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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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據 104 年 02 月 09 日 教 育 部 臺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辦 理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一 未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仍 可 報 名 參 加 此 項 招 生 二 本 校 受 理 考 生 報 名 方 式 採 雙 軌 制 ( 請 擇 一 報 名 ): 華 醫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與 聯 合 會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 三 報 名 時 間 :105/05/24( 星 期 二 ) 至 105/06/27( 星 期 一 ) 四 完 成 報 名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繳 交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地 址 :71703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網 址 : 地 址 :71703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電 話 :(06) 分 機 251 傳 真 :(06)

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下 載 105/04/22( 星 期 五 ) 本 校 網 站 : 報 名 平 台 : 報 名 日 期 書 面 資 料 繳 交 105/05/24( 星 期 二 ) 至 105/06/27( 星 期 一 ) 所 有 考 生 皆 須 繳 交,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寄 繳 交 期 限 105/06/27( 星 期 一 ) 止 本 校 受 理 考 生 報 名 方 式 採 雙 軌 制 ( 請 擇 一 報 名 ): 華 醫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與 聯 合 會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 所 有 考 生 皆 須 繳 交, 以 郵 戳 為 憑 寄 成 績 單 105/07/11( 星 期 一 ) 前 成 績 複 查 105/07/13( 星 期 三 ) 中 午 12:00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入 學 服 務 處 傳 真 :(06)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105/07/15 ( 星 期 五 ) 105/07/14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成 績 複 查 後 新 名 次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名 單 及 時 間 梯 次 表 供 考 生 查 看 註 冊 開 學 依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異 動,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佈 及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3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名 重 要 事 項... 1 貳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及 計 分 項 目... 2 參 報 考 資 格... 4 肆 報 名 手 續... 6 伍 計 分 項 目 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柒 錄 取 原 則 捌 成 績 通 知 玖 成 績 複 查 拾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拾 壹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方 式 拾 貳 其 他 附 表 附 錄 特 種 生 身 分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20

4 壹 報 名 重 要 事 項 一 考 生 未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仍 可 報 名 參 加 此 項 招 生 二 本 校 受 理 考 生 報 名 方 式 採 聯 合 會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與 華 醫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雙 軌 制 : ( 一 ) 報 名 時 間 :105/05/24( 星 期 二 ) 至 105/06/27( 星 期 一 ) ( 二 ) 華 醫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及 繳 費 ( 三 ) 聯 合 會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 請 至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 報 名 及 繳 費 請 擇 一 報 名, 報 名 後 均 須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入 學 服 務 處 ( 地 址 :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 三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名 本 校 各 系 ( 組 ), 報 名 費 優 惠 機 制 如 下 : 報 名 本 校 1 個 系 500 元 2 個 系 800 元 3 個 系 1050 元 4 個 系 以 上 均 為 1200 元 四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優 惠 機 制 如 下 : 報 名 本 校 1 個 系 200 元 2 個 系 320 元 3 個 系 420 元 4 個 系 以 上 為 480 元 五 各 系 招 生 專 線 : 招 生 系 組 別 各 系 招 生 專 線 各 系 分 機 護 理 系 護 理 系 : # 501 長 期 照 顧 系 長 照 系 : # 591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醫 技 系 : # 451 食 品 營 養 系 營 養 組 食 營 系 : # 70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職 安 系 : # 801 調 理 保 健 技 術 系 調 保 系 : # 921 六 雙 軌 報 名 流 程 圖 : 1

5 貳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及 計 分 項 目 名 額 系 別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計 分 項 目 護 理 系 護 理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6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限 專 科 以 上 護 理 科 畢 業 者 報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交 資 料 : 1. 歷 年 成 績 單 ( 附 班 級 排 名 至 5 年 級 上 學 期 ) 35% 2. 專 業 證 照 15% 3. 專 科 期 間 個 人 獲 獎 及 競 賽 10% 4. 臨 床 個 案 報 告 ( 須 含 教 師 批 註 ) 10% 5. 其 他 ( 如 專 題 競 賽 幹 部 及 社 團 等 有 利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3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護 理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2) 書 面 資 料 成 績 (3) 統 測 基 本 護 理 學 分 數 (4) 統 測 解 剖 生 理 學 分 數 (5) 統 測 國 文 分 數 (6) 統 測 英 文 分 數 名 額 系 別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計 分 項 目 長 期 照 顧 系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1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9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交 資 料 : 1. 歷 年 成 績 單 40% 2. 其 他 ( 如 證 照 及 競 賽 幹 部 及 社 團 等 有 利 書 審 資 料 ) 6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2) 書 面 資 料 成 績 (3) 統 測 國 文 分 數 (4) 統 測 英 文 分 數 名 額 系 別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計 分 項 目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3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70%) 限 專 科 學 校 醫 事 檢 驗 科 醫 事 技 術 科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科 畢 ( 肄 ) 業 或 專 科 畢 ( 肄 ) 業 且 具 醫 事 檢 驗 師 ( 生 ) 執 照 者 報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 1. 歷 年 成 績 單 40% 2. 其 他 有 利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6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書 面 資 料 成 績 (2)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3) 統 測 國 文 分 數 (4) 統 測 英 文 分 數 2

6 系 別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計 分 項 目 食 品 營 養 系 營 養 組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5%)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9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交 資 料 : 1. 個 人 介 紹 資 料 ( 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歷 年 成 績 單 幹 部 及 社 團 或 其 他 可 供 參 考 之 個 人 資 料 )90% 2. 證 照 及 競 賽 1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個 人 介 紹 資 料 (2) 證 照 及 競 賽 系 別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計 分 項 目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5%)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9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 1. 歷 年 成 績 單 60% 2. 幹 部 及 社 團 20% 3. 相 關 證 照 或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2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2) 歷 年 成 績 單 (3) 幹 部 及 社 團 (4) 相 關 證 照 或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20% 系 別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計 分 項 目 調 理 保 健 技 術 系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5%)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9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 1. 歷 年 成 績 單 25% 2. 證 照 及 競 賽 25% 3. 幹 部 及 社 團 25% 4. 升 學 就 業 規 劃 25%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歷 年 成 績 單 (2) 證 照 及 競 賽 (3) 幹 部 及 社 團 (4) 升 學 就 業 規 劃 3

7 參 報 考 資 格 凡 具 有 以 下 各 項 學 歷 ( 力 ) 條 件 之 一, 且 符 合 本 校 招 生 系 ( 組 ) 之 特 殊 資 格 限 制 規 定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4

8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十 一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 ( 一 )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一 點 至 第 四 點 規 定 辦 理 ( 二 ) 持 前 款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三 )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款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十 二 考 生 自 畢 業 或 取 得 有 關 報 考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資 採 計, 可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注 意 事 項 1. 依 教 育 部 及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函 示 規 定, 已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及 甄 審 入 學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使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報 名 學 生 於 錄 取 後, 經 本 會 查 證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註 冊 時 未 能 如 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報 名 學 生 不 得 異 議 3.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4. 非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核 發 的 技 術 士 證, 不 得 作 為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之 用 5. 考 試 院 專 技 人 員 普 考 及 格 滿 4 年, 不 得 比 照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技 6. 持 國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需 將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譯 為 中 文,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7. 本 會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考 生 至 校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會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及 成 績 資 料 為 限, 資 料 使 用 之 期 間 由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至 考 生 資 料 轉 入 學 校 註 冊 作 業 止, 相 關 資 料 並 由 本 會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8. 本 會 蒐 集 之 考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5

9 9.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倂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相 關 試 務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10.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名 本 校 各 系 ( 組 ) 無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者 仍 可 報 名 參 加 此 項 招 生, 其 統 測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肆 報 名 手 續 華 醫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 簡 章 可 由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不 另 提 供 紙 本 二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0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止, 以 郵 戳 三 報 名 費 :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一 )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名 本 校 各 系 ( 組 ), 報 名 費 優 惠 機 制 如 下 : 報 名 本 校 1 個 系 500 元 2 個 系 800 元 3 個 系 1050 元 4 個 系 以 上 均 為 1200 元 ( 二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優 惠 機 制 如 下 : 報 名 本 校 1 個 系 200 元 2 個 系 320 元 3 個 系 420 元 4 個 系 以 上 為 480 元 注 意 : 考 生 無 論 是 否 為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一 律 先 繳 交 全 額 後 退 費, 請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報 名 截 止 後 統 一 退 費 四 報 名 時 繳 交 資 料 : ( 一 ) 中 低 收 入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免 繳 ) ( 二 ) 報 名 表 : 網 路 報 名 送 出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親 筆 簽 名 並 於 貼 牢 本 人 最 近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 三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 四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1)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校 印 (2)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並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 五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依 各 系 要 求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 六 )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由 華 醫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本 校 系 ( 組 ) 之 報 名 資 料 ( 含 考 生 報 名 表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表 件 ) 請 由 上 而 下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大 迴 紋 針 夾 妥 後, 單 獨 裝 入 1 個 報 名 信 封 內 並 封 裝 好 ( 請 勿 將 甲 系 的 資 料 放 到 乙 系 的 信 封 內 ), 並 於 封 面 勾 記 繳 寄 資 料,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地 址 :71703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電 話 :(06) 轉 251 傳 真 :(06)

10 聯 合 會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一 報 名 期 限 :105 年 05 月 24 日 起 至 105 年 06 月 27 日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至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 網 址 : 或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網 站 登 入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三 報 名 程 序 : 考 生 須 完 成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選 填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等 步 驟, 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一 )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1.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設 定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考 生 只 須 登 錄 1 次, 即 可 適 用 於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所 有 日 間 部 各 系 ( 組 ) 學 程 之 報 名 2. 已 完 成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之 考 生 不 須 再 登 錄, 即 可 逕 行 選 填 報 名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3. 凡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通 過 登 錄 為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身 分 者,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不 須 再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若 未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後 新 增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先 備 妥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接 受 審 查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請 傳 真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傳 真 號 碼 : ,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 ),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免 繳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二 ) 選 填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1. 考 生 可 一 次 選 擇 在 報 名 期 限 內 之 多 所 招 生 校 系 ( 組 ) 學 程, 尚 未 繳 費 且 未 到 該 次 報 名 學 校 最 早 報 名 截 止 日, 可 至 系 統 取 消 整 筆 選 取 紀 錄 2. 當 次 選 填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因 逾 期 繳 費 致 該 次 報 名 失 效 時, 但 該 次 選 填 未 逾 各 其 報 名 載 止 日 之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皆 仍 可 再 次 選 填 3. 已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不 得 重 複 選 取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1. 繳 款 帳 號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依 每 次 選 擇 報 名 各 校 ( 含 本 校 ) 系 ( 組 ) 學 程, 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並 於 確 定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即 可 列 印 繳 費 單 ; 此 繳 款 帳 號 每 次 皆 不 同, 限 考 生 本 人 使 用, 請 考 生 切 勿 以 他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或 與 他 人 合 併 繳 費 2. 繳 費 金 額 繳 費 金 額 為 報 名 當 次 所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應 繳 報 名 費 之 總 額, 繳 費 期 限 以 報 名 當 次 所 報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名 期 限 最 先 截 止 者 為 繳 費 期 限 ; 如 逾 繳 費 期 限 而 未 繳 交 者, 其 報 名 當 次 之 繳 費 單 及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均 無 效, 考 生 必 須 上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列 印 繳 費 單 辦 理 報 名 繳 費 如 因 個 人 因 素 致 未 完 成 繳 費, 造 成 無 法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繳 費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1) 持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或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含 郵 局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繳 款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2)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7

11 網 路 ATM, 每 日 24 小 時 皆 可 轉 帳 繳 費 (3) 每 次 報 名 之 當 次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天 15:30 後, 不 可 到 郵 局 匯 款, 僅 能 透 過 ATM 或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以 避 免 因 郵 局 隔 日 才 處 理 匯 款, 而 致 超 過 繳 費 期 限 (4) 考 生 於 繳 費 後 約 2 小 時 即 可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繳 費 成 功 考 生 如 未 上 網 查 詢, 因 繳 費 失 敗 以 致 影 響 報 名 作 業,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繳 款 後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不 須 寄 回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寄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4.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於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通 過 為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考 生 於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各 校 減 免 報 名 費 優 待 (3) 若 考 生 未 在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或 未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但 屬 於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如 欲 免 繳 或 減 免 本 招 生 報 名 費, 須 於 各 校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登 錄 並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以 傳 真 方 式 接 受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審 查 ( 傳 真 號 碼 : ,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 ) 註 :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茲 證 明 之 文 件 (4)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未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或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均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減 免, 須 一 律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繳 交 報 名 費 ( 四 )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繳 費 考 生 始 得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並 依 下 列 步 驟 完 成 繳 寄 1. 報 名 資 料 袋 製 作 列 印 當 次 所 報 名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正 面, 每 1 報 名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需 有 1 份 報 名 資 料 袋 2. 準 備 報 名 資 料 (1) 考 生 報 名 表 : 此 表 由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報 名 每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考 生 報 名 表 後, 於 表 上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自 簽 名 (2)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表 件 : 依 所 報 名 之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由 考 生 自 行 備 妥 3.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考 生 之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報 名 資 料, 均 須 於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期 限,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所 報 名 學 校 未 在 寄 件 截 止 期 限 前 將 資 料 寄 出 者, 雖 已 完 成 繳 費, 8

12 亦 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須 將 掛 號 收 執 聯 保 管 好, 以 備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遞 送 進 度 使 用 4.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每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報 名 資 料 ( 含 考 生 報 名 表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表 件 ), 須 單 獨 裝 入 1 個 報 名 信 封 內 並 封 裝 好 ( 請 勿 將 甲 系 的 資 料 放 到 乙 系 的 信 封 內 ), 並 於 封 面 勾 記 繳 寄 資 料 (2) 當 次 報 名 若 有 報 名 同 一 學 校 之 2 個 或 2 個 以 上 系 ( 組 ) 學 程 時, 考 生 可 將 同 一 學 校 之 報 名 資 料 袋 收 整 打 包 後, 一 併 郵 寄 至 該 報 名 學 校 報 名 每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報 名 資 料 ( 含 考 生 報 名 表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表 件 ), 單 獨 裝 入 1 個 報 名 信 封 內 並 封 裝 好 ( 請 勿 將 甲 系 的 資 料 放 到 乙 系 的 信 封 內 ), 並 於 封 面 勾 記 繳 寄 資 料 當 次 報 名 若 報 名 同 一 學 校 之 2 個 或 2 個 以 上 系 ( 組 ) 學 程 時, 考 生 可 將 同 一 學 校 之 報 名 資 料 袋 收 整 打 包 後, 一 併 寄 至 該 報 名 學 校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組 別 及 退 還 報 名 費 二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如 因 未 繳 交 足 以 認 定 資 格 證 明 ( 含 國 外 學 歷 未 認 證 )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時,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者 不 得 異 議 三 所 繳 文 件 正 本 或 影 本 如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者, 在 註 冊 前 則 自 動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入 學 後 始 發 現 者, 則 開 除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畢 業 後 發 覺 者, 除 追 繳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且 應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四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審 查 ( 一 ) 凡 符 合 附 錄 所 列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之 考 生, 得 依 附 錄 中 規 定 應 繳 交 證 件 欄 及 備 註 欄 說 明,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特 種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報 名 參 加 若 具 有 多 重 特 種 生 身 分 者, 僅 能 選 擇 一 種 特 種 生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生 ( 二 )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若 考 生 符 合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則 具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得 以 本 招 生 所 提 供 外 加 名 額 內 錄 取 入 學 ( 三 ) 若 考 生 因 證 明 文 件 不 全 或 經 審 查 後 僅 符 合 一 般 生 身 分 資 格 但 不 符 合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該 考 生 僅 具 一 般 生 身 分 資 格, 本 校 不 予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入 學 ( 四 )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且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享 受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入 學 五 服 志 願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應 依 國 防 部 規 定,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參 加 ( 參 加 日 間 部 須 由 參 謀 總 長 核 准 ) 此 項 考 生 應 持 權 責 單 位 之 准 予 參 加 證 明 書 正 本,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生 ( 依 教 育 部 函 轉 國 防 部 87 年 12 月 30 日 (87) 戍 戎 字 第 5603 號 函 規 定 ) 六 服 義 務 役 現 役 軍 人 ( 包 括 替 代 役 男 ) 未 符 合 本 簡 章 附 錄 特 種 生 身 分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 者 於 入 學 日 期 前 退 伍, 應 憑 各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正 本 或 准 予 參 加 證 明 書 ( 文 件 中 應 註 明 退 伍 日 期 ) 正 本,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生 ( 依 教 育 部 88 年 4 月 22 日 臺 (88)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未 能 於 入 學 日 期 以 前 退 伍 解 除 召 集 者, 不 得 參 加 招 生 若 發 現 偽 造 及 隱 瞞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9

13 不 得 異 議 七 現 役 軍 人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因 未 能 繳 驗 退 伍 令 影 本,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驗 退 伍 令 而 更 改 為 退 伍 軍 人 之 特 種 生 身 分, 享 受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入 學 八 參 加 本 招 生 繳 驗 之 退 伍 令, 所 記 載 之 退 伍 日 期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以 後 生 效 者, 視 同 現 役 軍 人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不 得 享 受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入 學 伍 計 分 項 目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所 有 報 名 考 生 皆 須 繳 交, 滿 分 為 100 分, 繳 交 期 限 至 105 年 0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護 理 類 統 測 與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 (1) 護 理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 國 文 + 英 文 + 專 業 一 + 專 業 二 ) 4, 滿 分 為 100 分 (2)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 國 文 + 英 文 ) 2, 滿 分 為 100 分 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總 成 績 依 各 系 採 計 成 績 項 目 比 例 計 算 而 得, 各 系 成 績 採 計 比 例 如 下 表 所 示 : 系 別 ( 各 項 成 績 得 分,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比 例 成 績 項 目 護 理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所 佔 比 例 10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所 佔 比 例 書 面 資 料 分 數 所 佔 比 例 護 理 系 60% - 40% 長 期 照 顧 系 - 10% 90%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 30% 70% 食 品 營 養 系 營 養 組 - 5% 95%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 5% 95% 調 理 保 健 技 術 系 - 5% 95% 2. 護 理 系,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總 成 績 = ( 護 理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 60% + ( 書 面 資 料 分 數 ) 40% 3. 長 期 照 顧 系,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總 成 績 = (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 10% + ( 書 面 資 料 分 數 ) 90% 4.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總 成 績 = (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 30% + ( 書 面 資 料 分 數 ) 70% 5. 食 品 營 養 系 營 養 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調 理 保 健 技 術 系,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總 成 績 = ( 共 同 類 統 測 平 均 分 數 ) 5% + ( 書 面 資 料 分 數 ) 95% 柒 錄 取 原 則 一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各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總 成 績 排 序, 考 生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各 系 ( 組 ) 錄 取 學 生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及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按 各 系 ( 組 )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欄 中 所 列 項 目 之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分 發 優 先 順 序 三 各 種 身 分 別 考 生 之 分 發 與 錄 取 原 則

14 ( 一 ) 一 般 生 依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在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內 辦 理 各 系 學 程 之 分 發, 至 分 發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若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未 獲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者, 則 列 為 備 取 生, 其 依 報 到 後 缺 額 依 序 進 行 遞 補 ( 二 ) 原 住 民 生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及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此 類 特 種 生 先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與 其 他 一 般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於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中 分 發, 至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 未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獲 錄 取 者, 再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於 特 種 生 外 加 名 額, 至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四 已 分 發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改 分 發 五 達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具 有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資 格 者, 並 不 表 示 一 定 能 被 分 發 錄 取 捌 成 績 通 知 一 本 會 將 於 105 年 0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前,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給 考 生 二 各 考 生 經 核 算 後 之 總 成 績 名 次 及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等,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內 一 併 說 明 另 於 105 年 0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名 單 及 時 間 梯 次 表 供 考 生 查 看 玖 成 績 複 查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者, 可 按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 一 複 查 成 績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請 檢 附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於 105 年 0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00 前, 傳 真 ( ) 至 本 校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以 電 話 轉 251 確 認 二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各 項 目 成 績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抄 寫 或 複 製 相 關 資 料 拾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考 生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者, 可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 受 委 託 人 以 代 理 一 名 考 生 為 限, 受 委 託 人 須 備 妥 考 生 之 應 帶 資 料, 親 自 至 現 場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始 得 承 認 錄 取 資 格, 惟 考 生 不 得 委 託 於 同 一 時 段 分 發 之 考 生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一 日 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二 時 間 及 地 點 : 本 會 將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及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排 序, 並 編 排 梯 次 依 梯 次 辦 理 分 發, 各 梯 次 考 生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之 時 間 地 點, 將 載 明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上, 請 考 生 依 指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前 來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三 應 帶 資 料 : (1)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 未 收 到 及 遺 失 者 可 至 分 發 現 場 服 務 台 申 請 補 發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3)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原 學 校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畢 業 證 書 持 影 印 本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印 信 或 國 內 學 校 畢 業 之 英 文 版 畢 業 證 書 者 不 予 採 認 四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 ( 一 ) 凡 成 績 符 合 本 會 所 訂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之 考 生, 始 可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具 有 資 格 可 參 11

15 加 分 發 之 考 生, 並 不 表 示 該 名 考 生 一 定 能 被 錄 取, 須 視 分 發 的 狀 況 而 定 ( 二 ) 本 會 依 成 績 複 查 後 之 新 排 名, 採 分 梯 次 辦 理 考 生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至 該 梯 次 額 滿 或 尚 未 額 滿 但 無 考 生 為 止, 不 列 備 取 生, 亦 不 得 要 求 遞 補 ( 三 ) 各 梯 次 之 考 生 須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登 記 報 到 手 續, 並 進 行 分 發 相 關 作 業 逾 時 登 記 之 考 生 ( 指 考 生 未 按 時 於 本 會 規 定 日 期 截 止 時 間 內 辦 理 登 記 者 ): 考 生 逾 時 隨 下 一 梯 次 報 到 並 安 排 在 下 一 梯 次 前 面 按 成 績 排 名 順 序 分 發, 若 為 最 後 一 梯 次 則 等 該 梯 次 分 發 結 束 後 再 予 分 發 未 到 之 考 生, 則 不 得 補 行 登 記,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報 名 本 校 多 系 ( 組 ) 者, 經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後, 僅 能 擇 一 系 ( 組 ) 報 到 ( 五 ) 已 分 發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時, 除 查 明 原 因 外, 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異 議 ( 六 ) 遠 程 考 生 應 把 握 行 程, 提 前 到 達, 若 逾 時 登 記 致 喪 失 錄 取 機 會, 應 自 行 負 責 ( 七 ) 登 記 分 發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等 天 然 災 害, 請 隨 時 注 意 本 會 網 站 或 電 視 台 等 媒 體 統 一 發 布 之 本 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 八 )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須 繳 交 無 法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證 明 單 開 學 後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論 拾 壹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方 式 考 生 若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得 於 註 冊 日 前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逕 向 本 校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拾 貳 其 他 一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不 合 錄 取 標 準 時, 除 查 明 原 因 外, 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二 考 試 及 登 記 分 發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等 天 然 災 害, 請 隨 時 注 意 本 校 網 站 或 電 視 台 等 媒 體 統 一 發 布 之 本 校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決 議, 並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12

16 僅 供 參 考, 報 名 表 件 一 律 由 系 統 印 出 105 學 年 度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免 填 ) 報 名 編 號 ( 考 生 免 填 ) 護 理 系 食 品 營 養 系 營 養 組 報 名 系 別 長 期 照 顧 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調 理 保 健 技 術 系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性 別 身 分 證 號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通 訊 地 址 緊 急 姓 名 關 係 聯 絡 人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應 屆 畢 業 是 否 一 般 學 歷 年 月 報 名 資 格 同 等 學 力 年 月 取 得 請 自 行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報 考 年 資 105 年 9 月 30 日 - 畢 業 (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 日 期 = 年 月 二 技 統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二 技 統 測 成 績 國 文 : 英 文 : 專 業 科 目 一 : 專 業 科 目 二 : 是 否 持 有 技 術 士 證 照 是 否 是 否 持 有 競 賽 資 料 是 否 報 名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繳 費 註 記 中 低 收 低 收 兵 役 情 形 免 服 兵 役 是 否 為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是 否 考 場 協 助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背 面 ) 考 生 簽 名 1. 本 人 已 詳 細 閱 讀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簡 章, 並 願 意 遵 守 簡 章 內 所 有 規 定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報 名 所 附 各 項 表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絕 無 變 造 偽 造 等 之 情 事, 並 同 意 錄 取 後, 若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願 意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2. 本 人 已 確 實 瞭 解 隱 私 權 保 護 政 策 聲 明, 並 同 意 授 權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與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使 用 本 人 之 報 名 資 料 及 自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與 成 績, 辦 理 報 名 及 招 生 事 務 考 生 簽 名 : 13

17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浮.. 貼.. 處.. (2) 同 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浮.. 貼.. 處.. (3) 應 屆 畢 業 生 未 有 學 位 證 書 者, 請 貼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附 有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者 此 項 免 附 )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註 : 報 名 時 一 律 以 影 本 黏 貼, 註 冊 時 核 驗 正 本 如 有 與 原 本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14

18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黏 貼 表 (1)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黏.. 貼.. 處.. * 註 : 報 名 時 一 律 以 影 本 黏 貼, 註 冊 時 核 驗 正 本 如 有 與 原 本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15

19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申 請 聯 )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考 生 報 名 編 號 報 考 系 ( 組 )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前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申 請 考 生 簽 章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存 根 聯 )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考 生 報 名 編 號 報 考 系 ( 組 )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前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註 : 粗 框 線 內 各 欄, 考 生 勿 填 *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請 檢 附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成 績 通 知 單 原 件, 於 105 年 0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00 前, 傳 真 ( ) 至 本 校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以 電 話 轉 251 確 認 16

20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應 屆 畢 業 生 無 法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證 明 單 就 讀 學 校 :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僅 證 明 學 生 因 參 加 本 校 暑 修 或 其 他 之 故, 無 法 如 期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待 暑 修 結 束 或 其 他, 學 生 即 能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僅 供 參 加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使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特 此 證 明 ( 加 蓋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部 教 務 單 位 章 戳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7

21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託 書 本 人 考 生 報 名 編 號 因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作 業, 特 委 請 代 為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此 致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委 託 人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被 委 託 人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8

2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申 訴 書 編 號 : 姓 名 考 生 報 名 編 號 報 考 科 系 申 訴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 聯 絡 手 機 申 訴 之 內 容 ( 請 隨 文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證 據 ) 申 訴 人 簽 章 : 處 理 結 果 ( 由 委 員 會 填 寫 ) 19

23 附 錄 特 種 生 身 分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備 註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原 住 民 學 生 ( 簡 稱 原 住 民 生 ) 僑 生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簡 稱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 注 意 事 項 ( 一 ) 軍 官 : 繳 交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 二 ) 士 官 士 兵 : 繳 交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 三 ) 替 代 役 : 繳 交 內 政 部 核 發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應 繳 交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3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之 記 事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105 學 年 度 報 考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招 生 考 試 之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正 本 ( 一 ) 申 請 人 及 其 子 女 護 照 影 本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 二 ) 申 請 人 子 女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 三 )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之 聘 函 影 本 或 在 職 證 明 書 ( 四 ) 其 他 經 中 央 部 會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指 定 之 文 件 20 ( 一 )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經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者, 無 論 是 否 已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錄 取 入 學 ( 二 ) 左 列 證 件 如 遺 失,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發 之 遺 失 證 明 書 可 視 同 原 始 證 件 ( 權 責 單 位 : 校 尉 官 及 士 官 兵 為 縣 市 後 備 司 令 部 ) ( 三 ) 凡 在 營 服 役 10 年 以 上 之 退 伍 軍 人, 於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請 與 行 政 院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11025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5 段 222 號 ) 第 三 處 就 學 輔 導 科 聯 繫, 以 憑 寄 送 輔 導 有 關 資 料 ( 四 )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5 年 內 報 考 者, 始 得 享 受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錄 取 入 學 ( 一 ) 原 非 原 住 民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參 加 生 父 母 為 原 住 民 之 養 子 女, 應 追 繳 其 生 父 母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除 籍 謄 本, 以 確 認 其 原 住 民 身 分 ( 二 ) 戶 籍 謄 本 記 事 欄 應 全 部 謄 錄, 如 未 與 其 生 父 母 同 居 一 戶, 或 生 父 母 已 死 亡 者, 應 加 繳 其 生 父 母 戶 籍 謄 本 或 除 籍 謄 本 一 份, 並 須 蓋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戳 記 ( 三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僑 生 畢 業 當 年 度 參 加 升 學 考 試 之 優 待,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於 畢 業 當 年 度 使 用 ( 一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係 指 依 中 央 部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相 關 規 定 延 攬 來 臺 從 事 研 究 教 學 或 其 他 科 學 技 術 服 務, 其 種 類 及 範 圍, 符 合 教 育 部 會 商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及 相 關 機 關 所 認 定 之 人 員 ( 二 )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得 於 應 聘 來 臺 3 年 內, 為 在 臺 停 留 未 滿 1 年 之 子 女 申 請 來 臺 就 讀 與 其 學 歷 相 銜 接 之 各 級 學 校 ( 三 )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如 同 時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外 國 學 生 來 華 留 學 辦 法 規 定 者, 應 擇 一 申 請 入 學 就 讀 ( 一 )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除 戶 籍 謄 本 及 僑 生 須 繳 交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所 開 立 之 升 學 考 試 之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為 正 本 外, 其 餘 一 律 繳 交 影 本 即 可, 惟 如 影 本 模 糊 不 清 致 難 以 辨 認 者, 概 不 予 受 理 錄 取 報 到 時 則 須 繳 驗 學 歷 ( 力 ) 及 相 關 證 明 正 本, 若 報 到 時 發 現 原 提 出 證 件 不 實 或 偽 造,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於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三 ) 護 照 影 本 應 包 括 姓 名 個 人 全 部 資 料 及 入 境 日 期 ( 影 本 不 清 者, 應 繳 驗 原 始 證 件 )

24 1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貼 郵 票 處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報 考 系 別 ( 考 生 請 填 寫 ) 1. 報 名 表 ( 網 路 報 名 列 印 後 親 筆 簽 名 並 貼 妥 相 片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一 般 生 免 繳 ) 4.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共 件 1. 上 列 各 表 件 請 依 編 號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裝 入 信 封, 並 於 相 對 應 之 打 2. 每 一 信 封 袋 內, 僅 以 報 名 者 一 人 使 用 為 限 寄 交 :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入 學 服 務 處 ) 院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考 生 姓 名 : 連 絡 電 話 : 寄 件 地 址 :

25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Chung Hwa University of Medical Technology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TEL :(06) 由 仁 德 交 流 道 : 下 仁 德 交 流 道, 走 中 山 路 往 台 南 市 區 方 向, 中 山 路 與 文 華 路 口 左 轉 後, 於 文 華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左 轉, 即 可 抵 達 2. 高 鐵 : 於 高 鐵 台 南 站 下 車, 轉 搭 計 程 車 抵 達 華 醫 若 搭 乘 高 鐵 所 提 供 之 免 費 接 駁 車 請 於 生 產 路 口 站 下 車, 轉 搭 計 程 車 抵 達 華 醫 3. 台 鐵 : 台 南 車 站 : 於 台 南 車 站 下 車, 轉 搭 公 車 抵 達 華 醫 保 安 車 站 : 於 保 安 車 站 下 車, 轉 搭 計 程 車 抵 達 華 醫 4. 公 車 : 路 線 1( 台 南 安 平 工 業 區 上 崙 子 關 廟 線 ): 在 中 山 路 的 嘉 南 療 養 院 站 ( 地 標 : 慢 性 疾 病 防 治 中 心 ) 下 車, 往 仁 德 交 流 道 方 向 走, 於 中 山 路 與 文 華 路 口 右 轉 文 華 路, 於 文 華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左 轉, 即 可 抵 達, 全 程 約 1.7 公 里 亦 可 在 中 正 路 與 民 安 路 口 的 北 保 仔 站 ( 地 標 : 仁 德 基 督 教 會 ) 下 車, 由 民 安 路 往 台 南 市 區 方 向 走, 於 民 安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口 右 轉 直 走, 即 可 抵 達, 全 程 約 1 公 里 路 線 2( 台 南 安 平 工 業 區 後 壁 厝 長 榮 大 學 線 ): 在 本 校 內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路 線 3 台 南 市 區 公 車 [ 海 東 國 小 ~ 竹 篙 厝 路 線 ]: 在 崇 善 路 的 德 高 國 小 站 下 車, 於 崇 善 路 往 東 走 至 民 安 路 一 段, 再 左 轉 文 華 一 街, 即 可 抵 達, 全 程 約 1.3 公 里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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