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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 南 律 師 通 訊 第 一 二 八 期 發 行 人 : 林 國 明 出 版 者 : 台 南 律 師 通 訊 雜 誌 社 地 址 :708 台 南 市 健 康 路 三 段 三 0 八 號 ( 台 南 地 方 法 院 內 ) 電 話 :(06) 傳 真 :(06) tnnbar@tnnbar.org.tw 網 址 : 本 刊 訊 本 會 在 台 南 市 政 府 法 律 服 務 是 否 存 續 有 待 全 盤 檢 討 由 於 台 南 市 政 府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將 法 律 服 務 時 間, 自 晚 上 6 時 至 8 時 調 整 為 下 午 4 時 至 6 時, 並 未 事 先 徵 詢 本 會 參 與 服 務 會 員 之 意 見, 造 成 衝 庭 之 困 擾 經 本 會 二 月 份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交 由 秘 書 處 製 作 問 卷 調 查, 再 向 台 南 市 政 府 反 應 經 調 查 結 果, 共 有 31 位 律 師 回 復, 其 意 見 彙 整 如 下 :( 一 ) 認 為 應 恢 復 為 下 午 6 時 至 8 時 而 由 市 府 志 工 在 場 協 助 者 :12 人 ( 二 ) 認 為 本 會 會 員 應 退 出 台 南 市 政 府 之 法 律 服 務 者 :8 人 ( 三 ) 認 為 下 午 4 時 至 6 時 可 接 受 者 :5 人 ( 四 ) 認 為 取 消 下 午 之 法 律 服 務, 只 維 持 上 午 之 法 律 服 務 者 :3 人 ( 五 ) 認 為 應 改 為 下 午 6 時 至 7 時 者 :1 人 ( 六 ) 無 意 見 或 認 為 由 參 與 之 律 師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者 :2 人 經 本 會 林 理 事 長 向 台 南 市 政 府 反 應, 台 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蔡 局 長 寬 裕 於 本 會 3 月 份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列 席 說 明 市 府 之 立 場, 希 望 本 會 諒 解 與 支 持 本 會 理 監 事 於 會 中 紛 紛 對 此 表 示 意 見, 認 為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以 前 對 本 會 服 務 律 師 座 位 之 安 排 有 欠 妥 當, 經 會 員 反 應 後, 固 有 改 善 但 此 次 片 面 宣 布 變 動 時 間, 並 未 事 先 照 會 本 會 或 徵 詢 會 員 之 意 見, 有 欠 尊 重 另 有 理 事 表 示 法 律 服 務 過 於 浮 濫, 應 予 全 盤 檢 討 尤 其 台 南 市 政 府 與 台 南 地 方 法 院 相 距 不 遠, 似 無 必 要 在 台 南 市 政 府 重 複 設 點 服 務 本 會 為 檢 討 法 律 服 務 設 置 之 地 點 服 務 之 時 間 與 服 務 之 規 範, 擬 由 平 民 法 律 服 務 中 心 召 集 參 與 法 律 服 務 之 會 員 開 會 研 討, 凝 聚 共 識, 俾 本 會 會 員 有 所 遵 循

2 本 刊 訊 本 會 與 全 聯 會 合 辦 公 證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本 會 與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於 3 月 4 日 在 國 立 社 教 館 台 南 分 館 共 同 舉 辦 公 證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上 午 由 中 興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林 炫 秋 教 授 主 講 遺 囑 信 託 與 公 證 ; 下 午 由 同 系 李 惠 宗 教 授 主 講 公 證 客 體 之 研 究, 上 下 午 每 場 各 3 小 時 雲 林 律 師 公 會 林 理 事 長 與 高 雄 地 區 公 證 人 公 會 陳 理 事 長 與 雲 林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各 律 師 公 會 之 道 長 及 民 間 公 證 人 共 約 80 人 參 加, 全 場 座 無 虛 席, 出 席 之 踴 躍 超 乎 預 期 上 午 由 林 炫 秋 教 授 就 遺 囑 信 託 生 前 信 託 與 其 他 財 產 規 劃 法 律 行 為 如 委 任 贈 與 一 般 之 遺 囑 作 比 較 分 析, 林 教 授 認 為 遺 囑 信 託 行 為 有 效 要 件, 必 須 具 備 設 立 信 託 意 思 確 定 標 的 物 確 定 ( 信 託 財 產 與 受 益 人 之 利 益 必 須 確 定 可 能 ) 受 益 人 確 定 等 三 大 確 定 性 並 就 遺 囑 信 託 行 為 之 形 式 要 件, 分 別 從 自 書 遺 囑 公 證 遺 囑 密 封 遺 囑 代 筆 遺 囑 口 授 遺 囑 舉 例 說 明 公 證 人 於 公 證 時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最 後 由 與 會 道 長 與 林 教 授 作 意 見 交 流. 下 午 由 李 惠 宗 教 授 講 述 從 法 學 方 法 談 公 證 客 體 之 研 究 公 證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 公 證 人 因 當 事 人 或 其 他 關 係 人 之 請 求, 就 法 律 行 為 及 其 他 關 於 私 權 之 事 實, 有 作 成 公 證 書 或 對 於 私 文 書 予 以 認 證 之 權 限, 其 中 所 謂 法 律 行 為 是 否 僅 限 於 私 權 之 行 為? 或 是 包 括 公 法 上 之 法 律 行 為 在 內? 實 務 上 似 認 為 不 包 括 公 法 上 之 法 律 行 為 在 內 但 李 教 授 以 法 學 方 法 論, 分 別 由 法 本 質 論 立 法 論 法 解 釋 論 法 適 用 論 來 探 討 公 證 之 客 體 是 否 包 括 公 法 上 之 法 律 行 為 在 內 李 教 授 認 為 作 為 公 證 客 體 之 法 律 行 為, 應 以 具 有 客 觀 可 驗 證 性 及 合 法 性 為 要 件, 而 非 僅 限 於 私 權 問 題 李 教 授 並 列 舉 許 多 實 例 說 明, 將 枯 燥 之 法 學 方 法 論, 講 得 如 此 生 動 有 趣, 實 屬 難 得 研 討 會 於 下 午 5 時 30 分 結 束, 本 會 於 會 後 贈 送 與 會 人 員 一 盒 安 平 名 產 作 為 伴 手 禮 依 據 司 法 院 發 布 之 民 間 公 證 人 遴 選 研 習 及 任 免 辦 法 第 24 條 規 定, 民 間 公 證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於 3 年 內 參 加 在 職 研 習 次 數 未 達 2 次 以 上 者, 屬 違 反 職 務 上 義 務, 其 所 屬 法 院 或 地 區 公 證 人 公 會 得 依 本 法 第 54 條 第 3 項 第 2 款 及 第 58 條 規 定 送 請 懲 戒, 因 此 此 次 參 加 之 人 數 非 常 踴 躍, 甚 至 比 台 北 區 舉 辦 之 公 證 法 研 討 會 之 參 加 人 數 更 多 此 次 參 加 者 如 需 在 職 研 習 證 明, 請 向 秘 書 處 索 取

3 本 刊 訊 律 師 轉 任 法 官 新 增 公 開 甄 試 及 主 動 遴 選 二 管 道 司 法 院 為 辦 理 遴 選 律 師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事 宜, 原 已 訂 有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審 查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審 查 辦 法 ), 後 於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以 院 台 人 二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其 中 第 2 章 第 1 節 第 3 條 將 律 師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之 方 式, 由 原 先 之 律 師 自 行 申 請, 另 增 加 司 法 院 公 開 甄 試 及 司 法 院 主 動 遴 選 2 種 方 式 其 中 司 法 院 公 開 甄 試 部 分, 司 法 院 日 前 發 布 95 年 度 第 1 次 律 師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公 開 甄 試 簡 章, 參 加 甄 審 之 資 格 為 經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優 良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登 錄 及 執 行 律 師 職 務 6 年 以 上, 年 齡 55 歲 以 下 ( 民 國 40 年 5 月 26 日 以 後 出 生 ) 者 ; 報 名 日 期 自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起 至 31 日 止, 筆 試 日 期 為 民 國 95 年 5 月 27 日 28 日, 科 目 為 民 事 法 刑 事 法 民 事 書 類 製 作 及 刑 事 書 類 製 作 等 4 科, 筆 試 平 均 分 數 未 達 60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日 期 個 別 通 知 至 於 司 法 院 主 動 遴 選 部 分, 係 由 司 法 院 延 攬 資 深 優 良 律 師 遴 選 小 組 主 動 邀 請 曾 執 行 律 師 職 務 14 年 以 上, 且 聲 譽 卓 著 或 在 專 業 領 域 有 貢 獻 之 資 深 優 良 律 師 轉 任 法 官, 並 送 請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欲 瞭 解 更 多 訊 息 者, 請 上 司 法 院 全 球 資 訊 律 師 轉 任 業 務 專 區 查 詢 焦 點 話 題 用 點 心 來 治 理 國 家 好 嗎? 翁 瑞 昌 律 師 日 前 報 載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長 侯 勝 茂 基 於 目 前 常 有 人 以 燒 炭 方 式 自 殺, 為 防 範 起 見, 決 定 在 木 炭 包 裝 及 賣 場 貨 架 上 標 示 警 語, 要 使 用 人 珍 愛 生 命 勿 以 燒 炭 方 式 自 殺 ( 參 見 95 年 3 月 24 日 聯 合 報 ), 這 種 作 法 筆 者 深 深 不 以 為 然 如 果 是 為 了 避 免 消 費 者 不 小 心 在 密 閉 空 間 燃 燒 木 炭, 引 起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基 於 保 護 消 費 者, 在 木 炭 的 包 裝 上 加 註 警 語, 尚 屬 無 可 厚 非, 因 為 隆 冬 之 際, 以 往 確 曾 有 人 在 室 內 燒 炭 取 暖 而 發 生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之 意 外 事 件 不 過, 為 了 防 範 自 殺, 而 在 木 炭 包 裝 上 加 註 警 語, 會 有 效 果 嗎? 一 心 尋 死 的 人, 會 看 到 警 語 就 打 消 自 殺 的 念 頭 嗎? 如 不 會, 加 註 警 語 又 有 何 用? 如 果 寫 警 語 就 有 效, 那 麼 高 樓 的 陽 台 頂 樓 也 要 裝 設 警 告 牌, 請 想 自 殺 的 人 不 要 往 下 跳, 而 且 要 他 小 心 不 要 壓 到 地 面 上 的 人, 運 河 邊 鐵 軌 邊 也 要 裝 設 警 告 牌, 除 了 告 誡 想 自 殺 的 人 不 要 尋 短 之 外, 最 好 再 加 上 警 告 : 運 河 的 水 很 臭 不 宜 下 水, 臥 軌 自 殺, 會 身 首 異 處, 死 相 很 難 看! 這 麼 簡 單 的 思 考 邏 輯, 治 國 理 政 的 官 大 人 竟 然 想 不 通, 以 為 加 註 警 語 就 可 以 防 範 自 殺? 我 懷 疑 官 大 人 的 智 商 有 問 題, 不 然 就 是 一 向 不 食 人 間 煙 火, 以 為 寫 兩 句 警 語 就 會 發 生 立 竿 見 影 的 效 果 所 謂 警 語, 應 是 在 警 告 教 育 消 費 者, 防 止 在 使 用 商 品 時,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農 藥 殺 蟲 劑 通 樂 要 加 註 警 語, 汽 車 的 安 全 氣 囊 水 箱 加 水 孔 要 加 註 警 語, 果 凍 太 小 怕

4 小 孩 噎 住 了, 也 要 加 註 警 語 至 於 有 心 尋 死 的 人 早 已 知 道 燒 炭 可 以 自 殺, 還 要 警 告 他 嗎? 警 告 有 用 嗎? 防 範 自 殺 的 方 法 很 多, 甚 至 有 許 多 專 家 從 事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像 生 命 線 協 會 之 類 的 公 益 社 團, 多 年 來 也 致 力 防 範 自 殺 的 救 援 工 作, 主 政 者 要 防 範 民 眾 自 殺, 要 找 專 家 研 究 防 制 之 道, 而 不 是 隨 便 下 個 命 令, 要 廠 商 在 木 炭 包 裝 及 賣 場 貨 架 上 加 個 警 語, 然 後 就 自 我 安 慰 : 我 已 盡 到 了 防 範 自 殺 的 責 任 目 前 自 殺 事 件 頻 傳, 有 人 是 情 緒 因 素, 如 為 情 所 困 想 不 開 而 自 殺, 或 不 堪 長 年 病 痛 折 磨 而 自 殺, 這 種 人 要 看 精 神 科, 他 需 要 的 是 心 理 上 的 支 持 至 於 經 濟 不 景 氣, 有 人 負 債 累 累, 謀 生 無 計, 全 家 燒 炭 自 殺, 累 及 無 辜 子 女, 令 人 怵 目 驚 心, 要 解 決 經 濟 困 境, 這 是 整 體 大 環 境 的 改 革, 不 是 三 言 兩 語 就 可 以 改 變, 政 府 不 可 能 下 一 道 命 令 : 負 債 累 累 的 可 以 不 用 還 錢, 如 此 恐 怕 輪 到 債 權 人 要 跳 樓 了, 也 不 可 能 廣 開 善 門 : 沒 錢 過 日 子 的, 每 月 可 以 找 政 府 領 救 濟 金 若 干 元, 這 下 子 怕 是 財 政 部 長 要 跳 樓 了! 經 濟 困 境 固 然 難 解, 但 是 看 看 韓 國, 不 是 已 經 從 瀕 於 破 產 谷 底 爬 上 來 了 嗎? 沒 多 少 年 韓 製 手 機 電 器 用 品 汽 車 逐 漸 取 代 日 本 品 牌, 連 電 視 上 的 俊 男 美 女 也 都 是 韓 國 人, 錢 都 給 韓 國 人 賺 走 了, 難 怪 我 們 的 日 子 越 來 越 不 好 過, 而 韓 國 人 的 後 面, 印 度 人 馬 來 西 亞 人 也 來 勢 洶 洶 地 趕 上 來, 在 上 位 的 官 大 人, 用 點 心 來 治 理 我 們 的 國 家 好 嗎? 夜 讀 隨 筆 窺 視 帝 王 的 內 心 世 界 逸 思 書 名 : 康 熙 - 重 構 一 位 中 國 皇 帝 的 內 心 世 界 作 者 : 史 景 遷 譯 者 : 溫 洽 溢 出 版 者 : 時 報 文 化 出 版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誰 能 帶 領 讀 者 走 入 皇 帝 的 內 心 世 界? 誰 能 以 皇 帝 的 口 氣, 縷 述 他 的 功 業 治 績 甚 至 養 生 之 道? 誰 能 描 述 皇 帝 晚 年 建 儲 屢 生 波 折, 甚 至 擔 心 遭 皇 子 暗 殺 惴 惴 不 安 的 心 境? 誰 能 以 在 位 近 六 十 年, 享 天 下 之 尊 四 海 之 富 的 皇 帝, 回 顧 戎 馬 一 生, 卻 謙 虛 地 自 稱 唯 日 用 平 常, 以 實 心 行 實 政 而 已? 這 位 皇 帝 不 是 別 人, 是 清 初 玄 燁 皇 帝, 是 中 國 有 正 史 以 來 在 位 最 久 的 皇 帝, 他 雖 然 來 自 偏 遠 且 毫 無 文 化 的 滿 洲, 以 漢 人 的 立 場 是 異 族 入 主 中 原, 不 過 玄 燁 皇 帝 比 起 中 國 三 四 千 年 五 百 餘 位 皇 帝, 更 為 博 學, 更 加 勤 政 愛 民, 康 雍 乾 盛 世 長 達 百 年, 文 治 可 比 漢 之 文 景 唐 之 貞 觀, 武 功 更 逾 漢 唐, 清 朝 疆 域 比 起 明 朝 足 足 大 了 四 倍, 即 令 清 末 列 強 蠶 食 鯨 吞, 喪 失 領 土 一 百 五 十 萬 餘 平 方 公 里, 後 繼 的 中 華 民 國

5 仍 擁 有 比 明 朝 大 三 倍 的 領 土, 這 些 領 土 可 都 是 玄 燁 皇 帝 親 自 帶 兵 皇 子 任 先 鋒, 朕 兩 歲 之 間, 三 出 沙 漠, 櫛 風 沐 雨, 並 日 而 餐, 不 毛 不 水 之 地, 黃 沙 無 人 之 境, 可 謂 苦 而 不 言 苦, 人 皆 避 而 朕 不 避, 千 辛 萬 苦 之 中 立 此 大 功 ( 玄 燁 皇 帝 寫 給 敬 事 房 太 監 總 管 顧 問 行 的 信 ) 比 起 明 朝, 好 幾 位 皇 帝 一 二 十 年 不 上 朝, 大 臣 奏 章 如 石 沈 大 海, 比 起 明 英 宗 受 太 監 王 振 的 慫 恿 親 征 瓦 拉, 倉 促 出 征 糧 草 俱 缺, 走 到 一 半 害 怕 了 又 回 頭, 結 果 被 瓦 拉 追 及, 也 就 是 形 同 兒 戲 的 土 木 堡 之 變, 真 有 天 壤 之 別 清 初 皇 帝 仍 保 有 滿 洲 塞 外 民 族 樸 實 無 華 的 作 風, 卻 無 元 人 殘 暴 粗 魯 苛 待 漢 人 的 行 徑, 柏 楊 先 生 在 中 國 人 史 綱 一 書 中 列 了 一 表 作 為 比 較, 令 人 刮 目 相 看 : 宮 女 明 九 千 人 清 一 三 四 人 宦 官 明 十 萬 人 清 五 百 人 每 年 木 柴 供 應 明 一 千 四 百 萬 公 斤 清 三 萬 五 千 公 斤 每 年 木 炭 供 應 明 六 百 萬 公 斤 清 五 十 萬 公 斤 每 年 金 花 銀 明 九 十 七 萬 兩 清 無 每 年 光 祿 寺 送 入 明 二 十 四 萬 兩 清 三 萬 兩 每 月 脂 粉 錢 明 四 十 萬 兩 清 無 每 日 開 支 明 一 萬 兩 清 三 十 五 兩 想 想 明 朝 宦 官 權 傾 天 下, 有 廷 杖, 又 有 錦 衣 衛 東 廠 西 廠, 大 臣 上 朝 涕 泣 與 家 人 告 別, 晚 上 回 家 如 獲 重 生, 真 是 個 罪 惡 的 皇 朝 而 康 熙 帝 愛 民 如 子, 清 朝 沒 有 徭 役, 稅 賦 輕 緩, 在 國 用 充 裕 之 後, 更 不 時 減 稅, 官 員 奏 摺 皆 由 皇 帝 親 筆 硃 批, 從 不 假 手 他 人, 右 手 病 痛 無 法 執 筆, 改 用 左 手 批 旨, 凡 忠 心 不 二 或 聽 力 減 退 的 官 員, 還 可 以 緊 靠 皇 帝 而 坐, 以 利 面 奏 政 事, 甚 至 於 邊 關 小 鎮, 朕 常 趨 緩 通 行 讓 百 姓 觀 者 無 禁, 得 以 目 視 天 顏, 或 讓 百 姓 圍 觀, 親 睹 朕 進 膳, 並 賜 以 梁 肉, 行 軍 時, 朕 作 息 簡 陋, 不 墨 守 儀 禮 成 規, 凡 有 坐 騎 過 朕 面 前 毋 須 下 馬, 飲 食 一 如 行 圍 狩 獵, 僅 簡 便 烹 調 獵 得 之 魚 等, 或 置 身 牧 者 營 帳 內, 飲 乳 酒, 閒 話 家 常, 此 種 親 民 行 徑, 中 國 歷 代 帝 王 絕 無 僅 有, 現 代 民 主 國 家 亦 不 多 見, 三 百 年 後 在 台 灣 的 蔣 經 國 總 統 才 有 相 近 之 作 風 玄 燁 皇 帝 身 強 體 健, 雄 圖 偉 略, 八 歲 即 位, 十 六 歲 殺 飛 揚 跋 扈 的 攝 政 王 鰲 拜, 親 政 未 及 六 年, 三 藩 作 亂, 玄 燁 皇 帝 事 後 自 陳 削 藩 的 決 策 錯 誤, 所 幸 終 於 平 定 亂 事, 能 夠 半 生 戎 馬 出 入 大 漠, 必 有 非 凡 的 體 魄 與 毅 力 玄 燁 皇 帝 自 陳 可 以 左 右 開 弓 ( 難 怪 左 手 可 執 筆 ), 能 挽 十 五 力 弓, 發 十 三 握 箭, 可 以 隔 溪 澗 發 矢, 虎 應 弦 倒 斃, 自 言 : 常 人 畢 生 射 獸 之 數, 不 及 朕 一 日 所 獵, 平 日 以 行 獵 磨 練 騎 射 技 能, 並 使 軍 士 習 於 行 伍, 圍 獵 之 制, 貴 乎 整 齊 森 嚴, 親 王 大 臣 近 侍 非 得 旨, 不 敢 在 圍 場 發 一 矢, 不 敢 出 入 參 差, 左 翼 軍 官 在 左, 右 翼 軍 官 在 右, 校 閱 兵 丁, 以 旗 之 所 向 為 分 合 : 吹 螺 擊 鼓 諸 軍 齊 進, 嗚 金 發 號 眾 將 止 行, 如 是 反 覆 九 回, 第 十 次 鎗 砲 齊 發, 安 營 紮 寨 亦 復 如 此 森 嚴 環 行, 以 朕 之 御 帳 居 中, 圍 之 黃 旗 大 纛, 後 有 七 尺 高 之 粗 繩 網,

6 之 後 為 侍 衛 營 帳, 最 外 圍 乃 隨 侍 及 兵 丁 營 帳, 如 此 紀 律 森 嚴 軍 容 壯 盛 的 軍 隊, 難 怪 可 以 攻 無 不 勝 開 疆 拓 土 玄 燁 皇 帝 並 不 是 粗 魯 無 文 的 武 夫, 他 好 學 博 學, 求 知 慾 極 為 旺 盛, 漢 人 的 儒 學 理 學 無 不 精 通 自 不 待 言, 他 還 隨 西 洋 傳 教 士 學 幾 何 天 文 光 學 代 數 音 律, 三 日 即 將 易 經 讀 畢, 為 了 瞭 解 古 人 所 謂 囊 螢 夜 讀 是 否 屬 實, 還 特 地 抓 了 數 百 螢 火 蟲, 結 果 其 光 量 不 利 閱 讀, 平 日 隨 時 觀 察 氣 象, 觀 察 天 體 運 行, 還 會 推 算 日 月 食, 觀 測 經 緯 度, 毫 髮 不 爽, 天 示 凶 象 欽 天 監 不 敢 直 言, 玄 燁 皇 帝 還 反 覆 查 證, 不 許 隱 匿, 他 會 計 算 球 體 正 方 體 圓 錐 的 體 積 與 重 量, 會 操 作 儀 器 計 算 河 道 土 地 之 距 離 與 面 積, 無 怪 會 測 繪 出 中 國 第 一 張 全 國 地 圖 - 皇 輿 全 覽 圖 因 此 玄 燁 皇 帝 不 是 迷 信 之 徒, 史 冊 所 載 祥 異 甚 多, 無 益 於 國 計 民 生, 地 方 收 成 好, 家 給 人 足 即 是 莫 大 祥 瑞, 遺 詔 曰 : 朕 之 生 也, 並 無 靈 異, 及 其 長 也, 亦 無 非 常, 八 齡 踐 祚, 迄 今 五 十 七 年, 從 不 許 人 言 禎 符 瑞 應, 如 史 冊 所 載, 景 星 慶 雲 麟 鳳 芝 草 之 賀, 及 焚 珠 玉 於 殿 前, 天 書 降 於 承 天, 此 皆 虛 文, 朕 所 不 取, 唯 日 用 平 常, 以 實 心 行 實 政 而 已, 真 是 英 明 的 國 君 不 過 英 明 的 皇 帝, 也 不 能 逃 避 肉 體 的 衰 老, 晚 年 血 氣 漸 衰, 六 十 多 歲 就 感 嘆 去 日 無 多, 但 他 最 煩 惱 的 是 立 儲 的 不 順, 玄 燁 皇 帝 有 后 妃 三 十 人, 育 有 兒 子 二 十 人 ( 夭 折 不 計 ), 平 日 率 諸 皇 子 演 練 騎 射, 習 滿 文, 為 恐 皇 子 驕 縱, 多 養 育 於 大 臣 家 中, 皇 太 子 胤 礽 二 歲 冊 立, 時 為 康 熙 十 四 年, 可 惜 胤 礽 不 獲 玄 燁 皇 帝 的 歡 心, 諸 多 行 止 令 他 不 滿, 諸 皇 子 可 能 為 爭 奪 皇 位, 而 偽 傳 胤 礽 行 為 不 端, 以 致 令 玄 燁 大 帝 擔 心 被 暗 殺 而 晝 夜 戒 慎 不 寧, 最 後 終 於 導 致 康 熙 四 十 七 年 廢 黜 太 子 之 舉, 不 久 發 現 胤 禔 以 巫 術 陷 害 胤 礽, 並 牽 連 胤 禩, 群 臣 爭 議 不 決, 四 十 八 年 復 立 胤 礽 為 皇 太 子, 五 十 年 爭 端 又 起, 株 連 皇 子 大 臣 多 人, 五 十 一 年 又 廢, 晚 年 的 玄 燁 皇 帝 心 灰 意 冷, 容 顏 清 減, 更 嘆 息 群 臣 眾 皆 緘 默, 無 一 人 勸 解, 五 十 六 年, 甚 至 對 於 陳 奏 立 嗣 的 大 臣 朱 天 保 正 法 處 死, 令 人 遺 憾! 這 本 帶 我 們 走 入 玄 燁 皇 帝 內 心 的 書, 共 分 為 六 章, 分 別 是 : 遊 - 以 玄 燁 皇 帝 的 口 氣, 自 豪 地 敘 述 統 治 這 個 偉 大 國 家, 搜 羅 奇 花 異 草 珍 禽 走 獸, 圍 獵 征 伐 的 經 過 治 - 敘 述 皇 帝 如 何 有 效 率 地 統 治 帝 國, 如 何 平 定 三 藩 之 亂 思 - 偉 大 的 皇 帝 具 有 極 為 開 放 的 心 靈, 好 學 不 倦, 勤 求 新 知, 對 於 西 學 尤 感 興 趣 壽 - 令 皇 帝 自 豪 的 體 健 與 長 壽, 自 然 要 提 及 他 的 養 生 之 道 阿 哥 - 立 儲 的 爭 端, 令 年 邁 的 玄 燁 皇 帝 煩 惱 驚 懼 ( 擔 心 暗 殺 ), 群 臣 無 法 提 出 良 策, 令 他 失 望 諭 - 其 實 是 遺 詔 原 件, 玄 燁 皇 帝 親 自 書 寫 的 遺 詔, 平 易 近 人, 寬 厚 坦 誠, 真 是 聖 君 的 遺 言 不 過, 玄 燁 皇 帝 逝 世 之 後, 這 份 遺 詔 被 刪 節 多 處, 又 加

7 上 雍 親 王 皇 四 子 胤 禛 人 品 貴 重, 深 肖 朕 躬, 必 能 克 承 大 統, 留 下 雍 正 奪 嫡 的 歷 史 疑 案 這 份 被 刪 節 的 遺 詔, 是 正 式 公 開 的 遺 詔, 作 者 不 屑 地 將 之 放 在 本 書 的 附 錄 二 內 這 本 有 趣 的 書 作 者 是 誰? 誰 可 以 如 此 深 入 的 進 入 聖 君 的 內 心 世 界? 誰 可 以 模 仿 三 百 年 前 皇 帝 的 口 氣? 本 書 作 者 是 英 國 籍 的 中 國 近 代 史 專 家 史 景 遷 先 生, 外 國 人 能 如 此 瞭 解 三 百 年 前 的 中 國 帝 王, 是 利 用 一 九 一 一 年 在 清 宮 發 現 的 十 七 封 玄 燁 皇 帝 寫 給 太 監 顧 問 行 的 親 筆 信 ( 附 於 本 書 附 錄 一 ), 再 加 上 遍 覽 豐 富 的 史 料, 史 先 生 精 確 地 重 現 玄 燁 皇 帝 的 一 舉 一 動, 一 言 一 行, 而 書 中 所 載 玄 燁 皇 帝 的 事 蹟, 大 至 家 國 征 戰, 小 至 抓 螢 火 蟲 種 花 植 樹, 一 字 一 句 皆 有 史 料 可 據, 書 末 註 釋 詳 盡 地 說 明 出 處, 令 人 讚 嘆 史 先 生 資 料 搜 羅 之 用 心, 梳 理 之 良 善, 這 不 是 連 續 劇 中 可 以 想 像 附 會, 增 加 戲 劇 性 的 作 法 本 書 原 著 是 英 文, 翻 譯 為 中 文, 要 查 索 檔 案 資 料, 務 必 做 到 一 字 一 句 符 合 原 始 資 料, 中 國 的 東 西, 被 史 先 生 消 化 後, 以 英 文 寫 出 來, 再 由 譯 者 譯 回 中 文, 其 工 程 浩 大 不 遜 於 以 中 文 著 述 筆 者 讀 過 史 先 生 所 著 太 平 天 國, 著 作 方 式 與 本 書 雷 同, 透 過 浩 瀚 的 史 料 來 觀 察 洪 秀 全 的 獨 特 行 徑, 讓 我 們 瞭 解 太 平 天 國 何 以 擾 攘 江 南 十 四 載, 亦 是 精 彩 萬 分, 不 過, 對 於 玄 燁 皇 帝 偉 大 的 事 蹟, 本 書 令 我 更 加 感 動! 詩 與 典 故 安 知 簫 管 不 開 花 陳 清 白 律 師 枇 杷 不 是 此 琵 琶 想 必 先 生 落 筆 差 若 果 琵 琶 能 結 子 安 知 簫 管 不 開 花 最 近 主 管 國 家 教 育 百 年 大 計 的 教 育 部 鬧 了 個 笑 話 以 部 長 名 義 印 製, 用 來 應 酬 喪 家 的 輓 聯, 居 然 把 音 容 宛 在 的 宛 字, 寫 成 了 苑 字 消 息 傳 開 來, 各 界 批 評 嘲 諷 聲 浪 不 斷, 而 向 來 就 不 受 在 野 立 委 青 睞 的 杜 部 長, 更 是 成 了 眾 矢 之 的, 在 立 法 院 被 修 理 得 金 熾 熾 有 道 是 : 前 事 不 忘, 後 事 之 師 然 而, 無 獨 有 偶 的, 某 鄉 鎮 村 里 長 集 資 贈 送 給 某 市 長 當 選 人 的 賀 匾, 竟 也 重 蹈 覆 轍, 把 眾 望 所 歸 的 眾 字, 誤 刻 成 重 字, 當 然 這 件 事 又 惹 來 眾 口 騰 笑, 成 了 不 可 承 受 之 重 誤 寫 白 字, 在 所 難 免, 早 已 司 空 見 慣 有 時 候, 是 因 為 忙 中 有 錯, 難 以 苛 責 ; 但 有 時 候, 卻 是 因 學 養 不 足 又 不 肯 虛 心 求 教 所 致 下 面 這 個 小 故 事, 就 是 一 例 有 一 年 我 的 長 輩 陳 老 伯 過 世, 在 告 別 式 場 外 等 候 公 祭 的 我, 無 聊 之 餘, 靜 靜 的 瀏 覽 著 滿 排 在 空 地 上

8 的 花 圈 花 籃 其 中, 有 一 個 花 圈 上 的 悼 詞 寫 著 德 言 容 工 四 個 碗 大 的 字 吸 引 了 我 的 目 光 誰 都 知 道, 德 言 容 工 這 四 個 字, 頌 揚 的 是 婦 女 的 四 德 婦 德 婦 言 婦 容 婦 工, 當 然 是 要 用 在 女 性 的 身 上, 陳 老 伯 是 個 大 男 人, 根 本 不 適 合 用 這 樣 的 諛 詞 可 是, 偏 偏 花 店 不 知 道, 莫 名 其 妙 不 求 甚 解 的 用 錯 了, 陳 老 伯 若 是 地 下 有 知, 不 知 道 該 哭 還 是 該 笑 教 育 部 的 輓 聯, 詞 義 甚 淺, 童 嫗 皆 能 解, 以 教 育 部 官 員 的 程 度, 絕 對 不 可 能 連 宛 苑 都 分 不 清, 想 必 是 粗 心 大 意 造 成 的 結 果, 與 學 養 無 關 只 是, 這 個 錯, 犯 得 也 未 免 太 過 離 譜 了, 教 育 部 如 果 不 反 對 體 罰 的 話, 承 辦 的 人 員 應 該 打 二 十 個 大 板 文 前 的 詩, 與 白 字 有 關, 裏 頭 有 個 有 趣 的 故 事 話 說 有 個 三 家 村 的 塾 師, 有 天 出 了 個 上 聯 : 琵 琶 結 子, 要 蒙 童 們 對 下 聯 其 中 有 個 學 生 對 不 出 來, 放 學 後 回 去 求 教 他 的 哥 哥 哥 哥 一 看 知 道 是 粗 心 的 老 師 用 了 白 字, 便 故 意 將 錯 就 錯, 幽 了 老 師 一 默, 代 弟 弟 對 了 : 簫 管 開 花 的 下 聯 隔 天, 弟 弟 興 沖 沖 的 拿 去 交 卷, 不 料, 老 師 看 了 以 後 卻 出 言 訓 斥 : 簫 管 如 何 開 花? 簡 直 狗 屁 不 通 弟 弟 挨 了 罵, 滿 腹 委 屈 的 回 去 向 哥 哥 訴 苦, 哥 哥 心 血 來 潮, 便 寫 了 文 前 的 詩, 回 敬 老 師, 老 師 閱 罷, 臉 紅 耳 赤, 羞 愧 不 已 有 句 老 話 說 : 官 大 學 問 大, 但 如 今 時 代 變 了, 管 你 老 兄 身 居 要 津 或 者 官 居 一 品, 出 了 錯, 照 罵 不 誤 不 像 唐 玄 宗 時 不 學 無 術 的 宰 相 李 林 甫, 在 寫 給 太 常 少 卿 姜 度 兒 子 滿 月 的 賀 文 上, 將 弄 璋 之 喜, 寫 成 弄 獐 之 喜, 硬 把 人 家 好 端 端 的 兒 子, 比 喻 成 了 獐 狍 走 獸 而 在 座 的 赫 赫 諸 公, 明 知 道 弄 璋 一 詞 出 自 詩 經 小 雅 : 乃 生 男 子 載 弄 之 璋, 乃 生 女 子 載 弄 之 瓦, 是 用 來 形 容 生 男 之 語, 卻 因 懾 於 宰 相 的 權 威, 無 人 敢 置 一 詞, 只 能 面 面 相 覷, 暗 中 竊 笑 相 較 於 杜 部 長, 只 因 部 屬 的 無 心 之 過, 就 在 國 會 殿 堂 上 被 羞 辱 得 滿 面 全 豆 花, 待 遇 明 顯 不 同 看 來 杜 尚 書 在 懊 惱 之 餘, 也 只 能 感 嘆 生 不 逢 時, 大 官 難 為 了 本 刊 訊 山 中 傳 奇 ( 下 ) 黃 正 彥 黃 正 彥 律 師 四 棄 之 如 敝 屣 的 古 國 王 杜 巴 碉 堡 我 們 由 加 德 滿 都 的 凱 悅 飯 店 出 發, 前 往 茍 克 哈, 目 標 是 山 上 的 廓 爾 喀 古 國 王 杜 巴 碉 堡, 由 茍 克 哈 遠 望, 杜 巴 碉 堡 位 居 山 之 顛, 在 山 腳 下 走 一 段 路 後, 還 要 攀 登 三 千 多 級 的 石 階, 才 能 抵 達, 由 於 團 員 有 的 年 紀 過 大, 且 恐 耽 擱 下 一 個 行 程 的 時 間, 乃 乘 坐 小 型 巴 士 繞 道 上 山, 全 部 是 石 頭 路 面, 百 孔 千 瘡, 顛 簸 嚴 重, 有 人 說 骨 頭 都 要 散 了, 好 不 容 易 才 抵 達 碉 堡 下 方, 仍 須 登 數 十 級 石 階 才 抵 達 杜 巴 碉 堡 係 杜 巴 皇 宮 碉 堡, 雕 樑 畫 棟, 木 雕 精 美, 有 數 十 種 歡 喜 佛 的 雕 像, 琳 瑯 滿 目, 美 不 勝 收, 有 人 戲 稱 是 限 制 級 的 廟 宇 兼 宮 殿, 係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指 定 的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由 於 係 印 度 教 聖 地, 印 度 教 認 為 黃 牛 是 濕 婆 神 的 坐 騎, 故 不 吃 黃 牛 肉, 也 不 殺 黃 牛, 連 與 黃 牛 有 關 的 皮 革 製 品 均 不 准 入 內, 檢 查 嚴 格, 皮 鞋 皮 帶 皮 包 均 不 准 入 內, 相 機 也 不 准 帶 進 去, 因 為 禁 止 拍 照, 且 相 機 外 殼 是 皮 製 品, 我 門 既 來 之 則 安 之, 脫 鞋 解 帶, 皮 包 及 相 機 放 在 入 口 處, 由 導 遊 看 管, 穿 著 襪 子 入 內 參 觀, 而 最 糟 糕 的 是 此 碉 堡 鴿 子 非 常 多, 滿 地 鴿 糞, 躡 手 躡 腳, 仍 無 法 避 免 踏 到 鴿 糞, 而 碉 堡 上 方 屋 簷 下, 盡 是 鴿 窩, 牆 角 有 鴿 屍, 碉 堡 內 軍 人 盤 踞, 我 們 真 難 想 像 這 是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指 定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的 尊 容? 世 界 遺 產 委 員 會 指 定 世 界 遺 產, 除 了 至 少 符 合 其 所 訂 的 6 個 條 款 之 1 以 外, 尚 須 有 保 存 再 利 用 的 機 制, 此 碉 堡 係 早 期 指 定, 完 全 沒 有 保 存 再 利 用, 上 來 又 不 容 易, 而 且 髒 亂 不 堪,

9 難 怪 一 般 觀 光 客 都 跑 到 奇 旺 野 生 動 物 園, 而 不 排 這 個 景 點 反 觀 府 城, 也 有 不 少 市 定 古 蹟, 指 定 後 未 予 置 理, 任 其 自 生 自 滅, 團 員 對 此 碉 堡, 都 有 同 樣 的 感 慨 五 加 德 滿 都 滿 地 神 佛 滿 地 古 蹟 加 德 滿 都 (KATHMANDU) 建 城 的 歷 史,, 可 追 溯 到 西 元 前 1000 年, 根 據 尼 泊 爾 的 民 間 傳 說, 遠 古 時 代 的 加 德 滿 都, 原 是 一 座 湛 藍 美 麗 的 湖 泊, 湖 面 上 盛 開 著 一 朵 擁 有 奇 異 光 芒 的 蓮 花, 吸 引 著 許 多 虔 誠 的 人 們 前 來 頂 禮 膜 拜, 中 國 高 僧 文 殊 菩 薩 為 了 使 人 更 貼 近 蓮 花, 便 以 智 慧 之 劍, 在 加 德 滿 都 谷 地 南 方 劈 開 一 道 峽 口, 讓 湖 水 流 出, 逐 漸 成 為 適 宜 人 居 的 谷 地, 目 前 在 南 邊 裘 巴 一 地, 的 確 有 個 狹 窄 如 劍 刃 的 峽 谷, 蓮 花 便 成 為 加 德 滿 都, 甚 至 是 尼 泊 爾 的 標 幟 加 德 滿 都 是 尼 泊 爾 的 首 都, 古 蹟 甚 多, 杜 巴 廣 場, 滿 地 神 佛, 杜 巴 就 是 宮 殿 的 意 思, 又 稱 舊 皇 宮 廣 場, 是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廣 場 上, 小 販 密 布, 遊 客 如 織, 在 熱 鬧 喧 囂 間, 參 訪 廣 場 四 周 諸 神 停 駐 的 足 跡, 從 塔 雷 珠 神 廟 西 貝 格 那 許 廟 活 女 神 廟 納 拉 揚 神 廟 濕 婆 廟 木 屋 廟, 林 林 總 總 不 下 50 餘 座 廟 宇, 真 是 滿 天 神 佛, 滿 地 古 蹟 三 步 一 小 廟 五 步 一 大 廟 神 比 人 多, 廟 比 屋 多 的 奇 特 景 像 除 了 舊 皇 宮 廣 場 外, 尚 有 新 皇 宮 廣 場, 也 叫 杜 巴 廣 場, 左 邊 是 廟, 右 邊 是 皇 宮, 皇 宮 正 整 修 中, 但 黃 金 門 是 觀 光 客 留 影 的 地 方 附 近 的 白 色 西 洋 式 建 築, 是 首 相 官 邸, 由 英 國 人 設 計, 建 於 1908 年, 欄 杆 為 米 字 形, 是 英 國 標 誌, 在 眾 多 尼 泊 爾 建 築 中, 有 萬 綠 叢 中 一 點 白 的 味 道 木 屋 廟, 在 杜 巴 廣 場 中 央, 據 說 整 座 廟 是 由 一 棵 大 樹 的 木 材 建 構 而 成, 而 尼 泊 爾 語, 加 德 是 木 頭 之 意, 滿 都 是 廟 宇, 可 見 木 屋 廟 在 加 德 滿 都 的 地 位, 目 前 尚 存, 足 足 有 3 層 樓 高, 全 係 木 構 造, 謂 係 由 一 棵 樹 的 建 材 蓋 成, 應 係 神 話, 但 卻 是 加 德 滿 都 命 名 的 由 來, 目 前 現 狀, 也 經 過 改 建 四 眼 天 神 廟 及 博 達 塔 兩 座 佛 教 寺 廟, 都 在 加 德 滿 都, 而 巴 特 崗 巴 丹 兩 座 古 城, 也 都 在 加 德 滿 都 區 域 內, 遊 加 德 滿 都, 收 穫 滿 行 囊 六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的 饗 宴 雙 城 記 加 德 滿 都 是 一 個 大 谷 地, 自 古 以 來, 共 有 3 個 王 國, 加 德 滿 都 居 中, 北 邊 15 公 里 有 巴 克 塔 布 (BHAKTAPUR), 又 名 巴 特 崗 古 城 (BHADGAON), 東 南 邊 五 公 里 處 有 巴 丹 古 城 (PATAN CITY), 這 兩 座 古 城, 由 於 深 具 文 化 價 值, 均 經 UNE SCO 列 為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有 人 說 到 尼 泊 爾 看 文 化 遺 產, 僅 此 雙 城 就 夠 了 巴 特 崗 1997 年 列 為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由 於 遠 離 北 方 諸 族 與 西 方 文 化 的 入 侵, 生 活 步 調 更 為 純 樸 與 傳 統, 保 有 濃 郁 的 中 古 傳 統 風 情, 建 於 1753 年 舊 皇 宮 的 黃 金 門, 最 為 漂 亮 精 緻, 位 於 黃 金 門 右 邊 的 宮 院, 最 著 名 的 是 木 雕 精 細 的 55 扇 窗, 又 有 55 窗 宮 殿 的 美 稱 巴 特 崗 的 本 意, 是 皈 依 者 之 城, 由 此 可 見 佛 寺 之 多 與 居 民 禮 佛 的 虔 誠 但 因 1934 年 大 地 震 的 肆 虐, 震 毀 了 不 少 建 築, 目 前 有 些 建 築 留 有 地 震 痕 跡, 樓 房 有 點 凸 出, 但 仍 舊 使 用 中 其 中 5 層 塔 樓 的 印 度 教 廟, 底 座 有 5 層, 每 層 分 別 放 著 大 力 士 大 象 獅 子 鷹 神 門 神, 神 力 依 序 遞 增, 上 層 有 五 層 木 結 構 塔 樓, 越 上 越 小, 木 雕 精 美, 是 尼 泊 爾 最 高 的 塔, 也 是 巴 特 崗 的 地 標 古 城 內 重 要 建 物 對 面 或 街 角, 蓋 有 較 矮 的 涼 亭 式 建 物, 均 為 木 結 構, 供 人 休 息, 非 常 實 用, 有 公 共 建 築 的 性 質 孔 雀 木 雕, 雕 技 精 巧, 栩 栩 如 生, 有 大 有 小, 有 的 獨 立, 有 的 鑲 嵌 在 建 物 上, 是 此 城 的 標 幟 巴 特 崗 小 王 國 偏 安 一 地 建 築 完 成 的 皇 宮 建 築, 外 面 有 一 個 寬 敞 的 廣 場, 也 叫 杜 巴 廣 場, 與 加 德 滿 都 巴 丹 的 杜 巴 廣 場 一 樣, 是 神 廟 林 立 的 宗 教 聖 地 巴 丹 古 城 比 巴 特 崗 更 古 老, 西 元 前 250 年 印 度 阿 育 王 訪 問 尼 泊 爾 時, 即 在 巴 丹 四 周 建 舍 利 塔, 是 尼 泊 爾 最 古 老 的 城 市 共 有 4 個 重 要 部 份 :( 一 ) 黃 金 廟 : 建 於 12 世 紀, 相 當 於 我 國 元 朝, 供 奉 釋 迦 牟 尼 佛, 廟 本 身 是 金 色, 故 名, 廟 雖 不 大, 但 香 火 鼎 盛, 入 內 要 脫

10 鞋, 門 口 有 石 獅, 門 內 有 銅 質 大 象, 手 工 精 細,2 樓 供 奉 觀 音 佛 祖, 法 相 莊 嚴 ( 二 ) 千 佛 塔 : 是 磚 造 佛 塔, 裏 面 雕 滿 9999 尊 佛 像, 廟 的 四 周 都 是 賣 佛 像 的 商 家, 也 有 製 造 廠, 千 佛 塔 在 民 居 之 間, 被 民 居 包 圍, 廟 不 必 大, 有 神 則 靈 ( 三 ) 皇 宮 : 有 黃 金 門 廣 場, 廣 場 門 口 掛 著 祭 拜 過 的 牛 腸, 已 風 乾, 是 很 特 殊 的 宗 教 禮 俗, 皇 宮 已 改 為 皇 宮 博 物 館 ( 四 ) 杜 巴 廣 場 : 有 許 多 印 度 教 廟, 其 中 一 座 全 係 石 雕, 雕 造 精 美, 有 別 於 木 造 印 度 教 廟, 是 重 要 文 物 廣 場 建 物 極 多, 廟 前 有 長 的 石 柱, 上 有 鳥 神 加 魯 達, 類 似 埃 及 的 方 尖 碑 以 及 我 國 華 表 的 作 用 古 城 區 的 道 路, 以 舊 皇 宮 為 中 心, 向 四 方 輻 射 發 展, 整 個 巴 丹 古 城, 有 136 座 大 大 小 小 的 廟 宇, 其 中 多 層 式 屋 頂 的 廟 宇, 多 達 55 座, 是 一 座 名 副 其 實 的 古 都, 也 是 木 雕 工 藝 之 城 及 藝 術 信 仰 中 心,1979 年 列 為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七 法 力 無 邊 的 四 眼 天 神 廟 在 加 德 滿 都 谷 地 西 北 方 的 山 崗 上, 有 一 處 已 有 2500 年 歷 史 的 佛 教 聖 地, 加 德 滿 都 七 大 古 蹟 之 一 的 蘇 瓦 揚 布 拿 寺, 傳 說 中, 文 殊 菩 薩 在 此 建 廟, 因 繪 飾 著 四 方 佛 眼, 所 以 稱 四 眼 天 神 廟, 此 廟 猴 子 很 多, 又 稱 猴 廟 四 眼 天 神 廟 的 主 建 築 是 一 棟 大 佛 塔, 有 白 色 半 球 型 的 基 座, 象 徵 著 宇 宙, 供 奉 著 四 方 佛 及 其 伴 侶, 白 色 是 光 明 純 潔 善 良 之 意, 黃 色 彩 繪 象 徵 著 蓮 花 瓣, 白 色 基 座 的 四 方 體, 鑲 著 四 方 佛 像, 四 方 體 每 邊 畫 上 佛 眼, 意 謂 四 周 都 在 佛 眼 保 護 觀 看 之 下, 諭 人 莫 做 壞 事, 而 眉 心 之 中 另 繪 上 第 三 隻 眼, 象 徵 無 上 的 智, 至 於 像 問 號 的 鼻 子, 則 是 尼 泊 爾 數 字 一, 象 徵 萬 物 歸 一 四 方 佛 塔 上 有 13 層 修 行 境 界, 最 頂 的 傘 則 象 徵 涅 盤, 成 佛 的 極 樂 世 界 四 眼 天 神 廟 的 正 面 有 一 巨 大 金 鋼 杵, 兩 側 還 有 印 度 教 的 兩 座 佛 塔, 信 眾 拾 級 而 上, 登 臨 膜 拜, 口 誦 六 字 真 言, 以 順 時 針 方 向, 奇 數 圈 繞 行 四 眼 天 神 廟 祈 福 在 此 居 高 臨 下, 可 以 看 到 加 德 滿 都 全 景 而 在 加 德 滿 都 郊 區, 另 有 一 座 博 達 塔, 龐 大 的 規 模, 和 漆 成 紅 白 藍 三 色 的 神 眼, 特 別 顯 示 它 與 眾 不 同, 是 世 界 最 大 佛 塔, 經 世 界 教 科 文 組 織 列 為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其 外 觀 與 蘇 瓦 揚 布 拿 寺 的 四 眼 天 神 廟, 除 紅 白 藍 三 色 相 間 外, 幾 乎 相 同, 也 是 四 眼 天 神 廟, 在 凱 悅 飯 店 即 可 看 見 它 的 雄 姿 兩 座 四 眼 天 神 廟, 都 是 藏 傳 佛 教 的 廟 宇, 在 87% 是 印 度 教, 佛 教 徒 只 有 8% 的 尼 泊 爾, 信 徒 雖 不 多, 但 法 力 無 邊, 寺 的 四 周, 有 很 多 信 徒 在 行 五 體 投 地 禮, 觀 光 客 一 波 又 一 波 的 湧 入 後 記 尼 泊 爾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非 常 豐 富, 湖 光 山 色 非 常 壯 麗, 民 情 風 俗 極 為 特 別, 值 得 一 遊, 但 衛 生 條 件 不 好,15 年 前, 小 女 雅 萍 在 尼 泊 爾 自 助 旅 行 時, 得 了 皮 膚 病, 此 行 內 子 腹 瀉 脫 水, 至 醫 院 打 點 滴, 全 團 一 半 以 上 身 體 狀 況 有 問 題, 值 得 注 意!

11 彼 岸 法 訊 大 陸 - 婦 女 權 益 保 障 法 之 修 正 程 高 雄 律 師 大 陸 婦 女 權 益 保 法 目 前 修 正 有 幾 大 特 色 一 將 男 女 平 等 之 基 本 國 策 納 入 法 律 : 修 改 後 的 法 律 明 確 規 定 : 實 行 男 女 平 等 是 國 家 的 基 本 政 策 二 明 確 執 法 主 體 強 化 政 府 責 任 本 次 修 法 規 定 :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應 當 重 視 和 加 強 婦 女 權 益 的 保 障 工 作 三 進 一 步 明 確 婦 聯 的 職 責 : 明 確 各 級 婦 聯 組 織 在 保 障 婦 女 權 益 工 作 中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在 製 作 法 律 法 規 規 章 和 公 共 政 策, 對 涉 及 婦 女 權 益 的 重 要 議 題, 應 當 聽 取 婦 女 聯 合 會 的 意 見 四 提 高 人 大 女 性 代 表 比 例 : 修 改 後 的 法 律 從 婦 女 參 與 國 家 和 社 會 事 務 的 民 主 管 理, 提 高 各 級 人 大 女 性 代 表 的 比 例 五 禁 止 招 生 中 的 性 別 歧 視 學 校 在 錄 取 學 生 時 除 特 殊 專 業 外 ; 不 得 以 性 別 為 由 拒 絕 錄 取 女 性 或 者 提 高 對 女 性 的 錄 取 標 準, 並 制 定 保 證 貧 困 殘 疾 和 流 動 人 口 中 的 適 齡 女 性 兒 童 完 成 義 務 教 育 六 防 止 就 業 中 的 性 別 歧 視 : 從 國 家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與 生 育 相 關 的 社 會 保 險 等 制 度, 並 防 止 就 業 中 的 性 別 歧 視, 強 化 女 職 工 特 殊 保 護 作 出 新 的 規 定 七 保 護 農 村 婦 女 土 地 承 包 權 : 任 何 組 織 和 個 人 不 得 以 婦 女 未 婚 結 婚 離 婚 喪 偶 等 理 由, 侵 害 婦 女 在 農 村 集 體 經 營 組 織 中 的 各 項 權 益 八 禁 止 性 騷 擾 : 明 文 禁 止 各 級 政 府 或 人 民 團 體 禁 止 對 婦 女 性 騷 擾, 違 反 者 可 報 請 公 安 機 關 對 行 為 人 予 以 處 罰 九 預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各 級 政 府 自 治 組 織 社 會 團 體 均 應 預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並 提 供 受 害 婦 女 之 協 助

12 本 刊 訊 最 近 日 本 民 法 全 部 修 改 簡 介 劉 德 福 律 師 2003 年 12 月 1 日 公 布, 準 備 2004 年 4 月 1 日 施 行 之 日 本 民 法, 將 文 言 之 前 三 編 全 部 改 為 白 話, 並 連 同 第 四 五 編 為 一 部 修 改, 且 將 1044 條 條 文 全 部 重 新 公 布 ( 由 以 東 京 大 學 名 譽 教 授 星 野 英 一 為 會 長 之 民 法 典 現 代 語 化 研 究 會 起 草, 保 證 制 度 則 由 學 習 院 大 學 教 授 野 村 豊 弘 為 部 會 長 之 法 制 審 議 會 審 議 ), 其 最 主 要 之 修 改 處 為 舊 法 第 三 編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第 四 款 ( 保 證 債 務 ) 收 入 新 法 第 三 編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第 四 款 ( 保 證 債 務 ) 第 一 目 ( 總 則 ), 追 加 不 依 書 面 之 保 證 契 約 無 效 之 規 定 改 正 法 在 保 證 契 約 之 款 創 設 第 二 目 ( 貸 金 等 根 保 證 契 約 ), 即 屬 於 一 定 範 圍 之 不 特 定 債 務 為 主 債 務 之 保 證 契 約, 在 其 債 務 之 範 圍 貸 與 金 錢 或 收 受 期 前 付 款 扣 除 利 息 票 據 所 負 擔 之 債 務 所 包 含 之 債 務, 除 去 法 人 為 保 證 人 之 最 高 限 額 保 證 其 概 要 為 第 一, 無 最 高 限 額 之 貸 金 等 最 高 限 額 保 證 契 約 為 無 效 (465 條 之 2 第 2 項 ) 第 二, 為 限 制 貸 金 等 最 高 限 額 保 證 期 間 之 意 旨, 而 約 定 契 約 締 結 日 起 五 年 後 為 原 本 確 定 期 日 者 無 效 (465 條 之 3 第 1 項 ) 無 此 約 定 者, 自 契 約 締 結 日 起 3 年 後 之 日 為 原 本 確 定 期 日 ( 同 條 2 項 ) 第 三, 債 權 人 聲 請 查 封 主 債 務 人 或 保 證 人 之 財 產 等 時, 為 原 本 確 定 事 由 (465 條 之 4) 又 法 人 為 最 高 限 額 保 證 契 約 之 保 證 人 時, 不 屬 於 貸 金 等 最 高 限 額 保 證 契 約, 就 該 法 人 對 主 債 務 人 所 取 得 求 償 權 以 個 人 為 保 證 人 為 對 象, 設 有 保 護 其 個 人 之 特 則 (465 條 之 5) 參 考 書 : 我 妻 榮, 有 泉 亨, 川 井 健 著 民 法 1 2 第 2 版, 我 妻 榮, 有 泉 亨, 遠 蕂 浩 著 民 法 3 第 1 版 第 4 刷 勁 草 書 房 本 刊 訊 敬 悼 郭 玉 山 道 長 黃 正 彥 律 師 資 深 道 長 郭 玉 山 律 師, 於 95 年 2 月 27 日 仙 逝, 享 年 84 歲, 令 人 哀 悼 道 長 民 國 12 年 9 月 5 日 生, 學 歷 為 日 據 時 代 嘉 義 縣 過 路 仔 分 教 場 ( 小 學 ) 及 東 石 農 業 專 修 學 校 ( 二 年 制 ), 上 午 上 課, 下 午 種 田, 畢 業 後 憑 著 自 修, 考 試 進 入 台 灣 製 鹽 總 廠 任 職, 前 後 26 年, 升 至 科 員, 並 兼 任 台 灣 省 鹽 業 產 業 工 會 聯 合 會 主 任 秘 書, 極 富 行 政 經 驗 道 長 自 小 家 貧,15 歲 時, 在 朴 子 街 上 騎 樓 看 到 繪 有 面 形 手 紋 黑 痣 之 掛 圖, 好 奇 舉 手 一 對, 手 上 有 辯 護 士 紋, 與 掛 圖 完 全 吻 合, 亦 驚 亦 喜, 恐 係 江 湖 術 士 之 騙 術, 所 喜 者 難 道 將 來 會 當 辯 護 士 ( 律 師 )? 道 長 了 然 於 胸, 從 不 外 洩 天 機, 此 為 其 後 苦 學 自 修 通 過 高 檢 及 律 師 高 考 之 原 動 力 道 長 育 有 子 女 七 人, 加 上 父 母 及 妻 子, 一 家 十 一 口, 食 指 浩 繁, 以 當 時 公 務 員 之 微 薄 收 入, 維 持 一 家 十 一 口 之 生 活, 已 係 捉 襟 見 肘, 甚 至 寅 吃 卯 糧, 何 來 餘 錢 買 昂 貴 的 法 律 書 籍? 道 長 開 源 節 流, 除 高 檢 的 中 外 史 地 及 智 力 測 驗 書 籍, 可 向 學 生 借 閱 外, 遇 有 同 事 辦 不 完 的 事 務 或 無 法 值 夜 時, 代 為 加 班 值 夜, 多 賺 一 點 加 班 費 買

13 書, 每 次 北 上 考 試, 都 睡 在 台 北 火 車 站, 省 下 的 旅 館 錢, 至 重 慶 南 路 書 局 買 法 律 書 籍, 不 足 的 書 籍, 於 下 班 後, 至 書 局 站 著 閱 讀, 記 下 頁 數, 翌 日 再 繼 續 看, 看 完 一 本 再 看 他 本, 日 復 一 日, 年 復 一 年, 皇 天 不 負 苦 心 人, 通 過 高 檢, 再 經 多 年 努 力, 於 民 國 57 年 高 考 律 師 及 格, 已 係 46 歲 之 老 生 矣! 律 師 界 的 王 雲 五, 當 之 無 愧! 道 長 先 在 吳 忠 欽 律 師 事 務 所 實 習 半 年, 撰 寫 書 狀 百 篇, 均 經 吳 律 師 修 改 後 留 存,58 年 6 月 7 日 掛 牌 執 業, 加 入 本 會, 迄 95 年 2 月 底 逝 世, 前 後 執 業 將 近 3 7 年 任 公 務 員 26 年, 執 業 律 師 37 年, 兩 段 人 生, 服 務 貢 獻 社 會 超 過 一 甲 子, 可 謂 多 彩 多 姿 曾 與 郭 道 長 聯 合 事 務 所 的 陳 清 白 律 師 及 蕭 麗 琍 律 師 稱, 郭 道 長 由 於 苦 學 取 得 律 師 資 格, 非 常 珍 惜, 極 為 敬 業, 中 午 不 休 息, 夜 間 照 常 坐 鎮 事 務 所, 採 馬 上 辦 方 式, 當 著 當 事 人 的 面 撰 狀, 遇 有 刑 案 被 告 在 押 者, 被 告 家 屬 只 要 準 備 好 車 輛, 隨 時 可 至 看 守 所 接 見 被 告, 非 常 勤 快, 老 而 彌 堅, 以 辦 案 為 樂, 以 事 務 所 為 家, 難 怪 業 務 興 隆, 不 因 年 紀 大 而 受 影 響 道 長 夫 妻 鶼 鰈 情 深, 育 有 三 子 四 女, 道 嫂 教 育 子 女 外, 把 家 務 整 理 得 井 井 有 條, 使 道 長 無 後 顧 之 憂, 得 以 專 心 上 班 及 準 備 高 考, 道 長 能 有 此 成 就, 道 嫂 功 不 可 沒, 道 嫂 已 於 數 年 前 先 道 長 逝 世, 道 長 感 念 不 已, 不 能 無 憾, 晚 年 含 飴 弄 孫 及 擁 抱 業 務, 仍 為 道 長 的 最 愛 87 年 道 長 接 受 本 刊 資 深 律 師 訪 談 時, 提 出 執 業 律 師 的 心 得, 極 為 珍 貴 : 第 一 當 律 師 要 注 意 期 限, 諸 如 上 訴 期 間 繳 費 期 限, 絕 不 能 延 誤 逾 期, 否 則 後 果 極 為 嚴 重 第 二 : 當 律 師 要 敬 業, 要 用 心 耐 心 愛 心 關 心, 要 用 心 付 出 應 盡 的 義 務, 開 庭 無 缺 席, 盡 量 使 當 事 人 得 以 滿 足, 付 出 愛 心 如 處 理 自 己 事 務, 耐 心 應 付, 不 發 脾 氣, 敬 業 專 業 服 務, 不 兼 他 業 第 三 : 律 師 要 有 售 後 服 務, 卷 宗 不 管 年 限, 永 久 保 存, 當 事 人 要 借 閱, 均 一 概 照 准, 供 當 事 人 方 便, 以 盡 售 後 服 務, 亦 盡 社 會 服 務 之 責 春 節 前, 仍 在 地 院 遇 見 道 長, 身 體 尚 稱 硬 朗, 如 今 天 不 假 年, 哲 人 已 萎, 金 言 在 耳, 留 給 同 道 無 限 的 哀 思, 其 奮 發 向 上 的 精 神 為 人 處 事 之 態 度, 給 同 道 留 下 典 範, 筆 者 不 敏, 奉 林 理 事 長 之 命, 謹 撰 此 文, 敬 悼 郭 道 長 在 天 之 靈 本 刊 訊 台 南 律 師 公 會 第 26 屆 95 年 度 3 月 份 理 事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6 時 30 分 地 點 : 唐 莊 餐 廳 出 席 : 林 國 明 吳 信 賢 宋 金 比 黃 厚 誠 陳 琪 苗 林 祈 福 張 文 嘉 曾 子 珍 楊 淑 惠 蔡 進 欽 吳 健 安 蘇 新 竹 蔡 敬 文 黃 雅 萍 楊 慧 娟 黃 溫 信 列 席 : 許 雅 芬 林 士 龍 林 瑞 成 黃 正 彥 蔡 寬 裕 局 長 缺 席 : 陳 惠 菊 李 孟 哲 李 合 法 陳 慈 鳳 主 席 : 林 國 明 紀 錄 : 林 士 龍 報 告 出 席 人 數 : 應 到 20 人, 實 到 16 人 主 席 宣 佈 開 會 通 過 本 次 會 議 議 程

14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 參 見 第 127 期 台 南 律 師 通 訊 ) 伍 報 告 事 項 : 一 主 席 報 告 : ( 一 ) 由 於 台 南 市 政 府 已 將 法 律 服 務 時 間, 自 晚 上 6 時 至 8 時 調 整 為 下 午 4 時 至 6 時, 並 未 事 先 徵 詢 本 會 參 與 服 務 會 員 之 意 見, 造 成 衝 庭 之 困 擾, 經 本 會 二 月 份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先 作 問 卷 調 查, 再 向 台 南 市 政 府 反 應 經 調 查 結 果, 共 有 31 位 律 師 回 復, 認 為 應 恢 復 為 下 午 6 時 至 8 時 而 由 市 府 志 工 在 場 協 助 及 認 為 本 會 會 員 應 退 出 台 南 市 政 府 之 法 律 服 務 者 共 20 人, 應 屬 大 多 數 之 意 見 經 本 人 向 台 南 市 政 府 主 任 秘 書 及 民 政 局 長 反 應, 民 政 局 蔡 局 長 特 地 前 來 本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作 說 明, 尋 求 本 會 諒 解 與 支 持 ( 二 ) 本 會 建 議 法 院 檢 送 裁 判 書 類 光 碟 予 國 稅 局 時, 勿 將 非 屬 終 局 裁 判 之 裁 定 列 入 一 案, 經 司 法 院 函 復 將 於 3 月 底 前 完 成 相 關 程 式 修 正, 以 符 合 實 務 所 需 ( 三 ) 司 法 院 預 訂 於 4 月 6 日 ( 週 四 ) 上 午 到 台 南 地 院 視 察 調 解 業 務, 並 與 本 會 舉 行 座 談, 請 各 位 出 席 或 提 供 書 面 意 見 交 給 本 人 提 出 ( 四 ) 本 會 預 訂 於 4 月 8 日 ( 週 六 ) 上 午 在 社 教 館 舉 辦 節 稅 規 劃 實 務 之 座 談 會, 聘 請 周 金 樹 先 生 主 講, 內 容 包 含 所 得 稅 贈 與 稅 遺 產 稅 與 信 託 稅 規 劃, 請 各 位 踴 躍 參 加 ( 五 ) 台 南 區 四 師 聯 合 會 訂 於 4 月 16 日 ( 週 日 ) 下 午 4 時 舉 行, 此 次 係 由 台 南 市 醫 師 公 會 主 辦, 請 各 位 理 監 事 踴 躍 出 席 下 次 輪 由 本 會 主 辦, 預 訂 於 7 月 23 日 ( 週 日 ) 下 午 舉 行, 請 秘 書 處 及 早 規 劃 二 監 事 會 報 告 :( 蘇 新 竹 常 務 監 事 報 告 ) 95 年 2 月 本 會 財 務 報 表 經 查 核 無 誤 三 全 聯 會 常 務 理 事 林 瑞 成 律 師 致 詞 ( 一 ) 全 聯 會 認 為 如 行 政 訴 訟 法 等 法 律 之 修 改 或 制 定 可 能 侵 犯 律 師 之 業 務, 因 此 目 前 全 聯 會 構 思 籌 集 一 筆 經 費, 以 推 動 爭 取 有 利 於 律 師 之 立 法, 請 各 公 會 支 持 ( 二 ) 全 國 律 師 雜 誌 近 日 有 意 改 變, 除 朝 向 專 業 性 雜 誌 發 展, 且 可 能 保 留 部 分 版 面 刊 登 各 公 會 之 會 務 四 黃 顧 問 正 彥 致 詞 本 會 理 監 事 十 分 活 潑, 且 會 務 一 屆 比 一 屆 充 實, 值 得 欣 慰 而 本 會 會 員 人 數 已 超 過 700 位, 經 費 充 足, 但 仍 應 謹 慎 使 用 五 各 委 員 會 組 報 告 : ( 一 ) 民 商 法 委 員 會 ( 黃 厚 誠 常 務 理 事 報 告 ) 本 會 於 95 年 4 月 1 日 邀 請 中 興 大 學 科 法 所 許 舜 喨 博 士 演 講 植 物 品 種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請 會 員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 二 ) 刑 事 法 委 員 會 ( 宋 金 比 常 務 理 事 報 告 ) 原 訂 於 95 年 3 月 25 日 邀 請 東 海 大 學 法 學 系 張 麗 卿 教 授 演 講, 因 故 改 於 95 年 4 月 15 日 舉 行, 講 題 仍 為 刑 法 修 正 對 案 件 單 一 性 及 同 一 性 之 影 響 ( 三 ) 兩 岸 交 流 委 員 會 ( 林 瑞 成 顧 問 報 告 ) 2 月 份 大 陸 東 北 之 行 未 能 成 行 將 構 思 與 高 雄 大 學 或 成 功 大 學 合 辦 邀 請 兩 岸 法 學 教 授 舉 辦 論 壇, 屆 時 亦 將 邀 請 全 聯 會 為 主 辦 單 位 全 案 待 計 畫 成 熟 後 再 另 行 報 告 ( 四 ) 平 民 法 律 服 務 中 心 ( 主 任 委 員 吳 信 賢 常 務 理 事 報 告 ) 目 前 依 正 常 狀 況 運 作,95 年 2 月 開 支 花 費 共 4 萬 餘 元 若 決 議 無 需 支 援 台 南 市 政 府 之 法 律 服 務, 則 可 加 強 台 南 地 方 法 院 平 民 法 律 服 務 之 業 務 財 務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一, 略

15 ( 五 ) 法 律 宣 導 委 員 會 ( 陳 琪 苗 理 事 報 告 ) 3 月 3 日 新 豐 高 中 法 治 教 育 校 園 演 講 是 由 李 慧 千 律 師 前 往,3 月 15 日 崑 山 國 小 之 法 治 教 育 校 園 演 講 由 宋 金 比 律 師 前 往 演 講 並 推 廣 法 治 教 育 之 教 材 中 華 扶 輪 社 法 治 教 育 向 下 紮 根 推 廣 委 員 會 原 訂 在 雲 嘉 地 區 於 3 月 份 舉 行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原 商 請 本 會 派 員 擔 任 講 師, 但 該 會 因 籌 備 不 而 取 消 ( 六 ) 司 法 改 革 委 員 會 ( 黃 雅 萍 監 事 報 告 ) 法 官 評 鑑 作 業 可 能 提 早 進 行, 希 望 9 月 以 前 能 完 成 ( 七 ) 紀 律 委 員 會 ( 蔡 敬 文 監 事 報 告 ) 李 明 諭 律 師 因 教 唆 偽 證 乙 案, 經 律 師 懲 戒 覆 審 委 員 會 停 止 執 行 職 務 1 年 確 定, 故 本 會 亦 予 以 停 收 會 費 1 年 ( 八 ) 會 刊 委 員 會 ( 曾 子 珍 理 事 報 告 ) 理 監 事 輪 流 撰 寫 之 焦 點 話 題 應 於 每 月 15 日 前 交 件, 請 準 時 交 件 ( 九 ) 性 騷 擾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楊 慧 娟 監 事 報 告 ) 本 委 員 會 由 楊 慧 娟 陳 琪 苗 李 孟 哲 彭 大 勇 楊 丕 銘 蔡 麗 珠 蔡 雪 苓 郭 淑 慧 李 慧 千 9 人 擔 任 委 員 ( 十 ) 登 山 社 ( 林 華 生 律 師 報 告 ) 原 定 3/18 舉 辦 的 登 山 活 動 因 租 借 不 到 車 子, 故 活 動 改 於 3/25 舉 行, 請 見 諒! 3/25 登 山 健 行 行 程 如 附 件 二, 略 ( 十 一 ) 秘 書 處 ( 秘 書 長 許 雅 芬 律 師 報 告 ) 95 年 度 2 月 份 退 會 之 會 員 : 王 忠 沂 吳 西 源 林 鎰 珠 ( 以 上 3 名 月 費 均 繳 清 ), 游 瑞 華 ( 月 費 繳 至 94 年 12 月 ), 蔡 錫 欽 ( 月 費 繳 至 94 年 6 月 ), 郭 玉 山 ( 逝 世 ), 截 至 2 月 底 會 員 總 數 732 人 陸 討 論 事 項 : 一 案 由 :95 年 2 月 份 加 入 本 會 為 會 員 之 律 師 : 高 慶 福 傅 祖 聲 林 哲 誠 王 素 珍 徐 文 宗 余 筱 瑩 等 6 名, 請 追 認 說 明 : 經 向 台 南 地 方 法 院 查 詢, 均 符 合 規 定, 亦 均 無 積 欠 會 費 情 況 決 議 : 通 過 二 案 由 : 本 會 95 年 2 月 份 財 務 收 支 報 告 表 附 件 三, 略, 請 審 核 說 明 : 請 財 務 長 林 祈 福 理 事 說 明 決 議 : 通 過 三 案 由 : 全 聯 會 依 第 7 屆 第 1 次 全 國 理 事 長 會 議 共 識, 成 立 新 台 幣 500 萬 元 專 款 作 為 工 作 經 費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方 案 詳 細 說 明 如 附 件 四, 略 決 議 : 原 則 同 意, 但 出 資 比 例 應 由 全 國 各 公 會 會 商 決 定, 且 全 聯 會 亦 應 出 資 四 案 由 : 本 會 擬 辦 理 會 員 健 康 檢 查, 各 醫 院 報 價 如 附 件 五, 略,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保 障 會 員 身 體 健 康, 擬 辦 理 會 員 健 康 檢 查, 各 醫 院 提 供 優 惠 方 案 詳 如 附 件 為 鼓 勵 會 員 參 與, 擬 補 助 會 員 本 人 每 人 新 台 幣 1000 元, 至 於 會 員 之 眷 屬 及 事 務 所 員 工, 亦 可 參 加 健 檢, 但 本 會 不 予 補 助 二 如 年 滿 40 歲 以 上 且 3 年 內 未 曾 做 過 全 民 健 康 檢 查 者, 除 第 1 項 優 惠 外, 得 再 折 抵 200 元 或 增 加 檢 查 項 目 決 議 : 交 由 秘 書 處 搜 集 其 他 醫 院 之 資 料 後 再 連 同 補 助 之 費 用 另 行 提 案 討 論 五 案 由 : 本 會 原 訂 4/8 舉 辦 荷 比 10 日 遊, 因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成 團, 上 半 年 之 國 外 旅 遊 是 否 改 為 黃 山 或 吳 哥 窟 5 日 遊, 行 程 及 團 費 詳 如 附 件 六, 略,,

16 請 討 論 決 議 : 荷 比 10 日 遊 繼 續 辦 理, 可 與 其 他 團 體 併 團, 黃 山 之 旅 由 登 山 社 主 辦 柒 臨 時 動 議 蔡 敬 文 監 事 : 為 了 會 員 健 康 可 否 購 買 血 壓 計 放 在 公 會 供 會 員 使 用? 決 議 : 不 宜 購 買 血 壓 計 但 請 康 福 委 員 會 洽 請 廠 商 在 地 院 與 高 院 公 會 各 設 置 按 摩 椅 一 台, 供 會 員 使 用 捌 自 由 發 言 1. 林 瑞 成 顧 問 : 感 謝 理 監 事 會 對 全 聯 會 議 案 之 支 持 2. 黃 正 彥 顧 問 : 公 會 之 開 會 非 常 有 進 步, 值 得 欣 慰 玖 散 會 本 刊 訊 新 會 員 介 紹 <94 年 11 月 份 ~95 年 1 月 份 入 會 > 陳 雅 娟 律 師 鄭 崇 文 律 師 盧 春 律 師 汪 家 倩 律 師 陳 明 欽 律 師 楊 雅 惠 律 師 黃 鼎 鈞 律 師 陳 鎮 宏 律 師 女,38 歲, 中 正 大 學 法 研 所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高 雄, 現 任 蘇 吉 雄 律 事 務 所 律 師,94 年 12 月 15 日 加 入 本 會 男,50 歲,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工 管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 現 任 聖 文 律 師 事 務 所 律 師,94 年 12 月 21 日 加 入 本 會 女,64 歲, 省 立 新 營 中 學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4 年 12 月 22 日 加 入 本 會 女,28 歲, 美 國 柏 克 萊 加 大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 現 任 萬 國 法 律 事 務 所 律 師,94 年 12 月 23 日 加 入 本 會 男,33 歲, 中 興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 現 任 恩 惠 法 律 事 務 所 律 師,95 年 1 月 3 日 加 入 本 會 女,40 歲, 輔 仁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曾 任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科 員,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 現 任 朋 博 法 律 事 務 所 律 師,95 年 1 月 11 日 加 入 本 會 男,44 歲, 世 界 新 聞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曾 任 台 灣 台 中 地 方 法 院 書 記 官 及 台 灣 彰 化 台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中,95 年 1 月 11 日 加 入 本 會 男,41 歲,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 現 任 得 力 商 務 律 師 事 務 所 律 師,95 年 1 月 13 日 加 入 本 會

17 本 刊 訊 簡 訊 本 會 理 事 林 祈 福 律 師 之 事 務 所 自 95 年 1 月 21 日 起 遷 移 至 台 南 市 東 區 崇 德 路 672 號 4 樓 之 8, 電 話 為 :(06) , 傳 真 為 :(06) 本 刊 訊 < 悼 > 本 會 資 深 道 長 郭 玉 山 律 師, 慟 於 95 年 2 月 27 日 上 午 0 時 55 分 仙 逝, 享 壽 八 十 四 歲, 喪 禮 於 95 年 3 月 8 日 上 午 8 時 假 台 南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光 德 廳 設 奠 舉 行 家 祭, 8 時 30 分 舉 行 公 祭 告 別 儀 式, 本 會 由 林 理 事 長 偕 同 多 位 律 師 道 長 親 臨 悼 祭, 場 面 哀 戚 隆 重 本 刊 訊 訊 息 公 告 台 南 區 四 師 聯 合 會 95 年 第 1 次 會 議, 訂 於 9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在 台 南 市 安 平 區 永 華 2 街 199 號 台 邦 商 旅 2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當 天 下 午 4 點 開 始 報 到,4 點 30 分 由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陳 怡 副 院 長 主 講 130 腎 敗,5 點 20 分 由 藝 群 皮 膚 科 診 所 王 正 坤 院 長 主 講 雷 射 與 脈 衝 光 美 容,6 時 30 分 在 原 地 餐 敘

18 本 刊 訊 喜 訊 本 會 會 員 黃 王 黎 瑩 律 師, 於 95 年 1 月 6 日, 在 台 南 市 郭 綜 合 醫 院 產 下 一 子, 小 寶 寶 健 康 可 愛, 母 子 均 安, 黃 律 師 與 夫 婿 陳 昆 和 律 師 均 為 本 會 會 員, 開 設 昆 明 法 律 事 務 所, 二 人 有 了 愛 的 結 晶, 婚 姻 更 添 幸 福 美 滿 本 會 會 員 李 家 鳳 律 師 於 95 年 1 月 20 日 在 台 南 縣 奇 美 醫 院 產 下 一 子, 小 寶 寶 活 潑 可 愛, 李 律 師 夫 婿 蘇 桓 彥 先 生 為 高 雄 大 學 助 理 教 授, 二 人 原 已 育 有 一 子, 再 次 喜 獲 麟 兒, 誠 屬 可 喜 可 賀 本 會 會 員 裘 佩 恩 律 師 夫 人 郭 雯 靖 小 姐, 於 95 年 2 月 2 日, 在 台 南 縣 奇 美 醫 院 產 下 一 名 健 康 小 女 嬰, 母 女 均 安 裘 律 師 與 夫 人 原 已 育 有 一 子, 此 次 再 添 千 金, 實 為 十 全 十 美 本 會 理 事 陳 慈 鳳 律 師, 於 95 年 3 月 14 日, 在 台 南 市 郭 綜 合 醫 院 產 下 一 名 重 達 3400 公 克 之 可 愛 小 男 嬰, 母 子 均 安 陳 律 師 為 本 會 理 事 兼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熱 心 公 務, 其 夫 婿 吳 明 忠 先 生 為 光 學 設 計 工 程 師 二 人 婚 後 一 舉 得 男, 本 會 道 長 聞 訊, 均 表 祝 賀 之 意 本 會 會 員 鄭 明 達 律 師, 於 95 年 3 月 25 日 與 林 家 吟 小 姐 舉 行 婚 禮, 喜 宴 則 訂 於 同 日 晚 上 6 時 30 分, 於 屏 東 縣 潮 州 鎮 香 港 海 鮮 餐 廳 隆 重 舉 辦, 當 日 同 道 多 人 到 場 祝 賀, 場 面 盛 大 鄭 律 師 為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業 中 山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主 事 務 所 鄭 明 達 律 師 事 務 所 設 於 高 雄 市, 新 娘 林 家 吟 小 姐, 為 逢 甲 大 學 畢 業, 目 前 為 屏 東 縣 佳 冬 鄉 昌 隆 國 小 教 師, 兩 人 郎 才 女 貌, 結 為 連 理, 實 為 天 作 之 合, 令 人 稱 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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