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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球 化 過 程 中 城 鄉 關 係 的 轉 變 : 宜 蘭 的 案 例 陳 國 川 (2007/12/19) 壹 漢 人 入 墾 宜 蘭 ( 一 ) 墾 殖 過 程 遠 在 乾 隆 年 間, 就 有 漢 人 屢 次 企 圖 進 墾 蘭 地, 但 皆 無 功 而 返 直 到 嘉 慶 元 年 (1796), 由 吳 沙 招 三 籍 流 民 入 蘭 破 土, 在 烏 石 港 南 築 土 圍 ( 即 頭 圍 ) 為 據 點, 開 啟 拓 土 建 庄 之 端 緒 後, 漢 人 在 蘭 地 的 拓 墾 事 業 才 順 利 地 展 開 嘉 慶 二 年 (1797) 開 地 至 二 圍 湯 圍 ; 四 年 (1799) 進 墾 至 三 圍 柴 圍 和 四 圍 ; 七 年 更 在 所 謂 九 旗 首 的 領 導 下, 一 千 八 百 一 十 六 位 三 籍 墾 佃 入 墾 五 圍 每 人 分 地 五 分 六 厘, 漳 得 金 包 里 股 員 山 仔 三 大 鬮 深 溝 地 泉 得 四 鬮 一 四 鬮 二 四 鬮 三 渡 船 頭 地, 又 自 開 溪 州 一 帶 粵 得 一 結 至 七 結 地 同 時 隨 吳 沙 入 蘭 的 鄉 勇 亦 分 得 民 壯 圍 作 為 酬 謝 短 短 的 七 年 間, 溪 北 ( 或 稱 西 勢 ) 適 合 水 稻 耕 作 的 近 山 平 原, 盡 為 三 籍 漢 人 佔 墾 殆 盡 嘉 慶 九 年 (1804) 彰 化 平 原 和 臺 中 盆 地 一 帶 的 平 埔 族 一 千 餘 人, 亦 在 阿 里 史 土 目 潘 文 賢 的 率 領 下, 翻 山 越 嶺 到 達 五 圍, 加 入 開 墾 行 列, 企 圖 在 五 圍 一 帶 佔 墾 草 地 後 因 溪 北 適 耕 土 地 已 被 佔 墾 殆 盡, 以 及 發 生 分 籍 械 鬥 而 轉 往 溪 南 羅 東 一 帶 開 墾 蘭 地 之 有 分 籍 械 鬥, 始 於 嘉 慶 四 五 年 間 的 泉 粵 相 殘, 但 影 響 蘭 地 社 會 空 間 構 造 較 深 的 則 發 生 在 嘉 慶 九 年 (1804) 至 嘉 慶 十 四 年 (1809) 的 三 次 分 籍 械 鬥, 這 三 次 械 鬥 皆 為 佔 絕 對 多 事 物 的 漳 人 和 佔 少 數 泉 人 粵 人 以 及 阿 里 史 諸 社 間 的 對 抗 和 衝 突 這 三 次 分 籍 械 鬥 的 結 果 是 ; 其 一 溪 北 盡 為 漳 人 所 有 其 二 阿 里 史 諸 社 轉 往 羅 東 一 帶 開 墾 其 三 泉 粵 兩 籍 均 畏 漳 籍 恃 強 強 悍, 將 前 分 溪 北 埔 地 悉 行 頂 賣, 其 中 泉 人 以 僅 存 的 州 為 據 點, 再 自 沿 海 開 墾 至 大 湖 ( 泉 大 湖 ); 而 粵 人 則 遷 往 靠 近 山 麓 的 冬 瓜 山 一 帶 開 墾 其 四 漳 人 亦 借 械 鬥 之 機 進 入 溪 南 佔 墾 換 言 之, 這 三 次 的 分 籍 械 鬥, 不 但 促 進 了 溪 南 的 開 發, 奠 定 了 三 籍 佃 墾 在 蘭 地 的 空 間 分 布 型 態, 同 時 也 促 使 官 方 在 蘭 地 於 嘉 慶 十 五 年 (18010) 收 入 版 圖 之 後 積 極 介 入 溪 南 的 拓 墾 事 業 嘉 慶 十 六 年 (1811) 奉 命 辦 理 開 蘭 事 宜 的 候 補 知 府 楊 廷 理, 一 者 為 了 避 免 三 籍 漢 人 爭 墾 埔 地 起 釁, 兩 者 鑑 於 噶 瑪 蘭 族 土 地 流 失 嚴 重, 乃 將 溪 南 的 土 地 分 為 (1) 三 籍 漢 人 可 以 開 墾 的 埔 地, 和 (2) 為 噶 瑪 蘭 族 保 留 的 加 留 餘 埔 二 大 類 第 一 大 類 共 丈 得 荒 埔 2538 甲, 於 嘉 慶 十 六 年 二 月 分 給 漳 泉 粵 三 籍 墾 耕 其 中 漳 籍 分 得 以 掃 笏 尾 等 處 為 中 心 之 地 698 甲 ; 泉 籍 分 得 溪 洲 306 甲 葫 蘆 堵 地 136 甲, 掃 笏 大 港 地 100 甲, 共 有 542 甲 ; 而 粵 籍 則 願 擇 依 山 之 鹿 埔 489 甲 和 柯 仔 林 地 110 假, 共 計 599 甲 第 二 類 則 為 大 社 保 留 地 周 圍 兩 里 小 社 一 里 的 私 有 地, 私 有 地 內 社 番 自 耕 田 園 沿 邊 栽 插 樹 木, 作 為 內 界, 只 准 社 番 自 行 耕 種, 不 許 漢 人 1

2 贌 耕 其 加 留 餘 埔 一 里 二 里 之 外, 沿 邊 亦 栽 插 樹 木, 作 為 外 界 溪 南 十 六 社 外 界 未 耕 埔 地, 准 給 漢 人 開 墾, 仍 官 為 招 佃, 以 三 籍 頭 人 為 佃 首, 經 理 收 租. 共 丈 得 地 甲 這 些 土 地 分 為 五 股, 漳 墾 其 三, 泉 粵 各 墾 其 一 其 中 泉 籍 設 佃 首 一 人, 分 得 奇 武 荖 婆 羅 新 仔 宛 和 里 腦 等 社 附 近 埔 地 約 383 甲 ; 粵 籍 亦 設 佃 首 一 人, 分 得 珍 珠 里 簡 社 附 近 埔 地 約 135 甲 ; 而 漳 籍 則 設 佃 首 二 人, 分 得 溪 南 上 述 四 社 外 其 餘 十 二 社 附 近 埔 地 約 763 甲 至 嘉 慶 二 十 年 (1815) 時, 共 招 募 826 名 漢 佃 入 墾, 另 外 於 嘉 慶 十 八 年, 又 從 武 淵 和 奇 武 荖 等 社 的 加 餘 留 埔, 撥 出 200 甲 設 立 隆 恩 息 莊, 亦 分 給 漳 泉 兩 籍, 各 設 墾 戶, 招 佃 開 墾 經 過 上 述 兩 大 類 埔 地 按 三 籍 分 配 土 地 開 墾 後, 溪 南 三 籍 漢 人 的 空 間 分 布 愈 趨 明 顯, 漳 籍 主 要 分 布 於 後 來 劃 分 的 清 水 溝 堡 頂 二 結 堡 和 羅 東 堡, 泉 籍 主 要 開 墾 沿 海 的 茅 仔 寮 和 利 澤 簡 堡, 而 粵 籍 的 分 墾 地 帶, 則 集 中 分 布 於 沿 山 的 紅 水 溝 堡 在 官 府 的 積 極 督 墾 下, 溪 南 的 拓 墾 事 業 進 行 的 更 加 快 速, 至 嘉 慶 末 年 (1820) 約 十 年 間, 溪 南 適 合 水 稻 耕 作 的 土 地, 盡 被 三 籍 漢 人 墾 透, 只 剩 下 頂 二 結 鹿 埔 等 沿 山 進 溪 八 百 一 十 餘 甲 以 及 廣 興 柯 仔 林 以 西 的 濁 水 溪 沖 積 扇 及 叭 哩 沙 地 區 等 二 處 水 災 番 害 頻 繁 的 地 區 尚 未 墾 成 ( 二 ) 墾 殖 路 線 (Fig.1 Fig.3) Fig.1 嘉 慶 元 年 至 四 年 的 墾 殖 路 線 2

3 Fig.2 嘉 慶 四 年 至 九 年 的 墾 殖 路 線 Fig.3 嘉 慶 九 年 至 十 六 年 的 墾 殖 路 線 3

4 ( 三 ) 墾 殖 組 織 1. 溪 北 的 墾 殖 : 民 招 民 墾 昔 蘭 人 之 往 墾 也, 其 法 合 數 十 佃 為 一 結, 通 力 合 作 其 中 舉 一 曉 事 而 出 資 多 者 為 之 首, 名 曰 小 結 首 ; 合 數 十 小 結 首, 中 舉 一 強 有 力 而 公 正 見 信 眾 耆 為 之 首, 名 曰 大 結 首 結 首, 具 結 於 官, 約 束 眾 佃 也 凡 有 公 事, 官 以 問 之 大 結 首, 大 結 首 以 問 之 小 結 首, 然 後 有 條 不 紊 其 分 地 也, 視 其 人 多 寡, 給 以 墾 照 ; 而 眾 佃 分 之 得 若 干 甲, 視 其 貲 力 ; 而 結 首 倍 焉, 或 數 倍 焉, 亦 視 其 貲 力 ; 故 墾 照 所 載, 最 大 及 數 十 甲 而 止, 小 或 十 甲 數 甲 而 已 人 皆 官 佃, 無 所 隱 匿 隱 射 (1) 結 : 就 是 小 組, 稱 小 結 數 十 人 為 一 結, 就 中 選 擇 一 較 有 資 產, 或 較 有 見 識 的 人 為 小 組 長, 稱 小 結 首 (2) 圍 : 就 是 大 組, 稱 大 結 十 數 個 小 結 組 成 一 個 大 結, 由 小 結 首 出 面, 選 出 其 中 一 較 有 見 識 的 人 出 任 頭 人, 稱 大 結 首 (3) 結 和 圍 都 是 拓 墾 組 織 的 單 位, 選 擇 墾 地 後, 首 先 建 立 拓 墾 據 點, 形 成 聚 落, 稱 圍 結 或 城 仔 其 次, 以 據 點 為 中 心, 墾 殖 周 邊 土 地, 並 糾 合 眾 人 之 力, 招 請 淡 水 資 本 開 築 水 利, 予 以 水 田 化 最 後 眾 佃 鬮 分 田 地 圍 結 城 鬮, 是 宜 蘭 最 常 見 的 地 名 2. 溪 南 的 墾 殖 : 官 招 民 墾 溪 南 地 區 在 蘭 地 納 入 版 圖 時, 尚 有 許 多 未 墾 荒 埔, 官 為 招 佃, 分 為 五 股, 漳 墾 其 三, 泉 粵 各 墾 其 一 責 令 三 籍 頭 人, 各 舉 殷 實 之 家 為 佃 首, 招 漢 佃 入 墾, 限 期 墾 透 陞 科 納 賦 如 過 期 有 尚 未 開 墾 者, 即 將 埔 地 入 官, 另 行 招 佃 墾 種 3. 沿 山 隘 墾 西 南 面 為 泰 雅 族 生 活 空 間, 沿 山 溪 口 出 口 設 立 隘 寮, 建 立 隘 丁 城, 將 各 隘 分 管 界 外 山 麓, 或 一 二 十 甲, 或 二 三 十 甲, 給 隘 丁 自 行 耕 收, 以 充 口 糧 ( 一 ) 遷 移 原 因 1. 文 化 競 爭 人 畏 生 番 猛 如 虎, 人 欺 熟 番 賤 如 土 強 者 畏 之 弱 者 欺, 無 乃 人 心 太 不 古 熟 番 歸 化 勤 躬 耕, 山 田 一 甲 唐 人 爭 唐 人 爭 去 餓 且 死, 翻 悔 不 如 從 前 生 竊 聞 城 中 有 父 母, 走 向 城 中 崩 厥 首 啁 啾 鳥 語 無 人 通, 言 不 分 明 畫 以 手 訴 未 終, 官 若 聾, 竊 視 堂 上 有 怒 容 貳 噶 瑪 蘭 族 的 遷 移 4

5 堂 上 怒, 呼 杖 具, 杖 畢 垂 頭 聽 官 諭 嗟 爾 番, 汝 何 言, 爾 與 唐 人 吾 子 孫, 讓 耕 讓 畔 胡 弗 遵! 吁 嗟 乎 生 番 殺 人 漢 人 誘, 熟 番 翻 被 唐 人 醜, 為 民 父 母 者 慮 其 後! ( 柯 培 元 (1835, 道 光 15 年 ):< 熟 番 歌 >) 2. 土 地 流 失 : 嘉 慶 15 年 (1810) 噶 瑪 蘭 入 版 時, 溪 北 地 區 利 於 稻 作 之 地 盡 為 漢 人 墾 耕, 嘉 慶 16 年 (1811) 政 府 劃 自 烏 石 港 以 下 至 東 勢 界 ( 濁 水 溪 口 ), 長 三 十 餘 里, 寬 一 二 里 不 等 為 社 地, 不 許 漢 人 越 墾 道 光 元 年 (1821) 勘 丈, 得 沙 埔 地 496 甲, 溪 北 20 社, 計 番 丁 2274 口, 平 均 每 口 甲 3. 番 租 不 足 以 糊 口 : 嘉 慶 16 年 (1811), 政 府 為 免 番 地 繼 續 流 失, 乃 在 溪 南 地 區 設 加 留 餘 埔, 大 社 二 里, 小 社 一 里 ; 自 耕 者 不 許 漢 人 淞 耕, 未 懇 者 得 招 漢 佃 ; 但 自 耕 者 少, 招 漢 佃 者 多 嘉 慶 20 年 (1815) 調 查, 加 留 餘 埔 盡 招 漢 佃, 計 佃 826 名, 耕 1255 甲 ; 每 甲 納 番 租 4 石, 計 5127 石 ; 時 溪 南 16 社, 番 丁 婦 3307 口, 平 均 每 口 每 年 得 1.55 石 ( 二 ) 南 遷 時 間 及 其 路 線 加 禮 宛 社 打 那 岸 社 打 那 美 社 道 光 15 年 (1835, 伊 能 嘉 矩 ) 16 年 (1836, 田 代 安 定 ) 20 年 (1840, 波 越 重 之 ) 光 緒 元 年 (1875) 歧 萊 平 原 建 立 加 禮 宛 庄 六 聚 落 沿 縱 谷 南 下 至 水 尾 馬 太 鞍 間 馬 佛 社 加 竹 武 七 打 瑤 打 馬 煙 社 禮 仔 暖 結 馬 高 加 禮 宛 庄 宛 林 仔 煙 沿 海 岸 南 下 ( 偵 公 社 活 仔 寮 ) 光 緒 4 年 (1878) 與 阿 美 族 混 居 參 現 代 立 足 的 基 礎 結 首 制 的 墾 殖 組 織 和 民 招 民 墾 官 招 民 墾 的 拓 墾 過 程, 未 入 版 圖 前, 漢 人 在 平 原 地 區 以 結 圍 為 據 點, 利 用 豐 沛 的 湧 泉, 開 圳 築 田, 種 植 水 稻 入 版 以 後, 以 迄 日 治 時 代, 一 方 面 水 田 化 早 已 完 成, 一 方 面 和 泰 雅 族 的 空 間 競 爭 得 以 5

6 緩 和, 安 全 問 題 得 以 保 障, 有 些 結 圍 等 集 村, 逐 漸 解 體, 形 成 集 村 散 村 並 存 的 景 觀 在 集 村 地 方, 傳 統 的 合 院 式 家 屋 和 改 建 的 水 泥 樓 房, 此 起 彼 落, 相 互 毗 連 合 院 式 家 屋 前 的 曬 穀 場, 過 去 是 白 天 曝 曬 農 作 物, 晚 上 大 人 乘 涼, 小 孩 嬉 戲 的 場 所, 現 在 則 多 做 為 汽 車 的 停 車 場 房 屋 之 間 的 巷 弄, 狹 窄 彎 曲, 居 民 出 入 常 需 錯 肩 而 過, 碰 面 時 彼 此 招 呼 問 安, 人 際 關 係 很 親 密 傳 統 村 落 的 中 央 或 邊 緣, 通 常 有 一 座 主 要 的 村 廟 ; 進 出 村 落 的 路 口, 則 常 有 一 些 較 小 的 廟 宇, 如 土 地 公 廟 有 應 公 廟 等 村 廟 是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重 要 的 活 動 中 心, 除 了 常 附 設 有 老 人 俱 樂 部 外, 神 明 生 日 等 慶 典 在 此 舉 行 外, 選 舉 時 也 常 在 此 投 票 廟 前 的 廣 場, 平 常 是 早 上 的 小 型 市 場 晚 上 的 定 期 市 集 場 所, 節 慶 前, 則 是 村 民 練 習 陣 頭 的 地 方 在 散 村 中, 家 屋 和 家 屋 之 間, 隔 有 田 園 ; 彼 此 依 賴 柏 油 路 面 的 小 徑 相 通 家 屋 大 多 已 經 改 建 成 美 倫 美 奐 的 水 泥 樓 房, 四 周 圍 牆 環 繞 ; 也 有 少 數 家 屋 仍 保 留 傳 統 的 合 院 式 建 築, 四 周 則 種 有 竹 林 防 風 在 綠 野 平 畴 中, 點 綴 零 星 的 家 屋 ; 在 落 霞 滿 天 的 黃 昏, 歸 來 幾 隻 倦 鳥 ; 在 田 埂 或 小 徑 上, 一 二 隻 小 狗 奔 馳, 三 五 個 小 孩 嘻 笑, 八 九 隻 雞 鴨 慢 慢 步 向 窩 舍, 把 此 類 鄉 村 塑 造 成 一 片 祥 和 的 景 觀 無 論 集 村 或 散 村, 由 於 形 勢 封 閉, 聯 外 交 通 不 便, 剩 餘 的 農 產 品 多 就 地 加 工, 而 發 展 出 牛 舌 餅 鴨 賞 蜜 餞 等 名 產 戰 後, 西 部 縣 市 多 積 極 發 展 工 商 業, 但 本 地 居 民 對 自 己 創 建 的 家 園 卻 相 當 執 著, 多 次 拒 絕 大 型 工 業 設 廠, 以 致 工 商 業 的 發 展 較 為 遲 緩 然 而, 卻 因 此 保 有 清 淨 的 空 氣 水 源 和 原 野,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優 良 雖 然 本 地 工 商 不 盛, 但 居 民 都 能 善 用 資 源, 如 碧 綠 的 稻 田 蒼 翠 的 山 巒 壯 闊 的 海 洋, 以 及 許 多 傳 統 戲 曲 和 民 俗 等, 致 力 發 展 文 化 產 業, 舉 辦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和 國 際 划 船 競 賽 等 活 動 把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結 合 成 一 體 的 產 業 活 動, 成 為 宜 蘭 立 足 於 工 業 化 浪 潮 中 的 基 礎 肆 全 球 化 及 其 影 響 ㄧ 全 球 化 1. 全 球 化 的 定 義 全 球 化 是 空 間 拓 展 的 表 現, 是 一 個 改 變 調 整 以 至 最 後 消 除 各 國 之 間 各 種 自 然 和 人 為 疆 界 的 過 程 ; 也 是 連 結 遠 處 各 地 的 世 界 性 社 會 關 係 的 增 強 (Malcolm,2000:79) 2. 全 球 化 加 速 的 原 因 : 交 通 革 新 ( 表 一 ); 自 由 貿 易 6

7 表 一 運 輸 及 通 訊 成 本 的 降 低 ( 單 位 : 美 元 ) 年 代 交 通 運 輸 方 式 * 海 運 ** 空 運 *** 越 洋 電 話 * 一 頓 進 出 口 貨 物 海 運 費 用 及 港 口 使 用 費 用 的 平 均 值 ** 每 一 哩 的 空 運 運 輸 費 用 *** 紐 約 至 倫 敦 每 三 分 鐘 的 通 話 費 資 料 來 源 :Hufbauer(1991), 直 接 轉 引 自 Held D. 等 著, 沈 宗 瑞 等 譯 (2004), 全 球 化 衝 擊 : 全 球 化 對 政 治 經 濟 與 文 化 的 衝 擊, 頁 221, 臺 北 : 韋 伯 文 化 3. 全 球 化 涉 及 的 概 念 (1) 距 離 障 礙 減 弱 空 間 輻 輳 與 空 間 輻 散 (2) 時 差 阻 隔 降 低 (3) 領 域 界 線 模 糊 二 知 識 產 業 興 起 1. 知 識 的 分 類 (1) 農 業 經 濟 時 代 : 知 識 是 勞 動 生 產 經 驗 的 總 結 (2) 工 業 經 濟 時 代 : 知 識 是 從 學 校 社 會 教 育 及 生 產 經 驗 中 獲 得 的 基 礎 智 能 及 其 應 用 方 法 (3)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 知 識 包 括 (i) 一 般 普 遍 認 知 的 基 礎 知 識 和 基 礎 智 能 ;(ii) 利 用 基 礎 知 識 和 基 礎 智 能 ( 如 科 學 技 術 管 理 方 法 和 資 訊 獲 得 分 析 與 綜 合 的 能 力 等 ) 創 新 的 能 力 2. 知 識 的 特 徵 : 共 用 性 非 競 爭 性 不 可 消 耗 性 可 傳 播 性 時 效 性 無 限 發 展 性 3. 知 識 產 業 : 知 識 密 集 程 度 高 的 產 業 活 動, 包 括 高 科 技 產 業 文 化 教 育 產 業 管 理 產 業 等, 腦 力 勞 動 和 智 力 型 服 務 是 產 品 增 值 的 最 主 要 來 源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知 識 產 業 只 是 一 個 概 念 過 程, 因 此, 不 能 僵 硬 地 定 義 那 些 產 業 屬 於 知 識 產 業, 那 些 不 是 因 為 每 個 產 業 都 可 以 被 知 識 化, 都 可 以 創 新, 傳 統 產 業 只 要 能 不 斷 地 利 用 知 識 來 創 新, 便 永 遠 不 會 淪 落 為 夕 陽 產 業 ; 相 反 的, 高 科 技 產 業 如 果 只 是 原 地 踏 步, 一 樣 會 被 淘 汰 知 識 產 業 所 謂 的 創 新, 不 一 定 是 偉 大 的 發 明, 可 能 只 是 微 不 足 道 的 小 小 改 變 例 如, 珍 珠 奶 茶 只 不 過 是 將 傳 統 的 粉 圓 茶 水 奶 精 和 糖 混 合 在 一 起 罷 了, 但 這 種 混 合 就 是 一 種 創 意, 當 時 的 老 闆 這 個 看 起 來 微 不 足 道 的 創 意, 卻 為 他 賺 來 大 筆 的 利 潤, 也 在 知 識 經 濟 的 時 代 中 找 到 一 席 立 足 之 地 7

8 4. 知 識 產 業 的 特 性 : (1) 注 重 研 發 與 創 新 : 包 括 發 展 新 產 品 新 技 術, 也 可 以 是 改 變 生 產 流 程, 行 銷 方 式 行 銷 對 象 等 (2) 高 價 的 知 識 資 本 : 新 產 品 技 術 的 出 現, 往 往 是 結 合 多 人 才 智 花 用 大 量 金 錢 時 間 才 研 發 出 來 的 ; 而 產 銷 方 式 的 改 變 往 往 也 耗 費 不 貲, 甚 且 可 能 失 敗, 無 法 達 成 應 有 的 投 資 報 酬 (3) 消 費 者 導 向, 產 品 去 標 準 化 (4) 大 量 運 用 資 訊 技 術, 產 品 從 研 發 到 製 造 愈 益 趨 向 新 國 際 分 工 (5) 製 造 與 服 務 一 體 化 (6) 高 風 險 高 不 確 定 性 : 創 新 是 風 險 很 高 的 賭 注, 不 僅 研 發 的 成 本 高 昂, 結 果 又 難 預 料, 甚 至 研 發 的 產 品 也 易 被 模 仿 盜 用 (7)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短 三 多 國 企 業 的 出 現 1. 跨 國 企 業 傳 通 工 業 時 代, 技 術 先 進 國 家 的 工 業 集 團 為 了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和 追 求 最 高 利 潤, 在 國 外 設 立 分 公 司, 且 國 外 分 公 司 的 營 業 額 占 該 企 業 總 營 業 額 25% 以 上 時, 稱 為 跨 國 企 業 跨 國 企 業 係 透 過 國 際 分 工 的 方 式, 達 到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擴 大 市 場 規 模 的 目 的 跨 國 企 業 規 模 龐 大, 活 動 範 圍 遍 及 全 球, 故 需 要 嚴 密 的 內 部 組 織, 主 要 可 分 成 總 部 管 理 部 門 與 生 產 部 門 各 部 門 的 功 能 不 同, 區 位 需 求 也 不 盡 相 同 總 公 司 負 責 整 個 企 業 的 最 高 決 策, 常 須 與 政 府 或 其 他 企 業 面 對 面 的 接 觸 與 談 判, 故 以 資 訊 傳 播 最 便 捷 的 大 都 會 區 為 最 佳 區 位, 如 東 京 紐 約 倫 敦 等 ; 管 理 部 門 是 總 公 司 與 工 廠 間 的 橋 樑, 仍 以 資 訊 流 通 的 都 市 為 較 佳 區 位, 有 的 與 總 公 司 在 同 一 地, 有 的 設 於 國 外 的 大 都 市 生 產 部 門 的 區 位, 則 傾 向 於 原 料 產 地 或 工 資 低 廉 的 地 區, 如 中 國 東 南 亞 各 國, 以 級 中 南 美 洲 國 家 等 2. 多 國 企 業 知 識 產 業 興 起 以 後, 研 發 與 創 新 快,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短, 生 產 區 位 自 由 度 增 加, 跨 國 企 業 創 造 的 區 位 優 勢 消 失, 導 致 多 國 企 業 和 新 國 際 分 工 興 起 多 國 企 業 定 義 : (1) 凡 在 二 個 或 二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實 質 控 制 資 產 廠 房 礦 產, 以 及 行 銷 據 點 者, 即 稱 為 多 國 籍 企 業 (2) 全 球 擁 有 二 個 以 上 的 營 運 實 體, 營 運 策 略 由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的 決 策 中 心 制 定 ; 營 運 實 體 之 間, 透 過 所 有 權 相 互 連 結, 彼 此 分 享 知 識 資 源 與 分 擔 責 任, 且 互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力 (3) 強 調 營 運 實 體 之 間 策 略 性 與 組 織 性 的 整 合, 各 營 運 實 體 均 能 執 行 跨 越 國 界 的 重 要 任 務 (4) 個 案 : 戴 姆 勒 克 萊 斯 勒 公 司 8

9 1998 年, 歐 洲 的 汽 車 頂 尖 品 牌 戴 姆 勒 朋 馳 汽 車, 與 佔 有 北 美 廣 大 汽 車 市 場 的 克 萊 斯 勒 汽 車 公 司 合 併 成 戴 姆 勒 克 萊 斯 勒 公 司 從 此 戴 姆 勒 克 萊 斯 勒 即 以 全 球 第 三 大 汽 車 集 團 之 姿, 與 福 特 和 通 用 汽 車 鼎 足 而 三 四 國 際 分 工 轉 型 1. 國 際 分 工 : 傳 統 跨 國 企 業, 係 在 世 界 各 地 生 產 原 料 或 零 件, 然 後 運 送 到 企 業 母 國 製 造 成 成 品, 再 運 銷 世 界 各 地 2. 新 國 際 分 工 : 隨 著 交 通 革 新, 距 離 和 國 界 阻 礙 減 弱, 國 際 分 工 的 形 式 也 隨 之 改 變 許 多 跨 國 企 業 或 多 國 企 業, 除 總 公 司 設 於 母 國 外, 生 產 部 門 多 移 至 工 資 較 低 原 料 較 豐 富, 或 環 保 法 規 較 寬 鬆 的 地 區 ; 當 該 地 區 有 利 於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的 因 素 消 失 或 減 弱 時, 跨 國 企 業 或 多 國 企 業 立 刻 將 生 產 部 門 撤 出, 轉 移 他 地 ; 生 產 部 門 的 區 位 變 成 用 後 即 丟 的 區 位, 跨 國 企 業 或 多 國 企 業 為 追 逐 高 利 而 成 為 腳 底 抹 油 的 企 業 這 種 在 世 界 各 地 廣 設 生 產 部 門, 且 區 位 不 斷 轉 移 的 現 象, 稱 新 國 際 分 工 3. 新 國 際 分 工 的 方 式 : (1) 直 接 投 資 設 廠 (2) 技 術 轉 移 或 授 權, 把 產 品 交 給 新 興 工 業 國 家 的 企 業 生 產 ( 例 如, 臺 灣 廠 商 生 產 的 資 訊 用 光 碟 機 與 光 碟 片,2002 年 的 產 量 各 佔 全 球 的 23.9% 與 43.3 %, 但 相 關 技 術 多 掌 握 在 日 本 與 歐 洲 等 技 術 先 進 企 業 手 中, 臺 灣 廠 商 必 須 支 付 鉅 額 的 權 利 金 ) (3) 購 併 ( 股 票 債 卷 蒐 購 與 出 售 ) (4) 策 略 聯 盟 ( 日 本 的 Honda 英 國 的 Rover, 生 產 的 汽 車 相 互 以 對 方 的 品 牌 在 對 方 銷 售, 並 提 供 售 後 服 務 ) (5) 相 互 投 資 ( 法 國 雷 諾 汽 車 公 司 投 資 日 本 日 產 汽 車 公 司 44.4% 的 股 份, 日 產 公 司 投 資 雷 諾 公 司 13.5% 的 股 份 ) 五 工 業 區 位 理 論 的 修 正 1. 古 典 工 業 區 位 理 論 (1) 哲 學 基 礎 : 凱 因 斯 學 說 大 量 消 費 大 量 生 產 經 濟 成 長 (2) 福 特 主 義 生 產 方 式 : 甲. 精 神 規 模 經 濟 + 聚 集 經 濟 + 都 巿 化 經 濟 + 產 業 連 鎖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促 進 大 量 消 費 刺 激 大 量 生 產 乙. 福 特 主 義 生 產 方 式 的 操 作 ( 古 典 工 業 區 位 理 論 )(Fig.4) 9

10 Fig.4 古 典 工 業 區 位 理 論 Fig.5 福 特 主 義 生 產 方 式 的 反 省 (3) 福 特 主 義 生 產 方 式 的 反 省 (Fig.5) 10

11 2. 新 保 守 主 義 生 產 方 式 (1) 精 神 Ⅰ. 滿 足 需 求 式 的 生 產 取 代 創 造 需 求 式 的 生 產 Ⅱ. 沉 穩 的 ( 保 守 的 ) 經 濟 成 長 取 代 快 速 的 ( 激 進 的 ) 經 濟 成 長 (2) 彈 性 生 產 Ⅰ. 彈 性 的 意 義 : ⅰ 生 產 程 序 或 產 品 種 類 可 快 速 改 變 ⅱ 產 品 數 量 可 快 速 調 整 Ⅱ. 彈 性 生 產 的 特 性 : ⅰ 零 庫 存 不 囤 積 原 料 與 產 品, 完 全 訂 貨 生 產 ⅱ 自 動 化 生 產 程 度 高 ⅲ 產 品 壽 命 短 產 品 價 值 極 高 ⅳ 設 計 發 明 裝 配 取 代 藍 圖 式 之 一 貫 作 業 化 的 創 造 ⅴ 實 際 的 製 造 過 程 分 散 到 子 工 廠 ( 衛 星 工 廠 ) 或 個 人 工 作 室 (3) 彈 性 生 產 的 工 業 區 位 Ⅰ. 古 典 區 位 要 素 的 重 要 性 降 低 Ⅱ. 高 級 技 術 成 為 產 業 發 展 的 先 決 條 件 Ⅲ. 政 策 為 工 業 再 區 位 的 充 要 條 件 (4) 彈 性 生 產 方 式 的 影 響 完 全 競 爭 的 巿 場 經 濟 轉 向 不 完 全 競 爭 的 新 計 畫 性 經 濟 ( 如 所 謂 策 略 性 工 業 ) 經 濟 社 會 空 間 重 組 六 服 務 經 濟 興 起 1. 服 務 業 的 分 類 : 廣 義 的 服 務 業 : 包 括 批 發 零 售 餐 飲 住 宿 運 輸 通 訊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等 狹 義 的 服 務 業 : 將 具 備 明 確 財 產 權 轉 移 的 商 業 活 動 ( 批 發 零 售 餐 飲 ) 去 除, 剩 下 的 住 宿 運 輸 通 訊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等 消 費 者 服 務 業 : 提 供 個 人 或 家 庭 餐 飲 健 康 教 育 交 通 娛 樂 金 融 保 險 等 需 要 的 服 務 業, 稱 消 費 性 的 服 務 業, 在 產 業 分 類 上 屬 於 第 三 級 產 業 生 產 者 服 務 業 : 為 生 產 事 業 提 供 運 輸 人 力 金 融 會 計 法 律 資 訊 廣 告 公 關 管 理 保 全 等 大 宗 而 且 專 業 的 服 務, 稱 為 生 產 者 服 務 業, 在 產 業 分 類 上 屬 於 第 四 級 產 業 2. 服 務 經 濟 : 服 務 業 的 生 產 值 成 為 經 濟 結 構 的 主 體 時, 及 進 入 服 務 經 濟 時 代 ( 表 二 ) 服 務 經 濟 的 生 產 要 素 為 無 形 及 動 態 的 知 識 ( 智 慧 創 意 ) 與 資 金, 生 產 績 效 的 指 標 是 品 質 和 附 加 價 值, 同 業 間 處 合 作 共 生 的 模 式,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和 附 加 價 值 增 高, 使 生 產 區 位 的 距 離 阻 礙 降 低 3. 服 務 經 濟 興 起 的 因 素 11

12 (1) 農 業 生 產 的 專 業 分 工 (2) 工 業 生 產 的 專 業 分 工 (3) 網 際 網 路 的 發 展 表 二 世 界 GDP 的 部 門 分 配 (%) 部 門 農 業 工 業 服 務 業 區 域 世 界 中 低 收 入 國 家 (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10066( 美 元 / 人 / 年 ) 以 下 )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歐 洲 與 中 亞 中 南 美 洲 西 亞 和 北 非 南 亞 撒 哈 拉 以 南 的 非 洲 高 收 入 國 家 (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10066( 美 元 / 人 / 年 ) 以 上 ) 歐 洲 貨 幣 聯 盟 國 家 資 料 來 源 :World Bank, 2006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 4. 世 界 500 大 的 例 子 (2004) 表 三 World's Largest 10 Corporations(2004)( 按 營 收 分 ) 排 序 公 司 名 稱 所 屬 國 家 產 業 別 營 業 收 入 ( 百 萬 美 元 ) 利 潤 ( 百 萬 美 元 ) 資 產 ( 百 萬 美 元 ) 雇 用 員 工 數 ( 人 ) 1 WAL-MART STORES 美 國 一 般 商 品 BP 英 國 煉 油 EXXON MOBIL 美 國 煉 油 ROYAL DUTCH/SHELL GROUP GENERAL MOTORS 英 國 / 荷 蘭 煉 油 美 國 車 輛 與 零 件 DAIMLERCHRY SLER 德 國 車 輛 與 零 件 TOYOTA MOTOR 日 本 車 輛 與 零 件

13 8 FORD MOTOR 美 國 車 輛 與 零 件 GENERAL ELECTRIC 美 國 多 元 投 資 金 融 TOTAL 法 國 煉 油 資 料 來 源 :Fortune,July25,2005.( 表 四 世 界 500 大 (2004) 的 部 門 分 配 部 門 家 數 營 業 收 入 ( 百 萬 美 元 ) 利 潤 ( 百 萬 美 元 ) 資 產 ( 百 萬 美 元 ) 服 數 量 務 業 % 製 數 量 造 業 % 總 計 數 量 % 資 料 來 源 :Fortune,July25,2005.( 七 新 經 濟 的 勃 興 1. 新 經 濟 的 核 心 概 念 是 : 資 訊 和 網 路 科 技 的 應 用, 使 全 體 經 濟 的 勞 動 生 產 力 大 幅 提 昇 ; 而 則 勞 動 生 產 力 大 幅 提 昇 衍 生 高 經 濟 成 長 低 物 價 低 失 業 的 成 果 2. 新 經 濟 和 傳 統 經 濟 的 主 要 差 異 ( 表 五 ) 表 五 新 經 濟 和 傳 統 經 濟 的 主 要 差 異 項 目 傳 統 經 濟 新 經 濟 市 場 相 對 穩 定 動 態 競 爭 範 圍 國 內 地 域 性 國 內 外 全 球 性 經 濟 企 業 組 織 垂 直 ( 層 級 ) 為 主 水 平 ( 功 能 導 向 ) 為 主 區 位 轉 移 相 對 緩 慢 相 對 快 速 區 域 競 爭 小 大 生 產 生 產 量 大 量 ( 藍 圖 式 ) 生 產 彈 性 生 產 主 要 生 產 要 素 資 本 勞 力 原 料 知 識 創 新 生 產 方 式 機 械 化 自 動 化 程 度 較 小 數 位 化 自 動 化 程 度 較 高 13

14 勞動 政府功能 競爭優勢來源 規模經濟 聚集經濟 範圍經濟 產業群聚 生命週期 長 短 研發 中等 高度依賴 同業關係 競爭 既合作又競爭 技術 專業技術 廣泛技術 跨業訓練 教育 單一技術 多重技術 終生學習 勞資關係 比較傾向對立 比較傾向合作 就業 相對穩定 風險性高 機會大 政府對企業 強制性管理 合作 協助企業創新與成長 管理 策略性控制 市場導向 彈性管理 資料來源 Robert,D.,et al, 1999,The State New Economy Index Benchmarking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in the State,PPI. 伍 城鄉關係改變 1.傳統的城鄉關係 在傳統社會 鄉村居民大多從事農業活動 生產的產品 除滿足自己生活所 需外 也運送到附近的市鎮銷售 市鎮則為四周的鄉村提供一些商業和行政服 務 城鄉之間的交流 因交通不便 以致互動的範圍不大 城鄉居民往來的機會 也不多 箔子 放緄 1 鄉村 自給自足 如沿海地區 漁民捕撈漁蝦 pho.1 pho.2 鹽民曝曬白鹽 平原地區 農民種植水稻 飼養家畜 丘陵地帶 居民除生產稻米 水果外 少部分也砍柴燒炭 伐竹種麻 pho.1 pho.2 14

15 2 市街 非農業生產 較少從事農業生產 主要以擔任行政 維持治安 或手工業品的製造與銷售 等維生 3 城鄉之間的互動 甲.鄉村的角色 提供農業生產剩餘 農產 柴薪 木炭等 提供勞務 在市街附近或在港口與市街之間 替商家挑運商品 或擔任扛轎 擔水 拉車等工作 pho.3 pho.4 牛車 大憨輪 扛轎 大憨輪 pho.3 pho.4 乙.市街的功能 提供消費品和手工業原料 供應農民農具和生活用品 如水肥 垃圾 作為 堆肥的材料 犁 鋤 鐮刀等農具 布匹 碗盤等日常用品 4 城鄉關係 市街所提供的商品可供長時間使用 鄉村居民的購買次數不多 鄉村居民依賴市街者少 市街居民依賴鄉村者多 2.工商業時代的城鄉關係 工業革命後 隨著經濟發展與交通革新 城鄉之間的往來日益密切 互動的 範圍也日益擴大 在鄉村地區 農業生產逐漸商業化與機械化 生產的各種農 林 漁 牧產品 利用便捷的交通網 大量供應都市密集人口的需求 生產機械 化所節省的勞力 成為都市工廠 商店和各種公司行號的勞力來源 而鄉村廣闊 的空間 也成為都市居民休閒遊憩的去處 都市地區隨著交通便利 獲得更廣大的物資和人力 使都市的規模進一步擴 大 不但為鄉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成為鄉村剩餘勞力尋找機會的出處 也提 15

16 供 鄉 村 居 民 許 多 商 業 醫 療 娛 樂 教 育 行 政 等 服 務, 更 是 吸 收 外 來 文 化 和 資 訊, 並 擴 散 到 鄉 村 的 中 繼 站 (1) 鄉 村 經 營 方 式 的 改 變 變 成 商 業 化 的 生 產 pho.6) 如 : 平 原 地 區 栽 培 的 蔬 菜 花 卉 和 瓜 果 丘 陵 山 地 生 產 的 各 式 水 果 等 (pho.5 pho.5 pho.6 (2) 城 鄉 的 互 動 甲. 鄉 村 的 功 能 提 供 休 閑 遊 憩 - 每 逢 假 日, 人 群 熙 來 攘 往, 笑 聲 喧 囂 吵 雜 提 供 充 裕 的 勞 力 - 透 過 便 利 的 交 通 而 到 前 往 都 市 就 業 乙. 都 市 的 功 能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 人 力 物 資 匯 集 的 精 華 區 提 供 消 費 與 娛 樂 - 包 括 商 品 醫 療 娛 樂 教 育 資 訊 和 公 共 服 務 等 (3) 城 鄉 關 係 都 市 和 鄉 村 的 功 能, 因 交 通 革 新 而 改 變 ; 城 鄉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也 從 過 去 的 都 市 比 較 依 賴 鄉 村, 而 轉 變 成 城 鄉 一 體 相 互 依 存 16

17 3. 全 球 化 過 程 中 的 城 鄉 關 係 近 二 十 年 來, 全 球 海 陸 空 交 通 運 輸 突 飛 猛 進, 網 路 通 訊 飛 快 發 展, 國 際 間 貿 易 往 來 日 益 頻 繁, 都 市 居 民 生 活 物 質 和 勞 務 的 需 求, 已 由 更 遠 的 鄉 村, 甚 至 國 外 供 應 例 如 臺 北 市 的 消 費 者, 在 市 場 上 買 蔬 果, 不 僅 有 近 郊 三 芝 的 茭 白 筍, 也 有 臺 南 玉 井 的 芒 果, 更 有 遠 從 日 本 美 國 進 口 的 蘋 果 ; 甚 至 每 年 11 月, 來 自 法 國 的 薄 酒 萊 葡 萄 新 酒, 也 可 在 產 地 和 臺 北 同 步 上 市 面 對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鄉 村 地 區 也 致 力 尋 找 新 的 發 展 方 向 一 方 面 積 極 開 發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產 品, 建 設 具 有 地 方 文 化 內 涵 的 人 文 景 觀, 以 吸 引 遠 近 地 區 的 居 民, 甚 至 國 外 旅 客 前 來 消 費 ; 另 一 方 面, 也 致 力 把 鄉 村 生 產 的 蔬 果 花 卉 和 各 種 地 方 特 產, 利 用 便 捷 的 交 通, 銷 售 到 國 內 外 地 區 隨 著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日 益 明 顯, 交 通 革 新 加 速 進 行, 城 鄉 之 間 的 互 動 型 態, 也 面 臨 新 一 波 的 轉 變 無 論 都 市 或 鄉 村 的 服 務 對 象 或 空 間 範 圍, 都 不 斷 擴 大 傳 統 的 城 鄉 關 係, 僅 限 於 都 市 和 四 周 的 鄉 村, 而 現 代 的 城 鄉 關 係, 則 靠 著 無 遠 弗 屆 的 網 際 網 路 便 捷 的 運 輸 和 自 由 化 的 貿 易 環 境, 而 逐 漸 擴 大 為 國 內 外 的 都 市 和 都 市 都 市 和 鄉 村, 以 及 鄉 村 和 鄉 村 的 多 重 複 雜 關 係 在 多 重 的 城 鄉 互 動 型 態 中, 都 市 因 聯 外 交 流 更 便 捷, 和 國 外 鄉 村 或 都 市 聯 繫 日 趨 頻 繁, 以 致 減 少 對 本 地 鄉 村 的 依 賴 程 度 反 之, 鄉 村 因 聯 外 交 流 相 對 不 便, 和 國 外 都 市 或 鄉 村 聯 繫 較 少, 以 致 對 本 地 都 市 的 依 賴 程 度 依 然 很 強 4. 城 鄉 關 係 轉 變 的 臺 灣 案 例 (1) 臺 灣 的 交 通 發 展 更 為 迅 速 內 外 一 般 公 路 密 如 蛛 網 福 爾 摩 沙 高 速 公 路 和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蔣 渭 水 高 速 公 路 高 速 鐵 路 通 車 空 運 航 班 與 港 口 吞 吐 量 通 訊 電 腦 網 路 的 發 達 都 市 間 距 離 大 幅 縮 短 ( 時 空 收 斂 ) 城 鄉 距 離 相 對 增 加 ( 時 空 輻 散 ) 對 外 貿 易 興 盛 (2) 都 市 腹 地 擴 展 甲. 加 入 WTO 履 行 入 會 規 定 降 低 關 稅 消 除 非 關 稅 障 礙 產 品 開 放 自 由 進 口 17

18 外 國 鄉 村 的 農 產 品 充 斥 臺 灣 市 場 外 國 鄉 村 已 開 始 扮 演 供 應 都 市 農 產 品 的 角 色 以 臺 北 市 為 例 : 市 民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蔬 菜 (Fig.6 Fig.7) Fig.6 臺 北 市 主 要 蔬 菜 來 源 比 例 示 意 圖 ( 民 國 年 ) Fig.7 臺 北 市 主 要 蔬 菜 來 源 比 例 示 意 圖 ( 民 國 年 ) 18

19 水 果 (Fig.8 Fig.9) Fig.8 臺 北 市 主 要 水 果 來 源 比 例 示 意 圖 ( 民 國 年 ) Fig.9 臺 北 市 主 要 水 果 來 源 比 例 示 意 圖 ( 民 國 年 ) 肉 類 魚 類 花 卉 ( 表 六 ) 表 六 臺 北 市 肉 類 魚 類 花 卉 仰 賴 進 口 的 比 例 及 其 主 要 來 源 國 ( 劉 明 怡,2006) 項 目 1990 年 以 前 1990 年 以 後 豬 肉 0.2% 7.2% 加 98.9% 美 1.1% 牛 肉 92.9% 澳 77.5% 瑞 典 9.4% 94.0% 澳 44.0% 紐 30.0% 美 22.4% 羊 肉 97.2% 澳 79.8% 紐 19.9% 90.6% 澳 66.8% 紐 33.2% 家 禽 肉 0.03% 7.5% 美 97.5% 加 2.1% 魚 類 4.4% 丹 麥 20.4% 日 15% 12.1% 加 14.1% 泰 0.0% 印 度 9.3% 花 卉 台 北 花 市 0% 1.6% 全 國 6.9% 荷 47.6% 泰 18.5% 5.6% 荷 46.4% 智 利 12.7% 泰 12.2% 19

20 量 販 店 販 售 的 商 品 ( 表 七 ) 表 七 民 國 94 年 臺 北 市 商 品 來 源 地 比 例 ( 量 販 店 的 個 案,%)( 劉 明 怡,2006) 商 品 種 類 食 品 日 用 品 商 品 來 源 臺 灣 中 國 亞 洲 * 歐 洲 美 洲 大 洋 洲 非 洲 標 示 不 明 餅 乾. 補 品 飲 料. 沖 泡 飲 品 菸. 酒 類 冷 凍. 冷 藏 食 品 調 味 品. 食 用 配 料 米. 麵 食 小 計 生 活 百 貨 衣 物. 襪 鞋 類 嬰 幼 兒 用 品 小 計 耐 家 電 久 電 腦 及 周 邊 用 品 消 費 數 位 相 關 用 品 財 汽. 機 車 用 品 小 計 文 文 具 化 用 運 動 器 材 品 玩 具 小 計 總 計 註 : 商 品 數 量 : 食 品 835 項 日 用 品 1,703 件 耐 久 消 費 財 1,236 件 文 化 用 品 564 件, 共 4,338 件 * 不 包 含 中 國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94 年 4-10 月 田 野 調 查 * 外 國 鄉 村 或 外 國 都 市 提 供 服 務 的 比 例 愈 增 乙. 開 放 外 勞 政 策 79 年 公 佈 十 四 項 重 要 工 程 人 力 需 求 因 應 實 施 方 案 80 年 正 式 引 進 外 籍 勞 工 ( 越. 泰. 尼. 菲. 馬 ) 81 年 訂 定 就 業 服 務 法 作 為 引 進 外 勞 的 法 源 基 礎 93 年 引 進 外 蒙 古 勞 工 歷 年 外 勞 人 數 逐 步 增 加 (Fig.10) 20

21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外 籍 勞 工 15,000 10,000 5,000-0 民 國 外 僑 勞 動 人 口 Fig.10 臺 北 市 外 僑 勞 動 與 外 籍 勞 工 人 口 數 年 外 籍 勞 工 的 分 布 多 在 都 市 地 區 工 作,( 表 八 ) 大 臺 北 都 會 區 最 集 中, 台 中 高 雄 都 會 區 則 次 之 表 八 臺 灣 外 籍 勞 工 的 分 布 (2005 年 3 月 底 ) 縣 市 數 量 ( 人 ) 百 分 比 縣 市 數 量 ( 人 ) 百 分 比 桃 園 縣 68, % 屏 東 縣 5, % 台 北 縣 40, % 宜 蘭 縣 4, % 臺 北 市 31, % 台 南 市 4, % 台 中 縣 23, % 嘉 義 縣 4, % 彰 化 縣 18, % 南 投 縣 4, % 高 雄 市 15, % 花 蓮 縣 2, % 台 南 縣 14, % 基 隆 市 2, % 新 竹 縣 13, % 嘉 義 市 1, % 台 中 市 11, % 台 東 縣 % 高 雄 縣 11, % 澎 湖 縣 % 新 竹 市 9, % 金 門 縣 % 苗 栗 縣 8, % 連 江 縣 % 雲 林 縣 6, % 小 計 304, % 21

22 外 籍 勞 工 的 重 要 性 ( 表 九 ) 民 國 94 年 3 月 底, 外 勞 人 數 佔 全 國 總 就 業 人 口 的 3.09%, 同 時 期 全 國 失 業 率 達 4.15% 之 高 表 九 全 臺 外 籍 勞 工 從 事 職 業 別 行 業 年 度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製 造 業 重 大 投 資 案 外 籍 看 護 工 家 庭 幫 傭 外 籍 船 員 總 計 80 2, % , % 81 6, % 8, % % % % 15, % 82 17, % 44, % 1, % 6, % % 97, % 83 28, % 83, % 4, % 9, % 1, % 151, % 84 35, % 114, , % 139, , % 151, , % 165, , % 176, , % 180, % 8, % 8, % 1, % 189, % 16, % 13, % 1, % 236, % 26, % 12, % 1, % 248, % 41, % 11, % 1, % 270, % 67, % 7, % % 294, % 98, % 7, % 1, % 326, %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90 29, % 150, % 103, % 9, % 1, % 304, % 91 21, % 142, % 113, % 6, % 2, % 303, % 92 12, % 141, % 115, % 4, % 3, % 300, % 93 7, % 141, % 128, % 2, % 3, % 314, % 22

23 (3) 鄉 村 的 服 務 區 未 能 擴 展 加 入 WTO, 鄉 村 理 應 將 服 務 區 擴 及 世 界 然 而, 入 會 後 臺 灣 農 產 品 的 出 口 額, 無 顯 著 增 加 ; 農 產 品 佔 出 口 比 例, 在 91 年 入 會 後 僅 緩 增 至 0.3% 但 93 年 又 降 回 0.2% 臺 灣 鄉 村 農 產 品 的 服 務 市 場, 主 要 仍 限 於 國 內 都 市 ( 表 十 ) 表 十 鄉 村 農 產 品 的 服 務 市 場 區 ( 中 港 溪 中 上 游 地 區 的 個 案 ) 農 產 水 稻 1990 年 以 前 1990 年 以 後 1. 農 民 留 下 家 中 一 年 所 需 米 糧 2. 將 稻 穀 販 售 至 糧 商 3. 糧 食 局 收 購 為 公 糧 1. 將 稻 穀 販 售 至 糧 商 2. 糧 食 局 收 購 為 公 糧 ( 建 立 起 梨 鄉 米 的 品 牌 ) 茶 透 過 貿 易 商 外 銷 至 日 本 等 國 內, 中 盤 商 收 購, 目 前 自 產 自 銷 共 同 運 銷 至 板 橋 市 三 重 市 台 北 市 和 新 柑 橘 透 過 青 果 合 作 社 外 銷 至 菲 律 賓 日 本 等 竹 市 市 場 冬 梨 : 共 同 運 銷 至 台 北 桃 園 新 竹 地 區 冬 梨 共 同 運 銷 至 台 北 桃 園 高 雄 屏 東 市 場 水 梨 等 市 場 高 接 梨 :1. 產 地 直 銷 2. 網 路 電 話 訂 購 蔬 菜 一 葉 蘭 1. 農 家 食 用 2. 當 地 傳 統 市 場 3. 共 同 運 銷 至 台 北 地 區 三 ~ 四 成 外 銷 至 日 本 美 加 等 其 餘 內 銷, 以 台 北 建 國 花 市 為 主 畜 產 牛 乳 全 由 苗 栗 區 集 乳 場 收 購 漁 產 鱒 魚 中 盤 商 收 購 蔬 菜 :1. 農 家 食 用 2. 當 地 傳 統 市 場 3. 共 同 運 銷 至 台 北 地 區 高 冷 蔬 菜 :1. 當 地 市 場 2. 台 北 地 區 市 場 外 銷 比 例 逐 漸 降 低 至 15%, 外 銷 對 象 以 日 本 荷 蘭 為 主 1. 由 苗 栗 區 集 乳 場 收 購 2. 至 成 牛 乳 相 關 製 品, 自 產 自 銷 1. 自 營 餐 廳 2. 本 區 其 他 餐 廳 3. 產 地 直 銷 資 料 來 源 : 黃 梅 玉 (2005), 南 庄 鄉 一 葉 蘭 生 產 效 率 之 衡 量 成 本 邊 界 函 數 之 應 用, 私 立 中 原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2 23

24 (4)城鄉關係 都市服務的地區 已由國內鄉溫擴及至國外鄉村 鄉村地區的服務市場區則尚未完全拓及國外都市 都市對國內鄉村的依賴減弱 而鄉村仍相當依賴國內都市 陸 鄉村地區的調適 一 鄉村力圖振作 1.吸引國內都市居民消費 透過價廉物美的產品 以及具有文化內涵的人文環 境 透過四通八達的國內交通網 2.擴展服務到國外的都市 經由日益便捷的國際交通網 進一步擴展鄉村的服務 範圍 3.發展精緻農業 pho.7 pho.9 pho.7 pho.8 24

25 pho.9 4. 發 展 休 閒 產 業 民 國 93 年 底, 全 臺 休 閒 農 場 共 1,102 家, 但 分 布 並 不 平 均, 以 宜 蘭 縣 佔 的 比 例 最 高, 南 投 縣 次 之 ( 表 十 一 ) 表 十 一 全 臺 休 閒 農 場 的 分 布 (2004) 縣 市 數 量 百 分 比 縣 市 數 量 百 分 比 宜 蘭 縣 % 花 蓮 縣 % 南 投 縣 % 高 雄 縣 % 桃 園 縣 % 嘉 義 縣 % 臺 北 市 % 新 竹 縣 % 台 中 縣 % 屏 東 縣 % 苗 栗 縣 % 台 中 市 % 台 北 縣 % 基 隆 市 % 彰 化 縣 % 澎 湖 縣 9 0.8% 台 東 縣 % 高 雄 市 6 0.5% 台 南 縣 % 金 門 縣 6 0.5% 雲 林 縣 % 總 計 % 25

26 柒 結 論 在 加 速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中, 城 鄉 關 係 正 面 臨 另 ㄧ 波 的 轉 變 此 一 轉 變 至 少 有 三 項 特 色 : 1. 在 時 空 收 斂 時 差 障 礙 解 除 領 域 界 限 放 鬆 的 情 況 下, 產 業 區 位 重 組, 都 市 腹 地 已 由 國 內 都 市 國 內 鄉 村 逐 漸 擴 展 至 國 外 都 市 國 外 鄉 村, 過 去 國 內 城 鄉 唇 齒 相 依 的 關 係, 正 面 臨 國 內 都 市 與 國 內 都 市 國 內 都 市 與 國 內 鄉 村 國 內 都 市 與 國 外 都 市 國 內 都 市 與 國 外 鄉 村 多 重 關 係 的 挑 戰 2. 鄉 村 地 區 雖 然 也 享 有 時 差 障 礙 解 除 領 域 界 限 放 鬆 的 優 勢, 但 卻 遭 受 時 空 輻 散 的 制 約, 以 致 鄉 村 地 區 的 服 務 對 象, 仍 以 國 內 都 市 為 主 體 3. 相 對 而 言, 國 內 都 市 依 賴 國 內 鄉 村 者 輕 國 內 鄉 村 依 賴 國 內 都 市 者 重 城 鄉 不 對 等 的 互 賴 關 係, 迫 使 鄉 村 地 區 積 極 尋 求 第 二 春 上 述 鄉 村 的 調 適, 有 可 能 回 春 嗎? 有 待 觀 察 26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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