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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節 員 工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之 預 防 及 處 理 制 定 日 期 :87 年 01 月 10 日 一 修 日 期 :92 年 03 月 06 日 二 修 日 期 :93 年 03 月 15 日 三 修 日 期 :95 年 12 月 25 日 四 修 日 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五 修 日 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六 修 日 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七 修 日 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八 修 日 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九 修 日 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十 修 日 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十 一 修 日 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十 二 修 日 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1. 目 的 1.1 為 預 防 工 作 人 員 於 工 作 場 所 中 被 尖 銳 物 品 ( 例 如 : 針 頭 器 械 等 ) 扎 傷 時, 造 成 經 血 液 途 徑 感 染 疾 病 1.2 提 早 預 防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使 工 作 人 員 遭 受 扎 傷 時, 能 即 時 妥 適 處 理 及 採 取 必 要 防 範 措 施, 以 維 護 員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2. 範 圍 2.1 本 院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 含 外 包 人 員 ) 適 用 之 3. 名 詞 定 義 3.1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係 指 員 工 於 工 作 中 遭 受 意 外 被 尖 銳 物 品 所 傷 4. 相 關 文 件 4.1 感 染 管 制 手 冊 5. 內 容 5.1 前 言 根 據 國 內 外 研 究 資 料 顯 示,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一 直 是 醫 院 員 工 常 見 的 職 業 傷 害 本 院 為 了 解 同 仁 健 康 狀 況, 要 求 新 進 人 員 到 職 日 應 繳 交 完 成 之 體 檢 報 告 ; 實 習 醫 護 人 員, 到 院 時 須 繳 交 體 檢 表 ( 地 區 級 或 以 上 醫 院, 近 三 個 月 ), 以 為 日 後 相 關 業 務 之 參 考 5.2 員 工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預 防 措 施 列 入 新 進 人 員 之 職 前 訓 練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全 體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教 育 清 洗 或 泡 消 器 械 時, 宜 謹 慎 從 事 對 不 合 作 躁 動 不 安 之 病 患 進 行 注 射 治 療 時, 應 尋 求 適 當 協 助 處 理 針 頭 時 應 專 心 集 中 注 意 力 ; 注 射 器 使 用 後 採 不 回 套 處 理 若 必 需 將 針 頭 蓋 套 回 時, 應 採 單 手 回 套 方 式 ( 即 將 針 頭 蓋 置 平 面 上 或 彎 盆 內, 單 手 拿 針 筒 挑 起 蓋 子, 再 套 緊, 避 免 蓋 子 鬆 脫 ) 使 用 過 的 針 頭 應 立 刻 放 置 於 堅 固 不 透 水 及 耐 穿 刺 投 入 口 較 小 不 易 取 出 的 收 集 7-2.1

2 容 器 內, 且 容 器 應 放 在 適 當 和 方 便 丟 棄 的 地 點 使 用 後 的 針 頭, 避 免 遺 落 在 病 人 單 位 ( 床 上 被 單 等 ) 且 勿 刻 意 彎 曲 或 折 斷 針 頭 應 與 其 他 廢 棄 物 分 開 放 置, 切 勿 丟 於 一 般 垃 圾 桶 內 針 頭 收 集 容 器 以 八 分 滿 為 宜, 應 隨 時 保 持 清 潔 ; 並 避 免 直 接 由 丟 棄 廢 針 頭 的 容 器 內 取 物 處 理 病 人 檢 體 及 廢 棄 物 之 員 工, 均 應 戴 手 套, 減 少 感 染 之 危 險 廢 棄 物 處 理 過 程 中, 各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督 導 工 友 或 外 包 人 員 依 規 定 處 理 廢 棄 物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每 月 定 期 稽 核 各 單 位 廢 棄 物 分 類 及 處 理 情 形 本 院 製 作 之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教 學 影 帶 列 入 感 染 管 制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5.3 扎 傷 時 的 處 理 針 頭 等 尖 銳 物 品 刺 傷 或 割 傷 時 立 刻 擠 壓 傷 口 處 血 管 使 血 流 出 以 流 動 水 沖 洗 傷 口 五 分 鐘 黏 膜 與 病 患 之 血 液 體 液 接 觸 時 口 腔 : 以 流 動 水 清 洗 眼 睛 : 以 流 動 水 或 生 理 食 鹽 水 沖 洗 向 單 位 主 管 報 備 並 填 寫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 如 附 件 一 ) 後, 逕 掛 內 科 或 外 科 門 診 就 醫, 假 日 或 下 班 時 間 需 做 傷 口 緊 急 處 理 或 注 射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者 可 向 值 班 護 理 長 報 備, 循 急 診 方 式 協 助 處 理 5.4 扎 傷 通 報 及 檢 查 流 程 ( 附 件 二 員 工 被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後 檢 查 作 業 流 程 ) 掛 號 : 被 扎 傷 者 身 分 為 本 院 員 工 ( 公 務 員 ) 及 實 見 習 醫 療 人 員 時 : 請 攜 帶 健 保 卡 職 員 證 ( 實 習 證 工 作 證 ) 及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直 接 至 內 科 或 外 科 門 診 掛 號 開 立 檢 驗 單 並 抽 血 檢 查 被 扎 傷 者 身 分 為 本 院 約 聘 雇 員 工 時, 將 單 位 主 管 已 簽 章 之 扎 傷 報 告 單 影 印 一 份 攜 帶 私 章 連 同 健 保 卡 至 秘 書 室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就 診 單 後, 攜 帶 健 保 卡 職 員 證 及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直 接 至 內 科 或 外 科 門 診 掛 號 開 立 檢 驗 單 並 抽 血 檢 查 外 包 工 作 人 員 請 另 洽 僱 主 或 投 保 單 位 ( 秘 書 室 )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就 診 單 後, 並 攜 帶 健 保 卡 職 員 證 及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直 接 至 內 科 或 外 科 門 診 掛 號 開 立 檢 驗 單 並 抽 血 檢 查 7-2.2

3 5.4.2 工 作 人 員 在 假 日 或 下 班 時 間 工 作 被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且 必 需 立 即 做 傷 口 處 理 者 如 擴 創 縫 合 等 或 需 注 射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者 可 向 值 班 護 理 長 報 備, 循 急 診 方 式 協 助 處 理 查 閱 病 人 檢 驗 相 關 資 料, 經 諮 詢 且 取 得 同 意 後 採 集 病 人 之 檢 體, 並 立 即 開 立 檢 驗 單 ( 醫 令 代 碼 Z333B ), 若 為 住 院 病 人, 請 先 於 病 房 開 立 檢 驗 單 並 批 價 ; 若 為 門 急 診 病 人, 則 於 門 診 開 立 檢 驗 單 並 批 價 ; 並 於 病 歷 上 註 明 " 工 作 人 員 扎 傷 ", 若 無 法 以 健 保 身 分 開 立 檢 驗 單 者 醫 院 需 自 行 吸 收 該 筆 病 人 之 相 關 檢 查 費 用 為 求 時 效, 扎 傷 員 工 與 病 人 之 檢 體 ( 分 別 兩 管 生 化 管 ) 檢 驗 單 ( 註 明 急 檢 ) 帶 至 檢 驗 科 測 定 檢 驗 結 果 於 抽 血 送 檢 後 24 小 時 內 發 報 告, 員 工 可 自 行 於 電 腦 終 端 機 查 詢 或 電 詢 檢 驗 室 510, 非 上 班 時 間 請 以 電 話 聯 絡 檢 驗 科 值 班 人 員 急 檢 作 業 後 續 之 抽 血 檢 驗 追 蹤, 由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依 據 醫 療 尖 銳 物 扎 傷 或 曝 露 於 病 人 血 液 ( 體 液 ) 後 之 追 蹤 流 程 ( 如 附 件 3) 開 立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檢 驗 追 蹤 單 ( 如 附 件 四 ) 交 扎 傷 員 工, 以 便 後 續 至 內 科 或 外 科 門 診 掛 號 開 立 檢 驗 單 及 抽 血 追 蹤 檢 查 假 日 或 下 班 時 間 就 診 注 意 事 項 : 扎 傷 人 員 首 次 傷 口 處 理 至 急 診 室 者, 後 續 追 蹤 處 理 仍 由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通 知, 至 內 科 或 外 科 門 診 後 續 追 蹤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中 單 位 主 管 蓋 章 欄, 可 請 值 班 護 理 長 簽 章 本 院 約 聘 雇 員 工 及 外 包 工 作 人 員 假 日 或 下 班 時 間 若 無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就 診 單 請 先 以 健 保 身 份 掛 號, 於 上 班 時 間 洽 僱 主 或 投 保 單 位 領 取 後 再 至 掛 號 室 補 繳 遇 假 日 時 由 檢 驗 科 連 絡 代 檢 單 位 急 檢 事 宜, 檢 驗 結 果 於 抽 血 送 檢 後 24 小 時 內 發 報 告 扎 傷 員 工 優 免 醫 療 費 用 掛 批 作 業 流 程 : 本 院 員 工 ( 公 務 員 ) 及 實 見 習 醫 療 人 員 扎 傷 就 醫 之 醫 療 費 用 可 由 院 方 支 付, 請 攜 帶 健 保 卡 職 員 證 及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掛 號 身 分 欄 位 點 選 健 保 折 扣 欄 位 點 選 27 員 工 感 控 欠 款 原 因 點 選 D5 員 工 感 控 檢 查 ; 以 記 帳 方 式 處 理, 每 季 ( 月 與 隔 年 1 月 ) 掛 號 室 列 印 扎 傷 員 工 清 冊 名 單 交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上 簽 陳 核, 以 便 辦 理 銷 帳 員 工 因 公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事 件 所 有 相 關 檢 查, 請 看 診 醫 師 鍵 入 疾 病 代 碼 及 E870.9 及 醫 令 代 碼 Z333A 申 報 5.5 扎 傷 後 的 檢 驗 項 目 7-2.3

4 5.5.1 扎 傷 人 員 需 檢 驗 ( 醫 令 代 碼 Z333A ): *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anti-hbs) * B 型 肝 炎 核 心 抗 體 (anti-hbc) * C 型 肝 炎 抗 體 (anti-hcv) * 肝 功 能 (ALT AST) * 梅 毒 血 清 反 應 (RPR) *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抗 體 (anti-hiv) * 扎 傷 員 工 除 上 述 檢 驗 項 目 外, 其 他 檢 驗 請 自 費 至 門 診 掛 號 感 染 源 ( 病 人 ) 須 檢 驗 ( 醫 令 代 碼 Z333B ): *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 C 型 肝 炎 抗 體 (anti-hcv) * 梅 毒 血 清 反 應 (RPR) *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抗 體 (anti-hiv) * 梅 毒 螺 旋 體 血 液 凝 集 檢 查 (TPHA) 5.6 預 防 感 染 之 疫 苗 注 射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 所 有 新 進 人 員 體 檢 進 行 常 規 檢 驗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anti-hbs) C 型 肝 炎 抗 體 (anti-hcv)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及 抗 體 (anti-hbs) 檢 驗 報 告 均 呈 陰 性 者, 由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個 別 通 知 員 工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由 感 染 管 制 師 將 員 工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通 知 單 ( 如 附 件 五 ) 擲 交 員 工 簽 收, 接 獲 通 知 後 一 週 內 開 始 預 防 注 射 員 工 攜 帶 職 員 證 及 上 述 單 張 至 掛 號 室 掛 腸 胃 科 門 診, 經 醫 師 評 估 後 開 立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B 型 肝 炎 疫 苗 共 需 注 射 三 劑, 其 療 程 為 六 個 月 : * 第 一 劑 與 第 二 劑 間 隔 一 個 月 * 第 二 劑 與 第 三 劑 間 隔 五 個 月 * 在 最 後 一 劑 疫 苗 接 種 後 一 個 月, 抽 血 檢 查 抗 體 是 否 產 生 備 註 :1. 不 清 楚 過 去 B 肝 疫 苗 接 種 史, 或 過 去 從 未 接 種 過 B 肝 疫 苗 的 國 人 (1984 年 以 前 出 生 的 國 人 ), 如 果 檢 測 到 B 肝 表 面 抗 原 (HBsAg) 表 面 抗 體 (anti-hbs) 與 7-2.4

5 核 心 抗 體 (anti-hbc) 的 結 果 都 是 陰 性, 則 疫 苗 施 打 建 議 為 三 劑 肌 肉 注 射 2. 如 果 是 曾 經 接 種 過 B 肝 疫 苗, 卻 偵 測 不 到 B 肝 表 面 抗 體 的 人, 建 議 排 除 B 肝 帶 原 者 或 曾 經 得 過 B 肝 感 染 的 可 能 性 之 後, 需 請 教 肝 膽 腸 胃 醫 師 的 專 業 諮 詢, 以 考 慮 B 肝 疫 苗 追 加 施 打 的 適 切 性 ; 經 諮 詢 腸 胃 專 科 醫 師 建 議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後 出 生 之 員 工 其 HBsAg anti-hbs 皆 陰 性, 則 B 型 肝 炎 疫 苗 只 需 注 射 一 劑, 並 於 接 種 後 一 個 月, 抽 血 檢 查 是 否 產 生 抗 體 ( 員 工 優 免 HIS 院 內 代 碼 為 ) 為 維 護 醫 護 人 員 之 安 全, 凡 未 曾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預 防 注 射, 且 經 檢 驗 未 具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及 表 面 抗 體 者, 均 應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接 種 以 避 免 感 染, 未 按 照 療 程 注 射 者 請 單 位 主 管 協 助 處 理 實 ( 見 ) 習 醫 師 及 其 他 科 系 實 習 學 生 若 非 帶 原 亦 無 抗 體 者,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體 檢 表 等 證 明 文 件 給 受 訓 單 位 以 備 查 用 本 院 員 工 免 費 注 射 B 型 肝 炎 疫 苗 掛 批 作 業 流 程 : 需 注 射 B 型 肝 炎 疫 苗 員 工 請 攜 帶 職 員 證 員 工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通 知 單 掛 號 身 分 欄 位 點 選 自 費 折 扣 欄 位 點 選 27 員 工 感 控 欠 款 原 因 點 選 D4 員 工 B 肝 注 射 ; 以 記 帳 方 式 處 理, 每 季 ( 月 與 隔 年 1 月 ) 掛 號 室 列 印 扎 傷 員 工 清 冊 名 單 交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上 簽 陳 核, 以 便 辦 理 銷 帳 新 進 員 工 於 接 受 最 後 ㄧ 劑 疫 苗 時, 由 胃 腸 科 醫 師 主 動 預 約 下 次 門 診 ( 約 一 個 月 後 ) 檢 測 B 型 肝 炎 抗 體 是 否 產 生 ( 員 工 優 免 HIS 院 內 代 碼 為 ), 並 由 感 染 管 制 組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及 建 檔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注 射 : 請 參 閱 附 件 三 尖 銳 物 扎 傷 或 曝 露 於 病 人 血 液 ( 體 液 ) 後 之 追 蹤 流 程 員 工 ( 扎 傷 者 ) 之 HBsAg anti-hbs 及 anti-hbc 皆 呈 陰 性, 而 感 染 源 ( 病 人 ) HBsAg 呈 陽 性 且 被 血 液 或 體 液 污 染 之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請 即 掛 內 科 或 外 科 門 診 或 急 診 開 立 處 方 HBIG, 須 於 24 小 時 內 注 射 效 果 最 佳 新 進 或 在 職 員 工, 若 符 合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條 件 而 未 按 照 療 程 注 射 者, 請 單 位 主 管 協 助 處 理, 避 免 因 未 具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及 表 面 抗 體 者, 於 工 作 當 中 不 慎 被 HBsAg 呈 陽 性 感 染 的 針 頭 或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時, 需 於 24 小 時 內 注 射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HBIG) 7-2.5

6 正 行 注 射 或 已 注 射 完 畢 B 型 肝 炎 疫 苗 而 未 產 生 抗 體 者, 工 作 當 中 不 慎 被 感 染 源 ( 病 人 )HBsAg 呈 陽 性 感 染 的 針 頭 或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時, 需 有 病 人 及 員 工 雙 方 抽 血 報 告, 已 確 定 雙 方 檢 驗 結 果 皆 符 合 者, 被 扎 傷 者 若 為 醫 護 人 員 可 依 法 向 健 保 局 申 請 HBIG 藥 費 全 額 補 助 ( 指 被 扎 傷 者 HBsAg anti-hbc 皆 陰 性, 感 染 源 為 HBsAg 陽 性 ), 但 醫 院 須 先 自 購 HBIG, 病 歷 記 載 相 關 證 明 向 健 保 局 申 請 (HIS 院 內 代 碼 為 IHYPE) 經 醫 師 評 估 扎 傷 員 工 符 合 注 射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時, 向 蘇 榮 藥 局 申 請 預 借 流 程 如 下 : A. 請 藥 劑 科 協 助 向 蘇 澳 分 院 或 轄 區 醫 院 藥 局 商 借 HBIG, 並 申 請 專 車 取 藥 B.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到 院 後 送 至 藥 局 並 通 知 扎 傷 人 員 領 藥 注 射 C. 請 申 報 組 向 健 保 局 申 報, 及 請 藥 劑 科 購 買 HBIG 歸 還 檢 驗 結 果 不 符 規 定 者 須 自 費 注 射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目 前 並 無 對 暴 觸 來 源 為 HCV 陽 性 者 提 供 免 疫 球 蛋 白 或 抗 病 毒 藥 劑 的 預 防 性 投 藥 建 議 受 針 扎 者 有 遭 受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之 虞 ( 與 愛 滋 病 感 染 者 之 感 染 性 體 液 意 外 接 觸 ): 參 閱 7-3 員 工 職 業 暴 露 愛 滋 病 毒 後 之 處 理 原 則 - 員 工 HIV 針 扎 處 理 流 程 ( 含 轉 介 及 費 用 申 請 流 程 ) 轄 區 內 有 愛 滋 病 專 責 醫 院 時 ( 宜 蘭 縣 愛 滋 病 專 責 醫 院 為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 針 扎 後 24 小 時 內 至 轄 區 專 責 醫 院 急 診 室 掛 診 照 會 感 染 科 醫 師 ( 攜 帶 健 保 卡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掛 號 ), 由 醫 師 瞭 解 扎 傷 之 狀 況 及 血 液 交 流 情 形 評 估 是 否 使 用 抗 愛 滋 病 毒 預 防 性 藥 物, 若 指 定 醫 院 醫 師 仍 有 疑 義, 可 撥 打 1922 民 眾 疫 情 通 報 及 諮 詢 專 線 或 針 扎 處 理 專 線, 與 針 扎 處 理 諮 詢 醫 師 共 同 評 估 是 否 使 用 抗 愛 滋 病 毒 預 防 性 藥 物 預 防 性 投 藥 (post-exposure prophylaxis,pep): 暴 露 來 源 病 人 的 HIV 感 染 狀 態, 關 係 到 PEP 的 選 擇, 因 經 皮 刺 傷 導 致 曝 露 後 與 因 經 黏 膜 或 裂 損 的 皮 膚 接 觸 所 導 致 的 曝 露 後, 建 議 使 用 的 PEP 請 參 閱 員 工 職 業 暴 露 愛 滋 病 毒 後 之 處 理 原 則 與 愛 滋 病 感 染 者 之 感 染 性 體 液 意 外 接 觸 時, 預 防 性 用 藥 越 早 使 用 越 好, 最 好 是 6 小 時 內, 超 過 48 小 時 以 上 效 果 差 5.7 C 型 肝 炎 干 擾 素 治 療 : 被 C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扎 傷 之 約 聘 僱 員 工, 若 發 病 須 接 受 干 擾 素 治 療 應 循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就 診, 正 職 員 工 之 相 關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由 扎 傷 員 工 呈 報 告, 以 專 案 方 式 會 簽 人 事 室 感 管 會 醫 企 室 計 價 收 費 組 會 計 室 藥 劑 科, 由 院 方 核 定 辦 理 7-2.6

7 5.8 後 續 追 蹤 如 附 件 四 有 關 扎 傷 或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後 之 HBV 感 染 追 蹤 : 依 暴 露 來 源 之 HBV 帶 原 情 形 與 受 扎 傷 或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人 員 的 B 肝 疫 苗 接 種 情 形, 彙 整 建 議 執 行 措 施 如 果 經 評 估 須 施 打 HBIG, 應 於 暴 露 後 儘 速 施 打 ( 最 好 是 24 小 時 內 ), 如 果 在 暴 露 超 過 7 天 後 才 施 打, 是 否 還 具 有 保 護 效 果 則 無 法 確 知 如 果 經 評 估 須 施 打 B 肝 疫 苗, 也 應 於 暴 露 後 儘 速 施 打 ( 最 好 是 24 小 時 內 ), 而 且 可 以 和 HBIG 同 時 施 打, 但 應 施 打 在 不 同 部 位 對 已 完 成 疫 苗 接 種 但 未 產 生 抗 體 的 工 作 人 員 (HBsAg 及 anti-hbs 皆 陰 性 ), 如 果 僅 完 成 過 一 次 的 3 劑 疫 苗 接 種, 則 建 議 於 注 射 HBIG 時, 同 時 開 始 第 二 次 的 3 劑 疫 苗 接 種 ; 但 如 果 已 經 接 受 過 2 次 的 3 劑 疫 苗 接 種, 則 建 議 於 HBIG 注 射 後 一 個 月, 再 追 加 注 射 一 次 HBIG 對 於 已 開 始 接 種 疫 苗 但 尚 未 完 成 三 劑 接 種 的 工 作 人 員, 除 應 依 預 定 期 程 繼 續 完 成 未 接 種 之 疫 苗, 視 需 要 ( 即 : 當 暴 露 來 源 者 之 B 型 肝 炎 病 毒 帶 原 情 形 為 HBsAg(+) 或 經 評 估 屬 高 風 險 族 群 的 狀 況 下 ) 提 供 HBIG 注 射 針 對 疫 苗 接 種 者, 至 少 於 最 後 一 劑 疫 苗 接 種 後 1-2 個 月 檢 測 anti-hbs, 以 了 解 抗 體 產 生 情 形 ; 但 若 接 種 者 曾 於 前 3-4 個 月 內 曾 注 射 HBIG, 則 此 時 檢 測 無 法 確 認 抗 體 來 源, 建 議 延 至 HBIG 注 射 後 4-6 個 月 再 進 行 檢 測 有 關 扎 傷 或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後 之 HCV 感 染 追 蹤 : 若 暴 露 來 源 anti-hcv 檢 驗 陽 性, 受 暴 露 者 anti-hcv 檢 驗 陽 性, 則 繼 續 追 蹤 ALT AST 若 暴 露 來 源 anti-hcv 檢 驗 陽 性, 受 暴 露 者 anti-hcv 檢 驗 陰 性, 於 受 暴 露 後 3 個 月 6 個 月 追 蹤 Anti-HCV ALT AST 有 關 扎 傷 或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後 之 HIV 感 染 追 蹤 : 請 參 閱 7-3 員 工 職 業 暴 露 愛 滋 病 毒 後 之 處 理 原 則 若 病 人 及 員 工 受 傷 當 時 抽 血 檢 查, 抗 原 抗 體 檢 驗 報 告 均 為 正 常, 則 於 6 個 月 追 蹤 ALT AST HBsAg Anti- HCV Anti-HIV 及 VDRL, 若 結 果 為 陰 性 則 可 結 案, 認 定 無 發 生 因 針 扎 意 外 而 得 到 上 述 疾 病 視 情 形 需 要, 則 可 追 蹤 至 第 12 個 7-2.7

8 月 暴 露 來 源 anti-hiv 檢 驗 陽 性, 受 暴 露 者 24 小 時 內 至 轄 區 專 責 醫 院 ( 陽 大 ) 急 診 室 掛 診 照 會 感 染 科 醫 師 及 評 估 用 藥 受 暴 露 者 於 暴 露 後 1.5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定 期 追 蹤 anti-hiv( 若 暴 露 後 anti-hcv 陽 轉, 則 anti-hiv 追 蹤 延 長 至 1 年 ) 若 暴 露 來 源 者 有 危 險 行 為 ( 如 毒 癮 者 且 共 用 針 頭 等 ), 依 附 件 四 建 議 處 理 流 程, 仍 應 收 集 暴 露 來 源 者 資 料, 並 到 愛 滋 病 指 定 醫 院 由 醫 師 判 斷 是 否 需 給 予 預 防 性 用 藥 經 評 估 應 服 用 暴 露 後 預 防 性 用 藥 (PEP), 應 儘 快 開 始 ( 儘 量 不 要 超 過 24 小 時 ), 並 應 服 用 四 週 若 延 遲 超 過 一 個 星 期 才 開 始 PEP, 就 可 能 失 去 服 藥 的 意 義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者 之 追 蹤 :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正 本 由 感 染 管 制 組 保 存, 並 影 印 副 本 交 服 務 單 位 ( 病 房 ) 留 存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於 收 到 扎 傷 報 告 單 後 於 電 腦 終 端 機 查 閱 扎 傷 者 及 病 人 之 抽 血 檢 驗 結 果, 依 據 雙 方 抽 血 結 果 判 定 需 追 蹤 項 目 及 日 期 污 染 源 不 明 或 無 法 測 試, 若 評 估 感 染 來 源 屬 高 風 險 族 群, 視 同 暴 露 來 源 陽 性 處 理 ; 追 蹤 期 間 應 採 安 全 性 行 為 並 避 免 捐 血 或 捐 贈 器 官 組 織 精 子 等 判 定 標 準 依 照 醫 療 尖 銳 物 扎 傷 或 曝 露 於 病 人 血 液 ( 體 液 ) 後 之 追 蹤 流 程 處 理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填 寫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檢 驗 追 蹤 單, 交 扎 傷 員 工 簽 名 依 紀 錄 追 蹤 日 期 接 受 追 蹤 檢 查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列 管 追 蹤 扎 傷 者 之 後 續 檢 驗 結 果 扎 傷 員 工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者, 經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通 知 後 發 給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檢 驗 追 蹤 單 請 至 胃 腸 科 就 診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定 期 進 行 扎 傷 人 員 之 資 料 分 析, 每 季 及 每 年 將 結 果 呈 報 院 方 本 院 追 蹤 期 間 離 職 員 工 及 實 ( 見 ) 習 醫 師 及 於 實 習 期 間 被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處 理 流 程 比 照 本 院 在 職 員 工 ; 若 在 尚 未 完 成 追 蹤 期 間 即 離 職 或 實 習 結 束 離 院 者, 仍 需 告 知 後 續 之 檢 驗 追 蹤 事 項 非 銳 器 刺 傷, 但 有 受 病 人 體 液 血 液 污 染 之 可 能 時 ( 如 : 被 檢 體 噴 濺 到 的 情 形 等 ) 其 處 理 方 法 比 照 辦 理 以 上 因 公 受 傷 處 理 之 過 程, 均 應 保 留 醫 療 記 錄, 以 利 日 後 追 蹤 及 求 償 由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提 供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之 相 關 諮 詢 ( 含 受 扎 傷 者 其 經 費 申 請 轉 介 心 7-2.8

9 5.9 紀 錄 管 理 理 諮 商 與 衛 教 ) 紀 錄 名 稱 保 存 期 限 保 存 場 所 管 理 依 據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三 年 感 染 管 制 組 紀 錄 管 理 辦 法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檢 驗 追 蹤 單 三 年 感 染 管 制 組 紀 錄 管 理 辦 法 員 工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通 知 單 三 年 感 染 管 制 組 紀 錄 管 理 辦 法 6. 附 件 6.1 附 件 -1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6.2 附 件 -2 員 工 被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後 檢 查 作 業 流 程 6.3 附 件 -3 醫 療 尖 銳 物 扎 傷 或 曝 露 於 病 患 血 液 ( 體 液 ) 後 之 追 蹤 流 程 6.4 附 件 -4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檢 驗 追 蹤 單 6.5 附 件 -5 員 工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通 知 單 7.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請 以 書 面 意 見 提 交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作 年 度 修 訂 8. 參 考 文 獻 疾 管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防 疫 專 區 - 院 內 感 染 - 醫 療 機 構 感 控 措 施 指 引 - 扎 傷 及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2008 年 11 月 5 日 ) 黃 升 苗 莊 銀 清 陳 綉 琴 等 人 (2004) 醫 院 護 理 人 員 尖 銳 物 品 扎 害 之 討 論 感 染 控 制 雜 誌,14(2), 許 玉 媚 劉 建 衛 等 人 (2003) 醫 學 中 心 尖 銳 物 扎 傷 意 外 之 分 析 感 染 控 制 雜 誌,13(1), 1-10 郭 佑 啟 (2000) 針 刺 傷 - 意 外 曝 露 於 各 種 血 液 感 染 源 的 處 理 感 染 控 制 雜 誌,10(3), 陳 瑛 瑛 (1999) 醫 院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後 人 類 缺 乏 病 毒 和 B 型 與 C 型 肝 炎 病 毒 血 清 變 化 感 染 控 制 雜 誌,9(4), 賴 玫 娟 (2003)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之 防 護 措 施 感 染 管 制 實 務 下 冊 ( ) 臺 北 : 藝 軒 圖 書 出 版 社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 國 際 旅 遊 疫 情 - 旅 遊 宣 導 資 訊 - 疫 苗 96 年 11 月 5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愛 滋 病 檢 驗 及 治 療 指 引 97 年 1 月 7-2.9

10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 醫 療 ( 事 ) 機 構 感 控 措 施 指 引 - 扎 傷 及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97 年 11 月 5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台 灣 地 區 愛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98 年 6 月

11 基 本 資 料 血 清 學 檢 查 污 染 源 種 類 醫 療 行 為 扎 傷 時 情 況 發 生 經 過 附 件 ㄧ 制 定 五 修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工 作 人 員 ( 檢 查 醫 令 代 碼 Z333A) 病 人 ( 檢 查 醫 令 代 碼 Z333B) 員 工 姓 名 職 稱 單 位 別 / 電 話 出 生 日 期 性 別 病 歷 號 ( 身 分 證 ) 到 職 日 期 扎 傷 地 點 填 表 日 期 姓 名 病 床 病 歷 號 扎 傷 日 期 年 月 日 時 分 臨 床 診 斷 填 寫 陽 性 (+) 陰 性 (-) 未 知 (N) 扎 傷 後 檢 驗 日 期 扎 傷 來 源 不 明 者 項 目 扎 傷 前 扎 傷 後 3 個 月 6 個 月 12 個 月 項 目 已 知 結 果 檢 驗 結 果 HBsAg HBsAg anti-hbs anti-hbc anti-hcv anti-hiv VDRL(RPR) ALT AST 曾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是, 曾 接 受 共 次 否 anti-hcv anti-hiv VDRL(RPR) TPHA ㄧ 般 注 射 針 頭 頭 皮 針 留 置 針 縫 針 血 糖 測 試 針 針 灸 針 採 血 尖 銳 物 刀 片 剪 刀 外 科 器 械 玻 璃 製 品 血 液 其 他 ( 詳 述 ) 抽 血 放 置 導 管 ( 如 IV CVP A-Line) 肌 肉 注 射 ( 含 皮 下 皮 內 ) 靜 脈 注 射 (IV push) 血 糖 測 試 手 術 中 縫 合 電 燒 整 理 或 清 洗 器 械 準 備 藥 劑 抽 取 體 液 或 組 織 標 本 其 他 ( 詳 述 ) 針 頭 回 套 未 對 準 或 戳 破 清 洗 或 整 理 用 物 時 針 頭 任 意 彎 曲 或 折 斷 病 人 躁 動 注 射 或 加 藥 時 稀 釋 或 抽 藥 時 解 開 器 具 配 備 ( 如 拔 開 針 套 分 開 針 頭 針 筒 或 分 解 器 械 ) 尖 銳 物 品 隱 藏 其 他 物 品 中 尖 銳 針 器 突 然 掉 落 裝 上 或 取 下 刀 片 手 術 中 自 己 刺 割 傷 手 術 中 協 助 拉 鉤 或 遞 交 器 械 被 刺 割 傷 廢 棄 針 頭 收 集 盒 過 滿 扎 傷 尖 銳 物 品 穿 出 收 集 容 器 玻 璃 製 品 破 裂 暴 露 病 患 血 液 中 其 他 ( 詳 述 ) 描 述 事 發 經 過 : 扎 傷 部 位 ( 詳 述 ): 扎 傷 深 度 : 表 皮 ( 少 量 無 流 血 或 刮 到 ) 中 度 ( 穿 刺 皮 膚 有 流 血 ) 重 度 ( 大 量 流 血 ) 扎 傷 物 品 已 污 染 : 是 否 未 知 扎 傷 次 數 : 首 次 曾 扎 傷 過, 第 次 工 作 中 戴 手 套 : 是 否 未 知 感 染 源 是 否 為 HIV 高 危 險 群 : 是 否 未 知 處 理 過 立 即 處 理 : 扎 傷 處 緊 急 處 理 擠 血 流 動 的 水 沖 洗 消 毒 包 紮 暴 露 黏 膜 大 量 沖 水 收 集 感 染 源 現 有 檢 驗 資 料 及 採 集 感 染 源 血 液 立 即 通 知 : 直 屬 主 管 感 染 管 制 室 其 他 相 關 科 室 程 後 續 處 理 : 掛 號 看 診 抽 血 檢 驗 疾 病 代 碼 及 E870.9 醫 令 代 碼 Z333A 傷 口 處 理 其 他 : 扎 傷 員 工 單 位 主 管 勞 安 室 診 療 醫 師 感 染 管 制 組 副 院 長 院 長

12 附 件 二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員 工 被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後 檢 查 作 業 流 程 制 定 五 修 本 院 員 工 實 ( 見 ) 習 醫 療 人 員 及 其 他 外 包 人 員 被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傷 口 清 消 處 置 填 寫 "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 請 至 行 政 系 統 事 務 性 表 格 下 載 點 選 感 染 控 制 室 列 印 ) 詳 查 扎 傷 員 工 及 病 人 血 清 學 相 關 資 料 填 入 報 告 單 並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本 院 員 工 ( 公 務 員 ) 及 實 見 習 醫 療 人 員 本 院 員 工, 具 勞 保 身 分 者, 將 扎 傷 報 告 單 影 印 一 份 並 攜 帶 私 章 連 同 健 保 卡 至 秘 書 室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就 診 單 ( 假 日 可 後 補 ) 外 包 工 作 人 員 洽 詢 雇 主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就 診 單 攜 帶 健 保 卡 職 員 證 ( 實 習 證 )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報 告 單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就 診 單 ( 約 聘 雇 人 員 及 外 包 人 員 ) 至 門 診 掛 號 門 診 ( 急 診 ) 看 診, 醫 師 開 立 抽 血 檢 驗 單 ( 註 明 急 檢 ) 鍵 入 疾 病 代 碼 及 E870.9, 醫 令 代 碼 Z333A 扎 傷 員 工 檢 驗 項 目 ( 醫 令 代 碼 Z333A ): (1)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2)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anti-hbs) (3)B 型 肝 炎 核 心 抗 體 (anti-hbc) (4)C 型 肝 炎 抗 體 (anti-hcv) (5)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抗 體 (anti-hiv) (6) 梅 毒 血 清 反 應 ( RPR) (7)ALT AST 至 掛 批 櫃 檯 批 價 ( 正 職 員 工 掛 批 作 業 身 分 欄 位 點 選 健 保 折 扣 欄 位 點 選 27 員 工 感 控 欠 款 原 因 點 選 D5 員 工 感 控 檢 查 ) 門 診 檢 驗 室 抽 血 ( 急 診 緊 急 傷 口 處 理 ) 經 諮 詢 且 取 得 同 意 後 檢 查 病 人 之 檢 體, 連 同 檢 驗 單 ( 註 明 急 檢 ) 送 檢 驗 科 測 定, 病 人 檢 驗 項 目 ( 醫 令 代 碼 Z333B ):HBsAg anti-hcv anti-hiv RPR TPHA, 病 歷 上 請 詳 記 檢 驗 室 24 小 時 回 覆 報 告, 醫 師 評 估 是 否 注 射 HBIG, 依 anti-hiv 結 果 是 否 轉 介 專 責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管 理 會 視 扎 傷 者 及 感 染 源 ( 病 人 ) 之 抽 血 檢 驗 結 果, 通 知 扎 傷 員 工 後 續 之 追 蹤 處 理

13 附 件 三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醫 療 尖 銳 物 扎 傷 或 曝 露 於 病 人 血 液 ( 體 液 ) 後 之 追 蹤 流 程 制 定 三 修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刺 傷 或 割 傷 時 黏 膜 與 病 人 之 血 液 或 體 液 接 觸 時 1. 立 即 擠 壓 傷 口 處 血 管 使 血 液 流 出 2. 以 流 動 水 精 沖 洗 傷 口 1. 口 腔 : 以 流 動 水 清 洗 2. 眼 睛 : 以 流 動 水 或 生 理 食 鹽 水 沖 洗 陳 報 單 位 主 管 並 填 寫 扎 傷 報 告 單 經 諮 詢 且 取 得 同 意 後, 檢 查 ( 詳 查 ) 扎 傷 者 和 病 人 之 抗 原 及 抗 體 1. 針 扎 來 源 :HBsAg anti-hcv anti-hiv RPR 及 TPHA 2. 被 扎 傷 者 :HBsAg anti-hbs anti-hbc anti-hcv anti-hiv RPR ALT AST 病 人 確 認 或 疑 似 HIV(+) 病 人 HBsAg(+) 病 人 anti-hcv(+) 病 人 VDRL(+) 且 TPHA(+) 扎 傷 者 24 小 時 內 至 轄 區 專 責 醫 院 ( 陽 大 ) 急 診 室 掛 診 照 會 感 染 科 醫 師 及 評 估 用 藥 扎 傷 後 1.5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定 期 追 蹤 anti-hiv( 若 暴 露 後 anti-hcv 陽 轉, 則 anti-hiv 追 蹤 延 長 至 1 年 ) 陽 轉 轉 介 感 染 科 門 診 註 4 扎 傷 者 HBsAg anti-hbs anti-hbc 任 一 項 (+) 不 需 注 射 疫 苗 或 HBIG 扎 傷 者 未 接 受 疫 苗 注 射 注 射 HBIG 及 接 受 3 劑 疫 苗 注 射 扎 傷 者 HBsAg(-) 且 anti-hbs(-) 及 anti-hbc(-) 注 射 一 劑 HBIG 及 第 2 次 的 3 劑 B 肝 疫 苗 注 射 最 後 1 劑 疫 苗 注 射 後 檢 測 anti-hbs 註 4 扎 傷 者 已 完 成 疫 苗 注 射 未 產 生 抗 體 註 2 已 完 成 2 次 B 肝 疫 苗 注 射 抗 體 反 應 仍 不 足 註 2 建 議 2 劑 HBIG 注 射 ( 暴 露 後 及 1 個 月 後 ) 扎 傷 者 正 接 受 疫 苗 注 射 未 產 生 抗 體 註 2 注 射 HBIG 及 完 成 疫 苗 注 射 註 3 最 後 1 劑 疫 苗 注 射 後 檢 測 anti-hbs 註 5 扎 傷 者 anti- HCV(-) 扎 傷 後 3 個 月 6 個 月 追 蹤 Anti- HCV ALT AST 扎 傷 者 anti- HCV(+) 繼 續 追 蹤 ALT AST 陽 轉 轉 介 胃 腸 科 門 診 註 4 扎 傷 者 轉 介 門 診 評 估 用 藥 扎 傷 後 3 個 月 追 蹤 RPR 陽 轉 轉 介 感 染 科 門 診 註 4 備 註 : 1. 污 染 源 不 明 或 無 法 測 試, 若 評 估 感 染 來 源 屬 高 風 險 族 群, 視 同 暴 露 來 源 陽 性 處 理 ; 追 蹤 期 間 應 採 安 全 性 行 為 並 避 免 捐 血 或 捐 贈 器 官 組 織 精 子 等 2.anti-HBs<10 miu/ml 表 示 抗 體 反 應 不 足 3.B 肝 疫 苗 且 可 以 和 HBIG 同 時 施 打, 但 應 施 打 在 不 同 部 位 4. 受 暴 露 者 於 追 蹤 期 間 若 有 陽 轉 情 況, 應 通 報 感 染 管 制 組 並 儘 速 轉 介 專 科 醫 師 5. 受 暴 露 者 曾 於 前 3-4 個 月 內 曾 注 射 HBIG, 建 議 延 至 HBIG 注 射 後 4-6 個 月 再 進 行 檢 測 anti-hbs 6. 若 anti-hiv 檢 驗 陰 性 但 病 人 有 危 險 行 為 ( 如 毒 癮 者 且 共 用 針 頭 等 ), 則 仍 應 收 集 病 人 資 料, 到 愛 滋 病 指 定 醫 院 由 醫 師 判 斷 是 否 須 用 藥 ; 並 列 入 扎 傷 後 1.5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定 期 追 蹤 anti-hiv 7. 若 病 人 及 員 工 受 傷 當 時 抽 血 檢 查, 抗 原 抗 體 檢 驗 報 告 均 為 正 常, 則 於 6 個 月 追 蹤 ALT AST HBsAg Anti- HCV Anti-HIV 及 VDRL 若 結 果 為 陰 性 則 可 結 案, 認 定 無 發 生 因 針 扎 意 外 而 得 到 上 述 疾 病, 視 情 形 需 要, 則 可 追 蹤 至 第 12 個 月

14 附 件 四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員 工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檢 驗 追 蹤 單 同 仁 你 ( 妳 ) 好 : ㄧ 你 ( 妳 ) 於 年 月 日 因 公 扎 傷, 經 抽 血 檢 驗 結 果 如 下 表 : 你 ( 妳 ) 的 檢 驗 資 料 HBsAg anti-hbs anti-hbc anti-hcv anti-hiv VDRL(RPR) ALT/AST HBsAg anti-hcv anti-hiv VDRL(RPR) TPHA 扎 傷 來 源 不 明 者 病 人 的 檢 驗 資 料 制 定 四 修 二 扎 傷 當 時 你 已 接 受 適 當 之 處 理 治 療, 但 為 確 保 你 的 健 康, 請 依 下 列 勾 選 項 目 追 蹤 處 理 : 病 人 為 B 肝 帶 原 者, 你 已 有 B 肝 抗 原, 不 需 注 射 疫 苗 或 HBIG, 請 於 6 個 月 後 追 蹤 ALT 及 AST 病 人 為 B 肝 帶 原 者, 你 已 完 成 B 型 肝 炎 疫 苗 接 種, 但 未 產 生 抗 體, 除 HBIG 注 射 外 並 同 時 注 射 第 2 次 的 3 劑 B 型 肝 炎 疫 苗, 請 於 最 後 ㄧ 劑 疫 苗 注 射 後 檢 測 anti-hbs 病 人 為 B 肝 帶 原 者, 你 已 完 成 2 次 的 3 劑 B 型 肝 炎 疫 苗 接 種, 但 抗 體 反 應 不 足, 建 議 2 劑 HBIG 注 射 ( 暴 露 後 及 1 個 月 後 ) 病 人 為 B 肝 帶 原 者, 你 正 接 種 疫 苗, 除 接 受 HBIG 注 射 外, 並 繼 續 完 成 疫 苗 接 種, 請 於 最 後 ㄧ 劑 疫 苗 注 射 後 檢 測 anti-hbs 病 人 為 B 肝 帶 原 者, 你 檢 驗 結 果 為 HBsAg(-) anti-hbs(-) anti-hbc(+), 表 示 曾 感 染 B 型 肝 炎, 根 據 健 保 局 規 定 不 需 注 射 HBIG, 建 議 腸 胃 科 門 診 後 續 追 蹤 肝 功 能 病 人 anti-hcv(+), 員 工 anti-hcv(-), 請 於 扎 傷 3 個 月 及 6 個 月 後 抽 血 檢 查 anti-hcv ALT 及 AST 病 人 及 員 工 anti-hcv(+), 請 至 腸 胃 科 門 診 後 續 追 蹤 肝 功 能 ALT 及 AST 病 人 患 有 梅 毒, 扎 傷 者 轉 介 門 診 評 估 用 藥, 或 請 掛 診 感 染 科 醫 師 評 估 預 防 用 藥, 並 於 扎 傷 3 個 月 後 抽 血 檢 查 RPR 病 人 患 有 HIV(+),24 小 時 內 至 轄 區 專 責 醫 院 ( 陽 大 ) 急 診 室 掛 診 照 會 感 染 科 醫 師 預 防 性 用 藥 外, 請 於 扎 傷 後 1.5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定 期 追 蹤 anti-hiv 扎 傷 來 源 不 明 時, 請 於 3 個 月 後 追 蹤 anti-hiv anti-hcv RPR ALT 及 AST 以 確 定 是 否 遭 受 感 染 病 人 抗 原 抗 體 檢 驗 報 告 均 正 常, 請 於 6 個 月 後 追 蹤 抽 血 檢 驗 Anti-HIV Anti-HCV HBsAg VDRL ALT 及 AST 三 追 蹤 日 期 及 檢 驗 項 目 檢 驗 日 期 / 項 目 HBsAg anti-hbs anti-hbc anti-hcv anti-hiv RPR ALT/AST 是 否 結 案 ( 醫 師 簽 章 ) 四 請 你 依 照 上 列 追 蹤 日 期 攜 帶 健 保 卡 職 員 證 及 本 單 掛 號 內 科 或 外 科 就 診, 看 診 醫 師 鍵 入 疾 病 代 碼 及 E870.9 開 立 抽 血 檢 驗 單 五 本 單 影 印 本 交 扎 傷 員 工 存 參 追 蹤 檢 查, 正 本 由 感 染 管 制 組 存 檔 扎 傷 員 工 簽 章 : 感 染 管 制 組 :

15 附 件 五 制 定 三 修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員 工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通 知 單 同 仁 你 ( 妳 ) 好 : 臺 端 經 新 進 員 工 體 格 檢 查,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及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Anti-HBs) 檢 驗 報 告 均 呈 陰 性, 可 由 醫 院 提 供 免 費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B 型 肝 炎 疫 苗 共 需 注 射 三 劑, 其 療 程 為 六 個 月 : * 第 一 劑 日 期 : 年 月 日 * 第 二 劑 日 期 : 年 月 日 ( 第 一 劑 與 第 二 劑 間 隔 一 個 月 ) * 第 三 劑 日 期 : 年 月 日 ( 第 二 劑 與 第 三 劑 間 隔 五 個 月 ) * 抽 血 檢 查 B 肝 抗 體 日 期 : 年 月 日 ( 在 最 後 一 劑 疫 苗 接 種 後 一 - 二 個 月, 員 工 優 免 HIS 院 內 代 碼 為 ) 請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ㄧ 週 內 攜 帶 職 員 證 及 本 單 張 掛 腸 胃 科 門 診 就 診, 經 醫 師 評 估 後 開 立 B 型 肝 炎 疫 苗 開 始 預 防 注 射, 為 維 護 醫 護 人 員 之 安 全, 凡 未 曾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預 防 注 射, 且 經 檢 驗 未 具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及 表 面 抗 體 者, 均 應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接 種, 以 避 免 感 染, 特 此 聲 明 感 染 管 制 組 敬 啟 被 通 知 員 工 ( 簽 章 ): 感 染 管 制 組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不 清 楚 過 去 B 肝 疫 苗 接 種 史, 或 是 曾 經 接 種 過 B 肝 疫 苗, 卻 偵 測 不 到 B 肝 表 面 抗 體 的 人, 建 議 排 除 B 肝 帶 原 者 或 曾 經 得 過 B 肝 感 染 的 可 能 性 之 後, 需 請 教 肝 膽 腸 胃 醫 師 的 專 業 諮 詢, 以 考 慮 B 肝 疫 苗 追 加 施 打 的 適 切 性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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