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台電公司及中油公司95年新進職員甄試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6月經濟部辦理台電公司及中油公司95年新進職員甄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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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 濟 部 所 屬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8 年 新 進 博 士 級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98 年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委 員 會 編
2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及 甄 試 類 別 一 共 同 資 格 條 件 二 甄 試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報 考 學 歷 科 系 初 ( 筆 ) 試 科 目 及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第 1 頁 第 1 頁 貳 報 名 及 繳 費 一 報 名 期 間 (98 年 5 月 15 日 至 5 月 27 日 )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 三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五 繳 費 第 3 頁 第 3 頁 第 3 頁 第 4 頁 第 4 頁 參 初 ( 筆 ) 試 及 複 試 一 初 ( 筆 ) 試 (98 年 7 月 5 日 ) 二 複 試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 肆 錄 取 及 進 用 伍 試 題 疑 義 與 成 績 複 查 陸 其 他 事 項 第 4 頁 第 5 頁 第 5 頁 第 6 頁 第 6 頁 附 表 : 1 報 名 表 第 7 頁 2 自 傳 第 8 頁 3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核 對 表 第 9 頁 4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第 10 頁 5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第 11 頁
3 壹 報 名 資 格 及 甄 試 類 別 : 一 共 同 資 格 條 件 : 經 濟 部 所 屬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8 年 新 進 博 士 級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 一 )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且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二 ) 性 別 : 不 拘 ( 三 ) 年 齡 : 不 限 ( 惟 已 屆 65 歲 退 休 人 員 不 予 進 用 ) ( 四 ) 學 歷 : 1. 國 內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並 符 合 各 甄 試 類 別 所 訂 科 系 者 2.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考 本 甄 試,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暫 准 報 名, 惟 於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時 須 繳 驗 繕 印 畢 業 日 期 在 98 年 8 月 30 日 以 前 之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始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 五 ) 兵 役 : 男 性 須 已 服 畢 兵 役 或 可 於 98 年 9 月 30 日 前 服 役 期 滿 退 伍 ( 國 防 訓 儲 人 員 須 已 完 成 相 關 義 務 ) 並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 停 役 免 役 者 須 於 98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判 ( 核 ) 定 並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 六 ) 體 格 : 報 考 各 類 別 均 須 無 心 臟 病 ( 無 法 勝 任 日 常 工 作 者 ) 癲 癇 精 神 疾 病 ( 不 能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或 有 明 顯 傷 害 他 人 或 自 己 之 虞, 或 有 傷 害 行 為 者 ) 法 定 傳 染 病 ( 未 經 治 癒, 且 須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者 ) 或 不 堪 勞 動 達 無 法 勝 任 工 作 之 情 形 等 ( 七 ) 其 他 : 參 加 本 甄 試 合 格 錄 取 者, 進 用 後 在 法 律 上 為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人 員, 如 經 發 現 有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員 之 情 形, 或 有 下 列 不 得 進 用 為 國 營 事 業 人 員 情 形 之 一 者, 將 依 法 不 予 進 用 或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1.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2.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瀆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3.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4. 禠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5.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6.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者 7.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未 滿 10 年 者 二 甄 試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報 考 學 歷 科 系 甄 試 項 目 及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 ( 一 ) 甄 試 項 目 : 1. 初 ( 筆 ) 試 :( 占 總 成 績 50%) (1)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占 初 ( 筆 ) 試 成 績 20%) (2) 專 業 科 目 ( 占 初 ( 筆 ) 試 成 績 80%) 第 1 頁, 共 11 頁
4 2. 複 試 :( 占 總 成 績 50%)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占 複 試 成 績 20%) (2)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 占 複 試 成 績 80%) ( 二 ) 甄 試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學 歷 科 系 專 業 科 目 及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等 詳 如 下 表 :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學 歷 科 系 專 業 科 目 工 作 性 質 及 地 點 簡 述 1. 機 械 工 程 2 人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機 械 輪 機 航 空 材 料 工 程 等 相 關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流 體 力 學 與 熱 力 學 嘉 義 ( 煉 製 研 究 所 ) 新 材 料 開 發 及 大 流 量 氫 能 等 研 究 2. 化 學 2 人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化 學 化 工 環 工 環 境 科 學 及 相 關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化 學 ( 包 含 : 有 機 化 學 物 理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 嘉 義 ( 煉 製 研 究 所 ) 1. 有 機 及 無 機 分 析 2. 潤 滑 油 配 方 開 發 3. 化 學 工 程 3 人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化 學 化 工 環 工 環 境 科 學 及 相 關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化 工 原 理 ( 包 含 : 反 應 工 程 輸 送 現 象 ) 嘉 義 ( 煉 製 研 究 所 ) 煉 油 及 石 化 製 程 4. 環 境 工 程 1 人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化 學 化 工 環 工 環 境 科 學 及 相 關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環 境 工 程 嘉 義 ( 煉 製 研 究 所 ) 污 染 防 治 研 究 5. 生 物 技 術 1 人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生 物 生 化 生 命 科 學 微 生 物 農 藝 海 洋 生 物 等 相 關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生 物 化 學 嘉 義 ( 煉 製 研 究 所 ) 生 質 能 源 研 究 6. 石 油 地 質 1 人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地 質 科 學 應 用 地 質 地 球 科 學 海 洋 等 博 士 學 位 石 油 地 質 苗 栗 ( 探 採 研 究 所 ) 國 內 外 盆 地 井 下 岩 心 及 岩 屑 描 述 沉 積 體 系 分 析 層 序 地 層 分 析 儲 集 岩 特 性 分 析, 需 赴 野 外 執 行 野 外 地 質 調 查 作 業 7. 地 球 物 理 (A) 1 人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地 球 物 理 應 用 地 球 科 學 海 洋 地 球 科 學 地 震 衛 星 資 訊 及 地 球 環 境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地 球 物 理 探 勘 ( 包 含 盆 地 分 析 石 油 系 統 ) 苗 栗 ( 探 採 研 究 所 ) 礦 區 評 估 與 震 測 解 釋 等 研 究 8. 地 球 物 理 (B) 1 人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地 球 物 理 應 用 地 球 科 學 海 洋 地 球 科 學 地 震 衛 星 資 訊 及 地 球 環 境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地 球 物 理 探 勘 ( 包 含 時 序 分 析 ) 苗 栗 ( 探 採 研 究 所 ) 資 料 處 理 分 析 等 研 究 第 2 頁, 共 11 頁
5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學 歷 科 系 專 業 科 目 工 作 性 質 及 地 點 簡 述 9. 石 油 工 程 3 人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件 者 : 1.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石 油 工 程 資 源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者 2.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理 工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石 油 工 程 或 資 源 工 程 或 礦 冶 及 材 料 碩 士 學 位 者 石 油 工 程 苗 栗 ( 探 採 研 究 所 ) 鑽 井 泥 漿 套 管 水 泥 試 井 分 析 油 層 模 擬 油 氣 增 產 ( 含 激 勵 增 產 ) 及 油 氣 井 防 蝕 等 研 究 10. 地 球 化 學 1 人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地 球 科 學 地 質 學 海 洋 學 石 油 地 質 學 有 機 地 球 化 學 等 相 關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石 油 地 球 化 學 苗 栗 ( 探 採 研 究 所 ) 盆 地 生 油 岩 潛 能 評 估 油 氣 岩 對 比 盆 地 有 機 相 判 定 盆 地 油 氣 生 排 移 聚 等 研 究 ( 三 ) 各 類 別 列 有 相 關 研 究 所 之 採 認, 以 博 士 論 文 或 於 博 士 修 業 期 限 內 所 修 習 課 程 與 報 考 類 別 初 ( 筆 ) 試 專 業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或 相 近 者 為 限 貳 報 名 及 繳 費 : 一 報 名 期 間 :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至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恕 不 接 受 現 場 報 名 ( 二 ) 本 甄 試 簡 章 置 於 經 濟 部 ( 及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油 公 司 ) 網 站 (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三 ) 請 先 詳 閱 報 名 應 試 說 明 內 容, 每 人 僅 可 擇 一 類 別 報 考 ;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變 更 類 別 ; 重 複 報 考 者 取 消 資 格 三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表 及 自 傳 各 1 份 ( 二 ) 研 究 所 ( 碩 士 博 士 ) 成 績 單 正 本 ( 三 ) 博 士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證 正 本 ) ( 四 ) 論 文 ( 碩 士 博 士 ) 及 已 發 表 之 專 業 著 作 各 1 份 ( 如 無 碩 士 論 文 或 專 業 著 作, 則 免 附 ) ( 五 )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影 本 ( 以 專 任 者 為 限, 並 依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正 式 核 發 之 服 務 證 明 所 載 起 訖 年 月 核 計 工 作 年 資 ) ( 無 則 免 附 ) ( 六 )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 相 當 高 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照 者 ) 影 本 ( 無 則 免 附 ) ( 七 ) 郵 政 匯 票 ( 請 參 閱 第 4 頁 五 繳 費 ) ( 八 ) 具 原 住 民 族 或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之 報 考 人, 另 應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 第 3 頁, 共 11 頁
6 1. 具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者 請 繳 交 註 記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2. 身 心 障 礙 者 請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九 ) 男 性 須 檢 附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件 影 本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以 正 楷 詳 實 填 妥 報 名 表 ( 如 附 表 1) 貼 妥 照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後, 檢 附 自 傳 ( 如 附 表 2)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核 對 表 ( 如 附 表 3) 及 其 他 應 繳 交 資 料,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中 油 公 司 ( 地 址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21 樓 ), 信 封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報 考 類 別 ; 所 繳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及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獲 錄 取 者 亦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寄 報 名 表 件 前, 請 詳 閱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致 延 誤 報 名 者,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接 受 補 件, 如 因 資 料 不 完 整 導 致 相 關 項 目 無 法 評 分 者, 該 項 目 以 零 分 計 ( 三 ) 通 訊 地 址 必 須 詳 細 填 寫 98 年 9 月 30 日 以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報 名 截 止 後 如 有 變 更, 應 以 書 面 註 明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變 更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郵 寄 或 傳 真 至 試 務 處 ( 參 閱 第 6 頁 ) 查 對 更 正 五 繳 費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500 元 ( 含 論 文 及 著 作 審 查 費 用 ),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及 退 費 ( 二 ) 繳 費 方 式 :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參 初 ( 筆 ) 試 及 複 試 一 初 ( 筆 ) 試 ( 占 總 成 績 50%) ( 一 ) 日 期 : 民 國 98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考 場 設 於 台 北, 詳 細 地 址 填 載 於 入 場 證 節 次 筆 試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共 同 科 目 07:55 08:00~09:30 第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09:55 10:00~12:30 ( 二 ) 作 答 時 間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將 於 入 場 證 上 說 明, 預 定 6 月 20 日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至 6 月 25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逕 洽 試 務 處, 如 無 入 場 證 致 影 響 個 人 考 試 權 益,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三 )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於 考 試 前 1 日 於 各 考 場 門 前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 四 ) 試 題 型 態 : 1. 共 同 科 目 : 採 翻 譯 寫 作 與 測 驗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2. 專 業 科 目 :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 五 ) 初 ( 筆 ) 試 成 績 計 算 如 下 :: 1. 共 同 科 目 占 初 ( 筆 ) 試 成 績 20%, 專 業 科 目 占 初 ( 筆 ) 試 成 績 80% 各 項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4 位 數, 第 5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初 ( 筆 )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2 位 數, 第 3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2 位 數 2. 有 一 科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未 到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4 頁, 共 11 頁
7 3. 原 住 民 或 持 有 無 須 重 新 辦 理 鑑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報 名 時 所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屬 實, 其 初 ( 筆 ) 試 成 績 另 予 加 計 10% 後 列 計 ; 同 時 具 有 上 述 二 種 身 分 者, 仍 以 加 計 10% 列 計 ( 六 ) 依 初 ( 筆 )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按 各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3 倍 人 數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 七 )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名 單 預 定 於 98 年 8 月 上 旬 在 經 濟 部 及 中 油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實 際 公 告 日 期 視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八 ) 寄 發 成 績 及 初 ( 筆 ) 試 結 果 通 知 單 日 期 : 上 述 公 告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惟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者 不 予 寄 發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成 績 及 通 知 單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其 餘 人 員 則 以 普 通 郵 件 通 知 二 複 試 ( 占 總 成 績 50%) ( 一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占 複 試 成 績 20% 依 報 考 人 員 學 位 論 文 專 業 著 作 ( 含 研 究 報 告 )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及 專 業 證 照 等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滿 分 為 100 分 ( 二 )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 1. 注 意 事 項 : (1) 參 加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人 員 應 依 通 知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參 加 或 補 行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2) 應 攜 帶 及 繳 交 證 件 :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當 日 請 務 必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學 歷 退 伍 令 ( 或 經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 及 其 他 報 名 時 資 格 證 件 ( 如 註 記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之 戶 口 名 簿 或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等 正 本, 以 進 行 身 分 查 驗 ; 未 攜 帶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經 審 查 若 發 現 有 舞 弊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或 其 他 重 大 違 規 不 合 法 令 規 定 之 情 事, 以 及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資 格 ; 錄 取 進 用 後 發 現, 即 以 免 職 處 理, 並 須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不 得 異 議 (3) 參 加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人 員 應 於 指 定 日 期 前, 將 專 題 簡 報 內 容 ( 以 個 人 應 考 類 別 專 業 研 究 方 向 自 行 選 定, 並 結 合 碩 博 士 畢 業 論 文 ; 簡 報 時 間 20 分 鐘 ), 以 PowerPoint 檔 案 格 式 傳 送 至 指 定 位 址, 逾 期 未 送 達 者 視 同 棄 權 (4) 人 格 特 質 評 量 : 瞭 解 應 考 人 人 格 特 質, 評 量 結 果 不 計 成 績, 交 由 口 試 人 員 參 考 2.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 占 複 試 成 績 80%, 滿 分 為 100 分,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1) 儀 態 :10 分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 (2) 言 辭 :10 分 ( 包 括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3) 才 識 :80 分 ( 包 括 領 導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工 作 適 應 性 等 ) ( 三 ) 各 項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4 位 數, 第 5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複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2 位 數, 第 3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2 位 數 肆 錄 取 及 進 用 : 一 複 試 合 格 人 員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按 各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依 序 錄 取, 餘 均 列 為 備 取 總 成 第 5 頁, 共 11 頁
8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初 ( 筆 )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且 各 類 別 均 不 相 互 流 用 錄 取 備 取 人 員 名 單 在 經 濟 部 及 中 油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二 錄 取 人 員 應 依 所 通 知 之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延 期 更 改 類 別 或 保 留 資 格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發 後,5 年 內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調 動 ( 註 : 錄 取 人 員 如 為 中 油 公 司 專 案 精 簡 退 離 人 員, 依 規 定 不 得 再 任 職 於 中 油 公 司 ) 三 錄 取 人 員 未 依 通 知 期 限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由 同 類 別 備 取 人 員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前 述 人 員 中 途 離 職, 由 順 位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之 備 取 資 格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至 99 年 9 月 底 前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進 用 四 進 用 人 員 到 職 後 須 經 6 個 月 試 用, 如 品 行 欠 佳 工 作 適 應 不 良 或 有 其 他 不 堪 勝 任 事 由 者, 得 隨 時 停 止 試 用, 不 得 請 求 任 何 遣 散 費 或 旅 費,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取 得 正 式 派 用 資 格 試 用 期 間 6 個 月, 按 分 類 7 等 5 級 支 薪 ( 目 前 月 支 約 5 萬 8 仟 餘 元 ), 正 式 派 用 後 按 分 類 8 等 1 級 支 薪, 到 職 滿 1 年 得 按 分 類 9 等 1 級 支 薪 ; 嗣 後 之 升 等 調 派 悉 依 中 油 公 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本 甄 試 進 用 人 員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相 關 資 料 亦 不 送 銓 敘 機 關 銓 敘 伍 試 題 疑 義 與 成 績 複 查 : 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初 ( 筆 ) 試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時, 至 遲 應 於 初 ( 筆 ) 試 後 1 週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4),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試 務 處, 以 憑 處 理 ;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二 報 名 者 若 須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收 到 成 績 單 1 週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5), 並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試 務 處 複 查 成 績 時,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或 影 印 答 案 卷 等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成 績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陸 其 他 事 項 一 有 關 業 務 主 辦 單 位 之 連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 試 務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各 項 試 務 決 策 事 項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如 : 報 名 資 格 甄 試 類 別 報 名 繳 費 各 項 資 料 變 更 入 場 證 寄 發 成 績 初 ( 複 ) 試 錄 取 分 發 等 通 知 複 查 成 績 等 甄 試 委 員 會 試 務 處 地 址 :10015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福 州 街 15 號 電 話 :(02) 轉 561 網 址 : 地 址 :11010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21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網 址 : 二 參 加 甄 選 人 員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三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網 址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6 頁, 共 11 頁
9 經 濟 部 所 屬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8 年 新 進 博 士 級 人 員 甄 試 報 名 表 報 考 類 別 姓 名 性 別 附 表 1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日 生 期 畢 業 學 校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電 話 ( 日 間 ): 行 動 電 話 : 年 月 日 ( 年 月 畢 業 ) 請 黏 貼 近 6 個 月 內 彩 色 2 吋 相 片 1 張 通 訊 地 址 戶 籍 地 址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起 迄 年 月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背 面 ) *2 吋 半 身 照,1 張 黏 貼 於 照 片 黏 貼 處, 另 1 張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報 考 人 簽 名 : 第 7 頁, 共 11 頁
10 自 傳 ( 請 報 考 人 親 自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書 寫, 不 得 打 字, 限 500 字 以 內 ;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併 附 ) 附 表 2 以 上 報 考 人 親 筆 所 寫 事 項 均 為 事 實, 如 有 虛 偽 及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報 考 人 員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或 應 試 資 格 不 符 者, 於 驗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考 人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8 頁, 共 11 頁
11 附 表 3 經 濟 部 所 屬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8 年 新 進 博 士 級 人 員 甄 試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核 對 表 報 考 類 別 ( 報 考 人 必 填 ) 繳 交 項 目 請 打 ˇ 報 名 應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 一 律 抽 存 ) 1 報 名 表 2 自 傳 3 研 究 所 ( 碩 士 博 士 ) 成 績 單 正 本 4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5 碩 士 及 博 士 論 文 ( 無 碩 士 論 文 則 免 附 ) 6 已 發 表 之 專 業 著 作 ( 無 則 免 附 ) 7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影 本 ( 無 則 免 附 ) 8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 無 則 免 附 ) 9 郵 政 匯 票 ( 報 名 費 1,500 元 )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報 名 石 油 工 程 類 別 符 合 學 歷 科 系 條 件 2 者 須 檢 附 ) 註 記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以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 以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 13 男 性 須 檢 附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件 影 本 14 其 他 ( 請 說 明 : ) 報 考 人 簽 名 : 第 9 頁, 共 11 頁
12 經 濟 部 所 屬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8 年 新 進 博 士 級 人 員 甄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入 場 證 號 碼 : 報 考 類 別 : 手 機 號 碼 : 電 話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 *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填 表 前 請 先 詳 閱 填 表 說 明 應 試 科 目 : 題 號 : 附 表 4 疑 義 要 點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1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表 說 明 一 應 考 人 對 初 ( 筆 ) 試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初 ( 筆 ) 試 後 1 週 內 (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試 務 處 ( 地 址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21 樓 ),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考 類 別 入 場 證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電 話 號 碼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號 請 務 必 寫 明 ( 二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1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1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三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 四 )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 五 )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或 閱 卷 人 員 之 姓 名 及 相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第 10 頁, 共 11 頁
13 附 表 5 經 濟 部 所 屬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8 年 新 進 博 士 級 人 員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類 別 入 場 證 號 碼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 請 填 寫 原 始 成 績 ) 專 業 科 目 ( 原 始 成 績 :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成 績 : 分 ) 英 文 ( 原 始 成 績 : 分 )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 成 績 : 分 )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收 到 成 績 單 1 週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妥 本 申 請 書, 並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試 務 處 ( 地 址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21 樓 ),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亦 不 得 要 求 命 題 或 閱 卷 人 員 之 姓 名 及 相 關 資 料 三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請 勿 撕 開 經 濟 部 所 屬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8 年 新 進 博 士 級 人 員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類 別 入 場 證 號 碼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英 文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 分 複 查 結 果 : 分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英 文 原 始 成 績 : 分 複 查 結 果 : 分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分 複 查 結 果 : 分 專 題 簡 報 及 口 試 成 績 : 分 複 查 結 果 : 分 第 11 頁, 共 11 頁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誰 來 救 救 我?-- 權 利 救 濟 壹 研 究 摘 要 :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想 了 解 透 過 創 新 教 學 活 動 的 設 計, 能 否 有 效 的 在 三 節 課 內 將 權 利 救 濟 的 基 本 律 概 念, 解 釋 清 楚 並 且 讓 學 生 能 在 生 活 中 印 證 因 此, 教 學 過 程 除 了 概 念 的 教 學 外, 必 須 準 備 社 會 時 事 案 例, 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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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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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桃園縣中小學98年度教師創意教學獎工作坊
果 然 健 康 in 龍 源 主 要 領 域 : 健 康 與 體 育 參 賽 者 姓 名 : 羅 玫 玲 黃 美 華 廖 靜 君 劉 秀 琴 邱 欣 怡 學 校 名 稱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龍 源 國 民 小 學 壹 創 意 教 學 背 景 說 明 : 許 多 食 物 都 含 有 危 害 身 體 健 康 的 人 工 素 色, 舉 凡 飲 料 蜜 餞 餅 乾 零 食 麵 食 蛋 糕 冰 淇 淋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101年雇用人員甄選簡章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 104 年 僱 用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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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城 市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专 业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国 家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示 范 校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工 业 与 民 用 专 业 项 目 组 编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一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程 建 设 的 现 状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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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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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善 北 高 雄 石 化 工 業 區 空 污 問 題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 時 30 分 地 點 : 本 會 1 樓 簡 報 室 出 ( 列 ) 席 人 員 : 民 意 代 表 - 議 員 張 豐 藤 政 府 官 員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南 區 管 理 處 高 級 專 員 何 世 仁 高 雄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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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壹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約 定 條 款... 1 一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1 二 聯 部 代 付 款 約 定 條 款... 4 三 證 券 交 割 委 託 約 定 條 款... 4 貳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5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1
( 一 )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嵊 州 市 君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君 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50.37% 的 股 权,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自 然 人 方 南 平 先 生 持 有 君 泰 投 资 36.62% 股 权, 持 有 昂 利 康 7.
浙 江 昂 利 康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情 况 介 绍 一 发 行 人 名 称 住 所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1 名 称 : 浙 江 昂 利 康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住 所 : 嵊 州 市 嵊 州 大 道 北 1000 号 3 注 册 资 本 :6,750 万 元 4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南 平 二 发 行 人 经 营 范 围 目 前 从 事 的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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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 發 習 活 力 - 遊 戲 在 教 上 的 應 用 黃 永 和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教 育 系 副 教 授 專 論 摘 要 遊 戲 是 有 效 激 發 習 活 力 的 泉 源, 教 遊 戲 不 只 可 以 提 高 習 興 趣 強 化 練 習, 也 具 有 活 動 體 驗 鷹 架 支 持 與 情 境 模 擬 的 效 果 雖 然 人 們 可 以 透 過 遊 戲 來 產 生 習, 但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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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壹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審 查 表 2 貳 課 程 計 畫 3 一 依 據 3 二 目 的 3 三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3 四 九 十 八 學 年 各 領 域 小 組 名 單 3 五 背 景 分 析 (SWOTS) 4 六 學 校 教 育 願 景 與 目 標 6 七 各 學 習 領 域 教 材 一 覽 表 6 八 各 年 級 學 習 領 域 節 數 分 配 表 7 九 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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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家 認 同 政 治 與 社 會 運 動 課 程 大 綱 (Hakka, Identity, and Social Movements) 九 十 九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名 稱 : 客 家 認 同 政 治 與 社 會 運 動 課 號 :DHS3087 開 課 系 所 :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學 系 上 課 教 室 :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竹 北 校 區 HK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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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報 到 須 知 105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名 單 暨 報 到 須 知 一 錄 取 生 之 報 到 及 放 棄 方 式 採 網 路 登 錄 列 印 報 到 書 填 寫 傳 真 或 掃 描 / 拍 照 後 Email, 無 需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但 務 必 於 隔 日 再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狀 態 是 否 已 確 認 更 新 即 可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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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9.12) 決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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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培 訓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受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委 託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辦 理 事 務 管 理 公 寓 大 廈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培
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8 日 現 場 報 :105 年 7 月 4 ~ 13 日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年 5 月 18 日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承 辦 學 校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地 址 :236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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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單 位 :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 1 月 1 1 日 目 錄 第 1 章 農 村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01 1-1. 農 村 社 區 名 稱 01 1-2.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 01 1-3.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01 1-4.
Microsoft Word - 檳榔A計畫
單元名稱 檳榔 A 計畫 教學節數 5 節 適用年級 三年級 一 課程架構圖 保健停看聽 省錢高手 愛我家鄉 己利利人 檳 榔 A 計 畫 二 設計理念與構想 檳榔在我們成長環境中是隨手可得的 食物 但是多少人介意它是 一級 致癌物 大部分嚼食找抱著僥倖的心理 認為應該沒有那麼嚴重 以致於 讓檳榔逐漸形成戕害國民健康的大敵 為了讓純白如紙的小學生 及早認清 檳榔對健康的危害 所以藉著教學的活動 來建立孩子正確的觀念
壹、教務處
參 總 務 處 一 組 織 系 統 總 務 處 組 織 架 構 圖 總 務 長 1. 總 務 會 議 2. 檔 案 保 存 鑑 定 小 組 3. 膳 食 管 理 委 員 會 4.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5.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評 審 委 員 會 6. 車 輛 管 理 委 員 會 文 書 組 出 納 組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駐 衛 警 察 隊
Microsoft Word - CGJ4-1-01杜正勝.doc
長 庚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4:1(2011),1-54 古 代 世 變 與 儒 者 的 進 退 杜 正 勝 摘 要 本 文 自 時 代 變 化 著 眼, 考 察 中 國 知 識 份 子 歷 史, 以 世 變 為 題, 討 論 中 國 古 代 封 建 制 度 崩 潰 到 秦 漢 之 際, 約 公 元 前 550-200 年, 政 治 社 會 與 文 化 的 交 會 然 此 時 代 知 識 份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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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面 聲 明 書 此 本 備 審 資 料 之 製 作, 全 部 內 容 文 字 由 個 人 撰 寫, 推 薦 函 也 得 到 推 薦 老 師 的 許 可, 圖 文 設 計 編 排 由 個 人 獨 立 完 成 整 體 編 排 內 容 及 獎 狀 事 蹟, 切 確 屬 實 學 生 XXX 筆 雖 然 以 大 學 申 請 入 學 未 能 在 第 一 階 段, 順 利 進 入 南 華, 但 我 相
經 學 研 究 所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課 程 表 ( 日 夜 碩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08:10 09:00 09:10 10:00 導 師 時 間 治 學 方 法 碩 一 黃 忠 天 教 授 經 典 疑 義 研 究 碩 二 蔡 根 祥 教 授 魏 晉 思 想 研 究 碩 一 蔡 崇
第 四 屆 所 學 會 簡 介 : 會 長 學 術 組 長 文 書 組 長 總 務 公 關 迎 新 總 召 陳 永 順 楊 佩 玲 梁 霱 云 許 慈 珍 林 雅 淳 副 會 長 副 組 長 副 組 長 副 組 長 林 靜 宜 石 學 翰 吳 宜 貞 吳 國 榮 組 員 張 東 鴻 組 員 高 佩 菁 組 員 林 雅 淳 組 員 陳 資 燕 組 員 吳 佳 鴻 組 員 林 佳 慧 學 者 暨 青 年
宜蘭縣政府公報 公 告 農業處 修正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38 地方稅務局 公示送達吳昇芳君土地增值稅應送達文書 41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工務處 預告修正 宜蘭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42 2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5 年 1 月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30 日出刊 本公報同步登載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第 184 期 法 規 制定 宜蘭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3 政 令 教育處 訂定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5 工務處 修正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7 地政處 陳碧源君等 3 名申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事務所地址變更 32 計畫處 修正 宜蘭縣政府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台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手冊目錄 一 會員大會進度------------------------------------------------------ 2 二 會員大會議程---------------------------------------------------
台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大會手冊 會 電 傳 日 址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 901 號 呼吸治療科 話 06-2526175 真 06-2526175 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7 日 0 台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手冊目錄 一 會員大會進度------------------------------------------------------ 2 二
目 錄 壹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1 貳 招 生 系 別 運 動 種 類 名 稱 及 名 額...2 參 報 考 資 格...4 肆 報 名 須 知...4 伍 書 面 資 料 術 科 日 期 及 方 式...5
目 錄 壹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1 貳 招 生 系 別 運 動 種 類 名 稱 及 名 額...2 參 報 考 資 格...4 肆 報 名 須 知...4 伍 書 面 資 料 術 科 日 期 及 方 式...5 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錄 取 方 式...5 柒 報 到 說 明...6 捌 成 績 複 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