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前 言... 5 貳 考 察 目 的... 5 參 考 察 行 程... 6 肆 香 港 矯 正 機 關 組 織 介 紹 及 收 容 現 況... 7 一 香 港 懲 教 署 組 織 介 紹... 7 二 收 容 現 況... 8 伍 大 陸 矯 正 機 關 組 織 介 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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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103 年 度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赴 香 港 大 陸 雲 南 及 廣 西 省 矯 正 機 關 參 訪 紀 實 出 國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及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所 屬 機 關 姓 名 職 稱 : 署 長 吳 憲 璋 等 16 名 派 赴 國 家 : 香 港 大 陸 雲 南 省 及 廣 西 省 出 國 期 間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至 103 年 11 月 17 日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2 月 15 日

2 目 錄 壹 前 言... 5 貳 考 察 目 的... 5 參 考 察 行 程... 6 肆 香 港 矯 正 機 關 組 織 介 紹 及 收 容 現 況... 7 一 香 港 懲 教 署 組 織 介 紹... 7 二 收 容 現 況... 8 伍 大 陸 矯 正 機 關 組 織 介 紹 陸 參 訪 紀 實 一 香 港 地 區 : ( 一 ) 香 港 職 員 訓 練 院 ( 二 ) 香 港 懲 教 署 博 物 館 ( 三 ) 香 港 懲 教 署 官 員 會 所 ( 四 ) 香 港 赤 柱 監 獄 ( 五 ) 香 港 歌 連 臣 角 懲 教 所 ( 六 ) 香 港 羅 湖 懲 教 所 二 大 陸 地 區 : ( 一 ) 雲 南 昆 明 翠 怡 酒 店 會 議 廳 ( 二 ) 雲 南 安 寧 監 獄 ( 三 )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 四 ) 廣 西 金 紫 酒 店 會 議 廳 ( 五 ) 廣 西 省 南 寧 監 獄 ( 六 ) 廣 西 省 高 田 司 法 所 柒 參 訪 心 得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職 員 訓 練 ( 香 港 懲 教 署 職 員 訓 練 院 ) 二 戒 護 安 全 : ( 一 ) 運 用 高 科 技, 輔 以 優 勢 警 力 ( 二 ) 申 訴 制 度 與 管 道 ( 三 ) 分 區 收 容 與 管 理 制 度 三 教 化 輔 導 : ( 一 )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 二 ) 技 能 藝 文 活 動 ( 三 ) 假 釋 與 死 刑 制 度 四 勞 動 作 業 : ( 一 ) 技 訓 發 展 面 向

3 ( 二 ) 出 監 就 業 輔 導 五 衛 生 醫 療 ( 香 港 ): ( 一 ) 醫 療 設 施 與 配 置 ( 二 ) 醫 事 人 力 資 源 ( 三 ) 懲 教 獄 所 無 菸 化 六 生 活 給 養 : ( 一 ) 飲 食 供 膳 ( 二 ) 居 住 環 境 七 臺 籍 受 刑 人 處 遇 概 況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二 ) 訪 談 紀 實 ( 三 ) 收 容 情 況 八 機 關 硬 體 建 設 : ( 一 ) 因 應 不 同 需 求 而 有 適 切 之 設 計 ( 二 ) 綠 建 築 為 未 來 趨 勢

4 摘 要 我 國 刑 法 自 95 年 7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因 刪 除 連 續 犯 及 牽 連 犯 規 定 改 以 一 罪 一 罰 數 罪 併 罰 有 期 徒 刑 提 高 至 30 年 重 罪 三 犯 及 性 侵 害 犯 罪 受 刑 人 治 療 無 顯 著 效 果 者 不 得 假 釋 等 規 定, 以 致 長 刑 期 受 刑 人 或 終 身 監 禁 者 日 益 增 多, 成 為 我 國 矯 正 機 關 必 須 面 臨 及 因 應 之 重 要 課 題 其 次, 少 年 犯 之 矯 正 教 育 受 到 社 會 各 界 關 注, 其 矯 治 成 效 攸 關 未 來 是 否 淪 為 成 年 犯, 須 參 採 國 外 作 法 以 擬 定 創 新 處 遇 模 式 另 本 署 對 於 部 分 矯 正 機 關 著 手 進 行 改 擴 建 工 程, 且 自 101 年 起 配 合 考 試 院 推 行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不 占 缺 加 強 受 訓 考 評 機 制, 爰 有 至 香 港 懲 教 設 施 考 察, 並 汲 取 其 優 點 供 做 我 國 參 考 與 借 鏡 之 必 要 我 國 目 前 約 有 1,505 名 臺 籍 收 容 人 於 大 陸 服 刑, 而 跨 國 移 交 受 刑 人 法 於 102 年 7 月 生 效 施 行, 故 藉 由 前 往 大 陸 進 行 業 務 交 流 之 便, 順 道 探 訪 臺 籍 收 容 人 生 活 適 應 情 形, 並 詢 問 有 無 需 我 國 協 助 之 處, 另 藉 此 考 察 陸 方 矯 正 機 構 之 硬 體 設 施 與 配 備, 以 了 解 大 陸 獄 政 最 新 進 展 情 形, 爰 展 開 本 次 關 懷 之 旅, 期 透 過 經 驗 交 流 與 心 得 分 享, 深 切 了 解 香 港 及 大 陸 地 區 矯 正 機 關 的 運 作 現 況, 為 強 化 兩 岸 及 香 港 間 之 司 法 業 務 合 作 開 創 嶄 新 局 面 本 次 考 察 目 的 有 : 一 瞭 解 香 港 懲 教 署 對 於 長 刑 期 收 容 人 或 終 生 監 禁 收 容 人 之 因 應 對 策 及 管 理 制 度 二 瞭 解 香 港 懲 教 署 少 年 收 容 人 處 遇 概 況 三 瞭 解 香 港 懲 教 署 女 性 收 容 人 處 理 概 況 四 瞭 解 香 港 懲 教 署 矯 正 機 關 運 用 綠 建 築 之 理 念 五 考 察 香 港 懲 教 署 職 員 訓 練 之 情 況 六 考 察 陸 方 矯 正 機 關 高 科 技 設 備 之 運 用 七 考 察 陸 方 矯 正 機 關 教 化 成 果 及 技 能 訓 練 之 推 展 方 式 八 瞭 解 香 港 及 大 陸 收 容 人 之 更 生 制 度 九 訪 視 臺 籍 收 容 人 於 陸 方 服 刑 之 情 況 綜 合 本 次 參 訪 心 得 結 論 與 建 議 如 下 : 一 建 議 未 來 職 員 訓 練 建 立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方 便 傳 承 實 務 經 驗 二 獨 立 為 女 性 收 容 人 設 立 女 性 心 理 治 療 系 統 或 諮 輔 中 心 三 對 於 少 年 收 容 人 提 供 市 場 取 向 技 訓 方 式 並 鼓 勵 參 與 公 益 活 動 四 建 議 未 來 部 分 矯 正 機 關 實 施 無 菸 監 區, 鼓 勵 收 容 人 戒 菸 五 建 議 未 來 本 署 新 建 或 改 建 矯 正 機 關 時, 須 著 重 分 區 管 理 設 計 4

5 壹 前 言 我 國 刑 法 自 95 年 7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因 刪 除 連 續 犯 及 牽 連 犯 規 定 改 以 一 罪 一 罰 數 罪 併 罰 有 期 徒 刑 提 高 至 30 年 重 罪 三 犯 及 性 侵 害 犯 罪 受 刑 人 治 療 無 顯 著 效 果 者 不 得 假 釋 等, 以 致 長 刑 期 受 刑 人 或 終 身 監 禁 者 日 益 增 多, 勢 將 成 為 矯 正 體 系 必 須 面 對 及 因 應 之 重 要 課 題 香 港 懲 教 署 ( 相 當 於 我 國 之 矯 正 署 ) 自 1966 年 起, 即 因 暫 緩 執 行 或 廢 除 死 刑 而 面 臨 相 同 境 況, 故 前 往 該 署 高 度 設 防 之 赤 柱 監 獄 觀 摩, 實 有 迫 切 之 必 要 其 次, 香 港 懲 教 署 對 於 少 年 犯 之 處 遇 及 更 保 輔 導 極 為 重 視, 少 年 矯 正 設 施 及 課 程 內 容 均 有 別 於 一 般 成 人 監 獄 ; 另 2010 年 落 成 啟 用 之 羅 湖 懲 教 所, 為 該 署 第 一 座 綠 建 築 監 獄, 對 於 未 來 規 劃 矯 正 機 關 改 ( 擴 ) 建, 極 具 參 考 價 值 ; 此 外, 我 國 自 101 年 起, 配 合 考 試 院 政 策 推 行 四 等 監 所 管 理 員 不 占 缺 訓 練,104 年 起, 三 等 監 獄 官 亦 改 採 不 占 缺 訓 練, 以 落 實 考 試 院 推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訓 用 之 精 神 香 港 職 員 訓 練 院 為 香 港 懲 教 署 推 動 優 質 服 務 之 基 石, 故 前 往 該 院 考 察 懲 教 職 員 培 訓 制 度, 俾 供 作 未 來 本 署 精 進 訓 練 業 務 之 參 考 由 於 目 前 約 有 1505 名 臺 籍 收 容 人 於 大 陸 服 刑, 而 跨 國 移 交 受 刑 人 法 於 102 年 7 月 生 效 施 行, 依 據 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規 定 : 跨 國 移 交 應 考 量 移 交 國 之 矯 治 成 效, 故 希 望 透 過 本 次 業 務 交 流, 深 入 了 解 臺 籍 收 容 人 於 大 陸 之 服 刑 情 況 及 處 遇 措 施, 以 利 日 後 在 陸 臺 籍 受 刑 人 提 出 跨 國 移 交 申 請 時 之 審 議 參 據 此 外, 對 於 無 法 立 即 申 請 遣 返 服 刑 之 臺 灣 收 容 人, 亦 藉 由 本 次 前 往 陸 方 參 訪, 訪 視 生 活 適 應 情 形 並 詢 問 有 無 需 我 國 協 助 之 處, 因 而 本 年 度 依 據 海 峽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第 2 條 規 定, 以 及 法 務 部 103 年 11 月 6 日 法 外 字 第 號 函 示, 為 持 續 深 化 海 峽 兩 岸 之 矯 正 交 流 及 推 展 跨 國 移 交 受 刑 人 相 關 業 務 之 合 作, 並 藉 此 考 察 陸 方 矯 正 機 構 之 硬 體 設 施 與 配 備, 透 過 本 次 關 懷 之 旅, 藉 由 經 驗 交 流 與 心 得 分 享, 比 較 兩 岸 及 香 港 獄 政 制 度 之 異 同, 從 中 汲 取 彼 此 之 長 處, 以 期 提 供 收 容 人 更 健 全 之 矯 正 環 境 並 藉 此 宣 揚 我 國 良 好 之 國 家 形 象 貳 考 察 目 的 一 瞭 解 香 港 懲 教 署 對 於 長 刑 期 收 容 人 或 終 生 監 禁 收 容 人 之 因 應 對 策 及 管 理 制 度 二 瞭 解 香 港 懲 教 署 少 年 收 容 人 處 遇 概 況 三 瞭 解 香 港 懲 教 署 女 性 收 容 人 處 理 概 況 5

6 四 瞭 解 香 港 懲 教 署 矯 正 機 關 運 用 綠 建 築 之 理 念 五 考 察 香 港 懲 教 署 職 員 訓 練 之 情 況 六 考 察 陸 方 矯 正 機 關 高 科 技 設 備 之 運 用 七 考 察 陸 方 矯 正 機 關 教 化 成 果 及 技 能 訓 練 之 推 展 方 式 八 瞭 解 香 港 及 大 陸 收 容 人 之 更 生 制 度 九 訪 視 臺 籍 收 容 人 於 陸 方 服 刑 之 情 況 參 考 察 行 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至 11 月 17 日 赴 香 港 及 大 陸 雲 南 省 及 廣 西 省 考 察 行 程 成 員 : 矯 正 署 署 長 吳 憲 璋 矯 正 署 主 任 秘 書 吳 永 杉 矯 正 署 組 長 許 金 標 矯 正 署 科 長 施 永 添 矯 正 署 編 審 林 震 偉 矯 正 署 專 員 陳 俞 亨 矯 正 署 宜 蘭 監 獄 典 獄 長 方 恬 文 矯 正 署 新 竹 監 獄 典 獄 長 黃 俊 棠 矯 正 署 臺 南 看 守 所 所 長 吳 澤 生 矯 正 署 泰 源 技 能 訓 練 所 所 長 簡 文 拱 矯 正 署 宜 蘭 監 獄 女 監 主 任 葛 梅 蘭 矯 正 署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科 長 蔡 惠 娟 矯 正 署 雲 林 監 獄 科 長 吳 聰 汝 矯 正 署 花 蓮 監 獄 科 長 黃 春 樹 矯 正 署 臺 中 監 獄 專 員 李 明 哲 法 務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科 員 王 鉉 驊 日 期 行 程 摘 要 備 註 11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自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飛 往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參 觀 香 港 懲 教 署 職 員 訓 練 院 及 懲 教 署 博 物 館 參 訪 香 港 懲 教 署 赤 柱 監 獄 參 訪 香 港 懲 教 署 歌 連 臣 角 懲 教 所 參 訪 香 港 懲 教 署 羅 湖 懲 教 所 11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11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11 月 14 日 自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飛 往 大 陸 雲 南 昆 明 國 際 機 場 與 大 陸 司 法 部 及 雲 南 省 司 法 廳 官 員 交 流 參 訪 雲 南 省 安 寧 監 獄 參 訪 雲 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自 雲 南 昆 明 國 際 機 場 飛 往 廣 西 南 寧 國 際 機 場 ( 星 期 五 ) 11 月 15 日 與 廣 西 省 司 法 廳 及 廣 西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官 員 交 流 6

7 ( 星 期 六 ) 11 月 16 日 參 訪 廣 西 省 南 寧 監 獄 ( 星 期 日 ) 11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參 訪 廣 西 省 高 田 司 法 所 自 廣 西 桂 林 國 際 機 場 返 回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肆 香 港 矯 正 機 關 組 織 介 紹 及 收 容 現 況 一 香 港 懲 教 署 組 織 介 紹 : 香 港 懲 教 署 隸 屬 於 香 港 保 安 局, 負 責 指 揮 及 監 督 香 港 的 矯 正 機 關 懲 教 署 設 置 有 署 長 及 副 署 長 各 1 名, 副 署 長 下 設 有 1 位 政 務 秘 書 及 4 位 助 理 署 長, 負 責 統 籌 香 港 懲 教 事 務, 包 括 工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更 生 事 務 心 理 服 務 服 務 素 質 人 力 資 源 及 所 轄 29 個 懲 教 院 所, 針 對 在 囚 人 士 ( 即 收 容 人 ) 提 供 不 同 之 更 生 計 劃, 期 許 透 過 專 業 的 處 遇, 協 助 在 囚 人 士 順 利 賦 歸 社 會 另 懲 教 署 共 編 制 6,863 名 職 員 編 制, 管 轄 約 9,200 名 在 囚 人 士, 人 力 較 我 國 而 言 可 謂 相 當 充 沛 懲 教 署 按 懲 教 內 容, 共 分 為 4 組, 每 組 編 列 一 名 助 理 署 長 負 責, 其 職 掌 概 述 如 下 : ( 一 ) 行 動 : 共 有 懲 教 行 政 組 健 康 護 理 組 懲 教 行 動 組, 其 中 懲 教 行 動 組 負 責 監 管 香 港 懲 教 署 所 屬 之 各 懲 教 院 所 ( 二 ) 更 生 事 務 : 共 分 為 工 藝 及 職 業 訓 練 組 更 生 事 務 組 及 心 理 輔 務 組, 負 責 規 劃 收 容 人 教 化 心 理 輔 導 內 容 及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等 另 外, 香 港 懲 教 署 設 置 有 中 途 之 家 及 監 管 服 務, 為 釋 放 的 更 生 人 提 供 法 定 監 管, 以 確 保 其 能 得 到 良 好 的 照 顧 和 指 導 其 中, 監 管 計 劃 包 括 : 監 管 下 釋 放 計 劃 釋 放 前 就 業 計 劃 及 有 條 件 釋 放 計 劃 等 ( 三 ) 服 務 素 質 : 共 分 為 審 核 及 保 安 組 投 訴 調 查 組 及 管 理 事 務 組 其 中, 投 訴 調 查 組 設 置 有 巡 獄 太 平 紳 士, 將 不 定 時 前 往 監 院 所 調 查 收 容 人 之 投 訴 ( 四 ) 人 力 資 源 : 設 置 有 職 員 關 係 及 福 利 組 及 職 員 訓 練 院, 負 責 懲 教 署 職 員 之 升 遷 調 任 退 休 及 招 聘 事 務 另 職 員 訓 練 針 對 新 進 人 員 及 在 職 人 員 所 負 責 之 職 務, 提 供 不 同 課 程 之 專 業 訓 練 7

8 二 收 容 現 況 : 該 署 收 容 總 數 約 9 千 名 左 右, 而 2014 年 有 下 降 之 趨 勢 截 至 2014 年 底, 該 署 收 容 總 數 共 8,297 名, 收 容 類 別 共 分 為 監 獄 囚 犯 ( 即 我 國 受 刑 人 ) 戒 毒 所 所 員 教 導 所 所 員 勞 教 中 心 所 員 更 生 中 心 所 員 及 還 押 犯 收 容 人 數 男 女 比 例 約 為 4.16:1 詳 細 收 容 情 況 如 表 1 男 性 女 性 總 數 監 獄 囚 犯 戒 毒 所 所 員 教 導 所 所 員 勞 教 中 心 所 員 更 生 中 心 所 員 還 押 犯 總 數 ( 表 1: 香 港 懲 教 署 2014 年 收 容 狀 況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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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伍 大 陸 矯 正 機 關 組 織 介 紹 本 次 參 訪 團 前 往 雲 南 省 及 廣 西 省 參 訪, 其 中 大 陸 地 區 監 獄 系 統, 中 央 單 位 由 司 法 部 管 轄, 所 轄 省 司 法 廳, 司 法 廳 下 設 有 監 獄 管 理 局 負 責 管 理 該 省 各 監 獄 詳 細 組 織 圖 如 下 : 司 法 部 雲 南 省 司 法 廳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司 法 廳 雲 南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監 獄 管 理 局 雲 南 省 各 矯 正 機 關 廣 西 省 各 矯 正 機 關 陸 參 訪 紀 實 一 香 港 地 區 : 我 國 自 101 年 至 103 年, 均 邀 請 香 港 懲 教 署 率 團 來 臺 交 流, 除 參 與 本 署 舉 辦 之 大 型 活 動, 如 : 海 峽 兩 岸 收 容 人 工 藝 及 書 畫 聯 展 兩 岸 及 香 港 矯 正 ( 懲 教 ) 實 務 研 討 會 全 國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人 藝 文 公 演 外, 亦 安 排 至 本 署 所 屬 矯 正 機 關 參 訪 而 本 次 交 流, 係 本 署 首 次 前 往 香 港 懲 教 署 參 訪 之 破 冰 之 旅, 意 義 重 大, 除 受 到 我 國 陸 委 會 之 重 視, 全 程 派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貿 易 辦 事 處 黃 秀 嫚 組 長 全 程 陪 同 外, 香 港 懲 教 署 首 長 級 等 高 階 官 員, 亦 輪 流 陪 同 本 署 參 訪 團, 就 本 次 香 港 參 訪 紀 實,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10

11 ( 一 ) 香 港 職 員 訓 練 院 : 參 訪 團 第 一 天 抵 達 香 港 於 酒 店 辦 理 入 住 手 續 後, 隨 即 換 裝 前 往 香 港 職 員 訓 練 院 香 港 職 員 訓 練 院 負 責 懲 教 署 職 員 培 訓 業 務, 包 含 新 進 人 員 及 在 職 訓 練 首 先 該 署 由 邱 子 昭 副 署 長 ( 現 任 香 港 懲 教 署 署 長 ) 為 本 署 進 行 業 務 簡 報, 介 紹 香 港 懲 教 署 之 收 容 情 況 業 務 職 掌 及 運 作 概 況 接 著, 則 由 職 員 訓 練 院 同 仁 為 本 署 介 紹 香 港 職 員 訓 練 培 訓 概 況 懲 教 署 職 員 訓 練 分 為 入 職 訓 練 及 在 職 訓 練, 入 職 訓 練 係 針 對 新 進 人 員 : 懲 教 助 理 及 懲 教 主 任, 分 別 授 予 23 至 26 星 期 的 訓 練 在 職 訓 練 則 係 針 對 現 職 人 員, 依 其 專 業 領 域 之 需 求, 授 予 不 同 之 專 業 課 程 或 訓 練 如 : 該 署 外 訪 團 體 較 多, 故 針 對 外 賓 接 待 開 設 外 交 人 員 接 待 班 如 負 責 特 殊 押 送 勤 務 之 職 員, 則 須 參 加 射 擊 課 程 及 通 過 測 驗 另 外, 該 署 有 亦 針 對 培 訓 之 角 度, 於 在 職 訓 練 中, 另 有 發 展 訓 練, 培 訓 內 容 即 係 針 對 即 將 升 遷 之 同 仁, 或 具 有 升 遷 可 能 之 同 仁, 授 予 更 高 一 階 職 務 之 訓 練, 作 為 晉 升 高 一 職 級 之 準 備 此 外, 該 署 鼓 勵 同 仁 進 修, 與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及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合 作, 合 辦 學 位 課 程, 期 許 同 仁 工 作 之 餘 也 能 不 斷 充 實 自 我, 並 將 學 術 所 學 充 分 應 用 在 實 務 工 作 上 香 港 懲 教 署 近 年 推 行 相 關 計 劃 於 職 員 培 訓 上, 包 括 : 院 所 為 本 學 長 計 劃, 藉 由 鼓 勵 同 仁 主 動 參 與 該 計 劃, 協 助 帶 領 新 進 人 員, 教 導 入 職 所 須 之 實 務 經 驗 截 至 2014 年 11 月 初, 共 有 435 名 職 員 參 與 該 計 劃, 為 1434 名 新 入 職 人 員 提 供 指 導 此 外, 為 強 化 廉 正 倫 理, 該 署 於 2011 年 推 出 全 方 位 操 守 管 理 模 式 TEAM--SPIRIT, 藉 由 標 準 (Standard) 承 諾 (Pledge) 參 與 (Involvement) 強 化 (Reinforcement) 檢 視 (Inspection) 及 培 訓 (Training) 等 5 個 環 節, 強 化 該 署 同 仁 之 操 守 懲 教 署 為 避 免 同 仁 在 職 務 交 接 導 致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無 法 傳 承, 故 開 發 一 套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職 員 可 隨 時 上 該 系 統 查 閱 相 關 資 料 11

12 香 港 懲 教 署 職 員 戰 技 訓 練 情 形 香 港 懲 教 署 職 員 步 操 演 訓 情 形 香 港 懲 教 署 示 範 神 經 ( 穴 道 ) 壓 制 情 形 香 港 懲 教 署 邱 子 昭 副 署 長 向 本 署 吳 憲 璋 署 長 說 明 訓 練 業 務 情 形 ( 二 ) 香 港 懲 教 署 博 物 館 : 香 港 懲 教 署 博 物 館 與 香 港 懲 教 署 職 員 訓 練 院 比 鄰, 樓 高 2 層, 佔 地 約 480 平 方 米, 共 設 置 有 10 間 展 覽 室 2 間 模 擬 囚 室 及 1 座 模 擬 絞 刑 台, 博 物 館 內 有 逾 600 多 件 展 覽 品, 收 藏 香 港 懲 教 署 超 過 170 年 歷 史 以 來 的 相 關 獄 政 文 物 其 中,10 間 展 覽 室 主 題 分 別 展 示 : 刑 罰 及 監 禁 監 獄 歷 史 及 發 展 監 獄 內 貌 職 員 制 服 徽 章 及 裝 備 越 南 船 民 自 製 武 器 及 違 禁 品 職 員 點 滴 工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組 及 海 外 合 作 及 交 流 本 次 由 該 署 邱 子 昭 副 署 長 及 職 員 訓 練 院 院 長 及 副 院 長 陪 同 前 往, 並 於 參 訪 過 程 中 向 我 方 參 訪 團 詳 細 介 紹 其 中, 絞 刑 台 係 香 港 受 英 國 殖 民 時, 執 行 死 刑 之 方 式, 惟 香 港 現 因 人 權 考 量, 故 已 無 死 刑 制 度 此 外, 博 物 館 設 有 副 展 覽 12

13 館, 介 紹 懲 教 及 更 生 計 劃, 展 示 在 囚 人 士 的 手 工 藝 品 等 ( 本 署 吳 署 長 致 贈 香 港 職 員 訓 練 院 李 國 寶 院 長 紀 念 品 ) ( 香 港 懲 教 署 博 物 館 模 擬 舍 房 ) ( 香 港 懲 教 署 博 物 館 絞 刑 模 擬 室 ) ( 博 物 館 展 示 不 同 時 期 之 制 服 樣 式 ) ( 三 ) 香 港 懲 教 署 官 員 會 所 : 香 港 懲 教 署 設 立 有 官 員 會 所 及 職 員 會 所, 官 員 會 所 為 懲 教 主 任 以 上 之 官 員 可 登 記 使 用, 職 員 會 所 則 為 該 署 同 仁 均 可 使 用 會 所 為 英 國 殖 民 時 期 所 留 下 之 場 地, 作 為 同 仁 聚 會 及 該 署 接 待 外 賓 之 重 要 會 場 香 港 懲 教 署 於 本 署 香 港 第 一 天 參 訪 結 束 後, 該 署 單 日 堅 署 長 及 邱 子 昭 副 署 長 等 一 級 主 管, 即 於 官 員 會 所 宴 請 本 署 參 訪 團 我 國 吳 署 長 亦 於 該 場 合 與 該 署 單 署 長 互 贈 紀 念 品, 為 兩 署 留 下 歷 史 性 之 一 刻 本 署 參 訪 團 團 員 則 把 握 此 次 重 要 機 會, 與 該 署 一 級 主 管 於 餐 敘 上 進 行 交 流, 探 討 兩 署 相 關 實 務 上 之 異 同, 為 首 日 參 訪 香 港 留 下 深 刻 及 完 美 的 句 點 13

14 ( 本 署 吳 署 長 與 香 港 懲 教 署 單 日 間 署 長 交 換 紀 念 品 ) ( 本 署 於 香 港 懲 教 署 官 員 會 所 與 該 署 一 級 主 管 會 餐 及 交 流 ) ( 四 ) 香 港 赤 柱 監 獄 : 赤 柱 監 獄 為 香 港 歷 史 最 悠 久 之 監 獄, 於 1,937 年 成 立, 法 定 容 額 為 1,511 名, 收 容 21 歲 以 上 的 成 年 男 性, 依 照 收 容 人 之 刑 期, 共 分 三 類 : 甲 類 (12 年 以 上 至 終 生 監 禁 ) 乙 類 (6 年 至 12 年 ) 及 丙 類 (6 年 以 下 ), 除 參 考 收 容 人 的 刑 期, 受 刑 人 行 為 表 現 背 景 及 案 件 關 注 程 度, 亦 列 入 分 類 之 參 考 針 對 新 收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3 日 啓 導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應 遵 守 之 規 定 醫 療 福 利 申 訴 管 道 更 生 計 劃 院 所 設 施 上 訴 和 權 益 等 另 香 港 各 院 所 收 容 人 的 伙 食, 共 分 為 四 類 : 素 食 米 飯 咖 哩 及 麵 包 ( 馬 鈴 薯 ), 供 在 囚 人 士 不 同 之 需 求 選 擇 衛 生 醫 療 方 面, 香 港 各 監 院 所 均 與 衛 生 署 合 作, 附 設 醫 療 院 區 於 各 監 獄, 醫 師 則 由 衛 生 署 指 派 醫 生, 赤 柱 監 獄 之 醫 療 設 備 亦 相 當 健 全, 包 括 :80 張 病 床 牙 科 診 間 X 光 室 藥 房 及 尿 液 樣 本 採 驗 設 施 書 信 及 接 見 方 面, 香 港 收 容 人 不 像 我 國 一 樣 因 級 別 區 分 而 有 不 同 之 處 遇, 全 部 收 容 人 均 可 每 星 期 以 公 費 支 出 寄 出 一 封 信, 收 信 則 無 限 制 接 見 則 每 月 則 2 次,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限, 公 務 接 見 則 無 次 數 及 人 數 限 制 工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方 面, 包 括 : 印 刷 皮 革 製 衣 及 木 工 而 本 次 參 訪, 本 署 前 往 參 觀 該 監 最 出 名 的 皮 革 工 場, 該 工 場 與 Gore-tex 合 作, 專 為 政 府 相 關 機 構 製 作 高 品 質 的 皮 鞋 針 對 特 殊 重 型 收 容 人, 該 監 收 容 則 以 獨 居 方 式, 且 舍 房 另 一 端 可 直 接 通 往 運 14

15 動 場, 擁 有 自 己 的 運 動 空 間, 也 較 難 以 與 其 他 收 容 人 接 觸 ( 本 署 參 訪 團 於 赤 柱 監 獄 內 合 影 ) ( 本 署 參 訪 團 參 訪 赤 柱 監 獄 情 況 ) ( 五 ) 香 港 歌 連 臣 角 懲 教 所 : 歌 連 臣 角 懲 教 所 自 1958 年 啟 用, 原 為 軍 營 所 改 建, 秉 承 支 援 更 生, 共 建 安 穩 社 群 的 懲 教 精 神, 致 力 為 在 囚 及 更 生 人 士 提 供 多 元 化 服 務, 包 括 就 業 和 教 育 方 面 的 支 援, 目 前 收 容 142 名 在 囚 人 士, 是 專 為 14 歲 至 20 歲 的 年 輕 男 性 在 囚 人 士 設 立 的 教 導 所 被 判 入 教 導 所 的 年 輕 在 囚 人 士 訓 練 期 最 短 為 6 個 月, 最 長 為 3 年, 入 所 後 依 其 行 狀 表 現 依 序 編 入 初 級 班 中 級 班 及 高 級 班, 為 協 助 所 內 青 少 年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因 應 日 後 升 學 就 業 和 生 活 需 要, 該 所 不 僅 要 求 他 們 接 受 半 日 的 學 科 教 育, 學 習 中 英 文 數 學 通 識 及 商 業 等 科 目 ; 亦 安 排 其 參 加 半 日 制 的 職 業 訓 練, 以 市 場 為 導 向, 提 供 汽 車 噴 漆 電 腦 繪 圖 剪 髮 等 行 業 指 導 獲 釋 後 必 須 接 受 為 期 3 年 的 法 定 監 管, 懲 教 所 每 3 個 月 定 期 派 員 探 視 1 次, 若 有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則 必 須 召 回, 接 受 為 期 4 個 月 的 再 訓 練 本 次 參 訪, 就 學 業 中 學 班 職 業 訓 練 及 童 子 軍 介 紹 : 1. 學 業 中 學 班 : 懲 教 所 外 聘 各 科 的 專 業 老 師, 教 導 他 們 修 習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通 識 及 社 會 經 濟 等 6 個 科 目 的 課 程, 相 當 於 我 國 之 高 中 課 程, 修 習 結 業 後 將 安 排 檢 定 考 試, 幫 助 年 輕 的 在 囚 人 士 取 得 高 中 文 憑, 更 進 一 步 幫 助 他 們 考 取 大 學, 以 利 年 輕 的 在 囚 人 士 謀 業, 避 免 再 犯 成 為 社 會 及 家 庭 的 負 擔 2. 職 業 訓 練 15

16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以 市 場 導 向 做 設 計, 開 辦 電 腦 中 英 文 輸 入 檢 定 班 電 工 金 屬 加 工 班 及 結 合 香 港 飲 食 文 化 的 茶 餐 廳 服 務 班, 每 班 皆 為 7 至 12 人, 聘 請 相 關 老 師 入 所 指 導, 其 中 本 署 團 員 於 參 觀 茶 餐 廳 服 務 班 時, 由 在 囚 人 士 傑 生 示 範 說 明 絲 襪 奶 茶 的 沖 泡 方 法, 沖 泡 時 區 分 為 五 個 步 驟, 其 中 沖 泡 次 數 4 次 是 經 過 他 們 多 次 實 驗 獲 得 認 為 口 味 最 佳 的 沖 泡 次 數, 少 則 味 淡, 多 則 帶 苦 隨 後 本 參 訪 團 團 員 於 實 驗 茶 餐 廳 內 用 餐, 餐 點 及 服 務 均 由 該 所 少 年 製 作 及 提 供, 親 自 見 識 少 年 學 習 成 果 少 年 於 餐 廳 內 學 習 擔 任 烹 飪 點 餐 餐 桌 服 務 等, 讓 他 們 輪 流 擔 任 各 項 工 作, 學 習 整 套 的 茶 餐 廳 服 務 及 工 作 的 要 領 才 能 結 業, 這 種 結 合 社 會 飲 食 文 化 產 業 做 中 學 的 務 實 教 育 態 度,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並 深 值 得 我 國 少 年 矯 正 機 關 技 訓 班 學 習 3. 童 子 軍 年 輕 的 在 囚 人 士 進 入 懲 教 所 的 第 一 天 即 加 入 童 子 軍 的 行 列, 不 僅 訓 練 期 間 穿 著 童 子 軍 制 服, 並 同 時 傚 仿 學 習 童 子 軍 日 行 一 善 服 務 精 神, 鼓 勵 這 些 年 輕 的 在 囚 人 士 參 加 公 益 活 動 回 饋 社 會, 更 積 極 鼓 勵 少 年 參 加 毅 行 者 100 公 里 路 跑 公 益 活 動, 讓 他 們 從 艱 辛 中 培 養 忍 受 挫 折 的 能 力, 可 以 勇 敢 面 對 將 來 現 實 社 會 的 各 種 挑 戰, 而 不 會 再 選 擇 錯 誤 的 犯 罪 方 式 去 面 對 ( 本 署 參 訪 團 於 歌 連 臣 角 懲 教 所 內 合 影 ) ( 本 署 參 訪 團 與 該 所 廖 遠 光 監 督 交 換 紀 念 品 ) ( 六 ) 香 港 羅 湖 懲 教 所 : 羅 湖 懲 教 所 為 收 容 女 性 之 懲 教 所, 該 所 亦 為 香 港 懲 教 署 最 新 穎 之 院 所 羅 湖 懲 教 所 原 為 一 軍 營, 後 經 改 建 為 監 獄, 惟 因 設 施 老 舊 及 不 敷 收 容 名 額, 於 2007 年 該 所 開 始 進 行 改 建, 於 2010 年 整 建 完 畢, 該 年 8 月 正 式 啟 用 16

17 該 所 全 區 共 分 三 區, 每 區 可 獨 棟 管 理, 各 棟 之 間 地 下 室 及 天 橋 可 相 互 連 通, 用 於 押 解 人 犯 至 各 區 及 運 送 物 資 該 所 核 定 容 額 為 1,400 名, 東 翼 400 名 主 翼 600 名 及 西 翼 400 名 各 區 獨 棟 設 計 之 理 念, 可 分 別 收 容 不 同 性 質 人 犯 參 訪 當 日 收 容 人 數 1224 名, 攜 子 入 監 3 歲 以 下 子 共 23 名 ( 攜 子 入 監 之 在 囚 人 士 每 日 不 用 作 業, 只 負 責 照 顧 子 女 ) 羅 湖 懲 教 所 為 香 港 懲 教 院 所 第 一 所 綠 建 築 院 所, 建 材 大 量 運 用 環 保 建 材, 設 計 上 強 調 通 風 及 採 光, 屋 頂 設 置 有 太 陽 能 板, 利 用 太 陽 能 發 電, 以 及 廢 水 處 理 循 環 系 統, 可 將 處 理 過 之 水 源, 利 用 於 沖 廁 系 統 本 署 於 該 所 參 觀 院 所 設 施 炊 場 技 訓 工 場 ( 零 售 班 電 腦 應 用 班 化 妝 班 美 甲 班 圖 相 設 計 書 法 班 折 紙 班 剪 髮 班 英 語 班 等 ) 寢 室 及 輔 導 中 心 其 中, 較 特 別 的 是 參 觀 該 所 健 心 館, 為 香 港 懲 教 署 第 一 個 專 為 女 性 收 容 人 成 立 之 輔 導 中 心, 以 人 為 本 為 管 理 中 心 思 想, 以 個 別 輔 導 及 團 體 輔 導 方 式, 讓 有 情 緒 問 題 之 女 性 人 犯 可 透 過 課 程 的 協 助, 解 開 情 緒 的 枷 鎖, 強 健 心 靈, 更 生 成 長 ( 本 署 參 訪 團 於 羅 湖 懲 教 所 門 口 合 影 ) ( 本 署 參 訪 團 與 該 所 譚 佩 霞 高 級 監 督 交 換 紀 念 品 ) 二 大 陸 地 區 : ( 一 ) 雲 南 昆 明 翠 怡 酒 店 會 議 廳 : 11 月 12 日 本 署 參 訪 團 自 香 港 飛 往 雲 南 昆 明 機 場, 抵 達 機 場 後 隨 即 前 往 昆 明 翠 怡 酒 店 辦 理 入 住 手 續 後, 立 即 於 該 酒 店 會 議 廳 與 舉 行 座 談 會 座 談 會 陸 方 與 會 人 17

18 員 包 括 : 大 陸 司 法 部 郭 建 安 主 任 王 立 憲 巡 視 員 及 耿 志 超 處 長 雲 南 省 司 法 廳 馬 繼 延 廳 長 李 瑾 副 廳 長 馬 紅 處 長 雲 南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馬 林 局 長 及 藍 波 副 局 長 首 先 由 郭 建 安 主 任 代 表 中 國 司 法 部 致 詞, 歡 迎 我 方 參 訪 團, 並 感 謝 陸 方 參 訪 團 於 103 年 10 月 來 臺 與 我 方 交 流 時, 本 署 精 心 的 接 待, 更 讚 譽 該 次 來 臺 交 流 時, 由 我 國 舉 行 之 實 務 研 討 會 及 主 辦 收 容 人 書 畫 及 工 藝 聯 展 時, 獲 益 良 多, 留 下 深 刻 及 美 好 的 印 象 而 我 方 團 長 吳 憲 璋 署 長 致 詞 時, 也 表 示 透 過 兩 岸 交 流, 讓 雙 方 能 有 良 好 的 機 會, 學 習 彼 此 長 處, 因 而 讓 彼 此 都 能 不 斷 成 長 也 感 謝 陸 方 為 我 方 參 訪 團 接 下 來 連 續 5 天 的 安 排 而 座 談 會 中, 雲 南 省 司 法 廳 馬 繼 延 廳 長 介 紹 雲 南 省 司 法 業 務 之 運 作 及 目 前 該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之 概 況, 吳 署 長 也 致 贈 馬 廳 長 我 國 於 102 年 收 容 人 於 國 父 紀 念 館 藝 文 公 演 DVD, 令 馬 廳 長 大 感 驚 嘆, 更 表 示 非 常 佩 服 我 國 能 有 如 此 的 自 信, 能 將 收 容 人 帶 至 戶 外 演 出 最 後, 我 方 與 陸 方 司 法 部 及 雲 南 省 司 法 廳 互 相 交 換 紀 念 品, 結 束 約 1.5 小 時 之 交 流 ( 於 昆 明 翠 怡 酒 店 會 議 廳 舉 行 座 談 會 ) ( 本 署 參 訪 團 與 陸 方 司 法 部 及 雲 南 省 司 法 廳 等 一 級 主 管 合 影 ) ( 二 ) 雲 南 安 寧 監 獄 : 11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在 大 陸 司 法 部 港 澳 臺 事 務 辦 公 室 郭 建 安 主 任 耿 志 超 處 長 與 雲 南 省 司 法 廳 李 瑾 副 廳 長 及 監 獄 管 理 局 藍 波 副 局 長 等 人 陪 同 下, 我 們 前 往 安 寧 監 獄 首 先 映 入 眼 簾 的 是 該 監 巍 峨 壯 觀 的 行 政 大 樓, 該 監 監 獄 長 率 各 單 位 主 管 列 隊 於 門 前 與 我 們 親 切 握 手 寒 暄, 引 領 我 們 入 內 參 訪 18

19 安 寧 監 獄 成 立 於 1951 年, 收 容 對 象 為 刑 期 10 年 以 上 服 刑 人 員, 屬 高 戒 備 度 中 型 監 獄, 目 前 有 服 刑 人 員 約 2,200 人, 職 員 約 375 人 ( 不 含 外 圍 巡 邏 警 戒 武 警 ) 對 於 該 監 相 關 設 施 及 制 度, 逐 一 介 紹 如 下 : 1. 監 獄 門 安 寧 監 獄 的 監 獄 門 又 稱 A B 門, 為 一 人 / 車 分 道 分 區 管 控 物 流 有 序 且 功 能 齊 全 的 新 式 監 門 由 於 此 門 為 該 監 唯 一 的 進 出 要 衝, 故 也 成 為 該 監 的 精 神 象 徵 在 前 後 兩 道 監 門 (A B 門 ) 間, 劃 分 有 車 輛 等 候 區 車 輛 禁 停 區 及 阻 車 器 等 此 外, 在 監 門 管 理 中, 該 監 為 強 化 制 度 之 落 實 與 責 任 區 域 之 劃 分, 建 立 了 武 警 幹 警 協 查 ; 技 防 人 防 並 重 的 工 作 機 制 2. 勞 動 車 間 ( 工 場 ) 作 業 勞 動 車 間 及 臺 灣 監 獄 所 稱 工 場 該 監 戒 護 區 內 有 一 棟 服 裝 大 樓, 為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服 裝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負 責 公 營 服 制 生 產 事 業 大 樓 旁 有 成 衣 作 業 工 場, 依 生 產 流 程 劃 分 了 打 版 區 裁 剪 區 成 品 區 檢 驗 區 等, 其 分 工 之 專 業, 我 們 印 象 深 刻 該 監 在 作 業 管 理 上 有 兩 項 較 具 特 色 之 處, 一 為 作 業 器 具 條 形 碼 管 理 模 式 工 場 內 所 有 勞 動 工 具 均 製 作 專 屬 的 條 碼, 將 之 掃 描 運 用 電 腦 系 統 來 管 理 及 掌 控 另 一 則 是 5SA 管 理 模 式, 指 在 所 有 的 生 產 活 動 (activity) 中, 均 應 達 到 5S 的 標 準 :(1) 素 養 (sentiment) (2) 清 潔 (sanitary) (3) 整 頓 (straighten) (4) 節 約 (save) (5) 安 全 (safety) 上 述 5S 內 涵 均 製 成 格 式 一 致 鮮 明 醒 目 之 標 語, 懸 掛 於 車 間 牆 面 上 3. 監 舍 ( 舍 房 ) 本 次 參 訪 團 參 觀 位 於 第 6 分 監 區 的 監 舍 ( 臺 灣 稱 舍 房 ) 進 入 管 制 門 後, 左 側 為 服 刑 人 員 的 舍 房, 右 側 設 有 閱 覽 室 活 動 室 行 李 房 盥 洗 室 和 洗 手 間 等 公 共 空 間 該 監 監 舍 以 6 張 上 / 下 舖 單 人 床 平 均 分 列 於 房 內 兩 側, 可 容 納 12 名 服 刑 人 員 有 的 監 舍 房 門 外 掛 有 流 動 紅 旗, 該 監 工 作 人 員 表 示, 此 係 每 週 整 潔 秩 序 評 分 獲 得 第 1 名 之 獎 勵 4. 服 刑 人 員 生 活 作 息 經 實 地 走 訪 安 寧 監 獄 工 場 與 舍 房, 並 透 過 工 作 人 員 的 解 說 後, 可 整 理 出 該 監 19

20 服 刑 人 員 在 監 生 活 概 況, 略 述 如 下 : (1) 服 刑 人 員 每 週 作 息 遵 循 由 司 法 部 統 一 訂 定 之 制 :5 天 勞 動 1 天 學 習 1 天 休 息 其 中 學 習 課 程 多 由 獄 中 幹 警 自 行 教 授, 如 為 技 術 類 課 程, 則 聘 請 外 界 專 業 人 士 入 監 教 導 (2) 服 刑 人 員 每 日 收 封 回 舍 房 後, 可 在 舍 房 走 廊 的 空 間 自 由 活 動 至 晚 上 10 點, 因 而 有 某 些 活 動, 如 盥 洗 及 洗 滌 晾 曬 衣 物 等, 皆 安 排 於 收 封 後 進 行 此 外, 監 舍 也 有 公 共 的 習 藝 空 間, 內 有 電 視 書 報 等 可 供 服 刑 人 員 自 由 使 用, 直 到 至 晚 上 10 點 就 寢 時 間 始 關 閉 舍 房 門 (3) 該 監 每 個 監 舍 配 置 1 名 幹 警 負 責 管 理 該 管 員 間 亦 有 互 監 制 存 在, 該 機 制 之 作 用 其 實 涵 括 服 刑 人 員 生 活 各 個 層 面, 除 了 舍 房 秩 序 維 持 外, 作 業 績 效 的 提 升 乃 至 心 靈 上 的 支 持 均 與 之 息 息 相 關, 故 此 小 組 成 員 間 的 關 係 可 說 甚 為 緊 密 5. 教 學 中 心 該 監 教 學 中 心, 設 有 心 理 測 量 室 個 案 諮 詢 室 心 理 宣 洩 室 沙 盤 激 戰 訓 練 室 生 物 反 饋 訓 練 室 音 樂 放 鬆 室 模 擬 社 會 實 訓 室 ( 包 含 司 法 窗 口 公 安 窗 口 就 業 窗 口 金 融 窗 口 工 商 窗 口 綜 合 交 通 服 務 區 及 就 業 指 導 室 等 ), 軟 硬 體 設 備 可 說 一 應 俱 全 該 監 目 前 有 72 名 三 級 心 理 諮 詢 師,5 名 二 級 心 理 諮 詢 師, 其 中 二 級 心 理 諮 詢 師 始 有 資 格 使 用 中 心 內 的 設 備 來 輔 導 服 刑 人 員 ( 於 安 寧 監 獄 會 議 室 聽 取 業 務 簡 報 ) ( 該 監 運 用 遠 距 視 訊 追 蹤 收 容 人 出 監 情 況 ) 20

21 ( 該 監 舍 房 門 口 均 有 負 責 警 衛 及 收 容 人 照 片 ) ( 該 監 裁 縫 工 場 作 業 情 況 ) ( 三 )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 11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我 方 參 訪 團 在 大 陸 司 法 部 王 立 憲 巡 視 員 與 耿 志 超 處 長 陪 同 下, 來 到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雲 南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馬 林 局 長 與 該 監 黨 委 書 記 政 委 李 應 超 及 監 獄 長 倪 麗 宏 率 各 單 位 主 管, 列 隊 於 行 政 大 樓 前 與 我 們 親 切 握 手 寒 暄, 接 著 便 由 訓 練 有 素 的 女 警 引 導 我 們 參 觀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是 雲 南 省 30 所 監 獄 中,17 所 對 外 開 放 的 監 獄 之 一, 雲 南 省 共 有 3 所 女 子 監 獄, 該 監 成 立 於 1953 年 3 月, 是 雲 南 省 最 悠 久 的 女 子 監 獄, 收 容 雲 南 省 女 性 重 刑 犯, 現 有 押 犯 3,000 餘 名, 戒 護 警 力 近 300 名, 該 監 設 20 個 刑 罰 執 行 部 門,4 個 企 業 管 理 部 門,8 個 監 區 雲 南 省 犯 罪 類 型 以 毒 品 案 最 多, 雲 南 女 子 監 獄 之 服 刑 人 員 毒 品 犯 更 居 全 國 第 一, 目 前 該 監 有 4 名 臺 籍 服 刑 人 員, 其 中 3 名 為 運 輸 毒 品 案, 刑 期 皆 15 年 以 上,1 名 詐 騙 案, 刑 期 5 年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原 位 於 雲 南 省 滇 池 保 護 區 內, 雲 南 省 滇 池 保 護 條 例 通 過 後, 滇 池 重 新 規 劃, 省 政 府 批 准 退 讓 該 監 土 地 2, 畝, 退 出 土 地 將 用 於 環 湖 綠 化 帶 湖 濱 生 態 帶 和 滇 池 濕 地 的 建 設, 因 而 該 監 於 2009 年 7 月 實 施 遷 移 重 建, 2013 年 10 月 完 成, 總 耗 資 4.83 億 人 民 幣,2013 年 12 月 完 成 監 管 區 及 辦 公 區 的 搬 遷, 是 雲 南 省 最 新 安 全 保 障 最 高 設 施 新 穎 齊 全 功 能 完 善, 環 境 優 美 的 現 代 化 女 子 監 獄 當 初 設 計 以 雲 南 少 數 民 族 白 族 的 居 民 文 化 為 主 線, 在 8 個 監 區 設 置 了 宣 傳 勵 志 國 學 經 典 等 不 同 主 題 的 文 化 牆, 圍 牆 上 方 以 中 國 風 灰 色 屋 瓦 的 古 樸 流 線 造 型 設 計, 圍 牆 的 刺 絲 網 設 置 在 圍 牆 內, 從 圍 牆 外 觀 看 不 出 嚴 肅 的 氣 氛, 以 花 園 式 的 設 計, 21

22 充 滿 中 國 園 林 造 景 的 特 色, 此 柔 性 的 設 計, 有 別 於 一 般 監 獄 的 生 硬 剛 性, 展 現 女 性 監 獄 的 不 同 特 質 該 監 占 地 遼 闊, 備 有 多 部 6 人 座 監 區 內 巡 邏 車, 參 訪 者 可 乘 監 內 巡 邏 車, 快 速 穿 梭 各 監 區 間, 節 省 不 少 參 訪 時 間 茲 就 本 次 參 訪 該 監 略 述 如 下 : 1. 監 管 區 ( 臺 灣 稱 戒 護 區 ) 一 入 監 管 區, 就 看 到 一 個 頗 有 特 色 之 法 字 主 題 石, 邀 請 大 陸 名 家 設 計 雕 刻, 以 法 字 為 主, 配 以 彩 雲 及 當 地 之 滇 池 特 色, 雕 成 彩 雲 流 水 的 圖 像 首 先 我 們 參 觀 監 舍 區 ( 舍 房 區 ) 的 第 六 區 靜 慧 苑 8 個 監 舍 大 小 規 格 一 致, 每 個 監 舍 皆 設 有 金 屬 探 測 門, 服 刑 人 員 進 出 監 舍 都 須 經 探 測 門 的 檢 查 監 舍 內 設 有 警 員 值 班 室 分 控 中 心 值 班 室, 服 刑 人 員 之 活 動 室 盥 洗 室 和 洗 手 間 等 公 共 空 間, 服 刑 人 員 晚 間 10 點 前 可 自 由 使 用 公 共 空 間 公 共 活 動 室 內 有 大 型 螢 幕, 可 播 放 電 視 宣 導 影 片 及 當 成 公 佈 欄, 可 公 布 服 刑 人 員 之 每 月 成 績 監 舍 由 2 名 幹 警 負 責 管 理, 每 間 舍 房 可 容 納 12 人, 以 6 張 上 / 下 鋪 單 人 床 平 均 分 列 於 房 內 兩 側, 舍 房 內 之 衣 物 鞋 櫃 牙 刷 等 個 人 使 用 物 品, 皆 須 依 圖 示 整 齊 擺 放 每 位 服 刑 人 員 床 位 旁 的 牆 面 上 貼 有 其 親 手 繪 製 的 親 情 寄 語 卡 可 畫 出 心 情 想 法 或 貼 上 思 念 之 家 人 照 片 等 每 間 舍 房 外 設 有 監 舍 定 置 管 理 牌 貼 有 2 位 幹 警 照 片 姓 名 及 對 服 刑 人 員 之 寄 語, 如 追 逐 夢 想 才 能 活 得 精 彩 及 服 刑 人 員 之 心 情 晴 雨 卡, 服 刑 人 員 依 當 日 之 心 情, 擺 放 笑 臉 或 哭 臉, 幹 警 依 心 情 卡 安 排 輔 導 服 刑 人 員 舍 房 內 無 盥 洗 設 施,10 點 關 上 房 門 後, 服 刑 人 員 如 須 如 廁, 恐 衍 生 舍 房 門 開 關 頻 繁 及 戒 護 人 力 之 問 題 2. 沐 浴 中 心 服 刑 人 員 每 週 作 息 遵 循 中 國 司 法 部 統 一 訂 定 之 制 :5 天 勞 動 1 天 學 習 1 天 休 息 陪 同 人 員 表 示 : 因 每 日 開 封, 故 設 置 大 型 沐 浴 中 心, 最 大 容 額 400 人, 服 刑 人 員 依 所 屬 之 分 監 區, 分 批 分 組 輪 流 洗 澡 目 前 依 服 刑 人 員 安 排, 每 位 服 刑 人 員 每 週 洗 澡 二 次 而 臺 灣 矯 正 機 關 的 女 受 刑 人 每 日 都 可 洗 熱 水 澡, 假 日 不 開 封 在 舍 房 內 一 樣 皆 有 熱 水 設 備 供 應 到 舍 房, 以 照 顧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身 體 健 康 22

23 3. 配 餐 中 心 ( 炊 場 及 餐 廳 ) 該 監 配 餐 中 心 分 為 餐 廳 炊 場 麵 點 室 物 料 存 放 室 服 刑 人 員 三 餐 依 所 屬 之 分 監 區, 分 批 輪 流 用 餐 炊 場 依 作 業 流 程 區 分 為 洗 菜 區 切 菜 區 及 炊 煮 區, 刀 具 統 一 置 於 特 製 的 刀 具 箱 並 以 鎖 鏈 固 定 保 管 對 特 殊 飲 食 習 慣 的 少 數 民 族 ( 如 回 民 ), 另 設 專 屬 鍋 灶 及 菜 單 配 餐 中 心 另 設 有 麵 點 室, 設 有 足 供 製 作 3,500 人 食 用 之 烤 箱 廚 具 製 作 麵 食 等 設 備 一 應 俱 全 由 7 名 服 刑 人 員 負 責 3,000 人 之 麵 食 早 餐, 並 製 作 各 式 麵 點, 服 刑 人 員 可 訂 購 點 心, 如 遇 生 日 或 節 慶, 可 自 行 或 家 屬 訂 購 生 日 蛋 糕 或 喜 歡 之 糕 點 配 餐 中 心 設 有 空 間 寬 敞 之 食 材 存 放 區, 一 般 ( 漢 族 ) 及 特 殊 飲 食 習 慣 ( 回 族 ) 有 不 同 食 材 存 放 區, 分 有 主 食 區 配 料 區 調 味 料 區 等, 各 類 食 材 分 門 別 類 的 以 鐵 架 及 大 型 置 物 箱 擺 放 整 齊, 置 物 箱 外 貼 有 物 品 名 稱 保 質 期 限 入 庫 日 期 等 另 有 食 品 留 樣 區, 為 確 保 食 品 安 全, 服 刑 人 員 每 餐 食 物 均 會 留 樣 冷 藏 保 存 至 少 48 小 時 以 上 需 冷 藏 之 食 材, 亦 有 專 區 存 放, 並 區 分 漢 族 回 族 不 同 冷 藏 空 間, 冷 藏 食 材 備 料 以 一 周 食 用 完 畢 為 進 貨 量 配 餐 中 心 之 公 佈 欄, 貼 有 伙 食 費 開 支 情 況 月 報 表, 標 示 大 米 麵 粉 肉 類 蔬 菜 等 物 品 數 量 及 金 額 等, 並 張 貼 每 週 食 譜, 每 餐 以 二 菜 一 湯 為 主 4. 習 藝 樓 ( 作 業 工 場 區 ) 勞 動 車 間 ( 工 場 ) 多 以 製 衣 為 主, 製 作 各 式 各 樣 服 裝 成 衣, 工 場 內 依 生 產 流 程 以 不 同 顏 色 劃 分 區 域, 未 經 允 許 不 得 越 區, 製 衣 所 用 之 縫 紉 機 上 之 剪 刀 皆 以 鏈 條 鎖 住 工 場 前 後 出 入 口 皆 設 值 勤 台, 各 有 2 名 幹 警 執 勤, 工 場 內 設 有 監 控 室, 配 有 1 名 幹 警 監 看 攝 影 設 備, 當 日 該 工 場 服 刑 人 員 144 名, 配 有 7 名 幹 警 監 舍 區 與 習 藝 樓 之 間 有 相 當 之 距 離, 每 個 監 舍 開 封 後 須 列 隊 步 行 至 工 場, 兩 者 之 距 離 有 數 百 公 尺, 每 日 早 晚 行 進 間 之 風 險 及 戒 護 人 力 之 安 排, 須 投 注 不 小 心 力 如 遇 下 雨 天, 發 給 每 個 服 刑 人 員 輕 便 雨 衣, 快 速 步 行 至 工 場, 此 與 臺 灣 矯 正 機 關 舍 房 與 工 場, 幾 乎 都 在 同 棟 大 樓, 以 減 少 開 收 封 行 進 風 險 及 戒 護 人 力, 有 很 大 之 差 異 5. 教 育 中 心 教 育 中 心, 即 該 監 的 教 學 大 樓 一 樓 的 服 刑 人 員 物 資 供 應 站, 擺 滿 服 刑 23

24 人 員 可 自 行 訂 購 之 各 式 物 品, 服 刑 人 員 依 1-6 級 不 同 級 別, 開 單 訂 購 不 同 金 額 之 物 品, 監 獄 每 月 配 送 一 次 此 與 臺 灣 可 每 日 開 單 購 物, 不 受 級 數 限 制 大 不 同 教 學 大 樓 內 各 項 輔 導 教 學 設 備 一 應 俱 全, 設 有 入 監 教 育 集 訓 中 心 團 體 諮 詢 室 心 理 諮 詢 室 沙 盤 治 療 室 生 物 回 饋 室 音 樂 治 療 室 宣 洩 室 罪 犯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中 心 回 歸 摸 擬 社 會 實 訓 中 心 圖 書 館 及 文 化 走 廊 等 入 監 教 育 集 訓 中 心 內, 對 入 監 服 刑 之 行 為 規 範 法 令 規 定 生 活 學 習 與 勞 動 假 釋 減 刑 等 皆 詳 細 說 明, 期 使 新 入 監 之 服 刑 人 員 能 快 速 熟 悉 規 定, 安 心 服 刑 回 歸 摸 擬 社 會 實 訓 中 心, 設 有 模 擬 之 公 司 行 號 銀 行 交 通 工 具 搭 乘 提 款 機 等, 以 新 型 觸 控 螢 幕 等 設 備, 實 地 讓 服 刑 人 員 操 作, 模 擬 社 會 生 活 現 況, 使 服 刑 人 員 不 致 因 刑 期 長, 而 與 社 會 生 活 脫 節, 出 監 後 無 法 回 歸 社 會 生 物 回 饋 室 利 用 電 腦 設 備, 運 用 體 溫 血 壓 心 跳 等 數 據, 作 為 諮 詢 之 參 考 導 覽 人 員 說 明, 該 監 目 前 有 29 名 三 級 心 理 諮 詢 師,150 名 二 級 心 理 諮 詢 師, 具 心 理 諮 詢 師 資 格 者 達 4.3%, 雲 南 省 司 法 廳 要 求 各 監 心 理 師 比 率 須 2.7%, 比 大 陸 司 法 部 規 定 在 押 人 犯 與 監 獄 心 理 諮 詢 師 比 率 1% 高 出 甚 多 另 在 教 育 中 心, 我 方 參 訪 團 亦 訪 談 2 名 台 籍 女 性 服 刑 人 員 ( 楊 姓 及 邱 姓 ) 6. 收 容 人 表 演 : 我 方 參 訪 團 於 該 監 的 大 禮 堂, 觀 賞 該 監 ( 新 岸 藝 術 團 ) 之 精 彩 表 演, 節 目 內 容 有 職 訓 項 目 之 一 的 茶 道 表 演, 讓 學 習 者 利 用 公 開 之 場 合 增 加 練 習 機 會, 更 能 將 技 能 訓 練 之 成 果 展 現 給 外 界 了 解, 並 融 和 雲 南 少 數 民 族 之 文 化, 如 : 雲 南 少 數 民 族 之 傳 統 舞 蹈 及 中 西 不 同 樂 器 合 奏 多 首 曲 目 等 之 精 彩 表 演 舞 台 上 超 過 500 吋 以 上 之 大 螢 幕, 依 表 演 內 容 變 化 出 各 種 不 同 背 景 圖 案 燈 光, 與 表 演 相 融 合, 搭 配 出 有 如 國 家 級 表 演 場 所 的 舞 台 效 果 7. 騎 警 表 演 及 閱 兵 由 10 名 女 性 幹 警 組 成 之 騎 警 隊, 平 均 年 齡 26 歲, 不 管 是 單 人 表 演 或 2 人 一 組 搭 配, 各 項 騎 乘 技 術 及 隊 形 變 換, 技 術 都 非 常 熟 稔, 雙 人 搭 配 變 換 騎 乘 靈 活 快 速 敏 捷, 默 契 天 衣 無 縫, 騎 者 操 控 機 車 之 技 術, 幾 達 人 車 合 一 境 界, 完 全 顯 現 平 時 辛 苦 練 習 之 成 果 另 由 女 幹 警 組 成 之 閱 兵 演 練, 精 神 抖 擻 步 伐 整 齊 劃 一, 個 個 雄 糾 糾 氣 昂 昂 的, 充 分 展 現 巾 幗 英 雌 之 氣 勢 8. 警 體 中 心 24

25 規 劃 提 供 幹 警 武 警 等 職 工, 運 動 休 憇 之 空 間 及 各 種 設 施, 有 大 型 會 議 室 禮 堂 棋 藝 室 室 內 外 籃 球 場 室 內 健 身 房 桌 球 撞 球 8 水 道 游 泳 池 等, 更 有 地 下 實 彈 及 情 境 模 擬 二 合 一 射 擊 場, 本 次 我 方 參 訪 人 員 亦 於 現 場 體 驗 模 擬 射 擊 對 於 未 來 本 署 改 建 靶 場 時, 可 將 該 監 之 射 擊 場 地 列 入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9. 指 揮 中 心 在 行 政 大 樓 9 樓 寬 敞 的 指 揮 中 心, 聽 取 雲 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之 技 防 系 統 匯 報, 該 監 將 所 有 1,000 多 支 攝 影 機 畫 面 都 匯 集 至 指 揮 中 心, 不 管 是 監 獄 外 圍 監 管 區 內 所 有 之 工 場 舍 房 各 個 教 室 角 落, 在 監 獄 的 指 揮 中 心 都 能 全 方 位 掌 握, 時 時 監 控 雲 南 省 司 法 廳 在 近 年 來, 投 注 大 量 經 費 及 時 間, 規 劃 增 加 監 獄 新 科 技 攝 影 監 控 軟 硬 體 設 備 及 運 用 網 絡 技 術, 並 強 化 集 中 管 理, 以 減 少 戒 護 事 故 之 發 生 10. 座 談 會 參 訪 雲 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內 部 後, 於 下 午 5 點 30 分 假 該 監 行 政 大 樓 2 樓 會 議 室 與 雲 南 省 司 法 廳 馬 廳 長 繼 延 監 獄 管 理 局 馬 林 局 長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倪 監 獄 長 及 監 獄 代 表 等 舉 行 座 談 會 進 行 交 流, 陸 方 成 員 尚 包 括 雲 南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多 位 代 表 及 陸 方 司 法 部 王 立 憲 巡 視 員 與 耿 志 超 處 長 兩 人 出 席 座 談 會 由 雲 南 省 司 法 廳 馬 廳 長 繼 延 主 持, 向 我 方 參 訪 團 說 明 雲 南 省 正 積 極 規 劃 在 監 獄 建 置 遠 距 接 見 設 備, 讓 遠 在 他 鄉 或 不 方 便 前 來 接 見 探 望 的 受 刑 人 親 友, 能 透 過 科 技 與 服 刑 人 員 接 見 對 談, 預 計 明 年 全 面 施 行, 其 道 : 雖 晚 臺 灣 幾 年, 但 一 定 全 力 直 追, 不 僅 要 趕 上, 更 要 超 越 另 對 臺 灣 矯 正 機 關 將 受 刑 人 帶 到 國 家 表 演 大 廳, 臺 北 市 國 父 紀 念 館 舉 辦 全 國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人 藝 文 公 演 及 到 人 潮 人 來 人 往 的 百 貨 公 司 進 行 表 演, 感 到 不 可 思 議 另 對 每 年 舉 辦 監 所 教 化 藝 文 暨 自 營 作 業 特 色 產 品 聯 展 販 售 產 品, 充 滿 好 奇 馬 廳 長 當 場 表 示, 雖 大 陸 現 行 無 法 比 照 辦 理, 但 會 認 真 思 考 學 習 臺 灣 辦 理 各 種 活 動 之 細 膩 處, 發 展 出 適 合 大 陸 監 獄 之 模 式 而 我 方 參 訪 團 吳 永 杉 ( 副 ) 團 長 表 示, 感 謝 雲 南 省 司 法 廳 對 我 方 本 次 前 來 雲 南 參 訪 的 用 心 安 排, 不 僅 參 觀 建 築 新 穎 裝 備 齊 全 之 監 獄, 更 實 地 探 訪 在 雲 25

26 南 省 服 刑 之 多 名 臺 籍 男 女 受 刑 人, 以 表 達 臺 灣 的 關 心 及 了 解 需 協 助 之 處, 代 表 參 訪 團 致 最 大 感 謝 之 意 並 表 示 近 幾 年 兩 岸 監 獄 互 訪 交 流, 相 信 透 過 不 斷 的 交 流, 互 相 學 習 比 較, 應 更 能 激 出 不 同 火 花, 使 兩 岸 的 獄 政 能 更 進 步 更 圓 滿 ( 本 署 參 訪 團 於 該 監 試 吃 收 容 人 製 作 之 點 心 ) ( 該 監 平 日 所 需 乾 貨 食 材 整 理 的 井 然 有 序 ) ( 該 監 於 院 區 巡 邏 所 用 之 巡 邏 車 ) ( 該 監 收 容 人 圖 書 館 ) 26

27 ( 該 監 女 武 警 騎 警 表 演 ) ( 該 監 參 訪 團 情 境 模 擬 射 擊 場 ) ( 四 ) 廣 西 金 紫 酒 店 會 議 廳 : 我 方 參 訪 團 自 雲 南 搭 機 飛 往 廣 西 南 寧 機 場, 抵 達 廣 西 已 22 時, 參 訪 團 前 往 酒 店 入 住 隔 天 上 午, 參 訪 團 即 前 往 該 酒 店 會 議 廳, 與 廣 西 省 司 法 廳 座 談, 陸 方 出 席 人 員 有 : 司 法 部 王 立 憲 巡 視 員 司 法 部 耿 志 超 處 長 司 法 部 姚 雄 森 處 長 廣 西 省 司 法 廳 盧 萬 兵 副 廳 長 廣 西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蔣 瑋 副 局 長 及 南 寧 監 獄 唐 德 仁 監 獄 長 座 談 會 由 盧 副 廳 長 主 持, 於 致 詞 中 表 示, 盧 副 廳 長 除 熱 烈 表 示 我 方 參 訪 團 外, 亦 向 本 署 參 訪 團 介 紹 廣 西 司 法 廳 之 概 況, 目 前 臺 籍 男 性 收 容 人 均 集 中 於 廣 西 南 寧 監 獄 盧 副 廳 長 亦 向 我 方 參 訪 團 請 益 有 關 收 容 人 藝 文 公 演 之 細 節, 也 希 望 日 後 有 機 會 來 臺 交 流, 為 我 方 參 訪 團 於 廣 西 參 訪 行 程 揭 開 序 幕 ( 於 廣 西 金 紫 酒 店 會 議 廳 進 行 座 談 會 ) ( 座 談 會 結 束 後, 我 方 副 團 長 與 廣 西 省 盧 副 廳 長 交 換 紀 念 品 ) 27

28 ( 五 ) 廣 西 省 南 寧 監 獄 : 我 方 參 訪 團 在 大 陸 司 法 部 王 立 憲 巡 視 員 耿 志 超 處 長 及 廣 西 省 司 法 廳 盧 萬 兵 副 廳 長 等 人 陪 同 下 前 往 廣 西 南 寧 監 獄 參 訪 該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蔣 瑋 副 局 長 及 黃 世 峰 處 長 相 關 幹 部 南 寧 監 獄 唐 德 仁 監 獄 長 以 及 黃 志 堅 副 監 獄 長 等 領 導 幹 部 於 現 場 熱 烈 迎 接 我 方 參 訪 團 首 先, 唐 監 獄 長 以 Power Point 進 行 完 整 之 簡 報, 讓 我 們 對 這 座 具 有 指 標 意 義 的 監 獄, 有 了 概 念 南 寧 監 獄 成 立 于 2003 年 2 月, 自 2003 年 8 月 正 式 投 入 運 行 以 來, 始 終 堅 持 治 監 法 制 化 作 風 軍 事 化 行 為 正 常 化 工 作 標 準 化 建 設 園 林 化 發 展 現 代 化 的 六 化 建 設,2006 年 4 月 被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司 法 廳 命 名 為 現 代 化 文 明 監 獄,2007 年 8 月, 被 司 法 部 命 名 為 現 代 化 文 明 監 獄 已 建 成 了 10 棟 功 能 齊 全 配 套 設 施 完 備 的 辦 公 大 樓 監 舍 大 樓 教 學 大 樓 習 藝 大 樓 和 獄 內 金 不 換 廣 場 等 各 監 區 都 配 備 了 現 代 化 的 辦 公 設 備, 電 子 監 控 系 統, 還 建 立 了 現 代 化 的 電 腦 培 訓 室 演 播 中 心 心 理 諮 詢 中 心 情 緒 宣 洩 室 多 媒 體 教 室 等 各 種 教 育 改 造 設 施 該 監 收 容 約 3,877 名 服 刑 人 員, 戒 護 警 力 600 多 名, 同 時 也 是 廣 西 惟 一 關 押 外 國 籍 ( 含 無 國 籍 ) 和 香 港 澳 門 臺 灣 籍 男 性 罪 犯 的 監 獄 目 前 收 容 有 26 名 臺 籍 人 犯, 吳 代 團 長 等 人 也 藉 此 機 會, 一 一 垂 詢 關 心 其 服 刑 生 活 起 居 與 家 庭 狀 況 於 簡 報 完 畢 後, 我 方 參 訪 團 隨 即 引 導 入 監 參 觀, 沿 途 參 訪 情 形 如 下 : 1. 會 見 廳 我 們 在 工 作 人 員 引 導 下, 進 入 戒 護 區, 造 訪 會 見 廳 ( 接 見 室 ) 該 監 會 見 樓 廳 除 了 有 親 情 幫 教 活 動 面 對 面 開 放 的 接 見 空 間 ( 寬 見, 屬 於 服 刑 人 員 獎 勵 措 施 之 一 ) 另 有 隔 著 透 明 安 全 玻 璃 的 接 見 空 間, 在 接 見 安 全 維 護 上, 該 監 為 防 範 服 刑 人 員 藉 會 客 之 便 脫 逃, 因 而 採 用 人 別 辨 識 系 統 此 外, 在 會 見 樓 中 也 設 有 檢 察 官 監 獄 長 信 箱 及 為 民 服 務 專 區, 監 獄 長 每 週 會 至 為 民 服 務 專 區 值 班 1 次, 受 理 服 刑 人 員 家 屬 的 陳 情 或 提 供 其 諮 詢 服 務, 具 體 彰 顯 該 監 落 實 獄 政 公 開 的 精 神 2. 監 舍 在 參 觀 會 見 樓 之 後, 我 們 接 著 來 到 監 區 的 監 舍 該 監 服 刑 人 員 的 舍 房 同 樣 也 甚 為 寬 敞, 每 日 收 封 後 舍 房 不 上 鎖, 可 至 專 屬 之 活 動 區 自 由 閱 覽 書 報 看 電 28

29 視 或 從 事 其 他 文 康 活 動, 至 晚 間 10 點 就 寢 時 間, 舍 房 才 統 一 由 電 子 中 控 鎖 自 動 關 閉 上 鎖 舍 房 內 另 有 一 頗 具 特 色 之 設 計 : 情 緒 臉 譜, 若 收 容 人 心 情 不 佳, 可 將 貼 於 舍 房 外, 自 己 專 屬 的 情 緒 臉 譜 翻 轉 成 哭 臉, 此 時 便 會 有 專 責 的 警 察 與 其 晤 談 另 還 設 有 電 話 接 見 專 區, 稱 之 為 親 情 熱 線, 服 刑 人 員 如 有 需 要, 可 自 費 打 給 指 定 之 親 屬 3. 教 學 樓 我 們 接 著 參 觀 教 學 樓, 此 為 教 化 輔 導 措 施 之 主 要 場 所, 除 設 有 心 理 健 康 指 導 中 心 外 靜 思 室 小 團 體 輔 導 室 心 理 諮 商 預 約 制 度 沙 盤 激 戰 訓 練 室 等, 另 成 立 電 腦 音 樂 及 書 畫 等 興 趣 班 教 學 樓 有 多 媒 體 中 心, 內 設 有 專 業 之 攝 影 棚 剪 接 室 以 及 攝 影 器 材 等, 可 供 該 監 自 行 製 作 影 音 教 材, 同 時 也 可 指 導 服 刑 人 員 學 習 節 目 製 作 攝 影 剪 接 等 專 業 技 能 4. 應 急 指 揮 中 心 在 獄 長 的 引 導 下, 參 觀 該 監 應 急 指 揮 中 心 該 中 心 主 要 由 辦 公 網 教 育 網 安 防 網 與 監 獄 外 網 等 4 大 網 絡 平 臺 以 及 20 個 安 防 子 系 統 所 組 成, 可 同 時 控 制 全 監 800 多 支 監 視 器 與 門 控 系 統 ; 另 設 有 車 輛 控 制 系 統 電 網 條 碼 刑 管 系 統 以 及 總 監 控 等 該 監 與 鄰 近 公 安 機 關 合 作, 以 監 獄 為 中 心 點, 分 別 建 立 1KM 警 戒 網 5KM 包 圍 網 與 20KM 控 制 網 之 防 逃 網 絡, 一 旦 發 生 脫 逃 事 件, 可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將 之 逮 捕 除 了 在 安 全 監 控 上 大 量 運 用 科 技 設 備 外, 該 監 在 人 員 進 出 管 制 以 及 作 業 管 理 上 也 採 用 電 腦 辨 識 的 先 進 措 施, 例 如, 對 於 外 來 訪 客 採 人 別 辨 識 系 統, 採 用 X 光 掃 描 設 備 來 過 濾 所 攜 入 之 物 品 ; 對 於 服 刑 人 員 與 作 業 工 具 則 全 面 實 施 條 碼 辨 識 系 統 5. 監 舍 生 活 管 理 在 參 觀 完 應 急 指 揮 中 心 後, 我 們 進 入 六 監 區 依 據 服 刑 人 員 之 生 活 機 能 劃 分 為 三 大 區 塊 : 生 活 區 學 習 區 與 勞 動 區, 在 監 獄 長 之 引 導 下, 先 至 六 監 區 運 動 中 心, 中 心 旁 並 設 有 文 化 書 廊, 將 服 刑 人 員 書 法 繪 畫 分 數 張 貼 其 上 ; 監 舍 設 有 吸 菸 室, 定 時 定 點 開 放 供 服 刑 人 員 使 用 ; 監 舍 內 還 置 有 2 部 紫 外 線 消 毒 機, 每 週 定 期 實 施 消 毒 在 監 舍 管 理 上, 該 監 充 分 運 用 科 技 設 備, 統 一 管 控 每 一 舍 房 的 電 動 門 ; 舍 房 內 設 有 報 告 系 統, 可 直 接 與 總 監 控 室 聯 絡, 29

30 舍 房 浴 廁 內 亦 裝 有 紅 外 線 影 像 移 位 偵 測, 服 刑 人 員 如 進 入 浴 廁 中, 即 會 發 出 通 報 提 醒 值 班 人 員, 以 充 分 掌 控 其 動 態 6. 食 堂 該 監 之 食 堂, 採 中 央 廚 房 之 設 計, 統 一 製 作 每 日 三 餐, 並 分 送 至 各 監 區 的 餐 廳 供 服 刑 人 員 享 用 食 堂 內 現 有 民 警 14 人 服 刑 人 員 42 人, 均 通 過 健 康 檢 查 ( 每 半 年 定 期 實 施 ), 領 有 健 康 證 廚 師 證 特 色 技 能 證 等, 這 些 證 照 均 一 一 公 佈 張 貼 於 醒 目 之 處 ; 另 廚 房 亦 設 有 全 自 動 洗 碗 消 毒 及 切 菜 設 備 等, 不 僅 可 降 低 人 工 作 業 感 染 之 風 險, 亦 可 達 到 無 刀 具 管 理 目 的, 降 低 戒 護 風 險 ; 此 外, 食 堂 內 設 有 專 屬 食 品 安 全 監 測 室, 能 自 行 快 速 檢 驗 各 項 食 材 與 調 味 品, 以 確 保 服 刑 人 員 飲 食 安 全 該 監 為 能 提 升 食 堂 之 服 務 品 質 並 培 養 作 業 人 員 一 技 之 長, 亦 定 期 舉 辦 烹 飪 理 論 知 識 與 實 際 操 作 技 能 培 訓 課 程, 積 極 協 助 服 刑 人 員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可 說 一 舉 兩 得 7. 台 籍 收 容 人 訪 視 情 況 本 次 我 方 參 訪 團 共 訪 視 該 監 6 名 台 籍 收 容 人, 該 監 準 備 一 開 放 式 場 所, 讓 我 方 團 員 一 次 與 6 名 台 籍 收 容 人 直 接 面 談, 這 6 名 台 籍 收 容 人 最 短 刑 期 2 年, 長 刑 期 則 長 達 無 期 徒 刑 及 緩 死 刑 其 中, 邱 姓 受 刑 人 表 示, 在 大 陸 經 商 多 年, 對 大 陸 的 生 活 方 式 很 習 慣, 南 寧 監 獄 的 舍 房 寬 敞 設 備 新, 有 個 人 床 位 很 舒 適, 獨 獨 對 吃 的 很 懷 念 臺 灣 的 家 鄉 味, 家 人 未 曾 接 見, 很 感 謝 臺 灣 同 胞 帶 來 的 關 懷, 入 監 多 年 今 天 是 最 高 興 的 一 天, 猶 如 見 到 自 己 家 人 一 般 的 興 奮 不 己, 一 定 會 好 好 表 現, 爭 取 早 日 釋 放 ( 該 監 展 示 收 容 人 平 日 購 買 物 品 及 價 格 ) ( 該 監 接 見 室 ) 30

31 ( 該 監 內 部 參 訪 情 況 ) ( 該 監 公 布 欄 張 貼 相 關 公 開 檔 案 ) ( 該 監 收 容 人 面 對 面 懇 親 區 域 ) ( 該 監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 ( 六 ) 廣 西 省 高 田 司 法 所 : 參 訪 團 最 後 一 日, 由 司 法 部 王 立 憲 巡 視 員 及 耿 志 超 處 長 之 陪 同 下, 來 到 廣 西 省 高 田 司 法 所, 也 是 本 次 參 訪 行 程 最 後 一 站 近 年 來, 大 陸 司 法 部 有 感 社 區 矯 正 能 減 少 進 入 矯 正 機 關 所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並 紓 緩 監 獄 的 擁 擠 情 形, 對 於 輕 微 犯 罪, 導 入 修 復 正 義 之 理 念, 以 協 調 之 方 式, 減 少 犯 罪 人 進 入 矯 正 機 關, 故 設 立 司 法 所, 提 供 地 方 人 民 相 關 法 律 服 務 與 諮 詢, 甚 至 管 理 受 假 釋 人 須 定 期 報 到 之 業 務 司 法 所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 人 民 調 解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律 師 服 務 公 證 服 務 司 法 鑑 定 服 務 安 置 幫 教 服 務 社 區 矯 正 服 務 法 制 宣 傳 及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服 務 而 該 所 亦 運 用 GPS 定 位 系 統, 對 於 特 殊 犯 罪 者, 如 性 侵 害, 須 佩 帶 電 子 監 控 手 機, 由 該 所 隨 時 掌 握 其 行 蹤 最 後, 本 署 也 實 地 參 觀 該 所 之 調 解 室 及 簡 易 法 庭, 並 致 贈 該 所 所 長 紀 念 品, 為 本 次 參 訪 行 程 畫 下 完 美 的 句 點 31

32 ( 該 所 門 口 即 可 顯 見 多 合 一 業 務 掛 牌 ) ( 該 所 簡 易 法 庭 ) ( 公 布 欄 清 楚 公 布 該 所 業 務 職 掌 ) ( 該 所 所 長 示 範 GPS 定 位 系 統 ) ( 七 ) 參 訪 心 得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年 度 依 據 法 務 部 103 年 因 公 赴 大 陸 ( 香 港 ) 地 區 計 畫 前 往 香 港 破 冰 之 旅, 及 依 海 峽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赴 大 陸 關 懷 之 旅, 過 程 中 除 實 地 參 訪 香 港 懲 教 署 5 個 機 關, 並 與 港 方 人 員 充 分 進 行 業 務 交 流 外, 對 於 懲 矯 兩 署 關 係, 誠 可 謂 邁 出 歷 史 性 的 一 步 本 署 雖 自 101 年 起, 每 年 均 邀 請 懲 教 署 派 員 來 臺 交 流 訪 問, 然 迄 未 正 式 組 團 回 訪, 本 次 由 署 長 親 自 率 團 前 往 拜 會, 除 獲 香 港 懲 教 署 最 高 規 格 之 接 待 外, 陸 委 會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亦 派 員 全 程 陪 同 懲 教 署 隸 屬 於 港 府 保 安 局, 懲 教 人 員 均 為 紀 律 部 隊 成 員, 故 其 訓 練 方 式 相 較 於 本 署 矯 訓 中 心 而 言, 更 重 視 體 能 訓 練 及 戰 技 培 養, 甚 至 有 山 訓 攀 岩 直 升 機 垂 降 及 各 式 各 樣 的 特 種 槍 彈 等 武 器 另 該 署 施 政 理 念 漸 次 從 以 懲 為 主 的 思 維, 轉 變 成 懲 與 教 並 重, 故 更 生 保 護 事 項 正 是 當 前 最 夯 的 業 務 重 點, 儘 管 如 此, 在 參 訪 高 度 設 防 之 赤 柱 監 獄 時, 仍 可 充 分 感 受 到 側 重 戒 護 安 全 的 氛 圍 由 於 我 國 尚 未 與 香 港 司 法 當 局 有 跨 國 移 交 相 關 合 作, 本 次 隨 行 之 法 務 部 國 際 及 兩 32

33 岸 法 律 司 王 科 員 鉉 驊 亦 把 握 時 機, 向 港 方 人 員 宣 導 換 囚 法 案 之 立 法 精 神 及 主 要 內 涵 本 次 前 往 參 訪 雲 南 省 安 寧 監 獄 雲 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及 廣 西 省 南 寧 監 獄 過 程 中, 察 覺 近 幾 年 在 與 我 方 交 流 互 訪 後, 大 陸 方 面 亦 開 始 強 調 教 化 處 遇 內 涵 除 了 將 在 地 文 化 融 入 收 容 人 藝 文 表 演 外, 更 普 遍 開 設 了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等 矯 治 課 程 另 陸 方 以 更 公 開 及 透 明 之 方 式, 同 意 我 方 攜 帶 相 機 入 戒 護 內 拍 照, 相 關 業 務 簡 報 乃 至 名 籍 資 料 亦 全 面 提 供, 並 精 心 安 排 本 署 參 訪 團 與 臺 籍 受 刑 人 面 對 面 晤 談, 除 詢 問 渠 等 服 刑 期 間 之 生 活 狀 況 給 予 在 囚 同 胞 們 溫 馨 關 懷 外, 署 長 更 殷 切 地 叮 囑 他 們 要 保 重 身 體 充 實 自 己, 以 爭 取 早 日 釋 放 返 鄉 團 圓 之 機 會 王 科 員 亦 與 陸 方 人 員 協 商 宣 導 跨 國 移 交 法 之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本 署 參 訪 團 員 並 依 照 該 法 所 定, 評 估 大 陸 矯 正 機 關 之 設 施 環 境 與 矯 治 成 效 本 年 度 赴 香 港 及 大 陸 為 期 8 天 之 訪 視 行 程, 雖 不 免 舟 車 勞 頓 但 仍 是 獲 益 良 多, 爰 彙 集 各 團 員 之 心 得 感 想, 分 別 從 職 員 訓 練 戒 護 安 全 教 化 輔 導 勞 動 作 業 衛 生 醫 療 生 活 給 養 臺 籍 受 刑 人 處 遇 概 況 及 機 關 硬 體 建 設 等 八 面 向, 摘 記 論 述 如 下 : 一 職 員 訓 練 ( 香 港 懲 教 署 職 員 訓 練 院 ): ( 一 ) 課 程 多 元, 文 武 並 重 : 一 般 基 層 人 員 之 懲 教 助 理 ( 相 當 於 本 署 四 等 監 所 管 理 員 ) 訓 練 時 間 為 23 個 星 期, 基 層 領 導 幹 部 之 懲 教 主 任 ( 相 當 於 本 署 三 等 監 獄 官 ) 訓 練 期 間 為 26 個 星 期 ( 包 含 課 業 傳 授 及 機 關 實 習 ), 課 程 內 容 除 相 關 業 務 法 令 及 教 育 心 理 學 外, 亦 包 含 步 兵 操 演 體 能 戰 技 自 衛 防 身 及 射 擊 訓 練 等, 本 署 參 訪 時, 訓 練 院 教 官 特 別 展 演 了 穴 道 擒 拿 術 另 學 員 亦 會 進 行 模 擬 實 境 演 練, 將 課 堂 所 學 充 分 運 用 於 緊 急 事 變 情 況, 以 應 付 日 常 懲 教 工 作 的 需 要 ( 二 ) 強 調 終 身 學 習, 提 供 專 業 訓 練 : 香 港 懲 教 署 倡 導 終 身 學 習, 並 與 相 關 大 學 簽 訂 合 作 計 畫, 提 供 職 員 進 修 機 會, 例 如 : 職 員 可 修 讀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開 辦 的 應 用 社 會 科 學, 修 畢 後 取 得 高 級 文 憑 另 該 署 於 2010 年 推 出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內 容 為 資 深 績 優 懲 教 人 員 之 工 作 經 驗 與 心 得 分 享, 該 系 統 由 專 屬 團 隊 監 控 管 理, 可 避 免 人 事 異 動 或 職 務 交 接 時 之 經 驗 流 失, 職 員 可 藉 由 該 系 統 隨 時 隨 地 學 習, 強 化 個 案 分 析 與 懲 教 策 略 能 力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部 分, 該 署 會 按 職 員 所 屬 勤 務 崗 位 特 性, 提 供 不 同 的 訓 練 或 進 修 課 程, 如 隸 屬 於 緊 急 應 變 隊 者, 均 須 通 過 槍 械 及 各 種 武 技 考 驗 等 目 前 本 署 對 於 在 職 訓 練, 亦 會 針 對 職 員 所 負 責 之 業 務, 提 供 不 同 面 向 之 在 職 訓 練, 惟 尚 無 香 港 懲 教 署 之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未 來 可 列 入 辦 理 矯 正 人 員 訓 練 時 之 參 考 依 據 33

34 ( 三 ) 積 極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參 與 矯 正 研 討 會 : 香 港 向 有 世 界 級 港 都 之 風 評, 國 際 交 流 為 懲 教 署 之 強 項 業 務, 除 積 極 加 入 國 際 矯 正 組 織 外, 並 鼓 勵 同 仁 主 動 參 與 相 關 學 術 研 討 會, 藉 由 世 界 各 國 不 同 的 矯 正 制 度 及 實 務 經 驗, 拓 展 懲 教 部 門 及 同 仁 之 視 野 該 署 自 1980 年 起, 每 年 與 亞 太 地 區 國 家 輪 流 舉 辦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懲 教 首 長 會 議,2011 年 起, 並 與 北 京 廣 東 澳 門 等 召 開 京 粵 港 澳 監 獄 論 壇, 亦 由 四 地 獄 政 主 管 部 門 輪 流 擔 任 召 集 目 前 我 國 均 非 上 述 組 織 或 論 壇 之 成 員, 日 後 希 能 透 過 業 務 交 流 與 協 力 合 作, 爭 取 加 入 跨 國 ( 區 域 ) 性 矯 正 組 織 或 參 與 矯 治 學 術 研 討 會, 以 提 升 本 署 之 國 際 能 見 度 二 戒 護 安 全 : ( 一 ) 運 用 高 科 技, 輔 以 優 勢 警 力 : 1. 香 港 : 香 港 戒 護 人 力 比 約 為 1:2, 亦 即 1 名 懲 教 人 員 負 責 戒 護 2 名 收 容 人, 警 力 相 當 充 足 從 赤 柱 監 獄 到 羅 湖 懲 教 所, 各 場 舍 或 不 同 區 域 間 之 監 視 系 統 幾 乎 是 零 死 角, 並 充 分 運 用 電 腦 及 辨 識 系 統 進 行 影 像 確 認, 由 中 控 門 管 控 各 通 道, 職 員 進 出 監 區 不 需 使 用 鑰 匙 監 所 內 之 特 定 監 區, 須 使 用 職 員 證 刷 卡, 並 輸 入 密 碼 供 作 識 別, 如 非 轄 管 區 域, 亦 無 法 使 用 職 員 證 刷 卡 進 入 另 安 全 檢 查 亦 廣 泛 使 用 相 關 科 技 產 品, 各 監 所 均 設 有 X 光 機 金 屬 探 測 門 物 品 X 光 檢 查 機 等, 收 容 人 職 員 或 外 賓 進 入 監 區 時, 可 直 接 利 用 上 述 設 備, 不 需 耗 費 人 力 與 時 間 去 逐 一 檢 身 或 查 驗 攜 帶 物 品 收 容 人 毋 須 脫 光 衣 服 或 裸 體 接 受 檢 身, 亦 是 人 權 展 現 的 一 種 方 式 當 前 本 署 各 矯 正 機 關 人 力 缺 乏, 部 分 看 守 所 收 容 人 進 出 頻 繁, 應 可 考 量 引 進 相 關 科 技 設 備 器 材, 一 方 面 節 省 人 力,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提 升 效 能 2. 大 陸 : 監 獄 外 圍 由 武 警 負 責 維 安, 內 部 則 由 司 法 警 察 負 責 戒 護 警 戒 人 力 比 約 為 1:5, 亦 即 1 名 戒 護 人 員 負 責 5 名 收 容 人 本 次 參 訪 雲 南 安 寧 監 獄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及 廣 西 南 寧 監 獄, 發 現 各 監 區 均 使 用 電 子 門 禁 管 控 及 四 合 一 廣 播 系 統 ( 警 報 監 聽 對 講 及 廣 播 ), 其 中, 最 特 別 的 是 具 有 自 動 報 警 功 能 的 智 慧 哨 兵 - 監 視 系 統 結 合 紅 外 線 及 熱 感 應 效 用, 遇 有 異 狀 或 脫 逃 之 可 能 時, 將 自 動 連 線 通 報 監 獄 指 揮 中 心 此 外, 各 監 區 亦 有 設 置 金 屬 探 測 門, 防 止 違 禁 物 品 流 入 34

35 反 觀 我 國, 目 前 戒 護 人 力 比 高 達 約 1:14, 在 短 期 無 法 增 加 戒 護 警 力 及 減 少 收 容 人 數 的 情 況 下, 高 科 技 設 備 的 輔 助 應 是 提 升 戒 護 安 全 的 方 案 之 一 此 外, 科 技 監 控 系 統 的 運 用, 可 確 實 紀 錄 職 員 值 勤 進 出 之 場 所, 杜 絕 非 相 關 職 員 出 入 不 必 要 之 區 域, 既 可 明 確 權 責 劃 分, 更 可 有 效 督 促 落 實 執 勤, 應 是 我 們 可 以 借 鏡 學 習 之 處 ( 二 ) 申 訴 制 度 與 管 道 : 1. 香 港 : 香 港 懲 教 機 關 收 容 人 之 申 訴 管 道, 可 分 為 內 部 申 訴 及 外 部 投 訴 兩 面 向 內 部 申 訴 係 向 懲 教 署 署 長 級 人 員 ( 包 含 副 署 長 及 助 理 署 長, 須 至 少 每 3 個 月 巡 視 監 獄 1 次 ) 監 獄 高 級 人 員 及 懲 教 署 總 部 設 置 之 投 訴 調 查 小 組 提 出 ; 外 部 投 訴 管 道 則 由 巡 獄 太 平 紳 士 負 責, 每 次 2 名 1 組 每 兩 星 期 至 一 個 月, 前 往 獄 所 了 解 服 刑 概 況 及 囚 食 供 膳 情 形, 同 時 接 見 收 容 人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並 對 機 關 營 運 策 略 提 出 建 議 或 指 導 太 平 紳 士 由 官 方 代 表 ( 香 港 政 府 人 員, 但 非 懲 教 署 人 員 ) 及 民 間 人 士 共 同 組 成, 以 兼 顧 專 業 能 力 及 維 持 公 平 公 正 此 外, 廉 政 公 署 亦 會 派 員 不 定 期 前 往 獄 所 調 查 不 論 太 平 紳 士 巡 獄 或 廉 政 公 署 訪 查 獄 所, 確 切 日 期 及 時 間 均 不 需 事 前 知 會 懲 教 署 或 其 所 屬 懲 教 機 構 2. 大 陸 : 目 前 申 訴 制 度 與 管 道 有 日 漸 趨 於 公 開 之 現 象, 本 次 參 觀 各 監 獄 時 發 現, 於 各 工 場 或 舍 房 走 道 均 普 遍 設 有 意 見 反 映 信 箱, 包 括 : 監 獄 長 信 箱 監 區 長 信 箱 駐 監 檢 察 室 信 箱 獄 內 110 信 箱 及 心 理 諮 詢 信 箱 等, 收 容 人 可 依 據 訴 求 或 申 訴 內 容 對 象 等, 投 遞 不 同 的 信 箱, 監 區 人 員 依 權 責 定 期 開 啓, 予 以 適 當 之 處 理 參 訪 時 當 場 詢 問 投 書 之 收 信 狀 況, 據 受 訪 監 獄 接 待 人 員 表 示, 每 月 多 可 達 10 餘 件, 但 仍 無 法 提 出 登 錄 簿 冊 或 具 體 統 計 數 據 以 供 查 考, 因 此, 尚 無 法 據 此 論 斷 申 訴 管 道 是 否 暢 通 ( 南 寧 監 獄 向 本 署 參 訪 團 說 明 申 訴 制 度 ) ( 依 據 收 容 人 之 訴 求, 可 投 遞 不 同 信 箱 ) 35

36 ( 三 ) 分 區 收 容 與 管 理 制 度 : 1. 香 港 : 最 新 完 工 並 甫 於 2010 年 落 成 啟 用 之 羅 湖 懲 教 所, 占 地 約 5,000 平 方 米, 並 分 成 主 翼 及 東 西 二 翼, 各 翼 可 獨 立 運 作, 收 容 人 按 類 別 分 別 收 容 於 不 同 區 域, 不 同 監 區 之 職 員 不 可 自 由 互 通 進 出, 以 其 明 確 權 責 劃 分 雖 各 翼 區 獨 立 且 控 管 嚴 格, 惟 勤 務 中 心 仍 可 隨 時 掌 握 各 翼 狀 況, 另 各 翼 間 有 地 下 道 相 互 通 連, 如 遇 押 解 收 容 人 接 見 或 提 訊 時, 則 可 利 用 地 下 通 道 方 便 提 帶 人 員 進 出 另 外, 羅 湖 懲 教 所 亦 預 留 收 容 空 間, 未 來 如 遇 其 他 監 所 改 建 或 重 建 時, 收 容 人 可 立 即 移 監 至 此, 以 促 進 老 舊 監 所 之 原 地 重 ( 改 ) 建 移 監 之 收 容 人 因 該 所 有 完 善 之 分 區 管 理 設 計, 不 會 有 因 性 別 或 收 容 類 別 不 同 以 致 衍 生 管 教 困 難 問 題, 此 種 作 法 值 得 我 國 未 來 擴 遷 或 改 建 監 所 時 之 參 考 借 鏡 ( 羅 湖 懲 教 所 空 照 圖 ) ( 羅 湖 懲 教 所 地 下 通 道 ) 2. 大 陸 : 本 次 參 訪 雲 南 及 廣 西 監 獄 發 現, 各 監 獄 內 部 因 收 容 對 象 之 屬 性 差 異, 均 設 有 獨 立 監 棟 進 行 分 區 管 理 以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為 例, 監 內 共 分 8 個 分 區, 各 監 區 均 設 有 警 員 值 班 室 及 分 控 中 心 值 班 室 全 監 另 設 有 一 級 指 揮 中 心, 可 隨 時 掌 握 各 監 區 之 動 態 監 區 除 依 身 分 類 別 及 刑 度 輕 重 予 以 分 類 收 容 外, 亦 依 據 殘 餘 刑 期 之 長 短 給 予 不 同 監 房 ( 區 ), 殘 刑 較 短 者 收 容 於 靠 最 外 側 ( 離 大 門 最 近 ) 的 監 區, 該 區 管 理 及 處 遇 亦 相 對 寬 鬆, 除 可 鼓 勵 收 容 人 於 服 刑 時 努 力 求 表 現 保 持 良 好 品 行 外, 亦 可 協 助 她 們 於 釋 放 前 早 日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我 國 目 前 受 刑 人 亦 有 累 進 處 遇 制 度 之 適 用, 同 級 別 受 刑 人 雖 均 收 住 於 相 同 舍 房, 惟 礙 於 監 禁 空 間 嚴 重 不 足, 尚 36

37 無 法 如 同 陸 方 實 施 獨 棟 專 區 之 收 容 管 理 (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分 區 管 理 ) (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一 級 指 揮 中 心 ) 三 教 化 輔 導 : ( 一 )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 1. 香 港 : 由 編 制 內 列 之 更 生 事 務 處 心 理 服 務 組 負 責 在 囚 人 士 之 心 理 輔 導, 相 關 心 理 評 估 報 告 亦 為 法 庭 覆 檢 委 員 會 及 懲 教 機 關 做 裁 決 及 管 理 時 的 重 要 參 據 另 懲 教 署 開 發 一 套 評 估 再 犯 風 險 及 更 生 指 標 程 式, 供 釋 放 後 實 施 監 督 與 保 護 輔 導 之 參 用 針 對 不 同 類 別 之 在 囚 人 士, 該 署 亦 有 不 同 的 矯 治 輔 導 策 略, 包 括 : 針 對 毒 品 犯 的 預 防 吸 食 毒 品 心 理 治 療 計 劃 及 針 對 暴 力 犯 的 預 防 暴 力 心 理 治 療 計 劃 等 此 外, 羅 湖 懲 教 所 成 立 香 港 第 一 個 專 為 女 性 設 計 的 系 統 化 治 療 中 心 - 健 心 館, 運 用 認 知 行 為 導 引 和 正 向 心 理 治 療 模 式 等, 課 程 內 容 著 重 於 參 與 者 的 潛 能 開 拓, 並 結 合 藝 術 療 法 進 行 諮 商 與 輔 導, 以 期 提 升 療 癒 成 效 目 前 我 國 對 於 女 性 收 容 人 之 教 化 輔 導 措 施, 方 式 相 較 於 男 性 雖 更 顯 得 柔 軟 溫 馨, 但 基 本 內 容 或 作 法 上 並 無 太 大 差 異, 亦 無 獨 立 專 設 女 性 心 理 治 療 系 統 或 諮 輔 中 心, 未 來 可 考 慮 參 照 引 用 2. 大 陸 : 監 獄 內 部 多 設 有 教 育 中 心, 負 責 服 刑 人 員 的 教 化 與 心 理 諮 商 教 育 中 心 配 置 有 心 理 測 驗 室 個 別 諮 商 室 團 體 治 療 室 音 樂 放 鬆 治 療 室 沙 盤 遊 戲 治 療 室 心 理 測 量 室 生 物 反 饋 訓 練 室 及 宣 洩 室 等, 諮 輔 工 作 由 經 過 專 業 訓 練 後 考 取 相 關 證 照 之 獄 警 人 員 充 任 另 依 大 陸 司 法 部 規 定, 諮 商 輔 導 人 員 總 數 不 能 低 於 押 犯 比 率 1%, 但 經 詢 問 每 月 平 均 處 理 諮 商 個 案 數 時, 相 關 獄 37

38 所 人 員 均 無 法 提 出 明 確 數 據, 如 此 多 元 化 設 施 與 配 備 是 否 充 分 並 妥 適 運 用? 實 令 人 費 疑 反 觀 我 國 目 前 矯 正 機 關 因 長 期 處 於 超 收 狀 態, 部 分 監 所 須 一 教 室 多 功 能 或 多 時 段 分 批 使 用, 甚 至 要 利 用 場 舍 或 教 室 走 道 來 實 施 各 種 宣 導 教 育 等 ( 香 港 羅 湖 懲 教 所 健 心 館 ) ( 羅 湖 懲 教 所 運 用 藝 術 進 行 心 理 治 療 ) (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沙 盤 遊 戲 治 療 室 ) ( 雲 南 安 寧 監 獄 音 樂 放 鬆 治 療 室 ) ( 廣 西 南 寧 監 獄 宣 洩 室 ) ( 廣 西 南 寧 監 獄 心 理 評 估 治 療 室 ) ( 二 ) 技 能 藝 文 活 動 : 38

39 1. 香 港 : 香 港 懲 教 機 關 之 教 化 業 務 重 點, 較 偏 重 於 技 能 的 訓 練 與 培 養, 相 關 藝 文 活 動 則 較 無 著 墨 本 次 參 訪 之 歌 連 臣 角 懲 教 所, 性 質 上 類 似 我 國 之 少 年 矯 正 機 關, 所 方 除 提 供 收 容 少 年 基 本 學 歷 教 育 與 能 力 測 驗 外, 亦 積 極 協 助 少 年 培 養 技 能 專 長, 並 輔 導 通 過 相 關 資 格 證 照 考 試 其 中, 茶 餐 廳 文 化 為 香 港 獨 具 特 色 之 一, 故 該 所 亦 有 教 導 少 年 學 習 製 作 相 關 茶 點 及 沖 泡 奶 茶 之 課 程, 並 整 合 烘 焙 簡 餐 及 侍 應 服 務 等 系 列 化 訓 練, 希 能 達 到 餐 飲 業 界 垂 直 分 工 之 經 營 模 式, 俾 利 少 年 日 後 出 所 後 迅 速 就 業 或 創 業 而 參 訪 當 日 中 午 於 所 內 用 餐, 餐 點 為 茶 餐 廳 全 體 學 員 精 心 製 作, 並 安 排 奶 茶 沖 泡 示 範 講 解 及 提 供 餐 飲 接 待 服 務,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另 香 港 少 年 犯 於 入 所 當 日 一 律 加 入 童 子 軍 的 行 列, 藉 由 童 軍 日 行 一 善 的 精 神, 鼓 勵 年 輕 囚 人 努 力 向 善 用 心 回 饋 社 會 此 外, 近 年 來 懲 教 署 積 極 倡 導 毅 行 者 活 動, 由 懲 教 職 員 帶 領 收 容 少 年 參 加 100 公 里 路 跑, 希 能 從 艱 難 辛 苦 中 培 養 挫 折 容 忍 力, 同 時 藉 由 攜 手 同 心 迎 接 挑 戰 的 過 程, 建 立 彼 此 間 的 信 賴 關 係, 使 少 年 們 日 後 在 遭 遇 困 境 或 挑 釁 時, 不 致 再 用 犯 罪 的 方 式 來 面 對 上 述 技 訓 方 式 及 參 與 公 益 活 動 的 作 法, 都 有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或 效 法 之 處 2. 大 陸 : 本 次 赴 陸 業 務 交 流 過 程 中, 本 署 均 致 贈 103 年 國 父 紀 念 館 舉 辦 從 心 出 發, 收 容 人 藝 文 公 演 DVD 予 訪 視 機 關, 由 於 大 陸 方 面 迄 今 尚 無 將 收 容 人 帶 到 公 共 場 合 進 行 藝 文 表 演 的 前 例, 因 此 對 於 本 署 之 創 新 作 為, 咸 感 震 驚 與 敬 佩 然 在 本 團 參 訪 行 程 中, 仍 可 發 現 陸 方 亦 逐 漸 重 視 收 容 人 才 藝 培 育 工 作, 演 藝 水 平 更 有 趨 於 精 進 之 情 形 其 中,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成 立 的 新 岸 藝 術 團, 為 參 訪 團 帶 來 一 系 列 感 動 視 聽 的 歌 藝 展 演, 內 容 特 值 一 書 的 是 茶 與 人 生 茶 道 表 演, 將 雲 南 名 產 普 洱 茶 之 沖 泡 SOP 詳 實 具 現, 並 於 演 出 完 結 後 當 場 奉 茶 品 茗 另 民 族 舞 蹈 節 目 從 服 裝 動 作 到 音 樂 布 景 等, 均 充 分 展 現 雲 南 省 境 內 少 數 民 族 的 文 化 特 色 此 外, 該 監 的 表 演 廳 配 設 完 備 而 新 穎, 音 響 燈 光 及 舞 台 等 均 依 國 家 級 演 藝 中 心 之 規 格 建 造 有 關 當 局 甚 至 向 我 方 表 示, 雖 短 期 內 無 法 將 收 容 人 帶 到 監 外 表 演, 但 承 諾 會 儘 速 錄 製 監 內 表 演 節 目 後 贈 送 我 方 參 評 39

40 ( 香 港 歌 連 臣 角 懲 教 所 茶 餐 廳 相 關 報 導 ) ( 香 港 歌 連 臣 角 懲 教 所 茶 餐 廳 午 餐 菜 單 ) (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新 岸 藝 術 團 表 演 ) (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新 岸 藝 術 團 表 演 ) ( 三 ) 假 釋 與 死 刑 制 度 : 1. 香 港 : 嚴 格 來 說 香 港 法 制 中 並 無 我 方 的 假 釋 制 度, 但 法 官 於 判 決 時 得 併 同 宣 告 服 刑 多 久 可 以 提 前 出 獄 更 生 保 護 業 務 是 懲 教 署 業 管 事 項 之 一, 並 頒 訂 監 管 下 的 釋 放 計 畫 釋 放 前 的 就 業 計 畫 監 管 釋 囚 計 畫 有 條 件 釋 放 計 畫 及 釋 放 後 監 管 計 畫 等 供 執 行 參 據 在 囚 人 士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要 件 時, 即 可 重 返 社 會 並 與 家 人 居 住 及 正 常 就 業 監 管 人 員 ( 懲 教 署 職 員 ) 會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前 往 更 生 人 的 居 住 所 或 工 作 地 探 訪, 施 予 密 切 的 監 督 與 輔 導 另 懲 教 署 轄 下 設 有 3 間 中 途 宿 舍, 用 供 出 獄 人 離 開 懲 教 機 構 後 暫 時 居 住, 期 能 逐 步 適 應 社 會 倘 若 監 督 輔 導 期 間 違 反 規 定 並 經 撤 銷 監 管 者, 須 返 回 懲 教 院 所 繼 續 服 刑 我 國 現 行 做 法 對 於 假 釋 出 獄 人, 係 由 地 檢 署 觀 護 人 專 責 執 行 保 護 管 束, 業 務 分 工 既 與 香 港 不 同, 且 目 前 亦 無 公 立 的 中 途 之 家 香 港 自 1966 年 起 因 暫 緩 執 行 死 刑, 對 於 觸 犯 滔 天 重 罪 40

41 者 一 律 改 採 終 生 監 禁, 經 判 處 終 生 監 禁 之 在 囚 人 士 執 行 逾 30 年 以 上 且 在 監 行 狀 表 現 良 好 者, 將 由 長 期 監 禁 刑 罰 覆 核 委 員 會 審 議, 如 委 員 會 認 其 有 復 歸 社 會 之 可 能, 則 可 重 享 自 由 但 仍 須 接 受 監 管 2. 大 陸 : 與 我 國 同 樣 具 有 假 釋 及 死 刑 之 規 定, 惟 最 大 差 異 在 於 大 陸 具 有 緩 死 制 度 被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二 年 執 行 的 罪 犯, 在 緩 刑 期 間 屆 滿 時 沒 有 故 意 再 犯 者, 所 在 監 獄 應 即 提 出 書 面 減 刑 建 議, 報 經 省 自 治 區 或 直 轄 市 監 獄 管 理 局 審 核 後, 提 請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 監 獄 法 第 31 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10 條 Ⅱ) 另 對 於 出 獄 後 之 更 生 保 護, 並 非 地 檢 署 觀 護 人 而 是 由 各 鄉 鎮 設 置 之 司 法 所, 提 供 刑 釋 人 員 必 要 的 幫 教 服 務 本 次 參 觀 之 廣 西 省 高 田 司 法 所 其 硬 體 設 施 雖 處 於 開 創 與 發 展 階 段, 然 在 社 區 矯 正 及 安 置 輔 導 等 相 關 業 務 層 面 上, 亦 有 使 用 GPS 定 位 系 統 等 科 技 監 控 設 備 以 協 助 掌 控 出 獄 人 行 蹤 目 前 我 國 正 朝 往 逐 步 減 少 死 刑 的 走 向, 未 來 若 修 法 通 過 暫 緩 或 廢 除 死 刑, 矯 正 機 關 勢 將 面 臨 重 罪 囚 犯 刑 期 延 長 重 獲 自 由 遙 不 可 及 之 管 教 困 難 問 題 故 對 於 是 類 收 容 人 如 何 擬 訂 相 關 處 遇 對 策, 似 可 借 鏡 香 港 懲 教 機 構 之 實 務 經 驗 ; 另 若 認 為 死 刑 制 度 仍 有 必 要 存 在, 亦 可 考 慮 參 採 大 陸 司 法 部 之 緩 死 制 度, 給 予 宣 告 死 刑 者 尚 有 改 過 自 新 之 一 線 生 機 ( 廣 西 省 高 田 司 法 所 社 區 矯 正 管 理 流 程 圖 ) ( 廣 西 省 高 田 司 法 所 向 本 參 訪 團 解 說 GPS 定 位 系 統 ) 四 勞 動 作 業 : ( 一 ) 技 訓 發 展 面 向 : 1. 香 港 : 自 1982 年 監 獄 署 更 名 為 現 今 懲 教 署 後, 確 立 懲 與 教 併 重 之 施 政 理 念 其 中 工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組 ( 隸 屬 於 更 生 事 務 部 ) 之 主 要 任 務, 即 在 協 助 在 囚 41

42 人 士 於 服 刑 期 間 通 過 相 關 國 家 級 證 照 考 試, 並 以 社 會 認 可 及 市 場 導 向 的 技 職 訓 練 項 目 編 訂 相 關 課 程 對 於 成 年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自 願 性 的 釋 放 前 職 業 訓 練, 包 括 全 日 制 及 部 分 時 間 制 的 短 期 技 訓 課 程 另 懲 教 作 業 成 品 嚴 禁 對 外 販 售, 完 全 以 公 營 為 範 疇, 負 責 提 供 政 府 部 門 所 需 公 務 用 品, 如 : 紀 律 部 隊 服 飾 辦 公 桌 椅 報 表 印 刷 標 誌 及 皮 革 製 品 等, 近 年 來 亦 逐 漸 朝 向 高 科 技 及 機 密 技 術 發 展 本 次 參 觀 赤 柱 監 獄 時, 監 內 之 製 鞋 工 場 與 Gore-tex 合 作, 專 為 政 府 相 關 機 構 製 作 高 品 質 的 皮 鞋 此 外, 香 港 懲 教 署 更 努 力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或 民 間 組 織 合 作, 提 供 在 囚 人 士 更 好 的 職 訓 服 務 2. 大 陸 : 相 較 於 我 國 及 香 港 而 言, 大 陸 監 獄 作 業 仍 強 調 以 勞 動 工 作 為 主, 但 本 次 參 訪 時 發 現, 大 陸 方 面 亦 逐 漸 有 朝 市 場 導 向 發 展, 俾 利 收 容 人 釋 放 後 就 業 的 作 業 項 目 其 中, 雲 南 省 安 寧 監 獄 每 年 開 辦 2 次 職 業 技 能 檢 定 訓 練 課 程, 協 助 囚 犯 獲 得 縫 紉 機 械 車 工 NC 機 床 加 工 電 腦 操 作 等 初 級 中 級 技 能 檢 定 證 書 惟 陸 方 監 獄 當 局 也 坦 承, 當 前 監 獄 內 部 具 有 技 訓 等 級 之 師 資 仍 舊 匱 乏, 且 技 訓 不 僅 需 要 大 量 的 專 業 教 師, 同 時 也 需 要 具 生 涯 輔 導 知 能 的 心 理 諮 詢 專 家 現 今 作 法, 一 方 面 是 培 育 在 職 幹 警 考 取 相 應 資 格 證 照, 另 方 面 則 與 附 近 的 技 職 院 校 合 辦 教 學, 由 校 方 提 供 師 資 和 輔 導 人 才 我 國 矯 正 機 關 技 能 訓 練 業 務, 亦 以 市 場 導 向 為 目 標, 積 極 協 助 收 容 人 取 得 相 關 執 業 證 照 惟 目 前 監 所 作 業 仍 以 自 行 經 銷 為 主, 尚 無 與 外 部 政 府 機 構 簽 訂 供 應 契 約 之 合 作 方 式, 香 港 懲 教 署 之 作 法 足 供 本 署 參 採 ( 二 ) 出 監 就 業 輔 導 : 1. 香 港 : 香 港 懲 教 署 引 入 商 界 助 更 生, 協 辦 一 公 司 一 人 運 動, 積 極 鼓 勵 業 主 聘 僱 出 獄 人, 協 助 他 們 於 自 由 社 會 安 身 立 命 該 署 於 2011 年 8 月, 首 次 與 商 界 助 更 生 委 員 會 攜 手 合 作, 在 壁 屋 監 獄 內 舉 行 職 業 招 聘 會, 當 時 共 有 26 家 廠 商 派 員 入 監 面 試, 總 計 提 供 243 個 職 缺 予 即 將 釋 放 之 在 囚 人 士 此 後, 每 年 均 定 期 邀 約 企 業 主 入 監 辦 理 徵 才 活 動, 規 模 雖 不 如 我 方 推 展 中 之 脫 胎 & 築 夢 -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人 多 元 就 業 媒 合 方 案, 但 具 體 作 法 上 幾 乎 是 大 同 小 異 2. 大 陸 : 大 陸 亦 有 邀 請 外 界 企 業 到 監 獄 內 舉 辦 現 場 用 工 招 聘 或 就 業 推 薦 會, 其 中 更 有 結 合 傳 播 媒 體 主 動 推 薦 推 波 助 瀾 的 情 事 首 先, 由 獄 方 邀 請 當 地 電 視 臺 和 平 面 媒 體 入 監, 針 對 即 將 釋 放 收 容 人 的 思 想 改 造 及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等 情 況 進 行 42

43 詳 實 的 報 導, 增 進 社 會 各 界 對 監 獄 教 化 及 人 才 培 養 的 瞭 解, 進 而 提 高 業 主 聘 僱 出 獄 人 之 意 願 此 外, 服 刑 人 員 出 監 前 獄 方 會 安 排 轉 介 相 關 諮 詢 服 務 窗 口, 包 括 司 法 公 安 及 就 業 等 更 生 保 護 事 項, 為 刑 釋 人 員 提 供 妥 適 的 安 置 本 次 參 觀 廣 西 省 高 田 司 法 所, 其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鄉 鎮 調 解 及 社 區 矯 正 等, 收 容 人 出 獄 後 之 就 業 輔 導 亦 由 該 所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我 國 各 矯 正 機 關 正 大 力 推 動 多 元 就 業 媒 合 方 案, 希 能 協 助 即 將 釋 放 之 收 容 人 與 廠 商 僱 主 親 自 洽 談, 並 於 出 監 後 立 馬 就 業 以 期 順 利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對 於 陸 方 充 分 利 用 媒 體 報 導 型 塑 輿 論 支 持 與 贊 同 之 傳 銷 手 法, 如 能 確 實 並 有 效 激 勵 廠 商 促 進 聘 僱 意 願 的 話, 亦 可 供 我 國 未 來 推 動 政 策 之 參 考 ( 香 港 赤 柱 監 獄 製 鞋 工 場 ) ( 香 港 歌 連 臣 角 懲 教 所 室 內 配 線 訓 練 教 室 ) (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筋 絡 按 摩 技 訓 教 室 ) ( 雲 南 第 一 女 子 監 獄 烘 焙 班 ) 43

44 ( 雲 南 安 寧 監 獄 收 容 人 諮 詢 服 務 窗 口 ) ( 雲 南 安 寧 監 獄 出 監 後 生 活 資 訊 站 ) 五 衛 生 醫 療 ( 香 港 ): ( 一 ) 醫 療 設 施 與 配 置 : 香 港 懲 教 署 所 有 懲 教 院 所 均 設 有 醫 院 或 診 療 室, 為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住 院 及 門 診 治 療 等 服 務 以 赤 柱 監 獄 內 的 醫 院 為 例, 配 置 有 1 名 高 級 醫 生 和 2 名 醫 生 駐 守, 並 設 置 79 張 病 床, 除 普 通 病 房 外, 亦 有 隔 離 病 房 和 保 護 室 另 硬 體 設 施 方 面, 內 設 X- 光 機 小 手 術 室 和 牙 科 治 療 設 備 等 此 外, 近 年 來 香 港 懲 教 署 與 港 府 衛 生 署 合 作, 積 極 提 升 懲 教 設 施 醫 療 水 平, 包 括 : 數 碼 X 光 攝 影 藥 物 管 理 及 服 刑 紀 錄 資 料 系 統 現 今, 部 分 懲 教 所 醫 院 引 入 數 碼 X 光 攝 影 系 統, 病 人 於 進 行 X 光 照 射 後, 數 碼 影 像 會 立 即 顯 示 在 電 腦 顯 示 屏 上, 比 傳 統 X 光 檢 查 更 為 環 保 及 快 捷 藥 物 管 理 系 統 自 2012 年 起, 在 懲 教 院 所 醫 院 全 面 應 用, 藉 由 此 系 統 來 改 善 藥 局 管 理, 使 藥 物 庫 存 控 制 更 具 效 率, 處 理 處 方 箋 和 藥 物 發 送 的 程 序 更 為 安 全 另 為 配 合 港 府 推 行 電 子 健 康 紀 錄 計 劃, 懲 教 署 正 研 究 將 在 囚 人 士 診 療 紀 錄 轉 用 電 子 病 歷, 透 過 電 訊 傳 送 將 院 所 內 的 醫 療 紀 錄 與 衛 生 署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電 子 病 歷 系 統 連 接, 屆 時 醫 護 人 員 可 更 快 捷 地 了 解 在 囚 人 士 的 健 康 狀 況, 俾 做 出 更 妥 適 的 診 斷 或 治 療 ( 二 ) 醫 事 人 力 資 源 : 1. 懲 教 院 所 的 醫 護 團 隊, 主 要 由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和 配 藥 員 組 成 醫 師 由 衞 生 署 派 駐, 為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24 小 時 的 醫 療 服 務 目 前 派 駐 的 懲 教 醫 師 共 有 21 名, 負 責 全 港 30 個 懲 教 機 構 的 診 療 業 務, 並 由 擁 有 註 冊 護 士 或 登 記 護 士 等 專 業 資 格 的 護 理 人 員 協 助 因 此,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在 提 供 醫 護 服 務 的 同 時, 亦 擔 任 管 理 在 囚 人 士 紀 律 的 雙 重 任 務 ; 另 配 藥 員 部 分, 則 於 懲 教 醫 院 主 責 管 理 44

45 藥 物 的 工 作 此 外, 護 理 人 員 亦 定 期 派 送 參 加 進 修, 包 括 : 急 救 課 程 家 居 護 理 課 程 美 國 心 臟 協 會 基 本 生 命 支 援 術 施 行 者 課 程 美 國 心 臟 協 會 高 級 心 臟 生 命 支 援 術 課 程 急 症 評 估 及 分 流 訓 練 課 程 感 染 控 制 證 書 課 程 及 感 染 控 制 工 作 坊 精 神 健 康 證 書 課 程 模 擬 場 景 訓 練 登 記 護 士 訓 練 課 程 專 業 護 理 管 理 文 憑 課 程 護 理 臨 床 審 計 課 程 及 不 同 健 康 主 題 的 專 題 講 座 等 2. 傳 染 病 之 管 理 及 預 防 : 香 港 懲 教 署 對 於 相 關 傳 染 病 之 預 防, 採 用 三 級 管 控 機 制, 藉 此 確 保 :(1) 任 何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徵 兆 均 能 及 時 得 到 確 認 ;(2) 有 統 一 的 控 制 措 施 去 有 效 地 控 制 爆 發 個 案, 進 而 減 少 對 健 康 的 威 脅 限 制 病 菌 傳 播 並 避 免 危 害 再 生 ;(3) 懲 教 署 總 部 所 屬 機 構 及 社 會 公 眾 間 能 有 效 溝 通 近 日 為 因 應 伊 波 拉 病 毒 的 可 能 肆 虐, 該 署 隨 即 召 開 特 別 內 務 會 議, 商 討 制 定 有 關 防 疫 措 施, 並 與 衛 生 防 護 中 心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同 時 為 前 線 職 員 提 供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提 高 懲 教 職 員 的 防 疫 知 識 和 應 變 能 力 另 懲 教 署 對 於 HIV 收 容 人 並 未 施 予 特 別 的 隔 離 管 理, 放 任 渠 等 與 一 般 在 囚 人 士 共 同 生 活, 以 保 障 該 類 收 囚 犯 的 隱 私 及 權 益, 此 部 分 與 我 國 作 法 不 同 ( 三 ) 懲 教 獄 所 無 菸 化 : 除 少 年 以 外 之 在 囚 人 士 均 可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得 以 定 時 及 定 點 吸 菸, 但 為 了 促 進 囚 犯 的 身 心 健 康, 懲 教 署 亦 積 極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在 獄 所 內 推 廣 反 吸 菸 文 化 及 鼓 勵 在 囚 人 士 戒 菸 自 2010 年 起, 懲 教 署 成 立 了 懲 教 設 施 控 菸 措 施 督 導 委 員 會, 推 行 及 監 察 懲 教 機 構 內 的 反 菸 措 施, 透 過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及 個 別 輔 導, 鼓 勵 並 協 助 在 囚 人 士 戒 菸 2012 年, 於 東 頭 懲 教 所 試 行 設 立 無 菸 監 區, 所 內 懲 教 職 員 不 得 在 工 作 場 所 吸 菸 ;2013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將 東 頭 懲 教 所 設 定 為 首 間 成 人 無 菸 懲 教 所, 只 收 押 不 吸 菸 的 成 年 男 性 囚 犯 此 外, 懲 教 署 亦 逐 步 於 其 他 獄 所 ( 包 括 赤 柱 監 獄 羅 湖 懲 教 所 及 白 沙 灣 懲 教 所 ) 劃 定 無 菸 監 區, 讓 不 吸 菸 或 決 心 戒 菸 的 在 囚 人 士 入 住, 積 極 推 廣 懲 教 獄 所 的 無 菸 化 綜 上 所 述, 我 國 目 前 對 於 收 容 人 醫 療 權 益 之 重 大 變 革, 係 在 2013 年 將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人 納 入 全 民 健 保 的 適 用 對 象, 用 以 紓 解 缺 乏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的 困 境, 惟 須 各 矯 正 機 關 自 行 與 鄰 近 醫 院 簽 訂 合 作 計 劃 對 於 香 港 統 一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懲 教 署 直 接 與 衛 生 署 洽 談, 各 獄 所 的 駐 監 醫 師 由 衛 生 署 統 一 派 任, 此 部 分 可 供 45

46 六 生 活 給 養 : 未 來 興 革 獄 政 時 之 參 考 另 我 國 各 監 所 目 前 缺 乏 精 密 醫 療 器 材 及 設 施, 導 致 戒 護 人 員 常 須 戒 送 收 容 人 前 往 合 約 醫 院 檢 診, 故 應 積 極 爭 取 增 編 預 算, 充 實 各 矯 正 機 關 醫 檢 設 備, 解 決 戒 護 外 醫 次 數 頻 繁 之 困 擾 難 題 至 於 推 廣 戒 菸 部 分, 我 國 矯 正 機 關 雖 訂 有 鼓 勵 收 容 人 戒 菸 之 配 套 措 施, 並 對 於 參 與 戒 菸 之 收 容 人 施 予 集 中 管 理, 但 礙 於 戒 菸 人 數 尚 不 足 以 獨 立 開 設 戒 菸 工 場, 無 菸 監 區 可 做 為 今 後 努 力 追 求 之 目 標 ( 一 ) 飲 食 供 膳 : 1. 香 港 : 在 囚 人 士 之 用 餐 份 量 及 營 養 標 準, 均 由 營 養 師 調 配 若 個 人 須 增 減 用 餐 份 量, 須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醫 師 評 估 後 才 可 在 囚 人 士 的 伙 食 每 餐 三 菜 一 湯, 另 一 天 之 內 供 應 四 餐, 於 就 寢 前 會 有 夜 點 ( 麵 包 及 牛 奶 或 豆 漿 ) 正 餐 主 食 共 分 : 素 食 米 飯 咖 哩 及 麵 包 ( 馬 鈴 薯 ) 等 四 類, 用 以 配 合 不 同 國 籍 之 收 容 對 象 對 於 有 宗 教 信 仰 特 殊 體 質 罹 患 重 病 及 孕 婦 等, 則 另 有 其 他 膳 食 調 配 收 容 人 伙 食 由 在 囚 人 士 製 作, 且 隨 時 供 參 觀 人 士 及 視 察 之 長 官 試 吃, 在 囚 人 士 亦 可 透 過 不 同 管 道 對 於 獄 所 供 膳 提 出 申 訴 2. 大 陸 : 監 獄 食 堂 係 以 中 央 廚 房 之 方 式 設 計, 統 一 製 作 收 容 人 三 餐, 每 餐 兩 菜 一 湯, 並 分 送 到 各 監 區 的 餐 廳 供 服 刑 人 員 享 用 配 置 食 堂 作 業 之 服 刑 人 員, 須 領 有 健 康 證 廚 師 證 及 特 色 技 能 證 等, 另 廚 房 內 亦 設 有 自 動 洗 碗 機 消 毒 機 及 切 菜 設 備, 不 僅 降 低 人 工 操 作 時 受 傷 感 染 之 風 險, 亦 可 達 到 無 刀 管 理 的 維 安 目 的 ( 香 港 羅 湖 懲 教 所 收 容 人 晚 餐 供 應 及 試 吃 情 形 ) ( 香 港 羅 湖 懲 教 所 在 囚 人 士 廚 房 設 備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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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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