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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錄 段 數 頁 數 報 告 摘 要 1-23 I - XI 章 數 第 一 章 調 查 目 的 及 範 圍 第 二 章 調 查 結 果 第 三 章 建 議 附 錄 1 會 計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a 年 會 計 業 人 力 調 查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名 單 58 1b 年 會 計 業 人 力 調 查 專 題 小 組 委 員 名 單 59 2 會 計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60 3 調 查 樣 本 的 分 布 情 況 61 4 調 查 文 件 及 問 卷 調 查 回 應 分 析 86 6 統 計 表 會 計 業 年 人 力 需 求 推 算 i

3 2013 MANPOWER SURVEY REPORT ACCOUNTANCY SECTOR 會 計 業 二 零 一 三 年 人 力 調 查 報 告 ACCOUNTANCY TRAINING BOARD VOCATIONAL TRAINING COUNCIL 職 業 訓 練 局 會 計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4 會 計 業 2013 年 度 人 力 調 查 報 告 書 報 告 摘 要 目 的 1. 會 計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每 兩 年 進 行 一 次 業 內 人 力 調 查 在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協 助 下, 本 會 於 2013 年 1 月 至 6 月 期 間 蒐 集 業 內 最 新 人 力 資 料, 以 反 映 會 計 業 的 人 力 情 況 及 培 訓 需 求 提 供 各 界 參 考 調 查 範 圍 2. 本 會 將 調 查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所 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部 分 政 府 部 門 大 型 資 助 機 構 有 十 名 或 以 上 僱 員 的 工 商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有 十 名 或 以 上 僱 員 的 工 業 機 構 獲 選 機 構 的 僱 主 只 須 填 報 其 機 構 內 從 事 會 計 核 數 稅 務 財 務 或 會 計 培 訓 工 作 僱 員 的 人 力 數 據 本 會 採 用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法, 從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中 央 紀 錄 內, 選 出 間 機 構 為 調 查 對 象 3. 調 查 包 括 選 定 範 圍 內 286 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34 個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954 間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以 及 199 間 工 業 機 構 蒐 集 所 得 數 據 已 採 用 統 計 方 法 倍 大, 以 反 映 業 內 的 整 體 人 力 情 況, 惟 34 個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的 數 據 則 為 實 際 的 人 力 資 料 調 查 結 果 現 有 人 力 結 構 4. 調 查 顯 示,2013 年 1 月 時, 會 計 業 共 有 名 僱 員, 其 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名 (20.8%);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有 名 (5.7%);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有 名 (68.3%); 工 業 機 構 有 名 (5.2%) 按 職 級 劃 分, 合 夥 人 / 總 監 有 名 (3.1%); 高 級 有 名 (9.9%); 有 名 (8.2%); 主 管 有 名 (22.4%); 文 員 有 名 (55.3%); 培 訓 人 員 有 名 (1.0%) I

5 5. 六 個 職 級 的 職 務 如 下 : (i) 合 夥 人 / 總 監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總 監, 負 責 事 務 所 內 的 行 政 及 管 理 工 作 (ii) 高 級 / 所 須 負 責 下 列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作 : (1) 督 導 與 協 調 會 計 核 數 及 財 務 人 員 的 工 作 ; (2) 制 定 與 推 行 會 計 核 數 及 財 務 政 策 ; (3) 制 定 評 估 與 推 行 會 計 制 度 ; (4) 編 製 與 綜 合 財 務 或 成 本 報 告 ; (5) 編 製 財 政 預 算 及 預 測 ; (6) 執 行 預 算 現 金 及 信 貸 調 控 工 作 ; (7) 內 部 監 督 及 核 數 ; 及 (8) 監 督 與 管 理 財 務 工 作 高 級 通 常 應 具 五 年 或 以 上 會 計 管 理 經 驗 具 五 年 以 下 會 計 管 理 經 驗 主 要 職 務 包 括 總 會 計 師 財 務 會 計 師 集 團 會 計 師 管 理 會 計 師 核 數 師 總 財 務 主 任 司 庫 及 會 計 總 監 等 (iii) 主 管 一 般 負 責 上 述 高 級 / 的 部 分 職 務 他 們 通 常 隸 屬 一 名 級 人 員, 而 本 身 又 有 一 名 或 多 名 下 屬 主 管 級 人 員 包 括 助 理, 例 如 成 本 會 計 師 助 理 核 數 主 任 及 文 員 主 管 等 (iv) 文 員 通 常 負 責 將 資 料 編 纂 分 類 及 紀 錄 檢 核 紀 錄 入 帳 平 衡 帳 戶 及 編 寫 報 告 此 級 人 員 包 括 會 計 文 員 資 料 輸 入 文 員 核 數 員 稅 務 員 及 類 似 職 位 (v) 培 訓 人 員 負 責 與 會 計 相 關 職 務 的 培 訓 工 作 II

6 6. 圖 1 2 列 出 各 門 類 機 構 各 職 級 的 人 力 結 構 及 僱 員 分 布 情 況 圖 1: 人 力 結 構 按 門 類 劃 分 總 數 : 人 工 業 機 構 (5.2%)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8%)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5.7%)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68.3%) 按 職 級 劃 分 總 數 : 人 培 訓 人 員 (1.0%) 文 員 (55.3%) 合 夥 人 / 總 監 (3.1%) 高 級 (9.9%) (8.2%) 主 管 (22.4%) 註 : 因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未 必 等 於 100% III

7 圖 2 : 從 業 員 人 數 按 門 類 及 職 級 劃 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總 數 : 人 文 員 (44.1%) 培 訓 人 員 173 (0.8%) 合 夥 人 / 總 監 (15.0%) 高 級 (7.7%) 主 管 (22.2%) (10.2%)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總 數 : 人 培 訓 人 員 366 (6.3%) 合 夥 人 / 總 監 0 (0.0%) 文 員 (51.7%) 高 級 724 (12.4%) 309 (5.3%) 主 管 (24.2%) 註 : 因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未 必 等 於 100% IV

8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總 數 : 人 文 員 (58.4%) 培 訓 人 員 522 (0.8%) 合 夥 人 / 總 監 0 (0.0%) 高 級 (10.4%) (8.0%) 主 管 (22.5%) 工 業 機 構 總 數 :5 227 人 文 員 (62.7%) 培 訓 人 員 0 (0.0%) 合 夥 人 / 總 監 0 (0.0%) 高 級 531 (10.2%) 349 (6.7%) 主 管 (20.5%) 註 : 因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未 必 等 於 100% V

9 人 力 結 構 比 較 (2011 年 與 2013 年 ) 7. 調 查 期 間, 會 計 業 四 個 門 類 共 僱 用 名 全 職 會 計 人 員, 從 業 員 較 2011 年 調 查 時 增 加 了 人 (3.0%) 表 1 顯 示 兩 次 調 查 時 各 門 類 會 計 人 員 的 分 布 情 況 此 外, 表 2 則 顯 示 兩 次 調 查 時 各 職 級 會 計 人 員 的 分 布 情 況 表 1: 各 門 類 會 計 人 員 分 布 情 況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 門 類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3%) (20.8%)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5.7%) (5.7%)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68.0%) (68.3%) 工 業 機 構 (6.0%) (5.2%) 所 有 門 類 (100%) (100%) 表 2: 各 職 級 會 計 人 員 分 布 情 況 職 級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 合 夥 人 / 總 監 (2.8%) (3.1%) 高 級 (11.2%) (9.9%) (6.2%) (8.2%) 級 小 計 (20.3%) (21.3%) 主 管 (23.1%) (22.4%) 文 員 (55.6%) (55.3%) 培 訓 人 員 921 (0.9%) (1.0%) (100%) (100%) 註 : 因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未 必 等 於 100% VI

10 會 計 業 空 缺 數 目 年 1 月 時, 四 個 門 類 機 構 共 有 空 缺 847 個, 佔 所 需 人 的 0.8% 所 需 人 力 即 現 有 人 手 加 空 缺 數 目 表 3 顯 示 空 缺 的 分 布, 表 4 為 比 較 2011 年 與 2013 年 調 查 時 的 空 缺 分 布 表 3: 現 有 空 缺 數 目 及 佔 所 屬 職 級 所 需 人 力 的 百 分 比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0.4%)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0.1%)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0.3%) 工 業 機 構 (0.01%) ** 2 (0.1%) 68 (0.7%) 48 (0.6%) 160 (0.7%) 558 (1.0%) 11 (1.0%) 847 (0.8%) 人 力 需 求 * 佔 總 人 力 需 求 的 百 分 比 ** 佔 該 職 級 人 力 需 求 的 百 分 比 VII

11 職 級 空 缺 數 目 所 需 人 力 表 4: 空 缺 比 較 佔 所 需 人 力 百 分 比 空 缺 數 目 所 需 人 力 佔 所 需 人 力 百 分 比 合 夥 人 / 總 監 % % 高 級 % % % % 級 小 計 % % 主 管 % % 文 員 % % 培 訓 人 員 % % % % 人 力 增 長 9. 僱 主 預 計 2015 年 1 月 時, 會 計 業 需 增 聘 884 人, 人 力 需 求 較 2013 年 增 長 0.9% 僱 員 基 本 教 育 程 度 要 求 10. 據 回 應 者 填 覆,35.9% 的 會 計 職 位 要 求 從 業 員 持 有 大 學 學 位 或 以 上 學 歷, 21.3% 須 持 有 副 學 位 學 歷,33.7% 須 具 備 預 科 學 歷 中 五 畢 業 或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畢 業 專 業 資 格 要 求 11. 一 般 而 言, 僱 主 認 為 及 主 管 級 人 員 與 負 責 培 訓 的 僱 員 宜 具 備 專 業 資 格 整 體 來 說, 會 計 業 各 職 級 合 共 29.6% 的 從 業 員 須 具 備 專 業 資 格 僱 員 基 本 年 資 要 求 12. 僱 主 表 示, 約 65.6% 級 僱 員 須 具 備 至 少 六 年 至 十 年 或 以 上 的 會 計 業 工 作 經 驗, 而 大 部 分 文 員 級 員 工 的 基 本 年 資 要 求 為 三 年 以 下 會 計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分 布 13 是 次 調 查 顯 示, 級 主 管 級 會 計 人 員 及 培 訓 人 員 的 年 齡 大 部 分 介 乎 35 歲 至 50 歲 ; 而 超 過 50% 文 員 級 僱 員 的 年 齡 低 於 35 歲 VIII

12 僱 員 流 動 情 況 14. 僱 主 填 覆, 在 進 行 人 力 調 查 前 十 二 個 月 內, 有 名 會 計 從 業 員 離 職 同 期, 招 聘 了 名 僱 員 填 補 空 缺 會 計 業 僱 員 的 流 動 率 為 9.2% 內 部 晉 升 15. 調 查 顯 示, 高 級 及 級 僱 員 的 內 部 晉 升 機 會 較 佳, 有 67.1% 的 合 夥 人 / 總 監 是 由 高 級 及 級 僱 員 擢 升 招 聘 困 難 的 原 因 16. 據 僱 主 填 報, 缺 乏 具 相 關 經 驗 及 訓 練 的 職 位 申 請 人 及 服 務 條 件 / 薪 酬 未 能 符 合 求 職 者 的 要 求, 是 招 聘 困 難 的 主 要 原 因, 兩 者 分 別 佔 63.2% 及 19.8% 需 要 在 內 地 工 作 的 從 業 員 人 數 17. 是 次 調 查 顯 示, 共 有 名 會 計 僱 員 於 調 查 期 間 須 在 內 地 工 作, 其 中 531 名 (5.8%) 屬 長 駐 名 (94.2%) 屬 非 長 駐 遷 離 本 港 的 會 計 職 務 18. 有 間 (97.2%) 機 構 表 示 並 無 將 會 計 職 務 調 離 本 港, 同 時 亦 沒 有 機 構 報 稱 有 將 會 計 工 作 遷 離 本 港, 但 共 有 942 間 機 構 並 無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去 年 訓 練 開 支 與 來 年 訓 練 預 算 比 較 19. 調 查 顯 示, 與 2011 年 比 較,382 間 機 構 (1.4%) 於 2012 年 的 內 部 訓 練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 另 有 410 間 (1.5%) 報 稱 2012 年 的 外 間 訓 練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至 於 2013 年, 分 別 有 406 間 (1.5%) 及 629 間 機 構 (2.3%) 表 示 將 增 加 內 部 及 外 間 訓 練 的 預 算 ; 而 內 部 及 外 間 訓 練 開 支 維 持 不 變 的 則 分 別 有 間 (93.9%) 和 間 機 構 (93.1%) 兼 職 會 計 業 僱 員 人 數 20. 會 計 業 除 聘 用 名 全 職 僱 員 外, 四 個 門 類 也 聘 用 了 名 兼 職 會 計 人 員, 以 協 助 進 行 會 計 相 關 的 工 作 建 議 21. 在 推 出 數 輪 量 化 寬 鬆 措 施 後, 美 國 經 濟 開 始 有 復 蘇 跡 象 相 比 之 下, 歐 洲 的 經 濟 前 景 較 不 樂 觀 是 次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會 計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增 長 穩 定, 本 會 認 為 這 與 香 港 現 時 的 經 濟 情 況 吻 合, 勞 工 市 場 大 致 平 穩, 而 本 地 經 濟 亦 錄 得 溫 和 增 長 預 計 未 來 兩 年, 會 計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將 維 持 穩 定 IX

13 22. 根 據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補 充 協 議 十, 取 得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可 以 在 前 海 試 點 擔 任 合 夥 制 事 務 所 的 合 夥 人 而 且, 於 2013 年 8 月 29 日 簽 訂 的 CEPA 補 充 協 議 十, 亦 進 一 步 推 動 中 港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兩 地 在 金 融 和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領 域 的 合 作 23. 由 於 所 選 受 訪 機 構 已 具 有 足 夠 的 代 表 性, 本 會 建 議 僱 主 可 參 考 是 次 調 查 結 果 為 僱 員 制 訂 人 力 培 訓 及 發 展 策 略 本 會 亦 建 議 : (i) 僱 主 應 協 助 個 別 僱 員 規 劃 事 業 前 景, 例 如 為 他 們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晉 升 途 徑 的 清 晰 指 引 能 向 僱 員 展 示 較 好 的 前 景, 是 吸 引 和 挽 留 人 才 的 有 效 策 略 (ii) (iii) 除 了 提 供 有 系 統 的 內 部 訓 練 外, 僱 主 亦 可 利 用 外 間 培 訓 機 構 的 課 程, 並 善 用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等 政 府 支 援 除 了 傳 統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及 稅 務 課 題 外, 應 為 會 計 從 業 員 提 供 更 廣 泛 課 題 的 訓 練 為 僱 員 提 供 培 訓, 不 單 有 助 提 升 他 們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亦 可 拓 闊 及 加 深 他 們 對 不 同 行 業 / 界 別 的 認 識 下 面 依 序 摘 錄 各 職 級 最 熱 門 的 五 項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 I: 合 夥 人 / 總 監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1. 最 新 會 計 準 則 2. 審 計 學 3. 內 地 稅 務 制 度 4. 遵 從 稅 規 和 稅 務 策 劃 5. 財 務 會 計 II: 高 級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1. 管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2. 市 場 管 理 3. 解 決 問 題 及 決 策 4. 策 略 管 理 5. 風 險 管 理 III: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1. 最 新 會 計 準 則 2. 財 務 管 理 3. 風 險 管 理 4. 管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5. 策 略 管 理 X

14 IV: 主 管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1. 最 新 會 計 準 則 2. 財 務 會 計 3. 成 本 和 管 理 會 計 4. 財 務 管 理 5. 應 計 制 會 計 V: 文 員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1. 最 新 會 計 準 則 2. 財 務 會 計 3. 其 他 會 計 軟 件 的 相 互 使 用 4. 成 本 和 管 理 會 計 5. 應 計 制 會 計 VI: 培 訓 人 員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1. 其 他 會 計 軟 件 的 相 互 使 用 2. 最 新 會 計 準 則 3. 公 共 關 係 4. 發 揮 影 響 力 及 談 判 技 巧 5. 演 說 技 巧 (iv) 會 計 界 有 需 要 定 期 舉 辦 研 討 會, 例 如 為 初 級 會 計 從 業 員 及 / 或 大 專 生 / 中 學 生 舉 辦 事 業 發 展 研 討 會, 有 助 向 年 輕 從 業 員 介 紹 事 業 前 景 及 培 訓 機 會 本 會 亦 建 議 特 別 為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的 從 業 員 舉 辦 有 關 中 國 內 地 營 商 環 境 的 研 討 會 XI

15 第 一 章 調 查 目 的 及 範 圍 會 計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1.1 會 計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隸 屬 職 業 訓 練 局 [VTC], 成 員 由 特 區 政 府 委 任, 職 責 之 一 是 評 估 會 計 業 的 人 力 情 況 和 訓 練 需 求, 並 向 VTC 提 供 應 付 業 內 對 幹 練 人 手 需 求 的 建 議 本 會 委 員 由 專 業 團 體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行 業 公 會 教 育 / 訓 練 機 構 及 政 府 部 門 提 名 出 任 本 會 委 員 名 單 及 2013 年 人 力 調 查 工 作 小 組 名 單 分 別 列 載 於 附 錄 1 及 1a 本 會 並 成 立 專 題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工 業 機 構 資 助 機 構 的 專 業 會 計 人 員, 一 名 學 者 及 人 力 資 源 及 顧 問 公 司 的 代 表, 對 關 乎 會 計 業 人 力 的 不 同 範 疇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小 組 委 員 名 單 見 附 錄 1b 本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則 見 於 附 錄 2 調 查 目 的 1.2 在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協 助 下, 本 會 於 2013 年 上 半 年 進 行 2013 年 會 計 業 人 力 調 查, 是 次 調 查 目 的 如 下 : (i) 評 估 業 內 主 要 職 務 的 人 力 情 況 及 訓 練 需 求 ; (ii) 預 測 會 計 業 人 力 增 長 ; (iii) 就 會 計 業 界 的 訓 練 及 人 力 需 求 提 供 建 議 措 施 1.3 與 2009 年 及 2011 年 人 力 調 查 的 安 排 相 同, 本 會 同 意 將 2013 年 會 計 業 人 力 調 查 與 銀 行 及 金 融 業 以 及 保 險 業 兩 個 人 力 調 查 同 步 進 行 三 個 行 業 的 實 地 調 查 工 作 計 劃 於 2013 年 1 月 9 日 至 3 月 9 日 期 間 進 行 然 而, 會 計 業 的 實 地 調 查 工 作 延 長 至 2013 年 6 月 10 日, 以 蒐 集 聘 用 大 量 會 計 從 業 員 的 受 訪 機 構 資 料 這 三 個 調 查 的 結 果 預 期 可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人 力 統 計 資 料, 協 助 制 訂 本 港 財 經 事 務 界 別 的 整 體 人 力 培 訓 及 發 展 策 略 1

16 調 查 範 圍 1.4 除 受 僱 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外, 會 計 人 員 亦 有 在 其 他 機 構 工 作, 因 此 調 查 對 象 應 包 括 本 港 所 有 工 商 教 育 及 政 府 機 構 本 會 按 照 統 計 處 的 建 議, 縮 小 調 查 範 圍, 調 查 所 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部 分 政 府 部 門 及 大 型 資 助 機 構, 以 及 有 十 名 或 以 上 僱 員 的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有 十 名 或 以 上 僱 員 的 工 業 機 構 本 會 採 用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法, 從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中 央 紀 錄 內, 選 出 間 機 構 為 調 查 對 象 本 會 相 信, 所 選 取 的 機 構 於 會 計 業 具 足 夠 代 表 性 各 類 機 構 的 分 布 情 況 載 於 附 錄 3 調 查 過 程 1.5 實 地 人 力 調 查 工 作 於 2013 年 1 月 9 日 開 始, 調 查 表 連 同 附 註 ( 附 錄 4) 於 之 前 一 星 期 寄 發 予 各 間 受 訪 機 構 人 力 數 據 的 參 考 日 期 定 為 2013 年 1 月 2 日 調 查 期 間, 統 計 處 的 調 查 人 員 到 訪 各 選 定 機 構 收 集 調 查 表,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協 助 填 寫 調 查 表 實 地 調 查 工 作 需 時 遠 較 預 期 為 長, 因 此, 調 查 的 截 止 日 期 延 長 至 2013 年 6 月 10 日, 以 求 提 高 填 覆 率, 並 使 調 查 結 果 更 為 可 靠 調 查 完 畢 後, 本 會 複 核 所 得 資 料, 並 於 有 疑 問 時 與 填 覆 機 構 核 對 所 得 數 據 其 後 由 統 計 處 處 理 1.6 調 查 截 止 後, 本 會 將 所 得 資 料 以 統 計 方 法 倍 大 (34 個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除 外, 其 數 據 為 實 際 的 人 力 資 料 ), 從 而 得 悉 業 內 會 計 人 員 的 整 體 情 況 調 查 回 應 分 析 1.7 調 查 回 應 分 析 載 於 附 錄 5 選 出 的 間 機 構 中, 有 間 填 妥 並 交 回 調 查 表,96 間 拒 絕 填 覆, 有 效 填 覆 率 為 92.7% 其 餘 149 間 未 有 填 覆 的 機 構 中,27 間 已 結 業, 暫 停 營 業 或 與 其 他 機 構 合 併,122 間 已 搬 遷 或 未 能 聯 絡 間 填 覆 機 構 中, 有 184 間 ( 其 中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佔 145 間 ) 表 示 並 無 僱 用 會 計 人 員, 因 為 其 會 計 工 作 已 外 判 給 專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負 責, 又 或 由 東 主 或 其 家 庭 成 員 處 理, 而 他 們 都 不 是 全 職 或 兼 職 僱 員 調 查 報 告 的 內 容 1.9 調 查 報 告 第 二 章 為 調 查 結 果 摘 要, 第 三 章 為 本 會 的 建 議 2

17 第 二 章 調 查 結 果 摘 要 引 言 2.1 本 報 告 旨 在 蒐 集 受 僱 於 下 列 四 個 門 類 機 構 會 計 人 員 的 最 新 就 業 及 培 訓 資 料 : (a)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b) 僱 有 相 當 數 目 會 計 人 員 的 主 要 政 府 部 門 資 助 機 構 及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 (c) 僱 有 十 名 或 以 上 員 工 的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包 括 批 發 零 售 及 出 入 口 業 機 構 ; 飲 食 業 機 構 及 酒 店 ; 運 輸 貯 存 及 通 訊 公 司 ; 資 訊 及 通 訊 公 司 ;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業 服 務 公 司 ; 社 區 服 務 商 科 學 校 及 中 學 ; 教 育 及 個 人 服 務 機 構 ; 以 及 (d) 僱 有 十 名 或 以 上 員 工 的 工 業 機 構, 包 括 從 事 公 用 事 業 製 造 業 及 建 造 業 的 機 構 2.2 本 報 告 內 所 提 及 的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主 管 文 員 及 培 訓 人 員, 是 指 從 事 會 計 核 數 稅 務 機 構 重 組 及 破 產 機 構 融 資 公 司 清 盤 會 計 培 訓 或 其 他 與 會 計 相 關 職 務 的 人 員 2.3 除 培 訓 人 員 外, 本 會 於 是 次 調 查 中 界 定 五 個 職 級 ( 分 別 為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主 管 及 文 員 ), 並 要 求 受 訪 機 構 按 屬 下 會 計 人 員 的 職 務 性 質 ( 而 非 職 稱 ) 分 類 配 對 各 職 級 的 職 務 說 明 詳 載 於 附 錄 4 的 附 註 內 3

18 ( 主 要 人 力 資 料 調 查 結 果 ( 附 錄 6 表 1) 年 1 月 2 日 時, 會 計 業 四 個 門 類 共 有 間 機 構, 合 共 僱 用 名 全 職 會 計 人 員, 詳 細 資 料 見 附 錄 6 表 1 有 關 各 門 類 的 機 構 數 目 ( 按 規 模 劃 分 ), 以 及 會 計 人 員 的 分 布 情 況 見 表 A; 而 表 B 及 圖 1 分 別 顯 示 各 職 級 的 全 職 會 計 人 員 分 布 情 況 及 會 計 業 的 人 力 結 構 ; 附 錄 6 表 8 則 詳 列 有 關 兼 職 會 計 僱 員 的 人 力 數 字 表 A : 會 計 業 的 機 構 數 目 及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 按 門 類 及 規 模 劃 分 ) 門 類 僱 員 人 數 機 構 數 目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45.7%) (14.2%) 500 人 或 以 上 (40.2%) 小 計 (100%) (%) (7.9%) (20.8%)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3.1%) (1.6%) 500 人 或 以 上 (95.3%) (%) 小 計 (%) 34 (0.1%) (5.7%) (100%)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69.5%) (8.7%) (8.6%) 500 人 或 以 上 (13.2%) 小 計 (%) (83.4%) (68.3%) (100%) 工 業 機 構 (70.3%) (6.7%) (9.7%) 500 人 或 以 上 (13.3%) 小 計 (%) (8.6%) (5.2%) (%) (100%) (100%) (100%)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4

19 表 B : 各 職 級 的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門 類 僱 員 人 數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 #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人 或 以 上 小 計 (%)@ (15.0%) (7.7%) (10.2%) (22.2%) (44.1%) (0.8%) (100%)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人 或 以 上 小 計 (%)@ (-) (12.4%) (5.3%) (24.2%) (51.7%) (6.3%) (100%)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人 或 以 上 小 計 (%)@ (-) (10.4%) (8.0%) (22.5%) (58.4%) (0.8%) (100%) 工 業 機 構 人 或 以 上 小 計 (%)@ (-) (10.2%) (6.7%) (20.5%) (62.7%) (-) (100%) (%)@ (3.1%) (9.9%) (8.2%) (22.4%) (55.3%) (1.0%) (100%) * 請 注 意, 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門 類 中, 僱 用 1 至 49 人 的 小 型 事 務 所, 大 部 分 合 夥 人 / 總 監 均 會 直 接 督 導 會 計 僱 員, 因 此 合 夥 人 / 總 監 與 高 級 / 的 比 率 為 2:1( ); 然 而, 在 大 型 事 務 所 中, 合 夥 人 / 總 監 與 高 級 / 的 比 率 則 錄 得 2:7( ), 表 示 合 夥 人 / 總 監 須 督 導 較 多 高 級 / # 請 注 意, 在 大 部 分 機 構 中, 高 級 會 直 接 督 導 主 管, 因 此 會 計 界 的 人 數 比 高 級 的 人 數 少 是 次 調 查 所 反 映 的 組 織 架 構, 亦 因 而 稍 異 於 傳 統 的 金 字 塔 型 架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5

20 圖 1: 人 力 結 構 (a) 按 門 類 劃 分 總 數 : 人 工 業 機 構 (5.2%)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8%)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5.7%)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68.3%) (b) 按 職 級 劃 分 總 數 : 人 培 訓 人 員 (1.0%) 文 員 (55.3%) 合 夥 人 / 總 監 (3.1%) 高 級 (9.9%) (8.2%)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主 管 (22.4%) 6

21 (c)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總 數 : 人 文 員 (44.1%) 培 訓 人 員 173 (0.8%) 合 夥 人 / 總 監 (15.0%) 高 級 (7.7%) 主 管 (22.2%) (10.2%) (d)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總 數 :5 816 人 培 訓 人 員 366 (6.3%) 合 夥 人 / 總 監 0 (0.0%) 文 員 (51.7%) 高 級 724 (12.4%) 309 (5.3%) 主 管 (24.2%)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7

22 (e)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總 數 : 人 培 訓 人 員 522 (0.8%) 合 夥 人 / 總 監 0 (0.0%) 文 員 (58.4%) 高 級 (10.4%) (8.0%) 主 管 (22.5%) (f) 工 業 機 構 總 數 :5 227 人 培 訓 人 員 0 (0.0%) 合 夥 人 / 總 監 0 (0.0%) 文 員 (62.7%) 高 級 531 (10.2%) 349 (6.7%) 主 管 (20.5%)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8

23 2013 年 機 構 數 目 年 會 計 業 人 力 調 查 顯 示 於 2013 年 1 月 2 日 時, 會 計 業 共 有 間 機 構 各 門 類 的 機 構 分 布 摘 要 見 表 C: 表 C : 各 門 類 的 機 構 數 目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工 業 機 構 2011 年 年 增 減 (%) (4.1%) (6.3%) (4.3%) (-2.8%) (3.6%) 2.6 調 查 期 間, 業 內 共 有 間 機 構, 較 2011 年 的 間 增 加 983 間, 增 幅 為 3.6%, 或 可 顯 示 本 港 經 濟 發 展 穩 定 在 經 濟 環 境 穩 定 的 情 況 下, 本 港 企 業 願 意 略 為 擴 充 業 務 人 力 數 字 分 析 2.7 由 於 不 同 類 型 的 機 構 均 需 要 會 計 人 員, 因 此 本 會 是 次 調 查 的 範 圍 涵 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政 府 部 門 與 資 助 機 構 以 及 工 商 業 機 構 此 外, 為 統 一 不 同 機 構 內 會 計 人 員 的 職 務 特 徵, 是 次 調 查 所 得 的 人 力 資 料, 將 按 四 個 門 類 分 析, 即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及 工 業 機 構 9

24 2013 年 調 查 的 變 更 事 項 2.8 隨 著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正 式 推 行, 是 次 調 查 亦 納 入 有 關 學 歷, 載 於 調 查 表 第 一 部 分 (I) 欄 內, 與 預 科 屬 同 一 程 度 此 外, 調 查 表 第 二 部 分 問 題 3(c)(iii) 及 8(c), 亦 由 預 科 生 / 中 五 畢 業 生 或 同 等 學 歷 / 中 五 以 下 程 度 學 生 修 訂 為 中 學 程 度 或 以 下 畢 業 生 2.9 是 次 調 查 要 求 受 訪 機 構 提 供 不 同 年 齡 層 的 僱 員 人 數 資 料, 包 括 :(i) 35 歲 以 下 ; (ii) 35 歲 至 50 歲 ; 以 及 (iii) 50 歲 以 上 2.10 是 次 調 查 並 非 薪 酬 趨 勢 研 究, 故 刪 除 了 有 關 平 均 月 入 幅 度 的 問 題 2.11 是 次 調 查 新 增 一 條 問 題, 要 求 受 訪 機 構 填 報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新 招 聘 僱 員 中, 其 所 持 有 的 第 一 個 學 歷 ( 證 書 或 以 上 ) 之 獲 取 地 點, 並 列 明 有 關 僱 員 人 數 2.12 調 查 表 第 三 部 分 問 題 2 所 列 的 招 聘 困 難 原 因 修 訂 如 下 :(a) 專 上 院 校 會 計 畢 業 生 人 數 不 足 ;(b) 缺 乏 具 相 關 經 驗 及 訓 練 的 職 位 申 請 人 ;(c) 服 務 條 件 / 薪 酬 未 能 符 合 求 職 者 的 要 求 ; 以 及 (d) 其 他 原 因 2.13 由 於 調 查 表 的 設 計 有 所 改 變,2011 年 與 2013 年 調 查 所 得 的 數 據 或 未 可 作 直 接 比 較, 在 分 析 兩 份 調 查 報 告 中 的 人 力 統 計 數 字 時 宜 加 注 意 10

25 2011 年 與 2013 年 會 計 人 員 人 數 比 較 2.14 會 計 人 員 由 2011 年 1 月 的 人 增 加 至 2013 年 1 月 的 人, 兩 年 間 增 加 了 人, 增 幅 為 3.0%, 顯 示 僱 主 須 增 聘 更 多 人 手, 支 援 業 務 發 展 2011 年 的 增 幅 亦 為 3.0%, 顯 示 業 界 的 人 力 增 長 穩 定 這 趨 勢 亦 與 2013 年 1 月 時 經 濟 增 長 穩 定 及 失 業 率 低 於 4% 的 情 況 吻 合 表 D 摘 錄 各 門 類 不 同 職 級 會 計 人 員 的 人 數 轉 變 表 D : 2011 年 與 2013 年 會 計 人 員 人 數 比 較 ( 按 門 類 及 職 級 劃 分 ) 僱 員 人 數 門 類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11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 % (66) (1.4%) % % %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16) (2.2%) 63.5% 2.0% 1.9% 10.6% 3.9%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1 080) (13.1%) 42.3% 0.4% 4.3% 1.0% 3.4% 工 業 機 構 (101) (69) (623) (709) % (22.4%) (6.1%) (16.0%) - (11.9%) 所 有 門 類 % (996) (9.0%) % (39) 0.2% % % %

26 人 力 轉 變 年 1 月 2 日 時, 會 計 業 四 個 門 類 共 有 名 全 職 僱 員, 較 2011 年 的 名 增 加 了 人, 增 幅 為 3.0% 圖 2 按 門 類 比 較 2011 年 與 2013 年 調 查 的 人 力 數 字 圖 2: 人 力 轉 變 (2011 年 與 2013 年 ) 僱 員 人 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工 業 機 構 門 類 2.16 如 表 D 所 示, 過 去 兩 年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門 類 錄 得 的 人 力 增 幅 最 高 (5.9%),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與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的 會 計 僱 員 人 數 亦 錄 得 溫 和 增 長, 分 別 上 升 3.9% 及 3.4% 相 反, 工 業 機 構 門 類 的 會 計 僱 員 人 數 則 有 所 減 少, 這 大 概 是 由 於 工 業 機 構 數 目 減 少 所 致 ( 詳 情 見 表 C) 2.17 若 按 職 級 劃 分, 級 ( 合 夥 人 / 總 監 / 高 級 / ) 及 培 訓 人 員 的 人 力 均 錄 得 增 長, 增 幅 分 別 為 7.9% 及 15.2%; 文 書 級 ( 文 員 ) 的 人 力 亦 溫 和 增 長 2.4%; 至 於 督 導 級 ( 主 管 ) 的 人 力 則 略 有 減 少, 跌 幅 介 乎 0.2% 至 2.4% 不 等 2013 年 會 計 人 員 的 人 力 結 構 ( 第 2.4 段 表 A 及 B) 年 1 月 2 日 時, 四 個 門 類 共 僱 用 名 全 職 會 計 人 員 如 表 E 所 示, 名 會 計 人 員 受 僱 於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人 數 在 四 個 門 類 中 位 列 首 位, 達 68.3% 由 於 受 訪 機 構 有 間, 當 中 間 (83.4%) 屬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故 上 述 調 查 結 果 可 以 理 解 此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門 類 則 僱 用 了 名 會 計 人 員, 12

27 比 率 為 20.8%, 在 四 個 門 類 中 排 行 第 二 是 次 調 查 的 間 受 訪 機 構 中,2 200 間 (7.9%) 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表 E : 各 門 類 的 會 計 人 員 分 布 情 況 門 類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 2011 年 2013 年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3%) (20.8%)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5.7%) (5.7%)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68.0%) (68.3%) 工 業 機 構 (6.0%) (5.2%) 所 有 門 類 (100%) (100%) 13

28 2.19 若 按 職 級 劃 分,3.1% 僱 員 為 合 夥 人 / 總 監 9.9% 為 高 級 8.3% 為 經 理 22.4% 為 主 管 55.3% 為 文 員 1.0% 為 培 訓 人 員 各 職 級 的 人 力 分 布 詳 情 見 表 F 表 F : 各 職 級 會 計 人 員 的 分 布 情 況 職 級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 2011 年 2013 年 合 夥 人 / 總 監 (2.8%) (3.1%) 高 級 (11.2%) (9.9%) (6.2%) (8.3%) 級 小 計 (20.3%) (21.3%) 主 管 (23.1%) (22.4%) 文 員 (55.6%) (55.3%) 培 訓 人 員 921 (0.9%) (1.0%) (100%) (100%)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14

29 會 計 業 的 空 缺 數 目 ( 附 錄 6 表 1) 年 1 月, 四 個 門 類 的 機 構 共 錄 得 847 個 空 缺, 佔 所 需 求 人 的 0.8% 人 力 需 求 是 指 現 有 人 力 與 空 缺 數 目 的 總 和, 詳 細 數 字 見 附 錄 6 表 1 會 計 業 的 空 缺 分 布 情 況 見 表 G 及 圖 3 表 G : 會 計 業 的 空 缺 數 目 及 佔 所 屬 職 級 人 力 需 求 的 百 分 比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0.4%)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0.1%) (0.3%) 工 業 機 構 (0.01%) ** 2 (0.1%) 68 (0.7%) 48 (0.6%) 160 (0.7%) 558 (1.0%) 11 (1.0%) 847 (0.8%) 人 力 需 求 * 佔 人 力 總 需 求 的 百 分 比 ** 佔 同 一 職 級 人 力 需 求 的 百 分 比 15

30 圖 3: 會 計 業 的 空 缺 數 目 及 佔 所 屬 職 級 人 力 需 求 百 分 比 僱 員 人 數 (1.0%) (0.7%) (0.7%) 48 (0.6%) (0.1%) (1.0%) 職 級 空 缺 數 目 人 力 需 求 16

31 2.21 是 次 調 查 顯 示, 會 計 業 共 有 847 個 空 缺, 較 2011 年 錄 得 的 個, 減 少 了 632 個, 減 幅 為 42.7% 表 H 顯 示 各 職 級 的 空 缺 分 布 情 況 在 所 有 職 級 中, 文 員 及 培 訓 人 員 的 空 缺 率 最 高, 均 達 1.0%; 主 管 級 則 錄 得 160 個 空 缺, 佔 該 職 級 人 力 需 求 的 0.7% 表 H : 空 缺 數 目 比 較 2011 年 2013 年 職 級 空 缺 數 目 人 力 需 求 佔 人 力 需 求 百 分 比 空 缺 數 目 人 力 需 求 佔 人 力 需 求 百 分 比 合 夥 人 / 總 監 % % 高 級 % % % % 級 小 計 % % 主 管 % % 文 員 % % 培 訓 人 員 % % % % 2.22 是 次 調 查 錄 得 的 空 缺 數 目 低 於 2011 年 調 查 所 得 的 數 字, 原 因 或 為 僱 主 在 經 營 業 務 方 面 抱 持 更 審 慎 的 態 度 17

32 會 計 業 僱 員 基 本 教 育 程 度 要 求 ( 附 錄 6 表 2) 2.23 表 I 顯 示 會 計 業 僱 員 宜 有 的 基 本 教 育 程 度,35.9% 職 位 要 求 僱 員 具 備 大 學 學 位 或 以 上 學 歷 ;21.3%(8.0% %) 要 求 具 備 副 學 位 程 度 ;15% 要 求 有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或 預 科 程 度 ;18.7% 則 要 求 具 備 中 五 或 同 等 學 歷 表 I: 會 計 業 僱 員 基 本 教 育 程 度 要 求 基 本 教 育 程 度 職 級 大 學 學 位 或 以 上 高 級 文 憑 / 副 學 士 或 同 等 學 歷 文 憑 / 高 級 證 書 /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 預 科 中 五 或 同 等 學 歷 中 五 以 下 未 有 說 明 (%)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級 小 計 (87.7%) 605 (2.8%) 276 (1.3%) 112 (0.5%) - (-) - (-) (7.7%) (100%) 主 管 (40.6%) (17.5%) (24.7%) (7.2%) 317 (1.4%) - (-) (8.6%) (100%) 文 員 (12.8%) (6.3%) (13.5%) (24.1%) (33.2%) (1.8%) (8.3%) (100%) 培 訓 人 員 (100%) - (-) - (-) - (-) - (-) - (-) - (-) (100%) (35.9%) (8.0%) (13.3%) (15.0%) (18.7%) (1.0%) (8.2%) (100%)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33 2.24 鑑 於 業 界 所 需 提 供 的 高 端 服 務 ( 例 如 資 本 市 場 活 動 ) 增 加, 會 計 業 僱 員 須 具 備 更 高 的 教 育 / 專 業 知 識 水 平, 才 可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此 外, 由 於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更 多 課 程 選 擇, 故 持 有 副 學 位 學 歷 的 畢 業 生 愈 來 愈 多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僱 主 期 望 屬 下 及 主 管 級 僱 員 具 備 較 高 學 歷, 並 普 遍 認 為 文 員 級 員 工 應 具 備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 預 科 學 歷 或 中 五 學 歷 表 J 顯 示 各 職 級 僱 員 宜 有 的 基 本 教 育 程 度 ( 百 分 比 較 高 的 三 類 學 歷 ) 表 J : 會 計 人 員 基 本 教 育 程 度 要 求 教 育 程 度 職 級 大 學 學 位 或 以 上 高 級 文 憑 / 副 學 士 或 同 等 學 歷 文 憑 / 高 級 證 書 /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 預 科 中 五 或 同 等 學 歷 * 級 ( 合 夥 人 / 總 監 / 高 級 / ) 87.7% 2.8% 1.3% 91.8% 主 管 40.6% 17.5% 24.7% 82.8% 文 員 13.5% 24.1% 33.2% 70.8% 培 訓 人 員 100% 100% * 總 百 分 比 只 包 括 百 分 比 最 高 的 三 類 學 歷, 故 總 和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19

34 會 計 業 僱 員 專 業 資 格 要 求 ( 附 錄 6 表 3) 2.25 一 般 而 言, 僱 主 期 望 屬 下 級 僱 員 具 備 專 業 資 格 各 職 級 會 計 業 僱 員 須 具 備 的 專 業 資 格 類 別 統 計 數 字 見 表 K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共 29.6%(5.2% % + 9.7%) 不 同 職 級 的 會 計 人 員 須 具 備 專 業 資 格 表 K : 會 計 業 僱 員 專 業 資 格 要 求 僱 員 人 數 職 級 執 業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認 可 財 務 會 計 員 不 適 用 未 有 說 明 (%)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級 小 計 (24.1%) (49.5%) 661 (3.1%) (15.4%) (8.0%) (100%) 主 管 24 (0.1%) (15.0%) (24.5%) (52.0%) (8.4%) (100%) 文 員 - (-) 454 (0.8%) (6.4%) (85.9%) (6.9%) (100%) 培 訓 人 員 24 (2.3%) 328 (30.9%) 25 (2.4%) 643 (60.6%) 41 (3.9%) (100%) (5.2%) (14.7%) (9.7%) (63.0%) (7.4%) (100%)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20

35 會 計 業 僱 員 基 本 年 資 要 求 ( 附 錄 6 表 4) 2.26 表 L 顯 示 會 計 業 僱 員 的 基 本 年 資 要 求 一 般 而 言, 級 僱 員 須 具 備 較 多 的 業 內 工 作 經 驗 表 L: 會 計 業 僱 員 基 本 年 資 要 求 僱 員 人 數 職 級 少 於 3 年 3 年 至 少 於 6 年 6 年 至 少 於 10 年 10 年 或 以 上 未 有 說 明 (%)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級 小 計 (1.2%) (23.9%) (45.0%) (20.6%) (9.3%) (100%) 主 管 (6.7%) (70.1%) (13.2%) (1.0%) (9.0%) (100%) 文 員 (76.0%) (13.7%) (0.1%) (0.5%) (9.8%) (100%) 培 訓 人 員 (58.3%) (35.0%) (6.3%) (0.4%) (-) (100%) (44.4%) (28.7%) (12.6%) (4.9%) (9.4%) (100%)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21

36 2.27 調 查 結 果 顯 示,65.6%(45.0% %) 僱 主 要 求 級 僱 員 具 備 六 年 至 十 年 以 上 會 計 業 工 作 經 驗 與 2011 年 的 數 字 比 較, 較 少 僱 主 (6.7%) 接 受 主 管 級 僱 員 的 業 內 工 作 經 驗 少 於 三 年 ;2011 年 調 查 中, 同 類 僱 員 則 有 8.2% 獲 僱 主 接 受 兩 次 調 查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會 計 業 僱 員 基 本 年 資 要 求 (2011 年 與 2013 年 調 查 比 較 ) 少 於 3 年 職 級 2011 年 2013 年 級 ( 合 夥 人 / 總 監 / 高 級 / 經 理 ) 0.4% 1.2% 主 管 8.2% 6.7% 文 員 71.7% 76.0% 培 訓 人 員 49.8% 58.3% 2.28 會 計 人 員 基 本 年 資 要 求 百 分 比 ( 只 列 出 最 高 三 位 ) 見 表 M 表 M : 會 計 人 員 基 本 年 資 要 求 年 資 3 年 至 6 年 至 10 年 職 級 少 於 3 年 少 於 6 年 少 於 10 年 或 以 上 未 有 說 明 * 級 ( 合 夥 人 / 總 監 / 高 級 / 經 理 ) 23.9% 45.0% 20.6% 89.5% 主 管 70.1% 13.2% 9.0% 92.3% 文 員 76.0% 13.7% 9.7% 99.4% 培 訓 人 員 58.3% 35.0% 6.3% 99.6% * 總 百 分 比 只 包 括 百 分 比 最 高 的 三 類 年 資, 故 總 和 並 不 等 於 100% 22

37 會 計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分 布 ( 附 錄 6 表 5) 2.29 表 N 顯 示 不 同 職 級 會 計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齡 分 布 級 及 主 管 級 會 計 人 員 及 培 訓 人 員 的 年 齡 大 部 分 介 乎 35 歲 至 50 歲 ; 逾 50% 文 員 級 僱 員 的 年 齡 低 於 35 歲 表 N: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 按 平 均 年 齡 及 職 級 劃 分 ) 僱 員 人 數 職 級 35 歲 以 下 35 歲 至 50 歲 50 歲 以 上 未 有 說 明 (%)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級 小 計 (5.2%) (71.9%) (7.6%) (15.3%) (100%) 主 管 (24.2%) (57.0%) (1.7%) (17.1%) (100%) 文 員 (56.6%) (26.6%) (2.0%) (14.8%) (100%) 培 訓 人 員 (15.9%) (77.5%) (0.0%) (6.6%) (100%) (38.0%) (43.6%) (3.1%) (15.3%) (100%)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23

38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的 僱 員 流 動 情 況 ( 附 錄 6 表 6, 表 6.1 至 6.4) 2.30 在 實 地 調 查 工 作 展 開 前 的 十 二 個 月 內 ( 即 觀 察 期 ), 共 有 名 會 計 業 僱 員 離 職 在 同 一 時 期 內, 僱 主 共 招 聘 人 填 補 空 缺 表 O 列 出 在 觀 察 期 內 會 計 業 僱 員 流 動 情 況 的 統 計 數 字, 結 果 顯 示, 文 員 級 的 招 聘 人 數 位 列 六 個 職 級 之 首 ( 佔 招 聘 總 數 人 中 的 人 ) 表 O: 會 計 業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的 僱 員 流 動 情 況 僱 員 人 數 僱 員 流 動 情 況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級 小 計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招 聘 僱 員 人 數 離 職 僱 員 人 數 (8) (51) 4 (55) (93) 增 ( 減 ) 2.31 在 實 地 調 查 工 作 展 開 前 的 十 二 個 內, 僱 員 流 動 率 為 9.2%, 較 2011 年 的 9.7% 稍 低 表 P 顯 示 會 計 業 各 門 類 的 僱 員 流 動 情 況 表 P : 各 門 類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的 僱 員 流 動 情 況 門 類 離 職 僱 員 人 數 (%) 招 聘 僱 員 人 數 (%) 僱 員 總 數 僱 員 * 流 動 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 %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 % %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 % % 工 業 機 構 % % % 所 有 門 類 # % % % * 指 定 時 期 內 的 僱 員 流 動 率 = 指 定 時 期 內 的 離 職 僱 員 人 數 指 定 時 期 內 的 平 均 僱 員 人 數 若 僱 員 人 數 在 指 定 時 期 內 維 持 穩 定, 則 可 將 該 段 期 間 最 後 一 天 的 人 數 視 作 平 均 僱 員 人 數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24

39 2.32 除 工 業 機 構 和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外, 各 門 類 的 僱 員 流 動 率 與 空 缺 分 布 似 乎 一 致 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取 得 足 夠 工 作 經 驗, 並 具 備 專 業 資 格 的 會 計 人 員, 可 以 轉 職 至 工 商 業 機 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僱 員 流 動 率 為 16.6%, 共 錄 得 402 個 空 缺, 空 缺 額 位 列 四 個 門 類 之 首 ; 而 工 業 機 構 的 僱 員 流 動 率 達 13.1%, 在 四 個 門 類 中 排 行 第 二, 於 調 查 當 日 錄 得 14 個 空 缺 2.33 表 Q 顯 示 離 職 僱 員 在 離 開 公 司 前 的 平 均 僱 用 年 期, 約 63.9% 離 職 者 的 受 僱 期 少 於 三 年 表 Q: 離 職 僱 員 的 平 均 工 作 年 期 職 級 級 ( 合 夥 人 / 總 監 / 高 級 / ) 少 於 1 年 1 年 至 少 於 3 年 3 年 至 少 於 5 年 工 作 年 期 5 年 至 少 於 10 年 10 年 或 以 上 未 有 說 明 (%) (9.5%) (39.6%) (25.0%) (20.0%) (5.5%) (0.3%) (100%) 主 管 (14.8%) (31.0%) (41.9%) (7.5%) (3.2%) (1.6%) (100%) 文 員 (42.0%) (29.0%) (17.8%) (6.0%) (1.8%) (3.4%) (100%) 培 訓 人 員 (9.1%) (22.7%) (18.2%) (45.5%) (0.0%) (4.5%) (100%) (33.2%) (30.7%) (22.9%) (8.1%) (2.5%) (2.7%) (100%)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25

40 2.34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新 招 聘 的 僱 員 中,7 022 人 (69%) 屬 來 自 另 一 間 機 構 而 擔 任 會 計 職 務 者, 僅 512 人 ( 佔 新 招 聘 僱 員 總 數 的 5.0%) 屬 來 自 另 一 間 機 構 而 擔 任 非 會 計 職 務 者 表 R :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所 招 聘 的 僱 員 人 數 ( 按 來 源 劃 分 ) 來 源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 (a) (b) (c) 來 自 另 一 間 機 構 而 擔 任 會 計 職 務 者 來 自 另 一 間 機 構 而 擔 任 非 會 計 職 務 者 離 開 院 校 / 學 校 直 接 就 職 (69.0%) (5.0%) (i) 大 學 學 位 或 以 上 畢 業 生 (18.9%) (ii)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 高 級 文 憑 副 學 士 文 憑 高 級 證 書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3.2%) (iii) 中 學 程 度 或 以 下 畢 業 生 (1.0%) (d) 其 他 來 源 (0.9%) (e) 來 源 未 能 歸 類 (1.9%) (%)* 25 (0.2%) 338 (3.3%) 756 (7.4%) (15.0%) (73.8%) 26 (0.3%) (100%) * 佔 招 聘 僱 員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26

41 2.35 另 一 方 面, 大 部 分 僱 主 均 選 擇 僱 用 本 地 會 計 人 員 以 填 補 機 構 內 的 空 缺 ( 佔 招 聘 僱 員 總 數 的 98.0%); 僅 205 名 僱 員 (2.0%) 為 非 本 地 人 士 或 僱 主 未 有 填 報 有 關 地 域 資 料 表 S :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所 招 聘 的 僱 員 人 數 ( 按 地 域 來 源 劃 分 ) 地 域 來 源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 (a) 香 港 (98.0%) (b) 中 國 內 地 (1.1%) (c) 澳 門 (0.0%) (d) 台 灣 (<0.1%) (e) 其 他 地 方 (0.9%) (f) 來 源 未 能 歸 類 (<0.1%) (%)* 25 (0.2%) 338 (3.3%) 756 (7.4%) (15.0%) (73.8%) 26 (0.3%) (100%) * 佔 招 聘 僱 員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27

42 2.36 第 2.35 段 所 提 及 地 域 來 源 為 中 國 內 地 的 新 招 聘 僱 員 中,88.2% 於 中 國 內 地 取 得 第 一 個 學 歷 ( 證 書 或 以 上 ) 表 T : 地 域 來 源 為 中 國 內 地 的 新 招 聘 僱 員 所 持 有 的 第 一 個 學 歷 ( 證 書 或 以 上 ) 的 獲 取 地 點 地 域 來 源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 (a) 中 國 內 地 (88.2%) (b) 香 港 (8.2%) (c) 歐 美 (0.0%) (d) 其 他 地 方 (3.6%) (e) 來 源 未 能 歸 類 (0.0%) (%)* 1 (0.9%) 3 (2.7%) 12 (10.9%) 32 (29.1%) 59 (53.6%) 3 (2.7%) 110 (100%) * 佔 招 聘 僱 員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28

43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的 內 部 晉 升 人 數 ( 附 錄 6 表 7) 2.37 業 內 共 有 名 僱 員 ( 佔 名 會 計 人 員 的 2.6%) 獲 內 部 晉 升 表 U 摘 錄 各 職 級 的 內 部 晉 升 人 數 結 果 顯 示, 機 構 傾 向 透 過 內 部 晉 升 填 補 級 職 位 (67.1% 合 夥 人 / 總 監 職 位 空 缺, 是 由 內 部 擢 升 / 高 級 填 補 ; 近 50% 高 級 經 理 空 缺 則 由 機 構 內 的 級 員 工 擔 任 ) 表 U: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會 計 業 的 內 部 晉 升 人 數 職 級 內 部 晉 升 僱 員 人 數 招 聘 僱 員 總 數 * 內 部 晉 升 人 數 佔 招 聘 僱 員 總 數 百 分 比 由 / 高 級 晉 升 至 合 夥 人 / 總 監 % 由 晉 升 至 高 級 % 由 主 管 晉 升 至 % 由 文 員 晉 升 至 主 管 % 由 其 他 職 級 晉 升 至 文 員 % 由 其 他 職 級 晉 升 至 培 訓 人 員 % % * 招 聘 僱 員 總 數 是 內 部 晉 升 人 數 與 表 O 所 列 的 招 聘 僱 員 人 數 的 總 和 29

44 會 計 業 兼 職 僱 員 ( 附 錄 6 表 8) 2.38 是 次 調 查 顯 示, 業 界 共 有 名 兼 職 會 計 僱 員, 協 助 全 職 僱 員 進 行 會 計 相 關 工 作 表 V 顯 示 2011 年 與 2013 年 兼 職 會 計 僱 員 的 人 力 統 計 數 字 該 類 僱 員 的 數 目 由 2011 年 的 人 下 跌 至 2013 年 的 人, 跌 幅 為 18.6%; 當 中, 級 兼 職 僱 員 由 271 人 減 少 至 153 人 兼 職 文 員 級 僱 員 亦 由 人 下 降 至 人 ; 培 訓 人 員 則 由 129 人 下 降 至 16 人 ; 這 或 許 是 由 於 僱 主 較 希 望 聘 用 全 職 僱 員 ( 全 職 會 計 僱 員 總 數 由 2011 年 的 人 增 至 2013 年 同 期 的 人 ) 表 V: 職 級 全 職 會 計 僱 員 2011 年 與 2013 年 兼 職 會 計 僱 員 人 數 比 較 2011 年 2013 年 兼 職 兼 職 會 計 僱 員 全 職 會 計 僱 員 兼 職 會 計 僱 員 會 計 僱 員 人 數 增 ( 減 ) 合 夥 人 / 總 監 (102) 高 級 (14) (2) 級 小 計 (118) 主 管 文 員 (189) 培 訓 人 員 (113) (420) 30

45 流 失 率 ( 附 錄 6 表 6, 表 6.1 至 6.4) 2.39 表 W 顯 示, 在 調 查 觀 察 期 內 共 有 名 會 計 人 員 離 開 本 業 ( 包 括 裁 員 ) 移 民 遷 改 工 作 地 點 退 休 回 國 或 繼 續 進 修 等 名 流 失 僱 員 佔 2013 年 名 所 需 人 力 的 1.5%; 然 而, 若 把 名 因 其 他 原 因 或 原 因 不 詳 而 離 職 的 人 士 計 算 在 內, 流 失 率 會 更 高 表 W :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離 職 的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原 因 轉 投 本 港 另 一 間 機 構 擔 任 會 計 職 務 轉 投 本 港 另 一 間 機 構 擔 任 非 會 計 職 務 離 職 僱 員 人 數 移 民 36 回 國 35 遷 改 工 作 地 點 11 退 休 171 繼 續 進 修 90 # 裁 員 240 其 他 原 因 * 999 原 因 不 明 年 人 力 需 求 ( 不 包 括 由 公 司 安 排 僱 員 離 職 ) # 根 據 過 往 調 查 的 經 驗, 因 裁 員 而 離 職 的 僱 員, 大 多 數 未 必 再 度 投 身 會 計 業 * 其 他 原 因 包 括 健 康 欠 佳 照 顧 家 庭 與 私 人 理 由 等 31

46 2.40 表 X 進 一 步 分 析 轉 投 本 港 另 一 間 機 構 擔 任 非 會 計 職 務 的 原 因 在 ( ) 名 離 職 僱 員 中,971 人 (12.1%) 為 追 求 更 理 想 的 工 作 條 件 / 前 途 而 離 開 會 計 業 各 門 類 僱 員 的 詳 細 流 動 數 據 見 附 錄 6 表 6.1 至 6.4 表 X : 轉 投 本 港 另 一 間 機 構 擔 任 非 會 計 職 務 的 原 因 原 因 離 職 人 數 ( 百 分 比 ) 較 佳 工 作 時 間 224 (23.1%) 較 佳 薪 金 及 福 利 條 件 213 (21.9%) 較 佳 工 作 前 途 479 (49.3%) 其 他 原 因 * 55 (5.7%) ** 971 (100%) * 其 他 原 因 包 括 在 其 他 行 業 發 展 個 人 志 趣 等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32

47 未 來 擬 招 聘 僱 員 人 數 ( 按 學 歷 劃 分 ) ( 附 錄 6 表 9) 2.41 表 Y 按 學 歷 劃 分 業 界 未 來 擬 招 聘 的 僱 員 人 數 一 般 而 言, 級 員 工 及 培 訓 人 員 宜 具 備 大 學 學 位 或 以 上 學 歷 此 外, 鑑 於 部 分 受 訪 機 構 未 有 填 報 有 關 資 料, 分 析 表 Y 的 數 據 時, 讀 者 宜 加 注 意 表 Y : 未 來 24 個 月 擬 招 聘 的 僱 員 人 數 ( 按 學 歷 類 別 劃 分 ) 僱 員 人 數 大 學 學 位 或 以 上 畢 業 生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 高 級 文 憑 / 副 學 士 / 文 憑 / 高 級 證 書 /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中 學 程 度 或 以 下 畢 業 生 未 有 說 明 (%)*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級 小 計 (92.0%) (8.0%) (0.0%) (0.0%) (100%) 主 管 (87.4%) (12.6%) (0.0%) (0.0%) (100%) 文 員 (62.6%) (21.2%) (16.0%) (0.3%) (100%) 培 訓 人 員 (100%) (0.00%) (0.00%) (0.00%) (100%) (%)* (67.0%) (19.4%) (13.4%) (0.2%) (100%) * 佔 同 一 職 級 擬 招 聘 僱 員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33

48 招 聘 困 難 ( 附 錄 6 表 10 至 11, 表 11.1 至 11.4) 2.42 是 次 調 查 顯 示, 在 合 共 間 受 訪 機 構 中 ( 其 中 間 未 有 填 覆 有 關 招 聘 困 難 的 問 題 ), 大 部 分 於 實 地 調 查 工 作 展 開 前 十 二 個 月 內, 並 無 嘗 試 招 聘 僱 員 以 填 補 機 構 內 的 空 缺 2.43 表 Z 列 載 實 地 調 查 工 作 展 開 前 十 二 個 月 內 曾 遇 到 招 聘 困 難 的 機 構 數 目, 在 間 受 訪 機 構 中,1 676 間 (6.0%) 報 稱 在 招 聘 各 職 級 員 工 時 均 曾 遇 到 困 難 表 Z: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於 招 聘 員 工 時 遇 到 困 難 的 機 構 數 目 機 構 數 目 (%) 招 聘 困 難 有 沒 有 未 曾 招 聘 或 未 有 嘗 試 招 聘 僱 員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 (0.0%) 18 (0.1%) 29 (0.1%) 484 (1.7%) (4.1%) 3 (<0.1%) 9 (<0.1%) 230 (0.8%) 446 (1.6%) 507 (1.8%) (10.3%) 12 (<0.1%) (95.7%) (94.9%) (94.1%) (92.2%) (81.4%) (95.7%) (4.2%) (4.2%) (4.2%) (4.2%) (4.2%) (4.2%)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34

49 2.44 據 僱 主 填 報, 遇 到 招 聘 困 難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缺 乏 具 相 關 經 驗 及 訓 練 的 職 位 申 請 人 及 服 務 條 件 / 薪 酬 未 能 符 合 求 職 者 的 要 求, 分 別 佔 63.2% 及 19.8%; 另 有 0.2% 僱 主 認 為 招 聘 困 難 是 由 於 專 上 院 校 會 計 畢 業 生 人 數 不 足 表 AA 顯 示 招 聘 困 難 的 原 因 及 其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表 AA: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招 聘 員 工 有 困 難 的 原 因 職 級 原 因 專 上 院 校 會 計 畢 業 生 人 數 不 足 缺 乏 具 相 關 經 驗 及 訓 練 的 職 位 申 請 人 服 務 條 件 / 薪 酬 未 能 符 合 求 職 者 的 要 求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 (0.2%) (63.2%) (19.8%) 其 他 原 因 * (16.8%) ** (-) (1.0%) (1.8%) (24.1%) (72.9%) (0.2%) (100%) * 其 他 原 因 包 括 工 作 地 點 離 家 太 遠 及 應 徵 者 不 懂 使 用 指 定 軟 件 等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35

50 須 在 內 地 工 作 的 會 計 僱 員 人 數 ( 附 錄 6 表 12) 2.45 是 次 調 查 顯 示, 共 有 名 會 計 僱 員 於 調 查 期 間 須 在 內 地 工 作, 其 中 531 名 (5.8%) 屬 長 駐 名 (94.2%) 屬 非 長 駐 表 AB 比 較 2011 年 與 2013 年 須 在 內 地 工 作 會 計 僱 員 的 數 字 如 表 AB 所 示, 本 地 會 計 業 僱 員 因 業 務 需 要 而 需 長 駐 於 內 地 的 增 加 了 140 人, 較 2011 年 的 391 人 增 加 35.8% 在 同 一 時 期, 以 非 長 駐 形 式 從 事 內 地 業 務 的 本 地 會 計 業 僱 員, 亦 增 加 人, 較 2011 年 的 人 增 加 62.0% 非 長 駐 會 計 人 員 的 主 要 職 務 為 支 援 機 構 的 內 地 業 務 運 作 表 AB: 2011 年 與 2013 年 須 在 內 地 工 作 的 本 地 會 計 僱 員 數 目 比 較 工 作 形 式 僱 員 人 數 2011 年 2013 年 增 ( 減 ) 長 駐 % 非 長 駐 % % % % % % % % 2.46 是 次 調 查 亦 請 僱 主 預 測 2015 年 1 月 時 因 業 務 需 要 而 須 長 駐 或 短 暫 逗 留 於 內 地 的 僱 員 人 數, 預 測 結 果 如 下 : 工 作 形 式 預 計 2015 年 1 月 時 相 關 的 僱 員 人 數 長 駐 660 非 長 駐

51 內 地 業 務 對 本 港 會 計 人 員 的 影 響 ( 附 錄 6 表 13) 2.47 是 次 調 查 顯 示, 業 界 須 就 內 地 業 務 增 聘 78 名 會 計 僱 員 僱 主 亦 表 示 有 名 現 職 會 計 僱 員 須 接 受 培 訓, 以 處 理 內 地 業 務 由 於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商 務 往 來 頻 繁, 須 增 聘 會 計 僱 員 應 付 需 求 此 外, 僱 主 表 示 業 界 應 更 重 視 培 訓 現 職 會 計 僱 員, 以 應 付 內 地 業 務 表 AC 比 較 2011 年 與 2013 年 內 地 業 務 對 本 港 會 計 人 員 的 影 響 表 AC: 比 較 2011 年 與 2013 年 內 地 業 務 對 本 港 會 計 人 員 的 影 響 影 響 僱 員 人 數 2011 年 2013 年 增 ( 減 ) 須 增 聘 的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137) (63.7%) 因 處 理 內 地 業 務 而 需 要 接 受 訓 練 的 現 職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 2.48 是 次 調 查 亦 請 僱 主 預 測 2015 年 1 月 時 業 界 因 內 地 業 務 而 須 增 聘 的 僱 員 人 數, 以 及 須 接 受 培 訓 的 現 職 僱 員 人 數, 預 測 結 果 如 下 : 影 響 預 計 2015 年 1 月 時 相 關 的 僱 員 人 數 須 增 聘 的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93 因 處 理 內 地 業 務 而 需 要 接 受 培 訓 的 現 職 會 計 人 員 數 目

52 遷 離 本 港 的 會 計 工 作 ( 附 錄 6 表 14 至 15) 2.49 是 次 調 查 請 僱 主 填 報 曾 否 將 會 計 相 關 工 作 遷 至 港 外 附 屬 公 司, 以 及 因 此 而 須 調 職 至 港 外 公 司 的 會 計 業 僱 員 百 分 比 結 果 顯 示, 間 機 構 ( 佔 業 內 機 構 總 數 間 的 97.2%) 沒 有 將 會 計 相 關 工 作 遷 離 香 港 詳 細 調 查 結 果 摘 錄 於 表 AD 表 AD: 會 計 工 作 遷 離 本 港 的 情 況 機 構 數 目 (%)* 未 有 說 明 / 門 類 有 沒 有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0.0%) (97.0%) 66 (3.0%) (100%)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 (0.0%) 32 (94.1%) 2 (5.9%) 34 (100%)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 (0.0%) (97.1%) 821 (2.9%) (100%) 工 業 機 構 - (0.0%) (98.1%) 53 (1.9%) (100%) ** - (0.0%) (97.2%) 942 (2.8%) (100%)# * 佔 同 一 門 類 機 構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佔 機 構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 此 數 字 包 括 該 些 沒 有 會 計 職 能 人 員 的 機 構 在 內, 因 此 有 別 於 前 文 所 提 及 的 機 構 總 數 部 分 機 構 因 將 會 計 工 作 遷 至 港 外 附 屬 公 司, 故 不 再 有 會 計 僱 員 調 職 至 港 外 附 屬 公 司 工 作 的 機 構 數 目 會 計 僱 員 人 數 百 分 比 中 國 內 地 澳 門 台 灣 其 他 地 方 < 10% % - 30% % - 50% > 5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2.50 從 表 AD 可 見, 全 部 受 訪 機 構 均 報 稱 沒 有 將 會 計 工 作 遷 離 本 港 38

53 會 計 相 關 工 作 的 外 判 情 況 ( 附 錄 6 表 16) 2.51 是 次 調 查 請 僱 主 填 覆 有 否 將 機 構 內 的 會 計 相 關 工 作 外 判 給 本 港 的 其 他 公 司 / 港 外 公 司 詳 細 調 查 結 果 摘 錄 於 表 AE 表 AE: 會 計 相 關 工 作 外 判 給 本 港 其 他 公 司 或 港 外 公 司 的 情 況 機 構 數 目 (%) 門 類 香 港 中 國 內 地 澳 門 台 灣 其 他 地 方 不 適 用 未 有 說 明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工 業 機 構 * (6.0%) (0.1%) (0.0%) (0.0%) (0.0%) (92.4%) (1.5%) (100%)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2.52 上 表 顯 示,1 960 間 機 構 曾 把 與 會 計 相 關 的 工 作 外 判 給 本 港 / 內 地 其 他 公 司, 其 中 間 選 擇 外 判 給 本 地 公 司 39

54 預 計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由 外 間 機 構 提 供 培 訓 的 百 分 比 ( 附 錄 6 表 17) 2.53 是 次 調 查 顯 示, 部 分 機 構 擬 於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資 助 僱 員 參 加 由 外 間 機 構 提 供 的 訓 練 課 程, 詳 細 數 字 見 表 AF 對 於 主 管 及 培 訓 人 員 級 員 工 的 培 訓, 完 全 依 靠 外 間 培 訓 的 機 構 數 目 較 只 將 部 分 訓 練 外 判 的 機 構 數 目 為 少 當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沒 有 資 助 員 工 參 加 外 間 培 訓 課 程 的 機 構 不 一 定 會 提 供 內 部 培 訓, 本 調 查 並 沒 要 求 僱 主 填 報 有 關 資 料 表 AF: 估 計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外 間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的 訓 練 所 佔 百 分 比 機 構 數 目 職 級 0% >0% - 24% >24% - 49% >49% - 74% >74% - <100% 100% 合 夥 人 / 總 監 / 高 級 /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55 去 年 的 訓 練 開 支 與 來 年 的 訓 練 預 算 比 較 ( 附 錄 6 表 18 至 19) 2.54 是 次 調 查 顯 示, 在 內 部 訓 練 開 支 方 面, 間 受 訪 機 構 中, 間 (94.0%) 投 放 於 員 工 培 訓 的 開 支 與 2011 年 及 2012 年 相 若 ;382 間 (1.4%) 表 示 2012 年 的 員 工 訓 練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外 間 訓 練 方 面, 間 (93.1%) 受 訪 機 構 維 持 與 2011 年 及 2012 年 相 若 的 開 支 ;410 間 (1.5%) 報 稱 2012 年 的 訓 練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表 AG 摘 錄 有 關 訓 練 開 支 轉 變 的 詳 情 表 AG: 2011 年 與 2012 年 訓 練 開 支 比 較 2011 年 與 2012 年 訓 練 開 支 比 較 內 部 訓 練 外 間 訓 練 機 構 數 目 ( 百 分 比 )* 機 構 數 目 ( 百 分 比 )* 沒 有 改 變 (94.0) (93.1) 增 加 > 50% 1 (<0.1) 38 (0.1) >20% - 50% 10 (<0.1) 15 (0.1) >10% - 20% 5 (<0.1) 39 (0.1) 5% -10% 330 (1.2) 159 (0.6) < 5% 36 (0.1) 159 (0.6) 小 計 382 (1.4) 410 (1.5) 減 少 > 50% - ( - ) 14 (0.1) >20% - 50% 1 (<0.1) 1 (<0.1) >10% - 20% - ( - ) 1 (<0.1) 5% -10% - ( - ) 3 (<0.1) < 5% - ( - ) - ( - ) 小 計 1 (<0.1) 19 (0.1) 未 有 說 明 /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4.5) (5.3) # (100) # (100)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 此 數 字 不 包 括 只 僱 有 兼 職 僱 員 的 機 構 在 內, 因 此 有 別 於 前 文 所 提 及 的 機 構 總 數 ; 根 據 填 報 資 料, 這 類 機 構 並 無 向 兼 職 僱 員 提 供 培 訓 資 源 41

56 2.55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內 部 訓 練 預 算 方 面, 間 受 訪 機 構 中, 間 (93.9%) 打 算 維 持 與 2012 年 相 若 的 開 支 ; 而 外 間 訓 練 預 算 方 面, 則 有 間 (93.1%) 機 構 打 算 維 持 2012 年 的 開 支 水 平 表 AH 顯 示 是 次 調 查 所 得 的 訓 練 開 支 數 據 表 AH: 2013 年 的 訓 練 預 算 與 2012 年 的 訓 練 開 支 比 較 2013 年 訓 練 預 算 與 2012 年 訓 練 開 支 比 較 內 部 訓 練 外 間 訓 練 機 構 數 目 ( 百 分 比 )* 機 構 數 目 ( 百 分 比 )* 沒 有 改 變 (93.9) (93.1) 增 加 > 50% 2 (<0.1) 204 (0.8) >20% - 50% 16 (0.1) 14 (0.1) >10% - 20% 21 (0.1) 88 (0.3) 5% -10% 330 (1.2) 126 (0.5) < 5% 37 (0.1) 197 (0.7) 小 計 406 (1.5) 629 (2.3) 減 少 > 50% - ( - ) 13 (<0.1) >20% - 50% - ( - ) - ( - ) >10% - 20% 4 (<0.1) 4 (<0.1) 5% -10% - ( - ) - ( - ) < 5% 2 (<0.1) 4 (<0.1) 小 計 6 (<0.1) 21 (0.1) 未 有 說 明 /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4.5) (4.5) # (100) # (100)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百 分 比 不 一 定 等 於 100% # 此 數 字 不 包 括 只 僱 有 兼 職 僱 員 的 機 構 在 內, 因 此 有 別 於 前 文 所 提 及 的 機 構 總 數 ; 根 據 填 報 資 料, 這 類 機 構 並 無 向 兼 職 僱 員 提 供 培 訓 資 源 2.56 在 間 受 訪 機 構 中,406 間 (1.5%) 表 示 會 增 加 內 部 訓 練 預 算 ; 而 629 間 (2.3%) 則 表 示 會 增 加 外 間 訓 練 預 算 大 部 分 機 構 報 稱 不 會 削 減 員 工 訓 練 的 開 支, 認 為 培 訓 對 人 力 發 展 非 常 重 要, 會 計 業 僱 主 亦 願 意 繼 續 為 員 工 提 供 有 效 的 培 訓 及 發 展 課 程 42

57 人 力 發 展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 附 錄 6 表 20, 表 20.1 至 20.4) 2.57 是 次 調 查 請 僱 主 填 報 對 會 計 業 人 力 發 展 至 為 重 要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表 AI 至 AN 按 僱 主 的 選 擇, 依 序 摘 錄 各 職 級 最 熱 門 的 五 項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附 錄 6 表 20.1 至 20.4 按 門 類 及 職 級, 列 載 五 大 最 熱 門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表 AI: 合 夥 人 / 總 監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1. 最 新 會 計 準 則 2. 審 計 學 3. 內 地 稅 務 制 度 4. 遵 從 稅 規 和 稅 務 策 劃 5. 財 務 會 計 表 AJ: 高 級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1. 管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2. 市 場 管 理 3. 解 決 問 題 及 決 策 4. 策 略 管 理 5. 風 險 管 理 表 AK: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1. 最 新 會 計 準 則 2. 財 務 管 理 3. 風 險 管 理 4. 管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5. 策 略 管 理 表 AL: 主 管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1. 最 新 會 計 準 則 2. 財 務 會 計 3. 成 本 和 管 理 會 計 4. 財 務 管 理 5. 應 計 制 會 計 表 AM: 文 員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1. 最 新 會 計 準 則 2. 財 務 會 計 43

58 3. 其 他 會 計 軟 件 的 相 互 使 用 4. 成 本 和 管 理 會 計 5. 應 計 制 會 計 表 AN: 培 訓 人 員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1. 其 他 會 計 軟 件 的 相 互 使 用 2. 最 新 會 計 準 則 3. 公 共 關 係 4. 發 揮 影 響 力 及 談 判 技 巧 5. 演 說 技 巧 2.58 總 括 而 言, 對 級 員 工 至 為 重 要 的 訓 練 類 別 / 課 題 為 管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策 略 管 理 最 新 會 計 準 則 與 風 險 管 理 ; 而 最 新 會 計 準 則 財 務 會 計 成 本 和 管 理 會 計 應 計 制 會 計 與 其 他 會 計 軟 件 的 相 互 使 用 等 訓 練, 則 對 主 管 文 員 和 培 訓 人 員 較 為 重 要 44

59 鼓 勵 僱 主 提 供 訓 練 的 方 法 ( 附 錄 6 表 21) 2.59 是 次 調 查 請 僱 主 建 議 鼓 勵 機 構 向 僱 員 提 供 訓 練 的 有 效 方 法, 結 果 顯 示 向 僱 主 退 還 僱 員 學 費 提 供 僱 員 訓 練 津 貼 予 僱 主 及 政 府 給 予 僱 主 貸 款 / 補 助 金 是 鼓 勵 僱 主 投 放 培 訓 資 源 的 有 效 方 法 選 擇 上 述 三 個 方 法 的 機 構 比 率, 分 別 為 33.8% 28.2% 與 15.9% 45

60 2015 年 人 力 預 測 ( 附 錄 6 表 1) 2.60 是 次 調 查 邀 請 僱 主 預 測 2015 年 的 人 力 ; 據 僱 主 預 測 的 人 力 結 果,2015 年 1 月 的 預 測 僱 員 人 數 為 人, 較 2013 年 1 月 需 求 的 人, 增 加 了 884 人 (0.9%) 表 AO 顯 示 四 個 門 類 的 人 力 預 測 分 布 表 AO : 2015 年 預 測 人 力 ( 按 門 類 及 職 級 劃 分 ) 人 力 需 求 46 門 類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商 業 及 服 務 行 業 機 構 工 業 機 構 所 有 門 類 合 夥 人 / 總 監 高 級 級 小 計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9) % 1.4% 2.7% (5.2%) 1.9% % 0.1% 0.1% (1) <0.1% 0.1% 1.2% 0.7% (5) (5) (7) (4) (16) (0.6%) (0.6%) (0.1%) (0.3%) (9) % 0.3% 1.3% (0.8%) 0.9% 增 ( 減 )

61 2.61 僱 主 預 期 會 計 人 員 總 數, 將 由 2013 年 的 人, 增 加 至 2015 年 的 人, 增 幅 為 0.9% 鑑 於 環 球 經 濟 的 前 景 存 在 不 明 朗 因 素, 許 多 僱 主 在 預 測 2015 年 的 人 力 需 求 時 略 顯 保 守 ; 因 此, 填 報 的 人 力 增 長 預 測 亦 較 為 溫 和 2.62 預 測 業 界 需 求 人, 表 示 僱 主 預 期 未 來 24 個 月 的 會 計 業 人 力 淨 需 求 為 人 : 預 測 2015 年 1 月 的 人 力 需 求 年 1 月 的 人 力 需 求 預 測 淨 增 長 884 加 : 填 補 2013 年 空 缺 人 數 人 力 需 求 推 算 ( 附 錄 6 表 1) 2.63 調 查 請 僱 主 預 測 未 來 24 個 月 各 職 級 的 人 力 需 求, 詳 細 結 果 摘 錄 如 下 : 2013 年 人 力 需 求 預 測 2015 年 人 力 需 求 增 幅 (%) 合 夥 人 / 總 監 % 高 級 % % 級 小 計 % 主 管 % 文 員 % 培 訓 人 員 (9) (0.8%) % 47

62 2.64 根 據 僱 主 的 預 測,2015 年 各 職 級 所 需 的 額 外 人 力 推 算 詳 情 見 表 AP 表 AP: 2015 年 額 外 人 力 需 求 推 算 ( 根 據 僱 主 預 測 ) 僱 主 預 測 2015 年 額 外 人 力 需 求 推 算 職 級 級 79 主 管 75 文 員 739 培 訓 人 員 (9) 小 計 884 填 補 流 失 僱 員 * 估 計 佔 2013 年 所 需 人 的 1.5%^ 估 計 佔 2014 年 # 人 的 1.5%^ * 流 失 是 指 因 裁 員 退 休 移 民 遷 改 工 作 地 點 回 國 繼 續 進 修 或 轉 投 本 港 另 一 間 機 構 擔 任 非 會 計 職 務 而 離 開 會 計 業 的 僱 員 機 構 須 另 聘 人 手 填 補 有 關 空 缺 ^ 有 關 流 失 率 是 根 據 表 W 的 數 字 得 出, 並 且 假 設 2013 年 至 2015 年 期 間 流 失 率 維 持 不 變 # 2014 年 的 推 算 人 力 需 求 數 字 是 根 據 僱 主 預 測 2015 年 的 僱 員 人 數 增 長 率, 並 假 設 2013 至 2015 年 期 間 的 每 年 增 長 率 維 持 不 變 而 得 出 2.65 表 AP 顯 示,2015 年 會 計 業 須 增 聘 人, 以 應 付 業 界 的 人 力 增 長, 並 填 補 因 裁 員 退 休 移 民 遷 改 工 作 地 點 回 國 繼 續 進 修 或 轉 投 本 港 另 一 間 機 構 擔 任 非 會 計 職 務 而 離 開 本 業 的 人 員 所 騰 出 的 空 缺 48

63 採 用 人 力 市 場 分 析 法 推 算 2014 年 至 2018 年 的 人 力 2.66 除 僱 主 預 測 外, 本 會 亦 採 用 人 力 市 場 分 析 法 [LMA] 及 調 節 過 濾 法 [AFM], 推 算 會 計 業 2014 年 至 2018 年 的 人 力 需 求 關 於 LMA 的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錄 7 下 表 概 要 列 出 LMA 與 AFM 所 得 出 的 人 力 推 算 結 果 : 表 AQ : 2014 年 至 2018 年 人 力 推 算 年 份 人 力 需 求 人 力 推 算 (LMA) 人 力 推 算 (AFM) 人 力 推 算 (EF) (+1.9%*) (+0.9%*) (+1.3%**) (+0.7%**) (+0.9%*) (+1.0%**) (+0.6%**) (+0.7%**) (+0.5%**) (+0.5%**) (+0.4%**) * ** LMA AFM EF 相 對 於 2013 年 人 力 需 求 的 百 分 比 轉 變 相 對 於 前 一 年 人 力 預 測 的 百 分 比 轉 變 人 力 市 場 分 析 法 [Labour Market Analysis] 調 節 過 濾 法 [Adaptive Filtering Method] 僱 主 於 調 查 進 行 當 日 的 預 測 [Employers Forecast] 49

64 2.67 AFM 運 用 歷 史 人 力 數 據, 推 算 未 來 幾 年 的 人 力 需 求, 運 用 此 方 法 時, 一 些 可 能 影 響 人 力 數 據 的 不 能 量 化 因 素 並 不 計 算 在 內 根 據 LMA 與 AFM 推 算 所 得, 2014 年 至 2018 年 的 人 力 呈 上 揚 趨 勢 ; 相 比 起 來, 是 次 調 查 中 僱 主 所 預 測 的 人 力 增 長 ( 即 2015 年 業 界 須 增 聘 884 名 僱 員 ) 似 乎 較 為 保 守 LMA 的 優 點 是 得 出 的 數 據 客 觀, 而 且 在 取 得 新 經 濟 指 標 時, 可 立 刻 更 新 人 力 推 算 AFM 是 根 據 人 力 數 列 的 歷 史 模 式 推 斷 未 來 的 人 力 需 求, 並 且 假 設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均 維 持 一 樣 ; 而 僱 主 預 測 則 是 根 據 個 人 估 計 及 業 內 經 驗, 推 算 出 2015 年 人 力 將 有 輕 微 增 長 過 往 的 調 查 均 採 用 LMA 推 算 業 內 人 力 需 求 ; 是 次 調 查 亦 根 據 LMA 推 算 2015 年 的 額 外 人 力 需 求, 預 測 結 果 見 表 AR 表 AR: 2015 年 額 外 人 力 需 求 預 測 ( 採 用 人 力 市 場 分 析 法 推 算 ) 職 級 2013 年 人 力 需 求 (a) 2014 年 人 力 推 算 (LMA) # (b) 2015 年 人 力 推 算 (LMA) # (c) 2015 年 額 外 人 力 需 求 推 算 (d) = (c) (a) 填 補 流 失 僱 員 ^ (e)=[(a)+(b)]x1.5% 2015 年 額 外 總 人 力 需 求 推 算 (f)=(d)+(e) 級 主 管 文 員 培 訓 人 員 # 四 個 職 級 的 預 測 僱 員 人 數 是 根 據 2014 年 及 2015 年 人 力 需 求 數 字 而 得 出 ( 採 用 第 2.66 段 LMA, 以 及 參 考 第 2.4 段 的 人 力 結 構 比 例 推 算 所 得 ) ^ 有 關 流 失 率 是 根 據 表 W 的 數 字 得 出, 並 且 假 設 2013 年 至 2015 年 期 間 流 失 率 維 持 不 變 50

65 人 力 供 求 會 計 人 員 需 求 2.68 根 據 表 AR 所 列 的 2015 年 額 外 人 力 需 求 推 算, 會 計 業 須 額 外 招 聘 人 擔 任 級 職 位 人 擔 任 主 管 級 職 位 人 擔 任 文 員 級 職 位 65 人 擔 任 培 訓 職 位 根 據 第 2.23 段 表 I 宜 有 基 本 教 育 程 度 的 分 析, 會 計 業 需 要 名 ( ) 具 備 大 學 學 位 學 歷 的 人 士 擔 任 上 述 四 個 級 別 的 職 位 此 外, 會 計 業 需 要 招 聘 名 ( ) 具 備 副 學 位 / 副 學 士 學 歷 的 人 士 擔 任 上 述 四 個 級 別 的 職 位 會 計 人 員 供 應 2.69 表 AS 根 據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UGC]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IVE], 以 及 開 辦 會 計 課 程 的 教 育 培 訓 機 構 *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摘 錄 各 院 校 會 計 學 科 的 預 計 畢 業 生 人 數 表 AS : 會 計 畢 業 生 預 計 人 數 2013/2014 年 度 預 計 畢 業 生 人 數 2014/2015 年 度 預 計 畢 業 生 人 數 學 位 副 學 位 # # * 本 會 曾 去 信 本 地 培 訓 機 構, 邀 請 他 們 提 供 有 關 2013/2014 及 2014/2015 年 度 預 計 學 位 及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人 數 的 資 料, 回 覆 率 為 25.7% 回 覆 機 構 所 填 報 的 估 計 畢 業 生 人 數 已 包 括 在 表 AS 的 數 字 內, 參 考 有 關 調 查 結 果 時, 應 注 意 資 料 或 未 夠 全 面 # 請 注 意, 並 非 所 有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均 會 立 刻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不 少 畢 業 生 選 擇 繼 續 進 修 51

66 2.70 未 來 24 個 月, 業 界 對 本 地 會 計 畢 業 生 的 需 求 情 況 如 下 : 表 AT : 未 來 24 個 月 業 界 對 本 地 會 計 學 科 畢 業 生 的 需 求 業 界 對 本 地 會 計 學 科 畢 業 生 的 需 求 學 位 副 學 位 表 AS 及 表 AT 的 資 料 顯 示, 未 來 24 個 月 本 地 大 專 院 校 的 會 計 學 科 畢 業 生 人 數 估 計 足 以 應 付 業 界 的 需 求 此 外, 部 分 沒 有 入 行 的 本 地 會 計 學 科 畢 業 生, 或 會 投 身 其 他 行 業 或 繼 續 進 修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第 2.67 段 所 顯 示 未 來 兩 年 的 淨 人 力 增 長 為 人, 加 上 佔 2013 年 人 力 需 求 人 及 2014 年 推 算 需 求 人 約 1.5% 的 流 失 率 ( 合 共 人 ), 即 會 計 業 共 須 增 聘 人 ( ); 因 此, 預 計 大 專 院 校 的 畢 業 生 及 中 學 畢 業 生 的 人 數 足 以 應 付 此 需 求 52

67 第 三 章 建 議 2013 年 人 力 調 查 報 告 書 的 用 途 3.1 本 會 編 製 2013 年 會 計 業 人 力 調 查 報 告 書, 旨 在 提 供 業 內 人 力 情 況 及 僱 員 訓 練 需 求 的 有 關 資 料 然 而, 實 地 調 查 工 作 完 成 後, 營 商 環 境 可 能 出 現 變 化, 影 響 人 力 供 求 情 況, 讀 者 宜 審 慎 引 用 調 查 結 果 作 為 參 考 資 料 調 查 結 果 3.2 在 推 出 數 輪 量 化 寬 鬆 措 施 後, 美 國 經 濟 開 始 有 復 蘇 跡 象 相 比 之 下, 歐 洲 的 經 濟 前 景 較 不 樂 觀 是 次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會 計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增 長 穩 定, 本 會 認 為 這 與 香 港 現 時 的 經 濟 情 況 吻 合, 勞 工 市 場 大 致 平 穩, 本 地 經 濟 亦 錄 得 溫 和 增 長 預 計 未 來 兩 年, 會 計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亦 會 維 持 穩 定 3.3 此 外,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補 充 協 議 十 亦 允 許 取 得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前 海 試 點 擔 任 合 夥 制 事 務 所 的 合 夥 人 而 且, 於 2013 年 8 月 29 日 簽 訂 的 CEPA 補 充 協 議 十, 亦 進 一 步 推 動 中 港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兩 地 在 金 融 和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領 域 的 合 作 3.4 經 分 析 調 查 結 果 後, 本 會 認 同 結 果 能 反 映 受 訪 機 構 內 會 計 人 員 的 人 力 和 培 訓 情 況 由 於 所 選 機 構 已 具 有 足 夠 的 代 表 性, 本 會 建 議 僱 主 可 參 考 是 次 調 查 結 果 為 僱 員 制 訂 人 力 培 訓 及 發 展 策 略 3.5 會 計 業 人 力 調 查 專 題 小 組 對 統 計 數 據 的 分 析 業 務 前 景 從 業 員 的 人 力 培 訓 和 發 展 策 略 等 各 方 面 提 供 了 寶 貴 意 見, 本 會 特 此 致 謝 有 關 意 見 已 加 入 報 告 書 內 相 關 章 節, 供 公 眾 人 士 參 考 日 後 調 查 3.6 本 會 認 為, 現 時 每 兩 年 進 行 一 次 人 力 調 查, 有 助 收 集 一 系 列 的 歷 史 數 據, 以 比 較 和 推 算 未 來 的 人 力 需 求 由 於 香 港 經 濟 轉 變 迅 速, 必 須 密 切 監 察 人 力 供 求 的 情 況, 以 助 本 會 建 議 措 施, 應 付 會 計 業 的 培 訓 需 求 會 計 業 人 力 需 求 和 培 訓 需 要 3.7 本 會 根 據 人 力 市 場 分 析 法 [LMA] 進 行 的 人 力 預 測, 推 算 出 未 來 24 個 月 的 人 力 需 求 和 培 訓 需 要 ( 按 職 級 劃 分 ) 參 考 第 2.67 段 表 AR 所 列 的 2015 年 額 外 人 力 需 求 53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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