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台技(二)字第 號核定招生辦法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依據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40010608號核定招生辦法"

Transcription

1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訂 定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第 一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招 生 辦 法 ( 本 年 度 僅 修 正 年 度 別 資 料, 不 需 另 報 部 核 定 )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校 址 :92641 屏 東 縣 南 州 鄉 三 民 路 367 號 ( 東 港 鎮 三 西 和 ) 電 話 :(08) 轉 e m a i l:ceec.nightschool@gmail.com 招 生 專 線 :(08) 傳 真 :(08) 網 址 :

2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及 時 程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時 程 通 訊 報 名 時 間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6 日 止 ( 星 期 一 ) 現 場 報 名 時 間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10 日 止 ( 星 期 五 ) 能 力 鑑 定 /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10:00 筆 試 日 期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13:00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104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16:00 成 績 複 查 104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16:00 止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註 冊 日 期 104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前, 採 通 訊 註 冊 如 報 名 人 數 少 於 招 生 人 數,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公 告 通 知 延 長 報 名 及 筆 試 時 間 各 科 錄 取 報 到 人 數 未 達 15 人 時,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取 消 該 科 之 登 記 報 到, 並 無 息 退 還 報 名 費 用 I

3 目 錄 壹 招 收 科 別 名 額 及 上 課 時 間... 1 貳 報 名 資 格... 2 參 總 成 績 計 分 標 準 甄 選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3 肆 報 名 時 間 及 地 點... 7 伍 報 名 手 續... 7 陸 筆 試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8 柒 考 試 地 點... 8 捌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9 玖 錄 取 方 式... 9 拾 成 績 暨 錄 取 公 告... 9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9 拾 貳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及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拾 參 備 取 生 報 到 拾 肆 體 格 檢 查 拾 伍 考 生 糾 紛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拾 陸 其 他 附 錄 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附 錄 二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表 附 錄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附 件 一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粘 貼 憑 證 附 件 二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附 件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附 件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五 委 託 報 名 ( 報 到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報 名 表 II

4 壹 招 收 科 別 名 額 及 上 課 時 間 一 招 收 科 別 名 額 : 招 收 科 系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各 科 聯 絡 電 話 護 理 科 30 名 至 少 二 年 (08) 轉 240 幼 兒 保 育 科 20 名 至 少 二 年 (08) 轉 291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40 名 至 少 三 年 半 (08) 轉 270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30 名 至 少 二 年 (08) 轉 135 二 上 課 時 間 : 科 別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備 註 護 理 科 12:50-22:05 08:10-22:05 幼 兒 保 育 科 12:50-22:05 08:10-22:05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12:50-22:05 08:10-17:40 各 科 得 依 實 際 需 求, 於 週 六 早 上 08:10 起 排 課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12:50-22:05 08:10-22:05 備 註 : 一 各 科 別 男 女 兼 收 二 在 職 專 班 採 學 年 學 期 學 分 制, 修 畢 規 定 學 科 學 分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其 資 格 與 二 專 相 同 三 凡 入 學 前 從 事 與 該 科 課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之 工 作 經 驗 工 作 成 就 教 育 訓 練 研 究 發 展 並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者, 可 依 該 學 科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申 請 抵 免 或 採 計 學 分 四 於 本 校 上 課 之 班 別, 學 費 按 照 修 習 學 時 收 取 學 分 費, 學 費 標 準 目 前 103 學 年 度 為 1,271 元 / 學 時 (104 學 年 度 實 際 收 費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調 整 ), 電 腦 實 習 費 冷 氣 費 等 其 他 費 用 另 計 五 每 學 期 視 不 同 科 及 班 別 上 課 十 八 至 二 十 一 週, 上 課 時 間 若 有 異 動, 以 開 學 前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公 告 為 準 ; 各 科 得 依 課 程 需 求 於 週 六 早 上 08:10 起 排 課 六 報 考 本 校 護 理 科 招 生 考 試 者 需 具 備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職 護 理 科 護 理 助 產 科 或 綜 合 高 中 護 理 專 門 學 程 畢 業 生, 始 可 報 考 七 護 理 科 暑 假 期 間 安 排 實 習 課 程, 精 神 科 護 理 學 時 間 預 計 為 週 五 週 六 整 天 實 習 ;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時 間 預 計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擇 兩 日 實 習 八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一 二 年 級 及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之 上 課 時 間 如 上 表, 第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及 第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為 臨 床 實 習 課 程, 合 計 全 年 實 習 週 數 為 36 週, 實 習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八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為 原 則 ( 依 各 醫 院 實 習 規 定 為 準 ), 實 習 醫 院 需 為 科 內 簽 約 之 符 合 實 習 需 求 之 醫 療 院 所, 實 習 院 所 至 少 18 週 物 理 治 療 實 習 單 位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教 學 醫 院 1

5 九 考 生 報 名 表 件 與 報 名 費 寄 出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表 件 與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表 件 與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一 考 生 因 個 人 因 素 於 報 名 完 成 後 再 取 消 報 名 者, 酌 收 資 格 審 查 及 工 作 處 理 費 100 元, 餘 款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二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若 有 尚 未 額 滿 之 科 別, 將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延 長 報 名 時 間 至 額 滿 為 止 貳 報 名 資 格 一 取 得 下 列 任 一 學 歷 ( 力 ) 資 格 滿 一 年 ( 時 間 計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 並 持 有 服 務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以 報 考 ; 報 名 護 理 科 或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者, 須 另 符 合 本 報 名 資 格 第 二 大 點 之 規 定, 方 能 報 名 : ( 一 )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或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滿 1 年 ( 二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具 同 等 學 力, 另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取 得 下 列 之 高 級 中 學 相 關 資 格 應 滿 1 年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2 點 規 定 4.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6.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7.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8.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9.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0.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1 點 2

6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11.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12.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4.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二 報 名 護 理 科 或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者, 除 上 列 所 載 報 名 資 格 外, 另 需 具 備 下 列 所 載 之 資 格 之 一, 始 能 報 名 : ( 一 ) 護 理 科 : 1. 具 有 護 士 或 助 產 士 證 照 且 在 職 者 2. 高 職 ( 以 上 ) 為 護 理 類 科 畢 業 者 3. 綜 合 高 中 護 理 專 門 學 程 畢 業 者 備 註 : 為 顧 及 護 理 人 員 養 成 教 育 素 質 及 提 升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經 教 育 部 97 年 3 月 4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自 98 學 年 度 起, 二 專 護 理 科 報 名 資 格 限 制 為 非 高 職 護 理 科 或 綜 合 高 中 護 理 專 門 學 程 畢 業 生 不 得 報 考, 以 提 升 護 理 從 業 人 員 整 體 專 業 水 準 與 素 養 ( 二 )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 1. 需 具 有 物 理 治 療 生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照 且 在 職 者 2. 綜 合 高 中 高 職 ( 以 上 ) 非 復 健 類 科 畢 業 者 需 經 本 科 專 業 能 力 鑑 定 三 特 殊 規 定 : ( 一 )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不 宜 報 名 護 理 科 幼 保 科 ( 二 ) 精 神 異 常 或 患 有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法 定 傳 染 病 等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情 形 者, 錄 取 後 各 科 得 依 學 則 規 定, 令 其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或 視 實 際 情 況 處 理 ( 三 ) 語 言 行 動 精 神 有 嚴 重 障 礙 或 曾 違 反 國 家 法 令 情 節 重 大, 可 能 影 響 教 保 行 動 醫 療 照 護 等, 報 考 幼 兒 保 育 科 護 理 科 物 理 治 療 科 時 請 慎 重 考 慮 參 總 成 績 計 分 標 準 甄 選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一 總 成 績 計 分 標 準 : 總 成 績 = 原 始 總 分 + 學 歷 ( 力 ) 年 資 加 分 +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加 分 + 特 種 身 份 加 分 3

7 二 甄 選 項 目 : 護 理 科 評 分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原 始 總 分 筆 試 筆 試 科 目 : 1. 國 文 (100 分 ) 2. 基 本 護 理 學 (100 分 ) 書 面 審 查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滿 分 100 分 ) 1.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2. 獲 獎 記 錄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5. 對 社 會 服 務 貢 獻, 具 有 具 體 證 明 60% 40% 100 分 幼 兒 保 育 科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評 分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原 始 總 分 筆 試 筆 試 科 目 : 1. 國 文 (100 分 ) 書 面 審 查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滿 分 100 分 ) 1.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2. 獲 獎 記 錄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5. 對 社 會 服 務 貢 獻, 具 有 具 體 證 明 50% 50% 100 分 4

8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筆 試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評 分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原 始 總 分 筆 試 科 目 : 1. 國 文 (100 分 ) 2. 普 通 生 物 (100 分 ) 能 力 鑑 定 ( 滿 分 100 分 )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滿 分 100 分 ) 1.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2. 獲 獎 記 錄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5. 對 社 會 服 務 貢 獻, 具 有 具 體 證 明 50% 20% 30% 100 分 5

9 三 計 分 標 準 : ( 一 ) 為 鼓 勵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凡 取 得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報 名 資 格 考 生, 由 本 會 依 其 學 歷 ( 力 ) 年 資 於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按 下 表 之 標 準,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年 資 學 歷 ( 力 )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備 註 0 未 滿 1 年 不 予 加 分 1. 畢 業 年 資 之 核 算 以 高 職 ( 中 ) 畢 ( 結 ) 業 或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各 種 證 書 證 1 滿 1 年 未 滿 2 年 5% 明 書 報 名 者, 以 其 證 書 之 頒 發 年 月 2 滿 2 年 未 滿 3 年 6% 加 計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起 算 ; 如 以 同 等 3 滿 3 年 未 滿 4 年 7% 學 力 報 名 者, 自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肄 業 生 應 於 規 定 4 滿 4 年 未 滿 5 年 8% 失 學 年 資 期 滿 ) 後 起 算 以 上 均 計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核 計 其 畢 5 滿 5 年 未 滿 6 年 9% 業 年 資 6 滿 6 年 未 滿 7 年 10% 2. 持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報 名 者, 依 其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頒 發 年 月 核 計 其 畢 業 年 資, 且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以 此 類 推, 無 最 高 年 資 加 分 限 制 以 高 職 ( 中 )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重 新 核 計 畢 ( 結 ) 業 年 資 3. 依 學 歷 ( 力 ) 年 資 加 分 之 考 生, 無 最 高 年 資 加 分 限 制, 以 鼓 勵 資 深 人 員 返 校 繼 續 進 修 ( 二 ) 依 所 持 有 之 政 府 單 位 核 發 的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於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按 下 表 之 標 準,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項 目 等 級 加 分 比 例 備 註 相 關 職 業 證 照 甲 級 15% 具 有 甲 乙 丙 多 項 證 照 者, 僅 能 擇 乙 級 10% 一 使 用,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要 求 更 換 證 照 丙 級 5%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其 他 資 格 證 書 上 限 5% 每 張 加 1%, 上 限 5% 其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為 非 政 府 所 核 發 之 甲 乙 及 丙 級 證 書, 其 認 定, 由 報 考 之 系 科 做 審 核 6

10 肆 報 名 時 間 及 地 點 科 系 報 名 時 間 報 名 地 點 護 理 科 幼 兒 保 育 科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10 日 止 ( 星 期 五 ) 教 務 處 辦 公 室 圖 書 資 訊 館 一 樓 伍 報 名 手 續 一 填 寫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 ( 一 ) 考 生 應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表 ( 如 本 簡 章 黃 色 附 表 一 ), 字 跡 不 得 潦 草, 若 報 名 表 內 容 與 所 繳 驗 證 件 不 符,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考 生 可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報 名 ( 須 填 妥 附 件 五 之 委 託 書 ) 或 以 通 訊 方 式 報 名 ( 二 ) 通 訊 報 名 之 考 生 需 以 郵 政 匯 票 的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匯 票 抬 頭 為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郵 政 匯 票 請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 寄 出 2 天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 二 繳 驗 身 份 證 : 請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在 報 名 表 正 表 黏 貼 欄 內 未 繳 驗 者, 或 學 經 歷 證 件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不 符 者, 應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不 得 報 考 三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持 其 他 學 歷 證 件 如 各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報 考 者, 亦 應 繳 交 影 印 本 乙 張 ( 以 A4 紙 張 縮 印 ) 所 繳 驗 證 件 需 與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正 本 查 驗 四 繳 交 相 片 : 繳 交 本 人 最 近 半 年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實 貼 在 報 名 表 相 片 欄 內, 相 片 限 用 光 面 相 紙 五 繳 交 各 項 甄 選 證 明 文 件 ( 各 附 件 及 資 料 由 考 生 自 行 考 量 決 定 是 否 繳 交 ): ( 一 ) 繳 交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繳 交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黏 貼 憑 證 ( 附 件 一 ) ( 二 ) 繳 交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表 單 及 證 明 文 件 : 職 務 及 表 現 ; 獲 獎 記 錄 ;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 附 件 二 ) 六 繳 交 報 名 費 : 每 名 報 名 考 生 需 繳 交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7

11 七 准 考 證 寄 發 : 完 成 報 名 的 考 生 之 准 考 證, 統 一 於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請 考 生 留 意 信 件 准 考 證 寄 出 後 再 報 名 者, 則 於 報 名 時 現 場 發 予, 如 考 試 日 期 前 一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則 請 至 試 務 中 心 領 取 或 補 發 注 意 事 項 一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送 繳,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或 要 求 更 改 類 別 ; 同 時,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相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二 將 繳 交 文 件 依 報 名 專 用 資 料 袋 封 面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於 左 上 角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報 名 資 料 袋 內 如 表 件 不 全 而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及 甄 選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予 退 還 三 獲 錄 取 考 生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如 與 事 實 不 符,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得 依 規 定 開 除 學 籍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時, 本 校 得 要 求 再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陸 筆 試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科 別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筆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104 年 7 月 12 日 國 文 ( 星 期 日 )13:00 護 理 科 104 年 7 月 12 日 基 本 ( 星 期 日 )13:00 護 理 學 幼 兒 保 育 科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13:00 國 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13:00 國 文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104 年 7 月 12 日 國 文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13:00 ( 星 期 日 )10: 年 7 月 12 日 普 通 生 物 ( 星 期 日 )14:00 柒 考 試 地 點 本 校 E 棟 教 學 大 樓 詳 細 試 場 公 告 訂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網 站 首 頁 8

12 捌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一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筆 試 成 績 得 依 附 錄 二 所 示 之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表 優 待 加 分 二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均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之 正 本 及 影 本 ( 例 如 依 身 份 別 需 繳 交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僑 生 身 份 證 明 族 籍 證 明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退 伍 令 初 任 官 令 撫 卹 令 等 ), 影 本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於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三 凡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公 立 醫 院 根 據 內 政 部 所 訂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所 核 發 之 證 明 者, 得 攜 帶 不 做 任 何 記 號 之 輔 助 工 具 參 加 考 試, 報 名 時 可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附 件 三 ), 以 利 考 試 動 作 之 順 利 進 行 考 試 時 亦 請 攜 帶 證 明 文 件, 俾 便 查 核 四 本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如 附 錄 三 所 示, 請 參 閱 玖 錄 取 方 式 一 本 會 依 招 生 名 額 及 甄 選 成 績, 訂 定 各 類 別 各 系 科 組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成 績 排 序 在 各 科 所 訂 招 生 名 額 之 內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另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二 考 生 筆 試 如 有 缺 考 或 筆 試 成 績 零 分, 不 予 錄 取 三 各 項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若 有 小 數 點 產 生, 則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小 數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四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國 文 筆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錄 取 護 理 科 國 文 筆 試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基 本 護 理 學 筆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錄 取 ;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國 文 筆 試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生 物 筆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錄 取 五 各 科 筆 試 成 績 評 比 完 仍 相 同 者, 則 以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拾 成 績 暨 錄 取 公 告 一 成 績 公 告 : 依 簡 章 規 定, 於 104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公 佈 欄 及 網 頁 二 錄 取 公 告 : 依 簡 章 規 定,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公 佈 欄 及 網 頁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筆 試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有 疑 議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須 於 各 科 系 所 規 定 之 期 限 前,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四 ), 並 傳 真 (08) 至 本 會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一 日 內 由 本 會 以 電 話 回 覆 申 覆 考 生 本 人 三 凡 委 託 私 人 或 考 生 本 人 及 家 長 來 會 查 問 者, 本 會 均 不 受 理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主 9

13 拾 貳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及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一 經 本 會 招 生 公 告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於 8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前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二 報 到 註 冊 時 應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學 歷 ( 力 ) 證 明 正 本 未 攜 帶 學 歷 ( 力 ) 正 本, 不 得 參 加 註 冊 繳 費 單 收 據,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到 校 辦 理 (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五 ) 逾 時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之 新 生 於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後, 於 註 冊 前, 攜 帶 繳 費 單 及 貸 款 相 關 資 料 至 臺 灣 銀 行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 辦 理 貸 款 完 成 後, 將 對 保 單 學 校 收 執 聯 及 繳 費 單 一 併 繳 交 或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收 四 就 學 貸 款 相 關 問 題 可 來 電 (08) 轉 213 本 校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洽 詢 五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相 關 問 題 可 來 電 (08) 轉 215 本 校 學 務 處 課 外 組 洽 詢 拾 參 備 取 生 報 到 各 科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及 報 到 後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本 會 將 個 別 通 知 報 到 註 冊 時 間 拾 肆 體 格 檢 查 一 凡 錄 取 本 校 之 考 生 均 須 依 本 校 學 籍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二 體 格 檢 查 日 期 及 地 點, 由 本 校 學 務 處 另 訂, 並 行 公 告 及 通 知 學 生 三 凡 錄 取 考 生 經 體 格 檢 查 確 定 精 神 異 常 或 患 有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法 定 傳 染 病 等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情 形 者, 錄 取 後 本 校 得 依 學 籍 規 則 規 定, 令 其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或 視 實 際 情 況 處 理 拾 伍 考 生 糾 紛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一 考 生 因 於 考 試 時 接 受 不 當 處 置 或 因 行 政 措 施 使 其 權 益 受 損, 依 行 政 程 序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 一 )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知 悉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 二 )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應 於 申 訴 書 中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書 格 式 另 計 之 ( 三 ) 本 會 接 受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逕 行 瞭 解 狀 況 與 收 集 資 料, 並 於 兩 週 內 舉 行 會 議 會 議 採 不 公 開 舉 行, 必 要 時 通 知 申 訴 人 關 係 人 與 會 說 明 ( 四 ) 本 會 決 議 後 應 草 擬 評 議 書, 一 週 內 再 提 出 討 論 通 過, 評 議 書 由 召 集 人 署 名 ( 五 ) 評 議 書 應 明 確 記 載 事 件 經 過, 雙 方 陳 述, 評 議 理 由 評 議 書 送 請 主 任 委 員 核 備, 並 函 送 申 訴 人 及 其 有 關 單 位 三 本 會 對 逾 越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10

14 四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人 對 造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或 刑 事 訴 訟 者, 應 即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得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俟 訴 訟 結 束 後 再 行 處 理 拾 陸 其 他 一 各 試 務 委 員 試 務 人 員, 若 有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報 考,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由 本 會 訂 定 迴 避 原 則 二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保 送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三 在 招 生 考 試 或 報 到 註 冊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站 統 一 發 布 之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 若 相 關 法 令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本 會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處 理 之 五 依 教 育 部 98 年 1 月 13 日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 僑 生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回 國 就 讀 各 級 學 校 但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11

15 附 錄 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第 一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依 教 育 部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僅 修 正 年 度 別, 不 需 另 報 部 核 定 第 一 條 依 據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並 參 照 技 專 校 院 加 強 推 動 回 流 教 育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之 有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回 流 教 育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依 規 定 成 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辦 理 甄 試 事 宜 第 三 條 本 校 招 生 科 系 及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辦 理 之 ; 招 生 科 系 及 名 額 明 訂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四 條 取 得 下 列 任 一 報 考 學 歷 ( 力 ) 資 格 滿 一 年 ( 時 間 計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 並 持 有 服 務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報 考 二 年 制 專 科 部 在 職 專 班 : ( 一 ) 凡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及 各 類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二 ) 凡 已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各 類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等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 包 括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補 校 ),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 三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五 條 本 專 班 科 組 性 質 特 殊 之 報 考 資 格 除 須 具 有 前 條 之 報 考 資 格 外, 並 得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特 殊 報 考 資 格, 明 訂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六 條 甄 試 方 式 : 口 試 筆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如 採 書 面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加 考 技 術 考 ; 如 採 筆 試 則 至 少 一 科, 各 科 口 試 筆 試 科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及 所 佔 分 數 比 重 及 同 分 比 序 方 式 詳 列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七 條 錄 取 原 則 : ( 一 )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招 生 名 額 及 甄 試 總 成 績 訂 定 各 科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達 該 科 之 錄 取 標 準 者, 始 予 錄 取 ( 二 ) 招 生 錄 取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將 以 備 取 方 式 補 足 之 ( 三 ) 錄 取 名 單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四 ) 考 生 如 有 缺 考 或 筆 試 成 績 零 分, 不 予 錄 取 第 八 條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地 點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表 件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試 場 規 則 錄 取 方 式 成 績 通 知 成 績 複 查 錄 取 公 告 錄 取 通 知 等 規 定 均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明 訂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九 條 考 生 若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得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逕 向 本 會 申 訴 第 十 條 考 生 報 考 相 關 資 料 至 少 保 留 一 年,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應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保 送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第 十 二 條 各 試 務 委 員 試 務 人 員, 若 有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報 考,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由 本 會 訂 定 迴 避 原 則 第 十 三 條 招 生 經 費 收 支 依 會 計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

16 附 錄 二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表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表 具 下 列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者, 可 於 本 校 原 始 總 分 按 下 列 標 準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 僅 限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代 碼 A 蒙 藏 生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說 明 優 待 方 式 依 據 辦 法 B1 台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B2 台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 未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25% 10% 35% 13 (1)44 年 5 月 30 日 教 育 部 蒙 藏 委 員 會 會 銜 訂 定 發 布 (2)93 年 1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蒙 藏 學 生 在 台 升 學 臨 時 辦 法 為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全 文 8 條, 並 自 發 布 日 實 施 (3)102 年 8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9 條 說 明 : (1) 蒙 藏 語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為 2 年 (2) 蒙 藏 學 生 依 左 列 優 待 規 定 辦 理,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3)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4) 學 生 經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轉 校 ( 院 ) 轉 系 ( 科 ) 者,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 經 錄 取 後 再 重 考 者, 亦 同 (1)76 年 1 月 5 日 教 育 部 (76)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臺 灣 地 區 山 地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全 文 10 條 (2)84 年 7 月 5 日 教 育 部 (84) 台 參 字 號 令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山 地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為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3)90 年 1 月 20 日 教 育 部 (90)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為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4)102 年 8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為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修 正 第 1 條 第 3 條 第 11 條 條 文, 增 訂 第 10-1 條 條 文 (5)5.103 年 7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1 條 第 5 條 條 文 說 明 : (1)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2) 原 住 民 學 生 依 左 列 優 待 規 定 辦 理,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17 代 碼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說 明 優 待 方 式 依 據 辦 法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3)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C1 C2 C3 D1 D2 D3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一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二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三 )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者 D4 退 伍 軍 人 ( 二 ) D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兩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兩 年 者 25% 15% 10% 25% 20% 15% 20% 15% (1)54 年 3 月 2 日 教 育 部 (54) 台 參 字 第 3080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6 條 (2)94 年 5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為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自 94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3)102 年 8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全 文 20 條 說 明 : (1) 具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第 3 條 資 格 之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經 核 定 分 發 至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就 讀, 或 自 行 返 國 進 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讀,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 其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其 優 待 方 式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2)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自 實 際 入 學 日 起 算 (3) 各 校 之 錄 取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4)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1)49 年 6 月 22 日 教 育 部 (49) 台 輔 字 第 7504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2)93 年 1 月 1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為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3)102 年 8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1 條 第 3 條 第 9 條 條 文, 增 訂 第 8-1 條 條 文 說 明 : (1)88 年 11 月 3 日 教 育 部 台 (88)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 國 軍 義 務 役 官 士 兵 於 88 年 10 月 1 日 起, 經 奉 令 提 前 二 個 月 退 伍 人 員 ( 屆 滿 一 年 十 個 月 ), 准 予 按 服 現 役 滿 二 年 以 上 退 伍 者, 給 予 相 同 之 就 學 加 分 優 待 (2)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三 年 內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14

18 代 碼 D6 D7 D8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說 明 優 待 方 式 依 據 辦 法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兩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D9 退 伍 軍 人 ( 三 ) 未 滿 兩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兩 年 以 上, D10 未 滿 三 年 者 D11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10% 5% 15% 10% 5% 3%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外, 其 參 加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方 式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3) 替 代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21 條 第 3 款 規 定, 準 用 左 列 ( 四 ) ( 五 ) 規 定 辦 理 (4) 依 左 列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用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5)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D12 退 伍 軍 人 ( 四 ) D13 退 伍 軍 人 ( 五 ) D14 依 法 退 伍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依 法 退 伍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5% 25% 5% E1 E2 E3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一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二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三 )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期 以 上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學 年 者 25% 20% 15% (1)94 年 6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訂 頒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全 文 10 條, 並 自 發 布 日 實 施 (2)102 年 8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全 文 11 條 說 明 : (1)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依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來 臺 就 學,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如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 其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15

19 代 碼 E4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說 明 優 待 方 式 依 據 辦 法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四 )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學 年 者 10% 試,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2) 外 加 名 額 以 各 校 ( 系 科 )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3)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加 分 優 待, 於 大 陸 地 區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之 子 女, 不 適 用 之 備 註 : 一 法 規 全 文 內 容, 請 參 考 全 國 法 規 資 庫 ( 二 本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依 據 辦 法 倘 有 修 訂 或 更 新 時, 依 最 新 公 告 辦 法 為 之 三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退 伍 年 資 / 退 伍 日 期 之 計 算 : 未 滿 一 年 : ~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兩 年 : ~ 兩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 ~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 四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均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之 正 本 及 影 本 ( 例 如 依 身 份 別 需 繳 交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僑 生 身 份 證 明 族 籍 證 明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退 伍 令 初 任 官 令 撫 卹 令 等 ), 影 本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於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16

20 附 錄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一 本 辦 法 所 服 務 對 象 係 指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生 ( 使 用 點 字 者 除 外 ) ( 二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殘 障 考 生 ( 三 )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經 有 關 醫 療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證 明 者 以 上 條 件 之 認 定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邀 集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定 之 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領 表 報 名 考 試 及 發 記 分 發 等 事 項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外, 乃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其 中 正 本 於 驗 畢 後 發 還, 影 本 經 加 蓋 本 件 核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章 及 核 人 印 章 後,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存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 一 ) 考 試 科 目 之 時 間 依 一 般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二 十 分 鐘 ( 二 ) 以 原 答 案 卡 放 大 二 倍 後 之 影 印 本 或 以 空 白 答 案 紙 供 考 生 作 答 選 擇 題 ( 三 ) 提 早 五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四 )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一. 五 倍 之 試 題 五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作 答 後 之 原 始 答 案 卡 或 處 理 方 式 : ( 一 ) 隨 即 影 印 二 份, 由 總 幹 事 及 監 試 人 員 簽 章 後, 試 務 組 自 存 一 份, 一 份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備 查 ( 二 ) 由 總 幹 事 監 督 試 務 人 員 依 照 考 生 原 始 答 案 公 開 代 為 重 謄 於 原 答 案 卡 上, 核 對 無 誤 即 影 印 二 份, 由 總 幹 事 及 試 務 組 代 謄 人 員 簽 章 後, 試 務 組 自 存 一 份, 一 份 連 同 考 生 原 始 答 案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備 查 ( 三 ) 重 謄 之 原 始 答 案 卡 送 電 腦 作 業 組 一 併 處 理 六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7

21 附 件 一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粘 貼 憑 證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粘 貼 憑 證 考 生 姓 名 證 照 或 證 書 類 級 發 照 單 位 報 考 科 別 證 照 或 證 書 名 稱 發 照 日 期 浮 貼 處 1. 此 處 浮 貼 證 照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A4 格 式 ) 2.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18

22 附 件 二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項 目 如 下 : 1. 職 務 及 表 現 2. 獲 獎 記 錄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考 生 姓 名 : 報 考 科 別 : 編 號 項 目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 一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檢 附 表 件 請 自 行 编 號, 並 將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排 列 二 本 項 目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有 任 何 虛 偽 造 假, 考 生 負 全 責 三 證 明 文 件 需 繳 交 正 本, 如 另 有 他 用, 請 影 印 後 連 同 正 本 一 併 送 驗, 驗 畢 正 本 發 還, 影 本 存 審 考 生 簽 名 : 19

23 附 件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姓 名 報 考 科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殘 障 類 別 殘 障 等 級 特 殊 需 求 ( 請 勾 選, 可 複 選 ) 1. 每 科 目 之 考 試 時 間 依 一 般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20 分 鐘 2. 以 原 答 案 卡 放 大 2 倍 後 之 影 印 本 或 以 空 白 答 案 紙 供 考 生 作 答 選 擇 題 3. 提 早 五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4.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1.5 倍 之 試 題 5. 瓦 檯 燈, 數 量 : 6. 倍 放 大 鏡 ( 亦 可 自 行 攜 帶 不 做 任 何 記 號 之 放 大 鏡 ) 7. 其 他 : 備 註 : 一 欲 申 請 特 殊 需 求 者, 報 名 時 請 攜 帶 殘 障 ( 身 心 障 礙 ) 手 冊 備 查 二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依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審 查, 儘 量 提 供 服 務 三 本 表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未 繳 交 者 視 同 放 棄 20

24 附 件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科 別 聯 絡 電 話 筆 試 國 文 分 普 通 生 物 分 基 本 護 理 學 分 請 勾 選 欲 複 查 項 目 及 填 寫 本 會 公 告 之 成 績 面 試 面 試 分 相 關 職 業 證 照 分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分 書 面 審 查 分 學 歷 ( 力 ) 年 資 分 筆 試 國 文 分 普 通 生 物 分 基 本 護 理 學 分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面 試 面 試 分 相 關 職 業 證 照 分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分 書 面 審 查 分 學 歷 ( 力 ) 年 資 分 複 查 結 果 說 明 ( 考 生 勿 填 ) 備 註 : 一 考 生 對 筆 試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須 於 各 科 系 規 定 期 限 前,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四 ), 並 傳 真 (08) 至 本 會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二 日 內 由 本 會 以 電 話 回 覆 申 覆 考 生 本 人 三 凡 委 託 私 人 或 考 生 本 人 及 家 長 來 會 查 問 者, 本 會 均 不 受 理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主 21

25 附 件 五 委 託 報 名 ( 報 到 ) 切 結 書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委 託 報 名 ( 報 到 ) 切 結 書 本 人 因 故 未 能 親 自 參 加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新 生 報 名 ( 報 到 ), 特 委 託 先 生 ( 女 士 ) 代 為 辦 理, 如 有 虛 偽 造 假,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並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此 致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與 考 生 關 係 : 被 委 託 人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2

26 附 表 一 報 名 表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身 份 證 字 號 相 片 黏 貼 處 ( 實 貼 )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請 貼 最 近 半 年 內 所 拍 之 二 吋 黑 白 或 彩 色 光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報 考 科 別 護 理 科 幼 兒 保 育 科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學 歷 年 月 學 校 科 ( 組 ) 年 制 畢 業 / 肄 業 年 月 考 試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報 考 資 格 ( 限 填 一 項 ) 同 等 學 歷 年 月 職 類 甲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合 格 年 月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合 格 特 種 身 份 蒙 藏 生 (A); 原 住 民 (B );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C 年 月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合 格 年 月 高 職 ( 中 ) 學 歷 鑑 定 合 格 ); 退 伍 軍 人 (D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E ) 請 參 考 附 錄 二 填 寫, 並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未 附 者 不 予 採 計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請 勾 選 及 填 寫 所 附 文 件 之 項 目 及 數 量 ) 高 職 ( 中 ) 畢 業 證 明 ( 同 等 學 歷 ) 文 件 份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份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份 獲 獎 記 錄 證 明 文 件 份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證 明 文 件 份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份 其 他 ( 請 實 貼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 請 實 貼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 考 生 簽 名 確 認 核 驗 程 序 ( 考 生 勿 填 )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遵 守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之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23 考 生 簽 章 :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及 文 件 繳 交 報 名 費 核 發 准 考 證 備 註

27 24 請 貼 足 額 掛 號 郵 資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屏 東 縣 南 州 鄉 三 民 路 367 號 ( 東 港 鎮 三 西 和 )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郵 寄 前 請 再 檢 查 : 報 名 表 件 ( 正 表 副 表 ) 畢 ( 肄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電 話 : 地 址 : 寄 件 人 :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50003488D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簡 章 校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聯 絡 電 話 :(02)27075215#113 傳 真 :(02)27075133 網 址 :http://www.hs.ntnu.edu.tw/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12 月 30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10443541100 號 函 核 備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664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興 南 路 2 段 52 號 電 話 :02-27091630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04 年 12 月 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招 生 網 址 :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20156505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新 竹 校 區 校 址 :3030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和 興 村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電 話 :886-3-6991111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