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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 安 衛 管 理 5.1.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常 用 法 令 5.2.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職 責 5.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計 畫 5.4. 勞 安 預 算 編 列 5.5.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5.6.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5.7.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應 辦 事 項 權 責 劃 分 期 限 罰 則 5.8. 參 考 案 例 GNP: 定 價 5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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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五 安 衛 管 理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常 用 法 令 5.2.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職 責 5.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計 畫 5.4. 勞 安 預 算 編 列 5.5.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5.6.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5.7.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應 辦 事 項 權 責 劃 分 期 限 罰 則 5.8. 參 考 案 例 5.1.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常 用 法 令 5-2 一. 勞 動 檢 查 法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 ) 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980226)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991130)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98101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 ) 缺 氧 症 預 防 規 則 (870610)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 )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 ) 三.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 安 衛 要 點 )(981102) 四. 營 造 業 法 ( ) 五. 本 府 ( 契 9 三 ) 臺 北 市 工 程 施 工 規 範 第 章 ( )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須 知 ( 安 衛 須 知 )(991027)

4 5.2.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職 責 1/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職 責 界 定 一. 主 辦 工 程 機 關 應 辦 理 事 項 ( 安 衛 須 知 3 一 ) 1. 機 關 應 視 工 程 性 質 規 模,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或 委 託 適 當 機 構 負 責 監 造 監 督 稽 查 檢 查 或 抽 查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2. 協 助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構 ) 掌 握 廠 商 及 其 交 付 各 級 分 包 廠 商 名 稱 代 表 人 地 址 工 地 負 責 人 承 攬 工 程 名 稱 及 連 絡 方 式 等 基 本 資 料 3. 督 促 廠 商 對 於 工 程 規 模 符 合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規 定 之 丁 類 工 作 場 所 者, 應 依 規 定 先 向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申 請 丁 類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始 准 動 工 4. 督 促 廠 商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成 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並 列 席 指 導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之 協 商 但 機 關 為 原 事 業 單 位 並 參 與 共 同 作 業 時, 應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5. 將 工 程 交 付 共 同 投 標 時, 督 促 廠 商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互 推 一 代 表 人 為 該 工 程 之 事 業 雇 主, 並 依 前 目 之 規 定 辦 理 ; 將 工 程 交 付 平 行 承 攬 時, 為 統 一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得 指 定 其 一 廠 商 負 責 召 集 各 廠 商, 成 立 聯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定 期 就 工 程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進 行 協 商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職 責 2/ 配 合 各 級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及 相 關 之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7. 督 促 監 造 廠 商 及 廠 商 於 開 工 前 登 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資 料, 並 於 工 程 訂 約 後 十 五 日 內 檢 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資 料 及 相 關 報 備 文 件, 經 機 關 核 定 後, 依 規 定 報 請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構 ) 備 查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異 動 或 工 程 變 更 時, 亦 同 8. 督 促 監 造 廠 商 及 廠 商 依 法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並 建 立 入 場 查 核 管 制 機 制 9. 其 他 有 關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之 督 導 事 項 二. 監 造 單 位 應 辦 理 事 項 ( 安 衛 須 知 3 二 安 衛 要 點 10) 1. 如 屬 委 託 監 造, 監 造 廠 商 應 於 開 工 前 依 法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並 為 其 相 關 現 場 人 員 依 法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且 依 前 款 第 七 目 規 定 辦 理 登 錄 及 報 核 事 宜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異 動 或 工 程 變 更 時, 亦 同 2. 審 查 轉 陳 廠 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資 料 相 關 報 備 文 件 資 料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3. 訂 定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查 驗 計 畫 及 實 施 方 式,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於 工 程 訂 約 後 15 日 內 提 報 機 關 核 定, 並 執 行 監 督 查 驗 作 業 ; 監 督 查 驗 計 畫 內 容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包 含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查 驗 之 查 驗 點 查 驗 項 目 內 容 判 定 基 準 查 驗 頻 率 查 驗 人 員 及 查 驗 後 之 處 理 方 式 與 改 善 追 蹤

5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職 責 3/ 監 督 廠 商 落 實 執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並 依 規 定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稽 查 及 檢 查 5. 各 作 業 施 工 前, 就 施 工 過 程 設 定 安 全 衛 生 查 驗 點, 並 於 施 工 中 驗 收 或 使 用 前, 分 別 執 行 查 驗 作 業, 相 關 執 行 紀 錄 應 提 報 機 關 備 查, 並 自 查 驗 日 起 保 存 3 年 ; 施 工 架 支 撐 架 擋 土 設 施 等 假 設 工 程 起 重 機 具 組 拆, 及 具 有 墜 落 滾 落 感 電 倒 塌 崩 塌 局 限 空 間 危 害 之 虞 之 作 業 項 目, 應 列 為 查 驗 重 點 6. 參 與 廠 商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監 督 廠 商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活 動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作 業 巡 視 教 育 訓 練 動 態 稽 查 機 制 等 ) 執 行 情 形, 並 保 存 紀 錄 7. 發 現 廠 商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有 缺 失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8. 其 他 提 升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宜 三. 廠 商 應 辦 理 事 項 契 約 : 1. 應 遵 循 法 規 : 契 約 施 工 期 間, 廠 商 應 遵 照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須 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勞 動 檢 查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職 責 4/6 5-6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等 有 關 規 定 確 實 辦 理, 並 隨 時 注 意 工 地 安 全 及 災 害 之 防 範 如 因 廠 商 疏 忽 或 過 失 而 發 生 任 何 意 外 事 故, 均 由 廠 商 負 一 切 責 任 ( 契 9 三 1) 2. 廠 商 應 繪 製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設 施 之 施 工 詳 圖 ( 契 9 二 4) 安 衛 須 知 3 三 : 1. 於 開 工 前 依 法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並 為 其 相 關 現 場 人 員 依 法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且 依 第 一 款 第 七 目 規 定 辦 理 登 錄 事 宜, 並 檢 具 相 關 資 料 報 請 監 造 單 位 審 查, 經 機 關 核 定 後, 依 規 定 報 請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構 ) 備 查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異 動 或 工 程 變 更 時, 亦 同 2. 開 工 前 填 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承 諾 書, 送 監 造 審 查 及 機 關 備 查 3. 依 規 定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4.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施 工 時 應 在 工 地 執 行 職 務, 辦 理 自 動 檢 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訂 定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及 向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構 ) 報 備 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應 辦 事 項 ; 相 關 執 行 文 件, 應 妥 為 保 存 備 查

6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職 責 界 定 5/ 施 工 日 誌 應 填 報 出 工 人 數, 記 載 當 日 發 生 之 職 業 傷 病 及 虛 驚 事 故 資 料 6. 進 駐 工 地 人 員, 應 依 其 作 業 性 質 分 別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7. 如 就 其 承 攬 之 一 部 分 交 付 專 業 廠 商 再 承 攬 時, 應 隨 時 掌 握 施 工 進 度 所 生 之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及 防 災 必 要 措 施, 並 於 各 項 施 工 作 業 前 明 確 告 知 專 業 承 攬 廠 商 若 工 作 場 所 有 其 他 非 廠 商 承 攬 範 圍 之 事 業 單 位 配 合 施 工 時, 廠 商 亦 應 比 照 前 開 規 定, 辦 理 事 前 告 知 責 任 8. 工 區 內 禁 止 置 放 酒 精 性 飲 料, 且 禁 止 具 有 醉 意 之 人 員 進 行 工 作 及 在 工 作 時 段 ( 含 午 休 及 晚 休 ) 飲 酒 9. 工 區 位 於 菸 害 防 制 法 明 訂 禁 止 吸 菸 之 場 所, 或 於 密 閉 局 限 空 間 及 有 發 生 火 災 或 爆 炸 之 虞 工 作 場 所, 禁 止 人 員 吸 菸 10. 其 他 提 升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事 宜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職 責 界 定 6/6 5-8 四. 如 同 一 工 作 場 所 有 多 項 工 程 同 時 進 行 時, 機 關 應 指 定 一 廠 商 設 置 協 議 組 織, 並 由 該 廠 商 負 責 全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責 任 及 設 置 保 養 維 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被 指 定 之 廠 商 不 得 拒 絕 ; 該 廠 商 若 發 生 異 動 時, 機 關 應 重 新 指 定 負 責 之 廠 商 該 廠 商 對 其 他 廠 商 及 其 所 僱 用 勞 工 就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有 監 督 管 理 及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之 處 分 權, 所 需 費 用 以 專 款 專 用 原 則 統 籌 支 應, 各 標 廠 商 應 依 照 契 約 安 衛 費 用 比 例 計 算 分 攤, 按 月 將 應 分 攤 之 款 額 撥 付 負 責 辦 理 之 廠 商 對 於 拒 不 撥 付 分 攤 款 之 廠 商, 機 關 得 於 計 價 款 中 扣 留 該 費 用 逕 行 撥 付 五. 不 同 機 關 分 別 辦 理 工 程 採 購, 並 同 時 於 同 一 工 作 場 所 進 行 作 業 時, 應 由 工 程 採 購 規 模 最 大 之 機 關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相 互 協 調, 共 同 指 定 一 廠 商 參 照 前 款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7 廠 商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責 任 1/2 5-9 一. 廠 商 因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等 法 令 規 定, 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勒 令 停 工 改 善, 所 造 成 之 一 切 後 果, 概 由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二. 因 廠 商 施 工 場 所 依 設 計 圖 說 規 定 應 有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欠 缺 或 不 良, 致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通 知 停 工, 並 經 機 關 認 定 屬 查 驗 不 合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為 採 購 法 101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之 情 形 之 一 前 述 認 定 基 準, 與 機 關 應 提 供 勞 安 相 關 設 計 圖 說 並 據 以 納 入 工 程 契 約 予 以 量 化 計 價, 有 前 後 因 果 關 係 ( 工 程 會 工 程 企 字 第 函 ) 三. 廠 商 應 繪 製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設 施 之 施 工 詳 圖 機 關 應 確 實 依 廠 商 實 際 施 作 之 數 量 辦 理 估 驗 四. 於 施 工 中 發 現 顯 有 立 即 危 險 之 虞, 應 即 時 為 必 要 之 措 施 ( 營 38) 五. 工 地 需 建 立 緊 急 及 災 害 事 故 之 通 報 方 案 緊 急 及 災 害 事 故 包 括 :(1) 作 業 方 面 ( 人 員 傷 亡 財 物 損 失 公 共 危 險 ) (2) 自 然 災 害 方 面 ( 地 震 颱 風 洪 水 強 風 暴 雨 ) (3)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方 面 ( 炸 彈 威 脅 蓄 意 爆 破 擅 自 闖 入 惡 意 破 壞 或 偷 竊 公 安 擾 亂 罷 工 廠 商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責 任 2/ 綁 架 勒 索 ), 廠 商 應 立 即 通 知 機 關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構 ) 及 警 察 消 防 機 關, 機 關 應 立 即 填 報 緊 急 及 意 外 事 故 立 即 回 報 單 通 知 並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 安 衛 須 知 7 一 ) 六.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後, 廠 商 應 會 同 機 關 採 取 行 動 如 下 :1. 除 救 人 或 有 擴 大 災 害 顧 慮 之 事 故 現 場 外, 應 保 持 現 場 完 整 以 利 證 據 收 集 2. 事 故 有 關 之 事 物 情 況 均 應 照 相 或 錄 影 存 證 3. 記 錄 見 證 人 姓 名 有 關 人 員 及 受 損 設 備 ( 安 衛 須 知 7 二 ) 七. 廠 商 需 要 建 立 災 害 事 故 及 傷 害 紀 錄, 並 妥 善 保 存 ( 安 衛 須 知 7 三 ) 八. 廠 商 應 依 工 程 特 性 於 工 地 訂 定 緊 急 事 故 救 援 方 案, 並 應 依 方 案 內 容 訂 期 演 練 其 中 廠 商 應 列 明 緊 急 電 話 號 碼 表, 並 張 貼 在 每 個 電 話 機 旁, 緊 急 電 話 號 碼 表 至 少 應 有 下 列 資 料 :1. 工 地 之 地 址 及 位 置 2. 警 察 消 防 救 護 車 醫 院 瓦 斯 自 來 水 電 力 等 電 話 號 碼 3. 機 關 電 話 號 碼 另 廠 商 必 須 安 排 救 援 及 急 救 措 施, 以 減 少 人 員 之 傷 亡 ( 安 衛 須 知 7 四 )

8 廠 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人 員 1/ 一. 廠 商 於 開 工 前, 應 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依 法 令 規 定 向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報 備, 並 副 知 機 關 監 造 單 位 / 工 程 司 備 查 ; 異 動 時, 亦 同 ( 契 附 錄 ) 二. 職 責 : 施 工 時 應 在 工 地 執 行 職 務, 應 依 工 程 特 性,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並 將 檢 查 項 目 表 格 化, 落 實 執 行 相 關 執 行 表 單 紀 錄 應 妥 為 保 存, 以 備 查 核 對 依 法 應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項 目, 應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之 規 定 進 行 檢 查, 並 將 資 料 送 交 機 關 後 始 得 進 場 施 工 ( 安 衛 須 知 6) 三. 廠 商 施 工 機 械 及 其 操 作 人 員,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領 有 證 照 作 業 時, 廠 商 應 派 專 人 指 揮, 並 禁 止 工 作 人 員 以 外 之 人 進 入 施 工 機 械 操 作 範 圍 以 策 安 全 四. 廠 商 於 侷 限 空 間 ( 自 然 通 風 不 良 之 空 間 ) 作 業 時, 須 配 置 測 量 儀 器 呼 吸 護 具 通 風 設 備 及 防 爆 照 明 等 設 備, 並 須 具 備 缺 氧 作 業 主 管 人 員 證 照 者 辦 理 查 核 作 業 五. 廠 商 未 確 實 要 求 其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實 際 於 工 地 執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業 務, 或 因 而 致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為 丙 等 者, 機 關 得 通 知 廠 商 於 日 內 更 換 其 勞 安 人 員, 並 副 知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契 附 錄 1-7) 廠 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人 員 2/3 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二 條 所 定 事 業 之 雇 主 應 依 附 表 二 之 規 模,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人 員 ) ( 指 定 及 修 正 公 告 ) 第 一 類 事 業 之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一 百 人 以 上 者, 所 置 管 理 人 員 應 為 專 職 ; 第 二 類 事 業 之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三 百 人 以 上 者, 所 置 管 理 人 員 應 至 少 一 人 為 專 職 ( 營 造 業 屬 第 一 類 事 業 ) 依 前 項 規 定 所 置 專 職 管 理 人 員, 應 常 駐 廠 場 執 行 業 務,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無 關 之 工 作 3-1. 第 一 類 事 業 之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所 屬 從 事 製 造 之 一 級 單 位, 勞 工 人 數 在 一 百 人 以 上 未 滿 三 百 人 者, 應 另 置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一 人, 勞 工 人 數 三 百 人 以 上 者, 應 至 少 增 置 專 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一 人 營 造 業 之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橋 樑 道 路 隧 道 或 輸 配 電 等 距 離 較 長 之 工 程, 應 於 每 十 公 里 內 增 置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一 人 3-2.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人 數 之 計 算, 包 含 原 事 業 單 位 承 攬 人 再 承 攬 人 分 別 所 僱 用 之 勞 工 於 同 一 期 間 同 一 工 作 場 所 作 業 時 之 總 人 數 事 業 設 有 總 機 構 者, 其 勞 工 人 數 之 計 算, 包 含 所 屬 各 地 區 事 業 單 位 作 業 勞 工 之 人 數 4.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未 滿 三 十 人 者, 其 應 置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得 由 事 業 經 營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擔 任

9 廠 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人 員 3/ 附 表 二 : 各 類 事 業 之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表 ( 營 造 業 ) 5.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計 畫 1/4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一. 機 關 ( 構 ) 辦 理 5000 萬 以 上 工 程 採 購,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內 明 定 廠 商 應 提 報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安 衛 要 點 5) 非 屬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工 程,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廠 商 應 提 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送 監 造 單 位 審 查 及 機 關 核 定, 並 副 送 乙 份 至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關 ) 備 查 ( 安 衛 須 知 4) 二. 得 視 工 程 規 模 性 質 及 僱 用 與 承 攬 關 係, 分 整 體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整 體 計 畫 ) 及 分 項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以 下 稱 分 項 計 畫 ) 二 種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整 體 計 畫 應 於 工 程 訂 約 後 15 日 內 提 報, 分 項 計 畫 得 於 各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前 提 報 ( 安 衛 須 知 4 一 安 衛 要 點 5) 三. 內 容 包 括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之 內 容,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第 十 二 之 一 條 規 定 辦 理 :( 安 衛 須 知 4 二 安 衛 要 點 5) 雇 主 應 依 其 事 業 規 模 特 性,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下 列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 1.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10 5.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計 畫 2/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管 理 3.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之 標 示 及 通 識 4. 有 害 作 業 環 境 之 採 樣 策 略 規 劃 與 測 定 5.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製 程 或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事 項 6. 採 購 管 理 承 攬 管 理 與 變 更 管 理 事 項 7.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標 準 之 訂 定 8.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作 業 檢 點 及 現 場 巡 視 9.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10. 個 人 防 護 具 之 管 理 11. 健 康 檢 查 健 康 管 理 及 健 康 促 進 事 項 12. 安 全 衛 生 資 訊 之 蒐 集 分 享 與 運 用 13.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14. 職 業 災 害 虛 驚 事 故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事 件 之 調 查 處 理 與 統 計 分 析 15.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記 錄 與 績 效 評 估 措 施 16.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3/ 前 項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之 執 行, 於 第 一 類 事 業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達 三 百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應 符 合 第 十 二 條 之 二 至 第 十 二 條 之 六 之 規 定 ; 於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一 百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應 另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要 求 各 級 主 管 及 管 理 指 揮 監 督 有 關 人 員 執 行 ; 於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三 十 人 以 下 之 事 業 單 位 得 以 執 行 紀 錄 或 文 件 代 替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第 一 項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之 執 行, 應 留 存 紀 錄 備 查 四. 廠 商 就 高 度 5 公 尺 以 上 之 施 工 架 開 挖 深 度 在 1.5 公 尺 以 上 之 擋 土 支 撐 及 模 板 支 撐 等 假 設 工 程 之 組 立 及 拆 除, 施 工 前 應 由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或 指 定 專 業 人 員 等 妥 為 設 計, 並 繪 製 相 關 設 施 之 施 工 詳 圖 等 項 目, 納 入 施 工 計 畫 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據 以 施 行 施 工 架 構 築 完 成 使 用 前 開 挖 及 灌 漿 前, 廠 商 應 通 知 機 關 或 委 託 監 造 單 位 查 驗 施 工 架 擋 土 支 撐 及 模 板 支 撐 是 否 按 圖 施 工 如 不 符 規 定, 機 關 得 要 求 廠 商 部 分 或 全 部 停 工, 俟 廠 商 辦 妥 並 經 機 關 認 可 後 方 可 復 工 各 項 假 設 工 程 組 立 及 拆 除 時, 廠 商 應 指 定 作 業 主 管 在 現 場 辦 理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規 定 之 事 項 ( 安 衛 須 知 4 三 )

1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4/ 五. 高 度 在 2 公 尺 以 上 之 工 作 場 所, 勞 工 作 業 有 墜 落 之 虞 者, 應 依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規 定, 訂 定 墜 落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 得 併 入 施 工 計 畫 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內 ), 採 取 適 當 墜 落 災 害 防 止 設 施 ( 安 衛 須 知 4 四 ) 六. 監 造 單 位 審 查 廠 商 提 報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有 需 改 善 或 補 正 事 項 之 意 見, 應 一 次 通 知 廠 商 辦 理, 審 查 期 程 除 情 形 特 殊 者 外, 非 經 機 關 同 意 不 得 超 過 5 日 ( 安 衛 須 知 4) 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經 監 造 單 位 審 查 通 過 後 提 報 機 關 核 定, 機 關 應 於 7 日 內 函 復, 情 形 特 殊 確 無 法 於 7 日 內 函 復 並 報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安 衛 須 知 4) 八.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工 程 採 購, 機 關 得 參 考 前 項 規 定, 要 求 廠 商 提 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安 衛 須 知 4) 九. 施 工 計 畫 應 納 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事 項, 全 程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並 督 導 分 包 商 依 規 定 施 作 ( 安 衛 須 知 4)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 丁 類 )1/ 應 於 使 勞 工 作 建 築 物 頂 樓 樓 版 高 度 在 50m 以 上 之 建 築 工 程 業 三 十 日 前 向 橋 墩 中 心 與 橋 墩 中 心 之 距 離 在 50m 以 上 之 橋 墩 工 程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申 請 審 查 採 用 壓 氣 施 工 作 業 之 工 程 非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審 查 或 檢 長 度 1000m 以 上 或 須 開 挖 15m 以 上 之 豎 坑 之 隧 道 工 程 查 合 格, 不 得 開 挖 深 度 達 15m 以 上 或 地 下 室 為 四 層 樓 以 上 且 開 使 勞 工 在 該 場 挖 面 積 達 500m 2 之 工 程 所 作 業 之 營 造 工 程 ( 危 險 性 工 工 程 中 模 板 支 撐 高 度 7m 以 上 面 積 達 100m 2 以 上 且 佔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該 樓 層 模 板 支 撐 面 積 60% 以 上 者 檢 查 辦 法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罰 則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註 : 如 非 屬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營 造 工 程, 廠 商 應 於 施 工 前 向 機 關 提 送 包 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之 施 工 計 畫 時, 副 送 乙 份 至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12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申 請 審 查 2/ 工 程 如 屬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公 告 指 定 之 營 造 工 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者, 廠 商 應 依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之 規 定, 於 工 程 施 工 前 一 個 月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必 要 之 資 料 及 文 件, 向 當 地 檢 查 機 構 申 請 審 查 一. 指 定 之 營 造 工 程 之 工 作 場 所 申 請 審 查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1. 申 請 書 2. 施 工 計 畫 3.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書 4.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簽 認 文 件 5.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文 件 二. 施 工 計 畫 書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執 行 該 工 程 製 訂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於 事 前 實 施 安 全 評 估 ; 其 內 容 分 列 如 下 : 1. 工 程 概 要 : 工 程 內 容 概 要 施 工 方 法 及 程 序 現 況 調 查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計 畫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4)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申 請 審 查 3/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及 急 救 體 系 6) 稽 核 管 理 計 畫 ( 稽 核 事 項 應 包 括 對 模 板 支 撐 隧 道 支 撐 擋 土 支 撐 施 工 架 及 壓 氣 設 施 等 臨 時 性 假 設 工 程, 查 驗 是 否 具 經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之 整 體 結 構 系 統 計 算 書 結 構 圖 施 工 圖 說 等, 以 及 施 作 時 是 否 以 拍 照 或 檢 核 表 等 留 存 相 關 檢 驗 記 錄 ) 3. 分 項 工 程 作 業 計 畫 1) 分 項 工 程 內 容 ( 範 圍 ) 2) 作 業 方 法 及 程 序 ( 建 築 工 程 之 升 降 機 按 裝 工 程 宜 採 無 架 施 工 法 施 工 ; 橋 樑 工 程 之 上 部 結 構 工 程 如 位 於 過 河 段 及 軟 弱 地 質 區, 其 支 撐 部 分 應 避 免 採 就 地 支 撐 工 法 ) 3) 作 業 組 織 4) 使 用 機 具 及 設 施 設 置 計 畫 5) 作 業 日 程 計 畫 ( 依 進 度 日 程 編 列 作 業 項 目 與 需 用 之 人 員 ( 機 具 村 料 等 ) 6)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設 置 計 畫

13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申 請 審 查 4/ 三.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書 1.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表 2. 主 要 作 業 程 序 分 析 表 3. 施 工 災 害 初 步 分 析 表 4. 基 本 事 項 檢 討 評 估 表 : 就 施 工 計 畫 作 業 內 容 之 施 工 順 序 逐 項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及 工 程 經 驗 予 以 檢 討 評 估 5. 特 有 災 害 評 估 表 : 對 施 工 作 業 潛 在 之 特 有 災 害 ( 如 倒 塌 崩 塌 落 磐 異 常 出 水 可 燃 性 及 毒 性 氣 體 災 害 異 常 氣 壓 災 害 及 機 械 災 害 異 常 沈 降 墜 落 滾 落 爆 炸 ( 物 理 性 ) 與 有 害 物 等 之 接 觸 火 災 感 電 物 體 飛 落 跌 倒 衝 撞 被 撞 被 夾 被 捲 被 切 割 擦 傷 溺 水 與 高 低 溫 之 接 觸 其 他 ) 應 就 詳 細 拆 解 之 作 業 程 序 及 計 畫 內 容 實 施 小 組 安 全 評 估, 說 明 評 估 過 程 及 安 全 設 施 6. 施 工 計 畫 之 修 改 : 應 依 前 三 項 評 估 結 果 修 改 補 充 施 工 計 畫 7. 報 告 簽 認 : 參 與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應 於 報 告 書 中 具 名 簽 認 ( 註 明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其 為 開 業 建 築 師 或 執 業 技 師 者 應 加 蓋 開 ( 執 ) 業 圖 記, 簽 證 之 ), 及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明 資 格 文 件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5-22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至 少 應 含 下 列 事 項 : 一. 緊 急 應 變 運 作 流 程 與 組 織 1.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與 權 責 2. 緊 急 應 變 控 制 中 心 位 置 與 設 施 3. 緊 急 應 變 運 作 流 程 與 說 明 二. 緊 急 應 變 設 備 之 置 備 與 外 援 單 位 之 聯 繫 三.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計 畫 與 演 練 記 錄 ( 演 練 模 擬 一 般 及 最 嚴 重 危 害 之 狀 況 ) 四.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修 正

14 5.4. 勞 安 預 算 編 列 1/3 1/ 一. 勞 安 費 用 編 列 原 則 1. 機 關 於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時, 應 要 求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規 劃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圖 說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規 範 及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明 細 表 等 作 為 招 標 文 件, 納 入 契 約 執 行 ( 安 衛 須 知 8Ⅰ) 2. 機 關 應 依 工 程 規 模 及 性 質, 審 酌 工 程 潛 在 危 險, 配 合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覈 實 專 項 編 列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列 入 招 標 文 件 及 契 約 據 以 執 行, 並 依 專 款 專 用 原 則 辦 理 查 驗 計 價 除 工 程 規 模 及 性 質 特 殊, 經 專 案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外,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得 依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0.3% 至 3% 編 列 為 原 則, 編 列 方 式 得 採 量 化 及 一 式 方 式 併 列 固 定 性 及 常 態 性 之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所 需 費 用 採 量 化 方 式 編 列 ; 無 法 量 化 及 活 動 性 之 項 目 則 採 一 式 編 列 ( 安 衛 須 知 8Ⅱ) 3.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之 編 列 項 目, 應 參 照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編 列 參 考 附 表 辦 理, 其 內 容 包 括 預 防 災 害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人 事 費 個 人 防 護 具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及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等 ( 安 衛 須 知 8Ⅲ) 勞 安 預 算 編 列 2/ 工 程 會 工 程 管 字 第 號 函 工 程 技 字 第 號 工 程 技 字 第 號 函 示 : 1)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在 規 劃 階 段 可 按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0.3%~3% 編 列 ; 2) 在 設 計 階 段, 應 按 實 際 狀 況, 就 可 量 化 與 不 可 量 化 部 分 盡 量 分 解 細 項, 參 考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之 編 列 參 考 附 表 3) 應 依 勞 工 委 員 會 92 年 12 月 1 日 發 布 之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其 成 果 應 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之 圖 說, 並 據 以 納 入 工 程 契 約 予 以 量 化 計 價 4) 於 施 工 中 應 切 實 執 行 二. 參 考 標 準 單 價 編 列 : 參 考 營 造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費 用 編 列 參 考 資 料 相 關 市 場 行 情 及 市 議 會 審 定 單 價 三. 發 包 策 略 : 公 共 工 程 之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之 競 標 調 整 原 則 : 1. 機 關 ( 構 ) 辦 理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工 程 採 購, 其 依 決 標 金 額 總 價 調 整 各 項 單 價 時, 如 廠 商 報 價 中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項 目 編 列 金 額 低 於 機 關 ( 構 ) 所 訂

15 勞 安 預 算 編 列 3/ 底 價 中 該 項 目 編 列 之 金 額, 該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項 目 之 報 價 得 不 調 整 ( 安 衛 要 點 12) 3. 工 程 採 購 其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項 下 之 各 項 單 價, 應 依 機 關 原 列 預 算 單 價 以 核 定 底 價 與 詳 細 價 目 表 總 價 之 比 例 調 整 之, 不 隨 得 標 廠 商 標 價 調 整 ( 投 標 須 知 84) 5.5.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1/3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 安 衛 須 知 5) 廠 商 應 依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設 置 並 保 養 維 修 下 列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 一. 邊 緣 及 開 口 部 分 或 高 處 作 業 有 墜 落 危 險 之 虞 者, 應 設 置 護 欄 護 蓋 或 安 全 網 等 防 護 設 備 設 置 上 列 設 施 有 困 難, 或 作 業 之 需 要 臨 時 將 護 欄 拆 除, 應 採 取 使 勞 工 使 用 安 全 帶 等 防 止 墜 落 之 措 施 二.20 公 尺 以 下 高 處 作 業, 宜 使 用 於 工 作 台 即 可 操 作 之 高 空 工 作 車 或 搭 設 施 工 架 等 方 式 作 業, 不 得 以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加 裝 搭 乘 設 備 搭 載 人 員 作 業. 三. 無 固 定 護 欄 或 圍 籬 之 臨 時 道 路 施 工 場 所, 應 依 核 定 之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辦 理, 除 設 置 適 當 交 通 號 誌 標 誌 標 示 或 柵 欄 外, 於 勞 工 作 業 時, 另 應 指 派 交 通 引 導 人 員 手 執 閃 光 指 揮 棒 在 場 指 揮 交 通, 以 防 止 車 輛 突 入 等 災 害 事 故, 作 業 人 員 應 戴 有 反 光 帶 之 安 全 帽 及 穿 著 顏 色 鮮 明 有 反 光 帶 之 施 工 背 心, 以 利 辨 識 四. 工 作 場 所 邊 緣 及 開 口 所 設 置 之 護 欄, 應 符 合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第 20 條 固 定 後 之 強 度 能 抵 抗 75 公 斤 之 荷 重 無 顯 著 變 形 及 各 類 材 質 尺 寸 之 規 定 但 特 殊 設 計 之 工 作 架 台 工 作 車 等 護 欄, 經 安 全 檢 核 無 虞 者, 不 在 此 限

16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2/ 五. 臨 時 用 電 設 備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電 焊 機 裝 設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移 動 電 線 應 予 以 架 高 等 措 施 六.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應 具 備 一 機 三 證 (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檢 查 合 格 證 操 作 人 員 及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之 安 衛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 除 操 作 人 員 外, 應 至 少 隨 車 指 派 起 重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一 人 ( 可 兼 任 指 揮 人 員 ) 七. 鋼 構 懸 臂 突 出 物 斜 籬 2 公 尺 以 上 未 設 護 籠 等 保 護 裝 置 之 垂 直 固 定 梯 局 限 空 間 屋 頂 或 施 工 架 組 拆 工 作 台 組 拆 管 線 維 修 作 業 及 吊 裝 台 吊 運 等 高 處 或 傾 斜 面 移 動, 應 採 用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規 定 之 背 負 式 安 全 帶 及 捲 揚 式 防 墜 器 八. 開 挖 深 度 超 過 1.5 五 公 尺 者, 均 應 設 置 擋 土 支 撐 或 開 挖 緩 坡 ; 但 地 質 特 殊,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經 具 有 地 質 土 木 等 專 長 人 員 簽 認 其 安 全 性 並 經 機 關 或 監 造 單 位 備 查 者, 得 依 替 代 方 案 施 作 九. 鋼 管 施 工 架 ( 含 單 管 施 工 架 及 框 式 施 工 架 ), 須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A2067 十. 露 天 開 挖 擋 土 支 撐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構 台 組 配 模 板 支 撐 鋼 構 組 配 隧 道 等 挖 掘 及 隧 道 等 襯 砌 等 之 營 造 作 業, 應 指 派 各 作 業 主 管 人 員 於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3/ 作 業 現 場 監 督 指 揮 有 關 安 全 設 施 之 保 養 維 修 由 機 關 指 定 之 廠 商 負 責 所 需 費 用 應 由 平 行 承 攬 之 廠 商 共 同 負 擔 十 一. 其 他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17 常 見 違 反 勞 安 法 令 情 形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不 足 案 例 常 見 違 反 勞 安 法 令 情 形 防 止 崩 塌 倒 塌 之 安 全 設 施 不 足 ( 含 支 撐 未 經 結 構 力 學 分 析 邊 坡 未 保 護 開 挖 超 過 15M 1.5M 無 擋 土 支 撐 等 ) 未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或 未 將 臨 時 電 線 架 高, 或 鋼 構 焊 接 未 裝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起 重 機 具 未 經 檢 查, 或 操 作 人 員 無 證 照, 或 吊 鉤 無 防 滑 舌 片 高 壓 氣 體 鋼 瓶 未 直 立 固 定 臨 時 道 路 施 工, 設 置 之 護 欄 不 合 規 定, 或 無 交 通 維 持 人 員 現 場 施 工 安 全 警 告 或 警 示 設 施 不 足, 或 地 下 室 照 明 不 足 圍 籬 外 部 防 護 網 等 設 施 不 足 工 人 未 使 用 安 全 防 護 用 具 ( 如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 承 包 商 無 勞 安 自 動 檢 查 紀 錄 或 不 確 實 常 見 違 反 勞 安 法 令 情 形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 如 勞 安 乙 級 技 術 士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等 ), 模 板 等 作 業 主 管 未 在 工 地 執 行 職 務 事 業 單 位 承 攬 人 再 承 攬 人 無 協 議 組 織, 致 共 同 作 業 之 各 分 包 商 各 行 其 是, 易 生 事 故 未 辦 理 或 未 落 實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工 程, 未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須 知 辦 理 ( 如 未 明 定 : 承 包 商 應 提 報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向 勞 檢 機 構 報 備 並 副 知 機 關 與 監 造 單 位 監 造 單 位 所 派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監 造 人 員 之 資 格 及 人 數 等 )

18 5.6.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執 行 一. 廠 商 應 於 施 工 計 畫 ( 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之 施 工 程 序, 明 定 安 全 衛 生 查 驗 點 ( 契 附 錄 4-2.2) 22) 二. 有 關 監 造 單 位 監 造 檢 驗 停 留 點 ( 含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 須 經 監 造 單 位 派 員 會 同 辦 理 施 工 抽 查 及 材 料 抽 驗 合 格 後, 方 得 繼 續 下 一 階 段 施 工, 並 作 為 估 驗 計 價 之 付 款 依 據 如 擅 自 進 行 下 階 段 施 工, 應 依 契 約 敲 除 重 作 並 追 究 施 工 廠 商 責 任 ( 契 附 錄 4-2.4) 三. 進 駐 工 地 人 員, 應 依 其 作 業 性 質 分 別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契 附 錄 ) 四. 機 關 及 監 造 單 位 應 定 期 實 施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項 目 之 一 般 稽 查, 如 屬 委 託 監 造 者, 機 關 每 週 至 少 稽 查 一 次, 監 造 單 位 每 週 至 少 稽 查 三 次 ; 如 屬 自 辦 監 造 者, 機 關 每 月 至 少 稽 查 一 次, 監 造 單 位 每 週 至 少 稽 查 一 次 ( 安 衛 須 知 9) 五. 危 險 性 較 高 之 作 業 項 目, 監 造 單 位 應 於 各 作 業 施 工 前, 實 施 危 險 性 作 業 之 檢 查 ( 安 衛 須 知 9) 六. 本 點 稽 查 及 檢 查 結 果 應 記 錄 存 檔, 如 有 缺 失 需 辦 理 扣 罰 者, 紀 錄 應 送 機 關 備 查, 以 作 為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扣 罰 之 依 據 ( 安 衛 須 知 9) 安 全 衛 生 查 核 1/2 1/ 一. 機 關 ( 構 ) 應 督 導 工 程 之 安 全 衛 生 情 形, 並 得 視 工 程 需 要 設 置 安 全 衛 生 督 導 小 組, 隨 時 進 行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查 核 工 作 ( 安 衛 要 點 14) 二. 機 關 ( 構 ) 辦 理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查 核 之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安 衛 須 知 3) 1. 機 關 應 視 工 程 性 質 規 模,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或 委 託 適 當 機 構 負 責 監 造 監 督 稽 查 檢 查 或 抽 查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2. 協 助 各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構 ) 掌 握 廠 商 及 其 交 付 各 級 分 包 廠 商 名 稱 代 表 人 地 址 工 地 負 責 人 承 攬 工 程 名 稱 及 連 絡 方 式 等 基 本 資 料 3. 督 促 廠 商 對 於 工 程 規 模 符 合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規 定 之 丁 類 工 作 場 所 者, 應 依 規 定 先 向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申 請 丁 類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始 准 動 工 4. 督 促 廠 商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8 條 之 規 定, 成 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並 列 席 指 導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之 協 商 但 機 關 為 原 事 業 單 位 並 參 與 共 同 作 業 時, 應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5. 將 工 程 交 付 共 同 投 標 時, 督 促 廠 商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互 推 一 代 表 人 為 該 工 程 之 事 業 雇 主, 並 依 前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 將 工 程 交 付 平 行 承 攬 時, 為 統 一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得 指 定 其 一 廠 商

19 安 全 衛 生 查 核 2/ 負 責 召 集 各 廠 商, 成 立 聯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定 期 就 工 程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進 行 協 商 6. 配 合 各 級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及 相 關 之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7. 督 促 監 造 廠 商 及 廠 商 於 開 工 前 登 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資 料, 並 於 工 程 訂 約 後 十 五 日 內 檢 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資 料 及 相 關 報 備 文 件, 經 機 關 核 定 後, 依 規 定 報 請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構 ) 備 查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異 動 或 工 程 變 更 時, 亦 同 8. 督 促 監 造 廠 商 及 廠 商 依 法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並 建 立 入 場 查 核 管 制 機 制 9. 其 他 有 關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之 查 核 事 項 緊 急 及 災 害 事 故 處 理 1/4 1/ 一. 工 地 需 建 立 緊 急 及 災 害 事 故 之 通 報 方 案 1. 緊 急 及 災 害 事 故 包 括 三 類 : 1) 作 業 方 面 ( 人 員 傷 亡 財 物 損 失 公 共 危 險 ) 2) 自 然 災 害 方 面 ( 地 震 颱 風 洪 水 強 風 暴 雨 ) 3)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方 面 ( 炸 彈 威 脅 蓄 意 爆 破 擅 自 闖 入 惡 意 破 壞 或 偷 竊 公 安 擾 亂 罷 工 綁 架 勒 索 ) 2. 如 有 前 目 狀 況 發 生, 廠 商 應 立 即 通 知 機 關 當 地 檢 查 機 構 及 警 察 消 防 機 關, 機 關 於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應 立 即 填 報 緊 急 及 意 外 事 故 立 即 回 報 單 通 知 並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二.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後, 廠 商 應 會 同 機 關 採 取 行 動 如 下 : 1. 除 救 人 或 有 擴 大 災 害 顧 慮 之 事 故 現 場 外, 應 保 持 現 場 完 整 以 利 證 據 收 集 2. 事 故 有 關 之 事 物 情 況 均 應 照 相 或 錄 影 存 證 3. 記 錄 見 證 人 姓 名 有 關 人 員 及 受 損 設 備 三. 廠 商 需 要 建 立 災 害 事 故 及 傷 害 紀 錄, 並 妥 善 保 存

20 緊 急 及 災 害 事 故 處 理 2/ 四. 廠 商 應 依 工 程 特 性 於 工 地 訂 定 緊 急 事 故 救 援 方 案, 並 應 依 方 案 內 容 訂 期 演 練 其 中 廠 商 應 列 明 緊 急 電 話 號 碼 表, 並 張 貼 在 每 個 電 話 機 旁, 緊 急 電 話 號 碼 表 至 少 應 有 下 列 資 料 : 1. 工 地 之 地 址 及 位 置 2. 警 察 消 防 救 護 車 醫 院 瓦 斯 自 來 水 電 力 等 電 話 號 碼 3. 機 關 電 話 號 碼 另 廠 商 必 須 安 排 救 援 及 急 救 措 施, 以 減 少 人 員 之 傷 亡 緊 急 及 災 害 事 故 處 理 3/4 單 位 名 稱 連 絡 人 職 稱 電 話 (H) 地 址 主 北 市 勞 檢 處 ( 五 科 ) 北 市 承 德 路 三 段 287 號 管 北 市 勞 檢 處 ( 二 科 ) 機 王 生 旺 科 長 北 市 承 德 路 三 段 287 號 關 松 山 分 局 值 班 人 員 民 有 派 出 所 值 班 人 員 民 權 東 路 三 段 162 號 中 山 分 局 值 班 人 員 警 消 大 直 派 出 所 值 班 人 員 北 安 路 456 號 單 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位 圓 山 消 防 分 隊 北 市 民 族 東 路 41 號 松 江 消 防 分 隊 北 市 松 江 路 2 號 之 5 八 德 消 防 分 隊 北 市 八 德 路 4 段 162 號 區 中 山 區 區 長 王 鴻 裕 區 長 松 江 路 367 號 長 大 佳 里 里 長 黃 銅 心 里 長 濱 江 街 150 巷 15 號 里 下 埤 里 里 長 吳 武 郎 里 長 民 權 東 路 三 段 7 號 長 松 山 區 區 長 陳 其 庸 區 長 北 市 八 德 路 4 段 692 號 民 福 里 里 長 林 振 明 里 長 民 權 東 路 三 段 103 巷 9-1 號 醫 空 總 北 市 健 康 路 131 號 院 長 庚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199 號 台 安 北 市 八 德 路 2 段 424 號 環 保 局 衛 生 稽 查 大 隊 郭 勇 大 隊 長 北 市 西 寧 南 路 4 號 3F 常 用 及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表 : 建 議 張 貼 於 監 造 單 位 承 商 及 工 務 所 電 話 附 近, 以 便 利 通 聯 管 線 名 稱 單 位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備 註 電 力 管 線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台 北 市 區 營 業 處 ( 設 一 股 ) (ES.EH.EL)

21 附件三 (機關全銜) 編號 緊急及意外事故立即回報單 事 時 間 地 點 年 月 日 時 上 次 回 報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類 型 由 發 生 經 過 發 生 原 因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分 3 2 上次回報方式 治安 管線 交通 天災 感電 火災 墜落 崩塌 毒害 捲挾 跌倒 溺水 撞擊 其它 明確原因 (說明如下) 研判可能原因 (說明如下) 原因不明 (調查中) 說明 (二) 指揮人員 (一) 指揮單位 (三) 連絡電話 (四) 年 ( ) 救援單位 ( ) 預定完成處理時間 日 (五) 月 提 報 人 員 提 報 主 管 緊急及災害事故 處理4/4 處理 4/ 緊急及意外事故回報單 本表由意外事故權責單位填報並傳送 建( 議張貼於監造單位 承商及工務所電話 附近 以利通報 ) 傳送時限 分鐘 由機關首長核判若屬重大意外事故 則 傳報市長室並以電話加以確認 傳送單位 副市長室 機關首長 市長室 秘書長室 新聞處 批 示 註 (1) 本表由意外事故權責單位填報並傳送 (2) 傳送時限 30分鐘 (3) 由機關首長核判若屬重大意外事故 則傳報市長室並以電話加以確認 市長室電話 傳真 官邸 傳真 副市長室電話 傳真 秘書長室電話 傳真 工務局長室電話 傳真 新聞處處長室 傳真 新聞處發布科電話 傳真 獎懲規定 獎懲規定 1/8 1/8 獎 安衛須知十二(Ⅱ) 安衛須知十二( 安衛檢查績效良好 安衛須知十(二) (三) 安衛須知十( (四 ) 發給獎狀鼓勵 作為優良廠商 最有利標評選之參考 扣罰懲罰性違約金 限期改善 扣罰懲罰性違約金 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 安衛須知十二((二) (三) 安衛須知十二 撤換廠商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安衛須知十( 安衛須知十 (一) 獎 懲 規 定 懲 5-38 安衛須知四((三) 十二 (三) 安衛須知四 限期改善 逾期仍未改善 得勒 令停工至改善完成為止 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 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 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 查機構通知停工 並經機關認 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得提高保留款為估驗款之 得提高保留款為估驗款之10% 10% 登錄工程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 系統 系統 最有利標評選參考 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 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刊登公報 安衛須知十二(四) 安衛設施 安衛須知十二( 不足或管理不善致發生災害或 有危害勞工安全之虞時 將承商移送當地檢查機關 實施 將承商移送當地檢查機關 實施 勞動檢查後依法處理

22 獎 懲 規 定 2/ 一. 施 工 廠 商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扣 罰,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扣 罰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 安 衛 須 知 10) 1.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構 ) 函 令 全 部 停 工 者, 每 次 扣 罰 新 臺 幣 5 萬 元 整 ; 部 分 停 工 者, 每 次 扣 罰 新 臺 幣 3 萬 元 整 ( 安 衛 須 知 10Ⅰ 一 )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除 應 限 期 改 善 外, 每 次 扣 罰 新 臺 幣 2 萬 5 千 元 整, 並 得 連 續 扣 罰 至 改 善 完 成 :( 安 衛 須 知 10Ⅰ 二 ) 1) 廠 商 未 依 第 六 點 規 定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2) 廠 商 有 違 反 第 五 點 規 定 之 情 事, 而 未 立 即 ( 部 分 ) 停 工 或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改 善 完 成 3) 廠 商 於 同 一 區 域 重 複 發 生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所 定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之 缺 失 4)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構 ) 之 檢 查 缺 失, 經 通 知 改 善 而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改 善 完 成 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除 應 限 期 改 善 外, 每 次 扣 罰 新 臺 幣 3 萬 元 整, 並 得 連 續 扣 罰 至 改 善 完 成 :( 安 衛 須 知 10Ⅰ 三 ) 1) 發 生 重 大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第 三 人 生 命 安 全 財 產 損 失 或 阻 斷 交 通 車 流 獎 懲 規 定 3/ ) 因 廠 商 安 衛 設 施 不 足 或 檢 查 不 實, 致 發 生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8 條 規 定 之 職 業 災 害 4. 經 監 造 單 位 機 關 或 其 上 級 機 關 每 次 稽 ( 檢 ) 查 結 果 不 符 規 定 者, 除 限 期 改 善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扣 罰, 並 得 連 續 扣 罰 至 改 善 完 成 :( 安 衛 須 知 10Ⅰ 四 ) 1) 缺 失 數 未 達 6 項, 而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改 善 完 成, 扣 罰 新 臺 幣 2 萬 5 千 元 整 2) 缺 失 數 在 6 項 以 上 未 達 11 項, 扣 罰 新 臺 幣 2 萬 5 千 元 整 未 依 期 限 全 部 改 善 完 成, 再 扣 罰 新 臺 幣 5 萬 元 整 3) 缺 失 數 在 11 項 以 上, 扣 罰 新 臺 幣 5 萬 元 整 未 依 期 限 全 部 改 善 完 成, 再 扣 罰 新 臺 幣 10 萬 元 整 4) 同 一 區 域 重 複 發 生 非 屬 本 點 第 2 款 第 3 目 之 缺 失, 每 項 次 扣 罰 新 臺 幣 5 千 元 整 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除 禁 止 該 人 員 繼 續 作 業 外, 每 人 次 扣 罰 新 臺 幣 3 千 元 整 :( 安 衛 須 知 10Ⅰ 五 ) 1) 工 區 中 人 員 未 依 規 定 配 戴 安 全 帽 經 查 獲

23 獎 懲 規 定 4/ ) 工 區 中 人 員 未 依 法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經 查 獲 6. 廠 商 提 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或 人 員 不 符 規 定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扣 罰 :( 安 衛 須 知 10Ⅰ 六 ) 1)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提 出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無 論 初 審 或 複 審, 每 逾 期 1 日 扣 罰 新 臺 幣 2 千 元 整 另 於 核 定 後, 如 需 配 合 施 工 作 業 修 訂, 逾 機 關 所 訂 期 限 未 辦 理, 亦 同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如 未 依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除 限 期 重 行 提 審 外, 每 次 扣 罰 新 臺 幣 2 萬 5 千 元 整 3)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遴 派 合 格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或 擅 自 改 派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機 關 應 就 其 違 規 日 數, 按 日 扣 罰 新 臺 幣 2 千 元 整 7. 前 項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機 關 得 自 最 近 一 期 應 付 價 金 中 扣 除 ; 其 有 不 足 者, 得 通 知 廠 商 繳 納 或 自 保 證 金 扣 抵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扣 罰 總 額 合 計 以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20% 為 上 限 ( 安 衛 須 知 10Ⅱ) 8. 廠 商 有 違 反 本 須 知 之 情 事, 機 關 除 依 第 1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得 依 契 約 約 定 暫 停 發 放 工 程 估 驗 款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置, 至 改 善 完 成 ( 安 衛 須 知 10Ⅲ) 獎 懲 規 定 5/ 二. 監 造 廠 商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扣 罰,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扣 罰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 安 衛 須 知 11) 1.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提 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每 逾 期 1 日 扣 罰 監 造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1 ( 安 衛 須 知 11Ⅰ 一 ) 2.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查 驗 人 員 未 能 有 效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查 驗, 經 機 關 通 知 更 換, 而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更 換 者, 每 逾 期 1 日 扣 罰 監 造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1 ( 安 衛 須 知 11Ⅰ 二 ) 3.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提 報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查 驗 計 畫 及 實 施 方 式, 無 論 初 審 或 複 審, 每 逾 期 1 日 扣 罰 監 造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1 另 於 核 定 後, 如 需 配 合 施 工 作 業 修 訂, 逾 機 關 所 訂 期 限 未 辦 理 者, 亦 同 ( 安 衛 須 知 11Ⅰ 三 ) 4.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查 驗 計 畫 及 實 施 方 式 如 未 依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除 限 期 重 行 提 審 外, 並 應 扣 罰 監 造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3 ( 安 衛 須 知 11Ⅰ 四 ) 5.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業 務 之 監 造 稽 查 檢 查 抽 查 查 驗 審 查 或 監 督,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或 無 正 當 理 由 審 查 退 件 者, 每 次 扣 罰 監 造 契 約

24 獎 懲 規 定 6/ 價 金 總 額 之 5 ( 安 衛 須 知 11Ⅰ 五 ) 6.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審 查 廠 商 提 報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資 料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管 理 計 畫, 每 逾 期 1 日 扣 罰 新 臺 幣 1 千 元 整 ( 安 衛 須 知 11Ⅰ 六 ) 7. 未 為 其 相 關 現 場 人 員 依 法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經 查 獲 者, 除 禁 止 其 繼 續 作 業 外, 每 人 次 扣 罰 新 臺 幣 3 千 元 整 ( 安 衛 須 知 11Ⅰ 七 ) 8. 前 項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機 關 得 自 最 近 一 期 應 付 價 金 中 扣 除 ; 其 有 不 足 者, 得 通 知 監 造 廠 商 繳 納 或 自 保 證 金 扣 抵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扣 罰 總 額 合 計 以 監 造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20% 為 上 限 ( 安 衛 須 知 11Ⅱ) 9. 監 造 廠 商 因 監 督 查 驗 不 實 致 機 關 受 損 害 者,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安 衛 須 知 11Ⅲ) 三. 監 造 廠 商 或 廠 商 懲 處 規 定, 依 下 列 辦 理 :( 安 衛 須 知 12) 1. 因 廠 商 施 工 場 所 依 契 約 圖 說 規 定 應 有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欠 缺 或 不 良, 致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構 ) 通 知 停 工, 並 經 機 關 認 定 屬 查 驗 不 合 格 而 情 節 重 大 者,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規 定, 機 關 得 依 同 法 第 101 條 至 第 103 條 規 定 處 理 ( 安 衛 須 知 12Ⅰ 一 ) 獎 懲 規 定 7/ 機 關 發 現 監 造 廠 商 廠 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通 知 監 造 廠 商 廠 商 於 14 日 內 更 換, 且 調 離 工 地 並 副 知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構 ) 處 理 :( 安 衛 須 知 12Ⅰ 二 ) 1) 未 實 際 於 工 地 執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業 務 ( 安 衛 要 點 7) 2) 未 能 確 實 執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業 務 者 ( 安 衛 要 點 7) 3) 經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列 為 丙 等, 可 歸 責 於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者 3. 工 程 施 工 中 如 經 機 關 或 其 上 級 機 關 有 關 機 關 稽 查 查 核 抽 查 或 檢 查 發 現 廠 商 未 依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須 知 設 置 並 保 養 維 修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時, 廠 商 應 於 接 獲 安 全 衛 生 之 問 題 及 建 議 後, 在 機 關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提 報 其 改 善 事 項 及 方 案 並 改 善, 如 逾 期 仍 未 改 善 完 成, 得 勒 令 停 工 至 改 善 完 成 為 止 始 准 復 工, 因 本 款 停 工 者, 工 期 照 算 機 關 並 得 要 求 廠 商 撤 換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或 工 地 負 責 人 ( 安 衛 須 知 12Ⅰ 三 ) 4. 如 因 安 衛 設 施 不 足 或 安 全 管 理 不 善, 已 發 生 災 害 或 有 危 害 勞 工 安 全 之 虞 時, 機 關 得 將 廠 商 移 送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構 ),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後 依 法 處 理 ( 安 衛 須 知 12Ⅰ 四 ) 5. 經 當 地 檢 查 機 構 函 令 停 工 之 建 築 工 程, 停 工 期 間 本 市 建 築 管 理 機 關 不 予 進 行 勘 驗, 非 建 築 工 程 機 關 應 配 合 督 促 其 限 期 改 善, 並 促 其 申 請 復 工 檢 查 ( 安 衛 須 知 12Ⅰ 五 )

25 獎 懲 規 定 8/ 四. 監 造 廠 商 或 廠 商 於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經 機 關 或 其 上 級 機 關 有 關 機 關 督 導 檢 查 安 全 衛 生 結 果 績 效 良 好 者, 由 機 關 發 給 獎 狀 以 資 鼓 勵, 並 得 作 為 優 良 廠 商 評 選 之 參 考 ( 安 衛 須 知 12Ⅱ) 五. 工 程 如 屬 機 關 自 辦 監 造 者, 機 關 得 視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辦 理 情 形, 依 本 府 獎 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人 員 之 獎 懲 ( 安 衛 須 知 12Ⅲ) 期 程 5.7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應 辦 事 項 權 責 劃 分 期 限 罰 則 1/2 項 次 項 目 施 工 監 造 設 計 專 案 廠 商 廠 商 廠 商 管 理 機 關 期 限 ( 權 責 分 工 表 ) 罰 則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4 監 造 廠 商 派 駐 工 地 人 員 報 核 ( 含 安 衛 人 員 ) 施 工 廠 商 派 駐 工 地 人 員 報 核 ( 含 安 衛 人 員 ) 辦 理 辦 理 審 查 1. 辦 理 : 工 程 契 約 訂 1. 監 造 : 逾 1 日 扣 罰 監 約 後 15 日 造 費 [1 ] 審 定 核 定 2. 審 定 :[5] 日 2. 專 案 : 逾 1 日 扣 罰 專 案 管 理 費 [500 元 ] 1. 廠 商 : 品 管 人 員 按 日 扣 罰 品 管 費 用 總 1. 辦 理 : 品 管 人 員 及 額 [2%] 其 他 人 員 安 衛 人 員 工 程 契 約 逾 1 日 扣 罰 [2,000 訂 約 後 15 日 其 他 審 定 核 定 元 ] 人 員 [ 開 工 前 ] 2. 監 造 : 逾 1 日 扣 罰 監 2. 審 查 :[5] 日 造 費 [1,000 元 ] 3. 審 定 :[5] 日 3. 專 案 : 逾 1 日 扣 罰 專 案 管 理 費 [500 元 ]

26 期 程 1. 工 程 開 ( 5.7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應 辦 事 項 權 責 劃 分 期 限 罰 則 2/2 項 次 12 項 目 編 擬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查 驗 計 畫 施 工 監 造 設 計 專 案 廠 商 廠 商 廠 商 管 理 辦 理 核 定 機 關 備 查 期 限 1. 辦 理 : 工 程 契 約 訂 約 後 15 日 2. 核 定 :[10] 日 4. 備 查 :5 日 ( 權 責 分 工 表 ) 罰 則 監 造 : 逾 1 日 扣 罰 監 造 費 1 2. 專 案 : 逾 1 日 扣 罰 專 案 管 理 費 [500 元 ] 1. 辦 理 : 工 程 契 約 訂 約 1. 廠 商 : 逾 1 日 扣 罰 [2,000 編 擬 勞 工 安 辦 理 審 查 備 後 15 日 2. 監 造 : 逾 1 日 扣 罰 監 造 服 務 16 全 衛 生 管 理 核 定 2. 審 查 :[5] 日 費 [1,000 元 ] 施 計 畫 查 3. 核 定 :[5] 日 3. 專 案 : 逾 1 日 扣 罰 專 案 管 理 4. 備 查 :7 日 服 務 費 [500 元 ] ) 工 向 勞 檢 單 位 廠 商 :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規 定 處 前 備 18 申 請 丁 種 工 辦 理 監 督 督 導 辦 理 : 施 工 前 1 個 月 作 場 所 審 查 查 置 [2,000 元 ] 2.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19 工 地 安 衛 與 環 境 保 護 辦 理 監 督 督 導 備 查 辦 理 : 依 契 約 約 定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等 相 關 計 畫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依 契 約 約 定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5.8. 參 考 案 例 常 見 違 反 勞 安 法 令 情 形 5.2. 施 工 鷹 架 缺 失 施 工 鷹 架 缺 失 墜 落 職 災 墜 落 職 災 墜 落 職 災 墜 落 職 災 作 業 人 員 高 空 作 業 5.9. 高 處 作 業 缺 失 開 口 設 施 缺 失 車 輛 撞 擊 職 災 擋 土 牆 拆 模 作 業 奇 聞 共 賞

27 案 例 5.1- 常 見 違 反 勞 安 法 令 情 形 5-49 防 止 崩 塌 倒 塌 之 安 全 設 施 不 足 ( 含 支 撐 未 經 結 構 力 學 分 析 邊 坡 未 保 護 開 挖 超 過 1.5M 無 擋 土 支 撐 等 ) 未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或 未 將 臨 時 電 線 架 高, 或 鋼 構 焊 接 未 裝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起 重 機 具 未 經 檢 查, 或 操 作 人 員 無 證 照, 或 吊 鉤 無 防 滑 舌 片 高 壓 氣 體 鋼 瓶 未 直 立 固 定 臨 時 道 路 施 工, 設 置 之 護 欄 不 合 規 定, 或 無 交 通 維 持 人 員 現 場 施 工 安 全 警 告 或 警 示 設 施 不 足, 或 地 下 室 照 明 不 足 圍 籬 外 部 防 護 網 等 設 施 不 足 工 人 未 使 用 安 全 防 護 用 具 ( 如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 承 包 商 無 勞 安 自 動 檢 查 紀 錄 或 不 確 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 如 勞 安 乙 級 技 術 士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等 ), 模 板 等 作 業 主 管 未 在 工 地 執 行 職 務 事 業 單 位 承 攬 人 再 承 攬 人 無 協 議 組 織, 致 共 同 作 業 之 各 分 包 商 各 行 其 是, 易 生 事 故 勞 未 辦 理 或 未 落 實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工 程, 未 依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如 未 明 定 : 承 包 商 應 提 報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將 常 駐 工 地 之 安 衛 人 員 向 勞 檢 機 構 報 備 並 副 知 機 關 與 監 造 單 位 監 造 單 位 所 派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監 造 人 員 之 資 格 及 人 數 等 ) 案 例 5.2- 施 工 鷹 架 缺 失 下 踏 安 板 全 平 樓 台 梯 未 滿 無 舖 防 墜 未 落 設 設 欄? 施 杆 無 上

28 案例5.3 案例 5.3--施工鷹架缺失2 施工鷹架缺失2 施工架作業平台台過負荷荷 有-倒倒塌危危險 之虞 5-51 錯誤超載行為及無設防墬設施 作業環境 隨時有崩塌墬落之 虞! 案例 職災現場示意圖 5-52 案例5.4-墜 落職災1 曾oo從事外牆 粉刷墜落死亡 時間 94年6月 21日 地點 民族東 路 號 外牆裝修工程

29 案例5.5-墜落職 災2 許oo自施工架墜 落死亡案 時間 94年12月 30日 地點 南港區

30 案例5.6-墜落職災3 高oo自施工架墜落死亡案 時間 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 地點 oo內湖辦公大樓新建工程 5-56 案例5.7-墜落職 災4 朱oo自斜屋頂墜 落死亡災害 時間 95年2月 18日 地點 臺北市文 山區政大三街33 號旁00新建工程

31 作業業人員使使用安全帶 防-止墜墜落危危險 案例5.8 案例 5.8--作業人員高空作業 5-57 開口部應張掛 防墬安全網 案例5.9 案例 5.9--高處作業缺失 高處作業無上下設備 安全護欄且 勞工未佩帶安全帶 有-立即墜落危險 萬一墬落 如何對 得起親愛的家人?

32 案例5.10 案例 5.10-開口設施缺失 擋土支撐上堆置模版 鋼筋 開口周圍未架設安全網等安全措措施 案例5.11-車輛 撞擊職災 勞工陳oo遭工程 車撞擊死亡案 時間 地點 臺北市南 港區南深路

33 案 例 案 例 擋 土 牆 拆 模 擋 土 牆 拆 模 作 業 作 業 1/2 1/ 擋 土 未 進 礎 承 塌 壓 罹 災 者 被 擋 土 牆 牆 模 板 行 土 方 載 力 軟 住 罹 災 倒 塌 壓 住 之 位 置 板 拆 除 時 方 回 填 致 軟 弱, 2 災 者 致 傷 時 未 即 時 致 底 部 積 公 傷 重 死 亡 時 以 支 撐 積 水 造 成 公 噸 重 之 亡 撐 補 強, 成 擋 土 牆 之 擋 土 牆, 另 牆 基 牆 倒 案 例 案 例 擋 土 牆 拆 模 擋 土 牆 拆 模 作 業 作 業 2/2 2/

34 案 例 奇 聞 共 賞 奇 聞 共 賞 : 挑 戰 人 類 的 極 限!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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