ( 六 ) 辦 理 不 預 告 抽 查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及 資 料 彙 整 等 事 項 ( 七 ) 辦 理 年 度 所 需 經 費 管 控 參 訓 學 員 資 格 審 查 結 訓 資 料 彙 整 及 訓 練 經 費 核 撥 ( 八 ) 訓 練 津 貼 及 訓 練 補 助 費 之 審 查 發 放 等 事 項, 並 督 導 管 控 訓 練 單 位 確 實 撥 付 學 員 ( 九 ) 轄 區 內 訓 練 班 次 資 訊 統 計 及 執 行 績 效 分 析, 並 提 供 意 見 回 饋 製 作 結 案 報 告 等 相 關 事 項 ( 十 ) 辦 理 訓 練 津 貼 及 訓 練 補 助 費 溢 發 溢 領 之 後 續 追 繳 及 強 制 執 行 事 宜 1

2 ( 十 一 ) 協 助 職 前 訓 練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四 本 計 畫 訓 練 單 位 或 事 業 單 位 任 務 如 下 : ( 一 ) 依 本 局 職 訓 中 心 公 告 之 作 業 方 式 及 時 程 提 報 訓 練 計 畫 ( 二 ) 協 助 職 訓 中 心 辦 理 學 員 資 格 初 審, 與 學 員 簽 約 協 助 學 員 申 請 補 助 費 或 轉 撥 失 業 者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 三 ) 彙 整 學 員 名 冊 送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 四 ) 提 供 教 學 資 源 延 聘 師 資 招 生 宣 傳 及 辦 理 訓 練 ( 五 ) 配 合 本 局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辦 理 訓 練 資 訊 管 理 作 業 ( 六 ) 協 助 職 前 訓 練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 七 ) 各 訓 練 班 次 行 政 教 務 會 計 及 輔 導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 八 ) 追 蹤 學 員 參 訓 意 見 調 查 表 及 結 訓 三 個 月 後 之 訓 後 動 態 調 查 表 之 資 料 登 錄 情 形 ( 九 ) 其 他 依 本 計 畫 應 辦 理 之 相 關 作 業 五 為 強 化 勞 工 職 場 能 力, 提 升 其 知 識 及 技 能, 本 計 畫 辦 理 措 施 如 下 : ( 一 ) 在 職 訓 練 : 補 助 個 別 在 職 勞 工 參 加 訓 練 單 位 所 辦 理 之 訓 練 課 程, 或 補 助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非 營 利 法 人 或 團 體 ( 以 下 簡 稱 事 業 單 位 ) 辦 理 員 工 訓 練 課 程 ( 二 ) 職 前 訓 練 : 協 助 失 業 勞 工 參 加 職 訓 中 心 自 辦 委 辦 或 補 助 訓 練 之 訓 練 課 程 六 本 計 畫 之 適 用 對 象 資 格, 包 含 下 列 三 類 : ( 一 ) 在 職 勞 工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且 所 加 保 之 就 業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或 農 民 保 險 投 保 單 位 為 行 政 院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為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 適 用 對 象 者 ( 二 ) 失 業 勞 工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且 最 近 一 次 受 僱 事 業 單 位 屬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適 用 對 象,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於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適 用 對 象 被 認 定 後 離 職 2. 於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適 用 對 象 被 認 定 前 一 百 八 十 三 日 內 離 職 ( 三 ) 領 有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之 就 業 保 險 民 間 投 保 單 位, 且 為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適 用 對 象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之 人 員,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本 國 籍 人 民 ( 二 ) 與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2

3 作 之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三 )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單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無 戶 籍 國 民, 及 取 得 居 留 身 分 之 泰 國 緬 甸 印 度 或 尼 泊 爾 地 區 無 國 籍 人 民, 且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者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年 齡 及 補 助 資 格 以 開 訓 日 為 基 準 日 符 合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資 格 者 得 依 就 業 狀 態, 選 擇 參 加 職 前 訓 練 或 在 職 訓 練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適 用 對 象 範 圍, 本 局 得 視 貿 易 自 由 化 協 議 進 程 調 整 之 在 職 勞 工 參 加 訓 練 單 位 所 辦 理 之 訓 練 者, 應 具 就 業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或 農 民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事 業 單 位, 未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比 例 進 用 足 額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者, 不 適 用 本 計 畫 七 本 計 畫 施 行 期 間 自 即 日 起 至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貳 補 助 在 職 勞 工 參 訓 八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三 年 內 ( 含 當 年 度 ) 曾 接 受 本 局 訓 練 品 質 評 核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TTQS) 訓 練 機 構 版 或 外 訓 版 評 核, 且 最 近 一 次 評 核 結 果 等 級 為 通 過 門 檻 或 合 格 以 上 之 非 營 利 團 體, 其 組 織 章 程 或 執 行 任 務 具 有 辦 理 訓 練 相 關 項 目, 且 有 編 制 專 職 人 員 辦 理 訓 練,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得 依 本 計 畫 申 請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 ( 一 )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之 大 專 校 院 ( 二 ) 依 法 立 案 一 年 以 上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勞 工 團 體 工 業 團 體 商 業 團 體 農 民 團 體 漁 民 團 體 研 究 機 構 或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 三 ) 其 他 具 特 殊 情 形, 經 專 案 核 定 者 訓 練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本 計 畫 : ( 一 ) 前 一 年 度 辦 理 本 局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或 提 升 勞 工 自 主 學 習 計 畫, 經 審 查 計 分 表 核 列 辦 訓 等 級 為 D 級 ( 二 ) 各 級 工 會 團 體 有 積 欠 勞 保 費 用 ( 三 ) 訓 練 單 位 經 職 訓 中 心 通 知 不 予 受 理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或 提 升 勞 工 自 主 學 習 計 畫 3

4 本 計 畫 稱 以 上 以 下 者, 俱 連 本 數 計 算 九 前 點 訓 練 單 位 所 提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分 為 下 列 二 類 : ( 一 ) 由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之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由 大 專 校 院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勞 工 團 體 工 業 團 體 商 業 團 體 農 民 團 體 漁 民 團 體 研 究 機 構 或 財 ( 社 ) 團 法 人 及 經 專 案 核 定 之 單 位 辦 理 之 非 學 分 班 課 程 十 本 計 畫 訓 練 產 業 別 以 行 政 院 推 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四 大 智 慧 型 產 業 政 府 推 動 之 政 策 性 產 業 轄 區 特 性 產 業, 或 符 合 訓 練 單 位 專 業 屬 性 之 課 程 優 先 核 班 本 計 畫 不 受 理 保 母 訓 練 課 程 及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課 程 之 申 請 十 一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之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國 際 溝 通 能 力 課 程 運 用 數 位 能 力 課 程 研 發 創 新 能 力 課 程 專 業 技 術 課 程 管 理 課 程 等 十 二 勞 工 參 加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之 補 助 標 準 如 下 : ( 一 ) 每 人 三 年 內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七 萬 元 ( 二 ) 以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訓 練 收 費 標 準, 補 助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前 項 所 指 三 年 之 計 算 方 式 及 補 助 額 度, 自 該 學 員 依 本 局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補 助 要 點 或 本 計 畫 初 次 課 程 開 訓 日 起 算 三 年, 期 滿 後 重 新 起 算 十 三 訓 練 單 位 申 請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前, 應 於 本 局 所 建 置 之 本 計 畫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完 成 上 傳 程 序, 並 於 期 限 內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備 函 向 辦 理 訓 練 班 次 地 點 之 職 訓 中 心 書 面 遞 件 申 請, 其 訓 練 班 次 地 點 不 得 跨 越 訓 練 單 位 立 案 服 務 區 域 之 職 訓 中 心 服 務 轄 區, 且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訓 練 班 次 應 以 校 本 部 分 校 及 其 它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訓 練 地 點 為 限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所 辦 理 之 訓 練 班 次 應 依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訓 練 單 位 申 請 年 度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 一 ) 訓 練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表 ( 二 ) 訓 練 班 別 計 畫 表 ( 三 ) 訓 練 計 畫 總 表 及 經 費 明 細 表 ( 四 ) 訓 練 計 畫 場 地 資 料 表 及 教 學 環 境 資 料 表 ( 五 ) 訓 練 計 畫 師 資 與 助 教 名 冊 及 其 基 本 資 料 表 4

5 ( 六 ) 設 立 登 記 影 本 ( 七 ) 組 織 章 程 影 本 : 須 具 有 辦 理 訓 練 相 關 之 目 的 或 執 行 任 務 但 大 專 校 院 本 部 及 分 校 得 免 檢 附 ( 八 )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工 作 人 員 名 冊 ( 九 ) 訓 練 場 地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但 利 用 大 專 校 院 本 部 或 分 校 辦 理 之 訓 練 班 次 得 免 附 ( 十 ) 訓 練 場 地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影 本 但 租 借 他 校 本 部 及 分 校 場 地 或 政 府 機 關 場 地 者, 得 免 附 ( 十 一 ) 勞 工 團 體 應 另 檢 附 一 年 內 召 開 會 員 ( 代 表 ) 大 會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第 九 款 訓 練 場 地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包 括 由 地 方 政 府 消 防 單 位 所 核 發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受 理 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設 備 師 或 設 備 士 簽 發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報 告 書 及 簽 署 之 設 備 師 或 設 備 士 有 效 之 執 業 證 書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過 期 者, 應 即 申 報 更 換 利 用 學 校 本 部 分 校 或 政 府 機 關 場 地 辦 理 之 訓 練 班 次 得 免 附 第 一 項 第 九 款 第 十 款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但 屬 租 借 他 校 本 部 及 分 校 場 地 或 政 府 機 關 場 地 者, 須 檢 附 校 方 或 機 關 同 意 租 借 證 明 文 件 十 五 訓 練 單 位 所 提 之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經 核 定 後, 應 自 行 辦 理, 不 得 將 部 分 或 全 部 轉 由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十 六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應 依 本 計 畫 之 規 定 編 列 訓 練 班 次 經 費, 其 編 列 經 費 經 職 訓 中 心 審 查 未 符 規 定 者, 得 由 職 訓 中 心 請 訓 練 單 位 依 規 定 調 整 之 十 七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每 班 次 核 定 補 助 人 數 上 限 為 四 十 人, 班 次 實 際 總 上 課 人 數 不 得 逾 原 核 定 班 次 人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學 分 班 實 際 上 課 人 數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 每 班 次 補 助 人 數 依 核 定 補 助 人 數 為 限 十 八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每 班 次 訓 練 時 數 應 達 十 六 小 時 以 上, 最 高 以 一 百 四 十 四 小 時 為 原 則, 且 開 課 期 間 不 得 逾 四 個 月 每 日 上 課 總 時 數 不 得 逾 八 小 時 但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時, 得 以 專 案 方 式 報 審 查 會 議 核 定 5

6 訓 練 期 間 有 室 外 教 學 行 程 時 數, 不 得 逾 該 班 訓 練 總 時 數 五 分 之 一 學 分 班 之 訓 練 時 數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九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之 師 資 分 為 下 列 三 類 : ( 一 ) 學 分 班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 二 )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須 由 本 局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師 資 資 料 庫 中 遴 選 ( 三 ) 專 業 技 術 課 程 之 師 資 應 由 訓 練 單 位 自 訂 講 師 甄 選 遴 聘 辦 法, 並 於 申 請 訓 練 計 畫 時 載 明 前 項 講 師 甄 選 遴 聘 辦 法, 得 參 考 職 業 訓 練 師 甄 審 遴 聘 辦 法 之 相 關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其 訓 練 經 費 之 編 列 項 目 及 標 準 依 本 局 所 定 計 畫 訓 練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辦 理 二 十 一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訓 練 課 程 期 間, 應 以 本 局 核 定 之 開 訓 及 結 訓 期 間 為 準 訓 練 課 程 應 於 當 年 度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結 訓 但 學 分 班 訓 練 課 程 之 開 訓 及 結 訓 期 限,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二 職 訓 中 心 應 針 對 各 訓 練 單 位 之 資 格 及 研 提 之 訓 練 班 次, 先 進 行 書 面 之 檢 核 資 格 不 符 或 研 提 之 訓 練 班 次 與 訓 練 單 位 專 業 及 設 立 目 的 無 相 關 審 查 ; 資 料 未 齊 備 者, 得 通 知 訓 練 單 位 於 期 限 內 補 正, 未 於 期 限 內 補 正 者, 不 予 審 查 訓 練 單 位 所 辦 理 之 訓 練 班 次 涉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訓 練, 應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職 訓 中 心 受 理 訓 練 單 位 依 第 十 四 點 規 定 所 提 訓 練 計 畫 且 資 料 補 正 後, 應 於 十 四 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審 查 作 業 職 訓 中 心 應 邀 集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小 組 委 員 應 達 三 人 以 上, 並 由 各 職 訓 中 心 遴 聘 之 其 中 外 聘 委 員 須 達 三 分 之 ㄧ 以 上, 始 得 召 開 計 畫 審 查 會 議 予 以 審 查, 並 須 經 半 數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始 生 效 力 審 查 小 組 針 對 訓 練 單 位 所 提 之 各 訓 練 班 次 名 稱 訓 練 時 數 課 程 內 容 師 資 經 費, 或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爭 議 性 或 其 他 非 政 策 所 需 求 之 班 次 等 項 目,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審 查 未 通 過 之 訓 練 班 次, 應 敘 明 具 6

7 體 理 由 ; 對 於 未 盡 合 宜 之 訓 練 班 次 相 關 內 容, 如 應 調 整 始 通 過 者, 應 先 請 訓 練 單 位 配 合 修 正 前 項 訓 練 計 畫 之 受 理 申 請 審 查, 得 與 本 局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項 下 相 關 計 畫 併 同 辦 理 二 十 三 經 職 訓 中 心 審 查 通 過 後 之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應 送 本 局 備 查, 並 據 以 發 函 通 知 訓 練 單 位 二 十 四 訓 練 單 位 所 提 之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經 核 定 公 告 後,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但 下 列 事 項 得 依 規 定 報 經 職 訓 中 心 同 意 後 變 更 : ( 一 ) 訓 練 班 次 停 辦 者 ( 二 ) 開 結 訓 日 期 ( 三 ) 訓 練 師 資 或 助 教 ( 四 ) 訓 練 地 點 ( 五 ) 上 課 時 間 ( 六 ) 訓 練 班 次 課 程 表 ( 七 ) 非 對 外 招 生 之 專 班 學 員 投 保 單 位 有 變 更 或 新 增 者 前 項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明 顯 誤 植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開 訓 前 一 日 更 正, 並 報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二 十 五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本 計 畫 資 訊 系 統 招 訓 簡 章 或 招 生 廣 告 中, 充 分 揭 露 在 職 訓 練 班 次 報 名 起 迄 日 期 遴 選 學 員 標 準 及 作 業 程 序 等 相 關 資 訊 訓 練 單 位 應 主 動 通 知 已 錄 ( 參 ) 訓 學 員 有 關 前 點 變 更 訊 息 二 十 六 訓 練 單 位 應 先 向 受 訓 學 員 收 取 在 職 訓 練 費 用 二 十 七 訓 練 單 位 應 先 依 本 計 畫 規 定 檢 視 報 名 在 職 訓 練 學 員 之 補 助 資 格, 並 與 學 員 簽 訂 契 約, 不 得 超 收 或 以 其 他 名 目 增 收 任 何 費 用 ; 訓 練 單 位 如 未 能 如 期 開 班 時, 應 全 數 退 還 學 員 已 繳 交 之 費 用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本 計 畫 時, 講 師 及 於 相 關 文 件 核 章 之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申 領 所 經 手 班 次 之 學 員 訓 練 補 助 費 用 二 十 八 參 加 在 職 訓 練 之 學 員 已 繳 納 訓 練 費 用 後, 因 個 人 因 素 無 法 參 訓,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 ( 一 ) 於 開 訓 前 辦 理 者, 非 學 分 班 訓 練 單 位 最 多 得 收 取 本 局 核 定 訓 練 費 用 百 分 之 五, 餘 者 退 還 學 員 學 分 班 退 費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 二 ) 已 開 訓 未 逾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退 還 本 局 核 定 訓 7

8 練 費 用 百 分 之 五 十 ( 三 ) 已 逾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退 費 前 項 為 匯 款 退 費 者, 學 員 須 自 行 負 擔 匯 款 手 續 費 用 或 由 訓 練 單 位 於 退 款 金 額 中 扣 除 二 十 九 訓 練 單 位 完 成 受 理 學 員 報 名 在 職 訓 練 並 完 成 繳 費 後, 變 更 訓 練 時 間 地 點 等, 致 學 員 無 法 配 合 而 需 退 訓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未 上 課 時 數 佔 訓 練 總 時 數 之 比 例 退 還 學 員 訓 練 費 用 前 項 為 匯 款 退 費 者, 由 訓 練 單 位 負 擔 匯 款 手 續 費 用 三 十 訓 練 單 位 應 至 遲 於 開 訓 三 日 前 函 送 招 訓 簡 章 課 程 表 至 轄 區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並 於 開 訓 後 十 四 日 內 函 送 訓 練 課 程 開 班 學 員 名 冊 預 估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費 用 清 冊 參 訓 學 員 身 分 證 影 本 契 約 書 影 本 等 開 訓 資 料 至 轄 區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訓 練 單 位 開 訓 課 程 為 非 對 外 招 生 之 專 班 者, 得 免 函 送 前 項 招 訓 簡 章 文 件 三 十 一 參 加 在 職 訓 練 之 學 員 成 績 合 格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且 應 註 明 該 訓 練 之 費 用 係 接 受 本 局 補 助, 載 明 參 訓 期 間 及 訓 練 時 數 參 訓 學 員 缺 課 逾 總 訓 練 訓 練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或 經 訓 練 單 位 考 核 成 績 未 達 所 定 標 準 者, 不 得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但 必 要 時, 得 發 給 實 際 參 訓 時 數 證 明 申 請 本 計 畫 補 助 之 在 職 訓 練 學 員, 須 取 得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三 十 二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結 訓 後 二 十 一 日 內 填 報 結 訓 資 料,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函 送 下 列 文 件 至 職 訓 中 心, 辦 理 學 員 在 職 訓 練 補 助 費 用 請 領 : ( 一 ) 支 付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表 ( 二 ) 學 員 出 席 紀 錄 一 覽 表 ( 三 )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 四 ) 學 員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五 ) 學 員 補 助 申 請 書 正 本 ( 六 ) 參 訓 學 員 投 保 狀 況 檢 核 表 但 於 資 訊 系 統 無 法 自 動 勾 稽 時, 得 以 學 員 開 訓 當 日 仍 在 職 之 就 業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或 農 民 保 險 投 保 明 細 表 影 本 代 之 ( 七 ) 學 員 簽 到 簽 退 及 教 學 日 誌 影 本 8

9 訓練課程有變更者 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本 參 補助事業單位辦訓 三十三 事業單位同一年度可依下列補助類型 擇一申請辦理訓練計畫 一 個別型訓練計畫 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者 二 聯合型訓練計畫 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 辦理聯合訓練 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 單位參加者 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繫協調 作業 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 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 計畫 申請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 不得重 覆申請辦理本局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所核定之聯合型訓 練計畫 三十四 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 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 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 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 證照認證 四 經營管理 專業語文 五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其課程大綱如附錄一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 學分班 事業單位依令應辦理之勞工 安全衛生相關課程 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 於中華民國以外 地區辦理之課程 或經本局 職訓中心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 作所需技能無涉者 不予補助 第一項第五款課程師資應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 中遴選之 三十五 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 應基於營運策略調整或升級轉型發展 之需求 據以規劃訓練課程 訓練時數 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 梯次 場次方式規劃 每梯次指上課之 內容 時數相同 而學員組成不同 每場次授課時數應於二至五小 時內規劃 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 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9

10 三 十 六 事 業 單 位 得 依 下 列 訓 練 方 式 規 劃 訓 練 課 程, 課 程 辦 理 期 間 自 核 定 之 次 日 起 至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 一 ) 個 別 型 訓 練 計 畫 : 1. 內 部 訓 練 : 由 內 部 人 員 擔 任 講 師 或 邀 請 專 業 講 師 授 課, 或 委 外 規 劃 訓 練 課 程 上 課 成 員 須 為 該 單 位 之 員 工 單 一 訓 練 課 程 每 梯 次 實 際 參 訓 人 數 應 達 五 人 以 上, 五 十 人 以 下 2. 外 部 訓 練 : 選 派 具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個 別 員 工 參 加 國 內 訓 練 單 位 公 開 招 訓 之 訓 練 課 程 但 每 一 課 程 以 補 助 八 人 為 限 ( 二 )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 聯 合 訓 練 由 內 部 人 員 擔 任 講 師 或 邀 請 專 業 講 師 授 課, 並 以 事 業 單 位 自 行 規 劃 執 行 為 主, 委 託 規 劃 執 行 為 輔, 且 不 得 規 劃 外 部 訓 練 課 程 上 課 成 員 需 均 為 申 請 或 參 加 該 訓 練 計 畫 之 事 業 單 位 員 工, 單 一 訓 練 課 程 每 梯 次 實 際 參 訓 人 數 應 達 十 人 以 上, 五 十 人 以 下 事 業 單 位 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規 劃 訓 練 課 程, 總 班 數 滿 二 十 五 班 以 上 者, 外 部 訓 練 課 程 總 班 數, 不 得 逾 該 計 畫 訓 練 課 程 總 班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其 外 部 訓 練 課 程 得 於 原 核 定 之 經 費 額 度 內, 依 執 行 需 求 轉 為 內 部 訓 練 課 程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申 請 或 參 加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之 事 業 單 位, 指 派 所 屬 員 工 參 訓, 參 訓 場 次 應 達 訓 練 計 畫 總 場 次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前 項 所 稱 訓 練 課 程 總 場 次 之 計 算, 有 同 一 班 次 且 分 梯 次 之 訓 練 課 程 者, 該 班 次 之 場 次 以 單 一 梯 次 計 算 三 十 七 事 業 單 位 規 劃 訓 練 經 費 編 列 項 目 及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內 部 訓 練 及 聯 合 訓 練 : 1. 講 師 鐘 點 費, 內 部 講 師 每 小 時 最 高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八 百 元, 外 聘 講 師 每 小 時 最 高 一 千 六 百 元, 並 檢 據 覈 實 報 銷 2. 外 聘 講 師 交 通 費, 按 實 際 需 要 編 列 搭 乘 臺 鐵 高 鐵 客 運 飛 機 或 輪 船 者 之 經 費, 並 檢 據 覈 實 報 銷 ( 二 ) 外 部 訓 練 : 應 依 訓 練 單 位 之 收 費 標 準 覈 實 提 列, 最 高 以 補 助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限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總 經 費 編 列, 應 以 申 請 時 最 近 一 期 勞 工 保 險 費 繳 款 單 明 細 表 中 具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之 員 工 人 數 核 計 訓 練 經 費, 每 一 員 工 不 得 逾 二 萬 元 10

11 前 項 人 數 包 括 參 加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之 事 業 單 位 中 具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之 員 工 人 數 參 加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之 事 業 單 位, 其 員 工 擔 任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講 師 者, 依 內 部 講 師 標 準 核 付 講 師 鐘 點 費 三 十 八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個 別 型 或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前, 應 於 本 局 所 建 置 之 計 畫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一 次 提 出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並 完 成 上 傳 程 序 申 請 個 別 型 或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之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完 成 前 項 上 傳 程 序 之 次 日 起 五 個 工 作 日 內, 檢 具 以 下 文 件, 向 主 要 辦 理 訓 練 地 點 所 在 地 之 職 訓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 一 ) 申 請 表 ( 二 ) 全 年 度 員 工 訓 練 計 畫 及 經 費 概 算 總 表 ( 三 ) 訓 練 計 畫 規 劃 之 相 關 說 明 文 件 : 包 含 訓 練 計 畫 與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策 略 計 畫 之 關 聯 性 訓 練 計 畫 預 期 效 益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策 略 決 策 者 對 訓 練 計 畫 之 預 期 效 益 評 價 等 ( 四 ) 申 請 及 參 加 訓 練 計 畫 之 事 業 單 位 合 法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之 影 本 ( 五 ) 申 請 及 參 加 訓 練 計 畫 之 事 業 單 位 當 年 度 最 近 一 期 之 勞 工 保 險 費 繳 款 單 及 明 細 表 影 本 ( 六 ) 前 一 年 度 之 完 稅 證 明 影 本 ( 七 ) 其 他 為 審 查 所 需 必 要 文 件 申 請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之 事 業 單 位 除 檢 附 前 項 文 件 外, 應 另 加 附 所 結 合 之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簽 署 之 聯 合 訓 練 授 權 書, 以 及 相 關 辦 訓 經 驗 之 佐 證 資 料 事 業 單 位 未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另 提 供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證 明 申 請 個 別 型 或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之 事 業 單 位 未 依 第 二 項 所 定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職 訓 中 心 應 不 予 受 理 三 十 九 職 訓 中 心 受 理 事 業 單 位 依 第 三 十 八 點 規 定 所 提 訓 練 計 畫 後, 應 於 十 四 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審 核 及 核 定 前 項 訓 練 計 畫 之 受 理 申 請 審 查 及 核 定, 得 與 本 局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人 力 資 源 提 升 計 畫 併 同 辦 理 訓 練 費 用 補 助 期 間, 自 事 業 單 位 訓 練 計 畫 核 定 通 過 之 次 日 起 至 其 計 畫 所 有 課 程 辦 理 完 畢 當 日 止 11

12 四 十 職 訓 中 心 審 查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個 別 型 或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之 補 助 程 序 如 下 : ( 一 ) 資 格 審 查 : 針 對 事 業 單 位 之 資 格 及 研 提 之 訓 練 計 畫,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審 查 未 符 合 規 定 或 應 備 文 件 未 齊 備 者, 限 期 補 正, 其 審 核 及 核 定 期 限 自 補 正 完 成 時 重 新 起 算,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予 以 退 件 ( 二 )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審 查 : 1. 個 別 型 訓 練 計 畫 : 依 預 算 額 度 事 業 單 位 之 訓 練 計 畫 書 表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設 計 與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策 略 之 關 聯 性 及 經 費 編 列 之 合 理 性 等 進 行 審 查, 並 得 刪 減 課 程 或 減 列 經 費 2.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 依 事 業 單 位 辦 訓 經 驗 或 績 效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規 劃 內 容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預 期 效 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策 略 之 關 聯 性 及 經 費 編 列 之 合 理 性 等, 並 得 刪 減 課 程 或 減 列 經 費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事 業 單 位 派 員 口 頭 簡 報 ( 三 )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職 訓 中 心 應 予 退 件 事 業 單 位 得 於 退 件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向 職 訓 中 心 重 行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十 一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事 業 單 位 之 訓 練 計 畫, 補 助 其 訓 練 費 用 之 經 費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個 別 型 訓 練 計 畫 之 事 業 單 位 以 二 百 萬 元 為 上 限 ( 二 ) 聯 合 型 訓 練 計 畫 之 事 業 單 位 以 三 百 萬 元 為 上 限 ( 三 ) 屬 行 政 院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之 加 強 輔 導 型 產 業 受 衝 擊 產 業 或 受 損 產 業 者, 最 高 以 三 百 五 十 萬 元 為 限 四 十 二 依 第 三 十 三 點 第 一 項 申 請 各 款 補 助 類 型 之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登 錄 回 報 及 資 料 建 立 : ( 一 )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之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辦 理 訓 練, 各 課 程 之 訓 練 日 期 起 訖 時 間 地 點 人 數 師 資 名 單 及 外 部 訓 練 參 加 人 員 名 單, 至 遲 應 於 預 定 施 訓 日 起 三 個 日 曆 天 前, 於 本 計 畫 資 訊 系 統 完 成 登 錄, 並 應 於 施 訓 日 之 次 月 十 日 前 完 成 訓 練 課 程 執 行 結 果 回 報 ( 二 )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經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之 訓 練 計 畫 但 申 請 變 更 之 項 目 為 同 一 類 別 之 課 程, 應 將 變 更 之 內 容 於 原 定 施 訓 日 ( 或 提 前 施 訓 日 ) 二 個 日 曆 天 前 登 錄 本 計 畫 資 訊 系 統 ( 三 ) 事 業 單 位 有 不 可 歸 責 之 因 素, 致 訓 練 課 程 或 日 期 需 臨 時 變 動, 至 12

13 遲 應 於 原 定 開 課 時 間 前 一 小 時, 將 變 更 文 件 傳 真 或 寄 發 電 子 郵 件 至 職 訓 中 心 事 業 單 位 應 配 合 本 計 畫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相 關 學 員 及 講 師 個 人 資 料, 妥 善 建 立 辦 理 訓 練 之 相 關 資 料, 並 充 分 掌 握 學 員 參 訓 情 形 學 員 參 訓 時 應 親 自 出 席 簽 到 事 業 單 位 受 補 助 經 費 中 涉 及 採 購 事 項 者,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十 三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辦 理 訓 練 計 畫 之 當 年 度 及 前 二 年 度 未 曾 接 受 本 會 訓 練 品 質 評 核 系 統 評 核, 或 評 核 結 果 效 期 已 屆 滿, 應 於 辦 理 訓 練 計 畫 之 當 年 度 依 其 整 體 訓 練 體 制 之 完 整 性, 接 受 本 局 TTQS 評 核 接 受 本 局 TTQS 評 核 時, 應 由 事 業 單 位 負 責 人 或 主 管 人 員 說 明, 不 得 由 非 事 業 單 位 之 人 員 代 為 回 應 四 十 四 訓 練 計 畫 於 核 定 之 次 日 起 至 當 年 度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辦 理 完 竣 之 訓 練 課 程,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十 一 月 十 日 前 申 領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 訓 練 計 畫 於 十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辦 理 完 竣 之 訓 練 課 程,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當 年 度 核 銷 期 限 內, 申 領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但 如 有 特 殊 情 事 者, 得 以 專 案 方 式 辦 理 事 業 單 位 申 領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應 檢 附 下 列 核 定 補 助 辦 理 訓 練 期 間 之 結 訓 資 料 及 檢 附 支 出 原 始 憑 證 正 本, 送 本 局 職 訓 中 心 覈 實 申 領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 ( 一 ) 審 查 核 定 公 文 影 本 ( 二 ) 請 款 之 領 據 或 收 據 ( 三 ) 實 際 參 訓 人 員 總 名 冊 ( 四 ) 訓 練 計 畫 實 施 及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 五 ) 經 費 支 出 憑 證 封 面 ( 六 ) 經 費 支 出 原 始 憑 證 明 細 表 ( 七 ) 訓 練 紀 錄 表 ( 八 ) 成 果 報 告 一 份 ( 九 ) 支 出 憑 證 ( 講 師 鐘 點 費 交 通 費 單 據 及 外 訓 課 程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收 費 單 據 ) 應 檢 附 正 本, 另 需 檢 附 外 訓 課 程 收 據 全 額 影 本 並 黏 貼 於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13

14 ( 十 ) 其 他 經 職 訓 中 心 認 定 有 必 要 提 出 之 文 件 前 項 第 七 款 規 定 之 紀 錄 表, 應 依 每 場 次 課 程 分 別 填 寫,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時, 應 檢 附 訓 練 計 畫 開 課 狀 況 之 照 片 至 少 二 張, 內 部 訓 練 課 程 及 聯 合 訓 練 課 程 每 場 次 課 程 應 留 存 至 少 二 張, 且 能 清 楚 呈 現 參 訓 人 數 人 員 及 授 課 內 容, 以 備 事 後 查 核 ; 屬 外 部 訓 練 課 程, 應 另 檢 附 簽 到 簿 訓 練 單 位 所 開 立 之 到 訓 證 明 文 件 或 受 訓 學 員 結 訓 證 書 影 本 等 上 課 證 明 文 件 每 班 次 申 領 之 訓 練 費 用 計 算 至 十 位 數, 個 位 數 無 條 件 捨 去 事 業 單 位 之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開 立 日 期 應 自 審 查 會 議 通 過 後 之 次 日 起, 最 遲 不 得 逾 訓 練 計 畫 所 有 課 程 辦 理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且 不 得 逾 當 年 度 事 業 單 位 所 檢 附 之 支 出 憑 證 應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詳 列 支 出 用 途 及 全 部 實 支 經 費 總 額, 同 一 案 件 由 二 個 以 上 機 關 補 ( 捐 ) 助 者, 應 列 明 各 機 關 實 際 補 ( 捐 ) 助 金 額 肆 職 前 訓 練 措 施 四 十 五 職 前 訓 練 施 訓 業 別 範 疇, 以 下 列 業 別 為 優 先 : ( 一 )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 包 含 生 物 科 技 觀 光 旅 遊 綠 色 能 源 醫 療 照 護 精 緻 農 業 及 文 化 創 意 等 產 業 ( 二 ) 重 點 服 務 業 : 包 含 觀 光 旅 遊 文 化 創 意 醫 療 照 護 樂 活 農 業 物 流 電 信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等 產 業 ( 三 ) 區 域 特 色 產 業 : 各 職 訓 中 心 依 據 服 務 轄 區 產 業 發 展 及 就 業 市 場 人 力 需 求 調 查 評 估, 所 規 劃 辦 理 之 職 類 ( 四 )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受 益 產 業 四 十 六 職 訓 中 心 應 運 用 自 有 訓 練 場 地, 或 透 過 結 合 外 部 資 源 以 移 地 訓 練 方 式, 辦 理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等 所 需 人 力 職 業 訓 練, 並 於 結 訓 後 輔 導 學 員 參 加 專 案 或 即 測 即 評 之 技 能 檢 定 職 訓 中 心 應 於 年 度 相 關 計 畫, 結 合 民 間 相 關 訓 練 單 位 資 源 以 政 府 採 購 法 委 外 方 式, 加 強 辦 理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等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並 於 結 訓 後 輔 導 學 員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訓 練 計 畫 之 經 費 委 訓 宣 導 執 行 輔 導 考 核 等 相 關 事 項, 應 依 本 局 所 屬 各 職 訓 中 心 規 劃 之 職 業 訓 練 原 則 與 實 施 基 準 辦 理 14

15 為 協 助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等 事 業 單 位 順 利 延 攬 人 才, 取 得 符 合 經 營 發 展 需 求 之 人 力,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事 業 單 位 可 向 職 訓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四 十 七 訓 練 單 位 於 學 員 結 訓 前, 應 與 服 務 轄 區 各 相 關 產 業 廠 商 事 業 單 位 或 團 體 等 機 構 聯 繫, 辦 理 就 業 媒 合 及 爭 取 就 業 機 會, 並 於 結 訓 後 三 個 月 內 持 續 輔 導 就 業 訓 練 單 位 應 擬 定 就 業 輔 導 計 畫 輔 導 學 員 就 業, 經 輔 導 就 業 仍 未 就 業 之 結 訓 學 員 名 冊, 送 轄 區 就 服 中 心 辦 理 就 業 媒 合 四 十 八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職 前 訓 練 課 程 之 學 員, 補 助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已 報 名 繳 費 之 學 員, 因 故 無 法 參 訓, 得 於 開 訓 前 申 請 退 費, 未 於 開 訓 前 申 辦 者, 已 繳 交 之 訓 練 費 用, 除 該 班 次 停 辦 外, 全 部 不 予 退 還 四 十 九 參 加 本 計 畫 全 日 制 訓 練 之 學 員, 符 合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所 列 之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參 加 本 計 畫 全 日 制 職 前 訓 練 之 失 業 者, 不 符 合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所 列 之 特 定 對 象, 但 其 最 近 一 次 受 僱 之 事 業 單 位 屬 本 會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會 認 定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對 象, 且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本 計 畫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 ( 一 )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就 業 諮 詢 並 推 介 參 訓 ( 二 ) 經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職 業 訓 練 單 位 甄 選 錄 訓 前 項 所 稱 全 日 制 職 業 訓 練,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訓 練 期 間 一 個 月 以 上 ( 二 ) 每 星 期 上 課 四 次 以 上 ( 三 ) 每 次 上 課 日 間 四 小 時 以 上 ( 四 ) 每 月 總 訓 練 時 數 一 百 小 時 以 上 申 請 第 二 項 津 貼 者, 應 備 下 列 文 件, 於 開 訓 後 十 五 日 內 向 訓 練 單 位 提 出 : ( 一 ) 津 貼 申 請 書 ( 二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文 件 第 二 項 津 貼 每 月 按 基 本 工 資 百 分 之 六 十 發 給, 最 長 以 六 個 月 為 限 15

16 第 二 項 津 貼 依 受 訓 學 員 實 際 參 加 訓 練 時 間 以 三 十 日 為 一 個 月 計 算, 超 過 三 十 日 之 畸 零 日 數,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十 日 以 上 且 訓 練 時 數 達 三 十 小 時 者, 發 給 半 個 月 ( 二 ) 二 十 日 以 上 且 訓 練 時 數 達 六 十 小 時 者, 發 給 一 個 月 二 年 內 合 併 領 取 第 二 項 津 貼 及 就 業 保 險 法 或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所 定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或 政 府 機 關 其 他 同 性 質 之 津 貼, 最 長 以 六 個 月 為 限 領 取 就 業 保 險 法 之 失 業 給 付 或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或 政 府 機 關 其 他 同 性 質 之 津 貼 期 間, 不 得 同 時 請 領 第 二 項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前 項 情 形 扣 除 不 得 同 時 請 領 期 間 之 津 貼 後, 賸 餘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依 第 六 項 規 定 辦 理 五 十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職 訓 中 心 規 定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於 開 訓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具 學 員 名 冊 請 領 百 分 之 三 十 訓 練 經 費, 餘 款 於 結 訓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具 結 案 報 告 請 領 五 十 一 經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一 百 零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刊 登 於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之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不 得 為 職 前 訓 練 單 位 投 標 或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 ( 一 ) 有 該 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情 形 或 第 六 款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者, 自 刊 登 之 次 日 起 三 年 ( 二 ) 有 該 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第 七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情 形 或 第 六 款 判 處 拘 役 罰 金 或 緩 刑 者, 自 刊 登 之 次 日 起 一 年 伍 附 則 五 十 二 本 計 畫 受 理 申 請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補 助 辦 理 之 期 間, 由 本 局 另 行 公 告 本 計 畫 當 年 度 訓 練 補 助 費 用 額 度 用 罄, 不 再 受 理 申 請 五 十 三 事 業 單 位 於 辦 理 訓 練 期 間 應 告 知 受 訓 學 員, 本 局 補 助 其 訓 練 費 用, 並 需 配 合 本 局 或 職 訓 中 心 不 預 告 抽 查 本 局 或 職 訓 中 心 訪 視 時 認 有 必 要, 參 訓 人 員 並 應 出 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五 十 四 參 訓 學 員 於 受 訓 期 間 或 結 訓 後, 須 配 合 本 局 職 訓 中 心 或 訓 練 單 位 不 預 告 抽 查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後 續 追 蹤 16

17 五 十 五 訓 練 單 位 留 存 訓 練 課 程 之 支 出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會 計 法 規 定 妥 善 保 存 遇 有 提 前 銷 毀 滅 失 等 情 事 時, 應 敘 明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函 報 職 訓 中 心 同 意 職 訓 中 心 必 要 時 得 派 員 抽 查 五 十 六 同 一 年 度 已 獲 核 定 辦 理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人 力 資 源 提 升 計 畫 之 事 業 單 位, 同 時 符 合 本 計 畫 申 請 單 位 資 格 者, 得 申 請 本 計 畫 訓 練 補 助 費 但 申 請 二 計 畫 之 訓 練 補 助 費, 合 併 不 得 逾 第 四 十 一 點 之 補 助 上 限 五 十 七 參 加 本 計 畫 職 訓 中 心 或 訓 練 單 位 所 辦 理 訓 練 課 程 之 學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ㄧ, 職 訓 中 心 不 予 核 發 補 助 或 津 貼 撤 銷 或 廢 止 原 核 定 補 助 或 津 貼 : ( 一 )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以 偽 造 文 書 或 不 實 資 料 參 加 訓 練 者 ( 二 ) 參 訓 期 間 代 他 人 或 請 他 人 代 為 簽 名 者 ( 三 )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以 偽 造 文 書 或 不 實 資 料 申 領 補 助 ( 四 ) 提 供 個 人 身 分 資 料 供 他 人 參 訓 或 代 他 人 參 訓 五 十 八 訓 練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職 訓 中 心 得 停 止 其 辦 理 經 核 定 而 未 開 訓 之 班 次 : ( 一 ) 招 生 廣 告 內 容 不 實,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 二 ) 未 依 本 計 畫 規 定 或 未 依 消 防 及 建 築 安 檢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訓 練 班 次 之 行 政 作 業,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 三 ) 未 善 盡 學 員 資 格 查 核 或 督 導 作 業, 致 有 第 五 十 七 點 之 情 事 ( 四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或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 五 ) 以 其 他 名 義 向 學 員 收 取 職 訓 中 心 未 核 定 之 訓 練 費 用, 經 限 期 退 還 學 員, 仍 未 配 合 辦 理 ( 六 ) 妨 礙 拒 絕 接 受 本 計 畫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訓 練 稽 核, 經 限 期 改 善 仍 不 配 合 者 ( 七 ) 違 反 第 十 五 點 規 定 ( 八 ) 以 不 實 人 頭 虛 列 名 額 或 浮 報 訓 練 經 費, 申 領 本 計 畫 ( 九 ) 以 同 一 訓 練 計 畫 重 複 向 本 局 及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 十 ) 已 向 學 員 收 取 訓 練 費 用, 未 開 班 且 未 退 還 學 員 訓 練 費 用,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 十 一 )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或 偽 造 文 書, 或 要 求 學 員 配 合 辦 理 不 實 資 料 之 情 17

18 事 ( 十 二 ) 未 依 本 局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規 定 結 報 或 訓 練 經 費 支 用 與 訓 練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內 容 不 符,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前 項 訓 練 單 位 有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情 形 之 一, 當 年 度 核 定 之 班 次 均 已 開 訓 者, 職 訓 中 心 一 年 內 不 予 委 託 或 補 助 第 一 項 訓 練 單 位 已 向 學 員 收 取 訓 練 費 用, 應 依 契 約 書 或 相 關 規 定 退 還 五 十 九 事 業 單 位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職 訓 中 心 對 於 該 課 程 應 不 予 補 助 撤 銷 或 廢 止 原 核 定 之 補 助 : ( 一 ) 未 經 職 訓 中 心 同 意, 自 行 變 更 部 分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或 未 依 核 定 之 訓 練 計 畫 及 課 程 進 度 實 施 訓 練, 或 訓 練 人 數 不 符 合 第 三 十 六 點 第 一 項 所 定 實 際 參 訓 人 數 ( 二 ) 未 依 第 四 十 二 點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期 日 回 報 課 程 執 行 結 果, 經 職 訓 中 心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 三 ) 辦 理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其 師 資 未 由 本 局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師 資 資 料 庫 中 遴 選 六 十 事 業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職 訓 中 心 就 當 年 度 當 年 度, 並 因 所 涉 情 事 程 度 追 繳 已 撥 付 之 部 份, 並 因 所 涉 情 事 程 度 追 繳 已 撥 付 之 部 份 或 全 部 補 助 : ( 一 ) 未 依 據 核 定 之 訓 練 計 畫 及 課 程 進 度 實 施 訓 練, 且 未 依 第 四 十 二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達 二 次 以 上 ( 二 ) 於 辦 訓 期 間 有 違 反 勞 工 保 護 法 令 之 情 事, 情 節 重 大 ( 三 )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申 領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經 限 期 申 請, 屆 期 未 申 請 六 十 一 事 業 單 位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度 起, 有 連 續 二 年 核 銷 訓 練 時 數 未 達 核 定 總 時 數 百 分 之 六 十 之 情 形 者, 次 年 度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本 計 畫 六 十 二 事 業 單 位 有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接 受 本 局 或 職 訓 中 心 不 定 期 訪 查 評 估 訓 練 績 效 之 情 形, 經 本 局 或 職 訓 中 心 通 知 限 期 配 合, 屆 期 未 配 合 者, 本 局 或 職 訓 中 心 應 不 予 補 助 撤 銷 或 廢 止 原 核 定 補 助, 並 追 繳 已 撥 付 之 補 助, 且 自 處 分 送 達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本 局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計 畫 六 十 三 受 補 助 之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時,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及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其 有 18

19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本 局 或 職 訓 中 心 應 不 予 補 助 撤 銷 或 廢 止 原 核 定 補 助, 並 追 繳 已 撥 付 之 補 助 及 自 處 分 日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日 起 三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本 局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計 畫 ;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 ( 一 ) 提 供 自 己 他 人 不 實 資 料 或 浮 報 經 費 申 請 ( 二 ) 以 其 他 單 位 已 核 定 補 助 之 訓 練 計 畫 或 課 程 申 請 並 獲 本 計 畫 補 助 六 十 四 本 計 畫 之 參 訓 學 員 或 事 業 單 位 經 職 訓 中 心 撤 銷 廢 止 原 核 定 補 助 或 津 貼 時, 應 繳 回 已 領 取 之 訓 練 補 助 費 或 津 貼 前 項 經 職 訓 中 心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繳 回, 逾 期 仍 未 繳 回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六 十 五 訓 練 單 位 有 第 五 十 八 點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第 六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職 訓 中 心 一 年 內 不 予 委 託 或 受 理 申 請 本 局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計 畫 訓 練 單 位 有 第 五 十 八 點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職 訓 中 心 二 年 內 不 予 委 託 或 受 理 申 請 本 局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計 畫 六 十 六 參 加 本 計 畫 職 訓 中 心 或 訓 練 單 位 所 辦 理 訓 練 課 程 之 學 員 有 第 五 十 七 點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職 訓 中 心 一 年 內 不 予 補 助 參 加 本 局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計 畫 參 加 本 計 畫 訓 練 單 位 所 辦 理 訓 練 課 程 之 學 員 有 第 五 十 七 點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自 處 分 日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日 起 二 年 內 不 予 補 助 參 加 本 局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計 畫 但 經 舉 證 非 屬 故 意 肇 致 者, 職 訓 中 心 一 年 內 不 予 補 助 參 加 本 局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計 畫 六 十 七 參 加 本 計 畫 職 前 訓 練 措 施 之 學 員 經 依 第 六 十 四 點 第 二 項 規 定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者, 二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本 計 畫 之 津 貼 六 十 八 本 計 畫 所 稱 一 至 三 年 內 不 予 補 助 委 託 或 受 理, 其 起 算 日 以 職 訓 中 心 處 分 日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日 起 計 六 十 九 訓 練 單 位 及 事 業 單 位 所 屬 轄 區 範 圍 如 下 : ( 一 ) 北 區 職 訓 中 心 :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 二 ) 桃 園 職 訓 中 心 :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 三 )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 四 ) 臺 南 職 訓 中 心 :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 市 ) 臺 南 市 ( 五 ) 南 區 職 訓 中 心 :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19

20 七 十 本 計 畫 所 編 列 之 年 度 預 算 如 被 刪 除 等 不 可 歸 責 之 因 素, 致 不 足 支 應 本 計 畫 訓 練 費 用 時, 得 終 止 核 撥 或 自 始 不 予 核 撥 20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修正草案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修正草案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97 年 06 月 13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632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97 年 12 月 09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1334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99 年 2 月 1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110158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00 年 2 月 10 日 職 訓 字 第 1000110166 號 令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申 請 須 知 附 錄 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傳 播 媒 體 及 學 校 經 費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一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使 接 受 本 署 補 助 計 畫 或 活 動 之 民 間 團 體 傳 播 媒 體 及 學 校, 其 經 費 支 出 符 合 會 計 事 務 規 定 及 原 始 憑 證

More information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 正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執 行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加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Page 1 of 10 請 輸 入 關 鍵 字 整 合 查 詢 最 新 訊 息 法 規 體 系 法 規 檢 索 英 譯 法 規 (English) 草 案 預 告 論 壇 相 關 網 站 所 有 條 文 目 前 位 置 : 法 規 內 容 法 規 名 稱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 民 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建 築 法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4.8.28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