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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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 院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程 際 金 融 組 碩 士 論 文 公 股 股 權 對 銀 行 業 資 本 適 足 性 淨 值 報 酬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之 影 響 - 以 公 股 派 任 之 董 監 組 成 分 析 The Effects of Public Ownership on Banks BIS, ROE and P/E Ratio- A Study of the composition of Government-Appointed Board Directors 指 導 教 授 : 陳 明 進 博 士 研 究 生 : 洪 春 熹 撰 中 華 民 102 年 6 月

2 誌 謝 論 文 的 完 成, 首 要 感 謝 的 就 是 指 導 老 師 陳 明 進 教 授 從 論 文 題 目 選 定 到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老 師 都 鉅 細 靡 遺 地 講 解 教 導 與 解 惑, 即 使 是 離 校 二 十 五 年 的 我, 老 師 在 身 負 研 究 壓 力 同 時, 還 常 撥 冗 指 點 方 向 提 醒 重 點, 更 不 時 拋 出 問 題 刺 激 思 考, 讓 我 在 撰 寫 論 文 能 縝 密 論 述, 在 此 向 老 師 致 上 最 誠 摯 的 謝 意 此 外, 還 要 感 謝 口 試 委 員 林 良 楓 教 授 與 范 宏 書 教 授, 提 出 寶 貴 意 見, 讓 本 篇 論 文 更 加 嚴 謹 喜 歡 洛 夫 的 詩 : 如 果 迷 戀 厚 實 的 屋 頂, 就 會 失 去 浩 瀚 的 繁 星 莊 子 養 生 主 篇 也 說 : 吾 生 也 有 涯, 而 知 也 無 涯 生 服 務 於 審 計 部 迄 今 二 十 三 年 餘, 不 斷 的 付 出, 讓 我 不 僅 疲 累, 也 有 被 淘 空 感 覺, 於 是 選 擇 回 到 母 校 來 充 電, 厚 實 理 論 基 礎, 透 過 再 次 習, 也 檢 視 過 去 之 工 作 方 式, 期 能 有 所 興 革 在 這 三 年, 感 謝 諸 多 服 務 於 金 融 科 技 及 法 律 等 產 業 同 士 偉 博 翔 坤 泰 東 翹 漢 期 思 蓉 旭 珍 滿 足 敏 貴 瑞 媛 克 明 如 意 等 陪 伴 習, 腦 力 激 盪, 讓 我 瞭 解 企 業 生 存 的 教 戰 守 策, 以 及 開 拓 藍 海 的 雄 心 略 好 友 嘉 文 緯 新 力 協 助 蒐 集 資 料, 以 及 同 事 雅 薇 科 毅 耐 心 教 導 電 腦 統 計 軟 體 SPSS, 也 銘 謝 在 心 最 後, 除 感 謝 服 務 機 關 審 計 部 林 審 計 長 慶 隆 及 母 校 會 計 系 諶 家 蘭 教 授 推 薦 進 修 外,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感 謝 先 生 雲 輝 的 體 貼 與 包 容, 父 母 及 公 婆 無 私 的 支 持 與 關 心, 兒 女 育 禎 育 慈 及 智 鈞 的 乖 巧 與 懂 事, 讓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論 文 謹 將 此 論 文 獻 給 家 洪 春 熹 謹 誌 於 商 院 民 一 0 二 年 六 月 i

3 摘 要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係 探 討 公 股 股 權 對 銀 行 業 資 本 適 足 性 淨 值 報 酬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之 影 響 透 過 代 理 理 論 與 資 源 依 賴 理 論 之 探 討 董 監 事 人 才 之 遴 選 對 銀 行 業 之 重 要 性, 並 利 用 臺 灣 經 濟 新 報 資 料 庫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布 數 據 或 編 輯 發 行 之 金 融 統 計 輯 要, 暨 各 上 市 ( 櫃 ) 銀 行 之 年 報 揭 露 公 司 理 之 相 關 董 監 事 等 資 料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進 而 以 公 股 代 表 之 遴 選 角 度, 探 討 府 ( 財 部 ) 對 具 主 導 權 之 彰 化 華 南 第 一 兆 豐 台 企 及 合 庫 等 6 家 上 市 公 營 銀 行, 所 派 任 之 公 股 董 監 事 組 成 差 異, 有 無 對 公 股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權 益 報 酬 率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等 產 生 影 響, 提 出 未 來 府 對 公 營 銀 行 監 理 及 遴 選 公 股 代 表 之 參 考 建 議 本 文 之 實 證 結 果, 發 現 無 論 在 全 體 公 民 營 銀 行, 或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後, 公 營 銀 行 之 淨 值 報 酬 率 並 未 顯 著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 但 在 股 價 淨 值 比 方 面, 公 營 銀 行 的 市 場 評 價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 另 在 資 本 適 足 性 方 面, 公 營 銀 行 與 民 營 銀 行 亦 有 差 異, 公 營 銀 行 的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至 於 就 公 營 銀 行 比 較 之 實 證 結 果, 發 現 在 董 事 會 者 或 官 員 兼 任 成 員 之 比 例 組 成 差 異, 對 各 公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等 方 面, 並 未 有 顯 著 不 同 之 影 響, 但 在 淨 值 報 酬 率 方 面, 則 不 論 董 事 會 者 或 官 員 兼 任 成 員 比 例 組 成 差 異, 結 果 均 為 正 向 相 關, 惟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最 後, 謹 就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提 出 建 議 如 下 :1. 去 除 策 性 任 務, 並 強 化 公 司 理, 落 實 企 業 化 經 營 2. 透 過 合 約 遴 聘 專 業 經 理 人 擔 任 公 營 銀 行 之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必 要 時 可 增 訂 特 別 規 定, 以 規 範 公 股 代 表 責 任 3. 建 董 監 事 之 薪 資 獎 酬 與 績 效 有 效 連 結 制 度 4. 面 臨 外 商 及 陸 地 區 之 銀 行 相 繼 來 台 競 食 內 金 融 市 場, 亟 需 及 早 規 劃 公 股 銀 行 之 最 適 經 濟 規 模, 厚 植 銀 行 實 力 等 建 議 意 見, 供 未 來 府 監 理 之 參 考 關 鍵 詞 : 公 營 銀 行 公 股 董 監 代 表 資 本 適 足 率 淨 值 報 酬 率 股 價 淨 值 比 ii

4 目 次 誌 謝 i 摘 要 ii 目 次 iii 表 次 iv 圖 次 v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2 第 三 節 研 究 流 程 3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4 第 一 節 董 監 組 成 之 相 關 理 論 4 第 二 節 府 派 任 公 股 代 表 董 監 事 之 相 關 規 定 9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13 第 一 節 研 究 假 說 與 變 數 定 義 及 衡 量 13 第 二 節 研 究 模 式 19 第 三 節 研 究 資 料 23 第 四 章 實 證 結 果 與 分 析 24 第 一 節 敘 述 性 統 計 24 第 二 節 公 營 銀 行 與 民 營 銀 行 之 實 證 結 果 28 第 三 節 府 具 主 導 權 六 家 公 營 銀 行 之 實 證 結 果 39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44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44 第 二 節 研 究 限 制 47 參 考 文 獻 48 中 文 48 英 文 48 附 錄 52 iii

5 表 次 表 3-1 變 數 彙 總 表 18 表 4-1 研 究 變 數 之 敘 述 性 統 計 量 25 表 4-2 相 關 係 數 表 27 表 4-3 本 公 民 營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BIS) 之 實 證 結 果 30 表 4-4 本 公 民 營 銀 行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之 實 證 結 果 31 表 4-5 本 公 民 營 銀 行 股 價 淨 值 比 (P/B) 之 實 證 結 果 32 表 家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公 營 銀 行 與 6 家 民 營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BIS) 之 比 較 36 表 4-7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6 家 公 營 銀 行 與 6 家 民 營 銀 行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之 實 證 結 果 37 表 4-8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6 家 公 營 銀 行 與 6 家 民 營 銀 行 股 價 淨 值 比 (P/B) 之 實 證 結 果 38 表 4-9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6 家 公 營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BIS) 之 實 證 結 果 39 表 4-10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6 家 公 營 銀 行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之 實 證 結 果 40 表 4-11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6 家 公 營 銀 行 股 價 淨 值 比 (P/B) 之 實 證 結 果 41 iv

6 圖 次 圖 1-1 研 究 流 程 3 圖 3-1 實 證 迴 歸 研 究 架 構 22 v

7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銀 行 業 在 臺 灣 之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中, 一 直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之 角 色, 除 作 為 匯 聚 民 間 儲 蓄 與 企 業 投 資 之 重 要 管 道 外, 更 是 家 經 濟 與 支 持 產 業 發 展 之 重 要 命 脈 因 此, 其 經 營 績 效 良 窳 與 經 濟 成 長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之 關 係 在 臺 灣 金 融 市 場 之 發 展,1980 年 以 前 主 要 由 府 主 導, 以 金 融 穩 定 為 策 目 標, 故 府 高 度 管 制 銀 行 特 許 執 照 之 發 放, 亦 1 即 當 時 銀 行 業 多 數 屬 於 公 營 銀 行 直 至 1990 年 止, 府 核 准 者 僅 有 4 家 民 營 銀 行 及 7 家 營 銀 行 2 嗣 為 利 銀 行 業 之 長 期 發 展, 府 曾 於 1991 至 1992 年 間 幅 開 放, 計 核 准 16 家 民 營 新 銀 行 之 設, 部 分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也 相 繼 開 放, 並 同 意 改 制 為 商 業 銀 行, 從 此 由 府 長 期 壟 斷 銀 行 業 經 營 的 局 面 不 再 1996 年 之 後, 府 允 3 許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可 經 由 合 併 改 制 讓 與 及 概 括 承 受 予 商 業 銀 行 1998 年 藉 由 精 簡 4 臺 灣 省 府 組 織, 進 一 步 實 施 省 屬 行 庫 民 營 化 以 提 升 經 營 效 率, 增 強 競 爭 力 2005 年 再 度 將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民 營 化 長 期 以 來 公 股 股 權 之 管 理 確 實 存 在 諸 多 問 題, 無 論 是 公 股 股 權 之 持 有 方 式 公 股 代 表 之 遴 選 與 管 理, 或 是 釋 股 計 畫 等 尚 乏 一 套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府 所 扮 之 演 角 色, 不 僅 需 維 持 公 股 之 既 有 權 益, 同 時 還 要 穩 定 事 業 之 永 續 經 營, 增 加 財 收 收 入, 以 及 追 求 公 股 之 最 利 益 等 故 已 民 營 化 之 公 營 銀 行 經 營 迄 今, 府 持 股 雖 有 零 星 釋 出, 惟 因 考 量 諸 多 策 目 的 及 執 行 策 所 需, 目 前 仍 多 數 為 最 股 東, 亦 即 府 對 於 各 民 營 化 銀 行 之 相 關 董 監 事 派 任 仍 具 有 主 導 控 制 權 府 派 任 之 公 股 代 表 以 往 多 來 自 退 休 公 營 事 業 主 管 或 行 機 關 現 任 高 階 官 員 ( 公 務 員 ), 專 家 者 比 例 並 不 高 由 於 術 研 究 機 構 或 民 眾, 常 有 對 於 府 機 關 公 務 員 對 於 公 股 管 理 時, 習 於 依 法 行 事, 避 免 個 人 責 任, 並 不 以 企 業 獲 利 最 為 考 量, 而 多 所 詬 病 ( 洪 德 生 2004), 且 在 現 行 府 體 制 運 作 下, 公 股 代 表 之 選 任 係 由 各 主 管 機 1 包 括 1971 年 中 際 商 業 銀 行 ( 原 中 銀 行 更 名 ) 是 第 一 家 由 公 營 改 制 為 民 營 之 金 融 機 構 華 僑 銀 行 世 華 銀 行 與 上 海 商 業 儲 蓄 銀 行 2 分 別 為 中 央 信 託 局 交 通 銀 行 郵 儲 匯 局 中 農 民 銀 行 台 北 市 銀 行 中 輸 出 入 銀 行 及 高 雄 銀 行 3 依 民 法 第 305 條 規 定, 由 健 全 的 行 庫 將 問 題 機 構 的 資 產 負 債 與 營 業 概 括 承 受, 被 承 受 機 構 的 存 款 人 與 債 務 人, 因 承 受 行 庫 完 全 承 受 被 承 受 機 構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而 獲 得 完 全 保 障 年 有 彰 化 商 業 銀 行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及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等 公 營 銀 行 民 營 化 ;1999 年 有 中 農 民 銀 行 交 通 銀 行 高 雄 銀 行 及 台 北 銀 行 等 銀 行 民 營 化 ;2005 年 有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完 成 民 營 化 1

8 關 自 行 選 任, 再 報 請 部 長 或 由 直 接 由 最 高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人 選 因 此, 在 此 情 況 所 遴 選 之 公 股 代 表, 往 往 是 聘 任 退 休 公 營 事 業 主 管 或 行 機 關 現 任 高 階 官 員 ( 公 務 員 ), 有 時 並 非 真 正 其 熟 悉 的 專 業 領 域, 加 上 多 屬 兼 任 性 質, 公 股 代 表 所 涉 及 之 權 利 義 務 事 項 未 臻 明 確, 外 界 往 往 認 為 公 股 代 表 對 公 司 經 營 績 效 恐 無 太 助 益 之 刻 板 印 象 衡 酌 臺 灣 5 的 公 股 銀 行 至 今 仍 在 內 銀 行 業 之 市 占 率 超 過 50%, 爰 本 研 究 試 圖 以 公 股 代 表 之 遴 選 與 管 理 角 度, 探 討 府 ( 財 部 ) 對 具 主 導 權 之 彰 化 華 南 第 一 兆 豐 台 企 及 合 庫 等 6 家 上 市 銀 行, 所 派 任 之 公 股 董 監 事 組 成 差 異, 有 無 對 公 股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權 益 報 酬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等 產 生 影 響, 作 為 未 來 府 遴 選 公 股 代 表 之 參 考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欲 探 討 府 所 派 任 具 主 導 權 公 營 銀 行 之 董 監 事 組 成 背 景, 對 銀 行 業 資 本 適 足 性 權 益 報 酬 率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之 影 響 程 度 本 文 之 研 究 目 的 包 括 :(1) 探 討 本 全 體 公 民 營 銀 行 中, 公 營 銀 行 對 其 資 本 適 足 性 權 益 報 酬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與 民 營 銀 行 有 無 差 異 ;(2) 由 於 民 營 銀 行 規 模 差 異 甚, 於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後, 選 取 公 民 營 銀 行 各 6 家, 探 討 公 民 營 銀 行 之 差 異 及 董 事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例, 與 資 本 適 足 率 權 益 報 酬 率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有 無 相 關 ;(3) 探 討 公 營 銀 行 府 選 派 之 董 監 事 ( 公 股 代 表 ) 背 景 究 是 來 自 術 界 或 官 員 兼 任, 與 資 本 適 足 率 權 益 報 酬 率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是 否 有 相 關 性, 進 而 提 出 未 來 府 對 公 營 銀 行 監 理 及 遴 選 公 股 代 表 之 參 考 建 議 5 依 審 計 法 第 47 條 會 計 法 第 4 條 及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等, 對 於 公 營 事 業 之 定 義, 包 括 : 府 獨 資 經 營 者 府 與 人 民 合 資 經 營, 府 資 本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以 及 由 前 2 種 公 有 營 業 及 事 業 機 關 轉 投 資 於 其 他 事 業, 其 轉 投 資 之 資 本 額 超 過 該 事 業 資 本 50% 者 當 府 持 有 公 營 銀 行 之 股 權 降 到 50% 以 下 之 過 程 則 被 稱 為 民 營 化 但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後, 若 府 持 股 低 於 50% 卻 實 質 掌 控 或 主 導 經 營 權, 則 仍 視 為 公 營 事 業, 故 本 文 研 究 對 象 公 營 銀 行 係 涵 蓋 已 上 市 之 彰 銀 一 銀 華 銀 兆 豐 銀 台 兆 銀 合 庫 銀 等 6 家, 但 未 上 市 之 公 營 銀 行 臺 灣 銀 行 及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等 則 不 列 入 2

9 第 三 節 研 究 流 程 本 論 文 之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1-1 所 示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建 研 究 架 構 蒐 集 資 料 整 理 與 分 析 歸 納 研 究 發 現 提 出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本 文 共 分 為 五 章, 除 本 章 外, 第 二 章 探 討 董 監 組 成 在 代 理 理 論 與 資 源 依 賴 理 論 下 之 相 關 文 獻, 及 府 派 任 公 股 代 表 董 監 事 之 相 關 規 定 ; 第 三 章 說 明 本 研 究 假 說 形 成 研 究 模 式 及 使 用 之 研 究 資 料 變 數 及 方 法 ; 第 四 章 為 實 證 研 究 分 析 與 結 果 ; 第 五 章 為 本 文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3

10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第 一 節 董 監 組 成 之 相 關 理 論 一 代 理 理 論 當 企 業 隨 著 規 模 擴, 所 需 投 入 營 運 活 動 或 提 升 競 爭 力 之 資 金 及 資 源 愈 多 時, 就 必 須 向 外 募 集 所 需 資 源, 因 此, 資 金 供 應 者 往 往 不 是 企 業 本 身 的 管 理 者,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之 分 離 便 形 成 所 謂 代 理 關 係 根 據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提 出 之 代 理 理 論 定 義 : 由 一 位 或 一 位 以 上 的 主 理 人 (Principal) 雇 用 並 授 權 給 另 一 位 代 理 人 (Agent) 代 其 行 使 某 些 特 定 行 動, 彼 此 間 存 在 之 契 約 關 係 而 代 理 人 應 就 契 約 內 容, 在 委 託 人 授 權 之 後, 對 企 業 之 經 營 成 果 負 責, 為 主 理 人 謀 取 最 之 財 富, 並 接 受 委 託 人 所 提 供 之 報 酬 然 而 Berle and Means(1932) 指 出, 由 於 專 業 經 理 人 並 非 企 業 所 有 者, 無 須 承 受 經 營 決 策 之 所 有 後 果, 故 難 以 期 望 專 業 經 理 人 會 以 創 造 企 業 所 有 權 人 之 最 財 富 為 最 佳 決 策, 亦 即 在 經 營 權 與 所 有 權 分 離 情 況 下, 主 理 人 授 權 經 理 人 代 為 處 理 事 務, 兩 者 仍 存 有 利 益 衝 突, 換 言 之, 經 理 人 不 會 為 了 使 主 理 人 的 利 益 最 化 而 犧 牲 自 己, 相 反 的, 經 理 人 可 能 為 了 自 身 利 益 而 做 出 損 及 企 業 整 體 與 所 有 人 利 益 的 決 策, 因 而 產 生 代 理 成 本 (Berle and Means 1932;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Eisenhardt(1989) 亦 認 為 代 理 理 論 建 在 人 類 自 利 行 為 模 式 之 假 說, 認 為 每 個 人 均 在 追 求 以 最 小 付 出, 獲 取 個 人 最 化 效 益, 因 此 主 理 人 與 代 理 人 兩 者 目 標 有 所 歧 異, 極 有 可 能 產 生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conflict of interests), 導 致 代 理 問 題 為 減 緩 代 理 問 題 並 降 低 代 理 成 本, 企 業 可 以 透 過 建 監 督 機 制 與 設 計 獎 勵 誘 因, 可 防 止 經 理 人 做 出 不 利 企 業 之 行 為, 使 經 理 人 在 追 求 自 身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同 時 兼 顧 股 東 利 益 (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Fama and Jensen 1983), 以 保 障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益, 並 促 進 公 司 價 值 極 化 由 於 法 律 賦 予 董 事 會 最 高 且 重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選 任 解 任 及 獎 酬 制 度 之 訂 定 與 保 障 企 業 資 產 之 權 利 及 責 任 義 務, 因 此 董 事 會 也 是 保 護 股 東 利 益 避 免 遭 受 經 理 人 侵 害 之 第 一 道 防 線 (Walsh and Seward 1990), 也 是 公 司 理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 Fama and Jensen 1983;Williamson 1983;Williamson 1984;Baysinger and Hoskisson 1990) 董 事 會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監 督 經 理 人 是 否 按 照 股 東 的 意 志 行 事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Mizruchi 1983;Eisenhardt 1989), 期 望 減 少 股 東 與 經 理 人 之 間 利 益 衝 4

11 突 現 象, 以 降 低 代 理 成 本 並 保 護 股 東 權 益 許 多 者 強 調 董 事 會 如 同 受 託 人, 應 確 保 經 理 人 實 際 按 照 股 東 利 益 執 行 企 業 決 策 (Berle and Means 1932;Bainbridge1993;Miller 1993), 若 無 此 層 控 制, 則 經 理 人 所 做 決 策 之 行 為 就 容 易 偏 離 股 東 利 益 最 化 原 則 (Fama and Jensen 1983) 董 事 會 透 過 行 使 權 力 可 達 到 監 督 機 制 之 目 的, 如 經 由 監 督 經 理 人, 董 事 會 可 以 掌 握 經 理 人 有 無 因 自 身 利 益 而 做 出 侵 害 企 業 權 益 之 行 為 (Boyd 1995;Daily and Schwenk 1996); 考 核 經 理 人 決 策 之 成 效, 以 利 給 予 適 當 獎 勵 或 懲 罰 (Conyon and Simon 1998); 或 是 藉 由 董 事 會 會 議 之 討 論, 在 制 定 重 決 策 前 審 慎 衡 量 策 略 可 行 性 與 可 能 結 果 (Rindova 1999);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訂 定 合 適 任 期 年 限 與 遴 選 辦 法, 以 限 制 經 理 人 權 力 (Pitch et al. 2000) 等 來 降 低 代 理 成 本 一 旦 不 利 企 業 整 體 利 益 的 機 率 降 低, 代 理 成 本 勢 必 下 降, 而 企 業 之 營 運 也 能 更 順 利, 進 而 創 造 更 高 的 經 營 績 效 (Fama 1980;Mizruchi 1983;Zahra and Pearce1989) 由 此 可 知, 董 事 會 是 最 重 要 且 具 體 可 見 之 內 部 監 控 機 制, 也 是 公 司 控 制 之 最 終 機 制 (Zahra and Pearce 1989), 其 所 要 執 行 的 功 能, 為 監 督 經 營 者 行 為 與 制 定 最 高 主 管 補 償 制 度, 以 確 保 股 東 財 富 最 化 因 此, 董 事 會 是 企 業 內 部 制 衡 管 理 階 層 的 一 利 器 由 於 多 數 者 主 張 董 事 會 監 督 經 理 人 的 這 項 功 能 對 公 司 理 十 分 重 要, 再 加 上 是 法 律 強 制 規 定 因 此, 多 數 企 業 都 有 設 置 董 事 會, 監 督 與 檢 查 經 理 人 是 否 妥 善 運 用 資 源 然 而 董 事 會 監 督 功 能 的 強 弱 受 到 許 多 因 素 左 右, 例 如 董 事 會 之 結 構 經 驗 能 力 成 員 年 齡 特 殊 專 長 與 人 數 多 寡 等, 都 是 影 響 其 能 否 確 實 發 揮 監 督 功 能 之 因 素 5

12 二 資 源 依 賴 理 論 資 源 依 賴 理 論 認 為 組 織 是 一 個 開 放 系 統, 而 非 只 強 調 內 部 運 作 效 率 的 封 閉 系 統 其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組 織 與 外 界 之 間 資 源 交 換 的 穩 定, 以 合 乎 外 界 環 境 或 組 織 的 期 望 與 要 求, 並 達 到 組 織 的 效 能 (Effectiveness) 因 此, 如 果 將 組 織 視 為 一 個 資 源 投 入 與 產 出 的 系 統, 這 個 系 統 勢 必 會 和 外 界 環 境 的 其 他 組 織 產 生 資 源 交 換 與 交 易, 而 產 生 相 互 依 賴 (Interdependence) 的 情 況 該 理 論 視 董 事 會 為 企 業 與 環 境 的 重 要 介 面, 可 以 及 時 提 供 經 營 者 資 訊, 獲 取 關 鍵 性 資 源, 並 提 升 公 司 在 社 會 之 合 法 地 位, 幫 助 公 司 改 善 經 營 績 效 (Pfeffer and Salancik, 1978) 相 較 於 代 理 理 論 所 主 張 的 監 督 功 能, 資 源 依 賴 理 論 (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y) 認 為 董 事 會 另 一 項 職 責 是 提 供 資 源 者 們 (Daily and Dalton1994;Daily1995) 亦 提 出 相 同 的 主 張, 認 為 董 事 會 的 資 源 依 賴 角 色, 是 小 公 司 或 家 族 企 業 成 功 之 重 要 因 素 者 Wernerfelt(1984) 則 以 資 源 依 賴 理 論 探 討 董 事 會 如 何 將 其 本 身 或 企 業 已 擁 有 的 資 源, 充 分 運 用 在 營 運 上, 使 企 業 獲 利, 這 些 資 源 不 限 於 董 事 的 智 識 能 力, 只 要 是 有 益 於 企 業, 都 稱 為 資 源 依 資 源 依 賴 理 論 觀 點, 者 們 主 張 由 於 企 業 生 存 有 賴 董 事 會 對 資 源 的 運 用 與 掌 握 (Aldrich and Pfeffer 1976;Pfeffer and Salancik 1978;Pfeffer 1987), 故 董 事 會 提 供 資 源 的 功 能 與 企 業 績 效 有 顯 著 關 係, 亦 即 企 業 績 效 好 壞 取 決 於 與 外 部 環 境 連 結, 善 用 資 源 來 配 合 環 境 趨 勢, 以 創 造 價 值, 此 項 論 點 也 由 許 多 者 實 證 研 究 提 供 證 實 證 據 之 支 持 (Pfeffer 1972;Boyd 1990;Dalton et al.1999) 因 此, 董 事 會 提 供 資 源 的 相 關 問 題 在 近 年 來 成 為 研 究 資 源 依 賴 理 論 (Pfeffer 1972;Pfeffer and Salancik 1978;Boyd 1990;Daily and Dalton et al.1994a;daily and Dalton et al.1994b;gales and Kesner1994; Hillman et al.2000) 和 企 業 與 關 係 人 網 絡 關 係 (Johnson and Greening 1999;Luoma and Goodstein1999;Hillman et al.2001) 的 一 主 軸 彙 總 文 獻 上 之 探 討 董 事 會 能 透 過 許 多 控 制 活 動 及 機 制, 提 供 企 業 所 需 資 源 與 營 運 參 考, 例 如 提 供 法 律 方 面 服 務 及 增 進 企 業 的 公 眾 形 象 (Selznick 1949) 減 少 企 業 面 臨 的 不 確 定 性 因 素 (Pfeffer 1972) 增 加 企 業 商 譽 (Bazerman and Schoorman 1983) 管 理 諮 服 務 (Mintzberg 1983) 為 客 戶 與 關 係 人 及 重 要 外 部 機 構 取 得 良 好 關 係 (Burt 1980; Mizruchi and Stearns 1988;Hillman et al.2001)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Williamson 1984; 6

13 Osterloh and Frey 2006) 幫 助 企 業 繼 續 經 營 (Singh et al.1986) 快 速 取 得 外 來 資 源 如 資 本 (Mizruchi and Stearns 1988) 提 供 內 部 專 業 的 資 訊 (Baysinger and Hoskisson 1990) 幫 助 企 業 制 定 策 略 與 重 要 決 策 (Judge and Zeithaml 1992;Zajac and Westphal 1996; Westphal 1999;Pye 2002;Setevenson and Radin 2009) 又 對 企 業 而 言, 董 事 會 的 那 些 行 為, 都 可 分 為 四 項 功 能 :( 一 ) 建 議 與 諮 詢 ( 二 ) 法 律 ( 三 ) 對 外 聯 繫 溝 通 管 道, 及 ( 四 ) 取 得 外 來 優 良 資 源 (Pfeffer and Salancik 1978) 儘 管 董 事 會 的 職 務 分 類, 每 位 者 都 不 盡 相 同, 但 後 來 分 類 的 內 容, 都 可 源 自 Pfeffer and Salancik (1978) 之 四 功 能 中 董 事 會 可 提 供 資 源 有 效 幫 助 企 業 之 理 論 對 於 董 事 會 有 兩 意 涵 : 第 一 是 董 事 會 之 組 成 應 該 要 反 映 環 境 (Boyd 1990), 當 外 在 環 境 改 變 使 得 企 業 面 臨 重 挑 戰 或 壓 力 時, 董 事 會 除 了 根 據 環 境 變 遷 與 趨 勢, 思 考 應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加 以 因 應 外, 在 做 出 決 策 前, 應 再 考 量 董 事 會 成 員 中 有 哪 些 能 力 或 資 源 可 以 善 加 利 用, 以 有 效 增 進 企 業 的 價 值 換 言 之, 對 於 外 部 環 境 的 重 改 變, 企 業 能 以 調 整 董 事 會 成 員 之 組 成 來 配 合 本 身 之 需 求 與 面 臨 的 困 難 (Hillman et al. 2000), 充 分 利 用 現 有 資 源 協 助 營 運, 或 藉 由 引 進 新 人 才 對 企 業 經 營 有 所 助 益 董 事 會 組 成 除 與 環 境 外, 董 事 會 組 成 之 差 異 也 會 對 企 業 績 效 產 生 影 響 (Baysinger and Butler 1985) 在 資 源 依 賴 理 論 中,Becker(1964) Coleman(1998) 主 張 人 力 資 本 係 影 響 提 供 資 源 功 能 之 重 要 因 素, 延 伸 到 本 研 究 上, 即 代 表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經 驗 名 聲, 甚 至 技 能 數 量 的 多 寡 或 品 質 優 劣, 都 能 左 右 其 對 於 企 業 提 供 資 源 之 功 能 術 研 究 上 發 現 董 事 的 經 驗 相 關 知 識 背 景 等 會 影 響 企 業 決 策 (Hillman and Dalziel 2003;Lynall et al. 2003), 且 Becker(1964) 透 過 模 型 的 驗 證 與 實 證 的 測 試, 亦 認 為 董 事 會 的 人 力 資 本 與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有 高 度 相 關 此 外, 內 文 獻 上, 陳 宜 伶 (2008) 發 現, 當 董 監 事 具 備 會 計 或 法 律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時, 可 望 提 升 企 業 投 資 績 效 並 降 低 信 用 風 險 ; 盧 玟 錤 (2011) 發 現, 調 整 董 監 事 組 成 後, 可 望 增 進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之 有 效 性, 達 到 降 低 作 業 風 險 事 件 發 生 機 率 之 目 標 綜 上, 代 理 理 論 主 張 在 主 理 人 授 權 經 理 人 對 企 業 經 營 成 果 負 責, 為 委 託 人 謀 取 最 財 富, 並 接 受 委 託 人 所 提 供 之 報 酬, 但 為 降 低 兩 者 彼 此 利 益 有 所 歧 異, 所 產 生 之 代 理 問 題, 企 業 可 藉 由 設 置 董 事 會 來 監 督 經 理 人 是 否 依 股 東 意 志 行 事 (Jensen and 7

14 Meckling 1976;Mizruchi 1983) 亦 即 在 代 理 理 論 下, 當 激 勵 董 事 會 監 督 的 誘 因 與 股 東 利 益 一 致 時, 董 事 會 的 監 督 會 更 有 效, 企 業 績 效 亦 會 提 升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Fama 1980;Osterloh and Frey 2006) 因 此, 代 理 理 論 主 張 設 計 一 套 董 事 選 任 制 度, 以 選 出 具 有 充 分 獨 性 的 外 部 董 事 來 監 督 經 理 人 的 經 營 表 現 與 成 果 而 董 事 會 設 置 後, 根 據 資 源 依 賴 理 論 觀 點, 企 業 之 生 存 有 賴 董 事 會 對 資 源 之 掌 握 及 運 用, 亦 即 董 事 會 之 人 力 資 本 或 社 會 資 本, 都 能 有 助 企 業 制 定 決 策 及 管 理 活 動 之 實 施 因 此, 本 文 研 究 係 以 董 事 會 成 員 組 成 代 表 其 人 力 資 本 與 社 會 資 源 之 角 度 分 析 之 8

15 第 二 節 府 派 任 公 股 代 表 董 監 事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於 公 營 銀 行 配 合 府 執 行 策 性 任 務, 在 資 金 供 給 與 金 融 穩 定 上 確 實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之 角 色, 故 臺 灣 的 公 股 銀 行 在 內 銀 行 業 之 市 占 率 仍 然 超 過 50% 根 據 行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委 託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所 作 之 公 股 股 權 問 題 之 研 究 計 畫 ( 洪 德 生 2003) 指 出, 新 加 坡 府 持 有 之 Temask 控 股 公 司 之 董 監 席 次 是 依 其 股 權 比 例 來 分 派, 共 有 10 位 董 事, 官 方 代 表 約 占 4 成, 其 派 選 人 員 之 特 色 為 所 選 派 之 董 事 多 出 自 私 人 企 業 之 專 業 人 士, 而 非 官 方 公 務 員, 以 達 到 對 公 司 經 營 績 效 產 生 正 面 助 益 而 我 曾 於 年 發 生 兆 豐 金 控 公 司 董 事 長 由 官 股 代 表 轉 爭 取 民 股 代 表 續 任 董 事 長 2003 年 第 一 金 控 7 8 公 司 董 事 長 辭 職 及 2010 年 臺 灣 金 聯 公 司 董 事 長 獎 金 自 肥 案 等 事 件 觀 之, 凸 顯 府 所 遴 選 之 公 股 代 表 適 任 與 否, 對 於 公 司 經 營 成 敗 具 有 關 鍵 性 影 響 我 對 於 公 股 事 業 的 管 理 規 定, 主 要 依 行 院 訂 頒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及 處 分 要 點 ( 參 見 附 錄 一 ) 又 行 院 為 加 強 管 理 公 股 股 權 強 化 家 資 產 運 用 效 益 及 增 進 財 務 效 能, 於 2009 年 12 月 2 日 成 公 股 管 理 督 導 小 組, 並 於 2010 年 1 月 13 日 訂 定 加 強 公 股 管 理 作 業 計 畫, 適 用 範 圍 為 各 部 會 具 經 營 主 導 權 之 公 股 事 業 及 其 轉 投 資 事 業 目 前 公 股 事 業 中, 雖 然 部 分 事 業 股 份 已 降 至 50% 以 下, 但 部 分 在 擁 有 過 半 董 事 會 席 次, 具 經 營 主 導 權, 如 本 文 研 究 之 6 家 公 營 銀 行 根 據 財 部 2007 年 委 託 臺 灣 辦 理 從 獨 董 制 度 論 公 股 管 理 之 變 革 研 究 計 畫 ( 林 建 甫 2007) 指 出, 府 基 於 持 有 事 業 單 位 之 股 份, 透 過 公 股 代 表 行 使 股 東 權 ( 股 東 會 ) 統 理 權 ( 董 事 會 ) 及 經 理 權, 以 維 護 股 權 權 益, 並 增 進 府 財 務 效 能 目 前 府 對 於 公 股 代 表 遴 派, 已 訂 有 專 長 年 齡 兼 職 個 數 及 利 益 迴 避 等 條 件 規 範, 如 財 部 2012 年 9 月 11 日 臺 財 庫 字 第 號 有 關 財 部 派 任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董 監 事 管 理 要 點 ( 參 見 附 錄 二 ) 規 定 財 部 指 派 之 公 股 代 表 主 要 條 件 如 下 : 6 由 營 事 業 交 通 銀 行 民 營 化 逐 漸 變 身 為 全 第 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兆 豐 金 控, 在 2003 年 6 月 初 即 將 改 選 董 監 事 之 前, 傳 出 董 事 長 鄭 深 池 協 調 財 部, 希 望 擺 脫 官 股 代 表 身 分, 以 民 股 身 分 出 任 董 事 長 這 一 樁 官 股 變 民 股 的 人 事 案, 再 度 引 起 龐 的 庫 資 產 是 否 將 落 入 私 人 口 袋 的 爭 議 當 時 鄭 深 池 的 考 量 主 要 是 公 股 代 表 遇 權 變 動 時, 所 擔 任 之 董 事 長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僅 需 一 紙 公 文 改 派 代 表, 位 置 也 恐 隨 時 不 保, 但 若 以 民 股 代 表 出 任 董 事 長 則 需 等 待 三 年 一 任 之 董 監 事 改 選 時, 才 有 易 主 可 能 7 第 一 金 控 在 2003 年 發 行 5.15 億 美 元 GDR( 全 球 存 託 憑 證 ) 產 生 的 爭 議 引 爆 董 事 長 陳 建 隆 辭 職 8 台 灣 金 聯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2009 年 投 資 股 市 獲 利 近 8 億 元,2010 年 董 事 長 陳 松 柱 爆 發 疑 似 自 肥 案, 擅 自 分 配 獲 利 7,700 萬 餘 元 9

16 一 董 監 資 格 1. 曾 任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擔 任 一 級 以 上 主 管 職 務 五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者 2. 曾 於 府 機 關 內, 擔 任 與 任 職 事 業 有 關 之 簡 任 十 職 等 或 相 等 職 位 以 上 職 務 五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者 3. 現 任 或 曾 任 與 任 職 事 業 業 務 有 關 之 正 副 首 長 或 性 質 相 近 之 民 營 機 構 正 副 主 持 人 4. 對 任 職 之 事 業 業 務 具 有 專 門 著 作 或 特 殊 研 究 者 5. 在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校 擔 任 任 職 事 業 業 務 相 關 課 程 之 教 授 副 教 授 合 計 五 年 以 上 者 6. 曾 任 會 計 師 律 師 及 其 他 專 業 技 師 業 務 五 年 以 上 者 7. 監 察 人 ( 事 ) 除 具 備 以 上 條 件 外, 並 需 具 備 帳 務 查 核 及 財 務 分 析 等 會 計 實 務 經 驗 或 能 力 二 董 監 事 之 限 制 條 件 1. 派 任 年 齡 不 得 超 過 六 十 五 歲 ; 無 論 其 任 期 是 否 屆 滿, 於 年 滿 六 十 八 歲 時, 應 即 行 更 換 2. 公 務 人 員 對 事 業 機 構 有 職 務 上 直 接 監 督 關 係 者, 不 得 兼 任 其 董 監 事 3. 除 法 令 ( 含 章 程 ) 所 明 定 之 當 然 兼 職 者 外,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公 民 營 事 機 構 董 監 事 財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或 其 他 實 際 執 行 業 務 之 重 要 職 務 ( 如 副 執 行 長 副 秘 書 長 層 級 以 上 職 務 ), 合 計 不 超 過 二 個 為 限 4. 事 業 機 構 負 責 人 或 總 經 理, 均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事 業 機 構 之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或 董 監 事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1) 因 原 機 構 投 資 關 係 而 代 表 該 機 構 兼 任 其 所 投 資 事 業 之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或 董 監 事, 並 經 財 部 核 准 者 (2) 兼 任 財 團 法 人 或 非 營 利 社 團 法 人 之 職 務 者 (3) 情 況 特 殊, 經 財 部 專 案 核 定 者 5. 董 監 事 擔 任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執 行 長 者, 其 有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機 構 合 併 三 年 內 不 得 擔 任 存 續 機 構 之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執 行 長 等 重 要 高 階 決 策 主 管, 但 存 續 機 構 仍 為 公 股 主 導 之 機 構 者 不 在 此 限 6. 董 監 事 對 其 他 事 業 機 構 有 利 迴 避 原 則 之 虞 者,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事 業 機 構 董 監 事 10

17 三 公 股 代 表 之 考 核 1. 董 事 長 執 行 長 總 經 理 部 分 (1) 出 席 董 事 會 議 之 次 數 (2) 對 事 業 機 構 之 經 營 結 果 ( 營 運 目 標 達 成 及 成 長 情 形, 包 括 年 營 業 額 每 股 盈 餘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資 產 報 酬 率 員 工 生 產 力 等 項 ) (3) 配 合 府 策, 推 動 事 業 機 構 達 成 策 目 標 情 形 (4) 對 公 司 經 營 遵 循 法 規 情 形 (5) 其 他 具 體 事 蹟 2. 董 事 部 分 (1) 出 席 董 事 會 議 之 次 數 (2) 對 董 事 會 及 相 關 會 議 之 重 事 項 之 參 與 情 形 (3) 對 事 業 機 構 之 參 與 度 與 貢 獻 度 情 形 ( 就 中 長 期 經 營 方 針 營 運 目 標 年 度 計 畫 年 度 預 算 或 經 營 困 難 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4) 其 他 具 體 事 蹟 3. 監 察 人 部 分 (1) 出 席 監 察 人 會 及 列 席 董 事 之 次 數 (2) 對 董 事 會 所 提 出 各 種 表 冊 進 行 查 核, 並 提 出 報 告 意 見 情 形 (3. 對 事 業 機 構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隨 時 注 意 調 查, 並 提 出 具 體 意 見 情 形 (4) 其 他 具 體 事 蹟 四 公 股 代 表 之 薪 酬 1. 專 任 (1) 董 監 支 領 之 報 酬, 其 與 員 工 一 致 項 目 之 薪 給 獎 金 及 福 利 金 等 依 各 該 事 業 機 構 規 定 之 報 酬 支 給 但 當 年 度 其 所 領 之 支 領 非 固 定 收 入 ( 如 績 效 獎 金 及 其 他 各 項 獎 金 等 ) 總 額 如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總 額 ( 含 本 俸 及 主 管 加 給 ), 超 過 部 分 一 律 繳 庫 或 繳 作 原 投 資 事 業 之 收 益, 公 股 勞 工 董 事 除 外 (2) 該 部 核 派 至 民 營 事 業 主 持 人 之 薪 資 標 準, 依 該 部 訂 定 之 財 部 派 任 或 推 薦 至 公 股 民 營 事 業 及 其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薪 資 標 準 規 範 ( 參 見 附 錄 四 ) 辦 理 略 以 : 按 企 業 規 模 經 營 目 標 達 成 程 度 及 經 營 績 效 等 評 核 指 標, 評 定 5 類 11

18 等 級, 按 各 級 原 公 營 事 業 同 級 人 員 待 遇 2 倍 上 限 數 額, 並 依 各 等 區 分 待 遇 標 準, 各 類 等 級 薪 資 待 遇 差 距 5 千 至 1 萬 元, 其 中 最 高 第 一 類 月 支 待 遇 上 限 33 萬 元, 最 低 第 五 類 月 支 待 遇 上 限 為 30 萬 元 2. 兼 任 (1) 公 務 人 員 : 一 個 兼 職 費 每 月 不 超 過 8 千 元,2 個 兼 職 費 不 得 超 1 萬 6 千 元, 超 過 部 分 全 數 繳 庫 或 繳 作 原 事 業 機 構 之 收 益 但 公 專 校 院 教 師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人 員 及 其 他 經 行 院 專 案 核 定 者, 其 兼 職 費 之 支 給 個 數 及 數 額 上 限, 免 受 前 開 支 給 及 行 院 函 規 定 限 制 (2)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準 用 前 款 公 務 員 相 關 規 定 (3) 民 間 人 士 如 為 常 務 董 事 或 常 駐 監 察 人, 月 支 兼 職 費 3 萬 元, 如 為 董 監 事 則 為 2 萬 元, 另 一 兼 職 僅 得 再 支 領 5 千 元, 超 過 部 分 全 數 繳 庫 或 繳 作 原 事 業 機 構 之 收 益 (4) 公 股 勞 工 董 事 兼 職 費 不 得 支 領 或 得 支 領 但 應 全 數 庫 (5) 董 監 事 擔 任 該 事 業 機 構 之 負 責 人 或 經 理 人 者, 不 得 支 領 該 事 業 機 構 之 兼 職 費 五 公 股 代 表 員 工 分 紅 1. 董 監 事 包 括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或 其 他 職 務, 均 禁 止 領 取 員 工 分 紅 至 於 公 股 勞 工 董 事 屬 勞 工 身 分 所 領 取 之 分 紅 除 外 2. 董 監 事 如 依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得 支 領 員 工 分 紅, 所 支 領 之 分 紅 應 一 律 繳 庫 或 繳 作 原 事 業 機 構 之 收 益 3. 但 董 監 事 如 係 連 續 任 職 該 事 業 機 構 五 年 以 上 之 經 理 人 擔 任 者, 其 基 於 員 工 身 分 所 領 取 之 員 工 分 紅, 得 不 受 限 制 12

19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假 說 與 變 數 定 義 及 衡 量 根 據 Elyasiani and Mehdian(1992) Bhattacharyya, Lovell 及 Sahay(1997) 等 外 者, 認 為 公 民 營 銀 行 間 短 期 經 營 績 效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發 現 短 期 績 效 民 營 銀 行 優 於 公 營 銀 行 但 許 總 雅 (1998) 以 1993 至 1996 年 臺 灣 70 家 銀 行 為 研 究 對 象, 卻 發 現 公 營 銀 行 較 本 民 營 銀 行 經 營 績 效 為 佳 由 於 本 公 營 與 民 營 銀 行 之 經 營 管 理 存 有 差 異, 首 先, 為 瞭 解 全 體 本 公 營 與 民 營 銀 行 分 別 對 其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淨 值 報 酬 率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之 影 響 程 度, 基 於 公 營 銀 行 受 主 管 機 關 ( 如 財 部 ) 民 意 機 關 法 院 及 監 察 院 之 監 督 較 多, 且 兼 負 策 任 務, 故 本 文 推 論 公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充 實 效 率 及 市 場 評 價 均 可 能 較 民 營 銀 行 為 低, 因 此, 本 研 究 提 出 第 一 組 假 說 如 下 : H1-1: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全 體 銀 行 樣 本 中, 公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H1-2: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全 體 銀 行 樣 本 中, 公 營 銀 行 之 淨 值 報 酬 率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H1-3: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全 體 銀 行 樣 本 中, 公 營 銀 行 之 股 價 淨 值 比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其 次, 考 量 全 體 銀 行 樣 本 中, 本 公 營 與 民 營 銀 行 規 模 差 異 甚, 故 進 一 步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後, 在 條 件 相 同 下, 本 文 認 為 董 事 會 之 組 成 如 果 來 自 術 界 比 例 愈 高, 可 提 出 較 為 多 元 的 決 策 資 訊, 且 有 助 於 強 化 公 司 理, 以 此 探 討 其 與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淨 值 報 酬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之 關 聯, 故 以 董 事 會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例 探 討, 提 出 第 二 組 假 說 如 下 : H2-1a: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後,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公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H2-1b: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後,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公 營 與 民 營 銀 行 中,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例 與 其 資 本 適 足 性 有 正 相 關 H2-2a: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後,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公 營 銀 行 之 淨 值 報 酬 率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H2-2b: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後,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公 營 與 民 營 銀 行 中,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例 與 其 淨 值 報 酬 率 有 正 相 關 H2-3a: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後,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公 營 銀 行 之 股 價 淨 值 比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13

20 H2-3b: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後,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公 營 與 民 營 銀 行 中,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例 與 其 股 價 淨 值 比 有 正 相 關 最 後, 為 再 進 一 步 探 討 公 營 銀 行 之 董 監 組 成 背 景, 如 果 係 來 自 術 界 或 官 員 兼 ( 專 ) 任 究 竟 渠 等 對 公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淨 值 報 酬 率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有 無 影 響, 提 出 第 三 組 假 設 如 下 : H3-1a: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公 營 銀 行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例 與 其 資 本 適 足 性 有 正 相 關 H3-1b: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公 營 銀 行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官 員 兼 ( 專 ) 任 比 例 與 其 資 本 適 足 性 有 負 相 關 H3-2a: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公 營 銀 行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例 與 其 淨 值 報 酬 率 有 正 相 關 H3-2b: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公 營 銀 行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官 員 兼 ( 專 ) 任 比 例 與 其 淨 值 報 酬 率 有 負 相 關 H3-3a: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公 營 銀 行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例 與 其 股 價 淨 值 比 有 正 相 關 H3-3b: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公 營 銀 行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官 員 兼 ( 專 ) 任 比 例 與 其 股 價 淨 值 比 有 負 相 關 本 研 究 以 公 股 董 監 事 之 監 督 是 否 對 銀 行 績 效 有 所 影 響, 並 期 望 能 夠 證 實 公 股 遴 選 派 任 公 股 代 表 之 背 景, 對 銀 行 業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淨 值 報 酬 與 股 價 淨 值 比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力 巴 賽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2003) 為 強 化 銀 行 體 系 的 穩 定, 避 免 銀 行 因 涉 及 高 風 險 資 產 與 不 當 操 作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而 遭 受 損 失, 甚 至 危 害 其 繼 續 經 營, 透 過 規 範 銀 行 須 維 持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來 管 控 銀 行 風 險 基 於 資 本 適 足 率 係 以 各 銀 行 所 營 業 務 性 質 比 率 及 面 臨 風 險 計 算 而 來, 故 我 們 認 為 資 本 適 足 率 為 之 一 項 重 要 因 素, 設 定 為 應 變 數 BIS 又 基 於 銀 行 經 營 績 效 及 市 場 評 價, 並 選 定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 稅 後 淨 利 / 平 均 股 東 權 益 )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P/B (= 普 通 股 權 益 市 價 占 普 通 股 權 益 帳 面 價 值 之 比 率 ) 為 應 變 數, 此 等 應 變 數 資 料 來 源 為 臺 灣 地 區 財 經 資 料 庫 14

21 基 於 我 銀 行 公 司 理 多 採 董 事 會 與 監 察 人 雙 軌 並 行, 研 究 上 若 只 聚 焦 於 董 事 會 恐 不 周 全,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監 察 人 納 入, 將 各 銀 行 之 董 監 事 背 景 區 分 為 產 業 界 術 界 官 員 兼 任, 再 按 各 類 人 員 除 以 全 體 董 監 席 次 後, 得 到 個 別 類 別 占 董 監 席 次 比 率 同 時 本 研 究 以 民 營 銀 行 為 對 照 組, 設 公 營 銀 行 為 一 虛 擬 變 數 DUMMY 等 於 1, 反 之 民 營 銀 行 則 為 0 此 研 究 變 數 資 料 來 源 為 各 銀 行 年 報 記 載 資 料, 以 人 工 方 式 加 以 整 理 分 類 茲 就 研 究 變 數 說 明 如 下 : 一 研 究 變 數 1. 董 監 成 員 來 自 術 界 比 例 (SCHOLAR) 將 術 界 人 數 除 以 全 體 董 監 席 次 後, 得 到 術 界 占 董 監 席 次 比 率, 此 項 研 究 變 數 設 定 為 SCHOLAR 2. 董 監 成 員 來 自 官 員 專 兼 任 比 例 (OFFICIAL) 將 官 員 專 兼 任 人 數 除 以 全 體 董 監 席 次 後, 得 到 官 員 ( 含 專 兼 任 ) 占 董 監 席 次 比 率, 此 項 研 究 變 數 設 定 為 OFFICIAL 3. 公 營 銀 行 虛 擬 變 數 (DUMMY) 將 樣 本 銀 行 按 公 民 營 別 之 性 質 加 以 區 分, 此 項 設 定 虛 擬 變 數 DUMMY 公 營 銀 行 等 於 1, 民 營 銀 行 等 於 0 4. 變 數 1 與 變 數 3 相 乘 (DUMMY SCHOLAR ) 依 公 民 營 別 之 性 質 加 以 區 分 後, 即 按 公 營 銀 行 虛 擬 變 數 設 為 等 於 1 之 後, 再 乘 上 董 監 來 自 術 界 比 例 二 控 制 變 數 1. 資 產 總 額 (SIZE ) 各 企 業 特 性 中 以 企 業 規 模 為 多 數 者 之 研 究 對 象 (Ashbaugh-Skaife et al. 2007; Pathan 2009) 企 業 規 模 常 以 總 資 產 取 自 然 對 數 後 之 數 值 為 衡 量 企 業 規 模 之 標 準 ( 李 建 然 廖 秀 梅 與 廖 益 興 2003;Francis et al. 2004;Ge and McVay 2005) 因 此, 本 文 以 TEJ 各 銀 行 2001 至 2011 年 底 之 資 產 總 額 取 對 數 後 之 數 值 為 各 觀 察 值 之 代 理 變 數 SIZE, 以 控 制 不 同 銀 行 規 模 差 異 之 影 響, 惟 不 預 設 其 迴 歸 係 數 之 方 向 15

22 2.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STOCK) 本 研 究 的 探 討 對 象 聚 焦 於 董 事 會 與 監 察 人 之 組 成, 然 而 在 董 事 會 中 尚 有 因 素 影 響 董 事 體 行 使 職 權 之 有 效 性 因 此 將 董 監 特 徵 一 併 討 論 在 代 理 理 論 下, 當 激 勵 董 事 會 之 誘 因 與 股 東 利 益 達 到 一 致 時, 董 事 會 之 監 督 更 為 有 效, 企 業 之 績 效 也 會 提 升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Fama 1980;Osterloh and Frey 2006) 管 理 者 基 於 保 護 自 我 既 有 利 益 且 較 不 可 能 從 事 風 險 性 極 高 之 投 資 或 其 他 行 為 來 傷 害 公 司 利 益 之 緣 故, 能 將 管 理 者 與 股 東 權 益 相 聯 結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許 多 研 究 指 出, 外 部 投 資 人 常 認 為 管 理 者 持 有 量 股 份 較 會 為 極 化 企 業 價 值 努 力 (Fan and Wang 2002) 另 外, 就 提 供 資 源 角 度 而 言, 當 董 事 會 利 益 與 股 東 一 致 時, 董 事 較 有 意 願 在 企 業 需 要 時, 提 供 幫 助 內 許 多 者 之 實 證 結 果 亦 顯 示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與 公 司 經 營 績 效 呈 正 向 關 係 ( 林 宗 輝 2004; 劉 仲 嘉 2006; 陳 柏 華 2008) 惟 許 加 昂 (2000) 之 實 證 結 果 並 未 發 現 持 股 質 押 與 經 營 績 效 具 關 聯 性 董 監 持 股 代 表 本 身 利 益 與 企 業 價 值 之 連 結, 因 此 以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設 為 變 數 STOCK, 預 期 STOCK 之 廻 歸 係 數 為 正 向 3.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 董 監 質 押 股 票 為 公 司 理 之 一 隱 憂 由 於 董 監 事 可 能 為 了 維 持 或 提 高 其 對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但 因 自 身 資 金 不 足, 而 以 質 押 方 式 獲 取 資 金 購 入 更 多 公 司 股 票, 造 成 嚴 重 代 理 問 題 ( 熊 中 2000; 陳 宏 姿 2001; 陳 麗 娟 2004; 劉 仲 嘉 2006; 趙 莊 敏 與 戴 德 昇 2006; 陳 柏 華 2008; 盧 玟 錤 2011) 本 研 究 為 考 量 董 監 事 持 股 所 得 利 益 及 質 押 風 險 與 企 業 經 營 效 果 之 關 聯, 我 們 以 董 監 質 押 設 為 變 數 PLEDGE, 預 期 PLEDGE 之 廻 歸 係 數 為 負 向 4.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率 ( A_ISSUANCE ) 通 常 現 金 增 資 之 多 寡 往 往 影 響 各 銀 行 之 風 險 性 資 產 資 本 適 足 性 淨 值 等 經 營 體 質 為 觀 察 在 研 究 樣 本 期 間 11 年 ( 年 ) 中, 各 銀 行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各 該 年 底 資 產 總 額 之 比 率,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TEJ 內 容 內 各 觀 察 值 之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設 為 變 數 A_ISSUANCE, 以 控 制 放 款 品 質 對 銀 行 經 營 績 效 之 影 響 預 期 A_ISSUANCE 之 廻 歸 係 數 為 正 向 16

23 5. 風 險 值 (BETA) 銀 行 業 之 資 本 資 產 訂 定 模 式 指 出, 股 價 報 酬 與 公 司 系 統 風 險 有 密 切 關 係, 故 本 文 將 TEJ 內 容 內 各 觀 察 值 之 風 險 值 ( 股 票 報 酬 相 對 於 市 場 報 酬 之 變 動 敏 感 性 ), 設 為 變 數 BETA(β = Cov(ROI i,roi m ) ), 預 期 BETA 之 廻 歸 係 數 為 正 向 Var(ROI m ) 6. 逾 放 比 率 (NPL) 基 於 銀 行 業 主 要 業 務 為 放 款 活 動 且 其 又 為 獲 利 之 主 要 來 源, 當 款 項 貸 出 無 法 收 回 時, 不 僅 預 期 收 入 落 空 連 本 金 也 損 失, 因 此 各 銀 行 皆 投 入 相 當 心 力 控 管 逾 期 放 款 金 額, 過 去 亦 有 者 以 逾 放 比 數 值 之 多 寡 來 討 論 營 運 之 有 效 性 (Altunbas et al. 2000;Yang 2003) 由 於 逾 放 比 率 代 表 銀 行 控 管 放 款 對 象 與 數 額 之 審 慎 性, 其 中 甚 至 涉 及 不 當 利 益 輸 送 之 可 能, 亦 屬 內 部 控 制 之 一 環, 因 此, 本 文 將 TEJ 內 容 內 各 觀 察 值 之 逾 放 比 率 設 為 變 數 NPL, 以 控 制 放 款 品 質 對 銀 行 經 營 績 效 的 影 響 預 期 NPL 之 廻 歸 係 數 為 負 向 7. 股 票 報 酬 率 (RET) 由 於 股 票 報 酬 率 之 高 低, 對 於 銀 行 業 財 務 資 訊 具 有 關 聯 性, 因 此, 本 文 將 TEJ 內 容 內 各 觀 察 值 之 股 票 報 酬 率 設 為 變 數 RET, 預 期 RET 之 係 數 為 正 值 8. 呆 帳 覆 蓋 率 (COVERAGE) 又 稱 備 抵 呆 帳 覆 蓋 率, 亦 即 以 即 備 抵 呆 帳 費 用 除 以 逾 期 放 款 的 比 率 銀 行 業 通 常 以 逾 期 放 款 比 率 與 備 抵 呆 帳 覆 蓋 率 作 為 評 估 銀 行 放 款 品 質 與 銀 行 承 受 呆 帳 能 力 的 重 要 參 考 指 標, 逾 期 放 款 比 率 越 高 表 示 銀 行 的 放 款 品 質 越 差, 而 備 抵 呆 帳 覆 蓋 率 越 高 表 示 銀 行 承 受 呆 帳 的 能 力 越 強 因 此, 本 文 將 金 管 會 網 站 揭 露 各 觀 察 值 之 呆 帳 覆 蓋 率 設 為 變 數 COVERAGE, 預 期 COVERAGE 之 係 數 為 正 值 表 3-1 為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變 數 及 控 制 變 數 之 彙 整 表, 列 示 各 變 數 名 稱 變 數 所 代 表 之 涵 義 以 及 下 載 與 計 算 之 來 源 17

24 表 3-1 變 數 彙 總 變 數 名 稱 變 數 說 明 資 料 來 源 應 變 數 BIS (%) 資 本 適 足 率 金 管 會 ROE-AFTER TAX (%) 淨 值 報 酬 率 TEJ Finance DB P/B 股 價 淨 值 比 TEJ Finance DB 研 究 變 數 DUMMY( 虛 擬 ) 公 民 營 別 金 管 會 SCHOLAR (%) 董 監 事 席 次 由 者 兼 任 比 率 各 銀 行 年 報 OFFICIAL (%) 董 監 事 席 次 由 官 員 兼 任 比 率 各 銀 行 年 報 DUMMY SCHOLAR (%) 公 民 營 別 * 董 監 事 席 次 由 者 兼 各 銀 行 年 報 金 管 會 任 比 率 控 制 變 數 SIZE ( Log ) 資 產 總 額 ( 對 數 ) TEJ Finance DB STOCK ( % )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TEJ 公 司 理 PLEDGE ( % )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TEJ 公 司 理 A_ISSUANCE (% )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率 TEJ Finance DB COVERAGE (% ) 呆 帳 覆 蓋 率 金 管 會 NPL (%) 逾 放 比 率 金 管 會 中 央 銀 行 RET (%) 股 票 報 酬 率 TEJ Finance DB BETA 風 險 值 TEJ Finance DB 18

25 第 二 節 研 究 模 式 一 迴 歸 模 型 建 本 文 的 第 一 組 假 說 下, 迴 歸 模 型 探 討 資 本 適 足 性 方 面, 將 公 營 銀 行 設 為 變 數 DUMMY=1 之 觀 察 值, 反 之 民 營 銀 行 則 為 0, 並 於 第 二 組 及 第 三 組 假 說 下, 加 入 董 監 之 背 景 來 自 術 界 及 官 員 兼 任 所 占 比 例, 藉 以 瞭 解 其 與 資 本 適 足 率 之 關 聯 性 本 文 以 簡 單 最 小 平 方 法 迴 歸 模 型 來 測 試 假 說 本 文 建 第 一 組 假 說 下, 探 討 資 本 適 足 性 模 型 如 (3.1) 式 ( 代 表 個 別 銀 行 及 年 度 別 之 下 標 號 i, t 省 略 ): BIS= β 0 +β 1 DUMMY+β 2 SIZE+β 3 STOCK+β 4 PLEDGE +β 5 A_ISSUANCE +β 6 COVERAGE+ε (3. 1 ) 其 中 :DUMMY= 公 民 營 別 SIZE = 取 自 然 對 數 後 之 資 產 總 額 STOCK=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PLEDGE =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A_ISSUANCE=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 資 產 總 額 COVERAGE= 呆 帳 覆 蓋 率 其 次, 就 探 討 淨 值 報 酬 率 ( 稅 後 ) 方 面, 本 文 建 之 迴 歸 模 型 如 下 列 (3.2) 式 : ROE= β 0 +β 1 DUMMY+β 2 SIZE+β 3 STOCK+β 4 PLEDGE +β 5 A_ISSUANCE +β 6 NPL+β 7 RET+ε (3. 2 ) 其 中 : NPL= 逾 放 比 率 RET= 股 票 報 酬 率, 其 餘 變 數 同 (3.1) 式 19

26 最 後, 由 於 本 文 研 究 目 的 係 為 探 討 公 民 營 銀 行 不 同 否 會 引 發 股 價 淨 值 之 異 常 變 動, 故 建 迴 歸 模 型 如 (3.3) 式, 來 探 討 其 與 股 價 淨 值 比 之 關 係 : P/B= β 0 +β 1 DUMMY+β 2 SIZE+β 3 STOCK+β 4 BETA +β 5 PLEDGE +β 6 A_ISSUANCE +ε (3.3) 其 中 : BETA= 風 險 值, 其 餘 變 數 同 (3.1) 式 由 於 樣 本 中, 民 營 銀 行 規 模 差 異 極, 為 進 一 步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從 樣 本 擇 取 民 營 銀 行 6 家 ( 泰 世 華 銀 富 邦 銀 中 信 銀 玉 山 銀 元 銀 台 新 銀 ), 與 公 營 銀 行 6 家 ( 彰 銀 一 銀 華 銀 兆 豐 銀 台 企 銀 合 庫 銀 ) 作 一 比 較, 並 加 入 者 背 景 成 員 之 董 監 比 例 變 數, 爰 修 正 上 述 模 型 (3.1) 式 (3.2) 式 及 (3.3) 式, 建 模 型 (3.4) 式 (3.5) 式 及 (3.6) 式 如 下 : BIS= β 0 +β 1 DUMMY+β 2 SCHOLAR+β 3 DUMMY SCHOLAR +β 4 SIZE+β 5 STOCK+β 6 PLEDGE+β 7 A_ISSUANCE +β 8 COVERAGE +ε 其 中 :SCHOLAR=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界 比 率 (3.4) DUMMY SCHOLAR= 公 民 營 別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界 比 率 ROE= β 0 +β 1 DUMMY+β 2 SCHOLAR+β 3 DUMMY SCHOLAR +β 4 SIZE+β 5 STOCK +β 6 PLEDGE+β 7 A_ISSUANCE +β 8 NPL+β 9 RET+ε (3.5) 20

27 P/B= β 0 +β 1 DUMMY +β 2 SCHOLAR+β 3 DUMMY SCHOLAR +β 4 BETA +β 5 SIZE +β 6 STOCK +β 7 PLEDGE +β 8 A_ISSUANCE +ε (3.6) 最 後, 針 對 6 家 公 營 銀 行, 本 文 探 討 其 董 監 事 之 者 比 例 (SCHOLAR) 及 官 員 兼 任 比 例 對 資 本 適 足 性 (BIS)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P/B) 之 影 響, 建 之 迴 歸 模 式 (3.7) 式 (3.8) 式, 及 (3.9) 式 如 下 : BIS= β 0 +β 1 SCHOLAR +β 2 OFFICIAL +β 3 SIZE+β 4 PLEDGE +β 5 A_ISSANCE +β 6 COVERAGE+ε (3.7) 其 中 :OFFICIAL=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官 員 兼 ( 專 ) 任 比 率 ROE= β0+β 1 SCHOLAR+ β 2 OFFICIAL+β 3 SIZE+β 4 PLEDGE +β 5 A_ISSUANCE+β 6 NPL+β 7 RET+ε (3.8) P/B= β0+β 1 SCHOLAR+β 2 OFFICIAL +β 3 BETA+β 4 SIZE (3.9) +β 5 PLEDGE + β 6 A_ISSUANCE +ε 21

28 二 實 證 迴 歸 研 究 架 構 圖 3-1 列 示 本 論 文 之 實 證 迴 歸 研 究 架 構 研 究 變 數 應 變 數 公 民 營 銀 行 別 1.DUMMY 2..DUMMY SCHOLAR 1.BIS (%) 2.ROE (%) 董 監 組 成 來 源 1. SCHOLAR (%) 2.OFFICIAL (%) 3. P / B 控 制 變 數 1. SIZE;2. STOCK;3 PLEDGE;4. A_ISSUANCE; 5 COVERAGE;6. NPL;7. RET;8. BETA 圖 3-1 實 證 迴 歸 研 究 架 構 圖 22

29 第 三 節 研 究 資 料 本 文 研 究 對 象 主 要 來 自 臺 灣 經 濟 新 報 資 料 庫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TEJ) 之 本 銀 行 業 從 TEJ 臺 灣 地 區 財 經 資 料 庫 下 的 TEJ Finance DB 與 TEJ 理 專 區, 取 得 所 有 在 臺 灣 有 價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及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之 上 市 ( 櫃 ) 銀 行 業 之 基 本 資 料 及 董 事 會 等 相 關 資 訊 並 從 中 央 銀 行 及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布 數 據 或 編 輯 發 行 之 金 融 統 計 輯 要, 暨 各 上 市 ( 櫃 ) 銀 行 之 年 報 揭 露 公 司 理 之 相 關 董 監 事 等 資 料 本 研 究 樣 本 期 間 涵 蓋 2001 年 至 2011 年, 共 11 年 之 樣 本, 樣 本 公 民 營 銀 行 計 有 33 家, 樣 本 總 數 340 個, 其 中 公 營 銀 行 有 6 家 ( 彰 銀 一 銀 華 銀 兆 豐 台 企 及 合 庫 等 ), 樣 本 數 66 個 ; 民 營 銀 行 有 27 家, 樣 本 數 274 個 23

30 第 四 章 實 證 結 果 與 分 析 第 一 節 敘 述 性 統 計 表 4-1 為 本 研 究 變 數 之 敘 述 性 統 計 資 料 從 表 4-1 可 知, 在 總 樣 本 觀 察 值 340 個 中, 樣 本 銀 行 中 之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者, 主 要 多 集 中 於 6 家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公 營 銀 行, 至 民 營 銀 行 延 攬 者 擔 任 董 監 事, 僅 有 相 當 少 數 幾 家 9, 多 數 民 營 銀 行 董 監 組 成 幾 無 來 自 術 界, 至 於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官 員 兼 ( 專 ) 任 則 僅 有 公 營 銀 行, 故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或 官 員 兼 任 之 比 率, 其 平 均 數 僅 分 別 為 , 且 標 準 差 亦 有 另 一 方 面, 就 控 制 變 數 而 言, 取 對 數 後 之 資 產 總 額 (SIZE), 其 平 均 數 為 , 且 標 準 差 有 然 而,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STOCK) 及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之 分 佈 卻 相 當 廣, 其 平 均 數 分 別 為 , 但 標 準 差 分 別 高 達 及 , 董 監 質 押 (PLEDGE) 情 形 主 要 係 集 中 部 分 民 營 銀 行, 公 營 銀 行 有 質 押 (PLEDGE) 情 形 並 不 多 見 ; 其 次,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率 (A_ISSUANCE) 之 平 均 數 為 , 標 準 差 亦 有 , 可 知, 樣 本 存 在 相 當 之 差 異, 推 測 各 銀 行 會 審 視 其 本 身 體 質 及 經 營 展 望 而 採 取 不 同 措 施 ; 再 者, 樣 本 中 呆 帳 覆 蓋 率 (COVERAGE) 之 平 均 數 為 86.17%, 標 準 差 達 91.31%, 顯 示 樣 本 本 公 民 營 銀 行 提 列 備 抵 呆 帳 金 額 之 多 寡, 仍 需 視 其 授 信 不 良 資 產 之 風 險 胃 納 量 而 有 差 異 ; 逾 放 比 率 (NPL) 平 均 數 為 3.04%, 標 準 差 為 3.09%, 樣 本 間 之 差 異 不 小, 主 要 係 部 分 民 營 銀 行 之 經 營 體 質 相 當 脆 弱 ; 另 外 從 股 票 報 酬 率 (RET) 之 平 均 數 為 , 標 準 差 , 經 分 析 顯 示, 樣 本 中 民 營 銀 行 營 運 發 生 虧 損 之 筆 數 雖 不 多, 但 整 體 分 配 差 異 情 形 卻 相 當 ; 風 險 值 (BETA) 之 平 均 數 為 , 標 準 差 達 , 部 分 銀 行 營 運 發 生 虧 損, 風 險 波 動 度 亦 頗, 觀 察 值 存 有 相 當 差 異 至 於 各 該 控 制 變 數 是 否 與 資 本 適 足 性 淨 值 報 酬 與 股 價 淨 值 比 之 關 聯 性 高 低, 仍 待 進 一 步 研 究 9 如 中 信 銀 因 有 重 事 件 玉 山 銀 行 成 初 期 即 延 聘 者 擔 任 董 事 長 元 銀 行 成 金 控 公 司 等 24

31 表 4-1 研 究 變 數 之 敘 述 性 統 計 量 變 數 ( 單 位 ) 樣 本 量 平 均 數 最 小 值 最 值 標 準 差 BIS (%) ROE (%) P/B DUMMY DUMMY SCHOLAR (%) SCHOLAR (%) OFFICIAL (%) SIZE(Ln) STOCK% (%) PLEDGE (%) A_ISSUANCE (%) COVERAGE (%) NPL (%) RET (%) BETA

32 表 4-2 列 示 本 研 究 所 含 變 數 的 Pearson 相 關 係 數 從 表 4-2 可 知, 多 數 變 數 間 之 相 關 程 度 皆 不 高, 其 中 除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界 比 率 (SCHOLAR) 與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官 員 比 率 (OFFICIAL) 兩 者 負 相 關 係 數 達 外, 屬 關 聯 程 度 稍 為 高 的 有 公 民 營 別 (DUMMY) 與 取 對 數 後 之 資 產 總 額 (SIZE) 及 逾 放 比 率 (NPL) 與 呆 帳 覆 蓋 率 (COVERAGE) 對 應 的 相 關 係 數 為 及 另 外, 呆 帳 覆 蓋 率 (COVERAGE) 與 資 本 適 足 率 (BIS) 風 險 值 (BETA) 與 取 對 數 後 之 資 產 總 額 (SIZE, 以 及 取 對 數 後 之 資 產 總 額 (SIZE) 與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SCHOLAR) 等 均 達 高 度 正 相 關, 個 別 對 應 之 係 數 為 及 0.616, 此 結 果 符 合 本 文 之 預 期 方 向 26

33 表 4-2 相 關 係 數 變 數 BIS 1 2.ROE.195 ** 1 3.P/B ** 1 4.DUMMY * DUMMY SCHOLAR ** ** 1 6. SCHOLAR ** **.798 ** 1 7.OFFICIAL ** ** ** ** 1 8.SIZE.179 **.224 **.286 **.632 **.535 **.616 ** ** 1 9.STOCK **.224 **.294 ** **.280 ** 1 10.PLEDGE *.188 ** ** ** **.289 ** A_ISSUANCE.196 ** ** * *.137 * ** ** COVERAGE.548 **.212 ** ** * ** 1 13.NPL * * *.143 ** * ** 1 14.RET **.183 ** BETA.259 **.114 *.334 **.220 **.186 **.241 ** *.508 ** ** **.168 ** 註 :1. 變 數 代 碼 ( 1. BIS;2 ROE- after tax;3. P / B;4.DUMMY;5.DUMMY SCHOLAR;6. SCHOLAR;7. OFFICIAL;8.BSIZE; 9. STOCK;10 PLEDGE;11. A_ISSUANCE;12 COVERAGE;13.NPL;14.RET;15.BETA ) 2. 各 變 數 定 義 請 參 見 表 * ** 分 別 代 表 在 顯 著 水 準 5% 1% 時 ( 雙 尾 ) 時, 相 關 顯 著 27

34 第 二 節 公 營 銀 行 與 民 營 銀 行 之 實 證 結 果 本 章 係 根 據 前 節 所 設 計 之 模 型 及 變 數 後, 測 試 第 三 章 第 一 節 三 組 假 設 是 否 成, 同 時 更 針 對 公 民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淨 值 報 酬 與 股 價 淨 值 比 逐 一 分 析 以 下, 將 以 本 章 前 一 節 模 型 之 順 序 討 論 本 文 之 實 證 結 果 首 先, 表 4-3 結 果 顯 示 研 究 變 數 公 民 營 別 (DUMMY) 之 係 數 為 , 符 合 假 說 H1-1 之 預 期,p 值 為 0.108, 已 接 近 10% 顯 著 水 準 有 關 控 制 變 數 的 實 證 結 果, 取 對 數 後 之 資 產 總 額 (SIZE) 及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STOCK)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0.015, 均 呈 正 值, 其 p 值 分 別 為 及 0.054, 亦 達 5% 及 10%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對 資 產 規 模 愈 及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愈 高 的 銀 行 而 言, 其 資 本 適 足 性 亦 愈 佳 再 者,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之 係 數 為 0.006, 表 示 董 監 質 押 比 與 其 資 本 適 足 性 呈 正 相 關, 惟 p 值 為 0.199,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另 外,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率 (A_ISSUANCE) 及 呆 帳 覆 蓋 率 (COVERAGE) 兩 項 控 制 變 數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0.014, 均 呈 正 值, 且 p 值 分 別 等 於 及 小 於 0.001, 達 5% 及 1%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公 民 營 銀 行 採 取 現 金 增 資 比 愈 高 及 提 列 備 抵 呆 帳 金 額 愈 多, 對 其 資 本 適 足 性 之 強 化, 有 正 向 之 效 益 在 討 論 了 上 述 模 型 (3.1) 式 結 果 後, 接 著 就 模 型 (3.2) 式 之 淨 值 報 酬 率 而 言, 從 表 4-4 之 實 證 結 果, 可 知 與 模 型 (3.1) 結 果 不 同 的 是 公 民 營 別 (DUMMY) 係 數 為 1.249, 呈 正 值, 但 其 p 值 等 於 0.636, 故 未 達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公 營 銀 行 之 淨 值 報 酬 率 並 未 顯 著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再 者 就 控 制 變 數 而 言, 在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A_ISSUANCE) 及 逾 放 比 率 (NPL)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 其 p 值 均 小 於 0.001, 已 達 1%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銀 行 業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金 額 愈 多 及 逾 放 比 率 愈 高, 其 淨 值 報 酬 率 則 呈 現 降 低 的 現 象 ; 另 外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STOCK) 及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變 數 之 係 數 及 , 方 向 與 模 型 (3.1) 式 結 果 不 同, 其 中 董 監 持 股 (STOCK) 之 p 值 為 0.066, 達 10%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與 其 淨 值 報 酬 有 負 向 相 關, 可 能 原 因 爲 公 營 銀 行 之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較 高, 而 公 營 銀 行 之 淨 值 報 酬 率 普 遍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股 票 報 酬 率 (RET) 之 係 數 為 0.075, 呈 正 值, 其 p 值 為 0.002, 達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股 票 報 酬 率 與 其 淨 值 報 酬 具 高 度 正 向 相 關 28

35 最 後, 表 4-5 為 股 價 淨 值 比 之 模 型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公 民 營 別 (DUMMY) 係 數 為 , 呈 負 值, 且 其 p 值 小 於 0.001, 達 1%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公 營 銀 行 之 股 價 淨 值 比 顯 著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符 合 本 文 假 說 H1-3 之 預 期, 推 論 公 營 銀 行 負 有 策 任 務 及 監 管 機 關 較 多, 可 能 影 響 其 市 場 之 評 價, 府 應 可 透 過 強 化 公 司 理, 及 充 分 授 權 公 股 董 監 事 以 專 業 主 導 經 營, 追 求 銀 行 最 獲 利, 並 要 求 董 事 克 盡 股 東 忠 實 之 責 任 接 著 在 控 制 變 數 部 分, 取 對 數 後 之 資 產 總 額 (SIZE) 及 風 險 值 (BETA)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0.412, 其 p 值 分 別 小 於 及 等 於 0.001, 達 1% 及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銀 行 資 產 規 模 愈 及 風 險 值 波 動 度 愈, 股 價 淨 值 比 亦 愈 高 ; 另 外,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STOCK)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及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率 (A_ISSUANCE)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0.704, 表 示 各 該 比 率 愈 高, 其 股 價 淨 值 比 亦 愈 高, 惟 其 p 值 分 別 為 及 0.272, 均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29

36 表 4-3 本 公 民 營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BIS) 之 實 證 結 果 變 數 預 期 方 向 係 數 標 準 差 t 值 p 值 常 數 研 究 變 數 DUMMY 控 制 變 數 SIZE (Log)? ** STOCK % * PLEDGE % A_ISSUANCE % ** COVERAGE % <.001 *** Model R 2 =.341 F= P 值 =.000 N =340 註 :1. 各 變 數 定 義 請 參 見 表 * ** *** 分 別 表 示 達 10% 5% 1% 之 顯 著 水 準 30

37 表 4-4 本 公 民 營 銀 行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之 實 證 結 果 變 數 預 期 方 向 係 數 標 準 差 t 值 p 值 常 數 研 究 變 數 DUMMY 控 制 變 數 SIZE (Log)? * STOCK % * PLEDGE % A_ISSUANCE % <.001 *** NPL% <.001 *** RET % ** Model R 2 =.213 p 值 =.000 F 值 = N =340 註 :1. 各 變 數 定 義 請 參 見 表 * ** *** 分 別 表 示 達 10% 5% 1% 之 顯 著 水 準 31

38 表 4-5 本 公 民 營 銀 行 股 票 報 酬 (P/B) 之 實 證 結 果 變 數 預 期 方 向 係 數 標 準 差 t 值 p 值 常 數 <.001 *** 研 究 變 數 DUMMY <.001 *** 控 制 變 數 BETA ** SIZE (Log)? <.001 *** STOCK % PLEDGE % A_ISSUANCE % Model R 2 =.236 p 值 =.000 F 值 = N =340 註 :1. 各 變 數 定 義 請 參 見 表 * ** *** 分 別 表 示 達 10% 5% 1% 之 顯 著 水 準 32

39 由 於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6 家 公 營 銀 行, 市 場 占 有 率 及 資 產 規 模 較, 而 內 民 營 銀 行 之 資 產 規 模 及 經 營 體 質 差 異 極, 為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經 從 民 營 銀 行 樣 本, 篩 選 出 泰 世 華 中 信 託 台 北 富 邦 元 台 新 及 玉 山 等 6 家 型 民 營 銀 行 作 為 對 照 組, 進 一 步 與 6 家 公 營 銀 行 相 較 有 關 本 公 民 營 銀 行 對 資 本 適 足 率 (BIS)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P/B) 之 實 證 結 果, 列 示 於 表 4-6 表 4-7 及 表 4-8 茲 分 述 如 次 : 首 先, 表 4-6 為 資 本 適 足 率 之 模 型 (3.4) 式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研 究 變 數 公 民 營 別 (DUMMY) 之 係 數 為 , 與 上 節 模 型 (3.1) 式 之 假 設 H1-1a 預 期 方 向 相 同, 且 其 p 值 為 0.002, 達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公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故 實 證 支 持 假 設 H2-1a;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率 (SCHOLAR) 之 係 數 為 1.149, 呈 正 值, 惟 p 值 為 0.476,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 府 派 任 公 營 銀 行 之 董 監 來 自 術 界 比 率 (DUMMY SCHOLAR) 之 係 數 為 , 呈 負 值,p 值 為 0.182, 亦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可 能 原 因 是 公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而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性 資 產 配 置, 通 常 需 視 銀 行 自 身 體 質, 採 計 畫 性 逐 年 累 積 資 本, 方 可 逐 步 改 善, 非 單 純 以 延 攬 者 擔 任 董 監 事, 即 可 提 升 其 資 本 適 足 率 偏 低 之 問 題 有 關 控 制 變 數 的 實 證 結 果, 除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率 (A_ISSUANCE) 之 係 數 呈 負 值 與 本 章 上 節 H1-2 實 證 之 預 期 方 向 相 反 外, 其 餘 4 項 均 相 同, 其 中 取 對 數 後 之 資 產 總 額 (SIZE) 及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STOCK)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 其 p 值 分 別 為 及 0.002, 達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對 資 產 規 模 愈 及 董 監 持 股 比 愈 低 的 銀 行 而 言, 其 資 本 適 足 性 亦 愈 佳 再 者,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之 係 數 為 ,p 值 小 於 0.001, 達 1%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愈 高, 其 要 求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愈 低, 呈 高 度 負 相 關 另 外,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率 (A_ISSUANCE) 及 呆 帳 覆 蓋 率 (COVERAGE) 兩 項 控 制 變 數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0.001, 惟 p 值 分 別 為 及 0.290, 未 達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從 樣 本 中 選 取 之 12 家 公 民 營 銀 行 ( 各 6 家 ) 之 資 產 規 模 較, 內 市 占 率 本 來 就 較 高, 因 此 採 取 降 低 現 金 增 資 比 率 及 提 列 備 抵 呆 帳 金 額 愈 多, 對 強 化 其 資 本 適 足 性 之 正 向 效 益, 並 不 顯 著 其 次, 就 淨 值 報 酬 率 而 言, 表 4-7 為 模 型 (3.5) 式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公 民 營 別 (DUMMY) 係 數 為 , 呈 負 值, 其 p 值 等 於 0.573,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與 本 章 上 節 模 型 (3.2) 式 實 證 結 果 相 同, 表 示 在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後, 公 營 銀 行 之 淨 值 報 酬 率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情 況 33

40 並 不 顯 著 ; 但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率 (SCHOLAR) 之 係 數 為 6.898, 呈 正 值, 惟 p 值 為 0.725,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率 愈 高, 與 其 淨 值 報 酬 率 有 正 向 相 關, 但 不 顯 著 之 原 因, 可 能 是 民 營 銀 行 派 任 者 為 董 監 成 員 比 例 偏 低 ; 府 派 任 公 營 銀 行 之 董 監 來 自 術 界 比 率 (DUMMY SCHOLAR) 之 係 數 為 2.207, 亦 呈 正 值,p 值 為 0.905,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再 者 就 控 制 變 數 而 言, 與 本 章 上 節 模 型 (3.2) 式 預 期 方 向 均 相 同, 其 中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率 (A_ISSUANCE) 及 逾 放 比 率 (NPL)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 均 呈 負 值, 其 p 值 分 別 為 及 0.012, 達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金 額 愈 多 及 逾 放 比 率 愈 高 的 銀 行, 愈 易 降 低 其 淨 值 報 酬 率 ;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STOCK) 及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變 數 之 係 數 及 , 呈 負 值,p 值 為 及 0.676, 未 達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董 監 持 股 及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愈 高, 其 淨 值 報 酬 率 會 降 低, 但 不 顯 著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公 營 銀 行 之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較 高, 但 質 押 比 率 並 不 高, 而 民 營 銀 行 相 反, 因 而 實 證 結 果 不 顯 著 另 外 股 票 報 酬 率 (RET) 之 係 數 為 0.032, 呈 正 值, 其 p 值 為 0.327, 未 達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控 制 公 民 營 銀 行 規 模 後, 股 票 報 酬 率 與 其 淨 值 報 酬 率 有 正 向 相 關, 但 並 不 顯 著 最 後, 表 4-8 為 股 價 淨 值 比 之 模 型 (3.6) 式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公 民 營 別 (DUMMY) 係 數 為 , 呈 負 值, 其 p 值 小 於 0.001, 達 1% 顯 著 水 準, 與 本 章 上 節 模 型 (3.3) 式 實 證 結 果 相 同, 表 示 在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後, 公 營 銀 行 之 股 價 淨 值 比 仍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支 持 本 文 假 說 H2-3a 之 推 論 ;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SCHOLAR) 及 公 營 銀 行 府 派 任 董 監 來 自 術 界 (DUMMY SCHOLAR)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 均 呈 負 值,p 值 分 別 小 於 及 等 於 0.003, 達 1% 及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率 愈 高 的 銀 行, 股 價 淨 值 比 愈 低, 具 高 度 負 相 關, 原 因 可 能 是 董 監 事 來 自 術 界 者 以 公 營 銀 行 為 主, 而 公 營 銀 行 的 股 價 淨 值 比 較 低, 故 市 場 不 會 因 派 任 者 為 董 監 事 而 給 予 較 高 之 股 價 反 應 在 控 制 變 數 部 分, 與 本 章 上 節 模 型 (3.3) 式 預 期 方 向 相 反, 僅 董 監 持 股 比 率 (STOCK) 之 係 數 為 0.001, 呈 正 值,p 值 0.807,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其 餘 變 數 之 結 果 均 相 同 其 中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及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率 (A_ISSUANCE)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7.455, 其 p 值 分 別 小 於 及 等 於 0.055, 達 1% 及 10%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愈 高 及 增 資 金 額 愈 高, 與 股 價 34

41 淨 值 比 有 負 相 關 董 監 質 押 股 票 比 率 愈 高, 可 能 給 予 董 監 事 自 利 行 為 之 機 會, 外 部 投 資 者 及 債 權 人 承 擔 之 風 險 較 高, 故 市 場 亦 給 予 較 負 面 之 評 價 風 險 值 (BETA) 之 係 數 為 0.311, 呈 正 值, 其 p 值 為 0.040, 達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風 險 值 波 動 度 愈, 股 價 淨 值 比 愈 高, 呈 正 相 關 此 外, 取 對 數 後 之 資 產 總 額 (SIZE) 之 係 數 為 0.056, 亦 呈 正 值, 但 p 值 為 0.487,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35

42 表 家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公 股 銀 行 與 6 家 民 營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BIS) 之 實 證 結 果 變 數 預 期 方 向 係 數 標 準 差 t 值 p 值 常 數 研 究 變 數 DUMMY ** SCHOLAR % DUMMY SCHOLAR % 控 制 變 數 SIZE (Log)? ** STOCK % ** PLEDGE % <.001 *** A_ISSANCE % COVERAGE % Model R 2 =.457 p 值 =.000 F 值 = N =132 註 :1. 各 變 數 定 義 請 參 見 表 * ** *** 分 別 表 示 達 10% 5% 1% 之 顯 著 水 準 36

43 表 家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公 股 銀 行 與 6 家 民 營 銀 行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之 實 證 結 果 變 數 預 期 方 向 係 數 標 準 差 t 值 p 值 常 數 研 究 變 數 DUMMY SCHOLAR % DUMMY * SCHOLAR % 控 制 變 數 SIZE (Log)? STOCK % PLEDGE % A_ISSUANCE % ** NPL % ** RET % Model R 2 =.179 p 值 =.003 F 值 =2.963 N =132 註 :1. 各 變 數 定 義 請 參 見 表 * ** *** 分 別 表 示 達 10% 5% 1% 之 顯 著 水 準 37

44 表 家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公 股 銀 行 與 6 家 民 營 銀 行 股 價 淨 值 比 (P/B) 之 實 證 結 果 變 數 預 期 方 向 係 數 標 準 差 t 值 p 值 常 數 研 究 變 數 DUMMY <.001 *** SCHOLAR % <.001 *** DUMMY* SCHOLAR % ** 控 制 變 數 BETA ** SIZE ( Log )? STOCK % PLEDGE % <.001 *** A_ISSUANCE % * Model R 2 =.416 p 值 =.000 F 值 = N =132 註 :1. 各 變 數 定 義 請 參 見 表 * ** *** 分 別 表 示 達 10% 5% 1% 之 顯 著 水 準 38

45 第 三 節 府 具 主 導 權 六 家 公 營 銀 行 之 實 證 結 果 首 先, 表 4-9 為 資 本 適 足 性 之 模 型 (3.7) 式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公 股 代 表 董 監 事 分 別 來 自 術 界 (SCHOLAR) 及 官 員 兼 ( 專 ) 任 (OFFICIAL) 比 率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 呈 負 值, 其 p 值 分 別 為 及 0.450, 均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在 董 事 會 成 員 比 例 組 成 差 異, 對 各 公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並 未 有 顯 著 之 影 響, 推 論 可 能 原 因 是 公 營 銀 行 之 盈 餘 多 數 需 上 繳 庫, 董 事 會 無 法 有 實 質 決 定 權 限, 故 對 資 本 適 足 率 無 法 有 實 際 影 響 力 另 控 制 變 數 部 分, 與 本 章 上 節 結 果 不 同, 變 數 取 對 數 後 之 資 產 總 額 (SIZE) 及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率 (A_ISSUANCE)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 呈 負 值, 其 p 值 分 別 等 於 及 0.933, 均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呆 帳 覆 蓋 率 (COVERAGE) 之 係 數 為 0.007, 呈 正 值,p 值 等 於 0.001, 達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公 營 銀 行 較 能 恪 遵 府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策, 對 其 資 本 適 足 性 之 強 化, 具 正 向 之 效 益 ;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之 係 數 為 , 呈 負 值, 其 p 值 為 0.205,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可 能 原 因 為 公 營 銀 行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普 遍 偏 低, 因 而 不 顯 著 再 者, 表 4-10 為 淨 值 報 酬 率 之 模 型 (3.8) 式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董 監 來 自 術 界 (SCHOLAR) 及 官 員 兼 ( 專 ) 任 (OFFICIAL)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 呈 正 值, 表 示 公 股 代 表 不 論 是 來 自 者 或 官 員 兼 專 任, 對 公 營 銀 行 之 淨 值 報 酬 率 有 正 面 影 響, 但 其 p 值 分 別 為 及 0.253,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又 5 項 控 制 變 數 中, 與 本 章 上 節 結 果 不 同, 僅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1 項, 其 係 數 為 0.447, 呈 正 值, 其 p 值 為 0.518,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推 論 可 能 是 公 股 代 表 之 質 押 情 形 非 常 很 少, 與 部 分 民 營 銀 行 董 監 之 高 質 押 比 率 有 重 差 異, 暨 公 股 代 表 需 配 合 府 策, 且 在 多 數 公 股 銀 行 本 身 體 質 多 較 民 營 銀 行 為 佳 情 況 造 成 其 係 數 由 負 轉 正, 因 而 對 淨 值 報 酬 有 正 向 影 響, 但 因 公 營 銀 行 之 樣 本 數 少, 僅 66 個, 因 此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 股 票 報 酬 率 (RET) 之 係 數 為 0.019, 呈 正 值,p 值 為 0.759, 未 達 5% 顯 著 水 準 ;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率 (A_ISSUANCE) 及 逾 放 比 率 (NPL)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 呈 負 值, 其 p 值 分 別 為 及 0.256, 亦 未 達 5% 顯 著 水 準 39

46 最 後, 表 4-11 為 股 價 淨 值 比 之 模 型 (3.9) 式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董 監 事 組 成 分 別 來 自 術 界 (SCHOLAR) 及 官 員 兼 ( 專 ) 任 (OFFICIAL) 比 率 之 係 數 分 別 為 及 , 其 p 值 分 別 為 及 0.515, 但 均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推 論 可 能 是 府 選 派 者 或 官 員 兼 任 公 股 代 表, 雖 本 身 多 具 金 融 會 計 法 律 等 專 業 知 識, 但 仍 需 配 合 府 策, 又 因 府 策 往 往 偏 向 保 守, 故 市 場 並 未 給 予 董 監 成 員 不 同 之 評 價 差 異 接 著 在 控 制 變 數 部 分, 與 本 章 上 節 結 果 不 同 者, 僅 取 對 數 後 之 資 產 總 額 (SIZE)1 項, 其 係 數 為 , 呈 負 值, 表 示 銀 行 資 產 規 模 愈 之 公 營 銀 行, 其 股 價 淨 值 比 愈 低, 但 其 p 值 為 0.453,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 風 險 值 (BETA) 之 係 數 0.312, 其 p 值 為 0.042, 達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風 險 值 波 動 度 愈, 股 價 淨 值 比 亦 愈 高 ; 再 者,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及 累 計 現 金 增 資 占 資 產 總 額 比 率 (A_ISSUANCE) 之 係 數 及 , 其 p 值 為 及 0.001, 達 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愈 低, 及 現 金 增 資 愈 多 可 厚 實 銀 行 資 本, 對 股 票 之 評 價 愈 有 助 益 綜 上, 以 樣 本 6 家 公 營 銀 行 來 研 究 公 股 代 表 之 董 監 組 成 究 應 來 自 術 界 或 官 員 兼 ( 專 ) 任 而 言, 本 文 發 現,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官 員 兼 ( 專 ) 任 比 例 愈 高 與 其 資 本 適 足 性 (BIS)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P/B) 之 關 聯 性 呈 負 相 關, 而 董 監 組 成 來 自 術 界 比 例 愈 高 與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P/B) 則 呈 正 向 相 關, 相 較 之 下, 應 可 推 論 來 自 術 界 之 公 股 代 表 對 銀 行 經 營 績 效 之 提 升, 較 有 助 益, 但 可 能 因 樣 本 數 僅 66 個 之 小 樣 本, 因 此 並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另 研 究 變 數 呆 帳 覆 蓋 率 (COVERAGE) 風 險 值 (BETA) 及 董 監 質 押 比 率 (PLEDGE) 等 3 項 則 達 10% 顯 著 水 準, 且 與 本 研 究 預 期 符 合, 其 餘 研 究 變 數 之 係 數 方 向 或 與 模 型 一 二 之 實 證 相 同, 惟 顯 著 水 準 則 較 低 40

47 表 4-9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6 家 公 股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BIS 之 實 證 結 果 變 數 預 期 方 向 係 數 標 準 差 t 值 p 值 常 數 研 究 變 數 SCHOLAR % OFFICIAL % 控 制 變 數 SIZE (Log)? PLEDGE % A_ISSUANCE % COVERAGE % ** Model R 2 =.234 p 值 =.013 F 值 =3.003 N = 66 註 :1. 各 變 數 定 義 請 參 見 表 * ** *** 分 別 表 示 達 10% 5% 1% 之 顯 著 水 準 41

48 表 4-10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6 家 公 股 銀 行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之 實 證 結 果 變 數 預 期 方 向 係 數 標 準 差 t 值 p 值 常 數 研 究 變 數 SCHOLAR % OFFICIAL % 控 制 變 數 SIZE (Log)? PLEDGE % A_ISSUANCE % NPL % RET % Model R 2 =.182 p 值 =.095 F 值 = N = 66 註 :1. 各 變 數 定 義 請 參 見 表 * ** *** 分 別 表 示 達 10% 5% 1% 之 顯 著 水 準 42

49 表 4-11 府 具 主 導 權 之 6 家 公 股 銀 行 股 價 淨 值 比 (P/B) 之 實 證 結 果 變 數 預 期 方 向 係 數 標 準 差 t 值 p 值 常 數 研 究 變 數 SCHOLAR % OFFICIAL % 控 制 變 數 BETA ** SIZE (Log)? PLEDGE % ** A_ISSUANCE % ** Model R 2 =.305 p 值 =.001 F 值 =4.324 N =66 註 :1. 各 變 數 定 義 請 參 見 表 * ** *** 分 別 表 示 達 10% 5% 1% 之 顯 著 水 準 43

50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我 金 融 業 在 早 期 僅 有 公 營 行 庫 之 特 殊 時 空 背 景 下, 雖 然 二 十 多 年 來 開 放 民 間 設 金 融 機 構, 但 檢 視 本 文 從 TEJ 取 得 之 府 持 股 比 率 後 發 現, 官 股 ( 府 ) 是 另 一 種 形 式 之 法 人 股 東, 其 監 督 功 能 不 應 偏 廢 (Gul 1999) 然 而 反 觀 我 經 環 境, 府 常 因 策 目 的 而 要 求 官 股 占 多 數 董 監 席 次 之 企 業 配 合 執 行 令, 因 此 在 企 業 運 作 上, 公 營 行 庫 可 能 與 一 般 民 營 銀 行 追 求 績 效 及 發 展 之 目 標 不 同 就 本 研 究 假 設 而 言, 無 論 在 全 體 公 民 營 銀 行, 或 控 制 銀 行 規 模 後, 本 文 發 現 公 營 銀 行 之 淨 值 報 酬 率 並 未 顯 著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 但 在 股 價 淨 值 比 方 面, 符 合 本 文 假 說 H1-3 及 H2-3a 預 期, 公 營 銀 行 的 市 場 評 價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推 論 原 因 是 公 營 銀 行 肩 負 諸 多 策 任 務, 以 及 監 管 機 關 較 多, 可 能 影 響 其 市 場 之 評 價, 不 利 股 價 之 反 應 另 公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與 民 營 銀 行 亦 存 有 差 異, 公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至 於 公 營 銀 行 比 較 之 實 證 結 果, 發 現 在 董 事 會 者 或 官 員 兼 任 成 員 之 比 例 組 成 差 異, 對 各 公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股 價 淨 值 比 等 方 面, 並 未 有 顯 著 不 同 之 影 響, 推 論 可 能 原 因 是 公 營 銀 行 在 許 多 重 經 營 決 策 上 仍 需 取 決 於 府 策, 如 盈 餘 保 留 增 資 發 展 計 劃 等, 導 致 者 的 董 監 成 員 亦 無 法 實 質 影 響 公 營 銀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及 資 本 市 場 之 評 價 ; 在 公 營 銀 行 之 淨 值 報 酬 率 方 面, 不 論 董 事 會 者 或 官 員 兼 任 成 員 之 比 例 組 成 差 異, 結 果 均 為 正 向 相 關, 惟 並 未 達 10% 顯 著 水 準 最 後, 謹 就 公 股 代 表 之 遴 選 與 管 理 方 面 提 出 建 議 如 下, 以 供 未 來 府 監 理 之 參 考 : 一 去 除 策 性 任 務, 並 強 化 公 司 理, 落 實 企 業 化 經 營 本 文 研 究 發 現 6 家 具 主 導 權 之 公 營 銀 行, 在 經 營 績 效 並 未 低 於 民 營 銀 行 現 行 行 院 核 定 之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及 處 分 要 點 第 10 點 規 定 : 為 貫 徹 民 營 化 策, 各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機 關 對 已 民 營 化 事 業 剩 餘 公 股 股 權, 應 秉 持 下 列 原 則 管 理 :( 一 ) 對 各 已 民 營 化 事 業 應 加 強 公 司 理, 以 維 護 公 股 權 益, 並 落 實 企 業 化 經 營 及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理 實 務 守 則 第 4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執 行 公 司 理 制 度 應 以 保 障 股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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