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

Transcription

1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手 冊 Workplace Safety Handbook for Social Workers 衛 生 福 利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3 部 長 序 行 政 院 揭 示 為 青 年 找 出 路 為 老 年 找 依 靠 為 企 業 找 機 會 為 弱 勢 者 提 供 有 尊 嚴 的 生 存 環 境 為 四 大 施 政 主 軸, 其 中 在 弱 勢 者 支 持 服 務 方 面, 有 賴 於 第 一 線 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長 期 付 出 辛 勞, 殫 精 竭 力 地 推 動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然 而, 社 工 人 員 在 執 行 業 務 的 過 程 中, 有 可 能 面 臨 暴 力 傷 害 威 脅 等 不 確 定 的 風 險 因 此,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時 的 人 身 安 全, 也 是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的 責 任 執 業 安 全 是 每 位 勞 動 者 應 有 的 基 本 權 益 保 障, 本 部 甚 為 重 視, 已 將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相 關 措 施 納 入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規 範 同 時, 亦 透 過 委 託 辦 理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及 保 護 措 施 調 查 研 究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增 設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設 施 設 備, 將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納 入 社 工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本 部 亦 將 周 全 社 工 人 員 安 全 措 施 納 入 中 央 對 地 方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制 度 之 績 效 考 核 項 目, 以 及 請 法 務 部 研 修 刑 法 強 化 社 工 人 員 保 護 機 制 等 措 施, 確 保 社 工 人 員 在 執 行 業 務 時 免 於 後 顧 之 憂, 並 助 於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近 年 來, 政 府 雖 已 逐 步 強 化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機 制,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保 障 措 施, 以 維 護 社 工 人 員 之 執 業 安 全 ; 然 就 法 制 面, 仍 須 加 強 保 障 規 範, 並 充 實 公 私 部 門 社 工 人 員 之 安 全 裝 備 有 鑑 於 社 工 人 員 在 執 業 時 面 對 暴 力 威 脅 情 況 與 日 俱 增, 本 部 為 建 立 制 度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經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相 關 部 會 地 方 政 府 及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團 體 共 同 研 訂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方 案, 期 以 該 方 案 建 構

4 安 全 就 業 安 心 服 務 及 安 定 管 理 之 願 景, 進 而 促 進 社 工 人 員 服 務 對 象 進 用 單 位 達 到 社 工 安 全 升 級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創 造 友 善 職 場 之 三 贏 局 面 為 了 建 立 一 套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原 則 供 各 界 參 用, 本 部 委 託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規 劃 編 纂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手 冊, 內 容 從 認 識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開 始, 介 紹 受 僱 於 公 家 機 關 不 同 進 用 身 分 之 社 工 人 員 的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並 分 別 以 進 用 單 位 及 社 工 人 員 的 立 場, 提 醒 在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方 面 應 該 注 意 的 事 項 同 時, 也 提 供 各 種 情 境 案 例 精 闢 的 研 析 及 解 決 對 策 手 冊 內 容 豐 富 而 多 元, 可 提 供 各 進 用 單 位 及 社 工 人 員 增 進 安 全 知 能, 維 護 執 業 安 全 的 最 佳 參 考 指 引, 值 得 推 薦 欣 見 手 冊 付 梓, 謹 以 此 序, 虔 表 本 人 對 李 總 編 輯 及 所 有 撰 述 編 輯 審 查 團 隊, 以 及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所 付 出 的 時 間 與 心 力, 由 衷 的 敬 意 與 謝 忱 未 來 本 部 將 賡 續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維 護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相 信 藉 由 政 府 及 民 間 共 同 努 力 推 動 下, 提 供 一 個 讓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能 盡 情 發 揮 專 業 服 務 的 安 全 執 業 環 境, 並 且 留 才 納 新, 始 能 將 政 府 的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政 策, 有 品 質 及 有 效 率 地 傳 遞 到 有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身 上, 以 建 構 溫 馨 關 懷 與 安 全 祥 和 的 社 會 衛 生 福 利 部 部 長 蔣 丙 煌 謹 識

5 目 錄 1. 認識社工人身安全 前言 (1.1.1~1.1.4) 衛生福利部致力維護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措施 社工人員安全維護手冊編纂目的 定義 指導原則 社工人身安全簡介 (1.2.1~1.3.1) 社工人身安全危害型態與危害類別 社工人身安全發生原因 造成的影響 法規 (1.3.1~1.3.5) 社工人員依受僱身分不同依法享有之保障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公務人員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聘用人員 註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約僱人員 註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約用/專案/臨時人員 受僱於民間機構 團體之社工人員 進用單位應遵守之相關法規 公家機關(構)應遵守 民間機關 團體應遵守 對應人身安全危害類型之刑法 民法...41 相關網絡人員責任...44 各縣市防護法規(至 104 年 5 月)...46 安全防護措施 進用單位篇 事前預防 風險管理 (2.1.1~2.1.8) 建立團隊 擬定政策 評估風險 建立行政程序 提供安全環境與硬體設施 設備 配備 營造重視人身安全議題的組織文化 提供訓練 網絡合作預防危機事件 危機處理 (2.2.1~2.2.2) 事件通報

6 即 時 處 理 復 原 與 訴 訟 (2.3.1~2.3.4) 與 服 務 對 象 工 作 提 供 員 工 支 持 協 助 強 化 網 絡 合 作 檢 討 與 改 善 組 織 內 部 機 制 社 工 職 場 身 心 健 康 之 風 險 管 理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社 工 人 員 篇 督 導 與 社 工 人 員 角 色 之 異 同 社 工 人 員 面 對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之 迷 思 與 兩 難 (3.2.1~3.2.2) 常 見 的 迷 思 倫 理 的 兩 難 事 前 預 防 (3.3.1~3.3.8) 應 有 的 態 度 與 原 則 留 意 暴 力 風 險 因 子 營 造 安 全 的 會 談 情 境 實 地 訪 視 的 安 全 維 護 接 送 服 務 對 象 注 意 事 項 預 防 動 物 攻 擊 預 防 疾 病 傳 染 注 重 個 人 身 心 健 康 危 機 處 理 (3.4.1~3.4.4) 危 機 階 段 的 辨 識 與 因 應 與 情 緒 高 漲 的 服 務 對 象 會 談 遭 身 體 攻 擊 的 防 衛 策 略 危 機 通 報 與 救 援 復 原 與 訴 訟 (3.5.1~3.5.3) 危 機 發 生 後 的 專 業 關 係 運 用 組 織 內 資 源 運 用 組 織 外 資 源 案 例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方 案 (104 年 -106 年 )( 核 定 本 ) 附 錄 二 社 工 人 員 不 同 受 僱 身 分 所 享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對 照 表 附 錄 三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類 型 與 程 度 分 級 技 術 指 引 附 件 :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評 估 表 填 寫 參 考 範 例

7 表 目 次 表 1.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型 態 與 危 害 類 別 註 表 2. 受 僱 於 公 家 機 關 ( 構 ) 之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表 3. 受 僱 於 公 家 機 關 ( 構 ) 之 聘 用 人 員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表 4. 受 僱 於 公 家 機 關 ( 構 ) 之 約 僱 人 員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表 5. 受 僱 於 公 家 機 關 ( 構 ) 之 約 用 / 專 案 / 臨 時 人 員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表 6. 受 僱 於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之 社 工 人 員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表 7. 公 家 機 關 ( 構 ) 應 遵 守 之 相 關 法 規 表 8. 民 間 機 關 團 體 應 遵 守 之 相 關 法 規 表 9. 對 應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之 民 刑 事 法 規 表 10.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類 型 與 程 度 分 級 指 引 註

8 4

9 1. 認 識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5

10

11 1.1. 前言 (1.1.1~1.1.4) 衛生福利部致力維護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措施 執業安全是對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應有的基本人權保 障 社工人員係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 協助個人 家庭 團體 社區 促進 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 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傳統 以來社工人員基於人道理念與專業的知識體系服務社會上的弱勢者 被 認為是一門助人的專業 但隨著快速的社會變遷 社會問題的本質漸趨 多元與複雜 社會工作服務對象多元歧異 執行專業的場所也越來越多 變及充滿不確定性 社工人員不僅擔任案主保護扶助措施的協助者 同 時也是代表國家社會福利政策與法律制度 公權力 的執行者 兼具照 顧與控制兩種角色特質 因而在服務過程中 屢有招致人身傷害的風險 情事之發生 衛生福利部對於社工人員執業安全維護不遺餘力 相關措施包括於 社會工作師法等法規訂有社工人員受到不法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警察機 關或其他機關提供協助之規定 督導地方政府強化人身安全教育訓練 建構安全環境 設施設備 將周全社工人員安全措施納入社福績效考核 修正 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保護措施檢核表 發展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篩檢分類分級處理機制 以強化社工人員 人身安全措施 另於 102 年及 103 年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 社 工人身安全法案研議研究案 及規劃編製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維護手冊作 為基層社工人員必備之服務工具 研訂 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 草案 以落實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保障 並積極回應立法機關 地方政府 社工專業團體及基層社工人員的期待 施行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 案 促進社工人員 服務對象 進用單位達到社工安全升級 服務品質 提升 創造友善職場之三贏 7

12 社工人員安全維護手冊編纂目的 社會工作是一門助人的專業 提供個人 家庭與社區所需之服務 並倡議弱勢族群之權益 然而助人工作難免會遇到危害人身安全之情 事 因此本手冊希望喚起相關各界對此議題之重視 並非特別主張社 會工作是非常危險的行業 也非對服務對象作不當之描述 冀望藉此 達到以下之目的 (1) 提供政府 進用單位 社工人員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學生及教師能 瞭解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的議題 (2) 成為基本的參考工具書 期望進用單位可以根據組織的狀況 服務 對象的特性 專業服務的本質等條件 發展適合自己組織的安全政 策與規範 (3) 提供社工人員參考的工具 協助其將職場安全相關知識和技巧融入 實務工作中 (4) 提供社工教育單位 實習機構 進用單位在職訓練及社工繼續教育 課程規劃的參考 8

13 定義 (1) 進用單位 係指進用社工人員之政府機關 構 學校 法人 機構 團 體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2) 社工人員 係指進用單位任 僱 用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定業務之 下列人員 A. 工作職稱為社會工作督導 高級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師 社 會工作督導員 社會工作員 A. 非上述工作職稱 但具備社會工作本科系或社工相關科系畢業 或社會工作師證照 (3) 社工人身安全 係指社工人員因執行業務或因工作環境(含辦公場所 工作途 中 家訪之處及所在的社區等) 而受騷擾 恐嚇 威脅等 致生危 害或有危害之虞 或生命 身體 精神或自由受不法侵害 目前在 臺灣所使用相關名稱有 社工人身安全 社工執業安全 社 工職場安全 等 本手冊以 社工人身安全 稱之 9

14 指導原則 (1) 維護社工人員的人身安全 藉此希望提醒社工人員具備人身安全意 識 瞭解社會工作在服務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相關的風險 (2) 社工人員的人身安全是其工作的基本權利 社工人員應當倡議維護 自身的安全也是一種權利 (3) 各類社會工作服務領域與場域 都有可能遭遇危及社工人身安全的 風險 並非只有某特定的服務人口群或是場域 因此 社工人員都 需要具備相關的知識與訓練 (4) 一個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 可以提升社工人員身心健康 以及預 防危害社工人身安全的情事發生 (5) 政府 進用單位及社工人員皆應當為社工人身安全而努力 並且擔 負不同的責任 (6) 訂定促進及保障社工人身安全之相關政策 以維護社工人員的人身 安全 保障服務對象的權益 (7) 倡議消除各類形式的歧視 並提倡性別平等 以減少職場中危害社 工人身安全的問題 10

15 1.2. 社工人身安全簡介 (1.2.1~1.3.1) 以下就社工人身安全危害型態與危害類別 及社工人員安全發生原 因與個人和組織的關係 簡介社工人身安全 社工人身安全危害型態與危害類別 社工人員執行業務時遭遇各式各樣的安全危害 為使社工人員與 進用單位得以敏感判斷各種危害類別 進而展開事前預防 危機處理 及事後復原工作 本手冊試著依財產類 身體安全與健康類 心理與 精神類歸納出 6 種危害型態 21 種危害類別 包括 一 財產損失(1.毀損機構財產 2.偷竊機構財產 3.對機構財 產縱火 4.毀損社工財產 5.偷竊社工財產 6.損壞機構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 二 身體攻擊(1.意圖或實際加害社工生命 2.傷害社工身體 3.妨礙 社工自由) 三 性暴力(性騷擾 性侵害) 四 其他威脅(1.遭動物攻 擊 2. 受疾病傳染 3.受天然環境危害) 五 恐嚇(1.恐嚇加害社工生命 或傷害之 2.恐嚇加害社工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的生命或傷害之 3.以令 人生畏的物品恐嚇社工或其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 4.非特定的口語恐嚇 5.其他造成社工主觀感受恐嚇威脅之情況) 六 妨害名譽(1.公然侮辱 2.毀謗) 各危害類別之定義表列如下 11

16 表 1. 社工人身安全危害型態與危害類別 註 1 危害型態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之定義 破壞機構所屬資料 物品 設備 房舍 1. 毀損機構財產 或環境 如砸毀椅子 破壞牆面 故意 丟擲物品於機構馬桶造成阻塞 2. 偷竊機構財產 3. 對機構財產縱 財 產 類 一 財 產 損 失 火 4. 毀損社工財產 5. 偷竊社工財產 未告知即取走機構所屬資料 物品 設 備或金錢 放火燒機構物品 設備或房舍 破壞社工所屬資料或物品 如拉扯並破 壞社工隨身手鍊 將社工機車輪胎刺破 未告知即取走社工資料 物品或金錢 無故輸入機構或社工個人電腦帳號密 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或利用 6. 損壞機構電腦 系統漏洞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取 或其相關設備 得 刪除或變更機構或社工個人電腦紀 錄 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機 構或社工個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身 體 安 全 與 健 1. 意圖或實際加 二 身 體 攻 擊 三 性 害社工生命 以任何方式欲置社工於死地 2. 傷害社工身體 以任何方式傷害社工身體 3. 妨礙社工自由 以任何方式 使社工難以自由行動 1. 性騷擾 指性侵害犯罪之外 對社工進行違反其 12

17 危害型態 康 暴 類 力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之定義 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2. 性侵害 以任何違反社工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或猥褻 社工出外訪視或工作處所有造成危險 1. 遭動物攻擊 攻擊 四 其 他 威 之虞的動物等 如 被狗追 遭遇毒蛇 因工作需要 社工必須接觸或暴露於具 2. 受疾病傳染 傳播疾病的人或其他物種之環境 如遭 感染疥瘡 開放性肺結核 脅 3. 受天然環境危 害 社工外訪時因地理環境或天候狀況不 佳 造成危害之虞 如 土石流 落石 偏遠山路崎嶇 陡峭難行 1. 恐嚇加害社工 以任何形式使社工畏懼將被殺害死亡或 生命或傷害之 被傷害 2. 恐嚇加害社工 周遭網絡內相 以任何形式使社工畏懼其親人或同事等 心 關人士的生命 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 將被害死亡 理 與 五 恐 精 神 類 嚇 或傷害之 3. 以令人生畏的 物品恐嚇社工 或其周遭網絡 內相關人士 4. 非特定的口語 恐嚇 送給社工或其親人 同事等周遭網絡內 相關人士 血書 神主牌 斷頭娃 沾 血衛生紙等令人心生畏懼之物品 以一些令人不舒服的話語 使社工心生 畏懼 如 祝福你今天都不會被車撞 希望你家人都很健康喔 我知道你走哪 13

18 危害型態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之定義 一條路上班 你家就在 XXX 那邊嘛 5. 其他造成社工 主觀感受恐嚇 威脅之情況 上述類別之外 會增加社工人身安全風 險的其他情形 如 以跟蹤 通訊或網 路方式聯繫或發布訊息 常出現在機構 或附近 試圖興訟等方式進行騷擾 公然辱罵社工 使社工名譽或人格受 1. 公然侮辱 損 例如 大罵幹 x 娘 白癡 不要臉 無恥 等 六 妨 表達的內容是 具體 事項 也就是說 害 所敘述的內容是有真假的 因此影響到 名 社工在社會上的名譽 而且散佈者的主 譽 2. 誹謗 觀上要有 散佈於眾 的意圖 想使不 特定多數人得知 例如 到處跟別人說 社工偷了補助金 在網路上稱社工是某 某人的情婦 等 14

19 社工人身安全發生原因 造成的影響 造成社工人身安全危害的原因是多元的 並非是社工人員個人單 一因素 以下列出可能的因素提供參考 以便對危害社工人身安全的 現象有更周全的了解 (1) 民眾在福利系統中受到挫折或感覺不滿 因此使用暴力爭取福利 (2) 進用單位缺乏安全意識 未設置安全空間或防護設施等 (3) 社會工作者常扮演照顧者與控制者兩種角色 服務對象可能會無法 瞭解而發生衝突 (4) 社工人員依法處遇家庭暴力 強制安置 剝奪親權等具公權力之工 作 促使服務對象對社工人員產生敵意 易引發衝突 (5) 接受服務之意願 服務對象的個人特質 酗酒或藥物濫用 具傳染 病等 (6) 社工人員缺乏人身安全意識 對工作場域缺乏警覺性 而影響對危 險之判斷力 (7) 天然或外在環境影響 如地理環境或天候狀況不佳 出現具攻擊性 之動物等 15

20 若未妥善維護社工人身安全 將對社工人員個人和組織帶來影 響 以下說明可能造成的影響 (1) 對社工人員個人的影響 A. 負向部分 a. 短期或長期的身體傷害 b. 短期或長期的情緒影響 如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 替代性創傷等負面影 響 B. c. 逐漸消耗對於專業認同與投入 d. 可能減低對機構的認同及產生對機構的不滿 e. 可能無法或避免服務某些類型個案 f. 可能離開現職 甚至轉職到非社工領域 正向部分 a. 提升暴力覺察 b. 採取安全防護行動 c. 進一步承諾協助有困難的服務對象 (2) 對組織產生的影響 A. 負向影響 a. 員工受到傷害 b. 人才流失 c. 機構財產損失 d. 組織氣氛低迷 e. 機構聲望受損 16

21 B. 正 向 影 響 : a. 保 障 員 工 人 身 安 全 權 益 b.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維 護 設 施 設 備 c. 重 建 機 構 聲 望 這 顯 示 社 工 人 員 與 進 用 單 位 可 以 從 事 件 中 學 習, 且 依 此 發 展 組 織 所 需 相 關 政 策 與 訓 練 17

22 1.3. 法規 (1.3.1~1.3.5) 有關社工人身安全 尚未有全國性專責法律 僅散見於中央與地方 各項法規 本手冊試著將之歸納 首先列出以社工人員受僱身分依法享 有之保障與進用單位相對應遵守之法規 接續列出各種人身安全危害類 別相關之民 刑事及其他法規 最後則列出服務網絡其他專業人員相關 法律責任 及地方政府安全防護法規 社工人員依受僱身分不同依法享有之保障 我國社工人員受僱身分多元 本節以公私部門不同受僱身分者 分 別說明其於執行業務遭受人身安全危害時依法享有之保障 以提醒社工 人員注重其權益 但社工人員與其進用單位倘有特別約定 且其約定優 於現行法律規定者 則從其約定 如您為受僱於公家機關(構)的公務人員請見 聘用人員請見 約僱人員請見 約用/專案/臨時人員請見 若您是 受僱於民間機構 團體的社工人員 請見 以下僅摘要重要法規 詳細規定請逕自進一步查詢法規內容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公務人員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社工人員 其進用依據及執行業務遭人身安全 危害時可獲相關法規保障 摘要說明如下表 18

23 表 2.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公務人員 相關安全法規保障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 勞基法適用情形 不適用 勞動基準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 職業保險 第 3 條:本保險之保險範圍 包括殘廢 養老 死亡 眷屬喪 葬 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1 條: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 疵 致其生命 身體或健康受損時 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 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或死亡者 應發給慰問金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3 條: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 身體及健康 之侵害後 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發生職災之保 障 一 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 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 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 並協助破案 三 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四 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五 協助辦理請假 保險 退休 撫卹等事宜 六 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七 其他必要之措施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 受傷慰問金 二 殘廢慰 問金 三 死亡慰問金(詳細規定與金額略)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因公涉訟 第 7 條:服務機關應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 第 12 條:調職或離職後 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涉訟者 應 19

24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4 條: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 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五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 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 內者 第 5 條 (第 1 項) 請公假已滿第 4 條第 5 款之期限 仍 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 (第 2 項)前項人員自留職停 公傷假 薪之日起已逾 1 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 或資遣 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 得由 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 其延長以 1 年為限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 者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向原服務機關申 請復職 但為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者 得免附病癒證明 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並於復職當日退休 退職 或資遣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6 條 申請命令退休 任職滿 5 年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 執行業務遭安 職務 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 全危害退休 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並經服務機關 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 明者 若因公傷病造成 不受任職 5 年年資限制 執行業務遭安 全危害 因公 死亡撫卹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 3 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 因公死亡 20

25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 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 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非現職 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亦 同 第 77 條第 1 項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 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得依本 相關權益受損 法提起申訴 再申訴 救濟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0 條:公務人員依規定請求服務機關提供安全及衛生防 護措施 經服務機關拒絕者 得依本法 即公務人員保障 法 規定提起救濟 其不提供或提供不足者 亦同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1 條:因公受傷 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 對於慰 問金案之核定結果 如有不服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 救濟 21

26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聘用人員 註 2 公家機關(構) 聘用人員 身分之社工人員 其進用依據及執行 業務遭人身安全危害時可獲相關法規保障 摘要說明如下表 表 3.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聘用人員 相關安全法規保障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依據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勞基法適用情形 不適用 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 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普通事故保險 職業保險 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 傷病 醫療 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1 條: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 疵 致其生命 身體或健康受損時 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 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或死亡者 應發給慰問金 第 102 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 發生職災之 保障 立學校職員 二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 各機關依法派用 聘用 聘任 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 公立學校編制職 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22

27 項 目 法 條 內 容 摘 要 說 明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第 23 條 : 各 機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生 命 身 體 及 健 康 之 侵 害 後, 應 採 取 下 列 處 置 措 施 : 一 先 行 墊 付 醫 療 所 需 費 用,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歸 墊 二 與 警 察 或 相 關 機 關 保 持 聯 絡, 並 協 助 破 案 三 依 規 定 延 聘 律 師 及 提 供 法 律 上 之 協 助 四 依 規 定 即 時 辦 理 核 發 慰 問 金 五 協 助 辦 理 請 假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等 事 宜 六 協 助 轉 介 專 業 機 構 進 行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或 醫 療 照 護 七 其 他 必 要 之 措 施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第 4 條 : 慰 問 金 發 給 標 準 如 下 : 一 受 傷 慰 問 金 二 殘 廢 慰 問 金 三 死 亡 慰 問 金 ( 詳 細 規 定 與 金 額 略 ) 因 公 涉 訟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第 2 條 : 本 法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 第 3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定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涉 訟 輔 助,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行 之 第 7 條 : 服 務 機 關 應 為 該 公 務 人 員 延 聘 律 師 第 12 條 : 調 職 或 離 職 後, 因 原 任 職 期 間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者, 應 由 其 原 服 務 機 關 辦 理 涉 訟 輔 助 準 用 第 21 條 : 下 列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涉 訟 輔 助, 比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 一 政 務 人 員 二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三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任 用 非 屬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教 育 人 員 四 其 他 於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之 人 員 及 軍 職 人 員 23

28 項 目 公 傷 假 法 條 內 容 摘 要 說 明 行 政 院 與 所 屬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第 5 條 : 公 假 例 假 日 曠 職 年 資 採 計 及 請 假 方 式, 準 用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執 行 業 務 遭 安 全 危 害 退 休 執 行 業 務 遭 安 全 危 害, 因 公 死 亡 撫 卹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救 濟 依 用 人 機 關 規 定 或 聘 用 契 約 而 定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第 6 條 : 聘 用 人 員 不 適 用 俸 給 法 退 休 法 及 撫 卹 法 之 規 定 ; 其 在 約 聘 期 間 病 故 或 因 公 死 亡 者, 得 酌 給 撫 慰 金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25 條 :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或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認 為 違 法 或 顯 然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復 審 非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基 於 其 原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之 請 求 權 遭 受 侵 害 時, 亦 同 第 77 條 第 1 項 :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所 為 之 管 理 措 施 或 有 關 工 作 條 件 之 處 置 認 為 不 當, 致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申 訴 再 申 訴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第 30 條 : 公 務 人 員 依 規 定 請 求 服 務 機 關 提 供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措 施, 經 服 務 機 關 拒 絕 者, 得 依 本 法 ( 即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 規 定 提 起 救 濟 ; 其 不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足 者, 亦 同 第 32 條 : 於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之 人 員, 有 關 安 全 及 衛 生 之 防 護 措 施 事 項, 得 由 各 機 關 比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24

29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因公受傷 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 對於公務人員因 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案之核定結 果 如有不服 得依訴願法提起救濟 25

30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約僱人員 註 2 公家機關(構) 約僱人員 身分之社工人員 其進用依據及執行 業務遭人身安全危害時可獲相關法規保障 摘要說明如下表 表 4.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約僱人員 相關安全法規保障 項目 進用依據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勞基法適用情形 不適用 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 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普通事故保 職業保險 險 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職業災害 保險 傷病 醫療 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3 條: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 身體及健康 之侵害後 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 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 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 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 並協助破案 三 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發生職災之 保障 四 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五 協助辦理請假 保險 退休 撫卹等事宜 六 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七 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 32 條 於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依法 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有關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事項 得 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6

31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 受傷慰問金 二 殘廢慰 問金 三 死亡慰問金(詳細規定與金額略) 第 10 條:約僱人員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準用第 21 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 比照 本辦法之規定 一 政務人員 因公涉訟 二 民選公職人員 三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 員 四 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依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公傷假 第 5 條:公假 例假日 曠職 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 準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執行業務遭安 全危害退休 執行業務遭安 全危害 因公死 亡撫卹 相關權益受損 救濟 依用人組織規定或僱用契約而定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9 條:約僱人員不適用俸給 考績 退休 撫卹及公務人 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 但在僱用期間死亡者 得依規定酌 給撫慰金 因公受傷 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 對於公務人員因 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案之核定結 果 如有不服 得依訴願法提起救濟 27

32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約用/專案/臨時人員 公家機關(構) 約用/專案/臨時人員 身分之社工人員 其進 用依據及執行業務遭人身安全危害時可獲相關法規保障 摘要說明 如下表 表 5.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約用/專案/臨時人員 相關安全法規保障 項目 依據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適用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適用情形 (社會福利服務業與醫療保健服務業於民國 87 年起適用 公 立社福機構民國 97 年起適用 社會團體僱用勞工民國 98 年 起適用) 勞工保險條例 職業保險 第 2 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普通事故保 險 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職業災害 保險 傷病 醫療 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動基準法 第七章(第 59~63 條):職業災害補償 雇主補償內容 連 帶補償責任 強制退休及職災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等 職業安全衛生法 發生職災之保 障 第 6 條(第 2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 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三略) 四 避難 急救 休息或 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第 18 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 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得在不危及 28

33 項 目 法 條 內 容 摘 要 說 明 其 他 工 作 者 安 全 情 形 下, 自 行 停 止 作 業 及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並 立 即 向 直 屬 主 管 報 告 雇 主 不 得 對 前 項 勞 工 予 以 解 僱 調 職 不 給 付 停 止 作 業 期 間 工 資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但 雇 主 證 明 勞 工 濫 用 停 止 作 業 權, 經 報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符 合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37 條 :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並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致 傷 病 審 查 準 則 說 明 職 業 傷 害 與 職 業 病 之 認 定 民 法 依 民 法 侵 權 行 為 或 依 契 約 之 約 定 得 向 雇 主 請 求 相 關 之 民 事 賠 償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 職 災 醫 療 給 付 傷 病 給 付 失 能 給 付 死 亡 給 付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退 保 後 職 業 疾 病 生 活 津 貼 職 業 疾 病 生 活 津 貼 身 體 障 害 生 活 津 貼 職 災 勞 工 死 亡 家 屬 補 助 器 具 補 助 因 公 涉 訟 依 用 人 組 織 規 定 或 勞 動 契 約 而 定 公 傷 假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6 條 :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者, 其 治 療 休 養 期 間, 給 予 公 傷 病 假 第 9 條 : 雇 主 不 得 因 勞 工 請 公 傷 病 假, 扣 發 全 勤 獎 金 29

34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54 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 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 執行業務遭安 滿六十五歲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依 全危害退休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強制退休之勞工 其心神 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前款(五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執行業務遭安 全危害 因公死 依用人組織規定或勞動契約而定 亡撫卹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 時 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 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9 條: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勞 相關權益受損 申訴 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 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 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 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 條: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 發生勞資爭議時 適用之 30

35 受僱於民間機構 團體之社工人員 受僱於民間機構 團體之社工人員 其進用依據及執行業務遭 人身安全危害時可獲相關法規保障 摘要說明如下表 表 6. 受僱於民間機構 團體之社工人員相關安全法規保障 項目 依據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依用人單位規定或勞動契約進用 適用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適用情形 (社會福利服務業與醫療保健服務業於民國 87 年起適用 公 立社福機構民國 97 年起適用 社會團體僱用勞工民國 98 年 起適用) 勞工保險條例 職業保險 第 2 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普通事故保 險 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職業災害 保險 傷病 醫療 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動基準法 第七章(第 59~63 條) 職業災害補償 雇主補償內容 連帶 補償責任 強制退休及職災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等 職業安全衛生法 發生職災之 保障 第 6 條(第 2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 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三略) 四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第 18 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所 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得在不危及其 31

36 項 目 法 條 內 容 摘 要 說 明 他 工 作 者 安 全 情 形 下, 自 行 停 止 作 業 及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並 立 即 向 直 屬 主 管 報 告 雇 主 不 得 對 前 項 勞 工 予 以 解 僱 調 職 不 給 付 停 止 作 業 期 間 工 資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但 雇 主 證 明 勞 工 濫 用 停 止 作 業 權, 經 報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符 合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37 條 :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並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致 傷 病 審 查 準 則 說 明 職 業 傷 害 與 職 業 病 之 認 定 民 法 依 民 法 侵 權 行 為 或 依 契 約 之 約 定 得 向 雇 主 請 求 相 關 之 民 事 賠 償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 職 災 醫 療 給 付 傷 病 給 付 失 能 給 付 死 亡 給 付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退 保 後 職 業 疾 病 生 活 津 貼 職 業 疾 病 生 活 津 貼 身 體 障 害 生 活 津 貼 職 災 勞 工 死 亡 家 屬 補 助 器 具 補 助 因 公 涉 訟 依 用 人 組 織 規 定 或 勞 動 契 約 而 定 公 傷 假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6 條 :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者, 其 治 療 休 養 期 間, 給 予 公 傷 病 假 第 9 條 : 雇 主 不 得 因 勞 工 請 公 傷 病 假, 扣 發 全 勤 獎 金 32

37 項 目 執 行 業 務 遭 安 全 危 害 退 休 執 行 業 務 遭 安 全 危 害, 因 公 死 亡 撫 卹 法 條 內 容 摘 要 說 明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第 54 條 : 勞 工 非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雇 主 不 得 強 制 其 退 休 :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者 ;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者 依 第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強 制 退 休 之 勞 工, 其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係 因 執 行 職 務 所 致 者, 依 前 款 (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規 定 加 給 百 分 之 二 十 依 用 人 組 織 規 定 或 勞 動 契 約 而 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74 條 : 勞 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違 反 本 法 及 其 他 勞 工 法 令 規 定 時, 得 向 雇 主 主 管 機 關 或 檢 查 機 構 申 訴 雇 主 不 得 因 勞 工 為 前 項 申 訴 而 予 解 僱 調 職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申 訴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9 條 : 工 作 者 發 現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向 雇 主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申 訴 : 一 事 業 單 位 違 反 本 法 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之 規 定 二 疑 似 罹 患 職 業 病 三 身 體 或 精 神 遭 受 侵 害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3 條 : 本 法 於 雇 主 或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雇 主 團 體 與 勞 工 或 工 會 發 生 勞 資 爭 議 時, 適 用 之 33

38 進用單位應遵守之相關法規 為提醒進用單位(部分適用公部門之法令稱為 機關 )應遵守內容 一方面也使社工人員了解其雇主應負之責任 特別彙整與社工人身安全 維護相關之法規重點 若您屬公家機關(構)請參見 若屬民間團 體 機構請參見 公家機關(構)應遵守 以下介紹公家機關進用單位應遵守的法規 包括 公務人員安 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相關 內容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適用對象乃依據 公務人員 保障法 之規定 相關重要條文如預防保護措施 特殊需要考量 緊急與處置措施 及檢討改進等羅列如表 7 職業安全衛生法 保 障範圍涵蓋各業受僱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 勞動之人員 如雇主違反規定 依第五章罰則 將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不等之罰 金 部分條文推定 除處罰其負責人外 對該法人亦科罰金 或於 部分情形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負責人之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規範對象主要為雇主 即僱用受僱者之人 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及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雇 主如有違反 依第六章罰則處二萬元以上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不等 之罰鍰 主管單位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 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34

39 表 7. 公家機關(構) 應遵守之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重要相關內容 條次 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 起之生命 身體及健康危害 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 保護措施 包括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之預防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 第3條 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 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 他為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 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 及衛生防護措施 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 性別 年 齡 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等之 第5條 特殊需要 公 務 人 員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 身體及健康 安 全 及 衛 之侵害時 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 活動類型 在場 生 防 護 辦 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 立即採取急救等相 法 關緊急措施 一 急救 搶救及必要之消防 封鎖 疏散等緊急 措施 二 通知該公務人員之緊急聯絡人 並通報首長及 第 22 條 有關人員 三 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派員處理 並提供相關資 訊 必要時 與消防 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 關保持聯繫 四 其他必要之措施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 身體及健康 之侵害後 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 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 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35 第 23 條

40 法 規 名 稱 重 要 相 關 內 容 條 次 二 與 警 察 或 相 關 機 關 保 持 聯 絡, 並 協 助 破 案 三 依 規 定 延 聘 律 師 及 提 供 法 律 上 之 協 助 四 依 規 定 即 時 辦 理 核 發 慰 問 金 五 協 助 辦 理 請 假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等 事 宜 六 協 助 轉 介 專 業 機 構 進 行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或 醫 療 照 護 七 其 他 必 要 之 措 施 各 機 關 於 侵 害 事 故 發 生 後, 應 即 調 查 事 故 發 生 之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進 相 關 防 護 措 施 第 24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工 作, 應 在 合 理 可 行 範 圍 內, 採 取 必 要 之 預 防 設 備 或 措 施, 使 勞 工 免 於 發 生 職 業 災 第 5 條 害 為 防 止 勞 工 過 勞 精 神 壓 力 及 肌 肉 骨 骼 相 關 疾 病 之 第 6 條 危 害, 強 化 勞 工 生 理 及 心 理 健 康 之 保 護, 雇 主 就 長 ( 施 行 細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執 行 則 第 9 條 職 務 因 他 人 行 為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重 複 性 至 第 11 作 業 等 促 發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等 事 項 之 預 防, 應 妥 為 規 條 ) 劃 並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職 業 安 全 勞 工 遇 有 立 即 危 險 之 虞 時, 得 行 使 退 避 權, 自 行 退 衛 生 法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雇 主 不 得 對 勞 工 予 以 解 僱 調 職 第 18 條 不 給 付 停 止 作 業 期 間 工 資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公 告 適 用, 其 勞 工 人 數 五 十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應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辦 理 健 康 管 理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健 康 促 進 等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事 第 22 條 項 雇 主 應 對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採 取 危 害 評 估 控 制 及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 對 於 妊 娠 中 或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應 採 取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等 健 康 第 30 條 第 31 條 36

41 法 規 名 稱 重 要 相 關 內 容 條 次 保 護 措 施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與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訓 練 第 32 條 雇 主 應 依 本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勞 工 對 於 前 項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第 34 條 則, 應 切 實 遵 行 雇 主 應 防 治 性 騷 擾 行 為 之 發 生 其 僱 用 受 僱 者 三 十 人 以 上 者, 應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並 在 工 作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第 13 條 雇 主 於 知 悉 性 騷 擾 之 情 形 時, 應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 即 性 騷 擾 行 為 ) 之 情 事, 受 有 損 害 者, 由 雇 主 及 行 為 人 連 帶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雇 主 證 明 其 已 遵 行 本 法 所 定 之 各 種 防 治 第 27 條 性 騷 擾 之 規 定, 且 對 該 事 情 之 發 生 已 盡 力 防 止 仍 不 免 發 生 者, 雇 主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雇 主 違 反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義 務, 受 有 損 害 者, 雇 主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28 條 37

42 民 間 機 關 團 體 應 遵 守 以 下 介 紹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之 進 用 單 位 應 遵 守 的 法 規, 包 括 : 勞 動 基 準 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相 關 內 容 勞 動 基 準 法 除 部 分 行 業 及 工 作 者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外, 其 餘 一 切 勞 雇 關 係, 均 適 用 主 要 規 範 對 象 為 僱 用 受 僱 者 之 人 公 私 立 機 構 或 機 關, 及 代 表 雇 主 行 使 管 理 權 之 人 或 代 表 雇 主 處 理 有 關 受 僱 者 事 務 之 人 該 法 第 十 一 章 罰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情 事, 將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至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不 等 之 罰 金 再 者, 違 反 本 法 經 主 管 機 關 處 以 罰 鍰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公 布 其 事 業 單 位 或 事 業 主 之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並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應 按 次 處 罰 此 外, 法 人 之 代 表 人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之 代 理 人 受 僱 人 或 其 他 從 業 人 員, 因 執 行 業 務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除 依 本 章 規 定 處 罰 行 為 人 外, 對 該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並 應 處 以 各 該 條 所 定 之 罰 金 或 罰 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保 障 範 圍 涵 蓋 各 業 受 僱 勞 工 及 其 他 受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指 揮 或 監 督 從 事 勞 動 之 人 員 如 雇 主 違 反 規 定, 依 第 五 章 罰 則, 將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至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不 等 之 罰 金 部 分 條 文 推 定, 除 處 罰 其 負 責 人 外, 對 該 法 人 亦 科 罰 金 ; 或 於 部 分 情 形, 得 公 布 其 事 業 單 位 負 責 人 之 名 稱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範 對 象 主 要 為 雇 主, 即 僱 用 受 僱 者 之 人 公 私 立 機 構 或 機 關, 及 代 表 雇 主 行 使 管 理 權 之 人 或 代 表 雇 主 處 理 有 關 受 僱 者 事 務 之 人 雇 主 如 有 違 反, 依 第 六 章 罰 則 處 二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不 等 之 罰 鍰 主 管 單 位 應 公 布 其 姓 名 或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並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應 按 次 處 罰 38

43 表 8. 民間機關 團體應遵守之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重要相關內容 條次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 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 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一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 提供交通工具或安 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其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 勞動基準 法 於本法者 從其約定 第 49 條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 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 於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必須 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 不適 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 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 不適用之 對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 時 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包括醫療費用 工資 第 59 條 殘廢及死亡等 4 種補償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 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 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為防止勞工過勞 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之危 職 業 安 全 害 強化勞工生理及心理健康之保護 雇主就長時間 衛生法 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工作相關疾病 執行職務因 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重複性作業等促 發肌肉骨骼疾病等事項之預防 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 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39 第5條 第6條 (施行細 則第 9 條至第 11 條)

44 法 規 名 稱 重 要 相 關 內 容 條 次 勞 工 遇 有 立 即 危 險 之 虞 時, 得 行 使 退 避 權, 自 行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雇 主 不 得 對 勞 工 予 以 解 僱 調 職 不 給 第 18 條 付 停 止 作 業 期 間 工 資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適 用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公 告, 其 勞 工 人 數 五 十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應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辦 理 健 康 管 第 22 條 理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健 康 促 進 等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事 項 雇 主 應 對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採 取 危 害 評 第 30 估 控 制 及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 對 於 妊 娠 中 或 分 娩 後 未 滿 條 第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應 採 取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等 健 康 保 護 31 條 措 施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與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訓 練 第 32 條 雇 主 應 依 本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勞 工 對 於 前 項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應 第 34 條 切 實 遵 行 雇 主 應 防 治 性 騷 擾 行 為 之 發 生 其 僱 用 受 僱 者 三 十 人 以 上 者, 應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並 在 工 作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第 13 條 雇 主 於 知 悉 性 騷 擾 之 情 形 時, 應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第 十 二 條 ( 即 性 騷 擾 行 為 ) 之 情 事, 受 有 損 害 者, 由 雇 主 及 行 為 人 連 帶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雇 主 證 明 其 已 遵 行 本 法 所 定 之 各 種 防 治 性 騷 擾 之 第 27 條 規 定, 且 對 該 事 情 之 發 生 已 盡 力 防 止 仍 不 免 發 生 者, 雇 主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雇 主 違 反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義 務, 受 有 損 害 者, 雇 主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28 條 40

45 對 應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之 刑 法 民 法 為 使 社 工 人 員 瞭 解, 在 遭 受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時 可 獲 得 的 基 本 保 障, 以 下 根 據 本 手 冊 表 1.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型 態 與 危 害 類 別, 列 出 相 關 刑 事 民 事 法 規 除 了 上 述 刑 法 民 法 法 規 外,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中 尚 可 能 涉 及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等 然 實 際 訴 訟 仍 須 以 個 案 衡 量 其 適 用 性 表 9. 對 應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之 民 刑 事 法 規 財 產 類 身 體 安 全 與 健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刑 法 民 法 第 352 條 1. 毀 損 機 構 財 產 第 354 條 一 財 產 損 失 二 身 體 攻 擊 2. 偷 竊 機 構 財 產 第 320 條 3. 對 機 構 財 產 縱 火 第 173 條 4. 毀 損 社 工 財 產 第 352 條 第 354 條 5. 偷 竊 社 工 財 產 第 320 條 6. 損 壞 機 構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第 358 條 ~ 第 363 條 1. 意 圖 或 實 際 加 害 第 271 條 社 工 生 命 2. 傷 害 社 工 身 體 第 277 條 第 179 條 第 184 條 第 767 條 第 179 條 第 184 條 第 184 條 第 192 條 第 194 條 第 184 條 第 193 條 第 195 條 41

46 康 類 心 理 與 精 神 類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刑 法 民 法 第 302 條 3. 妨 礙 社 工 自 由 第 304 條 三 性 1. 性 騷 擾 暴 2. 性 侵 害 力 1. 遭 動 物 攻 擊 四 其 他 威 2. 受 疾 病 傳 染 脅 3.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1. 恐 嚇 加 害 社 工 生 命 或 傷 害 之 2. 恐 嚇 加 害 社 工 周 遭 網 絡 內 相 關 人 士 的 生 命 或 傷 害 之 五 恐 3. 以 令 人 生 畏 的 物 品 嚇 恐 嚇 社 工 或 其 周 遭 網 絡 內 相 關 人 士 4. 非 特 定 的 口 語 恐 嚇 第 305 條 5. 其 他 造 成 社 工 主 觀 感 受 恐 嚇 威 脅 之 情 況 42 第 221 條 第 222 條 第 224 條 若 非 自 然 人 之 行 為, 恐 無 刑 法 上 之 適 用 至 於 有 無 民 事 上 之 責 任, 另 依 民 法 規 定 若 非 自 然 人 之 行 為, 恐 無 刑 法 上 之 適 用 若 非 自 然 人 之 行 為, 恐 無 刑 法 上 之 適 用 第 305 條 第 305 條 第 305 條 第 304 條 第 305 條 第 184 條 第 195 條 第 184 條 第 195 條 若 動 物 為 人 所 飼 養 第 184 條 第 190 條 若 非 自 然 人 之 行 為, 恐 無 民 法 上 之 適 用 若 非 自 然 人 之 行 為, 恐 無 民 法 上 之 適 用 第 184 條 第 195 條

47 危害型態 六 妨 害 名 譽 危害類別 刑法 1. 公然侮辱 第 309 條 2. 誹謗 第 310 條 民法 第 184 條 第 195 條 社工人員如符合刑法第 10 條所稱之公務員身分 註 3 所遭之安全危害可 能涉及妨害公務 適用刑法第 5 章 135 條 第 140 條 43

48 相 關 網 絡 人 員 責 任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中 為 維 護 人 身 安 全, 可 依 據 以 下 法 規 請 求 相 關 網 絡 單 位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1)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19 條 社 會 工 作 師 依 法 執 行 公 權 力 職 務, 有 受 到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之 虞 者, 得 請 求 警 察 機 關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 涉 及 訴 訟, 所 屬 機 關 ( 構 ) 並 得 提 供 必 要 之 法 律 協 助 (2)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21 條 保 護 令 核 發 後, 當 事 人 及 相 關 機 關 應 確 實 遵 守, 其 中 執 行 以 下 2 款,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 一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設 處 所 為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及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所 屬 人 員 監 督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之 保 護 令, 由 相 對 人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執 行 二 完 成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之 保 護 令,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之 第 49 條 醫 事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及 保 育 人 員 為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或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之 權 益, 有 受 到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之 虞 者, 得 請 求 警 察 機 關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3)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5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罹 患 性 病 或 有 酒 癮 藥 物 濫 用 情 形 者, 其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44

49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人 應 協 助 就 醫, 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配 合 協 助 就 醫 ;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第 56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基 於 兒 童 及 少 年 最 佳 利 益, 經 多 元 評 估 後 加 強 必 要 之 緊 急 保 護 安 置 或 為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為 前 項 緊 急 保 護 安 置 或 為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時, 得 請 求 檢 察 官 或 當 地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之 第 70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受 其 委 託 之 機 構 團 體 或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訪 視 調 查 及 處 遇 時,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父 母 監 護 人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人 師 長 雇 主 醫 事 人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之 人 應 予 配 合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必 要 時,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請 求 警 政 戶 政 財 政 教 育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或 機 構 協 助, 被 請 求 之 機 關 或 機 構 應 予 配 合 (4)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第 16 條 機 關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時, 可 能 危 害 生 命 身 體 或 健 康 之 資 訊, 應 事 前 告 知 第 25 條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騷 擾 恐 嚇 威 脅 等 情 事, 應 即 報 請 防 護 小 組 或 機 關 長 官 處 理 必 要 時, 各 機 關 得 通 報 警 察 或 相 關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第 29 條 各 機 關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請 求 警 察 或 相 關 機 關 派 員 協 助 處 理 時, 受 理 請 求 機 關 應 即 依 法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45

50 各 縣 市 防 護 法 規 ( 至 104 年 5 月 ) 多 數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訂 定 社 工 人 員 安 全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列 舉 如 下 : (1) 臺 北 市 新 竹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金 門 縣 等 9 個 縣 市 政 府 已 訂 定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與 危 機 處 理 要 點 (2) 有 8 縣 市 訂 定 社 工 人 員 之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自 治 規 章 : A. 屏 東 縣 政 府 於 102 年 1 月 28 日 修 訂 屏 東 縣 政 府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與 危 機 處 理 要 點 B.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於 102 年 8 月 21 日 訂 定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要 點 C. 新 北 市 政 府 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 訂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處 理 要 點 D. 臺 南 市 政 府 於 103 年 4 月 2 日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處 理 要 點 E. 臺 中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訂 定 臺 中 市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自 治 條 例 F. 澎 湖 縣 政 府 於 103 年 5 月 14 日 訂 定 澎 湖 縣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要 點 G. 彰 化 縣 政 府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訂 定 彰 化 縣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要 點 H. 新 竹 市 政 府 於 104 年 4 月 20 日 訂 定 新 竹 市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要 點 46

51 本 章 所 列 法 律 可 由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進 行 查 詢 (law.moj.gov.tw) 如 為 行 政 規 則, 則 以 前 述 資 料 庫 跨 機 關 檢 索 功 能 查 閱 (law.moj.gov.tw/crossgov/crossgov.aspx ) 註 1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型 態 與 危 害 類 別 表 之 發 展, 最 初 為 民 國 102 年 游 美 貴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衛 生 福 利 部 委 託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保 護 性 業 務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研 究 時, 參 考 國 內 外 諸 多 文 獻, 將 安 全 危 害 分 為 財 產 損 害 威 脅 身 體 攻 擊 三 大 類 ; 並 於 103 年 執 行 衛 生 福 利 部 委 託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法 案 研 議 研 究 案 時, 與 15 位 來 自 各 領 域 資 深 實 務 工 作 者 與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之 工 作 小 組, 歷 經 8 次 會 議, 研 擬 出 四 大 危 害 型 態, 十 四 種 危 害 類 別 ) 接 續 上 述 研 究 結 果,2014 年 底 至 2015 年, 由 王 永 慈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社 工 人 力 供 需 及 人 身 安 全 研 究 編 纂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手 冊 時, 透 過 全 國 6 場 焦 點 團 體 與 4 場 共 識 會, 與 約 300 人 次 實 務 工 作 者 與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研 討, 進 一 步 發 展 出 目 前 含 括 財 產 類 身 體 安 全 與 健 康 類 心 理 與 精 神 類 的 七 大 危 害 型 態, 二 十 二 種 危 害 類 別 七 大 危 害 型 態 中 的 身 心 耗 竭, 因 現 有 人 身 安 全 相 關 文 獻 較 少 論 及, 且 目 前 法 律 對 身 心 耗 竭 較 少 有 相 對 應 之 保 障, 因 此 本 手 冊 將 身 心 耗 竭 的 類 別 進 行 不 同 的 處 理, 詳 見 手 冊 2.4, 故 目 前 列 出 六 大 危 害 型 態, 二 十 一 種 危 害 類 別 47

52 註 2 按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保 障 法 ) 第 102 條 規 定 : 下 列 人 員 準 用 本 法 之 規 定 :.. 四 各 機 關 依 法 派 用 聘 用 聘 任 僱 用 或 留 用 人 員.. 所 稱 依 法 聘 用 僱 用, 係 指 依 法 律 或 法 律 授 權 訂 定 之 行 政 命 令 所 聘 用 或 僱 用 者 而 言 是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聘 用 之 人 員 即 為 保 障 法 之 準 用 對 象, 得 依 保 障 法 提 起 救 濟 至 於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之 人 員, 因 該 辦 法 非 屬 法 律 或 法 律 授 權 訂 定 之 法 規 命 令, 是 類 人 員 即 無 從 依 保 障 法 提 起 救 濟, 而 應 循 服 務 機 關 ( 構 ) 之 內 部 程 序 辦 理 按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安 衛 辦 法 ) 第 2 條 規 定 : 本 法 第 3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定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之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措 施,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行 之 第 3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下 列 人 員 有 關 安 全 及 衛 生 之 防 護 措 施 事 項, 得 由 各 機 關 比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四 其 他 於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之 人 員 是 政 府 機 關 ( 構 ) 依 法 聘 用 之 人 員, 係 安 衛 辦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之 人 員, 如 符 合 安 衛 辦 法 第 32 條 第 4 款 規 定, 得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比 照 安 衛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上 述 說 明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為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公 保 字 第 號 函 按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 第 2 條 規 定 : 本 法 第 3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定 人 員 因 公 受 傷 殘 廢 死 亡 慰 問 金 之 發 給,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1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下 列 人 員 比 照 本 辦 法 發 給 慰 問 金 :.. 五 約 僱 人 員 上 述 說 明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為 : 銓 敘 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部 銓 五 字 第 號 函 48

53 註 3 有 關 刑 法 上 妨 害 公 務 罪 之 適 用 應 具 備 兩 要 件, 身 分 須 符 合 刑 法 之 公 務 員, 另 公 務 員 必 須 執 行 職 務 時 方 可 得 本 罪 我 國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規 定 刑 法 上 公 務 員 定 義, 分 為 三 種 :1. 身 分 公 務 員 2. 授 權 公 務 員 3. 委 託 公 務 員 社 工 人 員 受 僱 身 分 為 公 家 機 關 ( 構 ) 之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約 用 / 專 案 / 臨 時 人 員, 及 受 政 府 委 託 方 案 之 民 間 機 關 構 團 體 社 工 人 員, 是 否 適 用 妨 害 公 務 罪, 端 視 於 是 否 執 行 公 共 事 務, 即 須 視 工 作 性 質 與 其 所 執 行 事 務 是 否 與 國 家 公 權 力 有 關, 而 具 國 家 公 權 力 性 質 之 事 項, 如 有 即 有 可 能 為 本 罪 適 用, 如 無 即 無 本 罪 之 適 用 上 述 說 明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為 : 法 源 法 律 網 ( ), 各 裁 判 字 號 如 下 :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103 年 易 字 第 159 號 刑 事 判 決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103 年 軍 上 訴 字 第 1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103 年 台 上 字 第 2560 號 刑 事 判 決 49

54 50

55 2.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進 用 單 位 篇 51

56

57 進 用 單 位 應 依 據 本 手 冊 1.4 法 規 之 介 紹, 確 實 依 法 執 行 以 下 分 為 事 前 預 防 - 風 險 管 理 危 機 處 理 復 原 與 訴 訟 三 階 段, 說 明 進 用 單 位 應 建 立 相 關 安 全 維 護 制 度, 及 進 用 單 位 對 於 社 工 職 場 身 心 健 康 之 風 險 管 理 須 採 取 的 相 關 措 施 進 用 單 位 可 依 照 組 織 需 求 與 發 展, 於 本 章 擇 合 適 內 容 加 以 規 劃 近 程 中 程 及 長 期 欲 達 到 的 目 標, 運 用 規 劃 (Plan) 實 施 (Do) 查 核 (Check) 改 進 (Action) 的 模 式, 逐 步 落 實 檢 討 及 改 善 2.1. 事 前 預 防 風 險 管 理 (2.1.1~2.1.8) 本 節 以 風 險 管 理 的 概 念 出 發, 說 明 進 用 單 位 須 建 立 之 各 項 事 前 預 防 制 度, 包 括 建 立 團 隊 擬 定 政 策 評 估 風 險 建 立 行 政 程 序 提 供 訓 練 發 展 組 織 安 全 文 化 與 保 護 措 施 提 供 安 全 環 境 與 硬 體 設 施 設 備 配 備, 及 透 過 與 網 絡 合 作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建 立 團 隊 (1) 成 立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委 員 會 或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工 作 小 組 組 織 內 部 成 立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委 員 會 或 指 定 適 當 人 員 組 成 工 作 小 組 組 織 內 已 設 有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小 組 者, 得 視 實 況 整 合 辦 理, 其 功 能 任 務 包 含 : A. 針 對 社 工 所 遭 遇 職 場 安 全 問 題 制 訂 相 應 政 策 及 作 法 B. 制 定 :(a) 事 前 預 防 (b) 危 機 處 理 及 (c) 復 原 與 訴 訟 之 標 準 化 作 業 流 程 (SOP) C. 安 全 危 害 事 件 發 生 時, 協 助 事 件 調 查 和 人 力 調 度 之 後 勤 任 務 53

58 D. 協 助 督 導 面 對 社 工 職 場 安 全 事 件 E. 促 進 網 絡 間 之 合 作 與 協 調 F. 倡 議 政 府 應 提 供 委 託 或 公 辦 民 營 之 組 織, 實 施 職 場 安 全 措 施 相 關 資 源 G. 委 員 會 得 為 常 設 委 員 會, 全 權 負 責 政 策 制 定 及 執 行 評 估, 亦 可 視 機 構 需 要, 分 設 不 同 功 能 委 員 會 運 作 之 (2) 委 員 會 或 小 組 之 成 員 建 議 包 含 : A. 為 提 升 決 策 之 效 力,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包 括 有 決 策 權 之 ( 一 級 ) 主 管 不 同 層 級 之 管 理 者 B. 具 社 工 安 全 相 關 訓 練 知 能 的 第 一 線 人 員, 透 過 參 與 機 制 由 下 而 上 回 饋 意 見 及 回 報 案 例, 有 助 設 計 相 關 安 全 計 畫 C. 必 要 時, 可 邀 請 外 部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專 家 加 入 委 員 會, 或 參 加 組 織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之 研 商 會 議, 協 助 提 供 專 業 建 議, 或 參 與 考 評 相 關 工 作 執 行 成 效 (3) 依 工 作 環 境 及 業 務 性 質, 指 派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執 行 及 推 動 場 所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54

59 擬 定 政 策 (1) 進 用 單 位 必 須 訂 定 內 規 或 守 則, 致 力 於 建 立 零 危 害 且 可 持 續 的 安 全 文 化, 讓 所 有 員 工 清 楚 明 白 組 織 對 暴 力 零 容 忍 的 立 場 並 應 張 貼 在 機 構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2) 將 社 工 人 員 和 服 務 對 象 視 為 同 等 重 要 A. 營 造 非 衝 突 支 持 性 開 放 性 友 善 的 組 織 文 化 B. 以 清 楚 的 一 致 的 態 度 讓 服 務 對 象 瞭 解, 暴 力 解 決 問 題 是 不 被 接 受 的 C. 服 務 對 象 或 關 係 人 與 社 工 人 員 間, 若 因 執 行 職 務 行 為 所 生 之 爭 執 陳 情 或 法 律 爭 訟 程 序, 進 用 單 位 應 力 求 公 正, 不 得 對 社 工 人 員 有 不 公 平 之 對 待 (3) 政 策 制 定 應 考 量 性 別 年 齡 業 務 內 容 等, 以 反 映 不 同 族 群 之 需 要 (4) 擬 定 安 全 計 畫 A. 明 定 社 工 職 場 安 全 計 畫 : 包 括 目 標 執 行 起 訖 時 間 預 計 成 效 及 評 估 方 式 等 為 不 同 業 務 性 質 的 社 工 訂 定 適 性 之 安 全 計 畫, 並 據 以 進 行 相 關 職 前 與 在 職 訓 練 B. 明 定 保 障 服 務 對 象 安 全 之 政 策 與 程 序 C. 設 計 社 工 實 習 生 的 職 場 安 全 計 畫 (5) 建 立 一 套 安 全 手 冊, 並 適 時 更 新 社 工 人 員 亦 須 熟 悉 手 冊 內 容 (6) 編 列 及 分 配 預 算, 以 確 實 落 實 相 關 政 策 (7) 進 用 單 位 須 依 法 並 視 社 工 安 全 需 求 投 保 團 體 意 外 保 險 醫 療 險 及 職 業 災 害 傷 害 險 等 (8) 針 對 執 行 或 協 助 社 工 職 場 安 全 與 健 康 業 務 之 人 員 表 現 優 異 者, 建 立 獎 勵 制 度 55

60 評估風險 (1) 進行工作場域分析 A. 對第一線社工人員進行意見調查 包含導致安全危害事件發生 的高風險因子 目前現有安全措施的評價 及對安全措施的想 法與需求 B. 盤點工作環境中導致安全危害的風險因子 C. 評估日常工作內容對安全危害事件的影響 如 是否佩戴識別 證 定期檢查安全警報系統運作與否 破損門窗是否立即修繕 等 D. 針對過往通報安全危害事件紀錄進行分析與追蹤 (2) 進行風險評估 請見表 10 社工人員執業風險類型與程度分級指 引 (3) 社工人身安全委員會蒐集與檢視過資料後 應對各議題給予風險程 度設定 輕度風險 目前的實務工作可被接受 不需要修正 低度風險 目前實務工作可被接受 需要小部分調整 中度風險 目前實務工作有問題 需要調整以最小化風險 高度風險 目前有很嚴重的疏失 需大幅調整將風險降至最低 重大風險 必須立即進行大幅修正 將風險降至最低 (4) 職場風險評估完成後 將評估結果轉化成實際建設性的行動計畫 依照風險高低及所需資源多寡排出行動計畫的優先順序 設定各負 責人及職掌 並列出完成時間表 56

61 (5)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委 員 會 成 員 須 向 律 師 諮 詢 法 律 相 關 問 題, 如 : 法 規 或 重 要 的 法 院 裁 決 (6) 請 律 師 確 認 所 有 政 策 與 程 序, 以 確 保 其 與 相 關 的 法 律 規 定 及 法 院 的 見 解 相 符 (7) 設 定 機 制 追 蹤 各 任 務 的 進 行 進 度 (8) 完 整 記 錄 上 述 過 程 (9) 每 年 定 期 檢 視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程 度 與 所 有 員 工 安 全 意 識 程 度, 找 出 需 要 改 善 之 處 57

62 表 10. 社工人員執業風險類型與程度分級指引 註 4 壹 簡介 執行適當的風險評估 可協助進用單位建置完整且適性的社工職場安全管 理計畫 有效控制危害及風險因子 預防或削減危害發生的機率或傷害程度 進而達到共同保護社工與服務對象安全之目標 本指引所稱的風險評估為危害辨識 風險評估及風險控制三部分的統稱 此非建立 實施及維持風險評估的強制性作法 惟進用單位在規劃及執行風 險評估相關工作時 應先考量職業安全與相關法規之要求 本指引所述之風 險評估方法 並非唯一的方法 進用單位可參酌其基本原則及建議性作法 選擇適合其規模及特性的方法來執行風險評估 貳 風險評估流程 可利用以下 社工人員執業風險評估表 進行評估 填寫參考範例請見本 手冊附錄三 社工人員執業風險評估表 1列 出風 險業 務 2 辨識危害 危 危 害 害 型 類 態 別 危害類 別之定 義 事 可 件 風險 能 描 來源 後 述 果 4評估風險 3 確認 現有 可能 嚴重 防護 性等 度等 措施 級 一 列出風險業務 由進用單位自行填寫各社工所執行具風險之業務 58 級 風險 等級 5因 應 對 策

63 二 辨識危害 (一) 危害型態與危害類別 本指引列出六大危害型態 21 種危害類別 供進用單位選擇與填寫 大類 危害型態 危害類別 1. 毀損機構財產 2. 偷竊機構財產 財產 類 一 財產損失 3. 對機構財產縱火 4. 毀損社工財產 5. 偷竊社工財產 6. 損壞機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二 身體攻擊 1. 意圖或實際加害社工生命 2. 傷害社工身體 身體 3. 妨礙社工自由 安全 三 性暴力 1. 性騷擾 與健 2. 性侵害 康類 四 其他威脅 1. 遭動物攻擊 2. 受疾病傳染 3. 受天然環境危害 1. 恐嚇加害社工生命或傷害之 2. 恐嚇加 社 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生命或傷害之 心理 五 恐嚇 與精 3. 以令人生畏的物品恐嚇社工或其周遭網絡內相關 人士 4. 非特定的口語恐嚇 神類 5. 其他造成社 主觀感受恐嚇威脅之情況 六 妨害名譽 1. 公然侮辱 2. 誹謗 59

64 (二) 危害類別之定義 本指引提供各種危害類別之定義 供進用單位搭配所選之危害類別加以 填寫 (三) 事件描述 由進用單位自行填寫各社工所遭遇風險之事件描述 (四) 風險來源 本指引依據危害類別 分別列出以下數項風險來源 供進用單位選填時 之參考 服務對象 社工人員本身 工作情境 環境場域(機構內與機構外) 社工人員配備 機構等 (五) 可能後果 本指引依據危害類別 分別列出以下數項可能後果 供進用單位選填時 之參考 對當事人 旁人的心理 生命 身體 精神 自由等影響 三 確認現有防護措施 由進用單位自行填寫機構現有安全防護計畫 四 評估風險 本指引提供以下評估風險之量化指標 供進用單位填寫時參考 (一) 可能性等級 常 常 4 分 1 年發生 10 次以上 經 常 3 分 1 年發生 5~9 次 少 2 分 1 年發生 1~4 次 較 少 1 分 1 年以上才發生 1 次 (二) 嚴重度等級 極重度 4 分 不可復原的傷害輕度 重 度 3 分 需時間治療與復原 中 度 2 分 需短期治療與復原的傷害程度 輕 度 1 分 不需治療能復原的傷害程度 60

65 ( 三 ) 風 險 等 級 : 依 據 上 述 可 能 性 等 級 與 嚴 重 度 等 級, 可 對 照 出 以 下 風 險 等 級 分 級 基 準 表 : 風 險 等 級 分 級 基 準 表 嚴 重 度 等 級 極 重 度 (4) C D D E 重 度 (3) C C D D 中 度 (2) B C C D 輕 度 (1) A B C C 較 少 (1) 可 能 (2) 經 常 (3) 常 常 (4) 可 能 性 等 級 A 輕 度 風 險 B 低 度 風 險 C 中 度 風 險 D 高 度 風 險 E 重 大 風 險 五 因 應 對 策 本 指 引 依 據 各 種 危 害 類 別, 分 別 針 對 上 述 各 項 風 險 因 素, 列 出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之 因 應 對 策, 供 進 用 單 位 填 答 時 之 參 考 六 其 他 ( 一 ) 風 險 評 估 與 管 理 是 動 態 的 循 環 的, 同 時 也 要 因 應 各 種 改 變 ( 二 )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應 記 錄 存 檔 ( 三 ) 必 須 培 訓 參 與 評 估 工 作 的 人 員 培 訓 主 管 及 員 工 風 險 評 估 相 關 能 力 61

66 附表:社工人員執行高度風險及一般風險業務量表 風險業務定 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所定直接服務及面訪處遇個案之業務 義 (諮詢專線除外) 並有受騷擾 恐嚇 威脅等 致生危害或有危 害之虞 或生命 身體 精神或自由受不法侵害 類別 高度風險 一般風險 風險業務等 5 或 5 以上 3-4 級 業務(主責) 50%(含)以上(單一項或合 50%(含)以上(單一項或合併) 比重 併) 一 業務內容 一 辦理兒少保護個案之調 措施 協助家庭弱勢及家逢 查評估及處遇服務等直 變故之兒少進行委託安置及 接服務工作 家庭寄養服務 二 辦理兒少性剝削個案之 二 提供弱勢兒少及其家庭福利 禁止兒少為吸菸飲酒 施用 陪同偵訊 評估及處置 毒品 進出不良場所等相關 等直接服務工作 措施 提供少年保護案件及 三 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調 少年刑事案件所涉少年及其 查評估 提供被害人或 家庭福利服務及後續追蹤輔 未成年子女服務或相對 導 人個案及家庭服務等直 三 特殊境 遇家 庭扶 助調 查訪 接服務工作 視 單親家庭與弱勢家庭個 四 辦理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案服務 性騷被害人服務 身心評估及陪同偵訊等 四 兒少收養及監護權之調查訪 直接服務工作 視 成人(老人及身心障礙 五 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者)監護及輔助宣告之調查 保護案件之訪視調查 訪視 及相關直接服務工作 五 辦理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與 六 辦理高風險家庭服務 弱勢家庭補助資格訪查及資 格核定 62

67 七 辦理執行 6 歲以下弱勢 六 七 兒童主動關懷方案 八 遊民業務 九 整合型心理健康促進 精神疾病防治及特殊 族群處遇工作 (一)接受衛生局派案或受理 轉介資料 於開案後提 供精神病人或自殺個 案居家訪視評估及轉 介相關資源之直接服 務工作 (二)辦理社區自殺及(疑似) 精神病人危機事件處 理 執行災害救助工作 榮民 遺眷外訪工作 年長 獨居榮民 遺眷個案之服務 照顧 八 就養榮民調查 評估 審核 與驗證 九 榮民與大陸(外籍)配偶婚姻 異常家庭輔導 十 孤苦無依 身心障礙榮民及 遺眷之生活慰助 救助之調 查評估 十一 大陸來台單身榮民善後 遺 產管理與繼承相關業務及爭 訟事件處理 十二 榮民(眷)危機個案處理 老 人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案件之 評估 關懷訪視處遇服務等 直接服務工作 十三 針對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 協助 或重大違規行為之高 級中等以下學生進行處遇性 輔導 並配合其特殊需求 結合相關單位心理治療社會 工作 家庭輔導 職能治療 法律服務 精神醫療各類專 業服務 十四 高關懷家庭學生及兒少保護 個案學生就學之心理評估 家庭 社會環境之評估 輔 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十五 辦理原 住民 族家 庭諮 詢服 務 個案管理與轉介 追蹤 輔導之直接服務工作 十六 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及都會聚 落外展服務工作 63

68 建立行政程序 (1) 進用單位應掌握新開案之服務對象的背景 犯罪及自殺等相關資訊 以辨識其暴力行為歷史 或其他潛在危機因子 (2) 為評估特定服務對象或關係人可能發生影響他人 自身安全或健康 之風險 在以公共利益為前提 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情況下 得 函請民政 戶政 衛生 教育 警政及其他相關機關提供該服務對 象或關係人自傷 刑案資料 精神病史或罹患傳染病等相關資料 (3) 社工人員對於具風險之服務對象或關係人進行訪視 會談或實地調 查時 應製作書面紀錄 並視必要性及緊急性進行錄音或錄影 (4) 工作紀錄中應該詳細敘述 服務對象過去是否使用暴力 具傳染疾 病病史等 並在轉介或交接時確實提供給下一位社工人員 於合理 範圍內告知提醒社工人員注意事項 (5) 建立有關如何識別有暴力傾向的人士 突發事件的應變及事件通報 機制的程序(詳見 2.3) 建立求助的管道與程序 並定期檢討與演練 (6) 發展一套易於使用的通報與追蹤系統 能即時報告和追蹤發生於社 工人員身上所有的安全危害事件 (7) 提供服務對象情緒抒發與案件申訴管道 以避免因對政策制度或服 務不滿 而將目標鎖定社工人員個人 (8) 提醒組織內人員 勿將工作檔案 個案故事或工作人員資料 透過 網路(社群網站 通訊軟體)流傳出去 以免增加風險 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之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 引 內附相關評估表與檢核表 亦可參考運用 詳見 64

69 提 供 安 全 環 境 與 硬 體 設 施 設 備 配 備 (1) 入 口 設 計 可 考 慮 : A. 安 全 始 於 進 入 機 構 之 前, 應 有 清 楚 聲 明 對 藥 酒 及 武 器 之 零 容 忍 政 策 A. 安 裝 金 屬 檢 測 器 B. 設 置 警 衛 保 全 人 員 C. 職 員 專 用 通 道 D. 門 禁 管 制 E. 收 發 人 員 篩 選 信 件 及 包 裹 (2) 接 待 等 待 區 設 計 可 考 慮 : A. 舒 適 環 境 縮 短 等 待 時 間 B. 避 免 過 熱 過 冷 擁 擠 吵 雜 凌 亂 C. 接 待 人 員 發 現 有 危 險 傾 向 的 人 在 等 候 室, 或 攜 帶 武 器, 應 立 即 警 示 社 工 或 安 全 人 員 (3) 辦 公 區 設 計 可 考 慮 : A. 使 用 鑰 匙 感 應 卡 或 密 碼 等 始 得 進 入 B. 辦 公 家 具 應 考 量 安 全 保 護 與 逃 離 動 線 C. 防 止 任 何 物 品 成 為 武 器 的 機 會 : a. 服 務 對 象 可 拿 到 的 剪 刀 釘 書 機 等, 或 有 重 量 可 拿 起 來 拋 丟 的 東 西 ( 花 瓶 燈 玻 璃 杯 ) b. 對 可 能 被 服 務 對 象 取 下 的 身 上 物 品 要 警 戒 65

70 c. 軟 的 東 西 像 座 椅 靠 墊 可 用 來 阻 擋 攻 擊 暫 時 保 護 自 己 D. 表 列 所 有 社 工 每 日 行 程 與 所 在 地, 但 勿 公 開 於 非 工 作 人 員 也 可 看 得 到 的 地 方, 如 掛 在 牆 上 的 白 板 E. 重 要 資 料 備 份 F. 儲 物 櫃 上 鎖 (4) 會 談 室 設 計 與 布 置 可 考 慮 : A. 應 安 排 於 機 構 人 員 最 容 易 抵 達 的 位 置 B. 門 把 無 法 從 內 部 反 鎖 C. 社 工 人 員 儘 量 選 擇 坐 在 靠 近 出 口 的 位 置 D. 整 潔 安 靜 照 明 設 備 亮 度 適 中 (5) 整 體 環 境 設 計 可 考 慮 : A. 對 工 作 場 所 中 較 危 險 的 地 方 進 行 評 估 B. 在 接 待 區 等 待 區 會 談 室 及 辦 公 室, 安 裝 無 聲 警 報 鈕 供 同 仁 緊 急 時 用 C. 改 善 照 明, 避 免 隱 密 或 在 死 角 的 工 作 環 境 D. 裝 設 監 視 器, 尤 其 監 看 死 角 處 所, 並 錄 影 存 檔 ; 並 應 加 註 標 語, 告 知 服 務 對 象 E. 劃 製 安 全 地 圖, 規 劃 緊 急 逃 離 路 線 通 道, 及 躲 避 地 點, 並 進 行 逃 生 演 練 F. 民 間 小 型 機 構 辦 公 場 較 為 狹 窄 或 隔 間 簡 單, 不 像 中 大 型 機 構 可 有 較 正 式 的 辦 公 環 境, 因 此 在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上 須 格 外 考 量 如 何 克 服 空 間 之 限 制 66

71 (6) 設 備 配 備 可 考 慮 : A.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具 GPS 功 能 之 公 務 手 機, 以 避 免 使 用 個 人 手 機 而 提 升 安 全 風 險 B. 必 要 時 社 工 人 員 需 注 意 : a. 告 知 服 務 對 象 自 己 配 有 GPS 手 機, 藉 此 使 有 攻 擊 意 圖 的 服 務 對 象 有 所 警 惕 b. 到 案 家 時, 若 潛 在 危 險 性 高, 則 可 主 動 告 知 案 家, 今 日 會 談 時 間 為 幾 點 至 幾 點, 超 過 特 定 時 間 沒 有 離 開 或 回 報, 機 構 會 主 動 聯 繫 或 透 過 GPS 手 機 找 到 所 在 位 置 C.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公 務 車, 尤 其 偏 鄉 或 交 通 不 便 地 區 車 輛 須 定 期 檢 查 和 保 養 D. 應 強 調 社 工 人 員 免 責 設 備 損 害 賠 償, 如 有 損 害 由 機 構 負 擔, 以 提 升 社 工 人 員 使 用 意 願 E. 提 供 隨 身 錄 音 設 備 F. 發 給 防 身 噴 霧 G. 外 訪 相 關 配 備 可 裝 成 外 勤 專 用 包, 並 附 上 使 用 說 明 手 冊 H. 購 買 產 物 保 險 ( 含 火 險 ) I. 進 用 單 位 必 須 清 楚 各 種 傳 染 病 的 感 染 源 病 徵 及 建 立 防 疫 機 制,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相 關 預 防 配 備, 如 口 罩 消 毒 水 等 67

72 營 造 重 視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的 組 織 文 化 (1) 鼓 勵 通 報 : A. 全 體 人 員 發 生 / 發 現 機 構 內 外 訪 處, 或 往 返 機 構 等 地 點, 有 安 全 事 件 ( 之 虞 ), 均 有 通 報 義 務 B. 鼓 勵 社 工 人 員 感 受 到 服 務 對 象 有 潛 在 不 穩 定 行 為 或 安 全 疑 慮 時, 向 主 管 或 督 導 提 出 C. 確 保 提 報 職 場 安 全 問 題 的 社 工 不 會 遭 到 不 當 處 分 或 對 待 D. 建 立 信 任 主 動 保 密 不 究 責 及 共 同 學 習 的 通 報 文 化 (2) 培 養 團 隊 合 作 默 契 : A. 鼓 勵 工 作 人 員 在 面 對 潛 在 危 險 服 務 對 象 來 到 辦 公 室 時, 或 社 工 人 員 外 訪 遭 遇 危 險 情 形 時, 能 夠 團 隊 合 作, 共 同 採 取 應 變 措 施 B. 視 需 要 安 排 偕 同 外 訪 人 力 及 機 制, 以 確 保 足 夠 之 外 訪 之 安 全 保 障 及 支 持 (3) 注 重 個 人 資 料 保 密 : A.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皆 設 法 保 護 社 工 人 員 個 人 資 料, 如 倡 議 在 警 局 或 法 院 不 留 社 工 人 員 個 資, 而 是 機 構 代 號 ; 不 隨 便 透 露 社 工 人 員 個 人 手 機 外 出 工 作 地 點, 或 住 家 區 域 等 B. 社 工 人 員 應 遵 守 服 務 倫 理, 不 在 公 開 場 域 討 論 案 情 ( 例 如 : Facebook 批 踢 踢 等 社 群 網 站 ) 或 與 他 人 閒 聊 案 情 應 在 保 密 環 境 下 進 行 服 務 討 論,, 以 維 護 個 人 和 機 構 安 全 (4) 主 管 與 督 導 的 作 為 : A. 營 造 相 互 尊 重 的 工 作 環 境, 無 論 主 管 與 工 作 人 員, 或 工 作 人 員 之 間, 如 有 暴 力 對 待 情 形, 機 構 應 介 入 處 理 68

73 B. 機 構 招 募 社 工 人 員 時, 須 事 先 說 明 擔 任 該 職 務 可 能 會 面 臨 的 風 險 C. 針 對 高 風 險 或 高 負 荷 夜 間 工 作 之 安 排, 除 參 照 醫 師 之 建 議 外, 宜 考 量 人 力 或 性 別 之 適 任 性 等 ; 夜 間 或 獨 自 執 行 職 務 時, 宜 考 量 潛 在 危 害, 如 性 暴 力 等, 提 供 足 夠 之 安 全 支 持 環 境 D. 注 意 社 工 人 員 工 作 量 及 身 心 健 康 狀 態, 適 時 提 供 協 助 與 調 整 E. 協 助 社 工 人 員 評 估 具 風 險 之 服 務 對 象 或 環 境, 擬 定 因 應 策 略 F. 規 定 社 工 人 員 確 實 報 備 訪 視 資 訊, 並 要 求 社 工 人 員 當 訪 視 計 畫 有 變 動 時 應 主 動 回 報 督 導 或 其 他 同 仁 倘 若 超 過 原 定 時 間 未 歸 也 未 回 報, 進 用 單 位 應 主 動 聯 繫 社 工 人 員, 確 認 其 安 全 狀 況 並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G. 主 管 和 督 導 支 持 員 工 在 評 估 有 危 險 的 情 況 時, 有 權 利 暫 停 服 務 並 離 開 H. 對 於 向 員 工 施 暴 且 無 法 改 善 的 服 務 對 象, 主 管 在 和 社 工 評 估 已 無 法 再 有 效 協 助 對 方 時, 得 進 行 適 當 轉 介 終 止 服 務 69

74 提 供 訓 練 進 用 單 位 應 提 供 職 場 安 全 相 關 訓 練, 可 於 機 構 自 辦, 或 給 予 員 工 公 假 外 出 受 訓 (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104 年 規 劃 社 工 職 場 安 全 分 級 課 程 ) 本 手 冊 內 容 可 做 為 培 訓 教 材, 可 用 以 設 計 課 程 內 容 建 議 培 訓 的 作 法 如 下 : A. 建 議 組 織 可 優 先 訓 練 一 批 成 熟 且 資 深 社 工 督 導 或 社 工 人 員, 得 以 處 理 安 全 危 害 緊 急 應 變 事 件 B. 公 告 相 關 手 冊, 進 行 解 說, 或 利 用 進 用 單 位 相 關 會 議 小 組 討 論 或 教 育 訓 練, 達 到 訊 息 傳 遞 並 促 進 溝 通 網 絡 合 作 預 防 危 機 事 件 (1) 建 立 社 區 安 全 支 持 防 護 網, 含 警 政 社 政 民 政 衛 政 間 的 通 報 制 度 (2) 召 開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會 議, 並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或 跨 單 位 合 作 建 立 單 一 窗 口 (3) 必 要 時 尋 求 社 區 資 源 協 助, 如 社 工 預 約 訪 視 經 評 估 有 風 險 之 對 象 時, 得 通 報 由 警 察 家 防 官 或 其 他 人 員 共 同 訪 視, 避 免 單 獨 置 身 高 風 險 情 境 (4) 評 估 特 定 服 務 對 象 或 關 係 人 可 能 發 生 影 響 他 人 自 身 安 全 或 健 康 之 風 險, 在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前 提 下, 得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提 供 該 服 務 對 象 或 關 係 人 等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疾 病 或 犯 罪 之 資 料 (5)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6) 必 要 時 得 洽 請 轄 區 警 政 機 關 加 強 巡 邏 70

75 2.2. 危 機 處 理 (2.2.1~2.2.2) 進 用 單 位 與 社 工 人 員 在 執 行 業 務 時, 遭 致 危 害 或 有 發 生 危 害 之 虞 者, 在 不 危 及 受 服 務 對 象 安 全 情 形 下, 得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並 視 危 機 情 節, 立 即 採 取 事 件 通 報 即 時 處 理 啟 動 網 絡 合 作 機 制 等 措 施 事 件 通 報 (1) 通 報 警 察 或 消 防 等 相 關 機 關 儘 速 派 員 處 理,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作 為 處 理 之 參 考 (2) 透 過 口 頭 或 通 訊 設 備 即 時 通 知 機 構 之 主 管 或 首 長, 啟 動 應 變 程 序, 如 : 立 即 派 員 協 助, 或 請 相 關 機 關 人 員 陪 同 協 助 人 身 安 全 之 維 護 (3) 迅 速 查 證 並 判 定 狀 況, 填 寫 通 報 單 ( 參 考 版 本 請 見 表 11), 說 明 事 件 狀 況, 若 社 工 人 員 顯 有 通 報 困 難, 由 督 導 協 助 完 成 通 報 單 通 報 過 程 相 關 知 悉 人 員 應 遵 守 保 密 原 則 (4) 視 情 節 通 報 進 用 單 位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進 用 單 位 所 在 地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接 獲 通 報, 應 查 明 相 關 處 理 情 形, 必 要 時 得 派 員 協 助 處 理 71

76 即 時 處 理 (1) 進 行 急 救 搶 救 及 必 要 之 消 防 封 鎖 疏 散 等 緊 急 措 施 (2) 若 有 嚴 重 威 脅 情 勢, 進 用 單 位 應 以 安 全 密 碼 聯 絡, 提 醒 工 作 人 員 儘 速 離 開 (3) 相 關 人 員 立 即 支 援 (4) 第 一 時 間 給 予 現 場 人 員 安 撫 與 支 持, 如 社 工 人 員 服 務 對 象 或 其 他 親 友 (5) 評 估 醫 療 需 求 和 獲 得 醫 療 協 助 ; 至 醫 院 慰 問, 陪 同 驗 傷 等 (6) 通 知 受 害 社 工 人 員 緊 急 連 絡 人 (7) 調 錄 影 音 存 證 (8) 必 要 時 準 備 新 聞 稿, 統 一 窗 口 對 外 說 明 事 發 經 過 與 處 理 情 形, 期 間 應 注 意 維 護 當 事 人 隱 私 與 權 益, 並 明 確 宣 示 對 於 保 護 社 工 人 員 與 服 務 對 象 人 身 安 全 之 決 心 (9) 對 內 外 部 利 害 關 係 人 進 行 有 關 該 危 機 事 件 可 能 後 果 及 處 理 方 法 之 溝 通, 避 免 危 機 擴 大 (10) 限 時 提 出 安 全 計 畫, 案 情 重 大 者, 進 用 單 位 應 評 估 社 工 人 員 需 要, 儘 速 提 出 安 全 計 畫 72

77 2.3. 復 原 與 訴 訟 (2.3.1~2.3.4) 危 機 事 件 發 生 之 後, 進 用 單 位 須 妥 善 處 理 後 續 與 服 務 對 象 的 專 業 關 係 提 供 受 害 員 工 支 持 協 助, 同 時 依 據 本 次 事 件 經 驗, 針 對 網 絡 合 作 和 組 織 內 部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進 行 檢 討 與 改 善, 以 降 低 再 發 生 率 及 提 升 未 來 對 危 機 事 件 的 應 變 處 理 能 力 與 服 務 對 象 工 作 (1) 進 用 單 位 派 員 ( 可 以 是 主 管 或 督 導 ) 使 服 務 對 象 了 解 其 行 為 不 適 當 處, 並 說 明 其 法 律 責 任 (2) 督 導 / 主 管 應 評 估 受 到 安 全 危 害 之 社 工 人 員 是 否 適 合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以 及 對 服 務 對 象 之 有 利 與 不 利 影 響 (3) 若 社 工 人 員 無 法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予 服 務, 應 考 慮 協 助 該 服 務 對 象 更 換 主 責 社 工 或 轉 介 其 他 單 位 提 供 服 務 提 供 員 工 支 持 協 助 (1) 督 導 / 主 管 與 社 工 人 員 討 論 事 件 對 其 造 成 之 影 響, 擬 定 後 續 安 全 與 復 原 計 畫, 並 協 助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安 排 討 論 過 程 應 避 免 社 工 人 員 過 份 自 我 歸 因 (2) 督 導 / 主 管 協 助 社 工 人 員 請 領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或 其 他 保 險 (3) 督 導 / 主 管 協 助 社 工 人 員 了 解 法 律 權 益, 評 估 是 否 採 取 法 律 訴 訟 求 償 (4) 進 用 單 位 當 持 續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或 其 受 害 親 友 目 睹 人 員 及 組 織 內 相 73

78 關 人 員 團 體 心 理 減 壓 協 助 (Debriefing) 諮 商 服 務 等 (5) 進 用 單 位 提 供 就 醫 訴 訟 與 心 理 諮 商 等 經 費 補 助 (6) 進 用 單 位 訂 定 社 工 補 助 標 準, 或 向 委 託 機 關 要 求 補 助 遭 受 職 場 安 全 傷 害 費 用 (7) 當 社 工 人 員 受 到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疑 似 相 關 情 形, 進 用 單 位 應 盡 力 保 護 受 害 者, 予 以 保 密, 維 護 社 工 隱 私 (8) 進 用 單 位 得 協 助 假 單 申 請 提 供 公 假 進 行 筆 錄 或 相 關 調 查 必 要 時 將 社 工 人 員 戶 口 遷 戶 籍 至 機 構 以 保 護 其 個 人 資 料 等 (9) 進 用 單 位 協 助 辦 理 請 假 退 休 撫 卹 等 事 宜 (10) 社 工 人 員 若 於 遭 受 侵 害 後 離 職, 原 進 用 單 位 仍 當 繼 續 提 供 上 述 各 項 協 助 措 施 強 化 網 絡 合 作 (1) 召 開 個 案 研 討, 就 已 發 生 之 安 全 事 件 進 行 檢 討, 討 論 強 化 網 絡 連 結 的 具 體 措 施 視 需 要 邀 請 法 律 顧 問 心 理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與 會 (2) 開 發 新 的 需 要 的 網 絡 合 作 對 象 (3) 針 對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建 請 地 方 政 府 或 有 關 單 位 進 行 處 理 ( 如 道 路 修 復 ), 並 促 進 規 劃 預 防 措 施 74

79 檢 討 與 改 善 組 織 內 部 機 制 (1) 進 用 單 位 之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委 員 會 當 完 成 整 體 事 件 的 紀 錄 及 報 告 撰 寫, 其 中 納 入 遭 受 安 全 危 害 社 工 人 員 及 其 同 仁 之 意 見 (2) 妥 善 保 存 安 全 危 害 事 件 紀 錄 (3)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委 員 會 擬 定 事 件 發 生 後 改 善 計 畫, 並 定 期 評 估 成 效 (4) 調 查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檢 討 改 進 服 務 流 程 品 質 防 護 措 施 等 相 關 措 施 (5) 檢 討 現 有 的 人 力 與 工 作 調 配 (6) 重 新 檢 視 環 境 之 安 全 性, 定 期 檢 查 硬 體 設 備, 並 補 強 修 正 (7) 住 宿 型 的 機 構, 當 思 考 如 何 有 效 防 範 安 全 問 題 (8) 對 於 動 物 攻 擊 危 險 地 形 或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易 發 生 區 域, 建 立 安 全 與 資 源 地 圖,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外 訪 前 參 考, 以 避 開 危 險 路 線, 或 提 供 防 護 配 備 75

80 2.4. 社 工 職 場 身 心 健 康 之 風 險 管 理 社 工 人 員 因 工 作 特 性 必 須 長 期 接 觸 或 暴 露 於 高 壓 高 衝 突 工 作 過 量 的 情 境, 以 至 於 遭 受 身 心 耗 損, 如 : 替 代 性 創 傷 工 作 倦 怠 (burnout) 身 心 症 狀 等 當 社 工 人 員 處 於 這 些 狀 態, 可 能 對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情 境 的 敏 感 度 降 低, 執 業 安 全 風 險 提 升 而 社 工 如 遭 遇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亦 對 身 心 健 康 會 有 負 面 影 響 職 場 安 全 與 身 心 健 康 可 謂 環 環 相 扣, 互 為 因 果 因 此, 本 手 冊 特 地 列 出 社 工 職 場 身 心 健 康 之 風 險 管 理, 供 進 用 單 位 參 考, 以 規 劃 組 織 內 相 關 保 護 措 施 (1) 明 定 社 工 職 場 身 心 健 康 政 策 (2) 建 立 健 全 的 督 導 制 度 (3) 調 整 合 宜 工 作 量 適 才 適 性 工 作 內 容 (4) 施 行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 提 供 或 補 助 個 別 諮 商 協 助 員 工 生 涯 / 職 涯 規 劃 協 助 員 工 個 人 議 題 / 困 難 (5)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團 體 自 我 照 顧 及 激 勵 活 動 情 緒 教 育 (6) 有 系 統 提 供 社 工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7) 促 進 生 理 健 康 措 施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8) 培 養 良 好 工 作 氣 氛 促 進 基 層 社 工 意 見 表 達 管 道 增 進 員 工 相 互 支 持 (9) 舉 辦 休 閒 活 動 紓 壓 措 施 (10) 辦 公 室 空 間 設 計 宜 考 量 如 何 促 進 員 工 之 身 心 健 康 (11) 允 許 彈 性 上 下 班 鼓 勵 社 工 人 員 休 假 給 予 有 薪 家 庭 照 顧 假 工 作 壓 力 調 適 之 假 期 (12) 心 靈 信 仰 活 動 或 支 持 76

81 註 4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類 型 與 程 度 分 級 技 術 指 引 與 其 附 件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評 估 表 填 寫 參 考 範 例 之 發 展, 係 由 103 年 執 行 衛 生 福 利 部 委 託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法 案 研 議 研 究 案 時, 與 15 位 來 自 各 領 域 資 深 實 務 工 作 者 與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之 工 作 小 組, 歷 經 初 稿 草 擬 與 8 次 會 議 研 訂 完 成 77

82 78

83 3.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社 工 人 員 篇 79

84 80

85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篇 盼 作 為 社 工 人 員 因 應 人 身 安 全 的 指 引 首 先 提 出 督 導 與 社 工 人 員 角 色 之 異 同, 說 明 督 導 在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中 所 須 扮 演 的 重 要 功 能 再 進 一 步 談 到 社 工 人 員 面 對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常 見 之 迷 思 和 兩 難, 以 此 促 進 社 工 人 員 安 全 議 題 的 自 我 覺 察 接 著 則 從 事 前 預 防 危 機 處 理 復 原 與 訴 訟 三 階 段, 提 醒 社 工 人 員 在 各 階 段 應 留 意 的 事 項, 及 相 對 應 的 因 應 措 施 3.1. 督 導 與 社 工 人 員 角 色 之 異 同 無 論 督 導 或 社 工 人 員 均 須 具 有 基 本 的 人 身 安 全 風 險 意 識 和 技 能, 包 括 對 於 危 害 類 型 及 風 險 因 子 的 辨 識 預 防 危 機 當 下 的 處 理 應 變 及 事 發 後 的 資 源 運 用 與 檢 討 改 善 等 然 而 社 工 督 導 身 為 組 織 內 中 階 層 級, 對 上 層 階 級, 督 導 需 要 讓 進 用 單 位 更 重 視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同 時 需 要 讓 進 用 單 位 提 供 督 導 相 關 的 資 源 ; 對 於 下 層 部 屬, 督 導 需 要 分 析 社 工 人 員 在 實 務 現 場 的 潛 在 風 險, 並 藉 教 育 及 督 導 的 過 程 提 升 社 工 人 員 對 危 機 的 辨 識 和 因 應 能 力, 在 危 機 當 下 更 需 協 助 社 工 人 員 採 取 應 變 措 施 及 提 供 團 隊 支 持, 以 降 低 危 害 程 度 3.2. 社 工 人 員 面 對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之 迷 思 與 兩 難 (3.2.1~3.2.2) 社 工 人 員 遭 遇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除 非 情 節 嚴 重, 可 能 不 會 通 報 進 用 單 位, 因 此 進 入 社 工 人 員 的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篇 章 前, 先 一 起 檢 視 是 否 有 以 下 迷 思, 因 為 這 些 迷 思 並 不 正 確, 同 時 思 考 遭 遇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時 面 臨 的 倫 理 兩 難 81

86 常 見 的 迷 思 以 下 所 提 的 迷 思, 應 當 提 醒 社 工, 有 正 確 的 觀 念, 以 免 因 為 這 些 迷 思 使 社 工 遭 受 人 身 安 全 的 風 險 (1) 社 會 工 作 是 以 助 人 為 目 的 的 專 業, 所 以 不 會 受 到 服 務 對 象 的 傷 害 有 可 能 會 受 到 傷 害 (2) 社 工 人 員 若 遇 到 安 全 危 害 應 該 忍 辱 負 重, 不 要 造 成 機 構 和 同 事 的 負 擔 機 構 需 要 發 展 不 責 難 的 組 織 文 化, 也 需 要 協 助 受 到 安 全 危 害 的 社 工 人 員, 並 致 力 於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制 度 的 建 立 (3) 社 工 人 員 遭 遇 安 全 危 害 問 題, 是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太 差 所 致 許 多 狀 況 是 外 部 因 素 造 成, 切 勿 過 度 做 個 人 歸 因 (4) 社 工 人 員 本 身 就 是 專 業 人 員, 遇 到 安 全 危 害 不 應 該 也 不 需 要 尋 求 協 助 對 外 尋 求 協 助, 不 僅 可 以 自 己 可 以 得 到 幫 助, 也 可 以 促 進 機 構 制 度 的 改 善 (5) 遭 遇 安 全 危 害 是 正 常 的 現 象, 不 需 要 大 驚 小 怪 遇 到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時, 一 方 面 需 要 沉 著 因 應 ; 另 一 方 面 也 需 要 視 情 況 尋 求 外 界 的 援 助 此 外, 事 前 的 預 防 與 事 後 的 檢 討 改 善 也 都 是 必 要 的 82

87 倫 理 的 兩 難 (1) 遭 遇 安 全 危 害 時, 應 以 自 身 的 安 全 為 重? 或 服 務 對 象 的 權 益 為 重? (2) 當 服 務 對 象 的 暴 力 行 為 已 觸 犯 法 律 規 範 時, 是 否 要 對 其 提 告, 讓 其 擔 負 起 法 律 責 任 呢? (3) 當 遭 遇 性 暴 力 時, 該 勇 敢 通 報 揭 露? 或 為 維 護 隱 私 避 免 被 人 得 知? (4) 危 機 當 下 應 尋 求 公 權 力 協 助? 或 是 自 力 救 濟? 對 於 倫 理 兩 難 之 處 理, 由 於 各 案 例 的 情 況 不 同, 不 易 有 一 個 標 準 答 案 ; 建 議 除 了 可 視 情 境 的 緊 急 程 度 判 斷 外, 可 尋 求 同 事 或 督 導 之 協 助, 若 是 機 構 有 相 關 的 法 律 諮 詢 資 源, 也 是 非 常 有 幫 助 的 同 時, 參 考 相 關 法 律 政 府 與 機 構 政 策 社 工 實 務 理 論 與 原 則 倫 理 理 論 原 則 與 守 則 等 資 訊, 以 便 整 體 衡 量 做 出 最 適 當 之 決 定 83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職能基準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