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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次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簡 介 年 全 民 英 檢 重 要 修 訂 事 項 測 驗 簡 章 檢 測 對 象 檢 測 程 度 報 名 方 式 簡 章 購 買 方 式 重 要 日 程 表 費 用 注 意 事 項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須 知 及 服 務 辦 法 初 試 報 名 --- 個 人 通 信 個 人 網 路 團 體 初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填 表 說 明 初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填 表 範 例 複 試 報 名 --- 個 人 通 信 個 人 網 路 團 體 通 信 團 體 網 路 複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填 表 說 明 複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填 表 範 例 測 驗 項 目 及 試 程 試 場 規 則 閱 卷 / 評 分 程 序 通 過 標 準 及 資 料 使 用 成 績 單 / 合 格 證 書 初 試 通 過 證 明 申 請 初 試 通 過 證 明 及 加 發 成 績 單 / 合 格 證 書 申 請 聽 力 及 閱 讀 成 績 複 查 / 寫 作 及 口 說 作 答 重 新 評 閱 申 訴 處 理 常 見 問 與 答 寫 作 及 口 說 能 力 測 驗 分 數 說 明 初 級 試 題 樣 例 中 級 試 題 樣 例 中 高 級 試 題 樣 例 團 報 明 細 表 成 績 複 查 / 作 答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表 初 試 通 過 證 明 及 加 發 成 績 單 / 合 格 證 書 申 請 表 出 版 物 訂 購 單 注 音 符 號 與 羅 馬 拼 音 對 照 表 注 音 符 號 與 通 用 拼 音 對 照 表 本 中 心 保 留 各 項 日 期 規 定 等 事 項 異 動 之 權 利, 本 手 冊 所 公 告 之 事 項 如 有 異 動, 以 新 公 告 為 準, 請 隨 時 上 本 中 心 網 站 或 全 民 英 檢 學 習 網 站 查 閱 最 新 訊 息 聲 明 GEPT 全 民 英 檢 GEPT LTTC 全 民 英 檢 係 本 中 心 登 記 註 冊 之 服 務 標 章 及 商 標, 非 經 本 中 心 同 意 或 授 權,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相 同 或 近 似 之 標 章 或 商 標, 以 免 觸 法 2

3 全 民 英 檢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測 驗 簡 介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全 民 英 檢 ) 係 由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於 民 國 86 年 邀 集 國 內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成 立 研 究 及 諮 詢 委 員 會 所 研 發 之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系 統, 研 發 期 間 適 逢 行 政 院 推 動 全 民 學 英 語 的 政 策, 教 育 部 為 落 實 終 身 學 習 的 教 育 理 念, 特 於 民 國 88~91 年 間 撥 款 補 助 此 研 發 計 劃 全 民 英 檢 係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由 本 中 心 以 自 負 盈 虧 方 式 舉 辦, 自 民 國 89 年 開 辦 以 來 至 民 國 98 年 9 月 止 總 報 考 人 數 已 逾 370 萬 人 次 本 測 驗 業 經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加 分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考 中 研 院 國 際 研 究 生 學 程 及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採 用, 並 獲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台 北 捷 運 公 司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長 榮 航 空 國 泰 金 融 集 團 等 多 家 公 民 營 及 金 融 機 構 採 認 作 為 人 力 評 估 及 招 募 人 才 之 參 考, 此 外 中 山 中 央 中 正 中 興 台 大 台 師 大 交 大 成 大 政 大 與 清 大 等 多 所 大 學 及 高 中 亦 採 用 作 為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或 畢 業 檢 核 依 據 全 民 英 檢 於 96 年 7 月 業 獲 教 育 部 委 辦 之 技 專 校 院 取 得 民 間 證 照 認 證 執 行 計 畫 審 核 通 過 並 獲 採 認 列 入 推 薦, 並 於 97 年 7 月 獲 國 際 知 名 語 言 測 驗 期 刊 Language Testing 專 文 介 紹 與 評 論, 文 中 除 簡 介 全 民 英 檢 外, 對 於 本 測 驗 的 品 質 信 度 與 服 務 等 給 予 肯 定 本 測 驗 辦 理 十 年 以 來, 感 謝 各 方 肯 定 為 不 負 國 人 期 待, 本 中 心 秉 持 一 貫 不 斷 檢 討 改 進 之 精 神, 進 行 信 度 效 度 研 究 題 型 修 訂 分 級 能 力 指 標 檢 驗 後 效 研 究 測 驗 電 腦 化 研 發 等, 以 提 升 本 測 驗 的 品 質 為 增 加 國 際 能 見 度, 本 中 心 積 極 參 與 多 項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更 特 別 聘 請 國 際 知 名 語 言 測 驗 學 者 擔 任 顧 問, 提 供 諮 詢 宗 旨 一 提 供 我 國 各 階 段 英 語 學 習 者 一 套 公 平 有 效 且 可 靠 的 英 語 能 力 評 量 工 具 二 提 供 公 民 營 機 關 選 才 評 鑑 及 公 私 立 學 校 英 語 學 習 成 果 檢 定 等 之 參 考 三 推 動 全 民 學 習 英 語 的 風 氣, 進 而 提 昇 國 人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特 色 一 本 測 驗 係 標 準 參 照 測 驗 (criterion-referenced test), 共 分 五 級, 每 級 訂 有 明 確 能 力 指 標 二 本 測 驗 參 考 我 國 英 語 教 育 體 制, 制 定 分 級 標 準 測 驗 項 目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內 容 符 合 國 內 之 英 語 教 學 目 標 及 生 活 情 境 三 針 對 各 階 段 英 語 學 習 者 的 特 質 及 需 要 分 別 設 計 題 型 及 命 題 內 容, 適 合 各 階 段 英 語 學 習 者 報 考 者 可 自 行 選 擇 適 合 的 級 數 報 考, 不 一 定 要 自 初 級 測 驗 起 逐 級 報 考 四 初 複 試 皆 通 過 者 即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各 級 能 力 說 明 一 綜 合 能 力 級 數 初 級 Elementary 中 級 Intermediate 中 高 級 High-Intermediate 高 級 Advanced 優 級 Superior 綜 合 能 力 說 明 具 有 基 礎 英 語 能 力, 能 理 解 和 使 用 淺 易 日 常 用 語, 英 語 能 力 相 當 於 國 中 畢 業 者 具 有 使 用 簡 單 英 語 進 行 日 常 生 活 溝 通 的 能 力, 英 語 能 力 相 當 於 高 中 畢 業 者 英 語 能 力 逐 漸 成 熟, 應 用 領 域 擴 大, 雖 有 錯 誤, 但 無 礙 溝 通, 英 語 能 力 相 當 於 大 學 非 英 語 主 修 系 所 畢 業 者 英 語 流 利 順 暢, 僅 有 少 許 錯 誤, 應 用 能 力 擴 及 學 術 或 專 業 領 域, 英 語 能 力 相 當 於 國 內 大 學 英 語 主 修 系 所 或 曾 赴 英 語 系 國 家 大 學 或 研 究 所 進 修 並 取 得 學 位 者 英 語 能 力 接 近 受 過 高 等 教 育 之 母 語 人 士, 各 種 場 合 均 能 使 用 適 當 策 略 作 最 有 效 的 溝 通 3

4 二 分 項 能 力 級 數 能 力 聽 初 級 中 級 中 高 級 高 級 優 級 能 聽 懂 與 日 常 生 活 相 關 的 淺 易 談 話, 包 括 價 格 時 間 及 地 點 等 在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中, 能 聽 懂 一 般 的 會 話 ; 能 大 致 聽 懂 公 共 場 所 廣 播 氣 象 報 告 及 廣 告 等 在 工 作 情 境 中, 能 聽 懂 簡 易 的 產 品 介 紹 與 操 作 說 明 能 大 致 聽 懂 外 籍 人 士 的 談 話 及 詢 問 在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中, 能 聽 懂 社 交 談 話, 並 能 大 致 聽 懂 一 般 的 演 講 報 導 及 節 目 等 在 工 作 情 境 中, 能 聽 懂 簡 報 討 論 產 品 介 紹 及 操 作 說 明 等 在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中, 能 聽 懂 各 類 主 題 的 談 話 辯 論 演 講 報 導 及 節 目 等 在 工 作 情 境 中, 參 與 業 務 會 議 或 談 判 時, 能 聽 懂 報 告 及 討 論 的 內 容 能 聽 懂 各 類 主 題 及 體 裁 的 內 容, 理 解 程 度 與 受 過 高 等 教 育 之 母 語 人 士 相 當 讀 可 看 懂 與 日 常 生 活 相 關 的 淺 易 英 文, 並 能 閱 讀 路 標 交 通 標 誌 招 牌 簡 單 菜 單 時 刻 表 及 賀 卡 等 在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中, 能 閱 讀 短 文 故 事 私 人 信 件 廣 告 傳 單 簡 介 及 使 用 說 明 等 在 工 作 情 境 中, 能 閱 讀 工 作 須 知 公 告 操 作 手 冊 例 行 的 文 件 傳 真 電 報 等 在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中, 能 閱 讀 書 信 說 明 書 及 報 章 雜 誌 等 在 工 作 情 境 中, 能 閱 讀 一 般 文 件 摘 要 會 議 紀 錄 及 報 告 等 能 閱 讀 各 類 不 同 主 題 體 裁 的 文 章, 包 括 報 章 雜 誌 文 學 作 品 專 業 期 刊 學 術 著 作 及 文 獻 等 能 閱 讀 各 類 不 同 主 題 體 裁 文 章 閱 讀 速 度 及 理 解 程 度 與 受 過 高 等 教 育 之 母 語 人 士 相 當 寫 能 寫 簡 單 的 句 子 及 段 落, 如 寫 明 信 片 便 條 賀 卡 及 填 表 格 等 對 一 般 日 常 生 活 相 關 的 事 物, 能 以 簡 短 的 文 字 敘 述 或 說 明 能 寫 簡 單 的 書 信 故 事 及 心 得 等 對 於 熟 悉 且 與 個 人 經 歷 相 關 的 主 題, 能 以 簡 易 的 文 字 表 達 能 寫 一 般 的 工 作 報 告 及 書 信 等 除 日 常 生 活 相 關 主 題 外,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事 物 時 事 及 較 複 雜 或 抽 象 的 概 念 皆 能 適 當 表 達 能 寫 一 般 及 專 業 性 摘 要 報 告 論 文 新 聞 報 導 等, 可 翻 譯 一 般 書 籍 及 新 聞 等 對 各 類 主 題 均 能 表 達 看 法, 並 作 深 入 探 討 能 撰 寫 不 同 性 質 的 文 章, 如 企 劃 報 告 專 業 / 學 術 性 摘 要 論 文 新 聞 報 導 及 時 事 評 論 等 對 於 各 類 主 題 均 能 有 效 完 整 地 闡 述 並 作 深 入 探 討 說 能 朗 讀 簡 易 文 章 簡 單 地 自 我 介 紹, 對 熟 悉 的 話 題 能 以 簡 易 英 語 對 答, 如 問 候 購 物 問 路 等 在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中, 能 以 簡 易 英 語 交 談 或 描 述 一 般 事 物, 能 介 紹 自 己 的 生 活 作 息 工 作 家 庭 經 歷 等, 並 可 對 一 般 話 題 陳 述 看 法 在 工 作 情 境 中, 能 進 行 簡 單 的 答 詢, 並 與 外 籍 人 士 交 談 溝 通 在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中, 對 與 個 人 興 趣 相 關 的 話 題, 能 流 暢 地 表 達 意 見 及 看 法 在 工 作 情 境 中, 能 接 待 外 籍 人 士 介 紹 工 作 內 容 洽 談 業 務 在 會 議 中 發 言, 並 能 做 簡 報 對 於 各 類 主 題 皆 能 流 暢 地 表 達 看 法 參 與 討 論, 能 在 一 般 會 議 或 專 業 研 討 會 中 報 告 或 發 表 意 見 等 能 在 各 種 不 同 場 合 以 正 確 流 利 之 英 語 表 達 看 法 ; 能 適 切 引 用 文 化 知 識 及 慣 用 語 詞 4

5 99 年 全 民 英 檢 重 要 修 訂 事 項 一 新 增 初 級 初 試 網 路 預 報 名 方 式 自 99 年 起, 初 中 中 高 級 初 試 除 通 信 方 式 報 名 外, 亦 可 上 網 預 報 名 通 信 報 名 -- 報 考 者 須 先 購 買 紙 本 報 名 手 冊, 填 寫 內 附 之 初 試 報 名 表 依 說 明 完 成 報 名 初 試 網 路 預 報 名 -- 上 本 中 心 網 站 詳 閱 電 子 簡 章, 再 依 說 明 完 成 報 名 複 試 報 名 方 式 則 維 持 不 變 -- 通 信 或 網 路 擇 一 方 式 報 名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手 冊 第 13 頁 重 要 二 停 止 受 理 高 中 生 持 健 保 IC 卡 報 名 / 應 試 因 政 府 全 面 換 發 國 民 身 分 證,95 年 起 全 民 英 檢 彈 性 開 放 高 中 生 可 使 用 健 保 IC 卡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至 今 惟 如 遇 健 保 IC 卡 上 所 貼 為 考 生 幼 年 照 片, 往 往 與 已 是 高 中 生 的 考 生 面 貌 上 差 異 甚 大, 不 易 辨 認, 造 成 困 擾 故 自 99 年 起 各 級 測 驗 ( 含 報 名 日 期 在 98 年 10 月 ~12 月 之 中 級 及 初 級 初 試 測 驗 ) 停 止 受 理 高 中 生 使 用 健 保 IC 卡 報 名 及 應 試 有 意 報 考 者, 請 及 早 辦 理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使 用 效 期 內 中 華 民 國 駕 照 或 護 照 報 考 三 題 型 修 訂 全 民 英 檢 自 開 始 研 發 迄 今 已 逾 十 年, 經 參 考 往 年 施 測 經 驗 與 資 料 分 析, 以 及 本 測 驗 題 型 檢 討 研 究 的 結 果, 全 民 英 檢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 自 99 年 起 修 訂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聽 力 測 驗 與 中 高 級 閱 讀 測 驗 的 部 分 題 型 1. 初 級 聽 力 題 型 修 訂 全 民 英 檢 舉 辦 之 初, 因 考 量 國 內 英 語 聽 力 教 學 尚 不 普 遍, 對 聽 力 測 驗 較 感 陌 生, 為 減 輕 初 級 考 生 聽 解 的 負 擔 與 降 低 其 焦 慮, 決 定 第 一 部 份 採 看 圖 辨 義 的 題 型, 第 三 部 份 簡 短 對 話 則 因 內 容 稍 長 而 播 出 兩 次 但 近 年 來 國 內 英 語 教 育 已 較 重 視 聽 力 教 學, 且 查 過 去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聽 力 測 驗 平 均 答 對 率 約 66%, 顯 示 考 生 的 聽 力 已 達 相 當 程 度 為 使 聽 力 測 驗 與 實 際 語 言 使 用 的 情 境 盡 量 相 近 以 提 升 初 級 聽 力 測 驗 的 效 度, 經 參 考 對 照 CEFR(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 級 數 的 研 究 結 果, 在 不 影 響 整 體 測 驗 難 度 之 前 提 下, 進 行 題 型 修 訂, 經 預 試 及 分 析 考 生 作 答 表 現 考 生 問 卷 調 查 教 師 意 見 等 結 果, 決 議 自 99 年 起 初 級 聽 力 測 驗 第 三 部 份 將 改 為 播 出 一 次 ( 原 播 出 兩 次 ), 並 將 增 加 短 文 聽 解 題 型 ( 含 廣 播 電 話 留 言 簡 短 談 話 ) 詳 見 下 列 新 舊 題 型 比 較 表 : 初 級 聽 力 測 驗 民 國 99 年 以 前 民 國 99 年 起 第 一 部 份 看 圖 辨 義 10 題 5 題 第 二 部 份 問 答 10 題 不 變 第 三 部 份 簡 短 對 話 10 題, 每 題 播 出 二 次 10 題, 每 題 播 出 一 次 第 四 部 份 短 文 聽 解 無 5 題 總 題 數 30 題 不 變 總 測 驗 時 間 約 20 分 鐘 不 變 初 級 聽 力 測 驗 試 題 樣 例 請 參 閱 本 手 冊 第 37 頁 或 全 民 英 檢 網 站 ( GEPT.htm) 2. 中 高 級 閱 讀 題 型 修 訂 為 進 一 步 提 昇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閱 讀 測 驗 的 效 度, 並 對 國 人 英 語 閱 讀 的 學 習 和 教 學 形 成 正 面 影 響, 本 中 心 於 97 年 間 進 行 中 高 級 閱 讀 測 驗 題 型 的 修 訂 研 究 該 修 訂 研 究 在 不 影 響 現 行 5

6 測 驗 整 體 之 信 度 難 度 測 驗 時 間 及 總 字 數 之 原 則 下, 參 考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和 CEFR B2 級 的 級 數 參 照 研 究 結 果 與 大 學 教 師 的 意 見, 並 分 析 大 學 英 文 閱 讀 教 科 書 比 較 其 他 難 度 相 當 的 英 文 閱 讀 測 驗 篇 章 字 數 等, 編 製 預 試 試 卷, 該 試 卷 於 97 年 底 進 行 預 試 經 分 析 彙 整 考 生 作 答 表 現 考 生 問 卷 調 查 教 師 意 見 等 結 果, 決 議 自 99 年 起, 調 整 中 高 級 閱 讀 測 驗 第 一 部 份 題 數 與 第 三 部 份 兩 篇 文 章 的 長 度 與 文 類 修 訂 內 容 詳 列 說 明 如 下 : 中 高 級 閱 讀 能 力 測 驗 民 國 99 年 以 前 民 國 99 年 起 第 一 部 份 詞 彙 與 結 構 15 題 10 題 第 二 部 份 段 落 填 空 15 題 不 變 第 三 部 份 閱 讀 理 解 20 題 文 章 最 長 約 250 字 不 變 加 長 的 文 章 分 別 為 : 說 明 文 或 敘 述 文 ( 約 350 字 ) 論 說 文 ( 約 400 字 ) 總 題 數 50 題 45 題 總 測 驗 時 間 50 分 鐘 不 變 中 高 級 閱 讀 能 力 測 驗 試 題 樣 例 請 參 閱 本 手 冊 第 46 頁 或 全 民 英 檢 網 站 ( tw/gept.htm) 四 放 寬 複 試 報 考 規 定 根 據 歷 年 考 生 複 試 ( 寫 作 口 說 ) 成 績 資 料 分 析, 多 數 考 生 因 寫 作 成 績 未 達 通 過 標 準 而 須 依 目 前 的 報 考 規 定, 在 1 年 內 重 考 兩 項 測 驗 ; 如 其 中 一 項 仍 未 通 過, 則 須 重 新 報 考 初 試, 初 試 通 過 後 再 報 考 複 試, 這 對 考 生 而 言 不 無 壓 力 經 檢 視 過 去 重 考 生 的 成 績 表 現, 整 體 而 言, 重 考 生 在 寫 作 進 步 幅 度 小, 重 考 間 隔 時 間 達 1 年 或 以 上 者 較 有 明 顯 的 進 步, 顯 示 寫 作 能 力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培 養 但 也 發 現 重 考 間 隔 時 間 達 2 年 以 上 者, 測 驗 成 績 反 而 有 退 步 的 情 形, 這 可 能 與 學 習 動 機 有 關 因 此 自 99 年 起 各 級 考 生 於 初 試 通 過 後, 可 於 2 年 內 直 接 報 考 複 試 ; 如 第 1 年 內 仍 未 通 過 複 試 中 的 一 項 ( 寫 作 或 口 說 ) 或 兩 項, 得 於 次 年 報 考 未 通 過 項 目 一 經 通 過, 將 核 發 四 項 通 過 之 合 格 證 書 此 新 規 定 將 適 用 於 99 年 起 通 過 初 試 的 考 生, 有 關 寫 作 口 說 單 項 報 考 細 節 將 於 核 定 後 公 布, 於 100 年 開 始 實 施 6

7 測 驗 簡 章 檢 測 對 象 一 般 社 會 人 士 及 國 中 ( 含 ) 以 上 學 生 說 明 : 全 民 英 檢 之 分 級 係 參 照 國 內 學 制, 測 驗 題 型 內 容 施 測 方 式 等 均 針 對 國 中 以 上 考 生 而 設 計 國 小 學 童 報 考 易 產 生 挫 折 感, 對 於 英 語 學 習 恐 有 負 面 影 響, 專 家 學 者 均 贊 成 設 限, 教 育 部 亦 表 支 持 故 自 95 年 起 限 定 國 中 ( 含 ) 以 上 學 生 及 一 般 社 會 人 士 方 得 報 考 檢 測 程 度 綜 合 能 力 參 考 通 過 初 級 測 驗 者 具 有 基 礎 英 語 能 力, 能 理 解 和 使 用 淺 易 日 常 用 語, 英 語 能 力 相 當 於 國 中 畢 業 者 一 般 行 政 助 理 維 修 技 術 人 員 百 貨 業 餐 飲 業 旅 館 業 或 觀 光 景 點 服 務 人 員 計 程 車 駕 駛 等 通 過 中 級 測 驗 者 具 有 使 用 簡 單 英 語 進 行 日 常 生 活 溝 通 的 能 力, 英 語 能 力 相 當 於 高 中 畢 業 者 建 議 下 列 人 員 宜 具 有 該 級 英 語 能 力 一 般 行 政 業 務 技 術 銷 售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旅 館 / 飯 店 接 待 人 員 總 機 人 員 警 政 人 員 旅 遊 從 業 人 員 等 通 過 中 高 級 測 驗 者 英 語 能 力 逐 漸 成 熟, 應 用 的 領 域 擴 大, 雖 有 錯 誤, 但 無 礙 溝 通, 英 語 能 力 相 當 於 大 學 非 英 語 主 修 系 所 畢 業 者 商 務 企 劃 人 員 祕 書 工 程 師 研 究 助 理 空 服 人 員 航 空 機 師 航 管 人 員 海 關 人 員 導 遊 外 事 警 政 人 員 新 聞 從 業 人 員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等 報 名 方 式 初 試 及 複 試 均 可 以 通 信 或 網 路 擇 一 方 式 報 名 ( 勿 重 複 報 名 ) 初 試 報 名 須 備 妥 6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2 吋 相 片 1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1 份 無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用 效 期 內 之 駕 照 正 面 或 護 照 內 頁 個 人 資 料 影 本 替 代 ; 國 中 生 可 用 印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影 本 替 代 ( 無 相 片 者 恕 不 受 理 ), 非 國 中 生 一 律 不 受 理 ( 詳 見 第 13 頁 ); 外 籍 人 士 需 以 效 期 內 之 台 灣 居 留 證 影 本 報 考 團 體 報 名 辦 法 詳 如 第 14 及 19 頁 簡 章 購 買 方 式 以 通 信 方 式 報 名 者 需 先 購 買 99 年 全 民 英 檢 報 名 手 冊, 手 冊 初 級 中 級 中 高 級 三 級 通 用, 內 附 初 試 及 複 試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各 2 份, 適 用 99 年 全 年 測 驗 1. 網 路 訂 購 : 請 至 LTTC e 購 網 訂 購 ( 網 址 : 購 買 滿 1200 元 即 享 免 郵 資 優 惠, 訂 購 後 約 3~7 日 內 可 到 貨 2. 現 場 購 買 : 現 場 販 售 地 點 請 詳 見 本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 3. 簡 易 函 購 : 詳 情 請 見 本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 訂 購 後 7 日 內 到 貨 註 : 處 理 函 購 及 平 信 郵 寄 約 需 時 7 天 網 路 訂 購 從 安 排 出 貨 到 寄 達, 大 約 需 要 3~7 個 工 作 日, 請 儘 早 購 買, 以 免 因 郵 寄 時 間 錯 過 報 名 日 期 7

8 重 要 日 程 表 級 數 次 別 初 / 複 測 驗 日 期 報 名 期 間 准 考 證 寄 發 成 績 公 布 初 級 中 級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第 一 次 中 高 級 第 二 次 初 試 99/2/7( 日 ) 98/11/17~11/25 99/1/22 99/3/3 複 試 99/5/ /3/3~3/11 99/4/16 99/6/25 初 試 99/6/27( 日 ) 99/4/6~4/14 99/6/11 99/7/14 複 試 99/9/ /7/14~7/22 99/9/3 99/11/22 初 試 99/1/9 98/10/26~11/3 98/12/25 99/1/25 複 試 99/3/21( 日 ) 28( 日 )99/1/25~2/2 99/3/5 99/5/17 初 試 99/8/7 99/5/18~5/26 99/7/23 99/8/25 複 試 99/10/ /8/25~9/2 99/10/15 99/12/24 初 試 99/4/10 99/2/2~2/10 99/3/26 99/4/28 複 試 99/6/13( 日 ) 99/4/28~5/6 99/5/28 99/7/26 初 試 99/10/16 99/8/10~8/18 99/10/1 99/10/29 複 試 99/12/18 99/10/29~11/8 99/12/3 100/1/25 測 驗 日 如 遇 颱 風 或 不 可 抗 力 的 天 然 災 害 將 順 延 一 週, 或 擇 期 再 辦, 屆 時 另 行 公 告 各 次 測 驗 依 報 考 人 數 及 試 場 容 額 安 排 於 週 六 / 日 分 數 個 場 次 辦 理 恕 不 受 理 報 考 者 指 定 測 驗 日 期 及 場 次 如 報 考 人 數 踴 躍, 本 中 心 得 視 各 考 區 考 生 人 數 及 試 場 容 額 另 做 安 排 各 級 數 初 試 ( 包 含 聽 力 及 閱 讀 能 力 測 驗 ) 通 過 者, 始 得 報 名 該 級 數 複 試 ( 包 含 寫 作 及 口 說 能 力 測 驗 ) 經 網 路 或 語 音 查 詢 初 試 成 績 達 通 過 標 準, 即 可 報 名 該 級 複 試 高 級 測 驗 採 網 路 報 名, 初 試 訂 於 99/8/28 舉 辦,99/6/29~7/7 報 名, 電 子 簡 章 預 定 於 99 年 5 月 間 公 布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因 本 年 度 第 1 次 初 級 複 試 成 績 公 布 日 期 晚 於 第 2 次 初 級 初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需 要 者 可 先 報 名 第 2 次 初 級 初 試, 待 第 1 次 初 級 複 試 成 績 公 布, 通 過 複 試 但 已 經 報 名 第 2 次 初 級 初 試 者, 本 中 心 將 於 第 二 次 初 試 測 驗 日 前 主 動 通 知 並 辦 理 退 費 費 用 8 初 級 初 試 初 級 複 試 中 級 初 試 中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初 試 中 高 級 複 試 報 名 費 460 元 620 元 650 元 1100 元 800 元 1200 元 1 報 名 費 7 折 優 惠 322 元 434 元 455 元 770 元 560 元 840 元 成 績 複 查 2 2 作 答 重 新 評 閱 3 加 發 成 績 單 加 發 初 試 通 過 證 明 加 發 合 格 證 書 報 名 手 冊 每 次 100 元 --- 每 次 100 元 --- 每 次 100 元 寫 作 250 元 口 說 250 元 --- 寫 作 250 元 口 說 250 元 每 份 100 元 每 份 100 元 每 份 100 元 --- 寫 作 250 元 口 說 250 元 每 份 200 元 --- 每 份 200 元 --- 每 份 200 元 --- 每 份 300 元 每 份 300 元 每 份 300 元 每 份 50 元 ( 手 冊 內 附 初 試 及 複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各 2 份 ) 註 1. 年 滿 65 歲 以 上 報 考 者 ( 以 報 考 的 測 驗 日 期 計 算 ), 通 信 報 名 費 7 折 優 惠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人 士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及 其 就 學 中 之 子 女, 報 名 費 全 免 ( 詳 如 第 9 頁 說 明 ) 詳 如 第 26 頁 說 明 4. 詳 如 第 7 頁 說 明

9 注 意 事 項 測 驗 日 期 本 測 驗 全 年 辦 理 次 數 總 計 達 14 次 之 多, 因 須 避 開 各 類 大 型 考 試 和 顧 及 報 名 作 業 與 評 分 所 需 的 時 間, 故 能 安 排 之 日 期 有 限, 無 法 完 全 避 開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期 中 考 / 期 末 考 或 其 他 各 種 考 試 預 定 參 加 考 試 者, 請 預 留 整 日 ( 複 試 一 至 二 個 週 末 ) 以 便 應 試, 另 因 各 考 區 試 場 設 備 不 同, 無 法 全 面 提 供 冷 氣 教 室, 畏 暑 熱 者, 請 避 開 盛 夏 期 間 6-10 月, 選 擇 合 適 的 月 份 報 考 報 名 1. 限 一 般 社 會 人 士 及 國 中 ( 含 ) 以 上 學 生 報 名 ; 民 國 86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之 國 中 以 上 學 生 報 名 時, 須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校 方 出 具 之 在 學 證 明 報 名 時 為 國 小 學 童 者, 恕 不 受 理 2. 報 名 前 請 詳 閱 本 手 冊, 一 旦 報 名 即 視 同 報 考 者 同 意 本 手 冊 之 各 項 內 容 擬 報 考 者 請 在 第 8 頁 所 列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依 第 頁 說 明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不 同 次 測 驗 的 報 名 件, 請 勿 放 在 同 一 報 名 信 封 內 3. 報 名 所 填 繳 資 料 及 相 片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辨 識 困 難 者 將 取 消 報 名 及 應 試 資 格, 且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4. 複 試 報 考 資 格 (1) 98 年 已 通 過 第 2 次 初 試 但 未 通 過 或 未 報 考 複 試 者, 尚 可 報 考 99 年 該 級 第 1 次 複 試 測 驗, 但 如 仍 未 通 過 或 未 報 考 者, 須 重 新 報 考 初 試 (2) 99 年 報 考 初 試 者 --- 適 用 99 年 新 修 訂 辦 法, 各 級 考 生 於 初 試 通 過 後, 始 得 報 考 該 級 數 複 試, 如 該 年 仍 未 通 過 複 試, 得 於 次 年 報 考 未 通 過 之 項 目 一 旦 通 過, 本 中 心 將 主 動 核 發 四 項 通 過 之 合 格 證 書 有 關 寫 作 口 說 單 項 報 考 細 節 將 於 核 定 後 公 布, 於 100 年 開 始 實 施 5. 已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某 一 級 數 並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自 複 試 測 驗 日 期 起 1 年 內 不 得 再 報 考 同 級 數 或 較 低 級 數 之 測 驗 違 反 本 規 定 報 考 者, 其 應 試 資 格 將 被 取 消, 本 中 心 將 主 動 辦 理 退 費 以 中 高 級 為 例, 通 過 本 年 度 6 月 辦 理 的 第 1 次 中 高 級 複 試 者, 自 本 年 度 6 月 測 驗 日 起 1 年 內 不 得 再 報 考 中 高 級 中 級 及 初 級 測 驗 6. 一 經 受 理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延 期 保 留 或 更 改 級 數 志 願 考 區 考 場 場 次 7. 如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因 傳 染 病 流 行 發 布 規 定 時, 考 生 應 予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報 名 費 優 惠 對 象 及 辦 法 年 滿 65 歲 以 上 ( 以 報 考 的 測 驗 日 期 計 算 ) 報 考 者, 報 名 費 7 折 優 惠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人 士 報 名 費 全 免 報 考 時 需 連 同 報 名 表 檢 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立 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或 低 收 入 戶 卡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併 寄 至 本 中 心 ; 未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恕 無 法 提 供 優 惠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及 其 仍 在 就 學 中 之 子 女 * 報 名 費 全 免 報 考 時 需 檢 附 失 業 再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影 本, 且 報 名 期 間 須 於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始 享 有 優 惠 ; 未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恕 無 法 提 供 優 惠 ( * 須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20 歲 以 上 子 女 須 另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校 方 出 具 之 在 學 證 明 ) 未 在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恕 無 法 提 供 優 惠 准 考 證 1. 為 方 便 報 考 者 收 件, 准 考 證 於 測 驗 前 2 週 以 平 信 寄 發, 並 自 寄 發 日 ( 詳 見 第 8 頁 ) 起 提 供 准 考 證 網 路 查 詢 補 印 服 務 測 驗 日 前 1 週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至 遲 於 測 驗 日 前 2 天 直 接 上 網 查 詢 並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網 址 : 或 來 電 (02) 查 詢,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最 遲 於 測 驗 日 前 2 天 電 洽 本 中 心, 如 因 逾 期 洽 詢 以 致 未 能 如 期 9

10 應 試,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或 保 留 2. 准 考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通 信 地 址 等 個 人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請 自 行 更 正 並 於 測 驗 當 日 考 後 將 更 正 之 准 考 證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 未 提 出 者, 一 律 視 為 正 確, 成 績 單 將 以 此 資 料 列 印 寄 發 3. 請 保 留 初 試 准 考 證 號 碼 以 備 考 後 網 路 或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成 績 之 用 為 保 障 考 生 隱 私, 考 後 不 受 理 以 電 話 或 其 他 方 式 查 詢 准 考 證 號 碼 測 驗 考 區 請 報 考 者 填 選 志 願 測 驗 考 區, 本 中 心 將 儘 量 依 其 意 願 安 排, 若 所 填 選 之 考 區 因 故 無 法 安 排, 則 由 本 中 心 依 報 考 者 勾 選 改 安 排 至 鄰 近 縣 市 考 區 或 退 還 報 名 件 及 報 名 費 ; 未 填 選 者, 將 由 本 中 心 安 排 每 個 考 區 有 一 至 數 個 考 場, 為 測 驗 公 平 性 由 電 腦 隨 機 安 排, 恕 無 法 依 考 生 住 家 與 考 場 遠 近 安 排, 亦 無 法 受 理 指 定 測 驗 日 期 場 次 及 考 場 考 場 之 安 排 需 視 當 次 報 名 人 數 及 協 辦 學 校 配 合 情 形 而 定, 無 法 事 先 得 知 基 於 報 名 人 數 本 中 心 行 政 作 業 及 協 辦 學 校 設 備 等 因 素, 部 分 縣 市 僅 辦 理 初 中 級 測 驗 測 驗 考 區 及 其 代 碼 : 01 台 北 考 區 07 花 蓮 考 區 ( 僅 限 初 中 級 ) 13 澎 湖 考 區 ( 僅 限 初 中 級 ) 02 新 竹 考 區 08 宜 蘭 考 區 14 金 門 考 區 ( 僅 限 初 中 級 ) 03 台 中 考 區 09 雲 林 考 區 ( 僅 限 初 中 級 ) 15 馬 祖 考 區 ( 僅 限 初 中 級 ) 04 嘉 義 考 區 10 桃 園 考 區 16 台 東 考 區 ( 僅 限 初 中 級 ) 05 台 南 考 區 11 彰 化 考 區 ( 僅 限 初 中 級 ) 17 苗 栗 考 區 ( 僅 限 初 中 級 ) 06 高 雄 考 區 12 屏 東 考 區 ( 僅 限 初 中 級 ) 18 南 投 考 區 ( 僅 限 初 中 級 ) 以 上 測 驗 考 區 安 排 以 准 考 證 上 所 列 為 準 註 : 1.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離 島 考 區, 各 級 數 年 度 第 1 次 測 驗 當 週 如 遇 天 候 或 交 通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致 無 法 如 期 辦 理, 將 順 延 至 該 年 度 第 2 次 測 驗 舉 行 ; 如 該 年 度 內 第 2 次 測 驗 仍 因 天 候 或 交 通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無 法 如 期 舉 辦, 本 中 心 將 主 動 辦 理 退 費, 不 再 延 期 離 島 考 生 選 擇 至 台 灣 本 島 應 試 者 如 因 上 述 因 素 無 法 如 期 應 試 者, 本 中 心 將 辦 理 延 期 保 留 ( 一 次 為 限 ) 或 退 費 2. 部 分 考 區 試 場 容 額 有 限, 若 試 場 容 額 額 滿 時, 將 依 考 生 意 願 退 費 或 安 排 至 鄰 近 縣 市 考 區, 原 則 上 選 擇 桃 園 及 新 竹 宜 蘭 者 將 改 至 台 北 考 區, 選 擇 苗 栗 彰 化 或 南 投 者 將 改 至 台 中 考 區, 選 擇 屏 東 者 將 改 至 高 雄 考 區 測 驗 當 日 1. 多 數 考 場 無 法 讓 計 程 車 及 自 用 車 駛 入, 未 免 延 誤 入 場, 請 提 早 出 門, 建 議 提 前 半 小 時 至 考 場 確 認 試 場 位 置, 然 後 至 指 定 試 場 外 等 候 應 試 測 驗 開 始 後 逾 10 分 鐘 即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測 驗 地 點 位 置 圖 及 交 通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准 考 證 或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2. 本 國 籍 考 生 須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效 期 內 之 駕 照 / 護 照 )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到 場 應 試 ; 無 國 民 身 分 證 之 國 中 生, 可 用 印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正 本 替 代 ( 僅 限 國 中 生, 其 餘 恕 不 受 理 ); 外 籍 考 生 須 持 效 期 內 台 灣 居 留 證 正 本 無 合 格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或 准 考 證 者, 須 先 至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准 考 證 / 補 驗 身 分 證 件 手 續, 否 則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3. 測 驗 中 須 核 對 考 生 相 貌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件 字 號 等 資 料, 如 當 日 所 帶 身 分 證 件 資 料 與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不 符, 致 無 法 核 對 時, 將 無 法 核 發 成 績 10

11 申 請 退 費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 申 請 原 因 部 分 退 費 申 請 手 續 1 重 複 報 名 繳 費 本 中 心 主 動 辦 理 2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報 名 表 後 因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致 本 中 心 不 受 理 報 名 本 中 心 主 動 辦 理 3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報 名 表 後 因 證 件 相 片 不 齊 書 寫 資 料 不 全 等 因 素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逾 期 報 名 本 中 心 聯 絡 辦 理 酌 扣 掛 號 郵 資 25 元 後 退 還 餘 額 4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未 寄 出 報 名 表 完 成 報 名 考 生 須 寄 回 原 報 名 表 正 本 或 繳 款 收 據 正 手 續 本 申 請 退 費 5 溢 繳 報 名 費 考 生 須 寄 回 原 繳 款 收 據 正 本 申 請 退 費 6 測 驗 當 日 遇 3 親 等 內 喪 事 或 天 然 災 害 考 生 臨 時 重 病 受 傷 或 收 到 國 家 測 驗 日 前 傳 真 退 費 申 請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如 醫 院 住 院 證 明 訃 文 點 召 / 入 伍 令 徵 召 令 取 消 報 名 等 ) 至 本 中 心 傳 真 :(02) 因 個 人 因 素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 詳 見 下 方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表 )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酌 扣 手 續 費 100 元 後 退 還 餘 額 於 申 請 退 費 截 止 日 前, 傳 真 退 費 申 請 書 傳 真 :(02) 退 費 申 請 書 請 註 明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件 字 號 測 驗 日 期 報 考 測 驗 級 數 初 試 或 複 試 退 費 事 由 已 繳 報 名 費 金 額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 申 請 書 可 自 備 或 上 本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 傳 真 退 費 申 請 書 後,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電 話 (02) 分 機 637( 初 試 ) 634( 複 試 )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未 寄 出 報 名 表 或 被 退 還 報 名 件 後 不 再 報 名 者, 申 請 退 費 時 需 來 函 附 上 原 報 名 表 正 本 或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請 自 行 留 存 影 本 ), 本 中 心 將 酌 扣 掛 號 郵 資 25 元 後 退 還 餘 額 申 請 退 費 截 止 日 詳 見 下 表,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傳 真 提 出 申 請 者 ( 以 傳 真 日 為 憑 ), 概 不 受 理 測 驗 日 期 申 請 退 費 截 止 日 測 驗 日 期 申 請 退 費 截 止 日 99/1/9 98/12/17 99/6/27 99/6/3 99/2/7 99/1/21 99/8/7 99/7/15 99/3/ /2/25 99/9/ /8/26 99/4/10 99/3/18 99/10/16 99/9/23 99/5/ /4/8 99/10/30 10/31 99/10/7 99/6/13 99/5/20 99/12/18 99/11/25 11

12 一 本 辦 法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如 下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肢 障 視 障 聽 障 語 障 平 衡 障 及 多 重 障 礙 考 生 2.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考 生 二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試 公 平 性 原 則 下, 上 述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可 視 需 要 申 請 下 列 一 至 多 種 服 務 項 目 : 1. 安 排 在 一 樓 教 室 或 有 電 梯 的 大 樓 2. 提 前 5 分 鐘 入 場 準 備 3. 放 大 試 題 冊 : 提 供 視 障 生 1) 放 大 1.5 倍 字 體, 相 當 於 電 腦 列 印 18 號 字 體, 大 小 如 下 : 放 大 1.5 倍 字 體 2) 放 大 2 倍 字 體, 相 當 於 電 腦 列 印 23 號 字 體, 大 小 如 下 : 放 大 2 倍 字 體 ( 註 : 一 般 試 題 冊 以 電 腦 11 號 字 體 列 印, 大 小 如 : 一 般 字 體 ) 4. 點 字 試 卷 : 提 供 盲 生 及 重 度 視 障 考 生, 需 註 明 點 字 卷 級 數 使 用 點 字 試 卷 者, 初 級 及 中 級 聽 力 測 驗 第 一 部 分 看 圖 辨 義 不 考 ; 中 級 及 中 高 級 口 說 測 驗 看 圖 敘 述 部 分 不 考 5. 直 接 作 答 於 試 題 冊 上 : 提 供 視 障 及 書 寫 功 能 障 礙 考 生 6. 協 助 報 讀 試 題 : 提 供 重 度 視 障 / 全 盲, 且 無 閱 讀 及 使 用 點 字 試 卷 能 力 者 7. 安 排 座 位 靠 近 播 音 器 : 提 供 聽 障 考 生 8. 免 試 聽 力 或 口 說 能 力 測 驗 : 提 供 輕 中 及 重 度 聽 語 障 考 生 9. 延 長 測 驗 時 間 : 提 供 重 度 視 障 及 書 寫 功 能 障 礙 考 生 1) 延 長 1.5 倍 測 驗 時 間, 2) 延 長 2 倍 測 驗 時 間 三 上 述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需 本 中 心 配 合 協 助 者, 請 於 通 信 報 名 表 背 面 ( 網 路 報 名 者 須 另 郵 寄 身 心 障 礙 聲 明 書 ) 註 明 需 本 中 心 協 助 事 項, 本 中 心 將 視 情 況 儘 力 配 合 ; 未 註 明 者, 測 驗 當 日 歉 難 臨 時 安 排 如 需 使 用 自 備 之 輪 椅 特 製 桌 椅 助 聽 器 發 送 器 或 其 他 醫 療 器 材 應 試, 亦 請 於 報 名 表 上 勾 選 / 註 明 申 請 時 須 連 同 報 名 表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申 請 上 述 第 9 項 協 助 者, 須 另 檢 附 醫 學 中 心 之 鑑 定 證 明 文 件 述 明 功 能 障 礙 程 度, 供 本 中 心 審 核, 以 便 確 認 後 予 以 配 合 安 排 未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醫 學 中 心 之 鑑 定 證 明 文 件, 恕 無 法 配 合 安 排 申 請 免 試 某 單 項 測 驗 或 某 部 分 測 驗 項 目 使 用 點 字 試 卷 及 報 讀 試 題 者, 成 績 單 上 將 加 註 某 項 測 驗 或 某 部 分 測 驗 項 目 因 故 未 考, 或 使 用 點 字 試 卷 等 說 明 另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之 升 學 就 業 權 益, 自 97 年 起, 獲 准 免 考 某 項 測 驗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除 了 免 試 項 目 以 外 之 測 驗 項 目 均 已 通 過 ( 註 ), 本 中 心 將 發 予 合 格 證 書 初 試 成 績 達 通 過 標 準 者, 如 有 需 要 可 自 費 申 請 初 試 通 過 證 明 ( 詳 如 第 26 頁 ) 註 : 各 級 初 試 僅 應 考 單 項 測 驗 者, 通 過 標 準 為 80 分, 複 試 各 項 通 過 標 準 不 變 各 級 初 複 試 通 過 標 準 詳 見 第 25 頁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須 知 及 服 務 辦 法 12

13 初 試 報 名 注 意 : 1. 填 寫 報 名 表 前 請 先 詳 閱 報 名 手 冊 / 電 子 簡 章 2. 報 名 手 冊 內 含 2 張 初 試 報 名 表, 可 供 2 次 初 試 報 名 使 用, 每 次 通 信 報 名 只 需 填 寫 1 張 初 試 報 名 表 每 張 報 名 表 印 有 寄 款 人 代 號, 每 張 代 號 不 同, 供 一 人 報 名 / 繳 費 使 用, 不 得 影 印 供 其 他 人 共 同 使 用 ( 勿 使 用 非 99 年 度 之 舊 報 名 表 ) 3. 若 因 報 名 表 填 寫 有 誤 或 不 清 楚 而 造 成 資 料 錯 誤,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4. 報 考 者 不 論 通 信 或 網 路 報 名 均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依 規 定 繳 費, 並 將 報 名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5. 報 名 表 未 在 規 定 期 間 內 郵 寄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未 貼 合 格 相 片 及 / 或 規 定 之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聲 明 欄 未 簽 名 未 繳 費 或 使 用 影 印 之 報 名 表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個 人 報 名 - 通 信 或 網 路 預 報 名 擇 一 方 式 自 行 辦 理, 勿 重 複 報 名 通 信 方 式 1. 填 寫 報 名 表 各 欄 資 料 ( 請 參 考 第 頁 初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填 表 說 明 ) 2.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相 片 1 張 及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1 份 ( 相 片 背 面 請 先 書 寫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件 字 號 再 貼 上 ) 相 片 規 格 : 6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2 吋 光 面 脫 帽 露 耳 五 官 清 晰 正 面 半 身 之 黑 白 或 淺 色 背 景 之 彩 色 相 片 人 像 由 頭 頂 至 下 顎 長 度 不 得 少 於 2.5 公 分 或 超 過 3 公 分 ; 不 得 配 戴 有 色 眼 鏡 或 使 用 合 成 相 片 及 生 活 照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 請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或 效 期 內 之 駕 照 正 面 或 護 照 內 頁 個 人 資 料 影 本 ), 國 中 生 無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貼 印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影 本 ( 無 相 片 者 恕 不 受 理 ); 外 籍 人 士 需 貼 有 效 期 內 之 台 灣 居 留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填 妥 報 名 表 上 繳 款 單 之 應 繳 金 額 及 寄 款 人 資 料 後, 持 表 至 郵 局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4. 填 妥 初 試 專 用 報 名 信 封 上 之 寄 件 人 資 料, 並 將 繳 費 後 蓋 有 收 款 戳 記 之 初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放 入 初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始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手 續 掛 號 執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如 未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將 報 名 表 掛 號 寄 出 以 致 未 能 如 期 應 試,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僅 可 申 請 退 費, 不 得 要 求 延 期 或 保 留 不 同 次 測 驗 的 報 名 表 應 分 別 寄 出, 請 勿 放 在 同 一 報 名 信 封 內 網 路 方 式 ( 預 報 名 --- 須 列 印 填 妥 資 料 之 報 名 表, 繳 費 後 將 該 報 名 表 以 掛 號 寄 出 ) 1.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資 料, 每 次 測 驗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僅 允 許 每 位 考 生 上 網 報 名 一 次 2. 輸 入 各 欄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須 以 印 表 機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表 上 須 貼 妥 相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未 貼 合 格 相 片 或 規 定 之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者, 恕 不 受 理, 相 關 規 定 詳 如 上 述 個 人 報 名 - 通 信 方 式 2 3. 報 名 表 貼 妥 相 片 及 證 件 後,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次 日 ( 含 ) 前 繳 費, 未 在 期 限 內 繳 費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4. 至 郵 局 繳 費 者, 確 認 自 行 列 印 的 報 名 表 下 聯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上 之 應 繳 金 額 及 寄 款 人 資 料 無 誤 後, 持 報 名 表 至 郵 局 繳 費 ( 請 勿 使 用 初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之 繳 款 單 )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5. 以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費 者, 確 認 自 行 列 印 的 報 名 表 下 聯 所 列 報 名 費 繳 款 金 額 及 繳 款 人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至 ATM 轉 入 應 繳 金 額, 需 輸 入 帳 號 共 14 碼, 每 位 報 考 者 有 一 組 專 用 帳 號, 不 可 共 用 轉 帳 後 須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上 之 繳 款 帳 號 和 繳 款 金 額 是 否 正 確 及 交 易 是 否 成 功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致 無 法 報 名,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6. 繳 費 後 務 必 將 報 名 表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次 日 ( 含 ) 前 掛 號 寄 出, 始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手 續 繳 費 收 據 及 掛 號 執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如 未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將 報 名 表 掛 號 寄 出 以 致 未 能 如 期 應 試,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僅 可 申 請 退 費, 不 得 要 求 延 期 或 保 留 13

14 7.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需 本 中 心 配 合 協 助 者, 請 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貼 於 自 行 列 印 的 報 名 表 上, 繳 費 後 須 將 報 名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8. 免 繳 報 名 費 者 ( 低 收 入 戶 及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 須 將 自 行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掛 號 執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團 體 報 名 1. 參 考 前 頁 個 人 報 名 - 通 信 方 式 1~2 點, 或 個 人 報 名 - 網 路 方 式 ( 預 報 名 ) 1~2 點 ( 請 於 輸 入 資 料 時 鍵 入 團 體 代 碼 ), 確 認 所 有 報 名 表 均 填 妥 資 料 及 貼 妥 相 片 /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2. 團 體 報 考 人 數 達 50 人 之 學 校 請 填 團 體 代 碼 俾 便 核 發 團 體 成 績, 代 碼 查 詢 請 洽 (02) 分 機 612, 非 學 校 團 體 不 用 填 代 碼 3. 自 備 大 信 封, 上 面 請 寫 妥 團 報 經 辦 人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及 報 名 件 數 並 加 註 報 考 全 民 英 檢 小 型 初 試 專 用 報 名 信 封 毋 須 使 用 4. 辦 理 繳 費 ( 參 考 下 列 繳 費 方 式 及 須 知 ) 後, 將 所 有 初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或 網 路 列 印 報 名 表 集 中 裝 入 自 備 之 大 信 封 內, 並 填 妥 第 51 頁 團 報 明 細 表, 一 併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掛 號 執 據 正 本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繳 費 方 式 及 須 知 : 團 報 20 人 以 下 : 請 郵 局 經 辦 人 員 將 每 張 報 名 表 下 聯 繳 款 單 之 寄 款 人 代 號 條 碼 刷 入 並 在 報 名 表 上 蓋 收 款 戳 記 團 報 20 人 以 上 : 報 名 費 總 額 請 以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支 付, 繳 費 收 據 及 掛 號 執 據 正 本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每 張 報 名 表 下 半 聯 繳 款 單 勿 撕 開, 但 仍 需 填 妥 應 繳 金 額 及 寄 款 人 ( 即 報 考 者 ) 資 料 寄 出 報 名 表 同 時 需 附 上 報 名 費 總 額 之 繳 款 票 據 或 收 據 影 本 郵 政 劃 撥 -- 帳 號 : 戶 名 :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通 訊 欄 處 請 註 明 單 位 名 稱 全 民 英 檢 級 數 報 名 人 數 ) 郵 政 匯 票 / 支 票 -- 受 款 人 :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匯 款 -- 銀 行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東 門 分 行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帳 號 : 若 採 網 路 輸 入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再 由 經 辦 人 統 一 繳 費 寄 出 者, 輸 入 資 料 時 除 團 體 代 碼 外, 繳 費 方 式 請 選 擇 郵 局 繳 費 團 體 報 名 報 考 者 應 親 自 核 對 確 認 代 辦 單 位 所 繳 交 之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應 考 權 益 如 有 資 料 錯 誤, 造 成 作 業 上 之 失 誤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14

15 初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填 表 說 明 依 下 列 說 明 填 入 初 試 報 名 表 各 欄 資 料 : (1) 級 數 : 請 填 入 代 碼, 報 名 表 須 於 該 次 測 驗 之 報 名 期 間 寄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若 所 填 寫 之 級 數 非 該 次 測 驗, 一 律 退 回 (2) 身 分 證 件 字 號 : 請 填 國 民 身 分 證 字 號, 外 籍 人 士 則 請 填 寫 效 期 內 台 灣 居 留 證 字 號 ( 靠 左 填 寫 ) 報 名 表 所 填 寫 資 料 須 與 報 名 表 上 所 貼 身 分 證 件 資 料 一 致, 測 驗 當 日 ( 應 攜 帶 報 名 所 繳 交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 若 所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與 報 名 表 所 貼 證 件 影 本 資 料 不 一 致, 致 無 法 核 對 身 分 資 料 者, 恕 無 法 核 發 成 績 (3) 測 驗 考 區 : 請 參 考 第 10 頁 填 入 代 碼 ; 未 填 者, 將 由 本 中 心 安 排 另 請 於 第 (18) 項 勾 選 若 所 填 志 願 考 區 試 場 容 額 額 滿 願 改 至 鄰 近 測 驗 考 區 應 考 或 退 還 報 名 件 及 報 名 費 (4)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 靠 左 填 寫, 不 留 空 格 ) 所 繳 交 身 分 證 件 上 若 無 中 文 姓 名 者, 本 欄 請 留 空, 屆 時 准 考 證 / 成 績 單 / 合 格 證 書 上 只 列 印 英 文 姓 名 (5) 中 文 姓 名 拼 音 ( 本 國 籍 )/ 英 文 姓 名 拼 音 ( 外 籍 人 士 ): 請 依 護 照 等 英 文 證 件 或 參 考 第 頁 之 拼 音 對 照 表 擇 一 填 寫 中 文 姓 名 拼 音, 先 寫 姓, 再 寫 名 ; 本 國 籍 報 考 者 如 填 寫 英 文 名 字 ( 例 : John) 但 未 附 證 件 者, 本 中 心 將 代 更 改 為 中 文 姓 名 拼 音 外 籍 人 士 請 於 本 欄 填 寫 英 文 姓 名, 先 寫 姓, 再 寫 名 (6) 通 信 地 址 : 請 詳 細 填 寫 ( 郵 遞 區 號 務 必 正 確 ), 並 確 認 該 地 址 為 報 考 者 可 收 到 掛 號 郵 件 之 國 內 通 信 地 址 如 因 填 寫 有 誤, 或 因 延 遲 / 未 領 取 掛 號 信 件, 以 致 錯 過 報 名 期 限,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7) 性 別 : 請 填 入 代 碼 (8) 出 生 年 月 日 : 出 生 年 請 填 西 元 年 ( 身 分 證 上 的 民 國 出 生 年 加 上 1911) (9) 白 天 聯 絡 電 話 / 住 宅 電 話 : 請 填 寫 2 個 可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7:00 間 聯 絡 的 電 話 號 碼 以 下 資 料 為 研 究 需 用, 請 惠 予 填 寫, 謝 謝 合 作! (10) 學 歷 : 在 學 生 請 選 擇 目 前 就 讀 學 校 類 別 ; 非 在 學 生 請 選 擇 最 高 學 歷 01 小 學 07 國 內 大 學 02 國 中 08 國 內 研 究 所 03 職 業 高 中 09 國 外 大 學 04 普 通 高 中 10 國 外 研 究 所 05 專 科 / 技 術 學 院 99 其 他 06 科 技 大 學 (11)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入 最 高 學 歷 的 學 校 名 稱, 儘 可 能 簡 化 成 六 個 字 以 內 (12) 主 修 系 所 : 請 選 擇 最 相 近 的 代 碼 填 入 01 英 語 英 語 教 學 科 系 08 管 理 財 經 相 關 科 系 02 應 用 外 語 商 業 文 書 科 系 09 數 理 化 資 訊 工 程 相 關 科 系 03 文 史 哲 教 育 相 關 科 系 10 醫 藥 衛 生 生 命 科 學 相 關 科 系 04 大 眾 傳 播 相 關 科 系 11 農 林 漁 牧 相 關 科 系 05 觀 光 服 務 相 關 科 系 12 無 ( 高 中 以 下 未 分 科 系 者 填 此 項 ) 06 社 經 心 理 相 關 科 系 99 其 他 07 法 政 相 關 科 系 (13) 工 作 類 別 : 請 選 擇 最 相 近 的 代 碼 填 入 21 學 生 22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 含 新 聞 / 出 版 電 信 電 腦 系 統 設 計 服 務 資 料 處 理 網 路 經 營 等 ) 23 金 融 保 險 證 券 業 24 軍 警 公 務 15

16 25 教 育 服 務 ( 含 正 規 教 育 體 制 外 各 種 教 育 服 務 等 ) 26 研 究 發 展 服 務 ( 含 以 自 然 工 程 社 會 及 人 文 科 學 基 礎 研 究 及 規 劃 等 ) 27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 例 如 物 理 化 學 及 其 他 分 析 檢 測 等 ) 28 醫 療 保 健 29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30 住 宿 餐 飲 服 務 31 旅 行 業 32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 含 郵 政 快 遞 等 ) 33 廣 告 及 市 場 研 究 業 ( 含 民 意 調 查 等 ) 34 法 律 及 會 計 服 務 35 管 理 顧 問 諮 詢 36 製 造 營 造 業 ( 含 食 品 成 衣 藥 品 化 學 / 塑 膠 / 電 子 產 品 製 造 等 ) 37 藝 術 設 計 38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 含 藝 文 表 演 博 弈 運 動 等 ) 99 其 他 (14) 於 英 語 系 國 家 居 住 時 間 : 請 選 擇 最 相 近 的 代 碼 填 入 1 未 曾 居 住 過 4 曾 住 過 5 ~ 10 年 2 曾 住 過 2 年 以 下 5 曾 住 過 10 年 以 上 3 曾 住 過 2 ~ 5 年 (15) 參 加 本 測 驗 目 的 : 請 選 擇 最 相 近 的 代 碼 填 入 1 自 我 測 試 6 校 內 成 績 參 酌 2 求 職 7 升 學 3 公 費 留 考 8 司 法 院 公 證 人 4 外 事 警 政 人 員 遴 選 升 遷 9 其 他 5 就 職 單 位 內 考 評 升 遷 外 派 等 參 酌 (16) 開 始 學 習 英 語 時 間 : 請 選 擇 最 相 近 的 代 碼 填 入 1 幼 稚 園 以 下 4 國 小 5 ~ 6 年 級 2 國 小 1 ~ 2 年 級 5 國 中 3 國 小 3 ~ 4 年 級 (17) 團 體 代 碼 : 團 體 報 考 人 數 達 50 人 之 學 校 請 填 團 體 代 碼 俾 便 核 發 團 體 成 績 代 碼 查 詢 請 洽 (02) 分 機 612 (18) 免 繳 報 名 費 : 如 係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人 士 或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及 其 仍 在 就 學 中 之 子 女, 請 勾 選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註 :20 歲 以 上 子 女 須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校 方 出 具 之 在 學 證 明 ) (19) 若 所 填 志 願 考 區 試 場 容 額 額 滿, 請 勾 選 願 改 至 鄰 近 縣 市 考 區 應 考 ( 詳 如 第 10 頁 測 驗 考 區 註 2) 或 退 還 報 名 件 及 報 名 費, 未 勾 選 者 將 由 本 中 心 安 排, 惟 鄰 近 縣 市 考 區 亦 額 滿 時, 將 退 還 報 名 件 及 報 名 費 聲 明 欄 : 請 簽 名 表 示 已 詳 閱 並 同 意 遵 守 本 報 名 手 冊 所 載 各 項 規 定, 未 簽 名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聯 : 請 填 寫 報 名 表 下 半 聯 之 繳 款 單 上 的 應 繳 金 額 ( 同 勾 選 金 額 ) 及 寄 款 人 兩 欄 後, 再 持 整 張 報 名 表 至 郵 局 繳 費, 請 郵 局 經 辦 人 員 務 必 將 該 聯 寄 款 人 代 號 條 碼 刷 入 並 在 報 名 表 上 加 蓋 收 款 戳, 勿 另 外 填 寫 劃 撥 單 繳 款 後 之 收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如 遺 失 該 收 據, 收 費 資 料 則 依 本 中 心 電 腦 入 帳 為 憑 16

17 初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填 表 範 例 九 十 九 年 ( 初 試 ) 通 信 報 名 表 本 表 影 印 無 效 全 民 英 檢 請 參 考 報 名 手 冊 第 15~16 頁 說 明 填 寫 (1) 級 數 1. 初 級 2. 中 級 3. 中 高 級 流 水 號 黏 貼 處 ( 考 生 請 勿 自 填 ) (2) 身 分 證 件 字 號 ( 靠 左 填 寫 ) (3) 測 驗 考 區 ( 依 報 名 手 冊 第 10 頁 填 入 考 區 代 碼 ) (4) 姓 名 (5) 中 文 姓 名 拼 音 ( 本 國 籍 )/ 英 文 姓 名 拼 音 ( 外 籍 人 士 ) ( 第 一 行 請 填 姓 ) ( 靠 左 填 寫 ) 請 貼 牢 6 個 月 內 光 面 脫 帽 露 耳 五 官 清 晰 正 面 半 身 之 2 吋 相 片 請 自 行 裁 切, 勿 超 出 方 框, 貼 生 活 照 或 未 貼 者 一 律 退 件 ( 第 二 行 請 填 名 ) (6) 通 信 地 址 - (7) 性 別 1. 男 2. 女 寄 款 人 代 號 (8) 出 生 年 月 日 1 9 年 月 日 (16) 團 體 代 碼 ( 請 寫 西 元 年 ) ( 學 校 團 報 者 才 需 填 寫 ) (9) 白 天 聯 絡 電 話 ( ) 團 報 經 辦 人 : 電 話 : ( 或 手 機 號 碼 ) 住 宅 電 話 ( ) (17) 免 繳 報 名 費 ( 詳 見 報 名 手 冊 第 9 頁,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10) 最 高 學 歷 ( 含 肄 業 ) (11) 學 校 名 稱 ( 報 名 時 為 國 小 生 者, 恕 不 受 理 ) (12) 主 修 系 所 (13) 工 作 類 別 (14) 於 英 語 系 國 家 居 住 時 間 (18) 志 願 考 區 容 額 額 滿 時 ( 詳 見 報 名 手 冊 第 10 頁 說 明 ), (18) 請 安 排 至 鄰 近 縣 市 考 區 或 退 還 報 名 件 及 報 名 費 聲 明 欄 本 人 確 已 詳 閱 並 同 意 遵 守 本 測 驗 報 名 手 冊 所 載 各 項 規 定 ; 又 一 經 報 名, 本 人 願 依 規 定 不 要 求 延 期 保 留 或 更 改 測 驗 考 區 場 次 及 試 場 ; 另 以 上 所 填 資 料 均 屬 實, 特 此 聲 明 (15) 參 加 本 測 驗 目 的 / / ( 選 項 為 9 者, 請 註 明 目 的 ) 簽 名 ( 未 簽 名 者 恕 不 受 理 ) 日 期 請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NT$460( 初 級 ) NT$650( 中 級 ) NT$800( 中 高 級 ) ( 以 上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勾 選 ) ( 經 辦 郵 局 收 款 戳 證 明 ) 無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貼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 1. 效 期 內 駕 照 正 面 影 本 2. 效 期 內 護 照 內 頁 個 人 資 料 影 本 3. 印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正 面 影 本 限 國 中 生 4. 外 籍 人 士 請 貼 效 期 內 台 灣 居 留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注 意 : 1. 繳 費 後 須 蓋 有 郵 局 收 款 戳 2. 須 將 蓋 妥 收 款 戳 之 報 名 表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中 心,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已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勿 持 本 表 至 郵 局 繳 費 戳 記 處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LTTC 全 民 英 檢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 代 收 郵 局 存 查 聯 請 持 本 單 ( 勿 撕 開 ) 至 郵 局 繳 費, 請 勿 另 外 填 寫 劃 撥 單, 謝 謝! 交 易 代 號 :0509 特 戶 存 款 郵 政 劃 撥 特 戶 存 款 繳 款 單 帳 號 戶 名 寄 款 人 代 號 ( 請 郵 局 經 辦 人 員 務 必 刷 此 條 碼 )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認 證 欄 應 繳 金 額 ( 須 與 上 聯 勾 選 金 額 相 符 ) 寄 姓 名 : 款 通 訊 處 : - 新 臺 幣 佰 拾 元 整 人 電 話 : 經 辦 郵 局 收 款 戳 17

18 複 試 報 名 注 意 : 1. 填 寫 報 名 表 前 請 先 詳 閱 報 名 手 冊 或 電 子 簡 章 2.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複 試 報 考 資 格 ( 詳 如 第 9 頁 報 名 第 4 點 ) 3. 報 名 手 冊 內 含 2 張 複 試 報 名 表, 可 供 2 次 複 試 報 名 使 用, 每 次 通 信 報 名 只 需 填 寫 1 張 複 試 報 名 表 每 張 報 名 表 印 有 寄 款 人 代 號 ( 每 張 代 號 不 同 ), 供 一 人 報 名 / 繳 費 使 用, 不 得 影 印 供 其 他 人 共 同 使 用 4. 若 因 報 名 表 填 寫 有 誤 或 不 清 楚 而 造 成 作 業 上 之 失 誤,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5. 通 信 報 名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將 蓋 有 郵 局 收 款 戳 記 之 報 名 表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表 未 在 規 定 期 間 內 郵 寄 聲 明 欄 未 簽 名 經 辦 郵 局 收 款 戳 證 明 欄 未 蓋 收 款 戳 記 或 使 用 影 印 之 報 名 表 者 一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亦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次 日 ( 含 ) 前 完 成 繳 費 個 人 報 名 - 通 信 或 網 路 方 式 擇 一 自 行 辦 理, 勿 重 複 報 名 通 信 方 式 1. 請 參 考 第 20 頁 複 試 報 名 表 填 表 說 明, 填 寫 報 名 表 各 欄 資 料 如 忘 記 初 試 准 考 證 號 碼, 請 將 該 欄 留 空 即 可, 本 中 心 收 到 報 名 表 後 將 代 為 查 明 並 填 寫 2. 填 妥 報 名 表 下 半 聯 繳 款 單 上 之 應 繳 金 額 及 寄 款 人 資 料 後, 持 表 至 郵 局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3. 填 妥 複 試 專 用 報 名 信 封 上 之 寄 件 人 資 料, 並 將 繳 費 後 蓋 有 郵 局 收 款 戳 記 之 報 名 表 放 入 複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始 完 成 複 試 報 名 手 續 掛 號 執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如 未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將 報 名 表 掛 號 寄 出 以 致 未 能 如 期 應 試,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僅 可 申 請 退 費, 不 得 要 求 延 期 或 保 留 不 同 次 測 驗 的 報 名 表 應 分 別 寄 出, 請 勿 放 在 同 一 報 名 信 封 內 網 路 方 式 1.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資 料, 資 料 輸 入 後 請 一 一 確 認 電 腦 所 顯 示 各 欄 資 料 2. 通 信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如 有 異 動 可 自 行 於 線 上 修 改 ; 更 改 姓 名 者, 須 於 自 行 列 印 的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修 訂, 並 連 同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更 名 後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一 併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3. 完 成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者,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次 日 ( 含 ) 前 繳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費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4. 至 郵 局 繳 費 者, 確 認 自 行 列 印 的 報 名 表 下 聯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上 之 應 繳 金 額 及 寄 款 人 資 料 無 誤 後, 持 報 名 表 至 郵 局 繳 費 ( 請 勿 使 用 複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之 繳 款 單 );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5. 以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費 者, 確 認 自 行 列 印 的 報 名 表 下 聯 所 列 報 名 費 繳 款 金 額 及 繳 款 人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至 ATM 轉 入 應 繳 金 額, 需 輸 入 帳 號 共 14 碼, 每 位 報 考 者 有 一 組 專 用 帳 號, 不 可 共 用 轉 帳 後 須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上 之 繳 款 帳 號 和 繳 款 金 額 是 否 正 確 及 交 易 是 否 成 功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致 無 法 報 名,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報 名 表 及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6.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需 本 中 心 配 合 協 助 者, 請 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貼 於 自 行 列 印 的 報 名 表 上 ( 初 試 已 繳 交 者 免 貼 ), 繳 費 後 須 將 報 名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與 參 加 初 試 時 無 異 動 者 可 免 寄 報 名 表 7. 免 繳 報 名 費 者 ( 低 收 入 戶 及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 須 將 自 行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掛 號 執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18

19 團 體 報 名 通 信 方 式 1. 確 認 報 考 者 均 已 填 妥 報 名 表 ( 參 考 前 頁 個 人 報 名 - 通 信 方 式 第 1 點 ) 2. 團 體 報 考 人 數 達 50 人 之 學 校 請 填 團 體 代 碼 俾 便 核 發 團 體 成 績, 代 碼 查 詢 請 洽 (02) 分 機 612( 非 學 校 團 體 不 用 填 代 碼 ) 3. 自 備 大 信 封, 上 面 請 寫 妥 團 報 經 辦 人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及 報 名 件 數 並 加 註 報 考 全 民 英 檢 小 型 初 試 專 用 報 名 信 封 毋 須 使 用 4. 辦 理 繳 費 ( 參 考 下 列 繳 費 方 式 及 須 知 ) 後, 將 所 有 複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集 中 裝 入 自 備 之 大 信 封 內, 並 填 妥 第 51 頁 團 報 明 細 表, 一 併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掛 號 執 據 正 本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繳 費 方 式 及 須 知 : 團 報 20 人 以 下 : 請 郵 局 經 辦 人 員 將 每 張 報 名 表 下 聯 繳 款 單 之 寄 款 人 代 號 條 碼 刷 入 並 在 報 名 表 上 蓋 收 款 戳 記 團 報 20 人 以 上 : 報 名 費 總 額 請 以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支 付, 繳 費 收 據 及 掛 號 執 據 正 本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每 張 報 名 表 下 半 聯 繳 款 單 勿 撕 開, 但 仍 需 填 妥 應 繳 金 額 及 寄 款 人 ( 即 報 考 者 ) 資 料 寄 出 報 名 表 同 時 需 附 上 報 名 費 總 額 之 繳 款 票 據 或 收 據 影 本 郵 政 劃 撥 -- 帳 號 : 戶 名 :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通 訊 欄 處 請 註 明 單 位 名 稱 全 民 英 檢 級 數 報 名 人 數 ) 郵 政 匯 票 / 支 票 -- 受 款 人 :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匯 款 -- 銀 行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東 門 分 行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帳 號 : 網 路 方 式 1. 參 考 前 頁 個 人 報 名 - 網 路 方 式, 於 輸 入 資 料 時 鍵 入 團 體 代 碼 俾 便 核 發 團 體 成 績, 代 碼 查 詢 請 洽 (02) 分 機 612( 非 學 校 團 體 不 用 填 代 碼 ) 2. 團 體 報 名 報 考 者 應 親 自 核 對 確 認 代 辦 單 位 所 繳 交 之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應 考 權 益 如 有 資 料 錯 誤, 造 成 作 業 上 之 失 誤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19

20 複 試 通 信 報 名 表 填 表 說 明 請 注 意 :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複 試 報 考 資 格 ( 詳 如 第 9 頁 報 名 第 4 點 ) 請 依 下 列 說 明 填 入 複 試 報 名 表 各 欄 資 料 : (1) 級 數 : 請 填 入 代 碼, 報 名 表 須 於 該 次 測 驗 之 報 名 期 間 寄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若 所 填 寫 之 級 數 非 該 次 測 驗, 一 律 退 回 (2) 初 試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參 閱 初 試 准 考 證 或 成 績 單 填 入 初 試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如 忘 記 初 試 准 考 證 號 碼, 請 將 該 欄 留 空 即 可, 本 中 心 收 到 報 名 表 後 將 代 為 查 詢 並 填 寫 (3) 測 驗 考 區 : 請 參 考 第 10 頁 填 入 考 區 代 碼, 未 填 者, 將 由 本 中 心 安 排 另 請 於 第 (10) 項 勾 選 若 所 填 志 願 考 區 試 場 容 額 額 滿 願 改 至 鄰 近 測 驗 考 區 應 考 或 退 還 報 名 件 及 報 名 費 (4)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 靠 左 填 寫, 不 留 空 格 ), 更 改 姓 名 者, 則 請 附 上 有 戶 政 機 關 核 發 更 名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或 載 有 更 改 姓 名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外 籍 人 士 請 填 寫 英 文 姓 名, 先 寫 姓, 空 一 格, 再 寫 名 (5) 身 分 證 件 字 號 : 請 填 國 民 身 分 證 字 號, 外 籍 人 士 則 請 填 寫 效 期 內 台 灣 居 留 證 字 號 ( 靠 左 填 寫 ) 報 名 表 所 填 寫 證 件 字 號 須 與 初 試 報 名 表 資 料 一 致, 測 驗 當 日 ( 應 攜 帶 初 試 報 名 所 繳 交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 若 所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與 初 試 報 名 所 繳 證 件 影 本 資 料 不 一 致, 致 無 法 核 對 身 分 資 料 者, 恕 無 法 核 發 成 績 (6) 通 信 地 址 : 若 與 初 試 報 名 時 之 地 址 相 同 則 填 A, 若 有 異 動, 則 填 B 異 動 後 的 地 址 所 填 寫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務 必 正 確, 並 確 認 該 地 址 為 報 考 者 可 收 到 掛 號 郵 件 之 國 內 通 信 地 址 如 因 地 址 填 寫 有 誤, 或 因 延 遲 / 未 領 取 掛 號 信 件, 以 致 錯 過 報 名 期 限,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7) 白 天 聯 絡 電 話 / 住 宅 電 話 : 請 填 寫 2 個 可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7:00 間 聯 絡 的 電 話 號 碼 (8) 團 體 代 碼 : 團 體 報 考 人 數 達 50 人 之 學 校 請 填 團 體 代 碼 俾 便 核 發 團 體 成 績 代 碼 查 詢 請 洽 (02) 分 機 612 (9) 免 繳 報 名 費 : 如 係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人 士 或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及 其 仍 在 就 學 中 之 子 女, 請 勾 選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註 :20 歲 以 上 子 女 須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校 方 出 具 之 在 學 證 明 ) (10) 若 所 填 志 願 考 區 試 場 容 額 額 滿, 請 勾 選 願 意 改 至 鄰 近 縣 市 考 區 ( 詳 如 第 10 頁 測 驗 考 區 註 2) 應 考 或 退 還 報 名 件 及 報 名 費, 未 勾 選 者 將 由 本 中 心 安 排, 惟 鄰 近 縣 市 考 區 亦 額 滿 時, 將 退 還 報 名 件 及 報 名 費 聲 明 欄 : 請 簽 名 表 示 已 詳 閱 並 同 意 遵 守 本 報 名 手 冊 所 載 各 項 規 定, 未 簽 名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聯 : 請 填 寫 報 名 表 下 半 聯 之 繳 款 單 上 的 應 繳 金 額 ( 同 勾 選 金 額 ) 及 寄 款 人 兩 欄 後, 再 持 整 張 報 名 表 至 郵 局 繳 費, 請 郵 局 經 辦 人 員 務 必 將 該 聯 寄 款 人 代 號 條 碼 刷 入 並 在 報 名 表 上 加 蓋 收 款 戳, 勿 另 外 填 寫 劃 撥 單 繳 款 後 之 收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如 遺 失 該 收 據, 收 費 資 料 則 依 本 中 心 電 腦 入 帳 為 憑 20

21 複試通信報名表填表範例

22 測驗項目及試程 測驗項目 各級數分為初試及複試兩階段進行 題型請見試題樣例 第 頁 一 初級 測驗項目 總題數 總作答時間 測驗內容 總測驗時間 含試前 試後說明 聽力測驗 30 題 約 20 分鐘 看圖辨義 問答 簡短對話 短文聽解 初試 閱讀能力測驗 35 題 35 分鐘 詞彙和結構 段落填空 閱讀理解 兩項一共約需 1.5 小時 複試 寫作能力測驗 16 題 40 分鐘 口說能力測驗 18 題 約 10 分鐘 單句寫作 段落寫作 複誦 朗讀句子與短文 回答問題 約需 1 小時 約需 1 小時 二 中級 測驗項目 總題數 總作答時間 測驗內容 總測驗時間 含試前 試後說明 聽力測驗 45 題 約 30 分鐘 看圖辨義 問答 簡短對話 初試 閱讀能力測驗 40 題 45 分鐘 詞彙和結構 段落填空 閱讀理解 兩項一共約需 2 小時 複試 寫作能力測驗 2題 40 分鐘 口說能力測驗 13~14 題 約 15 分鐘 朗讀短文 回答問題 看圖敘述 中譯英 英文作文 約需 1 小時 約需 1 小時 三 中高級 測驗項目 總題數 總作答時間 測驗內容 總測驗時間 含試前 試後說明 聽力測驗 45 題 約 35 分鐘 問答 簡短對話 簡短談話 初試 閱讀能力測驗 45 題 50 分鐘 詞彙和結構 段落填空 閱讀理解 兩項一共約需 2 小時 複試 寫作能力測驗 2題 50 分鐘 中譯英 引導寫作 約需 1 小時 口說能力測驗 10 題 約 20 分鐘 回答問題 看圖敘述 申述 約需 1 小時 試程及進行方式 各項及各場次測驗確切測驗日期及時間以准考證所列為準 測驗時間開始後逾 10 分鐘不得入場應試 初試 初試於一般教室考試 聽力測驗以光碟放音機播放方式進行 為提供考生較安靜的聽力環境 測驗時將關閉部分門窗 以避免受隔壁試場播音干擾或受外界噪音影響 複試 寫作及口說測驗分二階段進行 寫作測驗集體於一般教室進行 口說測驗於語言教室以一人一 機錄音方式多人同步測驗 因錄音設備有限 須分梯次進行 寫作及口說測驗各約需 1 小時測 驗時間 考完寫作及口說二項測驗約需半日時間 請預留時間並依個人准考證所列測驗時間進 場應試 22

23 試場規則 一般注意事項 一 考生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效期內之駕照/護照 正本 准考證 2B 及普通黑色鉛筆 橡皮擦 到場應試 無國民身分證之國中生可用印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正本替代 限國中生 其餘恕不 受理 外籍人士應攜帶效期內之台灣居留證正本 無准考證或合格身分證件正本者 須先至 試務中心辦理補發准考證或補驗身分證件手續 否則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二 考生除准考證 身分證件 鉛筆 橡皮擦及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 須事先於報名時申請 核准後方可使用 外 其他非應試用品均須置於教室前面地板上 不得攜帶入座 另 請勿攜 帶貴重物品應試 本中心恕不負保管之責 三 非應試用品包括報名手冊 書籍 紙張 尺 鉛筆盒 皮包及任何具有通訊 攝影 錄音 記 憶 發聲等功能或有礙試場安寧 妨害測驗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 如行動電話 呼叫器 收 錄音機 MP3 鬧鐘/錶 翻譯機 等 若帶有上述電子設備 須取消鬧鈴設定並關閉電源 行動電話並須取出電池 測驗進行間若發現上述設備處於開機狀態 扣減該節測驗各單項科目 成績各 2 分 四 測驗開始後逾 10 分鐘即不得入場應試 入場時應出示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並依准考證號碼 就座 入座後應立即檢查准考證號碼是否與座位貼條號碼相同 測驗中如經發現坐錯位子者 須立即離場 其作答不予計分 亦不退費 測驗進行間 自監試人員宣布測驗開始至監試人員宣布解散為止 注意事項 五 測驗時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監試人員指定處 並配合核對身分及資料 如發現報名所繳 身分證件影本與正本不符 或所繳相片或身分證件上之相片與本人相貌不同而致辨識困難者 測驗完畢後須再接受查驗 如仍有識別困難者 其作答不予計分 亦不退費 六 測驗進行間意圖或已將試題冊 答案紙或試題錄音攜出試場或於測驗中意圖或已錄音或傳送試 題者 將被視為侵犯本中心之著作財產權 且限 5 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測驗 其作答不予計分 亦不退費 七 測驗進行間行動電話 呼叫器 計時器及其他電子設備不得攜至座位或發出任何聲響 含振動 聲 違者將扣該節測驗各單項科目成績各 5 分 並得視其違規情節加重扣分或不予計分 監 試或試務人員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 例如 將疑 似發出聲響之物品/包包攜出試場檢查 八 測驗進行間不得在試場內飲食 含嚼食口香糖 抽菸 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 第 1 次口頭或書面警告 若累計 2 次違規 則勒令出場 其作答不予計分 亦不退費 拒不出 場者 得取消其應試資格 且不退費 九 測驗進行間如因身體不適或需使用洗手間 致測驗時間受影響 將不予補足 十 測驗進行間 在監試人員未收回答案紙/錄音帶及試題冊/試卷並宣布測驗結束前 不得提前交 卷或離場 違者作答不予計分 亦不退費 作答注意事項 十一 作答前 應依監試人員之指示 檢查答案紙及試題冊 卷 是否齊全 列印之准考證號碼是否 正確 完整 如有錯誤 污損 漏印或缺頁 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以免影響作答權益 十二 測驗進行間除在答案紙規定處作答或在指定處擬稿外 不得在准考證 文具 桌面 肢體上或 其他物品上書寫與測驗有關之任何文字 符號等 違者作答不予計分 亦不得有左顧右盼 意 圖窺視 相互交談 夾帶 抄襲他人答案 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自誦答案 以暗號告訴他人答 23

24 案等舞弊情事 如經勸阻無效 將勒令退出試場 作答不予計分 請人代考者 連同代考者 3 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測驗 十三 聽力及閱讀能力測驗採電腦閱卷 兩項測驗均為選擇題 以 2B 黑色鉛筆在各項作答欄內作答 每題答對者給分 答錯 答兩個以上或未答者不給分亦不倒扣 兩項測驗中間不休息 每項測 驗結束前不得閱讀或作答非指定部分 例如考閱讀測驗時不得看或作答聽力測驗的題目或填塗 聽力測驗之答案 因此考聽力時 請務必每聽完一題試題立即在答案卷上完成作答 最後一題 試題播完 所餘時間只足以作答該題 將來不及謄寫或劃記其他題目答案 否則以違規論 十四 考生劃記答案紙時 如有劃記不明顯 更改答案而未擦乾淨或摺疊 污損答案紙或在試題冊 卷 上作答等情事 致影響閱卷者 其責任自負 不得提出異議 十五 寫作能力測驗請以普通黑色鉛筆在答案紙上作答 十六 口說能力測驗題目經由耳機播出 回答則經麥克風錄下 測驗時需戴好耳機 把麥克風調到適 當位置並依指示作答 注意不可觸碰座位上之機座 以免影響錄音 錄音時音量適中即可 十七 口說能力測驗若因絞帶 機器故障 停電等突發事故 本中心得視情況安排受影響者於其他場 次重考 不以加分處理 十八 聽力 閱讀 寫作及口說能力測驗四項分別計分 分初 複試兩階段舉行 初試各項測驗均須 應考 始予計分 缺考其中一項者不予計分 複試亦同 測驗結束注意事項 十九 測驗結束時 應依監試人員指示立即停止作答並在原位靜候監試人員收卷 清點試題冊/試卷 及答案紙/錄音帶 監試人員宣布離場前 不得再提筆作任何記號或寫下題目或提前離場 違 者作答不予計分 亦不退費 二十 考生離場前 未依規定將試題冊/試卷 答案紙/錄音帶交監試人員驗收而攜出試場者 其作答 將不予計分 亦不退費 廿一 考生已交卷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 答 經勸阻無效者 其作答不予計分 亦不退費 其他注意事項 廿二 測驗後 成績現象若有異常或因故無法計算 本中心得視情況安排考生重考或退費 廿三 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情事 或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得由監試人 員予以記錄 再由本中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24

25 閱卷/評分程序 通過標準及資料使用 一 各項測驗閱卷/評分程序詳如下列說明 初試之聽力及閱讀測驗為選擇題 採電腦閱卷 每份答案紙均閱卷二遍 如二次電腦閱卷結果 不合 另行調閱以人工覆核 此外並依一定比例抽取已閱畢之答案紙進行人工閱卷覆核 成績以 標準分數計分 滿分 120 分 為使歷次測驗的成績可以直接進行比較 考生成績將根據粗分 答對題 數乘以每題分數 透過統計方式調整 以維持測驗成績的可比性 複試之寫作及口說能力測驗採人工閱卷 每位考生的作答均由受過訓練的合格評分老師經初 複審程序進行評閱 評分係根據本測驗各級數寫作/口說能力測驗分數說明 分為 0~5 級分 再 轉換為百分制 二 各項成績通過標準如下 級數 初試 測驗項目 初級 聽力測驗 閱讀能力測驗 中級 聽力測驗 閱讀能力測驗 中高級 聽力測驗 閱讀能力測驗 通過標準 兩項測驗成績總和達 160 分 且其中任一項 成績不低於 72 分 自 97 年起生效 不溯 及既往 複試 通過標準 滿分 測驗項目 寫作能力測驗 口說能力測驗 寫作能力測驗 口說能力測驗 寫作能力測驗 口說能力測驗 滿分 例如某甲考生初試之聽力成績 78 分 閱讀 82 分 其總分為 160 分 且兩項成績皆高於 72 分 則已達初試通過標準 可報考該級數之複試 另如某乙考生初試之聽力成績 94 分 閱讀 70 分 雖然其兩項成績總和達 164 分(已高於 160 分) 但因閱讀成績低於 72 分 故未達初試通過標準 不得報考該級數之複試 三 考生報名之個人資料與作答資料之保存與使用 由本中心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 定 供測驗行政 閱卷 成績計算 統計 評分老師訓練等用途使用 考生並同意將作答資料之 著作財產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授權本中心 在不記名方式及不披露考生身分之原則下 作為後續 分析或研究使用 本中心得轉授權予第三人供學術研究使用 成績單/合格證書 一 凡應考且合乎規定者 無論成績通過與否本中心一律主動發給成績單 初試及複試皆通過者 本 中心主動發給四項測驗合格證書 二 成績單及合格證書於考後成績公布日期起以掛號郵件陸續寄出並同時提供為期 1 週的網路 及電話 語音查分服務 恕無法應個人要求提前寄 發個人成績單 成績資料視同個人資料 不受理以電話或其他方式查詢 如成績公布日期因故延 後 屆時將於本中心網站公告 三 需申請成績複查或作答重新評閱者 請參閱第 26 頁說明 並於成績公布日 含 起 10 工作日內填 妥 成績複查/作答重新評閱申請表 第 53 頁 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以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四 已通過本英檢測驗某一級數並取得合格證書者 自複試測驗日期起 1 年內不得再報考同級數或較 低級數之測驗 違反本規定報考者 其應試資格將被取消 以中高級為例 通過本年度 6 月辦理的第一次中高級複試者 自本年度 6 月測驗日起 1 年內不得 再報考中高級 中級及初級測驗 new 五 合格證書永久有效 欲申請加發成績單/合格證書者 請於測驗日起 2 年內填寫 加發成績單/初 試通過證明/合格證書 申請表 第 55 頁 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逾期申請無法受理 六 成績單及合格證書寄發後 因故遭郵局退回本中心時 本中心將代為保存 2 年 自測驗日起算 逾期逕行銷毀 七 經由就讀學校或就職機構辦理團體報名之報考者 即表示同意本中心將其成績資料寄送該團體送 考單位 25

26 八 採用本測驗成績之單位如需查證合格證書真偽 請洽本中心全民英檢組 電話 初試通過證明 本中心考後主動寄發之初試成績單 除明列聽力及閱讀能力測驗成績外 兩項成績達通過標準者另註 明 達初試通過標準 惟往往有考生要求開立其通過初試之證明文件 為配合考生需求 98 年起 受理通過各級初試者於測驗日起 2 年內申請 初試通過證明 每份 200 元 證明上不註明各項成績 申請表請見第 55 頁 逾期申請無法受理 採用本測驗成績之單位如需查證初試通過證明真偽 請洽本中心全民英檢組 電話 申請初試通過證明及加發成績單/合格證書 成績資料視同個人資料處理 恕不受理非考生本人或送考學校 機構成績申請加發 欲申請初試通過 證明或加發成績單/合格證書者 請於測驗日起 2 年內填寫申請表 詳見第 55 頁或上網下載 GEPT.htm 本中心將於收件後 5 個工作日內寄發 逾期申請無法受理 學校招生單位可檢附考生名單電子檔 格式可來電洽詢 備齊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申請日期前 2 年內之測驗日期 測驗級數 初複試別及測驗成績等資料 以電子郵件申請免費成績核驗服務 電子 信箱 gept@lttc.ntu.edu.tw 本中心將於收件後 5 個工作日內核驗 寄發 非經本中心直接傳送 寄 發之成績資料 本中心恕不負查驗責任 申請聽力及閱讀成績複查/寫作及口說作答重新評閱 全民英檢 閱卷/評分程序嚴謹 詳如第 25 頁 評分期間有專人持續追蹤評分老師的評分情形 確認每位評分老師均穩定掌握評分指標 歷年紀錄顯示複查後成績更動機率極低 一 擬申請複查聽力及閱讀測驗成績 複查費 NT$100 或是重新評閱寫作/口說測驗作答者 重評 費 每項 NT$250 請於成績公布日起 10 天內 以郵戳為憑 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恕不受理 申請者請填具第53 頁之申請表 亦可上網 下載 二 成績複查/作答重新評閱程序及相關說明如下 1. 聽力/閱讀測驗成績複查 調出申請人答案紙確認准考證號碼無訛 檢查作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再以人工閱卷 核算成績 未依規定作答者不予計分 複查結果將於申請截止日 2 週後寄發 2. 寫作/口說能力測驗作答重新評閱 調出申請人之答案紙/錄音帶 確認准考證號碼無訛 再由未 評閱過該答案紙/錄音帶的資深評分人員進行重評 重新評閱結果將於申請截止日 4 週後寄發 3. 申請複查或重新評閱均不得要求查看 影印 複製或退還答案紙/錄音帶 4. 本測驗為標準參照測驗 功能係評量考生英語能力是否已達各級數參考效標 並非診斷測驗 恕無法提供作答錯誤資料之分析及錯誤更正說明 申訴處理 參加本測驗考生 對當次測驗試務作業認為有影響權益者 或對當次試題有疑義者 可於測驗結束後 3 日內提出書面申訴或釋疑要求 申訴書或申請書內容應述明申訴事項 申訴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測驗項目 題號 聯絡地址及電話等 逾期及電話申訴者恕不受理 申訴或申請書可以電子郵件 gept@lttc.ntu.edu.tw 傳真 號碼 或限時掛號郵寄本中 心 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 2 段 170 號 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全民英檢組 未具名者恕不受 理 本中心將於收件後 10 工作日內以書面回覆 惟必要時 得俟閱卷結束 分析討論後再回覆 26

27 常見問與答 一 命題方向 測驗方式 1. 這項測驗各級數命題方向為何 考生應如何準備 我們在設計 全民英檢 各級數的命題方向時 均參考國內各級英語教育之課程大綱 同時也廣泛蒐 集相關教材進行內容分析 以求命題內容能符合國內各級英語教育指標 此外 我們也希望這項測驗 的內容能反映本土的生活經驗與特色 因此命題內容力求生活化 並包含流行話題及時事 這項測驗並未針對特定領域或教材命題 但因各級數測驗均包含聽 說 讀 寫四部分 而目前國內 英語教育仍偏重讀與寫 因此平日考生必須加強聽 說訓練 同時多接觸英語媒體 如報章雜誌 廣 播 電視 電影 網站等 以求在測驗時能有較好的表現 2. 聽 說 讀 寫各項測驗方式為何 全民英檢 初 中及中高三級之聽力及閱讀測驗採選擇題方式 口說及寫作測驗則採非選擇題方式 每級依能力指標設計題型 各級數題型請詳見第 頁 3. 全民英檢 是標準參照測驗 與坊間其他測驗有何不同 標準參照測驗 criterion-referenced test 與一般國人較熟悉的常模參照測驗 norm-referenced test 的 測驗目的不同 測驗成績使用的方式也不同 常模參照測驗 例如托福測驗 主要的目的是區別考生 的能力 定位出考生在所定義的常模 norm 中相對排序的位置 由於常模參照測驗須在特定的語言 領域中涵蓋較廣泛的語言技巧與難易程度不同的試題 一般而言 測驗時間較長 題數較多 而標準 參照測驗主要的目的則是在了解考生在特定的領域 對所定義效標 criterion 涵蓋的技能 內容是否 已達預期之精熟程度 一般而言 測驗時間較短 題數較少 即可精確評量考生所能勝任的語言技能 4. 全民英檢 是否發展為國際化的英檢 部分民眾關切 全民英檢 國際化的發展 可能是認為具國際品牌的測驗更具品質 專業的保證 針 對這點 首先我們認為國際化並不等於品質保證 如果國際化的意義是指測驗成績能在國際上受到採 認 目前 全民英檢 在國際上受採認的情形 確實無法像美國 ETS 或英國 Cambridge ESOL 兩大國 際測驗機構所發展的測驗 然這個現象與品質優劣無關 而是受限於文化 語言政策 政治 市場佔 有 測驗目的等複雜的因素 亞洲幾個國家自己研發的英檢也面臨相同的處境 例如中國大陸的 CET-4, CET-6 測驗 每年測驗的人數逾 200 萬人次 一般情況下 民眾除非有特定原因 例如 申請就讀國 外研究所而需出具 TOEFL / IELTS 的成績 否則不一定採用國際化的英檢 建議民眾在選擇英檢測驗 時 優先考慮測驗目的 方式 內容等是否適合個人的需要 近年來本中心積極進行研發 確保 全民英檢 的專業度 測驗品質達國際水準 全民英檢 的研究 成果已陸續發表在國際學術研討會 期刊 並獲得國際語言測驗學術界相當程度的肯定 未來我們將 不斷地努力 為台灣的英語教育盡力 new 5. 初級聽力測驗為何要改變題型 CC 全民英檢 舉辦之初 因考量國內英語聽力教學尚不普遍 對聽力測驗較感陌生 為減輕考生聽 解的負擔與降低其焦慮 決定第一部份採 看圖辨義 的題型 第三部份簡短對話則因內容稍長而播 出兩次 但近年來國內英語教育已較重視聽力教學 且查過去 全民英檢 初級聽力測驗平均答對率 約 66% 顯示考生的聽力已達相當程度 為使聽力測驗與實際語言使用的情境盡量相近以提升初級聽 力測驗的效度 經參考對照 CEFR 級數的研究結果 在不影響整體測驗難度之前提下 進行題型修訂 經預試及分析考生作答表現 考生問卷調查 教師意見等結果確定下列修訂 自 99 年起初級聽力測驗 第三部份將改為播出一次 原播出兩次 並將增加短文聽解題型 含廣播 電話留言 簡短談話 詳 如第 37 頁 6. 中高級閱讀能力測驗為何要改變題型 new 為進一步提昇 全民英檢 中高級閱讀測驗的效度 並對國人英語閱讀的學習和教學形成正面影響 本中心於 97 年間進行中高級閱讀測驗題型的修訂研究 該修訂研究在不影響現行測驗整體之信度 難 度 測驗時間及總字數之原則下 參考 全民英檢 中高級和 CEFR B2 級的級數參照研究結果與大學 27

28 教師的意見 並分析大學英文閱讀教科書 比較其他難度相當的英文閱讀測驗篇章字數等 編製預試 試題 該試題於 97 年底進行預試 經分析彙整考生作答表現 考生問卷調查 教師意見等結果 確定 自 99 年起 調整中高級閱讀測驗第一部份題數與第三部份兩篇文章的長度與文類 詳如第 46 頁 二 報名 准考證相關問題 1. 報考 全民英檢 是否有年齡 學歷的限制 本測驗限一般社會人士及國中 含 以上學生報考 報名時如為國小學童者 恕不受理 本測驗題型 內容 施測方式等均針對國中以上考生而設計 國小學童報考易產生挫折感 對於英語學習恐有負面 影響 專家學者均贊成設限 教育部亦表支持 國小學童擬檢測英語能力者 建議可採用坊間其他專 為國小學童辦理之英語檢定測驗 2. 一定要從初級開始報考嗎 如何決定報考的級數 不一定要先報考初級測驗 可參閱本測驗網站之各級數簡介及 練習題 GEPT.htm 選擇適合自己能力的級數報考 3. 考試每級每年僅舉辦二次 不能增加年度內考試次數 或是縮短初複試的間隔期嗎 全民英檢 報考人數眾多 施測須委請全國各考區學校協助辦理 各級數初 複試 1 年共需辦理達 14 次之多 試程銜接緊湊 在測驗日程安排上除需避開國內各項大型考試外 並需配合全國各地協辦 學校人力及試務等的考量 故在測驗日期 人力 試務 閱卷等相關試務作業上 已達飽和 增加各 級數檢測次數實有困難 4. 無國民身分證 如何報考 可以效期內之駕照正面或護照內頁個人資料影本替代 國中生無國民身分證者 可用印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影本替代 外籍人士須以效期內之台灣居留證影本報考 5. 通信報名表寄出後 如何知道是否報名成功 報名表上已貼相片 身分證件影本 簽名且已繳交報名費 並於規定報名期間內以掛號寄出報名表者 如未接獲全民英檢組通知退件或補件 即完成報名 請妥善保管掛號收執聯 請留意准考證預定寄發 日期 自寄發日起可同時上本中心網站查詢補發 6. 准考證何時會收到 未收到准考證或收到後 發現上面資料有錯 如何處理 准考證於測驗日前 2 週以平信方式寄發 如至測驗日 1 週前仍未收到者 請至遲於考前 2 日直接上網 查詢 補印 如確已寄出報名表 但考前未收到准考證 網路上輸入資料後亦查不到考生資料時 請 持自行保留之郵局掛號函件執據及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表作為已報名之依據 立即與全民英檢組查 詢 准考證上姓名/地址/生日/羅馬拼音如有錯誤 請自行更正並於測驗當日考後將更正之准考證交予 監試人員 7. 收到初試成績單後 如何報考複試 各級數考生確定初試達通過標準後 請自行於所通過級數的複試報名期間以通信或網路擇一方式報名 8. 如何進行複試個人網路報名 於報名期間上本中心網站輸入報名資料後 列印報名表 持表於報名截止日 含 前至郵局繳費或以 具有轉帳功能之金融卡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交報名費始完成報名 9. 忘記/遺失初試准考證號碼怎麼報考複試 准考證號碼屬考生個人資料 為保障考生隱私 考後不受理以電話或其他方式查詢 如採用通信方式 報考複試 請將初試准考證號碼欄留空即可 本中心收到報名表後將代為查詢填寫 務必確認身分證 字號等資料正確 如採用網路報名 則不需填寫准考證號碼 10. 報名後臨時有要事不能參加考試 可以辦理退費或延到下一次嗎 多久可以收到退費 報名後因故無法參加考試可於申請退費截止日前申請退費 詳見第 11 頁 但不得要求延期保留或更 改志願考區 試場 場次 本中心於每次申請退費的期限截止後 集中審核辦理退費 原則上 一個 月內會將退費支票以掛號寄出 28

29 11. 報名後改了名字但准考證上是舊名字 請問考試當天該帶什麼證件證明 請先自行更正准考證上的舊名字 並在考試當天連同新身分證或戶籍謄本交予監試人員核驗 new 12. 複試准考證上的姓名拼音重要嗎 是的 准考證上的姓名拼音是列印成績單及合格證書資料的依據 所以收到複試准考證後 要確實核 對各項資料是否正確 如果有誤 請於測驗當天交予監試人員更正 如未提出更正 則視為正確 恕 無法於收到成績單或證書後要求重新印製 13. 如尚有當年度未用完的空白報名表 是否可移作下個年度使用 初試必須使用當年度的報名表 複試則可使用上一個年度的複試報名表 new 14. 全民英檢 既然獲教育部經費補助 報名費為何不能再降價 民國 88~91 年 教育部因本測驗之研發理念符合當時政府的 終身學習 教育政策 決定撥款補助部 分研發費用 以促成本測驗早日開辦 推動全民學外語的風氣 至 91 年 7 月 本測驗的初步研發工作 完成 教育部補助研發亦告結案 本測驗自 89 年起分級陸續推出 辦理測驗部份 即由本中心以自負盈虧的方式於全國分區舉辦 考區 遍達全國 15 縣市與澎湖 金門及馬祖三大離島 以測驗報名費收入支付全部製題 卷務 試務 評 分 研發等各項相關費用 未再受政府補助 本測驗報名費之訂定採平價原則 測驗自辦理以來 經 過 93 年及 95 年兩次降價後 相較於坊間其他英語測驗近年因物價上漲而多次調漲測驗費 本測驗之 收費實屬合理 已無再降價空間 15. 報名費優惠的對象有哪些 該如何辦理 年滿 65 歲以上 低收入戶家庭人士 支領失業給付者及其仍在就學中之子女 享有報名費 7 折至全免 的優惠 詳細辦法請參閱本手冊第 9 頁 三 測驗 試場相關問題 1. 聽力測驗是在語言教室舉行嗎 因語言教室有限 聽力測驗是在一般教室以光碟放音機播放光碟片方式進行 2. 初試與複試會安排在同一考場嗎 不一定 因初試 複試所需試場設備不同 故所安排的考場不盡相同 無法受理考生指定考場 3. 同梯次複試是否所有考生都可在一天內測驗完畢 不一定 視考生人數而定 複試原則安排在週末 週六 日 分數個場次辦理 個人應試的確定時間 以複試准考證所載之測驗時間為準 寫作及口說二項測驗 於同一日分別進行 各需約 1 小時 考完 寫作及口說二項測驗約需半日時間 請預留時間並依個人准考證所列測驗時間進場應試 4. 可以選擇測驗地點及場次嗎 為什麼不能安排在離我家最近的試場 報考者可填選志願測驗考區 但無法指定試場地點及場次 因報考人數較多 測驗地點及場次由本中 心視當次報名人數及協辦學校容量安排 每次測驗各協辦學校容量不定 故試場由電腦以隨機方式排 定 與報名表填寫之內容或報名先後順序並無關聯 恕無法依考生住家與試場之遠近安排 5. 同一家人同時報名 可以安排在同一個學校考試嗎 同一家人報名且通信地址相同 可將報名表及簡單說明函 含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測驗考區 放 入同一個信封寄出 本中心盡量安排於同一測驗地點 口說能力測驗時 因語言教室有限 需分場次 舉行 恕不一定能安排相同的口試測驗時間 四 成績相關問題 1. 全民英檢 的分數如何計算 聽力及閱讀能力測驗成績計分方式採標準計分 formula score 如以傳統粗分計分概念來說 以 中 級 為例 聽力測驗每題 2.67 分 閱讀測驗每題 3 分 各項得分為答對題數乘以每題分數 可以大概 計算是否通過 中級 初試 考生成績將根據粗分 透過統計方式微調 使歷次測驗的成績可以直接 進行比較 寫作及口說能力測驗成績採整體式評分 詳如第 頁說明 使用級分制 分為 0~5 級 分 再轉換成百分制 複試各項成績均達 80 分 初級寫作為 70 分 以上 視為通過 29

30 2. 寫作及口說測驗既採非選擇題方式 評分方式為何 寫作及口說能力測驗採人工閱卷 每位考生的作答均經由受過訓練的合格評分老師評閱 評分係根據 全民英檢 各級數寫作/口說能力測驗分數說明 經初 複審程序進行 評分期間並有專人持續追蹤 評分老師的評分情形 確認每位評分老師均穩定掌握評分指標 3. 初試 聽力 閱讀 成績要達幾分才較可能通過複試 寫作 口說 英語學習者在聽 說 讀 寫四項語言技能上的表現上會互有差異 而寫作與口說又是一般國人感到 較困難的項目 根據本中心的統計 過去幾年多數通過複試並取得 全民英檢 合格證書的考生 其 聽力與閱讀測驗的平均成績均高達 100 分 各項滿分為 120 分 而平均未達 90 分者 複試的通過率 僅約一成 因此 通過初試但平均低於 90 分者 除非在參加複試前 英語能力有明顯的提昇 否則通 過複試的機率較不高 4. 何時寄成績單 只有通過者才會收到成績單嗎 會公布通過率嗎 各次測驗成績公布日期詳見第 8 頁之 重要日程表 凡應考且合乎規定者一律發給成績單 成績單自 成績公布日起以掛號郵件陸續寄發 寄發後同時提供以電話語音 及網路方式查詢成績 為期 1 週 當次測驗之通過率於成績公布同時亦公告在本中心 網站上 5. 如果對成績有疑問 應如何處理 可於成績公布日 含 起 10 工作日內 郵戳為憑 申請複查聽力/閱讀測驗成績或重新評閱寫作/口說 測 驗 作 答 請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 作 答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表 申 請 表 詳 見 第 53 頁 或 上 網 下 載 GEPT.htm 聽力/閱讀複查結果將於申請截止日 2 週後寄發 寫作/口說重新 評閱結果將於申請截止日 4 週後寄發 6. 考後會公布試題及答案嗎 增進英語能力需要持之以恆 長時間練習 為避免誤導考生以為反覆練習試題是英語能力進步的捷徑 舉凡國際間大型 知名的測驗如 TOEFL IELTS 等 皆未公布每次測驗試題 全民英檢 亦經諮詢委 員會決議 不逐一公布歷次測驗試題 惟為提供報考者於試前熟悉題型及練習的機會 本中心會擇適 當時機公佈部分試題 至 98 年已公布初 中 中高級各 4 套試題 7. 可不可以知道自己錯在哪裡 本測驗為標準參照測驗 功能係評量考生英語能力是否已達各級數參考效標 並非診斷測驗 恕無法 提供作答錯誤資料分析及錯誤更正說明 五 初試通過證明及合格證書相關問題 1. 通過 全民英檢 合格標準者是否取得合格證書 又合格證書有何用途或效力 是的 本中心將於寄發複試成績單時一併寄發合格證書給通過 全民英檢 之聽 說 讀 寫四項測 驗者 目前本測驗業經全國公務人員陞任加分 教育部公費留考 中研院國際研究生學程及大學甄選 入學招生採用 並獲中華航空公司 台北捷運公司 台灣金融研訓院 長榮航空 國泰金融集團等多 家公民營及金融機構採認作為人力評估及招募人才之參考 此外中山 中央 中正 中興 台大 台 師大 交大 成大 政大與清大等多所大學及高中亦採用作為學習成果評量或畢業檢核依據 全民英 檢 於 96 年 7 月業獲教育部委辦之 技專校院取得民間證照認證執行計畫 審核通過並獲採認列入推 薦 並於 97 年 7 月獲國際知名語言測驗期刊 Language Testing 專文介紹與評論 文中除簡介 全民英 檢 外 對於本測驗的品質 信度與服務等給予肯定 2. 合格證書有期限嗎 證書永久有效 惟欲申請加發合格證書或成績單須於測驗日起 2 年內提出 非指證書的效期為 2 年 逾期申請無法受理 有關成績採用與否及採認年限等規定請直接洽詢成績採用單位 3. 合格證書須自行申請嗎 如欲補發/加發該如何申請 合格證書將隨成績單寄給通過複試者 毋須提出申請 欲自費申請補發/加發成績單 初試通過證明或 合格證書 需自測驗日起 2 年內為之 超過 2 年者恕無法受理 申請表詳見第 55 頁或上網下載 本中心將於收到申請表後 5 個工作日內寄發所申請的成績單或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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