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第 286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部 分, 報 告 如 下 : 一 刑 法 第 286 條 之 立 法 理 由, 係 人 民 之 健 康 與 否, 關 係 民 族 強 弱 幼 童 為 國 家 未 來 之 主 人, 若 施 以 凌 虐 或 以 他 法 妨 害 其 發 育 者, 危 害 茲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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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邀 請 監 察 院 秘 書 長 列 席 報 告 立 法 計 畫 ( 本 次 會 議 有 委 員 柯 建 銘 廖 正 井 吳 宜 臻 林 正 二 鄭 天 財 尤 美 女 孔 文 吉 林 國 正 呂 學 樟 趙 天 麟 潘 孟 安 許 添 財 李 俊 俋 黃 偉 哲 陳 其 邁 謝 國 樑 提 出 質 詢 ; 委 員 尤 美 女 謝 國 樑 王 惠 美 等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 決 定 : ( 一 ) 報 告 及 詢 答 完 畢 ( 二 ) 委 員 質 詢 時, 要 求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或 以 書 面 答 復 者, 請 相 關 機 關 儘 速 送 交 個 別 委 員 及 本 會 散 會 主 席 : 現 在 進 行 討 論 事 項 討 論 事 項 審 查 委 員 謝 國 樑 等 32 人 擬 具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主 席 : 現 在 請 提 案 人 王 委 員 育 敏 說 明 提 案 旨 趣 王 委 員 育 敏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這 個 提 案 是 謝 委 員 國 樑 本 席 和 其 他 委 員 等 32 人 所 提 出, 主 要 是 有 鑑 於 現 在 台 灣 兒 少 虐 待 事 件 與 日 俱 增, 民 國 95 年 統 計 只 有 7,837 人, 可 是 到 了 99 年 已 經 達 到 了 1 萬 8,454 人, 在 這 5 年 期 間 兒 虐 人 數 成 長 了 1 倍 以 上, 每 個 月 大 概 有 2.5 起 孩 童 由 於 受 虐 而 死 亡 的 案 件, 所 以 這 個 問 題 已 經 相 當 嚴 重, 非 常 需 要 整 體 社 會 來 重 視 根 據 我 們 的 調 查, 現 在 都 是 依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傷 害 罪 或 第 二 百 七 十 八 條 重 傷 罪 來 論 處, 並 依 兒 少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112 條 之 規 定 再 加 重 其 刑 二 分 之 一 不 過 現 在 都 是 孩 子 已 經 受 到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才 會 處 以 這 樣 的 刑 度, 而 且 刑 度 也 只 有 三 年 以 下 的 有 期 徒 刑, 即 使 加 重 其 刑, 頂 多 也 只 有 四 年 六 個 月 的 有 期 徒 刑, 顯 已 不 符 社 會 的 期 待 網 路 上 面 有 很 多 網 友 對 這 種 兒 虐 事 件 深 感 憤 怒, 他 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加 重 處 罰, 再 加 上 這 幾 年 來 凌 虐 兒 童 的 方 式 非 常 多 樣, 包 括 毆 打 燒 燙 推 摔 捆 綁 這 些 粗 暴 的 行 為, 但 是 這 些 行 為 不 見 得 會 在 身 體 上 看 到 嚴 重 的 傷 痕, 而 且 除 了 身 體 的 傷 害 之 外, 對 心 理 也 會 造 成 傷 害, 如 果 僅 依 現 行 刑 法 的 規 定, 顯 難 對 施 虐 者 給 予 一 定 的 懲 罰, 所 以 針 對 虐 兒 之 惡 行 應 科 以 較 重 之 刑 責 我 們 看 到 社 會 的 現 況, 而 且 現 行 法 令 的 規 定 有 不 足 之 處, 再 去 參 照 德 國 的 立 法 精 神, 還 有 聯 合 國 權 利 公 約 對 於 兒 少 的 保 護, 因 此 本 席 謝 委 員 國 樑 和 其 他 委 員 等 32 人 就 提 出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的 修 正 條 文, 希 望 遏 阻 虐 待 兒 少 事 件 的 發 生, 以 保 障 弱 勢 兒 少 的 基 本 權 益, 讓 他 們 的 身 心 可 以 健 全 的 發 展, 以 上 就 教 各 位 同 仁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今 天 奉 邀 列 席 貴 委 員 會 就 審 查 謝 委 員 國 樑 等 32 人 擬 具 之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代 表 本 部 列 席 報 告, 並 備 質 詢, 深 感 榮 幸 茲 就 刑 236

2 法 第 286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部 分, 報 告 如 下 : 一 刑 法 第 286 條 之 立 法 理 由, 係 人 民 之 健 康 與 否, 關 係 民 族 強 弱 幼 童 為 國 家 未 來 之 主 人, 若 施 以 凌 虐 或 以 他 法 妨 害 其 發 育 者, 危 害 茲 深 ; 至 若 意 圖 營 利 而 犯 之 者, 情 尤 可 惡, 此 本 條 之 所 以 設 也 惟 本 罪 之 成 立 以 造 成 妨 害 被 害 人 身 體 自 然 發 育 之 結 果 為 要 件, 在 認 定 上 過 於 嚴 格, 亦 很 難 有 明 確 判 斷 標 準, 是 以, 實 務 上 成 立 本 罪 之 案 例 並 不 多 見 又 傷 害 幼 童 少 年 精 神 健 康 之 凌 虐 行 為, 亦 不 在 本 罪 規 範 之 範 圍, 對 於 幼 童 少 年 之 保 護 確 有 疏 漏 不 足 之 處 二 委 員 所 提 修 正 草 案, 將 行 為 客 體 由 男 女 修 正 為 人, 可 以 避 免 生 理 特 徵 無 法 確 定 為 男 或 女 而 產 生 規 範 上 之 漏 洞 將 行 為 結 果 修 正 為 足 以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或 發 育 者, 而 不 以 實 際 上 造 成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或 發 育 之 結 果 為 必 要, 可 避 免 訴 訟 實 務 上 舉 證 之 困 難, 更 能 貫 徹 本 條 保 護 幼 童 少 年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之 立 法 目 的 又 本 罪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係 凌 虐 凌 虐, 係 指 通 常 社 會 觀 念 上 之 凌 辱 虐 待 等 非 人 道 之 待 遇, 不 論 積 極 性 之 行 為, 如 時 予 毆 打, 食 不 使 飽, 或 消 極 性 之 行 為, 如 病 不 使 醫, 傷 不 使 療 等 行 為 均 包 括 在 內 實 務 上 認 為 凌 虐 行 為 具 有 持 續 性, 與 偶 然 之 毆 打 成 傷 情 形 有 異 是 以, 如 行 為 人 對 於 未 滿 16 歲 之 人 施 以 凌 虐 行 為 且 足 以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或 發 育 者, 處 罰 不 宜 過 輕, 就 委 員 提 案 修 正 本 罪 法 定 刑 下 限, 同 時 刪 除 拘 役 及 罰 金 刑, 以 達 到 處 罰 凌 虐 幼 童 少 年 行 為 人 之 目 的, 本 部 敬 表 認 同 三 刑 法 以 凌 虐 為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之 犯 罪, 除 本 罪 以 外, 尚 有 刑 法 第 126 條 凌 虐 人 犯 罪 第 222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該 二 罪 就 致 人 於 死 及 致 重 傷 均 訂 有 加 重 結 果 犯 之 規 定 與 我 國 刑 法 第 286 條 規 定 相 似 之 德 國 奧 地 利 立 法 例 亦 設 有 加 重 結 果 犯 之 規 定 是 以, 就 委 員 提 案 增 訂 第 3 項 第 4 項 加 重 結 果 犯 部 分, 本 部 亦 深 表 贊 同 四 本 部 刑 法 研 究 修 正 小 組 前 於 100 年 11 月 25 日 第 129 次 會 議 中 討 論 關 於 刑 法 第 286 條 之 修 正, 與 會 學 者 專 家 及 機 關 代 表, 亦 認 同 上 開 修 正 內 容 五 關 於 第 286 條 第 2 項 罰 金 刑 部 分, 本 部 刑 法 研 究 修 正 小 組 經 通 盤 檢 討 刑 法 罰 金 刑 部 分, 認 為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應 搭 配 30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為 期 刑 法 各 罪 刑 罰 之 衡 平 及 一 致, 建 議 將 第 2 項 罰 金 刑 修 正 為 300 萬 元 以 上 報 告, 敬 請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多 予 指 教, 謝 謝 主 席 : 請 問 各 位, 上 次 會 議 議 事 錄 有 無 錯 誤?( 無 ) 無 錯 誤, 確 定 請 司 法 院 刑 事 廳 陳 副 廳 長 報 告 陳 副 廳 長 明 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今 天 大 院 審 查 委 員 提 案 之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司 法 院 奉 邀 前 來 列 席 報 告, 深 感 榮 幸 司 法 院 對 於 委 員 鑑 於 凌 虐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行 為, 除 傷 害 其 身 體 與 健 康 外, 更 將 嚴 重 影 響 其 未 來 人 格 發 展, 甚 至 造 成 受 害 者 傷 殘 或 死 亡 等 等, 所 以 認 為 現 行 刑 法 有 需 要 檢 討 補 充 之 處, 乃 提 案 擬 具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以 遏 阻 虐 兒 事 件 發 生, 保 障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基 本 權 益, 司 法 院 敬 表 佩 服 國 家 刑 罰 權 之 行 使 係 屬 不 得 已 之 強 制 措 施, 具 有 最 後 手 段 之 特 性, 並 基 於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之 要 求, 在 修 法 的 過 程 中, 應 該 儘 量 注 意 其 構 成 要 件 的 明 確 性 以 及 罪 刑 相 當 的 原 則,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把 結 果 犯 改 成 危 險 犯, 或 者 是 把 刑 度 提 高 以 符 合 罪 刑 相 當 的 原 則, 彰 顯 社 會 對 於 正 義 之 期 待 司 237

3 法 院 尊 重 主 管 機 關 法 務 部 及 大 院 的 決 定, 謝 謝 主 席 : 現 在 進 行 詢 答, 每 位 委 員 發 言 時 間 為 10 分 鐘,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2 分 鐘 ; 上 午 10 時 30 分 截 止 登 記 發 言 首 先 請 林 委 員 正 二 發 言 林 委 員 正 二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今 天 的 主 要 議 題 是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無 論 司 法 院 或 法 務 部 都 是 表 達 贊 成, 司 法 院 是 完 全 贊 成 立 法 院 或 法 務 部 提 供 的 意 見, 而 法 務 部 有 稍 微 做 了 一 個 修 正, 即 罰 金 的 部 分 有 所 調 整 大 家 都 知 道, 這 部 分 是 屬 於 刑 法 第 二 十 三 章, 就 是 從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至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關 於 傷 害 的 部 分, 而 這 個 修 正 草 案 主 要 是 有 關 對 青 少 年 以 及 兒 童 施 以 凌 虐 讓 他 受 到 一 些 傷 害, 甚 至 是 死 亡 的 部 分, 若 以 第 二 十 三 章 第 一 條 ( 即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 的 規 定 來 做 比 較, 可 能 會 有 一 些 地 方 要 稍 做 調 整, 我 個 人 當 然 非 常 贊 成 謝 國 樑 委 員 王 育 敏 委 員 等 32 人 所 提 的 這 個 案 子, 但 是 法 務 部 在 報 告 最 後 一 頁 有 提 及 罰 責 的 部 分, 即 本 條 第 二 項, 認 為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應 搭 配 30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為 期 刑 法 各 罪 刑 罰 之 衡 平 及 一 致, 建 議 將 第 二 項 罰 金 刑 修 正 為 300 萬 元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報 告 委 員, 方 才 的 報 告 有 錯 誤, 應 為 5 年 以 上, 也 就 是 說, 報 告 的 文 字 上 是 寫 5 年 以 下, 應 該 是 5 年 以 上 林 委 員 正 二 : 針 對 謝 委 員 國 樑 等 人 所 提 之 修 正 草 案 以 及 方 才 次 長 所 講 的, 本 席 要 提 出 個 人 的 看 法,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指 出, 傷 害 人 之 身 體 或 健 康 者,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1,000 元 以 下 罰 金 這 是 普 通 傷 害 罪 的 規 定 本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指 出, 犯 前 項 之 罪,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致 重 傷 者,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也 就 是 說, 傷 害 致 死 罪 之 法 定 刑 是 無 期 徒 刑 或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而 傷 害 致 重 傷 罪 的 法 定 刑 則 是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這 是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接 下 來 看 謝 委 員 國 樑 等 人 所 提 之 修 正 案, 修 正 草 案 的 法 定 刑 期 有 些 有 失 均 衡,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第 三 項 的 法 定 刑 期 應 該 比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的 法 定 刑 期 為 重 才 對, 針 對 這 部 分, 本 席 有 提 出 個 人 的 建 議, 謝 委 員 國 樑 等 人 所 提 修 正 草 案 第 二 項 指 出, 意 圖 營 利, 而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1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我 認 為 應 該 修 正 為 3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這 跟 你 們 後 面 提 到 的 很 類 似, 你 們 訂 的 是 300 萬 元, 既 然 是 意 圖 營 利, 我 建 議 修 正 為,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3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同 樣 的, 修 正 草 案 第 三 項 應 該 要 再 修 正, 既 然 前 面 有 罰 金, 為 什 麼 後 面 都 沒 有 罰 金? 謝 國 樑 委 員 所 提 版 本 後 面 都 沒 有 提 到 固 定 的 罰 金, 譬 如 第 三 項, 犯 第 一 項 之 罪,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致 重 傷 者, 處 5 年 以 上 1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我 們 認 為 應 該 修 正 為, 犯 第 二 項 之 罪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12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罰 金 800 萬 元 以 下 ; 致 重 傷 者, 處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罰 金 500 萬 元 以 下 因 為 前 面 都 有 訂 定 罰 金 的 額 度, 如 果 後 面 沒 有 訂 或 訂 得 太 少, 前 後 會 不 一 致 譬 如 你 之 前 規 定 得 併 科 罰 金 300 萬 元, 但 修 正 條 文 卻 沒 有 訂 或 訂 得 太 少, 像 致 人 於 死 者 只 罰 100 萬 元 以 下, 顯 238

4 然 和 你 在 最 後 一 頁 提 到 的 300 萬 元 罰 金 不 同, 請 問 次 長 對 本 席 所 提 之 議 有 何 看 法? 陳 次 長 守 煌 :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教, 因 為 第 二 項 有 併 科 罰 金 的 規 定, 所 以 我 也 贊 成 第 三 項 得 併 科 罰 金 依 照 刑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之 規 定, 如 果 宣 告 最 重 刑 為 無 期 徒 刑, 不 執 行 他 刑, 但 罰 金 及 從 刑 不 在 此 限 換 言 之, 宣 告 之 最 重 刑 為 無 期 徒 刑 者, 如 果 有 併 科 罰 金 的 規 定, 罰 金 還 是 可 以 執 行, 所 以 增 列 併 科 罰 金, 我 們 覺 得 在 立 法 體 例 上 林 委 員 正 二 : 有 沒 有 困 難? 陳 次 長 守 煌 : 沒 有 困 難 林 委 員 正 二 : 他 被 判 死 刑 或 無 期 徒 刑 陳 次 長 守 煌 : 如 果 是 死 刑, 不 能 併 科 罰 金, 但 如 果 是 無 期 徒 刑, 罰 金 可 以 林 委 員 正 二 : 可 以 做 調 整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可 以, 刑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有 此 規 定 林 委 員 正 二 : 本 席 剛 才 建 議, 致 人 於 死 者 得 併 科 罰 金 800 萬 元, 對 於 這 個 部 分, 你 的 看 法 如 何? 陳 次 長 守 煌 : 請 問 委 員 你 的 意 思 是? 林 委 員 正 二 : 會 不 會 太 重? 陳 次 長 守 煌 : 再 把 罰 金 提 高 嗎? 林 委 員 正 二 : 已 經 提 高 了 本 席 建 議 修 正 為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12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80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重 傷 者, 處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50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請 問 這 樣 會 不 會 太 重? 本 席 提 案 修 正,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12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80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致 重 傷 者, 處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500 萬 元 以 上 之 罰 金 你 認 為 這 個 額 度 怎 麼 樣? 沒 有 意 見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刑 度 的 輕 重, 如 果 能 夠 讓 林 委 員 正 二 : 本 席 的 提 案 都 是 使 用 以 下 二 字, 而 非 以 上 罰 金 都 是 在 某 個 額 度 以 下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但 剛 才 也 報 告 過, 法 律 的 條 文 有 限, 社 會 的 事 實 無 窮, 凌 虐 的 態 樣 有 很 多 種, 有 的 是 消 極 行 為, 例 如 不 讓 他 就 醫 不 讓 他 吃 飽 有 時 候 這 類 行 為 的 情 節 並 不 是 非 常 非 常 嚴 重, 如 果 能 讓 法 官 斟 酌 案 件 情 節 以 調 整 刑 度, 我 想 會 比 較 好 因 為 有 時 候 殺 人 未 遂 案 才 判 5 年 以 上, 所 以 我 覺 得 刑 度 還 是 不 要 訂 得 過 重 林 委 員 正 二 : 致 人 於 死?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如 果 致 人 於 死 的 話 林 委 員 正 二 : 好, 謝 謝 次 長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要 澄 清 一 點, 一 般 而 言, 無 期 徒 刑 無 法 併 科 罰 金, 所 以 如 果 最 高 刑 度 為 無 期 徒 刑 林 委 員 正 二 : 無 期 徒 刑 和 死 刑 不 得 併 科 罰 金 嗎? 包 括 死 刑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林 委 員 正 二 : 那 我 們 可 以 再 做 調 整 此 外, 罰 金 的 部 分, 你 剛 才 訂 300 萬 元, 本 席 認 為 修 正 為 300 萬 元 以 下 會 比 較 好 239

5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是 300 萬 元 以 下 林 委 員 正 二 : 但 書 面 上 寫 的 是 300 萬 元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300 萬 元 以 下 林 委 員 正 二 : 好, 這 個 部 分, 本 席 參 酌 第 二 十 七 條 現 行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及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案 之 後, 會 再 提 出 建 議, 也 請 法 務 部 與 本 委 員 會 參 酌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最 近 報 紙 媒 體 經 常 提 到 一 個 刑 事 案 件, 就 是 Makiyo 案 原 先 那 個 涉 案 的 日 本 人 友 寄 隆 輝 被 檢 察 官 求 刑 6 年,Makiyo 被 求 刑 4 年 ; 後 來 因 為 雙 方 達 成 和 解, 友 寄 隆 輝 的 求 刑 刑 度 從 6 年 減 為 2 年, 緩 刑 5 年 ;Makiyo 從 4 年 減 為 1 年 4 個 月, 緩 刑 4 年 次 長, 本 案 可 能 涉 及 刑 法 第 二 十 二 章 殺 人 罪 及 第 二 十 三 章 傷 害 罪, 請 問 檢 察 官 求 刑 的 標 準 為 何? 是 否 會 依 照 個 人 的 好 惡 情 緒 或 主 觀 因 素 來 做 定 奪? 有 沒 有 量 化 的 標 準? 陳 次 長 守 煌 : 有 關 檢 察 官 求 刑 及 法 官 量 刑 的 部 分, 我 們 一 直 在 思 考 如 何 做 到 公 平 針 對 檢 察 官 求 刑 這 部 分, 法 務 部 資 訊 處 已 經 建 置 一 套 求 刑 量 化 標 準 資 訊 的 作 業 系 統, 提 供 給 檢 察 官 參 考 檢 察 官 可 以 參 酌 以 前 的 判 決, 了 解 案 情 有 什 麼 因 素 讓 以 前 的 檢 察 官 做 出 這 樣 的 決 定, 未 來 檢 察 官 可 再 斟 酌, 提 出 適 當 的 刑 度 林 委 員 正 二 : 你 剛 才 講 的 量 化 標 準, 其 相 關 數 據 能 否 提 供 給 我 們? 不 行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可 以 林 委 員 正 二 : 最 近 這 幾 年, 例 如 5 年 至 10 年 來, 法 務 部 有 沒 有 實 證 上 的 統 計 或 研 究 調 查? 有 類 似 的 報 告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求 刑 因 子 量 化 作 業 系 統 即 將 完 成, 但 是 還 沒 有 林 委 員 正 二 : 如 果 完 成, 能 否 提 供 給 我 們 委 員 會? 謝 謝 陳 次 長 守 煌 : 好, 沒 有 問 題, 謝 謝 委 員 主 席 : 請 吳 委 員 宜 臻 發 言 吳 委 員 宜 臻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首 先, 我 們 非 常 感 佩 王 育 敏 委 員 和 謝 國 樑 委 員, 願 意 為 了 兒 童 虐 待 事 件, 修 正 我 們 法 律 人 最 關 注 的 刑 法 我 們 經 常 在 講 虐 待 凌 虐 這 兩 個 詞, 本 席 想 請 問 次 長, 有 哪 些 行 為 符 合 刑 法 上 凌 虐 的 定 義 或 規 範?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關 於 凌 虐, 除 了 剛 才 提 到 的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之 外, 還 有 刑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條 凌 虐 人 犯 罪 刑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吳 委 員 宜 臻 : 舉 例 而 言, 假 設 本 席 打 了 小 孩 3 次, 他 有 成 傷, 應 該 觸 犯 了 凌 虐 幼 童 罪 修 法 之 後, 這 種 凌 虐 行 為 應 該 要 規 範 在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普 通 傷 害 罪 裡 面 嗎? 如 果 我 今 天 故 意 使 人 重 傷, 或 傷 害 之 後 致 使 人 重 傷, 並 符 合 刑 法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的 構 成 要 件, 一 定 會 觸 犯 法 律, 這 沒 有 問 題 但 本 席 現 在 要 問 的 是 何 謂 凌 虐? 本 席 知 道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例 是 寫 凌 辱 虐 待 其 實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的 身 體 法 意 與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有 關, 在 具 體 實 務 上 在 事 實 認 定 上, 到 底 要 怎 麼 去 規 範 凌 虐 侵 害 行 為 的 構 成 要 件? 我 打 了 小 孩 3 次, 但 有 達 到 刑 法 重 傷 罪 的 程 度 嗎? 可 能 沒 有, 因 為 刑 法 240

6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有 規 定, 重 傷 要 件 為 功 能 毀 敗 或 致 使 一 定 功 能 難 以 回 復 問 題 是, 如 果 你 認 為 小 孩 的 身 體 或 心 理 有 受 到 傷 害 或 影 響, 依 照 謝 國 樑 委 員 和 王 育 敏 委 員 所 提 之 修 正 案, 是 應 該 適 用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傷 害 罪, 依 一 罪 一 行 為 的 原 則 處 罰 3 次? 還 是 你 認 為 3 次 以 上 已 經 可 以 認 定 為 慣 性 行 為, 雖 不 致 重 傷, 但 有 凌 虐 事 實, 所 以 適 用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現 在 本 席 談 的 是 刑 法 法 意 的 概 念, 請 問 次 長 有 何 看 法? 陳 次 長 守 煌 : 凌 虐 指 的 是 凌 辱 虐 待, 在 一 般 社 會 觀 念 中, 凌 辱 虐 待 通 常 是 指 非 人 道 的 待 遇 吳 委 員 宜 臻 : 本 席 講 得 再 誇 大 一 點, 本 席 不 用 其 他 工 具, 每 天 照 三 餐 用 手 打 小 孩, 一 個 禮 拜 打 7 天, 一 年 打 365 天, 雖 然 結 果 未 達 刑 法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的 重 傷 標 準, 但 對 象 為 16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少 年, 本 席 有 聽 到 法 務 部 回 應, 認 為 謝 委 員 和 王 育 敏 委 員 所 提 之 構 成 要 件, 事 實 上 是 可 行 的, 請 問 在 刑 事 追 訴 上, 是 要 以 傷 害 罪 處 罰, 還 是 適 用 本 委 員 會 謝 國 樑 委 員 所 提 之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本 席 一 直 在 問 法 意 的 部 分, 請 行 家 說 行 話, 好 不 好?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每 個 個 案 的 情 節 不 一 樣, 重 傷 和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的 凌 虐, 其 構 成 要 件 是 不 一 樣 的, 這 需 要 根 據 案 情 來 判 斷 吳 委 員 宜 臻 : 其 實 這 個 案 子 用 傷 害 罪 也 可 以 起 訴, 對 不 對? 如 果 能 夠 舉 證 這 類 行 為 發 生 的 次 數, 也 會 對 訴 罪 的 部 分 產 生 影 響, 例 如 發 生 數 次 以 上, 為 慣 性 傷 害 行 為, 且 受 害 者 未 滿 16 歲, 我 認 為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的 刑 度 比 較 重, 可 能 就 會 併 用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和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從 重 求 刑 但 在 實 務 上, 其 實 很 少 以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妨 礙 幼 童 發 育 罪 起 訴, 因 此 我 們 立 法 院 希 望 能 夠 修 法, 以 追 究 兒 虐 的 刑 責 現 行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的 刑 度 為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即 使 與 傷 害 罪 併 用, 其 最 低 刑 度 並 無 差 異, 因 此 檢 察 官 很 少 注 意 到 這 一 條 剛 才 本 席 提 了 這 麼 多 法 意 的 概 念, 如 果 條 文 要 重 新 修 正, 你 打 算 把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的 行 為 規 範 放 在 哪 個 部 分? 在 行 為 的 光 譜 中, 只 要 是 對 未 滿 16 歲 之 男 女, 施 以 一 般 傷 害 以 上 未 達 重 傷 之 行 為, 可 能 就 是 凌 虐, 那 到 底 要 到 什 麼 程 度 才 會 符 合 構 成 要 件? 在 實 務 上, 如 果 構 成 要 件 參 照 謝 國 樑 委 員 和 王 育 敏 委 員 所 提 之 足 以 妨 害 其 身 心 健 全 或 發 育, 那 對 兒 童 心 理 健 康 的 影 響, 也 會 成 為 評 估 的 要 件 之 一 當 這 個 要 件 被 列 入 規 範 之 後, 請 問 凌 虐 到 什 麼 程 度, 會 影 響 他 的 身 心 發 展? 換 言 之, 到 什 麼 程 度 才 會 適 用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如 果 我 不 斷 使 用 顯 著 的 言 語 暴 力, 或 故 意 消 極 不 作 為, 例 如 我 明 明 在 看 A 片, 卻 把 小 孩 晾 在 那 邊, 不 隔 絕, 殘 害 兒 童 身 心 健 康, 這 是 否 符 合 凌 虐 的 定 義? 凌 辱 虐 待 並 沒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如 果 按 照 現 行 兒 少 法 或 王 育 敏 委 員 所 提 之 定 義, 搞 不 好 它 符 合 凌 虐 行 為 的 構 成 要 件, 不 一 定 只 有 動 手 才 算 傷 害 行 為 所 以 本 席 想 請 教 法 務 部, 你 們 在 回 應 這 兩 位 委 員 的 時 候, 到 底 有 沒 有 想 過 處 罰 的 範 圍 對 象 等 規 範? 陳 次 長 守 煌 : 凌 虐 包 含 作 為 及 不 作 為, 它 和 傷 害 罪 重 傷 罪 吳 委 員 宜 臻 : 本 席 剛 才 講 的 行 為 算 不 算? 如 果 本 席 使 用 言 語 暴 力, 每 天 罵 他, 甚 至 對 他 說 : 你 給 我 死 出 去! 你 這 個 死 小 孩! 導 致 小 孩 身 心 受 創, 這 樣 算 是 凌 虐 嗎? 這 類 做 法 真 的 會 讓 小 孩 很 受 傷, 如 果 進 行 相 關 的 兒 童 心 理 諮 商 評 估, 或 許 可 以 確 定 他 受 到 傷 害, 按 照 非 法 律 人 的 觀 念 來 認 定, 這 可 能 會 被 認 為 是 凌 虐 行 為, 法 務 部 是 刑 法 的 主 責 機 構, 你 是 刑 法 的 專 家, 請 問 這 種 行 為 算 嗎 241

7 ? 該 不 該 處 罰? 還 是 只 能 回 歸 兒 少 權 益 保 障 法, 以 違 反 兒 少 法 為 由 處 以 行 政 罰? 這 要 怎 麼 區 分? 本 席 要 問 的 是, 單 純 針 對 兒 虐 的 部 分, 刑 法 體 系 和 行 政 罰 的 構 成 要 件 要 如 何 認 定? 法 務 部 在 修 正 法 案 時 都 非 常 講 究, 兒 童 的 部 分 也 應 該 處 理 清 楚, 否 則 兒 少 法 和 刑 法 在 實 務 上 的 運 用 會 發 生 困 擾 陳 次 長 守 煌 : 委 員 的 指 教, 我 們 敬 表 同 意 精 神 上 的 折 磨 會 構 成 凌 辱 吳 委 員 宜 臻 : 副 司 長, 本 席 剛 才 講 的 行 為, 在 實 務 上 能 否 追 究 其 刑 責? 主 席 :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林 副 司 長 說 明 林 副 司 長 錦 村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首 先, 我 們 從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案 的 立 法 意 旨 來 講, 如 果 我 們 參 考 奧 地 利 的 刑 法, 它 有 明 文 規 定, 無 論 是 施 以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皆 屬 虐 待 行 為 奧 地 利 的 刑 法 有 此 規 定, 本 部 是 參 考 這 項 規 定 來 擬 定 條 文 內 容 將 來 法 律 通 過 之 後, 法 官 在 適 用 上, 會 不 會 吳 委 員 宜 臻 : 所 以 對 於 凌 虐 這 兩 個 字, 法 務 部 認 為 它 的 實 質 內 容 已 經 包 含 心 理 層 次 心 理 受 傷 的 層 次 也 屬 於 傷 害 行 為, 換 言 之, 這 類 行 為 可 能 包 含 言 語 或 消 極 不 作 為 的 部 分, 對 不 對?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奧 地 利 刑 法 對 於 這 方 面 的 規 範, 不 像 我 們 只 有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這 一 項 條 文, 他 有 分 層 次 進 行 不 同 的 規 範 在 精 神 折 磨 這 部 分, 只 有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而 已 吳 委 員 宜 臻 : 在 現 行 刑 法 中, 我 們 可 能 沒 有 把 法 意 保 護 解 釋 清 楚, 以 前 認 為 心 理 層 面 並 不 屬 於 傳 統 刑 法 法 意 保 護 的 範 圍 本 席 只 是 要 提 醒 法 務 部,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案 中 的 足 以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或 發 育 者 將 來 在 實 務 上 是 會 產 生 一 些 問 題 的 第 二 點, 其 實 在 實 務 上, 其 他 要 件 也 有 可 能 會 妨 害 兒 童 的 身 心 發 展 或 身 體 的 自 然 發 育 例 如 我 想 要 讓 小 孩 變 成 紙 片 人, 栽 培 他 當 模 特 兒, 所 以 刻 意 不 給 他 吃 東 西, 甚 至 餵 食 某 些 含 減 肥 藥 成 分 的 東 西 之 前 我 們 也 有 看 到 餵 毒 的 兒 虐 案 件, 所 幸 在 尚 未 致 死 之 前, 政 府 就 查 到 了 在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中, 好 像 沒 有 規 範 父 母 餵 毒 這 件 事 情, 對 不 對? 如 果 餵 毒 被 抓 到, 刑 法 對 於 尚 未 成 重 傷 或 致 死 的 情 況 有 無 規 範? 好 像 也 沒 有 所 以 本 席 認 為, 如 果 真 的 要 重 新 檢 討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施 以 凌 虐 餵 食 毒 品 或 使 用 藥 劑 等 行 為 的 構 成 要 件, 可 能 也 要 一 併 考 慮, 你 同 意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如 果 有 強 迫 幼 小 孩 子 吸 毒 的 情 形 吳 委 員 宜 臻 : 這 在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中 有 規 定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有 特 別 規 定 吳 委 員 宜 臻 : 有 時 候 大 人 餵 食 的 不 是 一 級 二 級 的 毒 品, 可 能 是 三 級 管 制 藥 品 減 肥 藥 或 其 他 藥 品, 這 是 否 構 成 凌 虐 行 為 之 要 件? 本 席 希 望 法 務 部 可 以 討 論 這 是 否 要 列 入 凌 辱 行 為 的 當 然 要 件, 或 者 不 列 入, 另 用 文 字 規 範 最 後, 本 席 還 是 要 提 醒 一 下, 其 實 如 果 我 們 真 的 要 處 罰 妨 害 兒 童 幼 童 發 展 之 凌 虐 行 為, 我 們 必 須 去 思 考,16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少 年, 和 12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其 自 我 保 護 能 力 辨 識 能 力 和 識 理 能 力 是 不 一 樣 的 本 席 認 為, 無 論 是 謝 國 樑 委 員 王 育 敏 委 員 版 本 或 法 務 部 修 正 版 本, 我 們 都 可 以 考 慮 乾 脆 加 碼, 對 12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部 分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本 席 覺 得 這 個 方 向 是 可 以 考 慮 的, 因 為 12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更 需 要 保 護, 不 是 嗎? 242

8 陳 次 長 守 煌 : 兒 少 法 已 經 有 以 年 齡 為 區 別, 加 重 刑 責 的 規 範 了 吳 委 員 宜 臻 : 本 席 知 道, 本 席 是 問 刑 度 的 部 分, 是 否 有 可 能 再 重 新 討 論? 因 為 12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自 我 保 護 能 力 可 能 更 低,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我 們 可 以 討 論 是 否 有 加 重 刑 度 的 可 能 性 ; 也 就 是 在 本 刑 最 低 刑 度 或 罰 金 的 部 分, 是 否 有 可 能 再 加 重?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吳 委 員 宜 臻 : 可 不 可 以 考 慮 呢? 陳 次 長 守 煌 : 可 以, 我 們 會 尊 重 大 院 所 做 的 決 議 吳 委 員 宜 臻 : 好, 不 過 本 席 還 是 覺 得 你 沒 有 回 答 本 席 的 問 題 在 此, 本 席 要 提 出 要 求, 請 法 務 部 稍 微 留 意 刑 法 的 體 系, 讓 我 們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包 含 第 一 線 的 兒 少 工 作 者, 了 解 哪 些 行 為 可 以 立 即 用 刑 法 來 處 理, 警 察 不 會 拒 絕, 而 不 是 單 純 請 社 工 來 做 兒 少 保 護 的 工 作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之 後, 會 影 響 到 我 們 第 一 線 的 工 作, 對 於 構 成 要 件, 希 望 法 務 部 能 更 審 慎 更 明 白 更 細 緻 地 處 理, 謝 謝 陳 次 長 守 煌 : 謝 謝 委 員 主 席 : 請 呂 委 員 學 樟 發 言 呂 委 員 學 樟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這 幾 年 台 灣 的 出 生 率 是 全 球 倒 數 第 一 名 或 第 二 名, 連 馬 總 統 都 在 中 常 會 上 表 示, 少 子 化 的 問 題 應 提 升 至 國 安 層 級 根 據 內 政 部 的 統 計, 我 國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的 比 例, 從 民 國 98 年 20.52% 99 年 19.84%, 到 了 100 年 已 下 滑 至 19.24%, 顯 見 我 們 台 灣 少 子 化 的 現 象 空 前 嚴 重 大 家 生 得 少, 照 理 說, 家 長 和 社 會 應 該 會 更 加 疼 愛 和 關 照 兒 童, 但 事 實 上 卻 是 相 反 根 據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的 統 計, 去 年 虐 童 案 件 高 達 17,667 件, 雖 然 相 較 於 99 年 的 18,454 件, 減 少 了 787 件, 但 與 95 年 10,094 件 相 比, 整 體 看 來, 這 幾 年 虐 童 案 件 幾 乎 是 倍 數 成 長 去 年 新 店 發 生 三 名 毒 蟲 餵 食 毒 品, 並 虐 待 3 歲 的 孩 童 致 死 的 案 件, 其 手 法 相 當 殘 忍, 震 驚 社 會 少 子 化 後, 虐 童 案 件 不 減 反 增, 等 於 間 接 提 高 了 虐 童 的 比 例 經 過 計 算, 平 均 每 天 發 生 49 件 虐 童 案, 請 問 法 務 部, 你 知 道 為 什 麼 會 發 生 這 種 情 況 嗎?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虐 童 案 的 發 生, 很 多 都 是 出 於 家 庭 因 素, 如 夫 妻 感 情 不 和 經 濟 壓 力 工 作 不 順 遂 等 有 關 強 制 餵 食 毒 品, 這 在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裡 面 有 特 別 規 定, 會 處 罰 的 我 們 也 有 注 意 到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會 參 酌 社 會 上 發 生 的 各 種 事 實, 修 正 刑 法 相 關 條 文 呂 委 員 學 樟 : 虐 童 案 件 之 所 以 節 節 上 升, 除 了 社 會 救 助 的 功 能 不 彰 之 外,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我 們 量 刑 過 輕 由 於 法 律 不 夠 周 全, 使 得 法 官 在 量 刑 時, 只 能 引 用 較 輕 的 法 條 憑 良 心 講, 其 實 在 審 判 的 過 程 中, 法 官 很 難 做 決 定, 他 也 會 擔 心 要 背 負 恐 龍 法 官 的 罵 名 因 為 法 律 不 夠 周 延, 使 得 法 官 在 量 刑 時, 只 能 引 用 較 輕 的 法 條, 即 便 加 重 其 刑 二 分 之 一, 最 後 也 只 能 輕 判 幾 年 而 已 這 不 但 與 社 會 的 期 待 差 距 過 大, 也 讓 施 暴 者 有 恃 無 恐 雖 然 現 代 的 刑 法 趨 向 教 育 刑, 而 非 懲 戒 刑, 但 除 了 教 育 功 能 之 外, 法 律 另 一 項 重 大 目 的, 就 是 要 嚇 阻 犯 罪 目 前 虐 童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即 因 法 律 無 法 達 到 嚇 阻 的 作 用, 對 不 對? 請 問 次 長, 你 有 沒 有 這 樣 的 感 覺? 243

9 陳 次 長 守 煌 : 古 代 有 法 學 家 主 張 亂 世 用 重 典, 但 刑 法 要 怎 麼 樣 取 得 平 衡, 以 達 到 刑 期 無 刑 的 目 標, 才 是 刑 法 的 最 高 理 想 有 關 刑 度 的 輕 重, 我 們 必 須 參 酌 刑 法 或 特 別 刑 法 各 個 篇 章 的 刑 度, 過 重 或 過 輕 都 不 宜 呂 委 員 學 樟 : 以 酒 駕 的 刑 責 為 例, 之 前 就 是 因 為 沒 有 達 到 嚇 阻 的 作 用, 所 以 才 必 須 提 高 刑 責 提 高 刑 責 之 後 有 沒 有 效? 就 某 方 面 來 看, 確 實 是 有 效 的, 最 起 碼 大 家 都 會 怕, 對 不 對?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呂 委 員 學 樟 : 只 要 會 怕, 就 能 達 到 嚇 阻 的 作 用 現 行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妨 害 幼 童 發 育 罪, 其 構 成 要 件 的 定 義 過 於 籠 統, 你 要 證 明 他 妨 害 身 體 自 然 發 育, 真 的 很 不 容 易 要 怎 麼 證 明 這 個 行 為 會 影 響 到 身 體 的 自 然 發 育 呢? 因 此 經 常 發 生 法 規 難 以 適 用 的 問 題 此 外, 對 於 傷 害 幼 童 青 少 年 精 神 健 康 的 凌 虐 行 為, 也 不 在 目 前 的 規 範 之 內, 法 隨 時 轉, 這 一 次 謝 國 樑 委 員 和 王 育 敏 委 員 等 三 十 幾 人 提 出 修 法, 就 是 認 為 這 個 部 分 確 實 有 必 要 修 訂, 以 符 合 社 會 的 期 待 本 席 要 提 醒 一 點, 對 於 本 次 修 法, 請 法 務 部 基 於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的 要 求, 依 照 比 例 原 則 和 罪 刑 相 當 原 則, 讓 罰 當 其 罪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呂 委 員 學 樟 : 此 外, 我 國 已 經 簽 署 兩 公 約, 因 此 必 須 參 照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的 規 定, 一 併 修 正 相 關 缺 失, 以 彰 顯 我 們 對 社 會 正 義 的 期 待, 也 給 我 們 青 少 年 幼 童 更 周 延 的 保 護 以 上 為 本 席 對 此 案 的 期 待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呂 委 員 學 樟 : 方 才 次 長 也 有 提 到, 虐 童 案 件 的 發 生 有 很 多 原 因, 許 多 是 來 自 於 不 正 常 的 家 庭, 尤 其 是 酗 酒 吸 毒 或 許 嚴 刑 峻 法 沒 有 辦 法 完 全 解 決 社 會 上 虐 童 的 問 題, 但 最 起 碼 可 以 還 給 被 害 幼 童 一 絲 公 理 和 正 義, 也 能 夠 讓 社 會 大 眾 建 立 正 確 的 觀 念 每 個 生 命 都 有 他 獨 立 的 人 格 和 人 權 兒 童 不 是 家 長 的 附 屬 品, 不 能 以 管 教 的 名 義 任 意 剝 奪 兒 童 的 權 利, 甚 至 凌 虐 兒 童,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想 法 我 們 心 裡 面 要 有 這 種 觀 念, 再 配 合 修 法, 才 能 符 合 社 會 的 期 待 其 實 修 法 只 是 一 個 開 始, 行 政 機 關 必 須 要 有 積 極 的 作 為, 和 地 方 政 府 相 互 合 作, 建 立 兒 少 安 全 的 防 護 網, 加 強 社 工 體 系 和 宣 導 教 育, 這 樣 才 能 夠 降 低 虐 童 案 件 今 天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局 長 未 出 席, 本 席 很 失 望, 你 們 應 該 要 很 重 視 這 件 事 才 對, 今 天 這 項 修 正 案 對 你 們 的 業 務 非 常 重 要, 局 長 應 該 列 席, 聽 聽 大 家 的 意 見 才 對 請 問 林 組 長, 你 們 目 前 有 沒 有 碰 到 什 麼 困 難? 你 們 在 執 行 過 程 中, 碰 到 哪 些 困 難? 主 席 : 請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林 組 長 說 明 林 組 長 資 芮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目 前 法 官 在 審 理 刑 法 傷 害 罪 時, 在 量 刑 方 面, 的 確 會 有 減 輕 其 刑 的 現 象 呂 委 員 學 樟 : 減 輕 其 刑, 社 會 又 罵 他 是 恐 龍 法 官, 甚 至 還 會 再 次 發 起 白 玫 瑰 運 動, 這 類 狀 況 周 而 復 始, 不 斷 上 演, 其 實 就 是 法 律 不 夠 周 延 所 造 成 的 結 果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內 政 部, 尤 其 是 兒 童 局, 要 積 極 和 地 方 政 府 合 作, 建 立 兒 少 安 全 的 防 護 網 實 際 上, 是 他 們 在 執 行 工 作, 我 們 只 能 在 法 律 層 244

10 面 加 以 協 助, 所 以 你 們 應 該 要 提 出 意 見 對 於 今 天 這 麼 重 要 的 法 案, 兒 童 局 應 該 要 提 出 你 們 的 意 見, 最 起 碼 要 說 明, 而 不 是 隨 便 派 一 個 組 長 來 應 付 練 習 一 下 你 以 為 委 員 不 會 請 你 來 回 答 問 題 嗎? 現 在 本 席 不 就 找 你 上 來 了? 林 組 長 資 芮 : 關 於 這 項 法 條, 我 們 同 意 法 務 部 所 提 的 意 見, 他 們 的 版 本 就 是 站 在 小 朋 友 的 立 場 來 考 量 的, 謝 謝 呂 委 員 學 樟 : 最 後, 本 席 還 是 覺 得, 我 們 一 定 要 參 考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和 國 外 的 立 法 例, 並 依 照 罪 刑 相 當 原 則 來 處 理 希 望 修 法 之 後, 能 讓 法 官 在 審 判 的 過 程 中, 不 會 因 為 法 規 不 夠 周 延, 而 背 負 恐 龍 法 官 的 罵 名, 同 時 也 能 讓 我 們 的 小 朋 友 受 到 實 質 的 保 護 今 天 我 們 之 所 以 將 它 列 為 第 一 項 法 律 審 查 案, 並 支 持 修 法 方 向, 表 示 我 們 立 法 院 很 重 視 這 件 事 情, 謝 謝 陳 次 長 守 煌 :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主 席 : 請 柯 委 員 建 銘 發 言 柯 委 員 建 銘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在 討 論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案 以 前, 本 席 想 先 針 對 扁 案 的 事 情 發 言 最 近 這 件 事 情 鬧 得 沸 沸 揚 揚, 蘋 果 日 報 也 一 直 在 報 導 特 赦 的 問 題, 造 成 本 黨 很 多 困 擾 次 長 在 會 前 接 受 記 者 訪 問 時 表 示, 陳 前 總 統 的 生 理 狀 況 還 不 到 要 裝 支 架 的 程 度, 遑 論 繞 道 手 術, 這 要 考 慮 衡 平 原 則 本 席 很 高 興 聽 到 陳 前 總 統 的 身 體 沒 有 問 題, 請 問 這 是 實 話 嗎? 這 是 真 實 的 情 形 嗎?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台 北 監 獄 及 署 立 桃 園 醫 院 的 醫 療 團 隊 都 非 常 關 注 陳 前 總 統 的 身 體 狀 況, 我 們 每 天 都 會 注 意 他 身 體 的 發 展 柯 委 員 建 銘 : 今 天 我 們 黨 團 三 長 剛 好 陪 同 雷 震 的 女 兒 和 顧 立 雄 律 師 去 看 陳 前 總 統, 事 實 上, 這 也 會 變 成 大 家 矚 目 的 焦 點 有 關 特 赦 與 否 保 外 就 醫 等 問 題, 本 席 聽 到 阿 扁 前 總 統 的 身 體 沒 有 問 題 時, 心 裡 很 高 興, 所 以 希 望 媒 體 不 要 再 炒 作 這 件 事 情, 名 嘴 也 不 要 批 判 本 黨 的 立 場 大 家 都 很 關 心 卸 任 總 統 的 問 題, 民 進 黨 也 非 常 關 心, 但 是 在 這 裡, 本 席 要 說 明 我 們 的 立 場, 特 赦 有 它 的 考 慮 要 件, 我 們 都 很 清 楚, 赦 免 與 否 是 總 統 的 權 力, 本 黨 黨 團 並 沒 有 做 出 任 何 決 議 要 求 特 赦 至 於 保 外 就 醫 本 席 擔 任 民 意 代 表 這 麼 久, 處 理 過 很 多 保 外 就 醫 的 問 題, 知 道 它 有 一 定 的 要 件 及 困 難 度 這 一 點, 我 們 絕 對 認 同, 所 以 我 們 民 進 黨 希 望 大 家 能 回 歸 事 情 的 本 質, 不 要 再 炒 作 陳 前 總 統 的 事 情, 這 對 本 黨 而 言 是 一 種 困 擾 尤 其 是 特 赦, 一 定 要 等 所 有 官 司 結 束, 才 會 有 免 刑 免 罪 的 問 題 此 時 此 刻 要 求 特 赦, 等 於 是 阿 扁 承 認 對 二 次 金 改 等 案 有 罪, 這 個 邏 輯 是 有 問 題 的, 我 想 陳 前 總 統 也 不 希 望 這 樣 子 對 於 扁 案, 本 席 希 望 大 家 能 夠 秉 持 衡 平 原 則 來 處 理, 維 護 他 應 有 的 司 法 人 權 他 很 清 楚 這 是 政 治 追 殺, 但 他 不 希 望 大 家 因 此 而 恥 笑 民 進 黨 比 較 需 要 考 慮 的 只 有 一 點, 就 是 假 如 他 的 身 體 真 的 有 問 題, 可 以 轉 至 台 中 監 獄, 或 是 考 慮 移 監 到 他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這 在 法 律 上 本 來 就 可 以 做 到, 法 務 部 也 應 該 很 清 楚 我 不 希 望 大 家 再 施 壓 炒 作, 現 在 馬 政 府 轉 移 了 所 有 問 題 的 焦 點, 這 樣 也 不 好 目 前 可 以 做 的 就 是 移 監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本 席 經 常 幫 他 處 理 事 情, 我 知 道 回 戶 籍 所 在 地 服 刑 是 可 行 的, 你 不 能 因 為 借 提 不 方 便 而 拒 絕, 這 是 他 在 法 律 上 應 有 的 權 益, 你 不 能 予 以 抹 煞, 請 問 次 長 對 此 事 有 何 看 法? 245

11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柯 委 員, 因 為 申 請 移 監 有 監 獄 受 刑 人 移 監 的 作 業 要 點 柯 委 員 建 銘 : 本 席 知 道 戶 籍 所 在 地 那 邊 人 滿 為 患, 但 如 果 有 空 房 就 可 以 調 回 去, 我 們 經 常 在 處 理, 這 個 原 則 我 們 知 道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但 因 為 陳 前 總 統 還 有 偽 證 瀆 職 貪 污 等 官 司, 這 些 案 件 都 是 在 台 北 審 理, 如 果 移 到 高 雄, 除 了 不 符 移 監 作 業 要 點 之 外, 每 次 提 訊 的 安 全 戒 護 也 要 花 很 大 的 社 會 成 本, 在 戒 護 人 力 上, 我 們 怕 會 有 一 些 困 難 柯 委 員 建 銘 : 你 的 揣 測 過 多, 對 於 這 個 議 題, 我 們 的 立 場 很 清 楚 今 天 本 席 剛 好 要 去 探 視 陳 前 總 統, 本 席 不 希 望 它 變 成 一 個 很 大 的 議 題, 甚 至 衍 生 出 其 他 的 誤 解, 衡 平 看 待 就 好 了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柯 委 員 建 銘 : 既 然 馬 總 統 已 經 不 同 意 特 赦, 我 們 也 不 需 要 自 取 其 辱 回 到 會 議 主 題, 本 席 對 這 件 事 情 的 印 象 很 清 楚,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案, 是 在 第 7 屆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最 後 一 次 開 會 前 由 謝 國 樑 委 員 排 定 的 在 倒 數 第 2 次 會 議 時, 司 法 院 一 直 要 求 審 查 刑 事 訴 訟 法, 結 果 審 查 刑 事 訴 訟 法 那 天 流 會, 司 法 院 刑 事 廳 林 廳 長 一 直 希 望 國 民 黨 能 夠 再 繼 續 排 議 程, 讓 刑 事 訴 訟 法 能 在 上 個 會 期 通 過 當 時 本 席 告 訴 林 廳 長, 刑 事 訴 訟 法 不 可 能 只 用 一 個 會 期 討 論, 朝 野 協 商 簽 個 名 就 能 通 過, 這 是 不 可 能 的 事 情, 這 只 是 司 法 院 主 觀 的 要 求 而 已 當 時 正 巧 發 生 基 隆 虐 童 事 件, 謝 國 樑 委 員 趕 緊 排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案 這 個 議 程, 這 件 事 情 凸 顯 什 麼? 當 時 本 席 曾 經 說 過, 我 們 絕 對 贊 成 修 正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希 望 大 家 不 要 誤 會, 我 們 可 以 討 論 修 法 的 方 向 及 相 關 要 件, 但 不 希 望 有 人 違 法 排 定 議 程, 他 在 會 議 前 一 天 才 發 通 知 書, 這 是 搶 做 業 績 的 行 為 持 平 而 論, 雖 然 他 的 動 機 是 好 的, 想 要 解 決 問 題, 但 這 也 凸 顯 出 法 務 部 和 司 法 院 長 期 對 壘 的 問 題 你 們 一 定 有 去 運 作, 讓 本 委 員 會 迅 速 排 定 這 個 議 題, 在 最 後 一 次 會 議 阻 擋 司 法 院 討 論 刑 事 訴 訟 法, 這 件 事 情 的 始 末 就 是 如 此 今 天 是 立 法 院 司 法 委 員 會 第 3 次 開 會, 第 1 次 是 由 法 務 部 長 進 行 業 務 報 告, 第 2 次 是 討 論 檢 察 官 的 問 題, 今 天 是 第 3 次 會 議, 本 席 質 疑 的 是, 為 什 麼 本 會 期 沒 有 排 法 務 部 的 立 法 計 畫? 這 比 較 重 要 吧! 方 才 吳 宜 臻 委 員 問 的 幾 個 問 題 都 不 錯, 包 括 凌 虐 的 定 義 為 何 12 歲 以 下 和 16 歲 以 下 是 否 要 切 割 處 理 等, 但 其 實 這 項 修 正 案 應 該 由 法 務 部 主 動 提 出, 這 些 問 題 凸 顯 出 法 務 部 毫 無 作 為 那 天 本 席 上 台 發 言 時, 第 一 點 就 提 到 不 能 違 法, 會 議 應 於 3 天 前 通 知, 這 項 法 案 卻 在 最 後 一 天 才 排 定 在 這 裡 我 們 一 定 要 講 清 楚, 本 席 贊 成 修 法 的 方 向, 總 統 大 選 在 前, 不 該 找 兒 少 團 體 婦 幼 團 體 來 壓 迫 我 們, 讓 外 界 以 為 我 們 不 贊 成 一 定 要 照 程 序 來 做, 沒 有 程 序 正 義 就 絕 對 沒 有 實 質 正 義 今 天 本 席 要 提 出 來 的 問 題 是, 對 於 這 麼 重 大 的 法 案, 為 什 麼 法 務 部 始 終 不 提 案 修 正? 你 們 在 立 法 計 畫 中 都 沒 有 提 到 這 件 事, 這 會 期 所 有 的 立 法 計 畫 都 沒 有 談 到 這 件 事, 你 們 對 刑 事 訴 訟 法 的 態 度 又 是 如 何? 其 次, 我 們 要 修 監 獄 行 刑 法 和 羈 押 法, 這 些 是 很 重 要 的 人 權 法 案, 請 你 們 在 上 個 會 期 送 來, 結 果 你 們 都 不 送, 到 目 前 為 止 沒 有 送 交 半 個 法 案, 本 席 真 不 知 道 你 們 未 來 要 做 什 麼 此 外, 上 週 本 會 討 論 觀 審 制 的 問 題,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法 務 部 和 司 法 院 之 間 有 嚴 重 的 衝 突 和 矛 盾, 導 致 檢 察 官 集 體 退 出 所 以 今 天 我 們 要 談 一 個 比 較 大 的 問 題, 法 務 部 主 掌 所 有 人 權 法 案 的 彙 整 和 246

12 修 正, 有 263 個 法 案 要 修, 目 前 還 有 30% 尚 未 完 成, 這 些 關 鍵 性 的 法 案 都 沒 有 修 正, 本 席 在 此 呼 籲 法 務 部 要 有 積 極 的 作 為 目 前 每 年 凌 虐 案 件 有 幾 萬 件, 很 嚴 重, 本 席 相 信 沒 有 一 個 人 會 反 對 這 項 重 大 法 案 的 立 法 方 向, 但 法 務 部 自 己 要 先 建 立 基 本 概 念, 例 如 是 否 要 把 10 萬 元 修 正 為 300 萬 元, 判 重 一 點? 我 們 知 道 傷 害 案 件 多 適 用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很 少 引 用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與 否 會 牽 涉 到 刑 法 和 行 政 法 之 間 的 競 合 問 題 法 意 的 定 義 問 題, 以 及 實 務 上 判 定 等 問 題 在 這 裡, 本 席 言 明 在 先, 我 絕 對 贊 成 修 法, 但 要 修 得 更 清 楚 一 點 在 實 務 上, 何 謂 足 以 妨 害? 這 要 由 誰 來 認 定? 檢 察 官 起 訴 以 後, 個 案 證 據 的 認 定, 會 導 致 律 師 與 法 官 之 間 的 對 立 此 外,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事 件, 也 會 引 發 定 義 上 的 爭 論, 本 席 舉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例 子, 我 們 經 常 在 電 視 上 看 到 大 人 叫 小 孩 子 喝 啤 酒, 這 足 以 妨 害 他 的 身 體 健 康 和 自 然 發 育 嗎? 社 會 上 會 出 現 很 多 不 同 的 案 子, 大 家 可 以 想 一 想, 這 一 個 簡 單 的 定 義 能 否 處 理 所 有 的 問 題? 其 次, 本 席 也 贊 成 刑 度 全 部 加 重, 大 家 實 在 看 不 下 去 了 此 外, 本 席 要 在 這 裡 談 一 個 觀 念 上 的 問 題, 過 去 立 法 院 經 常 發 生 什 麼 事 情, 就 趕 緊 制 定 相 關 法 律, 導 致 立 法 過 程 的 嚴 謹 度 和 社 會 共 識 的 結 合 度 並 不 強 本 會 期 一 開 始, 本 席 就 看 到 法 務 部 表 示 個 資 法 沒 有 辦 法 落 實, 因 此 要 分 兩 階 段 來 實 施 怎 麼 會 有 一 個 法 案 通 過 之 後, 卻 要 分 兩 階 段 來 實 施? 陳 還 為 了 這 件 事 情 召 開 行 政 院 會, 並 表 示 個 資 法 的 問 題 還 需 要 再 評 估 2 個 月 上 會 期 司 法 委 員 會 將 個 資 法 列 為 重 大 法 案, 協 商 了 很 久 才 通 過, 整 個 立 法 過 程 法 務 部 也 有 全 程 參 與, 為 什 麼 今 天 會 突 然 發 現 不 行? 個 資 法 牽 涉 到 政 府 要 做 醫 療 雲 的 問 題, 要 做 醫 療 雲, 個 資 法 第 六 條 有 關 個 資 使 用 運 用 的 部 分 就 會 發 生 問 題 ; 再 者, 第 五 十 四 條 規 定, 銀 行 業 和 電 信 業 間 接 蒐 集 個 資, 必 須 在 一 年 內 告 知, 現 在 也 發 生 一 些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加 上 我 們 今 日 排 定 的 法 律 審 查 案, 在 在 凸 顯 法 務 部 一 個 嚴 重 的 瑕 疵, 就 是 沒 有 作 為 這 個 會 期 你 們 連 立 法 計 畫 都 沒 有 排, 這 是 每 個 部 會 到 立 法 院 之 後, 必 須 報 告 的 第 一 件 事 情 ; 除 了 業 務 報 告 之 外, 還 要 報 告 立 法 計 畫, 但 你 們 完 全 沒 有 提 召 委, 這 是 個 非 常 嚴 重 的 問 題, 立 法 院 有 責 任 監 督 行 政 機 關 大 家 都 同 意 本 案 的 立 法 方 向, 沒 人 敢 反 對, 沒 有 一 位 立 法 委 員 會 笨 到 反 對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案 但 本 席 要 提 出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問 題,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提 到 足 以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或 發 育 者, 足 以 是 一 個 非 常 抽 象 的 名 詞, 這 樣 訂 定 之 後, 在 實 務 上 要 如 何 認 定 呢? 大 家 可 能 會 為 了 這 個 問 題 而 爭 論 剛 才 吳 宜 臻 委 員 提 到 凌 虐 虐 待 是 指 什 麼 樣 的 行 為? 另 外,12 歲 以 下 和 16 歲 以 下 是 否 要 有 所 區 別? 這 些 都 是 實 務 上 的 問 題 其 次, 相 關 法 律 之 間 的 競 合 該 如 何 看 待? 刑 法 和 兒 少 法 之 間 的 問 題 要 如 何 修 訂? 陳 次 長, 本 席 認 識 你 很 久 了, 你 是 一 個 非 常 好 的 人, 你 和 曾 部 長 有 幸 擔 任 法 務 部 高 級 政 務 官, 本 席 希 望 你 們 要 對 歷 史 負 責, 今 天 我 們 面 對 的 是 人 權 的 問 題, 法 務 部 應 該 展 現 出 修 法 的 積 極 度 檢 察 官 可 以 作 為 和 不 作 為, 法 務 部 也 可 以 作 為 和 不 作 為, 但 這 對 國 家 是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對 於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案, 本 席 提 出 上 述 觀 念 和 疑 問, 希 望 法 務 部 能 展 現 出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維 持 立 法 法 意 的 嚴 謹 度 主 席 : 請 鄭 委 員 天 財 發 言 鄭 委 員 天 財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法 務 部 刑 法 研 究 修 正 小 組 在 去 年 11 月 29 日 第 129 次 會 議 中, 特 別 針 對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的 修 正 進 行 討 論, 資 料 中 特 別 提 到, 你 們 有 邀 請 學 者 專 247

13 家 及 機 關 代 表 列 席, 請 問 在 討 論 時, 有 哪 方 面 的 學 者 專 家 列 席?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出 席 的 人 包 括 刑 事 法 方 面 的 學 者 專 家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司 長 同 仁 以 及 司 法 院 刑 事 廳 的 官 員 鄭 委 員 天 財 : 資 料 中 特 別 提 到 99 年 受 虐 的 兒 童 少 年 有 一 萬 八 千 多 件, 你 們 只 有 邀 請 刑 法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和 機 關 代 表 列 席, 並 沒 有 請 兒 童 少 年 及 社 會 福 利 方 面 的 團 體 或 專 家 學 者, 對 不 對?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是 針 對 整 個 刑 法 體 系 的 修 正, 聘 請 相 關 的 專 家 學 者 來 進 行 討 論, 而 不 是 針 對 個 別 條 文 如 果 有 必 要, 我 們 也 可 以 邀 請 這 方 面 的 專 家, 諮 詢 他 們 的 意 見 此 外, 我 們 也 會 徵 詢 或 參 考 一 些 學 者 的 著 書 立 說 鄭 委 員 天 財 : 雖 然 你 們 沒 有 邀 請 相 關 兒 福 團 體 和 專 家 學 者 與 會, 但 有 參 考 他 們 的 意 見?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鄭 委 員 天 財 : 你 們 同 仁 有 沒 有 向 他 們 請 教 過? 陳 次 長 守 煌 : 在 修 正 各 項 條 文 時, 檢 察 司 都 會 蒐 集 許 多 資 料 鄭 委 員 天 財 : 這 一 萬 八 千 多 件 中, 一 定 有 很 多 種 行 為 態 樣, 你 們 有 沒 有 蒐 集 這 一 萬 八 千 多 件 凌 虐 行 為 態 樣 的 資 料? 陳 次 長 守 煌 : 行 為 態 樣 千 差 萬 別, 法 律 的 條 文 有 限, 而 社 會 的 事 實 是 無 窮 的 凌 虐 案 件 中, 有 一 部 分 會 符 合 刑 法 的 構 成 要 件, 另 一 部 分 沒 有 達 到 課 以 刑 責 的 程 度 未 達 到 的 部 分, 也 許 內 政 部 會 比 較 了 解 ; 至 於 達 到 刑 法 程 度 的 案 件, 我 們 會 參 酌 判 決 判 例 及 各 法 律 座 談 會 的 意 見 鄭 委 員 天 財 : 你 們 的 資 料 顯 示 出, 引 用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的 案 例 很 少 陳 次 長 守 煌 : 判 例 很 少 鄭 委 員 天 財 : 連 案 例 都 很 少, 遑 論 判 例 陳 次 長 守 煌 : 那 是 因 為 構 成 要 件 不 明 確 鄭 委 員 天 財 : 這 牽 涉 到 條 文 的 用 詞 與 修 法 的 方 向, 本 席 建 議 你 們 還 是 要 去 了 解 相 關 的 行 為 態 樣, 這 一 萬 八 千 多 件 裡 面, 父 母 凌 虐 的 有 多 少 件 保 母 凌 虐 的 有 多 少 件 親 友 凌 虐 的 有 多 少 件 意 圖 營 利 的 又 有 多 少 件, 此 外, 還 要 區 分 精 神 和 身 體 層 面 的 凌 虐 案 件 現 行 條 文 只 對 身 體 發 育 的 部 分 進 行 規 範, 現 在 要 修 正 為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或 發 育 者, 這 一 萬 八 千 多 件 裡 面, 有 多 少 屬 於 精 神 層 面 的 傷 害 案 件? 你 們 都 沒 有 去 了 解, 就 同 意 修 改 條 文 了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因 為 我 們 尊 重 大 院 的 提 議 鄭 委 員 天 財 : 不 是, 今 天 審 議 是 另 一 回 事, 本 席 是 問 你, 在 去 年 11 月 29 日 第 129 次 會 議 中, 你 們 是 否 認 同 上 開 之 修 正 內 容?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鄭 委 員 天 財 : 法 案 通 過 與 否 當 然 是 本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的 事 情, 但 你 們 可 以 提 出 你 們 的 意 見, 供 本 委 員 會 參 考 本 席 認 為 這 個 部 分 很 重 要, 你 在 報 告 中 提 到, 修 正 條 文 可 以 避 免 訴 訟 實 務 上 舉 證 之 困 難, 還 認 為 應 該 把 條 文 修 正 為 足 以 妨 害 身 心 之 健 全 或 發 育 者, 請 問 修 正 之 後, 要 不 要 舉 證? 248

14 陳 次 長 守 煌 : 一 樣 要 舉 證, 但 原 本 的 條 文 是 致 妨 害 其 身 體 之 自 然 發 育 者, 要 提 出 結 果 做 為 證 據 若 修 正 為 足 以 妨 害 身 心 之 健 全 或 發 育 者, 足 以 妨 害 就 可 以 按 照 社 會 客 觀 標 準 和 實 際 凌 虐 狀 況 來 做 判 定, 法 官 或 檢 察 官 可 以 參 考 實 際 情 形, 做 出 判 斷 鄭 委 員 天 財 : 會 不 會 造 成 舉 證 更 加 困 難? 陳 次 長 守 煌 : 不 會, 這 樣 的 範 圍 比 較 有 彈 性, 刑 法 本 來 就 規 定, 只 要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即 屬 違 法, 原 本 就 是 用 這 樣 的 立 法 例 鄭 委 員 天 財 : 司 法 院 陳 副 廳 長, 司 法 院 的 報 告 寫 得 很 簡 要, 就 是 希 望 符 合 構 成 要 件 明 確 原 則, 因 為 法 官 在 審 理 的 時 候, 必 須 判 斷 證 據 是 否 明 確, 你 認 為 這 樣 的 修 正 條 文 是 否 明 確? 主 席 : 請 司 法 院 刑 事 廳 陳 副 廳 長 說 明 陳 副 廳 長 明 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所 謂 明 確 性 原 則 就 是 法 官 在 適 用 上 或 在 文 意 的 解 釋 上 不 會 產 生 疑 惑, 凌 虐 本 身 在 最 高 法 院 鄭 委 員 天 財 : 那 都 有 解 釋 了 陳 副 廳 長 明 富 : 我 們 提 出 這 項 意 見 的 意 思 是, 原 來 的 條 文 為 致 生, 屬 於 結 果 犯 的 概 念 ; 若 法 條 修 正 為 足 以, 就 比 較 類 似 危 險 犯 的 概 念 鄭 委 員 天 財 : 重 點 不 是 在 足 以 這 兩 個 字, 刑 法 中 很 多 條 文 都 有 用 到 這 個 法 律 用 詞, 而 是 在 於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所 以 我 一 開 始 就 問 這 一 萬 八 千 多 件 中 行 為 態 樣 是 如 何 及 兒 童 福 利 專 家 與 精 神 科 醫 師 意 見 又 是 如 何, 如 果 都 沒 分 析, 就 要 修 改 為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而 不 是 足 以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陳 副 廳 長 明 富 : 報 告 委 員, 原 先 的 要 件 只 有 生 理 的 發 育, 現 在 加 上 心 理 的 健 全, 所 以 就 民 間 機 關 鄭 委 員 天 財 : 舉 證 會 更 困 難, 而 並 非 法 務 部 所 講 是 為 了 避 免 舉 證 的 困 難, 是 不 是 妨 害 身 心 之 健 全 屬 於 專 家 及 相 關 的 科 學 認 定, 但 是 對 警 政 單 位 及 檢 察 官 來 說, 他 們 在 起 訴 上 反 而 非 常 困 難 因 為 造 成 起 訴 非 常 困 難, 是 否 會 讓 根 據 這 條 法 律 來 起 訴 或 引 用 的 機 會 更 少? 有 沒 有 這 個 可 能? 是 有 可 能! 剛 才 吳 委 員 也 提 出 一 些 案 例, 例 如 父 母 每 天 跟 16 歲 以 下 的 孩 子 一 起 喝 酒, 這 算 不 算? 甚 至 其 他 的 行 為 態 樣, 除 了 這 一 萬 八 千 多 件, 加 上 每 年 其 他 的 案 例, 到 底 這 些 行 為 態 樣 屬 於 父 母 的 多 少? 屬 於 保 母 其 他 親 友 及 意 圖 營 利 的 數 量 又 是 多 少? 因 為 這 牽 涉 到 修 正 的 條 文, 將 原 先 拘 役 或 500 元 以 下 罰 金 的 處 罰 取 消, 修 正 為 處 6 個 月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通 過 之 後, 若 父 母 親 被 判 刑, 除 了 原 本 的 孩 子 外 還 有 其 他 小 孩 需 要 照 顧, 是 否 會 影 響 到 家 庭 及 其 他 孩 子 的 照 顧, 因 為 除 了 6 個 月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沒 有 其 他 罰 則, 這 些 都 必 須 思 考 如 果 這 些 行 為 態 樣 中, 出 自 於 父 母 親 的 很 少, 甚 至 幾 乎 沒 有, 當 然 可 以 加 重 其 刑 ; 如 果 幾 乎 都 是 出 自 於 父 母, 可 能 就 要 請 社 福 專 家 兒 童 相 關 機 構 加 強 輔 導, 這 都 會 有 關 係 本 席 提 出 以 上 意 見 給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參 考, 希 望 你 們 考 量 分 析 主 席 : 請 尤 委 員 美 女 發 言 尤 委 員 美 女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這 條 法 律 的 訂 定 是 因 為 兒 虐 事 件 越 來 越 嚴 重, 因 此 有 立 法 的 必 要, 但 是 在 立 法 時 是 否 應 該 更 慎 重, 我 們 會 有 隱 憂, 因 為 現 在 立 法 越 來 越 粗 糙, 所 以 本 席 第 一 個 想 請 教 的 是, 我 們 現 在 制 定 的 法 益 為 何? 原 先 的 法 條 是 為 了 保 護 自 然 發 育, 顯 然 現 在 249

15 並 非 為 了 保 護 自 然 發 育, 我 們 現 在 究 竟 要 保 護 什 麼?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它 列 在 傷 害 罪 章, 屬 於 保 護 個 人 法 益, 因 為 現 在 凌 虐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所 以 為 了 維 護 未 來 國 民 幼 童 身 心 的 發 展, 這 方 面 也 兼 顧 到 社 會 法 益 尤 委 員 美 女 : 所 以 這 是 為 了 保 護 幼 童 未 成 年 人 或 沒 有 自 救 力 者? 陳 次 長 守 煌 : 沒 自 救 力 者 在 遺 棄 罪 章 另 外 規 範 尤 委 員 美 女 : 若 無 自 救 力 者 被 積 極 的 凌 虐 而 非 消 極 的 遺 棄, 這 法 條 可 否 保 護 他? 另 外 一 條 凌 虐 人 犯, 是 適 用 公 務 員, 這 情 形 不 能 用 若 今 天 有 個 無 自 救 力 者 遭 凌 虐, 應 該 是 用 哪 一 個 法 條? 陳 次 長 守 煌 : 若 有 兩 個 法 條 都 適 用, 就 有 法 條 競 合 的 問 題 尤 委 員 美 女 : 哪 兩 個 法 條? 陳 次 長 守 煌 : 就 是 同 時 構 成 遺 棄 及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尤 委 員 美 女 : 被 凌 虐 是 積 極 的, 不 是 被 遺 棄 陳 次 長 守 煌 : 凌 虐 包 含 積 極 的 與 消 極 的 尤 委 員 美 女 : 不 是, 今 天 有 一 個 人 遭 到 積 極 凌 虐, 所 以 他 不 屬 於 被 遺 棄 的 那 一 條, 所 以 他 不 能 適 用, 而 他 也 不 是 人 犯, 不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凌 虐 人 犯 罪, 這 種 情 形 適 用 哪 一 個 法 條, 是 否 只 有 傷 害 罪? 陳 次 長 守 煌 : 要 斟 酌 他 的 行 為 態 樣 適 用 刑 法 相 關 的 法 律 尤 委 員 美 女 : 還 有 哪 一 法 條 可 以 適 用?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要 回 去 看 看 尤 委 員 美 女 : 好, 你 可 以 回 去 研 究 所 以 我 們 要 看 這 條 法 律 所 要 保 護 的 法 益, 到 底 是 保 護 哪 一 群 人 你 們 說 要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所 以 你 們 也 列 出 依 照 國 際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但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是 指 未 滿 18 歲, 為 何 我 們 只 保 護 未 滿 16 歲, 難 道 16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的 人 被 凌 虐 也 不 用 被 保 護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因 為 條 文 本 來 就 規 定 未 滿 16 歲 尤 委 員 美 女 : 我 們 現 在 就 是 進 行 法 律 修 改, 否 則 為 何 要 提 出 法 案 修 正, 難 道 我 們 是 頭 痛 醫 頭 腳 痛 醫 腳 嗎? 所 以 今 天 大 家 在 講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及 身 心 保 障 法 權 益 促 進 法 其 中 的 兒 童 少 年 是 指 未 滿 18 歲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何 這 裡 特 別 規 定 未 滿 16 歲, 其 他 的 少 年 不 需 要 被 保 護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因 為 原 先 就 規 定 未 滿 16 歲,16 至 18 歲 當 中 被 凌 虐 的 情 形 似 乎 是 非 常 少 尤 委 員 美 女 : 你 有 做 過 實 證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如 果 有 將 適 用 傷 害 及 妨 礙 自 由 罪 章 尤 委 員 美 女 :OK, 為 什 麼 這 些 人 不 需 要 被 保 護? 他 們 仍 然 是 在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及 權 益 促 進 法 與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中 要 被 保 護 的 一 群 人, 為 什 麼 這 群 16 歲 至 18 歲 的 人 不 在 這 個 法 條 所 規 定 的 範 疇 中, 你 不 必 回 答, 本 席 只 是 指 出 這 樣 立 法 是 非 常 粗 糙 的 為 何 16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不 需 要 保 護? 此 其 一 其 次, 這 不 是 兒 童 權 利 專 章, 所 以 對 無 自 救 力 者 是 否 受 到 長 期 凌 虐, 是 否 不 必 被 保 護, 應 該 一 併 考 量 本 席 要 問, 今 天 訂 定 這 樣 的 法 律 到 底 是 要 保 護 誰? 不 能 因 為 社 會 上 發 生 兒 童 虐 待 事 件, 為 了 回 應 民 粹 而 訂 定 法 律, 法 律 不 能 這 樣 制 定 這 樣 訂 定 法 條 之 後, 有 多 少 學 生 要 去 念 250

16 這 些 法 條 甚 至 參 加 考 試, 所 以 你 必 須 想 清 楚 訂 定 這 樣 的 法 條, 你 要 保 護 的 對 象 是 誰? 第 二 原 本 傷 害 罪 必 須 發 生 實 害 結 果, 現 在 要 改 成 要 有 行 為 的 危 險 犯, 這 裡 面 是 否 有 違 反 罪 刑 法 定? 在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及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裡 面, 對 於 這 些 凌 虐 兒 童 的 人, 包 括 遺 棄 等 各 種 不 同 行 為 態 樣, 也 都 有 罰 則, 這 就 牽 涉 到 所 有 類 型 是 否 都 必 須 一 味 的 刑 法 化? 它 跟 兒 少 法 家 暴 法 中 規 定 行 政 權 介 入 之 間 的 介 面 到 底 在 哪 裡? 剛 剛 有 委 員 提 到 的 案 例, 如 果 夫 妻 一 方 一 直 餵 孩 子 喝 啤 酒 是 否 構 成 危 害 身 心 健 全? 這 一 定 有, 因 為 孩 子 未 成 年 這 個 是 否 該 修 入 法 律, 還 是 說 這 個 父 母 應 該 去 被 教 育 甚 至 停 止 親 權 等, 由 行 政 法 先 行? 等 他 更 可 惡 時 再 適 用 刑 法, 而 不 是 一 開 始 就 由 刑 法 介 入 所 以 就 會 發 生 一 種 情 況, 即 夫 妻 要 離 婚 時, 第 一 個 就 用 這 條 法 律 告 對 方 凌 虐 小 孩, 假 設 其 中 一 方 認 為 功 課 非 常 重 要, 要 孩 子 不 到 兩 點 不 准 睡 覺, 另 一 方 卻 覺 得 這 是 凌 虐 兒 童, 而 且 是 經 年 累 月 讓 孩 子 睡 不 飽, 讓 孩 子 上 課 打 瞌 睡, 妨 害 孩 子 身 心 健 康, 這 樣 一 來, 以 後 只 要 離 婚 刑 法 一 定 先 告, 這 將 增 加 法 院 多 少 的 案 件 是 否 所 有 案 件 都 必 須 刑 法 化? 我 們 訂 定 兒 少 法 家 暴 法 目 的 到 底 為 何? 是 不 是 要 一 味 的 刑 法 化? 這 裡 有 沒 有 違 反 刑 法 謙 抑 原 則? 另 外, 足 以 妨 害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是 由 誰 來 認 定? 這 些 都 欠 缺 所 謂 的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因 為 它 的 明 確 性 完 全 不 夠, 這 部 分 司 法 院 雖 然 講 得 非 常 謙 虛 含 蓄, 要 求 你 們 注 意 到 構 成 要 件 的 明 確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罪 刑 相 當 原 則 等 事 實 上 這 些 法 條 真 的 違 反 刑 法 謙 抑 原 則, 因 為 你 動 不 動 就 把 它 刑 法 化 再 來, 針 對 貴 部 最 近 正 在 推 動 的 修 復 式 正 義, 你 們 規 定 在 甚 麼 樣 的 刑 度 之 下 可 以 執 行 修 復 式 正 義?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我 們 非 常 認 同 您 的 意 見 這 邊 分 幾 點 說 明, 剛 才 提 到 16 至 18 歲 的 部 分,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中 有 些 委 員 贊 成 擴 張 至 18 歲, 研 修 小 組 聘 請 的 都 是 專 家 學 者 尤 委 員 美 女 : 我 這 裡 先 插 個 話, 法 務 部 曾 於 100 年 11 月 29 日 召 開 刑 法 修 正 小 組 會 議, 當 時 討 論 刑 法 修 正 條 文 的 版 本 與 今 天 謝 國 樑 委 員 提 出 來 的 是 同 一 個 版 本 嗎? 據 我 了 解, 你 們 當 時 針 對 12 歲 以 下 與 無 自 救 力 者 的 立 法, 跟 今 天 的 內 容 不 一 樣 你 的 部 分 是 上 個 會 期 的, 今 天 的 是 這 個 會 期 的, 內 容 不 一 樣, 因 為 時 間 的 關 係, 這 部 分 請 你 們 回 去 查 清 楚 另 外, 刑 度 部 分 是 可 以 喊 價 嗎? 你 們 剛 剛 提 到, 最 近 在 推 動 刑 度 求 刑 的 標 準 與 量 化, 本 席 想 知 道, 對 於 刑 度 的 多 少 及 如 何 配 合 罰 金 這 件 事, 你 們 是 否 有 一 個 標 準? 如 果 有 這 個 標 準, 是 否 可 以 提 供 給 本 席 或 本 委 員 會 在 兒 童 與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中 提 到, 引 誘 容 留 未 滿 18 歲 者 為 性 交 易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300 萬 以 下 罰 金, 這 個 罪 比 凌 虐 還 重 究 竟 孰 輕 孰 重? 我 們 看 到 現 在 的 刑 度 非 常 沒 有 章 法 亂 七 八 糟, 大 家 要 怎 麼 定 就 怎 麼 定 這 是 法 務 部 的 權 責, 可 否 請 你 們 對 所 有 法 案 的 刑 度 作 完 整 的 檢 討? 陳 次 長 守 煌 : 這 是 我 們 努 力 的 目 標 尤 委 員 美 女 : 可 以 告 訴 我 們 多 久 可 以 提 出? 陳 次 長 守 煌 : 跟 委 員 報 告,11 月 29 號 的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會 議 也 是 根 據 謝 委 員 國 樑 的 版 本 進 行 討 論 尤 委 員 美 女 : 與 今 天 的 版 本 相 同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應 該 是 一 樣 的 尤 委 員 美 女 : 沒 關 係, 會 後 再 提 供 本 席 251

17 陳 次 長 守 煌 : 另 外, 構 成 要 件 明 確 性 的 部 分, 從 結 果 犯 改 為 具 體 危 險 犯 或 抽 象 危 險 犯 並 不 影 響 構 成 要 件 是 否 明 確, 因 為 刑 法 中 都 有 這 樣 的 構 成 要 件 尤 委 員 美 女 : 另 外 一 點, 我 想 陳 次 長 守 煌 : 有 關 修 復 式 正 義, 目 前 這 是 政 府 推 動 的 政 策, 主 要 是 關 於 殺 人 或 其 他 重 大 案 件 引 起 雙 方 心 靈 的 傷 害, 目 前 8 個 地 檢 署 正 在 推 動 這 項 政 策 尤 委 員 美 女 : 次 長, 我 希 望 法 律 不 是 這 樣 訂 定 的, 一 定 要 慎 重 相 信 次 長 知 道 訂 定 所 有 法 律 之 前, 必 須 做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如 果 你 們 認 為 這 法 案 不 是 你 們 提 出 來 的, 所 以 也 不 須 要 做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 但 是, 我 想 所 有 案 件 類 型 態 樣 各 有 不 同, 如 果 傷 害 是 實 害 犯 必 須 發 生 實 質 結 果, 它 的 刑 度 比 危 險 犯 刑 度 輕, 這 樣 會 不 會 比 例 失 衡? 陳 次 長 守 煌 : 傷 害 與 凌 虐 不 同, 這 裡 指 的 他 法 應 該 是 指 與 凌 虐 相 當 的 部 分, 不 能 隨 意 認 定 為 其 他 的 方 法 尤 委 員 美 女 : 對, 我 知 道 但 是 它 不 需 要 發 生 實 害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足 以 妨 害 尤 委 員 美 女 : 因 為 這 部 分 有 很 多 問 題, 本 席 建 議 主 席 召 開 公 聽 會, 讓 更 多 專 家 學 者 就 這 部 分 問 題 提 出 詳 細 討 論 本 席 做 這 樣 的 提 案 謝 謝 陳 次 長 守 煌 : 謝 謝 委 員 主 席 ( 吳 委 員 宜 臻 代 ): 請 廖 委 員 正 井 發 言 廖 委 員 正 井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本 席 同 意 吳 宜 臻 委 員 的 意 見, 應 該 將 條 文 訂 定 得 更 明 確, 在 原 先 妨 害 其 身 體 自 然 之 發 育 者 後 面 增 加 或 心 理 之 健 全 發 展 者 因 為 謝 委 員 國 樑 提 出 身 心 之 健 全 或 發 育 者 的 部 分 有 點 混 淆, 吳 委 員 剛 剛 舉 的 例 子 也 是 一 種 恐 嚇, 所 以 我 建 議 加 上 或 心 理 之 健 全 發 展 者, 可 以 讓 條 文 更 具 體 等 一 下 逐 條 討 論 的 時 候, 我 們 再 來 討 論 因 為 虐 兒 事 件 及 死 亡 人 數 都 越 來 越 多, 死 亡 人 數 中 又 以 酗 酒 吸 毒 的 比 例 較 高,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曾 經 提 出 幾 項 建 議, 新 生 兒 出 生 醫 院 會 通 報 當 地 戶 籍 機 關, 而 戶 籍 機 關 發 現 出 生 6 個 月 以 上 未 報 戶 口 者, 就 應 該 派 人 做 調 查, 請 問 內 政 部 有 無 切 實 執 行? 主 席 : 請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林 組 長 說 明 林 組 長 資 芮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有 的 我 們 從 98 年 度 起, 開 始 推 動 六 歲 以 下 特 定 族 群 弱 勢 兒 童 的 主 動 關 懷 方 案 我 們 關 懷 的 對 象 鎖 定 特 定 幾 個 族 群, 第 一 是 委 員 剛 剛 提 到 的 出 生 六 個 月 後 未 報 戶 口 的 逕 為 出 生 登 記 者, 戶 政 事 務 所 將 會 通 知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 再 來 是 國 小 一 年 級 未 入 學 或 未 按 時 接 種 疫 苗 的 孩 童, 以 及 受 刑 人 子 女 部 分, 都 是 我 們 主 動 關 懷 對 象, 而 受 刑 人 子 女 的 部 分 我 們 有 結 合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執 行 廖 委 員 正 井 : 兒 福 聯 盟 建 議 的 部 分, 你 們 都 有 在 執 行? 林 組 長 資 芮 : 是 的 我 們 在 接 受 建 議 後 曾 與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進 行 協 商 廖 委 員 正 井 : 若 照 你 的 說 法, 從 98 年 起 開 始 執 行, 為 何 接 下 來 的 幾 年, 這 類 犯 罪 事 件 仍 急 速 上 升, 甚 至 呈 現 倍 數 的 成 長, 這 表 示 你 的 工 作 沒 做 好 林 組 長 資 芮 : 事 件 的 因 果 關 係 難 以 界 定, 像 國 外 252

18 廖 委 員 正 井 : 本 席 覺 得 你 應 該 很 好 答 覆, 例 如 你 的 人 員 不 夠, 從 事 衛 教 工 作 的 人 員 數 量 多 嗎? 對 於 這 一 點, 王 委 員 就 很 清 楚 這 表 示 你 是 老 實 人, 這 類 案 件 很 重 要, 希 望 你 們 能 把 兒 福 聯 盟 建 議 的 事 項 工 作 做 好,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林 組 長 資 芮 : 謝 謝 委 員 廖 委 員 正 井 : 次 長, 我 不 敢 在 這 跟 你 們 這 些 專 業 人 員 辯 論 法 律 問 題, 因 為 你 們 是 法 學 專 業 人 士, 但 剛 才 有 委 員 提 到 足 以, 讓 本 席 想 到 檢 察 官 的 問 題 最 高 法 院 最 近 有 一 項 決 議 : 以 後 調 查 證 據 部 分 法 官 不 再 執 行, 都 是 檢 察 官 的 責 任, 你 覺 得 這 樣 對 嗎?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我 覺 得 這 樣 不 適 合, 因 為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實 施 刑 事 訴 訟 案 件 之 公 務 員, 就 該 管 案 件, 應 於 被 告 有 利 及 不 利 之 情 形, 一 律 注 意 ; 依 照 司 法 院 頒 布 的 法 官 辦 理 刑 事 案 件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也 明 確 指 明, 實 施 刑 事 訴 訟 案 件 的 公 務 員 包 括 刑 庭 法 官 在 內, 所 以 法 官 對 於 有 利 不 利 之 事 都 要 注 意, 很 多 案 件 是 調 查 之 後 才 知 道 有 利 或 不 利 廖 委 員 正 井 : 次 長, 這 就 是 檢 察 官 體 系 錯 誤 的 決 策, 檢 察 官 首 先 應 該 根 據 無 罪 推 定 原 則, 並 以 科 學 科 技 方 法 尋 找 有 利 證 據, 但 是 現 在 的 檢 察 官 濫 權 起 訴, 將 一 些 垃 圾 品 質 的 起 訴 書 送 到 法 院, 法 院 為 此 只 好 用 猜 謎 揣 測 自 由 心 證 中 正 大 學 曾 做 過 民 意 調 查, 結 果 有 四 分 之 三 的 民 眾 不 相 信 司 法 審 判 ( 包 含 檢 察 官 起 訴 的 部 分 ), 為 什 麼?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檢 察 官 起 訴 定 罪 率 高 達 97%, 所 以 法 務 部 不 認 為 有 所 謂 的 垃 圾 案 件 充 斥 法 院 的 問 題 許 多 證 據 是 隨 著 時 間 隨 著 調 查 才 能 顯 現, 所 以 檢 察 官 不 可 能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內 調 查 清 楚 廖 委 員 正 井 : 本 席 希 望 你 們 改 掉 這 些 觀 念, 檢 察 官 起 訴 時 必 須 慎 重, 並 將 證 據 收 集 齊 全, 就 像 本 席 所 說, 對 起 訴 也 好 審 判 不 公 平 也 好, 都 是 檢 察 官 的 責 任 今 天 法 官 判 定 之 後, 檢 察 官 卻 又 上 訴, 這 都 是 司 法 體 系 間 不 能 互 相 信 任, 並 非 只 是 民 眾 不 相 信, 如 果 檢 察 官 嚴 謹 的 起 訴, 法 院 也 不 會 駁 回 陳 次 長 守 煌 : 檢 察 官 上 訴, 翻 案 的 情 形 也 很 多 廖 委 員 正 井 : 所 以 我 說 檢 察 官 要 嚴 謹 些 陳 次 長 守 煌 : 法 務 部 對 檢 察 官 一 向 如 此 要 求 廖 委 員 正 井 : 在 司 法 體 系 與 檢 察 體 系 中, 有 些 案 件, 先 生 是 法 官, 太 太 是 檢 察 官, 於 是 就 官 官 相 護 ; 有 的 就 是 本 席 剛 剛 提 到 的 那 種 情 形 所 以 本 席 要 提 醒 你 們, 現 在 一 般 民 眾 認 為, 最 不 能 相 信 的 就 是 司 法 體 系, 所 以 最 高 法 院 做 出 決 議, 往 後 由 檢 察 官 調 查 證 據, 表 示 檢 察 官 開 始 調 查 證 據 時 就 必 須 慎 重 陳 次 長 守 煌 : 慎 重 是 應 該 的, 但 我 們 認 為, 最 高 法 院 的 決 議 與 司 法 院 所 頒 布 的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不 符 廖 委 員 正 井 : 法 院 會 做 違 背 法 律 的 事 情 嗎? 次 長, 任 何 事 情 都 需 要 雙 方 面 多 溝 通, 你 們 要 尊 重 為 何 司 法 院 做 出 這 樣 的 決 議 ; 司 法 院 也 必 須 尊 重 檢 察 官, 兩 方 高 階 人 員 不 是 有 協 調 會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對 他 們 的 決 議 有 不 同 意 見, 已 經 向 司 法 院 表 達 253

19 廖 委 員 正 井 : 現 在 司 法 院 如 何 決 定? 陳 次 長 守 煌 : 司 法 院 表 示 這 是 最 高 法 院 的 決 議, 他 們 無 法 變 更 廖 委 員 正 井 : 既 然 無 法 變 更, 就 回 到 原 點 將 來 檢 察 官 起 訴 時, 第 一 要 把 握 無 罪 推 定 原 則, 第 二 要 科 學 辦 案, 將 證 據 收 集 齊 全 而 並 非 濫 權 起 訴, 最 後 在 法 院 及 地 檢 署 間 來 來 回 回, 倒 楣 的 還 是 民 眾 陳 次 長 守 煌 : 檢 察 官 法 官 都 適 用 無 罪 推 定 原 則, 檢 察 官 的 調 查 證 據 對 被 告 不 利 並 不 違 反 無 罪 推 定, 但 法 官 調 查 證 據 不 利 被 告 就 被 認 定 違 反 無 罪 推 定 原 則, 這 是 矛 盾 的, 法 務 部 高 檢 署 將 意 見 投 稿 在 司 法 周 刊, 但 是 我 們 不 確 定 司 法 院 是 否 願 意 刊 登 這 篇 文 章 廖 委 員 正 井 : 次 長, 本 席 會 辦 這 樣 的 公 聽 會, 讓 檢 察 單 位 與 司 法 單 位 在 立 法 院 辯 論, 到 底 誰 對 誰 錯 陳 次 長 守 煌 : 歡 迎, 但 有 時 對 錯 很 難 講 廖 委 員 正 井 : 事 實 越 辯 越 明, 不 要 讓 民 眾 不 相 信 司 法 體 系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若 刑 事 訴 訟 法 修 正, 法 官 不 必 調 查 對 被 告 不 利 的 證 據, 我 們 沒 有 意 見, 但 是 現 在 法 律 不 是 這 樣 規 定,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的 規 定, 對 有 利 不 利 證 據 一 律 都 要 注 意, 而 司 法 院 頒 布 的 注 意 事 項 也 提 到 這 一 點 廖 委 員 正 井 : 次 長, 剛 剛 一 開 始, 我 就 說 了, 在 法 律 方 面, 你 比 我 還 了 解 清 楚 陳 次 長 守 煌 : 那 裡, 那 裡! 廖 委 員 正 井 : 所 以 你 舉 出 司 法 院 錯 誤 的 地 方, 你 們 自 己 的 刑 事 訴 訟 法 裡 面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既 然 司 法 院 作 成 這 樣 的 決 議, 你 認 為 不 對 以 後 又 送 回 去, 但 司 法 院 又 不 肯 改, 那 你 們 要 怎 麼 辦? 陳 次 長 守 煌 : 司 法 院 是 院, 我 們 是 部 廖 委 員 正 井 : 所 以 這 需 要 溝 通, 本 席 會 在 這 裡 辦 公 聽 會, 讓 你 們 雙 方 去 辯 論, 讓 社 會 大 眾 來 看 我 們 的 司 法 體 系 本 席 剛 剛 說 了, 今 天 是 你 們 自 己 不 相 信, 不 是 民 眾 先 不 相 信! 法 官 判 決 之 後, 檢 察 官 又 再 上 訴, 檢 察 不 相 信 司 法! 你 們 的 決 議 送 到 司 法 院 之 後 又 被 退 回 來, 就 是 會 有 這 樣 的 現 象!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上 訴 也 不 表 示 我 們 不 相 信 判 決 也 曾 經 發 生 過 法 官 認 為 自 己 判 錯 了, 來 拜 託 檢 察 官 上 訴 廖 委 員 正 井 : 所 以 這 就 是 我 們 剛 剛 說 的 恐 龍 法 官, 也 就 是 說, 法 官 在 審 案 的 時 候, 不 能 用 心 證, 都 要 用 科 學 辦 案 的 方 式 現 在 不 是 這 樣, 我 們 發 現 有 些 檢 察 官 法 官 自 由 心 證 太 強, 他 們 不 是 用 證 據 去 辦 案 所 以 本 席 才 要 拜 託 次 長, 針 對 本 席 剛 剛 說 的 無 罪 推 定 原 則 把 證 據 找 齊 全, 而 不 是 濫 權 起 訴, 將 垃 圾 品 質 的 起 訴 書 丟 到 法 院, 法 院 不 知 道, 只 好 用 猜 謎 的 方 式 來 來 回 回, 結 果 倒 楣 的 是 老 百 姓 本 席 希 望 能 嚴 謹 一 點! 次 長 在 這 方 面 是 專 業, 本 席 辯 不 過 你, 但 因 一 般 的 民 眾 有 這 樣 的 想 法, 本 席 到 司 法 委 員 會 之 後, 收 到 很 多 的 建 議 書, 裡 面 有 很 多 很 難 看 的 字 眼, 如 司 法 絞 肉 機 及 garbage in,garbage out 等 等 所 以, 你 們 要 虛 心 檢 討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會 有 則 改 之 廖 委 員 正 井 : 我 們 現 在 就 看 得 出 來, 你 們 跟 司 法 院 兩 個 在 那 邊 爭 執 你 們 應 該 很 明 白 的 說, 好, 以 後 起 訴 書 證 據 的 調 查, 應 該 由 檢 察 官 來 做, 而 不 是 法 院 是 不 是? 254

20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剛 剛 柯 委 員 提 到 我 們 擋 司 法 院 的 刑 事 訴 訟 法 修 正 案, 其 實 沒 有 這 回 事, 我 們 絕 對 尊 重 司 法 院, 而 且 我 們 也 拜 託 了 司 法 院 修 正 包 含 特 偵 組 案 件 的 再 議 問 題, 我 們 不 會 阻 止 他 們 的 修 正 法 案 所 以 這 一 點 事 實 上 是 誤 會 廖 委 員 正 井 : 可 是 我 剛 剛 看 到 你 在 阻 擋 司 法 院 的 改 革 陳 次 長 守 煌 : 沒 有 啊! 廖 委 員 正 井 : 沒 有 關 係, 我 會 讓 你 有 時 間 機 會 在 這 裡 辯 論, 讓 社 會 大 眾 來 評 評 理, 誰 是 誰 非 我 看 你 辯 才 無 礙, 到 時 候 你 要 來! 陳 次 長 守 煌 : 謝 謝 委 員 主 席 ( 廖 委 員 正 井 ): 請 王 委 員 惠 美 發 言 王 委 員 惠 美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陳 次 長, 本 院 在 第 七 會 期 的 時 候, 謝 委 員 國 樑 曾 對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提 出 修 正, 法 務 部 研 修 小 組 也 在 11 月 29 日 對 相 關 部 分 做 討 論,12 月 16 日 你 們 自 己 也 發 布 了 新 聞 稿, 表 示 要 修 正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增 訂 加 重 結 果 犯 之 刑 度, 可 是 到 目 前 為 止, 仍 只 見 到 謝 國 樑 委 員 的 提 案, 卻 不 見 行 政 院 的 修 正 版 本?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對 謝 國 樑 委 員 所 提 出 的 草 案 版 本, 都 經 過 充 分 的 討 論, 與 會 的 專 家 學 者 王 委 員 惠 美 : 也 就 是 說, 謝 委 員 的 版 本 是 你 們 討 論 出 來 的 版 本? 陳 次 長 守 煌 : 不 是 我 們 討 論 的, 而 是 說 他 的 意 見 是 不 是 要 另 外 一 方 面 的 修 改 等 等, 我 們 都 有 討 論, 包 含 16 歲 要 不 要 改 為 18 歲 研 修 小 組 裡 面 的 專 家 學 者 都 是 我 們 聘 請 的 委 員, 他 們 研 修 之 後 的 結 果, 我 們 一 定 要 給 予 尊 重, 除 非 它 違 反 政 策 王 委 員 惠 美 : 那 麼 16 歲 到 18 歲 這 個 年 齡 層 不 在 保 護 範 圍 內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研 修 小 組 的 委 員 討 論 之 後, 認 為 還 是 維 持 16 歲 以 下, 比 較 適 合 王 委 員 惠 美 : 你 個 人 認 為 適 合 嗎?16 歲 到 18 歲 的 部 分, 要 交 給 誰 管? 他 們 的 權 益 由 誰 來 保 護? 陳 次 長 守 煌 : 因 為 現 在 16 歲 到 18 歲 的 年 輕 人, 身 體 都 比 較 強 壯, 會 造 成 用 凌 虐 或 以 跟 凌 虐 類 似 的 他 法 去 妨 害 他 身 心 健 康 的 發 展, 是 比 較 不 會 王 委 員 惠 美 : 你 覺 得 合 理 嗎? 我 國 的 法 律 是 規 定 16 歲 嗎? 這 部 分 請 部 裡 面 再 去 研 議 一 下 另 外, 你 們 也 從 善 如 流, 在 金 額 方 面, 委 員 原 本 建 議 10 萬 元, 你 們 提 高 至 300 萬 元, 本 席 很 高 興 你 們 願 意 用 重 罰 還 有, 我 們 看 到 內 政 部 相 關 的 統 計 資 料, 裡 面 施 虐 者 大 概 有 72% 是 父 母 養 父 母, 大 部 分 的 原 因 是 他 們 缺 乏 親 職 教 育 及 貧 困 等 相 關 的 問 題, 裡 面 也 有 很 大 一 部 分 是 來 自 於 酗 酒 及 藥 物 濫 用 吸 毒 家 庭 兒 童 被 虐 機 率 是 其 他 一 般 家 庭 兒 童 的 3 倍 本 席 認 為, 除 了 要 修 法 之 外, 也 應 該 要 有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請 問 內 政 部 在 這 部 分, 做 了 什 麼 樣 的 配 套 措 施? 主 席 : 請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林 組 長 說 明 林 組 長 資 芮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在 吸 毒 的 部 分, 我 們 目 前 是 結 合 警 政 單 位 及 法 務 部 的 矯 正 單 位, 因 為 他 是 屬 於 重 大 治 安 人 口, 希 望 警 政 單 位 在 處 理 這 些 重 大 治 安 人 口 時, 如 發 現 毒 犯 有 兒 少 需 要 照 255

21 顧, 而 沒 有 獲 得 妥 當 照 顧 時, 即 刻 通 知 我 們 的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王 委 員 惠 美 : 就 你 的 業 務 了 解, 矯 正 機 關 指 的 就 是 已 經 被 關 在 裡 面 的 犯 人, 他 都 已 經 被 關 在 裡 面, 其 家 屬 被 虐 的 機 會 性 還 有 嗎? 本 席 指 的 是, 這 些 虐 兒 的 狀 況, 他 人 都 已 經 被 關 了 林 組 長 資 芮 : 受 刑 人 的 部 分, 主 要 是 要 看 他 的 小 朋 友 有 沒 有 託 付 其 他 人 照 顧 王 委 員 惠 美 : 透 過 警 政 系 統, 可 是 他 們 有 這 方 面 的 專 業 嗎? 林 組 長 資 芮 : 目 前 我 們 有 跟 警 政 署 合 作, 也 定 期 在 做 兒 少 保 護 相 關 知 識 的 訓 練 王 委 員 惠 美 : 你 認 為 這 樣 夠 嗎? 你 認 為 你 們 基 層 的 社 工 人 員 夠 嗎? 林 組 長 資 芮 : 社 工 人 力 部 分, 目 前 也 有 相 關 的 人 力 充 實 計 畫 王 委 員 惠 美 : 我 發 現 基 層 鄉 鎮 公 所 的 部 分 甚 至 連 社 工 人 員 的 編 制 都 沒 有, 社 工 人 員 的 編 制 完 全 在 縣 府 的 層 級 當 有 受 虐 兒 童 的 問 題 發 生 時, 通 常 都 要 通 報 至 縣 政 府, 縣 政 府 再 派 相 關 的 社 工 人 員 下 鄉 參 訪, 你 認 為 這 樣 的 速 度 夠 快 嗎? 林 組 長 資 芮 : 是, 不 過 這 也 是 結 構 性 的 問 題, 因 為 在 地 方 人 事 不 能 擴 編 的 困 境 下, 所 有 社 工 人 力 編 制 都 是 在 縣 市 政 府 王 委 員 惠 美 : 你 們 有 沒 有 考 慮, 鄉 鎮 公 所 裡 面 總 要 有 一 兩 個 專 業 的 社 工 人 員, 如 果 完 全 仰 賴 縣 市 政 府 的 社 工 人 員, 就 基 層 而 言, 會 不 會 緩 不 濟 急? 林 組 長 資 芮 : 如 果 說 未 來 人 力 擴 編 上 可 以 突 破 的 話 王 委 員 惠 美 : 這 就 是 你 們 要 去 努 力 的 啊! 林 組 長 資 芮 : 是, 這 是 我 們 未 來 要 努 力 的 方 向 王 委 員 惠 美 : 單 看 你 們 自 己 所 傳 出 來 的 相 關 資 料, 從 民 國 93 年 到 100 年, 整 個 兒 少 部 分 失 業 部 分 的 問 題 就 成 長 了 兩 三 倍, 這 是 非 常 可 怕 的! 這 表 示 現 在 的 人, 精 神 方 面 的 壓 力 愈 來 愈 大, 不 定 時 炸 彈 愈 來 愈 多, 如 果 你 們 不 強 化 社 工 人 員, 如 何 來 防 治 這 些 問 題? 你 們 一 直 在 法 律 上 加 重 處 罰, 其 實 那 只 是 事 後 的 處 理 啊! 內 政 部 在 事 情 還 沒 有 發 生 之 前, 就 應 該 去 找 出 這 些 隱 憂 案 件 才 對, 不 要 等 到 發 生 事 情 才 予 以 重 罰, 這 樣 是 緩 不 濟 急 的! 林 組 長 資 芮 : 我 想 人 力 的 部 分, 對 我 們 來 講, 的 確 是 滿 困 難 的, 因 為 無 論 是 在 人 員 擴 編 或 是 在 預 算 編 列 上, 我 們 還 要 再 跟 人 事 行 政 局 和 主 計 處 進 行 協 調 去 爭 取 資 源, 所 以 這 部 分 我 們 會 繼 續 努 力 在 此 也 希 望 有 關 人 事 擴 編 和 預 算 爭 取 的 部 分, 委 員 能 夠 繼 續 給 我 們 支 持 王 委 員 惠 美 : 你 們 能 否 通 令 下 去, 至 少 在 鄉 鎮 公 所 沒 有 被 廢 除 之 前, 你 們 可 以 用 什 麼 樣 的 方 式, 讓 合 格 的 社 工 人 員 進 駐 到 鄉 鎮 公 所 去 輔 導 村 里 幹 事, 好 好 針 對 一 些 個 案 提 早 發 現 問 題 並 提 早 預 防? 不 要 等 到 虐 兒 事 件 發 生, 已 經 無 法 挽 救, 才 要 去 重 罰 或 是 做 些 什 麼, 其 實 這 樣 都 已 經 來 不 及 了! 這 個 意 見 請 你 們 帶 回 去, 好 嗎? 林 組 長 資 芮 : 是, 委 員 的 意 見 我 們 會 帶 回 去 王 委 員 惠 美 : 另 外, 現 在 兒 少 法 以 及 家 暴 法 等 都 是 以 行 政 罰 或 刑 事 程 序 等 等 來 處 理, 很 多 部 分 都 沒 有 完 全 修 法 據 本 席 了 解, 美 國 有 一 全 國 幼 童 虐 待 防 治 法 案, 不 知 法 務 部 或 內 政 部 有 沒 有 就 這 方 面 做 相 關 的 研 擬? 還 是 說 兒 童 的 性 命 都 不 重 要? 林 組 長 資 芮 : 美 國 是 針 對 兒 少 保 護 的 部 分 立 有 一 個 專 法 ; 至 於 我 國, 有 關 兒 少 保 護 的 部 分 是 放 在 兒 256

22 少 福 利 法 裡 面 未 來 是 否 思 考 就 這 部 分 成 立 專 法? 我 覺 得 這 個 可 以 召 開 公 聽 會, 讓 大 家 一 起 來 思 考 和 討 論 王 委 員 惠 美 : 法 務 部 的 看 法 和 意 見 呢? 陳 次 長 守 煌 : 因 為 這 個 主 管 法 規 是 屬 於 內 政 部, 所 以 我 們 尊 重 內 政 部 王 委 員 惠 美 : 本 席 期 許 內 政 部 針 對 兒 少 法 好 好 研 議, 因 為 現 在 的 人 真 的 愈 生 愈 少, 兒 童 愈 來 愈 稀 有, 所 以 希 望 內 政 部 就 這 部 分 去 做 相 關 的 研 議 好 不 好? 林 組 長 資 芮 : 好, 謝 謝 委 員 指 教 主 席 : 請 王 委 員 育 敏 發 言 王 委 員 育 敏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本 席 要 先 肯 定 法 務 部 對 於 保 護 兒 少 的 問 題, 願 意 重 視 委 員 提 案, 而 且 經 過 仔 細 審 議, 提 出 相 關 的 修 正 意 見 對 此 本 席 給 予 高 度 的 肯 定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謝 謝 王 委 員 育 敏 : 剛 才 各 位 委 員 在 討 論 時, 有 提 到 幾 個 重 點 : 第 一, 法 務 部 在 看 這 個 法 律 案 時, 是 否 召 開 過 公 聽 會? 請 了 哪 些 專 家? 是 否 請 次 長 針 對 這 部 分 詳 細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這 個 條 文 並 沒 有 召 開 過 公 聽 會, 但 是 有 經 過 本 部 所 設 之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的 充 分 討 論 王 委 員 育 敏 : 這 個 小 組 裡 面 有 哪 些 成 員? 陳 次 長 守 煌 : 有 刑 事 法 的 學 者 專 家 司 法 院 代 表 律 師 和 法 務 部 本 身 的 一 些 成 員 刑 法 的 學 者 當 中, 有 很 多 大 學 知 名 的 教 授, 包 括 蔡 墩 銘 教 授 甘 添 貴 教 授 陳 志 隆 教 授 余 振 華 教 授 等, 也 有 最 高 法 院 的 法 官 庭 長 以 及 律 師 等 等 王 委 員 育 敏 : 這 是 什 麼 時 候 召 開 的 小 組 會 議? 陳 次 長 守 煌 : 這 個 條 文 是 11 月 29 日 討 論 的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是 每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對 於 所 有 條 文, 包 含 總 則 分 則 特 別 法 等, 我 們 都 有 檢 討, 需 要 修 正 的 就 予 以 修 正 王 委 員 育 敏 : 所 以 基 本 上 已 經 有 經 過 這 些 專 家 學 者 的 討 論 和 研 議?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王 委 員 育 敏 : 其 實 謝 委 員 國 樑 在 上 個 會 期 曾 經 針 對 這 條 條 文, 召 開 過 公 聽 會 徵 詢 專 家 學 者 的 意 見 如 果 大 家 還 有 印 象, 去 年 發 生 的 王 昊 小 弟 弟 受 虐 致 死 一 案, 在 網 路 上 造 成 40 萬 名 網 友 非 常 激 烈 的 連 署 和 抗 議, 主 要 是 大 家 看 不 下 去 了! 因 為 國 內 發 生 這 麼 多 起 的 兒 童 受 虐 案 件, 而 且 有 的 小 孩 是 活 活 受 虐 致 死 的, 所 以 大 家 對 於 我 們 在 司 法 上 到 底 能 給 兒 少 什 麼 樣 的 更 進 一 步 保 護, 不 禁 存 疑, 尤 其 很 多 民 眾 都 感 到 非 常 憤 慨, 包 括 本 席 進 到 立 法 院 來, 也 接 獲 非 常 多 的 陳 情 是 來 自 關 心 下 一 代 身 心 健 康 的 媽 媽 們, 她 們 希 望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能 夠 好 好 討 論 兒 少 受 虐 的 議 題 所 以 本 席 認 為 今 天 這 個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的 修 正, 不 僅 修 正 速 度 要 加 快, 而 且 條 文 內 容 要 能 反 映 民 意 以 及 反 映 目 前 我 們 所 發 生 問 題 的 情 況 還 有, 剛 才 有 委 員 提 到 修 正 條 文 中 足 以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或 發 育 者, 所 謂 足 以 妨 害, 在 認 定 上 可 能 有 困 難 或 有 擴 大 之 虞, 其 實 本 席 認 為 這 個 條 文 如 果 要 修 正, 就 要 更 具 有 前 瞻 性 所 謂 足 以 妨 害, 其 實 是 督 促 行 政 機 關 和 司 法 單 位 針 對 兒 少 給 予 更 好 的 保 護 剛 才 本 席 報 告 過 257

23 , 每 年 17,000 件 到 18,000 件 的 兒 少 受 虐 案 件, 並 不 是 通 報 就 成 案, 因 為 通 報 數 遠 遠 超 過 這 些 案 件 而 它 是 否 真 正 成 案, 這 在 我 們 的 社 政 單 位 有 一 個 評 估 標 準, 也 就 是 評 估 它 是 否 足 以 成 為 兒 少 的 受 虐 案 由 於 剛 才 有 委 員 對 這 部 分 有 疑 慮, 本 席 建 議 將 來 司 法 院 在 認 定 上, 不 妨 參 考 社 工 的 評 估 報 告, 我 想 這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認 定 標 準 事 實 上, 我 們 現 在 整 個 兒 虐 保 護 的 機 制, 主 要 是 內 政 部 在 各 縣 市 所 設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他 們 的 運 作 已 趨 成 熟, 也 有 一 套 開 案 標 準, 因 此, 本 席 認 為 社 工 的 評 估 報 告 可 以 做 為 一 個 事 實 的 依 據 但 本 席 在 此 還 是 要 強 調, 有 關 兒 少 的 保 護 工 作, 如 果 我 們 希 望 做 得 更 好, 那 麼 往 前 更 進 一 步 其 實 是 必 要 的, 所 以 這 個 修 法 的 旨 意 也 不 是 像 過 去 一 般, 一 定 要 證 明 身 上 的 傷 非 常 嚴 重, 才 給 予 兒 少 保 護 因 為 大 家 都 知 道, 傷 害 可 以 分 成 身 體 的 和 心 理 的, 兒 少 的 保 護 工 作 必 須 更 前 端, 才 能 夠 把 它 做 好 否 則 的 話, 很 多 時 候 我 們 可 能 都 要 經 由 報 紙 上 的 社 會 新 聞, 才 知 道 發 生 了 什 麼 事, 然 後 再 來 痛 加 檢 討, 我 想 這 絕 非 是 一 個 前 瞻 的 立 法 方 向 這 是 本 席 所 做 的 補 充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謝 謝 王 委 員 育 敏 : 另 外, 我 要 請 法 務 部 多 加 留 意 的 就 是 有 關 吸 毒 的 問 題, 吸 毒 造 成 的 問 題 不 僅 止 於 吸 毒 者 本 身 的 身 體 傷 害, 依 目 前 我 們 的 觀 察, 吸 毒 問 題 已 經 會 對 家 庭 成 員 造 成 嚴 重 的 傷 害 今 年 以 來, 短 短 一 個 半 月 我 們 已 經 看 到 有 5 起 重 大 的 兒 虐 案 件, 其 中 有 3 個 孩 子 死 亡 這 3 個 孩 子 死 亡 的 原 因, 他 的 家 庭 裡 面 都 涉 及 到 成 人 吸 毒, 或 甚 至 販 毒 被 通 緝 在 案 本 席 曾 經 召 開 過 記 者 會, 也 要 求 法 務 部 要 針 對 這 些 吸 毒 或 販 毒 的 家 庭, 甚 至 是 通 緝 在 案 的 家 庭, 家 中 是 否 有 6 歲 以 下 的 兒 少, 應 該 要 好 好 去 研 議 和 清 查 我 不 知 道 目 前 這 部 分 法 務 部 啟 動 了 沒 有? 進 度 是 怎 麼 樣? 請 法 務 部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我 們 法 務 部 對 於 毒 品 案 件 非 常 重 視 我 們 不 但 緝 毒, 也 做 反 毒 和 防 毒 方 面 的 工 作 剛 剛 委 員 提 到 的 這 點, 我 們 法 務 部 有 在 做 了 王 委 員 育 敏 : 有 在 做, 可 是 今 年 還 是 發 生, 特 別 是 發 生 媽 媽 販 毒 遭 通 緝 在 案, 他 的 小 孩 交 給 不 適 當 的 人 照 顧, 結 果 被 虐 待 死 亡 了 本 席 的 意 思 是 說, 對 像 這 種 被 通 緝 在 案, 不 是 被 羈 押 服 刑 這 樣 的 家 庭, 有 進 一 步 的 關 懷 目 前 法 務 部 的 作 法 是 什 麼? 有 在 做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這 方 面 我 們 會 交 由 矯 正 機 關 和 承 辦 案 件 的 檢 察 署 安 置 幼 小 兒 童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可 能 需 要 社 福 機 關 內 政 部 王 委 員 育 敏 : 沒 錯, 但 是 第 一 時 間, 前 端 會 知 道 這 個 家 庭 掌 握 到 這 個 家 庭 的 大 人 有 犯 這 樣 的 罪, 或 是 他 潛 逃, 這 應 該 是 法 務 部 這 邊 比 較 能 掌 握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我 們 一 掌 握 就 有 通 報 王 委 員 育 敏 : 目 前 對 於 通 緝 在 案 這 部 分, 看 起 來 是 沒 有, 因 為 這 個 案 子 沒 有 變 成 通 報 給 社 政 單 位 的 高 風 險 家 庭, 所 以 還 是 有 漏 網 之 魚 陳 次 長 守 煌 : 這 我 們 會 檢 討 對 於 通 緝 到 案 部 分, 因 為 一 通 緝 他 就 收 押 了 通 緝 到 案 會 聲 請 法 院 裁 定 收 押, 或 者 他 本 來 就 是 重 罪, 本 來 就 應 該 收 押 這 方 面 的 案 件, 因 為 檢 察 官 收 到 這 樣 的 通 緝 案 件 時, 或 許 他 沒 有 一 些 資 料 他 可 能 還 要 調 原 來 之 前 通 緝 的 案 子 出 來 看 258

24 王 委 員 育 敏 : 可 是 檢 警 應 該 可 以 進 一 步 去 調 查, 就 是 說 這 個 小 孩 的 媽 媽 可 能 跑 了, 這 個 小 孩 可 能 跟 著 阿 公 阿 媽 一 起 住? 還 是 姑 姑 叔 叔 在 幫 忙 照 顧? 還 是 到 底 流 落 在 哪 裡? 我 覺 得, 其 實 前 端 法 務 部 應 該 有 這 樣 的 掌 握 如 果 你 發 現 這 個 孩 子 所 託 非 人, 是 給 不 適 當 的 人 照 顧, 你 們 評 估 這 個 孩 子 有 些 安 全 上 的 疑 慮, 或 需 要 社 政 單 位 的 幫 忙, 你 們 再 轉 介 給 社 政 單 位 你 們 應 該 要 達 成 這 樣 的 聯 繫 機 制 和 模 式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這 方 面 可 能 應 該 是 由 內 政 部 來 充 當 比 較 大 的 王 委 員 育 敏 : 次 長, 我 覺 得 前 端 應 該 是 陳 次 長 守 煌 : 通 報 的 部 分, 我 們 只 要 一 有 消 息, 一 有 訊 息, 我 們 會 王 委 員 育 敏 : 而 且 你 們 應 該 要 掌 握 到 這 個 孩 子 現 在 在 哪 裡, 社 工 才 有 地 址 可 以 家 訪, 對 不 對? 所 以 前 端 這 部 分 資 訊 的 掌 握, 本 席 認 為, 應 該 是 要 由 法 務 部 這 邊 來 做 清 楚 的 掌 握, 知 道 這 個 孩 子 現 在 由 誰 在 照 顧 適 不 適 當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社 工 人 員 社 工 機 構 如 果 需 要 法 務 部 檢 察 官 協 助 的, 我 們 一 定 幫 忙 王 委 員 育 敏 : 可 是 前 端 的 通 報, 法 務 部 要 主 動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王 委 員 育 敏 : 主 動 通 報 社 政 單 位 陳 次 長 守 煌 : 有 這 方 面 的 訊 息, 我 們 一 定 會 主 動 通 報 王 委 員 育 敏 : 好, 那 就 麻 煩 法 務 部 謝 謝 陳 次 長 守 煌 : 謝 謝 委 員 指 教 主 席 : 請 潘 委 員 孟 安 發 言 潘 委 員 孟 安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次 長 辛 苦 了 請 教 次 長, 今 天 審 查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條 文 修 正 案, 當 然 是 針 對 受 虐 兒 童 我 看 到 有 很 多 都 是 依 時 勢 在 辦, 當 然 也 有 很 多 反 向 的 事 情, 也 就 是 說, 在 這 個 條 文 以 外 的 情 形, 有 很 多 不 肖 的 子 女, 可 能 吸 毒 或 各 種 原 因 去 虐 殺 自 己 的 父 母 請 問 你 們 有 沒 有 考 慮 一 併 提 出 來 修 法?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殺 害 或 傷 害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像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二 條 潘 委 員 孟 安 : 我 清 楚 已 經 有 條 文 了, 要 不 要 再 加 重 其 刑 罰, 要 不 要 修 呢? 你 們 認 為 呢? 陳 次 長 守 煌 : 現 在 世 界 各 國 有 時 候 對 處 死 刑 的 案 件 是 儘 量 縮 減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二 條 可 以 處 到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法 官 也 沒 有 辦 法 再 加 重 潘 委 員 孟 安 : 沒 有 辦 法 再 加 重?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潘 委 員 孟 安 : 那 就 縱 容 這 些 人 倫 悲 劇 了? 陳 次 長 守 煌 : 殺 害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一 定 會 收 押 潘 委 員 孟 安 : 那 為 什 麼 今 天 施 虐 這 部 分 要 加 重? 陳 次 長 守 煌 : 因 為 他 的 刑 度, 經 過 討 論 潘 委 員 孟 安 : 還 太 寬 鬆 了? 259

25 陳 次 長 守 煌 : 大 家 認 為 他 的 刑 度 還 太 輕, 不 符 合 社 會 的 期 待 潘 委 員 孟 安 : 我 們 已 經 有 兒 少 法, 那 未 來 的 競 合 關 係 你 們 怎 麼 處 理? 陳 次 長 守 煌 : 兒 少 法 主 要 是 針 對 未 滿 18 歲 以 下, 和 未 滿 12 歲 以 下 孩 童, 除 了 以 年 齡 為 基 本 要 件 之 外, 違 犯 者 都 要 加 重 其 刑 潘 委 員 孟 安 : 次 長,16 歲 以 下 有 沒 有 含 12 歲? 陳 次 長 守 煌 :16 歲 以 下 當 然 包 含 12 歲 以 下 潘 委 員 孟 安 : 你 講 兒 少 法 是 12 歲 以 下, 未 來 這 一 定 有 競 合 關 係 譬 如 說, 受 虐 者 受 害 者 本 身 11 歲, 有 沒 有 適 用 在 你 要 修 改 的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裡 面? 有? 陳 次 長 守 煌 : 兒 少 法 是 對 犯 刑 法 或 特 別 刑 法 的 某 罪, 如 果 不 是 以 年 齡 為 要 件 的, 要 依 他 所 犯 的 罪 去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則 已 經 將 年 齡 列 為 構 成 要 件, 所 以 就 不 再 適 用 兒 少 法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了 潘 委 員 孟 安 : 就 不 再 適 用 兒 少 法 了?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潘 委 員 孟 安 : 那 12 歲 這 一 關 就 脫 開 了,13 歲 到 16 歲 這 部 分 才 適 用 這 個 刑 條, 是 不 是? 陳 次 長 守 煌 : 沒 有, 未 滿 16 歲 包 含 1 歲 到 潘 委 員 孟 安 : 這 就 是 將 來 法 律 認 知 的 競 合 關 係 了 既 然 次 長 講 到 12 歲, 本 席 就 要 說 一 說 方 才 你 答 復 王 委 員 時 特 別 提 到, 在 你 們 今 天 送 來 的 報 告 第 四 點 有 寫, 你 們 在 100 年 11 月 29 日 召 開 過 第 129 次 專 家 會 議, 並 表 示 與 會 者 有 學 者 專 家 司 法 院 院 方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潘 委 員 孟 安 : 那 本 席 要 請 教, 請 問 您 當 次 長 多 久 了? 陳 次 長 守 煌 :1 年 11 個 月 潘 委 員 孟 安 : 你 知 不 知 道 立 法 院 屆 期 不 連 續 的 規 定? 陳 次 長 守 煌 : 知 道 潘 委 員 孟 安 : 那 好 今 年 是 民 國 101 年, 你 拿 100 年 的 專 案 會 議 結 論 要 來 修 這 個 法? 今 年 你 們 有 沒 有 召 開 專 家 會 議? 陳 次 長 守 煌 : 沒 有, 我 們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是 固 定 開 會 的 潘 委 員 孟 安 : 現 在 是 民 國 101 年 3 月 份, 你 拿 100 年 的 會 議 結 論, 而 且 屆 期 不 連 續 不 同 的 法 條, 你 們 混 得 很 凶! 陳 次 長 守 煌 : 因 為 刑 法 的 修 正 牽 涉 到 學 理 上 的 探 討 刑 度 的 平 衡 等 等 潘 委 員 孟 安 : 我 不 管 你 什 麼 學 理, 次 長, 你 應 該 很 清 楚 陳 次 長 守 煌 : 所 以 沒 有 屆 期 不 連 續 的 問 題 潘 委 員 孟 安 : 為 什 麼 沒 有 屆 期 不 連 續? 你 這 個 新 的 法 條 來 也 不 一 樣 啊! 我 告 訴 你 為 什 麼 屆 期 不 連 續 原 來 你 們 召 開 的 公 聽 會 學 者 專 家 會 議 的 內 容 是 針 對 12 歲 兒 童, 你 今 天 送 進 來 的 是 16 歲 的! 260

26 陳 次 長 守 煌 : 本 來 就 是 16 歲, 但 條 文 原 來 潘 委 員 孟 安 : 次 長!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潘 委 員 孟 安 : 你 當 政 務 次 長 要 這 樣 硬 拗? 你 們 的 報 告 明 明 寫 得 很 清 楚,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你 們 的 第 129 次 專 家 會 議, 就 是 針 對 謝 國 樑 委 員 所 提 的 版 本 本 席 還 特 別 請 助 理 把 謝 國 樑 委 員 的 提 案 調 出 來 它 是 針 對 12 歲, 和 這 個 是 完 全 不 一 樣 的 法 條 啊! 你 就 這 樣 唬 弄 了 事, 這 個 代 表 專 家 會 議 嗎? 主 席, 本 席 認 為 這 茲 事 體 大 你 看 這 個 報 告, 怎 麼 可 以 陳 次 長 守 煌 : 委 員,16 歲 以 下 當 然 包 含 12 歲 以 下, 所 以 我 們 在 討 論 潘 委 員 孟 安 : 次 長, 你 這 個 拗 功 是 一 流 的 這 個 法 條 明 明 寫 著 12 歲 以 下, 另 一 個 明 明 寫 著 16 歲 以 下, 是 不 一 樣 的, 你 怎 麼 說 當 然 包 括 陳 次 長 守 煌 : 沒 有, 我 們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對 年 齡 是 有 討 論 他 們 討 論 潘 委 員 孟 安 : 你 研 修 小 組 是 針 對 12 歲 以 下 討 論 的 陳 次 長 守 煌 :12 歲 16 歲 和 18 歲, 我 們 都 有 討 論 潘 委 員 孟 安 : 次 長, 今 天 我 們 討 論 的 法 案 內 容 是 幾 歲 就 是 幾 歲, 況 且 你 們 在 判 斷 案 情 或 起 訴 案 件 時, 會 這 樣 概 括 嗎?12 歲 的 概 括 在 內, 連 18 歲 的 也 概 括 在 內? 這 根 本 是 不 一 樣 的 法 條 兒 少 法 的 規 定 是 12 歲, 現 在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案 卻 要 改 為 16 歲, 我 認 為 這 是 一 樣 的 道 理 陳 次 長 守 煌 : 兒 少 法 是 加 重 潘 委 員 孟 安 : 次 長, 你 用 的 是 去 年 專 家 會 議 的 資 料, 但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的 是 今 年 委 員 提 案 修 正 為 16 歲 的 草 案, 兩 者 不 僅 完 全 不 一 樣, 連 刑 罰 罰 則 罰 款 也 通 通 不 一 樣 次 長, 你 可 以 這 樣 唬 弄, 這 樣 修 法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那 次 討 論 離 現 在 還 未 滿 四 個 月, 況 且 刑 法 的 討 論 尚 牽 涉 到 學 理 探 討 潘 委 員 孟 安 : 如 果 今 天 真 修 正 通 過 了, 未 來 進 入 二 讀 三 讀 時 鐵 定 會 鬧 笑 話! 陳 次 長 守 煌 : 應 該 沒 有 問 題 潘 委 員 孟 安 : 你 認 為 沒 有 問 題? 我 認 為 這 是 大 問 題! 陳 次 長 守 煌 : 要 如 何 修 正, 我 們 尊 重 大 院 決 議 潘 委 員 孟 安 : 那 當 然, 這 是 我 們 的 職 權 現 在 的 大 問 題 是, 你 們 所 謂 的 專 家 會 議 報 告 是 去 年 提 出 的, 這 面 臨 了 立 法 院 屆 期 不 連 續 的 規 定, 所 以 當 我 們 送 出 新 的 修 正 案 時, 你 們 也 要 跟 著 召 開 新 的 專 家 會 議 才 是! 而 不 是 拿 去 年 的 專 家 會 議, 用 去 年 的 法 條, 來 參 加 今 年 新 的 法 條 討 論! 是 不 是 應 該 這 樣?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於 究 竟 要 規 範 18 歲 以 下 16 歲 以 下 或 12 歲 以 下, 我 們 的 研 究 小 組 是 有 討 論 過 潘 委 員 孟 安 : 次 長, 我 沒 有 提 18 歲 以 下, 我 只 講 兩 個 重 點 這 個 專 家 會 議 是 去 年 召 開 的, 討 論 的 是 謝 委 員 國 樑 去 年 所 提 修 正 為 12 歲 以 下 的 案 子, 且 罰 則 刑 罰 量 度 也 與 今 天 的 討 論 內 容 不 同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有 參 考 謝 委 員 的 提 案, 但 我 們 是 針 對 本 條 文 的 構 成 要 件 進 行 各 方 面 且 全 盤 的 討 論 261

27 潘 委 員 孟 安 : 次 長, 這 麼 說 來 你 更 厲 害 了, 難 道 你 通 靈 嗎? 去 年 謝 委 員 修 正 的 內 容 是 12 歲 以 下, 今 年 謝 委 員 修 正 的 內 容 改 為 16 歲 以 下, 難 道 你 預 知 謝 委 員 已 經 改 成 16 歲 了? 陳 次 長 守 煌 : 沒 有, 不 過 我 們 贊 成 謝 委 員 修 正 為 16 歲 以 下 的 提 案, 因 為 我 們 本 來 的 意 思 潘 委 員 孟 安 : 次 長, 你 要 對 立 法 院 尊 重 點! 我 剛 剛 已 經 講 了, 這 個 專 家 會 議 是 民 國 100 年 召 開 的, 當 時 謝 委 員 提 案 修 正 的 內 容 為 12 歲 以 下 ; 今 年 是 民 國 101 年, 謝 委 員 提 案 修 正 的 是 16 歲 以 下, 兩 者 的 刑 責 罰 則 通 通 不 同, 而 你 們 的 專 家 會 議 討 論 的 是 去 年 的 提 案! 除 了 立 法 院 屆 期 不 連 續 之 外, 連 法 條 都 不 相 同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只 是 向 大 院 說 明, 對 於 這 條 條 文 法 務 部 經 過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討 論 潘 委 員 孟 安 : 這 個 研 修 小 組 在 101 年 開 過 會 嗎? 你 們 有 針 對 這 次 修 正 案 開 過 會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要 討 論 的 法 條 非 常 多 潘 委 員 孟 安 : 次 長, 我 認 為 你 很 不 誠 實! 陳 次 長 守 煌 : 但 11 月 29 日 距 離 現 在 還 不 滿 四 個 月! 潘 委 員 孟 安 : 司 法 委 員 會 不 歡 迎 這 樣 一 個 次 長! 這 是 白 紙 黑 字 的 報 告, 不 是 我 瞎 掰 的, 法 條 也 都 在 這 裡 我 還 把 你 們 去 年 開 會 討 論 的 法 條, 和 今 天 要 審 查 的 法 條 拿 來 相 比 對! 你 居 然 還 敢 寫 這 是 專 家 會 議? 你 們 到 底 置 這 些 專 家 於 何 地? 法 務 部 可 以 這 樣 便 宜 行 事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可 以 提 供 該 次 會 議 的 討 論 內 容 給 委 員 參 考, 相 信 這 樣 委 員 就 可 以 明 白 我 們 所 討 論 的 內 容 為 何 潘 委 員 孟 安 : 我 不 需 要 明 白, 而 且 你 們 本 來 就 該 把 會 議 討 論 內 容 給 我 們! 我 還 是 要 告 訴 次 長, 當 初 所 修 正 的 內 容 為 12 歲 以 下, 今 天 所 討 論 的 內 容 是 16 歲 以 下, 其 刑 責 罰 則 通 通 不 同 再 說, 去 年 提 案 因 屆 期 不 連 續 之 故 已 失 效, 所 以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內 容 和 去 年 並 不 相 同, 而 你 們 居 然 拿 去 年 的 報 告 來 搪 塞, 說 你 們 已 經 開 過 專 家 會 議 了? 你 會 通 靈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是 就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進 行 全 盤 討 論, 而 不 是 只 討 論 謝 委 員 的 修 正 草 案 潘 委 員 孟 安 : 如 此, 你 們 的 報 告 更 不 應 該 這 樣 寫! 你 們 應 該 講 法 務 部 針 對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要 如 何 處 理, 而 不 是 拿 去 年 的 會 議 紀 錄 來 搪 塞! 現 在 是 民 國 101 年! 這 並 非 延 續 性 的 法 案, 這 是 一 個 新 的 法 案! 次 長, 我 是 在 告 訴 你 程 序! 陳 次 長 守 煌 : 但 是 去 年 11 月 29 日 距 離 現 在 也 才 三 個 多 月! 潘 委 員 孟 安 : 次 長, 已 經 事 過 境 遷 了, 很 多 委 員 都 不 在 立 法 院 了! 你 還 用 這 種 瞎 掰 的 天 大 笑 話 來 搪 塞? 什 麼 三 個 月?101 年 就 是 101 年,100 年 就 是 100 年! 請 問 你 會 拿 去 年 的 中 秋 月 餅 來 吃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當 然 不 可 以! 潘 委 員 孟 安 : 那 不 就 對 了! 陳 次 長 守 煌 : 但 這 也 不 能 相 提 並 論 潘 委 員 孟 安 : 去 年 端 午 節 的 粽 子 可 以 拿 來 今 年 吃 嗎? 次 長, 你 根 本 就 是 時 空 錯 亂 了! 陳 次 長 守 煌 : 沒 有 潘 委 員 孟 安 : 沒 有? 但 這 樣 子 能 過 嗎? 主 席, 次 長 的 話 你 也 聽 到 了, 對 於 今 天 法 務 部 所 提 供 的 報 告 262

28 內 容, 我 認 為 司 法 委 員 會 必 須 提 出 最 嚴 厲 的 譴 責! 其 實 報 告 有 問 題, 修 正 就 好 了, 偏 偏 有 你 這 樣 的 次 長! 這 是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尊 重 委 員 的 指 教 只 是 我 必 須 告 訴 委 員, 刑 法 研 究 修 正 小 組 是 就 整 個 刑 法 進 行 討 論 潘 委 員 孟 安 : 次 長, 未 來 我 會 常 來 司 法 委 員 會, 如 果 你 的 態 度 還 是 這 樣, 還 是 用 如 此 傲 慢 的 態 度 來 面 對 監 督 機 關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從 小 所 學 的 教 育 就 是 : 蓋 世 功 名 惟 謙 常 在 潘 委 員 孟 安 : 那 你 告 訴 我, 謝 委 員 去 年 所 提 的 修 正 是 12 歲 以 下, 今 年 的 修 正 案 則 改 為 16 歲 以 下, 刑 責 罰 則 均 不 相 同, 你 拿 去 年 的 會 議 結 論 報 告, 作 為 今 年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的 會 議 報 告, 這 邏 輯 通 嗎? 這 到 底 是 哪 一 國 的 邏 輯? 其 實 這 不 是 我 今 天 質 詢 的 重 點, 而 相 信 朝 野 委 員 也 都 贊 成 此 一 修 法 方 向, 問 題 是 要 嚴 謹! 所 以 有 必 要 召 開 公 聽 會 讓 各 方 來 討 論 一 下, 這 樣 才 會 比 較 嚴 謹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不 是 要 舉 行 公 聽 會, 我 們 尊 重 大 院 的 決 定 潘 委 員 孟 安 : 之 前 我 曾 經 要 求 法 務 部 部 長 查 辦 瘦 肉 精 廣 告 一 案, 當 時 部 長 允 諾 了, 北 檢 也 在 辦 了 就 目 前 臺 灣 法 令 而 言, 瘦 肉 精 仍 是 禁 藥, 但 新 聞 局 卻 用 人 民 的 納 稅 錢 來 印 廣 告, 明 顯 是 知 法 違 法 亂 法 又 濫 權! 請 問 這 件 案 子 辦 到 何 種 程 度 了? 這 是 我 當 場 提 出 檢 舉 的 案 子, 到 底 辦 到 何 種 程 度 了? 是 否 約 談 新 聞 局?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於 個 案, 法 務 部 一 向 秉 持 不 介 入 不 指 導 不 干 涉 潘 委 員 孟 安 : 我 知 道 你 一 定 會 這 樣 說, 這 是 你 的 標 準 答 案 所 謂 偵 查 不 公 開 其 實 是 有 除 外 條 款 的, 換 言 之, 當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時 就 應 該 公 開, 請 問 本 案 是 否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請 問 農 委 會 隱 匿 禽 流 感 疫 情 一 事, 是 不 是 應 該 法 辦 偵 訊? 我 認 為 這 件 事 應 該 對 國 人 公 開 說 明, 畢 竟 這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不 論 是 隱 匿 禽 流 感 疫 情, 或 是 用 公 帑 做 瘦 肉 精 廣 告 一 事, 都 應 該 屬 於 公 共 利 益 吧?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會 將 委 員 的 高 見 轉 達 給 台 北 地 檢 署 參 考, 因 為 法 務 部 不 干 涉 個 案, 且 個 案 是 由 檢 察 總 長 所 指 導 的 潘 委 員 孟 安 : 次 長, 這 裡 又 不 是 夏 令 營, 轉 告 什 麼? 你 這 樣 好 像 是 來 參 加 自 強 活 動 的 夏 令 營! 你 必 須 明 確 代 表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守 煌 : 但 法 務 部 原 本 就 不 能 介 入, 況 且 那 屬 於 檢 察 總 長 職 權 潘 委 員 孟 安 : 我 問 你, 這 是 否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或 保 護 合 法 的 權 利 者? 畢 竟 有 很 多 人 因 此 而 受 害! 不 論 廠 商 或 消 費 者, 均 因 此 受 害, 不 是 嗎? 我 認 為 法 務 部 在 這 件 事 情 上 必 須 有 一 定 立 場, 曾 部 長 雖 說 會 主 動 偵 辦, 但 我 們 也 很 怕 主 動 後 會 變 成 滯 案, 也 就 是 不 辦 了! 陳 次 長 守 煌 : 不 會, 一 定 會 偵 辦 潘 委 員 孟 安 : 何 時 會 有 結 果? 我 不 是 要 求 法 務 部 說 明 案 情, 只 是 針 對 公 共 利 益 部 分, 我 認 為 法 務 部 應 該 公 開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轉 達 給 地 檢 署, 由 地 檢 署 來 斟 酌 謝 謝 委 員 主 席 : 請 劉 委 員 櫂 豪 發 言 劉 委 員 櫂 豪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在 進 行 今 天 的 質 詢 之 前, 本 席 先 說 一 下 我 的 訴 之 聲 263

29 明, 今 天 在 場 的 本 黨 委 員 當 中, 有 3 位 委 員 是 法 界 出 身, 包 括 本 席 在 內, 所 以 本 席 某 種 程 度 可 以 代 表 我 們 幾 位 委 員 的 意 見 我 們 贊 成 修 法 方 向 朝 保 護 兒 少 的 方 向 去 行 進, 但 是 我 們 認 為 應 該 有 更 詳 盡 的 立 法 過 程, 這 是 我 們 的 訴 之 聲 明 次 長, 如 果 我 們 說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是 刑 法 的 帝 王 條 款, 你 贊 不 贊 成?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我 贊 成 劉 委 員 櫂 豪 : 學 法 律 的 人 都 知 道, 必 須 構 成 要 件 該 當, 然 後 才 加 以 處 罰, 也 就 是 說, 有 沒 有 犯 罪, 規 定 是 很 明 確 的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劉 委 員 櫂 豪 : 你 認 為 目 前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做 這 樣 的 修 正, 有 符 合 這 樣 的 要 旨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認 為 它 符 合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的 原 則, 它 的 構 成 要 件 已 經 劉 委 員 櫂 豪 : 那 以 前 為 什 麼 不 符 合? 應 該 說 以 前 適 用 比 較 少 而 不 是 不 符 合, 那 以 前 為 什 麼 會 適 用 比 較 少? 陳 次 長 守 煌 : 因 為 它 是 規 定 成 結 果 犯 劉 委 員 櫂 豪 : 目 前 是 把 結 果 犯 改 成 危 險 犯, 是 不 是?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劉 委 員 櫂 豪 : 你 認 為 這 樣 做 就 會 比 較 容 易 適 用 嗎? 在 兒 童 保 護 範 圍 方 面 陳 次 長 守 煌 : 另 外, 讓 其 他 的 構 成 要 件 比 較 明 確, 所 以 未 來 適 用 的 情 形 會 比 較 多 劉 委 員 櫂 豪 : 本 席 最 近 常 在 立 法 院 講 一 句 成 語, 那 就 是 治 絲 益 棼, 次 長, 這 樣 做 根 本 無 法 解 決 之 前 的 問 題 啦! 請 問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是 規 定 在 哪 一 個 罪 章 裡 面? 陳 次 長 守 煌 : 傷 害 罪 章 劉 委 員 櫂 豪 : 除 了 這 一 條 以 外, 其 他 有 哪 一 個 罪 是 把 身 心 這 兩 個 字 擺 進 去? 次 長,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危 險 犯, 但 是 坦 白 講, 你 們 這 樣 認 定 還 是 會 出 現 許 多 的 問 題 啦! 為 了 避 免 被 曲 解, 我 要 再 次 強 調, 我 們 贊 成 這 樣 的 修 法 方 向, 就 是 朝 保 護 兒 少 的 方 向 去 做 修 正, 但 是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光 有 這 樣 的 方 向, 但 是 立 法 不 夠 嚴 謹, 過 程 不 夠 嚴 謹, 問 題 將 會 越 來 越 嚴 重, 因 為 這 個 法 律 雖 然 可 以 處 罰 到 那 些 很 惡 劣 的 人, 但 是 也 可 能 處 罰 到 一 些 事 實 上 不 是 那 麼 惡 劣 的 人, 但 他 們 卻 被 用 重 罪 來 處 罰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劉 委 員 櫂 豪 : 次 長, 如 果 將 足 以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或 發 育 者 納 入 本 條 文, 本 席 只 會 預 見 一 個 情 形, 因 為 檢 察 官 和 法 官 並 不 是 萬 能 的, 他 們 沒 辦 法 去 認 定 這 個 行 為 有 沒 有 這 一 類 的 情 形, 到 時 候 只 會 出 現 一 個 問 題, 那 就 是 他 們 只 好 把 這 一 項 的 認 定 權 交 給 醫 生, 或 是 交 給 社 工 人 員 的 評 估 報 告, 是 不 是? 而 且 這 又 不 是 傷 害 罪, 用 刀 子 劃 一 刀, 我 們 光 用 目 測 就 知 道 適 用 傷 害 罪, 但 是 這 部 分 要 如 何 認 定? 檢 察 官 和 法 官 的 案 件 量 這 麼 多, 他 們 要 如 何 認 定? 要 嘛 自 己 認 定, 但 坦 白 講, 他 們 自 己 也 不 具 這 方 面 的 醫 學 背 景, 而 且 這 樣 的 醫 學 背 景 是 遠 遠 超 過 一 般 的 傷 害 殺 人 行 為 的 醫 學 背 景, 因 為 傷 害 和 殺 人 是 一 般 人 利 用 基 本 常 識 就 可 以 去 做 判 斷 的, 但 這 部 分 需 要 透 過 專 業 的 判 斷, 264

30 所 以 檢 察 官 和 法 官 只 好 把 權 力 交 出 去, 交 給 社 工 人 員 或 心 理 醫 生 來 做 評 估 我 不 是 說 這 樣 做 不 行, 但 是 次 長 你 們 有 沒 有 考 慮 過 這 樣 的 情 形? 陳 次 長 守 煌 : 有, 我 知 道 委 員 以 前 也 是 一 位 非 常 傑 出 優 秀 的 法 官 劉 委 員 櫂 豪 : 還 好 啦! 陳 次 長 守 煌 : 術 業 有 專 攻, 聞 道 有 先 後, 很 多 事 情 都 是 很 專 業 的 劉 委 員 櫂 豪 : 我 知 道 啦! 陳 次 長 守 煌 : 社 工 人 員 在 這 方 面 很 專 業, 我 們 會 尊 重 他 們 的 評 估, 參 考 他 們 的 評 估, 這 些 都 是 必 須 的 劉 委 員 櫂 豪 : 次 長, 你 不 知 道 現 在 一 位 社 工 人 員 要 負 擔 多 少 案 件 嗎? 你 這 樣 做 也 是 強 人 所 難 啊! 你 叫 社 工 人 員 如 何 去 評 估 有 沒 有 足 以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或 發 育? 陳 次 長 守 煌 : 檢 察 官 還 會 再 評 估 一 次 劉 委 員 櫂 豪 : 我 們 預 見 將 來 一 定 會 出 現 這 種 情 形, 因 為 我 們 是 法 界 出 身 的, 這 個 問 題 不 是 法 條 訂 出 來 之 後 就 可 以 順 利 處 理 的 嘛! 我 還 是 要 再 強 調 一 次, 我 們 贊 成 這 樣 的 修 法 方 向, 但 是 我 們 必 須 提 出 我 們 的 疑 慮 次 長 方 才 在 回 答 潘 委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你 們 會 尊 重 立 法 院 的 職 權 立 法, 這 是 當 然 的 基 本 常 識, 但 是 法 務 部 站 在 主 管 機 關 的 立 場, 該 提 出 專 業 的 建 言 時, 就 應 該 要 提 出 來, 你 不 能 說 立 法 院 如 何 立 法 都 沒 有 意 見, 那 為 何 還 需 要 法 務 部 來 提 出 評 估 報 告? 沒 有 必 要 嘛! 我 們 期 待 法 務 部 在 這 個 時 刻, 在 立 法 院 審 查 與 法 務 部 業 務 相 關 的 法 案 時, 你 們 必 須 提 出 專 業 的 評 估 報 告 嘛! 所 以 我 們 要 求 你 們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必 須 要 有 一 個 比 較 完 整 的 公 聽 會 程 序, 或 是 專 家 評 估 的 程 序 另 外, 請 問 次 長, 針 對 這 樣 的 修 法, 你 們 有 沒 有 召 開 過 專 家 學 者 的 評 估 會 議? 因 為 我 們 並 沒 有 看 到 這 樣 的 報 告, 上 一 次 你 們 是 不 是 說 有 開 過?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去 年 11 月 29 日 劉 委 員 櫂 豪 : 你 們 應 該 提 供 這 份 報 告 給 相 關 的 委 員 啊! 今 天 我 們 只 看 到 薄 薄 的 2 頁 報 告, 然 後 看 起 來 你 們 是 全 面 贊 成 修 法 陳 次 長 守 煌 : 委 員 如 果 有 需 要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提 供, 因 為 劉 委 員 櫂 豪 : 大 家 都 需 要 啦!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聘 請 了 專 家 學 者 司 法 院 的 代 表 及 律 師, 還 有 法 務 部 自 己 的 職 員 劉 委 員 櫂 豪 : 我 們 期 待 在 與 法 務 部 業 務 相 關 的 狀 態 下, 法 務 部 能 夠 提 出 更 嚴 謹 的 專 業 評 估 報 告, 當 然 最 後 的 立 法 結 果 是 立 法 院 要 去 承 擔 責 任, 因 為 立 法 院 負 責 立 法 嘛! 但 是 在 整 個 過 程 當 中, 法 務 部 應 該 提 出 這 樣 的 建 言, 不 能 說 立 法 院 怎 樣 修 法, 你 們 就 予 以 遵 守, 這 樣 就 枉 費 國 家 在 法 務 部 栽 培 這 麼 多 具 有 法 學 背 景 的 優 秀 人 才 了 在 這 個 很 重 要 的 時 刻, 我 們 當 然 都 很 厭 惡 這 些 在 社 會 上 凌 虐 兒 少 的 人, 也 贊 成 朝 保 護 兒 少 的 方 向 去 修 法, 但 是 當 我 們 要 去 具 體 落 實 時, 當 然 要 有 更 嚴 謹 的 立 法, 否 則 法 一 旦 制 定 下 去, 不 但 不 能 解 決 原 先 的 問 題, 反 而 會 製 造 出 一 些 其 他 的 問 題, 這 是 我 們 很 不 樂 意 見 到 的, 例 如 : 我 們 剛 才 提 到 凌 虐 的 樣 態 等 等, 其 實 將 結 果 犯 改 成 危 險 犯, 將 來 如 何 去 做 認 定, 還 是 一 個 問 題 啦! 另 外, 它 和 兒 少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九 十 七 條 之 間 的 關 係, 如 何 去 劃 出 一 個 分 界 線 如 何 去 搭 265

31 配? 我 想 這 裡 面 有 層 層 的 關 係, 所 以 我 們 要 求 必 須 要 有 一 個 更 詳 盡 的 立 法 過 程 陳 次 長 守 煌 : 刑 法 公 共 危 險 罪 大 部 分 的 條 文 也 都 是 危 險 犯, 所 以 危 險 犯 本 身 的 認 定 不 會 有 什 麼 問 題 劉 委 員 櫂 豪 : 我 相 信 啦! 但 是 最 後 適 用 這 個 法 條 的 人 是 檢 察 官 和 法 官 嘛! 你 說 火 災 構 不 構 成 危 險 犯, 我 認 為 法 官 和 檢 察 官 具 有 足 以 判 斷 的 知 識 或 常 識, 但 關 於 這 個 部 分, 檢 察 官 和 法 官 如 何 去 做 判 斷 呢? 我 的 意 思 是 這 個 樣 子, 因 為 最 後 適 用 的 人 是 檢 察 官 和 法 官, 次 長 講 的 其 他 危 險 犯 我 贊 成, 包 括 交 通 酒 駕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危 險 犯, 我 相 信 只 要 具 備 一 定 的 知 識 和 常 識, 都 足 以 去 做 判 斷, 但 這 個 部 分 光 有 常 識 是 沒 辦 法 做 判 斷 的 我 們 贊 成 要 保 護 兒 少, 讓 每 一 個 兒 童 少 年 都 能 夠 在 快 樂 的 環 境 中 成 長, 我 們 也 贊 成 當 他 們 受 到 傷 害 時, 必 須 對 這 樣 的 行 為 給 予 處 罰, 然 後 根 據 不 同 的 樣 態 給 予 不 同 的 處 罰, 這 些 我 們 都 贊 成 但 是 我 們 要 求 一 個 更 嚴 謹 更 完 整 的 立 法, 這 是 我 們 的 要 求, 而 且 我 們 也 要 求 法 務 部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不 能 只 消 極 的 認 為 只 要 立 法 院 通 過 就 可 以 了, 法 務 部 應 該 扮 演 專 業 的 角 色, 對 於 修 正 法 條 提 出 更 詳 盡 的 專 家 學 者 評 估 報 告, 我 們 的 要 求 是 這 個 樣 子 啦! 陳 次 長 守 煌 : 事 實 上, 專 家 學 者 在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會 議 上 有 做 過 充 分 的 討 論 啦! 劉 委 員 櫂 豪 : 請 次 長 將 報 告 提 供 給 我 們, 好 不 好?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劉 委 員 櫂 豪 : 謝 謝 陳 次 長 守 煌 : 謝 謝 主 席 : 接 下 來 登 記 發 言 的 李 委 員 昆 澤 蔡 委 員 其 昌 及 管 委 員 碧 玲 均 不 在 場 請 許 委 員 添 財 發 言 許 委 員 添 財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我 們 都 知 道 目 前 臺 灣 的 監 獄 是 人 滿 為 患, 法 務 部 有 沒 有 比 較 過 世 界 各 國 的 情 況, 像 臺 灣 監 獄 這 麼 滿, 每 位 受 刑 人 擁 有 的 實 際 空 間 這 麼 小 的, 世 界 上 有 幾 個 國 家 的 情 況 比 我 們 嚴 重?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監 獄 人 滿 為 患 也 是 法 務 部 一 直 很 憂 心 的 問 題, 法 務 部 有 些 擴 建 搬 遷 計 畫, 但 受 限 於 一 些 因 素, 很 難 許 委 員 添 財 : 次 長, 本 席 提 出 這 個 問 題 並 沒 有 要 追 究 你 的 意 思, 因 為 冰 凍 三 尺 非 一 日 之 寒 嘛!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謝 謝 許 委 員 添 財 : 怪 來 怪 去 不 是 辦 法, 我 們 現 在 只 是 要 讓 國 人 知 道, 臺 灣 的 獄 政 受 刑 人 的 處 境 及 待 遇, 與 世 界 其 他 各 國 相 比, 大 概 是 排 名 第 幾? 有 沒 有 哪 個 國 家 的 監 獄 比 我 們 更 人 滿 為 患? 受 刑 人 所 受 的 待 遇 活 動 空 間 或 其 他 等 等 情 形, 我 們 都 應 該 要 去 做 研 究, 什 麼 叫 做 人 權 什 麼 叫 做 國 際 化? 不 要 逼 得 人 民 往 外 跑 啊, 有 辦 法 的 用 腳 投 票 跑 掉 了, 沒 辦 法 的 在 這 邊 傻 傻 的 投 票! 陳 次 長 守 煌 : 讓 它 完 全 符 合 人 權 兩 公 約 也 是 我 們 努 力 的 目 標 許 委 員 添 財 : 在 世 界 各 國 的 比 較 中 我 們 排 名 第 幾? 有 沒 有 做 過 這 樣 的 研 究?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想 我 們 是 排 在 中 間 266

32 許 委 員 添 財 : 中 間?200 多 國 排 在 中 間? 陳 次 長 守 煌 : 中 間 上 面 一 點 點 許 委 員 添 財 : 我 國 的 國 際 貿 易 地 位 或 國 民 平 均 所 得 的 地 位 又 是 排 名 第 幾?20 名 內?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許 委 員 添 財 : 是 第 13 名, 但 是 我 們 受 刑 人 的 待 遇 怎 麼 會 排 在 100 名 以 上 呢?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剛 才 指 的 是 空 間 的 問 題 許 委 員 添 財 : 各 種 條 件 都 要 比 較 陳 次 長 守 煌 : 至 於 膳 食 教 育 或 矯 正 處 遇 方 面, 我 們 的 成 績 還 相 當 不 錯 許 委 員 添 財 : 排 名 第 幾? 陳 次 長 守 煌 : 這 個 部 分 沒 有 做 很 精 確 的 評 比, 事 實 上 也 無 從 評 比 起 許 委 員 添 財 : 無 從 評 比 就 可 以 隨 便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法 務 部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很 重 視, 我 們 從 來 不 敢 隨 便 許 委 員 添 財 : 如 果 受 刑 人 是 病 號, 照 醫 療 常 識 來 說, 其 飲 食 需 要 特 別 處 理 時, 你 們 有 沒 有 這 樣 的 機 制 可 以 幫 他 特 別 來 處 理? 有 些 人 不 能 吃 鹽, 有 些 人 不 能 吃 油, 但 你 們 是 大 鍋 菜 大 鍋 飯 的 統 統 一 視 同 仁, 所 以 生 病 的 人 就 倒 楣, 病 情 只 會 更 加 重, 心 臟 病 患 更 倒 楣, 不 能 吃 油 不 能 吃 鹽 的 卻 與 大 家 一 樣 吃 了 油 與 鹽, 所 以 逼 得 病 患 在 嚴 重 的 時 候 只 能 不 吃 飯, 只 吃 香 蕉, 就 像 阿 扁, 中 午 只 吃 一 條 香 蕉, 因 為 飯 菜 過 油 吃 下 去 病 情 會 加 重, 雖 然 不 吃 肚 子 會 餓, 但 也 只 能 餓 肚 子 了! 次 長, 對 於 生 病 的 受 刑 人, 你 們 有 沒 有 比 較 合 理 的 處 理 方 式? 這 並 不 是 特 權, 而 是 醫 療 所 需, 因 為 受 刑 人 已 經 生 病 了, 次 長, 有 沒 有? 陳 次 長 守 煌 : 如 果 受 刑 人 在 飲 食 方 面 有 特 殊 需 求, 可 以 向 監 獄 報 告, 監 獄 都 會 斟 酌 個 別 情 形 做 不 一 樣 的 調 配 許 委 員 添 財 : 有 嗎?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有, 有 關 監 獄 的 醫 療 設 備, 我 們 也 都 很 重 視, 各 醫 療 科 別, 包 括 眼 科 內 科 外 科 等 等, 我 們 也 都 有 充 實 許 委 員 添 財 : 我 去 探 望 阿 扁 的 時 候, 他 怎 麼 會 告 訴 我 因 為 食 物 過 油 過 鹹, 吃 了 只 會 讓 病 情 更 嚴 重, 所 以 就 只 能 不 吃 了 呢? 陳 次 長 守 煌 : 如 果 有 這 種 情 形, 我 們 回 去 馬 上 改 正 許 委 員 添 財 : 不 是 如 果 有 這 種 情 形, 而 是 確 實 已 經 有 這 種 情 形, 而 且 報 紙 也 都 有 刊 載, 他 餓 肚 子, 只 吃 一 根 香 蕉, 他 的 排 便 有 黏 液 啊! 臺 灣 這 樣 搞 下 去 大 家 都 會 很 慘 的! 現 在 是 亂 世 用 重 典, 正 所 謂 虎 毒 不 食 子, 但 竟 然 有 人 虐 待 自 己 的 親 生 骨 肉, 所 以 我 們 要 用 重 典, 但 是 一 年 下 來 將 近 2 萬 人, 如 果 這 個 法 實 施 下 去, 監 獄 就 會 更 滿 了, 請 問 次 長, 現 在 有 沒 有 因 為 虐 兒 被 判 刑 而 在 服 刑 的 受 刑 人? 陳 次 長 守 煌 : 有, 因 為 虐 待 之 後 死 亡 許 委 員 添 財 : 一 年 大 概 有 多 少 人? 陳 次 長 守 煌 : 這 個 部 分 我 們 要 去 查 一 下 統 計 資 料 267

33 許 委 員 添 財 : 死 亡 才 有? 陳 次 長 守 煌 : 沒 有, 死 亡 或 受 傷 都 會 構 成 犯 罪 許 委 員 添 財 : 都 會 去 坐 牢? 那 現 在 有 多 少 人? 陳 次 長 守 煌 : 檢 察 官 在 10 年 內 以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起 訴 的 案 件 是 5 件, 其 中 一 件 被 判 無 罪, 其 他 四 件 被 判 有 罪 許 委 員 添 財 :5 件? 陳 次 長 守 煌 : 有 的 情 況 不 符 合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的 規 定, 但 是 構 成 傷 害 罪 或 妨 害 自 由 罪, 也 會 依 照 兒 少 法 加 重 其 刑 二 分 之 一 許 委 員 添 財 : 本 院 委 員 提 出 的 修 法 是 認 為 如 果 犯 一 般 傷 害 罪, 但 受 害 對 象 是 兒 童 或 自 己 兒 女 時, 就 要 特 別 加 重 處 罰, 是 不 是 這 樣? 陳 次 長 守 煌 : 因 為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在 法 院 實 務 上 適 用 的 案 件 太 少, 就 如 我 剛 才 的 說 明,10 年 內 只 有 5 件 是 以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來 起 訴 的, 許 委 員 添 財 : 非 常 少 嘛!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主 要 是 因 為 構 成 要 件 不 明 確, 而 且 該 條 處 罰 的 是 結 果 犯, 但 結 果 犯 很 難 證 明, 例 如 只 有 纏 足 會 妨 害 身 心 發 展 比 較 明 確 之 外, 其 他 的 很 難 去 證 明, 所 以 我 們 將 其 修 正 為 足 以 妨 害, 這 是 參 酌 刑 法 其 他 有 關 危 險 犯 的 立 法 體 例, 做 了 這 樣 的 修 正 後, 未 來 適 用 本 條 的 機 會 就 比 較 大 許 委 員 添 財 : 適 用 機 會 大, 也 就 是 範 圍 擴 充 了, 條 件 放 寬 了, 這 樣 會 不 會 陳 次 長 守 煌 : 條 件 明 確 許 委 員 添 財 : 會 不 會 再 形 成 新 的 不 明 確? 條 文 規 定 妨 害 其 身 心 之 健 全, 身 心 之 健 全 怎 麼 檢 查 出 來? 他 還 在 成 長 啊! 陳 次 長 守 煌 : 醫 生 的 報 告 或 社 工 人 員 的 評 估, 他 們 會 去 訪 查, 還 包 括 生 活 環 境 及 其 他 各 種 情 形 等 等 許 委 員 添 財 : 以 你 這 個 法 務 專 家 的 角 度 來 看, 本 條 修 正 後 會 不 會 又 再 發 生 有 錢 判 生 沒 錢 判 死 或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萬 萬 條, 卻 比 不 上 黃 金 一 條 的 情 況? 陳 次 長 守 煌 : 不 會 有 這 種 情 形 啦! 許 委 員 添 財 : 到 時 候 又 任 其 解 釋 啊! 有 辦 法 的 人 找 厲 害 的 人 修 一 下, 語 意 稍 微 不 一 樣, 又 是 有 罪 變 成 無 罪 重 罪 變 成 輕 罪 了, 會 不 會 這 樣? 法 的 不 確 定 性 及 不 穩 定 性, 就 是 法 治 不 進 步 法 治 無 效 的 最 嚴 重 原 因 嘛! 次 長, 會 不 會 在 這 次 修 法 之 後, 又 造 成 了 另 一 個 不 確 定 性? 陳 次 長 守 煌 : 應 該 不 會, 社 會 的 事 實 無 窮, 法 律 的 條 文 有 限, 以 有 限 的 條 文 要 去 規 範 無 窮 的 事 實 是 不 可 能 的, 一 定 會 掛 一 漏 萬,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要 用 涵 蓋 性 的 文 字 許 委 員 添 財 : 就 因 為 這 樣, 所 以 法 律 應 該 周 延, 法 律 應 該 明 確 嘛!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但 不 能 明 確 到 各 個 許 委 員 添 財 : 條 文 規 定 的 足 以 妨 害 其 身 心 健 全 是 不 是 在 技 術 上 實 務 上 已 經 可 以 達 到 明 確 的 審 判 或 明 確 的 偵 查? 268

34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想 沒 有 問 題, 就 是 參 酌 醫 學 上 的 報 告 許 委 員 添 財 : 你 認 為 沒 有 問 題?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許 委 員 添 財 : 這 10 年 來 以 這 個 條 文 起 訴 的 案 子 只 有 5 件, 在 修 正 案 通 過 後, 依 照 目 前 已 經 發 生 的 事 實, 從 普 通 傷 害 罪 變 成 符 合 新 修 法 的 這 項 重 罪 的 案 件, 大 概 會 增 加 多 少? 會 從 5 件 變 成 多 少 件? 陳 次 長 守 煌 : 現 在 發 生 虐 兒 的 情 形 還 不 少 許 委 員 添 財 : 有 沒 有 去 研 究? 陳 次 長 守 煌 : 未 來 的 事 情 很 難 去 評 估 許 委 員 添 財 : 不 是 未 來, 而 是 過 去, 本 席 問 的 是 過 去 已 經 發 生 的 事 實, 因 為 你 們 的 修 法 會 使 得 標 準 改 變, 所 以 請 你 們 回 去 研 究 那 些 個 案, 就 會 產 生 明 確 的 結 果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看 增 加 幾 倍 都 有 可 能 許 委 員 添 財 : 你 們 要 去 修 監 獄 經 濟 學, 為 什 麼 現 在 監 獄 會 人 滿 為 患? 我 們 應 該 要 蓋 監 獄 好 還 是 蓋 學 校 好? 大 家 都 會 覺 得 蓋 學 校 比 較 好, 但 是 蓋 學 校 是 蓋 空 的, 所 以 監 獄 變 成 是 真 的, 但 受 刑 人 進 去 後 就 人 滿 為 患, 也 不 減 刑, 應 該 要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該 減 刑 就 要 減 刑, 總 統 的 責 任 就 是 照 顧 全 民, 為 照 顧 全 民, 該 減 刑 就 應 減 刑, 否 則 不 合 比 例 原 則 也 不 公 平 10 年 前 受 刑 人 服 刑 沒 有 那 麼 痛 苦,10 年 後 受 刑 人 服 刑 變 得 很 痛 苦, 同 樣 被 判 3 年, 過 去 的 3 年 沒 那 麼 痛 苦, 現 在 的 3 年 變 得 那 麼 痛 苦, 以 前 關 3 年 出 獄 後, 身 體 不 會 搞 壞, 現 在 被 關 3 年 出 獄, 身 體 百 病 叢 生, 這 就 是 慢 性 謀 殺, 就 是 暗 中 的 謀 殺, 政 府 率 獸 食 人 就 是 這 樣 總 統 這 個 名 號 聽 起 來 很 好 聽, 搞 不 好 卻 是 在 造 孽, 以 後 搞 不 好 是 下 地 獄 這 樣 說 可 能 太 抽 象, 但 此 事 也 關 乎 國 力,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身 體 健 康, 心 理 健 全, 開 始 恢 復 正 常, 所 以 稱 為 更 生 人, 因 為 他 們 能 真 的 擁 有 新 生 但 現 在 不 是 如 此, 受 刑 人 入 獄 後 遭 受 長 期 慢 性 謀 殺, 出 獄 後 身 體 等 於 被 戕 害 了, 這 樣 怎 麼 對 呢! 所 以 該 減 刑 就 應 減 刑, 你 有 沒 有 上 書 提 醒 總 統 520 快 到 了, 應 該 減 刑? 這 是 一 視 同 仁, 這 是 國 家 的 需 要, 這 是 實 質 處 罰 的 公 平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依 照 憲 法 第 四 十 條 之 規 定, 這 屬 於 總 統 職 權 許 委 員 添 財 : 同 樣 判 刑 3 年,10 年 前 服 刑 的 狀 況 不 是 這 樣, 現 在 服 刑 的 情 況 跟 10 年 前 比 起 來 差 距 那 麼 大, 就 這 一 點 而 言, 是 否 應 該 減 刑?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96 年 時 曾 減 刑, 後 來 發 現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悛 悔 實 據 並 不 明 顯, 所 以 減 刑 的 效 益 並 不 如 外 界 所 想 像 許 委 員 添 財 : 減 刑 當 然 只 是 一 環 而 不 是 全 部, 受 刑 人 受 到 不 人 道 不 公 平 的 處 遇 就 該 改 善, 沒 有 其 他 的 改 善 辦 法 只 能 減 刑, 減 刑 後 有 沒 有 後 遺 症 等 等, 那 是 其 他 的 問 題 為 什 麼 接 受 你 們 的 矯 治, 矯 治 的 結 果 還 要 繼 續 關, 慢 性 謀 殺 才 不 會 出 獄 後 再 造 次 再 犯 法 破 壞 社 會, 怎 麼 可 以 這 樣? 你 們 的 矯 治 功 能 何 在? 這 些 都 要 檢 討, 大 家 要 負 責 主 席 : 接 著 登 記 發 言 的 黃 委 員 昭 順 江 委 員 啟 臣 孔 委 員 文 吉 及 陳 委 員 明 文 均 不 在 場 請 李 委 員 桐 豪 發 言 269

35 李 委 員 桐 豪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司 法 院 對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的 書 面 報 告 中 稱 尊 重 法 務 部, 請 問 究 竟 司 法 院 與 法 務 部 的 態 度 是 否 一 致?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刑 法 屬 於 實 體 法, 訴 訟 法 屬 於 程 序 法, 實 體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是 法 務 部, 訴 訟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則 是 司 法 院, 本 法 由 本 部 主 管, 所 以 司 法 院 表 達 尊 重 的 態 度 李 委 員 桐 豪 : 請 問 法 務 部 對 此 修 正 案 的 態 度 為 何? 陳 次 長 守 煌 : 有 關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去 年 11 月 29 日, 距 今 不 到 4 個 月 之 前, 我 們 有 召 開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會 議, 會 議 成 員 包 括 律 師 學 者 專 家 司 法 院 代 表 及 法 務 部 的 成 員, 包 含 構 成 要 件 刑 度 等 等 都 經 過 討 論 所 以 我 們 樂 見 委 員 提 出 此 一 草 案, 而 此 草 案 的 基 本 架 構 我 們 也 討 論 過, 我 們 贊 成 謝 委 員 所 提 修 正 條 文 草 案, 當 然 其 中 有 些 部 分, 例 如 罰 金 之 提 高, 我 們 也 做 了 建 議 李 委 員 桐 豪 : 幾 個 小 問 題 就 教 於 次 長 第 一,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主 要 規 範 的 是 凌 虐 或 以 他 法 造 成 傷 害, 除 身 體 法 益 外, 其 他 部 分 要 如 何 處 理?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刑 法 其 他 條 文 中 有 關 於 普 通 傷 害 重 傷 害 或 妨 礙 自 由 之 規 定, 如 果 不 符 合 凌 虐 的 要 件, 但 符 合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的 構 成 要 件, 就 適 用 其 他 法 條 李 委 員 桐 豪 : 這 樣 對 於 本 條 保 護 青 少 年 法 益 的 本 意 是 否 有 所 影 響, 或 者 在 涵 蓋 範 圍 上 應 更 完 備? 陳 次 長 守 煌 : 更 完 備 是 必 須 的, 但 因 本 條 文 的 刑 度 很 重, 所 以 有 關 何 謂 凌 虐 或 條 文 中 規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此 一 他 法, 應 該 跟 凌 虐 屬 於 相 當 的 程 度, 這 在 刑 法 的 解 釋 上 有 其 一 定 的 要 求, 我 們 在 嚴 格 的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原 則 下 適 用 不 同 的 法 條 給 予 適 當 的 刑 李 委 員 桐 豪 : 本 條 跟 其 他 既 有 或 現 存 的 保 護 青 少 年 兒 童 的 法 條 之 間 的 競 合 關 係 為 何? 陳 次 長 守 煌 : 兒 少 法 是 就 成 年 人 對 於 未 滿 18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或 少 年 犯 以 年 齡 為 構 成 要 件 以 外 的 其 他 刑 事 案 件, 有 加 重 其 刑 之 規 定, 因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係 以 年 齡 為 構 成 要 件 之 一, 所 以 不 再 適 用 兒 少 法, 但 委 員 可 以 參 酌, 因 為 本 條 文 的 刑 度 滿 重 的, 所 以 不 再 適 用 加 重 其 刑 之 規 定 本 條 與 其 他 法 律 之 間 並 行 不 悖, 應 適 用 加 重 其 刑 者 就 適 用 加 重 其 刑 之 規 定, 應 適 用 傷 害 或 妨 礙 自 由 之 規 定 者 就 各 自 適 用 之 李 委 員 桐 豪 : 不 管 是 兒 少 法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都 是 針 對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特 別 保 護 規 範, 甚 至 就 程 序 法 部 分, 包 括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也 對 少 年 的 定 義 年 齡 有 特 別 的 規 範, 在 這 些 相 關 法 律 中 是 以 12 歲 以 上 到 18 歲 以 下 為 其 年 齡 規 範 區 間, 但 本 條 所 規 範 的 年 齡 是 16 歲 以 下, 針 對 年 齡 這 部 分, 請 問 次 長 認 為 有 無 必 要 作 一 統 一 規 範, 還 是 刑 法 部 分 單 獨 規 定 為 16 歲? 請 問 當 初 本 條 設 定 16 歲 以 下 的 涵 意 何 在?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年 齡 的 區 隔, 例 如 妨 礙 性 自 主 的 規 範 係 以 對 未 滿 16 歲 為 性 交 者 為 要 件, 若 受 害 者 未 滿 14 歲, 則 以 強 制 性 交 罪 相 繩, 所 以 不 同 年 齡 層 次 分 別 適 用 不 同 的 規 範 ; 至 於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之 適 用 究 以 或 12 歲 為 界,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認 為 以 16 歲 為 當 李 委 員 桐 豪 : 為 什 麼? 為 什 麼 要 以 16 歲 為 界? 如 同 剛 才 次 長 所 言, 這 些 法 律 規 範 中 有 歲 之 不 同 規 定, 甚 至 還 有 14 歲 之 規 定, 所 以 是 否 應 就 年 齡 這 部 分 作 一 全 面 性 的 檢 討?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因 為 運 動 營 養 等 等 因 素 之 提 升, 現 在 的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發 育 得 比 較 好, 經 270

36 過 討 論 之 後, 我 們 認 為 還 是 維 持 本 來 16 歲 的 規 定 為 當, 謝 委 員 的 提 案 也 贊 同 以 16 歲 為 標 準 李 委 員 桐 豪 : 問 題 不 在 於 謝 委 員 的 提 案, 本 席 問 的 是 法 務 部 及 司 法 院 執 行 這 些 法 律 時 的 實 務 經 驗, 不 同 法 律 對 於 青 少 年 年 齡 區 隔 的 規 定, 及 18 歲 的 區 分 到 底 是 一 個 主 觀 的 判 定 還 是 有 客 觀 事 實 的 論 證 或 其 他 考 量 的 因 素? 我 們 現 在 已 經 變 成, 對 這 些 青 少 年 而 言, 他 們 也 會 搞 不 清 楚, 我 們 在 塑 造 培 養 他 們 遵 守 法 律 的 態 度 的 過 程 裡, 他 們 就 這 些 歲 數 的 區 隔 也 會 產 生 混 亂, 所 以, 本 席 希 望 法 務 部 或 司 法 院 彼 此 間 能 針 對 年 齡 這 部 分, 就 實 體 及 程 序 上 進 行 討 論, 作 一 個 重 新 的 評 估 陳 次 長 守 煌 : 報 告 委 員, 因 為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有 司 法 院 的 代 表, 是 最 高 法 院 庭 長 法 官 來 參 與, 經 過 大 家 的 討 論, 都 是 李 委 員 桐 豪 : 你 們 的 客 觀 論 述 的 基 礎 在 哪 裡? 就 像 我 剛 剛 講 的, 有 歲 的 分 別, 這 對 青 少 年 來 說, 他 們 會 產 生 混 亂, 他 已 經 搞 不 清 楚 他 的 行 為 可 獲 得 的 保 護 範 圍 我 可 以 向 你 保 證, 司 法 院 或 法 務 部 有 沒 有 到 高 中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就 其 行 為 舉 止 應 有 之 規 範 進 行 調 查, 讓 他 們 瞭 解 他 們 在 及 18 歲 各 年 齡 層 可 能 發 生 的 狀 況? 你 們 有 沒 有 做 過 這 樣 的 報 告, 還 是 只 是 你 們 在 辦 公 室 自 己 主 動 主 觀 去 想 像 這 件 事? 陳 次 長 守 煌 : 各 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對 於 各 國 中 小 及 高 中 會 進 行 法 律 宣 導, 除 舉 辦 演 講 外, 還 舉 行 法 律 常 識 比 賽, 法 務 部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做 得 非 常 多 至 於 年 齡 分 隔 的 部 分, 有 時 見 仁 見 智, 像 與 未 滿 16 歲 青 少 年 性 交, 縱 使 這 個 青 少 年 同 意 也 不 可 以 這 些 會 隨 著 時 代 及 地 區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考 量, 本 來 的 條 文 就 規 定 是 未 滿 16 歲 李 委 員 桐 豪 : 我 知 道 條 文 規 定 是 未 滿 16 歲 我 現 在 是 說, 法 律 本 身 必 須 簡 單 化, 讓 遵 循 者 能 夠 很 清 楚 地 知 道 規 則 所 在, 對 不 對? 可 不 可 以 請 法 務 部 內 部 再 檢 討 一 下, 就 兒 童 青 少 年 的 相 關 法 律 的 年 齡 部 分 作 一 全 盤 的 整 理? 最 主 要 在 於, 要 讓 社 會 大 眾, 特 別 是 當 事 人 青 少 年 們 瞭 解 他 們 權 益 的 範 疇 陳 次 長 守 煌 : 加 以 統 一 當 然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構 想, 但 事 實 上, 若 將 未 滿 16 歲 性 交 構 成 犯 罪 的 年 齡 提 高 到 18 歲 李 委 員 桐 豪 : 我 沒 有 這 樣 說 我 是 說 你 們 要 做 一 個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是 說 會 隨 著 各 個 罪 的 不 同 加 以 衡 量 李 委 員 桐 豪 : 我 希 望 你 們 作 個 研 究, 好 不 好? 陳 次 長 守 煌 : 好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李 委 員 桐 豪 : 謝 謝 主 席 : 接 下 來 登 記 發 言 的 吳 委 員 秉 叡 楊 委 員 麗 環 羅 委 員 淑 蕾 陳 委 員 其 邁 楊 委 員 瓊 瓔 賴 委 員 士 葆 徐 委 員 欣 瑩 謝 委 員 國 樑 薛 委 員 凌 徐 委 員 耀 昌 紀 委 員 國 棟 吳 委 員 育 昇 林 委 員 岱 樺 張 委 員 慶 忠 姚 委 員 文 智 林 委 員 明 溱 陳 委 員 淑 慧 盧 委 員 嘉 辰 林 委 員 滄 敏 林 委 員 世 嘉 陳 委 員 亭 妃 吳 委 員 育 仁 呂 委 員 玉 玲 蘇 委 員 清 泉 蔡 委 員 正 元 潘 委 員 維 剛 邱 委 員 文 彥 林 委 員 國 正 皆 不 在 場 請 黃 委 員 偉 哲 發 言 271

37 黃 委 員 偉 哲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次 長, 請 教 你 幾 個 問 題 虐 童 案 近 年 日 增, 因 為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對 這 類 案 件 的 觀 感 不 佳, 所 以 大 家 都 想 將 相 關 案 件 的 刑 度 加 重, 而 在 實 際 審 理 過 程 中, 法 官 也 傾 向 採 判 較 重 刑 責 雖 有 這 樣 作 法, 可 是 仍 感 覺 虐 童 案 的 發 生 機 率 比 例 未 因 嚴 刑 重 罰 而 改 變, 甚 至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傾 向 我 不 知 道 法 務 部 是 否 曾 做 過 這 方 面 的 瞭 解? 我 並 不 反 對 加 重 刑 罰, 重 點 在 於 加 重 刑 罰 有 沒 有 實 質 上 達 到 遏 止 犯 罪 的 效 果?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說 明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我 們 也 認 為 刑 度 不 能 提 得 太 高, 以 致 於 讓 法 官 判 不 下 去, 這 就 失 去 立 法 的 本 意,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法 律 跟 其 他 的 條 文 黃 委 員 偉 哲 : 重 點 在 於 你 有 沒 有 想 過 原 因 何 在? 你 有 沒 有 想 過 一 味 地 加 重 刑 度, 並 無 法 遏 阻 犯 罪 的 發 生? 陳 次 長 守 煌 : 此 次 的 修 法 主 要 是 要 讓 構 成 要 件 更 明 確 黃 委 員 偉 哲 : 不 要 講 寬 鬆, 就 是 要 更 明 確 可 是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這 樣 的 一 個 現 象 有 沒 有 辦 法 改 變? 很 多 時 候 我 們 想 要 加 重 其 刑 或 讓 構 成 要 件 更 明 確, 讓 模 糊 空 間 少 一 點, 但 這 樣 的 作 法 並 沒 有 遏 阻 虐 童 案 的 發 生 陳 次 長 守 煌 : 本 來 凌 虐 兒 童 就 是 一 件 不 對 的 事, 如 果 修 法 之 後, 透 過 宣 導, 讓 人 民 知 道 虐 童 的 嚴 重 性 及 刑 法 處 罰 的 刑 度 很 重, 他 們 可 能 就 會 在 這 方 面 知 所 節 制 黃 委 員 偉 哲 : 這 樣 是 OK 的, 只 是 我 覺 得 這 樣 的 作 法 能 否 達 到 嚇 阻 犯 罪 發 生 的 效 果? 其 次, 有 個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虐 童 案 的 施 暴 者 大 約 有 四 分 之 一 有 酗 酒 吸 毒 的 惡 習, 其 實 這 些 人, 尤 其 是 毒 品 的 使 用 者, 都 是 施 暴 的 高 危 險 群, 他 們 也 都 進 過 勒 戒 所, 應 該 會 有 紀 錄, 有 沒 有 辦 法 透 過 檢 警 足 夠 的 警 力 進 行 查 察 的 動 作, 將 這 些 人 列 為 高 危 險 群, 不 定 期 訪 視, 看 看 是 否 會 好 一 些?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檢 察 官 在 辦 案 過 程 中, 發 現 有 虐 童 狀 況 時, 如 果 家 中 還 有 其 他 幼 小 的 孩 童, 我 們 會 通 報 警 察 機 關 及 社 福 機 構 讓 他 們 關 注 這 一 類 的 當 事 者 黃 委 員 偉 哲 : 這 要 拜 託 了 第 二 個 問 題,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曾 經 修 正 過, 使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如 果 低 於 二 十 公 克 以 下 者, 就 處 以 行 政 罰 及 罰 鍰, 並 要 接 受 講 習, 是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黃 委 員 偉 哲 : 可 是 現 在 卻 有 些 吸 毒 者 脫 逃 不 繳 罰 鍰, 是 因 為 行 政 罰 則 較 輕 的 原 因 嗎? 你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執 行 率 好 像 只 有 3 成, 是 嗎? 這 樣 有 沒 有 偏 低? 還 有 二 億 多 該 收 的 罰 鍰 金 額 尚 未 收 到 陳 次 長 守 煌 : 這 些 收 不 到 的 案 件 都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署 強 制 執 行 黃 委 員 偉 哲 : 對, 可 是 說 不 定 這 些 收 取 的 成 本 就 高 於 應 收 的 罰 緩 金 額, 等 於 國 家 本 來 要 罰 當 事 人 罰 鍰, 最 後 卻 要 花 更 多 的 人 力 及 物 力 去 做 這 件 事, 因 為 當 事 人 脫 逃 這 種 情 況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算 是 浪 費 資 源 當 然, 追 求 社 會 正 義 時, 有 時 不 能 以 經 濟 效 益 來 衡 量, 但 重 點 是 你 改 為 行 政 罰, 可 能 單 一 個 案 的 罰 鍰 金 額 不 多, 但 當 事 人 脫 逃, 政 府 必 須 花 更 多 的 人 力 及 物 力 強 制 執 行 他 應 繳 的 罰 鍰, 這 就 像 罰 個 300 元 的 違 規 停 車, 政 府 卻 可 能 花 費 3,000 元, 甚 至 5 6,000 元 的 人 力 物 力 的 成 本 去 追 繳 這 筆 罰 單 這 部 分 能 不 能 做 一 個 比 較 妥 適 的 處 理? 陳 次 長 守 煌 : 有 關 經 濟 效 益 及 機 會 成 本 部 分, 我 們 都 有 請 行 政 執 行 署 要 加 以 考 量 272

38 黃 委 員 偉 哲 : 怎 麼 考 量? 陳 次 長 守 煌 : 如 果 罰 金 金 額 很 小, 政 府 卻 要 花 數 倍 的 成 本 進 行 追 繳, 加 上 又 查 出 當 事 人 確 實 無 法 繳 納, 而 非 故 意 與 政 府 對 抗 的 刁 民, 原 則 上, 我 們 只 好 先 擱 著 黃 委 員 偉 哲 : 如 果 是 真 的 有 困 難, 沒 辦 法 繳 交, 有 錢 買 毒 品, 沒 錢 繳 罰 款 者, 就 先 擱 著?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黃 委 員 偉 哲 : 如 果 施 行 成 效 不 當 的 話, 有 沒 有 考 慮 恢 復 為 刑 罰? 還 是 怕 監 獄 人 滿 為 患? 事 實 上, 你 們 有 沒 有 想 到 法 修 正 之 後, 持 有 20 公 克 以 下, 刑 責 改 為 行 政 罰 的 人 數 有 多 少? 陳 次 長 守 煌 : 這 可 能 要 查 一 下 黃 委 員 偉 哲 : 多 少 人 適 用 這 部 分 改 為 行 政 罰 的 罰 則? 你 可 以 給 我 書 面 資 料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可 以 黃 委 員 偉 哲 : 請 給 我 書 面 的 統 計 數 字 資 料, 讓 我 們 瞭 解 毒 品 危 害 管 制 條 例 修 法 之 後, 改 判 行 政 罰 的 人 數 與 已 繳 未 繳 之 人 數 謝 謝 次 長 陳 次 長 守 煌 : 好 謝 謝 主 席 ( 林 委 員 正 二 代 ): 所 有 委 員 都 已 發 言 完 畢 謝 委 員 為 提 案 委 員, 請 謝 委 員 國 樑 發 言 謝 委 員 國 樑 : 主 席 各 位 列 席 官 員 各 位 同 仁 次 長, 這 兩 天 談 陳 水 扁 的 東 西 談 得 非 常 地 多 你 知 道 汪 笨 湖 開 了 一 個 台, 故 意 將 1.3 坪 充 分 地 凸 顯 出 來 監 獄 行 刑 法 是 你 們 實 施 監 獄 行 政 時 所 依 據 的 法 則, 也 是 我 們 訂 定 出 來 的 法 條 監 獄 行 刑 法 有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要 如 何 收 容? 是 幾 個 人 一 間? 當 8 9 人 一 間 時, 房 間 要 多 大? 一 人 房 的 空 間 又 是 多 大? 你 等 一 下 就 知 道 我 為 何 要 問 這 個 問 題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答 復 陳 次 長 守 煌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監 獄 行 刑 法 沒 有 作 這 麼 細 的 規 定 我 要 澄 清 一 下, 陳 前 總 統 的 舍 房 是 1.38 坪 謝 委 員 國 樑 : 所 以 多 了 0.08 坪?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謝 委 員 國 樑 : 那 是 多 大? 陳 次 長 守 煌 : 另 外, 有 一 種 關 比 較 多 的 受 刑 人 的 房 舍 大 小 為 5.47 坪 謝 委 員 國 樑 :5.47 坪 是 關 幾 個? 陳 次 長 守 煌 : 會 隨 受 刑 人 人 數 的 增 減 而 有 變 動, 有 時 甚 至 關 了 18 個 人 也 有 可 能 謝 委 員 國 樑 : 那 還 不 如 關 28 個 人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因 為 這 幾 天 大 家 都 在 吵 陳 水 扁 的 問 題, 一 下 要 他 特 赦, 說 他 住 的 地 方 太 小, 我 就 好 好 地 翻 了 一 下 監 獄 行 刑 法, 我 看 不 到 有 關 1.38 坪 坪 數 的 立 法, 也 看 不 到 你 剛 剛 講 的 5.47 坪 的 部 分 到 底 是 誰 決 定 他 一 個 人 住 在 1.38 坪 的 房 舍? 陳 次 長 守 煌 : 那 是 兩 人 房 謝 委 員 國 樑 : 可 是 監 獄 實 境 的 畫 面 只 有 他 一 個 人 你 說 是 2 個 人 住 1.38 坪?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謝 委 員 國 樑 : 是 誰 決 定 他 一 個 人 或 兩 個 人 住 1.38 坪? 又 是 誰 可 以 決 定 讓 8 個 人 住 5.47 坪 的 房 舍, 也 就 是 依 他 的 身 體 狀 況 進 行 房 舍 調 配 作 業? 273

39 陳 次 長 守 煌 : 典 獄 長 及 戒 護 科 長 會 斟 酌 實 際 的 情 形 作 調 整, 陳 前 總 統 因 為 是 卸 任 的 總 統 謝 委 員 國 樑 : 你 們 認 為 兩 個 人 住 1.38 坪 或 一 個 人 住 1.38 坪, 就 是 目 前 最 佳 的 決 定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因 為 他 如 果 下 工 廠 或 與 其 他 人 住 在 一 起, 可 能 會 有 安 全 方 面 的 紛 爭, 因 為 黨 派 不 同, 而 產 生 一 些 糾 葛, 這 都 會 影 響 到 安 全 秩 序 的 維 護 謝 委 員 國 樑 : 我 能 夠 理 解 你 在 獨 自 兩 人 或 多 人 收 容 的 顧 慮, 我 現 在 說 的 是 收 容 房 舍 的 大 小 陳 水 扁 他 一 個 人 住, 他 住 多 大? 若 兩 個 人 住, 則 住 多 大? 若 他 與 一 群 人 住 的 話, 他 又 住 多 大? 你 知 道 其 實 陳 水 扁 的 事 是 勞 民 傷 財, 他 既 然 沒 有 認 罪, 我 個 人 是 不 主 張 他 可 以 接 受 特 赦, 我 個 人 很 清 楚 自 身 的 立 場 但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每 天 都 有 人 為 他 住 的 大 小 爭 吵 不 休, 我 就 想 問 法 務 部 及 北 監, 你 們 如 何 作 出 最 佳 判 斷, 決 定 他 最 佳 的 住 房 大 小? 陳 次 長 守 煌 : 兩 人 房 就 是 1.38 坪 謝 委 員 國 樑 : 很 少 人 住 兩 人 房, 不 是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謝 委 員 國 樑 : 誰 住 兩 人 房? 陳 次 長 守 煌 : 因 為 他 還 有 一 些 案 件 還 在 審 理 中, 所 以 這 當 中 有 一 些 顧 慮 謝 委 員 國 樑 : 所 以 你 的 意 思 是 說, 等 案 子 審 理 完 畢, 他 就 要 跟 8 個 人 一 起 住? 陳 次 長 守 煌 : 那 不 見 得 謝 委 員 國 樑 : 這 都 有 裁 量 權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謝 委 員 國 樑 : 假 如 裁 量 讓 他 一 個 人 獨 居 1.38 坪 房 舍, 而 非 兩 個 人 住 1.38 坪, 我 們 有 違 反 監 獄 行 刑 法 的 規 定 嗎? 陳 次 長 守 煌 : 也 沒 有, 但 是 有 一 個 人 相 陪 伴, 有 時 考 慮 到 安 全 的 問 題 謝 委 員 國 樑 : 是 怕 他 傷 害 自 己 等 等? 陳 次 長 守 煌 : 對 謝 委 員 國 樑 : 我 今 天 沒 有 下 任 何 結 論, 我 只 是 要 求 法 務 部, 你 們 應 該 自 行 研 究 陳 水 扁 的 問 題 占 據 了 多 少 國 家 的 版 面, 拿 這 些 資 源 來 討 論 這 些 沒 有 解 決 之 道 解 決 之 論 的 議 題, 實 在 很 徒 勞 無 功 你 們 法 務 部 怎 樣 收 容 陳 水 扁, 就 現 階 段 來 看, 是 不 是 最 好 最 有 效 率 的 方 法? 你 們 有 捫 心 自 問, 跟 全 國 同 胞 說, 我 們 收 容 陳 水 扁 的 方 式 是 最 好 的 方 式, 沒 有 比 這 個 更 好 的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那 我 下 一 次 就 請 部 長 這 樣 子 回 答 我 ; 如 果 不 是, 我 認 為 你 們 是 否 可 以 研 究 一 下? 因 為 現 在 每 天 吵, 我 看 了 都 頭 暈! 我 覺 得 司 法 委 員 會 不 應 該 討 論 這 種 議 題, 相 較 於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這 一 條 刑 法 法 條 是 多 麼 重 要 的 法 條, 但 我 卻 覺 得 大 家 都 在 討 論 他 的 事, 我 覺 得 是 沒 有 必 要 的 但 沒 有 必 要, 可 以 規 避 掉 的 前 提 是, 你 們 有 沒 有 做 好 最 佳 的 判 斷 次 長, 你 不 需 要 回 答, 是 否 可 以 將 我 的 意 見 帶 回 部 裡 向 部 長 及 矯 正 機 關 的 同 仁 報 告? 未 來 有 機 會 我 們 再 來 討 論 這 個 議 題 陳 次 長 守 煌 : 是 政 策 的 推 展 有 時 在 利 弊 得 失 的 衡 量 上, 也 沒 有 絕 對 的 對 錯 謝 委 員 國 樑 : 這 是 很 重 要 陳 次 長 守 煌 : 兩 利 相 權 取 其 重, 兩 害 相 權 取 其 輕 274

40 謝 委 員 國 樑 : 所 以 你 們 要 做 出 最 佳 的 判 斷 陳 次 長 守 煌 : 我 們 做 這 項 評 估 其 實 花 了 很 多 心 力 謝 委 員 國 樑 : 我 們 再 討 論 陳 次 長 守 煌 : 謝 謝 主 席 : 現 做 如 下 決 議 : 一 登 記 發 言 的 委 員 都 已 發 言 完 畢, 詢 答 結 束 二 委 員 質 詢 時, 要 求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或 書 面 答 復, 請 相 關 機 關 儘 速 送 交 個 別 委 員 及 本 會 三 潘 委 員 維 剛 謝 委 員 國 樑 所 提 書 面 意 見, 列 入 紀 錄, 刊 登 公 報, 並 請 相 關 機 關 以 書 面 答 復 潘 委 員 維 剛 書 面 意 見 : 刑 法 刑 度 的 制 定 原 則, 依 據 罪 刑 相 當 性 原 則, 須 依 據 被 告 所 犯 何 罪 而 求 處 適 當 之 刑, 關 於 修 正 對 未 滿 十 六 歲 人 犯 妨 害 其 身 心 發 展 之 罪, 本 席 認 為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人 乃 係 國 家 未 來 之 棟 梁, 且 其 人 生 才 剛 開 始, 為 防 範 被 告 對 其 犯 此 類 之 罪, 並 且 相 類 似 之 罪 之 被 告, 依 據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研 究 指 出, 通 常 都 具 有 反 覆 性 而 呈 現 無 法 治 療 的 狀 態, 因 此 只 有 提 高 刑 度 使 其 自 知 將 會 受 到 長 期 自 由 刑 的 處 罰, 使 被 告 控 制 自 己 之 衝 動 本 席 認 為 調 高 刑 度 固 然 對 於 所 保 護 的 法 益 有 所 幫 助, 但 這 種 幫 助 是 屬 於 較 為 傳 統 的 法 學 思 想, 因 為 當 給 予 被 告 一 定 之 刑 度 時, 通 常 對 於 被 害 人 都 已 經 造 成 傷 害, 則 刑 度 的 處 罰 是 一 種 應 報 刑 的 概 念, 只 能 給 予 被 害 者 及 其 家 屬 心 靈 方 面 的 補 償, 對 於 被 害 事 實 則 無 法 挽 回, 造 成 相 關 人 士 的 終 生 遺 憾 本 席 認 為 對 於 法 治 教 育 的 落 實, 才 是 根 本 降 低 犯 罪 發 生 的 方 法, 然 而 我 國 法 治 教 育 的 落 實 並 不 如 先 進 國 家 的 程 度, 對 於 許 多 犯 罪 行 為 都 不 知 道 屬 於 犯 罪 行 為 而 為 之, 例 如 新 聞 媒 體 經 常 報 導 在 路 上 突 然 猛 踩 剎 車 的 情 形, 這 種 行 為 可 能 是 構 成 刑 法 上 強 制 罪 的 行 為, 但 是 仍 然 常 常 看 到 這 些 狀 況, 顯 示 我 國 法 治 教 育 仍 然 有 加 強 之 處, 本 席 認 為 民 主 多 元 社 會 最 應 重 視 的 就 是 法 治 教 育, 為 我 國 教 育 體 系 對 於 法 治 教 育 的 教 學 機 會 甚 少, 並 且 司 法 機 構 所 辦 的 法 治 教 育 體 驗, 僅 僅 都 參 觀 本 院, 相 較 於 司 法 審 判 體 系, 實 際 觀 看 審 判 過 程 顯 少, 本 席 認 為 司 法 機 關 應 該 儘 速 研 究 相 關 法 制 教 育 實 際 體 驗 活 動, 讓 法 治 教 育 更 為 生 活 化, 使 法 治 教 育 從 基 本 做 起 謝 委 員 國 樑 書 面 意 見 : 案 由 : 本 院 委 員 謝 國 樑, 鑑 於 凌 虐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行 為, 除 傷 害 其 身 體 與 健 康 外, 更 將 嚴 重 影 響 其 未 來 人 格 發 展, 故 兒 童 及 少 年 向 為 國 家 應 予 積 極 保 護 之 對 象 惟 近 來 凌 虐 兒 童 事 件 頻 傳, 致 使 受 害 者 身 體 傷 殘, 甚 至 死 亡 之 情 事 發 生, 顯 示 現 有 刑 法 第 277 條 第 278 條 及 第 286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處 罰 過 輕 或 有 疏 漏, 已 不 足 以 因 應 社 會 期 待 與 法 益 保 護, 爰 擬 具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法 務 部 亦 表 支 持 本 案 頗 表 欣 慰, 應 儘 速 推 動 立 法 完 成 說 明 : 一 根 據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我 國 未 滿 18 歲 之 受 虐 兒 童 及 少 年 於 民 國 95 年 之 統 計 為 7,837 人,99 年 達 到 1 萬 8,454 人, 五 年 期 間, 受 虐 人 數 成 長 一 倍 以 上, 又 近 來 所 發 生 之 凌 虐 兒 少 事 件, 其 手 段 之 日 益 殘 忍, 已 達 泯 滅 人 性 之 地 步, 其 中 並 有 致 人 於 死 之 案 件 發 生, 顯 示 我 國 兒 童 及 少 年 受 虐 情 形 相 當 嚴 重 275

41 二 查 現 行 刑 法 規 定 並 未 針 對 虐 兒 訂 有 處 罰 規 範, 按 現 行 規 定 多 以 刑 法 第 277 條 傷 害 罪 或 第 278 條 重 傷 罪 論 處, 並 按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112 條 之 規 定 再 加 重 其 刑 二 分 之 一, 惟 傷 害 罪 之 構 成, 需 對 其 身 體 或 健 康 造 成 傷 害 之 實 害 結 果 發 生, 其 刑 度 僅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加 重 其 刑 後, 最 高 僅 可 處 四 年 六 月 之 有 期 徒 刑, 顯 已 不 符 社 會 期 待 三 凌 虐 之 方 式 與 種 類 多 樣, 包 括 可 藉 由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之 方 式 為 之, 如 施 予 毆 打 燒 燙 推 摔 或 綑 綁 等 粗 暴 作 為, 或 是 不 易 造 成 明 顯 傷 害 結 果 的 行 為, 例 如 持 續 長 期 的 罰 跪 命 粗 重 工 作 剝 奪 睡 眠 言 詞 侮 辱 鄙 視 等, 亦 可 藉 由 施 予 壓 力 刻 意 疏 離 忽 略 照 顧 等 不 作 為 之 折 磨 方 式 為 之, 均 可 構 成 凌 虐, 其 所 生 之 傷 害 不 僅 止 於 身 體 或 健 康 之 傷 害, 亦 可 產 生 精 神 或 心 理 上 之 傷 害, 使 兒 童 及 少 年 產 生 偏 差 行 為, 影 響 其 人 格 發 展, 故 凌 虐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除 一 般 可 見 之 身 體 實 害, 同 時 亦 包 括 心 理 傷 害 ; 又 如 前 所 述, 凌 虐 有 可 能 長 期 發 生 但 未 造 成 實 害, 不 構 成 傷 害 罪 之 犯 罪 結 果, 故 凌 虐 與 傷 害 行 為 之 本 質 亦 有 不 同 兒 童 及 少 年 受 虐 除 身 體 傷 害 外, 亦 將 影 響 其 人 格 發 展, 虐 兒 行 為 實 為 重 大 惡 行, 已 難 容 於 社 會, 僅 依 現 行 刑 法 相 關 規 範, 顯 已 難 收 遏 阻 懲 戒 之 效, 故 針 對 虐 兒 之 惡 行 應 科 予 較 重 之 刑 責 四 本 次 法 務 部 對 本 案 報 告 亦 多 表 支 持 與 認 同, 本 席 頗 表 欣 慰, 為 使 法 律 修 正 與 時 俱 進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應 合 作 儘 快 完 成 立 法 工 作 主 席 : 另 外, 本 案 有 委 員 建 議 召 開 公 聽 會, 所 以 本 案 等 召 開 公 聽 會 之 後, 再 另 定 期 繼 續 審 查 今 日 會 議 到 此 結 束 散 會 散 會 (12 時 20 分 ) 276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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