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 前 言 二 志 工 須 知 篇 志 工 服 務 工 作 重 點 志 工 服 務 工 作 內 容 志 工 工 作 準 則 志 工 應 注 意 事 項 三 食 品 安 全 宣 導 篇 如 何 降 低 食 品 風 險 預 防 食 品 中 毒 正 確 使 用 塑 膠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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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錄 一 前 言 二 志 工 須 知 篇 志 工 服 務 工 作 重 點 志 工 服 務 工 作 內 容 志 工 工 作 準 則 志 工 應 注 意 事 項 三 食 品 安 全 宣 導 篇 如 何 降 低 食 品 風 險 預 防 食 品 中 毒 正 確 使 用 塑 膠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包 裝 四 食 品 規 範 與 標 示 篇 認 識 HACCP GHP CAS GSP 等 規 範 及 認 證 標 章 (1) 認 識 食 品 標 示 (2) 認 識 營 養 標 示 (3) 認 識 散 裝 食 品 標 示 (4) 認 識 牛 肉 原 產 地 標 示 (5) 認 識 冷 凍 肉 品 標 示 (6) 認 識 健 康 食 品 標 示 (7) 認 識 調 合 油 標 示 (8) 認 識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標 示 (9) 認 識 果 ( 蔬 ) 汁 包 裝 飲 料 標 示 (10) 認 識 包 裝 速 食 麵 標 示 食 品 標 示 宣 傳 或 廣 告 詞 句 涉 及 誇 張 易 生 誤 解 或 醫 療 效 能 之 認 定 基 準 五 食 品 標 示 訪 查 食 品 廣 告 監 控 食 品 衛 生 宣 導 之 作 業 流 程 六 常 用 聯 絡 資 訊 七 附 錄 志 願 服 務 法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辦 法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3 一 前 言 近 年 來, 台 灣 面 對 一 波 波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事 件, 從 2008 年 三 聚 氰 胺 毒 奶 粉 事 件 2011 年 塑 化 劑 風 波 肉 毒 桿 菌, 至 2014 年 黑 心 油 品 等 重 大 事 件, 都 與 國 人 的 飲 食 及 身 體 健 康 息 息 相 關 囿 於 全 國 食 品 衛 生 人 力 與 資 源 有 限, 又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唯 有 結 合 全 國 食 品 衛 生 志 工 的 力 量 及 資 源, 才 能 有 效 且 快 速 地 建 立 起 全 民 飲 食 安 全 的 防 護 網 本 教 材 專 為 全 國 食 品 衛 生 志 工 設 計 之 初 階 課 程 教 材, 內 容 包 含 食 品 安 全 篇 食 品 規 範 與 標 示 篇 志 工 須 知 篇 等, 期 藉 此 增 進 食 品 衛 生 志 工 知 能, 共 同 協 助 監 督 市 售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對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多 ㄧ 層 把 關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2

4 二 志 工 須 知 篇 志 工 服 務 工 作 重 點 : 配 合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政 策 及 突 發 事 件, 作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之 服 務 工 作, 當 接 獲 服 務 工 作 通 知 後, 請 務 必 撥 冗 參 加 說 明 會, 瞭 解 工 作 重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志 工 服 務 工 作 內 容 : 1. 協 助 訪 查 各 項 販 售 通 路 之 食 品 標 示 ( 含 過 期 食 品 ) 如 : 平 時 於 賣 場 採 買 時, 看 一 看 餅 乾 食 品 標 示 內 容 2. 協 助 違 規 食 品 廣 告 檢 查 如 : 平 時 看 電 視 或 聽 廣 播 節 目 時, 聽 一 聽 是 否 有 誇 大 不 實 廣 告 3. 協 助 食 品 衛 生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宣 導 如 : 配 合 衛 生 局 對 民 眾 或 社 區 進 行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志 工 工 作 準 則 : 1. 行 前 準 備 要 到 位 2. 出 入 安 全 是 首 要 3. 訪 查 確 實 不 馬 虎 4. 結 束 訪 查 要 回 報 志 工 應 注 意 事 項 : 1. 執 行 訪 查 重 安 全, 有 突 發 應 儘 速 洽 聯 單 位 2. 盡 忠 職 守, 服 從 領 導, 確 實 執 行 交 付 工 作 3. 鍛 煉 工 作 技 能, 達 到 精 益 求 精, 提 高 效 率 4. 週 全 的 準 備, 提 昇 工 作 情 緒, 快 樂 做 訪 查 3

5 三 食 品 安 全 宣 導 篇 如 何 降 低 食 品 風 險 風 險 : 吃 東 西 時 發 生 不 舒 服 的 機 會 舉 例 : 如 果 吃 東 西 前, 沒 有 好 好 洗 手, 就 有 可 能 會 肚 子 痛 拉 肚 子 和 發 燒 等, 這 種 不 確 定 的 狀 況, 就 是 風 險 造 成 風 險 的 原 因 有 哪 些 : 人 有 沒 有 注 意 衛 生 有 沒 有 正 確 洗 手 食 物 原 料 有 沒 有 新 鮮 生 熟 食 有 沒 有 分 開 處 理 有 沒 有 煮 熟 有 沒 有 保 存 不 當 有 沒 有 隔 餐 食 用 標 示 不 清 有 沒 有 過 期 環 境 有 沒 有 髒 亂 冰 箱 有 沒 有 壞 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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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餐飲衛生該注意哪些事項? 環境清潔 1. 營業場所四周環境應保持清潔 2. 燈管無損壞 燈罩無破損或脫落 燈具 配管等外表應維持清潔 3. 天花板 牆壁 地板 門窗應保持清潔乾淨 無塗層剝落 破損或蜘蛛網 4. 通風良好 無不良氣味 空調通風口應保持清潔 5. 避免病媒及其出沒痕跡 如 老鼠 蟑螂 蒼蠅等 6. 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 並有適當措施 7. 垃圾桶及廚餘桶應加蓋 並定時維護清潔 7

9 調 理 台 廁 所 及 周 邊 環 境 1. 製 作 料 理 及 餐 檯 等 相 關 區 域 及 設 備 器 具 應 保 持 清 潔 2. 烹 煮 操 作 台 之 排 煙 截 油 設 施 應 保 持 清 潔 3. 器 具 不 得 直 接 置 放 地 面 ( 如 : 鍋 子 ) 4. 擺 放 菜 餚 的 餐 檯 應 依 其 特 性 而 有 冷 藏 熱 存 的 控 制, 避 免 菜 餚 變 質 敗 壞 ( 如 : 海 鮮 肉 類 蔬 菜 等 ), 並 避 免 陽 光 直 接 照 射 5. 食 材 ( 品 ) 之 存 放 應 有 效 區 隔, 避 免 生 熟 食 品 交 叉 污 染 情 形 發 生 6. 抹 布 不 得 與 食 品 直 接 接 觸, 並 且 應 保 持 清 潔, 定 期 消 毒 7. 貯 存 或 已 開 封 食 品 不 得 有 過 期 之 現 象, 另 應 標 示 開 封 或 貯 存 日 期 8. 冷 藏 / 凍 櫃 ( 庫 ) 空 間 內 對 流 良 好, 冷 藏 櫃 ( 庫 ) 之 溫 度 應 達 到 7 以 下 ; 冷 凍 櫃 ( 庫 ) 之 溫 度 應 為 -18 以 下 9. 廁 所 內 乾 淨 整 潔 無 異 味, 並 有 足 夠 衛 生 紙 可 使 用 10. 廁 所 須 備 有 洗 手 檯 及 肥 皂 11. 廁 所 不 得 正 向 開 向 作 業 場 所, 如 有 困 難 應 有 緩 衝 措 施 及 其 他 控 制 措 施 人 員 衛 生 1. 不 得 蓄 留 指 甲 塗 抹 指 甲 油 或 配 戴 飾 品 ( 如 戒 指 手 環 手 錶 等 ) 2. 手 部 有 傷 口 應 適 當 包 紮 且 戴 上 手 套 3. 應 正 確 穿 戴 工 作 衣 帽 及 口 罩 4. 配 膳 人 員 可 使 用 拋 棄 式 手 套, 如 更 換 動 作 或 手 套 破 損 應 即 重 新 更 換 手 套 5. 不 得 於 食 品 作 業 現 場 抽 菸 嚼 檳 榔 口 香 糖 或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食 品 的 行 為 6. 接 觸 金 錢 後 應 有 立 即 清 洗 消 毒 手 部 或 戴 手 套 之 動 作 7. 身 體 不 適 應 主 動 告 知 管 理 人 員, 不 得 從 事 與 食 品 接 觸 之 工 作 8. 應 每 年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8

10 如 何 選 購 食 品? 在 商 店 或 賣 場 選 購 食 品 時, 除 了 觀 察 包 裝 的 完 整 性 和 標 示 之 外, 還 要 注 意 其 保 存 方 式, 以 確 保 食 品 安 全 現 在, 我 們 一 起 來 看 看 挑 選 食 物 時, 需 掌 握 哪 些 原 則 冷 凍 區 1. 冷 凍 櫃 保 持 在 -18 以 下 2. 食 品 沒 有 碎 冰 晶 黏 在 一 起 3. 食 品 沒 有 變 色 或 變 味 等 解 凍 現 象 4. 觀 察 販 賣 場 所 溫 度 管 控 品 保 紀 錄 有 無 如 實 記 錄 5. 注 意 冷 凍 櫃 有 無 結 霜 小 叮 嚀 : 建 議 購 買 冷 凍 食 品 時, 在 最 後 結 帳 前 再 拿 取 9

11 冷藏區 1.奶類 豆漿 冷藏肉 豆腐 等食品 富含蛋白質食品應冷藏在7 以下 2.冷藏櫃無結霜現象 小叮嚀 如果發現鮮奶凝結成豆花狀 表示有食 品變質之情況 熟食區 1.熟食應保持60 以上 2.食物無變色 變味 黏稠 小叮嚀 如果發現食品出現生黏腐臭變色等現 象 表示食品可能已腐敗 10

12 如何選擇新鮮食物 蔬菜類 1. 表皮完整 有自然光澤 2. 沒有枯萎 破損及蟲害 3. 儘量選當季的食材 水果類 1. 果實完整 2. 沒有壓傷碰傷或蟲害 3. 成熟度適中 4. 挑選當季盛產的水果 肉類 1. 紅潤有彈性 豬肉為淡紅色 牛肉為鮮 紅色 雞肉外表光滑為黃白色 2. 不能有出水 出血 黏液及腥臭味 魚蝦類 1. 肉質有彈性 內臟完整 2. 魚鰓為鮮紅或暗紅色 3. 眼睛澄清有光澤 4. 不能有掉鱗片及腐敗的臭味 5. 蝦為無黏液 斷頭現象 11

13 豆類 1. 豆子顏色均勻 完整 2. 豆製品 豆漿 豆皮 豆腐 豆干 不能 有黏液或酸臭味 蛋類 1. 外殼粗糙沒有光澤 2. 蛋殼完整 沒有異物 3. 打開後蛋黃不易散開 沒有臭味 奶類 1. 包裝完整 2. 內容物沒有沉澱 分離 3. 沒有異物或酸臭味 4. 奶粉不應有結塊及臭味 全榖根莖類 1. 穀粒堅實完整 乾燥 沒有發霉異味 2. 麵粉及澱粉質地要乾爽 沒有潮濕結塊 顏色略帶淡黃 油脂與堅果種子類 1. 油脂應澄清 且沒有油耗味 顏色變深 及濃稠的現象 2. 奶油乳酪應沒有夾雜物 3. 堅果類聞起來應甘甜或有堅果味 若吃 起來有苦味 油味或刺鼻味 就表示壞掉了 12

14 預 防 食 品 中 毒 預 防 食 品 中 毒 五 要 原 則 1 要 洗 手 調 理 食 品 前 後 都 需 徹 底 洗 淨, 有 傷 口 要 包 紮 2 要 新 鮮 食 材 要 新 鮮 衛 生, 用 水 3 要 分 開 生 熟 食 器 具 應 分 開, 避 也 必 須 乾 淨 無 虞 免 交 叉 污 染 4 要 煮 熟 要 徹 底 加 熱 食 品, 食 品 5 要 低 溫 食 品 保 存 低 於 7, 室 中 心 溫 度 應 超 過 70 溫 下 不 宜 久 置 危 險 溫 度 帶

15 正 確 使 用 塑 膠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包 裝 英 文 縮 寫 及 耐 熱 溫 度 ( ) 一 般 用 途 1 號 塑 膠 PET 60~85 市 售 飲 料 瓶 寶 特 瓶 油 瓶 等 2 號 塑 膠 HDPE 90~110 鮮 奶 瓶 購 物 袋 洗 髮 精 等 3 號 塑 膠 PVC 60~80 調 味 罐 保 鮮 膜 等 4 號 塑 膠 LDPE 70~90 塑 膠 袋 投 藥 瓶 塑 膠 配 管 等 5 號 塑 膠 PP 100~140 保 鮮 盒 布 丁 盒 水 杯 吸 管 等 6 號 塑 膠 PS 70~90 餐 具 泡 麵 碗 養 樂 多 瓶 托 盤 7 號 塑 膠 PC : 120~130 PLA : 約 50 PC: 運 動 水 壺 水 杯 等 PLA: 餐 飲 店 的 冷 飲 杯 冰 品 杯 沙 拉 盒 等 14

16 四 食 品 規 範 與 標 示 篇 認 識 HACCP GHP CAS GSP 等 規 範 及 認 證 標 章 HACCP HACCP 為 危 害 分 析 重 要 管 制 點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的 英 文 縮 寫,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係 使 用 HACCP 原 理, 藉 以 對 整 體 食 品 製 造 過 程 進 行 預 防 性 之 自 主 管 理 系 統 以 事 前 分 析, 從 原 料 到 產 品 製 造 過 程 中 的 每 個 步 驟, 分 析 可 能 產 生 的 危 害, 然 後 依 危 害 的 機 率 與 後 果 嚴 重 性, 訂 定 重 要 管 制 點, 有 效 預 防 控 制 危 害 的 發 生, 或 者 在 危 害 產 生 時, 可 立 即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去 除 危 害, 以 達 到 確 保 產 品 安 全 為 目 標, 提 升 食 品 業 者 的 水 準 GHP GHP 是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Good Hygiene Practice for foods) 的 簡 稱, 衛 生 福 利 部 依 據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八 條 第 四 項 訂 定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並 於 103 年 11 月 7 日 正 式 公 告 實 施 食 品 業 者 之 從 業 人 員 作 業 場 所 設 施 衛 生 管 理 及 品 保 制 度 應 符 合 該 法, 以 確 保 食 品 之 衛 生 安 全 15

17 CAS CAS 台 灣 優 良 農 產 品 證 明 標 章 係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符 合 優 良 農 產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並 經 驗 證 合 格 者, 方 得 使 用 本 標 章 證 明 國 產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之 安 全 性 及 優 良 性, 為 最 高 品 質 代 表 標 章 CAS 台 灣 優 良 農 產 品 具 有 1 原 料 以 國 產 品 為 主 ;2 衛 生 安 全 符 合 要 求 ;3 品 質 規 格 符 合 標 準 ;4 包 裝 標 示 符 合 規 定 等 之 特 點 GSP GSP 是 Good Service Practice 的 縮 寫, 中 文 的 意 思 是 優 良 服 務 作 業 規 範, 是 針 對 商 業 服 務 業 關 於 經 營 管 理 服 務 品 質 及 顧 客 滿 意 等 的 認 證 制 度 鮮 乳 標 章 鮮 乳 標 章 是 政 府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所 實 施 的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以 促 使 廠 商 誠 實 以 國 產 生 乳 製 造 鮮 乳 政 府 依 據 乳 品 工 廠 每 月 向 酪 農 收 購 之 合 格 生 乳 量 及 其 實 際 產 製 的 鮮 乳 核 發 鮮 乳 標 章 所 以 消 費 者 選 購 貼 有 鮮 乳 標 章 的 鮮 乳 產 品, 就 是 百 分 之 百 生 乳 產 製 之 國 產 鮮 乳 16

18 認 識 標 示 認 識 食 品 標 示 選 購 食 品 時, 你 會 留 意 食 品 標 示 內 容 嗎? 食 品 標 示 是 消 費 者 在 選 購 時 的 重 要 資 訊, 購 買 前 一 定 要 詳 加 閱 讀, 並 選 擇 有 完 整 標 示 的 食 品, 才 能 吃 得 健 康 又 安 心 品 名 1 5 製 造 廠 商 或 國 內 負 責 廠 商 之 資 訊, 得 擇 一 標 示 品 名 : 芭 樂 汁 成 分 : 水 濃 縮 芭 樂 果 汁 鹽 糖 品 質 改 良 劑 ( 氯 化 鈣 氫 氧 化 鈣 ) 甜 味 劑 (D- 山 梨 醇 ) 重 量 :100 公 克 製 造 廠 商 :OO 企 業 公 司 地 址 : 台 灣 O 市 OO 工 業 區 O 路 O 號 電 話 號 碼 : 負 責 廠 商 :OO 企 業 公 司 地 址 : 台 灣 O 市 OOO 路 O 號 電 話 號 碼 : 注 意 事 項 : 拆 封 後 請 立 即 食 用 原 產 地 : 台 灣 有 效 日 期 : 食 品 添 加 物 : 除 了 抗 氧 化 劑 甜 味 劑 防 腐 劑 需 標 示 添 加 物 品 名 及 功 能 性 標 示 外, 其 他 以 食 品 添 加 物 品 名 標 示 即 可 食 品 及 食 品 原 料 之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應 以 中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明 顯 標 示 下 列 事 項 : 1. 品 名 2. 內 容 物 名 稱 ; 其 為 二 種 以 上 混 合 物 時, 應 依 其 含 量 多 寡 由 高 至 低 分 別 標 示 之 3. 淨 重 容 量 或 數 量 4. 食 品 添 加 物 名 稱 ; 混 合 二 種 以 上 食 品 添 加 物, 以 功 能 性 命 名 者, 應 分 別 標 明 添 加 物 名 稱 5. 製 造 廠 商 或 國 內 負 責 廠 商 名 稱 電 話 號 碼 及 地 址 國 內 通 過 農 產 品 生 產 驗 證 者, 應 標 示 可 追 溯 之 來 源 ; 有 中 央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生 產 系 統 者, 應 標 示 生 產 系 統 6. 原 產 地 ( 國 ) 7. 有 效 日 期 8. 營 養 標 示 9. 含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10.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事 項 17

19 有 效 日 期 標 示 1. 依 習 慣 能 辨 明 之 方 式 標 明 年 月 日 例 如 : /01/01 01/01/2015( 月 / 日 / 西 元 年 ) 2. 標 示 應 印 刷 於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之 上, 並 依 習 慣 能 辨 明 之 方 式 標 明 年 月 日 但 保 存 期 限 在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其 有 效 日 期 得 僅 標 明 年 月, 並 以 當 月 之 末 日 為 終 止 日 3. 鮮 乳 脫 脂 乳 淡 煉 乳 加 糖 全 脂 煉 乳 加 糖 脫 脂 煉 乳 乳 油 (Cream) 調 味 乳 發 酵 乳 合 成 乳 及 其 他 液 態 乳 製 品 應 加 標 示 保 存 期 限 及 保 存 條 件 認 識 食 品 容 器 具 標 示 食 品 器 具 食 品 容 器 或 包 裝 之 最 小 販 售 單 位 之 包 裝 或 本 體, 應 以 中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明 顯 標 示 下 列 事 項 : 1. 品 名 2. 材 質 名 稱 及 耐 熱 溫 度 ; 其 為 二 種 以 上 材 質 組 成 者, 應 分 別 標 明 3. 淨 重 容 量 或 數 量 4. 國 內 負 責 廠 商 之 名 稱 電 話 號 碼 及 地 址 5. 原 產 地 ( 國 ) 6. 製 造 日 期 ; 其 有 時 效 性 者, 並 應 加 註 有 效 日 期 或 有 效 期 間 7.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或 微 波 等 其 他 警 語 8.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事 項 那 些 塑 膠 類 容 器 具 應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6 條 標 示? ( 一 ) 重 複 性 使 用 之 塑 膠 類 水 壺 ( 杯 ) 奶 瓶 餐 盒 ( 含 保 鮮 盒 ) 盤 碗 及 碟 6 類 產 品 ( 二 ) 一 次 使 用 之 塑 膠 類 食 品 器 具 食 品 容 器 或 食 品 包 裝 ( 三 ) 一 次 使 用 之 塑 膠 淋 膜 或 塗 層 紙 製 免 洗 餐 具, 包 括 杯 碗 盤 碟 及 餐 盒 5 類 產 品 這 些 塑 膠 類 食 品 容 器 具 要 如 何 標 示? 應 以 印 刷 打 印 壓 印 或 貼 標 於 最 小 販 賣 單 位 之 包 裝 或 本 體 上 但 供 重 複 性 使 用 之 塑 膠 類 產 品, 其 主 要 本 體 之 材 質 名 稱 及 耐 熱 溫 度 二 項 標 示, 以 印 刷 打 印 或 壓 印 方 式, 標 示 於 最 小 販 賣 單 位 之 主 要 本 體 上 18

20 認 識 營 養 標 示 何 謂 營 養 標 示? 指 於 食 品 容 器 或 包 裝 上, 記 載 食 品 之 營 養 成 分 含 量 及 營 養 宣 稱 (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三 條 ) 標 示 之 格 式 ( 一 般 食 品 格 式 可 以 二 擇 一 )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 一 ) 以 消 費 者 每 次 食 用 量 訂 定 之 必 須 列 出 熱 量 及 7 項 營 養 素 含 量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 二 )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 以 製 造 日 期 為 準 ), 列 為 強 制 標 示 項 目, 大 家 就 可 以 知 道 吃 進 了 多 少 糖 19

21 糖 含 量 標 示 為 了 提 供 消 費 者 更 明 確 之 營 養 標 示 訊 息, 讓 大 家 可 以 選 擇 更 健 康 均 衡 的 飲 食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製 造 之 包 裝 食 品 強 制 標 示 糖 含 量, 其 糖 指 最 終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所 含 單 醣 與 雙 醣 總 和, 主 要 為 葡 萄 糖 果 糖 蔗 糖 麥 芽 糖 乳 糖 及 半 乳 糖 之 總 和 由 於 糖 經 過 度 純 化, 可 能 迅 速 提 供 血 糖 值, 增 加 肥 胖 危 機, 因 此, 不 宜 攝 取 過 量 的 糖 喔 20

22 如 何 計 算 熱 量 當 您 拿 起 一 項 產 品, 第 一 步 先 看 總 重 量 ( 淨 重 ) 有 多 少, 第 二 步 是 對 照 營 養 標 示 上 的 每 一 份 量 之 單 位 重 量 或 容 量, 第 三 步 就 是 確 認 這 一 項 產 品 總 共 提 供 多 少 份 數 ( 總 重 量 除 以 每 一 份 量 ), 第 四 步 依 營 養 標 示 上 每 份 量 之 營 養 素 含 量 分 別 計 算 成 熱 量, 將 各 別 熱 量 加 總, 最 後, 將 份 數 乘 上 每 一 份 量 總 熱 量, 就 代 表 這 項 產 品 提 供 之 總 熱 量 舉 例 來 說, 如 果 一 盒 餅 乾 於 標 示 上 總 重 量 為 360 克, 而 每 一 份 量 為 30 克, 其 營 養 標 示 如 下 : 營 養 標 示 每 一 份 量 本 包 裝 含 30 公 克 ( 或 毫 升 ) 12 份 每 份 每 100 公 克 餅 乾 熱 量 蛋 白 質 脂 肪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碳 水 化 合 物 糖 鈉 大 卡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毫 克 大 卡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毫 克 每 一 份 量 熱 量 : 蛋 白 質 提 供 3 公 克 x4 大 卡 =12 大 卡 脂 肪 提 供 7.5 公 克 x9 大 卡 =67.5 大 卡 碳 水 化 合 物 提 供 18.4 公 克 x4 大 卡 =73.6 大 卡 總 共 提 供 大 卡 每 100 公 克 熱 量 : 蛋 白 質 提 供 10 公 克 x4 大 卡 =40 大 卡 脂 肪 提 供 25.1 公 克 x9 大 卡 =225.9 大 卡 碳 水 化 合 物 提 供 61.4 公 克 x4 大 卡 =245.6 大 卡 總 共 提 供 大 卡 如 果 您 一 口 氣 把 整 盒 餅 乾 吃 完, 您 總 共 吃 了 大 卡 x12 份 =1,837.2 大 卡 21

23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反 式 脂 肪 : 指 食 品 中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 酸 ) 之 總 和 ( 二 ) 碳 水 化 合 物 : 即 醣 類, 指 總 碳 水 化 合 物 ( 三 ) 糖 : 指 單 醣 與 雙 醣 之 總 和 ( 四 ) 膳 食 纖 維 : 指 人 體 小 腸 無 法 消 化 與 吸 收 之 三 個 以 上 單 醣 聚 合 之 可 食 碳 水 化 合 物 及 木 質 素 ( 五 ) 營 養 宣 稱 : 指 任 何 以 說 明 隱 喻 或 暗 示 方 式, 表 達 該 食 品 具 有 特 定 之 熱 量 或 營 養 素 性 質 三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方 式, 須 於 包 裝 容 器 外 表 之 明 顯 處 依 附 表 一 之 格 式 提 供 下 列 標 示 之 內 容 : ( 一 ) 營 養 標 示 之 標 題 ( 二 ) 熱 量 ( 三 ) 蛋 白 質 含 量 ( 四 ) 脂 肪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 五 ) 碳 水 化 合 物 糖 含 量 ( 六 ) 鈉 含 量 ( 七 ) 出 現 於 營 養 宣 稱 中 之 其 他 營 養 素 含 量 ( 八 ) 廠 商 自 願 標 示 之 其 他 營 養 素 含 量 自 願 標 示 項 目 如 為 膳 食 纖 維, 則 得 列 於 碳 水 化 合 物 項 下 縮 一 排, 於 糖 之 後 標 示 ; 膽 固 醇 得 列 於 脂 肪 項 下 縮 一 排, 於 反 式 脂 肪 之 後 標 示 四 包 裝 食 品 之 熱 量 及 營 養 素 含 量 標 示, 除 第 二 項 規 定 外,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擇 一 辦 理 : ( 一 ) 以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每 100 公 克 ( 或 毫 升 ) 標 示, 並 加 註 該 產 品 每 包 裝 所 含 之 份 數 ( 二 ) 以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其 所 提 供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標 示, 22

24 並 加 註 該 產 品 每 包 裝 所 含 之 份 數 對 訂 定 每 日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之 營 養 素, 應 另 註 明 所 標 示 各 項 營 養 素 之 每 日 參 考 值 ; 對 未 訂 定 每 日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之 營 養 素, 應 於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處 加 註 * 符 號, 並 註 明 * 參 考 值 未 訂 定 字 樣 未 滿 一 歲 嬰 兒 食 用 之 食 品, 應 以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格 式 標 示 ; 食 品 型 態 為 錠 狀 膠 囊 狀 ( 不 包 含 糖 果 類 食 品 ) 應 以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格 式 標 示 五 包 裝 食 品 各 類 產 品 每 一 份 量 之 重 量 ( 或 容 量 ), 應 考 量 國 民 飲 食 習 慣 及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型 態 之 一 般 每 次 食 用 量 食 品 型 態 為 錠 狀 膠 囊 狀 ( 不 包 含 糖 果 類 食 品 ) 應 以 建 議 食 用 量 ( 須 為 整 數 ) 作 為 每 一 份 量 之 標 示 六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之 單 位,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固 體 ( 半 固 體 ) 以 公 克 表 示, 液 體 以 毫 升 標 示 ( 二 ) 熱 量 以 大 卡 標 示 ( 三 ) 蛋 白 質 脂 肪 脂 肪 酸 碳 水 化 合 物 糖 膳 食 纖 維 以 公 克 標 示 ( 四 ) 鈉 膽 固 醇 胺 基 酸 以 毫 克 標 示 ( 五 )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之 單 位 標 示 應 以 附 表 二 規 定 辦 理 ( 六 ) 其 他 營 養 素 以 通 用 單 位 標 示 需 經 復 水 之 食 品, 如 有 營 養 宣 稱, 且 其 宣 稱 基 準 以 復 水 後 之 營 養 素 含 量 計 算 時, 應 以 復 水 後 為 標 示 基 準 ; 如 未 營 養 宣 稱, 得 以 復 水 前 或 後 為 標 示 基 準, 其 沖 泡 方 式 應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下 方 註 明 七 包 裝 食 品 之 每 日 熱 量 及 各 項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應 依 附 表 二 規 定 辦 理 八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之 熱 量 蛋 白 質 脂 肪 碳 水 化 合 物 鈉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糖 含 量, 符 合 附 表 三 之 條 件 者, 得 以 0 標 示 九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之 數 據 修 整 方 式,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包 裝 所 含 之 份 數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鈉 含 量, 以 整 數 標 示 ( 二 ) 每 一 份 量 熱 量 蛋 白 質 胺 基 酸 脂 肪 脂 肪 酸 膽 固 醇 碳 水 化 合 物 糖 膳 食 纖 維, 以 整 數 或 至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標 示 產 品 之 份 量 值 較 小, 其 熱 量 蛋 白 質 脂 肪 脂 肪 酸 碳 水 化 合 物 糖 含 量, 標 示 至 小 23

25 數 點 後 一 位, 仍 無 法 符 合 以 0 標 示 之 條 件 時, 得 以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標 示 ( 三 )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以 有 效 數 字 不 超 過 三 位 為 原 則 ( 四 ) 數 據 修 整 應 參 照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2925 規 定 極 限 值 之 有 效 位 數 指 示 法 規 定 十 包 裝 食 品 各 項 營 養 標 示 值 產 生 方 式, 得 以 檢 驗 分 析 或 計 算 方 式 依 實 際 需 要 為 之 ; 其 標 示 值 之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應 符 合 附 表 四 之 規 定 食 品 之 特 定 營 養 素 含 量 如 依 其 特 性 隨 時 間 改 變, 得 以 加 註 標 示 特 定 營 養 素 含 量 之 實 際 衰 退 情 形 十 一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之 熱 量 計 算 方 式,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蛋 白 質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四 大 卡 計 算 ( 二 ) 脂 肪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九 大 卡 計 算 ( 三 ) 碳 水 化 合 物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四 大 卡 計 算, 但 加 以 標 示 膳 食 纖 維 者, 其 膳 食 纖 維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二 大 卡 計 算 ( 四 ) 赤 藻 糖 醇 之 熱 量 得 以 零 大 卡 計 算, 其 他 糖 醇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二 四 大 卡 計 算 ; 有 機 酸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三 大 卡 計 算 ; 酒 精 ( 乙 醇 )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七 大 卡 計 算 並 應 將 糖 醇 含 量 標 示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中, 有 機 酸 及 酒 精 ( 乙 醇 ) 含 量 應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下 方 註 明 十 二 市 售 包 裝 嬰 兒 與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及 特 定 疾 病 配 方 食 品 應 符 合 本 規 定 及 市 售 包 裝 嬰 兒 與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及 特 定 疾 病 配 方 食 品 應 遵 行 事 項 規 定, 其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及 標 示 值 之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應 以 市 售 包 裝 嬰 兒 與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及 特 定 疾 病 配 方 食 品 應 遵 行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不 適 用 本 規 定 十 四 包 裝 食 品 於 本 規 定 施 行 前 製 造 者 ( 以 製 造 日 期 為 準 ), 得 不 適 用 本 規 定 24

26 2. 請 於 P.19 案 例 內 呈 現 正 確 且 完 整 的 兩 種 營 附 表 一 眾 了 解 新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格 式 如 下 :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 一 )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 一 ) 每 一 份 量 本 包 裝 含 營 養 標 示 註 : 得 適 用 於 總 表 面 積 小 於 100 平 方 公 分 之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每 一 份 量 公 克 ( 或 毫 升 ), 本 包 裝 含 份 每 份 ( 每 100 公 克 或 每 100 毫 升 ): 熱 量 大 卡 ( 大 卡 ) 蛋 白 質 公 克 ( 公 克 ) 脂 肪 公 克 ( 或 毫 升 ) 份 每 份 每 100 公 克 ( 或 每 100 毫 升 ) 熱 量 蛋 白 質 脂 肪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碳 水 化 合 物 糖 鈉 大 卡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毫 克 大 卡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公 克 毫 克 宣 稱 之 營 養 素 含 量 公 克 毫 克 或 微 克 公 克 毫 克 或 微 克 其 他 營 養 素 含 量 公 克 毫 克 或 微 克 公 克 毫 克 或 微 克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 二 ) 公 克 ( 公 克 ), 飽 和 脂 肪 公 克 ( 公 克 ) 反 式 脂 肪 公 克 ( 公 克 ) 碳 水 化 合 物 公 克 ( 公 克 ) 糖 公 克 ( 公 克 ) 鈉 毫 克 ( 毫 克 ) 宣 稱 之 營 養 素 含 量 ( 公 克 毫 克 或 微 克 ) 其 他 營 養 素 含 量 ( 公 克 毫 克 或 微 克 ) 格 式 1. 表 要 2. 表 之 間 3. 法 縮 貼 4. 格 包 5. 格 百 不 6. 格 訂 式 置 25

27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 二 )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營 養 格 標 式 示 ( 二 ) 每 一 份 量 本 包 裝 含 公 克 ( 或 毫 升 ) 份 每 份 熱 量 大 卡 蛋 白 質 公 克 脂 肪 公 克 飽 和 脂 肪 公 克 反 式 脂 肪 公 克 碳 水 化 合 物 公 克 糖 公 克 鈉 毫 克 宣 稱 之 營 養 素 含 量 公 克 毫 克 或 微 克 其 他 營 養 素 含 量 公 克 毫 克 或 微 克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 % % % * % * % % 或 * % 或 * 3. 法 規 縮 排 貼 齊 4. 格 式 包 裝 5. 格 式 百 分 不 可 6. 格 式 訂 定 式 二 置 於 * 參 考 值 未 訂 定 每 日 參 考 值 : 熱 量 2000 大 卡 蛋 白 質 60 公 克 脂 肪 60 公 克 飽 和 脂 肪 18 公 克 碳 水 化 合 物 300 公 克 鈉 2000 毫 克 宣 稱 之 營 養 素 每 日 參 考 值 其 他 營 養 素 每 日 參 考 值 3. 案 例 說 明 第 一 項 文 字 修 正 : 以 消 費 者 每 次 食 用 註 並 : 得 指 適 向 用 於 總 表 每 面 積 一 小 於 份 100 量 平 ( 方 公 分 之 並 包 請 裝 食 標 品 於 格 式 一 ) 4. 案 例 說 明 必 須 列 出 熱 量 及 7 項 營 養 素 含 量 營 養 標 示 5. 格 式 一 旁 文 字 刪 除 :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 以 製 每 一 份 量 公 克 ( 或 毫 升 ), 本 包 裝 含 份 每 份 ( 每 日 實 施 營 養 標 示 增 列 糖 含 量, 格 式 可 以 二 擇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 熱 量 大 卡 ( %) 蛋 白 質 公 克 ( 6. 格 %) 式 二 脂 肪 案 公 例 克 ( %), 說 明 飽 第 和 脂 一 肪 項 公 刪 克 ( %) 除 : 可 反 式 知 道 每 次 食 用 脂 肪 公 克 (*) 碳 水 化 合 物 公 克 ( %) 糖 公 克 7. 格 式 二 案 例 說 明 第 三 項 刪 除 : 必 須 列 出 熱 量 及 (*) 鈉 毫 克 ( %) 宣 稱 之 營 養 素 含 量 (% 或 *) 8. 案 例 說 明 增 列 糖 含 量 格 式 建 議 : 其 他 營 養 素 含 量 (% 或 *) * 參 考 值 未 訂 定 可 拉 線 指 向 格 式 一 及 格 式 二, 合 併 說 明 建 請 此 頁 面 可 再 26設 計 稍 作 調 整

28 附 表 二 每 日 熱 量 及 各 項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適 用 對 象 四 歲 以 上 一 歲 至 三 歲 孕 乳 婦 項 目 熱 量 2000 大 卡 1200 大 卡 2200 大 卡 蛋 白 質 60 公 克 20 公 克 65 公 克 脂 肪 60 公 克 * 65 公 克 碳 水 化 合 物 300 公 克 * 330 公 克 鈉 2000 毫 克 1200 毫 克 2000 毫 克 飽 和 脂 肪 18 公 克 * 18 公 克 膽 固 醇 300 毫 克 * 300 毫 克 膳 食 纖 維 25 公 克 15 公 克 30 公 克 維 生 素 A (1) 700 微 克 RE 400 微 克 RE 600 微 克 RE 維 生 素 B1 1.4 毫 克 0.6 毫 克 1.1 毫 克 維 生 素 B2 1.6 毫 克 0.7 毫 克 1.2 毫 克 維 生 素 B6 1.6 毫 克 0.5 毫 克 1.9 毫 克 維 生 素 B 微 克 0.9 微 克 2.6 微 克 維 生 素 C 100 毫 克 40 毫 克 110 毫 克 維 生 素 D 10 微 克 5 微 克 10 微 克 維 生 素 E (2) 13 毫 克 α-te 5 毫 克 α-te 14 毫 克 α-te 維 生 素 K 120 微 克 30 微 克 90 微 克 (3) 菸 鹼 素 18 毫 克 NE 9 毫 克 NE 16 毫 克 NE 葉 酸 400 微 克 170 微 克 600 微 克 泛 酸 5 毫 克 2 毫 克 6 毫 克 生 物 素 30 微 克 9 微 克 30 微 克 膽 素 500 毫 克 180 毫 克 410 毫 克 鈣 1200 毫 克 500 毫 克 1000 毫 克 磷 1000 毫 克 400 毫 克 800 毫 克 鐵 15 毫 克 10 毫 克 45 毫 克 碘 140 微 克 65 微 克 200 微 克 鎂 390 毫 克 80 毫 克 355 毫 克 鋅 15 毫 克 5 毫 克 15 毫 克 氟 3 毫 克 0.7 毫 克 3 毫 克 * 參 考 值 未 訂 定 註 1:RE (Retinol Equivalent) 即 視 網 醇 當 量 1μg RE=1μg 視 網 醇 (Retinol)=6μg ß- 胡 蘿 蔔 素 (ß-Carotene) 註 2:α-TE (α-tocopherol Equivalent) 即 生 育 醇 當 量 1 mg α-te =1 mg α-tocopherol 註 3:NE(Niacin Equivalent) 即 菸 鹼 素 當 量 菸 鹼 素 包 括 菸 鹼 酸 及 菸 鹼 醯 胺, 以 菸 鹼 素 當 量 表 示 之 27

29 附 表 三 熱 量 及 營 養 素 得 以 零 標 示 之 條 件 項 目 得 以 0 標 示 之 條 件 熱 量 該 食 品 每 100 公 克 之 固 體 ( 半 固 體 ) 或 每 100 毫 升 之 液 體 所 含 該 營 養 素 量 不 超 過 4 大 卡 蛋 白 質 脂 肪 該 食 品 每 100 公 克 之 固 體 ( 半 固 體 ) 或 每 100 毫 升 之 液 體 所 含 該 營 養 素 量 不 超 過 0.5 公 克 碳 水 化 合 物 鈉 該 食 品 每 100 公 克 之 固 體 ( 半 固 體 ) 或 每 100 毫 升 之 液 體 所 含 該 營 養 素 量 不 超 過 5 毫 克 飽 和 脂 肪 該 食 品 每 100 公 克 之 固 體 ( 半 固 體 ) 或 每 100 毫 升 之 液 體 所 含 該 營 養 素 量 不 超 過 0.1 公 克 反 式 脂 肪 該 食 品 每 100 公 克 之 固 體 ( 半 固 體 ) 或 每 100 毫 升 之 液 體 所 含 總 脂 肪 不 超 過 1.0 公 克 ; 或 該 食 品 每 100 公 克 之 固 體 ( 半 固 體 ) 或 每 100 毫 升 之 液 體 所 含 反 式 脂 肪 量 不 超 過 0.3 公 克 糖 該 食 品 每 100 公 克 之 固 體 ( 半 固 體 ) 或 每 100 毫 升 之 液 體 所 含 該 營 養 素 量 不 超 過 0.5 公 克 28

30 附 表 四 營 養 標 示 值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項 目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蛋 白 質 碳 水 化 合 物 標 示 值 之 80%~120% ( 食 品 型 態 屬 膠 囊 錠 狀 者 標 示 值 之 120%) 熱 量 脂 肪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膽 固 醇 鈉 糖 標 示 值 之 120% 胺 基 酸 標 示 值 之 80% 維 生 素 ( 不 包 括 維 生 素 A 維 生 素 D ) 礦 物 質 ( 不 包 括 鈉 ) 膳 食 纖 維 其 他 自 願 標 示 之 營 養 素 維 生 素 A 維 生 素 D 標 示 值 之 80%~180% 29

31 哪 些 食 品 需 要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散 裝 食 品 不 強 制 標 示 營 養 標 示, 包 裝 食 品 才 須 營 養 標 示 但, 不 是 所 有 包 裝 食 品 都 須 標 示 營 養 標 示, 如 以 下 未 有 營 養 宣 稱 之 包 裝 食 品, 可 以 不 用 標 示 營 養 標 示 : 1. 飲 用 水 礦 泉 水 冰 塊 2. 未 添 加 任 何 其 他 成 分 或 配 料 之 生 鮮 冷 藏 或 冷 凍 之 水 果 蔬 菜 家 畜 家 禽 蛋 品 和 水 產 品 3. 沖 泡 用 且 未 含 其 他 原 料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茶 葉 咖 啡 草 本 植 物 等 4. 非 直 接 食 用 之 調 味 香 辛 料 調 理 滷 包 5. 單 方 提 香 用 之 調 味 香 辛 料 6. 鹽 及 鹽 代 替 品 7. 非 直 接 販 售 予 消 費 者 之 食 品 原 料 上 述 所 列 之 包 裝 食 品 如 欲 提 供 營 養 標 示, 應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另, 散 裝 食 品 不 強 制 標 示 營 養 標 示 什 麼 是 散 裝 包 裝 食 品? 一 包 裝 食 品 : 固 定 密 封 包 裝 可 擴 大 銷 售 範 圍 及 可 延 長 保 存 期 限 者, 並 以 該 等 形 式 流 通 販 賣, 經 拆 封 後 無 法 復 原 者 二 散 裝 食 品 : 散 裝 食 品, 指 陳 列 販 賣 時 無 包 裝, 或 有 包 裝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不 具 啟 封 辨 識 性 二 不 具 延 長 保 存 期 限 三 非 密 封 四 非 以 擴 大 販 賣 範 圍 為 目 的 30

32 認 識 散 裝 食 品 標 示 散 裝 食 品 標 示 之 實 施 地 點 對 象 為 何? 哪 些 場 所 除 外? 1. 散 裝 食 品, 意 即 並 無 完 整 包 裝 ( 或 無 任 何 包 裝 ) 之 食 品, 無 論 是 生 鮮 蔬 果 肉 品 或 加 工 食 品, 均 屬 之 現 場 烘 培 產 品 及 現 場 烹 調 即 食 熟 食 無 須 依 散 裝 食 品 標 示 規 定 標 示 品 名 及 產 地 2. 實 施 地 點 ( 對 象 ): 凡 是 具 有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之 食 品 業 者 之 陳 列 販 售 場 所, 例 如 便 利 商 店 超 市 賣 場 量 販 店 陳 列 販 售 食 品 之 商 號 店 面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休 息 站 內 陳 售 食 品 之 商 號 店 面 3. 無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之 食 品 業 者 陳 售 場 所, 非 屬 本 公 告 規 範 實 施 對 象 散 裝 食 品 在 標 示 方 法 或 內 容 上, 有 無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由 於 可 標 示 方 法 非 常 多 元, 例 如 卡 片 標 籤 或 插 牌 等, 業 者 可 自 行 考 量 產 品 特 性 選 擇 適 當 方 式 進 行 標 示, 應 注 意 的 是, 標 示 方 法 及 內 容 要 明 顯, 以 利 消 費 者 辨 明 及 選 購 2. 品 名 之 標 示 應 與 本 質 相 符 3. 原 產 地 ( 國 ) 之 標 示, 以 標 示 出 原 產 國 為 原 則, 如 擬 標 示 至 更 明 確 之 地 點, 例 如 台 灣 嘉 義, 或 欲 提 供 更 多 產 品 消 費 訊 息, 給 消 費 者 參 考, 當 予 肯 定, 惟 其 內 容 應 正 確 無 誤 若 進 口 蔬 果, 應 明 顯 標 示 品 名 及 原 產 地 ( 國 ) 31

33 認 識 牛 肉 原 產 地 標 示 凡 所 有 販 售 含 牛 肉 之 食 品, 均 須 清 楚 標 示 牛 肉 及 牛 可 食 部 位 原 料 來 自 哪 個 國 家 例 如 : 臺 灣 加 工 製 造 之 牛 肉 乾 產 品, 如 其 牛 肉 原 料 來 自 澳 洲, 則 須 標 示 該 食 品 原 產 地 ( 國 ): 臺 灣 與 牛 肉 原 產 地 ( 國 ): 澳 洲 或 等 同 意 義 字 樣 有 容 器 或 包 裝 的 食 品 散 裝 食 品 明 確 標 示 牛 肉 原 產 地 ( 國 ) 或 等 同 意 義 字 樣 直 接 供 應 飲 食 的 場 所 牛 肉 原 產 地 標 示 相 關 規 範 1. 有 容 器 或 包 裝 之 食 品 : 除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標 示 事 項 外, 另 須 標 示 牛 肉 及 牛 可 食 部 位 原 料 之 原 產 地 ( 國 ) 或 等 同 意 義 字 樣 2. 散 裝 食 品 : 無 論 食 品 販 賣 業 者 是 否 具 有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如 以 牛 肉 及 牛 可 食 部 位 為 原 料 之 散 裝 食 品, 應 於 陳 列 販 售 場 所 標 示 牛 肉 及 牛 可 食 部 位 原 料 之 原 產 地 ( 國 ) 或 等 同 意 義 字 樣 3. 直 接 供 應 飲 食 之 場 所 : 餐 廳 小 吃 攤 等 直 接 供 應 飲 食 之 場 所, 應 於 明 顯 位 置 標 示 牛 肉 及 牛 可 食 部 位 原 料 之 原 產 地 ( 國 ) 或 等 同 意 義 字 樣 32

34 認 識 冷 凍 肉 品 標 示 市 售 冷 藏 及 冷 凍 解 凍 肉 品 若 未 確 實 標 示, 或 冷 凍 肉 品 解 凍 復 溫 以 冷 藏 方 式 販 售, 而 沒 有 適 當 揭 露 相 關 產 品 訊 息, 將 造 成 消 費 者 在 資 訊 不 明 的 狀 況 下 重 複 冷 凍 解 凍, 不 但 影 響 肉 品 品 質 且 增 加 衛 生 安 全 風 險 冷 凍 肉 品 相 關 規 範 1. 依 市 售 包 裝 冷 凍 食 品 標 示 規 定, 包 裝 冷 凍 食 品 屬 需 加 熱 調 理 才 能 供 食 者, 需 另 標 示 加 熱 調 理 條 件 2. 解 凍 肉 及 冷 藏 肉 販 售 櫃 架 應 明 顯 區 隔, 不 能 混 雜 陳 列 販 售 3. 標 示 得 以 卡 片 標 記 ( 標 籤 ) 或 標 示 牌 ( 板 ) 等 形 式, 採 張 貼 懸 掛 立 ( 插 ) 牌 黏 貼 或 其 他 足 以 明 顯 辨 明 之 方 式, 擇 一 為 之 以 解 凍 肉 冷 藏 肉 字 樣 以 標 記 ( 標 籤 ) 者, 三 個 字 之 字 體 長 寬 不 得 小 於 6 公 釐, 其 餘 以 其 它 標 示 形 式 者, 單 一 字 體 長 寬 不 得 小 於 2 公 分 4. 冷 凍 肉 品 : 應 維 持 中 心 溫 度 為 -18 以 下, 以 復 溫 解 凍 方 式 置 於 冷 藏 或 室 溫 之 零 售 販 賣 環 境 下 應 標 示 解 凍 肉 5. 冷 藏 肉 品 : 中 心 溫 度 應 維 持 -2 ~7, 並 標 示 冷 藏 肉 -2 ~7 冷 藏 肉 冷 凍 肉 -18 以 下 33

35 認 識 健 康 食 品 標 示 買 健 康 食 品 之 前, 一 定 要 : 停 - 想 想 有 無 需 要, 對 健 康 有 無 幫 助 看 - 仔 細 閱 讀 包 裝 上 的 : 標 章 / 核 准 字 號 / 警 語 / 注 意 事 項 / 建 議 攝 取 量 / 保 健 功 效 聽 - 請 教 醫 師 或 營 養 師 等 專 業 人 員 健 康 食 品 VS. 保 健 食 品? 1. 健 康 食 品 原 本 是 一 日 常 用 語 ( 普 通 名 詞, 商 業 名 詞 ), 自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施 行 後, 食 品 一 定 要 經 過 衛 生 福 利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才 能 稱 為 健 康 食 品 2. 一 般 食 品 不 可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或 是 具 有 健 康 食 品 之 保 健 功 效 3. 保 健 食 品, 就 是 一 般 食 品, 僅 能 做 為 營 養 補 充 而 已, 兩 者 是 不 相 同 的 34

36 認 識 調 合 油 標 示 什 麼 是 調 合 油? 調 合 油 是 將 2 種 或 2 種 以 上 的 油 脂, 按 不 同 比 例 調 配 製 成 的 油 品 調 合 油 相 關 規 範 外 包 裝 明 顯 標 明 調 合 油 字 樣, 長 寬 不 得 小 於 6 公 厘 品 名 橄 欖 油 ( 以 單 一 油 脂 命 名 ) 成 分 標 示 說 明 ( 例 一 ) 成 分 : 橄 欖 油 大 豆 油 ( 例 二 ) 成 分 : 橄 欖 油 芥 花 油 表 示 橄 欖 油 含 量 至 少 50% 以 上 橄 欖 葵 花 油 ( 以 兩 種 油 脂 命 名 者, 以 含 量 由 高 至 低 排 列 ) ( 例 一 ) 成 分 : 橄 欖 油 葵 花 油 大 豆 油 ( 例 二 ) 成 分 : 橄 欖 油 葵 花 油 葡 萄 籽 油 表 示 橄 欖 油 葵 花 油 含 量 分 別 至 少 占 30% 以 上 調 合 油 ( 非 以 油 脂 名 稱 命 名 者, 不 得 宣 稱 與 油 脂 名 稱 類 似 詞 句, 如 風 味 或 配 方 等 字 樣 ) ( 例 一 ) 成 分 : 橄 欖 油 葵 花 油 大 豆 油 芥 花 油 葡 萄 籽 油 ( 例 二 ) 成 分 : 橄 欖 油 葡 萄 籽 油 大 豆 油 芥 花 油 椰 子 油 花 生 油 為 我 國 特 有 之 調 合 油, 且 與 其 他 植 物 油 調 合 後, 仍 可 保 有 獨 特 風 味 為 符 合 國 人 飲 食 習 慣, 其 命 名 方 式 得 不 依 本 規 定 辦 理, 但 仍 應 於 品 名 中 加 標 花 生 風 味 調 合 油 字 樣 35

37 認 識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標 示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三 條 之 定 義, 基 因 改 造 意 指 使 用 基 因 工 程 或 分 子 生 物 技 術 將 遺 傳 物 質 轉 移 或 轉 殖 入 活 細 胞 或 生 物 體, 產 生 基 因 重 組 現 象, 使 表 現 具 外 源 基 因 特 性 或 使 自 身 特 定 基 因 無 法 表 現 之 相 關 技 術 但 不 包 括 傳 統 育 種 同 科 物 種 之 細 胞 及 原 生 質 體 融 合 雜 交 誘 變 體 外 受 精 體 細 胞 變 異 及 染 色 體 倍 增 等 技 術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 又 稱 基 因 轉 殖 食 品 ) 係 指 利 用 基 因 工 程 技 術 而 生 產 獲 得 特 性 經 過 改 造 之 食 品 現 有 之 技 術 所 能 達 成 之 改 良 特 性 有 增 加 生 長 速 度 改 良 營 養 價 值 抗 蟲 抗 病 抗 除 草 劑 抗 低 溫 延 長 保 存 期 限 耐 運 送 或 利 於 加 工 等 常 見 市 售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及 其 加 工 食 品 : 1. 黃 豆 : 黃 豆 油 ( 沙 拉 油 ) 豆 腐 豆 漿 醬 油 36

38 2. 玉 米 玉 米 糖 漿 玉 米 點 心 脆 片 3. 棉 花 棉 籽 油 4. 油 菜 芥 花 油 37

39 基 因 改 造 黃 豆 及 玉 米 原 料 的 相 關 規 範 以 基 因 改 造 黃 豆 及 基 因 改 造 玉 米 為 原 料 之 食 品 標 示 事 宜 中 華 民 國 90 年 2 月 22 日 衛 署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 一 ) 以 基 因 改 造 黃 豆 或 玉 米 為 原 料, 且 該 等 原 料 佔 最 終 產 品 總 重 量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 食 品, 應 標 示 基 因 改 造 或 含 基 因 改 造 字 樣 ( 二 ) 以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黃 豆 或 玉 米 為 原 料 之 食 品, 得 標 示 非 基 因 改 造 或 不 是 基 因 改 造 字 樣 ( 三 )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黃 豆 或 玉 米, 若 因 採 收 儲 運 或 其 他 因 素 摻 雜 有 基 因 改 造 之 黃 豆 或 玉 米 未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且 此 等 摻 雜 非 屬 有 意 摻 入 者, 得 視 為 非 基 因 改 造 黃 豆 或 玉 米 ( 四 ) 使 用 基 因 改 造 之 黃 豆 或 玉 米 所 製 造 之 醬 油 黃 豆 油 ( 沙 拉 油 ) 玉 米 油 玉 米 糖 漿 玉 米 澱 粉 等, 得 免 標 示 基 因 改 造 或 含 基 因 改 造 字 樣 ( 五 ) 前 述 標 示 字 樣 應 加 標 於 品 名 或 黃 豆 玉 米 原 料 成 分 之 後 或 其 他 明 顯 處 所, 其 字 體 長 度 及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2 公 厘 六 強 制 標 示 開 始 實 施 日 期 : ( 一 ) 民 國 92 年 1 月 1 日 : 農 產 品 型 態 之 黃 豆 及 玉 米, 包 括 黃 豆 黃 豆 粉 玉 米 碎 ( 粉 ) 狀 玉 米 ( 二 ) 民 國 93 年 1 月 1 日 : 以 黃 豆 玉 米 為 主 原 料 之 初 級 加 工 食 品, 包 括 豆 腐 豆 乾 豆 漿 豆 花 冷 凍 玉 米 罐 頭 玉 米 黃 豆 蛋 白 製 品 ( 三 ) 民 國 94 年 1 月 1 日 : 其 他 較 高 層 次 含 黃 豆 玉 米 之 加 工 食 品, 惟 不 包 括 醬 油 黃 豆 油 ( 沙 拉 油 ) 玉 米 油 玉 米 糖 漿 玉 米 澱 粉 等 加 工 層 次 高 且 最 終 產 品 中 不 含 轉 殖 基 因 片 段 或 蛋 白 質 之 黃 豆 玉 米 加 工 食 品 七 自 願 標 示 開 始 實 施 日 期 : 民 國 90 年 1 月 1 日 強 制 性 標 示 自 願 性 標 示 * 註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廢 止 此 公 告 38

40 39

41 40

42 包 裝 食 品 含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稱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指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許 可 之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包 裝 食 品 含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者, 應 標 示 基 因 改 造 或 含 基 因 改 造 字 樣 包 裝 食 品 直 接 使 用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於 終 產 品 已 不 含 轉 殖 基 因 片 段 或 轉 殖 蛋 白 質 者, 應 標 示 下 列 之 一 : ( 一 ) 基 因 改 造 含 基 因 改 造 或 使 用 基 因 改 造 ( 二 ) 本 產 品 為 基 因 改 造 加 工 製 成, 但 已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或 本 產 品 加 工 原 料 中 有 基 因 改 造, 但 已 不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三 ) 本 產 品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但 為 基 因 改 造 加 工 製 成 或 本 產 品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但 加 工 原 料 中 有 基 因 改 造 三 非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因 採 收 儲 運 或 其 他 因 素 等 非 故 意 攙 入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且 其 含 量 占 該 項 原 料 百 分 之 三 以 下 者, 視 為 非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 倘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者, 視 為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四 包 裝 食 品 所 含 非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其 並 存 在 有 國 際 上 已 審 核 通 過 可 種 植 或 作 為 食 品 原 料 使 用 屬 基 因 改 造 者, 始 得 標 示 非 基 因 改 造 或 不 是 基 因 改 造 字 樣 ; 並 得 依 非 故 意 攙 雜 率 標 示 符 合 ( 國 家 ) 標 準 ( 或 等 同 意 義 字 樣 ) 或 以 實 際 之 非 故 意 攙 雜 率 標 示 五 依 本 規 定 所 為 之 標 示, 其 字 樣 應 標 示 於 品 名 原 料 名 稱 之 後 為 原 則, 或 其 他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上 之 明 顯 位 置, 其 字 體 長 度 及 寬 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標 示 基 因 改 造 含 基 因 改 造 或 使 用 基 因 改 造 須 與 其 他 文 字 明 顯 區 別, 字 體 長 度 及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二 毫 米 ( 二 ) 標 示 本 產 品 為 基 因 改 造 加 工 製 成, 但 已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本 產 品 加 工 原 料 中 有 基 因 改 造, 但 已 不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本 產 品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但 為 基 因 改 造 加 工 製 成 或 本 產 品 不 含 基 因 改 41

43 造成分 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 米 三 標示 非基因改造 或 含非基因改造 之字體大小不予規範 認識果 蔬 汁包裝飲料標示 柳橙蘋果汁 柳橙蘋果汁 綜合果蔬汁 綜合果蔬汁 果汁 汁85% 汁85% 85% 果汁 果 綜合果蔬汁85% 綜合果蔬汁85% 蘋果紅 蘋果紅 果汁含量未 果汁含量未 1. 果 蔬 汁總含量達10%以上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 而成 且品名標示為果 蔬汁者 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 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 標示 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 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 標示 綜合果 蔬 汁 混合果 蔬 汁 或等同意 義字樣 果蔬汁原汁含有率達10%以上 才可稱為 果蔬汁!! 42

44 2. 果 蔬 汁總含量未達10%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蘋果紅茶 除內容物名稱外 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葡萄風味汽水 應於外包裝正 面處顯著標示 果 蔬 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 或等 同意義字樣 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常見產品 果蔬調味水 果蔬茶飲 果汁含量未達10% 無果汁 4. 未含果 蔬 汁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葡萄風味汽水 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 無果 蔬 汁 或 等同意義字樣 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 並應於品名中標示 口味 風味 或等同意義字樣 常見產品 茶飲品 碳酸飲料 無果汁 43

45 4. 應 於 外 包 裝 正 面 顯 著 處 標 示 之 原 汁 含 有 率 綜 合 果 ( 蔬 ) 汁 混 合 果 ( 蔬 ) 汁 果 ( 蔬 ) 汁 含 量 未 達 百 分 之 十 無 果 ( 蔬 ) 汁 或 等 同 意 義 字 樣, 其 字 體 顏 色 應 與 底 色 明 顯 不 同, 長 寬 應 符 合 下 表 規 定 產 品 體 積 (ml) 字 體 長 寬 (cm) 150 以 下 各 0.3 以 上 151 至 300 各 0.5 以 上 301 至 600 各 0.8 以 上 601 以 上 各 1.2 以 上 5. 如 何 計 算 原 汁 含 有 率 呢? 若 添 加 濃 縮 果 蔬 汁 又 如 何 計 算? (1) 原 汁 含 有 率 = 果 蔬 汁 總 量 / 產 品 調 製 量 100% 例 : 一 瓶 300mL 芭 樂 汁, 其 中 100% 芭 樂 原 汁 率 佔 100mL 原 汁 含 有 率 = %/ %=33% (2) 濃 縮 果 蔬 汁 應 依 濃 縮 倍 數 還 原 至 100% 後, 果 蔬 汁 總 量 佔 產 品 之 比 例 作 為 原 汁 含 有 率 標 示 值 例 : 一 瓶 300mL 芭 樂 汁, 使 用 250% 濃 縮 率 之 濃 縮 芭 樂 汁 20mL 加 水 而 成 原 汁 含 有 率 =20 250%/ %=17% 動 動 腦 : 菊 花 茶 玫 瑰 茶 酸 梅 汁 適 不 適 用 本 規 定? 答 : 蔬 果 包 含 新 鮮 成 熟 的 蔬 果 或 果 實 本 規 定 不 包 含 非 屬 一 般 消 費 者 認 定 之 果 蔬 種 類 如 菊 花 玫 瑰 洛 神 花 木 耳 桂 圓 紅 棗 枸 杞 等 草 木 本 植 物 經 醃 漬 發 酵 之 果 實 為 原 料, 再 經 加 工 調 製 提 供 風 味 者 如 酸 梅 汁 烏 梅 汁 話 梅 汁 等 44

46 認 識 包 裝 速 食 麵 標 示 1. 包 裝 速 食 麵 品 名 標 示 原 則 : (1) 內 容 物 附 調 味 粉 包, 並 無 食 材 包 者, 應 以 與 該 調 味 粉 包 本 質 相 符 之 味 麵 風 味 麵 或 湯 麵 為 品 名 (2) 內 容 物 含 有 調 味 粉 包 及 食 材 包 者, 其 品 名 直 接 宣 稱 為 與 該 食 材 包 本 質 相 符 之 麵 2. 包 裝 速 食 麵 之 醒 語 標 示 內 容 : (1) 可 精 簡 為 調 理 參 考 調 理 建 議, 擇 一 標 示 (2) 字 體 大 小 : 字 體 長 寬 不 得 小 於 六 公 厘 (3) 標 示 位 置 : 單 位 最 小 包 裝 圖 片 上 明 顯 易 見 處 (4)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醒 語 之 標 示, 需 與 外 包 裝 底 色 不 同, 俾 利 辨 認 45

47 食 品 標 示 宣 傳 或 廣 告 詞 句 涉 及 誇 張 易 生 誤 解 或 醫 療 效 能 之 認 定 基 準 103 年 1 月 7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 以 下 稱 本 部 ) 為 維 護 國 人 健 康,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有 效 執 行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禁 止 食 品 標 示 宣 傳 或 廣 告 誇 張 易 生 誤 解 或 宣 稱 醫 療 效 能, 特 訂 定 本 基 準 二 食 品 標 示 宣 傳 或 廣 告 如 有 誇 張 易 生 誤 解 或 宣 稱 醫 療 效 能 之 情 形, 且 涉 及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者, 應 依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論 處 三 涉 及 誇 張 易 生 誤 解 或 醫 療 效 能 之 認 定 基 準 如 下 : ( 一 ) 使 用 下 列 詞 句 者, 應 認 定 為 涉 及 醫 療 效 能 : 1. 宣 稱 預 防 改 善 減 輕 診 斷 或 治 療 疾 病 或 特 定 生 理 情 形 : 例 句 : 治 療 近 視 恢 復 視 力 防 止 便 秘 利 尿 改 善 過 敏 體 質 壯 陽 強 精 減 輕 過 敏 性 皮 膚 病 治 失 眠 防 止 貧 血 降 血 壓 改 善 血 濁 清 血 調 整 內 分 泌 防 止 更 年 期 的 提 早 2. 宣 稱 減 輕 或 降 低 導 致 疾 病 有 關 之 體 內 成 分 : 例 句 : 解 肝 毒 降 肝 脂 3. 宣 稱 產 品 對 疾 病 及 疾 病 症 候 群 或 症 狀 有 效 : 例 句 : 消 滯 降 肝 火 改 善 喉 嚨 發 炎 祛 痰 止 喘 消 腫 止 痛 消 除 心 律 不 整 解 毒 4. 涉 及 中 藥 材 之 效 能 者 : 例 句 : 補 腎 溫 腎 ( 化 氣 ) 滋 腎 固 腎 健 脾 補 脾 益 脾 溫 脾 和 胃 養 胃 補 胃 益 胃 溫 胃 ( 建 中 ) 翻 胃 養 心 清 心 火 補 心 寧 心 瀉 心 鎮 心 強 心 清 肺 宣 肺 潤 肺 傷 肺 溫 肺 ( 化 痰 ) 補 肺 瀉 肺 疏 肝 養 肝 瀉 肝 鎮 肝 ( 熄 風 ) 澀 腸 潤 腸 活 血 化 瘀 5. 引 用 或 摘 錄 出 版 品 典 籍 或 以 他 人 名 義 並 述 及 醫 藥 效 能 : 例 句 : 本 草 備 要 記 載 : 冬 蟲 夏 草 可 止 血 化 痰 本 草 綱 目 記 載 : 黑 豆 可 止 痛 散 五 臟 結 積 內 寒 ( 二 ) 使 用 下 列 詞 句 者, 應 認 定 為 未 涉 及 醫 療 效 能, 但 涉 及 誇 張 或 易 生 誤 解 : 46

48 1. 涉 及 生 理 功 能 者 : 例 句 : 增 強 抵 抗 力 強 化 細 胞 功 能 增 智 補 腦 增 強 記 憶 力 改 善 體 質 解 酒 清 除 自 由 基 排 毒 素 分 解 有 害 物 質 改 善 更 年 期 障 礙 平 胃 氣 防 止 口 臭 2. 未 涉 及 中 藥 材 效 能 而 涉 及 五 官 臟 器 者 : 例 句 : 保 護 眼 睛 增 加 血 管 彈 性 3. 涉 及 改 變 身 體 外 觀 者 : 例 句 : 豐 胸 預 防 乳 房 下 垂 減 肥 塑 身 增 高 使 頭 髮 烏 黑 延 遲 衰 老 防 止 老 化 改 善 皺 紋 美 白 纖 體 ( 瘦 身 ) 4. 引 用 本 部 部 授 食 字 號 或 相 當 意 義 詞 句 者 : 例 句 :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衛 署 食 字 第 號 署 授 衛 食 字 第 號 FDA 字 第 號 衛 署 食 字 第 號 許 可 衛 署 食 字 第 號 審 查 合 格 領 有 衛 生 署 食 字 號 獲 得 衛 生 署 食 字 號 許 可 通 過 衛 生 署 配 方 審 查 本 產 品 經 衛 署 食 字 第 號 配 方 審 查 認 定 為 食 品 本 產 品 經 衛 署 食 字 第 號 查 驗 登 記 認 定 為 食 品 四 使 用 下 列 詞 句 者, 應 認 定 為 未 涉 及 誇 張 易 生 誤 解 或 醫 療 效 能 : ( 一 ) 通 常 可 使 用 之 例 句 : 幫 助 牙 齒 骨 骼 正 常 發 育 幫 助 消 化 幫 助 維 持 消 化 道 機 能 改 變 細 菌 叢 生 態 使 排 便 順 暢 調 整 體 質 調 節 生 理 機 能 滋 補 強 身 增 強 體 力 精 神 旺 盛 養 顏 美 容 幫 助 入 睡 營 養 補 給 健 康 維 持 青 春 美 麗 產 前 產 後 或 病 後 之 補 養 促 進 新 陳 代 謝 清 涼 解 渴 生 津 止 渴 促 進 食 慾 開 胃 退 火 降 火 氣 使 口 氣 芬 芳 促 進 唾 液 分 泌 潤 喉 本 草 綱 目 記 載 梅 子 氣 味 甘 酸, 可 生 津 解 渴 ( 未 述 及 醫 藥 效 能 ) ( 二 ) 一 般 營 養 素 可 敘 述 之 生 理 功 能 例 句 ( 須 明 敘 係 營 養 素 之 生 理 功 能, 例 如 : 膳 食 纖 維 可 促 進 腸 道 蠕 動 ; 維 生 素 A 有 助 於 維 持 在 暗 處 的 視 覺 ; 維 生 素 D 可 增 進 鈣 吸 收 ): 1. 維 生 素 或 礦 物 質 : 例 句 如 附 表 一 2. 其 他 營 養 素 : 例 句 如 附 表 二 47

49 附 表 一 維 生 素 或 礦 物 質 例 句 營 養 素 成 分 維 生 素 A 或 β- 胡 蘿 蔔 素 維 生 素 D 可 敘 述 之 生 理 功 能 例 句 有 助 於 維 持 在 暗 處 的 視 覺 增 進 皮 膚 與 黏 膜 的 健 康 幫 助 牙 齒 和 骨 骼 的 發 育 與 生 長 增 進 鈣 吸 收 幫 助 骨 骼 與 牙 齒 的 生 長 發 育 促 進 釋 放 骨 鈣, 以 維 持 血 鈣 平 衡 有 助 於 維 持 神 經 肌 肉 的 正 常 生 理 維 生 素 E 減 少 不 飽 和 脂 肪 酸 的 氧 化 有 助 於 維 持 細 胞 膜 的 完 整 性 具 抗 氧 化 作 用 增 進 皮 膚 與 血 球 的 健 康 有 助 於 減 少 自 由 基 的 產 生 維 生 素 K 維 生 素 C 維 生 素 B1 有 助 血 液 正 常 的 凝 固 功 能 促 進 骨 質 的 鈣 化 活 化 肝 臟 與 血 液 中 的 凝 血 蛋 白 質 促 進 膠 原 蛋 白 的 形 成, 有 助 於 傷 口 癒 合 有 助 於 維 持 細 胞 排 列 的 緊 密 性 增 進 體 內 結 締 組 織 骨 骼 及 牙 齒 的 生 長 促 進 鐵 的 吸 收 具 抗 氧 化 作 用 有 助 於 維 持 能 量 正 常 代 謝 幫 助 維 持 皮 膚 心 臟 及 神 經 系 統 的 正 常 功 能 有 助 於 維 持 正 常 的 食 慾 維 生 素 B2 有 助 於 維 持 能 量 正 常 代 謝 有 助 於 維 持 皮 膚 的 健 康 菸 鹼 素 維 生 素 B6 葉 酸 有 助 於 維 持 能 量 正 常 代 謝 增 進 皮 膚 神 經 系 統 黏 膜 及 消 化 系 統 的 健 康 有 助 於 維 持 胺 基 酸 正 常 代 謝 有 助 於 紅 血 球 中 紫 質 的 形 成 幫 助 色 胺 酸 轉 變 成 菸 鹼 素 有 助 於 紅 血 球 維 持 正 常 型 態 增 進 神 經 系 統 的 健 康 有 助 於 紅 血 球 的 形 成 有 助 於 核 酸 與 核 蛋 白 的 形 成 有 助 胎 兒 的 正 常 發 育 與 生 長 維 生 素 B12 有 助 於 紅 血 球 的 形 成 增 進 神 經 系 統 的 健 康 48

50 生 物 素 泛 酸 鈣 鐵 有 助 於 維 持 能 量 與 胺 基 酸 的 正 常 代 謝 有 助 於 脂 肪 與 肝 醣 的 合 成 有 助 於 嘌 呤 的 合 成 增 進 皮 膚 和 黏 膜 的 健 康 有 助 於 維 持 能 量 正 常 代 謝 增 進 皮 膚 和 黏 膜 的 健 康 有 助 於 體 脂 肪 膽 固 醇 的 合 成 及 胺 基 酸 的 代 謝 有 助 於 維 持 骨 骼 與 牙 齒 的 正 常 發 育 及 健 康 幫 助 血 液 正 常 的 凝 固 功 能 有 助 於 肌 肉 與 心 臟 的 正 常 收 縮 及 神 經 的 感 應 性 活 化 凝 血 酶 元 轉 變 為 凝 血 酶, 幫 助 血 液 凝 固 調 控 細 胞 的 通 透 性 有 助 於 正 常 紅 血 球 的 形 成 構 成 血 紅 素 與 肌 紅 素 的 重 要 成 分 有 助 於 氧 氣 的 輸 送 與 利 用 附 表 二 其 他 營 養 素 例 句 營 養 素 成 分 膳 食 纖 維 可 敘 述 之 生 理 功 能 例 句 可 促 進 腸 道 蠕 動 增 加 飽 足 感 使 糞 便 比 較 柔 軟 而 易 於 排 出 膳 食 中 有 適 量 的 膳 食 纖 維 時, 可 增 加 糞 便 量 49

51 五 食 品 標 示 訪 查 食 品 廣 告 監 控 食 品 衛 生 宣 導 之 作 業 流 程 各 地 方 衛 生 局 連 繫 志 工 協 調 志 工 配 合 時 間 不 定 期 辦 理 各 項 服 務 工 作 回 報 各 地 方 衛 生 局 填 寫 志 工 服 務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三 ) 各 項 販 售 通 路 之 食 品 標 示 訪 查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1. 進 行 訪 查 時, 須 兩 人 一 組, 可 單 獨 完 成 之 問 卷 或 採 樣 不 在 此 限 2. 明 查 時 須 携 帶 志 工 證 公 文 或 背 心, 以 示 身 份 ; 背 心 須 於 訪 查 後 與 資 料 一 併 繳 回 3. 暗 訪 時 以 消 費 者 立 場 訪 查, 不 可 洩 露 志 工 身 份 4. 遇 有 特 殊 狀 況 時, 請 務 必 與 負 責 之 幹 部 聯 絡 5. 訪 查 內 容 不 得 對 外 透 露, 訪 查 工 作 亦 不 得 委 由 親 朋 好 友 執 行 6. 訪 查 中 如 遇 有 特 殊 狀 況 需 要, 須 向 單 位 報 備 同 意 後 方 可 執 行 50

52 政 府 衛 生 局 食 品 衛 生 志 工 服 務 紀 錄 表 (1)- 各 項 販 售 通 路 之 食 品 標 示 訪 查 志 工 姓 名 : 項 次 日 期 店 名 地 址 訪 查 品 項 標 示 種 類 訪 查 結 果 異 常 處 理 情 形 1 糖 果 餅 乾 / 零 食 日 期 標 示 ( 製 造 / 有 未 發 現 通 知 店 家 糕 點 / 麵 食 效 日 期 ) 缺 失 改 善 飲 品 / 冰 品 食 品 標 示 異 常 通 報 衛 生 局 米 食 / 穀 類 ( 含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食 持 續 追 蹤 肉 品 / 海 鮮 品 容 器 具 標 示 ) 訪 查 蔬 果 類 營 養 標 示 其 他 : 油 品 / 醬 料 牛 肉 原 產 地 標 示 罐 頭 / 調 理 包 其 他 : 2 糖 果 餅 乾 / 零 食 日 期 標 示 ( 製 造 / 有 未 發 現 通 知 店 家 糕 點 / 麵 食 效 日 期 ) 缺 失 改 善 飲 品 / 冰 品 食 品 標 示 異 常 通 報 衛 生 局 米 食 / 穀 類 ( 含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食 持 續 追 蹤 肉 品 / 海 鮮 品 容 器 具 標 示 ) 訪 查 蔬 果 類 營 養 標 示 其 他 : 油 品 / 醬 料 牛 肉 原 產 地 標 示 罐 頭 / 調 理 包 其 他 : 3 糖 果 餅 乾 / 零 食 日 期 標 示 ( 製 造 / 有 未 發 現 通 知 店 家 糕 點 / 麵 食 效 日 期 ) 缺 失 改 善 飲 品 / 冰 品 食 品 標 示 異 常 通 報 衛 生 局 米 食 / 穀 類 ( 含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食 持 續 追 蹤 肉 品 / 海 鮮 品 容 器 具 標 示 ) 訪 查 蔬 果 類 營 養 標 示 其 他 : 油 品 / 醬 料 牛 肉 原 產 地 標 示 罐 頭 / 調 理 包 其 他 : 督 導 人 員 簽 名 : 日 期 : 51

53 政 府 衛 生 局 食 品 衛 生 志 工 服 務 紀 錄 表 (2)- 監 控 食 品 廣 告 志 工 姓 名 : 項 次 日 期 開 始 時 間 結 束 時 間 監 控 媒 體 種 類 監 控 結 果 異 常 處 理 情 形 1 : : 電 視 媒 體 廣 播 電 台 未 發 現 缺 失 通 報 稽 查 共 小 時 網 際 網 路 報 章 雜 誌 異 常 單 位 其 他 : 持 續 追 蹤 監 控 其 他 : 2 : : 電 視 媒 體 廣 播 電 台 未 發 現 缺 失 通 報 稽 查 共 小 時 網 際 網 路 報 章 雜 誌 異 常 單 位 其 他 : 持 續 追 蹤 監 控 其 他 : 3 : : 電 視 媒 體 廣 播 電 台 未 發 現 缺 失 通 報 稽 查 共 小 時 網 際 網 路 報 章 雜 誌 異 常 單 位 其 他 : 持 續 追 蹤 監 控 其 他 : 4 : : 電 視 媒 體 廣 播 電 台 未 發 現 缺 失 通 報 稽 查 共 小 時 網 際 網 路 報 章 雜 誌 異 常 單 位 其 他 : 持 續 追 蹤 監 控 其 他 : 5 : : 電 視 媒 體 廣 播 電 台 未 發 現 缺 失 通 報 稽 查 共 小 時 網 際 網 路 報 章 雜 誌 異 常 單 位 其 他 : 持 續 追 蹤 監 控 其 他 : 52

54 政 府 衛 生 局 食 品 衛 生 志 工 服 務 紀 錄 表 (3)- 食 品 衛 生 相 關 宣 導 志 工 姓 名 : 項 次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方 式 活 動 名 稱 服 務 內 容 1 宣 導 活 動 記 者 會 教 育 訓 練 其 他 : 2 宣 導 活 動 記 者 會 教 育 訓 練 其 他 : 3 宣 導 活 動 記 者 會 教 育 訓 練 其 他 : 4 宣 導 活 動 記 者 會 教 育 訓 練 其 他 : 5 宣 導 活 動 記 者 會 教 育 訓 練 其 他 : 督 導 人 員 簽 名 : 日 期 : 53

55 六 常 用 聯 絡 資 訊 序 號 單 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1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昆 陽 街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英 士 路 號 基 隆 市 衛 生 局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信 二 路 266 號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宜 蘭 市 聖 後 街 141 號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5 號 新 竹 市 衛 生 局 新 竹 市 中 正 路 128 號 新 竹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七 街 1 號 苗 栗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苗 栗 縣 後 龍 鎮 大 庄 里 21 鄰 光 華 路 373 號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台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彰 化 縣 衛 生 局 彰 化 市 成 功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162 號 雲 林 縣 衛 生 局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府 文 路 34 號 南 投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南 投 市 復 興 路 6 號 嘉 義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嘉 義 市 德 明 路 1 號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嘉 義 縣 太 保 市 祥 和 二 路 東 段 3 號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東 興 路 163 號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號 屏 東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272 號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花 蓮 市 新 興 路 200 號 臺 東 縣 衛 生 局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博 愛 路 336 號 澎 湖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中 正 路 115 號 金 門 縣 衛 生 局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新 市 里 復 興 路 1-12 號 連 江 縣 衛 生 局 馬 祖 南 竿 鄉 復 興 村 216 號 檢 舉 專 線 :(02)

56 七 附 錄 志 願 服 務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目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為 整 合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使 願 意 投 入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之 國 民 力 量 做 最 有 效 之 運 用, 以 發 揚 志 願 服 務 美 德, 促 進 社 會 各 項 建 設 及 提 昇 國 民 生 活 素 質, 特 制 定 本 法 志 願 服 務,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2 條 本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為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或 經 其 備 查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之 服 務 計 畫 前 項 所 指 之 服 務 計 畫 不 包 括 單 純 偶 發, 基 於 家 庭 或 友 誼 原 因 而 執 行 之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第 3 條 本 法 之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志 願 服 務 : 民 眾 出 於 自 由 意 志, 非 基 於 個 人 義 務 或 法 律 責 任, 秉 誠 心 以 知 識 體 能 勞 力 經 驗 技 術 時 間 等 貢 獻 社 會, 不 以 獲 取 報 酬 為 目 的, 以 提 高 公 共 事 務 效 能 及 增 進 社 會 公 益 所 為 之 各 項 輔 助 性 服 務 第 二 章 主 管 機 關 第 4 條 本 法 所 稱 之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內 政 部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本 法 所 定 事 項, 涉 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職 掌 者, 由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前 二 項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志 工 之 權 利 義 務 召 募 教 育 訓 練 獎 勵 表 揚 福 利 保 障 宣 導 與 申 訴 之 規 劃 及 辦 理, 其 權 責 如 下 : 一 主 管 機 關 : 主 管 從 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涉 及 二 個 以 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服 務 工 作 協 調 及 其 他 綜 合 規 劃 事 項 55

57 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凡 主 管 相 關 社 會 服 務 教 育 輔 導 文 化 科 學 體 育 消 防 救 難 交 通 安 全 環 境 保 護 衛 生 保 健 合 作 發 展 經 濟 研 究 志 工 人 力 之 開 發 聯 合 活 動 之 發 展 以 及 志 願 服 務 之 提 昇 等 公 眾 利 益 工 作 之 機 關 第 5 條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置 專 責 人 員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相 關 事 宜 ; 其 人 數 得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視 其 實 際 業 務 需 要 定 之 為 整 合 規 劃 研 究 協 調 及 開 拓 社 會 資 源 創 新 社 會 服 務 項 目 相 關 事 宜, 每 年 至 少 應 召 開 志 願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一 次 對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應 加 強 聯 繫 輔 導 並 給 予 必 要 之 協 助 第 5-1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至 少 每 五 年 舉 辦 志 願 服 務 調 查 研 究, 並 出 版 統 計 報 告 第 三 章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之 職 責 第 6 條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得 自 行 或 採 聯 合 方 式 召 募 志 工, 召 募 時, 應 將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公 告 集 體 從 事 志 願 服 務 之 公 民 營 事 業 團 體, 應 與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簽 訂 服 務 協 議 第 7 條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者 應 依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運 用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前 項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應 包 括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之 召 募 訓 練 管 理 運 用 輔 導 考 核 及 其 服 務 項 目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者 應 於 運 用 前, 檢 具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及 立 案 登 記 證 書 影 本, 送 主 管 機 關 及 該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備 案, 並 應 於 運 用 結 束 後 二 個 月 內, 將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函 報 主 管 機 關 及 該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其 運 用 期 間 在 二 年 以 上 者, 應 於 年 度 結 束 後 二 個 月 內, 將 辦 理 情 形 函 報 主 管 機 關 及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者 為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機 構 公 立 學 校 或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者 之 章 程 所 載 存 立 目 的 與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相 符 者, 免 於 運 用 前 申 請 備 案 但 應 於 年 度 結 束 後 二 個 月 內, 將 辦 理 情 形 函 報 主 管 機 關 及 該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者 未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備 案 或 備 查 時,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不 予 經 費 補 助, 並 作 為 服 務 績 效 考 核 之 參 據 第 8 條 主 管 機 關 及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前 條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備 案 時, 其 志 56

58 願 服 務 計 畫 與 本 法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不 符 者, 應 即 通 知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補 正 後, 再 行 備 案 第 9 條 為 提 昇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品 質, 保 障 受 服 務 者 之 權 益,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應 對 志 工 辦 理 下 列 教 育 訓 練 : 一 基 礎 訓 練 二 特 殊 訓 練 前 項 第 一 款 訓 練 課 程,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款 訓 練 課 程, 由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各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依 其 個 別 需 求 自 行 訂 定 第 10 條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應 依 照 志 工 之 工 作 內 容 與 特 點, 確 保 志 工 在 符 合 安 全 及 衛 生 之 適 當 環 境 下 進 行 服 務 第 11 條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應 提 供 志 工 必 要 之 資 訊, 並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志 願 服 務 之 督 導 第 12 條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對 其 志 工 應 發 給 志 願 服 務 證 及 服 務 紀 錄 冊 前 項 志 願 服 務 證 及 服 務 紀 錄 冊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3 條 必 須 具 專 門 執 業 證 照 之 工 作, 應 由 具 證 照 之 志 工 為 之 第 四 章 志 工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第 14 條 志 工 應 有 以 下 之 權 利 : 一 接 受 足 以 擔 任 所 從 事 工 作 之 教 育 訓 練 二 一 視 同 仁, 尊 重 其 自 由 尊 嚴 隱 私 及 信 仰 三 依 據 工 作 之 性 質 與 特 點, 確 保 在 適 當 之 安 全 與 衛 生 條 件 下 從 事 工 作 四 獲 得 從 事 服 務 之 完 整 資 訊 五 參 與 所 從 事 之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之 擬 定 設 計 執 行 及 評 估 第 15 條 志 工 應 有 以 下 之 義 務 : 一 遵 守 倫 理 守 則 之 規 定 二 遵 守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訂 定 之 規 章 三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教 育 訓 練 四 妥 善 使 用 志 願 服 務 證 五 服 務 時, 應 57

59 尊 重 受 服 務 者 之 權 利 六 對 因 服 務 而 取 得 或 獲 知 之 訊 息, 保 守 秘 密 七 拒 絕 向 受 服 務 者 收 取 報 酬 八 妥 善 保 管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可 利 用 資 源 前 項 所 規 定 之 倫 理 守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有 關 機 關 定 之 第 五 章 促 進 志 願 服 務 之 措 施 第 16 條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應 為 志 工 辦 理 意 外 事 故 保 險, 必 要 時, 並 得 補 助 交 通 誤 餐 及 特 殊 保 險 等 經 費 第 17 條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對 於 參 與 服 務 成 績 良 好 之 志 工, 因 升 學 進 修 就 業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者, 得 發 給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書 前 項 服 務 績 效 之 認 證 及 證 明 書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召 集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會 商 定 之 第 18 條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將 汰 舊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無 償 撥 交 相 關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使 用 第 19 條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應 定 期 考 核 志 工 個 人 及 團 隊 之 服 務 績 效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前 項 服 務 績 效 特 優 者, 選 拔 楷 模 獎 勵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對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之 機 關 及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定 期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評 鑑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對 前 項 評 鑑 成 績 優 良 者, 予 以 獎 勵 志 願 服 務 表 現 優 良 者, 應 給 予 獎 勵, 並 得 列 入 升 學 就 業 之 部 分 成 績 前 項 獎 勵 辦 法, 由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分 別 定 之 第 20 條 志 工 服 務 年 資 滿 三 年, 服 務 時 數 達 三 百 小 時 以 上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志 工 進 入 收 費 之 公 立 風 景 區 未 編 定 座 次 之 康 樂 場 所 及 文 教 設 施, 憑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得 以 免 費 依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之 民 防 義 勇 警 察 義 勇 交 通 警 察 義 勇 消 防 守 望 相 助 山 地 義 勇 警 察 災 害 防 救 團 體 及 災 害 防 救 志 願 組 織 編 組 成 員,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其 服 務 年 資 滿 三 年, 服 務 時 數 達 三 58

60 百 小 時 以 上 者, 準 用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予 以 半 價 優 待 第 21 條 從 事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績 效 優 良 並 經 認 證 之 志 工, 得 優 先 服 相 關 兵 役 替 代 役 ; 其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六 章 志 願 服 務 之 法 律 責 任 第 22 條 志 工 依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之 指 示 進 行 志 願 服 務 時,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者, 由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前 項 情 形, 志 工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時, 賠 償 之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對 之 有 求 償 權 第 七 章 經 費 第 23 條 主 管 機 關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應 編 列 預 算 或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推 動 志 願 服 務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24 條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派 遣 志 工 前 往 國 外 從 事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其 服 務 計 畫 經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者, 適 用 本 法 之 規 定 第 25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59

61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目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志 願 服 務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六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獎 勵 之 志 工 為 從 事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服 務 時 數 三 千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書 者 第 3 條 志 工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得 填 具 申 請 獎 勵 事 蹟 表 ( 如 附 表 一 ), 檢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每 年 六 月 底 前 送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於 七 月 底 前 送 地 方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不 屬 地 方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報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並 造 冊,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前 項 申 請 後 應 審 查 並 造 冊 ( 如 附 表 二 ), 於 八 月 底 前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所 屬 之 機 關 機 構 學 校 者, 應 逕 予 審 查 並 造 冊, 於 八 月 底 前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彙 辦 第 4 條 本 辦 法 之 獎 勵, 由 本 部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第 5 條 本 辦 法 之 獎 勵 等 次 如 下 : 一 服 務 時 數 三 千 小 時 以 上 者, 頒 授 志 願 服 務 績 優 銅 牌 獎 及 得 獎 證 書 二 服 務 時 數 五 千 小 時 以 上 者, 頒 授 志 願 服 務 績 優 銀 牌 獎 及 得 獎 證 書 三 服 務 時 數 八 千 小 時 以 上 者, 頒 授 志 願 服 務 績 優 金 牌 獎 及 得 獎 證 書 前 項 獎 勵 以 公 開 儀 式 行 之 第 6 條 本 辦 法 同 等 次 獎 牌 及 得 獎 證 書 之 頒 授, 以 每 人 一 次 為 限 第 7 條 志 願 服 務 表 現 優 良 者, 申 請 列 入 升 學 就 業 之 部 分 成 績, 應 依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8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60

62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總 統 令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五 月 七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二 月 九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八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二 月 五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二 月 四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管 理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及 品 質,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衛 生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第 二 條 之 一 為 加 強 全 國 食 品 安 全 事 務 之 協 調 監 督 推 動 及 查 緝, 行 政 院 應 設 食 品 安 全 會 報,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召 集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共 同 組 成, 職 司 跨 部 會 協 調 食 品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及 管 理 措 施,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預 警 及 稽 核 制 度,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召 集 人 應 指 定 一 名 政 務 委 員 或 部 會 首 長 擔 任 食 品 安 全 會 報 執 行 長, 並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幕 僚 事 務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設 食 品 安 全 會 報, 由 各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首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職 司 跨 局 處 協 調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舉 行 會 議 一 次 第 一 項 食 品 安 全 會 報 決 議 之 事 項, 各 相 關 部 會 應 落 實 執 行, 行 政 院 應 每 季 追 蹤 管 考 對 外 公 告, 並 納 入 每 年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之 施 政 方 針 及 施 政 報 告 61

63 第 一 項 之 食 品 安 全 會 報 之 組 成 任 務 議 事 程 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三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食 品 : 指 供 人 飲 食 或 咀 嚼 之 產 品 及 其 原 料 二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 指 嬰 兒 與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特 定 疾 病 配 方 食 品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得 供 特 殊 營 養 需 求 者 使 用 之 配 方 食 品 三 食 品 添 加 物 : 指 為 食 品 著 色 調 味 防 腐 漂 白 乳 化 增 加 香 味 安 定 品 質 促 進 發 酵 增 加 稠 度 強 化 營 養 防 止 氧 化 或 其 他 必 要 目 的, 加 入 接 觸 於 食 品 之 單 方 或 複 方 物 質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之 添 加 物 僅 限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准 用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組 成, 前 述 准 用 之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皆 應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准 用 許 可 字 號 四 食 品 器 具 : 指 與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直 接 接 觸 之 器 械 工 具 或 器 皿 五 食 品 容 器 或 包 裝 : 指 與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直 接 接 觸 之 容 器 或 包 裹 物 六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 指 用 於 消 毒 或 洗 滌 食 品 食 品 器 具 食 品 容 器 或 包 裝 之 物 質 七 食 品 業 者 : 指 從 事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製 造 加 工 調 配 包 裝 運 送 貯 存 販 賣 輸 入 輸 出 或 從 事 食 品 器 具 食 品 容 器 或 包 裝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之 製 造 加 工 輸 入 輸 出 或 販 賣 之 業 者 八 標 示 : 指 於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物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食 品 器 具 食 品 容 器 或 包 裝 上, 記 載 品 名 或 為 說 明 之 文 字 圖 畫 記 號 或 附 加 之 說 明 書 九 營 養 標 示 : 指 於 食 品 容 器 或 包 裝 上, 記 載 食 品 之 營 養 成 分 含 量 及 營 養 宣 稱 十 查 驗 : 指 查 核 及 檢 驗 十 一 基 因 改 造 : 指 使 用 基 因 工 程 或 分 子 生 物 技 術, 將 遺 傳 物 質 轉 移 或 轉 殖 入 活 細 胞 或 生 物 體, 產 生 基 因 重 組 現 象, 使 表 現 具 外 源 基 因 特 性 或 使 自 身 特 定 基 因 無 法 表 現 之 相 關 技 術 但 不 包 括 傳 統 育 種 同 科 物 種 之 細 胞 及 原 生 質 體 融 合 雜 交 誘 變 體 外 受 精 體 細 胞 變 異 及 染 色 體 倍 增 等 技 術 62

64 第 二 章 食 品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第 四 條 主 管 機 關 採 行 之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應 以 風 險 評 估 為 基 礎, 符 合 滿 足 國 民 享 有 之 健 康 安 全 食 品 以 及 知 的 權 利 科 學 證 據 原 則 事 先 預 防 原 則 資 訊 透 明 原 則, 建 構 風 險 評 估 以 及 諮 議 體 系 前 項 風 險 評 估,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召 集 食 品 安 全 毒 理 與 風 險 評 估 等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組 成 食 品 風 險 評 估 諮 議 會 為 之 第 一 項 諮 議 體 系 應 就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與 營 養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食 品 廣 告 標 示 食 品 檢 驗 方 法 等 成 立 諮 議 會, 召 集 食 品 安 全 營 養 學 醫 學 毒 理 風 險 管 理 農 業 法 律 人 文 社 會 領 域 相 關 具 有 專 精 學 者 組 成 之 諮 議 會 之 組 成 議 事 程 序 與 範 圍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對 重 大 或 突 發 性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事 件, 必 要 時 得 依 風 險 評 估 或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結 果, 公 告 對 特 定 產 品 或 特 定 地 區 之 產 品 採 取 下 列 管 理 措 施 : 一 限 制 或 停 止 輸 入 查 驗 製 造 及 加 工 之 方 式 或 條 件 二 下 架 封 存 限 期 回 收 限 期 改 製 沒 入 銷 毀 第 五 條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依 科 學 實 證, 建 立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監 測 體 系, 於 監 測 發 現 有 危 害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之 虞 之 事 件 發 生 時, 應 主 動 查 驗, 並 發 布 預 警 或 採 行 必 要 管 制 措 施 前 項 主 動 查 驗 發 布 預 警 或 採 行 必 要 管 制 措 施, 包 含 主 管 機 關 應 抽 樣 檢 驗 追 查 原 料 來 源 產 品 流 向 公 布 檢 驗 結 果 及 揭 露 資 訊, 並 令 食 品 業 者 自 主 檢 驗 第 六 條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立 通 報 系 統, 劃 分 食 品 引 起 或 感 染 症 中 毒,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主 管 之, 蒐 集 並 受 理 疑 似 食 品 中 毒 事 件 之 通 報 醫 療 機 構 診 治 病 人 時 發 現 有 疑 似 食 品 中 毒 之 情 形,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報 告 第 三 章 食 品 業 者 衛 生 管 理 第 七 條 食 品 業 者 應 實 施 自 主 管 理, 訂 定 食 品 安 全 監 測 計 畫, 確 保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63

65 食 品 業 者 應 將 其 產 品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或 成 品, 自 行 或 送 交 其 他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人 或 團 體 檢 驗 上 市 上 櫃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類 別 及 規 模 之 食 品 業 者, 應 設 置 實 驗 室, 從 事 前 項 自 主 檢 驗 第 一 項 應 訂 定 食 品 安 全 監 測 計 畫 之 食 品 業 者 類 別 與 規 模, 與 第 二 項 應 辦 理 檢 驗 之 食 品 業 者 類 別 與 規 模 最 低 檢 驗 週 期,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食 品 業 者 於 發 現 產 品 有 危 害 衛 生 安 全 之 虞 時, 應 即 主 動 停 止 製 造 加 工 販 賣 及 辦 理 回 收, 並 通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第 八 條 食 品 業 者 之 從 業 人 員 作 業 場 所 設 施 衛 生 管 理 及 其 品 保 制 度, 均 應 符 合 食 品 之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類 別 及 規 模 之 食 品 業, 應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準 則 之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類 別 及 規 模 之 食 品 業 者, 應 向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 錄, 始 得 營 業 第 一 項 食 品 之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第 二 項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準 則, 及 前 項 食 品 業 者 申 請 登 錄 之 條 件 程 序 應 登 錄 之 事 項 與 申 請 變 更 登 錄 之 廢 止 撤 銷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類 別 及 規 模 之 食 品 業 者, 應 取 得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之 驗 證 前 項 驗 證, 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之 驗 證 機 構 辦 理 ; 有 關 申 請 撤 銷 與 廢 止 認 證 之 條 件 或 事 由, 執 行 驗 證 之 收 費 程 序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九 條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類 別 與 規 模 之 食 品 業 者, 應 依 其 產 業 模 式, 建 立 產 品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與 成 品 供 應 來 源 及 流 向 之 追 溯 或 追 蹤 系 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管 理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及 品 質, 確 保 食 品 追 溯 或 追 蹤 系 統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應 就 前 項 之 業 者, 依 溯 源 之 必 要 性, 分 階 段 公 告 使 用 電 子 發 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建 立 第 一 項 之 追 溯 或 追 蹤 系 統, 食 品 業 者 應 以 電 子 方 式 申 報 追 溯 或 追 蹤 系 統 之 資 料, 其 電 子 申 報 方 式 及 規 格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一 項 追 溯 或 追 蹤 系 統 之 建 立 應 記 錄 之 事 項 查 核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條 食 品 業 者 之 設 廠 登 記, 應 由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64

66 食 品 工 廠 之 建 築 及 設 備, 應 符 合 設 廠 標 準 ; 其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工 廠 應 單 獨 設 立, 不 得 於 同 一 廠 址 及 廠 房 同 時 從 事 非 食 品 之 製 造 加 工 及 調 配 但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符 合 藥 物 優 良 製 造 準 則 之 藥 品 製 造 業 兼 製 食 品 者, 不 在 此 限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前, 前 項 之 工 廠 未 單 獨 設 立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於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後 六 個 月 內 公 告, 並 應 於 公 告 後 一 年 內 完 成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類 別 及 規 模 之 食 品 業 者, 應 置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前 項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之 資 格 訓 練 職 責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二 條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類 別 及 規 模 之 食 品 業 者, 應 置 一 定 比 率, 並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照 之 食 品 營 養 餐 飲 等 專 業 人 員, 辦 理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事 項 前 項 應 聘 用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之 設 置 職 責 業 務 之 執 行 及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三 條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類 別 及 規 模 之 食 品 業 者, 應 投 保 產 品 責 任 保 險 前 項 產 品 責 任 保 險 之 保 險 金 額 及 契 約 內 容,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公 共 飲 食 場 所 衛 生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各 類 衛 生 標 準 或 法 令 定 之 第 四 章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第 十 五 條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製 造 加 工 調 配 包 裝 運 送 貯 存 販 賣 輸 入 輸 出 作 為 贈 品 或 公 開 陳 列 : 一 變 質 或 腐 敗 二 未 成 熟 而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三 有 毒 或 含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物 質 或 異 物 四 染 有 病 原 性 生 物, 或 經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認 定 屬 造 成 食 品 中 毒 之 病 因 65

67 五 殘 留 農 藥 或 動 物 用 藥 含 量 超 過 安 全 容 許 量 六 受 原 子 塵 或 放 射 能 污 染, 其 含 量 超 過 安 全 容 許 量 七 攙 偽 或 假 冒 八 逾 有 效 日 期 九 從 未 於 國 內 供 作 飲 食 且 未 經 證 明 為 無 害 人 體 健 康 十 添 加 未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添 加 物 前 項 第 五 款 第 六 款 殘 留 農 藥 或 動 物 用 藥 安 全 容 許 量 及 食 品 中 原 子 塵 或 放 射 能 污 染 安 全 容 許 量 之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相 關 機 關 定 之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物 質, 包 括 雖 非 疫 區 而 近 十 年 內 有 發 生 牛 海 綿 狀 腦 病 或 新 型 庫 賈 氏 症 病 例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牛 隻 之 頭 骨 腦 眼 睛 脊 髓 絞 肉 內 臟 及 其 他 相 關 產 製 品 國 內 外 之 肉 品 及 其 他 相 關 產 製 品, 除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根 據 國 人 膳 食 習 慣 為 風 險 評 估 所 訂 定 安 全 容 許 標 準 者 外, 不 得 檢 出 乙 型 受 體 素 國 內 外 如 發 生 因 食 用 安 全 容 許 殘 留 乙 型 受 體 素 肉 品 導 致 中 毒 案 例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含 乙 型 受 體 素 之 肉 品 進 口 ; 國 內 經 確 認 有 因 食 用 致 中 毒 之 個 案, 政 府 應 負 照 護 責 任, 並 協 助 向 廠 商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第 十 六 條 食 品 器 具 食 品 容 器 或 包 裝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製 造 販 賣 輸 入 輸 出 或 使 用 : 一 有 毒 者 二 易 生 不 良 化 學 作 用 者 三 足 以 危 害 健 康 者 四 其 他 經 風 險 評 估 有 危 害 健 康 之 虞 者 第 十 七 條 販 賣 之 食 品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及 其 器 具 容 器 或 包 裝, 應 符 合 衛 生 安 全 及 品 質 之 標 準 ; 其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八 條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品 名 規 格 及 其 使 用 範 圍 限 量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前 項 標 準 之 訂 定, 必 須 以 可 以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之 最 小 量 為 限 制, 且 依 據 國 人 膳 食 習 慣 為 風 險 評 估, 同 時 必 須 遵 守 規 格 標 準 之 規 定 第 十 九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及 前 二 條 規 定 之 標 準 未 訂 定 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突 發 66

68 事 件 緊 急 應 變 之 需, 於 無 法 取 得 充 分 之 實 驗 資 料 時, 得 訂 定 其 暫 行 標 準 第 二 十 條 屠 宰 場 內 畜 禽 屠 宰 及 分 切 之 衛 生 查 核, 由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運 送 過 程 之 屠 體 內 臟 及 其 分 切 物 於 交 付 食 品 業 者 後 之 衛 生 查 核, 由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食 品 業 者 所 持 有 之 屠 體 內 臟 及 其 分 切 物 之 製 造 加 工 調 配 包 裝 運 送 貯 存 販 賣 輸 入 或 輸 出 之 衛 生 管 理, 由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項 衛 生 查 核 之 規 範,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物 食 品 器 具 食 品 容 器 或 包 裝 及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其 製 造 加 工 調 配 改 裝 輸 入 或 輸 出, 非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登 記 並 發 給 許 可 文 件, 不 得 為 之 ; 其 登 記 事 項 有 變 更 者, 應 事 先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審 查 核 准 食 品 所 含 之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非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審 查, 並 查 驗 登 記 發 給 許 可 文 件, 不 得 供 作 食 品 原 料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登 記 並 發 給 許 可 文 件 之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其 輸 入 業 者 應 依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辦 法, 建 立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供 應 來 源 及 流 向 之 追 溯 或 追 蹤 系 統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許 可 文 件, 其 有 效 期 間 為 一 年 至 五 年,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 期 滿 仍 需 繼 續 製 造 加 工 調 配 改 裝 輸 入 或 輸 出 者, 應 於 期 滿 前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展 延 但 每 次 展 延, 不 得 超 過 五 年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許 可 之 廢 止 許 可 文 件 之 發 給 換 發 補 發 展 延 移 轉 註 銷 及 登 記 事 項 變 更 等 管 理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查 驗 登 記, 得 委 託 其 他 機 構 辦 理 ; 其 委 託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前, 第 二 項 未 辦 理 查 驗 登 記 之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應 於 公 布 後 二 年 內 完 成 辦 理 第 五 章 食 品 標 示 及 廣 告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食 品 及 食 品 原 料 之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應 以 中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明 顯 標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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