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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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筏闪 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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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四 章 實 證 分 析 與 建 構 信 用 評 分 卡 第 一 節 變 數 分 析 一 樣 本 資 料 分 析 ( 一 ) 依 據 前 章 所 述 時 窗 設 定 原 則 來 建 立 回 溯 資 料 樣 本 : /5 進 件,2004/5~2005/5 違 約 狀 態 /2 進 件,2004/6~2005/6 違 約 狀 態 /3 進 件,2004/7~2005/7 違 約 狀 態 4. 以 此 類 推 至 2005/3 進 件,2005/3~2006/3( 受 限 於 專 案 分 析 時 點 ) ( 二 ) 根 據 此 時 窗 切 割 邏 輯, 再 搭 配 違 約 狀 態 註 記, 本 研 究 樣 本 數 量 依 分 類 標 準 ( 小 型 企 業 及 中 型 企 業 ) 列 示 如 下 表 表 5.1 及 5.2 : 表 5.1 小 型 企 業 樣 本 分 布 B:Bad G:Good I:Indeterminate R:Reject 42
2 表 5.2 中 型 企 業 樣 本 分 布 B:Bad G:Good I:Indeterminate R:Reject ( 三 ) 樣 本 資 料 組 別 分 配 1. 小 型 企 業 (1) 訓 練 組 資 料 : 作 為 建 置 信 用 評 等 模 型 a. 資 料 期 間 :2004/5 至 2005/12 b. 樣 本 數 :2562 件 c.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案 件 數 :116( 比 率 :4.52%) (2) 測 試 組 資 料 : 作 為 檢 驗 信 用 評 等 適 當 度 a. 資 料 期 間 :2005/1 至 2005/3 b. 樣 本 數 :1187 件 c.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案 件 數 :84( 比 率 :7.07%) 43
3 2. 中 型 企 業 (1) 訓 練 組 資 料 : 作 為 建 置 信 用 評 等 模 型 a. 資 料 期 間 :2004/5 至 2004/12 b. 樣 本 數 :1594 件 c.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案 件 數 :123( 比 率 :7.71%) (2) 測 試 組 資 料 : 作 為 檢 驗 信 用 評 等 適 當 度 a. 資 料 期 間 :2005/1 至 2005/3 b. 樣 本 數 :674 件 c.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案 件 數 :57( 比 率 :8.45%) 二 篩 選 相 關 變 數 利 用 訓 練 組 資 料 依 第 四 章 變 數 篩 選 步 驟 進 行 變 數 篩 選 與 檢 定, 初 步 由 簡 單 之 趨 勢 比 較 的 方 法 篩 選 可 分 析 變 數, 接 著 以 WOE 檢 定 模 式 篩 選 出 有 效 變 數, 並 以 有 效 變 數 作 為 建 置 Logistic Regression 模 模 型 之 最 終 變 數, 變 數 篩 選 結 果 如 下 述 : ( 一 ) 初 步 篩 選 可 分 析 變 數 基 於 中 小 企 業 營 業 資 訊 及 財 務 報 表 真 實 性 普 遍 不 高, 但 其 趨 勢 應 尚 值 得 參 考 ( 如 最 近 二 年 之 銷 售 額 成 長 率 負 債 比 率 成 長 率 等 ), 本 研 究 除 了 篩 選 幾 個 較 具 指 標 性 之 財 務 趨 勢 變 數 外, 以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JCIC) 之 悠 關 變 數 及 申 貸 者 之 申 請 書 資 料 為 主, 不 預 先 設 定 主 觀 立 場 來 挑 選 可 分 析 變 數, 以 廣 泛 接 納 變 數 之 客 觀 型 式, 利 用 各 變 數 在 訓 練 組 及 測 試 組 中 bad 案 件 比 率 分 佈 趨 勢 作 為 是 否 進 入 可 分 析 變 數 範 圍, 訓 練 組 及 測 試 組 之 比 率 分 佈 趨 勢 相 近 者 視 為 合 適 之 可 分 析 變 數, 趨 勢 明 顯 相 違 或 呈 現 平 行 無 變 動 垂 直 無 變 動 鋸 齒 狀 變 動 者, 另 依 前 述 中 小 企 業 規 模 不 同 ( 以 營 業 額 1000 萬 元 為 分 界 點 ) 區 分 為 小 型 企 業 及 中 型 企 業, 分 析 結 果 如 附 表 一, 籃 色 部 份 為 可 接 受 作 為 進 一 步 分 析 之 變 數, 紅 色 部 份 則 予 以 拒 絕 44
4 其 中 小 型 企 業 採 納 之 原 始 變 數 有 183 個, 來 自 JCIC 資 料 變 數 有 177 個 ( 負 責 人 ( 含 配 偶 )JCIC 查 詢 之 信 用 變 數 166 個, 公 司 JCIC 查 詢 之 信 用 變 數 11 個 ), 來 自 貸 款 申 請 書 相 關 的 變 數 有 6 個, 由 於 小 型 企 業 之 營 業 及 財 務 資 料 可 靠 性 極 低, 即 使 是 趨 勢 性 資 訊 亦 不 具 參 考 性, 因 此 決 定 不 納 入 此 項 變 數, 在 符 合 訓 練 組 及 測 試 組 資 料 之 比 率 分 佈 趨 勢 條 件 下, 初 步 遴 選 出 63 個 可 分 析 變 數 中 型 企 業 採 納 之 原 始 變 數 有 187 個, 來 自 JCIC 資 料 變 數 有 177 個 ( 負 責 人 ( 含 配 偶 )JCIC 查 詢 之 信 用 變 數 166 個, 公 司 JCIC 查 詢 之 信 用 變 數 11 個 ), 來 自 貸 款 申 請 書 相 關 的 變 數 有 5 個, 而 中 型 企 業 之 營 業 及 財 務 資 料 可 靠 性 較 小 型 企 業 高 出 許 多, 其 趨 勢 性 資 訊 較 具 參 考 性, 因 此 決 定 納 入 5 個 營 業 及 財 務 變 數, 結 果 篩 選 出 48 個 可 分 析 變 數 ( 二 ) 篩 選 有 效 變 數 經 過 步 驟 1. 初 步 篩 選 出 來 的 可 分 析 變 數 可 逕 作 為 統 計 分 析 之 有 效 變 數, 利 用 第 三 章 所 提 方 法 及 步 驟 進 行 進 一 步 變 數 篩 選 (a. 連 續 變 數 切 割 為 類 別 變 數 b. 計 算 WOE 值 c. 合 併 類 別 變 數 選 項 d. 調 整 Logical Trend), 產 出 有 效 變 數, 以 供 作 為 預 測 模 型 之 使 用, 在 進 行 完 WOE 檢 定 後, 再 根 據 a.information Value 必 須 大 於 10( 但 是 若 該 變 數 具 有 不 同 面 向 之 意 義, 足 以 提 供 評 分 卡 有 意 義 的 判 準 資 訊 時, 即 使 未 達 標 準 也 仍 會 放 入 模 型 中 ) b. 在 比 較 多 個 時 窗 區 間 時,WOE 都 呈 顯 著 且 變 動 趨 勢 呈 現 穩 定, 根 據 這 兩 項 原 則 選 出 具 有 預 測 力 的 候 選 變 數, 其 WOE 檢 定 結 果 出 如 附 表 二 ( 小 型 企 業 ) 及 附 表 三 ( 中 型 企 業 ) 其 中 小 型 企 業 由 63 個 可 分 析 變 數 中 選 出 31 個 成 為 有 效 變 數 ; 中 型 企 業 則 由 48 個 可 分 析 變 更 中 選 出 32 個 成 為 有 效 變 數 有 效 變 數 ( 小 型 企 業 31 個 中 型 企 業 32 個 ) 歸 納 分 類 如 下 : 45
5 (1) 小 型 企 業 歸 納 出 31 個 有 效 變 數 :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公 司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有 無 配 偶 負 責 人 持 有 現 金 卡 卡 數 負 責 人 持 有 動 用 現 金 卡 卡 數 負 責 人 現 金 卡 動 用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動 用 預 借 現 金 銀 行 家 數 成 長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銀 行 家 數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成 長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全 清 銀 行 數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六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比 率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比 率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六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短 期 放 款 金 額 負 責 人 中 期 放 款 金 額 負 責 人 無 擔 放 款 金 額 46
6 負 責 人 最 近 一 個 月 無 擔 佔 不 含 逾 催 呆 總 餘 額 比 率 (2) 中 型 企 業 歸 納 出 32 個 有 效 變 數 :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公 司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負 責 人 有 無 配 偶 負 責 人 持 有 現 金 卡 卡 數 負 責 人 現 金 卡 動 用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預 借 現 金 銀 行 家 數 成 長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銀 行 家 數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成 長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比 率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六 個 月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公 司 總 股 金 額 負 責 人 短 期 放 款 金 額 負 責 人 中 期 放 款 金 額 負 責 人 最 近 一 個 月 無 擔 佔 不 含 逾 催 呆 總 餘 額 比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無 擔 餘 額 成 長 率 公 司 最 近 三 個 月 不 含 逾 催 呆 總 餘 額 成 長 率 負 責 人 其 他 不 動 產 47
7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成 長 趨 勢 三 有 效 變 數 分 析 ( 一 ) 小 型 企 業 由 小 型 企 業 訓 練 組 所 歸 納 出 來 的 31 個 有 效 變 數 中, 除 了 負 責 人 有 無 配 偶 來 自 申 請 書 資 料 外, 餘 皆 為 JCIC 查 詢 資 料, 授 信 申 請 書 之 7 個 原 始 變 數 資 料 都 不 顯 著 而 無 法 被 納 入 有 效 變 數 ( 可 能 與 建 置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有 關, 包 括 申 貸 戶 所 提 供 資 訊 及 銀 行 徵 信 人 員 筆 誤 或 未 真 實 查 核 驗 證 有 關 ) 在 JCIC 查 詢 資 料 中 的 11 個 與 公 司 信 用 相 關 之 變 數 中, 除 公 司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納 入 有 效 變 數 外, 餘 納 入 有 效 變 數 者 皆 為 負 責 人 ( 部 份 變 數 為 加 計 負 責 人 配 偶 ) 之 信 用 查 詢 記 錄, 其 中 以 負 責 人 使 用 信 用 卡 與 現 金 卡 雙 卡 之 信 用 攸 關 情 況 最 為 顯 著, 在 31 個 有 效 變 數 中 佔 了 24 個, 足 見 雙 卡 ( 信 用 卡 與 現 金 卡 ) 對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衡 量 具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包 括 負 責 人 持 有 現 金 卡 卡 數 負 責 人 持 有 動 用 現 金 卡 卡 數 負 責 人 現 金 卡 動 用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動 用 預 借 現 金 銀 行 家 數 成 長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銀 行 家 數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成 長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全 清 銀 行 數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六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48
8 比 率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比 率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六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等 另 Information Value 未 達 10 之 有 效 變 數 計 有 負 責 人 現 金 卡 動 用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等 6 個 變 數, 因 這 些 變 數 具 有 不 同 面 向 之 意 義, 足 以 提 供 評 分 卡 有 意 義 的 判 準 資 訊, 故 倂 同 納 入 有 效 變 數 作 進 一 步 分 析 ( 二 ) 中 型 企 業 由 中 型 企 業 訓 練 組 所 歸 納 出 來 的 32 個 有 效 變 數 中, 除 了 負 責 人 有 無 配 偶 負 責 人 其 他 不 動 產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成 長 趨 勢 等 3 個 有 效 變 數 來 自 授 信 申 請 書 及 財 務 趨 勢 外, 餘 皆 為 JCIC 查 詢 資 料 與 小 型 企 業 情 形 類 似, 觀 察 有 效 變 數 內 容, 負 責 人 使 用 信 用 卡 與 現 金 卡 雙 卡 之 信 用 攸 關 情 況 最 為 顯 著, 在 32 個 有 效 變 數 中 佔 了 21 個, 足 見 雙 卡 ( 信 用 卡 與 現 金 卡 ) 對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之 影 響 力, 雙 卡 變 數 包 括 負 責 人 持 有 現 金 卡 卡 數 負 責 人 現 金 卡 動 用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預 借 現 金 銀 行 家 數 成 長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銀 行 家 數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成 長 49
9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六 個 月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等 另 Information Value 未 達 10 之 有 效 變 數 計 有 負 責 人 持 有 現 金 卡 卡 數 負 責 人 現 金 卡 動 用 率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負 責 人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總 股 金 額 公 司 最 近 三 個 月 不 含 逾 催 呆 總 餘 額 成 長 率 負 責 人 其 他 不 動 產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成 長 趨 勢 等 10 個 變 數, 因 這 些 變 數 具 有 不 同 面 向 之 意 義, 足 以 提 供 評 分 卡 有 意 義 的 判 準 資 訊, 故 倂 同 納 入 有 效 變 數 作 進 一 步 分 析 50
10 第 二 節 製 作 評 分 卡 一 Logistic 迴 歸 利 用 WOE 模 式 檢 定 變 數 有 效 性 以 及 調 整 WOE 變 動 趨 勢 所 篩 選 出 之 有 效 變 數 後, 進 一 步 以 羅 吉 斯 迴 歸 進 行 評 分 卡 建 置, 我 們 在 建 置 模 型 之 前 必 須 經 過 變 數 轉 換 的 程 序, 並 根 據 a. 變 數 Information Value 必 須 大 於 10 ( 仍 適 當 保 留 具 有 不 同 面 向 意 義 之 變 數 入 模 型 ) b. 意 義 相 似 之 變 數 則 挑 選 Information Value 較 高 者 c. 進 行 Pearson Co-relation 統 計 分 析 ( 根 據 相 關 係 數 較 高 之 變 數 組 合 中, 挑 選 Information Value 較 高 者 來 做 代 表 作 為 代 表 ) 來 篩 選 最 終 ( 適 ) 變 數 並 據 以 進 行 Logistic 迴 歸, 分 列 迴 歸 方 程 式 如 下 : ( 一 ) 小 型 企 業 迴 歸 方 程 式 1. 最 終 變 數 篩 選 : 在 31 個 有 效 變 數 中,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及 公 司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兩 變 數 雖 意 義 相 近, 但 兩 變 數 之 相 關 性 並 不 強 且 Information Value 高 達 及 32.03, 故 同 時 列 入 最 終 變 數 負 責 人 有 無 配 偶 雖 Information Value 僅 10.81, 但 因 其 具 有 不 同 面 向 意 義, 仍 歸 入 最 終 變 數 中 在 和 現 金 卡 相 關 的 有 效 變 數 裏, 考 量 Information Value 大 小 及 相 關 係 數 強 度, 篩 選 負 責 人 持 有 動 用 現 金 卡 卡 數 為 最 終 變 數,Information Value 達 和 信 用 卡 相 關 的 有 效 變 數 裏, 有 關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三 個 有 效 變 數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三 個 有 效 變 數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三 個 有 效 變 數 及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三 個 有 效 變 數 之 Information Value 相 對 比 較 仍 顯 偏 低, 因 此 未 予 納 入 最 終 變 數 另 最 近 六 個 月 動 用 預 借 現 金 銀 行 家 數 成 長 率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銀 行 家 數 及 最 近 六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成 長 率 三 有 效 變 數 具 高 度 相 關 性, 故 選 擇 Information Value 較 高 之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銀 行 家 數 (Information 51
11 Value 為 33.97) 為 最 終 變 數 最 近 三 個 月 全 清 銀 行 家 數 之 Information Value 為 20.84, 亦 列 入 最 終 變 數 中 而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相 關 性 較 高 的 三 個 有 效 變 數 中 取 Information Value(50.14) 較 高 之 變 數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六 個 月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亦 列 入 最 終 變 數 中 至 於 與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比 率 有 關 之 兩 個 有 效 變 數, 因 Information Value( 約 38 至 39 之 間 ) 相 當, 本 文 取 觀 察 期 間 較 短 敏 感 度 較 高 之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三 個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比 率 為 最 終 變 數 信 用 借 款 部 分, 在 考 量 Information Value 大 小 及 相 關 係 數 強 度 後, 取 負 責 人 短 期 放 款 金 額 及 負 責 人 無 擔 放 款 金 額 為 最 終 變 數 負 責 人 中 期 放 款 金 額 及 負 責 人 最 近 一 個 月 無 擔 佔 不 含 逾 催 呆 總 餘 額 比 率 則 因 Information Value 較 小 予 以 捨 去 2. 迴 歸 方 程 式 Z= F F F F F F F F F F 10 F 1 :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F 2 : 公 司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F 3 : 負 責 人 有 無 配 偶 F 4 : 負 責 人 持 有 動 用 現 金 卡 卡 數 F 5 :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銀 行 家 數 F 6 :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全 清 銀 行 數 F 7 :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比 率 F 8 :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六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F 9 : 負 責 人 短 期 放 款 金 額 F 10 : 負 責 人 無 擔 放 款 金 額 52
12 ( 二 ) 中 型 企 業 迴 歸 方 程 式 1. 最 終 變 數 篩 選 在 32 個 有 效 變 數 中,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及 公 司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兩 變 數 雖 意 義 相 近, 但 兩 變 數 之 相 關 性 並 不 強 且 Information Value 高 達 及 33.59, 故 同 時 列 入 最 終 變 數 負 責 人 有 無 配 偶 雖 Information Value 僅 10.75, 但 因 其 具 有 不 同 面 向 意 義, 仍 歸 入 最 終 變 數 中 在 和 現 金 卡 相 關 的 有 效 變 數 裏, 因 Information Value 偏 低, 故 負 責 人 持 有 動 用 現 金 卡 卡 數 及 負 責 人 現 金 卡 動 用 率 兩 有 效 變 數 皆 予 捨 棄 和 信 用 卡 相 關 的 有 效 變 數 裏, 有 關 預 借 現 金 註 記 三 個 有 效 變 數 及 使 用 循 環 註 記 三 個 有 效 變 數 之 Information Value 相 對 比 較 仍 顯 偏 低, 因 此 未 予 納 入 最 終 變 數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變 數 對 中 型 企 業 主 而 言 具 重 要 意 涵, 即 其 所 經 營 企 業 已 有 一 定 規 模, 使 用 信 用 卡 情 況 理 應 更 謹 慎,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是 基 本 要 求, 故 本 變 數 雖 Information Value 不 高 仍 選 擇 一 個 作 為 最 終 變 數, 考 量 其 三 個 有 效 變 數 之 時 間 有 效 性 及 Information Value 大 小, 選 擇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為 最 終 變 數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三 個 有 效 變 數 中, 以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之 Information Value 相 對 高 於 其 他 二 個 變 數, 因 此 予 以 納 入 最 終 變 數 另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預 借 現 金 銀 行 家 數 成 長 率 之 Information Value 達 16.03, 亦 予 以 納 入 最 終 變 數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銀 行 家 數 最 近 六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成 長 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二 個 有 效 變 數 及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比 率 具 高 度 相 關 性, 在 考 量 Information Value 及 特 殊 性, 本 文 選 擇 包 含 配 偶 之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比 率 ( Information Value 為 53
13 18.65) 為 最 終 變 數 至 於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六 個 月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之 Information Value 達 21.21, 亦 列 入 最 終 變 數 中 信 用 及 財 務 變 數 部 分, 總 股 金 額 有 效 變 數 因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及 與 經 營 實 務 關 聯 性 較 低, 另 考 量 Information Value 較 小, 故 不 列 為 最 終 變 數 而 負 責 人 短 期 放 款 金 額 及 負 責 人 中 期 放 款 金 額 因 有 債 務 期 間 結 構 的 不 同 考 量, 且 Information Value 分 別 為 及 14.95, 故 同 列 為 最 終 變 數 負 責 人 最 近 一 個 月 無 擔 佔 不 含 逾 催 呆 總 餘 額 比 率 及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無 擔 餘 額 成 長 率 具 高 相 關 係 數, 故 選 擇 Information Value 較 高 之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無 擔 餘 額 成 長 率 為 最 終 變 數 最 後, 雖 然 與 企 業 信 用 及 財 務 有 關 之 二 個 有 效 變 數 公 司 最 近 三 個 月 不 含 逾 催 呆 總 餘 額 成 長 率 及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 成 長 趨 勢 之 Information Value 不 高, 但 考 量 它 们 的 特 殊 性 ( 不 同 面 向 意 義 ), 故 一 併 列 為 最 終 變 數, 2. 迴 歸 方 程 式 Z= F F F F F F F F F F F F F 13 F 1 :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F 2 : 公 司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F 3 : 負 責 人 有 無 配 偶 F 4 : 負 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F 5 :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F 6 :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預 借 現 金 銀 行 家 數 成 長 率 F 7 :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比 率 F 8 : 負 責 人 加 計 配 偶 最 近 六 個 月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F 9 : 負 責 人 短 期 放 款 金 額 F 10 : 負 責 人 中 期 放 款 金 額 54
14 F 11 : 負 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無 擔 餘 額 成 長 率 F 12 : 公 司 最 近 三 個 月 不 含 逾 催 呆 總 餘 額 成 長 率 F 13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成 長 趨 勢 ( 三 ) 倒 帳 機 率 計 算 將 授 信 戶 各 變 數 之 WOE 值 代 入 迴 歸 方 程 式 求 出 Z 值 後, 再 代 入 1 P i = F( Z i ) = 方 程 式 求 算 出 倒 帳 機 率 ( P ) 值 Zi 1+ e Z : 可 表 示 財 務 危 機 強 度 i P i : 可 表 示 企 業 倒 帳 機 率 當 Z i ( 財 務 危 機 強 度 ) 越 強 時, 則 P i ( 企 業 破 產 機 率 ) 越 高 ) 55
15 二 建 置 信 用 評 分 卡 在 運 用 羅 吉 斯 迴 歸 (Logistics Regression) 建 製 迴 歸 模 型 之 後, 運 用 Scaling 技 術 將 迴 歸 結 果 轉 換 為 進 件 信 用 評 分 分 數, 分 別 列 示 小 型 企 業 及 中 型 企 業 信 用 評 分 卡 各 變 數 最 終 WOE 迴 歸 係 數 及 SCORE 彙 整 如 下 表 表 5.3 及 5.4 表 5.3 小 型 企 業 進 件 評 分 卡 結 果 變 數 選 項 WOE 係 數 SCORE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0~ 負 責 人 STM007 4~ ~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公 司 STM007 1~ ~ 有 無 配 偶 有 無 持 有 動 用 現 金 卡 卡 數 負 責 人 BAM086 1~ ~ 最 近 三 個 月 使 用 循 環 銀 行 家 數 ~ 負 責 人 6~ 最 近 三 個 月 全 清 銀 行 數 ~ 負 責 人 5~ 變 數 選 項 WOE 係 數 SCORE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比 率 <75% 負 責 人 + 配 偶 75%~ 最 近 六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20% 負 責 人 + 配 偶 <70% >=70%
16 短 期 放 款 金 額 負 責 人 < >= 無 擔 放 款 金 額 負 責 人 < < >= 小 型 企 業 評 分 卡 係 數 如 下 : 平 均 分 數 :200 分 PDO:20 分 A: B:28.85 迴 歸 方 程 式 常 數 : 變 數 總 數 :10 個 57
17 表 5.4 中 型 企 業 進 件 評 分 卡 結 果 : 變 數 選 項 WOE 係 數 SCORE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0~ 負 責 人 STM007 8~ ~ 最 近 三 個 月 查 詢 銀 行 家 數 0~ 公 司 STM007 3~ ~ 有 無 配 偶 有 無 最 近 六 個 月 未 繳 足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註 記 無 負 責 人 有 最 近 三 個 月 全 額 繳 清 註 記 無 負 責 人 有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預 借 現 金 銀 行 家 數 成 長 率 <50% 負 責 人 50%~ 最 近 三 個 月 動 用 循 環 銀 行 數 佔 總 銀 行 數 比 率 <10% 負 責 人 + 配 偶 <50% %~ 變 數 選 項 WOE 係 數 SCORE 最 近 六 個 月 平 均 信 用 卡 餘 額 佔 額 度 比 例 <10% 負 責 人 + 配 偶 <50% %~ 短 期 放 款 金 額 < 負 責 人 >= 中 期 放 款 金 額 <
18 負 責 人 >= 最 近 三 個 月 無 擔 餘 額 成 長 率 <70% 負 責 人 <120% %~ 最 近 三 個 月 不 含 逾 催 呆 總 餘 額 成 長 率 <55% 公 司 55%~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成 <1.5 倍 長 趨 勢 >=1.5 倍 或 是 無 公 司 完 整 財 務 資 料 中 型 企 業 評 分 卡 係 數 如 下 : 平 均 分 數 :200 分 PDO:20 分 A:200 B:28.85 迴 歸 方 程 式 常 數 : 變 數 總 數 :13 個 59
19 第 三 節 評 分 卡 評 估 一 評 分 卡 預 測 力 評 估 在 建 置 信 用 評 分 卡 建 置 過 程 中, 為 了 能 夠 有 效 評 估 信 用 評 分 卡 之 預 測 能 力 以 及 診 斷 是 否 需 要 進 一 步 修 正, 必 須 透 過 評 估 圖 表 來 檢 視 評 分 卡 成 效, 本 研 究 所 產 生 之 信 用 評 分 卡 預 測 力 經 四 項 評 估 模 式 檢 驗 後, 產 生 明 顯 預 測 能 力, 將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 一 ) 違 約 率 分 佈 下 圖 圖 5.1 及 5.2 是 透 過 測 試 組 所 分 別 繪 出 的 小 型 企 業 與 中 型 企 業 分 數 分 配 狀 況, 從 圖 形 可 看 出 無 論 是 小 型 企 業 與 中 型 企 業, 兩 者 之 平 均 分 數 約 為 200 左 右, 與 分 數 Scaling 時 的 假 設 相 符, 其 中 違 約 案 件 的 近 似 常 態 分 配 平 均 分 數 皆 約 為 150 分, 呈 現 顯 著 的 分 離 圖 5.1 小 型 企 業 違 約 數 量 分 布 圖 60
20 圖 5.2 中 型 企 業 違 約 數 量 分 布 圖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可 以 將 每 個 分 數 區 間 轉 換 為 違 約 率, 由 於 分 數 Scaling 是 假 設 每 隔 20 分 Odds 加 倍, 因 此 違 約 率 應 該 隨 著 分 數 減 少 而 呈 現 指 數 的 增 加 從 本 研 究 之 圖 形 圖 表 5.3 及 5.4 看 來, 小 型 企 業 違 約 率 呈 現 正 確 的 指 數 分 佈, 中 型 企 業 分 數 在 130 分 以 下 則 違 約 率 較 預 測 值 偏 低 圖 5.3 小 型 企 業 違 約 百 分 比 分 布 圖 61
21 BAD% 圖 5.4 中 型 企 業 違 約 百 分 比 分 布 圖 ( 二 )Lorenz s Curve Gini 係 數 是 目 前 IRB 模 型 評 估 的 標 準 指 標, 在 進 件 評 分 卡 中,Gini 係 數 必 須 至 少 達 到 0.4, 而 行 為 評 分 卡 則 是 少 必 須 達 到 0.7 下 圖 圖 5.5 及 5.6 是 透 過 測 試 組 所 繪 出 小 型 企 業 及 中 型 企 業 之 Lorenz s Curve, 在 本 研 究 中, 經 過 模 型 多 次 調 整 與 改 版, 小 型 企 業 Gini 係 數 為 0.589, 中 型 企 業 Gini 係 數 為 0.551, 已 具 有 相 當 之 預 測 能 力 ) 圖 5.5 小 型 企 業 Lorenz s Curve GOOD% 62
22 BAD% ) GOOD% 圖 5.6 中 型 企 業 Lorenz s Curve 63
23 ( 三 )K-S Test 下 圖 圖 5.7 及 5.8 依 據 測 試 組 資 料 所 繪 出 小 型 企 業 及 中 型 企 業 之 K-S Test 圖, 在 本 研 究 中, 小 型 企 業 K-S 曲 線 最 高 點 出 現 在 約 200 分 的 位 置,K-S 值 達 到 45.86%; 中 型 企 業 K-S 曲 線 最 高 點 亦 出 現 在 200 分 左 右,K-S 值 達 到 42.95% Lorenz s Curve 主 要 是 用 來 評 估 評 分 卡 總 體 預 測 力, 而 K-S Test 則 是 用 來 評 估 在 評 分 卡 哪 個 評 分 區 間 能 夠 將 正 常 客 戶 與 違 約 客 戶 分 離 的 最 開 圖 5.7 小 型 企 業 K-S Tes 圖 5.8 中 型 企 業 K-S Tes ( 四 )Log Odds 圖 表 下 圖 圖 表 5.9 及 5.10 依 據 測 試 組 資 料 所 所 繪 出 小 型 企 業 及 中 型 企 64
24 業 之 Log Odds 分 布 圖, 圖 中 呈 現 模 型 接 近 當 初 假 設, 除 小 型 企 業 130 分 以 下 以 及 中 型 企 業 140 以 下 區 間 呈 現 Odds 大 幅 提 升, 這 可 能 是 區 間 案 例 數 過 少 所 致 圖 5.9 小 型 企 業 Log Odds 分 布 圖 圖 5.10 中 型 企 業 Log Odds 分 布 圖 二 核 准 率 評 估 為 了 能 夠 有 效 掌 握 評 分 卡 上 線 後 對 於 業 務 核 准 率 之 衝 擊, 在 本 研 究 中, 除 65
25 了 評 估 圖 表 之 外, 同 時 根 據 測 試 組 之 母 體 案 例 分 配, 再 搭 配 Reject Inference 中 的 Parceling 技 術, 將 母 體 中 之 拒 貸 戶 指 派 為 對 應 之 正 常 戶 與 違 約 戶, 用 以 估 計 在 各 分 數 區 間 做 為 切 點 時, 對 應 的 核 准 率 以 及 累 積 違 約 率, 依 小 型 企 業 及 中 型 企 業 分 別 列 示 於 下 表 表 5.5 及 5.6 雖 然 根 據 本 研 究 已 求 算 出 之 K-S 曲 線 最 高 點 值 ( 小 型 企 業 約 在 200 分,K-S 值 達 到 45.86%, 中 型 企 業 亦 出 現 在 200 分 左 右,K-S 值 達 到 42.95%), 理 論 上 可 據 以 設 定 為 Reject or Accept 之 cut-off 值, 但 實 務 執 行 上 確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困 難 度, 由 於 本 國 銀 行 對 於 單 案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金 額 約 介 於 200 至 1000 萬 元 之 間, 業 務 單 位 對 授 信 風 險 考 量 一 直 較 為 保 守 嚴 謹, 且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強 度 之 衡 量 有 部 份 須 來 自 現 場 營 運 徵 信 調 查, 若 強 制 以 單 一 cut-off 值 作 為 Reject or Accept 之 依 據, 恐 將 引 發 業 務 部 門 與 風 險 管 理 部 門 紛 爭, 再 加 上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業 務 競 爭 日 趨 激 烈, 對 銀 行 競 爭 力 恐 有 負 面 影 響 舉 本 研 究 之 結 果 為 例, 理 論 切 點 小 型 企 業 及 中 型 企 業 皆 為 200 分, 此 切 點 之 累 積 BAD RATE 分 別 為 小 型 企 業 ( 約 2.75%) 及 中 型 企 業 ( 約 3.90%), 所 對 應 的 累 積 APPROVE RATE 分 別 為 小 型 企 業 ( 約 63.50%) 及 中 型 企 業 ( 約 59.09%), 若 果 真 以 200 分 為 切 點, 雖 可 把 信 用 風 險 控 制 在 一 定 範 圍 內, 惟 大 約 有 超 過 40% 的 案 件 在 承 作 之 前 就 被 拒 絕, 會 對 業 務 部 門 產 生 重 大 衝 擊 本 研 究 建 議 採 取 較 為 折 衷 方 式, 建 議 銀 行 適 度 提 高 風 險 忍 受 度, 根 據 銀 行 之 業 務 推 廣 及 風 險 控 制 能 力 衡 量 建 立 風 險 接 受 區 間, 參 考 表 5.5 及 5.6 小 長 方 框 線 區 域 作 為 風 險 彈 性 衡 量 區 間 表 5.5 為 小 型 企 業 授 信 案 件 之 信 用 評 分 220 分 以 上 則 接 受 此 申 貸 案, 若 信 用 評 分 180 分 以 下 則 拒 絕 此 申 貸 案, 信 用 評 分 介 於 180 與 220 分 之 間 的 案 件 則 以 例 外 處 理 模 式 來 決 定 接 受 或 拒 絕 此 案 件, 一 般 可 採 用 提 高 批 准 授 權 階 層 方 式 處 理 66
26 表 5.6 為 中 型 企 業 授 信 案 件 之 信 用 評 分 220 分 以 上 則 接 受 此 申 貸 案, 若 信 用 評 分 185 分 以 下 則 拒 絕 此 申 貸 案, 信 用 評 分 介 於 185 與 220 分 之 間 的 案 件 則 以 例 外 處 理 模 式 來 決 定 接 受 或 拒 絕 此 案 件, 一 般 亦 可 採 用 提 高 批 准 授 權 階 層 方 式 處 理 另 本 表 可 作 為 決 定 授 信 案 件 核 准 額 度 之 參 考 依 據, 及 作 為 訂 定 價 格 ( 放 款 利 率 ) 的 考 量 因 素 之 一 67
27 表 5.5 小 型 企 業 核 准 率 評 估 68
28 69
29 表 5.6 中 型 企 業 核 准 率 評 估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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