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 言 從 近 年 來 豐 富 的 考 古 遺 址 陸 續 發 掘 可 知, 台 灣 島 嶼 居 民 文 化 類 型 多 元, 且 年 代 久 遠 從 3 萬 多 年 前 的 舊 石 器 時 代 出 土 遺 物, 以 致 於 迄 今 數 百 年 新 石 器 文 的 時 代, 其 文 化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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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年 9 月 日 民 族 所 60 週 年 所 慶 : 跨 文 化 學 術 研 討 會 台 灣 瀕 危 族 群 文 化 困 境 評 析 黃 智 慧 摘 要 : 自 古 以 來, 台 灣 島 上 存 續 眾 多 族 群, 孕 育 多 元 文 化, 構 成 共 生 共 榮 的 社 會 族 群 之 間, 人 口 規 模 大 小 不 一, 差 異 極 大 以 目 前 官 方 承 認 之 16 族 總 人 口 數 達 54 萬 餘 人 (2015 年 68 內 政 部 統 計 ), 其 族 群 人 口 規 模 從 2 百 多 人 到 20 多 萬 人, 最 大 差 距 達 到 一 千 倍 然 而 在 政 策 上 對 此 巨 大 差 距, 似 無 相 對 應 的 措 施 尤 其 自 2001 年 之 後, 在 原 本 九 族 之 外, 陸 續 新 認 定 七 個 族 群, 其 中 五 個 族 群 ( 邵 族 撒 奇 萊 雅 族 噶 瑪 蘭 族 卡 那 卡 那 富 族 拉 阿 魯 阿 族 ) 的 人 口 數 都 在 2 千 人 以 下, 近 年, 這 五 個 族 群 所 使 用 的 語 言 被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認 定 為 極 度 瀕 危 語 言 的 等 級, 該 等 級 還 包 含 了 平 埔 族 群 的 巴 宰 語 後 者 所 屬 的 平 埔 族 群 的 有 多 數 語 言, 在 該 項 評 估 內 已 被 劃 入 滅 絕 的 狀 態 然 而, 語 言 只 是 族 群 文 化 表 現 的 一 項 指 數, 語 言 使 用 行 為 或 許 中 斷, 並 不 能 代 表 該 語 言 創 造 者 使 用 者 的 人 群 社 群 甚 至 於 族 群 的 滅 絕 而 在 語 言 之 外, 上 述 族 群 在 文 化 存 續 問 題 上, 也 瀕 臨 極 為 嚴 重 的 危 機 迄 今 政 府 部 門 除 了 語 言 的 振 興 方 案 之 外, 並 沒 有 對 這 些 族 群 給 予 評 估 或 特 別 的 保 護 以 策 劃 相 對 應 政 策 本 文 目 的 在 於 探 討 瀕 危 族 群 的 文 化 存 續 問 題, 評 估 其 目 前 困 境, 思 考 台 灣 瀕 危 族 群 處 境 及 其 可 能 的 支 援 方 案 關 鍵 字 : 瀕 危 語 言 原 住 民 族 平 埔 族 群 滅 絕 1

2 一 前 言 從 近 年 來 豐 富 的 考 古 遺 址 陸 續 發 掘 可 知, 台 灣 島 嶼 居 民 文 化 類 型 多 元, 且 年 代 久 遠 從 3 萬 多 年 前 的 舊 石 器 時 代 出 土 遺 物, 以 致 於 迄 今 數 百 年 新 石 器 文 的 時 代, 其 文 化 發 展 類 型 可 延 續 到 今 日 現 存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在 如 此 亙 古 久 遠 的 時 間 軸 中, 地 下 出 土 文 物 的 類 型 數 量 遠 大 於 今 日 現 存 的 族 群 文 化, 顯 示 島 嶼 舞 台 不 斷 上 演 族 群 文 化 興 衰 榮 枯 的 戲 碼 不 論 如 何, 從 十 七 世 紀 以 來, 以 荷 蘭 西 班 牙 文 獻 為 始 以 至 於 清 代 的 族 群 文 化 記 載, 其 數 量 也 超 過 今 日 所 知 族 群 可 見, 島 嶼 族 群 的 興 衰 更 迭, 在 近 三 百 多 年 來 起 了 很 大 的 變 化 對 於 這 樣 的 劇 烈 變 遷 的 機 制, 學 界 迄 今 著 墨 不 多, 到 底, 近 數 百 年 來, 台 灣 族 群 文 化 生 成 與 衰 微 的 機 制 為 何, 什 麼 因 素 造 成 族 群 人 口 領 域 擴 張, 而 又 是 什 麼 因 素 造 成 族 群 衰 微, 甚 至 瀕 臨 滅 絕?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從 1993 年 起 進 行 Red Book of Endangered Languages 研 究 計 畫, 首 度 展 開 對 於 全 世 界 大 規 模 的 瀕 臨 滅 絕 的 語 言 的 調 查 計 畫 初 期, 在 東 北 亞 之 瀕 危 語 言 的 調 查 國 家 僅 有 中 國 日 本 蒙 古 西 伯 利 亞 四 國, 台 灣 尚 未 被 列 入 但 這 個 計 畫 持 續 進 行, 到 2010 年,UNESCO 出 版 了 Atlas of the World's Languages in Danger 的 互 動 性 地 圖 資 料, 台 灣 島 嶼 以 及 鄰 近 島 嶼 也 被 列 入 了 調 查 對 象 1 對 於 全 世 界 約 二 千 五 百 個 語 言,UNESCO 以 該 語 言 的 活 躍 程 度, 例 如 : 是 否 在 家 庭 內 作 為 母 語 使 用 等, 分 出 六 個 評 比 標 準, 分 別 是 :(0) 滅 絕 (extinct), (1) 極 度 瀕 危 (critically endangered),(2) 嚴 重 瀕 危 (severely endangered), (3) 明 顯 瀕 危 (definitely endangered),(4) 脆 弱 (vulnerable) 與 (5) 安 全 但 受 威 脅 (stable yet threatened, safe) 在 此 標 準 底 下, 這 份 網 路 公 開 版 所 發 表 的 地 圖 報 告 指 出, 在 台 灣 已 達 滅 絕 程 度 的 語 言 有 Taokas( 道 卡 斯 ), Siraiya( 西 拉 雅 ), Papora( 拍 瀑 拉 ), Ketangalan ( 凱 達 格 蘭 ), Hoanya( 和 安 雅 ), Babuza( 巴 布 薩 ), Kulun( 龜 崙 ), Basay( 巴 賽 ) 等 8 種 而 有 6 種 語 言 正 處 於 所 謂 極 度 瀕 危 的 狀 態, 亦 即, 該 語 言 只 被 祖 父 母 輩 及 以 上 輩 份 的 人 們 使 用, 而 該 族 群 主 要 人 口 已 經 不 能 流 利 運 用 該 語 言 的 狀 態 分 別 是 :Thao( 邵 ), Pazeh( 巴 宰 ), Nataolan( 撒 奇 萊 雅 ), Kavalan( 噶 瑪 蘭 ), Kanakanabu( 卡 那 卡 那 富 ), Saarao( 拉 阿 魯 哇 ) 另 外, 還 有 Saisiyat( 賽 夏 ) 處 於 嚴 重 瀕 危 的 狀 態, 其 餘 9 個 族 群 語 言 則 都 被 歸 類 於 脆 弱 狀 態, 分 別 Amis( 阿 美 ),Bunun( 布 農 ),Paiwan( 排 灣 ), Pyuma( 卑 南 ),Rukai( 魯 凱 ),Taroko( 太 魯 閣 ),Tayal( 泰 雅 ),Tsou ( 鄒 ),Yami( 雅 美 ) 等 2 從 這 些 分 類 中, 可 以 說 幾 乎 台 灣 所 有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的 存 續 都 屬 於 受 到 威 脅 狀 態 1 Moseley, Christopher (ed.), 2010, Atlas of the World s Languages in Danger, 3rd ed. UNESCO Publishing,Paris. 2 在 這 個 資 料 裡 缺 少 賽 德 克 族, 或 許 是 引 用 資 料 當 時 賽 德 克 族 尚 未 被 獨 立 認 定 的 緣 故 2

3 面 對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普 遍 有 流 失 之 虞 的 情 形, 中 央 政 府 原 民 會 在 2006 年 依 據 當 時 通 過 的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基 本 法 以 及 相 關 法 令 制 訂 了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振 興 六 年 計 畫 ( ), 總 預 算 達 7 億 1900 萬 元 結 束 後,2014 年 起 接 續 進 行 第 二 期 的 六 年 計 畫 ( 預 計 到 2019 年 ), 在 第 二 期 計 畫 裡, 首 度 提 及 2009 年 UNESCO 所 評 估 的 極 度 瀕 危 與 嚴 重 瀕 危 層 級 的 族 群, 並 特 別 針 對 此 加 入 搶 救 瀕 危 語 言 一 項 工 作 第 二 期 計 畫 6 年 預 算 達 8 億 4560 萬 元, 針 對 搶 救 瀕 危 語 言 編 列 3 千 萬 元 3 由 此 可 見, 政 府 在 語 言 振 興 的 這 一 項 工 作, 對 所 有 原 住 民 族, 甚 至 近 年 針 對 瀕 危 語 言, 已 有 所 對 應 作 為, 且 預 算 額 度 不 低 本 文 的 目 的, 並 不 在 於 檢 討 花 費 如 此 額 度 的 預 算 底 下, 成 效 如 何, 或 瀕 危 語 言 自 身 是 否 因 此 更 有 活 力 持 續, 方 法 是 否 適 用, 經 費 比 例 是 否 合 宜? 本 文 的 問 題 意 識 在 於, 在 語 言 之 外, 對 於 該 語 言 的 使 用 者, 亦 即 其 個 人 家 庭 社 群 乃 至 於 族 群, 是 否 政 府 應 有 其 他 的 方 法 或 作 為, 改 善 其 瀕 危 的 狀 態? UNESCO 使 用 的 標 準 是 語 言 保 存 的 狀 況, 從 是 否 在 家 庭 內 作 為 母 與 使 用 或 上 一 個 世 代 使 用 來 評 估 其 存 續 狀 態, 而 不 直 接 觸 及 其 語 言 使 用 的 社 區 或 者 族 群 本 身 而, 一 個 族 群 文 化 的 邊 界 或 表 徵 內, 語 言 也 只 是 其 中 的 一 項 亦 即, 語 言 的 瀕 危 與 消 失, 並 不 直 接 定 義 了 族 群 的 瀕 危 與 消 失 然 而, 不 難 發 現, 前 述 UNESCO 評 估 的 六 種 極 度 瀕 危 語 言 的 使 用 者, 他 們 所 對 應 的 族 群, 都 是 在 上 一 個 世 紀 並 未 被 政 府 所 認 定 換 言 之, 在 政 府 的 族 群 施 政 對 象 中, 有 長 達 數 十 年 時 間, 處 於 滅 絕 的 狀 態 這 種 情 形 一 直 到 2001 年 邵 族 正 式 獲 得 政 府 所 公 認 之 後, 陸 續 到 2014 年 為 止, 其 中 5 個 族 群 逐 漸 又 在 歷 史 舞 台 上 復 活 起 來, 餘 Pazeh 還 在 努 力 爭 取 認 定 中 在 此, 被 政 府 認 定 與 不 被 承 認, 極 度 瀕 危 語 言 所 屬 族 群 的 命 運 或 可 分 二 途 有 被 認 定 的 五 個 族 群, 除 了 享 有 和 其 他 原 住 民 族 群 相 同 的 保 護 保 障 措 施, 在 前 述 第 二 期 語 言 振 興 計 畫 中, 也 有 特 別 的 預 算 保 障 然 而, 除 了 語 言 之 外, 其 他 文 化 面 向 以 及 生 存 空 間 各 項 人 權 或 政 治 參 與 程 度, 依 舊 處 於 極 為 弱 勢 的 狀 態, 有 時 甚 至 必 須 以 激 烈 方 式 表 達 對 政 府 的 抗 議 4 更 何 況 另 一 類 以 Pazeh 為 代 表 的 平 埔 族 群, 迄 今 尚 未 獲 得 政 府 的 認 定 一 直 到 2010 年 原 民 會 設 置 平 埔 族 群 事 務 小 組 開 始 正 視 此 問 題, 然 而 在 前 述 語 言 振 興 計 畫 中 都 沒 有 被 列 入, 其 種 種 文 化 存 續 上 的 問 題, 甚 至 比 極 度 瀕 危 有 過 之 而 無 不 及, 這 種 危 機 意 識 與 認 同 受 到 壓 迫 等 種 種 問 題, 也 造 成 近 年 平 埔 族 群 頻 繁 採 取 激 烈 的 方 式 表 達 抗 議 5 原 本 人 數 稀 少 的 族 群 文 化 彌 足 珍 貴, 更 應 該 受 到 政 府 的 關 注 與 扶 助, 可 是 事 實 卻 是 讓 小 族 群 惶 惶 不 安 抗 爭 頻 仍 有 鑑 於 上 述 種 種 不 利 於 台 灣 小 族 群 文 化 存 3 引 自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官 方 網 站 資 訊 補 助 型 計 畫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振 興 計 畫 六 年 計 畫 (2008/10/31 更 新 ),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振 興 計 畫 第 二 期 六 年 計 畫 (2015/03/25 更 新 ) 4 邵 族 從 2013 年 起 已 經 數 度 為 了 反 對 傳 統 領 域 內 的 大 型 觀 光 旅 館 開 發 案 而 數 度 北 上 行 政 院 抗 議 參 見 拙 文 2013 搶 救 瀕 危 邵 族 應 有 更 高 規 格 機 制, 台 灣 立 報 第 10 版,9 月 6 日 5 平 埔 族 群 推 動 正 名 運 動 已 經 20 年, 數 度 向 政 府 表 達 抗 議,2010 年 也 曾 向 聯 合 國 提 出 請 願,2013 年 兩 公 約 國 際 專 家 報 告 中 也 提 及 違 反 人 權 之 作 為 3

4 續 發 展 的 政 治 社 會 環 境 因 素, 促 使 筆 者 思 考, 評 估 台 灣 族 群 文 化 活 力 的 方 式, 是 否 應 該 跳 脫 只 限 單 一 語 言 項 目 的 思 維? 而 施 政 的 重 點 不 應 僅 限 於 搶 救 語 言, 語 言 存 在 需 要 有 健 全 的 使 用 環 境, 整 體 人 群 社 群 族 群 的 健 全 發 展, 才 是 保 全 語 言 活 力 的 社 會 基 礎 以 下 本 文 將 致 力 於 探 討 語 言 之 外, 對 於 台 灣 面 臨 瀕 危 的 族 群 應 該 關 照 的 文 化 存 續 問 題, 也 評 估 其 目 前 困 境, 審 思 可 能 的 支 援 方 案 二 台 灣 多 族 群 文 化 類 型 與 人 口 規 模 自 古 以 來, 台 灣 島 上 存 續 眾 多 族 群, 孕 育 多 元 文 化, 構 成 共 生 共 榮 的 社 會 近 400 年 來 族 群 變 動 劇 烈, 經 歷 短 暫 的 歐 洲 人 群 來 台 後, 西 部 大 陸 沿 岸 人 群 北 方 島 嶼 人 群 等 陸 續 來 台,20 世 紀 中 葉 再 度 經 歷 一 次 因 戰 亂 因 素 來 台 的 亞 洲 大 陸 人 群 之 後, 近 70 年 來, 人 群 結 構 趨 於 穩 定 而 1990 年 代 之 後, 四 大 族 群 ( 原 住 民 族 和 佬 人 客 家 人 外 省 人 ) 的 認 知 方 式 也 逐 漸 獲 得 社 會 共 識 雖 然 是 四 大 族 群, 其 各 自 的 人 口 規 模 比 例 呈 現 高 度 不 均 衡 的 狀 態, 在 台 灣 的 歷 史 居 住 空 間 與 政 經 地 位 權 利 的 比 重 都 有 很 大 差 異 6 其 中, 原 住 民 族 雖 說 在 時 間 向 度 上 最 為 久 遠 空 間 向 度 上 最 為 廣 大, 但 是 在 人 口 規 模 上 卻 只 有 佔 全 體 的 百 分 之 2 不 過, 原 住 民 族 群 內 部 的 文 化 歧 異 性 遠 遠 大 過 其 他 三 個 大 族 群 內 部 的 歧 異 性, 因 此 這 百 分 之 2 的 人 口 數 其 實 是 撐 起 台 灣 社 會 文 化 多 元 特 性 的 主 要 支 柱 除 了 政 府 所 公 認 的 16 個 族 之 外, 加 上 其 他 文 化 表 徵 仍 然 很 明 確 的 平 埔 族 群, 眾 多 原 住 民 族 之 間, 有 一 些 自 然 環 境 與 文 化 表 徵 的 共 通 項, 可 以 分 成 下 列 數 種 型 態 : (A) 生 活 環 境 型 態 :1) 山 間 地 區 族 群, 以 Tayal, Bunun, Tsou, Truku, Sedieq, Saisyat, Paiwan, Rukai, Kanakanavu, Lalua 為 代 表 2) 沿 海 地 區 族 群, 以 Amis, Tao/Yami, Kavalan, Sakizaya, Puyuma 為 代 表 3) 丘 陵 平 原 地 區 族 群, 以 Thao, Siraya, Pazeh, Kaxabu, Papora, Ketagalan, Makatto, Taokas, Honya, Babuza 等 為 代 表 (B) 社 會 組 織 型 態 :1) 氏 族 制, 以 Tsou, Thao, Saisyat, Kanakanavu, Lalua 為 代 表 2) 年 齡 階 梯 制, 以 Amis, Sakizaya, Puyuma 為 代 表 3) 階 層 世 襲 制, 以 Paiwan, Rukai, 為 代 表 4) 有 能 者 為 領 袖, 以 Tayal, Truku, Sedieq 為 代 表 5) 平 權 制, 以 Yami 為 代 表 (C) 婚 姻 財 產 繼 承 型 態 :1) 從 父 居 ( 父 系 ) 制, 以 Tayal, Bunun, Tsou, Truku, Sedieq, Saisyat, Rukai, Kanakanavu, Lalua, Thao, Pazeh, Papora, Kaxabu 為 代 表 2) 從 母 居 ( 母 系 ) 制, 以 Amis, Kavalan, Sakizaya, Puyuma 為 代 表 3) 雙 系 制, 以 Paiwan, Tao/Yami 代 表 由 上 述 文 化 類 型 進 行 區 分, 不 只 是 學 術 研 究 的 興 趣, 在 政 策 制 訂 上, 包 括 命 名 6 參 見 拙 文 從 服 貿 經 濟 的 盲 點, 看 族 群 共 生 的 未 來,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第 三 期,pp

5 婚 姻 財 產 繼 承 傳 統 領 域 自 治 教 育 等 設 計 都 需 要 依 其 類 型 進 行 區 辨 除 此 之 外, 筆 者 淺 見, 就 人 口 規 模 來 看,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所 面 臨 的 存 續 問 題, 亦 即 傳 承 安 全 與 否 的 問 題, 還 可 以 分 出 以 下 三 種 狀 態, 分 別 是 :1) 穩 定, 族 群 人 口 數 在 3 萬 人 以 上 2) 脆 弱, 人 口 數 2 萬 人 以 下 3) 瀕 危, 人 口 數 在 2 千 人 以 下 若 以 內 政 部 最 近 2015 年 8 月 所 發 表 的 16 族 總 人 口 數 達 人, 個 別 族 的 人 口 數 可 列 表 如 下 : 表 一, 台 灣 各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與 存 續 狀 態 表 ( 截 至 2015 年 8 月 底 止 ) 穩 定 阿 美 排 灣 泰 雅 布 農 太 魯 閣 脆 弱 卑 南 魯 凱 賽 德 克 鄒 賽 夏 雅 美 瀕 危 噶 瑪 蘭 撒 奇 萊 雅 邵 拉 阿 魯 哇 卡 那 卡 那 富 尚 未 申 報 圖 一, 台 灣 各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長 條 圖 (2015 年 8 月 底 止 ) 從 上 述 圖 表 可 以 得 知, 族 群 之 間 人 口 規 模 大 小, 差 異 極 大 以 目 前 官 方 承 認 之 16 族, 其 族 群 人 口 規 模 從 2 百 多 人 到 20 多 萬 人, 最 大 差 距 達 一 千 倍 然 而 在 政 策 上 對 此 巨 大 差 距, 並 無 相 對 應 的 措 施 尤 其 自 2001 年 之 後, 在 原 本 九 族 之 外, 陸 續 新 認 定 七 個 族 群, 其 中 有 五 個 族 群 ( 邵 族 撒 奇 萊 雅 族 噶 瑪 蘭 族 卡 那 卡 那 富 族 拉 阿 魯 阿 族 ) 的 人 口 數 都 在 2 千 人 以 下, 在 認 定 的 同 時, 其 族 群 文 化 傳 承 是 否 安 全, 似 無 一 套 評 估 體 制, 也 無 支 援 體 系 5

6 除 了 這 五 個 族 群 之 外, 連 政 府 的 承 認 都 不 可 得 的 平 埔 族 群, 也 應 該 置 於 瀕 危 族 群 之 列 其 人 口 數 尚 無 官 方 統 計 數 字, 根 據 近 年 統 計 粗 估 全 體 有 8 萬 多 人, 且 各 族 人 口 不 一, 由 於 尚 未 獲 得 政 府 認 定, 種 種 權 益 的 保 障 皆 無, 文 化 存 續 前 景 堪 憂, 也 應 該 列 入 瀕 危 族 群 文 化 範 疇 之 內 上 述 三 種 類 別, 也 不 僅 是 學 術 興 趣 而 已, 做 這 樣 的 區 分, 有 其 實 務 上 的 必 要 性 例 如 在 預 算 的 分 配 機 制 上 的 考 量, 空 間 領 域 是 否 區 隔, 或 各 自 應 負 擔 的 責 任 施 政 的 優 先 順 序 等, 筆 者 用 這 三 個 人 口 區 塊, 只 是 先 拋 出 課 題, 求 其 易 解 易 懂, 其 分 類 的 標 準 是 否 適 用, 都 還 可 檢 討 本 文 焦 點 仍 放 在 人 口 數 在 2 千 以 下 的 族 群, 在 生 物 物 種 上, 每 年 國 際 自 然 保 育 聯 盟 (ICUN) 發 表 全 球 瀕 危 物 種 紅 皮 書 (Red List), 提 出 觀 察 與 警 告 然 而, 在 族 群 人 口 數 上, 除 了 UNESCO 的 語 言 使 用 狀 況 之 認 定 之 外, 由 於 人 群 認 同 事 務 牽 涉 複 雜, 尚 無 研 究 機 構 提 出 類 似 分 級 標 準 僅 知 在 東 亞 鄰 近 地 區, 像 台 灣 這 種 數 百 人, 而 且 獨 特 語 言 與 文 化 的 族 群 與 其 他 大 族 共 同 存 在 於 一 個 社 會 的 狀 態, 並 不 多 見 故 分 類 的 標 準, 應 採 適 用 於 台 灣 即 可 三, 瀕 危 族 群 文 化 概 況 [ 邵 族 ] 邵 (Thao), 原 義 是 人 的 自 稱,2001 年 8 月 10 日 終 獲 正 名 為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認 定 時 只 有 人 口 280 多 人, 迄 今 恢 復 登 記 到 7 百 多 人 戰 後 中 華 民 國 對 邵 族 的 族 群 定 位 不 明, 不 是 被 歸 類 於 平 埔 族 的 一 支, 就 是 被 視 為 阿 里 山 鄒 族 的 支 族, 甚 至 是 有 地 緣 和 文 化 關 係 的 布 農 族 支 族 事 實 上, 從 民 族 學 考 古 語 言 遺 傳 學 等 各 方 面 來 看, 邵 族 的 語 言 文 化 宗 教 習 俗 服 飾 族 群 體 質 特 徵, 都 與 他 族 有 所 不 同 初 識 邵 族 的 文 化, 往 往 被 其 文 化 的 豐 富 度 所 震 攝, 很 難 以 想 像, 以 如 此 單 薄 的 人 口 數, 何 以 發 展 如 此 繁 複 的 歲 時 祭 儀 生 命 禮 俗 工 藝 漁 獵 生 業 等 文 化 表 現, 其 內 涵 足 以 支 撐 龐 大 部 落 體 系, 今 日 人 口 雖 少, 仍 由 七 大 氏 族 撐 起 民 族 議 會 組 織 從 歷 史 脈 絡 追 尋, 邵 族 分 布 在 日 月 潭 周 圍, 舊 稱 水 沙 連 之 地 清 初 強 盛 時 期, 其 支 配 領 域 範 圍 由 魚 池 鄉 直 到 今 日 草 屯 鎮 都 在 其 間, 包 括 頭 社 水 社 貓 蘭 社 沈 鹿 社 等 都 是 邵 族 群 的 聚 落 而 清 代 文 獻 記 載, 無 論 水 沙 連 事 件 林 爽 文 抗 清 事 件 郭 百 年 侵 墾 事 件 平 埔 族 群 移 墾 埔 里 盆 地 等, 邵 族 皆 扮 演 著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並 且 引 介 西 部 平 原 平 埔 族 社 進 入 埔 里 盆 地 然 而 在 這 些 頻 繁 的 接 觸 底 下, 戰 爭 瘟 疫 等 問 題 也 隨 之 而 來, 人 口 驟 失 二 十 世 紀 初 期, 日 本 政 府 在 日 月 潭 興 建 水 力 發 電 廠 與 水 庫, 使 日 月 潭 水 位 上 昇, 邵 族 祖 先 建 立 的 家 園 全 陷 於 水 中 為 了 安 頓 邵 族 人,1934 年 日 本 政 府 將 其 移 居 至 卜 吉 社 ( 亦 稱 德 化 社, 今 稱 日 月 村 ), 尚 保 有 聚 落 土 地 然 而, 戰 後 政 府 接 收 日 產,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林 務 局 以 及 地 方 南 投 縣 政 府 以 種 種 名 目, 包 含 所 謂 德 化 社 市 地 重 劃 政 策, 將 耕 地 與 村 落 土 地 剝 奪 殆 盡 如 今 邵 族 人 口 最 集 中 的 伊 達 6

7 邵 部 落, 屬 於 日 月 村, 這 裡 是 保 存 邵 族 重 要 傳 統 祭 儀 最 完 整 的 地 方, 但 村 落 人 口 985 人 中, 邵 族 人 只 佔 267 人, 文 化 發 展 處 境 岌 岌 可 危 而 1999 年 遭 逢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居 住 空 間 再 度 限 縮 今 日 伊 達 邵 部 落 區 域, 但 該 地 遭 受 南 投 縣 政 府 威 脅 驅 離 近 年, 不 論 縣 政 府, 或 者 交 通 部 日 月 潭 風 景 管 理 處 也 與 邵 族 發 生 數 度 衝 突, 皆 因 大 型 開 發 或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中, 無 視 邵 族 權 益, 令 族 人 不 滿 所 致 2001 年 起, 雖 歷 經 政 府 部 門 規 劃 並 建 議 設 置 文 化 保 存 區, 或 者 文 化 傳 承 與 復 育 發 展 區 等 計 畫, 然 數 度 遭 受 擱 置, 迄 今 仍 未 有 解 決 方 案 [ 噶 瑪 蘭 族 ] 原 定 居 宜 蘭 平 原, 因 雪 山 及 中 央 山 脈 阻 隔, 在 十 八 世 紀 漢 人 入 墾 宜 蘭 前, 免 受 侵 擾 全 盛 時 期 於 蘭 陽 溪 約 有 三 十 六 至 四 十 餘 社, 又 稱 蛤 仔 難 三 十 六 社 1812 年 宜 蘭 列 入 清 帝 國 版 圖, 此 時 噶 瑪 蘭 族 被 逼 到 前 有 漢 人, 後 有 泰 雅 族 的 危 及 狀 況, 部 分 族 人 只 能 遠 離 故 鄉, 往 南 方 花 蓮 平 原 遷 移 噶 瑪 蘭 族 南 遷 花 蓮 時, 漢 人 已 佔 美 崙 溪 南 岸, 噶 瑪 蘭 人 只 好 選 擇 北 岸 的 新 城 建 立 部 落 1877 年 各 路 漢 人 爭 取 開 發 花 蓮 平 原, 在 撒 奇 萊 雅 族 的 援 助 下 共 同 抗 清, 史 稱 加 禮 宛 事 件, 終 不 敵 火 力 強 大 的 清 軍, 兩 族 被 迫 遷 往 花 東 縱 谷 與 東 海 岸 今 日 花 東 地 區 新 社 立 德 大 峰 峰 樟 原 佳 里 宛 等 部 落 是 噶 瑪 蘭 族 人 較 集 中 文 化 保 存 較 完 整 的 地 區 新 社 族 人 至 今 保 留 語 言 風 俗 ( 如 新 年 祭 祖 Palilin) 以 及 Metiyu 為 中 心 的 祭 儀 以 及 與 農 漁 業 相 關 的 祭 典 ( 如 入 倉 祭 海 祭 Laligi) 雖 然 在 年 齡 階 層 母 系 繼 嗣 原 則 以 及 女 性 巫 師 群 系 統 等 社 會 組 織 上, 與 阿 美 族 若 干 類 同 然 而 祭 典 內 涵 信 仰 體 系 或 語 言 高 度 發 達 的 工 藝 文 化 ( 香 蕉 布 紡 織 ) 等 都 與 阿 美 族 有 很 大 差 異 1980 年 代, 噶 瑪 蘭 族 即 展 開 強 烈 的 尋 根 及 正 名 運 動,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正 式 認 定 噶 瑪 蘭 族 為 台 灣 原 住 民 的 第 十 一 族 7 [ 撒 奇 萊 雅 族 ] 原 分 佈 在 奇 萊 平 原 上, 範 圍 相 當 於 今 花 蓮 市 Sakizaya 一 詞 意 指 真 正 之 人, 使 用 的 語 言 亦 稱 為 Sakizaya 撒 奇 萊 雅 認 為 他 們 的 祖 先 從 南 方 島 嶼 來, 後 來 向 北 漂 移 至 大 港 口 與 豐 濱 間 的 海 岸, 在 此 居 住 經 營 文 化 年 代 甚 為 久 遠 然 而,1878 年 加 禮 宛 的 噶 瑪 蘭 人 聯 合 撒 奇 萊 雅 人 共 同 抗 清 清 軍 以 火 攻 攻 陷 撒 奇 萊 雅 部 落, 為 避 免 滅 族 投 降 後, 清 廷 強 制 二 族 遷 社, 撒 奇 萊 雅 人 大 多 被 遷 至 附 近 阿 美 族 部 落 混 居, 故 日 治 時 代 一 直 將 其 歸 類 為 阿 美 族 但 兩 族 在 語 言 與 文 化 儀 祭 上 差 異 度 甚 多, 例 如 在 年 齡 階 層 祭 儀 上, 長 者 飼 飯 的 祝 福 典 禮 為 該 特 有 ; 每 四 年 年 齡 階 層 必 種 一 圈 的 刺 竹 圍 籬, 亦 不 見 於 阿 美 族 而 在 儀 式 祭 典 上, 以 火 祭 為 主 要 全 族 祭 典, 其 中 加 入 許 多 創 造 元 素, 重 新 賦 予 意 義 例 如 已 經 消 失 的 民 族 服 飾, 族 人 也 重 新 設 計, 以 土 金 色 以 及 凝 血 色 為 主 土 金 色 代 表 土 地 根 源 及 權 力, 凝 7 參 見 詹 素 娟,2006, 傳 說 世 界 與 族 群 關 係 加 禮 宛 人 在 花 蓮 地 區 的 歷 史 與 傳 說 ( ), 新 史 學 17.1:1-42 劉 璧 榛,2008, 認 同 性 別 與 聚 落 : 噶 瑪 蘭 人 變 遷 中 的 儀 式 研 究, 南 投 : 國 史 館 台 灣 文 獻 館 7

8 血 色 代 表 血 脈 階 級 及 祖 靈 頭 目 與 婦 女 的 服 飾 以 土 金 色, 男 子 服 飾 以 凝 血 色, 女 裙 及 腳 套 上 的 咖 啡 色 綠 色 碎 片 代 表 祖 先 逃 難 時 沾 在 衣 服 上 的 樹 枝 草 葉 和 泥 土, 文 化 袋 及 男 性 頭 飾 上 三 角 形 為 奇 萊 山 的 三 角 石 神 話 等 目 前 Sakizaya 族 撒 奇 萊 雅 族 比 較 集 中 或 是 所 建 立 的 部 落 有 Hupo'( 北 埔 ) Pazik( 美 崙 ) Sakor( 德 興 ) Cu'po( 國 福 社 區 ) Kasyusyuan ( 國 福 里 ) Apalu'( 月 眉 ) Cirakayan( 山 興 ) Ciwidian( 水 璉 ) Karuruan ( 磯 崎 ) Maibor( 馬 立 雲 ) 等 2007 年 1 月 17 日 在 歷 史 消 失 一 百 二 十 九 年 的 撒 奇 萊 雅 族, 終 於 完 成 正 名 成 為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第 十 三 族 其 登 記 或 恢 復 族 群 身 份 的 人 口, 從 最 初 的 一 百 多 人, 逐 年 增 加,2015 年 全 台 撒 奇 萊 雅 人 口 已 達 800 多 人, 但 因 為 脫 離 阿 美 族 身 份 有 可 能 帶 來 種 種 參 政 權 等 不 利 的 影 響, 估 計 實 際 人 口 應 大 於 此 數 8 [ 卡 那 卡 那 富 族 ] 分 佈 於 高 雄 市 那 瑪 夏 區 楠 梓 仙 溪 流 域 兩 側, 現 代 近 因 國 民 政 府 政 策, 移 居 至 達 卡 努 瓦 里 及 瑪 雅 里 在 其 口 傳 族 史 中, 關 於 祖 先 的 原 居 地 有 不 同 的 說 法, 大 致 分 成 兩 大 類 : 第 一 大 類 是 東 來 說, 那 卡 那 富 族 與 拉 阿 魯 哇 族 同 住 在 Nacunga ( 現 今 新 武 呂 溪 臺 東 利 稻 附 近 ), 後 來 遭 遇 了 大 洪 水 侵 襲, 前 者 逃 往 Tanungintsu, 後 者 逃 往 Nausulana( 在 今 那 瑪 夏 區 東 南 方 ) 待 洪 水 退 後, 卡 那 卡 那 富 再 下 山 至 Natanasa 第 二 大 類 則 為 西 來 說 : 卡 那 卡 那 富 祖 先 原 本 住 在 嘉 南 平 原 後 來 因 平 原 上 的 野 獸 越 來 越 少, 為 了 追 捕 野 獸 漸 漸 地 往 山 區 遷 移, 最 後 來 到 楠 梓 仙 溪 上 游 一 帶 建 立 聚 落 在 遷 移 途 中, 約 走 到 台 南 市 楠 西 區 一 帶 時, 有 一 群 人 與 卡 那 卡 那 富 祖 先 分 手 而 往 旗 山 的 方 向, 這 群 人 即 為 今 日 拉 阿 魯 哇 族 的 祖 先 另 一 說 是 卡 那 卡 那 富 祖 先 原 本 住 在 台 南 附 近, 與 同 住 平 原 的 其 它 族 群 和 諧 相 處, 後 來 受 荷 蘭 人 逼 迫 才 遷 往 山 區 日 治 時 代 認 為 卡 那 卡 那 富 為 鄒 族 的 一 支, 戰 後 亦 沿 用 此 分 類 但 卡 那 卡 那 富 族 人 和 今 日 在 阿 里 山 的 鄒 族 之 間 無 論 信 仰 體 系 祭 典 內 涵 飲 食 文 化 語 言 等 都 有 很 大 差 異, 其 重 要 的 農 業 祭 儀 米 貢 祭 (Kannaiar) 與 感 念 河 川 神 的 河 祭 (Kaissi Cakuran) 近 年 發 起 正 名 運 動, 在 2014 年 6 月 26 日 正 式 被 認 定 為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族 之 一 認 定 以 來, 全 台 總 人 口 數 為 238 人, 是 目 前 人 口 最 小 的 族 群 [ 拉 阿 魯 哇 族 ] 拉 阿 魯 哇 族 (Hla alua) 主 要 聚 居 在 中 央 山 脈 南 部 山 區 平 台 地, 今 日 的 高 雄 市 桃 源 區 高 中 里 桃 源 里 以 及 那 瑪 夏 區 瑪 雅 里 由 排 剪 (Paiciana) 美 壠 (Vilanganu) 塔 蠟 (Talicia) 雁 爾 (Hlihlara) 等 4 個 社 組 成, 拉 阿 魯 哇 為 自 稱, 其 意 已 不 可 考 8 參 見 楊 仁 煌,2010, 撒 奇 萊 雅 民 族 無 形 文 化 建 構 之 研 究,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研 究 季 刊 3(4): 陳 俊 男, 8

9 相 傳 族 人 原 居 地 在 東 方 Hlasunga, 曾 與 矮 黑 人 共 同 生 活 ; 矮 人 視 聖 貝 (takiaru) 為 太 祖 ( 貝 神 ) 居 住 之 所, 每 年 舉 行 大 祭 以 求 境 內 平 安 農 獵 豐 收 族 人 興 盛 族 人 離 開 原 居 地 時, 矮 人 贈 以 一 甕 聖 貝, 族 人 亦 如 矮 人 般 舉 行 聖 貝 祭 ( miatungusu)( 或 稱 貝 神 祭 ), 為 拉 阿 魯 阿 人 最 重 要 的 祭 典, 每 兩 年 舉 行 一 次 祭 儀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是 聖 貝 薦 酒 儀 式 : 將 聖 貝 浸 在 酒 裡, 察 其 顏 色 變 化, 如 果 變 成 紅 色 則 表 示 太 祖 酩 酊 之 狀, 意 味 祭 典 圓 滿 成 功 拉 阿 魯 哇 族 在 日 治 時 代 也 被 歸 類 為 鄒 族, 戰 後 亦 多 沿 用 此 分 類 拉 阿 魯 哇 族 族 人 認 為 在 自 己 在 語 言 習 俗 上 都 與 鄒 族 不 同, 發 起 正 名 運 動 及 連 署 活 動, 在 2014 年 月 6 月 26 日 正 式 被 認 定 為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族 之 一 原 住 民 會 截 至 2015 年 8 月 底 之 統 計 資 料, 拉 阿 魯 哇 族 全 台 總 人 口 數 為 262 人 至 於 其 他 人 口 數 瀕 危 的 平 埔 族 群, 其 族 群 分 類 或 有 些 不 同, 現 在 位 居 台 灣 西 南 部 平 原 丘 陵 地 帶 有 西 拉 雅 (Siraya) 族, 其 中 又 可 分 支 為 大 武 壟 群 馬 卡 道 群 等, 其 語 言 與 文 化 復 振 運 動 近 年 相 當 有 成, 已 經 獲 得 台 南 市 ( 縣 ) 政 府 以 及 花 蓮 縣 政 府 予 以 族 群 的 認 定 而 中 部 埔 里 盆 地 周 邊 附 近 巴 宰 (Pazeh) 噶 哈 巫 (Kaxabu) 拍 瀑 拉 (Papora) 洪 雅 (Hoanya) 等 都 有 社 群 組 織 以 及 近 年 蓬 勃 復 興 的 文 化 活 動 其 他 居 苗 栗 台 中 地 區 的 道 卡 斯 (Taokas) 以 及 北 部 沿 海 地 區 到 桃 園, 總 稱 凱 達 格 蘭 (Ketagalan) 族 人 也 都 有 人 群 組 織 留 存 不 論 如 何, 平 埔 族 的 人 口, 從 荷 蘭 文 獻 的 番 社 戶 口 調 查 紀 錄, 開 始, 都 很 清 楚 的 顯 示 其 存 在 的 證 據 1935 年 日 治 時 期 的 國 勢 調 查 紀 錄, 還 顯 示 分 布 於 全 台 各 地 的 平 埔 族 人 數 達 人, 或 有 被 歸 入 族 係 未 詳 的 情 況, 但 並 未 滅 絕, 文 化 認 同 也 未 消 失 9 四, 存 續 困 境 分 析 為 何 上 述 台 灣 的 族 群 文 化 為 何 會 變 成 如 此 小 的 人 口 規 模 數? 孕 育 一 個 豐 美 而 獨 特 的 文 化, 本 身 需 要 有 一 個 相 當 的 時 間 與 土 地 的 涵 養, 以 及 相 當 的 人 口 規 模 要 探 討 這 個 問 題, 先 從 比 較 的 觀 點 來 看, 同 樣 在 UNESCO 的 分 類 標 準 中, 在 台 灣 的 鄰 近 地 區, 日 本 也 有 8 個 語 言 被 列 入 瀕 危 語 言 分 別 是 (1) 極 度 瀕 危 的 Ainu( 阿 伊 努 ) 語, 再 來 則 是 (2) 嚴 重 瀕 危 的 Yonaguni ( 與 那 國 ),Yaeyama ( 八 重 山 ), 其 餘 5 種 則 被 列 入 (3) 明 確 瀕 危, 即 Amami( 奄 美 ) Kunigami ( 國 頭 ) Miyako( 宮 古 ) Okinawan( 沖 繩 ) 以 及 Hachijō( 八 丈 ) 上 述 諸 語 言 中, 阿 伊 努 族 位 居 北 海 道, 從 江 戶 時 代 征 服 戰 爭 與 移 民 開 發, 受 到 從 南 方 北 上 的 和 人 同 化 的 壓 力 10 最 後 的 Hachijō( 八 丈 ) 島 嶼 的 位 置 雖 然 仍 在 日 本 列 島 東 部, 靠 近 伊 豆 半 島 的 外 海, 其 語 言 則 是 因 為 被 朝 廷 流 放 的 中 世 紀 貴 族 來 到 此 島 而 留 下, 並 非 固 有 語 言 而 其 餘 6 種 也 同 樣, 都 是 位 居 黑 潮 洋 流 的 島 嶼, 其 形 成 今 日 瀕 危 的 原 因, 大 抵 皆 為 孤 立 的 島 嶼 地 形, 與 外 界 接 觸 有 限, 且 9 參 見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委 託 平 埔 族 群 取 得 原 住 民 身 份 之 法 治 策 略 與 影 響 評 估 期 末 報 告 10 參 見 拙 文 2007, 迎 向 阿 伊 努 民 族 的 春 天, 原 教 界 18:

10 島 嶼 面 積 不 大, 人 口 數 增 長 不 易 所 致 然 而, 台 灣 瀕 危 族 群 之 所 以 形 成, 顯 然, 並 非 島 嶼 孤 立 地 形 所 致 由 前 節 敘 述 可 知, 大 抵 可 歸 納 為 四 類 因 素 : 其 一, 歷 史 上 與 異 族 發 生 戰 爭 或 紛 爭 的 因 素 最 典 型 的 案 例 是 邵 族, 原 本 領 域 廣 大, 也 有 六 大 社 群, 統 領 整 個 水 沙 連 地 區, 因 為 與 外 來 漢 人 發 生 紛 爭, 引 來 清 兵 介 入, 從 1725 年 骨 宗 事 件 抗 清,1814 年 郭 百 年 事 件 原 漢 衝 突, 都 造 成 了 族 群 勢 力 的 衰 退 另 外, 噶 瑪 蘭 族 也 原 本 有 三 十 六 社 以 上 的 大 族 群, 因 為 1796 年 漢 人 吳 沙 率 漳 泉 粵 籍 移 民 入 墾 宜 蘭, 以 武 力 以 及 巧 取 方 式 逼 使 噶 瑪 蘭 人 南 遷 至 花 蓮, 而 1878 年 爆 發 加 禮 宛 事 件 也 使 得 噶 瑪 蘭 人 退 居 今 日 花 東 縱 谷 與 沿 岸 而 對 原 本 掌 握 今 日 花 蓮 市 大 部 分 地 區 的 撒 奇 萊 雅 族 而 言,1878 年 對 抗 清 兵 入 侵 的 加 禮 宛 事 件 更 造 成 了 幾 乎 滅 族 的 影 響, 以 致 族 人 四 散 逃 入 阿 美 族 地 區, 隱 藏 身 份 達 一 百 多 年 卡 那 卡 那 富 族 原 本 位 居 南 化 玉 井 一 帶, 因 受 到 他 族 壓 迫, 遷 移 至 位 處 南 部 山 間 平 台, 又 受 到 布 農 族 擴 張 影 響, 族 群 發 展 不 易 而 像 平 埔 族 群 之 一 的 拍 瀑 拉 族, 都 有 和 荷 蘭 東 寧 王 國 交 戰 記 錄,1731 年 大 甲 西 社 抗 清 的 戰 爭 事 件, 是 造 成 該 族 群 人 口 大 量 減 少 的 主 因 其 二, 政 策 性 因 素 對 大 多 數 平 埔 族 群 而 言, 清 代 2 百 多 年 之 間 的 土 地 政 策 鼓 勵 西 來 移 民 政 策 是 造 成 其 土 地 與 文 化 大 量 流 失 的 主 因 邵 族 原 本 歷 經 與 漢 人 紛 爭 事 件, 日 治 時 代 初 期 被 取 消 稅 租 收 入,1934 年 因 為 日 月 潭 水 壩 發 電 廠 的 政 策 規 劃, 使 得 其 領 域 範 圍 再 度 縮 小 而 進 入 二 十 世 紀 後 半, 政 權 更 迭, 在 吳 敦 義 擔 任 南 投 縣 長 時 代, 再 度 因 為 市 地 重 劃 政 策, 而 失 去 最 後 大 量 的 土 地 在 文 化 政 策 上, 日 治 末 期 戰 爭 動 員 歷 經 皇 民 化 政 策, 而 戰 後 則 因 為 獨 尊 中 華 文 化, 消 滅 方 言, 使 得 語 言 與 歷 史 教 育 被 迫 漢 化 其 三, 自 然 環 境 改 變 的 因 素 例 如, 邵 族 曾 因 為 在 19 世 紀 與 異 族 頻 繁 接 觸, 而 染 瘟 疫, 大 量 人 口 流 失, 而 改 變 居 住 型 態 ;1999 年 遭 逢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家 屋 倒 蹋, 而 聚 居 於 現 在 伊 達 邵 部 落 又 如 拉 阿 魯 阿 族 也 曾 因 為 傳 染 病 因 素, 人 口 大 量 流 失, 造 成 今 日 住 戶 散 居 的 部 落 型 態 再 如,2009 年 發 生 八 八 水 災, 西 拉 雅 族 大 武 壟 群 小 林 部 落 因 山 崩 遭 受 掩 埋 而 造 成 人 口 流 失 而 台 灣 高 山 地 區, 山 間 平 台 本 身 的 面 積 並 不 大, 對 外 交 通 不 易, 類 似 於 前 述 沖 繩 地 區 的 小 島 嶼 效 應, 讓 發 展 的 規 模 受 限, 若 有 外 來 族 群 擴 張, 則 受 到 壓 力 其 四, 外 來 族 群 擴 張 與 接 觸 的 因 素 在 台 灣 島 上, 眾 多 族 群 共 存 於 一 小 島, 常 發 生 受 到 他 族 擴 張 的 影 響 的 情 況 例 如 被 聯 合 國 列 入 嚴 重 瀕 危 語 言 的 賽 夏 族, 則 同 時 受 到 泰 雅 族 擴 張 的 影 響 ( 五 峰 鄉 ), 南 庄 鄉 則 受 到 客 家 人 逐 漸 向 山 區 墾 殖 的 影 響 而 雖 非 屬 於 瀕 危 族 群, 但 東 部 縱 谷 阿 美 族 則 在 日 治 時 期 之 後, 因 政 策 性 因 素, 開 發 蔗 田, 鼓 勵 客 家 人 移 入 擔 當 蔗 田 工 人, 使 得 後 續 留 居, 成 立 客 家 聚 落, 阿 美 族 傳 統 領 域 因 而 受 到 瓜 分 此 外, 戰 後 南 投 的 布 農 族 泰 雅 賽 德 克 族 領 域 也 都 因 為 客 家 人 和 佬 人 進 入 墾 殖, 形 成 新 的 村 落 而 領 域 縮 小 由 此 可 見, 族 群 之 間 互 相 接 觸 造 成 互 相 頃 軋, 在 台 灣 島 嶼 或 許 是 常 態 居 住 於 丘 陵 平 原 地 帶 的 平 埔 族 群, 較 無 高 山 河 谷 地 形 的 隔 絕 屏 障, 空 間 領 域 邊 界 不 易 維 持, 或 者 邊 界 10

11 被 政 策 取 消 時, 容 易 被 人 口 更 多 的 外 來 族 群 同 化 五 生 存 策 略 探 討 台 灣 島 上 今 日 的 人 口 族 群 結 構, 歷 經 1945 年 後 一 波 劇 烈 的 變 動,30 多 萬 日 本 人 離 去,120 多 萬 西 部 大 陸 人 口 移 入, 形 成 今 日 的 四 大 族 群 的 結 構 而 歷 經 1987 年 戒 嚴 令 解 除, 刑 法 100 條 101 條 的 廢 除 (1992) 帶 來 思 想 言 論 的 自 由 開 放, 以 及 多 項 基 本 人 權 恢 復 保 障 多 元 文 化 的 名 詞 及 理 念 已 經 取 代 中 華 文 化, 成 為 各 族 群 都 可 以 接 受 的 統 稱 這 種 精 神 展 現 在 1997 年 通 過 的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 第 十 條 ) 之 中 : 國 家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並 積 極 維 護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及 文 化 經 憲 法 加 以 明 文 肯 認 之 後, 相 關 法 律 例 如 :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2005, 第 7 條 政 府 應 依 據 民 族 意 願, 本 多 元 平 等 尊 重 之 精 神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2005, 第 一 章 第 1 條 為 保 存 及 活 用 文 化 資 產, 充 實 國 民 精 神 生 活, 發 揚 多 元 文 化 )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公 約 與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公 約 (2009) 兩 大 國 際 公 約 客 家 基 本 法 (2010, 第 1 條 為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多 元 文 化 精 神 ) 等 接 續 誕 生, 社 會 共 識 逐 漸 形 成, 多 元 文 化 乃 成 為 國 家 文 化 政 策 所 依 循 的 方 向 然 而, 在 社 會 一 片 享 受 多 元 文 化 帶 來 的 美 好 生 活, 並 歌 頌 多 元 文 化 的 豐 碩 涵 養 形 成 台 灣 文 化 底 蘊 與 認 同 基 礎 的 同 時, 也 應 該 正 視 多 元 文 化 所 面 臨 的 危 機, 以 及 多 族 群 共 處 的 社 會 所 帶 來 對 民 主 社 會 的 難 題 與 挑 戰 本 文 所 論 在 人 口 2 千 人 以 下 的 小 族 群, 其 存 續 問 題 若 無 妥 善 對 應 與 處 理, 即 造 成 對 於 台 灣 多 元 文 化 環 境 的 損 傷 根 據 前 述 所 分 析 四 種 造 成 小 族 群 人 口 文 化 流 失 的 原 因, 淺 見 以 為, 應 該 從 以 下 三 個 層 面 著 手 : ( 一 ) 對 人 群 的 守 護 目 前 台 灣 所 見 的 瀕 危 小 族 群, 原 本 都 是 大 族 而 變 小, 其 歷 史 政 策 自 然 環 境 改 變 的 因 素 都 造 成 了 族 群 內 心 的 傷 痕, 一 方 面 在 心 理 基 礎 上 的 支 持, 亦 即 在 教 育 文 化 上 的 著 力, 甚 至 於 促 使 族 群 間 進 行 和 解, 撫 慰 族 群 的 歷 史 傷 痛 在 政 策 上, 對 於 自 我 族 群 認 同 的 權 利 更 不 應 該 剝 奪, 而 應 盡 力 給 予 追 求 認 定 的 族 群 基 本 的 政 府 認 定 位 置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生 物 學 人 口 基 礎 的 保 護 也 是 刻 不 容 緩 這 其 中, 包 括 了 對 族 群 人 口 數 的 評 估, 放 寬 對 於 收 養 制 度 的 限 制, 並 簡 化 種 種 恢 復 族 群 身 份 的 手 續 亦 即, 族 群 的 人 口 不 一 定 以 血 緣 為 唯 一 的 考 量, 婚 姻 與 收 養 都 是 可 能 的 方 法 此 外, 對 於 瀕 危 族 群 的 個 資 保 護, 族 群 人 口 數 量 少, 容 易 被 曝 光, 應 該 有 比 一 般 國 民 更 為 嚴 格 的 保 護 措 施 再 者, 對 於 人 權 侵 害 事 件, 也 應 該 委 由 更 專 業 的 機 構 處 理 ( 二 ) 對 於 文 化 的 守 護 目 前 政 府 文 化 部 或 者 原 民 會 有 很 多 鼓 勵 文 化 振 興 的 補 助 政 策, 但 是 基 於 平 等 原 則, 往 往 以 競 爭 型 為 方 法, 由 部 落 本 身 提 出, 然 後 在 同 一 個 標 準 下, 一 起 呈 現 競 爭 這 樣 的 方 法, 導 致 的 結 果 是 強 者 益 強, 11

12 弱 者 益 弱, 對 於 瀕 危 小 族 群 的 文 化 並 不 適 用, 更 無 法 達 到 保 障 多 元 的 目 的 在 此 需 要 政 府 主 動 設 計 適 用 於 族 群 人 口 不 平 衡 的 結 構 底 下 的 補 助 措 施, 對 於 人 口 大 的 族 群 與 部 落, 更 應 該 由 部 落 內 部 自 身 負 擔 更 多 的 責 任, 而 非 一 併 視 為 弱 勢, 投 注 資 源, 也 造 成 人 口 大 的 族 群 部 落 自 身 失 去 活 力, 依 靠 補 助, 而 造 成 不 良 的 循 環 影 響 ( 三 ) 對 於 土 地 空 間 的 守 護 對 於 土 地 限 縮 造 成 人 口 稀 少 的 族 群, 在 生 存 空 間 的 守 護 上 應 該 有 更 彈 性 的 作 為 原 本 政 府 對 邵 族 的 守 護 政 策 中, 有 提 出 復 育 園 區 的 構 想, 但 至 今 十 多 年 過 去, 尚 未 實 施 在 現 今 土 地 增 劃 編 政 策 底 下, 對 於 族 人 的 土 地 恢 復 應 有 助 益, 但 是 這 種 政 策 還 是 有 與 國 家 或 掌 管 公 有 土 地 部 門 的 競 爭 關 係, 人 口 小 的 族 群, 其 面 對 種 種 法 令 關 卡, 往 往 處 於 不 利 位 置 而 生 存 空 間 的 問 題, 不 一 定 要 恢 復 個 人, 或 者 群 體 的 所 有 權, 有 些 方 法 可 以 使 得 在 一 定 的 範 圍 內, 該 族 語 言 在 公 共 場 合 的 優 先 適 用 性, 或 是 族 人 有 優 先 承 租 公 共 空 間 的 權 利, 在 社 區 營 造 上 的 必 要 考 量 等, 都 是 可 以 讓 生 存 空 間 領 域 確 保 的 作 法 最 後, 是 在 組 織 作 法 上 的 支 持 當 前 種 種 問 題 的 產 生 雖 可 以 在 既 有 的 政 策 中 加 以 調 整 或 檢 討, 但 有 鑑 於 支 持 瀕 危 族 群 文 化 的 內 容 牽 涉 廣 泛, 不 只 是 語 言 一 項, 其 社 會 生 物 政 治 教 育 法 律 等 層 面 都 需 要 特 殊 的 作 為, 淺 見 以 為 上 述 三 種 作 為, 最 好 有 特 定 專 責 機 構 來 加 以 處 理, 不 論 在 行 政 部 門 中, 或 以 社 會 上 非 政 府 /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力 量, 比 較 能 達 到 效 果 11 以 上 本 文 拋 磚 引 玉, 希 望 能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關 注, 共 同 守 護 台 灣 多 元 文 化 的 未 來 年 7 月 日 由 非 政 府 / 非 營 利 組 織 合 作, 在 伊 達 邵 和 埔 里 兩 地 舉 行 了 第 一 次 台 灣 小 而 美 族 群 文 化 論 壇, 會 中 聚 集 了 邵 族 噶 哈 巫 巴 宰 撒 奇 萊 雅 卡 那 卡 那 富 族 的 代 表 以 及 國 內 外 關 心 此 議 題 的 民 眾 互 相 交 流, 一 同 探 討 族 群 發 展 的 未 來 主 辦 單 位 是 小 米 穗 原 住 民 文 化 基 金 會 台 灣 平 埔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學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學 院 促 進 會 南 投 縣 魚 池 鄉 邵 族 文 化 發 展 協 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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