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 Global Hakka Studies, May 2014, 2: 法 支 用 現 金 租 谷 結 餘, 次 年 度 開 會 前 歸 還, 而 協 議 會 成 立 後 則 喪 失 此 彈 性 考 慮 到 國 家 與 社 會 之 間 關 係 在 清 末 至 日 本 統 治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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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球 客 家 研 究,2014 年 5 月 第 2 期, 頁 專 題 論 文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 日 本 統 治 前 期 新 竹 枋 寮 義 民 廟 廟 產 經 理 公 共 制 度 化 的 形 成 * 林 欣 宜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開 始 後, 對 於 像 新 竹 枋 寮 義 民 廟 這 樣 重 要 的 地 方 公 廟 的 態 度 與 處 置 辦 法, 是 觀 察 殖 民 統 治 如 何 影 響 臺 灣 固 有 社 會 組 織 之 運 作 之 指 標 作 者 經 由 幾 則 對 義 民 廟 公 共 的 財 產 管 理 之 相 關 新 聞 報 導 出 發, 探 討 設 置 於 清 代 乾 隆 末 年 的 義 民 廟, 向 來 被 認 為 全 臺 產 業 最 豐, 祭 區 又 橫 跨 新 竹 桃 園 十 四 大 庄, 在 進 入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之 後 所 面 臨 的 變 化 作 者 認 為, 在 公 共 的 訴 求 背 後, 聯 庄 庄 眾 對 向 來 私 人 把 持 廟 產 廟 務 的 不 滿 日 本 統 治 後 對 社 寺 廟 宇 監 督 法 規 的 出 臺 以 及 殖 民 初 期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的 需 要, 促 使 義 民 廟 於 1910 年 代 前 後 財 產 管 理 與 人 事 經 營 的 制 度 化, 引 導 了 1914 年 起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的 產 生, 以 及 將 大 筆 捐 款 用 於 贊 助 祭 區 內 各 地 公 學 校 之 建 設 的 現 象 協 議 會 之 運 作 使 得 廟 產 管 理 人 的 產 生 更 加 制 度 化, 在 財 產 經 營 的 方 法 上 也 開 始 了 產 生 積 立 金 ( 提 存 儲 備 金 ) 財 產 處 分 必 須 經 過 眾 議, 以 及 地 方 官 廳 監 管 財 產 處 分 的 形 式 上 述 變 化 若 與 自 清 代 以 來 義 民 廟 管 理 階 層 的 權 力 行 使 形 式 相 較, 不 管 是 管 理 人 在 地 方 社 會 的 菁 英 地 位 挪 用 義 民 廟 租 谷 於 提 升 地 方 教 育 之 作 法, 都 顯 示 了 清 末 到 日 本 統 治 初 期 的 延 續 性 然 而, 以 往 管 理 人 可 以 合 * linxinyi@cc.ncue.edu.tw 投 稿 日 期 :2014 年 2 月 7 日 接 受 刊 登 日 期 :2014 年 4 月 10 日

2 166 Global Hakka Studies, May 2014, 2: 法 支 用 現 金 租 谷 結 餘, 次 年 度 開 會 前 歸 還, 而 協 議 會 成 立 後 則 喪 失 此 彈 性 考 慮 到 國 家 與 社 會 之 間 關 係 在 清 末 至 日 本 統 治 前 期 1910 年 代 之 際 的 實 際 改 變, 新 竹 枋 寮 義 民 廟 廟 產 管 理 的 制 度 化, 不 只 避 免 權 力 被 經 理 人 而 朝 向 十 四 庄 代 表 共 同 協 議 之 方 向, 政 府 也 透 過 法 規 臨 監 與 交 換, 滲 入 民 間 組 織 運 作, 公 共 用 途 的 訴 求 使 得 民 間 共 有 財 產 成 為 執 行 政 府 政 策 的 資 源 關 鍵 字 : 新 竹 義 民 廟 廟 產 經 理 協 議 會 日 本 統 治 初 期

3 全 球 客 家 研 究,2014 年 5 月 第 2 期, 頁 The Transformation and Institutionalisation of Xinzhu s Yimin Temple s Property Management in Colonial Taiwan Hsin-yi Lin * Assistant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History, National Changhua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The way the Japanese colonial government dealt with important and affluent local temples like Xinzhu s Yimin Temple provides a means through which to understand the impact of colonial rule on the local societies long-existing social relations and autonomous operation of local affair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everal newspaper reports, the author investigat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history of Yimin Temple s property management, which contributed to its large-scale sacrificial village alliance and huge fortune from the 1860s to the 1910s. The author finds that the appeal to call for public management among the allied villages towards Yimin Temple s properties and rents, regulations on local temples, and the fiscal need to start public constructions led to the institutionalisation of Yimin Temple s management in the 1910s. A Consultative Assembly was thereby established in 1914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eliberation of the temple s policy and management. Besides being responsible for the personnel selection of the assemblymen, the Consultative Assembly also ensured that the appropriation of properties * Date of Submission: February 7, 2014 Accepted Date: April 10, 2014

4 168 Global Hakka Studies, May 2014, 2: and rents be decided by all assemblymen, fiscal supervision and budget system be inducted, and the surplus of each year s accounts for Yimin Temple be transferred to the revenue of next year, all of which were put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In comparison with the power structure of Yimin Temple s management in the Qing period, the transformation to institutionalisation in the 1910s shows continuity with the Qing. However, through regulations, presence at the assembly meetings, and collaboration between local leaders and the government, the role of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did gain weight in interfering with the state-and-society relations of the Qing. Most significantly, through the process, constructions for public good became an important budgetary item for Yimin Temple. In other words, the government utilised the trend to facilitate the use of local resources in building local public facilities, especially primary schools.. Keywords: Xinzhu, Yimin Temple, Property Management, Consultative Assembly, Early Japanese Ruling Period on Taiwan

5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69 一 1910 年 代 義 民 廟 產 公 共 之 訴 求 1911 年 6 月 20 日 漢 文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三 版 一 則 名 為 調 查 廟 宇 的 報 導 提 到, 建 於 乾 隆 年 間 的 新 竹 枋 寮 義 民 廟, 擁 田 園 70 餘 甲 年 收 租 金 6,000 餘 圓, 在 本 島 廟 宇 中, 產 業 最 居 多 數 然 而, 在 1895 至 1910 年 共 16 年 間 舊 管 理 人 傅 滄 浪 徐 榮 鑑 張 清 元 之 治 下, 遞 年 所 收 租 金 僅 存 29 圓 多, 磧 地 金 ( 即 佃 戶 所 繳 租 贌 保 證 金 )1,000 餘 圓 亦 消 失 無 蹤, 而 義 民 廟 則 任 其 頹 傾 報 導 云, 管 理 人 3 人 詐 稱 前 廳 長 命 其 管 理, 永 不 更 易 祭 區 內 粵 籍 人 士 皆 敢 怒 不 敢 言 在 向 新 竹 廳 長 家 永 泰 吉 郎 舉 發 罪 狀 後, 派 新 埔 支 廳 長 江 崎 正 隆 庶 務 課 主 任 筏 安 太 郎, 邀 集 粵 籍 紳 商 32 人, 在 新 埔 陳 氏 家 廟 集 會, 改 選 管 理 人 公 舉 新 埔 街 蔡 金 球 五 分 埔 莊 詹 文 光 新 埔 街 陳 福 龍 管 理, 任 期 3 年, 由 官 廳 監 督, 立 有 義 民 廟 所 屬 財 產 臺 帳 收 入 支 出 明 細 簿 冊 ( 不 著 撰 人 1911a) 1 這 則 報 導 提 到, 新 竹 枋 寮 義 民 廟 為 人 盡 皆 知 之 富 裕 廟 宇, 然 而 每 年 租 谷 贏 餘 卻 寥 寥 無 幾, 作 者 明 示 為 舊 管 理 人 上 下 其 手 所 致 透 過 記 者 之 報 導 進 行 指 控 的 消 息 來 源 人 士, 其 身 份 雖 未 被 揭 露, 不 過, 可 以 猜 測 並 非 與 義 民 廟 毫 無 關 係 之 人, 才 能 得 知 義 民 廟 財 產 之 細 項 人 事 運 作 之 糾 葛, 很 有 可 能 即 為 前 述 祭 區 內 對 廟 產 處 置 不 公 敢 怒 而 不 敢 言 之 粵 籍 人 士 同 時, 我 們 也 注 意 到 此 則 報 導 具 體 提 到 地 方 官 員 之 涉 入, 進 而 影 響 了 後 續 義 民 廟 廟 產 管 理 朝 向 管 理 人 選 舉 任 期 議 事 形 式 及 財 產 清 冊 制 度 化 之 發 展 這 之 後 兩 則 後 續 報 導 則 提 供 了 更 多 細 節, 進 一 步 使 爭 議 內 容 明 朗 化 首 先 是 26 日 的 調 查 廟 宇 之 一 説, 作 者 云, 繼 20 日 調 查 廟 1 此 處 提 到 之 諸 新 竹 廳 官 員 身 份, 參 考 1911 年 度 臺 灣 總 督 府 職 員 錄, 頁 內 為 引 文

6 170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宇 報 導 後, 有 一 名 自 署 不 平 子 之 人 士 投 書, 內 容 如 下 ( 不 著 撰 人 1911c): 竹 北 二 堡 枋 寮 庄 義 民 廟 每 年 七 月 中 元 十 四 大 庄 輪 值 調 首 費 萬 餘 金 自 一 月 至 三 月 每 日 以 羊 豚 酒 醴 祭 告 為 粵 人 祀 典 最 盛 者 有 公 田 六 十 三 甲 零 年 贌 租 谷 千 四 百 餘 石 該 業 係 嘉 慶 六 年 [1801] 粵 紳 林 先 坤 及 劉 朝 珍 施 充 祀 業 者 甲 午 [1894] 交 傅 滄 浪 徐 榮 鑑 張 清 元 管 理 乙 未 [1895] 廟 宇 焚 毀 戊 戌 [1898] 十 四 庄 爐 主 集 議 將 每 年 所 收 公 租 重 行 新 建 甲 辰 [1904] 工 竣 計 費 三 萬 餘 金 嗣 後 除 祭 祀 費 外 餘 寄 附 公 學 校 每 校 年 寄 附 五 十 圓 新 埔 百 二 十 圓 該 校 建 築 寄 附 千 圓 他 校 無 之 尋 新 埔 建 公 會 堂 又 寄 附 千 三 百 圓 本 年 春 祭 時 支 廳 欲 建 枋 寮 派 出 所 要 寄 附 千 圓 十 四 庄 抗 議 歷 來 輪 交 管 理 係 十 四 庄 爐 主 公 舉 從 未 有 官 廳 指 定 者 本 年 六 月 五 日 官 集 代 表 者 於 新 埔 陳 家 祠 繕 就 議 決 書 要 代 表 者 連 署 蓋 印 而 不 聲 明 管 理 何 人 但 謂 管 理 要 支 廳 監 督 必 就 新 埔 管 內 選 舉 桃 園 廳 管 十 九 人 不 服 歸 愬 於 桃 園 廳 謂 己 丑 [1889] 至 癸 巳 [1893] 蔡 景 熙 及 潘 范 諸 人 管 理 穀 每 石 價 三 十 圓 但 記 八 圓 今 又 舉 蔡 子 金 球 管 理 人 皆 疑 懼 且 傅 徐 張 管 理 謂 廟 是 新 埔 管 內 宜 寄 附 新 埔 不 宜 寄 附 他 處 不 思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何 能 獨 歸 新 埔 理 之 有 無 識 者 自 知 之 云 云 姑 存 一 説 而 錄 之 想 新 桃 兩 廳 當 局 自 有 權 衡 也 ( 按 : 粗 體 及 西 元 年 代 為 筆 者 所 加, 寄 附 為 日 文, 指 捐 獻 之 意 )

7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71 此 段 投 書 細 述 了 義 民 廟 祭 祀 經 理 之 緣 由, 以 及 進 入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以 後 經 歷 之 變 化, 不 平 子 或 與 上 則 報 導 的 指 控 者 有 關, 應 出 自 新 埔 地 區 以 外 與 義 民 廟 密 切 相 關 人 士 報 導 提 到 原 先 十 四 庄 爐 主 歷 來 輪 交 管 理 義 民 廟 公 租,1905 年 重 建 之 後 除 祭 典 費 用 外, 餘 全 捐 贈 地 方 公 學 校 之 用 然 新 埔 公 學 校 後 續 新 埔 公 會 堂 枋 寮 派 出 所 之 建 立, 都 瓜 分 此 一 公 租, 而 且 以 新 埔 一 地 所 用 獨 多, 加 上 與 地 方 官 廳 合 謀 將 義 民 廟 管 理 權 留 在 新 埔, 指 控 內 容 甚 至 影 射 新 埔 支 廳 對 義 民 廟 暗 索 捐 款 與 干 預 人 事, 引 起 非 新 埔 地 區 人 士 不 平 6 月 30 日 的 後 續 報 導 再 進 一 步 針 對 義 民 廟 所 有 田 業 為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之 財 產, 卻 任 由 前 任 及 現 任 新 埔 出 身 的 管 理 人 獨 攬, 報 導 了 其 他 十 三 庄 積 忿 不 能 平 者 的 行 動 據 載, 桃 園 廳 下 楊 梅 壢 ( 即 今 楊 梅 ) 及 咸 菜 硼 ( 即 關 西 ) 兩 支 廳 下 29 人 已 赴 桃 園 申 請 民 事 調 停, 而 北 埔 樹 杞 林 ( 即 竹 東 ) 兩 支 廳 下 人 民, 擬 訴 諸 法 院, 作 者 因 而 題 名 此 番 爭 鬥 為 爭 較 神 業 ( 不 著 撰 人 1911) 綜 上 言 之, 到 了 1910 年 代 義 民 廟 財 產 的 爭 議, 是 新 埔 一 地 以 外 之 其 他 粵 庄 人 士 對 廟 產 管 理 之 不 滿, 藉 著 提 出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的 訴 求, 抗 議 地 方 官 廳 與 新 埔 士 紳 合 謀, 使 財 產 用 途 及 控 制 權 集 中 在 少 數 人 的 現 象 從 上 述 故 事, 我 們 不 難 發 現, 此 一 清 代 重 要 地 方 信 仰 中 心 的 廟 宇, 至 晩 到 清 末 便 以 十 四 大 庄 的 聯 庄 祭 祀 聞 名, 亦 為 地 方 的 政 治 中 心 場 域, 有 著 複 雜 的 人 事 與 財 產 問 題, 重 建 與 進 入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後, 有 幾 點 訴 求, 大 概 是 清 代 時 見 不 到 的 :1. 透 過 新 聞 媒 體 等 形 式 主 張 義 民 廟 財 產 乃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顯 然 為 藉 由 重 新 定 位 義 民 廟 財 產 的 公 共 性, 將 地 方 政 治 角 力 的 爭 議 提 升 為 公 共 議 題 之 一 種 策 略 ;2. 抗 議 不 公, 申 請 法 院 調 停 我 們 沒 有 看 到 關 於 第 二 點 的 後 續 相 關 報 導 或 者 其 他 消 息, 未 知 是 否 真 的 走 上 法 律 途 徑 解 決, 然 而, 本 文 希 望 針 對 第 一 點 加 以 討 論 : 為 何 義 民 廟 財 產 被 認 為 是 十 四 庄 的 公 共 財 產? 此 處 所 謂 財

8 172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的 公 共 究 竟 所 指 為 何, 對 於 承 繼 清 朝 發 展 至 此 的 義 民 廟 管 理 組 織 而 言, 是 否 意 味 著 殖 民 地 統 治 的 法 律 規 定 與 政 府 治 理 型 態 帶 來 了 義 民 廟 廟 產 經 營 的 新 時 代? 由 此 出 發, 我 們 可 以 再 進 一 步 追 問 清 代 以 來 展 現 地 方 社 會 關 係 網 絡 的 重 要 地 方 公 廟, 在 殖 民 地 統 治 下 廟 宇 管 理 與 財 務 漸 趨 制 度 化 的 影 響 下, 所 帶 來 的 改 變 為 何? 亦 即, 清 代 重 要 地 方 公 廟 到 日 本 統 治 初 期 的 轉 變 二 清 代 義 民 廟 褒 忠 嘗 的 運 作 在 傳 統 帝 國 治 理 下 的 百 姓 生 活 中, 廟 宇 是 超 越 個 人 家 族 甚 至 村 落 的 一 個 重 要 社 會 單 位, 為 一 般 民 眾 提 供 撫 慰 心 靈 的 宗 教 信 仰 與 酬 神 謝 恩 等 節 慶 娛 樂 探 究 廟 宇 在 數 百 年 來 臺 灣 的 社 會 發 展 中 之 意 義, 除 卻 信 仰 層 面 的 討 論 外, 不 難 發 現, 廟 宇 變 成 地 方 政 治 角 力 與 經 濟 利 益 爭 奪 場 合 的 例 子 比 比 皆 是 廟 宇 發 揮 地 緣 關 係 與 超 俗 之 權 威 性, 得 以 在 地 方 資 源 分 配 與 公 共 事 務 決 策 上 具 有 影 響 力, 甚 而 促 成 地 方 認 同 凝 聚 等 種 種 效 果 一 直 以 來, 臺 灣 北 部 新 竹 地 區 的 義 民 廟 即 為 這 樣 一 座 地 方 重 要 廟 宇, 它 被 視 為 客 家 人 的 中 心 信 仰, 而 義 民 如 何 成 為 凝 聚 粵 籍 移 民 的 重 要 文 化 符 號 粵 籍 移 民 又 怎 麼 變 成 了 客 家 人, 是 近 年 來 臺 灣 歷 史 研 究 的 一 大 熱 點 2 義 民 廟 在 清 代 的 發 展, 提 供 了 觀 察 義 民 信 仰 在 地 方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運 作 的 重 要 例 證, 而 其 創 建 發 展 及 廟 產 經 營 則 是 諸 多 研 究 之 焦 點 義 民 廟 建 立 之 初, 新 竹 地 區 仍 在 移 民 土 地 開 發 的 熱 潮 1723 年 清 政 2 義 民 如 何 成 為 對 地 方 社 會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象 徵 符 號, 可 參 考 陳 麗 華 (2008) 及 李 文 良 (2011)

9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73 府 於 臺 灣 西 北 半 部 新 設 淡 水 廳, 置 於 臺 灣 最 高 行 政 單 位 臺 灣 府 之 轄 下, 廳 治 設 於 竹 塹 ( 今 新 竹 市 ), 廳 城 及 鄰 近 港 口 的 商 業 貿 易 與 土 地 開 發 隨 著 行 政 體 制 與 人 口 增 長 而 漸 次 發 展 當 經 濟 規 模 逐 漸 擴 大 河 口 平 原 之 土 地 發 展 漸 趨 飽 和, 後 續 前 來 的 移 民 便 往 城 外 鄉 村 墾 殖 到 18 世 紀 末, 不 少 原 先 在 鄉 村 拓 墾 的 移 民 突 破 種 種 行 政 法 規 限 制, 繼 續 往 東 邊 山 區 拓 墾, 這 些 拓 墾 移 民 在 臺 灣 入 籍 的 身 份 尤 以 來 自 廣 東 省 的 粵 籍 移 民 為 多 移 民 人 口 增 長 也 使 得 鄉 村 村 庄 逐 漸 發 展 出 具 有 集 散 市 集 功 能 的 鄉 街, 到 了 18 世 紀 末 義 民 建 廟 建 廟 之 時, 其 所 在 地 坐 落 於 幾 個 沿 河 興 起 的 重 要 鄉 村 街 市 之 中 ( 相 對 地 理 環 境 與 相 關 地 名 見 下 圖 1) 義 民 廟 的 影 響 力 隨 著 廟 務 經 營 與 祭 典 儀 式 的 發 展 擴 大,19 世 紀 下 半 葉 在 周 遭 鄉 村 地 區 發 展 出 臺 灣 島 上 少 數 長 期 大 規 模 維 持 的 跨 村 落 祭 祀 聯 盟, 以 聯 庄 聞 名, 更 是 臺 灣 數 一 數 二 具 有 豐 厚 財 產 的 廟 宇, 即 使 今 日 仍 維 持 其 重 要 性 3 圖 1 新 竹 地 區 義 民 廟 與 鄰 近 街 庄 位 置 圖 3 底 圖 為 1904 年 臺 灣 堡 圖, 引 自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百 年 歷 史 地 圖 網 站 sinica.edu.tw/gis/twhgis.aspx, 擷 取 日 期 :2014 年 4 月 3 日

10 174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清 代 編 纂 與 新 竹 地 區 有 關 的 三 部 方 志 中, 關 於 義 民 廟 的 歷 史 記 載 雖 不 多, 但 仍 可 供 了 解 其 早 期 建 廟 過 程 及 後 續 發 展 第 一 部 為 地 方 士 紳 於 1834 年 左 右 撰 成 的 淡 水 廳 志 稿, 內 容 並 未 提 及 義 民 廟, 直 到 1871 年 刊 行 之 淡 水 廳 志 記 載 義 民 廟 乃 乾 隆 年 間 林 爽 文 之 役 ( ) 後, 由 林 先 坤 ( ) 等 人 為 祭 祀 陣 亡 的 義 民 所 建, 到 了 同 治 年 間, 巡 撫 徐 宗 幹 賞 給 同 心 報 國 匾 額 ( 楊 浚 2006: 246) 清 光 緒 20 年 (1894) 的 新 竹 縣 采 訪 冊 則 提 到 此 廟 名 褒 忠 亭, 又 名 義 民 亭 每 年 田 租 超 過 1,300 石 租 谷, 供 香 燈 祭 祀 廟 祝 工 食 及 中 元 普 度 之 用 ( 陳 朝 龍 1999: ) 由 於 官 書 中 對 此 廟 的 記 錄 十 分 簡 略, 導 致 早 期 義 民 廟 史 有 不 少 以 新 稽 古 積 非 成 是 的 現 象 ( 黃 卓 權 2008: ; 羅 烈 師 2005: ) 簡 言 之, 由 上 述 描 述 得 到 的 義 民 廟 早 期 歷 史 為 : 最 初 因 林 爽 文 事 件 對 臺 灣 各 地 治 安 造 成 影 響, 除 鎮 壓 的 官 軍 外, 地 方 蜂 起 組 成 義 民 與 匪 徒 對 抗, 約 於 1790 年, 新 竹 地 方 人 士 林 先 坤 等 人 為 埋 葬 因 林 爽 文 事 件 捐 軀 的 義 民, 籌 資 立 塚, 又 為 了 延 續 香 祀, 而 在 塚 前 立 廟, 現 今 廟 內 仍 懸 掛 有 乾 隆 皇 帝 賞 賜 褒 忠 御 筆 匾 額 直 到 1890 年 代, 已 為 收 租 上 千 谷 石 的 大 地 主, 同 時, 用 義 民 作 為 褒 忠 的 同 義 詞, 用 以 彰 顯 義 民 護 鄉 衛 土 忠 義 為 國 之 德 性, 以 及 國 家 認 可 之 義 行 方 志 確 認 了 建 廟 的 原 因 時 間 及 廟 產 規 模, 但 對 該 廟 如 何 經 營 並 無 隻 字 片 語 幸 運 的 是 與 義 民 廟 經 營 直 接 相 關 的 文 獻 在 近 幾 年 逐 漸 開 放 學 界 利 用, 讓 義 民 廟 在 清 代 實 際 運 作 的 過 程 逐 漸 變 得 清 晰 這 批 材 料 主 要 來 自 創 建 者 六 張 犁 ( 即 今 竹 北 六 家 ) 林 先 坤 家 族 提 供 林 施 主 收 執 簿 ( 同 治 乙 丑 四 年 端 月 吉 日 抄 錄 契 約 簿 ) 及 管 理 義 民 廟 產 的 褒 忠 嘗 ( 或 名 義 民 嘗 ) 的 勅 封 粵 東 義 民 祀 典 簿 兩 本 簿 冊, 可 以 分 別 説 明 義 民 廟

11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75 的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其 財 務 經 理 狀 況 4 林 施 主 收 執 簿 ( 同 治 乙 丑 四 年 端 月 吉 日 抄 錄 契 約 簿 ), 顧 名 思 義, 是 由 創 建 者 林 先 坤 的 後 代 竹 北 林 姓 子 孫 所 保 管 之 簿 冊, 自 1865 年 起 抄 錄 1784 年 至 1888 年 間 簽 訂 的 64 張 契 約, 另 外 還 有 6 張 值 年 經 理 人 交 接 名 單 和 其 他 雜 件 等, 年 代 最 晚 的 文 件 疑 為 1914 年, 可 以 説, 這 本 抄 契 簿 收 錄 重 要 廟 方 管 理 資 料 及 地 產 憑 據 清 冊 是 清 代 義 民 廟 的 財 產 清 冊 林 施 主 收 執 簿 最 前 面 所 收 錄 1865 年 的 褒 忠 廟 記, 首 先 交 代 了 義 民 廟 於 1790 年 建 廟 的 歷 史, 接 著 是 年 間 數 筆 田 地 款 項 捐 施 給 義 民 廟 的 田 契 記 錄, 最 重 要 的 是 透 露 出 該 年 在 經 營 管 理 上 的 重 大 變 化 ( 林 施 主 收 執 簿 : 1-3): 同 治 四 年 [1865], 林 劉 施 主 爰 集 聯 庄 紳 士 選 舉 管 理, 坤 等 將 契 券 交 管 理 人 權 放, 其 管 理 者, 三 年 一 任 為 限, 限 滿 仍 將 契 券 交 出 施 主, 點 交 新 管 理 人 領 收 清 楚, 此 乃 四 庄 輪 終 而 復 始, 為 管 理 者, 自 當 秉 公 妥 理, 日 後 嘗 祀 浩 大, 以 增 粵 人 之 光 矣 然 嘗 大 而 契 券 亦 復 不 少, 故 眾 再 議 章 程 立 簿 三 本, 以 將 褒 忠 嘗 之 業 大 小 契 券 古 今 承 買, 須 要 抄 錄 契 白 于 簿 內, 三 本 一 樣, 一 本 長 存 在 施 主 林 先 坤 公 子 孫 守 固, 一 本 長 存 在 施 主 劉 朝 珍 公 子 孫 守 固, 尚 有 一 本, 以 眾 交 值 年 經 理 人 交 契 之 時, 可 將 嘗 內 契 券 每 張 契 約 對 簿 點 交, 并 數 目 公 記 租 粟, 俱 付 經 理 人 收 存 管 理, 後 有 承 業, 必 將 契 白 抄 上 簿 內, 三 年 滿 期, 必 須 照 規 轉 交 下 處 輪 理 收 存 4 本 文 所 使 用 之 不 著 撰 人 之 林 施 主 收 執 簿, 並 未 出 版, 藏 於 中 研 院 臺 史 所 檔 案 館, 文 書 名 竹 北 林 家 文 書, 編 號 T041D041 另 一 不 著 撰 人 之 勅 封 粵 東 義 民 祀 典 簿, 也 未 出 版 則 為 筆 者 向 莊 英 章 教 授 借 閱, 謹 此 致 謝 這 兩 份 古 文 書 原 都 出 自 竹 北 林 家, 前 者 有 中 研 院 臺 史 所 檔 案 館 之 編 碼 後 者 無 頁 碼

12 176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1865 年 林 姓 及 劉 姓 兩 家 之 施 主 決 定 由 聯 庄 紳 士 選 出 管 理 人,3 年 一 任, 管 理 契 券, 開 始 四 庄 輪 終 而 復 始, 也 就 是 義 民 廟 祭 典 輪 庄 經 理 制 度 化 之 開 始, 而 施 主 擔 任 監 督 點 交 及 保 存 抄 契 的 角 色 在 此 也 獲 得 確 立 此 時 開 始 四 庄 輪 值 經 理 的 辦 法, 或 許 與 文 中 提 到 先 年 所 議 作 處 輪 流 經 理 然 嘗 大 而 契 券 亦 復 不 少 此 係 通 粵 東 之 褒 忠 嘗, 有 關 全 粵 之 大 典, 各 要 忠 心 義 氣 以 經 理, 不 得 私 自 貪 圖 以 肥 己 也 等 等 説 法 所 隱 寓 之 既 有 糾 紛 有 關 在 1865 年 之 前, 義 民 廟 的 財 產 管 理 如 何 進 行, 是 否 有 私 人 把 持 眾 怨 不 公 的 情 況, 目 前 諸 多 研 究 成 果 集 中 在 輪 值 經 理 人 及 義 民 嘗 內 各 式 職 位 的 討 論 5 可 確 定 的 是, 在 這 之 前 即 有 ( 至 晚 在 1820 年 ) 褒 忠 祠 嘗 祀 存 在, 而 且, 與 林 氏 家 族 本 身 的 發 展 密 不 可 分 6 抄 契 簿 中 幾 張 早 於 1865 年 之 前 的 契 約, 顯 示 自 1802 年 起 先 有 褒 忠 嘗 首 事 後 有 經 理, 而 施 主 也 於 1858 年 開 始 出 現 這 些 名 稱 的 差 異 或 階 層 性 並 不 明 顯, 但 至 少 可 知 在 1865 年 聯 庄 管 理 之 前 已 有 管 理 職 位 存 在 此 外, 由 1865 年 以 前 義 民 廟 歷 任 管 理 人 及 其 任 期 來 看, 也 不 難 發 現 最 早 在 1839 年 便 已 有 新 埔 街 商 號 接 著 有 來 自 大 湖 口 五 份 埔 九 芎 林 地 方 人 士 開 始 擔 任 管 理 人, 也 就 是 由 來 自 義 民 廟 祭 區 內 重 要 鄉 街 之 商 舖 輪 流 管 理 義 民 廟 廟 產 的 作 為, 實 際 上 已 經 開 始, 但 或 許 要 到 1865 年 才 成 文 地 制 度 化 ( 林 施 主 收 執 簿 : 6-25) 張 毓 真 特 別 詳 細 地 統 計 與 評 估 義 民 廟 廟 產 與 經 理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提 出 輪 值 經 理 人 制 度 乃 義 民 廟 之 所 以 能 成 為 19 世 紀 全 臺 廟 產 最 多 之 寺 廟 之 論 點, 藉 由 重 新 整 理 統 計 廟 產 ( 主 要 是 租 谷 ) 價 值, 明 確 指 出 1840 至 1850 年 代 間 廟 產 大 幅 累 積 擴 增 的 現 象, 最 大 5 關 於 義 民 廟 嘗 祀 在 1865 年 之 前 的 發 展, 賴 玉 玲 (2005) 羅 烈 師 (2006: ) 林 桂 玲 (2005: ) 等 多 位 研 究 者 已 有 細 緻 研 究, 在 此 不 掠 美 6 一 張 1820 年 的 林 家 鬮 書 也 將 褒 忠 祠 嘗 祀 列 為 家 族 鬮 分 的 一 份 事 業, 收 入 莊 英 章 (1994: )

13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77 的 原 因 來 自 土 地 投 資, 而 土 地 投 資 則 由 經 理 人 操 持 ( 張 毓 真 2011: ) 羅 烈 師 則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確 保 廟 保 日 增 香 祀 無 虞 的, 與 其 說 是 經 理 人 制 度, 不 如 說 是 輪 值 的 制 度 化, 時 間 可 推 前 到 1802 年 開 始 ( 羅 烈 師 2012: ) 顯 見 在 1865 年 之 前, 義 民 廟 一 直 著 意 於 對 廟 產 管 理 的 機 制, 亦 即, 義 民 嘗 的 人 事 管 理 結 構, 進 行 改 革 自 義 民 廟 創 建 至 日 後 200 年 之 經 營 管 理 者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來 自 六 張 犁 ( 即 今 日 竹 北 六 家 ) 的 林 先 坤 家 族 林 先 坤 ( ) 對 倡 建 義 民 廟 的 貢 獻 有 目 共 睹, 但 與 其 同 時 的 歷 史 材 料 中 對 此 人 的 描 述 少 之 又 少, 不 少 研 究 者 後 溯 地 認 為 林 先 坤 在 建 廟 之 時 即 為 富 有 資 財 正 義 有 為 的 地 方 鄉 紳 不 過, 從 其 家 譜 提 及 林 先 坤 隨 父 於 1749 年 由 廣 東 潮 州 府 饒 平 縣 移 民 至 臺, 之 後 輾 轉 來 到 新 竹 鄉 村 開 墾 後, 家 族 才 開 始 落 地 生 根, 而 要 到 了 林 先 坤 子 輩 才 開 始 有 科 舉 功 名 ( 林 保 萱 1982: 1-3) 由 此 歷 程 來 看, 林 家 最 初 的 發 展 緊 跟 著 土 地 拓 墾 事 業 進 行, 並 非 一 夜 致 富, 或 許 可 猜 測 林 先 坤 在 建 廟 當 時 已 為 地 方 性 的 領 袖,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社 會 地 位 與 影 響 力, 建 廟 當 時 正 當 致 力 於 提 升 社 會 地 位 林 桂 玲 指 出 義 民 廟 有 不 少 來 自 林 家 家 族 嘗 會 的 捐 施, 而 林 家 也 以 施 主 及 管 理 人 的 身 分 參 與 義 民 廟 經 營, 不 管 在 廟 產 控 制 方 面 或 每 年 祭 祀 經 理 方 面, 林 家 都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 林 桂 玲 2005: ) 以 家 族 發 展 的 角 度 來 看, 莊 英 章 認 為 竹 北 林 先 坤 家 族 的 諸 多 蒸 嘗, 雖 可 解 釋 為 合 約 字 宗 族 以 祭 祀 共 同 祖 先 為 目 的 成 立 的 祭 祀 公 業, 但 就 其 廣 泛 深 入 義 民 廟 廟 務 與 廟 產 經 理 一 事 看 來, 實 際 上 具 有 濃 厚 經 濟 取 向 ( 莊 英 章 2004: 69) 年 的 褒 忠 廟 記 可 以 説 確 立 了 林 家 與 劉 家 後 代 在 義 民 廟 褒 忠 嘗 內 永 久 扮 演 監 督 及 保 管 土 地 憑 據 的 角 色, 不 像 輪 值 經 理 受 限 於 3 年 7 關 於 林 氏 家 族 的 詳 細 歷 史 發 展 宗 族 演 化 等 分 析, 亦 可 參 閱 莊 英 章 (1994) 林 桂 玲 (2005: )

14 178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一 易 的 規 定, 亦 即, 此 時 起 褒 忠 嘗 的 施 主 與 經 理 人 位 階 開 始 變 得 明 確 與 此 類 似, 羅 烈 師 利 用 義 民 廟 內 供 奉 的 牌 位 及 其 空 間 配 置 的 分 析, 將 神 位 施 主 祿 位 廟 產 經 理 者 的 階 序 指 出 來, 顯 示 出 施 主 在 廟 中 的 崇 高 地 位, 則 是 非 常 新 穎 的 看 法 ( 羅 烈 師 2006: ) 另 一 位 創 建 施 主 劉 朝 珍 ( ), 與 林 先 坤 地 位 相 同, 亦 隨 父 來 臺 開 墾, 據 說 林 爽 文 事 件 時 和 林 先 坤 等 一 起 率 眾 抵 禦, 發 起 建 立 義 民 廟, 獻 田 捐 榖 19 世 紀 中 期 家 族 投 入 隘 墾 經 營, 從 芎 林 至 橫 山 一 帶, 皆 頗 有 成 績 ( 劉 康 國 2011) 但 羅 烈 師 也 指 出, 他 在 義 民 廟 早 期 歷 史 中 其 實 並 不 存 在, 在 所 能 找 到 關 於 此 人 的 文 獻 中, 最 早 的 是 1847 年, 顯 然 其 地 位 之 提 升 真 正 原 因 不 在 於 他 是 否 與 林 先 坤 一 樣 同 為 創 建 義 民 廟 有 功 ( 羅 烈 師 2006: ) 義 民 廟 的 第 二 本 簿 冊 題 名 為 勅 封 粵 東 義 民 祀 典 簿, 則 可 清 楚 觀 察 到 義 民 廟 經 理 人 之 管 理 規 約 年 度 收 支 財 務 報 告, 以 及 對 粵 人 認 同 的 提 倡 祀 典 簿 也 同 樣 是 在 不 同 時 間 編 纂 輯 成, 共 收 錄 三 部 份, 一 是 1842 年 舉 人 曾 騰 所 寫 勅 封 粵 東 義 民 祀 典 簿 序 ( 道 光 21 年 12 月 ) 第 二 部 份 是 17 條 規 約 及 1 條 補 議 規 約 第 三 部 份 即 題 名 為 義 民 亭 公 簿 的 帳 冊, 分 列 1835 年 至 1893 年 間 輪 值 經 理 人 所 列 的 年 度 收 支 帳 第 二 部 份 總 共 18 條 規 約, 大 概 又 可 粗 分 成 三 組, 由 立 序 ( 或 即 為 立 簿 ) 的 時 間 點 來 推 測, 第 一 組 ( 前 10 條 ) 可 能 部 份 在 1842 年 之 前 所 立, 因 前 後 字 跡 不 同, 而 且 所 附 一 件 抄 契 更 是 1863 年 所 立, 極 有 可 能 這 10 條 規 約 是 在 不 同 時 間 陸 續 增 加 ; 第 二 組 ( 之 後 7 條 ) 則 清 楚 地 寫 明 是 1872 年 ( 同 治 10 年 12 月 ) 由 林 劉 施 主 及 13 庄 內 諸 紳 士 㒰 立 ; 第 三 組 ( 即 最 後 1 條 補 議 ) 沒 有 註 明 日 期, 但 就 書 寫 順 序 來 看 應 該 在 1872 年 之 後 從 這 幾 條 規 約 的 內 容 來 看, 大 致 可 以 觀 察 到 兩 個 重 點 首 先, 十 三 庄 可 能 在 1842 至 1872 年 之 間 出 現 經 常 有 人 後 設 地 以 為 十 三 庄 代 表

15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79 義 民 廟 祭 祀 圈 的 範 圍, 但 賴 玉 玲 的 研 究 很 明 確 地 指 出 事 實 上 是 參 與 義 民 祭 典 的 13 個 代 表 各 庄 的 世 襲 家 族 公 號 ( 賴 玉 玲 2005: ) 也 就 是 説,1865 至 1895 年 的 四 庄 ( 大 湖 口 九 芎 林 新 埔 石 岡 仔 ) 輪 值, 指 的 是 義 民 嘗 經 理 人 之 輪 替, 而 十 三 庄 ( 六 張 犁 下 山 九 芎 林 枋 寮 新 埔 街 五 分 埔 石 岡 仔 咸 菜 硼 街 大 茅 埔 大 湖 口 楊 梅 壢 新 屋 紅 毛 港 ) 雖 也 已 出 現, 指 的 是 參 與 祭 祀 之 村 莊 範 圍, 但 擔 任 祭 祀 爐 主 的 仍 是 上 述 家 族 公 號 如 林 桂 玲 指 出, 義 民 廟 的 祭 祀 輪 值 與 廟 產 經 理 不 應 混 為 一 談, 若 更 進 一 步 的 檢 查 兩 者 的 空 間 範 圍, 義 民 嘗 經 理 人 輪 值 的 四 大 庄 其 實 也 可 説 廣 義 地 涵 蓋 了 十 三 庄 的 範 圍, 這 是 因 為, 四 大 庄 經 理 人 來 自 鄉 村 街 市, 也 把 周 邊 村 庄 吸 納 在 其 範 圍 內, 例 如 四 大 庄 之 一 的 新 埔 街 輪 值 之 經 理, 便 包 括 來 自 十 三 庄 當 中 枋 寮 新 埔 及 五 分 埔 三 個 庄 的 商 號 及 地 方 家 族 公 號 成 員, 取 新 埔 街 為 其 代 表 因 此, 經 理 人 的 選 任 以 來 自 鄉 街 商 舖 與 家 族 為 主, 也 同 時 偶 有 來 自 鄉 街 以 外 村 庄 人 士 加 入 經 理, 並 非 空 間 範 圍 變 大 ( 林 桂 玲 2005: ) 如 此 一 來, 義 民 廟 祭 典 範 圍 真 正 向 外 大 幅 擴 展, 則 要 到 了 1877 年 加 入 了 大 隘, 即 北 埔 金 廣 福 墾 號 姜 家 的 姜 義 豐 公 號 ( 吳 學 明 2000: 235) 自 此 十 三 庄 變 成 了 十 四 庄 1976 年 依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將 溪 北 ( 即 原 先 新 屋 ) 再 分 成 觀 音 與 新 屋 兩 大 庄, 變 成 現 在 的 十 五 大 庄 ( 林 光 華 鍾 仁 嫻 等 2001: 73-74)( 見 圖 2) 參 與 祭 典 之 村 莊 如 何 由 地 方 重 要 家 族 公 號 變 成 指 涉 全 村, 羅 烈 師 的 研 究 説 得 很 清 楚, 在 信 仰 層 面 的 擴 展 是 仰 賴 領 調 和 奉 飯 制 度, 透 過 當 值 爐 主 公 號 動 員 全 村 對 祭 典 認 捐 出 力 及 為 義 民 爺 奉 飯, 而 真 正 地 凝 結 了 村 民 ( 羅 烈 師 2006: ) 這 些 公 號 迄 今 依 然 是 每 次 輪 值 祀 典 的 各 庄 代 表 爐 主, 後 來 卻 演 變 ( 或 簡 化 ) 為 其 所 代 表 的 村 莊 第 二 點, 這 些 規 約 顯 示 褒 忠 嘗 有 意 識 的 推 動 十 三 庄 內 地 方 教 育 及 獎 勵 花 紅 措 施, 先 是 獎 勵 各 地 新 取 貢 生,1872 年 以 後 則 逐 步 限

16 180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縮, 按 照 學 歷 功 名 的 程 度 頒 給 多 寡 不 同 的 花 紅, 將 其 發 放 範 圍 界 定 為 施 主 子 孫 最 多 - 十 三 庄 次 之 - 最 後 為 外 庄 的 階 序, 藉 此 明 確 化 其 影 響 力 可 推 及 的 範 圍 圖 2 今 日 義 民 廟 十 五 聯 庄 範 圍, 色 格 為 今 新 竹 縣 鄉 鎮, 聯 庄 範 圍 內 白 色 部 份 為 桃 園 縣 境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擷 取 日 期 : 2014 年 4 月 8 日 在 褒 忠 嘗 年 度 收 支 方 面, 義 民 亭 所 存 公 簿 其 實 是 典 型 的 四 柱 清 冊, 列 出 舊 管 新 收 開 除 實 在 四 項 自 1835 年 起 的 收 入 最 大 宗 的 無 庸 置 疑 是 租 谷, 支 出 的 種 類 則 相 當 多 樣, 包 括 修 理 廟 祝 工 食 祭 祀 購

17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81 置 田 產 及 花 紅 費 用 等 羅 烈 師 分 析, 義 民 廟 經 理 人 所 收 租 谷 從 1835 年 的 130 石 增 加 到 1865 年 的 343 石,1868 年 再 增 加 到 465 石, 他 因 此 推 論 義 民 嘗 有 財 富 日 增 的 趨 勢 另 外, 他 也 以 1837 年 為 例, 發 現 該 年 收 支 平 衡, 但 不 無 疑 點, 因 為 該 年 支 出 細 項 加 總 符 合, 但 收 入 卻 因 折 算 榖 石 折 算 銀 錢 比 率 不 確 定 等 因 素 而 難 以 確 認 然 而, 他 也 提 到 經 理 人 所 採 乃 藉 由 生 放 租 谷 賺 取 利 息 後 又 購 置 田 產 的 模 式, 強 調 廟 產 之 增 加 對 信 仰 擴 張 具 有 正 面 效 益 ( 羅 烈 師 2009) 然 而, 王 世 慶 研 究 支 出 最 多 的 1885 年, 卻 發 現 義 民 廟 的 收 入 為 租 谷 石 及 銀 2, 元, 而 支 出 同 為 石 及 2, 元 他 認 為 義 民 嘗 大 致 收 支 相 抵 ( 王 世 慶 2002: 241) 不 同 研 究 者 各 自 對 義 民 嘗 財 務 的 計 算, 隨 著 統 計 方 法 與 換 算 單 位 有 所 歧 異 例 如 張 毓 真 對 收 支 的 分 析 顯 示 出 帳 簿 存 在 著 計 算 單 位 不 統 一 交 接 帳 目 不 合 結 算 數 目 有 出 入 等 等 現 象, 但 大 致 仍 可 歸 納 流 入 資 金 以 租 谷 為 最 大 宗, 而 流 出 以 置 產 最 多 ( 張 毓 真 2011b: 30-69) 但 是, 義 民 廟 的 帳 目 收 支 相 抵 一 事, 應 當 視 為 其 財 務 經 營 之 原 則 由 義 民 廟 第 一 組 規 約 中 的 一 條 加 以 解 釋 可 以 明 白 : 簿 尾 銀 若 多, 倘 有 殷 實 生 借, 向 經 管 人 支 出, 其 字 約 經 理 人 收 存 ; 若 簿 尾 銀 少, 則 經 管 人 收 存 至 次 年 交 出 也 就 是 說, 此 條 規 約 明 定 經 理 人 在 承 值 至 次 年 清 結 帳 目 的 一 年 期 間 得 自 由 貸 出 租 谷 賴 玉 玲 的 研 究 顯 示, 義 民 廟 在 祀 典 簿 記 載 的 1835 至 1893 年 將 近 60 年 間 一 般 而 言 都 是 收 入 大 於 支 出, 但 仍 有 11 年 赤 字, 不 敷 之 年 中 除 2 年 由 湖 口 士 紳 經 理 外, 多 由 新 埔 街 商 號 加 以 平 抑 亦 即 結 餘 借 出 給 新 埔 商 號 流 通, 不 足 時 由 新 埔 街 商 號 借 給 義 民 廟 補 平, 而 不 管 借 出 或 借 入, 隔 年 農 曆 7 月 1 日 會 簿 時 都 需 結 清 ( 賴 玉 玲 2001: 28-29) 事 實 上, 經 理 人 的 輪 值 讓 義 民 廟 貸 出 的 欠 款 更 有 積 極 回 收 的 動 機, 交 接 的 前 提 是 短 欠 補 清, 這 也 成 了 擴 充 廟 產 增 加 收 入 的 一 項 關

18 182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鍵 ( 張 毓 真 2011: 115) 義 民 嘗 經 理 人 在 管 理 義 民 廟 租 谷 之 餘, 如 何 貸 出, 貸 出 後 是 否 再 貸 給 他 人 收 取 利 息, 則 不 記 載 在 公 簿 內 因 此, 對 於 義 民 嘗 租 谷 是 否 扮 演 地 方 金 融 借 貸 流 通 功 能, 沒 有 辦 法 清 楚 説 明, 但 顯 然 義 民 嘗 提 供 了 一 個 主 要 供 新 埔 商 號 資 金 操 作 的 平 臺 綜 覽 義 民 廟 在 清 代 時 廟 產 經 理 與 祭 祀 輪 值 的 發 展, 義 民 廟 的 影 響 範 圍 逐 步 由 18 世 紀 末 建 廟 所 在 的 小 區 域 逐 漸 擴 大 到 19 世 紀 上 半 葉 的 周 邊 四 庄, 隨 著 人 口 增 加 村 落 發 展, 義 民 廟 的 信 仰 隨 著 日 益 壯 大 的 嘗 祀 經 理 與 祭 典 維 持 而 增 強,19 世 紀 中 逐 漸 析 化 演 變 成 為 十 三 庄 1870 年 代 再 加 入 一 庄 成 為 十 四 庄 而 直 到 清 代 統 治 結 束,1865 年 以 後 管 理 辦 法 的 逐 漸 明 確 化, 以 及 透 過 輪 值 經 理 人 經 理 祭 祀 及 管 理 褒 忠 嘗 財 務 等 方 式 也 逐 步 朝 向 制 度 化 發 展, 確 立 了 林 劉 二 姓 施 主 及 輪 值 的 四 庄 重 要 商 號 與 地 方 領 袖, 具 有 決 定 與 影 響 義 民 廟 重 要 決 策 的 實 力 三 日 本 統 治 初 期 義 民 廟 管 理 機 制 的 制 度 化 與 協 議 會 的 設 置 1895 年 乙 未 年 5 月 間, 義 民 廟 受 兵 燹 殃 及,1905 年 所 立 重 修 碑 記 描 述 當 時 情 況 為 一 掃 皆 空, 顯 然 受 到 極 其 嚴 重 之 損 壞 ( 傅 萬 福 徐 景 雲 張 裕 光 1998: 68-69) 主 修 戰 後 新 竹 縣 志 的 黃 旺 成 則 直 言 當 時 乃 被 日 軍 燒 燬, 而 且 原 因 是 由 於 1895 年 日 軍 在 未 進 新 埔 前, 在 其 西 北 方 枋 寮 一 帶, 遭 遇 吳 湯 興 姜 紹 祖 及 鍾 石 妹 等 的 聯 合 義 勇 軍 之 猛 烈 攻 防 戰, 最 後 不 幸 落 敗 據 説 日 人 因 此 激 烈 反 抗, 在 新 埔 到 處 殺 人 放 火,

19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83 燒 燼 數 百 戶 民 房 ( 菊 仙 1953a,1953b) 8 但 是,1895 年 桃 竹 苗 一 帶 粵 籍 義 民 激 烈 之 抗 日 事 蹟, 是 否 影 響 日 後 此 地 與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之 關 係, 甚 至 招 致 日 本 殖 民 政 權 對 此 地 治 理 態 度 之 不 友 善, 在 現 存 資 料 中 並 無 明 顯 痕 跡 到 了 1899 年, 當 時 之 義 民 廟 之 經 理 人 邀 集 十 四 大 庄, 並 協 議 各 庄 鳩 集 緣 金 及 廟 內 嘗 租 貯 積, 作 為 廟 宇 重 修 資 金, 同 年 10 月 開 始 重 建, 直 到 1905 年 落 成, 經 理 人 傅 萬 福 徐 景 雲 張 裕 光 立 有 重 建 碑 記 ( 傅 萬 福 徐 景 雲 張 裕 光 1998: 68-69) 殖 民 政 府 結 束 與 各 地 抗 日 義 軍 之 戰 鬥 後, 開 始 設 官 治 理, 接 著 進 行 清 治 時 代 各 地 財 稅 地 方 狀 況 及 舊 慣 之 調 查, 並 發 佈 治 理 規 則 諸 如 義 民 廟 這 類 擁 有 眾 多 廟 產 信 徒 的 地 方 廟 宇, 如 何 在 新 政 府 的 治 理 體 系 中 加 以 定 位 及 管 理, 自 然 也 變 成 殖 民 統 治 一 開 始 的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在 殖 民 政 府 的 分 類 中, 像 義 民 廟 這 類 的 廟 宇, 一 般 而 言, 依 1899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府 令 第 59 號, 都 總 稱 為 社 寺 廟 宇, 與 日 本 神 道 的 神 社 佛 寺 教 會 説 教 所 ( 即 向 信 徒 講 論 教 義 之 場 合 ) 等 等 同 屬 一 類 而 其 中 寺 觀 可 先 區 分 為 民 設 神 祠 寺 觀 與 官 設 神 祠 寺 兩 大 類 對 於 如 文 武 廟 城 隍 廟 文 昌 祠 等 官 廟 及 其 所 有 財 產, 一 般 列 為 官 租 處 理, 亦 由 地 方 官 廳 接 收 管 理 配 合 土 地 調 查 及 登 記 查 定 等 作 業, 收 入 列 為 官 租, 歸 入 政 府 可 支 配 款 項 一 般 神 祠 寺 觀 等 則 以 其 創 設 維 護 及 祭 祀 等 皆 由 民 間 辦 理, 官 府 一 概 不 干 涉 義 民 廟 這 類 廟 宇 被 視 為 民 設 民 有 及 共 有, 即 一 地 區 年 4 月 28 日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四 版 一 則 義 民 亭 之 義 舉 報 導, 則 提 到 : 明 治 廿 八 年 間 因 吳 光 亮 飛 虎 營 之 土 勇 駐 屯 於 此 始 逢 兵 燹 焚 燬 無 存 根 據 同 時 期 日 軍 戰 史 記 錄 - 攻 臺 戰 紀 : 日 清 戰 史 臺 灣 篇 ( 日 軍 參 謀 本 部 編 許 佩 賢 譯 1995: ) 之 記 載, 枋 寮 庄 的 戰 事 在 1895 年 7 月 3 日 日 軍 派 兩 步 兵 小 隊 攻 擊 此 地,4 日 再 加 一 小 隊, 擊 退 敵 兵, 並 燒 了 房 舍 7 日 日 軍 於 枋 寮 庄 擊 退 往 大 湖 口 前 進 約 一 百 名 的 敵 軍, 再 獲 一 小 中 隊 之 增 援, 擊 退 敵 人 此 處 提 及 燒 毀 之 房 舍 是 否 指 義 民 廟, 目 前 尚 未 有 更 多 證 據 佐 證 臺 灣 的 抗 日 勢 力 在 新 竹 一 帶 集 中 於 新 竹 城 及 新 埔 街 附 近, 在 新 竹 南 方 客 雅 山 南 及 新 竹 市 東 南 方 的 水 仙 嶺 附 近 及 樹 杞 林 ( 即 今 竹 東 ) 也 有 一 些 ( 日 軍 參 謀 本 部 編 許 佩 賢 譯 1995: 203), 然 而, 綜 觀 乙 未 戰 役 在 臺 灣 北 部 桃 竹 苗 一 帶 的 戰 事, 多 為 此 類 零 星 人 數 規 模 有 限, 但 足 以 使 敵 人 疲 於 奔 命 的 游 擊 式 打 法

20 184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民 眾 公 有, 在 法 律 地 位 上 可 以 視 為 財 團 法 人 或 神 明 會, 要 求 登 記 立 案, 財 產 處 分 亦 須 獲 得 監 查 (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 陳 金 田 譯 1993: ) 也 就 是 說, 初 期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對 於 像 義 民 廟 這 類 民 廟 的 處 置 辦 法, 將 之 與 日 本 固 有 神 道 信 仰 基 督 教 佛 教 等 同 置 於 宗 教 之 大 項 之 下, 也 就 是 用 最 寬 鬆 的 標 準 加 以 看 待, 不 刻 意 約 束 原 本 就 在 地 方 社 會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的 地 方 寺 廟, 基 本 上 是 遵 循 舊 慣, 讓 其 自 主 發 展 依 存 臺 灣 舊 慣, 並 實 施 與 日 本 內 地 不 同 的 法 律 體 制, 是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初 期 的 重 要 原 則 9 具 體 而 言, 對 義 民 廟 這 類 廟 宇 來 說, 最 首 先 碰 到 的 殖 民 地 法 律 有 3 項, 一 是 稍 前 提 到 的 1899 年 公 佈 之 府 令 59 號 有 關 依 本 島 舊 慣 所 設 立 之 社 寺 廟 宇 等, 其 設 立 廢 除 合 併 之 辦 理 手 續 事 宜, 依 此 令 依 本 島 舊 慣 設 立 之 社 寺 廟 宇 一 旦 有 異 動, 應 向 各 地 方 首 長 申 請 核 可, 已 設 立 之 社 寺 廟 宇, 也 須 於 7 月 此 令 頒 佈 後 3 個 月 內 向 所 轄 地 方 官 廳 申 報 名 稱 及 所 在 地 名 稱 ( 溫 國 良 2001: 7-8) 關 於 社 寺 申 報, 隨 即 於 同 年 發 布 之 訓 令 第 220 號 有 關 社 寺 申 請 ( 報 ) 書 等 之 處 理 事 宜, 更 加 明 確 地 提 出 申 請 書 上 應 登 錄 之 要 件 有 幾 點 影 響 較 大 者, 首 先 是 要 設 置 臺 帳 ( 即 登 記 之 簿 冊 ), 臺 帳 核 可 後 應 記 載 神 祇 所 在 地 財 產 有 無 建 物 坪 數 官 民 地 之 區 別 異 動 狀 況 信 徒 數 目 等 祭 祀 日 等, 財 產 則 應 製 定 帳 簿 登 記 ( 溫 國 良 2001: 8-10) 第 3 項 是 1905 年 依 府 令 第 84 號 公 布 之 有 關 神 社 寺 院 及 依 本 島 舊 慣 所 設 立 之 寺 廟 等 所 屬 財 產 事 宜, 規 定 寺 廟 所 屬 財 產, 凡 欲 變 賣 讓 與 交 換 作 其 他 處 分 或 用 作 擔 保 時, 應 在 氏 子 ( 祖 神 之 後 代 庇 祐 之 居 民 ) 檀 家 ( 檀 越 施 主 ) 或 信 徒 總 代 表 2 名 以 上 連 署 後, 由 神 職 人 員 住 持 或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請, 取 得 臺 灣 總 督 許 可 ( 溫 國 良 2001: 67-69) 對 一 般 臺 灣 寺 廟 而 言, 也 就 是 自 1899 年 起, 應 該 向 地 方 官 廳 登 記, 並 開 始 設 置 臺 帳, 建 立 寺 廟 9 此 點 承 蒙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曾 文 亮 助 研 究 員 提 示, 非 常 感 謝

21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85 基 本 資 料, 若 有 異 動, 則 要 向 官 府 提 出 申 請 核 可 到 了 1905 年 則 更 進 一 步 要 求 寺 廟 財 產 的 處 分, 必 須 要 由 寺 廟 代 表 提 出 申 請, 由 總 督 核 可 所 謂 寺 廟 代 表, 關 係 到 寺 廟 與 政 府 的 對 口 單 位 寺 廟 代 表 應 為 寺 廟 住 持 祭 祀 爐 主 或 是 經 理 廟 務 與 廟 產 的 蒸 嘗 管 理 人 或 董 事, 卻 十 分 耐 人 尋 味 這 三 條 法 律 制 訂 時 間 前 後 相 隔 6 年, 正 好 是 日 本 政 府 對 臺 進 行 舊 慣 調 查 的 時 期 1901 年 舊 慣 調 查 會 成 立,1907 年 完 成 調 查,1908 年 全 部 的 調 查 報 告 書 和 附 錄 參 考 書 才 正 式 刊 行 舊 慣 調 查 為 殖 民 地 法 律 依 存 舊 慣 提 供 參 考, 然 而 在 宗 教 與 寺 廟 方 面, 雖 提 供 了 臺 灣 各 地 龐 大 的 宗 教 資 料 供 為 政 者 參 考, 但 其 內 容 並 未 牽 涉 太 多 殖 民 統 治 概 念 的 建 構 或 政 策 擬 定 成 份 唯 一 引 起 爭 議 的 是 對 臺 灣 舊 慣 寺 廟 管 理 人 的 解 釋 與 法 制 設 定 官 方 要 求 固 定 的 管 理 人, 因 此, 不 希 望 以 每 年 更 換 的 爐 主 作 代 表, 自 然 是 為 了 方 便 管 理 之 故 ( 江 燦 騰 2001: ) 然 而, 在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前 10 年, 臺 灣 財 政 獨 立 為 當 務 之 急, 比 起 土 地 調 查 戶 口 調 查 等 為 增 加 稅 收 進 行 的 工 作 相 較, 寺 廟 登 記 急 迫 性 較 低 也 因 此, 殖 民 者 對 民 間 寺 廟 的 態 度 仍 相 當 寬 容, 對 於 管 理 人 的 選 定 仍 交 由 各 寺 廟 自 行 決 定, 只 在 核 可 時 以 舊 慣 調 查 的 龐 大 資 料 來 佐 證 其 合 理 性 義 民 廟 的 管 理 制 度 究 竟 在 何 時 開 始 改 變 為 殖 民 地 法 律 架 構 認 可 的 作 法, 時 間 可 能 比 法 律 規 定 要 來 得 晩, 而 且 是 在 自 己 內 部 出 現 經 營 權 的 爭 議 時, 才 開 啟 了 與 政 府 接 觸 的 序 幕, 從 而 導 向 制 度 化 的 發 展 義 民 廟 接 下 來 幾 年 一 連 串 的 動 作, 大 概 都 跟 1911 年 見 諸 報 端 的 財 產 處 置 爭 議 有 密 切 關 係, 恐 怕 也 是 因 為 爭 議 之 故, 義 民 廟 開 始 面 對 殖 民 地 法 律 的 約 束 我 們 首 次 看 到 義 民 廟 因 為 處 分 財 產 和 地 方 官 廳 打 交 道, 大 概 便 始 於 1911 年 8 月 這 是 前 揭 報 載 爭 議 過 後 月 餘, 當 時 的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檔 案 記 載, 前 面 提 到 1911 年 6 月 時, 地 方 上 不 平 之 人 利 用 投 書, 向 新 聞 報 紙 公 開 對 義 民 廟 前 任 及 當 任 管 理 人, 以 及 獨 厚 新 埔 的

22 186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作 為 表 達 不 滿 義 民 廟 接 下 來 幾 年 一 連 串 的 動 作, 一 方 面 大 概 都 跟 此 次 事 件 有 密 切 關 係, 另 一 方 面 也 必 須 開 始 面 對 殖 民 地 法 律 的 約 束 我 們 首 次 看 到 義 民 廟 因 為 處 分 財 產 和 地 方 官 廳 打 交 道, 大 概 便 始 於 1911 年 8 月 當 時 義 民 廟 打 算 將 收 入 租 谷 之 剩 餘 輪 流 捐 贈 為 爐 下 各 庄 公 學 校 經 費, 捐 贈 對 象 共 9 校, 除 新 埔 公 學 校 520 圓 ( 日 本 統 治 後 改 用 日 圓, 與 清 代 銀 元 不 同 ) 咸 菜 硼 公 學 校 55 圓 外, 其 餘 7 所 各 50 圓, 共 計 捐 獻 925 圓 經 7 月 爐 下 各 庄 代 表 會 議 決 議, 由 管 理 人 蔡 金 球 等 3 人 向 新 竹 廳 長 家 永 泰 吉 郎 提 出 申 請, 附 有 調 查 書 ( 即 臺 帳 ) 核 可 申 請 書 1910 年 收 支 決 算 書 及 1911 年 收 支 預 算 書 家 永 泰 吉 郎 後 來 特 別 再 向 總 督 徵 詢 認 可, 他 提 到, 依 本 島 舊 慣 所 設 立 之 社 寺 廟 宇, 其 所 屬 財 產 所 生 之 成 果 處 分 一 節, 雖 可 依 規 定 由 各 團 體 依 舊 習 及 議 決 等, 報 至 地 方 廳 即 可 加 以 處 理, 但 如 本 件 則 有 遭 關 係 民 眾 誤 解 之 虞, 因 此 請 示 是 否 可 以 特 別 依 指 令 之 形 式 辦 理 總 督 佐 久 間 左 馬 太 回 覆 准 照 所 請 同 時, 在 調 查 書 中 特 別 提 到,1909 年 及 該 年 以 前 之 收 支 決 算 正 由 調 查 委 員 會 調 查 前 管 理 人 處 置 相 關 收 支 情 形, 故 仍 不 明 ( 溫 國 良 2008: ) 由 上 述 可 以 證 實 在 1910 年 以 前, 義 民 廟 的 管 理 大 概 如 報 導 所 控 訴 的, 無 法 明 白 公 開 同 時, 此 次 向 新 竹 廳 申 請 處 分, 新 竹 廳 希 望 以 指 令 形 式 辦 理, 也 是 為 了 避 免 遭 關 係 民 眾 誤 解, 顯 然 指 的 便 是 前 述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所 提 爭 端, 是 新 竹 廳 自 己 也 欲 避 免 陷 入 茶 壺 風 暴 的 辦 法 總 之, 雖 然 義 民 廟 此 次 並 非 第 一 次 對 公 學 校 捐 獻, 卻 是 與 地 方 官 廳 接 觸 後 成 為 制 度 化 習 慣 作 法 的 開 始 從 申 請 書 內 提 到 之 前 財 務 收 支 不 明 1911 年 預 算 支 出 中 列 有 土 地 臺 帳 等 記 帳 簿 製 作 及 代 書 費 用 150 圓, 以 及 每 年 預 算 及 決 算 都 開 始 列 有 地 租 及 地 租 附 加 稅 的 狀 況 來 看, 恐 怕 此 時 才 是 義 民 廟 真 正 開 始 建 立 臺 帳 的 時 間 點, 而 非 如 法 律 要 求 於 1899 年 即 進 行 登 記 1912 年 義 民 廟 再 度 為 處 分 財 產 向 新 竹 廳 申 請 核 可, 此 次 也 如 同 前

23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87 一 年 一 樣, 是 為 了 以 義 民 廟 租 谷 餘 款 捐 贈 11 間 公 學 校 各 60 圓 及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200 圓 之 建 設 費, 而 提 出 可 申 請 書 及 1911 與 1912 年 度 的 收 支 報 告 ( 溫 國 良 2009: ) 但 這 一 次 開 始, 義 民 廟 捐 贈 各 公 學 校 金 額 60 圓, 將 會 列 為 每 年 之 經 常 費 持 續 發 放 1917 年 帝 國 製 糖 株 式 會 社 向 義 民 廟 購 買 一 塊 土 地, 為 了 要 處 分 義 民 廟 的 財 產, 因 而 向 新 竹 廳 廳 長 高 山 仰 提 出 核 可 申 請 書, 説 明 理 由, 強 調 出 售 為 不 得 己, 也 説 明 售 項 將 作 為 1917 年 臨 時 收 入, 充 當 該 年 度 祭 典 費 之 用, 並 附 上 1916 年 收 支 決 算 書 及 1917 年 收 支 預 算 書 新 竹 廳 轉 呈 臺 灣 總 督 安 東 貞 美 核 可 時, 便 陳 述 該 廟 所 在 臺 帳 號 碼 經 查 屬 實, 且 判 斷 對 於 以 後 該 廟 之 維 持 與 祭 祀 無 影 響, 恭 請 總 督 核 可 ( 溫 國 良 2011: ) 文 件 中 此 一 土 地 業 主 已 明 確 註 明 登 記 為 義 民 爺, 可 見 至 遲 義 民 廟 土 地 財 產 於 此 時 已 經 進 行 登 記 關 於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於 1914 年 成 立 的 始 末, 相 關 記 載 不 多 林 施 主 收 執 簿 中 收 錄 一 件 義 民 廟 林 劉 施 主 之 緣 故, 或 許 即 為 協 議 會 成 立 之 補 充 文 件 文 中 重 述 林 劉 施 主 自 1801 至 1864 年 間 經 理 施 出 租 谷 生 放 利 息 及 土 地 買 收, 首 事 則 協 助 處 理 歷 年 祭 祀 事 宜,1865 年 財 產 大 增 後, 乃 開 始 四 庄 輪 值 經 理 3 年, 由 林 劉 施 主 監 督 點 交 契 券 收 支 簿 冊, 並 收 執 契 白 簿 各 1 本 經 理 人 1 本 該 文 提 到 此 時 之 作 法 乃 因 清 政 府 之 官 廳 無 土 地 臺 帳 民 間 管 業 憑 契, 因 此 必 須 以 土 地 契 券 作 為 證 明 文 件 該 文 明 確 指 出 義 民 廟 於 1910 年 設 立 議 員 制, 由 於 十 四 庄 派 下 人 皆 體 念 林 劉 施 主 經 理 60 餘 年 之 功 及 監 督 之 權, 是 以 特 獎 與 世 襲 議 員 2 名, 林 劉 各 1 名 ( 林 施 主 收 執 簿 : 58) 由 於 本 文 內 容 與 協 議 會 未 來 人 事 規 範 中 林 劉 施 主 的 地 位 直 接 相 關, 因 此 可 以 想 見 本 文 乃 林 施 主 家 族 於 1914 年 前 所 寫, 才 會 保 留 在 林 家, 可 信 度 也 極 高, 據 其 所 言, 在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成 立 之 前, 便 已 經 開 始 在 人 事 管 理 上 導 入 新 措 施, 或 可 稱 為 協

24 188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議 會 之 前 身 1910 年 設 立 議 員 後, 沒 有 馬 上 成 立 協 議 會, 大 概 與 1911 年 財 產 管 理 權 爭 議 急 遽 表 面 化 有 關, 顯 然 仍 有 人 事 問 題 未 解 決, 即 使 次 年 已 開 始 向 地 方 官 廳 登 記 財 產 處 置 並 試 圖 將 預 算 決 算 書 之 編 列 變 成 義 民 廟 年 度 工 作, 但 要 經 過 約 一 年 延 宕 才 於 1914 年 正 式 成 立 協 議 會 與 協 議 會 關 係 最 深 的 是 1914 年 1 月 1 日 經 地 方 長 官 新 竹 廳 長 許 可 開 始 施 行 的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規 約, 共 34 條, 規 約 內 容 等 於 是 協 議 會 的 憲 法, 也 自 此 規 範 了 義 民 廟 廟 產 與 人 事 經 營 的 管 理 辦 法 比 較 重 要 的 有 : 委 員 由 義 民 廟 關 係 街 庄 選 出 ; 協 議 會 成 立 之 目 的 在 於 管 理 義 民 廟 所 屬 財 產 及 維 護 關 係 街 庄 之 粵 族 敦 親 和 睦 ; 委 員 共 選 30 名, 其 中 2 名 由 林 劉 施 主 選 出, 剩 餘 28 名 由 十 四 大 庄 各 選 2 名, 另 外 有 會 長 1 名 副 會 長 1 名 監 查 員 3 名 義 民 廟 管 理 人 3 人 ; 義 民 廟 之 關 係 街 庄 明 確 界 定 為 : 枋 寮 六 張 犁 下 山 九 芎 林 北 埔 新 埔 五 分 埔 石 崗 仔 鹹 菜 甕 大 茅 埔 楊 梅 新 屋 紅 毛 港 大 湖 口 ; 以 及 其 他 關 於 會 議 應 進 行 之 內 容 及 形 式 等 等 ( 丸 井 圭 治 郎 1993[1919]: 61-65)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在 上 述 規 約 的 規 範 之 下, 議 事 進 行 議 員 選 任 財 產 處 分 及 關 係 街 庄 的 範 圍 都 開 始 制 度 化 不 難 發 現, 與 清 代 義 民 嘗 在 1865 年 的 變 革 相 較, 施 主 的 地 位 仍 受 保 障, 也 就 是 說 林 劉 施 主 - 各 庄 代 表 這 樣 的 人 事 結 構 的 變 化 不 大 但 是,1914 年 協 議 會 的 經 營 人 事 制 度 化 仍 有 其 意 義 : 原 來 1865 年 起 林 劉 施 主 - 四 庄 輪 值 這 樣 的 上 下 層 人 事 結 構, 到 了 1914 年 明 確 改 為 林 劉 施 主 + 十 四 庄 代 表 各 二 名 這 樣 的 扁 平 共 議 制 度 也 就 是 説, 清 代 值 年 經 理 只 會 由 四 庄 中 輪 一 庄, 而 1914 年 後, 則 是 不 分 年 度, 每 一 庄 都 有 代 表 在 協 議 會 內 清 代 義 民 嘗 經 理 人 最 多 可 能 來 自 新 埔 五 份 埔 九 芎 林 大 湖 口 等 幾 個 鄉 街, 在 1914 年 以 後 各 庄 人 數 都 固 定 下 來, 以 往 不 可 能 出 現 經 理 人 的 邊 緣 街 庄, 也 終 於 有 固 定 代 表

25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89 由 1915 年 以 降 歷 次 義 民 廟 會 議 錄 看 來, 一 改 清 代 於 農 曆 7 月 會 簿 的 慣 習 自 協 議 會 成 立 後, 配 合 於 每 年 西 曆 4 月 至 次 年 3 月 官 定 年 曆 的 時 間, 每 年 度 於 義 民 廟 事 務 所 舉 行 春 秋 兩 季 例 會, 討 論 年 度 收 支 預 算, 並 依 協 議 會 規 約 第 21 條 約 做 成 會 議 記 錄, 此 即 現 留 存 之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會 議 錄 10 會 議 記 錄 中 可 以 歸 納 的 每 年 例 行 事 務 為 : 每 年 3 月 間 春 季 例 會 時 由 管 理 人 提 出 當 年 度 收 支 預 算 案 討 論, 同 年 月 間 召 開 秋 季 例 會 時 則 討 論 管 理 人 提 出 的 前 一 年 度 5 月 間 製 作 的 收 支 決 算 案 除 了 對 預 算 使 用 項 目 的 修 正 新 提 建 議 之 外, 大 部 份 管 理 人 所 提 出 的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都 會 獲 得 議 決 通 過 雖 然 是 民 間 廟 宇 的 例 行 會 議, 光 從 會 議 舉 行 的 形 式, 參 與 議 員 蓋 章 缺 席 者 請 假 委 任 狀 之 提 出 議 員 選 舉 提 出 動 議 議 長 主 持 討 論 事 項 及 決 議 製 作 會 議 記 錄 提 出 年 度 預 算 討 論 及 製 作 清 楚 財 務 決 算 收 支 記 錄 等 辦 法, 都 已 經 符 合 近 代 公 司 治 理 與 議 事 流 程 進 行 的 標 準 以 預 算 書 管 理 規 劃 下 年 度 財 務 收 支, 以 及 以 決 算 書 確 認 預 算 執 行 及 剩 餘 款 項 的 清 楚 財 務 報 告 之 作 法, 也 與 清 代 褒 忠 嘗 製 作 四 柱 清 冊 公 簿 的 模 式 迥 然 不 同 了 除 了 人 事 結 構 與 議 事 形 式 外, 以 下 還 可 以 舉 出 從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會 議 錄 及 附 錄 整 理 的 兩 表 中 所 觀 察 1910 年 代 的 三 項 變 化 : 10 見 義 民 廟 事 務 所 年 度 會 議 記 錄, 時 間 涵 蓋 1915 至 1946 年, 依 時 序 裝 訂 成 書 冊 形 式, 共 五 本, 最 早 一 本 題 名 為 大 正 四 年 以 降 會 議 錄, 無 頁 碼 以 下 內 文 提 及 本 會 議 錄, 不 再 另 行 註 明 出 處 承 東 吳 大 學 歷 史 系 陳 志 豪 助 理 教 授 慷 慨 借 閱 義 民 廟 相 關 會 議 錄 影 本, 該 影 本 為 中 央 大 學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林 志 龍 碩 士 向 義 民 廟 借 閱 取 得, 並 據 此 完 成 碩 士 論 文 新 竹 枋 寮 褒 忠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之 研 究 ( ) ( 林 志 龍 2008), 對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之 運 作 與 發 展 做 了 清 晰 而 深 入 之 探 討 筆 者 謹 於 此 向 二 位 表 達 謝 意

26 190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 一 ) 結 餘 金 之 管 理 表 年 義 民 廟 預 算 及 決 算 數 ( 單 位 : 日 圓 谷 石 ) 11 收 入 支 出 轉 入 下 年 度 結 餘 1910 預 算 決 算 3, 圓 2, 圓 石 石 預 算 3, , 決 算 6, , 預 算 6, , , 決 算 1913 預 算 決 算 1914 預 算 決 算 1, , , , 預 算 4, , 決 算 6, , 預 算 決 算 7, , , 預 算 6, , 決 算 11, , , 預 算 12, , 決 算 18, , , 預 算 14, , 決 算 26, , , 預 算 28, , 決 算 22, , , 預 算 22, , 決 算 資 料 來 源 : 年 數 據 來 自 溫 國 良 編 譯 (2008: );1912 年 資 料 來 自 溫 國 良 編 譯 (2008: ); 年 度 數 據 來 自 義 民 廟 事 務 所 大 正 4 年 以 降 會 議 錄, 細 項 整 理 如 附 錄 1914 年 度 之 決 算 報 告 有 兩 份, 未 知 是 否 為 1913 年 之 誤 植, 暫 先 並 列 由 上 表 所 列 1910 至 1921 年 度 收 支 項 目 及 餘 額 來 分 析 ( 除 去 無 資 料 的 1913 至 1914 年 ), 雖 然 協 議 會 成 立 於 1914 年,1910 及 1911 年 的 11 表 格 空 白 處 為 無 資 料

27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91 收 支 帳 記 錄 為 何 存 在, 應 該 如 前 述 義 民 廟 林 劉 施 主 之 緣 故 所 說, 1910 年 已 經 設 立 了 議 員 制 加 以 管 理, 同 時 為 了 消 弭 1911 年 爭 端, 因 而 向 地 方 官 廳 申 請 核 可 處 分 財 產 以 充 公 用 而 製 作 財 務 報 告 之 故 1910 年 的 帳 目 基 本 上 仍 如 清 代 一 樣 是 收 支 相 抵 的, 只 是 到 了 1911 年 製 作 決 算 時, 僅 剩 下 29 圓 一 事, 已 經 需 要 向 其 他 信 徒 交 代 了 從 表 1 來 看, 可 以 說, 義 民 廟 於 1915 年 起 每 年 預 算 規 劃 收 支 相 抵, 可 見 得 這 是 義 民 廟 預 算 編 列 的 原 則, 但 在 實 際 上 卻 與 同 年 度 最 終 決 算 及 次 一 年 度 的 預 算 數 字, 不 見 得 有 何 相 關, 挺 多 只 能 説 在 編 預 算 時 想 要 呈 現 不 留 餘 額 的 現 象 比 較 重 要 的 可 能 是, 義 民 廟 的 歷 年 收 入 雖 有 上 下 波 動, 總 的 來 説 1910 年 代 呈 現 逐 漸 增 加 的 趨 勢 收 入 增 加, 支 出 的 規 劃 也 會 增 加, 而 歷 年 決 算 的 結 果, 結 餘 也 大 幅 加 了, 這 三 者 息 息 相 關 收 入 增 加 一 方 面 是 因 為 收 入 租 谷 利 息 租 佃 土 地 押 金 等 每 年 增 加, 之 所 以 增 加, 則 主 要 是 因 為 義 民 廟 收 入 多 為 租 谷, 因 此 榖 價 上 漲 使 帳 簿 中 租 谷 折 換 後 的 金 額 數 目 增 加 二 方 面 支 出 的 每 年 決 算 固 然 也 增 加 了, 可 是 似 乎 趕 不 上 收 入 增 加 的 速 度 第 三 方 面 再 加 上 每 年 決 算 結 果 顯 示 1910 年 以 後, 結 餘 倍 增, 而 義 民 廟 開 始 有 會 計 制 度 後, 結 餘 金 必 須 轉 入 下 一 年, 使 得 義 民 廟 收 入 積 累 快 速 與 清 代 義 民 嘗 公 簿 所 顯 示 每 年 大 致 收 支 相 抵 的 結 果 相 較, 最 大 的 變 化 是 結 餘 金 的 運 用 清 代 作 法 是 有 結 餘 由 義 民 嘗 經 理 人 借 出 放 貸, 次 年 歸 還, 若 有 短 收, 則 由 義 民 嘗 經 理 人 向 外 借 貸 ( 通 常 是 向 義 民 嘗 的 經 理 人 自 己 的 商 號 ), 次 年 歸 還, 帳 上 盡 量 不 留 結 餘 因 此,1910 年 代 起 義 民 廟 每 年 收 支 決 算 中 的 餘 額 必 須 轉 入 下 一 年 收 入 的 作 法, 是 義 民 廟 財 務 管 理 適 應 近 代 會 計 制 度 的 一 大 變 化, 也 是 義 民 廟 走 向 公 共 化 的 一 項 重 要 基 礎 大 量 結 餘 如 何 運 用, 變 成 每 年 協 議 會 例 會 討 論 的 重 要 事 項, 其 中 固 定 的 大 額 支 出 為 祭 祀 費 地 租 金 地 租 附 加 稅 等, 非 固 定 大 額 支 出 則 有

28 192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修 築 興 建 購 地 貯 金 等 等 另 外, 即 每 年 捐 助 地 方 公 學 校 的 費 用 從 會 議 錄 的 內 容 來 看, 開 始 討 論 如 何 將 每 年 結 餘 制 度 化 成 為 積 立 金 (つみたてきん, 即 儲 備 金, 盈 餘 金 ) 的 變 化, 則 要 到 了 1923 年 以 後, 積 立 金 被 列 入 義 民 廟 固 定 支 出 中 的 一 項, 為 成 立 地 方 中 學 等 作 準 備 ( 林 志 龍 2006: 11) 協 議 會 議 員 共 同 議 決 義 民 廟 每 年 結 餘 之 用 途, 因 此 在 1910 年 代 才 能 見 得 到 這 麼 多 義 民 廟 捐 助 地 方 之 義 舉 ( 二 ) 公 學 校 贊 助 義 民 廟 對 各 地 公 學 校 的 贊 助, 經 常 占 支 出 最 大 一 筆 款 項 自 1911 年 起 捐 助 9 校 1912 年 決 定 每 年 捐 贈 11 公 學 校 各 金 額 60 圓 作 為 經 常 費, 一 直 到 年 捐 助 金 額 都 維 持 在 660 圓 預 定 經 常 費 的 範 圍 然 而, 到 了 年 捐 助 公 學 校 的 規 模 擴 大 至 所, 金 額 也 增 加 到 1,000 圓 以 上 最 高 曾 到 達 1921 年 度 補 助 24 校, 捐 助 金 額 也 曾 衝 高 到 1919 年 度 的 2,000 圓 以 上 據 報 載, 早 在 1902 年 義 民 廟 便 有 捐 助 新 成 立 之 新 埔 公 學 校 300 餘 圓 之 舉 ( 不 著 撰 人 1902) 1906 年 義 民 廟 管 理 人 也 曾 捐 助 新 埔 公 學 校 及 其 他 八 所 各 50 圓 共 520 圓 的 寄 附 金 ( 即 捐 獻 )( 不 著 撰 人 1906) 但 是, 開 始 制 度 化, 應 該 還 是 1911 年 義 民 廟 出 現 爭 議 前 後 的 變 化, 據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報 載, 元 管 理 人 傅 滄 浪 徐 榮 鑑 張 清 元 等 協 議 將 貯 存 於 管 理 人 之 家 的 剩 餘 之 額 充 為 公 共 事 業 費 俾 粵 族 人 等 共 沾 實 益 乃 決 定 寄 附 於 竹 北 一 堡 廣 東 部 落 之 公 學 校 ( 不 著 撰 人 1911) 比 對 爭 端 發 展 的 脈 絡 看 來, 義 民 廟 挹 注 公 共 事 業 制 度 化 一 開 始 的 動 機, 可 能 是 原 來 三 名 管 理 人 為 了 從 私 吞 罪 名 中 解 脫 而 提 出 的 善 舉 不 管 如 何, 捐 助 公 學 校 很 快 便 成 為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議 員 之 共 識, 沒 有 異 議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義 民 廟 眾 多 議 員 與 家 族 成 員 先 前 都 曾 以 個 人 身 份 資

29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93 助, 如 五 分 埔 的 陳 朝 綱 新 埔 潘 作 霖 與 劉 家 水, 都 早 在 1897 年 便 捐 助 以 教 導 日 語 為 主 的 新 埔 國 語 傳 習 所 分 教 場 ( 不 著 撰 人 1897a: 324 不 著 撰 人 1897b: 38) 地 方 士 紳 對 於 以 往 取 得 功 名 作 為 社 會 上 升 流 動 管 道 的 消 失, 以 及 對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的 新 時 代 取 得 社 會 優 勢 地 位 及 相 伴 隨 之 影 響 力 途 徑 的 憂 慮, 或 許 即 表 現 在 以 往 士 紳 家 族 的 子 弟 積 極 響 應 1896 至 1898 年 間 的 公 學 校 前 身 的 國 語 傳 習 所 入 學 一 事 上 ( 林 欣 宜 2013: ) 事 實 上,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議 員 對 十 四 庄 各 地 公 學 校 的 贊 助 不 餘 遺 力 從 林 志 龍 所 列 補 助 學 校 表 可 以 看 得 出 來,1914 至 1920 年 之 間 義 民 廟 補 助 款 平 均 都 達 到 義 民 廟 總 收 入 一 成 以 上 ( 林 志 龍 2008: 159) 而 十 四 大 庄 內 被 捐 助 的 學 校, 在 1912 至 1925 年 間 更 高 達 30 餘 所 ( 賴 玉 玲 2005: 74) 據 李 鎧 揚 對 1899 至 1920 年 間 公 學 校 經 費 的 統 計, 諸 如 義 民 廟 寄 附 金 之 類 的 捐 款, 就 占 了 全 島 公 學 校 收 入 比 重 將 近 三 成 ( 李 鎧 揚 2012: 91-92) 而 公 學 校 所 需 經 費 依 公 學 校 令 第 一 條 明 定 應 來 自 地 方 ( 即 街 庄 社 ), 因 此, 捐 款 及 其 他 地 方 的 公 共 財 產 變 成 非 常 重 要 的 來 源, 與 其 他 出 自 地 方 的 各 種 稅 款, 地 方 支 持 的 款 項 合 計 超 過 公 學 校 經 費 來 源 九 成 以 上 ( 許 佩 賢 2005: 61-88) 也 就 是 說, 像 義 民 廟 這 樣 的 地 方 財 團, 對 於 地 方 教 育 建 設 經 費 的 貢 獻 卓 著 ( 三 ) 地 方 協 力 與 交 換 義 民 會 協 議 會 議 員 之 所 以 願 意 捐 款 贊 助 地 方 教 育, 應 該 要 從 其 在 地 方 社 會 上 的 地 位 開 始 討 論 根 據 林 志 龍 的 爬 梳, 在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運 作 期 間 ( ), 共 選 出 5 屆 65 名 議 員 如 下 表 2 所 列 1915 至 1918 年 間 第 一 屆 30 位 議 員 的 出 身, 有 10 位 出 身 清 代 以 來 參 與 義 民 廟 祭 典 的 地 方 公 號 家 族, 可 見 得 進 入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後 義 民 廟 重 要 決 策 者 仍 與 清 代 有 一 定 延 續 性 而 30 位 議 員 之 中, 有 8 位 是 現 職 的 地 方 基 層 不 支 薪 名

30 194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譽 職 的 區 長 共 18 位 曾 前 後 擔 任 不 同 公 職 由 於 街 庄 長 是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初 期 地 方 基 層 行 政 系 統 中 臺 灣 人 可 以 擔 任 的 最 高 職 務, 因 此 具 有 相 當 象 徵 意 義 表 年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第 一 屆 議 員 身 份 ( 灰 框 者 為 帶 有 公 職 身 份 的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議 員 ) 祭 區 議 員 姓 名 ( 帶 公 職 ) 家 族 公 號 非 議 員 期 間 公 職 1 林 姓 施 主 林 疇 林 貞 吉 2 劉 姓 施 主 劉 家 水 : 九 芎 林 區 區 長 竹 東 郡 役 所 芎 林 庄 庄 長 六 家 林 雲 玉 林 貞 吉 4 六 家 林 其 柳 林 貞 吉 5 下 山 詹 家 茂 6 下 山 鄭 木 生 7 九 芎 林 劉 仁 鍊 1904 年 新 竹 廳 九 芎 林 公 學 校 雇 員 1915 年 九 芎 林 區 區 長 8 九 芎 林 彭 錦 球 新 竹 廳 樹 杞 林 區 區 長 竹 東 郡 役 所 竹 東 庄 庄 長 大 隘 管 理 人 姜 振 乾 姜 義 豐 新 竹 廳 參 事 及 新 竹 州 州 協 議 會 員 新 竹 辨 務 署 竹 北 一 堡 第 15 區 庄 10 大 隘 黃 流 明 : 新 竹 廳 月 眉 區 區 長 枋 寮 劉 興 明 12 枋 寮 簡 金 連 管 理 人 兼 議 長 潘 成 13 新 埔 鑑 : 新 竹 廳 新 埔 區 區 長 潘 金 和 長 1898 新 竹 辨 務 署 竹 北 一 堡 第 15 區 街 庄 長 1899 新 竹 辨 務 署 第 8 區 街 庄 長 新 竹 廳 第 7 區 街 庄 長 1905 臺 中 州 新 社 公 學 校 訓 導 心 得 1921 新 竹 州 獅 潭 公 學 校 教 員 心 得 獅 潭 公 學 校 八 角 林 分 教 場 准 訓 導 ;1900 年 授 紳 章 新 竹 廳 第 13 區 街 庄 長 1905 新 竹 郡 役 所 新 埔 庄 庄 長 1920 新 竹 州 州 協 議 會 會 員 新 埔 管 理 人 蔡 緝 光 新 竹 郡 役 所 新 埔 庄 庄 長 五 分 埔 詹 文 光 新 竹 廳 新 埔 公 學 校 雇

31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五 分 埔 陳 壽 生 陳 茂 源 17 石 光 陳 遠 芳 桃 園 廳 石 崗 仔 區 區 長 石 光 范 洪 灶 范 盛 記 19 關 西 謝 金 蘭 : 桃 園 廳 咸 菜 硼 區 區 長 桃 園 廳 第 二 十 五 區 街 庄 長 關 西 羅 碧 玉 羅 祿 富 新 埔 辨 務 署 竹 北 二 堡 第 22 區 庄 長 大 茅 埔 林 孔 昭 : 新 竹 廳 大 茅 埔 新 竹 廳 第 14 區 街 庄 長 1905 臺 北 區 區 長 縣 新 埔 辨 務 署 雇 大 茅 埔 楊 成 木 新 竹 郵 便 局 貯 蕃 課 通 信 事 務 員 1944? 23 湖 口 范 献 廷 : 新 竹 廳 大 湖 口 新 竹 辨 務 署 第 16 區 街 庄 長 區 區 長 新 竹 廳 第 15 區 街 庄 長 湖 口 周 霖 河 25 楊 梅 呂 家 聲 : 桃 園 廳 楊 梅 壢 區 區 長, 楊 梅 黃 發 祥 27 溪 北 廖 逢 榜 新 埔 辨 務 署 竹 北 二 堡 第 3 區 庄 長 28 溪 北 范 姜 騰 (1920 亡 故 ) 29 溪 南 徐 慶 火 : 紅 毛 港 區 區 長 徐 國 和 桃 仔 園 辨 務 署 第 19 區 街 庄 長 [-1905] 桃 仔 園 辨 務 署 第 19 區 1901 桃 園 廳 第 10 區 街 庄 長 1905 桃 園 廳 新 屋 區 新 埔 辨 務 署 竹 北 二 堡 第 24 區 庄 長 1899 新 竹 辨 務 署 第 17 區 街 庄 長 新 竹 廳 第 16 區 街 庄 長 溪 南 徐 慶 旺 徐 國 和 新 竹 郡 役 所 紅 毛 庄 庄 長 資 料 來 源 : 義 民 廟 事 務 所 大 正 四 年 以 降 會 議 錄 林 志 龍 (2008: 77-78) 各 年 度 臺 灣 總 督 府 職 員 錄 及 賴 玉 玲 (2005: ) 從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義 民 廟 協 議 員 幾 乎 都 是 地 方 上 的 重 要 領 袖, 其 來 源 已 經 不 再 侷 限 自 清 代 以 來 的 公 號 家 族, 有 更 多 人 在 擔 任 議 員 的 同 時, 身 兼 地 方 街 庄 長 協 議 會 內 身 兼 公 職 的 議 員, 對 義 民 廟 之 發 展 以 及 結 餘 金 之 使 用 用 途, 自 然 也 與 地 方 官 廳 對 地 方 建 設 的 期 待 結 合 在 一 起, 初 等

32 196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教 育 的 建 設 便 是 互 蒙 其 利 的 用 途 地 方 官 員 趁 機 暗 示 義 民 廟 捐 助 經 費 用 途 ( 如 1911 年 要 求 捐 助 枋 寮 派 出 所 ) 與 1920 年 代 以 後 官 員 出 席 協 議 會 的 經 常 化, 12 想 必 都 對 義 民 廟 的 重 要 決 策 造 成 影 響 這 意 味 著 地 方 發 展 也 同 時 變 成 這 些 議 員 的 重 要 任 務, 其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任 務 即 為 上 述 地 方 基 礎 教 育 設 施 的 建 置 林 志 龍 也 指 出 由 於 協 議 員 多 數 具 有 公 職 身 份, 也 相 對 地 能 較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 林 志 龍 2008b: ) 確 實 如 此, 議 員 本 身 身 份 的 多 重 性, 便 表 現 在 其 各 自 為 所 在 轄 區 爭 取 義 民 廟 贊 助 公 學 校 捐 款 修 繕 建 造 費 造 橋 鋪 路 工 程 上 由 此 來 看, 議 員 身 份 的 多 重 性, 是 非 常 重 要 影 響 地 方 及 義 民 廟 發 展 的 關 鍵 以 往 義 民 廟 的 公 益 美 名 大 概 與 對 政 府 的 協 力 交 換 有 莫 大 關 係 也 就 是 説, 進 入 日 本 統 治 時 代 以 後, 義 民 廟 所 面 對 的 國 家, 不 是 那 些 偶 爾 需 要 處 理 的 法 規 問 題 而 己, 而 是 更 滲 透 入 義 民 廟 人 事 關 係 的 存 在 清 代 扮 演 國 家 與 地 方 中 介 角 色 的 地 方 重 要 領 導 人 物, 在 日 本 統 治 初 期 大 量 進 入 基 層 行 政 體 系, 挾 帶 政 府 公 權 力 與 社 會 動 員 之 資 源, 可 以 想 見 此 時 開 始 官 民 關 係 發 生 本 質 上 的 轉 變 ( 吳 文 星 1992: 60-86) 四 結 論 綜 覽 義 民 廟 管 理 機 制 一 個 半 世 紀 的 變 化,19 世 紀 中 期 確 立 以 施 主 與 管 理 人 控 制 廟 產 經 營 的 義 民 嘗 開 始 了 四 庄 輪 值 經 營 廟 產 的 模 式, 到 了 清 代 末 期 逐 漸 發 展 出 十 四 大 庄 的 祭 祀 範 圍, 鉅 額 寺 廟 資 產 的 積 累 來 自 清 朝 自 乾 隆 年 間 以 來 之 蓄 積 以 及 在 地 方 戮 力 經 營 之 效 此 一 寺 廟 不 是 單 純 12 見 前 述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1911 年 6 月 20 日 提 及 要 義 民 廟 寄 附 枋 寮 派 出 所 引 起 不 滿 一 事 ; 另 外,1922 年 4 月 2 日 岩 滿 地 方 課 長 臨 席 調 查 義 民 廟 預 算 1924 年 岩 滿 課 長 出 席 後 決 定 寄 附 新 竹 慈 惠 堂 1926 年 田 代 教 育 課 長 臨 席 預 算 與 決 算 討 論 等 等, 例 子 不 勝 枚 舉 見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1911 年 6 月 20 日 1922 年 4 月 22 日 1924 年 4 月 3 日 1926 年 3 月 9 日 及 10 日 之 報 導 等

33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97 的 宗 教 場 所, 而 是 地 方 議 事 及 資 源 分 配 決 定 的 場 域, 既 是 義 民 爺 福 澤 所 至 之 處 是 信 仰 與 認 同 展 現 的 場 所, 更 是 地 方 重 要 政 治 經 濟 場 域 但 是, 自 日 本 統 治 以 後, 才 開 始 有 人 提 出 義 民 廟 產 乃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的 財 產 一 事, 代 表 了 以 往 非 來 自 新 埔 與 施 主 家 庭 權 力 核 心 以 外 的 人 士, 也 開 始 主 張 其 對 義 民 廟 財 產 具 有 支 配 之 當 然 權 力 義 民 廟 的 公 共 化 走 向 了 比 想 像 中 更 複 雜 的 內 涵 與 清 代 相 較, 義 民 嘗 的 經 理 人 來 自 四 庄 輪 值, 而 施 主 為 永 不 更 易 之 世 襲 家 族, 在 制 度 上, 十 四 庄 其 他 人 士 除 了 輪 庄 祭 祀 外, 能 夠 成 為 決 策 核 心 階 層 的 機 會 少 之 又 少 到 了 日 本 時 代, 十 四 庄 人 之 所 以 認 為 自 己 也 具 有 廟 產 支 配 權 力, 敢 提 出 財 產 是 公 共 的, 或 許 並 非 真 的 意 在 強 調 義 民 廟 是 社 會 大 眾 共 有 的 廟 義 民 廟 資 源 應 為 公 眾 共 享 決 策 公 開, 而 是 用 以 爭 取 其 他 非 核 心 庄 之 人 士 也 能 合 法 進 入 運 作 核 心, 決 定 廟 產 用 途 的 策 略 這 樣 的 訴 求 帶 進 來 的, 便 是 1914 年 協 議 會 之 成 立, 透 過 廟 宇 關 係 街 庄 範 圍 的 確 認, 讓 十 四 庄 人 都 能 夠 有 代 表 進 入 決 定 義 民 廟 發 展 的 協 議 會 之 中 也 就 是 説, 義 民 廟 廟 產 與 廟 務 經 營 權 力 結 構 在 協 議 會 成 立 後, 十 四 庄 人 參 與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被 正 式 確 認, 雖 然 十 四 庄 在 這 之 前 便 或 多 或 少 以 某 種 形 式 參 與 祭 祀 有 些 人 也 加 入 義 民 嘗 經 理 人 的 行 列, 但 這 一 套 新 的 議 會 制 度 引 進 後, 最 重 要 的 除 了 議 員 選 任 外, 即 為 義 民 廟 廟 務 的 決 策 單 位, 以 及, 以 會 計 制 度 來 監 督 義 民 廟 財 產 與 財 務 的 流 動 殖 民 政 府 與 其 法 律 在 義 民 廟 廟 產 爭 議 的 例 子 中, 並 不 是 主 動 的 角 色, 尤 其 明 顯 的 是 日 本 時 代 提 出 的 公 共 之 訴 求, 分 明 為 別 有 用 心 的 聲 明 但 是,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時 代 遂 行 國 家 意 志 的 政 府 角 色 變 得 更 具 有 影 響 力 了, 利 用 法 規 監 管 等 方 式, 強 化 了 財 產 登 記 議 決 制 度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從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的 運 作 來 看, 近 代 化 國 家 對 於 非 全 然 個 人 又 非 全 然 私 有 的 財 團 共 產 之 管 理 的 確 發 生 了 制 度 化 的 效 果 然 而, 究 其

34 198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實 質, 改 變 並 非 只 有 形 式 上 的 或 制 度 上 的, 就 實 際 財 產 收 益 ( 租 息 ) 結 餘 如 何 處 置 看 起, 不 論 在 清 代 或 是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前 期, 都 盡 量 維 持 結 餘 為 零, 乃 延 續 以 往 義 民 嘗 經 理 人 用 收 支 相 抵 原 則, 進 行 資 金 操 作 的 辦 法 自 1911 年 開 始 出 現 轉 入 下 年 度 之 結 餘, 就 義 民 廟 的 財 務 管 理 而 言, 至 此 便 產 生 巨 變, 協 議 會 時 期 開 始 明 確 地 預 算 規 劃 與 決 算 報 告, 讓 結 餘 的 累 積 與 使 用 都 必 須 透 過 協 議 決 定, 大 量 的 結 餘 金 用 於 地 方 公 學 校 補 助 一 事, 乃 得 力 於 議 員 本 身 身 份 地 方 發 展 所 需 以 及 與 地 方 官 廳 之 間 的 協 力 交 換 所 致 比 對 中 國 在 20 世 紀 初 期 的 鄉 村 地 區 興 起 廟 產 興 學 一 事, 或 許 更 能 看 出 兩 地 國 家 與 社 會 關 係 的 變 化 1905 年 廢 除 科 舉 後, 鄉 村 辦 學 走 向 由 私 向 公 的 變 化, 羅 志 田 曾 在 演 講 中 用 近 年 來 流 行 的 術 語 國 進 民 退 加 以 形 容, 此 時 地 方 公 費 運 用 於 教 育 用 途 也 被 當 成 理 所 當 然, 但 新 學 堂 的 不 穩 定 與 新 式 教 育 的 高 昂 費 用, 最 終 仍 導 致 城 鄉 疏 離 與 鄉 居 精 英 流 向 都 市 的 結 果, 這 是 國 家 開 始 介 入 教 育 後 導 致 民 間 辦 學 和 就 學 積 極 性 被 削 弱 造 成 的 影 響 ( 羅 志 田 2006: ) 綜 觀 義 民 廟 自 清 代 至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前 半 期 的 發 展, 不 難 發 現, 清 代 扮 演 地 方 社 會 與 國 家 機 關 之 間 的 中 介 的 義 民 廟, 已 經 不 再 是 個 人 的 地 方 的, 到 了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種 種 法 規 監 理 制 度 以 及 寺 廟 議 事 公 開 的 要 求, 地 方 官 廳 的 角 色 加 了 進 來, 連 協 議 會 議 員 本 身 的 角 色 都 變 得 多 元, 無 法 完 全 與 國 家 的 公 共 的 意 識 和 作 為 斷 然 分 開 地 方 的 共 有 的 公 產 固 然 變 成 了 國 家 可 以 運 用 的 資 源 之 一, 但 義 民 廟 及 協 議 會 議 員 或 許 也 藉 此 獲 得 政 府 公 權 力 之 支 持, 確 認 彼 等 在 地 方 社 會 權 力 結 構 中 的 上 層 地 位 更 加 穩 固 在 臺 灣 的 例 子 或 許 不 完 全 是 國 進 民 退, 但 藉 由 公 共 化 所 偷 渡 進 來 的 國 家 力 量 確 實 某 種 程 度 地 減 抑 了 以 往 義 民 廟 在 自 主 處 置 地 方 事 務 上 的 能 量, 而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範 圍 也 逐 漸 與 國 家 目 標 吻 合

35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199 謝 誌 : 本 論 文 承 蒙 審 查 人 細 心 指 正, 並 獲 得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前 期 新 竹 枋 寮 義 民 廟 廟 務 經 理 制 度 化 之 歷 史 考 察 ( 編 號 NSC H ) 之 經 費 資 助, 特 此 致 謝

36 200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附 錄 :1910 年 代 義 民 廟 收 支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1914 年 度 收 入 ( 金 圓 ) 1, 支 出 1, 差 引 剩 餘 金 ( 結 收 支 決 算 餘 )3.633 書 前 年 分 引 繼 金 借 出 金 500 小 作 料 收 入 年 度 后 期 分 特 別 水 租 之 分 1914 年 度 后 期 分 地 租 臨 時 佃 人 會 議 費 6.80 備 品 購 入 費 3.40 書 記 給 與 18 圳 路 修 繕 費 1.35 旅 費 ( 書 記 出 張 ) 3.76 臺 帳 用 紙 代 2 通 信 運 搬 費 收 支 預 算 書 協 議 會 規 約 代 10 收 入 ( 金 圓 ) 4, 支 出 4, 籾 臺 斗 石 換 算 2.50 圓 / 石 前 年 分 財 產 剩 餘 金 4, 祭 祀 費 ( 義 民 廟 中 元 祭 典 輪 流 執 行 租 谷 臺 斗 350 石 換 算 金 ) 廟 祝 ( 一 年 租 谷 臺 斗 石 換 算 金 ) 渡 夫 ( 一 年 租 谷 臺 斗 石 換 算 金 ) 新 埔 公 學 校 外 十 校 經 660 費 寄 附 金 1915 年 度 地 租 金 附 加 稅 農 會 費 土 地 整 理 費 20 管 理 人 三 人 ( 一 年 分 216 報 酬 ) 書 記 ( 一 年 給 與 ) 144 通 信 運 搬 費 30 旅 費 日 當 ( 管 理 人 及 400 書 記 十 四 庄 協 議 委 員 )

37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201 會 議 費 ( 十 四 庄 代 表 300 者 請 待 年 二 回 ) 事 務 費 ( 一 個 月 平 均 72 6 円 ) 炊 事 場 增 築 300 修 繕 費 ( 義 塚 整 理 ) 300 雜 費 100 備 品 50 豫 備 金 新 埔 信 用 組 合 出 資 金 年 度 ( 收 入 總 額 ) 12, ( 支 出 總 額 ) 12, 差 引 剩 餘 金 收 支 決 算 書 ( 原 案 ) 枋 寮 義 民 庙 管 理 人 [ 提 出 ] 円, 轉 入 翌 年 度 前 年 分 繰 越 金 3, , 作 為 預 備 金 的 貯 金 拂 下 1913 年 度 后 期 分 地 租 金 , 年 度 前 后 期 分 地 租 金 㒰 上 利 子 金 73 新 埔 公 學 校 外 十 校 600 經 常 費 寄 附 金 借 出 金 償 還 1,400 修 繕 費 義 塚 修 理 石 219 料 代 㒰 上 利 子 金 168 土 地 買 收 代 價 金 及 3, 登 記 費 用 贌 耕 磧 地 金 收 12 祭 祀 費 1914 年 春 秋 入 二 回 及 1915 年 春 祭 舉 行 雜 收 入 50 修 繕 費 圳 路 石 礐 修 理 備 品 ( 磅 一 枱 31 預 備 金 新 埔 郵 便 局 2,500 換 算 金 ) 貯 金 入 籾 臺 斗 1, 石, 圓 / 石 4, 管 理 人 及 書 記 手 當 金 438 旅 費 管 理 人 及 協 議 委 員 書 記 出 張 旅 費 義 民 廟 中 元 祭 典 戲 路 20 約 束 連 絡 十 四 庄 補 助 金

38 202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1915 年 度 收 支 決 算 書 ( 原 案 ) 池 塘 開 鑿 費 道 路 及 敷 地 修 理 費 炊 事 場 建 築 費 1, 会 議 費 開 協 議 會 并 選 任 管 理 人 二 回 計 事 務 費 通 信 運 搬 費 臨 時 雇 租 谷 收 入 及 60 其 他 1914 年 度 特 別 水 租 金 寄 附 金 家 永 新 竹 廳 50 長 送 別 紀 念 品 協 議 会 規 約 代 10 備 品 購 入 代 5.40 贌 耕 磧 地 金 還 納 2 祭 祀 費 義 民 庙 中 元 931 祭 典 輪 流 執 行 臺 斗 350 石 換 算 金, 十 石 付 円 庙 祝 臺 斗 40 石 換 算 金,10 石 付 円 渡 夫 臺 斗 35 石 換 算 金, 十 石 付 円 天 災 失 收 之 額 石 總 收 入 6, 總 支 出 5, 差 引 剩 餘 金 前 年 分 繰 越 金 年 度 地 租 轉 入 下 借 入 金 之 分 年 度 地 租 附 加 年 度 稅 贌 耕 磧 地 金 收 年 度 土 地 整 理 入 費 雜 收 入 年 度 農 会 費 貸 付 金 償 還 繰 入 籾 臺 斗 1, 石 圓 / 石 190 祭 祀 費 義 民 庙 中 元 祭 典 輪 流 執 行 臺 斗 350 換 算 金 10 石 付 円 4, 新 埔 公 學 校 外 十 校 660 經 常 費 寄 附 金 附 於 別 紙 內 譯 書 管 理 人 三 人 一 年 分 216 酬 金 書 記 一 年 分 給 料 144

39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收 支 預 算 書 ( 原 案 ) 庙 祝 臺 斗 40 石 換 算 金 円 渡 夫 臺 斗 35 石 換 算 金 10 石 付 円 通 信 運 搬 費 8.36 旅 費 職 員 出 張 旅 費 祭 祀 費 春 秋 二 回 舉 行 事 務 費 消 耗 品 72 炊 事 場 增 築 費 雜 費 備 品 6.20 新 埔 信 用 組 合 出 資 金 300 納 付 之 分 借 入 金 償 還 200 磧 地 金 償 還 698 貸 付 金 190 ( 總 收 入 ) 6, ( 總 支 出 ) 6, 籾 臺 斗 5, 祭 祀 費 義 民 庙 中 元 980 1,880.5 石 2.80 祭 典 輪 流 執 行 租 谷 臺 円 / 石 斗 350 石 前 年 度 繰 越 金 1,200 庙 祝 112 渡 夫 ( 一 年 租 谷 臺 斗 石 換 算 金 一 石 付 2.80 円 ) 新 埔 公 學 校 外 15 校 1,160 寄 附 金 附 別 紙 內 譯 書 1917 年 度 地 租 金 附 加 稅 土 地 整 理 費 農 會 費 62 給 與 管 理 人 三 人 報 380 酬 金 216 円 書 記 一 人 144 円 賞 與 20 円 ) 通 信 運 搬 費 15 旅 費 協 議 委 員 及 300 職 員 出 張 旅 費 祭 祀 費 春 秋 二 回 舉 400 行 事 務 費 消 秏 品 72

40 204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1916 年 度 收 支 決 算 書 ( 原 案 ) 1917 年 5 月 管 理 人 姜 振 乾 等 三 人 提 出 義 塚 修 繕 費 內 金 500 1,000 円 打 石 工 作 金 500 修 繕 費 新 築 戲 館 費 修 繕 費 池 沼 堤 防 家 屋 其 他 等 雜 費 備 品 20 總 收 入 7, 總 支 出 5, 差 引 剩 餘 金 前 年 度 繰 越 金 年 度 地 租 轉 入 下 贌 耕 磧 地 金 收 年 度 地 租 附 加 年 度 入 稅 租 金 收 入 年 度 土 地 整 理 費 6, 年 度 農 会 費 籾 臺 斗 換 算 金 祭 祀 費 義 民 庙 中 元 1, 祭 典 輪 流 執 行 臺 斗 350 換 算 金 新 埔 公 學 校 外 14 校 1,120 寄 附 金 給 與 管 理 人 216 円 360 書 記 一 人 144 円 庙 祝 租 谷 臺 斗 40 石 換 算 金 渡 夫 租 谷 臺 斗 35 石 換 算 金 通 信 運 搬 費 6.53 旅 費 委 員 及 職 員 出 張 費 祭 祀 費 春 秋 二 回 舉 行 事 務 費 消 耗 品 72 炊 事 場 修 繕 費 修 繕 費 池 沼 礜 419 家 屋 新 埔 信 用 組 合 出 資 金 100 備 品 7.38 天 災 失 收 減 收 20 石 換 算 金 [ 一 石 換 算 3.49 円 ] 雜 費

41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收 支 預 算 書 ( 原 案 ) 管 理 人 潘 成 鑑 等 三 人 提 出 總 收 入 12, 總 支 出 12, 前 年 度 繰 越 金 4,000 祭 祀 費 義 民 庙 中 元 1,800 祭 典 輪 流 執 行 租 谷 臺 斗 400 石 換 算 金 一 石 付 4.50 円 籾 臺 斗 1879 石 換 算 金 4.50 円 / 石 信 用 組 合 資 金 400 円... 年... 分 利 配 当 8, 庙 祝 一 年 租 谷 臺 斗 40 石 換 算 金 一 石 付 4.50 円 24 渡 夫 一 年 租 谷 臺 斗 43 石 換 算 金 一 石 付 4.50 円 ) 新 埔 公 學 校 外 十 六 1,720 校 寄 附 金 附 別 紙 1918 年 度 地 租 地 租 附 加 稅 土 地 整 理 費 農 会 費 50 給 與 管 理 人 三 人 円 書 記 一 人 180 円 賞 與 30 円 ) 通 信 運 搬 費 20 旅 費 委 員 及 職 員 旅 300 費 祭 祀 費 春 秋 二 回 舉 560 行 事 務 費 消 秏 品 72 寄 附 金 往 枋 寮 義 民 1,200 庙 橋 樑 二 座 修 繕 備 品 1,000 土 地 買 收 費 400 井 戶 開 鑿 費 200 接 待 所 建 築 費 3,000 修 繕 費 池 沼 家 屋 300 堤 防 其 他 等 雜 費 年 度 總 收 入 11, 總 支 出 6, 差 引 剩 餘 金 收 支 決 算 書 ( 原 案 ) 1918 年 管 理 人 潘 成 鑑 等 三 人 提 出 5, 轉 入 翌 年 度

42 206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前 年 度 繰 越 金 1, 祭 祀 費 義 民 庙 中 元 1, 祭 典 輪 流 執 行 臺 斗 350 換 算 金 土 地 賣 渡 代 庙 祝 租 谷 臺 斗 40 石 換 算 金 信 用 組 合 出 30 新 埔 公 學 校 外 15 校 1,160 資 金 400 円 年 7 分 5 厘 配 當 寄 附 金 別 紙 內 譯 書 提 出 籾 臺 斗 9, 年 度 地 租 ,880.5 石 円 / 石 1917 年 度 地 租 稅 加 稅 1917 土 地 整 理 費 年 度 農 会 費 給 與 管 理 人 三 人 報 380 酬 金 216 円 書 記 一 人 144 円 賞 獎 金 20 円 通 信 運 搬 費 5.10 祭 祀 費 春 秋 二 回 舉 行 事 務 費 消 耗 品 72 渡 夫 租 谷 臺 斗 35 石 換 算 金 戲 館 建 築 費 修 繕 池 沼 家 屋 雜 費 旅 費 委 員 及 職 員 出 張 旅 費 備 品 贌 耕 磧 地 金 償 還 3 減 收 戲 館 建 築 用 地 付 減 收 3 斗 換 算 金

43 財 產 是 十 四 大 庄 公 共 收 支 預 算 書 ( 原 案 ) 管 理 人 潘 成 鑑 等 三 人 提 出 總 收 入 14, 總 支 出 14, 差 引 0 前 年 度 繰 越 金 6,000 祭 祀 費 義 民 庙 中 元 1,800 祭 典 輪 流 執 行 臺 斗 租 谷 400 石 換 算 金 籾 臺 斗 1,905 石 換 算 金 4.50 円 / 石 信 用 組 合 出 資 讓 渡 金 8, 庙 祝 租 谷 臺 斗 40 石 換 算 金 渡 夫 租 谷 臺 斗 43 石 換 算 金 新 埔 公 學 校 外 20 校 2,280 寄 附 金 年 度 地 租 地 租 附 加 稅 土 地 整 理 費 農 会 費 70 給 與 管 理 人 三 人 報 426 酬 金 216 円 書 記 一 人 180 円 賞 金 30 円 ) 通 信 運 搬 費 20 旅 費 委 員 及 職 員 出 400 張 旅 費 祭 祀 費 春 秋 二 回 舉 700 行 事 務 費 消 秏 品 72 土 地 買 收 費 1,000 寄 附 金 枋 寮 橋 樑 修 1,200 繕 費 備 品 200 井 開 鑿 費 400 養 豚 獎 勵 助 補 費 350 修 繕 費 池 沼 家 屋 800 堤 防 炊 事 場 增 築 費 500 義 塚 修 繕 費 1,500 下 水 溝 修 繕 費 400 雜 費 810 寄 附 金 枋 寮 警 察 官 吏 300 派 出 所 增 築 費 林 野 払 下 代 300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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