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彰化縣104年度公立幼兒園園長及業務人員會議_統整_.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彰化縣104年度公立幼兒園園長及業務人員會議_統整_.doc"

Transcription

1

2 ~~~ 目 錄 ~~~ 頁 數 頁 數 序 號 名 稱 ( 起 ) ( 迄 ) 壹 配 合 衛 生 局 業 務 1 5 貳 幼 教 科 業 務 1 一 有 關 辦 理 公 立 幼 兒 園 優 先 入 園 及 招 生 相 關 事 項 二 有 關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104 學 年 補 助 作 業 規 劃 一 案 三 有 關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推 動 公 共 化 教 保 服 務 辦 理 情 形 一 案 四 有 關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經 費 五 有 關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4 年 度 補 助 公 立 幼 兒 園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六 有 關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設 施 設 備 概 況 普 查 作 業 一 案 七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立 托 兒 所 改 制 幼 兒 園 之 耐 震 補 強 及 建 築 物 使 照 改 善 八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九 有 關 辦 理 幼 兒 園 親 職 教 育 一 案 十 有 關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幼 兒 園 輔 導 計 畫 一 案 十 一 有 關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暫 行 大 綱 之 辦 理 現 況 及 推 廣 事 宜 一 案 十 二 有 關 辦 理 幼 兒 園 基 礎 評 鑑 一 案 十 三 教 保 資 源 中 心 及 教 保 輔 導 團 十 四 有 關 幼 兒 園 公 共 安 全 未 立 案 教 保 機 構 及 督 導 幼 兒 園 教 學 正 常 化 查 察 輔 導 報 署 一 案 23 24

3 15 十 五 本 土 化 教 育 推 動 與 發 展 十 六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電 子 佈 告 欄 點 閱 率 十 七 幼 兒 園 午 餐 食 材 登 錄 十 八 有 關 補 助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提 升 專 業 素 養 一 案 十 九 有 關 教 保 資 訊 系 統 各 項 資 料 填 報 一 案 二 十 幼 教 總 體 計 畫 叁 二 十 一 本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作 業 1 附 件 一 2 附 件 二 3 附 件 三 4 附 件 四 5 附 件 五 會 議 附 件 腸 病 毒 疫 情 處 置 流 程 腸 病 毒 停 課 預 警 機 制 衛 生 局 相 關 表 格 表 1 表 2 表 3 表 4 公 立 幼 兒 園 優 先 招 收 不 利 條 件 幼 兒 辦 法 一 百 零 四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新 生 入 園 注 意 事 項 免 學 費 申 請 簡 章 彰 化 縣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收 退 費 標 準 彰 化 縣 幼 兒 園 收 費 調 整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彰 化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附 件 六 公 立 幼 兒 園 各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清 冊 附 件 七 公 立 幼 兒 園 設 施 設 備 概 況 檢 核 表 附 件 八 耐 震 詳 評 結 果 表 附 件 九 園 舍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現 況 表 附 件 十 幼 兒 園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實 施 辦 法 附 件 十 一 彰 化 縣 教 保 研 習 守 則 及 報 名 審 核 錄 取 流 程 附 件 十 二 基 本 救 命 術 分 配 第 5 梯 次 至 第 10 梯 次 場 次 附 件 十 三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附 件 十 四 幼 兒 園 基 礎 評 鑑 指 標 78 82

4 15 附 件 十 五 彰 化 縣 教 保 輔 導 團 輔 導 員 甄 選 簡 章 附 件 十 六 肆 1 編 號 1 2 編 號 2 校 安 系 統 電 子 佈 告 欄 點 閱 情 形 : 未 點 閱 清 冊 提 案 討 論 有 關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32 條 規 定 任 職 後 每 二 年 應 接 受 基 本 救 命 術 訓 練 八 小 時 以 上 安 全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三 小 時 以 上 及 緊 急 救 護 情 境 演 習 一 次 以 上 一 案 有 關 二 歲 至 未 滿 三 歲 的 幼 兒 不 宜 與 四 歲 到 六 歲 的 幼 兒 混 班 學 習 一 案 編 號 3 有 關 舉 辦 幼 兒 園 園 長 訓 練 課 程 一 案

5

6

7 彰 化 縣 104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及 業 務 人 員 會 議 業 務 報 告 ( 參 加 對 象 : 國 小 附 幼 主 任 鄉 鎮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業 務 人 員 ) 壹 配 合 衛 生 局 業 務 一 口 腔 保 健 - 幼 兒 園 幼 童 牙 齒 塗 氟 服 務 說 明 及 配 合 事 項 : 衛 生 局 配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實 施 幼 兒 園 6 歲 以 下 幼 童, 由 牙 醫 師 入 園 免 費 施 作 兒 童 牙 齒 口 腔 檢 查 及 塗 氟 服 務, 需 由 園 方 老 師 您 的 協 助 與 支 持, 共 同 維 護 兒 童 口 腔 健 康, 以 降 低 齲 齒 率 ( 一 ) 服 務 對 象 : 幼 兒 園 小 中 大 班 幼 童 為 主 ( 二 ) 服 務 內 容 : 1 口 腔 檢 查 2 塗 氟 漆 : 符 合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就 醫 年 月 - 出 生 年 月 72 個 月 3 口 腔 保 健 衛 教 1 1

8 二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 幼 兒 園 學 童 整 合 式 健 康 篩 檢 幼 兒 園 配 合 相 關 事 項 : 本 計 畫 整 合 轄 內 基 層 小 兒 科 醫 師, 成 立 專 業 篩 檢 團 隊 (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治 療 師, 特 教 老 師 ); 協 同 小 兒 科 醫 師 進 入 幼 兒 園 提 供 學 童 身 體 診 察 及 發 展 篩 檢 之 到 點 服 務, 守 護 學 童 的 健 康, 有 效 提 高 學 前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涵 蓋 率 及 品 質, 並 能 早 期 發 現 疑 似 異 常 早 期 介 入 早 期 得 到 完 整 的 醫 療 照 護 ( 一 ) 服 務 對 象 : 幼 兒 園 中 班 學 童 為 主 ( 二 ) 服 務 內 容 : 發 展 篩 檢 評 估 身 體 診 察 ( 三 ) 幼 兒 園 學 童 整 合 式 健 康 篩 檢 幼 兒 園 配 合 事 項 : 1 受 檢 前 1 個 月 : (1) 預 定 篩 檢 日 期 及 統 計 符 合 篩 檢 月 齡 學 童 數 (2) 衛 生 所 提 供 a. 給 家 長 的 一 封 信 及 b. 家 長 同 意 書 ( 背 面 為 第 7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衛 教 紀 錄 表 ), 請 轉 發 家 長 (3) 請 家 長 填 妥 家 長 同 意 書 及 背 面 第 7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衛 教 紀 錄 表 並 回 收, 統 計 同 意 篩 檢 數 量 轉 交 衛 生 所 當 日 篩 檢 配 合 之 小 兒 科 診 所 將 依 家 長 填 寫 第 7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衛 教 紀 錄 表 之 內 容, 以 電 話 方 式 提 供 相 關 衛 教 指 導 (4) 測 量 學 童 身 高 體 重 : 預 定 篩 檢 日 期 1 個 月 內, 請 測 量 每 位 受 檢 學 童 的 身 高 體 重 2 受 檢 前 2 週 : (1) 製 作 受 檢 學 童 基 本 資 料 總 表 :(2011 兒 童 發 展 檢 測 程 式 檔 ) 甲 資 料 含 : 學 童 姓 名 身 份 證 出 生 日 期 性 別 檢 查 日 期 身 高 體 重 身 高 百 分 比 體 重 百 分 比 家 長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乙 請 每 年 向 鄉 鎮 衛 生 所 索 取 2011 兒 童 發 展 檢 測 程 式 檔, 勿 用 舊 檔 直 接 修 改 並 請 勿 修 改 EXCEL 欄 位 (2) 將 受 檢 學 童 EXCEL 名 冊 資 料 表 以 方 式 寄 給 衛 生 所 ( 請 注 意 欄 位 之 完 整 性 ) (3) 篩 檢 當 天 : 甲 請 空 出 2 間 教 室 供 篩 檢 團 隊 使 用 乙 衛 生 所 將 依 照 路 程 順 序 通 知 篩 檢 時 間 丙 惠 請 配 合 於 篩 檢 工 作 前 安 排 好 學 童 及 資 料 回 收 丁 收 取 學 童 健 保 IC 卡, 並 依 學 童 篩 檢 班 級 順 序 轉 交 行 政 過 卡 人 員 (4) 完 成 篩 檢 工 作 :( 約 2 週 工 作 時 間 ) 2 2

9 甲 請 協 助 轉 發 三 歲 至 七 歲 前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篩 檢 結 果 通 知 單 轉 診 單 給 家 長 乙 健 康 篩 檢 後 如 有 2 項 以 上 疑 似 發 展 身 體 診 察 異 常 須 轉 介 個 案 惠 請 協 助 轉 交 轉 診 單 給 家 長, 並 提 醒 家 長 帶 學 童 前 往 醫 院 進 一 步 檢 查 ( 甲 )2 項 以 上 疑 似 發 展 篩 檢 異 常 : 至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接 受 評 估 確 診 ( 乙 ) 身 體 診 察 異 常 : 參 考 篩 檢 結 果 通 知 單 背 面 建 議 醫 師 名 單 就 醫 如 家 長 無 意 願 進 一 步 檢 查 需 協 助 溝 通, 請 於 2 星 期 內 轉 知 所 轄 衛 生 所 協 助 追 蹤 處 理 丙 發 展 篩 檢 單 項 異 常 ( 未 達 轉 介 續 觀 者 ) 學 童 惠 請 園 所 老 師 及 家 長 參 考 發 展 訓 練 遊 戲 建 議 項 目 表 示 範 宣 導 光 碟 加 強 輔 導 ; 建 議 於 3-6 個 月 後 請 家 長 帶 學 童 接 受 複 檢 丁 篩 檢 工 作 完 成 後, 惠 請 填 寫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送 交 衛 生 所 如 工 作 執 行 上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聯 絡 所 轄 鄉 鎮 衛 生 所 聯 絡 電 話 : 衛 生 所 :04- 彰 化 衛 生 局 關 心 您 三 腸 病 毒 防 治 與 通 報 - 彰 化 縣 各 鄉 鎮 市 ( 區 ) 幼 兒 園 及 國 小 通 報 ( 疑 似 ) 腸 病 毒 疫 情 辦 理 事 項 : ( 一 ) 本 縣 幼 兒 園 及 國 小 發 現 ( 疑 似 ) 腸 病 毒 個 案 時, 依 照 彰 化 縣 幼 兒 園 及 國 小 通 報 ( 疑 似 ) 腸 病 毒 疫 情 處 置 流 程 辦 理 ( 二 ) 通 報 2 人 以 下 或 不 停 課 時, 填 報 表 3 健 康 管 理 檢 核 表 表 4 腸 病 毒 個 案 通 報 單, 傳 真 當 地 衛 生 所, 該 班 級 加 強 消 毒, 聯 絡 有 症 狀 學 童 之 家 長 帶 去 就 醫, 發 給 學 童 腸 病 毒 衛 教 單 張, 提 醒 家 長 腸 病 毒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每 日 追 蹤 病 童 現 況 ( 三 ) 通 報 同 一 班 級 2 人 ( 含 ) 以 上 時 : 1 通 報 衛 生 所 ( 衛 生 局 防 疫 隊 ) 防 疫 人 員, 班 級 加 強 消 毒 2 發 給 學 童 腸 病 毒 衛 教 單 張, 聯 絡 有 症 狀 學 童 之 家 長 帶 去 就 醫, 提 醒 家 長 腸 病 毒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3 依 彰 化 縣 教 ( 托 ) 育 機 構 及 國 小 一 二 年 級 幼 ( 學 ) 童 腸 病 毒 停 課 預 警 機 制 ( 附 件 1) 研 議 是 否 停 課 ( 四 ) 決 議 停 課 時, 填 報 表 1 教 保 育 機 構 因 應 腸 病 毒 疫 情 停 課 通 報 單 表 2 教 保 育 機 構 感 染 人 數 監 控 表 表 3 健 康 管 理 檢 核 表 傳 真 至 所 轄 衛 生 所 ( 彰 化 市 和 美 鎮 鹿 港 鎮 員 林 鎮 線 西 鄉 秀 水 鄉 福 興 鄉 花 壇 鄉 伸 港 3 3

10 4

11

12

13 鄉 大 村 鄉 芬 園 鄉 傳 真 至 衛 生 局 防 疫 隊,FAX: ) 衛 生 局 及 主 管 機 關 ( 國 小 幼 兒 園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處 ) ( 五 ) 停 課 次 日 起, 每 日 追 蹤 停 課 班 級 學 童 健 康 現 況, 傳 真 表 2 教 保 育 機 構 感 染 人 數 監 控 表 至 所 轄 衛 生 所 ( 衛 生 局 防 疫 隊 ) 直 至 復 課 為 止 ( 六 ) 通 報 同 一 班 級 2 人 ( 含 ) 以 上 時, 無 論 停 課 與 否, 在 通 報 後 第 3 天, 回 報 衛 生 所 ( 衛 生 局 防 疫 隊 ) 防 疫 人 員 學 童 健 康 現 況, 是 否 有 新 增 重 症 或 住 院 個 案, 並 持 續 監 控 直 至 復 課 ( 七 ) 國 小 及 幼 兒 園 需 至 教 育 部 校 園 安 全 暨 災 害 防 救 通 報 處 理 中 心 / 校 安 即 時 通 通 報 ( 八 ) 表 1 表 2 表 3 表 4 表 格 置 於 彰 化 縣 衛 生 局 網 站 / 衛 生 資 源 / 防 疫 類 或 請 逕 至 下 列 路 徑 下 載 :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雲 端 / 便 民 服 務 / 檔 案 下 載 / 第 2 頁 腸 病 毒 相 關 資 料 附 件 一 P31~P32: 腸 病 毒 疫 情 處 置 流 程 腸 病 毒 停 課 預 警 機 制 附 件 二 P33~P36: 表 1 表 2 表 3 表 4 表 格 貳 幼 教 科 業 務 一 有 關 辦 理 公 立 幼 兒 園 優 先 入 園 及 招 生 相 關 事 項 ( 業 務 報 告 : 洪 靖 雅 ) ( 一 )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幼 照 法 ) 第 7 條 第 3 項 : 政 府 應 提 供 幼 兒 優 質 普 及 平 價 及 近 便 性 之 教 保 服 務, 對 處 於 經 濟 文 化 身 心 族 群 及 區 域 等 不 利 條 件 之 幼 兒, 應 優 先 提 供 其 接 受 適 當 教 保 服 務 之 機 會 ; 又 幼 照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 不 利 條 件 幼 兒, 指 幼 兒 入 幼 兒 園 當 學 年 度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子 女 及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等 6 種 身 分 ( 二 ) 學 前 教 育 非 義 務 非 強 迫 教 育, 亦 未 納 入 學 制, 幼 兒 就 學 場 域 有 隨 父 母 工 作 場 地 異 動 之 情 形, 為 保 障 不 利 條 件 幼 兒 優 先 就 學 權 益, 建 議 不 宜 規 範 須 設 籍 於 就 讀 幼 兒 園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以 符 合 提 供 不 利 條 件 幼 兒 優 先 接 受 適 當 教 保 服 務 之 立 法 意 旨 ( 三 ) 配 合 103 年 1 月 29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10 條 規 定, 原 住 民 幼 兒 有 就 讀 公 立 幼 兒 園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社 區 或 部 落 互 助 教 保 服 務 中 心 之 優 先 權 ; 另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亦 已 刪 除 須 設 籍 於 就 讀 幼 兒 園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之 規 定, 本 府 配 合 上 開 規 定 修 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新 生 入 園 注 意 事 項, 請 各 幼 兒 園 依 規 辦 理 4 5

14 四 另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定不利條件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優先順序之自治 法規及公立幼兒園招生規定 不利條件幼兒應包括轄區內各該幼兒園所核定 收托年齡層範圍內所有不利條件幼兒 均應為優先招生對象 期落實本法第 7 條照顧不利條件幼生接受適切學前教保服務之立法意旨 五 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備查係以學年度為單位備查 幼兒園開放報名前一個月 即須報府備查 本府備查後請公告週知於幼兒園網站 公佈欄或以其他方式 公告週知 本府辦理104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備查時 發現多數幼兒 園報府備查日期接近報名日期 本府備查後無時間公告週知確實不妥 爰請 提早報府備查之程序 六 本案為統合視導項目 公立幼兒園招生率(13%) :全縣(市)公立幼兒園總招 生率達90%以上 或與前一學年度相較成長率達4%以上 附件三P37~P39: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彰化縣一百零 四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二 有關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104 學年補助作業規劃一案 業務報告:楊郁涵) 一 104學年度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分為 免學費 及 經濟弱勢加額 2項補助項目 採分別造冊及審核之方式辦理 補助內容如下 1 補助款申請時間 104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期限 104年9月至104年10月15日止 104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限 105年3月至105年4月15日止 申請期限若有異 動 將公布於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2 補助對象及內容 1 104學年度補助對象 甲 98年9月2日至99年9月1日間出生且就讀符合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第5條規定的幼兒園 乙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核定暫緩就讀國民 小學者 2 補助內容如下 補助項目及家戶所得級距 學費補助 補助額度 一學期 公立 免繳學費 5 6 私立幼兒園 最高 1 萬 5,000 元

15 經 濟 弱 勢 加 額 補 助 ( 全 體 5 歲 幼 兒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30 萬 元 以 下 逾 萬 元 以 下 約 1 萬 元 最 高 1 萬 5,000 元 最 高 1 萬 元 逾 萬 元 以 下 最 高 6,000 元 最 高 5,000 元 3 補 助 款 之 申 領 及 撥 款 方 式 : 本 項 補 助 由 幼 兒 所 讀 之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協 助 家 長 申 請, 並 於 完 成 申 請 作 業 後 併 同 申 請 表 確 認 單 經 家 長 核 章 之 清 冊 及 繳 費 證 明, 彙 送 本 府 教 育 處 幼 兒 教 育 科 請 領 經 費 4 協 助 審 查 : (1) 本 縣 現 有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46 園 鄉 鎮 市 立 幼 兒 園 ( 含 分 班 )81 園 私 立 幼 兒 園 241 園, 共 計 368 園 依 幼 兒 就 讀 幼 兒 園 補 助 辦 法 第 7 條 第 6 項 規 定 : 本 辦 法 所 定 各 項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指 派 專 人 依 補 助 類 別, 採 隨 到 隨 辦 方 式 辦 理, 並 於 幼 兒 園 報 補 助 申 領 資 料 後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審 核 及 撥 款 程 序 (2) 其 審 核 人 員 採 分 組 模 式 進 行, 並 分 三 組 別 輪 流 審 件, 組 別 分 配 如 下,( 明 細 詳 如 附 表 ): 甲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審 查 組 別 : 第 一 組 乙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審 查 組 別 : 第 二 組 丙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審 查 組 別 : 第 三 組 (3)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補 助 案 件 審 查 依 上 述 組 別 次 第 協 助 辦 理 6 7

16 組別 ㄧ 園所名稱 彰化市立幼兒園 線西鄉立幼兒園 埔心鄉立幼兒園 田尾鄉立幼兒園 芬園鄉立幼兒園 和美鎮立幼兒園 溪湖鎮立幼兒園 埤頭鄉立幼兒園 花壇鄉立幼兒園 伸港鄉立幼兒園 大村鄉立幼兒園 溪州鄉立幼兒園 秀水鄉立幼兒園 員林鎮立幼兒園 埔鹽鄉立幼兒園 竹塘鄉立幼兒園 鹿港鎮立幼兒園 社頭鄉立幼兒園 田中鎮立幼兒園 二林鎮立幼兒園 福興鄉立幼兒園 永靖鄉立幼兒園 北斗鎮立幼兒園 大城鄉立幼兒園 大成國小附幼 華南國小附幼 海埔國小附幼 和美國小附幼 東芳國小附幼 東興國小附幼 鹿東國小附幼 培英國小附幼 忠孝國小附幼 文開國小附幼 育新國小附幼 靜修國小附幼 中山國小附幼 鹿港國小附幼 管嶼國小附幼 員東國小附幼 南郭國小附幼 洛津國小附幼 線西國小附幼 僑信國小附幼 芬園國小附幼 頂番國小附幼 和仁國小附幼 崙雅國小附幼 社頭國小附幼 橋頭國小附幼 永靖國小附幼 湖東國小附幼 溪湖國小附幼 湖北國小附幼 好修國小附幼 田中國小附幼 北斗國小附幼 田尾國小附幼 合興國小附幼 溪州國小附幼 竹塘國小附幼 原斗國小附幼 興華國小附幼 大城國小附幼 西港國小附幼 王功國小附幼 芳苑國小附幼 二水國小附幼 漢寶國小附幼 饒明國小附幼 二水鄉立幼兒園 二 三 5.收費有關配合事項 (1)免學費補助 甲 收費事項 (甲)依幼照法42條規定 公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 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 應依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定收退費相關規定辦理 私立幼兒園收費數 額應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查後 始得向就讀之幼兒或監護人收取費用 國教署要求本府本權責檢視私立幼兒園報送之收費相關規定 是否符合 彰 化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標準 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後 予以備查 至幼 兒園如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 其收費數額除符合上開備查規定外 應再 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規定 與該署指定網站登載資料一致 並經本 府審核通過 為配合每學年度開始時間 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至遲應於6 7 8

17 月 30 日 前 完 成 收 費 規 定 書 面 備 查, 並 於 8 月 31 日 前 至 幼 生 系 統 完 成 收 費 勾 稽 事 宜 ( 乙 ) 上 開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收 退 費 基 準 減 免 收 費 規 定,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至 少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前 1 個 月 公 告 之 ; 又 為 確 保 社 會 大 眾 查 詢 幼 兒 園 相 關 資 訊 之 正 確 性, 各 地 方 政 府 就 各 園 登 載 之 減 免 收 費 規 定 內 容, 經 檢 核 無 誤 後 即 予 公 告, 至 登 載 內 容 有 誤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註 記 原 因 退 請 園 方 補 正 後 再 經 檢 核 公 告 ; 另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至 遲 第 1 學 期 應 於 8 月 1 日 第 2 學 期 於 翌 年 1 月 11 日 前 完 成 公 告 事 宜 ( 倘 適 逢 例 假 日 則 順 延 至 次 週 一 ), 以 符 前 開 規 定 乙 配 合 國 教 署 辦 理 收 據 查 核 事 項 : 甲 家 長 繳 費 收 據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甲 ) 收 費 數 額 應 符 合 登 載 於 幼 生 系 統 之 額 度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之 額 度 ( 乙 ) 收 費 項 目 與 用 途 應 符 合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定 收 退 費 自 治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 丙 ) 學 費 一 項, 公 立 幼 兒 園 免 列 數 額, 並 註 明 5 歲 幼 兒 入 學 免 收 學 費, 其 學 費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 私 立 幼 兒 園 每 學 期 數 額 為 1 萬 5,000 元, 並 註 明 5 歲 幼 兒 學 費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一 學 期 1 萬 5,000 元 ) ( 丁 ) 積 極 查 察 各 幼 兒 園 繳 費 樣 張 家 長 繳 費 收 據 與 幼 生 系 統 登 載 數 額 是 否 相 符, 以 維 護 幼 兒 及 家 長 就 學 補 助 權 益 丙 收 費 調 整 事 項 : ( 甲 ) 本 府 配 合 中 央 規 定 本 權 責 訂 定 彰 化 縣 幼 兒 園 收 費 調 整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成 立 收 費 審 議 小 組 辦 理 收 費 調 整 審 議 事 宜 ( 乙 ) 幼 兒 園 因 誤 植 等 因 素, 致 系 統 登 載 數 額 與 其 實 際 收 費 總 額 不 一, 非 擅 自 調 高 收 費 者, 得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報 本 府 檢 核, 毋 須 提 審 議 程 序 ; 又 園 方 因 調 整 全 學 期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日 期, 爰 依 原 收 費 規 定 按 比 率 調 整 全 學 期 收 費 數 額 者 亦 同 ( 丙 ) 本 府 應 將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及 簽 到 冊 審 議 原 則 同 意 調 整 之 幼 兒 園 上 下 學 期 所 有 收 費 項 目 與 數 額 之 調 整 前 後 對 照 表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等, 報 送 國 教 署 轉 請 幼 生 系 統 維 護 管 理 單 位 協 助 修 正 數 額 丁 幼 兒 園 因 調 高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薪 資 等 因 素, 經 評 估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成 本 確 有 調 整 8 9

18 收費數額之需要者 得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二份 甲 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乙 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丙 家長收費調整通知 召開收費調整說明會或協商會議之相關紀錄 丁 調整收費項目之佐證資料 戊 最近一次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本府提出提出收費調整申請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經 審議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應自次學年度起施行 俾符合幼照法所定收 費規定公告期程 戊 收費規定查察 為確保補助實際受益對象為幼兒家長 國教署要求本府按季訂 定查察進度 實地稽核轄管幼兒園實際收費情形 並比對其收費樣張 家長繳 費收據 與園方登載於幼生系統之數額是否相符 以確保家長就學補助權益 並按季(每年1月5日 4月5日 7月5日及10月5日前)報送稽核狀況資料 (2)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申請暨審核作業 甲 因應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本(104)年2月17日修正發 布 嗣後5歲幼兒就讀之幼兒園之補助要件僅就收費一項予以檢核 其全學期 收費總額 應符合幼照法施行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或經直轄 市 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 乙 為達政府補助政策最大效益 請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督導業管人員依幼照法 及其相關規定 落實幼兒園收費備查及公告 收據查核 收費修正與收費調整 等事項 並列為增置人力定期查察事項 倘幼兒園有逾備查收費數額之情事 且經查察屬實者 應依幼照法第51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處 至如幼兒園就5歲 幼兒收費有逾登載於幼生管理系統額度之情形者 除依前開規定核處外 另得 依本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要求幼兒園應即退費 該園自次學年度起二學年 不得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 丙 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落實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稽核作業 並就違反規定者 有積極行政作為 避免公私立幼兒園擅自調高收費 以確保補助實際受益對象 為幼兒家長 6 宣導作業 (1)請各園積極辦理就學補助政策宣導 俾利家長知悉相關補助訊息 9 10

19 (2)另本府擬瞭解5歲幼兒未入園原因並即時改善 以維護幼兒受教權益 (3)本項宣導事項亦列入12年國教之查核重點 請務必配合辦理 7 本案教育部要求本府配合事項: (1)請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督導轄屬幼兒園依法確實撥付幼兒就學補助 俾使家 長感受政府施政美意 (2)幼兒園收費備查及公告 收據查核 收費調整及收費稽核等事項 請依幼照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務必就系統登載收費情形及幼兒園收據之一致性實地查 核 以維家長權益 (3)請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積極督導本署補助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增置人力配 合辦理下列指定業務 甲 持續督導轄內幼兒園確實登載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與全國教保資訊網相 關資料 以維護幼兒園 教職員及幼生資料之完整性與確實性 乙 實地進行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稽核訪查作業 確實瞭解各園實施現況與所送 文件資料是否相符 並按季報送稽核狀況資料至本署 丙 請落實檢核各園所送繳費家長收據實際收費情形 除收費項目應符合貴府(局) 所定收退費自治法規外 另須併同至系統確認其登載內容與數額 以保障家 長權益 (4)請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104年5月起積極辦理就學補助政策宣導 俾利家長知 悉相關訊息 以提高幼兒入園率 6 本案為統合視導項目 免學費計畫辦理情形(10%) 104學年績效指標 (1)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家庭滿5足歲幼兒入園率達96 (2)整體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入園率達95 (3)公私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之比率達99 以上 (4)原住民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比率達84 附件四P40~P47:免學費申請簡章 彰化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標準 彰化 縣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作業要點 三 有關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辦理情形一案 業務報告: 陳柄任) 一 基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揭櫫政府應提供優質 普及 平價 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 惟我國公私立幼兒園比例約3 7確有失衡現象 對於 10 11

20 正值創業階段之年輕夫妻 幼兒養育 教育費用昂貴 為不願生養子女之要 因 爰監察院 立法院及相關民間團體均要求 政府應增加公共化教保服務 供應量 以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 提升國人結緍及生養子女意願 二 為縮短公私立幼兒園比例 逐年增加公立幼兒園供應量 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自89年起即挹注經費補助地方政府於供應量不足地區持續增設公 立幼兒園(班) 並達成公立供應量不下降之共識 又為鼓勵鄉(鎮 市)公 所永續經營公立幼兒園 該署除持續補助人事經費外 亦全額補助其改善 教學環境設施設備經費 以整體提升教學環境及教保服務品質 另鼓勵及 補助地方政府與公益法人設立非營利幼兒園 以擴大家長選擇平價教保服 務之多元選擇機會 三 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檢視本(103)學年度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公共 化幼兒園設置之據點數 本縣公共化比率未達達 40% 援上 審酌推動公共 化教保服務政策為政府落實幼照法立法意旨之具體行政作為 該署要求各直 轄市 縣(市)政府務必積極辦理是項業務 俾逐年縮短公私立比例之差距 四 另考量幼兒園改制期間 為避免影響幼兒就學機會及降低對教學現場產生之 衝擊 幼兒園之核定招收數係依改制前之原核定數核給 惟受少子女化因素 之影響 部分行政區之核定招收數遠大於該區人口數之情事 據此 為實際 掌握全國各行政區之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 並利各地方政府督導轄屬公立 幼兒園落實招生作業及提升招生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爰擬自 104 學年度起全國教保資訊網除各該園現行核定招收數外 另將新增各學年度可 招收數之欄位 本案請轄內各公立幼兒園配合中央政策確實辦理幼童收托事 宜 以提高公共化教保服務收托量 五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各年度公共化教保服務 推動情形 將為次年度調整各項學前教育補助經費比率之依據 本案為統合 視導項目 公共化教保服務辦理情形(26%) 四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 務經費 業務報告:莊淑女) 一 計畫內容 為支持婦女婚育 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 訂定 彰化縣公立 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並減輕弱勢家長經濟 負擔 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俾使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無成班 人數限制 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者由政府補助 11 12

21 二 本案為監察院列管案件並為統合視導項目請確實依規定辦理 課後留園辦理 情形(20%) 1 學期期間課後留園辦理情形(10%):全縣(市)公立幼兒園103學年度第2學期及 104學年度第1學期課後留園服務平均開辦比率達60%以上 或較前一年度平 均開辦比率成長10%以上 2 寒暑假期間課後留園辦理情形(10%):全縣(市)公立幼兒園寒暑假期間課後留 園服務平均開辦比率達40%以上 或較前一年度平均開辦比率成長10% 附件五P48~P52: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 點 附件六P53~P55: 各園辦理情形 五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度補助公立幼兒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 業務報告:洪靖雅 一 104年度補助公立幼兒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經費業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陸續核定 請各園積極辦理 並於每月5日前報送前一月份之經費執行進 度表 若未積極辦理者該署將視情形取消經費之核定並收回補助款 如結餘 款有續用之需求 應於104年9月15日前檢附原申請計畫書 修正計畫書及經 費調整對照表函報本府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 如會計年度已結 束 因補助經費屬以前年度保留數 不得申請變更用途 亦不得互相移用 並應於1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銷 請款作業 二 為整體提升幼兒園整體環境 並配合104學年度辦理之幼兒園設施設備普查作 業 104年度起改善教學環境設備申請案納入設施設備檢核表 請各園覈實整 體檢視並據以申請改善項目 並請針對廚房 衛生設備及環境安全等尚未符 合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且亟待改善之部分 配合每年度補助案申請期限優先提 報予以改善 若有幼兒園依檢核表檢核有未符規定之項目 未說明原因且未 列入改善項目者 將不予補助 屆時該署將退請修正計畫後再行報送申請 三 審視104年度各園所送之計畫 改善規劃內容常見之問題如下: 1 未符建築相關法令(如 CNS國家標準 建築及消防等)規定 如設置雨遮未明 列是否須申請建造執照 安全地墊鋪設範圍應以遊具覆蓋範圍為主 並符合 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之規定 例如 二水鄉立幼兒園 2 不符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之規定 如廁所改善後幼兒專用衛生 12 13

22 設備數量不足 未設搗擺 廁所隔間高度高於教保服務人員視線 洗手台未設 鏡子 樓梯未設置雙層雙邊 欄杆設置橫桿或間隙過大 以設置易攀爬之安全 網改善等情形 3 未整體規劃改善項目 如設置沙坑未有後續維護規劃 遊戲場遊具 地墊及 遮陽網改善不久即拆遷 雨遮未兼具通風性等 4 相同項目一再重複申請 如電腦 冷氣 櫃子等 5 室內活動室及室外活動空間設於地下室 未符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 標準之規定 6 未附完整資料 如缺漏校園配置圖 改善位置圖 改善項目明細等資料 四 104年度核定情形: 1 教育部國教署於104年6月11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號函核定溪湖國 小附幼 東芳國小附幼 王功國小附幼 崙雅國小附幼 溪州國小附幼 洛 津國小附幼 華南國小附幼 海埔國小附幼 漢寶國小附幼 田尾國小附幼 等10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經費新臺幣602萬5,500元整 2 教育部國教署於104年6月11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號函核定南郭 國小附幼 培英國小附幼 橋頭國小附幼 忠孝國小附幼 芬園國小附幼等 5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經費新臺幣584萬4,000元整 3 教育部國教署於104年6月17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號函核定興華國 小附幼 社頭國小附幼 田中國小附幼 好修國小附幼 饒明國小附幼 湖 北國小附幼 中山國小附幼等7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經費新臺幣578萬7,600 元整 4 教育部國教署於104年6月11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號函核定大村鄉 立幼兒園 鹿港鎮立幼兒園 二林鎮立幼兒園 埔心鄉立幼兒園 社頭鄉立 幼兒園 北斗鎮立幼兒園 等5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經費新臺幣766萬1,500 元整 5 教育部國教署於104年6月15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號函核定伸港鄉 立幼兒園 員林鎮立幼兒園 溪州鄉立幼兒園 芬園鄉立幼兒園 埤頭鄉立 幼兒園 二水鄉立幼兒園 竹塘鄉立幼兒園 永靖鄉立幼兒園 田尾鄉立幼 兒園等9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經費新臺幣782萬元整 6 教育部國教署於104年6月23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號函核定湖東國 13 14

23 小 西港國小 僑信國小 管嶼國小 大成國小 線西國小及竹塘國小附幼等7 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經費新臺幣709萬8,990元整 (五) 104年度公立幼兒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案經本府核定後 請依經費概算表及預 定辦理進度表積極辦理 另配合教育部之指示 非特殊情況不得申請變更概 算 另本府將定期召開公共化教保服務專案列管會議 積極督導尚未完成核 銷之幼兒園 屆時請各幼兒園配合辦理 六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將結合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共同推行 幼兒園美 感及藝術教育扎根計畫 發展美感教育特色夥伴幼兒園 請各園於規劃相關 設施設備改善時應兼具考量美感教育 七 公立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檢核表(附件七P56~P60) 本案為統合視導項目 幼 兒園設施設備填報情形 12 六 有關辦理104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普查作業一案 業務報告:洪靖 雅 (一)考量現行已立案之幼兒園 並非皆依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以 下簡稱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劃園內空間及設置設施設備 為引導及協助各公 立幼兒園改善園內整體教學環境 使其符合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之規定 教育 部國教署將自104學年度起辦理公立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普查作業 本府將配 合該署要求至轄內公立幼兒園進行實地訪查 並協助各該幼兒園後續規劃進 行改善 (二)前揭普查作業目的為協助轄內各公立幼兒園瞭解園內設施設備概況並作為後 續協助幼兒園規劃改善之參考 不具評鑑及考核性質 (三)另國教署已將部分檢核項目納入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改善設施設備經費之計 畫格式內 請轄內公立幼兒園 針對廚房 衛生設備及環境安全等尚未符合基 本設施設備標準且亟待改善之部分 配合每年度補助案申請期限優先提報予以 改善 (四)本案為統合視導項目 幼兒園設施設備填報情形 12 七 本縣各鄉鎮市公立托兒所改制幼兒園之耐震補強及建築物使照改善 業務報告: 陳柄任) 一 耐震詳評及補強 公立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 其園舍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尚未 符合建築法令規定者 本署業依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報之需求核定辦理 14 15

24 耐震詳評之經費 各該幼兒園經完成耐震詳評後確定建築物有安全疑慮需辦理 耐震補強者 請各園於104年8月15日起前提報辦理耐震補強工程計畫申請 並 確實督導各園依限辦理完竣 俾確保幼兒安全無虞 附件八P61:耐震詳評結 果表 二 建物使用執照 請依所訂期程 加強督導各園辦理使用執照請領或變更進度 倘現有園舍建築物無法取得符合建築法令規定之使用執照 請各園針對實際狀 況規劃具體可行之因應策略 並積極於鄰近區域尋找合適之搬遷場地 以確保 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不下降及維護幼兒就學權益 附件九P62~P63:使用執 照現況表 八 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業務報告:楊郁涵) 一 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第5項規定 教保服務人員每 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 其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上開條文所稱每年 指該年之1月1日至12月31日 至幼兒園取得 設立許可未滿一年或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其取得設立許可或任 職之月數 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 未滿1個月者 不予計入 二 另依 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規定 教保專業知能十八小時研 習時數核計原則如下 1 依本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十八小時以上 依幼照法第三十二條第三 項規定 得包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任職後每二年接受之基本救命術 訓練八小時以上 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 以下簡稱基本救命術訓 練 2 本辦法第5條:本研習課程之規劃及設計 應符合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之需 求 其課程範圍如: 一 學前教保政策及法令 二 幼兒園主管人員領導 及行政管理 三 幼兒園課程及教學 四 幼兒園空間規劃及環境設計 五 幼兒學習評量及輔導 六 幼兒觀察解析及應用 七 幼兒健康及安全 八 學前融合教育 九 教保專業倫理 十 幼兒園園家互動及親師關係 十一 其他有助於教保專業知能發展之課程 3 本辦法第8條 教保服務人員於大專校院進修學位所修習相關教保專業知能 課程 經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其學分得折 抵本研習之時數 一 大專校院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科 系 所開 15 16

25 設之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課程 二 前款以外 大專校院開設之有助於幼兒園經 營管理 教保課程規劃及幼兒發展與輔導 且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課程 前項 學分之折抵 以一學分折抵研習時數十八小時 4 本辦法第3條第1項 本研習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辦理 或委任 委託機關 構 學校 幼兒園 民間機構 團體 以下簡稱受託單位 辦理 或由學校 幼兒 園 民間機構 團體申請各級主管機關認可後辦理 以下簡稱受認可單位 本條文第二項:非依前項規定辦理之研習 不得採認為本研習時數 但專業訓練 單位辦理之基本救命術訓練 不在此限 5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27至28日召開104年度第2次全國幼教科(課) 長會議紀錄 案由十一略以 考量參與輔導之公私立幼兒園 係藉由具課程 教 學專長領域之學者及資深幼教人員 進入幼兒園協助教保服務人員 將理論融入 實務工作 進行教保活動課程及發展課程特色 其歷程符合課程發展實作研習之 精神 爰參與受輔導之教保服務人員 同意依其參與輔導主題符合教保課程發展 者 依其實際參與輔導總時數酌予部分時數採計為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 相關 時數之審認方式將另訂於輔導計畫作業原則並另案函知 三 罰則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第5項之規定 未備具 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者 擬依該法第53條規定辦理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103年12月11日召開104度第1次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紀錄參 討論案 案由8審查意見辦理 考量幼照法第15第5項所訂之義務主體為教保服務人員 爰研擬修訂幼照法將教保服務人員未依規定參與研習納入相關罰則之對象 本 案於未完成修法前 應將須依幼照法規定參與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之規範簽訂於 勞動契約中 並擬具相關輔導紀錄 以做為該員工作配合度考評依據之一 四 本案為統合視導項目 教保服務人員研習時數查察(10%) : 分數 訪視細項 全縣(市)教保服務人員符合法定教保專業知能 10 研習時數之比率達100% 全縣(市)教保服務人員符合法定教保專業知能 8 研習時數之比率已達97.5%以上但未達100% 且定期(至少每季) 進行查察與督導 16 17

26 全縣(市)教保服務人員符合法定教保專業知能 6 研習時數之比率已達95%以上但未達97.5% 且 定期(至少每季)進行查察與督導 全縣(市)教保服務人員符合法定教保專業知能 4 研習時數之比率已達92.5%以上但未達95% 且 定期(至少每季)進行查察與督導 五 本案 教育部103年度對各地方政府教育事務統合視導 評分結果 0分 經 本府申復後仍 維持原分數 教育部說明如下: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於100年6月29日公布 並自101年1月1日 施行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 係明 定於幼照法第15條 而非至103年5月29日發布 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 施辦法 附件十P64~P66 始有規範 各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應定期進行 查核及督導轄內各園教保服務人員之教保研習時數及參與研習之情形 2 經檢視貴府所送資料 仍有研習時數重複計算及課程內容未符教保專業知能 研習課程範圍之情事 且採紙本審認課程 部分人員未確實提供佐證資料 爰仍維持原分數 3 援上 請教保服務人員確實依教保專業研習認定之課程範圍 參與相關研習 課程 以免所上課程不符規定 六 另為統一本案相關報名規範 於104年5月12日邀集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召開2場 次 彰化縣公私立幼兒園教保研習爭議研商會議 訂定彰化縣教保研習守則 及報名審核錄取流程 附件十一P67~P68 請相關教保服務人員確實遵照辦理 七 基本救命術分配第5梯次至第10梯次場次 附件十二P69~P74 八 有關各鄉鎮(市)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研習時數採計 1 依據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 暨行政院96年 7月11日院授人考字 號函規定 附件十三P75~P77 公務人員每人 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40小時 其中數位學習不得低於5小時 業務相關之學習 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並由 公務員終身學習網站 採計研習時數 2 依上開說明 各鄉鎮(市)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 依規定參 加相關 18 小時教保專業知能研習課程係屬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 應併同採計公 17 18

27 務人員每年應參加之學習時數 請本縣各研習承辦單位協助登錄研習時數 以 利具有公務人員之教職員時數核發 九 有關辦理幼兒園親職教育一案 業務報告:黃萱喻) 一 目前作法 本府配合中央政策補助轄內各公私立幼兒園辦理一般地區親職講 座及新住民家庭之親職教育活動 辦理形式包含 一般地區親職講座 每 場次補助2萬元 -專家座談 讀書會 專家座談 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 幼兒園教學正常化宣導短片 討論 專家座談搭配園所情境參觀 含 角落 主題情境 方案情境 及專家座談搭配親子活動 新住民家庭之親 職教育活動 每場次補助3萬元 --專家座談 讀書會 工作坊 親子活動 社區服務及認識與運用社區資源 以上毎園上下學期各可申請一次 二 執行現況 本縣104學年度公私立幼兒園共題申請辦理34場次 其中包括一般 地區親職講座29場次 新住民家庭之親職教育活動4場次 辦理主題包含教學 正常化 語文與閱讀 健康與生活 教養與溝通 社區資源運用 性平相關 議題及自選議題等7類指定主題 活動時間配合家長安排在假日 藉由活動進 行引導親子共學 強化親子互動技巧 增進親子歡樂愉快的相處經驗 同時 結合社區資源 強化社區認同 並協助新住民家庭生活適應 促進異國文化 之尊重與認同 三 經核定後之計畫如涉及主題與授課內容及經費項目之異動 應於辦理前提報 正前後之實施計畫與經費調整情形 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同意後始得 以辦理 未事前函報者扣除該場次補助款項並追繳相關經費 至變更辦理日 期 地點 或講座因故無法授課 在無涉主題與課程內容及內外聘人員之經 費異動原則下 僅改聘同專長之授課人員 則由各本府本權責審核 得免再 陳報該署 十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幼兒園輔導計畫一案 業務報告:楊瑞 柔) 一 辦理依據 教育部為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推動 建構中央與地方輔導網絡 以協助各幼兒園符合基礎評鑑規定 建置合宜的教保環境 執行幼兒園教保活 動課程暫行大綱 發展課程特色及朝專業發展的目標邁進 特整合輔導資源 訂定幼兒園輔導計畫 引領幼兒園邁向教保服務的新紀元 二 辦理情形 103學年度計有15所公私立幼兒園參加基礎輔導類別 19所公私立 18 19

28 幼兒園參加專業發展輔導類別(含適性教保輔導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 綱 特色發展及專業認證等4類) 另將以分年計畫逐步提升本縣幼兒園適性教 保服務 實行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及在地化特色發展永續經營之能力 三 103 學年度幼兒園輔導計畫各項補助經費請依下列所定期程提送相關資料報送 本府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輔導類型 經費核結期程 適性教保輔導 104年8月15日前 課程大綱輔導 104年7月15日前 成果報告內容 1.經費收支結算表 學年度各受輔幼兒 園成果報告 包括103 學 年度輔導計畫申請表 歷 次受輔及輔導簽到表(全 學年) 歷次輔導計畫報告 表(全學年) 各班受輔前 及受輔後之 幼兒園課程 與教學品質評估表 (丙 表) 受輔幼兒園年度受輔 報告表 輔導人員年度輔 導報告表 紙本一式2份及 電子檔光碟3份 1.經費收支結算表 學年度各受輔幼兒 園成果報告 包括103 學 年度輔導計畫申請表 歷 次受輔及輔導簽到表(全 學年) 歷次輔導計畫報告 表(全學年) 各班受輔前 及受輔後之 幼兒園課程 與教學品質評估表 (丙 表) 受輔幼兒園年度受輔 報告表 輔導人員年度輔 導報告表 紙本一式2份及 電子檔光碟3份 四 104學年度幼兒園輔導計畫申請作業已截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刻正 辦理審查作業 審核結果另案函知 核定結果為有條件通過者 請於104年10 月31日前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上傳修正資料 五 為利參與輔導計畫相關人員了解幼兒園輔導計畫相關內容 並自行下載相關 19 20

29 表件使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將全國教保資訊網輔導專區調整為 行 政規範 適性教保輔導 課程大綱輔導 特色發展輔導 專 業認證輔導 支持服務輔導 及 參考表件 等7大類資訊 請本轄公私 立幼兒園善加利用 十一 有關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 之辦理現況及推廣事宜一案 業務報 告:楊瑞柔) 一 教育部於101年10日5日發布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 (以下簡稱課程 大綱) 提供各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進行有所依循 期能培養幼兒擁有覺知辨 識 表達溝通 關懷合作 推理賞析 想像創造及自主管理等六大能力 二 為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有多元學習管道了解課程大綱內涵 本署編製 總綱與 六領域數位課程 以下簡稱課綱數位課程 掛置於地方行政研習e 學中心 網站 及 主題統整 課程設計工具 ( 掛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請各園鼓勵園內教保服務人員踴躍 使用 以增進教保課程規劃之專業知能 三 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編完成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手冊 幼兒 園教保活動課程 健康安全實用手冊 及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課程發展 參考實例 等教學參考教材 已上傳至全國教保資訊網 教保課程專區供下 載 請轉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使用 另上開手冊本府業配合發送至轄內各園 十二 有關辦理幼兒園基礎評鑑一案 業務報告:楊瑞柔) 一 評鑑內容 依據教育部幼兒園評鑑辦法及102學年至106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 指標 幼兒園評鑑項目包含幼兒園營運 財務管理 安全管理 餐飲衛生管 理 人事管理及教保活動課程等六大類別 20項目及47細項 本府規劃於5 個學年(10個學期)完成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基礎評鑑 二 辦理情形 102學年度 102學年度 103學年度 103學年度 第1學期 第2學期 第1學期 第2學期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辦理日期 評鑑園所數 辦理期別 20 21

30 通過評鑑 訂於104年6月 追蹤評鑑 召開檢討會 三 預定辦理說明 辦理期別 辦理日期 評鑑園所數 104學年 104學年 105學年 105學年 106學年 106學年 第1學期 第2學期 第1學期 第2學期 第1學期 第2學期 (第五期) (第六期) (第七期) (第八期) (第九期) (第十期) 至 105.3至 至 106.3至 至 107.3至 四 本案為統合視導項目(10%) 1. 幼兒園基礎評鑑辦理情形(6%) : 103學年度基礎評鑑報告上傳率達100% 且 於104年9月30日前完成公告 並針對基礎評鑑結果為 部分指標通過 者提供 輔導措施 追蹤輔導比率達100% 2. 幼兒園追蹤評鑑辦理情形(4%) : 102學年度追蹤評鑑報告上傳率達100% 並於104年9月30日前完成公告 備註 附件十四P78~P82: 一百零二學年至一百零六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 十三 教保資源中心及教保輔導團 業務報告:黃春萍 一 本縣教保資源中心自103學年度起轉型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 設置於彰化市大 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利用園內原體能教室設置書籍及教具 於104年1-6月 雙週六上午辦理假日親子系列活動共12場次 提供社區民眾 家長及幼童進 入 開放圖書自由借閱 推動親子共讀 並提供教具操作 戶外活動空間及闖 關活動等 二 因應幼托整合 102學年度更名為 彰化縣教保輔導團 教保輔導團以提升 幼教教學品質為主軸 透過入園訪視的方式 協助解決教學現場的問題 進而 發展教學特色 增進教保專業知能 並規劃辦理教保服務人員研習課程 落實 支援各項幼教科業務 三 彰化縣教保輔導團 輔導員甄選辦法 1 甄選人員應為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及以 下條件之ㄧ 1 服務各公私立幼兒園園長 主任 組長或年滿三年以上之教師及教保 員 21 22

31 103 學年度仍在職且具服務熱忱 服務成績優良者 2 具教學理念 活動策劃 課程規劃 外籍配偶子女教育 親職教育 等各項 專長者並具備得獎 公開發表成績優良者 2 輔導員相關權利義務: 1 輔導員之權利 甲 輔導員得選派參與各項進修研習課程及外埠參觀或出國考察 乙 輔導員辦理各項輔導工作時得依實際工作內容依規定請領講師鐘點費或差 旅費 丙 輔導員工作績效優良者從優獎勵 具特殊貢獻者亦得專案辦理獎勵並作為 續聘之依據 丁 輔導員得優先錄取參與縣內各項幼教專業研習以及成長課程 戊 優先補助輔導員所屬幼兒園辦理親職輔導講座 2 輔導員之義務 甲 輔導員應公假派代或以公假登記參加各項輔導團相關業務活動 乙 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擔任專(兼)任輔導員者均屬學校編制教師 專任 輔導員為調府教師 應於本府幼教科或本縣教保資源中心上班 公假期間 之課務得以代理 課 方式處理 丙 輔導員應策劃年度輔導工作計畫 並協助幼兒園進行課程設計 教學輔導 課室觀察 教學示範 行動研究及教學視導 諮詢服務等 丁 甄選錄取者應參加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舉辦之輔導增能課程及 分區培訓課程 3 專任輔導員參加本縣國民小學校長 主任甄試時 在團服務年資 比照處室主任 年資 採計資績積分 4 兼任輔導團員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主任甄試時 在團服務年資 教師比照 組長年資 取得主任儲訓證書者比照處室主任年資 採計資績積分 並加計特殊 加分 服務滿一年以上每年加零點五分 最高三分 另退休之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四 本團團員工作成績優良者 每學年由本府教育處辦理獎勵 並作為續聘之依據 備註 附件十五:P83~P86: 彰化縣教保輔導團輔導員甄選簡章 十四 有關幼兒園公共安全 未立案教保機構及督導幼兒園教學正常化查察輔導報 署一案 業務報告:吳永錚) 一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8條第1項規定: 直轄市 縣(市) 鄉(鎮 市) 學校 22 23

32 法人 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 幼兒園應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設立 並於取得設立許可後始得招生 爰幼兒園未經設立許可不得招收幼 兒進行教保服務 二 有關幼兒園教學正常化一項 係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規定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 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四 以統整方式實施 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七 不得採全日 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八 不 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爰為落實幼兒園教學正常化 請加強 查察轄內各類型機構 並宣導學齡前幼兒教保服務提供者應為幼兒園 三 為維護幼兒安全及權益 本府配合中央政策積極查察幼兒園公共安全 未立 案教保機構及督導幼兒園教學正常化 且依時將前開三項查察情形登錄於全 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於1月 4月 7月及10月按季自系統列印清冊報送本 署 並就不合格件次持續加強督導 依法核處並有積極之行政作為 相關查 察情形及違規改善率列為每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對各地方政府統合 視導之考核項目 四 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查察業務 每年度查察園數 如以下說明 辦理 1 未立案教保機構查察 本府每年應查察48日 2 公共安全查察 1 幼兒園相關業務查察情形 本府每年應查察公私立幼兒園達80園(其中私立 查察園數應占1/2以上) 業務查察項目包含幼兒園公共安全檢查 幼童專 用車稽查 消防設施設備檢查 2 為落實本縣幼兒園公共安全管理 以符合建管消防法令與制度 確保幼兒 學習環境安全 將會同建管消防等單位不定期至各幼兒園實地稽查公共安 全 依查察結果填具稽查紀錄表 並督導及追蹤改善情形 3 主要違規事項 目前查得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項 主要為 經營許可 設立以外之業務 招牌與立案名稱不符 人數超收 未完成建 築物公共安全申報 及 未設置消防設施設備 等項 3 英美語教學訪視 本縣至少須訪視160 園 十五 本土化教育推動與發展: 業務報告:楊郁涵 一 本土語言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23 24

33 1 補助基準及原則 1 本案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九十人者 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九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五 十人者 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一百五十人以 上者 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 (2)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甲 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參考教材 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乙 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鐘點費及健保補充保費 鐘 點費之支給依教育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國 四 字第 九三 一七 七二 六C號函 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之規定辦理 健保補 充保費 依相關規定支給 丙 幼兒園及中心之在職教保服務人員與服務人員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 認證之報名費 需檢附申請名冊暨通過認證相關證明資料 前項人員指報 經本府備查且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者 2 推動原則: 1 為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 使本土語言 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 行及應用之語言 2 將本土語言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使本土語言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3 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 創造開放 自然之學習環境 4 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 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5 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 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 不 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 教學觀摩:本觀摩教學擬聘請民俗專家以皮影戲操作引起幼童學習興趣 從事 捏麵人捏塑教習 並利用米食藝術解說遊戲從事說故事與臨場漫畫 另由幼 兒園教師 進行台語童謠創作唸唱教學及指導幼兒進行表演活動以傳達母語 之美 期教保原服務人員透過觀摩 學習 以自然生活化方式導入幼童本土 語言教學 十六 教育部校安中心電子佈告欄點閱率 業務報告:黃敏宜 一 各校應檢視與修正校園災害防救計畫 並辦理各項防災教育工作與校園安全 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說明 以提升校園師生災害防救工作與通報能力 為即 24 25

34 時掌握各項訊息俾即時處理 請指派專人每日二時段(上午及下午)至教育部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電子佈告欄檢視點閱 務必逐一點 閱電子佈告欄每項議題 有關校安通報點閱率亦納為統合視導重要評分項目 二 爲提高本縣所轄幼兒園 教育部校安中心電子佈告欄點閱率 業經教育部於 104年4月2日完成本縣46所國小及附設幼兒園校校安帳號整併工作 惟整併帳 號僅限用於辦理-教育部校安中心電子佈告欄點閱工作 至於本系統其他校安 通報工作 請附設幼兒園請國小部 總管理帳號 重新申請帳號登入 三 經統計部份幼兒園常態性處於未辦理教育部校安系統電子佈告欄點閱事宜 為確實協助各園建立完善之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機制 本府將會同消 防 建管及衛生等單位 針對未點閱之幼兒園列入優先辦理公共安全聯合稽 查業務之對象 附件十六P87~P96:未點閱清冊 四 轄屬幼兒園針對應點閱之公告點閱率達70%( 含)以上(2) 達60%(含)以上 (1) 未達60% (0) 本案為統合視導項目(5%) 本項分數採計以 年度 計 十七 幼兒園午餐食材登錄 業務報告:潘瓊文 一 教育部104年1月26日臺教綜 五 字第 A號書函略以 1 教育部104年1月29日臺教綜 五 字第 B號令 衛生福利部部授 食字第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該辦法第9條訂定供售學校食品之廠 商 應至平臺登載當日供餐資訊 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 應由學 校或供應商登載 另於同辦法第19條增訂學校應依第9條規定 將 登載詳 實供餐資訊 及違約罰則納入學校與食品廠商簽訂之契約 2 爰請貴校確實要求供餐業者 無論統包或分包廠商 於該平臺登載供售食品 資訊 且納入貴校與餐飲業者簽訂契約內容 二 另本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擬研議將各地方政府及學校上線情形 納入對 各地方政府教育事務統合視導訪視項目 爰此 本府將依各園上線情形納入各 園相關考核項目 考核結果將規劃作為相關經費獎補助核配之參考 三 關於要求供餐業者 無論統包或分包廠商 於該平臺登載供售食品資訊 且納 入各園與餐飲業者簽訂契約內容 若未於時間內登錄或有故意登錄不實之情 事 則記點處理 契約建議文字如下 1 建議規範文字 得標廠商應配合行政院食品雲及教育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之政策 於供應膳食當日上午12時前至本府指定之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登載每 25 26

35 日菜單 食材 含調味料 供應商等資料 如有認證標章 檢驗報告等也應 一併登錄 前項資料應備妥相關文件以供教育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驗 不得有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 2 建議違約記點標準 1 未依規定時限內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食材資訊 記1點 2 未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正確詳實之食材資訊 記2點 3 不配合學校 教育或衛生主管機關之查核 並有故意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 實 記1至5點 十八 有關補助教保服務人員提升專業素養一案 業務報告:莊淑女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提升專業素養 以保障幼兒所 受教保品質 爰訂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提升私立幼兒園(含 國幼班)教保服務人員進修補助要點 以下簡稱進修補助要點 補助符合 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進修取得專科以上學歷之進修費用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 助新臺幣1萬元 基於現階段在職之教保服務人員多已取得專科以上學歷 爰 本項補助適用至102 學年度入學者為止 請轄內各幼兒園務必讓園內教保服 務人員知悉 二 另因應幼托整合後幼兒園現場教保服務實務之需求 該署訂定 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大學辦理教保專業知能增能學分班作業要點 自103 學 年度起委請大學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校開設教保專業知能增能學 分班 提供現職教保服務人員修習幼教或幼保相關學分 請各轄內幼兒園教 保服務人員踴躍參加 三 有關增能學分班之開設學校 請於本(104)年7月31日後逕上全國教保資訊網 查詢 四 請各轄內私立幼兒園符合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申請進修補助經費訊息 惟本 補助經費僅適用102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 請轄內教保服務人員積極參加大 學開設之教保專業知能增能學分班 十九 有關教保資訊系統各項資料填報一案 業務報告:莊淑女 一 為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及加強幼兒園行政事務資訊化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業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建置填報功能及模組請各直轄市 縣(市)政 府督導轄屬幼兒園定期檢視並維護資料 並依法詳實審核幼兒園各項填報資 26 27

36 料 以維護資料及各項統計數據之正確性 二 為確保幼兒園教職員進用符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7條之規定 幼兒園應 於教職員工進用及離職30日內(含換職 留職停薪 請假 等) 將其資料報送 本府 並於教保系統登錄 本府依法審核 並詳細查驗各幼兒園登載之系統資 料與紙本資料是否一致 俾確保系統資訊正確無誤及相關人員之權益 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瞭解所轄幼兒園登載系 統資料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情形 該署業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建置 符合幼照法規定情形清冊 功能 本府配合該署規定依此功能定期檢視所轄 幼兒園登載之資料是否符合幼照法之相關規定 倘有違反情事 將依中央規定 加強督導資料填報或儘速改善 四 個人資料保護法 業於101年10月1日修正施行 請所轄幼兒園務必依前揭法 規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 於權責內妥適處理及利用資訊系統內之資料 注意資 訊安全相關事宜 並加以保密 另 有關教保資訊系統帳號 請務必指派專人 管理 其管理及安全維護請參照 校園通用資安管理原則 辦理 五 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之委託單位自本(104)年2月1日起轉換為新北市政府 教育局 爾後倘有系統操作疑義 請透過系統之 與我聯絡 功能 俾提升整 體服務效率 六 該署要求本府配合辦理 定期審核幼兒園填報之資料 教職員如有異動 務必 於3個月內完成資料異動及審核 相關資料請務必詳細查驗其正確性 七 本府定期辦理系統教育訓練並藉由系統新增之清冊功能 強化系統資料登載之 確實性並落實行政督導 同時向所轄幼兒園及相關行政人員持續宣導系統使用 之資訊安全管理原則 並定期更換登入密碼及管控可使用系統之人員名單 二十 幼教總體計畫 計畫名稱 公私立幼兒園模範兒 童表揚大會 童言童語說童話幼兒 說故事比賽 畢業生禮品採購案 104年度 大成國小 中山國小 (與南郭國小對調) 二水國小 105年度 南郭國小 (與中山國小對調) 106年度 忠孝國小 靜修國小 和美國小 溪州國小 田中國小 年度 107 年 起 重 新 依序輪流辦理 107 年 起 重 新 依序輪流辦理 107 年 起 重 新 依序輪流辦理

37 幼兒園本土語言教學 觀摩研習(第1場) 幼兒園本土語言教學 王功國小 埤頭鄉立幼 觀摩研習(第2場) 兒園 幼兒嘉年華體能運動會 大成國小 尚未排定 尚未排定 各公幼輪流辦理 尚未排定 尚未排定 各公幼輪流辦理 大成國小 大成國小 二十一 本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作業 一 本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作業自104年度起由鹿港鎮三所國小 輪流辦理 分別是鹿港國小 鹿東國小及文開國小 並以統一渡假村鹿港文 創中心5樓之國家級闈場為本甄選作業之闈場 辦理年度及承辦學校如下表 承辦學校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鹿港國小 鹿東國小 文開國小 備註 107年起重新依 序輪流辦理 二 104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初試於104年6月27日 星期六 辦理完竣 實際繳費報名者計319人 甄選是日計24人缺考 到考率高達 92.5% 初試錄取名額共計68人 因同分並列初試錄取計11人 爰初試錄取人 數為79人 複試訂於104年7月11日辦理 複試相關內容將視辦理結果補足 正取17 名 另參加複試未錄取者 按甄選總成績高低依序列冊為備取人員 候用期間至民國105年4月30日止 三 本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首次移師鹿港鎮 並率先由鹿港國 小辦理 鹿港國小雖無辦理本縣甄選作業相關經驗 惟本次甄選作業辦理期 間 鹿港國小分工明確 並召開多次籌備會 前置作業規劃完善 力求盡善 盡美 在呂美慧校長及其帶領的團隊協助之下 本次甄選順利圓滿完成 28 29

38 30

39

40

41 31

42 32

43 33

44 34

45 35

46 36

47 37

48 38

49 39

50 40

51 41

52 42

53 43

54 44

55 45

56 46

57 47

58 彰 化 縣 補 助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府 教 幼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府 教 幼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ㄧ 彰 化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支 持 婦 女 婚 育, 使 雙 薪 家 庭 父 母 安 心 就 業, 擴 大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之 範 圍, 並 減 輕 弱 勢 家 長 經 濟 負 擔, 提 升 弱 勢 幼 兒 入 園 率, 俾 使 學 齡 前 幼 兒 在 健 康 安 全 之 環 境 成 長,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及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與 中 心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訂 定 本 實 施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公 立 幼 兒 園, 包 括 各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及 各 鄉 ( 鎮 市 ) 立 幼 兒 園 ; 所 稱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係 指 依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且 營 運 成 本 採 由 家 長 與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分 攤 者 本 要 點 實 施 方 式 為 以 自 辦 為 原 則 之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 以 下 簡 稱 本 服 務 ), 參 加 對 象 以 本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之 幼 兒 為 主, 由 各 園 檢 附 資 料 向 本 府 提 出 申 請, 經 本 府 審 查 無 誤 後, 報 送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申 請 補 助 弱 勢 幼 兒 經 費 三 實 施 時 間 : 由 各 園 調 查 家 長 需 求, 擇 定 服 務 時 段 及 時 間 ( 一 ) 公 立 幼 兒 園 : 1 學 期 期 間 平 日 ( 應 包 含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下 午 四 時 至 六 時 止, 以 二 小 時 為 上 限 2 寒 暑 假 期 間 : 活 動 時 間 由 各 園 自 行 安 排, 惟 仍 以 小 時 為 單 位 予 以 核 算 ( 二 )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 學 期 期 間 平 日 ( 應 包 含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自 每 日 下 午 五 時 起 算 以 二 小 時 為 上 限 四 本 服 務 人 員 資 格 : ( 一 ) 以 園 內 教 師 教 保 員 ( 含 助 理 教 保 員 ) 為 主 1 48

59 ( 二 ) 本 服 務 人 員 資 格, 準 用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與 中 心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五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應 遵 守 下 列 原 則 : ( 一 ) 本 服 務 係 為 解 決 雙 薪 家 庭 幼 童 托 育 之 問 題, 使 家 長 能 安 心 工 作, 各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於 招 生 時, 應 充 分 告 知 家 長 此 項 服 務 之 資 訊, 由 家 長 決 定 自 由 參 加, 不 得 強 迫 ( 二 ) 辦 理 本 服 務 不 得 更 動 原 定 作 息 時 間 及 妨 礙 正 常 教 學 之 實 施 ( 三 ) 弱 勢 幼 兒 數 量 較 多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應 積 極 辦 理 本 服 務 ( 四 ) 本 服 務 非 課 後 才 藝 班, 其 服 務 內 容 應 符 合 幼 兒 身 心 發 展 及 多 元 活 潑, 並 兼 顧 生 活 教 育 ( 五 ) 本 服 務 之 編 班 可 不 依 原 班 級 界 限, 參 與 人 數 達 十 人 以 上 即 得 開 班,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人, 師 生 比 以 一 : 十 五 為 原 則 班 級 中 若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應 視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照 顧 需 要, 酌 予 減 少 班 級 人 數 ( 六 ) 全 園 參 與 人 數 達 十 人 即 得 開 班 ; 參 與 人 數 未 達 十 人, 且 幼 兒 家 庭 確 有 需 求 者, 應 酌 降 收 費 開 班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得 視 需 求 開 班 ( 七 ) 場 地 以 運 用 校 ( 園 ) 內 各 項 設 備 及 設 施 為 主 ; 必 須 使 用 其 他 場 所 設 施 或 設 備 時, 應 以 師 生 安 全 及 服 務 需 要 為 優 先 考 量 ( 八 ) 非 於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提 供 服 務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不 得 領 取 課 後 留 園 相 關 費 用 ( 九 ) 本 服 務 之 教 師 助 理 員 資 格, 準 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班 班 級 及 專 責 單 位 設 置 與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六 經 費 收 支 : ( 一 ) 公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本 服 務 之 每 位 學 生 費 用 收 取 標 準, 依 下 表 計 算 方 式 訂 定 : 幼 兒 園 下 課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點 心 午 餐 費 用 1. 公 立 幼 兒 園 學 期 期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 下 午 四 時 起 算, 以 二 小 時 為 上 限 ) 放 學 後 時 段 2.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學 期 期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 下 午 五 時 起 算, 以 二 小 時 為 上 限 ) 放 學 後 時 段 寒 暑 假 期 間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寒 暑 假 1. 公 立 幼 兒 園 每 節 最 高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每 月 服 務 總 節 數 ( 以 小 時 為 單 位 ) 零 點 七 參 加 學 生 數 2.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 收 退 費 規 定 應 由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自 訂, 其 辦 理 形 式 師 資 鐘 點 費 及 其 他 經 濟 情 況 特 殊 幼 兒 之 認 定 要 件, 需 報 本 府 核 准 準 用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收 退 費 標 準 之 收 費 基 準 表 計 算 式 說 明 : 教 師 鐘 點 費 每 月 服 務 總 節 數 零 點 七 ( 鐘 點 費 所 占 比 例 ) 參 加 學 生 總 數 = 每 生 每 月 應 繳 金 額 2 49

60 ( 二 ) 本 服 務 收 費 得 採 每 月 收 費 或 一 次 收 費, 並 開 立 收 據 ( 三 ) 本 服 務 費 用 支 付 項 目 分 為 鐘 點 費 及 行 政 費 二 類 : 1.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鐘 點 費 ( 每 節 六 十 分 鐘 ) 以 占 總 收 費 百 分 之 七 十 為 原 則, 幼 兒 園 下 班 時 間 鐘 點 費 之 發 給 以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為 上 限 2. 行 政 費 以 占 總 收 費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含 水 電 費 事 務 費 雜 支 等, 收 費 不 足 支 應 時, 以 支 付 鐘 點 費 為 優 先 ( 四 ) 服 務 費 用 以 專 款 專 用 為 原 則, 其 收 支 由 幼 兒 園 採 代 收 代 付 方 式 納 入 各 園 會 計 程 序 辦 理, 如 有 剩 餘 款 得 作 為 改 善 幼 兒 園 教 學 及 設 備 或 維 護 費, 另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申 請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款 部 分, 其 經 費 請 撥 支 用 核 銷 結 報 及 結 餘 款, 應 依 該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五 ) 退 費 事 項 : 1. 凡 可 歸 責 於 公 立 幼 兒 園 之 事 由, 致 本 服 務 停 辦 時, 應 按 比 例 減 收 費 用 2. 參 加 本 服 務 之 學 生 欲 中 途 退 出, 其 家 長 須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並 敘 明 理 由, 如 為 一 次 收 費 者, 應 按 月 計 算 退 還 剩 餘 月 份 之 費 用, 惟 退 出 當 月 剩 餘 日 數 之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七 本 要 點 之 補 助 對 象 有 三 : ( 一 ) 參 加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辦 理 之 本 服 務, 且 符 合 下 列 經 濟 弱 勢 條 件 之 一 之 幼 兒 : 1.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及 其 他 經 濟 情 況 特 殊 者 2. 家 戶 年 所 得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之 五 足 歲 幼 兒 但 不 包 括 家 戶 擁 有 第 三 筆 以 上 不 動 產 且 公 告 現 值 合 計 逾 六 百 五 十 萬 元, 或 年 利 息 所 得 逾 十 萬 元 者 3. 第 一 目 所 稱 經 濟 情 況 特 殊 者, 係 指 由 各 園 初 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經 本 府 專 案 核 准 屬 經 濟 弱 勢 且 有 必 要 協 助 之 家 庭 之 幼 兒 ( 二 )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因 就 讀 之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未 辦 理 本 服 務, 而 參 加 該 國 民 小 學 所 辦 課 後 照 顧 班 之 幼 兒 ( 三 )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惟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係 指 本 府 所 設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之 專 業 評 估 及 鑑 定 具 學 習 特 殊 需 求, 須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之 協 助 者 八 補 助 基 準 及 原 則 : ( 一 ) 符 合 第 七 點 第 一 款 補 助 對 象 之 幼 兒, 依 本 府 所 定 公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本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所 應 繳 交 之 費 用,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予 以 補 助 但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起 迄 日 以 外 日 期, 參 與 本 服 務 者, 每 人 每 月 之 補 助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三 千 五 百 元 為 原 則 ( 二 ) 符 合 收 托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參 與 本 服 務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園 內 參 與 課 後 留 園 之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人 數 三 人 以 下 得 置 一 名 教 師 助 理 員, 每 增 加 二 人, 再 增 置 一 名 教 師 助 理 員 ; 其 鐘 點 費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基 本 工 資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依 實 際 服 務 時 數 予 以 補 助 但 公 立 幼 兒 園 於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起 迄 日 以 外 日 期, 平 日 每 名 教 師 助 理 員 以 每 日 補 助 八 小 時 為 上 限 3 50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臺北縣議會第十五屆第四次大會主席裁定事項答覆表(稿)

臺北縣議會第十五屆第四次大會主席裁定事項答覆表(稿)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2 屆 第 1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口 頭 質 詢 答 復 事 項 分 辦 表 項 次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日 期 質 詢 事 項 主 政 機 關 頁 次 1 鄭 議 員 宇 恩 104/6/5 一 目 前 淡 水 區 公 托 及 公 幼 提 供 比 例 偏 低, 請 市 府 解 決 二 本 市 市 民 育 兒 津 貼 無 法 比 上 北 市, 針 對 未 能 抽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臺北縣政府辦理97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臺北縣政府辦理97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新 北 教 特 字 第 1040704568 號 函 訂 定 發 布 壹 目 的 一 二 為 協 助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確 認 其 特 殊 教 育 資 格, 並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 正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執 行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加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